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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农药监管存在的问题,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中图分类号] F32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3-0028-01
临汾市位于山西省南部,全市辖17个县、市(区),总耕地面积778.6万亩,主要农作物有小麦、玉米等。2013年,全市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发生3720.6万亩,农药使用量为2400吨,挽回粮食、经济作物产量约9.5亿公斤,挽回损失29.5亿元。随着种植业结构的调整和栽培方式的变化,我市病虫草鼠害呈逐年加重趋势,同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出更高的要求。如何指导农民合理用药,提高农产品质量,已成为当前植保部门一项重要工作。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农药经营主体与实际严重不符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可以经营农药的单位:“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植物保护站;土壤肥料站;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农药生产企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随着改革的深入,临汾市县级以上农林部门的植保站、土肥站、技术站,已全部退出农药经营领域。原乡镇农技推广站的农业技术员和村级的农业技术员加入到了农药经营者的行列。目前,我市农药经营主体90%为个体,与条例所规定的经营主体严重不符。
2. 农药监管效能低下
根据法律规定,农业、质检、工商、公安等部门都有权监管农药经营。由于缺乏监管联动机制,经常出现推脱责任或揽权争功等现象。
3. 经营人员缺乏农药知识,误导农民用药。
目前,临汾市有农药经营门店800余家,但大多经营人员不了解所经营农药的使用范围,安全使用技术和注意事项,经常出现误导农民用药的现象。
4. 高毒农药监管难度加大
在我市销售的农药中,有机磷农药占杀虫剂的70%,高毒农药又占有机磷农药的30%。通过市场监管公开销售高毒农药的现象已禁绝,但由于气候持续干旱,病虫害发生频繁,农民在蔬菜、果树上高毒农药的现象较为突出。
5. 农药经营购销台帐、进货检验制度不能完全落实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农药经营购销台帐。而一些经营者就因为没有购销台帐,在发生药害时,销售去向难已查明,给农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进货检验制度也是条例确定的农药经营者应遵守的一项制度,但在实际进货中,经营者最关注的是农药的防治效果和本身的证照是否齐全。而对于农药质量本身的检验,往往不重视。
6. 农药违法经营行为屡禁不止
6.1 农药标签问题仍然突出表现为农药名称、“三证”和毒性标识等内容印刷不规范,擅自修改毒性标识、随意扩大防治对象和防治范围。
6.2 冒用套用知名企业或知名产品登记证现象严重。
6.3 一些企业为追求暴利,编造出五花八门的商品名,使得农药“一药多名”,误导农民消费。
7.农资市场发育不健全。
7.1经营主体“弱”。由于农资经营户多为个体经营,资金、技术、规模都不足,管理能力和整体实力较弱。
7.2经营布局“散”,由于农村地域广博,农资经营网点星罗棋布,既形不成规模,布局也不尽合理。7.3经营行为“乱”,主要是进货渠道乱、价格乱、品种乱、管理乱,无序竞争的现象普遍存在。
二、 产生问题的原因
1. 部分农药企业惟利是图,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农药
部分农药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降低有效成分含量、私自添加高度违禁成分,甚至生产假冒伪劣农药,造成市场假冒伪劣农药屡禁不止。
2. 农药监管工作上下机构不对应,关系不顺畅。
国家农业部成立了药械司,山西省农业厅也成立了药械所。而我市的农药监管工作仍与市植保植检站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没有明确人员编制。成为市植保植检站的内设机构,只有一名同志代办,常常给工作造成影响,
三、主要对策
1. 抓培训、促素质,提高服务水平
1.1加强培训。每年邀请正规的生产厂家为农药生产、经营人员举办培训班,学习农药和病虫害防治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使农药经营者懂法、守法经营,并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1.2加强对农药使用者的培训。结合下乡宣传、培训等多种形式,对农药使用者宣传识别假劣农药、安全用药等知识。并联合农技推广部门,引导农民科学合理用药,推荐高效、低毒的农药,形成自觉科学合理使用农药的氛围。
2. 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认真审查登记材料,核查经营主体资格。
3. 常检查,勤抽查。
加强对镇、村两级农资经营户的抽检力度,重点检测有效成分含量以及是否违规添加高毒农药成分,在社会上形成农药监管的高压态势。
4. 做试验,选农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在严禁高毒农药的同时,还要做好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的筛选试验和推荐使用工作。向农民推荐使用高效、安全、低毒、低残留的农药, 确保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5. 建立农药市场监管联动机制
正如前文所述,农业、质检、工商、公安等部门都有权监管农药经营。因此,应着手建立农药市场监管联动机制,遇到违法案件,应各司其责,形成合力,有效打击违法活动。共同推动我市农药市场合理、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使用;管理;陕西榆林
中图分类号 TS207.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5-0290-02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农产品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城乡经济社会稳定协调发展,是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是21世纪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农药是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是常备的救灾性物质,更是确保农业高产稳产不可或缺的关键措施。农药的不合理使用不仅达不到除病害、保增产的目的,而且会影响农产品的质量与安全。因此,合理使用和管理农药是确保农业高产、稳产及保障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榆林市农药使用与管理现状
1.1 农业概况
榆林市地处中国中西部结合带,位于陕西省最北部,是传统的农业大市。全市总面积43 578 km2,总人口33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占80%以上;农耕地面积109.7万hm2,农业人均面积0.37 hm2,居全省第一。榆林市是我国北方农牧交错地带,干旱半干旱特色农业优势产区,地形地貌多样,土壤类型丰富,具有蓝天、净水、无污染的农业生产条件,有23项优势农业资源居陕西省第1位。红花荞麦、大明绿豆是世界级优势产区;优质马铃薯、春玉米高产示范、玉米杂交制种、优质小杂粮、小杂粮良种繁育、旱作农业示范是国家级生产示范基地。总之,榆林市是名副其实的农业大市,被授予“陕西现代农业的希望在榆林”的美誉[1]。因此,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控制,特别是农产品投入品农药的使用的控制关系着榆林市现代农业和特色农业的健康发展,应引起足够的重视[1]。
1.2 农药使用与管理情况
榆林市在发展现代农业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增加了部分农药的使用量,如用除草剂代替人工除草,虽然可有效降低人力投入,但若不进行有效的农药监管活动,必然会引起农药残留相关的质量安全问题。榆林市发展现代农业不仅在技术层次引起了市政府的高度重视,而且在农业投入品特别是农药的安全使用方面也引起了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视。如市农业局下属单位榆林市农产品检测中心(简称中心)积极落实《榆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实施方案》,利用在城区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建起的检测室对进入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进行查验、登记、抽检、处理、公示,做到不合格的农产品坚决予以退市下架和无害化处理,确保了市民的消费安全[2]。2013年以来,中心有效配合省市例行抽检,样品抽检超过1 000份,为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迅速提供质量报告,为事件的认定处置提供了依据,为政府部署农药监管活动提供了信息。
2 榆林市农药使用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农药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2.1.1 购药、配药、用药不科学。在榆林市从事农业种植的除了农业合作社及企业外,也存在着大量的零散农户。农业合作社及企业属于规模型种植,同时从事农业种植的管理人员也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通过榆林农技中心的指导与培训有效地提高了购药、配药、用药的科学性。相反,零散农户具有分散经营、种植规模小、收入低、文化低、不便于培训与管理等特点,使得农户在购药、配药、用药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在用药方面,农户滥用农药的现象普遍存在。首先,由于农户的文化及技术所限,不能根据具体的防治目标有效施药,而是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其次,部分农户往往有意识地提高用药剂量,存在打太平药、保险药的现象[3]。
2.1.2 个人防护不规范。目前农药销售人员,特别是零售门市及上门兜售人员缺乏防护意识,不带口罩和手套;农户施药操作时基本不佩戴防护口罩和手套,部分人员甚至“赤膊上阵”,同时也存在逆风施药现象,增大了身体接触及吸入农药的概率。另外,有的农户错误地认为温度高,施药效果好,结果多采用正午高温期间施药,容易造成中暑和中毒现象。
2.1.3 农药保管不周全。大型农药销售部门基本可以实现分门别类、按性质储藏农药,但小型农药销售经营点及上门兜售农药贩的农药保存未遵守相关的农药保管制度,存在随意乱放、混放,以及在光照强烈的地方放置的情况。对于农户而言,由于一家一户的分散性经验的格局,带来了千家万户分散式保管农药方式,引起了严重的安全隐患,为错用、误用、服毒和作案者提供了便利[4]。
2.2 农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2.1 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目前,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农药管理、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规仅仅只是提出禁止在生产上使用某些农药品种或某些作物上禁止使用高剧毒农药,而对违反法规使用者的处罚未做明确规定,执法时操作性差,使用者未得到应有的处罚[2],另外,国家尚且未制定专门防治农药污染的法律[3]。
2.2.2 监管尚未形成合力。目前,榆林农药的主要监管部门有公安、安检、工商和农业局。公安、安检部门是按危险化学品对农药进行管理,不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开展农药的市场管理,实质是经营资格管理,不涉及高毒、限用等农药;农业局对农药的管理基本涉及了公安、安检及工商监管以外的内容,但是由于农业局内部的农业执法、农技中心、农产品检测等部门虽然承担相应的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但职能划分不是十分清晰,不能有效地对农药的生产企业、经营场所及农药残留进行监管。
2.2.3 农药技术较落后。农药技术的更新涉及农药生产、农药使用及农残测定等。目前,多数农药的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农药的毒性逐渐呈现降低趋势,但仍然有一定的毒性和残留性,不可避免地引起农药残留及环境污染;从农药使用方面而言,由于农药喷洒设备的落后,多数农户使用手动喷雾器,农药利用率不足50%,既造成农户身体的伤害,也带来了农药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从农残的测定来说,目前,农残的测定标准有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但是部分标准的可操作性较差,给农残测定工作带来了不便。
3 加强农药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对策
3.1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及规章制度
应对目前颁布的农药管理、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学习与探讨,对于不合理、不完善之处,提出改进型意见或建议,从而促进农药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进一步修改与完善。
在目前的农药相关法律框架下,应结合农产品产地环境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且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如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及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记录(专项检查、监督抽查及质量安全普查),严把农产品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关。又如加强企业诚信、产品标识、产地追溯、信息、事故报告与责任人追究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3.2 分清职能形成合力
在法律法规不断健全的基础上,榆林市相关部门应加大职能部门权利的划分工作,使公安局、工商局、农业局等部门权利明确职责,实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相互协调、形成合力的管理局面。做到从源头上打击违规生产农药的企业,促使违法企业不断创新工艺流程,转变经营方式,实现由不敢、不能到不想违规生产的转变;做到深入群众,广泛宣传《食品卫生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等法规,强化农民安全用药意识,最终实现农民合法购药、正确配药及合理施药。
3.3 更新技术促进生产
应引进或鼓励生产先进施药装置,代替目前的手动喷雾器,实现杜绝“跑、冒、滴、漏”现象的目的,最终提高农药使用率,降低对环境的污染和人体的伤害。
应加大对新型、低毒、低残留农药的研发及生产的支持,尽快让毒性较大、残留性较高的农药退出市场。另外,应大力发展生物防治及多项物理防治技术[4],如利用微生物、有益昆虫、生物制剂防治作物病虫害,利用性诱剂、诱虫灯等诱杀害虫。
应继续加大农药残留快速检测设备的投入及农产品追溯系统的普及,使规模型种植企业或合作社能够快速对农产品的农药进行检测与记录,做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真正可追溯[5-6]。
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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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药使用;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 S48;F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14-0286-02
Impact of Pesticide Safety Problems on 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and Its Solutions
LV Jing-hai ZHU Hai-yan
(Bincheng District Agriculture Bureau of Binzhou City in Shandong Province,Binzhou Shandong 256600)
Abstrac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pesticide production,management,use,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influence of the problems of pesticide in production,management,use and regulation process on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were expounded,and the countermeasures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pesticide use;existing problems;quality and safety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influence;countermeasures
近年来,多地出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如“海南豇豆”“青岛毒韭菜”“甲醛白菜”“潍坊毒姜”等[1],这些事件发生的原因就是非法生产使用高毒农药。这些事件的发生给农业生产带来巨大损失,同时也威胁到了人们的生活安全和身体健康。实践证明:农业生产离不了农药,不用农药农业生产成本将大幅提高,农作物产量将大幅降低,但农药的使用在保证农业产品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也会产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2]。农药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已成为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因素。
1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存在的问题
1.1 农药产品生产企业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基层市场监督检查发现,市场上流通的农药产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同一含量的农药产品呈现多厂家、多品种,甚至同一企业的含量相同的农药产品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在同一经营区域投放到不同门市部内的产品包装也不相同,商标使用混乱多以“TM”标示[3]。二是正规生产企业为了降低企业成本,减少申请农药登记支出,采用“助剂”“AB包”的形式进行捆绑销售[4]。三是部分农药企业之间互相借证套证生产不同企业的产品,造成农药产品的多、乱、杂,随意修改标签现象严重[5]。四是农药经营公司定制产品销售,随意修改标签内容,增大成分含量,夸大使用范围、效果,甚至为增加产品效果违规添加国家禁限用农药[6]。
1.2 农药经营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农药批发商多是供销系统、农资公司职工或者是农药生产企业业务员转化为农药经营商。零售商是乡镇村级供销社职工、批发商发展的经营户或是挂靠农业部门“三站”(农技站、植保站、土肥站)经营的人员。农药经营者存在知识层次不同、文化程度偏低、专业经营人员较少的问题。经营中存在互相排挤,互相串货压价,造成市场混乱。部分经营者为获得较大的经营利润,违规经营假冒伪劣产品,造成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给农业生产安全带来巨大隐患[7-8]。
1.3 农药使用存在的问题
农民和其他农作物种植者(包括农产品生产基地、土地承包人等)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为了达到较好的杀虫效果,提高农产品产量,不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擅自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不顾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滥用农药,造成农药残留超标,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9]。
1.4 农药市场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首先,目前农药市场监督管理的依据是《农药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于1997年5月8日由国务院颁布,于2001年11月29日修订;《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于2001年6月4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2004年7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修订,以上2部法律法规至今未再修订。2004年《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修订后取消农药经营许可,随着市场的发展和经营政策的改变,供销社部门经营解体,农业部门经营退出市场,由于农药经营门槛的降低,以个体经营为主的农药经营者占据市场,农药经营市场出现了混乱局面[10]。其次,基层农药监管系统薄弱,人员、经费欠缺,监管区域大,路途远,存在监管不到位的现象。以滨城区为例,全区现有602个村庄,耕地面积大的村庄都有农药零售点,以零散经营、串乡经营为主,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监管难度大。
2 农药安全问题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通过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以下问题易产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一是农药生产企业违规添加高毒农药和农药经营公司委托农药生产企业套证、冒证生产掺加高毒农药的假冒伪劣农药产品;二是农民和农作物种植者不顾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滥用农药和为提高杀虫效果滥用高毒农药,甚至使用国家禁限用农药;三是农药经营者为了获得较大利润经营假冒伪劣农药产品,为非法生产的含有高毒农药的农药产品提供了市场;四是农业执法力量薄弱,人员少,经费少,欠缺执法依据,产生了农药监督管理真空区。
3 对策
3.1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教育培训
农药的安全使用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措施,只有农药使用者和农产品生产者严格遵守农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11],才能杜绝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建议国家改变农业培训资金投入方向,加强对农民和农产品生产者教育培训的投入。各级农业部门充分利用国家阳光工程培训项目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项目资金,对农药使用者和农产品生产者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教育,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3.2 加快农药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
现行《农药管理条例》已经与目前农药市场管理相脱节,已不适应新的市场发展需要,必须加快《农药管理条例》的修订,尽快出台实施。在修订《农药管理条例》时将农药经营作为直接关系人生健康的事项设置农药经营许可条款,并明确限定农药经营人员及公司经营资质,要求农药经营人员和公司农药生产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完成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教育学分分值。明确假冒伪劣农药的界定范围,将套证、冒证生产的农药全部列入假农药范围,以打击企业和农药经营公司擅自生产添加隐性成分农药的行为。
3.3 修订农药登记制度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登记制度为我国农药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从目前市场上农药登记的品种看,以农药复配制剂登记为主,不同企业就相同含量、登记作物相同的农药品种重复登记;多个企业就同一含量同一品种复配制剂农药重复登记。一个企业取得一个农药登记产品从研制、试验、获得数据、办理登记耗时3~5年,耗时长,花费巨大,企业负担过重,影响了企业发展,削弱了企业投入研发农药新品种的资金投入力度,影响了企业发展。
建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可以修订为“生产其他厂家已经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的,其生产者应当向已取得登记的相同农药产品的企业或科研单位支付科研费用,获得登记企业授权和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资料申请办理农药登记,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注重新药原药、复配制剂首次的登记,放宽其他复配制剂的登记,这样企业可以避免就同一登记品种重复登记,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将大量资金投入到研发新的农药产品中,同时也避免了企业之间互相借证生产的违法行为,推动我国农药发展。
3.4 加大对假冒伪劣农药生产使用的打击力度
农药具有易对人体构成潜在的致畸、致突变、致癌的特殊性,对人体健康伤害巨大,易对人体造成直接伤害或间接伤害。针对农药的这种特殊性,建议研究制定农业部门与公安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成立食药警察[12],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生产经营行为,特别是非法制售、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行为。
目前非法的农药企业生产的假冒伪劣农药和擅自添加高毒农药等隐性成分的农药产品采用面广量少的销售方式,农业部门在基层执法中发现违法产品,因量小货值低构不成刑事犯罪,不能向公安部门移交,农药生产企业否认为本企业生产,导致只能处罚经营单位,难以追查假冒伪劣产品生产源头加以取缔。只能对经营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未形成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药和擅自添加高毒农药等隐性成分农药的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建议降低非法制售、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行为的刑事立案标准,使公安部门提前介入调查,打击非法制售、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违法犯罪行为。
3.5 建立全国农药生产销售追溯平台
目前各地推行的农药质量追溯系统[13-14]模式是基层农业部门监管,销售企业进行产品经营告知,产生、打印追溯码粘贴于产品之上进行销售。这种农药产品质量追溯模式由于生产企业不参与,终端销售企业进货后需要进行产品经营告知,形成追溯码,拆箱粘贴追溯码,造成销售企业劳动强度大,成本增加,拆箱后运输管理成本增加,造成农药产品质量追溯系统流于形式。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农药质量溯源系统[15],由农药生产企业根据生产计划进入系统上报生产计划,提交农药产品制剂名称、成分、含量、数量等信息,系统审核批准后产生该制剂产品的唯一追溯码,由企业印刷在该制剂产品的标签上,利于基层监管人员、销售人员、使用人员查询以辨别产品的真假和监控农药产量、流向,利于农药减量行动的实施,使假劣农药和擅自添加高毒农药的产品进不了市场,从而杜绝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
3.6 加快基层农业执法力量的建设
随着各地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的建立,由于编制限制,执法队伍力量薄弱,人员偏少,流动性大,影响了基层农业执法体系的建立。建议增大基层农业执法人员编制,壮大农业执法力量,使农业执法监管到位、不留死角。
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药使用矛盾的解决,必将极大推动农业的快速发展,堵住了农药从生产到流通、从使用到监管各环节的漏洞,也必将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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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思路
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按照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统一部署,以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严格投入品(包括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农产品消费安全。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有效遏制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加大巡查检查和监督抽查力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举报受理率达到100%,违法线索及案件查处率保持100%案件信息公开率达到100%,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整治重点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治理
重点产品:以豇豆、芹菜、韭菜、细香葱、蕃茄、辣椒、茄子、普通白菜、食用菌、水果等品种为重点。重点农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克百威、甲拌磷、特丁硫磷、氧乐果、水胺硫磷等高毒禁限用农药。重点区域:康定、泸定、丹巴、九龙、海螺沟蔬菜、食用菌、水果生产基地、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其他各县城郊蔬菜生产基地。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违规经营禁用农药,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的行为,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苦参碱等生物农药添加化学农药的行为,农药标签违规的行为,肥料中添加农药的行为,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的行为,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超范围使用的行为。
责任单位:州农药监督管理站,参与单位:原州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农业执法支队、州园艺经作站
(二)农资打假专项治理
重点产品:种子、农药、肥料等。重点区域:重点针对东路各地区的农资销售摊点,农资产品主要销售区、各县交界的周边地区、假劣农资案件多发地区。重点时节。针对农资产品购销、使用季节性较强的特点,切实加强春耕、夏播、秋种等农资购销高峰期的市场监管,在节假日、旅游旺季等重点时段,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等农业投入品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种子制假售假、套牌侵权、未审先推的行为,农药中非法添加隐性成分和生产、经营禁用农药的行为,肥料有效成分含量与标识严重不符的行为。
责任单位:原州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参与单位:农业执法支队、州农药监督管理站、州农技土肥站、州种子管理站。
(三)“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产品:生猪、肉牛、肉羊。重点区域:生猪调出大县、肉牛和肉羊养殖优势县。重点单位: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肉牛10头以上、肉羊20只以上的畜禽适度规模养殖场(小区、户),活畜收购贩运屠宰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兽药中添加“瘦肉精”的行为,养殖中饲喂“瘦肉精”的行为,收购贩运屠宰过程中使用“瘦肉精”以及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行为。
责任单位:原州畜牧局畜产品安全科、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所。参与单位: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四)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单位:奶牛养殖场(户)、专业合作社。重点区域:供县城居民用奶的奶牛养殖场(户)、专业合作社。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无证收购运输生鲜乳的行为,生鲜乳中非法添加违禁添加物的行为,趁机压级压价、扰乱生鲜乳收购市场秩序的行为,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以及不按规定对不合格生鲜乳进行销毁、无害化处理的行为。
责任单位:原州畜牧局畜产品安全科、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所。参与单位: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五)兽用抗菌药经营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产品:禽、蛋产品;禁用兽药,假劣兽药,兽药产品标签说明书违规产品,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兽药产品,非法改变兽药标准的产品,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的兽药产品,兽药标准已被废止且其产品已超过市场流通期的非法产品。重点区域:禽规模养殖志(户)。重点对象:禽规模养殖场(户),兽药经营门店(零售摊点),基层畜牧兽医站药房,从事畜禽疾病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重点任务:集中清缴非法兽药产品,集中力量对兽药经营、使用环节实施拉网式检查,清查出的非法兽药全部收缴销毁,实施追根溯源,依法严惩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加强兽药经营环节监管,全面检查兽药GSP和兽用处方药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坚决清理未达到兽药GSP要求的兽药经营门店。规范兽用抗菌药使用行为,积极开展安全用药宣传和培训活动,督促兽药使用者落实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加大兽用抗菌药质量抽检和残留监控力度,强化抽检结果利用,跟进实施检打联动。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兽药经营者未凭兽医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行为,未按规定建立兽用处方药销售台账、兽用处方未做到妥善保存备查的行为,兽药生产企业未凭处方直接将兽用处方药销售到无执业兽医签约养殖场(户)的行为,兽药经营者销售违禁和未经批准使用的抗菌药物的行为,兽用抗菌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兽药中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的行为,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抗菌药的行为,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饲料中超剂量、超范围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添加未经批准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行为,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标签不按规定标注休药期的行为。
责任单位:原州畜牧局畜产品安全科、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所。参与单位: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六)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产品:生猪。重点区域: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区域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域和多发地区。重点对象:屠宰场,私屠滥宰“黑窝点”收购病死猪的“黑窝点”。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私屠滥宰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屠宰环节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和未按要求开展“瘦肉精”自检的行为,未按要求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违法销售、屠宰病死猪的行为。
责任单位:原州畜牧局畜产品安全科、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所。参与单位:州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支队。
(七)水产品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品种:鳜鱼、乌鳢、斑点叉尾?等水产养殖品种。重点区域:近年来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和重点品种主产区。重点单位:水产养殖场(企业)。重点打击的违法违规行为:养殖及苗种繁育过程中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药物和不执行休药期的行为。(责任单位:渔政管理站。参与单位:渔政管理站。)
四、重点活动安排
3月份,参加全省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安排部署2015年农资打假工作。
3—4月份,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春季行动,组织开展春季农资市场大检查。
3—11月份,实施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强化标签和说明书监管,规范兽药市场秩序。
4月份,组织开展上半年“瘦肉精”拉网监测行动,对已公布禁用的“瘦肉精”类物质进行全面排查。
4月份,开展兽药监督执法检查活动,督促各县落实整任务。
4—6月份,组织开展水产苗种生产质量安全专项检查。
4-9月份,在农药销售高峰期,组织开展全州农药市场专项检查行动。主要检查农药标签是否违规、经营者资质是否合法、是否违规销售国家禁限用高毒农药,监督抽查农药产品质量。
4—11月份,对重点地区养殖生产单位和重点品种进行渔业投入品使用专项检查和禁用药物、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
4—11月份,对重点地区养殖生产单位和重点品种进行渔业投入品使用专项检查和禁用药物、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检查。
4-10月份,州县农牧部门依托“三下乡”活动,在农业生产的关键时节,深入田间地头和生产现场,开展蔬菜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培训会,发放安全用药宣传资料,如安全用药挂图、农药安全使用知识相关资料等。
6—12月份,在完成省农业厅安排的例行检测任务的基础上,强化州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加大抽检力度和频率,增加抽样种类和数量,扩大抽检范围。州农安中心要在东南北路各选择2个县,对重点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各县农牧部门要以快速检测为主,加强生产基地的监督抽检,做好产地准出服务检测,监控生产活动,确保全年蔬菜、水果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6%以上。
6—11月份,组织检查农畜产品生产的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三品一标”获证主体等重点单位建立档案、签定责任书情况。
7月份,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夏季行动。
9月份,组织开展下半年“瘦肉精”拉网监测行动
9-10月份,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秋季行动,组织开展农资打假督查活动。
11月份,总结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五、整治时间: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责任落实。各县农牧部门、海管局农综处要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采取一对一对应的方式,将任务细化到种植基地,责任到岗到人。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县要根据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辖区内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进度和要求。将方案于4月25日前报原州农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科。
(三)健全工作制度。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采取切实措施,建立健全农药监督抽查制度、监管信息公布制度、农药案件投诉举报制度、大要案通报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制度和部门间、区域间联动协作制度,做到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特别是蔬菜农药残留超标事件,应按程序立即报告。
督促种养殖企业落实生产记录制度,完善种养殖档案,经营单位做好购销货台账。督促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生产、经营兽药。督促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健全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牲畜交易记录制度。督促屠宰企业健全落实生猪入场检查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监督屠宰企业及时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强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经费管理。督促企业建立药物添加安全自控制度。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农药市场秩序、提高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合格率为基本目标,以禁限用高毒农药、假冒伪劣农药为监管重点,按照“狠抓源头、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重点突破”的工作原则,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抓好日常监管、专项抽查和案件查处三个环节,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药产品市场准入、市场运行和市场退出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农民用药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逐步建立全国农药市场统一监管平台,构建“统一监管、专业监测、强化执法、配套服务”的农药市场监管体系框架;杜绝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有机磷农药的行为;假冒伪劣农药重大案件查处率达到100%;区域性、集中性制售假劣农药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农药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农民群众的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农药市场监管的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农药市场进一步规范,标签合格率提高5个百分点,产品质量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登记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巩固20*农药登记管理年活动的成果,继续认真落实我部加强农药管理的新规定,建立和完善农药助剂、高风险农药评审和已登记农药再评审制度,杜绝对人畜健康和环境安全风险高的农药进入生产领域。严格农药登记审批,进一步规范登记评价和审批行为,加快农药临时登记清理工作,全面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二)强化监督抽查,突出监管重点。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农时,以查处禁限用高毒农药、违禁添加高毒农药成份、农药产品有效成份不足和违规标签为重点,组织开展春、秋两季农药市场监督抽查活动。在新旧版标签过渡期间,农药标签监督检查以产品登记证号、有效成分名称、含量、登记作物、防治对象和毒性标识为重点。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省际间农药市场执法交叉检查,并组织开展小麦、水稻病虫草害防治用药质量专项抽查。各地也要组织开展辖区内的农药市场执法交叉检查。
(三)规范执法行为,查处大案要案。各地要认真梳理确定一批重点案件,联合公安、工商、质检、供销、工业管理等部门,组织力量集中查处,抓源头、端窝点、打惯犯。对一些涉及面广、问题突出的案件,要突破行政区划的界限,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统一部署、通力协作、集中打击。对已构成刑事犯罪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禁止以罚代刑。要把重点打击和经常性查处结合起来,集中查处和曝光一批重大假劣农药案件,公布查处结果,发挥案件查处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四)构建监管平台,强化源头管理。要以“农药标签网上查询系统”和“农药监管网络联动系统”为依托,着手建立覆盖全国的农药市场统一监管平台。建立大要案通报制度,进一步增强各级、各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实现农药市场监管信息一地、区域联动。继续完善农药生产、经营企业联系人制度,切实发挥纽带作用。开展农药生产、经营单位普查,准确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状况,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对已取得定点资格的生产企业,但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具备资质的,要按程序上报,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或撤销定点生产许可及其他有关行政许可;对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五)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农药市场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制。我部将组成由种植业管理司、部农药检定所和全国农技推广中心负责同志牵头的10个工作组,每组负责2-4个省,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各地也要建立由主管单位领导同志参加的农药市场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制,落实属地责任。要将农药市场监管工作任务层层分解到市、地、县,落实到具体单位和责任人。对在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中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违法违规行为长期得不到治理,市场秩序混乱状况长期得不到扭转的地区,要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完善配套法规,健全法律体系。各地要认真疏理、总结近年来农药市场监管工作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及时上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配合做好《农药管理条例》修订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农药登记、生产和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农药风险评估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农药安全使用和农民用药培训制度、农药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等。针对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订地方性配套法规和规章,为加大农药市场监督管理提供保障。
三、重点活动安排
(一)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启动仪式。3月中下旬,组织召开全国农药管理工作会议,举行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启动仪式。
(二)农药生产经营主体调查摸底。3月中旬,各省、区、市农业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农药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调查,建立管理档案。
(三)放心农药下乡进村宣传。3月下旬,组织宣传农药科学选购和合理使用知识,发放宣传材料。
(四)春季农药市场检查。4月至5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农药市场检查。我部将针对重点地区组织开展小麦用药产品质量抽检,并公布抽检结果。
(五)重点区域督导检查。6月,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合格率低、假冒伪劣产品多、社会投诉或举报多的地区进行督查整改,我部督导组将选择重点地区进行督导检查。
(六)农药标签网上论坛。7月,利用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药信息网,开辟农药标签网上论坛。
(七)秋季农药市场检查。8-9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秋季农药市场检查。我部将针对重点地区组织开展水稻用药产品质量抽检,并公布抽检结果。
(八)农药执法交叉检查。9-10月,我部将组织开展全国农药市场执法交叉检查。
(九)大要案查处及曝光。全年,根据举报和有关方面掌握的线索,组织联合执法,开展大要案查处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总结。12月,全面总结2009年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的领导,我部将成立由危朝安副部长任组长,种植业管理司叶贞琴司长、部农药检定所张延秋所长任副组长,种植业管理司、部农药检定所、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处。各级农业部门也要成立由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业务精、善管理的同志组成的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工作班子,扎实推进农药市场监督管理年活动的开展。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本辖区内农药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制定工作月历表,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
(三)健全工作制度。各级农业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建立健全部、省两级农药监督抽查制度、监管信息公布制度、农药案件投诉举报制度、大要案通报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制度和区域间、部门间的联动协作制度,通过制度建设带动工作规范,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
(四)及时上报信息。各省级农业部门从2009年3月1日开始,每月15日和30日前要向我部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材料要有综述、抽检、查处等方面的情况,力求通过数据和典型事例说话。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各地要认真组织填报农药市场监管情况统计表(见附表1-5),附表1-3要求每半月进行动态填报,附表4-5于6月底前完成填报。
(五)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农业部门要明确农药市场监管的具体办事机构、固定专人负责,保证工作连续性。进一步加强农药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办案的调查、取证水平,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效率。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依法行政的效能。
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源头抓起,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从农田到餐桌”全方位、全过程的农产品安全监管机制,严格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坚持专项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依法严格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严把农产品质量关,全面提升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任务目标
建立健全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全面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严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召回和退出制度,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对五种高毒农药监管覆盖率达到100%。对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监督抽检率达到100%,蔬菜抽检合格率保持在98%以上,严防药物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加大农业综合执法力度,对种子、农药、化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生产、经营单位监督巡查覆盖率达到100%。
重点工作
着力构建“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全程监控”的农产品安全监管机制,抓好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按照市“百村千户无公害标准化示范工程”要求,建设10个无公害蔬菜标准化村,树立100个蔬菜生产科技示范户;对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实施许可证制度,落实监管责任人,签订质量承诺书;对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环节进行监管,监督农产品批发市场做好质量检验监测,对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强化监管,狠抓关键,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取得实效。
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主体。县成立由副县长范玉龙为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张霖琦、县农牧局局长宋建设为副组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农牧局副局长耿战勇担任,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和责任追究力度,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检验检测、信息汇总、分析预警等工作。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形成由农牧局无公害蔬菜办公室牵头负责,局属相关单位分工负责的监管机制。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负责质量检验检测,执法大队负责投入品监管,农技中心、种植业管理科负责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确保各项监管工作正常运行。
(二)强化农产品源头的安全监管
要建立优质粮、蔬菜、食用菌、脱毒甘薯等产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制定和完善各品种无公害生产操作规程,从源头抓起,重心下移,通过辐射带动,扩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规模,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违规药物行为,确保源头净化。按照市“百村千户无公害标准化示范工程”要求,建立西关、顺城关、南化、蟠桃、孔村、西咬村、北楼、牛家庄、刁桥和惠康蔬菜基地等10个无公害蔬菜标准化示范村,培树100个科技示范户,配备10名无公害蔬菜生产质量监管员,推广10项无公害蔬菜生产关键技术,抓牢源头,把住关口,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大力开展农资打假和投入品专项治理活动
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关键农时季节开展农资打假和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对蔬菜种植基地、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场所、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集中开展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拉网式检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和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能现场整改的要现场整改,一时整改不了的,首先要立即禁止违法行为,并进一步明确专人负责,限期督促整改;对该移送移交的,要立即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全面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属地责任,落实“两图一卡”制度,即:将全县的监管对象全部上图上墙,将监督责任全部分解上图上墙,将日常检查登记上卡,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透明化和责任实名制,大力营造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放心生产环境。
(四)认真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工作
高度重视信息工作是防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是获取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重要渠道。要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组织专家、技术能手和生产经营者代表及时分析质量安全风险,加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预警,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制度,按照“首问首办”和“限时结办”要求,落实专人值班、电话记录、记录移交、案件督办等项制度,做到“有报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复”。要完善信息通报会商制度,具体监管人员每周要向主管领导汇报一次监管情况,负责质量安全监管和质量检测的单位,主要领导每半月召开一次情况会商会。县农业部门每月由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一次情况分析会,并密切与县食药监、工商、卫生、质监、商务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要明确专人负责,每月25日前要向市对口部门上报检测分析报告和质量检测投诉受理、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情况。
1化学农药使用对环境的污染途径和特征
1.1化学农药使用对土壤的污染化学农药使用对土壤的污染来源和途径有:①以防治地下病害为目的直接在土壤中施用的农药;②喷雾施用时滴落到土壤中的农药;③随大气沉降、灌溉或施肥等方式进入土壤中的农药。进入土壤的农药被粘土矿物或有机质吸附,其中有机质吸附的农药约占土壤总吸附量的70%~90%,成为导致土壤酸化、有机质含量下降等土壤质量恶化的重要因素。据测算,我国受化学农药污染的土壤面积高达667万hm2,占可耕地面积的6.39%,农田土壤中农药残留检出率较高,如上海地区2413个土壤样点中农药滴滴涕的检出率高达98.12%,其中176个样点的滴滴涕含量甚至超过国家土壤环境标准中的I级标准。农药进入土壤后会发生物理、化学和生化等各种反应,除了土壤有机质含量、pH、湿度、温度、光照和微生物等环境因素对农药降解有影响,农药的类型、化学结构也是影响其土壤降解的重要因素,如有机氯类杀虫剂“滴滴涕”、“六六六”等则可在土壤中残留多年,而有机磷杀虫剂“敌敌畏”、“丁烯磷”等在土壤中的半衰期则只有几天,甚至更短。不同类型农药在土壤中的降解半衰期通常为含重金属农药>有机氯类农药>取代脲类、均三氮苯和大部分磺酰脲类除草剂>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有机磷类农药;农药的化学结构、功能团类型等对农药土壤残留半衰期的影响规律一般是-NO2(>60d)>-HSO3(16d)>-OCH3(8d)>-NH2(4d)>-COOH,-OH(1d),在苯环上带有两个取代基的农药,其降解半衰期则与取代基的种类和位置相关。
1.2化学农药使用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化学农药使用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来源和途径有:①大气中随降水进入水体的农药;②土壤残留农药随地表径流或农田排水进入地表水体;或向下淋溶进入地下水;③直接用于水体的农药,或在水体中清洗施药器械;④农药厂向水体中排放的废水。农药在水中的降解也受到环境因子(水质、水温、pH、光照和微生物等)和农药行为特性(水溶性、吸附性、水解和光解等)的综合影响。研究显示,目前我国地表水中化学农药残留状况的特征为,单一农药残留浓度较低,但残留农药品种多、检出频率高,部分水体中复合存在的残留农药已对水生生态系统产生危害。农药在地下水中的残留状况也不容忽视,河北省卢龙县地下水农药残留状况数据显示,100个地下水样品中涕灭威(及其代谢物涕灭威砜)、甲拌磷和特丁硫磷的检出率分别达到12%、11%和4%。相对地表水中的农药残留状况研究而言,我国对地下水中农药残留的数据资料较少,然而由于地下水在我国总供水量中占到两成,特别是在北方缺水地区地下水甚至占到供水量的一半以上,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农药对地下水的污染控制管理,尤其是在降水丰富、地下水层较浅的地区要避免使用水溶性强,吸附性弱,降解半衰期长的农药品种。
1.3化学农药使用对农作物的污染化学农药使用对农作物的污染来源和途径有:①直接施用在农作物上的农药通过植株表皮吸收进入作物体内;②作物通过根系将残留于土壤中的农药吸收,经过体内的迁移、转化后将农药分配在整个植物体内;③作物植株通过呼吸作用吸收的大气中农药;④大棚作物使用的农药熏蒸剂,或农产品贮存时使用的保鲜喷药等。我国农作物和食品中化学农药残留问题严重,农业部曾对全国50多个蔬菜品种、1293个样品进行检测,结果显示蔬菜中农药残留合格率不到80%,甚至卫生部、农业部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都有相当比例的检出。
1.4化学农药使用对环境生物的污染化学农药对环境非靶标生物的污染和暴露途径有:①施药过程中,通过经口或经皮途径对非靶生物的暴露;②施药后污染非靶生物栖息地,生物通过摄取受污染的食物、饮水,或接触到受污染的空气、土壤、水;③生物将颗粒型农药误认为是粗砂或种子而食入等;④食物链的传递,难降解、生物富集性强的农药可以在不同的生物体内逐级传递、浓缩。例如某水体中小于0.02μg/L的滴滴涕经吸附作用与食物链的生物富集作用,浓度在底泥中可达390μg/L,在虎斑鱼脂肪中达到5000μg/L,而在食物链顶端生物鳄鱼的脂肪中则可高达34200μg/L,通过食物链传递,生活在该地区的野生生物都暴露在“滴滴涕”农药的危害风险之下。
2化学农药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农药环境管理职责不清晰,监管不力1997年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农药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形成以“农药生产和经营中实施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许可证制度、农药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制度和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四证”制度,“四证”制度是农药管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重要标志。然而,我国农药管理偏重化学农药的生产和经营管理方面,而农药使用的安全监管则相对薄弱。《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存在部门分工不明确,职责含义模糊的缺陷。条例的第二十七条“使用农药应当注意保护环境、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中,既没有规定明确的监管主体和对象,也没有提出明确的保护制度和措施。农药环境监管职责不明确成为农药环境管理工作难以推动的主要根源。
2.2农药废弃物环境管理中存在盲点农药废弃物环境管理是当前我国农药环境管理中的薄弱之处。农药废弃物包括被禁止使用但仍有库存的农药、过期失效的农药、假劣农药、农药施用后剩余的残液、盛装农药容器的冲洗液、农药包装物(瓶、桶、袋)、被农药污染的外包装物或其他物品等。我国每年废弃的农药包装物约有32亿多个,包装废弃物重量超过10万t,而包装中残留的农药量占总重量的2%~5%,约占我国农药年平均使用量1%。然而农业部数据显示,抽样调查地区80%农户的随意丢弃、倾倒农药包装物和剩余农药,农药废弃物已成为环境中农药污染的主要来源。凡是生产和使用农药,就会产生农药废弃物,为此美国、加拿大、德国、比利时和巴西等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分别建立了符合本国特色的农药废弃物管理模式。我国《农药管理条例》中虽然也指明了农药包装废弃物的环境危害,但规定内容笼统,没有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加之农药销售收益与回收处置责任不对等,农药生产销售企业多未对包装物进行充分回收和利用,成为农药环境安全管理中的盲点。
2.3农药环境污染监测能力落后为使农业环境监测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早在1991年农业部就曾建立农业环境监测报告制度、农业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及农业环境监测年报制度,但这些制度未能在农药环境安全监管中充分发挥作用。究其原因,一是农药环境监测能力不足,基层环保机构人员水平、专业设备较低,无力开展农药环境监测工作,导致我国农药环境污染整体状况不明,很难采取针对性强的农药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二是农药环境质量标准严重不足,农药活性成分多达有700余种,我国常用的农药活性成分也超过200种,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分别只规定了2种和13种农药的污染值,远远不能满足农药环境监测需求。
2.4农药随意使用现象普遍我国农业生产还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分散型为主,许多农民知识水平低,缺乏科学用药知识,常常根据经验选择农药品种,随意用药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农民甚至包括基层农业管理人员都忽略了农药是毒性物质的属性,只把它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不按规定配兑农药、任意加大用量和增加施用次数的现象十分普遍。农业部对全国21个省的23个县市1099个农户进行了抽样调查,结果显示,90%的农户选购农药时首先考虑防治效果,而不考虑农药毒性;90%农户施药时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70%农户不知道农药超标对人体的危害;大多数农户不按照规定的农药安全间隔期施药和采收农产品。另外由于农药经营者、使用者仅承担农药购买成本、施药时的劳动成本,不承担农药使用后的环境成本、社会成本,也是导致不合理、不科学使用农药的重要原因。
2.5农药环境污染修复技术存在局限在现代农业环境中,农药的累积速率要远远高于环境介质的自净能力,为加快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等中的农药降解速度,消减环境中的残留农药,科研人员已开发了物理、化学、生物等不同类型的修复技术。物理修复技术包括客土法、低温热解吸法、蒸气浸提法、焚烧法等,化学修复法包括淋洗法、溶剂浸提法、脱氯法、电化学法等。物理和化学修复法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有效的去除介质中的污染物,但是物理和化学修复方法却普遍存在工程量大、处理成本高,处理过程可能产生二次污染,甚至对土壤结构也有一定破坏的缺陷,因此并不适用于农药面源污染的环境治理。生物修复技术被认为是近年来最具有发展前途的面源污染治理技术,主要包括微生物修复法、植物修复法、酶修复法和堆肥修复法等。生物修复技术成本低,对土壤原有结构破坏小,不会造成环境的二次污染,适用于农药使用引起的面源污染治理。然而,生物修复技术也存在修复周期长、外界环境条件影响较大等限制因素,很多技术还处在实验室或小规模野外试验阶段,在大规模的实际应用中处理效果不稳定,仍有待深入研发。
3化学农药使用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对策建议
3.1明确农药环境污染防治管理职责,加强各流程监管建议进一步明确农业、环保、工信等部门在农药的生产、经营、运输、贮存、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不同环节中的监管职责,根据职责范围分别制定农药环境监管制度,相互衔接、充分协调,有效地落实农药监管职能。特别针对农药使用环节,尽快明确监管主体和对象,制定具体的农药使用环境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和方案,对重点关注农药品种实行跟踪评估管理,将登记后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农药品种列入定期的环境监测项目,如有监测数据表明某种农药对生态环境有危害,则要对其进行再评审,一旦确定其危害即禁用或限用该农药。对于农药的生产、流通和销售等环节建立完善的产品追溯体系,对于已经禁用或限制使用的农药,严格限制其在市场中的流通。
3.2健全农药废弃物环境管理制度,实现农药废弃物统一回收处理建议建立针对农药废弃物管理的专门条例、法规,开展农药废弃物回收和处置管理制度和配套研究,通过学习其他国家的管理模式、处置技术,结合现有农药废弃物管理试点经验,制定和建立出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农药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和配套技术,使农药废弃物回收和处置有章可循、有法可治。在我国目前的农业生产条件下,建议由政府引导或组织,建立农药包装物回收点,通过回收补贴等方式收集农药废弃物,为工业化处置废弃物提供基本条件,解决现有农药废弃物的环境污染问题。另外,开展农药废弃物合理降解利用的相关研究,提出可用于生产的利用转化途径,逐步建立完善的农药废弃物回收利用产业链条。
3.3提升农药环境污染监测能力,开展农药环境污染状况综合评估提升农药环境污染监管能力,一是要提高基层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的技术能力,改善设备条件,提升监测能力;二是开展农药环境质量标准基础研究,制定土壤、水等环境介质中不同农药污染控制阈值,为监测评估提供评判依据。同时建议农业和环保部门联合组织开展系统的、全面的农药环境污染监测计划和综合评估,由于农药自身的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多方面因素,不同种类农药在不同环境中残留水平差异显著,因此取得土壤、水、空气和生物样本中农药残留的基础数据非常重要,可为确定优先控制农药品种提供科学依据。在对整体状况综合评估的基础上,针对污染严重程度,制定相适宜的治理利用方案并在相关责任部门监督下落实执行,逐步改善农业环境。
3.4推广农药科学使用技术,树立农民的环保意识建立高效的农药使用技术推广体系是防控农药环境污染的重要措施。通过借鉴他国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建立由农业管理部门、农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共同参与的农药使用技术推广平台,可由农业管理部门制定农药使用技术推广规划和项目,农业协会负责推广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科研院所则承担推广项目的技术研发和示范,形成优势互补的良好农药使用技术推广体系。通过有序的组织体系,利用基础教育、技术示范、专家入户等多种方式,推广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不仅要提高农药使用者的技术水平,更要树立其科学、环保的用药意识,从终端用户防控农药滥用。同时还可以运用市场供求的杠杆功能,加强对农产品农药残留的检测和监管,增加农民使用高毒或高残留农药的成本及风险,使农民被动的合理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3.5加大农药环境面源污染修复技术开发农药环境面源污染具有农药污染物复杂、覆盖面积大、修复工程量大的特点,针对农药面源污染特点,开发适合于原位、快速、高效,不易产生二次污染的修复技术是保障农业清洁生产和食品安全的基本前提。根据修复地点,生物修复技术分为原位修复和离位修复两大类型,原位修复是在污染场地直接开展的污染治理技术,主要包括微生物降解、植物富集或降解、生物通风等;离位修复是将污染土壤转移后,在生物反应器、修复滤塔中进行处理,以上技术都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农药种类、品种不同,特定的生物只能修复特定的农药,同时修复环境的营养物质、温度、湿度和pH等都影响生物活性的发挥,各种生物修复技术也都有其局限性或适用范围。研究人员应根据修复场地的环境、生态和用途等各方面因素,综合应用各类技术方法,突破单项修复技术的应用瓶颈,开发建立农药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技术,实现农药污染环境的高效、安全治理。生物修复技术的开发是环境化学、生物学、毒理学等学科的综合应用,随着化学、分子生物学等基础学科理论和技术的发展,也必将促进生物修复技术的蓬勃发展。
4结语
我局2月21日接到检验检疫局同安办的通报后,立即组织区综合执法队和新店镇农业服务中心人员到垵山、东界等种植区域了解情况,检查附近农资经营单位3家,同时要求区蔬菜协会紧急召开各加工企业、营销中介和区域植保员会议,暂停在该区域收购产品。
二、生产情况分析
三、药物来源
经认真分析,主要来源如下:
1、部分农村小店时常隐蔽经营甲胺磷等禁用农药,但由于存在经营店面和多出储藏地点和偶尔向附近农户销售的特点,导致在农资市场检查中很难发现并给予查处;
2、部分农户家中仍有少量原来采购的甲胺磷没有用完仍在继续使用;
3、因5个检出甲胺磷样品当中均也检出非禁用农药乙酰甲胺磷,经市植保站咨询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专家,我国在乙酰甲胺磷生产过程中允许添加少量甲胺磷成分,但如果厂家的生产工艺不够成熟会导致乙酰甲胺磷中还会存在较多的甲胺磷成分造成蔬菜检测超标。
针对我区胡萝卜生产基地存在的问题和农产品安全现状,我局就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成立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市生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我省根据相关法律成立省农业执法总队、市支队、县大队等机构,而目前我区为了精简机构,提高办事效率,构筑“小政府大社会”服务体系,开展综合执法试点,我局农业行政处罚职能委托给区综合执法队。但是区综合执法队,人员编制只有三名,要同时兼顾农业、文化、卫生等三方面工作,加上只是委托处罚职能,而我局没有专门的农业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中出现盲点,对农业投入品的监管力度较弱,管理范围较窄,特别是农村零售经营店难以完全管理到位。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区现状建议成立“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为农林水利局下属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集中行使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农药、肥料、兽药和植物新品种的农业执法工作,统一行使日常监管和行政处罚职能,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反农业法律法规的刑事案件。
二、开展农资监管联动执法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针对我区目前执法力量薄弱的现状,可集中一段时间,由我局牵头,经贸、工商、执法局和相关镇(街)等部门参加开展农资执法检查联合行动,联队由区农林水利局、区经贸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综合执法队和相关镇农业服务中心等单位执法人员和业务骨干组成。该联队的成立有利于发挥我区综合执法的优势,强化农业主产区农资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在联合行动中一方面做好市场巡查登记,开展放心农资宣传;另一方面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查处力度,特别是禁用高剧毒农药的处罚采用适用法律的最严厉条款,通过严厉打击震慑违法行为,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开辟放心农资供应网络。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只有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等七种单位可以经营农药,目前我区大部分农资经营店都没有资格,但如果全面取缔这些经营店会影响我区的农资供应,不利于农村稳定和农业生产。根据以上这些情况我局提出从疏、堵两方面入手建立放心农资供应渠道。一是依托供销合作社建代销网点。结合商务部的“万村千乡”活动,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供应主渠道的作用,统一店面装修,统一供货。这样只要管好供销合作社这个源头就能保证放心农资的有效供应。二是取缔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在建立代销网点保证农资充足供应的情况下,由工商部门为主在办证和市场检查中加大力度,对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予以坚决取缔,净化农资市场。
四、加强宣传培训,全面贯彻安全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宣传、培训是关键。我局已编制完成《无公害胡萝卜栽培技术规范》手册10000本拟于近期发放,该规范作为市农业地方标准,有利于实现胡萝卜生产科学化、标准化和无公害化,更好的指导农民有序生产。同时结合新型农民培训项目,有针对性的再次开展胡萝卜种植技术和农药安全使用规范的专题培训,全面提高种植户的技术水平和质量安全意识。
五、明确责任,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合力。
针对我区胡萝卜生产存在农残超标的问题,必须明确部门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有利局面,确保我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其中:
区农林水利局:加强相关农业法律法规、胡萝卜栽培技术和农药安全使用规范的宣传与培训;加大对甲胺磷等禁用农药的经营、使用的查处力度;加强胡萝卜生产基地的农残抽检力度,确保农残超标产品不流入市场。
区经贸局:负责蔬菜批发市场中胡萝卜农残的检测、管理,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同时做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督促供销部门扩大农村销售网点,严把质量源头。
区工商局:负责查处无照经营,整顿农资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禁农药的违法经营。
区执法局:配合区农林水利局开展市场巡查,加强对禁用农药案件的立案查处力度。
相关镇(街、场):负责做好辖区内胡萝卜安全生产的宣传、引导和规范,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与通报。
区蔬菜协会:加强对胡萝卜出口基地的规划、实施和管理,组织植保人员参加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切实发挥指导功能;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开展出口农残检测,确保胡萝卜出口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六、加大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
1、经现场调查,发现确有使用禁用农药甲胺磷后,于2月22日及时向市农业执法支队报告,并请求支队派人参与案件查处工作。
2、案件经查实处理后,拟对该区域范围责任区的农民技术员和蔬菜协会聘用的片区植保员采取责任追究,解聘工作。
3、对检查中发现违规销售禁用农药商店严厉处罚,坚决给予取缔。
关键词:食品安全 隐患 措施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农业科技的发展完善,目前我们已经基本上解决了人民群众的温饱问题,目前的主要问题已经从食品的数量向食品的质量方面发展,人民群众对食品品质的追求在生活质量不断提升的前提之下,显得愈加强烈。
一、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几个问题:
1、食品生产环节存在乱用农药以及农药残留的问题,目前在农业生产中农户普遍存在大剂量使用农药杀虫的问题,因此农产品,尤其是初级农产品在生产环节存在农药超标的问题,存留在食品中的农业残留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尤其是婴幼儿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尤其是重金属元素在婴幼儿发育过程中会对神经系统和免疫系统造成严重的损害。
2、食品加工环节乱用添加剂,目前随着媒体的持续报道,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已经到了肆无忌惮的程度,部分黑心作坊为了保证食品的颜色鲜艳,味道芳香,在食品中添加了大量的添加剂,比如之前报道的苏丹红、明矾等添加剂,保证食品的色泽的同时对食用者的身体产生了严重的摧残。
3、食品流通环节卫生状况不能保证,食品在加工流通环节由于流通环节的卫生状况较差,尤其是食品在运输和再加工环节由于卫生条件的不过关导致食品的二次污染,对食品的品质产生严重的影响。
二、造成食品安全领域问题的主要原因
1、食品生产环节检测手段不高,导致农业化学试剂的检测质量不高。目前我国使用的食品安全检测仪器普遍比较笨重,尤其是基层一线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水平只有欧美七八十年代的水平,技术检测仪器的落后导致部分化学试剂检测不出。
2、食品检测体系的不完善,目前我国对于食品安全全流程的管理从食品的源头生产到中间的加工流通一直到最后的上柜,由农业、工商、质检、药监以及商务等近十个部门在监管,大家都是各管一段,往往结果是出了问题互相推诿。
3、食品安全执法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处罚手段不能对违法者造成毁灭性的打击。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立法在量刑方面普遍比较轻,对违法者的处罚比较轻,因此违法者对违法成本比较轻导致违法比较普遍。
三、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几点措施
1、加强食品安全立法工作,强化食品安全管理的全流程和产业链管理,对食品生产、流通和交易涉及的所有环节可能出现问题纳入法律管理的范围,并且强化违法行为的量刑管理,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事件的打击和惩罚力度,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2、尝试构建我国的食品安全诚信体系,目前对于我国的食品生产企业尝试进行市场准入制管理,通过全面系统的收集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企业的信息,构建全面的信息管理系统,构架国家食品安全卫生诚信体系,对一旦发生食品生产不达标或者食品生产违法事件的生产厂商实施强制退市制度,并对违法企业的违法行为予以重罚。并且在构建食品安全诚信体系的同时构建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在这个方面我们可以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关于食品召回的经验,对不安全的食品进行分级,并对不同等级的食品召回制定不同的标准以及追溯赔偿体制。
3、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的卫生监测水平,目前我国基层一线的食品检测手段比较落后,质监部门在进行卫生监测时,所携带的仪器及设备比较笨重,影响到检测的质量和标准,因此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检测一线和基层的技术装备水平已经是一件迫不容缓的事情,只有提升了检测一线的技术装备水平,才能在根本上提高检测的质量。
4、加强食品安全检测队伍的职业责任感建设,目前因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涉及的部门较多,大家在监管的过程中只能各管一段,因此在监管过程中常出现没有问题的时候监管各方往往表功争荣誉的事件时有发生,一旦出现问题,各监管方则互相推诿,互相推卸责任,导致在追究责任的时候往往没有部门愿意承担相关的责任,笔者认为之所以造成这种情况根本原因在于食品安全监管和检测队伍及相关成员工作及职业责任感不强,加强其责任意识教育,提高执法部门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教育,切实提升执法过程的职业道德建设是目前亟待完成的任务。
5、完善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流程管理控制体系,目前针对我国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相应的对食品生产流程实行流程管理,并通过数码控制实现食品生产流程的全环节控制,当食品品质出现问题的时候,可以对监管和检测环节进行数据调查以确认问题及主管部门,有利于查清问题并落实责任。
结 语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从制度完善到加强检测一线的技术装备水平,完善食品安全监管的全流程管理,这些都需要我们在技术上不断升级,在责任上不断强化,合力完成食品安全检测,对百姓民生的餐桌安全负责。
参考文献:
1.强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能力
开展农产品产地调查,建立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监测、监督抽查、信息、生产记录等相关制度,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效实施。全面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者负第一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体系,加快建立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使监管网络延伸到基层。
1.1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监管 依法加强对农业投入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实行经营档案、台账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环节的执法监管,与农产品经营业户签定责任书,对违法使用禁用农药、违规滥用限用农药的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在4~5月间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农资打假护春耕”活动,对全市农业投入品经营市场进行全面清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禁用农药、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的行为,掐断违禁投入品供给线,规范农资经营,净化农资供应市场,消除隐患源头。突出“三品”质量监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三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以及合理合法使用农、兽药的行为,完善记录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三品”企业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强化“三品”企业行业自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群众消费安全,更好地促进全市“三品”事业健康发展。
1.2强化农产品检测工作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完善监督抽查、例行检测和信息制度,对双辽市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开展蔬菜中农药的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进行例行监测工作,并按照要求及时反馈和公布例行监测信息,依据监督抽查结果,及时查处问题产品,严厉打击违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同时完善了质检项目建设和资质认定工作,促进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强化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专项治理。重点围绕全省蔬菜规模化生产基地、“三品”蔬菜生产基地,突出芹菜、韭菜、普通白菜等高风险蔬菜品种,突出秋菜生产、棚膜蔬菜等重点生产时段,以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和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等高毒限用农药为重点,深入开展蔬菜农药残留超标问题专项治理。开展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查处非法添加禁用高毒农药成分的行为。开展蔬菜农药残留例行监测和抽查,针对问题,实施检打联动,及时通报整改。
1.3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机制 制定了《双辽市农业局农产品质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农产品品质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规范了信息制度,能够依法、有序、有效地开展突发农产品安全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加大综合执法力度 结合全省正在实施的县级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农业综合执法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大执法力度。要严厉查处各种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检查、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和群众投诉举报,要追根溯源、排查线索、一查到底。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移送案件,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和改进执法作风,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决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行为。
1.5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积极推进农产品准出准入制度建设,健全完善风险预警、检打联动、联防联控等工作机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加强了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信息沟通,切实加强农业投入品和违禁物质的监管,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
1.6加大培训宣传力度 开展乡镇监管服务人员和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骨干人员的培训,全面提高依法监管、标准化生产的素质和能力。通过2011年7月4日~10日开展的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双辽市农业局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活动,在城镇广场社区、田间地头、养殖小区、龙头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区域集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主题宣传、咨询活动。开展了科学使用农药、标准化生产、农产品认证等专题宣传活动,形成社会关心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与沟通,密切关注舆论导向,突出农产品质量监管宣传导向,掌握舆情动态,及时发现和化解苗头性问题。加强与新闻媒体联系与沟通,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及时发现和化解苗头性问题,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在19个乡镇广泛张贴宣传国家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公告,在农村大集中,印发宣传传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利用双辽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政策法规,积极总结推广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2.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工作责任
2.1完善工作责任制度 为确保双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健康发展,按照农业部和省、市的要求,建立健全双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逐级明确责任,层层抓好落实,按照各科室、站办所的职责分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由法规科、农药监督管理站负责调查、核实、检查和执法工作;能源环保办公室负责宣传培训工作;园艺特产站、农业中心植物保护站、各乡镇(街)农业站负责技术指导工作;市场信息科负责综合协调和信息上报工作。哪个工作环节出现了问题,就要追究哪个科室、基层站办所领导的责任。形成了有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激励和监督机制,确保双辽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2.2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密切联系食品、卫生、工商等部门,完善信息通报、案件移交、应急处理等制度机制,形成联防联控的监管局面。依法查处农药生产经营中的违法问题,强化高毒农药管理,淘汰和禁用一批高毒农药,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和实名购药。加强生产过程中农药使用监管,针对靶标病虫推荐替代技术和农药,加强科学用药技术指导、培训和示范,把好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采前自检、产地准出和生产档案四个环节,大力推广专业化统防统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街)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确定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专抓此项工作。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单位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保民生、保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2.3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认真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经营者负第一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体系,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加强整治。要在巩固两年整治成果的基础上,认真梳理存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分解整治任务,落实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开展蔬菜中农药的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进行例行监测工作,全年检测样本5000个以上。并按照要求及时反馈和公布例行监测信息,依据监督抽查结果,及时查处问题产品,严厉打击违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3.以“三品一标”为抓手,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
双辽市农业局从目前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农村实际和地域特色,建立农产品种植以及加工基地,推行标准化管理等方式,鼓励发展适度规模化经营,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
第一、涉及农药违法案件的类型和特点
不管是农药生产者还是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都是生产或销售了不合法农药,农药是载体。因此开展农药执法检查,首先要掌握不合法农药的类别。
一、假农药
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什么是假农药,其实质是农药的内在成分与所标明的成分不符,这是判断假农药的最重要依据,一般需要做化验才能判断。有以下三种情况:
*、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最常见有以肥料、泥土、砂子等冒充农药,认定的依据是法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其农药内在成分或质量与被冒充的农药的成分或质量不同。例如,假冒国外知名品牌的农药。凭被假冒厂家出具鉴定证明文件可以初步认定,但有些具体情况必须具体分析。
*、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与标明成分的种类、名称不符的农药。例如有的厂家生产名为*%克百威颗粒剂农药,标签上只注明有效成分是克百威,而检结果却是混配农药、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有效成分,这种情况凭检验报告可以认定。
二、劣质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什么是劣质农药,其实质是农药的内在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一般需要做化验才能判断。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通过产品质量的检测如达不到所规定的指标,就可认定为劣质农药。
*、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包括过期农药,或者虽未过期但因制造、运输、贮存等不符合要求而变质失效的农药。
*、混有导致药害的有害成分的农药。一是与登记时提供的药样不一致,在原来药样成分基础上中加入可能导致药害的成分;二是含有可能导致某类作物药害的其他农药成分,厂家擅自增加在这类作物上使用的。
*、净含量(净重量、净容量)低于标称值,且超过允许负偏差的农药。农业部《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将其列入劣质农药范围,我们可以理解为有效成分含量低于标明值,即认定为劣质农药。
三、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
不同的厂家生产相同的农药品种,要分别取得登记证,同一厂家生产的不同产品也要分别取得登记证,不能互相套用,否则都属于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农药。有以下四种情况:
*、无登记证农药。标签上未标注农药登记证号,登记公告查找不到该生产厂家的该农药产品的登记证号,厂家也无法提供相应登记证证明的,这种无登记证农药(包括无分装登记证,下同)比较容易判断。目前防治卫生害虫的农药这类情况比较常见。
*、假冒、伪造登记证号农药。假冒是冒用了其他厂家取得的登记证号或本厂其他产品的登记证号;伪造则是编造根本不存在的登记证号,显然这两种行为实质都是该农药未取得登记证。表现特征:标签上有标注登记证号,但该登记证号是属于其他厂家的,又未取得登记证号所属厂家的分装许可,或者标签上的标注登记证号,经查登记公告该厂虽然有取得该登记号,但属于其他农药品种,这种情况属于假冒登记证号;标签上有标注登记证号,但不符合登记证编号规则,或者经查找登记公告及登记机关确认从未发放过该登记号,属于伪造农药登记证号。
*、登记证期满未续展的农药。这类农药通过核对登记公告结合查询厂家登记证可确认。
*、违禁农药。列入国家禁止生产或者撤消登记农药名单的,肯定是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目前这类农药有六六六、滴滴涕、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敌枯双、二溴氯丙烷、三环锡、培福明、二溴乙烷、杀虫脒、氟乙酰胺、除草醚、蝇毒磷等。
四、标签不合法的农药
标签不合法的农药是指农药内在有效成分及含量等主要特征与登记内容相符,存在的问题只是标签标注的项目少于应当标注项目、或者与该项目应当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所标的内容模糊不清等等。这与假冒、伪劣产品、无证产品内在实质存在问题有着根本的区别。有以下三种情况:
*、未附标签的农药。这种情况定性比较复杂,可能有多种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资料,在能够确定不是假冒、劣质、无证产品的情况下,最后确认该农药属于未附标签的农药。
*、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这类农药主要有两种表现方式:一是标签内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经常发现的是产品生产日期模糊;二是标签应当标注的项目没有标注。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及国家标准GB****-****《农药包装通则》农药标签内容要求的规定,农药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或称“农药产品名称”,下同)、企业名称及地址电话等、产品批号、登记证号、生产许可证号或生产批准文件(证书)号(国外产品无须)、产品标准号(国外产品无须)、有效成分及含量(单一有效成分可不标)、E-ISO通用名称、批准使用的商品名、重量、毒性、使用说明(包括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也要单独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保质期)、注意事项、分装单位(非分装产品不标)等项目。如果农药包装过小,标签不能说明上述全部内容的,要随附与标签内容要求相同的说明书。如果农药标签(说明书)上缺乏以上标注内容,可认为标签残缺不清。目前我们从市场检查中发现所销售的农药突出问题是没有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
*、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表现在标签标注的各项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与农药登记证上所标注的内容不一致。根据国家标准GB****-****《农药包装通则》、GB****-****《农药通用名称》及农业部《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农药名称由“有效成分含量+中文通用名+剂型”三段内容组成,如使用农药商品名必须经过批准,有效成分标注应当使用中文通用名称。目前市场上存在这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农药名称标注不规范,擅自使用商品名,有效成分不使用中文通用名标注,在使用方法中扩大使用作物和防治对象,擅自降级标注毒性标志等。
第二、违法农药的准确定性和农药案件的合理量罚
在实际操作中,对不合法农药定性通常比较复杂,往往会出现似是而非的情况,可以这样定性也可以那样定性,我们和农业执法部门不同的是农业执法部门可以直接引用《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进行监管,而我们则需要运用工商部门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农药进行监督管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中规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虚假广告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如何从工商部门自身庞杂的法律、法规中找出最相适应的条款来对违法农药进行准确的定性则显得尤为重要。我认为可以遵循“内在实质优先,性质严重优先,效率成本优先”的定性原则。“内在实质优先”是指首先考虑农药的内在实质,如果内在实质有问题,就从假冒、劣质、无证角度予以定性,而不从标签违法去定性;如果内在实质没问题,则从标签违法予以定性。“性质严重优先”是指在可以这样定性也可那样定性的情况下,先定性性质严重的。“效率成本优先”是指可以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定性方式,其中一种定性已经取得充足的证据,利用这种定性足以对当事人以惩戒,而另一种定性则要再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经费,这种情况选择效率高成本低的予以定性。例如一种农药只标注商品名,不标注农药名称,标有登记证号,标有两种有效成分。我们在查处这种农药时第一个感觉是即使农药内在实质没有问题,标签也有问题,显然这种农药不能排除假冒、劣质、无证的可能,按照“内在实质优先”的原则首先要排除内在实质是否有问题。针对标签上标注的登记证号核对《农药登记公告》,如果登记公告中根本没有这个登记证号或者这个登记证号不属于这个厂家(也没有委托分装的临时登记证号),按照“效率成本优先”的原则,就可以断定这个产品属于无登记证的农药。如果经查登记公告这个登记证号属于这个厂家,但登记公告上标明的有效成分与标签上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这时就应当确认这种农药其内在有效成分到底是什么。简单的办法是请厂家出具证明,如厂家证明其内在实质与标签上所标的有效成分相符,而登记公告及厂家不能证明该产品已取得登记证,就可定性为无登记证农药;如果厂家证明其内在有效成分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可认定为假农药。应用这种方法进行分析认定比较简便,但是要鉴别厂家提供材料的可信度。比较严谨的办法是检验其内在有效成分是什么,取得结果后再按上述方法推断定性。如果经查这个登记证号与标签标注的厂家、产品相符,排除产品内在实质问题后,就应当考虑标签违法的问题。
当我们确定不合法农药属于哪一类别后,对当事人的违法性质进行定性就有了基础。但是农药生产行为和经营行为有本质的区别,同一类别不合法农药对于生产者和经营者其违法定性有一定区别,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及量罚轻重也不尽相同。实施行政处罚时一定要予以重视,否则就可能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以下是我对农药监管中运用现行工商法律、法规从事农药监管的一点认识:
*、对生产者伪造产地或者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以《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定性,对销售者的这种行为应以第三十七条定性,依据第五十三条处罚,对《农药管理条例》中所述的两项假农药(*)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以及劣质农药中所述*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失去使用效能的、*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我们定性比较困难,因为我们不能象农业执法部门那样直接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定性,在这里我认为对生产和销售假农药中的第一种行为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定性为以假充真的行为,对销售者销售劣质农药的行为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定性为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第五十条处罚。对销售者确实不知情的则应加上《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从轻处罚,并应按照《安徽省消费者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召回上述类型的农药。对假农药中第二种的行为不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都应按照《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定性为虚假表示,依据《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九条处罚。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药则按照《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以第二十九条定性,销售者以三十五条定性,并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处罚。
案例:****年*月开始,我区爆发大面积稻飞虱虫害,为了防止有人借机坑害农民,我局为此开展了农药市场的专项检查。****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滁州市沙河镇背锅桥市场巡查时发现经营者张某销售的农药中有一种为山东祥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含有**%敌敌畏的农药,净重***克,但从王某告知的价格中发现其购进该批农药的价格远低于同类产品价格,我执法人员怀疑其农药内在质量可能不达标,即对其进行了抽样检查,****年*月**日,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为不合格产品,其所含敌敌畏含量不足**%,属于劣质农药,我局对其定性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决定。
*、对生产、销售伪造、冒用或者使用过期的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的都可确定为违反《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定性为伪造、冒用或者使用已被取消的许可证的行为,按《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为什么称农药登记证、生产批准文件为许可证,《行政许可法》告诉我们只有法律、法规才可以设立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申请审查后决定其可以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那么所有农药只有通过国务院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相关程序,得到了国家的准许并登记发证后才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这种行为则是国家强制行为,也称为同意许可行为,所以《农药登记证》、《生产批准文件》和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一样属于许可证范畴。
案例:****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滁州市黄泥岗镇街道市场巡查时发现经营者王某销售的增效型优利克水稻田专用杀虫剂农药标注生产厂家为重庆中邦药业有限公司,中邮物流配送专用,农药登记证号LS********,生产批准号HNP*****-A****。标注用法用量为水稻,二化螟、三化螟(钻心虫),并在农药标签标注的产品特点中标注为“本品为广谱高效有机磷杀虫剂,是高毒有机磷的优良代替产品。对害虫有强烈的胃毒、触杀作用,并具有很强的渗透性,既杀虫,又杀卵,是防治水稻螟虫的专用杀虫剂。”但我发现在该农药标签上还标有农业部登记作物水稻,防止对象二化螟,这引起我的怀疑,我怀疑该农药可能是虚假标注产品的适用范围。后经调查证实,该农药登记号确为该公司所有并在有效期内,但登记内容并不是标签标注中的作物水稻,防治对象二化螟、三化螟(钻心虫),而是棉花和棉铃虫。对这种行为我则用了《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将其定性为冒用许可证行为,并依据《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
*、对于生产、销售在农药说明或品种特性中擅自扩大农药适用范围,防治对象的行为,如只是标签标注中存在此种行为应按照《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定性为虚假表示,依据《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九条处罚,如在销售过程中对他人进行了不真实告知,那就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按虚假宣传定性,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中规定未经登记的农药,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依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接受审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了票据、包装、装潢以及产品说明书等含有广告内容的,有关内容按照本办法管理。《农药产品标签通则》NY***-****中又规定了农药标签标示的内容应真实,并与产品登记批准内容相一致。从上述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出,农药的标签标注属于一般标示而它里面的特殊标注又属于广告范畴,从一般来说销售者不会擅自修改标签内容,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农药经营单位销售农药,必须保证质量,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应当核对无误。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这点就明确规定了销售者在购进和销售农药时的义务和责任。销售者不管是购进、还是销售农药前都应当对产品标签核对无误,因此虽然不是经营者修改了标签内容,但销售这种产品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滁洲市沙河镇西阳市场巡查时发现经营者董某经营的农药中有一种标签标注生产厂家为河南银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稻狼**%乳油农药,农药登记证LS*******,标注使用方法为作物水稻,防治对象钻心虫、稻纵卷叶螟、二化螟、三化螟、飞虱。在现场比对后发现该农药登记证登记的作物为水稻,而防治对象只有二化螟。从后来当事人提供的农药登记证原件和农业部药检所证明证实了比对结果完全正确,从当事人董某口供中得知,其在购进该批农药后已经发现该农药扩大了使用范围,出于厂家太远退货成本太高便没有退回,但在农户购买时已和农户说明该农药只能用于水稻、二化螟的防治,不能按照标签上的使用说明进行防治。鉴于这种情况我则按照《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定性为销售虚假表示的产品行为,并依据《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九条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决定。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市场商品质量放在突出位置,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强化监管,进一步提升全镇商品质量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消费安全。
(二)工作目标。用3个月时间(4月1日至6月30日)进行集中整顿,全面加强商品质量监管,确保经营主体证照齐全,销售者进货查验和进销货台帐制度得到严格执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使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整顿重点
此次专项整治以集镇、校园周边、集贸市场以及农村集聚点为重点区域,以无证照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过期变质食品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内容,以食品(奶制品、粮食制品、调味品、食用油、食用鲜活农产品等)、农资(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以及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电线电缆、板材、钢筋、家用电器、成品油、液化气、玩具、等)为重点品种。
三、整顿任务
重点就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集中整顿:
1、无证照经营行为。全面开展一次市场清查行为,查处取缔一批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无生产许可证等的非法经营主体。
2、商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一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产品、销售过期变质食品、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质量违法行为;伪造、冒用产品标志行为;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和限用物质超标行为;农业投入品非法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食用农产品添加违禁物质和药物残留行为等。
3、市场主体不履行经营自律责任行为。以食品、农资及家用电器为重点,对经营者不签订重点商品(食品安全)履行承诺书、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责任书,不依法履行《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明确的进销货登记、索证索票等经营责任的,依法严厉查处。
四、整顿措施
1、积极开展商品质量检测。工商分局负责对辖区流通领域的奶制品、粮食制品、调味品、化肥、农药、电线电缆、板材、钢筋、成品油以及进行集中检测;卫生院负责餐饮、宾馆饭店、美容美发等行业使用相关产品(包括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使用相关产品检测;镇经贸发展办公室和动检站负责定点屠宰场肉类食品的检测;镇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协调质监和药监部门,加强对生产领域相关重点产品和小作坊加工产品以及基本药物检测。各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商品检测检验计划,确保商品质量检测落实到位。
2、加大市场日常巡查力度。开展一次市场清查活动,重点查证照是否齐全,是否按规定建立进销货台帐,是否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
3、强化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质量检测、日常巡查和群众举报线索,加大对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曝光一批质量严重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形成对商品质量监管的高压态势。
4、加强行业自律。要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的检查指导,督促和帮助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商品质量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等制度。要强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逐步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企业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推出机制。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由陈启波为组长,为副组长,镇经贸发展办公室、镇农办、镇安全生产办公室、工商分局、镇卫生院、动检站、派出所等单位负责人为组员的镇流通环节商品质量专项整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工商分局,工商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