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1:18:2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管理监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我国地方金融机构近年来呈现较快的发展趋势,但是也面临着深化改革的环境,这对我国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较大的挑战。因此,为了更好的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满足地方金融需求,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随着我国规划纲要的提出,金融管理工作逐渐从中央交由地方承担,各省市也设立了相应的金融管理部门。然而,我国各省市的经济水平和金融状况各不相同,因此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当前,我国地方金融管理仍然实施以“一行三会”为核心内容的管理模式,对金融业实施宏观调控管理,保证了我国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执行的独立性,但是对地方金融管理还存在一定的空白,无法满足地方整体经济发展的需求,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权责有待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管理权限缺乏法律依据,降低了我国对地方金融管理的效率。因此,本文针对目前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
二、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无法满足经济整体发展的需求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改革深化,很多地方金融机构也争相进行创新,但是地方金融机构的很多创新活动开始出现混乱现象,使得当前实施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无法满足经济整体发展的需求,具体存在两大问题:第一,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有效信息沟通。现阶段,我国地方普遍存在地方特色的投融资平台,如典当行和担保公司等,但是由于地方金融管理和国家金融管理之间缺乏沟通机制,往往造成国家对地方金融发展疏于管理,致使地方金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第二,我国各省市的金融状况的差异,导致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不同,没有统一的管理,甚至由于目前地方较大的金融体系,很多金融机构脱离了金融监管范畴,导致金融风险大增。另外,市域、县域之间的金融监管也存在协作困难,县域金融监管力度较弱,无法有效开展监管工作,致使地方金融服务建设效率下降。而且,很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往往立足于本地区的利益,更强调于为大项目投放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管理,制约了地方资源的有效配置。
(二)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权责有待进一步加强
当前,我国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都是各省市自行设立的,而且各自的发展情况也尽不相同,有的省市甚至都没有设立专门的金融管理部门。设立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其名称不统一、权责不明晰,存在职能交叉、多重管理的现象。在地方金融机构职能定位方面,有的金融机构倾向于为地方金融机构提供服务,为其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有的金融机构则主要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管理。这种职能错位现象,很可能导致交叉管理问题,如有的省市针对不同的地方金融机构设立不同的管理部门,如,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等分别由省金融办、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负责。这种分散的地方金融管理权责,对地方资源的配置是非常不利的,也存在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的问题,致使地方金融管理效率下降,无法正常维护维护地方金融秩序,侵害了地方金融发展的环境。因此,需要针对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明确具体的权责,如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内容以及监管职责、地方金融机构投融资行为及其特征等。
(三)地方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发展不符
当前,我国金融管理实施的“一行三会”管理模式,在对地方金融实施管理时更倾向于监管金融风险,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准入进行了非常严格的把关,致使地方金融发展面临较大的困难。但是,地方政府为了更有效地扶持地方经济的发展,急需要当地发展地方金融。过于严格的准入把关就抑制了地方政府发展地方金融的需求,地方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发展存在不符。中央为了更方便的对地方金融进行管理,很多时候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使得很多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的规划无法有效执行,影响地方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目前,我国各省市的金融资源存在较大的差异,有的地区金融资源过于集中,有的地区金融资源则严重不足。因此,需要结合各省市金融的发展状况,适当的对金融监管进行权力下放,肯定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监管中的职责,允许部分创新性的地方金融监管行为。
三、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地方金融发展观,引导合理的地方金融管理行为
地方政府应以正确的金融发展观作为工作核心,引导合理的地方金融行为。地方金融资源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整合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是衡量地方金融行为是否合理的指标之一。因此,地方政府应将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和地方经济发展有机结合考虑,切实做好地方金融发展规划,实施合理的金融行为,确保地方金融管理顺利,构建良好的地方金融环境。引导合理的地方金融管理行为,中央应尽可能的出台相关地方金融管理的法规,整合地方金融管理职能,明确规定地方金融机构的职责,对其实施统一管理。中央以完善的地方金融预算管理,切实控制地方金融风险,约束地方金融管理行为,提升地方金融发展竞争力,推动地方金融整体发展,加快中央金融管理职能向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转移。
(二)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边界
地方金融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能够实现地方金融良性管理,需要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的边界,中央对地方金融管理发挥引导作用,促使地方金融管理实现专业化水平,以明确的管理界限提高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的协同性。在中央对地方金融进行管理中,坚持“垂直监管,地方协调”的原则,实施专业化的中央金融管理和协调性的地方金融管理。如,在中央具体的监管工作中,地方应开展服务协调工作;在中央把控金融原则、政策落实状况时,地方应开展运行反馈工作。总之,地方金融管理应秉持“主管负责制”,梳理地方金融管理权责,明确制定地方金融未来规划、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协同中央监管地方金融、实施地方金融日常管理以及风险处置权责,促进地方金融稳定发展。
【关键词】金融管理 研究 信息化建设
金融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的一部分,积极构建金融信息化服务平台,实现金融信息采集的多元化,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处理分析信息,并合理设置体系结构,推进金融管理信息的多领域、多途径应用,对大幅度提高金融管理水平、维持金融管理的稳定、防范降低金融风险,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金融管理信息化内涵
金融管理信息化,是金融管理部门通过对网络技术、通讯、业务处理系统进行处理以实现公文信息收集、公文传输、风险预测、决策处理自动化信息化的行为。在整个金融管理中都能综合应用这些数据信息,是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等金融体系构成要素的一个集合体。金融管理信息化,主要包括金融管理的内在监测指标,核心是通过完善金融管理信息化体系,以实现金融管理方式的提升。
二、金融管理信息的获取
信息获取的方式有三个平台:一是通过监管对象的业务应用系统以及监管主体的业务系统,研发金融管理信息的自动化接口程序,自动提取金融管理数据;二是通过开业营业管理、综合检测评价、消费者维权、重要事项报告等平台,收集所监管对象的信息,汇总成所需要的金融管理业务信息;三是通过服务反馈、风险评价、社会调查问卷等渠道,获得公众对区域内金融状况稳定性、监管对象的评价,形成社会公众金融管理评价信息。依据数据量和数据可靠性将三种方式的信息权重定为50%、40%、10%。
(1)数据接口程序自动提取。随着金融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金融对信息化的要求更为迫切,金融、证券以及保险业在内部管理和核算业务上都大规模的使用了计算机系统,实现了数据处理的自动化、集中化和网络化。同时,央行各级的分支机构也广泛的使用了相对集中统一的网络化、自动化的系统。例如央行就开始使用了会计核算系统、国库核算管理系统、金融统计监测信息管理系统等业务数据处理系统。因此,通过研发数据接口程序,自动的提取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提取所需的金融监管信息,成为央行获取金融管理信息的主渠道。
(2)金融管理业务平台主动采集。银监局分社后,虽然《银行法》规定,金融机构有报送必要报表的义务,但没有对报送行为做相关说明规定,使得信息的及时性和真实性大打折扣。因此,通过开业营业管理、综合检测评价、消费者维权、重要事项报告等平台,从金融机构开始筹备、开业前验收、营业过程中重大事项的报告以及消费者维权,到后期的综合测评,可形成一条完整而清晰的管理信息链。当前的信息数据除部分业务系统会自动采集,大部分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报送。数据归集汇总中,各银行职能部门层层对口上报数据的同时,也向同级的金融机构收集相关的金融数据,从而形成由下级到上级人行,金融机构到人民银行,两条纵横的金融管理信息采集途径。
(3)社会公众调查抽样。采用随机抽样或是定点监测方式,通过调查问卷、服务反馈、风险评价,获取社会公众区域内金融稳定性状况、监管对象的评价,形成社会公众金融管理评价综合信息。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信息采集,不仅覆盖了银行业监管机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金融业,还拓展到税务、工商等方面,通过社会各方面的问卷调查,把直接或是间接获取的金融信息都纳入采集金融管理信息的范畴,扫除盲区,形成涵盖所有行业的信息网。
三、金融管理信息筛选、处理
(1)利用计算机科学技术和建立数学模型,对管理信息的处理、筛选。现有的金融管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处理功能较低,分析指标的设置不科学,未覆盖全部的金融管理业务,业务系统不能及时发现和清理那些潜在的风险。金融网络化、电子化的今天,管理技术需要不断的创新求发展,必须利用科学的计量模型收集、处理管理信息数据,以便建立满足不同金融管理要求的风险评价、预测模型,整体上预测、判断金融运行状况。
(2)信息处理的三大环节。在新形势下,金融管理更要积极的去适应金融业新信息化的运作模式,信息处理过程中,至少包括三大环节:信息分析处理、信息报告、风险预报预警。信息分析处理环节,通过对基础数据的综合分析处理,为金融管理和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信息报告环节,对被监管机构的运作状态、变动趋势和存在问题综合分析比较,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风险,提高金融管理效率和处理复杂问题的应变能力;风险预报预警环节,通过处理管理信息和对非现场监测指标的变化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发出预报预警。
四、金融管理信息的综合运用
人行的信息化过程,已从建设应用系统来实现业务流程、数据采集、数据处理的电子化,发展到跨业务主体的非现场监管、跨部门的协同监管。因此,要全面提高金融管理信息化的水平,其中包括对信息化组织、技术、应用架构的建立和数据体系的管理、系统的后期评估。
(1)利用参考信息,针对性管理。对金融机构管理中出现的风险特征、发展趋势,及时、客观的分析判断后,通过实地走访、电话等方式,增强管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同时,通过综合检查开展综合评估,及时、客观的分析管理对象,检查出潜在的隐患,实现管理信息和检查成果的共享和综合利用,提升金融管理的整体水平。
(2)公布监督评价结果,实现信息共享。首先要指定统一的金融市场规则,统一银行机构的会计制度。再者要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性监管和业务常规监管的同时,加强真实性的监管,认真审核报送的金融业务报表,关注金融信息最新动态,确保数据有效的反映出金融运作的真实性。
五、总结
金融管理信息作为金融风险决策分析、实时监测以及金融运行状况判断评估的重要依据,在信息化建设中,不仅是金融管理中的载体和手段,更是在金融管理和金融稳定工作中发挥着基础作用。因此,从金融管理中信息化建设的内涵、信息采集及应用、建设过程中风险的防控等方面来进行信息化的建设工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是针对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问题的探讨。文章首先分析了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重要性,然后就现阶段我国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以及相应的完善对策,展开了详细地论述。
【关键词】
地方政府;金融管理体制;问题与对策
一、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重要性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金融行业得到了快速地发展,同时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在新的金融行业环境中也将会遇到更多的困难与挑战。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不仅能有效地推动地方的经济发展,而且还能满足不同地区金融行业的发展需求。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尤其是南方沿海地区要远远领先于北方地区,目前暂时没有一套完整的适合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而传统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已经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完善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体制也就成为了各级地方政府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我国地方金融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管理不到位
我国部分地方的金融机构本身存在许多问题,如内部结构部完善、资产质量不高等,这些问题多数来源于金融管理机构本身的管理系统。另外,一些地方性质的金融控股企业,由于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也十分复杂,同样也增加了政府对其监管和制约的难度。
(二)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
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多数情况下都是由地方政府部门设置的。但有的地区由于区域内经济发展缓慢,甚至出现了没有设置金融管理机构的问题。同时,不同地区的金融管理部门在名称设置上也不同,其职责权利也有差异,这样就导致了彼此之间存在职责重合的问题。具体到各地方的金融管理过程中,有的金融管理机构会结合地方的规划政策展开相对应的管理措施,而有的地区则是根据具体的金融管理对策来规划管理体系,这样就会出现职能上混乱的局面。
(三)央地金融管理存在协调难题
现阶段,我国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机制缺乏硬性的指标约束,都是各地方自下而上的自愿行为,没有好坏考评标准。中央和地方就金融管理存在着不少协调难题。例如:协调机制不顺畅。各地方“一行三局”与地方政府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很难形成管理合力。尤其是当某一方牵头开展工作时,另外一方很难给予全力的支持和配合。又如,双方缺乏行之有效的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各地方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缺乏跨行业、跨区域、跨部门的协作和联动机制,彼此之间在风险处置上难以分清各自的职责,导致了应急预案在很大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
三、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的措施
(一)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指导与管理
应建立完善的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有效防范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降低不良资产的转化率。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从而提高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效率。具体来讲,首先,需要完善地方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和约束金融机构的内部激励体制,达到对整个金融机构内全部决策、执行与监督行为全程监控的目的。其次,优化管理各类新型的金融机构,尤其是细节问题,可以通过对外部监管规范或制度的经营来避免一些金融风险问题。最后,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机构信息对外的透明度,并且定期面向社会公布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获得投资人的信任。
(二)明确地方金融管理主体权责
在开展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工作时,重点应坚持中央直接管理与地方协调管理的原则,依照专业化的金融管理模式,明确地方金融管理主体的职责和权利范围。其原因在于,本身地方性质的金融管理就较为复杂,为了有效开展金融管理措施,应当明确区分开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管理界限。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管理体制是统一而协调的关系,中央对地方金融管理起着积极的引导作用,这样的引导有利于推动地方金融与地区经济的快速融合,提高金融机构管理的专业化水准。同时,明确地方和中央的金融管理机构彼此之间的主体权责关系,还有利于推动中央和各地方金融管理模式的开展。(三)建立金融监管的地方与中央协调机制地方和中央的协调关系主要强调的是地方和中央金融监管权限上的明确性。一般来讲,在确保金融市场统一性的基础上,根据地方的差异化,并且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划分金融管理的权限,在此基础上合理引导与调动地方政府对金融监管的积极性。这样既给予了地方政府大力发展经济的权利,同时也为地方政府监管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平台,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意义重大。另外,建立金融监管地方和中央协调机制,还可以通过对区域金融活动合法性和合理性判断避免监管盲区。
四、结语
强化地方金融体制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同时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缓慢过程。在这个改革的过程中,不仅需要中央管理部门设计好顶层管理制度,加强监督和指导作用,同时还需要各地方结合自身的金融生态特点与地方金融的内生性制度需求,逐步完善地方的金融管理体制,为地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许国艺.政府补贴和市场竞争对企业研发投资的影响[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5):56-64,71.
[2]钟海英.我国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研究[J].金融管理,2013(2).
一、金融管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意义
1.调整金融发展结构,稳定金融发展速度根据中美两国的金融发展数据比较,根据中美两国的银行存款/GDP对比,中国的存款货币量在GDP中所占比重(约达到181.4%)不断呈上升趋势,并持续高于美国,中国的存款货币量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从比较中得出,美国的银行存款/GDP比值(约达到83.1%)要相对稳定,并在国民经济中占据比例较低。从上面的数据分析中可以看出,中国金融机构的中心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的金融管理对金融管理的发展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强化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结构的调整,提高金融管理的水平,能够更加利于发挥金融对国民经济的推动作用。金融管理作为金融行业发展的重要环节,其能够为金融行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效、更加规范的秩序,也能够更加有效的解决金融行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研究金融管理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就能够为金融管理提供更加有效的制衡方式,能够实现金融机构内部的有效管理,能够实现金融资金的良性循环,推动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
2.实现资金失控预警,调整管理模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经济的开放程度不断提高。经济开放虽然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遇,但是也使得经济危机肆意扩张。在这样的经济条件下,各国的企业更加容易进行投机,市场监管的漏洞也更加容易暴露出来,投资者会更加狂热的追求自身利益。市场的扩张使得金融行业面临着更多的不稳定因素,金融业更容易受到经济的冲击。因此,金融管理的重要性也就更加突出。近年来,各国的金融机构都在采取多种监管措施,以实现对金融行业的控制,提升金融管理的水平。不同的国家和机构采用了不同的措施,美国推出了金融监管方案,欧盟则制定了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措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强调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合作。在当前的经济发展环境下,很多国家的金融管理并不能很好的缓解经济危机带来的冲击。各国的金融管理也急需要进行改革和控制,传统的金融管理模式显现出了诸多漏洞,管理理念的落后和金融管理人才的缺乏使得金融管理很难应对和预防金融危机的冲击。为了更好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需求,我们需要从金融管理角度对金融业进行调整,以更加合理的方式进行发展,推动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金融管理可持续发展的策略研究
1.调整金融结构,优化管理系统金融管理的改革和发展需要金融环境的改变。要实现金融管理的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在在金融结构上做出调整,以创造金融发展环境。首先,要为金融管理提供法制化环境。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要合理的制定金融管理规范,使金融管理能够按照制度化的管理流程进行操作。其次,要为金融管理提供更加稳定的金融市场。要提高金融的开放性,要使金融行业的各种许可性规范更加灵活,为使资金流入金融市场提供更多的机会。最后要建立金融管理体系,要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确定以各商业银行为中心,其他金融机构相互补充的体系,完善管理规章和制度建设,为金融管理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环境,促进金融沟通的便捷性。
2.适用公司法人制度,促使金融机构政策有效性在对金融机构的改革中,要适用先进的公司法人制度,要利用法人治理机构的有效性和制衡性对金融机构进行现代化的管理。法人治理机构能够使企业发挥更强的凝聚力和更大的影响力,能够实现管理的协调。金融机构建立法人治理机构,就能推动金融管理的该笑醒,能够确保金融机构利润目标的实现。我国的金融机构要建立法人治理机构,实行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内部的协调运转,实现企业内部的有效决策,为企业各项政策的落实提供可靠的制度和机构保障,提高企业管理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促进金融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三、总结
金融管理革新是金融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实现金融管理的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金融管理领域进行贯彻,要为金融管理提供更加有效、更加规范的制度保障,要为金融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要推动金融机构内部的革新,以更好的保障金融管理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作者:孙海涛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服务一部
(一)信息系统众多,信息源相对分散。
目前,基层央行的金融管理信息源主要有日常监管业务系统、“两管理、两综合”业务数据、社会服务及调查问卷反馈等。近几年,为进一步强化基层央行对外履职效能,基层央行对外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开发推广新的业务管理系统。以辖内某一分支行为例,业务单一的部门至少有一个业务管理系统,业务范围较广的部门则有多个业务管理系统,全行相关业务管理系统众多,难以集约化使用。同时,“两管理、两综合”业务数据、社会服务及调查问卷反馈信息相对较为分散,难以集中。
(二)信息关联度较低,信息共享水平不高。
基层央行承担执行货币政策、提供金融服务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各对外履职部门所使用的业务系统相对独立运行,分头从监管对象获取信息,且系统之间相互关联度低,导致基层央行的信息采集渠道难以集中,信息共享水平不高。日常履职过程中,基层央行对工作信息的重复采集,一方面增加了自身工作量,另一方面加重了监管对象的工作负担。
(三)信息采集率偏低,信息利用程度有限。
由于基层央行需关注日常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对经济金融信息要求较高,同时缺乏足够的手段对金融机构信息报送质量进行甄别,导致采集的信息,实际效用有限。如从近几年的综合检查来看,金融机构报送的分行业、分大中小类型等统计数据,均存在较高的差错率。同时,在金融管理信息来源渠道较窄的情况下,基层人民银行对金融管理信息的挖掘利用程度有限,相关金融管理信息闲置,导致基层人民银行在日常监测评估时缺乏高质量的金融管理信息支撑。
(四)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人员素质亟待提高。
众所周知,金融管理信息化既需要熟悉管理的人才,又需要掌握信息化手段的专业人员。这对于管理信息化队伍建设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就现状而言,基层央行金融管理信息化人员结构逐年老化,系统化的金融知识理论和信息技术培训有限;运用信息化技术的能力较差,金融业务运行分析能力有限,缺乏金融管理信息化复合型人才;对金融管理信息化认识停留在日常操作管理层面,金融风险管理意识不强,与新形势下日益复杂的金融管理信息化工作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二、基层央行开展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一)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是全面深入规范推进金融管理工作的客观要求。
基层央行夯实金融管理基础建设、规范发展、效力提升的过程,既是包含管理目标、管理主体、管理对象和管理职能在内的金融管理工作内涵得到不断丰富和完善的过程,又是包含管理法规边界、管理方式边界、管理协作边界和管理效能边界等金融管理工作外延得到逐步拓展和延伸的过程。在进一步夯实金融管理基础工作的前提下,金融管理工作全面深入规范发展迫切需要进一步及时有效整合金融管理各种资源,提高金融管理工作效能和水平。这就客观上要求推动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而且通过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能够实现金融管理工作前瞻性思考与金融科技先进技术的有效结合,不断增强金融管理工作的主动性与针对性,从而全面推进金融管理工作。
(二)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是建立健全金融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的现实需要。
金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是金融管理深入推进的必由之路。既要规范发展,继续坚持不懈地抓好金融管理规范化建设,又要提升效力,不断创新金融管理方式和手段,重点是要抓好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当前在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瓶颈。一方面,基层央行金融管理工作由各层级人行具体的业务部门执行,相应的信息也存在于具体业务部门,形成横向信息分散。另一方面,上级行对各分支机构的金融管理信息多采用汇总上报的方式搜集,无法直观地看到各分支机构具体的金融管理信息,导致信息漏损,形成纵向信息分散。信息分散化导致基层央行在整体上无法全方位地对辖内金融机构进行客观评价,并依此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
(三)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是有效提升基层央行对外履职效能的重要举措。
基层央行在日常工作中所承担的传导和执行货币政策、提供金融服务、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等职能都离不开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在实施货币政策过程中,基层央行既要及时监测金融机构信贷投放进度、节奏及结构变化,又要准确监测判断各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中小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状况;既要分析货币政策的实施对辖内不同地区、行业、企业产生的影响,又要了解和掌握消费、投资、物价等领域变化走势情况。这些工作的有效开展都需要金融基础信息的支撑。通过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来有效整合和集约金融信息资源有助于推动金融信息的共享和使用。中央银行金融服务工作具有集基础性、社会性和管理性于一身的特点,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通过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金融管理工作效能,可以有效提高基层央行和金融机构整体金融服务水平。随着金融业跨行业经营、交叉合作趋势的不断发展,金融风险跨市场、跨系统传染问题不可避免。只有充分发挥央行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核心作用,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通过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消除金融机构信息报送时滞和漏损,拓宽金融信息获取渠道和来源,加强金融信息的分析与预警,才能更加有效地防范和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基层央行实施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原则与工作目标
(一)实施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工作原则。
以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的依法合规地推进“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不断规范和完善金融管理相关制度,形成长效机制为工作总要求;以信息化为依托,强化金融管理大数据的使用,将管理信息系统化、管理决策智能化贯穿于金融管理全过程;坚持金融管理与服务并重、以管理促服务的工作理念,不断促进金融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为基层央行对外履职提供信息支撑与保障。
(二)实施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工作目标。
按照依法行政、统一规范原则的客观要求,有效实施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辖内各级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信息化支撑与决策机制;按金融管理工作项目优化业务流程,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处理分析信息,推进金融管理信息的多领域、多途径应用,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通过金融管理内在监测指标,核心是通过完善金融管理信息化体系,实现金融管理方式改进与效果提升,从而推动辖内金融管理工作迈入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轨道,实现金融管理工作协调有方、运转有序、行为有制、手段有力、管理有效的目标,切实推动金融管理工作深入有效开展;以此为基础,努力实现金融管理工作与对外履职工作相融合,不断提升基层央行传导和执行货币政策、优化金融服务、维护区域金融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政策规定的执行力、响应力和落实力。
四、基层央行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的主要载体与路径选择
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主要是建立完善以“一台两库”为主要载体的金融管理信息体系建设。“一台”即金融管理工作平台,“两库”即金融管理信息库与金融管理人才库。实施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应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有序推进,选择合适的路径进行开展。
(一)建好信息载体,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建好信息载体是实施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前提和基础。重点是做好科学规划与设计。按照“先简后繁、留有开发空间、运行可持续”的原则,全面建成金融管理工作平台、金融管理人才库。金融管理工作平台的建成有利于夯实信息基础,增强非现场监管的主动性与针对性,逐步消除金融机构信息报送时滞,从而推动金融管理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金融管理人才库按管理、检查、调研三个专业特长要求,初步建成并筛选入库金融管理各类人才,努力培养成为辖内推进金融管理工作的重要骨干力量。按照“总体设计、先易后难、边建边用、逐步完善”的原则,以目前已获得的基础信息为数据源,逐步开发建立金融管理信息库,力求实现基础信息收集、金融管理信息整合、金融风险监测分析评估预警和金融管理科学决策等不同层次目标。确定金融管理信息库总体思路和整体框架的基础上,通过大量扎实而富有成效的金融管理信息库需求设计调研与论证,形成金融管理信息库设计方案。
(二)加强信息维护,注重系统运行管理。
加强信息维护是实施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和要务。重点是确保信息的全面及时准确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在金融管理工作平台建设方面,信息维护的主要内容包括:丰富和完善已有的工作平台目录,及时更新维护工作平台相关信息,促进金融管理信息共享,为金融管理日常工作,提供基础支撑;结合实际,根据金融管理制度要求,统一表格,统一格式模板,统一信息标准,统一归档要求,完善台账和工作记录,推进基础资料信息化建设。在金融管理人才库建设方面,信息维护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已有金融管理入库人员的基础上,结合金融管理实践,通过以岗代训、以查代训、以会代训和到金融机构挂职锻炼等方式,分批次、分层次加强对遴选金融管理人才库干部的培训工作;不断扩大培训范围,节约培训成本,提高培训质量,注重培训效果。对金融管理人才库人员实施动态管理,不断调整充实人才库成员,提升金融管理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在金融管理信息库建设方面,信息维护的内容更丰富、要求更高,主要内容包括:在不断更新新设金融机构基础信息的同时,应通过开业管理、营业管理、综合检查、综合评价、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即“两管理、两综合、一报告、一保护”)等日常金融管理工作,不断丰富完善各类金融机构的相关历史信息资料,更新完善现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背景资料、从业经历,金融机构经营理念、股东构成、机构与业务规划发展等情况,更加及时准确地了解金融机构全貌,为金融管理信息系统高效运用夯实基础。在加强金融管理日常信息维护过程中,基层央行对外应加强对金融机构信息报送的管理,尤其应强化对金融机构相关信息的动态管理。重点是要求金融机构按照信息系统工作要求,规范金融信息、资料的报送工作;明确对口部门和专人负责系统信息的维护工作,从而确保信息系统信息的及时更新、完善与动态反映。对内应加强部门及系统上下的协调与沟通,做到信息共享、成果共享、资源共享。重点是通过制定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规定,明确各部门、各级行信息维护和使用的工作职责及使用范围,界定金融信息的工作用途,设置信息系统使用权限,明确金融信息的要求,切实落实好使用金融管理信息的保密规定,从而促进金融管理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
(三)突出信息使用,提高系统运用效率。
一、地方金融管理基本情况
1、地方金融管理范畴
地方金融是指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并主要为当地居民或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从地方金融管理对象看,包括以下三类机构。
(1)地方正规金融机构。此机构是指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主要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该类机构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和相对健全的监管制度。
(2)地方准金融机构。此机构是指经营业务具有金融性质,但不受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直接监管。近年来,为弥补“三农”、中小企业等领域金融服务不足问题,国家降低了地方准金融机构的设立门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具有准金融性质的机构呈现高速增长态势。目前,该类机构一般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
(3)其他地方性机构。此机构是指以合作制形式存在,主要为合作会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如在民政或扶贫办登记注册的农民资金合作社或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社。该类机构通常没有明确的管理部门,业务发展上也欠规范。
2、地方金融管理特点
随着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地方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目前“一行三会”和全国性金融机构均已实现垂直管理的格局下,地方政府参与金融管理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归纳来看,地方金融管理呈现以下特点。
(1)管理主体上。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信用联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由“一行三会”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实施管理。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则以出资人身份,通过选派、任免管理人员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并负责管理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小额贷款公司由省金融办负责机构准入和市场退出,有关重大事项和高管层任职资格也由金融办审核;担保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监管由省经信委负责;典当行则归口省商务厅管理,并由商务厅对其进行年审评级。
(2)管理手段上。一是根据法律规章对地方金融直接进行监督管理,如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的管理。二是通过财政部门,以出资人身份委派高管人员积极参与到地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事务中。三是充分利用其行政管理职能,如出台指导意见、发展规划等,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引导。四是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发展,如为支持村镇银行发展,地方政府在资金组织、优质项目推荐和对外宣传等方面积极进行政策扶持。
(3)管理方法上。地方政府以整治信用环境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重点,加强辖内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为金融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如湖南省政府一直以来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作为促进金融发展的重要抓手,通过近十年努力,取得明显成效,社会公众信用意识明显增强,形成了政府主导、人行协调推动、部门参与的创建模式。
3、地方金融管理存在的问题
(1)职责重叠,易形成工作推诿。如部分地区明确规定金融办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及监管工作,但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审批和日常监管仍由经信委负责。由于职责存在重叠,在以后工作中易形成工作推诿。
(2)制度缺陷,准金融机构管理不到位。目前,对准金融机构如担保公司、典当行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法规,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机制,造成准金融机构运作比较混乱,一些准金融机构偏离主业,进行高息借贷、变相融资。
(3)条块分割,部门沟通协作不充分。如各地虽已建立金融稳定联席会议,但联席会基本没有召开过,难以发挥其实际作用。“一行三局”虽也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但信息共享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很难保证。
二、目前地方金融管理模式及利弊分析
1、地方金融管理模式
(1)“分类管理、专办协调”模式。分类管理指的是不同类型地方金融机构由不同的管理部门负责,各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各自行使监督权。专办协调指的是地方专设的金融办代表地方政府协调各职能部门的监管工作,部分金融办还被赋予对地方特定金融行业进行指导和监督职能。目前,绝大部分省市采取的是这一模式。
(2)地方政府主导模式。地方政府充分利用其行政管理职权,通过成立金融办,授予金融办相应职责来主导地方金融管理。这一模式以上海市金融办和宁夏金融办为典型代表。而两地金融办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又有所区别,上海市金融办接受当地国资委的委托对市属金融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事实上已具备“金融国资委”的职能。
(3)金融控股集团模式。这一模式以天津泰达和重庆渝富两大控股集团为代表。天津泰达控股集团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授权行使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职能。重庆渝富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 综合性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主要功能是对银行、投资公司等的不良资产进行重组。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属于典型的股权控制管理。地方政府通过金融控股集团整合地方金融和产业资源,实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有效实现了对地方金融的掌控。
2、利弊分析
(1)分类管理模式的利弊。分类管理模式的优势在于适应错综复杂的金融资源配置国情以及金融管理专业人才缺乏的局面。但随着监管的广度、深度不断拓展,这种模式日益暴露出问题。一是不利于统筹规划,制约了地方金融长期发展规划的制订和部署。金融办虽然具有协调职能,但各地普遍存在级别定位不明晰,履职能力有限的问题。二是导致“风险大锅饭”局面,可能出现谁都行使监管权利,谁都不担监管责任,金融风险遭到漠视,出了问题财政和央行兜底的局面。
(2)上海模式和金融控股集团模式的利弊。两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实行大金融监管战略,具有规模效益,能有效节约成本。上海模式下,上海市金融办通过国资委授权管理资产,集资产、人事、业务管理于一身,既是国资出资人,还具有金融市场监管职能,由此变成一个复杂的利益体。金融控股集团模式下,虽然避免了金融办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尴尬,但一般对于服务于地方、服务于中小企业、服务于三农的地方性微利型金融机构和民间草根金融组织兴趣不大。两者在功能上最大的区别在于上海市金融办具有行政监管职能,是一级政府机关。
三、规范地方金融管理的政策建议
1、健全地方金融管理制度
针对地方金融快速发展的局面,首先,国家应出台地方金融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各地或各区域发展重点,加强对地方金融发展的引导,防止出现一哄而的上局面,促进地方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其次,完善地方金融机构管理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加强对地方准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的管理,规范地方金融机构发展。
2、明确地方政府行为边界
地方政府要真正树立起科学合理的金融发展观,明确地方金融管理的行为边界,有所为有所不为。将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重点从争取资金投入转为协调和服务,以市场化的金融资源配置为主导,不干预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操作,依据地区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规律制定本地区的金融业发展规划,着力加强地方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建设,为地方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3、完善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工作机制
温州金改三年多来,在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边界探索、民间金融领域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搭建、金融风险处置等方面进行了探路,初步形成了以地方政府为核心、以“审监分离、属地管理、监管协调”为思路、以“法制先行,引导与监管并重”为原则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本文从组织架构、监管方式、存在问题等方面对温州地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阐述,并提出进一步推进的建议,为各地提供借鉴。
关键词:
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改革
温州市获批为国家级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以来,在探索和实践中初步形成了以地方政府为核心、以“审监分离、属地管理、监管协调”为思路、以“法制先行,引导与监管并重”为原则,监管组织体系初步搭建、监管方式多元化、监管法律机制相对完善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为全国各地提供经验和借鉴。
一、温州地方金融监管组织架构
当前,温州市初步构建了以温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小组为核心、中央垂直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相结合、司法部门共同参与的地方金融监管组织格局。温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机制。驻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按照职责依法做好地方金融监管和非法集资认定、处置等相关工作,对涉嫌非法集资、骗取贷款、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按照职责依法检查涉事企业或个人银行账户、信用等信息。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地方金融市场主体的审查批准、市场监管、工商管理、税务管理、风险处置等职能。按照“审监分离”的监管思路,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分别是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的主管部门,负责准入、年审、日常管理等发展工作。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与市金融办合署办公)专职监管职能,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地方金融相关市场主体进行专项检查等监管工作。此外,温州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中还强化了地方政府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从2014年5月开始,温州市以市县两级金融办、经信委为主,抽调了人行、银监、财政、国土、住建等10多个相关部门的人员,实行集中办公,开展企业金融风险排查、防范、协调、处置和帮扶工作。
二、温州地方金融监管方式
比较国内各地金融监管实践,温州地方金融监管方式上具有以下特点:
(一)地方金融监管法制建设走在全国前列目前,已形成以《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为总则、各类地方金融监管规章制度为基础的地方金融监管制度体系。2013年11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我国首部地方金融法规和首部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的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温州市人民政府和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从而确立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民间融资监管领域的主体地位,解决了民间融资“谁来管”的问题,对地方金融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持。温州市进一步出台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关于加强地方金融监管的实施意见》“1+X”文件,市中院也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的纪要》,为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提供了司法保障。
(二)实行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温州设立了7家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和5家独立的备案中心,对民间借贷合同、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和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机构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借贷撮合成功率超过50%。民间借贷备案服务中心入驻公证机构、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引入设立人民银行专线查询点、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办理点、社会公共信用查询点等配套服务平台。通过工作中的信息积累与汇总,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逐步形成自身民间融资数据库,为放贷人进行风险识别与管理提供有效信息服务。全市民间借贷备案管理制度实施已形成一套政策配套保障化、管理服务规范化的体系,有力推动民间借贷从“熟人借贷”向“市场借贷”转变。
(三)建立民间借贷利率监测体系为解决民间借贷市场信息不对称、不透明问题,温州市编制了“温州指数”,覆盖面涉及6类市场主体,46个合作城市,600多个监测点,日均采集样本量超过300笔,基本涵盖了民间融资市场的各类主体及民间融资领域,并与汤森路透、中证指数等多家专业指数机构开展合作。2012年底对外以来,民间借贷利率总体呈下降趋势,相对客观地反映了地方金融组织的运行状况和融资活跃程度,为市场主体提供参考。温州市中院发文明确将“温州指数”作为法院审判、执行的参考依据,其应用价值在不断拓展。
(四)建立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系统为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率,温州市借鉴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理念,在原有的现场检查基础上,将分散于各主管部门的地方金融组织信息资料进行汇集整合,对全市登记注册的1000多家地方金融市场主体开展全面的动态监督管理,以期达到防范区域性经济金融风险发生的目的。非现场监管主要包括监管信息采集与核实、日常监管分析与使用、举报信息核查与处理、监管重大事项报告、风险预警与提示、约见谈话、监管档案管理等内容。非现场监管系统项目一期于2013年9月正式上线,已有710家地方金融机构纳入系统,定期上报公司基本信息、月报汇总数据和财务报表。
(五)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市县两级政府建立与驻温的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工商、经信、商务等有关部门及驻温的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建立民间融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民间融资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保管、交换等事项,成员单位应及时将民间融资活动中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监管等环节中形成的材料和信息报送协调机构。《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通知》进一步对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部分作出了详细规定,并要求驻温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检查涉事企业或个人银行账户、信用等信息,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至协调小组办公室。温州市还建立了一办一行二局的经济金融数据共享平台,实现金融数据信息共享,提升数据分析和趋势研究的效用。
三、温州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金融主体发展不规范,发展与监管难以有效平衡温州的地方金融组织量多面广,存在混业经营、创新发展势头猛、经营行为不够规范、抗风险能力差等特点,适度有效的监管体系需要在发展与监管、业务创新与风险管控之间寻求平衡,促进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健康发展。目前,温州金融办与地方金融管理局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但两者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从发展角度看,金融办既需要积极争取改革试点,鼓励和推进金融创新,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从监管角度看,地方金融管理局又需要控制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如何处理好发展与监管的平衡关系是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面临的考验。
(二)地方监管格局有待完善,主管与监管仍需融合提升温州地方金融管理局是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部门,但各类地方金融组织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等环节的信息由不同的主管部门所掌握,各部门配合程度不一。投资(咨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没有明确主管部门,但具体监管由地方金融办负责。市金融管理局对一些机构违法行为最关键的证据银行账户资金往来因不具有查询职能而无法实施有效监管。随着地方金融的快速发展,新型金融机构或金融业态不断涌现,数量多、分布广,监管资源分散、职责交叉等多重管理现象亟待规范。
(三)信息化监管效用尚不明显,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还需有效结合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工作仍处在探索阶段,相比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体系还不完善,特别是在评级体系、风险预警体系等方面还未形成严格的评定标准。通常意义上的高效监管是以非现场监管为导向,辅以开展有针对性的各类现场检查,而目前温州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系统尚处于一期阶段,除小贷公司外,几类民间金融组织明细数据的录入还存在较大的现实阻力,容易导致监管失效、数据分析与社会现状不符等问题,民间金融大数据的建立尚需时日。(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履职能力存在诸多制约当前,地方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和监管能力与金融业态的迅速发展极度不匹配,一些金融业发达的县(市、区)金融办,监管人员有3-4人,金融业相对落后的地方就只有1人,还身兼数职,导致县级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力量十分薄弱,市级层面与区县间难以建立有效地监管分工协作机制。现有人员缺乏从事金融管理工作的知识储备和经验,对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准入管理、合规管理等监管手段还不熟悉,日常工作多停留在简单的审批上,无法满足金融专业监管的要求。
四、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地方金融监管规章,全面整合各部门地方金融监管职能继续加强《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职能、工作目标、任务、内容。按照责权对等的原则,整合分散地方政府发改、经信、商务等多个职能部门的金融监管职责集中到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着力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加强协作配合,坐实各行业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消除“审监分离”模式中可能存在的重复监管,加强部门合力。继续完善地方金融管理局、金融犯罪侦查支(大)队、金融审判庭和金融仲裁院的监管工作格局。
(二)进一步夯实信息化基础,丰富监管手段加强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同时充分运用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系统,整合监管资源,规范和优化工作流程,夯实数据报送基础,提升级非现场系统的效用。在二期系统升级过程中,以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几类运行较为成熟的市场主体为切入点,在评级方面建立相应的监管、考核、评级、风险预警标准体系。同时,加大数据整合力度,突破部门间的信息壁垒,构建民间金融监管大数据交互平台,将数据质量作为非现场监管系统有效运行的根本。
(三)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自身建设,提升监管服务能力1.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树立“事前引导、事中预警、事后管控”的工作理念,服务先行,将风险防范与地方经济金融发展并重作为地方金融监管的工作重点,注重有质量的发展,秉承适度管理理念,强化对金融创新的支持、给基层创新留下空间。2.要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力量,通过“引进来”的方式,吸引高素质金融管理人才加盟,通过去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金融机构挂职锻炼等“走出去”的方式,提升现有监管人员综合素质,切实提高监管的专业性、有效性,杜绝“外行监管内行”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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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常态下金融改革面临的问题
1.经济增速放缓,加大了金融系统风险
自2008年的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的经济增长乏力。我国的金融业受到了一定的波及,尤其是我国金融业进入“新常态”经济的增长缓慢,并没有恢复到以前的经济高位上,大约只保留了7%的水平左右。在这中新常态的背景下进行改变,开始了它的转换期和改革期。这时候,由于经济的缓慢增长和有意识的放慢,金融的风险就不断的显现出来。追根溯底,很大的一方面是因为经济的不景气而致使金融业的管理肩负很大的风险,由于债务人的经营不利,使得很多的借款不能及时有效的回收,最终,银行的大部分款项收不回来,也是导致金融系统风险加大的原因。
2.经济结构升级滞后,金融环境得不到改善
前面就有提到,经济的发展是保障金融业的主要因素,而决定经济能否高速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则是经济结构。伴随着我过经济结构改革,经济结构转型和升级,必然会对金融行业产生改革和调整。作为服务行业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业也将会的到相对应的调整和优化,使得资本市场中的各种资源能够更有效的配置。而如今,金融行业遇到的最主要原因是我国的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大的进缓慢,金融行业的积极性也没有被调动起来。因此,中国在现如今的经济背景下没有适合金融创新的舞台。
二、新常态下金融改革的创新
1.重构三位一体的金融管理体制
社会普遍认为金融危机过后,微观审慎监管在防范金融机构单体风险没办法防范时间维度上金融系统周期特征和金融体系的顺周期上与空间维度上的金融业中的风险的跨业机构传染而导致的系统向风险。由旧的金融管理框架管理的微观审慎监管和货币政策存着缺陷。所以,对金融危机进行反思,针对经济体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重新对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之间的强化进行重构,对审慎监管与宏观调控进行协调统一。确定在金融管理整体框架下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以及宏观调控三位一体。根据国际经验,应该在合理的时间重新架构我国金融管理组织,对宏观审慎政策以及货币的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根据我国在新常态下,初步建立起来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中的宏观经济金融政策与货币政策中的地方与中央目标不一致、工具的使用也难以达到协调。这也就难以很好的应对风险和挑战。综合上面所说,在条件适宜时对我国的金融管理体进行改革,重构三位一体的金融管理体制,才能能使金融行业更加的稳定。
2.完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金融创新
对金融行业监管体制的完善,首先可以借鉴国际的经验,监管理念由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综合监管代替分业监管。在功能监管的基础之下,特定的金融功能让每个监管机构负责,从而达到无论开展此业务的是什么性质,功能监管都能够有效的迎接挑战,并且减少金融套利,鼓励金融进行创新。把功能监管体制运用在功能监管理念下,对我分业监管体质进行改革,对跨行业风险和跨域风险更够有效的进行应对。还可以针对当前的经融运营试点、理财产品为代表的跨行也上的交叉型金融业务的发展,要求加强部门的监管协调。并对其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的管理,对地方和中央在风险的应对方面监管体制不对称的问题,就要尝试建立地方和中央不同的监管体制,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同样,可以将非存款类型的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交与地方政府监管,甚至在时机成熟也可以考虑把地方性的存款类型的机构交给地方来进行管理。
1.金融会计的结算风险
会计结算编制是金融会计工作的最终成果,其对金融管理机构具有重要的作用。随着《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的颁布实施,银行在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等方面有了充分的依据。而我国也在会计核算实践中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然而落实到实际情况中,银行、企业以及司法部门因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存在不一致而造成冲突,或有些金融核算人员仅根据自己习惯的核算方式进行操作,缺乏业务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越权办理大额支付。这些情况屡见不鲜,因而造成金融会计的结算编制数据失真,增加了结算的风险。大额提现作为结算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由于大额提现审核的不严,银行也由于结算业务以结算票据为主要支付手段而面临着相对严峻的金融风险。
2.金融会计的监督风险
金融会计的日常监督工作由专门的监督部门负责。我们所说的监督风险是指金融会计监督职能较为软弱,相关监督部门无法在其中起到强而有力的作用,监督职能面临着一定的风险。我国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明确做出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合法经营。然而我国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中,仍出现盲目追求存款规模、违规借贷、越权承兑、私设小金库等情况,以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由于缺乏相应的会计惩罚制度,会计监督不能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这将导致金融管理机构的资金风险。
3.金融会计的案件风险
金融经济的发展背后伴随着高科技金融犯罪的滋生,社会上的不法分子瞄准金融管理机构,使得各类金融恶性事件花样层出不穷。比较常见的恶性事件有信用卡恶意透支、支票汇票造假等。有些监管人员甚至监守自盗、以职务之便谋取私人利益。这些不法行为使得金融管理机构的会计部门受到极大的影响,从客观上增加了经营风险。
4.金融会计的制度风险
金融会计因制度而造成的风险在外部与内部兼而有之。在外部,目前国有银行的贷款坏账、甚至是死账的情况屡见不鲜,即便是按照年末贷款余额科目提取坏账准备,对于已造成的贷款损失仍然是杯水车薪,而且由于实行分期摊销的手续较为繁琐,已造成实际损失的坏账往往无法摊销。在内部,银行受到业务指标的影响,为维护自身利益和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违规掩盖信贷资产的质量和风险,导致坏账长年累月的堆积沉淀,进而无法对银行的经营状况作出客观的评价,金融会计风险也由此加大。
二、我国金融会计风险的成因
1.市场经济产生的激烈竞争
在改革开放中,我国的经济体制被定义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经济体制中固有的经济缺陷也在不断暴露,来自各方经济形式的冲击威胁着我国的经济市场。由于经济体制的滞后,经济得不到全面性而彻底的发展,未能健全市场准入标准的同时,国内国外的金融管理机构不断出现,虚高的账面回报率令社会资本大量进入,各地涌现出投资热潮,违规经营的可能性也相应加大,这也增加了国家对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难度。与此同时,金融行业过快的发展使得我国的金融会计忽视了谨慎性的原则,造成金融会计数据无法真实反应企业的利润水平。
2.金融管理机构制度的不足
我国尽管针对金融行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和制度,但是其更新速度无法跟上金融行业的发展速度,也使金融管理机构在发展中存在金融会计风险。一方面,目前我国对于金融管理机构的监管仍存在空白区域,对于金融会计岗位的设置上缺少应有的相互制约和相互牵制,这方面在规章准则中还不够完善,会计行业整体监督水平不高,缺乏足够的防范金融会计、控制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某些地方政府对于金融管理机构的政治干预,使得其在政治手段下进行金融活动,对于市场的公平竞争起到一定程度的扰乱,金融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也受到了干扰。
3.忽视对会计从业人员的教育
目前,由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与专业从业人员数量的增长不相适应,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大量需求会计从业人员,然而,这种短时间内对于金融会计的人才吸收,也使得金融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道德素养水平呈现出参差不齐的态势。在工作中,部分的会计从业人员在拜金主义的影响下,受到来自外界的金钱诱惑,个人主义思想侵蚀严重,为达到个人目的故意编造一些虚假的会计信息,从而获得高额的利益;有些会计人员的专业技能不足,仅能应付部分的业务需求,整体素质都有待提高。同时,某些金融管理机构还存在着传统的会计操作手段,使信息总结的科学性不足,信息分析未能达到完整状态。
三、我国对于金融会计风险的应对策略
1.不断加强金融监督体系的监督与完善
金融监督体系的完善需要各监管部门的通力配合,要有较好的针对性。只有建立完善的、没有漏洞的会计制度,才能从根源上杜绝有心人士利用漏洞造成金融会计风险。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常规检查与不定时抽查等多种检查结合的方式,加强对于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管的力度,按章办事;在完善金融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方面多下功夫,通过行业监督制定法规等方式建立完善的准入规则,这样就可以将市场竞争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金融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管理工作时必须要做到严肃严格,单靠会计人员的自觉性是不足的,在完善单位内会计监督制度的同时,加强内部对金融会计风险的宣传教育,重视会计业务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工作。只有从内外两方面提升会计工作的质量,才能有效的防止金融会计风险。
2.进一步完善金融核算体系
在金融管理机构内部实行集中核算,加强内部控制的管理。一方面,金融管理机构应该把实施适合本单位的经营管理制度放在重要位置,采用完善的核算体系,规范会计管理体制,充分运用岗位责任制管理使得各岗位权责分明,会计人员之间也可以进行自我监督与互相监督,发挥其互相制约的作用。另一方面,广泛应用计算机,合理利用现代社会的计算机技术,用信息化技术监管会计人员,杜绝由手工操作所造成的数据失误,促进会计核算质量和水平的提高,确保各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及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从各细节入手,化解金融会计的各类风险。
3.对于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加强与培养
金融管理机构往往需要聘请大量具有会计从业资质的会计人员,受聘人员须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基础、会计管理水平和会计组织能力。一方面,培养“干一行、爱一行”、“活到老、学到老”的精神,通过专业技能培训来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增强金融管理机构内部的实力。另一方面,一个强有力的鼓励与约束机制,可以在员工定期和不定期的考核中对于员工的综合素质做出评价,员工的素质提升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大大增强。加大对思想道德素质的建设,提升会计人员的责任感和企业认同感,从根源上降低金融会计风险。
关键词:地方金融管理;规范;正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金融控股集团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09-0188-03
一、地方金融管理基本情况
(一)地方金融的管理范畴
所谓地方金融就是在一定的区域里设立的,并为当地的居民或者是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专门性的机构。地方金融从管理对象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机构:
1.地方正规金融机构。该机构是指一些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但是却依法取得了金融业务许可证。这一机构主要包括了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该机构有明确的监管主体,而且监管制度也已经是相当的成熟。
2.地方准金融机构。该机构是指不受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管理的但是经营的业务具有金融性质的机构。近几年,为了弥补在很多中小型企业中金融业务不足的现象,国家对地方设立金融机构降低了标准,国家这一政策的实行,我国很多的小型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具有金融性质的机构开始像雨后春笋般的出现,而且增长的速度相当快。目前,这一类机构主要还是由当地的政府负责。
3.其他地方性机构。该机构是指为进行合作的会员提供融资的合作制形式机构,像农民资金合作社、贫困村发展互助资金社等一些机构。这类机构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而且在业务的发展上还没有很成熟。
(二)地方金融管理特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地方金融机构不断壮大的今天,地方金融在当前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也日益显现出来,在目前的“一行三会”和全国的金融机构已经在中央的垂直管理之下,地方政府地方金融的干预也越来越多。总的来说,地方金融的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1.管理主体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一行三会”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地方政府的财政部门把自己作为了出资人,通过任免委派人员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之中,同时它还监管着地方金融企业的财政;小额贷款公司由省金融办负责机构准入和市场退出,金融办还负责对企业的重大事项和高层人员的认知进行审核;省经委主要负责对担保公司的日常审批和管理工作;省商务厅主要负责对典当行的相关事宜进行监管,而且典当行每年的评级也是由省商务厅审核和监督的。
2.管理手段上。一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下,对地方金融企业进行直接的监管,像是对小型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机构进行的直接管理。二是通过政府的财政部门,委派任免企业的高层人员直接参与到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之中。三是充分发挥行政管理这一职能,例如出台一些有针对性的指导文件,制定企业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发展规划等等,对金融机构进行正确的引导。四是为了支持地方金融企业的发展,政府出台一些有利的优惠政策,例如支持城镇银行的发展,地方政府对当地一些优质项目进行大力宣传和帮助
扶持。
3.管理方法上。地方政府要把重点放在整治信用环境和健全社会主义信用体系上,在自己管辖的范围之内进行生态环境的整治,为地方金融业的更好发展打下一个坚实的外在基础。具体的例子也验证了这一观点,如湖南省政府一直致力于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从而促进金融业的发展,通过近十年努力,取得明显成效,而且社会公共信用意识也得到了明显的加强,形成了政府主导、人行协助、部门参与的新型创建模式。
(三)地方金融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职责上有交叉,容易造成工作推诿。很多地区已经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成立和监管主要有金融办来负责,但是事实上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成立、监督和管理主要还是由经信委来处理操办的,所以这就是两者在职责上存在了交叉,所以在以后的工作中就容易形成推诿的现象。
2.制度上存在缺陷,金融机构在管理上不完善。近几年,一些准金融机构在管理法规上比较松散,没有形成统一的规章制度,如担保公司、典当行等,这些准金融机构通常没有严格的外部监管机制,所以在这些机构的内部运行上通常就会比较的混乱,有的企业甚至开始偏离自己的主旨,为了进行融资,高息借贷,到最后得不偿失。
3.各部门之间较为孤立,缺少群体之间的团结协作。虽然在地方已经存在金融联席会议,但是这个会议仅仅只是一个头衔,并没有实际的召开过,没有实际性的作用。“一行三会”虽然相互之间也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但是这些信息的及时性和完整性也得不到很好的保证。
二、目前地方金融管理模式及利弊分析
(一)地方金融管理模式现状
【关键词】香港;金融监管;银行监管
一、香港金融监管的框架
香港是目前世界上少数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地区,这与香港经济、金融发展的特殊性分不开。其金融监管采取的是政府监管及行业自律的两级监管模式。具体而言,香港的金融监管架构是由金融融管理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保险监理处三大监管机构以及相应的行业自律协会构成。金融管理局是特区政府组织架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内设有六个部门:即银行监理部、银行政策部、外事经研部、储备管理部、货币政策及市场部以及经济研究部、另设法律顾问办事处。金管局不同于中国人民银行,它不具有中央银行的发钞职能,也不作为政府银行,为政府服务。其主要职能是在联系汇率制度的架构内,通过外汇基金的稳健管理,货币政策操作和其他一些适当措施,维持货币稳定。就监管的总体架构而言,香港金融监管体系的突出特点在于以下几点:其一,香港监管部门的监管自由度较高,每个监管部门都可以依据明文规定的授权,在职责范围行使职权,一般不会受到政府的干预;其二,香港的监管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沿袭于以行业自律为特色的英国,所以在其监管体系中,行业协会的作用非常突出;其三,香港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比较健全,他们一般会通过联席会议、签署备忘录等形式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套利的问题;其四,投资者保障机制相对比较完善。
二、香港金融监管特点
(1)稳固的主体法律框架和实施细则的及时检讨,修正香港金融管理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以法治为中心,即以法律为根本手段,致力于为金融业发展提供一个有利的环境。香港政府对金融业运作的监管,主要是通过银行、证券、期货和保险方面的专门法律条例和监管机构来进行。同时,香港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在不断地检讨过程中建立起来的。通过对现行的金融制度和监管手段的检讨,不仅可以促进金融制度和方法的改进,而且可以使金融监管当局认清面临的压力,同时满足人民的知情权,能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2)审慎、风险为本的银行监管制度。银行是金融活动中的主题,对银行的监管是金融监管中的一个重要领域,众所周知,香港对银行采取三级监管制度,由金管局的强制监管、审计局的会计监管和银行公会的自律监管构成。香港金管局始终坚持审慎原则,采取国际监管标注,把事前风险防范作为银行监管的核心。(3)金融自由化与强化监管并重。在推进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地过程中,香港金融监管具有以下特点:在一定监管基础上逐步开放,而不是一揽子全部开放。鼓励银行体系的竞争和产品创新,但须与保持银行体系稳定性目标相一致。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而非简单地规避风险,确保各种金融衍生品健康有序地发展。(4)政府在金融管理中的正确定位。香港特区政府在金融管理中的定位也是极其明确的,即确保选用优秀的金融专业人才进行管理,政府对如何进行管理并不干涉。香港特区政府在金融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是与其他政府部门不一样,他们不拘一格地选拔金融行业的拔尖人才到金融部门任管理人员。同时,香港特区政府注重的另一方面是始终维持公众的信心。
三、香港金融监管对内地的启示
(1)不断加强金融立法与执法,建立健全金融法规。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是法制经济。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保证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体系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金融立法的重要行不言而喻。内地的金融业处在向市场转轨的过程中,金融法规在不断建立和健全。(2)建立审慎的银行监管体制。银行业的重要性以及其在整个金融体系的脆弱性要求必须对银行体系实施审慎的、以风险防范为主的监管体制。具体而言,我国的银行监管制度应该加强以下方面的建设:首先,建立银行业的监管的有效系统。监管系统不仅必须具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运作的独立性和充分的物质保证,而且还必须建立合理的银行业监管的法律体系,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都必须受法律制约。其次,注重建立银行自身的风险防范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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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11-0027-06
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是我国金融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区域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2013年12月,山东省政府印发《关于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鲁政发[2013]28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全面启动。本文选择济南、青岛、东营、临沂、滨州为样本,走访省、地(市)、县(市)金融办及山东省“一行三局”,实地考察《关于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落实情况及地方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并对加快完善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提出对策建议。
一、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一)地方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当前,山东省已形成以“省维护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为领导,“一行三局”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相结合的地方金融监管格局。其中,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金融稳定工作部署,分析全省金融稳定形势,协调解决影响全省金融业稳健运行的重大问题,提高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成效。“一行三局”负责对信贷市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进行监管。地方政府负责管理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范围之外的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见图1)。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权限分属以下部门:金融办(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农民信用互助社、民间融资机构、区域易市场;发改委(局)负责管理各类股权投资公司、投资基金、企业债发行;商务厅(局)负责典当、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监管。此外,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对全省农信社系统(农商行、农合行、农信社)行使部分监管权;省农业厅参与对全省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监管;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负责对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进行审批。
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中,各级金融工作办公室居于重要地位。以省级金融办为例,其承担的监管职责为两方面:一是协调组织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管理,包括对股权投资、私募基金、产权交易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的监管;二是主动协调中央监管部门,完善相应监管制度,建立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提高金融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维护金融秩序,开展生态环境建设。
(二)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改革的特点
比较国内各地金融监管实践,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地方金融监管改革走在全国前列。2013年山东、辽宁被银监会列为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试点省份。同年12月,山东省率先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责,地方金融监管的体制机制,监管方式、组织实施,各项改革措施稳步推进。作为全国最早启动地方金融监管改革的省份之一,山东的探索与实践将为全国提供可复制与可推广的经验。
第二,地方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初步形成。山东省率先在省、地(市)、县(市)三级设立独立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自2013年末以来,各级金融工作办公室增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预计2014年底,全省各县区市将完成机构设置,明确职能和编制。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主管部门,将整合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逐步形成统一归口管理,发改委、商务局等部门相互配合的监管模式。
第三,山东省金融办不涉及金融国资管理。上海和辽宁等省市将本应由国资委进行监管的地方金融国资的监管权限托管给金融办,并且承担相应的国资的保值增值责任。按照《意见》,山东省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成立后,金融办的职能从原来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转向“协调与监管”并重,地方金融监管成为其核心职能,不涉及金融国资管理。
二、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责不完全对等
《意见》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监管的对象主要是“中央驻鲁金融监管部门法定监管范围之外的新型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地方政府对于辖区内金融机构并无监管权限。但在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下,地方政府具有维护省内金融稳定、防范和协助“一行三局”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职责,特别是地(市)、县(市)级政府在处置涉及金融机构的局部性风险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同时,银监分局在县(市)级的监管办事处人员少、监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众多,证监局、保监局在地(市)、县(市)基层均缺乏机构,“一行三局”履行监管职能需要地方金融办的协助与支持。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监管权力有限,对新型(准)金融组织风险监管尚缺少切实有效的手段,风险处置责任偏重。
(二)地方金融办(监管局)履职存在诸多制约
第一,发展与监管之间存在冲突。目前,地方金融办与金融监督管理局实行“一套机构、两个牌子”,但两者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从发展角度看,地方金融办需要积极争取改革试点,鼓励和推进金融创新,为当地经济发展筹措资金;但从监管角度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又需要控制风险、维持金融稳定。特别是在各类新型金融机构试点中,“重发展、轻监管”和“重监管、轻发展”的现象在各地均有显现,如何保持两者的平衡是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面临的考验。
第二,履职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等机构的监管依据均为地方政府或部门的文件,而非行政性法规。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难以行使有效的处罚措施,存在执法依据上的空白。同时,由于缺少监管的法律依据,一些传统的监管方式难以为继。例如,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地方金融办无法再借助工商年审等手段,对股权投资公司实施监管。
第三,单位性质和工作职能存在矛盾。目前,我省各级金融办(监管局)多为政府组成部门,也有部分地(市)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如滨州市),经省政府授权负责地方金融监管工作。但从性质上看,事业单位不具备执法资格,即使地方金融监管有了法律依据,能否正常行使职能仍有争议。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存在上下机构设置不统一、机构性质和职能不匹配的矛盾。
第四,县(市)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履职能力不足。一是部分地(市)、县(市)级金融监管机构及队伍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监管力量薄弱,编制和人员尚未完全到位。现有人员缺乏从事金融管理工作的知识储备和经验,对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准入管理、合规管理等监管手段还不熟悉,日常工作多停留在简单的审批上,无法满足金融专业监管的要求。二是作为监管的直接和第一责任单位,地方金融监管局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准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过程中只有初审权,缺乏审批和管理权限,权力与责任不尽一致。
(三)地方金融监管归口管理落实存在难度
针对全省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存在的机构不足、力量薄弱、职能缺位、业务分散等突出问题,山东省积极推进融资租赁、典当、拍卖、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农业保险等地方金融业务统一归口管理。但调查显示,“统一管理”目前只在全省部分地区得以落实(如济南市)。由于对上述机构的管理权限在中央层面分散于各大部委,从业务对口角度看,省级机构管理权限统一归口存在障碍,推进并不顺利。
(四)与“一行三局”的沟通机制有待完善
当前,有关金融机构风险状况的信息主要由“一行三局”掌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则掌握各类新型(准)金融机构的业务信息。各机构通常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金融管理职能,彼此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监管合力不足。虽然省、地(市)各级政府成立了金融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或金融稳定联席会议)等,但其作用主要是金融风险事件爆发后,由其牵头负责处理风险事件、化解债务危机、维持社会稳定,或者是分析地方金融运行情况,研究如何争取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对地方金融监管事务统筹与管理的力度不够。“一行三局”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制度性协调机制亟待强化。
(五)民间金融监管存在空白
2013年底,山东省在全省逐步推开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规范民间融资秩序,促进民间资金供给与需求的有效对接。相较于浙江温州等以市为单位试点的地区,山东省成为全国首个在省级层面全面推动此项工作的省份。但是,民间金融本身存在着透明度低、随意性大、风险难以监测的局限性,地方监管力量显得非常薄弱。地方政府对民间借贷、非法集资问题被动应对,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难以事前发现和处理。新型(准)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违规参与民间金融的现象屡有发生。对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网络贷款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这成为地方金融监管的漏洞和盲区。
(六)缺乏处理风险事件的长效机制
在风险防控方面,《意见》虽然提出“建立地方金融数据监测信息系统,加强相关监管信息数据交换与整合”,“切实做好风险预警、评估和处置工作,严格防范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等措施”,但是当前地方金融统计体系、风险监测制度体系不健全,数据采集的时效性、准确性受限,无法及时监测地方金融运行。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中,尚缺少对地方金融监管和危机应急处理的制度设计。特别是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众多新型(准)金融机构,尚未建立明确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和相关风险救助体系,各地普遍缺少稳定基金或风险准备金等风险缓冲制度。
(七)地方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
当前,山东省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与监管法规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尚在制定和完善过程中。在地方金融监管领域的众多规范性文件中,部门规章的比重过大,实施起来缺乏权威性。同时,许多行业监管制度不健全,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衔接性不强,存在着重复和空白。一些机构受利益驱使,超范围经营甚至违规开展业务,给金融运行带来风险;对于许多的金融纠纷,很多依据是非正式的制裁机制和习惯性法则,影响金融稳定。
三、完善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
地方金融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当前经济金融形势下,建议按照“全面统筹、安全稳健、公平高效、灵活适用”的原则,加快落实《意见》,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推进地方政府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协调配合,防止出现监管滞后和监管真空,确保山东省金融运行的稳定(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框架设计如图2所示)。具体建议如下:
(一)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体系
一是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明确各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机构、职责、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提供法律支持。二是在各级政府前期的各类“意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方案”等文件基础上,由省政府出台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的地方性法规,配套完善相关实施细则,规范其业务发展,使地方金融监管有法可依。
(二)健全三级“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强化现有各级“金融稳定领导小组”功能,在省、地(市)、县(市)三级建立由“一行三局”、金融办(监管局)、发改委、商务厅等部门组成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机构职能、完善议事规则。作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最高协调机构,联席会议定期召开,负责研究加强行业监管的工作意见,制定地方金融监管标准及监测框架,建立金融业综合信息平台。把信用体系规划、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信用监管纳入工作职责,建立权责明确的风险排查、风险处置与损失承担机制,监测、评价各地区风险情况。必要时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共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三)发挥各级金融办(监管局)的作用
第一,稳步推进地方金融监管权限归口管理。统一归口管理是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趋势。当前,应在理清责任机构的基础上,逐步将监管权限向各级金融监督管理局划转。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基本工作原则,着力解决多头管理问题,避免监管重叠、消除监管空白。不强求上下对齐,积极稳妥地推进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强化金融办(监管局)的协调服务、宏观管理职能。各级金融办(监管局)应将地方金融管理工作的重点从争取资金投入转为地方金融协调、管理和服务,以市场化的金融资源配置为主导,不干预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操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从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规律出发,制定本地区的金融业发展规划,着力加强地方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建设,为地方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三,地方金融监管重心向地(市)、县(市)下移。当前,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新型(准)金融机构主要在县(市)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而各类风险事件也多发生在县(市)一级。因此,地方金融监管制度设计应立足现实,在监管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等方面向基层倾斜。同时,适当下放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权限,提高地(市)、县(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工作自主性。
(四)完善监管机构间的分工与协作机制
第一,加强与“一行三局”的合作。在现行金融监管框架下,地方金融监管局与“一行三局”应适度分工、紧密配合,共同做好金融监管。“一行三局”主要监管客户众多、风险容易外溢并诱发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活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部分“一行三局”无法覆盖的领域的监管,应发挥基层的监管信息优势,消除局部金融活动风险。
第二,推动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作。按照《意见》的规定,地方金融监管对象包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等新型金融组织和权益类、大宗商品类等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场所。在地方金融监管统一归口模式下,虽然监管权限最终将划归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局,但现阶段受人员、专业等方面的限制,要做好监管工作,尚需要发改委、商务局等部门的协助(包括与省级、中央各部委的协调)。
(五)创新地方金融监管模式
第一,完善地方(准)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在设立审批上,建立公开选择机制,确保主发起人具备充足的风险承受能力,防止出现虚假、欺诈行为;加强对公司法人的合法性、真实性监管,探索建立地方金融机构高管任职资格核准制度。强化对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监督,实现权力责任制衡机制,把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管与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管有机结合起来。
第二,对地方(准)金融机构内部运行的监管机制。地方各级金融监管机构定期对相关市场主体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和预警,全面揭示风险与问题,出具年度监管报告。对金融机构的内部运营机制进行有效监督,对经营管理决策、执行、监督行为进行全程监控,明确合理的资产流动性、风险准备金等要求,增强对高风险行业的行为约束。
第三,创新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机制。推广临沂市的经验,加强与社会中介组织的协作,充分发挥各类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与非现场专项检查工作,各类机构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六)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制度
一是加快建立地方金融征信体系。从县(市)基层着手,由金融办牵头,整合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未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的地方金融机构信用信息,建立地方金融机构贷款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征信管理平台,建立信息化数据库,实现信息采集、录入、分析和使用的透明化,为民间金融风险防范提供支持。二是探索将地方金融征信体系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采集分工、信息共享方式等,减少市场主体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共同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七)健全地方金融风险事件处理机制
第一,筹建地方金融稳定基金。由各级金融办牵头建立金融稳定基金,用于金融机构的兼并、重组、救助和退出等金融风险处置,提升金融风险的规避与处置能力。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针对特定行业(如小额贷款公司)探索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争取人民银行和银监会支持,试点建立面向全省村镇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
第二,建立风险处置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级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设置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风险的集中分析和跨部门风险的协同管理,强化风险防范和处置职能。建立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预案制度,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定期排除等渠道,对突发性事件做到及时处置,防止局部风险演变扩散为系统性风险。创新司法模式,设立金融仲裁院、金融犯罪侦查支队、金融法庭,建立金融监管与金融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多方协作化解金融风险。
第三,建立完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设计符合实际的风险指标体系和风险评价标准。明确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责任,制定风险处置、损失分摊办法。对长期业务不足、评级不达标的机构,建立退出机制;对严重违法违规、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的新型地方金融机构依法实施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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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blems Faced by Local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in Shandong and the Countermeasures
Zhang Xu Zhang Jing
(Economics School of Qingdao University,Qingdao Shandong 266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