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1:18:2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老师最基本的权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又是一年高考时,今天高三的学子应该好好轻松一下了,想起去年,我弟弟高考那会,全家人紧张得团团转,一晃眼,一年过去了。想想高考真的是很残酷,听说今年的高考题很难,对于一些成绩好、自尊心极强的人来说,真是严峻的考验,昨天我在网上新闻里看到就有好几起高考考生跳楼事件,且不论出于什么样的原因,他们的这种做法对家人将会造成一辈子难以磨灭的痛苦和伤害,再退一步讲,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即使考上了名牌大学又有什么用呢?他们连做人最基本的珍惜生命都不懂,何谈去创造辉煌的成就?
今天我一到校,值日老师就给我说了我们班一个孩子的“趣事”,早上,值日老师请我们班一个学生帮忙烧一下水,那个学生灌来水,却不知道怎么烧,值日老师就让他把水壶放到底座上,可是他却不知道茶壶底座是怎样的,于是,老师就左边右边的指挥,只听说了一句“下面”,那个学生不顾一切,把整个水壶浸到了脸盆里,因为他的下面刚好是个脸盆,而且是个装满了水的脸盆。我一听到这事,干笑了几声却怎么也笑不出来了,一个五年级的学生,却连最基本的家务都不会做,他还会干些什么呢?即使成绩数一数二,这也没什么好炫耀的,剩下的只是极大的讽刺。追根究底,这都是家长造成的,前几天我对一句话深有感触----“孩子的缺点,都是家长尽心尽力教出来的。”是的,有时候看似你在帮孩子的忙,其实是在剥夺他生活的权利。
作为家长,作为老师,我们不能一味地用肩膀为孩子挡风遮雨,安排好每一步路。这样,孩子的勇气和自信就在你每次为孩子忙忙碌碌中丢失了,在这份特殊的关爱里丢失了。我们事无巨细地帮办,会剥夺孩子体验这个世界的权利,体验苦辣酸甜、失望、希望、珍惜……的权利,甚至有朝一日失去选择自己行为的能力,独立面对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他们只能困惑,是起步还是停车?
所以家长们,也包括我自己,学会放手,舍得放手,这样孩子就不会因懒惰而双手笨拙,不会因娇宠使自己变得脆弱,不会因依赖而丧失生活的能力,不会因一点点困难放弃尝试任何成功的机会……所以,做人第一,成绩第二是我教学生不变的原则。
1937年8月28日,可恶的日本侵略者轰炸了上海火车南站。当时,日本侵略者把房屋炸得七折八断的,那些无辜的老百姓被炸得粉身碎骨的。在站台上,坐着一个两、三岁的孩子,她正张着大嘴‘哇哇“地哭,好象在喊叫:”爸爸、妈妈,你们在哪里呀!“其实,她的爸爸、妈妈早已经被日本侵略者炸死了。
小孩的爸爸、妈妈被炸死了,这个孩子今后的命运会是怎样的呢?她可能会冻死、饿死,也可能会被好心的人收养,但是她再也得不到父母无微不至的关怀和疼爱了。
天真无暇的孩子,生活在战争的年代里,他们多么希望可以有一次妈妈的拥抱,哪怕只有一次;他们多么可以坐在明亮的教室里聆听老师讲课,哪怕只有一节……可是,他们这最基本的愿望都不能够实现,是战争夺去了他们的这些权利。为什么?为什么?这究竟是为什么?这对他们不公平,孩子不要战争,我们要的是一个充满欢歌笑语的大家庭。
让我们大家共同呼吁:我们要“和平“,让战争永远消失!
用爱撑起教育的蓝天——师风师德学习心得体会通过十多天师德师风的集中培训,让我深深的知道:“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大计,师德为本。”通过培训也让我对师德师风有了更深的理解。所谓师德,就是教师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素养;师风,是教师这个行业的风尚风气。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诲人不倦。这都是师德。“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踏上三尺讲台,也就意味着踏上了艰巨而漫长的育人之旅。怎样才能做一名好教师呢?我认为,热爱学生,尊重学生是教师最基本的道德素养。一个教师只有热爱学生,才会依法执教,无微不至地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才会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竭尽全力地去教育学生;才会自觉自愿地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言行,更好地做到为人师表、廉洁从教。
我国现代教育家夏丏尊说:“教育之没有情感,没有爱,如同池塘没有水一样,没有水,就不能称其为池塘,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教师面对的不是冷冰冰的产品,而是一个个有着鲜活生命,正在茁壮成长的孩子。如果说智慧要靠智慧来铸就,那么爱心要靠爱心来成就。古代教育家早就提出“有教无类”,“同在一片蓝天下,孩子们应该有同等的受教育权利。”热爱一个学生就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无异于毁坏一个学生。前苏联著名教育学家苏霍姆林斯基就曾花10年时间,将一名有偷窃习惯的学生培养成一名成功的农庄主席。高尔基曾说过:“爱孩子,那是母鸡都会做的事,如何教育孩子才是一件大事。”只有尊重学生,才能教育学生;没有尊重就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在学生心目中,亦师亦友,民主平等,是“好教师”的最重要特征。具有爱心和具有知识,对学生来说,他们更喜爱前者。青少年学生特别渴求和珍惜教师的关爱,师生间真挚的情感,必定有着神奇的教育效果,会使学生自觉地尊重教师的劳动,愿意接近老师,希望与老师合作,向老师袒露自己的思想。
在今后工作中,我将铭记教育家的谆谆告诫,“你的冷眼里有牛顿,你的讥笑中有爱迪生”,用心换心,用爱撑起教育的蓝天。
在思想品德课堂教学中如何把好“提问”这一关,这是我们初中政治老师必须重视的问题。新课程理念强调“教学是师生交往、相互探讨的过程。”因此课堂中师生间、学生间的动态信息交流就显得十分必要,而有效的课堂提问方式就是实现这种动态信息交流的行之有效的的途径之一。既可起到承前启后,画龙点睛的作用,亦可调动学生的思维,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和学习兴趣,活跃课堂气氛,最终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那么,如何进行有效的课堂提问,本文结合自己多年教学经验就初中思想品德课堂的提问艺术谈一下粗浅的看法。
一、课堂提问的类型应该把握个度
在教学过程中,我注意把握课堂提问的类型,给学生设计提问。在教学七年级(下)第11课《希望从这里开始》时,首先设计一些记忆性问题,让学生回答。课前布置学生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圈画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课上,教师提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告诉我们受教育者享有哪些权利?又必须履行怎样的义务?”学生通过交流,明白了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这类提问只需要学生凭借记忆中的信息旧能回答出来。其次设计一些思考性问题,在教学《探究平台》中第一个栏目“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时,我提出为什么说“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从公民自身发展和国家发展要求两方面加以启发,引导解答问题。再以“残疾人考试得了高分却不能被报考学校录取”案例为切入点,引导学生讨论:这种做法对不对?为什么?使学生明确我国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限制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不得歧视任何人的受教育的要求。在教学“履行受教育的义务”时,我提出:为什么说受教育者最主要和最基本的义务是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你又如何履行自己的最主要和最基本的义务?从国家的繁荣发展和对公民的要求,及学生的打算启发引导学生思考解答。再次设计一些探索性问题,这种问题往往需要学生运用已知信息结合原认知体验,通过思、辩等综合分析后才能把问题很好地回答出来。
二、课堂提问要体现互动性和探究性
课堂提问要有互动,高质量的教师提问能激发学生的疑问、追问、深问。美国的布鲁巴克认为:“最精湛的教学艺术,遵循的最高准则就是让学生自己提出问题。”巧妙的提问一定能启迪学生的思维,促进学生想问题、发现问题。如教学八年级下册
三、提问要有针对性,切忌无目标地发问
七年级《思想品德》课总的教学目标是对学生进行良好的心理品质、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正确的思想方法的教育,使他们懂得磨砺意志、优化性格、自尊自信、陶冶情操、严格自律对个人成长的意义;引导他们正确对待社会,培养健全人格;使他们具有面对挫折的能力和对待成长的正确态度,以适应现代社会生活的需要。根据这一总目标,对于在具体的课堂教学过程中所提的问题,教师在备课时就应该做到心中有数,统筹安排;问题既能体现教师清晰的教学思路,又要教给学生科学的思维方法。如在编写七年级《思想品德》下册第五课第一节“人生难免有挫折”这一节的教案时,针对挫折这一知识点,我设计了如下的问题:①什么是挫折?(挫折是人们所遇到的失利、失败和阻碍等);②说一说你自己成长过程中记忆最深刻的一次挫折,描述当时的情绪反应?③今后你遇到困难和挫折,想一想要怎样面对?在教学中恰当地使用这三个问题,既可巩固前一节课“少年能自强”,又可让学生知道:人生难免会遇到各种挫折,从而为教学下一节课“挫折面前也从容”打下基础。如果每节课都能按这一步骤进行教学的话,既可避免教学中的盲目性,又可逐步提高学生思考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最终优化自己的性格。
四、切忌对违纪学生以问代责
有的教师在上课时发现学生违纪,便责令其回答问题。想要达到《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目标,我觉得在《思想品德》课教学中如果采用以问代责这种做法,则弊多利少。对教师而言,以问代责,往往对违纪者事后忘了处理,不了了之;对学生而言,违纪者也难以从中自觉反省其错误,甚至会产生逆反心理,对其本来就枯燥乏味的《思想品德》课失去信心;而对其它同学则很可能会形成一种误解――在他们的头脑中产生“答题是一种处罚”的错误认识,从而导致学生学习积极性的降低。
总之,新课程理念下的思品课堂教学是一种交往。课堂提问不是目的,而是手段;不是威慑,而是交流;不是教条,而是艺术。教师是课堂教学的主导,因而能否在课堂教学这一门“硬”功中把握好“课堂提问”这一环节,关键在于教师要有相当的理论素质和业务素质。故教师只有在勤学苦练的基础上,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从而为社会培养出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作者单位:福建省永春第四中学)
去年,我随父母来到了法国的图卢兹市生活,进入了乔利蒙特中学读书。法国的老师们通常都没有架子,和学生们之间完全没有隔阂,不仅如此,他们甚至还受到学生们的监督呢!
有一天,汉克老师带着我们上体育课,打了一阵篮球之后,汉克老师去了球场另一侧。几分钟后,我的同桌艾德文忽然问大家,汉克老师去哪儿了?我说,我们哪儿管得着老师,自己玩儿自己的吧。不料同学们都不赞同我的话。最终,大家在球场的另一侧找到了汉克老师,他正坐在椅子上看着一本与教学无关的书。艾德文走过去说:“汉克老师,你在工作时间跑到这里来看与工作无关的书,这是非常不应该的,是失职的表现!”汉克老师面带愧色地站起来,跟着我们返回球场。可是同学们并没有因此而原谅他,他们向校长做了汇报,校长在当天就对汉克老师做出了严厉的批评和处罚。
几天后,我们的语文老师科兹莫正在给我们上课,后来他的手机响了起来,他就叫我们自由学习,然后走了出去。几分钟后,有两位“好事”的同学竟然走出课堂去“监督”,他们发现科兹莫老师正在校门口和一位朋友聊天。很快,又有同学走进了校长办公室,将这件事情报告给了校长。结果,科兹莫老师因为“严重违规”而受到了严厉处罚。可是同学们依旧觉得他的“职业操守”让大家失去了信任,科兹莫老师只好对着全班同学进行检讨,总算勉强得到了同学们的原谅,躲过了“弹劾之劫”。
其实,无论是汉克老师还是科兹莫老师,一直以来都和我们相处得极好,法国中学生做事情如此不给人留情面,实在让人不明白究竟是为什么!
不久后的一个周末,我在公园里碰到科兹莫老师正和几位同学在一起遛狗,而其中有好几位都是曾经一心想“弹劾”他的同学,我不禁暗暗佩服科兹莫老师的雅量。几分钟后,我找机会对科兹莫老师打抱不平地说:“法国的中学生太不近人情了,你是这么好的一个老师,居然还差点遭弹劾。但是,你现在还和他们在一起玩儿,难道你一点也不生他们的气么?”
科兹莫老师笑笑说:“不近人情?不会啊!他们这是对我最大的尊重、爱戴与帮助!”
我纳闷地张大了嘴巴,这是什么逻辑?科兹莫老师说:“在法国,别说是学生和老师,哪怕是和总统也是平等的,所以老师有错的地方,学生们当然有权利指出来。这样既是对我的尊重,更是对我的帮助。如果没有他们的监督,我可能以后会犯下更大的错误!我们一直努力要把法国构建成一个更加公平和平等的国家,如果学生连监督老师的权利都没有,那还谈什么公平和平等呢?”
这时我才意识到,原来这一切都是法国教育努力的结果。他们把这看成是一种最基本的实事求是精神:友谊归友谊,相处归相处,但是真到了关键的时刻,任何法条律规都不会受到人情的左右。而这,就是一个公平社会最起码的前提和要求!
法国校园内那种特有的平等观,值得我们反思。
(摘自《杂文月刊》2012年第2期 )
责编:戴利朝
一、改变态度是前提
经济法以调控和干预经济为主要手段,在经济法下人们的意愿和经济行为会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与人们现代的自由、平等、权利等价值理念相背,因此就难以引起人们对其学习研究的兴趣,甚至还有部分反感的心理。再加上我国历史上较长时期的集权专制统治,在经济上就是以国家干预为主,严重地影响了国人的经济意愿和经济行为,人们本身就对国家干预经济较为反感,这种传统因素又加剧了人们对经济法限制自由、平等、权利的看法。因此,经济法在法学教育中普遍不受学生的重视。而以张扬人的自由、权利、平等为主的民商法则广泛地引起了学生们的兴趣,普遍地受到了欢迎和重视。实际上,经济法和民商法一样都是保障经济有序、健康发展的规则,它们是一条战线上的盟友。经济法的出现就是民商法的要求或者说邀请所致。二十世纪以前经济领域的法规就只有民商法,但它自身的缺陷越来越不能使经济顺畅发展,自己也尽力改善自己(比如社会化)还是效果不太明显。因此就使经济法产生于世。
经济法的老师一定要把这些重要的内容讲清楚,这样学生们对经济法这门课的态度就开始反转了,看来经济法的出现是必要的。老师应接着讲民商法是如何造成弊端的,以及经济法如何能校正这种弊端,进一步打消学生们的疑虑。最终确立起学生们认为经济法非常重要的看法,彻底转变学生们对这门课的态度。为学好经济法打下良好的基础。老师可以这样引导学生:
民商法的机会均等、经济自由的权利保护方式在实践中暴露出以下弊端:
第一,自由和权利的抽象赋予与所有人实际上都能够在同等的程度上和范围内真正享有这些自由和权利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其原因在于,每个人在智力、家庭背景、社会关系以及政治地位等方面都存在着极大的差异,他们利用制度所赋予他们的机会的能力因此会有很大的不同。社会弱势群体往往因自身的弱势特质而缺乏实现、享有自由和权利的手段。
第二,形式平等在现实的差别面前往往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平等,这就产生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导致了强者与弱者之间尖锐的矛盾和冲突。而且,也是最重要的,与现代社会的人权理念产生了重大的冲突。特别是与人权理念中所有的人都应当过作为人的有尊严的生活这一方面严重背离。
于是在此背景下出现了对形式平等进行修正的实质平等理论。所谓“实质的平等原理,主要指的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采取分别不同的方式,对作为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的平等保障”。在实质平等的理念指导之下,从两个方面对形式平等加以修正。一是限制强者的经济自由,二是在自由权之外着力保障弱势群体的社会权。对强者经济自由的限制和对弱者的着意保护,就是经济法产生的初衷和根本宗旨!
民商法导致经济领域里少数人的超自由(强者)和多数人特别是弱者的不自由,产生了严重的社会不公正现象。经济法就是为了社会多数的一般人更自由、更平等才出现的。卢梭说过,自由只有为了自由的缘故才能被限制。经济法中一定的限制自由的规则就是为了国民更自由、更平等、更幸福的缘故才出现的。
二、恰当的教学方法是关键
笔者在此处想侧重谈谈案例法和多种手段考查学生成绩法对学生掌握经济法基本理论的作用。
首先,案例教学法对学生掌握基本知识有重要作用。
其重要作用表现为两点:第一,使用案例教学,可以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比如在进行教学时,有意识地讲解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因不懂或不完全懂经济法律知识而受到损失的具体案例。学生们学习时产生了浓厚的兴趣。通过对案例的剖析,学生意识到只有严格按法律办事,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就要遭受损失,甚至受到法律的惩罚。第二,用案例进行教学,可以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巩固所学知识。经济法的理论知识容易产生混淆或模糊,通过相应的案例,帮助学生区分、理解知识,巩固所学内容。
其次,采用多种手段考查学生成绩,使学生全面掌握所学知识。
经济法的老师往往只用期末考试一种方式来考查学生的成绩,这不仅考到的知识点较少,而且学生往往只是考前冲刺复习,当时掌握了一定的知识理论,过后又会忘得一干二净。因此采用平时布置书面作业、平时组织热点讨论、期末进行严格考试的多种考查学生的方法就会不仅使学生掌握的知识面大,而且还可以使学生对理论知识掌握得牢。
三、诊所教育模式很必要
诊所法律教育是美国法学院普遍使用的一种法律实践式的教育教学方法。其主要的教学方法有两种: 一是课堂模拟练习, 二是真实案件的。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直接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执业技能为目标的教育方式,它引导学生以自己所学理论知识直接去面对和处理一个个没有现成答案的法律问题, 从而培养学生的综合判断和创造性思维能力。诊所法律教育法的引入无疑弥补了我国多年来只强调学历教育而轻视法律实践教育的缺陷,也为我国经济法课程的法律实践教育改革提供了新的参考模式。将其运用到《经济法》教学中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消化理论知识,增强其运用经济法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是适宜高等院校培养应用型人才需要的一种重要的教学模式。
这样理论通过实践得以运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使学生对理论认识更加透彻、深刻,那么掌握得就更加牢固了。更重要的是,通过理论在实际中的运用,学生们提高了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锻炼了自己,使自己逐渐成为一代应用型人才。而且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素材,还能进一步推动理论的完善、创新,使我们的经济法理论更加系统成熟,真正承担起她在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重大作用。
把握今天、展望明天
一个今天胜似两个明天。
——题记
面对镜子中的自己,我不禁要问,我的未来到底是怎样的呢?这个问题似乎很难回答——谁也不知道在我们的人生旅途中会遇到怎样的荆棘。但是有一点我明白:只要踏上通向成功的这条路,就会接连不断地遇到各种各样的挫折,各种各样的挑战!
既然我们没有完全的能力去掌握明天,那我们就必须把握好今天。可以这么说,今天是明天的复制品。只有把握今天,不断的汲取,积累我们的知识,学会如何做人,做事,我们才能拥有对于明天的主动权,才能拥有抉择明天的权利!
虽会有被馅饼砸到头上的人或事,但是老天爷又是公平的,天上掉馅饼的事毕竟太少了,被砸到的人就更微乎其微了!所以,要想取得成功,关键的关键就是要努力拼搏,奋发向上,就是要把握好每一个今天。
要想把握好每一个今天,方法也很简单。不妨学一学古人的做法——“吾日三省吾身”。每天晚上睡觉前,扪心自问,有没有掌握老师传授的知识?有没有完成应该完成的学习任务?自己到底有没有充实的过好这一天?到底还有没有地方需要改进?这些都是一些最基本的问题,听一听“心”的回答。我们就是要从这些回答中找出问题,并解决它,这样我们才能不断的进步,才能把握好每一天!
就让我们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每一天吧!踏踏实实的过好每一天,这样我们才能拥有一个美好的明天。
育才初二
罗 乾
关键词:公民社会、公民道德、道德权利、
一、道德权利:公民道德的题中之义
“公民”(citizen)这一概念来源于古希腊的城邦制国家,其原意就是“市民”。在古希腊,公民就是住在城邦中的自由民,他们着重从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来界定公民权利。对古希腊人而言,权利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的资格,公民权利主要是政治权利,它是公民社会的根本。而在古罗马时期的公民,则强调法律对公民个人和公民团体利益的保障,特别看重个人私有权或公民权利的私人性,这对近代以来西方公民权概念的发展起着深刻的影响。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从自然法的理论出发,把公民权看成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自由平等权利,而在社会中实现这种自由平等,就必须使国家保障人们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动。资产阶级在建立了自己的国家之后,就以宪法的形式确认了“人人平等”和“在民”的原则。全体公民在法律上都是国家的主人,因而也是国家的公民,所以,在西方形成了“公民意识即权利意识”的传统。
中国传统社会基本上是属于臣民社会,即没有实现国家与社会、个人的分离,个人是从属于国家的,是国家中的“子民”,没有产生类似于西方的公民概念。臣民社会的基本构架是单向度的国家权利与个人义务,即国家拥有无限度的权力,而个人则有尽不完的义务,从“五伦”“十义”到“三纲五常”,都是义务性规范。中国传统社会的封建专制造成了权利与义务的严重失衡,而这种失衡反过来又强化了封建的专制统治。因为一个社会的人民,如果没有权利意识,就没有自保意识;没有自保意识,就只能企盼“青天大老爷”的出现,统治者就可以为所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意味着中国进入了一个真正保障公民权益的社会,人民成了真正的主人。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左”的思想路线以及计划经济的影响,我*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范项目“法治社会中的德治问题研究”(01JA72004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李建华(1959——)男,湖南桃江人,哲学博士,中南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周蓉(1979——)女,湖南衡阳人,中南大学哲学系在读硕士研究生。
们对公民社会的特性缺泛应有的认识,甚至出现过公民权利普遍遭践踏的局面。因为经济上的高度计划性指令和政治上的绝对服从,使得在道德生活领域也是主体性丧失,尤其是无权利可谈。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的主体意识日益增强,不仅在法的意识上而且在伦理意识上,都明确了权利意识。现代法把保障公民的权利看作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与现代社会的公民伦理意识相一致的。所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但是公民社会的法治基础,也是最基本的伦理要求。
权利精神作为一种伦理精神,首先体现着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现代文化环境使个体人格通过法律权利的保障而从社会整合中独立出来。在依法治国中,不管是与自然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诸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择业自等,还是和法人人格相关的一些权利如企业(公司)名称权、所有权(经营权)、产品的商标权等都以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下来。这些权利规定,从本质上讲是使各种法律主体更加个体化,突出其个体存在及其能量的释放,从而也使个体在法律权利的营养中健康成长、发展壮大。可见,倘没有法律权利的营养,则自然人与法人便无法以独立的人格生存和发展,从而也很难保持个体人格之独立性。
其次,权利精神体现人的尊严实现和人格的完善。权利的道德意义就在于依据道德应该得到的东西,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包括道德选择的自由,人们在一定道德关系中的地位、尊严和受惠性以及道德行为的公正评价。从而使道德主体因行为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生命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满足感。R·冯·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举例说,一个英国游客为了保卫古老的英格兰权利,为抵制旅店老板和车夫的过分要求,宁愿为此花费十倍于他被索要的钱财,也要讨个公道,索回自身在精神上的利得。这样的争权利难道不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怀吗?相反,在侵权者面前一味地容忍退让或者任意地割让权利,尽管也可以说是“自我牺牲”行为,但决不属于高尚的道德精神,而是出卖或牺牲公正的卑鄙!权利的品德和作风不仅直接表现为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还表现为对肆意侵犯权利现象的反抗和斗争。一个人对自身正当权益的追求本身就是对善的、幸福的期待和向往。而如果他是出于对肆意剥夺自身权利行为的反抗,那么他就具有抗恶的意义,从而道出了“为权利而斗争”——权利精神的道德意义之所在。
再次,权利精神体现一种平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在法治价值中始终是相互的、对应的。无论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中,既不存在没有权利的义务,也不存在没有义务的权利。权利与义务作为一定社会利益的体现,共同担负着对个体行为的评价功能。当法律分配义务时,这些义务必须是从权利中合理地被引申出来的。凡不以权利为前提的义务都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可见,依法治国过程中的权利精神内在地蕴涵自主、平等、自由等道德要素,放射着崇高的道德之光。
当然,作为公民道德核心内容的权利意识,不仅是指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尊重和维护他人权利是社会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现代法之所以把权利作为一种道德资格来确认,就在于它有着要求他人或社会给予尊重和保障的内在因素。公民的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国家政府及其法律应该保障的权利。法律保障公民的权利,首先在于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因为权利就是主体人的自由,就是主体人格的客观化,对权利的侵害就是对主体人格尊严与自由的侵害。若人们对权利侵害置若罔闻,甚至忍气吞声,那以主体性人格的权利为基础的法律秩序就难以建立起来,现代社会的德治也就缺乏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对权利的维护与对义务的承担,在公民社会里应当是对等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明确指出:“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民利,鼓励人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引导每个公民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承担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1]只有正确认识公民社会的性质,才能了解公民道德的实质性内容;只有明确了公民道德的核心,才能有效地开展公民道德建设。
二、道德权利较之于法律权利的特殊性
权利表示着某种社会关系,并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权利的最基本涵义就是一个人应该或可以从他人、从社会那里获得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最初是由道德和习俗来支持的表示应然的正义观念,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是融为一体的。中世纪后期,阿奎那提出把权利理解为正当要求的明确概念。格老秀斯把权利看作一种品质,认为权利是人作为一个理性动物所固有的一种品质。由于它是一种道德品质,就使得一个人拥有某些东西或做某些事情是正当的和正义的。近代古典自然法学家霍布斯和斯宾诺莎根据自由权来解释权利。权利就是一种免受干扰的条件。耶林提醒人们注意权利背后的利益,他认为权利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一种利益。所有的利益并不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在边沁那里,对权利的认识就更为极端。他说:“权利是法律的产物,而且只是法律的产物;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利,没有与法律相反对的权利,没有先于法律存在的权利。”[2]他甚至直截了当地声称:“权利和法律权利是同一个东西。”[3]这种一味强调权利的法律属性,而排斥了任何非法律权利形式的说法被后来的许多学者予以了修正。美国伦理学家彼彻姆说:“权利体系存在整个规则体系之中。规则体系可能是法律规则、道德规则、习惯规定、游戏规则等等。但是,一切相应的权利之所以存在或不存在,取决于相应的规则允许或不允许这项要求权,以及是否授予这项‘资格’。”[4]美国法学家庞德也认为:“影响他人的行为之能力即可称之为权利。倘使某人虽有一种能力足以影响他人的行为,因关系某项利益之故,使之必为或必不为一事。然是持道德为后盾者,可称之为道德权利。惟一经法律承认或创造之后,而法院又随时可用国家权力加以强制执行者,如此能力可称为法律的权利”。[5]由此可知,道德权利并非不存在,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入,被包含在权利之中的道德权利也就渐渐为人们所了解。按照阿奎那的观点,权利就是一种正当的要求,它反映了人们对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我们知道,这种正当性的评价根据既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道德、风俗习惯,所以权利就不应局限于法的领域。它应当体现在社会习惯、道德、宗教、法律等诸多方面,包含着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法律权利等许多内容。就是在边沁自己的理论中,也不得不隐晦地承认法律权利并非权利的唯一形式。边沁曾说:“除了通过法律或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任何概念都不能与像‘权利’这样的词语联系在一起。”[6]可见,边沁的说法是留有余地的。既然除了法律之外,还有“某种具有法律力量的事物做中介”,那么,存在另外一种权利语言也就成为可能。于是,有人不无道理地推断边沁有这样的意图:即承认可以被称作为实在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东西。因此,道德权利的存在不是虚构,先前种种把权利局限于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观点就显得过于狭窄、失之偏颇了。那么道德权利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呢?
道德权利指的就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依据道德所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道德主体有权作为或不作为,作何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必要时借助于一定的道德评价形式(如社会舆论)协助实行一定的道德权益。为了更好地说明道德权利的特性,我们把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作个比较,从而使其更加清晰。
首先,道德权利的范围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人的具有社会效用(亦即利害人己)的行为无不为道德所规范,而一切权利与义务都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因而也就无不为道德所规范,无不为道德所承认或拒斥。反之,法律则仅仅规范人的一部分具有社会效用的行为,法律权利义务亦仅仅是权利义务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权利义务则只是道德权利义务。按照富勒的说法,道德可以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其中义务的道德便可视为法律。亦即若是违反了义务的道德便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若是违反了愿望的道德,则不会受到法律的惩治。可以这么说,法所禁止的,必为道德所不容;法所提倡保护的,必是道德的应有之义。因此,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种种权利都是在道德上受到保护的对象,而反过来就不一定正确了。比方说,友谊和爱情中的关系就只是道德调整的范畴,而不属于法律的管辖范围。人们在友谊和爱情中所应享有的诚实对待、不被欺骗的权利只是而且只能受到道德的维护,只有当侵害他的这种权利的行为到了触犯法律的时候,法律才可以插手。否则的话,人们就不能请求法律的保护。因而,从权利范围的大小来说,道德权利的范围明显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
其次,道德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途径只是通过舆论的力量和内心的自省,不如法律权利受损时所得到的救济那么有效和明显。关于这一点,可以从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上来说明。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和保证的规范,有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一旦法律权利受到侵害,人们可以诉诸法律,在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下,通过刑罚手段惩治侵权人,或是通过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手段将权利受损的程度降到最低点。而道德规范是以道德观念为基础,由社会舆论、习俗、一般的社会影响和人们内心信念所保证。当道德权利受到侵害时,也只能通过舆论的谴责或者侵害人的良心自省来救济。显然,这种救济力度十分有限,对受害人的保护也很微弱。所以在现实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人们可能不会因为出于对道德的敬仰而尊重自己和他人的道德权利,但是人们却会因为出于对法律惩戒的惧怕而尽量避免对他人法律权利的肆意践踏。
再次,在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上,道德权利显示出不同于法律权利的特性。一般而言,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一经典论述。在法律领域,权利与义务具有严格的对应性。法在赋予权利时应要求义务,法在要求义务时应赋予权利。有主体行使权利就必有相应的履行义务的另一主体;有主体履行义务就必定有另一主体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各法律关系主体都应在享有权利时自觉履行义务,在履行义务时依法享有权利。比如,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有享有父母抚养的权利;父母年老时享有被赡养的权利,子女则相应地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是因为其必须履行义务,他履行义务是因为他必然享有权利。但是在道德上情况又是怎样呢?一方面,从权利和义务的对象来看,倘若像权利和义务的“逻辑相关性”所表达的那样,有履行义务的主体就必定有享有与该项义务相对的权利的另一主体,那么,一个人在道德上负有仁慈的义务、行善的义务,但是对于接受了他的仁慈对待和他的善行的人来说,是不是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宣称自己拥有受到仁慈对待和得到他人善行的权利呢?按照权利义务一致论的观点,如果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权利,这另一个人就有义务让他行使这种权利。但是,如果说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有义务,则另一个人未必就有要求履行这一义务的权利。比如上面所举的行善的例子,有行善的义务存在,但这种义务并不赋予相应的权利。弗兰克纳在《伦理学》中写道:“一般说来,权利和义务是相关的,如果X对Y有一种权利,那么Y对X就有一种义务。但我们已经看到,反过来却不一定正确,Y应对X仁慈,而很难讲X有要求这一点的权利。”[7]很显然,这里涉及的道德义务不可能与债务人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相提并论;至少,这种道德义务在其对象上不可能像债务人的义务对象那样确定和无可争辩。也正因为如此,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对等性就得以了弱化,即认为一切权利都赋以义务,但并非所有义务都赋予权利。[8]另一方面,从道德主体自身的义务和权利而言,其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也不是简单的直接相关关系。他获得的某种权利不是一定因为他履行了义务,他履行的义务和获得的权利即使具有某种因果关系,也不是完全对等的。举个例子来说吧。一个人在道德上有行善的义务,帮助困难中的其他人。对于其他人来说,他获得了接受帮助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获得不是一定因为他在此之前也履行了行善的义务;对于行善的人而言,他履行了行善的义务,但是即便当他日后处于类似情形之下也有请求报答或帮助的权利(这个问题在下文中将要论述),这种对等关系也不像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对等关系那样严格。当然我们也不能因为这种不完全对等性,而否认了道德权利的存在。
三、道德权利的在公民社会中的表现
道德权利的范围要大于法律权利的范围。可以这么说,法律上规定的种种权利基本上在道德上有着同样的体现,法律权利同时也受到道德的尊重和维护。在现代公民社会中,道德权利以不同于法律权利的形式表现出来,它也就构成了公民道德建设的核心内容。
第一,道德行为选择的自由权。道德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道德的领域是人自由自觉活动的领域。它与法律的强制性不同,人们的行为在道德领域具有鲜明的自律性特征。人作为道德关系的主体具有的意志自由,体现了人的能动性、主动性,使人获得了独立的地位和人格,它使人们在多种可能性中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信念和理想进行选择,使人不是屈从于外界的压力,按照别人指定的方式去生活,而是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来造就自己的德性和价值。因此在道德生活中,道德主体享有的行为选择的自由权,意味着行为主体有权在不同的道德价值之间、在对立的价值准则之间作出取舍,这是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任何人不得干预。只有在这种自由权的行使过程中,人的本质、人的特性才得到了充分的发挥,道德的功能、道德的作用也才得到了充分的表现。当然,道德主体在行使了自己的自由选择权后,如果违背了道德义务,也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上的责任。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在此暂且不论。但是在一定的道德情境中,总有一定的道德选择的可能性范围,这种范围也就是人们道德行为自由选择的范围。
第二,道德主体的被尊重权。这指的是道德主体在道德关系中所应受到的对待,即被尊重。人作为平等和独立的道德主体,有着作为人的人格和尊严,他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人们某种道德角色能否得到社会认可,将直接关系到人的道德利益能否实现的问题。在特定的道德关系中,人们往往扮演着特定的道德角色,有其特定的地位、尊严和人格,因而都应受到对方的尊重。比如在师生关系中,老师有权受到尊重,因此学生应珍惜老师的劳动,对老师的教诲诚心领悟、感激在心;同样,学生也有他的人格尊严,老师也应对其予以尊重,教而不厌、诲而不倦。在买卖关系中,买者应受到的对待是卖者的百拿不厌,百问不烦;而卖者所应受到的对待则是买者的恳切询问和真诚交易。在医生和病人的关系中,病人理所当然应得到尊重,医生应对其精心治疗,耐心调理;医生也须得到同等的对待,病人应积极配合,不能无理取闹。其他诸如演员与观众、律师和委托人,都存在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就是在家庭关系中,也仍然存在这种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在夫妻关系中每一方都有要求对方爱自己,关心自己、体贴照顾自己的权利。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中,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给子女以家庭的温暖和长辈的疼爱;子女赡养父母,关心父母的生活,给父母以爱和晚辈的孝心关怀。近年来,不断地有一些年老的父母状告子女只在物质上尽义务而忽视对其情感上的关心,一些法院在判决中对这种权利也给予了认定。尽管这种做法是否有法律扩张、侵犯道德空间之嫌仍然有待商榷,但是这种权利无疑首先应该是道德权利的应有之义。
第三,道德行为公正评价权。从道德主体而言,他履行道德义务,是出于无偿的动机和奉献自我的精神。但是从社会和他人的角度而言,则应该对其的道德行为给予褒奖和肯定,使尽道德义务的人能够得到社会和他人公正的评价。虽然他自身没有要求给以公正评价的权利,但社会必须认可道德主体有要求公正评价的权利,这是社会、他人对履行义务者应尽的义务,是对权利应尽的义务。只有这样,道德主体因其行为的高尚动机和社会的公正评价而产生崇高感,产生被尊重的愉悦和自身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满足感。从而,不仅鼓励了道德行为主体,更重要的是还鼓励了其他的道德主体向其学习,促使社会当中产生更多的高尚行为。笔者认为,这种评价的形式不仅包括精神的褒奖,如新闻宣传、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而且还应视其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有人认为,给予物质奖励会使人们基于得到奖金的目的去行善,使高尚的行为变质。当然,道德义务的履行的确不能以获得某种物质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和动机。但是,这并不能作为否认这种方式不合理的理由。事实上,善行的崇高并不因为他们在事后得到的荣誉和奖励而降低。现在有的人自己不履行道德义务,只要事不关己,就高高挂起。可一见了别人拿了物质奖励就眼红,就说风凉话。对于这种人,我们不禁要问,难道做了好事就只能默默无闻,做一辈子“无名英雄”吗?他们的高尚行为难道就因为他们事后得到了物质奖励就变成了不高尚的行为了吗?许多现象充分表明,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不能完全尽到公正评价的义务,道德主体的道德权利往往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社会强烈要求建立的“见义勇为者基金”就是一个很好的明证。某人为了救落水儿童,牺牲了自己的生命,剩下他嗷嗷待哺的孩子和需要赡养天年的父母,由谁来管?这个问题不解决,只怕见义勇为的事是没人去做了。道德主体在履行了道德义务后,自己的道德权利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种权利和义务严重脱离的现象必须得到改变。因此,道德行为的社会公正评价是道德主体价值分析方面的权利的要求和道德价值的显现形式。道德主体通过这种评价来完成价值观照,看到自己的地位和作用以及行为的价值和意义。人们的道德感和责任感,就内在地包含有“意识到自己的力量、自己的权利和自己的自由,激发他的勇气并唤起他对祖国的热爱。”[9]
第四,请求报答权。这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它与前文所述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对等性问题密切相关。这种权利适用的是这样一种情况。例如,甲见义勇为,帮助了处于困境中的乙,由于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特殊相关性,我们并不能说乙就有权利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的义务。然而,如果乙在此之前,在类似的境况下曾经帮助过甲,那么他就有要求甲对其履行行善义务的权利。一般情况下,对于行善的人来说,他在履行了道德义务之后,可能产生主张道德权利的要求。这些道德权利除了上述的社会公正评价权可能还包括对受惠人的请求报答权。这种权利的主体和与其相对应的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但是这种请求报答权是否合理?这里涉及到一个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问题,也就是说,当我在帮助别人的时候,就不能是以日后得到他的回报为目的,不能以获得请求报答权为行为的动机。一般说来,道德义务的履行不以获得某种个人的利益、报偿或权利为条件或动机,被看成是道德义务区别于法律义务的重要特征。道德义务的这一特性,集中体现了道德的纯洁和崇高。其极致的表达就是康德的“为义务而义务”这一经典命题。不过,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首先弄清以下两个基本问题。其一,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并不意味着道德权利不存在,它不能作为否认道德权利的理由,不以获得道德权利为动机并不表明由义务行为所构成的道德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存在。一个人在某种境遇中履行某种义务就意味着他在相似境遇中处于义务对象的地位时亦能享有某种权利。他在履行其义务时是否意识到这种权利,或者是否把享受这种权利作为自己履行义务的动机,都不影响到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存在。其二,作为道德舆论,不能只是鼓励人们履行道德义务的非权利性动机,还应当号召人们维护由于这种义务行为而产生的道德权利要求。密尔曾经指出,施惠的人在需要救助时希望得到受惠人的报答,这是人的“最自然”和“最合理”的期望之一,如果受惠人不予报答,那等于是对施惠者的侵害,是一种很不道德的行为,也会使施惠的行为变得少见。可见,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不完全、不绝对的对等关系只是相对的,在特定的情境下,强调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的这种对等性对于维护一种公正合理和谐的道德关系是很有必要的。超级秘书网:
[1]《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学习出版社2001年10版,第7页。
[2]《边沁文集》第3卷,第221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2页。
[3]同上。
[4][美]彼彻姆:《哲学的伦理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96页。
[5]《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集》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707页。
[6]哈特:《边沁论集》,第84页,转引自:余涌:《边沁论权利》,《道德与文明》2000年第2期,第34页。
[7][美]弗兰克纳:《伦理学》,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23页。
1.教师中存在的侵犯学生权利的问题
应该说,我国的绝大部分教师都是有较高的道德水平的,但是,近年来在报刊、杂志、电视等新闻媒体中,时有报道教师侵犯学生权利的各种事件。这些少数的害马之群,素质低下、道德败坏、目无法纪,影响了和谐校园的构建。比如,语言的简单粗暴或不当,对学生人格尊严的侵害与幼小心灵的挫伤;行为上伤害学生身体,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甚至部分老师还打着教育者、管理者的旗号侵害学生的隐私权、受教育权和名誉权等,随意使用手中的惩罚权侵害学生的权利或加重对学生的处分等级,甚至取消学生的学籍等,这些目前学校管理中存在的教师侵犯学生权利的事例,虽然不具普遍代表性,但产生的影响却是极其恶劣的。我们必须正视并深刻思考问题产生的根源,以及解决问题的办法。
2.教师侵犯学生权利的原因思考
这首先源于当代中国学生权利意识的缺失。首先,这与我国的传统文化有关,也可以说是历史使然。郝铁川先生说过:“中国传统文化的最大缺陷,就是重义务、轻权利。”又加之我国的学生从小生活在师道尊严的文化传统中,师生关系难以平等。而实践中强调的也是学生对学校和老师的绝对服从,强调的是学生的义务而非权利。学生常常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也可以说是一种弱势的状态,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老师的侵害,也是忍气吞声,不敢反抗,更不敢投诉或诉诸法律途径解决。其次,学生所受到的权利意识教育和法制教育不足,对自己的法定权利了解有限,特别是未成年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别能力又不强,加之社会的其他层面维权意识淡漠,客观上也阻碍了其充分享受自身权利。第三,这与校园,乃至整个中国社会权利保护机制不完善直接相关。中国大多数的高校都还没有建立起学生权益保护组织,学生如果权利遭到侵害的时候,没有相应的保护组织,甚至也没有相应的条例可以参照,以保护自身的权益。另一方面,这又与教师自身相关。根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和腾讯网的调查,77.4%公众感觉师德水平在下降。此种状况令人堪忧。各种评论常常将此类事件的发生归结于教师自身的素质问题。笔者认为,道德观念滑坡只是此类事件发生的表象,法制观念淡薄、缺乏权利意识与人道主义观念,才是问题产生的思想根源,是导致在日常的教学与生活中有意或无意地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的深层原因。这些事例警醒我们,在依法治教的新形势下,教师对学生的侵权行为和学生权利的保护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并切实加以研究。
二、学生权利保护意识对师德建设的重要意义
古人云:“师者,人之模范也。”所谓“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中国古代的师德特别强调为人师表,教师道德比其他职业道德有着更强烈的示范作用。教师的职业道德决定了教师的基本素质,也决定了其教育教学效果,对学生的身心发展有直接而显著影响的基本品质。
新时期,在当前“从权力走向权利”的社会中,只有更好地让教师提高学生权利意识,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才能更好地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新时期卞师德建设随着时代的发展应不断有新的内容,师德建设应注人新的内涵,那就是要注重保护学生权利。
从学生的角度来讲,人既是发展的第一主角,又是发展的终极目标。教育是培养人的事业,教师的一切道德实践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了培养人才。学生不仅是受教育者,而且是参与教育、体现教育价值、教育质量的主体。如果不把学生作为独立的人格主体看待,不尊重学生最基本的权利,是不可能培养出高素质人才的。只有在教育教学中给学生灌输权利意识,使其充分了解到自身的法定权利,并敢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才是我们培养新时期人才的应有之意。
从教师的角度来讲,师爱是师德的灵魂。苏霍姆林斯基也说“没有爱,就没有教育。”教师就是要将一个“爱”落实在我们的每一个教育教学环节,具体做到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学生,不挖苦学生,不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让每个学生能真正得到“师爱”。离开人权意识的爱,可能是野蛮的爱。以人权为价值基础的师德是骨子里文明的师德,无人权意识的师德是含有野蛮成分的师德。无人权意识的师德往往使人产生虚幻的优越感,以人权为价值基础的师德能使人产生高尚的平等感。
三、新时代的师德建设需要怎么样去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
1.教育理念上,强化教师的学生权利意识
首先,要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更新教育观念。要放下架子,尊重学生,与学生平等相处,要在教学观念上把学生真正当作“人”而不是“物”来看待,关注学生的自由、幸福、尊严,尊重人的个性、人格、权益,体现人文关怀和道德情感,用现代人的精神培养现代人,用全面发展的视野培养全面发展的人,这才是现代师德的应有之意。其次,在教学过程中,要潜移默化地将权利意识灌输给学生,使学生深受感染的同时得到启发。卢梭曾说过“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要让学生真正具有权利意识,学会保护自己,就要在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的基础上,在教与学的互动过程中,有意识地加强学生这方面的教育,使学生在心理上产生认同,从而水到渠成地实现教育目的,懂得维护自身权利。最后,教师的职前职后培训都应重视有关学生权利内容的教学,并从教育观的高度强调确立学生权利意识的重要性。
2.教育宣传中,加强校园权利文化建设
我们正处在一个“从权力走向权利的时代”,要使学生的权利意识得到普遍的提高,学校应营造出一种权利文化的氛围,开展多种活动,比如举办法制讲座,举办演讲比赛等使学生对权利文化加深理解。学校在进行校园文化环境建设时,应将学生的权利具名化;应从文化观念、文化制度、人际交往方式上形成以尊重和维护学生权利为核心的校园文化建设;学生的权利是否受到尊重,应成为评价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及其管理和教师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
权利文化的普及可能成为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权利文化不仅容易为学生所接受,而且通过权利文化在高校普及和传播,更有利于学生成长为一个有思想、有集体主义观念和全局意识的新时代公民,成长为一个富有公民意识和人权意识的新型公民,这也是我们时代所需要的。
3.教育立法上,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法规
一、 尊重和信任学生。
学生是教育的主题,应具有独立的人格,初中阶段的学生自尊心很强,教育应在各方面都要注意,要尊重和信任学生。
二、 了解和关心学生,不要吝啬我们的爱。
前苏联伟大的理论家、教育家捷尔任斯基说过:“谁爱孩子,孩子就爱他,只有爱孩子的人,他才能教育孩子。”每一个孩子都是一朵小花,他们都有享受阳光的权利。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请不要吝啬我们的爱,让我们把爱洒向每个孩子的心田。
有一个外地孩子,这学期转到我们班。自从他来后的将近一个月的时间,我很少听到他说话。平时跟他讲话,,他也只用“点头”或“摇头”表示。并不是他不会说话,知识他太内向了。下课了,他从来不离开位置,只是静静的坐在那里,看着学生们嬉戏玩耍。也没有同学跟他玩。再班级这个大家庭里,他就象一只不和群的丑小鸭,自卑、胆怯、害羞。他无声无息的存在着,不善于言谈和交流。但他的数学成绩还不错。
学校要举行广播操比赛了。因为他是这学期刚来的,加上动作协调能力差,怎么教也不会做。为了不影响全班成绩我打算不让他参加比赛了。比赛前夕,我让学生们去准备一套红色的运动服,一双白球鞋。没想到比赛那一天,他也穿了一套红色的运动服,一双白球鞋,而且是全新的。我问他:“是不是新买的?”他点了点头。我想:他一定是回家向妈妈传达了老师的话,但他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不用参加比赛的。这套衣服和鞋子也一定是爸爸妈妈打工省吃简用节约下来的钱。当小朋友精神抖擞地在在操场上作操时,他一个人静静地坐在位置上看着大家,眼里不知是迷茫还是羡慕?看到这里我的心理有种说不出的滋味。如果我是他,我的心里一定会非常渴望和同学们一起参加比赛。我想,这个孩子是由自尊心的,他是很听老师话的,也很有集体感,他肯定也很想参加比赛。这时我才意识到我错了,我不能把更多的目光关注在比赛结果上,而忽略了比赛的过程,为了不影响成绩,无情的剥夺了他的比赛权利。于是,我毅然决定让他参加比赛。从此之后,我会经常在全班同学面前表扬他的数学。每次表扬的时候,他也会向其他学生一样露出甜美得意的笑容,性格改变了很多。
通过这件事,我深深地认识到,对于班级里的弱势群体,我们应该更加的去关心他们爱护他们,而不能因为他们自身条件的不足影响班级成绩,去剥夺他们学习的权利。我们要更多的去关注孩子的心灵世界。
三、 把“自信”的种子播在孩子的心田。
初中阶段是学生长知识、长身体的黄金时段,更是世界观逐渐形成的重要时段。教师的理解和宽容、欣赏和赞许,是促进孩子加速前进的动力。所以当我们在教育学生,特别是后进生是,应用你十分的热情和关爱对他们说一声:“孩子,你能行。”
去年我担任新初一的班主任,班上有位叫宋晓的小女孩。在一次“夸夸我自己”的班会课上,我让每个学生都说说自己的优点和进步,以树立个人的自信心。其他同学或多或少都说了自己的优点,可只有宋晓低着头,轻轻地说:“老师,我没有优点。”我知道,宋晓平时很胆小,性格孤僻内向,成绩也不理想,对于她更应该使其树立自信心。于是我笑着对她说:“老师可发现你有很多优点。”我转而发动大家一起帮宋晓找优点。有的说:“她能帮助别人,有一次别人没有橡皮,她借给别人。”有的说:“她进步了,她最近在课堂上举手比较积极。”宋晓听着脸红红的,眼里有这激动的泪花,小嘴一动一动的,似乎想说什么。我及时表扬了他,并对她说:“谁说你没有优点,你首先对自己要有信心,相信自己能行,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你还会有更大的优点、更多的进步,好吗?”他深深地点了点头。
骨干老师培训心得1
在xxxx年4月,在参加骨干教师提高培训班的日子里,我有幸聆听了丁芳老师的《让心慢下来》,初步学到了教师心理减压的一些方法,了解了催眠是什么……从中让我认识到如何排解压力,做一个心理健康的人民教师。
是啊,生活不如意时常有,我们该如何面对呢?
和同事聊天,她感慨说,时间真快,一眨眼又是一年,我都不知道今年干了什么!看着她略带疲惫的神态,我问,三百六十五天,你能说出每一天都干了些什么吗?她惊讶道:吃饭开车上班接孩子看电视睡觉,就这么些事情。哪一天都如此。听她这么一说,感觉很惊讶,可回想一下自己,又何尝不是这样。一年365天,日复一日,天天相似,每天的烦恼也都相似,总感觉什么都没完成呢,一天就这样过去了,一年又这样过去了……所以,每天都是赶啊赶,赶着上下班,赶课程进度,赶学生学习……在过去一年的记忆里,再没有别的。一个“赶”字,让我们的身和心都飞了起来,吃饭进快餐,上班开快车,备课了鼠标一点,海量的信息眼花缭乱铺天盖地而来,快速剪贴拼凑,洋洋洒洒去讲授;晚上,有数字声像电视,旋转的舞台,千奇百怪的娱乐和平庸的故事带着飞行。我被快速的生活携带着,确实一刹那便是一年,转眼,教学已八年,像个陀螺般一直急速旋转的我,感觉除了累,还是累。
在高科技飞速发展的今天,时间被挤压成一张薄薄的光盘,导引着人们习惯了“快”字,失去了对自然的平衡,昏头昏脑,没有了方向感和判断力,一颗心,再也慢不了了。
“你我皆凡人,生在人世间,终日奔波苦,一刻不得闲”,难道生活本是如此吗?
有幸聆听了丁芳老师的《让心慢下来》,初步学到了教师心理减压的一些方法,了解了催眠是什么……回来仔细回想,我也许应该得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调整一下自己的心理了。
现在,当我如以往一样,在川流不息的街道边,每天步行来回穿梭时,我不再是急匆匆低头急赶,而是忙中抽暇欣赏路边的风景,用心去感受那一点新绿,时间依旧迈着它的步伐,跟我相亲相拥。备课了,更多的是面对素材思索;上课了,不在提高做题速度上较真,留给学生更多的自主空间,能少做一题,多点儿思考;晚上业余时间,留出三两小时,一杯香茗在手,读书,写作,更多时候,我就那么静静坐在沙发上,把灯关了,让思绪漫步。看着天空,数着星星,接近月亮,浮想联翩,我跟时间并肩而行。
骨干老师培训心得2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教师大计,师德为本。”到底什么是师德师风?所谓师德,就是教师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素养;“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诲人不倦,有教无类…,这都是师德。学怎样才能做一名好教师呢?我认为,热爱学生,尊重学生是教师最基本的道德素养。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我感到师德建设的学习对一个老师很重要,体会很深。
一个教师只有热爱学生,才会依法执教,无微不至地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才会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竭尽全力地去教育学生;才会自觉自愿地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言行,更好地做到为人师表、廉洁从教。“学高为师,身正为范。”老师的身正,在德育中尤为重要。其身不正,何以为师?教师是文明的使者,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作为“授业解惑”之人,更应为人师表,以自己的高尚人格、模范行为来感染、影响并规范学生。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有些“教书不育人”的教师因自身素质不完善,忽视了学生细小的举动。表面上看,这不过是小事,一不留意过去了。但如果站在学生的立场上,冷静地想一想,其实,这是一种“心罚”,它无意中伤害了学生的心灵。学生对教师的说教进行认知时,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与教师自身的言行联系起来进行思考和评价。
如果二者一致,学生就会乐意接受,反之,就会抱鄙夷甚至抵制的态度。的确,我们教育工作者自己并不真正具有的东西,便无法真正给予学生,因为教育不是演戏,假象逃脱不过学生明亮的眼睛。教师只有以自己言行统一、表里一致的美好品德为载体,才能在学生身上产生“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良好教育效果,使他们在对真理的信奉中也对教师产生敬仰之情。教育家陶行知先生也曾说过:“教师个人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要修养到不愧人师的地步。”德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只有完善自身素质,才能让学生从高尚的人格魅力中汲取有益的营养。“小事”做好了,就能拓展教育空间,缩短师生距离,赢得学生的信赖,对学生的知、情、意、行等方面将起到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
通过学习,我深知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对学生要有慈母般的爱心,且不断更新、充实自己的知识,做到与时代同步;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为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挑好肩上这副教书育人的重担。
骨干老师培训心得3
作为教师首先应该是孩子的朋友,在平等的关系中,教师是幼儿的伙伴,使幼儿在心理上到安全,放松,让他益生活在自由、尊重、平等、合作的气氛中,在这气氛中,让幼儿充分的活动,获得表达自己欲望和能力的机会。
我们班每个孩子的个性都不相同,有的孩子活泼大方,他们能主动表现自己,见到客人能主动打招呼,听到音乐就能翩翩起舞,为大家表演,这样的是我们所倡导的。但是有些孩子,他们在里比较活泼,一旦离开了们们熟悉的环境,或家里来了客人,或者幼儿园来了陌生人参观等等,他们变利很胆怯,不敢说话。这种胆怯性格的形成,大多因为缺乏锻炼的机会,缺少表现自己的勇气的条件,如果不及时加以引导,将严重影响幼儿一生的发展。
胆怯的幼儿往往没有勇气在众人面前讲话,或说话声音很小,为改变这种胆怯的性格,我们努力为幼儿提供“说”的机会,让幼儿在每个人面前表达自己欲望和自己的感情。
作为一名幼教工作者,怎样去教幼儿、怎样主动和幼儿沟通是很重要的。
第一、现在的教育观,要求教师与幼儿的地位是平等的。教师要尊重第一位幼儿,作为朋友坐下来与幼儿谈心,了解他们的性格特征。这些来容易的话,做起来却很难。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包括幼儿自己的权利,所以做什么都不要强制幼儿去做,可以去引导幼儿动做。教师以亲切的话语,关心他们喜欢,做什么,需要什么。这样既拉近了师生关系,又使我们目标得以实施。
第二、开展丰富多彩的游戏,让幼儿从中得到知识。
在教育活动中,教师就尽量多设计一些与教育内容相一致的游戏。真正做到“规程“所要求的“以游戏为基础的活动,寓教育于硌项活动之中。
第三、抓住幼儿的闪光点。
一、保障幼儿游戏的权利
当我们去逛超市的时候,我们总会在儿童玩具区看到一些孩子对玩具爱不释手的场景。然而,我们很多家长却限制孩子玩玩具,因为他们觉得孩子整天玩玩具,以后的学习会受影响。其实,家长们大可不必过分担心,对于孩子来说玩具也是他们学习的一种方式,还会有助于他们的智力开发,如果家长一味地限制孩子玩玩具只会扼杀孩子的天性。要想让孩子有一个健康、自由的成长学习环境,家长们就应当保护孩子玩玩具的权利,而不是剥夺这种权利。
二、推动幼儿的学习与发展
由于儿童年龄的限制,他们还不具备成熟的心智及对事物的分析理解能力。他们想要了解、学习、熟悉一种事物,通常都是从最基本的操作和对事物长时间的观察开始。所以,依据儿童的特性,幼儿园在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考虑教具的合理使用。教具对于儿童来说既是他们的玩具更是他们的“玩伴”,同时,也为他们了解事物和熟悉事物提供了参考。相比教科书,教具更容易激发儿童动手、动脑的兴趣。因此,针对儿童这个特殊的年龄段,幼儿园要合理科学地利用教具这种教学辅助工具。正如上面所提到的,教具并非是单一的。教具可以分为“显在教具”和“潜在教具”,这就决定了并非所有的教具我们都可以在市场上买到。这就要求幼儿园充分利用一些资源来自制教具,我们可以根据孩子的特征和幼儿园的实际情况来自制一些教具。在开展自制教具活动中,可以让所有的小朋友都积极地参与进来,这样既保障了孩子游戏的时间,还为幼儿园节省了成本。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个活动,可以培养小朋友动手、动脑的习惯。
三、走可持续发展的幼儿教育之路
如今,我国各行各业都在提倡可持续发展,幼儿园也不例外。在全社会都在提倡可持续发展,杜绝浪费,倡导节约的大环境下,幼儿园的自制教具应符合时展的要求。自制教具可以实现资源的二次或多次利用,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资源,同时还减少了幼儿园的成本开支。而且,在自制教具的活动中,老师可以将这种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传达给小朋友,让他们从小养成节约、环保的好习惯。这也是我国幼儿园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
四、继承文化传统的需要
教具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体现出不同阶段人们的思想及智慧,教具也属于人类智慧的结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幼儿教育的发展,教具承载着一定的历史文化。对于这种文化我们有义务去传承,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以满足现代幼儿教育的需求。
五、促进家园合作
通常情况下,幼儿园都会组织亲子活动。幼儿园可以在亲子活动的项目设计中设计一个亲子自制教具的环节,可以让孩子和父母充分互动,让孩子在完成自制教具的过程中有一种自豪感。这种家园式合作会在很大程度上对孩子的智力开发和信心培养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六、提高教师的专业化水平
小朋友的天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幼儿园老师应具备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质。幼儿园要定期举办幼儿老师的培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老师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为小朋友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七、教具制作应统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