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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综合监管

时间:2023-06-08 11:18:4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行业综合监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行业综合监管

第1篇

一、交通运输行业监管的内涵及构成要素

监管是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和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主要包括经济性监管和社会性监管两方面的内容。

从世界上看,政府监管首先起自交通运输行业,交通运输也始终是各国政府监管的主要领域之一。这是由交通运输的性质所决定的。交通运输具有较强的自然垄断性、网络性、外部性会导致市场失灵,由此决定了政府实施监管的必要性;尤其是交通安全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加强对交通运输的行业监管,这也是世界各国政府的通行做法。

有效实施政府监管,需要解决“谁来监管、监管什么、怎样监管、如何监督监管者”等问题。由此,交通运输行业监管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1)监管模式。目前世界上存在三种模式:一是彼此独立。行业监管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分设。二是合为一体。由行业管理机构同时行使行业监管职能。三是相对独立。在行业主管部门下设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2)监管内容。各国的交通运输监管内容大多包括,一是准入监管,是对市场主体从进入到退出的全过程监管,包括投资准入、运营准入、市场退出等。二是价格监管,是建立合理的运价形成机制的基础。市场经济下运输价格应实行监管定价,即以合理的计价成本为基础、按监管定价方法(模型)确定运输价格,包括运输企业客货运输价格、运输企业间的线路使用费等。三是互连互通监管,这是市场经济下保证路网完整性的主要手段,其核心是确保各市场主体之间必须无歧视开放路网,实现公平、公正地互连互通。四是普遍服务监管。五是社会性监管,重点是行业安全监管、对与运输有关的卫生保健、环境保护等方面监管和对运输企业履行普遍服务义务实施监管。(3)监管方式。在不同监管理念的影响下,监管方式包括保护性监管和激励性监管两种方式。主要体现在价格监管上,分别以美国的收益率监管定价方法和英国的价格上限监管定价方法为代表。(4)监管的监督制衡机制。与市场失灵一样,监管同样会存在监管失灵问题,主要包括“监管过度”和“监管不足”两种。这就带来一个问题:谁来监管监管者,即谁来审核监管机构的监管规章,从而限制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需要设计一种制度对于必要的或必须的监管进行判别。

二、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履行交通运输行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包括交通部、民航局、铁道部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家发改委等综合管理部门。在准入监管方面,国家发改委是投资准入的主管部门,行业部门则负责对运营准入、退出的监管;在价格监管方面,国家发改委作为物价主管部门负责价格监管及成本监管,同时授权行业部门对部分服务价格实施监管;在互联互通监管方面,各行业部门各自对不同运输方式内部的互联互通实施监管;在安全监管方面,各行业部门对不同运输方式各自实施日常的安全监管。

国家交通运输部是我国公路、水运行业的行业监管部门。铁道部是我国铁路行业监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是我国民航业的行业监管部门。国家邮政局是我国邮政行业的监管部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管机构缺乏独立

监管机构的理想模式是保持相对独立性以避免监管侵占或监管收买,又要便于得到行业管理对监管政策实施中所需的支持,同时避免与行业管理政策相互制肘。但是目前,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监管的独立性低,影响了行业监管职能的履行。在市场监管方面,行业监管机构与行业管理机构合二为一,行业监管职能与行业管理交织在一起。在安全监管方面,受铁路政企合一体制影响,铁路行业安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合二为一,制度上无法保证铁路行业监管的公正性,造成安全监管主体缺失,没有外部监管,难以克服企业自律性管理固有的制度缺陷。

2、市场监管职能分散

从国外经验来看,监管职能的统一是市场监管高效的前提条件。从我国情况来看,交通运输行业监管职能是分散和低效的。目前,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市场监管职能分散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民航局、邮政局①,即使在各行业部门也是按具体内容分散在不同司局,没有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不仅不同运输方式难以按照统一的原则进行监管,而且也难以对单一运输市场形成监管合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效率,不利于促进建立综合运输体系。

3、市场监管手段缺失

监管是对企业微观活动的直接干涉,需要有科学合理的监管规则、方法、程序和专业化的监管人员。目前,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政府管理以行业管理为主,对市场监管规则、方法、程序缺乏研究,监管过程不透明,也缺少专业化的监管人员。尤其在价格监管方面,《价格法》明确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等因素。目前,我国客货运输普遍存在成本规则缺失、信息不透明等问题,政府制定价格缺乏合理的依据。

4、监管缺乏评估监督机制

建立交通运输监管评估和监督机制,是纠正监管失灵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国运输业政府监管尚未形成明确的影响评价理念,对政府监管影响评价的对象、内容和方法的理解还缺乏清晰、明确、统一的认识,尚未形成一套系统的监管影响评价制度体系,难以做到对交通运输监管体系的持续性改进,也难以及时纠正监管失灵现状。

三、国内外经验启示

(一)有效监管是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关键因素

各发达国家通过建立和完善交通运输监管体制,较好地弥补了交通运输市场的缺陷,实现了纠正市场失灵的目标,既促进了运输市场竞争、提高了生产效率;又促进了运输产品供给,为用户提供了更多选择,提高了选择效率,最终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也较好地促进了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

(二)正确处理好行业监管与行业管理的关系

在监管体系的模式选择上,美国、英国等国家最初都强调监管机构独立性而设置了独立的铁路监管机构,但由于在实践中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目前都转为行业管理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体制。从国内看,目前电力行业设置了独立性很强的监管机构,而电信、民航、邮政等行业监管职能都分散在行业主管部门的各内设机构,在实践中这两种模式都存在问题,前者过于强调监管独立而难以与行业管理职能协同配合,后者由于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而容易出现监管职能弱化等问题。

(三)正确处理好经济性监管与社会性监管的关系

各国根据交通运输发展阶段,不断优化调整监管结构。一方面,逐步放松经济性监管,实行经济性监管的综合化,通过放宽准入、赋予运输企业更多的定价权等自主经营权和统一市场监管政策,促进了市场竞争和交通运输网的互联互通,为其展开市场化运作提供更大的空间,也为通过市场方式实现综合运输提供了市场和制度基础。另一方面,不断加强安全等社会性监管,实行专业化监管,有效防止了交通安全、环境污染等对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

四、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监管改革建议

(一)思路

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是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方向。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我国在十二五期间将“初步形成网络设施配套衔接、技术装备先进适用、运输服务安全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监管改革应当:从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出发,适应交通运输行业市场化改革进程,统筹行业管理与行业监管,实行与行业管理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协同的监管模式;整合监管职能,推进市场监管综合化、安全监管专业化;优化监管结构,逐步放松准入、运价监管,强化互联互通、普遍服务义务、安全监管;探索建立激励性监管制度和对监管的评价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研究制订公正透明的监管方法、程序。在此基础上,构建适应社会市场经济的依法独立、公正高效的交通运输监管体系,为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完善交通运输市场提供有力保障。

(二)调整交通运输行业监管机构

交通运输行业监管机构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几个因素:一是从体制环境看,目前我国仍然处于体制转轨时期,交通领域的大部制改革正在推进,综合运输管理体制尚未建立完善,行业管理与专业监管职能相互交织,关系紧密。二是从监管本身看,监管的独立性越强,所需要的条件越多,特别是需要建立与行政管理部门间的横向沟通机制,需要更多的监管资源储备,需要建立对监管机构的监督制衡机制等。借鉴美国等国家交通运输监管先进经验,建立交通运输监管机构的基本思路:一是采用相对独立的监管模式。在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下设相对独立的经济性监管部门和社会性监管机构,只负责政策的执行而不负责政策制定;但同时要建立与行业管理的协同机制,更好地实现监管目标。二是整合监管职能。设立综合性的市场监管机构,统一负责对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的运价、市场准入、互联互通、履行普遍义务行为等方面实施综合性监管;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分别设立安全监管机构,分别对铁路、公路、水运、民航、邮政行业标准、安全等方面实施监管。三是着重加强监管机构能力建设。由于交通运输具有高度的技术复杂性,在确定主体准入资格、协调价格控制机制运行、监督复杂的交易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都需要监管机构有一支包括经济学家、律师、会计师、财务分析师等组成的稳定的专家队伍,以更好地克服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信息不对称。四是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则,制订监管规则、内容和程序。监管规则要体现对参与市场交易的不同运输方式的各种市场主体公平对待的原则,要充分考虑投资者、消费者、被监管企业的利益和国家的社会目标,以公正的原则协调可能的利益冲突。五是建立监管评估监督机制。通过立法建立相关的制度对监管者实施监督,以保证监管者不滥用权力和不断改进监管工作。

(三)优化交通运输行业监管内容与方式

1、价格监管

对价格进行监管并不是为了指定一个“市场价格”,而是创造一种诱发高效和创新行为的激励机制,在可能的情况下要尽量采取市场导向的干预手段。运输价格监管的总体思路:一是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适当扩大运输企业尤其是铁路企业的定价权。在竞争较为充分的客货运输领域,放松运价管制,逐步过渡到市场定价。二是加强垄断环节的运价监管,制定适用于政府监管定价的成本核算规则和监审办法,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监管定价形成和调整机制。三是加强成本监审。四是制订不同运输方式统一的定价原则,形成合理的比价关系,一方面促进运输市场结构的优化,另一方面引导运输用户合理使用交通运输方式。

2、准入监管

包括投资准入、运营准入和退出监管。准入监管是经济性监管中十分有效的监管手段,需要注重发挥好其综合效用。一是把好运输市场主体的进入关,既要确保由合格市场主体提供运输服务,促进运输市场的良性发展;又要防止运输市场壁垒过高,阻碍了有关市场主体提供综合运输服务。二是把好退出关,既要将不合格市场主体清理出运输市场,又要防止因有关市场主体拒绝提供运输服务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

3、互联互通监管

互联互通监管的核心是确保各市场主体之间必须无歧视开放路网,其主要思路是:一是通过以完善准入监管为依托,完善运营许可管理,促进运输大市场的形成;二是重点加强对运输市场上既有垄断企业的监管,积极消除市场壁垒;三是加强对交通线路接轨、运营接入和路网使用费的监管,鼓励新投资者进入铁路市场。

4、普遍服务义务监管

基本运输服务(包括基本邮政服务)都属于国家需要保障的普遍服务,是有关企业需要履行的义务。一方面,需要加强对运输企业提供基本服务质量和数量的监管,确保社会公众得到保质保量的普遍服务。另一方面,可采取激励性监管政策,引导和促进相关企业不断降低运输成本,从而提高财政保障普遍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率。

5、安全监管

在交通运输领域,安全居于核心地位,是交通运输行业实现科学发展的核心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运输安全的责任主体,政府是运输安全的监管主体。保障运输安全,必须充分发挥两个主体的作用。多年来,交通运输行业已建立了安全管理体系,但政府监管体系尚不完善,需要加快建立或完善:一是补充和加强不同运输方式安全监管的力量,提高监管能力;二是积极推动铁路政企分开,推动公路、水运、民航、邮政安全监管与其他职能的分离,建立健全运输安全外部监管机制;三是创新监管措施,注重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利用现代先进技术丰富监管手段,重点在常态化监管、监督管理结果运用、监管工作机制等方面下工夫,实现安全许可审查、持续性监管并重,合规性监管、风险预控性监管并举,静态管理、动态监控并用,以及定期专项全面检查向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常态化实时监管转变。

注:

①虽然民航局、邮政局隶属于交通部,但在职能上至今没有进行整合。

第2篇

关键词:行政审批;食品安全;改革创新;措施得力

近年来,随着我国全面改革不断推进,营商环境的全面提升,行政审批改革也在不断创新实践,成立了行政审批服务局集中处理审批事项,大大提升审批效率,对食品生产许可体制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与完善,作为全国改革试点先行单位,建立了山东省第一家地市级行政审批服务局。要认真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审批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在涉及食品安全的关键条件、关键要素等方面严格把关、从严掌握,严把食品生产许可关口。同时,推进落实不见面审批、精简申报材料,及时解答企业咨询,指导企业修正完善申报材料,切实做到在线受理、在线审批、免费寄递,实现企业申请取证“零跑腿”等一系列改革创新措施,即加快了审批速度,又保障了食品安全,形成审批监管一体,合力严守食品安全底线。

1持续推进不见面审批,方便了企业申报

严格落实《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改进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要求,持续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全程网办、不见面审批。许可申请受理过程,采取无纸化申报,取消纸质申请材料,电子申请材料与纸质申请材料同等效力。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在线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线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依法依规实施在线审批。申请企业在相关网络平台填报,及时与工作人员沟通,不用到审批机关现场,大大节省企业申报时间,企业随时上网查看审批进程,作出决定后,相关许可证件文书通过邮政快递免费向申请企业寄递。同时积极宣传、引导企业使用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书。

2切实精简申报材料,做到“三减一并”

严格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申报材料要求,及时修订“一次办好”事项清单食品生产许可相关内容,严格依照规定实施受理审批。同时,推行告知承诺制改革,对不影响质量安全的材料和环节,推行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快速审批,所需规定材料,做到“减材料、减时限、减环节,并程序”由现场核查人员经核实准确无误后带回,并上传审批系统。持续完善电子档案,将相关证件文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现场核查记录上传食品生产许可系统。对于变更或延续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通过加强与属地监管部门沟通,确认符合要求的不再进行现场核查[1]。

3落实市县同权,实现食品生产许可就近快办

根据市政府关于扎实推进行政许可“市县同权”改革的要求,将食用油和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饮料、冷冻饮品、速冻食品、酒类、水产制品、乳制品、特殊膳食食品(不含婴幼儿辅助食品)、其他食品与食品添加剂11类食品生产许可委托下发。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饼干、薯类和膨化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蛋制品、糕点、食糖、方便食品、罐头、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蜂产品18类食品生产许可直接下放。同时市局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网络答疑”等多种培训方式,保证承接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审批质量。市县同权改革后,企业可以就近自主选择市或县审批部门就近办理、便捷申报。

4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把食品生产许可关口

工作中,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划分及日常监管一线反馈情况,严格把好受理关口,并切实保障现场实地核查质量。加强与日常监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选派素质高、业务强的监管人员和专家组成审查组,对符合相关法规、标准及细则要求的食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现场核查,启动三级许可审批流程,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第一时间发放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企业,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第3篇

2016年,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按照年初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信息化建设方面围绕完善“1+3+N”框架体系开展相关工作,在落实部、省重点工作任务的同时,努力提高系统应用和数据利用的有效性,确保各项考核指标的落实和完成。

落实做好部、省信息化方面的重点工作任务

一是省政府、省厅重点考核任务要求推广新能源和清洁燃料汽车,节能40万吨标准煤。目前,全省已新增或更新公交车1064辆,其中节能环保型1005辆,占比94.45%;已新增或更新出租车1121辆,其中节能环保型918辆,占比81.89%。

二是部民生实事工作要求2016年实现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全覆盖,车辆上线率90%以上。目前,全省“两客一危”营运车辆的上线率为95.24%。

三是部民生实事工作要求2016年基本实现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目前,我省已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实现纳入2016年考核任务的相关接口131项,日均上传数据约350万条,工作进展位居全国第一梯队。

推进“1+3+N”信息化框架体系的优化完善

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和《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实施纲要及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任务和时间、目标,开展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

一是完善行业数据中心。完成了新版综合查询模块开发。

二是推进运政业务平台应用。完成运政信息系统全省升级推广,全省已全面启用新版运政信息系统;省本级、杭州、宁波、温州、绍兴、嘉兴、台州市本级以及嘉兴所有县级运管机构已正式启用接口模式,其他地市的市本级及近一半的县级运管机构已实现与政务服务网对接。完成了全省窗口调查摸底,召开了全省行政许可窗口工作会议;举办了全省行政许可窗口人员培训班;并结合网约车相关政策的出台,组织开展运政信息系统相关发证和考试模块的修改。

三是加快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完成温州试点,召开了综合监管工作现场会,举办了全省综合监管平台应用工作培训班,并印发了《加快推进道路运输行业综合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杭州、台州、衢州、舟山等地市开展应用培训和推广实施工作。按月对“两客一危”和重载货车的安装率、入网率等进行通报,全省“两客一危”营运车辆的入网率达到98.96%,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辆)的入网率达到91.77%。推广应用移动稽查APP,杭州已全面应用,其他地市的市本级及近一半的县级运管机构已开通移动稽查APP账号。

四是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完成了改版后的浙江运政网站功能、安全测试和数据导入工作。

五是推动“互联网+”运输服务发展,与“爱车健康”等维修互联网应用企业进行接洽,与部公路院合作开展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的技术平台搭建和验证性测试。

加强信息保障,护航G20峰会

一是对局接待室进行了适当改造,整合6块显示屏,分别接入站场视频系统、入杭营运车辆监控系统、包车管理系统、危险品运行监测系统、运政信息系统,开通了3门值班电话和语音会商系统,为峰会联合监管提供应用环境保障。同时,协调厅信息中心、杭州市交通局、杭州市运管局,根据行业监管的实际需求开发了入杭营运车辆监控系统,并进行了全面、细致地测试和完善。

二是通过下发“两客两货”联网联控工作通报和道路运输证件过期情况通报,促进行业管理基础工作的夯实。并根据各级用户反馈的问题,处理各类信息系统软件缺陷5个,改进完善功能11项,同时新接入各地视频图像超过2000路,为省局落实动态监管职责提供技术支撑。

三是督促各地加快推广应用综合监管平台。至决战阶段,已有8个地市正式应用综合监管平台服务峰会安保工作。整个峰会安保期间,全省通过综合监管系统发现涉嫌违规问题8504个,派发监管工单1165单,立案查处80件。同时,积极做好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从8月28日省局G20峰会联合监管工作正式启动后,共编报G20峰会行业监管工作日报10期,省厅专报信息1期。

四是编制了G20峰会道路运输网路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了工作职责和24小时联合值班制度。并两次召开电话会商会议落实最新的工作要求,及时将上级有关精神和要求传达到各市运管局和物流服务中心。

五是按照公安和通信管理部门的要求,落实局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的签订,以及技术开发单位和部分运输企业签订G20网络信息安全承诺书,并做好网站域名等信息备案工作。

六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和信息安全厂商对外网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扫描和检测,督促开发单位及时整改 发现的问题。并按照省厅网信办和公安部门要求,在不影响公众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在不同阶段对开放在互联网上的信息系统进行了分时段或全时段关闭,并处理好系统关闭带来的影响。

补齐信息化的基础短板

结合当前道路运输信息化工作实际,2017年主要工作思路:一是围绕数据质量提升补齐信息化基础短板;二是围绕信息资源整合提升信息化应用能力;三是围绕扩面、扩容、扩能深化综合监管平台应用;四是围绕车辆能耗监测提升节能减排工作成效。

提高行业管理基础数据质量。按照部省运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考核指标和省级政府数据资源归集数据质量规范要求,在全省开展行业管理主要数据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开展省级行业数据中心升级,建立数据质量评价模块。通过加强窗口管理、规范业务操作、研究管理闭环等措施,提高静态数据质量。业户经营许可证过期60天占比不超过0.5%,从业人员证件过期180天占比不超过0.5%,车辆营运证过期占比不超过0.5%,车辆年审过期占比不超过3%,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过期占比不超过3%。

推动行业数据中心扩容增效。开展省级行业数据中心升级,建立数据质量评价模块,重点推进驾培学时、维修检测、出租公交等动态运行数据的接入,开展与公安、工商、保险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按照省厅综合交通信息资源整合工作部署,推进行业数据中心与综合交通大数据中心的数据交互和服务共享,提升对行业信息化应用的支撑能力。

研究新形势下的信息化发展。研究互联网背景下管理信息化和市场信息化融合发展的实施策略,制定《浙江省“互联网+”运输服务行动计划》,引导各地通过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等措施促进各子行业的“互联网+”运输服务新业态发展,推进行业服务能力提升和信用体系建。开展大数据在行业监管和公共服务方面的应用研究,制定《浙江省道路运输大数据发展实施意见》,坚持示范引领和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加强数据采集,提升数据质量,挖掘数据价值,保障数据安全,促进大数据在道路运输领域健康可持续发展,助力行业转型升级。

支撑各子行业应用深化

客运领域瞄准行业精细管理。一是开展客运包车管理系统升级,开发省内临时包车备案模块、加班备案模块以及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班线接驳运输备案模块,加强对加班车、接驳车的管理。二是依托客运管理子系统升级项目,基于客运场站数据、营运车辆基础数据、班车经营权数据、卫星定位数据和GIS引擎,开发可视化的营运线路走向管理模块,开展省际班车实际营运线路的拟合、确认和维护工作,实现对省际班车物理线路的现代化管理;初步建设客运监测系统,实现客运行业综合分析展示,企业资质、车辆状况、从业人员资格、运行异常等信息监测等功能。

货运领域扩大监测业务范围。完善货运监测系统,一是通过对无车承运人业务系统等数据的接入和比对分析,开展无车承运人信息化监管,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促进无车承运人运营服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推动货运物流行业转型升级。二是通过对普货实名制路单的接入和比对,实现身份证号验真接口的调用,落实货运实名制的管理要求,促进货运行业规范发展。

维修领域研究电子档案建立。开展汽车维修电子档案应用体系建设和推广模式的研究,探索汽车维修电子档案应用体系,完善相关政策和标准,完善推广模式,研究形成高效的数据上传机制、客户评价机制和区域平台的建设运营方式,为健全修车记录、提升维修质量、透明市场服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手段和依据,提升我省机动车维修行业信息服务水平。

驾培领域提升管理服务能力。一是根据《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平台技术规范》和《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计时终端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驾培管理子系统(驾培监测子系统)的改造和实施部署,实现与各厂商计时平台、全国驾培平台、公安交管相关系统对接和数据交换,进一步规范驾驶培训经营活动,提升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二是开展从业人员考试子系统升级改造,规范考试子系统业务规则和流程,调整考点(驾校)模块功能,提升系统性能,完善考试报名、成绩查询等公众服务能力。

出租领域支撑新业态纳轨管理。进一步完善运政信息系统网约车相关管理模块,在全省推广应用出租汽车管理模块,进一步完善并印发《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平台建设指南》,指导地市做好出租汽车的信息化监管,相关异常数据和工单接入综合监管平台。

公交领域加强数据采集利用。完善运政信息系统公共汽车相关管理模块,在业户、车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线路、站点基础数据信息的采集;进一步推进卫星定位等动态数据采集,指导地市做好公交监测系统的推广应用,相关异常数据和工单接入综合监管平台。

提升综合监管应用成效

综合监管平台推广应用将在今年工作基础上围绕扩面、扩容、扩能进一步深化应用,力争到2017年底形成到边到底、运转高效、业务协同的新局面。

建章立制、落实考核,实现应用范围大提升。督促各地把制度和机制建设作为平台推广应用的根本保障,通过细化制度、强化督查考核,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应用,确定综合监管工作督查考核机制,有效落实工作任务。到2017年6月30日,全省100%的县级运管机构要启用综合监管平台;省级行业综合监管中心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监管工作机制,形成联合办公、协同处理和业务闭环的监管工作环境。

分解任务、落实举措,实现信息容量大提升。指导各地把行业运行动态数据的汇集和应用作为平台推广应用的重中之重,通过细化分解各子行业的数据汇集任务和落实配套的行政手段,不断丰富数据类型、提高数据质量,实现信息容量大提升。到2017年12月31日,接入100%的跨县客运班线车辆进站数据、二级及以上客运站主要点位视频图像、主要物流园区车辆出入数据、规模较大货运场站主要点位视频图像、综合性能检测站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数据、驾培学时明细数据,并汇入综合监管平台;设区市全面接入公交运行数据,杭州、宁波、温州、台州等城市接入出租汽车(含网约车)行业运行动态数据。

完善规则、优化软件,实现运转能力大提升。一是引导各地把业务研究和规则优化作为平台推广应用的核心能力,不断丰富规则、磨合机制,推进监管工作的精细化、精准化、精确化。完成客运班车加班、接驳管理、货运无车承运人、驾培学时、公交运行、出租(含网约车)运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等新增监管规则的制定;开展与外省运管和省内横向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拓展问题发现渠道,形成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的监管闭环。二是抓好项目推进,到2017年9月30日,完成综合监管平台软件架构的优化和系统性能的提升:完成监管规则库的架构调整,实现异常规则和工单规则的逻辑分离,以及全省统一的必选规则和地方个性化自选规则的逻辑分离;完成监督检查、督查考核模块的开发;完成移动APP应用的架构调整和功能修改。

提升行政许可服务效能

第4篇

干什么工作都不能回避责任,失职、渎职、不尽职,还有现在广受关注的惰政、懒政、不作为,这些都须追责。从安全监管领域看,上述行为大多要在发生事故后进行逆追查来判定。而此时,上级严令、舆论压力、社会声讨、民诉民怨、为亡者讨说法等诸多因素杂糅在一起。从百姓视角看,能关联上的部门、能沾上边的公职人员都有错、都有罪、都该抓、都该罚!这是一种社会道德审判,不需证据、事实、调查。

说到此,完全没有质疑事故追责准确性的意思。但安监部门在追责问题上确实存在三方面的困惑。第一,监管如何到位。以发生安全事故必然是监管不到位的逻辑进行逆推理,在任何事故面前,安监部门都无法摆脱被追责命运,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件,因为任何事故都能找到点儿人为因素,有人的因素必定有管理或监管问题,有问题自然昭示监管不到位!第二,该执法还是不该执法。如去检查未发现隐患有责任、发现隐患未处置妥当有责任、发现A隐患而未发现B隐患有责任,总之,去检查就有责任。不检查,为什么不检查?必然有责任。第三,是否所有安全事故都与安监部门有关?安监局综合监管的内涵外延谁也说不清。新《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根本不适用新《安全生产法》,却适用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综合监管!现实中,安监部门干了多少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的事儿,很多工作有越俎代庖之嫌。综合监管最大的问题就是模糊了安监局与其他监管部门之间的责任边界,泛化了责任,哪个行业出了事故,安监局都脱不了干系。面对事故,安监局几乎无法证明监管到位和执法到位,而综合监管没有到位与不到位,有事故必有责任,这可能就是安监的原罪。

追究责任总要依法。司法部分暂不说,就说安全生产系列法律法规当中,对于追究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首先是新《安全生产法》:

第87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106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是《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18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看了这些规定可归纳三点:一是行政许可中有主观过错的要追责;二是违纪行为要追责;三是发现或知道隐患、违法行为的存在,而未采取有效措施要追责。前两点无异议,问题在于第三点,追责前提是发现或知道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存在而未处置,但如未发现或不知道则不应在追责情形之内。当然,这里存在一个主观上无明显过错和过失问题,如规定的检点和内容未有效实施,检查一个危化品企业,不查仓库、车间,非要去职工食堂检查,以避重就轻的方式规避责任,将难辞其咎。同理可推,在没有接到举报,未得到其他部门提供案件线索,没有执法计划执行瑕疵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发生安全事故,不应追究监管责任。

重大事故发生后,媒体和社会公众常质问,为何隐患未提前发现?对于这样的质问,我们也可反问:下一起事故会发生在哪?哪个隐患会引起下一个轰动全国的安全事故?恐怕谁也不敢说。安全领域所有的监管和执法都是在降低事故概率,压低风险系数,精准预防实在是做不到。说到此,可总结一句话,即安监部门及任何监管部门没有必须发现特定隐患的义务和发现所有隐患的能力,但有发现隐患必须合法有效处置的责任。如这句话得到广泛认同,安监一半以上的原罪就得到救赎了。

有人会问,如果此逻辑成立,所有安监部门不就不用执法了吗?不去发现隐患不就有效规避责任了吗?会否出现懒政、不作为呢?其实不然,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各级安监部门制定执法计划,对年度执法检查的数量是有要求的,检查的内容是有规定的,而且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4号令有明确规定,不制定计划,不开展执法检查是要承担责任的。笔者认为,如为了规避责任,制定的执法计划明显不合理也应承担责任。如一个100人的安监局,要是制定一个检查10家企业的年度执法计划,出了事故,必然要追责。有了制约,自然不敢不作为。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第20条,规定了安监局不必承担责任的10种情形,这些条款应认真研究解读落实。只是不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部门规章在事故责任追究中的法律效力地位有多高?

再说说什么是综合监管。新《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后,实质意义的综合监管已不存在了。综合监管存在的基础,无非是行业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无法落地,缺乏有效监管手段,且部门之间需进行大量协调工作。监管责任无法落地,缺乏监管手段,无非就是执法权的问题。新《安全生产法》第110条规定已解决了这一问题。如这一条款得到贯彻,将改变目前安全生产执法机制,推动齐抓共管格局的形成。如何理解这一条款,着重在两个层面:一是新《安全生产法》向所有行业监管部门赋权,所有行业部门都具有了安全生产上的执法权。过去很多部门强调没有执法权而无法落实安全监管的局面,已在理论和法律支持层面得到解决。二是安监局执法空间被压缩。新《安全生产法》出来之前,安监局可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且可实施行政处罚。原因在于,原《安全生产法》针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其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当然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而安监局是执法主体,自然可就依法规定事项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处罚。而新《安全生产法》改变了这一情况。如商业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这一问题,过去只能由安监局实施处罚。按新《安全生产法》却需由商业主管部门来实施处罚,安监局反而不能,或说安监局在这样有明确主管部门的领域,已丧失了执法权。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快一年了,许多安监部门还在按照惯性,对不同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和处罚,是否涉及越权执法?期待法制部门尽快明确。此外,还有一处不明确的是,新《安全生产法》总则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说,在后面的所有条文中统一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表述即可。但在第62条、110条却使用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描述,寓意不详。难道安监局和行业部门可按新《安全生产法》进行重叠执法?难道同一个违法行为,安监局可处罚、行业部门也可处罚,谁先发现谁处罚?

大家都有执法权了,安监局实施综合监管的意义就没有了。落实综合监管,说到底就两种方式。一是对某行业领域的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或监察,带着发现的问题督促行业监管部门落实责任。现在安监局在其他行业领域的执法权没有了,检查权又不明确,这种方式已不宜使用了。二是《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此条款规定以监督检查其他行业部门的方式落实综合监管,作为安监部门规章,对其他同级部门有法律约束力吗?恐怕值得商榷。另外,新《安全生产法》第68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这一规定与上述的“监督检查”是什么关系?目标是否一致?监察部门可问责,安监局监督检查后能干什么?综上,安监局按照过去两种方式实施综合监管既没有必要,也不再具有法律基础。

还需说明一点即关于协调。如协调是综合监管的核心内容,可协调恰恰不是安监局的职能,而是安委会或安委办的职能。有人说,安监局就是安委办。问题在于,综合监管是安监局的法定职责,安委办开会、发文件能否替代安监局履行法定职责,最好还要有明确的权威说法。

尽管新《安全生产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可未就综合监管的方式、措施、手段、责任权限、部门关系作出明确规定,老路堵死了,新路又没找到,要依法还要强调责任,安监局境遇比原来还尴尬。综合监管到了不得不说清楚的时候了。

第5篇

一年来,本人认真贯彻国务院金融改革的方针、政策,学习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六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根据人行和上级联社下达的年度任务指标,带领员工开展各项工作。

一、本人能够认真学习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学习有关信用社业务规章和业务知识,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加强自身廉洁自律教育,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同时定期组织员工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员工业务习,加强员工廉洁自律教育,法律教育和安全意识教育,使本社各项工作遵章依法运行.

二、努力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并狠抓落实、不仅按照上级规定的执行,同时又能根据本社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准则和业务考核办法,做到工作有制约,又有相互促进,达到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又取得一定的效益.

三、工作方面:1、根据本社区域的经济特点,及时抓好存款组织工作,做到全员有任务,全员齐抓吸储存款.今年前三个季度,存款年增数稳居全区第一。2、及时抓好”清非”化险和收息工作。年初做好”清非”总布署、总动员,根据季节性收入情况及时落实清收工作,并于对虾收入旺季组织了”百日清非”大行动,不良贷款得到了有效控制,效益得到了明显提高。

四、效益业绩方面:年底存款余额7430万元,净增额324万元,完成计划的85.3%,各项贷款余额5696万元,增加129万元,存贷76.66%,控制在合理比例之内;不良贷款余额2735万元,下降16万元,占比48%,下降1.4个百分点;利润帐面数为25.2万元,(实际数为34.7万元)完成计划的347%。

五、不足方面:本人业务水平、管理能力不高,业务发展缓慢,不良贷款居高不下,清收速度缓慢,”两呆”贷款上升,潜在风险加大,有超比例贷款企业四户,资本充足率严重不足,账面273万元的亏损额,办公条件,防范设施及员工生活条件、工作环境没有改善。

六、改进措施:加强自身的业务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大”清非”力度,尤其是清收”两呆”贷款,努力扎实支持”三农”贷款,压缩大额超比例贷款,增收节支,提高经营效益,提高资本充足率和贷款抵补率,尽快降低和化解风险.

银行个人述职报告

年,我在党组的领导下,在"金管、计统、农金"等监管专业同志们的大力支持下,协助行长较好地完成了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履行了自己在分管金融监管综合岗位的职责。总结回顾一年工作现述职如下:

年我继续负责综合监管的全面工作。为充分调动该股职员的整体工作积极性,实行规范化管理,,年初我就安排对综合监管人员进行重新组合,做到岗位到人,责任分工明确的工作管理体系,经常参加综合监管每周定期召开科务会,安排布置的各岗位工作,及时沟通情况。通过上述举措,年综合金融监管工作又有新起色,内控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较好地解决了人员不稳定的问题。另外,我与监管股负责人按《金融监管责任制》和行内制定的《量化细化实施细责》,把每一个被监管专业、每一项监管责任真正分解落实到人。按时完成了监管责任的分解落实工作,从而明确了监管人员的具体分工和职责。做到了:人员落实、制度落实、责责落实、任务落实、检查落实。认真按季进行考核,将每个人员岗位责任与目标化管理结合,充分发挥了金融监管各岗位人员的职能作用。

一、银行监管与合作监管

1、组织监管人员认真学习各项政策规定和监管实务技能,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今年以来,我们监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人员开展了业务学习和实际检查技能的培训,积极树立新的监管理念,将各项政策规定和实务操作的要点融入在具体的工作中,从年起,我行银行业监管人员的培训重点从行政监管转向对银行业机构的非现场分析和预警上,监管人员必须作到对政策规定熟、实际现场检查技能高、非现场分析到位,围绕上述三个方面,我行监管人员在参加中心支行培训的同时,督促监管人员自学有关监管业务知识,在一定的时期内迅速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2、认真贯彻和落实银行业监管现场会精神,加快监管电子化的步伐

按照年10月银行业现场会的要求,认真组织了监管人员对银行业监管文档、非现场监测数据系统、金融行政监管子系统等应用程序进行了逐项落实,切实保证了监管实务操作与计算机应用的全面落实。我行监管部门从年起严格按照电子化监管的要求,认真贯彻监管电子化和文本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监管实务操作在计算机中的应用,保证了中心支行与我行之间的监管信息与实务操作的沟通,通过监管电子化的建设,切实提高了监管的各项基础工作水平。

3、继续严格加强对银行业行政监管、确保监管的合规性

(1)、年,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工作,一是严格执行了任职前考试、谈话制度,分别对3名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任职前的考试、谈话,同时完成了对2名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二是在年9月组织完成了辖内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的考试及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试及考核结果装入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档案存档。

(2)加强对机构准入和退出的监管,在积极支持银行机构改革的同时全年完成了银行机构退出4家、迁址1家、降格2家。

各家商业银行的机构撤并要在积极支持机构改革和调整的同时,按照机构撤并规定的要求作好审批工作,保证了银行业机构撤并所申报的资料完整、审批材料的合规,在一季度对年机构和人员上报的材料进行一次复审,凡不符合规定或要素不全的一律在一季度末之前进行了纠正,复审结果于年2月20日前上报到银行科。

真做好金融机构年检工作。按照呼盟中心支行的要求,我们早在年4月就开展了对银行业机构的年检工作,依照上年年检各项要求履行了手续,年检中没有走过场,现场检查面达100%。年检报告于6月20日前上报了银行科。

4、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制,切实履行了监管职责。2月底前,按照人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合作金融监管责任制实施细则》等制度和办法,完成了支行与农村信用社联社签定监管责任状、支行主管行长与监管股长签定监管责任状和监管股长与监管员签定监管责任状,制定了监管A、B制,明确了监管职责、责任和目标,使各项监管责任制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

5、采取签定监管责任状和按月对新增贷款合规性进检查等措施,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进一步端正服务方向,加大支农力度,全面推动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进一步控制和压缩大额贷款的发放。全年我支行克服了全国普遍流行的“非典型性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利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手段对辖内4家农村信用社当年新增贷款的合规性进行按月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联社和各社,并督促其及时改正。通过检查,辖内4家农村信用社当年新增贷款的50%以上投放于农牧业,投向总体上达到合规,但部分农村信用社存在当年新增贷款的大部分发放给国有企事业单位、发放垒大户大额单户贷款和贷款抵押担保手续不合规等情况。

6、高度重视清收不良贷款工作,进一步化解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今伊始,我支行把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加强对沉欠贷款的清收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风险贷款和呆滞、呆帐贷款的清收力度,进一步落实去年年底支行监管部门和联社共同制定的责任清收和岗位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当做首要工作来抓,截止11月末,我支行辖内4家农村信用社共收回风险贷款1,472万元,占全部风险贷款66.4%,取得较好的成效。

7、进一步加强监管档案管理,达到监管档案规范化。今年,我支行认真按人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合作金融监管办法》文件(呼银办发[135号附件3)规定的内容建立、补充和完善各项监管档案,达到上级行和支行所要求的规范化标准。

三、货币信贷与统计

一年来,我组织带领综合监管全体职工,对辖区国有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监管,按月对信贷资产质量、缴存准备金进行监控,为及时掌握辖内金融机构贷款投向,为货币监管提供依据,我们按月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资金状况进行简析,按季进行综合分析。全年共上报经济金融形势分析12份,信贷资产质量分析三期;动态反应12期,调查报告12期,,按月及时上报工业企业景气调查报告及表12期。全年按时完成了利率管理现场检查、金融统计执法检查和信贷咨询系统登录情况检查工作,使我辖区违规问题明显减少。为支持信用社和地方经济,共为信用社申请再贷款2800万元(50为头寸贷款),至12月15日已收回1860万。此外,我还积极组织调查研究和信息调研工作,一年来由我审稿把关共向上级行上报“地区金融发展状况调查"、"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情况调查"、"地区助学贷款情况调查"、"生态环境趋势调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损失率情况调查"、"中间业务调查"、"房地产业务发展情况调查""金融支持地方经济情况调查"、"中小企业融资情况调查等12项指令性调查任务。

三、取得的成绩及收获

第6篇

XX年我继续负责综合监管的全面工作。为充分调动该股职员的整体工作积极性,实行规范化管理,,年初我就安排对综合监管人员进行重新组合,做到岗位到人,责任分工明确的工作管理体系,经常参加综合监管每周定期召开科务会,安排布置的各岗位工作,及时沟通情况。通过上述举措,XX年综合金融监管工作又有新起色,内控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较好地解决了人员不稳定的问题。另外,我与监管股负责人按《金融监管责任制》和行内制定的《量化细化实施细责》,把每一个被监管专业、每一项监管责任真正分解落实到人。按时完成了监管责任的分解落实工作,从而明确了监管人员的具体分工和职责。做到了:人员落实、制度落实、责责落实、任务落实、检查落实。认真按季进行考核,将每个人员岗位责任与目标化管理结合,充分发挥了金融监管各岗位人员的职能作用。

一、银行监管与合作监管

1、组织监管人员认真学习各项政策规定和监管实务技能,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今年以来,我们监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人员开展了业务学习和实际检查技能的培训,积极树立新的监管理念,将各项政策规定和实务操作的要点融入在具体的工作中,从XX年起,我行银行业监管人员的培训重点从行政监管转向对银行业机构的非现场分析和预警上,监管人员必须作到对政策规定熟、实际现场检查技能高、非现场分析到位,围绕上述三个方面,我行监管人员在参加中心支行培训的同时,督促监管人员自学有关监管业务知识,在一定的时期内迅速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2、认真贯彻和落实银行业监管现场会精神,加快监管电子化的步伐

按照XX年10月银行业现场会的要求,认真组织了监管人员对银行业监管文档、非现场监测数据系统、金融行政监管子系统等应用程序进行了逐项落实,切实保证了监管实务操作与计算机应用的全面落实。我行监管部门从XX年起严格按照电子化监管的要求,认真贯彻监管电子化和文本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监管实务操作在计算机中的应用,保证了中心支行与我行之间的监管信息与实务操作的沟通,通过监管电子化的建设,切实提高了监管的各项基础工作水平。

3、继续严格加强对银行业行政监管、确保监管的合规性

(1)、XX年,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工作,一是严格执行了任职前考试、谈话制度,分别对3名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任职前的考试、谈话,同时完成了对2名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二是在XX年9月组织完成了辖内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的考试及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试及考核结果装入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档案存档。

(2)加强对机构准入和退出的监管,在积极支持银行机构改革的同时全年完成了银行机构退出4家、迁址1家、降格2家。

各家商业银行的机构撤并要在积极支持机构改革和调整的同时,按照机构撤并规定的要求作好审批工作,保证了银行业机构撤并所申报的资料完整、审批材料的合规,在一季度对XX年机构和人员上报的材料进行一次复审,凡不符合规定或要素不全的一律在一季度末之前进行了纠正,复审结果于XX年2月20日前上报到银行科。

真做好金融机构年检工作。按照呼盟中心支行的要求,我们早在XX年4月就开展了对银行业机构的年检工作,依照上年年检各项要求履行了手续,年检中没有走过场,现场检查面达100%。年检报告于6月20日前上报了银行科。

4、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制,切实履行了监管职责。2月底前,按照人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合作金融监管责任制实施细则》等制度和办法,完成了支行与农村信用社联社签定监管责任状、支行主管行长与监管股长签定监管责任状和监管股长与监管员签定监管责任状,制定了监管a、b制,明确了监管职责、责任和目标,使各项监管责任制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

5、采取签定监管责任状和按月对新增贷款合规性进检查等措施,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进一步端正服务方向,加大支农力度,全面推动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进一步控制和压缩大额贷款的发放。全年我支行克服了全国普遍流行的“非典型性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利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手段对辖内4家农村信用社当年新增贷款的合规性进行按月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联社和各社,并督促其及时改正。通过检查,辖内4家农村信用社当年新增贷款的50%以上投放于农牧业,投向总体上达到合规,但部分农村信用社存在当年新增贷款的大部分发放给国有企事业单位、发放垒大户大额单户贷款和贷款抵押担保手续不合规等情况。

6、高度重视清收不良贷款工作,进一步化解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今伊始,我支行把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加强对沉欠贷款的清收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风险贷款和呆滞、呆帐贷款的清收力度,进一步落实去年年底支行监管部门和联社共同制定的责任清收和岗位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当做首要工作来抓,截止11月末,我支行辖内4家农村信用社共收回风险贷款1,472万元,占全部风险贷款66.4%,取得较好的成效。

三、货币信贷与统计

一年来,我组织带领综合监管全体职工,对辖区国有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监管,按月对信贷资产质量、缴存准备金进行监控,为及时掌握辖内金融机构贷款投向,为货币监管提供依据,我们按月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资金状况进行简析,按季进行综合分析。全年共上报经济金融形势分析12份,信贷资产质量分析三期;动态反应12期,调查报告12期,,按月及时上报工业企业景气调查报告及表12期。全年按时完成了利率管理现场检查、金融统计执法检查和信贷咨询系统登录情况检查工作,使我辖区违规问题明显减少。为支持信用社和地方经济,共为信用社申请再贷款2800万元(50为头寸贷款),至12月15日已收回1860万。此外,我还积极组织调查研究和信息调研工作,一年来由我审稿把关共向上级行上报“地区金融发展状况调查、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情况调查、地区助学贷款情况调查、生态环境趋势调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损失率情况调查、中间业务调查、房地产业务发展情况调查金融支持地方经济情况调查、中小企业融资情况调查等12项指令性调查任务。

三、取得的成绩及收获

第7篇

XX年我继续负责综合监管的全面工作。为充分调动该股职员的整体工作积极性,实行规范化管理,,年初我就安排对综合监管人员进行重新组合,做到岗位到人,责任分工明确的工作管理体系,经常参加综合监管每周定期召开科务会,安排布置的各岗位工作,及时沟通情况。通过上述举措,XX年综合金融监管工作又有新起色,内控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较好地解决了人员不稳定的问题。另外,我与监管股负责人按《金融监管责任制》和行内制定的《量化细化实施细责》,把每一个被监管专业、每一项监管责任真正分解落实到人。按时完成了监管责任的分解落实工作,从而明确了监管人员的具体分工和职责。做到了:人员落实、制度落实、责责落实、任务落实、检查落实。认真按季进行考核,将每个人员岗位责任与目标化管理结合,充分发挥了金融监管各岗位人员的职能作用。

一、银行监管与合作监管

1、组织监管人员认真学习各项政策规定和监管实务技能,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今年以来,我们监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组织人员开展了业务学习和实际检查技能的培训,积极树立新的监管理念,将各项政策规定和实务操作的要点融入在具体的工作中,从XX年起,我行银行业监管人员的培训重点从行政监管转向对银行业机构的非现场分析和预警上,监管人员必须作到对政策规定熟、实际现场检查技能高、非现场分析到位,围绕上述三个方面,我行监管人员在参加中心支行培训的同时,督促监管人员自学有关监管业务知识,在一定的时期内迅速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2、认真贯彻和落实银行业监管现场会精神,加快监管电子化的步伐

按照XX年10月银行业现场会的要求,认真组织了监管人员对银行业监管文档、非现场监测数据系统、金融行政监管子系统等应用程序进行了逐项落实,切实保证了监管实务操作与计算机应用的全面落实。我行监管部门从XX年起严格按照电子化监管的要求,认真贯彻监管电子化和文本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监管实务操作在计算机中的应用,保证了中心支行与我行之间的监管信息与实务操作的沟通,通过监管电子化的建设,切实提高了监管的各项基础工作水平。

3、继续严格加强对银行业行政监管、确保监管的合规性

(1)、XX年,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工作,一是严格执行了任职前考试、谈话制度,分别对3名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任职前的考试、谈话,同时完成了对2名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二是在XX年9月组织完成了辖内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的考试及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试及考核结果装入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档案存档。

(2)加强对机构准入和退出的监管,在积极支持银行机构改革的同时全年完成了银行机构退出4家、迁址1家、降格2家。

各家商业银行的机构撤并要在积极支持机构改革和调整的同时,按照机构撤并规定的要求作好审批工作,保证了银行业机构撤并所申报的资料完整、审批材料的合规,在一季度对XX年机构和人员上报的材料进行一次复审,凡不符合规定或要素不全的一律在一季度末之前进行了纠正,复审结果于XX年2月20日前上报到银行科。

真做好金融机构年检工作。按照呼盟中心支行的要求,我们早在XX年4月就开展了对银行业机构的年检工作,依照上年年检各项要求履行了手续,年检中没有走过场,现场检查面达100%。年检报告于6月20日前上报了银行科。

4、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制,切实履行了监管职责。2月底前,按照人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呼伦贝尔市中心支行合作金融监管责任制实施细则》等制度和办法,完成了支行与农村信用社联社签定监管责任状、支行主管行长与监管股长签定监管责任状和监管股长与监管员签定监管责任状,制定了监管A、B制,明确了监管职责、责任和目标,使各项监管责任制得到有效的贯彻和落实。

5、采取签定监管责任状和按月对新增贷款合规性进检查等措施,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进一步端正服务方向,加大支农力度,全面推动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进一步控制和压缩大额贷款的发放。全年我支行克服了全国普遍流行的“非典型性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利用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手段对辖内4家农村信用社当年新增贷款的合规性进行按月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联社和各社,并督促其及时改正。通过检查,辖内4家农村信用社当年新增贷款的50%以上投放于农牧业,投向总体上达到合规,但部分农村信用社存在当年新增贷款的大部分发放给国有企事业单位、发放垒大户大额单户贷款和贷款抵押担保手续不合规等情况。

6、高度重视清收不良贷款工作,进一步化解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今伊始,我支行把督促辖内农村信用社加强对沉欠贷款的清收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风险贷款和呆滞、呆帐贷款的清收力度,进一步落实去年年底支行监管部门和联社共同制定的责任清收和岗位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当做首要工作来抓,截止11月末,我支行辖内4家农村信用社共收回风险贷款1,472万元,占全部风险贷款66.4%,取得较好的成效。

三、货币信贷与统计

一年来,我组织带领综合监管全体职工,对辖区国有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货币政策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监管,按月对信贷资产质量、缴存准备金进行监控,为及时掌握辖内金融机构贷款投向,为货币监管提供依据,我们按月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资金状况进行简析,按季进行综合分析。全年共上报经济金融形势分析12份,信贷资产质量分析三期;动态反应12期,调查报告12期,,按月及时上报工业企业景气调查报告及表12期。全年按时完成了利率管理现场检查、金融统计执法检查和信贷咨询系统登录情况检查工作,使我辖区违规问题明显减少。为支持信用社和地方经济,共为信用社申请再贷款2800万元(50为头寸贷款),至12月15日已收回1860万。此外,我还积极组织调查研究和信息调研工作,一年来由我审稿把关共向上级行上报“地区金融发展状况调查、下岗职工再就业贷款情况调查、地区助学贷款情况调查、 生态环境趋势调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损失率情况调查、中间业务调查、房地产业务发展情况调查金融支持地方经济情况调查、中小企业融资情况调查等12项指令性调查任务。

三、取得的成绩及收获

第8篇

(一)英国监管模式分析。英国是现资基金的发源地,英国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以基金行业自律为中心的基金管理体制。英国模式以基金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为主要特征,强调建立和完善带有自律性的民间管理协会,并由协会制定出相应的规划进行自我控制、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而政府除适当的宏观调控外,并不具体干预基金业务。这种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有利于保持投资基金行业的长期稳定和规范,不易出现大起大落的波动对证券市场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积极作用。但该模式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法律功能弱化,而且很容易导致行业协会的垄断,致使基金的开放程度降低,这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相矛盾,同时,也不利于一国投资基金的国际化发展和外资的引入。

(二)美国监管模式分析。美国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始于1929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在美国,投资基金的管理机关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本世纪30年代,美国先后颁布了有关投资基金发展的各种法律法规,有《1933年联邦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等。以法律为准绳来监督、检查和控制基金的行为,强调基金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管理,该模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既能为投资基金的有序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又能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完整的法律保护,使得投资基金的发展充满了活力,但此模式弱化了政府功能,不利于投资基金的迅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也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资基金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三)日本监管模式分析。日本的投资基金是在政府的积极倡导和支持下成长起来的,因而,日本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对基金发展的严格管制,通过政府职能机构制定强有力的措施来对基金发展的方向、规模及基金的运行和管理进行引导、调节。日本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功能,迅速推进投资基金的起步和发展,缩短基金发展的成熟期,同时也有利于发挥投资基金在支持国家金融发展和经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模式带有浓厚的行政和计划色彩,容易滋生腐败和官僚作用;且该模式下的基金行业自律性较差,市场竞争亦不充分,不利于基金业的长远发展。

二、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构建

(一)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理性选择

1、选择美国模式难以实现。目前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仍然存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时常经济的认识和适应能力都是有限的,广大投资者对市场风险认识不足,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较低以及相应的法制基础弱、市场建设滞后,人们的认识及心理准备不到位等,决定了我国走美国模式很困难。

2、选择英国模式也不现实。虽然英国能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自觉地踏上规范化发展轨道,但行业协会的构建与完善及行业自律功能的发挥均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投资基金刚刚起步且发育程度还很低的国家来讲,由于受整个宏观环境的影响,我国构建行业组织,组建相关协会本身就有较大的困难,即使尽快组建,这些行业组织也需要一个发展完善过程。在这种发育程度低的状态下,很难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自律,这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不仅不利,反而有可能阻碍其正常发展。

3、选择日本模式也不适应。虽然日本模式能充分利用政府的强大功能培养和推进投资基金快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但这也同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一方面,现在我国处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如果再以政府严格管制的方式来推动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而削弱市场功能,势必会对我国的改革和市场经济进程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政府严格管制很容易引发制度上的障碍,从而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挥,最终导致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因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而走入误区。

4、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当前,我国所处的国内外环境与英、美、日等国在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形式形成时期所处的条件相比,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我国金融和经济国际化进程加快发展,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加剧的今天,国内外环境给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时又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种形式同时也对我国的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达到持续、稳定、快速和有序发展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目的,必须要对当前的监管体制作以调整和创新。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模式显然都不完全符合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和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的国情,因此,必须通过对国外各种基金市场监管模式的“扬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

(二)动态化综合监管

模式的内涵

在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构建中,应该综合考虑和兼顾各种监管主体的监管功能和优势,发挥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既要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满足投资基金市场初期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长远发展的战略要求,构建一种在法律约束下的政府管制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模式-动态化综合监管体制模式,是较为现实、合理的理性选择。所谓动态化综合监管,其含义是指管理中既要注重各种监管主体的有机结合,又要根据监管对象所处的环境和条件,动态地选择相应的管理手段和方式。这种监管机制是监管主体综合化与监管手段动态化的有机统一。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管理指导思想,其真正意义在于指导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进行有准备地方案管理和策略管理。这种管理模式要求我们根据发展目标,既要进行战略性管理,又要有战术管理,既要有优化方案设计的充分准备,又要有应变的策略准备,以便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意义和作用

这种模式强调发挥不同监管主体的功能和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因而既有利于通过法规规范促进投资基金市场中各类投资基金的良性竞争,又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的特殊功能,对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实施有效的培育和引导,促进投资基金市场的迅速成长与壮大。这种模式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也正是因为它所具有的灵活监管特点比较适合我国现阶段的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状况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它能够有效地兼顾各方面的需要在推动基金市场发展的同时,又能防范诸多弊端的出现。

这种模式有利于基金行业的投资基金市场竞争中加强合作,发挥出基金行业的整体功能效应,避免内部的恶性竞争,并尽可能地以合作同盟的形式参与国际竞争,这对起步较晚的我国投资基金早日赶上国际化发展步伐,加快投资基金市场与国际接轨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要与我国大众投资者的心理素质、认识程序相适应,能够在发展中提高大众对投资基金的理性认识,强化大众的投资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从而为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打下了广泛的社会基础,这对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投资基金市场的全方位发展有十分重要意义。

三、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发展思路构建我国投资

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总体发展思路可以概括为:以法制建设为基础和保障,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性的投资基金市场主管机构,对基金市场的发展进程

进行宏观引导和协调管理,同时建立和完善基金行业组织及其相应约束自律机构,以此来保证投资基金市场的持续、稳定和有序发展。这一思路的指导思想就是“三位一体,协同监管”。“三位一体”指的是同时综合考虑三种监管方式,一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中基金企业的行为,使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监管;二是行政监管,即通过建立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投资基金市场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基金市场发展实施监督、检查,引导和控制;三是通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使基金行业组织协会进行自律监管。所谓“协同监管”指的是在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过程中,针对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目标和具体运行状况,恰当地处理和划分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的范围及重点,避免监管中的错位或遗漏,同时做到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的协调,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协调。在具体操作上,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系应该怎么建立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

1、大力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从世界各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各国基金主管部门一般由中央银行或财政部逐步移交给证券管理、监督机构。在我国目前投资基金存在多头管理的形式下,发挥政府监管职能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确定我国的投资基金主管机关。即由国家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集中管理。这个委员会由现有管理部门(人民银行、证券委、证监委等)的有关专家组成,是全国投资基金市场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投资基金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设计投资基金市场的总体发展规划;监督基金法规的实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基金发行流量及存量的总额或结构进行调整,从而引导投资基金市场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投资者。成立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意味着各管理部门权力的移交,这必须考虑有一个“缓冲”的过渡措施。为防止过渡期出现权力真空,导致投资基金市场秩序混乱,可以考虑实行申请发起设立基金和基金上市监督分开管理的办法。前者由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并按基金规模或基金性质确立总行和大区分行二级审批制度;后者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证券委、证监会,在证券管理机构下设立专门机构,即“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监管国内投资基金市场。其职责:一是制定基金上市标准或应具备的条件;二是安排基金交易场所,形成统一的基金交易市场;三是审批基金要求上市的申请,确保上市基金的素质;四是

监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公布有关信息;五是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2、筹建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要选择那些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主体力量,筹建“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公会”,并借鉴香港经验,在组织形式上实行会员制。正式会员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参加,其任务:一是制定中国投资基金执业守则;二是推广基金业务,扩大国内基金市场;三是监督基金的日常动作,使之规范化;四是出版基金管理专业刊物;五是培训基金从业人员;六是仲裁有关基金方面的纠纷;七是维护和树立基金业的良好社会声誉。

3、成立投资基金的评估机构。随着投资基金市场规模(市场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的迅速发展,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也很重要。资产评估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强化投资公司管理,合理补偿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保护国有资产,维护投资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4、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信用等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从不同侧面对投资基金市场进行监管。一是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根据不同投资基金的风险程度,模仿债券评级的办法,对投资基金进行信用评级,该信用主级主要依赖基金的经营业绩,投资政策与目标。管理人的业务水平及组合投资的效益和风险等几方面。它不仅为证监会对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供客观的依据,也为投资者的理性投资提供了可靠保证。二是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与股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样,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执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包括各类报表、投资规模、投资方向、预期收益及重大事件披露等信息。三是建立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由投资者、行业协会和证监部门组成的评审团定期考评并公布于众,以褒扬先进,强化托管各方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5、完善投资基金市场的社会监督机制。国外经验证明,完善的投资基金市场社会监督机制是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首先,要利用投资者对基金市场进行外部监督。其次,建立完善的投资基金评价体系。包括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和创办基金专业刊物两个方面。再次加强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中介机构的建设。此外,还应建立先进完备的技术监督系统即电子监督系统,对投资基金市场的运行和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跟踪和监督,使其理性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王国良:《基金投资》[M],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1。

[2]王韬光:《共同基金理论运作设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刘传葵:《中国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4]王勇:《投资基金新论》[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第9篇

中国监管路径的选择

目前国际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概拇起来主要可分为三种: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基金行业自律”监管模式,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律约束下的企业自律管理”模式,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政府严格管制”模式。

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模式都不完全符合我国的国情。因此,必须通过对国外各种基金市场监管模式的“扬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

所谓动态化综合监管,其含义是指管理中既要注重各种监管主体的有机结合,又要根据监管对象所处的环境和条件,动态地选择相应的管理手段和方式。这种模式强调发挥不同监管主体的功能和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因而既有利于通过法规促进各类投资基金的良性竞争,又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的特殊功能,对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实施有效的培育和引导。同时还有利于投资基金在市场竞争中加强合作,发挥出基金行业的整体效应。“三位一体”

构建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总体思路可以概括为“三位一体,协同监管”。

“三位一体”指的是同时综合考虑三种监管方式,一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中基金企业的行为,使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监管;二是通过建立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投资基金市场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基金市场发展实施监督、检查、引导和控制;三是通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使基金行业组织协会进行自律管理。所谓“协同监管”指的是在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过程中,针对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目标和具体运行状况,恰当地处理和划分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的范围及重点,避免监管中的错位或遗漏。

在具体操作上,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完善政府的监管职能。建议设立国家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全国投资基金市场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对投资基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 筹建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要选择那些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主体力量,筹建投资基金管理公会,并借鉴香港经验,在组织形式上实行会员制,正式会员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参加。

成立投资基金评估机构。随着投资基金市场规模的迅速发展,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强化投资公司管理,合理补偿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保护国有资产,维护投资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建立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建立信用等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从不同侧面对投资基金市场进行监管。

完善投资基金市场的社会监督机制。首先,要利用投资者对基金市场进行外部监督;其次,建立完善的投资基金评价体系;再次,加强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中介机构的建设。此外,还应建立电子监督系统,对投资基金市场的运行和投资基金的运作进行跟踪和监督,使基金理性化、规范化。(摘自2003年2月28日《中国信息报》)

第10篇

①政府监管研究虽已遍布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多个领域,但仍不够深入。由于公用事业监管的主体主要依托政府,故就法学角度,公用事业监管问题无疑首先是一个行政法问题。因此,从法学角度研究公用事业监管问题,应首先以行政法为视角,从监管主体、监管手段等方面入手。

(一)公用事业监管主体的重塑监管主体的设置在公用事业监管中占据首要地位,直接决定公用事业运营效率和政府监管效率的提高。目前,世界各国关于公用事业监管机构的设置,有三种主要模式:(1)设立完全独立的监管机构。(2)政府部门下设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3)政府部门直接承担监管职能。三种监管模式的独立性逐步减弱,一般而言,监管机构的独立性越强,其监管也就越有效。当然,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程度,通常还需要结合一国政治、经济、法律、传统、习惯等综合考虑。因此,未来我国监管机构的设置必须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并结合现实国情。首先,美国完全独立的监管机构,在人员、人员素质、预算及其配套法律制度等方面要求极高,不符合我国国情;其次,第三种监管模式也不适应我国国情,因为我国长期处于政企不分状态,二者利害关系纠缠不清,很难保证有效监管。因此,第二种模式,即在相关部门下设置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比较符合我国国情,至于构建独立的监管机构目前还只能是一种理想的选择。

(二)公用事业监管手段的丰富行政法视野下研究公用事业监管,必然涉及到监管机构运用何种手段行使行政职权、落实监管目标。根据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这种行政法手段既可以是抽象的也可以是具体的、既可以是刚性的也可以是柔性的,应当是多管齐下。笔者认为,作为监管机构应学会综合运用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传统手段,以及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新型手段。

1.行政立法。在公用事业监管中,行政立法直接决定了监管机构的设置、职权、地位、内容与手段等的界定,对后续监管工作的展开具有本源性意义。因而,在公用事业监管中,必须注重行政立法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立足行业特色、广泛听取公用事业提供者和消费者的意见、恪守法定程序、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一套以法律为基础、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公用事业监管法律体系。

2.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公用事业监管中最有效的方式,历来受到监管者的青睐,主要表现为监管者对市场进入和退出的许可。如《邮政法》第51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这就赋予了监管机构对快递市场的准入权。这对于监管机构有效履行其监管职责提供了有效武器,同时也要求监管机构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信赖保护等原则,保障行政许可的公开、透明和权威。

3.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刚性的行政法手段,行政处罚历来备受行政机关青睐。在公用事业监管中亦然,对于违反公用事业法律规范、侵犯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有着很好的惩戒和教育作用。但是,随着现代行政法的转型,行政处罚这种过于刚性的行政法手段的运用,普遍要求谨慎采取,相反,应当更多地采取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性的执法手段,以更好地保障行政执法的效果。因而,在公用事业监管中,监管机构同样需要谨慎运用手中的行政处罚职权,恪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

4.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同为柔性行政手段,它既是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的民主精神发展的结果,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市场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双重缺陷的一种补救方法。在公用事业监管中,由于其最大的难题在于如何找到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的平衡点,因而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无疑可谓是一剂“灵丹妙药”,能够很好地弥补传统行政手段的不足。作为监管机构,应充分尊重被监管者的主体地位,加强与被监管者的合作与协商,提高被监管者依法行事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降低监管成本,实现更好的监管效果。

(三)公用事业监管中的信息公开及自身监督欲保证监管机构的监管发挥实效,就要求监管者对被监管者有充分的了解,即对被监管者的相关信息有一个全面、准确、及时的把握,如此才能采取及时、有效举措,这就要求被监管者必须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同时,在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要求下,这种信息公开对监管者同样适用,以保障被监管者和社会公众对监管者本身的监督。因而,信息公开在公用事业监管中非常重要。由于“监管把权力授予机构,同时也授予官员,使他们可以对某些资源的使用作出决策,而这些决策能够对受到监管工具影响的个体产生巨大的收益或损失”。因而这些监管机构及其官员非常容易成为利益集团俘获的对象,从而滋生腐败,导致政府监管形同虚设。故加强对监管者自身的监督亦是至关重要的,当然这种监督有内部的、外部的、程序的、实体的等诸多方面。

二、公用事业监管的路径分析———以邮政监管为例

公用事业虽然包括电力、电信、邮政、交通运输等诸多类型,但由于它们具有共同的特征,因而在监管路径上具有较强的相似性和相互借鉴性。以下笔者将以邮政监管为例,对公用事业监管的路径选择做一个初步的梳理。

(一)邮政监管的现状与问题邮政业是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行业,具有明显的公用事业特征。为应对现代信息技术的持续挑战,邮政业必然要进行强有力的改革,这种改革的核心无疑在于如何规范邮政监管,正确处理好市场机制与政府监管的关系。在此过程中,邮政监管尚面临以下问题:

1.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职权划分不科学。自2005年国务院邮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实行国家邮政局、省(区、市)邮政管理局两级监管体制。由于人员有限,①监管机构层级过高,中央与地方、各邮政管理部门的职权划分不清,根本无力进行有效监管,不利于督促邮政企业严格依法行为,积极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邮政业的监管力度,2012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2012]6号),从而形成了国家邮政局、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市(地)邮政管理局的三级监管体制。应该说,此种监管体制的调整,对于邮政监管水平的提高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如何科学界定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同一邮政管理部门中各部门之间的职权,仍然是决定未来邮政监管能否有效落实的关键。

2.监管手段过于单一、执法人员素质较低。实践中,因人员所限和疲于行政事务,邮政管理部门无法集中精力履行监管职能。直接后果是:过分依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传统的刚性监管手段;监管手段单一,未能积极采取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方式,以及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接受性。此外,由于监管机构的人员大多从邮政企业分流而来,缺乏法律方面的基础,执法综合素质较低。因而导致依法行政、程序正当、比例原则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尚未得到一线执法人员的正确理解和有效落实。

3.政企分离不彻底、市场化程度不高。虽自2005年邮政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已经实行政企分开,在剥离企业职能、资产和人员的基础上重组国家邮政局。根据邮政业的不同特点,积极引进市场机制,放松政府监管的力度与强度。邮政业的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但仍然存在政企分开不彻底、市场化程度不够的问题。特别是在快递行业,监管部门过于照顾邮政企业的利益,而对其他市场主体进入快递行业设置过多条件、过高门槛

4.邮政监管法制建设亟需完善。截止目前,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了以《邮政法》为核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相关邮政行业标准的邮政法体系,但这种邮政法体系是不完善的。首先《邮政法实施细则》已经实施二十几年,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亟需修改;其次,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不完善,一些地方政府尚未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最后,相关邮政行业标准尚不够具体明确。因此,欲进一步提高对邮政业的监管水平,必须首先从立法上完善邮政行业的法律,为邮政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邮政监管的路径分析通过上述对邮政业相关情况的介绍,以及如何在行政法视野下加强和提高对公用事业的监管,笔者认为,就邮政业而言,应首先树立一套先进的监管理念,即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监管机制、有效平衡“监管与市场、垄断与竞争、专营与民营”的关系。具体而言,可以综合运用以下手段提高邮政监管的实效。

1.完善邮政立法,保证邮政监管依法进行。首先,应尽快制定《邮政法实施细则》。既然国家欲加强邮政监管力度已设立市(地)级邮政管理局,那么就应当赋予其更多的职权,以保障其工作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即应当将主要的邮政监管职权下放至市(地)级邮政管理局,而国家和省级邮政管理局主要承担一种监督和指导工作。同时,市(地)级邮政管理局的机构设置应简化,只设置办公室与综合执法科即可。因为过细的机构设置,在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容易力量分散,不利于实际工作的开展。这些内容都需要《邮政法实施细则》加以详细规定。其次,国家邮政局作为邮政监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邮政立法、监管等工作,有权起草邮政业的部门规章,对邮政普遍服务、快递市场、邮票发行、集邮等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结合《邮政法》的修改,进行相应的补充和完善。最后,各省级邮政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邮政条例》。特别是在邮政普遍服务中,不同地区差别较大,因而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在《邮政法》指导下,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邮政条例》。同时,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地方的政府规章。

2.降低行政许可的门槛,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邮政监管中的行政许可主要存在于快递行业。根据《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并对申请者的注册资本、网络和运递能力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应该说,此种许可制度本身具有其合理性,有利于保障快递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水平。随着1993年第一家民营快递企业快客达的成立,民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遍布全国,最多时高达30000多家。中国快递市场陷入了惨烈而又无序的竞争。截至2011年底,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7500家,占市场份额95%以上的快递企业纳入了许可范围①。上述快递企业的急剧下降,一方面无疑是市场竞争的产物,但另一方面政府监管也有重大影响。监管部门为加强监管,优化竞争,通过行政许可权,对快递企业的市场准入进行了适当的限制,造成一些小的快递企业逐步退出快递市场。此外,以EMS为代表的国有快递企业,在监管部门的“照顾”和本身网络优势的双重作用下,市场地位仍然无可撼动。上述事实的存在,都要求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行政许可的门槛,凡是符合许可条件的,都应当允许其进入,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如此,才能保障快递市场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公众提高更好的服务。

3.妥善运用行政处罚手段,提高邮政监管的水平。行政处罚是邮政管理部门实施邮政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行政处罚本身能够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因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受到各级邮政管理部门的青睐。但另一方面,行政处罚作为一种刚性执法手段,其在有效打击邮政违法行为、维护邮政管理秩序的同时,也可能因执法人员过于依赖行政处罚而产生、等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合法权益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邮政监管部门应妥善运用行政处罚手段,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违法行为与处罚后果的平衡。此外,在行政处罚过程中,还应当注重行政处罚的程序正当性,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方面的权利,进一步提高邮政监管的水平和质量。

4.综合运用行政合同、行政指导手段,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随着传统行政法的转型,要求监管部门综合运用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多元化的监管手段。《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主管部门依法向社会招标的,应当与中标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包括: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产品和服务标准;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等等。通过行政合同方式既发挥了市场资源配置的优势,又体现了间接行政的最新理念,包含了对被监管者的平等合作与协商的精神,有助于被监管者积极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监管工作的有效落实。同时,作为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缺陷的补救者,行政指导的多样性、自愿性等特征,符合现代监管的精神与理念,应该在实际监管过程中承担越来越大的作用。监管部门通过行政指导的方式,引导被监管者主动自觉的依法行为,保障邮政行业的正常秩序。

第11篇

关键词:金融整合 金融监管 风险监管

我国的金融整合从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开始逐渐发展,大致经历了政府主导型整合和市场主导型整合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政府主导型整合活动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第二阶段市场主导型整合活动既加强了国内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提高了全社会资金运作效率,加快了金融创新的步伐,而且对金融机构本身实现业务多元化、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加收入来源、健全治理结构等方面也初显其成效。金融机构在业务合作、金融创新和金融整合中实现业务多元化和提高市场竞争力;外资参股对国内金融机构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和加强内部管理具体积极作用。

■一、我国金融整合发展对金融经营制度的挑战

我国金融整合特别是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的业务合作、战略联盟和跨行业并购,推动了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的创新,促进了金融业务综合化发展。在金融业务综合化过程中,银行不仅可以提供传统的存贷款业务,而且提供证券保险、代客理财、基金托管、投资银行等多种金融服务;证券机构为企业提供直接融资业务的同时,通过与银行的业务合作,加强了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的联系;保险机构在提供传统险种业务的同时,积极推出融储蓄、投资和保险功能于一体的创新产品如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等,从而使保险产品成为储蓄存款和证券投资的竞争对手。

金融经营制度由分业经营走向综合化经营是必然的趋势,美国、日本等原先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向综合经营变革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但各国金融经营制度的多样性表明,严格的或纯粹的分业经营和完全的混业经营都极为少见,大多数国家的金融经营制度是介于两极之间的有监管约束的综合经营制度。因此,与我国金融整合和金融监管水平相适应,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要进行渐进式改革,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二、我国金融集团的发展及其风险监管

(一)我国金融集团的雏形

尽管我国目前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我国的法律也未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但现实已经存在像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保险集团等控股多个金融机构的金融集团,以及在境内外控股或设立投资银行和上市银行的中行、工行、建行集团,也存在以各种形式控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企业的工商企业集团,如首钢集团(控股华夏银行)、宝钢集团(控股联合证券和东方信托)等。

银行业中,中国银行控股香港上市银行――中银集团,拥有中银国际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工商银行控股香港上市银行――工银亚洲,也拥有工商东亚从事的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建设银行于1995年与摩根斯坦利合资成立中金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由此可见,通过自身扩展和改组创建等重组活动以及收购和合资等整合活动,我国已出现了几个金融集团或者说准金融集团。随着银行对证券、保险跨行业并购的发展,我国金融集团的数量将会增加,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规模较大的股份制银行、大型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将发展成为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两个行业以上的大型全能化金融集团。

(二)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将成为我国金融集团的主要组织结构

在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下,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既能发挥金融企业集团综合经营具有的协同效应和分散风险的优势,又能在不同金融业务之间形成良好的“防火墙”,从而有效地控制风险,而且以金融控股公司作为资本运作平台,通过兼并收购或设立新的子公司以开展其他金融业务,构建金融服务平台,可以建立全功能金融服务集团。

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也是实现由分业向混业转变的最具可行性的灵活选择,即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可以将各金融业务的经营牌照与其股权分离,实现“分业经营、股权集中”,可以适应分业与混业两种经营模式和监管模式,符合我国金融改革遵循的渐进原则,便于我国目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分业管理体系执行对各自行业的监管并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同时在监管实践中逐步探索合作的方法和途径,为统一监管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积累经验。

(三)我国金融集团的风险特征与风险监管

我国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除了金融集团所本身内含的集团内部便捷的风险传递、较低的透明度和大量的关联交易等一般风险特征外,由于我国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安排,缺乏监管信息的沟通以及对不正当内部交易的防范,往往产生很多风险。特别是我国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我国金融业存在经营效率低、不良资产包袱重、资本充足率不足等诸多问题,而且产权问题没有解决,治理结构并不完善,风险意识和相应约束机制不健全,我国金融集团的风险特征表明我国必须加强对金融集团的风险监管,针对我国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框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资本充足计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主要监管机构的确定以及各监管机构的信息沟通和监管协调等做出制度安排,特别是要根据不同类型金融控股公司的法人机构、业务活动结构和管理结构,严格界定不正当的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法律法规框架下允许的内部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把金融控股公司的各种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三、未来统一监管体制的构建与现实选择

由于金融整合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有关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通过金融集团运作实行混业经营,它们之间的资金和业务往来已经冲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从而削弱了分业监管的基础,也使现行以机构性管理为特点的分业监管体制的缺陷显得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按照机构性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进行监管,并不能实现对金融控股公司整体的有效监管;另一方面随着我国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业务合作与跨行业并购的发展,金融业务综合化也随之发展,尤其是金融创新使传统的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分界日益模糊,以资本充足率以及不良贷款率为主要指标的金融监管指标体系面临较大挑战,使以监管银行为主的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大大降低。因此,为了适应金融对外开放、金融整合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我国需要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以金融整合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建立为契机,建立覆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及其它金融业务的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对现有分散的金融监管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逐步解决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并存等问题,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进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是我国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的长远目标,由于我国金融制度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渐进发展,目前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合作主要以业务为主,大型金融集团的建立将以个案批准的方式逐步发展和增加,再加上我国金融体系以银行业为主,银监会又刚刚成立不久,因此,当前对金融整合和金融集团监管的现实选择是:第一,着力提高金融监管的专业化水平;第二,加强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健全协调机制;第三,以银监会作为金融集团的主要监管机构或监管协调机构,负责集团整体的资本充足比率监管,并确保信息在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交流和有效沟通。

综上所述,与欧美发达国家金融整合对金融结构演变的影响类似,随着金融整合的发展,我国也将出现十几个大型金融集团与大量专业化中小金融机构并存的两极结构。大型金融集团的出现是金融整合、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发展的必然趋势。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将成为我国金融集团的主要组织结构,也是实现由分业经营向综合化经营转变的最具可行性的灵活选择。针对我国金融集团的风险特征,必须加强对金融集团的风险监管,需要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建立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并在建立统一监管体制的长远目标下提出当前对金融整合和金融集团监管的现实选择。

参考文献:

[1]张桂华.美国金融经营体制演变与我国金融经营体制改革[J]金融科学2001.1

第12篇

要着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随着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对其他改革的牵制作用日益明显地表现出来,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已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以治理商业贿赂为契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体制、金融监管体制等改革,健全国有资产监管等制度。特别是要进一步打破行政性垄断及地区性封锁,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化市场体系,改变以行政手段为主管经济的方式,从源头上根治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

要建立健全有效防范商业贿赂的相关制度。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及个人的信用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联合管理制度、会计制度和金融管理制度等。建设行业要加快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逐步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良好局面。要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坚决铲除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生存土壤。总之,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对商业贿赂进行全方位治理,才能不断铲除商业贿赂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要深化体制改革。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把政府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交给企业、市场、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要深化投资体制、金融监管体制、医疗卫生体制等改革,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通过改革和完善制度,有效防止决策失误、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积极推动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建立查处商业贿赂的协作机制。建立健全财会信用制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没有完善的信用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不可能真正建立和发展起来。因此,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法人及个人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实施企业诚信守法提醒制、警示制、公示制,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重构我国会计监管体制,加大对公司、企业会计工作人员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防止因商业贿赂做假账行为。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完善治理商业贿赂的内控机制,防范集体决策带来的“集体免责”风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企业自律,推动企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或者修改、完善现有的刑法规定。

经营者要加强自律建设和自查自纠工作。要加大对经济组织廉洁经营的宣传教育力度,努力使廉洁经营成为每一个经济组织经营理念、企业形象、企业文化的重要内容。打造健康的商业文化,树立以诚实守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积极发展健康进取、各具特色的企业文化。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监管和约束作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综合运用行业管理措施和手段.依法加强对行业内经营组织的引导、监管和约束,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依法制定各种行业标准、行业行为规则,努力在行业内形成良好商业传统和惯例。加强综合性经济管理部门、社会监督力量等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