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1:18:5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法律体系,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金融安全的概念及其影响因素
(一)金融安全的概念
金融安全是指资金融通过程中的安全与金融体系的稳定,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经济全球一体化的加剧,金融安全这一课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特别是金融危机的出现,一些经济学家通过分析金融安全存在的问题,去衡量金融风险的程度并寻找金融危机的原因,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金融风险、金融安全与金融危机三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金融风险是指金融活动中可能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其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并且具有不可避免性。金融安全性低,金融的风险性就大,反之金融安全性高,金融风险性就小。由于经济运行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金融随之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动态过程,所以金融安全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也就是说金融安全实际意义上是建立在金融运行基础上的动态平衡,或者说是动态稳定。
(二)金融安全的影响因素
一国的金融安全的问题主要受到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因素的影响,内部因素主要指本国的经济水平以及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的能力,此外,一国金融体系的完善程度也在一定意义上影响到本国的金融安全,因为如果本国的经济环境与金融体系相适应,金融体系就会有适宜其发展的经济环境,就会起到其应有的对金融的防控、协调与保护的能力:外部因素就是指国际经济环境,特别是国际资本向本国市场的注入造成的国际游资的冲击,是引发金融风险的重要原因。
二、我国金融安全的现状
(一)金融创新
随着经济的发展与世界经济的全球一体化,我国的金融系统在不断地开发新的金融产品,但是,金融创新也有利有弊,金融市场与其它的市场一样,要想繁荣市场、保持市场的活力,就必须加大技术创新的力度,不断的开发新产品。但是,在创新的同时要注重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以保障创新后的金融安全,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则存在着金融产品开发速度快、相关金融法律体系落后的矛盾现象。
(二)三会监管体制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和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相同,也比较符合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市场与经济环境,就是三会监管制度,即指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三会监管体制的推行有利于对金融风险的监管、防范和控制,进而确保金融业安全、稳定的发展,促使金融市场走向繁荣。
(三)跨境资本流入和流出频繁
我国的自然资源与劳动力资源相对比较丰富,随着经济的全球一体化,生产随之全球化,致使大量的国际资本的持有者将投资的方向放到我国,其中不乏一些短期的投机资本将我国作为资本投资的市场,这就需要加大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有效控制和防范短期外债的出现。
三、我国金融法体系的完善的措施
(一)重视金融文化建设
首先要加强金融行业的道德建设,金融业从业者的道德素质提升可以使金融从业者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建设合规的金融文化,这样外部监管与内部修养相结合,一方面降低从业者违规造作的几率,另一方面加大对金融行业的监管力度,建设符合我国现今经济环境的金融法体系,才能内外兼修、提升金融安全性。
(二)完善金融制度
金融制度就是金融的相关规范与要求,要与市场环境相适应,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这其中不仅包括金融主体法,还包括金融信用法、贸易金融法、货币金融法等多项金融法,使其做到主体健全、经营自由、监管严格,与世界的经济大环境相适应。
(三)加强金融立法体系建设
关键词:农村;金融;法律制度
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始终是我们党和国家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农村稳定是整个社会稳定的前提,农村金融工作也是我国整个金融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要全面实现中国梦,首先要发展农村,农村发展的重心是农村经济。但是,目前我国农村农业金融发展却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不足,与之相应的农业金融法律制度也存在着立法空白、缺乏权威性、辅助法律制度规范欠缺、管理制度有漏洞等问题,针对于此,应当结合实际,吸收一些好的经验,建立健全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使我国农村金融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要使农民增加收入,国家就要为发展农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这就需要有相应的农村金融体制来配合。同时,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经济结构也出现新的变化,有关农产品生产、加工,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兴起,对于农村金融机制、金融体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农村金融的不断发展,必然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农村金融体制法律制度作保障,但现有的有关农村金融法律规制,远远没有达到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支持保障的作用。
1我国现有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现有规范性文件缺乏权威性
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的主要金融机构。然而有关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规范性文件却是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而且这些规章大多数都是以指引、意见、办法等名称出现的,所展现的法律效力较低,缺乏相关法律的权威性。如银监会颁布的《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农村合作社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等。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构成应该包括农村金融法律、农村金融法规、农村金融规章、农村金融条例等,应该弄清楚我国目前都有那些农村金融法律、法规、规章、条例以及它们的法律效力的高低。
1.2我国农村现有金融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某些重要领域存在着立法空白
社会经济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保障,然而在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立法当中,仅仅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提出了国家建设健全农村金融体系的目标,并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要服务于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相关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农村的信贷投入、国家要通过贴息等各种手段对农村的经济发展提供支持等,但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基础性的,过于笼统,没有具体实施的规则与办法,不能形成与之相应的农村金融法律框架。与此同时,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就正规金融市场的主体有所提及,对农村金融市场的主体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另外,相关法律制度对于满足农村有效的资金需求、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如何在农村金融市场开展业务等方面,法律都没有具体的规定。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经济体制结构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如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等营销模式的兴起,也并没有给予专门的法律规章制度和定位。
1.3我国农村金融辅助制度法律规范欠缺
(1)在我国,很难对构建全面的农村金融市场予以支持。这主要是由于农村金融机构在贷款担保、借贷信息共享机制等方面缺少必要的法律制度。就其中的贷款担保法律制度而言,虽然有合同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对可抵押与不可抵押的财产等给予了限定,但仍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如现有的法律对农民转让承包的土地、宅基地等权利给予了过多的法律限制性规定,然而这些财产正是农民以抵押形式提供担保并获取贷款的最主要的途径。(2)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当中的规定也存在着许多漏洞,如小额信用贷款当中并未明确“小额”的标准具体是多少,存在实际运用过程中造成贷款倾斜、监管困难等问题。(3)由于农业受自然因素影响大,农业保险对农村的金融市场的作用极其重要,然而我们国家农业保险法领域却是空白。(4)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农村的金融业务主要存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等一些金融机构当中,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往往统一适用相同的法律,管理的模式、方式也基本相同,也统一由银监会来负责监管。然而,农村金融就其服务的对象与服务的宗旨有其自身的特性,单就这一点,在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上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
2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2.1提高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地位
对于我国目前存在的农村金融体系给予法律规范和制约,将农村金融涉及到的最重要与最基本的内容予以规范化。构建全面的农村金融体系,健全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提高农村金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威性,以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2.2全面构建我国农村金融法律体系
我们应当全面落实农村金融立法。目前我国有关农村金融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大多数都是以指示、通知等为主,而有些国家则是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进行不同的独立立法,每个政策性金融机构都有其专门的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法律。我国也应当根据我国农业金融发展的状况,借鉴国外一些好的经验,通过法律的手段确立有关农村金融机构的重要地位,规范经济业务运作方式,明确有效地监督,使得农村政策性金融可持续发展。
2.3建立我国农村金融辅助制度法律规范
阻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辅助机制障碍主要是农村金融担保受限过大、信贷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完善等。有关我国农村金融担保法律制度地完善应当结合我国农村金融的具体情况,扩大农村金融担保财产的范围,增强农民宅基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的求偿性和可变现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贷款方面,应当明确有关实施的具体标准,避免管理的漏洞,做到公平、公正。
2.4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
我们应当根据各地区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具体的监管规制,加大实际可操作性。从宏观方面考虑合理安排有关的政策,尽量避免出现管理权限混乱、责任不明确、互相推脱等各种问题。农村经济发展关系到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我们应当重视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加快与促进农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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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康成杰(1945-),男,山东淄博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河北省人大代表,河北省第十后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目前,金融法规研究已成为法学研究中的热点。在这种背景下,由王利军、郝平、李彦军、席逢遥等中青年学者撰写的《金融法专题研究》已由河北人民出版社正式出版。该书是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由河北省教育厅学术出版基金资助出版,作为研究中国金融法理论与实践的学术性著作,该书多有创新,值得―读。
第一,该书在理论上有所创新。作者打破了金融法律体系由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组成的划分和论述的方式,认为这种法律体系已经不再符合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需要重构金融法的结构,结合中国金融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分成四个专题:金融法总论、金融监管法、金融主体法、金融业务法来加以论述。作者认为仅对金融法的个别部分如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进行改革已不能解决问题,要通过金融法的重构解决金融体制的结构性问题,采用综合性法典式金融立法新模式,构建适应并推动金融服务现代化的法律新框架。金融监管要效益与安全兼顾,强调市场约束和政府监管的结合。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改革重点是完善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发展和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未来走向是发展再投资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应逐步推进,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国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完善金融担保法律制度,扩大金融担保的方式、种类;快速发展信用消费。
第二,该书结合法理学、经济学、金融学的理论观点,对金融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多角度研究。充分考虑了成本与效率,并运用法律的不完备理论来研究金融监管,既指出其必要性,又指出其适度性,金融监管必须和市场约束相结合。
第三,该书紧贴实践,实用性强。作者对中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金融问题都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或改进的办法。如:中国金融监管法如何与WTO要求进行协调,银行、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改革、证券交易所的股份制发行、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未来走向、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的构建;以及混业经营、资产证券化、金融担保、信用消费等实际问题都进行了充分论述,并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和改进建议。《金融法专题研究》一书的出版,对中国的金融法制建设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有市场就会有风险,有金融市场就会有金融风险。因此,金融立法的主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金融监督管理者可容忍的范围和金融机构可承受的区间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金融风险的防范、控制和化解离不开金融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
一、中国目前的金融风险状况
金融风险作为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变化、市场波动、汇率变动、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诸多原因,存在着在资金、财产和信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近几年我国金融风险呈整体下降趋势,但潜在的风险仍然较大,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些风险不容乐观。目前中国金融体系中有三类风险比较突出。
1.信用风险仍然是中国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贷款和投资是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活动。贷款和投资活动要求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信用水平做出判断。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金融机构的这些判断并非总是正确的,借款人和投资对象的信用水平也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下降。因此,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个主要风险就是交易对象无力履约的风险,即信用风险。
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金融机构不能及时界定发生问题的金融资产、未能建立专项准备金注销不良资产,并且未及时停止计提利息收入,这些都将给金融机构带来严重的问题。除银行类金融机构面临很高的信用风险外,近几年我国证券类金融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也口益突出,相当部分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低下。所以,信用风险仍然是目前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
2.操作风险多发是我国金融业风险中的一个突出特征。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界定,金融机构面临的操作风险:一方面来自信息技术系统的重大失效或各种灾难事件而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源于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金融机构对各种失误、欺诈、越权或职业不道德行为,未能及时做出反应而遭受的损失。从近几年我国金融业暴露出的有关操作方面的问题看,源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机制失效而引发的操作风险占了主体,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风险中的一个突出特征。不断暴露出的操作风险,不仅使金融机构遭受了巨大财产损失,而且也严重损害了我国金融机构的信誉。这与我国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战略目标极不相符。
3.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正成为我国金融业面临的新的不稳定因素。近两年,随着金融业并购重组活动的逐渐增多以及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模式在实践中逐步被突破,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正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新的因素。目前跨市场、跨行业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目前已经出现了多种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模式,既有中信公司这一类的以事业部制为特征的模式,也有银行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这一类的以金融机构为母公司的模式,还有以实业公司为母公司下属金融性公司的模式。另一方面,银行、信托、证券、保险机构在突破分业经营模式过程中,不断推出的各种横跨货币、资本等多个市场的金融产品或工具隐含的风险。如银行推出集合委托贷款业务和各类客户理财计划等等。
实践表明,跨市场金融风险有上升趋势,尤其表现在以实业公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金融控股公司或准金融控股公司所实施的资本运作方面。由于横跨产业和金融两个领域,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多个金融部门,资本运作形成了“融资一购并一上市一再购并一再融资”的资金循环链条,运营中存在着巨大的风险。由于起点和终点都是金融部门的融资,一旦资金链条断裂,各金融机构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
二、从金融法制的角度看我国金融风险的成因
我国金融体系中各种高风险是多年积累起来的,是国民经济运行中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经济体制的转轨,社会环境的变化,金融体制的不适应,监管手段的落后,以及金融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等,都是造成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高风险的原因。我国金融体系中存在一些高风险尤其比较突出的三类金融风险,在很大程度上与一些法律制度的缺失或不协调有关。具体表现在:
1.有关征信管理法规的缺失,影响了征信业的发展和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通俗地讲,征信就是收集、评估和出售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征信体系是为解决金融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而建立的制度。近几年,我国现代征信体系的建设开始起步。对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由于直接涉及公民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等问题,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由于尚没有一项法律或法规为征信活动提供直接的依据,由此造成了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信息披露等关键环节上无法可依,征信当事人的权益难以保障,严重影响了征信业的健康发展,进而造成我国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评估处于较低水平。企业或个人在金融交易活动中存在多头骗款、资产重复抵押、关联担保等违规行为,未能被相关金融机构及时识别而导致资产损失,与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滞后有很大关系。
2.现行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严重滞后,非常不利于金融机构保全资产。企业破产法律框架下对金融机构债权人的保护程度,直接关系到金融企业资产的安全状况。当前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并没有很好地体现对债权人的保护。就破产法中的制度构建而言,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没有建立起来,现行破产法律规定的清算制度弊病很多,在清算中往往漠视债权人的利益;就程序而言,现行破产法律在破产案件的管辖与受理、债权人会议、监督制度等方面的规定不很健全,这也进一步削弱了法律对破产债权人保护的力度。作为金融机构债权保护最后手段的破产法律未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就可能导致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不断形成和累积,面临的信用风险增大。
3.金融诈骗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行为刑事责任追究法律制度的缺陷,不利于防范金融机构在操作经营环节出现的风险。操作风险多发是目前我国金融业风险中的一个突特点。这其中又以金融诈骗行为和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行为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损失最大。当前我国金融诈骗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而进行的金融诈骗。例如信用证诈骗、票据诈骗等。二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通过有意提供虚假财务资料为企业的利益骗取资金。目前涉及金融机构的欺诈大部分是第二类。我国《刑法》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金融诈骗有明确规定,但对上述第二类欺诈行为,《刑法》中并没有明确,对此只能通过《合同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4相关金融主体和金融业务法律制度的缺失,放大了金融体系中的一些潜在风险。前面曾提到,目前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的增加正成为影响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新因素。这在很大程度上与缺乏对这些新的金融主体和金融业务,从法律制度方面及时进行规范有关。在金融业务方面,对最为活跃的跨市场金融产品——各种委托理财产品,目前银行、证监、保险监管部¨各自按照自己的标准分别进行监管,但缺乏统一的监管法律制度。由于现有的法律制度无法解决与金融控股公司有关的法律问题,金融机构开拓的新业务缺乏严格的法律界定,潜在的金融风险必然要加大,并容易在不同金融市场之间传播扩散。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定义,日前我国金融机构承受的这种跨市场风险,实际是一种法律风险。
当前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和发展正向前加速推进,同时防范金融风险的任务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和艰巨。从长远看,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既要在金融立法方面下功夫,也要在金融执法方面强化执法的严肃性,真正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就金融立法而言,我认为核心的问题是要树立科学的立法价值取向。现阶段的金融立法价值取向应当是:以“二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体现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把金融立法工作的重点放在推动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规范金融创新法律关系、提高金融监督管理的协调性和有效性以及充分利用市场自律监管上来。具体而言:
1.金融立法要有统筹、科学和全局的眼光,日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都已经进入了改革攻阶段,原来采取的单独推进的改革策略已经难以适直当前改革开放的需要。金融立法也应当围绕这一转变,确立统筹规划、科学立法的思向。保护金融机构存款人、金融品投资人的利益永远是维护金融机构信誉的重要因素。当前应当强调对于基础金融法律关系的研究,同时做好金融创新产品的法律关系的规范,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许可金融机构推出创新产品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对于投资者知情权、收益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后,金融业正感受着巨大的竞争压力,面对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的挑战,必须尽快制订出符合国际化要求、与WTO金融法律体系相一致的新的游戏规则,构建起我国高质量、高效率的金融监管体系,这是保障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的必然选择。
一、我国金融监管国际化的重要性
1.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参照。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金融活动中形成或者由国际官方或民间组织制定的一般规则,只有对明确表示接受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金融体系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具有全球影响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所出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在国际社会形成了重大的影响,其中许多原则和监管规则都得到了不少国家监管当局的认可和采纳。我国金融监管的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渐接受了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影响,这种接纳具有国际影响的监管制度是我国监管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2.监管理念的国际化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前提条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的金融市场已无法孤立起来,经济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势必借助于世界贸易组织机制将我国金融市场卷入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当今世界规范国际经济贸易的最大多边经济组织,制定和实施的一整套多边贸易规则,领域和内容涵盖非常广泛,当然也涉及国际金融业的各个方面。这些规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规范,是建立和完善现代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法律基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的金融业也就承认了并要遵循这些规则。因此,我国监管法制要适应国际化发展潮流,金融监管当局必须要在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上确立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的监管理念,探求针对金融业务国际化、机构国际化、金融风险国际化的监管手段、方法,改变传统金融监管只重宏观金融管理而无视开放式金融管理的理念。
3.监管技术与方法的国际化是有效监管法制生成的关键所在,大胆借鉴外国经验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捷径。首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运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其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银行实力雄厚,业务创新不断,加大了监管工作的难度。监管制度是监管主体运作各种监管行为的法律依据,而我国现有的监管制度存在滞后的问题,而且疏漏不少。因此,借鉴国外金融监管法制的经验极为必要。监管当局应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保持立法的前瞻性;还应借助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力量来推动对外国先进法制的研究和学习;更应大胆借鉴外国监管立法的成功经验,在制度选择上要适当超前。
4.积极参与监管国际合作是推动监管制度国际化的重要动力。当今金融监管国际化潮流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主要体现在双边合作、局部区域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多层次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有如下积极意义:一是可以把握当今金融监管法制技术的发展最新动态;二是可以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新规则的形成与发展,并有助于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三是有助于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国际化的积极发展,在国际合作中通过国际社会的压力和动力来促进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以适应金融监管新形势的需要。
二、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的构想
1.逐步清理、修订、废止与国际惯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规文件,加快对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与标准的学习和人才培训,提高我国加入WT0的适应能力。中国入世后,金融服务市场的扩大和全方位国际竞争已经开始,根据我国政府承诺的开放顺序,外资金融机构尤其是经营性机构将依次从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逐步向内地扩散,经营范围也将扩大至人民币、债券、国内结算等。此时,竞争的需要呼唤着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改革。所以,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改革必须适应这种发展形势,从立、改、废、创新四个层面同时展开。因此,金融监管部门首先应迅速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清理,按照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规定,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使我国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监管手段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另外,就是要培养人才,提高金融监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是《WTO协定》,1997年底达成了《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并于1999年初签署生效。我国加入WTO,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将面向世界逐步开放,我国的金融工作者特别是中央银行的监管干部必须全面掌握这一协定的内涵,掌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分期分批对广大监管干部进行培训,做到熟悉规则并能熟练地运用规则。要培养一大批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和深厚的金融知识并能掌握国际通用规则的综合性人才和专门人才。
2.把住市场准入关,优化银行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防止“先天性缺陷”问题。首先,明确各类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制订各类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这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金融布局和适度竞争;有利于金融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确定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的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其次,市场准入是金融监管的首要环节,把好市场准入关是保障金融机构稳健运行和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基础。撒准高质量的金融机构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进入金融市场,并根据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审慎性标准来审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可以防止金融机构盲目扩大经营规模而发生恶性竞争,防范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第三,金融机构是否能稳健、安全经营,关键在于其自身能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目前,国际上监管当局非常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就是说,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自身管理来实现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金融监管当局就应当介入,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防止问题进一步扩展和蔓延。
3.接受国际金融新技术渗透我国金融领域的严峻挑战,进一步加快金融立法,填补立法真空。现代国际金融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金融产品多样化,金融创新技术、工具等层出不穷,服务领域愈加宽广。我国的传统银行业其金融产品单一性和服务领域的有限性,使得金融工具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入世后诸如金融租赁、典当、保险中介、消费信贷和新兴的金融衍生工具等新金融业务将大量呈现在我国商业银行面前。同时,在加入WT0后,商业银行要求混业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国外商业银行的进入使得我国政府开禁国内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权不可避免。因此,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及早出台。另外,总领时代潮流的当属网上银行,许多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都积极通过立法规范电子商务,在协调内部关系的同时努力争取利己的国际规则的制定。我国的信息网络技术发展较快,网上银行已经出现。针对网上银行的风险问题,我国金融监管的任务是:健全网上银行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营造有法可依的外部环境;督促网上银行强化内部管理,从内部控制制度入手查堵漏洞;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技术力量,建立网上银行业务审批和监管机制;密切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共同承担对网上银行跨国业务的监管任务。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6l条指出,该管理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商业银行法》等执行。由此可见,村镇银行是商业银行。但村镇银行也不同于《商业银行法》调整的一般的商业银行。第一,注册资本要求不同。《商业银行法》要求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千万元人民币,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要求设立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百万(在乡或镇设立)或三百万元人民币(在县或市设立)。第二,治理结构要求不同。村镇银行的治理结构相对于商业银行比较简单灵活。第三,股东出资要求和股权结构方面不同。《商业银行法》调整的商业银行在股东出资要求和股权结构方面的限制比村镇银行少。第四,两者在业务范围上也有所不同,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相对较窄,而且村镇银行业务的地域范围也有要求,这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追求效益的本性。
村镇银行法律保障的必要性
国内外的长期实践表明,良好的法制环境是保障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及决定因素。法制体系越完善,各类法律制度越健全,法制环境就越好,这样市场经济活动才能更加有序、规范地进行,各类经济关系才能得到良好的调整。因此,良好的法律保障能更快更好地促进村镇银行的可持续发展。银行自身固有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缺陷:负外部性和脆弱性,决定了银行的可持续发展需要相关法律的保障。银行的负外部性是指银行的经营行为及其破产行为对广大存款人可能造成消极的影响;银行的脆弱性是指很多因素很可能会影响到银行的正常经营,使得银行很容易陷入经营不利的状况,严重的时候还有可能导致其破产倒闭。对于村镇银行而言,其脆弱性与负外部性与一般银行无异。因此,政府必须介入监管,只有国家依法加强对银行的法律监管,才能使得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同时,村镇银行自身抗风险能力尤其微弱,再加上其支撑的脆弱的农村金融体系,一旦村镇银行发生倒闭事件,由此引起的影响可能对于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以及小额信贷事业都是个不小的打击。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是远远不够的,而必须加强政府和法律的力量,对其进行适当监管。
完善村镇银行法律保障的对策建议
各国的实践表明,政府通过构建完善的政策法律体系可以为农村金融组织的创建和规范运行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很大程度上能保障金融机构实现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完善村镇银行政策法律体系,需要建立金融监管与稳定协调机制,这要求从农村金融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统筹研究拟订金融法制规划,完善配套的金融法律制度,建立起合理的法律体系促进模式,以提升村镇银行综合竞争力的高度。
第一,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制订专门的关于村镇银行的法律法规,明确村镇银行的合法性地位,为村镇银行等农村新型金融服务组织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市场退出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范,进而形成更加开放、公平、健康的金融市场竞争秩序,更快更好地促进村镇银行发展。当然此项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第二,从地方立法上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地方立法机关制订有关于村镇银行的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村镇银行的现行的规定并没有考虑我国农村金融的区域性、层次性等特征。因此,应授权地方立法机关结合本地区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并出台关于村镇银行债务清偿、组织创新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保障村镇银行实现有序、健康、持续发展。但同时也要求相关法规的制订必须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体系框架内,这样才能在促进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保证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本文作者:崔宏伟、王晓光 单位:吉林工商学院、吉林农业大学发展学院)
一、进一步更新金融监管理念
要树立新的监管理念,我们的金融监管要逐步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避免监管的随意性和盲目性;要克服治标不治本的短期监管行为,建立以金融稳健运行、金融整体有效性和金融中长期风险预测为主要的金融监管体系。
在监管的内容和上也要进一步更新观念,鼓励金融创新,提高金融监管效力。当前在金融监管中要逐步实现以下转变:一是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二是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三是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传统的手工检查和现代的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为主的方向发展;四是由对金融违法“创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地结合起来的方向发展。
此外,还要注意选准金融监管的着力点。根据不同时期监管政策的要求和金融的自身特点,努力寻找金融监管与金融机构内控的最佳结合点和结合方式,切实将金融监管政策融入金融企业完善内控、加强管理的工作之中,以此寻求金融监管与金融企业内控的最大合力,避免监管的无效劳动,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二、完善金融监管的体系
《人民银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五年多来,对促进我国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与市场经济体制、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尚不完备和完善,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信贷关系、行业竞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亟待制定;金融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金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处罚的设定不够统一协调;金融法律的引导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等等。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金融立法,形成一套比较完善而且相对稳定的金融法律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要依据金融市场开放的现状、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经营情况、国际金融监管趋势的变化,逐步完善金融法律体系,并对己颁布实施的规章进行全面清理,为金融业健康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要加大金融执法监督力度,坚持依法行政,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三、改进监管方式和完善监管手段
(一)完善监管责任制。金融监管就其内容来看,涉及到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市场退出以及反不正当竞争等诸多方面,这就要求人民银行明确每个监管部门、监管岗位、监管人员的监管任务、范围、权限、标准、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做到层层落实任务,人人明确责任。对高风险金融机构要划片包干,确定专人跟踪监测。在日常监督中,要按照相互协调和平衡制约的原则,在岗位上实行AB监管制,即实行双人监管。同时,要加大对监管人员的考核力度,考核的内容要尽可能量化,便于监管人员执行。
(二)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金融监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金融机构月度、季度、年度各种反映业务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的报表及监测数据,各类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及监管报告等。要充分运用计算机技术和现代通讯手段来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并尽量使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原始信息资料实行计算机联网,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加强对风险的实时监控,达到有效管理风险的目的。同时,也可以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反馈中央银行监管的要求和监管指标体系,使中央银行风险监管和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信息形成员敏捷的互动效应,真正实现双方职能和利益的最优化。
(三)建立金融风险预警体系。以资产流动性和突变理论为基础,对金融风险程度和暴露等级进行测算。除目前实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外,还应设计一些新的风险预警指标,包括单个金融机构风险预测、地区性金融风险预测、全国性金融风险预测及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道德风险预测指标等,做到有严密的风险控制、经常的风险监测、及时的风险报告、审慎的风险评估,并按不同的监管责任,提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预备方案,妥善处置金融风险。
(四)加强对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人民银行要把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作为提高金融监管水平的突破口。要严把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关,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退出机制,并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谈话制度,当日常监管发现时,提出警告和处理意见,防止发生道德风险。
(五)强化中央银行内部监督机制。人民银行内审和监察部门要完善内部监督制度,认真开展内审和监察工作,加强对金融监督的再监督。要重点审核监管人员是否违规批设金融机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是否严重失职、金融风险处置是否得力;审核监管程序是否合法,在立案、调查、取证、处理等环节上是否存在违反程序的问题;审核适用的法规是否恰当,有否越权现象;等等。同时,要建立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在监管中严重违规违章问题,保证监管公正、有效。
(六)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缺乏足够的高素质监管人才,加入WTO后,如果不加快培养高素质人才,就会制约金融业的。可以选拔一批熟悉业务和法律,掌握国际金融、、统计、外汇、机等知识和技能的人充实到监管队伍中来;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可以采取选送到金融院校、国外银行监管当局进修或商业银行跟班操作等形式对监管人员进行银行监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以尽快提高金融监管人员的素质。
(七)加强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的协调和合作。随着金融竞争的扩大和金融信息化的发展,银行、证券、保险各种业务的相互交叉正在扩大,难免出现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因此,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和合作,定期进行业务磋商,交流监管信息,解决好分业监管中的问题,支持银行、证券、保险业拓宽业务,同时也能从整体上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四、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和行业自律机制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个别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尚不完善,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因此,必须切实提高对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重要性的认识,借鉴国际经验,按照《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指导原则》的要求,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把经营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建立健全和不断强化各项内部管理机制、基础管理制度和内部监督体系。
在金融全球化不断发展、金融创新方兴未艾、银行业竞争日益加剧的环境下,在切实加强中央银行监管的同时,增强银行自我约束能力是十分必要的。行业协会能够有效地指导和监督各会员银行严格遵守同业自律公约和规则;可以保证各商业银行在公平竞争的原则下,在业务经营中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团结合作;可以避免银行以不正当手段争夺业务,监督各会员银行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有些需要各家银行协调联动的工作,比如开展金融宣传、制裁逃废债、组织公益活动等,可以在中央银行的引导下,由同业公会去完成。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功能,是保证金融业良性运作必不可少的条件。
[关键词] 金融全球化;国际金融法;影响
金融全球化的含义和特征
考察晚近的国际经济生活,其发展动向和显著特征表现为经济的全球化。在20世纪的最后20年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已明确无误地展现在世人面前。作为全球化浪潮在经济层面上的表现,经济全球化主要以商品、服务、技术和资金大规模跨境流动以及各种生产要素的全球配置与重组为特征。经济全球化是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延伸和必然要求,反映了世界各国经济依存度的日益加深。从内容上看,经济全球化可以分为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投资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和高级发展阶段。这是由晚近世界经济发展的另一特点-经济的金融化所决定的。所谓经济的金融化,是指实物经济被金融经济所取代,社会资产的金融资产化程度不断加深,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日益深入地表现为国际金融关系,如国际债权债务关系、国际股权股利关系、国际委托关系、国际风险保险关系等;金融因其更适合“数字化”和“终极市场”而成为经济生活中一个核心性、主导性和战略性的要素,对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渗透和影响不断增强。随着经济金融化程度的加深,经济的全球化突出地表现为金融的全球化。
所谓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表现为货币体系、资本流动、金融市场、金融信息流动、金融机构等要素的全球化以及金融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一方面构成经济全球化的应有之义,是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自然结果,并与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之间交互作用、交互影响。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又因金融的特质和发展状况而具有自身独特的内容和运行规律。
首先,从金融全球化的历史进程看,金融全球化并不是晚近伊始的新生事物,而是一个一直处于进行之中的发展过程,是金融一体化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扩展与深化。这一过程不是均匀展开和一蹴而就的,而是具有时间上的阶段性、空间上的地域性、结构上的非均衡性特点。金融全球化趋势早在20世纪60、70年代就初见端倪,80年代以后迅速推进,90年代至今则因更加充分地展开了其多样化的内容而进入阶段。在空间上,金融全球化可表现为区域化,金融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金融区域化推进和作用的结果。金融的区域化和全球化从先后继起到同步运行,彼此间既融合又排异的互动发展,成为晚近世界金融发展的一道风景线。金融全球化发展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涉及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由发达国家逐渐向发展中国家扩展。但这一进程是不均衡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参与金融全球化的程度不同,享受到的利益也不同,金融发展速度有快有慢。发达国家及其跨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是金融全球化的规则制定者和主要获益者。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则经常处于被动的、受制约的地位,面临着“边缘化”和“第四世界化”的威胁,一般较少地分享到金融全球化的利益,而较多地受到金融全球化浪潮的冲击。
其次,从影响金融全球化的因素看,除跨国生产、贸易、投资和科技进步等实体经济因素对金融全球化的推动外,跨国金融机构的全球扩展和全能化运作为金融全球化构造了微观组织基础,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和日益激烈的金融竞争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持续的技术支持和发展动力;自20世纪70年代起在世界范围广泛兴起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因打破了资本跨国流动的政策性障碍,使金融交易的市场空间进一步突破国家和地域的界限,为金融的全球化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第三,从金融全球化的内容看,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金融全球化的各种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使得各国的金融资源可以在各个层次上以多种形式转移、划拨、融合和互动,金融创新日趋活跃,全球资金光速流动,金融领域的国际竞争异常激烈,可谓是21世纪国际经济竞争的最主要领域之一。金融全球化一方面加剧了金融竞争,促进了金融效率、经济发展和人类的福利,但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负效应,它使金融风险明显加大,金融波动通过一体化的市场得以迅速传导,局部的金融灾难动辄演化成为地区性、全球性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成为当代国际金融生活的写真。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每个国家的金融均成为国际金融的有机组成部分,单个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明显削弱,国际金融市场的失灵现象不时出现。
第四,从金融全球化的运行看,一方面,世界金融发展已经历了中介金融、信用金融和资本金融三个阶段,目前正在步入产业金融发展阶段。从其产业地位看,金融不仅是第三产业中的独立组成部分,而且日渐成为第三产业中的龙头产业。 与产业化相伴生和相适应,世界金融发展又衍生出工程化、信息化、混业化、网络化等特点,对传统的金融管理体制、金融经营理念等产生强大的冲击。另一方面,这一时期的金融运行不再是简单地从属、外生、决定于实体经济,而是在相融、适应、内生于实体经济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独立、超越、背离于实体经济的特点, 表现出强烈的符号性和虚拟性。据统计,目前在巨额的国际资本流动中,只有10%与实体经济有关。而与实体经济运动无关的国际资本流动大量属于投机性资本流动,其全球游荡和肆意攻击成为威胁世界经济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再者,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化,全球金融市场间的相关度提高,经济大国通过金融渠道对世界经济施加影响更为便利和直接,已超出了贸易、投资等传统渠道对世界经济发生的影响。经济发展落后的国家在经济、金融发展方向和进程等方面往往被迫依从于发达国家的战略利益,致使金融全球化的运行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为个别金融霸权主宰的金融全球化。
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
显然,当经济全球化发展到金融全球化阶段,其深度和广度已然大大推进。实践证明,晚近世界经济发展所表现出来的上述趋势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自然历史过程,并已对或正在对国际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生活发生着广泛的影响。国际金融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际经济生活的调整器和控制机制,植根于国际经济生活并灵敏地回应着国际经济生活。全球经济环境的上述变化对国际金融法势必也会发生重大影响,简析如下:
第一,金融全球化凸显了国际金融法的地位。金融全球化作为经济金融化的结果,深刻地揭示了金融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如金融在全球市场资源配置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金融在国家经济运行和宏观调控中的枢纽地位和作用等,对于全球的法制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使国际金融法在当代社会经济即金融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上升,成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部类之一,在国际经济法中逐渐占据核心地位。反映在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上,表现为学者们研究重心的转移。在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经济法还是以研究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问题为中心,辐射国际贸易、国际货币等领域的研究;到80年代末,学者们的研究重心就开始转向以研究国际金融的法律问题为中心,辐射国际投资、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问题。 从国家层面考察,金融全球化对各国的国内法制也具有深刻的影响:一方面,金融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凸显,金融法发达与否已成为衡量现代各国经济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志,以及国家法律、文化乃至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如果一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健全,金融法制比较完备,就可以推定该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推定其经济和社会环境相对安全和稳定,那么该国就可能成为人气旺盛的“网站”,吸引大量国际资金的流入。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使得金融和金融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使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富特色的一个组成部分。金融业所具有的显著的系统性、宏观调节性和时间信用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改变着传统的法律观念和制度设计。 相应地,现代金融法较之其他部门法,更加重视维护货币资金的使用权,更加重视鼓励和保障金融资产的跨国流动,更加重视营建信用环境、契约环境、产权环境和会计环境等金融业发展之必要环境。此外,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还呈现出机构国际化、体制混业化、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金融法成为当前各国法律体系中发展最快、最活跃的法律部门之一。
第二,金融全球化拓宽了国际金融法的范围。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跨国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国际信贷和国际证券融资规模持续扩大,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工具和国际金融服务方式不断创新, 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国际金融活动,国际金融关系无论在主体范围方面还是客体范围方面都得到极大的扩展,并呈现出缠结交叉、异化衍生、变幻莫测的特点。国际金融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客观上要求国际金融法扩大调整范围、改进调整方法,随着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而发展。例如,伴随国际保付业务的兴起,国际保理联合会(FCI)的《国际保付通则》(1987年制订、1997年最新修订)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保付公约》(1988年正式通过)相继问世;随着互换、期权、票据发行便利、远期利率协议等金融工具的出现,巴塞尔委员会与国际证监会组织联合了1994年《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指南》、1998年《关于银行与证券公司的衍生交易的监管信息框架》等建议案;随着广泛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集团的出现,由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三方组成的“联合论坛”(the Joint Forum)于1999年推出了一套《多元化金融企业集团的监管》文件。晚近国际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势必要求国际金融法制度跟进创新,从而导致国际金融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迄今已涵盖国际银行、国际证券、国际保险、国际信托等国际金融的各个领域,所管辖的金融市场由传统市场扩大到欧洲债券市场、欧洲货币市场、期货市场、期权市场等新兴市场。由于全球化使得国际金融关系变得复杂多样,促使国际金融法在调整方法上不断尝试、改进和发展。例如,各国金融监管立法和实践越来越强调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体现在监管思路和方法上就是发生了如下变化:由全局性管制为主向日常性监督为主转变,由质性金融控制机制向质性与量性相结合的金融控制机制转变,由事后监管向涵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管转变,由针对个案的被动型业务监管向系统性的主动型全面风险管理转变,由东道国当局单一监管向东道国与母国当局合作监管转变。
第三,金融全球化促进了金融法的统一化和协调化。首先,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金融业务的规模化与国际化、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和资本流动的自由化,必然要求冲破地域性金融管制的藩篱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冲击了国别金融制度壁垒,推动了各国金融政策和法制的国际化;其次,金融全球化意味着金融交易量增多、金融风险扩大,为了保障金融交易的有序和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和扩大,各国一方面加快本国的金融法治建设,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与交流,参与多边金融谈判和条约缔结,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程度地放弃或让渡金融主权,由此促进了金融法的统一化。例如,各国金融服务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及其对世界经济的深层次影响,促使跨国金融服务立法纳入法律统一化进程,最终导致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附件、《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等条约和协议的问世。从此,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开放方面必须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必须对照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和其承诺对相关国内法进行“立改废”。我国为履行入世承诺,于2001年底颁布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进行破旧立新,就是一个典型例证。面对日益激烈的全球金融竞争,各国在金融实践中还积极移植和引进他国先进立法,竞相采行金融惯例规则,以重塑或改善本国的金融投资环境,促进金融交易安全与发展,并避免本国金融业遭受歧视性待遇而陷入筹资难、进驻难的被动境地。各国的自发行动不仅促进了金融统一惯例的形成和发展,而且也促进了各国金融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的趋同。研究表明,近20年来,国际金融惯例取得了长足发展,内容广泛涉及国际货币兑换、国际商业贷款、国际证券交易、国际支付结算、国际融资担保等各个领域,特别是催生了一大批金融监管的行业性惯例,如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原则和标准、国际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管的原则和规则。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实践中自觉贯彻和推行这些惯例和标准,其结果是各国金融监管制度表现出相当程度的相似性。
此外,近年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重大国际经济组织职能和作用的演变、相互间金融交流与合作的加强,以及各类区域性金融组织在推动区域金融法治方面的活跃表现,则为金融法的统一化和趋同化提供了组织基础和制度条件。金融全球化呼唤金融治理的全球化和法治化,作为全球金融法律秩序的主要构建者和维护者,重大国际经济和金融组织一方面注重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如发展国际金融监管职能,加强对国际金融事务的领导能力,建立和完善多边谈判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为国际金融统一法的形成和实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另一方面注重加强组织间的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例如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集团、国际清算组织在监控私人资本跨国流动方面的金融合作与交流,金融行业性组织在监管规则创制方面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全球性金融组织和区域性金融组织在金融危机预警和救助中的协调行动等,在合作中促进国际金融统一法制度的形成和有效实施。
第四,金融全球化暴露出现行国际金融法的不足并推动其改革。金融全球化是一柄双刃剑:其一方面促进金融资源全球配置效率的提高从而促进国际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金融风险的全球扩散变得更为容易和迅捷,从而破坏国际金融的稳定、阻碍国际金融的发展;一方面使人类休戚与共从而促进了人类的协同互助,另一方面也使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金融问题日益增多,从而给金融投机势力兴风作浪以及金融霸权国家转嫁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20世纪最后十年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便是各类国际金融问题的总爆发。惨痛的教训为世人敲响了警钟。分析这些问题的生成,它们固然暴露出某些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种种缺陷,但更重要的是,它们暴露出了现行国际金融法存在的调整真空与软弱性,暴露出了新形势下国际金融体制的落后与低效。而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如果长期缺乏健全有力的国际金融法治,缺乏完善有效的国际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则任何国家难以独善其身。由此,改革国际金融体制、完善国际金融立法呼声雀起,推动了国际金融法制度的变革。在国际层面上,基于货币金融领域的权威地位和职能与业务便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责无旁贷地担负起改革使命。世纪之交,基金组织多次组织修订《基金协定》,增加和调整资本份额、改革特别提款权制度、改善决策机制、整肃货币纪律;推动国际金融体制改革的研究和试验,根据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调整基金宗旨、完善信贷制度,发展金融风险预警与金融危机救助职能。基金组织所领导的国际货币金融制度改革作为国际金融法对国际金融实践的积极回应,目前仍在进行之中。
在国家层面,晚近,各国金融立法和改革空前活跃。从执世界金融发展之牛耳的西方发达国家,到金融危机重灾区的发展中国家,均采取积极态度,在强化金融法治上大做文章。 这一方面是出于各国完善金融法治、保障金融安全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呼应国际货币金融体制改革的结果。例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每一项修改,关涉世界184个国家的货币金融利益和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在金融立法改革中发挥了领军作用。这不仅表现在有关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金融市场的规范方面,相关的国际法规则和法律秩序主要是几个发达国家国内法律和惯例的境外延伸; 而且表现在对国内法的示范方面,发达国家由于在金融全球化中居于主导地位,其对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往往更为敏感,反应更为迅速,因而金融立法和改革更贴近市场,引领着金融立法现代化的潮流。如日本1992年通过的《金融改革法案》、美国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英国2000年通过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等,提出了功能监管、并表监管等金融监管的新理念和新方法,尝试和发展了金融企业集团监管、网络银行监管等新制度,对其他国家的涉外金融立法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示范效应,对金融法的统一化方向也具有潜在的影响。
一、河南农村金融环生态境存在的问题
(一)河南农村金融物质载体缺乏
河南是个农业大省,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人均收入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十分之一。农户还款能力较低,再加上农业企业实力较弱,导致河南农村金融物质载体不丰富。
(二)河南农村金融法制环境不完善
完善的法律法规有利于金融业的有序竞争,对金融环境的发展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但是有关我国农村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却相对缺失。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一部诸如《农村金融法》的专门法律法规。另外,河南农村在执行现有的金融法规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欠账赖账行为没有形成有力的约束,导致守信者得不到有效保护,失信者得不到有力的制裁。
(三)河南农村金融信用体系尚未建立
是农户的信用意识薄弱,再加上法律约束的欠缺,农村欠账赖账比比皆是,助长了失信行为的蔓延。二是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不健全。金融机构对农村经济体的信用缺乏有效的评价。另外,农村经济体的财务制度不规范,有的企业为了偷税漏税,做假账,再加上信息不公开,金融机构根本就无法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三是农村担保体系缺乏。目前河南尚未有专业的县域担保机构。
(四)河南农村金融市场化程度低
在河南农村地区,由于政府过多的通过行政力量干预农村金融金融机构的运行,致使河南农村金融服务市场市场化程度低,不利于金融业有序竞争和发展。是地方政府出于政绩和自身利益考虑,利用现行的农村金融制度中的漏洞,促使农村金融机构向 些违背经济规律的项目、办企提供贷款。导致农村金融机构贷款的损失及沉淀。二是在现行的农村金融制度中,农村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的储蓄存款实质上是由中央政府提够保险,其经营产生的金融风险往往由中央政府“买单”,地方政府承担责任较少。这从客观上助长了地方政府在投资风险上“搭便车”。三是地方政府中的部门或个人以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控制权利为饵进行权利寻租,通过对农村金融机构施加干预或影响,为权利寻租双方谋取利益。
二、提升河南农村金融环境的对策
(一)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丰富农村金融物质载体
经济决定金融,只有农村经济发展了,农村金融物质载体才会丰富,才能够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向农村。只有经济发展了,农民的收入才会增加,人们的金融需求才会增加。从而形成规模经济效应,提高农村金融业的效益,促进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为了促使农村经济稳定持续的发展,地方政府要着力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保持农村家庭联产承办责任制政策不变,维持农村稳定发展;二是积极推进农村林权等流转改革,搞活农村经济。三是加大农村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变农村“靠天吃饭”的现状,减少农业的弱质性。四是积极引导资金加大对农业的投入,积极培育特色农业,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做大做强农村经济。五是加大农业补贴,增加农民农业生产积极性,提高农民收入。
(二)完善农村金融法制环境
1 改变立法观念。随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农村的经济成分走向多元化,由原来的单纯的集体经济转变为集集体经济、个体经济、民营经济等为 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市场经济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立法要从保护产权主体利益出发,体现自愿契约原则、产权保护原则、公平效率原则,建立套防范侵权行为的法律体系。这和原来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立法思想显著不同,所以要改变立法观念,建立起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
2 改善我国金融主体法律制度。一是完善信贷管理法律制度,严格按照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落实股东的法律责任。制定相应的法律,如《贷款法》,对贷款的程序、贷款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贷款债权的保全和管理以及贷款质量管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法律层面上规范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二是从法律上确立金融机构股东有权选择法人治理结构的权利主体地位,解决金融机构中内部人控制和所有者缺位问题。三是制定相关法律规范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四是完善《担保法》,增加农村经济主体可供担保的物质载体。五是完善金融资产的刑事保护法律制度,打击非法金融,遏制金融犯罪。六是制定严格的法律制度,打击农村逃废债行为。例如可以引进新加坡“穷籍制度”。
3 严格执法,违法必究。农村地区很多法律特别是设计农村金融纠纷的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由政府的介入,法律的执行受到严重的干扰,往往人治大于法治。严重的影响了农村金融的有序发展,所以必须加大执法力度,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三)完善农村信用体系
1 建立社会诚信体系。诚信建设对于推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起着独特的作用。特别是金融业对诚信的依赖程度最高。所以促进农村金融发展,我们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通过政府加强对企业和个人失信行为的治理,提高社会诚信度,树立起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二是建立起整套通用的农村信用评价体系,让农村金融机构在信用评价时“有法可依”。三是加强信用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形成一个包括信用征集、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在内的跨部门的、全社会的信用信息查询、、交流、评估和共享的社会性综合信用平台,为农村金融机构提供全方位的信用信息服务。四是建立个人信用征信体系。
2 大力培育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目前,河南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数量少,规模小,业务发展缓慢,不利于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因此,河南要大力培育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为农村金融机构提供高质量的社会信用服务。首先,建立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严格对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审批,从源头上把关信用中介服务机的质量。其次,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吸引金融机构及其他投资主体投资设立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再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运行效率。最后,成立地方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3 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制。当前,中小企业和农户贷款难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河南的农户提供不了农村金融机构认可的抵押物并且本身收入不稳定。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制,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农村金融机构放贷的风险。河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制。一是多方出
资设立信用担保机构。方面可由政府出资设立独立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另一方面可以鼓励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出资设立商业性担保机构;再次可以建立互助型担保体系作为补充,如农户家庭联保。二是建立再担保体系。多方筹集资金设立县域中小企业贷款再担保基金,形成完善的再担保体系。三是建立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风险分担机制。由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对双方各自的贷款按一定比例交叉担保,形成风险分担机制。四是建立完善的担保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加强对担保风险的控制。
4 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农业生产对自然条件依赖较强,风险较大,导致很多农村金融机构不愿意把贷款投放到农业项目。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有助于减少农业生产的风险,从而间接降低农业贷款的风险,促使农村金融机构向农业生产项目发放贷款。由于农业保险属于准公共品,所以不可能完全依靠市场手段来发展。另外,河南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收入较低,不可能支付高额的保险费用。因此,由政府补贴或给予其优惠政策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就成为河南发展农业保险的必由之路。当然,完全依靠政策性保险为河南农业生产服务,那也是不现实的。原因主要由两个:一是中央对河南农业转移支付较少;二是,河南经济落后,财政收入少,导致地方政府对农业的转移支付较少。所以,河南不可能拿出巨额补贴发展农业保险。因此,河南还需要鼓励商业资本进入农业保险领域,设立商业性农业保险机构为河南农业提够保险服务。同时,我们还可以适当的鼓励发展互助合作保险组织作为补充。最后,要加强农业保险立法,为农业保险业保驾护航。
(四)建立农村金融竞争机制,引导河南农村金融业健康发展
1 推进农村增量改革,进一步放开农村金融市场。2006年,银监会颁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标志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增量改革开始。河南是最早的增量改革试点省份之,截止到2009年,河南已设立以村镇银行为代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12家,并且计划在2010年新设立30~40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新型农村机构的设立标志着民间资本开始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加大了河南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度,有利于农村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因此,河南要进一步推进农村增量改革,加大农村金融市场开发力度。
关键词:美国;次贷;中国;金融监管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对于中国的经济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在虚拟经济方面,我国的股市在此次金融风暴中大幅度的持续走低,严重冲击了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在实体经济上,由于金融危机的冲击,一方面国际投资的骤减,中国外贸大量缩水,。另一方面,我国整体的投资需求不断萎缩,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的质量。这次危机的爆发深刻地表明:片面追求市场效率和金融创新,而忽视政府必要的有效的监管的金融市场,会给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带来巨大的损失。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而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对于我国金融监管带来了诸多启示。
1.完善信息披露监管体制
健全的体制能降低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管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次贷危机的沉痛教训警示我们,信息披露制度应该与本国具体国情相适应。对于风险较高且隐蔽性较强的金融衍生工具,不但要把它的潜在风险仔细分析清楚,还要做好金融风险的预警以及提示,要进一步加大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力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其次,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还应该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够起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理性决策的作用,在对于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方面也有重大而又积极的意义。
2.加大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及处罚力度
随着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金融犯罪行为逐渐增多,加大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执法力度,可以有效的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大大的提高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威性。要提高我国会融监管的效率,首先要从提高金融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自力着手,从而提高其监管的权威性,提高监管的力度和质量。
此外,我国还要加强信息披露的法制建设,严格金融机构和金融创新产品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使相关部门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有法可依,确保监管行为的强制性和有效性。
3.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水平
随着金融业务以及其衍生产品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的金融活动相互之间的依存度大大提高,这也使得金融风险能够在世界范围内蔓延,一旦一个国家爆发危机,很可能迅速转换为世界金融危机,正如美国次贷危机就让全世界都陷入泥潭,为了防范国际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我国应加强与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起多层次、全方位的国际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切实的提高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水平,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督和管理水平。
4.坚持审慎的银行监管标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
我国的银行业和房地产行业只有具有强的关联性,二者具有剪不断理还乱的渊源。一方面,房地产商进行楼盘开发主要是依赖商业银行对其的放贷,房地产市场和银行业的关系可以说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相关数据表明,我国房地产行业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另一方面,居民的购房热情持续升温,导致相关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急速发展;然而,中国政府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加大了宏观调控的力度,银行放贷的门槛将会提高,房贷者们的还款压力也随之增加。从目前来看,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风险已初露端倪。同时在过去的一些年,房地产行业的欣欣向荣对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做出了很大的贡献,所以,房产贷款风险的暴露势必会影响目前欣欣向荣的房地产市场,从而蔓延至整个大的宏观经济。美国次贷危机的沉痛教训告诉我们,对于风险控制和市场监管一刻也不能放松,要建立健全相关预警机制,多措并举保证房地产行业继续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前进,并且继续加强对银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方面的政策指引,未雨绸缪,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应对和化解随之而来的风险。
5.制定规范、严谨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信用体系的是否完善和相关监管部门是否能够对其进行有力的监管,措施是否有效,关系到金融业是否能够健康发展和经济的稳定增长。而房地产信贷是商业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因此商业银行纷纷不断降低对其放贷标准,无形中吹大了房地产行业泡沫。房地产行业的欣欣向荣,暂时性地掩盖了其中的投机取巧及相关的风险,一旦泡沫破灭就势必会影响房地产行业,进而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我们必须要建立健全规范而又严谨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我国对于个人信用的监管目前没有统一的监管标准,大家各自为政,这不仅不利于相关体系的规范化、严谨化,还为腐败营造了空间。所以我国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要积极学习吸收国外有益经验,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规范、严谨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这也是规范金融市场,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应有题中之义。
6.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和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下的分业监管制度,由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各司其职,分别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实施监管,这一监管体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监管能力的提高和金融各行业的发展。首先确立金融监管架构,明确金融监管当局职责和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分工,解决监管主体混乱的问题,理顺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确保金融监管机构独立进行审慎监管的权威;我们在完善金融监管制度的同时还要积极寻求金融法律、法规的支持,建立健全法律体系。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不但立法层次低、位阶低;而且很多涉及监管的法律法规之间多有重叠、不协调或抵触:尤其是在我国加入世贸之后,缺乏与WTO相配套的规章。因此我们必须依照法治和WTO规则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实现金融法制建设的专业化和系统化。(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路径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2(6)-0032-03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理念及重要意义
“金融消费者保护”概念是1936年在美国成立的消费者同盟(UC)首次提出。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从个人角度看,金融消费者保护有利于增加人民福利和实现公平正义。多数消费者不具有获取、分析和理解金融市场专业信息的能力,其信息处于相对劣势地位,消费者的这种弱势地位成为消费者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直接原因,客观上需要为消费者提供有效保护。从金融机构角度看,金融消费者保护关系金融安全和实现金融机构利益最大化。兼顾金融消费者的利益,是确保自身乃至整个行业处于健康、理性发展轨道的一个重要条件,而整个行业的健康理性发展无疑关系着金融安全的大局。从经济增长角度看,金融消费者保护有利于拉动经济增长和消除金融风险隐患。次贷危机说明必须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也是维护金融稳定,消除金融风险隐患的重要保障。从整个社会角度看,金融消费者保护事关社会稳定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金融危机爆发后相关国家向金融系统紧急注入流动性、求助困境中的重点机构,全体纳税人因此为政府的救助行为买单,可见金融消费者保护与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息息相关。
二、金融危机后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制及自律机制情况
2007年爆发次贷危机后,处在危机核心中的美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立法和监管体系,主要内容有:
(一)新设消费者保护机构,明确将消费者保护纳入金融监管目标。2010年7月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该法案促使在美联储之下创设了一个专门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署,目的在于执行联邦金融法律以确保所有消费者能够进入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并确保该市场公正透明且有竞争性。
(二)加强立法,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2009年6月公布了《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报告。2009年10月众议院通过了《消费者金融保护机构法案》。2009年12月众议院通过《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这部法案提出要制定和实施实质性法律规定的新体系。2010年7月美国总统奥巴马正式签署了这一法案,该法案在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上的突破和创新颇多,从监管原则到法律体系的建设,从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到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机构设立都体现了改革的力度和方向。
(三)侧重防范系统性风险,着力加强全面监管。在新法中,美联储的权力得到扩充,赋权美联储监管规模较大、关联较深的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业务为主的金融控股公司、大型保险公司等一切可能对金融稳定构成威胁的企业。为此,在美联储之下成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识别大型的相互关联的银行控股公司或非银行金融公司金融运行对美国金融稳定所产生的风险。
(四)强调申诉处理机制效率,保证及时救济渠道。新设全国性金融消费者投诉热线,为消费者提供投诉金融产品和服务问题的免费服务。建立统一的消费者投诉数据库管理系统,与其它监管机构共享消费者投诉资料,以及时改进监管。规定金融机构就消费者投诉和咨询及时做出回应的法定义务,并规定其对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审慎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构的调查及时做出回应。
三、我国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分析
(一)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立法指导思想有待完善,目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尚不完善。一方面,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该法规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适用性并不强,缺乏金融消费者保护所要求的明显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另一方面,金融法律如《商业银行法》等,出发点在于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与效益,忽视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金融风险的关系,对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产品和服务过程中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还缺乏明确细致规定,权利的实现与救济机制也存在渠道不畅问题。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等行政法规以及“一行三会”制定的大量行政规章和文件。虽然很多法律规章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了保护,但仍存在保护范围比较狭窄等问题,操作性不强,而且对其保护主要是通过行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立法层次比较低,不利于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金融业各领域法律保护力度不足。从总体上看,我国银行、证券、保险领域的法律都原则性地触及了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但其规定过于笼统,涉及内容不够明确,也不够全面。
关键词:区域金融;差异化发展
1.我国金融发展的条件
1.1网络经济盛行f
网络经济是21世纪新崛起的经济形势,是在互联网平台支持下发展出来的金融行为。我国网络经济以互联网支持下的购物平台发展为主流,随之崛起的还有其他配套式的经济服务,如物流和支付方式等。简而言之,网络经济以电子商务为主要形式在我国蓬勃发展,我国居民对网络支付方式的需求刺激银行的网络业务的发展,由此引发了理财投资领域的业务网络化。在物流业的支持下,网络经济的覆盖范围越来越大,对居民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行为的影响越来越深远。如今,网络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领域,网络经济的盛行,为国民消费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1.2国民消费行为变化全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网络经济的盛行,使我国金融发展处在一个良好的条件下,这一条件就是,国力的提升、生活的稳定使得国民消费行为发生了根本的变化,60年代主导的社会中,存储是主要的金融行位,随之而来的是大量的资本积累;80年代主导的社会中,消费需求提升,各种精神消费增多,提前消费成为一种“时尚”,货币流通速度加快,金融飞速发展,社会资本在大量的积累前提下得以高效利用。由于国民消费行为更加积极,国家金融发展更为迅速,这一点在全国范围内均得到印证。
1.3区域发展资源
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在经济发展方面所依靠的资源不一样,全国的金融环境就呈现出多样化的形式。例如,我国东南沿海地区已经大量吸引外资,提前实现了金融市场的改革和整合,而我国内陆地区在近10那年才有大动作的改革,这是由于市场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导,一切根据消费者的需要以及国家经济、全球经济的整体形势进行经济政策的制定以及企业经济规划已经成为目前我国国家经济以及企业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向,原本由政府直接管控的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渐以重组整合的方式,寻求新的发展。国企的重组和其他现代金融模式成为我国内陆金融发展的大环境,也因此带来诸多有利资源。
2.我国区域金融差异化发展的可行性
2.1区域金融发展环境特征
我国总体的金融发展以经济网络化、国民消费行为和区域资源特征为前提,这三个条件在不同地区发展程度不一致,表现形式不一致,因此,我国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区域金融发展环境特征。从网络经济来看,虽然网络经济已经做到全国覆盖,但是,配套服务发展慢的地区,网络经济发展仍受到限制,我国东北、西北、西南地处偏远,交通不便,运费和货运时间成为制约网络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而江浙沪一带,则介由发达的货运和仓储条件,在网络经济发展中独占鳌头;从国民消费行为来看,城市与乡镇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差异,这成为了城市与乡镇金融发展区域化差别巨大的主要原因;从区域资源特征来看,东北地区占据着重工业和资源类企业充足的优势,西北和西南地区占据着自然环境资源优势,东南地区占据着对外金融贸易优势,各个地区的金融发展主要形式、发展速度各不相同。因此,差异化发展是我国现代金融发展的宏观战略。
2.2区域金融发展经验
我国金融区域化发展在20世纪80年代已经践行过并取得了良好的成绩,随着改革开放而来的“先富后富”策略和沿海经济区发展策略,以及后来的直辖市经济开发策略,是区域金融发展的典型政策,这些政策确实以区域金融差异化发展为主要策略,以区域金融发展带动了全国整体金融发展。可以说,现在的网络金融的发展、国民消费水平提升,与当时的区域金融差异化发展关系极大;另外一种由于区域自身特征导致的差异化发展,同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即城市与农村的金融发展差异化,城市金融发展状况远比农村先进,城市发展起来之后,为农村人民提供了更好的就业环境,农村居民有更多副业可以获得劳动报酬,这也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由我国区域金融发展经验来看,区域金融差异化发展是可行的。
3.区域金融差异化发展的策略
3.1对不同地区金融发展进行差异化管理
金融管理是促进金融发展的前提,也是金融发展的“操盘手”,科学的管理规划和管理政策能够促进区域金融的快速、健康发展。在我国金融发展环境区域特征明显、金融发展要素差别巨大的情况下,区域金融差异化管理是实现金融发展的最主要策略。由于我国区域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因而对不同区域的金融应该采用不同的金融模式。但是,对于东部沿海地区而言,这些地区的金融模式呈现出相互竞争和优胜劣汰等混合形式。但是,这些地区的地方政府一直支持不同金融模式的发展。当然,推进民间资本区域经济的发展是主要的形式,从而能够较好地发挥民间资本的重要作用。但是,对于一些经济发展比较差的地区,我国政府也对这些地区的金融结构调整给予了很大的支持,因而需要重视金融机构的发展,从而不断的推进金融机构的变革,以提高金融机构的水平。因此,实施具有差异化的金融发展模式,对区域金融进行差异管理,对于促进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非常重要,从而为市场金融的发展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3.2大力推进金融创新
我国目前金融发展的条件之一是网络经济,而网络经济的最明显特征就是创新。创新使得网络成为金融发展的助力,这体现在银行参与网络金融,进行产品开发和五福变更方面,由此引发的金融优势不言而喻。因此,在区域金融差异化发展中,金融创新仍是最主要的对策。具体体现在一下两个方面,首先,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越来越深化,金融的发展水平也要与国际接轨,金融创新将越来越多,新的金融工具、金融业务、金融服务方式将层出不穷。提升区域金融发展水平在新形势下可以利用金融创新手段,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提供更贴心的金融服务,焕发金融自身发展活力。同时,对金融创新的监管也要跟上,保证金融有序发展;其次,创新金融形势,即对资本的融合、应用以及规划进行创新,民间资本参与区域金融你那个发展非常必要,对民间资本的融资形式进行创新,加强管理并进行良性引导,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区域市政建设和经济建设,从区域经济发展的条件角度,对资本的应用提供指导性建议并参与民间资本使用的规划,不仅是各个区域政府的经济调控职责,也是推进金融创新的有效策略。
3.3完善金融法律体系
区域金融差异化发展不可能简单地限制在某一个区域内,经济繁荣必然带来资本的流通和市场交流,同时产生一些矛盾。如果相关法律不能做出提前保障,那么,区域金融差异化发展对我国金融整体发展的促进作用非但展示不出来,还可能造成一些不利影响。目前,我国有关金融体系的法律体系还并不完善,因而需要整合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的法律,从而保证我国有关金融法律实用性和有效性。区域金融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因此,我国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以保证我国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为了进一步解决我国区域金融发展中的差异性,建立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显得至关重要。国家和地方政府应该对区域金融和国家整体金融发展状况进行研究,做出预判,对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和矛盾进行分析,制定相关法律,做到提前防范,并为可能实现的金融交流提供相关的法律平台,以进一步促进区域金融的差异化发展并实现国家金融的整体繁荣。
3.4重视金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高素质金融人才是决定区域金融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因此,建议金融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提供优惠条件,从东部发达地区或者国外引进高素质人才,或出资送单位自有人才外出求学,逐步建设形成一支高素质的金融队伍。此外,就其区域金融差异的原因,也与居民的金融意识有关。因此,金融发展欠发达的地区,如中部、西部地区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报纸、网络、电视、公益广告、广告牌等方式宣传保险及相关知识,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大众的保险意识,让居民知道,资本运作可以获得收益,从而理性引导购买相关保险产品,将储蓄转化为投资,获得收益。
4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金融发展的大环境和基本条件都指向着区域化差异化发展这一金融政策。各个地区不同的市场条件、金融发展的有利资源和可行性为全国金融差异化发展提供了各种借鉴。差异化管理是实现差异化发展的前提,进行金融创新,不仅能够使各个地区金融你那个发展的有适合特征凸显出来,还能够实现区域性的金融交流和行业整合;进行金融法律的完善,是实现差异化发展的保障;引进和培养金融人才,是实现差异化发展之必要。随着科学的金融发展政策的制定和细节的完善,我国经济能够在区域金融差异化发展中得到进一步的壮大。
作者:董硕 单位: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参考文献:
[1]高清莅.环渤海区域金融产业特征研究[J].河北企业,2016(11)
[2]覃雯静.我国金融区域发展差异分析[J].全国商情,20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