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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价值

时间:2023-06-08 11: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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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价值

第1篇

关键词:公允价值;审计信息披露;可靠性;公允性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05-000-02

一、引言

2014年1月26日,财政部在借鉴IFAS13的内容的基础上,《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CAS39,2014),该准则的实际上是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进一步深化,也再一次引起学界对于公允价值审计的研究思潮。

FASB制定公允价值计量(FVMs)框架(FAS157和IAS39),其主旨在于提升财务报表相关性,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财务报表信息披露的重要环节,其关注点却在于可靠性,如果能够将相关性和可靠性更好的融合在一份财务报告中,那么会计信息将更好的实现其决策有用的目的。这种融合作用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下尤其重要,但是基于注册会计师公允价值审计信息披露的研究却并不充分,本文旨在联系CAS39的,探讨公允价值审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二、文献综述

(一)公允价值审计概念、内容、准则研究

谢诗芬(2006)借助分析我国公允价值概念与FASB中的公允价值概念、美国审计准则制定历程,指出我国2006年制定的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概念界定的不合理性,同时从会计准则(2006)中缺乏单独的《企业会计准则XX号――公允价值计量》为出发点,分析了公允价值审计理论和实务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

陈朝琳(2014)、陈美华(2014)紧随2014年财政部公布CAS39的节奏,对CAS39进行了解读,并指出了新公布的39号准则存在的退出价格与实际应用中的进入价格存在矛盾,公允价值获取和应用缺乏核心评价标准等问题。

(二)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研究

孙丽影等(2008)构建了两个博弈模型,提出仅依靠市场的力量,公允价值信息是无法达到决策有用性的目标的和保障公允价值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必须依赖于一个有效的管制安排。

戚英华等(2008)基于Wallman提出的彩色报告模式和蒙特卡罗分析法,提出了对于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创新和改革。提出将资产负债表按流动性分类改为以公允价值、非公允价值分类列报和原有基础之上再另行编制一张资产负债表两种思路;在利润表中将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利得或损失列入全面收益表,对于直接列入所有者权益的项目,可考虑全部列入收益表。

潘念萍(2009)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提出完善公允价值应用的一些思考。认为针对我国的情况,应该优化市场环境的基础上,构建以规则为导向的公允价值统一框架,完善完整和系统的公允价值估价程序,扩展公允价值信息披露内容,引入风险披露,同时加强对于公允价值运用的监督。

宋琳(2012)认为财务报表信息中对于公允价值的引入使得会计报表产生的收益是实现与未实现的信息的混合体,对会计净收益产生的了歪曲,应该对会计信息进行表外披露。

赵彦锋(2013)基于我国上市公司2007-2009年年报数据运用实证分析的方式分析了公允价值对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行业的影响,并讨论了公允价值计量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在公允价值运用的过程中,其计量可靠性的判断标准不统一、确定方法缺乏统一规范、披露不够充分仍是实现公允价值可靠性的几大阻碍。

(三)审计信息披露研究

孙h(2006)提出上市公司存在审计报告信息披露失真、非标准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当、审计收费信息披露不足等审计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

陈小林等(2009)指出应当利用超链接方式披露专业胜任能力信息,建议财务报告中披露初次审计收费、非审计服务收费、审计服务收费变化的原因信息。

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方提供的信息在为财务报表信息做出合理保证的同时,可以为财务报告提供弥补信息,提高可靠性,增加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学界对于公允价值可靠性问题提出的解决方案在实施上具有较大的难度。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加强监督(孙丽影等,2008;潘念萍,2009),从设置有效的管制安排角度来降低管理层的盈余管理行为,增加财务报表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一类是从改变信息角度(戚英华等,2008;吴晖等,2010;宋琳,2012),这一类又分为改变现有的信息格式(比如将资产负债表由原来的流动性划分变更为计量属性划分)和增加现有信息报表(增加表外披露和公允价值变动平衡表)。两种方案都是从管理层提供信息角度来思考的,而现行的市场形式下,管理层提供全面综合的信息给信息使用者的动机并不强烈,设置监督机制存在很大的成本问题,改变信息的形式或者增加现有报表无疑会引起其他方面的问题,其成本效益也有待于商榷,最大化发挥现有机制的作用显得非常的必要。

注册会计师提供公允价值审计信息具有多方面的必要性和优势。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财务报表已经是一个建立完成的监督机制,在审计报告之外提供公允价值审计信息的附加成本并不大;注册会计师是作为独立方出现在公允价值审计过程中,从形式上来讲,信息使用者对于其的信任度高于管理层,由其提供公允价值信息能够增加可靠性;事务所在审计的过程中对于公允价值计量的事项是经过加工的,更容易提供集中的信息披露,减少了混杂性,增加了可理解性。可见,研究公允价值审计信息披露是非常有必要性的。

三、理论和现实层面的必要性

(一)理论分析

1.促进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博弈过程中的双方共赢

公允价值审计信息的披露有利于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双方共赢,提供公允价值审计信息能够弥补管理层提供信息的可靠性,保护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利益。

管理层提供信息的公允性要求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可靠性要求导致双方提供的信息具有互补性,注册会计师同时提供公允价值审计信息能够增强财务报告信息的质量。公允价值的设定是基于相关性(黄世忠,2008),而公允价值审计则更加关注可靠性(Carmichael,2004,Maines&Wahlen,2005等指出,独立审计师总是倾向于更多关注FVMs的可验证性,并非其与股票价格相联系的相关性)。双方面提供信息有利于增强信息的决策有用性。

在双方提供不同目的信息的博弈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处于劣势,赋予独立审计师公布公允价值审计信息的权利可以保护其利益。公允价值审计相对其他的审计过程,增大了审计的风险。注册会计师无法向审计报告使用者等说明其是否已经完全履行了应尽的责任,更容易遭受到外界的误解,披露足量的公允价值信息可以向公众展示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流程、内容,更重要的是利用信息公开的方式向公众展示其尽到了勤勉义务,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2.促进独立性,增加信息相关性,减少委托成本

公允价值审计信息披露可以促使注册会计师贯彻独立性要求,通过增大信息使用者获取的信息量,减少信息使用者的委托成本。管理层与信息使用者构成委托关系,出于自利原因,管理层有动机操纵公允价值信息(孙丽影,杜兴强,2008)。信息使用者牵涉进了两个委托关系:管理层与信息使用者的委托关系,注册会计师与信息使用者的委托关系,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证明其勤勉尽职、独立审计的证据,能够减少第二种委托关系的违约可能性,促使注册会计师回到第一种独立性状态。

3.提供更加系统化的信息,提高决策的效率

注册会计师有能力提供加工、验证过的公允价值信息,这将更加有利于利益相关者获取系统化的决策信息,提高决策的效率。财务报表当中提供的公允价值信息非常的分散,信息也非常的简洁,信息使用者在使用的过程中不能快速的定位,也很难从提供的信息中发现某种逻辑联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将公允价值作为重点考虑的项目,集中进行分析和考察,有能力能够提供更加完整的具体信息并进行集中反映,有利于投资者提高决策效率。

提供公允价值审计信息增加了投资者的能动性,可以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对于不同程度的“合理性保证”的要求。信息使用者更倾向于相信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信息,现行审计报告绝对化、统一化的审计意见只能传递统一的信号给信息使用者,并不能满足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对于不同信息保证程度的要求,即没有解决“多大程度上提供保证”这个问题,单纯的“合理保证”并不具有充足有效的信息,所以注册会计师有必要披露有关于公允价值审计过程中的信息,增加信息含量,为投资者进一步加工信息提供依据。

(二)现实必要性

1.公允价值审计信息披露有助于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

公允价值审计对于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准入门槛却并没有相应的提高,要求注册会计师披露更加详尽的审计信息有利于过滤本身无法胜任公允价值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增强公众监督、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的谨慎性。公允价值审计、不仅需要注册会计师拥有财务会计知识,也需要更多的综合能力,而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准入门槛主要是注册会计师证书,从信息披露角度提高胜任要求就显得很必要。

2.使得公众有机会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实行监督

公开的信息披露可以使公众更好的监督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并没有非常明确的第三方进行监督,其作为严格中立人的形象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成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同样存在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也就是当管理层操纵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不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更加倾向于完成审计工作,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更倾向于规避风险,管理层更倾向于笼络注册会计师掩盖自身的弊端,基于这种考虑,透明、公开的信息披露可以减少独立性缺乏有效监督的弊端。

四、结论与建议

本文从理论和现实意义两个角度分析了公允价值审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拓宽单纯从管理层提供信息角度提升公允价值信息质量的思路,考虑从注册会计师角度来完善公允价值信息提供的公允性和可靠性。独立审计师在提供审计报告的同时,可以提供有关公允价值的内部控制、公允价值涉及到的具体事项、金融工具风险分析、数据输入来源、重要性水平等公允价值审计资料,借此弥补管理层信息提供量上的不足;由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信息更倾向于可靠性,这与财务报表提供的基于公允性的公允价值信息形成了互补,公允性和可靠性的融合互补可以提供更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财务报告。

参考文献:

[1]葛家澍.现代财务会计的基本特征――历史信息与预期信息并重[J].会计之友,2010,4.

[2]张传明.注册会计师的角色与公允价值审计――金融危机引发的思考[J].会计之友,2010,7.

[3]孙丽影,杜兴强.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的管制安排[J].会计研究,2008,11.

[4]宋琳.公允价值信息披露研究[J].财会通讯,2012,1.

[5]赵彦锋.公允价值计量经济后果[J].财会通讯,2013,3.

[6]戚英华,曾勇.公允价值信息披露创新研究[J].财会月刊,2008,5.

[7]陈小林.XBRL财务报告中审计信息的披露设计[J].会计之友,2009,12.

[8]陈朝琳.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解读[J].财会月刊,2014,7.

[9]陈美华.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J].会计之友,2014,13.

[10]吴晖,高源.公允价值信息披露――基于经济后果的若干探讨[J].财会研究,2010,07.

[11]李平.刍议改进财务报告中的公允价值信息披露[J].财会月刊,2010,4(中旬).

[12]谢诗芬.论公允价值会计审计理论与实务中的若干重大问题[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6,6.

[1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S].2014

第2篇

    一、涉及货币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1:自然人甲、乙、丙、丁共同出资组建A有限责任公司,合同规定甲、乙、丙、丁分别出资人民币25,000元,各占注册资本的25%。注册会计师实施了必要的审验程序,即向银行函证,核对函证、银行对账单和进账单是否一致,检查进账单真伪和要素是否完备,并审验了注明投资款10万元的进账单。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审验符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一验资》及其规范指南的要求,但为了避免:(1)各个自然人之间代为出资而引起的权责纠纷。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进账单上显示的是各出资者缴款的汇总金额,不能反映各个投资人实际出资情况,如果某个出资人如丙方没有资金,私下协议由其他出资人代为垫付,这在注册会计师取得的证据中没有办法得知,并且在各个出资人拟设立公司的良好关系下,他们也不会把实情告诉注册会计师。但一旦出资人之间出现矛盾,其权责无法私下调和需要司法介入时,代为出资方可能会控告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不实,因为实际情况是丙方没有出资;(2)出资人用借款出资,取得验资报告拿到营业执照后,立即抽逃资本还债。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l)证明各个自然人经济状况的资料;(2)由各个出资人、被审验单位签名盖章的“出资人货币出资清单”。如果某一出资人的经济状况不能保证其货币出资,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出具验资报告;如果存在代为出资的情况,注册会计师还应取得由出资方、代为出资方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出资协议”,并关注出资方和代为出资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代为出资款的偿付条款的规定。

    事项2:甲、乙、丙三方共同出资组建A外商投资公司,注册会计师审验三方投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时,发现一张 3月2目的300万元的转账凭证是B公司转入A公司,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B公司出具的“B公司转入A公司的货币资金300万元是B公司欠乙、丙两公司的款项”的证明材料,要求注册会计师把300万元验证为乙、丙两公司对A公司的货币出资。

    分析: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审验证明3月2日确有 300万元的货币资金进入 A公司,但对于 300万元货币资金的权属及其是否属于投资款尚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证据,注册会计师遇到这种事项必须小心,因为我国尚没有关于代为投入出资款的法规规定,而且代为投入出资款的双方串通弄虚作假的可能性较大,因此,注册会计师最好不审验这种情况的出资。但如果现实中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这种事项进行审验,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1)乙、丙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经济业务行为及其所欠款项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2)乙、丙公司和B公司共同签名的“委托受托代为投入出资额的协议”,并得到A公司和甲方的同意;(3)乙、丙公司共同签名的“货币出资声明书”,主要注明300万元货币出资各占的份额;(4)乙、丙公司财务状况及其资料。如果不能取得以上证据或根据取得的证据表明B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款项不可信,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此货币出资。

    事项3:注册会计师一进驻被审验单位S公司,S公司就给注册会计师提供了完整的验资证据和相关材料,其中包括出资方甲方货币出资的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单以及向银行询证函回国。

    分析:在验资实务中,被审验单位能够提供出较完善的验资相关资料,对注册会计师来讲,是一件幸事,但验资应是注册会计师主动取证的过程,“主动取证”不是被审验单位提供什么资料,注册会计师就验证什么,而是注册会计师根据验证目标的需要,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在有效控制审验程序实施中获取有力的证据,因此,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进行验证时,不仅要谨慎地审验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进账单和银行对账单的真伪,还应亲自寄发和收回、分析向银行函证出资款的回函,询证函不能让被审验单位一并办理,以避免被审计单位和银行的串通作弊而提供虚假证据。

    二、涉及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事项分析

    事项个甲方以一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并提供了建筑房产的决算书、付款凭证,以及该房屋所占土地的租赁协议,土地租赁期为20年。

    分析:虽然造房屋确实为甲方建造,但由于它建在租赁土地上,不能取得土地证,其权属问题容易发生经济纠纷,注册会计师不能确认甲方以此实物出资。

    事项5:甲方以一批抵债收回的存货投入被审验单位A公司,不能提供存货的发票,仅提供了某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存货所做的评估报告。

    分析:由于存货价值、存在性和权属的变动性大,因此以存货投资的验证本身风硷性大,初果被审验单位原合同、章程中没有规定以存货作为出资,被审验单位只是为了凑够足额出资而准备修改合同、章程以存货出资,这时在没有购买存货的发票表明存货的归属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最好不要确认此存货投资。但如果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以存货方式出资,表明存货为生产经营所必需,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和取得以下证据,验证存货投资:(1)实物出资清单。注册会计师应把实物出资清单镇列的存货品名、规格、数量、作价、出资日期等内容与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相核对,并实地观察、监盘存货的数量及其品质状况,在出资清单上记录审验情况;(2)评估报告;(3)投资各方及其被审验单位对存货评估的确认书,如为国有资产,是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投资各方确认存货的价值是否以评估报告为基准,如果与评估结果悬殊大,注册会计师应建议被审验单位重新考虑对存货的确认;(4)财产交接清单;(5)存货发票的复印件,如果是抵债收到的发票,由于其购货方不是投资者,还需要检查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凭证,获取投资方对该存货的所有权证明。

    事项6: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公司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原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方投入的工业诀窍2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50。A公司运营几年后的其无形资产一工业诀窍的账面价值为10万元。这时,A公司增资扩股,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方以某一专利权40万元投入A公司。

    分析:注册会计师对于无形资产的投入验证,除检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中的名称、有效状况、作价等内容是否符合协议、合同、章程的规定;检查无形资产的评估情况及其投资各方的确认情况;检查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以及无形资产交接手续和交接清单外,还应关注无形资产投入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即演算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占变更后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超过20%(如果是省部级高新科技部门认可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可达35%)该事项中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投入所占比例为(25+40)/200=32.5%,超过了20%,注册会计师应建议A公司增资时把专利权中价值25万元确认为甲方的资本投资,专利权其余不可分割的价值15万元经投资各方的协商确认为A公司对甲公司的负债或资本公积。

    事项7:注册会计师承接了对A公司的设立验资业务,了解到甲方投入到A公司的机器设备、货币资金会计数额超过甲公司净资产的50%;乙方对A公司投入的房屋建筑物、专利技术合计为100万元,而己公司近年来报表确认净资产均为负数。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出资方违背了公司法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以及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时,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接受验资委托企业。虽然《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但没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接受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时的出资。因此,只要注册会计师取得被审验单位有关管理部门设立或变更的批准文件,以及其合同、章程、相关协议,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此种情况的验资委托,但应注意这样的验资风险大,容易出现出资方虚假出资、出资后抽逃资本以及出资方逃废债务等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谨慎地关注出资方的财务状况,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加解释说明段予以充分披露出资方长年亏损、资不抵债或出资方出资额超过其净资产的50%等情况。

    三、净资产出资事项分析

    事项8:注册会计师承接了A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验资业务。A公司是由A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改制前A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在改制审计和评估时,净资产的确认都是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确认的价值为基础,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时,A公司的净资产因计提各项减值而减少。

    分析:注册会计师在验资时根据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折股确认改制企业的出资,与改制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处理之间资产的差额,容易被社会公众或其他股东认为是验资不实造成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改制企业变更验资业务时,应建议被审验单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改制审计和评估,确认净资产,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的说明段说明该事项。

    事项9:A国有企业2000年7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把其净资产1,200万元折股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期间其生产经营没有间断,在2001年2月3日A 公d委托注册会计师对此作变更验资,截止到2001年A公司的净资产为对万元。A公司向注册会计师提供了截止到2000年7月31日的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以及截止到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账簿。

    分析:此事项的问题在于根据改制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确认的验资基准日与验资外勤工作日的间隔太长,而且期间业务活动不断变化,验资的风险增大,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相关情况的了解认为验资风险不能承受,可以拒绝接受业务委托;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自己可以控制和承担此验资风险,除执行一般审验程序外,还应考虑对2000年7月31 日至2001年1月31日A公司的财务状况实施必要的审计,关注期间引起净资产变动的明细情况,并形成相应的审验工作底稿。同时,在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后增加说明段,充分披露该净资产的变动情况。值得注意的是,验资基准日和注册会计师审验日期一般不应间隔时间太长。

第3篇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研究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重要意义

审计质量之于审计工作,好比产品质量之于企业:产品质量决定企业的生死存亡,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线。

1、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是发挥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作用的决定因素。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审计不仅要为社会查错纠弊,反腐倡廉,解决或促进解决一些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和难点问题,而且要从更深层次评估和分析国民经济运行的质量,提出意见或建议,服务于党政领导宏观决策和管理。审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审计监督作用的发挥水平。

2、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是衡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最高标准。与实行审计监督的根本目的相适应,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的一切举措,开展的全部工作,其最终落脚点就是为了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因此,衡量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各个方面的工作,尽管有不同的尺度和标准,如领导班子水平、注册会计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事务所管理水准等,但归根到底还是要看其审计质量是否符合审计规范和独立审计准则,是否达到审计目标的要求,是否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否充分发挥了审计监督作用。审计质量的高低因而也就成为评价和衡量会计师事务所全部审计工作的最终和最高的标准。

3、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是推动注册会计师审计事业发展的根本途径。经过20年的发展,我国审计工作已经进入总结经验、开拓创新、不断深化、寻求进一步发展的新阶段。但从总体上说,我国审计工作仍然处于初级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许多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其中比较突出的一点就是审计质量问题。同时,与国家和社会对审计工作越来越高的要求和期望相比,审计工作也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关键还是审计质量问题。因此,只有切实提升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全面提高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水平,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才能适应形势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注册会计师审计事业才能取得更大的发展,注册会计师审计才能早日融入世界审计的主流。

4、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是树立会计师事务所形象的内在要求。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良好的形象是最好的无形资产;对于一个事务所来说,良好的形象是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最好的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形象,决定于政府和公众对其工作的认可程度。而只有保证审计质量,审计才有作用和效果,失去了这一点,审计形象也就无从谈起。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内涵特征

DeAgenlo(1981)曾将审计质量归纳为“发现”和“报告”会计报表错弊两个方面的内涵特征,具体地说,就是:①审计师是否能够发现会计报表存在的错弊(审计质量的技术性特征);②审计师是否能够报告已发现的会计报表错弊(审计质量的独立性特征)。审计质量由此可以表述为:当会计报表存在错弊时,审计师发现并报告会计报表错弊的联合概率。正如不同产品之间具有质量差异一样,不同审计师或同一审计师向不同的客户提供的审计服务也有质量的差异,质量的差异表现为发现并报告会计报表错弊联合概率的大小。概率越大审计质量越高,反之则越低。

1、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技术性特征。当会计报表存在错弊或重大错弊时,注册会计师能否发现错弊是能否报告错弊的重要前提,可见技术性是构成审计质量的重要因素。审计技术性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因素包括:(1)技术因素。即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教育程度、专业技术素养、职业谨慎态度、专业判断能力以及所使用的审计技术方法等等。在审计职业的发展过程中,上述各个方面都长期受到各国审计界的高度重视。审计技术方法的不断改进,审计准则与技术指南的不断完善,各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的建立以及我国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考试制度等等,无一不是旨在努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提高注册会计师发现会计投表错弊的概率;(2)经济因素。即会计师事务所投入审计过程的经济资源。事务所投入审计过程的经济资源主要包括用于聘请和培训注册会计师的费用及投入各个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成本。就前者而言,受专业教育越多、技术水平越高、经验越丰富的注册会计师要求的报酬越高,他们发现会计报表错弊的能力也越强。就后者而言,由于对于任何一个具体审计项目来说,审计过程实际上就是审计证据的收集与分析判断过程。审计证据的收集需要成本,而且一般而言,证明力越强的审计证据所需的成本也越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不断完善,不仅企业的组织结构、经济关系以及交易方式等日益扩大。所有这些都不断加大着注册会计师收集审计证据的难度和进行专业判断的难度。难度的增大意味着成本的增加,而且包括注册会计师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成本的增加。事务所如果没有足够的经济资源投入审计过程,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就无从谈起。

2、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独立性特征。独立性是审计服务本质的要求,也是影响审计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众所周知,注册会计师实际上是由公司管理当局聘请(或解聘)和付费的。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经济命脉基本上是掌握在公司管理者手中。因此,在将注册会计师作为经济人的假设之下,被管理者掌握了经济命脉的注册会计师如何能够不屈服于管理者的压力,自主地报告审计发现的问题便引起了广泛的怀疑与争论。也正因为如此,独立性这一质量特征才受到如此广泛的关注。有人认为,在现行制度安排之下,注册会计师从心理上没有可能保持客观,即使是最诚实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失败也难以避免。审计失败是审计关系的自然产物。更多的人则认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只有在严厉的外部监管和高额的经济赔偿之下才有可能实现。但是,不论是监管还是经济赔偿,都只是外部因素,不是导致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的内在动因,因而无法解释在外部监管制度和经济赔偿制度产生之前,审计独立性从何而来。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保持独立性的内在动因呢?Benston(1975)、DeAngelo(1981)和Watts&Zimmernan(1983)等人的研究认为,在没有外部监管时,在有效资本市场中,市场参与者将有能力预测或感觉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程度,并将这种感觉反映在聘请该注册会计师的公司的股价中。也就是说,被市场所感觉的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对注册会计师的客户具有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通过股价的变动来实

现。因此,公司更愿意聘请独立性程度高的注册会计师。由此,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对注册会计师也具有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通过注册会计师在竞争市场上得到更多的业务机会而实现。这种被市场感觉的审计独立性,就是注册会计师的声誉。正因为声誉对客户和对注册会计师都具有经济价值,所以注册会计师具有保持独立性从而建立良好声誉的内在经济动因,声誉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本,声誉越好的事务所其声誉资本价值越大,创造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也越强。审计独立性作为审计质量的内涵特征,只有程度高低的差别而没有“有与没有”的差别。任何注册会计师都不可能达到百分之百的独立,要求受聘于公司管理者的注册会计师在发表审计意见时完全不受管理者意愿的影响也是不现实的。审计独立性程度的高低差别是构成审计质量差别的最重要因素之一。

三、影响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的主要因素

1、独立性。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的灵魂,是影响审计质量的关键因素。传统观点认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包括两个方面――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职业行为中要求:“在公共业务领域中的会员(执业注册会计师)在提供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与形式上的独立。”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道德守则也要求执行公共业务的职业会计师(执业注册会计师)保持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者主要依赖会计报表判断投资风险,在投资机会中作出选择。如果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不能保持独立,存在经济利益、关联关系,或屈从外界压力,就很难取信于社会公众。因此,针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存在的问题,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

2、专业胜任能力。作为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承接的工作。“专业胜任能力”既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又要求其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的业务。事实上,如果注册会计师缺乏足够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提供专业服务,就构成了一种欺诈。当然,注册会计师依法取得了执业证书,就表明在该领域具备了一定的知识,但能否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只有自己才清楚。这意味着,一个合格的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充分认识自己的能力,对自己充满信心,更重要的是,必须清醒认识到在专业胜任能力方面存在的不足,不承接自己不能胜任的业务。如果注册会计师不能认识到这一点,承接了难以胜任的业务,就可能给客户乃至社会公众带来危害。注册会计师作为专业人士,在许多方面都要履行相应的责任,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就是其中之一。

3、职业道德。职业道德对审计质量的影响也至关重要,一位注册会计师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就很难保证有良好的审计质量。所谓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是指注册会计师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注册会计师的职业性质决定了他所担负的是对社会公众的责任。为使注册会计师切实担负起神圣的职责,为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可以信赖的专业服务,在公众中树立起良好的职业形象和职业信誉,就必须大力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意识,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水准。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水准如何是关系到整个行业能否生存和发展的大事。许多国家的审计行业协会和国际审计组织正是认识到这一点,因而颁布了审计职业的道德规范,规定了审计从业人员必须拥有的自律精神和必须遵守的行为守则,以达到提高审计质量的目的。

第4篇

一、何为利益冲突?

独立性原则的要旨是使注册会计师免于利益冲突,从而奠定正直与客观的执业基础。利益冲突的发生,一般认为有两种情况:一是某人的自我利益与其作为特定角色应尽的义务冲突;二是某人身兼双重角色时相对应的两种义务发生冲突(Beauchamp and Bowie,1988)。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需要大量的职业判断,而职业判断的受益人是公众,社会有理由期望注册会计师的判断能代表他们的利益,如果审计报告的使用人从审计中获得的收益比期望获得的利益少,则注册会计师面临着利益冲突。

(一) 直接利益

直接经济利益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亲属所拥有的股票或其他所有者权益。国际会计师联合会1992年制定的《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时,独立性将受到损害。在注册会计师非主动地获取客户股权的情况下,如继承股权,或以股东为配偶,或是接管客户公司,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执业前尽早处理股权,否则,注册会计师应拒绝对该公司的报告任务。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业行为规则解释101认为,在业务聘约期内或者在发表意见时,会员或其事务所已经或可以从取得直接利益,应视为对独立性的损害。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还认为,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与会员共同生活及由会员供养的亲属所拥有的财务利益,一般都视同会员的财务利益。

2000年初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特别对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2698名合伙人(占全部合伙人的86.5%)至少违反一项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所规定的独立性准则的要求。不仅11位资深合伙人中的6位承认违反了独立性规定,专业助理人员也有10.5%违反了规定。其中最主要的事实是合伙人及经理人持有所审客户的公司股票,与客户具有直接利益关系。

(二)间接经济利益

间接经济利益是指注册会计师与客户之间具有密切的但非直接的财务利益关系,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注册会计师系财产委托人,或遗嘱执行人、管理人,而该信托在客户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二是注册会计师在客户公司或合资企业中拥有经济利益;三是注册会计师在某一非客户公司中拥有经济利益,而该非客户公司与客户公司之间有投资关系。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针对第一种情况指出,如果单一从业者或从业的合伙人、或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是该信托的受托管理人,并且该信托持有的股权相对于公司所发行的股权或该信托的总资产比例是重大的,则不能接受对该公司的报告任务;对于充当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的情况,适用同样的规则。对于第二种情况,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也认为会独立性,因而应加以禁止。对于第三种情况,当非客户接受客户投资者的投资是重大的,则注册会计师在非客户公司之间任何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被视为损害了注册会计师对客户方面的独立性;同样,当客户接受非客户投资是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在非客户投资者中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被视为损害独立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最后强调,注册会计师应独立于客户公司及其所有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联营、合营企业。

(三)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情形

1、借贷关系

注册会计师或其所在事务所与客户公司及其主要职员之间一旦存在借贷关系,就意味着双方具有了财务关系,独立性就会受到损害。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若注册会计师接受或向客户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主要股东贷款,理性的观察者则会认为其独立性受到损害。因此,无论是注册会计师本人还是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都不能向客户贷款或作为客户借款的担保人,也不能从客户处取得贷款,或由客户担保而取得贷款。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会计师行为准则》指出,会员或事务所,与企业或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主要股东之间有借贷关系,应视为对独立性的损害。不过,行为规则的解释101-5中提到了例外情况,即“不追溯贷款”(Grand fathered loans)和“其他允许的贷款(Other Permitted loans)不属于限制范围。

2、在公司的任职

注册师在公司中曾经担任或正在担任一定的职位,则其独立性会受到,因为“没有人能够超然独立地评价自己的工作”。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业务前(不短于两年),如果是公司的合伙人、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或职员,则将被视为在公司中拥有利益,这会削弱他对该公司做出报告时的独立性。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会计师行为准则》除禁止会员担任客户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此相当的经理人员或职员外,同时禁止会员成为客户的股票承销商、股权信托人、客户养老金或利润分享信托业务的受托人。

3、 物品和劳务

如果注册会计师接受了客户的物品和劳务,其立场和表现将受到影响。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职业会计师道德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与生活中正常的礼貌不相当的馈赠或礼物。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如果审计人员或合伙人接受纪念物以外的礼品,即使通知所在事务所,也会影响其独立性。

4、 前任从业者

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或股东,由于辞职、离任、退休或出售股权等原因离开事务所,仍可能与客户发生利益关系,特别是参与事务所的业务活动或就职于原事务所的客户公司(如安达信的审计师被安然公司聘用),可能存在损害独立性的情形。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如果前任合伙人仍使用原事务所的办公室,或收到原事务所的利润分成,则这种利益关系影响事务所的独立性。

5、收费

如果注册会计师的收入严重地依赖于某一客户或某一客户集团,可能会屈从客户的压力而不再保持独立性。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认为,从某一客户或客户集团的收费是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的唯一或重大部分时,注册会计师应认真考虑其独立性是否受到损害;向客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延期后尤其是在下一年度签发报告时仍未收到,也可能会损害独立性。

6、佣金

注册会计师通过向某些人员支付介绍费来扩展业务,或通过介绍他人的产品或服务收取佣金,可能使注册会计师面临利益冲突。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职业行为准则》,对佣金与介绍费作了相应的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为了佣金而向客户推荐或介绍产品或劳务,或为了佣金推荐客户的产品或劳务;因推荐或介绍某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给他人或团体而收受介绍费的会员,或通过支付介绍费已获得客户的会员,应披露收受或支付的介绍费。

二、行为约束与核心价值

根据传统的观点,美国审计实务界和界一直把独立性视为一项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或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强加的行为限制。而1997年7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表的白皮书则将独立性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核心价值。

(一) 行为约束观

从20世纪60年代至今,学术界对独立性进行了长期而广泛的探讨,这些研究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入手,主要为抵制客户压力或影响、审计人和经理合作或合谋、审计人员实质独立和形式独立以及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等。具体表现为对缺乏或丧失独立性的行为做出判断,并制订了一系列限制性条款。,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执行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某些行为与关系都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包括直接利益和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等。这些规定以堵漏的方式提炼出来,但却不能涵盖所有的方面。不仅投资者和管理者担心由于情况的变化使得限制性规定捉襟见肘,实务界也对这一套复杂刻板的准则颇有微词,认为费时费力,成本过高。

鉴于公众认为注册会计师同时审计客户提供审计和咨询服务,不可避免存在利益冲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前主席列维特(Arthur Levitt)在其任期内欲拿“五大”开刀,要求他们在2000年分离咨询业务。列维特认为“贪婪与狂妄”已经使注册会计师传统上为股东提供公允财务报告的使命产生偏离,致力于拓展利润丰厚的咨询业务使会计师事务所疏于其主营的公司审计,导致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质量下降。为保证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时的独立性,列维特建议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包括设置财务信息系统、内部审计、保险统计、薪酬系统设计等在内的一系列咨询服务。但这一建议遭到了包括“五大”在内的注册会计师界的强烈反对。他们坚持认为,如果审计与咨询分开,会计师事务所很难吸引最佳的专业人才,注册会计师全方位解决的能力会将受到影响,同时将降低注册会计师提供审计服务的质量水平,并将阻碍会计师事务所吸引优秀人才。

经过一番长时间的讨价还价,“五大” 师事务所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初步达成妥协。“五大”有条件接受SEC关于独立性的限制:事务所只有经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充分论证后才能获准提供IT及其他咨询服务;事务所的独立性须受独立监管,以判定其业务是否有利益冲突;事务所不能接手超过其全部业务收入40%以上的内部审计业务;上市公司须披露向会计师事务所支付的会计、顾问及税务服务费明细。

(二)核心价值观

1997年7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白皮书,其指导思想在于把独立性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的核心价值观,即独立性并非只是对注册会计师的外在行为加以限制,而是保障和提高自身执业水平的基石,一个缺失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成果对相关利益主体而言毫无意义。因此,为实现注册会计师的价值,就必须时刻把独立性视为自身的核心价值,并养成一种基本的职业意识。美国审计准则委员会(ASB)成员威廉教授在1997年3月《Accounting Horizon》杂志上发表的论文《Auditor Independence:A Burdensome Constraint or Core Value?》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解释: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在市场中的存在价值的三个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另外两个是计量方面的专长和实施标准化规范的能力)。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尽力保持和自身的价值,注册会计师对独立性的遵守应源于一种由内向外的动力。

2000年11月,美国独立准则委员会了一份审计师独立性概念框架的征求意见草案,其中包括独立性准则的定义、目标以及基本原则等。该概念框架草案列出了各种可能削弱审计独立性的潜在威胁:(1)自我利益威胁(self-interest 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涉及个人利益时的威胁”,自我利益包括注册会计师的情感、金钱或其它个人利益。(2)自我检查威胁(self-review 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检查自己工作或事务所他人工作的威胁”,评价自我或自身事务所的工作很难没有偏见。(3)倾向威胁(advocacy 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倾向支持或反对客户的状况或观点的威胁,即注册会计师容易模糊第三方的角色”。(4)熟悉(或信任)威胁(familiarity or trust 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密切关系的威胁”,注册会计师与客户有着密切的个人或职业关系时,可能不加怀疑地接受客户声明书或观点。(5)胆怯威胁(intimidation threats),即“来自于注册会计师认为他被客户或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强制的威胁”,如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不同意客户关于会计准则的运用时被威胁解除业务约定等。

倘若将行为约束视为他律,核心价值则是自律。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特定时期,缺乏自律能力成为注册会计师贯彻独立性的最大障碍,于是有关方面就会制订相关的、法规,对有损独立性的各种行为进行限制。这时,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一种行为约束。随着服务选择范围的拓宽、审计技术的化、经济信息的几何级数增长、社会公众对审计信息的依赖和期望度的提高,尤其是非鉴证业务比重的扩大,注册会计师面临着恪守独立性的挑战。审计独立性不再是对外部限制的一种机械反应,而成为注册会计师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备职业素养。因此,独立性应是行为约束与核心价值的统一。

三、独立性的防护措施

不论是安然事件,还是银广夏事件,莫不与独立性相关。尽管我国的会计市场排斥高独立性的审计供给,但独立性依然是注册会计师安身立命的基础。“有的注册会计师炒股,有的事务所搞承包、收入分成,把客户、审计收入包给个人,出让事务所的公章,事务所的个人收入与被审计上市公司紧密相联,独立性何在?……如果注册会计师失去了独立性,那注册会计师行业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汪建熙,2001)。针对目前会计市场独立性缺失的现实,本文作者提出如下考虑:

1、作为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师(包括其直系血亲和近亲,如未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及公婆等,下同)如果在客户中拥有直接利益(拥有客户的股票等),则该事务所不能接受对客户的审计和其他鉴证业务;作为事务所一般职员的注册会计师,如果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则他(她)本人必须回避。

2、对于涉及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三种情形,作为合伙人或股东的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对客户的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作为事务所一般职员的注册会计师,存在上述三种关系时,应当申明回避。

3、如果注册会计师是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应禁止与客户公司、管理层、董事以及主要股东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或担保关系。如果注册会计师为一般职员,在拥有上述借贷关系时,应当申明回避。但根据正常的贷款程序、条件和要求从机构取得的贷款,如住宅抵押贷款、汽车贷款等除外。

4、如果注册会计师接受任务前的两年内是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与此相当的经理人员,则不能接受该客户的审计鉴证服务。

5、注册会计师不应接受客户的物品和服务,除非接受的条件不比客户的大多数职员更优惠。

6、当会计师事务所从一个客户或一相关客户集团的收费超过业务总收入的15%时,应当考虑客户集中度风险对独立性的,并记录在案。

7、注册会计师为客户提供审计或审阅、代编财务报表以及审核预测性财务信息时,不得支付或收受佣金。非鉴证业务不属于禁止之列,但须向客户披露支付或收受的事实。

第5篇

一、非货币易审计的目标

非货币易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在企业会计报表的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在其报告期内发生的非货币易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的再次确认和审核。它不是一项单独的审计,而是会计报表审计的有机组成部分。对非货币易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对此类交易其相关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企业有关会计处理的合理、合法及真实性作出结论,并就其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影响程度发表审计意见。非货币易审计的目标是确认:己)企业确认的非货币易事项是否真实存在;(2)被审计单位所完成的非货币易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3)被审计单位对发生的所有非货币易是否都根据《非货币易准则》进行了确认和计量;(4)非货币易中相关资产的入帐价值及对企业损益的影响是否合理、合法;(5)非货币易及其结果在会计报表中的披露是否真实、充分。

二、非货币易审计的程序

(一)对非货币易重要性的评估。在企业发生的所有非货币易中,注册会计师应运用自己的专业判断能力对其重要性进行评估,以便在确定相关审计程序、时间、范围和评价审计结果时运用重要性原则"一般来说,对于普通的以货易货,而且交易双方为非关联方的非货币易,即使发生错报或漏报,其性质也不会十分严重,并且由于交易金额通常不会十分巨大,可以认为对会计报表的影响是不显著的。此类非货币易,注册会计师可只做一般关注。但对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易,以及股权置换、换出股权换人其他资产、用资产换人股权不属于投资的情况等形式的交易,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充分关注,并通过专门的审计程序以确认该交易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具体来说,注册会计师可以实施以下程序:

1、向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询问,初步了解管理当局对于有关非货币易的经济实质的看法,了解进行非货币易的目的及相关资产人帐价值确定的政策。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取得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非货币易的解释、声明。

2、充分利用对关联方及其交易审计的资料。由于关联方交易往往建立在非公平交易的基础上,从而常被用作粉饰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手段,非货币易在关联方之间发生,通常都会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

3、分析非货币易的交易要素的异常情况。交换资产的帐面价值和公允值往往不一致,如果相关悬殊,则此异常现象表明该交易可能会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此外,交易发生的时间、给付条件、处理方式等的异常都可能表明其重要程度。

(二)对非货币易过程的审核。

在评估了非货币易的重要性,对交易事项作出识别后,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重要的非货币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对企业核算和披露非货币易的真实、合理、合法性的确信。通常应当实施的审计程序包括:

1、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沟通,就研发生的非货币易的原因是否合理进行确认。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交易的属性作出判断,确认交易是否属于非货币易。由于对非货币易结果是否确认损益,其基础要看交易的盈利过程是否完成,强调的是换人资产相对于换出资产的目的是否发生变化,而这种目的是否变化是由交易双方主观判断的,因此,注册会计师应对被审计单位发生非货币易的原因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对于按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核算的情况,要确认所交换资产是否为待售资产和非待售资产。

2、了解被审计单位进行非货币易的业务流程和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审阅与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以确认交易的合法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审阅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当局的会计记录等资料,查明交易是否由享有相应权限的企业内部机关或人员负责决策和审批。如某企业发生一金额巨大的资产置换行为,注册会计师应通过查阅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等会计的记录、询问有关人员等确认该非货币易事前是否经过授权或认可,通过获取和审阅相关交易凭证确认交易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和帐面价值的真实性,资产价值若涉及公允价值的计量,应索取并检查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文件。

3、审阅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票据及其他有关文件,以判断交易标的价值及交易损益确认的正确性。对于同类非货币易,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在不涉及补价、涉及补价和同时换人多项资产的情况下,换人资产的入帐价值、损益的确定及相关会计处理的恰当性;对于不同类非货币易,应关注在不涉及补价、涉及补价的情况下,当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确定,当换人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确定但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确定,当换人、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无法确定时,换人资产的人帐价值及损益的确定和相关处理的正确性。对于所交易标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对交易资产历史会计资料的查阅、对资产评估的前提假设和评估计算模型及公式的分析等来确认其恰当性。

4、检查会计报表中非货币易及其结果的披露。注册会计师要确认企业在财务报告中是否披露了非货币易,披露的交易类型是否真实,所披露的换人、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以及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是否正确,对计量标准是公允价值还是帐面价值、实现的损益及其归属期间的披露是否恰当、充分。

三、审计结论和编制审计报告时应注意的儿个问题

在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取得充分、可靠的相关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应对被审计单位非货币易作出恰当的审计结论,并确定其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一)注册会计师依据审计证据得出的非货币易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影响数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列示有差异时,应判断该差异是否合理。如注册会计师认为差异不合理,应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将之视为一项错报。如差异在注册会计师认为可接受范围内,则不必要求被审计单位调整。但如果各项同类差异的累积数将给会计报表造成重大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各项差异的综合影响。

(二)如果注册会计师因为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无法就对会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非货币易及其结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考虑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三)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表达审计意见时,要判断有关被审计单位非货币易的错报是否影响了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公允表达。如果没有重要影响,则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有重要影响的非货币易的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不符合非货币易准则及其他相关准则的要求时,庙视其严重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具体判断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如属于一般性的非货币易的错报,错报的金额不超过重要性水平,则可认为不影响棱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公允表达,可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反之,则视其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而对于关联方之间的非货币易,或特殊类型的非货币易,应根据其性质判断,而往往此类的错报足以严重到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6篇

【关键词】 存货监盘 难点 对策

一、存货监盘概述

存货监盘是存货审计程序的一项核心程序,近年来出现的一些重大的存货审计失败案例大多是因为注册会计师不重视对存货的监盘所致,因此,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要求实施对存货的监盘,以获取有关期末存货数量和状况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1、存货监盘的含义

对存货监盘的理解主要把握下面两个方面:一是注册会计师应该亲临现场观察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状况;二是在此基础上注册会计师应该根据审计需要抽查已经盘点过的存货,对期末存货的记录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确定是否准确反映了实际的盘点结果。

2、存货监盘计划

注册会计师应该根据被审计单位存货的特点、存货盘存制度以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实际情况编制存货监盘计划。存货监盘计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存货监盘的目标、范围及时间安排;存货监盘的要点及关注事项;参加存货监盘人员的分工;检查存货的范围。

3、存货监盘的程序

注册会计师亲临存货现场进行监盘时,一般实施下列审计程序: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观察对管理层制定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检查存货;执行抽盘程序。

二、存货监盘实务中的难点

1、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存货或者流动中的存货无法实施存货监盘

存货是企业一项重要的生产资源,它存在的形式多种多样。这里所说的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存货主要是指正处于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以及正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半成品。这里所说的流动中的存货主要是指正处于验收入库、领用、搬运出库过程中的存货或者在途的存货。

在实务中,审计人员通常习惯于对存放在固定地点、处于静止状态的存货进行监盘,而对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存货或者流动中存货的监盘总是不重视,或者为了节约审计时间,降低成本等主观原因而故意避免将处于生产过程中或者流动中的存货列入存货监盘计划,从而影响存货监盘的质量,进而影响存货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2、多处存放的存货监盘无法亲临现场监盘

很多企业都拥有分公司、营业网点、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特别是很多大型企业在全国甚至国外都拥有分支机构、营业网点,为了便于生产和销售,企业必须将相关存货存放于就近的分支机构,这样注册会计师想要亲临所有监盘对象现场,无论从审计时间还是审计成本上考虑都是不现实的,这就给注册会计师的监盘带来了困难,而在实务中,很多审计人员干脆忽略对这类存货的监盘,甚至有意将这类存货定于重要性水平之下而放弃实施审计实质性审计程序。

3、对于性质复杂的存货监盘难以确定数量

有些特殊类型的存货,比如生物制品、化学用品等,接触这些存货可能性不大。又比如布匹、绳子、煤炭原料、碎石、商品房、黄沙等,对这类存货有的以长度作为计量单位,也有的以面积、体积作为计量单位,在数量确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实务中,很多注册会计师尽管对这些存货实施监盘程序,但是在键盘过程中往往是以被审计单位盘点人员给出的数据为准,而没有仔细观察盘点人员的工作甚至对其进行监盘。

4、对于易过时、易变质、易毁损的存货监盘时的质量状态难以确定

注册会计师对存货监盘的目的之一有可能是为了确定存货监盘日,存货价值确定的合理性,二对于一些容易过时、变质、毁损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可能不是很容易清楚地辨别出来,那么对于这些存货,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实务中往往只看存货的外观,这样容易将已经过时,变质的存货确定为正常存货,这样对存货计价认定是不合理的。比如医院或者药店的药品存货,通常失效或者过期的药品是没有价值不能再销售、必须销毁的。有的药品有批号、制造日期,是否过期或者失效一目了然。但有的药品可能没有批号,也没有制造日期,注册会计师不是这方面的专家,难以判断其是否失效或者过期。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别,有时在时间上是或者成本上都是不允许的,这就需要注册会计师充分利用自己的职业判断,对这些存货状态作出合理的判断。有的监盘对象可能不会过期,也不会失效,但会发生自然损耗、功能损耗、经济损耗,又称贬值。比如全新的像胶产品,存放时间长容易发生老化贬值,电子数码产品,如果存放时间过长,会过时贬值。对于诸如此类易毁损\变质存货现实状态的判断是一项技术性比较高的工作,比较难以发现,一旦发生贬值,注册会计师也没有提出异议,企业也忽视,则会虚增资产的价值,违背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

三、存货监盘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

1、对于处在生产过程中或者流动中的存货监盘应注意的问题

对处于流动中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在应对监盘程序的难点问题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对于盘点前后出、入库或者领用中的存货,应当检查企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测试内部控制政策的有效性。如果通过控制测试认为被审计单位相应的内部控制可靠的情况下,可以执行下列替代程序:适当检查被审计单位已盘点的记录,并对盘点日前后的购货发票、验收报告、出入库单据等进行必要的审核;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存货程序是否包括对这类存货有效的截止控制程序,例如检查盘点人员如何获取存货收、发的截止信息,如何控制领用流动中存货的遗漏或者重复盘点。二是对于在途存货,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监盘程序,但是可以实施下列替代审计程序:检查进货交易凭证或者生产记录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以证实材料购销的真实性,甚至可以通过向供应商或客户函证的方式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货交易凭证。

对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存货监盘时,可以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施观察和询问程序,到生产现场实地观察生产过程,了解企业的实际生产规模、工艺流程和生产周期,确定被审计单位各项成本和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分配方法的确定是否恰当、合理。同时还要掌握被审计单位在正常生产状态下应具有的生产规模,以及应该保持的在产品规模,经过检查盘点记录和重新测算确定被审计单位账面在产品的数量是否合理。二是执行分析程序,对比被审计单位各车间在不同月份的投入产出比是否保持相应的稳定,或者分析每月投入料工费的量和频率与每月的完工产品是否相配比,如果出现异常现象,注册会计师应该考虑被审计单位有利用原材料投入、完工产品的结转调节成本和利润的嫌疑。

2、对多处存放的存货的监盘程序

对于多处存放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往往无法实施监盘程序,但是放弃监盘又会影响所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采取恰当的替代审计程序。多处存放存货的现象多见于集团公司或者大型公司,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往往包含由其他注册会计审计的一个或者多个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那么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1401号――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规定,集团项目合伙人可以利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这里的组成部分是指上文所提及的分公司、办事机构、营业网点等分部。当然,在利用组成部分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集团项目合伙人还可以根据重要性水平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分部的存货监盘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帮助完成,通过评价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相关工作对确定存货监盘的可靠性。

另外,对于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比较多的企业而言,注册会计师在分析内部控制健全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1411号――考虑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考虑利用内部审计的信息。比如,可以检查内部审计实施的审计程序,评价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检查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是否得到适当的监督、复核和记录,通过进行相应的评估程序确定内部审计人员关于监盘资料和信息是否可信,是否需要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3、对于性质复杂的存货的监盘程序

对于性质特殊,无法确定数量的存货,可以采取其他恰当的替代监盘程序,而不是放弃监盘或者走走形式。比如,对于煤炭原料,如果堆场中存货堆的不是很高,注册会计师可以实地监盘,或通过旋转存货堆估计煤炭数量;甚至可以根据煤炭堆的几何形状,运用工程估测、几何计算、高空勘测,并依赖详细的存货记录。再比如,对于钢铁类存货,可以采取抽样的方法,每类型号的钢铁一共有几根,选取几根作为样本称出样本的钢铁量,然后计算出总体样本量,如果结果在重要性水平之内,可以评价呗监盘的对象账实相符。对于其他一些性质特殊的存货,比如像生物资产等,可以采取到现场观察或目测,对于想珠宝、艺术品这类资产,可以选择样品进行化验与分析,或利用专家的工作。总之,对于特殊性质的存货,应当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职业专长,遵守注册会计师职业准则选择恰当的替代程序。

4、对于易过时、易变质、易毁损的存货监盘应注意的问题

监盘日,存货的质量状况关系到存货价值认定的合理性的问题。注册会计师在实施监盘程序过程中,应当关注存货的质量状况,检查被审计单位已过时、已变质或毁损的存货是否已得到恰当的分离。有些监盘对象可能不会变质,但是会过时,比如,对于服装企业如果过时的服装过多,而注册会计师在监盘过程中没有发现,或者视若无睹则会虚增资产价值;有些存货不会过时但是会变质,比如对于超市里的鲜活食品容易变质,如果监盘过程中没有发现这类存货变质,同样会虚增资产,违背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还有一些商品容易毁损,比如玻璃制品,陶器制品等,对这类存货盘点应该抽查包装箱打开检查,或者移动货物进行抽查。所以,注册会计师在对这类存货监盘前应该先了解这类存货的性质和现实状态,并且核对该类存货的取得日期、保值日期、功能介绍书、和特殊注意事项等相关资料,在实施监盘时要遵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严格监盘,对于不能实施监盘的情况下谨慎选择恰当的替代审计程序。

四、结论

随着企业的多样化,存货的类型和性质也呈现越来越多的样式。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存货监盘工作都比较繁琐,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中最耗时、难点最多的内容之一。面临这些问题,注册会计师应该不断提升自己,不断扩大自己的知识面,除了不断加强审计方面的知识技能之外,还应该了解一些统计学、市场营销学、数学等方面的知识,同时懂得一些测量手段、评估方法。这样可以不断增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能力和职业既能,为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提供更有力的保证。

【参考文献】

[1] 刘志耕、陆健:存货监盘应注意的问题[J].财务与会计,2011(3).

第7篇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虚假审计报告;审计监管;政策模式;严而不厉

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管政策包括监管范围和监管力度两个方面。我们根据查处虚假审计报告的措施是否严密和处罚是否严厉两个方面,将监管政策模式分为四类:又严又厉(查处措施严密、处罚严厉)模式,严而不厉(查处措施严密、处罚不严厉)模式,厉而不严(处罚严厉、查处措施不严密)模式和不严不厉(查处措施不严密、处罚不严厉)模式。监管政策模式的选择,关系到审计监管效果,值得探讨。

一、厉而不严的审计监管政策模式之检讨

从近几年我国监管机关对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行为的查处及处罚情况来看,一方面适用了吊销执业资格、暂停执业等严厉的处罚方式;另外一方面由于监管机关人力、财力有限,难以对审计业务进行全面质量检查、监督和指导,虚假审计报告被发现的概率低,因出具虚假审计获取的收益与被查处的风险相比存在巨大差异,部分注册会计师有侥幸冒险心理,以至于虚假的审计报告层出不穷,未被处罚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因此,现行的审计监管政策模式是厉而不严,虚假审计报告被查处是偶然的现象,而被查处的注册会计师却受到严厉的处罚。

采取厉而不严的审计监管政策模式,是因为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情况比较严重,注册会计师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众从重处罚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行为的呼声大,监管部门以“杀一儆百”的思维严厉处罚注册会计师。同时由于“有道德无市场、有市场无道德”和“劣币驱逐良币”等恶劣的执业环境,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现象比较普遍,监管部门担心打击面太宽会损害注册会计师整体形象、损害审计的公信力,进而令社会公众对审计制度价值产生怀疑,故不能狠下决心采取严密的措施查处虚假审计报告。

在厉而不严的审计监管政策模式下,一方面“查处措施不严密”导致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很低。另一方面,“严厉的处罚方式”导致注册会计师行业内对被处罚的注册会计师持同情的态度,认为注册会计师被处罚是“运气差”,未被处罚的注册会计师不是没有出具过虚假审计报告,只是“运气好”、尚未被查处而已。实际情况是“运气好”的注册会计师出具了大量的虚假审计报告却没有被查处,“运气差”的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个别的虚假审计报告就被查处并被处罚。厉而不严的审计监管政策模式,导致监管的不公平和无效,也因此无法起到监督提高审计质量的作用。

二、采用严而不厉的审计监管政策模式之合理性

对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行为“查处不力”是厉而不严的审计监管政策模式令人诟病之处,因而不严不厉的审计监管政策模式更加不可取。选择又严又厉的审计监管政策模式还是选择严而不厉的审计监管政策模式之关键,是明确“是否应该严厉处罚注册会计师”。本文认为,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审计监管中不应该严厉处罚注册会计师,对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行为应该采用严而不厉的审计监管政策模式。

第一,恶劣的审计执业环境决定了不应严厉处罚注册会计师。严厉处罚注册会计师的思维方式,产生于监管部门将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归因于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沦丧,忽略了其恶劣的审计执业环境。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基于法律强制推行的,尚未产生真正的市场需求。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审计报告使用者,不但不关心审计质量,而且希望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以满足其特定的需要。审计市场中以降低审计收费、降低审计质量甚至迎合被审计单位的非法要求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为手段的恶性竞争比较激烈。同时企业会计核算混乱、股东舞弊普遍,政府监管机关基于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的政治任务,往往对企业偷税、漏税、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容忍态度,甚至为了政绩和形象而要求企业包装财务信息。加上注册会计师是“平民百姓”,是受被审计单位“雇佣”、依靠被审计单位支付审计费用生存的“弱者”,而且没有独立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集审计证据权力;明知被审计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却无法进一步核实,或者已经发现了舞弊的迹象却无法查实和披露[1]。在恶劣的执业环境中,部分注册会计师依靠大胆的出具大量虚假审计报告走上了“发财致富”的道路;而坚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准则的注册会计师因为敢于说“不”、拒绝迎合被审计单位非法要求而导致没有市场、危及生存。注册会计师成为“逼良为”的审计委托机制的受害者,在监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的夹缝中艰难维持生存;审计行业也因此难以留住胜任能力高的优秀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在相当程度上是执业环境使然,严厉处罚注册会计师是将社会原因归因于注册会计师,缺乏合理性、难以使受罚者信服于法律。其他未被处罚的注册会计师不但不会引以为戒、反而会同情受到处罚的注册会计师。

第二,严厉处罚注册会计师不符合权责利一致的原则。我国社会审计的主体是会计师事务所,而不是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审计委托、委派项目组、出具审计报告和收取审计费用以及承担民事责任,注册会计师只是受会计师事务所指派执行审计业务的工作人员,没有独立承办审计业务的权力。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体现了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的倾向,或者以不合理的业绩评价、薪酬政策逼迫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如果坚持审计准则、遵守职业道德而不屈从会计师事务所整体意志,就会被视为“异类”而被其他注册会计师取代。因此注册会计师几乎没有什么个人价值,不得不违心地放弃质量甚至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加上我国尚未建立前置性预防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制度,虚假审计报告查处措施很不严密,会计师事务所主导或者迫使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不是个别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如果严厉处罚注册会计师,就是将制度缺陷所造成的恶果交由注册会计师来承担,将注册会计师当作制度缺陷的替罪羊,有不公正之嫌,也不符合权责利一致的原则。

为了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营造宽松的环境氛围,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利益,应该强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控制责任。查出虚假审计报告的,主要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尽量不处罚注册会计师;除非屡教不改、再三违法的,对会计师事务所也应该摒弃吊销执业资格、暂停执业的处罚。采用严而不厉的审计监管政策模式,严密查处虚假审计报告的措施,提高虚假审计报告被发现的概率,可以从制度上、根本上消灭虚假审计报告。同时从轻、减轻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可以树立“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监管思维,追求监管的教育功能、淡化监管的处罚功能,从而最终达到消灭虚假审计报告、提高审计质量的监管效果。

三、建立严密的虚假审计报告查处机制

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使得注册会计师审计公信力荡然无存,其存在的价值受到严重质疑。增加审计质量检查次数、扩大检查范围,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其效果也不能保证。虽然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管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审计质量,但是当前要务是建立一定的机制以消灭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机会。采取严而不厉的监管政策模式是有前提条件的,即“不厉”必须以“严”为前提,唯有建立严密的虚假审计报告查处机制,才能使“严而不厉”有正当性。

(一)建立审计报告公布与查询制度

注册会计师及时将审计报告电子版上报给监管机关,监管机关在其网站上公布所有的审计报告,供审计报告使用者查询、核对。审计报告上网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虚假审计报告就难有立足之地,以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为业或者以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作为竞争手段的注册会计师就没有生存空间,注册会计师及其审计报告才能被广大社会公众认可。审计报告上网公布,审计报告使用者、社会公众、后任注册会计师等都可以通过查阅、核对审计报告为查处虚假审计报告提供线索。监管机关可以有效确定监管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审计质量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惩罚注册会计师违法行为。

(二)建立查处虚假审计报告的配套措施

建立财政、税务、工商、统计和银行等部门之间的企业财务信息共享系统,防止企业向不同部门提供不同数据的财务报表。

建立审计报告复核机制,加强同行监督。审计报告使用者发现审计报告有虚假迹象的,可以申请监管机关委派其他注册会计师重新审计或者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如果重新审计或者复核后发现该审计报告是虚假的,重新审计或者复核费用由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原注册会计师承担。建立举报虚假审计报告的激励制度,举报虚假审计报告并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重奖。

参考文献

[1]蒋品洪.虚假审计报告查处机制的反思与展望[J].财会研究,2011(15).

[2]蒋品洪,张国兴,张雄飞.审计违规行为惩罚制度的困境分析与改进[J].商业会计,2013(2).

[3]蒋品洪,韩伟,张雄飞.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受到的非法干预及抵制措施[J].会计师,2012(22)

[4]蒋品洪.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研究:反思与突破[J].财会月刊,2010(25).

[5]蒋品洪,韩伟.会计行业职务犯罪及其预防制度构建[J].会计师,2013(3).

[6]蒋品洪.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的家长主义[J].财会月刊,2011(12).

[7]蒋品洪.论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谨慎的实现途径[J].财会通讯,2011(7).

[8]吴肖蓉,蒋品洪.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证明效力研究[J].财会月刊,2012(13).

第8篇

关键词: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审计谈判

中图分类号:F239.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10)03-0109-11

一、引言

审计谈判是影响审计质量和资本市场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因素,也是国内外审计理论和实务界共同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审计谈判涉及整个审计过程,无论是财务报表的确认还是财务报表的披露以及审计费用的确定,都需要进行审计谈判,可以将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看成是审计谈判的产物(Antleand Nalebuf,1991),因此,审计谈判对审计后的财务报告质量以及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影响。尤其是我国新会计准则的实施,进一步扩大了审计谈判的范围和空间,因而,研究审计谈判就显得更加重要了。

审计谈判是指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就审计过程中双方存在的争议进行沟通和磋商并做出决策的过程。审计谈判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既包括被审计单位(也称“客户”)的特征因素,也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人员的特征因素以及环境特征因素。自Gibbins、Salterio和Webb(2001)对审计谈判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调查以来,有关审计谈判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被审计单位特征因素上,较少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人员以及环境特征方面。事实上,审计人员轮换等环境因素及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人员因素同样对审计谈判有着重要的影响。

由于安然、世通等公司审计失败案件,近年来,审计轮换成为倍受关注的问题。为了提高审计独立性和审计质量,2002年美国国会颁布实施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要求公众公司每五年更换一次审计合伙人。2003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了《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规定要求从2004年开始,上市公司公开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每五年进行一次更换。显然,上述关于轮换制度的规定是一种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轮换。事实上,审计轮换还有另一种形式,即会计师事务所轮换。毋庸置疑,上述两种轮换形式都会对审计谈判产生影响,但两者的影响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合伙人轮换是否能够与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具有同样的效果?这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

本文利用实验经济学方法的优势,检验了我国已经实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制度和未实行的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制度对审计谈判结果的影响,为识别环境因素对审计谈判的影响以及审计轮换制度的有效性提供实验证据。本文的主要贡献是: (1)检验并比较了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制度与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制度对审计谈判的影响,而以往的研究仅仅比较了无轮换制度和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制度对审计谈判的影响; (2)检验了我国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轮换两种不同制度的效果,为注册会计师轮换制度的改进提供实验证据。

本文以下部分的结构如下:第二部分是对相关文献的回顾,第三部分是研究假设;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五部分是实验结果及分析;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结论。

二、文献回顾

(一)审计人员与客户谈判

早期的审计谈判研究主要采用分析性的研究方法。Antle和Nalebuf(1991)使用分析性方法研究了已审计财务报表的谨慎性和审计谈判的关系。Zhang(1999)应用讨价还价模型分析了当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出现冲突时,准租金对审计人员独立性的影响。自Gibbins、Salterio和Webb(2001)对审计谈判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调查以来,审计谈判研究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都主要集中在客户的特征和谈判策略等因素上。Gibbins、SMtefio和Webb(2001)采用调查问卷的形式,对审计谈判的总体情况进行了调查。Gibbins、Mccracken和Saltefio(2007)使用比Gibbins、Salterio和Webb(2001)内容更加丰富的调查问卷对数量相仿的CFO进行调查,揭示了CFO对审计谈判过程和背景特征的总体看法。Ng和Tan(2003)的实验研究发现,当存在会计处理方法的权威指南时,谈判结果会使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无法实现分析师预测的审计人员的数量,显著多于不存在权威指南时;特别是当缺乏有效的审计委员会时,权威指南的可得性对审计人员感知的谈判结果的影响更大。Trotman等(2005)的实验研究发现,使用介入法来明确考虑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立场和关注能够改善谈判结果的质量,增加客户注销的存货数额,同时提高审计人员对谈判结果的满意度。Bame-Aldred和Kida(2007)的实验研究发现,审计人员和客户双方在选择解决争议的方法和做出谈判决策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被审计单位具有显著宽于审计人员的谈判方案集,能够更灵活地运用谈判策略,并能够更准确地预测审计人员的谈判目标和底线。Sanchez、Agoglia和Haffield(2007)的实验研究发现,当审计人员使用互惠策略时,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更愿意对重大审计差异做出调整,同时,他们对审计人员的满意度和保留意愿也更高。Haffield、Agoglia和Sanchez(2008)的实验研究发现,在《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环境下,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谈判风格为竞争型并且客户保留风险较高时,审计人员都会较多地使用互惠策略,以此来提高被审计单位在重要的导致收入降低的审计调整问题上的合作程度。特别是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谈判风格为竞争型并且客户保留风险较高时,审计人员使用互惠谈判策略的程度最高。Wang和Tuttle(2009)㈣采用实验经济学的方法发现,与无轮换相比,事务所强制轮换减少了审计人员采用合作型谈判策略,资产价值的谈判结果更符合审计人员的偏好而不是客户的偏好,谈判出现了更多的僵局。

上述文献中只有Wang和Tuttle(2009)涉及到了审计轮换对审计谈判的影响,但只检验了事务所轮换的情况,没有同时检验合伙人轮换的情况,因而无法检验两种轮换制度的差异和效果。在我国,很少有审计谈判的研究文献。

― ―(二)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与合伙人定期轮换

最近的一些研究检验了强制轮换的影响。Vanstraelen(2000)发现,长的事务所任期显著降低了审计人员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意愿,而在定期审计轮换制度下的一个轮换任期的头两年相对于最后一年,审计人员更可能出具“干净”的意见。Dopueh、King和Schwartz(2001)㈣发现,定期审计轮换

制度无论在单独实施,还是与强制审计保留制度共同实施,均显著提高了审计独立性,在这两种制度都不实施的情况下,审计独立性最差。Nagy(2005)应用安达信审计公司注销后原安达信公司发生审计更换的客户数据检验了强制审计公司轮换、财务报告质量与客户讨价还价能力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原安达信的较小规模客户发生审计更换后,操控性应计利润显著降低,较大规模客户则没有发现此类现象。Hatfield和Vandervelde(2006)采用实验研究方法,检验了审计人员轮换和客户压力对提请审计调整的影响。研究发现,在审计人员轮换和事务所轮换的情况下,审计人员提请的审计调整没有显著差异。Daniels和Booker(2006)发现,实施强制轮换改变了信贷人员对审计独立性的感知,但没有感知到审计质量的变化。Kim、Min和Yi(2004)发现,在实行半强制轮换的韩国上市公司中,可操控应计利润比较低,他们认为轮换制度对财务报告有实质性的影响。Geisler和Kin(2008)以新加坡审计人员为被试对象,检验了事务所强制轮换、合伙人强制轮换与审计人员强制轮换三种不同的轮换制度对审计效果的影响。研究发现,审计合伙人轮换的效果优于审计人员轮换,审计合伙人发生轮换会提高审计人员判断的效果;研究还发现,当审计人员和审计合伙人均发生更换的情况下,审计合伙人轮换的效果优于审计公司轮换。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基本上没有涉及到审计人员与客户之间的互动。

近年来,我国也有一些研究审计轮换的文献,对审计轮换制度进行了初步研究。李兆华(2005)运用逻辑分析和博弈理论解释了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对解决“共谋”作假的有效性,指出了我国实行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的意义。李爽和吴溪(2006)考察了中国证券审计市场上市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自然轮换规律以及强制轮换政策产生的初步影响,通过观察签字注册会计师强制轮换前后的审计结果变化,作者估计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强制轮换对提高证券特许事务所公开报告上市公司潜在财务报告问题的促进作用是有限的。沈玉清、戚务清、曾勇(2006)。使用实证方法对我国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了检验,作者没有发现定期轮换制度能够提高盈余质量的证据。龚启辉、王善平(2009)发现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和事务所轮换对审计质量的影响存在差异,但其采用的是2003年~2006年的样本,这一结论对我国从2004年起实施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制度以及未实施的事务所轮换制度很难有说服力。上述文献只是研究了审计轮换本身,没有涉及审计谈判问题。

三、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设

安然、世通等公司审计失败案件发生后,为了提高审计独立性和审计质量,2002年美国国会颁布实施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要求公众公司每五年更换一次审计合伙人。2003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了《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规定要求,从2004年开始,上市公司公开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两名签字注册会计师每五年进行一次更换。显然,上述关于轮换制度的规定是一种事务所内部的轮换。事实上,审计轮换还有另一种形式,即事务所轮换。这一种轮换形式可能更为理想,它与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和合伙人轮换对审计谈判有着不同的影响。

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的实施不仅改变了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关系的时间长短,而且从根本上改变了双方的谈判力。美国审计总署(GAO)的调查结果表明,在没有任何定期轮换制度实施的制度环境中,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会维持较长的关系,均值为22年,剔除两年内更换的上市公司及审计任期大于50年的上市公司后,均值为19年(刘骏,2005)。因此,除非上市公司发生审计变更,否则审计人员很难找到新的被审计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事务所一旦失去被审计单位,就必然会遭受由此带来的难以弥补的收入损失。而在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下,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维持关系有一个上限,比如5年,这样无论是与无轮换制度相比还是与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制度相比,审计市场的流动性都有较大提高,也就是说审计人员和事务所找到新被审计单位的可能性提高了。定期轮换制度的上限越短,事务所找到新被审计单位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事务所找到新被审计单位的可能性在任何一年都存在,从而事务所的收入损失风险大大降低,进而提高了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在任何一个审计年度审计合约中的谈判力。尤其是在达到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规定期限的审计年度,审计人员一般不会迁就被审计单位的要求,不会允许被审计单位报告较高的资产价值,从而审计人员的谈判力达到最高。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提高审计人员谈判力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割断了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长期的经济依赖关系。无论是在无轮换制度下,还是在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和合伙人轮换制度下,审计人员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理性经济人都会受到与被审计单位保持长期稳定关系以获得长期经济利益的诱惑,为了实现上述利益,他们很可能会迁就被审计单位的要求,允许其采取比较激进的会计政策,高报资产价值和盈余。在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下,人为地割断了事务所和被审计单位之间长期的利益联系,从而使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的依赖性大大降低,独立性得到提高,谈判力也就得到了相应的提高。

在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下,尽管被审计单位与同一名审计人员维持关系也有一个期限,但是被审计单位与同一家事务所的关系未发生变化,审计市场的结构未发生变化,事务所在被审计单位的保留风险没有降低。事务所同样有强烈的动机与被审计单位保持长期稳定关系以获得长期经济利益,因为只要是在一家事务所内部签字注册会计师之间进行轮换,事务所就可以长期拥有业务收入。因此,审计人员更可能会在谈判中允许被审计单位采取比较激进的会计政策,满足被审计单位的要求。

总之,不同的轮换制度直接影响了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的谈判力。在事务所轮换制度下,审计人员的谈判力强,而被审计单位谈判力弱;在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下,审计人员的谈判力弱,而被审计单位谈判力强。因而,在事务所轮换下,双方达成的资产价值会更低。根据以上论述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在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下,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谈判达成一致的资产的报告价值明显低于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制度下,即在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下谈判结果更加谨慎。

假设2:在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下,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谈判达成一致的比率显著低于在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下。

在事务所定期轮换的情况下,事务所任期最后一年的谈判情况与轮换期内的其他年份有较大不同,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的谈判无论双方是否达成一致,事务所都将失去当前的被审计单位,审计人员会形成比较强的谈判优势。因此,事务所为了避免审计风险,会更加客观地审计被审计单位资产的价值,不会接受其资产的高报价,双方就资产报价达成一致的可能性会明显降低。就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而言,最后一年达成一致的比率应该明显低于轮换期内其他几年,因为这时的事务所应该有足

够的力量对被审计单位高估的资产价值说“不”,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意见。根据以上论述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3:在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下,最后一年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谈判达成一致的比率比轮换期内的其他年份更低。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关于资产价值的谈判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双方讨价还价的过程。被审计单位希望达成比较高的资产价值,以使其财务状况表现得更好,因此,在谈判开始时一般会高报价;就审计人员而言,则希望达成一个比较低的资产价值,以降低自己的风险,而谈判达成一致的资产最终的报告价值就取决于双方的让步程度。如前所述,在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下,审计人员具有更强的谈判力,因此,会更多地采取竞争型的谈判策略,所以谈判中被审计单位的最终报价与初始报价的价差会比较大;而在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下,审计人员会更多地采取让步型策略,因此,与前者相比,谈判中被审计单位的最终报价与初始报价的价差会比较小。根据以上论述我们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4:谈判过程中,在事务所轮换制度下,审计人员会更多地使用竞争型谈判策略;在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制度下,审计人员会更多地使用让步型谈判策略。

四、研究方法

(一)实验任务和被试选择

本研究采用了实验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共进行了两个实验: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实验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实验。两个实验均采用了Wang和Tuttle(2009)㈣的实验任务,并依据本次实验的目的对被试的支付函数和现金报酬计算方式做了调整,实验使用的计算机程序为作者在苏黎世大学开发的实验经济学专用软件Z-tree平台上编写。

被试为28名某重点大学商学院一、二年级的硕士研究生,他们被随机分成两组。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实验有13名被试,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实验有15名被试。为了模拟真实审计市场结构,外部证实者(审计人员)的数目多于经理(被审计单位)以呈现一种买方市场的状况。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实验中7名被试扮演外部证实者,6名被试扮演经理。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实验中9名被试扮演外部证实者,6名被试扮演经理,15名被试被分为三个小组,每组3名外部证实者,2名经理。实验地点为南开大学泽尔腾实验室。

实验开始时,被试被随机分配为经理或者外部证实者的角色。实验总共进行24轮,被试在整个实验中扮演的角色是唯一的。每一轮实验,一名经理和一名外部证实者一起对一项资产的价值进行谈判,决定最终报告的资产价值。每一轮谈判,经理和证实者拥有同样的信息集,信息集包含了资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和概率分布,如表1所示。

(二)实验过程

在每一轮谈判开始前,计算机会随机决定这一轮资产的实际价值。

首先由经理进行第一次报价(资产的报告价值),外部证实者选择接受或者拒绝。如果外部证实者接受了经理的报价,本轮谈判直接结束。

如果外部证实者没有接受经理的第一次报价,经理还可以进行两次报价,若这两次报价中任何一次外部证实者接受了经理的报价,或者外部证实者拒绝了经理全部三次的报价,本轮谈判直接结束。每组进行的谈判在外部证实者没有拒绝经理全部三次报价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至多4轮的谈判。

在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实验中,经理在与同一名外部证实者进行4轮谈判之后,无论第4轮谈判双方是否达成一致,下一轮都将与另一名外部证实者进行谈判。而在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实验中,只有在第4轮证实者接受了经理的报价的情况下,这名经理才会在下一轮与小组内另一名证实者进行谈判。

若经理的三次报价全部被外部证实者拒绝,经理在下一轮将会与其他外部证实者进行谈判。除了事务所定期轮换组的同一组经理与证实者谈判的第4轮外,经理和证实者都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具体见实验报酬计算方式。与定期轮换正常实施情况不同的是,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实验中三次报价都被证实者拒绝的经理,下一轮实验将轮换至另一小组的一名外部证实者与其谈判。

(三)实验报酬计算方式与现金报酬计算方式

本实验的实验报酬是以Wang和Tuttle(2009)的支付函数和现金报酬计算方式为基础,并根据本次实验的目的进行了适当的调整。本实验的实验报酬计算方式与现金报酬计算方式如下:

1、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实验报酬计算方式和现金报酬计算方式

经理实验报酬的计算方式如图1所示,外部征实者实验报酬的计算方式如图2所示。经理每一轮的实验报酬取决于外部证实者是否最终接受了他(她)的报价以及这是否是他(她)和同一名外部证实者的第4轮谈判。如果外部证实者最终接受经理的报价,这一轮经理的实验报酬就是经理被外部证实者接受的报价。如果外部证实者最终拒绝了经理的报价,这时要分两种情况:如果这是经理与外部证实者谈判的第1、2、3轮,经理的实验报酬为资产实际价值的50%;如果这是经理与外部证实者谈判的第4轮,经理的实验报酬为资产实际价值的100%。

外部证实者每一轮的实验报酬取决于他(她)是否接受了经理的报价以及接受的报价是否大于资产的实际价值。如果外部证实者接受了经理的报价且接受的报价小于或等于资产的实际价值,这一轮外部证实者的实验报酬为300;如果外部证实者接受了经理的报价且接受的报价大于资产的实际价值,这一轮外部证实者的实验报酬为300减去接受的报价与资产的实际价值之差的50%;如果外部证实者拒绝了经理最终的报价,外部证实者这一轮的实验报酬为300,而下一轮被证实者拒绝的经理将与其他证实者进行谈判,该证实者下一轮的实验报酬将为0,除非有其他证实者也拒绝了经理的报价或者其他经理和外部证实者谈判达到了4轮,这时这名拒绝经理最终报价的外部证实者才有可能由于轮换获得新的谈判机会。

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实验现金报酬计算方式是:被试每一轮做出决策后,按照支付树得到相应的实验报酬的百分之一。

2、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实验报酬计算方式和现金计算方式

经理实验报酬的计算方式如图3所示,外部证实者实验报酬的计算方式如图4所示。在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实验中,经理的实验报酬计算方式与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轮换实验有所不同,经理每一轮的实验报酬只取决于外部证实者是否最终接受了他(她)的报价。如果外部证实者最终接受经理的报价,这一轮经理的实验报酬就是经理被外部证实者接受的报价;如果外部证实者最终拒绝了经理的报价,经理的实验报酬为资产实际价值的50%。

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组外部证实者的实验报酬计算方式与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组相同。只要证实者拒绝了经理的报价,不管在哪一轮谈判,下一轮如果没有其他证实者也拒绝了经理的报价,该证实者的实验报酬将为0,除非有其他外部证实者也拒绝了经理的报价。

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实验中现金报酬计算方式是:外部证实者在每一轮实验中获得的人

民币报酬完全取决于小组三名成员在实验中获得的利润,每一轮获得的人民币报酬为小组三名成员实验报酬平均值的百分之一;经理每一轮实验获得的人民币报酬就是实验报酬的百分之一。

两组实验进行的时间长度大致相同,从实验主持人员讲解实验导语到被试离开实验室大约两个小时,所有被试的报酬总计1717元人民币,被试在实验中获得的现金报酬是平均每人61元。

五、实验结果及分析

除了描述性统计,在所有的实验结果分析中,我们都剔除了第1轮和第24轮的数据,剔除第一轮是因为尽管我们在实验指导语讲解时进行了程序运行的演示,被试刚进行实验需要熟悉实验程序的运行过程,而最后一轮是依据惯例进行剔除(Wang和Tuttle,2009)。

(一)随机化检查

我们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由被试在实验结束后进行填写。因为被试都是没有工作经验的研究生,因此我们只检验了与实验可能有关的变量:被试的年龄和被试自我评价的讲价技巧,实验分组和被试在实验中扮演的角色。我们首先用LSD方法检验了方差齐性,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出p值均远远大于0.05,因此方差是齐次的。然后我们用方差分析的方法检验了实验分组和被试扮演角色以及两者的交互,p值均大于0.05,说明被试在各组之间的分配没有明显差异,因此被试的分组实现了随机化。

我们对两组被试设计了不同的测试题以检查被试对于实验导语的理解,大部分被试均正确回答了所有的测试题,回答错误的被试经过我们进一步的讲解也通过了操作检验,因此所有的被试数据均是符合实验要求的。

(二)描述性统计

通过描述性统计表3可以看出,事务所定期轮换实验中经理和外部证实者最终达成一致的比例是70.83%,经理第一次报价就被证实者接受的比例为11.81%,经理第二次报价被证实者接受的比例是13.19%,经理第三次报价被证实者接受的比例是45.83%,接近50%。第一次被接受的经理报价均值较小,而第二次被接受的经理报价和第三次被接受的经理报价没有差异,说明外部证实者容易较快地接受经理较低的报价。而经理与外部证实者没有达成一致的谈判轮数接近30%,远高于通常审计市场审计变更的比例。

通过描述性统计表4可以看出,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实验中经理和外部证实者最终达成一致的比例是93.75%,经理第一次报价就被证实者接受的比例为17.36%,经理第二次报价被证实者接受的比例是29.17%,经理第三次报价被证实者接受的比例是53.47%,超过了50%。而每次被接受的报价均值均在410左右,中位数均为400,没有明显差异。经理与外部证实者没有达成一致的谈判轮数略高于6%,与通常审计市场审计变更的比例基本一致。

(三)假设检验

为了比较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与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下外部证实者和被审计单位达成一致的资产报告价值,我们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的方法。表5显示,在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下双方达成一致的资产价值是319,显著低于在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下达成一致的资产价值415(p

为了比较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与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下外部证实者和被审计单位谈判达成一致的比率,我们采用非参数检验的CHI方法对事务所定期轮换实验组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实验组外部证实者和经理达成一致的比率进行了检验。表6显示,在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下双方达成一致的比率是73%,显著低于在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下双方达成一致的比例95%(p

我们同样采用非参数检验的CHI方法,对事务所定期轮换实验组外部证实者和经理在轮换期各轮达成一致的比率进行了检验,表7的检验结果显示,在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下,轮换期最后一轮达成一致的比率显著低于轮换期内的其他各轮(p

为了检验在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与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下审计人员的谈判策略,我们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的方法,对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实验组与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实验组经理初始报价和最终报价的差异进行了检验。表8显示,在事务所定期轮换制度下经理初始报价和最终报价的差异是39,显著高于在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制度下的18(p

六、结论

第9篇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 法律责任 冲突

所谓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则是指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委托后,在为委托人提供职业服务的过程中由于违法执业,或者因其自身的过错给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民事赔偿的法律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2005年度上市公司十大财务舞弊公司排行榜榜首,偷梁换柱之科龙电器,会计师事务所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2002年、2003年、2004年分别虚增利润1.2亿、1.14亿、1.49亿元。在科龙电器2001年末的资产价值不确定的情况下,德勤华永给出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此后,德勤继续对科龙2003年的年报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06年3月29日下午,德勤被科龙的一位股东告上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公开道歉和赔偿。新《证券法》的实施给予了股东在遭受民事侵权时更多的选择权,法律明确规定的是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原告就有权只德勤,而且能够就近以节约自己的诉讼成本。全国12个省市22个律师事务所的30名律师,还共同组成了“科龙、德勤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向社会公开《行动宣言》,全面征集在德勤审计期间购买科龙股票的投资者,为这些投资者从法律上讨回损失。发表行动宣言7天后,科龙德勤案全国维权律师团成员扩容,由30名律师增至50名。该维权团所涵盖的省份及直辖市达15个,共有36家律师事务所参与其中。“科龙门”事件全国律师维权团创下了数个纪录,其旨在追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让蒙受损失的中小股东们得到合理补偿。

二、会计界与法律界对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理解上的冲突

1、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合理保证和绝对保证理解上的冲突

会计界认为,审计的一般目的是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从而做出相关的判断或决策。与会计界相反,法律界和社会公众更关注审计的结果,期望审计结果无缺陷,而不仅仅是审计过程无缺陷。

法律界和公众的观点是可以理解的,如果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没有完全反映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准确性,那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是有缺陷的。从法律价值角度出发,法律除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公众的权益外,更应当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而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是需要法律来保障其健康发展的。因而,注册会计师只能是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告的合理保证,而非绝对保证。

2、经营失败和审计失败理解上的冲突

企业面临失败、亏损甚至破产的风险,这是经营风险,经营风险的极端情况就是经营失败。而审计失败是指注册会计师由于没有遵循公认审计准则而形成或提出了错误的审计意见。

由此可见,企业经营失败的责任是不能由注册会计师来承担的,注册会计师只应当对审计失败负责。但在现实中公众并不太区分到底是经营失败还是审计失败,他们会认为注册会计师的报告没有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而要求承担责任,这是不合理的。因此,除了要看审计报告与实际财务状况不符的结果外,还应该分析产生差错的原因来决定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3、关于“不实证明文件”与“虚假证明文件”的含义理解上的冲突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第4条的规定,会计界认为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循审计准则出具的证明文件,即使其验证的财务信息与实际不符,亦不影响其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函1996(5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中采用“虚假验资证明”概念,而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于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损失的批复》法释(1997)10号,改用“不实验资证明”和“虚假验资证明”两个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会计界的观点。司法解释(1998)13号函恢复使用单一的“虚假验资证明”概念,从而使得“虚假”的概念变得模糊不清。

法律界的“虚假”概念并没有剥夺会计界的“真实”概念应有的地位,“虚假证明文件”主观上应具有过错,而“不实证明文件”虽与实际不符,但由于遵循了相关准则而不存在过错。

4、独立审计准则法律地位的理解冲突

会计界认为《独立审计准则》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作为评判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而且在审计这样的专业领域更应当重视《独立审计准则》的地位。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判决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案件时,很少考虑审计准则的影响,往往直接引用法律效力更高的《注册会计师法》或《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来确定其民事责任,他们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只要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每个行业都会制定同样的标准来规避责任,这样将对社会公众不公平。

审计的产生本质上是为了维护股东或者作为潜在的股东的公众投资人的利益,审计准则固然有减少注册会计师执业风险的作用,但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最有效地、最经济地维护股东以及公众投资人的利益。恪守审计准则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哪怕最终出具的审计报告有瑕疵,或者验资报告是不实的。

5、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冲突

会计界认为,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规定,只有注册会计师没有遵循独立审计准则,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地出具与实际不相符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才依法承担责任。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即(1996)56号函,司法解释(1997)13号及法院相关的判例来看,只要注册会计师验资证明的资本额与实际不相符,因此遭受损失的利害关系人就可针对不实部分追诉该注册会计师,从而使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应该具体规定注册会计师的过错推定原则,由注册会计师来证明审计过程已经完全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否则推定为其由过错。

6、“过程真实”和“结果真实”的冲突

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到底是尊重“过程真实”(即审计过程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还是偏倚“结果真实”(即审计报告体现了法律标准),会计界与法律界争议颇多。

会计界认为,只要在审计过程中严格遵循了审计准则,保持了必要的合理的职业谨慎,给予了必要的合理的职业关注,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即具备了审计标准上的“真实性”,即使与实际不符,也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由于过错即遵循独立审计准则而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报告,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独立审计准则成为认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法律界认为,审计报告与事实不符即为虚假报告,其追求的是结果,而非过程。不论导致注册会计师报告失真的原因是什么,对于公众投资人来说都没有意义,因为他们并不关注、也没有能力来关注注册会计师审计、查验的过程,只能被动地接受注册会计师提供的结论。

三、造成会计界与法律界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界定不明的原因

1、不同法律条款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的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这些不同规定导致相关的司法解释不一致,最终是实际司法判决不一,协调各法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较为重要的问题。

2、有关通知自身存在的问题

《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的规定和《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都明确阐明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却通知,法院不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而要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出的处罚决定为依据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这个规定不仅对证券市场的欺诈案件判决不利,也不利于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3、对法律责任认识上的问题

《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尚无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标准和细则。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诉规定仅有损失数额的绝对数,没有考虑到相同的损失数额在不同经营规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不同,这不利于在刑事判决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4、《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

《独立审计准则》是根据《注册会计法》的规定,由财政部批准实施的,属于部门规章。虽然从专业角度讲,它是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规或过失的唯一技术标准,但由于是部级标准,法官极少将其作为判决依据。

四、结论

独立审计可理解为主要涉及审计委托人、审计人、经营管理层和监管机构四方的契约。而独立审计准则应当具有其相对的法律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其不能成为注册会计师免责的法定标准,而是将其纳入法律既有的框架内进行考量,如其符合“公共利益”,则成为注册会计师免责的标准,否则,不能作为免责的标准。

随着会计界和法律界的相互不断的对话,双方都应吸收对方的合理的意见,既要考虑大众的需求,维护大众的利益,也要考虑到审计事业在我国属于刚刚发展起来的行业,需要培养和呵护,从形式公正走向实质公正。

【参考文献】

[1] 王正兴: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探讨[J].经济师,2005(11).

[2] 张藐尹: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6(11).

[3] 叶登红: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J].咸宁学院学报,2006(10).

[4] 吴利川:论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J].法制与社会,2007(1).

[5] 梁淑滨:浅谈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J].审计月刊,2006(4).

[6] 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J].经济研究,2002(1).

[7] 王跃堂、钟蕾: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石:独立性还是可靠性[J].审计研究,2004(4).

第10篇

【关键词】分析程序;审计证据;审计风险

据统计,近30年来,审计诉讼案件超过了过去300年的总和,审计风险引起了审计职业界前所未有的关注,风险导向审计得到普遍运用。

2004年12月15日,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通过并实施了《审计风险准则》,为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我国2006年2月重新修订并通过了新的会计审计准则,也将审计风险准则的理念引入我国的会计与审计准则中。审计风险准则强调注册会计师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应对审计风险,临近审计结束时,必须对报表进行总体合理性复核等。

事实上,在进行风险评估,实施风险应对中,分析程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贯穿于审计全过程。分析程序能够帮助注册会计师合理评估审计风险,收集审计证据以应对审计风险,对报表进行总体合理性评价,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有效降低审计风险。

一、分析程序的含义及目的

分析程序是指注册会计师通过研究不同财务数据之间以及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之间的内在关系,对财务信息做出评价。分析程序还包括调查识别出的、与其他相关信息不一致或与预期数据严重偏离的波动和关系。分析程序,也可说是一种计算、比较、分析、“诊断”、识别程序,用以评估审计风险水平,“诊断”或识别出报表整体层次和认定层次有无重大错报的一种重要的技术方法。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实施分析程序的目的有三个:一是用作风险评估程序,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二是当使用分析程序比细节测试能更有效地将认定层次的检查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时,分析程序可以用作实质性程序;三是在审计结束或临近结束时对财务报表进行总体复核。

二、分析程序的常用方法

执行分析程序常用的方法有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和趋势分析法三种。

比较分析法。是指通过对某一报表项目与既定标准的比较,以获取审计证据的一种技术方法。具体包括本期实际数与计划数比较,本期实际数与预算数的比较,本期实际数与同业标准数之间的比较等等。

比率分析法。是指通过对报表中某一项目同与其相关的另一项目相比所得的值进行分析,以获取审计证据的一种技术方法。

趋势分析法。是指通过对连续若干期某一报表项目的变动金额及其百分比的计算,分析该项目的增减变动方向和幅度,以获取有关审计证据的一种技术方法。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对财务报表整体层次执行分析程序,还是对账户或交易、列报认定层次执行分析程序,这三种方法经常需要结合使用。

三、分析程序在审计实务中的运用

(一)将分析程序用作风险评估程序

在风险评估中,分析程序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发现财务报表中的异常变化,或者预期发生而未发生的变化,识别存在潜在重大错报风险的领域。分析程序还可以帮助注册会计师发现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或盈利能力发生变化的信息和征兆,识别那些表明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问题的事项等。

1.应用分析程序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评估审计风险

在这个阶段,注册会计师可以将分析程序与询问、检查和观察程序结合使用,通过阅读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了解其历史与现状,了解公司发展情况,发展趋势等。通过收集行业数据,与公司相关数据(绝对数和相对数)对照,可以了解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能力,竞争地位等。一般而言,处于不利竞争环境中的企业,内部控制薄弱或者无效的企业,以往审计中管理层存在严重不诚信等问题的企业,通常具有较高的审计风险,需要我们高度重视,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应对审计风险。

2.应用分析程序识别审计重点领域,制定审计计划

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运用分析程序,在风险评估的同时,识别出那些可能有重大错报的领域或项目,为审计计划的编制提供依据。

例如,在2000年的年报中,蓝田股份饮料产品的毛利率达46%,而同行业的驰名品牌承德露露当年的毛利率不足30%;同时,蓝田股份2000年的报表中显示,应收账款的比率也有异常,应收账款与销售收入的比率不足0.5%,令人不得不怀疑应收账款和销售收入的真实性。这样,注册会计师通过运用分析程序,“诊断”、“识别”出了存在异常的项目,确定了审计重点领域——主营业务收入和应收账款,从而为审计计划的编制,为审计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明确了目标,指明了方向,也能有效地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能极大地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从而有效地防范和降低审计风险。

(二)将分析程序用作实质性程序,用以识别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及相关认定是否存在错报

在将分析程序用作实质性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以用分析程序收集审计证据,以识别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具体认定层次存在的重大错报和漏报。也即是说,在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将分析程序作为实质性程序的一种,单独或结合其他细节测试,收集关于某个具体审计项目有无重大错漏报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例如:注册会计师在对某企业的固定资产审计中,了解到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4000000元,从产量和工时记录上确认,2008年10月、11月、12月的产量分别为刺绣机195台、190台、150台。通过计算固定资产原值与产量的比率分别为:

10月份:4000000/195=20512.82;11月份:4000000/193=20725.39;

12月份:4000000/150=26666.67。12月份出现产量锐减的情况,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产量的比率也出现异常的增长,引起了注册会计师的注意。于是,注册会计师实地查看车间设备的工作情况,发现车间有两台价值80多万元的设备并未投入生产,处于闲置状态。于是,审计人员询问车间主管,原来这两台设备已清理报废。进一步向被审计单位索要该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等资料,发现确实这两台设备已过使用年限,应该报废,但是,被审计单位没有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未及时减少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从而导致了固定资产价值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提请被审计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相应调整。

(三)将分析程序用作审计结束阶段的报表总体复核,评价已审报表的合理性

在审计结束阶段,应用分析程序进行报表的总体复核,目的是考察原来发现的异常项目是否实施了必要审计程序,是否收集到了确凿的审计证据加以证实或排除,各主要财务比率指标是否在正常值范围内,以及相互之间是否具备合理而良好的关联或勾稽关系,是否仍有异常的比率或关系存在。从而确定原来评估的审计风险水平是否恰当,原来编制的审计计划是否合理,已经执行的审计程序是否充分,是否需要扩大审计范围或追加审计程序等。

按照审计准则第1313号的规定,在风险评估阶段和临近审计结束时,注册会计师必须运用分析程序进行风险评估和报表整体合理性评价是强制性要求。事实上,许多上市公司的报表舞弊行为,正是在对运用分析程序复核报表总体合理性时(下转第96页)(上接第94页)发现的。主要的分析复核有如下几个方面:

1.报表之间是否仍满足良好的支撑关系

企业的财务报表,能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企业在某一时点财务状况,某一期间的经营成果,以及某一会计期间的现金流量。反映的是同一会计主体的财务信息,报表相互之间应该具有良好的支撑关系。例如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企业资产规模的增长,一般来说,应该自然带来企业的销售的增长以及现金流量的相应变动。这些,都应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之间体现出来。例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某公司2009年度报表时,在审计即将结束时,发现CQZLS集团公司2009年总资产中,生产用固定资产增长60%,但是利润表反映出来的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利润却不升反将,还出现亏损。可是,企业的现金流量表却显示,集团资金周转正常,具有良好的现金流保障生产经营。针对这种情况,注册会计师应该查明原因,或者考虑是否需要扩大审计范围,或者追加审计程序。

2.报表内部相关项目之间是否仍具有合理的关联

报表在同一会计报表内部,有些项目之间往往会因为法律法规的规定,彼此之间存在一定的比例关系。比如利润总额与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与增值税销项税额,购货金额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原值与折旧,应收账款余额与坏账准备,借款与利息费用等,都应该具有一定合理的关联性。

比如,重庆ZT公司,主营业务税金与主营业务收入、所得税与利润等都出现了不合理的现象。从公司2010年报表数据进行分析,我们发现: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104,300万元,主营业务利润为11,895万元,但主营业务税金只有560万元,税率只5‰,远远低于17%的增值税率。另外,该公司2010年实现利润总额为7395万元,所得税费用列示800万元,使用的所得税率为10.82%,这与我国所得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25%相差太多。这充分说明,当企业存在报表造假时,报表项目之间会出现不一致或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如果注册会计师能够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合理运用分析程序评价报表的总体合理性,那么上市公司的诸多舞弊行为就将无处遁形。

3.重要的财务比率是否仍有异常

例如,注册会计师在对某公司的一次财务报表审计中,在即将结束审计时,应用三级复核制度,由不同级别的责任人,对报表进行分析和审阅,判断报表的总体合理性。注册会计师进行了一系列主要财务比率的计算,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负债与业益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销售毛利率等。通过比率的计算和比较分析,注册会计师发现,除了受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销售性比率指标偏低外,其他指标及相互之间相互协调,且与企业的情况基本吻合,在总体上是合理的。

可见,在审计实务中,分析程序贯穿于审计过程的始终,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很好地应用包括分析程序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选择性利用分析程序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必须利用分析程序进行审计报告前的总体复核,以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有效防范和降低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2009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04.

[2]企业会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6.05.

[3]李靖.分析程序在审计中的运用[J].魅力中国,2008.08.

[4]张松.浅谈分析程序在审计工作中的应用[J].科技向导,2010.35.

作者简介:

第11篇

【关键词】 审计原则;独立性;资本规律;企业性质;制度安排

一、引言

假如有这样一种机制,可以约束、保障审计人在执行审计业务的过程中,恪守客观、不偏不倚的职业精神,剔除审计技术与能力因素的影响,在社会认同的水平上保证达到审计结果的公正性要求,你还会抓住审计独立性问题不放吗?长期以来,审计独立性一直被奉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石和核心价值,是审计质量的根本保证。但大多审计失败的案例又告诉我们,审计独立性是一个非常难以琢磨的概念,在应用中也很难找到一个客观的评价标准,而且,审计独立性并没有必然地保证审计结果的公正性。近年来发生的重大审计失败案例和我国有关学者实证研究的结果都证明: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虽然有一定改善,但总体上不能让利益相关者满意。我国现有的研究成果,尽管探求了很多如何保持审计独立性的对策,却很少研究审计独立性的社会环境,没有深刻分析审计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进而导致审计结果的可靠性难以令人满意的因果关系,因此,也就很难找到改善审计独立性状态、有效提高审计结果可靠性的制度安排与对策。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重新审视了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三个审计原则的关系,正视注册会计师审计生存、发展的社会环境,试图分析: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与规律对会计市场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本质同审计独立性的关系、公司治理结构及审计雇佣制度与保持审计原则的关系、公司管理当局与注册会计师利益联盟的生成基础。在此基础上,寻求解决治理会计市场,保证落实审计三原则的基本对策。

二、审计三原则的关注度和逆向讨论

(一)审计三原则被关注程度的数据分析

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问题受到社会各界极大关注。通过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分别以“审计独立性”、“审计客观性”和“审计公正性”为关键词进行模糊与精确的跨库检索,1979年至今,对审计三原则的讨论、研究论文情况如表1。

近三十年来,讨论“审计独立性”问题的论文之多令人惊讶,同样作为审计原则的“客观性”、“公正性”却很少被研究。以精确的跨库检索为例,研究审计独立性的论文是研究审计客观性论文的近73倍,是研究审计公正性论文的79倍,可见审计独立性在审计理论与实务研究中的重要地位,也进一步折射出审计独立性问题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频度,以及审计三项基本原则被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关注程度的差异。

2006年新会计、审计准则以后,对审计三原则研究讨论的基本构架不但没有改变,还有继续加剧的趋势,研究并发表的审计独立性的论文比例继续上升,而研究审计客观性、公正性的论文比例在降低。具体情况如表2。

在所有关于审计独立性研究的论文中,绝大多数将审计独立性视为审计理论和审计实践中一个最基本的概念,是审计的灵魂和本质特征,这是理论界与实务界比较认同的观点。同时认为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性体现在企业内部的契约监督活动和企业外部投资公众的投资决策依赖方面,没有独立性,审计就失去社会价值;甚至有人认为,审计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生存根本和灵魂。

(二)审计独立性逆向思考的研究成果

在上述诸多研究审计独立性的论文中,很少有作者提出对“审计独立性”地位与作用的逆向研究,主要是强调审计独立性的正面效应、具体表现、影响因素、保证措施等内容,但也有少数作者对此提出了质疑,尽管他们仍然坚持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其中,孔凡军、崔宏等的观点具有代表性。

孔凡军认为,“作为信息利用者的社会公众,其真正关注的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呢,抑或是审计的可靠性?显然是后者。因为后者才对社会公众的决策有参考价值。现实中,公众之所以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大加指责,究其深层次的目的,还是期望借助独立性,保证审计的可靠性”。孔凡军的这种判断和分析,应该引起整个审计界的高度重视。他强调四个方面:一是比起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社会公众更加关注审计结果的可靠性,关注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是期待借助独立性保证审计的可靠性;二是独立性未必一定能够保证审计的可靠性,审计的可靠性受包括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在内的诸多因素的影响;三是审计独立性存在难以克服的内在局限性;四是审计独立性缺乏切实可靠的衡量标准。

崔宏、刘尔奎两博士等认为,从独立性的经济性质来看,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一种概率(审计独立性是一种注册会计师顶住客户压力、不为任何利益相关方意见所左右而调整或披露重要的错报或漏报的概率,实质上也就意味着这个概率不可能永远等于1,而是经常地表现为小于1,在[0,1]之间取值的一种客观事实)、是一种风险。他们认为,由于审计独立性的上述特征,应当淡化甚至取消“超然独立”的提法,坚持审计只能提供合理保证、合理确信的理念。

上述研究提出的“审计独立性”的不确定性,相对于长期以来人们研究审计独立性问题的方向,选择了一种具有逆向性的思维方式,而这些逆向思考,又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现实与理论中必须面对的问题。

(三)实证研究结果的证明

尽管人们期待注册会计师保持足够的独立性,但事实上,审计独立性始终处在一种博弈状态中。在过去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还是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注册会计师审计尽管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独立性程度始终成为利益关系者批判的对象,社会经济生活中也不断地提供着足以批判审计独立性不足的证据(国内外上市公司会计、审计舞弊事件)。

国内研究者中,较早对审计独立性提出质疑的是张丽云翻译的文章,文中指出,这种要求(注册会计师保持独立性)无形中采用了一种幼稚的、不合实际的心理学模式;文中还提出了一个值得研究的观点,审计师出具失实的审计报告,受害者是一个统计意义上的概念,正因为如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未保持审计独立性原则而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所占比例并不高。

耿建新教授等通过对2000年以前上市公司变更事务所的实证研究得出结论:如果上一年度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审计公司出具非规范的标准审计报告时,被更换的可能性比出具规范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要大得多;与所审计公司不在同一区域比同在一个区域被更换比例也很高。另得出结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这从一个方面反映出我国注册会计师保持审计独立性的难度。

陈晓博士等以1998―2002会计年度沪深两地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统计分析得出结论:在1998―2002年间,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有了一定程度的展现,对于一些易发生利润操纵的问题上敢于说“不”,但更多的是风险回避型的“两难取其轻”的选择结果,出于多种因素考虑,还不敢该说“不”时就说“不”,独立性十分有限。

由此可见,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在整个发展过程中都处在一种不合理的状态,并且缺乏合理的保障,这也正是有众多研究者对其进行研究、寻找解决途径和办法的原因所在。然而,笔者认为,孔凡军提出的“社会公众更关心审计的独立性还是审计的公正性”、“审计独立性不能严格保证审计公正性”的观点是一种客观存在,具有理论与现实的合理性;崔宏、刘尔奎两博士总结、归纳的“独立性是一个相对概念、是一种概率、是一种风险”的观点,也是客观存在的。这些逆向研究及成果告诉我们,应当对审计独立性的地位和作用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与评价。因此,如何定位审计的独立性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上述学者从实证研究出发得出的结论还需要一定的理论给予解释和支持。

三、路径、路标与目的地――审计三原则与审计目标的关系

从逻辑关系上看,研究者普遍认为,通过独立性保证审计过程的客观性,进而实现审计结果的公正性,这样的设想是非常正确的思维定式。问题是,仅仅有独立性能否实现我们预期的美好目标呢?又如何保持独立性呢?

从笔者的疑问假设中可以清楚地分辨出注册会计师审计“三原则”的关系,独立性是保证审计人员审计判断客观、公正的重要保证(是不是充要条件需要研究);审计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是实现审计结果可靠性(审计结果客观、公正)必须保持的精神状态和行为模式,审计结果的可靠性才是审计追求的目标。在注册会计师审计活动中,目标是唯一的,就是要使审计结果公正、公平。从这一关系来看,审计结果的可靠性才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价值核心。没有审计过程的客观性、公正性,即使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保持了多么令人信服的独立状态,也可能因为注册会计师不能保持客观的精神状态和实事求是的审计观念,或由于专业判断失准、没有尽到职业上应有的谨慎等原因导致审计失败,独立性也就没有实现其现有研究者追求的目标。审计质量控制与审计三原则之间的关系大致可以形象化为图1。

从图1中可以看出,设计、研究和保障审计独立性的初衷,就是要通过独立性控制,实现审计过程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结果的可靠性,但是并不排除绕过独立性对审计过程和结果的质量控制程序和措施。事实上,现行很多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直接作用于审计过程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结果的可靠性。

如果将独立性比作通往目的地的路径,将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比作通往目的地的路标,那么,审计结果的可靠性就是目的地。合理的独立性程度可能是实现审计结果可靠性的捷径,但是,通往目的地的路径可以有很多条,未必就是“自古华山一条路”。按照这样的解释,保证审计结果可靠性的方式、方法也不可能仅限于保持独立性,或者说仅有独立性是远远不够的(事实上独立性本身也需要通过法律、制度、道德的社会规范予以保证)。尽管我们制定了很多规范(注册会计师法、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规范、质量控制标准等),强调保持审计的独立性,但在现实审计活动中还是无法保障合理的审计独立程度,尤其是过去几年几个著名的审计失败事件的影响,社会公众对审计独立性的判断取向更为不满,认为审计独立性越来越让人们看不清楚。

客观性、公正性是实现审计结果可靠性的“路标”。无论通往某个目的地的道路有多少条,正确的路标都会指引想要到达目的地的人们以正确的方向,引导路人到达该目的地。审计客观性和公正性原则正是走向审计结果可靠性的“路标”,它向执行审计业务的任何组织和人员,指明实现审计结果可靠性的方向和要求:以不偏不倚的精神态度、以国家法律和职业标准为行为依据,将审计对象的财务报告的生成过程与结果同其应遵循的规范、标准进行对照、比较,寻找偏差,将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的可信赖程度以审计意见的形式向各方利益关系者报告。客观性、公正性既是一种要求,也是一种警示,它时刻提醒注册会计师必须在执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实事求是、不偏不倚的精神状态。只有以这样的精神状态,处理、判断审计事项,才有可能实现审计结果的可靠性。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有违客观性、公正性要求,即使有严格的独立性作为保障,也极有可能导致审计结果失去可靠性,致使审计失败,承担审计风险。审计独立性直接与审计客观性、公正性相关,决定客观性、公正性或者是决定客观性、公正性的程度;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能力、客观性、公正性及其保持程度,也是影响审计结果可靠性和可信赖程度的关键因素。

也许有人认为上述比喻不成立。那是因为大多数人认为,只有独立性才能促使注册会计师保持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审计态度和不偏不倚的职业精神,进而保证实质性独立方面明确列出应注意的各种情况,如直接经济利益关系、间接利益关系和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情形。但正如前文提到的那样,很多审计案例告诉我们,尽管大部分审计合约在表面上看符合审计法规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但未必能够保持足够的精神独立。由于精神独立性的丧失和利益驱动的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没有合理保证审计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也没有给审计报告信息的使用者提供他们决策程序中希望得到的可信赖信息。我们可以再作一下反向思考:尽管在制度上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独立性,在确定审计合约时,也没有研究者提出的“直接经济利益、间接经济利益及其与经济利益相似的情形”的事项存在,那么就一定可以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坚持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地实施审计过程,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如果没有相应的审计责任的法律规定和可能承受的巨额经济赔偿,情形会怎样呢?注册会计师独立地滥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判断也可以导致审计失败。可以断言:没有这些法律规范和巨大赔偿责任承担的威胁,注册会计师事业或许会消亡。因为会计师事务所公司化、资本人格化和注册会计师作为理性经济人的特征与本质,都将决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会选择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方式,最终使注册会计师没有市场而消亡。所以,可以直言不讳地说,不是独立性从根本上保证审计过程的客观性和结果的公正性,而是那些法律、规范和违反法律、规范的审计责任承担等因素在维护着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和审计质量。那么,如果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违背客观、公正原则、操纵审计结果的审计责任承担(处罚标准)足以抵消或超过注册会计师放弃客观公正审计原则而可能获得的综合(短期与长期、个人与组织)利益,情况又如何呢?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之所以选择放弃独立性、或与客户共同舞弊、或接受客户的主张而放弃应有的审计原则,主要还是出于获得自身利益、稳定客户、保持长期合作与长期收益的考虑。从经济利益角度出发,建立一种可以制约注册会计师肆意放弃客观性、公正性的法律规范,才是保证审计人员精神独立、审计过程客观与公正、审计结果可靠的可选择路线。

对于社会和信息使用者来说,审计结果的可靠才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市场经济中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也应该是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社会价值所在,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标。在这里应当分清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标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是以获得个人或组织利益最大化为行为目标的,正是这种目标追求的存在,才会导致部分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放弃审计原则,作出逆向选择行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标则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共同努力争取达到的状态和境界,它的标准确定不是来自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而是来自于社会、市场和公众的合理期待。

如果上述解释和考虑成立,在致力于确保审计质量的工作当中,就不应当仅仅过于关注审计的独立性问题,因为它只是个道路选择问题。独立性可能是一条捷径,但在目前的我国社会环境当中,未必是一条唯一可以选择的合理路径。

上述比喻也许并不恰当,但是对于说明问题却具有直接的解释意义。如果将独立性视为托起注册会计师审计事业这座大厦的支柱之一,那么它或许是非常关键的支柱之一;但是无论如何关键,它也绝对不是唯一支柱,这是必须明确的。

四、正视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属性和社会环境

会计师事务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它以市场经济为发展基础,也生存于市场经济环境之中。其本来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它同其它企业具有相同的本质特征和环境适应性。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学者在其研究中总是把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放在一个技术、道德等方面高于一般社会组织和与社会成员水准的层次上进行讨论,很少考虑会计师事务所本身就是一个企业,其投资也是资本性投资,注册会计师也有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的欲望和追求,这是以往研究特别是实证研究中最大的缺陷。

(一)“资本”及“资本规律”的影响

市场经济说穿了就是“资本经济”。无论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环境下,还是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制度环境下,抛开具体的政治制度,两种社会经济运行与发展的核心都是“资本”,或者说社会经济运行的内核就是“资本”的循环与周转。在“资本规律”构成社会经济、甚至决定或影响政治等主要活动的驱动机制的社会中,一切经济行为的驱动力量,首先要考虑的就是“资本”的作用。尽管经历长期的发展历程,“资本”原始性的、非理性的掠夺、逐利理念和本性已经在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面前有所退缩和修正,但是,“资本”的本质特征还是没有改变,变化的只是追逐利润的方式,以及融入社会理性发展要求的程度,否则就不是“资本”。当我们选择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的时候,也就必须承认“资本规律”将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之一。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为自身利益放弃独立性和客观性,导致审计结果的不公正,或者说他们的逆向选择行为,也正是由于“资本”的本质功能发挥作用的结果。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基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发展的。市场经济、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分离、两权分离等社会环境,为会计专业人士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寻找到了满足社会需求、社会地位高雅的资本介入点。在该领域,一方面是专业会计人士找到了谋生的途径;另一方面还使其持有的资本和自身的人力资本价值得到了完美体现。可以说,是资本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也为一部分资本找到了新的追逐利润的领域和机会。西方会计师事务所经过了多次优胜劣汰和兼并过程,使得事务所不断分化,仅有少数在竞争中运作得当、信誉相对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成长起来。这种竞争、兼并,绝对是以会计师事务所自身利益为基本目的的。从以前形成的“”,到现在的“四大”,要么因为竞争、市场占有等因素合并;要么因为违反审计原则、严重审计舞弊,失去市场信用而被其他事务所兼并。存在竞争本是一个好的环境,建立竞争机制的初衷就是设想利用竞争,优胜劣汰,提高整个审计界的执业水平和质量。这一目标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实现,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和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整体技术能力与素质已经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是,应该认识到:这种审计领域的资本积聚和组织变更,是以整个行业竞争、资本逐利为动因的。

会计师事务所吸纳合伙人的投资,在会计上直接记录为“实收资本”,会计师事务所投资人也一样是资本投资者。试问,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是一个预期赢利的企业类型,还有那么多人想成为合伙人吗?还有资本会积极注入吗?同样,如果注册会计师行业不是一个预期高收入、有社会地位的职业,每年还会有人蜂拥考试,试图进入该领域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毋庸赘述。

(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的企业性质决定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资本积聚体,没有营利性的诱导,也就没有企业的建立与发展,这是毋庸置疑的,会计师事务所完全具备企业的所有性质和特征。

前文已经说过,会计师事务所为部分游动资本和具有专业技能的注册会计师人力资本找到了投资和追求投资回报的较为理想的领域。在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审计事业初期,还把会计师事务所定义为“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实际上是将注册会计师审计纳入了政府监管的延伸体系之中。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改变了这种与时代和会计师事务所自身本质特征相矛盾的观念,承认会计师事务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公司法人,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始投资、新资金加入、经营积累等,均纳入事务所的实收资本和资本积累,这也就是完全承认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性质,承认会计师事务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资本积聚体。

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性质与一般经营性企业确实存在差异。第一,它属于基本社会服务性企业,企业服务能力和信誉是企业发展的主要依靠;第二,受国家法律和世界性行规的约束,会计师事务所间的竞争规则具有与其他企业不同的特征。一是不能采取不正当竞争和公开竞争手段,比如拉取其它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上门拉取客户、支付佣金拉取客户等等。二是不可以通过广告的方式宣传自己和争取客户,这同一般企业努力通过多种渠道和高水平广告,宣传和推销自己及其产品、服务表现出明显的差异。三是行业管理比一般企业严格、规范,制度规范更具直接约束性,行业执业标准可以深及各成员单位及其执业人员的行为细节。四是,同其他管理咨询、中介业企业一样,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成果最终表现为提交的审计报告的质量和社会认可程度,而这种工作成果的业绩评价同上市公司或一般企业不同:其它企业业绩评价中,各方面利益关系人大多关注企业合法收益的高低。在这方面,会计师事务所的投资人、管理当局也具有同样的利益追求,作为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的投资人和管理当局,他们也关注企业的服务质量,但是这种关心是以趋利性为前提的,即为了保证事务所获取满意的客户群,进而获得满意的审计服务收入,这同一般生产企业关心自己的产品质量具有相同的目的性――赢得客户、赢得市场,保持稳定、长期的利益追求。没有这样的前提,事务所就不会关注自身的服务质量。相对于此,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结果的使用方――所审计公司投资人、债权人及其他使用审计报告并与该公司存在或即将发生经济交易的利益群体,他们评价事务所的好坏,则更注重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是否能够满足他们决策所需信息的可靠性方面。

无论有什么不同,也只是行业特征不同,事务所的企业性质不会改变,事务所投资及盈余积累的资本性质亦不会改变,所以,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选择必然以考虑经济利益为主要标准,这也是不会改变的。

如果承认会计师事务所是企业,其经营也是资本经营,符合社会发展逻辑,那么,就应该承认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追逐利润的客观现实,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如何保证审计质量问题;也就应该在这样的前提下,研究审计三原则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在研究审计独立性时,绝对不可以忽视这些具有根本性影响的现实环境因素。

(三)理性经济人原理与行为选择

从社会现实来看,在有正常行为能力的人群中,人们都是有欲望的,都有试图满足个人欲望的渴望和行动选择;而社会又是制度化的,人们的行为选择一旦超越法律、制度的边界,就会受到法律、制度的强行修正或处罚。在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下,大多数人会选择既符合社会制度规范、又可以获取自身可以接受的满意报酬的行为方式获取经济利益,但是,利益追求也会诱惑人们超越法律、制度界限,选择更加利己的利益实现方式和途径。会计师事务所是由注册会计师及其辅助人员等社会经济人组成的、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企业组织,资本观念及资本经济的价值规律仍然是现实的客观存在,不可以因为注册会计师从事所谓的“高尚”职业,就可以不去探求他们社会的、个人的价值观和价值取向,就认为他们的品格超凡脱俗,没有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这是绝对错误的。

经济学研究中经常探讨“理性经济人”的行为选择问题,理论假设和研究过程很深奥,在此笔者也借用“理性经济人”这个名称来说明注册会计师的行为选择,但使用的相关概念未必完全同“理性经济人”理论一致。假设:“纯经济人”――任何行为的取舍仅以获取或可能获取的经济利益为唯一选择标准的组织或个人;“理性人”

――任何行为的取舍仅以所在社会制度(法律规范的规定)框架为选择标准的组织或个人;“理性经济人”――权衡经济利益获取与法律规范要求对自身行为进行选择的组织或个人。我们应该将注册会计师定位在上述概念中的“理性经济人”范畴之内进行研究,承认没有高尚的职业,只有与某种职业相匹配的高尚职业品格和道德,正视并承认注册会计师的行为选择同样遵从价值规律,会计师事务所行为遵从资本规律的现实。只有这样,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行为研究才具有意义,才有可能得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结论。

(四)雇佣关系和审计客户的可选择性影响

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历史和现实来看,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之间完全是一种雇佣关系,对外编报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可以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做审计服务。尽管审计职业界有避免不正当竞争的诸多限制,但来自于审计客户的自由选择权并没有明确限制,从而使审计客户可以随意选择为之服务的审计机构。还有,虽然有关法规规定公司不可以随意无正当理由更换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但是审计客户可以找出很多理由为自己辩护,耿建新教授等的研究结果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这种雇佣关系和审计客户选择权的现实存在,使注册会计师及其组织不得不酌情考虑审计客户提出的一些不当要求,甚至屈从客户的压力,违背审计原则,出具不当审计意见。

(五)审计制度安排易发生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的苟合

已经有很多学者研究了现行审计委托方式的缺陷,指出了委托主体由管理当局替代可能产生的危害。雷光勇研究了审计合谋及其治理问题,吴联生研究了审计意见购买问题,在此不做更多讨论。但现行审计委托制度和操作程序,容易导致注册会计师同客户管理当局形成利益联盟,共同欺骗会计信息使用者。首先雇佣关系的存在使会计师事务所处于被选择的地位,作为盈利经济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必须考虑如何获取和保持更多客户,增加盈利的机会。受资本经营理念的影响,不可能不考虑客户的要求。其次,注册会计师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客户的会计顾问,指导和参与客户的会计工作,且要求对审计报告所附的财务会计报告共同承担责任,尽管要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但在现行制度框架下,这种责任的区分很困难。再次,只要对外披露的、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能够通过监管机构的检查,注册会计师和管理当局就算完成了各自的责任;即使出现问题,只要能够证明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无差错,审计证据充分就可以免除审计责任,这给注册会计师规避责任提供了机会和可能。上述制度安排和现行审计制度安排为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结成联盟创造了条件。

五、管理对策:目标与道路选择

(一)独立性仍然非常重要,但评估或保证独立性同样艰难

尽管笔者认为独立性不是保证审计过程客观、公正和结果可靠的唯一关键性前提,但是,独立性对于注册会计师审计来说仍然是重要的。正如吴联生博士等所说“注册会计师能否保持应有的职业关注,首先与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相关,特别是财务利益的独立”。这是因为,一旦有存在某种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特别是经济利益关系,行为选择发生的利己偏差可能性会极大地增加。所以,笔者的宗旨不是不要审计的独立性,而是正确认识独立性与审计目标的关系,从独立性和其他能够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目标实现的方面,共同构筑实现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客观、公正和结果可靠的基石与管理对策。

如何证实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比起注册会计师证实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可信赖程度同样艰难。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一般要索取客户管理当局声明书和律师声明书,有时还包括存货等项目的声明书,以表明管理当局对整体财务会计报告、重要项目、或有事项、存货状态的真实性、合规性,或者说对与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符合程度负责。这些尽管不能减轻、免除和替代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但注册会计师仍然在每一次审计中要求客户作出这样的承诺,试图以此来区分管理当局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也以此告知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使用者:审计业务的目标并不是保证客户的财务会计报告完全真实、完整、合法,而是在于证实客户财务会计报告的可信赖程度。但是,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对其组织和执行本次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具备有关规范所要求的独立性做任何形式的陈述或声明。换句话说,尽管审计规范中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严格遵守独立性规定,但是,审计报告的使用者却没有任何途径和方式获取这种独立性信息,只能无条件地相信注册会计师审计组织及其执行具体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审计过程也会是客观、公正的,能够实现审计结果的可靠性。这样的状况,是不是有些“王婆卖瓜”与“掩耳盗铃”的嫌疑?也许还有人说,注册会计师审计组织的独立性除了审计法规的约束外,还有职业团体和政府管理机构予以审核、监督,可是,我们却很少看到这些机构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做具体审核或出具正式的评价报告。也就是说,这些管理机构实际上并没有真正介入到各审计组织独立性的具体检查活动当中。

可以肯定,一般利益关系人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独立性是无法判断的。除了个别规模较大或利益攸关的信息使用者可能有能力关注审计人的独立性问题,其它财务信息使用者不可能有能力、时间和途径判断审计人的独立性,那么,审计人的独立与否,对他们还有什么意义?如果为了鉴证审计人的独立性,再建立一个审计人独立性的评价机构,是否有必要呢?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谁又能保证审计人独立性鉴定机构的独立性呢?循环往复,没有停止,显然,这种方式是行不通的。也许有人说注册会计师管理机构――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监督、检查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但这种行业管理机构的监管历来不被社会公众认可,因为他们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还有人认为可以由政府监管机关来负责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监督、监察工作,那么又会形成审批与监督职能的重置,也缺乏得到信任的根据。

如果上述描述和立论结果成立,就必然会提出一个新的课题:如何进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独立性检验?从一定角度来说,这同注册会计师鉴定客户财务会计报告同样艰难。

(二)风险、利益与责任

在美国,很多商学院毕业的学生希望通过考试成为注册会计师当中的一员,每年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数居高不下,可见寻求进入该领域的人数众多。因为人们一致认为,在他人看来,注册会计师是一个品格高尚、有道德、有社会地位并且收入很高的职业,特别是能够加入世界著名的会计公司,已经成为人们获取荣耀的象征。在我国,即使是国内有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每年希望加入的人数也很多。但是,如果没有“收入高”这一特征,品格高尚、道德、社会地位等美妙的词汇都会显得苍白无力。笔者作为一个会计教育工作者,非常理解和熟悉年轻会计工作者和大学毕业生加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愿望和积极性。同时,笔者也充分认识到,已经进入和准备进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大多数人,看到的主要是注册会计师的社会地位、荣耀与利益,很少、甚至没有考虑该职业可能或应该面对的风险与责任,这是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并不理想和不那么健康的主要意识因素之一。持有这样思想的人进入执业界,其社会价值判断、行为选择、道德观念等方面很难满足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的需求,也很难保证审计质量。

很多学者已经讨论了注册会计师和该行业的风险、利益与责任,在此不再赘述。笔者要说明的是,不能正确认识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的逐利特征,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没有一个全面、完整、客观的认识,是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这也是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对策中应当给予重要关注的问题。

(三)保证审计质量的客观性和可靠性的根本出路

注册会计师的产生与发展是迎合市场经济发展,特别是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的社会环境而产生、发展的,所以,寻求解决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具体措施,也应该在市场规则与对策中寻找答案。市场经济既是资本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在以市场和法律手段调节经济运行的社会环境下,完善的法律体系、有效的司法程序和高效率的监督体系是确保经济行为符合社会规范必不可少的手段和措施。

1.严格保障注册会计师的经济利益、社会地位

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决定或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笔者认为,应当保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具有一定程度的高收入性,这是保持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经济基础。可以想象,如果注册会计师职业成为一般的白领甚至是蓝领阶层,又要求他们承担那么大的审计风险,那么必然会导致无人进入该领域,使注册会计职业后继无人;或者迫使他们违背职业道德,作出逆向选择。“衣食足而知廉耻”,我们提出高薪养廉,作为政府官员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的时候,在解决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问题上,这样的法则同样是必需的。试想,如果让一名注册会计师为养家糊口而奔波,他如何能抵挡住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其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的收买呢?

比较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收费与国际业务的情况就可以发现一些问题:在我们双重审计试验阶段,首先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审计收费几十万或上百万;之后聘请国际会计公司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再审,审计收费则是几百万、上千万,甚至几千万,同样的审计对象、同样的审计业务,甚至还可能利用国内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成果,审计的价值却有如此大的差异,又如何能够建立起保证我国注册会计师骄傲的社会地位和足以保持其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经济基础呢?我们也看到了我国民众总体的收入水平与国际发达国家民众收入的差距,但是,保证注册会计师合理的高收入,本身就是造就提升执业质量合理环境的重要基础。也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审计职业界。

要提高注册会计师收入水平,必须使注册会计师成为一个像目前国际会计公司那样具有相对国内一般行业的高收入、高社会地位、高信用、高品质的团体和职业。如何解决注册会计师“高收入职业收入不高”的问题呢?笔者认为,不可以向国际会计公司看齐,要根据我国国情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成本及相应的保障机制综合确定。高收入应当有高门槛,应当适当增加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准入难度和要求,在提高事务所业务收入水平同时,建立健全适合于注册会计师发展规律、符合国情实际、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管理机制和市场氛围。

可以选择的现实行动包括:一是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最低注册资本金门槛。现行承接证券资格业务的事务所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金额为200万元,可以想象,这点微薄的资本金如何承担得起任何一次证券审计服务失败可能给利益相关者带来的损失呢?深圳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了宽松的有限责任形式,合伙人基本上以向事务所的投资为承担责任上限,他们审计“银广夏”收取6 000万元的审计费用,而因为审计失败给“银广夏”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造成的经济损失,比他们收取的审计费用要多得多,那么,他们拿什么来赔偿审计报告利害关系人因为误信审计报告而造成的投资损失呢?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即使诉诸法律且胜诉,又能得到什么样的补偿呢?这也是为什么我国因审计师审计失败而遭受巨大损失的审计报告使用者,轻易不将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诉诸法律的关键因素之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本金可能仅能补偿审计案件的诉讼费用,遭受损失的审计报告使用者即使胜诉也不会得到什么满意的赔偿。这种仅可能弥补诉讼费用,却不能挽回损失的诉讼程序,是审计报告使用者不愿意接受的。二是提高证券业务审计费用最低标准。我国没有明确的最低收费标准,特别是上市公司年度报表审计业务,个别公司仅支付6万元的审计费用,这样的收费,无法体现注册会计师真正的社会地位与价值,也不可能提高事务所的实际收入。笔者建议,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可以由证券监管机构设定上市公司年度报表审计的最低收费标准,强制性地提高审计收入。其实,如果第一条能够很好地实施的话,具有证券职业资格的事务所会大幅度减少,很可能提高事务所与客户的谈判能力和收费水平,改变我国注册会计师收入和风险承担能力的现状。

2.建立严格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规范和监管体系,严肃处罚违规注册会计师

如何促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中保持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以确保审计结果的可靠性,尽可能地减少审计舞弊(杜绝舞弊在市场环境下很困难),这是专业管理机构和社会各界利害关系者非常关注的问题,也是执行审计服务的审计机构及注册会计师感到迷惑的问题。目前的主要解决办法是:行政保障――主管部门和专业团体机构的监管;法律保障――以注册会计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规范;司法保障,也可以称为风险责任保障――通过事后的诉讼程序解决由于独立性偏差带来的问题,即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由于独立性偏差引起的纠纷。但事实上缺乏实际的事前合理的独立性评价,审计过程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审计结果的可靠性评价基本处于真空状态,而且,即使建立和实施有关监管程序和措施,也很难真正发挥作用。

在不断强调和优化人们社会公德的今天,具有强制性和威慑力的约束手段仍然是健全、严格的法律规范,而不是缺乏约束力的思想说教和道德条款,这不是说道德规范和思想教育不重要,而是要说明在市场经济(资本经济)环境下,人们还是主要以经济利益作为行为选择的基本参考,在社会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人们的价值取向主要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而约束人们经济利益欲望的手段就是经济政策、行政控制和法律手段。在经济政策既定、可用行政控制受到限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性质的环境下,起关键性约束作用的、最常用的和最有效的约束手段就应当是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一般情况下,这两种控制手段同时运用更为有效。在给予注册会计师高收入、高社会地位的同时,对于违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也必须建立严格的惩罚机制,使高收入、高地位与高风险严格对等,创造社会公平机制。

我国及世界其他国家,对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都在相关法律、制度和准则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行业管理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停止证券资格、取缔会计师事务所等等。但是,在国外大多数审计案件中,不少案件可以使事务所破产或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而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庭外收买(庭外和解)的方式,避免了会计师事务所遭受处罚。这样的结果虽然可以触动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利益,起到警示和制裁作用,但是却使那些违规行为和违规人员得到了庇护,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那些控制不健全、管理不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状况不理想的注册会计师,使那些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得以生存,违规注册会计师继续执业,为他们继续占据会计市场和继续寻租资本市场监督权利提供了可能,对规范的会计师事务所发展以及整个会计市场的发展是不利的。

必须注意:在我国证券市场发生过的重大舞弊案件中,应当承担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应的注册会计师所受到的处罚,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责任承担等是相当轻松的,根本无法触动违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的根本利益,不要说“杀一儆百”,连“敲山震虎”的效应都没有。在我国,负责审计“琼民源”的中华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红光实业”的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东方锅炉”的四川会计师事务所等仅仅被停止证券执业资格6个月,而被处罚的时期,也可能正是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审计的间歇期间,不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业务构成较大影响。与此相对比,国际著名会计公司“安达信”却因类似的审计舞弊事件解体。虽然在事件的绝对金额上国内事件与安然事件相差悬殊,但相对比率方面(作假金额与发生事件公司营业额或注册资本的比率)并不落后,但承受的处罚和命运却截然不同。事实上,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为自身利益为上市公司掩饰财务会计报告中虚假信息的行为,比明火执仗地抢劫更为卑鄙和可恨,因为他们假借高尚职业和较高的社会地位,采取欺骗手法谋取个人利益。因此,对于保障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健康运营的注册会计师职业,更应该以市场规则与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并用的方式,严格规范,加大惩处。比如说在经济制裁上,要保证使放弃审计原则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从其逆向选择中所得到的经济利益,远远不能补偿被查处后的经济惩罚。这样,即使没有实质上的独立,也会促使注册会计师作出经济利益权衡,也有可能保障审计结果符合审计准则等规范的要求,保证审计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实现审计结果的可靠性。产生审计舞弊的根源在于利益追求,控制与约束的对策也应该针对利益追求,在制度安排上,不应给予注册会计师可以肆意投机的经济选择机会。也许有人认为这样过于苛刻,甚至认为不符合社会与人的正常规范,但是,对于关乎市场经济稳定运行和资本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不加大规范和惩处不足以保障注册会计师队伍与业务的相对纯洁性。笔者也无意不让那些违规注册会计师继续生存,但却一定不允许他们重回注册会计师职业界,他们只能在其他行业中寻找安身立命之所。

3.适当解决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当局可能形成的利益联盟问题

在经济利益驱使和资本市场竞争压力的双重推动下,管理当局与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很可能达成审计合谋,形成审计利益联盟。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已经有很多,在此不作一一介绍,笔者也提出了一个解决利益联盟的基本对策,就是在信息上严格区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并大幅度地缩短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限期。这种对策思路与方法已经体现在笔者发表于《中国会计理论与实务前沿》(第六卷)“企业财务信息编报与审计责任明晰性研究”一文之中,在此不作赘述。

六、结论

通过上述研究与分析,笔者认为:第一,独立性不是保证审计过程客观和审计结果公正的唯一重要途径,在治理会计市场时,也不能过于单一地关注对独立性的考虑,还要更加直接地关注保证审计过程客观性、公正性和审计结果可靠性的有效保障措施上来;第二,承认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地位和注册会计师的利益追求,没有高尚的职业,只有高尚的人的品格和道德,正视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行为选择同样遵从价值规律、资本规律的现实;第三,市场、资本的问题,主要用经济、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来解决才可能有效,经济制裁应该保证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违规处罚和诉讼赔偿高于其违规所得,同时配以职业违规禁入制度,不给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会计市场上再次寻租监督、鉴定权利的机会;第四,加速上市公司自行年度报告的时间,不仅有助于提高财务信息的时效性,而且可以恰当划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可以有效发挥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督作用,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抑制注册会计师同公司管理当局建立利益同盟。

【主要参考文献】

[1] 秦永河,杨利明.审计独立性――行为约束[J].财务与会计,2001(2).

[2] 孔凡军.审计独立性质疑[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4(12).

[3] 崔宏,刘尔奎.独立性的含义与经济性[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2).

[4] 张丽云,译.审计独立性质疑[J].广东审计,1998(11).

[5] 耿建新,杨鹤.我国上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情况的分析[J].会计研究,2001(4).

[6] 陈晓,陈武朝.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再审视[J].会计研究,2005(10).

[7] 雷光勇.审计合谋与财务报告舞弊:共生与治理[J].管理世界,2004(2).

[8] 吴联生.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特征与监管策略[J].经济研究,2005(7).

[9] 李明辉.注册会计师聘任机制:困境与改革[J].管理科学,2005(2).

[10] 李永臣.审计独立性的逆向思考[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7(1).

李永臣教授简介

第12篇

关键词: 会计师事务所 人才培养 建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成为许多人梦寐以求的职场,一些高校学生期望自己的职业生涯可以在会计师事务所熠熠生辉。会计师事务所对从业人员在综合素质、技能方面有哪些要求?就成为了许多学生关心的问题。因此,如何以就业为导向,培养符合会计师事务所需要的专业人才,不仅是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使命,也是会计师事务所关注的问题之一。

1.会计师事务所人才选聘的基本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独立承担注册会计师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由有一定会计专业水平、经考核取得证书的会计师(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执业会计师、特许会计师等)组成的、受当事人委托承办有关审计、会计、咨询、税务等方面业务的组织。

1.1学历及资格证书要求

宁夏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是宁夏最大的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其服务对象主要为宁夏地区的大型企业和上市公司。到目前为止,所内共有员工130余名。宁夏正大会计师事务所(宁夏正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是宁夏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从业人员共有20余人。根据我们对宁夏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和宁夏正大会计师事务所学历及资格证书的相关调查和数据统计,我们得出如下结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来讲,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或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职业资格、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等专业相关职称是非常重要的。其对于学历的要求基本最低维持在本科,对其从业人员的能力及专业技能和资质要求较高。

表1 宁夏天华会计师事务所

表2 宁夏正大会计师事务所

1.2专业胜任能力要求

伴随企业经济活动的日趋复杂化,要求注册会计师所具备的知识越来越丰富并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注册会计师要具备与时代要求相一致的专业胜任能力。专业胜任能力是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素质的统称。它是一名合格注册会计师的必备条件, 通常包括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两个方面。专业知识是“指注册会计师从事审计工作首先必须具备会计、审计及其他相关专业的知识, 包括:一般知识和基础知识、组织及商务知识、会计、审计及相关知识。”专业技能一般包括: “智力技能、人际关系技能及沟通技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中全面细致地诠释了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和专业素质。“胜任能力是指注册会计师能够在实务工作环境中按照设定的标准完成工作任务。胜任能力是以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为基础的。”“专业素质,是指注册会计师为实现胜任能力而应当具有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由此可见,高校教育应该以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为根本,以专业素质培养为主线,为学生的能力提升提供基本保证。

1.3职业道德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己任,在实现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行业的利益和个人的价值。”因此,注册会计师要牢固树立为社会公众服务的职业道德理念。这种职业理念包括:“运用专业标准时保持独立性;执业中始终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正直、客观地执业;保护公众利益和履行社会责任;熟悉所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准则等。”注册会计师必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不屈从任何压力, 不谋取个人私利, 做到“诚实守信”。缘于此,高等院校在培养学生时,应当以职业道德素质为基础,要求学生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如果没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那么业务再好,也不可能给企业、国家和社会带来正效益。高校要为学生提供一个职业价值观范式,以使他们将来能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并按对社会和该职业最有利的方式行事,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2.会计师事务所对从业人员的突出要求

2.1能够准确理解本专业的核心问题

技术性强是会计工作的重要特征之一,但如果仅从技术的角度去解决一些问题却并不能完全实现,还需要其他的知识与能力作为辅助。当然,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得从业人员,应该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本专业的核心问题,否则,将无法适应工作的要求。此外,从业人员还应当熟悉对企业经营产生重要影响的宏观、微观经济环境。因此,相关专业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首先要学习和掌握专业知识,同时,还应储备一定的相关理知识,从而为将来在错综复杂的现实环境中正确运用技术标准和进行职业判断奠定坚实的基础。

2.2高度认可所从事的职业

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被社会公众广泛认可的行业。它以诚信为立足之本,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己任。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认同首先表现为对自身社会角色的认可,其次是对职业道德的坚守。只有高度认可所从事的职业,才有可能在实际从业过程中尽己所能,追求卓越。作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未来从业者,高校学生应当对此有明确的认识,并且以此为目标,不断提升个人的道德修养。只有具备正确的职业理念,才可能在今后的从业过程中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行业形象。

3.对高校人才培养的建议

3.1明确人才培养的目标

从人才培养的目标来看,作为本科人才,首先要符合本科学历教育的要求,通过学校教育应使学生系统了解和掌握专业所需的基本概念、基本技能和基本理论,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习惯与继续学习的能力。同时,还要充分考虑人才市场的需求实际及其变化。重点在于培养学生的专业胜任能力,比如职业判断能力、理解分析能力、综合应用能力等。在符合专业培养基本目标的基础上,着力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提供优秀的后备人才。

3.2改革教学方法,创新实践教学模式

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服务项目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及实践性,同时,在执业时,还必须具备团队协作精神、独立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及创新能力等。这些能力除了通过相关课程的理论教学进行培养之外,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实践教学活动让学生切身体验。在教学方法上,应当改变传统的单一教学方式,加入互动式、启发式、讨论式的教学方法,丰富课堂教学,还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模拟训练、工作小组等方式,让学生在真实的环境中运用所学的知识、技能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尤其要倡导案例教学法,因为案例教学法可以向学生提供在学校无法接触到的企业实际问题,在身临其境中提高其认知及感悟水平,加深对教学内容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学生的判断能力、表达能力和理解能力。作为理论教学的辅助,实践教学应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为目标,创新教学模式,构建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体系。新的实践教学模式突出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及创新能力的培养,将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善和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效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邀请会计事务所从业者开展讲座和进行课程讲授。会计师事务所的从业者长期从事实务工作,有着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实践能力,能够较好地将理论知识与会计实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从而弥补了现有课堂教学的不足。

第二,尝试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现场的实践教学模式。会计师事务所和高校可以联合制定实践课程计划,高校把学生安排到事务所学习,由会计师事务所利用工作现场来培训和锻炼学生,培养学生运用科学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会计师事务所也可以提出人才需求和选聘的具体要求以及现实中的问题,高校则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需求设计相应的解决方案。

第三,建立稳定的实习及就业基地。学校可以通过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就业基地协议的方式,给学生提供稳定的实践场所。在实习的过程中可以实行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与学校的专业教师进行“双重指导”。会计师负责指导学生的实践问题,专业教师负责解决理论问题。通过实习,学生不仅可以掌握专业技能,而且可以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工作,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实习对学生各方面的素质进行考察,实现人才供需双方的良性互动。

3.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培养“双师型”教师

对学生的培养,教师是重要的条件。只有教师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才有可能培养好学生。首先,要鼓励青年教师考取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等执业资格,为参加实践奠定必要的基础。其次,要定期为教师提供到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锻炼的机会,丰富教师的工作经验,提高专业实践能力。

3.4以专业胜任能力为培养核心,优化课程体系

从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设置来看,高校的课程体系应以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六门课程(包括《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税法》、《经济法》、《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为核心,着力培养学生的专业胜任能力,同时兼顾学生知识面的拓宽和能力的提升,还应开设其他相关的课程,比如《会计信息化》、《Excel在财务中的应用》、《财务分析》、《商业伦理与道德》等。这些课程的开设既有利于学生对核心课程的深入理解,同时又能起到拓宽知识面的作用。

3.5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