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1:19:2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财务托管协议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全球基金;艾滋病;社区组织;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8-0091-02
云南省是中国艾滋病流行的重灾区,艾滋病防控任务艰巨。在中英项目、FHI项目、全球基金项目、中盖项目等国际合作项目的推动下,云南省参与艾滋病防治的社区组织逐步得到发展,队伍不断壮大,能力逐步提高,但制度不健全、组织不稳定、成员流动性大,能力有待提升等问题仍普遍存在。
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用总投资约20 %的资金支持社区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云南省的社区组织项目年度经费更高达1 200多万元,占全国社区组织项目总经费的10%左右。2012年度,云南省共有101个社区组织参与项目实施,覆盖全省14个州(市)。参与项目实施的社区组织数量多、地域分散,且大部分未注册,其经费托管机构(当地医院或社区服务站)缺乏项目财务管理经验等,成为项目财务管理中必须面对的挑战,财务管理工作压力巨大。财务管理作为项目管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项目管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经费预算到项目活动执行,再到监督,每个环节都至关重要,省项目办结合工作实际以及在项目执行和管理过程中积累了一些项目财务管理经验,不断摸索创新,提高了云南省全球基金艾滋病社区组织项目财务管理能力。
一、云南省全球基金艾滋病社区组织项目财务管理具体措施
1.加强财务制度建设。根据全球基金财务管理要求,省项目办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了两项补充规定,即《云南省全球基金CBO-SSR财务补充规定》《云南省全球基金CBO项目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在两项补充规定中,对项目经费核算、经费使用范围、协议管理和财务报表等做出具体规定,并结合社区组织活动特点细化了费用报销标准。例如:明确规定关怀救助小礼品每人每次不超过30元,一次性救助每人每次不超过50元等,同时规范了项目资金的分配原则,以保证目标人群受益。补充规定为项目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供了明确的指南,同时也给项目资金管理提供了充足、有效的制度支持,使日常核算、财务督导或项目审计有章可查,有据可依。
2.规范协议经费管理。省项目办与社区组织、托管单位签署双方或三方《协议书》,详细约定活动时间、活动内容、经费拨付以及各方职责等。《协议书》后附《项目申请》,社区组织依据《项目申请》中的计划和预算开展工作。《协议书》和《项目申请》是社区组织支付费用、接受督导的重要依据。
协议预算采取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多次反复的编制模式,项目申请书需经项目专家会同财务专家审核通过,最大程度地保证项目计划可行、预算合理。《协议书》签署后,经费采取分批拨付方式,首次拨付为协议总经费的50%,待项目启动并顺利开展一段时间,完成计划指标的50%后,依据进展报告及指标进展报告拨付总协议经费的35%,15%项目尾款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
3.引入成本管理理念。为最大限度地发挥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省项目办引入成本管理理念管理项目资金,社区组织获得经费额度与完成的指标量挂钩,避免出现资金浪费或无效结余。例如:指标完成而预算经费有剩余的,省项目办将不再拨付剩余经费(即花多少给多少);若指标未完成而经费预算全部花完甚至超支的,省项目办只按已完成指标量×指标单价的方式来核拨经费(即完成多少给多少),用量化指标和结果考核的方式,引导社区组织合理、有效使用项目经费。
4.规范项目经费使用。全球基金项目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和实际需要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严格控制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保项目经费安全、有效地使用。社区组织依据《协议书》和《项目申请书》开展活动,要求做到:活动紧跟计划,支付紧跟活动,有活动就有支付,支付与预算偏差最小,保持活动进度与支付进度一致。为保证资金安全,规范经费支付程序,省项目办要求社区组织严格遵从经费支付管理审批程序。要求项目实施组织在开展活动前编制活动经费预算,活动结束后凭合规原始票据进行活动费用决算,项目负责人对活动费用决算审核后,财务人员和经费托管单位负责人审核,审核合格后出纳付款。
与此同时,规范会计核算、会计报告工作,要求费用支付应附必要的佐证材料,如经费请示、预算、报销单、发票、费用清单、通知、日程及签到表等。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及时整理立卷、装订、登记与移交。
5.开展财务管理培训。提高财会人员素质,搞好财会的基础工作是发挥财务管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重要的作用保证,为让各社区组织熟悉并掌握全球基金社区组织财务管理要求,提高社区组织经费管理能力,规范云南省全球基金艾滋病社区组织项目财务管理,自项目启动以来,省项目办对全省参与项目实施社区组织的负责人、项目骨干及托管机构财务人员,采取专题培训或以会代训等方式进行财务培训,共计培训人数352人次。2013年6月,还分片区举办了项目财务管理能力建设提升培训班,培训人数 186人。此外,还利用现场督导的机会,对实施组织财务人员开展财务培训。
6.加强财务监督评估。项目注重财务监督,财务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日常监管,即定期收集财务数据,通过认真分析报表数据发现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实施组织不断改进财务管理工作;二是现场督导,即财务专家与项目专家一起,对全省社区组织进行全面现场财务督导。项目执行期间,省项目办共组织5次联合督导,实现了财务督导全覆盖。现场督导中,通过核实会计报表、查阅凭证、检查原始票据,与财务人员沟通等方式,全面检查社区组织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通过督导发现问题,并指导各社区组织不断整改和完善。
二、引入项目财务管理后的结果
1.保障了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运转。在项目执行期间,通过对社区组织进行财务培训、现场督导以及外部审计等,使项目管理者、实施者及财务人员了解掌握全球基金的财务管理要求,保证了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未发现有弄虚作假、挪用或截截留项目资金情况,绝大部分社区组织经费管理规范,未发现违规支出。
2.促进了项目各项业务指标圆满完成。争取项目资金及时到位,及时拨付协议资金,业务与财务沟通顺畅,保证项目工作资金需求,从而确保项目工作开展顺利。通过扎实细致的财务核算,为项目计划和活动的安排提供及时准确的财务信息,从而保障业务指标任务圆满完成。强调预算与支付匹配,活动与支出匹配,项目期间未出现活动与经费支出不相符的情况,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实施组织经费预算执行率99.8%,各项指标完成率均超过100%。
3.提高了社区组织工作人员财务管理能力。通过执行项目,社区组织负责人学会了关注工作计划与资源、成本、效益和风险的关系,充分考虑完成指标任务所需成本,从而合理统筹项目资源,尽可能地花最少的直接费用,为目标人群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使社区组织工作人员基本掌握项目财务管理的有关要求,并在社区组织成员中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建立社区组织经费使用登记本,让各社区组织清楚本组织项目经费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主动地、有计划地使用经费。
三、总结
1.采用以量化指标核算经费的方式,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考核管理方法,调动了社区组织积极性,挖掘社区组织潜能,对社区组织的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2.通过项目实施,社区组织的资金管理能力得到了提高,特别是在编制预算、费用控制方面较为突出,使每一位项目参与者更加关注资金管理,注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使财务管理与业务工作配合更加紧密。
3.及时有效的经费监管,多频次的现场财务督导,解决了社区组织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问题,准确掌握经费使用进度,保障了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合规运转、安全有效,发挥了赠款资金效益。
参考文献:
[1] 胡晓丽.项目管理体制下的财务管理模式探析[J].项目管理,2008,(3):30-31.
[2] 张霞.从国际合作项目看财务管理在艾滋病项目执行中的作用[J].中国艾滋病性病,2006,(3):268-270.
第一条为加强股份制企业内部股权的规范化管理,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股权私下交易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持股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优质服务,提高股权托管服务工作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股份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及股东,其全部股权在**市股权证托管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统一登记托管。
第三条**市股权证托管中心(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负责对非上市股份制企业股权进行集中登记托管的服务机构,主要业务有:
(一)股权的登记、托管、挂失查询。
(二)股权的依法过户转让。
(三)股权依法回购。
(四)公司分红派息、配购权证、股权拆细、缩股、增资扩股工作。
(五)股权质押登记服务。
(六)为公司和股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七)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托管宗旨:为股份制企业和股东提供准确、高效的服务,为政府和主管机关的决策服务,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股份制经济的发展。
第二章股权登记托管程序
第五条办理股权登记托管的公司,须向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公司设立批文及增资扩股批文。
(二)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三)公司简介(主要发起人简介、股权结构、组织架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体系、主要投资项目及发展前景等)。
(四)公司章程。
(五)公司近两年财务报表。
(六)公司历年分红派息、增资扩股情况说明。
(七)公司董事会或企业对股权托管经办人的授权书。
(八)公司或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名单、简介、身份证复印件及持股情况说明。
(九)公司股东名册。
(十)公司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中心对托管的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公司需与中心签订股权托管协议、相关服务协议书,并按规定交纳登记托管手续费。
第三章股权的登记托管
第七条凡已在中心办理股权托管的公司,须在指定报刊上托管公告,告知所有股东前往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在托管过程中,中心负责股权的确认,包括股东花名册审核,打印确认凭单,中心凭盖有公司印章的确认书进行托管。
第九条中心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花名册建立股权登记数据库。
第十条股权登记托管后,由中心配合公司发给股东经统一监制的《股权证帐户卡》。
第十一条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托管事务,并将被指定人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股东办理更名过户或协议转让,须凭身份证和股权证帐户卡到中心办理。
第十三条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人员登记托管的股权,中心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冻结。
第四章股权更名过户
第十四条股东因非交易原因,司法机关因执行公务,需要办理股权的更名过户事项,可到中心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第十五条股权转、受让双方应向中心提供下列材料:
(一)转让方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股权证帐户卡,同时填写股权过户申请书。
(二)受让方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股权证帐户卡(新开户者提交申办股权证帐户卡申请)。
(三)若转让方的转让股权数占公司总股份5%以上,需出示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出具的同意股权转让决议书,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对上述资料审查无误后,中心为转、受让方办理过户手续,并出具转让、受让股权清单一式三联,一联存中心,两联分别交转、受让方。
第五章股权证帐户卡的挂失与查询
第十七条股权证帐户卡的挂失:
(一)股东遗失股权证帐户卡,需持与遗失的股权证帐户卡相符的当事人身份证原件申请挂失手续,身份证遗失或无效的,凭户口簿及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申请挂失手续。
(二)办理挂失手续时,当事人在中心填写挂失申请书一式两份,填写时应按表中所列项目如实填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中心经核实后,对拟挂失股权帐户予以特别处理。
第十八条挂失人在中心受理挂失申请后,应到人民法院办理挂失手续,依据法院的挂失公告,冻结该股权帐户。冻结期满,依据法院的《民事裁定书》,由中心为挂失人补发新卡,并将挂失帐户中的所有权益转入到新帐户中,原股权证帐户卡自动作废。
第十九条股东若需对托管的股权进行查询,须持本人身份证及股权证帐户卡,到中心计算机自助查询系统或咨询柜台进行查询。
第六章分红派息
第二十条分红派息分为现金红利和股权红利及送股加派现三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分红派息方法:
(一)公司在分红日或送转股份日前十天通知中心,作好股权登记及相关准备。
(二)公司向中心提供股东大会关于分红派息或送转股本的决议并同时向社会进行公告。
(三)现金分红,公司与中心签定分红派息协议后,公司须将分红款在分红日前三个工作日内划转到中心指定帐户。
(四)派送红股,公司与中心签定分红送股协议后,中心按股权登记日记录实施分红或送转股,于分红日或送转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划转到股东帐户;并打印分红或送转股清单一式两份,一联存中心,一联交持股人,另外出具一份分红或送转股汇总清单交公司。
第七章配购权证
第二十二条公司委托中心办理配购权证须先与中心签订配购权证协议,并公告通知股权持有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中心办理配购权证手续,方式如下:
(一)股权持有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中心办理配购权证交款手续。
(二)股权持有者在办理权证时,须持身份证和股权证帐户卡。
第八章股权收购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指股权收购,是指公司在《公司法》规定期限后发生的股权收购转让。
第二十四条任何法人、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个公司股权达5%时,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和中心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任何法人、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公司发起人以外的股权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除经政府有关部门免除发出要约的,应当依法向所有股权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
第二十六条股权收购的具体要求比照《证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咨询服务和信息
第二十七条中心要定期或不定期向股东公布公司的有关情况和咨询文件,并监督和规范被托管公司的信息事宜。
第十章股权核对
第二十八条中心与被托管公司年终互换股权余额表及股权变动表,经双方审查无误后签署确认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章附则
委托管理协议范文1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__ 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实现东证-水矿集团项目股权投资基金的保值、增值,委托乙方进行基金管理,乙方以人才和信息优势为依托,接受甲方的委托,双方就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和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1 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1.1.1 甲方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1.1.2 甲方已充分理解本协议的相关权利、义务,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
1.1.3 甲方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1.1.4 甲方承诺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1.2 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1.2.1 乙方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
1.2.2 乙方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投资一定盈利,也不保证资产投资的最低收益。
2、委托资产的种类及金额
2.1 甲方委托管理的东证-水矿集团项目股权投资基金为货币资金,计人民币5亿元。
2.2 甲方在委托期限根据水矿集团项目股权投资增加或减少委托资产金额;则增加或减少委托资产款项的有效期限应至本协议委托期限届满。
4、委托期限
为东证-水矿集团项目股权投资基金依法存续期间。
5、管理费及业绩奖励的计算标淮和支付方式
5.1管理费
5.1.1 管理费的计算标准
甲方应每月末向乙方支付本月的委托管理费。管理费的年费率2%,是以甲方实际投资的金额和投资时间为基础计算;第一年以实际投资的资金额为基数计提管理费;从第二年开始,以已经投资资金的资产净值为基数计提当年的管理费。
5.1.2 管理费的支付方式
自甲方成立后的每月最后一天计提当月的管理费,不足一个月的按时间比例计提。在次月初的前 个工作日内,由托管人根据乙方的指令从委托资产中扣除当期计提的管理费并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遇当月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计提。
5.1.3费用调整
乙方可根据市场变化及国家政策要求调整管理费率。如管理费率的调整,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应于新费率实施日前 15 个工作日内负责通知甲方。
5.2 业绩奖励
除支付乙方的管理费外,如所投资项目盈利,甲方将在该投资项目利润分配时,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为该盈利项目净利润的20%,以作为乙方的业绩奖励。
6、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并有权对乙方管理资产的行为进行监督;
6.2 甲方保证委托资产的合法性,且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6.3 甲方保证按本协议第2条的约定将委托资产的足额按时到位;
6.4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在未通知乙方或未取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动用其委托乙方管理的资产,也不得擅自将相关委托资产私自留存或另立账户存储。
7、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甲方的资产进行合理管理;
7.2受托处理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筛选、调查及项目管理等事务;
7.3 有权根据有关约定收取管理费及业绩奖励;
7.2 乙方对甲方的资产的管理应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尽职原则,并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维护合伙企业的最大利益;
7.4 受托执行甲方资产相关事务,办理甲方资产投资过程中相关手续;
7.5 管理人应当按季度向甲方执行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甲方资产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执行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利润归甲方所有;
7.6 乙方不得在未通知甲方或未取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为自己的经济利益动用甲方资产;
7.7 乙方保证执行事务的合法合规性;
7.8 乙方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性,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利益的活动;
7.9 乙方应及时清算甲方委托资产的投资收益,并在甲方通过分红方案后 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现金红利。如果将现金红利转为基金增资的再投资,则乙方承诺将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甲方资产的增资工作。
8、到期结算
8.1 结算原则
委托资产到期,应按专用账户内的资产总金额加上所投资股权的结算金额扣除有关税费和乙方管理费及业务奖励后的余额结算。
8.2 结算结果以双方各自的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为准。
8.3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____日内将结算资金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内。
9、本协议的变更
9.1 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变更。
9.2 对本协议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备案。
10、本协议的终止
如存在以下情形,本协议终止:
10.1 本协议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10.2 甲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0.3 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0.4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10.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12、不可抗力
12.1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协议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12.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12.3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对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协议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12.4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本协议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协议。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本协议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协议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协议的能力,则本协议双方可协商解除协议或暂时延迟协议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需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3、协议解除
13.1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无条件解除本协议。
13.2因不可抗力原因解除本协议的,提出解除本协议的一方,应向其他方提供不可抗力的政府证明文件。因不可抗力原因解除本协议书,不能视为违约行为,相互之间不得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其他任何责任。
14、争议解决办法
本协议各方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均有权向对 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解决。
15、其他事项
15.1 本协议自本协议各方的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各自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上各方的签字代表,应视为各方的授权代表,包括各方授权其为履行本协议而在其他相关文件上的签字。
15.2本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由本协议各方协商决定;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15.3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国家或地方颁布新的有关法律法规或修订相关规定,本协议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修订,如果出现冲突、争议或者分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15.4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本协议被宣布为无效或被解除,则附件中的其他协议也为无效或应被解除。
15.5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管理协议范文2
甲方:
乙方:
第一条 主体资格
甲方有权就本次会议之事项委托乙方代其办理相关事宜。
乙方具有国家认可经营资格和专业人员,有能力完成甲方委托其办理的会议事务、组织事宜。
第二条 会议概况 会议名称:北京市楼市考察与展望
会议日期:20xx年8月15日20xx年8月19日 会议地点:北京国际酒店
会议人数:预计10人(以最后双方确认人数为准)
第三条 委托事宜
甲方委托乙方,根据会议议程,甲方办理以下相关会议事宜,并提供全程的会议服务:
1. 参会人员食宿安排;
2. 会场的确定及布置;
3. 参会人员会后的考察安排;
4. 会议其他相关的事宜,具体内容及预算见附件。
第四条 具体费用及结算方式
1. 此次活动的委托承办费用总金额为:82000元。(大写:捌万贰仟元整)。 其中住宿费:27000元;场租费:13000元;伙食费:22000元;交通费:17000元;其他杂费:3000元。结算时按实际消费明细单据结算,多退少补。
2. 超出此次活动的保价费用外开支需经甲方同意,费用另行计算。
3. 甲方需在会前将人民币20000元订金打入乙方账户,会议中甲方须支付乙方20000元运作资金,会议结束后离开本地前结清全部款项。
4. 如双方对提供的服务标准无异议,则会议尾款在会议结束后根据实际发生额付清。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享有知悉乙方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行程时间表,提供乙方服务价格、住宿标准、餐饮标准、交通标准等服务标准的有关情况。
2. 甲方享有要求乙方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行程时间表安排会议和考察。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所提供和安排的会议服务及其他服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2. 乙方应当在会议开始之前7日,向甲方书面通告会议及考察安排的准备情况,并就可能发生的我变动及时通知甲方。
第七条 责任的减轻和免除
1. 甲、乙方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 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八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未及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管理协议范文3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XX市政府和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相关要求,在遵守《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以提高XX市照明质量为己任,特拟定以下委托管理协议。
一.管理原则
统一巡查、分级管理、统一标准、分摊费用
二.管理范围
三.管理期限与形式
委托管理期限为 年,从2010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管理形式同国有企业管理性质,有法人单位管理。如果管理期间发生体制变更等有关事宜,应按规定的申报、审批顺序办理。
四.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
乙方:
1.甲方
权利:
⑴.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管理行为进行监控。
⑵.甲方有权对乙方管理所产生的效益进行评估。
⑶.管理期间,甲方可因为路灯照明的实际需要,向乙方提出改革及改造要求。
义务:
⑴.管理期间,甲方根据XX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保持对路灯设施管理经费的投入,保障基本的管理需要。
⑵.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管理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管理空间,依法维护和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⑶.甲方同意每年支付乙方委托管理费用 元,具体支付方式另待商定。对额外提出的改革、改造要求,再根据协商另行支付。
2.乙方:
权利:
⑴.乙方依照本协议享有充分的管理权,在委托管理期间,乙方应对甲方提出的改革、改造意见进行评估,进行可行性研究,保障甲方的利益不受损失。
⑵.乙方在符合国家和XX市相关规定和政策的前提下,应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及时向甲方提出管理上面的新举措,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具体的需要由甲方帮助协调、支持。
⑶.管理期间,乙方享有对路灯等设置的管理权,但不享有处置权。乙方享有合理的获得委托管理费的权利。
义务:
⑴.管理期间,乙方应自觉地将各项管理工作置于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之下,接受甲方对管理工作的监控和评估。
⑵.乙方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力求达到管理目标,并积极地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五.协议的解除与违约责任
若出现以下事由之一,双方签订的协议可提前解除:
1. 签约双方均同意终止的,经双方签署协议后停办,善后事项按协议办。
2.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违约的,经双方协商,签订终止协议,各方违约责任按协议承担。如双方协议不成,按合同法原则处理。
六.协议的生效与变更
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管理期满后自然失效。乙方如意向继续管理,须在协议终止前1个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另签协议。在协议执行中,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如发生变更,不得变更本协议。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地位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共同协商,及时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正本一式4份,甲方2份,乙方2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管理咨询服务合同范文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
甲、乙双方根据《 合同法 》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就企业管理咨询事宜达成一致,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订立本合同。
一、 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在下列第______项为甲方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1.日常会计帐务处理咨询及税法咨询。
2.制订财务核算制度。
3.制订财务管理制度。
4.制订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5.受托财务分析,出具财务分析报告。
6.投资融资咨询。
7.制订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手册。
8.制订企业总务管理工作手册。
9.代办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
二、 服务期间(项目完成期限)及收费
1.委托服务期间自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_月止。
2.本项服务的收费标准为人民币______元,于签约后一次性支付。
三、 甲方乙方的基本义务
(一) 甲方的基本义务
1.与乙方诚信合作,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向乙方提供与服务事项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2.如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
3.按照约定支付服务费。
4.向乙方提出的要求不应与法律及会计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规定相冲突。
(二) 乙方的基本义务
1.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应当勤勉尽职,依法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应当及时向甲方发表顾问意见;按时完成提交项目报告。
4.对甲方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当保守秘密。
四、生效、违约处理及其他约定事项
1.本协议书在签约并付费后生效。
2.双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进行协商或由第三方调解,在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方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持积极态度友好协商解决。
4.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5.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管理咨询服务合同范文2甲方(管理咨询服务委托方):
乙方(管理咨询服务提供方):
甲方因企业经营管理需要,委托乙方就甲方 提供全程咨询: 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通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有关咨询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合作关系:
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所属并地处(甲方项目) 的全程工作提供管理与策划咨询,由乙方组织相关咨询人力负责为该项目的全程筹备提供全套方案的设计与策划,并协助和指导甲方执行全程工作。
第二条:合作时间与咨询服务期限:
全部咨询合作时间为天,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止。如合同期满后,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委托管理,双方商议后另行签订。
第三条:工作开展方式:
一、甲方应指派项目专员协助乙方开展工作,除甲方法人代表外,主要由项目专员负责 甲乙方之间的沟通、联络和咨询方案的组织执行。项目专员由甲方出具委托书以书面形式指定(可以变更),并将委托书原件提供给乙方做为法律文件。
二、全部咨询与策划工作以乙方为主导,并与甲方协作进行;而咨询及策划方案的组织执行工作则以甲方为主导,乙方提供适当的协助。
三、乙方的咨询服务工作分为文案咨询和口头咨询。文案咨询工作以“咨询方案书”做为工作成果体现方式;口头咨询根据需要开展,亦计为咨询服务成果。
四、乙方主要安排咨询人力和时间开展相关咨询工作,并按需要安排驻地(甲方所在地)开展工作;乙方规划设计的重大经营管理方案应与甲方共同审议,审议后由甲方组织实施,乙方督导和协作执行。
第四条:乙方管理咨询的工作职责:
一、充当甲方的参谋顾问,受甲方委托对“ ”的全程筹备,进行科学务实的方案设计和策划、提供相关管理和业务操作技术,建立完善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促进其后续日常经营管理的稳定、高效运行。
二、乙方规定设计的咨询方案应与甲方共同审议,由甲方签字确认后组织执行。
三、协助和指导甲方执行策划咨询方案。
四、廉政奉公,敬业爱岗,团结甲方工作伙伴,维护甲方的各项利益。
第五条:甲方委托乙方开展如下咨询服务及相关工作(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同安排):
一、战略规划设计(经营定位和方针的设计,管理模式及服务功能和特色的确立;经 营理念、竞争策略;等)。管理咨询—用心服务
二、市场调研和竞争应对策划。
三、卖场布局的规划、设计;卖场功能、服务项目的确立;
四、企业标准化与制度化经营管理体系的建立(各部门、各岗位的工作流程、工作标准、 管理手册的设计)。
五、门店组织系统设计(部门设置,权责分工等)。
六、人力配置、人员招募及培训。门店员工(各级管理者、普工)的强化培训,全面提 高经营管理素质和业务技能。
七、有关商品采购与招商方案策划与执行。
八、有关商品组合的设计与配置方案;商品陈列设计。
九、企业形象设计,品牌建设与宣传推广策划(广告宣传;品牌传播);促销活动的组织策划。
十、乙方为甲方设计指定的所有管理手册和资料均应完整的留给甲方。
第六条:管理咨询报酬标准及支付办法:总报酬结构及标准:(先付后做)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管理咨询基本报酬为 元即 整。
一、报酬支付方式:
自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预付咨询费订金 元,即整:人员入驻后1 日内支付第一个半月剩余款项 元,其他款项按半月咨询费提前分叁次支付,预留壹万伍仟元等合同结束前支付,但必须在到期前 日支付。
二、甲方应按时且足额支付乙方报酬,报酬币种为人民币,乙方只开具普通收据。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咨询方案由甲乙双方共同审议。甲方拥有对乙方咨询时提出的策划方案的决策权和 执行权。乙方有义务充分与甲方沟通,协助甲方决策。乙方具有策划设计方案的拟定权和执行工作的参议权。
二、甲方有对乙方工作的知情权,即甲方方可以对乙方的工作内容及进展进行了解、征 询,对乙方的工作若有异议应当即指出并协商一致(不指出即视为满意),但甲方不得过分干涉扰乱和刁难乙方的工作而影响其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三、甲方拥有对自身所属财力、物力、和人力的所有权和监管权,乙方应充分尊重和协 助管理上述资源。
四、甲方应为乙方创造充分的人力、物理、财力及内部管理支持等相关开展工作的良好 内部条件,支持乙方投入到甲方开业筹备的策划设计和管理咨询跟踪服务等工作中,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善上述条件,而由于甲方改善上述条件不够而影响实际工作开展及成效的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应充分尊重乙方的劳动(及其成果),尊重(及其团队)的人格,并为乙方(及 其团队成员)提供工作期间的安全保障及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
六、乙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咨询人员组合和工作任务、时间进行自主调整乙方入驻人 员的编制为商场改造前15日内 人,改造开业后 人以上,开业改造日期暂定 年月 管理咨询—用心服务日。
七、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如办公室、办公设备、通讯条件等)和生活条 件(如伙食、住宿):乙方因开展甲方项目的相关工作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办公费、交通费、通讯费等)由乙方承担。
八、乙方有义务对自己已经了解到的所有有关甲方的经营管理信息对外保密,永不泄 漏。
九、如果甲方变更管理咨询内容或时间而导致费用增加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十、如果甲方不能及时确认和执行乙方提交的有关项目文件和咨询方案而影响项目进度及成效的,乙方不承认相关责任。
十一、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甲方原因严重影响开业筹备或导致甲方停业而影响本合同不能顺利执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商重新调整本合同已经约定的相关事项并增加费用,甲方应本着互利合作的原则共同协商一直,否则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十二、在双方合作期间由乙方项目负责人担任并执行该项目甲方的常务副总经理管理权限。乙方根据运作需要组成2人的醒目组驻现场工作,执行甲方的策划总监、营运总监等管理权限,并对甲方任命的该岗位助理人员进行一对一岗位技能培训。乙方有权对派驻的人员视招商及后期运营管理情况及工作进度的需要随时进行替换,甲方不得敢于,甲方必须全力支持、配合乙方的工作。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
一、在乙方恶意严重损害甲方利益且证据确凿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在另一方劝阻无效的情况下该方有权解除本 合同并要求追加赔偿。
第九条: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方式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如若乙方违约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并赔偿由此给另一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支付协议报酬总额的 %做为违约金,发生合同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由甲方所在地直属管辖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的修改与变更及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并以补充协议规定。
第十一条:合同一式两份(每份三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限,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管理咨询服务合同范文3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地产销售及市场策划事宜达成如下的协议:
乙方为甲方就其座落在______路______号,______大厦的商品房,共壹栋______ 层______单位,销售面积合共______平方米提供商业咨询服务的内容及条件如下:
1.管理咨询内容
市场策略评估策划。
销售价格评估策划。
景观设计评估策划。
帮助选择营销队伍评估。
2.乙方提供管理咨询的酬金
经协商地上建筑及地下车库以销售总金额的______%作为乙方佣金所得。
3.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至该楼盘销售完毕。
4.佣金结算方式
销售总面积超出______%后方可结算。
结算时间:按销售进度,完成______%后先结算______%佣金,其余______%到完成销售进度的______%后一星期内结算。
汇款方式:乙方指定的账户内。
5.关于市场评估费用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由乙方提供市场推广,总承包费用为____________万,多则不补,少则不退。
6.甲方责任
甲方负责提供真实资料及信息,包括相关评估手续。
7.乙方责任
乙方负责______ 大厦所有销售面积。
完成时间:办公用房在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商铺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有途中发现未写事宜,双方协商处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一、验收依据
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政策规定和县政府批复企业的改制方案是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二、验收标准
(一)企业性质变更
1、改制企业是否按县政府批准改制方案中批复的改制形式实施改制。
2、破产解散企业的印章、财务档案等是否移交企业主管部门保存,原企业是否在工商部门注消。
3、实行民营股份制改造的企业,民营公司是否按《公司法》规范组建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改制企业,主管部门是否明确企业年度考核主要经济指标。
(二)职工安置
1、改制方案是否按程序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同意,同意率是否达到规定比例。
2、是否按企业有效资产合理设置职工置换身份补偿标准,职工补偿金是否发放到位,以资产置换职工身份企业是否履行资产变更手续;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是否按规定领取经济补偿金。
3、职工置换身份补偿标准是否超过县上规定的上限。
4、职工的养老统筹费是否足额补缴,伤残、遗属及离退休等人员是否按政策规定进行补偿。
5、职工与原企业是否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协议书),合同上是否使用县上统一的规范文本。
(三)资产处置
1、改制企业产权清晰,属于企业的资产是否全部登记鉴定;资产评估是否合理,国有资产是否有流失现象。
2、企业资产是否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置。
3、资产处置后,资金支出情况是否合理;涉及的相关税费是否交纳或履行免交手续;县政府明确的优惠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4、剩余的国有资产是否已由企业主管部门代管;资产处置的有关手续是否办理完毕。
(四)债权债务解除
1、债权是否收缴,未收缴部分是否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收缴;符合核销条件的是否报财政部门核销。
2、银行债务是否签订偿还合同或协议,并按议定数额清理;财政借款是否清算;有关债权债务清理手续是否办理完毕。
3、职工欠企业款项是否了结;企业按规定是否补发在岗人员工资和规定标准的生活费。
(五)档案管理
1、企业原有的各种档案是否整理并全部移交主管部门管理。
2、企业改制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记录是否齐全并交主管部门管理。
3、解除劳动关系后,原职工人事档案是否移交托管或由主管部门代管。
(六)遗留问题
1、留守费用是否提留,留守人员是否按规定人数确定,有关报酬是否明确,留守时限是否确定。
2、改制遗留问题是否理清,有关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或方案是否明确。
三、验收程序、方法和要求
1、改制方案批复后,改制企业原则上在一个月内(资产进入市场处置的企业放宽到两个月)开始验收,部门驻企业工作组及企业要按改制有关验收标准对改制企业进行自验,写出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初验后,申报县企改领导小组进行验收。
2、接到申请验收报告后,由县企改领导小组组织县企改办、财政、劳动、审计、监察、国土及相关银行等部门人员专门进行验收。
3、验收工作组采取看资料、开座谈会、走访等形式对企业的改制情况,特别是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进行全面验收,对改制工作进行总体评价。
在人们越来越重视发展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要用到申请书。在不断进步的时代,用到协议书的地方越来越多,协议书能够成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依据。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协议书而烦恼吧,为了方便大家,共同阅读吧!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压批结算协议书,欢迎阅读!
压批结算协议书1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甲方自愿成为乙方交易会员,并已经与乙方签署《入市协议书》,甲方承诺遵守协议中的有关规定。第二条 甲方接受乙方关于结算的细则及收费标准,并承诺按时交纳交易会员年费,交易佣金和其他应交费用。 第三条 甲方指定算银行帐户如下
用户名: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在____________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发生的费用进行实时结算,乙方对结算的过程和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乙方在每轮交易结束后向甲方发送结算数据,并保证为乙方的交易结算数据保密,非法定机关或甲方指示,不得向第三人透露,否则乙方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甲方可委托乙方进行货物交收时的代收代付,甲方严格按照《交收细则》对买卖双方进行货款结算和货物交收。 第七条甲方承诺如发生交收违约,同意乙方按《管理办法》和《交收细则》中的明文规定,对甲方的保证金进行扣罚。 第八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应当向乙方所在地司法机关申请处理。 第九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法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压批结算协议书2为了简化电费交纳程序,方便房产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办理电费结算,合理分配电费,甲方与乙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信守以下条款:
一、乙方提前将电费按照6万元的标准预存入甲方指定中国银行账户内,账号:227310599809。
二、甲方收取电费时,按应交电费金额直接从乙方预存电费中扣除。
三、供电公司抄表日期为每月20日,甲方委派公司项目部电工在同一天对乙方表码进行登记,登记数字经项目部电工和楼座主管工程师会同施工方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经甲方项目部负责人签字认可,以便日后进行核对并合理分配电费。
四、甲方通过银电联网收费系统交清全部电费后,由财务?a href='//xuexila.com/yangsheng/kesou/' target='_blank'>咳嗽钡揭写蛴〉绶逊⑵保⒏莘⑵奔窃氐淖鼙砺牒?0日抄表时的乙方分表码电量数据进行电费分配,期间发生的变损,线损由施工单位按用电比例进行分摊。
五、取回发票后,甲方项目部电工和楼座主管工程师分配并编制电费结算表,注明总表码、分表码、金额、相关损耗分摊情况,经相关项目负责人审核无误并签字,交与乙方单位签字后,根据手续完备的结算表,予以结算。
六、若乙方未按约定方式将足额资金存入甲方账户,导致电费划拨不成功,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甲方项目部电工有责任定期与乙方和供电公司核对电费账目,确保代扣电费及分配电费准确。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
九、本协议由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山东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__(盖章)
法人或委托人:__(签字)
乙方:__(盖章)
法人或委托人:__(签字)
____年__月__日
压批结算协议书3本着精诚合作,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指导思想,___与___进行友好合作,在此双方就财务结算方面具体事项意见达成一致。
一、协议双方
甲方:
乙方:
二、一件或多件货
1、数据对接:双方安排专人对当天所需要操作的产品进行数据确认(包括产品款号、尺码、颜色、数量);
2、当天对账:双方针对货物的款号、数量、颜色、价格、运费以及退换货明细进行核对;
3、结算周期:满七天结算一次,如1号至7号的费用,甲方应于8号中午12:00前给乙方结清。
三、甲方向乙方订货制
对于甲方向乙方订货的模式,结算方式如下:
1、订单确定时甲方向乙方预付款项总额的30%;
2、乙方生产完成后,货物发往甲方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总额的20%;
3、若是促销等活动,活动结束之后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总额的40%;
4、剩余款项总额的10%由甲方向乙方在一个季度内结清,具体季度划分为:第一季度(2月-4月),第二季度(5月-7月),第三季度(8月-10月),第四季度(11月-春节前)。
四、对于乙方库存货物需要甲方代销的产品,具体情况视时间节点另行协商。
五、此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
甲方(签章):
甲方人:
签字日期: 乙方(签章): 乙方人: 签字日期:
压批结算协议书4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经双方慎重协商,就企业代帐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服务内容:
1)乙方每月审核,记帐,出报表,税务局报税。
2)税务机关查帐时,乙方负责解释。
3)出纳业务、经营业务不属于代帐服务范围。
4)企业变更, 资质办理,工商、代码年检,一般纳税人申请另外收费。
工作程序:
1)服务项目及费用:每月工资工资按季预付。甲方每年另交办公用品费 元,(包括凭证、帐本、报表等),首月支付。如需开具发票,另加10%税款。
2)接票时间:每月25-30号。
方式:由甲方提供原始单据(见附表),会计做帐:审核、结转、记帐,编制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
方式:在该负责区负责纳税申报工作。
违约责任:
1)乙方在代帐过程中,应严守本协议服务内容,尊重职业道德,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并可接受甲方的委托清理帐目(适当收费)和提供财会、税务咨询,运用专业知识为甲方节税。
2)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规操作,如一再强求,乙方可拒绝为其服务,即终止协议。
3)发票开具及管理,银行往来的结算由甲方负责,如违规操作,责任由甲方自负,与乙方无关。
4)甲方应按时支付代帐工资,拖欠工资达一个月以上的,乙方可拒绝为其做帐报税,后果由甲方自负。
5)双方在协议未到期前要解除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产生的后果由违约方承担,同时按本协议约定的每月费的两倍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6)本协议到期,如双方均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
协议期限自年 月至年 月,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只适用于双方合作的会计记账业务,对双方合作的其他项目不具任何参照影响。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压批结算协议书5甲方:__省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__市__路__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医院)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丙方: (银行)
住所:
负责人: ,职务:
鉴于:
1.甲方拥有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建立的全省集中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
2.乙方为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且已经成为甲方会员。
3.丙方为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拥有资金、渠道、网络和信贷的资源优势,愿意为甲方、乙方提供结算、融资等综合性的金融服务。
为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秩序,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供各方恪守履行。
第一章 释义
第一条 名词与定义
下列名词定义如下:
1.入金,是指从乙方专用资金账户向甲方专用结算账户划入资金的行为。
2.支付交易价款,是指乙方通过甲方结算账户完成相应药品交易价款的交收行为。
3.出金,是指从甲方专用结算账户向乙方专用资金账户划出资金的行为。
4.药品交易价款,是指乙方收到交易合同项下的合法发票上所记载的金额。
5.专用资金账户,是指乙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存放交易价款等款项的账户。
6.专用结算账户,是指甲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存放乙方的交易价款等款项的账户。
7.交易资金账户,是指甲方为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记录乙方交易资金余额及变动情况,进行会员之间资金交收的账户。
8.本协议:指甲方、乙方与丙方共同签署的《结算服务协议书》。
9.天:指自然日历日。
10.工作日或者交易日:指甲方药品交易规则公布的交易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二章 合作事项
第二条 三方同意合作事项如下
1.甲方作为药品采购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实行在线竞价、在线交易、在线支付、在线融资、在线监管。
2.乙方按照《__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__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办法》(试行)、《__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定,通过甲方交易平台进行药品采购,并集中结算药品交易价款。
3.丙方利用自身的银商转账系统(或者建立的签约转账关系)、服务渠道、网络和银企直联技术为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的药品交易提供交易资金的结算服务,并为乙方提供相应融资服务。
第三章 主办行
第三条 主办行
1.甲方选定丙方为本协议项下药品交易资金的结算服务的主办行。
2.乙方选定丙方为本协议项下药品交易资金的结算和融资服务的主办行。
3.丙方愿意为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交易资金的结算提供综合,愿意为乙方在药品电子交易平台的药品采购与交易提供结算和融资服务。
第四章 结算规定
第四条 资金封闭运行
甲方、乙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通过专用结算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办理,资金实行封闭运行。
第五条 甲方专用结算账户
1.用于收付下列用途的资金:
(1)药品交易价款;
(2)其他款项。
2.甲方专用结算账户不得购买支付凭证,但可开通网上银行支付功能。
3.未经丙方同意,甲方未按规定用途办理专用结算账户资金支付业务,丙方有权拒绝支付资金,并有权因此解除结算责任。
4.为确保及时清算资金,甲方必须保证专用结算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当日清算。
如甲方专用结算账户中余额不足,丙方将在系统中拒绝甲方的划款指令,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乙方交易资金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
1.参加药品电子交易前,乙方须首先在甲方开立交易资金账户,并在丙方营业网点开立专用资金账户,在丙方营业网点建立银商转账关系(或者建立签约转账关系)后,方可办理转账业务。
2.丙方为乙方办理专用资金账户与交易资金账户绑定手续,并将乙方信息(包括乙方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发送甲方;
甲方负责审核甲方系统中交易资金账户的乙方信息与丙方传送的信息是否相符。
3.专用资金账户的绑定手续只允许从丙方发起,不允许从甲方发起。
4.乙方如需调整和撤销专用资金账户的,应当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在丙方营业网点办理。
第七条 入金
1.入金时间无限制。
2.入金指令内容需包括:乙方与收款人名称、交易资金账号、入金金额等。
3.入金额度无限制,入金指令发出时乙方专用资金账户余额必须大于等于入金指令请求的金额。
4.甲方系统根据乙方入金指令,系统自动更新乙方交易资金账户余额。
第八条 支付交易价款
1.支付时,乙方可通过交易平台向甲方发出支付交易价款指令,支付交易价款指令发出后不得撤销。
2.支付交易价款内容包括:乙方与收款人名称、交易资金账号、支付交易价款金额、发票信息等。
3.甲方系统根据乙方付款指令,系统自动更新乙方交易资金账户余额。
如乙方专用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丙方可按照本协议及有关协议的约定给予融资,乙方必须将融资的款项及时划入甲方专用结算账户。
4.付款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的9:30—15: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下午15:30之后甲方交易系统停止接受乙方付款指令。
第九条 出金
1.出金时,乙方可通过交易平台向甲方发出出金指令,出金指令发出后不得撤销。
2.出金指令内容包括:乙方名称、交易资金账号、专用资金账号、开户行、出金金额等。
3.出金受理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的9:30—15: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下午15:30之后甲方交易平台停止受理乙方出金指令。
4.乙方可通过丙方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渠道查询转账情况。
第十条 结算原则与结算数据
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项下的交易价款结算按照“专户专用,丙方不垫付交易资金”的原则处理,交易资金转账指令必须由乙方主动发起。
2.甲方自乙方支付交易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交易各方的应收应付款项在交易资金账户间进行清算。
3.按照《__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办法》(试行)的规定,乙方支付全部交易价款的时间从收到合法发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60天。
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给予授权甲方和丙方:乙方逾期未支付的药品交易款项部分,无论乙方是否发起付款指令,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及有关协议给予融资,用于支付逾期未付的药品价款,乙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还本付息与支付费用的法律后果。
4.交易结算数据以甲方交易平台记录为准,丙方不予干预。
若乙方对其交易结算资金清算明细和余额有异议,由甲方负责查询、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通知乙方。
5.乙方专用资金账户的交易流水以丙方数据为准。
乙方如有异议,由甲方、丙方负责查明原因,如有差错,由甲方根据丙方数据进行调账处理。
6.因甲方、丙方的系统故障导致乙方交易结算资金转账未能成功,甲方、丙方应当告知乙方,并通过丙方其他资金汇划渠道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转。
7.当日收盘后,丙方应当在当日下午16:30之前将当日所有乙方的出入金流水生成对账文件发送给甲方,由甲方进行对账。
8.如出入金数据有差错,甲方和丙方应互相配合查明原因,如当日下午17:00仍不能查明原因,则对账数据以丙方数据为准,确保当日完成清算。
第五章 融资规定
第十一条 融资服务
1.融资指交易合同生效后,乙方在收到合法发票之日起满60天,未按照《__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等规定如期支付药品交易价款,丙方在甲方的认可、支持与配合下为乙方提供融资服务。
2.融资期限最长为一年,从放款之日起计算。
融资比例不超过到期未付药品交易价款100%。融资利率不超过人民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20%。融资方式包括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法人帐户透支以及贸易融资(以货币形式发放的融资)。
第十二条 融资核实与校验
1.丙方发放融资前,需向甲方提出核实和校验融资的交易背景的真实性的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签订了药品电子购销合同,到期未付清药品交易价款的金额和交易资金账户余额;
(2)乙方与收款方是否为甲方有效的会员,是否属于药品交易非诚信单位;
(3)乙方在甲方交易平台上的交易资金账户是否有效;
(4)配送会员是否将发票信息上传到交易平台上;
(5)乙方是否在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了收货确认;
2.收到融资核实和校验的请求时,甲方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和校验的信息反馈给丙方。
3.乙方申请融资时,由甲方在交易平台为乙方加注融资标识。
4.乙方在此不可撤销的承诺:乙方承担融资的全部法律后果,对融资承担还本付息和支付费用的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融资放款
1.同时出现下列情况时,丙方可为乙方提供短期贷款、法人账户透支以及贸易融资(以货币形式发放的融资)方式的融资,乙方对此不持异议并承担融资本息和费用的还款责任:
(1)乙方收到药品配送会员配送的药品并在交易平台上进行收货确认;
(2)乙方收到合法发票之日起届满60天;
(3)乙方未按照《__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办法》(试行)的规定如期支付药品交易价款;
(4)融资金额为乙方交易资金账户与专用资金账户的存款余额之和与到期未付药品交易价款的差额部分;
2.交易平台自动计算乙方交易资金账户余额与到期未付药品交易价款的差额部分,并由丙方确定融资金额。
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并确认:融资金额连同专用资金账户的存款余额一并作为受托支付的金额定向支付至甲方专用结算账户,乙方不持异议。
3.乙方承诺:融资款项将在两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相应药品交易价款的支付。
第十四条 融资还款
1.融资到期时,乙方专用资金账户出现存款余额时,丙方可自动即时扣收融资的本金,利随本清,丙方需把相关还款信息及时反馈给甲方。
2.融资到期时,乙方专用资金账户的存款余额不足以偿清融资的本息,丙方将融资转为逾期贷款处理,按融资合同的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将乙方违约信息反馈到甲方。
3.融资出现逾期时,乙方需承担罚息责任,罚息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对乙方交易资金账户重要信息(包括乙方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2.甲方负责受理乙方通过甲方渠道发起的业务请求和系统自动触发的融资请求,负责对乙方交易结算资金划款指令的有效性和各渠道发起的乙方交易资金账户的密码校验。
3.对于安排了融资的乙方交易资金账户,乙方无条件授权甲方采取系统控制措施限制乙方交易资金账户的资金划转,并配合丙方发出的扣款划款指令。
4.甲方确保专用结算账户上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日终清算。
甲方自乙方支付交易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交易各方的应收应付款项进行清算,不得挪用、占用药品交易价款。甲方在乙方收到合法发票之日起的50天会自动预警,提示乙方做好付款安排。
5.甲方负责在交易平台中对融资做融资标识处理。
6.甲方对交易方式、交易品种、交易时间和交易制度进行调整或者修改,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和丙方。
7.甲方应保障交易平台安全稳定地运行,采取合理、必要的手段和安全措施保护交易端、交易系统的安全性,确保交易安全。
8.因乙方专用资金账户或甲方专用结算账户中乙方的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查询、冻结、扣划,导致甲方无法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确保交易资金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的重要信息(包括乙方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并在有关证件、许可证过期前办妥有关登记、年审或者延期手续。
因相关信息不真实或手续不完整导致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妥善保管电子交易平台端的交易密码、交易资金账户密码和银行端的预留印鉴、数字证书、密钥和密码。
任何使用乙方预留印鉴、密码或电子数字签名进行的交易指令、资金划转均视为有效的乙方付款指令。乙方因保管不当产生的一切损失,甲方和丙方不承担责任。
3.按照《__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交易办法》(试行)、《__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办法》(试行)、《__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办法》(试行)等制度进行药品电子交易和交易价款结算。
4.乙方真实、诚信地履行药品电子交易合同项下的义务,按照药品交易与结算的规则采购药品、支付药品交易价款。
5.乙方发出的所有指令均视为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承担甲方、丙方执行乙方指令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6.如乙方专用资金账户的存款余额不足或交易资金账户余额不足,丙方依据本协议安排的融资,乙方均予以承认并视为自身的融资申请委托,自愿承担融资的全部法律后果。
7.按照约定的融资期限还本付息,并支付融资费用。
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丙方融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丙方有权在融资还款日或结息日主动向乙方专用资金账户扣收。乙方专用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偿还的,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将乙方上报有权机构列入药品交易非诚信单位黑名单。
8.融资期间乙方如发生重大产权变动或者经营方式调整,乙方知道后或者应当知道后应当在七天内书面通知甲方与丙方。
重大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歇业、申请停业整顿、停产、转产、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乙方如果未履行通知义务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或者丙方。
9.乙方如需调整和撤销专用资金账户,应当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在丙方营业网点办理。
第十七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1.保证甲方与乙方资金往来的安全、快捷,按本协议约定提供服务。
2.保守甲方和乙方的商业秘密。
3.协助甲方防范交易结算风险。
4.接受甲方对其结算业务的监督与考核。
5.丙方确保乙方专用资金账户重要信息(包括乙方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
6.按照《__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办法》(试行)的规定,对于超过60天付款期而未支付药品交易价款的,丙方有义务提供融资服务。
7.对甲方专用结算账户和乙方专用资金账户信息(包括:甲、乙方名称、证件号码、银行账号、凭证号码、密码、账户余额等)、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转账信息等资料严格保密,除非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者受甲方、乙方指示,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8.乙方违反本协议或者违反融资协议的约定,丙方有权暂停对乙方发放新的融资、提前收回部分或者全部的融资。
9.丙方应当将乙方的开户、销户信息和融资情况根据具体情况通知甲方。
10.由于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或自然灾害、战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丙方服务系统无法接收银商转账业务(或者建立签约转账关系)的委托付款指令或甲方交易平台故障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付款的,各方共同协商采取其他资金划拨方式办理资金划转。
11.因甲方专用结算账户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查询、冻结、扣划,导致丙方银商转账业务(或者建立签约转账关系)服务中止或者终止,给甲方、乙方造成损失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共同义务
三方一致同意并声明:
1.三方对在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另外两方的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无效;
2.各方签署本协议已经过各方的内部授权或者审批,签署本协议为各方自愿的、真实的意示表示,并且在执行本协议时给予另外两方必要的和合理的支持与配合。
3.在甲方和丙方的在线融资系统对接并上线前,有关融资通过线下方式书面申请解决,各方权利义务依据线下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第七章 其他条款
第十九条 违约
1.本协议生效后,三方均应诚实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另外两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过错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致使一方或者各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救济措施
1.本协议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三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
如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乙方向甲方、丙方提供重大虚假资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甲方、丙方有权拒绝受理交易开户和给予融资,丙方有权拒绝、中止为乙方提供融资服务,对已发生的融资,丙方有权提前收回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变更与解除
1.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协商解决,三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签署后,如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交易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有关条款与之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协议效力
1.本协议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起生效至年月日止。
本协议有效期满时尚未结清的业务,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仍应继续承担,直至乙方清偿丙方的全部融资本息和费用时终止。
第二十三条 协议地位
本协议为约定三方合作事项的框架协议,本协议项下具体合作内容由分别签订的有关合作协议进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 协议生效
1.本协议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各方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均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省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人(签章):
乙方: (医院)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人(签章):
【关键词】非上市公司 股权 流动性 融资 股东
我国非上市公司作为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产物,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所谓非上市公司实际上包括了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公开发行股票但目前不符合在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另一部分是既不到交易所上市,也不到新三板进行股份转让交易,但公开或者定向发行了股票。
较之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股权管理更灵活,但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机遇和风险总是并存的,所以管理好非上市公司股权对保障股东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帮助融资,为企业做大做强最终上市起了积极作用。
一、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现状
(一)历史原因造成非上市公司股权不清晰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非上市公司出生时定位就错误了,法律界定模糊。以定向募集公司为例,按规定,定向募集公司的募股对象严格限于内部职工和社会法人。但从实际发展情况看,这些规定都被变相的渠道突破了。比如,内部职工股大量流入社会成为社会公众股,社会法人股也仅以法人名义购买而在事实上却为个人所持有,从而形成了“内部股公众化”、“法人股个人化”的现象。以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它是浙江省首家采用股份制形式承办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当时采用“法人持股,定向募集”形式,筹集到了2亿元股本金,共3024个法人股东设立股份制企业。而这三千多家法人单位名下挂靠近5万多名自然人投资者,这不仅成为公司上市的严重障碍,更严重的是自然人委托投资者的股东地位得不到确认,股东合法地位得不到保证,如法人股东擅自变卖或质押股权、私自截留分红收益等侵害个人出资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使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矛盾难以协调,投资者的热情受到极大影响。
(二)未进行股权托管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管理混乱
我国很大部分非上市公司是成长型中小型企业,股权未进行托管,管理混乱。首先,未进行托管企业的股东名册缺乏公示力公信力,在实务中不能发挥作用。其次,未托管的股权流动性差,股东信息不对称,股权私下交易、黑市交易、股权变更欺诈等行为时有出现,极大损害股东利益。再次,未托管的股权不能进行正常质押融资,对企业融资、再发展都造成很大影响。
(三)多方因素造成非上市公司股权流动性差
限制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流动性的因素很多,包括政策环境、制度因素、企业自身经营等,其中主要归结为以下几条:(1)信息披露渠道不畅。在我国的非上市公司中,几乎都未建立起制度化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财务公开制度,信息不对称,股东权益得不到保证,对股权流通造成很大障碍。(2)交易平台不完善。目前,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交易平台主要有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地方性产权交易所、股权交易中心,但它们服务对象类型明显受限,交易规则不完善,行业行为不规范,不能为股权流通提供稳健的平台。(3)缺乏做市场队伍。
(四)股权不能自由流动限制股东行使监督权
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股票能够自由流动的情况下,股东既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用手投票”方式对公司管理层实行监督,也可以通过证券市场,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对管理层进行约束。不过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由于它们发行的股权不能自由流动,广大股民被剥夺了“用脚投票“的权利,从而难以对公司管理层形成约束。
二、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管理的建议
(一)对所有非上市公司股权进行托管
股份登记托管是指公司将股份登记的义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履行的一种行为,这些义务包括企业股东名册以及其他有关企业股东、股权变动、股权权益变更等事项的登记和相关档案管理。在股份登记义务托管的基础上,衍生出了其它“托管”业务,包括:查询、冻结、质押、过户、分红派息以及信息咨询等。
企业进行股权登记托管后,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1)企业能够取得投资人信任,开展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吸引社会资本。(2)企业可以利用产交所股权代办转让服务的平台,实现公司股权的流动,促进公司资本运作业务的开展,实现和提升企业价值。(3)企业可以利用托管机构的信息网络、信息汇编处理、资源整合的专业能力和公信力,实现企业经营发展战略。(4)托管机构将协助企业股权管理,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更实现了公司股权管理的规范性,为企业上市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二)明晰股权,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明晰股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非上市企业维持诚信、正常经营,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明晰股权其中最重要的工作便是“法人股个人化“,该项工作必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具体处理,才能从根本上达到确权的目的。具体工作中还存在着四大问题:一是技术处理上的问题,公司法人股个人化中,不仅涉及到一个层次的自然人挂靠问题,还存在着错综复杂的自然人之间的挂靠关系。针对该问题,应由股权名义持有人和实际出资人在公证处立下协议书,说明股权实际归属情况,通过非交易过户将股权确认到实际出资人名下;二是合法性问题,在涉及到挂靠自然人死亡、离婚、继承等情况时,必须核实当事人提供的文件是否有效、合法;三是失踪法人股东处理问题,经过十几年的变化和企业改制、清理,很多非上市企业都存在法人股东失踪现象,这极不利于股权整理,目前只能考虑将这部份法人股东打包处理。
(三)加大股权融资,促进企业再发展
如何加大企业股权融资,首要问题是必须加强公司治理,财务信息公开透明,财务结构合理,以此加强投资者信心。股权融资主要有两种方式:(1)私募发行:即非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共渠道的手段,定向引入具有战略价值的股权投资人,优势在于投资者为大型投资以及富有的投资人,具有很强的识别与判断能力,而且其审查条件相对宽松,所以发行成本低、发行时间短。(2)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优势在于发行范围广、发行对象多、易于募集资金、股票变现性强、流通性好并可扩大企业知名度。同时企业因灵活结合股权融资两种形式,扬长避短,相互补充,扩大企业规模,促进企业再发展。
(四)兑现分红承诺,保证股东对企业信心
企业必须守诚信、重承诺,在自留资金和股东分红间寻找平衡点,通过实现分红,增强股东对企业有信心,促进股权流通,持续发展企业。以浙江台州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例,从2004年新一届领导班子成立以后,每年都及时向全体股东派发每股0.45元的分红,到今天共实现每股4.05元的分红,兑现了当初“今日借你一滴水,明日还你一桶油”的承诺。股东从之前带着强烈抵抗情绪到如今五万多名股东团结一心,为企业出谋划策。该企业股权成交量在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列居首位,股价也一度升到每股八元。而该企业已成为当地有影响力、有信誉的示范单位,得到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亲睐,如今除主营业务外,更发展了房产、旅游、餐饮等产业,实现了企业“二次腾飞”。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和基金融资业务的管理,切实防范融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证券公司和基金开展融资业务应坚持“授权经营、规范操作、防范风险、注重效益”的原则。
各行办理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的融资业务必须经上级行授权。未经上级行授权,各行一律不得开展此类业务。
第三条 对证券公司的融资业务包括同业拆借、债券现券买卖和债券回购。
对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进行同业拆借、债券交易业务。
对未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开展融资业务,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场的通知》(银发[1997]245号)规定,办理与其总部的一天同业拆借业务,在交易前须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
第四条 对基金的融资业务包括债券现券买卖和债券回购。与基金进行债券交易,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办理。
第二章 融资对象
第五条 对证券公司融资,只能办理对法人证券公司的融资业务,不得与其分支机构开展融资业务。
证券公司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2.《法人营业执照》;
3.成为银行间市场成员的,应提供市场准入的文件;
4.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
5.法人清算协议。
第六条 对证券公司同业拆借限定为:
(一)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证券公司;
(二)未获准入市,但与我行签有法人券商清算协议并在我行开立法人清算账户的证券公司。
第七条 对基金融资,只能办理对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融资业务。
基金融资交易,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完成,其债券结算通过托管银行完成。
第八条 债券交易的对手限定为经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并签署债券回购主协议的证券公司和基金。
第三章 授权、授信管理
第九条 总行对融资业务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授权。总行授权是对分行授予办理融资业务的审批权,内容包括融资对象、融资方式、融资限额、融资期限等。在未得到总行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受权分行不得对二级分行进行此类业务的转授权。
第十条 依据《中国工商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制度》规定,对证券公司和基金融资的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授信,总量控制,归口管理”的办法。
全行对单一法人证券公司和基金的授信业务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统一授信管理应完全在授权管理的制约范围内,不得因授信管理而弱化授权管理。
总行对单一授信客户确定的各项融资业务之和,不得超过总行对其确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总行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的授信,按业务类别归口管理。由资金营运部提出授信方案,报信贷审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总行只对法人证券公司和基金授信。
对全国性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由总行确定。
对规模较小(注册资本金小于2亿元)的地区性证券公司,经总行授权,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可由一级分行或直属分行确定并报总行备案。
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金调整,或发生市场准入、退出等情况变化,在报请总行资金营运部门同意并经行长授权后,可相应调整授信额度。对基金的授信额度由总行确定调整。
对注册地与主要清算地不在一处,未加入全国银行间市场的证券公司,经总行授权,可由主要清算地分行确定授信额度。隔夜拆借业务仍需由注册地分行操作。
第十二条 对单一证券公司和基金融资业务的单笔业务审批权,总行在基本授权时一并下达分行。分行在总行确定的单笔融资业务审批权限和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对辖区内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办理融资业务。
第十三条 对证券公司和基金融资业务授信,应事先建立风险分析和评估办法。通过设置具体评价要素(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负责人管理水平、盈利性、流动性、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状况、基金投资情况等),评估其偿债能力、经营能力和管理水平,区别不同对象,分类确定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 对证券公司进行的资金拆借,统一纳入全行同业拆借限额和同业拆借授权额度内考核。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测
第十五条 根据人民银行《证券公司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凡与我行开展拆借业务的证券公司,必须是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并达到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风险管理规定的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 根据人民银行和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和基金核准的经营范围,市场准入和退出情况,由经办行负责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的债权债务情况、财务经营状况和投资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对不能达到证券监管机构风险控制标准的证券公司,不得与之发生资金拆借业务。
经办行应对融出资金的安全性负责,做好风险管理,到期及时收回融出资金。
第十七条 与我行进行资金拆借和债券回购的证券公司,其拆入、拆出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债券回购融出、融入资金余额亦不得超过实收资本金的80%.与我行进行债券回购的基金,其债券回购融出和融入的资金余额均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第十八条 对于与我行签有法人券商清算协议并开立法人清算账户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与之建立稳定的融资关系。同时,建立稳定和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要求证券公司定期提供财务报表,重大事项及时通告。
第五章 业务操作与管理
第十九条 对证券公司的同业拆借,拆出、拆入资金最长期限不超过7天。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
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到期后均不得展期。对证券公司的拆出资金,在对同一对手的拆出余额尚未全部归还时,不得发生新的拆出业务;对同一对手上次拆出资金到期日至下次拆出资金起始日,必须有不少于48小时的间隔期。
第二十条 拆借资金和债券回购的利率,参照CHIBOR拆借和债券回购前5个交易日同期限品种的加权平均利率,并考虑自身筹资成本确定。
对逾期归还的拆借或回购资金,除按原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外,还应按日利率万分之三加收罚息。
第二十一条 债券交易的对手方必须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在结算时保证有真实、足额债券,严禁债券交易中的买空、卖空行为及其他违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与其注册地在辖区内的法人证券公司进行拆借业务时,必须签订《人民币资金拆借合同》。
通过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系统进行拆借业务,交易系统《成交通知单》与《人民币资金拆借合同》共同构成完整的拆借合同。为建立稳定的融资关系,分行也可与辖区内的法人证券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拆借协议》,作为资金拆借的授信协议,期限一年,在每次通过交易系统成交时,再签订《人民币资金拆借合同》,每笔拆借交易系统《成交通知单》与《人民币资金拆借合同》构成完整合同。
与非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进行隔夜拆借,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签订并认真履行人民币资金拆借合同,在交易前报当地人民银行货币信贷部门备案。也可与辖区内的法人证券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拆借协议》,作为资金拆借的授信协议,期限一年,在每笔拆借时,再签订《人民币资金拆借合同》。
在签订《人民币资金拆借合同》和《人民币资金拆借协议》时,可视情况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相应加入担保条款,或另行签订担保协议。
债券回购的完整合同为:交易系统《成交通知单》和债券回购主协议。
债券买卖的完整合同为交易系统《成交通知单》。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要严格业务审批程序,坚持业务操作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资金清算与债券结算相分离的原则,严格执行业务操作、审核批准、会计核算“三分离”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行要加强对证券公司和基金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管理和台账管理,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严禁乱用会计科目。
向证券公司拆出资金,通过“119拆放金融性公司”科目核算;拆入资金通过“277金融性公司拆入”科目核算。
以债券回购方式向证券公司和基金融出资金,通过“175买入返售债券”科目核算;融入资金通过“297卖出回购债券”科目核算。对债券回购业务,要求同时在表外“661本行购买债券”科目进行登记。
债券现券买卖,根据交易券种,分别通过“171国家债券”、“172中央银行债券”、“174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科目进行核算。
第二十五条 对证券公司和基金的融资业务,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必须通过转账方式进行资金清算,不得收付现金。债券交易结算必须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第六章 内部监控
第二十六条 为加强总行对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与证券公司和基金发生融资业务的动态监控,受权分行应于此类融资业务发生当日营业终了之前,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同业拆借监控系统,将有关交易情况逐笔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为全面了解掌握证券公司和基金有关重大债权债务变动、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重大交易、公司收购或转让、法人变更等重要事项和信息,各行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行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金融监管机构有关证券交易和同业市场融资的规定,严禁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严禁银行工作人员参与证券违法活动。对严重违规的行为,要按国务院、人民银行和总行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总行原有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关键词] 城市商业银行 资本充足率 巴塞尔协议
城市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银行业的有机组成部分,其资本的充足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基层银行的经营状况和业务发展。根据《巴塞尔协议》,我国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必须达到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是: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的资本总额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比率不低于4%。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能够达标的还只是小部分,而且即使是能够达标的城市商业银行,其资本充足状况也存在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解决。
一、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现状
1.我国城商行资本充足率现状
城市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银行业的“第三梯队”,自建立的十多年以来就普遍存在着资本充足率低下的问题。在银监会成立以前,资本充足率最高的不到5%,低的为负数,普遍的为2%左右,远低于8%的基本要求。
随着中国银监会的成立和监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城商行的资本充实状况有了一些改观。根据中国银监会2007年1月披露的数据,截至2006年12月末,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由银监会组建前的-2%左右上升到目前的8.5%,这一数据也比2006年三季度末时高了两个百分点。其中,北京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更是远超银监会8%的最低要求,为12.87%;宁波市商业银行达到了11.01%。但在全国116家城商行中未达标的仍有66家,有17家资本充足率为负数,极少数在-10%以下。
2.城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现状存在的问题
尽管城商行目前的平均资本充足率已达到了银监会规定的最低标准,但是仍然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1)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基本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
我国大部分城商行没有制定“资本金、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管理办法,没有指定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操作规程或者操作实施细则,以规定资本的投入、转让、转让管理、分配,以及转增资本等方面内容具体办理过程的手续。而且资本的投入与转让的手续不合规范,存在法律风险隐患。在实际工作中也没有与股东签定入股协议书,股份转让协议的内容不完善,缺少城市商业银行是否同意该股权转让的内容,并且转让的手续不合规范,转让协议书不是转让双方的签字签章,而是商业银行支行的盖章,存在法律风险隐患。
(2)授权授信制度不尽落实
城市商业银行总部对分支机构经营行为缺乏强有力的约束与管理,对内控机制和风险的管理以及执行中央银行金融方针政策的检查较少。内部授权授信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城市商业银行仅有总部对支部的授权,没有对各职能部门的授权和支行对业务科室的授权,多数城商行对客户没有统一的授信制度。
(3)稽核体制尚须完善
从总体上看,城市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仍然相当薄弱,更谈不上强有力的内部稽核体制。一些城商行的内部稽核部门没有起到查错防漏,纠正违规,控制风险的作用。内部稽核部门在本行行张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地位不超脱,处罚权有限,对有章不循,违规操作,不严格要求执行内控制度的行为,还没有相应的制约措施。
(4)没有形成良好的资本补充机制
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在资本金补充方面缺乏大量资金支持,主要的补充渠道包括发行次级债券,可转让债券,以及上市等,但这些方式都不能长期解决补充资本金的问题。对于次级债券来说,其发行要受到核心资本充足率的限制,而且它的纯债务性质决定了它最终还是要被偿还,因此始终不能成为资本金补充的长效方法。对于可转换债券来说,同样要受到发行条件和比例的制约,每一次发行可转换债券大约只能满足一年左右的发展需求。上市的确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但上市融资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一方面受限于城商行的资本结构,另一方面限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容量,上市并不能解决所有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问题。
二、城商行资本充足率现状的成因分析
1.历史原因
我国的城商行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相继成立,大多数城商行脱胎于原来的城市信用社,在建行初期忙于处理棘手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确立经营管理体制与机制等而顾不上及时增资扩股,有的因全行业资本金大面积不足,淡化了及时补足资本金的紧迫感,也有的因募股受挫颇多,在增资规模和时效上不尽人意,致使多数城商行资本金配比未能跟上资产扩张步伐。
2.风险控管不力使资本充足率受到影响
在城商行建行初期,有的行因市场趋势判断失误,对行业风险分析不够透彻,或者对借款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掌握不准,造成了不良资产的增多。有的因在筹建期间接盘的资产中有部分隐性不良资产滞后暴露,也给城商行造成了一定的资产损失,这些已经形成或潜在的资产损失,减少了银行经营利润,削弱了企业积累能力,直接或间接的压低了城商行的资本充足率。
3.资产结构不合理
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信贷资产在总资产中占的比例过大,另一方面是信贷资产的集中度过高,这两方面问题均会增大银行的风险权重,从而消耗更多的资本,尤其是信贷资产过于集中,由于城商行的资本金规模本身就小,信贷过于集中将直接大幅增加银行的经营风险。我国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最大客户贷款额占净资产的比重和前10位客户贷款额占净资产的比重都远远超过风险集中度管理的要求(警戒线分别为10%和50%)。
三、资本充足程度对城市商业银行的影响
资本金的充足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城市商业银行的经营和风险管理状况,它对城商行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本是城商行抵御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前,城商行资本的充足是法人银行机构继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管理之后,保护存款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可用以最后破产清算、清偿债务,是银行最后的流动性。保持较高的资本充足率对维护公众对城商行的信心具有重要作用,其大小及变化不仅能够反映单个银行的风险情况,而且可以度量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性,是判断一国金融是否稳定的重要指标。
2.提供了风险度量工具
从信息经济学角度上讲,银行本质是通过管理风险而获益的金融中介,风险管理是银行的生命线。城商行的资产经营必然产生风险,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要求城市商业银行从事任何一项资产业务都应根据其风险权重,保证有相应的资本来覆盖风险。因此通过科学的风险权重设置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指标能够反映城商行经营风险的大小,它不仅能体现单项业务风险,而且还可体现整体资产业务组合风险,从而克服风险的长期性、滞后性和隐蔽性问题。
3.资本充足是推进城商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根本动力
现代企业理论表明,资本所有者――股东是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拥有和行使主体。在城市商业银行经营中,股东行使自身权益以及获取投资回报,必须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设置和运作来实现,即通过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安排来实现。如果没有来自资本所有者方面实现自身权益的内在要求,就谈不上城商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
四、提高城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对策措施
既然城商行存在着资金不足的问题,我认为需要从经营理念、内控调节等多方面综合努力,才能有效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问题。
1.牢固树立银行资本金的经营理念
我国银监部门规定银行资本金充足率不得低于8%,并将这一要求贯穿于商业银行的设立、持续经营,直至市场退出的全过程。资本充足率已成为银行经营的基本要求和监管重点,为实现业务发展,机构增设与跨区经营,避免在金融产品和工具的创新运用等方面受到制约,城商行必须根据业务经营状况及时补足资本充足率,依据经营业务发展规则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
2.积极调整业务发展结构
资本充足率的分母――风险加权资产是各种资产按风险大小的加权之和。当前城商行应该在规章制度允许下大力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理财等低风险权数的零售业务;进一步扩大银行卡、业务、支付结算、保险、代客理财业务等资本占用低的中间业务的比重,高度重视信用卡和国际结算等发展潜力大、收益丰厚的中间业务领域,逐渐由低层次的代收代付向国债代销、基金托管等高附加值品种发展;努力创新资产证券化、资产转让业务等资产负债表外业务,积极拓展以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资产托管等高附加值的资产托管业务,并为发展基金管理、投资银行、参与设立货币市场基金等新兴业务创作条件,从而实现基本盈利模式从存贷差占绝对优势转向存贷利差和中间业务并重的轨道上来。
3.争取上市和增资扩股补充股本金
仅靠内部利润留成进行资本积累还不能满足资产快速增长对资本的需要,为此城商行还应通过上市和上市和增资扩股积极进行股本金筹集。
2004年10月,西安市商业银行引入加拿大丰业银行的外资;同年末;澳洲联邦银行成功收购济南商业银行11%的股权;2006年12月21日,重庆商行与国际凯雷投资集团,香港大新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出售24.9%的股份;2007年7月19日,南京市商业银行和宁波市商业银行在上海A股;同年9月,北京市商业银行也成功上市;上海、杭州的城市商业银行也在积极准备上市。
通过上市和增资扩股,城市商业银行可以有效地,筹集到充足的资本金,降低风险资产数量,同时还能缓解资本金不足的问题。2003年12月,银监会颁布《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将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最高比例由以前的15%提高到20%,为城商行吸引外资提供了更大空间,也使城商行有更多的机会扩充资本,改善资本数量,提高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问题贯穿于城市商业银行设立、持续经营、市场退出的全过程,它对城商行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并且随着城商行业务范围的逐步扩大,风险成因和表现复杂化,资本充足率在银行发展中的重要性还将进一步提升。城市商业银行保持稳定性,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自身持有的资本水平、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以及资产组合的风险状况。保持城商行合理的资本充足率,对减少不良资产,提升我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李纪建 张学英: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比较.海南金融,2006年第3期
[2]林晓甫: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对策研究.银行管理,2006年第5期
本股权转让合同由以下双方在友好协商、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于 年 月 日在______ 签署。
合同双方: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___职务:
受让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___职务:
鉴于:
1.______ 公司是一家于 年___月 日在______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___ ”), 注册号为:___
法定地址为:_________;
经营范围为: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2. 出让方在签订合同之日为___ 的合法股东,其出资额为___ 元,占 注册资本总额的 %.
3. 现出让方与受让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一致同意出让方将其所拥有的 的 %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而签署本《股权转让合同》。
定义:
除法律以及本合同另有规定或约定外,本合同中词语及名称的定义及含义以下列解释为准:
1. 股权:出让方因其缴付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所赋予的任何和所有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于公司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 合同生效日: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日期。
3. 合同签署之日:指合同双方在本合同文本上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
4.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5. 合同标的:指出让方所持有的 公司的___%股权。
6. 法律、法规:于本合同生效日前(含合同生效日)颁布并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由___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各部门颁布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章、办法以及其他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___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___ 法》等。
第一章 股权的转让
1.1 合同标的
出让方将其所持有的 公司___%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1.2 转让基准日
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为___年 月 日。
1.3 转让价款
本合同标的转让总价款为___ 元(大写: 整)
1.4 付款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受让方应向出让方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出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后 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开具发票,并将该发票送达受让方。
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
2.1 出让方向受让方声明和保证:
2.1.1 出让方为合同标的的唯一合法拥有者,其有资格行使对合同标的的完全处分权。
2.1.2本合同签署日前之任何时候,出让方未与任何第三方签定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亦未采取任何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对合同标的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委托管理、让渡附属于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权利。
2.1.3 本合同签署日后之任何时候,出让方保证不会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件,亦不会采取任何法律允许的方式对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进行任何方式的处置,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委托管理、让渡附属于合同标的的部分权利。
2.1.4 在本合同签署日前及签署日后之任何时候,出让方保证本合同的标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转让条件,不会因出让方原因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原因而依法受到限制,以致影响股权转让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该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法院依法对本合同标的采取冻结措施等。
2.1.5 出让方保证根据本合同向受让方转让合同标的已征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本合同生效后,积极协助受让方办理合同标的转让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公司章程、改组董事会、向有关机关报送有关股权变更的文件。
出让方保证其向受让方提供的___ 的全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公司工商登记情况、资产情况,项目开况等均为真实、合法的。
2.1.6 出让方保证,在出让方与受让方正式交接___股权前,___所拥有的对其开展正常生产经营至关重要的政府许可,批准,授权的持续有效性,并应保证此前并未存在可能导致钙等政府许可、批准、授权失效的潜在情形。
2.2 受让方向出让方的声明和保证:
2.2.1 受让方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之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让合同标的的条件,不会因为受让方自身条件的限制而影响股权转让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
2.2.2 受让方有足够的资金能力收购合同标的,受让方保证能够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出让方丧失其对___%的股权,对该部分股权,出让方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也不再承担任何义务;受让方根据有关法律及___章程的规定,按照其所受让的股权比例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2 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日内,出让方应负责组织召开 股东会、董事会,保证股东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并就___章程的修改签署有关协议或制定修正案。
3.3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出让方应与受让方共同完成___股东会、董事会的改组,并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文件。
3.4 在按照本合同第3.3条约定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文件之日起 日内,出让方应协助受让方按照 国法律、法规及时向有关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3.5___ 所负债务以______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___年 月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附件1)为准。如有或有负债,则由出让方自行承担偿还责任。受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出让方亦不得以 资产承担偿还责任。
3.6 出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日内,负责将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前 资产负债表(附件2)中所反映的全部应收债权收回公司。
第四章 保密条款
4.1 对本次股权转让合同中,出让方与受让方对所了解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方、受让方、___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全部情况,出让方与受让方均有义务保密,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司法机关强制要求,任何一方不得对外公开或使用。
4.2 出让方与受让方在对外公开或宣传本次股权转让事宜时,采用经协商的统一口径,保证各方的商誉不受侵害,未经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外发表有关本次股权转让的言论、文字。
第五章 合同生效日
5.1 下列条件全部成就之日方为本合同的生效之日:
5.1.1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自本合同文首所载日期,本合同即成立。
5.1.2 出让方应完成本合同所约定出让方应当在合同生效日前完成的事项。
受让方应完成本合同所约定受让方应当在合同生效日前完成的事项。
股东会批准本次股权转让。
出让方按本协议第3.6条约定将在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前___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全部应收债权收回公司。
第六章 不可抗力
6.1 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知、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并且事件的影响不能依合理努力及费用予以消除。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或国际商事惯例认可的其他事件。
6.2 本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全部或部分地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可暂停履行上述义务。暂停期限,应与不可抗力事件的持续时间相等。待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后,如另一方要求,受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未履行的义务。但是,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并因此提出暂停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在知悉不可抗力事件之后___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不可抗力的性质、地点、范围、可能延续的时间及对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程度;发出通知的一方必须竭其最大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6.3 如果双方对于是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产生争议,请求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负举证责任。
6.4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七章 违约责任
7.1 任何一方因违反于本合同项下作出的声明、保证及其他义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此赔偿责任应包括对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律师费)
7.2 如出让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一项义务、声明和保证,须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___%.如果导致受让方无法受让合同标的,则出让方应向受让方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受让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7.3 如受让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一项义务、声明和保证,须向出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___%.如果造成出让方损失的,则受让方应向出让方赔偿出让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出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7.4 若受让方在合同生效日之后非依法单方解除合同,则出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___%.若出让方在合同已生效之后非依法单方解除合同,则受让方有权要求出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转让价款总额的___%.
7.5 在本合同生效后___个月内出让方未能协助受让方共同完成股权转让的全部法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变更登记等),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出让方应向受让方退还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受让方由此遭受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7.6 根据本协议第3.5条规定,___ 所负债务以___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___年 月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如有或有负债,则由出让方自行承担偿还责任。若债权人要求___依法承担偿还责任且公司也已实际履行给付义务的,则出让方应在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之日起___ 日内,将全部款项支付给公司。若出让方在本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将全部款项支付给公司,则双方同意由出让方就未支付部分按本次转让___ %股权的转让价格标准折算己方所持有的 相应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出让方未支付部分款项由受让方向公司支付。
7.7 根据本协议第七章各条款的约定,出让方应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的,出让方应在收到受让方发出的支付通知之日起___ 日内,按本协议第七章规定的违约金标准将全部违约金支付给受让方。若出让方未能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将全部违约金支付给受让方,则双方同意由出让方就未支付的违约金按本次转让___%股权的转让价格标准折算己方所持有的 公司的相应股权转让给受让方。
7.8 根据本协议第七章各条款的约定,受让方应向出让方支付违约金的,受让方应在收到出让方发出的支付通知之日起___日内,按本协议第七章规定的违约金标准将全部违约金支付给出让方。若受让方未能在本条规定期限内将全部违约金支付给出让方,则双方同意由受让方就未支付的违约金按本次转让___%股权的转让价格标准折算己方所持有的___公司的相应股权转让给出让方。
第八章 其 他
8.1 合同修订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署。修改的部分及增加的内容,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8.2 可分割性
如果本合同的部分条款被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认定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
8.3 合同的完整性
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的全部陈述和协议,并取代双方于合同签字日前就本合同项下的内容所作的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陈述、保证、谅解及协议。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中未订明的任何陈述或承诺不构成本合同的基础;因此,不
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解释合同条款和条件的依据。
8.4 通知
本合同规定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以 书写,并以___邮寄、图文传真或者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通知到达收件方的联系地址方为送达。如以 邮寄方式发送,以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使用图文传真时,收到传真机发出的确认信息后,视为送达。
8.5 争议的解决
双方应首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因本合同引起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则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8.6 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___ 年 月 日出具的___公司的审计报告。
公司于___ 年 月 日出具的公司资产负债表。
8.7 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___存档___份,交有关机关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
出让方:______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或授权代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批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 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 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 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者其家属(监护人)签定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孤儿或者弃婴时,应当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一审核批准,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应当张榜公布,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社会福利机构中不具备上岗资格的护理人员、特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其收益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社会福利机构的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福利机构将其所属的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时,须经民政部门和登记机关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第二十二条 社会福利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工作进行年度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一、凤竹纺织、福建南纺分别于4月21日和5月31日在上证所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实际募集资金共6.36亿元。
二、七匹狼发行的2500万股股票于8月6日在深交所上市,实际募集资金1.78亿元。这是福建省首家在中小板市场上市的公司。
三、1月13日中绿(控股)以红筹股的形式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募集资金2.21亿港元。泓霖化纤于4月在新加坡主板成功上市,筹集资金2300万新加坡元。
四、九州集团、海洋集团转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兴业证券、长江证券于2004年5月21日起分别为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
五、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首发顺利通过证监会发审委的审核。
六、厦门翔鹭化纤公司改制工作顺利完成,于上半年设立了厦门翔鹭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七、厦门建发、夏新电子、法拉电子入选上证红利指数样本股。
八、宏智科技出现两个董事会。由于股权之争,宏智科技第一大股东为首的一方与公司董事会之间为争夺公司的控制权,出现两个董事会。
九、闽越花雕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闽越花雕对2001年度、2002年度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调整后,2002年亏损3418万元,2003年亏损8302万元。
十、闽发证券严重违规,中国证监会对其托管经营。鉴于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严重违规经营,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自2004年10月18日起委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对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托管经营。
境内上市
一、发展概况。
至2004年底,福建省上市公司45家(不含已退市的九州集团、海洋集团;迁往上海的运盛实业、天香集团、利嘉股份;迁往浙江的新宇软件),占全国上市公司总数的3.27%,其中A股44家,B股1家;上交所28家,深交所17家。上市公司总数在全国排第10位,位于广东、上海、江苏、浙江、北京、山东、四川、湖北、辽宁之后。按公司注册地分:福州18家、厦门15家、漳州3家、泉州3家、三明2家、南平2家、龙岩和宁德各1家;按行业分:机械设备仪表业9家、电子信息技术业7家、综合类6家、金属非金属业5家、交通运输仓储和批发零售贸易各3家、纺织服装业3家、建筑房地产业和造纸印刷业各2家、农林牧渔业、电力煤气及水和、石化塑胶塑料、饮料制造和医药生物制品各1家。2004年12月31日,45家公司总市值690.45亿元,流通市值261.51亿元(比上年减少10.25%)。流通市值占沪深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流通总市值的2.18%。上市公司总市值占全省GDP的11.41%。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22家,国有股总股本35.5亿元,占全省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6.6%。全年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实际筹资8.14亿元(历年累计211.92亿元),比上年减少62%,占全国A股筹资总额的1%。新上市公司3家(比上年增加1家),即凤竹纺织、福建南纺、七匹狼公司,占全国新增上市公司总数的4.8%。上市公司再融资计划,厦门汽车计划发行可转债规模不超过3亿元,期限为5年;雄震集团计划增发4000万股新股。
二、经营业绩。
(1)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两极分化加剧。部分上市公司延续了近年来的良好发展势头,生产经营状况较好。2004年前三季度主营业务收入比去年同期增长30%以上的有22家,其中冠城大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了170.90%;厦门钨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了122.96%;厦门国贸主营业务收入增长了108.09%等;实现净利润比去年同期增长30%以上有15家。这些企业主营业务突出,优势明显,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大部分企业是省内行业的排头兵,有的还是全国同行业的龙头企业,如福耀玻璃、厦门钨业等。一些亏损的企业2004年前三季度扭亏为盈,如ST闽闽东主营业务收入从去年同期的4150.83万元增加到8400.72万元,增长了102.39%,每股收益也由-0.07元扭亏为0.07元;ST福日主营业务收入从去年同期的66969.04万元增加到117441.63万元,增长了75.37%,每股收益也由-0.1元扭亏为0.09元。另外一些经营状况较差的企业,主营业务进一步萎缩,亏损加大面临退市风险。如ST昌源今年的主营业务收入比去年同期减少84.8%;ST宏智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实达集团、中国武夷、闽东电力亏损严重,这三家企业亏损额为17863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加一倍,这些企业发展前景令人担忧。
(2)上市公司平均业绩下降,和全国差距拉大。2004年前三季度福建省上市公司平均每家实现净利润、加权平均每股收益、加权平均每股净资产、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3843.10万元、0.128元、2.555元和5.003%,都低于去年同期的4208.56万元、0.16元、2.83元和5.62%,下降幅度分别为8.68%、20%、9.72%和0.62个百分点。在全国上市公司业绩大幅增长的同时,福建省上市公司平均业绩指标与全国上市公司业绩的平均差距在拉大。平均每家净利润的差距从去年同期的3792.57万元,变为今年的7156.9万元,差距增幅为88.71%;加权平均每股收益去年福建省和全国平均水平持平,今年福建省只有全国的59.53%;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差距从去年的0.58个百分点拉大到3.007个百分点。其主要原因:一是受产业结构影响较大。全国上市公司业绩大幅提升,很大程度上是得益煤炭、冶金、电力、石化、汽车、金融等行业出现周期性景气,而福建省上市公司所处行业主要是属于竞争性行业,只有福建高速、厦门钨业、福耀玻璃等少数几家所处的行业景气外,其它的主要是机械加工、食品、纺织、电子、造纸和房地产等竞争激烈的行业;而且福建省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规模小,没有中央所属的特大型骨干企业,据统计前三季度净利润额最高的前20家公司实现的利润占全部1376家的44.87%,而它们没有一家在福建省。所以在这一轮以基础原材料行业为主的景气表现中,福建省上市公司的表现差强人意。二是亏损上市公司对福建省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造成很大的影响。今年前三季度福建省亏损公司的家数是7家,与上年同期数量相同,但亏损总额却达到2.33亿元,比上年的1.51亿元多亏损0.82亿元,亏损额上升了54.3%。其中,实达电脑的亏损翻了一倍多,亏损9452万元;ST昌源、闽越花雕、中国武夷继续亏损;而闽东电力因委托理财和售电成本提高,由上年同期的盈利转为巨额亏损。另外,上年同期一些经营业绩十分突出的企业,却极度萎缩,如夏新电子实现净利润从上年同期5.44亿元,下降到0.44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了5亿元;每股收益也从1.27元,下跌到0.1元。
(3)企业的竞争力排序变化。从表1中可以看出,净利润排名前5名中,福耀玻璃、福建高速、厦门建发仍名列榜中,而去年的夏新电子和闽灿坤B两家电子类的公司从榜中退出,厦门钨业和厦门港务新进利润前五名。
从表2可看出,福耀玻璃、厦门汽车和雄震集团依然延续较好的业绩,净资产收益率仍名列前5名。厦门钨业和冠城大通分别从去年同期净资产收益率的6.51%和4.19%上升到13.11%和11.07%,而名列前5,夏新电子和片仔癀则退出前5名。
(4)上市公司业绩预测。阳光发展2004年净利润预计同比增长100%~150%之间;厦门钨业预计公司2004年度实现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在100%以上;厦门信达、厦门国贸、厦门机场预计2004 年全年的净利润比上年增长50%以上; 福建水泥预计2004年度实现业绩仍然保持上升,增幅低于50%;ST福日预计2004年度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将实现扭亏为盈,净利润金额在1000万元以内;创兴科技、ST闽闽东、ST花雕预计2004年度将实现扭亏为盈。夏新电子预计2004年度的累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下降50%以上。以下公司将出现亏损:中国武夷预计2004年度净利润将出现大幅度亏损,金额约为3.5亿元;闽东电力预计2004年度净利润亏损约2亿元,股票交易可能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福建三农预计2004年度累计净利润可能亏损6500万元左右;ST昌源、实达集团预计2004年业绩将出现亏损。
三、优势公司。
福耀玻璃是上证180指数和上证50指数成份股,长期保持全国行业优势,相关产品的全国市场份额超过50%;建发股份、夏新电子、法拉电子入选上证红利指数样本股,三家公司近两年经营业绩好,保持较高的分红水平; 福建高速是上证180指数成份股和上证50指数样本股,业务具有地区垄断优势;厦门钨业粗钨丝总产能达到1500吨,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钨丝生产企业,被福建省证券经济研究会评为2003年度福建省最具竞争力上市公司;厦华电子等离子电视全国市场份额占17.8%,液晶电视市场份额占19.3%;龙溪股份、福建南纸、福建水泥、厦工股份具有行业竞争优势;冠城大通、新大陆、福建南纺、片仔癀、厦门汽车、夏新电子部分产品具有同行业竞争优势;厦门信达是深证100指数成份股。
三板市场挂牌公司
九州、海洋转往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交易。鉴于福建九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已分别于2002年9月13日、9月20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根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04年3月11日与九州集团、2004年3月16日与海洋集团签订的《推荐恢复上市、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书》,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兴业证券、长江证券于2004年5月21日起为九州集团、海洋集团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2005年2月18日九州、海洋股价分别为0.35元、0.78元。
境外上市
两家企业成功地在境外上市,多家企业准备赴海外上市。中绿(控股)以红筹股形式在香港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2.208亿港币。在招股时认购反响热烈,公开发售的1500万股新股获得1604倍认购,打破了北京控股在1997年创下的1276倍的认购记录,其超额配售权获悉数行使。 上市首日,受到香港证券市场投资者的热烈追捧,收市报2.025港元,比招股价1.28港元升58%,总成交额为7.41亿港元。 1998年成立于惠安的中国绿色食品(控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蔬菜和水果的种植、加工及销售等业务。泓霖化纤于4月以红筹股形式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募集资金2300万新加坡元。泓霖于1994年创立,主要从事制造及分销各式各样的差别化化学纤维产品,主要用于制造不同种类的优质织物。缔邦集团、安素酶等公司境外上市已获得批准,正择机发行新股。南方生物、振云塑胶、国航远洋、金伦化纤、三安集团等企业正在和境外证券中介机构接洽,准备赴海外证券市场上市。福建省企业通过境外上市累计募集资金100多亿港币,境外上市已为企业上市融资的另一重要渠道。
企业香港上市出现不和谐的现象。据媒体报道,香港高等法院判令对内地在香港上市民企中国特种纤维(0285.HK)实施清盘,这是第一家被清盘的内地在香港上市民企。中国特种纤维控股有限公司是首批赴香港上市的内地民企之一,2000年底在港上市,募集到2亿多港元。2002年11月中国特种纤维的股价突然单日暴跌92.6%,10多分钟内,市值蒸发20亿港元,之后便一直停牌。2004年3月公司控股股东因未能偿还债务,被香港高等法院判令破产;5月中国特种纤维的债权公司香港怡泰富财务公司向香港法院提交中国特种纤维的清盘申请;10月中国特种纤维被实施清盘。2004年6月17日在香港上市的远东生物制药(0399.HK)突遭投资者抛售,当天该股股价骤跌92.44%,公司市值由19.6亿港元狂泻至1.5亿港元,单日蒸发18.1亿港元,主要原因是香港联交所无法联络到该公司的大股东。随后,远东生物制药被香港联交所勒令停牌。
证券经营机构
全国券商业绩仍徘徊在历史低谷,生存和信用危机空前严峻,券商股票市场承销业务竞争激烈的环境下,福建省证券经营机构喜忧参半。兴业证券公司注册9.08亿元,是全国大型综合类券商,2004年净利润1673.64万元,列全国第18名;股票主承销金额13亿元、承销家数4家;二级市场股票、基金交易总额上证所为697.8亿元,列全国第16名,深交所为399.37亿元,列全国第18名;债券交易总额上证所为1181.08亿元,列全国第19名,深交所为2038.23亿元,列全国第8名。
闽发证券公司成立于1988年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8亿元,目前已拥有北京、上海、福州、三明、泉州五个区域性管理总部和成都代表处,在福建省以及北京、上海、成都、武汉、天津、深圳、南昌、南宁、南京等大中城市已先后设立近30家证券营业部及19个证券服务部。2004年二级市场股票、基金交易总额上证所为540.85亿元,列全国第26名,深交所为326.41亿元,列全国第27名;债券交易总额上证所为725.57亿元,列全国第30名,深交所为204.92亿元,列全国第53名。证监会决定自2004年10月18日起委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对闽发证券公司托管经营。证监会称,托管经营期间,由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组织成立的托管经营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证券交易等业务正常进行;除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外,所有债务停止支付,由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债权登记、确认。同时,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及刑事责任。
广发华福证券公司注册资本5.5亿元,在福建省内及上海、深圳等地拥有21家证券营业部,14家证券服务部。二级市场股票、基金交易总额深交所为185.83亿元,列全国第53名;债券交易总额深交所为0.48亿元,列全国第94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