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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建议

时间:2023-06-08 11:19:44

规章制度建议

第1篇

关键词:人民政协;建议案;协商民主

建议案是人民政协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是人民政协在组织委员进行专题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以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名义提出的重要建议。建议案有利于发挥人民政协的整体功能,有利于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

一、人民政协建议案的演变

建议案是在新中国成立前筹备人民政协的过程中提出的,并作为政协提案的独特形式发挥作用。建议案虽然是反映重要内容、采取庄重方式的民主参与形式,但是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缺乏相应的深入。在历次政协章程的修订和配套制度的制定中,建议案仅在规则和程序方面有一些发展变化。

首次对建议案做出规定的是1949年制定的《中国人民政协协商会议组织法》。该组织法规定,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的职权包括“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建议案”[1];在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闭幕后设立的全国委员会的职权包括“协商并提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建议案”[1]59。在1954 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颁布以后,人民政协通过的第一部章程已经不再对建议案做出规定,而是提出“密切联系群众,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群众的意见和提出建议”[1]212-213。人民政协的职权主要体现在统一战线组织内部。

1978年,全国政协五届一次会议对章程进行了第一次修改。在本次修改后,章程依然没有对建议案做出规定,甚至连“建议”也不再提及。章程只是规定“就有关国家政治生活和革命统一战线的重要事项,进行民主协商和开展活动”“为国家建设广开言路”[2]。1982年,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宣布新章程即时生效。章程恢复了全国政协和地方政协职权中关于提出建议案的规定。章程规定全国委员会“参与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地方委员会“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3]。关于人民政协的常务委员会,章程明确提出“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3]413-416。

1994年,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颁布的章程的第一个修正案,对建议案的规定沿袭了上一部章程的内容,并增加了“通过建议案、提案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3]542的内容。2000年,全国政协九届三次会议颁布的章程的第二个修正案,对建议案的相关内容未做修改。2004年,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颁布的章程的第三个修正案,在参政议政规定中增加了“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4]的内容。此后,章程没有再修改,有关建议案的内容延续至今。

在与章程相配套的规定中,《全国政协全体会议工作规则》规定:“全体会议可就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提出建议案。”“全体会议期间,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或占总数四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可提出建议案草案。建议案草案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提请全体会议审议。”[4]《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规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包括“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重要建议案”。《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工作规则》规定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包括“审查以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提出的重要建议案”。《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规定:“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

二、人民政协建议案的困境

人民政协建议案的发展和变化主要体现在政协章程的修订和相关配套规则的制定之中。建议案缺乏相应的基本理论研究,在人民政协日常工作中很少被运用。这导致建议案这种人民政协的民主形式长期被忽视,在一定程度上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深入开展及理论创新发展带来了影响,制约了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重要作用的发挥。人民政协建议案面临理论、制度和实践困境。

(一)人民政协建议案缺乏学理上的深入探索

不少文献从历史沿革、重要原则、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以及与协商民主、法律、群众路线的关系等方面对政协提案进行了分析。与人民政协的提案相比,有关建议案的研究非常少。目前,学术刊物上的相关文章只有区区数篇,且多为通俗性和实用性的介绍。理论界对建议案与提案、人民政协、协商民主之间的关系都缺乏明确的论述。政协委员的提案占据主要部分,党派、团体等方面的提案数量非常稀少,以政协名义提出的建议案更是几乎没有。这种情况导致产生“人民政协只是协商载体而不是协商主体”的经验性误解。事实上,人民政协的建议案由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提出,一般是提交给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的。这体现出人民政协与党委、人大、政府之间的协商关系,是政协作为协商主体的重要体现。以人民政协建议案为视角,我们必须充分认识人民政协作为协商主体和协商载体的双重特性,分析政协同党委、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构建各部门之间的协商合作机制,以为形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局性、高层次的协商民主格局提供理论基础。

(二)人民政协建议案缺乏对具体规则和程序的规定

章程对建议案的规定非常简略,甚至不太明确。在与章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中,《全国政协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对建议案的内容、提交对象、条件和程序做出了初步规定。但是与《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每年提交的专门的提案工作报告相比,这些规定远远不够细致和突出。在工作程序方面,政协提案的机构、职权、内容、活动规则和具体步骤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并设置专门的提案委员会,而建议案在这些方面完全缺失。在政协提案转为建议案方面,只规定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以提请主席会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在日益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民主进程中,政协建议案制度性和程序性的不足,规范化运作机制的缺失,必然影响建议案在政协日常工作中的运用,使具备条件的提案主体宁愿选择一般性提案而不是选择更高要求和规格的建议案。政协建议案在制度规范方面的困境,成为其发挥作用的主要障碍。要借鉴政协提案的制度性规定逐步予以解决。

(三)人民政协建议案很少在日常工作中运用

在政协的日常工作中,提案是一项全局性、基本性的工作,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主要实现形式。提案一般分为委员提案、党派团体提案、专委会提案及作为特别形式的建议案等几种类型。从历年全国政协和地方政协的提案来看,委员提案占绝大多数,党派团体提案及专委会提案所占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政协建议案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全国政协一届一次会议通过的《请政府明定十月一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以代替十月十日的旧国庆日》的建议案就产生了重大影响。改革开放以来,全国政协没有再采用建议案,仅是保留相关制度性规定;地方政协运用建议案的情况也非常少见。对政协议会化、权力化的担忧,政协自身机构的某些特点,也影响了政协职能的全面发挥,使政协作为整体机构的功能被淡化。为此,政协建议案缺乏不断创新的动力,缺少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法举措。虽然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在不断增强,但是作为专门协商机构的特性及其职能依旧缺乏实践上的突破。这使政协难以发挥整体职能及主体作用,削弱了政协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地位。

三、人民政协建议案的完善

人民政协建议案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形式,是推进政协协商的重要途径,是发挥政协整体功能的重要体现。加强协商民主建设、完善人民政协制度,必须从思想上、理论上、制度上及实践上深化对建议案的探索,发挥建议案在政协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一)充分认识人民政协建议案的重要作用,破除观念上的偏差

建议案是提案的一种特别形式。建议案作为高层次的重要建议,有利于引起决策机关的高度重视。不向西方“两院”制倾斜,不向权力机关发展,按照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定位履行职能,是政协必须始终坚持的政治规则,是政协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也是政协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的重要体现。政协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始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人民政协建议案作为提案的重要形式,应在政治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实践上为促进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供重要建议,在影响上体现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全局性问题的关注。人民政协在国家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范围内运行并发挥整体作用,不会影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地位,不会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产生挑战,反而能更好发挥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作用。建议案具有主体上的整体性、程序上的高层次、议题上的重要性和形式上的庄重性,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

(二)深入探索人民政协建议案的基本理论,为实践提供理论指导

要充分认识建议案是提案的一种重要形式,并在此前提下构建建议案的相关理论。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的变化,建议案也要发生变化。要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不断彰显建议案的重要性,发挥建议案的基本功能。要阐释建议案的性质和功能。人民政协建议案是实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载体,是提案办理协商的重要内容,是协商民主在政协领域的突出体现。要认识政协与党委、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建议案是政协与党委、人大、政府沟通关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政协弥合高层机构关系缺漏的重要形式,是体现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性质定位的重要方式。这有利于避免政协仅仅关注委员、党派团体及专委会等与党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忽视政协作为整体与党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建议案与一般提案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建议案能够突出政协的专门协商机构作用,一般提案能够突出政协的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这对于实现政协主体功能和载体功能的有机结合具有重要意义。

(三)完善人民政协建议案的规章制度,实现建议案的规范化运行

要在《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建议案工作条例》,以确保建议案依法开展、有序运行。《建议案工作条例》应对基本原则、工作规范、运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做出详细规定,使建议案做到有制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推进建议案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发展。要在全局性的政治格局中,把建议案作为重要桥梁和纽带,理顺政协同党委、人大、政府之间的关系。要坚持中国共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加强政协与党委、人大、政府工作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机关作用、人大的权力机关作用、政府的执行机关作用和政协的协商机关作用,体现出中国特色政治制度格局的优势。要在建议案的内在工作规范中,健全关于主体及职责和提出、审查、处理程序的规定,形成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简便易行和符合民主集中制要求的制度体系。这能够确保建议案发挥高效务实的协商民主效能,使建议案充分体现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

(四)积极运用人民政协建议案,创新建议案的具体方法举措

要认清不同类型的建议案的特征,发挥不同形式建议案的优势,进一步发挥建议案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要适当加强建议案的提出力度,探索针对各种形式的建议案的具体方法。对于委员建议案,要发挥委员的专业素养和政治能力优势,在提案委员会和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把委员提出的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转化为建议案。对于党派团体建议案,要发挥它们的党派性及行业,对政党关系、行业关系等方面的议题进行深入调研,形成内容详尽、建议合理的调研报告。对于专委会建议案,要发挥专家和高级管理人员汇集的优势,利用专家学者的理论素养和实际工作者的实践经验,针对不同领域的重要议题形成导向正确、立足实践的重要建议。对于界别建议案,要突出政协组织的显著特色,发挥界别紧密联系群众的优势,突出不同界别的各自利益诉求和公共价值追求,形成反映界别群众利益和意愿的重要建议。

参考文献:

[1] 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人民政协重要文献选编:上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文史出版社,2009:58.

[2] 全国政协研究室.中国人民政协全书:上卷[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1999:207-208.

第2篇

一、科协《章程》——科协制度体系建设核心

《章程》是科协制度体系的高度凝练,是科协一贯倡导的基本价值理念、基本经验、基本理论的集成,它处在科协制度体系建设核心位置。

(一)《章程》体现了科协的核心价值观要素[4]1《.章程》体现了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理想:报效祖国”《章程》表述“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建设创新国家.....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其体现了科协人民团体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理想:报效祖国”这一价值要素。2《.章程》体现了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服务社会”《章程》表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其中的“三服务”可以概括为“服务社会”,其文化内涵体现了科协核心价值观“价值目标:服务社会”这一价值要素。3《.章程》体现了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定位:促进科学发展”《章程》表述“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其中的“四促进”可以概括为“促进科学发展”,其文化内涵体现了科协核心价值观“价值定位:促进科学发展”这一价值要素。4《.章程》体现了核心价值观的“价值途径:建家交友”《章程》表述“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反映基层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改善”。上述表述可以概括为“建家交友”,其文化内涵体现了科协核心价值观“价值途径:建家交友”这一价值要素。5《.章程》体现了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追求:献身创新”和“价值规范:求实协作”《章程》表述“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其文化内涵体现了科协核心价值观“价值追求:献身创新”和“价值规范:求实协作”这两个价值要素。

(二)《章程》规定了科协的工作职能及任务1.《章程》规定了科协的学术工作职能及任务“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企业为主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做贡献。”“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往来。”这些规定明确了科协的职能及任务。2.《章程》规定了科协的科普工作职能及任务“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兴办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这些规定明确了科普工作的职能及任务。3.《章程》规定了科协的决策咨询工作职能及任务。“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开展科学论证、咨询服务,提出政策建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参与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任务”。这些规定明确了决策咨询工作的职能及任务。4.《章程》规定了科协的培养人才工作职能及任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表彰奖励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这些规定明确了科协培养人才工作的职能及任务。

(三)《章程》规定了科协的工作规范和行为准则《章程》规定了“全国代表大会行使的五条职能”,规定了“全国委员会行使的五条职能”,规定了常务委员会“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的任务,规定了科协十一条职能任务,是科协一切工作的规范;规定了“团体会员的义务和权利”“基层组织规定个人会员的义务和权利”“地方科协的四条”“基层组织的五条任务”等行为规范和准则;同时规定了违反章程行为的处罚规定等。建议《章程》应在科协“九大”对“民主选举”制度做出相应具体规定;“科协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度”等有关内容在《章程》中应得到体现。

二、科协“民主办会”制度[5]——科协制度体系建设目标

(一)科协“民主办会”制度的内涵1.坚持党的领导——“民主办会”的方向党组通过各级科协代表大会制度,实施对人民团体及所属科技社团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科协人民团体中的贯彻落实;支持科协全委会、常委会依照法律和科协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履行职责、开展工作;领导科协机关党委在机关党员工作人员中发挥管理、监督、联系和服务作用,保证科协常委会、全委会决议在机关中切实得以执行和落实,发挥科协党组在“民主办会”中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2.严格履行《章程》——“民主办会”的组织规程和行为准则《章程》是各级科协及所属团体的组织规程和行为准则,它是科协人民团体“民主办会”制度和履行职责开展一切工作和活动的根本依据。3.完善科协代表大会制度——“民主办会”的根本层面制度科协代表大会是科协人民团体中的最高权力机构;科协全委会及其由它产生的科协常委会是决策机构,在科协常委会领导下成立各工作委员会,发挥常委和委员作用,是议事机构;科协机关落实全委会和常委会决议是执行机构。4.突出科技工作者的主体地位——“民主办会”的本质科协“民主办会”制度的本质是突出科技工作者在团体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以扩大科技工作者对科协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民主办会”的重点,以推进学术民主、会务民主、财务民主为“民主办会”的基本内容,以发挥科技工作者在团体事务中的决策主体、管理监督主体、行为主体和服务主体作用,提高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民主办会”的目标。5.扩大基层民主——“民主办会”的基础各级学会是科协的组成组织,厂矿企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协,乡镇和社区科普协会是科协的基层组织,这些组织是科协实施“民主办会”制度的基本单元,也是基层自治组织,按照法律和科协《章程》自我治理和自我约束。6.健全民主选举制度——“民主办会”的关键改善科协代表大会的代表结构,提高基层组织一线代表比例;扩大代表大会代表对提名推荐候选人的参与,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会内选举办法,改进和规范选举程序和投票方式;制定科协组织选举办法,成熟后建议在《章程》中增设“民主选举”一章。7.密切政协的科协界委员与科协组织的联系——“民主办会”的重要环节发挥科协有关部门对政协科协界委员的联系、服务和互动作用,及时将科协调研咨询成果或科技工作者建议转换成政协的提案,通过科协界委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实施对政府部门的监督,以提升科协界委员的参政议政能力,是协商性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8.实行科协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度——“民主办会”制度建设深化的体现所谓的代表任期制,即是其“任期与同级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并在任期内拥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履行相应的职责,发挥相应的作用,通过代表行使权力、发挥作用的过程来体现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从而完善代表大会制度,推进人民团体内部的民主建设。”[6]这是中国科协完善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科协团体内部民主建设的重要制度设计,是对科协“民主办会”制度的深化和发展。

(二)科学统筹“民主办会”制度建设的“三个”关系1.科协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机关实行“逐级负责制”(行政首长负责制)与团体实行“民主办会”制,科学统筹“三制”之间的关系在科协人民团体中“坚持党的领导”,就是把党的主张和要求、路线和方针政策通过科协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的法定程序变成科协团体章程所规定的条文和通过的决议,最终转化成所属团体和广大会员及其科技工作者的自觉行动;“发挥科技工作者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就是发挥各级科协组织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反映基层科技工作者的呼声和要求,在团体事务中发挥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作用,保证团体领导机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团体依法和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就是科协团体不仅民主办会、更要依法办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章程要求的框架内独立负责、三者协调一致的开展工作。在团体的事务中以党的领导制度代替团体领导制度是“党群不分”,以机关领导制度代替团体领导制度是“政群不会”,两者都影响科协人民团体“民主办会”制度正常运行。2.科学统筹科协组织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和办事机构“三构”之间的关系按科协章程规定,科协全国代表大会是科协最高权力机构;它选举产生的全委会和在其闭会期间领导科协工作的常委会,是决策机构;科协书记处在常委会领导下主持科协日常工作,是执行机构或办事机构;常委会领导下的各工委和专委是议事机构。有时办事机构有越位施行决策机构职能的现象。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出要求:“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执行机构)之间的制衡机制”。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监事会”、政党治理结构有“纪检委”,那么社团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应有“监督机构”?由于“监督机构”这一治理层次缺失,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当然“监督机构”如何设计、采用什么形式都是应该探索的。3.科学统筹科协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三会”之间的关系在民主办会实践中,经常看到科协或学会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违反民主程序,将“三会”程序混淆的现象。例如在换届选举中不是按照代表大会—全委会—常委会选举程序进行选举,经常采用“一票插到底”的错误作法,这种现象在学会的会员代表大会表现尤甚;每年一些地方科协召开常委会、全委会讨论审议工作报告或决定重大事项时,不是按照常委会—全委会的决策程序(顺序)进行,经常采用“一揽子会议”来决策的错误作法。一些地方科协全委会、常委会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成普遍现象,越往下此类现象越严重。常委会、全委会会议质量不高,委员、常委缺席会议,甚至出席不到半数现象也不在少数,有时出现了开成科协工作会议的尴尬情景。还有科协代表大会无故延期(反映一些专职主席章程观念淡漠);科协常委会每年只召开一次例会,会议质量不高缺乏实质内容;科协常委会下不设各工委等议事机构,致使常委、委员缺乏与科协联系的机会。部分科协兼职主席成为摆设,科协代表大会代表等同虚设,程序上形式上民主,实质内容缺乏民主。近些年来,科协改革发展中关于“民主办会”制度建设的议论少了,实际上科协在“民主办会”制度建设中还存在较多问题。

三、科协组织制度[7]——科协制度体系建设重点

(一)科协组织制度体制的结构性缺陷1.“一会二制”的结构性矛盾中国科协与全国性学会是领导关系,与地方科协是指导关系,出现了中国科协与其一部分组成的学会关系比较紧密,与其另一部分组成的地方科协关系比较松散的矛盾情况。2.有团体会员,没有个人会员的结构性矛盾同级学会是科协团体会员,而下一级科协不是团体会员,以及只有团体会员而没有个人会员的矛盾,是科协会员结构的一大缺陷,使得科协联系和服务科技工作者的职能,实质上并没有直接落实到科技工作者个人身上,而是落到所属团体会员身上,即科协是通过联系服务于团体会员来间接联系服务于个人会员。3.没涵盖整个科技队伍的结构性矛盾我国科技人力资源总量约6800万人,参加科协组织的只有1595万人,即是说参加科协组织的科技人员数占整个科技队伍人数的比例不足1/3。科技工作者社会组织化程度不高、科协组织覆盖面不广,这是当前科协组织制度建设的一个突出矛盾。4.科协治理结构的结构性矛盾目前我国科协、学会组织有领导机构、执行机构,唯独没有监事会或司库机构类监督机构。目前出现一些违反章程、违反“民主办会”程序、违背办会方向、违反“常委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体制”的违章行为,没有相应组织去监督。

第3篇

关键词:劳动争议;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争议处理

中图分类号:F40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8-0117-01

1 劳动争议的本质

劳资纠纷又被称做劳动争议或劳资争议,最早产生于西方资本社会,自从有了资本的原始积累,就有了劳资纠纷。马克思认为,劳资关系是一种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具有阶级斗争性质的关系。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亚当・斯密认为,劳资争议产生的冲突主要是经济利益上的冲突,劳动者的工资取决于劳资两方所订的契约,而这两方的利益关系是不一致的。大卫・李嘉图指出,剩余价值是由劳动者创造的,由于资本和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故二者是对立的。现代劳动力制度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美国经济学家桑德沃在《劳动关系:过程和结果》中指出,外部环境因素、工作场所和个人因素是导致工作紧张冲突的基本因素。刘景章则认为,西方经济学的经济人思想,使得劳资关系的对立与冲突始终得不到根本性的纾解。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我国的劳动关系开始出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劳资纠案件纷逐渐增多,1993年7月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有关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执;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王文珍在1998年出版的《走进劳动争议》中指出,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围绕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通常是基于劳动合同和集体协议,围绕劳动关系的产生、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履行而展开的。林波认为,劳资纠纷是

劳动者权益和资本的矛盾和冲突。石秀印、许叶萍指出农民工与雇主的矛盾、与企业高层和中间阶层联盟的矛盾,成为当前企业内的主要矛盾。

2 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有关劳动争议的问题

2.1 劳动合同管理不当

在与劳动合同相关引发的争议中,很多原因集中在一些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上存在问题。具体表现在:

(1)劳动合同签订不全面。当前我国很多用人单位忽略了与长期放假职工、停薪留职职工、自谋出路职工和下岗职工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同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现象大量存在。

(2)劳动合同不规范。当前一大部分企业性质复杂,管理者素质较低,招用工人不是不签订劳动合同,就是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规范、手续不全或内容包括不了《劳动法》规定的内容,如口头合同、简单合同、生死合同、一边倒合同、填空合同等等,这些不规范合同的存在,为劳动争议埋下隐患。

(3)履行劳动合同的方式与程序不当。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劳动合同执行、变更、解除、处理不及时,是企业在劳动争议中败诉的重要原因。比如:不依法、依约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导致劳动关系混乱;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及时办理劳动关系移交手续,导致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不能及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利益受损等等。

2.2 企业规章制度不合理、不健全或没有依照合理程序制定执行

(1)企业规章制度不合理。自《劳动法》实施以来,一些用人单位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建立、调整、修订企业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致使规章制度本身不合法,也不合理t一旦发生争议。企业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必将承担败诉风险。

(2)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缺乏缜密思考和长远考虑,导致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不全面,无法全面规范职工的行为。企业规章制度尤其是劳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企业在处理员工违纪行为、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合法合理的理由,由此导致劳动争议。

(3)企业未按合理程序制定执行规章制度。不少企业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规范,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征求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造成规章制度的合法性不强。

2.3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缺乏预防劳动争议的知识与技能

上述在劳动合同管理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方面的缺陷反映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基础管理薄弱、管理不规范。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劳动争议处理重视不够,缺乏处理劳动争议的经验,也是影响劳动争议有效预防的重要原因。企业没有投入足够的资源来进行劳动争议管理的研究,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在劳动争议管理上缺乏足够的培训。使得许多本来不该发生的争议因此发生,也使得劳动争议发生时;企业疲于应付,败诉率居高不下。

3 人力资源在劳动争议中的处理

人力资源在劳动争议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角色地位。在预防阶段,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劳动争议预警和处理机制的建设者;在处理劳动争议阶段,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沟通者和法律顾问;争议结束处理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立即针对在争议中发现的管理漏洞,采取完善措施。为了有效预防劳动争议,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

(1)依法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从源头规范劳动关系。

第一,企业要实行劳动合同的全面签订。针对上述问题,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从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分类人手,逐个处理。

第二,要注意劳动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和完备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应慎重对待,充分协商,遵循《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达成一致意见后,按规定程序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涉及到培养费、商业秘密等,劳动关系双方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将相关培训协议、保密合同、竞业禁止条款列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三,加强劳动合同履行的管理,尤其是合同变更、解除以及续订时,应及时履行必要的文字程序。签订合法完整和有效的劳动合同,不仅是预防劳动争议的前提,更重要的是在之后的履行。因此,企业应加强对劳动合同执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各个环节的严格管理。

(2)依法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杜绝无章可循。

企业在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一整套与劳动合同制度相配套的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以加强管理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杜绝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企业要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

企业要加强规章制度的宣传,并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调整规章制度,对职工提出的问题和异议要及时核实,分清是规章制度本身的问题,还是执行中存在的缺陷。

(3)加强培训,避免有法不知。

为解决职工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问题,企业应对职工和人力资源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有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的义务。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处于劳动争议管理工作的第一线,他们业务精通,就能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因此,企业应在人力、财力及时间上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提供支持,使其通过参与培训或自学的方式提高劳动争议管理水平,尤其是在法律法规有所调整的情况下,参与相关培训将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4)合理处置违纪职工,规避法律风险。

在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违纪员工处理已逐渐成为热点和难点问题,许多企业在对违纪员工的处置方法与程序上存在缺陷,导致本来不该发生的劳动争议发生了,也使本来应该胜诉的劳动争议败诉了。

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应当树立程序优先的理念,特别是在处理违纪职工时尤为重要,企业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严重违纪的情况,与违纪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程序要合法。因此,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对违纪职工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尊重事实,取得确凿证据,要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而且要征求工会的意见,并允许相关人、受处分者申辩,严格按照处理程序办,使之公正、合理、合法,真正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第4篇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机制

高等教育从规模发展转变到稳定规模、提高质量的内涵发展的道路上,学生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新一代大学生的入学带来新的挑战,学生工作如果还固守原来的管理理念必然会带来许多的问题。从科学发展观来看核心是以人为本,对于高校而言就是要以学生为本,而现在还有不少学校学生管理主要是命令式的,学生管理者具有绝对的权威;管理理念应注重过程,而至今仍有很多高校是以“结果管理”为目标的学生管理理念。规章管理制度没有及时更新,跟不新一代大学生的要求,有很多方面没有相应的规范制度。所以,要加强新时期高校的学生管理机制应从以下两大方面着手:

一、建立科学的学生管理机制,强化管理队伍建设

(一)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建立“以学生为本”的科学管理机制。人是教育的基础,也是教育的根本。一切教育必须以人为本,这是现代教育的基本价值。所以,我认为高校应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管理核心理念。要实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管理核心理念,就要尊重青年学生,尊重他们的人格,尊重他们的个性,尊重他们的基本权利和责任。管理是引导,不是去左右;管理是影响,不是去支配;管理是感染,不是去教训;管理是解放,不是去控制。以学生为本是对学生人性的唤醒和尊重。真正的管理是以学生为本的管理,让学生体验学校生活的美好,体验学习成功的快乐,体验同学间友谊的纯洁,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培养他们积极的人生态度、鲜明的价值判断、丰富的思想体系。学生管理要高度关注学生的自由、幸福、尊严和终极价值,用全面发展的视野培养全面发展的人。学生管理要体现人文关怀和道德情感。无论现代管理手段多么先进,都不能否定面对面的教育工作;无论现代传媒多么发达,都不能代替人与人之间的感情交流融合;无论各项制度多么完善,都不能忽视人文关怀和道德情感。现代管理要用真理的力量、人格的力量、道德的力量、情感的力量,将外在规范要求内化为思想品格。学生管理工作要认同学生在学校的主体地位,了解他们,尊重他们,为他们服务。准确把握学生的思想脉搏,不仅要掌握学生的群体特点,还要关注学生的个性特征。不仅要把他们看作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还要把他们看作能动的、有创造力的行为主体,真诚关爱青年学生健康成长,坚持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从青年发展需求出发,把职业发展、心理健康、帮困育人作为人生指导的重要内容,把教育着力点从消极防范和控制转向积极引导和真诚服务上来改变传统学生管理者高高在上的姿态,从以教师为中心的模式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充分肯定学生的优点,给予学生相对自由的空间发挥其自主性和创造性。

以往的学生管理主要是命令式的,学生管理者具有绝对的权威,而现阶段“90后”大学生具有强烈的参与意识,喜欢竞争且个性独立,他们希望被尊重,不喜欢被强迫接受某种观点和理论,根据这些特点应该提倡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学生管理者应担当指导者的角色,引导学习和工作的方向,并且在其过程中给予提示和警告。

(二)加强学生管理队伍建设。高素质的学生管理人员是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保证,也是学生管理工作是否顺利有序进行的关键。在加强学生管理工作方面,要严格要求学生管理者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工作职责,建立完善的工作监督体系;还要做在工作、生活上关心他们,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同时要大力加强学生管理者的培训和学习,经常安排他们参加各种业务培训活动,提高业务水平。

二、规范管理,完善规章制度

(一)规范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是关键。目前,高校的规章制度一般都是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起草,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审查,经校长(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公布施行。因此,规范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涉及起草、审查、审议与决定以及公布等诸多环节。

首先,起草工作最具基础性,对于保证规章制度草案的质量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起草工作开始前,起草部门应当对拟起草的规章制度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学校也应按期编制计划。只有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各方面条件都比较成熟的规章制度项目,经批准并列入计划后,才能开始起草工作。立项程序的设置,对于事先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在审议和决定阶段,必须明确规章制度草案须经校长(院长)办公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经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必须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同时,还应当允许教职员工和学生查阅、复制或者摘抄已经公布施行的规章制度,并且建立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

(二)对规章制度的解释和适用进行规范,是规章制度实施的保障。严格地讲,规章制度的解释应当遵循“谁制定,谁解释”的原则,即由制定主体——高校负责解释。有关职能部虽然负责了起草工作,但却不是该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不享有解释权。以往,高校的规章制度大都规定由起草部门负责解释,这是不规范的。因此,规章制度,特别是需要对新情况明确适用依据和作补充规定时,应当由学校负责解释。当然,在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规章制度的问题,一般仍由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

规章制度建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新时期,我们的首要任务是在立项、起草、审查、决定与公布、适用与解释等各个环节都及时地建立起相应的制度性规范。其中重点应集中在建立重大事务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议事、决策与监督程序,以及逐步建立健全学生纪律处分程序和学生申诉机制,以创造体现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

(三)从学校的实际、学生的实际出发,把学生管理的内容和要求体现在管理的各项制度中,使学生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同时根据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到与时俱进。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告诉学生学生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让学生懂得怎样为人处世,在校园内营造良好的学习、实践、创新的氛围;同时将解决学生的实际问题放在首位,在管理工作中学生不论在学习还是生活中的出现的问题能够积极有效的解决,通过问题的解决使学生对学生管理工作产生信任感,愿意积极配合学生管理工作,同时还能够促进学生管理工作的发展和进步。不断跟随学生的时代变化,及时跟新换代各种规章制度,规范管理,使高校的管理更加贴切和符合新一代大学生的要求。

参考文献:

[1]陈孝彬.教育管理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2]章荣琦.论以人为本的我国高校教育管理[j].现代管理科学,2004(12);

[3]杨慧.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问题与对策分析.山东省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7,(5):45-47;

[4]董则方.“以人为本“是大学办学的第一理念.中国高等教育,2002;

第5篇

论文关键词: 加拿大;大学章程;办学宗旨

教育分权是加拿大高等教育的重要特征。加拿大大学管理的分权使得大学自主权相比较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尤为突出,在这种分权体制、大学拥有高度的自主权的制度设计下,大学如何实现良好的自治就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加拿大的做法是制定大学章程。

一、 加拿大大学章程的起源和发展:从特许状到大学章程

加拿大在作为英国殖民地期间大学开始出现,18世纪末19世纪初温莎国王学院、麦基尔大学、约克大学国王学院等高等教育机构相继建立。这些大学都通过获得皇家特许状来得到合法性认定,这些获得皇家特许状的学院最初都受教会控制, 由教士会组成治理结构。特许状作为殖民地时期学院取得合法自治权力之载体而在实际上已经勾勒出了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轮廓,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可以说是大学章程的雏形。通过特许状,学院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自我管理的权力,从而使学院自身在学术和管理方面的自治权力合法化。特许状因为既具有法律效力又涉及学校内部的管理而成为连接殖民地政府教育立法与学院自我治理的纽带。加拿大大学章程正是在此基础上发展演变而来的。

受此影响,清教徒也于1840 年创立了自己的高等教育机构——位于金斯顿的女王学院。其后,其他教派均创立了自己的高等教育机构。这些为数众多但规模不大的学院办学资源十分匮乏,为获得财政资助展开激烈的争夺。冲突的结果是约克国王学院正式变为非教会大学,于1849 年更名为省立多伦多大学,其他受公共资助的大学也先后转变为非教会大学[2]。这些殖民地学院因为在土地、经费等方面的限制,需要社会世俗人士参与以解除大学发展的瓶颈,这也为加拿大大学由校外人士参与组成董事会,进而进行学校管理奠定了基础。在世俗化之后加拿大大学开始制定大学章程。

从特许状到大学章程,其规定的办学目的和培养目标逐渐发生了转变。殖民地时期的加拿大高等教育继承了欧洲的传统,出于明确的宗教动机而设立,强调为宗教利益服务的目的。在殖民地早期建立的高等教育机构中,培养基督教徒及一般民众的宗教信仰成为其首要任务。此后随着殖民地商业的发展,社会要求学院能提供更多的专业人才服务社会,各个大学的特许状发展为大学章程,其中对办学目的和培养目标的规定也发生相应的变化。促进知识的学习和传播,促进成员智力、精神、社会、道德、身心的发展及增进社会福祉;在自由的精神指引下,通过教学、研究追求真知等办学目标成为了学校的追求。

二、 加拿大大学章程的主要内容

(一) 对学校办学宗旨和目标的规定

早期加拿大的大学由英国殖民者建立,当时的特许状起到了大学章程的作用,规定了学院的办学目的和培养目标。但是殖民地时期的加拿大高等教育继承了欧洲尤其是英国学院的传统,强调为宗教利益服务的目的,而且在后来的发展中建立较早的几所大学都被教会控制,由教士会组成治理结构。大学章程取代特许状之后对大学的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主要任务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如约克大学在章程中规定学校的办学目标是“促进知识的学习和传播,促进成员智力、精神、社会、道德、身心的发展及增进社会福祉”[注:参见York University Act 1965。];滑铁卢大学章程规定的办学宗旨是“在自由的精神指引下,通过教学、研究追求真知”[注:参见University of Waterloo Act 1972。

(二) 对学校决策主体职责、权限的规定

根据加拿大大学章程的规定,可以把大学治理的核心利益相关者界定为董事会、评议会及校长。加拿大大学章程明确规定了学校董事会、评议会及校长的职责、权限。

1. 董事会。加拿大大学的董事会是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任命校长,为学校筹集资金,监督财政管理制度,处理大学的法律问题,加强学校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其主要职责可分为专属权力和分享权力两个方面。专属权力主要有:管理与控制大学的财产、收入支出业务及有关事务;负责大学投资和基金管理;任命名誉校长、校长和副校长。分享权力主要有:由校长负责推荐聘任、晋升、解雇教职工;建立院(部)、研究所、系时,需经过大学评议会的同意;建立附属的实体时,要咨询大学评议会;另外,任命名誉校长、校长时,要与评议会协商。

2. 评议会。加拿大的大学评议会是学术决策组织,它与大学董事会平行,独立运作,主要负责教学和学术管理,有权决定所有学术事务,向大学董事会提出有关学术方面的建议。详细的职责也分为专属权力和分享权力两个方面。专属权力包括负责大学及学术政策;在院(部) 、研究所和系设立委员会;确定和掌握学生入学标准、课程设置和毕业要求;负责处理学术奖励事务。也可为了实施其权限内的事务制定细则、条例、规程。分享权力主要有负责向董事会推荐设立院(部) 、研究所、系等教学机构和负责人的提名;授予学位并由大学名誉校长颁发;授予名誉学位,在授予名誉学位前,要与董事会商量。如滑铁卢大学章程规定:“评议会有制定教育政策的权力,并对大学的任何方面的事务提供建议”,具体包括:“建议设立、维持、撤销组织机构”,“有关教学、研究、学术管理方面的教职员工任职标准和任期”,“学生入学标准,决定大学所有机构和教学单位的考试事宜”,“听取教师和学生的上诉”,“对大学及其附属学院的学位、文凭、证书进行确认和发放”,“发放名誉学位、制定长期学术发展规划,针对董事会的内部资源分配使用计划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必要时设立委员会以评议会的名义行使权力,通过评议会职权范围中的实施细则”等职权。

3. 校长。加拿大大学的校长有校长和名誉校长之分,后者只是一个虚职,承担一些礼仪性的职责。校长则有更多实际的权责,包括在名誉校长不在期间代为执行其职责;制定和实施管理学生和学生活动的政策;检视大学的一切活动和发展高等教育;建议董事会聘任、晋升、解聘教职员工;建议董事会和评议会设立新的学院、研究所、项目等;建议董事会和评议会对学院、机构、研究所、教师、学生活动实施的规制等。多伦多大学章程规定:“学校必须有一位管理理事会任命的校长,校长是学校的首席执行官,对大学的学术事务和教学、行政管理事务进行检视、指导。”[注:参见The University of Toronto Act, 1971。]如滑铁卢大学章程规定:“校长是大学的首席执行官,在没有前述一般原则限制的情况下,校长有权力和责任管理大学事务,并相应地代表董事会执行学校管理和控制。”

(三) 对学校权力机构组成人员的规定

加拿大大学章程对董事会和评议会的成员组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既有大学的校长和其他管理人员,又有教师、学生代表,也包括一定的政府官员,体现着与大学事务相关主体的代表性和对大学民主管理的追求。

1. 董事会的人员组成。加拿大大学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会的规模较小,名誉校长和校长通常作为当然委员成为其中一员。约克大学章程规定:“约克大学的董事会应由名誉校长、校长及一个不超过30人的团队组成,这个团队按照董事会的细则规定选举产生,任期4年。”滑铁卢大学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包括以下36名成员:名誉校长、校长、滑铁卢市市长、Kitchener 市市长、滑铁卢县县长(均为当然董事);由副总督任命的7名成员;评议会指定的评议会7名成员;2名全职工作人员;10名社区成员(其中不少于3名校友),他们应当能代表尽可能广泛的社区意愿;5名学生代表(其中有2名研究生代表且是由评议会从其中的研究生成员中指定)。

2. 评议会的人员组成。加拿大的大学评议会规模要比董事会大,平均规模大约为60人,但是各大学的规模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最多的是约克大学为192人,最少的是萨德伯里大学(Sudbury) 仅10人。大学评议会的成员多是内部相关人员,实际上只有5%的成员是外部特定群体组成的(大约3%的外行和2%的校友代表)。为了加强董事会和评议会的联系,还会从董事会的成员中指派一些人到评议会,大约占到3%。

约克大学章程规定评议会应由下列人员组成:名誉校长、校长、Glendon学院院长、每所学院院长、图书馆主任、大学副校长、教师组织的主席、不少于2人并不多于4人的董事会成员、评议会决定的其他人员,同时规定教师应在评议会中占多数。滑铁卢大学的评议会在约克大学的基础上又有进一步的发展,规定要有按照细则要求的当然委员、1名本科生代表、4名研究生代表、4名校友代表等成员参加。

多伦多大学由于一院制的特殊管理模式,学校中设有管理理事会,没有分设董事会和评议会。其章程规定理事会应由以下人员组成:名誉校长和校长作为当然成员(ex-officio member);校长从大学、学院、联合大学、附属学院管理人员中指定2人;副总督会议任命的16名非师生、非大学管理人员;12名教师成员;8名学生(4名全日制本科生、2名兼职本科学生、2名全日制研究生);2名大学管理人员;8名校友(非在校师生、非大学管理人员)。

(四) 对大学财务管理的规定

加拿大的大学章程对大学的财务状况有严格的审查制度,大学年度财务报告必须提交省审查。滑铁卢大学章程规定“董事会每年必须制作年度财务报告,并按照省教育部长需要的内容和形式呈交。财务报告同时也应该由部长交总督会议”。约克大学章程也有类似的规定。多伦多大学章程还规定理事会应任命1名或多名审计人员,根据公共会计法,每年至少进行1次对学校账目和各理事会的交易的财务审计工作。

(五) 对领导者任期的规定

加拿大各大学的章程基本都有对董事会、评议会主席的任期规定,可连选连任,有的大学对连选连任有限制,如滑铁卢大学规定董事会和评议会成员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当然成员除外)。

三、 加拿大大学章程的主要特点

1. 章程具有明显的法律性质。加拿大的大学在制定章程的过程中考虑省政府的建议和意见并经省立法会议通过,经由这种程序产生的大学章程不仅仅是大学的规章制度,更具有了明显的法律性质,在政府、社会对大学的监督管理及大学内部的管理中能够有效发挥其“大学宪章”的作用。 转贴于  2. 明确界定了大学决策主体的权责。加拿大大学章程明确界定了董事会、评议会、校长这三个在大学管理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决策主体的职责、权限。区分出哪些是其中某一个主体的专享权力,哪些权力的行使需要与其他主体协商,即分享权力。这样一来各个权力的行使界限清晰、责任明确,互相扯皮降低效率以及相互间的掣肘和干预问题得到了很好的解决。

3. 重视处理好大学与政府和社区的关系。重视与政府间的正式关系,在决策方面让官员和社区管理者参与董事会(理事会),参加学校管理,在监督方面省政府对大学的财务有知情和进行监督的权力。大学所在市的市长等政府官员能够在学校中担任当然董事,这样政府就能够通过法定的和正式的途径对学校施加影响而避免了因政府过分干预大学管理引发的行政权力与大学自治权的矛盾。在董事会的成员选择中也有能够代表大学所在社区意愿的董事,他们既不是大学的师生也不是管理人员,能够从社区的诉求出发参与大学决策。

4. 提供利益相关群体的意愿表达途径。教师、学生、学校行政人员等在大学中占据主要成分的成员在决策机构中占有一定的比例,章程尊重和保障与大学管理利益相关主体的参与决策的权利,每一个群体都有表达意愿的畅通渠道。大学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组织,行政性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学术的发展和学生培养是大学的核心功能,加拿大的大学章程在各个环节都充分重视教师的作用,教授能够在董事会、评议会中占据较大比重,从而有利于实现教授治校、教授治学。

5. 重视校友的作用。加拿大各大学的章程中都有关于校友的规定,董事会、评议会(包括多伦多大学的理事会)吸纳一定的校友参与大学管理。大学章程中关于校友的规定,既体现了校友对于学校的重要性,同时学校也应该持续关注和帮助校友的发展,促进双方的互动、互赢。

通过程序的安排使得大学章程具备法律的性质,是加拿大大学章程真正能够强有力地落实到学校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和根本保证,因为这赋予了章程远大于学校一般管理规定的效力,同时也是对大学按章程自主办学的强制性要求。在加拿大,大学章程同美国、丹麦等国家和地区一样,都是经由相似的程序,成为法律的一部分或者由立法机关通过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重视大学与政府和社区的关系处理,并对校友的作用给予高度的重视,这是加拿大大学章程处理外部关系的核心规定。通过明确大学与政府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大学与社区的互动机制、明确校友参与学校发展和学校管理的决策途径,大学相关的外部关系主体被大学章程纳入了体制化的框架中。加拿大大学章程明确界定了董事会、评议会、校长这三个在大学管理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决策主体的权责及组成人员选举原则、校内利益相关群体的意愿表达途径,这就把大学章程建设中的内部主体纳入了体制性的框架之中进行管理运作。

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大学章程是加拿大大学章程效力的根本保证;章程中将内部和外部关系主体纳入体制化的管理框架之中,是加拿大大学章程顺利实施的关键。大学章程法律地位的获得、内部关系的理顺、外部关系的处理三者统一于学校按章程依法自主办学的实践中。

四、 加拿大大学章程对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的几点启示

我国的政治体制、教育管理体制与加拿大不同,大学发展、建设的具体情况与加拿大也有较大差别,但是,章程作为学校设立的基本要件,作为学校管理的基本依据和纲领性文件,加拿大大学章程建设的实践及经验对加强我国大学章程建设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第一,通过章程制定程序的完善赋予大学章程更强的执行力。我国现行的大学章程一般由大学自行制定,或大学制定出来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经由这种程序产生的大学章程与大学其他管理规定的产生过程基本一致,这样章程在地位上没有高出其他规定一筹的基础。加拿大的做法对于解决这个问题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制定大学章程时吸收大学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经由立法机关审议通过。在我国,由立法机关审议大学章程当前还不太现实,但是大学在制定章程的过程中完全可以让教育主管部门参与其中,积极吸纳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体现教育主管部门的意志。当前各大学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制定出的章程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这样,有利于保证大学章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教育主管部门转变职能,依法按章程管理学校,推进大学办学自主权的不断落实。

第二,要通过大学章程明确教授在大学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加拿大的大学章程明确规定董事会、评议会成员中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教师代表,特别是评议会的组成人员主要是教师代表,在有关学术发展政策中教授们的意见能够很好地得到表达和实施。借鉴加拿大的做法,我国大学章程可规定在大学的决策机构如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中有一定比例的教师代表。这有利于保证教师们的意见在学校各项决策中得到贯彻和体现,实现教授治学。这种做法符合现代大学民主管理、科学管理的要求。当前有些人提出大学应实行教授治学,学校与学术有关的问题应由教授们说了算,这表面上看似乎很有道理,但其实如果只提教授治学,导致的结果是教授无法真正实现治学。只有强调教授治校,并在制度上形成教授治校的环境,才能保证教授治学的真正实现。

第三,大学章程在内容上关键是组织机构的权力分配。目前,从我国教育法律及有关规定来看,我国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管理体制中党委书记、校长的职责定位在区分度上并不是非常清晰。加拿大大学章程中对董事会、评议会、校长的权力都可以归纳为专属权力和分享权力,两种权力在章程中有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借鉴加拿大的经验,我国大学章程应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这一体制中党委和校长的权力做出相对明确的划分,厘清责任界限,并进一步对学术委员会的权责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四,要重视扩大大学章程建设中的多主体参与。在加拿大大学章程规定中,不论是董事会还是评议会都有来自教师、管理人员、学生的代表。这样的规定背后是对教师和学生参与学术政策权利的尊重。我国大学去行政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关系处理,在保证各个利益群体都有代表在决策机构的情况下,不同的声音在经过体制内的博弈后达成一致,就能避免行政权力对学术的过分干预,也能减少学术决策不考虑行政可能性的两张皮现象。

第6篇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认真完成国务院法制办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事项

1、依据《__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按照省政府部署,加快推进全省依法行政工作。一是制定了《__省20__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全省实施。二是按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率先在全国制定依法行政监督办法。在认真调研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__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全省第八次政府法制工作联席会上进行讨论,并赴京听取国务院法制办意见。三是组织开展全省基层依法行政工作调研,由办领导带队,分四个调研组赴全省十个设区市和部分县区进行广泛深入的调研,掌握了全省基层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手资料,形成调研报告并向省政府作了专题汇报。省政府抓基层依法行政工作形成的《加强红头文件监督管理 促进基层政府依法决策》经验材料和咸阳市、镇安县依法行政工作经验材料,被确定在今年7月下旬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重点发言或会议交流。

2、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安排,开展了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活动。对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和讨论,形成了修改意见并报国务院法制办。

3、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安排,组织汇总《市、县级政府依法行政情况统计表》、《市、县两级政府依法行政情况统计汇总表》、《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情况的统计表》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及制度建设情况的统计表》,并按时向国务院法制办报送。

4、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代省政府起草《__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征收征用管理预防和化解征地矛盾的若干意见(代拟稿)》、《关于〈国内动态清样〉反映涉及我省三起土地案件有关情况的汇报》。

5、抓好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着力提高办理质量。上半年,承办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和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提案共11件,其中人大建议4件、政协提案7件,全部按期办结,均给予了满意答复。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较好完成预定工作任务

(一)认真落实立法计划,按时完成立法任务

一是按计划完成立法工作。20__年我办共承担立法起草工作27件,其中地方性法规16件,政府规章11件。截止六月底,已完成11件立法项目,其中地方性法规9件,政府规章2件。

二是抓好自主立法工作。《__省秦岭保护条例》是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赵正永亲自主抓并担任召集人的重点立法项目,被省人大和省政府确定为今年自主立法项目,该条例要求高,涉及面广,难度大,程序严格。经努力,现已完成初稿起草工作,其他工作按计划有序推进。同时,组织起草《__省实施办法》。

三是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在调研的基础上,拟订了《立法评估工作方案》,就评估主体、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标准等都加以细化,为下半年全面启动评估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四是按照GEF中央项目办的要求,完成对综述评价报告的修订工作。编制了GEF法规项目信息表。

五是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对各厅局初审后的191件规章进行逐一审查,拟订清理审核意见。

六是完成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对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稿21件。

(二)以实施《__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为重点,加大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力度

一是围绕《__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定期检查通报制度、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专用章使用制度,规范性文件网络查询制度,规范性文件统计报告制度、公民举报投诉制度、规范性文件联审制度、“两次审查”“三级把关”审查工作程序制度等七项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自今年7月1日起,开通了“__省规范性文件查询系统”。目前,已收到6个市级政府和33个省级部门报送的266件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正在整理录入。

二是建立了全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示范点。经省政府同意,确定省公安厅、工商局、地税局、农机局为全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省级部门示范单位,确定宝鸡市为全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市级示范单位,略阳县、三原县为全 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县级示范单位。五月底召开了示范单位经验交流会。

三是以制定审核和备案审查为重点,狠抓规范性文件基础业务工作。上半年,制定审核和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办文共121件。其中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的省政府、办公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40件,已审核35件,正在审核的5件。受理规范性文件备案75件,其中省级部门45件,设区市30件,已审查办结60件,其中,纠错10件,合法备案51件,正在办理的15件。受理公民对规范性文件的投诉申请3起。向国务院法制办报送备案1983年—1998年备案的有关规章目录、20__年备案规章目录和4部省政府规章。

(三)强化法制监督,扎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是继续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在《__日报》公布第三批省政府部门执法主体、执法依据目录。汇总整理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报送的20__年执法责任制工作总结和统计表。

二是组织实施《__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相关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关于认真组织实施〈__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的通知》,召开《__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新闻会。

三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和要求,组织进行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共需审核法规规章项目89件,涉及二十多个部门,目前此项工作正在开展中。

四是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对海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工作进行考察调研,提出我省换证方案,开发了证件网络管理系统。上半年共审核、办理行政执法证件673个。

(四)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应诉职能,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一是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上半年,共办理复议案件39件。其中,受理18件,维持8件,撤销1件,终止5件,其他方式解决12件,正在审查13件。办理行政应诉案件三起。同时,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对长安区留村五十四户村民不服国务院行政裁决,灞桥区五星街道办不服省政府复议决定申请裁决案,进行了调查核实,与申请人沟通并与当地政府协调,努力做好善后工作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向国务院法制办汇报。

二是创新行政复议方式,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坚持与当事人见面制度、重大复杂案件实地调查制度、听证制度,公开陈述意见和质证制度。对于疑难复杂案件,邀请法律顾问讨论分析,积极与法院联系沟通,达成共识。如复议安康发土地证的两起案件,在受理意见不一致时,会同省法院及省政府法律顾问给一起进行研讨,听取意见。坚持一案一总结。

三是建立行政复议监督函制度。对复议中发现行政复议机构存在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向其提出改进建议函,督促其在一定期限内自行纠正。如今年一季度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复议劳动保障部门的案件较多,反映的问题又较集中、普遍,就召集劳动保障部门对涉及的复议案件情况,予以纠正。

四是建立重大案件反馈机制,及时向省政府反馈案件情况。如今年撤销的两起案件,在对复议案件撤销后,都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跟踪了解申请人动态,及时向省政府反馈信息,将诉讼事项及诉讼结果书面报告省政府。

五是省政府行政诉讼案件3起,其中二起案件一审、二审胜诉,一起案件一审胜诉,二审正在审理。

(五)加强政府法制宣传,提高理论研究与培训工作质量

一是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工作。编制印发了20__年__省政府法制宣传工作任务和要点。继续组织开展《纲要》宣传活动,在法制日报、__日报、国务院法制信息网等新闻媒体发稿140余篇。组织和参与国务院法制办信息报送月活动,审核各部门和市县上传的各类稿件400余篇。筹备和组织新闻会2次。

二是做好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工作。编制下发20__年度法制理论研究计划,组织20__年度优秀法制理论文章评选活动,向国务院政府法制信息网和其他法制理论刊物报送推荐论文15篇。编发《__政府法制》7期。

三是加强法制培训工作。编制了20__年度培训工作计划。同中国政法大学联合举办全省《物权法》培训班,培训人员167人。出版《__省法规规章选编(双语本)》(第一辑)。

四是组织了《依法行政理论与实务》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教材编写已基本完成。

(六)发挥法律顾问作用,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服务

一是进行了《省政府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联合建设100万吨年乙烯工程项目合作 协议书》、《省政府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战略合作建设兵器工业西安产业基地协议书》等6项重大决策和重要经济合同的法律咨询和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修改、论证工作。

二是承担省政府承办的《国际道德经论坛》法律顾问工作。承办省政府关于《陕北石油案》的行政诉讼律师工作。

三、加强思想作风建设,着力推进机关建设再上台阶

一是深入抓好机关党建工作。组织全体干部党员深入学习贯彻同志“6.25”讲话精神和省11次党代会精神。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党总支扩大会议,及时传达学习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研究部署党建工作。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办党组制定了《抓党建工作责任制》。以支部为单位,继续开展“保持先进性、建功‘十一五’主题实践活动。为纪念建党86周年,机关党总支召开了先进党支部和先进共产党员表彰大会和党建工作座谈会。

二是加强机关基础建设,着力改善机关软硬件环境。在对省直有关单位机关建设工作调研基础上,制定了《省政府法制办创建省直文明机关规划》。在软环境建设上,根据办机关年初签订的责任书,结合省委新的考评制度和下达的目标任务,办党组制定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施细则》,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实行岗位目标管理,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在硬件建设上,随同机关办公室搬迁,本着节约、实用、美化的标准,对办机关比较陈旧的办公设施进行了更换,初步改善了办机关硬件环境,为创建省级机关文明单位打好硬件基础。

三是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对任职试用期满干部进行考察。调整充实了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签订20__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坚持办党组中心组学习活动,组织了两期知识讲座和“机关文化建设”征文活动。同时,办政务、事务高效运转,工会、妇委会等积极开展活动,有力促进了机关建设。

四、存在问题及工作方向

第7篇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坚持以邓小平

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

精神、省委五届会议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加强和不断创新政府法制工作,

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较好地完成了

今年的各项工作任务,为加快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

制保障。

年工作总结

一、创新思路,稳步推进,政府法制工作取得新成效

今年的政府法制工作,我局紧紧围绕市政府“在建设国际旅

游岛中抢抓机遇,推进经济转型、推动改革创新,充分发挥我市

作为国际旅游岛省会城市综合型、多功能的优势,建设绿色低碳

示范市,打造宜居、宜业、宜学、宜游的品位之城,建设最精最

美省会城市”的工作重心,加强机关和党的建设,扎实推进市政

府依法行政工作,使地方立法、重大行政事务法核、行政应诉、

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取得新的成绩,主要表现在:

(一)依法行政考核创佳绩。为做好省政府 依法

行政考核工作,我局积极组织各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对依

法行政工作工作情况开展自查、自评,并对自查、自评情况进行

复查和考评,认真做好迎检的各项准备工作。月19日至20日,5

省依法行政考核组对我市依法行政工作进行了检查和考核,我市

依法行政工作继续保持去年的好成绩,名列全省第一。

(二)地方立法显效果。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完

成地方性法规起草工作3件、规章2件。《市海岸带保护与(

利用管理条例》、《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市电动车管、

理办法》;规章为《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市行、

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今年,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

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三)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管理质量高。围绕市委、市政府

中心工作,我局对涉及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社会管理以及与群

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社会发展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切实做好相

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审核把关工作。目前,我局共审查了

《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市经济、《

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市应急医药储备资金管理办法》、

等76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共受理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有关单

位报请市政府备案登记的文件29件,向省政府备案登记以市政府

和市政府办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共22件。为市政府稳妥、有序

地解决群众关心以及社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提供了依据,为进一

步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治政府、落实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制保障。

(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出实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8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46号)的精

神,我局按照《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

要求,组织开展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目前,规章清理

工作已基本完成。已废止《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6

件政府规章,正提请审议废止《市投资和捐赠办理入户暂行

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和修改《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

政府规章;经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5万多规范性件文

件进行清理,从中清理出860件规范性文件,汇总形成了市政府

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电子文

本,拟报市政府审议。

(五)重大事务法核上水平。完成无新东大桥工程实行 bt

招商引资比选实施方案问题、宝迪花苑挡土墙倒塌问题、关于中

国长影海南世纪影城项目框架协议书、海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

款及抵押合同等98件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重大行政事务及协议

的法律审核工作,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全面科学、 合法可行的法律

意见,促进市政府依法科学决策。

(五)突出工作重心,抓好其他各项工作。

1、从我局实际出发,组织党员开展业务学习、制度创新等

活动,进一步完善党建责任制、“三会一课”、考核评议、党性分

析制度,推进党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进程,努力提升工作水平,

在本职岗位上创一流业绩。

2、深入开展与乡镇基层党组织结对帮扶、帮建、禁赌等联

系活动。充分发挥政府法制部门的法律优势,宣传好党的路线方

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广泛听取群众诉求和建议,想方设法解

决群众在涉法和生产生活方面遇到的困难,促进农村和谐发展。

今年,市遭受了几十年一遇的暴雨和洪涝灾害,损失惨重。

为帮助我局帮扶点秀英区永兴镇永兴墟居委会的受灾群众尽快

恢复生产生活,全局干部职工自发踊跃捐款,共计捐献5198.00

元,以实际行动向灾区捐款献爱心。

3、深入开展与挂钩乡镇基层党组织的计生帮扶工作。充分

发挥政府法制部门的法律优势,宣传好党的路线方针和计划生育

等政策,加大计生帮扶力度,深入挂钩乡镇督促指导工作,

出力献策,切实帮助挂钩乡镇解决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

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挂钩点计生工作扎实深入开展,落

实计生帮扶各项工作任务。

4、做好政务公开,塑造廉洁高效机关形象。对全局性的事

项,如承办的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事项、财务收支情况等,我局

采取文件发布、制度上墙和会议公开的形式,都及时予以公布。

今年以来,我局先后在政务公开栏公开2次,召开全局政务通报

会6次,其中公开财务收支情况2次。通过政务公开,调动了全局

干部职工参与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增强了

全局凝聚力和战斗力。

此外,妇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保密和党报党刊征订工作

等都取得了新的成绩。

四、存在问题

,我局的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

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征求立法意见的机制不够

完善,法规规章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够强;二是主动为政府重

大决策把关的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

行为的审查工作仍需加强;三是行政执法监督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工作尚需加强;四是

行政复议工作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的工作机

制还需进一步创新;五是对各区和各部门法制机构的工作指导还

未到位,等等。这些问题我们都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的加强、

改进和加以解决、完善。

二一一年工作计划

二一一年政府法制工作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和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

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

工作安排,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和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大

局,全力打造宜居、宜业、宜学、宜游的品位之城为政府法制工

作的落脚点,全面加强和不断创新政府法制工作,大力提升政府

法制工作的层次和水平,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构建“和谐”而努力。

一、以保障政府法制科学发展为核心,全面加强制度建设

(一)创新立法工作机制,提高立法工作水平。紧紧围绕中

心工作,突出立法重点,以提高立法工作水平,保证立法质量为

出发点,积极探索立法工作体制机制的创新,进一步完善立法后

评估制度。健全委托立法制度,力求制定出来的法规规章更科学

合理,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根本上解决部门利益法制化问

题。积极开拓其它立法工作的新领域,选择合适项目组织开展立

法听证工作。加强立法指导工作,组织开展立法工作人员培训,

提高立法起草、审查以及相关法制工作人员的立法水平和业务能

力。加强立法调研工作,完善调研制度,继续推进基层调研工作,

提高调研报告的深度和质量,努力实现法制为民的工作要求。

(二)注重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机制。

重点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特别是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

新要求,继续对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不适应、

不一致、不协调的问题,进行充分论证,认真梳理,及时做好“立、

改、废”工作。

(三)不断完善行政应诉工作制度,提高市政府及政府各部

门依法应诉的能力及水平。

(四)完善政府专职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不断建立和完善市

政府专职法律顾问相关制度,加强对政府专职法律顾问及法律助

理的管理,合理安排专职法律顾问及法律助理的工作,充分发挥

立法顾问和专职法律顾问及法律助理的作用,努力为政府提供法

律服务。

二、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重点,加大政府层级监督力度

(一)继续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

制改革和机制创新。继续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加强对全市各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

作的检查和监督。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考核制,

对全市各单位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做到日常化、制度化。加强对

行政执法单位执法案件的评查和抽查工作。督促各执法部门建立

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全市规范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权。

(二)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维护法制统一。

把好法律审查关,保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发文质量。加大宣传

和监督力度,进一步向各区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宣传贯彻实

施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制度,督促其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工

作。

(三)进一步创新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方式,充分发挥行政

复议在政府层级监督中的作用。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方式。对重大、

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通过开展行政复议听证方式进行审查,切

实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工作的公信力。切实做好行政复议案件

的统计、分析工作,加强行政复议监督工作,不断改进监督工作

方式,坚持纠错与堵漏、化解与预防相结合,从源头上预防行政

纠纷发生。

三、贯彻落实国务院依法行政纲要和决定,加快建设法治政

(一)组织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发挥我局作为市政府法制

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组织各区、

市政府各部门开展国家、省、市有关依法行政文件学习宣传、政

策研究、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情况交流工作。

(二)加强政府法制研究。围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服务

海南国际旅游岛”主题,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工作。以科学发

展观为指导,研究依法行政中带有全局性、普遍性、规律性和前

瞻性的问题;分析《纲要》贯彻落实的情况,研究今后一个时期

贯彻落实《纲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新思路、新举措、新办

法。

(三)不断加强对四个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的指

第8篇

20**年,我办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新的社会、经济形势,按照《**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下称《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以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称《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下称《决定》)为重点,以法治政府建设为目标,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加强统筹规划,依法行政工作迈开新步伐

20**年,我办以贯彻《规划纲要》和法治**创建活动为契机,积极发挥在推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组织推动、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和督促指导”的作用,全面部署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一是制定了建设法治政府五年规划。为实现《实施纲要》确定的“十年左右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在全面总结前五年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基础上,我办起草了《**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五年规划(2010-2014年)》,明确阶段性目标、工作措施、具体分工和进度安排,确保2014年**率先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是制定了《规划纲要》的配套制度。积极参与了我市《规划纲要》实施细则、《**市开展法治**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市深入开展民主法制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起草工作,制定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2020年)>的实施方案》,细化了在推进民主法制过程中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措施和重点工作。

三是与**市法制局签署了《广佛同城化政府法制合作框架协议》。建立了包括共同构建法治政府合作机制、促进规则一体化机制、法制业务合作机制、资源交流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保障合作开展的联席协调机制。

四是组织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按照市人大要求,我办征集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相关材料,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代市政府草拟了《关于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报告》。同时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题报告。目前,该报告已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五是研究制定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为确保《实施纲要》和《决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真正落到实处,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监督指导作用,研究起草了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具体量化《实施纲要》和《决定》规定的各项指标,强化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责任。

二、重点攻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新成果

20**年,市政府确定由我办牵头开展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新一轮审批制度改革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重点,任务艰巨,时间紧迫。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市长**专门作了重要批示,市委常委、副市长**亲自抓落实。3月初,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专题讨论并印发了《**市开展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正式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4月15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成立。随后及时下发《关于做好自清自查审批、备案事项工作的通知》,对各单位清查审批、备案事项做了具体安排。组织召开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动员大会,对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市直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从7月开始对全市56个单位报送的审批、备案事项进行全面分析、审查,对纳入清理范围的审批备案事项严格按照省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标准和市政府《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认真审定。严格按照程序,经本办业务会议讨论,联席会议审议,常务会议审定。共减少审批事项566项,精简率为66%左右;减少备案事项204项,精简率为70%左右,大大超过了省里要求的50%的精简目标。相比前三轮审批制度改革,这次审批制度改革最严格、最彻底、最有力度,并取得了最好效果,进一步理顺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上来。

三、保障科学发展,制度建设质量有了新提高

20**年,我办创新立法机制,探索新的立法模式,以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为重点,切实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为**科学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是围绕《规划纲要》,科学确定立法项目。20**年共完成法规草案5项(其中《**市会展业管理条例》属于法规计划外项目),完成规章项目5项。立法计划项目全部在当年按时完成起草工作。根据《规划纲要》对**的新定位,重点加强了环境保护、现代产业体系建设与发展、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立法。加大立法协调力度,有针对性解决立法中的难题。同时,为保障立法计划的可操作性,开展规章计划项目的中期评估工作,促使正式、预备两类项目良性竞争、合理流动。

二是创新立法机制,完善我办自行起草立法模式。20**年,我办多个处室参与了规章的起草工作,如法规处起草《**市展会管理条例》,审查处起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监督处起草《**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审批权限的规定》、研究中心起草《**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等,充分发挥了政府法制机构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在创新、完善立法模式中取得了新突破。

三是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为目的,积极开展规章后评估工作。为评估我市政府规章的实施效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根据《实施纲要》和《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的要求,我办拟定了20**年**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方案,选定《**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组织、指导和协调市国土房管局、公安局两个部门开展评估工作。

四是积极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工作。20**年,我办共组织起草、审核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05件(次),比20**年增加31%;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121件,比20**年增加30%,其中对86件文件提出了修改意见,修改率为71%;向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50件;受理区(县级市)政府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比20**年增加100%。20**年5月,我市被国务院法制办及省法制办确定为“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示范点”(全国确定12个城市为示范点),充分肯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在全国的示范作用。

五是为实现规则一体化,积极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20**年上半年,为配合省、市人大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我办对194项省地方性法规、48项市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提出了废止或修改的建议。同时,我办进一步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重点对与《规划纲要》精神不符或者不利于**一体化发展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消除妨碍**共同发展的制度。共清理政府规章116项,做出保留95项,废止17项,修改4项的处理;组织清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1981年以后的规范性文件1145项,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约4600项。经清理,保留233项、修改40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19**年12月31日以前的所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19**年1月1日以后的87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部门规范性文件中,保留690项、修改350项,其余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废止率达75%以上,清理结果已向社会公布。在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我办积极建立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电子数据库,统一规范性文件平台,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目前,数据库已完成软件系统设计安装并试运行。

四、加大规范力度,政府层级监督实现新突破

20**年,我办通过加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范和试点、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措施,有效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是扎实推进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试点工作,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4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我办组织起草的《**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规定》的出台,正是按照国务院《纲要》关于“合理行政、程序正当”的要求,为促进**市各级执法部门合理行政而制定出台的,是**市建设法治政府、创建法治**的重要举措。这部规章公布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网等媒体都作了深度报道。为推动《规定》的实施,我市确定在市环保局、城管局、质监局、规划局、劳动保障局作为先行试点部门,待试点结束、总结经验后,再全面铺开。

二是继续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20**年初,我办完成了20**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并发出了《关于20**年度**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通报,在被考评的39个单位中,抽查了15个单位,评定市审计局、质监局等5个部门为优秀,市林业局、公安局等10个部门为良好,取得了较大反响。同时制定了20**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对市经贸局等28个部门进行考核,并组成两个考评小组现场抽查了10个部门。

三是积极开展规章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根据20**年规章检查经验,我办制定了20**年度规章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对《**市南越国遗迹保护规定》、《**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市流动人员管理规定》等4件市政府规章进行检查。5月15日,发出了《关于检查政府规章实施情况的通知》给相关职能部门,确定了20**年度检查的组织领导、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等。通过检查,有效地促进了规章的执行。

四是不断探索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截至12月31日,我办共接待来访群众约1352人次,处理群众来信26件。其中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19件,其中经形式审查后受理复议案414件,不予受理24件,书面告知处理8件,口头告知处理73件。新受理案件加上旧存案(17件),全年处理案件数量总计431件。审结复议案371件,审结率为86%,其中作出撤销、变更的复议决定15件,直接纠错率为4%,间接纠错率为13.5%。通过案件的办理,妥善解决了大量的行政争议,及时防止和纠正了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和维护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果。同时,我办创新案件审查机制,建立办领导参与合议、办案的机制,分管办领导每月主持一次案件集体讨论会。还进一步扩大复议范围,对抽象行为进行处理。如在华南路桥公司不服市劳动保障局《责令改正指令书》一案中,我办发现国家和省不同层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内容不一致,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省法制办报请审查规范性文件,力促在全省层面解决此问题,也促使我市更加统一、规范地适用有关政策规定。

五、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政府法律事务工作上了新台阶

20**年,我办积极参与**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活动,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政府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的参谋、助手、法律顾问的作用。

一是积极代表**市政府出庭应诉。我办20**年办理代表市政府出庭应诉案件(包括被申请复议案件)共计52件,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6.8%。20**年的应诉案件受理法院涉及省高院、市中院和基层法院,我办均认真准备应诉工作,积极参加法院的一审、二审,应诉案件胜诉率达100%。

二是认真完成**市领导交办的各类法律事务。承办了大量市领导交办案件和重大合同的审查工作,如处理“四桥一隧”案、铬德公司污泥处理合同仲裁案、责令广东澳联玻璃有限公司关闭行政处罚案、**机场留置**航空公司飞机案、**化学(集团)有限公司连带担保案,审查中新“知识城”合同、体育中心综合改造BOT协议等,充分发挥政府参谋、助手、法律顾问的作用。

三是借用外脑提高政府法律服务质量。积极推进建立政府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制度,草拟了《**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试行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由市政府办公厅公布实施。根据《**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我办积极筹建,在近百名专家申请人中遴选出30名专家,经市政府审定组成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库。

六、注重实效,政府法制研究和宣传工作开创新局面

一是理论联系实际,深入开展前瞻性和对策性政府法制研究工作。20**年,我办按计划组织推进《城市政府职责研究》等5个外包课题项目的跟踪管理工作。同时根据、**等省市领导批示,与市社科院合作,开展**市政府微观经济规制问题研究,现已完成前期资料搜集和调研工作。

二是认真组织课题验收,及时推动课题成果转化应用。全年共完成了《完善亚运城市法制环境研究》、《行政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等7项委托课题成果的专家评议和验收工作。重视理论成果与实际应用的有效衔接,及时推动课题研究成果转化为可实际操作的各项制度。如对《依法行政综合评估体系研究》课题中设计的指标体系进行修改完善,形成相对比较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结合《行政备案制度管理研究》课题中的专家建议稿,起草《**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等。

三是积极开展政府法制宣传工作,增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影响力。20**年,我办对网站进行改版升级,进一步完善了OA办公自动化系统,提高政府法制工作信息化、办公无纸化程度。加强《**政府法制》和《法制快讯》的编辑工作,全年共编辑《**政府法制》31期、《法制快讯》22期,及时反映我市政府法制工作的新成果、新举措和政府法制动态。扩大宣传渠道,拓宽信息平台。发挥我办门户网站作为政府法制宣传窗口的作用,对政务工作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报道,全年共法制信息288条,在市政府门户网上信息250多条。。特别是研究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开展行政复议法实施十周年大型法律宣传咨询活动等事件被媒体广泛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有力提升了政府法制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七、转变工作作风,机关内部建设出现新气象

20**年,我办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一是积极建设学习型机关。组织中心组学习、党支部理论学习、党课教育,举办法制学习论坛,开展“阅读进机关”读书活动,举行读书交流会,提高理论水平,扩大知识视野,从而使干部的思想信念更加坚定,知识视野更加宽广,以便更好地适应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

二是积极建设服务型机关。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认真完成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三阶段(整改落实)的任务,科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细化整改目标,扎扎实实推进整改落实工作。积极开展机关服务年活动,把机关服务年活动与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结合起来,圆满完成市委组织部推进的驻村扶贫工作,我办为从化温泉镇龙新村积极募集扶贫资金8万元,为村建造了第二个蓄水池,解决了1000多村民喝水难的问题。

三是积极建设廉洁型机关。通过健全机构,确保纪检监察工作落实到基层。加强廉政教育,在全办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提高党员干部和公务员的党纪政纪法纪观念。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获得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的高度评价。认真落实我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2010年工作规划实施方案中我办作为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的工作项目。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廉洁自律、勤政廉政的有关规定。

四是积极建设和谐型机关。积极组织各项文体活动,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组队参加市第七届职工运动会(7个项目)、“市长杯”乒乓球赛(团体第三名)、市政府大院篮球友谊赛(第二名)、建国60年“主力军杯”书画大赛(优秀奖),既争奖杯,又树口碑,鼓舞士气,凝聚人心。

五是积极建设效能型机关。加大公文审核力度,从严把好文件的进出口关,提高办文质量。据不完全统计,全年完成公文信件交换28000多件,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的文件2616件;办理出文1896件,约12350份;办理《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份、《市长办公会议纪要》15份、《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35份。通过OA办文系统督查、督办办文时间,基本杜绝了办文无理由拖拉、推诿现象,确保了每份文都能及时落实到人。被市政府办公厅评为20**年度督办先进单位。

第9篇

“仅仅依靠自上而下的方式并不能建立一个更开放、更民主的社会,还需要自下而上的公民文化的回应”[1]。公众参与的兴起,不仅基于人们对其作为民主和程序正义的基本权利的认可,还来源于实施不受欢迎的立法和政策会带来广泛的抗议和对政府信任下降的经验性认识。近年来,全球范围行政领域兴起公众参与热潮,很多国家的立法活动都将取得公众意见作为高风险场合政策制定的优先事项,欧美各国纷纷建立完善了行政立法的公众评议制度。我国的行政立法公众评议实践——国务院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也已经开展了7年。公众评议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立法中取得了快速发展和一定的成果。

在行政立法中引入公众评议的法律要求始于2000年的《立法法》[2]。2008年开始,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外,我国的行政法规草案原则上都在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表明,我国的行政立法公众评议制度已基本确立了以评议为原则、以不评议为例外的基本框架。在参与方式上,电子评议系统的推出已与国际上较为先进的公众参与技术接轨。2007年6月开始应用的 “行政立法草案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让公民在网上就可以对任何正在征集意见的行政立法草案发表评论。地方性的公众评议实践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果和地方性经验。2007年实施、2009年修订的《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作为全国第一部规范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地方政府规章,首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规范了公众评议的具体程序。其制度涉及和创新扩大了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

但我国的行政立法公众评议制度仍然显示出起步阶段的不规范和不成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众评议缺乏程序性规范。我国现有的规范行政立法公众评议制度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程序性规范及强制性条款。《立法法》只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上位法的规范性文件提起立法审查,然而并没有有权机关对这些建议所针对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强制约束。《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只规定了可以进行听证的情况,但都缺乏具体的程序要求。公众评议的适用条件、评议的期限、评议的途径以及政府对公众意见的回应责任等诸多重要问题都处于法律真空状态,以致整个公众评议的程序设置显现出很大的随意性,评议效果难以得到保障。

二、政府提供的公众评议途径单一。从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公布的法规和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可以得知,行政法规的评议方式有三种:邮寄信函、发送电子邮件以及登录网上评议系统。而部门规章仅有通过登录网上评议系统的和通过发送电子邮件两种方式。部门规章的公众评议全部是电子方式,明显剥夺了不使用电脑或网络的公众的参与机会。参与方式不仅单一,而且明显有缺陷。

三、公众评议的期限不合理。据笔者统计网上评议系统中法规规章的评议期限,行政法规的平均评议期限不足20天,部门规章不足13天。期限的设置从最短的5天到最长的31天没有一定之规,大多数规章的评议期限较短,评议期限的长短也没有合理的体现法规或规章的重要程度。目前,法律法规和政府部门内部对公众评议期限都没有任何规定,很多法规或规章的评议仅仅几天就草草结束,制定部门作秀的成分较大。过短的评议期限会导致公众无法完成充足的评议,尤其是对于缺乏背景知识的普通公众,他们需要更多的时间去了解规章的内容和寻找支持自己观点的证据。

四、公众评议的程序设计缺乏针对性。在行政立法的评议实践中,参与率的分化十分明显。从意见征集系统的数据来看,有一两部法规的参与人数达到千人,同时其余大多数法规只有几人至几十人参与。法规的重要性以及公众利益相关度不同,公众参与率会有很大差别。但我国的行政立法除了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分外,没有根据重要程度和领域的分类。政府对自认为可以征求意见的法规都不加区分的适用同样的程序进行评议。“一刀切”使一些本来十分重要、公众又感兴趣的法规,由于程序简单、缺乏针对性无法深入评议。如《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短短9天的评议期内有555人参与了电子评议。我们不禁怀疑,目前这种“简短”的评议程序是否能够承载公众对与其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规制行为的高关注度和参与期待。而同时,一些与普通公众利益关系不大、公众不感兴趣的法规,又陷入无人问津却也要白白浪费资源的窘境。

五、评议过程缺乏透明及反馈。公众评议在很多细节上没有做到足够的透明。例如,政府部门公布的法规征求意见稿中只包括拟议条款,没有对立法目标、法律依据、起草过程等进行说明,仅仅面对抽象的法规条款,公众进行有效评议的信息不足;在评议期结束之后,政府部门从不公布公众的评论意见,公众难以了解其他公众或利益团体对法规的看法和影响;在政府部门对公众意见的处理及回应上缺乏制约机制,评议结束后,制定部门往往只在网站概括说明“根据公众意见进行了修改”,对于修改的具体依据、公众意见的采纳与否及其理由缺乏信息反馈。缺乏透明不仅会降低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没有反馈也使公众评议制度信息单向流动的劣势突显。

针对我国当前公众评议实践中的不足,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为公众评议提供法律程序保障。如果不以明确而公平的法律程序加以规范,并辅之以有效的监督和审查,公众评议可能沦为政府作秀的工具甚至为利益集团所“俘获”。为公众评议制度确立法律程序有两种途径。一是加快制定我国的《行政程序法》,由《行政程序法》对公众评议制度进行规范。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趋势。美国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的颁布确立了规章制定公众评议的基本框架,使得此前乱象环生的规章制定活动得以理性化。行政程序法所能赋予公众评议制度的法律地位以及公众评议与其他行政程序之间的协调性是其他法规不能替代的。二是制定专门的《行政立法公众评议法》进。2003年《行政程序法》已经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但时至今日尚无实质进展,而公众评议已经在法律程序性规定真空的状态下进行了7年之久,急需相应的法律规范。公众评议制度的研究日趋丰富,在地方立法实践中的探索也提供了良好的经验,制定全国性的《行政立法公众评议法》的条件已经先于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而成熟。

二、在行政立法实质性分类的基础上,明确公众评议程序的适用范围。公众评议程序的适用不应仅体现为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区别,还应根据规制内容和重要程度进行更细致的分类。行政立法的重要程度和涉及的领域应成为选择公众评议具体程序的重要标准。在立法模式上,应采用普遍适用评议程序同时举例豁免的方式,将不适宜和不必要进行评议的明确排除,建立统一、透明的适用原则。对于涉及公民人身自由和基本财产权益的重要立法,应在基本程序之上附加增强公众意见影响力的程序要求。

三、加强政府回应制约。当前的公众评议实践中,政府对公众评论意见没有回应的责任。为了保障行政立法效率,公众评议程序中公众意见对决策的强制性较小,这一固有的弱点如果没有严格的政府回应机制进行弥补,则公众参与的有效性难于实现。同时,缺乏互动的参与无法完成信息优势互补以及增进公众与政府互信的功能,这样的参与不具有持续共赢的价值。应以立法加强政府的回应义务。

四、程序设计更加便民。与欧美等国相比,我国的公众评议途径单一、评议期间太短、公告的信息过于简单、公众评议缺乏宣传,导致公众的参与热情不高。这些细节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公众评议价值的实现。在公众评议的程序设计上,应更侧重鼓励和方便公众参与。通过对评议途径、评议期限、披露信息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为普通公众有效参与评议提供便利和保障。

五、公众评议与其他参与方式有机结合。公众评议程序虽然灵活高效、适用性强,但是与其他参与方式相比,评议程序本身也有无法克服的缺陷和不足。如信息的单向流动、对决策影响程度较低等。在美国,涉及公众至关重要的生命健康权益的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立法,规章制定必须采取正式听证程序进行;环境保护、公共卫生、职业安全等公众普遍关注的行政立法,往往在基本的非正式程序基础上附加更多的程序性要求,以保障充分的参与;在需要赢得工商业团体支持的生产与贸易领域,其规章制定往往在“通知与评论”程序开始前进行协商程序等。在建立我国行政立法公众评议制度时,应切合行政立法内容的需求,将公众评议程序作为一种框架,与其他参与方式有机组合,让各种参与方式形成一个较为科学的谱系。

注释:

第10篇

在党的制度建设的宏观层面上我们可以把党内规章称为“党内法规”,对于党的制度建设中的体制、机制问题唯有使用“制度建设”的概念才是贴切的。

在党的制度建设研究中,经常会遇到“党内法规”和“党内制度”这两个基本概念,而且许多人在表述中是不加区别的,认为两者是一回事。尽管多数“党的制度”是由“党内法规”明文规定的,但也有不少“党的制度”并不是“党内法规”明文规定的。

第一,从两个概念产生的历史来看,是先有党内制度后有党内法规。党内制度问题随着列宁明确提出“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就已经出现了。我们党在创建之初就奉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规定了各级党组织的机构和制度,体现了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的精神和原则。在以后的历次党代表大会中,党内制度趋于完善。而“党内法规”这一概念则产生较晚。1938年,提出:“为使党内关系走上正轨……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这可以算是“党内法规”概念的第一次提出。1945年5月14日,刘少奇在《论党》一文中指出:“,党的法规,不仅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根据这些原则规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此后,随着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以及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对党内法规的名称、适用范围、层次、原则以及制定修改的主体和具体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正式使用了“党内法规”这一概念。之中,两个概念产生时间上的不同,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两者的区别。

第二,概念的外延不同。尽管多数“党的制度”是由“党内法规”明文规定的,但也有不少“党的制度”并不是“党内法规”明文规定的。党的制度是党的各级组织“制定的用以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的党内各类规章制度的总称”,但在党的制度中有些是“形成”的而不是“制定”的,并没有成文的形式。董必武就曾指出:“制度有的是成文的,有的是不成文的。”党内制度的外延要大于党内法规的外延,一是非成文制度不属于党内法规;二是省和直辖市以下党组织尤其是基层党组织制定的党内制度因其约束范围较小,因而也不属于党内法规的范畴;三是党的制度范畴中的体制、机制问题也不属于党内法规的范围。

第三,制定主体及权限不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相应地,只有这些党组织具有党内立法权,其他机关则没有这一权力。而党的制度的制定主体是党的各级组织,也就是说,由于在党内生活中存在大量尚没有法规规范或者暂不需要以法规形式进行规范的领域和问题,对此则只能通过建章立制来实现规范化。与立法相比,建章立制工作不受立法权限限制,上至中央纪委,下至党支部都可以制定工作制度。而党内法规的制定主体是省级以上党组织。

第四,内在体系不同。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规定,党内法规的名称分别为:、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其中,是根本的,是一级法规;准则是二级法规,概括性比较强;条例是三级法规,一般规定某一方面的工作;规定、办法、细则是四级法规,一般规定某一方面的工作。从制定机关的角度来看,、准则、条例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中央制订和,规定、办法、细则由中央纪委、中央各部门或省一级党委制定。其中,的修改,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组织方面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党的某一方面工作的基本的党内法规,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须由中央或批准的其他重要的党内法规,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审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属于其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党内法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审议批准。也就是说,上述由省级以上党组织制定颁布的党内规章就是党内法规。而党内制度的体系则包括三个层面:一是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党的根本制度。二是表现为党的组织体制和活动机制的基本制度,如党的领导体制、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内选举制度、干部制度、党内监督制度等等。三是党的各项具体制度,如党员发展制度、基层党组织“”制度、干部考察制度、公示制度等等。三个层面由宏观、中观到微观,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因此,我们应该看到两个概念的区别,在不同情况下使用不同的概念,以使我们的表述更准确。在党的制度建设的宏观层面上我们可以把党内规章称为“党内法规”,但对于党的基层组织活动中制定的规章制度则以“党内规章”称之要更妥当一些,对于党的制度建设中的体制、机制问题唯有使用“制度建设”的概念才是贴切的。

(据《学习时报》)

第11篇

根据县委[西发(2010)4号]和县教育局[西教发(2010)19号]《通知》要求,现将西乡县教育系统干部教师作风教育整顿第四阶段总结评议建章立制工作作出安排意见如下:

一、第四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

第四阶段(5月1日——5月31日)的主要任务是:总结评议、建章立制。具体完成三项工作任务:

(一)开展干部教师作风评议。在县上整顿活动结束前,对中小学、幼儿园、县直教育单位、教育局机关开展作风教育整顿情况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干部教师及学校目标责任书考核的重要内容,记入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干部教师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凡是测评结果排名靠后,属单位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实施警示训诫谈话,属个人的给予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给予严肃查处。

教育局机关、学校、幼儿园、县直教育单位写出本单位作风教育整顿工作总结,领导成员、干部教师写出个人作风整顿工作总结。

(二)明确岗位职责。教育系统各单位都要结合本职工作,按照本职职位、廉政高效、简便易行、利于考核相统一和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对本单位每个干部教师的岗位、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及程序进行梳理完善,规范工作流程;合理确定学校班子、党政工团队组织、领导成员、股(处)室(组)和各个工作人员的工作内容、岗位职责、工作标准、行为规则、考核方式、奖惩措施,予以公示,作为群众监督和单位考核的依据。

(三)健全完善各类规章制度。教育局机关、学校、幼儿园、县直教育单位,要结合作风建设的需求,对本单位各类规章制度进行一次清理和梳理,做好陈旧制度废止和充实修订新建。要健全校务委员会民主集中、科学决策的集体会议决策制度;要健全学习、师德师风教育考核、考勤、教育目标管理、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发放等常规性制度;要健全财务管理、校务公开、网络管理、疫病防控管理、安全稳定管理、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住宿生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要健全接待、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效能建设制度;要健全重大事项报告、述廉述效、诫勉谈话、工作质询、经济责任审计、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民主评议和教代会等监督制度;要健全干部考察、培养考核、选拔任用等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等等。要按照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坚持解决问题与建章立制并举,着眼于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干部教师作风教育、监督、惩处等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把行之有效的措施转化为长期坚持的治本之策,促进干部教师教育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二、第四阶段的工作要求

(一)作风评议的操作要求。⑴各单位要提前写出本单位作风教育整顿工作总结,印制好作风评议表,确定好会议时间,邀请乡镇(社区)领导代表、教育局包抓领导、督导小组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党员代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及其它代表。⑵召开“*学校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作风教育整顿总结评议大会”。议程为:学校领导班子汇报作风整顿工作,与会人发言评议,下发评议表,无记名填表,收表统计,宣布评议结果,宣读有关制度,会议总结表态。⑶会议对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和干部教师的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作出评议,鉴定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并在本单位适当范围公布。⑷填报单位领导班子、领导成员、干部教师作风教育整顿鉴定档案表。

(二)明确岗位职责的操作要求。⑴组织清理、梳理原有的岗位职责,作出必要的充实修订或调整更新。⑵针对规范办学管理的要求,结合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发放的实际,对单位领导班子、党政工团队组织、股(处)室(组)、领导成员(含九年制、中心校业务管理、职成教管理干部和会计)、干部教师,做好调研,集体研究,合理确定:内设机构设置、定人员、定职数、定岗位(管理、班主任、教学、辅助岗位)、定工作量(含动态工作量)、定工作内容、定岗位职责、定工作标准、定行为规则、定考核方式、定奖惩措施,定绩效奖励性工资分配发放办法,并予公示,编制出《*学校内设机构及各类工作岗位职责管理考核实施意见汇编》。新晨

(三)建章立制的操作要求。⑴组织清理、梳理原有各类规章制度,作出必要的充实修订或调整新建,做到简便实用、约束力强、可操作、可考核。⑵编制出《*学校规章制度汇编》。新

第12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厅(局):

《失业保险条例(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待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颁布实施。为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和相关补助金的发放工作,继续用好转业训练费等就业服务费用。转业训练费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也不得用于其他与转业训练无关的开支,并做好资产清理的准备工作。

二、各地不得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生产自救费;已经提取的生产自救费暂时冻结,待《失业保险条例》正式颁布后,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另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三、已经开展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的地区,对失业保险基金和相关经费要按照上述要求管好用好,严防失业保险基金流失。

各地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加强基金管理。对于因不执行上述规定而造成基金流失的,一经发现,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立法工作规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立法工作,提高立法效率,保证立法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包括: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代起草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的工作;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颁布部门规章的工作;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参与的其他立法工作。

第三条、立法工作应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贯彻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紧密结合的指导思想。

立法工作应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急需先立、逐步完善的原则。

立法工作应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借鉴国内外立法经验。

第四条、立法工作应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五条、法制司负责综合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工作。

第二章、规划、起草和审核

第六条、法制司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有关业务司局报送的立法项目建议书和实际工作需要拟定部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部务会议审定后施行。

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包括立法项目名称、主要内容、起草单位、项目负责人、完成时间等内容。

各司局可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向法制司送交年度立法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包括立法名称、主要内容、负责人、完成时间及立法必要性、可行性的论证材料等。

第七条、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法制司负责组织实施,并可根据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对规划和计划提出调整建议,报部务会议批准后进行调整。

第八条、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由法制司组织相关业务司局成立起草小组负责起草;部门规章由主管业务司局会同法制司成立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并征求相关业务司局的意见。

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应听取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

第九条、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应包括明确的立法目的和依据,并对适用范围、规范内容、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应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规范,文字简明,内容完整,并对专门词汇进行定义或说明。

第十条、部门规章定稿后,由起草小组主要负责人签署,送法制司进行审核,同时应附送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材料。

第十一条、对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法制司应审核以下内容:

(一)立法依据是否充分;

(二)起草的法律草案是否与宪法或现行法律相抵触;行政法规草案是否与宪法或现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相抵触;部门规章是否与宪法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部门规章相抵触;

(三)内容是否完整、明确、具体、可行,与同一层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否交叉、重复;

(四)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五)结构是否合理,文字表述是否准确;

(六)与其他部门主管的业务工作有关的,是否进行过协调,意见是否一致;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审核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法制司应组织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总 工会、地方劳动保障部门、企业及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邀请专家学者参加论证修改。

第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应及时提请部务会议审议,并附送审文本、起草说明和审核说明。

第十四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由法制司向起草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经起草小组修改后再提交部务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由部长签署后报送国务院。

对报送国务院的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规草案,由法制司统一负责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

第三章、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十六条、经国务院批准,授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行政法规和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部门规章,由部长签发部令予以颁布。

第十七条、对授权颁布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对有权解释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全面解释,按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程序进行;进行部分条款解释,由有关业务司局起草解释草案,经法制司审核后送办公厅报部领导签发,以部或部办公厅文件的形式。

第四章、清理、修改和废止

第十九条、对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理。

清理工作由法制司负责并组织有关业务司局进行。

第二十条、经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当进行修改。其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向原机关提出修改建议。

(一)所规范的部分内容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变化不相适应的;

(二)所规范的部分内容与新颁布的高一层次或同一层次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相抵触的;

(三)制定颁布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机关认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需要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由法制司商有关业务司局提出建议,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其中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改,应向原机关提出修改建议,经批准后按代起草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的程序进行;部门规章的修改,由主管业务司局会同法制司进行。

第二十二条、经清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应当废止。其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应向原机关提出废止建议。

(一)所规范的内容已不适应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变化的要求;

(二)已被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取代;

(三)调整对象已经消失;

(四)有效期届满;

(五)制定颁布该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机关认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三条、需要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由法制司商有关业务司局提出建议,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属法律、行政法规的,报请原机关予以废止;属部门规章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予以废止。

第二十四条、修改或废止授权范围内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令或决定的形式予以公布,并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我国拟加入、解除或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由国际合作司提出建议,会同法制司组织论证后,拟文报部领导审批,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国务院。

第二十六条、部外来函征求与我部业务有关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的意见,由法制司征求有关司局修改意见,经综合审核后报经部领导同意,以部或部办公厅的名义予以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