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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发展

时间:2023-06-08 11:19: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市场监管发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市场监管发展

第1篇

当前春耕备耕在即,正是农资商品销售和农民购买农资商品的高峰时节。为切实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春耕生产正常进行,市工商局组织召开了这次会议,总结过去一年全市工商系统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查摆问题,分析形势,研究部署今年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把“红盾护农行动”不断推向深入,努力开创我市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新局面。下面,我就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保障春耕生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对于抓好今年春耕生产和夺取全年农业丰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开展农资打假是我们应做的工作。这项工作是工商部门立足职能,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三农”工作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出发,做出的一项重要工作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围绕爱农护农帮农行动,铲除坑农损农害农行为,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实现农资市场秩序的根本性好转,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子”、“放心化肥”和“放心农药”。要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对广大农民的深厚感情,努力提高支持“三农”工作和维护农民利益的自觉性,积极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近年来,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了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了农资市场监管措施,加大了农资市场的规范和整治力度,“红盾护农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效。特别是去年市局市场科去年农资商品网上备案、农资连锁经营等创新工作,得到了自治区工商局考核组的认可。但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市农资市场秩序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制假售假行为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坑农害农现象还时有发生,农资流通渠道还没有得到理顺。同时,我们的农资市场监管各项制度还没有落实到位,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通过去年的年末考核我们也发现了部分旗县区工商局在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市场科的创新工作在部分旗县区工商局就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如:农资经营者网上备案和农资经营者供货商档案制度没有完全落实到位。目前,全市在“××市工商局重要农资商品质量网上监管平台”备案的户数不足农资经营者总户数的__%;在具体的已办理农资商品准入备案手续的经营者中,品种的备案率也不高,产品生产者的有关情况录入不完整。供货商档案建档率比例低,档案资料不完整。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二、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开展农资市场秩序整顿,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继续推进红盾护农行动,深入开展农资市场秩序整顿,把维护和实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打假、护农、增收”为目的,进一步加强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严重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保障春耕生产正常开展。

(一)强化落实,完善农资市场管理的各项制度。各旗县区工商局要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监管的基础工作,全面落实农资市场监管供货商档案制度、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备案登记制度、售货信誉卡制度、商品质量承诺制度和农资经营者信用监管等五项制度,强化农资市场监管基础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立即开展一次对辖区所有农资生产经营者,特别是对中小农资生产经营者的全面清理,完善供货商档案和农资商品市场准入备案相关材料。同时,抓好创新工作的落实,现在市局市场科与信息中心已经开通了农资市场网上监管平台,各旗县区工商局必须抓好此项工作的落实,对本辖区的农资经营户必须全面实行网上备案,并及时更新内容。通过这一措施,深化农资商品入市备案管理和网上监管方式改革,强化对农资商品如实备案资料的实质性审查,使网上监管平台发挥全方位的监管效力。会议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召开会议,传达此次会议精神,按照市局这次会议和实地指导等形式组织好培训工作。各旗县区工商局也要与工商所长签订农资市场管理责任状,层层落实好监管责任。

(二)抓住重点,加强农资市场管理。各旗县区工商局要加强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及配件等农资市场监督管理。集中力量对农资生产、销售相对集中的地区及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散地,特别是农村集贸市场,进行重点检查,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确保春耕生产安全,确保不误农时。强化农资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倡导农资经营者在农资商品交易活动中签订合同时使用示范文本,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今年市局选择了赤峰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等_家信用好、经营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作为全市首批开展农资连锁经营的试点企业,各地要抓好农资连锁经营试点企业的登记、备案、质量抽检等工作的落实,管理好农资连锁经营的龙头企业,确保农资连锁企业发挥积极作用,维护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

(三)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是严厉、准确打击坑农害农行为的保障,是净化市场秩序的保障,是真正落实中央文件精神的保障,也是树立、维护工商机关监管农资市场威信的保障。我们要紧紧围绕种子、农药、肥料、农机及零配件等重点品种,突出加强对农村农资市场特别是零售商户的整治,严厉打击在产品标签、保质期、产品质量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彻底捣毁制假售假窝点,防止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进入市场和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各级工商机关要在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行为过程中,注意学习农资领域新的科技和法律知识,特别要了解掌握各种农资所涉及的特定法律政策,要关注新发展,了解兄弟部门的监管动态,提高依法履行自身职责的意识和能力。要认真组织好“农资放心工程示范店”评选活动,以典型为榜样引导广大农资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要积极会商消费者协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经纪人协会和各类农资、肥料、农药、农机、饲料等行业协会及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充分发挥他们的独特作用,加强自律性监督,引导农资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热情为“三农”服务。

第2篇

加强粮食监管的存在问题

一是不想管。在实施了几十年的传统粮食流通管理体制下,形成了一套传统的思维模式、工作模式和管理模式,一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习惯于用行政手段管理粮食流通,用包办代替的办法管理粮食企业,对依法管理粮食流通特别是管理社会粮食行业感到无从下手,存有畏难发愁情绪,不愿主动的开展粮食监管工作。

二是不敢管。随着粮食市场的全面放开,在社会上和群众中形成了“放开就是不管”的模糊认识,近年来粮食供过于求的市场形势也使人们对粮食市场的稳定失去了应有的警惕,加之其他经济类型的粮食经营企业对粮食部门的管理还不习惯,依法经营粮食的意识不强,所以,不愿被管、不服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手段不够有力,对抗拒管理的业户无法有效地处理,因而在粮食执法人员中存在不敢管的现象。

三是不会管。依法开展粮食监督检查是一项新的工作任务,粮食行政管理人员缺乏工作经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对于执法依据、处罚标准、处罚程序等具体业务掌握的还不够熟练,因而制约了依法管粮工作的开展。

四是不能管。主要是机构、人员、经费还不能保证依法管粮的需要。有的市、县级粮食局仍是事业单位,且没有获得政府授权,不具备行政执法的资格。有的虽然是行政机关,但内部没有独立的执法机构,人员编制较少,工作经费不足,难以保证执法工作需要,因而没有能力全面开展粮食监管检查工作。

加强粮食监管的对策措施

加强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新的任务,必然经历一个逐步提高、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针对当前粮食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应强化以下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粮食执法体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抓住《条例》和《办法》实施的有利契机,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地方政府给子执法授权,以获得行政执法资格。要按照“专门机构、专业队伍、专项经费”的要求,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支持,尽快建立专门的粮食监督检查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切实担负起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同时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解决好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专项经费。在机构、人员编制尚未落实前,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调整现有科室职能,整合人才资源,确定专人负责,抓好执法检查工作。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确立粮食部门的执法地位,争取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二)加强粮食执法队伍建设。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监督检查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涉及到农民、消费者和粮食经营者的利益,关系到粮食部门的形象。因此,做好这项工作需要一支政治优良、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高素质队伍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着力抓好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粮食流通业务的培养,采取业务培训、组织学习、参观交流等多种形式,尽快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要建立并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严禁无证执法行为。同时要强化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要求,严肃纪律,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3篇

和落实的过程。结合实际正确制定、理解和执行相关的药品监管政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忠实履行对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职责的基本要求。

一、深入调研,把握规律,保障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公正公平性

现代经济生活的实际和现代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市场本身有缺陷,这些缺陷会导致市场的失灵。药品市场也是同样,必须制定并实施具有约束力的规范与准则,防止和调整市场失灵问题。药品市场监管政策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能、进行药品市场管理的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方式,因此市场监管政策的公正公平是市场监管工作开展的前提和基础。

(一)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制定,必须体现社会的公正公平

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制定公平性应放在首位,因为公共政策就是要协调公众的利益,使之趋于公正、公平。但这种公平性不是绝对平均,而是包含一定差别的公平,是将差别控制在公众可接受的范围内。例如我们在制定药品零售企业市场准入的相关标准时,认真调查蚌埠药品市场现状,从人口分布、药店布局、市场发展、方便群众等多方面系统分析,即制定了开办条件的统一要求,又结合蚌埠实际,按照市区、县城、乡村三个类别进行区分,有标准但不绝对平均,较好的体现了城乡差异及兼顾管理相对人的可承受能力,保证了药品零售企业开办过程在统一标准下保障公正,又区别对待实现相对公平。

(二)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制定,必须体现管理目标

每一项具体的公共政策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性,需要通过政府积极而有效的公共政策引导以达到宏观调控的目标,药品市场管理同样需要长期和阶段性目标。因此,我们收集了国内、省内及本市药店分布及覆盖人口比例相关数据,结合蚌埠药品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有序、持续发展的方针,2002年制定了《蚌埠市零售药店设置规划》及实施意见。确定了鼓励城市零售药店做大做强,发展连锁;重点规划发展乡镇零售药店;鼓励向农村发展便民药房的管理目标。通过几年努力,我市零售药店形成了城市连锁企业支撑、县城规模药店为主、乡村个体药店布点、药店覆盖人口比例均衡的药品零售市场格局,较好的实现了药品零售市场宏观调控的目标。

(三)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制定,必须体现管理效率

从管理一般性要求来说,政府的管理也必须讲究效率,即尽量做到“少花钱,多办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建时间短,可用的公共支出有限,活动的空间和资源也是有限的,这就要求我们对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制定、执行过程以及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都应做到“心中有数”,否则,市场管理本身就是低效或无效的。我们在制定药品市场日常监管制度过程中,针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数量的快速增长的发展状况,研究改进日常监管方式方法,从拉网式检查调整到突出重点问题、重点单位、重点岗位的专项检查,从一般常规性检查调整到以信用体系为依托引导企业自律发展的目标性检查,为此我局先后出台了《蚌埠市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蚌埠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管理暂行办法》、《蚌埠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等系列政策,较好的解决了监管人手少、监管对象逐年增加的矛盾,提高了监管工作效率,保证了我市药品市场平稳有序发展。

二、依法制定,尊重规律,保障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合法性、科学性

公共政策的前提是它的合法性,要求公共政策的内容和形式都必须是合法的,这种合法性是对公共机构行为的约束。药品市场监管要依法进行,而不是随意的行为,要保证药品市场监管政策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侵犯个人的权利与利益,更不是为了机构和官员个人的利益去损害公共利益。

药品零售市场准入许可是基层药品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体现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科学监管理念的窗口,是以民生为念,替百姓着想,为群众解忧,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前沿。药品市场准入政策合法性、原则性要求高,小的工作失误都会造成市场混乱,因此依法制定工作规范和操作程序是药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我局认真学习研究国家和省局制定的药品零售许可法规规章,结合蚌埠药品零售市场实际,在职权范围内界定科学合理的药品零售市场准入标准,先后制定并完善了《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审批流程》、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审批流程》、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和零售连锁)条件和程序、《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程序等相关政策,做到市场准入宽严适度、放而不乱、城乡有别,形成药品零售企业有序、规范、渐进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科学调整,不断发展,保障药品市场监管政策动态性、连续性

事物的静止状态是相对的,运动发展状态才是绝对的,现代社会发展节奏和生活节奏明显加快,价值标准多元化,与此相联系,现代政府的公共政策问题亦形成了较强的动态性。因此政策调整是政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任何一项政策都需要做出一定的调整以适应情况的变化,药品市场监管政策也必须适应市场变化需要不断加以调整。

(一)药品市场监管环境不断变化

药品市场是我国经济发展速度较快的市场之一,市场环境在不断变化,必然会出现监管未覆盖到的新情况、原有非重点监管内容变为重点监管内容、市场发展导致政策缺失等系列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及时把握市场动态,调整完善政策,适应市场监管需求。例如2002-2004年,我局组建后根据我市药品经营市场实际情况,药品市场监管工作重点放在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和药品零售企业行政许可方面,政策目标是解决批发企业规范管理和零售市场发展布局问题;2003-2005年药品市场监管重点农村“两网”建设和药品零售市场规范方面,政策目标是“规范药房”和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2004-2006年随着市场规范发展,政策目标是以药品经营企业安全信用建设为重点,利用信息化手段,深化监管内容,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自律发展。

(二)药品市场监管政策本身也在调整变化

人们在制定政策时,对影响政策的因素及政策产生的可能结果都不可能认识得全面,因此,随着人们对政策问题认识的深化,对政策本身做出相应的调整亦是必然。我们在药品市场监管工作中,随时关注市场变化,出台并修订了系列管理措施,从对药店、药房检查假药劣药调整到以抓源头规范药品购进为重点全过程药品质量管理;从零售药店开办基本标准要求调整到严格GSP管理规范,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提升药品零售企业管理服务水平;从企业管理规范执行检查调整到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药品市场监管水平。

四、规范执行,实践检验,科学开展药品市场监管政策效果评价

公共政策是政府维护公众利益的主要手段,公众利益是一切公共政策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一项公共政策的社会效果如何,其中重要的衡量标准是要看绝大多数人满意不满意,既能够保证公众的一致性的利益,又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最大多数公众的利益需求。药品市场监管必然通过执行相关政策来体现,并在实施过程中通过实践来检验政策的可行性及社会效果。

(一)依法行政是药品市场监管政策产生最大效果的根本保证

药品市场监管过程是依法行政的过程,要求执法人员要正确理解有关法规、政策,在市场监督检查中真正体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宗旨,树立科学执法的理念,既要注重实体合法,又要注重程序合法,以实现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真实和最大效果。任何违法违规的市场监管行为都会导致政策的错位与失效。

(二)边实践边总结,使药品市场监管政策产生最好的效率

监管政策的执行过程是日常工作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总结、提高是有效的工作模式,药品市场监督工作者要作有心人,在日常政策的执行过程中要勤于思考,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千差万别,需要执行者认真加以疏理分析,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政策,通过工作检验政策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为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依据,以保证政策执行达到较高的效率。

(三)建立科学的政策效果评价机制,提高药品市场监管政策制定水平

政策的执行对象不同,其效果必然产生差异,因此科学的政策效果评价机制的建立能有效提高药品市场监管政策制定水平,应从执行政策投入的工作量、分析政策产生的绩效、政策效率、政策社会效果的充分性公平性、政策适当性及执行力等方面加以评价,在药品市场监管领域建立政策调研、政策制定、政策实施、政策评价、政策提高调整一套科学规范的政策机制。

五、加强学习,树立科学监管理念,提高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执行能力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制定、执行和评估药品市场监管政策的机构,其公职人员就是政策的分析者、制定者、执行者和评估者。因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能力建设及提高,对药品市场监管政策有着直接的、关键的影响。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由于组建时间短,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与适应职能需要还有一定差距,因此要落实科学监管理念,切实提高监管工作效能,形成高效规范有序的行政执法机制,就要从队伍建设入手,不断提高药品市场监管政策执行能力。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队伍素质。实践科学监管理念要从多方面去努力,人是关键的一环,科学监管理念要由人去落实、去实践,药品监管政策要由人去执行,因此药品市场监管工作人员要加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社会知识的学习,努力造就一支业务精通、政策务实、监管有力、作风正派、善于创新的药品监管队伍,建设一支为民、清廉、务实的干部队伍,为提高监管政策执行能力提供组织保障。

第4篇

农村市场市场特点市场监管

一、农村市场的基本特点

农村市场,是指交易场所和环境在农村的各种商品关系的总和。农村市场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农民始终是消费市场的弱势群体。农民虽说是农村市场消费的主体,但面对消费领域中的种种陷阱,大部分农民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仍处于弱势消费群体。二是农村市场的商品流通渠道不畅。农村乡镇基本上是以私营个体的小店、小铺为主,形不成体系。这种低组织化商品流通现状导致了农村商品流通组织混乱、货流不畅、伪劣假冒严重。三是农村市场仍处于低水平发展阶段。主要表现在农村市场建设滞后,多为生活消费品的综合市场或以街为市、以路为市的集贸市场,部分乡镇还是老传统“赶集市”。四是农村市场商品档次普遍较低。农村消费市场消费需求的功能性主要表现在价廉、实用、简便上。主要消费群体收入少,购买力低下,导致农村市场商品档次低。五是农村市场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由于农村交通不便、农民知识水平有限,使农民的维权意识淡薄,很多农民不知购货需要索要购货凭证,不知权益受害可以维权。

二、农村市场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农村市场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农村市场的发展所遇到的问题,一定程度上也就是农村市场监管所面临的问题。由于农村所处地理位置、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等条件,导致农村市场监管中不不同程度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概括起来农村市场监管主要面临“五多一难”的问题:无照经营多、超范围经营多、伪劣变质商品多、虚假宣传多、监管“盲区”多、农村农民维权难。

2、农村市场监管问题的成因分析

分析当前农村市场监管中之所以存在“五多一难”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市场监管理念有偏差。主要表现为“三重三轻”:重突击检查轻日常巡查;重事后监管轻事前规范;重办案处罚轻引导教育。二是市场监管力量薄弱。农村工商所普遍存在监管人员少、执法车辆缺、监管区域广的问题,监管力量无法进行全方位的覆盖,易出现监管“盲区”。三是市场监管手段单一。在打击假冒劣质商品过程中,由于缺乏必备的检测设备和必要的检测手段,许多假冒伪劣商品只能凭执法人员的经验来识别,所以对商品质量的监管也只有停留在“表象”。四是市场监管水平有差距。在执法过程中,部分执法人员则是重实体、轻程序,重证据,轻规范。对案件的处理重罚轻纠,有的是只罚不纠,罚款放行;有的是只打不追,不追根溯源。五是市场经营主体素质偏低。大多数农民普遍存在“只有犯了刑事罪才是犯法”的认识,对在一些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根本不以为然,给监管执法造成了很大的难度。

三、加大对农村市场监管力度的对策及建议

针对农村监管市场凸现出来的逐多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各级对农村市场监管的新期待、新要求,加大对农村市场的监管力度要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树立农村市场监管的新理念。

市场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基本职责,服务发展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在市场监管中坚持以责任区监管为平台、以全面年检验照为基础、以重点巡查监管为手段、以行政指导为要求、以服务发展为目的,真正达到规范与引导相统一、监管与服务发展相统一。继续突出“红盾护农、品牌兴农、合同帮农、经纪活农、市场助农、维权保农、政策惠农”七项工作机制,真正达到促一方经济、保一方平安的目的。

2、确立农村市场监管的新机制。

积极贯彻事前预防、事中处理、事后监督的全过程长效监管机制,着力在 “四个机制”上下功夫:一要完善市场准入机制,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推动监管关口前移。二要完善市场巡查机制,要把市场巡查登记作为切实履行职责的基本模式,细化巡查范围,强化巡查责任,优化巡查手段,提高巡查效能。三要完善市场信用监管机制,对多次出现问题的经营户要实施零距离监管,对偶尔出现问题的经营户要实施近距离监管,对几乎不出现问题的经营户要实施远距离监管,切实提高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要完善监管责任机制,对辖区市场主体实行分片包干,实行定片段、定人员、定职责、定奖惩“四定”责任制。

3、突出农村市场监管的重点。

对市场和经营户的监管是工商部门的核心职能,全面年检和重点巡查是主要抓手。为了切实履职尽责、监管到位,必须依法对所掌握市场主体的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信息进行全面、及时的征集,并进行内部信用评价,加强对C、D类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信用分类:A类为守信,B类为警示,C类为失信,D类为严重失信)的巡查和监管,并突出按“风险度”进行分类监管,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4、建立完善消费维权的途径。

消费维权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使命。针对农村市场特点,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一会两站”(基层消协分会、12315消费者联络站、消费者投诉站)的建设。通过“三定三抓”,即:定点、定人、定责、抓宣传、抓培训、抓保障,下大力克服和纠正“一会两站”有名无实的问题。建立以“经营者自律为主,多途径维权”的消费维权体系,切实从根本上解决广大农民“投诉难、维权难”的问题。

5、着力提高监管队伍的综合素质。

首先,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学识水平和实际工作技能,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其次,要提高对市场的监控能力,及时制止各类市场的违法行为;再次,要坚持严格执法,要把依法行政贯穿监管执法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积极塑造当代工商人的新形象。

综上所述,农村市场是一个具有相当大的发展潜力的市场,而要从根本上惠及占我国人口比例达到百分之九十的农民群体,践行我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必须建设一个能够有效运转的农村市场体系,而加大对农村市场监管力度,又是建设好这个农村市场体系所必不可少的环节。

参考文献:

[1]令纪荣.关于农村市场监管的调研报告[J].2011.

第5篇

    城区农贸市场属于低业态经营项目,无论国有、集体或个体均可开办农贸市场,准入门槛很低,导致一些没有经营管理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参与其中,使得城区农贸市场主体参差不齐,经营管理方面都不尽如人意,加大了对城区农贸市场的监管难度,影响了城区农贸市场监管效果。其次,国家为城区农贸市场监管配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未能发挥出应有的功效。工商体制改革之后,有关农贸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与实际农贸市场监管工作出现脱节趋势;同时,在清理行政审批、行政规章的活动中,盲目取消了一些有发展潜力和良好前景的监管政策,而有关城区农贸市场监管的旧的、滞后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却未得到及时清退和更新。最后,城区农贸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不健全。常用的监管手段局限于收费和集中治理整顿等,缺乏对城区农贸市场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的考量;监管对象和监管领域未得到及时调整,缺乏与时俱进的监管精神;各地多以经验建设为主,缺乏系统的制度建设和配套措施建设。城区农贸市场监督组织管理不到位城区农贸市场监督的组织管理不统一。工商体制改革前,无论是工商部门自建、联建还是民营农贸市场,工商部门均对农贸市场经营业主收取工商管理费,由工商部门统一管理。2000年,我国开展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并将工商部门自建和联建的农贸市场资产、债权、债务随同分流人员一并划转,由地方政府管理。各地成立了地市级和县市级农贸市场服务中心,但各地归口管理单位不尽相同,包括商务部门、经贸部门、国资部门或建设部门等,不一而足[2]。随后,国家工商总局叫停工商部门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工商部门对城区农贸市场的监管积极性弱化。此外,城区农贸市场监管执行人员、城区农贸市场监管秩序维护人员、城区农贸市场物业收费监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权责不明晰,农贸市场监管本身存在很大问题。

    城区农贸市场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

    1、城区农贸市场监管理念存在误区城区农贸市场不仅是城市居民购买生活必需品的重要场所,而且还是农副产品销售的重要渠道,在搞活流通、推动市场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城区农贸市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认为城区农贸市场经营单位出租市场资产并获取租赁收益,应按市场方式运作。少数政府职能部门与政府官员甚至认为城区农贸市场已收取了市场设施租赁费,足以维持其正常运转,无需财政投入。事实上,城区农贸市场经营属于低收益甚至亏损经营的公益事业。同时,农贸市场是各种农产品、副食品、水产品等商品集中交易的场所,由于经营主体复杂多样,尤其是文化程度、法律意识、文明意识等普遍偏低,对食品安全问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存在躲避和应付的心理,使得城区农贸市场监管人员的监管压力大,存在畏难情绪[3]。农贸市场商品来源复杂、销售快捷、销路多样等客观原因使得工商部门事前介入和事后监管的难度增加。而工商部门在监管干部人手方面的缺乏,加之其他监管任务重,不利于强势的执法合力形成。2、城区农贸市场监管财政投入相对不足工商行政体制改革前,城区农贸市场的建设主要由工商部门自建或与集体、个体联建,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集资或个人入股等,维修改造资金由工商部门自筹。工商体制改革后,2000年至2008年城区农贸市场的建设及维修改造主要由各级市场服务中心自筹解决,除了相关政策支持外,财政投入较少,由于农贸市场服务中心收益低、包袱重,对基础设施进行维修和改造的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甚至连工作人员工资和运转经费都无法保证,导致市场破烂不堪。2008年,五十年一遇的冰雪灾害造成许多农贸市场的经营大棚倒塌,伤亡和损失巨大。由于各级市场服务中心无能为力,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指派专家组深入农贸市场对毁损设施进行确认、定损,并由财政部门拨付专款对农贸市场基础设施进行维修改造,以尽快恢复市场经营。自冰灾之后,各级政府虽然每年拿出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但因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严重缺乏,仍是杯水车薪。由于财政投入的相对不足,市场经营单位无能力投入,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不愿投入,导致农贸市场的发展与城市建设的发展不同步、不协调。农贸市场的建设滞后于城市建设,不利于城市整体发展。3、城区农贸市场监管执行力弱近年来,城区农贸市场方面的监管制度出台相对较多,如《市场卫生管理制度》、《市场经营户管理制度》、《市场治安管理制度》、《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市场秩序管理制度》等,但落实效果不太明显。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城区农贸市场监管方面人才奇缺,制度落实难度较大。据调查,农贸市场普遍存在监管人员不足的问题,且不重视对市场监管员的管理培训和继续教育。同时监管人员的独立性不强,家族式管理问题突出,绝大多数农贸市场监管人员与市场开办者都有些沾亲带故的关系[4]。在人才培训方面,难以进行公平公正的权利制衡机制。因此,即使地方政府热衷于制定各类农贸市场监管制度,这些制度大多也只能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喊在嘴上,不能有效地执行,导致城区农贸市场监管效果不佳。4、城区农贸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有关我国农贸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沿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以及各地方政府相应制定的《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快速发展,这些制度早已不能适应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实际需求,应尽快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贸市场监管法律法规。1996年,国家工商局颁布《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提出对有形商品市场进行市场登记、办理《市场登记证》等要求。但由于农贸市场管理立法层面的缺失,城区农贸市场的市场准入和主体地位模糊,《农贸市场登记证》与市场经营人员的营业执照不符,直接导致农贸市场开办单位职责不清、农贸市场开办者与进场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明确,从而使工商部门无法开展具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并落实开办方的违法责任,大大削弱了监管力度。

    强化政府对农贸市场监管的对策

    农贸市场监管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和持久性,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携手合作,共同努力对农贸市场进行长效管理。1、切实提高对农贸市场监管的认识农贸市场是城市居民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社会各界包括政府部门都应切实提高对农贸市场监管的认识,进行合理定位,加强对所在地农贸市场的监管。(1)强化农贸市场监管是满足市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认识城区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交易大部分是通过农贸市场,因此,农贸市场的经营设施、购物环境、商品价格、经营秩序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物心情和消费行为,要认识到强化市场监管是推进城市管理良好秩序的需要。城区农贸市场是城市的窗口,在某种程度上代表城市的形象,市场管理职能部门和市场经营单位加强对市场的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水平,无疑将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形象,是提高城市品位的需要。政府市场监管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市场监管是市场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农贸市场监管也是政府部门提高公共服务、解除公共受托责任的需要。(2)积极探索并转变城区农贸市场的监管思路一是由驻场制转向巡查制。驻场制已不再适应城区农贸市场管理的新需求,基层执法力量必须进行重新整合,并按经济区域以及重要的商品分类重置基层执法机构。同时,要着力于管理方式的改变,在城区农贸市场大力推行巡查制,严格按照职责统一、内容统一、程序统一、标准统一的原则,制定地方性市场巡查实施办法,构建有特色的巡查模式,实现“上下联动,以所为主”,最终达成依法巡查、以查促管、规范有序的监管目标。二是由全面监管转为对特定主体、特定市场和特定商品的重点监管。重点监管城区农贸市场的开办单位、进场经营商户及经营商品,对无证无照经营进行严厉打压,尤其要从严查处密切关系民生的假冒伪劣商品。三是要由单一部门监管转向多部门综合监管,由多层次、多部门、多职责的全面管理逐渐取代原有的工商单一管理模式。在工商部门内部,由多角度、多科室、多任务的综合管理逐渐取代单一的城区农贸市场管理,由此形成城区农贸市场监管的综合网络体系[5]。2、加大城区农贸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力度加强城区农贸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建设是强化城区农贸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有助于明确城区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市场主体地位,明晰城区农贸市场经营商户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既是强化城区农贸市场监管的起点,也是解决当前城区农贸市场纠纷的重要根据。同时,应严格确定所有城区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市场主体资格,并将其纳入市场主体范围,保护其平等的市场主体权益。具体来说,第一,修订各地《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把明确城区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主体地位和责任列为第一位,并重点解决城区农贸市场的商品管理、工商部门对城区农贸市场的监管职责和罚则等问题。第二,制定地方《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范》,以法规形式严格明确农贸市场监管的程序,将城区农贸市场各相关主体的权责利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城区农贸市场开办者和进场经营者的行为并确保城区农贸市场监管主体职责的有效履行,第三,制定和推行《城区农贸市场合同示范本》,规范、督促和引导城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和进场商户之间签订统一、合法和有效的合同,将双方权利与义务明晰化和合法化,从而在城区农贸市场经营各方之间形成有效的法律契约关系。3、改变城区农贸市场的监管方式农贸市场事关城区居民的日常生活质量与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应该在以下几方面加强监管。(1)严格按照农贸市场网点布局的要求规划市场各级人民政府和规划、商务、工商、国土、建设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规划的有关要求,在相应的市场服务半径内进行农贸市场布点。人口密度较大的区域,服务半径应控制在700米以内,其他区域控制在900米以内。市场布局确定之后,要严格按照布点要求建设市场,不得擅自变更。要将新城区和新小区列入农贸市场网点布局规划,以方便居民生活[6]。农贸市场按网点布局要求建设竣工并投入使用后,城管、工商、商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规范不在市场服务半径内的马路菜市场和非法开办的农贸市场,对属于重复建设、影响市容的非法市场和马路市场一律取缔,还路于车,还路于民。(2)控制房产企业涉足市场房地产开发商属于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市场主体。市场上曾出现农贸市场开发商以市场建设为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开发前,最大限度地获取政府对农贸市场建设方面的政策扶持,竣工后,将一楼作为农贸市场,并将市场内的门面全部高价出售获取最大利润。后期的市场管理就委托给物业公司或承包给个人经营,造成农贸市场管理秩序混乱、农贸市场监管失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审查,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涉足农贸市场建设,杜绝只建不管的事件发生。(3)修订完善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农贸市场建设涉及方方面面,不仅要考虑市场主体的结构、层高、通风、采光、隔热等,还要考虑市场内的门面、摊位、货架、下水道、电线线路等布局,是一个系统工程。要用新设计理念和新型建筑材料建设农贸市场,其设计、建设标准应伴随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确保农贸市场投入使用后,通道宽畅,通风良好,光线充足,市场整洁,文明卫生,视觉宜人。切实扭转农贸市场污水横流、秩序混乱的不良现象,给居民以良好的购物环境。4、健全城区农贸市场的长效监管机制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管,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对农贸市场购物环境和农产品安全的要求。应成立农贸市场监管领导小组,由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工商、城管、商务、财政、国土、规划、建设、消防、卫生、食品等相关部门为成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城区农贸市场的监管。

    (1)严格制定市场监管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实际,由地方政

第6篇

关键词:资本市场;监管;成效;体制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3-0071-02

1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分析

中国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最突出特点就是分业监管。中国金融体系分别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监管。但在资本市场上就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中央和地方各管―块,不同品种证券的市场管理者不同。甚至一种证券的―二级市场之间就有不同的管理者。主要表现是:证监会是中央主管机构,地级人民银行在市场监管上颇有影响,财政部、中央银行介入市场管理,地方政府在交易场所的管理上拥有很大的权利。

自我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就伴随着始终。但我国资本市场仍然危机四起,从20世纪90年代的股市异常波动,到现在上市公司频频发生造假事件,这表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不到位,市场运行效率不高,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法律框架不完善,分析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将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发展。

1.1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机构

我国现行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可以说是集中型监管体制,在分业集中监管的基础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实行适度的统一监管。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作为对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监督检查所归口管理部门。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证券机构的审批,这意味着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监管权限在两个部门被分割开来。

在1992年以后,人民银行不再是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但它仍然负责审批金融机构。这意味着证券机构在审批和经营管理上受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的双重领导。中国人民银行还负责管理债券交易、投资基金。

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以及归口管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

在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地方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尤其是上海、深圳市政府和证监会一起管理沪、深证券交易所。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在公司上市、股票交易流程上都有可能影响其正常操作。

1.2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成效分析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成效的分析,即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所投入的成本与我国资本市场运行结果的分析,可以从我国资本市场效率与监管的角度来分析。市场监管能否有效纠正市场失灵,充分保证市场效率,关键在于监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而完善的监管制度是资本市场监管的基础和效率的保障。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特别是监管制度的缺陷导致市场失灵与监管失效的同时存在,成为转轨过程中资本市场监管的基本现状,对资本市场效率分析可以充分地说明这一点。

根据市场证券价格对信息反映的范围不同,把市场划分为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强型效率市场。经济学界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成效分析主要按照上述理论进行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一般研究主要是对弱型效率市场、半强型效率市场进行研究。以往对我国资本市场弱型有效市场的实证检验有,俞乔(1994)对上海、深圳股票市场股价变动的随机假设进行检验。他利用上海、深圳的交易所自成立到1994年4月底的各自综合股价指数的观察值,通过对误差项序列相关检验、游程检验和非参量性检验,排除了上海和深圳股价变动是“随机游走”的可能性,得出了上海、深圳两地股市非有效性结论[1]。

半强型有效市场检验的有:杨朝军等(1997)选取上海股市1993―1995年间100家上市公司的送配方案公告为样本,对各家公司股价在公告前后的变化进行详细地分析,以检验市场对送配信息的反应。结果表明,上海股市已经能够较快地反映送配信息,说明中国股市一定程度上已能迅速反映某些公开信息,但并不能就此判定上海股市已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而笔者在对2005―2006年度股票指数进行实证分析也得出我国股市尚未达到半强式效率市场的结论。

2 我国现行资本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2.1 资本市场监管体制建设不完善,证监会效能不足

在中国资本市场管理体系中,除了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以外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的人员编制不足和缺少足够权威,导致削弱实际监管效果。很显然,在证监会和地方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着重复监管的现象,而监管职责在证监会和人行之间的分割,又导致某些监管领域落入夹缝之中。而对于市场的某些部分,尤其是针对证券商和机构投资者,事实上缺少监管。

2.1.1 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不足

证监会在名义上是主管机关,但在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只是附属机构,只能起协调作用,监督的权利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现阶段市场已形成了以股票、债券为主的企业债券、基金、可转化债券同时发展的直接融资工具体系。而从目前的监管机构分工来看,中国证监会主要监管股票、基金、可转化债券;财政部主管国债的发行、兑付;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企业债券的发行。证券主管部门存在着多头化,易产生整体监管方面的矛盾和摩擦,不利于提高整体监管效率和证券各品种之间的协调配套发展。

2.1.2 证监会地方办事机构行政能力的独立性受到制约

本地政府在本地区证券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证监会派出机构,与地方政府有很深渊源,受地方政府干预的可能性很大。证券市场运行中屡屡发生重大事件,暴露出了我国证券监管系统上的漏洞和某些功能上的不足,中国证监会的权限常常受到比其行政上更高一级的地方首长的干预,其独立性受到很大制约。

2.1.3 证监会权力制约不能有效辐射其全部管辖范围

证监会权威性的不足与监管权力分散性是相联系的,监管权力从横向看分布于证监会、银监会、财政部和国资委等机构之间,各部门之间的政策法规、管理措施及政策目标亦有冲突之处,居高不下的协调成本大大降低了监督管理的效率。从纵向看分布中央和地方之间,多家平行机构从不同侧面,各个地方从不同范围(地域)对资本市场进行监管,造成利益的冲突、责任的推卸、监管的盲点和监管力度的不平衡,影响了资本市场的统一性,造成某些领域事实上的无人监管。

2.2 资本市场监管理论创新不够,市场管理者不能有效进行理论建设

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理论研究主要还是局限在对资本市场现行问题的补救上。由于市场发展太快,政府监管部门忙于应付大量的日常事务性工作,没有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的中坚作用,证券市场的基本建设在某种程度上被忽略了,对资本市场结构、运行问题缺乏理论研究,如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风险预警体系不健全、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问题。为了解决一些短期内凸现的紧急问题,往往采取不顾长远的急救方法,虽暂时解决了问题,但是却为今后的监管工作带来了隐患,参考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看到几乎所有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都有一个明确的行动宗旨和一系列行动细则组成的纲领性监管框架,这种框架是其监管部门长期行动的准则。在缺乏长远规划的情况下,监管上被动地长期处于救火状态就是难免的。

2.3 资本市场自律性监管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市场自律性监管机制功能

我国目前的自律组织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沪深两地交易所自律组织;二是证券业协会。两个层次在行业自律中都存在问题,首先是两地交易所存在明显的地方利益,其对市场交易的监管受到所在地政府的干预,因而难以真正贯彻公平、公正的指导原则。其次是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一家行业性质的民间协会不能发挥自律作用,这与目前证券市场多头管理格局有关。因此,证券市场发展至今,监管与自律仍然处于严重不平衡的状态。

2.4 资本市场监管法制建设不健全,市场主体法律意识不强

国家对于上市公司退市问题存在法律盲点,难以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并且退市标准不统一,尺度难把握。对于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主体不够明确。由于现行法律对地方人大如何监督中央驻各地的管理部门没有明确规定,省人大及人大财经委难以对驻各证管办实施监督。实际上,《证券法》等于没有明确对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以及应该由谁来监管。

3 启示及对策

通过对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如何有效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能、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

3.1 构建资本市场监管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

及时发现有关宏观经济指标的异常反映并及时进行调控,是可以防范或避免金融危机发生的。这里的关键是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灵敏的资本市场危机预警指标体系。

3.2 强化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稳定一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制度。强化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关键在于健全信息披露的动态监管机制,加强资本市场会计审计制度落实,规范上市公司组织结构,以此来消除利润操纵行为的发生,加强对企业所募集资金使用和投向的监督。

3.3 积极稳妥地推进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是完善资本市场监管体制的一个重要步骤,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直接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作用机制是否合理,是关系到广大投资者、上市公司、资本市场切身关系的一件大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我国资本市场向国际市场靠拢,迎接WTO挑战的迫切任务。

第7篇

1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即将实施。这是国务院确定的22项重点专项规划之一,是第一部全国市场监管中长期规划。

按照国务院关于“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部署,工商总局牵头编制《“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编制实施《“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主要任务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推进市场监管改革c创新,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思路,明确监管重点,改革监管体制,创新监管机制,提高市场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新的活力,为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提供持久动力。

《“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是市场监管的综合性、基础性和战略性规划,是从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出发,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出发,从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出发,对市场秩序、市场环境进行综合监管,为市场监管提供一个明确的框架,给广大市场主体一个清晰的信号和稳定的预期。市场综合监管与行业领域的专业监管、社会的协同监管形成分工协作、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市场监管格局。

据悉,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十三五”期间,要着力营造“三个环境”。一是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取消不必要的行业门槛限制,在工商登记中推进“多证合一”、企业名称不再预先核准、“一照多址”、简易注销等便利化措施。二是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各地区凡对本地企业开放的市场领域,不得限制外地企业进入,并不得要求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除针对特定行业的不合理补贴政策,严厉查处滥收费用、强迫交易等行为。三是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越是放开准入,越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尤其要大力加强食品药品等直接关系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点商品监管,强化农村消费市场和农资等涉农商品质量监管,对制售假冒伪劣违法行为探索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完善消费维权机制,严格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全面推行消费争议先行赔付。

这次会议还强调,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检查和监管全覆盖,大力推进市、县一级综合行政执法,运用大数据等推动监管创新,构建以法治为基础、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为支撑的市场监管新格局。

第8篇

关键词:市场监管;科普平台功能设计;平台管理方案

推动“互联网+市场监管科普”建设。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技术,通过开展创作,并进行多次开发,最后采用多媒体技术进行呈现,可在多个媒体、终端和部门对科普内容进行传播,将传统型、网络型以及创新型进行有效结合,进而创建形成“三位一体”的科普传播体系,提高市场监管科普信息化水平和宣传成效。创建市场监管科普品牌,为促进市场监管科普工作水平的提升,应当坚持精品意识,提高质量控制意识,充分发挥品牌的宣传引领作用,将政府和市场、需求和生产、事业和产业以及内容与渠道的有效连接,保障科普效果。

1平台建设重要性

1.1提升市场监管科普供给能力

发挥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广大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在科普传播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对公众需求进行调查分析,将市场监管业务作为中心,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创建重点科研平台,推进重大项目规划建设,并推广应用高新技术,使得人们都能够提高对科普工作的重视度,激发科普创作热情,同时对科普内容的表达方式进行创新调整。在科普宣传中,联合应用多种宣传方式,包括利用科普图书报刊宣传、开展讲座活动、展览展示、利用新媒体技术传播等等,打造市场监管原创科普精品,提升客户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另外,在科学传播内容监管中,创建完善的专家审核机制,并鼓励公众纠错,促进科普监管水平的提升,包括科普内容的科学性和准确性,除此以外,还可组织开展各类奖评活动。

1.2加强市场监管科普教育基地建设

对市场监管科普教育基地进行规划布局。在科普教育基地创建过程中,应当将市场监管重大项目、重点科研平台、高校等作为基础,据此创建形成适应市场实际需求、布局规划合理并且具有特色的基地,在科普服务以及科技教育中充分发挥模范作用。促进现有科普教育基地服务水平的提升。不仅应当经常性组织开展科普教育工作,同时还应选择适宜主题开展科普活动,进而实现科普教育基地常态化,同时充分发挥其工艺作用;加强专业类市场监管科普场馆建设,申请创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科技厅认定的科普基地;鼓励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事业单位、高校、科研所等共同协调配合,创建市场监管领域相关科普基地;充分利用行业会展、论坛等平台,组织开展科普展示活动以及互动体验活动。推进科普教育基地改革创新。在信息化时代,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升展教力度,提升科普教育基地的信息化、时代化、社会化等,据此为基础,为公民开展科普宣传,提高公民市场监管科学素质。

1.3增强市场监管科普传播协作能力

将市场监管科普和宣传工作进行有效结合。在各项科研项目以及重大活动开展过程中进行科普宣传,为公众充分展示出市场监管科技,以改善行业形象;另外,在行业中所组织的各项微视频竞赛活动中,也应当宣传科普内容;邀请科普专家组织宣传队伍,为公众答疑解惑。积极推进“互联网+市场监管科普”建设。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等技术,通过开展创作,并进行多次开发,最后采用多媒体技术进行呈现,可在多个媒体、终端和部门对科普内容进行传播,将传统型、网络型以及创新型进行有效结合,进而创建形成“三位一体”的科普传播体系,提高市场监管科普信息化水平和宣传成效。创建市场监管科普品牌,为促进市场监管科普工作水平的提升,应当坚持精品意识,提高质量控制意识,充分发挥品牌的宣传引领作用,将政府和市场、需求和生产、事业和产业以及内容与渠道的有效连接,保障科普效果。

1.4开展市场监管科普精准惠民服务

组织开展各类主题性和群众性科普活动。比如,对广大人民群众所关注的市场监管科技问题进行调查分析,在全国科普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全国科技活动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5•20”世界计量日、“6•9”世界认可日等重大活动,组织开展科普活动,为公众广泛宣传科技知识,并提供科普服务。结合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及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主题,实现市场监管科普活动能够“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标准、计量科普知识竞答”“食品安全”“阳光纤检”消费警示、科技助力乡村振兴等活动,加大市场监管专业科普的服务水平。提升市场监管科普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对科技进步发展对于市场监管职业的影响进行调查分析,提高市场监管系统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科普意识,提升创新服务意识,促进行业工作人员综合素养的提升。

1.5加强市场监管科普交流合作

引导市场监管科普交流与合作。在市场监管科普中,可广泛吸收优秀的科普作品,并对科普模式进行创新提高调整。鼓励市场监管技术机构和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科普交流,通过相互合作,共同组织开展人才交流培训活动、科普知识竞赛活动、科普展品展示活动等等。在省内外,均可展示省内市场监管科普基础设施、监管执法服务现状、组织管理能力等等,提升市场监管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力。

2市场监管科普平台建设内容

2.1平台对接需求

(1)与省局市场监管局官网进行数据对接,实现平台科普数据在省局平台的个性化展示。(2)与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微博等进行对接,实现在平台“一网,多端同步”的数据共享。(3)与短视频平台对接,实现平台科普数据在短视频平台的信息。

2.2平台建设标准

建立统一、规范的网站标准规范,为全省各单位提供统一的建站标准,并符合国家关于政务网站管理的有关要求。在系统规划设计中,可将国际上的成熟规范、标准等作为依据。另外,还应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范,包括《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电子政务流程设计方法通用规范》等。

2.3总体架构设计

本项目总体架构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管理、内容整合、共享协同”的原则,在“云平台”基础上,实现各类信息的汇集展示、服务集成和应用集成,全面支撑各类社会化服务信息产品及应用的构建、管理、集成、和安全,从基础设施、数据资源、应用支撑、应用服务、接入端、标准规范、安全体系等多个层面规划。在系统规划设计中,系统总体逻辑架构设计十分关键,在架构设计中,应当综合考虑稳定性、可拓展性、安全性等各项影响因素,平台总体架构如图1所示。系统总体逻辑架构自下而上(纵向)可以分为基础设施层、数据资源层、应用支撑层、应用服务层、接入端几个逻辑层面;同时,安全保障体系与标准规范体系贯穿整体系统。图1市场监督科普2.

3系统平台管理

3.1栏目管理

网站栏目的灵活性比较强,构建方式便捷,能够提供直观的浏览界面以及编辑界面,管理人员可对各类操作对象进行准确定位、全面检查和细条控制,同时还可自动化形成网站栏目导航。在网站创建中,首先确定动态信息,然后再利用网页模板即可自动化形成。(1)通过加强栏目管理,即可实现栏目新增功能、删除功能、编辑功能等等,在删除栏目时,要求创建并应用验证机制,避免人为操作失误;(2)可规划设置栏目分类、呈送、同步映射等;(3)可预览栏目,通过搜索栏目名称即可直接搜索;(4)栏目类型能够支持单信息、自定义、多信息等;(5)在系统运行中,可创建自定义数据库;(6)可对栏目分类,可直接引用栏目中不同子站点之间的栏目;(7)栏目支持是否启用、信息审核、访问统计、RSS、创建索引、网页复制保存、信息方式、图片和信息积分等批处理功能。

3.2新闻构件管理

实现对网站新闻管理,对的新闻信息进行编辑和审批的各种操作管理,面向访问用户的打印设置,对文章作者、来源的管理,对图文等多种内容形式的管理,实现网站新闻审批管理,为网站建设用户了解相关新闻、工作动态、通知公告等提供信息服务。通过对新闻构件实例化创建所需的新闻栏目,栏目属性可以由管理进行设置,包括新闻的审批方式(一二三逐级审批和工作流审批方式)、是否开启评论、评论是否需要审批、是否需要签收、是否使用标签、排序规则设置(排序规则包括时间降序、时间升序、系统创建时间降序、系统创建时间升序、最后修改时间降序、最后修改时间升序、浏览量降序、人工排序等多种排序规则)、小页(新闻首页)显示条数设置、大页(新闻列表)显示条数设置、是否控制记录浏览设置、是否限制IP访问、是否显示相关新闻、栏目图片等等属性。

3.3互动交流

实现政府用户与网民的网上沟通渠道,满足网民通过纪检监察网站进行意见咨询和在线投诉,对各种问题进行反馈,可以设置领导信息、投诉举报等栏目。栏目属性满足灵活配置,可以设置信息主题、信息描述、是否需要输入验证码、提交信息是否需要填写用户个人信息、是否允许添加附件、信息是否允许公开、是否需要审批、是否需要指定部门和满意度调查等设置。

3.4调查问卷

可用于实现多种题型的问卷调查,支持是非题、单选题、复选题、简答、普通填空题等多种形式,并提供完整的分析报告。问卷满足截止时间设置,截止日期后问卷自动关闭,问卷限制规则设置用户次数控制,同IP用户次数控制,同一台电脑cookie限制,可手动控制文件状态,满足问卷随时开启、关闭需求。

4结语

第9篇

药品市场的监管范围研究事实上是探讨政府对于药品市场的作用范围,即对于药品市场而言,政府可以管哪些事项,不可以管哪些事项,对于应该管的事项监管到何种程度。那么我们首先应该关注作为监管对象的药品市场,即此处的药品、药品市场究竟是指代什么,对于药品市场的监管是管什么,唯如此我们才能明确药品市场监管范围的边界。

(一)药品的范围

作为监管对象的药品,按照《药品管理法》附则的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①]仔细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药品专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因而其不包括用于植物和动物疾病的农药和兽药;第二,药品是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这就与保健品和化妆品区分开来;第三,药品既指非特殊管理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也包括特殊管理的药品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二)药品市场监管的内涵与范围

在明确我国药品内涵的前提下,上述分析表明,药品市场监管主要是指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销售、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也包括监管主体对药品市场公共产品的供给服务,但不包括对药品市场的宏观调控,也不包括对药品产业的行业管理职能。事实上如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兼宏观调控、市场监管、行业管理于一身。则其在行使市场监管职能时,不可避免要受到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职能的干扰,市场监管将背离其初衷,将无法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兼得。市场监管的目的在于增进公共利益和合法私人利益,并使之避免或减少由个体经济决策(生产、销售及价格行为)带来的损害。

药品市场的监管重在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销售、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其目的在于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在经济学家看来,政府管制是政府干预经济、弥补市场缺陷的一个重要举措。政府管制一般分为经济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经济性管制主要是针对自然垄断和存在信息偏差的领域,主要是为了防止发生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和确保利用者的公平利用。政府依据法律,通过许可和认可等手段,对企业的进入和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有关行为加以管制。而社会性管制是指“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防止灾害为目的,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伴随着提供它们而产生的各种活动制定一定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管制”。[②]对于药品市场监管而言,其究竟归属于经济性管制还是社会性管制?有学者认为:药品产业管制主体上属于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健康为目的的社会性管制,其旨在“从制度上保证消费者获得更多的药品信息和医疗保健服务,从而尽量降低交易成本和健康风险”。[③]本文认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则融和经济管制和社会性管制于一身,主要以社会性管制为主。对药品市场的监管既有市场准入管制、价格管制等经济性管制的内容,也有药品质量安全管制等社会性管制的内容。

二、我国药品市场监管范围存在的问题

(一)药品市场监管范围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于药品市场的监管在从计划经济体制下无所不管到市场经济体制下

有所管有所不管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体现如下:

1、就药品研发而言,监管缺位。我国目前尽管已经成为医药大国,但我们的药品研发与创新能力欠缺。如在国内销售的药品中,只有3%是我们自主开发的。中国是世界公认的发展植物药较早的国家,但在国际市场上销售的植物药,我国仅占396。中国生产的化学药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寥寥无几。我国生产的西药品种中,98%是仿制品。药品研发不足带来的后果在于新药品欠缺,民众得不到需要的药品,民众的生命健康处于危险之中。药品生产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多,产品结构失调,市场混乱,无序竞争。药品研发的不足透视市场监管的缺位,政府应采取措施降低新药研发的成本和风险。就前者而言,多采取政策支持、扶助或者给予优惠措施等手段鼓励市场主体的药品研发:就后者而言,或者政府购买研发出来的药品,或者给予研发出来的药品相应的专利保护,以确保药品研发者的利益。但应当注意的是应蛤予研发出来的药品以相应的专利保护,但避免形成垄断,即对研发新药的专利保护有一定的期限,鼓励非专利药的上市,形成药品市场竞争的良性秩序。特别是事关公共安全的公共药品的研发,政府应承担责任,或者政府直接研发,或者政府与企业签订合同,政府提供帮助与支持,利用企业的专业技术优势研发,并购买最终的产品,提供给民众。但我国目前对于药品研发的支持与关注不够,对药品的专利保护不强,监管缺位。

2、就药品生产而言,我们面临的问题在于:由于药品的研发创新不足,导致我们的药品生产品种不能出新。我国生产的西药品种中,98%是仿制品。在此前提下,众多的企业竟相重复生产同一品种,致使普药生产出现结构性过剩。中国药品生产企业,大多数为中小企业,药品市场整体管理水平不高,市场混乱、无序竟争,严重阻碍医药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而且也是假冒伪劣药品屡禁不止的深层根源。药品生产存在恶性竞争,药品生产企业或者降低药品的原材料成本,或者在生产环境上降低要求,甚至直接生产假药,以节省成本,获取利润。由此导致生产出来的药品质量不能保证,存在潜在危险。上述问题的发生表明对于药品生产的监管存在缺失,许可药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往往忽略了生产药品的市场需求和地域需求,忽视药品产业的宏观调控和产业规划。对药品生产企业审批之后,疏于生产过程中的监督,无法在生产过程保证药品的质量,确保其安全有效。

3、就药品的流通过程而言,我们面临的问题在于:百业经营药品,高定价高回扣作为主要促销手段,流通渠道混乱,假冒伪劣药品充斥市场。对于药品流通的监管,则存在缺位和越位的问题。

三、药品市场监管范围重新确定

(一)药品市场监管范围的确定标准

事实上,政府如何发挥作用或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如何划分,是随着生产要素的变化、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产业结构的变化而变化的,因此,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划分是一个动态的演进过程。因为不存在一个长期不变的产业结构和经济规模,就不存在一个职能范围和职能作用一成不变的政府。

但对于药品市场的监管范围的确定,以下几个原则是可以肯定的。

市场经济属于私人产品生产的领域,政府属于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的提供,各自遵循不同的规则,没有这样一条边界的划分,政府介入私人产品的生产领域,或者公共产品领域适用于私人产品生产的规则,都不能得到很好的结果。

凡是由其他社会组织所能做的事情,政府就不应该介入,更不应该大包大揽的亲自出面来进行。例如经济活动本身是经济组织的事情,但在传统体制下,政府则不恰当的充当起经济活动的组织者,甚至对经济活动的要素:人、财、物直接进行调配。这一方面造成以政府调拨、分配的机制取代了市场机制,资源无法合理配置;另一方面也造成了作为经济活动者的企业缺少积极性和活力,只是被动的接受指令。因此,政府应当退出经济活动领域,不在具体从事经济活动。

政府不再无所不能、无所不管,政府作为公共组织,其基本职能就是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一是要制定规则,以确立个人、社会组织活动的规则;二是依据这种规则进行管理,将纸面上的规则变成生活中的状态,形成每一社会组织或个人赖以生存的社会秩序。

市场监管的范围就是市场失灵的部分领域。市场机制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可以有效的配置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但市场机制本身亦非万能,它具有种种的缺陷和不足。具体体现在:第一,市场机制难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第二,市场机制无法防止垄断;第三,市场机制不能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第四,市场机制不适应于公共物品的有效生产;第五,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宏观经济总量的平衡问题;第六,市场经济不能解决国民经济的产期发展问题。等等。市场失灵的存在,说明政府干预的需要。政府干预的范围自然不能超出市场失灵的范围。但市场监管的范围仅针对其中的第一、第二、第四项,对于第三、第五、第六项则属于宏观调控的范围。

按照上述原则,考虑确定药品市场监管范围的制约因素,药品市场监管范围的确定应遵循如下标准:

1、有效性

药品市场监管管什么?首先我们关注的是药品的有效性。药品是用来预防、诊断、治疗人的疾病的,因而药品必须对症,具有效用,无效的药品即使再安全,也不应进入市场。

2、安全性

药品市场监管不仅管效用,而且管安全,即关注药品的质量,药品应该对症有效,同时不应该对人体造成损害。事实上,药品常分为以下四类:安全有效;有效但毒性大:无效且毒性大;安全无效。对于有效毒性大的药品进入市场是非常审慎的,仅在特殊的情况下才采用。无效毒性大的药品、安全无效的药品均禁止进入市场。

3、创新性

药品作为一种高科技的商品,创新性是药品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但药品创新的特殊困境决定了政府应鼓励对新药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政府对创新性的监管体现在通过制定和完善医药领域内的新药监测期和专利保护制度,保护企业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使企业在一定时间内获得新药上市后的垄断利润,从而可以继续增加研发投入,形成良性循环,促进制药行业的发展,另外,政府也可以通过制定鼓励新药研发政策来激励药品创新。

总之,我国对于药品市场的监管注重两个方面:即一方面保证药品的安全和有效,另一方面鼓励对药品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

(二)药品市场监管范围的具体确定

上述分析表明,我国药品市场的监管存在缺位、越位的困境,药品市场的监管范围需重新确定。具体到药品市场的各个阶段,市场监管的权限边界在于:

对于药品的研发阶段而言,市场监管限于:第一,鼓励药品企业研制开发新药,防止低水平重复,为企业和研究单位进行新药的研究开发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第二,提高审评质量,统一审评标准,以利于公平竞争,促进新药研制和生产健康发展。第三,建立优先审批制度,对一类新药、首家申报临床研究、治疗疑难危重疾病及因技术创新使仿制药品成本明显降低或质量显著提高的,给予优先和加快审评。第四,严格控制对同一品种的研制、开发,减少重复研究造成的资源浪费。第五,对新药技术转让实行宏观控制,从生产单位数量、剂型技术含量、GMP等方面进行控制,避免多家转让生产造成无序竞争。第六,对研制成的新药,延长保护期,从而更有利于新药研制。可见在新药研发阶段,市场监管限于制定规则,维护竞争秩序,确保研发药品安全有效。

对于药品的生产阶段而言,市场监管限于:第一,确保生产主体适格,即药品生产企业须符合法定的条件,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其设立需经审批。医疗机构配置制剂也应得到许可。第二,保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出来的药品安全有效,即生产出来的药品应符合GMP标准。第三,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对药品标准和生产工艺的管制规定。第四,确保药品生产企业所需的原料和辅料符合规定的标准,符合药用要求。药用要求大多在于符合药品标准,不得对药品的质量产生不良的影响;应到符合规定的单位购进,并按规定入库等。

对于药品的审批上市阶段,市场监管限于:第一,严格审批新药,确保药品的非临床研究符合GLP标准。第三,进口药品注册。第四,仿制药品审批。

对于药品的经营阶段而言,市场监管限于:第一,确保经营企业适格。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事先审批,经审查确认符合法定条件,方可准予开办。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必须符合基本的条件。第二,确保药品经营企业按GSP的标准经营药品,在药品经营环节保证药品质量。第三,审批药品广告,检查药品广告。对于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非处方药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第四,规范医疗购药行为,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此外对于药品上市之后的整个流程而言,市场监管还应包括:药品上市后的再评价。新药在经过严格的动物试验和临床研究后被批准上市,但上市前的实验研究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如病例少、研究时间短、试验对象年龄范围窄、用药条件控制较严、目的单纯等,一些发生频率低于1%的不良反应和一些需要较长时间应用才能发现或迟发的ADR、药物相互作用、更多人群应用的有效性等均未能发现。因而为保证药品安全,市场监管应包括药品上市后的再评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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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王生田著:《药事管理学概论》,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5年9月版,第25页。

[②]参见【日】植草益:《徽观规制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22页。

[③]参见余晖:《中国药业政府管制制度形成之障碍分析》,载《管理世界》1997年第5期,第126页。

第10篇

随着微电子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电子政务终于逐步成长起来。与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相比,电子政务有着办事效率高、公开公平公正等的优点,当然,电子政务也有不少弊端,因此,只有将电子政务与传统的政府管理有机结合,扬长避短,才能实现政府职能的真正转变。政府职能的转变之路任重而道远,需要不断地探索可行之路。

电子政务与政府职能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主要体现在它们两者既有相同处,又有不同处,但是它们的异同并不相互排斥、并不绝对对立,它们是对立统一的存在。它们的有机结合能够加快政府职能的真正转变。政府的职能主要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合理发展电子政务,有利于政府更好地调节经济,更好地对市场进行监管,更好地为人民提供公共服务。更好地进行社会管理。

电子政务与政府职能的内在关联

电子政务与政府职能有着不可分离的内在关联。它们二者是辩证的关系,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具有包容性。电子政务和政府职能有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共同目标。电子政务是时代的产物,但它的存在是以政府职能为前提的,它的成长与发展要在政府职能这个大框架下进行。电子政务是政府职能的一种新的存在形式,它有极强的共享功能,使得政府工作更加地公平公正化、透明化、高效化和规范化。政府职能与电子政务还有一个共通点便是它们都是以社会职能为主要职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着政府职能的主要内容。当今社会,社会职能成为政府的主要职能,表现为经济和社会建设。同样,电子政务的主要内容也是致力于公共事务的管理和服务。政府职能和电子政务就犹如一个人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职能是青年期,而电子政务是中年期,电子政务显得更加成熟,而政府职能显得稚气未脱,但电子政务仅仅是政府职能的正常演变而已。

电子政务与政府职能转变

电子政务使得政府更易于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同r也对市场进行了强有力地监管。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基本原则是对人民负责,基本要求是依法行政,而实施电商政务的政府能够更有力地进行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

电子政务与经济调节。政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掌舵者。政府主要是通过宏观调控的方式进行经济调节,但是由于传统的调控方法存在信息不畅、速度缓慢等缺点,政府并不能及时、有效地对经济进行合理地调节。电子政务有着信息共享、反应速度快、调节范围广的优点,它能够扬长避短,充分发挥政府经济调节的职能。政府要进行经济调节的领域众多,唯有电子政务才能使其有序地进行调控,做到事半功倍。此处以现今盛行的电商经济为例,电商经济和实体经济的最大的不同便是灵活性,电商经济的灵活性极有利于经济的飞快发展,但其危害也很多,最直接的便是不利于政府进行经济调节,从而出现电商经济和传统的实体经济的失衡。经济失衡是特别可怕的社会现象,极有可能波及社会秩序。因此,电子政务必须要被给予高度重视和发展,这样经济调节职能才能真正地得以转变。

电子政务与市场监管。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是指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对各类市场交易形式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管理行为。政府对市场进行有效地市场监管有利于保持稳定的市场秩序,有利于开展有序的市场竞争。我国为顺应时展潮流,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在此背景下,我国各级政府实施电子政务,强化市场监管,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长效发展。强化市场监管的具体表现有对市场的买卖行为进行规范,加强对商品的监督管理,并且对违反市场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以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政府在开展市场监管的活动中,其监管的中心内容应该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和维权。在如今的市场监管过程中,实现以网络管理为重心的监管形式是必经之路。市场格局日趋多元化,这要求政府监管部门要建立与之相应的多元化信息体系,以便政府统筹全局,更合理地管控市场经济。同时,市场监管的方式还应不断地创新、发展,紧跟时代的发展潮流。到目前为止,我国政府实施电子政务在市场监管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此处依然以电商为例,众所周知,我国的网络经济发展势头迅猛,当中也存在许多违法虚假行为,因此,在网络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市场监管依然必不可少。电商经济中,投机行为无处不在,相比传统的实体经济,电商经济更具有监管的紧迫性,而且监管难度更大。因此,电子政务还应不断地探索新出路,为政府职能的转变出力。

电子政务与社会管理。电子政务的实施有利于新型社会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大的方面:有利于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让民众拥有更多参政议政的机会。只有让人民真正地当家作主,他们才能深切地体会到自己的社会责任感,才能遵法守法,做真正合格的公民,为建设美好社会出谋划策;有利于推动政府对民众的管理,其中包括对民众生活、教育、生存发展等的管理,甚至细微到对交通工具、交通路线、教育机构、教育设施、户籍办理的管理。

电子政务与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的公共服务职能是以电子网络为前提的,那么,能直接接受公共服务的主体就变成了懂电脑的民众,而非全体民众,这很明显缩小了享受公共服务的主体范围,并不利于政府成为便民利民的政府,也不利于政府树立在民众心里的权威,长期下去,不利于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履行。因此,当务之急是要不断向广大的民众普及正确使用网络的方法,以便更好、更快地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

电子政务的行使充分利用了电子信息技术,将政府职能和现代化信息技术有机融合,从而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电子政务的行使更好地对市场经济进行了有效调控,推动了企业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的经济能力和生活水平。有效地市场监管维护了良好的市场环境,让我国市场经济处于良性循环中。最后,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职能有利于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当然,电子政务也还有许多问题存在,需要不断进行改革创新,不断完善。

第11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一、公共利益论简述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郑燕洪,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市场纪律———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的模型解析特区经济

第12篇

关键词:种子市场;市场监管;专业素质

中图分类号: F324.6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7.04.002

种子是农业发展的根本,使用高质量的种子不仅能够提高农户的经济收益,同时还能促进农业的发展。随着种子市场的不断繁荣,种子的种类也不断增加,因此要针对种子市场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为农业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1种子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1.1种子违法行为调查困难

一是很多销售假冒种子的人员走街串巷来售卖种子,交易完成后难以寻找,给监管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带来了困难;二是很多种植农户在购买种子时没有索要购买收据,自身维权意识弱;三是假种子给买方造成的损失难以定额,给违法人员的惩罚定罪造成了困难。农作物的种植存在季节性,造成很多农户在准备收获农作物时,才发现购买的种子是假冒产品,尽管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但因为农作物已经到了收获的时候,相关检测人员难以对农作物进行有效测产,给农户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1.2市场对新种子的推广问题

近些年,部分种子销售者在引进新型品种时,没有提前对种子进行试种,便将种子销售给购买的农户,致使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不了解种子的真正特性,造成农作物的收成降低。例如,2015年,某种子销售者引进国外品种,因为不了解该种子的特性以及种植情况,便售卖给种子购买者,使得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农作物大面积枯萎,给种植户造成严重的损失。2014年某种子销售者将某蔬菜种子售卖给蔬菜种植户,结果致使该蔬菜在发芽过程中发育不良,给种植户造成重大损失。

1.3投诉量不断增加

监管部门在进行种子市场监管时会经常碰到以下情况,市场上的种子质量是有保障的,但很多种子在种植过程中因为一些客观因素,造成种子在种植过程中出现问题。例如栽培方法错误、季节气候原因等,使得很多非种子质量问题产生的投诉量增加,同时很多种植户在种子发芽育苗过程中因浸种或种子发芽方式不对,造成种子的发芽率不理想,进而产生误解,以为种子质量出现问题,比如小麦、胡萝卜等作物在种植过程中没有依照正规的栽培技术而导致产量下降,使得关于种子质量问题的投诉有所增加。

2种子市场监管问题的解决措施

2.1提高市场监管力度

加强市场的检查力度,对监管工作要认真细致的完成,不断提升种子市场的整体质量,为我国的农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若发现有销售假冒伪劣种子的人员要严惩不贷。对于假冒伪劣种子的大量售卖情况,要不断加强农户的法律意识,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利用不同形式的宣传活动来提高农户的维权意识,从而进一步提升对法律法规的J识。

2.2完善种子质量保障体制

加强种子销售者的管理,提高销售者的种子销售意识,让销售者能够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对种子的生产来源加强了解。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市场中所售种子的质量进行检查,对种子的包装以及生产地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调查,避免假冒种子混入市场。对销售者的种子保管过程进行调查,避免因保管不当而造成种子质量的降低。要提高种子销售者和购买者的法律知识和技术知识,保障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农户的经济效益。

2.3降低种子质量造成的投诉

针对因非种子质量问题引起的投诉,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对待,组织不同的培训活动,加强种植户的种植经验和种植技术,提高种植户对种子情况的了解,提高科学种植意识,保障种植农户的切身利益。一是种子的销售者要提高自身对不同种子的了解,对种子的种植技术要加强学习,在销售种子时能够将相关的知识教授给购买的种植户,切实提高种植户的种植技术以及对种子特征的了解;二是对于非种子质量方面的投诉不能敷衍了事,认真细致的向投诉者进行解释,针对问题的所在,提供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减少种植户的经济损失。

3结语

综上所述,提升种子市场的监管力度是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农民收益的重要措施,因此要加强法律宣传,不断提升农户的法律意识,种子监管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种子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白树明,李学荣,马成旭,柴用锋,段迎花,张丽霞,刘阿龙,刘玉明.新形势下种子执法监管方式思考[J].农业科技与信息,2011(03):53-59.

[2]董禹,尹志武,李卓.种子市场监管与种子执法相关问题的解析[J].农业与技术,2013(07):225.

[3]廖雪红,李朝霞,陈正福,等.铜仁市种子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种子,2014,33(09):132-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