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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村镇银行监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从2007年第一家村镇银行试点至今,经过六年的发展,村镇银行已经进入了蓬勃发展期。截至2013年3月,我国共设立村镇银行1503家。然而,村镇银行偏离支农支小仍是村镇银行及监管层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银监会的相关数据显示,截至今年3月,全国有70多家村镇银行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比重不足50%。面对这一问题,监管层并非无所作为,为强化村镇银行的支农性,监管层从07年开始陆续发文要求村镇银行下沉服务重心与机构网点。但是从这些文件的实效来看,我国现行监管法律制度远不能解决村镇银行支农性不足这一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对现行村镇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加以分析,试图寻找新的解决途径与办法。
一、村镇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分析
究其本质,村镇银行是农村社区银行。监管层希冀它在维持商业性的同时,能够兼顾监管层寄予它的政策使命。即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机构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金融服务缺位等“金融排斥”问题。从2006年至今,村镇银行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首先是2006年至2008年的局部试点阶段。这一阶段银监会的监管文件主要有《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及《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监管层的监管重点在于规范市场准入。鼓励村镇银行支援“三农”;其次是2009年至2011年6月的三年规划阶段。该阶段银监会的监管文件主要有《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至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通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为应对村镇银行布局东重西轻的局面,监管层在设立地点上采取了东西挂钩政策,并将部分审批权力收归银监会;再次是2011年7月至今的调整提升阶段。该阶段银监会的监管文件主要有《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一阶段的政策思路可以概括为两点:其一是强化主发起行对于村镇银行风险处置的责任,其二是强调对于村镇银行支农性的监管。
(一)“低门槛,严监管”的监管思路下资本监管过于严格。所谓“低门槛”首先是指村镇银行相对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资本要求更低。2007年,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而相比之下,同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农村商业银行其设立资本要求为5000万元人民币。其次,“低门槛”也指银监会支持民营企业入股村镇银行。2012年银监会将主发起行最低持股比例由原来的20%调低至15%。
在上文所述设立条件之下,银监会要求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不得低于8%,不良资产类应低于5%,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这就意味着银监会对村镇银行的监管等同于设立条件比它严格的多的一般商业银行。这对于村镇银行而言是“严监管”。银监会对村镇银行采取审慎监管是基于如下两点:(1)村镇银行风险处置能力不足,或将具有更明显的风险状况;(2)村镇银行资本筹集渠道少于商业银行,更应随时保证其资产质量。具体来说,第一,村镇银行分支机构较少,而且依《暂行规定》,村镇银行的贷款只能投放本地,经营地点相对集中,因而其信贷产品组合与存款来源缺少地域分散性,一旦地方经济遭遇危机,势必大幅影响当地村镇银行;第二,农村金融市场的先天不足加剧了村镇银行的经营风险。农户不同于城镇居民,现有制度下他们缺乏可用的抵押物与有效的担保,这便决定了村镇银行的贷款方式以信用贷款为主。农村金融市场的客户具有资产不确定、人员流动大等特点。以上这些不足都加大了村镇银行的经营风险,对村镇银行风险处置能力要求更高。
本文以为,村镇银行的稳健安全运行能够保证存款人的利益,应当作为监管重点之一。但是就现行监管法律制度来看,对村镇银行的资本管制过于严格,限制了村镇银行的发展与其支农效应的实现。这是因为:第一,同前文所述,村镇银行服务区域具有局限性,交易价值小,风险传递性也由此减弱,从而这类机构的倒闭不会引起系统性风险。第二,银监会一直鼓励并支持民间资本入股村镇银行。2012年《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规定:“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业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在这样的条件下,大量受利润驱动的投资者入股参股村镇银行。为避免村镇银行破产或者受到资本损失。上述投资者会对补充资本的要求做出及时的回应,也能认真监督管理层,以使后者能够审慎经营,提高风险处置能力;第三,主发起行责任的加强确保了村镇银行的风险控制水平。早在2007年,监管层就确定“引导村镇银行与持股银行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支持机制,确保持股银行对村镇银行必要的流动性支持”。2012年,银监会的《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主发起行全面负责村镇银行风险处置工作。银监会对主发起行责任的明确与强化无疑确保了村镇银行的风险控制水平;第四,村镇银行相对于一般商业银行肩负着支援三农的政策使命。对其实施监管的目标主要是鼓励村镇银行向贫困地区和人群提供金融服务的积极性。在我国长期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下,村镇银行应该适用比商业银行更宽松的审慎监管措施。
(二)支农性监管不足。2007年,银监会提出对村镇银行实行支农服务监管,共包括两项内容:其一是市场定位。要求“属地监管机构要积极引导村镇银行立足县域,服务‘三农’、服务社区,探索建立灵活、便利的信贷管理与服务模式。”其二是支农服务评价。要求“属地监管机构要建立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构建正向激励与约束机制,定期对村镇银行的客户贷款覆盖面、客户贷款满意度、涉农贷款比例等指标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其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2012年,《银监会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在对村镇银行的监管评级中引入农村金融服务状况评价,所占权重为20%。主要考察农户和小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农户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农户贷款增速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比较等指标。
可以看见的是,银监会对于村镇银行支农性不足这一问题作出了一定的回应。然而,从现行监管法律制度来看,对于村镇银行行使支农使命的监管犹有不足。这主要体现在:第一,支农服务评价体系不明晰,《暂行规定》中提出要建立“支农服务评价体系”。然而无论是银监会或是地方银监局都没有对这一考核体系再做出明确的规定。第二,监管评级体系设置不合理。2012年村镇银行监管评级主要考核六个单项要素: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状况、管理状况、盈利状况、流动性状况和农村金融服务状况,其权重依次为20%、15%、20%、5%、20%、20%。最后结果为六项要素加权汇总之和。值得注意的是,较低的CAMELS评级与较高的农村信贷投放具有正相关的关系。而村镇银行的主要业务就是存贷业务,将资本监管评级与支农性监管评级合置一处,并非优解。第三,监管资源稀缺。对村镇银行的监管更多的依赖属地监管机构。农村金融市场的复杂性无疑加重了监管机构的压力,而对村镇银行的差别化监管也是一个复杂的命题。这些情况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村镇银行监管的有效性与专业性。
二、结语
村镇银行的监管主线有两条,其一是对村镇银行的资本监管。与商业银行不同的是,村镇银行的资本监管在维持村镇银行稳健安全运行的同时,也应鼓励村镇银行向贫困地区和人群提供金融服务的积极性。其二是对村镇银行的支农性监管。银行监管对于促进银行服务在农村地区的可获得性具有重要影响。考虑到村镇银行的政策性特点,在监管设计上,监管层对村镇银行的监管更应侧重扩大贫困地区与贫困人群的金融包容。
注释
[1] 数据来源:银监会官方网站:http:///ilicence/,最后访问日期:2013-3-21.
[2] 中国经营报:监管层直斥村镇银行偏离“支农支小”.
[3] 《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
[4] 周仲飞.银行法研究[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第153页.
关键词:博弈模型;村镇银行;原因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村镇银行难以大规模建立的原因分析――基于博弈模型对利益相关者的分析
收录日期:2011年12月28日
一、引言
2007年3月1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中国第一家村镇银行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开业后,银监会又于2009年7月制定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计划3年内再成立1,027家村镇银行。然而,实际进展不尽如人意。截至2010年6月底,时间过去了大半,全国却仅有214家村镇银行正式营业。由以上现象提出的疑问是,如果说垄断和管制造成的进入壁垒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村金融的薄弱和不足,那么在放松条件与降低门槛之后,为何村镇银行此等新生事物的示范效应、推广效应不明显呢?本文基于以上疑问,引入博弈模型对村镇银行相关利益主体进行分析,得出产生这种现状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文献综述
综合大量文献分析可以看出,现阶段学者对村镇银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村镇银行的发展及其在农村金融中的作用、村镇银行制度方面。相关研究发现:现在村镇银行的发展存在着股本设置欠合理且村镇银行股份制优势难以发挥、配套法规政策不健全、信用环境较差且贷款风险难以控制、金融监管模式缺乏针对性且“严监管”难实现、业务类型有限且存款来源不足等现状。中国人民银行随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2009年在对我国第一家外资村镇银行的调查后指出:经营成本较高、盈利难度大;资金实力不强、支农作用有限;支付清算渠道不畅通、业务拓展困难等是我国村镇银行现阶段面临的主要困难。学者对村镇银行在建立及发展中还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困难进行了研究也指出吸收存款难、存贷比高,盈利能力有限、经营压力大,抵御风险能力不足的现实困难,在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的基础上,又有相关学者对村镇银行生存困境进行了原因分析指出:农村金融固有的特征、村镇银行自身创新不够和其他一些原因是制约村镇银行发展的重要原因。发展村镇银行是我国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时期提出的,然而经过三年多的实践,效果并不是很好。针对村镇银行存在的诸多问题,国内众多学者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发展推广建议,全面提升农民金融意识和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创新,可以为村镇银行在广大农村地区的设立、发展和壮大夯实思想基础和经济基础。
准入制度、经营制度、政策环境、保障环境、信用环境、协调环境是村镇银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的许多环境约束因素,进一步也导致了制度功能和制度绩效不能实现最大化。也有学者指出:政策性目标与盈利性目标的矛盾、缺乏规模效应、缺乏抗风险能力、缺乏品牌和信誉是村镇银行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因此村镇银行的发展需要多方面的制度安排。
三、博弈模型分析
(一)模型设定。本文构建了一个博弈的基本框架:首先,博弈的参与人,即相关政府部门、现有银行和农户都是有限理性的,他们都会在给定情形下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然后,相关政府部门、现有银行和农户都是风险中立者,意味着各方效用函数的数学特征为EU(x)=UE(x),这表明了期望效用与预期收益下的效用两者相等。最后,农村金融的信贷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即存在许多的农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发放并且农户可以根据自身偏好选择合适的农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
(二)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模型分析
1、政府和现有银行之间的博弈分析
(1)变量说明。现在对各博弈模型中变量做如下定义,设立阶段政府和现有银行之间的博弈中:假设博弈的参与人为相关政府部门(即银监部门)(G)和现有银行(假设为非农村银行业金融机构)(B),银监部门对现有银行进行监管。变量C1:现有银行发起建立村镇银行时银监部门的监管成本;变量C2:现有银行不发起建立村镇银行时银监部门的监管成本;变量Z:现有银行用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资金,也是现有银行在不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时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变量r:贷款利率;变量X:现有银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后盈利中所占份额。
(2)模型分析。在经济人的假设前提下,现有银行是否响应政策号召发起设立一家村镇银行,主要取决于哪种形式下获得的收益更大。在此模型中,银监部门以p1的概率对现有银行进行监管,以1-p1的概率对现有银行不进行监管;同时,现有银行以q1的概率响应相关政策发起建立村镇银行,以1-q1的概率不响应相关政策发起建立村镇银行。当银监部门对现有银行实施监管且现有银行发起设立一家村镇银行时,银监部门的收益为-C1,而现有银行的收益为X-C1;当银监部门对现有银行实施监管且现有银行不发起设立一家村镇银行时,银监部门的收益为-C2,而现有银行的收益为Zr-C2;当银监部门对现有银行不实施监管且现有银行发起设立一家村镇银行时,银监部门的收益为0,而现有银行的收益为0;当银监部门对现有银行不实施监管且现有银行不发起设立一家村镇银行时,银监部门的收益为0,而现有银行的收益为Zr。
在分析过程中,银监部门的监管成本会随着银行机构数量的增多而增加,即C1>C2>0,且银监部门和现有银行均承担监管成本。根据实际情况,我国银监部门尚未对银行业放松监管,所以不考虑不监管情况下现有银行的策略。因此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时现有银行类机构的期望收益可以表示为:L1=(X-C1)p1q1;而不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时现有银行类机构的期望收益可以表示为:L2=(Zr-C2)p1(1-q1)。当L1=L2,即q1*=(Zr-C2)/(Zr-C2+X-C1)时,对于现有银行来说,是否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获得的收益是相同的。
然而,由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限制,农村金融机构收益小于非农村金融机构收益,即Zr-C2>X-C1。根据分析可得,此时博弈的纳什均衡是(监管,不设立)。
因此,即使银监会出台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却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也无法调动现有银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积极性。
2、现有银行和现有银行之间的博弈分析
(1)变量说明。现有银行和现有银行之间的博弈中:假设博弈的参与人为现有银行1(B1)和现有银行2(B2),且两者实力相当,各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的资本金相同即出资额大者享有村镇银行收益更大。在该模型中,变量W1:现有银行1用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资金,也是现有银行在不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时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变量W2:现有银行2用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资金,也是现有银行在不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时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变量r:贷款利率;变量Y1:现有银行1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后盈利中所占份额;变量Y2:现有银行2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后盈利中所占份额。同时,假设W1>W2,即假设现有银行1用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资金或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大于现有银行2,并且假设双方承担的成本一样。
(2)模型分析。根据设定模型时的假设可知,现有银行不管是在非农村金融市场还是设立村镇银行后在农村金融市场,都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竞争。现有银行1(B1)以p2的概率响应银监部门的政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以1-p2的概率不响应银监部门的政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现有银行1(B2)以q2的概率响应银监部门的政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以1-q2的概率不响应银监部门的政策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当现有银行1和现有银行2均发起设立一家村镇银行时,现有银行1的收益为Y1,而现有银行2的收益为Y2;当现有银行1和现有银行2均不发起设立一家村镇银行时,现有银行1的收益为W1r,而现有银行2的收益为W2r;当现有银行1发起设立一家村镇银行而现有银行2不发起设立一家村镇银行时,现有银行1的收益为Y1,而现有银行2的收益为W2r;当现有银行1不发起设立一家村镇银行而现有银行2发起设立一家村镇银行时,现有银行1的收益为W1r,而现有银行2的收益为Y2。
当现有银行2选择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时,其期望收益可以表示为:L3=Y2p2q2+Y2(1-p2)q2;当现有银行2选择不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时,其期望的收益可以表示为:L4=W2rp2(1-q2)+W2r(1-p2)(1-q2)。当L3=L4,即q2*=W2r/(Y2+W2r)时,现有银行2选择是否设立村镇银行获得的收益是无差异的;同理可得,p2*=W1r/(Y1+W1r)时,现有银行1选择是否设立村镇银行获得的收益也是无差异的。由银监会在《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所做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的规定可知,现有银行享有村镇银行的收益的比率大于r。经过分析可得,此时博弈的纳什均衡是(不设立,不设立)。
若存在完全竞争市场,现有银行都不愿把资金投资在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上,其主要原因在于农村金融市场不够发达,投资于农村金融市场收益小。
3、村镇银行和农户之间的博弈分析
(1)变量说明。运行阶段的村镇银行和农户之间的博弈中:假设博弈的参与人为村镇银行(R)和农户(F),农户要开始某项农业项目,且此项目资金完全由信贷支持提供,即农户的自有资金投入为0。在该模型中,变量M:农户需要的一笔信贷资金以用于支持某项农业项目,且M>0;变量r:贷款利率;变量i:资金回报率,为外生变量;变量c:信贷关系达成所需的交易成本,假设参与人各方都承担此成本,且Mr-c>0,这是构成村镇银行参与信贷的约束条件。
(2)模型分析。假设在该模型中,村镇银行将以p3的概率向提出申请的农户发放贷款,以1-p3的概率不向提出申请的农户发放贷款;农户以q3的概率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以1-q3的概率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取得信贷资金,项目建成后,农户通过农业项目获得收入为Mi,金融机构只有在预期到农户可以偿还M(1+r)时才会对其进行放贷。所以,Mi>M(1+r),即i>(1+r)是借贷方农户的申请信贷的约束。当村镇银行贷款并且农户进行还款时,村镇银行可以获得的利益为A=Mr-c,而农户则为B=Mi-M(1+r)-c。当村镇银行贷款且农户不还款时,村镇可以获得D=-M(1+r)-c,农户获得E=Mi-c。当农户申请贷款时其所用费用为c,若没有从村镇银行获得贷款则其收益为-c。当农户不准备还贷款,村镇银行也不准备贷款时,双方都没有发生信贷关系,则其收益均为0。
对于农户来说,选择还款策略时获得的收益可以表示为:L5=[Mi-M(1+r)-c]p3q3+(-c) (1-p3)q3;而选择不还款策略时获得的收益表示为:L6=(Mi-c)p3(1-q3)。当L5>L6,即q3*>Mip3/(2Mip3-Mp3-cp3-Mrp3)时,农户在村镇银行与农户的博弈中会选择主动还款的策略,而当村镇银行了解到农户会还款的情况下,也会选择贷款的策略。
由于银行设置的门槛较高,这就导致了农村信贷规模和数量较少,另外农村金融组织还承担着不断趋于恶化的信贷坏账问题,以上两个方面使金融组织始终处于矛盾之中。在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中,若没有有效的相关机制,农户的占优策略将是获得贷款后抵赖不还款,而当村镇银行预期到这种情况时,其最优策略则是初始阶段不贷款,以免造成信贷坏账问题,这样双方就陷入“囚徒困境”。根据分析可得,此时博弈的纳什均衡是(不贷款,不还款)。
四、分析结论和建议
(一)模型分析结论。通过对村镇银行在建立阶段和运行阶段各相关利益者间的静态博弈模型分析,我们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现有银行和银监部门之间的矛盾,银监部门如果不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激励措施,现有银行不愿选择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相反现有银行更愿将资金在现有市场上用于放贷,获得贷款利息收入,因此使得无法达到博弈双方双赢的博弈均衡。
第二,由于现在日益激烈的竞争,各个银行在进行项目投资的时候都会权衡项目的收益大小。相比投资还不完善的农村金融市场,各个银行都更愿意投资现有的市场。
第三,村镇银行和农户之间也普遍存在“囚徒困境”。经过分析可知,原因在于农业项目的高风险、低收益性,信贷双方高的交易成本和利率阻碍了村镇银行甚至农村金融长期良性的发展。
(二)具体建议。针对村镇银行在发起设立、运行、推广中遇到的种种情况,提出具体建议:
第一,完善激励制度,激发现有银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积极性。
第二,改变现有银行经营理念,鼓励外资银行进入农村地区建立村镇银行,结合当地市场特点,服务于“三农”建设。
第三,加强财政对设立村镇银行支持的政策力度。对于村镇银行的涉农项目,需要政府参与进来,建立普惠性的农村金融政策,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贴息及建立担保基金等多种方式,分担村镇银行涉农项目的风险和降低它们的成本。
第四,加强村镇银行和农户之间长期的信贷合作关系,构建一个比较稳定的客户网。健全村镇银行和农户之间的临时磋商机制和信息交流载体,定期走访客户,与客户进行沟通和协调,解决工作中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此可以降低信贷交易成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为农户提供生产所需的信贷资金,也可能改善农户的收入情况,反过来促进银行和农户长期合作关系的建立。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晓燕.我国村镇银行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业时代,2009.21.
[2]中国人民银行随州市中心支行课题组.村镇银行经营困境与可持续发展――来自我国第一家外资村镇银行的调查[J].武汉金融,2009.9.
关键词:村镇银行;金融机构;银行发展;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一、村镇银行的定义与设立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设立村镇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五)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七)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我国村镇银行发展现状
村镇银行是中国银行体系中的新生儿,它的诞生为原本单一的、缺乏活力的农村金融服务注入了新的活力,是解决我国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缺位等“金融抑制”问题的创新之举。目前,全国各地正在兴起建设村镇银行的。从2007年3月初首批3家村镇银行开业,到2009年3月初,全国已有97家村镇银行,短短两年时间实现了数十倍的增长速度,而这一数字还将迅速壮大。两会期间,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银监会对村镇银行的发展目标是2000家,凡是有条件的县都可以有一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拥有纯正银行系血统的村镇银行最受银监会推崇与青睐。2007年以来,村镇银行的监管政策框架基本成型。一方面,银监会等部门通过制定和完善村镇银行管理和审批工作的相关规定,不断明确对村镇银行的监管政策。另一方面通过调整放宽相关准入政策,鼓励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目前,除银行外,资产管理公司也已纳入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方的范围。信达、长城两家公司已在四川等地考察,并制定了两三年内组建30家以上村镇银行的计划。而在鼓励外资银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之后,监管部门又放开对港澳银行发展村镇银行的限制。
2009年7月,银监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下称《工作安排》),提出到2011年全国需完成1027家村镇银行的发起设立。为保证目标如期完成,监管部门于2010年5月下发《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环境。《通知》鼓励村镇银行主发起机构通过新模式规模化推进,例如设立10家以上(含10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主发起人可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管理总部,30家以上(含30家)的发起人,允许其探索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控股公司。此外,监管部门将村镇银行向单一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比例上限由占净资本的5%调高到10%,希望以此增强村镇银行的商业可持续能力。
三、促进我国村镇银行发展的建议
(一)合理限制村镇银行的发展规模
虽然较大的注册资本可以增强防范风险能力。但目前我国已开办的村镇银行多数坐落于贫困的乡镇,业务量有限,容易造成村镇银行单户贷款额度过大,不良贷款压力很大。因此,建议监管部门合理限制村镇银行的资本规模,初次设立时最好不要超过1亿元,以后随着资产规模可以适当增加,从而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同时,监管部门应充分考虑各地区经济条件、人文环境、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差异性,以及金融服务需求的多样化,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
(二)村镇银行应放眼未来,积极提高自身实力
部分村镇银行成立之初,即面临着吸储困难、放贷无门的境地,当年甚至第2年将面临亏损。尽管如此,我国村镇银行应坚持自身的市场定位,致力于为广大农户提供金融服务。成立初期,董事会应制定三年的发展规划,将工作重点放在拓展客户上,宣传自身的服务,培养忠实的客户群体。其次,应积极为农户和小企业量体裁农,设计具有自身特色的业务品种,要进行切实的"转型"。最后,必须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在贷款流程和日常管理中严格控制,降低经营风险,只有这样,村镇银行才不会陷入坏账泥沼,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
(三)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打造和谐的发展环境
由于村镇银行个体小、资金实力弱、网点少,在当地的社会名气较低,普通百姓对这类新兴的金融机构比较陌生,往往被当作“个人开的银行”,规模又远不及其他机构,这样的新面孔较难建立起足够的信誉。监管部门应逐步完善结算环境,对村镇银行出台优惠政策,使之尽快加入支付系统、银联系统、个人征信等系统,帮助其完善银行功能,可以为广大农户提供更加丰富的金融服务。
同时,由于我国村镇银行多在贫困地区设立,当地信用环境不完整,缺乏担保机构。当地政府应尽快完善农村地区的信用环境建设,营造诚信的氛围,制定对农户的贴息或保险政策;降低农户贷款风险系数;适当时机成立针对农户贷款的担保机构,扩大农户的受益群体。
参考文献:
[1]张蕾蕾,刘向前.我国村镇银行发展现状与对策简析[J].农村金融研究,2010,(2).
[2]阮勇.村镇银行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中的定位问题研宽[J].安微农学通报,2008,(14).
关键词 村镇银行 融资渠道 信用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1村镇银行经营发展现状
村镇银行指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各项如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收付款等一系列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业务主要覆盖在城市地区,村镇银行起步晚。2006年银监会创新性的出台《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实现了我国农村金融政策的重大突破。紧接着,2007年银监会相关规定,为村镇银行的发起设立和经营管理提供制度保障,这标志着我国村镇银行的正式起步。随后我国提出加速村镇银行建设的三年规划,制定开放性政策,给予一些政策扶持,加快村镇银行的发展步伐,2009年,村镇银行数量破百。至此,村镇银行进入迅速扩张阶段,据统计,包括分支机构,2013年村镇银行数量突破1500家。
2我国村镇银行经营存在的问题
2.1支付的便捷性有待提高
村镇银行没有加入银联的行列,异地、跨行取款都需要通过其他银行,与此同时,村镇银行的现金调拨也需要由农村信用合作社,手续上的繁琐降低了村镇银行的效率。
2.2业务的经营项目种类少
截至目前,我国村镇银行能够办理的业务种类远远少于城市银行,电子银行、投资理财等的发展更是远远落后于城市银行,业务种类的发展滞后于农村发展,无法满足客户对业务的多样化需求。导致很多客户有需求但村镇银行无法办理。
2.3融资难,资金来源不足
农民的资金对于村镇银行来说数额小、很分散。相较于市民,农民的闲置资金少,存款能力有限,加之村镇银行网点少,往往离家远,因此难以吸引农民去村镇银行进行储蓄。从银行自身的角度讲,村镇银行业务种类少,效率低,融资渠道少。这些因素导致了村镇银行的融资难。
2.4存在信用风险
由于农产品的产量和销量受天气和市场的影响,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加之农业保险体系不健全,农民的收入难以保证。与此同时,农户由于缺少固定资产,因此在申请小额贷款时缺乏有效的抵押工具,而小额贷款又是村镇银行的主要业务。因此,这些因素导致村镇银行的收益存在很多潜在的信用风险。
2.5金融监管力度缺乏
对于村镇银行的金融监管,虽然相关部门制定了严格地政策和法规,但由于村镇银行发展时间短,没有形成区别于城市银行适合自身结构和经营范围的监管体系和运作机制,使得村镇银行监管存在机制不健全、农村工作人员缺乏专业性等一系列问题,导致村镇银行缺乏监管力度。
3完善村镇银行经营的对策
3.1拓宽村镇银行的资金来源渠道
3.1.1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理财意识
(1)加快农业保险体系的建设与完善。通过建设与完善农业保险机制,有效规避风险,减少农业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出现重大损失,保证和提高农民的收入,从而有效保护村镇银行的利益,同时增加村镇银行的资金来源。
(2)丰富农民的文化知识,加强宣传,提高农民的理财意识。教育是发展经济的关键,目前,我国农村的教育水平相对低,相关部门应重视农村的教育与再教育,提高农民的思想文化水平,丰富农民的文化知识,从而增强农民的资金运作能力,提升农民的整体收入水平。另外,地方媒体应加强宣传,提高农民的理财意识,增强其对村镇银行的认识,了解村镇银行的相关业务,引导他们将闲置资金存到村镇银行,从而拓展村镇银行的业务渠道。
3.1.2发行村镇银行金融债券
村镇银行可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的方式扩充本金,通过发行形式、期限各不相同的金融债券来吸收农村各类闲散资金,这种方式不仅能拓宽村镇银行资金来源渠道,同时也改善了村镇银行资金来源总量波动的问题,保证了村镇银行资金的稳定性。
3.2提升管理水平,防范信用风险
由于我国农村与城市呈现二元化趋势,其经济发展程度差异大,并且,农村与农村之间发展水平也各不相同。村镇银行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和所在农村的现实条件,建立信用风险预警系统、信用内部评级体系等信用风险防范机制,重视员工的培养,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通过全面提升村镇银行的管理水平来防范信用风险。
3.3加强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部门应从政策上建立健全的村镇银行风险管理机制,为村镇银行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提供指导方向和具体方法。如,规定对申请开办村镇银行的个人或企业要严格审核、规定村镇银行的准备金率高于一般水平等等。
4总结
2006年以来,村镇银行从起步逐渐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与此同时,发展时间短、扩张速度快也使村镇银行的业务经营面临一些困难。本文描述了村镇银行的发展现状,并分析出村镇银行经营存在支付便捷性差、业务经营范围小、融资渠道小、存在信用风险和监管不力等问题,并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具体的对策和建议。
参考文献
[1] 景浩.当前我国村镇银行经营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J].农村金融研究,2011(04).
[关键词] 农村金融村镇银行政策建议
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现状及村镇银行产生的背景
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发展农村经济、推进农业现代化,据初步测算,到2020年,新农村建设需要新增资金15万亿元至20万亿元。显然,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投入已远远不能满足新农村建设大量的资金需求,因此,需要有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新农村建设所需的资金。可以说,农村金融的改革和发展是我国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只有加大农村金融改革的力度,在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上下功夫,才能使金融业在体制、机制和金融服务方式上更好地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我国现有2070个县(市a),95%的国土面积,近四分之三的人口集中在县域,县域经济吸纳了65%的农村劳动力。2009年年末,全国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网点为12.8万个,占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总数的65.7%;县域贷款余额10.2万亿元,占全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1/4,涉农贷款余额9.1万亿元,占全国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22.9%,其中农户贷款余额2.2万亿元。这些数字既说明了农村金融环境建设已取得的成绩,也反映了我国县域金融与现代金融制度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同时,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发展趋势是: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逐步从农村地区(尤其是贫困地区)撤出,政策性金融机构作用有限,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起主导作用,民间金融广泛存在,但因为不规范,所以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巨大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缺乏专门为农村服务、为农民服务的小银行,农村金融市场的供需矛盾异常尖锐。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设立村镇银行,是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的创新之举,是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充分性的具体行动。
二、村镇银行的设立及其特点
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其本质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他银行类机构从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村镇银行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但由于它“在农村地区设立,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特殊界定,村镇银行同时在制度设计上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特殊性。
(一)设立条件
村镇银行可以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由此可见,村镇银行的设立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开拓了新渠道,其设立门槛也明显低于一般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按照村镇银行设立条件要求,其出资人可以是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对境内外金融机构及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要求必须具有稳健的财务、良好的公司治理及健全的内部控制与管理。自然人股东则更强调的是良好的声誉及入股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这样的要求将有利于村镇银行的稳健经营,减少其经营风险。
另外,村镇银行的股权设置要求包括: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这样的股权设置要求保证了村镇银行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控股,有利于专业化的经营与管理。
(三)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结构
村镇银行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在《暂行规定》中对于董事会、行长、独立董事、各专业委员会等的设立没有严格的规定,这就为村镇银行治理结构的创新与多样化提供了空间,可以采用传统的董事会领导下的行长负责制,也可以采取更扁平化的管理模式,完全由其自身根据业务发展来决定。
(四)村镇银行经营管理
村镇银行业务内容与一般银行业机构类似,但其贷款业务有特殊要求:村镇银行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权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显然传统的银行业务形式难以适应小额、分散的农村金融需求,需要在研究市场的基础上采取更灵活多样的业务方式。
(五)村镇银行的风险控制及监管
村镇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有条件的村镇银行,可引入外部审计制度。村镇银行开展业务,应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三、村镇银行发展面临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村镇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尚属于新生事物,其发展面临着诸多难题,尚不具备解决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缺失等问题的能力,甚至有些问题还影响着村镇银行未来的发展,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存款方面
营业网点是金融竞争的最前沿,营业网点数量上的多少,提供服务及时、方便、快捷和服务的多样性也是吸引客户的重要方面。村镇银行刚刚建立,面临着网点少、成本高、吸收存款难等困难,另外,成立之初村镇银行的品牌认知程度还远远不能与传统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相比,广大客户对村镇银行的了解有待加深,在网点数量、品牌形象和客户认知程度上都无明显优势的情况下,存款客户很难将村镇银行作为首要选择。
(二)贷款方面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对村镇银行的贷款业务明确了多项制度安排,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村镇银行贷款业务就收到了多方面的限制:
第一,贷款额度受其资本限制:目前大多数村镇银行注册资本为底线以上一些,如果以注册资金注册资本2000万元的村镇银行为例,则每户放贷不得超过100万元,单一集团客户放贷不得超过200万元,贷款额度与普通商业银行相比差距很大。
第二,村镇银行的信贷资金仅限于当地,这虽然从制度上规定了村镇银行服务三农的只能,但由于村镇银行所在地大多属于欠发达区域,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优质信贷项目相对较少,这就为村镇银行的信贷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第三,村镇银行必须首先服务涉农产业,在确有富余资金的情况下才能向其他产业发放贷款,由于农村金融业务具有较高的风险,比如出现自然灾害或禽流感等动物疫情都会对农业生产带来严重破坏,一旦村镇银行发放贷款的客户遇到这些问题,信贷资金将难以避免地受到影响。
(三)中间业务方面
村镇银行可以经营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结算与票据承兑贴现等业务,但对于中间业务而言,其风险相对小、成本低、效益高,既能满足经济社会对商业银行的需求,又能吸引更多客户,增加商业银行的利润。但村镇银行成立时间晚,品牌认知度低,也处于竞争的劣势地位。
四、村镇银行科学、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村镇银行作为解决我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的一项举措,首先要解决自身的生存问题,只有保证自身的科学、健康发展,才有可能成为一项可以长期执行的制度安排,达到预期的政策目的。
(一)控制风险,加强对村镇银行的监管
作为区域性、小型化的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因地区风险集中、规模经济劣势导致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必须控制村镇银行的经营风险,保持持续稳健的发展。
首先,在市场准入上严加控制,严格审查村镇银行的股东成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村镇银行的各项监管指标,不能因为村镇银行的规模较小而降低其准入的标准。
其次,加强市场运营的管理。强化公众的社会监督,规范村镇银行的信息披露,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及时、完整。建立风险监管和合规性监管并重的专职监管体系。可以在金融监督的基础上,辅之以公共审计、会计、资信评级及资产评估等社会监督手段作为常规监管的重要补充。
同时,在银行内部,通过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系统对经营中出现的风险因素、风险事件及时进行处理,借鉴主发起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的技术优势,提高村镇银行的内控水平。
最后,还要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对于经营困难,难以在当地市场生存的机构进行退出处理,提高制度安排的可操作性,在政策与监管层面保证村镇银行持续健康发展。
(二)多方开源,解决村镇银行的吸存问题
现有的村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均在不同程度上遇到负债业务增长速度跟不上资产业务的发展,使得村镇银行的存贷比例很快触及上线,因此,解决村镇银行的吸存问题是村镇银行健康发展的重点。解决村镇银行的后续资金来源问题,建议可以考虑通过以下几个途径:
1、对村镇银行发放支农再贷款或国家政策性银行专项贷款
我国基层政府部门在执行扶贫政策的过程中,通常是把扶贫贷款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到贫困户手中,没有帮助其找到从根本上脱离贫困的有效途径,只是“授人以鱼”,却未能“授人以渔”。许多贫困户把扶贫贷款当成了“救济款”,用以维持生活,不将其有效投入到扩大生产和脱贫致富中,惯性心理使得他们认为扶贫贷款不还也无所谓,造成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扼杀了这个群体的进取心和生机活力,对于运用小额信贷脱贫的愿望并不强烈。
如果转变形式,将扶贫专项款转变为给村镇银行提供的贴息贷款,作为村镇银行补充资金的重要渠道,一方面可以缓解村镇银行后续资金不足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可以将商业化的运作模式引入到扶贫工作中,为贫困人口提供脱贫致富的第一推动力,这样的贷款不同于以往简单的扶贫补贴,而是有还款压力的帮扶,可以大大提高政策的效果。
2、通过市场机制从邮政储蓄中拆借
邮政储蓄在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中起着重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中一般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服务供给不足的缺陷。但长期以来,邮政储蓄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将农村地区原本缺乏的资金吸纳过来,尽管近期部分地区的邮政储蓄开办了小额质押贷款业务,但邮政储蓄在信贷方面的经营能力及风险管理能力很难与一般商业银行相比,贷款手续繁琐、期限单一,很难满足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
可以考虑鼓励村镇银行向邮政储蓄拆借资金,安排较低的拆借利息。这样一方面可以为村镇银行开辟一条新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村镇银行和邮政储蓄各自的比较优势,更有效地支持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
3、鼓励村镇银行通过发行债券、票据等渠道进行融资
村镇银行创立的目的在于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村镇银行的一部分股东就是社会上的优质企业和有实力的自然人,因此可以考虑在股权融资的同时适当地选择债券融资,允许村镇银行定向发行融资债券,拓宽融资渠道。
(三)政府扶持,增强生存能力
村镇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一种形式,其基本目标是收益覆盖成本,只有村镇银行解决好自身的生存问题,才能够实现预期的政策目标。而目前村镇银行的相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信贷资金的投向和规模,赢利能力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建议可以采取政府主导的方式,为村镇银行争取相对较低的信贷项目,同时充分利用当地政府的融资平台,遇到贷款规模超过村镇银行放款规模上限的情况则由政府推荐其加入银团贷款,多种渠道结合增强村镇银行的赢利能力。
关键词: 农村新型金融组织;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1-0029-03
一、我国村镇银行发展的现状
2006年l2月21日,为解决部分农村地区“金融真空”和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等问题,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调整和放宽了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2007年1月22日,中国银监会又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为村镇银行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以及取得合法地位提供了法律依据,通过设立村镇银行改革农村金融市场的思路,被称为“增量改革”,村镇银行给农村金融市场带来了竞争,有效增加了农村的金融供给,对农村金融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2007年初,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首先从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等6省(区)开始试点。2007年3月1日,全国首家村镇银行――惠民村镇银行正式成立,开创了我国村镇银行的先河。2007年10月,中国银监会决定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将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范围由先期6省(区)扩大到全国31个省(区、市)。截至2009年末,共有148家村镇银行成立,尽管村镇银行扩张速度较快,但距离中国银监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工作安排》设立1027家村镇银行的目标相距却甚远,更为严峻的是村镇银行设立的增速在放缓,2007年村镇银行开始试点,当年开业19家,2008年末攀升至91家,增量为72家,2009年57家的增量远低于2008年。与此同时,截至2009年末已开业的148家村镇银行中,主发起人为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的,总共仅有30家,其余80%以上的主发起人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其中又以城市商业银行为主。传统的大型金融机构对设立村镇银行的积极性并不算高,迄今为止,五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仅发起设立村镇银行9家,其中,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分别发起设立2家,对农村市场较熟悉的农业银行发起设立3家,而中国银行至今未涉足村镇银行。缺乏基层网点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则较为积极,发起设立了7家村镇银行。外资银行中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发起设立了7家村镇银行,汇丰的积极性可能则更多是基于布局中国大陆的战略考虑,而非看重村镇银行本身的盈利性。另外,汇丰系村镇银行无一例外都由汇丰独资所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区域性地方中小金融机构设立村镇银行的动机更多的是想实现跨区经营,扩大业务范围,而且相当一部分机构和个人是看中了金融牌照这一稀缺资源。从总体上来看,我国村镇银行发展良好,但增速缓慢。
二、制约我国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因素
(一)社会认知度有待提高
尽管相关媒体对村镇银行进行了大力宣传,村镇银行也通过多种渠道对自身做了广泛的宣传,但村镇银行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农村地区尚未被广泛接受和认可,大部分民众对传统的金融机构比较信任。由于广大民众金融知识的匮乏,对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的不了解,多数社会大众认为,村镇银行是私人银行,没有保证,不知什么时候就会关门“黄了”,对村镇银行一直持怀疑和观望的态度。譬如,村镇银行股东可以为自然人,致使不少群众误认为村镇银行是入股的私营企业老板个人的银行,不敢到村镇银行办理业务,影响到村镇银行发展。另外,村镇银行目前的经营规模偏小,金融供给能力较弱,不能满足一些较大项目的融资需求,使得地方政府对村镇银行的认可度也较低。
(二)村镇银行准入门槛过高
银监会于2006年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一家以上(含一家)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规定村镇银行的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旦找不到这样的机构,村镇银行则无法设立。这一规定尽管有利于村镇银行获得成熟的专业技术和人才支持,但客观情况是很多贫困农村很难找到合格又有意愿的发起人。《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还规定,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这也限制企业或社团法人作为主发起人继而成为控股方的机会。这些现行规定表明村镇银行仍对民间资本持谨慎态度,持股比例的限制降低了民间资金参股的积极性,这种较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往往容易导致村镇银行“一股独大”,村镇银行的经营必将受大股东也就是发起人的支配,很容易蜕化成发起人的“吸储机构”,造成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
(三)目标定位尚不清晰
村镇银行设立的目的是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盲区,活跃农村金融领域竞争。然而,农业作为弱质产业,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影响较大,并且农业具有投资回报周期长、盈利能力有限、抗风险能力弱等缺陷,加之经济贫困地区农业基础薄弱,高新产业、龙头企业较少,村镇银行无高效益项目支持,盈利空间较小,前景并不乐观。在目前难以找到切入点的情况下,村镇银行势必以防范风险和自身效益为前提来培植客户,这样极易动摇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市场定位,甚至违背其办行宗旨。更有甚者,部分村镇银行没有专注“高风险,高成本,低收益”的小额农贷业务,而将目光放在贷款金额较大的小企业及出口企业上,在某种程度上偏离了设立村镇银行的政策初衷,如何在服务“三农”的政策目标的基础上实现盈利是村镇银行持续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四)筹措资金困难重重
由于村镇银行是新开业的银行,社会公信力比国字号银行差,社会认知度较低,所以村镇银行的吸储能力很低。一方面,村镇银行设立于我国广大的农村贫困地区,尽管是农民自己的银行,是“穷人的银行”,具有一定的本土优势,然而,由于这些地区受地域自然条件和开放程度等限制,居民收入水平不高,农民和乡镇企业闲置资金有限,进一步限制了村镇银行资金的来源,客观上制约了村镇银行储蓄存款的增长。另一方面,村镇银行网点少,现代化手段缺乏,缺乏对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的吸引力,部分居民将钱存到村镇银行,其初衷主要是为了获得村镇银行的优惠贷款。
(五)政策扶持有待强化
村镇银行缺乏支持其发展的财政扶持、税费减免、农贷贴息、支农再贷款等优惠政策,不利于其持续、健康地开展各项支农业务,激励和引导作用不够。目前,农村信用社享有很多优惠扶持政策,而以解决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增强农村金融竞争充分性为首要目标的,刚刚起步的村镇银行却没有得到这些政策的扶持,譬如,尽管同样定位于“三农”,但针对村镇银行的所得税和营业税等税负明显重于农村信用社等同类农村银行机构,比照一般商业银行标准执行,这对村镇银行支农主动性、积极性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削弱了其预期效应。另外,由于村镇银行不能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再贴现、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也无法使用。
(六)经营和发展的一些配套措施尚未到位
尽管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但由于这个“条件”迄今尚未明确,加之大多数村镇银行至今不能获得结算行号,村镇银行还无法以直联方式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无法开立汇票,不能与其他银行实现互联互通,只能进行资金的手工清算,汇划到账速度较慢,不能满足客户快速、便捷的服务要求,而且容易出现差错事故,导致其客户无法在银行之间直接划账、全国支票不能结算,企业愿意到村镇银行存款的很少。同时,现有的一些市场准入门槛较高,缺乏差异化安排,比如,银联的入网费用高达300万元,村镇银行往往难以承受,限制了其开发新产品的能力。此外,大多数农村地区的征信系统尚未建立,即使在较发达地区,村镇银行也不能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使得村镇银行缺乏足够的依据对客户进行评级。这些都在较大程度上制约了村镇银行的业务开展。
(七)金融监管缺乏针对性
当前银监部门对村镇银行采取“低门槛、严监管”的模式,“低门槛”即适当降低机构和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增加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覆盖面;“严监管”即强化监管措施,实行刚性市场退出约束。但事实上很难将“严监管”这一目标落实到位。一是目前的监管力量不够充足;二是即使有足够的监管力量并采用目前通常的银行内部关系人控制的模式来对村镇银行实行严厉的监管,也可能因为管得过多过严,而使村镇银行失去应有的生机和活力。以退出机制的运用来看,村镇银行一旦出现经营风险,就启动刚性市场退出机制,其负面效应是很难预料的。并且由于金融风险有着强烈的传导效应,因某一家金融机构非正常退出,则有可能引发区域性的金融风波。
三、促进我国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若村镇银行改变目前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的做法,则就可以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加快进入农村。譬如,可以进一步放宽银行业机构发起人组建村镇银行的条件,探索境内外各类出资者,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企业和自然人共同发起组建专司控股村镇银行的金融控股公司,逐步尝试由控股金融公司发起组建村镇银行,形成投资多元、主体多样、形式多种的银行格局,更好地为农村小额农户、农村种养殖专业户、农村及县域小企业等不同层面的金融需求者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二)着力拓展资金来源
除国家应给予村镇银行信贷支持,努力降低村镇银行操作成本,减轻风险损失等政策支持外,村镇银行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向公众宣传设立村镇银行的意义和目的,介绍村镇银行开展的相关业务,正面引导公众充分了解并认可村镇银行。二是设立村镇银行分支机构,扩大服务半径。三是村镇银行职工应深入“三农”的各个触角,及时了解农民、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引导他们将闲置资金存到村镇银行。四是加快村镇银行基础设施建设,以现代化的手段和优质的服务吸引客户的加盟。
(三)营造村镇银行发展的外部环境
一是人民银行应放宽条件,给予初创阶段的村镇银行支农再贷款扶持,并给予利率优惠,扩大这些地区村镇银行的资金实力,明确村镇银行在全国银行间的同业拆借资格,增加资金补充渠道,加强支付结算系统建设,将村镇银行纳入其中,允许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二是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解决存款人的后顾之忧,使客户在办理业务选择上不过分追求银行的大小。三是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使村镇银行可以依据市场变化,合理调整产品定价,有效提高业务竞争能力。四是建立必要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村镇银行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正向激励机制,使村镇银行切实为“三农”服务。五是在村镇银行发展初期,亟待相关政策予以扶持,特别是公共财政等方面要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在税收优惠方面给予其与农村信用社同等待遇。对初创阶段的村镇银行,税务部门可考虑给予其1年或更长时间的减免营业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六是政府应积极引导和鼓励行政、企事业单位到村镇银行开立账户,扩大其社会影响力,壮大其资金实力。
(四)加强金融手段创新
从长远来看,发展村镇银行仍然需要创新金融工具、金融技术、金融产品来满足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一是可以加强与商业银行的业务合作,通过对大中型项目的联合贷款,或者为县域同一产业链上的不同需求主体提供信贷支持,扩大金融供给规模。二是可以参与县(市)、乡(镇)政府的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建设规划,加强与政府部门合作,扩大金融服务对象。三是应探索多种担保、抵押方式帮助种养殖大户、专业农户、经济合作组织解决其资金需求,如经济林木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保单受益权抵押等,并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推出与自身管理相适应、与“三农”和微小企业融资需求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下转第79页)
(上接第31页)包括保险、、担保、个人理财、信息咨询、银行卡等,填补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空白,同时提升自己的盈利能力,增强自身竞争力。
(五)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部门应引导村镇银行建立起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银行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帮助村镇银行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一是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加强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对申请开办村镇银行的个人或企业建立相应的举报制度,让公众对申请者的资信、品行进行评议。二是建立审慎的运营监管制度,对于村镇银行,考虑到其经营的高风险性和抗风险能力不强的特点,对其运营应坚持更为审慎的原则。比如,资本充足率标准应高于其他类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分类标准和流动性比率应更高,以保障其运营更安全,努力减少因经营不善可能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三是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比如,按季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经营情况:各项经营指标、各类监管要求等,由监管部门组织成立由监管者、专家和业内人士组成的经营评价机构,定期公布评价结果,将经营情况置于公开场所,使存款人方便查阅,借以增强市场对经营者、借款人、监管者的制约,向存款人提供充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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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沭阳;村镇银行;对策
一、宿迁市村镇银行发展概况
村镇银行是农村金融领域的新生力量,其发展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增长和新农村建设的力度。2006年12月,中国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着重扶持和培育村镇银行等3类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以有效缓解当前农民贷款难,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江苏沭阳东吴村镇银行是江苏省第一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江吴农村商业银行发起设立,于2008年2月28日在沭阳县扎下镇正式挂牌营业。截至2008年末,该行存款余额为15347万元,贷款余额10244万元。从贷款利率看,最高利率为10.46%,最低利率为5.81%。挂牌营业后3个月内,便向42位客户投放了1412.2万元信贷资金,其中种养殖户贷款18户225.2万元、个体工商户贷款16户877万元、中小企业贷款8户310万元,客户信贷需求满足率约为50%,有效地支持了农民的创业增收和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助于解决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贷款难”问题。
2009年7月,扎下、马厂两家乡镇支行开业,初步形成跨乡镇发展、服务全县农村经济的新格局,有效增强在县域金融中的竞争力。成立以来,累计投放贷款4.55亿元。2009年末,各项存款余额3.21亿元,各项贷款余额3.15亿元,存款、贷款在全县的市场份额分别达到2.2%和2.8%,成为一支迅速成长、不可忽视的新生金融力量。凭借高效率的运作机制和简便快捷的服务,带动农村地区银行业适度竞争,使当地原有金融机构感到竞争压力,求变革新的内在动力明显加大。在沭阳县,村镇银行的网点设到哪里。哪里的农村合作银行乡镇支行贷款利率就少上浮10%左右,当地农村经济成为村镇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竞争的直接受益者。
二、村镇银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宿迁地处江苏省北部,经济发展速度远不如苏南和苏北地区。村镇银行的发展给当地经济的发展起了辅助作用,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问题。
1.未充分考虑村镇银行所处发展阶段。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规定,“村镇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这一规定虽然考虑了各地实际,但没有考虑到村镇银行所处发展阶段与当地农村信用社不同。
2.村镇银行支农再贷款的专项利率政策。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支持春耕备耕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09]38号)文件,东吴村镇银行以此为契机,获得支农再贷款0.3亿元,执行利率是比照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村信用社不再使用支农再贷款,资金紧张时更倾向系统内拆借,究其原因,固然很多,如系统内拆借更便利、办理时间更短、资金规模限制更少,但央行支农再贷款利率偏高也是原因之一。
3.吸收存款难影响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按照有关规定,村镇银行发放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存款余额的75%,如果没有资金来源,村镇银行的贷款业务无从做起。村镇银行没有加入银联,服务对象大多分散在农村和小城镇,客户必须到网点来办理存款、取款业务,金融服务不够便捷。组织存款、营销贷款成本较高。
4.监管力量薄弱,金融监管难以到位。一是各地县级银监办普遍存在人员少、监管任务重的问题。村镇银行成立后。伴随其业务开展的合规性和风险性监管,将面临更复杂的监管形势。二是村镇银行监管半径大,越过县乡两级,监管成本高。三是经营管理模式多样增加监管难度。因各村镇银行经营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不同,经营管理模式各异,要根据各村镇银行经营特点制定不同的监管措施,有效监管难。
5.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本土化经营不足,农村地区群众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认同度还不高。一是沭阳东吴村镇银行的信贷营销和管理人员主要来自主发起人东吴农村商业银行,在当地缺乏人缘、地缘,与农民沟通也有障碍,在当地人心中一直是“外地人”,影响了业务的开拓。二是沭阳东吴村镇银行尚未将主发起行的相关服务和产品与当地实际结合,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满足当地农户的需求。如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东吴农商行地处苏南发达地区,客户相对比较富裕,有效抵押资产较多,因此对当地的信贷投放基本上是抵押贷款形式,而在苏北沭阳农村地区,农民大多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坚持抵押贷款的力试在当地行不通。
三、村镇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对策建议
在村镇银行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在发展初期,面临的问题是多样的,道路也是曲折的。希望在发展的过程中,能找到正确的解决措施,使得村镇银行的发展道路越走越远。
(一)加快配套扶持政策措施的出台和落实步伐。一是将近期出台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付清算、存贷款利率、征信管理等政策,尽快落实到位,使村镇银行早日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账户系统和征信系统,保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二是适当提高村镇银行最大单户贷款比例。考虑村镇银行发展初期人员少、网点少、信贷产品单一。以及县域农村金融竞争、发起行多是全国性的大银行或来自发达地区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村镇银行最大单户贷款比例,使其能充分借鉴和发挥发起行的先进经验。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引导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加大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宣传力度。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自身均应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了解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性质、经营原则和目的,提高社会特别是农村地区广大农户、中小企业对村镇银行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关键词: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法律保障
一、村镇银行的法律性质
村镇银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县(市)、乡(镇)设立,主要为农村地区农民、农业及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资产规模相对较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村镇银行不是政策性银行
从法律性质上讲,村镇银行不是政策性银行。虽然村镇银行有一定的政策性取向:村镇银行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在缴纳存款保险之后的可用资金必须用于本地区农村经济建设,不得跨区经营。但是村镇银行在权属关系和经营目的等特征上与政策性银行并不符。从权属关系上看,我国的政策性银行都为国家所有,而村镇银行可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设立,可见二者权属特征不相符;从经营目的上分析,我国政策性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村镇银行作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金融企业,实行市场化操作,有着营利性的经营目的,可见二者经营目的不相符。由此可判断,村镇银行不是政策性银行。
(二)村镇银行是特殊的商业银行
首先,村镇银行是商业银行。第一,村镇银行可以办理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第二,商业银行与村镇银行经营原则一致。第三,村镇银行与商业银行从设立的基本条件、对关系人贷款的限制、存款准备金要求及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具体法律规范也基本相同。第四,《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6l条指出,该管理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商业银行法》等执行。由此可见,村镇银行是商业银行。但村镇银行也不同于《商业银行法》调整的一般的商业银行。第一,注册资本要求不同。《商业银行法》要求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千万元人民币,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要求设立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百万(在乡或镇设立)或三百万元人民币(在县或市设立)。第二,治理结构要求不同。村镇银行的治理结构相对于商业银行比较简单灵活。第三,股东出资要求和股权结构方面不同。《商业银行法》调整的商业银行在股东出资要求和股权结构方面的限制比村镇银行少。第四,两者在业务范围上也有所不同,村镇银行的业务范围相对较窄,而且村镇银行业务的地域范围也有要求,这不同于一般商业银行追求效益的本性。
二、村镇银行法律保障的必要性
国内外的长期实践表明,良好的法制环境是保障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及决定因素。法制体系越完善,各类法律制度越健全,法制环境就越好,这样市场经济活动才能更加有序、规范地进行,各类经济关系才能得到良好的调整。因此,良好的法律保障能更快更好地促进村镇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银行自身固有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缺陷:负外部性和脆弱性,决定了银行的可持续发展需要相关法律的保障。银行的负外部性是指银行的经营行为及其破产行为对广大存款人可能造成消极的影响;银行的脆弱性是指很多因素很可能会影响到银行的正常经营,使得银行很容易陷入经营不利的状况,严重的时候还有可能导致其破产倒闭。对于村镇银行而言,其脆弱性与负外部性与一般银行无异。因此,政府必须介入监管,只有国家依法加强对银行的法律监管,才能使得银行依法、合规经营。同时,村镇银行自身抗风险能力尤其微弱,再加上其支撑的脆弱的农村金融体系,一旦村镇银行发生倒闭事件,由此引起的影响可能对于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以及小额信贷事业都是个不小的打击。因此,要解决这一问题,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是远远不够的,而必须加强政府和法律的力量,对其进行适当监管。
三、完善村镇银行法律保障的对策建议
各国的实践表明,政府通过构建完善的政策法律体系可以为农村金融组织的创建和规范运行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很大程度上能保障金融机构实现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完善村镇银行政策法律体系,需要建立金融监管与稳定协调机制,这要求从农村金融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统筹研究拟订金融法制规划,完善配套的金融法律制度,建立起合理的法律体系促进模式,以提升村镇银行综合竞争力的高度。
第一,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制订专门的关于村镇银行的法律法规,明确村镇银行的合法性地位,为村镇银行等农村新型金融服务组织的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市场退出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范,进而形成更加开放、公平、健康的金融市场竞争秩序,更快更好地促进村镇银行发展。当然此项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第二,从地方立法上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地方立法机关制订有关于村镇银行的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村镇银行的现行的规定并没有考虑我国农村金融的区域性、层次性等特征。因此,应授权地方立法机关结合本地区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订并出台关于村镇银行债务清偿、组织创新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以保障村镇银行实现有序、健康、持续发展。但同时也要求相关法规的制订必须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体系框架内,这样才能在促进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保证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作者单位:1.吉林工商学院;2.吉林农业大学发展学院)
本文系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吉林省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1B293;
吉林省教育厅“十二五”规划社科项目“吉林省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金融支持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包爽.我国村镇银行发展的法律对策研究.硕士学位论文,2009
关键词:村镇银行;乡村银行;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8)09-0069-03
一、引言
为支持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银监会相继在机构种类、资本限制等方面大幅放宽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由此诞生了村镇银行等一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这对于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产生了积极影响。
二、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与我国村镇银行模式的比较
孟加拉乡村银行(Grameen Bank,简称GB)作为世界上影响最大的小额信贷机构之一,将其与我国村镇银行进行比较研究可以得出许多有益的政策启示。
(一)机构背景
孟加拉乡村银行(GB) 发端于二十世纪70年代中后期的孟加拉,由・尤努斯(Muhammad Yunus)教授进行的小额信贷扶贫试验为开端。1983年当局允许其注册为银行,但其性质仍属社会服务组织。
1993年9月在河北省易县成立的一个县级扶贫经济合作社,成为我国第一个规范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开展小额信贷的扶贫项目。在小额信贷实践的基础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月22日制定并《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所谓“村镇银行”其本质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此它与其他银行类机构从本质上是没有区别的,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而“村镇”一词主要刻画了其设立区域、服务对象,即“在农村地区设立,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两者都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但是GB的性质是社会服务性质,具有更多的公益色彩;而我国村镇银行是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突出了试图依靠市场来解决农村金融困局的思路。
(二)组织结构
GB采取层级的组织结构,借款小组和乡村中心构成GB运行的基础。在村中至少5人以上自愿组成一个借款小组,以6个小组为单位组成一个乡村中心,借款小组和乡村中心构成银行运行的基础。总行之下的各地分行,构成其第二个层次。每个分行下面有10-15个支行,支行构成了GB的基层组织。每个支行一般只有1名员工,管理120-150个乡村中心,在财务上自负盈亏。GB的层级组织结构相对于一般银行得到极大的简化,减少了经营管理的环节,既便于银行的管理,又能有效节约银行的运营和监督成本。
我国村镇银行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在《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对于董事会、行长、独立董事、各专业委员会等的设立没有严格的规定,这就为村镇银行治理结构的创新与多样化提供了空间,完全由其自身根据业务发展等来决定。
GB从适应自身运营环境设计的模式,有效地提高自身的经营效率。一开始就是从控制农村贷款的风险角度设计制度。而我国的村镇银行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出发设计模式。在经营过程中可以灵活地采取与当地情况修改模式。村镇银行的制度安排虽然具有先进性,但是过于具体的规定使得灵活性受到约束。
(三)资金来源
GB成立初期资金由创办人自行注入。在1984至1996年,主要由国际社会和国际农业发展银行和基金组织提供资金。1994年GB接受境外援助资金7400万美元,大部分是无息的,少部分年利率仅为2%。为了摆脱依赖补贴的负面形象, GB自1995年已不再向国外捐助机构申请援助,而改向央行申请贷款或出售债券。1996年开始,GB完全依靠自身市场化运作获得资金,并开始进入稳定发展期。GB虽不吸收公众储蓄,但是要求借款者每周交纳小组基金,包括集体基金、儿童教育基金、保险基金。前两项的目的主要是社会性质的,用于小组公共事业和子女教育。保险基金的作用则主要是风险储备。
我国村镇银行可以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性缴足。由此可见,村镇银行的设立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开拓了新渠道,其设立门槛也明显低于一般银行业金融机构。
GB发展初期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际社会,而目前资金主要来源于贷款对象,依靠市场化的手段,不吸收公众存款,形成了系统内的资金循环,并开始进入稳定发展时期。村镇银行的初始发展资金来源于股东的投入,后期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与传统的银行企业相同,存款人与贷款人并不匹配。
(四)业务运作
GB向小组成员提供社会服务和信贷方面的一整套综合服务,包括健康、营养、计划生育、饲养家禽和牲畜方面的培训,开办学校和幼儿园。GB服务面向其成员,称其顾客为“受益对象”。通过这一整套综合服务,GB实现了资金的内部循环。
我国村镇银行业务内容与一般银行业机构类似,包括了存、贷、汇等,业务范围不受限制。《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强调,村镇银行在缴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全部用于当地农村经济建设。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应首先充分满足县域内农户、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投放当地其他产业、购买涉农债券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信贷方式也可灵活多样,坚持小额、分散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
显然传统的银行业务形式难以适应小额、分散的农村金融需求,其需要在研究市场的基础上采取更灵活多样的业务方式。GB采取的是公益色彩较浓的形式,而我国村镇银行的企业色彩更浓。
(五)风险防范
GB实行的是无担保、无抵押的小额信用贷款制度,小组成员间承担贷款连带责任。这突破了传统银行的担保抵押贷款制度。GB的利率水平是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决定的,定价比较高,保证了风险与收益的匹配。GB的这种连带责任制度的设计有效地控制了风险。在贷款风险管理上, GB依靠信任和激励政策进行规范,对于小组成员的违约问题,通过道德约束进行互相监督,采用互相监督和激励的措施。同时,通过乡村中心会议保持业务过程的透明度。由借款小组组成的乡村中心定期召开会议,进行集中放款和还贷集体进行培训,安排成员交流各自的还款计划和进程,使借款小组成员之间互相监督和激励,营造出团队精神。
仿照GB的模式,目前村镇银行也是实行类似的连带责任制度。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资本补充、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审计机制,提高风险识别和防范能力,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依法合规经营。
总的来看,GB的风险防范的关键是乡村中心会议,具有很强的内部监管作用,外部监管居于次要地位。而我国的村镇银行的风险防范还是以银行业监管机构为主导,依据法律文件,强调外部监管,内部监管居于次要地位。
三、我国村镇银行的发展对策
(一)组织机构与人才建设
1. 组织机构。村镇银行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创新和农村正式金融制度的组成部分,实现其服务“三农”宗旨,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村镇银行体制。首先必须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申请开办村镇银行的个人或企业必须遵纪守法;监管部门可通过公示,建立相应的举报制度让公众对申请者的资信、品德进行评议。其次要建立起明晰的产权制度。只有村镇银行产权界定清楚,才能理顺村镇银行内部各种权、责、利关系,才能避免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第三,建立谨慎的运营监管制度。对于村镇银行,考虑到其经营的高风险性和抗风险能力不强等特点,所以对其营运应该持更为谨慎的原则。
地方政府应从政策导向、法律保障、操作服务上给予大力支持。第一,做好推广宣传工作,树立村镇银行的品牌信誉。第二,加强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各级政府首先要加强自身的信用建设,依法行政,维护好市场秩序。第三,要在村镇银行网点设施等硬件建设上,给予土地划拨转让等优惠支持,但不参与入股控股等经营谋利活动,要避免村镇银行成为乡镇政府的附属品现象发生。
2. 人才建设。村镇银行面临着一个既要实现专业化管理又要低成本运作的问题。人员过多,会导致运营成本过高;人才匮乏,内控机制尚不完善,必然面临造成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两难控制的问题,需要在业务量和用人量上找到平衡。首先,引入责任心强、善于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要消除在经营中人为的因素引发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其次,在村民中树立诚实守信意识,构建本土化用人机制上有所作为。将那些诚信守法,品行端正,有经营头脑,有一定资金实力,在群众中有威望的人士吸引到村镇银行中来,使他们成为入股带头人,为公司治理结构打下人才基础。
(二)资金来源与市场定位
1. 资金来源。首先,努力扩充自有资本规模。作为村镇银行的核心资本,对其初期发展以及长远发展都有重要意义。选择农村中握有一定资金并长期从事民间借贷活动的人为股东,他们有较强的金融意识和熟悉的乡土环境,且在村民中有较高的信赖度。可选择农村中长期经商,有过扶困济贫行为并有一定商业资本,在村民中有较高声望的人为股东,使得村镇银行在获得资本的同时树立信誉。吸收普通农户和城镇居民为股东,以人数多金额小来认股参与管理。
其次,设计合理的储蓄工具,以当地市场利率存贷,促进资产规模的迅速扩张。监管部门应给予村镇银行更大的金融创新自由和利率自,以更大的灵活性吸收储蓄资金,并用利息收入弥补营业费用。地方财政应当拿出每年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免息或低息存入村镇银行。
第三,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获取外部资金支持。借鉴GB的外部资金引入经验,应该建立村镇银行向中央银行贷款的机制。对于持续经营良好的村镇银行,央行准许其发行特殊的农村金融债券。对于达到中小企业板上市条件的村镇银行,支持其在资本市场融资。
2. 市场定位。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主要是在欠发达地区针对农户和微小企业发放小额信贷。村镇银行本着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其主要竞争力必须在以农村为主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民和中小企业融资难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潜在障碍,因此村镇银行在解决这一问题过程中,使他们能够实现自身的价值,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
(三)业务开展与金融产品设计
1. 业务开展。村镇银行机构的小型化、分散化,在应对储户提现和其他日常运营问题上,所需的高流动性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相对较高,形成活期存款较多、资金成本相对较高。村镇银行应借鉴和引入农村信用社开展优质服务的经验和国有商业银行先进的网络设施,提高自身业务运作能力。在兼顾当地普惠性和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将其在当地吸收的资金尽可能多的用于当地农户、个体户、农村经济组织等。
2. 金融产品设计。村镇银行应在农村地区建立推广一揽子服务体系,如银行卡、个人理财、保险、信息咨询等标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根据农户的信用状况来决定是否贷款,贷款的期限应较灵活。
(四)风险防范与监管措施
1. 风险防范。《村镇银行监督管理意见》要求村镇银行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建立合理风险管理制度,着重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三大风险。
2. 监管措施。发展村镇银行,应该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政府对村镇银行的发展只能通过政策加以引导,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赋予村镇银行更大的金融创新自由。
参考文献:
[1]刘大耕:《孟加拉乡村银行和印尼人民银行的模式比较》,《中国农村信用合作》1999年第12期。
[2]李莉莉:《关于村镇银行的制度设计与思考》,《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7期。
[3]吴玉宇:《村镇银行运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改革与战略》2008年第1期。
[4]邹力宏、姚滢:《我国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分析》,《金融与经济》2008年第4期。
【关键词】 内蒙古 村镇银行 发展 农业经济
引言
当前,内蒙古农村金融改革进入到一个全新阶段,大部分农村金融问题都围绕如何向“三农”提供促进其发展的金融服务展开,内蒙古农村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农村金融的配套发展,而村镇银行作为金融制度的安排和金融服务的创新举措破解了这一系统难题。
截至2012年6月30日,全国共有1101家村镇银行,如剔除部分村镇银行开立的支行数量,则数量为731家。目前,村镇银行总体运营健康平稳,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截止2012年6月底,内蒙古已开业52家村镇银行,这52家村镇银行在增强内蒙古农村金融市场的有效竞争,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减少借贷壁垒,促使农村融资规范化,创新农村金融业务,满足农村金融多层次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自身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本文对内蒙古村镇银行进行介绍,重点选择蒙银村镇银行进行研究,指出制约其发展的因素,以指导内蒙古村镇银行健康发展,更好地促进内蒙古农业经济的发展。
1. 制约蒙银村镇银行发展的因素
1.1宣传力度不够,社会认知度低
目前国家对村镇银行的宣传力度支持不够,相较于国有商业银行和大型城市商业银行来说,村镇银行的广告很少,政府没有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给予广告支持,广大农民没有充分认识村镇银行的重要性和服务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村镇银行的发展。另外,村镇银行目前经营规模小,金融供给能力弱,没有足够的资金打广告,制约了自身的发展
1.2目标定位不清晰,村镇银行贯彻支农宗旨难
一是在经营目标方面,村镇银行实行商业化运作,在市场开拓与客户选择时首先考虑资金的盈利性。二是在政策目标方面,村镇银行设立的目的是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真空”,引进农村金融领域竞争。但农业作为高风险行业,受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影响巨大,加之经济欠发达地区农业产业基础薄弱,高新产业、龙头企业较少,村镇银行无高效益项目支持,盈利空间较小,存续前景不乐观。在目前难以找到切入点的情况下,村镇银行势必以防范风险和自身效益为前提来培植客户,这样极易动摇服务“三农”、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市场定位,甚至违背服务“三农”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办行宗旨
1.3支付结算渠道不畅
目前,村镇银行名义上开办了存款、贷款、结算三大类业务,但由于加入过程繁琐、成本高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村镇银行基本上没有加入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电子对账、账户管理、全国支票影像交换、银行卡跨行支付、同城票据交换等系统,不能充分享受到现代化支付体系带来的便捷服务。在村镇银行开户的法人客户很少,大多只是个人储蓄客户
1.4贷款业务受限大
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村镇银行发放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存款余额的75%,而且村镇银行的资本金不能用于发放贷款,如果没有资金来源,村镇银行的贷款业务也无从做起。此外,《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要求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不允许跨区域经营。 中国农村范围广,各地差异大,跨区域经营的信贷风险难度也将加大,不允许跨区域经营对于规模小、技术水平低的一些村镇银行是有现实意义的。但对于某些有良好信誉的银行机构创办的村镇银行,应该将标准适度放宽,如此在统一法人的条件下,才能实现规模效应。
2. 内蒙古村镇银行发展建议
2.1加强村镇银行的宣传力度
村镇银行应当多渠道、全方位、深层次地做好自身的形象宣传工作,让社会各阶层、各部门了解在农村地区设立新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意义、目的与经营特色,正面引导社会公众认可村镇银行。除此之外,政府及村镇银行的母行及金融监管机构都应在在宣传舆论方面大力支持。应当在电视台、报纸、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将村镇银行的相关政策、组建背景、经营原则、服务对象、效果与作用大力宣传,扩大村镇银行影响。
2.2坚守村镇银行的服务宗旨
面对成立之初的困难,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不能变,应坚守“立足县域、服务三农”的宗旨。同时,为了自身的发展与壮大,在战略上可以实行“三先三后”分步进行,即按照“先生存、后发展”、“先基础、后提高”、“先集镇、后辐射”的步骤制订发展计划,在追求自身利益与服务农村经济之间找到切入点和平衡点。
2.3优化村镇银行的经营环境
一是要大力改善信用环境,增加违约者的机会成本,科学分析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培养和打造一批忠诚于村镇银行、愿与村镇银行打交道的优质客户群。二是要建立农村风险补偿与转嫁机制。按照“银行+保险公司”模式,开办由村镇银行放款、农户承贷、保险公司担保的贷款品种;或者按照“企业+农户+银行”模式,开办由企业和种养大户签订协议,农户给企业签订单,企业给农户贷款做担保的贷款品种。三是要对村镇银行实施分类监管。对村镇银行进行风险评级,按等级高低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做到分类定位、注重实效、提高监管效率。
2.4调整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
一是股本设置要从客观实际出发,在对当地农村龙头企业与大中型养殖户的实际资金进行调查与评估的基础上,及时调整注册资本金,减少资本金比例对单户企业或个人的贷款额度限制,做到既能留住优质客户,又能切实支持“三农”的发展。二是在调整股本总额时要调整股本结构,尽量增加企业的股份比例,增强企业参与的热情,促进村镇银行的业务发展与管理改进,从而推动村镇银行健康稳定发展。三是鼓励地方政府的资本股权介入村镇银行。一方面,政府参股有利于村镇银行迅速融入当地政商环境;另一方面,尽管政府只是参股,但是对村镇银行信誉度的提高将起很大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恺萌.欠发达地区村镇银行运行初期的障碍与启示.人民网,2008-12-16.
问题:存款质量较差,管理制度薄弱
仁怀蒙银村镇银行由内蒙古银行于2011年发起设立,吸收贵州省1家企业法人及8个自然人为股东,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
目前,该村镇银行发展势头良好。但由于仁怀市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和村镇银行自身的缺陷,尚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加以关注。
吸收存款相对困难。存款是村镇银行主要的资金来源之一,存款的多少制约着村镇银行的资产经营能力。目前仁怀蒙银村镇银行存在吸储难的问题。截至2013年2月末,仁怀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279.67亿元,其中仁怀蒙银村镇银行存款余额0.9亿元,仅占全市存款余额的0.32%。究其原因,一是村镇银行作为新型机构,成立时间短,社会认同不足,也缺少政府主导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社会公信力不足,难吸引当地城乡居民存款。同时,一部分客户对村镇银行的认知存在误区,担心他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二是未开通网银及其他现代化银行业务,只能办理简单的存取款业务,只能满足部分客户的需求。
存款稳定性较差。仁怀蒙银村镇银行存款的质量和增长速度跟不上业务扩张的需求,存在风险隐患。首先,从存款期限看,仁怀蒙银村镇银行的存款以活期为主,活期存款所占比重约为75%,说明存款的稳定性较差。其次,还存在年底冲刺、年初撤资的现象,也对资金的稳定性造成不良影响。另外,在存贷比指标上,2012年末存贷比高达133.21%,比去年增加了77.27个百分点,远超过监管标准。
人才建设需要加强。一是由于规模制约与开业初期的经营压力,不能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难以招聘到及留住高素质的人才。2011年成立初期,该村镇银行有员工34人,至2012年末有8人辞职,流失率达23.5%。
内部管理制度有待健全。一是法人治理结构有待加强。该行虽已成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但董事会未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风险管理职责履行难以到位。二是内部控制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仁怀蒙银村镇银行积极健全制度,但截至目前其专项审计制度、关联授信制度和高管评价制度等尚未建立,在科学合理评价高管履职、强化专项审计的执行力和关联交易监督机制等方面都有所欠缺。
建议:外拓资金来源,内抓制度建设
广泛拓展资金来源。一是监管部门应适当放宽发起人门槛,调动民营资本入股村镇银行的积极性,壮大资本实力。二是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向社会宣传村镇银行的性质及其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增强公众对村镇银行的认可和信心。三是加强产品创新以拓展生存空间,以“服务三农、支持中小”为主要目标,发挥小银行优势,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吸引客户资源。
针对性地加大扶持力度。当地政府应加大对村镇银行的宣传,向社会强调对其的政策支持,提升其在群众中的信任度;给予优惠的税收政策,减免一定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将目前由政府组织实施、农信社或邮储银行承办的一些政策性贷款等交给村镇银行办理。政府及事业单位也要积极与村镇银行联手,针对特定客户群体推出金融创新产品,如农业局、残联、妇联、团委等单位应积极与村镇银行合作,推出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农村残疾人贷款、农村巾帼创业贷款、农村青年创业贷款等有针对性的信贷产品。监管部门对村镇银行实行有别于其他银行机构的差异化监管,适当提高容忍度,监管和发展要做到“不矛盾、互促进”。人民银行应给予村镇银行一定数额的低息或无息支农再贷款的政策支持,以扩大村镇银行的资金实力。
关键词: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预警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1
作为新兴小型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存款业务面临发展瓶颈,资金来源面狭窄。随着农村经济快速增长,同时在经济下行、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对这类小型银行构成重大威胁。如何科学把握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的平衡点,探寻小型银行流动性管理的特色方法,至关重要。
一、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点
(一)对流动性风险的动态监控不足,预警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村镇银行使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比如流动性比例、法定准备金率、存贷款比例等都属于静态指标,只能反映某一时点的流动性状况,这种事后反映和控制,不能准确把握银行流动性的供给、需求及缺口变化。村镇银行的动态指标流动性缺口,融资缺口,现金流等使用管理的还不够成熟,特别是计算流动性需求与供给的技术和方法还不够先进。新兴的村镇银行还面临着很多瓶颈,从根本上说,村镇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处于不停的动态变化之中,面对服务三农,风险点就要远远高于其他服务领域,所以村镇银行应该在以静态指标为参考的前提下,加强动态的指标的监测尤为必要。
(二)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三个根本诱因
诱因之一:资金来源不足流动性。流动性不足源于村镇银行通过负债手段获取现金的能力不强。村镇银行社会认知度低,公众普遍认为村镇银行是私人银行,有钱也不愿存。此外,目前村镇银行结算渠道不畅,还不能以直接参与者的身份加入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结算系统,异地汇划只能通过行进行,企业结算不方便,企业不愿到村镇银行开户,其难以获得稳定的对公存款。
诱因之二:资产迅速变现能力差。村镇银行资产主要是县域信贷资产,由于“三农”业务生产周期较长,决定了期限多在一年以上,资产迅速变现的能力本身就差,自然灾害更直接加剧了贷款风险。现阶段,在农业贷款补偿机制基本缺位的情况下,贷款延期或不能收回的概率会相应提高。
诱因之三: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大面积同时爆发的危险性高。首先,村镇银行贷款行业集中度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经验不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需要一个较长期的摸索阶段;其次,农户对信息分辨能力差,当一家村镇银行出现一点小问题时,有可能迅速在农户之间以扭曲的方式传播,最终演变成挤兑。另外, 由于农村小微企业规模小、行业集中等原因,在宏观经济状况变差时,容易出现成片倒闭的现象。农村中小企业的倒闭直接使村镇银行的资产状况恶化,甚至可能出现倒闭现象。
(三)利率市场化更加大了流动性风险动态管控难度
近期,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大幅提速,利率水平由市场资金供求决定已是大势所趋。这产生的直接后果在于:一是银行业存款竞争进一步加剧。二是利率波动幅度和频率加大,对银行资金头寸的动态管理水平提出新挑战。利率波动对居民的储蓄意愿影响很大,当央行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时,居民为了减少机会成本,选择了其他的投资方式,储蓄存款减少;贷款则因成本的下降而需求增加,贷款的增加,存款的减少,给银行资金流动性会带来一定影响。利率波动幅度和频率加大,也会增加其流动性风险动态管控难度。
二、政策建议
(一)健全科学的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动态检测
必须增强对流动性风险的防范意识,应用现代风险管理技术,更多的应用统计技术、数理建模技术,从经验型传统管理提升为标准化、专业化的现代管理。包括两方面,一是科学地预测流动性缺口,二是寻求弥补缺口的合理策略。做好对资产负债流动性的预测和分析,通过对流动性供给和需求的变化情况的预测和分析,完成对潜在流动性风险的动态度量。其核心是构建动态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包括:预测风险警情、确定风险警况、探寻风险警源,即通过指标预测,可以大体评估未来经营时期流动性风险状况。最终目的是提供线索,及早发现警情。村镇银行应结合具体情况对其中的风险驱动因素进行丰富,使之更具实用性。
(二)健全内部约束与强化外部监管,双管齐下
要建立有效的内部风险约束机制,完善审贷、放贷、贷后管理等业务流程,合理的考核及奖惩制度,成立独立的内审机构,提高银行自主定价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回收,彻底走出恶性循环。监管部门也应始终如一地坚持审慎的监管原则,即使在银行财务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也不应放宽监管尺度。而应居安思危,经常性地对村镇银行进行压力测试,及时发风险预警,将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面对经济下行的大环境,更应该重视流动性风险监管。
(三)构建农村小型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树立信心
目前,民营资本参股成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雨后春笋大量涌现,但其规模较小且资本实力有限,缺乏国家信用担保,公信力不足,导致居民储蓄业务开展一直难以打开局面,资金来源渠道狭窄。为此,主管部门应借鉴国外的银行危机救助机制,有计划的组织为数众多的农村新型银行机构联合出资,加快建立自己的农村存款保险制度,预防其信用危机。一旦投保银行面临困境时,能加快风险处置进程,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存款人付现,保护存款人利益。只有建立公众信心,才能从根本上突破小型农村银行负债业务发展瓶颈。
(四)充分借助发起行优势化解风险,资源共享
与村镇银行相比,发起行的业务规模较大、营业网点较多,结算手段齐全,资金实力较为雄厚。村镇银行可以充分发挥发起行的资金优势,与发起行签订流动性协议和通存通兑的业务协议,借助发起行的网点和渠道,方便客户存取款,吸引客户来村镇银行办理业务。发起行也可以在产品研发、科技等方面提供支持,帮助村镇银行丰富产品线,弥补村镇银行在业务方面的弱势,实现资源互补共享,及时化解流动性风险,弥补村镇银行动态资金缺口。
参考文献:
[1]江新奎.赵玉荣.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分析[J].经济师,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