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1:20:0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虚拟货币监管现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现状透视
当今世界,电子商务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日益普及,虚拟交易和虚拟货币的急剧扩张令人震惊。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国内的年虚拟货币交易额约四亿元左右,虚拟货币不仅可以用来消费游戏,购买图书,还可以广泛地在互联网上通用,购买杀毒软件,浏览收费资料,看电影等。
现阶段,我国对这虚拟货币需求最大的主要是网络游戏市场。据《2006年度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06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已达到65.4亿元人民币,与2005年相比增速高达73.5%。并且2006年我国网络游戏参与者已达到3112万人,比2005年增长18.5%。游戏产业为相关行业带来的直接收入达333.2亿元,间接收入保守估计也有1000亿以上。预计2011年中国网络游戏出版市场销售收入将达到244.3亿元人民币,2006年到2010年的年复合增长率将达到30.2%。值得关注的是,在网络游戏产业中,由于网络游戏需要玩家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用以练级别和装备,一些时间成本较高的人就希望能用真金白银直接从别人手中换取所须的装备和游戏币,所以需求造就了供给并最终形成整个连接现实通货与虚拟货币的市场,即使网络游戏币实现双向兑换。
大量虚拟货币的涌现满足了网民对小金额及时支付的需求,它能使花费最少而服务最便捷。可以预见,随着人们对虚拟货币的需求越来越旺,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双向兑换行为会越来越猖獗,其对金融秩序的冲击和监管难度会日益加大。
二、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与传统货币的比较:
(一)价值形成机制不同
一般货币与虚拟货币的价值基础不同,前者代表效用,后者代表价值。虚拟货币,从这个意义上说,不是一般等价物,而是价值相对性的表现符号;也可以说,虚拟货币,是个性化货币。在另一种说法中,也可称为信息货币。它们的共性在于,都是对不确定性价值、相对价值进行表示的符号。这样说的时候,货币的传统含义,已经被突破了。
(二)货币决定机制不同
一般货币由央行决定,虚拟货币由个人决定。央行是理性价值的一个固定不变的参照点的人格化代表,而虚拟货币市场(如股市、游戏货币市场)是由央行之外的力量决定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经济学中,有人把股票市场称为虚拟货币市场,把股市和衍生金融市场形成的经济称为虚拟经济。虚拟经济的本质是以个体为中心的信息经济。
(三)价值交换机制不同
一般货币的价值转换,在货币市场内完成;而虚拟货币的价值转换,在虚拟货币市场内完成。一般货币与虚拟货币的价值交换,通过两个市场的总体交换完成,在特殊条件下存在不成熟的个别市场交换关系。因此可以说,一般货币与虚拟货币,处于不同的市场。
虚拟货币是以公用信息网为基础,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电子数据形式储存在计算机系统中,并通过网络系统以电子信息传送形式实现支付和流通功能的货币,是采用一系列经过加密的数字,在全球网络上传输的可以脱离银行实体而进行的数字化交易媒介物。在我国,虚拟货币的具体形态有Q币、百度比、新浪U币、盛大点券、魔兽币等等。
三、虚拟货币引起的问题及其危害
虚拟货币的发展之势似乎势不可挡,但其已经引起的众多的问题是不容我们忽视的。
(一)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及其对现实社会的影响
当今人民币实行部分准备金制度,有现金准备和证券准备和商品准备,由中央银行发行货币,货币总量由中央银行决定。而虚拟货币作为一种信用凭证没有建立准备金制度,它只能用服务商的商誉作为发行保证,由服务商发行。服务商只能决定虚拟货币的数量却不能决定货币总量。因此,虚拟货币本身有可能发生出现膨胀或贬值,我国虚拟货币世界充斥着严重的通货膨胀问题,网络游戏公司以创收为目的大规模、无约束地发行游戏货币造成了游戏玩家花钱买来的虚拟财产屡屡贬值,另一方面,游戏运营商也无力控制虚拟货币的发行总量,最终导致通货膨胀现象泛滥。
这些现象的存在,使虚拟经济中通货膨胀危机出现的概率大大增加。对于广大游戏玩家来说,昨天可以买一身豪华装备的游戏币,今天可能就只够买一把战斧。在购买游戏币的成本不变的情况下,虚拟世界的通货膨胀就如同现实世界的通货膨胀一样,会对网民的虚拟经济生活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二)回兑人民币的问题
虽然各大运营商都规定不允许虚拟货币回兑人民币,但是不法分子们无孔不入,他们通过论坛、QQ群和一些私人网页低价收购虚拟货币,再以高价卖出。鉴于Q币的价值,有很多网站专门提供Q币与人民币进行双向兑换,使Q币逐渐成为一种可以流通的等价交换单位。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是我国法定货币,一切公私债务都必须用人民币支付。人民币的法定发行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其他组织和机构都无权发行货币。Q币等网络虚拟货币由商家发行,与人民币可以“兑换”,如果泛滥后果不堪设想。
人民币等真实货币在现实中是有数量限制的,而Q币等虚拟货币商家可无限发行,虽然发行量可能会影响其“汇率”,但虚拟货币代替人民币成为网上交易的一般等价物,必会冲击我国的金融秩序。而且,一旦实现双向兑换,虚拟货币发行商也将会面对巨大的资金风险。这种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身的资金链断裂;二是遭遇恶性挤兑。资本的最大使命就是增值,这正是引起虚拟货币发行商资金链断裂的主要原因。发行商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必将会不断投资其他项目,而一旦投资周期过长或者投资失败,发行商就将没有足够的资金兑换用户手中的虚拟币。而在厂商资金短缺的情况下,甚至还有可能出现恶意挤兑的情况,即有用户事先大量收购某种虚拟货币,之后在某一时间集中兑换成人民币,这可能是对手恶意竞争的手段,也可能是某些个人或企业的投机行为。这种基于虚拟货币互通之间的挤兑一旦发生,将会引起像多米诺骨牌般的连锁反应。这种反应一旦开始,其速率将会越来越快,影响面亦将越来越大,最终影响到与之挂钩的人民币,冲击到社会正常金融秩序。
(三)虚拟货币持有者面临的风险
虚拟货币没有任何实体特征,其存在实质只是储存在电脑里的一串数字或指令,如何保证其安全是一个重要问题。一方面,虚拟货币的管理尚缺乏成熟完善的体系和技术手段,根本不能和现实银行相比,网民手中的虚拟货币时时刻刻处在危险之中。另一方面,不法的网络“高手”可以利用技术漏洞,找出修改这些指令的方法,达到盗取虚拟货币的目的。此外,这些“高手”还可能自己制造出“假”的功能币(非官方出售)。持币者要承担网络运营商的经营风险。一旦网络运营商发生问题,破产倒闭,持币者是否能得到清偿,目前法律上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这就意味着网民们的虚拟财产可能一夜之间化为乌有,从而也损失了购买虚拟货币所花费的真实货币。
(四)虚拟货币在一定程度上显现黑市货币性质
在QQ游戏的游戏币赌场里,赌注已经相当大,而游戏币是可以与Q币自由兑换的,Q币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具有了一定的黑市货币性质。如此助长的是现实黑市交易因需求而日渐庞大,而许多“黑钱”也逐渐通过这种虚实兑换“漂白”,由于缺乏监管,运营商可以利用虚拟货币逃税,或者虚造收入洗钱。虚拟货币交易是网络时代派生的经营行为,至今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范,工商部门注册上也没有关于虚拟物品交易的项目,因此,对于目前网络游戏中所出现的虚拟金币、虚拟装备等虚拟财产,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但目前虚拟财产交易的人员雇佣化、场所固定化、交易盈利明确化等特征,已显示其具有了经营的性质,将面临市场秩序和税收征管等方面的问题。
四、应对政策和措施
虚拟货币的问题如此众多和严重,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面临如此严峻的形式,我们再也不能坐视不管,任由虚拟货币毫无规制地大行其道,破坏人们的经济生活和国家经济稳定。为此,针对以上对虚拟货币存在的现实风险的分析,我们提出以下应对措施:
(一)尽快建立虚拟货币监督管理系统
在现实社会的金融体系中,中央银行通过相应的黄金储备来对应货币流通的总量。也许,对付网络虚拟货币通货膨胀的最好办法,就是建立一个虚拟人民币央行,来统一运作和管理虚拟世界的货币发行体系。大体上来看,我们要从三个方面来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
一是对发行权监管。分散的网络虚拟货币发行权使中央银行丧失获取铸币税的权利,更重要的是,网络虚拟货币对基础货币的替代及其无限扩张能力对央行货币管理权形成冲击,可能影响正常经济秩序。因此,中央银行对网络虚拟货币发行权进行备案,并对网络虚拟货币发行额度及其与人民币间的互换进行监督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
二是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虚拟货币交易是网络时代派生出的经营行为,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人员雇佣化、场所固定化、交易盈利明确化等特征,已表明其经营的性质,对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涉及税收征管、法律监督、货币流量监控等方面的问题应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完善。
三是对其与人民币间的兑换进行监管。尽管目前网络虚拟货币发行者不允许网络虚拟货币向人民币的反向兑换,但相关实际交易行为已经出现。网络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双向互兑构成网络虚拟货币退出机制。一方面这会更容易对实际货币需求造成波动,影响货币政策实施;另一方面,双向互兑行为难免会引发由于技术、监管漏洞而产生的网络虚拟货币滥造及洗钱行为发生。对网络虚拟货币发行人实行准备金要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网络虚拟货币滥发并对网络虚拟货币持有人兑现形成保护,防止挤兑。
同时还要进一步建立起由事先的保证金制度、事中保险赔付机制、事后的清算机制等组成的综合风险保障体系。各大网络运营商也要像商业银行一样,根据消费者总的购买量提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这样在持币者的虚拟财产遭盗窃破坏时,就可以利用这些资金根据保险赔付机制予以赔偿,在公司经营出现问题时,按照清算机制中的执行顺序,保证持币者可以得到一定量的清算赔偿。
(二)尽快制定规范网络虚拟货币的相关法规
目前虚拟网络货币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仍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虚拟网络货币及其交易行为难以受到执法部门的监管。因此,国家应尽快制定规范网络虚拟货币的相关法规。要明确界定虚拟货币概念、范畴,明确虚拟货币主管部门及监管机制,规范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回兑、使用以及充值资金的管理,确立个人虚拟财产法律地位,规范网络运营商及系统设置标准和安全防卫措施,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明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禁止虚拟货币参与实物交易和回兑人民币。对于从事买卖虚拟货币的倒卖者应大力打击,杜绝地下虚拟货币交易活动。
五、结论
目前虚拟货币市场正处于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都不完善的阶段,许多空白和漏洞使其风险重重。虽然我们已充分认识到监管虚拟货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是政府部门对虚拟货币的正式监管必然会触动游戏运营商和其他利益既得者的利益,所以,虚拟货币监管必然还将是一条荆棘丛生的道路。
参考文献:
1、张小荣.虚拟货币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研究[D].北京邮电大学,2006.
2、丁建兵.警惕虚拟货币引发现实风险[J].金融经济,2006(5).
3、李少尉.虚拟货币的三大风险[J].电子商务世界,2006(3).
4、于国富."网络虚拟币"与通货膨胀[J].中国计算机用户,2006(44).
5、张磊.网络虚拟货币本质及其监管[J].商业时代,2005(74).
[关键词]虚拟货币 Q币性质界定 通货膨胀 央行监管
何为虚币,目前学界尚没准确定义。我们姑且把其认为是在虚拟世界中为换取虚拟服务而支付的“货币”。但虚币能否与货币划等号仍需进一步分析。
货币银行学指出货币就其本质出发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从其职能出发,是价值手段和流通手段的统一。货币具有价值尺度、货币单位、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这五大职能。
从本质看,虚币在虚拟世界这特殊领域内充当一般等价物,理论上在现实世界不能流通。在现实中,虚拟货币只是企业发行的所谓的“货币商品”,仅涉及到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从职能看,虚拟货币的价值尺度和货币单位可从网上出现一些商品既用人民币又用虚币标价窥见一斑。虚币具有流通职能,但有局限性。仅腾讯QQ截至2006年7月,其注册用户超过5.49亿。这些均是其虚币Q币的潜在消费者,流通范围较古代早期货币贝壳等要广的多。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各企业发行的虚币在不同的企业主体之间不能交换。但这只是象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拥有不能和别国互通的货币一样,需要能够统一货币的秦始皇的出现。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货币在执行储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的三种职能时,既不能是观念上的,也不用符号来代替,而必须以金体(或银体)出现”,因发行虚币本身基本不用什么费用,其本身几乎没有价值,因而也不具有贮藏手段职能。
从发行看,货币发行的主体为中央银行,而虚币发行的主体为各企业,并且央行常规发行货币属于经济发行(财政发行除外),每发行一单位货币,要有等量的商品和劳务相对应,要求要有发行准备金。而虚币在发行时,厂商不会以某种金属或资产作为发行储备,也不会考虑是否要约束货币发行规模及如何维护货币的信用。
从汇兑角度,属于货币范畴的传统电子货币具有回兑功能。虚币只是单向兑换,但市场已经自发形成了一种反向兑换机制。
经上分析不难得出结论,虚币具有多种货币特征和功能,但又不能算严格意义上的货币。
中国国内虚拟货币的现状目前,国内互联网已具备每年几十亿元的虚拟货币市场规模,并以15%~20%的速度成长。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有46万网游用户经常交易虚拟物品。国内有3000万网游爱好者,若以人均游戏消费300元计算,则市场容量至少为6亿~9亿。其中以网币销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游戏公司获得了每季度上亿元的财富,这是在目前只有2%的人上网,0.4%的人玩网游的中国做到的。而韩国有80%的人上网,有60%的人玩网游,市场前景不可估量。基于虚币这些特殊性质及其庞大的客户群,虚币的功能日趋膨胀。以Q币为例。Q币除能支付会员服务,购买虚拟装备,对个人头像进行更新等原始功能外,还可用于网上转账,商品促销,甚至可支付一些中小型论坛版主的工资和用于QQ游戏中下赌注。网上已经出现专业买卖Q币的“倒爷。”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货币当局只能对现实的货币进行管理,而网上的各种虚币并不属于此监管范围。中国人民银行表示将起草制定电子货币相关的管理办法,包括虚币在内的电子货币将成为继电子支付后又一个监管重点。
虚拟货币的广泛发行与流通对金融体系和社会造成了一系列的影响。仍以Q币为例:
首先,对于金融体系来说存在通货膨胀风险。Q币的发行主体虽在主观上使Q币与人民币以1:1的汇率单向汇兑,但随着Q币用户迅速扩大,认可度提高,Q币在相当大范围内得到承认后,腾讯可不收人民币,利用Q币的半货币地位,继续自行发行,就类似于向人民币环境这个大水池中不断注水,从而稀释人民币价值,使人民币贬值继而引发通货膨胀。再加之倒卖Q币的价格相当于人民币与Q币的汇率。根据马克思的“执行流通手段职能的货币量=商品价格总额/货币流通次数”的公式,倒爷倒卖Q币让Q币流通速度加快,使Q币流通需求更加缩小,增加了通红膨胀的风险系数,加之与人民币的挂钩,给金融体系的安全带来了威胁。
其次,Q币与人民币挂钩可“兑换”游戏币用于游戏币赌场里下大注,游戏币的获得可通过拨打声讯电话或找经销商就冲值人民币,因此很多QQ游戏成了变相的赌博。
再次,Q币代表一定财富后可用于行贿。由于Q币与人民币是1比1“汇率”,行贿人直接送数万Q币与送数万元人民币没有差别。
最后,因Q币购买便捷且不问出处,就可能培育洗钱温床,犯罪分子可用黑钱买Q币再卖给倒爷套出人民币,这样流失率小还受网络隐蔽性保护。
美国经济学家林顿,拉鲁什论断:“全球每天的金融交易中,仅有2%与实体经济有关”虚拟货币就是虚拟经济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对于这样一个迟早会现实金融产生影响的新生事物,政府的监管已经势在必行。现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限制虚币购买通常用人民币才能购买的产品和服务,并逐步取缔虚币兑换人民币的经营活动。
其次,借鉴国外经验,可对其进行近似现实货币般的监管,如考虑虚币发行机构的信用等级,发行虚币的数量,种类和业务范围,并对发行方的数量及其余额,流通速度,准备金和存款保险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与之对应的统计监控体系及认证中心。
再次,建立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明确消费者,商家,银行和清算机构的权力和义务。
最后,金融体系进行金融创新推出新的解决小额支付问题的金融工具,如利用银行发展电子支付业务对第三方组织的优势,建立网上央行,可为公众搭建一个公开,安全,诚信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1997
[2]黄达:《货币银行学》2000
【关键词】《资本论》 危机理论 金融危机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发展,许多银行和金融机构都致力于拓宽自己的金融市场。金融危机一旦爆发,其带来的巨大损失将蔓延至全世界。同时,金融危机也会由金融部门向实体经济部门蔓延,严重影响实体经济的发展,造成全球性的经济衰退。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五篇中,阐明了虚拟资本的理论,对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和经济的演进历程进行了动态性的分析,对信用做出了双重性评价。同时介绍了金融危机爆发的全过程,并且对危机产生的根源进行了剖析。
二、《资本论》中对金融危机的阐释
《资本论》将经济周期划分为繁荣、生产过剩、危机和萧条以及复苏四个阶段。马克思指出,金融危机大多是经济危机的征兆,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是资本主义自身的内在矛盾――“乍看起来好像整个危机只表现为信用危机和货币危机。而且事实上问题只是在于汇票能否兑换为货币。但这种汇票多数是代表现实买卖的, 而这种现实买卖的扩大远远超过社会需要的限度这一事实归根到底是整个危机的基础。”
同时,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版中总结出――“本文所谈的货币危机是任何普遍的生产危机和商业危机的一个特殊阶段,应同那种也称为货币危机的特种危机区分开来。后者可以单独产生,只是对工业和商业发生反作用。”这段话中的“特种危机”,就是独立的金融危机,来自于金融系统自身内部的紊乱。
综上,《资本论》中将金融危机分为两类,一是作为经济危机的征兆发生的金融危机,另一类则是独立产生的发生于银行、交易所的金融危机。
三、《资本论》中对金融危机原因的分析
(一)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本原因
《资本论》中,马克思将经济危机的产生解读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就是资本主义内在矛盾的不可克服性。“一切真正危机的最根本原因,而总不外乎群众的贫困和他们的有限消费,资本主义生产却不顾这种情况而力图发展生产力,好像只有社会的绝对的消费能力才是生产力发展的界限。”。因此,任何条件下发生的经济危机其本质都是生产过剩的危机。
(二)马克思的金融信用危机理论
由《资本论》第三卷“信用制度的另一方面与货币经营业的发展联系在一起,而在资本主义生产中,货币经营业的发展又依然会和商品经营业的发展齐头并进。”于是信用制度引发了生产过剩和商业过度投机,使再生产过程不断被拉紧从而达到极端,加速了生产过剩的内在矛盾借由危机的形式爆发。作为资本积累和集中的有力推动,信用使得股份公司和银行把分散资金集中起来,扩大了生产,但也不可避免地使单纯性投机出现。这样,生产脱离市场而迅速扩张,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再生产的过程。“信用制度加速各种生产力的物质发展和世界市场的形成加速了危机”;“再生产过程的全部联系都是以信用为基础的生产制度中,只要信用突然停止,只有现金支付才会有效,金融危机就会爆发。”
(三)《资本论》中的虚拟资本理论与金融危机
所谓虚拟资本,是本来并不存在,而是根据一定收入虚构出来的资本。“当商品经济不断发展,货币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生息资本就出现了。”生息资本的出现表明:每一个确定的货币收入都将表现为一个不一定是由这个资本本身产生的资本的利息。收入的资本化过程解释了虚拟资本的形成。在这一过程中,价格与价值发生了分离,作为生产之外出现了虚拟市场――资本市场就出现了。虚拟资本的价值运动独立于现实资本,其价值并不随着现实资本价值的变动而变动。
从虚拟资本理论中可以得出,独立的货币金融危机是由于金融商品或虚拟资本货币之间的矛盾造成的,这种矛盾对立的严峻程度很容易超过一般商品与货币的对立矛盾。由此可见,“虚拟资本的过度膨胀和银行信贷的过度增长是造成金融危机的基础。”
四、启示与政策建议
金融危机与经济危机的相互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即使是独立发生的货币金融危机,也会反作用于实体经济,从而对一个国家乃至世界范围内的经济产生恶劣影响。我国的金融体系正处于初级阶段,一个平稳有序的市场环境是至关重要的。基于《资本论》中有关金融危机理论的分析,提出如下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对金融行业的市场监管
由马克思对于信用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的分析,信用危机的存在,是金融市场的一个巨大的隐患。因此,加强对金融行业的市场监管势在必行。加强金融监管,就要建立健全金融监管机制,制定科学与有效的经济政策。
监管措施方面,应当注重监管手段的科学合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金融监管并非管制,对于金融的过度束缚无疑将会阻碍一国的经济发展。金融监管不仅要科学、合理,还要适度。
(二)加强对虚拟资本的管理
虚拟资本在金融危机的形成及发展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虚拟资本的双重作用,在推进和支持虚拟资本的发展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对虚拟资本的管理,从而更好地利用虚拟资本,创造更大的收益。
具体来讲,首先应当规范股票、期货等的市场交易秩序,以保证金融交易的有序进行。第二,有关部门应该严格把关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的金融工具及金融衍生品,科学预测其发展前景,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社会的巨大损失。
参考文献
[1]高新宇.《<资本论>中金融危机理论问题的研究与思考》[J].《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05(04).
[2]汤延刚.《理论视角下的美国金融危机问题研究》[M].2010.
[关键词]央行;金融脱媒;电子商务
1金融脱媒的发展现状
1.1金融脱媒的出现和发展
金融脱媒是指在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下,一些非金融机构介入银行的支付中介功能,使得银行让出了部分支付平_。电子商务由于其虚拟性,交易双方一般不见面,彼此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从而导致需求方不愿先付款,而供货方也不愿先发货。难以采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交易方式。一部分非金融机构(如互联网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开发了适合虚拟交易的支付系统来满足电子商务的支付需要,由此逐渐介入支付结算领域而形成了目前的金融脱媒现象。目前,我国已有多家企业获得了《支付业务许可证》,包括支付宝、财付通、银商等大型支付机构。
1.2金融脱媒的类型
(1)第三方介入型。第三方介入型是指非金融机构支付公司介入银行零售业务领域,原本仅发生在客户与银行之间的金融交易,演变成由第三方中介机构来连接客户和银行完成。在我国,一些具备较强银行接口技术的公司,在银行提供的统一平台和接口的基础上,提供网上第三方支付的便捷通道,作为一个中介机构来分别连接商家和银行,通过与银行的二次结算获得分成,削弱了原来由银行垄断的支付功能。第三方介入型使得银行不再与客户直接关联,而是通过中介机构相连,例如支付宝、快钱等网络支付公司。
(2)完全脱媒型。完全脱媒型是指支付结算账户和融通渠道均有自己独立的内部运营设施和工具,完全脱离于银行之外。如Q币、百度币等虚拟货币。在我国,完全脱媒型主要是网络虚拟货币。网络虚拟货币由网站、游戏商等来发行,消费者使用法定货币来购买该网络货币,最后用于购买网站、游戏商提供的虚拟物品或服务。这种以网络货币为代表的完全脱媒型,独立于现实金融体系,形成了独立的虚拟世界商品和服务的流程。
2金融脱媒对央行履职的影响
2.1非金融机构支付监管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颁布,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加强业务许可证管理的办法,为第三方支付市场建立了良好的环境。但是该制度仍存在部分问题亟待完善,一是金融脱媒对现代金融业的影响仍在不断加剧,对信息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而《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法律层级低、调整范围窄、规范力度有限,与当前金融脱媒的发展速度有所脱节;二是《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四)检查支付业务设施及相关设施”,使得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在对支付公司的相关技术设备进行检查时“有法可依”,但《办法》的第四章《罚则》却并未规定当出现“支付机构业务设施及相关设施存在问题”这一情况时应如何处罚,导致科技部门在发现问题进行处罚时“无法可依”,前期检查的效果性和权威性也必然大打折扣。
2.2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进一步深化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定职责。在金融脱媒的情况下,相对于各类非金融机构支付公司,消费者仍处于弱势地位,从科技部门的角度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一是非金融机构支付公司易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损害消费者权益,因此通过技术手段单方面取消了所有消费者的交易。二是非金融机构支付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易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而《办法》中仅在“申请和许可”环节要求提交技术安全监测认证证明,未对许可后如何开展技术安全跟踪监测进行明文规定。
3政策建议
3.1完善《办法》
监管制度的完善和与时俱进,是提升人民银行履职效能,维护支付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方面。面对各类非金融机构支付公司蓬勃发展的现状,一是建议制定《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条例》,提高《办法》的法律层级,进一步加强对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监督,防范非金融机构支付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促进非金融支付公司健康规范发展;二是在《办法》的罚则中,明确对“支付机构业务设施及相关设施存在问题”这一情况的处罚方式,提高人民银行科技部门的检查效果性和权威性。
3.2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一是不断研究新的争端解决方式方法,降低金融消费者在使用网上消费、虚拟货币交易等支付服务时的维权难度;二是赋予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对支付公司开业后的技术安全以定期监测和检查的权力,切实提高支付公司对技术安全的重视度;三是加强对非金融机构支付公司退出支付市场后,相关消费者资金、权益的保护,建议建立针对非金融机构支付公司的准备金制度(类似银行存款准备金),由人民银行统一收取,以防范此类公司对金融消费者的支付风险。
关键词:金融危机;虚拟经济;实体经济
上世纪70年代后,股票、债券和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等虚拟经济迅速发展,并与实体经济发生分离,对社会经济造成了巨大的灾难。如何在充分发挥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作用的同时,汲取东南亚和美国金融危机的教训,对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良好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辩证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社会经济活动总是由虚拟经济成分和实体经济成分组成。实体经济是指人类生产、服务、消费和流通的物质和精神产品等经济活动。虚拟经济是指在货币、证券、股票、金融衍生品等虚拟资本的交易活动基础上形成的相对脱离实质经济的一种经济活动,具有高流动性、不稳定性、高风险性和高投机性的特征。
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是相互独立的两个经济范畴,二者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实体经济是虚拟经济发展的基础,虚拟经济的产生源于实体经济发展内在的内需,同时也反作用于实体经济。但是,经济运行最有效的状态就是均衡。一旦虚拟经济落后于实体经济,市场将会出现“金融抑制”的后果,造成经济萎缩;反之,虚拟经济的过度发展或超前发展,则会产生虚拟经济将实体经济“挤出”市场的现象,对实体经济造成巨大破坏。
二、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实例分析
20世纪80年代以后,各国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背离成为了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源,主要表现在股市和房产市场的严重泡沫化。
(一)亚洲金融危机主要源于股市和房地产市场的过度膨胀
股市市场价格剧烈震荡。东南亚国家采取的高利率、高汇率 “双高”政策,汇率被严重高估,吸引了大量外资以维持本国经济的高增长,刺激了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为代表的“虚拟经济”的不断膨胀。金融危机前,泰国股指从150点升至1600点,马来西亚由700点涨到1200点,印度尼西亚由不到100点涨到600点,但金融危机爆发后,上述国家的股指出现了大幅下降,跌幅分别达80.66%、63.67%和32%。同时,房地产市场也出现了“急涨急跌”现象。金融危机前,日本、马来西亚和印尼的商用土地价格大幅上涨,年均涨幅高达100%、40%和70%左右,而金融危机爆发后,上述国家价格分别较最高点下滑70%、54.5%和61.54%。泡沫经济破灭后,银行信贷资金难以收回,外资大量抽逃,亚洲各国金融运作陷入困境,金融危机在所难免。
(二)美国金融危机主要源于房地产和次贷及其衍生品市场过度膨胀
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对其产业结构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将大量以制造业为主的实体经济转移到拉美和东南亚地区,同时大力在本土发展金融业。2000年网络泡沫破灭后,美联储的利率从2000年6月的6.54%快速下降到2003年7月的1%,创1954年8月以来的历史最低峰。这一举措直接导致房地产信贷急剧扩张,房价大幅上涨。而房价的节节攀升,极大刺激了次级抵押贷款以及基于次贷的抵押支持证券(MBS)、抵押债务债券(CDO)、信用违约合同(CDS)等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需求。到危机爆发前,次级债市场的规模已达6.5万亿美元,日交易量超过2500亿美元,甚至比美国国债市场规模还大。过度投机盛行,孕育了潜在的系统性风险,直接诱发了金融危机。
三、我国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发展现状及预防
亚洲与美国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在于实虚经济的偏离,为防范危机,首先要分析我国现在的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是否存在偏离正常轨道的趋势。
(一)我国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发展现状分析
1.经济货币化程度
经济的货币化指标等于广义货币量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即M2/GDP。这个指数可以大致观测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分离的程度。如果比例过高则该国货币超发严重,有可能出现经济泡沫甚至金融危机。根据世界银行M2/GDP数据显示,我国经济货币化程度增长较快,从1978年的0.32增长到2012年的1.88,在34年间扩大了近6倍,创下历史高峰,居全球之首。这一数据说明当前我国经济货币化程度已经达到较高水平,由于虚拟货币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负债,货币发行越多,国家的负债就越多,同时潜在的国家信用风险和通货膨胀压力就越大,以至于整个经济体系的风险也随之增大,不利于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
2.金融相关率
美国金融学家戈德史密斯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了金融相关率(Financial Interrelation Ratio,FIR),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国全部金融资产价值与该国国民财富总值之比,该指标的合理区间在 1.5-2.0 左右。FIR是各国宏观调控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分离的重要指标。我国的金融相关率总体呈上升趋势,但一直不稳定。1995 年到 2010 年间该比率增长不大,说明金融市场一直处于正常状态。但是在2007 年,该比率达到 3.3左右,随后一直在持续增长,到 2013 年已经接近于 7。这一指标说明我国金融市场中存在泡沫,并且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已经存在分离的趋势。
3.房地产市场
当前,我国经济虽然发展较快,2013年GDP增长率达7.7%, 2014年为7.4%, 2015年为6.9%,但主要依赖着房地产经济的拉动以及政府投资的增长。由于房地产业所需资金巨大,仅仅依靠房地产业的自有资金难以完成整个开发过程,因此开发商会利用金融市场进行直接或间接融资,这样的结果就是房地产业的虚拟性越来越明显。如果房地产业虚拟性占比越来越大,那房地产泡沫就会出现,一旦泡沫破灭,可能造成区域性危机甚至金融危机。
(二)对于防范我国金融危机的建议
1.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实虚协调发展
中国经济实现长期稳定增长,建设合理的经济结构是重中之重。实体经济结构方面,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是我们当前发展经济必须坚持的原则:一是加大对科技的重视与投入,发展科学技术;二是大力发展服务业,推动产业结构合理调整。虚拟经济结构方面,发展稳定的金融市场是推动经济平稳运行的重心:一是发展完善资本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二是抑制房地产行业的虚拟经济规模。
2.加大监管力度,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在各类金融市场上,金融机构总是靠从事高风险的博弈来取得最大的利润,只靠资本市场的内部自律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应注重提升监管水平,防范风险事件发生:一是加强立法,提高法律意识;二是改变传统监管方式,建立完善的检测系统,对各类金融产品进行实时检测。此外,建立和完善开放性的风险预警机制、监控体系,对预测经济波动的趋势,以及在风险出现时,制止风险的进一步恶化具有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相分离,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重大的影响,二者的分离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从分析亚洲与美国金融危机,对比我国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发展现状,得出我国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存在背离迹象的结论,提出了相关的风险预防建议,希望对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赵文倩.基于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背离角度的金融危机预警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5.5.
比特币价格高涨事出有因
近期比特币的价格疯涨是有原因的。美国时间11月18日,美国参议院国土安全及政府事务委员会首次承认比特币是一项“合法”的金融服务。《纽约时报》称,这是美国政府首次公开承认比特币的合法性,意味着这种虚拟货币朝主流金融服务迈进了一大步。
在美国政府对比特币进行有利的表态后,在11月19日的Mt.Gox交易平台上,比特币价格最高涨至900美元,在比特币中国交易平台上最高也攀升至6989元人民币。而在2012年年底时,比特币还在12美元左右徘徊。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伯南克(Ben Bernanke)虽然没有出席这次听证会,但是他在致参议院的信中称赞了比特币的创新之处以及价值所在,并特别指出这种创新或许会催生一个更快、更安全、更高效的支付系统。这一表态更让比特币玩家看到了广阔的“钱景”。
早在美国承认比特币合法之前,德国财政部就承认了比特币的合法性;加拿大今年诞生了第一台比特币ATM机,8天时间内有1万加元流通起来……一系列的被合法化举措导致比特币今年内价格上涨了40多倍。
特殊的供应形式也是比特币暴涨的重要原因。比特币最初诞生的目的是抵制各国央行滥发货币导致纸币贬值,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货币本身与生产力方面的平衡。此外,越多“矿工”挖掘比特币,比特币的数量就越少——这也是催生比特币价格上涨的一大原因。在疯狂的比特币交易市场,也有冷眼旁观的业内人士。国内比特币资深玩家萧萧告诉记者,自己已经退出比特币炒作,原因很简单——“价格太吓人”。
国内尚无合法地位维权难
在网络上关于比特币的交流群中,有人加价买入,也有人提醒莫要追高。不过,长期以来比特币“水涨船高”的价格还是刺激、吸引着更多人充值购买。目前,比特币中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场,火爆场面引来诸多投机者,使得比特币交易完全演绎成为另外一种金融套利行为。
有成熟的投资者称:“由于比特币的价格疯狂上涨,很多投机者做起套利交易。他们在美国市场买入比特币,在中国市场卖出,然后套现成人民币再换成美元,如此循环往复实现套利目的。”
但是不少专家认为,比特币更像一个悖论,由于数量稀缺、“挖矿”工作越来越难,其价格就像击鼓传花一样越来越高,最终高至崩盘。一些早期玩家现在已经看空比特币,他们认为,比特币正在上演一场新的“郁金香泡沫”,消息面利好不可能长期持续,当消息转为负面时,比特币将难逃价格下跌的命运。
没有合法地位将成为比特币在中国面临的最大风险。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雷腾表示,针对比特币在国内尚未定性的现状,如果买家遭遇比特币被盗事件,维权事宜将变得非常困难。鉴于此,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浩然建议,作为比特币交易最活跃的市场之一,国内应该尽快对其进行监管,包括保证交易者资金和比特币安全、交易的合法性以及平台资质。
防控比特币风险恰逢其时
青年经济学家程实在谈到比特币的时候说:哪里有风险,哪里就需要适时适度的风险管控。2013年12月5日,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监管层联合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加强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以及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五个方面对时下的“比特币热”做出了反馈。
他认为,在比特币被非理性爆炒的背景下,防控比特币风险恰逢其时。从维护宏观金融稳定和保护微观金融消费者权益两个角度看,《通知》的适时出台都是有益的。《通知》发挥了营造理性氛围的重要功能。当前正值金融领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核心精神的关键时期,金融改革的稳健推进离不开金融市场的健康成长,而培育成熟投资者、营造理性投资氛围是金融市场能力建设的重要一环。比特币热恰是投资者教育的生动案例,《通知》在约束金融机构自身行为的同时,也要求其“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不失时机地将机构行为监管和投资者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从宏微观两个维度促进了理性氛围的形成。
对于比特币的普及和发展而言,这种属性还原和功能回归有益而无害。避免了拔苗助长和疯狂炒作,比特币反而拥有了更值得期待的未来和更值得重视的可能性。总之,防控比特币风险恰逢其时,《通知》之后,比特币热势必将逐渐消退,但比特币出现对国际货币体系改革和信用货币超发带来的警示作用,以及对货币进化的启示作用依旧值得我们理性借鉴、反复思考。
最恐昙花一现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教授郭田勇表示:“比特币可以说成是一种交易品种,可以算作货币,也可以算作商品,无论作为正常交易需求、收藏偏好、商品投资,这种需求在存在上都是无可厚非的。”他认为,由于比特币的稀缺性,以及一些经济体系货币量化宽松政策等影响,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比特币的疯涨。其实,比特币并非一直都在飙涨,这个全球最大的数字货币因和贩毒等犯罪活动扯上关系,曾在数天内贬值三分之一。郭田勇表示,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货币一旦走出商品货币,其价值是人们观念上定的,当人们觉得其没有价值时,比特币的价格很有可能一文不值,对比特币的关注,切忌以牟取暴利为目的。
投机者风险高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监管 行业自律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A
1互联网金融概念及发展现状
1.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ITFIN)是指以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app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据央行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称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
1.2国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1)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1995年以来,银行业就开始涉足互联网,大力拓展网上银行、电子商务等新型业务,2000年以后,第三方支付业务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余额宝带动付融宝、微信支付等各类理财业务迅速扩张,到当前的人人贷P2P的发展壮大,在线信贷逐渐成为大型电商平台的标配,包括保险和基金销售在内的各类传统金融业务正在发生前所未有的变革。
(2)互联网金融形式多样化。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除了传统的网上银行功能外,还有金融理财产品销售、网络保险产品销售、网络证券买卖、第三方电子支付和网络小额信贷等。由于互联网技术本身及互联网金融受众的无边界性,使互联网金融本身具有极强的创新性,各类产品品种丰富,花样繁多。
(3)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有效填补了我国当前信用稀缺的空白。在互联网金融环境状态下,我们逐步从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的网络生活时代。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交易往来很难留下痕迹,通过互联网金融交易各类信息都会被详细记录和保存,通过沉淀和积累形成信用记录并成为互联网金融体系的信用媒介有效弥补了我国当前信用稀缺的空白,随着生物识别技术的稳步推进互联网金融为网上信用体系和生态环境的构建奠定坚实的基础。
(4)互联网金融乱象频发。互联网金融发展很快,但在既无行业规范标准,又缺少监督管理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出现各种各样乱象。快速发展的同时,风险也在不断积累。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2013年国内倒闭、跑路的P2P平台逾70家,涉及金额12亿元。随着互联网金融扩张,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交易范围广,交易对象跨区域,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面临考验:一方面,业务合法性难以界定,违法违规的现象凸显。不少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超越了其自身业务范畴。进行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缺乏应有的监管;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机构合法性难以确定,投资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与传统上的金融交易不同,网上金融交易是通过互联网在网上把双方的信息撮合,而信息的真实性只能依靠双方的诚信,投资者往往只是凭表面上的收益率进行投资,投资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2国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经验
2.1对第三方网络支付的管理
(1)美国:将第三方支付业务纳入货币转移业务监管。
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监管侧重于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网络支付的机构。
一是立法层面。美国没有专门针对第三方网络支付业务的法律法规,仅使用现有法规或增补法律条文予以约束。第三方支付被视为一种货币转移业务,其本质仍是传统支付服务的延伸,无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
二是监管机制层面。美国采用州和联邦分管的监管体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但其明确规定各州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在不违背本州上位法的基础之上,对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相关事项作出切合本州实际的规定。
三是沉淀资金管理层面。美国法律明确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沉淀资金定义为负债。FDIC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必须将沉淀资金存放于 FDIC在商业银行开立的无息账户中,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用于支付保险费。FDIC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实现对沉淀资金的监管。
(2)欧盟: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金融类企业监管。欧盟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为机构监管,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给出明确的界定。
一是立法层面。欧盟要求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是银行,而非银行机构必须取得与银行机构有关的营业执照(完全银行业执照:有限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机构执照)才能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 这也从法律上确定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即金融类企业。
二是沉淀资金管理层面。欧盟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均需在中央银行设立一个专门的账户,沉淀资金必须存放这一账户之中,这些资金受到严格监管,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其挪作他用。
2.2对网络信贷的管理
(1)美国:纳入证券业监管,侧重于市场准入和信息披露。
在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要求互联网信贷平台注册成为证券经纪商,认定互联网信贷平台出售的凭证属于证券。 在SEC注册的成本较高,阻止了其他的潜在市场参与者。SEC重点关注网贷平台是否按要求披露信息,一旦出现资金风险,只要投资者能够证明在发行说明书中的关键信息有遗漏或错误,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偿损失。
(2)英国:纳入消费者信贷管理范畴。通过行业自律引领行业发展。
一是行业自律。英国的网络信贷在规模和成长速度上不如美国。但是行业自律性比较强。于2011年 8月5 日成立了行业自律组织:英国P2P金融协会,于2012年6月正式出台了“P2P 融资平台操作指引”。提出 P2P 融资协会成员应满足的9条基本原则。在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二是政府管理。英国对网络信贷的监管较为宽松,除《消费者信贷法》之外缺乏更多的硬性法律约束。在业务准入方面,英国设立网贷公司需要提出申请并获得信贷牌照,但无最低资本金规模方面的“门槛”限制。法律规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借贷双方借贷过程中需要标明利率、期限等要素,并对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以及债务追偿、行政裁决、司法介入等方面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2.3对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
2012年,美国通过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OBS法案)。旨在使小型企业在满足美国证券法规要求的同时,更容易吸引投资者并获得投资,解决美国当前面临的失业问题。JOBS 法案放开了众筹股权融资。而且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一是适当放开众筹股权融资。JOBS 法案明确了满足以下条件的众筹融资平台不必到SEC注册就可以进行股权融资:由SEC注册的经纪人充当中介;筹资者每年通过网络平台募集不超过100万美元的资金;前12个月内收入不足10万美元的投资人所投金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或其年收入的5%,前12个月内收入超过10万美元的投资人可以用其收入的10%用于此类投资。但上限为10万美元。二是保护投资者利益。JOBS 法案对筹资者和提供服务的融资平台提出了相应要求,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对于筹资者,法案明确了四点要求,即要求其在SEC完成备案,并向投资人及中介机构披露规定的信息;不允许采用做广告来促进发行;对筹资者如何补偿促销者作出限制;筹资者必须向SEC和投资者提交关于企业运行和财务情况的年度报告。同时法案从业务准入、行业自律、资金转移、风险揭示、预防诈骗、消费者保护等方面对融资平台进行约束。
2.4对互联网理财的监管
从美国对互联网理财(PayPal)的监管实践看,由于PayPal货币市场基金由非隶属于PayPal的独立实体进行运作。并严格根据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有关规则运作并受其日常监管,而且该货币市场基金的资金并未反映在PayPal的资产负债表中,因此当局在无先例可循的前提下,采取了保持现状、相对审慎的对策、尚未将其作为新兴业态专项立法进行监管。
2.5对比特币的管理
目前,部分发达国家对比特币的快速发展已高度关注。2013年初,法国政府核准,由法商Paumium经营的比特币交易平台“比特币中央”取得一般欧洲银行用来辨别身份的国际银行账号(IBAN),由此其跻身准银行之列,但同时也受到了相应的政府监管。2013年3月19日,美国财政部下属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关于个人申请管理、交换和使用虚拟货币的规定》: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作为获得和转移虚拟货币的管理者和交易员,或者是作为转移虚拟货币的买入者和卖出者,都在FinCEN监管之内,对于金额超过1万美元的交易,都必须记账,并向主管部门汇报。
3对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1) 完善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进一步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比如加大对互联网犯罪的量刑力度,明确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启动对互联网金融的立法,对互联网公平交易规则,且在识别数字签名、保存电子交易凭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明确交易主体的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以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序开展。
(2)促进互联网金融监管合作。针对互联网金融混业特征日益显现的趋势,应及时协调分业与混合两种监管模式,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综合监管。一行三会、工信部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建立部际会商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金融监管应从“机构监管型”转向“功能监管型”,对处于发展初期的互联网信用中介、互联网理财服务、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的监管应加紧调研,及时纳入监管体系,监管的重点也要由资产负债和流动性管理为主转向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和客户信息的保护并重。同时要加强国际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合作促进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加强国际间沟通协调。
(3)完善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互联网金融的技术标准,进一步完善金融业统一的技术标准,增强网络金融系统内的协调性,有利于各种风险的监测和预防,同时要尽快与国际上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标准和规范接轨。积极整合各种资源,采用大协作的思路,以客户为中心建立共享型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并通过数据库进行归类整理分析和业务流程的监控。在软硬件方面,加大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的研发力度,切实在关键技术诸如防火墙技术数据加密技术和智能卡技术等有所提升,减少对发达国家的依赖,建立网络安全防护体系。
(4)建立完善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消费权益保护机制。互联网金融业务量虽然相对较少,但参与面相当广,很多消费者缺乏专业的金融知识,很多也没有权益保护和风险意识。因此要强化对此类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金融提供方要通过技术安全、优化服务、强化内控等措施,充分进行风险提示、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投诉渠道畅通。要进一步明确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和权利,以便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权益,提高消费者风险识别能力。
(5)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2013年12月3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起组建了75家机构参与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通过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章程》《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一方面加强行业研究,促进同业交流,积极探索创新模式,推动互联网金融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探索建立自律机制,引导成员单位加强内控建设,重点针对合规经营、风险管理、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资金安全、消费者保护等方面进行约定,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防范业务风险。
参考文献
关键词:虚拟经济 实体经济 金融市场
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正确处理好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的关系,这说明虚拟经济在我国已经在发挥着巨大作用,并且在将来一段时期内会成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
正确地界定虚拟经济,研究世界经济中虚拟经济的发展状况与趋势,探索虚拟经济的发展对经济的影响以及我国虚拟经济的发展方向对我国经济在加入wto后尽快融入世界经济的潮流非常有现实意义。
一、虚拟经济发展的深层次分析
虚拟经济是一个现实,是总体经济的一个组成部分和一个现象。马克思关于虚拟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初级阶段的论述非常精辟。货币的功能主要是价值尺度、流通和支付手段;但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支付环节和实物环节发生了分离,货币经历了信用化、资本化的进程。从实质上讲,其属性利功能己发生了变化,它具有与实物或实体经济相互联系、又相互分离的两重性。实体经济突然成了货币信用的天然载体。
两者一旦分离,货币在经济生活中就逐步超越实体经济的限制形成了全新的状态和运作体系。虚拟经济的发展便突飞猛进。经济发展到规模化和产业化以后,资本积累和生产集中成了生产力的内在需求,资本市场便以资金集中的体系出现了,大量的社会闲散货币转换为股票、债券等各种有价证券。它是货币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的信用化,使以资金利资本流动为代表的金融业对与实体经济超越又发展到了一个新的水平。航运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又为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化金融市场形成提供了发展的基本条件。二战以后,世界货币体系几经变动,使得金融资本市场的影响力日趋扩大。
该体系的发展源于实体经济,但己大大地超出了后者,并且,体系的运作规律也部分地脱离了实体经济的限制,反过来又在很大程度上操纵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如何认识这种背离,使之更好地为我所用,也许是我们对虚拟经济最本质和最具实践意义的理解。
二、虚拟经济发展的阶段
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在会后提出了虚拟经济发展的几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闲置货币的资本化,即人们手中的闲置货币变成了可以产生利息的资本。第二个阶段则是生息资本的社会化,即由银行作为中介机构将人们手中闲置的货币借入,再转贷出去生息,人们还可用闲置货币购买各种有价证券来生息,这是人们手中的存款凭证有价证券也就是虚拟资本。第四个阶段是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即虚拟资本可以跨国进行交易。
以上的阶段论客观地描述了虚拟经济发展的过程,对人们把握虚拟经济的运行趋势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三、何为我国所提倡和追求的虚拟经济
当前,在西方“虚拟经济”一词往往是指电子商务等“网上经济”活动。
国内一些学者也赞同这一概念,以有形、无形来确定和划分实物和虚拟两种经济形态。电子商务的兴起作为一种新的重大的经济现象,其本质也是经济活动信用化的表现。
十六大以来,我国学界关于虚拟经济的争论很多,大多集中在虚拟经济的界定上。关于虚拟经济代表性的论述围绕着信用制度展开,认为虚拟经济的内涵是信用制度膨胀下金融活动与实体经济偏离的那一部分形态,不能将建立在信用化制度下的全部金融活动视为虚拟经济。有学者认为:虚拟经济是指信用膨胀形成的金融资产和金融市场中与实体经济没有直接联系的金融交易活动。上述界定本身并没有经济学理论上的含义,仅仅是为了便于对经济现象的描述,这种观点比较接近主流观点。国内还有一种观点是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来划分,把非物质生产活动统统视为虚拟经济。这一划分引出了关于价值和财富创造的政治经济学理论问题。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在认识虚拟经济的本质上很有帮助,但是并未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需要论及虚拟经济的具体运用。关于虚拟经济,我国的资本市场运作体系不完善,社会闲散资金投资渠道缺乏,风险投资进入和退出架构尚未具雏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缺乏必要和充足的资金支持,中介服务组织极度不发达。只有以这些事实为基础出发点,才能论及虚拟经济的实质和其重要性。
四、关于我国发展虚拟经济,促进实体经济的良性运行的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要发展的虚拟经济内容和功能应该区别于世界上虚拟经济发展的现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虚拟经济的一些发展经验,笔者认为完善的市场体系建设、有力的法律保证、适时的政策调整是成功的关键。
1.尽快建立健全风险投资体系,推动民间资本运营的良性扩展。我国产业的结构还未实现高级化,集中表现在产品的附加值特别是科技含量不高,体现在产业发展上就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相对滞后。而制约其成长的主要因素是投资渠道的不畅。美国的硅谷产业群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先进版本,它的成功应该归功于风险投资体系的完善。我国的创业资本投资已经起步,但普遍面临资本金严重不足的困难(平均资本金不足100万元)。为此,我国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以拓展中小企业创业投资的资金渠道,特别是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问题。
实现这个目标,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尽快建立和完善二板市场,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渠道。二是要有效利用民间资本,使投资主体多元化。我国的居民储蓄已经突破10万亿,没有多样化的投资方式,既会造成社会范围内资金利用的低效率,也会对银行的经营形成巨大的压力。
2.大力发展中介服务组织,增强社会的风险意识,严格控制泡沫经济的过度膨胀。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各类中介机构如投资银行、审计机构、证券分析机构、咨询机构等数量比较少,并且相比较国外相关机构水平也比较落后。
我认为发展我国中介组织,要明确三个方向:一是增强中介组织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这在美国有安达信事件的教训。建议采取审计评估轮换制,规定每个审计机构对同一公司审计的员工连续年限,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显然审计成本会微有增加,但其社会效益是巨大的。二是延伸中介机构的服务范围。将更多有潜力的个小企业、高新企业纳入中介机构的服务体系,为风险投资等行为创造更好的外在环境。三是培养一批高水平的经济分析和咨询机构,同时,将大学研究界学者和社会体机构有机地联系起来。学界的人力资源是宝贵的财富,内部的争鸣可以让人们更好地认清某经济现象的发展规律和趋势。我国在这一方面确实有待提高。
3.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市场监管体制。近期著名的“蓝田”事件竟然由一个业外的研究人员来引发,从某种程度上暴露出了我国证券市场上信息批露制度的不完备性,也对我国的行政性监管提出了一个重要课题。严禁违规资金入市场,防范新信贷风险的政策具有长期性。
参照国外先进经验,我国要大力推进以下措施:首先,要严格股票交易实名制,每个投资者对自己的交易行为负责,打击市场内的恶意勾结,防上机构投资者或其他人户联合炒作。其次,要加大对市场操纵者的处罚力度,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要调动社会闲散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是个关键,另一方面,越来越成熟的中小股东也会成为市场上有力的监督力量和影响力量。第三,要加强交易信息、重大决策信息的透明程度,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及时公布上市公司的股东户数的相关资料,对公司的重大信息披露要实行负责制,严厉处罚散布虚假信息的公司和个人。第四,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增强中小股东、特别是社会资金的投资积极性。
4.加快金融创新步伐,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金融创新是虚拟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金融创新涵盖内容较广,包括货币和信用形式的创新、金融机构组织和经营管理上的创新、金融工具、交易方式和操作技术等技术上的创新、交易范围的扩大等。
严格地说,由于市场体系仍未完备,新经济尚不发达,国内金融创新大发展的条件还未完全具备。但是,我们可以依托上海、深圳等经济金融中心大力培育和发展在小范围内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场,如期货期权、外汇保值等。
5.积极与外资金融机构合作,引进先进的管理模式和金融工具,强化竞争意识。外资金融机构资金的进入已经迈出了第一步,并且已经对我国的金融业经营带来了巨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合作与学习是明智的。
一、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及监管现状
(一)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现状
2011年,中国支付行业互联网支付业务交易规模达到21610亿元,增速达99%。截至2011年底,占据第三方支付行业半壁江山的支付宝注册用户已突破65亿,日交易额超过45亿元。从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占市场份额来看,2011年,支付宝、财付通、银联网上支付占据第三方支付交易份额的78%。
从交易规模看,从2008年开始,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几乎每年增加一倍,预计到2014年,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将达到99429亿元。
从2011年5月开始,央行陆续为第三方支付企业颁发“准生证”。截至2012年9月,央行发放了五批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共有197家第三方支付公司获牌,国内支付业态格局基本划定。支付牌照发放意味着第三方支付企业正式纳入人民银行监管范围。日前,中国最大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支付宝启动了物流POS战略,宣布投入5亿元推动中国电商COD(货到付款)体系的发展。这是支付宝继获得牌照以来的首次大规模线下业务推进计划。另一大第三方支付企业快钱也逐步拓展线下业务及供应链融资,试图参与本地中小企业的流动资金管理。预计今后,支付公司重点发展方向一方面是拓展新的支付领域,做银行之前做的事情,如基金、保险、企业贷款等;另一方面则布局移动支付领域。第三方支付企业面向用户和面向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交相渗透格局已经逐步显现。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现状
伴随着支付行业的迅猛发展,人民银行颁发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而《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多项监管法规仍待颁布。在监管方面,《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没有对支付机构检查的频率、每次检查的必要项目进行具体规定,也没有对支付机构如何审查收、付款人主体资格以及消费者关心的支付异议的解决机制、补救措施等进行具体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部分支付企业在取得支付牌照后,不严格依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投诉和支付异议不及时处理,对消费者在支付出现问题时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可能对第三方支付的客户造成一定的损失或者扩大损失。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必须存放在银行,银行为其提供金融服务,基于风险考量,银监会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审批才能从事。而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并没有被纳入金融机构体系中,因此从法律层面并没有直接授权银监会对其进行监管,而只能通过对银行的网上业务进行规范来确保交易安全。除此之外,对虚假支付网站、网络支付证据认定、电子认证等问题,信息产业部门均有一定权责。因此,人民银行、银监会、信息产业部等都可以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某一部分业务进行监管,目前国内尚未明确哪一方机构负责对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的全面监管,可以说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的运行管理、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权责关系等都处于监管真空状态。
二、第三方支付的风险
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金融机构相比,其所提供的支付服务通过互联网进行,而非人民银行或者商业银行的内部专用清算网络,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非金融机构性质也使其客户在使用服务时面临更多的风险。从宏观和微观方面看,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一)系统安全风险
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忽视支付业务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缺乏必要的应急处理设施和方案,应对和处理危机的能力较差,业务连续性缺乏保障。同时,由于服务端系统漏洞、木马、钓鱼网站和账户、密码被盗等引发用户端信息失窃、交易欺诈以及客户端被劫持、用户资金被恶意划走事件时有发生,这不仅导致支付业务的差错率较高,影响了支付的安全和效率,而且存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人员勾结作案等安全隐患。
(二)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风险
由于网络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使得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贿赂、变相侵占国有资产、收受回扣、诈骗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并且利用目前工商、税务的漏洞,企业以个人名义进行交易,逃避税收,形成税收黑洞。
(三)信用担保风险
第三方支付的最初业务定位是针对网上交易而推出的安全付款服务,其运作机制是第三方支付作为信用担保,在买家确认收到商品前,由第三方支付替买卖双方暂时保留货款的一种增值服务。第三方支付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信用担保,而这种信用的可靠性取决于支付企业自身,并未受到任何监管和制约。在处理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整个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所起的作用包括:托管货款、代收代付、存取货币、清算结算、信用担保,而这一切与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职能非常相似,但目前第三方支付的性质界定与监管标准尚未具体明确,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将引起各方争议和难以调处。
(四)货币创造的顺周期风险
第三方支付机构具有部分货币创造功能的顺周期特征。第三方支付在电子商务过程中承担资金流转和债权债务清算等职能,将在事实上保留相当的沉淀资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产生货币创造效应。第三方支付机构如果利用这些沉淀资金进行放贷或投资可以看作是贷款和自营业务。这样,第三方支付机构就具有了银行业最基础的存贷款业务。如果对客户备付金挪用监管不善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机构就具有了部分货币创造的功能,但这种货币创造机制游离于现有的监管体系之外,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此外,第三方支付的便捷性以及虚拟货币替代现金流转的发展趋势,大大加快了货币流通速度。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不仅具有扩张基础货币的能力,同时还具有类似于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金融市场的运行及传导机制,使货币乘数和货币流通速度上升,增加了金融业的整体杠杆率和风险。随着第三方支付的蓬勃发展,势必会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造成更大的影响。
(五)资金管理风险
第三方支付机构涉及支付结算金融经营业务作为支付中介或者信用担保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是网络技术与金融业务交接的产物。通常而言,如果不是仅仅提供技术平台,支付中介服务实质上类似于结算业务,而结算业务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商业银行法》规定只有金融机构才有权利吸纳用户的钱,其他企业和机构不得从事类似的活动。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设有虚拟账户,产生了资金吸存行为。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大量资金沉淀,涉及开立结算账户及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变相突破特许经营限制。在支付过程中,资金在虚拟账户上会出现一段时间的滞留,容易形成沉淀资金,形成资金吸存的隐患。
(六)市场退出风险
第三方支付公司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无序竞争后,不可避免地开始进行洗牌、兼并、重组、并购、转型等。如果在第三方支付公司面临可能的暂停或者关闭时,作为用户的资金如何得到保全并退偿,将是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此外,当第三方支付公司终止服务时,支付平台的账号、账号中的资料和档案如何受到保护,也没有明确的监管要求。对于保留客户个人支付资料(卡号、姓名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还存在着网上消费者个人资料泄露的风险,一旦用户的个人资料被泄漏,将造成很大的金融损失。此外,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与其自有资金仍没有完全分户管理,有的支付机构仍然存在挪用客户备付金购买理财产品甚至股票等高风险产品,有的将客户备付金用于商户结算保证金等非客户委托支付业务的用途。
三、国外第三方支付监管的三种主要模式
(一)美国模式
美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美国采取的是多元化的监管体制,第三方支付机构不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只需货币转账业务的营业许可证,并要求其定期向州监管机构提交报告。美国监管机构在监管方式上采取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客户资金的人,应将客户账户和公司账户分开,无权将客户资金进行贷款,移作公司经营之用,或在公司破产时用于清偿债务。再次,依据美国《爱国者法案》,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记录。
(二)欧盟模式
欧盟规定网上第三方支付的介质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就意味着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实际上,欧盟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监管是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实现的。该监管的法律框架包括《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三个垂直指引。
(三)亚洲模式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在亚洲的出现较欧美略晚,仍处于发展初期。新加坡在这方面是亚洲的“领头羊”,早在1998年就颁布了《电子签名法》。香港则在2000年颁布《电子交易法令》,给予电子交易中的电子纪录和数字签名与纸质对应物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增补了有关电子货币发行的法律。另外,香港金融管理局还采取了行业自律的监管方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台湾对网上支付中使用电子支票的监管给予了较多重视,颁布了《电子商务中的电子签名法》、《从事电子支票交换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及《申请电子支票的标准合同》等等。
四、建立对第三方支付的积极监管模式
在比较美国、欧盟和亚洲的监管模式之后,发现无论国外金融系统监管的体系构建如何,他们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上都选择中央银行或专门的金融管理当局作监管主体。除此之外美国与欧盟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市场准入与退出、服务技术安全、电子货币发行等方面都有大量限定性规定。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性质和功能来看,支付结算和清算功能仍然属于其经营范围的一个重要业务。从前面的数据也可以看出来,如果没有支付宝的存在,仅仅是传统的银行转账、电汇、邮购等交易方式不仅不够安全快捷,而且无法解决交易信用担保问题,淘宝网几乎没有办法进行如今大规模的交易。所以,在体系构建的时候应该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主、银监会及信息产业部等为辅的监督管理体系。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一方面包括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自身的监管,比如适当提高门槛,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另一方面则是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业务即第三方支付行为进行监管,主要为采取信息化手段监控交易资金的流动。
(一)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性质,建立以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的第三方监管体系
首先要确立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目前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界定从事网络支付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为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根本特征在于吸纳了公众资金,涉及到公众资金的管理与安全问题,目前支付宝、财富通等网络第三方支付机构存放了大量公众资金,既有企业的,也有个人的,这些资金类似于证券公司管理的证券交易保证金,需要加以监管以确保公众资金的安全。用户在第三方支付中享受的服务包括货款的托管、代收代付、存取货币和清算结算业务,第三方支付与历史上的货币兑换商业务非常相似:“为商人保管货币、收付现金、办理结算和汇款,但不支付利息”。所以可以认为,第三方支付属于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在业务上虽然没有涉及贷款业务,但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单纯从事传递收单信息的银联有本质区别,有必要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非银行金融机构范畴。
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非银行金融机构范畴意味着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中心的监管体系有了更坚实的法律依据,同时有利于规范支付行业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是“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资金的暂时停留,在交易过程中约束和监督了买家和卖家,但作为预付款项的暂时保管人,第三方始终不具备对资金的所有权,仅行使暂时代管权。为维护社会金融稳定,防范支付风险,应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主要监管者,建立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产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机关等部门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体系。
(二)实行准入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实施积极监管
人民银行在《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详细条件,规定了申请人在不同范围从事支付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额: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同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这样就为进入第三方支付行业设置了一定的门槛。
在严格准入制度的同时,要保障公众资金的安全必须实施积极的监管模式,即将第三方支付机构视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其支付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管。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要依托先进的科技手段,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向第三方支付机构风险预警信息。要定期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重大事项报告、交易纠纷和诉讼案件报告等开展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进行窗口指导。现场监管应侧重第三方支付机构交易风险、业务经营风险、沉淀资金风险等方面,避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同时,通过现场监管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控制体系开展评价,提示其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控制。
(三)积极应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宏观货币创造顺周期风险
将第三方支付和虚拟货币对支付体系的影响纳入到货币政策制定和研究过程中。通过关注沉淀资金,改善货币统计监测,充分考虑第三方支付对实体经济和货币政策传导的影响。鉴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宏观经济风险,以及潜在的金融创新要求与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加强对其宏观审慎监管是未来防范第三方支付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方向,有必要将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纳入到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中。
【关键词】虚拟经济 研究综述 实体经济
一、概念的提出
国内外对虚拟经济的研究源于马克思的虚拟资本理论,他在《资本论》中详细论述了“虚拟资本”的概念。马克思认为虚拟资本是在借贷资本(生息资本)和银行信用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包括股票、债券、不动产抵押单等。虚拟资本本身并不具有价值,但是它可以通过循环运动产生利润(马克思称为某种形式的剩余价值)。虚拟经济是指与虚拟资本以金融系统为主要依托的循环运动有关的经济活动,简单地说就是直接以钱生钱的活动。实体经济则指与实际资本的循环运动有关的经济运行模式,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及与其相关的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活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东南亚金融危机后,以成思危为代表的一批学者从虚拟资本理论出发,提出了虚拟经济的研究课题,希望能更好地把握当代经济运行规律。近年来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也印证了这一研究的现实意义。
二、国外的研究
国外对虚拟经济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符号经济、金融与经济运行等方面,同时对于虚拟经济的定义和研究有三类范畴,中文都译作虚拟经济。第一类范畴是Fictitious Economy,这是指虚拟资本以金融平台为主要依托的各种活动;第二类范畴是VirtualEconomy,指的是以信息技术为依托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包括众所周知的电子商务,有人建议将它译作拟实经济。第三类范畴是Visual Economy,就是用计算机模拟的、可视化的经济活动,把经济活动做成模型,然后在计算机上进行模拟。这三类范畴之间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国内所指的虚拟经济主要是第一类范畴(Fictitious Economy)。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德鲁克最早正式提出了符号经济的概念。他认为整个经济仅由符号经济和实体经济组成,符号经济是指货币和信用,实体经济是指货物、工作和劳务。Bernanke,Gertler提出了金融加速器理论。由于信贷市场摩擦的存在,企业资产负债状况的改变会引起投资的变化,投资的变化进一步引起下一期产量的变化,从而造成宏观经济波动。
三、国内的研究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虚拟经济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将虚拟经济划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广义的虚拟经济泛指与传统的物质生产相对应的一切虚拟活动,包括体育、文艺、银行、保险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活动,房地产(除去建筑业创造的价值)、教育、广告业等;狭义的虚拟经济专指所有的金融活动和房地产业。二是将虚拟经济定义为与人为虚拟资本以金融系统为依托的循环运动有关的经济活动或虚拟资本以脱离实物经济的价值形态独立运动的经济,大体上有证券、期货、期权等虚拟资本的交易活动;以信息技术为工具所进行的经济活动(virtual economics);计算机模拟的可视化经济活动(visual economics)。三是将相对于实体经济之外的虚拟资本的持有和交易活动。另外,还有的学者将虚拟经济定义为“权益经济”,即以有价证券方式持有并交易“权益”所形成的经济活动。
刘骏民(2004)从传统理论经济学视角对虚拟经济的定义,他把马克思虚拟资本理论作为出发点、借用资产定价模型等相关理论构建虚拟经济的理论框架。他将虚拟经济定义为:以资本化定价为基础的,由心理和观念支撑的价格系统,它的运行特征是具有内在的波动性。成思危(2003)从系统工程和复杂科学视角对虚拟经济的定义,他认为虚拟经济是与实体经济相对应的一种经济活动模式,是虚拟资本以金融系统为主要依托循环运动的经济活动,是直接以钱生钱的活动。吴立波(2006)从金融视角对虚拟经济的定义,他认为虚拟经济主要指金融领域中以牟取价差为目的的金融投机活动(但不包括为实体经济提供融资和风险分担等服务的金融服务),还包括以金融业为基础的房地产及文物珍品等的投机活动。
四、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是虚拟经济研究的核心问题,主要包括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作用、虚拟经济风险的产生与防范。
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作用。罗良清,龚颖安认为市场流动性与实体经济发展匹配的虚拟经济可以促进实体经济的资金融通和资源配置优化,而缺乏控制所造成的流动性过剩或是缺乏流动性则会将实体经济推入大量失业和长期衰退的深渊。在理论方面,王爱俭认为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具有双重作用。积极作用: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资金需要;转移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更好地揭示和传递实体经济的信息,提高实体经济运作的效率;提高社会运行效率。消极作用:增加了实体经济运行的不确定性和投机风险;大量投机行为使资金停留在活期账户上,减少进入实体经济的资金,降低资金有效利用率;虚拟经济的过度扩张会造成经济的虚假繁荣,严重时就会导致金融危机。实证方面,刘金全在VAR模型中分析货币供给行为和实际产出行为,得出结论: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具有显著的“溢出效应”,无论是货币供给规模还是价格水平的波动,都存在着对实体经济规模和增长的正向作用和影响;实体经济对虚拟经济也具有显著的反馈影响,反馈过程具有一定的规则性和灵敏性。
虚拟经济风险的产生与防范。在理论方面,贺京同、李大勇分析了虚拟经济的行为基础——资本化定价方式,提出了适合现代资产定价的理论模型,并指出要降低虚拟经济的波动性,就要正确认识虚拟经济的实质,减小虚拟经济的微观主体——企业整体资产价格的不确定性。刘晓欣、马笛指出,金融杠杆的推广导致风险传染链条深入到整个经济的各个方面,金融机构之间的资产负债表将金融业的脆弱性带给了整个经济。应创新金融监管理念和监管方法,将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等投机活动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重视对经济过程的观测,动态地监测资金流动,监测系统性风险的形成、传导、蔓延及爆发过程,及时判断引发危机的节点及关联点。实证方面,王国忠将价格、重复交易量与真实的货币流量结合分析,建立交易资金流量模型,把经济系统分为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两个子系统,在借鉴资金流量核算表与资金的投入产出表的基础上,依SNA的标准对经济按部门进行分类得到一个基于交易的资金流量分析表。它可以明确地显示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相互之间的资金流量情况,可应用于经济危机的预警分析与宏观决策,为研究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短期动态关系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刘裙,丁授,马岩以股票指数波动率作为宏观经济量化指标反映经济波动新的变化,从经济结构化的角度指出股票指数高波动对新经济悖离的原因,实体经济是价值创造,而虚拟经济侧重于增值,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非生产性劳动与生产性劳动的比例应该有一个阂限值,阂限机制应向金融体系延伸,即金融创新特别是金融衍生工具绝不能脱离实际需求,避免高杠杆倍数导致衍生品交易失控所积累的系统性风险。
五、虚拟经济对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研究
孙宝文等(2005)提出从宏观经济调控角度来看,应密切关注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之间的关系,防止虚冷实慢、虚热实伤、虚过实祸。“实为核心、虚实并重、双向治理”应是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总体思路。缪匡华(2006)认为虚拟经济的发展是不可阻挡的,经济越是虚拟化,就越需要有效的宏观经济管理和政府的适度干预。不仅需要有长期性的制度性建设,也应该注意短期对经济的调控。王健(2007)认为我国虚拟经济对宏现经济的影响越来越深,宏观经济发展中出现了证券化率高与间接融资率高并存、虚拟经济发展吸引国际流动性进入、通货膨胀与人民币升值并存、股市与楼市出现“跷跷板”关系、流动性过剩与资金流出并存等特点。针对这些新特点,为了实现宏现经济稳健发展,我们要采用平衡的财政政策和有弹性的货币政策。徐京平(2008)认为我国虚拟经济存在“虚拟不足”的现象,即虚拟经济不能完全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应从宏观上进行调控,使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在总量和规模上达到平衡,实现虚拟经济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
六、发展我国虚拟经济的对策研究
优化虚拟经济内部结构。发展和完善多层次多结构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债券市场建设,提高企业债券融资比例;重视外汇市场建设,逐步扩大外汇市场业务;逐步发展金融衍生工具市场。
保持虚拟经济适度、协调发展。虚拟经济如何发展才算得上适度发展?李薇辉(2009)认为适度的虚拟经济必须符合本国市场环境,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以及要与产业结构提升相协调。虚拟经济适度发展时要注意以信用制度为前提,以实体经济作支撑,不断规范金融市场,增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以及加强金融监管。在产业选择上,虚拟经济要以高新产业、高增长产业、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为对象,重视扶持民营中小企业,并为之提供虚拟化支持;在区域产业调整上,虚拟经济发展要有助于部分资本从传统产业和高成本地区撤出,转入新兴产业和低成本地区(王斌等,2008),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虚拟经济的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协调。
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我国虚拟经济发展不成熟,在监管方面仍然需要重视。马桂婵(2006)针对我国虚拟经济的发展程度和现状,提出要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找准市场监管的重点,不断加强监管的手段。卢仁远(2010)还认为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托科研院所进行监管理论体系创新与建设,统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其相关的政府或准政府机构,对虚拟经济系统进行监管。
完善金融创新。我国金融自由化程度还比较低,金融创新缓慢。伴随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国家应支持并鼓励金融创新产品的研发与应用,为企业提供多种金融避险工具。同时,作好金融衍生工具的规模控制,完善相关金融创新的法律法规(缪匡华,2006)。
七、总结
虚拟经济发展的趋势不可逆转,但虚拟经济正逐渐成为我国实体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规范和发展虚拟经济变得十分迫切。因此必须将虚拟经济纳入我国宏观调控,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宏观经济政策,确保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协调发展。综合以上文献,发现目前的研究有重要的理论贡献,但也存在不足:
学者们普遍认为目前我国虚拟经济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尚不发达。这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我国虚拟经济发展所处的阶段及存在问题,更好地结合国情找到发展对策。
有学者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应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是低水平原则,农民工的实际收入一般低于城镇职工,因此,应当根据农民工的自身收入特点,制定专门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政策。二是分类原则,根据流动性大小,将农民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已经城市化的农民工,他们已在城市生活多年,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相对稳定的收入。第二类农民工是以务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以务农收入为辅的农民工。第三类是流动性较强的农民工,常年流动于不同的岗位于不同城市。第四类是以务农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以务工收入为辅的农民工,他们将来仍以土地为生活基础,生活在农村。三是广覆盖原则,我国农民工数量多,收入差距大,因此,应该建立一个多层次的、覆盖所有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四是灵活性原则,农民工的流动性,决定了需要设计一种全新的养老保险模式,使得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在调换工作后,能够较方便的转移其养老保险账户全部存储额。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关系着我国几亿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落实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缩小农民工与城镇居民的在养老保险上的待遇差距,在政策上给予农民工群体关怀和适当倾斜,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量化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有效落实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并能引导我国经济朝长远健康有序和稳定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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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冀光恒,张建军.当代虚拟资本的新发展及启示[J].生产力研究,2008,(21).
[3]刘骏民.从虚拟资本到虚拟经济[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
关键词:马克思 虚拟资本 资本市场
一、马克思的虚拟资本的含义
马克思认为,虚拟资本是信用制度和货币资本化的产物,是生息资本的派生形式。我们从马克思有关的论述中对虚拟资本的内涵作如下理解:狭义的虚拟资本,是指能够定期带来收入的、以有价证券形式存在的资本。在这里,虚拟资本由两个要素构成――虚拟资本是“生息”的,即能给持有人带来收益;虚拟资本是“证券”,即以债券和股票等形式存在。广义的虚拟资本,除了包含有价证券外,它还包括没有黄金作保证的银行券和不动产抵押单等。马克思指出,银行资本的大部分属于虚拟资本,包括国债、股票、银行存款等。
二、虚拟资本发展与资本市场
(一)虚拟资本与资本市场的形成
虚拟资本的运动必须有一个相应的平台或载体,这个平台或载体就是资本市场。它是指证券融资和经营一年以上中长期资金的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证券市场、基金市场和银行的中长期信贷市场等,其交易对象主要是中长期信用工具,如股票、证券等。
股份制和股票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便出现了股票集中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所出现以前,资本市场只是以局部的、临时的、分散的的形式出现,并且它的功能仅限制在资本筹措上。交易所的产生使得现代资本市场的功能得以全面发挥,包括产权流动、价格发现、资源配置、信息传播和经济调控等。交易所服务于不同货币种类和票据的交易,它成为虚拟资本的市场。
(二)资本虚拟化与资本市场发展
1、资本市场创新需求。资本市场上对创新的虚拟资本需求的主体主要有实体产业部门、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资本市场创新需求具有如下特点:其一,金融创新需求多样化。其二,金融创新需求具有与经济、金融发展总水平的同步性。
2、资本市场创新供给。资本市场的供给是虚拟资本的创新主体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给市场的新的虚拟资本产品,它是金融创新供求双方意愿统一的产物。资本市场创新供给受创新的预期收益与成本、创新的人才和技术条件以及法律制度、政策、市场条件等的制约。
3、资本市场创新均衡。金融创新的供求达到均衡是资本市场正常、稳定地发展的基本条件。金融创新的均衡是在影响创新供给和创新需求的因素一定时,供给和需求相互适应、彼此协调平衡的一种状态。这种均衡是一种动态均衡,即在“均衡――不均衡――新的均衡”这样一种循环往复中,使金融创新和金融发展都上了一个新层次、新台阶,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同时改善了社会的资源配置。
三、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一)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问题
首先,金融市场结构以及资本市场结构都不甚合理。在金融市场融资方式中,仍以间接金融为主,直接融资为辅,换言之就是银行太大而资本市场太小。在这种不合理的融资结构下,由于企业发展所需资本几乎都靠银行贷款获得,不仅增大金融机构的压力和风险,而且降低融资效率,不利于整个社会资金的有序流动,也不利于企业治理结构的改善和激励机制作用的发挥。
其次,资本市场基础制度不够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有待健全,企业公布的信息质量不高;我国尚未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对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的机构缺乏,对企业的信用记录分散,对居民个人的资信状况更是缺乏记录和查询,致使金融市场存在大量缺乏诚信现象,如造假账、虚假重组、联手操纵、恶意挪用资金、随意更改资金投向等;同时,许多上市公司的结构不合理,实体经济质量较差,很多公司为了上市“圈钱”而虚报公司信息;资本市场的创新活动也不够活跃,金融产品特别是金融衍生产品种类有限,市场竞争力有待加强。
最后,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机制也存在缺陷,政策和法规滞后,行政管制色彩浓重。我国资本市场正加速向市场化发展模式转变,目前证券市场已进入后股权分置时期,各种变化对法律法规的前瞻性和及时性,以及相应监管措施的创新和变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对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建议
第一,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完善金融市场结构。大力发展票据市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以及投资基金市场、金融期货市场,进一步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使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协调发展。在资本市场内,也不能仅注重股票市场,还要积极拓展债券市场;不能仅有中央政府债券市场,还要有公司债券市场、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和其他债券市场,使资本市场结构保持平衡。
第二,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根据马克思的虚拟资本理论,虚拟资本能够脱离现实资本,有自己独立的价格决定和运动方式,这就要求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满足不同的市场主体对资本的需求与供给。多层次的资本市场通过改善上市公司质量、满足多元化的投资需求,吸引资金进入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额度,从而降低金融风险。
第三,完善资本市场基本制度。一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透明度。二是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马克思指出,信用是虚拟资本的基础,信用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发展,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有良好的信用制度。可以构建适应市场经济机制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专门对金融机构、企业以及个人信用进行评级的机构。三是继续完善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和市场约束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做大做强,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四是鼓励创新,推动以政府为主导的创新机制向以市场为主导的创新机制转变。
(一)国际服装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电子商务中常见的形式主要有:商家对商家的交易(B2B),商家对消费者的交易(B2C),个人对消费者的交易(C2C),由商、商家和消费者共同搭建的集生产、经营、消费为一体的电子商务平台(ABC模式)等。这些形式在中国服装业电子商务中均较为普遍。在国内服装电商交易额度不断创出新高的同时,许多国外的服装企业也开始进入中国打造电商销售平台,消费者和商家逐渐利用互联网的便利进一步推动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无论是B2C还是B2B都有了较大的增长。
(二)国际服装电子商务的支付现状
1.移动支付。移动支付主要是通过移动终端完成支付过程,当前中国三大运营商均已建立移动支付公司并获得央行颁布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移动支付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手机刷卡的方式直接完成商品服务支付,也即近场支付。另一种则是以手机发出指令完成支付或转账功能,需要借助其他支付工具,为远程支付。移动支付的优点在于移动性和及时性,移动网点覆盖比较广泛,手机的随身携带也十分方便。同时移动运营商可以将移动通信、公交地铁、银行等信息整理到手机平台进行统一管理,构建与之配套的网络体系,进而使服务更加集成化。2.网上银行支付。网上银行支付是银行以信息网络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包括支付结算业务。采用网上银行支付具有快捷方便、无纸化的优点,运用的主要是电子票据、电子资金、电子钱包等。多数网上银行支付是传统银行利用网络完成的,甚至一些外资银行在中国也获得批准开设了网上银行。但也有完全依赖于网络的虚拟电子银行,美国1995年设立的“安全第一网上银行”,没有营业网点,便是典型的虚拟银行。虽然网上银行支付较为快捷,但对于大额资金的支付仍有相应的限制,主要是为了防范相应的金融风险。这对B2B下的支付有较大影响,而B2B通常占电子商务交易额的90%左右。3.第三方平台支付。第三方平台支付主要是由具有一定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通过与国内外银行、商家等签约的形式,建立网上支付交易平台,在具体交易时,买方先将款项打入第三方的独立账户,在适当条件下,再通过第三方平台将款项转至卖方账户。其本质上是提供一个中间平台,建立过渡账户完成支付托管行为。由于商家相互之间不会了解对方的账户信息,这种支付方式相对较为安全,也能更好地平衡收款人和付款人的风险。在跨国电子商务中,第三方平台支付更为普遍。截至2014年,中国的银联、支付宝、拉卡拉等22家支付平台获得了跨境支付业务牌照(方芳,2015),特别是拉卡拉支付有限公司2015年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批复,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试点业务范围在原有基础上,新增留学教育、酒店住宿、旅游服务和国际展览四项业务。
国际服装电子商务支付中存在的问题
(一)安全性需要加强
为了更好地保障其安全性,国际社会中建立了SET、SSL等安全协议。SET是VISA、MASTER与多家科研机构共同制订的进行在线交易的安全标准。而SSL是网景公司推出的一种安全通信协议,对信用卡和个人信息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在国际电子支付中这两种安全协议应用均较为广泛,加密技术虽然被普遍使用,但互联网支付的用户仍然是需要在公用网络上注册、登录并传输其支付指令。因而电子支付仍然易因病毒感染、软件漏洞而使使用者的资金风险加剧。在跨境支付中,一些病毒和黑马的干扰更不易被监管,从而使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受到影响。
(二)资金清算及外汇管理复杂化
一些境外电子商务支付的货币具有多样化的特点。第三方支付平台一般都提供多币种多卡种服务,这对买家而言的确十分方便,但增加了卖家资金清算的难度。不同币种不同卡种的清算周期不尽相同,而境外电子支付所需周期一般更长。买家已经得到货物或者享受了相关服务,卖家的资金结算却还在等待之中,必然降低了资金清算和核销的效率,会加大卖方的经营成本。同时依照中国当前的外汇管理分类的要求,始终没有完全放开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管制,并且人民币也不是可以完全自由兑换的国际货币。为了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要求,在当前的进出口贸易中,贸易主体仍然需要凭借相关票证进行结售汇,然而跨境交易的电商商户往往缺乏明确的票据,这必然会使得在结汇时困难重重(郑,2014)。同时中国的跨境第三方支付平台并没有货币直接兑换的资格,对个人跨国外汇结算中国也有明确的数额限制,这对跨境电子支付而言是较为不利的因素。
(三)容易滋生违法犯罪行为
各国关于跨境支付的法律规则和监管体系并不相同,在支付过程中究竟适用哪个国家的监管规则和法律制度仍然比较模糊。许多国家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电子商务又是以虚拟形式完成,监管部门在对其进行监管时很难及时对其交易的真实性和支付资金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中国虽然一再强调网上经营商和消费者应该在公共网络支付平台进行明确的身份信息登记,但是目前中国对这种身份信息登记缺乏有效的强制信息核实机制,这必将使国家对平台支付主体的真实信息难以监控。特别是第三方平台支付的情形下,第三方平台从事资金吸存后很容易形成大量的资金沉淀(李莉莎,2012)。第三方平台虽然已经获得国家许可,但其毕竟不是银行,在管理上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极易成为不法分子的工具。
国际服装电子商务支付相关法律
(一)国内立法
电子商务在中国起步较晚,中国关于电子支付的法律也处于初步建设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在2005年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电子支付进行了初步的规范。同年中国的《电子签名法》开始实施,明确了电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地将第三方电子支付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另外,中国人民银行还了《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则了《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商务部则了《关于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第三方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总体而言,这些法律文件主体分散,立法层次较低。这必然导致文件之间的冲突,甚至引发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的状况。监管职责不明确,支付平台的权利义务不明晰,都会加大电子支付的风险,成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阻力。
(二)国外立法
在国外立法方面,美国法和欧盟法都比较典型。世界上第一部关于电子支付的法律是1978年美国制定的《电子资金划拨法》,主要对电子支付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框架性的构建。为了辅助该法的实施,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制定了联邦E条例,以细化规则。此外美国的《美国统一商法典》也对非自然人的大额资金划拨进行了规范,并对风险责任承担做出了规定。欧盟的电子支付立法主要包括1997年欧盟委员会的关于电子支付方式的指令建议,1998年欧盟委员会的两个关于发行电子货币的指令。2009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了《2009/110/EC指令》,对第三方平台支付的市场准入和审慎监管做出了规定(杨松等,2013)。一些国际组织也对电子支付了相关文件,巴塞尔委员会了《电子货币安全报告》、《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原则》、《跨境电子银行活动监管》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了《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也有关于电子支付的相关法律制度。
完善我国电子支付的法律建议
(一)完善电子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
1.建立专门的电子支付法。中国可以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建立本国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国外立法非常强调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而安全保障离不开有效的监管和责任的明确。目前电子支付的手段较为多样化,每种支付手段的技术、程序和要求并不相同,因此在监管时应该首先对电子支付的方式进行明确的定义、分类,然后结合每类电子支付手段的特点进行分类监管,其监管将更有针对性,效果更为明显。同时应该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监管中心,银监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辅助的协调监管体系。此外对支付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应该进一步明确。主要应该从支付主体的市场准入、日常运营、危机处置、市场推出等方面建立全面规则,以内部自律结合外部监管的方式达到完善支付平台风险防控机制的目标。2.完善关联法律法规。中国还应进一步完善与电子支付相关联的法律。例如当前的《反洗钱法》在打击洗钱时主要考虑的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对于网络支付平台这种非金融机构则缺乏细致的管理规定。应该以立法的形式明确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同时还应注意配套修改《刑法》等法律法规,以构建一套完整的反洗钱法律体系。此外《外汇管理法》、《证据法》、《公司法》等也应该进行针对性修改和完善。3.强化技术监管和完善信息保护。中国的信息技术相对落后,在电子支付的很多技术标准领域仍无法统一,这也同时导致我国的技术监管相对滞后。因此中国应该强化支付服务机构的技术管理,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技术。在电子支付中对符合条件的交易客户应该进行必要的身份信息核准,对支付客户在网上支付中的电子数据的安全保护也应该不断升级,网络平台和监管部门均应配备先进的安全措施,特别是监管部门应该加强管理。中国的网络运营商应该不断提升网络的安全等级,防止网络黑客攻击导致数据外泄。根据以往的案件来看,支付业务的连续性和安全性同样重要,支付平台在建立应急机制和预警机制的同时还应积极进行数据备份,以保证交易的连续性。
(二)加强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