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1:20:0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商贸企业如何避税,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五粮液 关联交易 消费税 规避
一、五粮液与集团之间利益输送的关联交易
上世纪90年代,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从五粮液集团剥离,并在1998年成功上市,之后四川省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成为其最大股东。但国资公司并未实际操控五粮液,而是授权并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五粮液集团对其进行管理。此后,五粮液上市公司便通过与集团的巨大关联交易来向其转移巨额利润。
二、关联交易的具体表现:
(1)关联采购。五粮液集团有5家下属子集团公司,分别为普什集团、环球集团、丽彩集团、安吉物流、四川川橡集团。它们主要为五粮液提供瓶盖、酒瓶、原材料、纸箱等酒类相关产品以及产品运输,其中与上市公司交易金额最大的是普什集团,双方的交易按《塑料瓶盖、酒瓶、商标供应协议》定价。在06至08年期间普什集团的净资产收益率一直保持在50%以上。(2)关联销售。上市公司将销售业务主要委托给五粮液集团进出口公司,只把少部分业务委托给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四川宜宾五粮液供销有限公司,从而不可避免地将部分利润输送进五粮液集团进出口公司。
三、关联销售的消费税归避探析
(1)白酒销售的转让定价。酒类生产企业为归避消费税,通常采用设立关联销售公司的方法。五粮液集团设立下属进出口公司,主要负责高档白酒的对内对外销售,而对于交易价格双方采取了协议定价的方式,以低价出售给进出口公司,再以高价出售,实现白酒销售的转让定价。2008年8月的公开数据表明,当时52度五粮液500ml的批发价为438元,五粮液给进出口公司的供货价是328元,差价空间高达110元(以上均为含税价)。在2009年7月8日,五粮液与五粮液集团协商决定,共同出资设立“宜宾五粮液酒类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五粮液股份持有销售公司80%股份,集团公司持有20%。此后,五粮液便借助销售有限公司以及供销有限公司继续以转让定价的方式进行消费税的归避。
(2)包装物单独销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因此,白酒的包装物要并入销售额缴纳消费税,从而扩大了消费税的税基。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对此采取的举措是,在五粮液集团设立下属子集团公司,为其提供包装物的销售,将酒类产品与可分离包装物分开销售,形成两笔独立的销售业务,避免将包装物并入销售额,从而达到规避消费税的目的。
(3)设立外贸企业关联方。税法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出口应税消费品,适用出口免税并退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适用出口免税但不退税;一般商贸企业即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
(4)外的其他企业,适用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五粮液通过关联交易,借助集团下属进出口公司出口五粮液系列白酒、青梅果酒等酒类产品,因进出口公司专业从事经营和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是取得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从而,由其购进应税白酒等酒类产品直接出口,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最终,其关联方五粮液有限公司在享受转让定价带来的消费税减少的同时,在出口环节也进行了消费税的规避。
四、对反避税的几项建议
以上三种消费税规避方式中,针对白酒通过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现象,国家税务总局在09年7月份出台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自行核定。
这项政策的出台对酒类生产企业的消费税归避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但并没有完全解决这个问题。目前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的管理仍然处于一种比较无力的状态。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关联行为的定义尚不准确完善。同时,中国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缺少对避税行为的定义以及规制,以至于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任务的时候没有健全的法律依据。而在立法方面的完善将有助于对避税行为的认定与监管,减少避税的机会和可能性。建立关联各方交易关系及财务状况及时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报送制度。在建立及时报送制度后,税务机关能及时准确地了解关联各方的交易情况,将有助于对非法避税行为的及时监督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纳税人权利义务意识,使纳税人充分行使税收监督权,对关联交易的非法避税行为有权向税务机关进行举证。税务机关应对有避税嫌疑的关联企业进行重点审计。各极税务机关应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及时发现并治理有避税嫌疑的关联企业。完善对关联交易价格“合理调整”的定义。税法相关法律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关联交易价格进行“合理调整”,但其合理的程度并未作出明文规定,这将增加税务机关执行难度,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作出进一步的完善。
参考文献
[1]葛克昌.税法基本问题――财政宪法篇.台湾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7.
[2]魏炼红.企业集团关联交易行为分析.时代经贸,2008.5.
关键词:税收 管控 科技
一、土地使用税实施案例
据报导,河北省邢台地税局在08年实施的“GPS卫星定位测量土地面积”工作,通过此项工作的实施,2009年该县入库了土地使用税1734.5万元,较去年同期增收286.5万元,增长20%,创历史最好水平。运用高科技征税,在目前来讲是一种实践与探索,目前正处于初始阶段。
“GPS”意为利用卫星导航进行测时和测距,以构成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有人称其为“天眼”,邢台县地税局运用“GPS卫星定位系统”测量土地面积后,实现了3个改变:一是改变了纳税人因未勘测或原已勘测但未利用GPS勘测、提供土地面积数据不准确的问题,通过GPS来勘测土地税不仅精确,而且无论企业应税面积如何变动,税务人员都能根据绘制底册精确掌握。二是改变了该县土地使用税增长缓慢,瞒报、漏报应税面积现象严重的问题。2008年使用该系统后,该局入库土地使用税1448万元,较没使用系统前2006年增收1383万元,同比增长22倍;较去年同期增收286.5万元,土地税增长率居全市第一。三是改变了税务稽查难度大,耗时长的问题。通过GPS系统绘制的征管底册,该局可以针对特定时间、特定企业,随时从电脑调出资料,实现“一分钟”核对完毕,且数字清晰准确。
二、增值税运用案例
就增值税的发展而言,经历了九十年代手工开具发票,进而发展到使用电脑票,同时进行网上申报。
增值税申报就经历了从单机版带软盘到国税局申报,发展到使用航天金穗系统进行申报,并进行网上资料汇集与分析,进行行业比对,进而圈定目标企业,进行分析与约谈,短短十多年时间发展如此神速,确实是一件了不得的事情。
(一)手工版申报阶段
以一个月销售1000万元的商贸企业为例,取得增值税票约300张左右,手工版发票申报时,税务人员进行每份发票的书写规范及真伪辨别,并加盖“已抵扣”章,约用三个小时时间,因此,当时情况就是为了审核手工版发票,往往在税务机关排队一上午才能办理完毕。因此,不仅税务局人员在收纳过程中很疲惫,企业人员也怨声载道。
税收监控:通过人工来监控,没有采用先进手段,只能到企业现场来看,致使走得到的企业问题就会及时发现并修正;走不到的企业有可能造成税收遗漏。
(二)单机版申报阶段
仍以一个月销售1000万元的商贸企业为例,取得增值税票约300张左右,手工版发票申报时,由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发票的手工录入,然后将数据进行软盘拷贝,排队进行导入税务系统。审核没问题后,并加盖“已抵扣”章,用时约一个半小时。
税收监控:通过部分电算化操作,较之手工阶段有个较大提升,数据可以以电子形式进行数据库的简单分析。对企业税负等监控起了一定作用。但企业报表仍不能与税收报表联合审查。
(三)航天金穗软件使用
仍以一个月销售1000万元的商贸企业为例,取得增值税票约300张左右,企业取得发票后,以电子扫描仪进行扫描,将发票进行自动解密,并辨别真伪。然后并入航天金穗系统,不需再手工录入。到税务机关办理时,办需拷贝数据或网上上传,直接到银行划扣税金。时间20分钟。
税收监控:所有数据统一采集到税务局相关网站,企业财务报表亦上传到网站,可以进行数据分析及与上年度比对,并能与地税局系统进行数据比对,直接发现低税负及运营异常企业,通过数据进行筛选,将例个企业划入重点关注范围,继而进入分析,筛选及约谈。真正通过数据做到了税收监控管理。
三、科技干预,人工并行
案例:衡水国税成功追缴5900多万元跨境税款
经过8个月的奋战,3月20日,衡水市桃城区国税局成功追缴了一笔巨额跨境转让股权所得税,款额高达5922万多元,这也是目前我省征收入库的最大一笔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税。
(1)公司转让引关注。2011年8月,衡水市桃城区国税人员偶然得知,衡水凯德生物有限公司要被股东转让。据了解,凯德公司有两个股东,一个是衡水东风化工有限公司,其企业所得税登记在地税局;另一个股东是2010年注资的华成国际有限公司,香港注册,属于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经调查发现,华成国际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将凯德公司65.4%的股权,以1.34亿美元的价格转让给法国一家公司,取得转让收益5.92多亿元人民币。
(2)桃城区国税局在及时掌握股权转让价格、交易支付方式等确凿信息后,得知凯德公司在2011年12月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手续,随即组织业务骨干前往讲解涉税政策,并要求出示股权转让协议。然而,华成国际有限公司方面派驻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拒不提供资料。
(3)把住股权转让最后关卡。因为此次交易的转让方在香港,收购方在法国,双方的资金交付不在境内进行,桃城区国税局不可能在资金流动上监控。一旦完成税务登记变更,华成公司会撤走所有高层管理人员,将会无从追缴税款。就是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启动反避税程序,追缴税款的成本是不可估量的,更不知何时才能成功。国税人员急中生智,决定从税务登记变更入手,把住此次股权转让的最后关卡。
由于在技术无法控制对方,因此税务人员进行机智应变,从多次沟通、人工变更上动脑筋,圆满完成税款追缴。
【关键词】企业;税收筹划;问题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属于法治经济,每个企业都应该依法纳税,由于企业的税款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利益。所以,如何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各种税金进行合理筹划,减少税负,使企业的利益最大化,税收筹划成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1、企业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又称税收策划,是指在不违反或符合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使企业税负减轻或延缓的一种有效的手段。税收筹划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在诸多可选的纳税方案中择取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对于企业来说,要树立税收筹划意识,用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从而提高企业效益。从法律上讲,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而依法进行税收筹划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力。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生存和发展的必然选择。
2、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首先,税收筹划有利于促进企业依法纳税。由于企业税收筹划是在对税法和税收政策深刻理解和认识的基础上进行的,这样加强了企业的法律意识,提升了企业对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的遵从度。其次,税收筹划可以防止企业纳税人陷入税法陷阱,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税法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税收机关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所以企业应该认真研究国家的税收政策,制定税收筹划,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捍卫企业应享有的权利。最后,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就是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降低税收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在现代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税收政策不断更新,企业税收筹划以生产经营活动为基础,充分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安排,实现降本增效,提高企业利润。
3、企业税收筹划问题分析
税务筹划涉及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和收益分配等几个过程。在这几个过程中,企业通过合理巧妙地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从而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税收筹划已逐步完善,由于税收筹划经常是法律规定性的边缘操作,所以在其实施过程中仍存在着很多问题。下面对目前我国税收筹划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
3.1对企业税收筹划策略的认识上存在误区
目前,税收筹划在我国没有完全一致的概念,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税收筹划的理解不明确、不统一,甚至出现偏差。一方面,由于我国企业管理人员的自身素质和对税收认识上有局限性,导致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意识淡薄,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存在着偏差。因为税收筹划可以减少企业缴纳的税款,所以一些人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偷税或避税,不属于合法行为。事实上,偷税或避税与税收筹划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偷税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一经发现就会受到相关部门处罚;避税则是利用税法的漏洞和缺陷钻税法的空子;税收筹划是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企业进行的节税计划,具有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不信任,咨询、引导力度不够。税务机关单方面强调税收收人最大化的目标实现,疏于征纳双方的沟通理解。另外,由于有些人打着税收筹划的幌子进行偷税,对国家的利益造成损害。所以,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收筹划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税收筹划的发展。
3.2我国税收法制不够完善
首先,我国税收法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不高和税务机构不健全,这些因素严重阻碍了税收筹划的发展。其次,我国颁布帮助企业合法节税许多优惠政策,许多企业享受不足。一方面是由于资格认定手续比较多,认定手续及所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比较繁琐,企业操作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享受优惠的企业比例不高。许多符合享受条件的企业对优惠政策不了解,未及时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也没有进行相关的税收申报,致使其错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机会。最后,国家偏重税务机关权力的强化而忽视了纳税人本身的权利,纳税人往往难以发挥能动性,与征税机关的良好互动关系也就难以形成。
3.3对税收筹划风险的重视远远不够
从目前我国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来看,纳税人一般认为进行税收筹划时,过分强调减轻纳税负担,很少考虑税收筹划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的一种经济活动,本身是有风险的。企业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先的理财行为,处在错综复杂而又不断变化、发展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现实环境中,一旦出现失误或偏差都会造成税收筹划方案的失败。同时,企业对税收筹划风险控制不重视,没有正确把握税收政策,不能透彻理解税收筹划的实质,认为少纳税甚至不纳税就是成功的税收筹划,甚至不惜采取违规手段开展“税收筹划”,使税收筹划变成不合理的避税,甚至变成不合法的偷税漏税等。所以企业一定要加强对筹划风险的重视并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
3.4企业缺乏高素质的税收筹划专业人才
税收筹划人员的要求非常高,不仅要精通税收方面的知识和财务方面的知识,还要全面的了解企业筹资、经营以及投资活动,只有这样全方位的人才才能将税收筹划工作做好。目前我国税收筹划专业人才处于短缺的状态。一方面大多数企业财会人员没有经过专门化、系统化的税收筹划知识训练,而一些企业筹划人员又缺乏财务会计、税收政策、企业管理、经济法律等专业知识,导致企业统筹谋划、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不强,很难使税收筹划真正取得实效。另一方面,部分企业管理者的管理思想落后,筹划意识缺乏,相关知识欠缺,不少企业甚至基于自身原因,根本没有将税收筹划纳入企业管理的运行机制中去。
4、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的应对措施
税收筹划是社会和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同时,税收筹划的发展又促进了社会和经济的进步。企业税收筹划对企业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为了使我国的税收筹划健康、快速地发展,针对目前税收筹划的现状和出现问题应给予重视。下面是本文分别从政府、税务机关和企业两方面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应对措施。
4.1政府、税务机关方面
(1)税务机关不仅要加强税收筹划政策引导和咨询服务,优化我国税收筹划环境,帮助企业完成合法税收筹划,更要增强监管力度。
政府、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媒体、自己开展税务培训活动和社会舆论等方式加强对税收筹划的宣传,鼓励积极合法的筹划行为,严惩消极违法偷逃税行为,引导和规范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加强与纳税人的交流和沟通,提醒企业在依法纳税理念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税收筹划方案,使其税收筹划活动能够不断适应新的税收政策要求,确保在合法的条件下企业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税务机关应采取科学的方式,强化对企业税收筹划活动的监管。税务机关完善税务机构内部监管职能,通过设置专门的税收筹划监管指导部门,将筹划管理与纳税服务、尊重纳税人权益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相结合,防范任何非法节税行为的出现。
(2)完善税法,建立、健全相关法规,提高立法级次。
目前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中,体现纳税人权利的内容较少,应将纳税人的具体权利包括税收筹划权予以法律的明确承认和保护。首先,应科学界定税收筹划相关问题。其次加强税收筹划专项法治建设。针对税收筹划工作,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制订具体的指导意见和实施办法,明确税收筹划方案合法合理的认定标准与依据,界定税收筹划与避税、偷税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及相关法律后果等内容,从而实现保护纳税人合法合理筹划的目的。再次,对于税收筹划中利用税收制度本身存在的漏洞或缺陷,设立处罚条款,明确处罚责任;对那些偏离税法价值取向、歪曲国家立法精神的筹划行为应加以严格规制。国家的税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保护纳税人合法筹划的同时,应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
4.2企业方面
(1)正确理解税收筹划的涵义,提升企业税收筹划的意识。
企业决策者和相关部门人员要准确理解筹划税收内涵,树立税收筹划意识。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要将其与“避税”区别开来,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关注国家关于税法的政策变化,使税收筹划方案不违背税收的政策规定,享受税法的优惠。
(2)正视风险、动态防范和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首先,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当正视风险的客观存在性。受国家政策的变动,国内外市场环境的变化和企业自身活动的影响,税收筹划存在着很多不确定性的因素,将产生一定的风险。企业应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全面收集和掌握与其税收筹划相关的各种信息,建立税收法规库,为税收筹划人员提供信息支持。同时,要建立科学、快捷的预警系统,对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风险进行跟踪和监控,对可能出现的各项问题进行全面的考虑。这样,企业可以充分的认识税收筹划的风险,根据现行法规的变化,及时根据新法及时调整实施方案,尽量把各项影响税负的风险降至最低,努力规避了税收筹划风险。
其次,企业应当权衡避税收益与避税风险,加强对税法的学习和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尽量规避税收筹划风险。税收筹划的进行没有统一的标准,而且具有地方特色,税收筹划人员难以准确的掌握确定的界限。无论什么税种,在纳税范围和应纳税额的界定上,税收执法部门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企业的税收筹划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如有过度的避税措施极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逃税,从而招致处罚,最终得不偿失。针对这种情况,税收筹划者不仅要准确理解税收政策,运用会计技术,而且要充分了解当地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密切保持与税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使税收筹划能得到当地税收机关认可,进而规避风险。此外,企业依法纳税的信誉是一种无形资产,如果企业过度避税,其纳税信誉将会受到损害,可能会进入税务机关的“黑名单”,将会受到更多更严格的检查和审批,也将增加企业的成本。
(3)注重企业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提高税收筹划人员业务素质。
现阶段,企业税收筹划的实施受到税收筹划方面人才欠缺的制约。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实现人文素质和业务技能的双向提高。税收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和系统工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能性,需要具有综合能力的专业人员来设计和操作。一方面,企业应积极从外部吸收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充实到企业的税收筹划专业队伍之中。另一方面,企业加强对内部税收筹划人员的培养,建立专业的税收筹划队伍。企业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专业人员对税收法规进行学习和深层次的研究,时刻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准确的区分违法和合法的界限,掌握税法中的优惠条款,制定出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案,避免税收筹划的风险。
(4)税收筹划应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和综合效益原则,同时要把握其灵活性。
企业在设定税收筹划目标时,要统筹兼顾、综合考量,做到宽窄适中、恰到好处。首先,企业的税收筹划方案应以遵守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制度为前提。在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同时,也顺应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政策导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税收法律内涵,随时关注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的变动,并依照新的法律法规及时调整自己的财税管理方法,使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合法合理。企业在制定纳税方案时,坚决制止违反税收法律条款规定的行为,杜绝逃税、偷漏税等现象,避免发生税收筹划风险,减少风险和恶意避税的嫌疑,以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企业要实现整体利益最大化,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一方面,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目标不能仅定位于某一个或几个税种的税负降低,而要综合考虑多税种的节税数额,实现企业整体税负降到最低。另一方面,企业要权衡税收筹划的成本和企业的整体收益。此外,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只关注某一时期内纳税最少的那些方案,而应根据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去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方案。
再次,企业要建立、建全税务管理制度。由于税法执行政策性强,为了正确执行税法规定,企业建立管理制度。标准化的操作规程和明确的内部控制执行手册,来指导和规范具体税收筹划行为的实施,保证企业执行政策不走样。同时,企业税务管理体系中建立纳税评估机制,对每一项经济合同要进行纳税评估,规避各种涉税风险,有利于企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有效防范税务风险和实现最优纳税方案,提高经济效益。
5、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的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税法建设的不断完善,为了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有效降低企业的整体税收成本,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势在必行。需要强调的是,企业要提高对税收筹划工作中存在问题的重视程度,积极采取有效的解决方法,使企业的税收筹划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不仅使企业承担最轻的税负,而且使政府赋予税法中的政策意图得以实现,从而促进社会和企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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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比较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目前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我国增值税纳税人众多,会计核算的水平差异较大。为了简化增值税的计算与征收,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的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的计税方法,一般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进行进项税的抵扣。
一、两类纳税人概念的划分与应纳税额的说明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应纳税额,征收管理和负担税率上都有很大的差别。这决定了两类纳税人在面对相同金额的销售时所要计算缴纳的增值税金额不同。
1.一般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和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来进行计算,其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计税方法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和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二、两类纳税人针对同一实际问题的案例
现在我们以销售例子进行计算证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在面对同一销售事项时的不同税负及对利润的影响。
1.进销差价为50万元时
假设某商贸企业一批货物以不含税价50万元购入,以100万元不含税价将货物售出。无别的因素干扰。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100×17%=17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进项额×适用税率=50×17%=8.5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7-8.5=8.5万元
一般纳税人的利润为:
利润=销售收入-进货成本=100-50=50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100×3%=3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利润为:
利润=销售收入-进货成本=100-(50×1.17)=41.5万元
2.进销差价为25万元时
假设某商贸企业一批货物以不含税价75万元购入,以100万元不含税价将货物售出。无别的因素干扰。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当期销项税额=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100×17%=17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当期进项额×适用税率=75×17%=12.75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17-12.75=4.25万元
一般纳税人的利润为:
利润=销售收入-进货成本=100-75=25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额计算如下: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100×3%=3万元
小规模纳税人的利润为:
利润=销售收入-进货成本=100-(75×1.17)=12.25万元
三、针对计算数据得出结论与分析
从上述计算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不含税的销售价为100万元,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论进货的成本为多少,其税负固定由3%的征收率计算所得为3万元;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则随着进销差价的逐渐减少而减少,这主要是因为进项税额的增多,从而抵减了更多的销项税税额。造成了应纳税额的减少。当纳税人的进销差价为25万元时,一般纳税人的利润多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利润为25-12.25=12.75万元;当纳税人的进销差价成倍增长为50万元时,一般纳税人的利润多于小规模纳税人为50-41.5=8.5万元。我们可以看出,进销差价增长了两倍,但是一般纳税人的税后利润却缩小了约1.5倍。这说明了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优势随着进销差价的增大而减少,并且这里面还存在一定的杠杆效应,成倍的缩小了一般纳税人的优势。但是本文只分析了进销差价逐步变大的情况,随着进销差价的减少会有不同的纳税结果,但在无差别平衡抵扣点,两类纳税人税收负担会相同。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选择。
四、带给我们的启示
小规模纳税人的数量在纳税人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在实际的生活中大多数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小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因此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对于保证国家税收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于会计核算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并符合其他的条件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也在启示我们,对于企业选择纳税人身份时,应该根据自身企业进销差价的特点,随着进销的增大,一般纳税人的优势逐渐减少,来进行选择。
企业选择合理的纳税方式,是因为税收因素始终是影响企业净利润的重要因素,在法律允许的条件内,减少税收支出。将更多的资金留在企业里,对于企业的后续发展,无论是购进固定资产升级生产水平还是进行其他投资,都是一股不能忽视的帮助力量。
企业同时也需要从其他方面来考虑,全方面的分析自身企业的情况。比如购进货物时考虑根据货物的性质,是否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考虑与供应商的性质与关系,尽自己的所能去降低企业的进货成本。又比如在小企业努力提高自己的会计核算质量去达到税务机关的标准时去建立会计制度,聘请专业的财务人员,建立账套,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流程与纳税计算较为复杂,需要小企业为此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这些都在无形中增加着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总之,在选择纳税身份时,由于一般纳税人不能更改为小规模纳税人,该选择具有不可反悔性。因此在企业选择时进行全方位多方面的考虑,是再谨慎也不为过的。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2]尹彦力.也谈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纳税筹划[J].会计之友,2010(8).
关键词:国际;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不仅创造了新的消费需求与引发了新的投资热潮,也加速了制造业与服务业转型升级,正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原动力。电子商务市场也对传统税制产生了一定冲击,给税收征管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如何建立一种与传统税收征管相衔接又与国际接轨的新型征管模式已迫在眉睫。
一、国际上主要经济体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一)美国。
美国的政策倾向于对电子商务免税。1995年12月美国制定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政策,并确定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基本原则。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其内容主要包括:(1)三年内避免对互联网课征新税。(2)三年内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课征或税收歧视。(3)关于远程销售的税收问题。此外,该法案还禁止对电子商务征收联邦税,指定互联网为免关税区等。2000年3月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强调:即使征税也要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不能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征税应符合美国与国际社会现行税收制度不能开征新税。
(二)欧盟。
欧盟的政策倾向于对电子商务征税。1997年7月,欧洲电信部长级会议通过了支持电子商务的宣言,主张官方应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限制帮助民间企业自主发展电子商务,以促进因特网业竞争和扩大因特网的商业应用。该文件初步阐明了欧盟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建“清晰与中性的税收环境”的基本政策原则。2000年6月,欧盟委员会进一步规定:在2000年内出台旨在消除电子商务国际间税收障碍的指导方针。2001年12月,欧盟各国财长会议决定对欧盟以外地区的供应商通过互联网向欧盟消费者销售数字产品征收增值税,税率依欧盟各国现行增值税税率而定。根据欧盟有关决议,从2003年7月1日起,欧盟将对境外公司通过互联网向欧盟15个成员国出售计算机软件、游戏软件等商品和提供网上下载音乐等服务征收增值税。这作为国家与国家间第一次大范围征缴电子商务税收的行动,引起了国际上的广泛关注。
(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OECD在1996年6月就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OECD于1997年在芬兰讨论了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在1998年渥太华会议和1999的巴黎会议上,OECD国家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进一步达成共识并增加了五项条款:一是明确电子商务中消费税的概念和税收规范;二是在被消费的地方征收消费税;三是确保在各国间合理分配税基,保护各国的财权、避免双重征税;四是定义常设机构时,只有计算机设备的硬件构成常设机构;五是税收范本适用于电子商务的跨国交易。这些条款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认可。2014年,OECD在税收措施报告并提出,一方面要确保归属于经济活动承担地的税收,另一方面要确保国家对在线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行为有效征税。
(四)印度。
印度政府先后颁发了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并于1998年全面修改并制定了相关法律。由于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日渐突出,从保护本国利益的角度出发,印度政府于1999年4月了一项关于电子商务税收的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但款项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均被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税。印度对电子商务征收预提税,在税种的选择上基本采取拓展现行税制的做法,将电子商务纳入现行税制的征税范围,并未开征新税,符合国际税收的中性原则。在税收管辖权上,印度不同意发达国家强调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希望通过坚持以“属地原则”为主来维护本国对国际税收的管辖权。
二、各国税收政策和征管差异分析
(一)基于自身政治经济利益考量。
美国在经济、计算机、网络技术、通信技术、软件技术等方面一直处于绝对领先地位,互联网干线的主要供应商集中在美国;全球互联网用户近60%在美国;95.4%的互联网主机业务分布在发达国家,其中美国、加拿大占64%。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就是互联网巨头大发展、大扩张、赚取高额利润的过程。美国竭力主张对电子商务免税,电子商务税收框架以不阻碍电子商务的成长为目标体现了美国的全球经济战略,可进一步加速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其始终占据这一领域的绝对优势;美国提出的免征数字化产品关税将使美国企业轻松越过关税壁垒,通过网络更多、更容易地进入别国市场。欧盟主张保留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权,并把互联网经营活动看作新的税源,是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欧盟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上稍逊于美国,其政策倾向主要是担心免税会影响各个成员国的财政收入。欧盟认为如果为了促进电子商务放弃对互联网经营征税权将导致其财政上税源流失和税款损失,实际上就是将电子商务带来的好处拱手让给美国。发展中国家面对电子商务问题的不确定,主要是因为多数发展中国家电子商务发展不够迅速。一些已开展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家,一方面顾及开征电子商务税会阻碍电子商务的推广发展。另一方面又担忧如果不对电子商务征税,电子商务的发展将造成本国经济利益的损失。因此,在征税与不征税、如何征税的难题中,持较为谨慎态度在所难免。
(二)基于财政和税收利益考量。
发达国家多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发展中国家多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所得税不易产生税负转嫁,其课征对象是人而不是物。这使得电子商务征税与否对各国税收产生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美国免征电子商务流转税对联邦政府财政收入影响甚微。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发展中国家,随着电子商务的日趋兴起和传统产业的加速融合,电子商务交易量逐步扩大,如果对电子商务采取免税政策,将会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进而影响财政收入总量。由此,电子商务对以所得税为主的发达国家影响小,而对以流转税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影响较大。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对电子商务在税收管辖权方面也有分歧。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技术和经济水平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担心无论电子商务征税与否,电子商务将使产品和网络服务可畅通无阻地进出各国、占领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挤跨发展中国家的同类产业。发展中国家也不同意发达国家的居民管辖权的观点,因为发达国家的公民拥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能够从国外获取大量的投资收益和经营所得,发达国家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而非属地管辖权优先原则会使作为网络输入国的发展中国家税收大量流失,进而减少其财政收入。
(三)基于科技发展水平的考量。
在各种形式的电子商务活动中,数字化信息产品如书籍、音乐、视频、电影和软件等交易是最难以掌握和控制的。在传统交易模式下上述产品均以实物形式进行交易,征税对象明确、税款容易征收;但在网络交易模式下,这些产品以数字文件的形式通过虚拟网络等传输,商家和消费者可以随意下载、复制、打印或者保存,这不利于税收征管和税款征收。发达国家在数字产品出口方面占据绝对的优势,而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更多的是开展进口业务而非从事出口业务,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如新加坡、墨西哥等,对数字化产品一般都征收较高的关税。
三、以问题导向设计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原则
(一)电子商务征对税收带来的问题与挑战。
一是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冲击。电子商务表现出的革命性对现行税收制度的激烈挑战,形成了新的税收漏洞,对于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如何征税、税种选择等已经成为我国目前制定相关政策的一个难题;二是电子商务对税收稽征管理的冲击。互联网的出现,网上无形的商品交易的产生,对网上零售商进行征税的难度远远超过对有形的交易及有形的零售商的征税,而在商品交易无形化的同时,纳税人也正向无形化方向发展。现在税务机构征税的依据在于能实实在在确定纳税对象,随着互联网上电子货币和密码技术的发展,纳税对象的确认将越来越难,并且互联网的运用使逃税与避税更加可行;三是电子商务对国际税收的冲击:原有的所得来源地确认标准不再适用、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货币流量的不可见性增加了税务检查难度、电子商务为跨国公司进行避税提供了更多的条件、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
(二)我国电子商务征税应遵循的原则。
一是税收公平原则。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它和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其主体应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二是税收中性原则。该原则的实际意义是税收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就世界范围而言,已初步形成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2014年欧洲法院在裁决芬兰国税局提交的电子书销售与有形图书一样适用增值税低税率时提出:根据财税中性的原则,处于竞争关系的相似货物或者服务不应由于《欧盟增值税指令》而受到增值税纳税的差别对待。因此,我国也应采用和遵循这一原则;三是税收效率原则。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应以我国现有的网络技术和征管水平为前提,确保税收政策能被准确执行,易于税务机关实际征管和稽查,也易于纳税人理解并执行,力求将纳税人利用电子商务进行逃税与避税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限度,这样才能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提高税收效率;四是财政收入原则。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需要税收的大力支持,即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与我国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五是维护国家原则。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可能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而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网络商务的税收方案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和保护国家利益。
四、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明确对电子商务征税并完善现行税法和相关法律。
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具有必然性。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改增”政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2015年1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网上交易有纳税义务,加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与支持互联网经济发展并不矛盾。加快推进增值税立法以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构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支撑平台。鉴于目前我国对电子发票尚不认可,这与无纸化的电子商务不相适应,应制定《电子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规章制度,对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加以确认,并对《征管法》和税收实体法涉及的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保证电子商务的顺利进行和发展。对电子商务认证支付有关法律和制度进行完善,明确电子认证中心(CA)应有义务服务于国家税收。对我国现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进行补充和完善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为网络交易税款征收提供法律准备。
(二)重新定义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原则是以纳税人与来源国之间的实际联系来确定征税依据的,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必须对电子商务化的“常设机构”加以重新定义。企业通过建立由软件和大量信息构成的网站来开展电子商务,无形的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但网站的物理依托对服务器是有形的、相对固定的,企业对其拥有处置权,如果它不被经常变换地点,就构成了“固定的营业场所”,从而完全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因此,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应对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加以修正,明确规定:如果企业通过服务器达成了实质性的交易,那么该服务器应被看成是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但只通过服务器进行辅活动的除外。
(三)建立完善专门的网络商贸交易税务登记和申报制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动态税务管理,对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全面的税务登记工作,分类掌握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个人(B2C)、个人对个人(C2C)等不同主体的详细资料,拥有相应的网络贸易纳税人的活动情况和记录。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纳税人有关资料,积极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定期与他们进行信息交流,以使税源监控更加有力。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申报时,主动申报相应的电子商务资料,并由税务机关指定的网络服务商出具有效证明以保证资料的真实性。上网企业通过网络提供的劳务、服务及产品销售业务单独建账核算,以便税务机关核定其申报收入是否属实。网络交易应制定一档优惠税率、实行单独核算征收的前提是上网企业必须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销售等业务单独核算。税务部门要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电子税收系统、设计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网络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以适应网络交易的征税要求。
(四)使用数字化发票。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为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征管,在推广增值税发票升级版的基础上,应考虑使用数字化发票,逐步建立起税收监督支付体系。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发票,并将开具的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按统一规则编制税号,以便于税收征管。把电子商务税收监管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重要手段,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税收征管措施。税务网要同金融系统联网,通过纳税识别号和其关联的银行结算帐号建立关联,即时监控纳税人的资金动态,掌握交易资金流向。
(五)加强国际协作。
国际互连网贸易使得国际税收协调在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需紧密合作以形成广泛的税收协定网。当前在电子商务国际立法进程中,已呈现国际立法先于各国国内立法且欧美等国居主导地位的趋势。我国政府应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电子商务国际税收规则的拟订工作,对电子商务所涉及的国际税收问题通过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予以解决。应尽快对国际税收协定文本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增强其在网络交易条件下的可适用性,达到协调一致的目标。同时加强税务情报交换工作,尤其是注意纳税人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纳税人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和避税地进行避税:还要加强同海外银行的合作,以税收协定的形式规定海外银行的有关义务。
参考文献:
[1]李建中,刘显敏.大数据时代的一个重要方面:数据可用性[J].计算机研究与发展,2013,(6).
[2]王伟群.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观点?原则及对策[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2,(2).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税收原则常设机构税收征管体系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不容忽视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搬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的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域”,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
1、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必然导致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而税务机关又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税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的网上贸易行为,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另外,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保守估计,1998年网上交易就造成我国税收流失13亿元,并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
2、稽查难度加大。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帐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帐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企业如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一般不易察觉其贸易运作情况,从而助长了偷逃骗税活动。另外,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资料十分困难。
3、互联网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高科技手段。互联网的全球性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技术为企业架起实时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更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此外,银行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交易定价更为灵活、隐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更加方便。由此可见,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在高科技下将日益激烈。
4、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随着网上贸易中有形产品和信息服务的区别变得日渐模糊,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方面的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网上交易发生在虚拟的、数字化的计算机空间而不是在某一具体地点,所以要把收入来源和具体地点相联系几乎是不可能的,确定纳税人也变得相当困难。
5、容易陷入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中。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是国际税收的核心,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同时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即就本国居民(公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国居民(公民)来源于本国的收入课税,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课税通常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然而,Inter网贸易中,这两种税收管辖权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首先,Inter网贸易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Inter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由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一些原来让人难以想象的情况将会成为可能,如一个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显得形同虚设。
6、国际互联网上的跨国交易加大了征管信息获取的难度。国际互联网潜力最大的领域之一就是跨国交易,而任意一个跨国交易人都会期望将其成本降低至与国内交易相当的程度,而金融服务是满足其愿望的必要条件。为了刺激网上交易的发展,国际互联网已经开始提供某些在避税地区开设的联机银行以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而国内银行是目前税务当局最重要的信息来源,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银行帐目得到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即使税务机关不对纳税人的银行的帐目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偷税、漏税的风险。这样就在客观上为税收提供了一种监督机制,同时对于潜在的逃税者有一种威慑作用。然而如果信息源变为设在他国的联机银行,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就会大打折扣,逃避税收也就很可能成为现实。
网上贸易的飞速发展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的挑战是严峻的,但并不可怕,只要我们认真对待,从容应战,就能够制服这匹来势凶猛的“野马”。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网上贸易只是呈现雏形,加紧采取措施和对策还来得及。
二、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是一种分配方式,从而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国家征税是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于纳税税款的负担以外,还可能对纳税人或社会带来超额负担。所谓超额负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一方面减少纳税人支出,同时增加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消费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发生在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税收的中性就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税收理论认为,税收的超额负担会降低税收的效率,而减少税收的超额负担从而提高税收效率的重要途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由此,我们可以判断,税收中性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从这个角度来讲,税收中性原则的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另外,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电脑拥有率和上网率按人口平均在全球是较低的,信息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网址资源甚少,基本上属于幼稚产业,极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此,在税收政策上,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阶段应给予政策优惠,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征税,并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及产业利润率的高低调节税率,进而调节税收收入。
就世界范围而言,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报告,认为税收中性是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1997年4月,欧洲委员会也公布了《面对电子商务:欧洲的首选税收方案》的报告,接受了美国人的观点,认为应该努力使现行的税种特别是使增值税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是开征新的税种。
2、财政收入原则
19世纪下半叶,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人物瓦格纳在继承和发展斯密关于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同时,明确提出了税收的财政收入原则。税收财政收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
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个要求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3、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
美国在其财政部文件中认为,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为了避免对经济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的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欧盟部长理事会也基本持相同的看法。关于中性原则,美国财政部文件进一步指出,运用既有的税收原则来形成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规则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形成国际共识的最好方法。在1997年11月OECD在芬兰召开的名为“撤除全球电子商务障碍”的圆桌会议上,与会者一致认可税收中性原则和运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这两项原则。2000年6月,美国前财政部部长助理、普林斯顿大学罗森教授在北京的一次小型座谈会上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财政金融专交流时也强调指出,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国外的经济学家的这些看法及国际机构的这些主张或许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这就是电子商务课税要尽可能运用既有的税收规定。比如,中国香港税务局就没有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报税表内特别加入电子贸易一栏,要求公司申报电子贸易资料。
4、坚持国家税收原则
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经济、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还将持续一段时间。在电子商务领域,这就意味着我国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的地位。所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可能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跟在他们后面,亦步亦趋,而是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制定网络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和保护国家利益。比如,对于在中国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国公司,均应要求其在中国注册,中国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付款将汇入其在中国财务的账户,并以此为依据征收其销售增值税。再如,为了加强对征税的监督,可以考虑对每一个进行网上销售的国内外公司的服务器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海关链接和银行链接,以保证对网上销售的实时、有效监控,确保国家税收的征稽。
三、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1、把握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
回顾常设机构概念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常设机构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常设机构概念的内容也日渐丰富。网络技术的进步使得电子商务活动成为现实,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活动方兴未艾,各国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财政利益的冲突也就产生了。因此,如何再次将常设机构原则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领域,必然成为各国纳税人、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关心的焦点之一。
传统商务是在传统的物理空间进行的,电子商务则不然,它创造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时空环境—电子空间。物理空间是有形的,有距离、有国界的存在;电子空间是虚拟的,距离已不重要,国界已被打破。那么,在这种条件下,常设机构的概念或判断标准在电子商务中还适用吗?众所周知,企业要开展电子商务,首先必须建立自己的网站,网站是由软件和大量的信息构成的,软件和信息是无形的,所以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但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因此,如果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该网站/服务器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的活动,而非准备性、辅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就应该被看作是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2、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网络贸易的出现与发展,对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高现有征管能力和效率,避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源流失,就必须建立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系,就目前而言,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税收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
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这样即使纳税人在网上交易时是匿名的,对于税务也不构成任何威胁,政府完全可以掌握什么人通过国际互联网交易了什么。
三是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四是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
3、加强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建设
对电子商务征税离不开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建设。税收电子化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是强化征管的手段。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高度重视税收电子化建设,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仍然很大。
关键词:营改增 外贸企业 影响
一、引言
“营改增”是将企业应税税种由营业税改成增值税。“营改增”自2013年8月1日开始,在全国普遍开始运行。过去我国对产品和劳务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但两税并征会引起严重的重复征税现象,而增值税仅针对产品或服务增值部分纳税,因此“营改增”可以避免企业重复纳税情况。
二、“营改增”后外贸企业面临的问题
在“营改增”实际推行过程中,一些中小型企业却出现税负增加的情况。“营改增”对于出口企业的影响也是十分大的。由于船务公司给货运公司增加税点,将税负的负担转嫁给了货运公司,货运公司就把增加的税负成本转嫁给出口企业,各地船公司借“营改增”趁机上涨运费的涨声一片,出口企业的成本压力增大。
由于“营改增”减低税负的前提是将销售税额与进项税额进行抵减,但是部分企业由于生产周期、成本结构等原因,进项税额较小,试点范围地区执行政策不统一、不明确,并且在有些试点地区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还有一些中小企业的供应商规模较小,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些情况都会造成企业税负增加。外贸出口公司正在考虑由国外买家指定运货的航运企业,运费由国外买家承担,将免受“营改增”冲击。但是转嫁国外客户有一定难度,很可能会使客户流失。在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大部分外贸出口企业都面临着这样的困惑。而且至今各地未有明确的物流企业的税收政策。
外贸公司出口业务离不开物流活动,由于物流行业既有交通运输业务又有辅助业务,税负率的不同会造成企业为合理避税调整费用项目,也不利于税务部门的征管,给外贸公司也带来结算费用不明确的困惑。
自从实行“营改增”以来,外贸企业出口费用因为税率的改变都增加很多,负担都十分严重。受国际上金融危机的影响,出口企业发展形势也不容乐观。国内各项费用成本的加大,特别是劳动力费用的增大幅度一直攀升,而且劳动密集型企业招工难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外贸出口企业,而且人民币汇率在不断波动,人民币贬值趋势还在继续,这也是外贸企业十分担忧的问题。目前国内国际市场环境都不是很好,出口成本一直在不断增加,如果“营改增”反而使出口企业的出口费用再提高,那无疑是雪上加霜。
三、外贸企业应该认真研究“营改增”政策,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对于现在恶劣经济环境下的外贸出口企业真是举步维艰,“营改增”使外贸企业最终成为税款承担者,出口费用直接增加6.83%左右。为外贸企业的服务单位变成了增值税纳税人,开具的运输费用、费用发票都变成了增值税发票,出口企业的这部分进项税款是否可以申报退税就成为了外贸企业急需了解的问题。
如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二条第三款“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外贸企业出口环节应该是免税的。根据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出口产品予以退还境内环节的增值税,以达到出口货物零税率或低税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所以我们认为出口货物劳务上交的增值税款也应该予以退税。“营改增”后出口企业会收到相关货运、报关、检验等部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但是由于退税申报办法的限制,外贸企业的“先征后退”出口退税办法,出口退税申报是单票对应制,依据货物的采购的增值税发票,一一对应,一票对应一张或多张增值税发票,势必要求开具的相关费用的发票应该一一对应出口报关单的货物,这样对于发票开具企业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难题,具体业务很难票票结算,并且实际操作起来相当复杂,如果不能及时采取措施解决这个问题的话,那出口企业也很难享受“营改增”后的进项税款申报退税的政策。
“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退税的可操作性有多少呢?我是这样认为的:出口退税的货物采购退税是依据货物的采购的增值税发票,一一对应,一票对应一张或多张增值税发票,税务、外贸企业均熟悉这一操作规则。“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也可以参照这一规则运作。因为外贸企业的出口都以一票关单对应一票货物,会发生相应的一票货物的报关费、货物费、货物运输费,财务核算上,无论是货物、费用等也是根据一票对一票核算,出口退税申报更是一票对一票,因此“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退税,可把一张关单对应的采购货物金额、发生的采购劳务金额一起退税,税务机关、外贸企业操作均比较方便,也方便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可以设置相应的公式,根据出口货物运输的标准费用审核企业申报数据的真实性,核查是否有骗税行为。
出口退税,退税退的部分是境内采购的货物、劳务所发生的增值税,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是鼓励出口制定的,退还境内环节的增值税,以达到出口货物零税率或低税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这也是世界范围内通行的贸易政策。增值税属于流转税,流通环节不承担税负,所有税负由最终消费者承担,这也是流转税的价值所在。外贸企业也就是一般的商贸企业作为流通环节的重要一环,其本身不进行生产加工,利润的来源是通过货物的流转买卖、信息的交换产生的。因此一般来说外贸企业、商贸企业不会是流转税的最终承担者。外贸企业的货物的最终消费者为境外的客户,甚至是境外的实际消费者。所以,出口商品成本负担的增值税税款都应该得到退税。
“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发票符合退税规定。“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发票,属于外贸企业购买的境内企业的增值税劳务。一般理解出口退税,退的境内的采购货物的增值税,但新出台的财税[2012]39号的第二条第二款,“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这也可以理解为境内采购的货物、劳务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税。若境内采购的劳务,也就是“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发票不予退税,从整个流转税的链条就在外贸企业这里断裂,也就是外贸企业成为“营改增”后增值税的最终消费者,但这不符合税务制度规定的实际本质。
我们也希望国家税制改革研究小组,能深入了解各行业的现行税负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适合营改增企业的税率,并且真正体现增值税对于产品或者劳务增值部分的征税。目前,对于外贸企业影响最大的是物流企业转嫁增值税的问题。物流企业普遍反映交通运输税率上调过高,企业税负大幅增加,据测算平均增长120%左右。之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了一份《关于“物流国九条”政策落实情况的调查报告》。认为应该明确设立“物流辅助服务”统一税目,使得物流相关各个环节业务执行统一的税目和税率,以适应物流业一体化运作的需求。由于现在执行运输企业11%税率、货代企业6%税率,这部分增加的税负都会被变相的加至外贸企业的出口费用里,如果外贸企业有国内销售业务,那么这部分进项税款还可以得到抵扣,如果只是纯粹的出口业务,那这部分进项税款也只能留抵,但是费用却增加了,出口成本增大,造成出口利润率下降。所以我个人建议最好外贸公司改变一下经营模式,做一部分内销业务,降低费用增加造成的损失。我个人建议国家税务管理总局应该研究分析一下,实行“营改增”后,对于用于外贸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相关劳务给予增值税零税率或者免税的优惠政策,这样就可以充分体现外贸企业出口免税的国家鼓励政策,提高外贸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为规避船公司收取的6.83%的税点,外贸企业应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时改变出口贸易交易方式,对于日本航线可以退海运费的尽量做CIF价格出口,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抵扣部分由于增加税点给外贸企业带来的成本损失。由于各船运公司执行的税率也不一致,所以外贸公司应该根据企业出口情况与各物流公司协商,争取最优惠的价格,降低出口费用。
三、结束语
“营改增”是大势所趋,也是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营改增”能增强税收法制观念,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使纳税逐渐变成一种公民的主动行为,建立健全税收法律制度,让税收受到法律高度的保护,所以我们支持“营改增”的实行。随着时间的推移,“营改增”的益处会越来越明显,结构性减税的优势也越来越明显,“营改增”使纳税的链条完整了,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也推动了中央与地方财税的改革。我们希望国家尽快出台“营改增”企业实施细则,调节好“营改增”实行的税负增加的问题,“营改增”一定会在全面实行中促进企业的发展,并且逐渐与国际接轨,越来越正规和规范,外贸企业也会尽快摆脱目前的困境。
参考文献:
一、税务筹划在房地产企业中的具体应用
(一)准备阶段的税务筹划
(1)选择恰当的组织形式以及结构。个人独资、合伙制以及公司制是目前房地产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前两者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制则需要同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同时,税务机关还要对股东的股息红利征收20%的税。尽管从缴税方面考虑,前两个组织形式对促进企业的发展更为有利,但是,在财务管理以及公司治理方面却也是各有利弊。因此,企业在选择组织形式时要根据自身的战略发展需求进行合理选择。企业的组织结构主要包括子公司和分支结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其相关税额由总部统一缴纳,总部可以利用分支机构的亏损抵扣部分盈利所得,从而实现降低纳税额的目的,但是,总公司却是要为分支机构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在税款上需要自行缴纳。总公司无法借其实现纳税额降低,但亦不需要承担过多的连带责任。所以,在选择组织结构时,需要根据实际的运营情况以及产业关联等因素慎重选择。
(2)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具有经营周期长、资金需求大等特征。这些特征使得企业的融资难度加大。目前,房地产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包括:银行信贷、吸引外资、资本市场融资等。其中,最主要的两种融资方式有权益融资和债务融资。前者无需偿还,但是,要分给投资者股利,相对筹资成本偏高;负债筹资虽然筹资成本低,但是,需要向投资者支付大量利息,但利息可以用来抵税,不过容易引发企业资本结构或者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风险。另外,融资租赁也不失为一个好的融资方式,其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并且,还能使得该方式下购买的固定资产用于“双重抵税”。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选择筹资方式时,应根据自身当前的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需求等进行全面考虑。
(3)选择适当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选择,主要从地址以及规模两方面进行考虑。目前,在我国的土地增值税法中明确规定:当纳税人建造商品房出售时,其增值额尚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时,并不征收纳税人的土地增值税。这一优惠政策,为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单位面积价格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并为税务筹划人员提供了广阔的税务筹划空间。
(二)项目建设阶段的企业税务筹划
(1)选择合理的建设方式。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房地产项目的建设方式可选性较强,例如:代建方式以及合作开发等。选择合作开发模式时,如果是甲方出资,乙方出地,项目建成之后,双方按照之前的约定分配房产,土地增值税暂免征收。同时,对于以不定产投资入股的一方,税法规定其亦是需要与合作者共同承担投资风险,但其在转让股权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选择代建方式时,代建方向客户收取一定的代建费,由于房地产权属并没有发生转移,所以,其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2)成本费用以及利息的合理扣除。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其应该充分借助“利息费用可以资本化计入成本费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大程度地将负债筹资中产生的利息算入到抵税额中。税法中对房地产企业的成本费用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在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费用可以进行全额扣除等。像“业务招待费”等限额扣除的成本费用,企业应尽可能将其控制在限额范围内。像“广告费”之类的在限额扣除之外的部分可以递延扣除的成本费用,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需求合理安排其活动费用使用量。像“罚金”等无法进行税收抵扣的成本费用,房地产企业需要尽力避免引发罚金缴纳行为的事件发生。
(三)销售阶段企业的税务筹划
(1)确定最优的销售价格。房地产销售价格直接关系到房地产企业的利润获取量,但是,在税收等因素的影响下,并不是价格定得越高,企业的获利越大。从税收缴纳方面来看,房地产企业进行销售价格确定时,要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条件作为重要的价格制定参考依据。表1为我国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2)企业销售收入的税务筹划。按照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原则,在企业销售收入的确定上可以进行如下几种税务筹划:一是组建单独的销售公司,对“收入”进行有效分解。成立的销售公司可以借助转销或者代销等方式对收入进行分解。其中,代销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向代销公司支付的代销费用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并作为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抵扣项。而代销公司的代销收入亦是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抵扣项,从而达到合法降低企业纳税额的目标。转销过程中,房地产商的销售价格可以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压低,从而降低土地增值额,进而达到节税的目标。二是分签合同,达到分解“收入”的效果。尽管精装房的装修费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但是,大幅度增加的销售价格同样会使企业的增值税大幅度增加。在这一情况下,房地产开放企业可以采取转包“装修项目”或者自设装修公司的方法,达到降低应税收入的目标。同时,还可以借助“差额方式”达到降低营业税负担的目标。三是借助促销方式,分解“收入”。类似于“价格折扣”的促销方式,能够为企业实现应税收入降低的目标,进而促进税负降低。但是,这类方法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遵照相关税法规定,否则,很可能引发企业税务筹划风险。
(四)保有阶段企业的税务筹划 当房地产企业的库存出现大量积压时,很多房地产公司都会选择租赁方式来加大企业的经营效益,进而减轻因产品积压而引发的资金压力。借助科学的税务筹划在很多时候能将这一行为产生的利益最大化。
(1)选择合理的出租方式。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因存量房出租而获取的资金也是需要缴纳各类税款的,例如营业税、房产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这同样增加了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如果房地产企业将原先的“出租”改成经营“投资”,则仅需要缴纳一定的企业所得税,如此,企业的税负压力将大幅度降低。
(2)选择适当的会计政策。在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方面,会计准则中的处理方法主要有:成本法,该方法对企业的历史成本进行计量,在规定的年限内可做计提折旧处理。权益法则是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由公允价值变动决定的,不进行计提折旧。相对于权益法,成本法更适合房地产企业,因为,其可以将资产的折旧费用作为税前抵扣额,从而有效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税负。
二、房地产企业在不同阶段税务筹划的风险对策
(一)准备阶段 房地产企业在准备阶段主要涉及到组织形式的选择以及融资方式的确定等工作。相对来讲,税收征管部门在房地产企业分公司的监管力度上还是要弱于对子公司的监管,同时,分支机构一旦出现亏损,出现的亏损额也是可以用来进行母公司利润抵消的。所以,房地产企业在决定是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时,要对企业自身的盈利能力进行科学、合理的预测分析;房地产企业获取土地的方式主要有并购和直接购买。如果是直接购买,企业则必须缴纳一定的契税,但是,采取并购方式则因未发生土地转移而不用进行契税缴纳,这样便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的税款。目前,国内多数的房地产公司都是按照 “先买地,再创建项目公司” 的传统流程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如此,便会因为出现了土地权属转移而使房地产企业增加大量的契税负担。所以,房地产企业应该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指出:子公司拥有所有的权利,并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把子公司的名字填写到土地财政票据抬头处,并用其名义进行土地使用证办理,如此便不会产生与“票据不合规”相关的风险;多数情况下,银行贷款都是房地产企业融资的主要来源,在银行贷款政策日益“苛刻”的情况下,企业的贷款难度显著增加。所以,更多的企业将融资的关注重点转向了非金融机构,而在融资过程中,合规的单据则成为了税前抵扣成功与否的决定因素,所以,房地产企业要积极与征管部门进行有效沟通,并严格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从而将结算利息费用充分利用起来,以实现有效降低企业税负的任务。
(二)开发建设阶段 在该阶段,房地产的开发成本费用归集对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土地增值税额多少具有重要影响,所以,房地产企业应该在遵循税法规定以及会计准则的前提下,根据企业该项目的预征利润率,选择合理的成本费用核算方式,尽量为企业获取“节水效益”,从而促进企业的资金供应链周转正常。同时,房地产企业在制定投资计划时,要对企业所得税的转回问题进行全面性的综合考虑。如果施工项目外包给其他企业,在合同签订时,要明确规定合同价款以及发票的取得方式,从而有效避免不合规风险的出现。
(三)销售阶段 该阶段,税务筹划的主要任务就是如何确定销售收入,进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增值额。房地产企业应该根据上文给出的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规定,合理进行销售价格制定。在开发项目整体转让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应该对企业执行的税务筹划方案是否真能达到节税作用进行综合测算,从而有效避免其他税种税额增加值超出某税种的节税额的情况出现。
(四)保有阶段 在这一阶段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经常是同时进行房产的租赁和投资联营活动。其在物业费、经管费以及租赁费的制定上不仅要以市场价格为基本依据,还要积极地与相关的税收征管部门进行及时沟通,并尽可能争取征管部门的认可与支持。在将“租赁”转为“承包经营”时,房地产企业要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并将这项经营活动作为自身经营范围内的一部分,同时,将“经营人”的角色赋予“承租人”,并对其经营活动进行
三、实例应用
(一)对房地产的增值率进行适当控制 该房地产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其严格遵循国家的相关税收法规,合理制定企业的税务筹划方案。其在实际的生产与经营过程中,主要涉及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房产税等。目前,我国的土地增值税主要是采用四级超率累进模式,该房地产公司在进行房价制定时,对土地增值税临界点进行了充分的考虑。例如:税收因素对销售利润的影响等。具体分析如下:对房地产价格进行合理制定。某期工程可作为商品房出售的总面积为20357平方米,需要支出的费用(包括税金)为3619万元。有两种销售方案,第一种,每平售价为2110元;第二种是每平售价2210元。如果按照售价2110元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公司的销售收入为:0.211×20357=4295.327万元,增值额为:4295.327-3619=676.327万元。增值率为676.327÷3619=18.7%,未超过20%的临界点,企业的最终利润为676.327万元。如果按照2210元一平进行商品房销售,则销售收入为:0.221×20357=4498.897万元。营业税增加额为:(0.221-0.211)×20357×5%=10.1785万元。教育附加费增加了10.1785×3%=0.3054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加了10.1785×7%=0.7125万元。最终的增值税额为:4498.897-10.1785-0.3054-0.7125-3619=868.68万元。增值率为:868.68÷3630.1964=23.9%,超过了临界点20%,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868.68×30%=260.60万元。企业的实际利润为:4498.897-3630.1964-260.60=608.10万元。通过比较两种方案的获利情况,该房地产企业应该以每平2110元销售商品房。
(二)该房地产租赁业务的税务筹划 该房地产企业在从事房地产的投资、开发与销售的同时,出于扩大企业经营范围和发展规模以及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目的,对部分房屋进行对外出租。该房地产企业准备将一栋闲置的写字楼租给某商贸企业,租期为6年,租金为600万元/年,其中包括一些家具和电器费用,还有电话费、水电费。房地产企业当年购置这些家具、电器的不含税价格为54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且每年所支付的电话费为24 万元,水费为18万元,电费为24万元。则房地产企业应缴纳营业税600×5%=30万元;房产税600×12%=72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0×7%=2.1万元;教育费附加30×3%=0.9万元。家具、电器的成本为54+54×17%=63.18万元;每年的使用成本为63.18÷6=10.53万元;电话费、水电费成本为24+18+24+18×13%+24×17%=72.42万元,则房地产企业每年的利润为600-30-72-2.1-0.9-10.53- 72.42=412.05万元。现对企业进行如下税务筹划,将写字楼的租金减为一年510万元,家具和电器卖给商贸企业,每年支付费用15万元,电话费和水电费改为代收。筹划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情况如下:应缴纳营业税510×5%=25.5万元;房产税510×12%=61.2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5.5×10%=2.55 万元。房地产企业的利润为510-25.5-61.2-2.55+(15-63.18÷6)=425.22万元。对于商贸企业而言,购买家具、电器所包含的增值税可以扣除,所缴纳的水电费中包含的增值税也可以从中扣除,因此,商贸企业每年所需费用为510+15+24+18+24=591万元,每年增加进项税额15×17%+18×13%+24×17%=8.97万元。经过筹划,房地产企业的利润每年增加 425.22-412.05=13.17万元;商贸企业每年节约租金600-591=9万元,进项税额增加8.97万元,是交易双方都获得了明显收益。
参考文献:
[1]高鸽:《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研究》,吉林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关键词:商务;税收;法律;对策
电子商务应否征税,应采取何种税收政策,涉税法律应如何制定等诸多问题,刻不容缓地摆在了法律工作者的面前。本文结合中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实际,认真分析了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问题,探索适合于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涉税法律对策。
一、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带来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主体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的特点是使经济全球化、虚拟化、一体化和流动性强。一方面,电子商务当事人无须在一个国境内有其固定的住所,可以从全球的任何一个角落对其产品、劳务等进行销售,交易主体的收益来源难以准确地判断,使税收管辖权运作失灵,直接导致征税主体模糊不清。另一方面,网络交易有其虚拟性,在虚拟的交易中是通过交易主体的网址进行交易,无法通过网址来判断其纳税主体是谁。纳税主体可以通过虚假名称来进行交易,也可以经常性改变其网址,这样网址并不能成为确定纳税主体的依据,也就是说,纳税主体与其从事交易的网址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关联,难以确定纳税主体。
(二)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关系客体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使贸易数字化,整个交易过程中只是数字化信息流的传输过程。传统贸易中的商品、劳务、特许权、收益所得等都是以比特流的形式在当事人之间流动,尤其是网络上出现的新型服务如知识产权等,任何人都可以下载和复制,对交易的数量、性质无法准确地掌握,交易客体及性质无法确定。
(三)商业中介课税点减少,增大了税收流失的风险
在电子贸易中,消费者可以从厂商的网站直接和厂商进行交易,而不需要中介如人、批发商等,而实际税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来自中介的代扣代缴税款。随着电子贸易的发展,这些中介在税收中的作用日益削弱,是税收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国内银行可以提供纳税人的情况,但近年来网上银行的电子货币的发展,出现了设在避税地的网上银行及其提供的“税收保护”,因而削弱了税务机关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力度,无法像传统贸易一样征税。
传统贸易的征税是以审查企业帐册凭证为课税的依据,但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纸化对课税增加了前所未有的难度。电子贸易不再有传统的帐册,取而代之的是存储于计算机中的数字信息,而对这些数字信息可以随意地由企业自行修改。一方面,税务部门对全面掌握企业的贸易情况带来难度,另一方面,即使税务部门掌握了企业的一些贸易信息,而这些信息可能都是假的。所以,税收稽核不能根据企业贸易的实际交易量来稽查。
现行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也不需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现行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由于网上交易的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与网上交易明显脱节。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不适应将导致电子商务征税方面法律责任上的空白地带,对电子商务的征纳税法律责任将无从谈起,因而税务机关更加难以开展征管。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总体框架的思考
(一)我国税收政策遵循的原则
为促进我国税收健康有序地发展,税收应遵循税收中立性原则、税收公平性原则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原则。
中立性原则是指保持传统贸易和电子商务税负一致性,也就是说,传统贸易和电子商务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不存在优劣之分,并在电子商务市场体系没有完善之前,可以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以避免因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出台及其不完善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公平性原则是纳税人无论采用传统贸易方式还是电子商务方式都应享有同等的税负。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原则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本国的税收权益。
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为国内外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发展中国家税收利益,防止巨额税款的流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能够在国际税收的对抗和协调中找到利益的均衡点,最终形成新的国际税收格局。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总体框架
1.以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为基点,全面启动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但是我国的税务部门以现行税务法律制度为基点,对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如“三金工程”,但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还存在许多问题。
电子商务税收信息系统应以互联网为基础,建设对非网络交易征税的电子征税管理系统和对网络交易的电子征税管理系统,严密监视网络贸易,跟踪贸易数据流向,依据贸易规则和法律依据进行税收征管和税收稽查;利用互联网的普及性,纳税人可以随时随地进行申报和纳税。
2.完善立法
按电子商务的特点和要求,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收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补充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条款或制定新的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法。
第一,完善现行税法。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对于电子商务征税的规定是一片空白,因此应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条款,做好与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衔接,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研究是否确定电子商务的网址和服务器视同为常设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活动所在地等问题。
第二,完善金融及商贸立法等相关法律。针对电子商务的“隐匿性”导致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的问题,完善相关法律,如明确数字化发票作为记账核算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认定恶意修改为违法行为。
总之,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在我国建立电子商务涉税法律规定和法制框架已是势在必行。完善、规范、科学的法律对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促进税收、促进经济发展必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从而亦使电子商务的发展走上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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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挑战应对策略
随着全球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网络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发展它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到社会公众的生活,涉及到国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术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综合性的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国际贸易大国,应当在发展全球性电子商务方面进行积极的准备,开展有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主动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一般认为,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买卖双方基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指Intemet网络)按照一定的标准,采用相应的电子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贸活动。其主要功能包括网上的广告、订货、付款、客户服务和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计及生产安排等多项利用interact开发的商业活动。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子商务仅指通过Intemet进行的商业活动;而广义的电子商务则将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业内联网)和Extranet(企业外联网)等各种不同形式网络在内的一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所有商贸活动都归属于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精简流通环节。电子商务不需要批发商、专卖店和商场,客户通过网络直接从厂家定购产品。
2.节省购物时间,增加客户选择余地。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为各种消费者提供广泛的选择余地,可以使客户足不出户便能购到满意的商品。
3.加速资金流通。电子商务中的资金周转无须在客户、批发商、商场等之间进行,而直接通过网络在银行内部账户上进行,大大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同时减少了商业纠纷。
4.增强客户和厂商的交流。客户通过网络说明自己的需求,定购自己喜欢的产品,厂商则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户需求,避免生产上的浪费。
5.刺激企业间的联合和竞争。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对手的产品性能与价格以及销量等信息,从而促一进企业改造技术,提高产品竞争力。
二、电子商务给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一)电子商务对合同法提出的挑战及对策电子商务的成长首当其冲会给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严峻的考验,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等问题。
1.交易双方的识别与认证。这主要是针对B2B(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缩写,即商业对商业,或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言。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的一个很大不同是交易双方不一定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来签订电子合同。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的最大难点就是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认证中心来解决,并且很多国家都已经实施了该项措施。由于认证中心所处的位置,要求它必须具有公正、权威、可信赖性,并且它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我国应完善立法以促使电子签名的使用及认证机构运作的标准化。
2.交易的合法与合同的生效。电子商务中许多交易是在互联网上执行的,并不需要现实的实物交割。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对这样的交易监管的问题。另外电子合同的生效问题也与此有关,如果合同违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护。同时合同的生效还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务行为。所以首先应使商家做到避免违法的行为发生。另外国家也应该加大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于未然。在合同生效问题上,现在基本也达成了一致认可。电子承诺到达速度很快,投邮和到达几乎同时,因此在生效时间上一般不会存在很大分歧。对于生效地点问题,因为数据电文的接受地点比较容易确定,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诺到达地点作为生效地点。
3.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我国虽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认,但是在证据法中却没有提及,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问题。电子签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即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
4.电子合同的确认。电子合同虽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网络安全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论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理论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网络病毒或其他人为因素,都可能导致电子合同丢失,所以尽量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来对电子合同给以确认。
(二)电子商务的跨越式发展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的新挑战及对策
1.网上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网上购物中,消费者不得不面对经营者根据自己的利益预先设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营者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这些条款通常包括诸如免责条款、失权条款、法院管辖条款等,其实质是将合同上的风险、费用的负担等尽可能地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选择同意后,如果交易后产生了纠纷,商家就会以此来对抗消费者的投诉,使消费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法律追求的是公平和正义,我们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不能认为所有的网上消费纠纷都应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抛弃传统的绝对化的解释,要采取更加灵活的判断标准。同时消费者在进行网络消费时,也应尽到一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时,应尽可能地将交易要素准确、适当地传送给消费者。这种告知应充分考虑到大多数消费者的网络知识水平.使大多数消费者无须进行专业培训就能读懂或理解其内容。从而避免因误解而产生消费纠纷。
2.消费者交易安全难以得到保障。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是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完成交易的,这就要求消费者必须拥有电子账户。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消费者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消费者往往希望能简单快捷地完成交易,但又担心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操作不当或黑客入侵而遭受损失。
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发现交易系统隐患,防范黑客的侵入;要逐步建立健全以信息安全、网络安全为目标,加密技术、认证技术为核心,安全电子交易制度为基础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商务安全保障体系;要建立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网络欺诈和虚假广告泛滥成灾,消费者购物后退赔艰难。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只能通过网上的宣传和图片,对严品的实际质量情况和产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产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费者在网上订购后,还要等待实际交货时才能确认是否与所订购的商品一致,容易导致实际交货商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与所订购的商品不一致。出现此类问题消费者要向经营者退货或索赔,首先需要商务网站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但商务网站常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消费者对此毫无办法。对此,我们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制裁相结合的防治体系,通过制定特殊的规则,严格禁止网络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给消费者提供一个诚信的电子交易环境。
(三)电子商务对刑法带来的挑战及对策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是一对矛盾。虽然我们可以通过采取降低共享程度的方法来达到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目的,但这是因噎废食,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应主动构筑包括刑事法律控制在内的面向网络环境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来控制网络信息安全问题。
刑法作为一种规范性的手段,它的运用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即它通常是在某一危害社会的行为已经不为其它法律所调整或不足以调整的情形下,作为一种更为强制性的调整手段出现。由于刑法采用的是刑罚手段,所以对网络信息安全问题,尤其对计算机犯罪问题来说,刑法控制是最具强制性、最为严厉的手段,它在整个法律控制体系中起到一种保障和后盾的作用。当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刑事立法带来一系列挑战。
1.现有量刑幅度和刑罚种类的不足。应当对刑罚种类进行创新,即引入资格刑;也可以广泛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即没收与犯罪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职业、某类活动的资格,作为一种附加刑,其期限的长短,可考虑比照现有资格刑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来确定。例如禁止任何IsP(服务提供商)接纳犯罪分子或者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系统有直接相关的职业等。
2.刑事管辖面临的难题。网络无国界,使计算机犯罪分子轻易地就可以实施跨国界的犯罪。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跨国犯罪在所有的计算机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此带来了刑事管辖的难题。我国刑法在目前很难对境外从事针对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因此加强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就显得十分必要。
3.单位犯罪的处理问题。虽然对待单位犯罪是可以对危害行为的直接实施者、参与者以及主管人员等个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此种处理方式毕竟不是久远之计,因而完善刑事立法,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计算机犯罪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选择。
(四)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的新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使企业经营活动打破地域、国界、时间、空间的限制,经营跨地区和跨国业务的公司数量剧增,原本无力开拓国际业务的中小企业也能通过网络进入国际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化加速了国际贸易全球化的进程。电子商务销售额的迅速增加,也给我国的流转税税源开辟了新的天地。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日益发展的电子商务也对我国传统税收提出了新的挑战。
1.电子商务使纳税义务的确认模糊化。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匿名性、难以追踪性、全球性、管理非中心化的特点,且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递可能经由许多国家’,在现有条件下甚至无法确认最终销售商和顾客,因此给查明电子商务纳税人身份带来困难。
2.电子商务使税收管理复杂化。具体表现在:商业中介课税点减少,增大了税收流失的风险;无纸化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稽查方法提出了挑战。
3.保护交易安全的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开发,加大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难度。由于计算机网络平台上的电子商务对于交易安全有特殊的要求,所以计算机加密技术得到不断创新,广泛应用到电子商务上,纳税人就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这使得税务机关搜集资料变得更加困难,税务审计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4.法律责任难以界定。电子商务运行模式,无论从交易时间、地点、方式等各个方面都不同于传统贸易的人工处理运作模式。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不适应将导致电子商务征税法律责任上出现空白地带,对电子商务的征、纳税方如何承担法律责任将无从谈起。从而势必造成法律执行的失衡,最终影响税收征管工作。由此可见,做好电子商务的税收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
1.要规范和完善科学有效的税收政策。目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发展电子商务的同时,在有关税收法律制定上必须把握整体协调性和前瞻性,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确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政策理念。
2.要坚持税收中立性政策。税收应具有中立性,对任何一种商务形式都不存在优劣之分。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当平等对待,而不应当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传统交易取得的。
3.要坚持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萌芽期,应当采取鼓励的政策来扶持这一新兴事物。对此类企业我国应该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给以适当的税收优惠,以促使更多的企业上网交易,开辟新的税源。
4.要坚持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政策。电子商务的发展,进一步加快了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进程,国际社会应为此进行更广泛的税收协调,以消除因各自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而形成的国际贸易和资本流动的障碍。此外,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还能有效地减少避税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我们建立相应的征管体系是必要而迫切的,但我们更应该理性地认识到,这种制度的建立绝不能因为“征税”而“征管”。我们在建立必要的体制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同时,一定要在原则和策略上扶持和鼓励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达到税收征管中政府和纳税方利益的最优平衡
(五)电子商务对程序法的挑战及对策
电子商务是通过因特网或专有网络系统进行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限制的业务往来,并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的交易方式。那么如何确立发生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立电子合同签订生效的时间地点;数据电文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如何确认电子合同的原件;数据电文的承认、可接受性和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等。我国现有法律除了新颁布的《合同法》承认电子合同合法有效外,对上述大多数法律问题未做出规定。在电子商务中,卖方可以在网上设立电子商城销售货物,买方可以通过手机、电视、电脑等终端上网,在设于因特网上的电子商城购物。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现行程序法提出了许多挑战。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当事人所在的地点对纠纷解决来说往往变得不太重要,解决国际电子商务纠纷,应当朝着制定统一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统一实体规范的方向发展,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全球电子商务所产生的纠纷。
(六)电子商务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手段不断创新,越来越隐蔽
电子商务在促进经济发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其独有特征所造成的税收流失问题给我国现行税收征管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借鉴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经验,提出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法体系,加强电子商务监管,实施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关键词: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国际经验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据中国电子商务中心的《2014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达13.4万亿元,同比增长31.4%。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10万亿元,同比增长21.9%;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2.82万亿元,同比增长49.7%;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50万人,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超过1800万人。中国经济发展“电商化”趋势日益明显,无疑是中国经济的一个新增长点。但是由于我国相应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不够完善,造成税收流失问题严重。因此探讨如何规范电子商务税收秩序,引导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电子商务特点以及引发的税收问题
(一)数字化、信息化、无纸化与传统以纸质化会计凭证为交易证据不同,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交易过程及所涉及的票据均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不涉及现金流的使用,减少了作为征税依据的纸质凭证。电子商务的数字化、信息化导致征税对象难以确定,并对不同税种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依据税法规定,根据交易对象和内容的不同将征税对象分为有形商品、劳务和特许权,但电子商务的数字化和信息化模糊了征税对象的性质,难以区分商品、劳务和特许权。电子商务采用在线销售方式,基于互联网以数字化方式传送销售,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这对增值税的冲击表现为征税时适用的税种发生了变化。对于网上销售无实物载体的纯数字化产品(如电脑软件),征收的税种由增值税变为营业税;电子商务在线交易数字化产品,钱货的交付均在网上完成,海关难以获得传统票据来掌握此类交易,海关征税的税基不存在,使海关的征税变得十分困难。而且无纸化的电子商务使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获取,极大冲击了以传统纸质会计凭证为依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体系。
(二)虚拟性、隐蔽性电子商务是基于互联网的新型商贸方式,交易全过程都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完成,使交易主体、场所、商品或者服务等均虚拟化,使得纳税主体难以确认。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征管工作时,必须首先确定纳税主体以及相关的交易信息,但是对于电子商务中的经营者而言,只要交纳一定的注册费用,就可以拥有自己的网页进行电子商务交易,交易双方无需见面,传统意义上的有形仓库和经营场所均被网络虚拟化,纳税机关很难确定纳税主体及应税事实,经营者也很容易逃避工商登记。依据税法规定,营业税按照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营业税的课税地点,但是电子商务的虚拟化使劳务发生地点难以界定,削减营业税的税基,造成税收流失。我国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但在电子商务中,互联网的虚拟化难以确定“我国境内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更是无从谈起。
(三)国际化、快捷化互联网的全球化使电子商务打破地域限制,计算机的自动化极大地缩减了交易时间,减少了交易环节,降低交易双方的交易成本。但是传统的流转税的多环节纳税体系难以适用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快捷化使交易的中介环节减少甚至消失,以致课税点的减少,侵蚀税基,导致税收流失。电子商务的国际化加大了营业税课税地点确认的难度。电子商务中的远程劳务具有消费地和提供地相分离的特点,致使劳务发生地难以确认。当发生跨国劳务交易时,如果以劳务消费地为课税地点时,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时,则应征收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则不应征收营业税;而如果以劳务提供地为课税地时,则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服务需要缴纳营业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服务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三、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比较
(一)中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两大困境”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制建设落后于电子商务征管的需要,电子商务的法制建设亟待完善。虽然近几年我国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对电子商务征税问题进行规范,但是可操作性不高,《税收征管法》在电子商务的立法方面存在很大的漏洞。1.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困境。《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人是否应该进行税务登记,亦缺乏电子商务登记方式的规定。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但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的自然人,则应该在第三方平台进行实名登记。“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缺乏明确规定,可操作性有待商榷。2.电子商务税务稽查困境。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数字化,交易中涉及的电子凭证具有可修改性,这使得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征管稽查工作时失去基础。虽然《网络发票管理办法》进一步确定了电子发票的效力,但是此办法并非针对网络购物和电子商务征税,而是为了规范发票使用和税收征管。因此,针对专门规范电商在具体操作中不主动开具发票、篡改发票等形式偷逃避税行为的相关规章制度亟须出台。
(二)美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主要政策法规作为电子商务发源地的美国,从电子商务发展初期,美国各级政府就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制定规范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规政策。1.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自1995年以来,美国政府出台一系列电子商务税收政策。1995年,美国政府研究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政策,并成立了电子商务工作组和经济分析局,收集信息作为今后征税依据;1996年美国财政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白皮书,主要规定了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遵循原则、税务管理方法;1997年的《全球电子商务框架》确立了税收中性、透明、与现行税制及国际税收一致的原则;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互联网免税法案》规定连续三年的免税期限,并确定属地征税等原则以避免多重课税和课税歧视;2000年美国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再次通过的《互联网免税法案》延长了免税期限;美国国会于2004年又通过《互联网税收不歧视法案》扩大了免缴互联网接入服务税范围;2013年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市场公平法案》,该法案规定在简化各州征税法规前提下,对电商企业征收地方销售税和使用税,移动应用开发者、云计算服务音乐与电影等数字产品的下载领域也被纳入征税范围。2.美国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体系。美国政府成立专门机构对电子商务征税进行调查分析。1995年美国成立的电子商务工作组和经济分析局,专门研究与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该工作组的决策信息是由另设的三个政府机构提供:美国普查局提供电子商务数据统计信息;美国经济分析局分析电子商务产业增长与税收变动效应;美国劳工统计局记录电子商务行业劳务数据。通过多方面获取大量电子商务信息统计,以确保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三)欧盟及韩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情况1.欧盟。欧盟主张对原有税收征管条款进行补充修订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欧盟颁布的电商增值税新指令,将此前非欧盟居民企业向欧盟个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不用缴纳增值税的规定修正为非欧盟居民企业,不管是向欧盟企业提供电子商务,还是向欧盟个人消费者提供电子商务,都要缴纳增值税,以平衡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2008年欧盟通过新的增值税改革方案,规定由收入来源国开征增值税。欧盟对电子商务征税采用代扣代缴方式,欧盟成员国采用一种自动扣税软件,该软件将用户申请和用户银行卡绑定,在交易进行时,该软件自动计算消费额和税额,扣款成功后,将消费款划至公司账户,将税款划至税务部门,并将税务信息传至网上税务监控中心。欧盟实行的电商税收优惠政策是在对年销售额在10万欧元以下的非欧盟公司免征增值税。2.韩国。韩国为了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保护各方的权益,于1999年颁布《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规定以前相关法律规章也适用于当前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为保障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监管的多头监管电子商务交易行为。韩国为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实施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收入减免0.5%的年度电商交易额;对于境外网购有形商品的购货款与运费之和低于十万韩元的,免征进口税;对于网上输出娱乐、教育软件等电子物品视为出口,免征关税。
四、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法体系通过对国内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和经验分析,可以看出,完善立法是解决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的重要前提。电子商务市场与传统市场存在相似之处,只需要对原有税法条款进行适当的补充修改,就可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为电子商务发展创造公平的运营环境。在税收实体法中,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征税对象,无论是有形商品、无形商品、数字化产品或线上交易和线下交易,都应该统一纳税,享受同等的税收待遇。如美国在最近颁布的《市场公平法案》中明确将云服务等纳入征税范围之内,我国应在税收法案中对征税对象明确界定。依据电子商务特征对各种税种的冲击,应对各税种的征税规定进行一定的调整,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特征。关于增值税的调整,首先应规范电子发票。基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征管中的重要性以及电子发票在当前电商蓬勃发展的经济环境中日益重要的作用,在现有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中补充专门针对电子商务发票管理的新规十分必要。如新规中明确以电子签名保障电子发票开具内容的真实性、开具电子发票的企业需到税务部门备案以供稽查等。其次应重新界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由于电子商务数字化特征,使很多劳务和商品数字化,以致难以区分商品和劳务。对此,可以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亦符合营改增的政策指向。关于关税的调整,短期来看,为了鼓励国际贸易自由化,应对电子商务的关税进行减免,但是从长远来看,为避免关税的流失,应引入先进的技术平台,组建网上海关征管电子商务的关税。在税收程序法中,针对电子商务虚拟性和国际性造成的税务登记困境以及《税收征管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办法》对此方面规范不足,必须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进行特殊规定管理,并与电商注册网页、域名的管理进行协作,如企业进行注册登记时,应将注册域名、服务器地理位置等材料进行报送,税务机关应据此核发登记证并进行特殊管理。电子商务税收缴纳方式可以参照欧盟代扣代缴体系,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按一定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应纳税收。
(二)加强电子商务运行监管,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外税收监管的经验,大致有政府加强监管和政府减少干预两种方式,比如韩国实行多级政府联合监管,就强调了政府在电子商务税收监管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应根据国情,加强政府对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整合各部门力量,进行多方面的监管。在国家层面应该成立专门监管电子商务税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子商务税务管理的统筹工作,收集整理全国电子商务交易信息,下发给各级负责单位机构;开发电子商务征税软件,推进电子凭证的管理,以技术手段保证电子商务的税务监管。开发的征税软件应攻克电子票据可修改的弊端,以保证电子票据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应充分利用云计算来保存数据,防止数据丢失,保证数据的持久性和可查性。管理部门应该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如联合开发相关应用软件,在电子商务网络支付贸易发生时,可以提醒相关企业纳税,管理部门也可以据此应用软件收集电子商务数据。电子商务税收管理部门还应该加强与第三方支付的合作,因为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交易大多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成的。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大数据系统,通过与金融等相关部门的合作,监控电子商务交易的全过程,掌控电子商务交易额,防止逃避税行为。地方的税务机关应负责核实专门管理部门下发的相关信息数据,对地方电商进行分类监管,以地方物流信息和社会信息为辅助,形成完整的监控信息链,并利用社会媒体力量,严打电商不合规的纳税行为。
(三)实施电子商务税收优惠政策借鉴国外的电子商务征管经验,各国对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都实行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电子商务处于蓬勃发展阶段,其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个新增长点,对于缓解就业压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实施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稳定发展。美国实行的《市场公平法案》规定,对国内远程年度销售额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电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部分销售额的税金,即电商企业可以申请豁免销售税。我国应依据电商规模的大小,设置不同的起征点,同时应根据电子商务的社会效益和利润率的实际情况来设置网络交易的税收起征点。韩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电商企业的交易额中减免部分收入,我国可借鉴此法,对刚起步的电商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对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免税或者直接免税,同时结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鼓励创业,促进就业。为促进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的发展,可以对提供国际型产品的电商企业实行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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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场中对商影响最大的,一是电商的冲击。家电产品在线上的销量已经对传统商带来较大影响。虽然目前线上只占约10%的份额,未来这个占比肯定会持续增长,很可能会达到2 0~3 0 %。同时,电子商务对于线下价格体系的冲击也是巨大的。二是利润空间缩小。在经营成本大幅攀升的背景下,零售商年年都会对品牌提出提高利润的要求,这无疑挤压了商的利润空间。同时,线上的发展也在拉低商的毛利。三是经营成本的上升。人工成本、仓储成本、税费以及终端费用都在不断提高。零售商结算周期越来越长,占用资金量起来越大且时间越来越长,使得商的资金成本在提高。
总之,市场要求高了,对商来说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但这一过程中即使是非常优秀的商也会或多或少会感到迷茫。
作为商,一定要进行反思和自省:做商,还有前途吗?答案是:有!
无论电子商务怎样发展,市场还是需要商的。首先,是市场的需要。虽然传统的零售与电子商务相比增长缓慢,但是因为市场的蛋糕在扩大,尤其是城镇化建设的带动,家电市场整体规模的增长是肯定的。所以,商更能深入至市场末端,去三四级市场开拓和维护市场,为终端和消费者服务,特别是半成品,需要安装和售后等服务。其次是厂家的需要。为了降低营销成本,提高执行效率,品牌需要营销本地化。事实证明,不是所有的区域所有的品类都可以做直营。尤其是小家电,所有的品牌做直营都以失败告终。这说明,商在市场中巨大的作用。最后是零售商的需要。零售商更愿意通过与商获得个性化的服务和灵活的促销支持。
新时期商在市场中的作用
一个商除了起到资金、物流、售后服务等作用外,还应是区域市场的开拓者。商应该作为制造商的销售触手,在网点覆盖率、覆盖密度、单点质量等方面,扎扎实实的做到最大、最优,扁平化操作市场,能直接服务到最小最远的客户。商要成为品牌市场营销策略最坚定的执行者。在营销意图的实现过程中,商更了解市场,调配资源的能力和效率更高。商还要成为品牌的忠实拥护者。品牌是商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是商的利润源泉,品牌与商是一种荣辱与共的关系。每一个商都应该时刻保持对品牌足够的忠诚度。
只有借助扎根于区域的商,品牌才能够实现细分市场的需求,把统一性的产品、营销理念以差异化的形式推销给不同的客户和消费者,以较低的成本实现最大化的销售。要将网点的宽度和深度做透,做精细,再偏远的地方都能够找到我们的产品,都能够享受到我们提供的增值服务。而一些商拿到品牌的权之后,再去找二批、三批,这样的商最终还是会被品牌扁平掉的。所以,商一直是供应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优秀的商更是品牌梦寐以求的合作伙伴。
目前看,区域市场中的优质资源包括市场资源,主要是区域内的品牌资源和通路资源;内部资源,主要指商公司形成的规范的制度、完善的流程、科学的机制、高效的团队、充足的资金。社会资源,包括良好的政府关系,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和各行各业的人脉等。
商高效整合区域资源
商自身的能力再强,也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去体现,也需要通过高效的资源整合才能发挥最佳的作用。
商公司内部资源的整合
①用良好的经营机制与激励措施来打造高效忠诚的销售团队(合作伙伴、团队分红、股东分红、阶段奖励等)。广西桂友公司有六个分公司,这些团队里的人都是与公司合作多年的合作伙伴。各分公司总经理在公司中都不同比例的参了股,我们之间既是上下级领导,也是合作伙伴关系。
② 建立公开透明、规范清晰的运营管理机制。
A、制度管人:用制度来充分授权,规定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能做。B、流程理事:规定处理事情的岗位、处理步骤与动作。C、预算控制:围绕销量与毛利、费用、应收与库存进行预测与管控,每月通过财务报表算出各预算指标的达成情况,如发现超预算或不达预算进度的,则要马上分析研究制定措施。如库存管控就包括库龄、非良品的管控指标(坚决控制库存比例及结构):超出120天库龄的产品占比超20%则要收取贬值提留款,下降再返回。因此,为达到各品牌正常比例的库存与良好结构,就必须在进货时充分分析销售数据,准确订货,在入仓后就要时时关注消化速度,滞后产品要安排主推。要让库存的样机占比不超过5%,也要从源头控制,制度就规定必须就地消化不可退,谁退则此业务人员就负责消化,超时负激励,因此各部门经常组织各种形式的样机特卖会。
2013年,在仓储成本、资金成本和厂家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桂友公司前所未有的强制库存比例控制在1 3 %之内,力求精细化管理单品。在这样的思路指导下,桂友公司经营的苏泊尔、艾美特等增长都非常好,达到了品牌的预期。如艾美特在广西的市场占有率达到46%,超过第二名26%。在控制库存的同时,出现问题要及时与厂家沟通,更要将资源投入到市场中。
③文化凝聚:就是通过一系列工作,让员工对企业有归属感。
④培训提升:培训对于企业来说是投入,对于员工来说是一种间接收入,那些有进步的员工非常注重公司给予的培训。桂友公司5年以上的员工已经超过40%,持续的培训让很多员工愿意坚持在桂友公司工作。
⑤薪酬激励:要让员工感觉到自己的努力有回报,与同行业相比,他的待遇在不断地增长,是最好的。
作为商就是要通过自己的聪明才智与管理流程在内部整合团队、资金、产品、仓储配送、渠道网络这五个基本资源,以实现对网络的精细化管控、对营销推广的个性化体现、对售前售后的细致与专业化服务,对市场信息的及时反映与回馈等。
1、整合市场资源
商对于品牌资源的整合,主要是品牌、品类的相互补充,在销售上能兼顾各种消费需求,在营销推广上能优势互补,在运营上能进行人力、物力整合,提升整体竞争力和服务能力。在市场上以整体形象和规模优势出现,最终给予各品牌应有的业绩回报。品牌之间要协调发展,不要人为地对品牌划分等级,为所有的品牌提供统一的销售平台和销售服务。不会为了突出某一品牌而削弱其它品牌应获得的销售服务。
A、商对于通路资源的整合,主要是实现品牌与品类相互整合,人力物力相互整合,既专业又合作,达到快速开拓市场,迅速上货的目的。
B、终端谈判力整合:在卖场中可以拿到最好的位置,在财务结算上也有较强的优势。
C、促销整合:不同品类商品联合促销。桂友公司既有万和这样的烟灶类厨电产品,也有苏泊尔、奔腾这样的生活小家电,还有艾美特这样的两季商品。在不同时段的促销,都能够有很好的概念和商品组合。
D、上下游资源的终极整合:桂友公司有幸在艾美特上市时成艾美特的股东。同时,桂友公司还控股了美的空调广西销售公司;参股柳州尚龙电器和金城电器合作,增强了市场能力与主动性。其中,柳州尚龙电器在柳州地区的县城已经开了三家门店,2014年下半年还将继续在泸州等地开店。对于下游零售渠道的渗透,将使得桂友公司对于上游资源更具吸引力。
2、整合社会资源
维护良好的政府关系:税务问题对于商贸企业都非常敏感的,但是桂友公司每年都主动邀请税务机关来做稽核,既能搞好关系,他们还会帮助桂友公司规范税务和帐目,学会合理避税。同时,桂友公司主动联系政府安排残疾人就业,参加助学公益等公益活动。
整合多样化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采取担保、质押、信用等组合运用,我们以信用为控股的零售店担保,零售店用不完的现金流再反借回来。
商有其存在的先天价值,但只有优质的商才能将这种先天价值发挥到最大,才有成为制造商、零售商核心伙伴的权利,自身也才能升华为一种珍稀资源。但是一个优秀的商,要经常思考以下几个问题:
1、除了给通路供应产品,我还能提供什么?(促销增值服务、培训、管理咨询服务)
2、如不经销现有品牌,我还能活得很好吗?
3、我和别的经销商相比,有什么过人之处?
4、我过去的成功还能指导未来的发展吗?
5、我到底选择什么样的方式来做强?
6、如何用流程和规范来保证企业的健康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