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1:20:0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简述税务会计的概念,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税法,会计准则,差异,协调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全面趋同的要求,我国于2006年颁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并要求上市公司于2007年开始实行。鼓励大中型企业实行,一定程度切实提升我国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随后于2007年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使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更加复杂。分析二者差异及如何使二者协调发展有了更加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具体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一)固定资产准则与税法差异。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将已出租的建筑物归入投资性房地产,因此税法中的固定资产范围大于准则中的固定资产范围。
(二)收入准则与税法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
(三)或有事项准则与税法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加强了对或有事项的确认或披露,有利于企业对或有负债风险的控制,要求满足以下三点来确认预计负债: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实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而税法关于成本费用扣除的前提是:真实发生、确定性、合法、合理。
(四)无形资产准则与税法差异。《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无形资产的概念作了重新界定,引入了残值的概念,改变了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摊销范围和方法、减值和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与税法之间依然存在着不小的差异。
(五)存货准则与税法差异。存货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际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用后进先出法。除了以上简述,企业具体会计准则与税法还有诸多的差异,例如存货准则与税法差异;政府补助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与税法差异。此外还有债务重组准则与税法的差异等。
二、企业会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造成的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不同的使命决定了二者在企业的税务处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差异。二者的差异对国家经济活动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差异过大引起税收的流失。一方面,一些纳税人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和政策间的不协调,少纳税或者不纳税;另一方面,征税人员由于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差异的复杂性以及信息的不足,对纳税人的纳税资料很难控制和管理或由于对税收法规的 把握不到位,或者由于个人利益的驱使,滥用税收权利,造成税款少征或不征。
(二)差异过大容易造成财务虚假信息。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财务报告中会计利润对企业的股票价格、投资人的持股决策影响非常巨大。企业为了让股东继续投资,让潜在投资者购买股票,对企业进行投资,就要想办法让企业利润增加,股价提升。当企业实际业绩不如意时,企业就可能采取弄虚作假、舞弊的措施。
(三)差异过大增加社会成本。对企业来说,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过度分离,使会计处理变得更加复杂,对会计人员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大大增加了企业的会计核算成本和纳税成本。对税务部门而言,增加了税收的征管难度,增加税收的征管成本。
三、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相互协调的措施与方法
(一)税法应有限度地许可企业对风险的估计。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无处不在,在会计上充分估计各种风险,采用计提准备金、暂不确认收入等,都是企业抵御风险可能带来损失的有效手段。税法如果无视企业风险的存在,而一味强调保证财政收入,其结果只能是进一步降低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最终伤及税基。因此,税法必须从增收与涵养税源的辩证关系出发,客观地认识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而不是一律加以排斥。为了防止企业利用风险估计有意进行偷漏税款和延迟纳税,应对计提各种准备的条件和比例做出相应的规范。从而也可以缩小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减少纳税调整事项。
(二)加强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处理方法的协调。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具体实务操作上的协调可以根据不同的差异类别采取不同的方法。对会计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的协作要使税收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与会计原则作适当的协作。如捐赠的处理、融资租赁的划分标准、资产减值的处理等问题,税法应注意与企业会计准则的主动协调,以减少业务差异、降低纳税人的核算成本。
(三)加强互动宣传。加强会计准则和税法在会计界和税务界的交流宣传,提高会计准则和税法协作的有效性。而税务信息的非公开性使会计和税务关系的相关研究面临很大的数据障碍,因此,加强两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具有重要意义。相关机关还应尽量广泛深入地开展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学习,从而带动企业会计基础工作和税务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引导企业分设税务会计岗位,将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进行登账核算反映。
参考文献:
[1]聂婷婷,《企业合并所得税会计差异协调研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1年
[2]于宏,《浅析新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知识经济, 2011年10期
[3]陈兰芳,《新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矛盾及协调》,中国集体经济, 2010年0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