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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8 11:20: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

第1篇

一、更新服务意识

一般而言,在营利性单位服务意识被认为是获得利益的重要法宝,倍受重视。但在公益型事业单位服务意识往往被忽视,而放射所将对财务部门的服务意识教育作为重要工作。具体措施包括:一是作为面对全所内部职工的服务窗口,对财务人员的服务语言、态度、业务水平、柜台布置、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严格的要求并进行多次培训。二是全体财务人员每年至少两次深入各一线部门征求意见、改进工作。三是在新职工和研究生入所后都积极开展财务政策和制度的宣讲活动,为他们提供主动的服务。不断推出更新服务意识的举措已经成为放射所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创新预算管理机制

为全面实施全所的预算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放射所着重推行了课题经费和职能部门经费的预算管理工作,从预算金额的确定、预算预警控制、预算执行进度等方面探索了新方法和新思路。具体为:一是预算金额的确定创新。科研课题的预算金额以课题计划书为依据确定。职能部门的年度预算核定在每年年末进行,由放射所预算管理委员会对各职能部门申请的下一年度的预算科目进行逐项审核,达成双方认可的部门预算。二是预算预警控制创新。财务部门将确定后的预算科目逐项录入系统后,即进入了财务预算预警控制范围。预警功能既实现了对预算总额的控制,也实现了对各预算科目的严格控制。三是收支状况查询创新。通过对财务软件的升级,每位课题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都可以通过个人电脑时时查询预算收支明细。彻底实现了由过去每季度下发一次纸质收支明细清单向时时查询明细的无纸化办公转变。四是预算执行进度措施创新。目前,财政部要求在每年6月底、9月底及以12月底三个时间节点的财政预算执行进度分别达到相应序时进度,即达到50%、75%和100%,对达不到序时进度的单位则要对单位下年度预算进行核减。因此,如何确保财政预算的执行进度成为了新形势下摆在国家级公益型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人员面前的新问题。首先,放射所对影响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的难点进行了查找分析,认为修购专项资金和基本科研业务费两项预算资金是影响研究所执行进度的主要因素。然后,对这两个影响因素分别制定了相应解决措施。在保证基本科研业务费执行进度方面,制定了《放射所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对未达到上级要求的三个节点序时进度的,剩余经费研究所收回,重新分配给完成进度快的人员”。该管理办法出台至今未出现收回剩余经费的现象,收到了满意的效果。在保证修购专项资金执行进度方面,推行了“接力赛”工作理念,要求修购项目的实施做到各环节提前准备、无缝对接,环环相扣,也取得了很好的执行效果。由于放射所每年获得的修购专项资金占整体财政预算比例较大,而且一般在9月底前即可执行完毕,因此,单位的总体预算执行进度不仅未受此影响,反而得到了提升。

三、集中采购试剂耗材

为了减轻科研人员的工作负担和防止在试剂耗材采购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放射所推行了试剂耗材的集中采购制度。对单批价值500元以上的试剂耗材由条财处统一采购。对于统一采购时供货商的确定是采购申请人关注的焦点和抵触这项工作的主要理由。为了做到供货商选择的公开、公平,实现“阳光采购”,打消申请人的疑虑,放射所条财处每年年底根据科研人员的采购计划,进行下一年度供货商的公开招标工作。招标会由条财处召集,采购申请人、审计处、纪检部门人员参加,采取当场公布中标供货商和中标价格的做法,得到了广大科研人员的普遍理解和认可。

四、创新财务管理手段

通过财务软件的升级,实现了职工工资网上查询功能,不仅实现了低碳环保,降低了办公费用,还提高了财务人员的工作效率。通过财务软件的升级,实现了课题经费和部门预算的网上查询功能,课题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随时查询经费收支状况,为广大职工提供了便捷的服务。在全所的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实现了多项财务相关工作的办公自动化,如试剂耗材采购申请、政府采购申请、仪器设备采购和报废申请、出差借款申请等,提高了财务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五、完善审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

处理好审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应该引起单位主管领导的高度重视。有些单位的财务和审计两个部门的关系不是十分融洽,表现为:一方面财务部门认为“审计是在找财务的岔”。因此,财务人员不愿主动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另一方面审计部门将审查出来的问题不是及时反馈给财务部门和相关领导,而是把获得的信息资料作为实现不正当目的的证据。这些不和谐现象直接影响着两个部门的工作效果,甚至会影响到单位的整体稳定和发展。如何使两个部门达到互相配合、互相促进的工作状态,是放射所在成立独立审计机构之时就考虑的问题。首先,在人选上创造有力条件,由原财务处负责人担任审计处负责人,一方面该人选在业务上有良好的工作基础,另一方面对原财务工作成果有感情,有对财务工作继续提高和完善的强烈意愿。其次,在工作条件上,将审计处与条财处联网,使审计部门可以随时查看到财务信息,为开展工作提供了很多便利。最后,由于审计处对财务部门的工作确实起到了积极的指导和帮助作用,条财处也经常主动与审计处开展工作交流与沟通,真正实现了两个部门互相促进、互相提高的工作局面。

第2篇

【关键词】农业科研机构 企业化转制 困境 对策

农业科研机构是国家公共科研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增强农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农业科技进步的重要保障。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随着社会和经济体制的变迁,农业科研机构已成为我国科技体制改革与创新的重点之一。农业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是公益性科研机构体制分类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务院2001年4月28日颁布的《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针对农业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指出: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农业科技机构,应逐步转变为科技企业或进入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由于农业科研机构具有显著的社会公益性、实施区域性和发展长期性的特点,以及现阶段农业对于我国经济繁荣、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的举足轻重作用,致使本次历时10年的农业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一、农业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的进展情况

2002年10月,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关于农业部等九个部门所属科研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下发后,农业部印发了《农业部关于直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对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三院”)所属研究所等国家级农业科研机构的体制改革提出了具体改革思路。在保留“三院”的原有建制和领导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对其所属的研究所进行分类改革:组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转为农业事业单位、进入大学四种类型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按照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研究所29个,转制为科技型企业的研究所22个、转为农业事业单位11个、进入大学4个,由此全面启动了国家级农业科研机构改革工作。根据文件要求,转企农业科研机构要在2003年底前完成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注册工作。企业注册名称可用原科研机构名称或符合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

2001年10月,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水利部等四部门所属98个科研机构分类改革总体方案的批复》,中国林业科学院在总结前五年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把其所属的林业所、热林所、亚林所、森环所、森保所、资源所、资昆所等个单位转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科信所转为中介机构,保留事业单位性质;木工所、林化所、华林中心、热林中心、亚林中心、沙林中心等单位转为科技企业。这些机构转制后暂由中国林业科学院管理。

在全国省级农业科研院所中,体转制成企业(包括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和实行企业化经营)的有39个所,占全国省级农业科研院所总数的9.4%;事业型单位、企业化管理,工资部分(30%―70%)打入成本的研究所有60个,占14.5%;完全保留事业型单位,工资未进入成本的研究所有314个,占76.1%。转制成企业的科研所可以划分为3类:第一,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资产全部剥离转制成完全意义上的企业。例如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将玉米育种中心、水稻所等研究所的全部资产经剥离后组建了“吉林吉农高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全部由事业单位人员转变为企业员工。广东省农业科学院的8个转企所和院属经济实体、公益型所的经济实体统一划归“广东省农科集团”管理,实行企业化经营,独立核算。湖南省农业科学院牵头组建的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00年12月上市。第二,部分资产剥离,一部分资产实行公司制运营,一部分资产还保留事业性质,即“一所两制”。例如江苏省农业科学院的畜牧、生物农药、组培研究所就实行按这种方式转制。第三,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事业经费已全部减拨,科技人员工资全部打入经营成本,实行完全成本核算。例如浙江省农科院现已转制成企业化经营的2个研究所、天津市农业科学院黄瓜研究所就属于此类。

二、农业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的困境分析

1、科研开发经费不足,农业科研活动不稳定

从行业科研投入看,农业科研投入在各行业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国家财政对全国农业科研的投入占国家财政科技总拨款的5.7%,只相当于中国科学院一个单位10.3%的一半;在自然科学基金、973、863和科技条件平台等国家重大科技计划中,农业或现代农业领域所占的投资比例也都毫不例外地明显低于计划内其他领域的投资比例。部分拟转企农业科研机构的事业费基本支出拨款大部分用于离退休人员开支,剩余部分按在职人员平均,难以支付基本工资,影响正常业务工作的开展。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只支持非营利性研究所,不支持拟转企所,科研经费投入几乎全部依靠课题项目竞争,农业科研的投入水平偏低,影响农业科研活动的持续展开,从而导致国家农业科研体系的不稳定。

2、科技投入的风险性较大,农业项目开发的效益不确定

由于农业开发项目具有长周期性,大部分科研成果需要长期的积累,一般为6―13年,培育成一个农作物品种也需要5―8年的时间,技投入的风险较大。农业技术作用于植物生命个体,研究需要经过长时间和大范围的试种、观察和对比实验。由于农业科技成果的公开性和社会性,成果拥有者想从成果转化中获得高额回报的可能性小;农业技术保密性差,知识产权保护较难。农业生产的时令性和区域性使农业技术的转化必须依照因时而异与因地事宜,增加了农业配套技术的复杂程度,加大了农业的市场风险。同时农业生产中存在诸多的不可控因素,冰冻、雨雪、湿热、干旱、台风、赤潮等自然灾害或各种病虫害,致使农业具有其他产业所不具备的生产风险,农业项目效益不确定。

3、人心不稳,专业人才流失严重

农业科研机构转企后自身的定位是企业,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实现其经营目标――利润最大化,从而难以兼顾农业科研机构的社会公益性。转企农业科研机构为满足市场需求,启动和运作科研开发项目,科研人员必须融入市场,由于缺乏市场营销和企业运营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管理经验,往往导致部分科研人员在市场化、商业化进程中失败。例如一些在开发创收中取得业绩的人员在得到职务晋升,收入福利改善,而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失败了的科研人员,即使科研能力很强,也很难在转企后的农业科研机构中得到晋升和发展,加之农业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所需要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未建立,必然造成转企农业科研机构出现人心动摇、科研骨干流失。

4、科研管理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不适应“转企”要求

“转企”是一项系统工程,现有农业科技管理体制在运行机制,诸如企业产权界定、社会保障体系、人事管理、职称晋升、科研申报和科技成果评定等制度等方面,与“转企”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例如影响国企改革的医疗、养老、住房、失业等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问题同样将成为农业科研院所转企的障碍。部分农业科研机构所处区位较偏远、人员组成复杂,辅助人员多,院所办社会现象严重,没有配套政策的保障,转企的阻力将很大。农业科技人员为了评职称而搞科研,为了搞科研而立项目;部分农业科研机构重项目立项而轻成果推广;农业科研主管部门难以对农业科研课题实施有效监管。农业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后,由谁来行使对其国有资产的监管以及知识性无形资产的评估等问题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农业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的对策建议

1、增加财政对农业项目的研发经费投入,完善科技投入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

农业科技投资的回报率较低,企业无法成为投资的主体,因此政府必须成为农业科技投入的主体。农业科研要靠人才,要有经费,要有设备等一系列条件。我国研发经费投入在2004年是1966.3亿元,占同期GDP比例为1.3%。在2002年世界研发总经费中,美国所占份额为42.7%,日本所占份额为19.1%,我国所占份额为2.4%,是美国的1/18和日本的1/80。虽然,我国在研发经费的规模上自2002年起超过了加拿大位居世界第六位,但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统计信息来看,我国研发经费投入还相对较低,总投入占同期GDP比例离2%的水平还有很大差距。

为此,我国应建立以财政为主渠道的农业科技投入机制,加大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力度。力争在2015年使我国的农业科研投入比例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国家必须重点加强转企农业科研机构基础设施、科研设备、图书资料、农技推广、培训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科技进步,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同时要进一步完善科技投入的法规、政策体系,使科技投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制定科技投入风险投资资金,科技信贷担保等管理办法,完善鼓励科技投入的财政政策体系。各地政府、各部门要设立科技创新及产业化扶持基金,支持农业科技企业发展,并采取具体措施推进创业投资体系及其他融资机制建设。

2、科学评估农业科研机构的实力条件,审慎推行农业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

依据《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方案》(农科教发[2007]3号)和《农业科技发展规划(2006―2020年)》(农科教发[2007]6号)对农业科研的发展要求和农业科研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具有公益性、区域性和长期性等特征与规律,聘请专业咨询机构针对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农业技术市场发育程度进行综合评价,科学评估各级拟转企所科技研发实力、创新能力和经营要素整合能力,对其转制提出咨询报告。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市场发育程度来看,我国农业种业、化肥、花卉、饲料、农药、农机具和农产品加工市场已基本形成,农业主体对此类产品有效需求较为充足,市场潜力较大;大田作物栽培技术的推广应用还受经营规模的限制,市场空间亟待拓展。

目前,我国应着力拓展拟转企农业科研机构的科技开发领域,优化聚焦科研方向,以行业关键科学技术问题为研究对象,以快速提升农业科技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创新能力为主要目标,构建与夯实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同时,加快改善农业科技成果孵化条件,构建运转高效的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实现农业科技与市场经济的对接。

3、研究和制订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农业科研队伍的稳定

企业化转制过程中涉及诸多问题,情况十分复杂,其中遇到的一些困难和带来的消极影响可能并不是农业科研机构转企本身的原因,而是由于转企政策和配套政策的不落实,或者在落实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监督和存在部门利益,而流于形式。

为此,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督促落实各项转企配套政策,积极研究制订促进农业科研院所改革与发展的激励政策。例如国有资产管理、人事制度改革、税收扶持政策、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期权激励办法、知识产权归属管理办法、科研项目课题制办法、课题招投标制及中介评估等制度。妥善解决好拟转企农业科研机构离退休人员生活、医疗、养老和在职职工分流人员的重新安置问题,减轻这些单位的转制成本,提高科研人员的收入水平,营造和谐工作环境,造就一支稳定的、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农业科技开发队伍,保障农业科研院所的顺利改革,开创我国农业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工作的新局面。

4、完善拟转企农业科研机构的运行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国际标准化管理

探索以市场为导向的“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运行机制,深化转企农业科研机构的人事、财务、分配等内部机制的改革,逐步推行转企院所领导的社会公开招聘制度;全面实行人员聘任制和岗位管理;规范和加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改革工资结构,探讨实行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等组成的分配办法;落实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奖励科技人员的首创精神。

加快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按照现代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要求和内在规律,改革转企农业科研机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探讨建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决策机制,把科技支撑和人才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在国内和国际高新技术企业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尽快建立农业科技企业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ISO18000 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农业科技开发管理水平,降低院所运营成本,大力发展低碳经济,降低环境和安全事故风险。构建农业科技品牌,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转企农业科研机构的核心竞争能力。

(注:本文系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项目名称:公益性农业科研机构科技开发体系构建与机制的研究;项目编号:2008-YBJ-08。本文通讯作者为曾峰。)

【参考文献】

[1] 吴胜军:农业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的影响[D].中国农业大学学位论文,2005.

[2] 佟屏亚:农业科研院所办企业:是进还是退[J].农业科技管理,2008(1).

[3] 蔡世忠、薛喜梅:我国农业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J].农业科技管理,2002(5).

[4] 戴小枫、张振华、边全乐:关于中国农业科研性质与深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思考[J].中国农学通报,2007(10).

[5] 孙进昌:对转企农业科研院所的困境的思考[J].农业科技管理,2005(6).

[6] 张恒、叶中华:现阶段公益型科研机构改革进展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6(11).

第3篇

关键词:高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会计机构会计业务处理程序

一、高校会计制度设计的概念及意义

会计制度设计是会计范畴中的一项实务性、方法性较强的工作。高校会计制度设计就是以会计准则为依据,结合高校财务管理实际情况,运用系统论和控制论的原理,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会计业务处理程序进行系统规划,据以组织和处理会计工作的过程。为此,必须针对现实的或未来的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原则或办法,并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作为日常会计工作的依据。高校会计制度设计是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由过去的单一到步人多渠道、多形式筹措教育经费的办学模式。在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同时,高校还开展合作办学、创立校办产业、对外投资等经济活动。

二、高校会计制度设计的原则

(一)信息化原则 要求设计的会计制度能满足有关各方面的需要,高校会计制度设计的根本目的是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对学校经济活动信息的要求。会计信息质量与会计信息可靠性相关,是会计系统实现会计目的的前提条件,建立高质量的会计信息生成机制,是会计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如政府作为高校的投资者,为考核办学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必然关注学校的会计信息。金融部门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必须掌握高校的财务状况及其资信水平,以作出信贷决策。同时,高校设计会计制度,要根据信息反馈过程及各阶段的特征,实行“职能分工、事务分管、明确职责”,保证及时提供正确的会计信息。

(二)合规性原则 合规性是会计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规定会计制度{殳计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范,将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现到会计制度中去。会计制度必须符合《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事业单位会计规则》等会计法规的要求。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基本准则是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规范,主要规定了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包括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一般原则、会计要素和会计报告准则;具体准则是对会计核算工作的具体规范,以基本准则为依据,对具体会计信息业务和报告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会计准则一般不涉及会计机构的设计、会计科目的设计、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设计、会计业务处理程序和处理方法的设计,因此,需要通过高校会计制度设计加以补充和完善。

(三)成本效益原则 高校在会计制度设计必须考虑制度成本与效益的关系。高校会计制度设计的度时,必须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应尽量以少的成本获得尽可能多的会计制度效应,以实现成本效益的最优组合。会计制度设计的目的是规范会计工作,但不能因规范会计工作影响运行质量和工作效率,而应该在满足会计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尽量使会计制度设计简洁明了,可操作性强。

(四)内部控制性原则 内部控制是特定主体为加强岗位责任,保护财产安全,确保会计记录正确可靠,及时提供财务信息,保证授权职责履行,在内部组织分工、业务处理、凭证手续和程序等方面规定的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在高校会计制度设计中,必须对会计机构、会计核算程序和会计报告等关键环节设置必要的具有预防和自动纠错功能的内部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主要包括财务机构控制、授权批准控制、职务分工控制、财务预算控制、财产安全控制、风险控制等。会计制度设计,应将上述各种内部控制方式恰当地设置在会计机构、会计工作程序中,以体现内部控制的要求,使会计制度真正成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

(五)稳定性和动态发展相结合原则 为了确保高校会计制度的内容和要求的相对稳定性,会计制度如果变更过于频繁,管理权限过于分散,将给会计工作带来不利,甚至会造成会计主体的财务混乱。同时,应注意保持会计制度的相对稳定性,除非特殊情况一般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宜作较大的变动。设计会计制度既要注意科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又要有前瞻性,对未来出现的新情况(如学校财务机构设置和经济业务核算的要求可能发生变化)进行分析研究,并反映在高校会计制度之中。高校会计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应随着市场经济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不断改进。

三、高校会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内部控制认识不足,对会计制度设计不够重视目前,高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目标集中于一线的会计出纳综合岗位制,监督控制工作的重点和实施对象是会计出纳人员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合法性,对事后监督(会计管理行为),在制度中的控制要求较少。对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认识也不够全面和深刻,多数高校是为了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简单地将有关部门颁布的收费管理文件和本单位制订差旅报销规定、经费报销审批规定等一些有关财务管理方面规定进行汇编,以此作为会计制度,失去了严肃性。

(二)会计机构设置不规范,岗位职责分工不合理 近年来由于高校规模扩大,多校区的高校财务管理更加错综复杂,会计业务量急增,部分高校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岗位的设计不合理,如有些学校财务处下设会计核算科和资金管理科,会计核算科负责处理涉及现金有关的财务收支业务,资金管理科负责处理涉及银行有关的财务收支业务,经常容易产生一些矛盾。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分支机构职能范围及岗位职责范围缺乏明确规定,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小高校会计人员岗位财务人员较少,往往“一人多岗”,容易造成岗位设置混乱,分工不明确的现象,从而降低学校财务运作效率,影响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体系难以满足高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现行高校会计制度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只考虑满足国家对会计信息的需要,未充分兼顾利益相关者和高校的信息需求,不利于学校的财务管理。目前高校采用的是1998年财政部制定《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的会计科目,会计科目设计简单,有的经济业务没有反映,科目划分较粗。由于未设固定资产折旧科目,净资产不实和教育成本难以计算;未设待处理财产损溢和固定资产清理和科目,不利于学校对出售、报废和毁损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等问题。同时,高校定期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基本数字表及报表附注等,但报表体系内容只是起了统计财务数据的作用,未能真正为高校决策服务。

(四)会计制度设计控制系统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效部分高校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残缺不全,有关内容不够合理,制度制订的比较笼统,脱离实际情况,不具有操作性。如有的学校规定购买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验收手续,但使用单位办理验收手续时,经办人员根本不看实物只凭购货发票就办理验收手续,即所谓的验收也只是形式。

四、高校会计制度完善的措施

(一)合理设置会计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分工 会计机构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应根据特定主体的经济经营规模、内部管理体制及业务量的多少等,确定会计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置及其内部的分工。会计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机构运行的最佳效果依赖于系统的科学组织和有效的管理。一方面是财务部门权责分明,满足教育发展的需要,负责办理会计业务人员的职权分明;另一方面是职务分离,对于办理经济业务的授权、经办岗位要分离,保管财务和记录的岗位要分离,对于记录总账和日记账、明细账的岗位要分离。

(二)增设会计科目及改进会计报表体系 应根据高校经济业务的规模特点和经济管理的要求,将高校的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五大类,并相应设置会计科目,以连续、系统、完整地反映高等学校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同时对各项规定应当留有适当的余地,以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笔者建议:为了合理地确定教育成本,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如实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不断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会计制度应增设“固定资产折旧”科目进行核算、取消固定基金、修购基金的核算内容。增设“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用以核算和监督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残值收回。为满足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工作的需要,应在“教育事业支出-基本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下设“四项教学费用”科目,用以核算和监督本科业务费、教学差旅费、体育维持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等四项教学费用支出情况。为适应政府采购及国库集中支付的需要,应增设“预算额度”、“财政授权用款额度”、“预付政府采购款”等科目,以满足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高校现行会计制度确立了以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收支明细表为主的会计报表体系,侧重反映过去的经济事项,缺乏对未来财务状况进行预测。随着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入,其业务活动日趋增多和复杂,广泛涉足了投资、举债、创收等活动,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及风险不断增加。会计报表使用者极为关注投资、筹资和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信息。现金流量和高校收益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会计信息,两者互补性强。

(三)重塑相关内部财务控制和会计制度设计内容 高校会计制度设计要真正发挥内部会计控制功能,必须使其与学校的办学管理模式融合在一起,才能真正发挥其功能。坚持制度化、程序化,将有关控制制度融合于财务制度设计中。加强财务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支出约束机制。一是综合性的管理制度,如制定经费管理制度,规范的经费开支报销程序。每项开支都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并附有关批件,由经办人员负责签字,财务人员审核,领导审批后才能予以报销。明确审批权限,院、处领导的审批资金额度,分管校领导审批资金额度,校长审批资金额度。二是单项的管理制度,如制定固定资产、材料、办公费、电话费、差旅费、水电费等管理制度。三是相关性的管理制度,如制定暂付款管理制度、接待制度、车辆管理制度等。这样,从单位内建立起有效的支出约束机制,做到有章可循,并且严格按制度办事,以堵塞漏洞,节约资金,最大限度地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每个循环业务中要找准控制关键点。设计会计制度时要根据特定主体的性质、业务的范围、分支机构和人员的多少,以及管理的需要等多种因素,研究适用的项目,运用文字说明、流程图等形式,使设计的会计制度能成为最简明有效的管理办法。一般来讲,高校会计制度设计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会计工作组织设计(包括会计机构的设置,其内部各部门的职责范围,以及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岗位的职责分工);会计科目体系设计,包括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使用说明;会计凭证设计,包括各种会计凭证的格式,取得或填制、审核、传递凭证的程序和要求;会计账簿体系设计,包括各种会计账簿的格式、登记的要求;财务报表体系设计,包括高校各类会计报表的格式和编制要求;账务处理程序设计和财务会计事务程序设计,包括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对外投资、负债、收入、支出、净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

(四)会计制度设计后执行情况控制与修订 高校设计会计制度后,还必须通过对机构设置、业务处理过程的检查,测试各部门、各环节、各层次的责任分工是否明确,财务管理体制的严密性,财务核算体制的合规性,业务核算的及时性。内部会计单据管理制度,主要是测试财产请购、领用的审批手续是否完整,会计处理是否恰当,评价测试其有效性,并根据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及时修订。

(五)会计制度设计与会计电算化相适应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经济生活的日趋信息化,会计制度设计应适应计算机进行会计管理的要求。会计电算化使会计业务处理的速度加快,会计信息质量提高,会计电算化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会存在一些安全隐患,这是高校会计制度设计当前急需研究的重要问题。必须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收费管理系统的有效实施,使会计数据的处理科学化、规范化。具体包括: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组织控制、会计电算化的系统维护制度、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会计电算化制度的设计。

作者简介:

第4篇

第一条 为了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规范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规定适用特殊行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制度;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已经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事业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条 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级。向同级财政部门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主管会计单位;向主管会计单位或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二级会计单位;向上级单位领报经费,并发生预算管理关系,下面没有所属会计单位的,为基层会计单位。以上三级会计单位实行独立会计核算,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部会计工作。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实行单据报账制度,作为“报销单位”管理。

第四条 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不需用的科目可以不用。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各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第五条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第六条 事业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第七条 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未经财政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88年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各地区、各部门在本制度生效前制定的会计制度,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应停止执行。

第二章 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

第一条 会计科目表(略)

第二条 二、事业单位通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 现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2.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数额。3.事业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现金收入业务较多,单独设有收款部门的单位,收款部门的收款员应将每天所收现金连同收款收据副联编制“现金收入日报表”,送会计部门的出纳员核收;或者将所收现金直接送存开户银行后,将收款收据副联、“现金收入日报表”和向银行送存现金的凭证一并交会计部门的会计员核收记账。4.有外币现金的事业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由会计部门统一在银行开户,避免多头开户。2.事业单位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银行存款数额。3.事业单位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以及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终时,单位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4.有外币存款的事业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按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事业单位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年度终了(外币存款业务量大的单位可按季或月结算),事业单位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调节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溢列入事业支出科目。「 1

第105号科目 应收票据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从事经营活动销售产品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2.事业单位收到应收票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有关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应收票据未到期数额。单位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经营支出”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3.事业单位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收款日和收回金额等资料。

第106号科目 应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提供劳务、开展有偿服务及销售产品等业务应收取的款项。2.发生应收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待结算应收账款的累计数。3.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08号科目 预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按照购货、劳务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2.事业单位预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品或劳务结算时,根据发票账单等所列的金额,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预付款项。预付款项业务不多的单位也可以将预付的账款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本科目。3.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10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借出款、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2.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应收款项。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第115号科目 材料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库存的物资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适用本科目。2.材料入账价值的确认:(1)购入材料,应以购价、运杂费作为材料入账价格。单位购入的自用材料,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计算。事业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其购进材料应按实际支付的含税价格计算。事业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属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其购进的材料非自用部分按不含税价格计算。(2)材料出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3.科目使用方法:(1)购入自用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2)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进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3)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入非自用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按照采购材料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惜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按采购成本(不含税)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4.事业单位的材料,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发生盘盈、盘亏等情况,属于正常的溢出或损耗,按照实际成本,作增加或减少材料处理,其中属于经营用材料同时相应冲减或增加“经营支出”,属于事业用材料应冲减或增加“事业支出”。5.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为事业单位材料的实际库存数。6.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材料的种类和规格设置明细账,并根据材料的收、发凭证逐笔登记。 2

第116号科目 产成品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生产并已验收入库产品的实际成本。从事劳务活动的单位,其劳务成果可视同产成品核算。2.生产完成验收入库的产成品,借记本科目,贷记“成本费用”科目。产品出库销售时,按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实际成本,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库存产成品的实际成本。3.清查盘点出现产成品盘盈或盘亏,作增加或减少产成品处理。盘盈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盘亏时,借记“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4.本科目应按产成品的种类、品种和规模设置明细账。

第117号科目 对外投资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2.事业单位购入各种债券形成的对外投资,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事业单位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按账面原价,惜记“固定基金”,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不含增值税),贷记“材料”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扣除材料账面价值与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的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对外投出材料,按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材料账面价值(含税)贷记“材料”科目。按合同协议确走的价值与材料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材料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投入的无形资产,按双方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账面原价,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事业单位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贷记“事业基金——投资基金”科目。3.事业单位转让债券以及到期兑付的债券本息,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实收金额与账面金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收入”科目。同时,调整事业基金的明细科目。4.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和投资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第120号科目 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原价。2.事业单位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和分类,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3.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的价值记账。(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2)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开支的工、料、费记账。(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安全价值入账。(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4.本科目使用方法:(1)事业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按资金来源分别借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事业支出”、“专款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民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2)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支付租金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5)因报废、毁损及盘亏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减少固定资产的原值,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清理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残值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列入专用基金科目中的修购基金。(6)出售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民同时按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7)投资转出固定资产,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5.事业单位应按固定资产分类设置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3  

第124号科目 无形资产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2.事业单位购入或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出数,借记本科目,赁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3.各种无形资产应合理摊销。不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购入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时,应一次记入“事业支出”科目,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其无形资产应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摊销时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4.单位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事业支出——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外投资转出无形资产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5.本科目的期末余额为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的价值。6.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明细账。

(二)负债类

第201号科目 借入款项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2.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本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借款利息,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归还的借入款余额。4.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202号科目 应付票据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2.单位开出、承兑汇票或以汇票抵付贷款时,借记“材料”、“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借记有关支出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时,借记本科目和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3.各单位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第203号科目 应付账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购买材料、物资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科目适用于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2.单位购入材料、物资等已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时,应根据有关凭证,借记“材料”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提供的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提供的发票账单,借记有关支出(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3.单位偿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单位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冲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4.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明细账。

第204号科目 预收账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预收的款项。2.单位预收账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货物销售实现(劳务兑现)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作相反会计分录。3.预收账款业务不多的单位,也可将预收的账款直接记入“应付账款”科目的贷方,不设本科目。4.本科目应按购买单位设置明细账。(4)

第207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个人交存的住房金等。2.单位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3.本科目应按应付、暂收款项的类别或单位、个人设置明细账。

第208号科目 应缴预算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应缴入国家预算的收入。应缴预算收入主要包括:事业单位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无主财物变价收入和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预算的款项。2.取得应缴预算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4.本科目应按应缴预算款项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09号科目 应缴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按财政部规定办理。2.收到应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会计分录。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单位定期结算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借记“事业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3.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无余额。4.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210号科目 应交税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各单位应按所交纳的税金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其中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其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等专栏。2.单位一般在月份终了,计算出应交纳的税金(除一般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时,借记“销售税金”、“结余分配”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交纳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有关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核算,详见“材料”科目说明。有关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核算,详见“经营收入”科目说明。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应交未交的税金。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 事业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主要包括滚存结余资金等。本科目应按核算的业务内容下设“一般基金”和“投资基金”两个明细科目。“一般基金”主要用以核算滚存结余资金;“投资基金”用以核算对外投资部分的基金。2.年终,单位应将当期末分配结余转入本科目,借记“结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基金)。对于项目已经完成的拨入专款结余,按规定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转入本科目核算,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一般基金)。3.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应按评估价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投资基金);同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4.用材料、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按“对外投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302号科目 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因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有所有权的)、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2.新建、购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租金,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账面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出售,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5)

第303号科目 专用基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的收入、支出及结存情况。2.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的种类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修购基金、住房基金等。3.提取医疗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社会保障费”、“经营支出——社会保障费”等科目,贷记“专用基金——医疗基金”科目。提取修购基金时,借记“事业支出——修缮费。设备购置费”或“经营支出——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残值变价收入转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清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终,事业单位按规定比例从当年结余计提职工福利基金时,借记“结余分配——职工福利基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事业单位收到各项住房基金收入(不包括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对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单位应设置辅助账进行登记并核算其缴纳、使用及余存情况。4.使用专用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5.期末,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单位专用基金结存数。6.本科目应按专用基金种类设明细账。

第306号科目 事业结余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除经营收支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2.期末,计算结余时,应将“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非经营业务)”、“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销售税金”、“对附属单位补助”、“结转自筹基建”等科目。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当期实现的结余。4.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当年实现的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307号科目 经营结余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2.期末计算经营结余时,应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科目。3.本科目贷方余额为实现的经营结余,如为借方余额,则为经营亏损。4.年度终了,单位应将实现的经营结余全数转入“结余分配”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如为亏损则不结转。

第308号科目 结余分配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当年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

2.本科目一般应设置“应交所得税”、“提取专用基金”等明细科目。有所得税缴纳业务的单位计算出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科目。单位计算出应提取的专用基金,借记本科目(提取专用基金),贷记“专用基金”科目。3.年终,应将当年事业结余和经营结余全数转入本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4.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未分配结余。5.分配后,单位应将当年未分配结余,全数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6.单位年终结账后发生以前年度会计事项的调整或变更,涉及到以前年度结余的,凡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应直接通过“事业基金”科目进行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上加以注明。「 6

(四)收人类

第401号科目 财政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为加强预算资金的核算管理,主管会计单位应编报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在申请当期财政补助时,应分“款”。“项”填写“预算经费请拨单”,报同级财政部门。事业单位在使用财政补助时,应按计划控制用款,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款”、“项”用途如需调整,应填写“科目流用申请书”,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财政补助收入累计数。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4.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5.本科目应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款”级科目设明细账。

第403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2.收到上级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3.年终将本科目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4.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4号科目 拨入专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序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拨入专款累计数。3.年终结账时,对已完工的项目,将本科目与“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其余额按拨款单位规定办理。4.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405号科目 事业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单位收到的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也在本科目核算。但收到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主管部门要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2.收到款项或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取得收入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按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经财政部门核准,预算外资金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取得收入时,应按核定的比例分别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和本科目,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平时取得收入时,先全额通过本科目反映,定期结算出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结余时,再将应上缴财政专户部分扣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事业单位应根据事业收入种类或来源,设置明细账。

第409号科目 经营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2.取得(或确认)经营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按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发生销货退回,不论是否属于本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期的经营收入,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单位,按不含税价格借记本科目,按销售时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货记“银行存款”科目。单位为取得经营收入而发生的折让和折扣,应当相应冲减经营收入。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5.单位可根据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也可以并设若干总账科目。 〖7〗

第412号科目 附属单位缴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2.单位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缴款退回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3.年终,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比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4.本科目应按缴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第413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如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2.其他收入以单位实际收到数额予以确认。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退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3.年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4.本科目应按收入种类,如“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捐赠收入”等设置明细账。

(五)支出类

第501号科目 拨出经费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拨付所属单位的预算资金。2.事业单位拨出经费时,借记本科比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拨出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3.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4.对附属单位拨付的非财政性补助资金或专项资金不通过本科目核算。5.本科目应按所属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502号科目 拨出专款

1.本科目核算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所属单位的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2.拨出专项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3.所属单位报销专款支出时,应区别情况处理。(1)专项资金如系上级单位拨入的,则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2)属于本单位用自有资金设置对所属单位的专项拨款,按资金渠道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4.本科目借方余额为所属单位尚未报销数。5.本科目按所属单位的名称或项目设置明细账。

第503号科目 专款支出

1.本科目核算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其他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2.专款支出主要有科研课题经费、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指定项目或用途的支出。3.事业单位按指定的项目或用途开支工、料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项目完工向有关部门单独列报时,借记“拨入专款”科民贷记本科目。4.本科目按专款的项目设明细账。

第504号科目 事业支出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实际支出。有财政补助收入的事业单位,其财政补助资金必须按拟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2.事业支出应按以下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3.事业支出的报销口径规定如下:(1)对于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和抚恤救济费等,应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后列报支出。(2)购入办公用品可直接列报支出。购入其他各种材料可在领用时列报支出。(3)引社会保障费、职工福利费和管理部门支付的工会经费,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每月计算提取,直接列报支出。(4)固定资产修购基金按核定的比例提取,直接列报支出。(5)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6)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4.发生事业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当年支出收回时作冲减事业支出处理。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结转已销业务成果或产品成本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5.有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应正确划分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界限。对于能分清的支出,要合理归集,对于不能分清的,应按一定标准进行分配,不得将应列入经营支出的项目列入事业支出,也不得将应列入事业支出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6.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

第505号科目 经营支出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以及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单位已销产品实际成本。2.经营支出一般应按以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经营业务种类较多的单位,应按经营业务的主要类别进行二级明细核算。3.事业单位发生各项经营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有关科目。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结转已销经营性劳务成果或产品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全部转入“经营结余”科目,借记“经营结余”,贷记本科目。5.本科目应按单位经营业务的主要类别设置明细账。

第509号科目 成本费用

1.本科目核算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应列入劳务(产品、商品)成本的各项费用。2.业务活动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产品验收入库时,借记“产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3.本科目应按经营类别或产品品种设置明细账。4.对于成本核算业务较复杂的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必要的成本核算科目。

第512号科目 销售税金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2.月末,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计算出应负担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科目;交纳税金及附加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或“事业结余”科目,借记“经营结余”或“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个本科目应按产(商)品类别或品种设置明细账。

第516号科目 上缴上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附属于上级单位的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的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2.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17号科目 对附属单位补助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2.对附属单位补助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补助收回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自的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4.本科目应按接受补助的附属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520号科目 结转自筹基建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经批准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

2.将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转存建设银行时,根据转存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年终结账时,应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年终无余额。

第5篇

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是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迫切需要,是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创业就业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对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作出重要部署,国务院对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不断加强,取得了积极进展,对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动毕业生创业就业、服务国家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高校重视不够,创新创业教育理念滞后,与专业教育结合不紧,与实践脱节;教师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欠缺,教学方式方法单一,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实践平台短缺,指导帮扶不到位,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亟待健全。为了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创新引领创业、创业带动就业,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为重点,以完善条件和政策保障为支撑,促进高等教育与科技、经济、社会紧密结合,加快培养规模宏大、富有创新精神、勇于投身实践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不断提高高等教育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贡献度,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的人才智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提高培养质量。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树立先进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面向全体、分类施教、结合专业、强化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人力资本素质,努力造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力军。

坚持问题导向,补齐培养短板。把解决高校创新创业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着力点,融入人才培养体系,丰富课程、创新教法、强化师资、改进帮扶,推进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突破人才培养薄弱环节,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坚持协同推进,汇聚培养合力。把完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制机制作为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支撑点,集聚创新创业教育要素与资源,统一领导、齐抓共管、开放合作、全员参与,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创新创业教育和学生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态环境。

(三)总体目标。

2015年起全面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2017年取得重要进展,形成科学先进、广泛认同、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创业教育理念,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普及创新创业教育,实现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预期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结合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人才培养质量显着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明显增强,投身创业实践的学生显着增加。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

制订实施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修订实施高职高专专业教学标准和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明确本科、高职高专、研究生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使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成为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相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要制修订专业人才评价标准,细化创新创业素质能力要求。不同层次、类型、区域高校要结合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制订专业教学质量标准,修订人才培养方案。

(二)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年度报告制度,完善学科专业预警、退出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需求导向的学科专业结构和创业就业导向的人才培养类型结构调整新机制,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创业就业需求紧密对接。深入实施系列“卓越计划”、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等,多形式举办创新创业教育实验班,探索建立校校、校企、校地、校所以及国际合作的协同育人新机制,积极吸引社会资源和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投入创新创业人才培养。高校要打通一级学科或专业类下相近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程,开设跨学科专业的交叉课程,探索建立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新机制,促进人才培养由学科专业单一型向多学科融合型转变。

(三)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各高校要根据人才培养定位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调整专业课程设置,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加强创新创业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建设依次递进、有机衔接、科学合理的创新创业教育专门课程群。各地区、各高校要加快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信息化建设,推出一批资源共享的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建立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组织学科带头人、

行业企业优秀人才,联合编写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的创新创业教育重点教材。 (四)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

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扩大小班化教学覆盖面,推动教师把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激发创新创业灵感。运用大数据技术,掌握不同学生学习需求和规律,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教育资源。改革考试考核内容和方式,注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探索非标准答案考试,破除“高分低能”积弊。

(五)强化创新创业实践。

各高校要加强专业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创业实验室和训练中心建设,促进实验教学平台共享。各地区、各高校科技创新资源原则上向全体在校学生开放,开放情况纳入各类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科技园评估标准。鼓励各地区、各高校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建设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作为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好一批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完善国家、地方、高校三级创新创业实训教学体系,深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扩大覆盖面,促进项目落地转化。举办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办好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支持举办各类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创业计划等专题竞赛。支持高校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

(六)改革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

各高校要设置合理的创新创业学分,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探索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为有意愿有潜质的学生制定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建立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客观记录并量化评价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情况。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并在现有相关评优评先项目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表彰优秀创新创业的学生。

  (七)加强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建设。

各地区、各高校要明确全体教师创新创业教育责任,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标准,加强创新创业教育的考核评价。配齐配强创新创业教育与创业就业指导专职教师队伍,并建立定期考核、淘汰制度。聘请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等各行各业优秀人才,担任专业课、创新创业课授课或指导教师,并制定兼职教师管理规范,形成全国万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将提高高校教师创新创业教育的意识和能力作为岗前培训、课程轮训、骨干研修的重要内容,建立相关专业教师、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到行业企业挂职锻炼制度。加快完善高校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分配机制,支持教师以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自主创业等形式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并鼓励带领学生创新创业。

(八)改进学生创业指导服务。

各地区、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做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健全持续化信息服务制度,完善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功能,建立地方、高校两级信息服务平台,为学生实时提供国家政策、市场动向等信息,并做好创业项目对接、知识产权交易等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高校学生创业培训政策,研发适合学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建设网络培训平台。鼓励高校自主编制专项培训计划,或与有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群团组织、企业联合开发创业培训项目。各地区和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要针对区域需求、行业发展,创业项目指南,引导高校学生识别创业机会、捕捉创业商机。

(九)完善创新创业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整合发展财政和社会资金,支持高校学生创新创业活动。各高校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多渠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资助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部委属高校应按规定使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积极支持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开展创新科研工作。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对创新创业教育作出贡献的单位。鼓励社会组织、公益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设立大学生创业风险基金,以多种形式向自主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提高扶持资金使用效益。深入实施新一轮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和服务措施,重点支持大学生到新兴产业创业。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有利于互联网创业的扶持政策。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体制机制。

各地区、各高校要把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作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的重要任务摆在突出位置,加强指导管理与监督评价,统筹推进本地本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各地区要成立创新创业教育专家指导委员会,开展高校创新创业教育的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各高校要落实创新创业教育主体责任,把创新创业教育纳入改革发展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教务部门牵头,学生工作、团委等部门齐抓共管的创新创业教育工作机制。

(二)细化实施方案。

各地区、各高校要结合实际制定深化本地本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教育部属高校需将实施方案报教育部备案,其他高校需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督导落实。

教育部门要把创新创业教育质量作为衡量办学水平、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纳入高校教育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和学科评估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估。把创新创业教育相关情况列入本科、高职

第6篇

“互联网+”网络租车平台法律关系法律规制

一、网络租车平台兴起及经营模式分析

网络租车平台是互联网加传统租车行业所形成的新型租车平台。这类平台以整合车主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为主,其通过平台共享车主与客户之间的相关信息,为双方提供信息交换的渠道,以达成车主与客户之间的用车合意。平台通过这种信息服务,从中赚取利润。

以滴滴打车为例,滴滴打车于2012年由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研发建立,它从建立之初就不同于传统的出租车行业。传统的出租车,是指那些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证后,进行有偿客运的车辆。而滴滴打车则通过劳务公司提供司机,或通过私家车主挂靠到汽车租赁公司名下然后作为司机提供服务。

二、对网络租车平台的法律定位

网络租车作为新生事物,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中由个人车主提供的服务界定缺位,使得其与“黑车”界限模糊。很多地方将个人车主提供的服务视同于“黑车”而加以取缔。但这种将个人车主提供的服务等同于“黑车”的做法是错误的。

基于法律规定的区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非法营运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而网络租车中,个人车主提供的服务,虽然也是经营性的道路运输行为,但它在正规的出租车公司办理了挂靠手续。挂靠行为从实质上来看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转让行为。虽然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挂靠营运并不按照无效民事行为进行处理。相比于“黑车”完全没有道路经营许可证来说,网络租车中,个人车主提供的服务,并不能完全等同于“黑车”。

基于社会危害性的区分:“黑车”之所以被政府严令禁止主要是由于其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首先,“黑车”因不具有营运资格,所以其不需要缴纳“份子”钱和营运费税,成本非常小,其通过压价竞争,给正规交通运输企业带来巨大的竞争压力。其次,“黑车”大都车况不堪,超载超速等违章驾驶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最后,“黑车”营运手续缺失,无法办理承运人责任险,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乘客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综上,网络租车作为新时期创新发展的产物,虽然还不够成熟,但是其与“黑车”有天壤之别。不能简单的将其视为“黑车”而加以取缔。

三、网络租车平台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租车平台与租车公司的法律关系

网络租车平台在整个租车过程中,只起到信息媒介的作用。网络租车平台通常与实体租车公司签订加盟协议,由实体租车公司与私家车主将可提供服务的汽车信息上传到租车平台。从这种模式可以看出,网络租车平台与实体租车公司是一种加盟合作的关系。

这种加盟关系所产生的问题是,在现行的管理汽车租赁的法律文件中,都明确规定汽车租赁是一种不提供驾驶员劳务的行为。而网络租车平台中的租车公司确有很多都是提供驾驶服务的。以滴滴打车为例,它提供的“快车”、“专车”等。服务大多都包含提供驾驶员劳务,这一经营模式是否涉嫌违规在一定程度上很难回答。同时,网络租车平台与实体汽车租赁公司仅仅以合同作为划分权利、义务的凭据,并没有主管部门的宏观约束。这种服务模式在现实实行中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二)网络租车平台与司机的法律关系

网络租车平台本身不具有租车条件,因而它往往与实体汽车租赁企业展开合作。但由于实体汽车租赁公司的规模有限,其往往接受很多私家车主的挂靠。

在滴滴打车的利益模式中,私家车主将自己的汽车挂靠到汽车租赁企业后,作为司机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并以此来分享利润。但由整个过程来看私家车主与滴滴打车之间并没有直接的雇用关系。

由上可看出,司机和网络租车平台既不是雇佣关系也不是单纯的服务合同关系。因此,在这种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比如,在租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司机的私家车主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对与私家车主没有雇佣关系的网络租车平台而言,根据侵权责任法将很难让其承担责任。

(三)实体汽车租赁公司与司机的法律关系

在当前,有许多私家车挂靠到正规的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且私家车主往往继续控制着该车辆,并对外提供有偿的代驾服务。虽然许多城市的《汽车租赁管理办法》都说明汽车租赁是不提供驾驶劳务的行为,但在现实中,挂靠的私家车主往往都将租车与代驾服务捆绑到一起。

以滴滴打车为例。与滴滴打车签约的实体汽车租赁公司,其大都不具备道路运营的资质,同时其与私家车主也不具有雇佣或其他的劳务关系。所以这些汽车租赁公司与司机之间只是一种合作的关系。这样就会产生两大问题:首先,提供租车服务的私家车主是否有资格提供代驾服务?其次,由于私家车主与实体汽车租赁公司并不是雇佣关系,当其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发生意外时,租车人是否只能向私家车主进行损害赔偿的要求?

(四)网络租车平台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

网络租车平台向司机和消费者提供双方的信息,消费者根据车辆的信息决定是否接受其服务。在这一过程中,消费者虽然从网络租车平台获得服务,但是,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用车服务的却是司机。可以说网络租车平台提供给消费者的是一种信息服务和支付结算服务。

虽然网络租车平台并不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用车服务,但是其提供的平台是网络租车服务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因此网络租车平台与租车人也有销售者与消费者的关系。但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问题是,网络租车平台承担的责任大小如何分配?

(五)司机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

从服务过程来看,司机与消费者之间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司机与消费者通过网络租车平台达成合意后,司机提供汽车并提供代驾的服务。

司机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看似明晰,但其合法性还有待讨论。因为就当今各个城市的《汽车租赁管理办法》来看,很多城市都规定现阶段的汽车租赁仅指汽车所有权的出租,承租人不能提供代驾服务。对于汽车租赁并提供代驾的行为,在当今还是处于灰色地带,其合法性有待明确。若对提供代驾的租车服务没有明确的态度,那么消费者与私家车主的关系仅能通过私人的合同加以规范。这不利于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合理的划分。

四、对完善网络租车平台监管的思考

(一)明确网络租车平台的合法性地位,建立关于租车的统一法律规范

网络租车平台的运营模式是否合法,是决定网络租车平台能否运营的根本性问题。在现今的很多城市往往将依附于网络租车平台,提供租车服务的私家车视为“黑车”而加以取缔。在此,我们通过第二部分,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梳理以及社会危害性的阐述已经明确了依附网络租车平台的私家车与传统意义上的“黑车”做了明确的区分。网络租车平台的运营模式是合法的,其不应该被加以取缔。

目前,由于我国在汽车租赁领域的法律规范欠缺且各地规定内容不统一,这不仅严重阻碍了传统汽车租赁行业的发展,而且也让新兴的网络租车平台的发展受到了更大的局限。在此时,我们急需要建立起一个统一且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这对网络租车平台的发展至关重要。在此,我们可以借鉴韩国有关汽车租赁管理的做法。韩国对于汽车规范的管理是自上而下,从高到低:它首先制度统一的租赁管理规范,再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渐制定更为细化的特殊法律规范并逐步放松监管。这种方法适合我国没有统一关于汽车租赁法规的现状,这样更加利于我国网络汽车租赁平台的健康发展。

(二)明确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

如前文所述,“互联网+”模式下的网络租车平台涉及多方的法律主体。包括,网络租车平台、消费者、实体汽车租赁公司以及司机等。如此众多的主体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也是非常复杂的,同时由于我国法律对于网络租车平台这一新兴的市场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制,所以在现在的网络租车平台中存在非常多的法律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积极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例如,网络租车平台其不仅简单的提供信息服务,同时它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司机能否抢单成功,并且其利用这一平台赚取了大量的金钱。所以应该加大网络租车平台的责任,并要求其提供给消费者相应的保险,此方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私家车主和汽车租赁企业没有雇佣关系,但汽车租赁企业提供了私家车的挂靠。此时,如发生事故汽车租赁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消费者和司机是直接交易关系,交易方式也应该明确;同时,网络租车平台还应保障司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鼓励行业自律

要使得网络租车平台得以健康发展,仅仅依靠政府和法律的力量还远远不够。此时还必须鼓励行业自律,将一部分监管权从政府手中解放出来给市场,由市场来定义网络租车平台是否有生存的空间。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对于新生事物是不能完全依靠法律和政府来调整的,这样往往不利于市场的健康成长。所以鼓励行业自律是必行之举。参考文献:

[1]郭其岑.O2O模式下网络租车平台的监管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4.

[2]刘芳伶.出租车行业特许经营的法律问题研究[D].广西:广西大学,2014.

[3]周晓伟.论我国黑出租车的依法治理[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1.

[4]韦助龙.中国汽车租赁业现状分析及法律风险防范.经济研究导刊,2011(22).

[5]冯瑞林.带司机汽车租赁管理的金钥匙.运输经理世界,2010(4).

第7篇

近年来,在国家紧缩的货币政策以及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下,中小企业、房地产、煤炭等行业的融资越发困难。同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民间闲置资本不断增多,存款利息的下降及征收利息所得税等使人们存款意愿不断减少,并促进人们将民间资本投向具有较高收益的民间信贷市场,需求与供给的双向增长,促使我国民间信贷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民间信贷作为正规金融的有效补充,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但现阶段的民间信贷的“高利贷”特征日益明显。虽然法律规定的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但实际民间信贷利率远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2011年6月央视调查显示,当期民间信贷最高利率达到了120%。贷款利率持续走高,高额的利息收益愈加导致信贷资金向暴利取向转变。另外,现阶段民间信贷资金多元化、参与机构的多样化等新特征也促使民间信贷活动隐藏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使民间信贷风险加速聚集。这些风险会从风险源出发,依靠一定的载体,沿着一定的路径进行传导,最终导致民间信贷的资金链断裂,民间信贷区域性崩盘,并在很大程度上阻碍实体经济和正规金融的发展。

二、民间信贷风险传导载体

民间信贷风险传导的载体是指承载或传递民间信贷风险的各种物质,在民间信贷风险传导中起着“媒介”、“桥梁”、“链条”的作用。如果没有风险传导载体,民间信贷风险就不会传导。民间信贷风险传导载体是客观存在的,与风险传导的过程密不可分。通常情况下,民间信贷风险传导载体在受到各种风险诱发因素的映射后,会按照一定的传导模式对风险进行传导,在传导过程中,若不对民间信贷风险传导载体加以识别并控制,很可能导致民间信贷的风险强度不断累积直至最终暴露。因此,积极正确地识别传导载体,在必要时对其进行截留或控制,对民间信贷风险传导的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策载体 民间信贷存在于一定的环境之中,政策环境的变化必然使民间信贷产生并传导风险。政策载体在民间信贷风险传导中的“媒介”作用主要表现在:

(1)在大规模的民间信贷市场中,有相当部分的资金来源于银行。银行资金流向民间信贷市场主要有三条途径:一是企业或个人从银行获得贷款用于民间信贷,从中获取利息差额;二是一些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合作,利用自身优势,从银行骗取贷款进行民间信贷;三是个别银行员工在高利率诱惑下充当民间信贷双方的“掮客”,致使银行资金流入民间信贷市场。当为了抑制通货膨胀,国家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中央银根缩紧,信贷投放规模迅速减少时,利用银行资金进行信贷投放的机构要求资金快速回笼,容易引发民间信贷市场资金链的断裂。

(2)大部分参与贷款的中小企业乃至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其信贷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严重的偏离。通过民间信贷市场所获得的资金并未用于企业实体经济的发展,而是大规模流入房地产、金银期货等领域。当政策环境发生变化,房地产滞销及金银期货大跌时,贷款人将无力偿还高额的本息,致使资金无法回流,引发高利贷资金链断裂。政策载体在民间信贷风险传导中“媒介”作用的分析表明,政策环境的变化诱发各种风险的产生,民间信贷风险以政策为载体进行传导,在传导过程中风险强度不断累积,最终以民间信贷市场资金链断裂的形式暴露出来。

(二)资金载体 资金是民间信贷系统的血液,民间信贷的运行实质上是资金供需运动的过程。图1中,资金供给方将资金投入民间信贷市场,为个人、中小企业或其他资金需求方提供资金,从中赚取高额利息;资金需求方从民间信贷市场获得资金从事各项活动,并根据约定按期归还本息。在此过程中,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均能通过资金循环创造财富,实现价值增值。

资金载体是民间信贷风险传导的重要载体之一。当其他因素变动或需求方自身变动引起需求方发生财务危机,无力归还所欠贷款时,供给方将不能收回投入资本,进而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当这种个别现象大规模出现时,最终会导致民间信贷市场资金链断裂,民间信贷市场崩盘的风险结果。另外,以资金为载体进行的民间信贷风险传导表现出方向性,即风险传导的方向是从需求方传导至供给方,与资金由供给方到需求方的传导方向相反。由于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传导是最直接也最常见的,所以有效地识别并管理民间信贷风险传导的资金载体非常重要。

(三)信息载体 民间信贷系统中借贷的虽然是货币,但货币(尤其是电子货币)就是信息。信息贯穿于民间信贷的各个环节,民间信贷的每个环节都应利用信息来识别、评估和应对风险。依据信息的特征,以信息为载体的民间信贷风险传导主要表现为:

(1)信息的可传递性导致风险。民间信贷信息的传递一般依赖语言、文字、电话等手段进行。但信息在传递的过程中存在许多的因素可能导致信息失真,无论是自然的失真还是人为失真都会造成信息传递的偏差而产生风险,风险以信息为载体,在传导过程中被放大,使得接收者最终得到的信息与原信息不同,致使民间信贷的各个参与者在需要以该信息为依据时作出错误的判断。

(2)信息的可处理性导致风险。信息可以压缩、扩充,也可以变化形态。民间信贷信息在传递、流通或转换过程中通过不同时间、空间和形态上的加工,可能导致信息在处理时产生风险,风险以信息为载体进行传导,最终可能导致偏差信息的产生。

(3)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风险。民间信贷门槛相对较低,手续简便。它主要以民间信用为基础,一般只需双方商定借款期限和利率,无需实物抵押证明即可取得贷款,省去了银行融资的公证、鉴定、验资、抵押登记等手续。民间信贷的简单易行导致了资金供给方对需求方所知甚少,资金安全性完全得不到保障。一旦贷款者因无力偿还贷款而逃跑,在没有抵押或担保的情况下,借款者将无法收回资金,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三、民间信贷风险传导路径

民间信贷风险传导路径是指民间信贷系统风险在信贷活动中传导所经的路线和途径。从民间信贷资金运动的角度,可将民间信贷风险传导路径分为资金供应链路径、利率链路径两种。

(一)资金供应链路径 民间信贷活动中,资金供给者将囤积的大量资金以高额利息放贷给资金需求者,资金需求者再按己所需,对所贷资金进行分配,从事各项资金活动。民间信贷风险的传导,是沿着资金供应链路径进行传导的。民间信贷的资金供应链路径如图2所示。

图2中,随着民间信贷参与者的多样化,民间信贷资本的来源也随之多元化。民间信贷的资本主要来自三处,即民间闲置资本金、信用额度较高的大型企业或个人以较低利率从银行所得贷款及境外资本。通过民间信贷市场,以高利率将资本金发放给资金需求者,获取高额的利息收益。这些资本中,一部分流向房地产行业、矿业等具有极大风险的行业,一部分由中小企业用来归还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另一部分则被投机者以更高的利率进行放贷,从中赚取高额的利差。

在民间信贷风险传导的资金供应链路径中,过高的利率易引发中小企业的连锁债务危机。一方面,中小企业通过民间信贷市场所取得的资金多用于生产经营,而实体投资的利润一般低于信贷利率,同时实体经济资金回收期长,难以及时归还贷款;另一方面,中小企业通过民间信贷市场所取得的资金部分用于归还即将到期的银行借款,再申请新的银行借款归还高额的民间贷款,如此反复循环,企业的负债成本成倍放大。因此,民间资本虽然能暂时为中小企业减轻融资难题,但高额的利息必将增加其融资成本,当实体经济无法承受如此高息时,就会发生资金链断裂,从而引发金融市场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另外,当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房价、矿价价格下跌时,流向房产、矿业等部分的民间信贷资金很可能发生资金链断裂的危机。

另外,民间信贷手续一般比较简便,缺乏有效的合同制约和对信用风险的控制,使得出现上述情况时,民间信贷市场提供的资金收回就会受到极大阻碍,不仅不能实现资金提供者期望的高额利息收益,更可能导致其投放的本金无法收回。风险沿着民间信贷风险传导的资金供应链路径依次传导下去,若不对资金供应链路径加以识别和控制,最终会造成民间信贷资金链断裂、民间信贷市场崩盘的风险结果。

(二)利率链路径 利率是民间信贷市场的关键,许多投机者为追求高额的利息收入,通过多次放贷,逐级增加民间信贷贷款利率,进而使得民间信贷向“高利贷”转化。高收益伴随高风险,民间信贷的风险随着利率链进行传导、累积直至暴露出来。

图3中,民间信贷市场发放贷款的过程是:民间信贷市场的初级资本以第Ⅰ级利率进行放贷,但该资本并未及时流入其他市场,仍在民间信贷市场中以二级资本的形式存在,并以第Ⅱ级利率放贷进入民间信贷市场,成为三级资本,最后以第Ⅲ级利率发放贷款进入其他市场。民间信贷市场的利率并非在第一次信贷活动中就达到最高值,而是存在投机者为谋求较高的利率差而进行层级放贷,使得民间信贷市场的资本最终流向其他市场时呈现最高利率。民间信贷市场收回贷款的过程则是从其他市场以第Ⅲ级利率偿还本金和利息,上级资本逐一以较低利率回流民间信贷市场,各级发放贷款方从中获取利息差额。

民间信贷的风险沿利率链传导的情况并不少见,以温州市龙湾区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犯罪嫌疑人张某以资金周转和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月息2%~3%不等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14110万人民币,并将所借资金以月息3%~6%不等转贷给他人,谋取高额差价。投机者追求高额的利息差,多次放贷使得民间信贷风险沿着利率链逐级放大。当存在某级资本不能及时有效地收回偿还上一级本息和、或当某级资本要求撤资时,利率链很有可能要面临断裂的危机。

四、民间信贷风险传导防范与控制

(一)政府功能定位 政府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监督者和执法者,并在民间信贷风险传导载体和路径中扮演重要角色。政府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控制民间信贷风险的传导,以改善民间信贷市场环境,规范民间信贷行为。

(1)健全法律法规以引导民间借贷行为。当前,我国关于民间信贷的法律法规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其贷款主体地位不为现有的法律法规文本和精神认可,民间信贷一直游走于国家法律体系之外。因此,要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使民间信贷行为合法化、规范化,引导民间信贷进入正常的运行轨道。

(2)加强对民间信贷的产业引导。各级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民间信贷的引导和服务,选择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项目为依托,优化民间投资结构,引导市场资金有效地流向实体经济。可以实行信贷优惠政策,使民间信贷更多地倾向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让民间资本从事实体生产有利可图,有效防止产业“空心化”。

(3)建立利率定价机制以遏制民间信贷“高利贷”行为。建立利率定价机制并将其与民间信贷风险传导的利益链路径结合。根据不同地区、产业、行业、规模企业和个人经营的盈利空间来确定民间信贷合理的利率区间并在此基础上规范民间信贷利率定价,建立预警机制,以遏止民间信贷风险传导的利益链路径中利率逐级攀升的现象,并对民间信贷中的“高利贷”行为加以控制。

(二)金融机构功能定位 众多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量大,筹资困难,导致民间信贷异常活跃、呈现疯狂之势。相关金融机构必须在民间信贷市场中的发挥积极的作用,以规范民间信贷行为。

(1)加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扶持。各个金融机构应适当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为中小企业建设融资服务平台,拓宽融资渠道,降低信贷成本和风险,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加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扶持,也能缓解市场资金的需求增长,遏制民间信贷疯狂增长的现象。

(2)改善金融服务以疏通融资“瓶颈”。银行存款与民间信贷资金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当民间信贷需求不足时,多余的民间信贷资金回流银行;当民间信贷需求增加,银行信贷服务不足,银行资金可以流出银行。民间信贷风险传导的资金供应链中大部分资金来自银行,若民间信贷资金与银行存款能实现相互转化,可有效控制因资金供应链断裂而引起风险向银行蔓延的现象。

(3)强对民间信贷的金融监管。即加强对民间信贷风险传导路径的监管,有利于在必要时截留风险传导路径,防范和控制民间信贷风险传导。通过将民间信贷纳入国家金融监管中,可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有序流动。一方面,强化利率管理,允许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开展民间信贷,坚决打击非法民间信贷活动。另一方面,加强民间借贷利率和信息的充分,提高民间信贷合法化、公开化、透明化和市场化水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