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1:20:3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网络空间治理原则,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终立:落实依法治国方略
左晓栋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网络安全战略是一个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顶层设计。“早在2014年2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就要求,中央网信小组要发挥集中统一领导作用,制定实施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宏观规划和重大政策,不断增强安全保障能力。《网络安全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并公开《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就是落实上述要求。”
近年来,网络安全成为影响全球经济安全运行、政治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国际社会和各国都在探索如何加强对网络安全问题的治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70个左右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和更新了网络安全战略,美国等西方国家在不断加大网络安全领域的立法。左晓栋提到:“出台《网络安全法》,可以补上我国参与国际网络安全治理的短板。从国际看,制定国家网络安全战略也是通行做法。这次我们国家《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相当于补上了这一个缺憾。”
发达国家在网络空间治理方面早有行动,欧美、日本、韩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保护等方面立法比较早,而我国的《网络安全法》相对滞后,针对此现象,谢永江谈到:“我们国家的立法思路可能是成熟一部、完善一部,颁布一部。我们国家网络安全方面的立法在2000年后,是国务院和各部委出台的,这可能是执法的需要,网络技术变化很快,如果总是求全责备,可能就很难出台。可以先出台,再不断完善。立法的思维和模式要转变,才能更好地适应网络快速发展的特性。通过法治手段实现对网络社会的有效治理,迅速推进和加强网络立法工作,是当前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任务。就互联网立法而言,我国应当采取专门立法的模式,不宜制定一部大而全的‘互联网管理法’。”
《网络安全法》制定的根本目标,马民虎总结说:“《网络安全法》遵循网络运行和网络社会自身的发展规律、特点,从维护网络安全、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发展的客观需求出发,以国家总体安全观为现阶段互联网治理的指导思想,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作为根本目标。”
《网络安全法》的出台,意义深远。对外能够在国际合作竞争中,为保障国家和国民利益争取更多主动权;对内能够完善网络安全的法律制度,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网络安全的保护水平。
正如左晓栋总结所言:“制定《网络安全法》是落实国家总体安全观的重要举措,它的出台意义重大。”他认为其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作为我国首部网络空间管理基本法,是网络安全法制体系的重要基础;二是为我国维护网络提供了最主要的法律依据;三是明确提出了有关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和重要领域安全规划等问题的法律要求;四是成为网络参与者普遍遵守的法律准则和依据。
内容:“举旗”与“指路”
《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安全的基本法,确立了我国网络安全的基本法律框架。左晓栋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理解这一论述:一是明确了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维护网络安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是规定了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重大指导思想、理念;三是将成熟的政策规定和措施上升为法律,为政府部门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体现了依法行政、依法治国要求;四是建立了国家网络安全的一系列基本制度,这些基本制度具有全局性、基础性特点,是推动工作、夯实能力、防范重大风险所必需。
谢永江强调,《网络安全法》一方面总结并完善了现有的制度,也填补了网络安全领域的一些空白。“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加强了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在等保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关键基础设施的保护。另外《网络安全法》完善了网络信息、个人信息的保护,理顺了网络的监管机制,将网信部门的统筹协调职能做了明确规定,在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方面做了明确规定。强化了法律责任,以前因为没有人大层面的法律,相关的法律处罚比较轻,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与《网络安全法》有着怎样的关系?“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网络安全法》从法律上规定了我国在网络空间安全领域的基本制度,相关主体在网络空间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则从政策层面对外宣示了我国在网络空间安全领域的基本目标、原则和任务。法律具有较大的稳定性,战略则会根据形势变化不断更新。”谢永江如是说。
二者的都有着深远的意义。谢永江指出:“一方面,我们国家已成为网络发展大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对网络的依赖程度不断增强,正从网络大国向网络强国迈进,对信息化需求日益增强,对网络的依赖程度加深,越是依赖就越需要安全的网络环境,必须将网络安全与发展同步。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另一方面,网络入侵、网络攻击、倒卖个人信息等情况不容乐观,这些都在客观上促成了安全立法颁布,为网络空间、国家安全、企业安全还有个人安全提供更多的保护。国际上,一些网络霸权国家利用他们的技术优势实现对别国的网络监听、监视,严重威胁了我国的网络空间安全,出台《网络安全法》和《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除了要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另一方面也是要促进、推动我同网络空间安全技术的发展。”
左晓栋认为,《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具有对外、对内两方面的作用,对外是“举旗”、“划线”,即宣示中国对网络空间安全的基本立场和主张,明确中国在网络空间的重大利益;对内是“指路”,是指导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即指导今后若干年网络安全工作的开展。“《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工作的战略任务是坚定捍卫网络空间、坚决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加强网络文化建设、打击网络恐怖和违法犯罪、完善网络治理体系、夯实网络安全基础、提升网络空间防护能力、强化网络空间国际合作等9个方面。”
《网络安全法》针对当前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明确规定了网络安全的定位和目标、管理体制机制、主要制度、监督管理等基本问题,对于打造健康的网络生态环境将发挥积极作用。左晓栋说:“总体上讲,有利于依法S护网络空间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具体而言,其为各方参与互联网上的行为提供了重要的准则,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左晓栋指出,《网络安全法》从三个方面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安全做了规定,对打造清朗网络空间意义重大:第一是对用户(个人和组织)而言,应该对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第二是对网络运营者而言,对违法信息有删除义务;第三个是对主管部门而言,可以要求运营者删除违法信息,并对境外违法信息予以封堵。
1.认清大趋势,从维护国家的高度认识和把握网络安全问题。当今世界,网络已成为新的国际政治角力场,网络也成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网络,国家就不完整;没有网络,国际网络空间秩序就将混乱无序,相关权益也无从保障;没有网络,互联网造福人类的初衷和目的就无法实现,互联网的发展也将失去意义。
但有人一味强调网络的开放性,认为网络无国界,是个不设防的地球村;有人对西方国家推行互联网霸权不够重视,还只是把眼光局限在经济霸权、政治霸权、军事霸权等领域;有人对网络攻击不了解、不敏感,对网络泄密事件没有引起足够的警觉。对此,我们要认清大趋势,真正从战略的高度来重视网络、经略网络空间。
强调尊重网络,不是要割裂全球网络空间,而是强调在平等的基础上,各国无论互联网发展快慢、技术强弱,其参与权、发展权、治理权都应当是平等的,都应当得到有效保障。一方面,要明确网络的内涵。网络是国家在网络空间的延伸,是国家新的实现形式,而不是新权利的创设。借鉴国际公法中传统的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内容,网络也应该包含以下要素:独立权,即确保一国网络拥有独立的、对其管理不受制于他人的基本权力;平等权,即各国网络之间能够平等进行互联互通的基本权利;自卫权,即国家应具备保护本国网络、能够不因攻击而导致瘫痪的能力;管辖权,即国家必须拥有对本国网络设施、网络信息的管理能力。另一方面,要界定网络的效力范围。网络的效力范围,也就是事实上的“网络边疆”。相对于可划界的、静态的领土、领空、领海,网络空间是虚拟、动态的。但是提供网络的物理设施,提供链接的网站、域名,提供渠道的信息系统确是实实在在的、可控的,那么网络的效力范围也应该包含一国领域内所有接入网络的物理基础设施,国家专属的互联网域名及其域内以及关系国计民生领域的国家核心网络系统。
2.应对大挑战,充分认识网络安全面临的形势和风险。受网络空间的传导影响,其他各方面的安全威胁界限更易突破,潜在危害和影响更加广泛深远。网络安全已经成为网络时代国家安全的战略基石。网络、国家安全的生态环境日益复杂和严峻,对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
一是国际互联网发展格局存在的天然风险。在目前的互联网格局中,美国通过控制域名解析服务器掌握全球互联网的主动脉。美国握有互联网的核心技术,牢牢地控制着全球互联网的运行,属于全球互联网的监控者,直接威胁着他国网络国防安全,随时可以让他国的互联网瘫痪。
二是网络战催生的军事对抗全新威胁。世界强国都很重视网络战,把它当做未来战争的重要形态。美国将强化网络战能力作为军事改革计划的一个重点,设有专门的网络司令部,五角大楼的网络安全战略报告将网络战列为冲突战术选项,提出了保障自身网络安全、反击重大网络攻击和吓阻重大网络攻击三大任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网络战是美军手中新的零伤亡“核武器”。
三是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发展带来的巨大挑战。无处不在的智能终端、随时在线的网络传输、互动频繁的社交网络,让以往只是网页浏览者的网民的面孔从模糊变得清晰。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对政府机关、国防军队、社会组织、公司企业和公民个人进行精准画像、行为还原,对采集到的数据做比对、系统整合,就比较容易破解和掌握一个国家和社会的要害信息和安全命脉。
四是网络防范意识薄弱和技术依赖滋生的安全漏洞。强调,“互联网核心技术是我们最大的‘命门’,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是我们最大的隐患”。我国主流防火墙技术和杀毒技术大都来自国外,自主可控、高技术含量的网络安全产品匮乏,进口的计算机、交换机、路由器等可能被故意预留控制端口,存在着被非法“入侵”和“窃听”的可能。引进技术设备的网络远程服务十分普及,大型电力机组、高精尖的数控设备以及生产线等,都与国外企业技术联网,在进行网上远程诊断、技术升级、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的同时,外方也能时时监控设备运转和生产情况,不仅令我自身“门户洞开”,关键时候还可能接受指令而停止工作。
五是网上意识形态斗争的复杂形势。某些西方国家凭借其文化霸权和网络信息强势,将网络变成实施渗透的主渠道,大肆输出西方意识形态,鼓吹西方政治制度模式,诋毁攻击我们的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某些国内网络大V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故意混淆是非、颠倒黑白、蓄意炮制虚假新闻、歪曲历史、恶意诋毁公众人物,不断制造事端。
3.树立大视野,努力掌握互联网全球治理主动权。增强网络意识,强化网络安全观,要运用全球视野、发展眼光、辩证思维,旗帜鲜明地主张和维护好网络安全,夺取网络空间的制高点,争取更大的战略主动。
一是世界眼光。尊重网络与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辩证统一的,网络安全是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前提,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是网络安全的保障。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提出互联网发展的“四项原则”和“五点主张”,就是要推动形成网络空间“最大公约数”,达成基本共识,与世界各国一道,在彼此尊重网络的基础上,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二是中国立场。“四项原则”和“五点主张”既是为全球网络治理开出的药方,也是彰显中国智慧的立场表达。我们要坚持“四项原则”和“五点主张”,高举和平利用网络空间、反对网络犯罪、网络恐怖、网络霸权的旗帜,树立负责任的网络大国形象。同时,要利用国际组织、国际学术论坛,加强国际合作,参与相关法律文件的制定,表达和阐释好维护网络的利益诉求。
三是创新思维。“相互依存”“相互关联”“相互传导”是复杂网络思维的内在规律,要从“点对点”“要素到要素”“领域到领域”的传统思维中解放出来,运用“点到网”“网到点”“网到网”的思维理念,把握脉络、认清规律,更好地分析和洞察国家网络问题。
四是技术突破。强调,同世界先进水平相比,同建设网络强国战略目标相比,我们在很多方面还有不小差距,其中最大的差距在核心技术上。要从基础技术、通用技术,非对称技术、“杀手锏”技术和前沿技术、颠覆性技术入手,坚定不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定信息领域核心技术设备发展战略纲要,强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任务部署,尽快在核心技术上取得突破,争取在某些领域、某些方面实现“弯道超车”,实现从跟跑并跑到并跑领跑的转变。
关键词: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网络;意识形态;治理
0引言
公共领域理论一直受到政治世界的关注。而基于“公共”概念本身的限定性,不论是其提出者阿伦特,还是对公共领域理论进行系统研究的哈贝马斯,都只能给出其特定语境的阐述。在阿伦特看来,“公共”在于“最大可能的公共性”和“世界本身对所有人而言是相同的”[1];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主要在于“政治公共领域”,并只存在于“公众”与“共识的语境”。[2]公共领域是介于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的中间环节,是基于“国家—公共区域—私人”三元结构的社会存在。哈贝马斯在勾画了资产阶级发展初期理想的“公共领域”的美好图景之后,因“再封建化”之忧视公共领域为“利益竞争的场所”[3],哈贝马斯只能以“理性共识”[2]作为获取正义的理想目标。然而,这种“理性共识”却具有意识形态特征,随之“公众”变为“大众”。[4]“公共领域”的乌托邦之惑在网络信息时代似乎看到了复兴的希望。
1哈贝马斯视域的公共领域
1.1公共领域的提出与特征
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是介于国家与社会、公共权力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公众自由讨论和参与公共事务的公共空间,“在这里某种接近于公众舆论的东西能够得以形成”[5]。公共性是公共领域的根本特征,公众应具有公共理性,讨论的话题是公共议题,谋求的是公共利益,最终形成公众舆论,约束公共权力。[2]这一领域具备高度开放性、理性批判性和公共利益性等特征。其结构性要素为公众、媒介、公众舆论(非正式性制度),运行机制则为:公共性是公共领域运行的原则机制,公共性决定了参与主体的平等性和公共领域的开放性;协商或话语民主是公共领域的方法机制,是公众实现公共权力治理的主要路径;理性共识是公共领域的核心机制,体现着公共领域的精神、行为方式以及行为目的;舆论生成是公共领域的结果机制,是通向公共权力的关键步骤。
1.2公共领域的去意识形态构想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是以公共性、理性、协商、共识、舆论等因素构建的理想领域,同时也是基于历史性的考察而提出的,虽然具有特定的情境性和局限性,仍然以雄辩的姿势维持着理论与实践的完美在场。然而,哈贝马斯也不得不对“再封建化”作出探讨和理论修饰,面对意识形态的变更,科学技术的强势出场,哈贝马斯仍然对其“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进行辩护,从信息时代的许多特征与其他社会形态“相似性”前提得出“对狩猎与采集社会和电子社会都缺乏疆界,这就导致两者之间许多惊人的平行现象”[6]。然而,“平行现象”并不足以支持信息时想公共领域的回归,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为人们提供了一个新的交流的领域。网络通过信息化进程,极大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网络空间塑造着人类新的公共领域,并产生新的意识形态。
2网络技术催生的公共领域与网络意识形态
网络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官方的意识形态侵入,造成一个较为自由的空间。借助于网络论坛、报纸、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与交互平台,网络给出了主体参与、媒介等公共领域的基础要素,并赋予网络民众了多元文化与思想,为新的公共领域的形成创造了条件。
2.1网络公共领域的特征
网络公共领域同时具备虚拟性与现实性。虚拟性消解了不平等,基本上成就了哈贝马斯视域的平等与自由。参与者以匿名身份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地域、阶层,营造了相对平等规则,为网络的公共性创造了基础,也促进了公共领域的开放。多样的、自由的平等的交流为达成理性共识与产生公共舆论创造了条件。然而,基于特定规则与限制,身临其境并不完全。虚拟性扎根于人的意志与参与者的现实性。在很大程度上网络行为只是人们现实行为的网络映射。此外,网络公共领域具备高的交互性。在波普尔的知识世界视域中,虚拟社会空间实现自由的人-机-知识的自由交互;在拉图尔的视域中,则是无缝之网,实现虚拟社会与现实世界的相互建构。网络破除了传统媒介的权威性,低效性和垄断性,为公众提供自由、平等交流的媒介,营造产生公共舆论的规则与基质,为产生协商与话语民主提供了全部要素。
2.2网络公共领域的优势与劣势
网络公共领域较之其他四种公共领域[7],有着绝对的优势。首先,网络公共领域具有更广泛的适用范围。其次,网络公共领域“去”除了中心化。中心化是层级社会的主要特征,也是民主的主要矛盾。网络规则有效地去除中心化,重新建构新的网络规则与伦理。最后,网络公共领域的超强交互性为公民的平等交流、协商与话语民主提供了条件,促进了网络舆论的产生与传播,进而对网络规则与现实权力产生影响,使网络空间成为理想的公共领域。同时,网络技术因技术本身,社会规则与伦理制约缺陷产生多重劣势,在于语言霸权、数据鸿沟和权力复归。语言霸权造成了信息资源占有与分布的不平等。网络运行与平台建设需要软、硬件资源。网络的传播与运营与现实经济、文化息息相关,网络资源占有的不平等造成信息传播的梯度和分布,形成信息交流的单向度,产生数据鸿沟。数据鸿沟是因为网络资源的不均衡而造成的“信息落差”与“知识隔离”。信息流动的不畅通造成话语权控制。数据成为新的能源:数据的产生、获取、分析、应用等过程成就新的生产方式,形成新的生产力。数据鸿沟牵涉到数据资源背后的科技强弱,经济增长方式,现代化进程等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促使不同利益集团的权力入侵与复归。当前,不论网络的规则有多么的自由与开放,都无从消除网络资源的昂贵与工具主义的复归。网络公共领域成为新的知识资产之上的“美好家园”。网络资源共享的神话带来公共领域的萎缩和公众参与话语民主的新的不平等,网络公共舆论的产生和对网络内外权力影响式微。网络与网络公共领域重新笼罩于意识形态之网。
2.3网络意识形态的产生
网络技术的点对点逻辑架构了网络平等、自由、开放以及共享的技术价值理念,然而却不能脱离现实控制要素,从而陷入了意识形态的控制之中。网络意识形态不只是网络空间的拟像,而是现实社会在网络空间的延展。网络意识形态是网络技术与现实社会意识形态的内容交集与价值耦合。网络意识形态并非网络空间所特有的意识形态,也并非现实社会意识形态在网络空间的简单延伸与表现,而是网络与社会的相互形塑。
2.4网络意识形态对网络公共领域的影响
网络公共领域的理想构想需要在网络意识形态的情境下重新进行界定。网络意识形态主要包括网络技术决定的意识形态内容,网络话语决定的意识形态内容和拟像的意识形态内容。网络技术自身无从摆脱法兰克福学派的“媒介即意识形态”咒语,其自身所蕴含的技术占有控制和工具理性成为新的利益阶级控制民众的介质。此外,网络的沟通话语是网络世界的主要交互方式。网络话语权因社会阶层自身的网络生境而决定。话语民主在网络语境也需要重新衡量。网络是网络与信息技术共同建构的拟像世界,在鲍德里亚来看“媒介形式本身就是意识形态”,因此网络毋宁说是公共领域,不如说是网络技术与消费社会合谋产生的消费主义的拟像表征。在网络中除了技术表征的真实幻象之外,更多的是对网络公民的意识形态控制,引发公众参与的相对民主,而意识形态作为非理性之源,会通过情感之源影响公众,从而滋生语言暴力,进而影响“理性共识”的达成。网络公共领域在何种情景之下才能保持公共性进行理性的交流与协商,从而实现网络公共舆论的达成,为公共权力的进步产生影响,需要探讨。
3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是培育网络公共领域的主要路径
3.1网络意识形态与网络公共领域
网络公共领域的政治权利与私人利益入侵,使网络公共领域的政治功能发生了变化,网络公共领域丧失了沟通的功能,影响到话语民主。而话语民主是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立足之本。无论是哈贝马斯在最初的提出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理想模型的弱意识形态作用,还是在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再封建化的强意识形态作用,可以通过遵循特定的程序进行中立的商谈。中立性存在于三个条件的实现,即公共领域的讨论将正义看作是高于善的话题,公共领域对讨论话题的筛选和公共空间参与主体的平等商谈和理性。这三个理由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从而实现中立的去意识形态化。而对于商谈来说,妥协的谈判和政治伦理的商谈都带有意识形态特征,只有道德的商谈,才是完全正义的,是完全的理性共识。[8]借助于哈贝马斯的中立性之说与道德的商谈,是否可以规避网络意识形态对网络公共领域的侵袭,从而重塑网络公共领域的晴朗空间,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是培育网络公共领域的主要途径。
3.2网络意识形态治理是实现治理的软途径
意识形态有着巨大的显功能。意识形态与人和社会紧密联系,不论是作为马克思视域的“统治阶级”的虚假意识,还是代表某个阶层的具体的价值观念体系,还是将科学技术本身视为意识形态的副现象,亦或是仅仅作为文化符号的概念,都具有一定的功能。而从意识形态入手,规避其对公共领域的侵入与影响,则是实现网络公共性的软途径。
3.2.1治理的逻辑
根据意识形态对公共领域的影响方式,分为治理的外在逻辑与治理内在逻辑。治理的外在逻辑就是对由国家或者社会等外在领域所施加的“虚假意识”的弱化和对由于网络等技术要素、资源的获取、规则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控。治理的内在逻辑就是淡化公共参与主体的自身价值观念和环境的符号化要素。总之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崇尚理性批判,推崇自由意志,整合多元意见,从而实现个人诉求与公共诉求的融合,进而实现对公共权力的制衡。
3.2.2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机制
遵循外在逻辑的治理机制包括对由国家以及社会等外在要素所施加的语言霸权的抵制,对数据鸿沟的弥合以及对权力复归的抑制;对由网络技术、资源的占有与规则制定所产生的要素,则需要提升技术相关的治理机制;对于内在逻辑的治理机制则在于培育公共理性,创造公共价值,创建网络公共空间的法制化秩序。哈贝马斯没有将意识形态视为网络公共领域实现的阻碍,反而将公共领域建构于特定的阶级和历史事件中,在看到“再封建化”危机之时,仍然通过区分强、弱意识形态影响,为公共领域空间的拓展提供了道德商谈之路,而真正的去意识形态化也只能是相对的。但通过特定的机制,最终可以通过公共主体的道德商谈实现网络公共领域的去意识形态路径。
3.2.3网络公共领域的意识形态治理之重塑
公共领域崇尚集体的理性,即理性的“互动”,将私人的、局部的、单向度的行为扩展形成普遍性的“公共”活动,也只有将个人的理性转化为集体理性,才能够成就公共理性和实现国家以及社会的公共价值的实现。网络的技术化规则与社会的整合之路只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特殊阶段,对于网络技术这一崭新的技术之物,塑造的并非技术或媒介本身,而是通过新的技术创造新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所营造的新的社会语境的建构作用。网络公共领域不可能逃离“网络—技术媒介—社会语境”之惑,而网络意识形态的治理之路是实现网络公共领域的必要之路。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公共领域[A].文化与公共性[C].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5.
[2]王晓升.强意识形态、弱意识形态与理性共识———从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看意识形态斗争策略[J].学术研究,2011(4):14-21.
[3]转引自刘丹鹤.网络空间与公共领域实践[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9(4):71-74.
[4]陈勤奋.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及其特点[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114-121.
《网络安全法》与全国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从7月6日至8月5日,相关各界处处谈论《草案》,微博群里时时热议《草案》。有关报道称,仅公布的几天内,就有千条建议飞向人大网,这充分反映了人们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热烈响应。
《网络安全法》是网络安全的“宪法”
我国人民关心和期待《网络安全法》,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网络安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是网络安全的“宪法”。
根据国家《宪法》、中央的方针及人民的诉求,《草案》申明维护国家网络主张,确立网络安全立法的顶层设计,规定网络安全的方针、原则和制度,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各方的职责和法律责任、统筹协调机制。它集中反映了国家和人民在网络安全方面的根本利益。
依法治网,需要一个以《网络安全法》为纲的法律体系。纲举目张,有了《网络安全法》这个纲,配套的法律、法规就有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与之协调一致。因为其基础性、综合性的重要地位,再加上《网络安全法》本身内容复杂,职责划分不一,统一认识费时,至今世界上已有此类网络安全法的国家不多。许多国家往往以出台单个专门法或行政法令甚至战略性文件代之。
而这次《草案》公布前,我国研究、酝酿起草网络(信息)安全法或条例已有十年以上历史,有关立法计划、人员也变更多次,直至现在才有了这部《草案》。“十年磨一剑”,因为来之不易,所以值得珍惜,更需下工夫完善。
指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
的论断,阐明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对于我国的极端重要性,也就说明了《网络安全法》负有的重大责任和重要作用。从《草案》的内容可以看出,把《草案》立法宗旨定位于“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和国家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正是遵循、贯彻了这一指导思想。
加快制定《网络安全法》是战略选择
《网络安全法》负有如此重大的责任和作用,源于我国所处的国际国内形势发展的需要。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系统论、信息论和控制论(cyber netics)等理论的相继提出和社会需求的增长,引领信息技术(计算机、通信和控制)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经过半个多世纪的积累、升华,完成了从初期的信息技术到信息基础设施、再到网络空间(cyber space)的演变。但另一方面,利用上述技术和理论进行侦察、窃密和破坏等活动,也随之发展到了计算机病毒、黑客活动、国际监控直到信息战、网络战。更由于少数企图建立网络空间新霸权国家的推波助澜,世界网络空间安全面临空前严峻的挑战。网络空间问题成了国际经济、军事、外交斗争的新焦点。
随着“棱镜门”事件的发酵,以及美国宣布放弃对有“全球互联网中枢”、“全球互联网的母巢”之称的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的主要管理权,全球互联网治理的未来及走向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今年4月23日,由巴西政府倡议发起的“全球多利益相关方大会”在圣保罗举行。来自97个国家的1229名代表围绕着国际互联网治理框架、各利益相关方在治理中的作用与职责等议题展开了激烈争吵。俄罗斯、古巴、沙特阿拉伯等国坚持传统的多边治理模式,即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框架下,发挥各国政府在网络治理方面的义务。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等国代表还明确表态支持政府对某些互联网内容进行封堵。美国、澳大利亚以及多数欧洲国家代表则反对由联合国来治理互联网,坚持互联网管理责任应由非政府组织来主导。此前,美国政府在ICANN主要职能移交决定的同时,也预设了严格的移交条件,即移交给“多边利益相关方”,不会接受“由政府或政府间机构主导的解决方案”。
东道国巴西则积极推动在多利益相关方框架下对国际互联网进行治理。在巴西力推签署的大会成果文件,即《全球互联网多利益相关方圣保罗声明》中,对多利益相关方治理进行了阐述:即互联网治理应建立在民主、多方利益相关的基础上,需要确保包括政府、私营部门、民间社会、技术界、学术界和用户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其中,且这种参与应当有意义、并且是负责任的。鉴于在互联网治理框架方面存在严重分歧,中国、印度、俄罗斯、伊朗、古巴、印度尼西亚、沙特、厄瓜多尔等国家没有签署大会最终声明。
值得关注的是,在本次大会上,中国的互联网治理模式引起了舆论的关注和积极评价。中国代表团在会上表达了中国政府对全球互联网治理的看法和立场,即“互联网治理应该遵循联合国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承认和尊重各国在网络空间的,包括根据本国信息技术发展水平、语言文化,按照本国广大民众的意愿,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管理本国信息设施及本国领土上的网络活动,依法保护本国信息资源免受威胁,保障公民合法利益”。有国外舆论评论认为,中国支持的是以政府为代表的多边主义,不认可会上提出的多利益相关方参与的互联网治理方式。
中国的互联网管理模式正在影响着一些国家,尤其是部分新兴国家。在中国成立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背景下,各国都好奇中国是如何管理数量如此庞大的网民,也在议论中国会如何改革目前的网络管理。中国改革的成败或许对它们而言有很大的参考意义和借鉴价值。在会上,有欧盟委员会官员指出,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互联网治理的道路上取得了巨大的飞跃,也承担着日益重要的社会责任;澳大利亚甚至主动提议下届大会应在中国召开。另外,在整个大会召开过程中,以主办国巴西等国为一方,以俄罗斯等国为另一方,都通过各种方式游说中国支持他们。
当前美国的网络霸权正遭遇合法性、战略、策略和伦理等四重困境,欧盟、俄罗斯等正积极推动全球互联网治理的革新。在此背景下,我国应秉持开放与合作的态度,主动提出治理需求,积极抛出观点,参与相关治理规则的制定和讨论,从确定基本原则、法律基础、组织架构等各个方面入手,从ICANN改革开始,逐步推动国际互联网治理新秩序的重构。应该认识到,不管是俄罗斯倡导的传统多边治理模式,还是巴西力推的多利益相关方框架,抑或是美国坚持的非政府多边模式,多少都有利于打破当前美国对全球互联网资源的垄断。以我国在网络空间领域良好的发展势头,我国有希望在未来的全球互联网治理领域及新秩序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作者陈侠为外交学院助理研究员,郝晓伟为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研究员)
方向既定,只待行动。接下来,必须明辨世界一体化和互联网发展的时代大势,进行思想创新、制度创新、运营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信息革命的发展。为此,要加强融入、引导信息革命的顶层设计和制度改革,解决事关全局的系统性、战略性和有序性问题。
体用结合
工业革命能够肇始于英国,英国道路能够成为现代化的教课书,与英国对基于社会力量结构变迁基础上的体制与规则变化的准备是分不开的。
网络是海、陆、空、天之外的第五空间。全球互联网令超大规模的信息及知识高速流动并形成信息的海洋,物流、资金流、人才流、信息流交织在一起,都漂浮在海洋之上,信息波涛左右着我们所处世界的角角落落、方方面面。在这种情况下,它实际成为人类生活空间的第二维,与国家安全和企业竞争力有着密切关系:在信息时代的权力估价中,技术、教育、知识的重要性大为提高,而地理、人口、原材料等的作用则下降了。在最新一次的信息革命所提供的机遇面前,如果闭关锁国,不仅社会进步无从谈起,更可能引起国家混乱。
中国进入工业社会的时间比西方晚得多,但面对信息革命,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距离则近得多:中国政府在该领域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和精力,与西方相比,最大的差距不是技术,而是在应用的方式以及和现有经济社会结构相结合的机制上。
为此,需要摒弃已被历代救亡图存的中国人所证伪的类似“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旧思想:单纯的技术或者物质文明并不足以促使国家、社会命运的长治久安、良性循环;倘不变革政治体制和社会心理,转型为现代信息社会的意志倾向和决策偏好,技术的变化就无长久意义。为此,要在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大局意识的指引下,体用结合,建构认识自身、解释自身的知识、认知体系,进行全方位改革,营造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之间的平衡,通过多元共治寻求参与式发展,建立符合信息时代的理论、制度和技术三位一体的一整套治国理念和方法。
“体”为何物
意识为实践之先,马克斯・韦伯认为“资本主义世界观的出现早于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确立。”因此,必须树立顺应信息革命的认知和意识框架,才能迎接信息革命,趋利避害。
首先,真理是实践而非权威的女儿,真理要从争论中确立――互联网创新要敢于尝试,有错则改,避免过激反应,要打造更包容的网络空间,实现以人为主体的信息化,营造一种允许试错的氛围,鼓励创造力与想象力。
其次,历史存在很多岔路口,如何抉择,往往取决于很偶然、很细微的因素,而网络信息经济的特点又是去中心化、非市场化。因此,要建立完善、透明、公开的制度,避免人为因素的暗箱操作。
第三,网络具有国际主义性质,网络空间是各方拉锯和角力的焦点;同时,全球政治觉醒、全球力量转移、全球新边疆的出现等问题又叠加其上。因此,如何结合全球模式与本土经验,达到互荣共生而非以邻为壑,构建互联互通和共享共治的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考验着中国的外交决策。
互联网的作用是复杂的,利弊共存。在利益明显多于弊端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其负面作用而做出限制其发展,甚至阻碍其壮大的规定。就像欢呼网络是万能灵药显得过于乐观一样,两种情绪皆不足取――在思考新科技发展时,必须是理智与理性的。
“用”自何来
技术环境的变化会改变国家开发地理基值的能力,进而使国际权势分布发生新变迁。因此,面对信息革命这个人类发展的又一次机遇,必须打破桎梏,为信息革命创造良好的生态、产品和技术。具体有以下几点:
全球视野。在网络时代,地域、距离、意识形态的限制被打破,蜷缩一国、偏安一隅的互联网战略发展空间无疑将受到极大的挤压。面向未来,中国信息革命的发展战略要有基于70亿人口的全球化视野,建立汇聚全球开发者的真正生态。
创新为王。在互联网领域,人们能够接触到各种思想和文化,彼此激励,对进步的追求没有止尽。中国作为第一网民大国,拥有最大的发展潜力,只有大胆尝试,在技术创新的广度和深度上有所突破,打破固有局限和边界,连接人、物和信息,才可以开创更为开阔和全新的未来。
人才至上。网络能力决定网络权力,而网络能力的根本是人才。信息革命在历史上第一次使人类的心智成为一种直接的生产力,而不再仅仅是生产体系中的决定性元素。为此,要创造人才至上的氛围,不让千里马,不让老实人吃亏,防止逆向淘汰和精英流失。
主动出击。当全球信息技术革命潮流向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传播时,既要妥善处理好技术领先国与技术接受国之间的关系,又要处理好东西政治体制不同、南北贫富差距较大的现实关系,采取稳健的信息技术政策对发展中国家十分必要。但同时,网络空间比核武器更厉害,物质和能源与信息和通讯是相辅相成、虚实结合的,物理世界和虚拟世界密不可分。在这种无限而又现实的空间中,危险如同机遇一样无处不在;在这种情况下,限制不如引导、被动防御不如主动出击――从这个意义上说,要长远考虑“防火墙”对国家发展的利弊。
政府作用
互联网的成功源于它的开放性,信息革命的原则是非中心。面对互联网和信息革命,审查规则经常会扼杀创造力。因此,政府要对既往管理模式进行放权,营造一个崇尚社区伦理和网络共治的平台。
尽管互联网绝不是免受管制的自由地带,但对待网络空间的治理,就像大禹治水,原则是宜疏不宜堵。在技术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正如法国学者阿芒・马特拉所指出的:技术是革新的携带者,对社会产生实际效果,但是,技术只是创造一个允许做事情的条件,它不能决定做什么事情,技术逻辑服从于社会和历史逻辑。因此,政府可以在立法执法、行业自律、技术开发、安全教育等方面采取措施加强网络安全,为信息革命提供土壤。
首先,政府的重要工作是反垄断,给予创新企业壮大的机会。例如,谷歌、苹果、脸谱和亚马逊这样的互联网巨头,在西方之所以遭到监管者审查,是因为尽管它们的高速成长引领了信息革命并给消费者和商业带来了巨大收益,但如果任其无约束地发展,其庞大规模和高速发展将会扼杀竞争。
其次是弥补“数字鸿沟”,促进不同区域的平衡发展。互联网不仅具备技术网络、媒体、渠道、基础设施的特性,而且包含思维方式、发展模式、生存环境、国家竞争新边疆等多重属性。信息革命既不意味着同质化,也不意味着平等。在一个国家中,富裕和受过良好教育的人群,其互联网密度要高于其他人群。互联网可能给现存的社会经济差异带来不断扩大的危险。因此,政府需要采取措施来弥补数字鸿沟,架起不同人群共同富裕的桥梁。
即将来临的2018年高考,“00后”成为主角,975万考生人数创下近8年新高。
继去年“新高考落地元年”之后,高考改革正在各地持续推进,强调对学生综合成绩的评价,全面取消加分,多项改革举措进一步推进高考的公平公正。
A
按专业录取成趋势
尊重学生的专业选择权,是高考招生录取的大趋势。
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校今年将采取试点措施,让满足分数达到普通一批录取分数线、成功被学校提档、体检合格等条件的考生,都能就读首选的心仪专业,避免被调剂的情况。
另外,据记者了解,北京理工大学、天津大学、武汉大学等多所知名高校都已开始实行全新的“转出无门槛”校内转专业机制。除国家和校方明确规定限制转换专业的学生外,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只需转入专业接收即可,转出专业方面不设“门槛”,给予学生更大的专业自主选择权。
B
强调综合成绩评价
浙江省是去年全国首批两个高考综合改革试点之一。记者从浙江省教育厅获悉,除统一高考招生、单独考试招生外,2018年浙江省内归属地方的50所高校以及北大、清华、浙大等9所高水平大学参加浙江“三位一体”招生。“三位一体”高考招生改革,即把考生的会考成绩、高校对考生的测试成绩以及高
考成绩,按一定比例折算成综合分,最后按照综合分择优录取考生。2018年,浙江省预计通过“三位一体”招生人数超过1万人。
C
全面取消“五项加分”,录取更公平
声音
最早一批尝试“三位一体”招生方式的浙江工业大学招生负责人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高考招生制度,有助于高校选拔、挖掘到有潜质的学生。即便成绩略低一点,但活跃度和心理调适能力明显偏高,进入大学后,学习成绩较好,
社会活动能力强。
清理加分项目、整顿加分流程,清除权力寻租空间确保高考公平,一直是社会的普遍呼声。根据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体育特长生、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科技类竞赛、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迹等五项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全面取消。
2014年,教育部等多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经过3年的实践,2018年高考考生将成为全面取消全国性高考鼓励性加分项目的首批考生。
阳光录取
除了减少加分项目外,今年高招录取还进一步强化了阳光原则。据了解,保送生名单、高水平艺术团名单、高水平运动队名单和自主招生名单等,都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D
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成热点
今年3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公布2017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我国高校共新增本科专业2311个。互联网大数据专业急剧升温。2017年新开设“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的高校数量达250所;2017年新增“机器人工程”专业的学校有近60所。为了加速新时代网络空间安全高层次人才的培养,2017年度高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中,增设“网络空间安全”一级学科,共有18所高校本科开设“网络空间安全”专业,16所高校新增了“信息安全”专业。
E
安保更严格,严防高科技舞弊
为保障高考的公正性,各地加强了对考场的管理,严防高科技舞弊是今年高考安保的重点。
北京的2018年高考安全工作方案提出,将提前启动覆盖全市和局部远郊区的固定监测网,对考点及周边开展专项电磁环境监测和治理工作,排查可疑信号。考试期间,监测车辆将在路上巡查,配合固定监测网,确保考点电磁环境的无缝隙监测,两组无线电执法人员还将在考试期间分片值守。
[关键词]公安机关 网络舆情预警 对策
[中图分类号]TN915.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5-0157-02
一、对公安机关网络舆情预警的释义
舆情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围绕中介n生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民众对社会管理者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网络舆情是舆情的一种,它的特殊之处在于它的产生、传播的载体都是网络,是广大网民的态度、意见和言论的总和。21世纪是信息网络时代,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标志的高新技术革命已经引起了社会各个领域的深刻变革。公安机关传统的警务运作方式在信息化的潮流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顺应这种潮流,公安机关的工作信息化是一场必然的警务革命,是警务力量增长的强大动力。“情报信息主导警务”已成为不能回避的课题,这是保证警务决策科学化,提高警务工作效率的必由之路。要切实做到情报信息主导警务,其关键在于对情报信息进行的综合分析与研判,它是将浩繁的零次情报、一次情报、二次情报转换生成综合、预测性情报的过程。
众所周知,公安机关直接与公民接触,相对其他政府部门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搜集和分析群众的思想动态、心理情绪、愿望心声及倾向性的社会动态等,在当前舆情信息研判工作的范围不断扩大,规模、水平不断提升的情况下,该项工作理应成为警务参谋活动中极为重要的一环。这是公安机关正确决策、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重要前提,归根到底是公安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一项基本功。然而,由于历史或其它原因,公安各相关部门的舆情分析系统还各自独立的,或者还停留在人工处理的阶段,导致公安内部的舆情分析重复劳动、效率不高、共享率低。为达到舆情分析高效及时准确的目的,以及各舆情分析部门或者人员信息共享,必须建立新的舆情分析系统。推动舆情预警制度化,构筑起强大的舆情预警网络,将触角深入到社会各个角落和最基层群众中。此系统可对各种信息,经分析研判后,生产出标准化的人、事、物(涉案)、组织(涉案)、地点(涉案)等信息的情报产品。通过舆情预警调查研究,掌握尽可能多的第一手资料,为社会预警机制的构建提供支持。
二、对国内外网络舆情预警成果的透视
(一)对国外网络舆情研究的扫描
现代西方的研究大多从网络本身的作用和给现实社会带来的改变出发,阐述网络的优势和作用。美国学者彼特?鲁塞尔在《全球脑》中描绘了这样一个全球脑:电脑和网络储存的信息和知识将影响人类的智力,也最终影响人们的体验。著名的网络社会学家卡斯特尔(MmmelCastles)认为,网络社会中“信息”和“知识”首次成为社会发展的核心要素,社会的个体间、个体与组织间、组织间,透过网络沟通而更加频繁的互动起来,从而形成已初具雏形的网络化社会,进而卡斯特尔用“流动空间”这一概念具体阐释了网络社会空间在结构上的变化,通过这一概念解读网络社会基于信息和技术的职业重组和分工,以及由此凸现的文化冲突现象成为卡斯特尔网络社会观的主体内容。约翰?哈格尔(JohnHagen)和阿瑟?阿姆斯特朗则在《网络利益》中首先把网络社区的虚拟性加以突出,认为所谓“虚拟社区”,就是一个供人们围绕某种兴趣或需求集中进行交流的地方,它通过网络以在线方式来创造社会和商业价值。这种观点的核心是:虚拟社区是由具有共同兴趣及需要的人们组成,可以借助网络与想法相似的陌生人分享一种社区的感觉。斯坦福大学网络与社会研究中心创始人法学教授劳伦斯?莱斯格(Lawren CeLeSsig)指出“我们有各种理由相信单凭网络空间本身自由的承诺将无法兑现。单靠它自己,网络空间会变成一个理想的控制工具”,这说明单凭网络本身不能将理想转化为现实。他主张政府的适度管理,认为网络空间的自由绝非一来源于政府的缺席“自由,在那里跟在别处一样,都来源于某种形式的政府控制”。凯斯·桑斯坦认为网络自由使信息随时获取成为可能,由此产生的“量身定制”现象会造成信息窄化,其结果使社会趋于分裂,各种仇民群体更容易相互联系和影响,这与民主社会的多元化特征是相悖的。作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介入以提供一个多元的环境具有合法性和必要性。桑斯坦倡导创建公共论坛,将改善的力量诉诸于大众媒体和政府管制,并主张以“民主的商议”为原则衡量政府管制言论的范围。
(二)对国内公安网络舆情预警研究成果的判断
1、寻求在网络舆情引导上打出“组合拳”。学界普遍认为,公安部门要注意疏导结合,提高自身的社会公信力,实现虚拟人现实化管理,掌握网络舆论对手有关信息、资料、特点,对于影响重大的负面网络舆情,经多次正面引导无效的,可以采用与网民面谈对其帮助教育的人性化做法,慎用处罚措施。2、明晰舆论引导手段。一是提出议题、设置话题,引起或转移公众对某一事件、主题或议题的注意力;二是借助时间、空间手段,设置重点宣传的优势地位;三是发挥言论作用,组织讨论,引起更大的关注:四是建立主流论坛,以主流、权威声音引导舆论,同时利用技术手段过滤的方式,对偏激言论进行清理。3、构建网络舆情搜集系统工程。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日常性的舆情搜集工作,即对网络舆情进行持续的、稳定的、系统的、日常的跟踪与搜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网络舆情信息库;二是针对某一突发事件、某一舆论危机或某一特定任务进行的舆情搜集活动。
综上所述,国内外关于网络舆情的研究已经从多角度展开,就国内公安部门层面来看,对网络舆情应对的研究,主要从媒体宣传和信息搜集的角度开展,就是从危机管理的视角出发,不断强化自身工作,及时更新相关制度,提升服务理念,构建公安机关网络舆-预警的事前、事中、事后应急管理的联动机制,发挥起“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三、公安机关网络舆情预警的对策选项
公安机关开展网络舆情预警管理有利于防止社会危机的产生,正确预警危机性事件。不仅对相似案例有借鉴作用,而且有利于防患未然、缓和社会矛盾。
(一)完善网络舆情预警收集机制
作为网络舆情最前沿机制——预警收集机制,它使网络舆情干预处置得到了前移,在事件潜藏隐患,或出现苗头性问题的时候,就对事件发出预报、预测及提供预先处理的建议和行为。它由主监视器、预测预警、处置的预防、预警和评估等部分组成,共同支撑着这个机制的大厦。网监管理让预警机制有了更多施展空间,本着“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宗旨,对在预警体系内获取的警源监控相关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后,统一规范,统一口径,让系统内各监控网点实现共享信息,推动通过互通情报,让网络舆情更好的处于各个节点的监控之中,让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的热情和活力得到充分释放,成为预警监控更好的扩充途径。目前尽管对网络舆情来说,还不能彻底精确地进行预测,但是通过网监平台,可以充分的利用计算资源,挖掘、分析海量的监控信息和数据,运用到各类预测方法,就能通过推导,更好更准确的预测网络舆情的每个环节和变化过程。将警示信息快速并多元化的向全社会进行是公安机关网监管理的便利条件,让公众感受到有关的服务和帮助的温馨。从预警突发网络舆情的角度来说,通过对各机构和部门协调勾连,及时做出预防处置判断,有的放矢地制定预案,并能精准的评估和预判预警级别、预警范围,就能够确保给将来的网络舆情应急处置给予非常详细而又完整的第一手资料。
(二)完善网络舆情预警应急响应机制
应急响应机制将准则性的东西渗透到网络舆情预警的全过程,并进行制约。一旦网络舆情苗头出现后,首先是从预测机制中获得信息素材,参考评估预判的结果,梳理好突发事件的性质、考量所处的环境、以及社会可预见的反响,其次,紧急调度网格平台中的应急资源,汇总各个平台维度中的应急资源储备现状,摸清应急资源可用数量、维护细节以及调配率,在底子摸清后,就要根据事态发展评估的情况,选择适用应急预案,匹配应急资源的调配和分布,提出有针对性的应急状态方案、处置方针和补充规定等,并对网监平台进行充分的利用,从而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在此基础上,做好各部门的分工,对各类应急资源置于系统的总调度范围内,全面推进危机干预工作,有效处置网络舆情事件。
(三)完善网络舆情预警善后处理机制
善后处理中,要建立健全应急资源补偿机制,对应急管理中消耗的系统内、和系统外各种资源,要按照政策法规制度做好补偿安排,让应急预警管理能够可持续,各方面参入者能够有能力处置以后的突发预警事件;突发事件整个过程是:首先是发现事件,其次是事件的发展,最后是事件的灭亡,而应急管理总结恰好是对这一过程进行全面的总结,并对事件所发生的原因进行详细分析,有效的对应急管理进行实施方面的明确,并实行奖惩的制度;突发网络舆情应急管理的始终,要始终贯穿褒奖和问责这两个抓手,对有关责任人和机构置于老百姓的监督之下,公平公正公开抓褒奖和责任追究,让法制的光芒和规范化的管理以及人性化的亲和贯穿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全过程;同时,应急管理机制有效性评估要步步跟进,既要评估各种制度,也要评估它的运行规范,评估要面面俱到,并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善后处理的环节,向社会公众和媒体透明公开,同时要建立完善监督、举报及信息反馈路径,让善后处理的有始有终。
(四)完善网络舆情预警评估机制
在讨论应急网络舆情预警管理构建的进程里,突发网络舆情事件应急管理评估是个绕不开的话题,在突发网络舆情事件的预警中随处都能找到它的身影。由于网监管理具有共享性和立体性的特点,由于有了应急管理评估机制的参人,准确、客观的评判预警管理进程的每个步骤和细节,通过统一协调,步调一致,指挥到位,到每个节点上,不但能够提高公安机关的办事效率,也能营造全社会公众各阶层全面参入的氛围,进而还能在集中力量办大事中,不断的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完善已有的预警管理机制,最终建立成熟的模式,就是以公安机关为轴心,辐射全社会加入的网络舆情应急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虚拟 社会道德规范 他律 自律
论文摘要: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严重冲击了现实社会的道德规范,使高校德育面临严峻的挑战。本文从现实道德与网络道德的关系出发,论述了高校网络道德教育的目标一“从心所欲不透矩”。
21世纪是网络信息时代,从经济到政治、从军事到科学、从教育到社会的一切领域都被信息技术所覆盖。互联网不仅仅是一个计算机网络,还是一个庞大的、实用的、可享用的公共信息源,也是一个面向芸芸众生的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延伸。与现实生活所不同的是,这是一个广漠无边的虚拟的社会。
网络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一场社会物质生活方式与日常交往方式的变更,……更为根本的是人们的价值坐标系存在意义标尺的转变”。在计算机和互联网带给我们的虚拟空间里,人们一方面可以随心所欲地得到自己想得到的知识和信息,同时可以在互联网上向未曾谋面的人传递、散发自己想推广的信息,宣泄自己的情绪。选择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操作者手中,而这些获得和拥有是不费吹灰之力的—不过是敲几下键盘,点几下鼠标而已。在网络构建的虚拟空间里,操作者堪称“从心所欲”。
相对于现实社会,这个开放自由的虚拟社会具有以下特点:首先,网络社会的载体具有开放性、无序性特点。它改变了现实社会的时空结构,人们可以自由地进人各种网络社区,寻找自己感兴趣的信息,挑选自己喜欢的交往对象,发表自己的各种看法。当然,这种开放也同时带来了“放弃稳定”、“失去真实”、“信息不对称传播”、“追新求异”的风险。其次,网络社会是虚拟的,其主体具有匿名性。人们在网络社会中的活动形式与现实社会有极大的不同。网络时代的界面机器,使信息传播与交流按“人一机器一人”的模式进行,而不同于现实社会中“人一人”面对面的直接交流。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有思想、有情感的人在信息传播交流网上不过是一个符号,彼此的真实姓名与身份被隐匿了。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言行可能处于“无道德”状态。这种“匿名性”容易导致行为主体的责任心退化和社会监督机制的弱化。第三,网络文化具有自主性,其内容具有共享性。互联网上的任何信息都是共享的,其信息可以自由传播,而且传播面广,速度快。建立在行为主体自愿、自主和自由游戏规则之上的网络世界,在使个人获得前所未有的便利的同时,也制造了大量的伦理道德问题,如情感焦虑、黄毒泛滥、病毒猖撅、窥探隐私、恶意攻击、网络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等。互联网的发展,给现实社会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带来了严重的冲击和挑战。人们道德意识的淡化、现实道德规范约束力的下降、道德行为的失范,这些问题仅仅依靠网络技术的完善来解决是不可能的。因为“科学是一种强有力的工具。怎样用它,究竟是给人类带来幸福还是灾难,全取决于人自己,而不是取决于工具”信息社会的开放性、无序性、匿名性和自主性凸显了对公民自我管理、自我负责的治理要求。
互联网是人们为了满足各自的需要而自发自愿连接建立起来的。在网络空间中,人们自己对自己负责,自己管理自己,并根据自己的需要独立地选择网络服务的项目和内容,决定和接受何种信息,这种个体自主性的体现是任何传统通讯方式所无法比拟的。而网络道德规范的确立与发展,也是人们为了维持正常的游戏秩序而自发订立、自觉遵守的。我国互联网发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并且已出现大量的道德失范现象,应高度重视网络道德的宜传与推广,从而促使人们树立网络道德责任意识。
目前我们面临的形势是一种被网民普遍认可的、具有广泛约束力的网络道德尚未形成,而传统的道德又面临着危机与挑战。在这种道德无序状态下,人们甚至不能明确判断哪些行为是道德的,哪些行为是不道德的。由于对自己的行为缺乏判断的标准,很多人做出了一些在现实世界中难以做出的粗暴、无礼行为,甚至进行盗窃、人侵等犯罪行为,而这些行为也不过是敲敲键盘,点点鼠标而已。高校是网络普及程度最高的地方,享有“第四媒体”之称的网络对高校学生的影响力及覆盖面远远超过了书籍、报纸、广播、电视等其它传统媒介。在大学生获取信息的各种途径中,网络高居榜首。网络正以空前的速度和力量进人大学生的生活,并影响着他们的道德观和价值观,这对高校德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如何充分利用网络对大学生进行道德教育以及如何对学生进行网络道德教育,成为摆在高校德育工作者面前的严峻课题。我们不能听任大学生在网络空间的道德无序状态下进人网络世界,也不能消极等待网络道德自发地形成后才开始对大学生进行教育。在基本的网络道德规范形成以前,我们可以提出一些基本的“道德底线”,并通过对大学生的教育和宣传,将其转化为人们的内在信念和行为习惯,以此来引导大学生的信息行为。
任何一个社会都需要规范,社会的变革遵循着从失落到规范,从无序到有序,从失衡到平衡的发展轨迹。在互联网这样的虚拟世界中也同样,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国自1994年2月18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系统保护条例》以来,在1996年、1997年、1999年、2000年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网络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条款。这些法规条例对依法治网、净化网络文化环境起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但是,立法不等于网络环境净化的全部,法治与德治并重,才能有效地治理网络环境。在网络空间这样的虚拟社区正以前所未有的规模生长发育的过程中,网络道德的建设尤为重要。它是规范网络、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文化环境的关键环节之一。国外的一些计算机网络组织已经为其用户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网络行为的方方面面,如电子邮件使用的语言格式、通讯网络协议、匿名邮件传输协议等等。美国计算机协会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它希望其成员支持下列一般的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1)为社会和人类做出贡献;(2)避免伤害他人;(3)要诚实可靠;(4)要公正并且不采取歧视性行为;(5)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财产权;(6)尊重知识产权;(7)尊重他人的隐私;(8)保守秘密。这对于我们规范大学生的网络行为,并对其进行网络道德教育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网络本身是现实社会的一部分,是现实社会生活的反映,因而网络道德与现实社会的道德具有一致性。就大学生对网络的接受而言,虽然网络已渗透到大学生活的方方面面,对大学生的道德素质正产生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但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道德理念等在很大程度上仍取决于现实生活,他们对网上信息的甄别仍取决于平时所接受的教育和积累的经验。就网络道德的特性而言,虽然网络道德是由于虚拟空间的出现而产生的新的要求,它与根植于物理空间的现实道德有所不同,但不能因其存在的差距而认为要建立一套全新的、完全不同于现实社会的道德体系。现实社会中的道德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它的运行机制反映了人们社会活动的一般规律,并且对规范人们的行为和保障社会的有序运行是行之有效的。有的大学生置身于网络空间中,认为找到了可以自由翱翔的天空,可以摆脱现实社会的种种约束,不必履行现实社会的道德规范。实际上,网络行为也是社会实践的一部分,人们的网络行为和其它社会行为应该是统一的。美国计算机协会为其成员所制定的伦理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网络生活作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其道德规范源于现实社会道德规范。网络道德的建立和发展,是立足于现实社会的道德基础上,运用既有道德的一般原则培养起来,并在网络活动中形成现实合理的网络道德规范,形成统一的网络社会的道德体系。因此,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不仅与其现实社会道德教育是一致的,而且,现实社会道德教育还应该成为网络道德教育的前提和保障。
当前大学生对网络的认识,普遍偏重于技术的掌握和运用,他们为网上所传递的丰富多彩的信息和自由交往的形式所吸引,充分地享受网络所带来的各种便利,但对于网络对自身素质发展的影响、网络道德失范等问题缺乏思考。事实上,在网络技术推广运用过程中,诸如网络的本质是什么?网络给人类社会究竟带来了什么?如何正确利用网络、正确看待网络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弊端?这不仅是大学生应当思考的问题,更是高校德育应当高度关注的问题。因此,在高校网络道德教育中,我们一方面要宜传推广网络技术的合理利用,指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体系、健全道德法制观念,帮助其加强个性锻炼、完善人格修养,进而从主观上净化大学生在网络中的行为,提高其在网络社会中的政治觉悟,树立在网络社会中的是非观,增强他们在网络社会中的责任感。另一方面要在加强现实社会道德教育的前提下,加强网络道德的宣传力度,在大学生中明确现实社会道德规范在网络社会中的价值和意义,并用现实社会道德教育的方法和手段,发展和弘扬既有的道德优势,从而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网络道德践行能力。
网络道德作为网络世界的道德规范,一方面能够对人们的信息行为提供判断的标准,另一方面又可以对人们的信息行为加以制约和约束。与现实社会不同的是,这种制约和约束,主要依靠主体的“自律”,即自己约束和控制自己。当然,网络道德的“他律”作用还是存在的,只不过由于虚拟世界的特殊性,这种作用较难得以发挥。由于网络道德环境缺乏他人的干预、过问、管理和控制,这就要求人们有较高的自律性。如果说传统社会的道德主要是一种依赖性、他律性道德,那么网络道德则是一种自主自律的新型道德。
网络道德的建立对规范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广大网民的网络行为会起到积极作用。但网络道德操作性比较差,因而教育大学生自觉强化自律精神和责任意识,自觉遵守网络道德,履行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成为高校网络道德教育的关键出发点和归宿点。网络道德最终通过个人的自律才能真正落到实处。“一个不能克服自身相互斗争的因素的人,又怎能抗拒生活的猛烈冲击,怎能安静地从事活动呢?”没有道德的自律,一切网络道德规范都不能成为实存的道德行为和道德风尚,而只能成为无意义的虚设之物。所有的网络规范要实现其价值,成为实际的道德风尚,只有通过主体自愿地认同道德规范并加以践行,从而将外在的网络道德要求内化为自觉的行动。唯其如此,才能约束网络行为的“为所欲为”,使之成为“从心所欲”而又“不逾矩”的行为。就网络道德的内化而言,慎独是遵守网络道德规范的重要途径。慎独是指人们在没有社会和他人监督的情况下,仍能保持清醒的自我约束,坚持符合社会规范的道德信念,自觉地按正确的伦理准则行事,其基石是人的良知。慎独是一种道德境界,是自律的前提和保障,努力提高自身的自律能力,从而达到孔子所说的“从心所欲不逾矩”的道德境界,这是高校网络道德教育的目标所在。
关键词:新媒体;思想政治理论课;延伸教学;内容设置
现代信息和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媒体不断得以更新换代并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的思维及实践方式。新媒体以高速快捷的信息传播速度,图文声音影像兼具的逼真情景模拟,平等自由的互动方式深得大学生的喜爱。将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延伸教学与新媒体进行有机结合,对于思想政治理论课提升吸引力与有效性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探讨新媒体环境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延伸教学,对于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新媒体环境是思想政治理论课延伸教学的重要场域
所谓新媒体主要是指通过应用互联网、移动通信和数字等新兴技术,以电脑、手机、数字电视等设备为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服务的新传播形态。新媒体的类型主要可分为互联网新媒体、手机新媒体、数字电视新媒体等。新媒体既是延伸教学载体,更是重要的育人环境。一方面,新媒体作为一种新的技术手段,教育者应当将新媒体作为新兴教学平台来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利用网络优势来组织和实施思想政治理论课延伸教学活动;另一方面,由于新媒体应用的日常化和普及化,以及其开放性、包容性及广泛性等特点,新媒体已经成为社会环境的重要因素,无论愿意与否,人们已然置身于新媒体环境。这也意味着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教育者应当认识到新媒体的育人价值,将新媒体作为延伸教学的重要环境来加以应用和引导。探讨新媒体环境下如何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延伸教学,首先要正确认识什么是思想政治理论课延伸教学。所谓思想政治理论课延伸教学,是指根据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目标及教学内容,由教师主导将课堂理论教学内容通过各种途径、平台和方式延伸至课外,引导学生主动加强对所学课程内容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受教育者的主体性和创造性,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学环节。环境是思想政治理论课延伸教学组织实施的要素之一,环境的发展和变迁对当代大学生的心理、思想和行为都会产生深刻影响。新媒体环境是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相互交融的系统,思想政治理论课延伸教学要提高吸引力、有效性和生命力,就要顺应时展,明晰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将教学场域延伸至虚拟空间,“在这个过程中,既要遵循人的思想品德形成规律,又要遵循网络传播规律”[1]。与传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环境相比,新媒体环境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一是教育关系的动态变化性。在新媒体环境下思想政治理论课延伸教学中,教育者必须根据受教育者的兴趣严格筛选教育内容,只有当这些教育内容被受教育者接纳与认同时,双方的教育关系才能建立。如果这种虚拟延伸教学师生关系的维持呈良性发展的态势,则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教育效果。反之,如果教育内容不能得到受教育者的认同与共鸣,那么教育关系则未能建立。当然,虚拟延伸教学环境中教育关系的建立并非一劳永逸,而是动态变化的。思想政治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在虚拟延伸教学环境中分别承担着信息传递者与信息选择者的不同角色,由于网络具有信息量大,流动性强,受教育者信息选择的自主性等特点,思想政治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在虚拟延伸教学环境中的师生关系始终处在动态变化之中,并且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二是去中心化的交互性。在新媒体环境下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延伸教学,要求教育者改变以“教育者为中心”的传统教育思想,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是一种主体间性关系。与课堂教学相比,虚拟空间中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身份与互动不再受现实环境制约,而是存在于虚拟的情境之中,从而形成一种主体间性教育关系。“情感是和人的社会性需要相联系的一种稳定而又复杂的态度体验,这与其他类型的沟通相比,更具有教育的内隐性和潜移默化性。”[2]在虚拟延伸教学场域中,由于不再受课堂教学中角色关系的约束,师生的交往呈现出自由平等、自觉自愿等特点,这种教育关系的维持与延续是基于双方认可的信息与情感交流,而不是双方的地位和身份。
二、新媒体环境下思想政治理论课延伸教学内容设置原则与内容结构
1.内容设置原则。
如前所述,教育内容对于师生关系的建立、教育效果的好坏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新媒体环境下开展延伸教学,在教学内容的设置上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第一,教学内容要坚持导向性。新媒体环境下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延伸教学作为一种特殊的教学活动,在本质上,它的教学内容的设置应该体现时代特色并且突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导向性。在网络空间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延伸教学活动,要将课堂内的显性教育内容和课堂外的隐性教育内容有机结合,利用新媒体在课堂教学之外对大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人生发展倾向的跟踪关怀与观念指导,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法制观,引领大学生在现实生活中遵守道德规范和提升法律素质。第二,教学内容应贴近大学生生活。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公共课,延伸教学内容贴近学生生活,以情感人才有针对性和吸引力。新媒体作为延伸教学内容的重要平台,在延伸教学内容设置上应注重德育内容的政治化与生活化相统一,注重坚持教师的主导性与调动学生的主体性相统一,以贴近学生生活实际的教学内容吸引学生的关注,提高大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效性和感染力。第三,教学内容应具有开放性。新媒体环境下思想政治理论课延伸教学内容设置不应该是固定不变的,而应该是开放的,是在把握教学目标的前提下根据大学生的关注点不断发展变化的。为了避免思想政治理论课延伸教学陷入“走形式”、“搏眼球”的误区,教师应了解学生关注的热点,根据学生需求适时在网站增设相应的栏目,对网站栏目设置不断进行调整,实现教学内容设置的开放性。
2.内容结构。
1972年,美国传播学家马克斯维尔•麦考姆斯在《大众传播的议程设置功能》一文中明确提出“议程设置”概念。他们认为大众媒介具有为受众设置“议事日程”的功能,这些被设置的“议题”影响着受众对身边“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断。新媒体环境下的思想政治课延伸教学的内容设置实质上也是一种议程设置,这种议程设置是为了启发大学生的思维,从而达到教学目的。第一,关注价值建构矫正思想道德。目前,我们的网络道德信息资源还处于劣势,优秀文化资源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道德上的冲突与无序现象较为突出。网络环境中多种价值观、多元信息缺乏有效引领与整合,导致大学生容易在思想道德上无所适从,甚至丧失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能力,在新媒体环境中迷失人生方向。人的本质属性是社会属性,人的全面发展必须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标准,崇高的道德境界是一个追求发展的社会人必须具备的价值理想。正如苏霍姆林斯基所说:“道德是照亮全面发展的一切方面的光源,而同时它又是人的个性的一个个别的、特殊的方面。”[3]新媒体环境下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延伸教学必须从大学生思想实际出发,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教育者要关注新媒体环境下受教育者主体性道德人格的培养。第二,营造平等环境缓解心灵冲突。心灵和谐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追求的一种理想境界,要求做到人与自身的和谐以及人的思维、情感与价值观念的和谐。在虚拟教学平台,双方被虚拟符号所代替,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被虚拟化,师生之间容易建立平等、尊重、信任的主体间交往关系,主体间平等对话环境有利于交互主体敞开心扉交流思想情感。主体间通过心灵对话探讨幸福、和谐的方法和意义,引领受教育者向往美好的事物,让受教育者接纳自我,缓解心灵冲突,保持乐观的心态。第三,贯穿人文关怀促进人生发展。新媒体环境下开展思想政治理论课延伸教学必须始终贯穿人文关怀的理念,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新媒体环境下思想政治理论课延伸教学中的人文关怀是指以大学生为本,尊重他们的主体地位和个性差异,关心他们的利益诉求,通过多种途径方法激发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大学生的自由全面发展。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关系到大学生的生存和发展的人生哲学。所以,“思想政治教育人文关怀内容体系的建构,应从人的生存和发展系统范畴上来进行认真的考察,突出其对于人生的意义,目的是要使人能够获得关注人生,关怀生命和充分肯定人,尊重人,满足人的生存与发展需求,特别是精神发展需求的主体自觉意识”[4]。新媒体环境下思想政治理论课延伸教学要取得切实的效果,就必须把人文关怀贯穿于延伸教学的全过程。新媒体的发展为思想政治理论课延伸教学提供了一个新环境,在这个新环境中如何更有效地开展延伸教学是教育者需要继续思索的问题。与新媒体相关的科学技术仍在飞速发展,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者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新媒体技术的学习研究,使其更好地服务于课堂与延伸教学,更好地服务于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宋元林.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理论及其指导价值探计[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
[2]向军,徐建军.群体人际互动理论视角下思想政治教育沟通功能拓展[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9).
[3][俄]苏霍姆林斯基.给教师的建议(上)[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4.
关键字:域名专有使用;域名停放;域名使用限制
中图分类号:TP3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11)04-0773-02
On the Use of Internet Domain Name
WANG Li-mei
(Political Science University of China,Depart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102249, China)
Abstract: The exclusive use of domain name is the right of its use in technical sense by its holder. The means and restrictions in its use directly influence the benefits from using it. On the analysis of the specific means in using it I am study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domain name and its restrictions.
Key words: exclusive use of domain name; domain parking; restrictions on the use of domain name
1 域名的专有使用
域名的专有使用是指域名权人自由地将注册的域名解析到任何IP地址,实现通过域名完成其网络计算机定位的基本功能。对域名的专有使用权,就是域名持有人将域名进行技术意义上的使用, 例如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网络用户进入电子商务网站时就涉及对域名的使用,这是域名权的最重要内容,域名的专有使用也是域名权人注册域名的最主要目的。域名的专有使用产生的收益是因网络使用者访问该域名或者这些域名的网址时产生的。如果域名持有人在传统媒体或互联网上将域名仅仅用于广告宣告、或作为服务标记符号来使用,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域名使用。
域名的基本使用方式,即通常所理解的建立网络站点,该站点以域名作为标识。从经济的角度分析,域名权人通过建立网络站点而使用域名的主要收益模式是依靠网络站点本身,域名只是作为该站点的一个标识出现,与传统意义上的标识作用相同。
域名的另一种重要而独特的使用方式是基于网络使用者访问该域名产生的流量。网站流量(traffic)是指网站的访问量,是用来描述访问一个网站的用户数量以及用户所浏览的网页数量等指标,常用的统计指标包括网站的独立用户数量、总用户数量(含重复访问者)、网页浏览数量、每个用户的页面浏览数量、用户在网站的平均停留时间等。恰当的利用这些流量产生收益是域名的一种特殊的使用途径,即域名停放。
域名停放(Domain Name Parking),也叫域名停靠,是指一种为域名自动生成网络页面的技术系统。自动生成的网页包含大量广告赞助商的链接,广告赞助商根据网页的流量支付费用,从而使域名权人得到收益。域名停放本质是一种广告联盟,这种广告联盟主要是利用输错域名的流量,主要针对的对象是闲置域名,将注册域名的DNS解析到域名停靠服务商的服务器自动产生广告页面。域名权人甚至不需要提供网络空间,只要该域名存在有访问,则可获得流量收益,页面上所链接的广告如果发生了点击,还可以产生广告收益,同时增加域名出售转让的机会。
域名停放是域名特有的一种使用方式,其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大量的闲置域名。目前几乎全世界法律法规对于域名的注册并没有过多的限制,除了管理规定中提到的不能作为域名的字样外,其他均可被注册为域名,这就导致了域名的注册获得批准的可能性极高,同时域名的注册费用和使用费用都相对较低,很多域名注册都采取组的形式,从而出现了大量的闲置域名,这就给域名停靠提供了物质基础。
2)广告收益。域名停靠的利益来源主要就是广告收益,是一种网络使用者访问以及点击链接广告产生收益的经营模式。巨大的广告收益是域名停靠的推动力。域名停靠领域的成功经营者之一是韩凯文(KEVIN HAM),他曾利用typo域名建立价值3亿美元的域名帝国。韩凯文甚至曾经与喀麦隆等国家签订了合同,取得了CM域名的未注册域名流量控制权。网络使用者在输入COM或者CN域名是一旦错误输入为CM,就会自动启动韩凯文的网站,该网站充斥着大量的雅虎广告。
3)网络访问技术。按照目前的域名注册管理,域名是由有限的符号组成的,相似域名是不可避免的情况。网络使用者访问网络站点的一般方式是直接输入域名,而字母数字等组成的域名极容易发生错误输入,这种错误输入就使得域名停靠的流量发生成为可能。
从域名作为标识的角度来看,域名的排他性专有使用应该是采用一般使用方式,即完成其定位的功能,而域名停放方式在使用时稍有“搭便车”之嫌。但是对于相似域名的管理,各国都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定,域名的相似应该是被允许的,仅是域名的相似并不会造成所指向的网络站点发生混淆。从域名权人的角度来分析,玉米族申请注册的大量域名一般都通过域名停放的方式被网络使用者知悉,以尽快实现其域名转让的目的。从网络使用者的角度来看,域名停放网页一般都有详细的分类信息,可以被认为是另类的搜索引擎。
2 域名的防御性行使
域名权人在享有专有使用其注册域名权利的同时,还享有禁止他人使用其注册域名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域名的管理技术使域名在全世界具有惟一性,因此,域名一经注册成功,他人即不可能再通过注册的方式获得该域名,所以侵犯域名权的方式只能是获得域名解析密码从而控制该域名。
域名是一种在虚拟的网络空间所使用的标识,虚拟空间只是一个管理系统,不同种类或者类似的服务都只能在同一空间内存在,而网络世界的主要标识――域名只有一个集合。在商标注册中,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或图形,但是这种排他性仅局限于同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而域名权的排他性并不仅限于同种或同类的商品或服务,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允许一个域名存在。也就是说,不同种类商品或者服务也无法使用相同的域名,即使在现实世界里使用了相同商标,取得域名权只能依据在先注册原则。
3 域名不使用的限制
域名自诞生之日起,就一直存在着注册数量和域名活跃度的矛盾。截至2007年,根据CNNIC第20次中国互联网统计报告显示,我国域名的活跃率不足10%。对于CN域名的报道和对其价值的不冷静评估催生了“玉米”这一职业,使域名的注册转让成为了纯粹的投资行为,忽略了域名本身的标识价值。2007年初,CNNIC宣布推出一元注册CN域名的活动,使CN域名的注册数量在短时间内从100多万激增至600多万,虽然注册量得到了快速的增长,但其价值被严重的低估,大量域名被迅速注册,但是实际使用者却寥寥无几,从而使域名的正常使用发展受到严重限制,对域名权行使做出必要的限制迫在眉睫。
根据目前的互联网络域名的管理,对于域名的不使用并没有明确的限制,这也是造成大量不活跃域名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某些注册人注册域名后,长期搁置等待交易;某些注册人已经发生了变更、消亡,而其注册域名却没有被撤销。域名作为一种不可再生的基础性资源,大量的闲置首先使其标识作用根本无法发挥,其作用仅仅是某种投资行为,而域名本身只是一种标识,并不能产生实际的经济效益,域名的价值只有在实际使用的时候才能发挥出来;其次,域名的不使用浪费社会资源,域名的注册、管理以及纠纷解决需要大量的社会资源支撑,而大量闲置域名的存在使这些资源被毫无意义的消耗,不利于社会进步;最后,域名的不使用给发挥域名实际价值造成了障碍,不利于域名的正常发展。
综上所述,域名的大量不使用应当受到限制,可以参照商标不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任何人认为某件注册域名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都可以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撤销该域名。域名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通知域名注册人在两个月内提交该域名的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交有效使用证据或者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域名管理机构撤销该域名。
4 域名不良使用的限制
各国对于域名的管理主要是指管理在本国进行注册的域名,而各国对于域名的保护及使用限制则不能仅限于这个范围。各个国家因法律传统、风俗习惯的不同,对于域名的限制也有很大的不同。例如目前世界上交易价格最高的域名是,而在我国注册则是不允许的。我国CNNIC自2009年12月起对于域名不良使用展开专项治理。
由涉黄风波引起的网络整顿中,给国内域名带来了很大变化,尤其是在短期内工信部对CN域名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自2009年12月14日起,重提禁止个人注册CN域名的消息致使CN域名进入了冰冻期。虽然一个月后,CNNIC拟修订法规将CN域名正式向个人开放,但是仍难解其市场困境。 CNNIC数次调整关于CN域名的审查制度,始终以严审、严查、严办为主,虽说其市场缺失显著,却在另一层面上得到了较好的反馈。2010年3月8日国家安全软件商赛门铁克(Symantec)的《全球垃圾邮件及钓鱼网站月度统计报告》(State of Spam&Phishing A Monthly Report)显示,2010年以来,CN域名的不良应用率急剧下降。截止1月30日,CN域名的不良应用比例已经由09年12月的15%降至5%以下。与此相反的是,.COM、.org、.ru域名下的不良应用比例同期大幅上升,分别达到68.6%、7.8%、4.9%,同比分别增长9.5%、3%、3.9%。以2010年1月为例,CN域名的不良应用比前一个月下降超过一半,.CN域名日渐成为全球最具安全性的国家顶级域名。
CN域名不良应用率下降的数字,足以证明了自域名专项治理开展以来,得到了非常显著的效果。从这方面来讲,是推动网络和谐有序发展的一大进步,同时由于CNNIC对CN域名政策的几经变更,CN域名使用数量下降明显。CNNIC的《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数据显示,09年CN域名数量为1345万9133个,比2008年下降11万3193个,降幅为0.83%。而且今年,CN域名的使用率仍旧呈不断下降的趋势,再加上目前CN域名的注册价与续费价并不具备市场竞争优势,因此CN域名发展前景值得思考。
与此同时,我们应该看到,COM域名却呈现截然相反的的发展趋势,.COM域名不良应用达到了68.6%惊人的高数字,而且其注册信息实名率仅为23%。而域名的无国界性使我国不得不面对,因CN域名的严格审查造成了我国企业大量转而注册使用COM域名的现象。 全球电子商务专家的中国诺网对此表示,问题根结在于域名申请注册环节,在CNNIC下发要求必须对域名所有者真实身份当面核验前,某些域名申请者会故意提供虚假不真实信息注册域名,如此域名持有者就不用担心个人隐私外泄,以及在对域名不良应用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而也就导致.COM的不良应用的比例与上升幅度都位居域名榜首。 也正是由于COM域名注册信息审核相较之CN域名要容易许多,才促使其在国内市场的飞速壮大。据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中国网站数量增长14.7%,达330万,而使用.COM域名的网站达55万,这就意味着每6个网站中就有1个网站使用.COM域名。
【关键词】网络有害信息;行政法;治理
当前网络生活中对于有害信息的讨论非常多,网络有害信息涉及社会大众的隐私安全,在一定程度上威胁了人民生活的权利以及安全性,在法律的角度进行网络安全的维护以及治理,在行政法的角度进行规范以及约束,维护立法体系,进一步完善网络有害信息的治理,本文从行政法的角度优化网络治理结构,分析如何规避网络有害信息的危害。
一、行政法治理网络有害信息的现状
(一)行政法指导网络有害信息治理体系基本形成随着《网络安全法》的出台,互联网网络发展得到了进一步的规整以及治理,在《网络安全法》的指导下互联网对有害信息的基本治理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对于网络中出现的有害信息传播以及编纂的情况,相关部分已经出台了部门治理条例,对不同的有害信息乱象进行了分权治理,各个部门之间承担的责任和分工较为清晰,正处于逐步完善有害信息行政立法体系的过程中。
(二)行政法指导网络有害信息治理构建多头治理,形内分离的管理方式随着互联网结构以及功能的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在立法的时候注重完善不同等级行政机关的权利,法律法规授权行政法体系强化研究互联网发展,尤其对其中的有害信息传播进行细致要求,授权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对有害信息传递乱象进行深度分析研究,对其中的不良行为进行警告等处罚,各个部门之间在网络有害信息治理上协同合作,明确有害信息的治理主体,例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督部门,对治理主体明确授权,颁发相应的资格机制,明晰不同的治理主体在事件处理中的责任。行政法规在立法的过程中明确了不同的有害信息传递事件的法律性质,对于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于事态严重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上报到上级机关进行法律再定性。不同的法律行政机关在处理事件的时候肩负着不同的职责,我国在处理网络有害信息的过程中已经初步建立了分散处理以及联合处理的协同机制,主要的处罚形式有主管部门单处和两个部门分别处罚的体系。
(三)行政法在处理网络有害信息的过程中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当前对于互联网乱象事件,我国的行政法规部门虽然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初步构建了法律处理体系,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仍然存在部分问题,各个部门在实际操作和处理有害信息事件的时候往往存在缺乏配合、沟通不足以及事件处理效率太低的情况。例如: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提到的“制作、复制、、传播‘九不准’内容”的时候,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照相关的法律对主要相关人员进行处罚,但是对于涉事主体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者还是非经营性信息服务者有关机关采取的处理措施以及处罚措施都是不同的,在定性事件的时候存在发证机关、备案机关的责任落实,涉及不同的行政部门,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电信主管部门等等,这些部门在事件处理的过程中谁先谁后,如何衔接和交接的问题行政法都没有做出明确地指示,由此会间接地导致网络有害信息事件的处理效率降低,处理效率低必然会造成不同的影响和后果,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优化行政法网络有害信息治理结构的措施
(一)基于司法判断标准进一步完善有害信息治理途径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规制了网络有害信息的现象,但是有害信息的问题仍然不能得到根治,行政法规在原有的架构内只是对有害信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引导网络运营者构建自我监督以及检查的机制,除此之外还可以不断适应网络空间的变化,基于立法主动授权和语言的开放结构,从立法、行政以及司法平衡的角度进行分析以及定义,以司法判断为切入口,学习先进的言论审查标准以及确立过程,从我国网络现状出发确立最新标准的司法审查的程序,在行政法的立法上做缺位弥补,优化立法途径,提升行政法规的建设效率,也明确网络有害信息司法审查的标准,弥补以往处理体系中存在的不足。
(二)成立专门的行政机构承担规范和监督网络有害信息治理的职责基于行政法规和互联网发展的动态变化,行政部门基于网络有害信息的内容和传递渠道进行治理体制的确认,部门之间优化权利结构体系,做到权利扩展性、排他性以及规范性运作,各个层级都针对网络有害信息构建专门的有害信息治理工作小组,整理当下的行政法规治理思路,确定统一的标准,规避以往法律主体以及权利行使混乱的情况。同时,各个部门之间也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对于网络有害信息事件传递书面的指导意见,对期间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和协调,形成常态化的工作机制,让行政部门的网络有害信息治理体系变得愈加稳定,专门的处理机构之间做好协同交流,有效提升专门机构的网络有害信息事件的处理效率,让网络治理体系符合我国网络生活的实际情况,所有的行政部门在执行事务的时候也变得更加符合国情,处理网络有害信息事务更加具有针对性。
(三)行政保证保障体系内部加大信息公开信息力度,最大化地保障网络信息安全在网络有害信息治理的过程中,行政部门要强调所有治理事务公开、公平,确保所有的民众对有害信息法律定义有清晰地认知,引导所有的民众对相关的行政法规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这样可以吸引所有的民众参与到有害信息的抵制以及科学防御中,形成良好的社会治理氛围。行政部门在群众内部进行网络有害信息相关知识的宣讲以及培训,做好民众之间的普法知识宣传,对于违反传播有害信息的人员要及时惩处并向民众讲解惩戒的标准,将相关的处罚依据以及法律文书公开,使得民众对网络有害信息的防治意识大大增强。借助网络平台的优势以及工具的有效性选取部门有代表性的行政案例在网络上进行分析以及讲述,扩大舆论空间,使得社会大众对于信息有害性的两面性有所认知,也引导民众建立正确的网络防护以及信息传递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