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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基础

时间:2023-06-08 11:20:4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监管的基础,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金融监管的基础

第1篇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而来的是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的全球化发展从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的波及全球范围的几次大型金融危机中就可以看出,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还不够完善还需要能够有效的发现和防范金融风险。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两个方面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两者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关系。

(l)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金融监管者需要利用会计准则来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将会不断发展壮大金融市场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加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者必须借助会计准则来提高金融监管的力度。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上仅仅依靠金融监管是不够的是需要会计准则来约束企业的金融活动的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基础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工具。金融监管内容的制定是依靠会计准则来进行的,因为是先有会计准则接着才有金融监督和管理。所以说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2)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工具之一。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一种工具,比如说会计准则有对金融资产减值方面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金融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计提都有着详细的规定那么企业在会计准则的要求下做好金融资产的减值计提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大量的减值准备,以抵御在经济衰退时资产价值降低带来的损失媛解金融风险。

(3)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具有相似性。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虽然有着不同的目标,有着不同的监管层次和内容,但是这两者之间还是有许多相似之处。首先,它们产生的背景是相同的沛场经济的盲目性带来的市场混乱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正常运作就需要对市场上的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就应运而生了。其次二者都有着政府管制的强制性这两者是以一定的法律规范而存在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范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再次启们的最终目的是相似的,虽然说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的目的各不相同但是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维护社会公平捉进社会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捉进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动。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是相辅相成的是市场经济健康运作的重要工具将这两者结合起来可以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得越来越快并且能够快速的发现金融风险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二、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

(l)尊重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的独立性。将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结合起来不是说要将二者合二为一而是让两者协调发展。首先就要充分肯定会计准则的地位肯定会计准则在金融市场上的监管地位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是独立存在的。会计准则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实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它具有专业独立性。所以说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在企业的发展各个环节力求实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捉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启是具有独立性的。

(2)发挥会计准则对金融监督的基石作用。从前文中可知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基础是金融监管制定的理论依据,金融监管是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进行监管的,所以说要让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就需要会计准则发挥基石作用在制定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金融监管务必做到对金融市场上每一个细节的监督和管理,让金融监管能够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方面。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客观性时要将所有涉及到的内容以非常明确的形式制定出来能够将企业的经营活动都纳入到一定的监管体制中来。会计准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启是需要在市场经济中与时俱进的要不断创新和发展所以说要看到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进行会计准则的更正完善。

(3)积极完善金融监督。会计准则要不断发展和完善金融监管也是如此金融监管需要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庄要是从以下一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信息质量的检查制度逐渐提高信息的透明度第二将金融监管与外部审计结合起来赴外部审计对金融监管进行监督捉进金融监管实施的到位和有效性第三完善金融监管机制沛场经济的日新月异使得金融监管已经不能满足需求了并没有实现对金融市场的有效兼顾所以需要及时的完善和创新。

(4)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督加强合作。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要加强合作从不同的方面实现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捉进金融市场的稳定。由于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又有着高度的内在同一性所以有合作的基础两者从不同的方面逐渐提高金融市场信息的透明度从不同的方面逐渐加强对市场的约束力,使得市场运转更加审慎,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捉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总结

第2篇

1、混业经营模式成为发展趋势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加快,随之而来的是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快速转变。这种经营模式的转变体现在实行混业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和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两个方面。

(1)混业经营的国际竞争者大量进入我国金融市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我国政府的承诺,2007年以后我国金融市场将全面对外资开放,允许外国金融企业全面加入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在中国营业的所有银行机构都将获得许可,可以在全国的所有地方经营任何货币的业务。据统计,截至2005年底,已有21个国家和地区的72家外资银行,在我国设立了254家营业机构。另据统计,目前被外资参股控股的金融企业共计67家,其中银行16家,信托公司4家,保险公司19家,基金管理公司19家,汽车金融公司4家。随着金融业开放的推进,在境外跨国金融集团的混业经营压力下,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会越来越被动。

(2)国内金融机构逐步走向混业经营

金融市场开放后,我国国内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已成大势所趋。国内金融机构在同国外金融机构展开的竞争中,由于国外金融机构的背景是综合性金融集团,大都采用混业经营模式,具有许多综合优势,而国内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相对而言几乎都是单一资本、单一业务,几乎都存在资本单薄、互相调度资金空间有限以及专业人才分割、知识面较窄的缺陷,在竞争中肯定处于劣势。因此,在国外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下,我国金融机构将进一步受到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影响,逐步走向混业经营。事实上,我国政府已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国内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已日趋加强,已初步形成了三者之间业务渗透、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利用现有市场资源、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并呈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例如中信集团拥有中信银行、信诚人寿、中信证券、中信基金、中信信托等子公司,业务横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领域;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些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关联非常密切,事实上已经存在混业经营。

2、金融监管理念滞后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和保护阶段,金融监管当局依然遵循着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限制金融机构合并的金融管理理念。然而,在世界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国际上金融监管理念也因而不断发生变化,从最初单纯立足于安全的监管目标,发展到以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新型监管理念。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后,为了拓展自身的业务范围和抗风险的能力,获取更高的利润,内外资金融机构将不断地进行业务创新和金融工具创新,开拓和经营非传统性的业务,金融创新不断出现,因此,我国金融监管当局的以金融安全为最终目标的金融管理理念已然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发展趋势。

3、金融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金融监管的实质是法制管理,从金融监管的内容来看,一般应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市场运作过程监管和市场退出监管;从金融监管的手段与方法来看,主要依据法律、法规来进行;在具体监管过程中,则主要运用金融稽核手段来进行。由于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靠由上而下的行政管理,因此造成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基础环境发展滞后。虽然目前已出台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条款比较概括、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有的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务的发展和金融监管的需要。在现实中,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业务运营,到市场退出、违规处理等等方面都存在大量的法律问题需要加以明确和解决。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面对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和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对我国金融监管的挑战,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以下建议:

1、转变金融监管理念,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

金融市场开放和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要求金融监管理念的转变,即在安全基础上,更注重效率与创新。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引入激励监管的观念,充分尊重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

首先,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则涉及不多。在金融机构发展初期,以合规性监管为主是必要的。但是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因为风险监管措施强调的是发现风险后如何控制风险、减少风险、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追究造成风险者的责任。长期以来,金融监管机构习惯于设定一系列管理规定,进而据此检查金融机构的合规性,而风险导向的监管更为强调动态性的监管,强调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市场敏感程度明显降低,促使监管机构转向风险导向性。巴塞尔委员会据此也了一系列的文件,强调和鼓励各国监管机构重视风险监管。

其次,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已有一定的发展,金融业正逐步向国际化迈进,如果仍缺乏对金融机构发展中的风险预防、保护以及最后支持的基础,将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体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在我国,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风险,政府往往是以行政方式出面干预,对金融风险的违规行为做出纠正。这种被动的事后处理方式,影响了金融业发展的稳健性,导致我国金融监管能力和金融业整体运营效率的低下。所以,我国的监管机构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尽快完善风险监管。

第三,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水平。在我国金融市场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要努力提高监管水平,要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资本协议》的原则,跟上国际金融业务和监管技术的发展;通过建立科学的评级体系和实施综合并表监管,提高以风险为本的持续性审慎监管能力;规范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和监管效率;建立国际监管组织的合作协议与机制,在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基础上更好地实施监管。

2、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强化金融监管的功能和作用。

法律体系是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的主要保障和归结点,把监管工作建立在严密、系统的法律法规之上,使监管工作依法进行,并以此保障监管行为的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和统一性,这既是金融监管自身的内在要求,也是世界各国的共同经验。因此,面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政府应尽快适应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需要,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管理经验和理论基础,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系统的清理,废除或完善相关条款,同时根据外部环境变化及内部需求变动增设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形成从市场准入、经营范围、风险管理、市场退出等各个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此外,还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监管行为,确保监管行为自身的合法性、合规性,防止金融监管违法、失当行为的发生。

3、强调外部监管与内部控制的结合,尤其应重视内部控制的作用

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有机统一,即在对金融机构进行外部监管控制同时,强化其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高自我监控水平。因此,我国在强化国家金融监管的同时,还要注意建立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内控自律管理体系。只有金融机构内部形成良好、严格的内控机制,外部的金融监管才能发挥效能,这既是金融监管最基本的约束机制,也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经过大量的调查和研究,发现很多金融机构的问题出在内部控制上。因此,监管机构要促进和督察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只有将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结合起来,才能保证金融机构稳健的运行。如果脱离了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再完善的外部监管也会成为便的缺乏基础,无法发挥效用。

4、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为了适应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我国需要逐步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是以金融业的混业经营发展为契机,形成覆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及其它金融业务的统一金融监管机构,对现有分散的金融监管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逐步解决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并存等问题,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进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一行三会成铁路警察金融监管各管一段》,2005年02月06日《中国经济周刊》。

2、何慧刚、张澍:《金融混业经营的冲击与对策研究》,《商业研究》2005年第02期

3、刘国玲、黄国钰:《从国际金融监管模式谈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北方经贸》2005年第1期

第3篇

关键词: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金融监管体制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1

一、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概述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管理当局运用一定的监管手段、采取一定的监管方式,对金融机构及经营活动、金融市场及交易行为等内容进行监督与管理。

目前,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维持金融安全稳定和良好的金融秩序;二是防止金融业的垄断和保持金融效率;三是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监管当局主要从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市场运作和市场退出等方面,遵从监管主体独立性原则、依法监管原则、监管与自律结合原则、风险性监管原则、母国与东道国共同监管原则等进行监督与管理。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我国中央银行金融监管主要内容有:货币政策执行、风险控制、存款保护、支付体系安全、市场准入等。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

目前,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有三种:统一监管体制、不完全统一监管体制和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采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即以中央银行为核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司其职的分业监管体制。国务院是金融监管的主体,各个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务院的授权下发挥其监管职能,中央银行主要负责金融稳定和宏观调控。随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逐步显现,尽管在2004年,三大监管机构公布了《三大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以初步构建各个监管机构在混业经营领域的分工合作机制,又于2008年,国务院《中央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使“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被添入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之中,但是,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中仍然存在着众多的缺陷。

1.分业监管使得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并存

一方面,混业经营使得银行、证券、保险业的可替代性和趋同性日益加强,因而削弱了分业监管的基础,监管难度加大;另一方面,金融领域的创新却日新月异。这些都使得中央银行难以及时制定有效的监管措施,会在一定时期内出现监管的真空。同时,在“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下,不同业务的交叉又使得新的监管方式的推出需要多方面的协商,加大了监管的成本,降低监管的效率。

2.监管程序的侧重点不合理

我国监管部门对于金融的监管过分侧重于新网点,新业务,增资扩股增资等方面的严格审批,而忽视了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因此导致银行业务范围的狭窄,不能较好地分散风险。

3.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立法滞后。主要表现在:(1)我国立法通常是在成立机构、行使职权之后,并且法律、法规都是以行业为基础,针对各个专门业务层次的监管,立法层次较低,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协调体系。(2)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数量较多,但部分实用性差(主要是因为出现问题后相关部门才进行采取政策措施)并且重叠和矛盾多,因而金融监管的及时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受到阻碍。(3)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4.中央银行与银监会的行政级别无差异

中央银行与银监会同属正部级单位,行政地位无差别,但是,从监管职能上看,银监会应当从属于中央银行,在中央银行的统一协调下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目前,在二者行政等级相同的情况下,银监会与央行因有各自独立的行政监管权限,可能导致缺少部门间的沟通协调,造成监管在某些环节的效力不足。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议

1.改革我国现有的监管体制

在我国混业经营日益显现的情况下,单层多头的分业监管模式已不再适用,对于不同金融机构的交叉性的业务,应当按统一标准进行统一监管,即采用功能监管模式,是金融监管由机构监管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转变。如可以让央行牵头,建立及时磋商协调机制,相互交换信息,待时机成熟后,再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统一在一个全国性的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内,从而解决金融机构分类监管各自为政,沟通协调困难的问题,而且能够覆盖我国各类金融机构,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的局面。

2.调整监管程序侧重点,借鉴美国“宽进严管”的先进理念

“宽进”指宽市场准入,“严管”指严金融监管。“宽进严管”可以使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到金融市场竞争中来,促进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和创新业务的发展,同时,宽市场准入可以降低市场进入的门槛,有利于抑制寻租腐败现象的产生,降低国家审批成本,提高审批效率。

3.完善金融监管相关法制建设

人民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基础和保证是严格的金融立法,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和理论基础,在我国金融监管未来发展方向的规划之上,必须科学的建立起金融监管法律体系。(1)系统清理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坚决废止已不能适应金融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重新修订不很完善的法律法规。(2)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存款保险制度立法、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及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立法等。

4.提升中央银行行政级别,强化中央银行权力

提升中央银行行政级别可以增强央行对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的威慑力,避免由于行政级别的无差异性而导致央行与三会监管目标不一致,引导三会在中央银行的指导下开展监管工作,提高监管的效率。

参考文献:

[1]陈成.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10(05):105.

[2]刘小芳.金融危机下对中国金融监管的思考.金融与保险,2010(04):84-85.

[3]曹慧,张向胜,李利华.中美金融监管模式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宏观经济观察,2010(06):11-12.

第4篇

当前以互联网企业为核心的信息技术服务加上金融的光环,使互联网金融成为了为6.32亿网民提供金融服务的工具和渠道,大有超越传统金融之势,演变成可能会对金融领域产生全新的、根本性变革的全民融资模式。虽然互联网金融正如火如荼地开展,但事实上还处于起步阶段,一方面各种风险隐患存在于其中,电子支付领域技术安全、网络用户信息安全、网络贷款资金安全、股权众筹非法集资倾向等各类隐患风险普遍存在。

据网贷之家的最新统计,截止2015年3月底,全国共有问题平台550家,广东、山东、浙江问题平台数量位居全国前三位。问题平台累计涉及金额超过90亿元,其中盛融在线一家平台涉及金额最高,待收高达9.2亿元。资金安全、行业信誉无法得到保障,且趋势正在扩大。另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政策法规还没有到位,

互联网金融监管理念还需与时俱进,金融监管技术还没有跟上。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创新,对现行金融监管形成了冲击和挑战;与此同时,作为初创阶段的互联网金融,如果严格恪守传统的监管规程,必然会举步维艰,这样就形成了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博弈,博弈的结果必将影响中国互联网金融的走向。

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必然博弈

互联网金融创新加强信息融通,可能带来信息安全风险。互联网的思维就是开放,平等地获取各类信息。利用互联网的平台,创新地进行数据挖掘,将供求双方的信息、数据匹配、风险评估等传统金融费时费力的工作,化解成了纳秒级的单位,金融服务商与客户之间的信息相互获取变得简单易行;同时也因为投资者依靠互联网金融平台获得了相对公开平等的信息,在一定意义上消除了信息不对称,带来了实质上的金融平等和普惠。但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创新使信息融通的便捷也带来了网络安全隐患、个人信息失窃、网络信息造假等网络安全事故频发,使金融监管介入成为必须,这形成了创新与监管相互之间的天然矛盾。

互联网金融创新造就资金融通,可能造成资金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实现了便利的资金融通,移动互联网与第三方支付相结合,使用户随时随地享受到7×24小时的金融支付、信贷、理财、咨询、筹融资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这种资金融通的便利是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和云端的存储。在提供便捷的、基础的资金融通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便利之门,他们利用网络病毒、数据挖掘,窥探不安全的TCP/IP协议漏洞,撬动金融资金的安全。资金安全在云端的风险无时不刻地存在着,这给金融监管带来了巨大地挑战,如何保护用户资金安全成为监管者必须面对的核心要务,而不断突破的互联网数据技术像一把双刃剑,使监管和互联网金融不得不走上“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竞争之路。

混业经营的趋势,挑战现行分业监管模式。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导力量是腾讯、百度、阿里巴巴等互联网行业,在拥有了海量用户的基础上,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种类日趋繁多,优质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兼并重组也不断发生,互联网金融企业很自然成为混业经营者;未来任何一项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服务都很可能涵盖支付、电子货币、众筹、理财等多种金融行为;而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业金融监管模式,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必然会给现行分业监管带来巨大的挑战。

信用违约风险渐现,可能造成金融系统风险。互联网众筹建立的基础就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宣传博取眼球的创意、良好的发展前景,可能会使数以万计的网民忘乎所以的投上巨额资金,然而国内普遍盛行的无担保的股权众筹,累加上互联网不可靠的信用保障体系,很有可能促成众筹发起者、网站、资金管理者向非法集资、原始股骗局的方向转移……假如没有有效的信用考核、利益监督和行为监管,互联网金融创新可能会扭曲金融本质,风险可能不断累积、逐步叠加,加之互联网企业的混业经营趋势,加剧产生金融链条上的传导破坏效应,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不可小觑。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议

监管层合作协调。建议“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层建立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框架,在既有金融监管基础上,推动统一框架下的法规政策的制定;建立互联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在目前一行三会金融监管联席会议的基础上,建立互联网金融联席专门会议,处理好分业监管与混业经营的矛盾;适时建立大数据共享模式,如建立融合人民银行社会征信系统、证监会诚信系统、银监会信用卡管理系统、保监会信用系统、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数据库为骨干的跨部门的社会金融信用数据体系,建立基础信用数据查询、金融监管机制,让平台、机构、投资者、监管者平等共享信用数据。

信息披露为核心。建议建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规范披露规则,督促互联网金融从业者,利用互联网平台公开一切可公开的金融行为、交易过程,不断提高互联网金融的透明度。

第5篇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because of 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the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become concerned once again. The supervision of the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plays a fundamental role in efficiency for the whole of the financial regulation. Regulatory authorities for this lack of supervision of the financial crises and bear the important responsibility of the spread. This paper on the comparison of different regulatory models, combined with China's specific situation, and analyzed the financial supervision in China .

关键词:金融监管 模式 现状

Key word: Financial regulation mode status

作者简介:张靖荣 女 1984年8月25日 籍贯河北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 政治经济学专业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在金融交易中,政府通过央行等特定的机构对交易行为的主体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或作出某种规定,其本质上是一种政府规制行为。而始于美国房地产市场的次贷危机迅速的波及到全世界造成了此次金融危机,从直接原因看是由于过度金融创新,是资产证券化的过度运用和风险失控的结果,但究其根本原因是金融监管出了问题。一向作为金融监管最为完备并且被各发展中国家视为构建金融监管体系典范的美国此次受到的冲击使得各国开始审视自己的金融监管系统。

一、 金融监管模式的分类及其利弊

金融监管模式是指于一个国家金融监管有关的职责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的总称,一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体现了其金融监管主体的组织结构。纵观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基本可以归为分业监管模式、统一监管模式和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三种。

(一)分业监管模式

所谓分业监管就是说在金融业下银行、保险、证券三大业的分业监管,针对不同的业务领域分别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美国就是分业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国现行的监管模式被称为双重多头监管体制,所谓“双重”,即指联邦和各州均享有对金融监管的权力,由联邦和各州监管机构共同监管;所谓“多头”,即指有多个部门负有监管职责如美联储、财政部、储蓄管理局、证券交易委员会等机构。美国一贯奉行自由市场竞争论并且倡导权力的分立和相互制约,这都是美国的这一金融监管格局形成的基础。

分业监管模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的各监管机构针对性比较强,监管更加细致,能充分利用各自的专业优势。多个机构进行监管产生的竞争压力有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使得监管较为严格;其次,分业监管有效的避免了监管权力的过分集中,同时也抑制了监管过程中可能滋生的腐败。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机构的综合化经营,分业监管的弊端也逐渐显现:第一,监管体系过于庞大,各监管机构之间协调不力,各部门各产品的监管标准不易实现统一的规范,容易使其制度出现监管真空,近年来一些风险极高的金融衍生品成为漏网之鱼与监管模式本身也有必然关联;第二,在双重多头监管体制下,监管机构过于庞大如美国竟高达100多个,如此多的机构增加了监管成本,权限相互重叠,削弱了监管的反应度和时效性;第三,不能综合评估混业金融机构的风险,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负责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

(二)统一监管模式

统一监管即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业进行统一管理,由单一的中央级机构如中央银行或专门的监管机构对金融业进行监管。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这种监管模式,英国正是采取的这一高度集中的“单一制”监管模式。英格兰银行作为一个中央银行具有独立的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和保持物价稳定的责任。而进行金融监管的职能合并于金融服务监管局,成为了全权监管英国金融体系的机构,职责包括制定金融审慎监管的标准、审批金融业务的资格等等。

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使金融监管集中节约运营投入,降低信息成本获得规模经济效益;能对迅速变化的金融市场做出及时反应,有利于金融创新;金融法规统一,不易被钻空子,能较好地适应高度集中国家政治机构,运行得当有助于提高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效率;也有助于克服其他模式下不同监管机构之间推诿责任的现象。缺点其一是此模式由于竞争缺失会使监管部门作风官僚化,监管任务过重,不利于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其二是忽视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差别,从而不能进行适当的有效监管。

(三)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

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是对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的一种改进模式。其具体形式有牵头监管模式和双头监管模式。牵头监管模式是由一个专门的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在多个监管主体之间建立一种及时磋商和协调机制。巴西是较典型的牵头监管模式。双头监管模式是根据监管目标的不同设立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控制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是对不同的金融业务的经营进行监管。澳大利亚是这种模式的典型。

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吸收了其它两种监管模式的优点,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另外两种监管模式的不足。在保持各监管机构竞争性与制约作用上以及保持监管规则的一致性上优于统一监管模式,在降低协调沟通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上优于分业监管模式。

(四)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

美国经济学家James Barth等(2006)对153个国家及典型国家的监管体制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总结,得出如下结论。第一,大多数国家将监管权力分配给若干机构,但是在高收入国家里权力赋予单个监管机构的所占比重比较大,这也说明随着混业经营和金融集团的出现,监管机构的权力出现了集中化趋势,即由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监管(Grunbichler and Darlap, 2004)。在混业经营趋势下,统一监管有利于明确监管责任,增强外部问责制,避免重复监管、监管缺位和监管套利(Briault, 1999)。第二,经济越发达意味着银行业透明度较高,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一般都趋于弱化,反之,经济水平越低的国家中央银行的监管权力越大。总体的趋势就是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趋于普遍弱化。

二、 我国的金融监管现状以及国外金融改革带来的启示

(一)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金融监管,金融机构和业务单一,人民银行承担大多金融业务;第二阶段,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金融监管,成立了四大专业银行以及一些体制外的金融机构,开始尝试混业经营。这一时期监管能力较弱;第三阶段,构造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监管模式,明确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我国的分业监管比起美国更加严格,但是我国的金融监管历史短暂,监管能力不是很强,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我国现行监管体制存在缺陷,金融监管仅仅强调防范风险,致使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僵化,导致监管的整体有效性下降。中国金融市场最大的隐患是行政权力与金融资本联姻形成的强势国有垄断,造成了制度性的腐败与低效。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是明确的,但在实践中既没有对监管工作制定的考核标准,也没有明确加入如果不能实现目标,应负什么样的责任,职责不清,导致低效。另外从监管部门来分,除了有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监管外,还有许多监管部门。例如,国家发改委负责管理企业债券、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外汇和股票。造成了以分业为基础、令出多门的金融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我国的金融业的混业化经营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运作。

第二,监管范围狭窄,法制不健全。我国目前金融监管资源过多的分配于金融机构风险的大小而对风险管理的能力监管不力,只把重点放在经营的合规性和机构的审批上。监管本应是依法进行,而我国的现状却是法规不健全、规定笼统细则不明,造成在具体的监管操作中时常出现无法可依、执法困难、操作随意性大等不规范现象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大大降低。由于缺乏立法程序和相应的实施细则,使得制度本身所能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建立的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只是从宏观层面上建立起了监管机构之间的一个交流平台,而微观层面上的制度化安排和实施细则并没有系统的形成,使得监管的实际可操作性不是很强。

(二)启示

面对此次金融危机,各个国家和地区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对于我国有着以下启示:

第一,树立目标导向金融改革方向,在现有基础上明确目标主体,控制金融系统性风险,重视金融稳定问题。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我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特征将会与发达国家趋于同步。

第二,建立权威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并通过相应立法明确其职权和责任,实现监管信息的联通与共享为最终实现统一监管奠定基础。我国现有的“一行三会”必然会带来协调性问题,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对于实现监管目标的牵制作用不可小视。建立这样一个协调机构,可以有效地减少监管重叠和预防监管死角,克服分业监管模式的弊端。

第三,监管角度和监管手段的变化

过去我们仅仅是从金融机构名称上来划分对其的分业监管,但是随着时间推移,金融机构的名称虽然没有变化但其功能和职能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相较于机构和组织形式而言,金融体系的功能要稳定得多,所以根据功能进行监管更加具有针对性和稳定有效性。并且从长期趋势来看,金融产品越来越变得“非中介化”,即向金融市场转移,功能监管变得愈加重要。监管角度由机构转向功能可以增强监管的灵活性,减少寻租的机会,进而提高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金融业务自身所具有的技术含量随着网络和金融创新迅速发展,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也日益增多,单纯依靠传统的行政和司法手段已经远远不足。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金融业的广泛运用,需要相应的网络监管手段与之匹配;金融衍生品的发展需要更为复杂精密的计量方法。许多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充分利用计算机或计量模型监管系统来收集和处理金融信息资料,评价和预测金融运行状况。

参考文献:

【1】祁敬宇 金融监管学 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7. 9

【2】茅丽华 中国金融监管问题思考 经济金融观察 2009.第九期

【3】何颖 论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 财税金融

【4】符征富 次贷危机对中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今日南国 2009.第八期

第6篇

关键词:欧盟;金融监管;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F8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10)03-0056-04

一、欧盟金融监管一体化进程的发展阶段

在整个监管一体化进程中的两个最重要事件是:2001年启动了莱姆法路西框架(Lamfalussy Frame-work)和2009年6月1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其中莱姆法路西框架成为迄今以来欧盟进行监管协调的主要依据。而2009年的欧盟监管改革则是近年来欧盟金融监管历史上最为集中的改革行动。据此,欧盟金融监管一体化进程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莱姆法路西框架前的基础阶段(1985-2001)

在这一时期,欧盟金融一体化取得了历史性突破:1991年通过马斯特里赫特条约(Maastricht Treaty,马约)并在1998年启动了统一货币――欧元。为了配合马约和欧元启动,欧盟在这一时期颁布了一系列欧盟国家金融监管法规,促进了欧洲金融单一市场的建设,为欧盟金融监管一体化的加速深化奠定了基础。

早在1985年,欧盟在《关于建立内部市场白皮书》中确认了在金融监管等关键领域运用“相互承认”“最低限度协调”二项原则来促进欧洲金融市场一体化,成为欧盟监管规则纲要的基础。真正奠定欧洲金融业一体化法律基础的是1989年欧共体理事会颁布的《第二号银行指令》,其主旨是在银行领域推行单一银行执照原则和母国控制原则。为了配合欧元的启动。1999年欧盟委员会颁布了《欧盟委员会金融服务行动计划》(The Financial Services Action Plan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FSAP)。该计划对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支付清算、会计准则、公司法、市场诚信以及纳税等金融市场的各个方面均做出了统一规定,力图统一规范涉及金融服务业监管的各个方面。此外,该计划强调监管对金融业发展与创新的跟进,重视对金融业的风险管理以及投资者、消费者的保护等问题。

(二)莱姆法路西框架后的显著阶段(2001-2009)

为了符合《欧盟委员会金融服务行动计划》的一体化要求,在各国差异的基础上实现更好的监管协调与效率,2001年欧盟根据莱姆法路西先生的报告对欧盟的监管规章实现优化。建立了以其名字命名的莱姆法路西框架(Lamfalussy Framework)。该框架报告承认各国之间的立法原则和技术规则的差异,提出了监管程序的四层次的工作思路,改善了欧盟监管决策程序,成为迄今以来欧盟进行监管协调的主要依据。据此,欧盟在此期间建立了新的监管体系框架。莱姆法路西框架在金融体系的启动使欧盟金融监管更好地对市场变化迅速反应,提高了欧盟监管协调的效率。此框架最初仅对证券业有效,在2003年该框架的内容也适用于银行业和保险业,使欧盟层面的金融监管方法更加灵活、有效。该框架在金融部门全面展开之后的2003-2006年是欧盟集中加强各国监管当局协调的显著时期。在2004年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委员会金融服务行动计划》的主要内容,将全部42项中的39项列入共同体法律,要求各成员国执行,从而使欧盟金融服务的监管体系达到一个全新的水平,大大提升了欧盟层面的各国监管制度的一体化程度。

(三)危机监管改革后的深化阶段(2009-)

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欧洲在金融部门和实体经济方面遭受重创。金融危机对欧洲的冲击使得欧盟开始反思金融监管存在的疏漏,寻找解决问题的思路。加强监管、深化协调、促进监管一体化成为欧盟自危机之后监管改革的主题。具体改革的内容包括:

第一,2009年6月1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Reform of EU's Supervisory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Services),成立了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和欧洲金融监管系统分别负责欧盟的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的主要目的在监测并评估影响整体金融稳定的风险,这是危机以来欧盟最为重大的改革事件,它突出强调欧盟层面对监控系统性风险、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视。

第二。和其他国家一样,欧盟认为欧洲金融监管标准和手段在某种程度上支持了金融机构的顺周期行为。在2009年7月7日的欧盟经济与金融会议上,各国就如何减少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达成了共识。酝酿引入前瞻性会计标准。发展坏账准备动态模型。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加强业绩与报酬相联系、推动对公允价值会计准则(fair value principle)的修改等。

第三,危机之后欧盟开始致力于加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方面的改革。主要体现在:欧盟委员会先后在2008年10月和2009年7月,两次向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交了关于修改《资本金要求指令》的提案,强化对银行的风险约束;此外,欧盟银行监管委员会(CEBS)向欧盟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30项原则性建议,欧盟委员会还通过了关于加强信用评级公司权威性和监管的提案,为了增强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的透明度和监管,欧盟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包括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在内的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欧盟监管框架指令的相关提案。

第四,此次危机使欧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欧盟国家金融稳定合作机制的缺乏严重影响危机救助的效率与效果。在危机发生之后。欧盟理事会于2007年10月通过了跨国金融危机管理的九项原则。随后在2008年6月,欧洲各成员国的监管当局、中央银行以及财政部联合签订了关于危机管理和处置合作备忘录,其中就强调了成员国之间的金融监管合作。

二、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演变

(一)莱姆法路西框架下的欧盟监管机构体系

在欧盟莱姆法路西框架前的监管机构体系在欧盟金融一体化全面开展的同时,有关审慎监管的权力仍然在“母国控制”的原则下分散在各国监管当局手中。因此为了消除在监管方面存在的对进一步加深金融一体化的障碍,欧盟成立了联络委员会、监管委员会、监管大会等多种具有咨询性质的监管机构,成为促进各国监管当局信息交换和相互合作的重要平台。

2003年11月按照莱姆法路西框架建立了欧盟监管体系,欧洲监管协调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见表1)。其中,在莱姆法路西框架第二层次下的管理委员会负

责辅助欧盟委员会形成有关金融管理的技术性规则,实际上有“准规则制定权”,在莱姆法路西框架第三层次关于金融监管方面,欧洲监管委员会的任务主要包括:促进执行欧盟监管指令的一致性,建立最优的监管实践;建立有效操作体系以确保监管的趋同和信息交流。监管委员会在各成员国层面上出台使用欧盟监管法律的指引(guideline),提供有关解释性建议,以及为第一层面和第二层面没有涉及的问题制定标准或者最优的操作方法,但是这些手段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成员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纳。

(二)危机改革后的欧盟金融监管机构体系

2009年6月1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Reform of EU's Supervisory Framework for Financial Services),成立了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和欧洲金融监管系统分别负责欧盟的宏观和微观审慎监管(图1),这是危机以来欧盟最为重大的改革事件。

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的主要目的在于监测并评估影响整体金融稳定的风险。具体职能是在欧盟层面上负责宏观性的审慎监管,监控和评估在宏观经济发展以及整个金融体系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威胁金融稳定的各种风险,识别并对这些风险进行排序,出现重大风险时发出预警并在必要时向政策制定者提供包括法律方面的各种建议和措施,执行预警后的相关监控,与IMF、FSB以及第三世界国家进行有关合作。但是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没有法人地位的监管机构。

欧洲金融监管系统(European Svstem of Finance Supervisors,简称ESFS),作为欧洲监管操作系统。旨在通过建立更强大、一致性更高的趋同规则来提高各国监管能力,实现对跨国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其主要内容包括三个层次:在欧盟层面上,升级原先欧盟层面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委员会为欧盟监管局(European Supervisory Authorities,简称ESA),在各国层面上,日常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责任则由各国监管当局承担,在相互配合的层面上,为了加强欧盟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监管方法的一致性以及对金融混业经营的有效监管,欧盟系统风险委员会的指导委员会(Steeing Committee)将负责建立与三个新的监管当局的信息交流与监管合作机制。目前新的监管当局与各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具体权责划分尚未最后确定。欧盟监管当局将获得独立的财政,在相应的职责范围内对欧盟理事会、议会和欧盟委员会负责,拥有独立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金融监管机构体系的未来发展方向

此次欧盟金融改革方案主要基于欧盟委员会金融监管高层小组的de Larosière报告,经过欧盟理事会讨论修改后而形成的。按照该报告的改革计划,欧盟金融监管机构体系的发展方向是建立欧盟层面的双柱式监管机构。第一,改革生效后三年之内对欧洲金融监管体系进行评估,如果结果是富有成效的,那么欧盟金融体系将向建立两家监管局的体系发展,其中一家监管机构负责银行、保险业及其他和金融稳定相关问题。另一家负责经营行为和市场问题;对于把银行和保险监管统一起来,欧盟委员会金融监管高层小组的理由是可以简化当前复杂的机构框架,也有利于对金融集团的有效监管;第二,建立二级监管机构,统一跨国金融集团监管。对于跨国金融集团的监管,在欧盟政治一体化加深,欧盟拥有统一财政救助手段的基础上,分别以跨国机构和本国机构为监管对象,建立二级金融监管体系。

三、对危机后欧盟金融监管改革的评价

(一)欧盟金融一体化是欧盟继续监管协调的主要推动力

欧元的启动,欧盟金融市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一体化。特别是欧元区货币市场在欧元启动后几乎立刻进入“高度”(Advanced)的一体化阶段;对于银行业市场,上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欧元启动、一体化政策的推动以及技术进步、放松管制、经济自由化等综合因素的变化。欧元区银行业通过并购实现了本土集中一跨境渗透一泛欧经营的一体化模式。金融一体化的深入和监管一体化的滞后使得危机在欧盟国家迅速蔓延,为加强在国际货币金融体系是的地位,维持世界对欧元的信心,欧洲唯有克服利益冲突,推行欧盟监管改革,继续推动欧盟一体化进程。

(二)欧盟监管机构权利不断扩大,分散化的财政成为主要限制

危机后欧盟对金融监管的改革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重新确立欧盟监管机构的性质及权力范围。较之改革以前,新的欧盟监管当局除了继续承担过去监管委员会作为咨询主体的有关职责以外,拥有了法人地位,其权力范围也有了实质性的进展。在欧盟监管当局是否拥有采取约束性决策来解决争议的权力方面,欧盟委员会在2009年9月关于新的监管当局的职能的提案中,表示新的监管当局可以根据欧盟委员会决定对成员国发出具有约束力的建议,如果这样的建议仍无效,则监管当局可以发出约束性的决定。因此这实际上就赋予了欧盟监管当局一定的确保监管有效的权力。

由于财政的分散化,当出现成员国监管当局之间或一些监管者(a college of supervisors)的监管分歧,欧盟监管当局提供沟通机制,并帮助监管者解决分歧,但不能干涉各国的财政权力。2009年9月欧盟委员会赋予欧盟监管当局针对一些特定的泛欧主体的全面监管权力,对此内容的提案是仅限于信用评级公司,这一项规定同样从实际上赋予了欧盟监管当局实际的监管权力。目前所有成员国代表一致同意暂不将这样的监管权力延伸到银行、保险、保险公司、金融联合机构等如监管失败将产生财政费用的金融机构。

(三)重视大型金融集团的监管,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监管合作

危机中大型金融集团的流动性与融资风险问题使欧盟意识到欧洲国家对大型金融集团,特别是泛欧银行集团监管合作的重要性。在监管决策上继续依赖母国监管当局的判断和决定的基础上,欧盟机构在莱姆法路西框架下的三层次增加永久性监管主体―金融集团联合委员会(Joint Committee 0n Financial Conglomerates,JCFC),负责欧盟《金融集团指令》在各国的贯彻工作。此外,欧盟理事会表示要在2009年底之前,针对主要的跨国集团,建立由各国监管当局组成的监管协会(Supervi-sory of Colleges),促进对跨国集团的监管协调与合作。

在成员国层面上,欧盟各国也认识到监管合作的重要性。对于跨境银行监管,欧盟国家认为由于没有完全一致的监管方法,各国监管的差异存在明显漏洞。2008年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与英国金融服务局(FSA)达成了共同监督计划的协定。共同监督计划(Common Oversight Programm)是通过对两国监管措施的协同和对监管职责的合理划分而实现东道国和母国对分支机构实行共同监管,这是两国监督合作较为具体、深入的形式。根据该协定,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可以充分地对在英国资本市场发挥重要作用的德国信贷机构在伦敦的分支机构进行监管,从而消除了这类机构利用两国之间较为有利的监管条例而进行监管套利的行为。

(四)推进成员国与欧盟监管要求趋于一致,促进欧盟监管一体化

在对成员国监管要求方面,欧盟监管通过欧盟立法要求成员国共同遵守,欧盟监管机构对各成员国监管规则的协调和沟通,从而促使欧盟层面的监管法律不断成为各国监管立法的基础。以德国为例,对自1991年之后的德国对其最重要的监管依据――《银行法》的几次修改都是基于欧盟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因此,就监管而言,危机的来临在很大程度将会加速欧盟的一体化进程。

第7篇

关键词: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实践与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9-0041-03

一、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动因与演进

2008年,起源于美国的次贷危机演变为全球性金融危机,在这场危机中,欧盟的金融监管体系备受指责,尤其是冰岛银行破产事件反映出先前跨境监管和危机下的监管合作模式存在很大缺陷。危机前的欧洲金融监管体制无法预防、控制和化解金融危机,原先以国家为基础的金融监管模式滞后于欧洲金融市场相互融合、密切关联的实际状况,其不仅在具体环节而且在与金融体系相互关系上均存在重大的漏洞,欧盟的各国监管者在合作、协调、一致性和信任方面更是存在着严重的不足。金融危机充分暴露出了欧盟金融监管各国条块分割的弊端,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欧盟对于在欧洲金融市场上不断蔓延的风险缺乏全面认识,反应迟钝,等到危机爆发时,又各自为战,几乎没有统一应对的有效手段。因此,对欧盟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加强宏观审慎性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将危机遏制于萌芽阶段成为金融危机后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

2009年5月,欧盟委员会《欧洲金融监管》草案,该草案就建立新的欧洲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一个平衡、务实的设想。这一设想的核心是加强各国监管者的合作和协调,包括建立新的欧洲监管机构并首次建立一个欧洲层面的机构负责监测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2009年9月22日,欧洲议会通过欧盟金融改革法案,决定建立一系列新的欧洲监管机构(ESAs)替换之前的各种委员会以监管各类金融机构,并成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C)负责监控和预警欧洲经济中的各种风险。2011年,欧盟三大金融监管机构(欧洲银行业监管局、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监管局和欧洲证券与市场监管局)正式开始运转,加上此前已成立的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由金融危机催生的新欧盟金融监管体系已基本建立并开始履行职责。该新体系旨在为欧洲金融业的有序复苏提供更优良的监管环境,并避免再次发生大规模的深度金融危机。

二、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框架

(一)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C)

长期以来,欧洲的宏观审慎分析是分离的,由不同国家、不同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这使欧洲金融市场积累了很多风险因素,包括系统性风险。为此,欧盟委员会决定建立一个单独机构,负责对整个欧盟金融体系的宏观审慎监管。它能够识别金融稳定面临的潜在风险,提前风险预警,并提出风险处置方案。这个单独的机构就是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ESRC),新设立的ESRC负责在欧洲层面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并维护金融稳定。其主要职责是在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发展背景下评估欧盟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如果可以预见显著的金融风险,ESRC会提供早期预警,必要时将建议采取怎样的补救措施。ESRC提出的预警和建议是普遍性的,也可能针对某个成员国,而且将为相关应对政策提出具体时间表。ESRC还会依据建议对象的报告,负责监督其建议的落实。ESRC的构成不仅包括欧央行(ECB)行长和27个成员国的央行行长,而且包括三个欧洲监管机构主席和各国监管机构的高级代表。此外,经济与金融委员会(EFC)主席代表财政部门,作为ESRC的观察员,使得ESRC和政治当局保持信息畅通。

(二)欧洲金融监管者体系(ESFS)

2009年,欧盟理事会通过关于建立欧洲金融监管者体系(简称ESFS)的决议。ESFS由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组成,与新的欧洲监管机构一起,确保单个金融机构层面的金融稳定,并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的利益。新的欧洲监管体系一方面建立在平均分摊和相互强化的职责基础上,将各国监管与整个欧洲层面的集中监管结合起来,以促进规则统一以及监管实践和执法的一致性,另一方面则建立在伙伴关系基础上,灵活而有效,主要目的是增进各国监管者的相互信任,确保东道国监管者有合适的权力来制定有关金融稳定和消费者保护的政策,从而使跨境风险得到更有效的管理和防范。在欧盟层面上,欧洲金融监管者体系下设三个新的欧洲监管机构(即欧洲银行业管理局(EBA)、欧洲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局(EIOPA)、欧洲证券业管理局(ESA))。其主要职能有:一是确保监管规则协调统一,包括制定在特定领域具有约束力的技术标准;二是确保欧盟规则实施的一致性;三是逐步形成统一的监管文化和一致的监管行动;四是对部分特定实体的全面监督权;五是确保各成员国对危机反应的协调一致;六是收集微观审慎监管信息。

(三)宏观监管与微观监管的协调统一

欧洲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是要确保宏观审慎监管(ESRC的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ESFS的管理)的有效性及其良性互动。只有ESRC与ESFS充分合作、加强沟通、协调行动,在“微观”和“宏观”层面之间实行有约束性的合作和信息交流程序,欧洲金融监管的新框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为识别欧盟金融体系所面临的潜在风险并确定其严重程度等级,ESRC不仅可以从ESFS那里获取微观审慎监管有关数据――尤其是大型和复杂跨国集团的数据,而且有权就特定问题直接对各国监管机构和(或)市场经营者开展特别调查。根据新的欧洲监管机构建立所适用的法规,各国监管机构需向欧洲监管机构提交必要信息。ESFE同时也需定期向ESRC提供关于所有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尤其是大型和复杂跨国集团的汇总和匿名分类数据。在相互配合的层面上,欧盟将在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中成立指导委员会,建立与三个新的监管当局的信息交流与监管合作机制。对于跨国金融机构,新设立的联合监管机制将成为监管体系的核心,并在确保母国与东道国监管当局信息交流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三、欧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特点

(一)新体系的监管层次和监管对象更加全面

一方面,欧盟的监管权限得到扩大。除了专门设置履行宏观监管职能的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外,更将欧盟层面的直接监管权限由原来仅限于证券市场,扩展至包括银行、保险、职业养老金在内的几乎整个金融服务领域。另一方面,全面加强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欧盟认为金融业应当遵循实体经济发展规律,而非脱离实际地自我膨胀。国际金融危机之后,欧盟开始致力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方面的改革。其不仅强化了对银行的风险约束和关于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要求,而且通过了关于加强信用评级公司权威性和监管的提案,以及为了增强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透明度的监管,欧盟委员会还通过了关于包括对冲基金和私人股权基金在内的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欧盟监管框架指令的相关提案。

(二)欧洲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职能和地位明显加强

首先,从欧盟金融监管体系的组织机构来看,欧洲中央银行的地位举足轻重。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欧洲中央银行行长担任ESRC的主席,ESRC的成员还包括欧盟各国中央银行的行长、三个欧盟金融监管当局的主席和欧洲委员会的委员。其次,从欧盟金融监管体系的运作来看,欧洲中央银行将为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提供包括信息搜集分析和行政执行管理等多方面的支持,以便对欧盟整个金融系统履行宏观审慎的金融监管。第三,欧洲中央银行与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大大加强,因为ESRC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分析、监测和评估需要将中央银行的宏观经济信息和监管当局的微观监管信息有机结合。

(三)欧盟层面的金融监管机构地位大大提升,并拥有一定的超国家权利

在以往的监管体系中,欧盟名义上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只是负责协调成员国的金融监管政策、促进成员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等,并没有直接的监管权和实际的执行权。改革后的泛欧金融监管体系突破了欧盟成员国的“防线”,部分制度在设计上带有明显的超国家性质。新成立的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在某些领域和某些特殊情况下可拥有超国家权力,如对欧盟境内注册的评级机构进行直接监管,在紧急状态下可临时禁止或限制某项金融交易活动等。此外,欧盟委员会每隔三年都要提交一份评议报告,内容包括是否需要授予泛欧金融监管机构新权力,此举意味着这套体系正在为欧盟未来统一的金融监管打好基础。

四、对深化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

(一)建立中央银行主导的宏观审慎管理体系

首先,宏观审慎管理具有宏观溢出效应,逆周期监管与货币政策调控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其次,中央银行作为支付手段和金融市场即时流动性的唯一提供者决定了其在维护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过程中可发挥决定性的作用。第三,中央银行在维护系统性金融风险中具有先天性便利条件,而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所必需的分析,可以部分借助中央银行为制定货币政策而进行的经济或货币形势分析,同时中央银行拥有支付、清算、结算和信息的优势和资本则有利于发挥自身的优势作用。第四,赋予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权利同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能的权责是对称的。

(二)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

充分重视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和防范是金融危机留给人们的重要启示,金融危机之后,欧美等发达经济体开始对传统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大规模改革,主要目的就是要预防和抑制系统性金融风险对整个金融体系乃至宏观经济的巨大威胁。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程度和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系统性风险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将会越来越明显。未来一旦经济减速或金融创新活动过度,金融领域的系统性风险则有全面爆发的可能。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我国在制度创新方面的后发优势,未雨绸缪,提前设计和规划有助于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冲击的金融管理体系。

(三)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已无法有效实现混业趋势下的监管协调和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管理,从而难以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对此,应构建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管理。一是要强化各专业金融监管机构的内部协调合作,这是保证金融监管体系稳健运作、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基础;二是完善中央银行和各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宏观与微观监管信息及时、全面的共享和交流;三是加强中央银行与国际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授权中央银行在国际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和维护金融中发挥主导作用,防范国际金融风险溢出效应和新一轮国际金融监管规则变化对我国金融稳定的冲击和金融发展的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焦莉莉、高飞、曹颖琦,《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有效性的微观基础》[J],《上海金融》,2010,(11)。

[2]陈玲,《国际金融危机后的欧盟金融体制改革研究》[J],《上海经济研究》,2010,(10)。

第8篇

    论文摘要: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在开放条件下面临许多挑战和问题,关键在于现行监管体制滞后于国际发展和实践需要,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应逐步推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基础上建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同时应转变金融监管理念。

    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金融的运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金融监管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面对金融全面开放,为了能够更有效地提高金融机构运行和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保证金融市场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我国金融监管需要进行不断地创新和变革。

    一、开放条件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挑战和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即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体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现行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治环境薄弱

    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立法技术亦不成熟。《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大量存在。金融监管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二)金融监管目标不合理

    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实际上是对金融监管目标的弱化,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是一致的。这使得中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工作就是进行货币政策的执行和信贷规模控制的合规性检查,并没有真正从金融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出发,形成独立的、明确的职能。

    (三)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存在缺陷

    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则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只能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违反了市场规律,进一步加剧了金融风险。

    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用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

    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先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财务帐目、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强调从资本充足性和资产流动性方面进行监管,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等指标的监管。重视传统存贷业务,而对表外业务及其他金融创新业务监管较少。

    (四)金融监管信息仍不透明

    目前中国的金融监管仍处在起步阶段,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中国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五)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监管存在“真空”

    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各有工作侧重,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进而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

    前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发展与实践需要。随着金融全球化、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不断深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金融监管体制上不断做出相应调整,而我国仍采取根据既定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类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式。在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日趋模糊的情况下,这种监管方式的弊端日益凸显。

    国外的金融机构大都为混业经营。尽管加入WTO后对进入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仍可限制其经营业务,但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后援体系,其混业经营的优势仍能发挥,使我国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下风。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诸多业务创新已具有部分混业经营的性质,光大控股集团、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事实上也拉开了我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序幕。与我国实行的分业经营相适应的分业监管体制已不适应这一趋势的发展。为适应混业经营的发展要求,我国应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基础上平稳过渡,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逐步改革和完善监管体制,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府机构应放弃金融监管职能,着重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做好宏观调控,这样有利于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在“三驾马车”(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基础上设立“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整个金融业的最高监管机构,维护整个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对各类金融业予以全面监管。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集中置于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统一领导之下,对各类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名下的子公司实施功能化监管,并定期召开由三大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加强“三驾马车”之间的联系。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则有权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和各种争议予以界定和仲裁。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则由中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直接监管,从而形成一个立体的、有层次的、有分工的、横向与纵向并重的金融监管体制。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理念建设

    在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完善金融监管内容和方法,改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的同时,在体制转型的基础上实现监管理念的转变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关键:金融监管活动应从事后被动处置向事前预警防范转变;金融监管内容应从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功能性监管转变;树立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转变控制金融风险的思路,使金融监管既要强调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又要注重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以及国际竞争力。唯有在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实现金融监管理念及时、科学的调整,才能在开放条件下促进金融监管的不断成熟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建华.中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2]杨有振.金融开放、创新与监管.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第9篇

摘 要 由美国次贷危机而引发的金融危机波及全球金融市场后,全世界再次聚焦于金融监管问题上。全球各国政府都致力于营造更加稳固可靠的金融环境,而美国政府更是在反思的同时加快了金融监管政策改革的步伐,很可能引领全世界范围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此,我国可以从此次金融危机中发现自身金融监管体制的优势与不足,从而建设发展适合我国长期可持续发展目标的金融监管政策。

关键词 金融监管 现状 分析 发展目标

一、美国金融危机发展过程

1.流动性危机

2007年2月到2008年5月期间,美国房地产次级抵押贷款市场出现支付危机。这源于2004年,美联储开始加息以防止市场上出现通货膨胀。而由于在美国的次贷合同中规定,通常在合同的第二年或第三年后进行利率重置,由固定利率转变为浮动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因此,这一加息举措无疑加剧了处于利率重置期的次贷借款人的还款压力。而从2006年开始美国房地产市场出现下行趋势,次贷借款人难以通过转按揭或转卖房屋等手段减轻还款压力,于是次贷市场上开始出现第一波大范围违约。同时,金融市场中以次级按揭贷款为基础的证券及金融衍生品出现了严重贬值①。此时,大规模的、同时的、恐慌性的资产抛售导致了金融市场流动性急剧凝固,银行出现大量坏账。

2.信用危机

从而,2008年6月起, 美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出现全面危机。美国资本市场中的垃圾债券、资产抵押债券包括信用卡、汽车贷款、学生贷款、按揭抵押债券等债务工具将出现信用违约的连环危机。而正是“证券化”(只要某项非流动性资产在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那么该非流动性资产的所有者就能够以未来现金流为基础,将该资产打包成某种形式的债券,通过向资本市场出售债券而收回流动性资金)――20世纪金融市场最重要的创新之一导致了接下去的信用违约危机,这是一场无法避免的金融灾难。

3.全球金融危机

在大规模信用违约危机的剧烈震荡之下, 美国利率及美元在外汇市场上出现双重危机。全球投资者对偿付能力的担忧急剧增加导致世界范围内对美国金融产品的恐慌性抛售和美元的失控性暴跌, 由于美元在全球贸易市场以及资本市场的重要地位,美元的危机直接导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②。由于全球性信用危机,投资者出于对美国经济可能出现衰退的判断,以及对次贷产品的不信任,减持次贷相关产品,进一步引起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和各国投资者亏损,导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从而造成了包括花旗、瑞银等大型投资者的巨额损失。

二、美国金融监管的教训

1.金融监管落后于金融创新

在“最好的监管就是最少的监管”的格林斯潘年代,美国根深蒂固的自由放任思想使金融自由化成为金融政策的主导,从而银行规模的扩大,金融产品创新的步伐加快。但当金融机构进入一个新市场开拓业务时,并且没有产生足够的风险管理程序来控制风险,而全球性的激烈竞争进一步刺激银行冒更大的风险。并且,监管部门掌握的信息滞后于金融机构,市场参与者的预期快于监管者的政策干预,因而监管达不到预期效果。

2.银行激励机制的监管不足

在面临金融危机的今天,被批评最多的就是银行的激励机制和分红政策,人们认为是银行家的贪婪和不适当的激励机制间接导致了这次金融危机,原因在于美国金融业界主流普遍相信市场的力量,认为市场的力量可以奖优罚劣,使得金融机构实现自我调节和均衡发展。从上世纪80 年代开始,美国金融机构注重把股东的利益同管理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结合起来,认为给予聪明员工物质上的激励即可使金融机构高效运转有效的规避风险③。但事与愿违的是,这种激励政策市人们过于注重自身短期的财务利益,从而倾向于牺牲金融机构长期的发展目标,最后导致美国金融服务业的崩溃。

3.分业监管难以驾驭混业经营

此前,美国金融监管模式采取的是“伞形监管+ 功能监管”,即混业经营、分业监管。但无论国家监管体制如何选择,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不能在整个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有丝毫的空白和真空。而在这次次贷危机的发生过程中可以看出,从次级贷款、和其他产品混合到信用评级、打包销售,在这样一个长的链条上,由于分别隶属于不同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在风险蔓延过程中,却没有一家监管机构负责,原来具有优势的分散监管体制反而变为一种劣势。同时,由于多头监管的存在,使得没有任何一个机构能够得到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整个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最佳的监管时机往往因为会议和等待批准而稍纵即逝。现有分散的监管架构与各类金融市场之间联系日益紧密的发展趋势不适应,以及面对市场新的变化和发展又没有法规明确授权,监管者被进一步束缚,不能发挥金融监管的最大效用。

三、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缺陷

虽然中国金融监管已经取得很大进展,与美国金融监管相比也具有自己的优势,能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但尽管美国金融监管存在以上或更多的问题,我们必须认识到,中国金融监管的手段、经验和方法,与美国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中国金融业的监管能力和有效性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1.监管部门人才缺失

美国金融监管部门聚集了众多来自金融市场的人才,具有一批从事美国资本市场和金融模型技术研究的专业人才,这一要素保证了美国金融监管部门比较容易地了解日新月异的金融业务和创新活动,能够比较顺利地推行新的风险监管技术和标准应对市场变化,基本坚持以市场原则从长计议来设计机制和方案。相比之下,中国金融监管部门的人才相对缺乏,特别是了解现代金融市场的风险管理和金融创新技术的人才就更为匮乏。

2.缺乏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在这次金融危机的处理过程中,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美国金融市场上拥有大量及时重要的信息,这些市场信息的特点是容易获得、比较准确。得益于美国金融市场相对完整有效的信息系统,使得监管当局和货币当局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事态的严重性和市场的反应程度,从而立即决定政策出台的力度和时机。然而,我国没有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经常出现信息的重复提取或无法成功传达的问题④。同时,现代信息技术没有广泛的应用到商业银行的信息系统中去,不能进行较高层次的分析和处理工作,不能形成银行系统内部的资源共享。此外,我国对会计,审计机构工作真实性的监管也就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持,致使监管信息系统的不连贯。

3.法律制度不健全

由于美国拥有严格的法制和完备的存款保险制度以及决策的高透明度,确保了在处理金融机构倒闭的过程中,市场上的投资者没有出现过度的恐慌。相比而言,中国在金融市场法律基础的建设上仍有不少漏洞:金融立法原则与国际惯例相悖,配套法规上不完备,市场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往往导致金融消费者的从众的过度反应和恐慌行为,使得金融风险的防范监管工作更加困难。

四、美国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监管改革方案

2009 年6 月17 日, 美国政府题为“金融规制改革:新基石”的金融改革方案,并于7 月22 日向国会递交“2009 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议案,对前者进行补充和完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有:改革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并表监管,建立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体系,加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提高国际监管标准和加强国际合作。其核心思路是将金融监管的权利收缩到少数几个机构手里,尤其是美联储将成为具有对金融市场进行全面监管权力的唯一机构,这有利于美国政府更加及时地发现金融市场上的异动,从而更加及时地防范与应对潜在危机。无论是创建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以甄别系统性风险,还是对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实施更加严格的资本充足率管理以及风险拨备管理,都有助于美国政府更好地管理系统性风险,从而营造稳健发展的金融市场。

五、美国金融改革方案对我国的启示

面对金融创新日新月异, 全球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的时代, 高杠杆盈利模式的彻底颠覆及回归进一步证明了完善现代金融市场中监管体制和机制的重要性。美国政府的金融改革方案对我国金融市场监管的发展目标有一定的启示作用:一是加强金融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及协调合作,避免金融监管真空。二是完善金融市场监管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有效性。三是完善消费者保护机制,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四是加强国家之间在金融领域的合作,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制度来防范金融风险。

1.坚持市场自律与政府干预的平衡

今天的全球金融危机再次证明以格林斯潘为代表的一代美国金融家们所拥戴的“最少监管”的思想和主张,确实存在着索罗斯所指出的极端市场原教主义的缺陷。完全自由的市场是存在缺陷的,以贪婪为基础的市场运作,特别是复杂的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创新,导致了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最终不得不由政府出面来救市。但我们仍不能仅仅依赖于市场或是政府,两者的有机结合才是维持稳健发展的正确导向。政府应在市场失灵的部分进行干预,弥补自由市场的不足。因此要继续坚持监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把监管的着力点放在培育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管控能力和市场监督约束机制上,将风险监管与市场纪律有机地结合起来⑤。

2.监管体系应对市场变化的及时更新

面对飞速发展的金融市场,非常重要的一点是,金融监管当局要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大力培育市场化的金融中介,提升金融市场关于风险和商业信用的信息供给的数量和质量。这是中国做好金融监管、加强风险管理、支持金融产业创新和减少一切不必要行政干预的最需要的市场基础条件,而这尤其是当前中国不断增长和发展的金融市场上最为缺乏的,也是中国不断推进金融体系发展,提高市场竞争中的最大软肋。因此,构建完整有效的金融市场信息系统以应对市场中及时更新的变化是提高中国金融市场效率的关键所在。

3.利用金融监管法制化理念加强监管力度

我国应完善金融市场的法律系统,弥补现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立法滞后行为,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现有的监管行为有法可依,提高监管主题的权威性,加强监管力度。同时,进一步明确对金融违规违法行为的界定,严格明确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从业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根本上抑制金融犯罪活动的发生。

第10篇

关键词:危机 金融监管 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1-185-03

一、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监管改革

1.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1)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负责监测和处理威胁国家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2)设立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负责对提供信用卡、抵押贷款和其他贷款等消费者金融产品及服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3)强化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将之前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视野。(4)设立新的破产清算机制,以防止金融机构倒闭再度拖累纳税人救助。(5)限制银行自营交易及高风险的衍生品交易。(6)赋予联储更大的监管职责,同时对其实施更严格的监督。(7)美联储将对企业高管薪酬进行监督,以确保高管薪酬制度不会导致对风险的过度追求。

2.英国金融难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英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包括三个新机构的建立。第一,英格兰银行成立一个独立的金融政策委员会(FPC),以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掌握宏观政策工具。第二,英格兰银行成立一个下属机构——审慎监管局 (PRA),以促进金融公司的稳定性。第三,成立一个金融行为监管局(CPMA),以保护消费者和管理金融市场。2011年6月英国政府还了《金融监管新方法:改革蓝图》白皮书,对英国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全面改革,明确了新成立的金融政策委员会将专门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将金融服务局原有的微观监管职能划分给新成立的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承担,同时着重规定了各类法定监管机构间的协调机制。

3.日本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1)促使金融机构加强全面的风险管理。要求金融机构要给与风险管理部门应有的地位和优先性;更加关注金融机构资产风险状况与资本充足率适应性;督促综合性金融集团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2)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的约束和改进不恰当的激励机制。强化了对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审查。提出基于金融风险的薪酬调整机制,避免金融高管过于重视短期利润而忽视长期金融风险。(3)加强信息披露,增强市场诚信度和透明度。特别是增强证券化产品的透明度,加强对金融机构信息透明度的要求,改进会计准则。(4)扩大监管范围,着眼于系统性风险。改变以往注重保护储户利益,重点监管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做法,将监管范围扩大至保险证券银行等所有金融机构。(5)实施全面审慎性监管,并加强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

4.欧盟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1)创设系统性风险监管机构。设立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ESRB),其主要由成员国央行行长组成,主要职责包括控制欧盟信贷总体水平和抑制“泡沫”,监测整个欧盟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宏观风险,及时发出预警并提出应对相关情况的措施,以确保欧盟作为一个整体更好地应对未来可能的金融危机。(2)建立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成立三个超国家金融监管局:一是欧盟银行业监管局,责对银行业的监管。二是欧盟证券与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证券行业的监管。三是欧盟保险与雇员养老金监管局,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管。(3)把保护消费者作为金融监管的中心目标。欧盟金融改革法案成功将消费者保护列为欧洲金融监管局工作的绝对核心。

二、全球金融监管改革的特点

纵览各主要国家、经济体和国际金融组织推出的监管改革措施,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市场主导原则和市场自由发展仍是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础。从各改革方案的内容来看,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监管漏洞,纠正由于市场过度自由而导致的市场参与者之间、市场与监管之间的失衡状态,而非对市场自由做出严格限制,市场主导原则和市场自由发展的环境仍然是金融体系运行的基础。

2.强调金融信息对金融监管和金融市场的重要意义。金融是一个信息行业。无论是金融监管当局还是金融市场主体其工作开展及效果都完全依赖于其所掌握的金融信息。金融危机的发生和蔓延同以下两方面有关:一方面,金融市场交易主体在贪婪的驱使下,在未获得充分的交易相关信息之前就参与了交易,从而产生其无法承担的损失;另一方面,金融监管当局未能充分掌握相关信息,进而未能作出及时反应。因此,各监管改革方案都重点强调了金融信息的收集与处理。

3.通过设立制度化实体机构加强监管协调。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现行金融体系中,一般都存在多个金融监管主体。多头监管容易出现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责与权限划分不清,导致监管套利,从而变相地降低了监管标准。但不可否认的是,多头监管体制也存在很多的优越性:一方面,在金融分业经营格局依然比较清晰之时,分业多头监管的专业性依然具有制度优势;另一方面,多头监管可以形成激励机制,促进监管竞争,为市场提供更有效的监管。权衡利弊,多头监管至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然是各个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体制的选择。为此,各监管改革方案都要求加强监管协调,设立实体化、制度化的监管协调机构。

4.强化货币当局的金融稳定职能。各改革方案都着力强化了货币当局的金融稳定职能,这反映了现代经济体系中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之间关系的深化。在现代金融体系中,银行类金融机构大规模介入资本市场,这就使得后者成为了银行体系的重要风险来源之一。与此同时,如果不考虑金融市场,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将无法建立,货币政策也就无法有效实施。此外,在金融机构出现财务困境时,货币当局作为最后贷款人也需要并且最适合于承担救助职责以避免系统性风险。在这一背景下,对于货币当局来说,维护金融稳定就成为了与货币政策制定具有同等重要性的职责,其关注的范围和领域也显著扩大,不再局限于银行类金融机构,而是涵盖了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

5.突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随着现代金融体系的不断复杂化,系统性风险越来越成为金融稳定的重要威胁,本次全球金融危机就是一个最为突出的例子。有鉴于此,此次世界主要国家与地区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很自然地将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放在了极为重要的位置。

6.加强监管当局的危机处置能力。在这次危机中,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问题金融机构的救助极为不力,这一方面是由于对危机进程和严重性的误判,另一方面则是由于金融监管当局缺乏危机处置的手段与能力。为此,各改革方案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明确监管当局在危机处置中的权限和程序,突出的一点的就是强调建立危机处置的完备预案,同时授予监管当局在危机状态下“便宜行事”的权力。

7.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高度重视。会计准则在反映表外业务风险上的局限性与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不透明性是此次危机爆发与恶化的重要原因。各个国家与地区的金融监管改革都对此给予高度关注,但令人遗憾的是,它们在相应的监管措施上则缺乏具体内容。这还需要国际协调合作与统一标准,而这也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

8.加强对投资者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本次危机暴露出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现代金融产品的复杂性使得市场微观主体经常难以正确理解产品的特征和对产品蕴含的金融风险作出正确评估,从而无法基于审慎的判断作出交易决策,甚至落入欺诈陷阱。因此,保障投资者与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索赔权是各项改革方案中的共同内容。

9.推进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在各项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都提出了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必要性。国际监管合作不仅是防范外源性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有助于统一各经济在金融监管改革上的尺度,避免其他国家和地区较为宽松的金融市场环境对自己国际地位造成威胁。

三、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政策选择

在此次金融危机中,中国所受的冲击更多地是在实体经济层面而非金融体系层面上。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国金融体系的开放性不足避免了外部系统性风险的传染,与此同时,中国的高储蓄率为金融机构提供了稳定、充足的资金来源,使得金融机构不必求助于高风险、高成本的融资渠道。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于金融服务多样性需求的日益增长,金融体系必将更为开放,金融市场也将更为活跃,从而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中国应借鉴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结合中国国情,积极稳妥地推动中国金融监管改革。

1.坚持金融监管全面覆盖的原则。“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是金融监管发展的潮流,不论是较早改革的英国、日本还是危机过后的美国,其金融改革都明显地反映出这种趋势。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一直秉承了全面覆盖的理念,并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我们不仅要继续坚持全面覆盖的监管理念,更应该付诸实践以有效保证这一理念的贯彻与落实。

2.坚持适度监管,鼓励金融创新。美国金融危机暴露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监管机构对金融创新,如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过于松散,甚至缺位。而中国的情况却恰恰相反,中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都不发达,中国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权利限制过严。虽然这避免了类似于美国金融市场的高风险,但是也严重约束了金融市场的创新能力,阻碍了金融创新的进一步发展。这种现象所导致的结果就是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难以满足实体经济和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需求。与此同时,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过度管制很容易削弱本国金融体系的竞争力和吸引力,导致金融资源的外流。因此,我们不能因噎废食,由于担心市场风险而阻碍金融创新,相反,必须将金融创新的主导权还给市场。

3.加快推进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现金融信息联通与共享。金融监管当局充分掌握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部门的相关信息,对于进行宏观审慎性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实现金融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推进金融监管信息建设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完善征信体系,在为金融机构决策提供依据的同时,有助于监管当局通过违约率了解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为审慎性监管提供支持。第二,健全支付清算体系及其信息挖掘,汇集经济交易信息,以此反映交易活跃状况、经济景气程度和经济结构变化情况等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侧面,为金融稳定状况的评估提供背景。第三,加强金融监管当局内部及其与各经济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整合与共享,在可能的情况下制定明确的、有时间表的金融信息资源整合方案。

4.建立实体化、法治化的监管协调机构,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目前,中国初步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分业监管格局,但是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缺乏正式制度保障,仅处在原则性框架层面,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因此,在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应将协调机制法治化、实体化。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组建有明确法律权限、有实体组织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以监督指导金融监管工作。

5.突出消费者利益保护这一金融监管目标。完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是发达金融体系的共同特征,也是构成金融体系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如果金融监管只关注金融机构的利益诉求而忽视了对消费者利益的切实保护,就会挫伤消费者的金融消费热情而使金融业发展失去广泛的公众基础和社会支持。所以,要使中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竞争中有所作为,就必须对消费者金融产品和服务市场实行严格监管,促进这些产品透明、公平、合理,使消费者获得充分的有关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信息。

6.加强宏观审慎性监管,维护金融系统稳定。在不同的经济与社会发展阶段,不同金融体系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的来源与传导机制存在着差异。目前,我国金融发展所处阶段和金融体系的特定结构决定了我国的金融市场并非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来源。但是,随着综合经营的发展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中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特征将会与当前发达国家进一步趋同,金融控股公司等大型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会快速发展。为了应对金融业快速发展对金融监管提出的新要求,我国应在明确系统性风险标准的前提下,确立监管系统性风险的专门监管机构。根据目前的情况,可以考虑将这一职责赋予中国人民银行。通过“牵头监管”模式,并与其他监管机构密切合作,解决监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盲区”。

7.加强对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监管,改进监管手段。随着金融创新的飞速发展,中国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及表外业务规模也在迅速扩张之中。为此,中国必须加强资产负债表的监管。首先,完善资产负债表的编报规则,使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风险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其次,监管当局应当及时、充分掌握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变动情况,为微观审慎性监管提供依据。再次,监管当局应该在考虑到金融体系内部复杂联系的基础上,在宏观层面上对资产负债表的总体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并据此对金融体系的风险水平作出评估,在出现问题时发出预警。最后,监管当局需要通过资本充足率要求和会计标准的改进,消除或削弱与资产负债表相关的顺周期性,平滑金融体系运行中的波动,为实体经济提供稳定的金融环境。

8.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与国际金融发展步调一致。在当前形势下,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这是回应国际社会舆论的要求,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的需要。其次,目前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仍然处于酝酿和起步阶段,中国的及早参与有助于争取主动,确立规则,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利益。最后,尽管现阶段中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参与程度仍然非常有限,但是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开放,中国也将面临更大程度的传染性系统性风险,对于这些风险的防范与处置也将越来越多地依赖于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参考文献:

1.巴曙松.主要监管模式对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启示.中国经济时报,2012.10.8

2.何德旭等.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新趋势及启示.上海金融,2011(1)

3.主要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改革对中国的启示.中国证券报,2009.10.20

4.史建平,高宇.宏观审慎监管理论研究综述.国际金融研究,2011(8)

第11篇

金融监管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课题。西方国家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中,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和技术。比较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的不同特点及其发展趋势,有助于我们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之路。

一、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

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千差万别。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在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

(二)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法制的趋同化是指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以非制度化著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即属此类。二是美国模式,以规范化闻名于世,监管严厉,日本、欧洲大陆国家多属此类。历史上,英国对金融业的监管主要采取行业自律形式,英格兰银行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形成了非正式监管的风格,不以严格的法律、规章为依据,而往往借助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来达到目的;而美国是一个以法制化著称的国家,金融监管制度被视为规范管理的典范,监管法规众多,为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

随着不断加深的金融国际化,使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

(三)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

从监管内容看,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过去监管当局一直将监管重点放在合规性方面,认为只要制定好市场游戏规则,并确保市场参与者遵照执行,就能实现监管目标。但随着银行业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缺点不断暴露,这种方法市场敏感度较低,不能及时反映银行风险,相应的监管措施也滞后于市场发展。有鉴于此,国际银行监管组织及一些国家的监管当局相继推出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

基础的审慎规则,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利率风险管理原则》等,实现了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网上银行交易等创新业务,它们在增加收益的同时也增大了风险,且更易扩散,对金融市场的冲击也更加直接和猛烈。因此,只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已经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整个银行业的风险状况,只有“双管齐下”,并重监管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才能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银行业的整体风险。

(四)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

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表明,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在国外银行经营管理层的内控意识很强,他们把这作为非常重要的管理理念,贯穿于整个经营管理体制工作中。国外商业银行一般专门成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仅仅对银行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的内部审计机构,并建立了健全的内控制度。近年来,由于巴林银行、大和银行以及住友商社等一系列严重事件的发生都与内控机制上的缺陷或执行上的不力有直接关系,国际金融集团和金融机构在震惊之余,纷纷开始重新检讨和审视自己的内控状况,以免重蹈他人覆辙,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

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学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尽管金融业公会组织在各国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各国都比较重视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

(五)金融监管向国际化方向发展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及不断深化,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依赖性也不断加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便在所难免,如1997年7月东南亚爆发的危机就蔓延到了许多国家,使整个世界的经济都受到了强烈的震动。金融国际化要求实现金融监管本身的国际化,如果各国在监管措施上松紧不一,不仅会削弱各国监管措施的效应,而且还会导致国际资金大规模的投机性转移,影响国际金融的稳定。因此,西方各国致力于国际银行联合监管,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的《巴塞尔协议》统一了国际银行的资本定义与资本率标准。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并保持着合作与交流。国际化的另一体现是,各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趋于统一和规范。

二、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给我国的启示

(一)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我国于1998年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分业监管体制,这种体制适应了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结构。但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分业经营的模式逐渐显现出不相适应的方面,突出表现在银行资产项目过于集中、券商融资渠道不畅、保险资金投资效益低下。于是管理层逐渐放松了管制,如允许券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允许保险基金以购买投资基金形式进入股市以及允许券商股票质押贷款等,呈现出混业经营趋势。同时,一些金融机构开始仿效国外同行,以控股的方式实现业务范围的扩张,如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集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于一身,构造了一个符合国际潮流的金融集团的雏形。另一方面,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国外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必将给予我国的金融业带来冲击和挑战。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对我国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适当改革,以适应已经变化的经济、金融形势。

比较发达国家的监管模式,我们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综合监管与分业监管相结合的模式,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局作为监管的权威机构,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实现对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全面监管,原专业监管机构仍然负责各自领域的监管。国家金融监管局的主要任务是针对金融监管的真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划分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利益冲突以及划分监管归属等。

这种新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模式既能满足实行混业经营后金融业发展对监管体制的要求,也能适应现阶段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期对监管的要求,因此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

(二)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首先,要依据国内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国际金融监管变化的新趋势以及人世后内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并轨的需要,及时做好法规的废、改、立工作。其次,必须强化对金融监管执法的监督,让非金融监管职能部门承担金融监管执法监管职能,如法律部门、内审部门等。

(三)改进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将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相结合,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风险性监督为主,二者并重;建立银行信用评级制度,进行合规性和风险性评级,以强化银行对其经营和风险程度的识别和管理,增强自我约束力,同时便于中央银行准确掌握银行经营状况,并根据不同等级银行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加强银行创新业务的监管,如网络银行业务应正式列入金融机构管理范围,建立专门的网络银行准入制度,制定网络安全标准,建立安全认证体系等。应注意加强监管不能扼杀和阻碍金融创新;运用现代科技对金融运行实施动态、实时、持续的风险监管,以便及时化解风险提高监管效率。

(四)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监管自律机制

第12篇

一、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成立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区域经济的发展在壮大了地方实体经济的同时也孕育了市场对金融服务创新的监管需求,而由于金融混业经营、区域经济金融发展差异性、金融资源供给不均衡等原因所导致现行金融监管效能部分失效,更是推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成立的现实因素。一方面,成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是弥补“一行三局”监管盲点的重要措施。目前,“一行三局”的垂直监管一般延伸到县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只能延伸到省级。通过深入研究分析,我们发现已经出现“一行三局”监管模式很难覆盖的领域,如民间金融、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商行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金融监管权下放到基层,可有效缩短监管半径,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本地优势。另一方面,成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是地方政府发展区域经济的必然举措。地方政府金融办一般归属地方政府部门,通过在政府内部设立专门金融监管机构的形式对当地经济进行引导和监管,维护地方金融秩序,促进经济、金融健康持续发展。尤其是近年来,温州、鄂尔多斯等地区民间金融的蓬勃发展与问题的此起彼伏,考验着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执政能力。为此,成立一个隶属于地方政府系统的金融监管机构成为现实需要。

二、更名、扩编、增责是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式与实现路径

首先,由于在我国并不存在一个综合性、统一性的中央的金融监管部门,故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名称并不统一,如“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监管办公室”以及“金融监管服务中心”等名称。更名是各地方政府金融办推进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式之一。例如,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更名为“广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北京市金融办更名为“北京市金融局”,从而,金融监管权也随之得到适当扩大,服务地方经济金融的功能也得到一定健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重视金融协调、服务和培训的职能,密切联系地方金融实际,注重强化金融产业规划、金融政策实施、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和新兴金融机构监管等职能。其次,在编工作人员数量与人才结构是衡量一个组织机构强大与否的重要标志。从全国来看,上海市金融办是较大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机构编制一百多人,可它们感到人手还是不够。另外,江苏同样面临这个问题。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西部地区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在编制数量和职能完善程度上存在较大差距。一般地,提供传统公共服务是地方政府的主要功能,而从事专业化金融监管则是对地方政府的重大挑战。传统地方政府既缺少从事专业化金融监管的现代金融人才,也缺乏从事专业化金融监管的实践经验。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快速变化,地方政府要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必须有效利用金融这个有效的经济手段,为此,充实各级政府金融办的编制与人才力量迫在眉睫。第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监管体制内具有重要地位。它是规划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态建设的组织者、金融产业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监控的防火墙。地方政府金融办重要职责与功能的有效发挥,必定以一定的权责为保障。否则,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实际上,各省、市、自治区政府金融办正是通过一定程度的增责扩权来发挥其重要功能的。例如,温州市于2011年成立温州市金融监管服务中心,与金融办合署办公,其职能已经由服务、协调两项拓展至十一项,其中包括:负责股权投资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寄售行和其他各类投资公司监督和管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商行等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行业的专项检查;配合相关金融监管和其他管理部门开展对地方金融机构的专项管理;聘请第三方组织对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机构和相关民间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统计、分析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数据信息,等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职能进一步向监管领域延伸,使得金融办无疑已逐步成为地方政府实施金融产业建设的核心权力部门。

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过程是扩权增责与强化协调、服务功能的有机统一

近年来,地方政府金融办扩权潮起。2009年上海市印发《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这个被外界称为“三定方案”的规定,新增了监管地方金融国资企业、地方各类新型金融企业等职责,从而赋予了上海市金融办更多实权。同年,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于3月30日挂牌成立,这是全国第一个省(市)级金融工作局。它改变了过去金融办不在政府序列的情况,其职能也进一步强化。以此为鉴,中西部地区的一些省、市、自治区也提出类似的地方政府金融办实体化改革思路,分别将金融办调整为政府直属机构。地方政府金融办实体化改革的扩权思维并不应放弃成立金融办的初衷——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协调、服务当地的金融工作。鉴于经济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的形势,地方政府金融办作为地方政府管理当地金融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合理、适当扩大权责的过程中,其协调与服务职能更应该得到强化。当然,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协调服务功能的目的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加强对局部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通过金融改革创新,采取得当措施,尝试建立“一办一行三局”即地方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证监分局、保监分局、银监分局相互协调、沟通和协作的地方金融监管格局,尤其是要理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派驻地方机构与当地政府金融办信息收集、交流与共享机制,以克服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为构建新型地方金融监管打下坚实的信息合作基础,更好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四、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应形成“大一统、小分权”的新型监管格局

西方著名哲学家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地方政府金融办的扩权改革应坚持公共权力有限论,而不应该一味地求大求全,即公共权力(金融监管权)应当是有边界的。通过尝试设立一个全国性或区域性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加强顶层设计与制度统筹安排,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地方政府省市县三级金融监管的边界,既防止出现监管盲区,也要避免重复监管。坚持金融体制改革有限边界论应努力做到,“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侧重业务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侧重金融监管,中央与地方协力监管大型金融机构及其分支,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集中精力监管地方金融机构和创新性金融机构,”从而形成坚持统一为前提、有统有分为基础、合作交流为保障的地方金融监管新格局。金融监管应该兼顾效率与安全,在坚持中央统一监管标准的前提下,充分信任地方金融办的金融事务管理能力,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灵活性和自。应按照权责明晰、管理科学的监管原则,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合金融监管体系,明确各级监管主体的权力与责任,突出省级金融监管机构在统一监督、统一管理、统一备案上的宏观金融监管职能,强化市级金融监管机构在地方金融监管的权责,适当扩大市级金融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管与处罚职权,从而促进辖区金融事业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各地金融办应在总体设计框架内,根据各个地方不同的民族传统、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等,实行差别化地方金融监管政策,适应区域差异化金融发展的需要。总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应坚持四个基本原则:一是强化金融服务意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思想上要树立“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的意识,从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管理向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服务转变,明确成立地方政府金融办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从而坚定信心,有所作为;在实践上要通过找准金融监管的切入点,服务地方经济与金融发展,扩大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市场上的影响力。二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金融监管机制。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树立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监管理念,既要防止出现监管真空,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和区域性金融风险,也要下放金融监管权力,增强地方政府对金融风险的处置能力,维护地方金融安全与稳定。三是强化地方政府金融协调服务管理职能。从外部看,要积极推进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创新,密切与中央金融监管机构派驻地方单位联系,构建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为建立新型地方监管格局打下良好的信息合作基础;从内部看,健全地方政府金融办功能体系,整合分散在地方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金融监管职责,明确由地方政府金融办对地方金融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协调和服务,着力解决多头管理问题。四是合理划分边界,构建新型金融监管格局。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要求,建立健全统筹全局、权责明晰、分工合理、上下互动的新型金融监管格局,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作者:崔耀鹏单位:青海省社会科学院政治和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