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1:26:3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职业病防治预案,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我辖区内主要以石油化工,制造业等为主,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泛。从传统的产业到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都存在一定的职业病危害,辖区大大小小有毒有害场所几十家。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具体情况如下:
1、组建机构,落实责任。
在防职工作中,能够建立以法人为组长的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设置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明确了企业职业健康管理责任,做到了一定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2、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在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部分企业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结合上级部门文件精神,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劳动者开展预防职业病知识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在工作面、办公楼等有职业危害场所设置职业危害因素告知牌,提高了全员对防职工作的意识,了解了所作业的场所存在职业危害因素,能够自觉使用和购买防尘口罩。
3、制度建设方面。制度建设依然欠缺,防治职业卫生的规章管理制度方面需进一步的完善和健全,防治职业病工作才有成效。
4、健康监护
所调研企业能够进行岗中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开展,岗前检查和离岗检查有的没有落实好。
5、档案管理
基本能够完成档案管理。
6、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估。所调研3家企业均完善了检测报告。
二、存在的问题
依然存在履行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职责落实不够,缺少了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和重视,且职业卫生工作的人员管理经验尚浅,健康档案和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不完善。职业病防治人员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尚需要经过专业知识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职业卫生涉及多个部门,协同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关键词】制定职业病 预防控制 战略要点
中图分类号:R1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515(2010)11-341-02
【Abstract】Combining Liao sun is actual while following the principle of occupation health legal theory, in tallying up empirical foundation, studied from the strategic height current with the result that from now on, occupational disease harm of development and counterplan.Put forward the method and suggestion of science towards preventing control occupational disease from endangering, .Its science standpoint comes from;Be engaged in the experience and intelligence of the ol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ersonnel of occupation health work, drew up the science method of the Liao occupation hygiene in sun City work and to the prevention control of the occupational disease measure.Its establishment important point has catholicity and covered the basic measure method of nation and place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control and knew well to solve the related law laws that the national occupational disease prevention controls,
【Key words】Developmentoccupational disease control and pveventiun strategic points
本文研究探讨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我市职业病危害状况,主要针对我市规模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研究做出的:中长期战略性对策和途径。本文是在《辽阳市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与检测》、《辽阳市职业病预防控制战略研究》两个课题研究基础上,结合工作实践,综合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与辽阳市实际情况相结合,在国内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形成的宏观战略思想。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可直接为政府在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方面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的理论研究成果。其理论可以指导职业卫生科研开发,研究理论的学术价值和指导作用,可以提供给我市从事职业卫生工作的人员使用。
1 职业病预防控制的战略要点
1.1 前期预防
1.1.1 对策与方法
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前期预防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1.1.2 要点 1、完善法规建设。2、加强教育培训。3、健全申报和批准管理程序建设。4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5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6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7、应急救援站。职业卫生设施建设的“三同时”。
1.2 生产过程中的预防和控制
1.2.1 对策与方法
1.2.1 生产过程中的预防控制,是前期预防控制的补充或补救办法。我国《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2.2 具体措施 1、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2、职业病防护设施。3、技术改造和工艺技术更新。4、职业病危害告知。5、工作场所日常监督管理。6、强化劳动者的职业危害个人保护的法律意识。7、职业健康监护检查。8、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卫生档案。9、职业危害应急处理预案。
1.3 其他控制方法和策略要点:
1、政府管理策略2、整合职业卫生监管技术资源,强化技术支撑体系建设。3、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4、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体系。5、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卫生应急救援体系。6、加快职业安全卫生信息化建设.。7、加快职业安全卫生技术保障体系建设。8、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宣传教育体系建设9、加强重大职业危害源的监控和重大中毒事故隐患的治理。10、加强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形成监管协同机制。11、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职业安全卫生监管。12、促进职业安全卫生产业发展。13、深化职业卫生专项整治工作。14、加强职业卫生执法体系和法律保障建设。15、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16、完善职业卫生投入保障机制。18、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机制。19、实施职业安全卫生许可制度。20、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和法律援助作用。21、大力推进职业安全卫生文化建设。22、开展职业安全卫生科学技术进步工程。2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加强职业卫生工作。24、有计划地加大资金投入,建立职业病防治基金和运行保证机制。25、强化“三同时”审查力度。26、职业安全卫生促进工程建设。27、明确治理重点,突出治本措施。28、依靠科技进步,加强职业卫生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29做好职业病普查、申报和检验检测工作。30、中长期职业病预防控制规划战略纲要。31、加强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的交流合作。
2 讨论与结语
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控制研究,是一个涉猎许多方面的综合性科研课题,我们主要在《职业病防治法》的原则指导下,结合工作实际,总结概括了目前职业病预防控制相关方法,原则,措施,提出了行之有效的战略决策,其要点主要方面是;全社会要强化劳动保护,劳动卫生管理 、法规的普及、预防控制技术的进步、及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 、企业的社会责任等方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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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涛,张敏,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实用指南,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5]李涛,张敏,化学品职业危害分类控制技术,化学工业出版社[6]李涛,张敏,密闭空间职业危害防护手册,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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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国际劳工组织,中小企业职业安全卫生防护手册,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9] 赵良省,噪声与 震动控制技术, 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疾病,职业病防治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不仅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将法律规定的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到实处,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对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平安镇(街道)等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大力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积极探索职业病治本之策。县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职业病防治工作会议,研究、协调、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协作,不断完善部门间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联动协作机制。各镇(街道)也要成立或调整相应的领导小组,确定分管领导和日常管理部门,明确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员,明确职责,全面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目标任务。
三、明确职责,强化部门协作
(一)卫生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效果控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的监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宣传教育和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应急,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依法查处。
(二)安监部门负责对与职业病有关的重大安全事故的监督检查;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工伤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检查、纠正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的行为,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依据《工会法》等规定行使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督促和建议权;纠正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健康合法权益的行为;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和教育,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职业卫生宣传工作,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依法组织涉及职业卫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报道。
(六)发改、经贸等审批服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或备案时严格把关,凡是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而未进行预评价、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七)环保部门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认真履行放射安全许可职能,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应用过程的审批和监管。
(八)外经、工商等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相关工作,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工作。
(九)公安部门负责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单位负责人和事故直接负责人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
(十)财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经费保障。
(十一)新居民服务管理部门配合做好新居民职工的职业卫生宣传,参与涉及新居民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司法部门要把《职业病防治法》纳入普法教育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职业卫生宣传工作。
(十三)各镇(街道)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职业病防治的组织协调及相关监管工作。
四、落实防治措施,强化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用人单位要设置职业病防治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投入,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认真落实以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体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依法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制定并认真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必须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对拒不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凡是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未能及时组织救治和上报以致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五、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
将《职业病防治法》纳入普法教育计划,通过送法进企业、创建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职业健康促进行动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活动。重点加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劳动者的宣传教育,明确企业应承担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增强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工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强正面报道,树立榜样典型,努力提高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治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氛围。
六、加强职业卫生能力建设,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
结合推进新医改和创建卫生强县工作,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和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升职业病防治能力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高度重视职业卫生专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加强实验室和现场检测装备建设,努力提高专业防治机构的能力,近期争取至少一家医疗机构获得职业病诊断资质,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努力实现职业健康检查全覆盖。
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及毒源普查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 科学发展”、“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方针,通过卫生、安监、环保、劳动保障、工会等部门的通力合作,依法行政,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和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开展上岗前及在岗期间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建立健全危害告知制度,组织劳动者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及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二、建立组织
镇成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及毒源普查领导小组。镇长任组长;副镇长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卫生办。
三、工作重点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要求,对全镇所有存在有毒化学品(包括剧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及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的物质)、粉尘、物理因素的化工、冶金、建材、制药行业、农药生产企业等行业进行专项整治及毒源普查。
四、工作内容
(一)全面开展职业病危害情况调查及毒源普查工作
按照《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剧毒化学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危险化学品的名录》、《植物毒素目录》、《动物毒素目录》及作业场所的有关情况,对全镇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的普查,摸清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底数及毒源分布情况,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及毒源数据库。
(二)重点抓好源头管理
新、改、扩建及技术引进、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报告审查制度,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安全卫生的规范、标准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依法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1、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用人单位必须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及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主要包括: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的设立与日常管理;
(2)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及实施方案;
(3)职业病危害管理责任制及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接触有毒有害因素等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与教育;
(6)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与从业人员的管理;
(7)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核;
(8)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价;
(9)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
(10)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和消除;
(1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与演练;
(12)设置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做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13)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资金投入;
(14)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相关台帐资料。
(四)明确职责,全力搞好整治和普查工作
1、卫生部门职责:
(1)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2)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3)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粉尘、化学品毒性及其他作业场所危害鉴定工作;
(4)负责有毒化学品(包括剧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及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的物质)、粉尘、物理因素生产及使用企业的调查工作,完成动植物毒素中毒的调查工作,收集汇总有关部门的调查资料,完成毒源数据库的建立。
2、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职责:
(1)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照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3)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5)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的调查工作。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1)负责对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未成年工和女职工以及使用童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对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以及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工会职责:
(1)依据《工会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依法监督用人单位建立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3)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4)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提出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环保部门职责:
(1)环保部门应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2)对违反《环境保护法》等法规的用人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五、工作步骤
1、排查自查阶段
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及毒源普查领导小组组织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整治普查工作的要求进行认真地排查自查,认真填写好《市生产工业企业职业病防治信息化情况调查表》。
2、整改提高阶段
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及毒源普查领导小组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规的要求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整治情况及毒源普查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核,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检查结论,督促用人单位整改达标。
3、考核迎检阶段
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及毒源普查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我镇专项整治达标及毒源普查情况进行考核验收。为此,要精心准备,切实做好迎检工作。
六、工作要求
1、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企业和职能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此专项整治及毒源普查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会议精神及市局通知要求,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领导带头、主管主抓、科室协助、全员支持”的职业健康工作机制,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强化监管,加大执法检查监察力度,严厉打击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突出职业危害治理工作重点,夯实职业健康基础工作,有效遏制以粉尘为主的职业病事故的发生,逐步提高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15年度将继续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按照市安监局《关于建立职业健康监管“三联”工作制度的通知》(巴市安监发〔2015〕4号)的要求,县局党组成员每人联系一个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科股室人员每人联系一个职业危害企业,争取在本年度对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申报率达90%,对职业危害一般的企业开展职业健康体检达50%、检测达60%,对职业危害较重的企业要求体检率达80%、检测率达70%,对职业危害严重行业的企业要求体检率达90%以上、职业危害检测工作开展达90%,职业危害现状评价达50%以上;2015年度完成30家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基础建合格。
三、重点工作
(一)做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体责任的监管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落实职业卫生主体责任的监管,督促用人单位健全机构,落实人员,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提高职业危害事故应急能力,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设置公告栏和警示标识,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
(二)加强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宣传周”等活动,联合集中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有关知识宣传工作,并积极探索其他有效宣传形式和手段,进一步扩大宣传范围,保证宣传效果。要积极组织开展用人单位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并督促用人单位组织开展全员职业卫生的教育与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能力。
(三)继续扎实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要求,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减少职业病的发生。按照市安全监管局《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要求,我局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方案,积极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确保完成2015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目标任务。
(四)深入推进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落实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县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依照规定要求建设单位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我局将根据企业建设的进度及时组织专家依照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和现场验收。
(五)继续抓好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要作为职业健康监管的基础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凡是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必须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8号令)的相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力争做到应报尽报。
(六)继续深入开展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劳动者公布。对2014年度已经检测的企业,要在本年度到期后督促企业继续开展检测工作,对尚未检测的存在较重以上职业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要督促用人单位抓紧落实检测工作。
(七)大力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按照省、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今年将在我县全面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重点在煤矿及非煤矿山开采、水泥及制品、石材加工、烟花爆竹生产、木质家具制造等存在严重职业危害行业且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履职。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将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局党组成员每人联系一个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责任人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深入到联系行业监督检查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督促“三联”工作的落实。认真开展督查和调研,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放在安全生产的重要位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家总局23、27号令的宣贯,不断强化企业职业卫生安全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治意识。
二、加强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
按照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调整和安监部门人员设置的实际,遵循抓生产必须抓安全、抓安全必须抓职业健康的理念,组织镇、区级企业安全人员认真学习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专业技术知识,不断提高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业务素质、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意识,我们将联合卫生局、市疾控中心组织一次企业职业卫生健康卫生培训班,提高企业树立依法保护劳动者健康权利的意识。另外,镇、区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全社会职业卫生法律意识,劳动者增强依法保护自我的意识和能力。加强监管人员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和监管执法业务培训,逐步提高监管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加大职业卫生检查监管力度。
2014年计划联合卫生局、市疾控中心进行一次全市拉网式的联合检查,掌握了解企业职业危害数据,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要确保每个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都能够参加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同时针对头灶化工园区部分危化品生产企业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第一轮到期实际,结合检查,有针对性的进行第二轮评价。
四、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体制。
督促企业认真履行职业危害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按规定配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从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教育;落实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评价、告知责任;设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加强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建设和维护保养;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制定职业危害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落实健康监护等工作。
五、完善职业危害基础工作。
继续开展职业危害申报工作,规范申报内容,提高申报质量,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信息档案,2014年确保职业危害重点行业及规模企业职业危害网上申报率达100%。加强职业卫生典型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各镇(区)要创建不少于2家典型示范企业,以点带面,规范提高。
关键词:氩气;窒息事故;密闭空间
The Protection Measure for Enclosed Space Work in the Light of an Argon Gas Suffocation Accident WANG Li-hua1,WANG Li-ping1,QIAO Li-juan2,ZI Ya-ping1,SHEN Yan-zhen1(1. Occupational Health Dept of Jinshan CDC,Jinshan,Shanghai 201500,China;2. Daqing Health Inspection Bureau,Daqing,Heilongjiang 163311,China)
Abstract:Protection measures against the occupational hazard of enclosed space work were discussed in the light of an argon gas suffocation accident happened in a special steel company in Shanghai as well as several other similar suffocation accidents in China.
Key Words:argon gas;suffocation accident;enclosed space
氩气属惰性气体,当氩气在空气中浓度达到33%以上时,可引起人体窒息[1]。而在密闭空间(空间足够大,工作人员可以完全进入,并完成指定的工作;出入口较为狭窄;并非为长时间工作而设计的场所)[2,3]作业时,容易发生窒息事故。本文通过报道某特钢有限公司发生的密闭空间内氩气窒息事故,并结合对国内另外几起同类事故的分析,阐述防制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的防护对策。
1 事故回顾与分析
2006年4月6日13:00 ~18:00时左右,上海某特钢有限公司熔炼车间向AOD炉(冶炼特殊合金钢的专用炉)输送氩气的管道阀门因设备故障自动打开,向炉内输送氩气,造成大量氩气进入炉内,因其比重大于空气,故进入后沉淀在炉底,并置换出炉内的氧气,致使炉内空气中氧含量降低,氩气浓度增高。当晚20:20时,没有采取任何职业病防护措施的4名员工,在未将AOD炉放平的情况下,拟进入炉内进行工作。当时1人首先进入炉内,由于氩气引起的急性缺氧,出现气促、呼吸困难后昏迷,其他3人相继入炉内抢救,结果均昏迷在炉内,被同车间内正在进行其他工作的员工发现后,马上放平AOD炉,并向炉内送风,将4人救出,于21:00时送至医院抢救脱险。
上述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就进入AOD炉等可能有氩气泄漏的密闭空间作业,以及实施不正确的互救措施而发生的氩气窒息,前几年也屡有发生。1989年5月9日,武钢第一炼钢厂发生了一起因在3 m深的地坑内施工,而新装管道用氩气吹扫,导致坑内6人接连昏倒的氩气窒息性事故[4];北京某厂单晶硅车间的1名工人进入相对密闭、且有氩气泄漏的液态氩的储罐间作业而引起的氩气窒息事故[5];1999年11月8日,酒泉钢铁公司发生的因高压氩管道泄漏,大量氩气顺采暖地沟窜入收发室,造成2人窒息死亡[6];2000年1月31日,某厂铸钢车间1名工人进入未关闭氩气阀门的钢包内作业中毒昏迷,另2名未戴任何防护用品的工人关闭阀门后进入施救,结果亦先后昏迷[7];2001年11月28日,合肥市化工机械厂内一地下方坑中发生氩气泄漏事件,泄漏的氩气造成4名正在施工的工人中毒死亡、5名下坑施救的人员均不同程度的中毒[8]。
以上事故,从不同侧面凸现两方面的问题:①企业不能正确识别密闭空间作业的职业病危害,没有制定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卫生安全操作规程和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援预案,没有为作业工人提供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以及应对急性职业中毒的应急救援的措施和设施;②工人缺乏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的防护意识,在没有采取任何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对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的防护和急性职业中毒自救、互救知识极其贫乏。 所以,加强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的防护,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2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对策与建议
2.1 政府应完善法律制度,规范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的控制技术
2.1.1 制订并执行密闭空间准入程序与方法的法规和标准 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及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对密闭空间作业的职业防护均已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或法规[3]。我国虽然曾经也制定了一些密闭空间作业的相关标准,但与发达国家和地区比较,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控制技术的发展仍严重滞后,尚缺乏通用的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控制标准,难以满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求[3]。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通过借鉴国际上相关的先进防护技术和有关管理技术,提出了我国大陆关于密闭空间的防护规范[9]――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防护规范(征求意见稿)。政府应加快此项规范及配套措施的出台和有效执行,规范密闭空间准入程序与方法,杜绝或减少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的发生。
2.1.2 确保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控制技术的有效实施 职业卫生的执法权在安全和卫生两个行政部门,双方各有分工,这就要求安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通力合作,各尽其责,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得以真正落实。
2.2 企业应增强识别能力,提高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的控制水平
2.2.1 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企业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任何防治措施最终都要靠企业去落实,所以,只有企业认真学习、贯彻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才能确保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控制技术的有效执行。
2.2.2 企业应提高识别能力,加强对密闭空间作业的管理 企业只有能够正确地识别职业病危害因素,才能主动、有效地预防职业病危害。氩气是窒息性气体,有氩气泄漏的密闭空间容易造成人体因乏氧而窒息。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必须采取下列有效的防护措施:第一,做好事先的准备工作。制定急性中毒应急救援预案和密闭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对工人进行作业过程中职业病防护和自救、互救知识教育;配齐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报警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检查上述设施、设备、用品的数量是否充足、质量是否可靠;先对密闭空间进行清洗、吹扫或通风排毒,直至密闭空间内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符合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进行氧含量的测定(要求:18%~20%)。第二,做好事故处理中防护工作。急性中毒应急救援措施保证能够随时启动;操作人员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配戴职业病防护用品;除操作人员外,还必须有监护人员在外监护,监护人员随时都能与其他救护人员取得联系。第三,做好急性中毒的应急救援工作。万一发生急性中毒险情,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2.3 工人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的应对能力
工人(包括监护者、施救者)必须了解以下内容:①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可能面临的危害,包括暴露方式、症状、体征和后果。②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当向监护者报警[8]:进入者已经意识到身体出现了危险症状、体征;探测到禁止进入的条件。③出现以下任何情况都要尽快撤离[9]:监护者和进入监督者下达撤离命令;进入者意识到身体出现了危险症状、体征;进入者探测到禁止进入的条件;撤离的报警器报警。④能够正确使用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的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报警设备、应急救援设施。⑤应对密闭空间作业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自救、互救知识。只有工人加强了自我保护,提高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的应对能力,才能有效地防止密闭空间作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党育红,张玉敏,龚希学,等. 急性氩气窒息3例报告[J].中国工业医学杂志,2001,14(4):220.
张敏,李涛,陈曙,等.我国硫化氢中毒的特点与控制对策[J].工业卫生与职业病,2005,31(1):12-14.
李涛,张敏.试论加速制定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卫生标准的现实意义[J].工业卫生与职业病,2005,31(1):2-4.
王吉昌.警惕氩气的窒息性事故[J].深冷技术,1989,(5):27-28.
周伟民,高珂.急性氩气窒息1例[J].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1998,16(5):315.
薄清满,赵忠森.氩气窒息事故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J].安防科技安全经理人,2004,11: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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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林,季东平.合肥发生氩气泄漏中毒事件已有4人死亡[N].人民日报. 2001-11-29(4).
张敏,李涛,王焕强,等.密闭空间的职业病危害与控制技术[J].工业卫生与职业病,2005,31(1):5-8.
国家安监总局党组高度重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早在2013年,就启动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不断推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执法。今年以来,总局先后组织召开了职业病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及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视频会议,颁布实施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各地按照统一部署,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创建了一批示范单位;以创建促提升,推动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以创建促监管,推动了基层监管执法工作的开展;结合实际,探索出了一批具有各地特色、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
湖北 强化目标考核
湖北省委省政府印发《湖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办法》,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并纳入考核,强化了各级党委政府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省安委会一直坚持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纳入市县政府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项目内容,提高了各级政府和安监部门职业病防治重视程度;湖北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全省职业卫生定期评价通报制度,并从今年起实施,每年定期统计汇总7个方面17项评价指标,其中把基础建设作为一个重要指标衡量,将评价结果分为优好中差4个等次定期通报,营造出“比学赶超”的工作氛围。
江苏
摸清底数 有的放矢
江苏省借第三次经济普查的契机,将工业企业职业危害普查工作纳入其中。同时开展重点调查,在全省范围选择具有区域性、行业代表性的6个重点区县,由省局组织专家直接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得出的数据作为核查全省调查数据的对比参照。通过重点数据源的对比和综合分析,进一步确定全省工业企业中存在危害的重点企业、接害重点人群以及主要危害因素等基本情况,为今后突出重点、实施分类分级监管、有的放矢地开展职业病防治提供了依据,也为今后持续深入开展基础建设活动提供基础保障。
重庆
示范引导 推动专项整治
近几年,重庆市将重点行业“防尘、防毒”专项整治作为重点来抓。并采取“四步工作法”开展整治:
一是摸底掌握现状。对于纳入专项整治的行业,在每个行业中选择3~5家不同规模的企业,多次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调研,摸清防尘防毒的重点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不同行业及不同规模企业的解决之策。
二是着力打造观摩现场。2011年、2012年、2014年,重庆市分别选择了1家木质家具企业、机械制造企业、水泥制造企业作为专项整治示范观摩点进行重点打造,组织专家多次到现场进行监测、会诊,查问题,找原因,想对策。
比如,对水泥生产企业,他们提出了“两规范一控制”整治要求,即水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台账规范、劳务外包工管理规范、重点岗位粉尘浓度控制;针对水泥生产企业装袋和装车两个重点岗位,提出了“围、清、改、增、换”五字整治方针,即建围档、清积尘、改防护设施、增加除尘设备、更换包装袋;在水泥包装袋现行国家标准缺乏防尘技术参数的情况下,他们结合实际对编织类型的包装袋提出了“细线密织、密线缝边、覆膜加厚”的防尘要求。
三是组织观摩,面上推广。样板企业打造好后,组织区县监管人员及有关企业现场进行观摩学习。采取“三讲一看”的方式进行现场观摩和整治动员部署,即统一编制三个课件,一由省安全监管局讲整治任务、措施和要求;二请专家讲整治重点部位、方法和步骤;三请示范企业讲整治措施、过程、效果和体会;再现场观摩示范企业重点部位防尘防毒控制措施。
四是督导执法,加速提档。动员部署后,为防止整治工作不落实,市、区县两级均将重点整治企业纳入本年度重点督导和执法对象。对于整治较好典型企业,市安监局连续三年每年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对整治进度缓慢的企业采取约谈、行政处罚等工作措施。
佛山
给企业建立职业卫生“身份证”
佛山市依托“智能安监”信息平台,建立了专门的职业卫生监管信息平台,为1万4 009家接触高危粉尘、有毒化学品、放射及劳动密集场所的重点监管企业建立了“身份证式”的职业卫生“一企一档”电子档案。同时,还开发了APP移动监管软件,适用于目前各类型号的移动平板电脑和智能手机,为市、区、镇(街)540余名监管人员配备了移动终端。监管人员可以对企业的基本情况按照国家摸底调查表要求,编入职业卫生信息系统;还可通过移动终端,组织现场核查,对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人的处置等工作实现动态监管。
阿尔斯通武锅
持续改进 控制危害因素
阿尔斯通武汉锅炉有限公司通过开展一系列职业病防护设施改进项目,从本质上提高职业危害防护水平。
等离子切割机烟尘改造:等离子切割机是公司主要设备之一而且使用频繁,初期因未采用与设备厂家统一的除尘装置,导致切割时产生的烟尘不能得到有效吸收。公司成立攻关小组,累计投入4万元进行了改造,使设备烟尘回收达标。
料架噪声降低改造:之前此区域料架作业噪声高达90.5 dBA。通过在料架上加装导轨,减少管子落到料架时,管子与料架碰撞产生的噪声。通过改造,噪声成功地降到了78.9 dBA。
水性漆替代油性漆:在新建油漆厂房中,喷漆作业将以浸漆作业为主,并且用水性漆替代油性漆,虽然增加了30%的成本但减少了苯系化合物对员工的影响,同时,减少近55%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
电焊烟尘的治理:公司购买了33台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对净化器使用不方便的工位配备了50套自动送风焊接面罩,局部控制重点区域电焊烟尘问题。
武钢大冶铁矿
新技术改善作业环境
武钢大冶铁矿不断引进新技术和新设备,从源头上改良作业环境,降低劳动强度,减少职业危害。如:将原井下中深孔作业的风动台车改为液压台车,原井下出矿柴油铲改为新型电动铲,原地面破碎系统湿式除尘模式统一改为布袋除尘和电除尘,原选矿老球磨系统升级改造为新球磨系统等。与此同时,矿每年投资20余万元对井下通风系统进行技术升级和在线监测,委托专业机构定期评审,保证了系统运行正常。这些投入,有效降低了岗位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因素强度。
青岛武船重工
注重承包商管理
中船重工集团青岛武船重工有限公司现有承包商51家,承包商员工约3500人,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约2450人。公司严格执行承包商入厂资质审核管理制度,选择承包商着重考察其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是否健全、项目安全管理业绩、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数量与素质。同时强化施工过程中对外包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管,严格督促落实劳防用品的配备,监督岗前、岗中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加强与体检机构的合作,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大数据库,对员工健康状况实现有效的溯源和追踪。
大庆石化公司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八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第十一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十三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七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十八条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二十二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五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四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六条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第三十七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十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十一条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第四十六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
第四十八条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第五十八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六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四)其他违反本法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二)未采取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九)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六十六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十三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认证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七十四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第七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本法第六十条所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七十八条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2020年,我们将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在县卫生计生局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重点完成以下卫生监督工作任务:
一、 预防性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开展各项预防性卫生监督,重点做好和完成的工作:一是对新建、扩建、改建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业户按时给以现场指导、审验和发放卫生许可证工作;二是积极开展监管行业中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对体检不合格的人员及时下达调离通知单,调离率要达到100%,规定时限内的现场指导服务、受理审验和许可发放率要达到100%。
二、网络知识培训及录入工作
完成国家卫生监督信息平台网络知识培训工作,按照时限要求,每名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要保质保量地完成好各项网络学习任务,同时做好各类监督信息的网络录入工作,严格执行录入时限要求,做到不迟报、不漏报、不集中填报。
三、各项宣传培训工作
(一)培训工作
为提高全所监督执法人员能力水平,更有效地完成各项卫生监督工作任务,每季组织一次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学习卫生法律法规、法律文书书写等方面的知识,积极参加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回来后,要将所学知识和新要求及时传达给每名监督人员。
按时限要求,完成卫生监督协管员学习培训,各项督导检查等工作。
(二)宣传工作
开展《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一法四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以促进我县《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提高依法行政及管理水平,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
四、重大活动保障工作
在中、高考期间要认真做好卫生安全保障工作,以学校考场内的环境卫生、学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周边的公共场所卫生为重点,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确保辖区内学生中、高考期间公共卫生安全,杜绝危害学生健康事故的发生。
五、专项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一)打击非法行医专项监督检查
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行医行为,维护我县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和健康权益,重点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非法行医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严厉打击各类以“义诊”、“医疗保健咨询”等名义非法开展的医疗活动;严厉打击药店内无证“坐堂行医”非法行医行为。
(二)集中供水单位专项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2018年,进一步加大对集中供水单位监督检查力度,协调有关乡镇或城建部门尽快完善各个供水单位供水设施,改进供水条件,保护供水环境,提供相关资料,尽快使供水单位的设备设施及饮水水质达到要求。
(三)公共场所‘’两证‘’专项监督检查
加强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知识培训工作,使辖区内公共场所两证持证率达到100%,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从而保障公共场所依法经营秩序。
(四)放射诊疗单位专项监督检查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2020年,重点监督检查放射诊疗单位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性能、场所检测情况;放射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辐射危害告知、辐射危害警示标志设置情况,建立《放射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
(五)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监督专项监督检查
开展对学校的传染病防控工作、生活饮用水、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教室生活环境等卫生监督检查,促进和指导学校进一步提高卫生管理水平,预防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在校师生身体健康,维护正常教学秩序,2020年,重点对各级各类学校是否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工作预案、制度;晨检记录的质量和晨检制度的执行情况;学生因病缺课登记和病因追踪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儿童玩具、室内外环境和专用校车等进行定期消毒情况;建立学生常见病健康档案情况;检查学校内自备水源定期进行水质检验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学生饮用水管理制度;学生饮用桶装水是否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消毒,是否建立桶装水的索证制度等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六)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专项监督检查
进一步加强我县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提高对医疗污水的监管力度,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和管理等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和违法行为,及时整改落实和进行查处。了解掌握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污水管理情况,推动各医疗机构完善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管理责任制,有效防止医疗废物流失造成危害,保护广大群众的健康。
(七)计划生育专项监督检查
深入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20年,我们重点监督检查服务站、医疗、保健机构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是否核准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两证是否按期效验,是否超核准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八)职业卫生监督
根据省市、县局相关要求做好第十七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的宣传工作,对涉及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
开展粉尘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继续推动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强力推进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确保为期两年的水泥生产企业治理任务如期完成。以非煤矿山、化工等行业领域为重点,深入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
最新安全生产公开承诺书
为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我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向市长郑重承诺如下:
1、坚决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督促其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充分发挥作用。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国家(行业)安全标准在公司内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和落实。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断修订完善并认真组织落实。
4、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对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及生产经营环节进行隐患排查,岗位隐患排查率达到100%。并按照“四定”要求(定措施、定专人、定资金、定时限),对发现的隐患进行整改,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措施。
5、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做到专款专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体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6、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按规定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公司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7、严格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按国家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卫生、环保设施“三同时”的规定,确保新、改、扩建项目使用的设备及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相关法规、标准要求,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8、不断提高自己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不违章指挥,监督检查公司各单位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9、强化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100%的持相关资格证书上岗;认真做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做到全体员工(含各类临时用工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
10、加强设备设施管理,严格制定设备设施年度维护保养计划,按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加大安全资金投入,不让设备带病运行。
11、严格外来施工队伍管理,职能部门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职责,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监督、检查相关方执行情况。
12、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和安全班组建设,通过开展、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班组建设,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提高事故防范能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3、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实施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指挥公司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预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落实,督促各单位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确保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得到有效实施。
14、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制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保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要求立即上报,做到不迟报、不瞒报、不谎报。
15、强化安全管理,实行公司领导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坚决纠正“三违”现象,现场带班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发现险情不能保证安全时,有权下达人员撤离的命令。
16、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安全副职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调度会议,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意见并督促各项工作和防范措施的落实。
17、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制度,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将隐患排查治理、全员教育培训、设备维护保养、危险源点监控、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等,纳入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并认真实施,确保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18、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在内部层层开展承诺活动,组织所有人员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教育动员全体干部员工,信守安全承诺,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措施。
19、认真搞好危害辨识、风险评估工作,组织相关副职和部门,每年至少对公司进行一次全面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估;如涉及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备案,定期组织对重大危险源和安全设备进行检测;强化管理、教育培训、个体防护等控制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20、制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保障按时按量为员工发放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得到规范使用。
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签字:
年 月 日
最新安全生产公开承诺书
本人作为 车间的班组长,自愿接受本车间管理,并郑重承诺,在工作中严格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积极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
2、自愿接受公司、车间等各级安全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努力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及工作业务技术水平,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3、工作中自觉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认真按要求和程序安排班组人员工作,检查督促班组作业中的安全事项。
4、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按要求设置和维护各岗位安全防护设施。
5、熟悉班组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班组岗位安全技能,知道本班组作业中存在的危险因素,会采取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法。
6、积极参加车间事故隐患检查和整改工作,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危险(危害)因素,立即向上报告,并配合车间进行解决。
7、发现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向上报告,并积极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救援中服从上级指挥。
8、切实做好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经常教育和督促作业人员安全注意事项,保证班组安全生产无事故。
如在生产作业中本班组有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本人将自愿接受分公司、车间的处罚,并承担相应后果。
班组长(签字):
车间:
最新安全生产公开承诺书
一、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二、忠于职守,严格履行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一岗一责制”。
三、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抵制违章指挥,纠正违章行为。
四、严格执行作业许可证管理规定,进行用火、进设备、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破土作业时,按规定、按程序办理作业许可证,不准无证作业。
(一)适时召开全省卫生应急工作会议,认真贯彻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做好卫生应急工作的紧迫性,不断开创卫生应急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与编委和财政部门联系,争取机构编制部门的支持,力争出台卫生应急机构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卫生应急机构建设。
(三)加强与各地卫生应急机构的信息和工作交流,指导各地开展应急工作,对全省应急工作进行一次专题调研。
(四)开展全省疾控、医疗机构卫生应急能力调查,制定全省卫生应急“*”规划。
(五)省疾控中心、省第二人民医院、省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防治院等卫生应急业务单位和各市卫生局要切实推进卫生应急机构建设步伐,力争在上半年前完成卫生应急机构组建工作,确保专人负责卫生应急工作。
二、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急工作的科学性
(一)不断完善各种卫生应急预案,健全部门预案、地方预案、疾病预案、单项预案的体系。
(二)组织全省卫生人员观看省鼠疫演练录像,认真总结省鼠疫演练经验,继续推广小规模的卫生应急暗访、演练。
(三)省疾控中心、省第二人民医院、省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防治院等厅直单位分别组织开展一次专业性较强的应急演练。各市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演练。
三、加强人财物储备,提高卫生应急水平
(一)充实应急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完善应急队伍专业和技术结构,组织卫生应急专家委员会活动,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
(二)强化应急队伍技术培训,积极配合推进现场流行病学培训项目,组织编写卫生应急培训教材,举办卫生应急系列培训。
(三)完善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加强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建立起快速、有效、齐全的卫生应急物资保障机制。
(四)组织开展全省卫生应急能力现状评估,有针对性地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五)重点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验室网络和现场处理能力建设,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验检测和现场处理能力。
四、组建卫生应急监测系统,提高预警预测能力
(一)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管理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及时、准确。对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情况进行抽查。
(二)加强媒体信息监测工作,对收集到的信息资料、疫情资料进行分析、评估,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测、预警能力。
(三)针对各个时期传染病的防治工作重点,及时组织召开重大传染病疫情分析、评估和预测会议,部署各项防控措施。
五、加强交流与合作,建立联防联控机制
(一)加强与农业、林业、工商、检验检疫、交通等部门的合作,及时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建立健全联防联控机制。
(二)积极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适当时候组织国内外应急管理考察。
(三)不断推进与港澳地区交流与合作,力争今年出台《粤港澳三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合作协议》。
(四)切实加强泛珠三角卫生应急交流机制建设,协调有序地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六、加强卫生应急宣教,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一)加强与各大媒体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预警信息和灾难发生实情,避免和减少社会上的猜测和不良传闻,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与教育机构沟通,争取在学校中增加有关应急处置教育的内容,提高学生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心理承受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通过小册子、互联网、新闻媒介,向公众介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危害以及应对措施,增强全社会的危机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四)省疾控中心要逐步建立起卫生应急知识宣传库,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各市也要结合实际做好卫生应急知识宣教工作。
七、未雨绸缪,切实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
(一)切实做好非典、鼠疫、人禽流感、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准备。加强监测,及时发现苗头,及早控制处理,防止事件扩散。
(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及其从业人员的卫生管理,加强对动物密切接触人群的监测,尽可能切断动物传染病向人间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