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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监管

时间:2023-06-08 11:26:3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合规监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企业合规监管

第1篇

将竞争监管手段有机融入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业竞争秩序健康平稳运行的有利保障,一方面,在世界各主要经济体中,除各别国家因其独特的历史文化原因偶有例外,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均未对金融业区别对待,而是将它们一并纳入竞争法的调整范围,接受竞争监管。另一方面,竞争监管手段对市场的监管与其它监管手段不同,竞争监管是在充分尊重市场竞争规律的条件下运行的。因此,通过它实现市场监管,有效减少行业因为被管得过死而丧失创新能力和经营活力的问题。

将竞争监管机制有机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在现阶段对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改革开放、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经济体制转型期的国家,我国金融业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方面被种种行政手段严格管制;另一方面又被严格保护。改革开放以来,虽然进行了一系列的市场化改革,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就,但是目前我国金融业依然面临着非常艰难的市场化转型任务:一方面,我们在改革前期所依赖的那些诸如市场准入限制、利率水平等方面的管制保护措施,由于国内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需要和金融全球化力量的冲击,已经不宜再继续采用。那些昔日被这些措施所限制或阻挡在外而只能在处与国有金融业展开竞争的民间金融力量和外国金融势力已经形成倒逼态势——他们正从边缘处的竞争走向与我国国有金融企业展开大规模、全方位的竞争。因此,必须尽早破除金融业长期以来的保护体制,加快金融业市场化步伐,建立健全金融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竞争机制。这就为将竞争监管机制引入金融监管领域准备了条件;同时,竞争监管机制的引入又能反作用于我国金融业,加速、催化和巩固金融业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另一方面,随着计划经济时代严格的金融管制制度的日渐瓦解,金融业在进行市场转型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法律监管的真空地带。如:不少金融企业出现了由于监管缺位而损害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乱收费现象,一些地区出现了群体性金融欺诈案件等;金融企业间为争夺客户采取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一系列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大型的金融企业之间也陆续出现了串谋定价、滥用支配地位等的案例;金融业行业协会不能正确认识到自身的作用和定位却积极从事串谋勾结其成员联合涨价等。上述种种现象都是金融业在市场化转型中必然会出现的问题,而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的答案之一就是加强竞争监管。

具体来讲,将竞争监管手段有机纳入金融业多层次监管体系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加强金融企业内部的竞争监管;二是加强外部的竞争监管。所谓加强金融企业内部竞争监管是指从金融企业内部监管入手,即由金融企业自身通过其内部合规部门加强竞争法律法规的合规性审查。根据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相关文件,对银行内部合规部门的职能被界定为“识别、评估、通报、监控并报告银行合规风险的一个独立的职能部门。”而合规风险是指“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虽然这是只针对银行业的,但同样可以适用于整个金融行业的合规部门。在金融企业做出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前,由合规部门进行竞争法律法规的合规性审查,可以有效避免金融企业从事反竞争活动。所谓加强外部竞争监管前面已有所述,是指由竞争法的行政执法机构,与金融行业专业监管机构积极配合,实施监管。将竞争监管与适度的金融业行政监管相配合,形成既能有效降低金融风险保障金融行业安全运行,又保障金融行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多层观综合性的监管体制。

总之,尽早引入竞争监管机制,改变金融业长期以来所依赖的多层次行政监管体制,实现行业监管与竞争监管并举,才能真正引导金融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新一届中央政府不断传达出包括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建立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方案、建立个人境外投资制度等方面的多项金融改革意见,应该说即是对这个方向性路径的确认。

本文作者:黄勇

第2篇

关键词: 国内国外银行;合规性比较;银行业;未来走向

一、基本概念和观点

合规并不是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行为必须符合银行总行制定的规章制度, 也不能将“合规”简单地理解为就是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就是违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合规风险做出了明确的界定,由此得到银行的合规是指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或标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对合规的含义也进行了如下明确:是指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合规风险强调银行因为各种自身原因主导性地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等而遭受的经济或声誉的损失。根据新巴塞尔协议的定义,“合规风险”指的是:银行因未能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已经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或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合规管理成为新的银行职能,为此银行也应建立相应的职能部门。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中的定义,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公司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合规管理是企业“内部的一项核心风险管理活动”。合规管理部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合规管理部门对整个银行系统负有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合规风险不同于传统的三大银行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它是基于三大风险之上的更基本的风险。合规风险简单地说是银行做了不该做的事(违法、违规、违德等)而招致的风险或损失,银行自身行为的主导性比较明显,是银行内部存在的风险。而三大风险主要是基于客户信用、市场变化、员工操作等内外环境而形成的风险或损失,外部环境因素的偶然性、刺激性比较大,可认为是银行外部风险。合规风险是其他三大风险特别是操作风险存在和表现的重要诱因,而且合规风险还会像放大镜般扩大三大风险。三大风险的存在使得合规风险更趋复杂多变而难于禁控,且它们的结果基本相同,即都会给银行带来经济或名誉的损失。

二、合规风险控制的国内外比较

阿诺.施罗德提出过一个“荷兰银行案例”:2004年7月,针对美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发现的荷兰银行在纽约的美元结算业务中存在的合规方面的缺陷,荷兰银行与美国银行业监管机构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这些缺陷与违反美国《银行保密法》和外国资产控制署(OFAC)的规定有关。该书面协议涉及荷兰银行的反洗钱政策、程序和做法,旨在纠正上述缺陷。为落实该书面协议,荷兰银行加强了其合规管理职能及其在纽约的反洗钱计划,并采取了许多措施使其合规管理计划达到最优。诸多的措施包括了从合规部门的集中化及其职能的增加到新IT支持系统的使用。

然而,在整改过程中荷兰银行又发现了自身一家海外机构的其他合规缺陷。其审计部门的调查表明:这家海外分支机构的某些雇员在没有本机构外任何人知情或强制要求的情况下,不遵守荷兰银行关于替利比亚和伊朗客户向该行纽约美元结算中心发出美元支付指令的政策和准则。根据欧盟法律荷兰银行可以跟上述交易对手交易,然而美国的外国资产控制署对此有限制。该行的进一步调查表明,上述分支机构在业务程序的相关支付指令中有意略去客户信息,以确保支付可以通过该行纽约结算中心按照外国资产控制署的规定进行的过滤审核,而不被发觉和阻止。

美国银行监管机构和荷兰中央银行在收到荷兰银行关于上述业务程序的报告后,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安全和不妥当的,为此必须有进一步的强制措施。2005年12月19日,两国的监管机构联合发出停止令,要求荷兰银行不仅要贯彻落实书面协议,还要采取综合的附加措施。其中包括:上交一份美国法律合规管理计划,以确保持续遵循美国联邦和州的法律;改善总部的监督功能,以确保其对国外分支机构的监督和有效控制;完成一份旨在改善在美国的管理监督有效性的书面计划。除了停止令之外,美国银行监管机构还对荷兰银行处以7500万美元的罚款及500万美元对伊利诺斯银行检查人员教育基金的主动捐款。

荷兰银行的教训是国外合规管理的反面教材,但无论是我国监管部门,还是银行部门,都应当从中吸取教训和经验。到底学习什么?我们先来了解国内合规风险管理的现状。

我们也来先谈一个例子。1995年前XX企业在XX工行贷款300万元,贷款合同注明用企业厂房、办公大楼作抵押,房产证、土地证由企业自行保管。1997年底因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工行采取了诉讼清收, 但后经法院调查发现,厂房与办公楼已于1996年12月抵押给建行,贷款金额250万元, 并到公证部门办了抵押登记手续。在工行的同时,建行也提出了诉讼,按法律程序,工行贷款虽然在前,但无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建行贷款在后,却登记在先,所以,建行获得了优先受偿权。经拍卖价款仅能归还建行贷款本息,工行贷款因抵押不实而造成了损失。这样的例子,在《担保法》实施后,未能及时履行抵押登记、完善抵押手续的在银行部门哪止这300万?甚至目前现实反映,因企业交不起土地出让金,银行只保管证件、未办抵押登记的,不受法律保护的信贷资产时有存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部门,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信贷资产更是比比皆是。

这只是两个小例子,但管中窥豹,从中我们看到的是两个银行系统截然不同的合规风险管理方式。荷兰银行是世界性大银行,工行、建行在世界银行排名中也实力不菲,但是荷兰银行在没有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违反准则就要为此不合规行为付出巨大代价,在我国比比皆是的不良资产却难以找到相关责任人,违规操作在银行职员中大量存在却缺少相应严厉的处罚。

有数据反映我国银行业合规建设混乱的一面:2006年一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违规金额达1226亿元。被处罚机构103家,受处罚人员779人。我们系统地来分析目前我国合规风险管理面临的问题。各级领导及职员的合规风险管理观念淡薄,没有深刻把“规则为本”“和风险为本”作为首要的理念。合规风险管理的奖惩机制不健全,职员合规,正常的激励机制还未完全建立起来,同时惩罚的措施也不能完全到位,褒奖力度较小,惩罚措施较轻,严重制约了合规风险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效果的发挥。行业监管部门对合规风险的监管不力,对问题的查处流于形式化,没有改变问题出现的根源制度等问题,后续跟进工作缺乏。

三、对我国合规发展未来趋向预测

我国开放力度越来越大,银行业也势必要在不久的将来与世界接轨,面对来自各大洲优秀银行的竞争,我国银行业必须要加快合规风险管理的建设。因此我们可以大致了解到我国银行业在未来几年内的改革和走向。

第一,立法会更加细化和严格化。要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并完善一系列规章制度,坚持用制度来规范业务经营过程,确保有章可循,切实堵住各种漏洞,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每一个环节都不出现问题。要认真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健全覆盖所有业务风险的监控、评估和预警系统,要重视贷款风险集中度及关联企业授信监控和风险提示,重视早期预警,认真执行重大违约情况登记和风险提示制度。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保证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建立自我调整、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制衡机制,要在追求自我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建立健全不断自我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操作风险防范。

第二,监管力度会增强。合规部门很快会独立化,这样就能独立的控制银行内部不合规行为。合规部门人员会有较高的素质,因为他们要对银行整体负责,包括参与高层决策,监管高层腐败等行为。同时监管权利的增大又会衍生新不合规问题,这需要政策制定者谨慎思考。

第三,银行内部奖惩约束机制力度会增大。因此前台工作人员的素质要相应的提高,这也是下一步银行内部改革的先驱。优胜劣汰,奖惩机制会使得职员压力增大,当然收益也会随着压力而增长。随着科技发展,银行业务更多由机械完成,职员的工作更趋向与精英服务和复杂劳动。

四、总结

目前我国银行对合规观念的引入不超过七年,合规管理的重视也是在近几年。但是合规风险控制对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很重要,特别是相比较世界发达国家银行业制度远超过我国的现实下,我们要从制度、立法、用人、监管等一系列环节紧跟世界步伐,甚至要有所创新和超越。

参考文献:

[1]普拉哈拉德,哈默尔.企业核心竞争力[J].哈佛商业评论,1990,(12).

[2]孙伟,孙德胜. 商业银行竞争力及其评价[J].黑龙江金融,1999,(7).

第3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经济;民间融资;对策

一、当前我国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所存在的问题

民间融资作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渠道,近年来已经得到了大力的发展。通过民间融资能够让中小企业的资金问题得到一定的缓解,但是在融资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间融资没有相应的规范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现在的民间融资并没有相应的规范作为支撑,所以导致融资行为容易失控。就现在的情况而言,资金供给方通过融资所获得的收益比银行储蓄要高出许多,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并没有风险保障的制度,所以融资行为的风险也是较大的。假如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遇到了问题,则可能无法按时的偿还资金,有些中小企业甚至失去了偿还资金的能力。

(二)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民间融资发展的速度十分的快,但是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却并未跟上其脚步,已经很难满足现有的发展情况。就现在情况而言,我国并没有出台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定民间融资的相关活动。一般正规的民间融资是农村信用社或者是农村商业银行。不过由于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所以导致中小企业所能够获得的信贷支持存在局限性。除此以外,我国的法律也没有很好的去保护中小企业非正规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非正规民间融资的规模通常都不大,还具有分散的特点,其形式包括私人钱庄、农村合作基金会以及民间借贷等等。

(三)民间融资的金融监管有待加强

金融监管是指有关部门以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为基础,来制定一些针对金融活动的条例或者规定。我国的民间融资发展的时间并不长,融资的规模通常也是比较小型的,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并不是很到位,企业的内部结构也存在许多不稳定的因素。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必须要要尽快的加强对于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活动的金融监管,但是目前监管力度却远远不够,这也就是增加了金融风险,破坏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二、改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现状的几点建议

以上几点为目前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活动当中所存在的几个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对中小企业的正常融资行为起到了阻碍的作用,甚至对国家的经济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必须尽快的解决这些问题。如何改善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现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建议:

(一)健全民间融资制度环境

有民间融资以后,对以往的国有金融造成了不少的冲击,让金融市场充满了竞争,对金融体系的完善起到了有效的促进作用。考虑到民间融资对经济发展所起到的作用,那么应该尽快对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予以肯定。不过,在肯定民间融资合法性的同时,也要对这一融资所伴随的风险有所防范,避免应防范措施不到位而使国家的财产和经济受到损害的情况发生。除此以外,由于利率是金融市场当中最为活跃的因素之一,所以必须要进一步的推动利率市场化的改革,结合市场的实际因素来决定具体的利率,为民间融资打造一个健康的制度环境。具体让金融机构在中央利率的基础之上,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及对未来市场趋势的预测,来调节自身的利率。如此一来,不仅仅能够让金融行业的秩序得到有效的改善,还能够让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得到大力的提升,为民间融资打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维护民间融资行为的稳定、健康发展,从而保障我国经济的稳定。

(二)完善民间融资的法律法规

结合民间融资的多方面的特性,来出台一部与之对应的《民间融资法》。这部法律应该紧紧结合民间融资的特点,并能够充分的考虑到民间融资的发展趋势。在该部法律法规中,应该确定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并明确这一行为的参与主体,对于双方当事人所具备的权利以及义务都要明确的规定。让民间融资这一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与监督,从而更好的规范这一行为。除此以外,还要讲不通位阶的法律文件进行统一,做到以《民间融资法》为根本,《私募基金管理办法》、《放贷人条例》等法规为辅助,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于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要及时的予以完善和调整,从而保障民间融资的法律体系是完整和协调的。针对一些中小企业的内部集资行为,也要制定相应的制度,通过这些制度来区分企业的内资集资是属于合法集资还是非法集资,将以往的审批制度改成核准制度。

(三)加强对于民间借贷活动的金融监管

我国的经济体制正处于由计划经济转体至市场经济,在这个时期金融体制已经发生了很多的改变,以往的监管方法已经无法满足现有的市场环境,所以必须尽快的改善和调整当前的监管模式。放眼国际市场,大多数的国家所使用的监管方式都是符合谨慎性原则的,这种方式也能够更好的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以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基础,来对民间融资市场进行监管,所采取的原则可以是国际通用的谨慎性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监管的内容应该有所创新,要加强对于民间金融风险方面的监管,做好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工作,保障资本的流动性以及充足性。针对市场上新进入的金融机构也要做好把关的工作,对这些新机构进行市场准入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这些机构的经营范围、机构的管理制度以及管理层的资格等等。而在监管的方式上面,也要认识到事前的审慎比事后的处罚要重要的多,必须要加强对于事前的审慎,对于民间借贷行为的风险进行预测,并时刻保持关注,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的进行的控制。结合现场的审核以及间接监管等多种方式来对民间融资进行多方面的监管。

参考文献:

[1] 肖玉香.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的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研究[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6).

[2] 宗国恩.新经济形式下中小企业融资现状、问题及对策――基于X市中小企业融资的实地调查研究[J].财会通讯.2011(29).

[3] 黄宪,吴克保.我国商业银行对资本约束的敏感性研究――基于对中小企业信贷行为的实证分析[J].金融研究.2009(11).

第4篇

严格做到依法监管 确保执法监管到位

科学监管的核心是依法监管。实现依法监管,首先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执法监管到位,是构建“三位一体”监管体系的关键。确保监管到位,必须提高执法监管的能力水平,丰富执法监管的手段。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

一要提升自身监管素质。要履行好监管职责,必须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为实现科学监管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药品监管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行政执法工作,这就要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者既要有较强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丰富的业务理念知识。要注重加强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学习创新能力、依法行政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和应对各类复杂局面的能力。要强化监管知识学习,采取以案说法、模拟办案、集中研讨、以会代训等形式,指导交流监管工作经验,创新监管方法,提高监管能力,拓宽视野,在执法的实践中加快成长。

二要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创新是力量的源泉,创新是事业发展的动力。药品监管工作者要不断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积极探索药械市场监管规律,创新食品药品监管方式。随着形势的发展,我们监管部门需要在监管思路、监管模式、监管手段上有所创新,要变事后监督为事前规范,变事后处罚为事前预防。首先,要体现监管的专业化,要对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对辖区内监管对象的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做到了如指掌。其次,要体现监管的精细化。按好、中、差,实施分类监管的思路,采取不同的策略、标准和方式,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第三,要体现监管的科学化。不仅要告诉管理相对人“不能做什么”,更多的还要告诉他们“应该做什么”或“应该怎么做”。第四,要搭建网络监管信息平台,集企业信息、举报信息、监管信息于一体,提高科学监管的技术手段。此外,还应积极探索和实践分片综合监管模式,优化人员组合,调动和提高个方面的工作积极性。

三要完善技术支撑体系。要加强稽查装备投入,为稽查人员配备手提电脑等设备,实现稽查信息化,提高稽查工作效率。使用快检技术,使监、检结合的药品抽验体制不断趋于完善。要健全药品抽验管理机制,建立规范、科学的药品抽验管理机制,制定药品抽验操作规范,防止主观因素对药品技术监督工作造成的影响,增强药品抽验的针对性,提高监督抽验的靶向率,最大限度地发挥药品技术监督的作用。

四要规范依法监管行为。第一,要严格执法。对于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都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切实履行好药品监管职责,坚决杜绝渎职、越权、滥用权力及徇私枉法现象的发生;第二,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科学执法,规范执法。由于药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广,因此,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处罚时,更要主体明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量罚合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第三,要进一步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投诉、执法人员基本行为规范、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执法监督制度。严肃查处以收代罚、以罚代刑、、随意处罚等违法行为。

五要构建起大稽查格局。根据实际,将监管与稽查职能优化组合,将行政指导、经济处罚等监管手段有机结合,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形成了“以稽查为中心,实施综合监管”的大稽查工作体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完善举报投诉机制;完善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奖惩措施,调动其积极性。

开展诚信体系建设 发挥企业自律作用

追逐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本能,不可能有绝对完善的监管制度。因此,要引导企业提高自律意识,使企业真正树立是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一要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促使企业认识到诚信生产经营的重要性,加强对其法律法规的教育,提高法规意识。二要开展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将诚信体系建设与日常跟踪检查等工作紧密结合,建立企业动态监管档案,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将行政指导、经济处罚、道德约束等手段有机结合,为企业营造了公平竞争的信用环境;四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推动医药企业“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发展”。

第5篇

关键词:新常态;银行业;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6.029

1经济新常态下银行业产生新的挑战

经济新常态下金融业的发展必将进入一个与过去高速增长期不同的新阶段,呈现出“新常态”。对银行业而言,新旧常态过渡中的各种问题以及宏观经济的趋势性变化势必带来经营环境全面、持续和深刻的变化,集中体现为五大挑战。一是“一降一升”,经济增速下降,整体风险上升,导致银行业防范化解风险的压力加大。二是“一增一降”,不良资产增加,盈利能力下降,银行业维持和提升盈利能力面临挑战。三是“一增一减”,资金成本增加,高端资产配置客户减少,利率市场化继续推进的大背景下银行争夺资金和客户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四是“一快一慢”,金融市场变化快,金融机构转型慢,银行业传统经营模式将受到大数据、微支付、零物理网点的强劲冲击。五是“一破一立”,刚性兑付打破,新型机构不断设立,银行业面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2监管政策环境变化对银行业产生新的影响

除了经济新常态下的挑战,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深化也将给银行业带来深刻的影响。一是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对银行业风险管理能力提出新要求。存款保险制度的正式实施,银行业的流动性和资产配置面临新考验。银监会正加快推进监管体系改革,新监管规则、监管标准的陆续出台对银行业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宽进严管”趋势加强,依法合规经营水平亟待提高。近年来,“宽管制、严监管”已经成为银行业发展和监管的共识,监管部门将强化依法监管防范风险,监管套利的空间不断被压缩,依法经营的边界将更加清晰,监管问责的力度也将进一步加大。

3新常态下银行业风险暴露新的特点

3.1信用风险持续暴露

一是部分“两头在外”招商引资企业良莠不齐,经营风险大、资金链紧张,资金链断裂后反映到银行就必然有不良贷款的暴露。二是政府融资平台信用风险压力仍然较大。今年是平台第四个连续集中还款高峰期。国发43号文件出台后,债务管控新规对地方融资政策的较大调整,将影响既有融资规划,还款压力将进一步加大。特别是原有平台贷款未纳入财政预算的部分,信用风险可能增大。三是信用风险的梯度转移和传染压力。沿海地区部分龙头企业的信用风险加快向周边、向内地转移,特别是与风险地区企业有资金、业务往来甚至关联关系的信贷客户风险增大。

3.2押品价值波动风险不容忽视

银行机构不重视押品与授信本身的关联性、管理缺位等都导致押品对信用风险的缓释作用下降。以储备土地、项目在建工程或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风险。在房地产行业的下行趋势下,其实际价值和处置效力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另一种是生产型企业的厂房或设备抵押的风险。由于抵押品行业属性强,债权形成不良后资产处置很困难。这两种情况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下其风险应特别关注。

3.3流动性风险管控难度加大

流动性风险具有“突发性强”、“传染性高”、“低频高损”、“资本不能完全覆盖”等特点。银行机构存款集中度较高,稳定负债较差,流动性风险管理主要依赖发起行的流动性输入,提升流动性管理的内在动力不足。

3.4信息科技风险压力凸显

信息科技风险具有显著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外部性强的特点。当前有些地区已出现信息科技风险突发事件,业务连续性受到很大威胁。除村镇银行外,各银行分支机构信息科技风险也不容忽视,特别是在保障网络、电力和中心机房安全等方面存在较大压力。

3.5社会金融风险传染性增强

一是融资关系复杂的客户风险输入。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民间借贷等各类资金渠道助推企业过度融资,一些企业既从银行贷款又参与社会融资,导致资金链过度紧绷,最终形成银行信用风险。二是外部机构的风险输入。一些担保机构、小贷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除了与银行合作,还与民间借贷等多种社会金融合作,形成过度担保和过度融资,再加上有的基层银行过度依赖担保而疏于贷款“三查”,导致风险传染可能性增大。三是个别银行员工参与民间融资和涉嫌非法集资,违规骗取银行信贷资金,对群众的煽动性和蒙蔽性很强。

3.6声誉风险隐患增多

随着新媒体的兴起,信息传播的速度空前加快,参与受众更广,传播内容辨识难度更大,也更具冲击力。银行机构的各种风险事件都可能通过舆情发酵,特别是以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为代表的媒介对银行业的负面舆情的传播激增。

3.7合规风险压力加大

监管部门多年来一直强调合规管理的至关重要性,但从目前情况来看,银行业合规管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不少机构抱着“罚不及众”、“打球”的侥幸心理,对合规要求执行和落实不到位,忽视内控与员工行为管理,违规问题比较突出。表现在浮利分费、借贷搭售、未提供实质而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违规问题时有发生;误导营销、违规销售和保险产品的行为屡禁不止;以贷转存、虚增存款、办理结构性存款操作不规范、资金用途管控松懈等问题屡查屡犯。2014年重庆银监局对10家机构的违规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71.9万元,罚款241.8万元。此外,在监管政策的传导和执行上,不少机构也存在层级性衰减、地域性衰减和技术性衰减等问题。

4新常态下有效化解银行风险的对策建议

第一,加强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一是切实防范逃贷、倒贷、骗贷和抽贷导致的信用风险。加强对行业和客户的情况分析,对于暂时困难的企业不贸然采取一刀切式的抽贷、断贷,对于涉及非法集资和民间融资的企业及时处置。同时,要落实好业务尽职指引,进一步规范跨业合作,在保证自身合规经营的基础上,注意分清责任,避免由于责任不清造成其他行业信用风险殃及银行业。二是坚持依法处置不良贷款。对于已经暴露的风险,要灵活采用多种方式积极盘活存量资产,完善不良贷款处置程序和流程,加强政策运用,加大核销力度。加强与公安、司法部门互动沟通,推动相关诉讼加快审理、判决和执行。三是积极化解存量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要继续加强平台贷款动态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在建项目后续贷款的合规性,提前做好还款方案,防止个别地区利用地方债新规悬空银行债权;对于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负有一定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要尽快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协商,共同推进贷款资产保全;强化转型后融资平台的风险管控,与之建立起一种基于市场和法治原则的新型银企关系。四是坚持风险隔离原则。深入分析风险区域梯度转移暴露的规律,充分了解客户所处行业的风险形势,切实防范跨区域、跨市场风险传染。

第二,切实防范化解流动性风险。银行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建立全行流动性管理机制,明确流动性风险偏好、策略、政策和程序,将流动性风险治理机制纳入到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建设。要对“流动性救助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细化救助方案、完善应急预案,提高流动性应急能力。

第三,提升信息科技风险的防范能力。一是严守风险底线。各机构要加强“业务连续性、电子银行、科技外包”三大重点风险领域的风险排查和应急演练,提升信息系统可靠性,严守“业务不能停摆、信息不能泄露”的风险底线。二是提升信息科技治理能力。要高度重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努力推动信息科技风险的规划、实施及监督评价;提升业务部门对科技规律的认识,统一部署业务连续性管理计划;培养壮大信息科技队伍。三是提升创新发展能力。加快信息科技系统改造升级,加大自主可控设备的推广使用,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业务创新转型。此外,各分支机构也要加强信息科技风险的日常管理和相关设施的巡检力度。

第四,综合防范声誉风险。一是做好服务从源头上防范。在产品销售和制定相关业务流程及政策时,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考虑消费者诉求。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应公开的信息要主动公开。二是提升舆情监测有效性。要落实舆情监测人员和责任,优化舆情分类提示制度,完善舆情参阅制度。三是完善快速应对机制。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加强网上舆论引导和正面宣传,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做好声誉风险应急处置,整合专家、媒体资源,加强处置的联动性,防止出现。

第五,切实防范化解社会金融风险。一是持续推进风险防火墙建设,积极关注、研究新常态下新兴金融业态风险传染形式,阻断社会金融风险向银行体系内部传染的人员、资金、业务渠道,严密防范融担、小贷、民间融资等外部风险转移至银行业体系。二是加强监测、提高风险敏感度。在银担合作及贷款授信环节,不得过度依赖担保而疏于贷款“三查”。要加强甄别,对涉及非法集资和民间高利贷等容易诱发风险的担保公司和企业要提早采取防范措施。要加强对融资担保贷款数据的分析和上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监管部门沟通。三是配合做好打击非法集资相关工作。要加强内部风险排查,强化监测,切实防止银行业员工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积极支持配合相关部门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第6篇

煤炭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涉及安全、资源等多个方面及煤炭、安监、国土资源和工商等多个监管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很多,国务院还专门了针对煤矿安全生产的446号令。现就对煤矿企业的监管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宜章县工商局对煤矿监管的做法

宜章县是个产煤县,有多个乡镇产煤,原广东梅田矿务局撤走后,所经营的煤矿移给地方,出现了大量的私营矿和转制矿,情况比较复杂。针对这种状况,宜章县工商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介入,加强监管,取得较好的效果。

(一)加强学习,提高监管人员素质。煤矿是个敏感、复杂的领域,不掌握与煤炭生产经营相关的知识以及与煤矿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就无法实现对煤矿的有效监管。为此,宜章县工商局积极整理关于煤矿的资料、政策法规,及时组织、指导监管人员进行学习,使每名监管人员都掌握了煤炭管理相关知识及相关的政策法规,提高了监管人员素质。

(二)深入调查,详细掌握监管资料。在开展对煤矿的监管之前,组织监管人员深入到各个乡镇,走访乡镇分管领导、企业办、安管站,调查了解各个煤矿的股东变化、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不惧狂风暴雨、不怕炎热酷暑,爬山越岭下到每条矿,实地调查情况,与每位矿主进行交谈,直接了解煤矿的生产经营情况,为规范管理提供第一手的资料和依据。

(三)广泛宣传,提高业主的法律意识。煤矿的投资人较为复杂,大多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多看重短期效益,对追加投资、投资回报慢、资本积累等规范经营不能理解,投资人之间容易产生矛盾,甚至导致煤矿瘫痪。为此,宜章县工商局一方面通过各种媒介宣传相关的政策法规,与企业办、安管站加强沟通、协作,通过他们对煤矿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注重与煤矿沟通,通过换位思考,与煤矿业主面对面把问题说清、说透,赢得矿主的理解和支持。

(四)加强协作,提高监管效能。宜章县工商局非常注重加强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协作,互通信息,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整治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及时对前置手续到期的煤矿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暂扣工商营业执照,确保监管到位,注重日常巡查和年度检验。日常巡点放在对无照经营的查处和对有照煤矿的指导规范上;年度检验重点放在查处有照煤矿的违章违法行为上。近年来宜章县工商局查处了多起煤矿违法案件,没有一件引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二、煤矿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登记权限问题直接影响监管效能。宜章县工商局虽然建立了煤矿企业的经济户口,但很不完善,主要是因为登记权的问题直接影响了监管效能。一方面,由于登记权在省工商局,登记需要层层审批,从煤矿准备资料到登记发照,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导致登记注册周期过长,影响有些前置证件的有效性,如果申请登记的资料有不完善的地方,还得几百公里来回跑,不符合便民的原则,也就相对延长了登记期限;煤矿企业的投资人经常发生改变,有时申请变更的资料还在审批中登记事项又发生了改变,不利于煤矿企业的规范。另一方面,由于登记权在省工商局,而直接监管的基层工商局(所),不能及时获取煤矿企业经济户口所需要的登记资料。县级局的权限只能通过远程终端看到营业执照所标明的登记事项,至于直接监管的工商所就只有在监管对象手里的营业执照上才能知道该煤矿企业已经登记注册,不利于及时、有效的监管。

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够,制约了对煤矿企业的有效监管。有很多情况是在与另一监管对象的沟通中了解到的,使监管显得滞后,影响了对煤矿的有效监管。

煤矿企业的法律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有相当一部分煤矿业主对煤炭、国土资源、安管部门的职能较为了解,而对把着准入关的工商部门不甚了解,认为只要前置手续齐全了,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只是一种形式而已,有没有都没关系,说明工商部门在政策法律的宣传力度上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对策

(一)建议下放登记权。煤矿行业的登记管理有五个前置许可,而作为煤矿企业的登记机关,基层工商部门履行的登记是形式审查,工商部门的登记权上收到省局,使形式的东西更加形式。工商部门对煤矿企业的管理重点应放在监管上,从目前的登记体制来说,煤矿企业的登记权应适当下放(如:下放到设区的市工商局),更有利于对煤矿企业的有效监管。

第7篇

(一)合规风险管理框架与要素

合规风险管理框架需要强调合规程序,即明确制定内外部风险驱动因素下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监管规则库及其变动管理、政策管理、风险评估、合规监控、合规风险测试、关键风险测量、风险与问题管理以及管制与报告等内容,突出合规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在业务条线;同时,明确合规文化、合规责任、外部监管规则及其变更管理、合规政策、合规程序、管制及组织、监控与测试、问题与整改、升级与报告等要素,并建立适当的业务控制和业务流程,防范合规风险。国际先进银行均设置合规官负责合规管理工作,管理合规风险及相关事务。在一些国际性银行,就合规管理工作设置了总部合规(GlobalCom-pliance)、业务合规(BusinessCompliance)、企业合规(EnterpriseCompliance)等部门,在全球范围,负责识别和缓释合规风险,升级报告风险问题,并提供持续客观的合规性监管。其中,总部合规负责制定境内外标准政策,对境内外合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业务合规负责各业务条线的合规标准制定与执行监督;企业合规负责跨条线、跨产品、跨服务、跨司法管辖权的合规监督管理,如反洗钱、营业执照登记等。

(二)合规风险监控、测试与报告

在合规监控和测试方面,业务合规和企业(跨条线)合规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和维护合规监控和测试计划;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合规监控和测试的范围和频率;独立进行合规监控和测试;根据合规监控和测试的结果,判断控制合规风险措施的有效性,识别风险和存在的问题;将结果信息传递给银行的股东;修改合规监控和测试计划;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等。总部合规的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合规监控和测试的相关规章,并监督执行;指导条线和跨条线合规部门的合规监控和测试;统筹所有的监控和测试工作;明确报告路线,并定期集中报告结果等。银行的合规监控和测试是符合性测试,判断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对事项本身的风险并不作评估。同时,银行应在董事会层面设置审计委员会、风险委员会等管理合规事项;在管理层层面设置合规委员会,管理合规事项;同时,建立合规管理报告路线,由部门通过委员会进行部际交流沟通,并视事件的性质与残余风险情况,逐级报告。

(三)合规管理系统支持

银行应注重科技手段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建立全球监管规则管理系统,收集和相关监管规则,对监管规则变动进行及时跟踪,并建立应对机制。二是建立规章制度合规性审查机制,并通过系统进行、维护和管理。三是对规章制度进行分类管理和重检机制。四是开发合规监控系统,进行自动化的合规监测等。

(四)风险与合规文化

银行应强调日常经营要管理好风险,倡导全员对风险的识别、升级上报和充分讨论,逐步形成识别风险、管理风险和报告风险是每一位员工的自觉行为。同时,银行应注重日常培训工作,开发培训教程,并对员工接受培训提出明确要求,通过持续的培训,提升员工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二、关联交易管理模式思考

关联交易管理受到多个监管机构的监管,其监管规则由于监管目标的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是一项复杂的、专业的合规管理事项,属于跨业务领域的合规管理事务。因此,银行应坚持专业和专注的基本原则,借鉴国际先进银行的合规风险管理实践经验,从监管规则库建立、监管变动管理、风险评估、控制措施、信息收集处理、信息披露与报告以及专家队伍建设等方面开展工作。

(一)完善关联交易制度体系

监管规则的理解是合规风险管理的起点和基础前提,内部制度建设是管理的依据,是落实外部监管要求的有形标准。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是建立外部监管规则信息库。对监管机构在关联交易监管方面的各项管理要求逐项分类归集,建立可满足多维度检索的、分条款和具体要求的外部监管规则信息库。同时,在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的基础上,构建内部制度与外部监管规则的一一对应关系。二是建立外部监管规则变动管理工作机制。在已建立的外部监管规则信息库的基础上,密切关注外部监管规则变化情况,并通过内部制度与外部监管规则的映射,及时更新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做到及时响应,避免滞后执行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

(二)建立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

逐步建立关联交易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体系,逐步形成风险识别、升级上报和充分讨论的工作机制,并依据风险评估结果,权衡成本和风险承受度,采取适宜的控制措施。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制定关联交易风险评估办法,细化评估关联交易风险的方法,按照重大风险、重要风险和一般风险划分关联交易风险类别,明确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关联交易事项的控制手段。二是制定关联交易风险报告制度,及时监控风险变化情况,明确风险升级标准、报告路径及风险应急预案。三是建立关联交易风险识别和风险响应的业务流程,构建关联交易风险识别和风险讨论的氛围。四是建立与风险控制相匹配的内部控制措施,实施控制活动,并进行及时的评价,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创新关联交易管理工作模式

关联交易的管理重点需要借助信息技术的应用,从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逐步发展为日常的控制和管理。主要的工作内容包括:一是借助科技手段提高预警阈值的有效性和提示信息的及时性,在易发生关联交易风险事件的业务领域的流程中,嵌入实时测算和信息提示功能,逐步实现对关联交易的事前控制。二是根据关联交易公允性规定,逐步积累关联交易非公允性案例,分析非公允性的特征,例如交易周期、交易对手资质、交易额度等方面特征,梳理各种产品的非公允性判断规则。在建立判定规则的基础上,建立针对不同交易种类的关联交易公允性提示信息库,嵌入业务系统。三是采取多元化的检查方法,进一步提升现场检查精细化程度,组建专业、稳定的专家检查团队,确保检查效果;组织分支机构之间、分支机构和附属公司之间的现场交叉检查,加强对附属公司和海外分支机构的现场检查,并进一步加大“回头看”的力度;增加非现场检查。

(四)夯实关联交易信息管理基础

做好关联交易系统建设工作,一方面着重解决数据集中收集、使用和管理中的难题,实施关联交易集中管理;另一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事前控制方案,通过嵌入业务流程的模式落实关联交易的事前控制,确保监测预警的有效执行,前移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有效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事件发生。

(五)完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流程

在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基础上,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将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处理过程流程化、规范化。同时,充分利用外部审计师的工作调查表、关联交易信息管理系统等相关信息编制披露信息,满足披露要求。

(六)建设专业化业务管理团队

第8篇

关键词:资本管理新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3-0060-02

新近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受到全球关注。巴塞尔委员会于2012年12月16日了《巴塞尔协议III》,确立了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其实施将对全球银行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跟随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动态,结合中国银行业发展的实际状况,于2012年6月8日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资本办法》的出台是中国银行业监管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全面吸收了“巴塞尔协议II”和“巴塞尔协议III”的成果,全面引入了“巴塞尔协议III”确立的资本质量标准及资本监管最新要求,促进银行资本充分覆盖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形成了以监管资本为核心的中国银行业监管体系,昭示了促进商业银行转型发展的决心,迈出了中国银行业监管标准与国际银行业监管标准接轨的重要一步。

一、资本管理新规的主要特点

1.构建了多层次的资本监管体系。按照《资本办法》要求,商业银行资本监管要求分为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附加、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中国银行业的最低资本要求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三者的下限分别为5%、6%和8%;第二层次为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分别为2.5%和0%~2.5%;第三层次为1%的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第四层次为根据单家银行风险状况提出的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多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既符合“巴塞尔协议III”确定的资本监管新要求,又增强了资本监管的审慎性和灵活性,确保资本充分覆盖国内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

2.制定了分类监管的标准。中国现行资本监管规则将商业银行分为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三类,三分类方法主要是基于2004年初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不达标的实际而确定的,近几年来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大幅提高,远高于最低资本要求。因此,《资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进行较大修改,依据资本充足水平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满足全部四个层次资本监管要求的银行属于第一类银行;满足前三个层次资本要求,但未达到第四个层次资本要求的银行属于第二类银行;仅达到第一个层次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其他三个层次资本要求的银行属于第三类银行;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的银行属于第四类银行。《资本办法》还明确了随着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的一整套监管措施;《资本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若不能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银监会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新的分类标准标志着中国资本监管的重点将转向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全部监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

3.严格了资本构成和扣减方面的要求。资本新规明确了资本的构成和扣除范围,没有实现的得利需要从核心资本中扣除,考虑税收因素后可以列入二级资本。与“巴塞尔协议III”的监管要求一致,《资本办法》对附属公司少数股东资本计入监管资本的数额和方式进行了明确,对中国商业银行普遍使用的二级资本,按照新老划段的方式进行了严格规定。资本新规还规定2013年1月1日后发行的二级资本作为合规的资本工具不能带有利率跳升机制或其他赎回激励。这些监管规定有利于推动中国商业银行不断提升资本质量,促使商业银行重视资本的经营与管理。

4.调整了风险权重体系,体现了公共政策导向。资本管理新规在以下几个方面对风险权重体系进行了重新设计:一是对境外和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以债务人的外部评级为基础。二是取消了对境外和国内公共企业的优惠风险权重,按照“巴塞尔协议II”的规定,确定公共部门实体定义和风险权重。三是对工商企业股权风险暴露不再采用简单的资本扣除方法,而是区分不同性质的股权风险暴露,给予不同的风险权重。四是小幅上调了对国内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五是下调了对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权重由100%下调到75%。六是下调对个人贷款的风险权重,权重由100%下调到75%。七是在符合“巴塞尔协议II”总体规定的前提下,将标准的信用卡授信额度的转换系数确定为20%。《资本办法》对风险权重体系的调整,既坚持了审慎监管的原则,又体现了公共政策导向,降低了中小企业贷款、零售贷款的成本,推动商业银行调整资产结构。这些变化不仅有助于商业银行为国内消费提供信贷支持,还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二、资本管理新规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影响

1.资本管理新规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尽管《资本办法》在短期内对单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不大,但在经济持续下滑和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资本管理新规还是给银行业资本补充带来了一定的压力。银行盈利能力增加使得留存收益增加资本的能力提升、超额损失准备可以分段计算附属资本等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加资本的增加,但资本新规也带来了一些不利于资本充足率的因素,如资本构成项更改缩小了合格资本的范围,并表示范围扩大使资本扣减或风险加权资产增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随着银行总收入的增加不断增加,内部模型法要求银行根据过去60个交易日风险价值(VaR)均值的3倍和上期风险值的高者来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等等。因此,资本新规使得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在当前经济金融形势下存在下降的可能,商业银行将会面临一定的资本缺口。

2.资本新规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的影响。资本管理新规中对商业杠杆率的有关规定对资产规模扩展的约束力更强。银行的杠杆率一般用一级资本除以调整后的平均资产(一般指季度资产价值的均值)来进行计算,因此从计算原理来看,杠杆率在性质上与资本充足率属于同一类型的指标,都是为了确定银行资产扩展的边界。根据《资本办法》,除了第二支柱外的其他资本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要求和系统重要性银行资本要求,都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理论上银行的最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可以达到11%,这也意味着监管机构期望银行通过核心一级资本放大资产的倍数在9倍以下。杠杆率4%的最低监管要求意味着25倍资产扩展的最大边界。因此,资本新规中杠杆率规定有助于抑制商业银行信贷扩展冲动,减少银行从事复杂衍生品投资所带来的风险。

3.资本新规对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影响。资本新规的出台意味着中国商业银行迈入了资本管理的全新时代,商业银行继续扩展资产业务的边界面临越来越强的监管约束,在依靠利润补充资本难以赶上资产扩展速度的前提下,未来的转型发展就不得不重视那些不占用资本的中间业务,资产业务也必须以“节省资本”为导向,更加注重风险权重低的表外业务、零售业务、中小企业业务、短期业务等。

三、商业银行的应对措施

1.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商业银行对未来可能面临的资本缺口,需要完善资本补充的长效机制,丰富核心资本,规范利用附属资本,优化资本机构。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分为内源融资渠道和外源融资渠道。内源融资补充的是核心资本,主要通过增加留存收益来完成;外源融资包括权益融资和债务融资,股权融资补充核心资本,债务融资补充附属资本。近几年来,中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具有如下特点:内源融资渠道上升趋势明显,上市融资占比大幅下降,政府注资和机构投资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债务融资以银行发行长期次级债务为主。

股权融资吸收损失的能力较强,但程序复杂,影响原股东的控制权。中国目前的长期次级债基本带有赎回激励条款,因此不属于二级资本的范畴。在经济持续下行和利率市场化的形势下,商业银行依赖外部市场频繁融资的模式将难以为继,因此应以内部积累资本为主,运用留存收益来完善资本补充的长效机制。

2.转变经营模式。为了达到《资本办法》中的监管要求,商业银行急需转变经营模式,调整业务结构。以存贷利差为主的经营模式是资本消耗型经营模式,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形式下,这种模式将难以为继。商业银行减少资本消耗型业务的比重,加大风险权重低、资本消耗少的零售业务营销力度,大力发展资本占用较少、综合回报较高的中间业务,积极拓展潜力较大的表外业务。商业银行还应坚持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导向,为国家创新驱动经济的发展战略服务。为小微企业等提供信贷支持不仅能缓解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还能降低银行业务拓展中的资本消耗。

3.改进风险管理水平。商业银行应加强风险的量化分析,改善风险管理机制。商业银行应加大风险管理的研发投入,提升数据质量和信息技术水平,组建团队深入开发内部评级体系和内部模型,切实提升自己的风险管理水平,力争获得银监会的认可和批准,基于内部评级体系来度量信用风险,基于以风险价值(VaR)为基础的内部模型来度量市场风险,基于标准方法来度量操作风险。使用不同计量方法所计量的风险加权资产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直接涉及资本计量的高低。此外,商业银行还加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构建,完善相关风险管理措施,减少因结构性产品、信贷坏账、经营风险等导致的损失。

参考文献:

[1] 解川波,产俊.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机制研究[J].南方金融,2011,(4).

[2] 赵艺.新监管标准对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影响及建议[J].时代金融,2012,(8).

[3] 章彰.资本压力下的商业银行的转型发展——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J].银行家,2012,(7).

[4] 于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的内涵分析[J].金融经济,2011,(8).

第9篇

[论文关键词]合规经营;保险公司;发展

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的过程中,“合规”主要是指公司以及相关的员工行为与国家相关标准、法律法规、监督规定、公司内部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等相符合,并且,公司在运营发展的时候还要对一些与相关规范相违背的行为进行纠正,从而对声誉损失、法律责任、行政处罚以及财产损失处罚进行有效避免。在我国金融保险行业发展的过程中,对合规经营的重要性一直无法正确的认识,对它的建设力度也达不到相关的标准,因此,在我国保险行业实际运行发展的时候,具有一定的合规风险问题。作为一个与风险时常相伴的行业,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必须对合规经营的建设力度进行强化。

一、合规经营在保险公司中的重要性

在我国保险公司实际运行发展的时候,对其进行合规经营的构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内部的合规管理中存在的滞后性进行改善,对合规意识进行有效的增强。

(一)推动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

在保险公司运行的时候,对合规经营的合理构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保险公司健康持续的发展。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其相关的合规经营机制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一些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不仅导致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营风险的增加,还在一定程度上对保险行业的经营形象造成了损害,导致保险行业在发展的时候公信力普遍较低,从而使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受到了阻碍。因此,想要促使保险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就必须对公司的合规经营建设力度进行加强,促使一些经营风险得到有效地避免和化解,为保险行业树立一个良好的形象,从而使保险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得到健康良好的发展。

(二)培养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

保险公司经营发展的过程中,要注意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强有力的构建。另外,还要注意对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培养和教育,促使他们对内控要求以及监管规定进行有效的了解和掌握,对工作人员的合规自觉性进行有意识的培养以及增强,促使他们能够对公司中的合规责任进行自觉主动的承担,在相关工作实际开展的过程中对违规过失等情况进行有效避免,促使主动违规的事件的发生频率得到一定的下降,从而做到对公司从业人员合规意识的培养。

(三)促使监管政策的落实

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合理构建,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相关的监管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对相关的政策宣传进行开展,重点关注监督检查工作的实行力度,对相关的监管标准、要求以及内容进行有效地提高。另外,在保险公司经营开展的时候,还要注意对监管政策的贯彻和落实,促使公司在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建立的时候提供一些有效的建议。

(四)促使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合理构建,还可以促使公司内部高层管理者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在保险公司内部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实际开展的时候,在公司内部出现的一些违规事项需要公司的合规部门直接上报到公司的董事会以及高层管理者。但是,他没有直接否决的权利,从而使一些相关的逃避责任现象得到有效避免。

二、合规经营在保险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时代的前进,我国保险行业得到了飞速的进步和发展,其中,合规经营中潜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在这一时代大背景下,许多保险公司为了促使自身快速良好的发展,在经营的过程中对国外一些成功的经验进行引进,在公司内部对合规部门进行设立,由此可知,合规经营机制在保险公司的发展中得到越来越高的重视度。另外,在一些相关的管理制度出台后,保险公司在建设合规经营机制的时候得到了一定的指导,但是,在其实际建设的过程中依旧存在一些问题。

(一)问题的表现

在我国保险公司经营发展的过程中,相关的违规事件是普遍存在的,而且其在经营过程中的经营风险也相对较高。近几年,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相关的保险投诉、保险诉讼案件以及保险行政处罚一直处在上升的状态,因为违法违规而被处罚的保险公司较多,因而被吊销资格证以及行业许可证的人员更是大有人在。这一系列事情的发展大多是由保险公司的违规经营以及不规范操作而引起的,在其实际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合规经营机制中的问题越来越明显,因此,对保险公司进行合规经营机制的建设成为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的重要任务。

(二)对相关职能没有明确划分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企业在对合规管理制度的建设依旧处在初级阶段,在职能方面没有相对较为明确的划分。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的过程中,将保费作为公司上下最为重要的,而且还在业务的基础上对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主线进行设置,这种行为就在一定情况下造成了公司业务的发展和合规制度的建设出现严重失衡的情况。其中,还有少数的保险公司将公司的经营效益放到了合规经营机制建设的对立面。

另外,在一部分保险公司中,其在对合规管理职能进行建立的时候大多将其分散在了公司内的各个部门职能中,还不足形成体系,从而导致公司在合规经营机制方面没有较好的合力以及协调力。除此之外,保险公司在合规管理资源方面的匮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公司内部相关的合规风险管理人员在专业素质以及数量上都不能对其体系进行良好的支持,无法满足公司合规风险管理在实际建设运转过程中的需要。

三、合规经营在保险公司中有效构建的措施

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其相关的企业风险管理的实施是其合规经营机制在实际建立过程中的载体以及基础,其中,在保险公司中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建立的时候,主要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时候,在其公司内部进行独立的合规部门的设立。其中,公司的合规部门在保险公司实际开展的过程中具有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还可以将它称为是内部合规部门或是法律合规部门等,它是公司在合规经营机制建立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合规部门在实际运转的时候,其主要负责的是对公司内部合规制度的制定以及实施,还有相关的检查监督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公司的经营风险进行防范,对其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发展和沟通以及公司监管部门进行相应的加强等。

另外,因为合规部门在公司内部具有特殊的职责以及职能,所以,为了促使其在实际运转的时候自身的有效性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就必须将公司内部的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以及合规等相关的部门进行分离,确保合规部门在工作过程中的独立性。

二是,在保险公司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加强对其内部合规人才队伍的建设力度。在保险公司对合规经营机制进行合理构建的时候,要对内部工作人员中具有高尚道德品质,在工作的过程中拥有相对较高的实践工作经验、专业技术水平,以及在工作过程中能够反驳专家,敢于质疑,拥有直言勇气的工作人员进行重用和提拔,将其合规人员,保证他们在工作的时候能够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一些问题的应对方案及时提出。

三是,在保险公司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对相关的合规经营体系进行建立以及健全,促使公司中的合规文化得到有效培养。在保险公司对合规经营体系进行建立以及完善的时候,还要注意对公司内所具有较高知识水平的讲师队伍进行科学合理的运用,在这个基础之上,还可以对外部法律专家以及监管专家进行聘请,让他们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开展的合规意识的教育以及培训,促使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合规意识的不断提高,并将其表现在日常的生活和管理中。

另外,还要注意促使公司内部合规培训教育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在公司全体工作人员的日常自觉行为中融入合规意识,促使他们对合规制度自觉严格遵守,从而使合规机制的作用的得到充分地发挥。除此之外,还要注意对保险公司中合规文化的培养,促使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得到持续良好的发展。

第10篇

企业安全三要素

评估一首先了解企业在面临外部和内部威胁时存在的漏洞,然后根据这些问题优先开始制定计划,进而能够在机构内部以及与客户、合作伙伴、员工或公众安全自由地交流信息。

转换一通过将安全集成到企业IT的各个方面一基础架构、应用程序、信息和身份识别以及访问管理中来优化企业风险管理。

管理一在企业内构建可视的、内容化以及可补救的危险管理。惠普的软件和服务能够为商业运营提供实时主动监测、智能评估分析;同时实现自动快速纠错,以降低风险,更好地满足法规遵从的要求。

五步构建企业安全

惠普身份识别和访问管理解决方案

惠普身份识别和访问管理解决方案可帮助企业管理数字身份的整个生命周期,以及在企业中对这些身份的授权进行控制。惠普身份识别和访问管理解决方案包括:安全打印、认证和用户访问授权。这样,每个用户都可以访问在其履行职责内的资源,同时防止未经授权的用户获得访问权。

惠普信息安全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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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普应用安全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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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普基础架构安全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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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关键词】工商部门; 企业; 信用监管。

一、与工商部门自身职能的关系。

实施企业信用监管是提高工商管理论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执法效能的重要途径,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工作的必要手段。企业信用监管应是工商职能的重要组成内容,同时能体现出现代工商行政管理的新理念、新发展。从工作内容上看,一方面是对工商职能的充实、深化,通过信用监管,利用现代化手段使依法监管更为到位。如对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的合法性审查,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数据库的建立,将提供查询功能; 另一方面是对工商职能的提升、拓展,在依法监管的基础上,体现以德监管,从处罚到处罚与激励结合,从他律到他律与自律结合,从打击到打击与教育结合,从行政管理到行政管理与社会监督结合。

从实施形式上看,一方面在现有职能中相对突出、强化信用的要求,显示出信用监管的特色; 另一方面,更是与现有职能的有机融合,将信用监管渗透在对市场主体监管的全过程,并通过工商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加以施行,如信用信息的采集,就是在登记、年检、各个专项治理、办案等过程中同时完成的,分类监管就体现在基层工商所的日常巡查中。从战略意义上看,一方面彰显了服务型工商的本质要求,突出了公共服务型政府职能的再造,通过企业信用监管,促进企业信用建设乃至诚信、和谐社会建设,另一方面工商部门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着力制度创新,推进职能整合,实现全程监管,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监管机制,确保企业准入“优生”,存续“优育”,退出“善终”。

二、与管理信息化的关系。

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工作是以工商系统自身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同时又对工商系统自身信息化建设产生强大推动力。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是一个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存储、加工并使用的循环反复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顺利实现,要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运用为前提,没有信息化的基本条件,没有强大的数据库,没有高智能的软件,没有互通互联的信息网络,企业信用监管的实施是难以想象的。因此,应以“金信工程”为契机,努力创造工商部门管理信息化的条件,加快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同时,由于企业信用监管对工商系统的信息化要求高,它也成为加快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进程的催化剂。首先,它促使计算机软件的编写、采用,促使在各项业务中运用信息化管理,以保证企业信用信息能够在业务流程中实现自然输入、交换、处理、共享; 其次,它促使计算机硬件的配置,由于企业信用监管将级别管辖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最终通过基层工商所实现监管,这要求工商系统内部上下、横向之间必须实现信息交换,对外必须实现全方位地信息输入,促使基层工商所、窗口受理单位都具备接收、发送信息的条件,以保证对企业的信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建设,要利用与信息化共同发展的过程,搭建好技术平台。

同时,要加大人员、财力投入,加强计算机人员培训和专业人员的选聘,使电脑、人脑有机地结合。

三、与法律环境的关系。

加强企业信用监管作为工商职能的一个新探索,要努力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首先,必须遵循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一是行为法定原则,即企业信用监管的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要依法进行并对行为后果承担责任; 二是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即对企业信用监管的依据、程序和形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即对违法行为依法制裁的同时,要进行警示教育,从正面引导规范,不搞不教而诛,做到攻大奸戒小过。其次,必须依法运作。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监管职责、已在工作中运用的文件、报表等,是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基本依据和资料。二要创造条件规避法律问题。如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公开,最有影响的是等级好的、等级差的两端。对等级好的,可以通过征求意见的程序,以自愿方式进行公示、提供查询; 而对信用等级差的,因其一般都因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则采取公布其违法违规事实的方式,对其进行公示。三要注意内外有别。信用监管中的评估标准、等级、公示等,法律条件尚不充分,可作为内部监督措施实施并注意内部保密性,以避免引起法律诉讼。同时,要积极着手研究开发,为企业信用监管提供法律保障。可探索在立足内部管理后再依法、有序地向社会公开,从行政规章、法规最后到法律的立法过程。当前工作的重点,在于充分利用制定工商行政规章的空间,为企业信用监管创造条件。

如对一些报表的设计上,按照企业信用监管的要求,增加栏目,明确内容,便于信息的处理; 对企业信用评估,可采取全系统统一指标体系、评估模型,但分地区分级统一参数的方式,以使评估既具有权威性,又能更切合各地实际; 对分类监管,可将企业的信用等级与工商系统内部已有的监管措施进行重新整合,使之配套一致。

第12篇

关键词:保险业;监管;保险产品

保险业是经营保险商品的特殊行业。保险业作为经济损失补偿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因此,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进行监管是必然的。

一、保险业的特点

保险业作为社会经济系统中专门处理风险的行业,具有区别于其他行业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体现在保险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保险经营方式的特殊性。

1.保险商品的特点

保险是一种提供风险保障的经济活动,保险商品是无形的商品。一般商品有具体的价值与使用价值,而保险商品不具备感官性特征,其价值与使用价值很难直接被人感知,又因为是无形的商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刺激人们的感官,因此很难激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人们对风险及其后果的畏惧与对保险的必要性的理解往往局限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在这之前容易存在侥幸心理。然而,安全观念上的保险消费则需要在风险事件发生之前发生。保险商品的这种需求严重滞后于消费的特点对保险经营具有重大的影响。

保险商品不同于一般商品的另一方面是:商品功能的迟滞性。它虽然是服务形态的商品,但不同于旅游、文化之类的服务形态的商品,因为旅游等形成的商品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几乎是同步进行的,生产过程的完成往往就是消费过程的结束;而保险商品则不是这样;消费者购买的是一个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承诺(提供赔偿或保障),人们购买的保险商品不能获得现时的利益,这种承诺是一种信用,被保险人交纳保费在前,遭受风险损失后能否得到赔偿则取决于保险人履行合同的愿望和能力。

2.保险经营的特点

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经营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经营的特点。

(1)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一般企业的经营资产来自于自有资本的比重较大,因为他们的经营受其自有资本的约束,所以必须拥有雄厚的资本为其后盾。保险企业也必须有自有资本金,但是保险企业的经营资本主要来源于投保人按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而这些保险费正是未来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负债。

(2)保险经营风险的特殊性。一般工商企业来讲,债权人是比较少的,是少数人,一旦破产,对社会的危害比较轻。但保险公司总是需要有至少一定的保费规模,总得有相当多的保单件数,才能维持它的稳定经营,才能平衡业务的风险。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都不应该太少,哪怕是相对较小的保险公司,一开始比较小,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即便是比较小的保险公司,它持有的保单件数都不应该太少。太少的话,经营是不稳定的,没办法经营的。一旦破产,就会涉及到几千万人的利益损失。一般的工商企业破产的时候,债权人比较少,他们一般不会引起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但是保险企业的债权人是比较多的,一旦破产对整个社会的危害则比较严重。它的风险是具有长期隐蔽性的,是不易识别的。

(3)保险经营成本的特殊性。保险业的经营是以大数法则和概率论为基础的。保险经营的成本与一般工商企业商品成本相比具有不确定性。由于保险商品现时价格制定依据是过去的、历史的支出得平均成本,而现时的价格又是用来补偿未来发生的成本,即过去成本产生现时价格,现时价格补偿将来成本。同时确定历史成本时候需要大量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能获得足够的历史数据和资料,而且影响风险的因素在不断的变动,使得保险人确定的历史成本很难和现时成本相吻合,更难和将来成本相一致。因此,科学地测定保费或费率,是保险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

二、保险监管的目标

国家对保险业监管的目标,是指国家监管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达到的要求或效果。最主要的是:一是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是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

据保监会对2008年保险业监管工作的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三、当前监管工作的重点

1.加快完善保险监管法律体系

对保险业进行法律监管的基本方式是建立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保险法的组成主要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其他方面的保险特别法,它们分别调整不同范围内的保险关系。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具体规范保险企业的组织形式,保险企业的设立程序和条件,保险企业的主管机关,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财务计算,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以及违章处理等内容和行为。保险合同法是规范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是保险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和基础。保险特别法是规范某一保险的法律,例如国家关于法定保险的各种法律规定。

需要完善的法规包括对各类专业机构(人、经纪人、公估人)的监管、保单持有人权益保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保险欺诈以及会计制度等诸多内容。为了提高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提高监管效率,修改后的法律应进一步明确保监会对保险业所拥有的专属监管权利,其行为能力不得受有关各方的干预和牵制,并适度增加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编制。此外,在法律上应进一步确立以保监会为主、其他相关机构为辅的多重监管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和职责以及保险业行业协会、专业性的保险同业协会(如人协会、经纪人协会、公估人协会、精算师协会等)的地位和作用。

2.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3)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3.对高层管理人员加强管理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风险意识、创新意识和诚信意识,推动保险公司规范运作。

保监会2008年4月28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培训对象包括保险公司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参加培训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办法》规定以上人员需接受基本理论、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及职业规范等方面的培训。基本理论培训主要包括国家经济金融形势与政策、保险业改革与发展理论以及保险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培训主要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保险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和要求等。专业知识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战略管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以及财务知识等。职业规范培训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社会责任、职业道德与诚信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4.对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的监管

《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实施监控”。这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职责。《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81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这是给保险公司设定的一条义务。赋予保险公司一项义务,就是保险公司应该保持和必须具有最低的偿付能力。

长期以来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习惯把监管目标放在对保险主体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上,忽视对偿付能力的监控,部分助长了一些公司重速度、轻效益、重发展、轻管理的粗放型经营方式的发展,今后应逐步将重点放在对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监管,要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的测试,确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稳定,从而根本上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监会成立了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委员会,这个标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除了保监会的人员以外,还有保险公司的人员与院校的专家。另外,还建立了一个偿付能力监管协调机制,这就把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协调统一起来,把这个工作做好,其中还包括统计信息部门要对保险公司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

参考文献:

[1]魏华林,林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申曙光.保险学导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

[3]李卉.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河南金融,2005,(4):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