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1:26: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出口企业税收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随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全面实施和对外贸企业不退税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等政策的出台,加强征退税衔接已成为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近年来,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结合**市出口退税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调研,查找不足,我们就推进征退税衔接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一、征、退税管理现状及其存在不足
在 “先征后退”方式下,征归征,退归退,征退归属两条线。在实际操作中,征税部门和退税部门往往各管一块,而且多年以来,出口退税工作一直由省辖市国税局直接负责管理,约定俗成地造成征税机关管理内销、退税机关管理外销的模式,容易形成管理漏洞。20xx年初,我市在征退税衔接方面做了初步的尝试,逐步将原集中管理模式下的职能下放到管理部门,对各县(市、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权限全面下放,对市直的生产企业也将人工审核环节、疑点调查环节下放至市直管理分局。具体到各县(市、区)又有两种管理模式:一种是由税政科接受申报人工审核微机对审科长复核领导审批办理退调库;另一种是由各基层分局接受申报人工审核税政科微机对审科长复核领导审批办理退调库。
在以上两种模式下,对出口企业退税业务实行集中管理,有利于各项政策的掌握和执行,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县(市)局税政科负责辖区内生产型出口企业认定、征免税申报管理、单证办理、疑点处理、退免税审批、退调库办理,即出口退税具体事务由原省辖市局集中管理变为县(市)局集中管理。实行县市局集中管理,并未形成全面有效的征退税管理合力,仍然存在以下不足:
1、工作量大,客观上束缚了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以**市为例,20xx年,全市有出口退税登记企业402户,办理出口退税4.22亿元,专职人员11人;截至20xx年底,全市已有出口退税认定企业1343户,增长2.34倍,办理出口退税24.2亿元,增长4.73倍,专职人员19人,仅增长72.7%。随着出口企业的户数增多,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的工作量不断加大,大量的单证、发票审核工作占用了审核人员的主要工作时间,而对一些深层次的、动态的退税管理信息却限于时间、精力不能全面了解和掌握,致使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疲于应付,审核人员对退税的审核主要就单审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够熟悉,对企业的出口增长情况、货源变动情况以及生产能力的分析,还有出口价格的变动情况、企业实际税负等信息了解都远远不够,甚至对有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还从未实地查看过,大大增加了出口退税管理风险。
2、基层税务干部出口退税业务不精,主动性还不够。因为出口退税专业性强,工作量大,操作程序复杂,基层的大多数同志以前接触较少,因而对征退税衔接工作的认识还不足,对出口业务重视不够,缺少必须的管理和严格的审核,客观上还存在“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造成征、管、查脱节,存在征管漏洞。
3、征税和退税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不畅。目前应用的税收征管软件与出口退税管理软件之间没有一个统一的平台,客观上造成信息交换渠道不通畅,管理部门无法利用退税部门的信息,退税部门也不清楚管理部门日常管理中的异常信息,导致对企业税务管理不协调,征、退税管理不联动,管理信息利用效率很低。
4、征退税衔接的具体内容、环节有待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还不科学,仍未形成完整的工作链条,尚未明确征退税管理各环节、各岗位的具体职责;税收管理员在出口退(免)税工作中承担的具体事项不够明确,征、退一体化、“一岗两责”的双向功能角色未到位。
二、我市加强征退税衔接的具体做法
今年以来,我市紧紧围绕精细化、科学化管理这一条主线,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基础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效能。年初,我市在一个县(市)局开展了试点,为进一步加强征退税衔接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从实践中摸索经验,在工作中解决问题。
1、加强领导,扎实推进征退税衔接试点工作。今年年初,我市就将征退税衔接、征退税联合评估作为市局的两项重点工作,分管局长及进出口处领导多次到基层实地调研摸底,深入了解出口企业类型、行业结构及当前出口退税工作出现的问题,督促试点单位扎实推进征退税衔接试点工作,切实做到“便于操作、真正衔接”。
2、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模式,强化征退税衔接。为确保征退税衔接管理模式的落实到位,结合实际征管模式、退税程序等,从制度建设着手,明确出口企业基础管理是税务责任区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优化征退税衔接的具体流程,建立了一系列相关管理制度,依托责任区,由责任区管理员负责辖区内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受理、人工审核、疑点调查、退税评估、日常管理等。
3、围绕税源管理联动机制,整合职能配置, 优化数据应用。将出口退税纳入管理员制度,管理员通过静态管理与退税评估、实地调查等动态管理相结合,及时发现管理隐患,针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将打击和防范骗税的管理触角延伸至征税一线,有效改变目前出口退税“重审核、轻管理”的现状,实现对出口企业直接有效的管理。
4、健全岗责体系,合理设置流程,保证征退税管理高效运行。加强与流转税、所得税、征管等部门的协作,明确各部门在各衔接环节中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实现征退税信息的交换,建立征、退税日常协同管理机制,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深入实施,明确、细化税收管理员在征退税衔接中的具体内容,实现征退税衔接在税收管理第一线的贯彻落实。
5、加强沟通联系,实现征退税信息资源共享。为解决目前出口退税“重审核、轻管理”与人力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充分运用防伪税控系统、征管信息系统和出口退税信息系统的现有功能,对出口企业相关涉税信息实行“一户式”管理,切实加强征退税信息的双向传输与共享,提高出口退税管理效能,基本实现了出口企业基础信息(税务登记、退税认定)、发票信息、免税申报信息、退税审核审批数据、出口退调库情况等信息的“一户”式查询,有效促进了征退税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信息共享。
通过推行征退税衔接,既发挥了出口退税部门专业化管理的特长,又发挥了基层一线征管部门熟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优势,实现了征税管理和退税管理的良性互动,形成了齐抓共管的管理合力,从退(免)税认定管理到申报审核、疑点处理等环节的配合,规范了出口企业有关纳税和退(免)税数据在征、退税部门之间的传递和反馈,促进了退(免)税管理更好地融合到日管活动中;另一方面,通过征退税信息共享、日常管理的结合、纳税评估和退税评估的结合,堵塞了因征退分离存在的管理漏洞,进一步提高了整个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三、进一步完善征退税衔接的几点认识
我们感到要真正做到征退税衔接,对出口退税工作做到“无缝隙”管理,还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充分应用现有的信息数据平台,建立综合征管系统、防伪税控系统、出口退税系统三大主体应用系统间的功能衔接和跨系统的数据访问,消除重复操作,实现关键环节的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换,加强征退税数据之间的衔接,并逐步形成协同运作的税务信息化应用格局。
2、加强部门协作,明确各部门在各衔接环节中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实现征退税信息的交换,建立征、退税日常协同管理的机制。正确处理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的关系,将出口退税工作由退税部门单独管理转向征退税部门共同管理,注重加强出口退税工作与日管工作、与税收管理员制度的结合,实施税收综合管理。
3、出口退税管理的一些基础性工作前移后,承担出口退税管理工作任务的基层分局内设机构职责应相应调整、充实或完善。对征退税衔接的具体内容、环节进一步细化。认真查找征退税衔接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研究解决方案和措施,明确征、退税衔接的具体工作流程。
4、要研究分析税收管理员平台的业务功能设置,开发征退税衔接工作流,规范流程操作,科学界定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中的岗位职责,将出口退税基础管理和核查分解纳入税收管理员的职责范围,明确、细化税收管理员在征退税衔接中的具体内容,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掌握企业动态生产经营情况的优势,同时加强考核和责任追究,实现征退税衔接在税收管理第一线的贯彻落实。
随着国家烟草行业进出口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卷烟出口经营模式发生了变化,实行卷烟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卷烟出口企业自产卷烟出口、卷烟生产企业将自产卷烟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出口的经营模式,为规范新经营模式下的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卷烟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1)购进卷烟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出口企业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申报期为每月1日至15日,下同)内,向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办理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附件4)。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企业,可以比照相关规定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免税核销;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二)退税机关应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审核(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的比对审核),对经审核符合免税出口卷烟有关规定的准予免税核销,并填写《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附件5)。退税机关应按月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情况,填写《出口卷烟未申报免税核销及不予免税核销情况表》(附件6),并将该表及《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传递给主管卷烟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由其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二、有出口经营权的卷烟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2)按出口计划直接出口自产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申报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相同。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二)退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处理。
出口自产卷烟的卷烟出口企业实行统一核算缴税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三、卷烟生产企业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3)按出口计划出口自产卷烟,在委托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卷烟出口企业(受托方)应在卷烟出口之日起60日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规定,向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证明》。有关资料审核无误且出口卷烟牌号、卷烟生产企业、出口国别(地区)、外商单位等与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相符的,由退税机关开具《出口货物证明》;卷烟出口数量超过免税出口卷烟计划以及未在列名口岸报关等不符合免税出口卷烟规定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得开具《出口货物证明》。
(二)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其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申报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提供远期结汇证明复印件。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三)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的退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处理,对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免税核销申报以及经审核不予核销的,应通知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四、卷烟出口企业以及委托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本通知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或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证明》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或开具《出口货物证明》。
五、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应由地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一、充分认识开展税负调查分析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县国税部门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坚持依法治税,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在税收征管、精细化管理、税务稽查、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提升征管质量、改善税收环境、确保税收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为加快全县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税收征管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税负水平明显偏低,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还不强等方面,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税收收入的增加和全县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因此,当前急需开展一次税负调查分析活动。
税负调查分析是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关键措施,是全面落实依法治税、从严治税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税负调查分析工作的重要意义,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税负调查分析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的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税收征管法》等涉税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眼睛向内”的要求,通过调查、分析评估,深入查找税收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完善征管措施,提高全县宏观税负水平和税收征管质量。
(二)工作目的
通过开展税负调查分析活动,结合实际,开拓思路,完善相应的制度和规定,积极推进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探索建立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强化税源监控,增加税收收入,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促进经济与税收的协调发展。
三、工作内容
经过调查分析,结合上级要求,确定了以下6个方面的工作重点:
1、就*和*年度的宏观税负状况进行全面分析,查找宏观税负、行业税负和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税负偏低的主要原因。
2、调查分析漏征漏管、发票控管不严、个体双定业户及集贸交易税负偏低、欠税以及欠税公告落实不力等问题。
3、开展增值税管理方面的调查,主要分析工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偏低、进项税额增幅高于销项税额增幅问题,工业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异常问题,商业增值税税负偏低问题,利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不实问题,利用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海关完税凭证、运费发票抵扣不实问题,滞留票问题以及福利企业未达到优惠标准而享有税收优惠政策问题。
4、调查消费税税负偏低、欠税严重问题。
5、针对内资企业所得税管理,主要分析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所得税税负偏低、减免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执行及税前扣除审核审批不严格、不规范以及对财务核算不健全企业的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措施不力问题。
6、针对出口税收管理,开展基本情况分析,调查有无假出口、真内销,不按规定缴税和出口企业征退税率差额是否已从进项税额中转出的问题。
四、时间安排及工作步骤
整个税负调查分析工作分为准备部署、调查分析和总结三个阶段。
(一)准备部署阶段(3月3日-15日)
1、国税部门成立税负调查分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对工作开展进行全员部署。
2、税负调查分析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计统、政策管理、综合、实地调查、稽查等工作小组,实行分工负责。
3、制定调查分析具体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确定调点,排查调查对象,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调查分析阶段(3月16日至5月15日)
1、按照确定的调查分析方案,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全面开展调查分析工作。
2、以行业税负分析和重点企业税负分析为突破口,对税负偏低的行业和企业进行纳税评估和深入分析,发现有偷、骗税线索的,移交稽查部门,进行重点稽查,通过评估、稽查等手段确定的查补税款,要及时足额入库,切实做到边查边入库,查完一户入库一户。
3、进行税收管理、税收政策等因素对国税收入影响方面的调查分析。
4、按照上级要求和时限,开展调查分析、统计,及时准确上报各种资料。
[关键词] 大企业;依法纳税;优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 F812.42 [文献标识码] B
经济贸易全球化的发展,大企业跨国和跨区域交易频繁,组织结构日益复杂,信息化水平越来越高,依法纳税和维权意识强等特征使其产生繁杂的涉税事项,大企业已经成为国家的重要纳税人。新形势下,探索切实可行的大企业专业化税收管理模式,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一、大企业的界定标准
(一)国际大企业的界定标准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大企业的界定标准有:资产规模、注册资本、经营规模、缴纳税款、特殊行业、职工数量等,不同国家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同的侧重点。税管员一般都会根据企业以前所缴纳的税额来确定其是否为大企业,但假如选择大企业是以此标准为主要依据的,那么出现几下几种情况的纳税人就不会被纳入在大企业里面:①享受大额退税的大型出口企业;②经常性地少申报或少纳税的纳税人;③正处于免税期的大公司。正因为如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提议有设立大企业局和部门的国家及地区使用不同选择标准,从而能够更准确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其中建议的标准包括:①年所得额;②年销售额/营业额;③资产总价值;④经济活动的种类;⑤进口/出口水平。下表反映了部分OECD成员国的几种标准。
(二)国内大企业的界定标准
我国的大企业税收管理还处于探索阶段,所以对于国内大企业的界定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2003年5月,国家统计局下发了《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的通知。其中大型工业企业的划分标准为:同时满足销售额3亿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亿元及以上,从业人员2000人及以上。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名单的通知》(国税函[2008]1064号),决定将45户企业(集团)作为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从中可看出总局的界定标准综合考虑了行业代表性,资本构成代表性(主要构成包括内资和外资),经营模式代表性,所有制形式的代表性(主要分为国有、民营和外资),资产规模、营业总额和纳税额等。2012年11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王力副局长在全国税务系统大企业税收管理工作会议上讲话中指出:“大企业要符合跨区域经营管理、总部有较强管控能力、税收管理事项复杂、具有一定税收规模(一般法人企业年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标准。国税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根据以上基本标准,列出大企业管理的基础名单,各省参照名单,结合本省实际,选择第一批管理和服务的企业,选择服务的企业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首批45家定点联系大企业,其中31家是大型国有企业,10家外资企业以及4家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资产和规模均在行业上游。大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覆盖面都比较广,贴近市场,产品和服务向个性化、多样化发展,如联想控股涉及IT、房地产、化工新材料、现代农业、现代服务等各行各业的经营,税源结构复杂。大企业内部管理机构庞大,关联交易频繁,拥有健全的内控机制和大量的专业人才,财务核算规范,信息化程度高,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流动快。这45户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2007年所缴纳的税款总额占全国税收总额的23%,税源在各地区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大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税收法律未完善
目前大企业税收管理的主要文件有:《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11〕71号),《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国税发〔2009〕90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定点联系企业成员单位名单的通知》(国税办发〔2011〕64号)等。从全国范围来看,未明确对大企业管理的相关税收政策,尚未形成全国性完整的大企业税收管理办法,缺乏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关于大企业税收管理的相关工作,税务机关只能根据工作经验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定摸索前行,制约了大企业税收管理的发展。
(二)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不健全
我国的税收管理体制是分为国地税两大管理系统,由于分税制,我国的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的设置也受其影响――按行政区划分,管理权限分散。一是国地税的税收管理范围不变;二是日常涉税事务属地原则不变。这样,大企业管理机构就带有属地管理色彩,具有分散性和局部性。而一般大企业都有一个总部统筹各分支机构,表现出集中化、信息化、集团化的趋势。这就使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形成矛盾,导致税收管理缺乏整体性,各税收管理机构获取的涉税信息不全面,无法对整个大企业进行宏观把握和分析以及难以应付大企业跨区域的关联交易等。
(三)税企双方信息不匹配
大企业一般都是高度信息化的,从购货、物流、仓储、会计核算到财务和管理控制都是利用一些智能软件进行信息化的专业处理,电子交易和电子商务也促进了企业的电子化、智能化。税务机关,在现行大企业税收管理中实现网络化办税,但现有信息平台在信息共享和数据利用分析等方面与企业信息平台有一定的差距和不对称,如现在的征管软件,主要功能是日常涉税业务并没有纳税评估,税源分析等,也没有明确标记大企业关联关系,无法获取企业所属集团的税收结构、经济税源变化、基本信息等,很难对整个大企业的纳税能力、获利能力和组织架构等有宏观的评价和分析,不利于大企业税收管理的深化和发展。另外,企业出于商业保密、信息安全等考虑,会拒绝披露或提供转让定价、关联交易等方面信息,导致税务机关不能实时完整掌握企业的税收动态,不利于进行税务风险评估和分析。
三、大企业税收管理的优化路径
(一)搭建税企互动沟通机制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转变观念,以大企业纳税人为中心,从进行管理转变为提供服务。税务机关可以自上而下地组织税务机关及大企业进行面对面“零距离”的问题研讨、情况介绍、经验交流等,了解企业意见与需求,宣传税收法律法规。通过搭建税务机关之间、税企之间的互补合作、沟通交流的平台,使税务机关了解企业经营环境、遵从特征、商业行为,企业理解税务机关的法律依据和运作流程,从而税企双方在税收问题发现和应对上形成友好的良性互动。
(二)构建涉税事项协调机制
合理配置税务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职能。关注大企业的税收动态,将关注的重点从税务稽查,查漏补缺转变为事前的风险评估,变事后控制为事前控制。把大企业税收管理整个过程按照流程进行划分,各个环节都融入到岗责体系中,再根据各岗位的工作特点和大企业税收管理的要求,明确统一大企业税收管理的业务流程、工作规程、工作内容、工作标准、绩效评价等。将团队管理和服务职能根据不同的任务侧重点,在同一层级其他工作部门及不同层级的税务机关之间以不同的方式进行配置,从而能够实现横向和纵向的高效衔接。
(三)开辟大企业信息管税平台机制
一是完善信息管理平台中的资料库,包括大企业的组织机构以及关联企业的基础资料库、外部信息资料库、申报资料库等。同时,丰富平台系统的功能,在征管软件中加入大企业分行业的经济税源分析以及风险评估等功能,进行税源风险监控。二是通过一定的手续申请后,上级税务机关应放开大企业税收信息管理平台的权限,供有需要的地市使用,实现资源共享。在税源管理上,依托大集中信息系统,建设税收管理员平台,实现“数据到户,责任到人”的模式,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三是吸纳和培养综合性人才。通过公务员招新及向社会聘用一批计算机财务分析专家、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才,使大企业税收管理人力资源进行增量,提高大企业税收管理队伍的专业素质。
[参 考 文 献]
[1]蒋震.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思路和基本框架[J].税收经济研究,2011(6):25-30
[2]姜跃生.当前大企业税收管理亟待研究和解决的几个问题[J].涉外税务,2010(3):5-10
[3]施文.大企业税收管理:阻力与对策[J].国际税收,2014(8):62-64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为了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参与同际竞争,从1985年开始,我国按照国际惯例,逐步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即在企业产品出口后,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单证等,将其所缴纳的税款再退还给该企业。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利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大肆骗取出口退税活动,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为了实现其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他们千方百计地采取多种手段,获取用于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凭证。而有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为他人非法提供这些出口退税凭证,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使国家的税收利益受到危害。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我国海关总署《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退税报关单系海关总署统一印制并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由出口企业按规定办理申领手续,认真填写,海关凭以受理报关,经严格审核后盖上海关检讫章将报关单封入关封,交出口企业送交退税地税务机关的一种出口退税凭证。海关受理报关时,对出口企业采取以少报多,以次(废)充好,以低税率产品冒充高税率产品等企图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往现场发现部分由海关依法处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中国银行联合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收汇核销单,系指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及解付行填写,海关凭以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收汇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应提交这一核销单。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上述出口退税凭证工作中,违反国家的上述规定,图私利、徇私情,采取欺骗手段,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的出门退税凭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即构成本罪的客观行为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算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只有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本罪,否则不构成犯罪,可作为一般徇私舞弊行为,由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所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指致使犯罪分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得逞,国库税款损失重大等。
根据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提供不真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l0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l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指承担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核算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职责的海关工作人员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凡是办理出口退税凭证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对此后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二、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是海关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主体仅限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为徇私情私利,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三种形式,即徇私办理发售发票、徇私办理抵扣税款、徇私办理出口退税。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客观方面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罪相比,比较容易区分,在此不再赘述,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与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相比,其区别主要表现为:一是行为发生的阶段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的行为一般发生在办理出口退税前;徇私办埋出口退税往往发生在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并以伪造或非法提供的出口退税凭证为前提,二是行为发生的部门不同。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发生在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徇私舞弊出口退税则发生在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的工作之中。三是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者是徇私提供出口退税凭证;后者是徇私办理出口退税。
(二)区分本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殿,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它与本罪的区别主要有:
1、犯罪主体不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违法提供出门退税凭证罪的主体则为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不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衣现为假报出口或者以少报多、以劣报优或以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非法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
3、侵犯的客体不同,骗取出口退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同时还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一、税收科技发展现状与展望
(一)税收信息化的基础设施已具备一定规模
经过多年来的资金投入和建设,税务系统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已初具规模,并为进一步加快税务管理信息化工作奠定了物质基础。通过最近几年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络建设,国税系统从总局、省局、地市局到区县局的四级广域网已全部联通;总局已与省级地税局全部联网,不少省份的地税系统已开通本省的广域网。部分地区国税和地税系统的广域网还延伸到县属征收分局一级。
同时,计算机配备也进展迅速,到2002年底,全国税务系统已拥有小型机1400台,PC服务器25000台,586以上微机40万台。
(二)税务管理软件推广应用成效显著
1.金税工程二期各应用系统在全国成功运行。
2001年7月,金税二期工程在全国正式开通运行。金税二期主要是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全面实施防伪税控系统,在税务部门建立发票认证、发票交叉稽核和发票协查等系统,以实现税务机关对企业增值税发票和纳税状况的有效监控。
通过近两年的运行,各应用系统运转情况良好。企业用的防伪税控系统已推行80多万户,百万元版、十万元版和大部分万元版专用发票已取消手工开具,使用该系统开具。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全面投入使用,使利用假票、大头小尾票骗抵税款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遏制。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在全国3800多个区县以上税务机关联网运行,促进了企业依法申报纳税。金税工程发票协查系统的运行提高了稽查工作效率。
2.全国统一征管软件在税务系统稳步推广
国税系统使用的全国统一征管软件(CTAIS)正在各地推广使用。CTAIS软件涉及基层税务机关的事务处理、管理监控和辅助决策等业务,涵盖了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法制及税收执行等五个系列的基层税收征管和市局级管理与监控功能。使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和日元贷款项目的23个城市以及在河南、山东、浙江、深圳等地的推广工作已经完成,其余省也都各有一个城市在推广使用。目前,已有92个城市使用该软件。地税系统使用的征管软件以省为单位也正在推广使用。
3.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成为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的成功范例
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在海关、外贸、外汇等部门的配合下,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已经初步建立。通过与海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互联,可以缩短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收集时间,加快外汇核销,提高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收汇核销单信息的传递速度与质量,加快了对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的审核。出口退税实行计算机管理,是税务系统首次利用权威部门提供的电子信息加强管理的成功实践,为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提供了范例。
4.其他各应用系统也正发挥积极作用
公文处理系统、法规查询软件、反避税信息系统软件、地方税十税一费、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与分析软件、稽查查帐软件、资产管理软件等也开始运行,这些都为加强税务管理奠定了良好基础。
5、抓紧金税三期工程的研究和论证
尽管税务系统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国家对整个税收工作的要求来看,税收信息化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信息技术在税收管理各领域的应用有待进一步拓展、完善和深化,各系统间的功能需要进一步整合,利用信息技术改造税收工作以加强管理、改进服务的目标还远没有实现。2001年11月,总理视察国家税务总局时,对金税二期工程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明确指示金税三期工程要尽快立项,并要求建立覆盖所有税种、覆盖税收工作所有环节、覆盖国税和地税,且能与有关部门联网的税务信息化的"天罗地网",以全面加强税收管理,加速我国税务系统电子政务的发展,适应全球信息化潮流。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正抓紧金税三期工程的立项及有关研究工作。
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是根据一体化原则,建立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计算机网络,在总局和省局两级集中处理信息,覆盖所有税种和各个工作环节,既包括国税又包括地税,并能与银行、海关、工商管理等有关部门联网,建设征管业务、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共享、决策支持等四大子系统,成为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保障有力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它的建成将全面提高税务机关的管理水平,实现对税源的全面监控,实现税务管理业务的全面网络化运行,实现上级对下级机关征管业务的全面监控,实现国税和地税信息共享,以及与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既能满足基层税务机关税收业务处理的需要,同时满足市局、省局和总局各级管理层的监控、分析、查询和辅助决策的需求。
通过金税三期工程的建设,将利用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思想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改革,实现税收征管更加科学、合理、严密、高效,使对纳税人的管理与服务更加透明、更加便捷、更有效率,同时树立税收队伍更加廉洁的公众形象。
二、税收科技进步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推动
税收信息化建设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税收信息化将为我国的高科技产业税收政策的调整和执行提供支持
1、信息技术为税制的优化与调整提供技术支撑平台。
伴随着管理的向上集中和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信息系统的支撑,使更为合理的税收制度的设立成为可能。通过分析利用各类税收管理应用系统中积累的海量数据,可以对税收经济信息进行深层次的开发利用,为税收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部门提供宏观决策的依据,使税收政策的调整更具针对性与时效性。随着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税收的宏观调控手段将能够得到更好的发挥。
2、税收信息化建设将有利于税收执法行为的公开和透明
随着税收执法权的分解和上收趋势进一步强化,信息处理的集中度将逐步提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网络体系的健全和税务系统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逐步加强,提高信息处理的集中程度已成为税务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方向。税务信息实现集中处理,可以进一步减少税务执法的随意性,强化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税法执行的刚性,使税收执法行为更加公平和透明。
3、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为决策提供依据
与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网络互联,使税务机关拥有来自纳税人的大量数据信息,可以提高税务部门对经济税源的分析能力和监控水平,科学预测税收收入,更好地指导税收征管工作。
(二)税收信息化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的技术平台
1、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纳税服务
税收信息化不仅给税务内部工作与变革产生重大影响,而且随着税收征管业务的进一步规范、业务流程进一步简化,税务部门可以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加优质地服务。通过实行税务和银行等单位的联网与有条件的企业进行电子申报,可以简化申报与征收,使基层征收和管理机构适当集中,机构设置更趋合理。随着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广泛联网和信息共享,建立普遍的社会信用机制将成为可能。随着电子申报手段的普遍实行和多种纳税方式的自由选择,纳税人纳税的自主性将得到加强。
2、为纳税人提供充分的信息与政策指导
各地的很多税务系统已经开始陆续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税收公共服务平台。这个服务平台基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行政管理系统、数据仓库、外部信息交换系统、呼叫中心等)之上,为纳税人提供全面、规范、准确、便捷的涉税综合信息网上服务。
纳税人在这个税收公共服务平台上应能够查询各级税务机关的组织结构,各种涉税事宜的办理指南,历年各类税收法律、法规和最新的法律、法规,最新的各种税收政策、税务公告的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作废、丢失信息,纳税人关心的各种涉税统计信息、各种证照审批结果,纳税人的纳税诚信信息等等;根据权限还可以得到个性化的资料、信息和相关的各种服务,使纳税人可以享受到个性化的纳税服务。
(三)税收信息化为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提供了发展契机
税收信息化有力地促进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为高新技术产业提供巨大的商机。税收信息化建设是国民经济信息化的重大工程之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网络改造与系统建设所需的计算机和软件等信息产品,有相当部分将来自国内企业,必将促进国内电子制造、软件开发和信息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 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一、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现状
1.出口退税管理体系不健全
尽管出口退税政策不断调整,但是,我国的出口退税管理体系仍旧不健全,它还是面临着许多没有解决的问题。出口退税各部门都有自己的一套管理体系,彼此之间不能亲密合作,在管理上存在着漏洞,这无疑给出口骗税的行为找到了可乘之机,虽然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不断做着努力,但结果却很难让人满意。
2.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
从1985年起,到现在将近三十年的时间,我国已经建立和完善了自己的出口退税政策,但是由于受国内外经济政治形势的影响,出口退税政策变动频繁。从1985年到1997年间,因为各种原因,有将近十余次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在1997年,为了抵抗亚洲金融危机,我国出口退税率再次作出调整;而在2008年,为了消除国际金融危机而开始大幅调高出口退税率。所有这些频繁变动,都给出口的企业带来诸多不利影响[1]。
3.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不合理
负担我国出口退税的,是中央和地方的相关部门。中央主要负责基数部分的出口退税,而超出的部分则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但是,由于我国出口退税的数额巨大,中央与地方和地方与出口企业之间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矛盾,尽管从2004年起,中央承担的出口退税比率逐渐加大,但这笔数额巨大的开支还是让地方有了沉重的负担,因而地方与出口企业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大,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出口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而且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极为不利[2]。
4.增值税与出口退税分享机制之间的矛盾
当前的现状是,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在A地进行物品的采购,却选择交通更为便利的B地进行出口,这样B地没有获得由于采购而增长的增值税,反而要补贴出口退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当地的财政负担。由于出口企业采购地和出口地的不一致,导致出口地需要额外增加各种税来保证本地的收入,这样,不仅人为的增加了出口企业的成本,还削弱了其出口竞争力,不利于其在国际市场的发挥。
二、如何做好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税收筹划
1.调整出口货物的经营品种
对于外贸企业而言,他们往往是通过收购那些征收率相同但是出口退税率不同的货物来增加盈利。这就可以通过多出口一些退税率较高的货物来增加出口退税,进而增加企业所得的盈利。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属消费税征税范围货物的经营比重,因为这样,不仅可以得到出口退税,还能获得消费税退税,一举两得,能够大大降低企业的出口成本[3]。
2.改变经营方式
首先,要改变货物的收购方式,这里主要是指外贸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的纳税人那里购进货物,这样能保证征税率为6%,退税率也为6%,不会因为退税率不同而产生增值税差额进而增大出口企业的成本,能够比一般的形式获得更多的盈利。其次,改变贸易方式,采用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的方式,免收加工费的增值税,可以减少企业负担。
3.改变退税管理方法
我国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方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出口免税管理的办法,另一种就是常见的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还有一种是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我国现在最普遍采用的是先征后退的管理办法,但是,应该根据我国外贸出口企业具体的贸易方式来裁决,对于退税率等于或者接近征税率的情况,应该首先选择免抵退税收的管理办法。具体情况,采用具体措施[4]。
4.突破自产货物的限制
我国的政策对办理出口退税有严格的规定,只有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者委托出口的资产货物才符合规定。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受到企业的规模、资金等条件的限制,很多货物的数量达不到规定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通过自购料件然后委托其他的生产企业进行加工然后收回成品的办法,以满足要求。这就很好地解决了出口退税必须是资产货物的限制。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产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139号),规定从20**年9月15日起对部分出口货物调整出口退税率。同时明确在20**年9月14日(含14日)之前已对外签订的出口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备案后,在规定期限内出口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出口企业可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现将出口合同备案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述的备案出口合同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签订的书面形式合同,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20**年9月14日(含14日)前签订;
(二)合同签订日期、出口企业、外商、出口商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合同协议号等内容明确;
(三)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签字确认或盖章;以数据电文方式签订的书面形式合同,必须由出口企业打印并由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或盖章;
(四)合同内容真实有效。
二、出口企业必须在20**年9月30日前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加盖企业印章的合同原件和合同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并有出口企业负责人签字),及《出口合同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一并报送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工作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备案。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出口企业相关出口合同备案申请,并按照本通知第一、二条的规定认真审核。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出口合同予以备案,同时将出口合同原件退回出口企业。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备案,退回出口企业。
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不得修改。
四、出口企业将上述出口合同项下的货物报关出口后,在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时,应单独注明。
五、税务机关在审批上述备案出口合同项下的货物出口退税时,除按现行规定正常审核出口企业必须提供的凭证外,还应对备案合同的主要内容与实际出口货物的相关内容重点进行审核。对20**年12月14日(含14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前出口的货物,且实际出口货物与备案出口合同中出口企业、外商、出口商品名称等内容相符的,税务机关按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办理退税。备案合同项下出口企业、外商、出口商品名称等其中一项内容发生变化的,该合同备案金额以内的出口货物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办理退税。已经办理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多退税款予以追回。
上述备案金额是指,备案合同项下申请选择调整前退税率的出口货物的出口金额。
六、出口企业将出口合同报税务机关备案后,如在20**年9月15日至20**年12月14日期间实际出口货物金额、数量超出备案合同的备案金额、数量,超出部分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计算办理退税。
七、除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外,其他贸易方式申报出口退税的出口业务均适用于本通知规定的出口合同备案办法。
八、属于委托出口的,委托出口企业除向税务机关备案出口合同外,还必须备案与出口企业之间的出口协议。受托方与外商签订出口合同的,一律由委托方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九、出口企业采取涂改、伪造合同,倒签合同日期等各种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不予退税,已退税款或多退税款予以追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关键词】出口退税 制度 影响
一、出口退税简述
出口退税其实是一个地区或国家对已经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依据本国法律规定由税务机关将其在出口之前已缴纳的消费税或者国内增值税等间接税款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出口退税是为了让出口商品以不含有税费的价格进入到国际市场中,这样可以避免出现对跨国流动物品进行重复征税,进而推动该地区和国家的对外出口贸易。
二、出口退税制度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一)出口退税制度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促进本国出口贸易的发展。我国出口贸易额的增减幅度直接受到出口退税政策变动的影响。通常来说,出口增长率会伴随着出口退税率的变化调整而表现出比较大的相同方向的变化波动。如果出口企业的税负负担减轻,出口商品的总成本就会因此降低,就可以使出口商品的价格优势凸显出来,企业可以获利的空间就会变得更大。因此,可以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2)有利于调整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和促进产业升级。在近几年来,出口政策的调整主要侧重于调整出口产品的结构。上下调整各项产品的退税率,这样会对各项产品出口数量产生鼓励或者限制的影响,进而对出口商品的结构进行改善。在对退税率进行设置时,对于一部分有利于改善本国出口商品结构的出口产品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而对于某些本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则不给予退税或者给予比较低的退税。调整税负结构,对出口商品的贸易结构进行改善,推动产业结构相应的优化升级。
(3)有利于促进外贸企业的改革。根据不同的企业来对退税率进行不同的制定,反映出根据不同的行业,一个国家所采取的政策调整倾向。对于企业而言,出口退税政策可以促进其增强行业的自律,让企业主动并且积极热情地加入到企业改革的队伍当中,进而引导、促进企业加快对出口产品结构的优化和调整,同时对于实力比较强大、规模比较大的出口企业提供了较多的市场时机和机会。而且,利用同海关、税务和外管局等这些部门的协调配合,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企业加强了管理,每一个部门协调配合,加强信息的共享,这样发现出口企业骗税的几率就大大增加了,也让出口骗税的成本变得更高了。
(二)出口退税制度的消极影响
(1)传统出口企业,发展举步维艰。我国出口企业因为历史上的某些原因,大部分都是较低端的制造类企业,长期以来出口商品依赖简单加工、资源类和附加值比较低的产品的生产,这些都严重阻碍了我国长期的发展计划。我国试图利用降低或者取消这类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来刺激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更新,最终实现产品的更新升级。不过,从客观上来说,调整出口退税率的效应有着相应的滞后性,对于传统的老企业来说,产品的更新升级和技术创新并不是短时间之内就可以实现的。对这类产品进行降低或者取消出口退税的政策,从长远角度来说,是有利于企业发展的,不过在短时间之内一定会导致企业订单减少、成本提高、产能降低、利润下降乃至出现亏损。而且,如果政府频繁调整政策,对于企业进行正常的经营决策是十分不利的,企业将因此无法进行稳定持续的生产经营活动。
(2)加剧了政府和出口企业的矛盾。 作为国家的财政政策之一,出口退税政策是政府放弃一部分税收。它和税收收入在财政年度当中,呈反比例的关系。国家的退税率越高,那么退税额就会变得越大,因此政府所承担的财政负担也就越大。当退税指标不能全部实现的时候,通常倾向于对生产性企业的运营需求进行满足,于是一般企业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打击,从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其出口的份额。同时如果政府不能在短时间之内进行退税,也会导致企业和政府之间的直接矛盾。
(3)加剧了我国和世界各国的贸易摩擦。尽管出口退税只是一种中性的政策,和贸易保护主义并不相同,不过将出口退税率进行调高后,我国出口商品的成本就会相应地降低,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也会得到一定的提高,这样对于某些国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就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世界各国和我国之间的贸易摩擦就会加剧。一些国家更是通过出口退税来诋毁和攻击我国在国际当中的形象,所以一定要重视其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对策
(一)构建稳定的出口退税机制
(1)调整出口退税体制的时候应和财政体制的改革进行协调,保证双方共同推进。当前我国首要的任务就是提高出口退税制度的稳定性,只有这样才可以推进我国企业更好地加入到国际竞争的队伍当中。从长远的角度而言,就需要我国政府和税务部门制定合理科学、透明度高的出口退税制度。
(2)对于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的“免、抵、退”税制度进一步完善。这样可以让企业出口产品的成本得到一定降低,提高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政府也可以减少一定的现金退税。可以将国外的经验借鉴到我国的税收制度中,对于“抵”税的范围可以适当扩大。要提高退税效率,减少对企业资金的占用,进而推动出口。
(二)优化出口退税负担机制
(1)增加地方财政负担能力。实施该项措施可以通过以下的这些方案:第一,在共享范围内加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把其增量当中的7.5%依据地方负担出口退税的比例划分到地方收入当中,指定其应当被用于地方出口退税。第二,对于地方承担的出口退税占据总共财力的比例由中央财政核定,中央专项转移解决其超出的部分。第三,地方承担出口退税的上限就是地方增值税增量的一定比重,中央专项转移解决其超出的部分。
(2)建立出口退税财政专项准备金。当前我国经济处于转型时期,支出和收入均需要进行规范,国家每年预算计划安排的出口退税额度均比较大。如果不存在稳定的资金和固定的预算安排,实施起来十分困难。建议负责审批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支配出口退税财政专项准备金,这样可以有效链接起出口退税的受理、审核和退库流程,让这些程序都顺利地运转起来,确保审批出口退税之后第一时间可以全额及时地退给相关的出口企业。
(3)确保出口增值税支出义务和收入权利保持对等。当前我国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收入是属于中央税的,中央享有全部的收入,不过地方需要承担一部分的出口退税。我国出口退税分担机制发生问题的原因就在这里。建议把增值税分配的顺序和增值税收入的分配比例进行调整。用“先退税,后分成”代替当前的“先分成,后退税”,也就是说将企业增值税全部首先纳入中央,将出口退税扣除之后,地方政府和中央再进行分配。
(三)加强出口退税的法制建设
(1)规范当前的出口退税制度。审批流程要进行统一规范,内部制约机制进行强有力的管理。检查规则和监督机制都要相应建立,让出口退税检查的方式、内容、手段和事后处理等都可以有一定的规章可以遵循,增强检查效果。对于档案管理制度和计划分配方法要进一步规范,使财务规范统一明确,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得到制度保障。
(2)加快出口退税立法进程。从不同的角度对骗税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确保在出口退税中出现的犯罪行为有章可循。实行这一政策,可以使当前市场经济中某些利用法律中的漏洞来进行外贸交易的不法分子得到制裁。
(3)实行“滞退金”制度和出口退税时间保证制度。对于纳税人税款的时间价值的损失,税务部门要进行相应的赔偿,依据税款滞纳的方法,对于纳税人支付相应的出口退税款的“滞退金”。这样对于纳税人的利益进行了保护,而且对于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也起到了监督的作用,确保退款能够及时完成。
(四)建立高效的出口退税管理体系
(1)实施征退一体化的税收管理体制。在产品出口之前的每一个环节中,监督出口企业按时、足额、依法地缴纳税费,可减少骗税和偷税的现象,也可以帮助税务部门对退税和征税的情况进行检测,有利于出口退税效率的提高。
(2)加强出口退税的电子化管理。普遍通过计算机网络对出口的商品和货物进行信息监控,把出口退税子系统、CTAIS、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和金税工程进行并网处理,从而使出口退税电子化的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增强,使退税质量和效率得到提高。
伴随着我国退税分担机制的科学设置、出口退税体制的创新改革、出口退税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可以优化出口商品结构,保持国际收支的平衡,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以及推动产业结构更新升级,以此确保我国国民经济稳定健康的发展。伴随着出口退税政策的日益改进和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定可以进一步推动对外贸易良性发展,使之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该丈分析了农产品收购企业在税收、财务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指出了问题的症结、讨论了如何加强税收、对务管理,以期开凿出一条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的思路。
我国加人WTO以后、为扶持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发挥税收调节职能,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年把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抵扣税率由原来的10%提高到13%,增加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额。随着一般纳税人对农产品收购凭证需求量的增大,其税收、财务管理方面问题日渐突出,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和监督。
1当前农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虚增农产品收购价格和数量。有的企业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时搜自提高购进价格,或增加购进数量,扩大抵扣金额,多抵增值税。在调查中发现有3家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提高价格或虚开数量的问题。
1.2项目镇写不全。有的企业在开具收购凭证时不填“计量单位”、“收购数量”和“单价”、有的不填“收购单位名称”和“验货员”栏。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不实。企业为能抵扣税款,就虚拟销售者的姓名和地址。特别是农产品收购业务数量多,而且大部分为现金交易,因而税务机关在核查收购凭证时也无法确定是直接销售的还是通过中间载体销售的,对收购凭证的真实性难以掌握。
1.3拉自扩大抵扣范围。有些企业为了隐藏真实经营状况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凭证的购进货物行为,或根本不属于农副产品收购范围的开支,如运费、差旅费、加工费、其他劳务,甚至连部分工资支出都用非法填开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出。这样既可以多抵扣进项税,又能少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也不影响其利润核算。这种偷税的手段很隐蔽,且查证难度大。如某皮草有限公司把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染色费开进农产品收购凭证中、以抵扣增值税进项。还有企业将32万元的工资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的方式支付,并进行了增值税抵扣。
1.4收购凭证开具时间上不娩范。有的企业利用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方式,来调节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达到减少当期应纳税款的目的。某裘皮有限公司在2002年9月一次开具了160万元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在当月及以后月份,按每月销售额陆续进行增值税抵扣。
1.5把收购凭证作为调节税负的工具。有的企业根本不按规定将农产品收购发票开给收购对象,而是于期末根据当期的生产成本倒挤收购凭证金额,并自行填开,人为调节产品成本率,以达到多抵扣税款的目的。
1.6免税农产品无法确定是直接销售的还是通过中间载体梢售的。从目前我们掌握的情况分析,通过中间载体购人的农产品所占比重应大于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比重。这在以农产品加工行业的企业和从事农产品零售的商贸企业中反映尤为突出,当前部分行业收购企业较少直接从农户收购农产品,其进货渠道主要有两种:一是存在个体流动商贩直接上门送货现象。原因是企业直接收购农产品,耗时费力成本高,同时农户受地理和交通条件的限制也很少送货上门。因此,简单灵活、货物周转快、投入少、费用低的个体商贩应运而生,成为农户和企业之间联系不可缺少的桥梁。由于他们季节性强,无固定经营场所,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管理,形成一批无证业户,无发票开具。二是存在从经营企业购进和异地调拨现象。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加工企业,特别是作为农产品加工行业出口企业,由于国内需求有限,产品主要供应出口,企接到大宗定单时难以及时组织货源并保证产品规格和质量,只能采取从其他企业调拨或异地调拨的形式,调拨企业有时不开具销售发票。
2问题的症结
2.1收的凭证功能异化、例弱了增值枕的管理。一是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削弱了增值税通过专用发票环环相联、互相制约的优点;二是虚开、多开现象的出现,留下很大的管理漏洞。一方面造成收购企业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另一方面造成无证户偷逃增值税。一些企业从农产品经营单位购进农业产品时,为了扩大抵扣额,一般不向对方索取发票,而是自行开具“收购凭证不仅造成收购企业扩大收购凭证使用范围违规抵扣进项税,而且给经营单位进行账外经营提供了便利,造成企业小金库的存在。2.2虎开收的凭证畏抽增位祝税基。由于收购凭证是收购单位即用票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因此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存在虚开、多开及调整当期应纳税款的现象,同时税务机关对其开具填用方面缺乏有力的监控制度,这为不法分子藉此偷税提供了可趁之机。尽管我们现在采取了一些诸如凭身份证抵扣、本人签字等管理措施,但事实上,这些规定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对于不法分子而言,虚拟一个销售方易如反掌,而税务机关由于时间、地域等客观因素的限制,要想核实每一笔“收购业务专用发票”内容的真实性也是不太现实的,特别是外埠收购业务。因此。从目前对企业“收购凭证”的征管状况来看,税务机关的监管力度是非常薄弱的,缺乏有效性和科学性。
3加吸对农产晶收购企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3.1加强税收政策的宜传、培训。少数企业漏报、少报销售收人,主要原因是不了解税收政策,收购凭证、运费发票的不合理抵扣,也是由于法制观念不强、税收政策掌握不严造成的.因此,加强对纳税人,特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李前和事后的政策宜传、培训、辅导,让纳税人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正确执行税收政策,进行日纳双方的沟通已成为当务之急.
3.2严格一般纳枕人收劝凭征使用资格的审批制度。税务机关应从各个方面对申请使用收购凭证的企业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使用收购凭证资格的审批不流于形式。同时要加强日常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对账簿不齐全,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库存农产品的原始资料不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一律不得领购和使用收购凭证,已领购使用的,停止供应并收回收购凭证。
3.3改进农产品收的凭证的抵扣条件和方式。改购进扣税法为实耗扣税法。将计提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列人“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企业在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时,按实际耗用或销售的农产品成本,以及规定的扣除率,计算出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将这部分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待摊费用—农产品待抵扣税金”科目转人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实行实耗扣税法可以有效控制虚假申报,纳税人只要不作销售,其库存商品(产品)就无法减少,进项税就不能抵扣,避免了纳税人一方面抵扣税款,另一方面又不计提销项税的双向逃税行为。
3.4修定《农业产品征祝范围注释》,对不含枕的农产品不允许抵扣。目前我国的农业生产也向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发展,大部分农产品均进行了工业性的深加工,以前农产品收购凭证的虚拟抵扣制度客观上使应该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不办理登记,使大量税款流失,为税收征管带来了漏洞。因此我们认为今后国家政策应是在广泛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础上,以金税工程为主线,真正实现增值税的“凭票抵扣”制度,由市场规则来调节市场运行,而不是以税收的让步来保证某产业的发展,对国家确需支持的,可采取转移支付手段予以补贴。
3.5加强对企业收购农产品数童及进出仓的检查与管理。
由于现行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多少。为了少缴税款,一部分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就利用提前或滞后以及虚构收购数量开具收购凭证的方式调整当期的应纳税额。为核实企业收购业务的真实性,制约企业据实填开收购数量,应积极推行收购数量报审制度,分行业、分规模地对不同企业核定不同的收购数量报备底限,对一次性购人数量较大的应及时下户核实,特别是对临近月末时频繁的收购业务进行确认,以防收购单位借机虚开、多开收购业务专用发票,调整当月应纳税款对不报备的收购业务,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关键词】营改增 重复征税 税收中性
一、“营改增”的含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是国家根据我国近几年的经济发展新形势、新动态,为尽快完成我国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而做出的重要决定。全面实行“营改增”不仅可以完善财税体制的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赋税,调动各方积极性,促进服务业尤其是科技等高端服务业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产业转型和消费需求扩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实行“营改增”的必要性
(一)重复征税问题
在没有实行“营改增”以前,缴纳营业税的行业主要是服务业,包括影响我们日常生活“衣食住行”的建筑、房产、金融、餐饮、交通等,而缴纳增值税的则是第二产业制造业。看似没有交集的两大税种之间,其实存在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尽管税制设计上已经考虑了这个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完全避免重复征税情况。
从营业税本身来看,其属于流转税,会在流通过程中重复征税,因为营业税与增值税不同,计算缴纳税款时是看营业全额而不是增值额。产品在流转的每一个过程中都要缴纳营业税,流转过程的次数与重复缴纳的营业税额成正比。
从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关系来看,只在部分行业征收增值税,对整个国家而言,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因为,不仅缴纳营业税的行业投入其他行业的产值中所含有的营业税额无法得以扣除,而且营业税缴纳行业所消耗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也不能得以扣除。例如,一家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在购进机器设备时缴纳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一进项税不能从企业销售产品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税负沉重,严重阻碍企业的发展。简单来说,在全行业内实行征收增值税,会形成一条增值税抵扣链条,这样可以节约整个社会的纳税成本,一旦这个链条不能延续,部分进项税额o法抵扣,纳税成本也就无法减少。两税并行还会产生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制造业由于缴纳增值税,相较于缴纳营业税的服务业而言税负较低,不符合税收中性原则。
(二)国际大趋势
全世界多数国家采用以“增值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这与增值税本身的优越性密不可分。正是由于增值税本身具有的这一优越性,它才能被世界上不同地理位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采用。从一些具体的数据我们可以直观地看到,增值税在国际税收中所占的地位,截止到今天,世界上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了增值税,所征税款约占国际税收的20%、GDP的4.5%。
增值税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避免重复征税,因为增值税只以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部分缴纳税款;二是增值税可以用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正是由于抵扣机制,使得纳税人自觉索取发票,有利于国家以最小的成本进行偷税漏税的检查控制;三是增值税征收范围较广,成为支撑财政收入的主要力量,相较于其他税种,征收方式简便,利于税收部门操作。综合三方面的优越性,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世界上多数国家都以增值税为主要税种,并且成为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
(三)我国税制改革趋势
1.“营改增”改革促进产业优化升级要求。新的时代对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出了新的要求,产业结构调整刻不容缓,服务业的二次发展也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营改增”可以减轻第三产业的税负,同时也减轻了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研发成本,将大量人力、物力集中到产品创新上去,从而推动整个产业结构的调整,从资金集约型企业向技术集约型企业转变,给生产企业一种指引,向高信息产业化发展。
2.“营改增”改革将增强现代服务行业竞争力。两税并行影响最大的当属服务业中的进出口行业生产者。进出口行业生产者承担沉重税负的同时,竞争力也相应下降,实行“营改增”后,不仅使出口企业得到了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而且还使进口企业也享受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从而加速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因此,“营改增”将推动中国的进出口贸易发展。
3.“营改增”改革引导地方经济健康发展。“营改增”改革符合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改革后将改变地方税收以营业税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现状。从历史数据来看,地方税收难以维持收支平衡是常态,并且在全国税收中占的比重较低,地方政府为了紧抓“营业税”这根救命稻草,不免会做出一些不符合经济发展趋势的决定。比如,多地地方政府都大力发展房地产业,为的就是能提高税收收入,但这一举措严重破坏了地方产业结构,房地产造成的泡沫对经济有不利影响。而“营改增”之后,各地地方政府将不得不寻找新的税收来源,“营业税”已经不复存在,势必产生新的经济增长方式来促进地方经济向更健康的方向发展。
4.“营改增”改革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效率。我国税收制度经过多次改革,总体目标是向着征收管理效率更高、税收风险更低的方向发展,而两税并行带来许多偷税漏税等管理上的问题,这些问题亟待解决。比如,处于营业税与增值税两税兼营的企业,税收征管部门就很难确定计税依据,不仅增加了征税难度,也增加了税收成本,即税收管理效率低下。由此可见,两税并行的税收制度已经无法适应中国今天的经济发展状况,无法体现税收中性的原则,不符合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大趋势,因此,“营改增”改革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肖绪湖,汪应平.关于增值税扩围征收的理性思考.财贸经济,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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