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1:26:5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论文关键词】内部评级法;新巴塞尔协议;风险管理
一、《新巴塞尔协议》与内部评级法的核心内容
《新巴塞尔协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强调了风险与资本的对应关系;二是要求所有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除信用风险以外,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也应按风险敞口计入资本;三是提出了第一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第二支柱监督检查和第三支柱市场纪律;四是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按标准法、初级法和高级法分别给出了不同的风险计算“菜单”,使得商业银行有更大的选择路径和空间。目前,新协议所体现的风险和资本概念与管理技术已经成为全球大部分银行从事风险管理,以及监管部门进行银行监管的重要参照。
《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是内部评级法,它代表着全球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其实质上是一套以银行内部风险评级为基础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及资本监管方法。是由银行专门的风险评估人员,运用一定的评级方法,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按时、足额履行相关合同的能力和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用简单的评级符号表示信用风险的大小。从国际银行界来看,常用的内部评级方法分为三类:模型评级法、定性评级法以及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级法,目前,世界先进银行大多采用模型评级法。
内部评级法是建立在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基础之上,是对传统风险管理模式的革命性变革,代表了国际化大银行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以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为例:商业银行应估计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违约风险暴露(EAD)、预期损失(EL)和非预期损失(UL)等关键性指标,这些指标不仅是计算资本充足率的重要依据,在银行内部的授信审批、贷款定价、限额管理、风险预警等信贷管理流程中也发挥着重要的决策支持作用,而且也是制定信贷政策体系、计提准备金、分配经济资本以及实施风险调整后资本收益率(RAROC)或经济增加值(EVA)管理的重要基础。随着《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内部评级模型和系统将获得进一步发展。
二、内部评级法对我国的影响
《新巴塞尔协议》代表了监管理论中的先进理念和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逐渐完善的风险管理最佳实践,代表了新的监管趋势和要求。作为事实上被国际金融界普遍认同的国际标准,各国的商业银行只有遵循《新巴塞尔协议》、满足其标准和要求,才能在日趋国际化和多元化的市场中得以生存和发展。“从全球范围来看,《新巴塞尔协议》可能会对我国的资本流动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新巴塞尔协议》还会对我国的海外分行和附属机构的经营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不仅仅是来自市场的压力。”
具体来说,《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产生如下影响:
1、暴露我国商业银行充足率问题
根据新协议框架测算,同一银行根据内部评级法计算的风险资产较原先要减少2到3个百分点,对于一些经营状况更好的大银行,其下降将会更加明显。而资产质量较差的银行,其资产风险权重的总体水平将会有大幅度提高,导致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
2、进一步提高我国对外融资的成本
由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与会计制度同发达国家存在差异,外国评级机构不一定能对中国企业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一旦这些企业的信用等级跌至B级以下,对它们的债权将被确定为150%的风险权重,从而影响外资流入。
3、对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挑战
从金融监管体系来看,发达国家有一套涵盖内部约束、外部约束以及社会监管的监管体系,称为银行监管的“三道防线”。而我国由于国有银行所有者缺位,失去了第一道防线,从监管方式来看,新协议要求以风险监管为主,而我国监管当局对银行业的监管以合规性监管为主,偏离了国际监管的发展方向。
4、对我国的信用环境提出更高要求
内部评级法必须建立在企业和个人提供真实数据基础上,而我国经济发展中一个严重制约因素即是缺乏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
5、对相关人才培养提出更高要求
风险评级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从国外经验看,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必须拥有一支实力雄厚、稳定的专家队伍,它由宏观经济专家、产业经济专家、金融工程师、财务分析师等组成。而我国商业银行现行的人才结构无论从质量上还是数量上都明显不足,亟待培养。
6、对信息披露制度的挑战
强化信息披露和市场约束是新协议的重要内容。严格意义上说,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并没有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的义务。但加入WTO后,随着银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银行最终都要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这是不可扭转的趋势。因此,规范经营行为,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又一挑战。
三、应对新资本协议和内部评级法的建议
1、改进现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
自2004年起全面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对提升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暴露出很多不足。现阶段国内银行应根据各自的情况,对五级分类法进行改进:一是细分贷款;二是加强定量分析,减少主观判断比重,以提高分类结果的可操作性和客观性;三是逐步建立两维评级体系。
2、加强内部评级体系的研究和开发
内部评级体系尽管只是《新巴塞尔协议》提出的一种资本监管方式,但它作为新资本协议的核心技术,代表着未来10年银行业风险管理和资本监管的发展方向,其实施有助于商业银行提升核心竞争力,对于银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以及提升行业地位具有重要意义。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加快建立和完善内部风险评级体系,扩大风险评估和分析的范围,为业务决策提供依据。
3、不断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
《新巴塞尔协议》所要求的内部评级法不是简单的开发一套评级系统,而是要将内部评级方法和系统工具切实运用到业务流程中去,发挥其决策支持作用。故国内银行在实施过程中应坚持制度与系统同步推进、配套建设的原则。安博尔中诚信建议,一是逐步建立独立垂直的信贷审批、风险管理和审计部门,保证监管政策不受短期经营利润目标的影响,为科学实施内部评级法提供制度和机构上的保证。二是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内部评级在信贷政策、产品定价、限额管理、准备金计提、经济资本分配、绩效考核、资本充足率测算等方面应用与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与内部评级系统相配套的管理体系。
4、积极推进并完善内部评级基础数据库
数据基础是内部评级系统成功运行的保证,我国商业银行的数据储备严重不足,且缺乏规范性、质量不高,这些问题如不及早解决,将严重制约内部评级系统的应用。因此,国内银行在建立内部评价系统过程中,一要加快数据的清洗和补录工作,拓宽数据收集渠道;二要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并实行完整、统一的数据标准,确保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三是利用信息技术,逐步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5、建立符合国情的内部风险评级模型
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关键,是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内部评级模型,通过该模型可以对风险进行量化。我国银行在建立模型时,一是要借鉴国外模型的理论方法和设计思路;二是必须结合本国实际,充分考虑诸如利率市场化进程、企业财务欺诈现象、数据积累不足、数据质量不高、金融市场发展不充分、道德风险偏高、区域风险差异显著等特有现象,开发出适合自身特点的模型框架和参数体系。
6、培养专业化的风险评级队伍
内部评级系统和方法属于各银行的商业秘密,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商业价值,培养并长期拥有一支风险分析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对于内部评级系统的建立、实施、维护和升级等各个环节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国内银行一要长期进行储备、培养甚至挖掘这方面的人才,并保持其稳定性;二要更新评级人员的知识体系,逐步提高其素质;三是对稀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考虑从境外招聘。
7、加强对外交流学习,促进资源共享
内部评级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事物,所以要加强信息交流,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同业的先进经验。首先,可以通过银行协会为内部评级技术交流提供信息平台,从整体上提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其次,要积极发挥国内银行间的整体协作优势,组织并利用各商业银行的现有资源,加快推进内部评级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借鉴欧洲经验,允许技术实力较弱的中小银行联合开发一套共同版的内部评级系统,建立共享的同业数据库,以充分发挥后发优势,在短时间内缩短与国际先进银行的技术差距。
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报告》中关于银行的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是衡量单个银行乃至整个银行体系稳健性之最重要的指标。作为银行监管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为各国银行监管当局提供了统一的资本监管框架,对国际金融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使全球资本监管总体上趋于一致。有一百多个国家以不同的立法形式实施了巴塞尔资本协议。
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以8%的资本充足率为主要内容的1988年巴塞尔协议已明显满足不了金融监管的需要,它主要反映银行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且对风险的分类较粗。如统一规定公司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00%,对于贷款对象是AAA级的企业或BB级的企业,银行所需的监管资本都是贷款金额的8%。这就是说,监管资本与银行根据内部信用风险模型测算的经济资本(银行相信他们需要的资本)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很多银行还利用1988年巴塞尔协议在表外业务风险监管方面的不足,进行了大量的表外业务创新,以减少监管资本要求。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使各国监管当局逐渐认识到,监管的目标主要是帮助银行进行风险管理,这样,巴塞尔委员会在1996年对资本协议进行了修改,将市场风险纳入到资本监管中,2004年6月又公布了将于2006年底实施的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引入了改进资本充足率计量标准、发展监管评价程序和强化市场约束的三个支柱。新协议对资本充足率进行了两项重大创新:一是在第一支柱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全面反映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二是引入了计量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内部评级法在信贷政策体系中的作用十分显著,能够对全部信用风险进行多维度计量分析,再应用线性最优化模型,制定出完整的信贷政策组合,确定一段时期内重点支持和退出的业务领域。银行既可以采用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也可以用各种内部风险计量模型计算资本要求。由43个国家的365家银行参加的新协议第三次定量影响测算结果显示,新协议要求的监管资本与1988年巴塞尔协议下的监管资本基本持平。其中,对于使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美国、欧盟的大银行来说,信用风险资本要求下降了17%,操作风险资本要求增加了11%,二者相抵,资本要求下降了6%。这一结果实现了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新资本协议要提高资本的风险敏感度和激励商业银行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两大目标。当前,作为新资本协议核心内容的内部评级系统及配套制度,正在成为全球银行业开展风险管理的主流模式。
二、我国目前的监管水平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差距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引进了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于1994年和1996年下发了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但在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对资本不足的商业银行没有明确的监管措施,在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上也放宽了标准,缺乏对贷款进行符合实际的分类方法,并按分类提取充足的风险准备金,在此基础上计算资本难以反映银行的真实风险状况,难以有效控制商业银行资产的快速扩张,导致监管不力,资本充足率明显偏低。银监会成立后,于2004年2月23日公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一是重新定义了资本范围,二是规定了0、20%、50%、100%的资产风险权重系数,取消了10%和70%的资产风险权重系数;三是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约束范围;四是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权重使用标准法,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可以使用内部模型法计算市场风险资本。五是规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并要求商业银行最迟要在2007年1月1日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以上情况来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基本内容符合1988年巴塞尔协议要求,同时吸收了新资本协议的有关监管和信息披露的规定。但与新资本协议相比有二点不足:一是没有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约束范围,二是信用风险不能使用内部评级法。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2003年7月31日致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卡如纳先生,表示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几年后,中国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我认为,实施新资本协议,一方面要增加操作风险的资本配置,另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在数据整理、IT系统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没有相应的基础条件和管理水平,不具备实施内部评级法的条件,不能降低监管资本,这将大大增加我们的资本配置。从法律意义上说,巴塞尔协议具有习惯国际经济法的法律特性,中国当然有权可以不遵循。但是,当中国的银行进入国际市场开拓业务时,这种法律特征将会使中国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所以,从发展角度看,实施新资本协议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任何一个致力于国际化发展的银行都无法摆脱它的约束。因此,国内积极寻求国际化发展的银行应对自己提高要求,积极主动地创造条件,以适应新协议的要求。
三、我国银行业应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几点对策
第
一、要从战略高度出发,鼓励商业银行研究、开发和应用内部评级体系,逐步向实施新资本协议和内部评级法迈进。尽管内部评级法只是新资本协议提出的一种资本监管方式,但它源于西方银行长期发展的经验总结,凝聚了大量先进的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对于这些年来一直在风险管理改革方面进行探索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借鉴新协议可以极大地缩短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改革的进程。为此,政府应鼓励国内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先进银行在技术选择上应以建立内部评级法为目标。内部评级在银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包括客户评级和债项评级两个方面,它能够提供客户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预期损失率、非预期损失率、违约敞口等关键指标,一是可以在信贷审批环节对信贷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二是可以作为贷款定价的计算基础;三是为风险限额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四是提高风险预警和风险预控能力;五是可以用于计提损失准备金,补偿或消化银行所承担的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维持银行稳健运营;六是作为经济资本分配的关键步骤。
第
二、要建立全面、及时、统一的数据仓库。这也是目前我国银行业应对新资本协议的“瓶颈”。在新资本协议有关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敞口的文件中,都明确提出了对于数据库和相关业务系统的要求。内部评级法建立在精确计量分析的基础上,对数据的质量和数量都提出了很高要求。巴塞尔协议要求使用基本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具备5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并验证违约概率;要求使用高级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必须有7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违约损失率。内部评级法对于基础数据的要求高,同时还要求银行评级的历史数据必须加以保留,作为系统完善和检验的基础和依据。国际经验表明,大多数银行在内部评级系统建立中,将主要精力花费在数据清洗和数据整合上。我国商业银行的数据储备严重不足,且数据缺乏规范性、数据质量不高,这些问题如不及早解决,将严重制约内部评级系统的应用。夯实内部评级的数据是基础,没有强大的数据支持,再先进的评级系统也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为此,商业银行要加快数据清洗和补录工作,建立并实行完整、严格、一致的数据标准,制定数据质量管理规章,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
三、建立适合中国银行业特点的内部评级模型。目前,国外许多优秀的数学模型,如ALTMAN、KMV、穆迪RISKCAL及标普MEU等,在全球银行业受到广泛认同。模型计算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赖基础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这样,对于每一等级客户,都要单独测算其基本风险指标,使银行更准确地测算所要承担的风险和所需配置的资本,并使同一银行内部不同的分析评估人员对同一组客户做出一致性分析,这样将激励商业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但这些模型大都偏重财务分析,有的大量引入利率、汇率、股价等市场价格变量,这对西方银行可能比较适用,而我国银行在内部评级时,既要借鉴国外模型的理论、方法和设计思路,又必须结合本国实际,要充分考虑诸如利率市场化进程、企业财务欺诈现象、数据积累量不足、金融市场发展不充分、区域风险差别显著、道德风险偏高等国内特有现象,研究开发自己的模型框架和参数体系。要坚持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并重,推进内部评级配套制度的研究和建设。新资本协议所要求的内部评级法不是简单地开发一套评级系统,而要将内部评级方法和系统工具切实运用到业务流程中去,使之发挥决策支持作用,所以内部评级法实施过程中应坚持制度与系统同步推进、配套建设的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协调相关的业务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内部评级在信贷政策、产品定价、限额管理、准备金计提、经济资本分配、绩效考核、资本充足率测算等方面应用与管理制度,逐步建立与内部评级系统相配套的管理制度体系,为实施内部评级法创造条件。
第
四、要合理把握新协议蕴含的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推进全面风险管理。我国银行业目前进行的风险管理仅仅局限在信用风险上,对市场风险的计量刚刚起步。根据新资本协议,风险管理还要覆盖操作风险,而新资本协议对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还提出了必须达到的10个方面的最低要求,这些规定和要求蕴含着关于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新理念。银行要建立各种风险识别、风险计量和风险控制的模型和工具,开发相应的风险管理数据库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组织、业务流程等制度平台,改进资本管理信息系统。为了满足资本管理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至少要建立信用风险评级系统、市场风险计量系统、资金转移定价系统、利润报告系统、资产负债管理系统和资本管理信息系统等等,还要花费时间积累原始数据,改善内部评级或计量模型,以逐步达到巴塞尔新协议的基本要求,为商业银行国际化发展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
第
关键词:新资本协议 新兴市场 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49文献标识码: C文章编号:1006-1770(2008)05-044-04
一、中国的银行业
过去五年,中国银行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继国有企业重组取得成功之后,中国政府下决心解决银行业的沉疴。现在银行业的资产状况焕然一新,不良贷款大大降低,外国战略投资者参股了众多中国银行,中资银行的上市亦受到国际资本市场的追捧。商业银行的平均资本充足率目前已超过8%。政府也在考虑对中国农业银行再次进行资本注入,因此几乎所有银行都将在2008年底完全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但是,和其二元经济一样,中国银行业的发展也并不平衡。例如,一方面,大型银行由于上市募集了大量资本,正开始雄心勃勃的海外收购计划,而另一方面,很多乡村信用社的资本状况依然极为窘迫。另外,虽然大银行已和国际同业合作,将业务领域扩展至基金、保险和金融租赁,但中国仍有3000多个城镇/乡村尚没有任何银行服务。在这种环境下,作为银行监管者,我们必须面对来自两个方面的挑战,既要通过强化银行监管的基本准则,以加强银行业的安全和健康,又要迅速推进国际上高的标准,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和巴塞尔新协议,以提高中国银行业的竞争力。
二、新资本协议对新兴市场的影响
多年来,世界各国的银行及其监管部门都深刻认识到资本监管的重要性及其对银行的重要影响。回忆过去,老巴塞尔协议在1988年刚刚出台之时,并没有被普遍接受。但巴塞尔新协议的实施看起来则极为迅速。据国际清算银行的2006年9月公布的最新调查报告显示,在115个受调查国家中,有82个非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表示计划实施新资本协议,其中大多数会在2008-2009年之间实施。
鉴于新资本协议的性质,有如此多的国家对其趋之若骛似乎有些过于乐观。事实上,巴塞尔委员会曾公开承认,尽管新资本协议为各国银行及其监管部门在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方面提供了多种选择,但从加强监管力度的角度来看,实施新资本协议并不是非十国集团国家监管机构的当务之急。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曾提醒,对能力有限的国家来说,过早实施新资本协议可能会导致资源投入到并非急需加强的领域,最终不但不会加强反而会减弱监管。因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敦促其工作人员,要正确评价一国是否为实施新协议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明确指出,不切实现地提前实施新协议可能带来的风险。
总体来看,新巴塞尔协议是针对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中的“国际活跃银行”,这一定位至关重要。因此,既然新资本协议是根据十国集团国家的情况设计和校准的,那么在新兴市场国家实施新协议不一定会达到同样的效果。具体地说,新兴市场实施新资本协议可能会导致银行系统整体资本要求的上升;这种结果与巴塞尔成员国和其他发达市场的情况恰恰相反。
在新兴市场,除了那些拥有大量低违约记录零售资产的银行,多数使用标准法计量信用风险的银行都要另外计提操作风险的资本,使得现行资本充足率要求从8%上升到9%左右。即使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可以采用内部评级法(IRB),考虑到这些国家借款人通常的资信水平,也很难指望这一方法能降低信用风险所需的资本。
让我们观察一下新兴市场的外部评级情况。目前,在标准普尔评级的108个国家中,3个国家的评级为BBB+,6个国家为BBB,4个为BBB-,还有44个评级在BBB以下。根据内部评级法的规定,对评级为BBB、约有1%违约概率的企业,风险权重为100%。因此,对上述的13个评级为BBB的国家的企业,风险权重至少为100%,而上述44个评级为BBB以下的国家的企业风险权重将为100%以上。
虽然标准普尔对中国的评级已经由BBB提高为A-,但总体情况与以上国家十分相似。现在在国外评级中,只有惠誉对中国有一个长期本币评级。在45家被评级的中国企业中,有16家的长期货币评级处于最高A-和最低B+的范围内。惠誉认为,一个国家的评级是对该国“最高”信用风险质量的估计值,而且各国之间的本币评级并不具有可比性。很多中国的商业银行不理解,作为相对指标,为何在中国的本币评级,不能高于AA-,而且为何在中国的所有的企业(一家除外)的本币评级都在AA-以下。
众所周知,内部评级法是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它有助于银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以及应对监管。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应该通过建立一个广泛适用于新兴市场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在推动实施更好的风险管理系统方面多做工作。内部评级体系对于银行的意义就像疫苗对于疟疾病人一样。国际金融组织完全应该为开发内部评级系统提供资金支持,新兴市场的广大银行可对开发的产品作出必要的调整后使用。相对于评估一国如何实施新巴塞尔协议,这种工作对新兴市场的银行提高管理水平将更有裨益。目前,巴塞尔新协议为发达国家的咨询公司创造了大量商机,他们提供了各种各样的解决方案。不夸张地说,即便不考虑费用问题,银行也需要专门聘请一家咨询公司,以选择适合自己的咨询公司建立内部评级系统。
三、中国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计划
在监管机构的推动下,中国的大银行都已将新协议的实施提上了日程,包括全面风险架构的改进及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这项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建立一个两维的评级体系,既满足新协议下内部评级法的要求,又能有针对性地量化风险。大家可以欣喜地看到,中小银行也在积极贯彻新协议的精神,积极完善自身的内部治理和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尽管如此,对银行来说,新资本协议的实施也是一次革命。目前,我国大银行离新框架下各项要求差距较大。另外,历史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也是银行面临的一大问题。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如何合理配置有限的资源,把握好实施新资本协议和解决其他迫切监管问题的关系,也是监管部门面临的一项挑战。
简单地讲,中国监管部门计划用双轨制、分两步走的方法来实施新资本协议。一方面,监管部门要求海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大银行在2010-2012年之间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另一方面,对国内其余的银行,包括国外银行在中国的子行,监管部门将继续沿用现行的资本监管制度。当然,中小银行,尤其是国外银行在中国的子行,也可自主选择实施新协议。但是,鉴于我们的目标是改善银行的风险管理,监管部门允许参加巴塞尔协议的银行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尽管有一些外资银行的分行可能会偏向采用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各类方法,以符合母国监管机构对操作一致性的要求。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国,竞争的公平性不会是个问题,因为从本土客户的风险特征来看,采用高级法不会降低资本要求,另外银行还要对操作风险计提资本。
中国监管部门实施新资本协议主要是考虑了三方面的影响。第一,自1998年金融体系结构调整以来,中国政府已经投入了约3000亿美元对国有银行注资。注资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国家银行的经营机制和公司治理、提高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由于新资本协议提高了监管部门和市场对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预期要求,监管部门可以考虑将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工作作为衡量各行在建立稳健的风险管理系统方面进展的一项指标。事实上,如果国有银行能够在不久的将来达到新资本协议的各项要求,那么,国有银行转变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商业银行的目的基本就得以实现了。
第二,伴随着主要金融市场实施新资本协议,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大银行面临着来自市场和国外监管部门的双重压力。一方面,评级机构已经在评价方法中增加了新协议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的监管负责人也曾针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国际化指出,不同的市场参与者与国际准则接轨的步伐可能会有所不同--如相对国际化银行,对本国银行可能有不同的要求--但是大型商业银行必须遵循国际标准。为了确保公平竞争,这也同样意味着在某种程度上中国的大型银行必须同欧洲银行遵循同样的国际准则,包括执行新资本协议。
第三,监管部门希望以新资本协议为契机推动银行业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实施新资本协议也确实已经使我国大型银行在经营方式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可以相信,银行朝着实施新资本协议方向的努力意义重大。但同时要看到,以目前的监管能力,完全按照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的方式实施新协议,尤其是第二支柱,难度很大。在一定程度上,也许这一问题并不十分重要,因为归根结底,新资本协议更多关注的是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而不是政府部门的监管。
目前,监管部门已经在业内就风险分类、内评法要求、风险缓释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等问题下发了第一轮征求意见稿。出于对亲周期性、新巴塞尔协议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于拨备规定的一致性以及在次贷危机的背景下重新审视新协议等问题的考虑,这些征求意见稿现在还是以指引性文件形式下发。这样的安排也充分体现了我们在实施新巴塞尔协议时的灵活性。
从技术层面,考虑到我们的市场状况,监管部门也打算进行一些修改。例如,降低中小企业营业额的门槛、对违约率采取更为保守的估计(因为中国10年多没有经历经济衰退)、更高的Beta值以反映内部欺诈的高发生率和内部控制的薄弱。
关于第一支柱,监管部门计划使用内部评级法计量信用风险,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用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当然,为确保内部方法的正确性,银行需要满足一系列定性方面的要求。对于第二支柱的实施,监管部门当然希望所有大银行都有一套有效的评估程序,能包含资本规划和资本管理等各项关键因素,并能为缓解各种风险提供充足的资本。然而,监管部门并不希望制定一套硬性的规定,将监管评估过程变成机械提高资本要求的一项过程。相反,监管部门试图寻找其他审慎的方法来要求银行改善自身的体系和管理水平。只有在极个别情况下,当各种监管办法都不奏效时,才考虑要求银行增加资本,即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要求。
在新协议的母国与东道国关系问题上,巴塞尔委员会制订了高级原则,以加强两者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监管部门对这一原则表示赞同。如果有效的跨境监管协议达成,监管部门也将有效配置监管资源,减少对外资银行不必要的审批,协助他们在全球范围内实施新资本协议。
四、结束语
尽管对评级机构的使用以及银行内部模型的稳健性存在争议,巴塞尔新协议仍是银行监管的重要里程碑。作为全面的资本监管框架,巴塞尔新协议要求银行根据风险大小配置资本,有力地激励了银行提高风险测量和风险管理水平。最近发生的危机可能会使新巴塞尔协议得到进一步改善,包括针对信用和市场风险建立更为完善的方法、提高对流动性的关注、对压力测试的重视、对偶然性事件的规划、改善承诺和证券化资产的处理方式以及对信息透明度的特殊要求。鉴于各国监管工作的重点各不相同,过早地套搬新资本协议并不是理想的选择。新兴市场应抓住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契机,实现风险管理水平的跨越式发展。即使巴塞尔新协议已经开始实施,监管部门也不应忽视对重要监管问题的关注,如次贷危机中发达国家银行所暴露出的审慎贷款标准的问题。古希腊人在2500年前就已经认识到,“聪明人应该从别人的失败、而不是自己亲身经历中吸取教训”。“稳健者最终将赢得胜利”。
关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众说纷纭。何小锋、来有为认为目前我国国内尚不具备大规模推广资产证券化的条件;王旺国认为目前我国已基本具备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条件;贺敬之则认为应从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综合分析现状。这里,我主要从银行的角度分析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首先,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已具备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条件。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银行业竞争激烈,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它们对消除不良贷款、盘活存量资产有着较强的欲望和动力,这是资产证券化的前提和基础。其次,我国商业银行具备资产证券化的和成功经验。但是,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表现出一级市场活跃而二级交易市场较为冷清的特点。总之,我国资产证券化可谓:刚刚起步、前途无限、问题多多。
二、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的角色及风险分析
从法规《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中:“商业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流动性便利提供机构、投资机构或者贷款服务机构等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便可以看出商业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中无处不在。通过贷款证券化,作为间接融资中介的商业银行等次贷发放机构退出市场,使得资金需求者和供应者之间建立起直接的融资关系,商业银行在出售信贷资产的同时也转移了风险,然而综合化转型后的银行全面覆盖了信贷发放、信用增级、证券投资、基金发起、杠杆授信等市场环节,不但回收了间接融资市场的信贷风险,还承担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这种风险循环改变了证券化设计的基本功能,把银行推入全面市场风险之中。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以这次次贷危机为例,银行承担的全面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信贷资产的系统性风险
美国银行在经济的繁荣周期发放的大量次级贷款,在2006年遭遇利率上升和房价下跌后就难以偿还,大大降低了MBS及其他衍生证券的价值,从而动摇了证券化市场的根基。1996~2007年美国次级抵押贷款从650亿美元攀升至16700亿美元,而2007年第4季度美国抵押贷款拖欠比率已高达5.82%,为1985年以来最高。
2、担保供应服务的信用增级风险
作为内部担保,出让资产的银行可自行购买部分次级受偿的证券,从而保留了部分风险。不过为了满足破产隔离和会计计账的严格要求,这种风险留存比例一般很小。到20世纪90年代,为了提高证券化产品的吸引力,银行开始通过信用违约互换(CDS)互相提供外部信用担保,从而大幅增加了风险负担。至2007年底,以次级受偿权为核心的信用增级证券就逾1000亿美元,一些银行机构持有的该类证券甚至超过了自身所有者权益的10%。
3、直接融资市场的杠杆授信风险
为了争夺有限的间接融资市场,从日益繁荣的直接融资市场中获得利益,美国的银行放任大量银行资金通过投资机构注入证券化市场。这种授信业务具有高度的杠杆性,尤其是衍生品对冲交易信贷往往能达到数十倍的杠杆效应,其破坏性远比信贷资产内含的违约风险要大。当使用杠杆授信的投资机构深陷困境时,商业银行账上的担保物即资产支持证券也急剧贬值。
4、信用风险
由于SPV通常被设计成除了存放资产池之外不持有资产或不开展其他业务的实体,它的本金主要源于那些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因此,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之一是来自SPV的信用风险: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面临着在资产买卖中SPV不支付或迟延支付资产买卖价款的风险;银行作为投资机构,面临着不能按时获得本息偿付的风险;银行为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信用支持的,同样面临信用增级合同风险……
5、收益率风险
任何投资都面临收益率的问题,收益率是决定投资与否和投资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然而在资产证券化中,相关资产的兑付特点常常满足不了投资者的需求,这很可能导致利率风险提高。例如租赁资产,它是典型的定息贷款,现金流的结构可能并不适合偏向浮动利率的银行,那么银行作为投资者可能遭受收益率变动风险。
6、利率与汇率风险
商业银行如果作为到期日前计划出售证券的投资者,若利率上升,则证券价格下降,意味着一次资本损失的实现。如果银行持有国际运作的资产支持证券,一般是以非资产证券化项目所在国的货币获得支付的,而未来的现金流周期较长,可能存在现金流表现的货币贬值使得银行投资回报低于预期的风险。
三、对《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简要评价
通过仔细阅读《资本证券化风险计量指引》,我总结出此法规有以下几个特点:
1、促审慎使用外部评级
根据第九条:“银监会按照客观性、独立性、国际通用性、信息披露充分性、可信度、资源充足性、对资产支持证券评级的专业能力、评级方法和结果的公开性、市场接受程度等标准,确定资信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评级是否可以作为确定风险权重的依据。”和第十一条:“商业银行为资产证券化交易提供信用支持而且该信用支持已经反映到外部评级中的,该银行不得使用外部评级而应当按照本指引关于未评级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有关规定计量监管资本要求”来看,此法规要求谨慎使用外部评级。结合08年次贷危机,其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外部评级的公正缺失以及商业银行对外部评级的过度依赖,因此《资本证券化风险计量指引》强调审慎使用外部评级对于提高风险意识,预防经济危机具有重大意义。
2、自身监管要求提高
此法规强调商业银行应对证券化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了解相关信息和风险特征。提高流动性便利的信用转换系数,取消在市场整体出现动荡条件下的及格流动性便利享受的资本优惠。而且该法规将表内外业务都纳入到监管范围内,见第四条:“商业银行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表内外风险暴露称为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
3、分类清晰,区别对待,较为详细,灵活性强
此法规第三条规定:“资产证券化交易包括传统型资产证券化、合成型资产证券化以及兼具两种类型共同特点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并对这三类资产证券化交易进行了定义式解释,比较科学合理。在关于市使用内部评级法还是标准法计算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使用多少信用转换系数等问题的处理上,分类区别对待,也是合理的。另外,法规还规定了清仓回购、商业银行提供隐性支持、出现多个评级结果等情形,内容较为详细。第五条:“为充分抵御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承担的风险,商业银行应当基于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限于法律形式计提监管资本……银监会有权根据交易的经济实质,判断商业银行是否持有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并确定应当如何计提资本。”可见,此法规还具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
4、银监会连续出台《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指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量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资本证券化风险计量指引》三法规与新巴塞尔协议接轨
5、与新巴塞尔协议相比的特点
新巴塞尔协议将风险分为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分别使用不同的方法计量,除了标准法,还有内部评级初级法和高级法、基本指标法和高级计量法;而我国法规结合了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规定了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而且就算是标准法,具体规定也有一些细节上的区别。
以上既是此法规的特点,也是其优点,有利于确保商业银行按照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经济实质从事资产证券化交易,对因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而形成的风险暴露审慎计提监管资本,避免出现资本充足率被高估的状况;同时,通过资本监管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可以有效防控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风险,有利于强化资本监管,完善资本监管制度,促进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确保我国银行业稳健运行。
但是,百密一疏,任何法律都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此法规也不例外,主要体现为:此法规目前仅适用于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适用范围有限;与新巴塞尔协议相比下的瑕疵;有没有将资产证券化真正纳入表内业务之嫌。
四、小结
资产证券化可以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定价效率和透明度,拓宽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缓解资金需求压力,推动我国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融资结构调整,提高资本配置的有效性。总之,资产证券化是必然趋势,发展资产证券化无论是从投融资者的微观角度还是从整个金融业乃至整个经济而言都具有重大意义。随着商业银行向多功能、综合化方向发展,其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承担着全面的市场风险,因此准确度量风险并有效控制是重中之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正是在此背景下出台的,同其他法规一起发挥与新巴塞尔协议接轨、推广银行业监管新标准、保障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应对经济危机的作用。
参考文献:
外部评级公司的信用评级是否还可以作为市场标杆?
外部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一直被全球金融市场认为是对债务人或债项信用风险识别和判断的重要标杆,巴塞尔委员会甚至将外部评级结果与固定的风险权重直接挂钩,要求实施信用风险标准法的银行据此来计算风险加权资产。即使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下,对于诸如银行和大型企业这样的低违约风险暴露,由于银行内部的违约数据不足以支持建立可以验证的评级体系,判断这类债务人内部评级结果好坏仍需要对照同一交易对手或同类交易对手的外部信用评级,以内部评级结果与外部评级结果的吻合程度作为判断内部评级体系辨别力、稳定性的重要指标。资产证券化暴露中以评级为基础的方法(Rating-based Approach)也依赖外部评级公司对证券化暴露的长期和短期评级结果来决定风险权重或进行资本扣减。随着新协议的推行,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已经成为事实上维系全球银行业稳定的重要基础。
此次金融危机发生以后,外部评级公司提供的信用评级结果受到了极大置疑。2007年惠誉基于雷曼兄弟的收入和利润来源多元化,将其长期评级和优先支付的无担保债务评级上调为AA-,同年标普对雷曼兄弟的评级是A-,时隔一年之后雷曼兄弟宣告破产。2007年12月,尽管穆迪认为贝尔斯登的风险有所增加,其长期信用评级仍为A2。标普甚至还将其评级从BBB提高到AA-。外部评级结果的失真,对于依赖外部信用评级结果计算监管资本的银行而言,最直接的影响是低估了交易对手的风险,计算出来的监管资本远远小于实际需要的监管资本,银行经营的杠杆倍数比表面上看起来更大。市场标杆的失准实际上间接地鼓励了银行冒险的资产扩张行为。
鉴于外部评级公司的糟糕表现,新协议的监管资本体系中是否会考虑彻底抛弃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呢?目前看来,这种可能性很小,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并没有被国际银行业监管机构抛弃的风险。尽管巴塞尔委员会提议对高风险证券化产品(如抵押债务证券)增加资本要求,但计算标准仍坚持以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对应的风险权重作为依据。从长期趋势上看,由于外部评级公司的市场信誉受到了极大影响,国际社会开始逐步加强对外部评级公司的监管,提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但是作为债务人或债项信用风险判断标杆的外部评级结果,其作用仍无法被取代。
为什么实施新协议的银行仍无法避免危机?
新协议希望通过建立统一的资本计算规则,使单个银行和银行集团能够保持足够的资本应对风险,从而保证全球银行体系的稳定。但事与愿违,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证明了银行体系的现实状况与巴塞尔委员会宏伟理想的差别。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一些原因:
资本约束适用范围狭窄。新协议的资本约束对象只是针对单个银行和银行集团的,在银行集团并表层面明确将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从并表范围中分离。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实施新协议只针对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不在实施新协议范围之内。银行集团并表计算资本充足率也应扣除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另一方面,国际银行业混业经营导致了银行业务、保险业务与证券业务之间形成了交叉,金融集团内部银行实体与保险实体、证券实体之间的战略合作和业务合作,使风险在银行集团内部聚集和传递。而新协议的监管资本计算规则是简单的累加规则,在并表中排除了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结果,尽管看上去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安全的,但风险变化却不是简单的“搭积木”(Building Block),风险的非线性性表明为防止风险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传递需要银行监管体系、保险公司监管体系和证券公司监管体系协调运作,在所有金融机构监管资本的计算上保持审慎,否则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和一体化必然导致风险的传递和放大。
风险资本计量模型滞后。新协议的创新之处在于在计量资本方面多元化的选择,对于国际活跃银行,已完全依赖内部开发的模型计量和管理风险,但用于风险计量的模型的成熟程度差别很大,风险识别手段跟不上市场发展较快的新业务或新产品是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之一。传统授信业务主要是对债务人和债项信用风险的识别。零售业务债务人数量庞大,单笔授信金额较小,容易建立规范的统计模型识别信用风险。而计量公司债务人信用风险必须依赖财务数据,财务数据的质量及银行取得财务数据时间的滞后性,都对模型表现产生影响,总体上不如零售模型发展的成熟。由于授信的清偿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市场发育状况和法律环境,验证模型需要的数据收集时间更长,因此计量违约损失率的模型不如计量债务人违约概率模型成熟。而传统授信业务已不是国际活跃银行资产的重点,证券化业务和表外业务(特别是场外交易的衍生工具)已构成其资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节约资本,普遍通过建立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反映。而此次危机的不断扩大充分说明,证券化业务的信用风险计量模型远远跟不上市场的发展,普遍存在模型结果低估信用风险的情况。
计量模型自身存在风险。在巴塞尔协议倡导的以“风险为本”的银行监管体系中,对风险的预测决定了监管资本的大小。在违约没有发生之前,对任何未违约债务人和债项风险的评估依赖银行计量风险模型的结果。事实上,银行有降低监管资本的内在动力,在模型设计方面可以利用复杂的技术达到监管资本套利的目的,这会体现为模型风险。而监管机构通过查验模型有效性(Model Validation)和回馈测试(back testing)的记录,即便是能够发现模型结果对风险低估,对风险预测结果的纠正也需要一段时间。还有一种可能是由于风险计量模型较高的技术门槛,监管机构未必能及时发现模型在开发设计中的问题,事实上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
在监管资本计算中纳入流动性风险能否避免流动性危机?
此次金融危机中出现的全球流动性风险促使我们思考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问题。根据新协议的思路,在第二支柱下将流动性风险的资本要求纳入到内部资本充足性评估程序(Internal Capital Adequacy Assessment Procedure)中,这种做法能否从根本上控制金融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呢?
从个体银行的角度看,流动性风险主要是不能及时支付的风险,资产负债的错配导致银行正常的清算和支付活动出现困难,必须求助于市场获得流动性的话,就要看市场上是否可以以合理的价格获得流动性。个体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并不可怕,如果市场流动性存在的话,通过市场融资可以解决流动性困难。从整个金融体系的角度看,流动性风险是出现金融市场大规模流动性不足的困难,可能导致金融市场全面瘫痪。金融市场大规模流动性不足的风险与其说是部分金融机构流动性不足,还不如说市场信心的崩溃。从某种意义上说,流动性风险也是金融机构之间相互依赖的风险,在特殊时期,影响流动性风险最大的因素是市场信心,因此从更大视角去看,金融市场的流动性风险是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当局能否适时、适度地运用了各种金融工具调控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水闸”的风险,以及全球央行、金融机构监管当局能否通过协作机制在大规模流动性风险出现之时,恢复市场信心的风险。而挽救市场信心则不可能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
巴塞尔委员会以及其他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建议银行建立合理的流动性管理机制,在公司治理、资产负债管理、新产品开发、结构性产品融资、内部信息共享等方面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同时鼓励在第二支柱下寻求更好的方法将流动性风险体现在内部资本的评估程序中,在资本规划中整体考虑。在笔者看来,任何风险的管理首先都应该依赖银行正常的管理体系,流动性风险管理也不例外。个体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更多地依赖内部健全的管理体系。鉴于全球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的监管资本计算远不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那样成熟,即使是能用一个数值反映银行需要应对流动性风险的监管资本,但数值背后反映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也可能千差万别,那些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严重不足的金融机构就可能成为“隐患”,一旦流动性风险成燎原之势扩散,流动性风险管理就不得不变成市场信心管理。因此,现阶段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重点仍应该放在如何完善所有金融机构(不单是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上,避免个体银行成为全球流动性风险的牺牲品。
以模型驱动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能否应对极端波动的市场?
风险的发生是概率事件,而且在市场上交易的金融工具数据收集比较容易,透明度高,采用模型度量金融工具因市场价格波动产生的损益比较现实。正是基于以上的理由,巴塞尔委员会倡导的资本计量模式中,市场风险的管理与资本计量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是量化程度最高的管理,远远超过信用风险等其他风险。新协议第一支柱下对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计量要求很大程度上是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模型的延伸,这也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的一种风险计量的取向。
此次金融危机对这种“唯模型”的市场风险管理也同样提出了挑战。首先,不是所有的金融工具都可以通过模型衡量市场风险,对于流动性低的产品由于没有有效市场,根本无法建立计量模型;对于时间不长的新产品,由于市场缺乏足够的数据,即便是能开发出模型,因为无法验证模型的有效性,模型的表现如何不得而知,模型风险就直接体现为决策风险;其次,过于量化的模型让一部分管理人员很难理解模型的有效性及可能的缺陷,对银行内部的管理形成技术上的障碍;第三,市场参与者的个体行为构成了市场的集体结果,当市场情绪变得恐慌时,任何模型都无法对市场情绪进行预测。第四,对于极端的市场情况,现行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更多地依赖压力测试(Stress Testing)作为常规管理的补充。但是压力测试的效果取决于压力测试情形贴近真实市场状况的程度和压力测试方法的有效性,个体银行即使进行了有效的压力测试,毕竟压力测试情形在变成现实之前能否形成统一认识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于是能否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也还是未知数。即使个体银行已经根据压力测试的结果采取应急措施,如果其他银行对压力测试情形变成现实之前没有足够准备的话,仍可能发生大面积的市场崩溃状况。
尽管计量市场风险的模型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但从1996年正式将市场风险引入监管资本计算已有十几年,管理的模式和文化已经深入国际银行业的骨髓,一个基本的判断是以模型驱动的市场风险管理仍会是全球银行业市场风险管理的取向,作为全球银行业认同的标准,压力测试是应对极端情况下市场波动的重要工具,将有效的压力测试机制引入到银行日常市场风险管理体系中仍是不断完善和探索的主题。
对中国银行业实施新协议进程有哪些新挑战?
金融危机的发生暴露了新协议在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监管、交易账户市场风险计量、流动性风险管理以及金融产品估值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毫无疑问它的有效性受到了质疑,但我认为新协议不会遭到根本性的颠覆。展望未来,由于此次金融危机动摇了银行业的稳定,为应对日益波动的金融市场,全球银行业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趋势,最低资本要求有可能会大幅度增加。
在全球银行业重塑的格局中,此消彼长的效应使我国商业银行在全球银行体系中的份量越来越重。如何从竞争对手的教训中理解新协议的不足,根据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借鉴新协议的合理内涵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是未来若干年内中国银行业国际化的必由之路。在中国银行业实施新协议的进程中,要回答和解决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在实施新协议中如何看待中国银行业的特殊性,新协议可能的修改对我国银行业实施新协议的进程有无重大影响?
新协议具体的合规要求在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有所不同,与新协议基本要求相比,这种局部微调是有限的,新协议的核心内容被全球银行业广泛认同,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而我国银行业的特殊性表现为: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体现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上是“两个绝大部分”,一是表内资产占绝大部分,二是表内资产中信贷资产占绝大部分。因此,对表内资产和表内信贷资产按照新协议要求建立起严格的、可验证的信用风险计量模型,并引入到业务流程中,在业务前端提高风险识别的能力,切实提高营销资源的合理配置,后端通过持续模型验证和回馈测试来校准模型,将模型参数用于监管资本的计算并与国际惯例接轨,在债务人、债项风险识别和监管资本占用方面,真正建立起不同地域、不同机构、不同业务相互之间可以比较的风险判别体系,激励和引导各级机构寻求合理的资本占用,这是我国银行业实施新协议的实质,而在这一点上全球银行业具有“普遍性”,我国银行业没有“特殊性”。
我国银行业与国际活跃银行所处的发展阶段明显不同,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信用风险仍是我国银行业主要关注的重点。而目前提议的新协议修改涉及信用风险部分,主要是对资产证券化监管资本框架的完善和补充,其他表内和表外资产监管资本计算体系并无变化。我国部分银行作为投资方,参与国际市场的证券化投资业务,但在银行资产结构中总体比例很低,即便是新协议监管资本规则修改也不会对我国银行业整体实施新协议产生特殊影响,不应作为实施新协议的重点。
实施新协议是“时间优先”还是“质量优先”?
此次金融危机爆发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全球银行业风险管理和监管资本计量体系的薄弱。尽管我国银行业受到的冲击较小,但在全球银行业监管趋紧的大趋势下,实施新协议面临更严格的监管环境。以香港金管局实施内部评级法的监管要求为例,涉及实施计划、资产分类、内部评级体系开发、风险参数的验证、数据质量和IT系统建设等五大方面超过700条监管标准,申请内部评级法的银行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明,证实其已经逐条落实了全部的监管标准。由于新协议具有明显的风险导向作用,每一类债务人、每一类业务、每种风险缓释条件下,银行监管资本占用完全不同。按照合规标准实施新协议,不仅关系到银行客户、产品和叙做方式的选择,而且关系到资产组合结构的调整和未来市场竞争格局。任何一家准备实施新协议的银行都应该认真考虑监管要求的具体标准,以及如何以成本最小的方式满足监管要求。
在这个问题上要避免一个误区,并非有风险计量模型就意味着实施了新协议内部评级法。比模型“有和无”更重要的问题是模型“好和坏”的问题,在已经具备合规模型的前提下,更核心的问题在于是否可以围绕风险计量模型,有效建立起准备金计提、限额设定、风险定价、监管资本计算和经济资本管理等现代商业银行的运作体系,而这套体系对于保障银行安全稳健经营意义重大。从这个意义上说,实施新协议不应该沽名钓誉,应该坚持“质量优先”的原则。
实施新协议对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战略和体系有多大的冲击?
从香港实施新协议的经验看来,实施新协议更大的影响在于以风险计量模型带动风险管理战略和风险管理体系转型。以合规模型的开发完成和投入正式使用为标志,开始从以依赖经验判断的风险管理模式向依赖风险计量模型的风险管理模式转变。风险计量模型的投入使用第一次真正将债务人内部评级与外部评级公司评级的识别力和稳定性进行了量化比较,在银行内部第一次建立起模型验证的标杆,第一次将银行对债务人内部评级的偏好与监管资本的占用紧密联系起来,迈出了风险管理科学化的重要一步。
以风险计量模型作为驱动力量全面实施新协议的模式将对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战略和体系建设造成极大的冲击。信用风险计量模型一定是浓缩了授信经验与客观数据的结果,一定是实现了数据管理和模型优化的结合,风险计量模型的正式使用使不同地域的债务人、不同类型的债项在预期损失和监管资本占用方面实现了全面比较,从最基础的环节改变了风险识别的现状,必然会导致信用风险有效区分的战略。风险计量模型的正式使用也使风险管理体系设置向数据收集、模型维护和优化方向倾斜,向确保模型依赖的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适用性方向倾斜。由此带动银行风险管理体系朝模型化、专业化、集中化方面迈进。这个过程有多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国银行业融入世界版图的步伐。
实施新协议对我国银行业形成持久的风险管理文化有何影响?
国际活跃银行一直笃信“风险不可量化就不可管理”的基本原则,然而过犹不及,过于相信量化模型也是此次金融危机的重要教训之一。不可否认的是,银行风险管理客观上需要建立判断风险的量化指标,否则就会陷入“看不见、摸不着、抓不住”的境地。新协议一直在倡导围绕风险计量模型建立风险管理文化,把风险计量模型的结果作为银行内部识别和确定风险的“通用语言”。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主要特点
银行集团并表范围更加审慎。从全球银行业监管实践来看,银行集团的资本充足率并表计算规则反映的是监管机构对资本抵御风险范围和复杂程度的判断。新出台的资本管理办法既明确了纳入银行集团并表范围的硬性指标(如直接或间接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上表决权),也结合了一些柔性指标,如银行集团可以实质性地影响被投资金融机构在经营、财务、人事等方面的决策,或与被投资金融机构在合规和声誉风险方面产生连带效应,这类被投资金融机构也要求纳入并表范围,充分体现出以风险为本的并表监管理念。
构建了多层次的资本监管体系。按照新出台的资本管理办法要求,中国银行业的最低资本要求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三者的下限分别为5%、6%和8%。结合“新资本协议III”的监管要求,构建了包括最低资本、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第二支柱资本在内的资本监管体系。明确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都必须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是所有银行必须要满足的,即使是不考虑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也需要达到8.5%,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则需要达到7.5%。
严格资本构成和扣减方面的要求。新出台的资本管理办法明确了资本的构成和扣除范围,未实现的得利从核心资本中扣除,考虑税收因素后可以列入二级资本。对附属公司少数股东资本计入监管资本的数额和方式进行了明确,体现了新协议III的监管要求。特别是对于我国银行业普遍使用的二级资本,按照新老划段方式进行了严格界定。规定2013年1月1日后发行二级资本作为合格的资本工具不能带有利率跳升机制或其他赎回激励。上述监管规定客观上有利于推动银行不断提升资本质量,并促使银行将资本充足率目标管理摆上议事日程。
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上一定程度体现了审慎的、中国化的监管偏好。借鉴新协议的资本计算方法,对划入公司暴露的中小企业业务根据3000万元年营业收入进行资本计算的调整。对于公司、金融机构和零售风险暴露违约概率最低设定为0.03%,事实上设定了开展公司、金融机构和零售业务的风险权重底限。
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是决定资本充足率最关键的因素
新出台的资本管理办法调整了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式,使我国商业银行再次直面严峻的资本充足率合规压力(见表1)。从第一支柱下的三大风险看来,实施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会比实施标准法更少地计算市场风险加权资产,从而达到节约资本的目的。无论是操作风险标准法或高级度量法都只会增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不会节约资本。对于在风险加权资产中占比最高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实施内部评级法是否一定会比实施权重法节约资本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的客户选择和资产结构类型。
按照内部评级法的风险暴露分类方法,就债权和商业银行债权而言,实施内部评级法未必比实施权重法节约资本,关键看其内部评级结果的分布状况。以我国债权为例,即使是实施内部评级法高级法持有债权也不会是零风险权重,不比权重法节约资本;对于财政部、央行以外的公共部门和省级、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按照市场惯例,其信用风险略低于,按照上表中的测算,采用内部评级法初级法会比权重法略微节省资本。就企业债权而言,采用内部评级法会比权重法节约资本。对于微型和小型企业债权,在满足纳入零售小企业暴露的条件下,假设违约损失率45%,相当于标普B-级的零售小企业获得的风险权重约为75%,只要内部评级结果高于标普B-级都可以获得比权重法更优惠的风险权重。对于零售债权(如个人按揭、信用卡、私人授信等),预计采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将较大程度地节约资本。
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下降的可能性增大
虽然单个银行受到新出台资本管理办法的影响程度不同,但整体看来,该办法会驱动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这一点可以通过对影响资本充足率有利和不利两方面因素分析做出基本判断。
新资本管理办法出台后,有利于提升资本充足率的因素包括银行盈利能力持续增加,使得以留存收益增加资本的能力得到提升。同时,超额损失准备可以分段计算附属资本也有利于增加资本实力。不利于资本充足率的因素包括资本构成项的更改,缩小了合格资本的范围;并表范围的扩大,使资本扣减或风险加权资产增加;在内部评级法下,金融机构之间业务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相关系数提高,导致同样的交易对手、同样的业务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有所增加;新引入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要求,增加了风险加权资产总量;银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随着银行总收入的增加不断增加;内部模型法下,根据内部模型计量的上一交易日的压力在险价值(stressed VaR)与最近60个交易日压力在险价值的均值乘以3,二者中高者计算,会增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由此可见,提升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因素远逊于降低资本充足率的因素。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标准;巴塞尔协议
一、国际资产证券化资本监管趋势
(一)增强监管框架的风险敏感度
巴塞尔协议中,资本框架风险敏感度被视为国际资产证券需要改进的重点之一,巴塞尔管委会指出:风险敏感度一方面指不同风险暴露的资本占用要充分反映其个性特征,即计量系统针对风险特征设置不同风险权重的细分程度;另一方面指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能尽可能反映银行实际财务状况。新资本框架增强风险敏感度主要表现在:在这三层阶梯系统中,如果只是以简化监管计算公式基础下的内部评级法,对不同风险权重进行计算所得出的结果将会产生较大差异。即使采用与外部评级法相似度较高甚至有紧密联系的评级基础法进行计算,所得出的结果也会有所不同,大多表现在细分差异性有所增加,这一差距尤其表现在长期外部评级债券的B+及以下级的情况中。在巴塞尔Ⅱ体系中统一将1250%设置为风险权重。而新框架下,外部评级基础法将每个级别以及期限都设置了独立权重。除此之外,权重计算的动态特征也能侧面反映出风险敏感度的变化。具体来说,在巴塞尔Ⅱ的标准法和评级基础法框架下,一般只有外部评级变更才会对证券化风险暴露监管资本有所改变。但是,由于在实际情况下外部后续评级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和间隔性导致风险权重的数值一直处于静态状态。在新框架简化监管公式法中,资产池加权平均违约率(LGD)、受损结合点(A)、全损分离点(D)及债券期限(MT),作为标准法风险因子的滞期比(W),都是动态连续的,使风险权重也开始具有动态连续的特征。
(二)减少对外部评级的依赖
2008 年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外部评级的失准,以及巴塞尔资本监管系统对外部评级机械依赖导致对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不准确问题。在危机过程中,外部评级机构纷纷下调对众多优先层级债券在内的大量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导致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急剧恶化。对于评级失准的原因,一是认为由发起人买单的评级费用支付模式,导致评级过于乐观。二是认为评级模式不稳定,包括特定资产池信用风险计量模式、交易对手风险处理方式等变化较为频繁,且外部评级机构对存量债券的后续评级方式缺乏连续性;三是外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评级结果与基础资产所在地区主权评级的机械联系。巴塞尔新证券化框架改善了对外部评级结构过度依赖的问题,一是外部评级基础法不再是三层梯级系统的首选方法,而是将内部评级法作为新资本框架“三层梯级”系统的顶端,引导监管当局及银行机构尽量使用简化的公式模型来计量证券化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二是即便提供了外部评级法下的风险权重表,也将外部评级法使用的裁量权赋予监管当局,并且将其他风险的驱动因素进行考虑,例如非优先级风险暴露的期限及层级厚度等因素。
(三)制定简单、透明、可比的资产证券化标准
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教训是证券化结构复杂导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风险累积:复杂和不透明的结构将导致投资者难以预计证券化资产的外来现金流入情况,以及在未来可能发生的现金流断裂等突发事件。并且,导致投资者在评估其信用风险及为这些资产定价时,出现不易模型化的问题。为了给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化风险评估尽量充分的信息,委员会计划制定定性标准(简单、透明及可比)来帮助交易各方(发起人、投资者以及承担受托责任的其他各方)更好地评估一项证券化的风险及收益,并致力于提高相同类型基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可比性,促使金融市场发展简单透明的资产证券化结构。委员会对符合STC标准的风险暴露进行资本优待处理,据委员会的定量影响测算:新的符合STC标准的资产支持证券的资本要求平均可以减少16%至22%的资本计提,这表明委员会引导发展简单、透明、可比证券化市场的导向。
(四)设置合适的风险权重减缓监管资本套利
巴塞尔委员会也认为巴塞尔П框架系统为资产支持证券设置的风险权重不合理,评级基础法下为高评级证券设置的风险权重过高,而对低评级证券设置的风险权重过低。这一方面在危机期间造成了“悬崖效应”,即随着外部评级机构大幅降低评级结果,导致持有资产支持证券银行的风险储备资本急剧上升。另一方面,不同风险计量模式之间风险权重设置的差异导致监管套利空间存在,由于评级基础法对高评级债券设置的风险权重过低,相同类型的资产,证券化前后其监管资本的要求差别较大,这给监管套利留有空间。同时,在巴塞尔资产证券化新资本框架的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都将简化监管公式作为风险计量模型进行使用参与计算,在新的外部评级法中已经在权重确定因素中增加了债券期限、档次厚度等风险因子。这些计算方法的提升和完善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计算结果的可靠性,使三种计量模式最终得出的风险权重计算结果相差无几,极大程度减小了利用监管漏洞牟利的空间。
(五)强化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要求
信息披露是巴塞尔协议第三支柱市场约束的核心,主要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目的是提高市场透明度。但在危机前,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只要求发起人向投资人披露有关基础资产总体特征方面的信息,投资人并不能获得单笔基础资产的个体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机构对内部评级法的使用而只能依赖于外部评级。新证券化资本框架提高了在交易账户的证券化暴露、证券化发起人、证券化度量模型、证券化估值、证券化过程中管道及仓储风险、发起人留存份额、基础资产池及单项基础资产等方面信息披露的要求。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及监管现状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
2015 年起,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正在紧随金融市场发展的步伐稳步推进,证券发行效率逐年稳步增长,呈现良好态势。根据目前发行市场结构来看,我国已初步形成了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保险交易所三大发行市场。从最初以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为主,到现在各类金融机构都参与到发行机构的行列中这一趋势来看,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正在实现发行机构的多样化。随着近年来产品创新的程度不断提升,产品更新的步伐逐渐加快,创新产品例如绿色资产和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以及创新交易结构例如特殊目的载体(SPV)、信托型资产支持票据(ABN)、循环购买等也开始在市场上崭露头角。尽管受到疫情影响,我国共发行标准化资产证券化产品9363.23 亿元,相较于去年同比下降1%,但从6 月末市场存量分析,证券化产品市场存量为43307.92 亿元,同比增长26%。上半年信贷ABS发行2077.24 亿元,同比下降42%,占发行总量的22%;存量为19646.83 亿元,同比增长22%,占市场总量的45%。ABN发行1676.84 亿元,同比增长40%,占发行总量的18%;存量为4822.42 亿元,同比增长73%,占市场总量的11%② 。
(二)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资本监管规定
我国现行的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标准与方法体系基本沿用了巴塞尔Ⅱ的理念,《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规定:商业银行使用标准法还是内部评级法计算某类资产证券化的资本要求,取决于该证券化对应基础资产信用风险的计量是否经过银监会批准使用内部评级法,这与巴塞尔Ⅱ及巴塞尔Ⅲ的相关规定一致。在方法体系方面,我国的规定与巴塞尔Ⅱ基本相同,包括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其中内部评级法包括评级基础法和监管公式法。在标准法下,按照合格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确定相应证券化资产的风险权重。而在内部评级法下,批准使用监管公式法需要计算五个指标,即:基础资产证券化之前的内部评级法监管资本要求(KIRB)、该档次的信用增级水平(L)、该档次的厚度(T)、资产池风险暴露有效数量(N)和资产池加权平均违约损失率。
三、我国银行资产证券化规范发展方向
(一)针对不同类型基础资产,引导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引导STC证券化市场的思路,我国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时,在注重基础资产同质性的同时更要提高基础资产的分散性。一方面支持零售贷款证券化,根据零售贷款入池笔数多、同质性较高、易于估值、基础资产历史绩效较好等特点控制证券化风险。另一方面契合我国经济发展特点,支持发展绿色资产证券化。以银监会将绿色资产证券化作为“十三五”时期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重要内容为基础,发行基于绿色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基础设施等各类证券化产品。此外,从我国目前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PPP资产证券化及互联网金融类基础资产证券化将会成为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主要方向。资产支持票据(ABN)的产品结构虽然与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似,但其并不受投资人数量的限制,可借鉴既有信托型ABN的经验,进一步丰富基础资产类型,发展资产支持票据满足非金融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加强信息披露,规范信用评级业发展
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投资者难以充分评估风险是引起资产证券化风险较高的重要原因,巴塞尔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加强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的力度,以此对证券化产品结构的透明度进行提升。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才刚刚起步,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信息披露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可更好地防控风险。要持续改善信息披露质量,提高信息披露的标准化程度,增强有关基础资产历史绩效等信息的披露。在规范评级行业发展方面,增加监管机构实现对评级机构进行更严密的监管。除了要对评级机构中失职甚至违法人员进行处理,还要加强评级机构本身的信息披露使投资者能够深入分析评级机构的状况和能力。特别要完善对评级机构评级技术的监管,改善信用评级结果与风险收益关联性不足的问题,通过引进国外更为完善的评级系统及方法,对现有产品质量进行更细化的评价以实现更精确的质量控制。
(三)审慎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及再证券化业务
一方面,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法律条件的满足;应慎重选择基础资产,基础资产要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已经坏死、呆账的不良资产坚决不能纳入基础资产池;同时也要保证估值定价的合理性,吸引投资者资金的同时也要维护银行债。另一方面,针对我国证券化起步发展的实际情况,现阶段应不再进行进一步资产证券化,将产品结构尽量公开透明以保证最终风险承担者能够对风险收益进行明确。
(四)加快完善市场基础设施,提升市场流动性
巴塞尔资产证券化资本框架最突出的特点是涉及面广、综合性强,因此对需要完善的市场基础予以帮扶才能高效实施。我国应逐步在法律、会计、税务等基础制度方面完善有关资产证券化的处理规定,通过推出新的政策,在维护现有统一政策管理标准的同时,对存在的漏洞进行填补,并在法律层面上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定义与规范。对法律、会计、税务、评级、评估等中介机构推出帮扶政策,以使其更好地帮助政府实现各个市场板块的互联互通,对目前已有的证券资产化市场基础进行巩固,尽快实现高效统一的证券市场化体系。面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利差不足、价格发现功能不强的挑战,可尝试通过以吸引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投资以及其他交易机构的参与等方式对现有资产证券化市场进行扩张,打破目前其与银行互相对峙的金融格局。
(五)发展简单、透明、可比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巴塞尔委员会的STC标准详细描述了市场上不同类型证券化产品的结构特征,可以极大减少证券化产品结构的复杂性,更容易捕捉证券化业务中的风险因素,有助于引导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我国可借鉴巴塞尔Ⅲ的STC标准,在遵循巴塞尔STC标准核心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建立我国资产证券化简单、透明及可比标准,减少标准描述的复杂性,引导我国证券化市场规范发展。
参考文献
[1 ]BANKFORINTERNATIONALSETLEMENTS,BaselⅢDocumentRevisionstothesecuritizationframework[S].bis.org.2014.
[2 ]王远胜.巴塞尔协议资产证券化资本监管新框架述评[J].证券市场导报,2015 (12 ):58-64+73.
[3 ]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67-72.
上个月末,标普宣布,将南京银行的评级展望由稳定调整至负面。相应地,标普全球评级将该银行的大中华区信用体系长期和短期评级从“cnBBB+/cnA-2”下调至“cnBBB/cnA-3”。
与此同时,标普将南京银行全球长期发行人信贷评级、全球短期发行人信贷评级分别下调为BB+、B,较往年从“投资级”下滑至“投机级”,评级展望仍为“稳定”。
对此,南京银行并不认同,霸气地要求标普撤销评级。随后,标普还真撤销了上述评级。南京银行方面向《投资者报》记者列举三条关键点反驳标普下调评级,并表示,在此次评级中,标普与该行的核心分歧在于:标普认为南京银行的发展速度较快,可能已造成资本实力的减弱;南京银行则认为,自身资本充足率完全符合《巴塞尔协议》Ⅲ和监管部门的规定,并且本行非公开发行A股、优先股等动作,是对资本的有效补充。
RAC比率为下调依据
信用评级是对一家银行当前偿付其金融债务的总体金融能力的评价,它对于存款人和投资者评估风险报酬、优化投资结构、回避投资风险,对商业银行拓宽筹资渠道、稳定资金来源、降低筹资费用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全球最大的两家评级机构为穆迪和标普。
对于南京银行的评级,标普认为:“评级撤销时的负面展望,反映中国经济风险上升情景下,南京银行的资本水平下降。在中国经济风险恶化至下一个级别的情景下,我们预计该银行风险调整后的资本比率(即:RAC比率)将降至5%以下水平,而5%是支持该银行当前评估和整体评级的最低分界水平。”
值得注意的是,在标普的评级体系中,多以RAC比率作为对金融机构评估信用评级与分析的参考指标。所谓RAC比率,是金融机构拥有的资本占经调整的风险加权资产的比重,能够反映银行的杠杆比率,并在更大程度上考虑到资产的风险。此外,在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RAC比率会考虑当地市场的经济、信贷、贸易、营运等风险因素做出调整。
除了南京银行,浦发银行因为同样理由被下调了评级。标普预计,未来12-24个月内浦发银行的资本实力仍将面临压力,将其长期发债人信用评级由“BBB+”下调至“BBB”,展望稳定。
逐一反驳或终止合作
标普指出,维持较高拨备水平和持续的快速扩张等举措弱化了南京银行的资本水平,看空后者资本充足预期。
对此,南京银行根据标普关注的三个方面进行了反驳。首先,标普认为在持续的经济压力下,南京银行加强不良贷款的核销力度,维持了较高的拨备水平,使得该行资本弱化。南京银行方面则表示,加快不良处置,加大呆账核销力度,有利于稳定资产质量。
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一季度,南京银行不良贷款余额23.9亿元,不良贷款率0.85%,贷款损失准备余额106.8亿元,比去年末增加17.1亿元。拨备覆盖率447.33%,比去年末上升16.38个百分点。一季度母公司核销不良资产8.56亿元。贷款不良率在16家上市银行中最低,拨备覆盖率最高,保障了客户和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标普认为南京银行快速发展导致过度消耗资本,截至今年一季度,南京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由2015年末的9.38%下降至8.21%,一级资本充足率从10.35%下降至9.03%。
这一点,南京银行依旧不赞同。此前该行董秘汤哲新曾向媒体解释,南京银行存款、贷款等各项经营业务均按照资产负债管理计划有序安排,并且每月主动进行调整。
“今年以来,我行存款保持了稳定增长,一季度末存款余额6307亿元,较年初增幅25.1%。存款的增长对全行资产规模形成有力支撑,明显改善业务结构,提高了负债端的稳定性。南京银行方面向《投资者报》记者表示,公司还在不消耗资本的理财业务上加大了力度,今年一季度理财发行规模1560亿元,余额2741亿元。
从该行一季度业绩来看,各项经营指标均有不同程度提升。截至2016年一季度,全行资产总额9667亿元,较年初增幅20%;净利润21.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5亿元,同比增长19.49%;资本充足率略有增加,保持在13.15%。
第三,对于资本消耗过快的原因,南京银行方面向《投资者报》记者表示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导致:随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颁布和实施,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日趋严格的资本约束使得银行的资本计量日趋严格和审慎;公司各项业务稳健发展,如信贷规模增加、业务创新等形成的总资产扩张将持续增加资本消耗;同业、表外等业务计提资本日趋严格,对资本提出了更高需求;股东回报及分红将减缓内源性资本积累。
项目(2012RKA10011);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12YJC630157)
资助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次贷危机之后,中国银监会迅速出台了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新规,并要求中国银行业自2013年起全面实施。实施监管新规是指银行业按照新的监管指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计量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监管要求。由于中小商业银行在技术、人才及资本等方面的劣势,实施监管新规对中小商业银行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本文分析了中小商业银行实施监管新规的路径、遇到的挑战以及实施策略,以期对我国中小商业银行顺利实施监管新规提供参考。
关键词:中小商业银行 监管新规 路径 策略
实施监管新规的含义
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后,银监会根据同步推进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统筹考虑的原则,制定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的新监管规则。监管新规的主要监管指标及其达标时间如图1所示。
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实施监管新规,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监管指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应用规定的方法计算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监管要求。后面三类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比较单一,商业银行没有选择的空间。对“资本充足率”中的“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方法,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银行实际,选择标准方法(信用风险的权重法、市场风险的标准法和操作风险的基本指标法)或者高级方法(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和操作风险的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中小商业银行实施监管的核心,就是根据监管要求,开发上述三大风险的高级计量模型,满足资本充足率要求(第一支柱),达到监管机构对银行的监督检查(第二支柱)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第三支柱)。具体来讲,就是中小商业银行要开发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体系,构建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的标准法或高级计量法,建立银行内部资本充足性评估程序及各种风险管理制度,对资本结构、风险状况、风险计量方法及资本充足性进行充分披露等。
中小商业银行实施监管新规的路径
(一)明确实施目标并进行详细的差距分析
中小商业银行实施监管新规首先需要明确采用哪种方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然后按照监管新规的要求与银行的现状进行比较,分析银行在技术、政策、流程、组织机构、人员配备、数据与系统等方面的差异,从而制定监管新规的实施策略、实施路线图以及弥补差距的行动清单。
(二)确定开发项目并制定实施计划
根据实施目标和实施路线图,中小商业银行确定需要开发的项目,并识别项目之间的依赖关系。如果银行打算建立对公业务的内部评级体系至少需要开发对公客户评价模型(PD)、客户评价IT开发项目、内部模型验证体系、对公信用资产压力测试体系等项目。由于各个项目涉及的部门及业务的跨度很广,要有效推动项目的进展和管理,银行需要成立一个实施监管新规的专职机构,落实项目管治方案和组织架构,以协调所有子项目的实施。基于各个子项目的计划,实施监管新规的专职机构应该从全行层面制定整体实施计划,识别相关项目之间的依赖关系,制定各项目的实施优先顺序,并确定资源计划与预算方案。
(三)实施开发项目并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在各项目开发的同时,商业银行还需要根据监管要求进一步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弥补差距行动清单。例如,商业银行建立对公内部评级体系,除了要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建立评级模型、验证模型之外,还需要对公司治理、信贷审批政策、流程、信息披露以及文档化管理等方面,按照监管要求弥补存在的差距。建设内部评级体系的重点在于应用,商业银行需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实施策略,对银行的各种应用系统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适应新的风险管理理念。
(四)对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全面的自我评估
为使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能够达到监管新规的最低要求,当各个开发项目启动之后,银行的项目管理机构,包括董事会、实施监管新规的专职机构等需要定期检查各项目的进展和合规达标情况。当所有的开发项目及配套措施都完成之后,商业银行需要对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全面的自我评估,使之达到监管新规的最低要求。
(五)监管机构检查和审批
银行完成自我评估之后,向银监会提出实施监管新规的申请。根据国外银行的经验,监管机构在接受银行的申请后,一般会派员进驻银行现场作出审查,包括文档、与高管及员工的沟通、对疑问作出提问、对不合格的地方提出修正建议等。银行需要证实所有的修正建议得到落实后,才能获得监管机构的认可。
(六)监察与完善
在银监会的审批之后,说明银行已达到实施监管新规的最低要求。但是由于实施监管新规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银行应该继续保留项目管理组织,对已实施的项目进行持续性的监督和完善,直到所有与监管新规实施相关的项目全面结束。
中小商业银行实施监管新规的挑战
(一)涉及领域多且技术含量高
监管新规的风险管理理念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银行拥有的资本应与承担的风险相联系,资本应该全面覆盖风险;二是银行要管理好风险,必须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此外,监管新规还对风险管理的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建立各类风险量化模型、优化相关政策及流程体系、计算资本充足率、完善资本管理体系等,同时还要随着监管要求的变化,不断更新已有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方法。
(二)风险量化数据不足
数据是数量化计量风险的基础,数据的数量和质量是准确计量风险的前提。监管新规鼓励商业银行运用内部评级法精确计量风险,这对数据的依赖性很强。同时,监管新规也对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以及最低的历史观测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尽管中小商业银行业在信息技术及IT系统方面近些年有了长足发展,但由于起步较晚,大量历史数据仍处于手工记录的状态,因此数据质量不高,有效数据不足成为中小商业银行实施监管新规的最大障碍。
(三)专业人才缺乏
我国持续研究巴塞尔协议的人员不多,具有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人才更是有限。对中小商业银行而言,了解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基本内容的员工就不多,对新资本协议有一定研究的人才更加缺乏。因此人才的匮乏成为中小商业银行实施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监管新规所面临的难题之一。
(四)实施时间周期长、任务复杂且投资巨大
根据国内外商业银行的实践经验,实施监管新规需要建设大量的IT系统,以实现内部评级体系的业务应用。近几年,中小商业银行的IT系统虽然不断地进行更新优化,但相对于监管新规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需要根据新规的要求进一步开发和完善,这对中小商业银行而言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中小商业银行实施监管新规的策略
(一)领导层的大力支持
从国内大型银行实施监管新规的情况看,实施新资本协议需要从公司治理、数据、模型、IT系统、业务定义、流程、政策、文化等多方面加以重塑和完善,涉及的条线多、人员广,部门之间的协调难度较大,需要行领导的大力支持。行领导不仅要对项目开发团队进行大力支持,更需对项目成果在全行范围内进行积极推广。
(二)成立专门的实施机构
在实施过程中,中小商业银行的董事会要切实担负起推进监管新规实施的牵头工作,成立专门的实施机构统筹协调监管新规的实施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一般是成立由董事长或行长挂帅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实施监管新规的整体规划,协调不同条线之间的资源确保推进工作顺利实施,还要负责对各实施项目的验收。同时,成立由风险管理人员、科技人员组成的实施监管新规办公室,负责具体的项目实施。
(三)寻找合适的咨询机构
中小商业银行需要按照监管新规的相关要求,聘请专业的咨询公司,进行差距分析、整体规划、模型设立以及IT系统构建等工作。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部分股份制银行早在几年前就在咨询公司的帮助下,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在此过程中,许多咨询公司积累了丰富的实施经验,中小商业银行可以寻找具有成功实施经验的咨询公司作为自己的合作伙伴,这可以有力地保证监管新规实施的速度和质量。
(四)进行周密计划
在咨询公司的帮助下,中小商业银行需要制定完善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至少包括:第一支柱下三大风险的计量方式,需要开发的各个项目及时间进度安排;第二、三支柱下的各个项目以及需要完善的各内部规章制度等。实施监管新规的项目众多,需要各个项目组就其项目提出详细计划、资源和预算需求。在此基础上,实施监管新规的专职机构应该从全行层面制定整体实施计划,并识别各项目之间的依存关系,制定各项目实施的优先顺序,确定资源计划和预算方案。
(五)加大培训力度
为顺利实施监管新规,满足监管要求,中小商业银行需要制定不同层次人员的培训计划并付诸实施,针对董事会及高管层培训监管新规的主要框架、核心理念以及主要的监管要求,针对广大银行员工普及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并在全行范围内建设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形成学习、研究和实施监管新规的浓厚氛围。
综上所述,在我国经济增速连续七个季度放缓,利率市场化加速推进,银行信用风险反弹之际,中国银监会适时推出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新规,将对我国银行业完善风险管理架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由于中小商业银行在技术、人才和资本等方面的劣势,实施监管新规对中小商业银行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中小商业银行需要充分意识到实施监管新规的困难,选择科学合理的实施路径,制定恰当的实施策略,以保证监管新规的顺利实施,切实起到通过监管新规的实施,能够极大提高中小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王胜邦,陈颖.新资本协议:信用风险的建模、计量和验证[M].上海远东出版社,2008(5)
2.王睿,巴曙松.我国中小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问题和建议[J].金融与经济,2011(1)
关键词:信用风险;资产组合管理;信用衍生工具;内部风险评级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9-0060-04
引言
金融体系的重要作用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使得避免金融危机的出现、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成为全球共同的目标。商业银行作为重要的金融中介机构,在金融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其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对社会经济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现代商业银行在解决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不确定性的客观存在,在实际经营管理过程中,银行不可避免地要面对各种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对风险的研究分析与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策略是商业银行保持稳健经营、实践“三性”经营原则的根本。从实质上讲,商业银行是“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以“经营”风险作为其盈利的根本手段;从现代管理学角度看,风险管理能力构成了商业银行最重要的核心竞争力。
近年来,随着经营环境的变化,风险管理成为商业银行越来越重要的经营管理内容 [1]。具体地讲,就是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使得企业间竞争加剧、竞争打破了地域界限,由此引发的破产现象呈永久性增加趋势,为了减少或避免资产的损失,商业银行对风险的精确分析在今天变得尤为重要;从世界范围看,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拓展以及商业银行“惜贷”与“贷款集中”现象的存在,中小企业逐步放弃难以达到预期融资效果的银行借贷融资方式,直接进入金融市场融资,“非中介化”对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带来了很大冲击;由于商业银行同业竞争加剧以及来自金融市场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压力增大,使得利差越来越小,贷款的风险―收益平衡进一步恶化,商业银行只有向风险管理要效益这一条路可走; 抵押品价值波动性增大,加大了信贷融风险缓解技术的难度,直接影响风险缓解技术的实施绩效;从国际上看,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中衍生产品迅速增长和显著膨胀,衍生产品或工具在为风险管理提供更多金融工具和手段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风险,控制风险变得更为艰难;技术进步直接影响和左右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监管的国际合作日趋广泛、国际标准逐步形成,银行经营管理将打上监管的烙印。因此,商业银行现代意义上的风险管理将是全面风险管理、全过程风险管理、全员风险管理、全球风险管理与创新风险管理。
西方商业银行在市场风险模型等理论方法上已逐步趋于完善,并在金融市场交易实践上得到广泛应用;但是,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风险估价、资本需求的量化分析以及资产组合管理研究还处在积极探索阶段,不过“信用风险模型越来越受到重视”、“形成一致的模型也不是可望不可即的”[2]。同时,技术进步、信用衍生工具的大量开发、资产证券化进程的逐步加快,为信用风险分析与管理策略选择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天地,也使得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管理模式由传统的发放持有到期日的方式进化到组合管理安排期限的现代方式,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模式将逐步形成。因此,探讨、研究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模式将为银行实施现代风险管理提供可资借鉴的理论方法与技术支持;同时,研究中国银行业在当前历史背景下,构建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模式的战略选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模式
信用渗透到现代经济的每个角落,从本质上讲现代经济就是信用经济。随着信用的日益发展,信用风险管理的压力日益增大。对银行来说,信用风险的主要是信贷资产信用风险,其风险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借款人的履约能力出现了问题;二是借款人的履约意愿出现了问题。一般情况下,贷款的偿还是通过经营收入、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借入资金来实现。因此,借款人的履约能力主要是取决于其偿债资金的获得能力。履约意愿主要取决于借款人的品格,也就是借款人不仅要有偿还债务的意愿,而且具备在负债期间能够主动承担各种义务的责任感。这就要求借款人首先必须诚信,同时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并能勤奋工作。从银行管理角度看,信用风险管理与其他风险管理一样,都存在风险识别、风险度量、风险控制与管理策略、风险策略实施以及风险管理绩效评价等重要阶段内容。我们认为,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模式是以信息技术、定量分析技术以及衍生产品为主要工具支持,以现代资产组合管理理论为理论基础,形成现代信用风险管理的资产组合管理模型,实施组合信用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地度量、控制与管理信用风险。其中,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定量分析技术的研究为风险度量提供了技术工具支持;信用衍生产品的出现为信用风险转移、分散等风险控制策略提供了创新工具支持[3] 。以发展的眼光看,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模式建设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循序渐进[2]:数据与基础设施建设阶段,主要工作是建立数据仓库、数据收集与遴选以及设计内部评级系统等;内部评级管理阶段,主要工作是开发PD和LGD模型、早期预警与决策支持系统以及完善内部评级系统等;组合管理阶段,主要工作是计算法定资本要求、计算经济资本要求、实施组合管理模型、掌握组合分散与相关度概念以及建立资产组合策略;主动组合管理阶段,主要工作是实现风险定价以及综合运用资产与信用衍生产品交易进行资产组合管理;优化组合管理阶段,主要工作是进行“市场盯价”、夏普比率管理和资产组合优化管理等。
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模式是以风险度量与定价的定量分析技术以及风险控制与管理的金融创新工具为主要特征的。从风险度量上看,信用风险管理主要经历了传统定性分析阶段、传统定量阶段和现代测量信用风险的内部方法和模型阶段;从信用风险控制角度看,主要经历了各国监管当局自行规定到国际监管标准实行两个阶段,国际监管标准也从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对风险资产和最低资本限额的规定发展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风险资产计算与最低资本要求两个阶段;从风险控制策略看,传统的内部处理(如风险缓解技术的采用与单一核销机制的建立)阶段逐步向现代外部(市场)处理(证券化与信用衍生工具等)转化,逐步形成资产组合管理理念,期限管理成为现实;从现代银行金融创新和风险管理创新来看,信贷资产组合的期限管理实现和信用风险外部转移的实现依赖于信用衍生产品的出现和交易市场的形成[3]。现代组合信用风险管理模型可以用图1描述。
其中,在资产信用风险模型中,主要包括[4~5]:信用评级模型与动态信用评级模型,信用风险评级模型计算某种资产的当前信用风险,而动态信用风险评级模型则计算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信用风险可以是违约率也可是评级的结果。信用风险的定价模型必须考虑两部分内容,一是信用评级,二是超过零风险回报的差价,即市场对于一个特定信用风险的要价。同时,以信用衍生工具为主要特征的现代信用风险管理具有明显的现代金融创新烙印。银行信用衍生产品主要是基于信贷资产特征(现金流结构、风险程度、期限等)采用远期合约、互换和期权这三种基本构建方法产生的进行信用风险管理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信用违约掉期工具(CDS,Credit Default Swap)、全额利润掉期产品(TRS,Total Return Swap)、信用关联票据(CLNs,Credit-Linked Notes)和信用延展期权等。在信用风险度量、信用衍生工具应用于风险控制策略的基础上,引入现代资产管理理论是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模式的重要内容。但是,这个过程必须解决的问题是尽量使其凸现更多的市场特征,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的收益、标准差、方差以及调整组合的流动性成本等参数,进而确定有效组合边界,为调整组合提供量化信息支持[6]。
二、中国银行业现代信用风险管理的战略选择
银行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模式实现的先决条件主要包括:在宏观层面,银行监管的发展、信用环境以及金融创新的社会经济与法律环境改善等;在微观层面,完善的信息系统、先进科学的定量分析技术、信用衍生工具等风险管理的金融创新手段以及资产组合管理的理念等。但是,由于体制、管理和人才等诸多历史和现实原因,中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方面比较薄弱。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商业银行经营业务创新乏力、利率和汇率的非市场化以及政府信用支撑等因素的存在,中国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在目前表现不充分,但由于社会信用环境、政府干预、内部管理问题等,造成了明显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导致银行资产质量低下、资产损失严重。同时,中国商业银行面临的外部环境对商业银行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具有很大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一是市场机制与市场化程度的约束,中国的市场经济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还未完全摆脱旧体制的束缚;二是严格的“分业经营”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策略选择的限制;三是金融创新乏力、风险管理金融工具的贫乏都直接制约着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策略的实施;四是外部信息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支持的相对弱化等。
因此,为了实施现代信用风险管理,中国银行业当前的战略选择主要包括:完善信息收集管理机制,实现信息保存的规范性、完整性、及时性、长期性和有效性;研究和发展信用风险管理的定量分析模型,构建包括信用风险度量模型、信用风险定价模型与信用风险组合资产管理模型在内的内部评级与现代资产组合管理技术体系;在与监管当局广泛交流的基础上,下大力量开展资产证券化、信用衍生产品研发等金融创新工作,为创造性地解决信用风险管理问题提品工具支持,并积极谋求建立统一、完善的信用衍生工具交易市场等;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逐步培养资产组合管理理念。具体地讲,主要包括:
一是完善信息系统和定量分析技术。《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在最低资本规定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备选方案。关于信用风险的计量,新协议提出了两种基本方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IRB,Internal Rating-Based Approach)。在内部评级法中,又分为初级法(Primary IRB Approach)和高级法(Advanced IRB Approach),对违约率(PD,Probability of Default)、违约损失LGD(Loss at Given Default)、违约敞口ED(Exposure at Default)和期限M(Maturity)四个风险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并提供资本要求函数。新协议建议银行根据其风险管理水平选择采用标准法、初级内部评级法还是高级内部评级法来计量风险,作为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的基础。同时,新协议鼓励商业银行自行研制开发风险管理模型方法。内部评级法区别于基于外部评级的标准法,是《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核心,是指商业银行在满足监管当局规定的监管标准下(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基础标准),利用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体系确定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要求,反映银行资本充足程度的银行风险度量方法。新协议将银行资产划分为公司、、银行同业、零售、项目融资和股权六个类别,风险加权资产(Risk Weight Asset,RWA)等于各类风险敞口(Exposure at Default,EAD)与风险权数的乘积之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内部评级法是依据银行而不是外部评级机构对客户资产质量的评级结果,计算风险因素。在初级法中,银行只提供和使用违约概率的自我估计值,而其他风险因素则来源于监管部门的估计值;在高级法中,银行可提供并使用所有风险要素的自我估计值。相对于以往信用风险度量方法,内部评级法更能准确计量商业银行总体风险水平、科学估价资本充足性、有利于银行监管机构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内部评级法的定位应该是:科学、有效地揭示银行信用风险的整体水平;为资本充足性监管奠定了基础;为进一步的信用风险定价(pricing of Credit Risk Premium)提供了信息与模型支持,是贷款定价、衍生信用产品的设计和定价的基础性工作。因此,中国银行应以全面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为契机,在建设完善的信息系统基础上,研究、引进和开发适合中国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并进一步完善风险定价模型,实现资本需求计算和风险定价双重职能。
二是深入开展以信用衍生产品为主的金融创新研究。以衍生金融为特征的现代金融创新为创造性地解决各类金融问题提供了市场化工具,丰富和发展了现代金融市场,也为相关金融问题的解决提供了理论、技术与实践支持。现代信用风险模式的实现依赖于信用衍生产品,这些创新金融工具不仅可以用来改善银行收益状况,更重要的是可以改变资产持有期限、实现流动性,管理者可针对资产组合管理要求、监管资本安排调整资产组合。中国金融市场经过多年发展,资本市场迅猛发展,衍生证券市场也将逐步推进。在这种外部环境下,银行必须抓住机遇,在理论研究基础上,开发适合自身信用风险管理和市场需求的信用衍生产品和资产证券化品种,逐步改变传统信贷资产管理模式。
三是资产组合管理理念的培养。资产组合管理的实质就是在风险收益及其相关性定量分析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选择与调整,实现组合的风险分散化,降低非系统风险,获取分散化收益。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可以通过交易监督,在授信环节强化行业、产业链、区域与品种的组合管理;也可以采用资产证券化与贷款回收等风险控制与管理环节工作调整存量,实行资产组合管理,为进一步实现现代信用风险组合的资产优化管理奠定基础。
结束语
在银行业面临激烈竞争、银行监管逐步强化的形势下,中国银行业必须逐步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内容就是促进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模式的构建。商业银行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模式以风险度量与定价的模型化、风险控制策略中信用衍生工具的使用以及经营管理中采用现代资产组合管理思想、理论方法为主要特征。而中国银行业由于历史原因使得构建现代信用风险管理模式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从目前看,主要的工作任务是:在战略层次上,确定风险战略、风险偏好与风险回报水平;从决策层次上,优化风险管理的决策程序;从具体分析技术上,建立和完善风险评级与风险定价的技术模型体系;从实施策略的工具选择层次上,加强信用衍生工具的创新研究;从管理方法上,逐步确立现代资产组合管理理念等。
参考文献:
[1]Jon Danielsson.Incentives for Effective Risk Management.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2002.Vol.26:1407-1425.
[2]John B.Caouette.Edward I.Altman.Paul Narayanon.Manageing Credit Risk: the Nest Great Financial Chanlenge[M].John Wiley &Sons.1998.
[3]Dimitris N.Chorafas.Credit Drivatives&the Management of Risk:Including Models for Credit Risk[M].Prentice Hall,1999.
[4]Berkowitz.Jeremy.How Accurate Are Value-at-Risk Models at Commercial Banks? Journal of Finance.2002.Vol.57 (3):1093-1111.
[5]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Credit Risk Modeling:Curent Practices and Applications.1999.省略/press/ index.htm.
[6]Kildegaard.Arne.Banks,Systematic Risk,and Industrial Concentration: Theory and Evidence.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 Or-ganization.2002.Vol.47 Issue 4.p345-359.
Thinking About Construction of Chinese Banks’ Modern Credit Risk Management
AN Ying-hui1,2
(1.China Construction Bank,Beijing 100032,China;2.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Chengdu 610054,China)
近年来,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功能的保险业在我国已获得长足发展。保费收入明显增长,且增长速度逐渐加快.2004年达到了4318亿元;保险深度由1994年的1.14%增长到2004年的3.16%,增长了近2.77倍(根据我国统计局公布的1994年和2004年全国年度统计公报数据计算得出)。在保险业发展良好的形势下,要更好地发挥保险业对社会经济进步的支持作用,需要进一步借助市场的力量,并在保险监管制度的规范引导下实施。这是研究新形势下我国保险业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一。
在全球化浪潮中,特别是伴随我国加入WTO,国内保险将以商业存在。跨境交付、自然人流动等方式走出国门,提供境外消费服务。同时国外保险业机构也将以类似方式进入国内保险市场为本国提供消费服务。不可否认,跨境的保险服务形式将给我国的保险监管提出新的课题,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二在于探索如何增加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实施有效管理。
当今世界是一个科技进步、经济管理方式不断革新的时代,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模式也在不断调整。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纷纷相互融合,业务相互渗透,逐步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但是就我国而言,完备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才得以确立不久.需要探索如何使国内目前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与国际的混业经营混业监管体制相协调一致,这正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三。
伴随经济的迅猛发展、保险经营方式的转变.需要探讨与此相伴的监管思路、法律体系、规章制度及监管机构体系等保险监管理念和内容能否适应形势的变化,这是研究我国保险监管战略调整的意义之四。
二、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之比较
美国、英国、日本是当今世界保险业最为发达的三个国家。其保险监管无论是在理念上还是实践上都走在世界前列。因此,对美英日三国保险业监管进行比较分析,有助于我国保险业监管的转型与世界接轨。
(一)相似之处
1.都拥有较为独立健全的保险业监管体系。无论是美国。英国还是日本,都建立了以政府监管机构牵头。社会中介机构监管和行业自律为辅、保险公司内控为基础的一整套完备的保险业监管体系。如美国联邦保险局州保险署、保险监管协会、保险评级机构组织控制委员会的COSO模型,英国的贸工部、财政部。金融服务局、劳合社董事会,日本的大藏省,金融厅等组织。
2.保险监管法制化。三国保险监管均以完备立法的形式实行。美国务州有自己的保险法,备州保险局在州管辖范围内行使保险监管权,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保险投保人利益为主要监管内容,且各州保险法对承保过程的各环节都有严格的规定,充分体现了美国保险监管的广泛性和严格性。虽然美国各州的保险法多达55部,但在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努力下,内容上已无多大差别,各州法院通过对保险法的司法审查也发挥着一定的监管作用。英国现行保险立法是《保险经纪人法》、《1982年保险公司法》和与之有关的保险条例:《1983保险公司财务条例》、《1981保险公司条例》、《1983年劳合社保险条例》以及贸工部关于收费标准的法律文件《1990年保险公司法律费用保险条例》和《保险公司修改条例》,日本的保险立法主要是《保险业法》,包括对保险业的监督法规和有关经营者的组织及行为的规定。
3.保险监管的内容及方式大体相同。三国保险监管内容包括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合同、财务检查市场行为,其中核心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监管的方式大多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方式。
(二)差异之处
1.监管体制不尽相同。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行两级多头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都有权对保险业进行监管。美国联邦政府成立联邦保险局,,只负责联邦政府法定保险,如联邦洪水保险、联邦农作物保险等。根据《麦克云佛戈森法案》。每个州都成立保险署并被赋予监管本州保险业的权力。美国联邦保险局与各州保险署之间不是隶属关系,而是平行关系。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必须获得州保险监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在该州营业。为了对各州的监管进行协调,美国成立了全国保险监管协会,其主要职责是讨论保险立法和有关问题,并拟定样板法律和条例提供各州保险立法参考。英国采取的是一级监管体制。1997年以前金融业的监管由九个机构分别承担,其中的贸工部负责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其下属保险局负责对保险机构的监管。1998年金融服务管理局成立,将英国原有的八个金融机构合为一体,集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于一体。英格兰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不再承担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r”。日本属于集中单一的监管体制。大藏省是日本保险业的监管部门。大藏大臣是保险监管的最高管理者。大藏省下设银行局,银行局下设保险部,具体负责保险监管工作。由于日本金融危机加剧,金融机构倒闭频繁,为了加强金融监管,日本成立金融监管厅,接管了大藏省对银行、证券、保险的监管工作。后金融监管厅更名为金融厅,将金融行政计划和立案权限从大藏省分离出来。金融厅长由首相直接任命以确保其在金融监管方面的独立性。
2.保险监管基于的理念不同。美国的监管以严格的法律为基础。美国的两级多元、分权制衡的保险监管模式现实决定了美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是建立在严格而完备的法律基础之上的。美国的联邦政府及州政府都有权制订相关的法律。全美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4个托管区均有自己的保险署.都有权通过立法调整州内的保险业。这些立法包括对保险公司的设立、业务范围、准备金率、保费率、保险资金运用、市场退出等监管范围都有严格的规定,各州保险公司都必须在严格遵守各州保险法律基础上实施日常运营。联邦保险公司按照联邦保险法律实施运营。英国的保险监管以高度自律为基础。英国的保险业发展历史悠久,自律管理的理念已深入保险行业。正是因为英国一贯存在高度的自律管理,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管则采取了较为温和、宽松的方式,即政府监管部门只通过立法规定保险人偿付能力的最低标准和计算方法、保险人必须公开接受监督,其他则依靠行业自律。日本对保险业的监管则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来实施。日本是保险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但其保险监管却量具行政色彩。长期以来,日本的大藏省对国内保险行业实行严格的行政管制,保险业长期严格的市场准入约束.使得保险市场一直控制在少数保险公司手中,外资保险公司很难进入日本市场开展保险业务。
3.保险混业经营趋势下的混业监管体系不同。保险混业经营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产、人寿险业采用子公司的形式相互渗透;二是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投资之间相互渗透。美国在1999年出台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美国进入了银行、证券、保险混业经营的新时代。同时《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对新的监管模式作了如下规范:规定美联储为银行控股公司的伞型监管人(Umbrellaregulator),负责银行控股公司的综合监管.同时银行控股公司附属各类金融机构由功能监管人分头监管。即证券、保险,货币监理署等监管部门按业务功能分别负责监管银行控股公司的特定子公司。银行监管与中央银行分离,也为实现混业监管定了基础,这样既可以适应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相互渗透、交叉的发展趋势,又可以避免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合理利用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r41。英国1997年10月以前.英国政府对金融业的监管是按照分业模式进行的,其中保险监管是由当时的贸工部负责的,之后过渡到财政部。1999年1月1日再由财政部委托给新成立的金融服务局(FSA),金融服务局由过去分别监管银行。证券、保险等。8个行业的监管机构合并组成。现在FSA一共监管着全英国550多家银行,70家住房协会,650家信用合作社、270家友好合作社、820家保险机构、4100个财务顾问、1300家投资银行,1100家基金管理公司、8个市场及证券交易所等各类金融机构”,。至此,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前后经过3年的调整期从分业走向了统一。英国统一监管模式强调用最节约和有效地使用资源的方式实行监管,减少了监管成本。日本在1996年11月以后也逐步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其金融业的监管一直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即由现在的金融厅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实行全面监管。
三、我国保险业监管的国际借鉴及战略调整思路
每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都与一个国家的文化背景、保险业的发展历史长短有关。现代意义的保险业在我国是一种新兴产业,保险业监管历史较短,但是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却面临着市场经济转型、加入世贸、国际化接轨等新的形势和背景,过去的保险监管在理念、目标、思路以及监管实践等方面与国际化、市场化格格不入甚至;中突。因此,当务之急应是借鉴一些国家保险监管的先进做法以灵活应对我国国情。
(一)保险监管理念应从依重行政监管转变为依靠法律来实施监管。从前述三国的保险监管理念来看,英国高度保险自律的传统在我国这样一个保险业新兴国家暂时还不存在,日本浓厚的行政监管却是我国正在所扬弃的。在实践中,美国的相关保险法规已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完善,日趋成熟,无论是在监管机制,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责任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保证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国可以借鉴美国以完备的法律作为实施监管基础的理念,依靠完备的法律制度来加强保险业监管。但就我国目前实际情况而言,保险立法还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即将加入WTO,外资保险机构的大量涌入将对我国保险业提出严峻挑战:其一,如何对外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我国目前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专门法规只有1992年《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缺乏全国性的、专门性针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法规。并且《办法》的有些规定明显和WTO规则与我国入世的承诺不相符合,还有一些条文与其后制定的保险法不相协调,造成内外资保险监管法规的不统一,其二,保险法的一些规定,如偿付能力监管、再保险监管、保险投资监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保险违规的处罚等如何落实。对此,保险法的规定过于笼统,又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或实施细则,在保险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这些都表明,我国的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我国要加快制订保险业法的步伐,把所有的业务都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如制定有关保险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的法律,以免造成法律的空白;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全方位地对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进行规范;完善保险监管责任制,进一步量化保险监管工作目标,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促进保险监管部门和监管人员增强责任意识,提高监管水平,避免无作为和越权行为的发生;保险监管机构要与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稳定的磋商制度,把保险执法逐步纳入国家法律体系。
(二)保险监管重心应从针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转变为针对保险公司财务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监管。从美英日三国保险监管实施来看,对保险监管普遍采用松散监管模式,保险监管主要内容的核心已转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我国长期以来习惯于对市场行为的合规性监管,而忽视了保险公司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特别是缺少对保险机构财务状况的跟踪分析。针对我国保险业监管目标错位问题,我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监管:一是建立保险风险评价、预警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问题的保险公司及时警告并督促其解决这些问题;二是正确划分保险公司的资产类型,合理界定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和负债比率;三是吸取日本保险监管的教训.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实行披露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借鉴美国的保证基金制度,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制,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得以保证。
现实差距:大型银行风险计量能力的基础仍需稳固
经过监管机构的大力推动和银行的不懈努力,我国大型银行已基本建立起覆盖公司业务、零售业务、金融机构业务的内部评级体系,并将内部评级结果在风险管理体系中广泛运用。然而,在验收中发现,我国大型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仍存在着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违约定义不审慎,损失定义不够清晰。违约和损失是内部评级体系中最重要的两个基础概念,而且这两个概念在逻辑上有一定的关联性,违约和损失数量的大小直接决定了模型预测的合理性和审慎性。实践中,违约定义不审慎,识别违约没有IT系统支持,人工判定违约比例过高等问题都会影响违约客户数的审慎性,从而对判断预测模型的表现产生致命影响。而没有专门针对经济损失的定义,不具备信用风险损失数据库也都势必会影响违约损失率估计的精确程度。
开发模型的数据基础不牢固。银行在建立内部评级体系之初都需要确定总共需要开发的模型个数,以及每个模型中违约及非违约样本数量的比例,而且需要回溯历史数据收集建模样本,由于系统更新和数据管理方面的原因,开发模型选取的样本难免存在缺陷,这种缺陷最终会反映在模型上线后的表现上,内部评级结果波动性大,评级迁徙率高、评级率高等常见的问题都可能影响模型开发时使用的基础数据质量。
节约资本导向过于明显,开发模型数量过多。理论上模型越细分,越有利于提高模型适用对象的针对性,越有利于节约资本。但由于数据制约或银行信贷政策选择所致在单家银行某些行业、某些类型的客户数量较为有限,并不适合单独建立模型。为了追求节约资本,大型银行在开发模型过程中对一些不具备单独建模的组合也开发了模型,这些模型先天存在开发样本少、违约客户数少等缺陷,上线使用后发现这类模型覆盖的客户数量较少,根本无法验证模型表现,难于得到监管机构的认可。
模型校准选择的长期平均违约率不合理,也不审慎。建模方法论上,预测的违约概率必须是该组合长期平均违约率的反映,实践中由于大型银行上市时间先后有所不同,上市后尚未遇到明显的不良上升时期。银行往往选择从上市后开始计算组合的长期平均违约率,时间较短,合理性和审慎性存疑。在未来经济增速回落的预期下,预测长期平均违约率尚需一定的前瞻性,选择合理的时间段计算长期平均违约率对模型进行校准,对于保证银行计算资本使用的违约概率的合理性和审慎性具有重要意义。
模型验证流于形式,不能发现模型开发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良好的模型验证可以发现模型开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缺陷,有助于提升模型的表现能力,形成开发、验证、再优化的良性循环,建立起监管机构对内部评级体系的信心。然而在实践中,大型银行模型验证处于初创时期,普遍存在独立性不足,人员少,验证负担重,验证专业性不足等一系列问题,通过模型验证促发模型优化的机制普遍还没有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在使用过程中模型辨别力已出现明显下降,但仍在正常使用的不是个别现象,模型优化不及时潜藏了资本充足率高估的隐患。
审慎监管:资本底线极大抑制了银行风险计量能力高低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三年并行期内,资本底线调整系数分别为95%、90%和80%。换个角度看,即在这三年中高级法下银行计算出的资本只能比权重法下计算出的资本节约5%、10%和20%。三年并行期满后,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的资本节约效应才能真正释放出来。
并行期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有特定算法。其计算逻辑从计算权重法和高级法两种方法下的风险加权资产开始,得出要达到10.5%的资本充足率需要的资本,考虑每种方法下资本扣减项和可计入资本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后,再得出两种方法下各自需要的资本水平。为了限制实施高级法后银行资本节约的幅度,通过权重法下资本要求与资本底线调整系数(即95%、90%、80%)相乘,设定受底线约束的资本要求。该资本要求与高级法下资本要求相减,得出差额,用差额除以10.5%倒算出额外需要的风险加权资产,加回到高级法下计算出的风险加权资产总额中去,得出并行期内资本充足率的分母。
由于两种方法下可计入资本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存在差异(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的银行在并行期内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如果超过预期损失,低于150%拨备覆盖率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计入二级资本的数量,不得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0.6%,高于150%拨备覆盖率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全部计入二级资本;在权重法下,如果超额贷款损失准备不超过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1.25%,可以全部计入二级资本),使得决定资本充足率的因素变得复杂。总体看,这些因素包括:权重法下风险加权资产总额、高级法覆盖的风险加权资产总额、超额贷款损失准备、拨备覆盖率总体水平及高于或低于150%拨备覆盖率的比例等。这里指的高级法覆盖的风险加权资产总额,并非特指信用风险内评法和市场风险内模法覆盖的资产,而是包括了按内评法计算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和按权重法计算的、内评法未覆盖的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按内模法计算的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内模法未覆盖、仍按标准法计算的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另外,无论是权重法还是高级法,在计算资本底线时,两种方法下的风险加权资产总额都包括了按标准法计算的操作风险加权资产。目前,我国大型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均超过预期损失,但每家银行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的情况有所不同。据估算,高级法下可作为合格二级资本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约占贷款损失准备的40%~70%之间。有些银行在权重法下可以作为合格二级资本的数额反而大于在高级法下可以作为合格二级资本的数额。在并行期内,银行风险计量能力对提升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受到资本底线制约,权重法下的资本充足率更适宜作为判断大型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后资本充足率的参照指标。
潜力角逐:风险计量能力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会逐步显现
风险参数
资本管理高级方法下,违约概率和违约损失率决定风险权重,违约暴露金额影响风险加权资产,这三个风险参数对资本充足率都有重要影响。研究表明,对于一般企业(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金融机构和债务人,在违约损失率45%情况下,只要债务人违约概率超过1.25%,内评法下计算出的风险权重就已高于权重法下没有外部评级的债务人适用的100%风险权重。要使内评法下风险权重低于100%,在违约损失率35%情况下,债务人违约概率也不能超过3%。据估算,我国大型银行一般企业平均违约概率差异较大,平均风险权重超过80%,远高于现行法下计算的平均风险权重。其中余额最多的债务人平均风险权重甚至超过100%,对资本充足率造成显著影响。
从汇丰集团的情况看,、金融机构和公司债务人以暴露加权的平均违约概率和平均违约损失率依次递增,即债务人均为最低,公司债务人均为最高,金融机构债务人居于两者之间。2011年汇丰集团预测的全球大型企业违约概率为0.67%,预测的违约损失率39.2%,由此推算出其风险权重约为69%。相应地,当年全球大型企业实际违约率0.48%,实际损失率15.5%,以实际值计算的风险权重约为24%,其预测值的审慎性由此可见一斑。另一个可以参照的指标是汇丰集团2009~2011年连续三年公司债务人平均风险权重分别为61%、55%和54%,企业债务人(不含资产证券化、股权和专项贷款)以风险暴露加权的平均违约概率在2.5%~3.3%之间。由于我国大型银行的公司债务人主要经营地在中国,而汇丰集团公司债务人遍布全球,风险参数并不适宜简单比较,但考虑到我国尚未经历过严厉的经济衰退期,大型银行估算的违约概率及由此计算出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足够审慎仍需要时间检验。
理论上,零售业务实施内评法可以有效节约资本,成为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有利因素,但问题还是在于我国尚未经历过严厉的经济衰退期,银行自行估计的风险参数能否审慎反映零售业务的风险不得而知。相比权重法下住宅按揭50%风险权重和其他个人债权75%的风险权重,有些银行估算出的住宅按揭业务平均风险权重比权重法节约了一半以上,循环零售暴露和其他零售(不含零售小企业,由于数据原因,零售小企业平均风险权重无法得出)平均风险权重节约更多。根据国际同业的经验,住宅按揭的违约概率低于循环零售(主要是信用卡)和其他零售。假设经济衰退期下我国大型银行住宅按揭业务平均违约概率达到4%左右(情形不能算太严厉,2010年巴黎银行按揭业务12级排序中第7级已达到4%的违约概率水平),住宅按揭的违约损失率不能低于10%,两者计算出的住宅按揭业务风险权重约为30%,已达到目前大型银行估算值的上限。一般而言,由于信用卡业务没有抵押品,一旦损失,其损失率会高于住宅按揭业务。假设银行信用卡业务考虑了经济衰退期因素后平均违约概率达到4.5%,违约损失率达到50%的话,其风险权重将达到57%左右。其他零售业务种类繁多,银行之间风险权重差异很大,余额也比住宅按揭小很多。综合看来,信用卡和其他零售业务对资本充足率尚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主标尺
资本管理高级方法下,主标尺是一家银行衡量信用风险的尺度。在实践中大型银行主标尺的目的在于:便于、金融机构和公司债务人之间违约概率比较,可以从“数量”上有效区分债务人风险大小。一般从三方面判断主标尺的合理性,即各个级别的债务人分布是否过于集中于某一级或某几级,是否导致在进行返回检验时,各个级别的违约概率无法通过审慎性统计检验,是否可以与市场评级结果映射(常见的做法是将内部评级结果与标普、穆迪、惠誉评级结果进行映射)。
风险计量能力很大程度也反映在主标尺的合理性上,不当的主标尺会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产生明显影响。主标尺级数和结构、各级级别中间值、债务人在各个级别的分布数目及暴露余额等都会影响资本充足率。银行内部非零售暴露主标尺不一致是常见的问题。如金融机构或中小企业与大企业适用的主标尺不一致,境外子行主标尺与母银行主标尺不一致等,不一致意味着同样级别标识的债务人对应的违约概率有差异,会在不同类别债务人的筛选比对、境内外共同户管理、风险参数监控和验证等多方面产生问题,特别是影响并表资本充足率的准确性。主标尺结构和刻度不合理也会导致资本浪费。合理的刻度应体现出随着信用风险的上升,各个级别之间上限和下限逐渐拉开的特征。内评法下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对于债务人违约概率变化非常敏感。对于信用风险极低的债务人,在违约损失率45%的情况下,违约概率由0.03%上升2个基点会导致风险权重增加约5%;对于信用风险适中的债务人,有效进行细分会更有利于业务单位确定债务人准入门槛和适当定价;对于信用风险较大的债务人,细分违约概率的必要性不大,主要通过预期损失而非风险加权资产来反映其风险。
从图1中可以发现,B银行从第3级开始到第13级平均风险权重基本都处于四家银行中最高水平。这个区间是债务人数量和余额最为集中的区间,B银行无疑最耗用资本。
抵质押品
现阶段,抵质押品的管理水平对银行资本充足率有明显影响。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要求,初级内评法下可以认可的抵质押品包括金融质押品、应收账款、商用房地产和居住用房地产和其他经监管机构认可的抵质押品。事实上,除了抵质押品的品种合规外,能够作为合格抵质押品纳入资本充足率计算还需要满足法律、市场流动性、清算处置的及时性和银行内部管理体系的要求,特别是估值方面的要求。
初级内评法下,一旦认定为合格的抵质押品,抵质押品覆盖债务的比例,其估值公允性和估值频率,抵质押品和债务之间是否存在货币错配和期限错配,抵质押品市场价值需要切分时,切分至全额抵质押和无抵质押的金额等对计算资本充足率都有影响。高级内评法下,违约损失率则依赖模型进行估计。巴黎银行2010年公司债务人以暴露加权的平均违约损失率在22%到37%之间。汇丰集团2011年公司债务人以暴露加权的平均违约损失率在33%~40%之间。据估算,我国大型银行公司暴露平均违约损失率约在25%~40%之间,与国际同业接近,但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部分抵质押品被不审慎地作为合格抵质押品,从而高估了资本充足率水平。
从计量规则上看,监管给定的最低违约损失率为35%,一般情况下为45%,如果银行计算出的平均违约损失率大幅度低于35%,说明有更多债务经缓释后违约损失率为0或大大低于35%。金融质押品在抵质押品中占比高,抵质押品覆盖债务的比例高,抵质押品和债务之间货币或期限错配小,抵质押品估值客观而及时的银行,实施资本管理高级方法会在资本充足率方面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