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1:27: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监管措施,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调查于2008年7―8月期间开展,共调查本市集中式消毒餐饮具企业113家,从业人员565人。
1.2 方法
重点调查集中式消毒餐饮具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对集中式消毒餐饮具企业的生产流程布置、消毒工艺、从业人员健康与操作规范、餐饮具的材质及包装等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从卫生安全角度进行分析。
2 结果
2.1 集中式消毒餐饮具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的现状
各企业餐饮具的生产工艺流程大致按照如下步骤进行:去渣粗清洗精洗烘干冷却包装配送回收。一般可以分为回收清洗阶段、烘干阶段、冷却包装阶段、配送阶段。
2.2 各阶段操作方式
2.2.1 餐饮具回收清洗阶段 各企业将回收后的餐饮具首先进行去渣处理,人工擦洗餐饮具为主要的去渣方式(表1)。
去渣与粗清洗步骤一般同时进行,清洗处分流动水池、超声波池或者直接在回收时装餐饮具的周转箱中(表2),清洗餐饮具主要使用洗洁精(表3)。
表1 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的去渣方式
去渣方式企业数百分比(%)
人工擦洗5750.44
高压水枪喷淋1614.16
超声波去渣1614.16
高压水枪与人工擦洗结合1513.27
超声波与人工擦洗结合97.97
表2 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的清洗处
粗清洗处企业数百分比(%)
流动水池5649.56
周转箱 3430.09
超声波池2320.35
表3 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粗洗方式
粗洗方式企业数百分比(%)
洗洁精11097.35
不放洗洁精32.65
消毒液8070.80
不放消毒液3329.20
101家企业在粗洗后将餐饮具放入洗碗机进行精洗,另外12家企业根本没有洗碗机或者有洗碗机但为了节约用电省去了机器精洗的步骤。进入洗碗机后的精洗方式见表4。
表4 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精洗方式
精洗方式企业数百分比(%)
清水6254.87
机器自带药水1311.50
自行加入药水3833.63
2.2.2 餐饮具烘干阶段 各企业均采用机器烘干,设定的烘干温度一般在100℃~380℃,根据季节、气温等会做出相应的调整。一般夏天设置的烘干温度不超过200℃,冬天会适当调高。各企业的烘干时间也不尽相同,短则20 s,多则8 min,没有固定的标准。其中103家企业烘干后的餐饮具是干燥的,仍有10家企业机器烘干后的餐饮具带有水滴。
2.2.3 餐饮具冷却包装阶段
102家企业的餐饮具清洗区域与冷却包装区域有一定的隔离措施(表5)。
表5 集中消毒餐饮具包装区域的设置情况
包装区域设置企业数百分比(%)
包装区不封闭但与清洗区有隔离措施4539.82
包装区仅封闭3329.20
包装区封闭且有二次更衣、紫外灯87.08
包装区封闭且有二次更衣1614.16
清洗区与冷却包装区不分119.73
共调查包装间工作人员565人,其中佩戴手套、口罩、帽子的人数分别是467、423、427人,分别占82.65%、74.88%、75.58%。113家企业中45家采用一次性用品,其余企业均采用棉质的手套、口罩。
烘干后餐饮具的包装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人工将整套的餐饮具装入包装袋中进行机器热封口,然后放入热缩机中加热紧缩完成包装,采用这种方式的企业有102家,占90.27%;另一种是采用包装膜机器自动包装,使用的企业仅3家。108家企业使用的包装材料是食品级的POF热收缩膜,占总数的95.58%,有5家企业使用不适用于食品包装的PVC膜进行包装。
2.2.4 餐饮具配送阶段 83家餐饮具消毒企业采用的送货方式是同一车辆配送当天的餐饮具同时回收昨天使用过的餐饮具;另有30家企业是先将需要配送的餐饮具送完再同车返回收取昨天使用过的餐饮具。有100家企业会对送货车辆进行定期清洗。
3 讨论
3.1 生产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的流程分析及存在问题
3.1.1 企业的流程布置 集中式消毒餐饮具企业的生产流程应该按照清洁等级分为一般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和清洁操作区。
餐饮具的去渣、粗清洗在一般操作区进行,该区域内应设置清洗餐饮具和周转箱的专用水池,且大小和数量必须满足餐饮具和周转箱清洗的需要。不少企业直接在周转箱中进行餐饮具的粗清洗,缺乏流动水源,影响粗清洗的效果。有的企业缺乏对周转箱消毒用的设施,这样装载消毒后的餐饮具容易导致二次污染。
餐饮具的精洗、烘干在准清洁操作区进行,准清洁操作区与一般操作区应有必要的分隔。不管是用洗碗机精洗还是在超声波池中精洗,绝大部分企业都将这两个区域混在一起。
餐饮具的冷却、包装、保洁于清洁操作区中进行。该区域应该相对密闭,并安装空气消毒装置,洁净度要求达到10万级。操作人员进出该区域需要通过二次更衣室,更衣室应有非手动式的洗手水池、消毒设施和更衣柜等设施。烘干后的餐饮具应通过物流窗进行传递。不少企业的清洁操作区人流、物流未分开,缺乏二次更衣室等设施,这些人为因素将会增加餐饮具被污染的机会。
3.1.2 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的消毒工艺 餐饮具的消毒环节是决定其成品是否符合卫生标准的重要因素,消毒工艺的科学与否直接导致了消毒效果的好坏。《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 14934―1994)中消毒方法与卫生要求规定:热力消毒包括煮沸、蒸汽、红外线消毒等。煮沸、蒸汽消毒保持100℃作用10 min;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120℃,作用15~20 min;洗碗机消毒一般水温控制85℃,冲洗消毒40 s以上。用于食(饮)具消毒的洗消剂如含氯制剂,一般使用含有效氯250 mg/L的浓度,食(饮)具全部浸泡入液体中,作用5 min以上。
各企业对于餐饮具的消毒并未有统一的标准,大部分企业在粗清洗阶段加入消毒液进行清洗浸泡,但此时的餐饮具表面上仍有大量油渍,消毒液对餐饮具的消毒效果将受到油渍的影响而减弱。正规洗碗机进行消毒应使用该洗碗机配套的消毒液及催干剂,但大部分企业在洗碗机内不加入任何消毒液或是自配的消毒药水,很难达到正常洗碗机的清洗消毒效果。
对于餐饮具企业普遍宣传的“380℃红外线高温消毒”其实并非如此。绝大多数企业的烘干温度在100℃~200℃之间,远没有达到广告宣传的温度,同时该烘干环节也仅仅是电阻丝加热然后热风传送,机器内的环境温度以及餐饮具的表面温度都没有达到机器所设定的温度,同时也没有红外线的发射装置,并非红外线消毒。烘干的时间也是长短不一,短则20 s,多则8 min;有些企业烘干后出来的餐饮具甚至仍在滴水。至于上述烘干温度和时间与有效杀灭大肠杆菌以及致病菌之间的相关性仍然有待验证。
3.1.3 从业人员健康与操作规范
无论是餐饮具的清洗或是包装,都要经过从业人员手工操作,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直接影响到餐饮具的卫生。由于操作者手上不同程度带有细菌,加之人的口舌、鼻腔、咽喉等处也都带有细菌,在对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包装时,通过呼吸、打喷嚏、说话等都可以传播到餐饮具上引起污染。因此,要求从业人员上岗持有健康证,并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防止餐饮具成品受到污染。
3.1.4 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的材质及包装 大部分企业使用热收缩的POF膜作包装材料,但仍有部分企业使用不适宜用于食品包装的PVC膜进行包装,其加热后产生的毒性对于盛放直接入口食物的餐饮具也造成了一定的污染。
集中消毒餐饮具的外包装上还应标有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清晰标识,但大部分企业都没有标注消毒日期和使用期限。
3.1.5 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的配送 运输餐饮具的车辆必须专用,不能装载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容易造成车辆污染的食品或物品。但是调查发现仍有小部分企业使用租借的社会运输车辆,这对于车辆卫生要求的控制就比较困难。即使是专用的运输车辆,也应该每天进行清洗消毒。
配送餐饮具的过程还应做到使用过和未使用过的餐饮具分开存放,但许多企业为了节约运输成本,在同一个车厢同时放置这两种餐饮具,增加了交叉污染的机会。
3.2.1 政府应及时出台相应的卫生管理规范,明确具体监管部门
集中式消毒餐饮具是个新兴产业,目前为止既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监管部门,也没有相应的管理细则可以参照。作为贯彻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保证餐饮具消毒卫生质量、预防肠道传染病的一种有效手段,公共餐饮具集中式消毒行业不仅具有社会公益服务的特征,同时也按市场规律进行运作。因此,政府部门应将其纳入社会公共餐饮卫生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消毒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明确具体监管部门,制定针对餐饮具消毒企业的卫生管理规范以及配套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实施监督管理细则,从根本上保证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的消毒质量。
3.2.2 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执法的同时提供专业技术指导与服务
在对集中式消毒餐饮具企业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除了建立卫生许可制度,对消毒餐饮具的洗消、仓储、中转、运送、交付等全生产过程建立一套卫生规范以外,还应对企业的消毒餐饮具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检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对于不合格的企业要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对于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或监督检查不符合有关规定且拒绝整改的企业,取消其生产经营集中式消毒餐饮具的资格。
监管部门还需通过加强对企业人员的卫生培训,提高负责人及消毒人员的卫生意识和法律观念。针对集中式消毒餐饮具企业负责人重效益、轻卫生及消毒人员卫生知识贫乏等现象,在企业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消毒知识的培训,让他们深刻认识到餐饮具消毒工作对于预防疾病传播,保证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性,正确理解餐饮具的卫生状况与其生存发展的关系。通过培训使他们熟悉消毒知识,掌握操作规范和技能,以提高餐饮具消毒的合格率
4 参考文献
[1]朱院利.加快餐具集中消毒产业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湖南农机,2007,(9):102-104.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出发点,以全面监管到位,不留死角为目标,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健全食品监督管理体制,明确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责任和部门,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形成统一协调,责任明确,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食品管理工作机制,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最大限度地预防、减轻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食品安全。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食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部署下开展工作。
(二)建立分类监管制度。根据企业规模及现场核查,监督检查情况综合判定企业是否具有较强、一般、较弱和不具备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据此将企业分为A、B、C、D四个质量安全等级,根据不同等级实施不同的监管方式。
A级企业:企业应具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书、发证产品获得“QS”证书、省优质、名牌产品以及检验设备齐全、产品出厂做到批批检验以及生产条件具备、环境卫生良好、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和各种生产记录运转良好,产品质量连续两次监督抽查均合格的企业列为A级,进行重点帮扶;
B级企业:企业应具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书、发证产品获得“QS”证书,检验设备齐全。而存在下列问题:不能做到产品出厂批批检验,必备生产条件、环境卫生、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存在部分问题、各种生产记录不完整、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发现一般性不合格的企业列为B级,以帮扶和督促为主,使其规范生产,提高质量控制能力;
C级企业:企业应具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书。而存在下列问题:发证产品没有获得“QS”证书,检验设备不齐全,不能做到产品出厂批批检验,又没有与具备检验能力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代检协议,必备生产条件及环境卫生存在差距,质量安全控制措施不能有效运转,缺乏各种生产记录的,产品质量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合格或发现存在故意违法生产行为的企业列为C级,以整顿规范为主,加大日常监督力度,督促其遵守法律法规,保证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D级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窝点和食品监督科在日常监督中发现存在有严重问题,移交监督大队进行查处的企业列为D级企业,作为重点查处打击对象。
(三)明确部门的职责。按照统一监管的原则,采取以分类监管为主,监督查处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食品监督科负责对全市食品安全进行综合监管,主要负责A、B、C类企业的监管,在日常监管中发现A、B、C类企业中存在有D类企业行为之一的,要移交监督大队处理,并根据上级要求与监督大队联合依法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负责汇总上报全市食品安全监管的各种报表。监督大队:主要负责全市D类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食品监督科移交需要查处的企业,受理群众举报,根据要求与食品监督科联合实施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当前国家和北京市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性文件,要求通过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2016年6月,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北京市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第二阶段行动计划(2016―2018年)》政策性文件,明确了要健全惩戒激励机制,制定失信主体联合惩戒措施,推动多部门参与多领域联合惩戒工作。
一、当前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开展情况
在市工商局的大力推动下,北京市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框架基本建立,共有45个政府部门和中央在京单位参与共建,覆盖企业注册、生产、经营、注销全流程。
(一)部门共治的格局基本形成
联合惩戒参与部门多、涉及面广,需要从制度设计上着手,梳理相关法规依据、限制方式、配合部门、工作衔接等连接点。鉴于上述考虑,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市工商局在国家部委联合出台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基础上,牵头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将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高院等45个部门统一纳入到失信企业联合惩戒中,涉及任职资格、广告、公司上市、工程投标、评奖评优等100余项监管和惩戒领域。
《备忘录》于2016年11月8日经45个部门联合会签后正式印发实施,作为全市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纲领性文件,确立了工商部门牵头推动,其他成员单位参与共治的工作格局。
(二)职责清晰的运行机制基本确立
一是明确了各部门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中的分工、职责和依据,梳理了全市联合惩戒事项清单,确立了信息提供部门、归集内容、应用方式及重点领域等,使各部门的工作开展有章可循;二是明确了以北京市企业信用网为运行载体的工作机制,成员单位按要求通过自动交换或手动传输等方式归集和共享信用信息,信用网作为信用信息原点,及时将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严重违法名单等信用信息交换到成员单位,作为其业务审批和行政监管的重要参考。三是明确了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相关效果、问题困难等通报给工商部门,作为后续优化和改进工作的重要手段。
(三)综合信用信息运行平台基本完善
作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运行平台,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以下简称信用网)经过十余年建设,整体框架基本成熟,主要功能日趋完善。当前,信息归集数量已增长至7600余万条,过去四年信息数量的年均增速为35%;信息来源覆盖全市55个政府部门和31家行业协会,全市190余万市场主体也已开始向网站提供信息;重点归集了全市41家执法单位的提供的近170万条行政处罚信息、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近400万条司法信息和370万条任职限制信息;网站累计向社会提供信息查询14.68亿户次,日均查询量超过200万户次。以上先发和累积优势,将进一步稳固信用网核心平台地位,“马太效应”更加显著。
(四)相关领域联合惩戒工作有序开展
1、建设联合惩戒黑名单库
强化部门联动和业务协同,建设北京市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库。市工商局牵头将法院刑事司法裁判信息、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整合汇总,形成任职限制数据库,在登记注册环节实现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目前,已锁定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25万人,限制全国130余万“老赖”在企业任职,锁定犯罪记录人员超过6万人。
2、对非法集资涉案企业及高管人T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2016年以来,市金融局分三批次向市工商局提供了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以及法院审理的非法集资案件信息,我局采取了多项限制措施:一是在工商企业登记系统对208户本市登记管辖的企业进行锁定,在变更、注销登记、投资新设或参股企业、增设分支机构、备案、股权出质登记等方面进行限制;二是对457名涉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锁定,限制其在其他企业的投资和任职资格;三是对12户非本市登记管辖的企业限制其在我市投资及新设分支机构;四是督促我市传统媒体单位和部分网络媒介单位停止与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广告,加大对涉案企业相关广告的监测力度,对监测发现的违规广告行为及时依法处理;五是将涉案企业及人员信息列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类金融黑名单子库的基础数据库,为下一步开展多部门信用联合惩戒做准备。
3、推动经营异常企业限制
市工商局已累计将17万户企业列入了异常经营名录,限制任职资格超过1600人次。目前,市工商局正与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加强合作,推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在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的使用。现已完成工商部门与政务办在异常名录信息方面的交换和共享工作,为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供数据支持,引导在平台上办公的成员单位查询和应用企业经营异常信息,对名录内企业在项目审批或后续监管中予以限制、从严管理。
4、推动其他部门联动惩戒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经信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在21个部门间针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取得生产许可、限制融资授信等18项联合惩戒措施,已累计将63家企业列合惩戒对象,123名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出境对象,并对26名代表人的实际出境行为实现了阻止。市高法牵头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累计将92399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严重失信人员购买高档车票18778人次。市规划国土委开展了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冻结违法建设当事人房产3665处。市安全监管局印发了《北京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对守信企业提供优惠政策,对严重失信企业在7个部门间实行联合惩戒。在全市联合惩戒的威慑下,10%的“老赖”自动履行义务或达成和解,近50%的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补交了税款,21%的违法建设当事人自动拆除违法建筑。
二、工作推进过程中难点及问题分析
(一)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当前我市信用工作的法制环境还不完善,法制强制手段偏弱,尤其是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方面立法不足。目前工作依据的文件层级为国家至地方的政策性文件,如6月份国务院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政策文件原则性强、操作性稍差,不能直接作为开展联合惩戒的执法依据使用,这导致联合惩戒力度有限,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应用不足。
《立法法》第82条第五款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联合惩戒措施,大多属于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减损违法经营者权利的规范。在依法行政的大框架下,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各部门很难统一认识,协同推进难度大。
(二)执法协作相对松散
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作为信用监管的重要手段,其监管方式、运作形式都区别于传统监管。传统监管更倾向于事前审批或事后行政处罚,涉及部门少、形式较单一、手段较粗放,不能满足“先照后证”改革后市场监管需求。信用监管以大数据分析应用和共享共用为基础,以部门联动和执法协作为手段,更注重对失信主体未砜稍て诶益的限制和削减,实现从碎片化管理向全链条管理转变。
但是当前各成员单位在信息系统建设、数据分析应用水平、联合监管观念等方便存在诸多不一致,造成部门间配合协同相对松散,工作进度不一致、信息归集不及时、共享数据不准确现象时有发生,使数据共享和信息应用能力大打折扣,联合惩戒的效果并未凸显。
(三)信息应用相对薄弱
信息归集是基础,应用是关键,当前基于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信息应用面还不够广、程度还不够深,应用的短板尚未补齐。目前,应用更多的集中在同工商部门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相关领域,食品药品、消防安全、非法集资、合同欺诈、虚假广告、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的信息应用刚刚起步或未起步,多部门参与的信息应用机制还在建设过程中。
三、做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建议
(一)加快立法进程,强化法律支撑
在推动信用社会发展过程中,我市要进一步加强顶层制度设计,推动国家或地方层级立法,明确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进行固化,确保信用监管、联合惩戒工作得到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自上而下推行并减少改革和监管的阻力。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黑龙江省、贵州省、海南省、辽宁省、湖北省已制定了联合惩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在企业失信行为、惩戒措施、实施方式、主管部门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海南省、湖北省文件效力级别最高,为省级人民政府规章。上述地方立法对我市信用立法工作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加大建设力度,提升平台功能
要着力提升信用网的平台应用功能,优化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网站建成全市统一的市场监管平台,实现无缺归集、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探索推动信用网与各成员单位业务系统深度融合,将信用信息查询、应用嵌入各成员单位审批监管流程中,确保数据开放、运行顺畅、业务联动、惩戒及时,织就一张覆盖全市的动态监管网。
(三)加强部门配合,理顺工作机制
准确、及时、完整的信息是政府部门实施有效监管的基础,新型监管格局和信用监管方式需要所有参与单位齐心协力、齐头并进。要在明细部门职责的基础上进行“去碎片化”管理,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完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实现各部门信用数据共享共用、动态监管协同联动、惩戒措施及时权威;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牵头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细化任务分工,强化工作考核,各成员单位要制定落实方案,加速推进惩戒工作开展。
(四)拓宽惩戒渠道,鼓励信息应用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夯实安全基础,落实责任为手段,以国务院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的要求,转变监管方式和工作作风,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全面履行和落实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全面确保食品质量总体水平有新的提高,让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食品。
坚持全县统一领导,各乡镇政府按辖区负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质监部门负责源头把关,各职能部门和政府协管员齐抓共管。本着抓实、抓细的原则,立足当前,着眼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以点带面,全面实施。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原则,对《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食品卫生法》等法律规定的全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8大类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集中整顿和规范。通过整顿和规范,扶持一批名优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关闭一批不具备产品质量安全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严厉惩处一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分子。通过建立监管机制,使食品生产企业自律和诚信经营意识不断增强,食品生产加工行为逐步规范,食品生产加工水平和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水平有明显提高。
三、工作网络
通过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区域监管机制,明确分工和责任,层层落实,强化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
(一)县成立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承担全县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和指挥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廖曜中为组长,县政府调研员王士环为副组长,县政府副调研员、财政局局长蒋云华、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龙顺才、检察院检察长左才轩、公安局局长张荣华、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周铁生、工商局局长罗云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雷建国、卫生局局长肖桂军、农业局局长王元新、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赵伟民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由赵伟民兼任办公室主任,质监局副局长朱朝晖为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具体工作。确定伍长青、李亚平、黄永成、陈志敏、肖高林、佘劲涛、蒋宏君、陈瑞芳为专职监督员,各乡镇企业办公室主任为本乡镇食品质量安全协管员,村报账员为本村食品质量安全联络员。
(二)定人定责。局长赵伟民对全县食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副局长朱朝晖负责抓好食品生产企业整顿和规范工作,食安股长伍长青负责落实本方案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8名专职监督员按划定的区域负责本责任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工作。
(三)定区域、定企业。全县26个乡镇划分8个监管责任区域,由8名专职监督员分别负责监管。
(四)落实监督员、协管员、联络员、检验员责任。
专职监督员:负责对监管责任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普查建档、巡查回访、监管执法、强制检验、质量投诉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政府协管员:负责本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质量信息收集,每月定期访问,协助质监部门做好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并及时向质监部门报告当地食品生产企业变化情况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村级联络员:负责本村的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协助上级职能部门做好食品企业普查建档和抽样等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企业检验员:认真执行食品质量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原材料和产品进行检验把关,检验结果做到科学、准确、真实,协助企业质量负责人做好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四、工作任务与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通过进村、入生产企业、入加工户,对全县食品生产企业(包含小作坊)逐一调查摸底,将企业的产品、生产条件、人员、检验设备、质量信息等情况纳入企业档案,并输入计算机存档。
(二)建立“四图”。
企业变化动态图及食品行业分布图,用图表的形式标出企业的名称、产品种类、分布地点,并每月更新一次。
监管责任落实图,分为局内各部门监管责任图和食品专职监管员区域监管责任落实图。
食品质量安全警示图,按照产品的风险程度,企业质量抽查和巡查情况,对容易出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进行分类标明。
(三)召开全县食品生产企业整顿和规范专项行动动员大会,动员乡镇政府、各职能部门和食品生产企业的力量,在县内营造一个大家都重视食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层层签订责任书,所有食品企业要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四)对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动态分类监管。针对食品的不同风险程度和生产企业对食品质量的控制能力,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质量安全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不同质量安全等级的企业执行不同的监管方式和不同的检验检查频次。通过实施巡查、回访、年审、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监管措施,实现分类监管、分类指导,督促获证企业履行法律义务,保持出厂食品持续合格。凡是在强制检验中不合格的,采取严格依法实行加大抽检频次,公告、责令收回、跟踪抽查、责令停产整顿、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处理措施,做到“三个不放过”:企业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质量安全达不到要求不放过,质量教训未吸取的不放过。
(五)严格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的监管。针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量大、分布广、风险高的特点,按照既要管好又要便民的指导思想,建立以质量承诺为主要内容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自我声明制度。积极引导小企业联合建立检验室,督促小企业与县质检机构签订委检协议,对小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实行定期报告制度。
(六)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监管。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与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订质量承诺书,在质量安全承诺书中承诺严格按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滥用添加剂,不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建立购买和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辅助剂台账,对使用的添加剂种类定期报质监部门备案。对不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或不按要求记录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助剂使用情况的企业,要责令其整改。
(七)严格生产许可,加快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要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加快食品生产企业市场准入工作进度,督促未申请的企业尽快改正;同时,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核、检验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查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不发放生产许可证,对无证生产、销售的依法予以打击。
(八)突击重点,加大食品监督抽查力度。在近期集中力量开展食品监督抽查工作,突击重点品种、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域,提高监督抽查的有效性。同时,要加大对不合格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处理力度,严格实施公告、整改、复查、处罚和责令收回等处理措施。
(九)深化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一是结合贯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加大力度查处无证生产、销售食品违法行为;二是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集中对城乡结合部、农村等监管薄弱地区的区域性质量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三是严厉打击使用病死畜、禽肉等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四是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加大扶优扶强的力度。加大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的力度,扶优治劣,引导消费。建立优秀企业名单,将A类企业、连续三年强制检验均合格的企业和质量好、信誉高的企业列入其中,争取有关部门从项目、资金、创企业品牌等方面重点扶持。同时,在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开辟专栏进行宣传。
(十一)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加大科技投入,加强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建设。县质检所重点建设常规的理化试验室和普通的微生物实验室,同时,引进和培养食品卫生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努力提升检验机构的综合能力,满足日常监管工作需要。
(十二)落实报告制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写出食品质量报告,向县政府汇报全县食品质量安全状况,分析形势、指出问题、提出措施。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
从现在起至9月底,整个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工作大体分六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对全县的食品生产企业及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基本信息调查摸底,建立企业档案。
(二)宣传发动阶段。召开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整顿和规范动员大会,督促各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层层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县质监局与县内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含小作坊)签订质量承诺书。
(三)对企业进行培训和服务阶段。由县质监局组织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人员和检测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其熟悉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检验专业知识。按照划分的监管责任区域,专职监督员对责任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驻厂指导和服务,着重帮助企业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重要性的认识,使其能自觉主动地提高食品生产、检验控制水平。帮助食品生产企业从质量管理职责、企业场所要求、生产资源提供、采购质量控制、过程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检验等方面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提供所需服务。
(四)落实措施,加强监管阶段。认真落实巡查、回访、年审、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措施,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及假冒伪劣行为,严格履行“三个不放过”,加强对小企业、小作坊的监管。同时积极引导、帮助、扶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督促其落实和完善各项质量管理措施。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质监**分局针对省市监督抽查食品合格不高的问题,结合日常巡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认真剖析、查找原因,研究出台了四项食品监管新举;强化食品质量安全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制定出台《**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隐患问题处理规定》;落实企业责任;进行讲述。其中包括:由分局主要领导亲自谋划,分管领导靠前指挥,集中精力,强化措施,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监管到位、并进一步明确了“五项”岗位职责,即:主要领导职责、分管局长职责、食品科长职责、食品专职协管员职责和稽查执法人员职责、增强处理和解决企业质量问题整改不彻底的现象,并加强科、队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提高监管的实效性、报不合格情况,告之相关规定和要求,为下一步实施强制性监管打好基础、通过以上措施使单位强化自律意识,内强管理,外树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利于把社会监督与单位内部监督结合起来,引导正当竞争,规范市场行为,改善竞争环境等,具体材料详见:
一、日前,质监**分局针对省市监督抽查食品合格不高的问题,结合日常巡查中所发现的问题,认真剖析、查找原因,研究出台了四项食品监管新举措:
一是强化食品质量安全组织领导。由分局主要领导亲自谋划,分管领导靠前指挥,集中精力,强化措施,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监管到位。并进一步明确了“五项”岗位职责,即:主要领导职责、分管局长职责、食品科长职责、食品专职协管员职责和稽查执法人员职责。
二是加大投入力度。已从稽查大队抽调2名同志充实到食品科和特种设备科,增强处理和解决企业质量问题整改不彻底的现象,并加强科、队沟通和协调,形成合力,提高监管的实效性。
三是制定出台《**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隐患问题处理规定》。内容包括问题分为类、监督抽查后处理、督促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延期复查时限和抽样检验规定等。
四是落实企业责任。分局于9月16日下午召开全区食品企业法人和质量管理人员会议,通报不合格情况,告之相关规定和要求,为下一步实施强制性监管打好基础。新晨
质监**分局表示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看到食品安全监管任务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特别是《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将给我们带来新的挑战。要不断总结提高,扎实努力工作,完成区域食品质量安全的各项任务,为保一方平安做贡献!
二、通过以上措施使单位强化自律意识,内强管理,外树形象,增强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把社会监督与单位内部监督结合起来,引导正当竞争,规范市场行为,改善竞争环境;有利于树立行业新风,倡导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构建和谐社会,推进三个文明建设。
一、综合监管对改进企业年检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
从近年来年检工作的实践来看,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尽完善和工作方法滞后等因素,原有年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的到位,与实施综合监管的要求不适应,在基层工商部门主要有四大突出问题:
一是年检由单一职能科室牵头实施,其他职能科室无法切入。以往县级局的年检工作基本上都是由监督管理科牵头组织实施,其他职能科室无法插手,造成相当一部分的监管职能在年检中没有着力点,如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年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就无法借助年检平台,来实施有效的监管,等等。
二是基层分局受授权限制,无法对辖区内所有企业实施全面、全程监管。目前。下放至基层分局的年检权限仅限于个人独资等一部分企业,包括分局辖区内经济开发区的大多数企业年检权限还在县局,基层分局根本不可能对这类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管。另外,基层分局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又与需要扩大授权的形势不相适应,大多数基层人员不善于发现问题,年检审查和查处违法违规企业的能力欠缺。
三是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监管“缺位”。目前基层工商部门人少、事多,在半年时间内要对所有企业进行逐一审查和实地检查,难免使年检的审查、检查流于形式,特别是在对经济开发区内招商引资企业的监管上,受地方干预等诸多因素制约而无力作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监管显得力不从心,在查处企业虚假出资等经济违法行为、关闭“小化工”等违规企业的执法能力上还需提高。
四是服务停留于浅层次。绩效不高。目前,基层工商部门推行的“上门年检”、“预约年检”、“集中年检”等措施,仅仅为年检而提供服务,并没有把工商部门的各项服务功能整合起来,为企业提供针对性的特色服务,服务绩效未达到最大化,特别是在建立健全企业年检信用数据库,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为企业投资经营提供信息服务等方面有待突破。
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县局形成了推行企业综合年检制度的共识,把企业年检作为全局的重点工作来抓,各项监管工作紧紧围绕这条主线展开,各项服务职能全面融入年检的全过程,各类行政资源全部服务于年检工作,形成了全局抓年检、各项职能融入年检、各类资源服务于年检的综合年检的工作格局。
二、实施企业综合年检的主要特点
根据上述构想,本着科学分工、便于操作、强化联动、凸显绩效的原则,县局出台了推行企业综合年检制度的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一是在职责分工上,从单一监管向联合监管转变。各业务条线借助年检平台切入,履行各自监管职能,改变了以往由单一职能科室牵头、把关的年检工作格局。通过各责任单位的具体分工,明确应承担的相应监管职责,把涉及对企业实际投资注册资本的监管、食品安全监管、企业信用监管、合同监督管理等各项监管职能全部纳入年检过程,实现了各项监管职能的无缝对接。例如,消保条线就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特别规定》的相关自律制度。纳入对该类企业年检的实地检查的重要内容,联合监管科和基层分局人员深入有关企业,督查和指导企业落实各项自律制度,较好地推动了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是在权力分配上,从授权监管向全权监管转变。扩大对基层分局年检授权的范围,把冠市名以下(包括冠市名)的各类企业的年检权限全部授予基层分局。并加大了对授权后业务培训和指导、效能督查和考核的力度,放手让基层分局全权履行属地监管的职责。对位于县内的连云港市(堆沟港)化学工业园和灌南县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的年检,由监督管理科牵头,企业所在地归属的基层分局以及相关职能科室配合。共同实施年检。年检权限的“全额”下放,让基层分局更好地对辖区企业实施全程、跟踪监管,较为准确地掌握了企业“经济户口”的第一手资料数据,促进了基层分局监管效能的提升。今年来,基层分局通过年检检查发现案源的能力显著提升,仅半年就查处了涉及虚报注册资本、抽逃资金等超范围经营案件12起,排查、排除隐患的意识明显提高。履职的总体水平明显增强。
三是在监管方式上,从一般监管向分类监管转变。依照企业分类监管的相关标准。对企业进行合理分类,根据不同的主体实施不同的年检方式,着力“抓大放小”,突出年检重点,把年检的重点放在对重点行业和高危行业的审查、检查上。对没有前置许可的非高危行业类实行一般审查。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备案通过;对有前置许可的非高危行业类实行责令改正式年检,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改正或建议纠正,通过后续检查加以完善;对高危行业类实行重点审查和从严审查,要求申报材料齐全,各种许可齐备,并都在有效期内。为了把上述措施落到实处,县局定期召开年检工作分析会,有针对性地梳理出一批疑有问题的企业,分配给网格责任人实施重点检查,既分解了年检工作量,又增强了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从规范业务流转流程人手,加强了相互协作。有关职能科室需要对某个企业进行重点审查的,可向监管科提交重点审查建议书,由监管科安排该科室人员共同参与对该企业的年检审查及实地检查:在年检过程中发现某企业存在涉嫌虚假出资、商业贿赂等重大违法行为的,或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的,可向监管科提交暂缓通过年检建议书,由监管科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或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
四是在工作方法上,从刚性监管向柔性监管转变。注重在年检过程中及时了解企业有关申请变更登记、动产抵押登记、申办商标注册、争创“重守企业”等个性化的需求,并采取有效措施跟进服务,提高企业对年检工作的满意度。县局根据实际制作一张基本上涵盖工商部门所有服务职能的清单,内容包括服务项目以及该项目的承办部门、联系人和电话,在向企业发送年检有关材料的同时,一并发放,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有关项目和具体承办人,全力实施跟踪服务。截至目前,已为86户企业提供了5大类113小项的个性化服务,指导办理变更登记22户,运用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能帮助企业融资6000余万元,指导企业申办注册商标12件,指导6户企业申报了市级“重守企业”,企业反馈的满意率达100%。针对有208户企业未通过2006年度年检这一难题,县局及时对未通过年检企业的原因进行梳理,向分管县长作专题汇报。并建议建立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协作联动的企业年检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加强部门协调协作,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三、实施企业综合年检仍需继续完善
实践证明,实施企业综合年检,较好地解决年检工作中的内部分工协作、提升监管效能、优化服务绩效等问题,但仍处于探索阶段,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是规范业务流转流程,加强内部协作。重点要进一步明确参与综合年检的各责任单位的职责分工,规范联合审查、检查,年检信息录入、纠错,案件转办、交办等一系列业务操作的流程,完善监管责任的分流机制及责任追究体系。在顺畅业务流转、提高协作能力上再下工夫。
二是完善信用奖惩体系,促进企业自律。在企业综合年检制度中引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将企业年检工作的重点转向监督和完善企业的信用,根据不同信用等级采取对应的监管措施和奖惩措施,使年检工作与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机制建设紧密结合。要把企业信用年检情况函告相关部门和银行,形成对恶劣信用的共同遏制。要加大对失信企业的年检审查和后续监管的力度,对该类企业的再次年检进行限制,
关键词:兽药;市场监管;畜产品;质量安全
目前现代畜牧业随着时代进程发展不断发展,畜牧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其中,如何控制畜产品的兽药残留、实行有效监管,成为我们应该探讨的问题。只有正确的管理,合理的使用兽药才能切实保护公众的健康问题。
1兽药行业的发展情况及行业监管
纵观当今社会的不断发展,畜牧业行业不断发展壮大,兽药行业也随之不断发展壮大。兽药产业的规模不断壮大,经济总量、质量收益和兽药产业的综合实力不断增强,随之带来的是综合实力逐步增强。同时,兽药研发能力也在一天天的不断提升,研发出新兽药及新保健品和兽药专利产品也不胜枚举。针对我国现状已经建成诸多兽药实验室、企业实验室、动物保健品研发中心。当前我国生产、经营及使用兽药的企业较多,监管人员较少,应采取一种综合的措施加强行业的监管。可以尝试采取一种更加创新的方式:在畜牧部门实施生产环节分等级管理的办法。将企业分为三等。一等企业:享有社会上的声誉极高、规模大、管理具有规范性,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从未被农业部及省局通报企业。二等企业:享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具备中等规模、两年之内未出现被农业部和省局公示批评的企业。三等企业:提高企业建设规模,需要进一步提高社会信誉,在近两年内被农业部和省局公示批评的企业。对于一等企业应该不断鼓励其进一步发展壮大,加快发展速度;对于二等企业应对其生产流程进行规范,进一步提高产品档次;对于三等企业实施重点监管,保证产品的质量要求[1]。管理是企业建设的重点,建设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不能一过了之,监管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将产品质量提高上去。同时出台一系列实施方案,将企业员工进行集中培训,制定出兽药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并将此制度严格落实到兽药生产管理上,明确各项责任,讲责任分配到个人。并且广泛征集意见,监督整改。
2建设完备的兽药残留监管工作
抓好生产环节这一源头监管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兽药经营及使用环节的监管,把控好畜牧产品质量。在药品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把控兽药销售质量关做起,做到积极采用兽药备案的制度,从而进一步保证用药安全。兽药推广阶段,具有产品种类繁多、需求量巨大、供货渠道不够流畅、监管任务十分艰巨的特点。我国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兽药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通过以下几点提高管理水平:一是采用备案登记管理制度,二是监管企业经营管理,三是使用环节提高认识和监督。
3未来对兽药残留监控进一步设想
首先,运用GMP这一规范在兽药生产的环节,加强对兽药产品的监控。实行兽药质量监控进而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体系建设[2]。加强兽药市场监管离不开对兽药等投入品的长期监管机制,离不开对兽药残留的大力监控。对此,提出5点设想措施进行进一步的细化管理。第一点,明确责任到人。明确此企业的第一责任负责人,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度,明确畜牧生产过程中的第一质量安全责任人,把生产经营监管细分到具体个人。第二点,采取规范化管理方式,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禁用、限用的畜牧投入品单,做到公开透明,保证其使用安全。第三点,采用分类监管模式,严格落实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措施。第四点,强化质量检测,扩大监管的范围圈,做到面面覆盖的效果。第五点,加强市场监管的整治,实行联合合作处理,提高办事效率。
4结束语
加强兽药市场监管是夯实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的必要前提,兽药市场监管是一个大的方面,国家需要完善出台的相关政策,政府需出台相关文件,监管部门加强管理,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对于准备及生产环节严格把控,形成一个良好的兽药市场。
参考文献:
[1]龙新.加强饲料质量监管夯实畜产品安全基础[N].农民日报,2015-02-05(002).
【关键词】国民经济;安全监管体制;铁路行业;问题;措施
铁路行业的安全监管体制经过多年的发展,在实际的应用中发挥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生产方式的转变,铁路运输安全监管体制逐渐地体现出了自身的缺陷,影响着相关工作开展的效率。在此形势影响下,如何采取有效的方式保证铁路行业运输安全监管体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关系着铁路企业未来更好地发展。
一、铁路运输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1.政企不分,职责权限不清 作为铁路行业的重要管理部门,铁道部在长期的发展中一直具有双重的身份:既是铁路运输中直接的受益对象,有事政府部门重要的管理机构。在具体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它既要保证自身的生产效益不受影响,又要规范铁路运输行为,保证各种经营活动开展的合法性。这种特殊的角色使得铁道部在铁路运输的过程中无法正确地看待自己职责范围,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监管体制实际作用效果。
2.相关的监管法律不完善 现行的有关铁路安全运输的法律主要属于经济学领域内,本质是计划经济的一种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件,符合铁路运输行业的基本利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有关铁路运输的某些内容已经显得过于陈旧,制约着铁路行业的正常发展。同时,既有的有关运输的法律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相关的监管体系并不完善,无法适应市场的发展要求[1:20-22]。
3.安全监管主体混乱 铁路运输中很多的工作主要是由铁道部主管,其它的监管部门只收复杂少部分的监管。这就造成了监管主体的混乱性,影响着相关监督体制的顺利实施。同时,这些现象也客观地反映了监管体系的不完善,阻碍了铁路行业生产效益的增加。安全监管主体的混乱性,导致铁路行业发展中出现了职能重叠现象,降低了实际的监管效率。
4.成本控制效果不明显,激励机制不完善 目前铁路行业价格监管主要采用的是成本加成的定价机制。当铁路的运输水平达到运输企业的相关要求时,可以实现获利的发展目标。但是,当铁路结构合理时,安全监管机制的效率就会逐渐地降低,导致运输企业根据自身的生产效益上调相关产品的价格,减少自身的运输成本。这些举措客观地体现了铁路运输安全监管体制使用中成本控制效果不明显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5.某些机制的设计不完善,缺乏针对性 目前我国的铁路企业属于垄断性企业,相关运输企业的产品在实际的运输过程中自身的信息不透明,双方之间的交易信息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称现象。同时,铁路企业对于很多的运输产品采取的是直接报销的方式,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无法实现价格监管的具体目标。铁路企业对于客流高峰期的某些路线,允许适当地上调一部分的票价。但是,这样的行为明显带有主观性,定价参考依据缺乏说服力。这些不合理的举措缺乏针对性,影响着铁路部门安全运输的工作效率。
二、完善铁路运输安全监管体制的有效措施
1.构建独立监管机构 铁路企业与政府之间存在的监管机构处理实际的问题时,往往不能得到预期的效果,影响着相关制度的实际作用效果。因此,为了完善铁路运输安全监管体制,加快铁路行业的建设步伐,可以按照一定的原则构建独立于铁路企业和政府之外的监管机构,制定新的监管体制,避免监管越位现象的出现。在新的监管体制建立过程中,相关的工作者应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因素,保证监管体制的适用性。
2.构建出综合的交通监管机构 目前我国已经撤销了铁道部,从长远的发展角度看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的发展要求。为了使安全监管机制能够在铁路运输的过程中发挥出更大的保障作用,可以在交通部下设具有一定职能作用的铁路安全监管机构,对铁路运输方式进行集中的管理,规范相关的竞争行为,增强各项监管措施的实际作用效果。
3.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范围 铁路运输生产活动在具体的开展过程中具有联动性强、连续性运转等特点。因此,铁路安全监管工作应该扩大自身的覆盖范围,进行动态化管理。实现这样的发展目标,需要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范围,最大限度地发挥它们的职能作用,减少铁路部门内部混乱现象的出现。同时,聘请专业的安全监管执法人员,促使他们能够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更好地完成岗位工作。
4.细化安全监管机制内容 为了扩大铁路运输业务的范围,简化审批程序,扩大铁路行业的社会影响力,相关的铁路管理部门应该细化安全监管机制的内容,增强各项监管机制的适用性。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对于铁路运输活动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工作质量的保证主要依赖于高效的安全监管机制,需要铁路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具体的工作中结合实际的业务需要细化安全监管机制的相关内容,为铁路企业长远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5.加快信息化安全监管网络建设的步伐 传统的铁路安全监管机制在实际的应用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影响着铁路行业生产活动的效率。为了增强铁路部门安全监管能力,充分发挥相关机制的优势,应该加快信息化安全监管网络建设的步伐,丰富安全监管技术手段,提高实际问题的处理效率。现阶段信息化技术的优势非常明显,可以为铁路部门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可靠的工作思路。
结束语
健全铁路运输安全监管体制需要结合铁路运输中实际的发展概况,制定出可靠的针对性措施。目前铁路部门对于运输企业采取的主要是实报实销的方式,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制约了自身生产效率的提高。因此,需要做好铁路行业信息化安全监管网络建设的相关工作,完善安全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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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工商行政管理在企业信用监管法律体系市场经济体制已在我国初步建成,时代赋予工商行政管理的任务和使命已今非昔比。世易时移,变法宜矣。随着市场监管对象的不断变化和发展,及时清理现行的工商法律、法规,有针对性的废止或修改那些过时之法,是搞好工商行政管理在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在实体法方面,从立足企业信用监管的目标,选准好立法宗旨,顾及企业信用监管的内容,完善法律的条文。一是要完善企业市场准入监管所涉及的《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使工商机关的市场准入监管更具“企业信用能力”的把关功能。要通过修改相关的行政法规,改革现行的年检制度,变集中年检为滚动年检,变年检资料的形式审查为实质性审查,提高企业年检的质量和效益。二是要修改企业市场行为监管所涉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细化有关条文,增强其操作性,并在立法宗旨上进一步突出“信用监管”的内容,使工商行政信用监管完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三是完善企业市场退出监管的法律条文,使企业能在退出市场的过程中悟守信用,保护“晚节”,要修改《公司法》及有关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明确企业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关系及公司、股东、清算组织在企业终止清算中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对企业清算的违法行为要明确执行查处的机关和权限。
在程序法方面,一是尽快制定《工商行政管理法》,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限,使工商行政这种综合性、全局性的政府市场管制方式最终优于烟草、药品、建筑、保险、电信等行业监管,避免当前各执法主体之间无利益则相互推诱,有利益则争夺监管权的不良局面。二是针对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实践中发现的程序问题,在法律修改时予以解决。
1996年出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对于深入贯彻《行政处罚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执法实践的复杂多样,在执法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建议通过立法予以解决。三是立足我国市场现状,改变现行法律法规中对弱化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手段的趋势。从《商业银行法》出台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中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扣留、暂停支付、划拨等强制手段的限制,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弱化,不难看出我国在行政强制措施的立法上过份追究超前性,而与现实严重脱节。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弱化行政强制措施是其立法技术中限制行政职权,减少国家干预和理论具体体现,但是“立法技术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立法者能否正确和及时地反映经济生活条件”。对于我国仍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公众的法律素质低、执法环境差、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应该是弱化而应该是强化,所以很多地方的《反不正当竞争条例》都增加了各种行政强制措施就是例证。建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中,根据各地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经验,强化行政执法手段。增加监督检查部门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时,对涉案场所进行检查,对违法财物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二、实施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制度创新1、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制度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公示,减弱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将有利于授信企业的理性选择并遏制受信企业失信。本文所称的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制度,是指由工商机关将分散在社会有关方面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最后整合成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企业经营、消费者决策及政府部门有效监管提供服务。根据定义,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制度主要由信息构成、信息归集和信息数据三方面制度的构成。
1、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范围⑴企业身份信息。包括企业设立登记的基本信息(企业名称、字号、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注册号、经营期限、成立日期、投资方式、投资额及比例等),企业变更记录,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历、学习经历等基本情况,等等。
⑵企业经营信息。包括银行帐户,银行信贷情况,资质等级,财务状况,企业商标注册及认定情况,企业产品及管理体系认证情况,用工情况,纳税情况,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债权债务清偿情况,财产清算情况,评估机构对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价或者以数字或字母形式表示的企业信用等级,等等。
⑶政府部门监管信息。包括工商年检情况,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行政机关表彰、授予的光荣称号,消费者投诉及举报,不正当竞争、逃废债务、欠税、骗税等违法行为记录及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经济犯罪情况,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判决或裁定,商事仲裁决记录,等等。
⑷其他相关信息。包括社会捐赠、赞助情况,企业文化,自我规范制度,自我承诺制度,交易伙伴评价情况等等。
2、构建企业信用信息综合数据库及企业信用公共信息网采集到大量企业信用资料后,工商机关可按照科学的方法对上述资料进行分类、比较、计算、分析和判断等加工处理,并将分散的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到一起,然后归纳、整合为综合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各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应具备三大功能,一是数据录入及更新功能。具体包括:通过密码管理,实现对使用者操作过程的全程记录;通过建立单元数据,实现工商注册登记的网络化管理;通过关闭单元数据修改功能,实现工商注销登记的网络化管理;通过单元数据警示功能,实现其它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法律制裁的网络化管理;通过单元数据的查询,实现对企业的全方位管理。二是数据共享功能。具体包括:通过网络实现多部门多单位对同一单元数据内容的管理;实现单元数据管理者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反馈;三是社会查询功能,具体包括社会查询;社会监督举报;社会评价。
(一)淡化监管
目前,许多土木施工企业只关注限制成本的现实效果,而忽视了这种限制过程的合理监管和意见的调查。如果不注重累积反馈的建议,那么土木建设的一系列经验就较难被推广采纳,在限制成本过程中产生的多数问题,也无法获得高效的处理。忽略监管环节,会导致企业的建设成本无法被合理限制。
(二)忽视执行
企业在设计了体系化的控制制度后,就需要执行这些体现了企业目标的制度。如果土木企业仅仅设定相关的成本约束,而不去落实,那么就难以实现降低建设资金、为企业创造更大价值的目标。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便企业制约成本的措施再完善,也失去了实效性。
(三)手段片面
在较长时间内,土木工程企业存在着经济措施与技术施工措施脱钩的问题。在一些工程项目中,企业关注招标和投标的价格,却忽视比对不同的技术性策略,没有适当顾及到项目的组织,这就导致制约成本的措施没有技术层面的支持。同时,各类土木企业往往会依据来自政府的数据来确定费用,而不去研究所选取的相关系数是否符合自身状况。因此,土木项目的报价缺少竞争力,不利于有效约束成本。
(四)制度欠缺
制定适合项目实际的建设规划,是确保项目运行的基本条件;而项目实际开展的相关制度,又是实现这种规划的保障。从土木工程实际来看,多数企业都可以在项目开展的起始阶段,设置一个体系化的建设目标,但却没有设置配套化的措施来确保目标完成。有的企业忽略对于成本的约束,有的企业设定的约束制度,无法包含成本限制的所有方面。
二、强化控制的可行方法
(一)健全约束制度
要健全约束成本的措施,既需要增强成本估测、决策、成本价格制定、核算监督等步骤的合理性,又需要在现实的操作中,及时调整制约措施的偏差,采取合适的纠正方法。在这样的环节中,应当整合土木项目的控制、成本研究、技术措施支持等综合性要素,查找出现误差的根源,归纳教训,防止出现类似的偏差。土木企业应当着手完善制约成本的规则,强化控制和纠正的意识。
(二)规范定额监督
成本中的定额,指的是在土木项目中,各类型的费用所能够达到的限度。对于这种定额实施监督,目标是提升企业员工在这一问题上的意识,并督促管理者重视监管程序。只有规范定额的认识有所提高,才能有效防止由于定额模糊,而造成的控制策略错误。
(三)关注管理程序
对于土木项目的投入实施监控,就是要注重确立有效的措施,依据整体性的工程结构,将项目产生的全部成本合理安排到每一个部门中,从而确定权责明确的监管体系。企业需要强化对于内部员工的监督,防止成本风险造成危害,确保建设资金能够得到有效利用。
(四)随时调整措施
在实际的土木建设中,由于情况变更,所需要的一系列费用也会变化,这是多数企业会遇到的难题。因此,管理者应当采纳科学的调整建议,适当重新估测建设资金数额,并依照正确的程序,将这样的调整结果传送给其他部门,确保变更建设费用建议的充分落实。
三、结束语
县委副书记深入一线检查“两节”市场监管安全工作
9月24日,县委副书记在县市场监管局局长等陪同下,到生产企业、药店、超市和餐饮单位,就疫情防控、“两节”食品安全、市场供应等工作进行检查。
在蜜饯食品厂和食品有限公司,副书记实地查看了蜜饯企业升级改造情况,听取了企业负责人对企业工艺流程、生产环境、包装品质等的改造情况及销售情况,要求企业要继续下大力气进行升级改造,实现环保经济双效益,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确保全县蜜饯企业从根本上有质的提升。
在百汇医药,现场查看询问药店场所消杀、测温扫码登记和进店顾客疫苗接种情况,详细了解口罩、酒精、消毒液等防护物品进货渠道、价格、储备情况以及退烧止咳药品的销售管制情况。他明确要求,药品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到精准防控、及时上报,引导群众配合政府落实好疫情防控措施。
在超市,现场查看了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和肉制品、冷链食品、粮油、蔬菜等食品的原料采购、进货查验、索证索票情况,他强调,农贸市场和超市是全县食品供应的重要渠道,也是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人物同防的关键环节,市场监管局与企业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严格农副产品溯源检测、确保肉制品渠道正规、严格冷链食品管控,保障两节市场供应到位。在饭店提出,有要求就要有落实、有办法,市场监管部门要借鉴外地好的经验,针对性研究出更加便利、精准的防控措施,确保疫情防控措施精准落实到位,为群众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
2021年9月24日
“食品安全”是老百姓“幸福指数”的一类指标。近几年苏丹红、瘦肉精、三聚氰胺、果蔬农药残留、地沟油、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学品、小作坊生产制作的有毒有害不卫生食品、餐饮业安全监管不力等等,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触目惊心,食品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本文作者结合工作实践,谈谈食品安全监管。
1 食品安全必须从源头抓起
1.1 强指导,辅教育。对农兽药残留问题,一是加强对基地生产的作业指导,科学地使用农兽药化肥;二是对生产者进行法制教育,禁止对果蔬使用高毒农药,宣传讲述对果蔬使用高毒农药产生的严重危害,滥用高毒农药是犯罪行为。
1.2 严准入,重监管。一是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大型食品加工企业有效常态化制度化的监管,监督他们建立严格的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严格禁止使用非食品添加剂。对企业灌输食品安全的法制法规知识,提高企业法制意识,道德和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对小作坊生产制作要做到有证生产。卫生监督、工商部门要常态化制度化地对他们实施有效监管,防止有毒有害食品流向市场。三是监督部门对餐饮业的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要有效监督,严禁如塑化剂之类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添加剂进入餐饮环节,对餐饮的卫生状况,进货渠道,食品保藏严格把关,不能让过期变质食品流向餐桌。
1.3 落实责任,提高信誉。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落实原料验收、生产加工卫生、产品自检自控的制度,建立不合格食品主动通报,召回制度,落实责任,提高信誉。
2 建立有效的常态化的监管制度
仅抓食品安全源头是不够的,必须对食品安全的生产,流通销售实行有效的常态化监管,不法商家为了追逐商业利益藐视法律铤而走险大有人在,得有强大的执法队伍,有有效监管手段,和制度化常态化的监督,加大在人员和资金设备上的投入。同时,对于执法部门的监管力度,措施实施如何?绩效如何?有无监管不力,有无渎职?应该加强对监管工作的监督,要求监管部门建立监管工作日志记录,防止人浮于事,防止推诿监管责任,防止渎职。坚决杜绝收费盖章放行,抽样变送样,重准入轻监管等行为。
3 罚刑并举,从重严惩
对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的个人和企业,一经查实,快速立案侦查,从快从严惩处,罚他个倾家荡产,再追击刑事责任,罚刑并举,从重从严从快查处。坚决反对以罚代管,罚款顶罪的执法手段,食品安全已经到了必须使用“重典”的时候了,必须向处理醉驾那样惩处食品安全中的违法犯罪分子,加大他们的违法成本,违法成本代价的付出让他们不寒而栗,不敢顶风作案。
4 多管齐下,从源头流通环节到市场形成一条龙监管
食品安全监督涉及农业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管理局,出八境检验检疫等多个部门,实行分段管理,但必须无缝衔接。在地方查处食品安全投诉时,行政职能部门互相推诿的事时有发生,所以在监管部门必须实行分头把关,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实行联合执法。农业部监管农产品,质监局监管食品大企业,工商局监管超市菜场餐饮及小商贩,卫生部监管餐饮卫生,出八境检验检疫部门严把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关,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作,从源头生产,商品流通,市场销售都层层严格把关,建立部门间的协作机制,才能真的管好食品安全。
5 加强进口食品监管
进口食品深受消费者喜爱,特别是进口洋酒、葡萄酒、婴幼儿奶粉主导我国消费市场,出八境检验检疫部门一是严把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关,二是与工商等执法部门协作加强流通领域的监管,三是要加强与主要贸易国的管理协作机制,及时互通,掌握进入我国市场的食品安全信息,对不合格的问题食品及时组织下架召回,消除影响。
6 发挥媒体、广大消费者监督作用,打好一场食品安全保卫战
6.1 对全民进行食品安全的知识法规教育,提高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意识,鼓励举报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对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的事件举报有功者应该给予物质奖励。工商执法部门消费者协会应该重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投诉,认真对待,认真调查,严格查处,保护举报投诉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利益。任何个人和企业不得对报道事件的媒体及记者实行暴力,一旦发生,公安部门应该出面保护他们,对实施暴力者绳之以法,追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