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1:27:0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市场监管的功能,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信息化发展;市场监督;大数据技术;问题分析;策略分析
近些年,随着国内信息化技术的高速发展以及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大众的生活变得愈发方便。现代化信息技术在各个领域各个行业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且取得了一定的发展成果。而在市场监管工作信息化发展过程当中,相关人员应当以国家发展为指引准则,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来完成市场监管工作优化。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工作不仅是时展的需求,同样也是政府职能部门转变的迫切需要。
目前市场监管工作信息化发展的必要性
现代化信息技术具有高效、便捷等特点,可以帮助各个行业、各个领域显著提升工作效率,并且在市场竞争当中具有良好的应用空间与应用优势。为此,各行各业都应当积极开展现代化信息技术引入工作,以此提升自身的综合实力以及核心竞争力。近些年,市场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已经从各个方面展开有效推进与探索,逐步转变了传统人力信息收集、整理以及信息记录的做法[1]。借助现代化信息技术来完成市场监管工作优化,由传统窗口收集信息、整理信息以及数据收集,到现有的电子化办公,将工作人员从复杂纷乱的工作环节解放出来,有效降低了人力资源的投入成本。与此同时,提升了信息收集以及信息处理效率,有效减少人力收集所带来的误差。目前国内现代化信息技术可谓是日新月异,市场监管工作应当充分发挥这项技术的作用与优势,结合互联网技术,对各个工作细节展开科学管控,及时发现日常工作中的问题,并且制定科学的优化工作措施,确保市场监管工作效率可以得到稳步提升[2]。
市场监管工作现存问题
(一)监管方式过于单一,监管效率有待提升
就目前形势而言,基层市场监管工作的对象为市场主体。监管信息收集通常采用人工上报这种方式。监管工作与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通常依靠人力资源,基础设施缺乏完善性与规范性,对市场数据的感知程度不足,导致监管工作以及其中的重点监管环节信息把控不严,管理效率有待提升,难以精准判定系统当中存在的问题[3]。
(二)信息化建设有待加强
在信息化建设环节,智能监管模式初步形成,但在实践环节,许多业务工作还是采用传统工作方式,信息化技术手段单一、各类系统的工作方式纷乱复杂,系统内部条块化、碎片化严重,登记系统、监管系统、办公系统、执法系统处于割裂状态,数据资源共享不及时、不准确,缺乏必要的沟通与互动,信息化数据应用范围狭窄,难以形成完善的整体性管理平台。除此之外,市场监管工作还存在监管单位职能过多、缺乏信息化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信息推广工作不到位等问题,不仅对数据库重视程度不足,而且信息质量也得不到有效保障[4]。
(三)缺乏必要的分析与沟通,决策缺乏合理性
市场监管工作对于信息分析以及信息沟通的要求标准较高,这也是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与重要途径。目前市场监管系统数据量较大,且内容较为多样化,整体结构相对复杂,若各个部门没有实现通力合作、有效沟通,则跨部门联动监管实施困难,极易出现重复工作这一问题。基于此,需要各个部门提升协同作业程度,发挥各个部门的作用与优势,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与义务。除此之外,目前对数据展示、数据汇总、数据加工、数据分析以及数据应用等环节的重视度不足,导致信息化建设工作无法顺利开展,很多重要决策也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建设智慧监管一体化平台及大数据分析监管应用迫在眉睫[5]。
市场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发展的优化策略
(一)实施一体化优化策略,提升基层监管效率
首先,应当推动信息统一,引入互联网技术,整合现有的市场资源,掌握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数据,充分发挥现代化信息技术的作用与优势,升级现有的政务平台与互联网平台的接口,突破传统监管工作,统一开展信息收集以及信息处理。其次,进行系统整合,不仅要对上级部门的政务系统展开优化,同样也要对基层部门的监管系统展开调整,尤其在构建完善的数据中心后,应当首先判定数据是否完成有效汇集。最后,完善现代化信息管理制度,构建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体现现代化信息技术的数据处理优势,加强现代化技术应用培训,提升全体工作人员的计算机应用能力以及互联网应用能力,推进整体监管工作的信息化发展智能化发展[6]。
(二)着力构建智慧监管系统,发挥信息技术优势
首先,适应监管机构的改革实际需求,加强业务整合以及数据整合力度,不断推进智慧监管工作机制建设。整体而言,要构建完善的基层工作平台以及互联网优化平台,借助现代化信息技术来提升整体监管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其次,开发统一的软件,避免软件重复开发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在软件开发环节,应当注重软件的综合性,提升数据的精准判定能力以及系统承载能力。最后,着力构建信息数据处理中心,这是推动整个智慧监管系统发展的重要基础与核心步骤。通过各种先进技术的引入,可以实现智能化信息处理,构建符合实际情况的数据库,提升整体数据运转效率。除此之外,还应当注重对外的服务系统建设工作,各个部门之间协调统一。这不仅是智能化建设的需求,更是提升服务水平以及服务时效性的重要手段[7]。
(三)积极引入人工智能技术以及大数据分析技术
市场监管工作智能化发展还应当注重管理模式以及管理理念的优化与创新,人工智能技术与大数据分析技术有助于提升企业在数据采集分析、信息处理以及信息合理利用效率。市场监管工作的开展,需要借助这两种先进技术从技术层面展开模式创新、理念创新,适应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在此环节需要始终贯彻以下原则:首先,以数据为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来整合资源,构建完善的信息处理中心。其次,引入社会力量。在职能变革这一背景下,相关人员的工作眼光应更加长远,积极引入外界力量,以此提升自身的现代化信息建设水平。最后,进行分步处理,结合实际稳扎稳打,不断对建设环节当中的各个时间与节点展开调整,以此提升现代化监管工作水平[8]。
(四)定期开展信息系统升级,构建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
随着国内现代化信息技术的日渐发展与进步,市场监管工作的需求发生着明显变化。为紧随互联网时展步伐,市场监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应当加强。对各种信息以及数据进行分类,构建完善统一的管理系统。在信息升级环节,应当安排专业人员来对本单位各个运行系统状态展开评定与分析,从长远角度展开系统调整与系统优化,不断完善市场管理系统,确保互联网系统可以有效预防各种突况以及突发事件,并合理设定分支系统,使其成为市场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助力与支撑,从而实现信息价值最大化这一目标,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相关人员应当注重完善监管平台,这也是整个智能化发展环节中的根本性操作。因此,市场监管相关单位应当详细明确管理平台当中的岗位职责,合理分配各个部门任务,强化各个部门沟通与联系,树立大局意识,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智能化监管平台的建设工作。应最大程度实现资源共享,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确保互联网平台构建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充分发挥各种资源的作用与价值。通过合理规划监管工作发展方向,制定完善的监管工作标准,培养市场监管方面的专业人才,引入现代化管理模式与互联网管理理念,定期进行互联网系统升级,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与联系,大幅度提升市场监管工作效率,实现监管工作信息化发展目标。
(五)应用云计算技术,提升数据存储与处理效果
建议在市场监督信息化发展的过程中,应用云计算技术,增强数据存储和处理效果。(1)将Hadoop体系作为主要的大数据存储体系,其中涉及的分布式文件系统和列式数据库系统,能够提供统一性、安全性、灵活性、可扩展性的存储平台。其一,使用云计算大数据存储技术,数据采集交换的功能较为完善,可以按照数据类型特点和数据库的情况针对性使用不同的工具,例如:从结构化数据信息到Hadoop采集的SQOOP软件、ETL工具软件、收集日志的工具等;其二,数据处理体系中涉及离线类型、内存类型的计算技术,机器学习技术和搜索引擎技术等,分别与各类场景相互对应;其三,为确保技术的有效应用,还需创建集群管控平台系统,统一进行整体分布式集群的管理,在平台技术生态体系内开发现代化的管控功能,例如:分布式任务调度管控功能、资源管控功能、数据安全管控和访问安全管控功能、服务监督和管理功能;其四,配置大数据处理工具进行数据整个生命周期的管理,从数据建模阶段到数据定义阶段、数据关系处理阶段、数据可视化处理阶段和数据服务化处理阶段,都可以利用相关的技术进行有效管控。(2)合理采用分布式计算技术。市场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会涉及来自很多方面的各种类型数据信息,主要包括市场监督管理局内部的数据信息、其他部门数据、网络数据信息等。数据的种类很多,相互之间的关系较复杂,数据量庞大,只采用传统的数据查询技术和分析技术很难满足当前的数据计算和处理需求。因此,需要使用云计算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等进行海量数据信息的计算分析。其一,在非实时性海量数据信息统计工作中,可以用来自动化生成市场监督管理汇总的数据,可以按照月度周期、季度周期、年度周期汇总数据;其二,实时化数据信息的计算和分析,主要是针对实时所获取的数据信息进行计算处理,快速作出响应,数据吞吐量较高、处理工作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其三,实时性进行数据信息的查询处理,按照用户所输入的内容,及时进行数据的查询,作出相应的反应,整体系统不会对查询的条件进行限制,用户可以将查询条件自定义组合,随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的工作需求查询数据内容,快速获取需要的结果和信息;其四,数据信息的深度挖掘和利用就是通过人工智能技术、机器学习技术、自然语言处理技术等从海量数据信息中挖掘、发现隐藏的有价值的数据信息,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提供数据查询和处理的基础保障。(3)做好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数据应用场景分类,制订针对性的云计算技术和大数据处理技术的应用方案,例如:使用分布式技术有效执行海量数据信息的非实时化计算任务,利用流式计算技术方式准确进行各类实时数据的计算分析,同时还可以借助数据交互式查询技术对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动态性查询处理。另外,可以利用先进的数据信息挖掘技术,深入挖掘市场监督管理数据中有价值的内容,全面整合内部数据、部门数据、网络数据,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数据分析、验证、研究等提供一定的支持,使其通过挖掘、研究来自各个层次、各个方面的市场监督管理数据信息,寻找出有助于提高市场监管工作效果和水平的内容,合理进行市场监督工作整体情况的分析、研究、判断,促使各方面工作效果和水平的提升,充分发挥云计算技术和大数据技术应用的价值。
结语
市场监管工作的信息化发展是未来市场监管工作的必然趋势,二者之间具有诸多互通之处。相关人员可以通过实施一体化优化策略,提升基层监管效率、着力构建智慧监管系统,发挥信息技术优势、积极引入人工智能技术以及大数据分析技术等方式来开展市场监管工作,为提高市场监管工作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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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昕,汪基强,向淼,等.基层市场监管工作机制现代化研究——以杭州市余杭区为例[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20(12):44-47.
[4]杨郁.信息化视角下“互联网+市场监管”推进路径研究——以河北省为例[J].中国管理信息化,2020,23(12):162-163.
[5]彭江辉,王思庆.机构改革背景下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困境与对策——以湖南省为例[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3(3):135-144.
[6]陈奇星,汪仲启.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地方政府市场监管模式创新研究——以上海市为例[J].中国行政管理,2020(5):14-19.
【摘要】本文分析了监管机制中他律监管与自律监管的均衡模型,构建了证券市场监管机制对上市公司绩效的影响机理,最后提出基于上市公司绩效提高在我国完善监管机制应解决的关键问题。
上市公司整体绩效的提高,必须在科学的监管机制下才能取得。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投资者、金融中介机构、自律机构和政府的行政监管部门等共同构成的开放的金融市场,是极其复杂的多方博弈的世界。因此,证券市场的高效运行离不开有效的证券市场监管。
企业经营绩效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企业能否生存,而且直接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要通过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达到整个市场企业绩效的不断提高,最终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战后发展起来的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与中国香港地区在证券市场监管的表述中更多地突出了“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政府理念。因此,完善的证券市场监管机制应该能够促进上市公司整体绩效的提高。
“机制”一词最早是物理学和机械工程研究领域中的概念,后来这一概念被广泛应用到生理学、心理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门社会学科中,其内涵也演变为一个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从系统论的角度看,机制的主要特征有两个方面:一是具有自动实现系统均衡的功能;二是通过子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来实现系统均衡功能。笔者采纳系统论的观点,即证券市场监管机制应该是证券市场监管结构中各组成部分通过制度安排相互影响、相互协调,共同发挥作用。
一、证券市场监管结构均衡分析
(一)证券市场监管结构
“结构”一词的英文为Structure,具有两层含义:一是表示某种关系的组合。其中,各部分之间的相互依赖以其同整体的联系为基础;二是指各个组成部分在整体中的地位。前者是指结构是由相互联系的各部分组合的整体,而后者是指组成结构的各部分间组合量的比例和质的联系。
对证券市场监管的研究有必要深入到监管结构内部对构成监管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相互关系进行周密的研究,以期更好地发现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在规律。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有法律监管、行政监管(又称政府监管)和自律性质的监管。各种监管形式各自存在优、缺点,因此存在着适用的条件、时机。为了方便分析,笔者将法律监管与行政监管作为外部监管,将行业自律协会的监管划分为自律监管。
(二)他律监管与自律监管的有机结合――基于最优资源组合理论
笔者假定存在图1中的等监管程度线,该线上的每一点都表示自律与他律的结合程度。由于他律监管和自律监管的边际效率都是递减的,所以等监管程度线必然凸向原点。离原点越远,监管程度越高,图1中监管程度R(a)<R(b)。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自律监管和他律监管均是有限度的,所以图1中超出Et和Es的部分都是没有意义的。
如图2所示,Et和Es分别是他律监管和自律监管的监管限度。在这个市场中,可以达到的最高监管程度可以用通过K点的曲线L3来表示。可以假定,按照证券市场的本质逻辑,存在着对市场监管的最低程度要求,设为L1,并且,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由于市场参与者数量增加,交易种类扩大、市场结构日趋复杂,跨市场交易日益增多,金融衍生工具层出不穷,所以对监管的最低程度要求也将上升,如图2中从L1到L2的变化。市场发育程度低时,对市场监管的最低要求也低,即处在图2中L1的水平。显然,此时仅依靠自律监管或他律监管就可达到L1的要求,所以L1与S轴和T轴都有交点。这就是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许多国家唯一依赖他律监管而许多发达国家更多依赖自律监管的原因。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市场对最低监管程度的要求也在不断上升,L1逐渐向远离原点的方向运动,达到L2的水平。从图2中可以看到,单靠他律或自律已经不能对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必须有机地结合他律和自律两种监管方式。由于他律监管与自律监管都要耗费成本,在同等成本下,需要寻求监管程度的结合点。图2中当等成本曲线与等监管程度曲线相切时,即点K(Es,Et)是最佳结合点,也就是他律监管与自律监管的有机结合点。现实中可以看到,随着市场的发展,在建立之初单纯地依赖自律或他律的证券市场,最后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他律和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至于他律和自律在监管体系中各占多大的比重则要视各国的具体情况而定,同一国家也会随着市场发育程度的变化而变化。
二、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与上市公司整体绩效的关系
证券市场监管结构中他律监管与自律监管必须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才能发挥其自身优势,发挥最大的效率,达到效益最大化。证券市场的监管结构、监管机制是共同发挥作用的。
(一)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促进上市公司企业制度创新
实现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是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特殊功能。证券市场监管者严格强调的透明度、普遍实行的信息披露制度等是良好的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企业控制权的转移也能改善治理结构。因此,现代证券市场还作为一个控制权市场而存在。对我国的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对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发挥改善企业治理结构的功能、防止经济结构恶化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对公司治理结构改善的促进功能,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才能从根本上使国有企业摆脱困境,提高国有企业的整体质量。
(二)信息披露机制与上市公司绩效的关系
彼得・F・德鲁克在《公司绩效测评》中认为:根据美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经验,“一旦金融市场对上市公司使用别的价值评估标准,指标体系的改革进程自然会加快,……正是政府的规定才使财务标准变得如此至高无上,并驱使人们花费大量时间使之完善”。投资者“不相信公司愿意公布比证券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内容更多的信息,……最后只有证券管理委员会之类的政府机构出面,才可以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比如说,建议(甚至要求)上市公司在报告中公布非财务信息”。
通过对图3的分析可以看出,对于投资者来说,只有通过良好的信息披露监管机制,信息披露监管部门通过对信息披露的一些实质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将一些质量低劣的公司拒之门外,从而降低投资者决策失误的概率,加上市场中介机构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方面的服务,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及时性和有效性能够使投资者迅速、及时地了解资本市场上的价格变化,才能充分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正确评估投资项目的风险和收益,作出理性决策,将资金投向资产优良的企业,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其结果是上市公司整体绩效的提高;而对于上市公司尤其是优质的上市公司来说,为了防止“二手车市场”效应,会承担信息披露义务,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证券欺诈发生,只有将经营者的行为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才能保证公司管理层尽心尽责地为股东谋求最大利益,促进公司自身经营绩效的改善;对于证券市场来说,只有通过信息的充分披露并保证高度透明,将企业的状况展现在投资者面前,让广大投资者综合各种信息自主决策,才能使有限的资本流向效益高、前景好的企业,从而提高市场效率,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绩效。从这个层面上讲,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是影响上市公司绩效的核心机制。
1.公司声誉价值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
Grossman & Hart(1980)认为,逆向选择不利于标的资产估值,理性潜在买者会对资产进行打折,如果没有相应的修正机制,就会形成柠檬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好的资产拥有者为了使自己的资产区别于劣质资产,就会采取相应措施向外部投资者传递相应信息,而该过程也就是增加信息披露的过程。Fombrun(1996)等的实证表明,公司声誉价值的提高有利于改善上市公司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将对公司价值产生积极的正向效应。Wesley(2004)通过构建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标,对拉美三国信息披露增量和公司价值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表明,信息披露程度越高,公司价值越高。
通过分析发现,上市公司声誉价值是外部投资者基于信号传递的未来预期基础上形成的。(张宗新,2005)不同类型的公司采取不同的信息披露策略,好公司选择高水平声誉投资以避免次品车市场的价值折价;差公司只能选择消极性信息披露策略以防止公司真实类型报漏。针对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次品车问题,不同类型的上市公司采取不同的信息披露策略,从而产生信号传递机制的声誉投资效应。信息披露信号传递公司的价值信息,积极信息披露多而信息供给水平相对高的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相应较高,有利于增加公司的声誉价值;而信息披露程度低的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相应较低。
2.有效市场条件下接管机制对企业家行为的影响
在信号传递机制下,由于那些为出资者和公司利益而工作的企业家会利用股票价格的信号机制改进自己的工作,对具有机会主义行为的企业家,股票定价机制本身仍是缺乏约束能力的。因此,接管机制就是用于监控企业家行为的约束机制。
从目前来看,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上针对公司的接管主要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敌意接管;另一种为积极股东行动,此种接管较为温和。敌意接管时,无需取得目标公司企业家的同意,或者绕开他们,直接向公司股东发起收购要约。敌意接管的存在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它能够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发挥作用,不断促进企业制度创新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也是保证市场经济顺利运转的重要经济机制。敌意接管这一机制作为出资者约束企业家的一个控制工具,是市场为公司外部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
(三)行政监管――股价――企业绩效的影响机理
行政监管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影响股价波动来发挥作用的。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对股票内在价值的预期和对股票短期投机收益的预期共同决定着对股票投资价值的预期,进而通过证券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决定着股票的供求关系和股票价格。
1.股市政策引起股价波动
世界各国股票市场发展的实践表明:股市政策的实施会对股票市场价格波动产生直接的影响。只是不同的市场对政策的敏感性和反应程度不同,这实际上就是所谓股票市场的“政策效应”。股市政策可以使用制定法律法规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直接干预的形式。往往直接干预会对股市产生更大的冲击。
2.股价机制促进企业家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绩效
所谓股价机制,是指在证券市场上通过股票价格的高低及其波动情况来反映股票发行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变动情况,并以此引导或影响投资者(股东)对企业的筛选和监控(李承友,2001)。相应地,股票价格能否正确反映公司的运营状况就成为股价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条件。股票定价机制之所以能有效发挥对企业的监督促进作用,主要与股票价格所具有的相关性和客观性的密切程度有关。因为股票价格相关性反映的是市场对公司潜力后劲的动态评估,是证券市场对公司未来收益能力的评价,它所包含的信息着眼于未来,不同于提供对过去业务总结的会计信息。因此,通过股价定价机制可以抑制企业家损害出资者的经营行为。李承友(2001)认为,证券市场定价机制对企业经营或制度变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用股票价格反映公司企业家的经营能力,并决定其去留;二是将公司企业家的报酬与股价相联系。笔者赞同这种观点。
3.行政监管――股价――企业绩效的关系
由此,可以构建证券市场行政监管与企业绩效的关系。因为政府行政监管导致股票市场的“政策效应”,“政策效应”对股票价格产生冲击,股价信号传递机制一方面影响股东对经理人的经营业绩的考评;另一方面影响投资者对未来盈余的预期,从而产生对股票未来股利的预期,进而影响投资者的决策,影响企业的资金流。两个方面共同影响企业的绩效变动。当绩效变动又会影响投资者对未来盈余的预期,形成行政监管――股价――企业绩效的影响关系。
三、基于上市公司整体绩效提高,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制的途径
张新(2003)的实证研究表明,同为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业绩大幅度高于非上市公司。这充分体现了证券市场对企业绩效改善的巨大促进作用,但是根据思腾思特(Stem Stewart)管理咨询公司(中国)对中国、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1996――2000)、印度(1998――2001)、巴西(1997――2000)的比较分析,以经济增加值(EVA)指标衡量,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水平处于中上等水平。因此,证券市场监管机制对公司经营绩效的促进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监管结构与监管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一)合理确定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象和内容
1.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对象应包括
证券发行人,发行市场的证券商,证券交易市场上的证券商,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2.监管内容主要有
(1)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2)投资者行为是否合法,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与结算过程;(3)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和自律管理情况;(4)上市公司对股东的回报情况;(5)证券商的经营范围。
(二)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
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推进独立董事制度,强化董事会的约束机制
要给予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条件,建立适当的独立董事任职标准,强化监管,使独立董事名副其实。
2.调整董事会功能,推行职务不兼容制度
减少董事会与高层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提倡上市公司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增加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比例。建立董事会的内部专职委员会,包括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与提名委员会等,并在各种专职委员会内部合理配置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与独立董事的比例,以强化董事会的执行功能。在薪酬、提名和审计等关键的委员会中,降低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的人数,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
(三)把信息披露监管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问题
针对我国信息披露监管不力的局面,应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监管的目标、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参照国外成功的经验,继续采用政府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的方式。逐步由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共同构成功能互补的具有明确责任和权限的监管体系。
1.在责任和权限的设置上
证监会主要监管首次信息披露、制定相关的信息披露规则。
2.证交所监管持续性信息披露
证交所在负责上市公司持续性信息披露工作中,除了具有发现违规案件的权利外,还应具有查处违规案件和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利;要进一步加强对信息披露违规者的处罚力度。在必要的时候,证交所可以证监会的名义进行强制处罚。
3.政府部门仍然负责首次信息披露的监管
监管包括上市公司配股、增股时再融资条件的审核。
4.证券业协会要发挥行业自律监管作用,制定内部自律性管理规则,对违规成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规范的中介机构可以协助监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特别是替上市公司出具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
(四)努力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推行信用评级制
对上市公司进行信用评估是优化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制的根本问题。目前对上市的信用评估还没有得到观念上的重视,企业的信用状况还没有得到普遍的评估和披露。证券市场监管机构应将我国的信用评估工作作出规划,考虑首先在上市公司推行。大力建设我国的专业信用评估机构也是迫不容缓的问题。在不远的将来要形成企业以良好的信用为发展要务,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决定监管的力度和方式,投资者把专业的信用评估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评级作为投资的重要参考依据。要把对公司的信用评级作为建立对上市公司长期约束机制的立足点。
(五)对证券市场中介组织加强管理,提高其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功能
一、以信息化为手段,系统构建房地产市场监管网络
当今时代,信息化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此,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近年来不断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攻克多项专业技术建设难关,以超前的思维主动适应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微观服务方面不断变化的客观需要,经过几年的努力,建立起覆盖中心全部职能的房地产市场管理综合监管系统。
该系统包括四大系统,即:房地产动态监测系统、房地产市场监管系统、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和房地产中介监管系统。
(一)房地产动态监测系统
该系统自2009年研发,2010年投入使用。系统在国土空间地理图形“一张图”数据平台基础上,建设了房地交易业务数据库,将商品房交易、存量房交易和土地出让信息集合成房地产空间地理图形数据库,实现了房产数据与空间地理数据的交互式分析。系统通过一套科学严谨的房地产市场运行监控指标体系,监测市场运行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该系统可满足短、中、长期对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需要,按照日、月、年3个时间周期设置了30余项常用的监测分析指标,用于全面监测商品房上市、销售、待售和预定等环节及存量房市场成交情况。系统定期与相关部门交换数据并交流分析成果,从而更好地把握了房地产市场的全局信息,全面拓宽了分析视角。
系统具有四大特点:
1.实时更新,动态监控分析。为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系统实现了对房地产市场上市、销售、待售和预定及存量房交易数据的动态监控分析,随时监控市场交易热点和异态,第一时间发现问题,防微杜渐。
2.多用户、多界面兼容,便于比较分析。运用信息化新技术实现多网联通,用户可以多维操作,根据需求多界面调用各时间、各范围分析,便于通过横向、纵向比较,更好的识别问题。
3.全面覆盖日常分析。系统设计了30余项常用的监测分析指标,全面覆盖了针对房地产市场日常分析的各项指标。系统还提供了市场综合查询功能,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自行选择标签进行统计分析。
4.分析结果直观可视。系统可以一键生成各统计指标的柱形图、饼形图等,便于直观发现趋势性市场特点或结构性市场问题。
系统主要由检测指标和市场监管类指标两类指标构成,涵盖了从检测市场发现问题到监管市场解决问题的各方面,主要包括:
1.主要检测指标。包括当日商品住宅量价变化情况;月度商品住宅量价走势;有效供应与需求比;外来人口购房比例月度变化;首套商品住宅比例月度变化;不同户型和价位成交分布情况。
2.市场监管类指标。包括商品房预定情况监控;取得商品房预售登记超10日未打印合同项目的监控指标。
几年来,该系统高效、稳定、实时、实用的特点多次受到了各级领导和兄弟省市的好评,2013年8月通过了住建部科学技术项目示范工程验收。
(二)房地产市场监管系统
该系统主要用于市、区县两级监管部门对房地产市场全面、动态监管,进行工作衔接,记录监管信息,统计、分析市场监管情况,规范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科学高效的开展监管工作。
系统具备以下特点:
1.紧密结合市场实际。系统依据各项监管制度、监管程序、监管要求等内容,通过现代化网络技术手段,实现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搭建起监管理论与实际工作的桥梁。
2.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系统与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房地产经纪管理与网签系统、房地产估价监管系统、房地产动态监测系统全面挂接,通过数据同步更新,使各系统相关信息及时传输到监管系统,实现监管系统对各项信息全面、准确、实时的掌握,为监管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3.便捷、高效、实用。监管工作中,监管人员携带笔记本电脑、专属上网密钥登陆监管系统,可即时录入各项检查情况,变更执业人员信息,全面实现无纸化办公,简化管理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4.实现全市监管工作“一盘棋”。市、区两级监管工作实现无缝连接,使全市工作更加同步、规范,实现了全市监管工作标准统一化、执行同步化。
(三)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
该系统2003年1月启用,实现了商品房销售管理的全网络化运行。系统主要具有数据管理、网上售房及从源头上收集整理开发企业及开发项目基本信息的功能,实现了销售许可审批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模式,开发企业及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必须实名登陆系统,并要求工作人员依职权和规定流程逐级进行,不能缺步、越级操作,所有操作步骤均在系统中留存记录,方便责任追究。系统具有两级用户权限,区县房管局对申请项目现场查勘意见及影响资料可直接通过系统上传,并生成电子档案。日前通过对商品房系统功能进行改造,增加了对“一张图”工程中其他子项系统数据的共享功能。通过共享,可以在办理销售许可时直接挂接土地出让、土地登记、土地抵押及查封、前期物业备案、预售资金监管及房产测绘等信息,并可以直接下载打印开发企业取得的相关证书,减少了开发企业重复报件、工作人员核对原件等工作环节,提高了审批工作的严谨性和效率。
系统成功实现了对开发企业销售行为及管理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同步监督,也杜绝了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索贿、、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做到了权利运行“大小有边界、运行能公开、网上留痕迹、全程受监控”。
(四)房地产中介监管系统
该系统包括房地产经纪管理与网签系统、存量住宅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房地产估价监管系统和房屋租赁管理系统4个系统。
1.房地产经纪管理与网签系统
该系统用于对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注册管理,以及在中介机构实现网上签订房产买卖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通过系统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初始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和遗失补证,办理房地产经纪人员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遗失补证和继续教育。自动采集网签经纪服务合同、房产买卖协议、房屋租赁合同内填报的数据,查询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的真伪。
通过该系统,一是增强了中介市场监管能力。市、区县两级监管部门通过系统实现对经纪机构和人员管理的网络化无缝对接,并为有关部门提供了详实的原始基础资料,形成了数据共享,实现了监管合力。通过网签平台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全过程的掌控,监管范围由行业准入的事前监管延伸到了事中和事后监管。依照法律法规设计的网签服务流程,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通过系统的程序化操作,规范了执业行为,达到了市场监管目的。二是增加了为企业服务职能。通过对原有办事流程的重新梳理和优化,减少了企业办事人员的往返次数,提高了办事效率。通过搭建的网签服务平台,企业规避了虚假房屋委托造成的经营风险和交易纠纷,促进了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为社会提供更加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务。规范化的系统操作消除了经纪人员的执业瑕疵,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为房地产经纪行业快速发展提供了科学保障。三是体现了为民服务的宗旨。通过系统,交易群众可以查询到值得信赖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为其提供高品质的经纪服务。网签服务平台提供的房屋权属验证、房屋交易当事人身份验证功能为房屋交易安全保驾护航。群众在经纪机构成交后直接在经纪机构打印合同,减少了到办事部门往返次数,提高了交易效率,方便了房屋交易当事人。
2.存量住宅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
该系统用于核定存量住宅交易当事人申报价格的合理性,为确定纳税价格提供科学依据。系统固定了房屋交易价格影响因素及修正系数,取消了工作人员自由裁量权,杜绝了低报价格故意避税行为。通过对存量住宅交易当事人申报交易价格的合理性进行核定,可随时监控全市存量住宅交易价格核定情况。
3.房地产估价监管系统
该系统为天津市房地产估价机构专用业务平台,通过该系统管理部门可实现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动态监管。
房地产估价机构通过系统网上受理估价业务,网上制作估价报告;监管部门通过系统实时监管全市估价业务,对估价业绩进行统计分析;通过系统专家库为机构提供估价技术指导,对估价报告实行网上评审;系统可公开查询估价机构、注册估价师和估价报告信息。
通过系统,实现了估价业务全程监管、估价报告网上即时备案、估价报告网上防伪查询。
4.房屋租赁管理系统
该系统可实现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管理,监管部门通过系统可统计房屋租赁市场变化情况。
区县房管部门通过系统可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并可实时统计本辖区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情况。市级房管部门可利用系统全面掌握房屋租赁市场情况,实现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并可与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实现房屋租赁信息共享,促进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的有序发展。
从2014年开始,天津已将上述4大系统通过网络关联起来,互联互通,构建了一张科学严谨、疏密有致的房地产市场监管之“网”。
二、建立市、区两级监管队伍,不断完善监管规范
在天津这样的特大城市,有项目的开发企业600余家,在售项目700余个,仅靠市一级管理机构进行房地产市场监管显然不足。为此,走强化市、区两级监管队伍建设之路,将日常监管职能下放到区县房管局,各区县房管局组建市场监管科(原则上不少于4人),负责本辖区市场监管和市场分析等工作,每月至少将辖区内所有的项目巡查一次。为加强市场巡查人员管理,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对全市160名监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核发了“天津市房地产市场巡查证”。由此,建立起一支专职监管队伍,开展日常巡查、日常管理,监管力度随之加大,市场监管工作得以强化。
为指导各区县局全面开展市场监管工作,实现监管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统一性,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自2012年开始着手制定《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规范》,历时4个多月,走访了80余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过70余次修改,最终形成了3.2万余字的《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规范》,于2012年8月实施。
该规范对天津市新建商品住宅监管、销售人员监管、经纪机构监管,分别明确了检查内容、标准、依据以及相关程序等,建立了月报、档案管理、案件转办等制度,对各项工作制订了具体的监管要求、监管程序,并针对每项工作提出了详细的考核制度,做到“标准、依据、监管、考核”有机结合。从而完善了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健全了监管制度,明确了监管标准,规范了监管程序,目标明确,责任清晰,易于掌握,方便执行。
为了不断适应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自2013年6月开始对该规范进行了修订。在新建商品住宅监管方面,增加预定监管,公示材料补充 《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示范文本;在经纪机构监管方面,增加经纪人员、房屋信息监管;在档案管理中,增加15项考核标准;细化监管考核,明确具体考核标准,将考核分为实务考核、日常考核、专项考核;增加监管措施,补充监管手段,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最终,形成5.9万字的 《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2014年),使之更具指导性、操作性、实用性,真正成为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教科书”和“工作指南”。
三、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政策,重点突出依法行政、依法监管
2015年,市政府下发了《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意见》、《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和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监管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指导全市各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文件,建立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紧紧围绕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拟定了《天津市房地产市场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实施规定》,坚持“放管结合、宽进严管”原则,从管制型、粗放型向服务型、精细化转变,从分散型、封闭型向集约型、开放型转变,依据不同的标准,将监管项目信用等级划分为良好、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类别,科学高效开展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实现了与市政府加强监管工作意见的高度统一。
同时,将市场监管工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行政执法平台,所有监管项目的违法违规情况均可在公示平台进行查询,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管行为也可在行政执法平台接受群众的监督,既规范了监管项目,也规范了管理部门的监管行为。
四、创新监管理念,强化源头管理
对房地产市场中一些不规范、不合法行为的惩罚处理无疑是市场监管中非常必要的手段,但对房地产市场中一些源头性、初始的规范和管理显然更具效率,更有防微杜渐之益。经过多年探索实践,天津的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对房地产市场及其监管工作的规律有了更为全面深入的认识,在此基础上,从源头上对市场进行监管成为其理念和模式。
比如,下大力气强化对房地产销售人员的管理。销售人员在房地产行业链中处于一个很重要的地位,如果销售人员不能很好地了解和掌握相关的业务知识,专业素质不高,就会给房地产市场带来很多问题,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事实上,现在市场上存在的许多问题都是销售人员问题,或者是通过销售人员反映出来的。对销售人员的管理,属于房地产市场的源头管理范畴。因此,从2011年开始,天津每年对房地产销售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免费培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从第2年开始,将培训工作下放到区县房管局,由市房管局提供培训提纲,由各区对房地产销售人员进行属地培训,效果更好。此后,又在全市推广“销售人员在销售现场公示”,如果销售人员发生变更,相关管理系统就会相应作出变更,及时解决了房地产销售人员和销售公司的匹配度问题,大大规范和净化了房地产市场。
内容摘要:本文借鉴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证券市场监管目标的选择,论述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和具体目标,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性目标和安全性目标。文章指出,监管者应该关注证券监管的根本目标,监管者当然应该关心指数,但这不应该成为监管部门调控指数涨跌的借口。
关键词:监管目标 “三公”原则 投资者保护 市场安全
长期以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严重背离,中国证券市场的政策常常被误读,政策制定者的本意与市场的反应往往南辕北辙,所制定的一些政策本来要解决一些现存的问题,结果是旧的问题没解决,反而又引起了一些新的矛盾。市场上的主要参与者上市公司、券商违规行为屡禁不止,暴露出中国证券市场政策监管目标的不清晰。监管者的监管目标常常处于变化之中,时而强调为国企改革脱困服务,时而强调优化资源配置,时而强调保护中小投资者,时而强调“维护稳定”,强调股票指数的稳中有涨,涨幅有限,试图调控指数,因此,研究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与具体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目标,与其他目标有相似之处,其中之一,就是目标的层次性。从层次上区分,证券市场监管目标可以分为根本目标和具体目标。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
监管就要达到特定目的,而目的来源于监管原因。从现实来看,克服市场的缺陷,弥补和矫正市场失灵,诸如信息不对称、垄断、外部性,既是证券监管产生的原因,自然也是证券监管的目的。监管的根本和长远目标就是解决市场失灵,促进证券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发挥市场的功能。而证券市场的本原功能,就是资源配置、价格发现、投资和融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资源配置。因此,监管的根本目的,还在于保证证券市场本原功能的正常发挥。
在任何国家,证券市场都是现代市场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增长有着重要的作用。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与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及其发展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与社会稳定和政治形势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市场参与主体的范围和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它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因此,市场的运行和发展,涉及到千家万户,与整个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市场的波动,在中国这种特定的条件下,与社会稳定的联系更加紧密。
证券监管的根本目标,尽管各个国家表述不一定相同,但通过证券监管维持证券市场本原功能的发挥,以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这一条是相同的。国际监管部门组织(IOSCO)的公开网页里明确指出:证券监管应当促进资本形成和经济增长。
因此,从长远和最终目的而言,应保证证券市场持续、健康、稳定、高效,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有利于社会安定、和谐和健康发展。从我国《证券法》也可以看到这个根本目标,《证券法》指出:“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综合上面的分析,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根本目标是,矫正市场失灵,促进证券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有利于证券市场稳定、持续、健康、高效的发展,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维护社会秩序,有助于社会安定、和谐和健康发展。在证券监管的过程中,时时刻刻都不能忘记这些根本目标,强调从社会整体而不仅仅只是证券市场本身来制定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开展监管活动。
(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目标
对于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目标,人们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各国的要求也不相同。
国际监管部门组织在《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1998.9)》中提出证券监管的三个目标: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的公平、高效、透明,降低系统风险。保护投资者是核心和精髓,后两个目标也是保护投资者的间接手段。
《美国1933年证券法》确立的两个基本目标是:第一,向投资者提供有关证券公开发行的实质性(material)信息。第二,禁止证券售卖过程中的误导、虚假和其他欺诈行为。显然,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是美国证券立法的宗旨。
《美国1986年政府证券立法》更加明确和突出了投资者利益保护这个目标,“国会决定政府证券交易受公众利益的影响,为此必须使:第一,为这种交易和相关的事宜和活动提供统一性、稳定性和效率。第二,对证券中间商和证券交易商普遍实行适当的管理。第三,规定相应的金融责任、账务纪录、报告及有关的管理办法;从而保护投资者并保证这些证券的公平、正当和流动性的市场”。
日本1948年的《证券交易法》规定:“为使有价证券的发行、买卖及其他交易能够公正进行,并使有价证券顺利流通,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及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本法律”。
韩国1962年的《证券和交易法》写明:“本法旨在通过维护证券广泛的和有条不紊的流通,通过保护投资者进行公平的保险、购买、销售或其他证券交易,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中国香港1989年颁布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四条指出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是:使证券市场有足够的流通量,并公平、有秩序和有效率地运作;控制和减低交易系统风险,避免市场失灵和适当地管理风险,以确保一个市场的危机不致影响其他的金融范畴;保护投资者;促进一个有利于投资和经济增长的经济环境的设立。
中国《证券法》则规定:“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
比较国际监管部门组织、美国、日本、韩国、中国香港地区及我国对证券监管目标的理解,综合考虑我国政治、社会、经济、体制、证券市场参与者的特殊情况,本文认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具体目标是:保护市场参与者(特别是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透明与高效,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
这些目标是相互联系的,在有些地方会有交叉,而且他们之间还可能相互影响,互为因果。例如,确保市场的“三公”、透明与高效及其做法,同时也能保护投资者,降低市场风险;降低市场风险及其措施,也能保护投资者;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自然就保护了市场参与者。
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是以上所列证券市场监管的共同目标,因为这是实现证券市场本原功能的前提,如果没有市场参与者,资源配置无从谈起。因为市场失灵会影响所有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矫正市场失灵,也就是要保证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强调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
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也是为了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这对整个社会的利益是有利的。当然也就是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既是目标,又是原则,也是手段。
总之,证券监管目标首先要强调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要体现出一般经济目标的核心―效率与公平,又要体现出证券市场的特点―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降低系统风险。明确监管目标对于证券监管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需要特别指出,中小投资者保护不仅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指导思想,中小投资者保护还是重要的监管目标,是监管的归宿。
确保公开、透明,降低市场风险,既是保护投资者的有效措施,又是实现公平和效率目标的途径。
需要强调的是,投资者保护,是要让潜在的投资者进入,但不是静态地重视现有投资者的账面亏损,既要考虑现在投资者的利益,也要重视未来投资者的利益;要重视现有投资者的声音,也要经得起现有投资者的质疑和指责,但不能以现有投资者的这些质疑和指责为监管决策的依据,而是以其中理性分析的成分作为决策参考。重视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不是说要保证每个投资者在这个市场都稳赚不赔,而是强调要不受欺诈和歧视。
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性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性目标,不是指证券监管本身的效率,而是指通过证券市场监管,实现证券市场效率。
效率在经济学中多以帕雷托效率表述,是建立在实体经济基础上的定义,在经典的经济学教科书中有明确的论述。因为证券市场的虚拟性等,对证券市场效率的认识就与实体经济的效率有很大的不同。要在帕雷托效率的一般原则下,考虑证券市场的特点。
根据证券市场的特点,证券市场效率分为资源配置效率、运行效率和信息效率。
(一)资源配置效率
证券市场的效率主要指资源配置效率,即能否保证把有效的资源配置到资源效率最高、优秀的企业和企业家那里。在证券市场中,客观存在着影响资源配置效率的制约因素:其一,市场的公开程度,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及执行程度,市场相关信息在市场内传播的范围、速度、密度和保真度影响了市场参与者能否容易地获得真实、准确、客观、完整的信息。其二,证券市场的发展程度及规范化程度和市场容量,决定了市场的参与热情和活跃程度。其三,市场的运行规则,包括规则是否完备、严密、稳定等,守规和执行成本,对规则及监管活动反应的灵敏程度。其四,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及竞争程度。
(二)证券市场运行效率
所谓证券市场运行效率,按照通常的理解,是指生产信息的效率和交易效率,后者包括一级市场证券发行和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因为生产信息的效率难以估算,人们对运行效率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交易效率。即证券能否以最低的成本发行,能否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交易成本为交易者完成一笔交易,它反映了证券市场的运行功能、组织功能的效率。
(三)信息效率
所谓信息效率是指证券市场的资金分配效率,即市场上的股票价格能否根据有关信息做出及时的反应。证券市场效率理论也称市场有效性理论(Efficient Market Hypothesis),由20世纪60年代芝加哥大学教授法玛(Fama)提出,是目前西方学术界在证券市场效率方面影响最大的理论。该理论将证券市场的信息效率定义为市场的有效性,有效性是指证券价格对市场信息反应的有效化,如果证券价格会对所有能影响它的相关信息做出及时、快速的反应,市场即达到了有效状态。有效率的证券市场中,证券价格既充分表现了它的预期收益,也体现了它的基本因素和风险因素,所以任何参与者都不可能通过这些有关信息买卖股票以获得超额收益。有效市场理论重点研究证券市场价格与信息利用之间的关系,投资者行为与信息的效率性的关系,认为不同的信息对价格影响的程度是不同的。
证券市场监管的安全性目标
这里的安全性主要是指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根据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来源、特点、危害,鉴于系统风险的失控和爆发不仅会对证券市场整体运行产生影响和冲击,而且会与其他市场风险发生共振,从而引发破坏性更大的危机,又因为证券市场在宏观经济体系和整个社会的地位非常重要,所以一旦发生危机,必然会对整个经济和社会造成非常大的危害。因此监管者对于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必须高度重视,证券市场安全性应该成为监管的重要目标。
证券市场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单个产品所特有的个别风险和整个证券市场都面临的系统风险。个别风险应当由证券产品购买者或持有者自己承担,证券监管主要是降低和控制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
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又称市场风险,也称不可分散风险(undiversifiable risk),是指由于某种因素的影响和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上整个价格的下跌,从而给股票持有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一)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特点
第一,交易价格的多变性。证券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因素又很难控制,其中某个因素的细微变化就会导致证券交易价格的变化。
第二,证券市场风险的传染性与联动性。证券市场处在整个市场的核心,风险一旦形成,就会迅速向其他市场扩散、放大,对整体经济产生严重的影响。这种传染性从资金的角度,主要表现在:证券市场交易价格的变化会影响到其他市场交易价格的变化;在交易者利用金融机构贷款在证券市场投资时,一旦系统风险发生,导致投资失败,不能归还贷款,损失就得由金融机构来承担,证券市场的风险就会迅速扩散到其他领域;如果证券市场上大量投资者严重亏损,损失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就有可能引起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这种传染性市场主体的角度,主要表现在:监管者、交易所、券商、基金公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这些市场主体中的单一主体产生风险时,将会迅速波及到其他主体,如某一基金公司出现问题,会影响到一种证券价格或几种证券价格的剧烈波动,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严重的会影响交易所甚至整个市场和市场主体。
第三,风险影响的社会性。中国沪深两个市场开户数已经达到1亿多户,证券市场已经广泛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和阶层,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证券市场一旦出现较大的市场系统风险,对整个社会的影响将是广泛而深远的。
(二)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的来源
第一,证券市场本身的高风险特点。因为证券产品的虚拟性、市场的脆弱性、信息不对称等,证券市场具有很高的风险,具有内在不稳定性,极易产生动荡。
第二,外部的诱发因素。证券市场自身因素只是内因,并不必然会引发系统风险和剧幅下跌,系统风险的形成通常还因为外部因素的诱发。这些外部因素有政策因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国际游资和对冲基金的冲击、突发事件等。张宗新(2005)通过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政策因子对系统风险有显著影响。前三个因素在经典教科书中均有详细的分析,此处仅对后两个因素进行探讨。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个国家被国际金融资本冲击的可能越来越大。只要有利可图,投机家短期内就可集中大量资金冲击某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使得这些市场剧烈下跌。
所谓国际游资,即国际短期投机资本,指的是为追求高额投机利润在世界范围内资本市场快速流动和炒作的短期资金。20世纪90年代,由于高科技手段、各种金融创新及各种衍生产品和工具的出现,国际游资也有了一些新特点。这些以前无组织的资金开始被对冲基金组织和整合,威力和冲击性明显增强。
对冲基金(Hedge Fund)指的是通过私人有限合伙制的形式募集资金,利用财务杠杆(Leverage)和卖空(Short Selling)投资策略,运用多种衍生工具进行组合投资的工具。对冲基金的操作范围很广,不容易被监管,因此对新兴市场的冲击非常大。
例如,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时,对冲基金猛烈冲击泰国,导致该国股票市场大幅下跌。随后又对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国进行了多次冲击。1997年 10月至1998年8月期间,对冲基金曾对中国香港发起了4轮冲击,导致香港股市暴跌并波及东南亚各国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所以,对冲基金对一个国家证券市场的冲击必须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
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的、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会对证券市场形成强烈的冲击。
第三,市场参与者的操作风险。一般市场参与者的操作问题通常属于非系统风险,不大可能危及整个证券市场的运行和安全,但是如果市场机制不健全,证券市场不成熟,在交易制度方面的建设严重滞后,监管失当,这类风险极有可能爆发并成为引起系统风险的重要诱因,从而对整个市场造成破坏性影响。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就曾经出现过不少次市场参与者的严重违规交易事件。其中影响最广、破坏力最大的,当属1995年2月23日的“327”国债期货事件。在国际市场上则有著名的“巴林事件”等等。
(三)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危害
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一旦发生,有可能引发证券市场的危机,这必然会对上市公司、投资者、监管者等所有市场参与者都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第一,资产价格暴跌,财富大幅缩水,市场参与者损失惨重。证券市场出现全面价格暴跌是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爆发的最主要、最常见表现形式。如1929年发生的纽约股市大崩盘,从1929年9月到1933年1月,道•琼斯指数跌去84.3%;1987年10月19日发生的股市危机,一日之内道•琼斯指数即下跌508点,跌幅达22.6%。同日,欧洲大陆、东南亚、日本等地也出现股市暴跌,香港恒生指数暴跌了11%,并于一周之后再度狂跌,创下35.5%的历史最高纪录。又比如1994年墨西哥金融 危机期间,两个月内墨西哥股票指数下跌了59%,阿根廷和巴西市场则分别下跌了14%和17%。
证券是某类资产的符号,证券价格下跌意味着所代表的资产的贬值。因此,资本市场的价格暴跌必然带来整个社会财富的损失。1987年,美国股市崩盘导致5000亿美元的损失,相当于当年GDP的八分之一,8天之内世界各国因股价暴跌而损失的财富达到2万亿美元;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股市崩溃使整个国家财富缩水近50%;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仅从10月20日至10月28日,香港股市总市值就减少了2.1万亿港元。
第二,引起中介机构的破产。投资者因遭受重大损失、丧失信心而退出市场,这又会引起证券市场流动性急剧下降,交易量清淡;公司在证券市场融资困难,融资成本大幅上升;因市场资金短缺,银行贷款利率上升,加大企业负担,导致企业利润下降、经营困难。同时还会引发中介机构破产,冲击金融体系,影响金融市场和整个市场体系。
第三,引发经济、政治、社会动荡。一方面,由于风险影响的社会性,影响的范围涉及到社会各个层面;另一方面,造成的损失很大,影响的烈度很大,所以会引起整个社会的动荡。
综上所述,证券市场是一个“高危”市场,风险和危机经常出现。因此,应该将降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作为监管工作的第四个目标。具体表现在,证券市场监管应该设法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避免因剧幅波动影响证券市场自身的稳定、安全,防止大起大落,防范市场崩盘,冲击金融体系及整个经济体系的安全。
需要强调的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非常重要,指数的稳定也非常重要,监管者应该关心指数,但这不应该成为监管部门调控指数涨跌的借口。不是要按照自己的主观愿望控制市场的正常波动,而是着眼于避免和防范可能诱发风险的因素。
参考文献:
1.郭冬梅.从公共利益论看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浙江金融,2008.9
2.陆一.闲不住的手:中国股市体制基因演化史.中信出版社,2008
3.李稷文.中国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关键词: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目标
证券市场监管目标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所谓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是指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目的和任务,是监管的出发点和归宿,我国理论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公平和效率,营造一个高效和公平的市场环境。
按照经济学的一般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市场的唯一目的就是要克服和弥补市场缺陷,纠正市场失灵,从而实现公平和效率。
证券市场本身固有的特征使其同其他市场相比存在着更为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首先,证券市场存在着巨大的负外部性。在证券市场上,由于资本被高度抽象化和虚拟化,资本交易变成了一种纯粹的金融交易,价格变化和交易速度极快,市场风险会很快殃及货币、外汇等其它金融市场,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巨大影响。其次,证券市场存在着竞争和信息的不完全性。证券市场极易产生垄断,从证券供给的角度来看,一家公司仅能发行本公司的证券,而不能发行其他公司的证券,证券的发行过程排除了竞争。从证券交易的角度来看,只要证券发行和上市交易的数量是有限的,某些势力强大的投资者就可以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大量的购买或抛售某一公司的上市证券,影响或控制某一证券的交易价格。证券市场又具有信息不完全的特征,其表现为:信息不充分,由于信息具有共享的特点,不付出任何成本的市场主体也可以通过“搭便车”分享信息的收益,因此市场本身必定不能够提供充分的信息;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者的地位,容易遭受到信息优势者(上市公司、券商)的欺诈。
虽然负外部性或不完全性在其他市场上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是证券市场的负外部性和不完全性同其他市场相比不仅表现得更为强烈,影响更为严重,而且仅仅依靠市场本身也无法解决。比如,由于个别行为主体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对等,使得证券市场的负外部性,不能象其他市场那样可以通过征收“庇古税”加以补偿,所以政府必须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管和干预,以弥补市场缺陷,限制和消除市场失灵的不利影响,从而实现公平和效率。由此可见,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和干预具有普遍性,不仅不成熟的市场需要监管,成熟的市场同样需要监管。然而,正如矛盾的普遍性并不排斥矛盾的特殊性一样,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在不同国家和不同的市场条件下也将具有不同的特点,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特殊目标
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时间较短,同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其市场缺陷更加明显,市场的效率水平较低,克服市场缺陷,提高市场效率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主要任务。同时,我国证券市场所面临的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除了必须完成上述一般的目标以外,还应兼顾其他一些特定的目标和任务。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者的地位,所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市场监管中带有共性的问题。1998年9月,国际证监会组织在其制定的《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中指出,证券监管的目标之一就是保护投资者。然而,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保护投资者的意义显然也是不一样的。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投资者比较成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较强,他们的合法权益较不易受到伤害和侵犯。近年来,买者自行小心,投资者应对自己的买卖决策负责的观点在西方较为流行,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情况则大为不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投资观念的不成熟,使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伤害。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正是这样,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一股独大、大股东放肆侵占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上市公司弄虚作假、投资机构坐庄造市的重大事件,已充分证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己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实现公平和效率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才能够保证证券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完善。
推动市场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规模和市场容量较小,市场中介组织的数量有限、服务层次较低,市场体制和运行机制尚不健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投资者不成熟,市场参与者行为的规范程度和自律能力较差。上述一切使得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成分较浓,市场风险很大,市场功能不能够正常地发挥。所以必须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重大,任务繁重。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所有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是市场缺乏充分发育的必然结果。要真正解决这些问题,除了不断地推动市场的发展,引导市场逐步走向成熟之外,是没有其他的途径可走的。对于我国的证券市场来说,监管和发展是相行并重的两大任务,二者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不能够将两者对立起来。故此,推动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也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在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不但要坚持严格执法的原则,而且还要考虑按市场的发展进程来制定规则,注意保持市场的相对稳定,营造一个有利于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
当然,证券市场的发展包含多方面的内容,既包括规模的扩张,也包括市场体制的健全,既包括数量的增长,更包括质量的改进。故此,我们在实施监管、促进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不断推动市场规模的扩大,更要注重提高市场的质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推动市场发展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要下力气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
促进市场的诚信建设和市场自律功能的完善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一个没有诚信的、参与者缺乏自律的市场,就肯定是一个没有效率的市场。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认为,市场参与者的诚信和自律,是监管有效率的基本前提。如果市场参与者普遍缺乏诚信和自律能力,必将大大地提高监管的边际成本,降低监管的边际收益,再加上法不责众的压力,监管很可能会流于形式。长期以来,我们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总是雷声大雨点小,政府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总是表现出一种家长式的父爱主义,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证券市场诚信和自律的普遍缺失。
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失信的成本很高,充分的市场竞争和信息传播,将使失信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由于竞争的不充分、信息的不对称和市场结构的不合理,使得市场本身对失信的惩罚力度很弱。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大投资者弄虚作假、欺骗中小投资者不能够受到及时和有效的惩罚,中小投资者用手或用脚投票的权利实际上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故此,我们必须将促进市场的诚信建设和市场自律功能的完善作为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大力培养市场主体的自律能力,加强对失信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不讲信用的违法犯罪活动。
培育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
由于特殊的历史的原因,我国证券市场是在政府的一手扶植和推动下形成和发展的,上市公司的绝大部分也或多或少的带有国有企业的色彩,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我们在实际上也是将证券市场的功能定位于为国有企业改革筹集资金。这种情况,使得大多数投资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淡薄,许多人甚至认为,政府应该对他们的投资后果负责。这种情况,已经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功能优化造成了巨大的障碍,隐藏着较大的社会风险,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在实施证券市场的监管过程中,也必须将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培育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作为我们的一个目标,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提高投资者对证券产品、投资风险的认识,使投资者清楚地了解市场各个层次参与者的功能和责任,以增强其主体责任意识,自觉自愿地为自己的投资行为和投资后果负责。新晨:
参考资料:
(一)英国监管模式分析。英国是现资基金的发源地,英国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以基金行业自律为中心的基金管理体制。英国模式以基金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为主要特征,强调建立和完善带有自律性的民间管理协会,并由协会制定出相应的规划进行自我控制、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而政府除适当的宏观调控外,并不具体干预基金业务。这种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有利于保持投资基金行业的长期稳定和规范,不易出现大起大落的波动对证券市场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积极作用。但该模式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法律功能弱化,而且很容易导致行业协会的垄断,致使基金的开放程度降低,这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相矛盾,同时,也不利于一国投资基金的国际化发展和外资的引入。
(二)美国监管模式分析。美国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始于1929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在美国,投资基金的管理机关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本世纪30年代,美国先后颁布了有关投资基金发展的各种法律法规,有《1933年联邦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等。以法律为准绳来监督、检查和控制基金的行为,强调基金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管理,该模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既能为投资基金的有序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又能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完整的法律保护,使得投资基金的发展充满了活力,但此模式弱化了政府功能,不利于投资基金的迅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也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资基金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三)日本监管模式分析。日本的投资基金是在政府的积极倡导和支持下成长起来的,因而,日本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对基金发展的严格管制,通过政府职能机构制定强有力的措施来对基金发展的方向、规模及基金的运行和管理进行引导、调节。日本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功能,迅速推进投资基金的起步和发展,缩短基金发展的成熟期,同时也有利于发挥投资基金在支持国家金融发展和经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模式带有浓厚的行政和计划色彩,容易滋生腐败和官僚作用;且该模式下的基金行业自律性较差,市场竞争亦不充分,不利于基金业的长远发展。
二、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构建
(一)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理性选择
1、选择美国模式难以实现。目前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仍然存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时常经济的认识和适应能力都是有限的,广大投资者对市场风险认识不足,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较低以及相应的法制基础弱、市场建设滞后,人们的认识及心理准备不到位等,决定了我国走美国模式很困难。
2、选择英国模式也不现实。虽然英国能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自觉地踏上规范化发展轨道,但行业协会的构建与完善及行业自律功能的发挥均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投资基金刚刚起步且发育程度还很低的国家来讲,由于受整个宏观环境的影响,我国构建行业组织,组建相关协会本身就有较大的困难,即使尽快组建,这些行业组织也需要一个发展完善过程。在这种发育程度低的状态下,很难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自律,这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不仅不利,反而有可能阻碍其正常发展。
3、选择日本模式也不适应。虽然日本模式能充分利用政府的强大功能培养和推进投资基金快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但这也同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一方面,现在我国处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如果再以政府严格管制的方式来推动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而削弱市场功能,势必会对我国的改革和市场经济进程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政府严格管制很容易引发制度上的障碍,从而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挥,最终导致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因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而走入误区。
4、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当前,我国所处的国内外环境与英、美、日等国在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形式形成时期所处的条件相比,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我国金融和经济国际化进程加快发展,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加剧的今天,国内外环境给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时又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种形式同时也对我国的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达到持续、稳定、快速和有序发展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目的,必须要对当前的监管体制作以调整和创新。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模式显然都不完全符合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和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的国情,因此,必须通过对国外各种基金市场监管模式的“扬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
(二)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内涵
在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构建中,应该综合考虑和兼顾各种监管主体的监管功能和优势,发挥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既要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满足投资基金市场初期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长远发展的战略要求,构建一种在法律约束下的政府管制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模式-动态化综合监管体制模式,是较为现实、合理的理性选择。所谓动态化综合监管,其含义是指管理中既要注重各种监管主体的有机结合,又要根据监管对象所处的环境和条件,动态地选择相应的管理手段和方式。这种监管机制是监管主体综合化与监管手段动态化的有机统一。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管理指导思想,其真正意义在于指导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进行有准备地方案管理和策略管理。这种管理模式要求我们根据发展目标,既要进行战略性管理,又要有战术管理,既要有优化方案设计的充分准备,又要有应变的策略准备,以便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意义和作用
这种模式强调发挥不同监管主体的功能和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因而既有利于通过法规规范促进投资基金市场中各类投资基金的良性竞争,又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的特殊功能,对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实施有效的培育和引导,促进投资基金市场的迅速成长与壮大。这种模式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也正是因为它所具有的灵活监管特点比较适合我国现阶段的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状况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它能够有效地兼顾各方面的需要在推动基金市场发展的同时,又能防范诸多弊端的出现。
这种模式有利于基金行业的投资基金市场竞争中加强合作,发挥出基金行业的整体功能效应,避免内部的恶性竞争,并尽可能地以合作同盟的形式参与国际竞争,这对起步较晚的我国投资基金早日赶上国际化发展步伐,加快投资基金市场与国际接轨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要与我国大众投资者的心理素质、认识程序相适应,能够在发展中提高大众对投资基金的理性认识,强化大众的投资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从而为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打下了广泛的社会基础,这对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投资基金市场的全方位发展有十分重要意义。
三、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发展思路构建我国投资
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总体发展思路可以概括为:以法制建设为基础和保障,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性的投资基金市场主管机构,对基金市场的发展进程进行宏观引导和协调管理,同时建立和完善基金行业组织及其相应约束自律机构,以此来保证投资基金市场的持续、稳定和有序发展。这一思路的指导思想就是“三位一体,协同监管”。“三位一体”指的是同时综合考虑三种监管方式,一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中基金企业的行为,使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监管;二是行政监管,即通过建立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投资基金市场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基金市场发展实施监督、检查,引导和控制;三是通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使基金行业组织协会进行自律监管。所谓“协同监管”指的是在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过程中,针对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目标和具体运行状况,恰当地处理和划分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的范围及重点,避免监管中的错位或遗漏,同时做到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的协调,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协调。在具体操作上,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系应该怎么建立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监管困境;监管模式
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困境
金融衍生产品采取标准化合约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主要用于保值或投机,其交易有别于一般的金融基础交易,具有杠杆性、复杂性和隐蔽性等基本特征。这些特征超出了常规金融监管的范围,加大了监管难度,易使金融衍生品陷入监管失效的困境,从而埋下金融风险隐患。的范围,加大了监管难度,易使金融衍生品陷入监管失效的困境,从而埋下金融风险隐患。
首先,杠杆性降低了监管能力。金融衍生品在进行交易时只需要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而不必缴纳资产的全部价值,从而可起到以小搏大的作用。就本次次贷危机而言,次贷衍生品把杠杆进一步放大,风险相应地从最初的次级按揭,传递到CDO(债券抵押凭证),再到CDS(信用违约掉期)以及其它相关金融产品,整个交易过程具有较高的传递性,使得监管机构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力不从心。
其次,复杂性加大了监管难度。如今,金融衍生品的设计日趋复杂、深奥,人们把远期、期货、互换作为基本工具,通过组合、分解、剥离等技术,创造出了各种各样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金融衍生品。若要对它们有一个透彻的认识是需要很多时间和精力的,甚至就连设计这些金融衍生品的工程师也无法对它们有一个准确的判断。而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特性、影响更是认识不足,常常贻误制定相应的监管方式和采取有效及时的手段,面对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的日益复杂化,监管当局难免顾此失彼,金融监管效果被弱化。
最后,隐蔽性造成了监管真空。金融衍生产品具有隐蔽性,绝大多数金融衍生产品在资产负债表内得不到列示,表外业务成为监管真空。于是,经验丰富的投机家便通过大量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达到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的目的,使得财务报表越来越难以反映企业真实的业务情况,经营透明度下降,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的重要信息得不到充分披露,从而放大了金融风险,致使金融监管无的放矢。
二、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借鉴
(一)三大典型监管模式
根据监管主体的介入程度和多样性可以将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众多监管模式划分为三种典型监管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多头监管模式和“集中立法型”;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单一监管模式和“自律为主型”;三是日本的第三方治理模式和“行政监管型”。
1、多头监管模式
美国实行“三级监管”模式,即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并存的监管体制。
首先,政府监管分为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从机构监管角度看,联邦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负责监管期货市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监管证券期权、外汇和股票指数期权交易;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货币监理署负责监管商业银行的衍生品交易。从功能监管的角度看,CFTC和SEC同时也是功能监管者。
其次,全国期货业协会(NFA)是一个行业性自律组织。该协会主要管理所有期货经纪者登记、会员纠纷仲裁、会员财务状况审计、期货推广教育以及与期货经纪业务相关事项,侧重监管期货交易人员。
最后,交易所本身是一个自律组织。自我监管主要体现在:一是监督会员业务活动是否依照法规、条例进行,监督不同类型会员的交易是否超出范围;二是制定交易所规章和实施细则,监督和管理交易所内衍生交易的行为准则;三是检查经纪行会员的资本充足率,监督有没有多收客户佣金而超出其资金限额能力的交易。
2、单一监管模式
英国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行单一监管模式,金融监管局是金融市场上唯一的监管机构,它集银行和证券期货业的监管责任于一身。根据《金融服务法》,金融监管局不仅将原有许多行业自律组织和其他监管组织纳入自己的组织机构,还于1998年6月接收了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保险监管职能以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审查职能等,成为身兼银行、保险和证券期货监管职能的单一监管机构。然而,英国政府监管的单一性,并没有排斥行业自律组织、交易所、清算所以及衍生品活动参与者的自我监管。另外,企业的内部风险控制也是英国整个衍生品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行政监管模式
日本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政府干预式监管模式的典范。财务省作为日本金融业独一无二的监管机构,集金融计划立案与监督检查职能于一身,对金融机构进行非宏观领域的强制性干预,逐渐形成了由日本银行(央行)实施货币政策、财务省制订其它金融监管政策的独特体制。财务省在早期管理经济过程中成效斐然,但在金融市场日趋复杂的今天却显得不够灵活,为了解决权力过度集中的弊端,日本政府将财务省的金融监督检查职能独立出来,组建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
(二)不同监管模式效果的比较
建立于上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多头监管模式及其金融衍生市场的规范发展曾经扮演过成功角色,但本次金融危机的爆发,暴露出多头监管模式的缺陷,如监管机构在监管对象和范围上各有分工,协调难度大,造成相关监管信息沟通不充分,监管成本高,效率低下,容易出现监管真空,从而贻误监管时机。
与美国多头监管模式相比,单一监管模式实行统一的监管规则条例,统一的监管报告要求,在消除多头管理、防止监管缺位、降低监管成本等方面存在明显优势,是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有效选择。但单一监管制度在一个监管机构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业来分而治之,这样,把不同目标合并到一个监管机构中,会产生理念和行为的冲突,从而抵消单一监管结构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
三、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建立统一监管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并逐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金融市场体系。但是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才刚刚起步,距离规范市场还存在较大差距,存在相关法律规范的滞后、监管主体多元化、监管手段单一等问题,困扰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我国应该从国外案例中吸取教训,加强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设计的超前性,建立统一监管模式。
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立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是在单一监管组织结构基础上,以有效实现确定的金融监管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是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组织及其业务等实施多层次共同监督和管理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具体说来,统一监管模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的统一。由于金融衍生品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现实监管容易出现冲突和真空的问题,而在统一的监管机构体系下,有利于改善信息质量,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使得监管人员从更高的角度来监控整个金融市场,也使金融机构更加明确内部风险控制的重点,从整体上降低了金融系统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提高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的效率。
第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统一。在统一监管模式下,各个监管部门都设定统一的监管目标,并为实现这个目标划分金融监管权,明确监管机构的权利、责任以及义务,从而不会出现重叠或缺位的现象,减少“摩擦成本”。
第三,多层次金融监管的统一。统一监管模式主张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立体监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行业自律组织监管和金融机构自控的合作及协调。在政府监管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力度、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法规、颁布相关的行为准则、对市场参与者施行宏观管理等;在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方面,主要是金融衍生品行业协会为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良性运行而实施的一系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措施,制定行业协会宗旨,强化职业道德规范、负责会员的资格审查和登记工作、监管经营情况、调节纠纷和协调会员关系等;在交易所自我管理方面,主要包括对交易所会员和业务的管理、对交易所加以规制的管理、建立健全交易所的财务保障体系和对进入衍生品交易活动的信息披露等。
第四,国际金融衍生市场监管的合作和统一。随着国际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依赖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不同国家和市场之间相互转移、扩散和渗透,金融衍生品的国际性特点日益突出。统一监管模式要求加强国际分工和合作,建立多边协调及信息共享机制,成立多国合作监管机构,负责对区域性甚至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进行监督。
与其他监管模式相比,统一监管模式不仅在实现市场的有效监管和提高系统风险防范效率方面,在节约监管成本、实现监管公平性原则方面均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同时也反映了进入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场、证市场、银行市场、基金市场等多个经济领域,统一监管模式通过监管目标统一明确、监管职权合力配置等,避免了因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给交易者带来的巨大风险,维护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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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水路运输 运输市场 市场监管
水路运输作为我国整体交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国内、国际的交通运输工作发挥了关键的战略意义。如今,伴随世界经济进入到了全新的二十一世纪,我国水路运输市场的整体发展也需要在一个良好和规范的环境中全面成长。那么针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便是重中之重,其能够从多元化监管手段的运用、高科技监管技术的应用以及合理的监管人员配置,来从各个角度实现水路运输市场的全面监管,以此在更为合理、妥善与智能的状态下推动水路运输市场的高效化发展。
1 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针对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适用的法律条文仍旧以传统规定为主,已施行多年,与当下快速发展的水路运输市场来说存在很多不适应性,急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在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方法与监管制度上仍旧比较滞后,展现出来的计划经济思想仍就较多,无法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良好发展;并且,关于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也较为疲软,伴随各个港口的船舶数量、货运量都大幅度增加,然而相应的监管机构设置与总体监管人员的配置却无法满足监管需求,导致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不尽完善,监管工作显得力不从心[1]。
2 水路运输市场监管问题的解决对策研究
2.1 完善多元化、全面化的监管制度体系
第一,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制度是针对国内各大港口关于船舶、经营人员以及运输服务等多个项目实行的准予管理制度,为了对水路运输市场实行更为全面和有效的监管,需要大力完善关于水路运输市场的行政许可制度,对准予进入的各个主体进行严格的许可审核,相应主体也需要承担一定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信用制度。信用制度是管理水路运输市场中关于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以及信用披露等形式的管理体系,其在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导向性与管理监督力度的作用。通过进一步完善适用的信用制度,积极开展信用管理,并对各项水路运输经营者与运输者进行良好的信用培植与评价,以此来为监管工作奠定良好的保证[2]。
第三,风险预警制度。为了有效规避和预见水路运输市场产生的风险,通过构建完善、全面的风险预警制度,来为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发挥预见性的功能。在风险预警制度的构建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风险预警标准、风险预警检查程序、风险预警机制启动。
第四,定期检验与审核制度。为了更好的对水路运输市场中的主体进行实时性的监管,要定期对各项经营主体、运输人员等进行检验与审核,比如经营资质、安全生产情况以及航运费等方面[3]。
2.2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中
为了更加高效且科学的对水路运输市场实行有效化监管,需要在高科技技术快速发展的基础上,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在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中,从而来实现监管工作的智能化、集约化与现代化发展。首先,将具体船舶定位系统应用在监管活动中,能够动态掌握水路运输途中每个船只的运输情况,并能够及时、准确地建立联系;其次,在港船舶监控系统,其指的是对每个在港口进行作业状态下的船舶进行动态管理与监控,以便于全面掌握在港装货、运输、卸货的作业情况;最后,水路运输信息管理系统,该项技术的功能是将整体水路运输市场的相关信息在线传输给系统中心,监管人员能够全面掌握市场每个环节的具体信息,以便于更为便利的提供技术保障、技术管理与技术支持[4]。
2.3 合理规划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
针对水路运输市场内部的监管机构设置与总体监管人员的配置无法满足监管需求,从导致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不完善的情况,应该合理规划市场内部的监管机构设置与具体人员配置的情况。将监管机构按级别设置,比如支队、大队、分队等,形成等级分明、职能递进的监管机构,以便于更为充分的发挥监管效用。同时在人员配置方面要注重人员的监管范围与监管工作量,要按照水路运输作业量考虑具体的人员配置情况,做到“对号入座”。
3 结语
综上所述,水路运输不仅是我国大力开发的经济建设项目,更是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区域经济建设等方面具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与作用。在水路运输市场的整体发展与规划工作中,关于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便是重中之重,良好的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能够促进整体水路运输行业的良性协调循环,并在市场内部中保持一个合理且稳定的运作规律。本文通过以上指出目前我国水路运输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立足于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以此来保障我国水路运输市场的整体发展也需要在一个良好和规范的环境中全面成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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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期货市场监管层与投资主体之间博弈的分析,得出了监管层进行监管力度把握的影响因素和投资主体对过度投机程度的选取的影响因素,计算出了监管层应该对投资主体进行监管的投入成本是多少以实现均衡后过度投机程度在限制的范围内。并对期货市场上的过度投机现象提出相关看法和解决办法。
关键词:期货市场;过度投机;博弈监管;均衡
国内关于资本市场博弈的研究起步较早,比较有典型的研究成果是张艳的《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与监管》,这份研究细致地描述了证券市场的监管博弈问题,并研究出了相关的监管对策及建议。对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操作指南。本文旨在期货市场上,通过对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层和期货投资主体之间的信息博弈行为进行分析,建立相关的博弈模型,找出监管层需要进行监管的成本投入和限制投资主体进行过度投资的程度的影响因素。揭示出期货市场过度投机本质原因,计算出打击过度投机行为的力度大小,使监管层能合理运用市场监管职能,保证期货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一、期货市场的过度投机现状
在期货市场中,期货投资主体适度投机可以推动期货市场基本经济功能的发挥,过度投机则会对市场有产生巨大损害。在期货交易中,期货市场监管层、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投资主体对过度投机的偏好也不尽相同。监管层不希望看到市场的过度投机行为;期货投资主体间更是利用彼此对交易信息的掌握情况进行过度投机。在期货市场监管层、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投资主体之间形成了错综复杂的信息博弈。为了解决过度投机问题,我们必须做好监管工作。
本文下面主要是通过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层和期货投资主体之间的信息博弈进行分析,建立相关的模型,得出监管层需要进行监管的成本投入和限制投资主体进行过度投资的程度。
二、期货市场监管层和期货投资主体之间的信息博弈
在之前几乎所有相关的文章中,博弈分析模型对于监管层的监管都是分了两个方面:监管与不监管,对期货投资主体的过度投机行为分为:进行过度投机行为和不进行过度投资行为。其实在现实的期货市场上,监管层肯定是采取监管的,所以我们无需对是否监管进行博弈分析。我们需要考虑的是监管层的监管力度大小的问题。对于期货投机主体一般都会进行投机,只不过是他们的投机力度不同而已。下面我们不对是否监管和是否过度投机进行分类,运用一个新的概率函数直接得到期货投资主体被查到进行过度投机的概率。通过这个新的方法对期货市场监管层的监管程度和期货投资主体投机力度进行博弈分析。
(一)模型假设。假设在模型中有只有两个参与人:期货市场的监管层和期货投资主体。期货市场的监管层选择他的监管力度,期货投资主体选择他的过度投机程度,期货投资主体是根据自己的期望过度投机利益最大化选择投机力度的,对于期货市场的监管层,他们虽然是非营利机构,但是在现实的情况中,他们也是根据投入的稽查成本和收入的罚款的多少进行行动,所以期货市场的监管层也是以自己的期望监管收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监管的。他们不了解对方选择什么样的行动,即:期货市场监管层不知道期货投资主体的过度投机程度,期货投资主体也不知道期货市场监管层的监管力度。
假设期货投资主体被查到进行过度投机的概率PE,C=E*C/αβ。其中α为期货市场监管层进行稽查所付出的成本的最大可能值,β为期货投资主体凭借自己能力进行过度投机的最大可能收益。在这里,随着稽查成本C的增大,期货投资主体被查的概率PE,C也就越大(即P′C>0),当C=0时,期货市场的监管层不进行稽查,此时期货投资主体被查到过度投机的概率PE,C也就为0,当C取得最大值α时,此时期货市场监管层进行全力稽查,期货投资主体被查到过度投机的概率PE,C=E/β(此时概率大小取决于期货投资主体的过度投机程度E);随着过度投机收益E的增大,期货投资主体被查的概率PE,C也就越大(即P′EE,C>0),当E=0时,期货投资主体不进行过度投机,此时期货投资主体被查到过度投机的概率PE,C也就为0,当E取得最大值β时,此时期货投资主体进行全力投机,期货投资主体被查到过度投机的概率PE,C=C/α(此时概率大小取决于期货市场监管层的稽查投入成本C);当C取得最大值α,E取得最大值β时,PE,C=1,说明过度投机收益最大并且稽查力度最大时被查到的概率为1,也就是期货市场全力进行稽查监管,期货投机主体全力进行过度投机时百分百是要被查到的。此函数在此完全替代了之前文章中的分类讨论问题,并且能非常恰当的反应期货投资主体被查到过度投机的概率。
(二)模型建立及求解。期货市场监管层的期望效用支付函数为:
πM=PE,C*E+A+1-PE,C*-C
期货投资主体的期望效用支付函数为:
πI=PE,C*-A-S+1-PE,C*E
为了找出期货市场的监管层监管力度和期货投机主体的过度投机程度的决定因素,我们首先根据上述假定:期货投资主体会根据自己的期望投机收益(即期望效用支付)情况选择自己过度投机程度E,对期货投资主体的期望效用支付函数进行最优化处理:
max πI=PE,C*-A-S+1-PE,C*E
代入概率PE,C得:
πI=C*E/αβ*-A-S+1-C*E/αβ*E
对E求导得:
πIE=C*-A-S/αβ+1-2C*E/αβ=0
化简得出:
E=αβ-A+S*C/2C
1
从而得出了期货投资主体在期望投资收益最大时选择的过度投资程度E。由1式表明当过度投机行为的惩罚力度A+S越大时,投机程度E越小。对E进一步化简得出:
E=-A+S+αβ/C/2
由此式可知当C越大时,E越小,说明监管力度越大,过度投机程度越小。过度投机的最大值α越大,过度投机的程度也会越大。监管成本占监管所能达到的最大投入的比例C/β越大,过度投机的程度E低的。这冲反映出了期货投资主体过度投机程度的影响因素。我们可以以这些指标为基础,进行适当监管,以取得更好的监管效果。下面我们通过期货投资主体的投机程度选择来寻找一下期货市场的监管层最优的监管力度。我们再根据上述假定:期货市场监管层会根据自己的期望罚款所得(即期望效用支付)情况选择自己基差力度C,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层的期望效用支付函数进行最优化处理:
从而得出了期货市场的监管层在期望效用收益最大时所选择的监管力度C。由2式表明要想把过度投机行为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E
C=αβ/E-E-A/2
由此式可知当E越大时,C越小。此时会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我们把期货投机主体的过度投机程度当作变量,而并不是把它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当过度投机程度增大时,期货市场的监管层要获得最大的收益所要付出的稽查成本就越少着反映出了现实的情况:过度投机程度大,进行简单的稽查就能获得很大的收益。
(三)模型的均衡。为了找出出期货市场的监管层最优监管力度和期货投机主体的过度投机程度的均衡点,我们首先假定监管层和期货投资主体都是根据自己的收益最大化进行决策,他们不考虑对方的策略行为,他们之间只是进行简单的静态博弈。并且我们令期货投资主体在被查到之后的损失全部记为:
M=A+S,令期货市场监管层的收益为N=E+A。这样我们就可以很简单的找出这个静态博弈的均衡点。下面我们对上述1、2两式进行联立:
E=αβ-A+S*C/2C
C=αβ-E+A*E/2E
根据新的假设可以简化为:
E=αβ-M*C/2C
C=αβ-N*E/2E
求解得出:
E=M2+8MNαβ-M/4M
C=N2+8MNαβ-N/4N
从均衡的结果来看,我们也可以发现随着α的增大,C是增大的,随着β的增大,E是增大的。这和前面的结论非常符合。期货市场的监管层的稽查成本的投入可能值越大,稽查的实际投入就越大,期货投资主体可过度投机的范围越大,那么他投机的程度也就越大。另外就是,随着α的增大,E也是增大的,随着β的增大,C是增大的。这其实与前面的结论也是一致的。首先考虑随着α的增大,E也是增大的,这表示的意思是:在稽查的实际投入C固定的情况下,期货市场的监管层的稽查成本的投入可能值越大,期货投机主体的过度投机程度也就越大,这是因为实际稽查投入C已经固定,而最大的可能稽查投入越大,那么实际稽查投入与最大可能稽查投入之比C/α也就越小,C/α越小表明监管层的监管重视程度越小,此时期货投资主体进行过度投机的程度越大。其次考虑随着β的增大,C是增大的,期货投资主体可过度投机的范围越大,稽查的实际投入就越大,这是因为随着期货投资主体可过度投机的范围的扩大,要把期货投资主体的投机行为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需要投入的稽查成本是逐渐上升的。
这个均衡结果可以很好的表达出期货市场监管层需要进行监管所需要具体进行的投入选择,与此同时,期货投资主体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收益最大化选择过度投机程度。监管机构根据国家要求、过度投机对社会的影响、自身形象等问题,通过这个均衡解把期货投资主体的投机程度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保证期货市场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三、模型的实践分析
首先,本模型找到了一个与期货市场上监管层和期货投资主体的行为非常一致的函数,这样就为后面得出正确吻合的结果奠定了基础。第二,此模型去除了部分分类讨论的环节,之前文章把监管层的监管都是分为:监管与不监管,把期货投资主体的过度投机行为分为:进行过度投机行为和不进行过度投资行为。这是没必要的,监管层肯定监管,只是力度不同而已,投资主体肯定投机,也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所以我们直接用力度或程度来表示监管和投机行为。第三,本文直接用函数表示出期货投机主体被稽查到的概率,这样做就使得模型既简单又准确。第四,在最后得出了最优监管力度的计算公式,这对监管层的监管投入将会起到巨大的作用。
通过这个模型我们可以了解到期货投资主体进行过度投机的程度受到诸多方面的因素影响,主要包括他们可以进行过度投机的最大限度问题(即在期货市场上,期货投资主体对资金或是现货等的拥有量占据优势,从而对期货市场的价格控制能力)、惩罚力度、监管力度等。我们了解到这些因素之后期货市场的监管层就可以从这几方面入手。首先,控制交易量。在实际的问题中控制单个期货投资主体在同一产品上交易量,以防止他们可以依靠自己拥有资金或现货的优势进行不正常交易。第二,加大惩罚力度。随着惩罚力度的增加,他们的过度投机行为程度会减少。但是过重的惩罚也会对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对投资主体过于严格,造成出发过重,违背公平性原则。所以也要适当加大惩罚力度,采取多种惩罚机制结合的方式,做到严格与公平。第三,加强监管。加强监管是最有效和最公平的措施,他既能降低投资主体的投机行为,又能做到公平。但是加强监管力度会带来巨大的成本,所以我们要采取最恰当的监管投入。通过这个模型,我们可以根据监管机构需要控制的过度投机程度的范围来确定监管投入,这无疑对监管起到了巨大的指导作用。
与此同时这个模型在实际应用也存在着诸多不足,首先,在模型中对于他们的风险偏好没有考虑在内,理性的投资者不会只是考虑期望收益。第二,对于过度投机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在本文章中还未设计,比如信息因素、社会关系因素等。第三,为了计算方便,文章对具体的细节进行了简化处理,可能会对结果有轻微的影响。下一步如果能加入风险溢价、信息因素、社会关系因素等进行模型分析,肯定会取得更进一步的效果。(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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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监管模式
Abstract:Alongwiththeeconomicglobalizationandthefinancialinternationalization''''srapidlyexpand,thefinancialderivationtransactionhasbecomeinthemoneymarketmosttohavethevigorandtheinfluencefinancialproduct.Inviewoffinancialderivationcharacteristicsandsoontransaction''''scomplexity,highreleaselever,hypothesized,noblecharacterdanger,variouscountries''''governmentandtherelatedinternationalfinancesupervisionorganizationtakeseachmeasureinabundance,improvesthe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lawsupervisionastheniadiligentlythecondition.Althoughourcountry''''s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stilloccupiedthedevelopmentinitialperiod,butthemarketsupervisionquestionactuallymaynotbelittle,theauthorbelievedthatdevelopsourcountryfinancederivationmarkettochoosetheunificationsupervisionpattern.
keyword: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unificationsupervisionsupervisionpattern
一、统一监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金融衍生品是对未来某个时期特定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安排的金融协议,按照其自身的交易方法和特点划分,其分为远期合约、期货、期权和互换四种形式。其产生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基础资产的各种风险,在性质上属于风险转移和风险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贡献巨大,在全球经济体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誉为"改变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动的日益虚拟化。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个金融领域,系运用多种技术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备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征,那些将"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法必然会损耗金融监管效率。对"基本元素"实施监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导致对"合成物"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换句话说,它们不是机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发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学反应",事物的本质特征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无论是金融分业经营,还是金融混业经营,抑或是我国高层强调的金融综合经营,其对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应用无不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挑战。一方面,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断发展,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借助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各种资产组合,使其经营风险特征和传统银行的风险相似,从而使针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安全运行而设置的各种金融监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时银行借助于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对银行实施的审慎监管要求同样形同虚设。所以,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针对"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质特征来设计。在此过程中,加强对"基础成分"的分别监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集团化趋势日渐明显。以英国为例,英国八家最大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都涵盖所有五种应接受监管的金融业务,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机构也只经营其中一种金融业务。这些都使得单一监管或称分业监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中出现诸多不适应症,从而使统一监管的实施显得十分必要。金融衍生品创新经验表明[02],统一监管模式已成为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二、统一监管模式追求制度结构的内在统一和组织体系的相互协调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立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是在单一制监管组织结构基础上,以有效实现确定的金融监管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是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组织及其业务等实施多层次共同监督和管理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该种监管模式强调通过明确统一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协调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自律组织、金融机构等各层次的监督管理行为和业务活动,同时通过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的国际合作,以有效实现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管目标。
实际上,统一监管的制度结构和单一制监管结构有着相似之处,前者吸收了后者所主张的单一监管机构理论,在监管主体组织制度上也主张设立一个监管机构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及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但是,统一监管和单一监管毕竟不同,表现为单一监管制度在一个监管机构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业来分而治之;而统一监管制度则是主张以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组织和建立金融监控法律制度体系。正如伦敦经济学院著名经济学家古德哈尔特(Goodhart)所指出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围绕监管目标设置,把不同目标合并到一个监管机构中,会产生理念和行为的冲突,从而抵消单一监管结构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而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为基础配置监管职权,较好地解决了这种冲突和损耗。
从制度结构上看,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追求金融监管的全面统一,其不但强调监管组织形式上的监管机构统一,而且强调制度结构以及监管目标的统一。具体说来,其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的统一。即基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性,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全面负责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同时,为避免产生权力巨大的垄断监管机构,滋生,在设置一个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要通过经济责任制对具体的金融监管权限进行划分,并通过设置听证会、咨询程序等法律制度对该金融监管机构行使监管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从制度上有效防止权力滥用或怠于行使权力的发生。统一监管机构主要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全面监管工作。
二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统一。即统一监管机构在设置各个监管部门时,应当遵循部门监管目标一致的原则,减少所谓"摩擦损耗";同时,通过内部协调合作机制的强化,将外部监管机构间的冲突通过内部机制予以消化。
三是多层次金融监管的统一。即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立体监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金融机构自控的合作和协调。尤其是在具体市场交易监管中,要为实现有效地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系统风险而分工协作。
四是国际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合作和统一。即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中,加强国际分工与合作,具体内容包括各国监管制度的协调、国际监管标准的统一等。国际监管合作和统一适应金融衍生品跨国界、跨市场、跨行业的特点,在世界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发展迅速。近年来,金融衍生品交易频繁引发的金融危机则进一步促进了国际统一监管的前进步伐。
从组织体系上看,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构建自己独特的组织体系。直观地看,统一监管模式的组织结构呈现出一个金字塔结构,最上端是统领金融监管全局的金融监管机构,其内部根据不同的金融监管目的可以分设金融系统风险监管部门、审慎经营监管部门、金融商业行为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而基础层面上大量的自律组织管理和通过金融机构预先承诺等形式进行的自我约束,也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统一监管模式下,政府设立的单一监管机构通过各种责任制与金字塔下层的各个监管机构联系在一起,共同发挥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职责。
必须注意的是,统一监管模式并不是由一个监管机构包揽所有金融监管的职责,而是将原来外部各监管机构之间配置的权利义务内化,变为系统内权责利的分配和协调,再通过岗位责任制、财务责任制、内部授权经营管理责任制等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建立来发挥统一协调监管的作用。经济责任制作为其制度机制,本质上要求"在其位谋其政",它体现了人逐渐角色化和职业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反映了财产因素和组织因素不断融合的社会发展趋势。
三、统一监管模式在制度上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监控的特殊性和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客观要求,是实现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管的优化途径。它不但综合了单一监管模式和功能型监管模式之长,而且突出了保障监管目标实现的宗旨,相对于单一监管模式、多头监管模式、混合监管模式等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而言,其优势表现在:
第一,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实现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有效监管。统一监管机构通过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管目标的明确定义和界定,围绕监管目标的实现,划分金融监管权,通过授权或委托,明确监管者的权利、义务,尽量避免了金融监管冲突和监管空白。
第二,实行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提高系统风险防范效率。由于金融市场的统一与金融监管的割据不相适应,使得监管者往往缺乏对系统风险的宏观了解和总体把握,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则可以降低金融衍生品市场信息收集成本,改善信息质量,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使金融监管者从整体上掌握系统风险的品种、规模、程度,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危机。统一监管目标的明确使信息的收集更有针对性,信息所包含的内容更能得到明确地反映监管目标,使金融监管者更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隐患,也使金融机构更加明确内部风险控制的重点,对自身风险加强管理,从而整体上降低了金融系统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的效率。
第三,实行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节约监管成本。统一监管制度的实施可以将数个金融监管机构的人才、设施等集中到一处,从而节约监管费用,缓解监管人才紧缺的状况,集中发挥人才优势;而对于被监管者来说,可以避免多次按不同标准接受监管,节约其接受监管的成本;从整个社会利益角度看,有利于社会整体财富的节约。
第四,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公平。统一监管关注于金融机构所从事业务的性质及其风险控制的目的,即并非仅仅关注该金融机构的名称或种类,因此,经营同样业务的金融机构会受到同样程度的监管,避免同样的市场行为所受监管制度的约束程度不同,即被监管者所要负担的金融监管成本不同,从而更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公平和公正。
第五,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被监管者反向监督和寻求救济。在监管目标和职责明确的前提下构建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体系,更加有效和透明,更有利于被监管者对金融监管机构及其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行为的监督,也有利于明确被监管者权利受损时请求救济的对象。
第六,统一监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场、证券市场、银行市场、基金市场等多个经济领域,统一监管模式通过监管目标统一明确、监管职权合理配置,内部责任制和外部责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避免了因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使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从而维护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03]。
四、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应选择统一监管模式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在无序中开始发展的。为顺应国际金融市场开放的潮流,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等先后推出了外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交易品种,以扩大资本市场的发展规模。但是,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理论和实践都处于起步阶段,对金融衍生品市场本身功能的认识、风险识别和监控手段等都不深入、不完善,导致市场有效需求不足,造成了我国大部分金融衍生品市场早夭的后果。近些年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在实现银行商业化、资金商品化、利率自由化、货币国际化、资产证券化等过程中,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建立金融市场的风险转移机制和价格发现机制。经验告诉我们,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基础工具市场之上,必须有严格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法律制度体系及其实施的保障,同时,也必须有成熟的市场参与者,这三者缺一不可。
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必须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战略选择必须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从全局考虑我国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证券市场等金融基础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金融监管能力和水平,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选择和确定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我国是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目前采用的监管模式是一线多头监管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04]。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加速发展,特别是跨国银行的进入,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这种分业监管模式的根基已经松动。而以维护金融安全为中心的,可以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的统一监管模式,更能发挥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的作用。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应选择统一监管模式。加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是发展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前提和保证,而统一监管模式是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优化方式。笔者认为,实施统一监管,就必须建立以维护金融安全为统一目标,多部门、多层次、多环节、权利互动与制衡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制度,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着手:宏观方面就是由统一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方面从整体上实施系统风险监控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保障整体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微观方面就是要对金融机构内部运作、组织结构、风险控制、交易规则、合约设计等制度安排等进行适度的监控,以引导和监督其审慎经营、及时控制风险。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飞速发展,在建立其监管制度时,要以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现实为基础,也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给市场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同时,鉴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国际性,在建立其监管制度时,要从本国实际出发,也要注意和国际惯例、国际规范的协调发展。[05]
五、具体建议
对金融衍生交易的合理监管是防止它们被滥用和错误地使用,而不是简单地限制或禁止。[06]就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而言,选择统一监管模式必须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积极稳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汇率市场化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自由兑换,刺激金融衍生品有效需求的产生,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充分的竞争和非管制的利率、汇率、价格等机制会使收益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更为突出,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和利用是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竞争力,转移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要加快进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系统建设。这项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加快制订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以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框架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二是要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品分别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各类规范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三要改革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机构。目前,我国主要是由行政机关进行监管。这与金融衍生品的快速和多变是不相称的。有效的监管体系必然是多层次的,在加强对现行监管机构的规范的同时,我们应尽快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金融机构行业协会自律为辅,中介组织协助监管,社会舆论一般监督的立体监管格局。
四要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具有一定开放性的制度才能够得到更多的发展,更何况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是到国外金融市场竞争和开放国内金融市场的双重境地,加强与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各大交易所等机构的国际合作,是我们增强竞争实力的必然选择。
不可否认的是,统一监管模式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高效风险管理工具的效率,增加交易成本。但是,如果将此交易成本与因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失控可能导致的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的损毁,以及发生连锁反应可能导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的损失相比较,就会对统一监管法律制度的价值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价。因此,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应当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一监管模式应是构建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理性选择。
注释:
[01]SeeGlobalDerivativesStudyGroup,Derivatives:practicesandPrinciples(GroupofThirtyReport)(GroupofThirty,WashingtonDC,July1993),p.28.
[02]从世界范围期货市场来看,除了传统的农产品、工业品期货品种外,20世纪70年代后外汇、利率、已及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创新相继问世,2002年新加坡期货交易所推出了计算机内存期货合约,2003年美国期货重镇芝加哥成立了ONECHICAGO交易所,专门经营单只股票期货,2003年10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宣布在2004年推出美国消费者价格指数(CPI)的期货合约,可见金融衍生品的创新从未间断。我国2003年期货市场在金融服务一体化的产品创新上也迈出了一大步,涌现了"期证通"、"银期通"等新的产品。
[03]徐孟洲、葛敏,"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初探",载于《成人高教学刊》,2003年第5期。
[04]但是,从我国监管制度本身的变迁来看,往往经历的是一个从中央的不禁止或默许状态下,地方自主的发展和管理中央逐步介入管理中央集权管理和地方管理的竞争中央和地方合作管理。这种中国特色的形成原因是因为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特别是在初期,我们进行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发展才是硬道理"。
[05]葛敏、席月民,"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选择",载于《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06]宁敏著,《国际金融衍生交易法律问题研究》,第34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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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营销;市场营销环境;全面分析
中图分类号:F83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基于证券营销,对证券公司市场营销环境进行全面的分析,通常由于我国金融体制自由化的落后,导致我国证券金融机构发展速度缓慢,没有较高的资源配置效率,并且证券机构的稳定性也导致了我国证券市场的不足之处。
一、我国证券市场营销效能偏低,存在着其它金融业混合经营模式
在我国证券市场营销环境中,主要还是对其进行分业监管和经营,市场效能还不高,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等其它金融业普遍存在着较为混合企业经营趋势。
1.在我国证券营销市场环境中,没有完善的市场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法人治理结构还有着缺陷性,并且在证券激励机构中还存在着两个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棘轮效应和软预算约束。另外,在证券企业中,还不能与其他部门有着足够的对称性和平衡性。
2.在金融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实施监管体系时,要保证监管体系的集中性和统一性。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主要就是以政府监管的主导,要有效的结合集中监管和市场自律方式,从而对证券市场进行严格的进入管制。我国证券市场转变的过程是一个长期制度变迁的过程,在转变的过程中,与外国的证券市场有着许多不相同的地方。比如在我国证券市场中,证券企业的政策法规的落后和缺失,市场监管的不完善和越位以及经济体系水平的偏低等方面,这些都影响了我国证券企业的发展。
3.在我国证券业监管和分页经营的模式中,市场参与者没有充足的创新能力,并且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在流动之间,没有选择性的证券工具。在证券市场营销环境中,必须要保证证券市场有着很好的流动性和增值性。在金融体系中利用分业经营,会降低其本身的效能,并且证券市场的监管和经营体系,面对证券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很难抵挡。
二、中国证券市场营销环境受到一定因素的干预
在证券市场营销环境中,受到一定因素的干预,使证券市场存在着一定的脆弱性和较高的风险性,使得证券市场的监管结构存着一定的缺陷性。在我国市场经济调控中,主要是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证券企业的相关政策通常与经济运行有着一定的关系,证券企业营销市场的环境通常都会受到各种政策的影响。并且证券市场对经济的发展也有不同的促进作用。在证券营销市场中,国家的政治因素、政策目标和行政干预对证券营销市场产生很大的影响,从而中国证券市场也是一个“政策市场”。
我国证券营销市场环境中所具备的脆弱性,具备着特殊性。由于不同的资本管制,我国证券市场通常是不会受到外汇制度和短期资本的影响,并且中国证券市场在发展的过程导致制度出现各种缺陷。比如证券市场缺乏完善的资本管制制度,导致国内外证券市场分割、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没有通畅的融资渠道,国有股和法人股没有较好的流通性,使得股权出现割裂的现象。这些都代表了证券市场本身所具备的内在性,并且系统也存在较高的风险性。
证券市场营销环境是由政府管制,通常体现在两个方面,市场监管模式和进入管制。在市场监管方面,当证券市场在发展的过程中,通常会形成具有特色的监管模式和监管政策,在证券市场监管模式中主要有集中统一监管模式和市场自律监管模式。另外,在证券市场进入管制方面,主要是对股票发行、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批。
在证券市场营销环境中的监管模式存在的缺陷,主要体现在:首先是没有完善的监管结构,在对违规行为树立处罚规范时,没有统一完整的规定要求。并且没有严格有利的执行行为。其次没有完善的行政监管结构。证券市场行政监管功能出现错位的现象,主办者和监管者的权利合二为一,从而会导致功能和利用出现冲突和矛盾的现象;同时没有清晰的权力配置,没有充足的行政监管力度,且过宽的行政监管范围,使得没有充足的权利。再次没有完善的自律监管结构。在我国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在自律性组织方面都没有充足的独立性;最后就是缺乏充足的媒体监督。在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效率方面,没有充足的媒体监督,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因此,在优化我国证券市场营销环境时,要由市场参与主体对证券市场进行参与,并且有充分发挥出司法监管的功能,将自律监管的作用、监管主体的多元化特点以及多极化的特点都需要充分发挥出来。
三、证券市场营销环境的低迷
由于证券市场营销环境的低迷,会导致证券企业出现亏损的现象,且没有较强的整体能力。另外,券商没有较高的竞争能力,并且随着制度的变迁,使证券企业需要浪费大量的成本,从而对券商的市场导向和创新能力产生严重的影响。
四、缺乏完善的证券市场价格功能和市场机制
在证券市场价格缺乏完善的功能,当没有完备的信息和交易机制,都会对价格产生影响。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关于投资理念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另外,证券市场没有卖空机制,当价格远离本身内在的价值时,有些悲观的投资者就会推出证券市场,而在证券市场上也只有乐观的投资者。并且在没有证券市场中,必须要及时的消除泡沫。如果没有将泡沫消除,会导致系统出现风险。在消除泡沫时,就需要利用行政手段进行消除。在消除泡沫时,要将上市证券企业的质量和监管进行有效的提高,同时要科学合理的引入卖空机制,从而将证券市场营销环境的功能进一步完善。
总结
基于证券营销,在证券市场营销环境中,普遍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证券市场营销效能偏低,证券市场营销环境受到一定因素的干预、证券市场营销环境的低迷以及缺乏完善的证券市场价格功能和市场机制,这些都会对证券市场营销环境产生严重的影响,带来很大的风险性。
参考文献: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一、公共利益论简述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郑燕洪,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市场纪律———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的模型解析特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