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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贸易风险

时间:2023-06-08 11:27:1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国外贸易风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国外贸易风险

第1篇

关键词:控制措施;风险;国际贸易

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其中出现的问题也是无法掩盖的,而进出口贸易交易额也已经显著的增加。而严重的影响着进出口贸易协调发展的,是我国外贸出口企业逐渐增加的海外坏账率及应收账款的问题。有数据调查显示,我国的出口贸易坏账总额在2014年底已经达到了1200亿美元,贸易坏账率占出口总额的5%。大量的坏账风险因素,需要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加强贸易结算对风险的防范。

一、国际贸易存在的风险

(一)托收结算风险

受托的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普遍采用的方式,针对我国受托结算的发展现状去存在着很多的风险。承兑交单方式及跟单分期付款交单方式是托收结算一般所采取的两种方式。在贸易结算之中,许多的企业采取的都是付款的方式,是因为承兑交单方式上存在着较大的风险系数。实际上,付款简单依然存在着相应的风险性,所导致的付款交单中收不到实际款项,是因为一些国家的商业银行,在贸易的过程中对习惯问题的强调,所以风险由此产生。

(二)票据结算风险

一些国外的不法商人利用票据原始支票进行货物诈骗,且在国际贸易结算时伪造银行汇票潜在的风险,是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票据结算所存在的风险。一些国外的不法商人,利用几天时间将账户中的存款取走,在我国银行通过确认的方式进行货物诈骗,还将其注销成为废票,促使在贸易结算之中我们国家银行遭受到风险;国内的居民因为长时间的居住在国外,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是难免和国外票据产生摩擦的,但是针对众多的国外货币接触不多,所以不法分子就会通过自身伪造的外国货币对国民进行诈骗,就带来了极大的经济风险损伤。

(三)信用证结算风险

信用证方式,是当前我国常用的结算方式,所以信用证结算风险较多的存在于国际贸易结算之中。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通过伪造信用证单据引发的风险,时常会有一些出口商在货物未发的情况之下,为了谋取国际商会的利益和银行进行相关协议,通过自身伪造的信用证单据,当取得货款后就会消失;除此之外,也存在着伪造信用证进行诈骗的风险,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可以骗取相应的货物,会伪造信用证,所以就造成了银行和货物方承受了相应的经济风险。

二、国际贸易风险防范控制策略

(一)合理应用贸易方法

汇率的浮动会对产品的利润产生较大的影响,且在对外贸易之中,进行货币结算会出现货币汇率的变化和浮动,所以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核算业务是至关重要的。在通常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可以取得好的结算结果,就需要贸易双方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当前托收和汇付是国际上普遍使用的方法,甚至于还借用信用证支付的方式,可以很好的降低贸易双方在实际贸易中出现的风险,以及达到双方在核算中的共赢,是较好的规避风险的方法。

(二)对贸易对象的慎重选择

在进行国H贸易合作的时候,不可以盲目选择轻易的下决定,要按照实际的情况选择贸易对象。我们国家和国外贸易中所应当注意的问题,应当是在贸易之前做好信誉度及资产的调查,为了想要在国际贸易中将存在的风险最大程度的得到防范,需要进行详细的了解。企业信誉及资产最基本保证的方式,是其具体的情况,所以在考察的过程,必须尽可能多的了解到企业的实际情况,从而更好的规避在贸易中存在的风险。

(三)合作需严格依据国际贸易习惯

我们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仍然是处于劣势的,尽管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那是因为我们不懂得通过有效的办法,在贸易中保护自己,且没有将国际贸易的标准和规则真正的搞懂。因此在日后的国际贸易中,应当合理的利用其中的准则,加强利用国际标准,积极的调整好相关的国际贸易策略。不管是各种货物的交付,还是签订相关的协议,都需要依据国际惯例进行严格的操作,提升抵御贸易风险的能力,强化贸易风险的意识。

(四)技术转移风险

为了减少因为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需要在国际贸易之中积极的应用技术策略。针对实际情况定下防范贸易风险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且技术规避的方法在国际经济形势的转变中是非常重要的。针对当下的情况,在采取技术措施的时候要按照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来定,因为我国经济形势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银行保函、货物运输保险等,在企业遇到国际贸易风险的时候会起到极大的价值作用,可以尽可能的减少风险对企业发展和运行的影响,以及保证企业在困难时期安全的转移风险。

第2篇

在当前世界经济发展低潮时期,国际市场中的各种竞争手段复杂,各贸易国家的政治、法律环境不断变化,使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面临的风险随之增加,因此,清晰认识新时期国际贸易风险的严峻性,加强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风险来源分析,沉着应对并化解风险,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应当成为当务之急。

1当前国际贸易发展特点,决定了法律风险的严峻性和复杂性

我国作为贸易发展较快的国家,由于进出口贸易在近些年连年攀升,出口额度大幅度攀升,引起了世界一些国际发达国家的注意。他们往往处于经济、政治的各种目的,采取一些贸易限制政策、壁垒措施,加强对进口国尤其是我国作为出口大国的贸易出口制约,特别是次贷危机以来,很多进口国家由于本国经济受挫,消费低迷,出于本国经济发展的需求,他们往往采取的一些限制政策更加严格,甚至故意以贸易调查、反倾销等形式挑起贸易争端,提出贸易诉讼,这使得我国大量的出口企业陷入大量的贸易法律纠纷之中,给企业出口造成巨大的损失,有的企业甚至由此倒闭,种种令人忧心的现象接踵而来。

就我国很多贸易出口企业来说,他们对国际贸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更为陌生,甚至浑然不觉。相对于国内贸易,国际贸易的法律纠纷不但具有“国际性”特征,而且更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特征,其总体风险更为巨大。从国际贸易涉及的业务范围来看,出口企业不仅涉及签约和履约,还包许多关键步骤,比如跨国运输、货物保险、国际支付等,这无疑为产生贸易纠纷多样性提供了可能性;由于从事的国际经营,关系到进口国、贸易商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贸易经营需要考虑进口国繁多的条约、公约和惯例,甚至需要适用某个进口国家的法律条文,尊重进口国国民的风俗习惯和传统禁忌;同时,国际贸易还受到国际经济政治形势变化、贸易合作国对外贸易政策调整的诸多因素影响,这使得从事国际贸易企业的纠纷多样、风险复杂。正因为基于国际贸易风险的这些特点,很多贸易进出口企业对国际贸易法律纠纷望而生畏。

2当前国际贸易业务中,存在诸多方面的法律风险来源

在国际贸易中,纠纷与诉讼风险来源来自贸易国经济的、政治的原因,更为直接的原因是贸易国家对贸易法律法规、贸易合同等相关的业务知识缺失,从而导致纠纷的产生。从进口贸易与出口贸易来分析,以下是常见的风险来源。

2.1进口贸易中的法律风险来源

(1)卖方供货规格、质量和时间不按照合同,造成货款白白付出的风险;(2)外贸公司的服务违约。进口业务中,由于多种原因,公司在被方付款的情况下,拖欠卖方货款或拒不付款,导致卖方诉诸法律,形成对进口企业的不利影响;(3)卖方不交货或延长供货。

2.2出口贸易中的法律风险来源

(1)出口企业违反合同,在供货规格、质量和日期与合同规定不符,形成收汇风险;(2)单证质量差,没有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造成卖方拒付,及时卖方同意付款,但信用证的保护作用,不但使收回时间延长,也使得卖方由于支付了高额的国际通讯费用和不符点扣款,容易出现出口亏损;(3)信用证可能存在的陷阱条款,如卖方故意验货不符,拖延付款,容易诱发钱、货两空的风险;(4)当市场变化、销路不畅或对方恶意欠款是,延期付款往往供货方款、货无归的风险。

2.3进出口贸易中不按照制度的规范操作,容易诱发风险

当前,市场竞争激烈,公司往往违背正常的操作规程,错误地为买方垫付资金吸引客户,但这种做法容易造成买方双方任何一方出现违约时的经济损失。

3应对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风险,积极加强应对与防控措施

国际贸易处于复杂而多变的环境中,法律风险防范应当坚持以防为主,积极防范的措施,当一旦出现风险时就要借助各种渠道和措施,挽回损失或尽量减小损失。

3.1加强国家贸易中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

首先,要注意掌握贸易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变化,要积极借助相关的国别贸易风险的评估报告,根据贸易对象国的风险程度,审慎采取应对的贸易策略,对于风险系数增高,风险变动大的国家,要减少贸易往来。当前应当关注欧美部分国家的风险与危机,在这些国家从事的贸易活动应当谨慎进行;

其次,要掌握国外贸易企业的资信状况,了解贸易对象的资信程度,以作为是否与之合作决策的重要依据,同时也为一旦发生风险后有充足在资料和证据进行仲裁申请或赔偿申请。主要应了解的资料有:对方公司类型信息;投资方信息;管理层信息、注册资金信息、股东信息、地理位置信息、通信信息以及该企业交易诚信记录情况等;对合作对象的资信了解不仅要在合作前进行,也要在合作中保持对合作方公司状况和资信变化的关注,随时掌握其资信动态。注意及时调查合作的国外企业的资信情况。

3.2尽量做到合同条款的法律严密和明晰

国际贸易中合同条款的规定是必可少的,不但要形成书面的合同,而且其条款要严密、内容要完善,合同的保持要完整。另外有些证明材料虽然不是合同的形式,比如网络信函、电子邮件、协商问题有关资料,双方在贸易合作中就某个问题达成的书面意见,甚至一些谈判、谈话的音像资料都具有合同的性质,应当做到妥善保存。贸易企业咋防范法律风险中,在合同方面具体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首先,价格条件的合同约定要严密。当前最为应用广泛的是FOB价格条件,作为出口企业,为了防止出现货到而卖方船不到而造成货物滞留的经济损失,应当增加出现船货衔接冲突的负责约定。

其次,货款支付方式的合同约定要明确。作为出口企业,应当尽量不选择货到付款的支付方式,而可选择预付款与信用证结合的支付方式。应选择信誉度高的银行机构开立信用证,同时应尽量采用不可撤销的、见票即付的信用证,尽量不使用长期信用证;

再次,制定货物检验条款。为了便于货物质量出现争议的处理,保护双方尤其是出口业务中出口商的合法权益,应当双方事先约定共同认可的检验机构,一旦出现货物质量争议就对货物进行检验的协议内容。

最后,规定不履约法律责任。为了保护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合同中应当规定到岸不接货、不验货、拖欠付款或拒绝服务的赔偿责任。要详细规定到货后接货、验货、付款的时间期限,增加违约规定的严密性。

3.3灵活积极地采用法律途径解决法律纠纷

当出现国际贸易纠纷时,应当按照合同预先约定的解决途径予以解决。通常情况下,解决贸易纠纷的方法调解、仲裁和诉讼。一般来说,出现纠纷时,应当通过双方合同事先约定的调节机构,提出调解申请,在调解中要认真研究双方的合同约定条款,争取取得对方妥协和让步。虽然调解方式比较灵活,对方也处于可协商的贸易关系中,对于调解无果的,则可通过仲裁途径解决。

第3篇

【关键词】光伏产业 贸易结构 影响因素 对策建议

本文以山东云凯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为研究对象,了解其光伏产业贸易结构的变化以及存在的问题。因其在光伏产业链上游存在技术壁垒,该公司现主要以光伏电池组件制造为主,还处于光伏产业链中游,而且未来光伏企业都不可避免的受到来自内部和外部的潜在进入者的竞争压力。但是该公司拥有自然资源及人力资源方面的优势;有丰富而低廉的劳动力市场,成产成本相对较低,对大量生产光伏产品和应用光伏产品有着先天的优势。机械自动化程度低,依赖人工劳动,生产效率低。

一、山东云凯公司光伏产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光伏产品技术落后,人才短缺

在光伏产业发展过程中,生产技术成为制约企业光伏发展的关键因素。生产技术的研发需要高水平的研究人员,处于产业链上游的多晶硅的提炼技术,目前还不能自主生产高纯度的多晶硅,使得企业只能依靠进口晶硅材料维持产业链的发展。对此企业一直处于被动局面,企业进入低、产品差异度低等,产业间的竞争加大,因此企业利润会降低。

(二)出口市场不稳定

欧洲各国对光伏产业的补贴力度逐渐减少,对于本国的进口产品采取了谨慎态度,针对我国光伏产业的“双反”调查增加,开始减少光伏组件的进口,近几年,日本、德国等国家的光伏产业飞速发展,造成公司出口面临困境,产品积压。山东云凯光伏生产的光伏产品出口国外总量较低,对国内市场过度依赖,一旦国内市场出现政策或需求变动,光伏产品就会积压过剩,对企业发展造成极大危害。

(三)贸易壁局圃肌⒊隹诓品单一

虽然山东云凯光伏产品进出口逐年增长,但产品和市场集中。出口产品主要有太阳能电池及太阳能电站,对外贸易结构比较单一,其主要原因为产业链不完整,企业自身实力有限,企业竞争实力不强,产品的供应链和产业链没有达到系统性。

(四)处于产业链下游,企业供需失衡

山东云凯光伏还处于直接参与生产方面的阶段,包括光伏电池的生产和组装,组件的封装和系统集成,光伏系绕的安装和维护等,处于光伏产业链的下游,对光伏产业链最上游的晶硅原料的生产及设备制造技术还不具备,每年需从国外进口大量晶硅原料,在国内用进口原料进行光伏电池及组件的生产,与国外的企业形成产品互补,形成了光伏产业“两头在外”的现状。运用进口原料制备光伏电池,将电池出口,山东云凯光伏在国际贸易市场上只是“代工者”的角色,技术含量低。

二、推动山东云凯公司光伏产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科研力度,培养高技能人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山东云凯光伏在光伏产品生产中,将“高耗能、高污染”留在了国内,而将“清洁、无污染”送给了国外,实际上只是国外的“代工车间”,究其原因就是尚未掌握高端技术,科研水平不足。企业应加大科研投入,积极引进和培养高技术人才,寻求政府在资金和光伏技术上的扶持,在掌握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提高自主研发能力,尤其是在生产多晶硅及其设备的生产上,早日摆脱“代工者”的角色,向高附加值环节发展。加大科研力度,在原有低成本优势的基础上,将产业链垂直整合,努力将低端制造向高端制造上面转变,形成垂直、完整的产业链。

(二)大力开拓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

近期,受全球经济形势影响,光伏产业出现了的较大波动,但这种波动只是暂时的,新兴能源取代石化能源将是必然的趋势。2016年,我国光伏电池新增装机便达30GW仅占全球新增装机容量的3.5%,不到我国光伏电池产量的7.8%,国内市场需求与光伏产品的产量严重不匹配。欧美的国际市场需求萎缩,市场需求日趋饱和,增长速度减缓,占全球份额减少。光伏企业应努力寻求新市场,减缓市场单一风险。与此同时,非洲、中东和南美开发光伏产业力度加大,出现很多生产采购商。

(三)突破贸易壁垒,到光伏产品出口市场设厂

经过美欧“双反”我们可以看出,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在我国光伏产业将会持续性地面对国外贸易保护主义的束缚,针对这些问题,该企业可以通过资本、技术输出的方式到光伏产品主要出口国家或者有发展潜力的国家及地区设立生产和研发基地;还可与当地光伏制造商入股合作,从而突破贸易壁垒,减少贸易摩擦,为今后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增强国际竞争力和占据更多的市场份额。进一步完善企业发展的各个环节,改变原有的发展模式,进行产业链整合,加强品牌意识、改进技术、提高优质服务。

(四)寻求政府的扶持,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法规

企业应积极寻求政府政策的扶持,向政府寻求金融方面的支持,企业想扩大规模存在着问题,国家应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企业从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贴息或减息贷款,来增加资金的周转和使用的范围。寻求政府财政补贴,可以增加人们购买的欲望,从而刺激消费,增加企业的销售额,寻求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的对象包括企业本身和购买者,为企业的资金周转减轻压力。

参考文献:

[1]孙岳军中国光伏产业竞争力现状与前景分析[D].复旦大学,2009.

[2]凌捷.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国光伏产业发展走向及战略选择[J].改革与战略,2012.

[3]王江.中国光伏产业国际化发展中的困境与应对之策[J].对外经贸实务,2012.

第4篇

近年来,工人作业所需的月薪一般在2500元/月左右,则其每年每台成本预算为1.5万元/台,养殖专业人才欠缺,养殖人员综合素质不高。随着农村高文化、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出农村,农村从业人员素质逐年下降,直接影响现代农业发展,阻碍了新技术、新成果、新装备向农业的扩散和应用。在鲍鱼养殖过程中,养殖人员几乎是无知识文化的劳工。问卷调查题二、题三结果为:文盲分别占到26%和23%;中小学水平分别占64%和77%;专科学历分别占9%和0%;本科学历分别占1%和0%。出口市场集中,抗风险能力弱。出口市场集中度偏高,会限制我国水产品出口市场的拓展能力,不利于出口市场的稳定,从而影响水产品出口的健康发展[2]。莆田市水产品出口市场结构也不够合理,主要集中在日本、美国等国家和地区,而鲍鱼的市场更是仅限于日本等地。出口市场的过度集中,一方面不利于出口国抵御国际市场的风险,容易使出口国产生对市场的依赖性,且会使出口产品遭受进口国反倾销、技术壁垒和其他关税壁垒的限制,另一方面还会造成出口企业为争夺有限的国际市场份额而陷入竞相压价的局面,最终必将影响莆田市鲍鱼出口稳定增长机制的建立。出口鲍鱼品种单一,附加值低。莆田市的鲍鱼出口目前仅有数量上的优势,完全属于数量扩张性增长,在产品成本、产品质量、产品包装上没有形成自己的优势,商品附加值较低。开发过程中应利用水产品在防病治病、强身健体等方面的特殊功效,采用微胶囊和膜分离等现代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紫菜、海带、海藻等低值海产品的增值产品;采用酶工程、发酵工程、细胞工程等生物技术对水产品下脚料的有效利用,开发蛋白酶、鱼油精等各类保健品和海洋药品[3]。机遇一是政府支持。近年来,莆田市鲍鱼已成为了发展莆田市海洋经济的重要支柱,从2006年起,为有效解决鲍鱼产量在国内市场消费低迷而供过于求的问题,莆田市政府部门在充分发挥本地鲍鱼产业优势的基础上,积极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如:实施“重点帮扶、准确切入、阶段推进、高效服务”的十六字方针;为当地的鲍鱼养殖提供在人才、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加强对鲍鱼加工企业的科研投入。在政府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莆田市鲍鱼出口企业不断的做大做强,为莆田市鲍鱼出口创造了有力条件,从而进一步提高了鲍鱼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推动了莆田市鲍鱼产品更好的走出的国门。二是莆田鲍鱼协会的扶持。2006年7月1日,莆田市南日鲍鱼行业协会正式成立,会员有202人。

截止2009年,在协会聘请的有关专家和会员的共同努力下,南日鲍产量达到了1800×103Kg,创造产值32500多万元。在协会严格自律,规范养殖的指导下,成功申报并认定了“南日鲍”国家级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国家级南日鲍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福建省名牌产品等,并且制定了“南日鲍”莆田市级和福建省地方标准。协会的存在,很好的联系了养殖者,并指导和规范了鲍鱼业市场,在企业与政府间架设桥梁,维护鲍鱼养殖者权益,促进莆田市鲍鱼健康发展的作用。三是鲍鱼国际市场的刚性需求。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和养生理念的普及,使得大众对天然水产品越来越重视,特别是鲍鱼类水产品因其较高的营养价值而拥有了广阔的市场前景和占据了强大的市场份额。以主打低端市场的福建鲍鱼,因其低廉的价格和良好的品质已经走入了国内的千家万户,成为人们送礼或餐桌上的首要选择。在国内市场对其需求有一定的刚性,较稳定且逐年回升的同时,受经济危机的影响,世界各国均处于衰退的境地,国外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和消费能力却在下降,对高价物品的需求有所回落。但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复苏,国际市场对鲍鱼的需求必会回升。威胁一是来自人民币汇率变动的影响。在现有的鲍鱼国际市场价格维持不变的前提下,莆田市的鲍鱼出口尚有利润空间。但如果人民币汇率升高,鲍鱼的国际市场价格将会抬高,出口量和出口额就会下降,影响养殖者外销的积极性;反之,如果人民币汇率降低,鲍鱼的国际市场价格就会下降,鲍鱼的出口量和出口额也会随之相应增加,但养殖者需要时间和空间来应对市场的变换,根本无法满足国际市场的汇率带来的需求。为此,这两方面都势必影响到福建省莆田市鲍鱼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必须加以注意和预测。二是国外贸易壁垒的阻碍。

一是完善政府和鲍鱼协会职能。如积极利用农业政策性银行信贷资金支持现代渔业发展,解决水产品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政府部门采取养殖补贴政策,减少养殖户在初期的各项投入;市、县级金融部门应对鲍鱼养殖户及相关产业给予资金扶持,提供低息贷款、专款专用。二是加强科研投入。如改良现有品种的个小,成活率不高等不足;引进新的优质鲍鱼种类;提高鲍鱼养殖技术和鲍鱼的病害综合防治技术,促进莆田市鲍鱼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三是重视食品安全,确保出口鲍鱼产品的质量。通过加快标准化体系的建设,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按照HACCP原则,规范质量管理,全面贯彻执行农业部渔业局制定的“水产品质量管理规范”[7]。四是加大养殖区的环境监察、监测力度。莆田市海洋与环境监测站应及时掌握养殖海区水质状况,有效监控赤潮的发生;各级水技站要积极深入基层,发放技术材料,提供技术咨询,开展技术指导服务,组织技术培训,提高养殖人员的技术水平。五是积极开拓多元化的国际市场,分散贸易风险[8]。从“轮胎特保案”中,我们不难了解多元化市场发展的需要。2008年,中国的轮胎产量已经达到3.5亿条,其中40%出口,出口中又有30%是出口到美国。出口市场的相对集中,势必存在遭受灭顶之灾的危险,这对于水产品来说是前车之鉴[9]。近年来,莆田市鲍鱼出口正逐步走向市场多元化,但出口市场仍然比较单一,其出口的主要市场依旧集中在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因此,我们应在稳定现有市场的同时,应开辟出多元化的市场,并根据不同国家、地区的消费者的消费偏好,开发出符合当地特色的鲍鱼产品,以避免市场波动给莆田市鲍鱼出口带来的不利影响。

作者:宋秀峰 单位:闽江学院

第5篇

〔关键词〕 美国贸易立法 中美贸易

一、美国贸易立法的回顾

1、二战以前美国的贸易政策和立法

美国贸易政策的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贸易政策的法制化和程序化,这体现在美国国内众多的贸易立法及其发展演变上。美国早期的贸易立法基本上是围绕着关税政策来制定的。本世纪30年代对于世界和美国经济来说是一个灾难性的年代,遍及世界各国的经济大萧条和贸易战成为那个的特征。1930年的《斯穆特——霍利法》制定了美国上最高的一般关税水平,标志着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最高点。1934年美国出台了《对等贸易协议法》,它成为美国贸易政策史上的转折点。该法案旨在降低关税税率以及通过双边谈判和协定来降低对美国产品的歧视,以此扩大美国产品的海外市场,通过出口的增加带动美国经济走出萧条。该法案标志着通过协议进行关税减让的时代的开始。这种通过双边谈判和签署贸易协定来解决贸易争端和推进贸易自由化的作法在1946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签署之后扩展为多边主义。除了规定有关关税减让谈判的事宜,美国的贸易立法还有另外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减少贸易自由化对国内的严重冲击和负面,依法对因进口而造成的损害提供某种形式的帮助。美国根据国际国内经贸形势的不断变化而不断修改和补充其贸易法规。

2、二战以来美国的贸易立法

(1)《1962年贸易扩大法案》

二战后,特别是从50年代末60年代初起,来自国外的越来越强大的竞争冲击了美国国内的部分工业。1962年,出于保护国内工业和减少竞争压力的考虑,美国出台了《贸易扩大法案》,推出“贸易调整援助计划”(Trade Adjustment Assistance Program简称TAA),为受到冲击的行业的工人提供正常失业福利之外的的调整津贴、援助和再培训机会,以帮助他们转移至新兴的、更具竞争力的行业,对受到外国竞争威胁的公司提供技术援助、贷款和贷款保证以及税收优惠来减少产业调整中的损耗。TAA计划还授权美国总统对外国在农产品贸易中的不公平作法采取行动,这也就是1974年贸易法核心思想的前身。1962年贸易法规定,只有那些遭受“重大损害”并且损害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美国的关税减让而导致进口增加的行业才可以援引该立法得到补偿。美国专门贸易政策的学者德尔塔在对反贴补和反倾销案例进行统计分析之后得出结论说,由于1962年贸易法的授权条款和《贸易调整援助计划》将受益的标准订得很高,使受到冲击的部门和公司很难获准接受有关的补偿。

(2)1974年贸易补救法案的201条款和301条款

70年代以来,美国国会一步步放松了进口补救的标准,更加满足了受冲击行业和公司的要求。1974年贸易法的201条款是《关贸总协定》第XIX条款即保障条款的对应条款,它规定对美国厂商因关税减让和进口激增而遭受的损害进行补偿,或者阻止这种损害的发生。该法案第一次授权私人可以就国外产业的非公平竞争行为直接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上诉。如果达到预定的标准,ITC会向美国总统提出建议,总统则有权下令提供包括关税、配额或其它进口限制在内的临时性补偿措施。1974年贸易法将1962年法案中规定的“严重损害”的标准降低为仅仅要求证明进口是“严重损害”的“重要原因”,或者是严重损害威胁的重要原因(而不是主要原因),而且,这种损害也不必源于美国的关税减让。此外,TAA计划的标准也有所降低,这些规定的变化使得遭受进口冲击的工人、公司和行业组织更容易获得法定的调整援助。

301条款是美国向所谓“不公平贸易”进攻,迫使其它国家对美国开放国内市场的主要武器,1974年立法将301条款的有关权力由总统转至美国贸易代表(USTR)。后者在接到私人部门的投诉后,负责进行调查并向总统提出建议以便总统采取行动(征收额外关税或者实施其它进口限制),针对其它国家所谓“不公正”、“不合理”或“歧视性”的贸易作法进行反击,以保证实现美国各项贸易协定项下的权利。这些由美国单方面定义的‘不公正’、‘不合理’或‘歧视性’的贸易作法以及美国提出的贸易报复和制裁措施常常会招至贸易对方的谴责和批评。

(3)1979年有关反贴补和反倾销的贸易立法

东京回合之后,美国国会通过了1979年《贸易协议法》,将美国在多边谈判中的承诺法律化。东京回合上所通过的关于贴补和反贴补以及反倾销的准则,要求对承诺遵守国家的产品反倾销案例进行“严重性损害”的调查。然而,这些多边的规定和标准在美国1979年的立法中得以放宽,比如该法案缩短了对所有的反贴补诉案的时间限制,并且将不公平贸易补偿法的执行责任由财政部部长转交给商业部部长。这些措施旨在加强反贴补及反倾销立法的实施和执行,为申诉的美国企业和公司提供更加有效的帮助。贸易补偿法标准的放松、规定调查时间的缩短和贸易执法机制的强化,导致70年代以来美国不公平贸易诉讼案件的数量迅速增加。相对于保障条款和贸易调整计划而言,反倾销和反贴补立法成为各个工业部门寻求进口保护的“通常”的“第一选择”。

(4)80年代贸易立法及301条款的各种变形——超级301条款和特别301条款

进入80年代,美国进一步强化了贸易立法的301条款,以便更好地为美国的商业利益服务。1984年的《贸易和关税法案》要求美国贸易代表每年提供一份《全国贸易评估报告》,对重要的国外贸易障碍及其对美国的影响进行量化分析。该法案还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可以主动发起301条款的调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对付贸易壁垒的打击力度。1988年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的301条款要求美国贸易代表每年提交关于外国贸易壁垒的报告,列出所谓“重点国家”和“重点贸易作法”,并将此作为同其它国家进行贸易谈判的主要目标。它强调了美国的所谓的公平贸易规则,加强了对国外“不公平贸易”的进攻和报复性,是强化了的301条款,因而被称为“超级301条款”。

特别301条款作为301条款的另一发展,是用于加强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利益,促进国外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该条款特别创立了“观察国”、“重点观察国”和“重点国家”名单,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国家的政策威慑,促进美国维护其知识产权领域的利益。曾几次被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列为特别301条款的“重点观察国”和“重点国家”,并以法定调查和贸易制裁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

(5)赫尔姆斯—伯顿法和达—马托法案

1996年美国出台的旨在制裁古巴、伊朗和利比亚的赫尔姆斯—伯顿法和达—马托法案,引起了国际的轩然大波,遭到世界其它国家的一致谴责和反对,就连美国的老朋友英国也站到了它的对立面。1996年6月4日,与古巴、伊朗和利比亚年贸易额为18亿美元的欧盟,正式就赫—伯法向美国提出抗议,就连被美国认为最保险的第26届美洲国家组织大会,也谴责美国“执行损害其它国家主权的法律”。10月16日,欧盟把这个提交到世界贸易组织。后者警告美国不要采取单方面的措施。1996年11月12日,联合国大会以137票对3票通过了反赫—伯法的决议。赫—伯法一出台就非议纷纷,结果克林顿政府不得不宣布推迟6个月生效,同年10月16日又决定将赫—伯法第三条推迟到1997年2月执行。美国还曾表示,达—马托法的实施也可以考虑灵活地进行。

二、美国贸易立法与对外贸易政策的演变

战后美国的贸易立法的演变过程集中体现了其贸易政策的发展变化,也是对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的适应和调整。美国经济实力的相对衰退和竞争者的兴起是美国贸易政策的转变的根本性原因。美国经济实力的相对衰落不仅表现在其对外贸易在世界总额中的份额下降,也反映在美国同其主要贸易对手的人均收入差距和技术水平的缩小上。70年代世界经济的“滞涨”严重打击了美国的制造业,使得贸易问题异常突出。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和浮动汇率制的实施,更增大了美元汇率的波动和经济活动的风险,美元从1981年到1985年期间升值了40%以上。美国同期商品贸易逆差由2.8亿美元增至122.22亿美元。美元突然大幅度的升值是当时美国贸易差额恶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它对美国贸易政策的变化起到了很重要的推波助澜的作用,美国相对实力的衰落和欧洲、日本的兴起推动了世界经济向经济多元化格局的演变,冷战的结束更加速了这一趋势。冷战后的世界经济是以各国为争取在未来世界经济中的份额而进行日益激烈的经济和技术竞争为特征的。美日欧这三大经济集团为了加强各自的经济实力和建立自己的势力范围,纷纷参与到地区经济一体化和地区经济贸易安排当中,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崛起和地位的上升也加剧了世界经济竞争的激烈程度。为了适应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维护美国经济利益,美国不断地调整其外贸政策和贸易立法。

1、贸易政策范围的日益广泛,与其它国内经济政策的关联性增强

70年代以前,美国的贸易政策主要针对关税和较为明显的非关税措施(如数量限制)。随着关贸总协定主持的多边贸易谈判的成功进行,各国的关税水平大大降低,美国的贸易政策也从单一考虑关税措施逐渐扩展为包括政府采购、卫生和技术标准、政府补贴等相当广泛的领域。从行业政策来看,美国的贸易政策在70年代以前主要是针对传统的制造业如纺织业、钢铁工业和化学工业等。近年来,美国的贸易政策也开始更多地针对机、半导体和通讯等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中存在的贸易问题和争端,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同时,贸易政策的触角也从制造业开始伸向服务贸易、有贸易关联性的知识产权问题和对外直接投资。1984年通过的综合贸易法案号召不发达国家杜绝侵权和仿造行为,放宽对美国企业投资的限制,并将301条款的适用范围由商品贸易扩大到服务贸易与投资问题,贸易政策范围的扩展在1988年的《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案》中反映得更为充分,它涉及国际政策、外国贿赂作法、技术竞争力、以及培训等诸多方面。这个法案的名称使用“综合”一词,其原因显而易见,加之该法案长达一千多页的文本,其政策范围的广泛性可见一斑。

2、贸易政策基础观念由“自由贸易”转向“自由和公平贸易”,更强调对等观念

战后的几十年中,美国一直宣扬其追求“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的立场。然而,70年代以来,美国自由贸易的目标却逐渐地被一种“自由和公平贸易”的论调所代替,1985年里根政府的“贸易政策行动计划”标志着美国政府由主张自由的多边贸易转向主张“自由的”和“公平的”贸易,其重点则是所谓公平贸易。70年代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改变了美国人对自由贸易的看法及处理贸易关系的。美国人开始抱怨美国市场的开放程度远远高于其它国家,要求贸易对手国单方面进行贸易减让以“摆平竞争基础”的呼声越来越高。由于美国对所谓的国外“不公平贸易作法”越来越难以容忍,贸易当局开始积极行动。他们更多地利用态度强硬的双边谈判和单边的贸易制裁和威胁以迫使谈判对手作出让步。例如,日本和东南亚的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60年代以来经济有了飞速发展,美国认为,这些国际市场上的新的竞争者一方面十分积极地为其出口扩展创造条件,他们在美国市场上的份额迅速提高;另一方面这些国家却不愿意开放极其封闭的国内市场,亚洲国家不同于美国的商业做法和市场结构在美国看来更是无形的贸易障碍,严重阻碍了美国企业的进入。美国特别强调指出,这种所谓在其它国家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免费搭车”的做法使得美国的生产厂商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不公平贸易”论调同美国的对等观念的转变密切相关。最早的“对等”观念(Re-ciprocity)出现在1934年的《对等贸易法案》中,它强调对等的关税减让即在双边贸易谈判中等幅的关税减让,并鼓励以经过谈判协商的同等的步伐来推进贸易自由化。然而,近年来美国国内不公平贸易论调的兴起扭曲了贸易对等原则。原来意指在具体贸易谈判中各方减让程度的对等性越来越多地被到整个市场状况的均衡方面。这种新的对等观念的产生将美国其国内的市场开放以及其程度完全建立在其它国家能否为美国的商品和服务提供令其满意的市场准入的基础上。而且美国通常把双边贸易是否平衡作为美国是否享受公平的市场准入的判断尺码。

3、贸易政策的重点由注重限制进口转变为加强政府在出口拓展方面的作用

美国传统的贸易管理是注重对进口贸易的管理,主要是通过对国外进口商品的实施关税和非关税措施来保护国内的产业部门。六七十年代以来,美国贸易政策的侧重点开始由进口管理转向加强对国外所谓不公平贸易作法的重视和对策,美国政府也开始更多地出面,更加积极地为美国公司的出口扫清障碍,打开封闭的国外市场。

六七十年代兴起的“自愿出口限制计划”在80年代以后逐渐丧失了存在的基础,由“自愿进口扩展计划”取而代之。很明显,后者的进攻目标转向打开对方紧闭的市场大门,美国这种贸易策略主要是用来对付外国所谓的“结构性贸易障碍”,抵消它们对美国出口的不利。它的1988年贸易法主要涉及放松出口管制贷款条件以帮助美国的高技术产业、促进政府行政部门更积极地为出口创造良好条件、扩大“不公平”贸易做法的定义范围等等,克林顿上台后,美国政府及外交官员对涉外合同予以大力支持,多次通过美国驻外使馆建立的经援机构来为中小提供技术支持;他们还减少了对与安全有关的出口的控制,尤其是在高技术方面的出口管制。此外,美国政府机构还修改相应的财政规定,与进出口银行和其它机构一起为美国的出口提供优惠贷款。

4、美国贸易强硬化、保护主义和贸易立法治外法权主义

近年来,美国越来越多地依靠直接的行政手段来管理贸易事务,处理对外经贸关系,并且显示出更强的主动性和进攻姿态,美国单方面定义所谓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其中的许多做法在关贸总协定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它还单方面决定贸易对手国是否存在不公平做法,在它认为必要时并不提交进行多边仲裁,而是要求对方同美国的贸易代表直接进行谈判来解决。这种做法被其贸易对手称为“侵略性的单边主义”(AggressiveUni-lateralism),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贸易法的301条款及其各种变形,它们是美国“侵略性的单边主义”政策的核心所在,同时也是遭受国外抨击和谴责的主要目标之一。超级和特别301条款的出台与实施使80年代美国反贴补税和反倾销税的征收迅速增加,严重损害了其它国家的贸易利益和出口产业。他们纷纷指责美国贸易政策和立法的变化,指出其实质是贸易保护主义在新形势下的和表现,是“过程保护主义”或者“法律保护主义”。

美国为了维护其利益,以强大的经济实力为后盾,动辄抬出国内贸易立法,宣布对所谓国外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单方面的报复和制裁,其实质是大国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在贸易领域里的典型表现,美国这种贸易法的治外法权主义不仅违反了国际法的有关准则,也是对多边贸易体制基本原则的严重破坏。它恶化了国际贸易环境,增加了贸易环境中人为的不稳定因素,不利于多边贸易体制取得进展,而且美国的单边主义和301条款的滥用很容易激发各国之间的贸易大战,不利于国际经济的发展。作为美国“治外法权主义”典范的赫尔姆斯—伯顿法和达马托法一出台就遭到了包括欧盟在内的各国一致的强烈反应和抨击。西方新闻机构评价说,美国可能是继德国的“法西斯主义”、南非的“种族隔离”之后本世纪受谴责最多的国家。1996年,不仅联合国、美洲国家组织、欧盟、里约集团、南方共同市场等国际组织对美国的贸易沙文主义加以公开抨击,就连美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另外两个成员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也加入了指责美国贸易做法的行列。在冷战之后的新经济形势下,各国都在努力发展民族经济,加强本国的国际竞争力,美国越来越难以行使其个人意志。美国的这两项法律只不过起到了一个稻草人的作用而已。

三、从美国贸易政策与立法的演变看中美贸易争端

改革开放以来与美国的经贸关系得到了迅速发展,中国已成为美国的第五大贸易伙伴,美国也成为仅次于日本的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但是,由于中美两国在制度、意识形态、风土人情和价值观念上都存在着重大差异,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磨擦。近年来,两国在诸如纺织品贸易、市场准入问题、反倾销问题、知识产权问题、对华最惠国待遇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等问题上都发生过纠纷。加深对美国贸易政策和立法的演变历程及其经济背景的理解,有助于正确认识中美贸易关系和纠纷,为改善两国经贸关系、发展我国的对外贸易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

1、正确看待中美贸易争端

(1)中美市场准入争端

市场准入问题是中美贸易的本质问题,也是中国加入多边贸易体系的核心问题。美国经济实力的相对衰落和国际竞争日趋激烈是导致该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近几十年来,亚太地区特别是中国的经济贸易飞速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具发展潜力和活力的地区之一。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有着巨大的潜在市场,这对美国拓展出口意义重大。因此,美国近年来把很大的精力放在打开中国市场,为美国公司占领中国市场创造良好的条件。美国多次指责中国对美国产品封闭市场,批评中国的贸易制度和贸易中存在的许多“障碍”和“壁垒”,如繁琐和复杂的进口管理和许可证制度、进口限额管理的不公开、贸易管理和法规透明度不够等。此外,美国还指责中国对服务行业过度保护,特别是在美国特别具有竞争力的金融、保险和师事务所、运输等领域中国的开放度太低。美国在市场准入方面做文章,并频繁地向中国施加压力,充分体现了美国贸易政策及策略由追求竞赛规则的公平合理转为追求竞赛结果的对等性,由单纯限制进口转变为限制进口与积极扩大出口相结合,通过增加出口,改善贸易状况,带动国内经济的发展和解决失业问题。

(2)中国加入世界贸易体系与美国的阻挠

我国根据通行的国际标准和自己的国情,坚持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多边贸易体制,这是我国的一个根本立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改革外贸管理体制和开放市场方面有了很大的进展,进口关税水平大大降低。而美国无视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已取得的成绩,以成熟发达国家市场开放标准和经贸管理的做法来要求中国,要求中国承担与自己的国力和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的过高的义务和责任。美国还抬出其国内的贸易立法单方面给我国施加压力,以贸易制裁和报复主义的措施相威胁,力求迫使中国作出更多的开放和自由化的减让,扩大美国从中国发展中所获取的份额。

(3)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中美近年来在知识产权领域屡有争端。早在1989年和1990年美国就根据美国特殊301条款,把中国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1991年4月26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又以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为由将中国列为特殊301条款“重点国家”之一,并以价值28亿美元的贸易制裁和对中国某些出口产品征收高额进口关税相威胁,要求中国与之签订旨在制止对机软件和音响制品的盗版行为的贸易协定。此后,美国又于1994年和1996年多次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做文章,并以高额的贸易制裁相威胁。美国的做法其实质是将知识产权同贸易利益、经济实力挂钩,利用贸易问题和贸易手段外交手段将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法规强加于其它国家,其实质是一种美国利益至上的带有保护主义色彩的贸易政策。从表现上来看特殊301条款执行一套严格的程序,但是它的实际执行往往取决于美国当年的贸易状况和对因贸易伙伴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而损害的美国利益进行的判断。对此,美国贸易代表有较大的自由裁定权。

2、采取正确的策略对付美国的贸易政策和贸易立法

(1)坚持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增强我国的整体经济实力和经济技术竞争力,这是提高我国的政治经济地位,加强同贸易对手谈判和协商中的力量,以便更好地维护我国经济利益。只有经济强大了,外国才会以更加平等的态度来处理双边的经贸磨擦。

(2)进一步改革我国的贸易管理体制,积极向国际标准靠拢。改善进口管理体制,增强贸易政策的透明度,促进贸易自由化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大势所趋。当前,我们应该加强对国际经贸管理和规则的,认真地和研究我国现行的贸易制度和贸易管理模式,对于那些已经过时的和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的做法要下决心进行改革和创新,对于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可以做到的我们应该有计划、有步骤的逐步实现,然而,对于危害我国基本经济利益和属于原则性和立场性的要求和做法我们要坚决顶住压力,维护我国基本的经济利益。

(3)争取早日加入到多边贸易体系中,利用多边机制的约束来抵制霸权主义的贸易,争取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现阶段所应得到的适当保护的权力和我国正当的经济利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大势所趋,我国应积极利用多边机制来妥善解决同其它国家的贸易争端,更好地协调对外经贸关系。依靠多边规则和争端解决机制有效地限制和约束个别国家的贸易单边主义和贸易制裁的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