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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监管措施

时间:2023-06-08 11:27:1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网站监管措施,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网站监管措施

第1篇

我国政府网站建设已经走过了十八年的历程。政府网站作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和了解政府的主要渠道和信息平台,代表着国家和政府形象,同时折射出政府电子政务应用的综合水平,因此,网站的安全稳定成为电子政务信息安全防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网站建设整体水平随着电子政务应用的不断深入,政府网站所面临的威胁和风险也正在不断加大。根据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统计,截至2013年9月,境内被篡改网站数量为6935个,其中被篡改政府网站数量为532个;境内被植入后门的网站数量为22810个,其中政府网站有360个。

一直以来,国家出台了很多如等级保护等相关制度,对政府网络安全建设等级逐步加强,防护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但2013年“棱镜门”事件让全世界为之震惊,同时也真真切切地给我国政府、企业乃至个人上了一堂现实版的信息谍战课,使“信息安全”再一次成为2013年最受关注的词汇之一。透过“棱镜门”事件,我们清楚地看到,在信息技术方面我国还有太多的硬伤,无论从软件到硬件,从操作系统到网络设备,从安全意识到防护手段,我们的安全意识和综合实力急需进一步全面加强。

政府网站防护功夫不足

由于网站是暴露在相对开放的环境下的一种网络应用方式,更容易导致来自外部互联网或内部网络上的安全威胁。造成当前网站安全威胁的原因多种多样,除了互联网快速发展,黑客技术和黑客攻击手段的不断增多,入侵者的装备及技术水平正在不断地超越政府网站的防护力量,还有我们自己有很多防护工作没有下足功夫,其中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信息安全意识不强,对系统防护工作重视不够。很多单位都没有安排信息安全的具体负责人员,对网站系统的安全防护工作也没有进行规划部署,系统从未做过安全评估,主管领导对网站系统安全状况掌握不足,相关工作还没有落实到位。

技术防护水平薄弱,面对攻击和入侵应对措施匮乏。政府网站的整体防护水平还比较薄弱,管理维护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受限于资金和人员问题,很多单位在应对攻击和入侵时应对手段比较匮乏,一旦遭受攻击,网站系统瘫痪后恢复的难度较大,同时存在被多次攻击的情况。

对开发商缺乏监管,网站设计开发时缺少对安全的考虑。由于缺乏对网站系统开发单位的监管和要求,政府网站的设计和开发对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很多网站在上线后,存在代码处理不严谨、语句语法、文件路径泄露等问题,同时后台支持数据库的管理也比较混乱,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由于利益驱动等原因,内部个别人员对网站进行恶意破坏。个别单位的网站系统,存在被内部人员因为利益和其他原因,从内部进行破坏的情况。这种破坏虽然不常见,但是往往后果都比较严重。

缺少应急处置措施,发生安全事件时反应缓慢处置不力。大多数政府机关在应急处置方面还存在盲区,应急方案不够完善,网站系统一旦遭到攻击、篡改,没有具体的应对的流程、没有协调联系人、没有应对处置措施,同时很多的单位没有与设备厂家建立日常联系沟通机制,也没有信息安全技术支持队伍,造成应急事件处置起来存在较大问题。

五项“加强”保安全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面对政府单位的网站系统,必须常备不懈,对信息安全工作紧抓不放,做好以下五项“加强”工作:

加强信息安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安全防范的根本是提高人的安全意识。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提高机关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形成从上到下 “信息安全是第一安全”的思想,加强相关部门、人员的主动防护意识,提升单位整体的信息安全认识。

加强信息安全技术水平,增强入侵和攻击的应对能力。通过专业的培训学习,提高单位关键岗位维护人员的信息安全技术水平,增添必要的信息安全防护设备,确保对网站系统的基本安全保障,设置合理的网络安全管理策略,以应对来自互联网络的攻击和破坏。

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网站的设计开发遵循国家标准。网站使用单位应该要求网站系统的开发单位严格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的管理要求,加强网站系统架构的健全性和安全性,并且遵守软件开发方面的安全要求,尽量避免出现安全上的漏洞,并对测试时发现的问题进行修补,同时对数据库实施严格的安全管理。

加强内部的信息安全管理,做到防患于未然。进一步完善信息安全规章制度,形成具有整体性的信息安全工作规划,从整体上部署信息安全工作重点及任务,形成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的层次化管理结构,同时制定严格的信息安全事件问责制度,将内部发生事件的概率降至最低。

第2篇

如今,到了饭点懒得外出就餐或者不想在家做饭,打开 APP 叫外卖,对于很多市民来说已经成为“家常便饭”。在日常生活中也不难发现,各种外卖 APP 层出不穷 ;外卖平台的送餐“骑士”们骑着摩托车走街串巷,已经成为写字楼、住宅区的“常客”,互联网餐饮外卖已经越来越普及,逐渐成为新的餐饮消费方式。然而网络外卖在方便市民用餐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食品安全难以把控、外卖送餐员送餐过程中带来的交通隐患以及滋生违法犯罪的可能性等,对此,必须多管齐下予以整治。

1.群众要“智”,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外部监管,形成行业合力。

目前,据一些知名大型外卖网站反馈,其都在把控食品安全、提升客满意度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然而,除了依靠各外卖网站自我约束,更为高效和科学的是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建立监管体系、加强行业规范。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网络平台及通过其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向管理部门备案、进行数据备份、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材料进行审查登记、保存食品交易信息等,进一步明确了第三方平台的责任和义务,也列明了平台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措施。《办法》的出台使得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各项法律责任更具操作性。而监管的倒逼无疑能促进外卖网站切实履行对进驻其平台的商家的审查监督职责以及对旗下送餐员的管理职能。同时相关职能部门也应加强日常监管工作,定期对外卖网站进行抽检和工作指导,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部门监管、媒体监督、群众投诉举报要形成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常态。此外,可以鼓励网络外卖行业成立自己的行业协会,通过制定严格的行业操作流程和标准来对行业内部秩序和外卖商家的经营行为进行指导与约束。多管齐下,共同促进外卖行业的健康发展。

2.交管要“管”,加强对送餐员交通安全方面的管理,提高其安全意识,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交管部门应该加强对非机动车人员的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必要时可以与外卖企业展开合作,对送餐员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同时,交管部门要加强对非机动车,特别是对电动车、摩托车逆向行驶、超速、争道抢行等行为的查处,形成严管重处的高压态势。对那些屡教不改、屡罚屡犯的送餐员,可向外卖网站通报情况。更重要的是,外卖网站对送餐员负有管理职责,应加强对送餐员在交通安全方面的培训和考核,倒逼其安全驾驶。一方面,在制定送餐时间的规章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到道路拥堵、商家耽搁、天气等因素,鼓励送餐员在遵守交通法规的前提下送餐,而不应一味要求限时送达;另一方面,还可与送餐员签订就业安全协议,对遵守交通法规的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市民发现送餐员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可向外卖平台投诉,对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人员可予以罚款或辞退,从而促使送餐员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养成良好交通行为习惯,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环境。

3.行业要“究”,建立犯罪预防机制,加强行业和社会监管。

针对送餐员犯罪现象,首先是外卖网站作为用工单位应该加强管理。规范用工方式,合法用工,建立完备的用工信息档案,进行上岗职业培训,尤其注重强化职业责任和法律意识,提升送餐员的综合职业素养,这也是减少送餐员违法犯罪可能性的有效方法。其次,消费者应当提高安全意识。消费者在下单、接收餐食的时候,应当注意保护自身信息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加强法律防范意识,不给不良送餐员以可乘之机。

目前网络外卖行业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新兴行业在初始阶段难免有野蛮生长的一些痕迹,外卖网站作为提供交易的第三方平台,不应仅追求市场的份额,更应有自律意识,承担起对提供商品的商家的监管义务,同时重视送餐员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服务氛围。同时新《食品安全法》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配套法律法规的跟进,也对外卖网站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法律监督体系的不断完善,也促进了这一新兴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相信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随着外卖配送行业管理制度的规范,以及社会对这个行业的需要,外卖配送行业将是未来的朝阳产业之一!

第3篇

根据《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9”专项行动的通知》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地区网站管理,结合XX网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着力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防护,统筹网络安全机制、手段、平台建设,推进依法治网,筑牢网络安全屏障为重点工作目标,通过集中整治和引导规范,有效运用分类监管、约谈整改、等多种措施,集中整治全地区网站网络转载、短视频、动漫等领域侵权盗版多发态势,重点规范属地网站网络版权传播秩序,不断巩固网站、新媒体等领域专项整治成果,维护我地区清朗的网络空间秩序。

二、工作部署

积极协调属地网站认真配合版权、通信、公安、文化执法等部门为主的“剑网2019”专项行动,研究制定本部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完成XX地区“剑网2019”专项行动工作任务。成立“剑网2019”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主动落实责任,进一步规范我地区互联网版权秩序。

三、重点工作

一是以网站为重点,严厉打击未经授权转载新闻作品的侵权行为;严厉打击未经授权摘编整合、歪曲篡改新闻作品的侵权行为;坚决整治通过“洗稿”方式抄袭剽窃,篡改删减原创作品的侵权行为;着力规范网络转载行为。

二是着力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防护,统筹网络安全机制、手段、平台建设,推进依法治网,筑牢网络安全屏障。

三是联系网络成员单位合作沟通、检查合作、数据检测共享、网络安全员联络等工作机制,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完善网络安全体系,配合地区版权局、地区专业通信局、地区公安处、地区文化综合执法支队等部门检查整治工作。

四、工作措施

加强协作联动。进一步加强配合地区版权局、地区专业通信局、地区公安处、地区文化综合执法支队等部门,协调作战,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形成打击合力。

加强思想重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旗帜鲜明加强党的领导,推进网信领域党的建设,为全区网信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确保网络舆论阵地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加强网络宣传。做好网上正面宣传,提升网络安全防范意识,有效推动地区网络安全各项工作的开展。做好网络统一战线工作,增强广大群众对网络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知,提升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共同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氛围。

加强网站自查。网信办对属地内的网站要督促网站自纠自查,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媒体负责人下达自纠自查的指令,并对属地网络进行摸底,查找购物类网站。同时,通过人工浏览和技术监测两种形式,安排专人专门负责,精准、丰富监控软件关键字,定时查看各大新闻网站,并重点对本地网站、论坛、贴吧等进行监测,搜集我地区侵权的相关信息,了解掌握舆论动向。

五、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网信办将进一步加强配合,完成分配任务。网工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网络成员单位加强网络内容管理,有效利用各种手段加强对网络内容的监管。

强化管理责任。以强化基础管理、准入管理和专项治理为主要手段,着力改善网络舆论生态;以行业自律、群众监督和社会化协同治理为主要手段,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着力加强网络空间治理。

第4篇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 反欺诈 措施 技术

受发放《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积极刺激和消费需求的拉动,第三方支付的交易用户和交易规模不断扩大,2011年交易额已超过2万亿元。在第三方支付高速增长的同时,支付欺诈频繁发生,方式多种多样。据中国反钓鱼网站联盟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上半年,有3880万网民在网上遭遇了支付欺诈;截至2011年10月,累计认定并处理了钓鱼网站68925个;认定并处理钓鱼网站2565个;电子支付、快递、网上银行成为当前钓鱼网站扎堆排名前三的领域。根据支付机构风险控制部门对欺诈案例的总结,欺诈犯罪主要通过木马、盗号、假币、虚拟交易、信用卡套现、盗卡、伪造卡、钓鱼网站等手段;受害者之中也不乏高学历、高智商的人群。当欺诈发生时,受害者可能是买家、卖家、也包括支付机构。因此,政府、监管机关、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支付机构都有责任和义务宣传反欺诈、建立联合反欺诈机制,增强反欺诈措施和革新反欺诈技术、共同促进支付行业的安全与公正、维护合法权益和减少损失。

一、支付机构的反欺诈措施

在支付业务反欺诈中,支付机构承担了主要责任,但仍需健全风险管理机制、提高反欺诈技术,以促进支付交易公平进行、保障客户权益。

(1)执行实名制与认证。首先必须加强把关意识,按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卖家入网资格严格把控,以及验证客户身份,如按人民银行反洗钱要求进行身份识别。每一笔申请尽量做到亲访客户,仔细审核申请人的情况,确保每一笔申请都是申请人本人意愿,且由本人填写、本人签名。申请人提供尽量完整的资料和必要的证明文件。必须细致地核实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确定其真实。对消费者举报过的企业进行关注和复审,甚至关闭与其合作的通道。其次在绑定和交易时要验证支付结算工具的合法性(如:银行卡号与支付账号同名,卡没有过期、卡没有挂失记录、在账户中有钱)。

(2)加强技术安全保障。在技术上使用NetScreen硬件防火墙、MD5数字签名、PCI-DSS认证、SSL数字证书加密以及密码安全控件相结合的金融级别的安全控制体系,以此确保通过支付机构的每一笔支付均能够获得最高级别的安全保障,不断完善风险控制硬件基础设施。

(3)完善支付风险控制。重点内容包括风险评级和信用评级,黑白名单制度,欺诈监控管理与报告,可疑欺诈交易监测,由专业的风险团队分析处理欺诈事件。

(4)对客户(包括买家和卖家)建立保障措施。客户保障是用来保护买家和卖家避免遭受欺诈、促进公平交易的是一种交易保障。对买家和卖家都列举各种适用的情形。例如,当交易是由被盗信用卡或者被盗支付账号完成的,经过损失方举证和支付公司核实,作为服务承诺的一部分,支付公司将偿还被盗款项,以及偿还与欺诈相关的费用。

(5)建立风险控制平台。这是一个复杂的反欺诈系统工程。通过这一系统平台,用户在网上交易中如果遇到问题,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解决或引导,同时也保证了一旦客户遭遇网络欺诈可将损失降到最低。风险控制平台能7*24小时提供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风险分析。

建立业务风险规则引擎是最直接有效预防欺诈交易和发现欺诈行为的手段。最简单的业务规则示例:用户的注册地ID与登录地ID跨省,拒绝该账户的订单,列入人工审核队列,由人工审核确认后再提交交易。通过业务风险规则引擎可实时监测到可疑欺诈交易,平台一旦发现可疑欺诈交易,可立即通知客服人员和风险控制专员。风险控制平台“交易单冻结与交易账户限制”功能,对控制欺诈交易意义重大。

在风险控制平台上建立基于统计学的“风控模型”。并保障模型的可扩展性。利用先进的数理统计技术,如神经网络模型,进行深度的数据挖掘,发展申请欺诈风险评分模型和交易欺诈风险评分模型,来预测信用卡申请或交易为欺诈的概率大小,为制定智能型反欺诈策略提供科学的依据。但任何模型建立的基础是有大量历史数据积累,通过海量数据及科学的模型才能得出结论。模型的参数需在实际交易中不断总结和修订。

使用风险控制平台的角色有:风控运营人员、风控分析人员、风控模型研究员、风控系统管理员。

(6)借鉴反欺诈经验。学习国际上反欺诈的IT技术和管理,借鉴银行业的反欺诈经验,对欺诈风险控制也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政府、监管机关、行业协会的反欺诈措施

保障支付安全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政府、监管机关、行业协会和支付机构需要共同努力,不断提升广大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意识,构建安全的支付环境,切实有效地保护用户资金安全,推动第三方支付业务健康发展。

(1)建立风险事件联动协查机制。在人民银行领导下,支付机构统一协调,不断采用先进技术、管理手段,积极防范支付欺诈行为。通过建立支付机构之间的联系人网络,各支付机构在第一时间进行联动调查并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提高对支付欺诈案件的追查效率,减少用户损失,遏制支付欺诈犯罪。

(2)建立风险事件通报机制。在共享联动协查机制的基础上,强化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

(3)建立风险事件信息共享机制。建立风险事件资料库,实现风险事件信息在第三方支付行业间共享,共同采取积极措施,保障支付安全。强化风险预防机制,组织召开支付风险防范研讨会,密切关注国内外安全技术发展动态,不断引入国内外最新的反欺诈技术手段,防患于未然。

(4)推动建立全国的第三方支付诚信体系。支付清算协会领导和推动建立全国的第三方支付诚信体系。针对实施欺诈的客户将其列入诚信体系黑名单,永久终止向行骗者提供支付公司服务,并将通过数据共享向所有合作伙伴传达,对其使用很多金融服务造成影响。

(5)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反钓鱼网站联盟合作。第三方支付行业与反钓鱼网站联盟合作增强沟通,分享反钓鱼经验和信息,双方联合共同抵御网络钓鱼不法行为。

(6)第三方支付机构与银行联合反欺诈。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借鉴各自反欺诈经验,对风险事件联查,共同打击欺诈行为,保障网络交易安全。

参考文献

[1]艾瑞资询.中国移动支付行业研究报告,2011.

[2]黄益建.企业风险管理[M].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

第5篇

[关键词] 网上药店;用药安全;监管

[中图分类号] F724.6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7)12(b)-133-01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成立之前,国内并没有相关的法规限制网上药店,再加上网上业务运行成本相对低廉,网上药店一度泛滥成灾[1]。随着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SFDA出台相关法规,允许网上药店的开展,网上药店作为一种B2C形式的医药电子商务正逐渐的开展起来。虽然SFDA明文规定了网上药店只准售卖非处方药,但合法的网上药店都不同程度地“跨越雷池”,有的网上药店甚至对处方药进行着促销[2],另外,目前还存在着大量非法的网上药店。由于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它的质量优劣关系到用药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网上药店的监管就为我国的药监部门提出了难题。本文针对网上药店存在的基本问题,提出了加强监管的基本思路。

1 严格网上药店准入制度,取缔非法网上药店

要严格按照法规相关要求审核网上药店的经营资质并对经营过程进行严格监管。要求网上药店保存完善的销售记录,不定期地对网上药店所销售的药品进行抽查,以确保流向消费者手中的药品的质量。另外,特别重要的是,要下大力气取缔非法的网上药店。

2 对网上药店的交易过程和药品配送过程进行规范

应规范网上药店的经营流程。例如,京卫大药房网上药店目前的交易模式已经得到业内的广泛认可,也被后来者纷纷效仿。

步骤一,顾客在网站上选购药品,按照提示生成订单。顾客可以根据生成的订单号,在网上随时查询办理情况。

步骤二,客户服务专员实时在线接收订单。例如顾客查询的订单已被接收,显示的订单状态为“已接收,正在处理”。

步骤三,客户服务专员确认顾客所要的药品,并根据顾客填写的配送地址,把配送单发给距离最近的药店。连锁门店覆盖不到的区域和顾客急需的药品,网上药店配备专门的车辆为其配送。

步骤四,配送人员接到配送单后按照配送单要求的时间、地点进行配送。此时订单查询的状态显示为“货已发出”。

步骤五,顾客接收药品,完成交易。配送人员将药品配送完后将信息返回客服,由客户服务专员修改订单状态为“订单处理完毕”[3]。

一些非法网上药店往往采用邮寄配送方式,这不能排除其出售假药、劣药的可能。同时,药品有其储存期限,药品的网上订单如不能按时邮寄发出,药品发生化学变化,也可能危及用药者健康[4]。由于配送过程中可能造成药品的质量问题,所以网上药店的配送也要纳入国家法规规范的范围中来。为了避免药品在配送过程中被调换等问题的出现,可以要求网上药店把所送出药品的相关信息输入到消费者的订单中,以便消费者在收到药品以后可以进行核对。

3 药监部门要加强自身的监管能力

提高药监部门的技术手段,要学习美国FDA采用新的搜索工具、增强数据处理能力的经验,提高对网上药店的监督效率。对合法的网上药店进行监控,对非法的网上药店要及时地打击并关闭。

4 相关部门之间应密切合作

对网上药房的管制要以药品监管部门为主,应当通过法律法规赋予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更大的执法权。同时要明确信息产业、卫生、交通、邮政等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金融机构等各自的职责,联动协作,对网上药品销售实行有效监督。

5 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针对目前跨国售药的情况,政府应该和各国相关部门加强合作,研究和探讨监控网上药店跨国售药的应对措施。

6 加强消费者的安全用药教育

应采取有效手段加强对消费者的安全用药教育,以防止消费者不合理的购药需求。消费者的安全用药意识加强了,对网上处方药的销售混乱问题也有一定的抵制作用。药监部门也可以发动一些志愿者协助其对网上药店进行监督。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其主页上公布大量的网上购药指导信息。可包括:①提醒消费者购买药品应注意的问题。确认该网站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标志,有执业药师。不要在网站上提供如信用卡号等个人信息。②消费者信息。介绍购买药品的指导方针,以增强消费者辨别能力。③问题网站举报。给消费者提供投诉违法网站和发送垃圾信息网站的渠道。④执行情况报告。提供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控网上药房的执行情况,曝光有不良记录的网站。

[参考文献]

[1]夏文,张丽.网上药店是鸡腿还是鸡肋[OL].

[2]杨.网上药店”越雷池“卖处方药[N].京华时报,2007-09-26.

[3]袁林.对网上药品交易如何监管――从实例引发的思考[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6,12:34.

第6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向社会公布年度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情况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及咨询处理情况(含部门服务热线、领导信箱受理事项),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工作人员、经费支出及收费情况,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它事项,附表共九个部分组成。

一、概述

按照《条例》》要求,年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深化公开内容、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规范公开载体形式、加强基础性建设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健全。

先后制定了《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考核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同时成立了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确定了信息公开兼职人员,确保了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运行。

(二)信息公开工作逐步深入。

为了适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需要,局机关完成了“食品安全网”改版,增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局机关工作动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法律规章、医药零售企业行政审批等内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信息需要。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本机关对年月日以来的政府信息进行了梳理和编目,年新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95条。其中,政策法规类信息10条,;规划计划类信息15条;业务类信息154条;其他类16条。

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

规范性文件方面,公开了药械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等。

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方面,公开了《年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要点》、《年不良反应检测计划》等。

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药品经营行政审批事项等五项行政审批许可程序及条件

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

4.政府机构和人事

局班子分工、中层干部任职文件

5.其他

局机关开展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动态等信息

(二)公开形式

1.政府网站

在本机关“食品安全信息网”和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各类政府信息。

2.公共查阅点

局综合档案室

3.政务公开栏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无

四、咨询处理情况无

五、复议、诉讼情况无

六、政府支出与收费

(1)工作人员情况

综合办为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两名工作人员

(2)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支出情况

网站维护、宣传等支出5万元

(3)与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有关的费用支出无

(4)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和减免情况

无收费项目

七、其他工作情况无

八、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一)主要问题

局机关网站“食品安全网”的部分栏目信息更新不是很及时。

第7篇

关键词:网络借贷;风险;发展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一、引言

网络借贷是一种依托于互联网技术,通过网络社区中人们之间的沟通合作来完成个人借贷的新型金融服务模式,是微型金融在网络时代的新趋势。全球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Zopa网站于2005年3月在英国开始上线运营,提供P2P(个人对个人)金融中介贷款服务。Zopa借贷网站将借款人分为不同信用等级,资金借出方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借款金额、利率和借款时限等信息进行选择。Zopa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替代传统意义上的银行成为中间人,承担包括借贷双方交易中所有事务、法律文件、信用认证、追讨欠账等责任。继Zopa之后,随后出现了许多网络借贷网站,例如美国的Prospe,GreenNote,Facebook links等。国内方面,2007年中国第一个借贷网站拍拍贷成立,目前国内借贷网站较有影响力的如拍拍贷、齐放网、宜信、人人贷、哈哈贷、E速贷等。成立于2007年8月的拍拍贷,是国内首家个人对个人(P2P)小额无担保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的业务流程是:借款人提出借款要求,借款信息;借出人按照一定的利率,以竞标方式参与放款;借款人根据自身需要选择由一个或多个借出人组合成、合适利率的借款;资金转入借款人账户,借款人在一定时间期限内还款。网站从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拍拍贷基于互联网技术建立了高效的网络平台,让借入者和借出者均得到收益。

二、网络借贷的现实意义

网络借贷网站为有借款需求及出借意愿的客户搭建了一个网上借贷中介平台,对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的信息匹配和审核,双方能在网络上约定借款数额、用途、利息、期限和个人信息等资料,并实现资金划转。网站从每笔金额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佣金。借助了网络的力量,可以有效地降低贷款审查的成本,促进了小额贷款发展。网络借贷由于主要针对中低收入以及创业者群体,其有较大的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在小额贷款手续繁琐、居民投资渠道少的背景下,网络借贷以其手续方便、利率弹性大,期限灵活等特点迅速发展壮大。网络借贷以互联网为平台,与现有的民间借款不同,具有这些典型特征:组织方式非常灵活,有助于盘活人们手中的闲散资金,为借贷人提供便利高效的借款途径;不受地域限制,涉及面广,通过互联网实时通讯的特性可以使会员不需面对面交流实施借款计划,获取资金,完成借贷过程;通过互联网络平台,在短期内将信息迅速传播,易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度。

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兴的民间中介机构,其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和存在意义,但是依托于网络平台上的交易虚拟化特性使其面临着以下问题:首先是网络借贷市场中存在诸多风险。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较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尚待完善,网络借贷市场存在放贷资金安全难以保证、利率水平超法律保护范围以及容易危及社会稳定等诸多问题。2011年8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通知指出人人贷信贷服务存在潜在风险,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风险预警监测与防范。因此,网络借贷要在我国发展还面临许多瓶颈,尤其是存在的诸多风险应引起高度重视和关注。其次是基于网络平台上借贷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易导致借贷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网络借贷市场中的融资成功率仍然相对较低。

三、网络借贷市场的风险分析

1.监管职责不清,监管困难。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网络借贷网站的实质是利用互联网技术从事借贷中介的,谋取盈利的组织。英美等发达国家网络借贷发展较成熟,相关法律法规较完善。而我国现有的网络借贷网站以国外网站为模板,虽然发展速度极快,但网络借贷网站身份模糊,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受金融监管等外部监管部门的约束,即网络融资的监管仍处于空白状态。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针对网络借贷的法律与法规,以明确其身份,规范其合法发展,形成多元化的金融市场格局。

2.借贷网站贷款利率高于法律保护水平。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目前,一些网络借贷网站的借款利率高出法律规定的四倍,放贷方的贷款收益显然不能全部受到法律的保护,超出法律规定的收益部分增加了风险性。

3.借款人资信情况、借款原因难以确定。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网络借贷网站很难评价借方的资信状况和借款用途,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易产生欺诈现象。一些网络信贷平台制定了自身的审核机制,例如通过电话、网络以及其他渠道对借款人基本信息进行调查。但是,借贷网站无法像银行一样充分了解借款人资信情况,恶意欺诈、冒用他人材料、一人注册多个账户、造假等违法犯罪活动一旦发生,将造成一定危害。

4.信用评级标准不统一。信用评级是指对借贷人的资信状况、负债偿还能力等进行评估,标示其信用的可靠程度。网络借贷业务发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贷款不需抵押、无担保,因此信用评级的高低是影响成功获得借款、借款利率、最高借款额度、借款时间的重要条件。西方欧美发达国家有较完善的信用评价制度与体系,因此网络借贷平台上的借款业务开展信用基础条件好。我国目前信用评价、监管机制不健全的环境下,人们信用观念淡漠,信用意识不强,造成经济活动中违约事件时有发生,要促进网络借贷的发展,离不开社会信用体系的支撑。

第8篇

消费者:买了假货维权难

电商平台上的假货由来已久,但是,能够像在唯品会上买到假茅台后维权获得赔偿的消费者,毕竟是少数。大多数消费者遇到这类问题时,往往会选择“忍了”。

“我自己也分不出真假,打官司也太麻烦,算了吧。”消费者张女士日前向有关媒体记者反映,前不久,某电商平台给她推送短信说,100元优惠券已经放入账户。她登录账户查看了优惠券说明,发现该券只能购买指定的商品。于是她挑来挑去给孩子买了一双标价300多元的NIKE鞋,用券后仅需支付200多元。

但是商品送到后,她发现这双鞋有很浓烈的刺鼻气味。虽然从外观上张女士分不出真假,但是她知道,真正的NIKE鞋一定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如果以假货的原因要求退货,我就需要出示证据,但是商场的NIKE专柜说他们没有验货的义务。可是如果按照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原因退回,我就要白白损失掉来回的运费。”权衡利弊之后,张女士选择了把鞋留下。

与张女士相同,消费者王女士表示,她买假货也不会去“讨说法”,因为她自己知道,那么低的价格不可能买到正品,不过她希望能买到质量比较好的高仿产品。企鹅智酷针对中国网购假货现象发起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有4.2%的网购用户存在知假买假的情况。

上述调查显示,有大约 3/4(74.4%)的受访者经常网购,但是网购不满意的概率超过了20%;其中有近半数(49.3%)网购用户将“商品质量差、为仿制品”作为网购不满意现象的首选。

此外,认为“商品是真的,但与描述不符”的占比也达到了28.9%,排名第二。在回答“哪些情况导致你买到假货”时,58.2%的网购用户认为“店铺刷信誉、评论是假的”是导致自己上当的主要因素。21.9%的用户认为自己贪便宜导致网购上当,排名第二位――但占比不到第一名的一半。

40.3%的网购用户在买到假货后,选择“忍了”。这一行为在所有买到假货后的处理方式中排名第一位。对假货进行投诉且成功获得退款的情况排名第二,占比约32.2%。而同样进行了投诉却没有成功获得补偿的用户,占比为16%。

四川省统计局2015年的四川3・15消费者权益日专项调查报告也显示,有40.1%的受访者在网购时遇到纠纷或产品质量问题时,选择“怕麻烦,忍气吞声算了”。而且在2013-2015最近3年,遇到消费问题选择积极维权的受访者比例呈持续下降趋势。

这一数据并不应该被理解为网民的“天生善良”。据了解,其实很多用户曾经有过一些投诉或与网店店主沟通的经历,但因为“没有结果”,后来不得不选择“隐忍”这一消极态度――他们唯一的武器就是拉黑这家店,以后不再来。

而隐忍的结果是,53%的网购用户认为假货现象正在变多,网购安全感下降;还有27.1%的用户认为假货现象无变化,一直如此。认为网购越来越安全,假货越来越少的用户仅占9.3%,不足1/10。同时,四川省统计局的数据显示,“商品质量难以保障”“假冒、仿冒名牌商品多”“存在虚假宣传承诺”是网购不安全的三大原因。

电商:“通知删除”执行难

在上述的企鹅智库的调查中,对于“网购假货存在的根本原因”的问题,37.1%的用户认为主要责任在于平台不作为,任由假货滋生,排名所有选项第一位。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受理了一起淘宝网购纠纷案。法院在公告中称,在淘宝网上买到了假货,认为淘宝网未采取必要措施,助长了假货泛滥,应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黄先生淘宝网要求判令淘宝网赔偿三倍货款9990元。

但是,有多家电商平台的相关负责人却表示,执行相关的“通知删除”原则,电商也面临着诸多难题。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电商平台在接到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时的处理原则: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电商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也就是俗称的“通知删除”原则。最初,这一原则只适用于网络版权保护,此后扩展至商标,而针对专利侵权,正在送审的《专利法修订草案》也将其纳入。

“让我们判断某一商品是否是正品,在技术上是有一定困难的;同样,让我们判断某项‘通知’是否是真实有效的,也是有一定困难的。”某电商平台相关负责人表示,电商平台与网店经营者及供货商也都签订了相关合同,如果平台接到相关投诉就进行删除,就有可能给被诉方造成损失。“如果事后证明该投诉是恶意的,那么相关的损失该如何承担?”

多名电商平台人士表示,实践中侵权、恶意侵权并存,如果过分信任投诉人,因为投诉人的一纸通知直接将店铺商品下架,则可能让卖家失去抗辩和举证的机会,误伤商家的正常经营权;而如果确系侵权,则又可能因为侵害后果加大而要承担连带责任。

京东法务部高级总监林卓则举例说,他们曾经接到一起投诉,对于同类商品,一位商标持有人提交了“皮夹、小皮夹”等商品的注册商标证,而被诉方提交了在汽车类商品上的商标注册证。虽然最后平台判定双方均拥有有效的商标权,但是使用的产品究竟该归于哪一类,平台难以做出判断,也无法采取措施。同时,她表示,京东在依法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同时,也遇到了不少的挑战,例如平台服务商的界定,知道的判定标准,过错的认定等问题。

政府:有效监管也很难

有28.8%的网购用户呼吁监管机构加大惩处措施的力度,这样才能有效肃清网购中的假货现象。但是,曾有自称工商小编的微博网友在其长微博中也表达了监管部门的苦衷:“浙江工商万把人,经济户口是420万。一个老师带400个学生,这老师再厉害再努力,如果学生不配合,光靠这老师管,我想永远也管不出好未来。”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表示,因为我国监管体系的特殊,即工商属地化管理让网购投诉受到很大局限,在监管层面上,对于投诉管理在过去十几年都没有得到很好解决。

在传统商业体系中,投诉人、被投诉人与监管机构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监管的实施尚且还有取证困难的问题。如今,在电子商务中,不仅买卖双方,就算卖方的经营地,包括实际办公场所、货源生产地、仓储地、发货地、配送地等都有可能是分离的,位于不同行政辖区,甚至还可能是境内和境外,因而行政监管往往难以有效实施。

此外,目前对电子商务行使监管职能的部门有国家工商总局、工信部、商务部、发改委、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等20多个部门,在行使监管职能时,参照的标准也不统一,跨部门的合作监管机制运行也不顺畅。

网购打假人是鲇鱼还是鲨鱼?

随着网上购物的兴起,职业打假人也将目光投向了购物网站,并出现了一批专盯网站的“网购职业打假人”。在一些地方的法院,网购维权案件中原告为职业打假人的甚至占到了全部案件的九成。

随着网上购物平台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群加入网购行列当中。与此同时,身份特殊的职业打假人随之大量涌入。查询案例发现,目前国内较大的购物网站几乎都曾被职业打假人过。

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一起成长起来的职业打假人,之所以会把目光投到如火如荼的购物网站上,一方面是因为其在实体商店可进行操作的空间日益逼仄,商家在法治思维和压力倒逼下,已是内外兼修;另一方面,只需登陆购物网站就可以进入“工作状态”,职业打假人花在选择性购买的时间大大压缩,这给他们腾出维权、诉讼的时间。

但是,购物网站对于职业打假人来说,并非“不设防城市”。来自北京的一位职业打假人坦言,职业打假人对于在购物网站发现的存在质量问题或商家涉嫌虚假宣传的产品,操作时不如在实体商店得心应手。一个重要原因是,购物网站一些非自营店铺在被职业打假人发现质量问题后,接下来的异地取证和锁定责任人等环节都是难题。有些购物网站还要求必须按照相关标准的证据才受理消费者投诉。这无疑拉长了战线。

还有,保证金制度是购物网站树立的一道产品质量的“熔断器”。但有些涉事网店在权衡利弊后,很可能会舍弃保证金而“自我断尾”,从而造成一起消费者权益诉讼的无头案。

可以预见,职业打假人精准的利己动机,注定其成为网购打假的“少数派”。他们得利之后,只会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而无意于消费者权益的真正拓展。另外,职业打假也是一柄双刃剑,在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遏制作用,净化消费市场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商业伦理和道德的风险。

近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结束了公开征求意见,这个条例再次吸引了人们对职业打假人的关注。根据近年来法院审理的一些涉及职业打假人的案件,记者发现,职业打假人逐渐呈现出团体化、专业化等趋势,并出现了专门进行互联网打假的“网购职业打假人”。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一年半后,22岁的青岛青年王海购买12副假冒耳机索赔,职业打假人这一身份开始进入公众视野。23年过去了,已过不惑之年的“王海”已经成立了4家商务公司,打假仍是生意的重头。而全国各地陆续涌现出无数个“王海”,职业打假群体不断壮大。

与实体店相比,网购足不出户就能打假,还能轻松取证截屏,截屏的证据进行公证保全,在证据上很有说服力,索赔成功的比例更高,因此,不少职业打假人,开始“专磕”电商。近年来,发生在网购领域的打假维权的案例越来越多,不少职业打假人借机获利颇丰,也有很多电商因此叫苦不迭。

在网站选择上,网购职业打假人选择的网站一般都是大众熟知的网络购物平台,如天猫商城、京东商城、一号店等。网购职业打假人一般选择购买食品、保健品类商品,多以“食品标签、说明书、成分标志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不是标签瑕疵,而是生产者、经营者‘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为理由提讼。而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逐渐呈现出家族化、团体化和专业化的趋势,多以“打假家族”或者是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出现。

从实际效果上来看,“专磕”电商的职业打假人,究竟是冲进电商市场,破坏正常交易秩序的鲨鱼,还是通过打假索赔,促进电商内部企业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商品质量的鲶鱼呢?

毋庸置疑,职业打假人“打假”的目的并不单纯。因此,消法究竟是否应该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诉求,业内一直有争议。而在实践过程中,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并没有选择去法院维权,而是选择与商家私了,利用法律空白和商家息事宁人的心理获得灰色收入。

网购打假需要突破“技术壁垒”

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公布的网络交易商品质量专项抽检结果显示,近几年网购环境治理工作进展并不顺利,效果并不理想。问题出在哪儿?分析人士指出,网络平台是开放性的,集客能力强、辐射面广,但缺乏严格的前置审核流程,这种特征就给假冒伪劣商品进入留下可乘之机。现在网购环境差,主要问题就出在入口没管好。而要从根本上防止假冒伪劣扰乱网络平台,就必须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封住入口。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法国早些年也被网络售卖假冒商品困扰,消费者怨声载道。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8年,在法国反假冒全国委员会主导、法国知识产权局协助下,法国主要电商平台与众多法国国内及外国商标权人签署“自律”。“自律”制定了一整套预防和打击网上假冒商品的措施,其中就包含开发一套技术性监测工具,即过滤工具。该工具可对网上所售产品进行验证真伪、识别可疑货源,对商家及其行为进行分析。

在达成“自律”和过滤工具推出后,法国网上销售的假冒商品及诉讼纠纷减少。目前“自律”已成为法国国内电商行业准则。欧盟以此为基础建立了一套类似机制,如今已在欧盟范围内推广。

从技术上讲,使用过滤工具监测出网上明显和重复出现的假冒品,是完全可以做到的,而且对各方都有益,但问题在于,这种技术能否为中国的电商接受。要知道,使用这种技术,需要电商平台付出成本及其掌握的数据。面对利益损失,电商们恐怕要纠结退缩。

质检总局电子商务产品质量1236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的一位负责人曾表示,在淘宝和亚马逊等开店的店家,产品质量好不好、有哪些投诉,处理情况怎么样,消费者无法知晓。因为这些核心数据都掌握在电商手里,且不对外公开,信息不透明,就会掩盖很多问题。与线下产品监督抽查相比,电商产品监督存在抽样和追溯两头难,加之卖家多、变动快,调查取证异常困难。

由此可见,电商平台掌握着有关卖家、售假、投诉等大数据,通过技术手段打假并不难,难就难在他们不愿意付出代价使用这种技术。也就是说,电商打假非不能也,实不为也。他们自己放任了入口,却让执法部门线上打击面临“技术壁垒”。

关于网购打假,苏宁控股集团董事长张近东曾提议推行网购平台首问责任制,其中就明确了一项技术性的首问责任:对于在交易中产生的数据证据,电商企业应完整保存,不得隐瞒、删除系统数据,影响司法取证和消费者维权行为中的数据凭证安全。

有了这个技术前提,接下来的商户责任和电商责任就容易“问”到位了――对商户加强管理,从建立前期的约束机制开始,商品上架、展示和推广过程中杜绝假冒露出,并在侵权事件产生后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电商企业应承担对消费者先行赔付责任,以维修、退换以及其他赔付形式补偿消费者损失,并履行追溯、问责平台内商户的职责。

尽管以目前电商平台的技术手段看,在审核商品、甄别假货信息等方面还有一些难点有待突破,而平台方面此举也会增加成本,但相比未来对规范电商平台、促进电商市场发展所产生的积极作用,电商主动拆解“技术壁垒”无论如何都是值得的。接下来要做的,就是所有电商平台企业都能够转变观念,拿出胆识魄力和具体的措施来,实打实地做点技术工作,让网购环境来一次彻底的净化。

第9篇

一、“网络水军”定义及行为表现

按“百度知道”给出的定义,网络水军即受雇于网络公关公司,为他人发帖回帖造势的网络人员。为客户发帖回帖造势常常需要成百上千个人共同完成,那些临时在网上征集来的发帖的人被叫做“网络水军”。版主把主帖发出去后,为获得最广大的“网民”的注意,进而营造出一个话题事件,网络公关公司必须雇用大批的人员来为客户发帖回帖造势。按照业内人士通常的解释,“网络水军”是指通过雇用大批人手在互联网上集体炒作某个话题或人物,以达到宣传、推销或者攻击某些人或产品的目的。这些受雇人员在网络推手的带领下以各种手法和名目,在各大互联网论坛上发帖,由于人数众多,被形象地称为网络水军。

二、当前对“网络水军”进行监管所面临的法律难题

1.追责难。“水军”人数众多,每个人在一起网络造势活动中的作用非常小,只有将每个人的作用聚合,然后产生放大效应,才能达到追求的效果或目的。因此,如果“水军”在网络上对某一企业或产品、个人进行毁谤或实施侵权活动,最终只能追究策划者、组织者的刑事或民事责任,而对于其他大部分发帖者,则无法对其进行追责。

2.定性难。“网络水军”通过在网络上发帖,对某一企业或产品进行吹捧或贬低,对某个人的行为或外表进行褒奖或挖苦、辱骂,是不是给该企业、产品、个人造成了损失?其权利是不是遭到侵害?个别表现明显的案例容易判断,但对于网络上众多无序的“水军”推波助澜的行为如何定性,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很难找到比较准确的答案,因此对于“网络水军”的行为究竟是网络营销,还是网络侵权,现阶段无法定论。

3.取证异常困难。网络侵权或犯罪,一个主要的特点就是取证难。网络上各种信息泛滥,有些论坛或门户网站将服务器自动设成定期清除程序,有些网络管理员对于相关的信息自动删除等情况都造成了取证困难。

4.法律适用困难。目前,我国在计算机网络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较少,仅有几部行政法规,无法有效应对目前飞速发展的网络社会。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刑法修正案(七)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刑法保护的范围,但在如何具体运用法律方面却没有相关标准及实施细则。如何认定民事权益受到损失,损失程度如何,是否构罪,情节严重的标准等等,都没有统一的规定。

三、多措并举,促进合法健康发展针对上述管理问题,笔者认为应尽快采取措施,将“网络水军”的行为予以规范。

1.完善法律法规。针对“网络水军”,目前迫切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围绕“网络水军”的具体表现,规定什么情况为民事侵权,侵权程度如何界定,损失如何补偿;什么情况为犯罪,定罪标准或条件是什么,如何区分情节轻微及严重;一般成员行为是违法还是犯罪,是给予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理;网站管理者及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何种连带责任,是追究其民事责任还是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否存在单位犯罪问题。这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将使对“网络水军”的监管有法可依,有效约束其网络行为。

第10篇

关键词:网络团购 诚信问题 诚信建设

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2-00116-02

引言

自2010年3月开始,我国网络团购在短时间内呈现爆发式增长,截至2013年6月,团购网站由1000余家发展到8000余家,日覆盖用户数量从1800多万增至8000万,营业额达到了280亿元。与此同时发货速度慢、未消费退款难、客服服务不到位、货不对板等问题也随之出现,诚信缺失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

1.网络团购及其现状

1.1网络团购的含义

网络团购就是通过互联网平台,由专业团购组织将具有相同购买意向的零散消费者集合起来,向厂商进行大批量购买的行为。商家可以给出低于零售价格的团购折扣和单独购买得不到的优质服务。

这种崭新的电子商务模式的始创者是美国的Groupon,其营运模式是每日推出一件商品,如果通过网上认购这件商品的用户达到指定的数量,全部人就可以用特定的价格折扣购买商品,否则交易就告吹。若交易成功,Groupon就向出售商品的商户收取佣金。“Groupon模式”以其清晰、简单和直接的商务模式迅速在国内被复制,而网络团购也正成为25-35岁年轻白领一族当前最时髦的消费方式。

1.2我国网络团购行业的现状

1.2.1同质化现象严重,竞争激烈

团购网站数量井喷式增长,使得团购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团购最大的诱惑是低廉的价格,竞争激烈的团购行业开始了价格战,很多商家不惜以零利润甚至亏本的方式来吸引顾客。然而,价格战并没有因为利润到达极限而停止,反而开始出现问题。某些团购网站从商家购得商品后,以更低廉的价格卖给消费者,以此增加团购网站的“竞争力”,排挤同类网站。激烈的竞争使上千家网站还没开团就惨遭倒闭。

1.2.2频遭投诉,用户满意度低

由于团购网站短时间内给商家带来大量的客户已远远超过商家的实际服务承载量,这种超额现象直接导致服务质量下降,使得消费者开始抱怨商家的服务极差。团购效应对中小商户吸引力非常大,但这些中小商户实际所能提供的如店面规模、供应量、服务效率等均处于一般水平,致使消费者体验度变差,适得其反;对于团购网站而言,用户的信任程度受挫,满意度降低,最终影响团购网站自身的发展。

1.2.3行业监管不力,诚信问题难以解决

参与团购的网站数量日益增多,其中多是知名度低、规模小的团购网站,诚信问题难以保证。一些团购网站由于规模小、资源少,与商家的合作中讨价还价能力不强,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就会出现团购组织与商家职责不明现象,从而很难短时间内解决售后问题,进而损害到消费者利益。

2.网络团购行业诚信缺乏的主要表现

2.1虚假宣传

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是消费者在网络团购中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比如一些餐饮供应商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极力美化网上图片。消费者就餐时才发现与实际出入很大,导致消费者对各种夸大其辞的广告宣传反映最为强烈。

2.2价格欺诈

价格低是团购吸引消费者的最主要原因,消费者认为团购依靠购买人数多,购买数量大,可以得到很大的价格优惠是理所当然的。事实并非如此,部分网站为了制造高折扣的假象,往往把原价抬高至少三倍以上,然后再打折,消费者得到的最终团购价其实跟原价差不多。

2.3服务缩水

一些网站用低价来吸引用户,其“疯狂让利”一般都有条件限制。有的对消费对象有要求,有的局限于一定的消费时间,有的还必须绑定其他“消费套餐”才可以享受团购来的优惠卡。此外,还有的团购是由隐藏在背后的商家发起的,相当于促销。

3.网络团购行业诚信建设的必要性

3.1诚信建设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市场经济下,市场主体受市场“看不见的手”的驱使,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如果任由其不受任何道德约束地去实现利益最大化,共同毁灭将成为大家不可逃脱的命运,也将必然导致守信者遭受损失、被市场淘汰,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局面。优化市场环境,保持经济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必须重构市场信用体系,解决好当前信用缺失问题。

3.2诚信建设是网络团购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石

网络团购是一个新兴行业,其发展呈现出“井喷式”增长的势头,然而,团购网站良莠不齐,各大媒体对团购网站存在的问题纷纷进行了报道,身陷欺诈门、团购陷阱、售后无法保障、消费者维权难、缺乏行业规范等问题层出不穷,老百姓更是对团购由爱生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团购网站需要加强诚信建设,树立良好的口碑。这不仅是自身长久进展的需要,也是整个行业长远进展的保证。

4.网络团购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

4.1.提高和完善准入门槛,加强监管

网络团购准入制度包括:电子商务的实名认证及信用评价体系制度;一定数量保证网络团购正常运行的注册资金;要有足够保证网络团购正常运行的团队;要有固定的客服人员和联系方式;具备上述条件后,到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正式营业。所以提高和完善准入制度非常有必要。

4.2团购网站自身要重视诚信服务体系的建立

团购网站把诚信纳入到企业文化的建设中,应对员工进行诚信经营培训,使每一名员工明白诚信对于团购网站发展的重要性,最终形成讲诚信的企业文化和价值观。诚信经营一方面必须坚持严格的商家审核机制,选择口碑和信誉度良好的商家进行合作,并签订合同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另一方面要对消费者讲诚信,企业要规范经营行为、兑现服务承诺,真实披露网站及经营主体身份和资质信息,客观描述服务和产品信息,不虚标价格、折扣和团购数据。设立消费保障服务保证金,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解决消费者的后顾之忧。

4.3网站内部加强控制信用风险的能力

在确保诚信经营的前提下,仍然会有客观原因出现消费者不满意的情况。所以应加强控制信用风险的能力和针对被动失信的应急管理措施。只要消费者有不愉快的消费体验,公司会全额退款。既化解了矛盾,又能提升网站在消费者心中的诚信度。

消费者应当加强防范,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具体措施有:1)理性消费,避免冲动性消费;2)谨慎选择商家和网站;3).树立维权意识,积极采取维权行动。

参考文献:

1、《2011年(上)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http:///

第11篇

一、工作概况

(一)加强领导,初步建立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成立了由市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由市局办公室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考核,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有效的推动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认真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经过层层梳理、审核,制定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通过我局门户网站对外。

(三)加强宣传,扎实开展培训工作。通过观看录像、邀请专家讲解、以会代训等形式,分批次、分层次,就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要求和规范、政府公开信息的梳理填报等对全局干部职工进行了培训,进一步统一了思想认识,提高了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动性。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我局2011年度共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31条。其中人事类信息2条,政策法规方面的内容16条,业务工作213条。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我局还通过发放便民手册,在机关办公地点设立公告栏等方式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2011年度我局没有收到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

四、咨询、投诉情况

我局2011年度没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咨询、投诉、举报、建议。

五、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2011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信息公开内容的全面性、制度建设方面仍需进一步推进。下一步,我局将严格按照《条例》要求,紧密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政府信息公开意识。继续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教育,认真学习《条例》及相关文件,学习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知识,切实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重大意义的认识,不断深化公开理念,增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健全主动申请和依申请公开等工作细则,加大落实政府信息协调机制、保密审查机制、年度报告制度、监督和考核机制等力度,不断提高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1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证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科学、准确,促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者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开展远程医疗会诊咨询、视频医学教育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按照卫生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共享性医疗保健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在向通信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六条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二)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第七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网站类别、服务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内容分类(普通、性知识、性科研)、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主办单位名称、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五)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六)网站对历史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八)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证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八条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同意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公告,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

(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第六条申请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中含有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内容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办单位必须是医疗卫生机构;

(二)具有仅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的相关网络技术措施。

第七条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和申请表。申请表内容主要包括:网站类别、服务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内容分类(普通、性知识、性科研)、网站设置地点、预定开始提供服务日期、主办单位名称、机构性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法人证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学历证明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及简历;

(四)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证明文件;

(五)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六)网站对历史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七)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八)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证医疗保健信息来源科学、准确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第八条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冠名。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审核意见。予以同意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公告,并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第十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中审核同意的项目;

(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办单位的基本项目;

(三)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有效期2年。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复核。通过复核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

第三章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内容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对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链接的信息负全部责任。

不得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不得虚假信息;不得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储存和处理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登载。

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刊登违法广告。

第十四条开展性知识宣传,必须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并在明显位置标明。信息内容要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审核把关,确保其科学、准确。

不得转载、摘编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不得以宣传性知识为名渲染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严禁传播内容。

第十五条开展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

严禁以开展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内容。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

第十六条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登载的新闻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载的药品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编号。

第十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一)《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中审核同意的项目;

(二)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主办单位的基本项目;

(三)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有效期2年。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向原审核机关申请复核。通过复核的,核发《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

第三章医疗保健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内容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

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对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链接的信息负全部责任。

不得含有封建迷信、内容的信息;不得虚假信息;不得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不得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

非医疗机构不得在互联网上储存和处理电子病历和健康档案信息。

第十三条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注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并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登载。

不得夸大宣传,严禁刊登违法广告。

第十四条开展性知识宣传,必须提供信息内容的来源,并在明显位置标明。信息内容要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审核把关,确保其科学、准确。

不得转载、摘编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不得以宣传性知识为名渲染性心理、性伦理、性医学、性治疗等性科学研究的内容;严禁传播内容。

第十五条开展性科学研究的医疗保健网站,只能向从事相关临床和科研工作的专业人员开放。

严禁以开展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内容。综合性网站的预防保健类频道不得开展性科学研究内容服务。

第十六条提供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登载的新闻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载的药品信息应当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显著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或者《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复核同意书》的编号。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主办单位提供的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开展审核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下列内容进行日常监管:

(一)开办医疗机构类网站的,其医疗机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提供性知识宣传和普通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是否取得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资格,是否超范围提供服务;

(三)提供性科学研究信息服务的,其主办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是否违规向非专业人士开放;

(四)是否利用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的名义传播内容,是否刊载违法广告和禁载广告。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上网用户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上网用户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改正;对超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应责令其停止提供。

第二十二条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和监督管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通报同级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二十四条已通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非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提供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提出监管处理意见,并移交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

(二)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的;

(三)未在网站主页规定位置标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复核同意书编号的;

(四)提供不科学、不准确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借开展性知识宣传和性科学研究为名传播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违规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意见的,原审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