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1:27:1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监管问题,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金融监管是近年来讨论得热闹的问题,它使管理层关注,也启发着人们去思考。
国家幅员与监管制度安排
一般说来,国家幅员辽阔容易产生监管的阻力,因为国家大、经济发展不平衡,存在着区域利益、部门利益差别。再说国家大不容易产生监管的规模效应:监管力量不能迅速达到,信息不容易掌握。所以大国的监管要有集中的权威部门,要有比较雄厚的监管力量,要能迅速掌握信息。
日本1998年6月成立金融监管厅,将全部监管从大藏省剥离出来,是因为金融机构的问题多,众多银行、证券公司破产倒闭,这一方面表明必须加强监管,另一方面表明由大藏省监管的弊端。
英国1997年5月成立金融服务管理局专门进行金融监管,是基于降低“声望成本”。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不是一个政府机构。它的管理不能认为是纯粹的政府行为,而更多的是一种行业行为。行业行为体现市场经济的需要,所以英国金融监管独立于央行,不是强化政府行为,而是强化市场行为。
无论日本还是英国,国家的幅员都很小。它们的监管制度安排在较小的范围内能够求得监管与被监管力量和机制的均衡,但在幅员辽阔的大国未必能做到这一点。
混业经营与监管制度安排
一般说来,统一监管要求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高素质的监管人员。这样,容易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发现和处理产生的矛盾,因而在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条件下,大都选择统一监管的模式。
但混业经营不一定就要统一监管。美国金融业已趋向混业经营,但它的金融监管机构有:通货监管署和存款保险公司——监管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证券;保险监管委员会——监管保险。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混业经营中,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的情况,称做双层监管。金融控股公司既起监管作用又起协调作用。
货币政策与监管制度安排
应当说这是两个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不存在金融监管服从于或服务于货币政策,也不存在货币政策服务于或服从于金融监管。它们从不同方面作用于经济增长:货币政策从调节货币供给量去作用于经济增长(侧重于量的方面),金融监管从保障资金的正常运行去作用于经济增长(侧重于质的方面)。但这两者有一个相互配合的问题,特别是在怎样适应经济周期的发展变化方面。货币政策是逆经济周期的,即当经济周期处于繁荣阶段过热时,应实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而当经济周期处于萧条阶段,应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而在经济过热时,发生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大,这时,要增强金融监管力度,在经济下滑时,发生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小,这时,可以降低金融监管力度,即:
经济繁荣阶段经济过热—减轻货币政策力度—增强金融监管力度;经济萧条阶段经济趋冷—增强货币政策力度—减轻金融监管力度。
进一步说,减轻货币政策的力度要有增强金融监管力度的配合,增强货币政策的力度要有减轻金融监管力度的配合。
分离成本与监管制度安排
监管部门要不要从央行分离出来,必须考虑金融风险带来的损失,政府要不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为社会公众分担一部分损失。如果要,监管部门就不宜从央行分离出来,因为央行代表政府,同时,只有央行才具有为社会公众分摊一部分损失的能力。
从我国的现实看,金融风险带来的损失,主要由中央银行承担。其承担的方式,或者直接拿钱,或者以一种证券去替换另一种证券。从货币供给的角度说,央行供给的内在货币是政府的负债。从债权、债务关系说,央行承担损失,无非是承担负债。有人说,从现有的监管力量和运作情况看,证监会、保监会主要是审批机关,当然审批也是监管,是审慎监管,但难以发挥日常监管的作用。假如某证券公司被股民挤兑保证金,发生金融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是靠证监办,还是靠银行?可以说必须靠银行,因为最终要靠银行拿钱来平息。监管部门要不要从央行分离出来,还要考虑“分离成本”。这种成本,除了“另起炉灶”要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外,还要考虑在运作中产生的“摩擦成本”,摩擦成本是一种额外发生的交易费用。
监管从央行分出来,能额外发生什么作用,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是加强监管力量,是提高监督效率,还是避免监督弊端,或者还是“因人设庙”?当前的问题不是分离出来,而是在金融监管方面要有协调机构,信息交换上的协调,法规上的协调,日常监督的协调,处理上的协调。
监管有无宽严之分
监管是政府行为。从理论上说,依法监管,按章办事,统一规范,在法规面前人人平等,没有宽严之分。但在执行过程中,在行为的选择上有宽严之分。因为,约束人的行为的,除了政府行为外,还有市场行为,还有道德因素。如果在一定条件下,市场的因素和道德的因素对约束人的行为更有效,则政府的行为可减轻一些;相反,政府的行为应加强一些。这样,反映在监管上就会有松与紧、宽与严之分。
金融监管的道德风险
金融监管的道德风险会有如下表现:
1.事先不明确准不准你干,事后清理,说你违规;
2.事情的发生涉及两个以上的金融机构,对其中一个金融机构的处理严,对另一个金融机构的处理宽。如某银行贷款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把资金给企业炒股票,监管机构追究银行,说信贷资金进入股市违规,并给予处分,而证券公司没事;
3.央行直接兴办信用社,造成了烂账,信用社兼并为商业银行后,央行从商业银行的账户上直接把钱划走,烂账留给商业银行;
4.央行利用手中的货币供给权、给钱,息事宁人,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要不要兴办民营银行取决于风险由谁来承担
刘晓星(1970~),湖南隆回人,复旦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金融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为金融工程与风险管理:
陈学彬(1953~),四川自贡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研究方向为宏观金融理论。
摘要:金融全球化的动因是放松管制和技术进步,引起了金融机构和市场结构的巨大变化。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因此面临许多新的金融监管问题:新的监管需求,传统监管方法的局限性,处理金融竞争方法的调整,消费者保护,监管成本的控制,监管协调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需要进一步面对跨国金融活动、国际金融标准和监管执行力的挑战。
关键词:金融全球化:金融监管:问题与挑战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8)03-0050-05 收稿日期:2007-12-10
金融全球化早期(1870年至1913年)实行自由主义的经济思想,由于缺乏金融监管,引发过度投机和借贷,导致了一系列银行危机。在1929年的经济大萧条中催生了1933年的凯恩斯主义,政府开始干预国家经济的发展,采取了许多金融控制措施,出台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利茨法案》,标志着现代金融监管的真正开始。金融业在随后的几十年间又发生了系列变化:跨市场的并购、跨区域的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的创新、市场交易系统的多元化,传统金融服务的重新定义,新的金融资源配置渠道(如网络金融),这些变化通过市场力量和技术进步又引发了新一轮的自由化和金融全球化…,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监管挑战。为了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与效率。面对新的金融全球化进程,需要考虑银行等金融机构具体角色的变换,金融竞争环境的改变,消费者保护问题,监管成本的评价与控制,跨市场产品规则的协调。这些因素给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挑战。
一、金融全球化的动因:技术进步与放松管制
技术进步和放松管制共同触发了金融机构和市场结构的变化。技术进步使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能够绕开很多经营限制,更好地展开竞争。新的技术使得远距离的金融服务能够很快实现(如国际汇兑),催生了新的市场和交易系统,改变了金融消费习惯。新的金融从业机构迅速增加,如金融超市、远程电信公司、互联网提供商等。在许多国家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利用已有的销售渠道和人力设备资源从事多种金融服务。现代信息技术提升了从事高水平金融服务的能力,能够根据消费者的行为偏好,很快开发出新型的金融产品,促进了金融产品的融合,产品的行业界限变得日益模糊,并使金融服务业的成本迅速降低,成本优势进一步传递给消费者,他们能够以更低的边际成本获得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技术进步引发了世界金融图景迅速的变化,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金融监管面临如何权衡监管与效率的问题,各国开始纷纷放松金融管制:金融业务经营类型的限制取消、资本账户限制的减少、允许银行业的跨国经营和并购重组等,这些使整个金融市场规模和市场结构出现了巨大变化。为了适应新的形势,美国1999年11月4号通过了《新金融服务法案》,取消了在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的经营限制;2004年6月《新巴塞尔协议》的通过,使统一金融监管逐渐成为主流的监管方式。
二、金融全球化下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面临的金融监管问题
金融全球化进程使全球金融业的发展变得更加富有效率,广大消费者和企业能够获得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但这些也给金融监管部门和政策制定者如何正确发挥金融市场的功能。用最低的成本更大范围地获得最好的金融服务。实现安全与效率的目标带来了新的问题。下面具体针对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监管进行讨论。
(一)金融机构市场定位的变化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金融全球化意味着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从只要满足最低的审慎监管要求和很少竞争的市场环境进入到竞争激烈和风险管理水平要求很高的国际市场环境中。在大多数发达国家,现有的金融监管方法使它们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已经能够承受最近十年来几次大的金融危机(如1990年代互联网泡沫破灭引发的金融危机),但最近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引发的美国次贷危机表明金融风险能够由超越传统金融体系的分支机构引发。如何前瞻l生地考虑可能出现的新风险并且防止出现大的冲击仍然是金融政策制定者面临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密切关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市场角色变化。由于企业、个人能够很快地从资本市场、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得流动性支持,相比于传统的流动性供应者,银行的重要性正不断降低。为了适应这些变化,现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包括银行、保险、资本市场的各种负债金融交易,为他们的客户承担风险,提供专门的反向套利和风险管理产品,从事高杠杆的融资活动,因此许多银行成为了风险管理者,而不只是传统的融资和流动性提供商。因此,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溢出程度和范围变得更加难以预测和管理,通过各种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传导机制的分析变得非常困难。很多传统的非银行管理规则正用到银行领域,如类似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报告、公司标准化管理和市场化规则。近年来银行等金融机构业务的变化要求持续性的监管,从规则监管向风险管理转变。然而政府政策,特别是关于公共安全网,根据银行系列变化作的改变不太明显。
(二)一些传统的监管方法不再适用按照国际标准,加强和保护金融系统基础要素(支付系统,结算与清算系统,基本流动性的供应)的有效性是最为必要的。在日益综合的金融领域,基于风险管理的更加复杂的监管技术已经成为金融监管机构的核心成分。设定特定金融事件和金融危机程序进行模拟仿真有利于我们识别金融体系的弱点,发现决策过程的可能差距。资产鉴定和处置,信用信息的有效性,注册和包括重组、破产清算的金融重构框架,这些组织制度已经成为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部分。基于银行证券保险的传统分业监管容易出现监管漏洞,许多规则是1990年代采用的,然而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作为孤立的金融业务实体在许多金融体系已经不再存在。因此传统的分业监管存在很大的现实局限性,需要用一个综合的风险管理方法取代,即需要建立横跨银行、证券和保险的跨部门方法。
(三)处理金融业竞争的方法需要调整竞争是金融业改善提高的重要驱动力。使金融体系更加开放和富有活力,实现更多的差异化产品。降低金融中介费用,更容易获得的金融服务和增强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这些效果从美国到欧盟等发达国家直至大多数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都得到了印证。美国和欧盟的迅速增长归因于国家和地区间放松管制,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归因于银行体系的开放和外资的进入。由于过去十年间金融业的并购重组,出现了许多全球性质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它们拥有资本、技术和品牌上的优势,在经营上具有规模效应,并且出现
了大规模的沉淀成本,使完全竞争难以保证,大规模的金融服务产品引发了高的固定成本和沉淀成本,导致规模优势和垄断优势。在消费者方面,当自动支付与具体的银行账户相联系时,消费者不容易改变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许多股票交易、衍生产品和其他的正式交易市场。所有权和管理结构因为少数所有者的互利正在改变。除了这些因素外,市场和产品的定义变得更加困难,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变得日益模糊。这些变化使得传统的保障竞争方式日显不足,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由于金融本质上强调稳定性。意味着金融服务业的竞争被考虑得更加复杂。但至少需要考虑以下两方面的因素。
1 关于竞争政策的制度组织需要改变。全球化条件下金融服务规定的改变意味着许多其他的参与者和观点影响了竞争环境,如电讯业通过电子金融影响了市场结构:金融服务的产品需要配套投入,包括网络服务;像其他行业一样,金融消费者能够得到统一的服务承诺和定价规则。
2 识别和解决竞争问题的工具需要调整。根据银行和金融市场的日数据观测全球金融风险是无法跟上市场变化的。如果不清楚金融产品的特点和金融服务生产销售的打包方式,很难将其他行业更加复杂的分析和实验工具应用进来。例如用传统的行业分析工具很难有效分析银行业的竞争。因此需要开发新的工具。
(四)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随着金融服务品种和金融服务提供者的多样性增加,金融消费者保护变得更加复杂。虽然广大消费者仍然生活在原有的生活范式下,但他们需要不断地了解市场环境的新变化。这种改变要求政策制定者关注消费者选择的责任,确保消费者获得正确的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正确的教育,当出现纠纷时,用正确的监管和法律工具进行协调,引导他们做出正确的选择。在银行业,虽然产品创新受到很多限制,但产品的渠道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许多新的市场参与者加入,使消费者基于信息的选择变得更加困难。对于消费者已不只是早先传统的意义,由于在消费者保护、竞争政策和保障适当和完整的金融市场功能的发挥之间如何有效地配置资源有点主观,因此,对于所有的消费者来说,如何确保市场更好地运行,为消费者提供正确的交易指引,保护个体消费者,通过正确的信息和消费者教育保证消费者从提供的金融服务中实现最大的利益。成为全球所有国家监管者和政策制定者面临的新课题。
(五)金融监管成本的控制更多金融监管放松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使市场更加有效和合理的再监管。一个长期的问题是在监管成本和监管收益之间如何实现合适的平衡。近几十年来,由于全球化和各国金融监管政策的主动调整,许多新的监管措施发生了变化,新的成本已经被强加给了金融服务业。这些成本直接表现为合规、增加的报告和国内系统的进一步发展等。此外,过量和过度的监管导致金融产品的开发失效,银行因此不能以最小的成本配置金融服务。这些额外的费用和引起的失效最终被转嫁到金融消费者身上,同时过度监管也会阻碍金融服务的使用。监管的成本有的超出了实际的合理要求,需要限制新的监管保持现有的监管流程规则。欧盟2005~2010金融服务法案计划的白皮书强调更好地满足实际需要,而不是更多的监管。政府需要避免过量的监管并且不要对金融业强加太多的监管执行费用,为了取得监管目标,需要对新的监管措施进行持续性的效果评价,严格成本收益的平衡。为了更好地满足金融业发展的要求,在制定新的监管规程时。要多方咨询和提高透明度,反映金融业的要求,兼顾国内外的相应标准。
(六)监管协调的问题为了消除或防止有效金融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的障碍,需要结合监管的成本收益评价,实现跨部门的监管方法和产品更大的一致性。金融服务的提供商(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资产管理公司等)和金融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之间需要保持协调一致。跨部门和产品的协调可以避免监管套利。使相同的产品受到同样的监管,实现市场公平竞争。采用共同的监管方法有利于金融机构开发综合型的金融产品,实行分类定价,实现在不同金融市场和机构间的跨期交易。从金融稳定和金融服务提供的效率来看,存在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间的平衡。目前在许多国家仍然采用银行、证券、保险市场分离的市场运行体系,没有解决跨部门和产品的监管一致性问题。金融工具间理论和实践上的差异在监管制度方面尚不明显。跨市场和国家的金融监管协调不只是区域性的问题,很大程度上依靠国际性的标准。如BCBS,IOSCO,IAIS和CPSS这些国际组织制定的规则标准。这些标准是相关要求的最低标准,但也超出了现有一些国家的需求水平,如Basel(II)。这些标准没有强制性,由各国自愿采用,但有的已经成为国际惯例,对各国影响很大,包含广泛的国际规则。
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面临的金融监管挑战
一方面,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非常快地融入全球市场体系,由于这些国家薄弱的制度基础使得国际通用的方法在国内无法实行,国际性的监管实践对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来说存在应用上的困难;另一方面。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面临跨国金融服务、金融市场的波动性和路径依赖、国家发展战略的先后顺序、国际标准的本土化、政治经济因素的制约。迅速的金融一体化迫使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在较短的时间内做出许多调整,金融部门的监管和政策的制定面临一些特殊的挑战。
(一)跨国金融活动的挑战新兴市场迅速的国际金融一体化吸引了大量外资进入本国资本市场,跨国的金融活动给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一些是技术层面的,如外资银行在本国存款保险机构的负债如何安排,对外资银行存款保险准备金的要求如何确定:不良外资银行引发的风险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还没有找到很好的统一解决办法。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在不同领域出于监管和其他目的成倍增加的报告增加了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奉行成本。在不同国家间监管信息共享中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仍处于劣势。单个银行的失败和系统性的银行危机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比发达国家严重,关于处理失败银行的跨国安排较多地考虑了发达国家的因素,对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不一定合适。目前处理跨国的金融分支机构在监管者之间尚缺乏实体性的国际框架。由于有限的市场容量,不完全的国际框架使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具有明显的劣势。大型的外资银行出现在一些新兴市场,引发了市场波动性问题。给本国的一些借款人和金融消费者带来负面冲击。实践表明,如果外资银行在本国银行体系占了大的份额。可能会阻碍当地信息的产生和信息的有用性,并进一步影响到监管质量。
新兴资本市场的问题也是复杂的。一方面,协调规则和监管也许能够减少商业资本从新兴市场转向国际市场;但是与国际规则保持一致会增加本国企业的公司治理成本和信息披露标准。另一方面,流动性吸引流动性,更加一般的标准有利于促进交易在某一个地方集中进行,如金融衍生品市场采用相同
的合约集中在某一市场。最有活力的市场一般靠近信息产生的中心。由于规模、地点和其他因素在新兴市场不同,地理或时区接近大的市场更有利于实现一体化。这要求新兴市场当地的监管应该针对不同国际市场活动采用不同的策略。
(二)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挑战大量外资金融机构和离岸金融的活动,增加了金融一体化进程。重要的国际标准提出了一些基本原则性的问题,如外资金融机构的国家和包容性问题。部分全球化减少了新兴国家独立自主的自由和既得利益。限制了当地政策制定者的自由度。随着大量外资的出现,国家在协调外资金融机构和本土企业间将发挥更大的作用。政府仍然能够通过金融体系实现具体的国家目标。包括国家在金融调解中直接和间接的作用。采用国际金融部门的标准对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具有挑战性,因为这些标准是以发达国家更加自由的制度环境和成熟的监管结构安排为基础的。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很大的差异。虽然这些标准有利于促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进一步发展。但也面临执行上的挑战。标准对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太复杂,并且需要太多制度上的组织支撑。很大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采取许多行动:需要建立更好的立法体系、监管制度和组织保障以及技术上的支持,结合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自身的特点区分采用标准的优先顺序,对所有标准的执行进行指导。
(三)监管执行力的挑战合约被有效地执行是经济发展中的决定性因素。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关于标准的关注更多的是它们的执行。制度约束和增加接受力的范围不只是法律和技术上的问题,而且也是执行力的问题。执行要花一些时间完成,需要采用平衡公众的不同执行手段。同时也需要政治意愿和责任来进行执行约束。授予监管人员更多权利的同时,如果没有责任约束要求,将会引起滥用权力的风险。在大多数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私人执行机制一直在发挥作用。例如行业标准,通过声誉和私人部门组织的融合,发展为一个非常普通的行业间强制执行机制。但在大多数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标准的作用依赖于政府的执行。当标准的执行更多依赖于公共的强制执行和政府行为时也许并不是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完全自由化的私营部门体系也不是最好的,往往是在两者间的权衡。有着大量外资银行的小型新兴市场可能获得来自外国资本市场的溢出效应更大。但在外资金融机构之间用道德劝告和其他工具可能效果有限,政府需要采用透明的方式进行干涉可能效果更好。在有了大量外资金融机构的金融一体化中期,这种方法是可行的。因此最好的方法也许是更多地强调市场力量,使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更好地适应国际标准,监管执行更加富有效力。
四、结论
金融监管者和政策制定者已经对过去20年间全球金融体系的系列变化做出了许多反映。许多教训(有时候是昂贵的)告诉我们在促进合理和有效的金融发展方面,什么样的监管方法更能发挥作用:也有许多方面仍然存在很多争论。金融服务业正在发生连续的变化,需要长期关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金融监管标准及其执行力的问题为了适应全球化下的金融监管要求,许多国际标准进行了调整,标准的制定需要保持一个连续的学习过程。关于标准怎样设计和评价以及在国际间实施和沟通,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在全球的标准制定中。很少有新兴市场国家的声音,它们不能够影响强加给自己的条款,处于要么接受要么放弃的境地。标准设置的过程,是区域和全球金融合作的结果,但标准的合理性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有着不同的制度体系,因此面临很大的挑战。由于它们很少参加标准的制定,它们的发展水平很难被正确评价并反映在标准里面。在一些关键的监管领域促进一致性标准有利于公平竞争,但它如何得到有效地执行,是否有更多的负面冲击,这些问题需要不断的深入分析。
(二)金融竞争与协调的问题竞争是一种改变的力量。需要各国考虑自己金融市场的具体特征确保竞争性的市场。在许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往往存在国内市场国际化的竞争局面。由于它们的金融业和实务部门、政府部门之间有太多不容易改变的惯性,金融部门的竞争经常被作为一个事后的想法,而不是作为金融部门发展战略的基础因素加以考虑。金融活动的国际化需要安全有效的跨国清算,需要金融机构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协调和信息沟通,资本市场的国际化使金融部门的发展方式发生改变,这些影响了许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发展战略和发展路径,弄清这些影响机制对新兴市场经济国家非常重要。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金融风险
近年来,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推动下,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第三方支付、P2P借贷平台等都属于互联网金融模式,这些模式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成为人们最为关注的焦点,促使互联网金融资产规模更加庞大。电商、门户网站以及搜索网站争先恐后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主力军。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相比较,具有更多的优势,比如说:互联网金融的成本更低,流动性更高、所跨的地域更加广泛等特性,给传统金融的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但是互联网金融也存在着巨大的风险,比如说:具有虚拟性、隐蔽性等特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也给互联网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就需要不断采取相应的措施,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规避其劣势,从而更好地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环境的不完善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最严峻的问题,而互联网金融环境的不完善主要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的。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行业,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及时跟进。即便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不完善问题已经引起国家相关执法部门的关注,但是出台一部规范、统一的法律法规,还需各相关部门在加强互相联系的情况下,从立法、经费、人员等方面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互联网金融立法监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更加大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同时,由于立法不健全,即使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受到侵害,投资者也难以运用相关法律进行维权,致使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更加猖獗,给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造成更大的困难。
(二)互联网金融的虚拟环境给监管带来困扰。互联网金融活动主要是以互联网为媒介,然而互联网技术本身存在一些弊端,为互联网金融虚拟环境的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例如,上网注册等可以采用匿名,还可以设置虚拟账户等,互联网金融在这种虚拟的环境下进行交易,很有可能不留下对方的签名或者是影像等相关证据的记录。在网上进行交易一般都是通过密匙、证书数字签名等一些虚拟认证方式来确定交易双方的身份。这样的交易存在着隐蔽性,金融机构识别客户也主要凭借这些电子方式,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客户的身份验证信息,轻易就能获取巨额的资金。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活动自身存在的隐蔽性,给其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三)互联网金融存在监管空白。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第三方支付企业已经获得了法律认可。人民银行于2010年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规范了第三方支付的行为,也完善了第三支付的监管环境,防范了支付清算中存在的风险。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P2P平台悄然崛起,而P2P贷款平台由于监管的主体不明确,仍旧被排除在监管之外。银监会在2011年出台《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通知》,人民银行也曾在2013年出台了《支付风险业务提示》,但是这些只能对投资者起到风险提示的作用,没有实质性的采取防范风险的措施。很多P2P借贷平台的资质参次不齐,不法分子也利用金融创新的名义开始实施非法集资活动,这给监管带来更大的困扰。
二、规范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
(一)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一是确定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体。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朝着地方化发展,金融监管的整体发展趋势是把互联网金融监管纳入金融监管体系。目前互联网金融中除了第三方支付已经被纳入了监管体系,其他互联网金融平台仍旧游离在监管之外,比如说P2P借贷平台与众筹融资平台等。P2P借贷平台与众筹融资平台起源于民间,在地方呈现出了多元化的发展方向。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活动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传统金融机构集权式监管方式不适合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可以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逐步把监管的权限下放给地方政府,并不断强化地方政府防范中小金融机构发生风险的责任。同时政府相关监管部门,也要承担起监管指导与统筹的责任;二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系。构建互联网金融相关部门联系会议制度,比如说:一行三会、工商、司法等部门。规定期限举行例会并交流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情况,并加强监测与预警,控制互联网虚拟性风险向着实体金融蔓延;三是积极促使互联网金融行业发挥自律作用。只有加强行业间的自律才能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为了更好地推动行业间的自律,可以成立互联网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加强信息披露机制建设,更好地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的活动秩序,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四是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测,并制定出风险发生以后的应急处理方案,及时监测并防控风险,维护互联网金融正常活动秩序。五是加强与其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对于跨国际性的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需要与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共同实施监管,才能够更好地维护互联网金融活动秩序。
(二)采取原则导向式监管方式。目前互联网金融处于发展初期阶段,不管是在发展方向还是发展模式方面都还未定型,金融监管部门在对互联网金融活动实施监管时,处理一些出现的问题时应该保持一定的弹性。采取原则导向式的监管,就需要监管部门不断吸收新兴金融行业初期发展阶段的监管经验和教训,防范出现死管乱管的现象。另外,在金融风险安全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监管创新,从而促使互联金融的快速稳定发展。
(三)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建设。一是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建设,不断完善与修订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制度,并根据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特殊性以及其中的风险特点,制定新的监管规则。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经营范围以及性质,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组织形式、资格条件以及风险的防范与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进而把网络信贷以及众筹融资等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尽快纳入监管的范围之内;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配套体系,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体系以及互联网安全等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配套法律体系建设。涉及到互联网金融发展相关内容要进行明细划分。并要尽快系统化构建与互联网金融相联系的配套法律法规制度;三是制定与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相关的规章制度,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并要求监管部门为互联网金融平台、出借人以及借款人等提供规范化的指引。
三、结语
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行业,在互联网发展的影响下,必然会面临更多的风险。为了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就需要合理制定监管机制,不断汲取国内外互联网金融行业经验并与实际的国情相结合,寻找出适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出路,并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不断改革创新,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更加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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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监管;问题探讨
Abstract: At present, China's financial reform is in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o increase th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expansion of financial market expansion characteristics, to regulate the financial behavior, optimiz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mprove financial services, improve financial efficiency, strengthen the financial supervision as the main content of the intensive management transformation stage. Facing the trend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social informationization and bring new challenges, how to further improve the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strengthen financial supervision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financial supervision, to guard against and defuse financial risks, there are many issues worthy of in-depth discussion.
Key words: financial supervision; problems;
中图分类号:F83
引言: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实践表明,金融监管对于维护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优化资金配置、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金融监管能否确保金融机构永远不会陷入支付危机和破产的处境呢?笔者认为,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在防范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严格和完善的金融监管并不一定意味着能保证每一个金融机构未来有足够的经济偿还能力。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金融监管能起到预警作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尽可能降低风险造成的损失,而不能确保每一个金融机构都不出现支付危机和破产境况。
一、如何认识金融监管的作用
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实践表明,金融监管对于维护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优化资金配置、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金融监管能否确保金融机构永远不会陷入支付危机和破产的处境呢?笔者认为,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在防范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严格和完善的金融监管并不一定意味着能保证每一个金融机构未来有足够的经济偿还能力。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金融监管能起到预警作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尽可能降低风险造成的损失,而不能确保每一个金融机构都不出现支付危机和破产境况。
由于金融业属于高风险行业,金融体系存在着内在的不稳定性、脆弱性和波动性,使得金融监管具有客观必要性;而金融监管作为稳定金融的一种手段,起作用的程度受到客观 规律 的制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针对我国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的金融监管基础薄弱、监管措施不力、监管效率不高的现状,加大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措施,堵塞监管漏洞,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既是当务之急,又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与此同时,还应该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约束和控制机制,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信息的透明度,使之成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发挥作用的微观约束基础,从而使金融监管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建立我国现代金融监管体系对策研究
合理划分职责,强化合力监管,努力构建监管与再监管相结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一是建立职责明确的纵向组织体系。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本辖区情况,建立和健全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三级监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管、部门落实、责任到人”的工作制度,合理划分各级行的监管职责,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纵向监管组织体系中,要逐步实现监管操作与监管政策制定的分离,合理进行监管分工,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二是建立合力监管的横向组织体系。建立人民银行横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核心是建立以金融监管职能部门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职责明确、部门联动的合力监管工作体系,达到金融监管的及时性、全面性和有效性。要探索建立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和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促进部门间的协调,使之形成监管合力。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是各级行金融监管核心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协调各监管部门的业务,就共同的监管事项制定统一规划;根据辖区风险情况和监管实际,制定监管政策;负责创建金融安全区;与政府及其各部门、保监会、证监会联系沟通信息。成员由行长、分管副行长以及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在领导协调小组下,由分管行长协调监督各相关处(科)室,形成从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分管行长、部门负责人至具体责任人的四级组织体系。工作会议制度采取定期会议制度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两种形式。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要通过协调会议,建立起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在监管操作和监管政策两个层次上的协调机制。同时,要结合完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实施信息共享制度,建立监管工作流程等,进一步探索建立人民银行内部各部门、各岗位的合力监管工作机制。三是积极探索建立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再监管机制,切实防范监管工作中的道德风险。要建立监管业绩考核制度.结合年度考核、年度评优,加强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绩效考核。建立金融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监管失误或监管不力导致金融风险事件发生的部门和人员进行处罚。进一步健全对监管人员的社会举报制度,对被举报部门和人员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为促进监管部门加强金融监管,提高监管积极性,可以依据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对人民银行分支行及其各监管部门进行责任考核。
建立和完善系统连续、衔接有序的全过程监管操作流程,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 电子化。要通过建立全过程的监管操作流程体系,真正使金融监管成为一个由市场准入、日常营运、风险防范与控制、跟踪监控和市场退出等各要素和环节构成的系统、连续、完整、循环的过程。建立监管操作流程,要在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做到工作衔接有序、运作规范、职责分明,使各环节能够自动配合、自动运行。
三、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关系
这里需要探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货币政策的实施是否需要金融监管的配合;二是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责由中央银行来承担或者分别由不同监管主体来承担,哪一种模式更符合我国的实际。
实践证明,在我国 经济 体制转换过程中,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必须要求 金融 监管紧密配合。1985年和1988年前后,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中央银行主要精力放在如何实施货币政策抑制通货膨胀 问题 上,虽然个别金融机构也出现过支付紧张现象,但人们认为这种风险是过度投资引发高水平通货膨胀所导致的,对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性仍无足够的认识。90年代初我国经济过热,出现较严重的通货膨胀,同时非法集资、违章拆借又进一步助长了投资冲动,一些地区金融机构出现了严重的资产风险和支付困难。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中央银行“约法三章”,以加强金融监管、整顿金融秩序为抑制通货膨胀的主要手段,采取一系列措施整顿金融市场,迅速扭转了局面。政府通过以加强中央银行监管职能为核心的宏观调控方式整顿金融秩序,规范金融行为,控制了通货膨胀。由此可见,在市场微观主体的自我约束能力较弱,行为不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混乱的情况下,为实现币值稳定,并促进经济 发展 的货币政策目标,必须严格金融监管,通过强化金融监管来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在一定宏观经济条件下,如在物价水平相对比较低,有效需求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在财政政策的配合下,利用货币政策手段如再贷款、存款准备金等来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局部性的金融风险,具有较好的效果。这也是整体处置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的现实性选择,由于物价总体水平处于基本平稳状态,通过再贷款等政策手段来解决中小金融机构的个人储蓄存款的兑付,在地方政府财政担保偿还的基础上,尽管再贷款具有基础货币的倍数扩张作用,但这种再贷款倍数扩张的时间和空间仍有充分的余地,不会形成通货膨胀的潜在因素,反而为平息支付危机、恢复公众信心、化解资产风险、促进经济发展赢得时间和创造条件。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及现状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一国对其金融市场实施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以及对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责划分和协调配合依据金融法律法规作出结构性体制安排。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依据本国国情、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经济发展背景所建立的金融监管体制各有所异。从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专门的中央银行职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混业监管时期。1980年左右我国建立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之初,金融机构可同时经营多种金融业务,这时期我国金融经营体制实质是混业经营。与此相匹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采用了混业监管模式。1986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首次确认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除承担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外,在法律上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的所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二)分业监管时期。九十年代以后,我国金融市场在建立后高速发展,但监管体制相对脱节,甚至造成局部金融混乱的局面,金融监管开始受到重视。199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转换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并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管理。”随后,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业的法定监管地位。1992年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成立、1998年《证券法》制定,将对证券业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1998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2002年《保险法》修订,从法律上明确了保监会对全国保险业进行统一管理的职责;2003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同年12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授予银监会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管权,自此确立了沿用至今的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分业监管体系。(三)分业监管兼。顾协调监管时期2003年至今,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范围日趋扩大和日趋成熟,为顺应经营模式的转变,同时也是借鉴国际经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开始从严格的分业监管开始向混业监管转变,并在此过程中有了制度创新——2013年8月“一行三会”会同中国外汇管理局建立了“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以加强监管机构间的协调监管。2017年3月,“一行三会”会同多部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这被视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迈出的一大步”。此前,各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类业务因为监管主体和法律规章不一致,存在着极大的套利空间。此次通过联席会议,“一行三会”及外汇局在资管的统一监管上协调一致,再加之各部门接下来将会制定的细则,能有效防止各金融机构利用监管标准不一进行监管套利并防止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缺憾
自2003年银监会成立起算,我国分业监管体制至今只实行了十四年。我国金融业高速发展,但监管制度本身存有滞后性,导致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与金融业现状存在脱节。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缺憾造成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监管难以协调,并且对监管主体权责划分的不明确也造成对多种金融业务(尤其是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督管理活动中并存着监管重叠和监管空白。(一)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不完善,监管效力有限。1.监管协调难度大在现有体制下,金融监管体制之基础仍为分业监管,因此部门利益仍是协调监管的最大障碍。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各监管部门在联席会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导致部门权责不清、监管效率低下。再者,联席会议只是金融监管相关部门的协调议事机制,并未形成统筹监管的权威性,也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其监管地位。此次联席会议统一资产管理类业务监管标准,但该标准最终需在不改变现有监管体制、不违背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兼顾各机构职能差异下作出规定,其操作难度不言而喻。2.信息共享不充分尽管《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五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六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三定方案”都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会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提出“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是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和任务之一,但这些规定仍属于引导性的要求,事实上中国人民银行与监管部门之间、监管部门之间仍未建立起系统、高效、权威的信息共享机制。(二)金融监管法律体系有缺憾,存在法律真空。1.立法层次低,可操作性不强由于法律制定本身的滞后性与金融业发展的快速性同时存在,致使对于当前的许多金融创新工具和业务的监管大多是由监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颁布规章或办法,这些法律规范立法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不能及时彻底理清监管规范之间的冲突与协调的问题。再者,现有法律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处罚后果及量化标准,因此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也不强。2.相关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仍有许多金融监管相关制度尚未完善,主要有:一是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证券法》第三章“持续披露信息”一节,连同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对我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做出总体上的规定。但这些规定相对简要,很多仍缺乏向公众披露的细则,并且披露标准相较于国际标准略宽松。二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主要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颁布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等作为基本框架,但事实上这些规定仍较概括,适用性不强。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一条规定:“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利益”,但未有利益冲突调整、处理机制。三是缺乏金融控股公司的专门立法。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主要表现形式,但我国在此方面存在法律空白。2003年《三大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监管制度”,但其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权责划分做出具体规定,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难以有效,造成多处监管重叠或监管漏洞。3.地方金融监管有形无实随着地方经济和地方金融的发展,在我国传统的“自上而下”的金融监管体制下,地方(尤其是县级以下)的金融业出现监管空白,地方政府实际上承担了这部分监管职能。但从法律层面上看,地方政府存在着严重的金融监管权利和风险处置责任不对等,其实行金融监管的职能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科学规范的监管原则和标准。权责分离使得地方政府难以有效应对地方金融系统性风险,也难以保证事后处置效率。
三、我国金融业混业监管的法律对策
当前各界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已基本达成共识,但具体如何改革,除应适应我国混业经营的经营体制相适应外,还应考虑到我国的政治体制、监管水平以及监管体制本身存在的问题。(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结合。1.提升部门监管协调性和有效性。由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尚“年轻”,监管水平较低,金融法律体系尚未完善,因此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一步到位不现实,短期内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应是提升部门监管协调性和有效性。有学者建议,当前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九条“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的授权,由国务院牵头将“联席会议”上升为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并在立法上确立其法律地位。此外,由金融监管委员会牵头建立并完善监管信息共享机制,以促进监管部门之间政策的协调性和有效性,进而消除监管真空、监管冲突,防止监管套利。2.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虽然短期内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适宜温和地转向协调监管,但当我国金融业全面形成混业经营,并且监管主体积累到足够的经验、监管水平提升到一定程度时,我国仍应选择混业监管模式,建立起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更能在金融业混业经营下顺应金融业的发展需求,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二)修订和补充金融监管法律。1.推进现有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当前应及时理清现行金融法律体系,推进《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现行金融法律法规中与金融业发展现状以及近期趋势不符部分的修订。例如,在正在审议的《证券法》修订稿中扩大“证券”的定义和范围,不仅包括原来的证券和股票,也应延伸到多种经济权益凭证(包括集合理财产品等),以适应混合经营的新形势。2.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针对当前金融监管制度的不足也应补充立法以填补法律空白。一是规范信息披露机制。有学者建议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则,尤其需要明确风险计算的标准以及信息披露人的责任。二是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首先,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可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纳入法定监管目标;其次,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从源头上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补充金融控股公司立法。除整合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对于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外,许多学者认为在条件成熟时我国应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以防范和化解作为混业经营主要表现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给金融市场带来的金融系统性风险。(三)加强金融监管监督。从立法层面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固然重要,也不能忽视对监管行为的监督。当前金融反腐活动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折射出金融体制改革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在人员行为规范上存在诸多弊病。为防止监管人员行为扭曲,应根据权责相一致的原则,在立法上确定监管人员的责任及违法后果;同时应加大监管透明度,引导社会各界对监管行为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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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乔军.从分业到混业:我国金融业发展路径及监管法律制度选择.攀登.2016.
作者:杨雪萌 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防范
一、引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依靠金融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然而,金融危机问题时有发生,金融危机的发生目前主要表现为金融资产价格的大幅度波动,货币汇率的紊乱,银行信贷危机等等,对经济造成巨大破坏。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或者是减轻金融危机的危害程度,是各国金融领域研究的重点,在这方面,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还是通过健全完善的金融制度和加强金融监管来实现。
二、关于金融危机的概述
金融危机主要是指在金融领域出现的混乱,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在银行行业出现挤兑潮、银行倒闭,在资本市场出现资产价格严重损失、金融市场混乱,利率以及通货膨胀率飙升,或者是出现了汇率崩盘等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金融行业领域出现流动性紧缺、银行挤兑和股市恐慌等问题。金融危机主要有以下几项特征:金融危机具有周期性,金融危机按照爆发时间的统计来说,都有长周期和短周期,特别是对于发达经济体来说,几乎隔几年时间都会出现金融危机,比如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的通货膨胀、2000年的互联网泡沫、2007年的次贷危机等等。金融危机具有较强的破坏性,会直接造成国内生产总值的缩水,股票市值缩水,直接引发失业率问题。此外,金融危机还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传染性,在其他地方发生的金融危机,由于金融全球化的影响,很容易在较短时间内传导至其他国家,造成其他国家发生金融危机问题。金融危机的表现有多种形式,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银行危机、信贷危机、货币危机。银行危机和信贷危机往往是金融危C发生的源头性危机,也是金融危机未来可能爆发的最主要形式,货币危机主要是表现为货币的对内对外贬值,影响国际贸易。
三、关于金融监管的概述
目前来说,各国防范金融危机,主要是通过积极干预和监管金融体系来实现。对于实现经济的稳健发展来说,金融监管是非常必要的。首先,金融属于公共产品,如果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则能够依靠市场解决金融资源配置问题,但金融公共产品的属性决定了金融产品势必会出现供给不足和需求过剩的矛盾,为确保金融行业的稳定,必须进一步加强监管,对金融市场进行约束。其次,金融产品交易双方往往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性,比如保险市场、贷款市场、房地产市场,都存在着各种高风险项目,这些高风险项目彼此关联,很容易导致金融危机的发生,防范这些问题,离不开金融监管。
四、当前我国面临的金融风险分析
我国经济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高速发展,成果显著,但同时金融风险问题也是不断累积,分析当前我国经济形势,面临的金融风险隐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银行风险,近年来,我国信贷规模扩张速度惊人,资产的迅速增长随之而来的是资产质量的下降,不良贷款额以及不良贷款率等指标不断攀升,银行系统的脆弱性正逐步显现。
2.房地产风险,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泡沫问题,一旦房地产风险问题累积,而且得不到有效控制的话,很容易发生金融危机问题。
3.债务风险问题,主要是目前信贷膨胀形势下的杠杆率提高的问题,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各类企业、居民家庭等,债务额以及杠杆率都有了较大的提高,再加上我国目前相对宽松的货币政策,更是加剧了信贷风险发生的问题。
4.汇率风险,近年来,我国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一定程度上出现下跌,市场上对于人民币进一步贬值仍有担忧,如果汇率问题的不到很好的控制,在金融和资本账户之间的逆差处理不好,则容易产生汇率风险问题。
五、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危机的对策
一方面,应该准确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金融危机问题的发生,从根源上来说是市场失灵导致的。政府金融监管在防范金融危机方面充分的发挥作用,应该准确的进行自身定位,主要是引导、改进作用,在尊重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上,全面的做好经济调节、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特别是在货币政策、金融机制、证券管理等方面,有效发挥作用,防范金融领域的泡沫风险。
另一方面,应该解决好金融监管方面的空白和缺位问题。在金融监管的实施方面,应该根据金融领域创新发展的实际情况,创新金融监管制度,对一些创新性的金融活动或交易行为的经济实质进行界定,尤其是对针对众筹、第三方支付、P2P网络贷款平台等新兴金融业态等互联网金融制定系统完善的监管意见,提高监管灵敏度和判断的准确性。在监管实施过程中,还应该突出重点,将金融监管的视角放在尽快消除纠纷、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金融领域的稳健上,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防控资产泡沫,提高和改进监管能力,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
六、结语
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金融风险也处于不断积累的过程,特别是银行领域、房地产领域、债务领域、汇率领域等方面面临的风险都是较高的,在这方面迫切应该加强对金融危机的研究,强化金融监管,减少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实现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健华,贾彦东.宏观审慎政策的理论和实践进展[J]. 金融研究,2012,379(1):20-35.
[关键词]金融体系;金融监管;德隆系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2)18-0066-02
目前,因金融风险失控而爆发的金融危机频繁发生,同时对现代经济的破坏性也越来越大。为了保证一个国家的金融稳定,各个国家都建立了各种金融监管机构,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和完善其监管制度。由此可见,金融监管一直都是金融领域中十分重要的课题,这对于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我国尤其重要,因此,研究金融监管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 我国加强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1 金融在现代经济的核心地位决定了金融监管的地位
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核心地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第一,金融业是国民经济活动的资金枢纽和神经中枢,是国民经济的现金收支、外汇收支、信贷收支及结算中心。金融运行能够反映出国民经济活动的状况,通过金融现象,能够反映出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新情况及新趋势;第二,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杠杆是金融,金融在建立及完善国家宏观调控的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第三,金融作为现代经济运行中最为基本的战略资源,深刻、广泛地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个方面。金融在市场的资源配置中起到了核心作用;第四,国家经济安全的核心是金融安全。金融危机具有较大的突发性和隐蔽性,很难预测和驾驭,稍有不慎,就会危及经济的发展,破坏社会的稳定。
1.2 金融业所具有的行业特殊性体现出金融监管重要性
金融业风险来源于各个方面,不仅包括一般行业所共有的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市场风险,还有金融行业所特有的汇率风险、国际游资冲击风险、利率风险。并且,金融业本来又是一个较弱的行业,表现在金融机构内在的脆弱性、金融资产价格的内在波动性及金融体系的内在脆弱性。金融监管可将金融业风险基本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金融机构稳定及金融资产的价格泡沫不会过多。提高金融效率、保护公平竞争、维护金融秩序,是金融业本身发展的需要。良好的金融秩序是保证金融安全的重要前提,公平竞争则是保持金融秩序和金融效率的重要条件。
2 德隆事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德隆曾是资本市场上一个响当当的名字,它从最初收购多家上市公司、整合产业、控制金融、在证券市场上呼风唤雨的辉煌,到后来“三驾马车”陷落、股价大跌、德隆“大厦”轰然倒下的悲壮,德隆总是让人印象深刻。
有人说德隆的倒下是一种经济模式的终结,有人说这是民营企业的悲哀,也有人说这是股市远离风险的回归。但是无论怎么说,德隆的兴衰都应该留给人更多的思考。
2.1 违规资本运作
一是控股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以及配股,从证券市场一级市场上获取资金;二是坐庄操纵上市公司的股价,将股价拉高,从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中获得资金;三是将股价拉高以后,以股票作为抵押,从银行获取贷款;四是控制证券公司及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违规发行个人的柜台债和信托计划等获得资金;五是以下属企业名义,从商业银行进行大量贷款,用来进行收购金融机构股权和股市操作;六是从控股城市商业银行融资,转给非银行金融机构;七是挪用股民的保证金;八是利用上缴国债回购大量融资。
2.2 资金链断裂
随着不断地扩张和融资,德隆系积聚了巨大的财务风险。据监管部门自2002年年末以来的调查显示,德隆在整个银行的贷款额高达200亿元~300亿元。而且德隆大量地采用第三方作用担保。这是银行业认为风险最高的贷款方式。更为严重的是,德隆把大量贷款挪用作了股权收购。德隆系企业的信用水平和融资能力急剧下降,德隆系一些经营尚属正常的实业企业的正常经营受到较大影响。德隆系的“帝国大厦”全线崩塌了。
2.3 关联交易泛滥
内部关联交易指的是公司成员间发生的资产和负债,这些资产和负债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或有的。关联交易会妨碍公平竞争和损害投资者利益,导致监管当局难以了解其风险。关联交易的存在,促使集团内部资金调拨十分容易。信息不够透明,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德隆注重资产和业务的跨行业组合,甚至故意通过组合来隐瞒真实状况,这种组合,使得公司的真实状况非常隐蔽。
3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德隆事件的回顾与分析,我们从中发现了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所存在的很多问题。
3.1 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从金融监管机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这些部门相互间协调性较差。在实际操作中,监管环节出现很多漏洞,不能够很好地发挥作用,从而形成无效监管。
3.2 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备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中,存在着较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和创新性,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对部分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从而影响到了监管的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实现,且很难保障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利益,使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发展较为缓慢。
3.3 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弊端
分业监管很难对金融业做到统一的监管。目前我国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和指标体系不同,对应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因此由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等构成的金融市场体系,得出的监管结论也就不同了。
3.4 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
金融机构在进行自律监管和内部控制的时候,看似比较完善,但实际上金融监管受到各种因素影响过多,并且监管机构的机制也相当不健全,很难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一定程度上浪费了有限的监管资源,影响了监管的效果和质量。
4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完善对策
4.1 建立和完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
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向法制化方向发展,使各部门工作做到统一、协调,对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机构进行整合,建立定期磋商的制度,及时的相互交流监管信息,做到协调统一,解决政策协调和配合问题。建立监管机构的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对监管机构的监督,促使其能够正常监管、有效监管。
4.2 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我国应尽快出台能够涵盖各类金融业务,且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的监管法律体系,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的问题,明确监管的具体程序和具体措施,以及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管,例如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法律后果以及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可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完善金融立法,使法律能够有效地运用于监管体系中;第二,严格金融执法,加强执法人的道德素质,加大执法力度,推动经济和金融健康有序地发展。
4.3 对分业监管模式进行改革
设置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要想解决分业监管所存在的弊端,需要通过设置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该监管机构的职责、权利与义务应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确定。所设置的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应以法定的条件和法定程序配合分业管理体制及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完成对金融的监管。该统一金融机构负责的是在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下对分业金融监管涉及的交叉或者真空问题进行协调与管理。
4.4 强化金融监管主体及各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
一是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塑造具有独立性的监管主体,避免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明确内部监督管理职能,规范业务操作,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提高内控监督的权威和效力。三是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四是把内部监管与行业自律落到实处,以便充分发挥监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新性,真正领悟行业的内涵,能够把自律监管作为一种精神动力与追求,在实践中体现出来。五是加强对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注重规范操作,进一步促进自律监管工作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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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管理是社会经济结构稳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美国金融危机出现后,国际金融管理从金融危机的经济发展规律中,总结金融管理运行的基本问题,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发展,结合当前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实际应用变革中存在的不利变革因素进行分析,对未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发展提供发展新趋势,同时,在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变革发展的基础上,总结世界国际金融监管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指导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逐步优化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管理适应世界整体经济发展结构的创新与发展。
关键词:
金融危机;国际金融;管理;法律问题
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发展逐步与世界整体经济发展相互融合,经济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管理的主要发展趋势。美国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结构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导致世界经济发展的整体结构变化较大,金融危机后,世界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面化改革,实现了新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适应世界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实现了国际经济交易运行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同时,稳定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管理环境,促使我国紧紧抓住世界经济运行发展趋势,稳步提高我国经济发展水平。
一、金融危机对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影响
金融危机是资本主义经济结构的周期循环组成部分,金融危机导致了世界各国经济运行的支出比重大于收益比重,各国经济发展在房贷、存款人、消费者、投资者的经济利益降低,社会经济发展的资金运行状态处于不稳定状态,世界金融管理制度无法应用完善的监督控制系统进行资源应用监控,金融危机的发生,导致世界各国经济运行发展状态处于“一边倒”的发展转台,金融投资管理风险性提高,社会经济结构的运行稳定性降低;另一方面,世界金融危机导致世界经济交易制度处于架空状态,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的资本主义国家只能依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进行简单资金运行,对世界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不利影响。
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合理运行是促进世界经济运行发展的重要金融管理制度,金融危机是资本主义经济运行的周期性的重要体现,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的运行趋势,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面性合理改革,金融危机影响下,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欠缺主要表现为:
(一)监管作用下降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是国际金融管理的主要手段,金融危机前国际经济运行主要是以美元为核心的经济货币交易形式,金融危机后,美元在国际金融交易中的作用大大受到打击,世界各国经济交易的形式和交易结构也受到严重冲击,导致世界各国经济的运行发展结构出现较大的经济管理问题,国际金融监管制在各国经济运行监督管理控制中的作用降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经济管理结构也受到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不同形势的货币汇率问题中的管理体系存在漏洞,世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处于不完善被动管理状态,对世界各国经济的稳定流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二)经济管理主体单一
金融危机后,世界金融交易平台的恢复逐渐形成全球化、多元化的经济结构发展方向,金融监管体制在进行分析控制应用中的作用得到逐步拓展,但金融危机前,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主要是以资本主义国家为核心的经济管理制度,金融危机后逐步兴起的第三世界和发展中国家,应用旧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与世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较大的脱节,对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因素,需要适度进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以适应多元化的经济发展新模式,金融危机后,需实施金融监管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改革,引导不同经济结构的科学性变革发展,为稳定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三)国家经济管理比重
金融危机使世界经济结构发生变化,结合金融危机前国际经济发展水平来看,传统金融监管制度在实际经济划分中资本划分的公平性较低,国家经济管理比重在国际整体金融管理中的公平交易保障性较低,社会经济交易的金融监管作用性较低,金融危机后,各国以国家经济利益导向的金融监管制度受到严重冲冲击,世界经济交易秩序处于逐步变革阶段,社会效益的重视程度在国际金融交易中所占的比重逐步增加。实现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应当重新划分国家经济利益中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比重,推进社会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与全面性变革发展。
三、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基本发展趋势
(一)金融监管制度的管理广度延伸
从以上对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制度运行表现出来的问题和社会发展的整体经济趋势来看,对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面化变革。金融监管制度在管理上注重广度的延伸,社会经济管理中,以美元为中心的金融管理制度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多元化的经济趋势,需要强化金融监管制度的管理范围,例如:金融货币交易结构进一步科学化分配,从国际交易金融债券等投资运行比重等因素进行分析,实现金融管理与国际金融交易同步变革,逐步拓展金融交易中资产债券的优化,拓展金融管理在多元化经济交易中的作用,发挥金融监管制度的功效。
(二)金融监管制度中的法律结构逐步完善
国际经济交易在金融危机后趋于多元化发展趋势。实施金融监管制度的逐步优化。经济发展是文化与政治发展的物质保障,实现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结构及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的逐步完善,例如:2010年,国际社会经济实施新资本主义国家协议,近年来,国际金融管理体制的发展逐渐从世界金融交易管理法等方面,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与国际法律制度的逐步融合。此外,实施国际金融监制度各国之间的监督管理,为世界各国经济提供了新金融管理引导,为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执行提供了制度结构保障。
(二)金融监管制度的社会性提高
从世界经济变革发展的整体经济发展趋势来看,完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注重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实际应用,注重金融贸易双方经济管理中的应用分析阶段,从单一的注重贸易双方的经济效益向注重双重效益的发展趋势进行变革发展。例如: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实施国际金融监督管理中,注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交易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加强不同国家经济交易的公平性和社会效益,进一步优化不同世界不同区域之间的合作共赢。例如:亚峰会议等地域性经济金融发展的共赢长远战略合作,推进世界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与贸易。此外,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全面性改革与创新,实现例如买卖双方经济效益与国际社会整体实力的综合性应用,从而实现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调节国际整体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中发挥积极作用,推进国际公平交易新金融环境的建立与完善。
四、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对我国金融发展的启示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是国际经济交易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相关法律制度的分析研究,对促进我国经济的长远性发展,完善我国经济发展结构,适应变革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实现新常态经济结构下不同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及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发展都有深远的意义。
(一)金融管理理念的全方位
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整体趋势来看,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模式下,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推进金融投资管理理念的全方位发展,结合国际经济金融管理的基本运行发展趋势,应用多元化经济结构的变化理念分析我国经济发展趋势,积极防范我国金融投资运行管理的风险,实现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相结合,例如我国经济管理实施自由竞争为主体,国家运行宏观调控,国家经济金融交易要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发展新趋势入手,积极做好我国经济运行投资的国际投资合理化管理。
(二)金融管理风险意识
增强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实施全面性变革,促使加强我国金融投资管理的风险意识。国际金融危机的出现,对我国金融管理的作用分析,主要从社会经济中受到的后期影响进行分析,加强国家经济金融运行的风险管理。例如;金融管理对国家内部金融管理、债券投资管理、房地产管理、信贷应用管理等多方面的资产管理,结合国际经济运行发展情况及国家内部经济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分析,优化不同形式的经济管理比重,推进不同经济管理结构的科学性发展及不同形态的经济管理模式综合性发展。例如:我国实施金融企业新型资本运行协议,合理应用国际金融监管制度进行国家经济内部管理形式的逐步优化,从而进一步加强我国金融投资管理企业的风险意识,实现我国金融管理的科学性发展。
(三)合理应用国际金融关系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实现我国经济结构逐步完善,一方面,将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发展新趋势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相适应,推进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另一方面,充分应用金融危机后,逐步完善的国际经济新环境,应用完善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保障我国经济在国际金融交易结构中的利益,推进社会主义经济结构发展与国际金融交易发展之间相适应。例如;我国开展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国家经济结构中发展金融交易管理,可以与人民币交易汇率稳定之间关系进行分析控制,实现我国经济结构的逐步完善,逐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经济发展新趋势。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是保障世界各国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制度,结合当前国际经济发展整体经济结构趋势,对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危机过后重建的改革重点进行分析,推进世界金融管理结构的逐步完善与发展,为建立相对完善的金融贸易环境提供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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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监管 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逐步发展,互联网已经深深的影响了我们的生活状态以及企业的生产方式,国务院“互联网+”方案的出台进一步推动了互联网融入人们的生活,加快了生产企业通过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产业升级的步伐。而作为推动经济发展最重要的资源――资金,在与互联网相互融合的过程中创造了新型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的浪潮中应运而生,成为了一种新型的金融服务方式,在实现资金融通的职能时,创新了资金融通的渠道,改变了过去传统的运作方式,在基于互联网支付的基础上,通过大数据分析的方式进行客户信用管理及风险分析,从而搭建金融服务平台,实现互联网便捷的金融服务。在新型金融服务方式面前,旧有的金融监管出现不适用的状况,需要依据互联网金融的特点确定实施新型的监管方式,保证既能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又不会妨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缺少适用的法律条款和有力监督机构
作为新型的金融服务形式,原有的金融法律体系并不完全适用于互联网金融所出现的各种纠纷,尤其是网络安全维护及用户个人隐私的保护等,这些方面原有的法律体系并不能完全适用。同时,对于金融来说至关重要的征信构建,也需要新的法律来进行规范。所以,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并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进行规范,容易出现各种权益纠纷和信息泄露等情况,严重影响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在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面,目前的金融监督机构也无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的监督。依据我国目前的金融发展方式,金融监管机构是通过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机构进行分业监管。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式是将保险、股票、债券等业务混合进行混业经营。所以导致金融机构无法正确对互联网金融划分监管范围,从而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监督。由于互联网金融的经营业务范围广泛,使得各个监管机构出现监管混合,这容易导致各个机构监管交叉,大大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所以急需建立一个专业有效的监督机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降低互联网金融的经营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障消费者的有效权益。而有效的监督,更能从根本上促进互联网金融的长远健康发展。
2.客户权益难以保障,违法事件多发
互联网金融面向的客户群体庞大,范围广泛,涉及到各行各业及多个地区。这就对互联网金融对客户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交易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安全问题,尤其是客户信息的泄露。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依靠的是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但企业技术水平的限制容易使交易过程中出现漏洞,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盗取客户的有效信息,进而从事不法行为,严重危害了客户的人身安全。而且互联网技术不完善容易使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受到不法分子攻击,造成客户资金流失,给互联网金融的经营主体及客户造成重大损失。
同时,互联网金融缺乏有效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的经营主体容易受利益诱惑,从事违法犯罪的事件。尤其是近些年互联网金融领域多发的非法集资的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仅使得普通民众的多年积蓄荡然无存,还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稳定,给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转造成了严重破坏。互联网金融由于资金来源复杂多样,群众广泛,且交易的产品多样,容易成为非法洗钱的重灾区。这就容易造成机构监管面临困难,难以保障社会金融市场的和谐稳定。
3.容易加剧金融市场的动荡
目前,互联网金融缺乏统一、合格、规范的征信系统,不能正常使用人民银行的信用体系。这就造成互联网金融的经营主体不能有效对客户的信用风险进行有效的评估,大大提高了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出现不良资产的概率,严重危害了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同时,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互联网建立的金融交易平台,资金来源复杂,客户主体多样,一旦出现金融风险,会迅速波及到其他的金融交易市场,从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甚至会影响正常的经济运转,给经济发展带来负面的效应。例如“泛亚”事件及“E租宝”事件,都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恶性金融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吸纳社会资金之后,需要通过各种投资渠道进行资金管理从而获得利润。由于投资存在着风险性,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规模较小,自身抵抗风险的能力较差,所以一旦出现金融风险,将会使得风险牵涉的范围广泛,引发大范围的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建议
1.建立健全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体系
通过充分研究现下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并借鉴国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效经验,积极制定详细可行的法律法规。既要包括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法律,也要包括互联网金融的专业法律。法律条款需要详细规定监管机构及监管方式,并辅以相应的处罚条款,提升互联网金融的违法成本,从而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的违法机率。在法律条文中需要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的合法经营范围,让互联网金融的经营主体充分认识到法律的红线范围,避免由于范围不清而对有关机构的监管造成不良影响。同时,立法需要充分保障客户的个人有效权益,不仅包括资金安全问题,还包括个人信息安全等多方面的安全问题。
2.建立相应的监管机构,明确监管范围
对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分业经营的状况,需要深入研究互联网金融的属性,合理划分监管机构,避免重复监管或交叉监管。人民银行作为最高的金融监督机构,需要设立相应的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支付系统、清算系统等进行严格的监督,防止互联网金融在这些方面出现重大风险,从而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建立的金融交易平台,有关机构在进行监督时,需要与其他机构合作,从金融、技术、税收等多个方面把控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在有关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主体进行监督时,需要建立相应的大数据库,对互联网金融的各种交易信息进行数据分析,从而能够实时掌握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状态,快速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端口,并及时有效的实施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确保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安全运作,切实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
3.明确机构监管的目的
相关监管机构在进行监督时,需要充分认识到自己实施金融监督的目的,从而才能灵活的采用法律法规对监督主体实施监督。金融监管机构进行金融市场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在对互联网金融的经营主体进行监督的过程中,也需要充分认识到这些监督目标同样适用互联网金融市场。尤其是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关机构需要加强这方面的措施。消费者在与互联网金融平台交易的过程中,由于资金有限等方面的影响,导致消费者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并不能形成事实上的平等。这就需要有关的监管机构介入,从而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在进行金融交易的过程中不会由于不平等的地位而遭受损失。
4.严格防范互联网金融经营主体的违法犯罪行为
对于目前互联网金融衍生出的各种经营方式,应该严格区分这些经营业务的性质,从而让这些平台明确自身经营的范围,避免这些平台出现违法吸纳社会资金的情况出现。这就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能够系统的区分各种金融服务平台的性质,从而进行有效区分,保证监管的有效性,避免出现错误监管。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方式特殊,容易成为非法资金洗白的重要场所,因此需要进行严格监管,实施监督各项交易,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反制洗钱行为。由于互联网金融是新兴出现的金融服务平台,所以需要监督机构不断学习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知识,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方式,才能有效的监管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阻止其施行扰乱金融市场的行为。同时,相应的监管机构需要严格防范容易出现的金融风险,对其进行有效的规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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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银行 金融监管体系 立法体系 立法建议
一、 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1)金融监管立法欠缺系统性和规划性
如果从学理的层面上来讲,一国的法律体系应该是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紧密联系的完整体系。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证券法》,除此以外还有一些央行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一些部门规章。虽然我国已对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了整合,但是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仍需要增强协调性和系统性,其还未形成紧密联系的统一有机整体。金融监管立法欠缺系统性和规划性首先表现为,在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中,缺少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制度方面的制度设计,针对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也存在很大的空白。尤其是当前已在金融市场运行的私募基金和产业基金,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还没有对其运行做出完善的规范,这使得它们在实践中一些操作方式已经超出法律之外,这无疑不利于私募基金和产业基金的发展,也增加了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和风险性。另一方面表现为,央行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在金融监管立法体系中所占的比例过大,由于其效力不及人大制定的法律,所以缺乏足够的权威性。
(2)法律规范不具备可操作性
金融监管立法应当对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市场稽查、市场退出、谨慎性要求等方面做出相应的法律规范,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已覆盖前述几项内容,但是具体到每一个方面的实施,由于我国相关立法大多是方向性的原则性的,具体的实施细则规定相对较少,所以不具备可操作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出台为例,虽然破产法已对企业的市场退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金融机构与普通企业相比有其特殊性,破产法的许多规定就成了原则性规定。这种原则性的规定在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中很明显大多时候仅具有指导意义,不具备操作性。导致在实践中,出现问题了最终只能求助于中央银行和政府运用行政手段来解决。长此以往,法律法规在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过程中的作用就会越来越弱,人们会更多的依赖行政机关。所以造成当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出现了金融监管的法律风险和法律真空。
(3)金融监管权力和职责分配不明确
我国金融监管主体主要包括中央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即大家所说的“一行三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都不断在进行业务创新,混业经营的趋势逐步加强。我国这种以机构的类型确定监管的对象的金融监管模式已逐步不再适应我国金融监管市场发展的需要,旧的金融监管立法中关于“一行三会”的权责分配也就不再符合金融监管的实践需求。以银行的监督管理为例,它的核心在于两方面一是根据国内金融业的发展状况进行银行业监管法的融合与协调;二是实现银行监管权的重新配置与分离。但是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其规定的中央银行的权责和银监会的权则有重叠,这就会导致在银行业的监督管理中会出现央行和银监会相互推诿或争相管理的局面。在监管实践中,由于多年的监管历史中央行一直在发挥着主要作用,所以银监会的许多监管权被架空。这种权利和责任分配不明的立法很明显不利于促进央行和银监会积极的运用自己的权利履行本机关的义务,也不利于追责,使得监管效率和效果大打折扣。
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立法的建议
当前,金融监管法制建设的工作重心在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主要是做好金融机构的审查退出和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立法研究。进一步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立法的规划性和系统性,并逐步实现与国际金融监管法规接轨。为了规范监管行为,实现金融监管稳定,当务之急应当参照国际法律准则,加快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于国际金融法规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
(1)增强金融监管立法的规划性和系统性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已经进行过整合,在今后完善立法的过程中首先应当注意全局的规划,避免各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和重叠,增强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性和协调性,提高立法的效率,避免在实践运用中的困难。其次,逐步降低中央银行和国务院各部位制定的规章的比例,提高金融监管所依据法律文件的权威性。然后,应当进一步弥补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空白,针对新出现的金融产业、金融产品,加快立法,避免其在法外运行,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最后,应当进一步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金融法律法规,推动制定期货法、保险法司法解释。
(2)增强金融监管立法的可操作性
我国关于金融监管方面的立法已经出台多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人民银行法》、《保险法》,但是具体的每部法律的某个条文,很多仍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细则规定仍不完备,缺乏可操作性。针对这些已经出台的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我们立法的重点应当是抓紧制定出与它们配套的具体的实施细则。例如在在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方面,2004年11月,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湖南调研考察时强调要推动尽快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加快高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进程,从根本上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环境。但至今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法律制度。
(3)结合国情逐步实现与国际金融监管立法的接轨
自从我国加入WTO后,按照国际惯例和WTO金融开放规则,我国的金融市场应当对外开放,所以我国的金融市场受到国际金融市场的冲击,这就为我国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就不仅要考虑国内的金融市场还要兼顾国际金融市场。在实践中,我们应当立足国内,放眼全球,坚持我国特色的金融监管立法同时,虚心学习国外的先进立法,为符合金融全球化的和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制定一些新的法律,对于一些旧的已经不适应金融全球化和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监管立法予以修改甚至废除。这样才能逐步与国际金融监管立法接轨。
(4)通过立法明确金融监管主体的权利和责任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类金融机构不断地创新金融业务类型、提出新的金融产品,混业经营的模式的不断加强,所以我国根据监管机构的类型来确定监管对象的传统做法,已经不再符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尤其是混业经营的出现导致旧的立法规定已经不能再明确各个法定金融监管主体的监管权力和责任。这就要求我们应当在协调各法律之间关系的同时制定出符合新的金融市场的监管立法。这样由于权责的明确就避免了相互推诿或争相管理的现象,不仅能够提高执法的效率,而且还能达到很好的执法效果。
最后,金融监管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制定出良好的法律,还应当有与之相配合的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再注意运用必要的先进的电子技术、网络等高科技监管手段,我国必定能够建立一个运营良好的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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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掀起了创新热潮,如P2P、众筹和第三方支付等一系列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迅猛。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摆脱了传统金融对资金枢纽的依赖,无论身处何地,只需一台电脑甚至是一部智能手机,资金供需双方就可以直接连接起来。
从1号店到天猫超市,从余额宝到财付通,从衣食住行到吃喝玩乐,互联网金融潜移默化地融入大众日常生活,极大地改变了传统金融格局。
然而伴随着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同时,我们对其风险和监管的认知与实践却相对滞后。就目前情况而言,中国虽有上亿人投资互联网金融,投资金额超万亿,但是投资人大多数是经熟人介绍投资,普遍存在盲从心理,一旦金融行业出现低迷预兆,就会集中、迅速地将资金转出。互联网金融在我国金融体系或者信用体系中有举足轻重作用,如果这个体系发生了信用危机,将给整个国家的信用体系和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监管制度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大大超过了人们的想象,政府一直在努力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但是很多时候都是事后的弥补,监管机制滞后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之势,监管机制的不完善与现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野火燎原之势极不对称。
2016年,银监会正式四部委联合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络借贷业务活动各方面的规定,但是仍然存在漏洞,比如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具体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这些方面还需要补充完善。
(二)监管方式手段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较之传统金融,在经营环境、经营方式和范围上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但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没有改变传统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其实是融资平台,有的甚至从事洗钱活动,因此不能单纯从互联网金融角度设计互联网金融管理办法,也不能直接将传统金融的监管法规应用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互?网+金融”更多地表现为互联网电商和金融服务业务之间的跨界经营,这种方式可言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是也亟待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出台新的监管方式和政策。
(三)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我国从1999年开始试点建设个人信用体系以来,到2015年1月央行下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个人征信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我们应看到目前为止,信用体系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我国依旧没有完整的商业性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个人征信报告系统中,没有非银行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这显然对第三方支付市场的风险规避会有一定的影响。
三、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建议
(一)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2015年,我国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分类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P2P监管细则、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也都相继出台。但是部分有争议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和机构监管还有待完善,需要明确监管主体,避免出现问题了发生监管机构推诿扯皮的现象。
(二)制定行业的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
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和资金安全,还需要制定行业的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严格准入机制,不仅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大有裨益。
不仅要制定准入门槛,还要给企业提供退出机制。任何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都不可能只进不出,明确退出机制同制定准入门槛一样,是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合理规范化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通过适度的竞争,实现互联网金融企业优胜劣汰、转型升级。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金融市场上买卖的金融产品实质上是在交易产品包含的信息,而互联网金融无法做到像传统金融机构的准入、信息披露监管,传统金融市场的监管方法及监管工具也不适用,但信息不对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发挥其资源配置功能,这就要求给金融消费者足够的信息让消费者根据信息进行价值的判断。因此信息披露的监管与控制非常有必要。
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专业知识缺乏等原因一直处于劣势,消费者权利时常遭受金融机构的侵害。这也要求互联网金融监管要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完善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危机;金融监管;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12)5-0015-02
一、金融危机的产生
2001年开始美联储(FRB)一直采取扩张性的货币政策,持续降息13次。在这种超低利率的刺激下,各家银行开始发行数量巨大、种类各异的住房抵押贷款,同时人们也借助此时极为宽松的放贷条件进行疯狂的购房活动,其中很多人的购房行为都超出了自己所能承担的偿付能力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随后房地美和房利美的“两房”危机爆发,就在美国政府全力救市的当口,美国经济持续萎靡,越来越多的次贷利率重设也在同时进行着,这也就意味着会产生更多的次贷违约率,接着与之相关的金融衍生品价格也会随之下降,那么就又会产生流动性短缺以及信贷规模缩小的状况,进而实体经济便会由于没有经济支持而受到影响,然后经济衰退又开始进一步扩大。经济衰退的影响范围逐步扩大,直至席卷全球,最终,金融危机产生了。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问题
全球金融危机暴露出了美国金融监管的诸多问题,曾经它也看似完美,这就不得不让我们回过头来好好审视我国的金融监管,发现问题,改正问题,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以期不要重蹈美国覆辙。
1.金融监管缺乏明确的理念基础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太成熟,政府总是过多的关注于金融风险防控以及保证金融安全方面。但是我国另一个方面却也是已经进行了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加快了经济特别是金融方面的全球化发展,这对于减少政府干预、放松金融监管、促进金融创新产生了更加迫切的需要。中国政府在这样的矛盾中彷徨了,究竟是严密监管、绝不松懈,还是放松监管、甚至放任自流,政府无法找到一个两全的办法,没能掌握好处理政府监管和市场调节这两者关系的那个度,在寻求安全与效率间迷失了金融监管的方向,使我国金融监管缺失了明确的价值导向和监管理念。
2.分业监管与多头监管并存导致监管重叠与真空
不同于美国的相对成熟的金融市场,我国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还在初步发展阶段,而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同合作仍待加强。在这样不成熟的环境中,实行区域隔离的分业监管和多头监管,监管信息很难实现监管机构间的共享,机构间的协调性不高,监管的准确性和有效性难以得到保证,这样很容易就造成了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
3.金融监管的法律体制不够完善
在金融法律法规所构成的金融法制体系中,对于金融危机的处理措施的相关法律比较缺失,在很多金融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是一片空白,比如说目前已在我国金融市场实际运行的私募基金,虽说已经开始在市场中占了一席之地,但它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地位,更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甚至部门规章对其进行规范或监督。这样长期的游离于法律之外,不仅限制了私募基金这样的金融产品的发展,更是不利于风险控制和金融环境的安全稳定。
三、我国金融监管今后的发展方向
这次的金融危机,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暴露了诸多问题,这无疑给我国金融监管敲响了警钟,让我们可以在美国金融监管的问题爆发和解决过程中对我国的金融监管进行反思,进而找到我国金融监管今后的发展方向。
1.金融监管理念以“相对自由主义”作为价值导向
由于我国金融市场还在成长阶段,不如美国市场的成熟,因此在这次的金融危机中我们所受到的损失与欧美国家比起来是相当有限的,也更有精力来反省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方向。进行侧重于“自由主义”的金融创新的同时还要兼顾依赖政府干预的金融监管,在这种需求下,“相对自由主义”应运而生。对于“相对自由主义”为价值导向的金融监管理念,承认“自由主义”对于金融创新、金融市场的积极意义,也不排斥政府对于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因为市场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而仅仅靠政府也是远远不够的。在大力鼓励金融创新和市场竞争的同时,也要加强政府监管部门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行为,真正做到在可控的风险范围内实现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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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分业监管模式逐步实现混业监管模式
针对我国在金融危机中所暴露出来的分业监管的弊病以及混业监管所需面临的问题,短期内我们应当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设,整合市场中的监管资源,改善监管机构间的交流合作,有效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在长期的完善策略中,还要兼顾到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改革和完善,从根本上全面整体地解决分业监管的问题,使金融监管逐步实现完善。
3.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制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任何行业必须依靠法律规范与保护,金融行业也不例外。政府对金融市场行使监管职能是通过金融监管法律体制进行规范和调整的,金融监管的实施效果与金融监管立法的合理与否以及完善与否有着直接关系。通过对金融危机中美国所暴露出来的金融监管的一系列问题的反思,再加上我国金融市场现在正面临着走向金融全球化、金融创新、金融混业经营的必然发展趋势,今后我国必须顺应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及时建立完善有效地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从上述几个方面入手,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最终我国一定能够提升我国金融监管效率,实现我国金融业更快更好的发展。
[1]黄辉.金融监管现代化:英美法系的经验与教训[J].广东社会科学,2010(1).
[2]王自立.道德风险与监管缺失:美国金融危机的深层原因[J].中国金融,20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