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1:27:1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风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特性如下: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种类多,力度较大。主要有四类:首先,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可由原来的25%减按15%;其次,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研发费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最后,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各级政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并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对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如中小型企业科创资金、专利技术转化资金等。
一、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过程存在的涉税风险
涉税风险主要有两个来源:首先,企业自身多缴税、早缴税的风险;其次,税务机关等执法部门对企业少缴税、晚缴税处罚的风险。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是产生涉税风险的最主要原因。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对相关优惠政策和明细管理办法的把握不当,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的涉税风险。
(一)收入、成本、费用的处理不规范,存在涉税风险
会计核算不规范,未单独设立“研发支出”账户。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应通过“研发支出”科目单独核算,并通过“研究支出”与“开发支出”二级科目分别核算应予费用化或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如果企业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或下设“研发支出”二级科目核算,就不能准确划分资本化与费用化支出的金额,按《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第十条规定,如不设立专账管理费用,费用归集不准确,将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存在一定涉税风险。
高薪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未单独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要求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单独核算,如果与其他非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不能分开,将影响高新资格认定及复审,存在涉税风险。
研发费用未按项目准确归集。高新技术企业存在多个研发项目的情况下,如果把其他项目的费用分配给创新性项目,这样就导致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项目研发费用增加,从而增加了加计扣除的基数,产生了涉税风险。
研发支出资本化不及时。高新技术产品研发支出中符合资本化的部分,按规定应及时进行资本化核算,转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如果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将增加营业成本,少计利润,存在少缴税款的风险。
(二)在复核和复审过程中,过分追求认定指标影响会计确认,存在涉税风险
对研发人员的确认不清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如果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雇用外地科技专业人员等搞研发项目,而忽视对其管理,造成学历证明、用工保险、工资薪金等证明材料不完善,科研人员确认不清晰,将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带来不利影响,存在一定涉税风险;研发费用占管理费用比重不合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二:企业持续进行研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一定要求,根据销售收入额度确定所占比例,销售收入越高比例越低。部分企业为了满足认定条件,而将非高新技术产品发生的成本费用尽可能挂靠研发费用,以扩大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影响期间费用的归集,存在涉税风险;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确认不规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之三:认定年份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其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部分企业为了争取客户信任赢得市场,夸大营业规模,虚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存在涉税风险。
(三)忽视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存在涉税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企业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前,必须进行所得税优惠备案,填写研发费用支出明细等资料。如果企业认定后忽视备案工作,则存在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风险。
(四)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不通过,存在涉税风险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后,每隔三年要接受复审,按复审要求提供资料。如果提供的资料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条件,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将被取消,存在补缴税款的风险。
二、涉税风险对企业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
涉税风险已经普遍存在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企业对涉税事项的不当处理会导致法律责罚和利益损失,并因此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涉税风险对公司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严重损害企业信誉。企业的税收信誉与商业信誉紧密联系,公司税务风险一旦发生,会给公司信誉带来严重损害,这样会对企业在产品交易、银行贷款等方面产生连锁反应,对公司的后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其次,导致企业的成本增加。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少纳税而遭到税务机关处罚的成本,以及没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而产生的利益流出成本;然后,导致企业管理层的变动和人员受损,引发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存在偷税等违法行为,企业与相关责任人必须承担责任,后果严重,给企业造成全方位的打击;最后,严重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等决策行为。在企业经营中税务违法的风险最大,税务风险与企业经营的其他风险密切相关,会对企业的投资决策、财务决策、组织设立形式等都产生一定的影响,会对企业带来致命打击。
三、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风险的管理
由于涉税风险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所以一定要加强涉税风险的管理。涉税风险管理的目标,就是通过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合规合法来管理和防范税务风险,避免涉税风险的发生。
(一)强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立项管理
研发项目具有“创新性”,是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基础,因此必须强化立项管理,避免随意立项的现象发生。首先由高新技术企业对自己即将研发的项目进行详细的可行性论证,编制项目计划书;第二由专门的技术评估部门来进行评估分析,考察其创新性是否能够对企业做出贡献;第三,保证企业的研发项目具有创新性,减少与税务部门的理解偏差,减少不必要的税收流失以及对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性的阻碍。
(二)加强高新技术企业项目预算管理
项目预算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非常重要,包括项目支出总预算、具体项目的支出预算、项目开发期、各研究开发年度计划支出预算等。加强预算管理,分析项目的实际开支和预算开支之间的差距,这样有助于核查高新技术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达到可以按照加计扣除的方法进行抵税。
(三)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方法
单独设立“研发支出”账户,对研发费用专账核算,准确归集费用;单独核算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对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与其他产品销售收入分开账务处理,便于认定及复审时的指标计算,符合有关所得税管理规定;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中加计扣除项目。严格按照《扣除管理办法》中列举的八项内容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分清《认定管理办法》与《扣除管理办法》中关于研发费用归集项目、范围及标准的区别。
(四)加强后续管理
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负责研发活动、研发费用制度化的跟踪和落实,跟踪落实高新认定标准,保证企业在日常管理中按认定要求操作,满足认定条件,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资格复审做好准备。
(五)加强备案管理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属于备案管理类。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事前备案;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属于事后备案,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审核表》及相关备案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登记。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要高度重视备案管理,确保备案的及时、准确、完整。
(六)规范财务、会计管理,增强企业涉税风险的可控性,完善企业内控制度
文章编号:1004-4914(2017)05-121-02
高新技术企业不同于传统企业,其属于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经济实体,具有较多的政策优惠。然而,部分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的方法和手段缺乏合理性,这显然制约着高新技术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自身的特点,采用合理的税务筹划方法,构建出完善的税务筹划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一、高新技术企业生命周期阶段特征
高新技术企业是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现代化进程中逐渐成长起来,其在研制开发、生产销售的产品基于新兴科学知识的技术含量较高。高新技术企业因其产品有?a品生命周期而经历企业生命周期,并且在不同的企业生命周期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征:
(一)初创期特征
初创期,是企业的基础阶段。这一时期企业市场知名度低,信用体系不完善,导致外部融资难度大;同时,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建造厂房、购置设备、研发新产品,使得投入大于产出,盈利能力较弱;最后,新产品是否满足客户需求的不确定因素较大,带来较高的经营风险。
(二)成长成熟期特征
高新技术企业规模逐渐发展壮大,市场发展空间逐步达到极限,企业及其技术、产品和服务等在市场已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企业盈利能力逐渐增强,核心竞争优势日益突出;企业的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逐渐完善,管理体系日趋成熟。
(三)衰退期特征
处于衰退期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落后,技术老化,缺乏创新;企业盈利能力不断减弱,经营风险不断增加;企业机构机能开始老化,管理体系逐渐开始混乱。
二、基于生命周期理论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
(一)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期的税务筹划
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在初创期的特征,即经营风险高、融资难度大、盈利能力弱。该阶段的税务筹划重点为避免风险,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企业现金流量。高新技术企业在初创期可以通过融资、投资、经营三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1.融资方面。资金短缺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企业财务管理的中心环节便是筹集资金。一是充分利用政府的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立初期势单力薄,核心竞争力尚未形成,风险较高,往往很难获得商业贷款。面临较高的资金压力,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申请政府科技型扶持基金和政策性贷款,还可以考虑吸引风险投资。二是控制资本结构,采用权益性融资,降低财务风险。同时,还可以利用融资租赁、商业信用和发行债券等方式来保证现金流。三是对于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采用股权投资2年以上,可以直接获得0.7的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吸引创业投资不仅可以解决资金缺口还能投资抵税。
2.投资方面。一方面,由于具体国情和特殊的发展要求,国家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制定了产业优惠和区域优惠政策。为达到税后收益最大化,高新技术企业尽量选择在设立了税收优惠的地区注册,并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投资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如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技术等。另一方面,可以通过选择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尽管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比公司制企业在税收上更有优势。然而,从税收优惠政策和经营风险的角度,作为有限责任的公司制企业可以获得一定的税收优惠,并且大大降低经营风险。因此,从税务筹划的角度考虑,高新技术企业适合选择公司制更有利于节税。
3.经营方面。经营初期最困难的是吸引客户、抢占市场。面对知名度低、不够成熟的产品需要企业用一定的价格优势进行弥补,常使用的方法就是折扣方式销售,根据购买数量设定一定的现金折扣,既能刺激消费又能减少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可以增加产品附加值提高产品在市场的竞争力。
(二)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成熟期的税务筹划
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成长成熟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已得到市场的充分认可,企业生存不再是该阶段的关注重点,而应充分利用各项税收优惠,选择恰当的税务筹划方案,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利润水平。高新技术企业在成长成熟期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和利润分配三方面进行税务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方面。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其技术水平的创新性、先进性,需要配备高端仪器和先进设备,以致固定资产在高新技术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往往比较大。不但如此,高新技术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换代的速度还比较快,企业须选择适当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就显得尤为重要。高新技术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来进行固定资产的折旧,在前期多提折旧从而增加企业初期成本,提前收回投资,获得利润后移的效果。
2.无形资产方面。随着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以研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等无形投入比重不断上升,由此,对无形资产进行税务筹划,适当降低企业的税负就显得非常重要。无形资产的取得一般通过外购、内部研究开发或者投资者投入等方式。外购的无形资产将成本直接资本化,以摊销或者减值测试的方式进行后续计量。从税务的角度,应尽量多地将成本费用化,将税收延后。内部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一部分费用化,一部分资本化。国家为了鼓励创新,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对于费用化的研发投入加计50%扣除,对于资本化的研发投入按1.5倍进行摊销。企业可以通过增加科研人员在企业全体员工的比重,加大研究经费的投入,合理选择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从而最大程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3.利润分配方面。成熟期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盈利能力强,闲余资金较多,往往面临分配利润。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从企业的层面企业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从个人角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利用“下一年度的利润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一优惠政策,通过兼并亏损企业方式来减少应纳所得税额;高新技术企业还可以采用将地税地区盈利利润转为投资资本、股权转让等方式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
(三)高新技术企业衰退期的税务筹划
随着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衰退期,其销售额急剧下降,财务状况逐步恶化,管理体系逐渐混乱,核心竞争力逐渐消失,企业由盛转衰。该阶段税务筹划重点应转移到并购、分立或争取有利清算政策。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风险;节税;筹划思路;建议
高新技术目前世界上还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认为建立在科学基础上,运用先进科技带动生产力发展,促使社会文明、提高国家实力的都为新技术。高新产业的特点是投入高,风险大,回报期长,同时回报率也非常高,所以各国都在改造嫁接传统的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争取最高利润。国家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发展和创造,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方面的惠民政策,需要我们正确把握和有效利用。
1高新技术企业的涉税风险
涉税风险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自己多缴或早缴税收风险。另一种是收税部门处罚企业少缴和晚缴税收的风险。高新企业涉税风险的主要原因是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用不当,从而产生风险。
1.1没有规范处理好收入、成本和费用,有涉税风险
高新企业的会计没有建立单独的“研发支出”账户,研发费用不是单独核算的,而是通过下设的二级科目进行核算的,最后导致无法准确区分资本化费用和支出金额。按《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第十条规定,如不设立专账管理费用,费用归集不准确,将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存在一定涉税风险。高新产品的收入没有单独核算,与其他收入混为一体,无法对高新技术资格进行认定和复审,有涉税风险。需要按项目把研发费用归集,如果归集不准确,很可能会增加高新技术的创新研发费用,导致税前扣除基础增加,涉税风险增加。还需要及时资本化研发支出,否则会造成营业成本增加,利润减少,出现少缴税风险。
1.2复审中太追求认定条件,有涉税风险
高新企业的认定有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一是科研人员的身份确认不明确。科技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要占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研发人员占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上,但是很多企业在外地有分机构,由于地域因素,很容易忽视管理,出现学历不明和薪资不确定等问题会影响企业的复审认定,有涉税的风险。二是企业研发比例不达标,《高新认定指引》必须要求企业近三年度的研发总费用占销售总收入的比例符合相关要求,为此很多企业就对费用乱归集造成涉税风险。三是高新技术下生产的产品销售收入不真实,认定时要求高新产品的收入要占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六十以上,为了达到这个条件,部分企业会虚报销售收入,夸大自己的规模,有涉税风险。
1.3高新技术企业没有重视所得税的优惠备案,涉税风险较大
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在还没有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所有优惠政策前,一定要对企业所得税优惠进行政策备案,并详细填写有关研发费用明细。假如企业忽视备案的重要性,将会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所有优惠政策。
1.4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不通过,存在涉税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所获得的资格证书不是永久的,每三年都要进行一次复审,根据复审要求企业要提供相关的资料。要是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条件,就可能会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还会发生补缴税费风险。
2高新技术企业的节税筹划思路和建议
2.1利用税前扣除项目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高新企业在规定范围内可以利用此条规定实行“就高不就低”的方法,增大扣除数额,使企业税后能有最大利润。
2.2利用技术转让所得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技术转让时的税收优惠。实际上,这里的技术转让优惠是技术转让所得,即技术转让收入减去技术开发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高新产业使用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时要注意:①技术转让金要单独计算,转让费用需要合理分摊,否则不能享受技术转让相关税收的优惠政策。②准确把握技术的转让成本、转让收入和相关税费的指标内容。③巧用税率的临界点,科学递延相关技术转让金。高新企业在技术转让前可先对转让所得进行估算,主要考虑转让成本、收入和相关税费。
2.3利用加速折旧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合理利用税收政策,税收可以达到递延,得到资金的时间价值,主要方式是选择折旧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文)第二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高新产业的固定资产大多都是技术更新较快的,正好符合折旧政策。折旧政策的筹划规律是:在减税或者免税期,为了减少折旧应用平均年限或者是正常折旧法;正常纳税期,为了增加折旧尽量加速折旧或者是缩短折旧期,使税收递延。
2.4利用研发费用关联节税进行纳税筹划
关联企业用节税的主要方式是使用研发费,有两种形式:一是委托开发。就是相关联的企业间相互委托进行技术研发,这样可以增加扣除优惠,享受免税等优惠政策。二是合作开发。关联企业可以联合开发某项技术,共同支付成本和享受效益,或者是利润转移。
2.5利用政策导向进行纳税筹划
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努力成为国家扶持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二是去投资还没有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三是充分利用国家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能用尽用。但需要注意的是节税筹划只是纳税人的理财手段而已,如果没有正确把握就会存在偷税漏税现象,所以一定要遵循科学的筹划原则,才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实力,实现利润最大化。
3结语
总的来说,只有正确把握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规范管理,才能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涉税风险,筹划出最大最优的节税思路,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优良的环境,争取企业在规定范围内获得最大的利润,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财税【2014】75文.
[2]财税【2015】119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关键词:财务管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运行,企业税收筹划的理念也开始逐渐被各大企业重视起来,在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这一点表现得尤为明显。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以及企业税收筹划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财务管理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能妥善地处理好税务问题,就很有可能造成企业缴纳税费超过自身税务筹划的合理目标,一定程度上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为了避免企业内部经济发展受到阻碍,企业要有效地采用税务筹划策略。在采用的同时,企业还要与高新技术企业中的运行特色相结合,针对企业的实际工作情况以及企业经济的运行情况,制定出一套有效的企业税收筹划策略,为企业经济长期、有效、平稳地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分析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各项经济活动进行事先计划和安排,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税管理活动。为此,我们对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进行了一定的分析。
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以及公共的财务政策
公共财务政策表明,我国政府机构承担着一定的社会供给公共产品的服务责任。从政府的角度而言,政府是没有办法提供无偿服务的,必须由企业支付相应的费用。换言之,企业的这类费用主要通过我国政府借助其自身的权利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人民进行强制性的收取而得到的。很多人都认为税收应该具有无偿性,但实际上税收的无偿性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我们可以从两方面对税收的无偿性进行分析。
(1)当企业在缴纳税款以后,企业就可以从政府方面而获得相应的服务。
(2)企业在享受政府相应的服务的同时,还要向政府进行缴纳相应的税务。在这过程中,政府要售出一定的公共服务产品,企业再购置政府的服务产品,令税收成为政府和企业之间所流动的物质产品。所以,事实上,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交易本身就不是等价,也就是当企业对政府少缴纳税款或者是不向政府缴纳税款,企业依旧可以享受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为此,有很多企业为了可以获得更大的利益,企业往往会去选择一些性价比比较高的政府服务,与此同时,还会有目的性的减少政府公共产品服务成本。
2.高新企业的税收筹划以及相应契约理论的分析
从目前我国的契约理论来看,契约的综合结果为企业,并且包括了企业与企业、个人以及政府之间所订立的契约。从理论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同一个体系契约活动中,都存在着与之相适应的利益关系。在这种企业当中,税收成为企业与政府之间相连接的纽带,它不仅可以令企业按照税法去缴纳税款,还可以去帮助企业获得相应的政府的公共服务。由于企业中实现最大的经营效益是企业经营管理的最终目标,所以,税收也被归纳到企业的投资成本当中来。对与企业的经营者而言,他们会认为企业税收越少越好,而政府则认为税收越多越好。通过契约理论的分析表明,企业具有税收筹划的动机,政府的一系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为筹划提供了空间,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是可行的。
二、基于财务管理形式下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的分析
高新技术企业的税务筹划是高新技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开始深入地了解财务管理的内涵,把税务筹划渗透到企业财务管理的每个环节中。
1.企业财务管理目的给税务筹划带来的影响
企业税收筹划目的从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目的。财务管理目的是企业价值最大化,财务管理目的要通过降低成本来实现,降低成本的方法之一即降低税收成本。无限制地降低税收负担和成本必然导致其他费用的产生及税务风险的形成。因此只有充分权衡筹划过程中的成本和收益,确定最佳筹划方案,才能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从而更好地保障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2.企业财务管理的对象给税务筹划带来的影响
企业在实际运行中,其企业的财务管理模式是针对企业价值实现的管理制度而进行的。企业财务管理模式的对象是企业在经营活动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企业的流动资金,它的存在对企业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企业可以在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以企业的资金流通为主,去实现企业经营的最终目的。企业税务筹划的具体内容为企业内部的各项税务收支,也就是企业给予政府一定的税款,并且企业本身可以去享受政府的公共服务的税款。这种纳税的方法是在政府机构强制要求下而进行的企业依法纳税的行为,它使企业纳税缺少了选择性。如果在征税期间,企业无法及时的缴纳相应的税款,则会给企业的形象带来一定的消极的影响,不但损害了企业自身的名誉,还阻碍了企业长期平稳健康地经营发展。为此,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者必须认清税收对企业资金流动所带来的影响,对企业内部税收成本进行深入了解,根据相应的税收法规,制定出符合企业财务管理的税务筹划策略,以确保企业经营活动期间资金的正常运转。
3.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给税收筹划带来的影响
企业财务管理活动中,主要工作包括企业的财务规划、财务决策和财务监控。税务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与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对企业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扎实做以下三方面工作,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将有力地保障税收筹划取得理想的效果。(1)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2)培养高素质的财务人员,组建税收筹划团队,不断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使财务制度得到落实;(3)灵活选用会计处理方法来进行税务筹划。如:研发费用的确认、无形资产摊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等。
总之,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在理论和实践的很多方面还有待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风险比传统企业更大。只有充分认识税收筹划的必要性,落实税收筹划的具体措施,有效规避税收风险,才能让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为企业的战略目标服务,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和竞争力,促进高新产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华亭,论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J].市场研究,2004(11).
[2]郭李红,白酒企业消费税纳税筹划研究[J].品牌(理论月刊),2011(04).
[3]方莉君,企业税务筹划内部环境探讨[J].商讯商业经济文荟,2006(06).
[4]刘一鸣,税收筹划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0.
(一)概述 现代科技发展迅猛,高新技术企业对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也越来越高,它们在促进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升级和发展国民经济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投资风险较大,其经营结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基于此,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采取了各种优惠政策,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的范围,突出了技术创新的政策导向,促进了高新技术的发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指的是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涵盖电子技术、航空航天技术、生命科学技术、计算机与通信技术、计算机集成制造技术、光电技术、材料技术、生物技术和其他共9个领域,并要求企业在人员构成、研发投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比等方面符合相关条件。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同时就国家酝酿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而言,在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期满后,有望在15%税率的基础之上,再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表1所示,为2002~2009年度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情况。
税收具有单向性的特质,其支出没有任何的直接回报,是企业的沉没成本。是否能够成功进行税务筹划,决定着企业能否获得额外的税收收益,有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合理的税务筹划也能优化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使政府实现赋予税收法规中的立法意图,对政府和企业都有利。
二、高新技术企业创建初期税务筹划
(一)企业设立地点选择 除了税法给予的15%税率优惠外,在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特区内完成登记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由此可以看出,现阶段只要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都享有“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双重优惠,无论其是否在上海浦东新区或经济特区设立,均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进行纳税。其中,新设立在上海浦东新区或经济特区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除了在新设立的五年里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区域优惠政策之外,还可以在优惠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以上9个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均可根据自身的需要,通过选择设立地点,获得有效的税收减免优惠。
(二)企业组织形式选择 高新技术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考虑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选择。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针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只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将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针对公司制企业缴税,要首先考虑企业所得税(税率15%),然后为其投资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20%)。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选择。具体有两种方案:方案一:甲投资成立一家个人独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方案二:甲和乙共同投资成立一家合伙制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中甲的占股比例为A(%),乙的占股比例为(1-A)(%)。
假设两种方案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均为X万元:当X≤0.5 万元时,以上两种形式缴纳的税收总额相等,为0.05X;当X>0.5万元时,方案二合伙人根据占股比例分拆利润,各自可能适用更低的边际税率,合伙人承担的总税收小于方案一中独资企业投资者所承担的税收;其中,若X>1万元时,各合伙人根据占股比例分拆应纳税所得,也可能不适用更低的边际税率,而适用与X同档的所得税税率(如X为2.8万元,假定A为50%,甲和乙的年应纳税所得各为1.4万元,企业和个人的年应纳税适用税率同为20%)。但各合伙人在缴纳税收时,均要进行一次速算扣除,所以总体而言,合伙企业所承担的税收总额仍然小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所承担的税收。综上所述,若考虑税务筹划角度,合伙形式的高新技术企业更为节税。
(2)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的选择。具体有:方案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和乙,两人每年所分回的利润均大于5万元,则每年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合计为 0.35X-1.35(万元);方案二:一家 2010年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公司制,股东甲和乙,其中甲占股比例为A(%),乙占股比例为(1-A)(%),年利润总额(假定等于年应纳税所得额)X万元,实现的全部税后利润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
合伙企业年应纳所得税额0.35X-1.35万元,享受税收产业优惠政策的公司制企业年应纳所得税额0.32X万元。比较两者:当年应纳税所得额X>45万元时,公司制企业的税负水平较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X=45万元时,两种形式的税收负担水平相当;当年应纳税所得额X
(三)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 按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及经营规模,增值税的纳税人可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7%,少数货物适用13%的低税率;进项税额享有抵扣权。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不可自己开具增值税发票,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值得强调的是,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大多为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甚至高达60%以上,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成本相对含量较少,因此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并不一定比一般纳税人重。
增值税区别对待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在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上税务筹划的可能性。可以通过纳税人节税点的分析,即通过分析比较节税点和纳税人销售额增值率来决定其身份的选择。增值率的判断法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即不含税销售额的增值率节税点判断法(以下举例仅就此展开)以及含税销售额的增值率节税点判断法。
首先,增值率计算公式为:增值率=(销售额-购进项目金额)/ 销售额
假定以下的销售额、购进项目金额均为不含税金额,则: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额×17%-销售额×(1-增值率)×17%
=销售额×增值率×17%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3%
令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则计算出节税点:销售额×增值率×17%=销售额×3%
增值率=3% / 17%×100%=17.65%
由此看出,不含税销售额的增值率节税点是17.65%。若增值率=17.65%,则两者税负相同;若增值率>17.65%,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比小规模纳税人重;若增值率
在销售额含税的情况下:销售额/(1+17%)×增值率×17%=销售额/(1+3%)×3%。
高新技术企业在设立之初,纳税人可以依据以上方法,比较分析节税点标准与所经营的产品总体增值率水平,选择采用合适的纳税人身份。考虑到高新技术企业大多生产销售额增值率较高的产品,对于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分立的形式,则可以尽可能地降低其分立后各自的销售额,使其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取得相对节税利益;对于规模较小的高新技术企业,采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则相对适合。
例:某生产电子元件的公司,其年销售额(含税)为210万元,年购进材料金额(含税)为90万元。假定该公司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符合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那么该如何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角度来考虑税务筹划问题呢?
首先,计算得出该公司的实际增值率=(210-90)/210=57.14%。节税点的增值率=[3%×(1+17%)]/ [17%×(1+3%)]×100%=20.05%。显然,57.14%>20.05%,采用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将有利于达到节税的目的。接下来,通过具体的计算来验证以上的结论:当采用一般纳税人的身份时:
应纳增值税额=210/(1+17%)×17%-90/(1+17%)×17%=17.44(万元)。
当采用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时:
应纳增值税额=210/(1+3%)×3%=6.12(万元)。
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17.44万元>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6.12万元,与以上计算结果一致。
三、高新技术企业经营阶段税务筹划
(一)筹资方式选择 企业筹集资金的方式,主要有股权筹资、债务筹资,无论是哪种均存在一定的资金成本。其中,权益资本具备无需偿还、长期使用的特性,股权筹资可有效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但股息支付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不作为费用列支;另一方面,通过债务筹资方式取得的资金会提高企业的财务杠杆,但负债的利息起到了税收屏蔽的作用,同时提高了股东的权益资本收益率。不同的筹资方案税负轻重程度以及财务风险存在的差异,使得企业在筹资决策中进行税务筹划成为了可能。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决定了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以研发以及商业化研发成果,而自有资金远不能满足其发展的需要。因此在筹资活动中,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是,充分考虑债务筹资费用对利润的抵减效应,从而节减应纳所得税额。
例:某生产光纤材料的公司建设其产品的生产线,需筹措1000万元资金,制定了A、B、C三种相应的筹资方案。假定以上三种方案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债务利率均为10%,则表4所示为其投资利润表。
对比以上A、B、C三种方案可以看出,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应纳所得税额随着债务筹资比例的增长呈减少趋势,因此得出债务筹资具有节税的效应。方案C是上述三种方案中最佳的税务筹划方案。
另外,企业在筹资方式上还可以考虑采取租赁。租赁不仅可以使得企业获取资产经营权,还可以将租金抵扣当期利润,实现节税的效果。其中,融资租赁不但可以避免资金的集中支付,而且还可以按规定计提租入固定资产折旧,调增成本费用,进一步减少其应纳税所得,具有更明显的税收抵免作用。
(二)投资过程中分支机构选择 在投资过程中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有两种形式:子公司和分公司。两者的税收待遇大不相同,子公司可以视为独立的法人主体,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而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要对总分支机构进行汇总纳税。对于能够迅速扭亏为盈的行业,可以考虑设置子公司,充分享受税法相关优惠政策;而对于长时间不能获取盈利的行业,考虑设置分公司,总公司的利润可以利用分公司成本抵冲,减轻税负。
例:北京某新能源公司拥有两家分公司,分别设在成都、无锡,2×10年度北京总公司实现1000万元利润总额,成都分公司亏损150万元,无锡分公司实现200万元利润,则该公司2×10年度应纳税额=(1000+200-150)×15%=157.5(万元)。
若将以上两家分公司的形式换成子公司,则:
北京母公司应纳税额=1000×15%=150(万元)。
成都子公司当年亏损150万元,则该年度无需缴纳所得税。
无锡子公司应纳税额=200×15%=30(万元)。
公司整体税负=150+30=180(万元),大于上述总分支机构下的整体税负22.5(180-157.5)万元,故该公司采用总分支机构较为有利。
对于已经设立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据税法规定,可以享受5年的过渡期优惠政策,可以选择在其他地区设置分支机构,而不要选用独立核算的子公司形式。
例:某制药公司于2×10年在上海成立,总公司本部设在浦东新区(税率15%,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同时在武汉成立一家分公司,如表5所示为2X10~2X14年度该总分公司所实现利润总额。
公司整体税负=(520+510+520+100+110+105)×25%×50%=233.125(万元)。
若将以上两家分公司的形式换成子公司,则:
上海母公司应纳税额=(520+510+520)×25%×50%=193.75(万元)。
武汉子公司应纳税额=(100+140+100+110+105)×15%=83.25(万元)。
公司整体税负=193.75+83.25=277(万元),大于上述总分支机构下的整体税负43.875(277-233.125)万元,故该公司采用总分支机构较为有利。
(三)积极运用高新技术类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在正常经营年度内,充分利用高新技术类有关减免政策以及费用扣除,增加费用,抵减应纳税额。
国家为了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规定企业为开发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加计扣除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企业在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节能节水以及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时,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该设备投资额的10%;综合利用资源,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环境保护项目的所得,自取得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的年度起,三免三减半;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达2年以上的,即可按其投资额的70%于持有股权满2年的当年抵扣;居民企业从事技术转让而带来的符合条件的所得,依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另外,对于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业务而取得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
另外,税法有关职工教育经费规定如下:对于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计税工资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计提扣除。其中,对于软件生产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可以全额扣除。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不断加强技术更新,理应顺应政策的导向,加大职工培训力度,充分利用税前扣除项目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根据优惠期选择合理的折旧方法 除了对产品、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外,高新技术企业还需要大量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入,并且多是产品更新换代和技术进步较快的固定资产。它们属于准许采用加速折旧或者缩短折旧年限的范围。当处在正常纳税年度时,此时各年所得税税率保持不变,固定资产宜采用加速折旧或者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使企业前期利润后移,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优势,相当于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一笔无息贷款,享受延期纳税的好处。
若是设立在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特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由于享有“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结果是负的,不但不能减少缴税,反而会增加应纳税额,因此在优惠期内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待优惠期之后再将折旧用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论文摘要】 现有税收政策存在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较重、税收返还优惠手续复杂、税收优惠过度集中于所得税等问题,税收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资源配置的优化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结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现状,笔者认为,应增加高新技术产业在增值税转型中的优惠幅度、优化高新技术产业自主创新所得税措施、完善税务机关税收征管制度、营造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良好税收政策环境。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指出:要深入实施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有关财税、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在搭建创新平台上,税收政策是其中重要的政策之一。
一、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企业创新能力现状
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得到了较快发展,2002—2006年5年来高新技术产业规模年平均增长速度高达27%,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占制造业的比重达到16%。2006年规模以上的高技术产业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41 322亿元,是2002年的2.7倍。①2006年,我国财政用于科学研究的支出(包括科技三项费用、科学支出、科研基建费、其他科研事业费)达到1 688.5亿元,占2006年中央财政支出构成的4.2%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还体现在企业创新意识的不断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环境不断优化、社会中介机构发展迅速、产学研合作机制不断完善,财税政策、资本市场和人才培养方面的积极推动。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差距体现在:1.创新能力较差。有资料显示: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在世界49个主要国家中位居28位,处于中等偏下水平;对外技术依存度在50%以上,而发达国家低于30%,美国、日本则在5%以下。③2.企业多没有核心知识产权。2006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资料显示,我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3.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平衡。高新技术开发区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内地高新技术产业在制造业总产值中的比重及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依然偏低。4.企业的创新意识薄弱。不肯在自主创新上下功夫,对攻克和掌握核心技术更是缺乏紧迫感。
技术创新需要占用的资金时间长、投入多、风险大。因此,由政府和企业共同承担发育市场的前期风险,运用行政手段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税收政策的支持,能直接增加科技投入,降低企业研发风险与成本,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资。企业在获得利益之后,又会吸引大量社会资本向高新产业转移,不但为国家创造丰富的税源,同时也为政府制定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奠定物质基础,最终形成“税收优惠政策——创新——获得利润——投资增加——税收增加——税收优惠放大——创新放大——科技投入放大——税收收入放大”的良性循环。
二、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现行税收政策分析
近年来,我国的税收政策逐渐加大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倾斜力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有关增值税方面的税收政策
1.2001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规定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列名的数控机床企业生产销售的数控机床产品、锻压企业生产销售的商品锻件、模具企业生产销售的模具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再依据实际缴纳增值税额退还50%、35%、50%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将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3.2009年1月1日增值税全面转型,从事高新技术产业为主的一般纳税人都属于执行消费型增值税的范围。4.对科研机构和学校,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有关关税方面的税收政策
1.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的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除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对科研机构和学校,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的,免征进口关税。
(三)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政策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3.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5.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6.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营业税及其他税种有关税
1.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2.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4.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现行税收政策分析
(一)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依然较重
这与高新技术产业特征和我国“生产型”增值税法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直接消耗的原材料少,投资在技术引进、设备升级、研究开发和技术推广方面的费用多。这些都不属于生产型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根据深圳市2008年上半年重点税源企业增值税应缴比率调查结果显示,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行业的重点税源企业增值税税负为13.83%,科研技术服务增值税税负为11.58%,同期重点监控企业的整体税负仅为2.55%④,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负担明显偏高。尽管我国在东北和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进行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但只是针对老工业基地的部分行业,没有惠及大量高新技术企业、中小型企业。
(二)税收返还等优惠手续复杂
高新技术企业办理先征后返,需要经过科技局、贸工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五家联合认定,审核环节多,增加了企业的退税难度。即使是软件行业的即征即退,也需要国税、财政部门较长时间的审核和上报。而且规定对新办企业的免抵退退税款要一年之后才允许退还,退还的税款是否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数控机床产品的研究开发缺乏后续监督和管理。
(三)税收优惠过于集中的所得税
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建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特别是增加了对创投企业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但我国的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体,所得税的优惠只有在企业获得利润之后才能体现,而高新技术产业生产在经历开发、实验、规模生产这漫长的过程中,优惠是缺位的。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最需要资金的阶段没有得到政策支持,可谓好钢没有用在刀刃上。同时,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如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谁来认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怎样界定等具体操作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四)税收优惠惠及企业的面较窄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不仅仅靠生产企业自身,还需要学校输送人才、社会各界投入资金、科技中介机构服务和科研机构的支持,而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只在财税[2007]120号《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07]121号《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中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的优惠,所得税中只涉及到创投企业,其他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产业合作研究所、研究开发基金会都缺少优惠关怀。其他税种中税收优惠也不配套,如个人所得税中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科技工作者、经营管理有功人员的薪酬及股权分配尚无激励措施。
四、完善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思考
(一)增加高新技术产业在增值税转型中的优惠幅度
2009年全面增值税转型之际,应进行部分改革,突出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力度,如将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推广费、技术转让费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比照交通运输费、农产品,允许按照一定比例扣除;适当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年销售金额标准降低。如效果好再推广到其他行业,让增值税真正做到全覆盖、全链条、全抵扣。这样,高新技术产业无疑是最大的受惠者。
(二)优化高新技术产业自主创新所得税激励措施
1.突出对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环节的优惠。新企业所得税中对实行15%低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要求必须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所得税应着重突出对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环节的优惠,这样不仅惠及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而且能通过某一项目、某种主打产品拉动整个企业的成长。2.允许提取技术研究开发费。高新技术企业可按销售额的3%至5%提取技术开发费并允许部分重点扶持产品增加提取比例,这比研发费的加计扣除更容易操作。3.科研培训费用可以据实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提高了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比例,但一项研究成果需要转化为生产力必须花费高额的培训费用,将这些费用摊入职工教育经费是不合理的。4.在税前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允许企业特别是目前生产规模不大但有科技发展前途的中小企业,按其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5.个人所得税方面可对高新技术企业员工、创新型人才的工资薪金所得提高扣除标准,对科研成果奖励所得给予减免,对与研究开发挂钩的分成收入有所优惠。
(三)完善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制度
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建立一个优惠评估考核机制和分析制度。对企业创新成果需要科技部门联合税务部门定期进行验收、鉴定,对返还的税款没有用于研究开发的,责令退还优惠并做偷税处理。定期对优惠政策税收效应进行评价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制度体系。在纳税服务上要注重对企业进行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解释,让企业能主动申请优惠、享受优惠、利用优惠,同时简化申请形式和程序,减少办税成本。
(四)营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良好的经济环境
企业主要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运用手段调节配置资源。“先征后返”是一项有效的政策工具,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加强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科技部门要及时将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名单传递到国地税,税务要在限定时间内,审核应返还金额,财政据此返还税款。对返还税款的用途,税务部门要提醒企业分别核算,作为下次返还税款的条件。应加快出口退税速度,税务部门可专为高新技术企业设立退税通道,并在指标上予以优先保证。
【参考文献】
[1] 孙瑞标,缪慧频,刘丽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操作指南[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7.
[2] 刘军.自主创新与税收作为的思考[j].改革与战略,2006(06).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会计核算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国家“十三五”规划提出了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展以创新、科技和创新为核心,发挥科技创新整体引领作用,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对于在科技创新领域发挥重要作用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更是给予多项优惠政策,体现对科技创新的政策倾斜。而研发能力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其不断提高离不开研发费用的投入。另外研发费用也是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审查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资格的重要指标,因此企业研发费用核算是否规范、归集是否准确关乎企业能否享受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也影响企业对内部研发活动的管控及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文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如下探讨。
一、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概述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方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3)对企业主要a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可依据税法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除了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缴纳外,还可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前提是企业的研发费用核算规范、归集准确。但目前很多高新技术企业会计核算仍存在较多问题,为企业申请认定高新资格及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带来极大风险。
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核算存在的问题
1.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体系不健全
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非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由于内部财务人员对国家最新的财税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不熟悉,从而未对企业研发费用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有些企业未单独设置研发费用科目,仅建立辅助帐进行统计,导致研发费用散落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下的各个明细科目中,核算不够明晰。有些虽然单独设置了研发费用科目二级科目,但由于未能综合考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要求,导致三级明细科目设置不合理,对后续高新企业认定及汇算清缴工作造成影响。另外研发费用核算不清晰也不利于企业自身管理,对合理管控研发活动带来一定困难。
2.研发费用确认和计量不规范
一是企业内研发活动与生产经营活动同时进行或多个研发活动同时进行,而在多个环节没有进行严格区分,导致无法准确计量研发费用。例如研发与生产经营都需要的水电等动力,企业往往人为设定一定比例进行分摊,但却缺乏相关依据,对研发费用及生产成本核算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另外研发人员同时承担多个研发项目时,对于每个项目承担人员工资的确认也往往采用直接平摊的方式,缺少相关信息支撑,大大降低了研发费用会计信息的可信度。
二是研发费用资本化确认不规范。实务中,很多企业内部研发立项混乱,还有一些企业因为研发活动具有较高风险性,考虑到失败可能性较大,于是对一些研发项目不予立项,仅在研发成功后补充立项,这些都给财务人员后续确认和计量研发费用造成极大困难。并且财务人员非技术人员,对研发活动缺乏一定了解,加之部门间沟通不畅,因此难以对研发费用资本化条件和时点做出准确判断,造成研发费用资本化确认不规范。
3.研发费用信息披露不充分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应当披露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然而大部分上市公司由于高层管理者对此问题不够重视或基于保密角度考虑,钻取信息披露制度的漏洞,对企业研发费用信息披露模糊或没有披露,极大降低了财务信息质量,影响投资人及公众对企业的全面认识及评价。上市企业尚存在此问题,而未对外公开财务报告的非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其研发费用信息披露情况就更可想而知了。
三、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核算建议
1.健全研发费用会计核算体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要求,将研究开发项目区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确认为无形资产。因此企业应在总账设置“研发支出”科目,同时下设“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二级科目。此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设置三级以下明细科目,主要有“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等6大项,并设置部门、项目及资金来源的辅助核算。期末全面分析“研发支出”,达到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予以资本化,结转计入“无形资产”,不满足条件的进行费用化,并转入“管理费用”。
2.规范研发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一是加强对研发费用原始资料的收集,准确归集和分配相关费用。针对6大项明细科目原始凭证设置,做出如下建议:(1)“人员人工费用”按照人力部门提供的出勤记录及分配表为依据,区分研发人员和非研发人员工资,多项目研发人员工资按对应项目工时进行分配;(2)“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等应区分研发使用和生产经营使用,属于研发活动耗用的,应写明对应研发项目,并请研发负责人签字确认,不易区分的可采用工时、材料耗用等方式进行分摊;外购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可以按照相关凭证登记;内部发生的应当通过内部结算价或者作为费用、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归集和分摊;(3)“新产品设计费等”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需取得原始票据及合同等资料,并标明具体对应的项目,需经办人与研发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是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研发立项及资本化活动。企业应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0号--研究与开发》及其解释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尤其针对研发活动建立完善的测评体系及严谨的报告制度。财务部门可依据测评结果及报告情况判断研发活动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从而对资本化时点做出准确判断。另外应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针对本企业研发活动特点,建立系统化培训体系,定期组织财务人员进行财会专业知识以及企业研发技术相关基础知识的培训。
3.及时规范地披露相关研发费用信息
上市公司应披露“期末无形资产中通过公司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占无形资产余额的比例”。因此,上市公司应增强信息披露的力度,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披露相关信息。此外建议上市公司在无形资产附注中还应披露“本年度研发支出总额占公司本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在管理费用附注中,单独列示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支出,或在无形资产附注中增加“本期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总额”。通过这些指标可以更加详细地反映当期研发活动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从而使企业和外部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研发能力有更加全面和直观的了解,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准确的判断。
对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g企业,也应尽量按照上市公式披露要求完善内部财务报告内容,一方便可以为企业内部管理提供详尽的信息,提高研发效益,为高层决策者提供重要支持,另一方便也可为外部监管提供重要依据,为日后吸收投融资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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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全面认识
伴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所面临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国家逐渐采取了相应政策鼓励国内企业的发展。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作为一个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实际的落实过程当中,部分高新技术企业的领导层对于政策并没有全面的认识,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作用不明确;而且还有部分企业的领导者在企业运行管理中,仅仅关注的是企业品牌效应所创造的税收减免优惠,忽视了对于科研活动的重视,致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应用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同时,由于高新技术企业领导层缺乏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全面认识,这就使得该政策在企业内部实际操作的过程当中,企业研发部门以及政策申报中出现了较多的问题,缺乏统一的政策认识,阻碍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
(二)缺乏明确的研发界定,费用归集有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申报过程中,研发费用归集的错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瓶颈。一般,高新技术企业在运行管理过程中,往往由财务部门进行研发费用的归集工作,但是由于相关财务人员并不熟悉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研发活动细节,这就致使对于研发费用的界定不准确,影响了研发费用归集工作的准确性。这样的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根据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只有8项费用支出可被扣除,但是由于财务人员并不能够准确把握,往往将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相符的科技研发费用也纳入到了归集的工作当中,致使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申报出现错误,如研发人员的津贴、工资以及研发成本及投入运营中的费用也纳入到了研发费用中;另一方面,在费用归集的过程中,按照相关的规定财务人员需要把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费用收录起来,但是在实际归集中,往往将其归集到生产成本的项目当中,再加上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人员往往身兼数职,这就使得财务人员很难区分工资以及福利等费用,因此,为了进行标准的统一,往往直接被归集当生产成本当中。
(三)申报手续繁琐且成本较高
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前,首要的任务就是需要将研发项目费用的发生情况、计划书、人员名单以及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等相关的资料准备到位,并上报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而要完整的收集好所需要准备的相关资料,需要各个部门以及人员的协同合作,由于材料较多,这就使得申报的手续十分复杂、繁琐。同时,当高新技术企业在申报材料上报之后,如上级税务部门没有异议,接下来高新技术企业就需要做好技术鉴定工作,并将所得到的技术鉴定结果交给企业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复核,进而将相关的技术鉴定意见报告上报给税务部门,而且企业要想得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还需要得到税务部门的确认。因此,由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申报较为繁琐,致使部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积极性较低,尤其是对于一些经济效益不高的企业而言,申报优惠所花费的成本较高。
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落实的意义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所花费的研发费用较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所涉及到的“研发活动定义”以及“研发费用归集”等内容和高新技术企业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使得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之时存在着一定的优势。同时,高新技术企业的证书有效期一般只有三年,到期后就需要再次进行复审,而一旦经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且成功,就可以证明企业仍旧在研发活动有着投入,有利于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通过几率。此外,根据相关的政策法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能够享受150%的税前扣除,能够享受两种类型的优惠政策,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对策
(一)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宣传培训力度
由于在当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过程当中,部分高新技术企业的领导者并不能够全面认识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自身的意义,因此,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宣传力度。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加强对相应科技部门的合作交流,采用现代信息化的优势,利用网络环境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大力宣传,尽可能的使得社会各界,尤其是相关企业都能够充分领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精神。同时,还需要深入到企业当中,对当前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正常的落实状况进行调查,针对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并且还需要加强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及其他相应优惠政策的培训,做好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指导,使得企业领导层能够明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自身发展的意义,积极将该政策落实到工作实践当中,加强对科研经费的投入,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
(二)做好企业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
高新技术企业在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过程中,要实现成功申报,最为重要的是企业各部门需要实现共同协作,并且企业的领导者需要加强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的关注力度,使得企业各个部门之间能够实现有效的沟通交流。其中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的过程中,财务以及研发是两个十分重要的部门,要想政策得到有效的落实,就需要加强这两个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实现信息的共享流通,做好工作的配合,但是由于这两个部门相互之间对对方的业务内容并不熟悉,因此,研发部门在向财务部门提供原始凭证之时,需要尽可能的提供详细的信息,使得财务部门能够正确的划分研发活动的界限,有效的进行费用的归集工作,同时,财务部门也应当向研发部门提供详细的原始单据表格,使得研发人员能够遵循相应的规范去申请研发经费,确保报销的准确性、规范性。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 税收优惠 政策
以当前国际经济发展状况来看,高新技术企业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并将成为今后各国经济发展与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各国政府在不同阶段都对高新技术企业采取了一定扶持办法,尤其在税收方面,获得良好效果。政府的税收政策支持,鼓励了更多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与进步,并将一部分政府收入让给企业,帮助企业降低技术创新成本、提高收益、增强发展积极性,进而将科技成果转变为强大生产力,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一、完善自主创新所得税的激励手段
实现对高新技术产业自主创新所得税的激励,主要做到以下几点:①加大对高新技术项目的优惠。在新企业所得税中明确规定,凡是执行15%低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提高了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门槛,避免出现泛滥优惠。但是培养一个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是一个长期积累过程,而不能仅局限于企业范围,也应注重加强对具体项目、产品或环节的优惠,这样除了一些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之外,还可通过某一个具体项目带动整个企业发展;②允许技术研究开发费用的提取。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可以根据其销售总额的3%―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并在重点扶持项目上适当提高比例,这种方式比过去加计扣除研发费的方法更便于操作;③可将科研培训费用据实扣除。在新企业所得税中,对职工教育经费提高了比例,但是由于研究成果转变为生产力的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培训费,如果全部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中,有失公允;④建立企业税前科技开发准备金。对于一些正在发展,但是规模不大的中小型科技企业来说,通过这种方法,可以根据其一定比例的收入提取科技开发风险金,避免由科技研发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损失,造成企业失去了科技发展的信心。
二、税收的间接性优惠转变
间接性优惠对税收政策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利于促进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实现公平竞争。在这方面,我国应多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尤其对企业科研活动中涉及到的各种装置、设备、房屋等加速折旧,并在正常折旧基础上给予优惠。也就是在折旧资产使用的第一年,根据一定比例特别折旧,如果采用国产设备,还可获得更多优惠,让企业后顾无忧,更好地加大科技发展步伐。经实践经验证明,通过加速折旧的办法,可有效促进企业开展科研开发、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因此,在企业固定资产处理方面,应充分考虑加速折旧,尤其允许一些特殊企业自由折旧。另外,以当前社会风险基金的发展状况来看,以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建立开发基金,按照企业的销售额或者投资额实行计提,且在税前扣除,降低企业的开发技术风险,鼓励企业投入更多资金到科学技术投入、科技设备更新等方面,提高企业创新发展积极性,实现高科技产业化。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税收优惠
在我国过去的科技税收优惠方面,大多关注企业税收,而缺乏对个人收入的优惠考虑。以国外发展经验来看,通过给高新技术产业个人一定的优惠政策,对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具有保障作用。因此,以我国当前企业发展实际来看,应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加强努力:一方面,鼓励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尤其是风险投资,对于个人由高新技术产业中获得的投资收益,国家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提升个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鼓励个人加入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中,对于企业中的高科技人员,可减免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如实期免税或者定期减半征收等方式,从各个方面加强对高科技人员的鼓励与支持,将更多的社会资源倾向高科技人员,提高科技行业从业人员的积极性。
四、地域优惠与产业优惠相结合
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只限于一定区域的企业范围内,实际上应转向具体的开发项目,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无论是否处于高科技产业区,都可获得税收优惠。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科技园区、东部地区等改善过去直接优惠政策的方式,以间接式优惠为主,在各区域内不断完善各项服务与配套措施,逐渐构建更多的高科技园区。在西部地区,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初期,采取各种直接税收优惠政策,加快高新技术的开发进程,鼓励更多企业走上科技创新之路,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无论在东部地区、西部地区,无论在高新区之内还是在高新区以外,都应该结合企业实际发展状况以及国家政策倾向等,将科技研究开发项目划分为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并给予有区别的优惠政策,同时建立健全科技项目投资等级制度,加大对科技成果的验收与鉴定,便于国家统一管理,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规范性发展。
五、实现消费型增值税
在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增大了企业负担。因此,应在高新技术产业实现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变化。通过应用消费型增值税,基本所有项目都可以按照凭证中证明的税额实行抵扣,无论是企业的固定资产还是流动性资产,都根据发票中的注明税款抵扣,实现整个增值税链条的完整、统一,提高增值税的监管,减少由于生产型增值税给高新技术企业带来的担忧与成本,促进高新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并鼓励更多企业加入到科技创新发展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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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税收优惠
【论文摘要】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充分利用好国家给予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是个重要课题。本文从税收的角度详细分析了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降低企业的税负。
近年来,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崛起,已成为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带动作用最大的产业,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方面起了关键作用。在依靠外部环境改善和国家政策支持谋求发展的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身的企业特征及运营特点,为企业量身定制一套最优税收筹划方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每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关注的问题。
一、未雨绸缪——做好前期规划工作
这是作为每个企业投资者首先必须抓住的基本要点,更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能否成功的关键。
一是要确定有利的产业领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产业领域很多,有电子产业、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等等,不同领域产业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投资者认真考虑不同领域税收政策的差异,进行必要的税收规划。
二是要办理必要的资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往往是建立在企业资质之上,每项政策优惠最终能否获得,关键看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和审批,其直接依据就是各类资质证书文件。所以,企业应尽快申报自身的知识产权或提前安排以独占使用方式拥有该自主知识产权,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等资质至关重要,这也是税收筹划不得不把握的关键环节。
三是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一项税收优惠能否获得,税收筹划能否成功,最终决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的审批这一关上,这就要求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时常与当地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信息,适时调整纳税筹划策略,才能保证筹划的时效性、超前性和成功率。
二、明智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高新技术企业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都必须依法交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权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一定会重于一般纳税人。
首先,最近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6%和4%),将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作了调整,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该项规定的调整,无疑大大减轻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多为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可达60%以上,但其消耗的原材料少,因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再次,企业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如增加会计账簿,培训或聘请高级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减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最后,企业购入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被排除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外,这无疑加重了利用先进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直接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总之,高新技术企业由于生产的大多为高附加值产品,这些技术含量高、增值率高的高新技术产品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的成本含量很低。所以,对于规模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较合适;对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分立的形式,尽可能降低分立后各自的销售额,使其具备小规模纳税人条件而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取得节税利益。
三、降低税基——费用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来讲,原计税工资标准取消,可以按实际支出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捐赠扣除标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放开,对于内资企业来说,扣除限额得到大幅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新所得税法限额内,在不违规的前提下,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尽量使扣除数额最大化,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结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特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半”,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对于研发费用集中性的投产初期的企业可以做一定的选择,以便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四、准确把握——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充分享受到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新设高新技术企业需经营一年以上,新设立有软件类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考虑先通过申请认定“双软”企业资格,获取“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五年经营期满后,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能获取更大的税收利益;无法挂靠“双软”企业获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通过收购并变更设立一年以上的公司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的时期都有许多条款,如:免征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软件生产企业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电路产品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高新技术企业要具体分析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同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相对照,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更是随处可见。举例如下:
一是对于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中对于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作出了规定,因而对于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从长计划。
二是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从税收的角度看比直线法可以增加当年的费用,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做好准备,规划好企业的经营范围、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科技人员等关键性的技术点。
(一)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1.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五年内结转抵扣。
技术开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费用。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加计扣除时,须报送经市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技术项目开发立项书。
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形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两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三年。
3.对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软件企业科技人员的劳务和智力支出可以占企业技术开发费的60%。对年销售1000万元以上、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5%以上的企业,企业科技人员的劳务和智力支出可以占企业技术开发费的40%。
4.对生产国家鼓励发展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环保设备的企业,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产品)目录》,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年度净收入3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5.经批准在企业建立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权部门的批复,中心科技人员的名单、职称、学历及担任该中心职务等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二)支持外资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
1.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外资研发机构,并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期满后,仍属于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向国外境外购买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向有权税务机关申请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扶持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发展。
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促进科技中介机构发展。
1.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
2.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进入成本,成本列支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按税法规定调整。
3.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
二、加大对自主创新的金融扶持力度
(一)创新信贷管理体制。
1.鼓励各银行优化信贷业务操作流程,针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简化操作流程,下放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
2.鼓励各银行探索符合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信用评级办法,并充分利用人民银行搭建的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突出企业的信誉度,合理提高定性的比重。
3.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支持担保机构积极为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1.各银行针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创办初期报表不健全的状况,充分利用纳税记录、报关信息、电费缴纳等非财务信息,弥补财务信息的不足。
2.各银行针对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创办初期不动产不足的状况,探索多样化的担保方式。除了适时开展仓单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外,对提供单项担保存在不足的企业,还可以依据其所提供的符合担保规定的企业有效资产、个人财产以及保证担保,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相组合的担保方式。
三、加大对创业风险投资的扶持力度
(一)放宽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条件。
1.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可以采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外合作等多种组织形式。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首期出资控制在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其余部分可以由出资者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五年内缴付。
2.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进行风险投资不受公司注册资本和公司净资产的限制。具体对外投资的额度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根据所投资的项目自行决定。
(二)鼓励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发展。
1.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通过创业投资备案的企业,享受其相关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2.建立创业风险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3.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余额超过净资产的50%,且其他投资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净资产30%的,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大对科技型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
对新建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对新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在站期间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同一企业集团的研发机构,不重复计奖。
(二)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活动。
1.对承担国家“863”、“973”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企业,经市科技局审核确认后,以企业所获得的项目经费的1:1比例,由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进行支持;对承担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的企业,经市科技局、发改委、经贸委审核确定后,由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进行支持。
2.对承担省科技攻关、高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项目的企业,经市科技局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安排配套资金进行支持。
五、加大对自主创新载体和平台建设的扶持力度
(一)支持科技创业园建设。根据市政府《关于明确我市科技人员暨留学人员创业园优惠政策的意见》(政发〔〕30号),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给予支持。对国家有关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创业园、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管理单位,按项目申报渠道,由市科技局、人事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相应计划中优先立项,给予50万元的补助,同一创业园通过不同渠道申报同一等级的不重复补助。
(二)鼓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对上级部门审批确认新建的国家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在上级部门立项建设时,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配套补助。
(三)促进重点实验室建设。经科技部门申报新建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在上级部门立项建设时,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配套补助。
(四)发展特色产业基地。
经申报的新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级高科技特色产业基地管理单位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补助,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共性技术服务、人才培训等平台建设。
(五)对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在新建立的独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20万元以内的资助。
国家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在建立的独立研发机构是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完整的组织机构,明确的研发方向,必要的研发经费,一定比例固定的研发人员,固定的工作场所的研发机构。
六、加大对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的扶持力度
(一)促进专利事业发展。
建立专利扶持专项资金。度由市财政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报各类专利。
(二)推动企业争创品牌。
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等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企业,经市经贸委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品牌战略的实施意见》(政发〔〕22号),继续给予奖励。
(三)大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研发与标准化同步的工作机制,将自主知识产权融入技术标准,加速自主创新的核心技术转化为技术标准,增强核心竞争力,抢占市场制高点和主动权。
1.企业参与WTO/TBT(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通报评议主导意见和建议,被评议方采纳的,经市质监局、科技局、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2.对被新批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经市质监局、科技局、财政局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和区域标准化组织的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标准。
行业标准是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七、加大对创新人才的扶持力度
(一)根据我市人才需求状况,每年确定年度紧缺人才培养项目。建立以新加坡、日本、韩国等国家为主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新农村实用人才、现代服务业人才等紧缺人才海外培训基地。支持卫生、教育等部门及各类企业选派优秀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出国(境)参加学历教育、学术交流和短期培训。
(二)实施优秀人才奖励政策,依据市政府《市引进紧缺人才资助办法》(政发〔〕31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由市人事局、财政局审核,给予奖励。
八、加大对科普事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科普法》,加大科普投入。科普专项经费每年以户籍人口计,在现有基础上逐年递增,到年财政对科普经费投入达到人均5元以上。各镇(区)要将科普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科普宣传。
【论文摘要】 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充分利用好国家给予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是个重要课题。本文从税收的角度详细分析了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降低企业的税负。
近年来,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迅速崛起,已成为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带动作用最大的产业,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方面起了关键作用。在依靠外部环境改善和国家政策支持谋求发展的同时,高新技术企业如何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结合自身的企业特征及运营特点,为企业量身定制一套最优税收筹划方案,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降低企业整体税负,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每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必须要关注的问题。
一、未雨绸缪——做好前期规划工作
这是作为每个企业投资者首先必须抓住的基本要点,更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能否成功的关键。
一是要确定有利的产业领域。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产业领域很多,有电子产业、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等等,不同领域产业所涉及的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投资者认真考虑不同领域税收政策的差异,进行必要的税收规划。
二是要办理必要的资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往往是建立在企业资质之上,每项政策优惠最终能否获得,关键看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和审批,其直接依据就是各类资质证书文件。所以,企业应尽快申报自身的知识产权或提前安排以独占使用方式拥有该自主知识产权,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等资质至关重要,这也是税收筹划不得不把握的关键环节。
三是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一项税收优惠能否获得,税收筹划能否成功,最终决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对税收优惠的审批这一关上,这就要求企业的相关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时常与当地税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信息,适时调整纳税筹划策略,才能保证筹划的时效性、超前性和成功率。
二、明智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高新技术企业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都必须依法交纳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及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虽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权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一定会重于一般纳税人。
首先,最近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6%和4%),将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作了调整,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该项规定的调整,无疑大大减轻了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负。其次,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多为高附加值产品,增值率高的可达60%以上,但其消耗的原材料少,因而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再次,企业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前提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要增加会计成本。如增加会计账簿,培训或聘请高级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而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减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最后,企业购入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被排除在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范围外,这无疑加重了利用先进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直接影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总之,高新技术企业由于生产的大多为高附加值产品,这些技术含量高、增值率高的高新技术产品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的成本含量很低。所以,对于规模不大的高新技术企业,选择为小规模纳税人较合适;对规模较大的高新技术企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分立的形式,尽可能降低分立后各自的销售额,使其具备小规模纳税人条件而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取得节税利益。
三、降低税基——费用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来讲,原计税工资标准取消,可以按实际支出列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标准、捐赠扣除标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放开,对于内资企业来说,扣除限额得到大幅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新所得税法限额内,在不违规的前提下,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在规定范围内充分列支工资、捐赠、研发费用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尽量使扣除数额最大化,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
例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结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特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三免三减半”,西部地区鼓励类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对于研发费用集中性的投产初期的企业可以做一定的选择,以便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四、准确把握——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可以将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充分享受到位。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新设高新技术企业需经营一年以上,新设立有软件类经营项目的企业可以考虑先通过申请认定“双软”企业资格,获取“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五年经营期满后,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能获取更大的税收利益;无法挂靠“双软”企业获得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通过收购并变更设立一年以上的公司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不同的时期都有许多条款,如:免征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软件生产企业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集成电路产品其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纳税,并准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高新技术企业要具体分析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同税收优惠政策的条款相对照,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更是随处可见。举例如下:
一是对于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中对于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作出了规定,因而对于欲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必须对研发费用从长计划。
二是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从税收的角度看比直线法可以增加当年的费用,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做好准备,规划好企业的经营范围、研发费用、高新收入、科技人员等关键性的技术点。
另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日常核算中也要关注细节。在财务核算上,注意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避免将资本性支出变为经营性支出;正确区分各项费用开支范围,注意不要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在免税和减税期内应尽量减少折旧,在正常纳税期内应尽量增加折旧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等等。
值得指出的是,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手段,可以为企业节约纳税,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但也存在筹划不当违法偷税的风险。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应立足资源优势,不断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和产出,遵循科学的税收筹划原则,正确掌握和熟练运用税收筹划策略,才能真正取得税收筹划的成功,为企业创造出较高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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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阎静.论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