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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监管体制

时间:2023-06-08 11:27:2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地方金融监管体制

第1篇

笔者认为,为更好地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适应金融业跨机构、跨市场、跨国界交叉经营的现实存在和未来趋势,实施以人民银行为核心的统一、分层监管模式将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必然选择。

现行监管体制面临的挑战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3年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施金融监管;第二阶段是从1993年以后,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陆续成立,由此中国正式确立了分业监管、“一行三会”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

在中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下,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发挥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作用,负责提供支付结算等相应的金融服务。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业、证券业(期货、基金)和保险业的监管。这种金融监管组织架构表明,除中央银行负责宏观调控外,其他几个监管机构都集中于相应行业的微观监管层面。

就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而言,这种监管体制从其实际运行以来所取得的成效看,在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它不仅完善了监管框架,加强了监管专业化,提高了监管效率,而且还有利于中央银行更加有效地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

但近几年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迅猛发展,我国金融业开放步伐加快,金融业综合经营不断发展,金融监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出现明显的不适应,问题也逐渐显露。

首先,综合经营挑战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

随着中国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开始显露,已经出现了各种形式的综合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光大集团、中信集团、平安集团等,一些大型央企和民营企业也纷纷建立自身的金融平台,成为产融型的金融控股公司。

同时,以市场、产品、服务等方式的银证合作、银保合作和证保合作都在广泛开展,形成了多家监管机构同时监管一家金融机构的现实,往往会产生监管重复或监管缺位、监管成本过高或监管资源浪费等问题。

其次,外资金融机构的涌入挑战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

随着越来越多的跨国金融集团开始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它们中的大部分是兼营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业务的金融控股公司。国际金融创新业务的飞速发展,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出现,既增大了金融业风险,又会使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监管手段失效。

对于在传统金融监管方面尚缺乏经验的中国来说,对用现代金融技术武装起来的国际金融机构的监管将会受到严峻的挑战。

此外,民间金融的日益活跃挑战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

近年来以浙江等地区为代表的民间借贷日益兴起和活跃,在发挥正规金融难以做到的“拾遗补缺”和缓解我国一些地区当前经济金融运行中存在的“两多两难”(民间资金多,中小企业多;投资难,融资难)等突出问题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缺位,极易诱发非法吸储、非法放贷、非法集资等行为,严重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投机炒作行为,弱化了国家宏观调控效果。

当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首先,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在分业监管体制下,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四家监管机构自成系统,条块分割,各司其职,它们之间的协调合作至关重要。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业务交叉不断增多,不可避免地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的现象,涉及审批权力的,体现权力设置的重复;涉及责任追究的,反映出监控真空和问题处置的真空,造成监管成本的提高和监管效率的降低。

其次,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想的金融监管手段应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统一。而中国主要采用的是行政手段,行政干预较多,造成在具体操作中随意性大,约束力不强。目前基层监管部门的监管方式主要是外部监管,即现场监管和事后监管。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缺乏超前预警效能。

第三,国有金融资产管理部门与“一行三会”的监管边界不清。财政部、汇金公司作为现有国有金融资产管理部门承担着金融业国有股权管理的职责,通过公司治理角度对金融机构的发展规划、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防范各类风险、股权分红、薪酬模式进行管理,这些职能一定程度上与“一行三会”的职能相重叠。

除了中央国有金融资产管理部门,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管理部门也存在类似问题,上海国际、天津泰达等金融控股公司一定程度上承担着国有金融资产管理职责,对地方金融机构有很强的控制力。

最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存在利益冲突。中国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并成立银监会的理由之一便是中央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和实施银行监管时的双重角色冲突。但是,成立银监会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的冲突得到彻底的消除,而是将这种冲突外部化了。银监会成立后,中央银行虽然享有充分的货币政策信息,但不再享有完备的银行监管信息,而这些微观的银行监管方面的信息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有效传导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信息。

地方金融办职能定位不清

近年来,为弥补地方金融产业发展滞后而造成的经济“短板”,地方政府纷纷成立了政府辖下的金融管理和服务部门(金融办或金融服务局),用以协助中央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服务,并推进地方金融业加快发展。各地方金融办成立以来,的确在促进区域金融健康发展中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随着金融办的不断发展以及职能的逐步扩大,其先天不足也逐渐显现。由于各地金融办是地方政府自发创立产生的,成立的目的及发展过程带有明显的地域性和差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名称不统一。自金融办成立至今,金融办的名字就“五花八门”,以省级金融办为例,除北京明确称谓金融工作局以外,主要从功能角度考虑,各地的称谓主要有:“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稳定办公室”、“金融管理办公室”等,名称无法统一,功能自然也各不相同。

二是职能不明确。地方金融办的设立,最初定位是代表地方政府,协调与金融监管机构和各类金融机构的关系。随后,地方金融办的职能逐渐扩充,开始具备一些金融监管职能,特别是近几年来,地方金融办逐渐被赋予在培育金融产业、服务中小企业、支持小额贷款、监管准金融机构等方面的职能。

然而,这些职能大都是地方政府为满足自身需求的直接结果。各地金融办由于地方经济禀赋不同,其职能定位也千差万别。

三是发展不均衡。在我国新一轮的区域发展规划中,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建立已成为共识。目前可以看到的区域发展格局中,环渤海的北京、天津,长三角的上海,珠三角的广州、深圳,西部的成都、重庆等,在这些城市中地方政府金融办作用发挥得最为充分,基本成为了地方政府实施金融产业建设的核心权力部门。

由于各地方政府金融办的定位和发展有差别,客观上也造成了各地的金融发展更难平衡,两级分化越来越严重,同时也不便于金融办在全国范围内加强横向合作或建立相应的联动机制。

四是地位不对等。目前全国各级政府金融办身份地位多有不同,以省级政府金融办为例,在级别上,有的是正司局级,如北京、上海、重庆、内蒙古等,有的是副司局级,如黑龙江、天津、江西、四川等;在机构设置上,有的是地方政府直属机构,如北京、上海、广东等,有的挂靠在政府办公厅,如江西、吉林、陕西、黑龙江等,有的则内设在发改委,有的仍停留在联席会议制度上。

五是权责不明晰。近年来,随着地方政府对金融诉求的不断增多,金融办的职能,尤其是监管职能也在地方政府与中央的利益博弈中,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并在一定程度上与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出现了一些交叉,客观上在一些工作中造成了多头监管现象。个别金融办从地方政府利益出发,常常凌驾于“一行三会”的分支机构之上,在实际工作中干涉金融监管事务,致使许多工作权责不清,有的还出现了金融办与当地“一行三局”金融监管相悖的情况,对监管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

金融监管模式再造

借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结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应尽快建立一个统一清晰的金融监管框架,完善金融立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一行三会”及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职能定位,合理划清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边界。这样使得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职能更加明晰,使得中央监管机构与地方金融办权责分明、各司其职,以促进我国经济金融的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笔者认为,可行的监管模式创新可遵循以下几点:

首先,建立以人民银行为核心的统一、分层监管模式。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表明,金融监管当局协调不力是此次美国次贷危机产生及蔓延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许多发达国家的监管改革方案都要求加强监管协调,设立实体化、制度化的监管协调机构,或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职能,有些甚至将监管机构合并回中央银行等。

目前,中国的金融分业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缺乏正式制度保障,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未能有效发挥作用。因此,应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监管权力,并与其他监管机构密切合作以解决监管过程中存在的“盲区”,从而明确以人民银行为主体的监管协调机制。

其次,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维护金融稳定。

完善中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需要明确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分工。鉴于中央银行的职能,应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中的主导地位,赋予中央银行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同时,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早期预警体系、金融稳定指标体系,在宏观审慎分析基础上进行压力测试。

要研究如何在制度上建立逆周期的因素。采取措施缓解金融机构的顺周期性,并通过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改革计提拨备和公允价值会计方法等,建立恰当的逆周期机制。通过降低信贷活动、资产价格以及整个经济的周期性波动,防止金融失衡的扩大和系统性风险的不断增加,维护金融稳定。

此外,应理顺监管体系,不留监管真空。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下,应明确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权,抓紧制定跨行业跨市场的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和规范,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

再次,建立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这包含两点,即:建立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共享的数据库和建立信息共享责任约束制度。

前者针对非现场监管和金融统计彼此独立而不能相互利用的情况,对现有的金融统计数据库结构和统计网络进行改造,尽快建立统一的、独立的、可自动生成统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的金融信息系统。

后者主要是以法规形式明确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原则、标准、内容以及应负的法律责任等,以保障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信息的共享质量,增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合力。

最后,应从国家层面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进行责权定位。

客观上讲,金融办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正是由于地方金融发展的特性需求,才促成了金融办的产生和发展。从实际情况看,金融办发展至今,已经具有了“一行三会”监管框架内所不具备的一些功能,并且在实际工作中也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因此,当务之急,应当尽快地为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责权定位,将金融办纳入到我国的金融监管框架中,引导其逐步成为“一行三会”在地方监管的重要补充,并在当地的金融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是配合中央管好区域金融的职能。目前,“一行三会”的监管体系已经基本成熟,对于金融产业发展,中央有统一的规划和意见来指导。

从理论上讲,由于我国目前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现象十分明显,完全按照“一刀切”来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监管的信息传递链条过长,中央鞭长莫及,效果很难理想;从实践上看,在现行体制下,基层的金融监管工作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密切配合,也将遇到很大的困难。

因此,应明确各地金融办配合“一行三会”分支机构实施宏观调控和协助金融监管的职能,重点发挥金融办政府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以及与地方政府信息沟通和反馈的作用。同时,要严格划清金融办和“一行三会”分支机构的监管边界,有效防止金融办权力越位。

二是差异化管理地方金融及准金融领域的职能。由于目前各地金融发展的差异性比较明显,可以考虑建立统分结合的分层次管理体制,根据各个地方文化差异、经济发展水平、信用状况,制定具有差异化的监管策略。

在监管内容上,地方政府金融办可通过金融办代表当地政府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参与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强化金融办对准金融领域的监管,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地方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实施市场准入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是编制地方金融业发展规划并推动实施的职能。金融办应依据地区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联合金融监管部门,组织金融机构联合编制本地区的金融业发展规划。

四是推进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职能。由于目前各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仍然滞后,也迫切需要地方政府特别是金融办为本地区金融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比如:及时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金融发展情况、提出决策建议;积极协调工商、税务、公安、司法、海关等执法部门,为金融机构的展业提供司法和行政便利。

五是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的职能。目前我国民间融资尚无明确的监管主体,地方政府金融办应当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在资源整合和信息收集中的优势,在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比如:负责组织搭建民间资金借贷平台;推动民间信贷市场的建立和利率市场化。

第2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政府;金融机构;创新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创新的必要性

1.金融监管法规有待完善

我国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了《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却不完善,导致现行法律法规的操作性较差,金融监管难以落实到位。此外,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方面的监管仍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的问题。

2.金融监管主体有待统一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相对比较分散,这种监管方式给政府金融监管带来了挑战。不仅如此,各个部门采用的监管方式、手段均存在一定的差异,致使政府的金融监管存在十分严重的监管空白和重复监管现象。由于监管主体不统一,从而使得监管的有效性不足。为此,当务之急是必须加快建立统一的监管部门。

3.金融监管手段有待创新

现阶段,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途径多以行政处罚或是干预为主,而法律、经济、网络等手段的运用相对较为缺乏。虽然采用行政手段实施监管见效快,但却容易掩盖和激化金融市场的潜在矛盾,这不利于市场的稳定运行。在我国金融机构盲目发展的背景下,单纯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监管,很难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监管。故此,对金融监管手段进行创新尤为必要。

4.政府与金融监管机构有待协调

我国金融监管力量较为分散,没有形成监管合力,尤其是政府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与配合。同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在金融监管中呈现出“三足鼎立”的格局,欠缺监管信息沟通共享机制,易发生监管真空问题。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策略

1.加快金融监管法制建设

为确保金融监管稳定、有序进行,可参照国际法律准则,建立并逐步完善与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而构建起可以与国际金融法规相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针对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法律空白,应当加快制定如下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法》、《外资金融法》、《期货交易法》等等,并依据国际惯例,对与经济和金融发展不相符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此来解决金融监管有法难依的问题。同时,还应尽快出台与法律法规相应的实施细则。此外,在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应当考虑与国际相接轨的问题,故此,监管部门除了要提供充足的人力和财力之外,还应进一步加大对美国、新加坡等代表性国家法律制度的研究。

2.建立地方统一的监管主体

地方政府应明确监管主体,设立金融监管局,借此来对“一行三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如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等,并构建统一的监管指标,以此为依据对地方金融机构的坏账率进行监督管理。监管局可以通过制定统一的监管制度,来配合“一行三会”开展工作,这样不但能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而且还能进一步提高监管成效。

3.综合运用有效的监管手段

在当前的新形势下,政府可以将行政、法律、经济以及网络等监管手段有机地结合到一起,增强金融监管效率。首先,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托,实施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借此来规范其行为。其次,充分运用经济手段,以价格、税收等途径,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调控。再次,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具有在线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监控,以此来确保可以及时获取准确、可靠的监管信息。通过上述几种手段的联合运用,不但有助于监管成本的进一步降低,而且还能从根本上提监管效率。

4.构建政府与监管机构的协调监管机制

在金融监管体制中,应进一步明确政府与监管机构的权利和责任,构建协调监管机制,增强金融监管的协同效应。首先,应设立金融风险调查小组,发挥出监管的合力,并对牵涉较广、金额较大的金融风险案件实行联合调查。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出自身的带头作用,尽最大的可能配合用好独立于政府的监管资源。其次,应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借此来实现监管联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可由监管局和专业的监管机构联合构建,该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和信息共享,有助于增加监管的协同效应。

三、结论

总而言之,我国政府必须承担起金融监管的职责,完善金融监管法制建设,加快金融监管手段创新,大力打击金融市场违法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同时,政府要与金融监管机构建起协调的监管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增强监管合力,以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促进我国金融业快速、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光有.浅议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才智,2013(4).

[2]左嵬.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与发展初探[J].时代金融,2011(3).

第3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低效;分析

金融监管。作为保障金融体系安全运行、防范金融风险的必要手段,历来是各国政府和金融监管当局十分关注的问题。对于监管机构的设立。监管权限的约束,以及监管标准的制定都是十分审慎的。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上金融危机的频繁爆发,更是使得各国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将监管重点从合规性监管转向对金融风险的控制与预防。我国的金融监管自人民银行独立行使金融监管职能以来,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监管力度也逐渐加强。但就监管效果而言,却不尽人意,消极金融现象时有发生。关于监管低效的原因是综合性的,本文从金融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与金融安排上。分折造成监管低效的必然性。

一金融监管所面临的压力

长期以来,我国的大多数金融机构以单纯追逐资产的增长作为自己的经营战略,完全依赖于表内业务的增长,而忽视了表外业务的,金融创新不足,导致金随机构资产效益低下。对新的资金来源过度依赖,使高息揽存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也使得金融监管陷入了困境。

首先,从金触机构的行为来看。方面,由于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优质资产的总置有限,与金融机构资产增长欲望无度,形成尖锐矛盾,致使金融机构的优质资产占比下降,信贷风险持续增大,有问题贷款普遍增多,资产风险不断攀升;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为维护其市场形象与公众信誉,从而提高其必须资金的能力,不得不相应降低成本控制预期,用超负荷的成本费用掩盖长期积累起来的资产风险。这些都使得金融监管面临隐性风险的挑战。

其次,金融机构面对市场竞争,也愈来愈重视发展表外业务与金触创新。这无形中又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金融创新的动力大多来源于规避金融监管,这就要求金融监管要不断发展以适应新的要求。既要审视监管范围是否有效,更要改进与创新监管手段。

再次。巴塞尔银行委员会于1999年了《新资本充足率框架》征求意见稿,对于规范与统一全球银行监管标准做出了进一步的努力。它主要通过三个文柱来控制银行风险,其别强调了监管当员对象个银行资本变动状况进行持续性检查的重要性与凸现市场监督在控制银行风险方面的作用。这就要求对银行监管文化方式与技术等方面进行重大改革。从而使对资本充足率的评估从仅仅以比率为基础的静态标准转向更全面、更符合实际购动态考察。在不久的将来。监管者不但需要对技术创新、新金融工具的产生及全球性金融井购风潮作出快速的反应,而且需要在业务监管方面与国内外的有关监管当局密切协调与合作。这将是来自于金融全球化的巨大压力。

我国的金融监管如何加大力度,迎接这三大挑战,是迫在眉睫。否则。加入wTo后,国外金融业送入中国市场,那时所面对的将是一个更为复杂的环境,下面就金融体制改革路径与金融制度安排对金融监管的影响进行分析。

二渐进式改革路径带来的金融监管低效 .

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一种渐进式的改革,即试图在不触动原有利益格局的情况下,缓慢推进改革步伐。20年的经验与成果也充分证实了渐进式路径选择的正确。但是,相对于前苏联、东欧,我们的成功是源于初始条件的不同。还是改革方式有异呢?就此。国内外经济学家看法存在较大差异。其实人们忽略了贷币化水平差异这一重要的条件。正是由于人们强调初始条件时,未考虑货币化水平的差异,因此金融因素就不能进入视野,而事实上,在改革过程中,随着则政支持型经济向金融支持型经济的转轨,金融因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日渐显著。如果把货币化水平或金融因素放入视野之中。则渐进式改革路径的选择正是源于初始条件的差异。换言之,就是由于金融因素的差异。

可见,金融因素差异决定了改革路径的选择,也决定了。金融体制改革本身将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模式。由于在渐进改革中需要巨大的金融支持。从某种意义上也就限制了金融体制的激进式模式的选择。也正是如此,才使得金融业一方面要为渐进式改革提供支持,另一方面又不得不在自身维艰的改革模式中产生金融监管低效的必然无奈。

1.经济体制改革依赖于弱金融的强力支持。必然导致监管低效。改革初期,国有的市场负愤串接近80%。其中80%的企业达到90%以上;在20世纪8D年代后期90年代初期。银行注入国有企业的净资金流量高达GDP的7%—8%。另据肖耿的研究,在中国每年所注入的生产与投资资金中,预算资金的份额由 1972年的92.3%降到1991年的24.2%,这种减少在流动资本中尤为显著由1972年的57.2%下降到1991年的0.6%,而国有银行在新注入的资金中所占份额则由7.7%上升到75.8%。其中流动资本占比更是由42.5%上升到99.4%。1996年国有银行所注入的生产与投资资金占比为84.6%。其中流动资本占比为99.3%。这一系列数据,无一不昭示着体制内的增长与体制的平稳过渡都源于金融的巨额支持。再来看中国经济顺利转轨过程中存在的巨额金融补贴。在1985—1994年间,通过财政渠道给国有企业的各类补贴约平均折合GDP的5.63%。其中各年财政补贴从1985年占 GDP的7.5%下降到1994年的2.2%,与此同时,通过国有金融渠道的隐性补助却在迅速上升。单单以低利串信贷和末归还本金形式统计的金融补16就占GDP比重平均为1.72%。1992年高居3.6%。其次,在财政补贴中,也含有一部分金融的贡献。这是因为国家财政也同样从国有金融那里获得了大笔的金融支持。据统计,1987-1995年间,中国公共部门(包括政府预算与国有企业)的赤字平均占GDP的11.16%,而通过金融渠道融资占GDP的比重高达7.09%。另据有关资料显示,国有银行对国家财政的金融支持一直是国家控制金隘的主要收益,平均占总收益的比重为55.55%,1996年其总额达到4067.7亿元。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转化为国有企业的补贴。再者,国有企业对国有银行的过度负债和大量不良债权,事实上也是国家对国有企业的一种金融补贴。

通过以上,不难看出,一方面由于体制内效率普遍低下,自有资本严重不足,对机构存在十分强烈的依赖性;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本身的资本比率也十分低下。而为了满足改革的要求,弱金融又必须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这势必进一步恶化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单就简单的审慎监管、这样的金融机构都难以合规,更够不上什么效益监管的高度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其实也束缚了金融监管当局的手脚,无法加大监管力度,也无法提高监管标准,使金融监管流于合规性与准入的形式。毫无效率可言。

2、金融体制改革的渐进模式必然造成金融监管低效。金融体制改革是边际改革,总体思路是要将发达市场国家的金融制度移桓到中国。但在移植方式上不同于前苏联和东欧的激进式改革,而是一种渐进式的、缓慢推进的改革。这种特征在20世纪90年代表现得相当明显。例如。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以剥离国有银行的政策性业务。试图将商业金融与政策金融分开。但由于国有企业的困境,国有银行的倍贷压力并未减轻,遂又提出大力金融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比例。但在改革进程中仍未解决政府与银行不分的。也正因为如此。使得金融监管当局陷入尴尬境地一方面政策性银行负担政策性业务;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也背负政策性业务。监管当局无法真正以商业银行的标准去要求它们。这种情况当然不是金融钵制改革的初衷。而是由于存在政府与银行不分的现状而不可避免的。金融体制的渐进式改革模式势必使金融机构陷入到一方面被解放出来追逐效益另一方面又背上新的政策性业务的矛盾之中。势必使政府处于一方面急于培育出具备市场竞争能力的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另一方面又迫于经济发展放不下强制型金融支持的两难境地。政府与金融机构都处于转轨的环境中,左右为难、也使得金融监管无处着力。

3.自上而下的金融体制改革路径造成全融监管低效。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从一开始就是在政府控制下的自上而下的改革。从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专业银行分设,再到政策性银行的成立,无不都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完成的。也正因为在金融体制改革中有政府的参与,从而极易产生寻粗行为与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寻租所认为的租金是指由于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和控制。抑制了市场的公平竞争,造成资源的稀缺性,从而形成的额外利润。就中国经济改革过程而言,金融资源无疑是一种稀缺资源,它的分配并不是依循市场来进行的。反而带有一些行政分配的意味(尤其是在改革初期)。而金融资源的价格——利率并没有实行市场化,这样在市场利率与规定利率之间存在的价差使形成了租金。也成为金融机构寻租行为的利益驱动。金融机构的寻租行为(甚至包括与地方政府协同的寻租行为)无疑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4.与金融寻租紧密相连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也使得金融监管的效率大打折扣。国有银行的产权虽归国家所有,但是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这就为内部人员进行内部控制提供了可能。金融机构内部人为获得额外收益,想尽办法。钻金融监管的漏洞。如果说金融寻租通过金融资源的转移,有可能符合了金融资源追求效益的市场特性,从而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但是由于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存在。致使内部人会因为追逐收益最大化而进行“逆选择‘或是带来道德风险。最终使国有金融资产流失”道德风险“与”逆选择“的存在又为金融监管树立了一道屏障。金融监管的效串率。

5. 由于存在金融对经济增长不容替代的支撑作用,因此。中央政府乃至地方政府都充分认识到拧制金融资源对于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因而作为金融控制的主体也使得监管者本身在监管过程中存在监管宽容,所谓监管宽容是指监管者尽量不行使构破业银行逐出业外的权力。试想。如果监管考完全铵效益标准将其逐出业外的话、又怎么能保证经济发展所需的巨额金隘支持呢?万一对储蓄与投资者的信心产生影响,那岂不是得不偿失,在种种顾虑之下,监管宽容的存在致使市场惩戒机制不力,金融监管的效率也就无从保障。

三金融制度的过渡安排对金融监管效率的影响

在转轨经济条件下是进行垄断性的金融制度安排。还是迅速引入非国有的或国家不进行直接控制的竞争性金融制度安排,这是金融制度安排的主题。在转轨经济条件下、纯粹的市场金融制度无法提供足够的货币供给。在流动性偏好的假设下,如果不配合以适当的过渡金融安排,将会出现货币供不应求的局面,从而难以动员足够的储蓄资源。转轨中的经济也会因无法获得及时而有力的金融支持而呈“J型”下降。如果迅速引入竞争性金融安排将使国有金融机构面对一个均衡的高利率水平,也就意味着国家要支付更大的成本去动员储蓄来为国有经济提供金融支撑。所以在转轨时期,对金融制度必然是一种过渡安排。

随着体制外企业的不断成长,非国有企业产出的迅速增长被纳入地方政府的效用函数。于是地方政府开始为体制外企业寻求金融支持,由于金融制度的过渡性安排。体制外金融机构很少,大部分仍是体制内的国有金融成分,显而易见。地方政府为体制外企业寻求金融支持的行为本身就意味着要与国家争夺金融资源的使用权。这其中又会产生新的寻租行为,影响金融监督的效率。

第4篇

金融对整个国家的国民经济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在如今这个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要想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适应国际金融形势变化的需求,就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改革措施,结合自身国情,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不断的改进、创新,来有效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因此一定要在对金融管理理论的理解基础上,从多角度、多方位去思考、研究,适应金融行业的形势,对金融业务、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不断革新,进一步来促进金融市场的完善,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最终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本文主要基于对金融相关理论知识的探讨,结合金融改革方面的先进经验,针对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金融市场的现状做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合理化建议,希望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1 金融监管体制理论

金融监管。金融监管可以简单的理解为金融监管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来使金融机构以及金融市场保持一个安全、健康的发展状态,是对金融活动的一种领导、组织、控制等。对于金融机构的管理可以说是从自由放任,到严格监管,再到金融的自由化,这样一个发展历程,而目前金融监管处于一个安全与效率并重的一个阶段。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都进行着一定程度的金融监管,我国也在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着不断的改革和创新,来尽可能克服金融监管自身的缺点,以达到逐步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目的。

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指金融监管的职责以及权力分配的问题以及相应的组织制度,这一体制主要是解决由谁来进行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相关金融业务的监管,并且明确以什么样的监管方式来进行以及监管的效果由谁来负责的问题。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涉及到监管的政策依据、监管机构的设置、监管权限的分配、监管的执行方式等问题。可以说金融监管体制是否能够得到完善和有效控制,直接影响着金融监管的效果以及金融市场是否能够有序发展的问题。金融监管体制的类型有很多种,依照监管层次进行划分,主要有单线单头体制、单线多头体制以及双线多头体制三种,依照监管主体的权利范围可以分为混业型金融监管体制、分业型金融监管体制、不完全混业型金融监管体制三种。

2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评价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是以“一行三会”为主导的,制度体系的内容为:金融监管以及金融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为监管的具体实施、金融行业的运营过程提供了法律依据;金融行业内部形成的行业性的条文对行业也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对金融组织也是一种约束。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发展以及金融监管起着极大的作用,“三会”作为重要的金融行业监管机构也在履行自身职责,对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也在进行制定和修改,来有效监督金融活动,降低金融行业的风险。各级地方政府以及相关行政机关也在承担着各自的金融监管职责。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评价。由政府主导的金融监管体制在相应的政策支持以及法律法规的保障下,具备了强制的执行力,在具体监管中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分业监管体制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金融风险得到有效的防范,这种监管方式对降低金融风险具有很大的意义。实行多层多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促进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以及相互学习,不仅可以加大各个监管机构的力度,还避免了监管的垄断。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着一定的优点,但也存在着一些难以避免的缺陷。金融监管体系还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各级金融监管机构的利益取向不一致,以至于它们之间缺乏一定的协调机制;金融监管的职责还存在着一定的真空以及交叉重叠;金融监管机构的组织结果还需要不断的调整,需要进一步完善。

3 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启示

金融监管体系有很多形式,但是每一种模式都存在各自的优缺点。统一型金融监管体制对于适应国际化的发展、提高监管的效率具有重要优势,可以促进金融业的高效发展,但是要注意这种监管模式很容易形成垄断,因此在应用中要尽量规避这样的缺陷,方式监管的官僚化。在分业型金融监管体制的应用中,分工比较明确,而且监管的效率也比较高,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可以有效降低金融风险,但要有效避免监管真空以及重叠交叉。不完全统一型金融监管体制是以上两种类型的综合运用,可以有效避免监管垄断以及分业型的监管缺位的现象,但在这种监管模式下,很难确定金融体系的风险控制主体由谁来承担。因此在对金融业进行监管中一定要结合各个金融监管模式的优缺点以及具体的国情,进行不断改革,来不断达到更高的监管效率以及更好的监管效果。

4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策建议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根据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可以发现金融监管机构的模式采用统一型更加直接有效,这种监管模式可以实现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全面监管,但是由于金融市场的自身特点以及全球化的环境会使统一型监管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一定的困难。基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阶段,要实现更高效的监管就要更好的协作,做好分业监管工作。监管主体应该得到实质性权威机构的授权,使监管部门得到足够的权利进行监管工作。对于监管协调来讲,中国人民银行应起到一个主动协调的作用,并由各个监管部门进行有效配合。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制度体系。为了保障金融监管的权威性,一定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改进、和补充,为金融监管提供足够的法律依据,确保监管有法可依,是金融监管能够有一个健全的法制体系。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方面一直是金融机构忽视的一个问题,因此要进一步改进、完善,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金融机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公开性应该得到保证,建立完善的金融信息披露制度,来提高金融的透明度以及金融业的稳定。

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体系。要想达到有效监管就要具有一个完备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使得监管工作得到法律的支持、制度的支持以及组织的支持,当然要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建立一个健全的组织体系,注重组织的科学性以及合理性,拥有一个合理的组织架构,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权利也要得到合理分配,监管部门中的人力资源的配置也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保障监督工作的有效进行,同时对监管部门也要实行一定的监督机制。

第5篇

关键词:县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区域;金融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6-0064-02

前言

县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有效促进和提升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现代城镇化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发展,县域经济和金融将会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有效抓住当前的经济发展机遇,将能够为城镇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便利人们的日常生活。积极加强县域金融监管工作,针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不断的改革,促进其发展,有效保障和促进县域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

一、县域金融机构的发展现实情况和金融的常见风险

第一,县域金融机构的发展情况。县域金融在现阶段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成果,逐渐形成了较为全面、完善的金融体系,金融体系之中包含了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并存情况,对于县域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县域金融机构在长久的发展过程中,主要是形成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商业银行在县域中出现的分支机构,这些机构是县域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支撑;第二,各个县级和市级设置的农村信用社等方面;第三,县域新型的金融C构,这些县域金融机构主要是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以及农村资金互助社这些方面;第四,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第五,典当银行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方面。这些金融机构发展的过程中,对于县域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和意义。县域金融机构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一些股份制的银行逐渐设立起了相应的网点,专门给县域人们提供良好的金融支持。现阶段在县域金融的建设和发展中,主要是针对小微企业和各个农户进行的,这其中大多需要相应的担保来获取贷款,导致其抗风险的能力不强。并且在县域经济发展过程中,很多小微企业本身使用的财务报表不够规范,其中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交易关联特征。

第二,县域金融的常见风险。县域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虽然为当地的经济全面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和条件,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其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些风险不利于县域金融机构的良好发展,甚至还会直接影响到县域经济的良好发展。县域金融的常见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小微金融机构容易退出金融,不利于保证区域的金融稳定情况。在很多县域经济发展区域之中,一些小微型的金融机构容易退出相应的金融范围,从而给县域金融产生一定的风险[1]。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金融机构本身的经营不够规范,内部控制机制较为薄弱,并且农村专业合作社在开展借贷工作的过程中,没有受到全面的监督,或者监督不够合理。第二,民间借贷风险容易渗透到商业银行之中,从而可能引发相应的区域性经济风险。现阶段县域银行之中的客户,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参与到民间借贷中,借贷的比例较大,将有可能出现过度负债的情况,如果整体的资金链发生一定的断裂现象,将会直接影响银行本身的运行。第三,产能过剩将会给金融行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利于保证县域金融的稳定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很多产能过剩的行业在市场经济运行和国家产业结构政策调整的前提下,容易出现一定的金融风险[2]。

二、县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区域金融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县域金融在全面发展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并且存在着较多的金融风险,针对这种情况,需要积极开展相应的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针对县域金融进行监管和风险防范的过程中,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制度性缺陷,针对金融风险进行防范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之处,主要是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金融分块监管中存在着一定的真空情况。在进行县域金融监管工作的过程中,通常实行的都是分块管理的模式,这样就容易出现一些职责交叉、监管真空和错位的情况。各个部门专项负责的职责是不同的,彼此之间有着一定的交叉,同时还可能会有一定的缺漏,这种情况,将有可能直接影响到后续的监管工作,给金融发展带来风险[3]。第二,县域金融监管信息中存在着不对称的情况。在进行县域金融监管工作的时候,需要有充足的信息作为支撑,提升金融监管的总体效果,在实际的金融监管工作当中,由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容易影响到金融经济的全面发展。银监会和人们银行针对一些非贷款性的放贷机构出险的信息收集得不够全面,主要是这些信息大多是在担保企业和关联企业之中了解到的。第三,县域金融监管方面的相关法规不够健全,其中容易产生监管职能不能完全发挥的情况。在针对县域金融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各个地方采用的监管策略是不相同的,并且各个地方的政策也不同,没有统一的规范进行控制,将会直接影响到县域金融的具体监管效果[4]。

三、深化县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区域金融风险防范的有效措施

县域金融工作过程将会涉及到较多的方面,容易产生一定的金融风险,针对这种情况,需要积极采用良好的区域金融风险防范措施和手段,加强县域金融监管工作,深化县域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工作,为县域金融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增强县域金融的总体监管效果[5]。

第一,建立健全完善合理的县域金融监管体制。县域金融的合理发展,将会直接影响到县域经济的发展效果,影响到当地人民的经济生活状态和生活水准。针对县域金融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是提升县域金融运行效果的重要保障和手段。现阶段针对县域金融进行及监管的体制还不够完善,其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影响到县域金融的安全、稳定运行,建立健全完善合理的县域金融监管体制十分必要。在县域金融的监管体制之中,需要积极发挥人民银行的监管作用[6]。不断扩大中央银行监管职责,开展的金融监管工作需要积极涵盖到证券、各个银行和保险机构以及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在县域金融的监管体制之中,还能有效增加人民银行监管保险和证券公司的职能,保证其针对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监管工作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在发挥人民银行监管职责的时候,需要重分类用到各个县级人民银行的监管优势和监管资源,针对县域金融进行全方位的控制和管理[7]。

第二,积极调整和优化县级人民银行的职责和工作任务。中央人民银行增加自身的监管职责之后,县级人民银行需要担负起双重的职能,主要是需要针对金融服务进行不断的改善,积极实施相应的货币政策,针对县域金融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县级人民银行在监管县域金融的过程中,需要积极设立相应的监管部门,各个部门负责专项的任务和工作职责,通常情况下,县级银行中设置的部门主要是调研信息部门、综合部门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服务部门。其中,针对县域金融进行全面监管的过程中,积极发挥监管作用的主要是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该部门能针对金融运行过程中的各项情况的信息进行充分控制和收集,并将其中存在着的一些不够合理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8]。

第三,积极使用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针对县域金融风险进行有效防范。针对县域金融进行全面的监管,需要积极发挥多个部门的职责,同时还需要人民银行总行和各个县级分行进行协调控制,针对各个级别工作的监督职责进行划分,做好监督授权工作和考核工作,这其中需要针对每个环节都设立出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规范要求,从而形成县级分层的监管体系。县域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需要从相应的国家法律规范出发,将金融运行过程中涉及到的人员需要开展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规划[9]。县域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风险较多,需要对其进行有效控制,将县域金融运行过程中常见风险进行记录,包括风险出现的原因、表现以及后果等方面。建立全面的风险预警机制,将其纳入到县域金融监管工作的整体体系之中。

结语

县域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需要积极采用有效的方式和措施,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保证县域金融能取得良好的运行效果。县域金融发展过程中,容易出现一定的风险问题,这对这些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将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提升县域金融的总体发展效果,使其能为提升当地人们的经济发展水平起到良好的作用。深化县域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与区域金融风险防范,需要积极采用有效的措施,比如建立健全完善合理的县域金融监管体制,积极调整和优化县级人民银行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积极使用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针对县域金融风险进行有效防范。

参考文献:

[1] 卢成营.关于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风险防控工作的思考[J].区域金融研究,2016,(2):28-30.

[2] 符瑞武,金为华.海南县域金融发展状况、存在的风险和政策建议[J].时代金融,2014,(10):48-49.

[3] 李长健,史东伟.我国县域金融监管法律问题实证分析[J].区域金融研究,2012,(7):11-15.

[4] 林佐明,关立群.县域金融稳定长效机制研究――以黑龙江省为例[J].黑龙江金融,2013,(9):8-11.

[5] 刘积余.我国县域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建设的几点思考[J].征信,2012,(2):1-6.

[6] 张君生.建立县域保险诚信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 加速县域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基于对广西某农业大县的调查[J].北京金融

评论,2015,(1):15-16.

[7] 李正钧,沈媛,朱永春,等.地市人民银行对保险、证券业监管的思考[J].区域金融研究,2012,(10):30-37.

第6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制度 问题 建议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尤其在加入了WTO以后,我国金融机构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将会受到很大挑战。目前,由于我国处于制度转轨、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尽管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已经建立,但并不完善。为使我国金融机构在良性的环境中健康发展,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必须进行改革。

1、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展,促进金融发展和改革,我国金融监管工作也在不断地加强,金融监管体制逐步理顺。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特征是分业监管。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加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银监会主要负责各类银行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而证监会负责证券、期货、基金监管,保监会负责保险业的监管。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从实际运行成效看,还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近几年特别是我国加入了WTO以后,我国金融机构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将会受到很大挑战。近年来,国外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优势。随着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监管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给我国金融业监管带来很大的考验,很多问题逐渐显现出来。

2、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2.1金融监管目标未随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金融监管是政府管制的一种行为,其目的是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和金融市场的平等竞争,化解和防范各种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促进经济增长。受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金融业出现了显性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在监管上侧重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稳定金融秩序,这在当时是必要的。但是,随着金融环境转好,监管目标应适时调整,将金融监管最终目标定位在保护存款人合法利益上。

2.2分业监管模式措施单一效果不明显

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模式。分业监管对金融业难以做到统一监管。金融监管责任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这四个部门共同承担,目前我国四个监管机构在法律上是独立的平级主体,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不同,相应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监管信息不对称,由此得出的监管结论也可能不同。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因而常常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监管过程重复、多头、互相扯皮,有些处于监管部门边缘地带又出现监管缺位的现象,凸显出监管环节许多漏洞,跨业违规现象频发。

2.3金融监管独立性未真正得到有效实现

虽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主体,独立性有所提高,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多是服从政府的命令。尤其是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当实施金融监管和地方政府利益相抵触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施加压力,导致监管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2.4金融监管措施与金融创新不同步

一方面由于没有健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机制,导致自我监管能力偏低。我国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非常缺少。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防线,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以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为主,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有效的自律监管还未形成;另一方面外资金融机构的涌入使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力不从心。随着金融业的日益开放,很多跨国金融集团开始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创新业务的飞速发展,新型金融衍生工具不断出现,在运作初期由于对市场和产品认识不足,有可能增大金融业风险,又会使传统的金融监管制度、监管手段失效。

2.5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体制尚不健全。虽然我国已有不少金融监管立法,但这些立法中原则性规定较多,缺少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差。随着经济发展和金融创新出现了新的经济领域和新的问题,例如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法律机制,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方面也是空白。

3、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建议

3.1改革金融监管模式

混业经营、统一监管已是国际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在这种新趋势下,单纯的分业监管体制已难以适应金融业发展。因此,我国应建立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监管模式,不断改进和完善金融监管方式,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减少监管真空,对跨领域的金融产品进行统一监管,使金融风险能够得到更好地防范和化解。确定监管内容合理性,鼓励金融创新,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通过技术援助、定期磋商、互访及共同参与制定国际监管规则等方式,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和有效性。

3.2完善自律监控机制

随着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对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要求越来越严格。加快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是进行有效金融监管所不可或缺的方面。

3.2.1完善内控制度。各个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当局的金融政策和法律法规,设置合理内控机构,改善内控设施。监管当局应定期检查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落实情况和有效性,督促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真正发挥作用。

3.2.2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机制。在金融监管当局的鼓励、指导及舆论的倡导下,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同业工会,创造一种维护同业有序竞争、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同业成员利益的行业自律机制。

3.3.3加强对监管者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建立对监管者的再监管机制。要求监管对象依法行事,同时监管当局的监管行为也应受到法律的约束。

3.3加强金融监管法制建设

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监管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规范监管行为,实现金融监管稳定,应当加快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与国际金融法规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

3.3.1建立监管法规。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仍是空白,应尽快制定《金融监管法》、《期货交易法》、《存款保护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合作金融法》、《外资金融法》等法律法规。

3.3.2修改、完善现有法律框架。抓紧修改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金融法规。

3.3.3制订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制造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有关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对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或废止,切实解决当前金融监管过程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问题。

3.4完善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

为了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技术发展的要求,或是为了避免风险,逃避监管,金融机构应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金融监管则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为目的。金融创新和监管创新的共同作用,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在二者的相互作用下,金融运行效率不断得到提高,金融系统的安全性不断得到增强。而我国的金融业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金融产品创新、业务创新是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因此金融监管必然要面对伴随金融创新而来的日益复杂的金融环境和金融风险的挑战,防范其带来的金融风险。

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金融制度也进行着相应的改革,金融监管作为一个国家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将更多地参与到国际金融市场中,随之而来的巨大系统性风险则需要我国依赖国际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

参考文献:

[1]李扬.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全球金融监管改革[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10.

第7篇

在这个金融化国级大市场中,我国要能够看清金融全球化所带给我们的机遇和挑战,同时也要积极应对潜在危机。中国目前任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而且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还不够完善,如何加强建设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目前必须要去解决的重要问题。就目前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所面临的挑战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以及今后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如何进行改善,从而才能积极有效的应对国内、国际市场带来的各种金融风险。

[关键词]金融全球化 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风险 金融市场 风险防范

1金融全球化对当今金融市场的利与弊

1.1金融全球化的定义

金融全球化是目前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主要指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金融活动日趋紧密。具体来说相比传统的金融市场活动,目前的金融市场正在趋向于一种相对放松的金融监管和资本项目管制,较开放的金融业务,各种资本可以在全球自由开放的流通,这样就逐渐形成了一种全球金融市场和货币系统一体化的趋势。

相比传统金融市场,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也是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推动。首先最主要的因素是金融创新,各种新型的金融产品和市场的兴起,给金融全球化提供了技术支持。其次是相对宽松的管制。由于金融自由化导致了管制上的放松,这给金融全球化提供了制度因素。最后是科技、贸易、生产等方面的国际化进而推动了金融全球化,这一点是导致金融全球化的实体因素。除此之外还有其他诸多因素,比如各国政府为了确保本国金融业的竞争力,会采取一些措施,例如加大技术支持、放松金融监管等。相比一些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还相对不成熟,为了不断完善和改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发展中国家也在相继对自己本国的金融市场做出相应的完善和创新,以此能够适应全球金融市场发展的大环境。基于这些方面因素的共同推动和影响,金融全球化的趋势相比以前更加显著。

1.2 金融全球化的主要表现

首先是金融机构表现出的全球化趋势。包括本国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不断增进的互相业务往来。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逐步放宽了对外国金融机构的管制,鼓励本国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国际业务,设立相应的国外分支机构,从而推动了跨国金融机构的发展,形成了全球范围的经营网络。

第二是金融业务也逐渐形成了一种全球化趋势。例如对国外银行、资本流动、外汇管制等方面的监管放松;在全球范围内容许各种金融业务的开展和互相往来等。一些国际性的金融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其成员国提供融资和发放贷款等。第三金融市场全球化。各国家各地区的金融市场联系日趋紧密,从而逐渐形成了全球性的金融市场。第四金融监管和协调的全球化趋势。一些金融监管体制在全球范围内也逐渐趋同。

以上这四种表现主要是伴随着金融全球化发展所逐渐形成的,金融机构需要对每一种表现进行深层分析,了解其反映出的实质内容。

1.3 金融全球化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利弊分析

既然金融全球化是一种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那么它对于金融市场又有哪些影响。总体来说金融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金融市场带来机遇和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潜在的危机和风险。

金融全球化对世界经济的有利影响有许多方面。例如更有助于资本流动,提高了全球资源配置的效率,同时还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以及对全球各国经济的增长产生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带来了有利影响,使得发展中国家更容易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同时还可以得到其他国家在资金上的支持。但这些都只是金融全球化的一方面,除了这些有利因素外金融全球化也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伴随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金融市场也出现过各种动荡。由于金融监管制度的普遍放松,整个社会处在一个不确定的金融世界之中。同时由于金融全球化,来自一个地区或国家的金融动荡可能就会产生“蝴蝶效应”进而波及到其它国家和地区,例如20世纪80年代的拉丁美洲债务危机,2009年爆发的欧债危机。所以说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向全世界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2面对金融全球化的影响,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所需应对的挑战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和体系都还处在发展的、不成熟阶段。因此对于金融全球化带来的影响也更加敏感。所以说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承担着很重要的角色。如何建立一个完善健全的金融监管体制是目前中国金融监管机构所需尽快解决和制定的一个重要任务。也只有拥有一个完善负责任的监管体制,才能抵得住金融全球化带来的挑战,才能够在各种风险和危机的影响下,仍然能够稳步前进,逐步发展我国的金融业。但就目前全球金融市场而言,特别是我国在加入WTO以后,各种金融业务的开放,容许一些外资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逐步开放资本市场,所有这些来自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变化都在一步步考验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特别是在2008年的那次次贷金融危机之后,全球许多国家也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各种影响,虽然中国在那次危机中,基本没有受到什么影响和大的损失,但我们仍然需要从别国的例子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我们的金融监管制度。

回顾目前国际上所发生的金融、经济危机,所有的这些事例都是对我们中国金融监管的一个警醒,我们要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特别是针对我们的金融监管体制需要进行全面的完善。但就目前来说,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许多缺陷和漏洞,总的来说主要有下面这些方面。

第一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还不强。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金融监管作用有时会被消弱或淡化,金融监管过于分散,或是进行了重复监管,这些都使得我们的金融监管降低了效率,增加了成本,从而极不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第二我国金融监管在一些方面还不够成熟,也就是独立性还不强。第三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能力较差,中央和地方的相关机构不能有效的进行协调。第四我国现行金融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第五我国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业规模化。

这些方面都是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制所面临的主要挑战,也是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3面对金融市场的挑战,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如何进行创新和完善

面对目前我国所面临的这些金融监管制度的挑战和问题,金融监管机构应该经常分析当前大环境和内部小环境之间的关联,正视和发现问题,对不同的问题进行级别划分,认真积极的落实和解决每一个问题。这样才能逐步的完善和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否则,我国的监管体制只能一直处于不成熟状态,而全球金融环境每天都在变化,如果不及时对本国的金融监管进行调整和发展,那么终将会埋下下一次金融危机的种子。所以说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还需在以下方面做相应的加强或是改革。

3.1逐渐建立我国自己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

在国际上,特别是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都早已有了自己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例如众所周知的穆迪、标准普尔和惠普等。这些都是目前在国际上比较先进完善的外部评级机构,它们通过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加强了金融监管。因此我国也需要建立自己的先进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来约束和反映金融市场的活动。同时也可以给投资者提供有效信息,引导、指引投资行为。

3.2逐步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持金融市场的秩序和良好的市场运作,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为了使金融监管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有效运行,必须的一个条件就是要有一个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相比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一些法律和法规,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但在金融市场监管方面,我国法律体系任然不够完善,还存在一些漏洞,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潜在的风险,当金融市场某一环节出问题时,很可能没有有效的法律来维护,造成一种法律真空状态。所以说要改变这一局面,我国现阶段就要尽快加强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使得金融监管得到健全的法律体系的支持。

3.3构建科学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金融监管实行需要获得有效的信息,但是金融监管的高成本又阻止了信息的获取。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是金融监管的基础,也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有效途径,所以信息系统对金融监管至关重要。然而目前我国的金融信息系统还处在低效率的状态,由于监管的高成本导致中央银行信息获取不充足、对风险的识别能力有限,最终形成了滞后的监管。所以面对这种现状我们要加快建设监管信息网络化,降低成本,提高监管效率,达到信息共享。

3.4建立高效的金融风险预警管理体系

风险管理是维持金融市场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风险管理也可以反映出金融市场上存在的许多问题,从而可以提升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金融风险预警体系从宏观方面来说应该从三个层次上建立。一是国家层面上的,也就是建立国家宏观性金融预警系统,通过国家对各地方、各区域进行统一管理,组织和指导。同时负责分析和监测国家金融的风险走势,并将这些信息及对策传输的其他相关的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中,让相关机构都能够及时了解到最新的信息。二是区域层面,建立区域金融预警系统。主要负责区域内的金融风险预测和管理。三是地区层面,建立地区金融预警系统。对各地区的金融风险进行监测和预警。这三个层面应该互相联系,及时对各种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预警和管理。

3.5完善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管作用

目前我国法定的金融监管主体有许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所以要充分发挥这些监管机构的作用,进行有效监管。除此之外金融机构也要加强自身内部建设,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还是要靠内控制度,同时还要利用各种中介力量进行监管。

4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还面临着许多挑战,特别是在目前金融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所以说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非常重要的任务。由于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金融发展起步晚,相比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我国的金融市场还很不完善,所以要进行改革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但我们不能因为所存在的困难性而不去改变,否则在以后的将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将会存在更多的潜在危机,这些危机甚至不会亚于美国2008年的次贷危机。中国要清楚和敢于认识到自身金融监管体制的问题所在,积极努力的去完善,这样我国的金融市场才能稳步,健康的发展,不仅对我国金融、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同时也会对稳定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斯科特,贝斯利,尤金,F·布里格姆.金融学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第8篇

“一行三会”是我国最基本的金融监管体制,“一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三会”即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其中,央行承担总调度的责任,三会的设置通过权力的制约平衡机制而来,相互约束,相互协调。

“一行三会”监管体制的目标状态:

(一)使金融监管更加全面

“一行三会”分工协作,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范、化解国家金融风险,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各方面全方位监控中国金融动态,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一定程度上解放人民银行职能

“一行三会”建立后的明确分工,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银行的监管负担。并有利于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以及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统一,从而更有利于监管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三)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监管目标、策略,由“三会”以及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统一执行,下放到各自的下一级机构。各级监管机构结合各地自身情况推行监管政策提高监管效率。

二、美国监管模式和弊病

(一)“双线多头”监管模式

“双线”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条线的监管,“多头”即指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级各有若干个机构行使监管职能。联邦政府最主要的三个监管机构是美联储、货币监管署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而50个州由于有自己的金融法规各自设立的监管机构也不同。

(二)从金融危机看“双线多头”之弊病

这次从美国爆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之所以破坏巨大就是金融监管步伐跟不上金融创新所致。危机爆发前,美国评级机构对一些次级债券的评级达到了AA级,相当于美国国债。前美国财政部长保尔森曾向国会提议“重整美国监管体制,增加美联储权利”。 这些都表现出美国金融监管中的问题已经不可避免地暴露了。

“双线多头”的监管体制中机构太过复杂。一方面,机构太多会造成监管不力,该管的撒手不管。“双线”中的平行机构会出现互相推诿责任,分工无法明确的现象,导致很多金融风险无法控制在最初的萌芽状态,很容易导致监管的真空。另一方面会造成监管重叠,不该管的乱管。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个级别都有大量的监管机构,繁冗复杂。美联储下达的监管政策分不清该由谁来执行,容易出现大家都管的情况,出现重复监管,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财力,最重要的还会导致监管效率低下、监管盲目及出现漏管现象。

美国实施近80年的“双线多头”金融监管体制的弊端在金融危机中展露无遗,那么中国“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是否也会像“双线多头”那样导致监管真空和盲目监管呢?

三、与“双线多头”相比看“一行三会”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分业监管导致监管真空

不管是“一行三会”还是“双线多头”的金融监管模式,其实质都是金融分业经营的制度体现。这种分业经营和监管的制度表面上看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隔经营和监管,可以明确监管职责界限,加强监管力度,同时可以切断三个行业的联系,降低金融危机的发生率。实际并非如此。目前经济全球化趋势不可避免,中国在世界市场的地位和重要性与日俱增,国际金融产业日益融合交汇,金融业处于混业经营的发展道路中,分业经营和监管制度与当今国际经济交流融合的大背景相违背。各行业界限划得太清会使得很多处于这些行业之间的问题变得边缘化,被监管机构所忽略,造成监管的空白。

(二)监管机构分支太多导致盲目监管

“一行三会”的监管模式没有“双线多头”中那么多的监管机构,但一样会导致监管不力和监管重叠。人民银行下设分支机构太多,加上之前改革中分设的监管办,监管机构一层一层深入,“三会”下设也有很多分局,一齐对各级(省、市、县)金融业进行监管。看起来人民银行统领全局,各级监管机构层层深入,以充分保障金融安全,实际上人民银行总行的政策信息,层层传递后监管已经变样,加上有监管办这种只有小部分事权的机构存在,这个体系就变得非常庞大了。在中国的特殊国情下,监管政策下达到地方就演变为了地方政府的指令,造成盲目监管。

(三)金融创新太快导致监管真空。

“一行三会”监管模式无法适应当今社会金融创新的发展速度。目前,主要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都在大力拓展衍生产品业务,且现在的金融衍生产品已经不再像传统的期权、期货那么简单和规范了。现在的衍生产品,都是金融工具一次又一次复合的结果,例如期货的期货。这是由现代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高杠杆率、高关联度、高不对称性所决定的,因此金融监管也显得更加困难。而“一行三会”的监管体制在高速金融创新的背景下政策下达时滞长,监管不及时,监管效率低,容易出现监管真空。

(四)人民银行责任太大导致监管真空。

人民银行手握货币发行权、肩负稳定币值的职能,是我国唯一的货币政策制定者。制定货币政策的同时,兼有对我国金融市场进行监管,维护金融安全的职能。这两大职能都关系着中国金融业的整体发展,关系着中国的金融安全、国家安全。人民银行身上担子太重难免也会导致监管政策不及时或者监管力度不够。

四、针对以上问题的对策

一是针对分业监管问题,“一行三会”应该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制度,从金融行业的整体监管上入手,人民银行制定监管政策过程中结合各行业的不同特点和状况入手,“三会”在执行监管政策过程中互相协调、借鉴,以解决分业监管所造成的三行业交叉环节的监管真空。

二是“一行三会”模式下的监管机构需要精简。精简机构可以减少政策传递时间、减少地方机构的自由发挥,提高监管效率,从而避免由于监管不及时而造成的监管真空和基层机构的盲目监管。

三是人民银行应该适当改革,自1998年改革以来,人民银行下设分支机构太多,加上监管办没有权力,造成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且因为监管机构太多、太乱,导致各个级别机构下达的指令不一,最基层一级监管机构搞不清形式,表面上工作多且细,实际上却是一种盲目监管。

四是监管机构应提高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关注度。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直接导致监管难度越来越大,因此,监管机构应该完善对金融产品的评级机制,减少低质量衍生产品的进一步创新,这样才能避免金融衍生产品的过度发展造成的监管不足和真空。

第9篇

关键词:银行;金融;监管

一、金融监管存在的体制问题

我国在1993年以前的时候,银行金融业根据当年的市场环境,曾近进行过有关银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相关性尝试,但是,当时我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在当时形成了国家经济相对过热的局面,但是银行业和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却监管的水平相对较低,在1993年左右,全国性的范围之内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的经济形势,当年银行中大量信贷资金没有流向生产经营的企业,反而并用于在市场中从事投机买卖的行为,导致当时国家的金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混乱的局面。在1993年下半年的时候,国家开始下决心整顿当时的金融秩序,重点对银行等金融企业进行整顿。随后我国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相互之间实行分业经营的经营模式。为了有效的加强管理,政府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有力的监督管理工作。随后我国的人大会议分别颁布实施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确立了在我国金融行业进行分业经营的相关模式。“

我国金融业在刚开始发展的时候,实行分业监督管理的体制对于我国当时的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性的促进作用和效果。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相应的问题:在我国的大多数基层地区,监督管理机制还是很匮乏的;在一些城市当中,对金融业进行重复性监督管理的现象也是十分的显著;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政府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往往不能有效的实现共享;机构型的监督管理部门与当时金融业务发展多样化之间也存在着十分突出的矛盾;在一些地方明显的存在监管资源浪费的情况。因此,怎么样能够更好的利用好现有的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资源,防止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出现盲目性扩张的情况,避免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出现“各自为政”、“滥设机构”的情况,并将这些资源进行统一的调配,综合利用,争取在最大限度上实现家督管理效果的最大化。

二、对金融监管的认识不充分

根据我国对国外金融监督管理的学习可以发现:我国在对银行业实施金融监督管理过程,会出现因为实施监管工作任务的当事人个人在自身的学识水平、自身所处的金融地位、监管者本人的职业特征、国家相关政策在执行过程出现的差异,在认识上所发生偏差等而出现了不同的金融监管者就有不同的行为表达。如果我们从社会中经济环境和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自身的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进行考虑,往往是金融监管当局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监管过程中,缺乏通盘性的考虑,再加上在一些基层地区,被监管者自身对监督管理工作不够了解,认识也不到位。就出现了在一些基层地区,有些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时常出现违规经营的事情,在我国的一些地方,还存在着当地政府对金融监管不够重视,没有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和特殊意义。

三、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不适合金融全球化的趋势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督管理体制仍然是对金融业进行分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这种体制有其自身的优势:能够让中国人民银行在第一时间内就可以根据景荣市场的变化,来调整相关的货币政策,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这样就可以有效的保障货币政策的相对独立。但是,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就不得不面对要对外开放我们的金融市场,允许国外的资本进入我国的金融市场中来,这样,我国现行的分业金融监管就不能满足发展的需要了,一些不断也就逐渐的显现了出来。例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不能有效的进行沟通,相互之间不能做到互通有无,而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又会出现监管重叠的现象,很难对实行混业监管的金融机构实现有效的监管工作。

四、监管难以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

借鉴国外对金融行业的监督管理的成功经验,并对我国的金融监管的现状进行分析,可以总结出这样的相关结论:目前,导致我国金融行业处在潜在威胁的,主要存在两大方面的原因,其中一方面的原因是由于,广大的银行顾客对银行内部的信息不是很了解,甚至是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的原因,则是在银行业等金融体系的内部存在着监管方面的漏洞,这两方面的原因是造成现在金融监管难以跟上金融创新步伐的最主要原因。要想有效的解决这两方面的问题,最直接也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要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要维护顾客知情的权利,

五、宏观审慎性监管问题

我国在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时候,往往都是采用宏观审慎监管实体的方式方法,往往很难产生高效全面的效果。宏观审慎监管的好处就在于:政府相关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金融市场有着很全面的了解和认识,随时掌握最新的市场动态,对于金融市场中可能产生的行业危险进行必要性的防范。但是问题也依然存在,全国大大小小的所有银行业都归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管理,央行自身有足够的权力对这行银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但是,目前全国各地的银行金融机构是遍地开花,金融机构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强进势头,各家银行金融机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之下,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情况,进行有效的调配工作,这就对央行的监管权力提出了相应的挑战,无形之中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压力。也扰乱了金融市场的原有秩序。

参考文献:

[1]廖崛著.对危机后银行业“行为监管”的再认识[J].金融监管研究,2012(01):15-17.

第10篇

自古就有“县乃国之基”、“郡县治,天下安”之说,如今在新农村建设深入开展和城镇化迅速发展的带动下,县域金融总量迅速增加。要想有效预防和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就必须从完善县域金融监管体系入手,以防“群蚁溃堤”式风险的产生。

监管困局:系统风险难防范

就目前县域监管体系而言,对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还存在亟需理顺的几个问题。

一是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存在监管缺位问题。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县域金融机构由原来的三类发展到六大类:一类是由银监会监管办和人民银行县级支行负责监管的各大商业银行在县域的分支机构、农村商业(合作)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新型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二类是证监会监管的证券公司。三类是由保监会监管的保险公司。四类是由地方政府金融局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五类是由地方政府商务局负责监管的典当行和拍卖公司。六类是部分地区由农委牵头、与民政部门协同监管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目前证监会、保监会金融监管机构没有县一级建制,难以对县域保险、证券机构及其业务情况进行全面监测、统计,县域证券业、保险业监管缺位,致使银证、银券、银保等跨行业合作业务缺乏日常监督,蕴含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是监管主体依托的法律滞后,存在责权不清问题。中央监管部门的人民银行、银监会监管办与地方政府三个监管部门之间,金融监管法律设定的界限不够清楚、责权不够明晰,且新型微小金融机构(组织)监管无法律依据,同时各监管部门又缺乏协调配合,导致出现中央监管部门之间和地方监管部门之间“趋利避害”的金融监管乱象。“趋利”往往导致多头监管,而“避害”则易导致监管真空。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地方非专业监管主体由于缺乏专业监管人才而难以胜任监管工作,没有形成规范的金融监管体制。另一个方面是县金融局、商务局、农委和民政部门无法制约束,从最大限度获取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等因素考虑,客观上存在新型微小金融机构(组织)发起人任职资格把关不严、工作人员的聘用和培训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存在潜在风险。再一个方面是依法行使中央权力的县级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监管办的法律界限不够明确,宏观、微观一起抓,存在重复监管和监管有效性不足等问题。

三是县域金融业快速发展与金融监管不匹配,形成监管资源严重不足。以牡丹江为例,县域总的金融监管人员在25至40人之间,县域金融机构(包括微小金融机构和组织)总数在200个以上,机构遍布整个县域,远的要一天车程。县域银行机构50多家,高管人员18人左右,风险防控任务由银监会监管办承担责任。可悲的是在权限设置上银监会监管办没有现场检查权、高管人员审核权和违规处治权,且人员只有2至4人。县级人民银行与银监会监管办事处一样,存在人员少任务重的尴尬局面。地方金融局、商务局、农委、民政局监管专职人员均在2至3人之间,分别管理10个、20个、100个以上的金融微小组织,且没有金融专业人员,同样存在监管人少事多,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突围路径:理顺县域监管体系

从对上述问题的调查分析来看,其原因无非是县域金融监管体系没有理顺好,缺少法律支撑、缺少行业监管主体、缺少监管主体间的相互协调配合机制,为此,提出建议如下:

健全县域监管主体建设。为了有效控制跨行业业务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必须设立保险业和证券业监管主体,解决县域保监会、证监会监管主体缺位问题。除能够解决行业违规经营行为难预防外,还能对县域保险、证券机构业务情况进行全面监测、统计,填补金融机构和业务的监管空白。

完善县域金融监管法制建设。首先,要制定《关于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管理办法》,建立地方金融监管法规体系,对新型微小金融机构相关市场主体的性质、准入门槛、经营范围等进行明确规定,明晰行业监管主体和职责边界,确保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其次,地方政府要成立具有独立编制的专业金融监管机构,整合农委、商务局、民政局监管人员,由金融局统一对新型微小金融机构(组织)实施监管。第三,要进一步阐明《人民银行法》和《银监法》的宏观、微观监督管理权限和界限,消除多头监管和重复监管的问题,使有限监管资源发挥最大效率。

强化县域金融监管机制建设。分业监管体制下,为了能够有效控制跨行业业务风险,科学合理利用监管资源,解决各监管主体监管资源不足的问题,要建立中央、地方联动同级监管办公室,即在日常监管方面实行中央、地方相互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这样,既能解决金融机构跨行业业务违规经营难预防、难调查、难取证、难监管的问题,又能从源头上杜绝部分金融机构和业务的监管空白状态,为县域金融监管注入全新发展动力。

第11篇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时代;金融监管;变革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2-0162-02

一、金融监管的体制

金融监管是指基于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因素,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的总和,金融监管当局通过组织、协调和监督金融活动,促进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行和发展。

全球范围内典型的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两种:集中监管体制和分业监管体制。前者是指对金融业的相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一般由一国的中央银行承担这一职责;后者是指由不同的金融监管机构对不同的金融机构分别实施监管。

二、次贷危机前国际金融监管现状

(一)美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确立了“双线多头”的金融监管体制。“双线”是指金融监管的权力分别由联邦和州政府掌握,“多头”意指在双线基础之上,金融监管的职责由多个监管部门分担。联邦层面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美联储(FRS)、财政部的货币监理署(OCC)、美国保险监督管理协会(NA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州层面上,50个州都拥有自己的金融监管机构。

(二)英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英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以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为主,以英格兰银行监管为辅。英格兰银行对银行业实施全面监管发端于20世纪90年代爆发的一系列的具有深远国际影响力的金融事件对其金融监管地位的动摇。1998年,金融服务局的成立标志着“统一监管模式”的开始,该组织由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他金融自律组织合并成立。英国《2000年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是英国金融业的基本法,它明确了独立于政府的金融服务局与被监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

(三)欧盟金融监管法律框架

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承认各国立法原则和技术规制间存在差异,在此基础上表现为四个层级。第一,根本性政策必须通过欧共体立法程序制定;第二,欧盟委员会根据成员国代表组成的管理委员会的投票结果准备相关法案;第三,确保成员国在实施前述两个层级的立法时能做到同等转化;第四,欧盟的相关委员会采取措施推进执行。

(四)国际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在国际金融监管中,跨国银行活动由巴塞尔委员会负责监管,跨国证券活动由国际证券监管者组织负责,跨国保险活动由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负责,并由这些组织通过分别或联合制定金融监管文件加强对国际金融活动的监管。

三、次贷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变革的趋势

(一)重视宏观审慎监管政策

目前,大多数国家偏重于微观审慎监管,但是金融系统的整体安全并不能依靠单一的金融机构的稳定来实现,还需要注重各类金融机构的密切联系。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各个国家和地区开始意识到微观审慎监管中的单方面侧重在实际中存在极大漏洞。面对严峻的现实和打击,这些金融政策的制定者开始重新青睐宏观审慎监管。修补微观审慎监管存在的盲点和漏洞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变革的趋势。具体而言,多国开始高度重视金融改革法案,并将防范系统性风险写入其中。他们旨在通过建立一个完整的系统的保护网络,来应对和克服金融市场中存在的投资者机构、融资结构、金融工具结构等多方面关联风险。美国、欧盟等主要金融实体都已经开始采取积极措施,推行新的监管政策。美国政府在2009年6月公布的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中,指出意图建立“金融服务管理理事会”,负责对美国金融体系实施宏观审慎监管。与此同时,欧盟委员会也宣称要成立“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对欧盟系统内存在的金融风险提供早期预警,并采取措施提出化解风险的方案,并有义务针对必要情形对实施的措施提出合理建议。

(二)辩证地对待“大而不倒”

“大而不倒”理论是指金融机构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之后,基于政府会出于维持社会稳定性的考虑对其进行救助,而不必担心破产问题。“大而不倒”理念的运用可以规避系统性风险,避免一家金融机构的破产对整个金融系统造成巨大的压力,避免产生严重的负外部性,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大而不倒”理念的存在也导致银行等金融机构降低其资金成本,会面对更多的风险,削弱了市场自律纪律的作用。

美国最新出台的金融监管法中,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解决这一问题。第一个措施是在金融监管中通过抑制大型金融机构的超大规模扩张和提升金融机构自身应对风险的能力来逐步贯彻和推进“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二是建立一定的退出机制,通过合理的方式让金融机构退出市场。

(三)注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应该是金融消费活动中一个重要的方面,但现实情况是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缺少有效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常遭到侵犯。将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制度纳入到法律的规定中,可以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自1960年以来,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形成了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从没有明确表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到2010年通过全新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将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置于美联储之中并赋予美联储监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权利,都体现了美国金融监管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重视。

(四)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合作趋势加强

各国在金融监管方面做出努力和改善的同时,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合作也得以推进。各国和地区在制定国际金融政策时趋于增强对话,试图建立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金融监管的内容和具体措施也开始步调一致。

四、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开始初步形成。但是立法中存在的诸多疏漏与问题不容忽视。首先,我国金融行业迅速蓬勃发展,金融监管法律已经不能跟上其发展的需要。许多法律条文在实践中不能得到应用,还需阐释和更新。其次,在金融监管体系中发挥作用的主要是一些规章制度,法律法规较少,导致金融监管缺少权威性,监管效率低下。再次,上述两大基本法律与这些规章制度之间存在很多不协调的地方。

2.金融监管内容及方式存在缺陷

在我国金融监管的过程中,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式主要存在三个问题。第一,虽然通过相应的监管法律来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却忽视了退出机制的问题,在市场退出方面基本没有具体的可操作规范。第二,过于重视现场监管,却忽视了非现场监管。尽管现场监管能够发现一些很难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依然存在风险防范不足、缺乏标准性和规范性、缺少人力等问题。第三,过于重视合规性方面的监管,却轻视系统性风险监管。目前的监管方式主要是针对金融行业市场准入、资本控制和经营项目进行的合规性监管,而针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中存在的系统性风险还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

3.监管组织体系不完善

在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方面,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还不足以支撑金融监管发挥更好的作用,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机制和外部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行业自律监管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措施

1.继续完善现行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相对不够完善,法律法规较少,且条文简单抽象,不具有实际操作性。证券、银行、保险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中都以各自部门的法律制度为标准,缺少协调,难免存在冲突和漏洞。因此,我国应该建立和完善一个多角度、全方位的金融法律体系,其中以金融法律为中心,以金融行政法规为重点,以金融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作为补充,以法律体系以外的金融政策作为协调。

2.健全现行金融监管配套措施

首先,应加大监管金融中介行业的监管力度。金融中介行业在金融行业的发展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时金融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着金融业的整体发展。一旦放松对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管,极易导致产品突破法律底线,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

其次,完善监管与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风险的调控能力,通过信息披露可以更好地掌握虚拟经济交易的全部过程。

3.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

为了弥补金融消费者保护这一空缺,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方式,通过专门立法规定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具体包括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关,设立金融消费者投诉机制,并赋予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关在金融产品产生问题时要求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做出说明和审查的权力,也即赋予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对金融机构的问责制。

五、结语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对世界各国和地区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冲击,各国监管当局开始积极审查自身金融监管体系所存在的漏洞,并有针对性地纷纷开始尝试变革。就我国而言,本次经济危机对我国金融业冲击相对较小,我们仍要积极借鉴国际金融监管带来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重视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于永宁.后危机时代的金融监管变革之道[D].长春:吉林大学,2010.

[2]崔鸿雁.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2.

[3]董延毅.次贷危机后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D].长春:吉林大学,2012.

第12篇

关键词:县域金融;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07-0045-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7.10

一、县域金融监管基础理论研究现状

我国对县域金融的研究始于20世纪末,起步较晚,对县域金融的概念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但从各类文献中我们不难归纳出县域金融的具体特征、范围和功能等。

(一)县域金融内涵的界定、范围和功能

宏观意义上的县域金融由政策性的农业发展银行,以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组成;在主体上,县域金融存在于城市与农村金融之间,既不属于城市金融,也不能简单概括为农村金融;“金融”与“县域经济”相结合,是建立在以行政县域划分为基础之上的[1-3]。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县域金融服务也逐渐超越了原有的县级领域,能够在较大范围内进行资金融通,实现良好的资源配置,但我国的金融体系仍无法去掉其行政区划的特色。因此,本文认为,以行政区划角度来研究“县域金融”更为准确。

我国县域金融中除了原有的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邮政储蓄银行等四家正规金融组织之外,新生的村镇银行、额贷款公司实力有限,还没能在广大县域区域站稳脚跟[4]。然而,有许多学者持相反意见。近年来,伴随县域金融机构准入门槛的不断降低,在原有四类银行基础之上,以小额信贷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主的新兴农村金融主体已改变了县域金融体系的原有格局,并逐步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5]。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县域金融对地方经济的推动作用也日益明显,新型合作金融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规范下,也逐渐扩大了县域金融监管的范围。

县域作为工、农经济的交汇点,发挥农村金融对县域经济的推动作用至关重要。然而,目前我国东、中、西部县域金融发展都远远落后于当地经济发展,同时县域金融的发展也没有对县域经济增长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与我国县域金融监管不力是分不开的[6]。

(二)金融监管的内涵和目标

目前学界对县域金融监管的研究并没有农村金融中独立出来。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即为金融监管。从词义上讲,金融监管旨在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实施的检查、督促以及日常管理,并以此维持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政府通过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交易的行为主体进行的各种限制,是政府进行的市场规制行为;还有人扩大了金融监管的界限,主张金融监管除了金融监管机构对单个、传统的金融机构或业务进行监管之外,还要对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以及金融衍生品的创新业务进行监管,以有效防止系统性金融危机的发生[7-8]。

金融监管的目标一般意义上在于防范和化解金融市场风险,保护公平竞争,提高金融效率,具体意义上在于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促进和保证整个金融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县域金融监管的目标则定位于维护县域金融市场的稳定,保障县域金融市场安全,促进金融真正起到支持县域经济的作用,保证县域经济主体的金融发展权,特别是处于金融权益保护末端的农民金融权益保护。

(三)其他相关理论

不完全信息理论。信息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如果金融市场上信息是完整的,则资金盈余者信任,资金投入后的预期效益,能够使双方达成共识,这就为投资者收回成本以及预期收益提供保障,这是理想状态下的运作模式。然而,实践表明,金融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不完全的市场,由此产生了 “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9]。为了防止各种风险的发生,只有通过引入政府监管这一准公共产品,以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和安全。

不完全竞争理论。除了不完全信息之外,金融市场还普遍存在着不完全竞争或者垄断现象,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点决定其不完全适用自由竞争规则。对待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政府按照法定标准设置了一定高度的门槛,金融监管机关对其进入条件进行审核,达不到相应标准的则不能成立金融机构。然而,金融市场还具有规模经济的特点,这一特点决定了各类金融主体在自由竞争过程中容易演变成为垄断,还会给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带来风险[10]。因此,只有引入金融监管机制,才能够防止这种风险的发生。

二、县域金融监管存在问题的研究

(一)县域监管主体体系不健全

作为县域金融重要组成部分的民间金融,由于一直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其监管主体不明确,这种主体上的缺位导致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管主要依赖于被监管者的自律,游离于监管之外,作为自身的监管主体并没有发挥自律的监管作用[11]。县域农村金融的风险控制主体供应不足,在监管主体不足的情况下应加强自律建设,“三驾马车”监管职能未充分实施,多元化监管依然存在[12]。我国金融监管主体分离不利于形成监管合力,同时风险控制主体缺位,使监管难以全面有效[13]。

针对我国县域金融监管主体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统一监管是各国进行金融监管的趋势,在我国县域展开统一金融监管模式试点,设立县域金融监管委员会,对县域金融进行统一监管。县域金融监管委员会作为县域金融监管的主体,主要职能在于保障县域金融市场秩序稳定,维护广大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金融发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