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1 09:32:0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互联网金融概念,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业、金融业、电子商务业深度渗透与融合所产生的一种全新的金融业态、金融模式。近年来,随着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新型电子货币的风生水起,互联网金融渐成热门话题。2013年6月以来,随着余额宝的大红大紫、余额宝模式的频繁复制及“类余额宝”互联网理财产品即“宝宝军团”的风起云涌,互联网金融迅即成为了金融市场的新宠。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加快金融改革创新步伐的呼声日益高涨,此时互联网金融持续发酵,有着深刻的变革意蕴,人们围绕互联网金融的讨论更是络绎不绝、铺天盖地。通过对各种观点的梳理,不难发现,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形形的讨论并非建立在统一的基础定义之上,即并非站在同一个维度、“频段”上,定义模糊、概念乱象始终存在,各种界定与解释令人眼花缭乱。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就是其中一典型。
一、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的由来
一般认为,谢平教授是互联网金融概念的最早提出者、界定者。他认为“在这种金融模式下,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自愿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1] 谢平教授的研究无疑具有开创性意义。但也有人认为,谢平教授给出的定义过于理想化、乌托邦化,尽管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有声有色,严格意义上的符合谢平教授诠释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却并不存在。如此一来,概念的重新界定乃至争论,在所难免。
有一类观点习惯于把所有涉及到金融业务的互联网化经营模式,都纳入互联网金融范畴;另一类观点对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作了严格区分,即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领域才是互联网金融,而金融企业使用互联网手段被界定为金融互联网。2013年6月马云提出:“未来的金融有两大机会,一个是金融互联网,金融行业走向互联网;第二个是互联网金融,纯粹的外行领导,其实很多行业的创新都是外行进来才引发的。金融行业也需要搅局者,更需要那些外行的人进来进行变革。”[2] 在马云的理解中,金融行业拥抱互联网不算互联网金融,只是金融互联网,互联网行业拥抱金融才算互联网金融,马云的观点广受推崇。由此,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两个词看似接近,意蕴却大相径庭,前者突出互联网公司,后者突出的是金融机构;传统金融机构期望的是金融互联网,由自己主导金融和互联网的融合,而互联网公司期望的则是互联网金融。然而,这种纯粹从主体出发作出的概念划分,有意无意间把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对立了起来,排斥了两者融合的可能,引发了一系列“口水战”,具有明显的狭隘性。
我们注意到,监管层的态度似乎并不主张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截然对立。《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3)》“互联网金融专栏”指出:“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也在不断发展,以中国建设银行‘善融商务’、交通银行‘交博汇’等为代表的平台日渐成熟。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于2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办,并于9月29日由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复开业。”[3]央行在其年报中,旗帜鲜明地把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与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互联网理财并行罗列,视为互联网金融的子范畴。内中暗含的逻辑是,一切依托互联网技术或借鉴互联网模式所开展的消除行业痛点、优化成本、提高效率的行为模式,都应被纳入互联网金融之范畴。窃以为,这种以充实互联网金融内涵来超越概念之争的做法,更贴近互联网金融种类多样、形态各异、蓬勃发展的事实,也更经得起推敲。
二、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的背后考量
1.刻意与传统金融机构划清界限。金融是一种门槛极高的商业形态。长期以来,中国金融业都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圈子,金融机构处于牌照管理、分业严格监管、利率管制的状态,准入门槛极高,局外人很难进入,拿不到相应牌照就成立不了相应的机构,也就做不了相关的金融业务。如今一些互联网公司扛起互联网金融大旗,在没有获得相关经营牌照的情况下,以互联网技术包装事实上的金融行为。此时掀起一场概念之辩,不失为一种策略选择。(1)在一定程度上把金融和非金融的界限给模糊了,便于打政策上的擦边球;(2)有利于示好监管当局并赢得舆论支持,尽可能减少来自各方的违规争议,回避诸多“成长的烦恼”。果不其然,监管当局也乐见其成,并给予了足够的宽容。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还趁机演变成了“披着互联网金融外衣的金融机构”,从事着跟传统金融机构一致的金融运作,并想方设法把规模做大,以图最终形成“生米煮成熟饭”、大而不能倒、大而不能管的局面。
2.谋求监管套利。银行业普遍抱怨,互联网企业不用牌照,没有注册资本的限制,没有这样那样的监管成本。此抱怨不无道理,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法律地位不明确,业务边界模糊,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只是由于银行业长期享受着制度性优越,加之低成本吸储的“制度性合谋”、久居神坛的傲慢、无暇顾及长尾市场等诟病,银行业的抱怨淹没在民众的指责、唾骂中。不可否认,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优势并不在于互联网技术,更不在于互联网给金融带来了更好的风控能力,实质在于暂时没有纳入监管体系,或者说突破了监管,进入了监管空白地带,实施着监管套利的行为。例如,注册资本一亿元的小贷公司,受到严格的监管,最高业务操作上线即最高负债额度为1.5亿,而注册资本一百万的P2P网贷公司却可以做到几个亿的规模,两者强烈的反差所折射的是,典型的监管不一致所引发的P2P进行监管套利的行为。
3.争夺话语权主导权。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有人认为是去中心化,也有人认为是去中介化,两种理解算比较接近。按此逻辑,金融互联网之所以与互联网金融产生概念上的分野,就在于其并非主张金融脱媒。然而事实上,余额宝模式既没有真正实现金融脱媒,也没有真正达到去中心化,却依然被视为互联网金融的典型范例。可见,互联网精英不遗余力挑起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之辩,其“醉翁之意”并非在于是否脱媒的纠结,而在于金融话语权、主导权及行业利益的争夺,折射的是互联网金融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的攻守关系。马云说过,“如果银行不改变,我们就改变银行”。“改变银行”与“银行改变”,其侧重点不同,攻守关系迥异,前者强调的是互联网金融,突出的是互联网行业的主导作用,后者强调的是金融互联网,突出的是传统金融机构的主导地位。众所周知,在传统经济互联网化的过程中,也时常发生到底应由互联网精英主导还是由传统行业精英主导的争论,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辩正是这种争论在金融行业的具体贯彻。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话语权主导权的争夺更加重要,也更加激烈。
三、互联网入局金融业与金融业拥抱互联网,构成互联网金融的两个演进路径
如前所述,这场非此即彼的概念之争有着先天的狭隘性,对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真正厘清、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创新并无帮助,且容易在实践中造成割裂与混乱。充实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内涵,把金融互联网看成是互联网金融完整业态的一部分,是有效超越这场概念之辩的最佳选择。从这个意义上,互联网业切入金融业与金融业拥抱互联网,与其说是一种攻守关系,反映的是你死我活的竞争态势,倒不如说是互联网金融演进的两种不同路径,相辅相成,遥相呼应。再者,互联网与金融的共存与融合是大势所趋,互联网的扩散性、渗透性,与金融产品服务独特的严谨性、保守性必然需要寻求一个平衡点,这个寻求平衡点的过程,不应是单向的过程,而应该是互联网切入金融与金融拥抱互联网的双向过程。这个融合过程大体上要按三个阶段演进。
1.攻守阶段。互联网企业借助成本优势、效率优势、渠道优势、体验优势,以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相对薄弱的长尾市场特别是小微客户作为切入金融领域的最佳突破口,实现对金融业务的搅局,形成鲶鱼效应,震撼传统金融机构的经营理念、商业模式。传统金融机构则在网上银行、信用卡商城等基础上积极发展电商乃至“类余额宝”产品等,建设和优化平台,逐步培育客户的粘性,以化解困局。监管层也在为要不要监管、由谁来监管、什么时候监管、怎么监管等问题而绞尽脑汁。
2.形成交集阶段。备受冲击的银行业逐步意识到中小客户的数据价值,开始着手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客户群体下移。互联网企业则完成用户的积累,具备了一定的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开发能力,服务对象逐步从微型客户向中小型客户拓展。银行的“下沉”与互联网机构金融服务的“抬升”,使得双方的核心客户群体形成了交集。在这个阶段,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暴露较为充分,监管层在一致性监管问题上,政策逐渐明朗,但竞争程度更趋激烈,同质化竞争现象有所抬头。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商业银行;应对措施
二十世纪末,互联网飞速崛起,在随后的十年,互联网渗透进了各个领域。这其中也包括经济学。于是就出现了“互联网金融”这个热门概念。
以阿里巴巴和腾讯两大互联网巨头为代表的互联网公司率先打破传统金融机构在金融领域的垄断,开发出多种前所未有的金融产品,以微信红包为例,2015年除夕至初五(共六日),微信红包收发总量为32.7亿次,其中除夕当日收发总数达到10.1亿次,平均每个红包里有10.7元,巨大的资金流创下了历史新高。面对这种金融模式的成功,诸多互联网企业纷纷发力,依托强大的计算机技术,云计算、大数据、社交网络的粘度和搜索引擎等新兴技术,开创了如第三方支付、平台贷款和移动端交易等金融创新业务,这些业务统称为互联网金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机构造成了巨大的威胁,未来甚至可能改变传统金融业的经营模式和运行格局。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首先必须要明确的是,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简单加法,目前对互联网金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谢平(2012)首先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并界定其为“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林采宜(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信息时代的一种金融模式。宫晓林(2013)将互联网金融定义为依托现代信息科技进行的金融活动,具有融资、支付和交易中介等功能。谢海(2014)从狭义角度解释了互联网金融,他认为通过互联网方式来实现的资金融通都可以称之为互联网金融。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优势
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崛起,为现有的金融模式带来了重大的影响。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形成一个既不同于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运行体制,称之为“互联网金融模式”(Internet Finance Model)。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分为四个大类,即支付方式、投融资方式、渠道、金融机构(陈一稀,2013)。
(一)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的一个典型代表就是第三方支付,常见产品是支付宝和首信易。第三方支付是由非银行第三方机构作为商业银行支付结算系统与客户的支付中介,以资金流转为目的提供移动端支付结算的服务。以互联网作为媒介,商家和客户之间的支付由第三方来完成,这种形式和流程设计一方面解决了银行卡不一致所导致的货款转账不便,省去了手续费;另一方面这种支付方式提供了货到确认付款的服务,降低了由于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产生的欺诈风险,可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据艾瑞咨询公司的调查显示,2014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18406.0亿。
(二)投融资方式
互联网金融投融资方式实际上是部分取代了商业银行的信用中介职能。代表产品是P2P(Peer-to-Peer lending)和众筹。P2P就是点对点信贷,中国首家P2P网贷网站是成立于2007年8月的拍拍贷。这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众筹,即大众筹资。众筹充分体现了“人多力量大”。众筹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 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只要是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方式获得。众筹方式为更多有创意却无资金的人提供了无限的可能。于2011年5月在北京成立的点名时间是中国首家众筹平台,目前已经有70个项目通过这个平台获得了目标金额的集资。
(三)渠道
渠道表现在传统金融渠道的虚拟化。互联网有效整合交易、支付和理财等业务,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为客户提供一体化、多样化金融解决方案,促进虚拟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如理财通、余额宝等。渠道的虚拟化让我们理财不用跑银行、炒股不用去营业厅,随时随地利用移动设备进行交易。
(四)金融机构
这里的金融机构创新指一些有资质的互联网企业通过申请金融牌照、收购中小金融机构、联合有牌照的金融机构等方式进军金融领域,并探索新的金融机构运行模式。代表是网络银行,是指通过互联网,利用积累的用户数据,向个人用户和公司用户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信息的银行。2013年10月16日,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获批开业,由阿里巴巴、腾讯科技和中国平安联手创立,他将不设分支机构,产品销售和理赔工作完全通过互联网来进行。
三、商业银行应对策略
总体来看,互联网金融机构发展速度虽快,但交易量仍然赶不上传统的商业银行,短期不会动摇商业银行传统经营模式和盈利方式。传统商业银行模式在互联网时代仍有优势。商业银行资金实力雄厚、认知和诚信度高,基础设施完善,物理网点分布广泛,实体银行可建立看得见摸得着的信任。一些金融业务需要专业人士经验判断,信息技术无法完全替代。
(一)发挥核心竞争力,加强风险管理能力
商业银行应该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对于资产负债结构的要求,建立合理的风险应急机制和风险隔离机制,努力降低企业运行过程中的市场风险和营运风险;对于为客户提供风险资产综合管理方案方面,商业银行应该加强自身金融产品的开发,以自己为主导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活动,争取为客户的风险资产提供多样化的投资渠道,并利用自身管理能力为其控制风险。
(二)借力互联网金融,加快转型步伐
平台模式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核心模式,而商业银行却忽视了这一模式的发展。考虑到平台模式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商业银行需要学习互联网金融,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来弥补自己的弱势,在这一方面的经验,建立属于自己的平台生态圈。
(三)重视全方位人才培养,提升竞争力
在面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时候,商业银行要加大专业性人才的培养,无论是金融产品的开发,还是一线业务的办理,都离不开专业化的金融人才。其次,商业银行应该引进优秀的信息科技特别是大数据研究方面的人才,与商业银行的金融管理人才一起,打造基于大数据分析处理的全面的管理系统。
参考文献
“生活理财”概念兴起
如今,如何让金融服务更具体、更简单、更接地气,让连基金都看不懂的老百姓也能够切实享受到金融服务,正成为互联网金融大佬们思考的问题,“生活理财”的概念也因此日益清晰。
互联网金融自2013年以来不断升温,如今,这个已经被写进政府工作报告的行业,聚集了互联网巨头、金融机构以及监管层都深度参与其中。自今年以来,这一行业开始出现了新的风向――“生活理财”的概念日益突出,包括各大巨头在内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正在围绕“生活理财”谋篇布局。近日,一款名为“金融魔方”的产品上线,正式明确以“生活理财”为主打概念,一个趋势是,互联网金融正在驶向“金融+生活”的下一站。
“生活理财”成互联网金融新风向
相关机构调研发现,当前我国仍有大量普通百姓的理财观念还仅仅停留在存款阶段,从来没有享受过金融服务带来的优惠和增值。一方面的因素是部分人群缺乏很好的理财意识,但业内人士认为,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没有足够的金融机构能够深度挖掘百姓日常需求,站在他们的角度提供简单明了、快捷省心的金融理财服务。据统计,我国金融机构有1000余家,这一数字不及美国的三分之一,但却服务于3倍左右的美国用户。
在这种背景下,一种新的风向开始在互联网金融行业蔓延。如今,如何让金融服务更具体、更简单、更接地气,让连基金都看不懂的老百姓也能够切实享受到金融服务,正成为互联网金融大佬们思考的问题,“生活理财”的概念也因此日益清晰。
“‘生活理财’就是让金融服务于生活,在不同的生活场景中,通过对用户需求和消费行为数据的分析,针对性地为用户提供消费、理财、借贷、信用等全面的金融服务,帮助用户达到消费升级、财富增值的目标,从而优化资金安排,提高生活品质。”一路财富联合创始人刘嘉首次提出了完整的“生活理财”概念。
“老百姓需要的不是金融数字,他们需要的是切切实实的生活目标,是每周跟心爱的人看一次电影,带着父母定期去旅行,给宝宝安全又可以接受的价格的奶粉、给孩子更好的教育,给自己换一辆更喜欢的车等等。”在刘嘉看来,当前一大批没有得以有效释放的用户核心需求,并不在于金融本身,而是通过其能够带来的生活品质升级。
未来可想象空间巨大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依托于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及高度普及的互联网进行金融活动,它不同于传统的以物理形态存在的金融活动,而是存在于电子空间中,形态虚拟化,运行方式网络化。同时,互联网金融作为普惠性金融服务,大大降低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门槛,越来越多的民众参与到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中来,变成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从而具有高度的涉众性。互联网金融的新特点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新挑战,如何在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同时,有效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互联网金融
谢平、邹传伟(2012)指出,互联网金融模式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国内研究互联网金融的文献呈现爆发式增长。但是,直到目前,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还没有一个准确、统一的概念。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与金融业务相互融合、相互作用,既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实体金融机构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线上服务,也包括互联网企业直接开展的金融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之外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行业所开展的业务,包括互联网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的支付结算、融资、投资理财等金融业务。
除了广义互联网金融和狭义互联网金融这种分类外,还有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之分。一般将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称为互联网金融,而金融企业通过互联网技术开展金融服务则被称为金融互联网。由此可见,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包括金融互联网和狭义的互联网金融;狭义的互联网金融则仅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支付结算、融资、投资理财等金融业务。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绝对不是毫无意义的文字游戏。从理论上看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事实上我们也不难发现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所受到的监管和约束是截然不同的。例如,银行、证券、保险等实体金融机构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线上服务本质上是线下服务的一种延伸,目前受到“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机构较为完备的监管;而互联网金融却没有明确的监管机构和具体的监管规则,存在监管缺位的问题。本文采用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概念,仅探讨互联网企业开展的支付结算、融资、投资理财等金融业务所涉及的消费者保护问题,金融互联网涉及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不在讨论范围之内。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
(一)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存在差异,即一方掌握数量较多和质量较高的信息,往往处于有利地位,而另一方则恰好相反。对于互联网金融而言,互联网金融的便利性使得普通消费者得以轻易参与其中,金融交易门槛降低,但由于金融交易的专业性与互联网技术的先进性融为一体,导致金融产品复杂性提高,这使得消费者准确理解和掌握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难度在加大,实际上处于更为劣势的地位。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之间地位的不平等性,互联网金融机构更容易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谋求不正当利益,侵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信息披露义务是指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的过程中要求占据信息优势的金融机构向信息弱势的金融消费者提供信息并履行说明义务,使信息弱势一方理解信息内容,能够依据对方的说明做出正确的判断或决定。信息披露义务的目的在于促使消费者理解商品的信息和风险,保证交易双方的信息平等。在信息披露完整准确的前提下,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互联网方便地对不同产品进行比较分析,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定。但是,目前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存在不足,缺乏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和规范,影响了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信息披露不充分和风险提示不清晰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判断,造成消费者合法利益的损失。
(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会大量出现格式条款,互联网金融服务的提供者会将一些不利于消费者的条款订入合同,以使自己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的责任和义务,处于弱势地位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面对这种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时往往别无选择,只能屈从和接受,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例如,互联网信托理财平台“信托100”的协议中有“采用行业标准惯例以保护您的个人资料,但本网站不能确保您的私人通讯及个人资料不会通过本协议未列明的途径泄露出去”的规定,这个格式条款实际上减少了互联网理财平台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四)信息泄露侵害消费者隐私权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即因消费者参与互联网金融消费活动而提供的一切隐私信息享有的不受他人非法知悉、利用和公开的权利。这些隐私信息包括从事金融消费所需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银行卡账户等信息,同时还包括专业机构对消费者进行咨询和分析后得出的风险偏好、投资偏好、理财意愿等信息。除此之外,还包括金融消费者的财务金融状况。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泄露渠道多、泄露范围广、泄露速度快、泄露规模大的新特点,存储大量个人信息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一旦发生个人信息泄露事件,将会给金融消费者带来巨大的损害。
(五)资金损失侵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五)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强化信息披露义务
对互联网金融这一全新金融业态来说,行业自律至关重要。自律程度的强弱与效果、行业发展的有序或无序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态度和强度。一是组织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公约和行业准入标准,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确定明确的方向。二是积极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在推动行业发展和自律规范方面的作用,公平合理的自律措施可以作为政府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有力补充,解决政府无法直接监管到位的问题。三是强化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经营中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的义务,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用普通消费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加以表述,风险提示要清晰,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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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search on Internet Financial Consumer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tection
ZHAO Feng
(Jiayuguan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Jiayuguan Gansu 735100)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1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近几年被人们提出,而且讨论热度非常高的词汇。正由于近年来互联网行业、金融行业与电子商务行业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耳闻,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在“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刚被提出时,不同领域的人士对其界定有所不同。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人们对其概念的认识也在逐渐变得成熟。实际上,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行业逐渐渗透传统金融行业的表现,它是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这种模式依托于现代信息科学技术,比如互联网技术以及移动通信技术等,且充分利用大数据与云计算作为技术支持,来实现资金融通,使资源配置更加优化,这开启了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新的革命。
二、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
1.法律定位不明
由于互联网金融目前在我国兴起的时间还不算长,基本还属于初级阶段,我国现有的法律还没有明确界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属性,以至于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可能随时会面临超越界限、触碰法律底线的危险,甚至稍不留意就很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犯罪行为。以P2P网络借贷为例,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活动进行行之有效的规范,不少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财务公司、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或者咨询中介公司等形式成立的从事P2P网络借贷业务的企业,所开展的业务“名不副实”,超越了业务范畴。此外,活跃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以及众筹融资平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特别是一些理财产品,它们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区域,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
2.监管不足
我国传统的金融行业具有明确的监管机构,比如银行业由银监会监管,证券、基金、期货等行业由证监会监管,保险业由保监会监管,各部门权责清晰,各司其职。然而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兴起的时间较短,其经营规模还不够大,影响也比较小,互联网金融风险也刚刚开始崭露头角,虽然政府与社会各界都给与了比较高的关注度,但是在具体监管层面还没有针对风险出台相应的应对措施,导致违法违规经营现象在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中泛滥。由于监管主体不明导致的监管缺失,使得P2P网络借贷行业的门槛非常低,甚至人们简单注册一个公司,随便开发一个网页就可以营业了。于是,没有准入门槛、没有行业标准、没有监管机构的P2P网络借贷行业谁都想进来,谁都可以进来,这就很难避免一些人的浑水摸鱼行为,部分从业人员不够自律,他们为虎作伥,帮助他人从中捞取不当利益甚至协助集资诈骗,导致行业乱象出现频繁,严重损害市场秩序。
3.客户信息安全存在风险
互联网金融企业中存在客户信息泄露或者被滥用的风险,比如互联网金融企业中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不但掌握了大量客户真实的身份信息,如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而且还掌握了大量银行卡敏感信息,如银行卡号、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码等,但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保护客户信息安全性方面所做的工作却明显大大薄弱于银行监管体系,致使存在极大的客户信息暴露隐患,少数企业甚至以出售客户信息来牟利。其次,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大数据”可以获得个人与企业的信息,但是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定来确定到底哪些信息可以获取哪些是不可以获得的,这会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肆意收集、窃取个人信息的现象,严重侵犯个人隐私。
三、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1.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虽然现阶段国家总体应支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发展,但是毕竟互联网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任其野蛮生长必然导致风险积聚,最终难以控制。因此,国家必须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基础性法律法规,明确网络借贷机构的性质以及法律地位,对其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等作出明确规范,使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防止打球。
2.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
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领域,应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分工。我国金融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可以在坚持分类监管的大原则下,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来实施延伸监管。一是要明确网络借贷企业监管主体。由于网络借贷具有跨地域的特征,人民银行在支付清算以及征信体系方面又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可由人民银行牵头监管。二是要加强准入门槛和资金管理。严格限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条件,提高其准入门槛,避免浑水摸鱼乱象发生。建立网络借贷登记平台,规定借贷双方必须进行实名登记,从而保障资金交易的真实性,对资金发放、客户使用、还款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检测风险趋势。
3.保障网络系统与客户信息安全
互网金融企业的网络系统具有开放性,是计算机病毒和网络黑客的攻击目标,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对网络系统安全高度重视,可以通过系统备份、完善密钥管理等手段来保障网络系统正常运行。此外,由于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掌握大量客户真实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的现象存在,互联网金融企业有义务保护其客户的信息安全,防止客户信息泄露或者被滥用,更不能为了牟取利益而将客户信息透漏给第三方。对刻意滥用、泄露客户信息的从业人员要给与严厉打击,从而保障客户信息安全。
参考文献:
以互联网为主要科技发明的第四次工业革命,正在快速而深刻地冲击着中国的各个传统行业。在这次颠覆式冲击中,金融业是受到影响最大的行业之一。虽然从全球视野来看,金融业这一长达几百年历史的古老行业,在前三次的工业革命冲击下也发生了_一些改变,但是这一次面对互联网科技革命,所受到的影响似乎是前所未有的。
对于当前互联网对金融的颠覆式冲击所形成的新模式,有些人定义为互联网金融,是指互联网企业经营金融业务;有些人则定义为金融互联网,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以互联网科技为工具实施金融模式再造。这两个概念的定义,都企图将互联网和金融这两个事物排出个主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互联网与金融之间的割裂和对立。
或许人们还没意识到,这两个概念所造成的割裂和对立,在理念上酝酿着一种非理性冲突:一方面是互联网新锐们对传统金融行业“傲慢的挑衅”,认为传统的金融业将会像十几年前比尔・盖茨预言的“变成灭绝的恐龙”;另一方面则是传统金融家们对新兴科技“不屑的偏见”,认为互联网就像之前工业革命中的蒸汽机、电力和电子计算机等一样,不过是传统金融业的一个工具。
互联网新锐们当然有其“傲慢”的理由,一些电商、搜索引擎等互联网企业,通过自己的互联网渠道,可以轻而易举地募集到传统金融机构可能需要几年才能募集到的资金。比如阿里巴巴的“余额宝”,在推出短短5个月的时间内,所积累的余额已经突破千亿元。要知道,当前中国资产规模超过千亿元的金融机构一共不到100家。再联想到马云之前提到的“如果银行自己不改变,我们就去改变银行”,如此野蛮生长的互联网金融难免在业内引起一场不小的恐慌。
传统的金融家们也有其“偏见”的理由,互联网科技革命的发源地美国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美国,互联网被广泛应用于传统的金融行业,形成网上银行、线上保险(放心保)和网络证券等以互联网为载体的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一直没有形成强势的独立产业,无论是作为P2P模式的借贷俱乐部(lendingclub),作为众筹模式的凯克斯达特(Kickstarter),还是作为免费个人理财网站的敏特(Mint),在美国金融市场所占的份额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中国传统的金融家们才会产生,“互联网科技不会对金融业造成实质影响”的判断。
我认为,如果把互联网与金融这两个概念割裂开来,并不能完全描述当前金融业正在发生什么、改变着什么。当前互联网与金融之间最终形成的既不是“科技决定论”的互联网金融,也不是“金融主导论”的金融互联网,而是一种前所未有的、在中国金融发展和科技进步相互交织的特定时空点上,所形成的一种新的模式形态,我们可以称其为“新金融”。
“新金融”新在何处
我们提出新金融的概念,首先是希望将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综合在一起,以一种更加辽阔的视角,去消除互联网与金融之间的“傲慢与偏见”,以便能更加客观和理性地描述当前中国金融业,在互联网浪潮的冲击下所形成的新模式、新业态。
而更重要的,是通过深入考究中国正在形成的“新金融”范式,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和时代背景下,为金融业尤其是商业银行正确处理金融与互联网之间的关系,形成更加符合市场需求和顺应科技进步的金融运营模式,既不能因为漠视科技的作用而造成“被动挨打”的局面,又不能忘却主业陷入以科技决定论为主导的“军备竞赛”陷阱。要实现这一目的,必须站在更高的历史视角去审视当前中国金融业正在发生的事情。
当前,有两件众所周知的大事同时出现在中国金融业,一个是包括汇率和利率市场化在内的金融市场化,另一个则是金融与互联网科技的融合。如果我们分别看这两件事情,并不会显得多么纷繁复杂难以理解。但是,当两者放在一起,在一个时空交叠的纬度里看这两件事情的时候,就发生了一些变化。
发生了什么变化呢?一个是前面提到的,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存款的分流,这也成就了余额宝们的神话。另一个则是市场规律的变化,数量多但是资金少的低端客户正在成为银行的下一个利润点。以前传统金融业严格遵循“二八法则”,即20%的客户创造80%的利润,处于“长尾”的客户是不创造利润或者创造很少利润的。但是现在,由于互联网的渠道便利以及大数据的运用,产生了以前不曾有的“一元就可理财”的现象,这将可能令人震惊地改变业界长期公认的“二八法则”。
但我认为,当前互联网金融之所以如此野蛮生长,根本原因并不在于技术原因,而是中国的利率市场化没有完全实现,大量的资金看似流入了互联网金融,实际上则通过互联网渠道流入了可市场化定价的金融产品中。因此,在这次冲击中,仍是金融的供需规律起决定性作用。换句话说,当中国的利率市场化完全实现,合理的定价将会改变当前的这种局势。但是,互联网科技对“二八法则”的颠覆,以及对“长尾”市场的支撑,在几年前就得到了验证,这会对传统的金融经营模式形成再造式的影响。
认识到这两点,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机构都应该反思对彼此的认知。我们提出“新金融”这一概念,实际上也是一种反思的结果。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概念能够将金融市场化和金融互联网化紧密结合在一起来考虑。
可见,“新金融”是中国金融发展到一定阶段表现出的特有现象,它是中国正在进行的金融市场化与全世界正在进行的科技互联网革命,以一种机缘巧合、时空交织的方式相互融合、相互渗透形成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个模式的特殊之处表现在,它既不是以往的商业模式利用科技工具实现效率提升(金融互联网),也不是新科技新发明以产业化的姿态实现商业价值(互联网金融),而是一种更加深刻而又广泛的生产力一生产关系的生态化融合,也就是技术和商业在更深的层次上史无前例地实现了思想、理念和精神的交融。在这个融合过程中,金融作为一种“虚拟经济”,互联网作为一种“虚拟网络”,在成长基因和运行机理上表现出令人惊叹的、前所未有的商业和技术之间的“珠联璧合”。在这种革命性的融合大潮面前,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都不足以完全概括现象的本质,而囊括两者的“新金融”概念的提出,更能描述中国的金融业在当前纷繁复杂的时代变迁中,正在经历着什么、改变着什么。
所谓新金融,简单地说就是将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融合在一起,按照互联网的理念和精神――而非只是技术――去经营金融的事情。新金融概念的提出,消除了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因工具一目的主次对立造成的“傲慢与偏见”,我们主张作为“虚拟经济”的金融与作为“虚拟网络”的互联网,应充分利用其基因的先天优势,以一种更加平等、共生和交互的精神在“基因”层面进行再造,而非简单地在“器官”层面进行“移植”。
“新金融”是一种商业模式,更是一种思想理念。可以断言,中国商业银行能否有效应对近在咫尺的利率市场化,从根本上取决于对“新金融”的认识和运用。
如何迎接“新金融”时代
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解决对策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主要发展模式
互联网金融(Internet Finance)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兴领域。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涵盖了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P2P网络借贷、众筹和第三方金融平台六种模式,而这六种模式也正是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模式。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一)行业规模迅速增加
自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我国以来,其交易规模持续扩大,用户数量持续攀升,行业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互联网金融在它的各个领域都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在互联网支付领域,获第三方网络支付业务牌照的机构有100余家,2016年第三季度第三方支付C构处理网络支付业务440.28亿笔,金额26.34万亿元;在网络借贷领域,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数量为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在众筹领域,据市场研究机构统计,在2016年末,国内上线互联网众筹平台608家,正常运营平台337家,整体筹资规模估算在220亿元左右;在互联网保险领域,2016年共有117家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签单保费2347.97亿元。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不断创新和丰富。
近些年来,随着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的深入了解,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参与到这个行业,这也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不断地得到创新和丰富。这些模式内容上的创新和丰富突出表现在以下三大方面:一是在银行进行网络借贷业务方面;二是在第三方支付方面;三是在P2P网络借贷方面。首先,在银行开展的网络借贷业务已由传统的“网下申请、网下审批、网上发放”,经由“银行+电子商务平台”,而创新发展出了“银行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其次,在第三方支付方面,也由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有担保的第三方支付等内容,而创新发展出了第三方支付工具与基金、保险合作进行理财的内容。第三,在P2P网络借贷方面,则由纯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创新发展出了P2P平台跟担保机构合作、线上与线下结合以及债权转让等内容。
三、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配套措施有待完善
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尚未建立明确的监管体系和法律法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一些企业利用法律上的漏洞打球,甚至违规发行理财产品,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底线。此外,我国的信用体系有待完善。与国外模式相比,我国的信用体系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缺乏完善的信用认证体系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二)网络借贷的风控水平参差不齐难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借款人身份信息的核实难度较大。互联网金融业务主要在电子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中进行,交易双方都具有较显著的虚拟性,增加了交易者身份认证、信用核实等方面的难度。二是缺乏对资金使用的有效监控。在一些融资模式下,网络平台不监控借款人的资金用途,这就使得平台无法确认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承诺用途。三是缺乏对借款人的有力约束。信用贷款一旦出现违约,网络平台一般采取公布黑名单的处理办法,缺乏有力的催收制度和法律手段,存在维权难的问题。
(三)计算机网络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是依托计算机网络开展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是否安全与互联网金融能否健康地运行有非常密切的联系,数据传输故障、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的出现,都会给该系统带来一定的麻烦,甚至导致整个系统瘫痪,因此计算机网络技术就成为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技术风险。
(四)互联网金融人才严重短缺
在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互联网金融人才短缺的问题日益突出。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人才供不应求,有专家表示,未来5到10年内,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人才缺口将达100万以上,人才需求也成为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瓶颈。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解决对策
(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逐渐完善监管体系
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但是现有的法律体系还是相对落后的,完善的监管体系尚未确立,分业监管已经不能满足这种跨领域经营新型金融模式的监管需要。因此政府应加快开展相关立法工作,对其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
(二)提升互联网金融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
首先应当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企业应当就自身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担保机制、风控体系、网站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制度建设,强化风险识别技术和应急管理措施。其次要守住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底线,提高对金融行业运行规律和监管法规的认识,严防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和非法集资。最后设立客户准入机制和第三方保险服务业务。为了能够保障用户的信息安全,互联网金融企业还应当制定严格的准入标准,客户必须在满足多项资质认证之后方可进入相应的系统 。
(三)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减少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是基于先进的互联网技术逐步发展起来的,计算机系统硬件和软件产生的风险都会造成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因此构建安全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变得十分重要。一方面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基础的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强信息技术的开发力度。加大力度开发先进互联网信息技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提供安全保障,提高互联网金融交易系统的风险抵御能力。
(四)培养互联网金融专业人才
目前我国兼备金融知识和互联网技术知识的人才还很缺乏,因此对专业的互联网金融从业人才和监管人才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应该加强培养既具有金融知识又具有计算机知识的互联网金融专业人才,在各大高校开设互联网金融专业课程,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定期对从业人员和监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操作能力、风险监管能力和道德水平。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以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以及其他网络金融服务平台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业态迅速崛起,成为一股愈来愈不可忽视的新兴金融力量。
毋庸置疑的是,现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催生了互联网金融,数据的云量积累和数据应用能力的不断提升加速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步伐。时至今日,互联网金融正在从单纯的支付业务向转账汇款、跨境结算、小额信贷、现金及资产管理、供应链金融、基金和保险代销、信用卡还款等银行核心业务领域渗透。
然而,导致互联网金融强劲生长的更深层次原因在于,它为适应和满足人们的互联网金融消费,提供了有别于传统金融的一种全新的金融消费模式,填补了金融服务空白区,赢得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踊跃参与和认可;同时,关于金融业“垄断利润”的猜想鼓舞了投资者的热情和野心。特别是“数据+平台+小贷”的阿里金融概念,给人们带来了关于普惠金融的无限想象空间。
借助大数据分析以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交易信用问题、针对边缘化的小微企业提供便捷融资和多样化产品服务、为小额资金提供理财等增值服务等,互联网金融业在以强大的产品和服务创新能力弥补传统金融业不足的同时,还以大幅降低交易成本、分散交易风险和提高金融服务覆盖面等优势,使诸如小微企业、个体创业者和普通居民等草根金融消费群体享受到无与伦比的便捷金融服务。
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正在悄然改变旧有的金融格局,其“鲶鱼效应”正在不断发酵。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之间互相博弈、互相促进的竞争态势业已形成。
在充分感受互联网金融扑面而来的压力之时,商业银行或许尤应秉持互联网时代平等、开放、分享的理念,以开放的心态把握机遇、迎接挑战,从改善客户体验、满足客户需求的视角,努力加快金融互联网化和金融创新进程,在经营理念、产品设计、数据应用、营销渠道等方面做出主动改变。同时,采取开放的态度与互联网金融企业跨界合作,挖掘双方在风险偏好和数据维度上的互补空间,争取在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中互补共赢。
虽然互联网金融对技术风险、市场风险、业务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的预测和控制能力还有待市场检验,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也对金融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和宏观调控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金融监管部门予以额外关注。
互联网金融时代已然来临,在这股浩浩荡荡的新兴金融大潮面前,如何看、怎么做,需要商业银行管理者们深入思考与决策。
关键词:电商平台;互联网;金融研究
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为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和挑战。电商互联网交易是电子商贸的重要体现,更是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我国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中还存在这一定的不足,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本文对完善电商互联网交易的战略性措施进行了探讨,以求进一步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稳步发展。
一、电商平台的相关概念
电商平台是为交易双方提供电子商务贸易的平台,交易双方通过在电商平台进行沟通、交流、了解,进而完成双方之间的电子交易。电商平台集信息交流、数据交换、协商购买、物资流动等众多环节于一身。可以说,电商平台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买卖双方能够进行及时沟通,确保交易双方沟通交流的安全保密性同时,为个体或者单位提供便捷服务,这在很大程度上促成了电子贸易。随着电子商务贸易的出现,电商平台得到了迅速发展,相比于传统交易平台,电商平台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实时、边界服务,避免了由于时间、地点、天气等因素对贸易沟通造成的阻碍。除此之外,电商平台的出现大大降低了商务贸易沟通交流的成本,降低了买家的花销的同时,增大了卖家的所收利润。
二、基于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较短,基础理念框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在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实践中还存在这一定的问题。首先,互联网金融交易中涉及客户、商家的众多重要信息,一旦这些重要信息泄露,或者被不法分子窃取,对交易双方的打击无疑是十分沉重的。而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交易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着较多的安全隐患,很有可能受到不法分子袭击,所以在增进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中要对互联网安全问题加以重视。其次,由于我国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有所差异,加上人口分布不均与等影响因素,直接导致我国不同地区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程度出现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的存在直接拖慢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整体性发展,对于互联网电子商务贸易是极其不益的。除此之外,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群体的年龄分布极为不均,消费的主力军为16岁至32岁人群,40岁以上年龄段进行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消费者十分少,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消费群体较为单一,这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的全面发展是极其不利的。最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需要法律法规等对其进行强制性保障,而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
三、增进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对策
1.增进电商互联网交易的基础建设增进电商互联网交易的基础建设对于提升互联网交易的安全可靠性能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可以通过加强电商互联网交易系统的管理建设,不断增进其安全性能。再者,可以建立电商互联网安全评估体系,对互联网交易进行实时、有效评估,不断排查互联网交易中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而为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商平台。再者可以通过完善互联网交易政策,吸引越来越多消费者的关注,进而提升双方交易成功几率。最后,可以通过调查研究形式,了解消费市场的实时需求,进而增进消费者的购买力度。2.改善电商互联网交易客户关系数据库的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数据库可以帮助企业单位进一步了解产品的市场需求,进而进一步增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首先,企业单位需要对客户进行走访调查,了解消费者的实际生活情况和对产品的需求情况,有针对性的调整互联网交易的方向,进而不断满足市场需求。再者,企业单位需要对消费群体动态进行实时了解和掌握,不断更新客户关系数据库,通过产品访问量、被关注度、被收藏度等指标来进一步衡量电商互联网交易的发展走向。3.创造独具企业特色的电商互联网交易要想在激烈的互联网交易中站稳脚跟,企业单位必须不断创造独具自身特色的电商互联网交易,进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及时了解消费的市场需要,制定完善、科学的电商互联网交易方案,并不断通过实践反馈来完善电商互联网交易方案。增加产品的可用性和创新性,不断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的同时,创造出独具企业特色的电商互联网交易,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代洪流中站稳脚跟。4.明确自身发展定位,有效借助第三方电商的平台中小型企业的电商互联网交易的发展中,应该充分认识自身发展定位,制定科学、有效的发展方案,有效借助第三方电商平台,实现与消费者的良好、安全沟通交流。通过借助第三方电商平台还可以节省中小型企业的电商交易的投资成本,将中小型企业电商互联网交易利润提升至最佳。在选取第三方电商平台中,中小型企业单位要注重结合企业自身发展特点,选择适合企业发展走向的,进而提升企业未来发展能力。结束语我国现阶段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中还存在着有待完善的地方,本文针对我国电商交易中存在的问题,逐一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上述发展问题的相关对策,以求不断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好地在互联网金融中使用商务平台,不断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的同时,增加产品的可用性和创新性,进而不断带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曹馨元.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策略[J].中国商论,2016(14):63+65.
一、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随着新的现代信息技术如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日新月异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已经逐步开启金融行业的新篇章。金融行业已经不再传统的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为载体的形式,互联网金融出现了多种新模式,包括传统金融的网络化、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大数据金融、众筹和互联网金融门户等六大最常见和最热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未来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如何把控新局面,管理金融行业风险已经是金融行业所面临的重要挑战。
互联网金融在2013年经历了最初的探索期之后,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等互联网业务模式迅速发张,以余额宝为首的网络理财方式大量出现更是让人们对网络投资的热情倍增。互联网金融在带来普惠金融概念的同时还带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与之相关的风险亦开始慢慢暴露。近年来也频繁出来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不断倒闭以及“跑路”现象,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大量风险和负面影响。近截止至2016年2月,国内P2P网络借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额为16086亿元。2015年12月初,北京e租宝网站被查出涉嫌违法经营活动。截止至2015年11月30日,e租宝待收余额高达524.89亿。在缺乏有效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发展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借贷公司、非法集资等行为会使人混淆不清,让人难以进行分辨,使得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二、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根源
追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根源也是其模式的自身特点,即基于其依赖互联网产生的原因,因此具备相当高的开放性和兼容性,同时又不失传统金融的特征。首先,互联网金融的网络效应非常显著,如开发、平等、互动等明显的网络特点。互联网金融就是通过网络上的平台互动,使金融实现网络化、隐性化和去中介化。其次,互联网金融仍然保留传统金融行业的特点,核心依旧是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通过平台提供的服务合同,实现资金跨期价值的转移,也符合金融为投资人带来高收益同时以高风险为代价的基本逻辑。最后,互联网金融追求的是用户的体验也是用户的利益,融资成本的降低一杯高风险所替代,跨期转移资源清算和结算支付,使金融行业和互联网行业这两类高风险行业衍生出另一种新式的风险。
三、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防范风险
由于投资者对融资者融资项目及融资平台运营情况的了解程度,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仍然较低。近年不时出现的网络融资平台倒闭甚至卷款潜逃而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之类的消息也事出有因。P2P网络贷款、众筹等融资模式存在非面对面接触导致对客户及交易对手了解程度相对传统融资方式下降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中,风险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面对这个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我国金融行业要想更多的发展,就必须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工作,确保金融行业稳定发展。
1.法律风险
对比当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滞后的法律法规的监督系统也会带来一定的监管风险。金融创新种类形式多样化,然后有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法及时出台,导致整个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力度。首先我国可以参考国外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案例,然后通过我国现实的国情制定最合适的法规,例如对计算机安全管理法的制定也需加快日程,同时还要对电子平台进行规范管理,抓紧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及防范,建设持续健康稳定的法律社会。
2.技术风险
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以及对其风险进行防范的同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功能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提高。建立互联网网络金融风险制度,开展风险预警、资信调查、自动化征信等,实时、高效的大数据征信及反欺诈手段,实现信息数据整合输入以及多种手段、渠道支持反欺诈管理加速发展内部科技。聘请专门的人和岗位进行互联网金融下的风险及其防范的管理,建立安全健康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的产生是交易对手不能或不愿履行合约而给另一方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以及由于借款人评级变动或履约能力变化而导致的债务市场价值波动而引发损失的可能性。有些企业如阿里、苏宁利用自身的电商平台所累积的经营数据作为研究基础,再考量第三方验证的客户资料,进行数据挖掘,从而进行客户风险的评级分层,量化地区分企业和个人信用风险的情况。关于信用风险的应对,则应该对信用制度进行完善,加强对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并建立完整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能够在金融行业以合法的方式资源共享,保证能够在互联网上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源于操作不当引发的风险,与交易过程的系统失灵有关系。在互联网背景下的金融系统无论是对于工作人员还是客户都有可能出现因操作不当产生的风险损失。当前程序化的发展使得客观的操作风险可以控制,而主观的交易操作风险需要强化从业者职业道德教育与向投资者普及基本的风险收益的常识。
5.其他风险
除了上述风险,互联网金融还会出现其他种类风险。新概念的提出势必会经历阶段性的推进过程,在此期间民众会因为认知等发面的偏差对此产生认知误差。而由于互联网金融正处于发展阶段,整个行业标准尚未启动实行。所以,很多问题出现,尽量从宏观微观的角度分别分析,找出问题的根源,提出有效的防范和规范以及处罚措施,积极地解决问题,保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有序地发展。
四、结语
总的来看,互联网金融在全球不仅拥有巨大的市场和机遇,同时却又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互联网金融必将会成为未来的主流,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一体化的进程也在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而一步步加快脚步。此时即便面对严峻的挑战,准确把握机会,实施宏观微观并重的防范措施,积极主动进行金融创新,努力减少各种类型的风险,尽力降低各类风险造成的损失,保证金融产品收益的健康稳定,使互联网金融能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传统金融 影响 资本 市场 服务 产品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由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较短,目前而言,只对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常见模式有一个较为明确的内涵概述,而对互联网金融还未形成较为标准、统一的概念界定,从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研究现状来看,对互联金融的定义有一个较为广泛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马云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典型推动者,其对互联金融概念的阐述很具代表性,其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的行为,而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的金融业务只能称为金融互联网。谢平则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伴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既不同于直接融资,又不同于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侯维栋也认同此观点,其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对金融业务进行创新、变革后的产物。万建华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信息时代背景下对金融模式、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的一种创新,也应该是第三种金融模式。但林采宜认为互联网金融只是金融服务与获取途径发生的变化,是在互联网平台对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一种延伸,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第三种金融模式。
虽然这些专业人士和研究学者针对互联网金融给出了不同的内涵界定,但有许多共同之处,并都涉及到了互联网金融的主旨内容,因此,笔者以此为参考,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为平台、以信息技术为支撑,开展资金融通、支付、信息中介等金融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传统金融行业的一种改革和创新,并不会改变传统金融行业存在的本质和用途,但却会对传统金融行业产生重要影响。
由于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融合的产物,因此其具有传统金融行业本身所固有的一些特征,同时与传统金融行业相比,也存在一些独有的特性。例如服务方式的虚拟化、服务质量的高效率、服务产品的个性化等等,正是由于它的诸多特性,促进了其近几年的飞速发展。
据相关数据统计,从2011年到2014年几年间,我国网络银行、第三方支付及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交易规模得到了飞速的增长,如表1所示。这充分说明了互联金融的发展速度之快、发展规模之大,必然会对传统金融业产生影响。
表1 2011年与2014年互联网金融交易规模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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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作为信息时代背景下金融行业发展的必然产物,对传统金融业所产生的积极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但任何新事物所产生的作用并非都是良性的,互联网金融是一把双刃剑,在给传统金融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会带来一定的挑战。
(一)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产生的作用
不容置疑,互联网金融不仅对传统金融业的创新及变革产生推动作用,还会促进我国整个金融经济的发展。
1.加速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改变了金融交易参与各方的连接渠道,构建了一个多种类型金融业态共同发展的平台,从而加快金融机构、模式及产品的创新。首先,互联网技术与金融业的融合重构了当前的金融生态体系,新金融机构、新金融形态不断涌现。其次,在互联网金融的推动下,传统金融机构既有的盈利、销售、服务及管理模式不得不作出转型和创新。最后,随着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技术的不断融合,大量个性化、差异化的基于消费者及小微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由理论变为现实,这丰富了现有金融产品的种类。
2.加快金融变革。互联网金融弱化了传统金融业在资源配置、定价地位及物理渠道等方面的原有优势,从而迫使传统业加快变革经营理念、盈利模式、业务流程、组织架构。首先,互联金融促使传统金融业摒弃以往以安全、稳定、风险、成本为重中之重的经营理念,转向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注重客户体验,培养客户关系。其次,改变传统金融业以息差为主要收入来源的盈利模式,通过产品及服务变革来建新的盈利模式。最后,驱动传统金融业优化及再造业务流程和组织架构,促进组织的扁平化、网络化以及流程高效化、简捷化发展,从而。
(二)互联网金融给传统金融业带来的挑战
虽然互联网金融驱动传统金融业作出了一些创新和变革,促进了传统金融业发展,但其带来的挑战是不容忽视的。
1.弱化中介功能。媒介资本和媒介信息是传统金融业金融中介的两项主要功能,而他们都依赖于各类信息的搜集和处理,而这正是互联网金融的强项。互联网与金融业的结合,各类金融业务可直接在网上交易。从而降低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风险分担成本,进而弱化传统金融机构的资本中介作用。例如,Google上市时没有选择金融中介机构,而是直接应用了互联网金融,其股票采用荷兰式拍卖的模式在自身平台上发行。这种互联网金融行为,能像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一样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市场有效性,趋向于无金融中介状态,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传统金融业的中介功能。
2.减少收入来源。传统金融机构以利差为主要收入来源,在金融业相对垄断、市场价格未透明的背景下,需得到政策上支持及保护。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客户需求及交易渠道发生变化,加上金融市场参与者的大众化趋势明显,以及利率化市场的不断推进,非利息收入的比重会越来越大,这对于银行以往利差为主的收入结构而言,所产生的冲击还是非常大的。
3.动摇客户基础。客户是金融机构实现经济收益的最重要基础条件,传统金融模式下,受二八定律的支配,客户利益容易受到损害,根据这一定律,银行只需服务20%的客户就可获得80%的利润,而剩余80%的客户且享受着低端服务,这足以说明一旦客户基础产生动摇,将对传统金融机构产生重要影响。据中国IT研究中心报告,截至2014年第二季度,中国网络购物的网民数量已经超过3.32亿人。互联网金融正是抓住这一机遇,实现客户精准营销,动摇传统金融业客户基础。
三、传统金融业面对互联金融的发展策略
可以看出,互联金融给传统金融业的影响是一把双刃剑,有机遇也有挑战,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业的共存与共进,唯有“趋利避害”,才能进步完善金融体系,促进我国金融经济的生态发展。
(一)资源利用
互联网金融近些年发展速度较快,但其无法完全取代传统金融业,作为传统金融业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优势,积极调整转型,从而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各种冲击,进而巩固传统金融业的重要地位。
1.依托网络平台,开展金融业务。随着互联网与金融业的不断融合,传统金融业若要开拓新市场,发展新业务,必须充分应用和发挥自身的资源优势。首先,立足重点客户,突显专业优势。互联网金融目前以中小客户为主体,这是因为所需要的服务更专业,这是互联网金融目前而言是无法实现的。然而传统金融机构且具备了这方面的条件,因此,应通过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的优化来提高重点客户服务效率,从而形巩固与重点客户之间的关系。其次,关注一般客户,突出服务特色。一直以来,传统金融业不太重视一般客户的开拓与发展,因此,应提高加强对一般客户的重视,根据一般客户服务需求,通过服务质量及服务效率的提高来抢占一部分一般客户群体。
2.借助网点渠道,增强客户体验。大量的网点渠道是传统金融的一大优势,应充分发挥这一优势,获取更多的客户群体。首先,追求渠道形象的新颖。对客户进行分区处理,在增加大堂服务人员及专业咨询人员比例的同时,普及电子银行业务。其次,突显渠道功能的全面。应完善各网点业务,使所有网点均可办理已开办的所有业务,精减业务办理流程,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最后,提高客户的服务体验。在客户体验上,以开放式的营销模式增加客户体验类产品,从而吸引客户注意力。
(二)模式创新
面对着互联网金融的突飞猛进,传统金融业若要发展离不开自身模式的创新,只有不断提升产品及服务附加值,才能实现与互联网金融共生存。
1.产品创新。产品是金融业联系客户的纽带,产品创新传统金融业金融业务创新的关键。应借鉴互联网金融的成功经验,相关业务应介入到专业电商平台中来,业务内容不仅包括B2C、B2B这些支付性的结算,还应包括托管、担保等线上服务,应着手构建“网上商城+网络融资+平台创新”的综合化电商平台,从而抢占未来金融业发展战略制高点。
2.服务创新。面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挑战,传统金融业应充分配备人力、物力,以适应互联网金融冲击。另外,积极寻求与电商、支付平台的合作,节省自身平台建设的时间及成本,并与互联网金融形成良好的布局,实现金融服务的重大突破。
四、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是信息时代下金融业发展的必然产生,其虽然有诸多优点,但仍然无法取代传统金融业重要地位,因此,必须深刻互联网金融给传统金融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通过资源利用、服务创新、产品创新等方面的变革与完善促进传统金融业与互联金融的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吉发,徐泽栋,鲍隐涛,等.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影响及对策[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8).
[2]刘兴.浅谈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发展的影响[J].河北金融,2014,(4).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
当前我国互联网技术正处速发展阶段,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决定了其逐渐的渗入到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去,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十分迅猛。放眼国际,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亦促进了金融行业进入国际互联网金融的时代,金融行业的发展速度较之前而言大幅度的提高。然而,互联网金融的这种迅猛发展也是一把双刃剑,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亦是需要面对非常之多的风险的,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及时有效的进行分析,进而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应对。
1.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是在传统金融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互联网技术,实现网上支付、信用中介、资金融通的金融形势。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与金融业的简单结合,而是在一定的市场环境下,通过安全、高效的互联网对传统金融业进行创造性变革。与传统金融业相比,互联网金融最大的特点在于包容和开放[1]。互联网金融运用社交网络等媒介,将人与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并为每一位参与者提供开放、自由、平等的平台,资金的供需双方能够充分获取自己希望获得的信息。目前互联网金融已经由过去的网上银行向第三方支付、企业网络贷款、个人网络信用贷款等方面发展,相信未来会有更多具有创意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推向市场。
2.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政策未知性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还属于新兴产业,大量行业政策还有待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政策对一个行业的发展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以余额宝和专车服务为例,余额宝是最具代表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通过余额宝,用户不仅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还能随时将余额宝内的资金用于消费或转出至银行卡,这是与传统货币基金最大的不同之处。余额宝已经推出即获得广泛的市场认可,但当时的余额宝尚处于金融监管的灰色地带,一旦央行禁止该类型产品的存在,余额宝很可能成为非法金融产品。随着央行正式宣布鼓励互联网金融产品发展,余额宝才有幸获得了继续发展的机会。于此相比,专车服务则在市场急速扩大的时候被各地交通运输部紧急叫停,专车市场瞬间被。由此不难看出,政策未知性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首先要面对的问题,企业在发展中必须对政策变化保持高度的敏感性。
2.2监管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政策主要是基于传统金融体系制定的,尚未覆盖至互联网金融领域,而互联网金融快速扩张造成了严重的监管漏洞。首先,互联网金融尚游走在法律与监管的灰色地带,还是以余额宝为例,虽然其在问世后便引爆了市场,但余额宝仅是中介平台,自身不留存任何资金,消费者的资金在购买余额宝后直接对接天弘增利宝基金。余额宝的规模现在已经突破数千亿人民币,如此庞大的资金一旦出现问题,会对社会安定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2]。其次,P2P网贷平台跑路现象屡禁不止,仅2016年1月就出现了106家问题P2P平台。P2P网贷平台的跑路潮和提现困难正式监管措施不到位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的。
2.3传统金融业的反击
互联网金融的迅速扩张引起了传统金融业的高度警惕,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传统金融业也采取了相应措施予以反击。从银行角度来看,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开始组建自己的电子商务平台和互联网金融体系。从证券公司角度来看,各大证券公司开始推行网络开户,保险公司也开始采取网络销售的方式推广保险产品。我国对传统金融业的管制较为严格,造成银行等在面对互联网金融平台时力不从心,但大型传统金融企业在社会形象、顾客口碑、营销方式等方面具有互联网金融平台难以企及的巨大优势[3]。同时绝大多互联网金融企业是轻资产公司,资金总量的限制使他们不可能大规模设立网点与传统金融机构进行直接对抗。随着未来银行利率管制的开放,银行存款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利率差会进一步缩小,从而加剧金融业的市场竞争。
2.4信息安全性有待提高
互联网金融离不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然而互联网是一个相对开放的平台,网络安全问题是制约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因素。网络安全问题主要表现在:(1)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病毒一直以来都困扰着互联网用户。计算机病毒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影响有限,但由于互联网金融的所有交易都通过网络完成,一旦运行过程中某一个环节受到计算机病毒攻击,很可能导致整个互联网金融系统瘫痪。(2)软硬件设施水平差。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大多为小型公司,这些公司在规模、资金总量等方面极为有限,为了降低成本,软硬件设备的水平相对较差,这就造成了计算机技术与网络安全方面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首先,当交易量集中至某一时点时,服务器会因信息量过大发生瘫痪。其次,交易平台无法抵抗网络黑客的恶意攻击,客户信息存在被泄露的风险。
3.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识别
3.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对互联网金融业造成的影响。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尚处于发展阶段,各项政策法规正在紧锣密鼓的中[4]。一旦某项政策或法律法规禁止互联网金融某个分支,将对这个子行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在实际中,传统金融业仍是金融政策制定和监管的主要对象,这些规范、监督制度对互联网金融的兼容性有限,因此互联网金融处于法律与监管的盲区,政策与监管措施的不完善大幅降低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刺激了行业内不负责任现象的发生。
3.2信用风险
信用是金融机构赖以生存的基础。对互联网金融而言,其经营主要是依靠互联网,相比传统金融业,它并没有实体网点,这既是巨大的优势也是明显的缺陷。完全网络化经营能够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成本降到最低,但同时也更难获得消费者的信任。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问题尚处于空白,行业门槛低,这就造成了大量互联网金融公司存在诈骗、跑路等行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隐瞒交易过程、结果与直接窃取客户资金两个方面,然而无论哪个方面都会给客户造成巨大损失,进一步加剧行业混乱。
3.3经营风险
互联网金融业在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首先,行业内部竞争呈现白热化。互联网金融业市场容量巨大,越来越多资本正在进入这个行业准备分一杯羹。截止2015年12月31日,我国P2P借贷平台共有3657家,是2014年P2P借贷平台总数的两倍以上。其次,来自传统金融业的反击。传统金融业在中国有数十年的发展时间,对金融市场的熟悉度更高,且客户基础更强大,这是互联网金融业在短时间内难以匹敌的。
3.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因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没有遵守操作规范、系统故障、网络安全受到威胁等问题造成的潜在损失风险[5]。互联网金融对计算机和互联网具有较高的依赖度,数据安全和网络稳定是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然而互联网随处可见的病毒或木马对网络信息安全造成了严重隐患。同时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是由传统金融行业跳槽而来,他们在短时间内无法完全适应新技术、新功能,因此很可能因操作失误造成损失。
4.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建议
4.1完善行业法律法规
虽然互联网金融出现的时间较短,但是其影响力和影响面是其他行业无法比拟的,完善行业法律法规迫在眉睫。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大量技术问题,因此制定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需要互联网监管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通力配合才能完成。现行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尚未能覆盖所有子行业,这不仅会增加消费者损失,还对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在制定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必须考虑到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既要对经营行为进行合理、有效的规范,也要注意不能扼杀了其创新能力。这就需要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充分听取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的意见,并实时掌握该行业的发展状态[6]。
4.2加强行业监管
从本质而言,互联网金融也是金融行业的组成部分,只是与传统金融业相比具有了互联网属性。所以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中必须采取双管齐下的措施。互联网金融在优化金融体系中具有突出贡献,对其监管力度必须适当,过松则无法达到预期监管效果,过紧会造成活跃性下降。互联网金融涉及第三方支付、电子商务、互联网货币基金等,虽然国内已经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措施,但总体而言还是偏少,这就要求监管部门紧跟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潮流,密切关注新兴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防止出现失控。
4.3加强行业自律
互联网金融的所有经营活动都是通过网络进行,这极大提高了监管难度,这也是造成监管政策迟迟难以出台的主要原因。外部监管不完善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加强行业自律,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在P2P借贷平台发生跑路潮后,消费者对P2P网贷的信任度大幅下降,造成真正有实力、有信誉的P2P借贷平台难以吸引消费者,这对整个行业的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必须尽快成立自律协会,实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相互监督。自律协会定期组织自律协议,安排专门人员对成员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通过航悦自律协会不仅能够有效弥补外部监督的漏洞,净化市场环境,还有有效避免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
5.结语
互联网金融的不是对原有金融体系的破坏,而是促进中国金融体系良性发展的必要推动力,只有确保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才能使其更好地为社会经济服务。
参考文献:
[1]陈一鼎,乔桂明.“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信息安全风险防范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06).
[2]郭品,沈悦.互联网金融加重了商业银行的风险承担吗?———来自中国银行业的经验证据[J].南开经济研究,2015(04).
[3]姚国章,赵刚.互联网金融及其风险研究[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02).
[4]郭品,沈悦.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风险承担的影响:理论解读与实证检验[J].财贸经济,201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