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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的利弊

时间:2023-06-11 09:32:2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银行监管的利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银行监管的利弊

第1篇

[摘要]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大趋势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金融结构也变得日益复杂,以维持金融稳定为目标的分业监管体制开始面临着诸多挑战。本文通过英美等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对统一监管、分业监管和不完全统一监管这三种模式进行了利弊分析,同时剖析了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并据此提出了混业经营下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的改进型路径。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2)08-0033-07

一、引言

一般而言,金融监管是指政府根据经济金融体系稳定、有效运行的客观需要以及经济主体的共同利益要求,通过一定的金融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准则和法定程序,对金融体系中各金融主体和金融市场实行的检查、稽核、组织和协调。在现代经济运行中,由于市场经济体系固有的外部性缺陷和金融体系的内在不稳定性,客观上就需要政府对金融市场实行监管,约束和规范微观金融组织机构的经营和竞争过程,从而创造良性竞争、稳定运行的金融秩序和环境。

从世界范围内各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历程来看,金融业组织经营模式的演变在其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在资本主义发展前期的“自然混业经营”阶段,政府金融监管的目标是促进建立高效率的银行制度,因而往往只实行最低限度的管理,政策也主要集中在货币监管和防止银行挤兑方面。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大萧条的金融危机使政府开始认识到金融风险调控的重要性,其角色开始逐渐从“守夜人”变成监督者或管制者,监管的目标转向风险控制和金融稳定,以金融体系安全为优先目标的分业监管模式得以在西方各国确立。同一时期与之相伴生的是英美等国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的金融“分业经营”,具体表现为金融行业内各子行业如银行、证券、保险在平行轨道上的专业化进程加快以及金融专业化生产和服务效率的提高。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金融工具不断创新和发展,各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的相互交叉和渗透不断加剧,银行和证券公司纷纷以各种金融工具和交易方式创新来规避法律的限制,涉足对方的业务领域,在这种形势下金融“混业经营”迅速发展,逐渐成为国际金融业组织经营模式的主流。与此同时,为了适应监管需要,各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也开始出现由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的综合监管或多头监管。

在特殊的历史背景之下,我国在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下形成了分业经营的金融业组织经营模式,其建立对于解决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金融秩序混乱的局面、治理通货膨胀和防范金融风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03年,以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银监会)的成立为标志,中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框架基本形成。而在全球范围内来看,数年后的今天,混业经营的浪潮不断高涨,其趋势不仅是金融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成为开放经济体提高自身金融竞争力的必由之路。随着加入WTO后金融服务业的逐步放开,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还需要面对全世界跨国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激烈竞争,在这种内在的竞争和驱动之下,我国已有如光大集团等大型混业经营金融机构成立,一些新的金融业务如银证合作、银保合作、证保合作不断涌现,混业经营的模式初见端倪。

混业经营的逐步显现与金融结构的日益复杂使我国分业监管模式表现出了诸多不适,目前仍在实行的以分业经营为监管目标的分业监管体制受到了新的挑战。因此,本文在对当前国际间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模式进行利弊比较的基础上,分析了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不足,并据此提出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由分业监管过渡到统一监管的渐进型路径,为稳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提供了新的思路与政策建议。

二、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正如引言中所提到的,世界金融监管体制的演变大概经历过三个过程:混业经营与中央银行为主体监管的阶段、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阶段、金家监管机构组织形式的不同分为三种模式,即统一监管、分业监管和介于这两种模式之间的不完全统一监管。这种差异化的金融监管体制与各国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历史等基础社会条件具有密切联系,因此并不能简单的评价一种模式的优劣。但是以英国、美国和加拿大等西方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模式为样本,通过对上述三种模式的国际比较,我们可以科学客观地分析不同金融监管体制的利弊,在寻找其内在发展逻辑和演变规律的同时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提供指导意见。

(一)统一型金融监管

统一型金融监管体制模式是指由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对整个金融业的监督管理,该机构可以是财政部或中央银行,也可以是其他机构,不过大多数采用统一监管的国家都是由专门的金融监管统一机构来承担金融监管的职责,如英国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

现代金融业的统一监管模式始发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当时北欧的挪威、丹麦和瑞典开始将分散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合并,成立了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实行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英国则是现代统一监管模式的典型代表,其在1997年底进行的改革中取消了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分业监管模式以及分业监管模式下设置的各监管机构,将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并入,建立了统一管理银行、证券和保险等行业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

第2篇

【摘 要】如今校园贷盛行,引发了多起恶性事件,并产生很多负面影响。但是“校园贷”不该是高利贷。造成悲剧的不是校园贷,而是人们内心的贪婪与无知。校园贷行业暴露的种种问题,折射出资本与公益的彼此抵触,校园与社会的相互入侵。但这些并非天生矛盾,是可以通过后期不断去规划完善的。相信通过学校与政府等第三方的监管,校园贷可以“不忘初心,方得始终”。

【关键词】矛盾;利弊;监管

2015年8月,中国人民大学信用管理研究中心的报告显示,有8.77%的大学生使用贷款获取资金,其中小额信用贷款占比5.33%、网络贷款占比3.44%。另据速途研究院《2015大学生分期消费调查报告》调查结果,61%的大学生倾向于选择分期付款消费。

一、校园贷所带来的好处

校园贷是在校园信用卡停止使用后新产生的一个事物。而校园信用卡之所以被废弃,是因为一些学生使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过度消费,产生了大量的坏账最后无法偿还,不仅影响了个人的学业,连其家庭也被拖入其中,背负上巨大债务。而校园贷是消费贷的一种。消费贷目前在很多银行都已推出。这种模式的推行,既有利于活跃消费,也能帮助银行创造贷款收益。但是,作为贷款人在借贷时,必须对自己的还款能力有明确的预期,这就要求贷款人有可靠的经济收入来源。

上述校园贷是由银行推出的一种专门根据大学生群体量身打造的一种小额贷款。它不仅仅解决了贫困大学生满足所必须的生活需求的问题,还能活跃消费,促进了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而且也能帮助银行创造贷款收益。但由于调查得知,当今使用校园贷的学生,仅仅有一少部分使用由银行审核发放的贷款,而更多的则是使用网贷。花样繁多的学生网贷途径大致有三类:

一是单纯的P2PJ款平台,比如名校贷、我来贷等;

二是学生分期购物网站,如趣分期等;

三是京东、淘宝等电商平台提供的信贷业务。

中山大学金融系黄教授表示,从行业角度说,大学生的确属于比较优质的贷款对象。“但我不明白为什么大学生要从网络平台借款?与传统银行给予大学生的信用贷款相比较,网络平台贷款的利息和手续费都要高,且信息不透明。”

网贷的客户群体比传统银行贷款的群体数量多自然是有它的原因,其最大的优势就在于下款速度快,审核标准低。往往大学生只要通过一张学生证,一张身份证还有亲友信息就可获得几千至几万元不等的贷款。无需审核甚至当天下款。这些都是需要繁琐的审核程序的银行所逼你不了的,但也就是这样的低门槛,给后续还款问题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二、校园贷所存在的缺陷

校园贷的确有助于大学生进行提前消费,但同时也给这些大学生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在校园贷的还款方面,目前的情况不容乐观。调查显示,选择从其他平台进行贷款,以归还已有欠款的女生人数为0。而还有一部分的男同学选择了以一种冒险做法: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极易演化成“越滚越多”的情况,最终滚成一个再也负担不起的大雪球,引发悲剧。

以名校贷为例,其利率号称月息0.99,看着利率并不高,但实际上未按照其等额还款方式,年利率高达21.25%。这是因为名校贷利息计算中,本金从来没有递减,自始至终都是你最开始借的钱数。哪怕后来的几个月你还上了一部分,但还上的这部分仍然要收利息。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中间的水有多深…… 21.25%的超高利息,已经是银行贷款的5倍,要知道年36%就是非法高利贷了。这还是超低月利息的名校贷,很校园贷利息远不止0.99%,夸张点每月 6%,8%,甚至10%的都不是没有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2016年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是4.35%,四倍也才是17.4%,算算大学生贷款年利率有多高。

还有更坑人的平台服务费 很多大学生贷款平台,在放贷的时候,会扣除一部分咨询费,咨询费占贷款额的10%-20%不等。网站对学生的解释是,这个钱只是押金,如果不逾期还款,这些钱最后是会还回到贷款人账户。 平台收的只是押金,还是有条件返还,听起来貌似没吃亏,只是钱晚点到手而已,所以很多大学生虽然不高兴平台收这个押金,但并不影响他们去贷款。

实际上这又是一个很大的坑:

借款方其实再这里使了几个伎俩来为自己谋取更大的利益,一是多支付利息:贷款10000元,拿到手的只有8000元,却要按10000元本金支付利息,实际上网站就是收了贷款人的钱再还给贷款人,自己只拿了8000元本金; 二是以物抵金:很多平台并不给贷款人现金,,而是给电脑手机之类的数码产品,而挂价相比进价又高出很多,平台又可以从其中赚取高额差价,谋取利润。

借款的学生往往连这些利率与手续费都没有搞清楚,只听信了低利率低手续费的虚假宣传语就盲目的借款。等最后雪球越滚越大,自己的还款能力再也追不上利息所增长的速度时,才开始追悔莫及,但为时已晚。

三、校园贷的利弊比较

一个正常的校园金融生态应该是:债务违约的大学生自己承担责任,而不是出事了就找父母解决问题,或者假借同学身份信息继续借款以贷还贷,牵扯进更多无辜的人,把恶劣影响范围不断扩大;违规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自担亏损,而不能采取一些监禁,威胁等极端措施来破坏校园的安全,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但金融监管部门要做好金融教育,及时惩罚金融机构滥发贷款于前,利用暴力、株连手段追债于后。“校园贷”固有其风险,但它也应该发挥出其固有的作用,为真正有需要的人提供切实的帮助。不能,也不该是高利贷。监管部门更是应有所为,有所不为。

任何一样事物都有其两面性。校园贷更是一把双刃剑,只要利用得当就可以切实得到帮助,而若是利用不好,则害人害己,影响了自己一辈子的前途与命运。到底如何看待并有效应用,还需要当今大学生分清利弊,自己把握尺度才行。

参考文献:

[1]蔡恩泽. “异化”的校园贷须回归本义[N]. 河南日报,2016-11-29(011).

[2]蔡炳先. 谨防“校园贷”陷阱 理性消费是关键[N]. 三亚日报,2016-11-02(009).

[3]程墨. “校园贷”有陷阱 大学生要当心[N]. 中国教育报,2016-06-10(001).

第3篇

在这种条件下,如果等待金融体系完善之后再推行某种金融体制改革,那么这种改革措施永远也等待不到适合它出台的时机。与此同时,在“充分发达状态”遥遥无期所引起的急燥情绪之中,仓促出台的金融改革措施难免失当。事实上,在任何时间,任何金融体系中,金融体系改革必然是利弊交织,决策者所能指望的只能是利大于弊,而不是一个有百利而无一弊的选择。十余年来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并行的全球性金融自由化进程也证明了这一论点。

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基本同期,世界上也兴起了金融自由化的浪潮,其主要是:汇率和利率的自由化、资本流动的自由化以及银行业分业管理制度的逐步解除。十余年来的世界性金融自由化强有力地推动了金融业的,其积极作用有目共睹,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预计在今后的若干年内,世界性金融自由化的潮流将继续向前推进。

第一,金融自由化无疑增强了金融市场的竞争性,提高了世界金融市场的效率,促进了世界银行业的发展。金融自由化对所有的金融市场参与者,无论是借款者还是贷款人,都既形成了压力也提供了机会,使他们有可能,也有必要降低成本或提高收益。

第二,人们普遍认为在金融自由化的条件下,金融信息更具公开性,能够更为准确,更为迅速地反映市场的供求状况,亦即资金的稀缺程度,形成更为有效的价格信号体系。尤为重要的是,金融自由化减少了产品间、银行间的资金流动障碍,从而使资源配置更为接近最优化。

第三,金融自由化为金融提供了更多的盈利机会。一方面,金融自由化极大地推动了金融资本的形成,为金融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活动空间;另一方面,分业管理制度的逐步解除为金融企业(尤其是商业银行)提供了更灵活的经营手段。

第四,金融自由化,尤其是分业管理制度的逐步解除,为商业银行在盈利性与安全性之间的平衡选择提供了条件和手段。分业管理制度的建立原本着眼于商业银行的安全性,然而在传统的分业管理制度下,由于商业银行一方面囿于经营手段的匮乏,另一方面却面对国内外同业的竞争,安全性并未真正得到保障,银行破产倒闭现象依旧层出不穷。在分业管理制度逐步解除之后,商业银行的经营手段大量增加,从而有可能将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与低风险低收益的产品合理地搭配起来,使商业银行从原有的两难局面中解脱出来。

第五,金融自由化推动了世界性的金融一体化,随着各国日益敞开本国金融市场的大门,资本流动的速度不断加快。如果不考虑时区划分,世界性金融市场应当说已经初具雏形。资本流动的自由化使资源配置能够在世界范围得到改善。

然而,自由化也决非尽善尽美,它也有其不利的一面。

第一,金融自由化在某些方面提高金融市场效率的同时.却在其他方面也有其降低金融市场效率的作用。例如.金融市场的一体化、数不胜数的金融创新、大量金融机构的出现降低了金融市场的透明度。银行客户面对极端复杂的衍生工具,只能听从银行的建议,从而使银行对提高效率的积极性下降。此外,金融市场容量的扩张给银行带一来了机会,同时也减弱了银行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压力。

第二,银行致力于金融创新的动力明显下降。在实行严厉金融管制的条件下,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被迫不断推出新的金融产品,以便绕开金融管制,增强自身竞争实力。而在金融自由化已成气候的今天,当世界各国普遍实行利率、汇率自由化.分业管理的藩篱已基本拆除.金融创新的必要性也就不再那么突出。近些年,金融创新的势头减缓.传统业务的比重逐渐回升,便是根源于此。

第三,最为明显的是,也是最少争议的是.金融自由化加大了客户和金融业自身的风险。利率和汇率管制的解除导致市场波动幅度剧增。解除分业管理制度实行商业银行全能化之后,商业银行大量涉足高风险的业务领域,风险资产明显增多。资本流动障碍的削减以及各国金融市场的日益对外开放,加快了资本的国际流动。虽然从上讲,更为顺畅的资本流动有助于资源的最优配置,但在“半完善”市场条件下,游资的冲击有时也会造成巨大危害。

第四,在金融自由化之后,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以及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更加密切,单一财务危机冲击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危险加大。

第五,由于银行客户面对极端复杂的衍生工具、茫然不知所措,只能听从银行的建议.由此而生的银行员工诈骗案件频频出现。而与此同时,在竞争加剧的条件下,为了追求效益.银行普遍出现了忽视风险追求利润的倾向,放松了客户审查,客户违约率不断上升,银行遭到诈骗的事件也屡见不鲜。

第六,在实行金融自由化之后.尽管商业银行获得了更多的赢利机会,但垄断地位的丧失和竞争的加剧、却又导致商业银行利润率出现下降苗头。

上述情况都表明,金融自由化绝非有利无害。金融自由化在增强金融市场效率的同时,往往在其他方面又具有降低金融市场效率的作用;在提供了提高安全性的金融工具的同时又是增加风险的因素,切不可把金融自由化理想化。即使是在金融体系相当完善的西方国家,金融自由化也是权衡利害之后的抉择,有时甚至是不得已而为之。以取消金融分业管理为例,80年代初英国的Big Bang和 1995年美国旨在取消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的里奇法案的主要背景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由于,在世界各国金融市场日益开放的条件下,采取分业管理的国家银行业受到外资金融机构严重冲击,因而取消分业管理加强本国银行实力的呼声日益高涨。

第4篇

[关键词] 存款保险 利弊 分析

一、存款保险及其在我国的推出历程

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今天,金融安全网承担着有史以来最为艰巨的任务。金融安全网通常包含三大支柱――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功能、银行审慎监管与存款保险制度。其中前两者已经在各国维护金融稳定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存款保险制度在不同国家的推进进度则大不一样。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在金融体系内设立保险机构,由其定期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收缴保险费,以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风险事故,由保险机构向投保人提供财务救援,或由保险机构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一种制度安排。存款保险制度是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建设,是减少金融危机造成社会成本的重要手段。它作为一项制度设计,在许多国家被证明是成功的,可以有效地保护存款人,尤其是居于多数的小额存款人的利益;建立对出现严重问题濒于倒闭的银行进行处置的合理程序;提高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保证银行体系的稳定。迄今为止,全球约有9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近年来,国际存款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功能逐步增强,对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伴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良好发展,我国的金融体系基本保持稳定,商业银行改革顺利进行,公众对国家经济发展和金融运行的公信力大幅提升,这都为我国筹备已久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出台创造了条件。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汇率升值的预期、房价的高企、股市的巨幅波动,以及境内热钱的汹涌也暗示着中国的金融系统隐藏着极大的风险,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还要经过缜密的论证。

我国现在虽然没有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出台,但为此做出的积极努力已达十余年之久。自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到1997年底央行存款保险课题组成立;自2004年4月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处挂牌到2004年12月《存款保险条例》起草工作展开;时至2006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在的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了要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健全金融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的必要性,并详细阐述了所要重点研究的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存款保险的成员资格、存款保险的基金来源、最高赔付限额、费率制度安排等细节问题。200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也促使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被纳上议事日程。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势头良好,降低了建立这一制度的成本和风险;银监会成立以来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创造了前提条件;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取得显著成效,银行不良资产的大规模政策性集中处置工作已经告一段落,此外,经营不善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也在建立之中,所有这些都表明,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所需要的主要条件都已具备。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张健华在参加2008年11月26日举行的“第十四届两岸金融学术研讨会”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已经上报国务院……估计将于2009年推出。

二、我国当前推行存款保险的利弊分析

显然在目前复杂的国际宏观经济形势下,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还在等待最佳时机。不仅如此,在推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之际,还必须仔细斟酌,周密论证,以有效防范存款保险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现今,金融风暴席卷全球,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健全的国家也未能幸免。而我国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这时因为其国家的全额担保形式而有利于维持公众信心,促进金融稳定。与美国存款保险公司的建立过程相反,我国存款保险的施行,并非为原本暴露的储户风险引入新的担保机制,而是将事实上已经存在的隐性存款保险显性化,并逐渐把无限的国家责任变成一种内容与边界明确的、由独立机构承担的有限民事责任。因此,今天储户对于银行的信任,很大程度上仍基于对国家担保的信任,这一责任是不可轻易放弃,所以我国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初期,还应延续以往的政策,进行全额兜底。在经济形势明朗后,资金开始从银行流出寻找投资渠道时,再逐渐过渡到分级兜底。这样才不至于引起恐慌。

为避免参加存款保险前风险越大的银行参与的积极性越高的逆向选择问题,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是强制性存款保险。这样既有利于存款保险机构预期负担的减小,也有利于强化参加存款保险的中小商业银行在竞争中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更可以提升公众信心,并直接强化银行业竞争,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为避免参加存款保险后的银行可能从事风险较大,利润较高的项目而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还需加强对银行的审慎性监管并督促银行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促进银行业内外兼修,降低由此引发的风险。因此,稳健的会计制度、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存款人与保险机构共保都是必须的,他们可以通过强化银行股东、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对银行的监督,有效提高市场约束,减弱道德风险。此外,由于单一费率可能引起的银行追逐高风险项目行为,应对不同风险的银行征收差别保费。这种差别保费是基于风险的存款保险安排的核心内容,它要根据每家投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和资本充足率等因素定期调整,从而使得银行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约束银行的风险行为,并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对问题银行进行及时处置。

一般而言,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与否与存款保险机构能否有效识别参保者的风险状况紧密相关。因此有效的风险识别系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识别及预测未来本身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并且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多种多样,也使得风险识别更为艰难。即使风险被识别出来,如何让金融机构相信其存在的问题也会让政策当局大伤脑筋:控制经营已明显恶化的银行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但要那些表面上经营良好、能承担其从事的风险行为且仍有盈利的银行纠正其风险行为、调整其经营策略却很困难。因此有效的风险识别系统和理性而强势的监管干预将是存款保险制度健康推行的前提。

三、小结

目前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变,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风险抵御能力较差,在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机制并辅以适合中国现阶段国情的条款,不但有利于维护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而且顺应了中国金融机构所有权结构变化趋势,是符合中国实际、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举措。因此,适时地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在全球经济四面楚歌之时提升公众的信心,有利于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设计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J].金融研究,2003,(11),pp1~16

[2]曹元涛.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与中国的选择[J].经济学动态,2005,(6),pp19~21

[3]葛红玲: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J].管理世界,2001,(4),pp205~206

[4]何光辉:道德风险与存款保险额度的市场决定[J].财经研究,2006,(1),pp73~83

[5]钱小安: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约束条件与制度设计[J].金融研究,2004,(8),pp21~27

[6]苏 宁: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J].金融研究,2005,(12),pp1~5

[7]魏志宏:中国存款保险定价研究[J].金融研究,2004,(5),pp99~105

[8]谢 平 王素珍 闫 伟:存款保险的理论研究与国际比较[J].金融研究,2001,(5),pp1~12

第5篇

东亚危机后对于金融控制的东亚模式之利弊的讨论,成为学术界的一个焦点。本文详细探讨了金融控制的东亚模式的基本特征,并将东亚国家“以银行为基础的金融体系”与以英、美为代表的“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体系”作了深入的比较研究,肯定了作为一种温和的金融约束的东亚金融控制模式在赶超时期积极的经济绩效。同时,本文也对金融控制的东亚模式的潜在弊端作了全面的,并探讨了金融约束与金融体系的脆化之间的相关关系。

关键词

东亚模式 金融约束 金融抑制 金融脆化 东亚奇迹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East-Asian Financial Control Regime

Abstract

The discussion on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East-Asian Financial Control Regime becomes central issue after East-Asian Financial Crisi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main characters of this regime, and makes deep comparative study between the “Bank-based financial system” in East Asian countries and the “Market-based financial system” in European countries and America. This paper gives positive appraisal on the economic performance of East-Asian Regime as financial constraint in the catch-up period, but meanwhile discuss the inner disadvantages of this Regime in financial fragility in the financial system in East Asia.

Key Words

East-Asian Regime

Financial Constraint

Financial Repression

Financial Fragility

East Asia’s Miracle

试论金融控制的东亚模式之利弊

对于金融控制的东亚模式之利弊,在金融危机发生之后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焦点,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东亚的金融体制和金融模式基本上以日本式体制(Japanese financial regime)为基础演变而来;尽管东亚国家在金融发展的阶段和特征上有所差异,但是就金融制度的基本要素而言,东亚国家的金融体制或者金融模式基本上都属于日本模式。日本的金融发展模式和金融体制则滥觞于1868年的明治维新(Meiji Restoration),在二战之后臻至成熟;其他东亚国家,尤其是韩国、以及东南亚各国,在经济起飞和经济赶超时期也基本上沿袭或者模仿日本式金融体制,所以在学术界将这种金融发展模式和金融体制统称为“东亚金融体制”,这当然是一个笼统的不甚严密的术语。

东亚金融体制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注重和强调政府在金融体制中的作用,政府对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保持着强大有力的介入和干预。在东亚金融体制中,政府将金融体系视为实施政府产业政策的工具,金融体系按照政府产业发展总体战略的要求,利用金融中介(主要是银行)的作用,将资金从盈余部门转移到赤字部门。这些中介融资的主要接受者是那些资产负债比率低(高杠杆比率)的大。在东亚金融体制中,政府不但通过金融中介资金的流动方向,而且还存在着大量隐含的或者是明显的政府直接信贷配给,信贷配给的主要对象是能够执行政府产业政策的企业,或者是政府认为需要扶植的产业。同时,东亚金融体制中,政府的金融监管框架是比较模糊和不透明的,这为大量政策性优惠和妥协、政府与企业以及金融部门之间的关系融资行为提供了广阔的制度空间。在东亚金融体制中,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被没有受到足够的关注,中央银行成为政府的人,成为执行政府产业政策的工具,不能根据宏观经济状况独立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也不能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实施独立的严格的金融监管。东亚金融体制中广泛存在着存款担保制度,对投资组合多样化进行诸多限制,同时中央银行对那些陷入财务危机的银行部门负有最后贷款人和最后救助者之义务,因而在日本或者其他东亚国家,素有“银行不破产神话”的说法。东亚各国在经济起飞的早期阶段,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接受了日本这种金融体制,东亚国家尽管在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深度上略有差异,但却基本上具备了日本式金融体制的本质要素:政府在金融体制中的主导作用,金融体系的产业工具性质,广泛的信贷配给现象,不透明不明确的金融监管框架,中央银行缺乏独立性,银行在金融体系中的特殊核心地位等,这些特征,与我们所熟悉的金融抑制措施有着极大的相似之处。

与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体系”(market-based financial system)不同,东亚传统的金融体制是一种“以银行为基础的金融体系”(bank-based financial system)。在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体系中,证券市场在积聚资金和向企业融资方面与银行一样居于核心地位,在英国和美国这样的典型的市场化金融体系国家,证券市场在金融体制中的地位已经超过了银行部门,证券市场在融通资金、实施公司控制和进行风险管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而在以银行为基础的金融体系中,特别是在德国和日本式的金融体系中,银行占据着绝对重要的地位,银行在动员储蓄、配置资本、监督公司投资决策以及提供风险管理工具方面发挥关键性作用。有关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和市场主导型金融体系之优劣的争议由来已久,至今并没有明确的结论。Demirgüç-Kunt & Levine (1999)的研究囊括了150个国家的数据,得到以下结论: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中,银行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股票市场均比较活跃和有效率;在高收入国家,股票市场相对于银行而言更加活跃和有效率,而且随着一个国家经济不断增长,其金融体系也显示出更加以市场为导向的趋势;那些具有习惯法传统(Common Law tradition)、对股东权益进行严格保护、监管良好、腐败行为较轻、不存在明显的存款保险的国家,一般有着更加市场导向型的金融体系;那些具有法国民法传统(French Civil Law tradition)、对股东和贷款人权益保护不力、合约执行质量较差、腐败行为严重、会计标准不严格、银行管制较多的国家,其金融体系一般不发达,银行和股票市场均处于幼稚状态。这项研究虽然揭示了经济发展中金融结构的一般趋势,但是仍旧难以说明一国经济增长和金融发展与市场主导型和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之间的关系,静态的比较研究无法说明两种体系在动态经济中的作用。在执行经济赶超的国家,由于面临着严重的资金瓶颈约束和框架约束,在经济赶超和经济起飞的初期阶段就大力发展股票市场是不现实的,也往往是无效率的:资金的瓶颈制约使得股票市场的发展缺乏资本基础,而且股票市场在动员储蓄方面的作用远远逊于传统的银行部门;经济赶超国家由于金融体系发展滞后,相关的金融规则和法律框架尚未形成,同时不具备管理和监督股票市场的知识储备和人力资源,因此很难在短时期之内以发展资本市场作为金融发展的主要方向。更为重要的是,以银行为主的金融中介,比较适合作为政府执行赶超战略和产业政策的工具,在资金配置的规模和资金流动的方向上也更容易控制。银行部门在东亚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在动员储蓄、资本配置、监管企业运作、保持金融体系稳定、实现产业政策目标方面,银行承担着重要使命,世界银行(1993)对银行在东亚经济奇迹中的作用给予充分肯定。

东亚金融体制中所隐含的是一种处于典型的金融抑制和典型的金融自由化之间金融发展战略,实际上是一种温和的金融约束(financial constraints)。金融约束战略是适应于东亚经济起飞时期宏观经济状况和金融发展阶段的一种战略选择,它包括一整套金融约束方案,如对存贷款利率加以适当控制,对金融体系进行市场准入限制、对来自资本市场的竞争加以限制、以隐含的存款担保和中央银行救助来增强银行体系稳定性等,这些措施都是旨在强化银行的主导地位,使其在动员储蓄和配置资金方面发挥主导作用。金融约束的目的,是为银行部门和生产部门创造租金机会,这些租金机会增加了银行特许权价值(bank franchise values),使得银行有进行审慎的投资以及监督企业经理人的内在激励,对于银行的稳健经营和保持金融体系稳定性有重要作用。同时,东亚金融体制中所包含的金融约束战略作为东亚经济发展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创造东亚经济奇迹上显示出这种制度安排对于企业投资和银行部门融资行为的积极作用。经济落后国家假如单纯依赖市场化的金融体系,就会陷入一种恶性循环(vicious cycles),经济主体的低收入导致低储蓄率,低储蓄率导致资本市场薄弱,而资本市场的幼稚性不但不能支撑产业发展与经济起飞,而且容易引发投资风险和系统性的金融危机。而东亚国家在经济起飞的初期,通过金融约束政策创造了一种良性循环(virtuous cycles),金融中介机构特别是银行在动员储蓄中发挥巨大作用,金融约束降低了私人部门的投资风险,这些因素又导致快速的资本形成(capital formation)、较高的GDP增长率以及较高的储蓄率,并吸引大量国外储蓄的流入,所有这些都刺激了金融体系中的资金的生产性投入。政府对银行的保护和对企业的保护降低了银行和企业的投资风险,增强了银行融资的激励和企业的投资意愿,而且在政府、企业和银行部门之间结成一种稳固的三位一体的关系,在执行产业政策中达成合作式的“利益共同体”行为模式。

东亚金融体制在东亚国家实现经济赶超和经济起飞之后,其自身隐藏的弊端开始显露出来,经济起飞初期起到积极助力的金融约束政策逐渐向起阻力作用的金融抑制政策过渡。克鲁格曼发表在《外交事务》上发表的著名论文引起了学术界对于东亚经济奇迹的深入讨论和激烈争辩,东亚式的金融体制以至于整个东亚发展模式遭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而1997年的东亚金融危机更为学术界提供了反思东亚模式的机会。事实上,金融约束和金融抑制政策在实践层面上是很难区分的,政府在实施金融约束政策的时候,由于难以获得金融体系、企业部门和宏观经济的全部有效信息,因此很难随着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对金融约束政策进行及时调整。几乎所有金融约束政策本身都蕴涵着银行体系和企业部门以及政府行为扭曲的风险。存贷款利率的限制在为银行和企业创造租金的同时,也隐藏着银行和企业的道德风险行为(moral hazard),隐藏着银行和企业进行非理性的不审慎的投资的可能性,日本和东南亚国家出现的房地产和证券市场的大量投机行为,就是明显的例证。政府对信贷配置的直接干预往往基于以及战略的考虑,而不是基于利润和经济的考虑,这种资源配置的扭曲是导致寻租行为和政府腐败的根源之一。银行部门在政府的过度保护下丧失了谨慎投资的动机,缺乏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的内在激励,同时扭曲的银行企业关系也使得银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资金运用缺乏有效的监管,这是日本所谓“主银行”制度(Main Bank Regime)所难以避免的结局。中央银行在东亚体制中成为政府的人,不能独立行使监管职能,而政府的监管行为既缺乏透明度,又缺乏有效的实施手段与监测手段,这助长了经济中的腐败现象和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东亚金融危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东亚金融体制中所隐含的这些弊端和内在缺欠的总爆发。东亚金融体制在金融危机后的总趋势,是继续采取稳健的金融自由化策略,改革传统的银行部门,改善政府介入金融体系的方式,加强对于金融体系的监管,塑造更加市场化和稳定化的金融新体制。尽管早有学者指出在金融自由化和东亚90年代频繁的金融体系危机之间存在着某些相关关系,但是就东亚而言,一方面诚然存在着金融自由化中的脆化现象,而另一方面,这些脆化现象又同传统的东亚金融体制有密切关联,只有在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改革传统的金融控制政策,同时又加强金融部门的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才能实现金融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T.F. Cargill (1993): “A Comparative Study of Financial Liberalization Policies: Japan and Korea”, Korean-US Financial Issues, Washington D.C., Korea Economic Institute of America.

T.F. Cargill (1998): “Korea and Japan: End of the Japanese Financial Regime, in G. Kaufman (eds.): Bank Crisis, Causes, Analysis and Prevention, Stanford, CT: JAI Press.

T.F. Cargill (1998): “Financial Crisis, Reform, and Prospects for South Korea”, Financial Regulator, June, pp.36-40.

Dick Beason and Jason James (1999): “ Political Economy of Japanese Financial Markets: Myths versus Reality”, MacMilian Press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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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

关键词:合业经营分业经营金融监管风险防范

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其业务经营方式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过程.在目前世界经济逐步趋于一体化,金融趋于全球化的浪潮之下,金融业合业经营的趋势也日益明朗。本文拟从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出发,对全球金融业合业经营的趋势略作分析。

一,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史。

作为现代经济金融的强国,美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对全球各国的金融发展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中不乏值得借鉴的发展模式,当然也有许多发人深省的经验教训,为此,讨论金融业的发展趋势,我们有必要首先了解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

首先,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的金融机构基本上都是混合经营,没有严格的业务范围的划分,金融机构的种类也比较少,服务品种也不丰富。作为金融机构的主要代表-银行几乎承揽了社会上需要的全部金融服务品种。银行从传统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业务中解脱出来,开发了中间业务,但是这些业务还远没有形成规模效益,尚处于起步阶段。

随后,30年代一场由金融危机引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之后,美国的银行体制几乎崩溃。为了挽救危机中的银行体系,美国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因为他们将危机的诞生主要归因于银行发展的多项综合业务加剧了银行体系的风险,从而为整个金融业与经济发展埋下了隐患。鉴于此而颁布的银行法便主要着眼于银行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以降低风险。其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部分:第一,该法案规定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是承销和发行证券,二者必须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严厉禁止交叉业务和跨业经营。其二,该法案对银行支付活期存款利率进行了限制。最初规定对活期存款不支付利息,即零利率,后来提高了利率上限,允许支付少量利息。这主要是为了降低银行的支付危机。其三,该法案规定政府对银行存款给予保险,并据此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以及实行最后贷款人制度,这一切都是为了保障储户利益,同时提高银行的信用水平。

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严格限制下,美国金融业在分业状态下迅速发展着。这时候,以前从属于银行的一些金融机构开始独立发展并逐步成熟起来,并有了自己独立的业务经营范围与经营管理模式。在此过程中,金融业逐步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大支柱。但是进入60年代以后,逐步出现各种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范围的交叉,严格的业务划分被逐步打破,,经济学家及政府都开始考虑关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是否真的有利于金融业的安全发展问题。经过长久的争议与探讨,1999年12月,美国终于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并新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而为金融业的合业经营扫除了法律上的障碍。

二、业经营的产生原因及利弊分析。

前已述及,金融业自诞生以来,其业务范围及机构设置并没有自动的划分开来。最初几年主要都是由银行为了满足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金融产品的需求而在其本身业务(存款与放款业务)之外新开发的金融服务产品。但是在30年代全球经济危机以后,美国率先立法,限制银行(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的业务融合,要求分业经营,随后,许多别的国家纷纷效仿,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首先,分业经营能够使各金融机构更加专注于自己所擅长的优势业务,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避免盲目开发新产品,新服务,这样可以降低金融机构(当时主要是银行)的风险并使其收益更加稳定和有保障。其次,分业经营也更有利于政府的监管。实施严格的业务划分,各金融机构的业务都相对单一化,简单化,这样就更有利于政府根据不同金融机构的特点,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并使其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分业经营的立法规定却并未达到其预想的效果,这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这一立法规定本身的局限性都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

首先,分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严格的业务划分使投资者失去了方便,快捷而又综合化的服务机会,投资者不得不与多家不同的金融机构往来以满足其多种金融需要。同时,它也削弱了银行业的实力,因为业务范围的严格限制使许多银行丧失了许多盈利机会,所以现实中,许多大银行都力图混合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可以说,这也是满足社会需求的结果。并且分业经营降低了金融机构间的竞争性,将过去整个金融业的竞争分散到了几个不同的领域,例如投资银行不必再担心来自于许多大的商业银行的竞争,从而削弱了许多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和创新意识,而投资者也无法享受激烈的市场竞争给他们带来的好处。

另外,尤为重要的是,在二战以后,世界经济贸易迅速发展,这对金融服务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的全球化必然要求金融的全球化,而金融业务的分业经营状态无疑不能满足全球化的金融发展趋势的要求。于是各个国际性的大银行纷纷朝着业务的综合化方向发展。他们通过金融创新,开发,设计一系列的金融衍生产品,绕开法律的壁垒,达到综合经营的目的。60年代末期出现的新型金融工具,如定期存单,NOW账户,现金管理账户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都是这一环境中的产物。

分业经营规定的最初动因在于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然而在事实上,面对世界一体化的经济发展趋势,它反而加剧了银行业的风险,使其生存能力受到限制。正因为此,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商业银行逐渐突破了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分工的界限,走上了业务经营全能化的道路。七八十年代以来,西方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业务品种,从专业化逐步走向多样化,全能化,从分业走向合业,这是与西方经济金融发展密切相关的。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银行负债业务比例的变化为其业务拓展提供了可能性。近二十年以来,西方商业银行活期存款的比重逐步下降,定期储蓄存款的比重相应上升,这一结构性的变化为商业银行开拓中长期信贷业务和投资业务提供了较为稳定的长期资金来源。第二,银行盈利能力的下降促使各个商业银行寻求更多的盈利渠道。自70年代以来,西方金融业竞争激烈,银行盈利水平普遍下降,这迫使银行业开拓新的业务和品种。他们一直想方设法绕过法规的限制,向证券保险等领域扩张,突破传统的业务束缚,开发更多的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对于这些积极创新的银行而言,许多法律条文形同虚设,因为通过创新业务的开展,他们可以轻而易举的逃避政府的监管和法规的限制。与此同时,金融管理当局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也取消了一些过时的法规,适时的为商业银行开拓新业务提供了方便和支持。第三,金融理论的深入发展。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随着各个历史时期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而不断的发展,从最初的资产管理理论到负债管理理论及至70年代末期出现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他们都是为了有效推动金融业的安全稳定发展而产生的。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突破了传统的只重视资产或者只重视负债的理论的偏颇之处,使商业银行真正的从其资产负债业务双方着手,同时拓展资产负债业务,使其相匹配,达到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理论的发展适应当前金融形势,为西方商业银行业务不断走向全能化综合化提供了理论基础,从而极大的促进了他们综合业务的开展。

由此可见,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理论的发展乃至政府监管水平的发展都为金融业的合业经营做好了准备。分业经营终究只能是金融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过渡阶段。

三、合业经营的发展趋势。

1999年12月,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废除了已实施六十余年的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规。这一法案的颁布无疑将会对美国乃至世界的金融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合业经营势不可挡。在此过程中,金融业的兼并与重组将会加剧,银行的综合经营能力将进一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也会日益加强。然而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看到,在此过程中也存在着种种不确定因素,隐含着许多风险。

首先,合业经营将加剧兼并行为,使各金融机构过分重视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综合化,而忽视了稳健经营这一根本原则。从一定意义上说,金融机构兼并的机会成本就是其稳健程度,稳健经营要求管理人员经常不断敏锐的监督本机构运作情况,而不是分散注意力去过分关注合并以扩大规模和范围,这可能造成在管理文化,预期,策略及日常业务经营等方面潜在的混乱。由于合并各方在企业文化,员工素质,经营理念等各方面都可能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合并后能使各方的优势结合并发挥其规模效益还取决于整合是否成功,而不同企业之间的整合成本往往是巨大的。

其次,合业经营也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这需要政府,社会以及金融机构自身都更清醒的认识到风险所在并加以防范。而对于某些项目,即使那些较大的金融机构对其所面临的新的风险也缺乏有效的管理办法。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对从事金融衍生工具所带来的风险的监管和防范。

综上所述,金融业的合业经营趋势是不容置疑的,但不能急于求成,只有在社会经济金融形势都为此做好了充分的准备时,才能够适当放宽对业务范围的限制。目前我国所采取的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正是基于这一考虑。而一旦我国的金融体系发展更为健全,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的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国便可朝着业务监管综合化方向迈进一步。

第7篇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互联网金融;P2P现状;利弊

本研究是中华女子学院2015年度北京市大W生创新课题“论述金融产品P2P的利弊分析”(课题编号:110004991140)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2月19日

一、P2P平台简介

P2P,即peer to peer或意思为person to person,即“个人对个人”。P2P网贷,又称网络借款,指互联网金融点对点的借贷平台,即投资方和贷款方通过P2P网贷平台的中介功能,节约了例如商业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的运作成本,在网上协商一致,从而完成借款金额、借款利息、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的借贷合同,并运用网络完成认证、交割和清算等步骤,从而实现信用借贷的一种方式。

尽管P2P有不同的运营模式,但都遵循以下的流程:首先,借款者和贷款者要注册成为同一平台的用户;其次,借贷双方各自提交各自的材料,在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投标;再次,借贷双方在金额等匹配成功后,平台生成电子借贷凭证;最后,借款者定期定额向贷款者还本付息。图1具体地描绘了P2P网络借贷的基本流程。(图1)

P2P借贷有以下特点:首先,P2P网络借贷的贷款期限相对银行贷款,一般比较短,金额较小,对借款者财务状况要求较低,融资标准也相对较低;其次,P2P网络借贷的交易方式简洁、高效。运用互联网进行借贷,打破了传统借贷地域与时间的限制。除此之外,P2P网络借贷的利息、还款方式、贷款期限等都是相对灵活的,只要借贷双方达成共识即可。表1归纳了P2P网络借贷与银行贷款的不同点,从表1可以更直观地看出P2P网络借贷的特点。(表1)

二、P2P平台现状

(一)高息进场,低调跑路。P2P行业中有许多别有用心的参与者,许多P2P平台的理财产品设计就存在漏洞,而平台设计者正是利用这些漏洞制造陷阱,再利用20%~30%超高的投资回报引诱追求高息的投资人进入,最终结果是公司跑路,投资人被骗。

(二)行业不成熟。国内自2007年从国外引进P2P行业,2012年开始出现向好趋势,行业发展尚未成熟。目前,投资者对P2P网贷也还未真正了解,接触人数也不够多,没能很好的辨识网贷优劣。同时,融资人方面也不知道如何成熟高效利用所获资金。总的来说,整个P2P行业的参与者都在探索中前进。

(三)“三无”状况。“无准入门槛、无行业准则、无监管机构”,这“三无”导致行业内的P2P企业鱼龙混杂,投资风险极高。在行业整个参与者都不成熟的前提下,投资者无能力辨别平台优劣,往往会选择投资回报更高的P2P平台。然而,往往是这些高息平台让投资者“踩雷”的概率最大。所以,现在一些低稳收益、踏实运营的P2P网贷平台积极呼吁行业自律,主动要求相关部门进行监管。

(四)巨头介入。许多其他行业巨头介入P2P网贷,说明这个行业的前景很好。现在很多国资背景的企业都介入到P2P当中来了,像阿里、腾讯等这样的电商互联网巨头也期待它的未来前景。

三、利弊分析

(一)P2P带来的积极效应

1、有助于发展普惠金融,弥补传统金融服务的不足。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定位主要在“小微”层面,具有“海量交易笔数,小微单笔金额”的特征,这种小额、快捷、便利的特征,具有普惠金融的特点和促进包容性增长的功能,在小微金融领域具有突出的优势,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覆盖面的空白。因此,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既有竞争又有合作,两者都是我国多层次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2、有利于发挥民间资本作用,引导民间金融走向规范化。我国民间借贷资本数额庞大,长期以来缺乏高效、合理的投资方式和渠道,游离于正规金融监管体系之外,客观上需要阳光化、规范化运作。通过规范发展P2P网贷、众筹融资等,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于国家鼓励的领域和项目,遏制高利贷,盘活民间资金存量,使民间资本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众筹股权融资也体现了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客观要求。

3、满足电子商务需求,扩大社会消费。电子商务对支付方便、快捷、安全性的要求,推动了互联网支付特别是移动支付的发展;电子商务所需的创业融资、周转融资需求和客户的消费融资需求,促进了网络小贷、众筹融资、P2P网贷等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催生了金融服务方式的变革,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也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4、有助于降低成本,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质量。互联网金融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社交网络形成的庞大的数据库和数据挖掘技术,显著降低了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企业不需要设立众多分支机构、雇佣大量人员,大幅降低了经营成本。互联网金融提供了有别于传统银行和证券市场的新融资渠道,以及全天候、全方位、一站式的金融服务,提升了资金配置效率和服务质量。

5、有助于促进金融产品创新,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理念创新,不断推动传统金融机构改变业务模式和服务方式,也密切了与传统金融之间的合作。互联网金融企业依靠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能够动态了解客户的多样化需求,计量客户的资信状况,有助于改善传统金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升风险控制能力,推出个性化金融产品。

(二)P2P的不足之处。国内P2P平台的高速发展,同时也把P2P固有的问题爆发了出来――提现困难、倒闭、跑路等一系列问题。

1、P2P平台创业者能力不足。P2P平台是金融在互联网的创新,平台的创业者必须对民间借贷、金融操作和互联网的管理进行深度融合,才能保证平台的根深蒂固。而P2P平台的创业者有的是互联网科技出身,却不懂金融操作管理;有的具有多年的民间借贷经验,却不能有效地理解互联网的实质,因此也造成了少量P2P平台不懂行而惨淡经营,最终出现问题。

2、P2P平台鱼龙混杂。由于P2P平台的门槛较低,造成借贷者素质参差不齐,借贷的目的各不相同,甚至部分P2P平台成立的初衷就是融资自用,弥补原来的债务;更甚者,纯属借着平台的口号进行非法集资,像上述两类平台在后期的运作肯定会产生问题。

3、监管制度的缺失。由于国家鼓励金融创新,现阶段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是宽松的,而地方政府对网贷可以说是大力扶持,天津就出台了《天津开发区推进互联网金融产业三年行动方案》;广州金融办向互联网金融机构公布了《广州市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试行办法》等等,因此监管层次上较为松懈,因而造成了P2P平台从成立源头、运行操作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和约束,这样一方面使得P2P网贷企业线上交易受到较大的局限性,导致P2P在我国的发展举步维艰;另一方面也经常使得P2P网贷企业出现恶意圈钱、跑路不断、信用违约、或者无法及时收回投资资金、虚构注册地址等现象。

4、技术风险及隐私风险。IT技术的发展是P2P网贷模式发展的基础,在这个系统内,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数据和用户等要素都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形成了统一的整体,后台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对网贷业务的进行和风险控制显得及其重要。技术风险可能导致个人账户被盗、个人隐私被泄露、资金被提。

四、对策建议

2014年12月11日lending club在美国成功上市,为P2P行业指明了一个方向,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启示。

(一)可以和银行合作,共同发展。P2P不是在和银行竞争,P2P借贷服务平台要立足于为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为国家经济稳定发展贡献力量。

(二)加快行业立法,组建自律组织。尽早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合法身份,早日走出“模糊地带”,消除法律风险。从法律上对业务种类和经营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完善准入门槛,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确保平台资质,对现有平台进行清理,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同时,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规则,强化自身建设,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和盈利能力,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协助监管部门进行自律管理。

(三)行业将纳入统一监管范畴。将网络借贷纳入监管范围,引导其朝更透明、更阳光的方向发展。建立监管合作机制,明确由央行负责对网络借贷的监管协调,各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对其从市场准入到业务运作、风险控制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监管,杜绝非法集资、高利贷、恶意拖欠等问题,打击网络金融暴力、地下钱庄,推动网络借贷规范和良性地发展。同时,进行实时监控,让监管部门及时掌握资金流向。积极推广引入第三方支付管理平台,同时加强与银行间的合作,严禁使用公司账户或高管个人账户进行资金的周转。

(四)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应用。促进网络借贷的发展,离不开诚信的支撑,健全的信用评级制度可以降低借款人信用风险。应该继续推进个人征信系统发展,逐步完善个人信用环境,最大限度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逃债及违约的行为一经发现即列入黑名单,将此信息与行业协会系统数据库共享,并纳入征信数据库中,加大失信成本。逐步允许网络借贷平台接入央行征信系统,提高资信审核的准确性。同时,要依法加强对于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明确信用信息的采集、使用、查询条件限制,对于违法泄露、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行为要依法予以追究。

第8篇

由美国次级房贷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可归根于过度的金融创新和过度的高薪激励,究其实质是偏离了市场经济规律,背离了风险监管规则,脱离了科学发展轨道。及时反思美国金融危机的教训将是对维系各国金融衍生品健康发展有力敦促,因为金融衍生品是在不脱离实体经济发展情况下对金融资金流通不可或缺的工具,各国既不能因噎废食,更需要从根本上重新审视这一有效利用资金,创造财富工具。我国金融业正在逐步从分业经营到向混业经营,以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证合作,银保合作,证保合作为代表的混业经营不断展开。而以分业监管体制来落实混业经营将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端。相对于美国的过分放任混业经营,世界上很多早已进行混业经营的国家将给出混业经营下的一般性的监管体制,可供我国借鉴。本文通过对澳洲与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对比探讨,指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完善之见。

一、国内外金融经营模式的发展

国内外的金融经营模式大致分为两种――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各国根据自身金融环境来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金融经营模式。根据金融工具特点不同,金融业内部可划分出不同子行业。各自行业功能上有重叠,造成不同金融工具可实现同一金融功能。混业经营即是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的经营关系,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何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金融多元化的业务经营。

国际范围内混业经营模式被各国普遍接受。以美国为代表,国际金融经营模式的进化过程可以被很好的反映。美国金融业经历了由混业经营(1928年《麦克法顿法案》)到分业经营(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到重新建立混业经营模式的过程。分业经营模式被称为不适应金融发展仅换取暂时的金融稳定,于是在内外因作用下美国金融业重新走回混业经营之路。

当前在适应我国金融国际化发展和世界金融一体化的基础,我国金融业也呈现出混业经营的趋势。银监会于2007年的《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报告》显示,截至2006年12月底,外资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超过100种,115家外资银行机构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2008年1月份,国务院原则批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复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有效隔离风险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以开展相互投资的试点”。混业经营实现制度性突破。

二、澳洲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探究

澳大利亚监管机构有四种――澳大利亚储备银行(RBA),审慎监管委员会(APRA),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财政部(Australian Treasury)。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是澳大利亚的中央银行。始于1960年并接管原联邦银行职责。审慎监管委员会监管金融机构的活力并在金融机构无法满足顾客需求时采取行动。作为一个单独的审慎监管体始于1998年接管原RBA以及其他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证券投资委员会强制公司及金融服务法保护消费者,投资者,债权人,作为一个单独的“市场整合和消费者保护管理者”也于1998年成立。财政部作为政府主要经济部门,它并不直接管制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作为主要的政府经济政策制定体给出金融管制的框架,在APRA的成立过程以及设立RBA财政政策中具有指导意义。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可分为国务院下属的四大部门――监事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开始步入正轨,1992,1998,2003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继成立,标志着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正式形成。监事会下设16家国有重点金融机构,负责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银监会由各省市监管办负责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农村信用社等;证监会负责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监会负责商业,政策,外贸,保险保险公司,及再担保公司。

澳大利亚作为英联邦国家实行统一监管体系。于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系比较各有利弊。统一监管体系的优点主要包括:(1)防止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2)节约监管成本。弊端则主要包括如法律障碍,磨合成本,政治压力等。分业监管体系优点主要为:(1)具有专业性,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2)各机构可以根据不同业务的特殊性,有针对性的化解金融风险,具有灵活性,(3)各专业机构职责明确,分散监管权力,较为公平。缺点主要是协调性差,容易造成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

我国值得借鉴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通过立法手段直接规定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框架,对他们的职能做出明确的规定,使监管的协调合作做到有法可依。其次,金融监管当局建立了有效的协调机制,包括事前协商和紧急,冲突协调机制,确保监管各方再短时间内有效解决问题。再次,金融监管当局建立了信息收集,交换与共享方面的制度安排,将信息不对称减少到最低,降低信息成本和交易费用,从而减少保证监管制度的成本。

第9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余额宝;商业银行;监管

一、余额宝的发展现状

余额宝,是阿里巴巴旗下支付宝公司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它可以如同支付宝余额一样随时用于消费、转账等支出,并且能够获得投资收益,使存放在余额宝内的资金获得增值[1]。作为互联网微理财的领头羊,余额宝凭借其较高的投资收益率和较低的入户门槛,源源不断地吸引着广大的用户。据统计,截止今年5月余额宝的净资产规模已突破5000亿人民币,客户数量超过5000万,其制定者天弘基金一举成为国内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

图1

资料来源:天弘基金公司官网

图1显示了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自余额宝上线起至今的收益变化,余额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基本保持在4.5%和7%之间,均值在5%以上,而此时商业银行的一年定期存款的利率不过 3.85%,活期存款利率更低至0.35%。对普通投资者而言,考虑到货币基金流动性高,安全性与存款不差上下,收益率又长期远高于活期存款,将活期存款转移到余额宝以求更高的收益理所应当。余额宝的收益率不仅远高于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其累计收益率和我国股票市场的投资收益率相比也十分突出,图2中0值上方向右上倾斜的为余额宝至今为止的累计收益率曲线,而0值下方两条分别为上证指数和沪深300的累计收益率。由折线图的走势不难看出,对投资者而言,投资余额宝比投资股票要稳定很多且图示时期内余额宝的收益明显高于股票市场。大量中小股民将炒股资金从股票市场转移至余额宝。

图2

资料来源:天天基金网

二、余额宝取得成功的原因

余额宝一问世就造成如此大的轰动,不到一年的时间招揽5000多万客户吸纳上千亿的资金,对我国银行长久以来最主要的存款业务造成了不小的冲击。由上文图1分析可见,余额宝高过银行活期存款十多倍的收益率是其吸引广大散户的一大关键因素。那么,余额宝又是如何创出这样一个超高收益率的呢?相比传统银行理财,其又是如何脱颖而出的呢?

(一)联合货币基金创造高收益

自2010 年央行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纳入牌照监管,明确其法律主体地位和业务许可范围,第三方支付的市场定位不断向金融市场前移,与基金、担保、保险机构等异业联盟衍生出一系列互联网金融产品[2]。余额宝就是其中的典范,其本质是在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功能上,内嵌合作基金公司的货币型基金,这种合作模式的创新将成为互联网发展与金融理财业的创新驱动力。

图3

资料来源:天天基金网

目前与余额宝进行对接的是天弘基金“增利宝”货币型基金,主要投资于短期货币工具如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企业债券、同业存款等短期有价证券等[3]。由于货币市场资金流动性较高,货币基金的安全性通常有很好的保障。如图3所示,“增利宝”货币基金投资组合中80%以上的都是现金类资产,其余都是债券产品,投资股票比重为零,投资风格非常稳健。天弘基金最新公布的一季度报告显示,在该季度“增利宝”的资产组合中有92.32%投资于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这部分存款的利率由银行与货币基金协商确定,又称协议存款。其余4.01%投资于债券,3.68%投资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其他资产。这些短期货币工具的收益率直接决定了天弘增利宝的的收益率,因此,通过分析货币市场主要利率的变化趋势并与余额宝的收益率变化进行对比便能找到余额宝高收益的根源以及背后可能存在的风险。根据增利宝货币基金的投资方向以及货币市场的业务量,本文对我国国债回逆购利率、商业银行同业拆解利率进行了整理,整理结果如图4、5所示。

图4

资料来源:搜狐财经网

图5

资料来源:http://.cn/fe-c/shiborHistoryChartAction.domethod=initPage&termId=100001

图4中显示了余额宝上线以来1天国债逆回购(204001)与7天国债逆回购(24007)的月末收盘价的变化曲线,从图上可以看出除了13年9月末1天国债逆回购利率出现了短期的走高,其余时期国债逆回购的利率基本保持在5%已以下且靠近5%的位置。图5则展示了同业拆借市场不同期限产品的利率变化,总体来看不同期限同业拆的利率变化趋势大体一致,今年2月份以前主要在3%到7%的区间内波动,2月之后则主要集中在5%以下。由此可见,货币市场的利率整体水平在5%左右,明显高于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及1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除此之外,货币基金的收益率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协议存款的利率。目前我国货币基金存放银行的存款视作同业存款,无需缴纳存款准备金,利率变化不受大额协议存款利息上浮限制,直接由基金公司与银行协议确定往往较高,这也是使货币基金能有如此高收益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依靠互联网金融模式提供便利

余额宝除了为用户提供较好的增值功能外,它还通过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创新以及或联网技术的创新,改善传统银行业的诸多不足,为用户打造一系列超值服务,充分展示了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1.T+0赎回机制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者未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或者相关业务。”所以支付宝不可以代销基金,因为它没有基金销售资格。支付宝公司为规避监管风险,在余额宝的设计上把基金销售行为定义为直销,并严格按照直销来设计业务流程,支付宝收取提供交易平台的对价(管理费)[4]。证监会对余额宝将资产商品化的组合创新给予肯定和支持。在资金的周转速率方面,余额宝T+0 的快速赎回机制明显优于传统的货币基金。用户将钱存入余额宝,相当于购买了增利宝基金,若将钱转出余额宝,则相当于赎回相应的基金份额,一键双效,便捷流畅。同时余额宝还融入客户消费支付功能,支付宝客户可以使用余额宝资产进行实时支付和转账等功能,其便利程度可以与银行活期存款相媲美。

2.营销模式创新

我国小储户数量众多且分布广泛,传统的金融机构若想收集他们的资金,则需要建更多的网点,打更多的广告,培养更多的客户经理,从而导致为小储户理财的成本过高[5]。因此,一直以来我国广大小储户的资金大多存于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也无力与银行竞争这个客户群体。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各大互联网公司凭借技术进步打破这一成本壁垒,以超低成本吸引大量客户。天弘基金与支付宝合作推出余额宝就是充分利用支付宝的渠道优势,几乎没有产生一点推广成本,便将产品直接呈现在广大的客户群体面前,独享近200亿规模的理财市场。此外,余额宝一直秉承着“提升客户价值为中心”的营销模式,坚持客户至上的原则。在操作方面,余额宝为了给客户提供一个极佳的购物体验,尽量转化每一个支付宝客户并提供增利宝“一键开户”功能,大大简化操作流程,便捷用户[4]。在理财方面,一般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门槛为5000元,货币基金产品门槛更是上万,然而余额宝仅需 1 元即可入户,故被称为“所需资金最低的理财产品”。余额宝的出现打破了高门槛的金融理财产品与小储户间的壁垒,让更多人感受到金融的魅力并体会到理财的乐趣,得到客户高度认同感。

3.借助大数据降低流动性风险 支付宝客户的备付金大多金额小且流动不稳定,尤其是在节前或促销期间,易出现流动爆发。所以天弘基金公司所面临的最大风险就是流动性不足,这类似于商业银行可能面临的“挤兑风险”。大规模、突发性的赎回会导致基金的流动性不足,迫使基金提前变卖资产进而发生亏损。所以,天弘基金公司从支付宝客户的分布区域、不同时段的下单量、现金流量的稳定性等特点出发,借助淘宝累积的多年数据,利用大数据技术归纳出购物支付的规律,形成了循环式的资金收支方式来解决资金流动不足的问题。在“节日促销”前对现金流变化进行预估,有效地控制流动性风险,为增利宝产品的低风险度提供保障。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有效地解决了流动性与收益性不匹配的难题,让余额宝投资者的备付金增值得到充分保证。

三、余额宝的利弊与监管

(一)推动利率市场化,打破银行垄断地位

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盛行对我国传统银行业造成不小的冲击,这股金融创新的力量正逼迫着传统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出改变,也在一点点打破一直以来银行在货币存款中的垄断地位。我国的存款利率向来由央行决定,各银行仅能在规定的小范围类上下浮动,这使得居民存款的收益率远低于投资其他金融产品。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化,资本市场的利率相较信贷市场越来越高,金融市场的利率整体趋向于市场化。然而,我国利率市场化遵循的是“先惠及金融机构、再惠及零散储户,先惠及大额资金持有人、再惠及小额储户,先惠及富人、然后惠及穷人”的路径[5]。财富的聚集方如企业、金融机构与大额资产所有者等通过 基金、信托、PE等多种投资方式获取高收益,即使存入银行,亦可享受协议存款的高利率优惠;而广大小储户群体则被金融机构高额的投资门槛拒之门外,无法分享这种投资收益。然而,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出现弥补了金融机构对中小投资者的经营空白,在客户定位上逐渐以“长尾效应”颠覆了传统的“二八定律”,凭借超低门槛集聚广大散户,让小储户能够直面高收益的金融产品。余额宝们的出现逼迫存款利率市场化的尽快完成,银行只有控制了存款利率的决定权才能降低居民储蓄存款转移货币市场的风险。这种利率市场化的路径是其他发达国家所不曾经历的,没有了历史的借鉴,我们更应该认真谨慎对待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变化。传统银行业更应该随机应变,跟上互联网金融的步伐进行创新与改革,如果继续固守不变,将会到来多方面的风险。

(二)余额宝暗藏风险,政府需加强监管

余额宝等金融理财产品的除了拥有超低门槛外,还依托货币市场的高利率给用户带来了高于活期存款十多倍的投资收益。前文对货币市场的利率分析可知,近一年来我国来货币市场的利率整体水平较高,一般保持在5%左右部分时期甚至高达8%,余额宝的收益率也因此长时间保持在6%以上,货币基金如此之高的收益率对应着近几年社会融资成本的全面抬升,然而与之对应的企业利润率以及居民收入增长率能否达到如此高度无法保障,如此一来,将造成社会的投机情绪高涨而劳动积极性极大地受挫,从而影响社会的正常生产。此外,货币基金也并不总是保本保收益的,其高收益对应着高风险,加之我国小储户抗风险能力普遍较低,一旦有较大的风险来临,将严重冲击金融市场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性。化解这一矛盾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快存款利率的市场化。与此同时,考虑到利率市场化后可能出现存款利率虚高而带来银行赔付困难的情况,政府还应加快制定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以保障小储户利益。这样一来,一方面银行得以自行决定存款利率,吸纳存款;另一方面各类储户能够自衡收益与风险,实现了利率市场化的最佳效果。

互联网理财产品作为金融创新成果,我国现有的金融市场监管机制对其监管上存在诸多漏洞。首先,互联网理财突破了传统银行业与证券基金业的经营界限,由“三会”构成的分业监管模式在此产生了冲突,从而是的部分互联网理财出现过度监管或者无监管的局面,严重影响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其次,互联网的本身特点决定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受地域的限制,因此,对它的监管需要我国各地方监管部门协同合作,共同监管,同时积极与有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的国家合作,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此外,用于衡量传统银行业偿债能力的诸多指标如资本充足率等,对于互联网理财产品显然不再适用从而造成监管上的疏漏,使得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暗藏信用风险。因此,针对余额宝这样的互联网金融衍生品,监管的重点应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第三方理财机构上这两个主体上。然而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领域,关于第三方支付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监管机构的具体立法还相当欠缺,这使得广大互联网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很好地保障,因此尽快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十分重要[6]。

四、结语

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出现,一方面惠及电商集团、基金公司、消费者三方面;另一方面却损害了传统银行业的利益。面对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挑战,年初以来多家商业银行对余额宝实行“集体限购”,部分银行禁止余额宝购买其协议存款,由此看来,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未来的发展将不再一帆风顺。如何完善余额宝监管并协调其与传统金融业的关系将成为政府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而身为消费者的我们,面对社会各界人士对余额宝的种种评价与意见时,更需要保持理性的大脑去审视从而进行合理的投资。

参考文献:

[1]陈健.论互联网金融创新[J].中国市场,2014,2:63-65.

[2]陈海强.互联网金融时代商业银行的创新发展[N].宁波大学学报,2014,27(1):109-112.

[3]百度百科[OL]http:///view/26178.htmfr=aladdin.

[4]邱勋.余额宝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启示[J].新金融,2013,9:50-54.

第10篇

一是人民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地方政府之间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处理金融稳定事务,首先要明确谁是主导者,谁是协作者。在实际工作中,金融改革与金融监管同时进行,作为参与方的金融监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在金融稳定工作中协助人民银行工作的法律关系没有明确,与人民银行存在领导权竞争现象。

二是证券市场稳定力量缺失。中国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监管部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以及机构投资者、各类基金、QFII和散户等等,但谁也不是稳定市场的力量。

三是依赖外汇供应基础货币的模式存在种种弊端。在国际收支双顺差下基础货币投放受制于外汇储备,央行丧失了基础货币投放的主动权;容易导致基础货币流动性过剩,央行对冲操作提高了货币政策工具运用的成本;以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为前提,不符合人民币长期发展战略;低利率政策与之相伴,使劣势行业、劣质企业分割国民经济利润,助长固定资产投资膨胀。

四是国有商业银行股权对外资出让对金融安全构成威胁。在非互相参股的情况下,商业秘密随时泄露给世界金融竞争对手,对手知我,我不知彼,国有大银行在国际金融领域竞争中失去先机;外资借助参股银行以最快的速度瓜分我国资源;商业银行社会负担过重不利于货币政策传导。责任和实现商业利润的选择上趋于重利轻义。

五是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金融风险不断积累。一方面,在市场竞争中,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企业总有一部分不适应市场变化,在竞争中失败,企业经营失败造成金融资产损失。另一方面国家需要制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进行宏观调控,这些重大决策本身就是对利弊得失、风险大小权衡后的取舍问题,小的失误在所难免。决策风险一旦形成对经济金融负面影响深远,它大大高于个别企业的经营风险。此外,企业市场退出问题多年来一有没有解决好,造成风险不能在个别企业及时释放,同时在债权债务处理上,法律制度设计存在缺陷,不利于金融债权人。

做好我国金融稳定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人民银行在金融稳定事务中的领导地位,各金融监管机构、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在金融稳定事务中居于协作地位。

二是实现国有资本对证券市场的有效控制。选择有二:一是成立“中国上市公司国有股管公司”所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份集中托管在该公司名下。该公司不向上市公司派驻董事,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只按比例吞吐上市公司股份,并将买卖信息通报给上市公司。这样就从根本上改变了各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份因受控于不同利益主体而造成的分散状态,实现了国有资本的凝聚。二是对现有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改造,合并成一个特大型基金,明确接受国家指导,基金不追求短期利益,不操纵股价,以中国经济发展为盈利基础,同时对开放式基金的发放节奏进行调节,科学管理入市资金规模和速度及储蓄存款向开放式基金转移的程度。

三是通过多种方式控制外汇资源。扩大中资银行国外分支机构的权力,允许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在中资商业银行的国外分支机构结汇,并引导企业资本输出;可以用外汇盈余来弥补财政赤字,转移财政支付,进行社会救助;对金融机构外资持股比例进行压缩,逐步收回中资金融机构在海外上市的股份;加强有外资背景的跨国公司的资金监测,严禁投机资本流入。

第11篇

(一)金融体系稳健、健康的发展为存款保险制度出台提供了平台在一系列政策指导下,金融机构盈利实力和偿债能力增强,市场约束机制加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大幅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性为制度的出台创造了条件。

(二)我国形成了相对稳定的银行系统初步形成了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和多元化经营的中小型银行为主要市场力量的银行体系,这给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三)金融体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审慎性监管水平不断提高、银行会计准则国际化金融监管有了法律的规范,为存款保险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中国特色的银行监管架构,银行业监管取得非凡的成就和准确、完全、规范、透明的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具体实施方案

(一)存款保险制度央行不再控制存款利率为防止银行间竞争,确保盈利,为此央行控制存款利率,但该制度出台后会使银行自身承担盈亏,这是银行业进一步开放的关键所在,央行放开存款利率,预测平均存款利率可能上升百分之一,而这百分之一的上升的利息收入相当于GDP的0.8%,这部分的增长转移到储户中去,促进消费、拉动内需。

(二)存款保险只承包存款类资金,不承保投资、理财类资金存款保险最高赔付额为50万元人民币,覆盖99.63%的储户提供保障,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全额赔付,超过部分优先索取银行清算财产,这样会降低金融风险,保护储户利益。

(三)保险费率由存款保险机构根据发展状况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按照不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水平以及风险程度有差别对银行收取保费。涉及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农村信用社,针对经营业绩强、盈利能力好的大型商业银行按照基准费率收取保险费纳入存款保险基金。参考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和存款规模差别收取保费,使商业银行注重于风险管控和产品定价。

三、存款保险制度对金融行业的影响

(一)对于银行股和保险股来说并非是利好消息对于整个股市来说是利好,该制度推出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有利的,部分银行存款转而流入保险、券商等非银行机构,大储户将部分资金配置理财产品,有利于增量资金进入股市。该制度的出台没有改善银行的资产质量,大户对存款限额赔付的担忧抬高了小行负债成本,银行负债端成本竞争加剧导致息差收窄。存款保险制度要求银行缴纳保费,对银行利润实现会产生反向冲击。

(二)政府将不再为金融机构兜底存款机构不能再盲目贷款,贷款审核将会更加严格,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银行要缴纳保费,短期内银行的运营成本增加,如果从长期来看,银行利润的减少,成本的增加将会从下调存款利率中得到补偿,美国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只有1%左右。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有利于P2P(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行业发展该制度的出台释放出银行倒闭的可能性,为安全保险起见,投资人会分散投资,P2P12%的年收益率将会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加入,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利率化的前奏,伴随着金融市场利率化,P2P平台20%的长期理财高收益将无法继续,10%左右的中长期年化投资收益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平,P2P理财产品将回归正常值,网贷利率会随着P2P理财收益下降而下降,吸引更多的小微企业进行网贷融资。

四、我国出台存款保险制度利弊分析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性

1.能够稳定我国金融体系安全,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金融市场化不断发展,国际化成为趋势,创新性金融产品日益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影子银行”也应运而生,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会导致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性选择之一。

2.会提升对银行的信心,最大限度保护储户利益由于银行吸收存款作为对储户的负债,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是银行的基本特征,银行经营不善导致不能如期清偿债务时,会引发储户对银行的信用危机,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在金融监管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强制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是储户对银行充满信心的保障。

3.提高大众风险意识,能够减轻央行的负担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企业破产慢慢为大众所接受,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机构,破产也纳入正常的发展途径中,这就要求储户要有很高的风险意识,改变以往政府兜底的传统意识。存款制度的出台,政府不再为银行的破产买单,存款保险机构将对银行进行监督,定期检查银行财务状况,这减轻了央行监管的负担,帮助存在危机的银行渡过危机,实现央行的政策意图。

(二)存款保险制度的消极性作用

1.存款保险制度的落实会造成储户和银行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由于赔付额的保障,降低了储户甄别银行风险的意识,往往在存款时忽视银行风险状况和经营水平,把资金存放在高利率、经营不完善的银行,稳健经营的银行得不到存款。对银行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弱化了银行风险约束机制,银行为应对“高息揽存”压力,可能会减少资本金和流动性资金储备,内部管控松懈,引发银行“道德风险”,银行会将大量信贷资金投入到高风险、高收益项目中去。

2.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利率的实施会使银行业出现“马太效应”的局面由于大银行经营稳健,发生信用危机的概率比较小,因此,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大银行的保费收取较少,况且保费对大银行来讲只是资金的九牛一毛,但是对于那些中小型银行来说,会收取高的风险差别费率,高费率保费对中小型银行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这样一来会出现“强者愈强”的局面。

第12篇

【关键词】政策制度中小企业贷款

The Influence of the Existing Loans Policy System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Zhou Haiyan

2009 MBA Fall Semester of Qinghai Nationalities University, Xining, Qinghai

Abstract: For the commercial banks to issue loans follow the the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from bank regulators. But at present, our country economy environment, the great change in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has been slowly become the main force of economic activity, but the difficulty in financing smes has not been resolved. Regulators lending policies system has influenced 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ros and cons with basic loan system in order to achieve some good effect.

Key Words: Policy and regulation,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Loan

今年以来,中小企业由于受 国家宏观经济结构调整以及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影响,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较以往更加突出,而中小企业历来和正规金融机构有些脱节,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通过正规途径根本从银行借不到钱。据全国工商联统计数据,规模以下的企业,90%没有和银行发生过任何借贷关系。而具体到微小企业,更是95%没有和银行发生过任何借贷关系。这是中小企业没有资金需求吗?是银行不愿意放贷吗?显然答案是否定的,为什么会造成这种原因?国家虽然出台了许多鼓励、扶持、帮助中下企业得到贷款的办法措施,但实际情况是收效甚微。为什么会出现上述问题?关键是国家不从大的政策、制度中去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仅仅在一些微观贷款办法上进行调整,这样是不能解决上述问题的,国家必须从一些大的制度要求进行修改才会取得一定的效果:

一、人民银行开户政策,是影响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主要因素。

人民银行要求,企事业单位要按人民银行要求,在有开户许可证的情况下才可以设立基本存款户、一般存款户和专用账户,要求虽然看似很高,但实际执行存在很多问题,我国目前设立企业相对较容易,只要是一个企业,上述户头都可以开立。但多头开户,却存在许多问题,由于此项制度,在银行业竞争的势态下,首先银行不能直接判断企业现金流及生产经营真实情况,导致企业信用等级不高。其次,在企业资金紧张情况下,中小企业可以顺利逃避贷款银行资金监管,导致贷款风险大增。再次,在贷款银行不断加强监管资金力度的情况下,中小企业不能对资金进行灵活使用,从而使经营更加困难,加之中下企业抗风险能力本身不强,直接导致贷款风险。

二、银监会资本监管办法以及“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等政策制度是导致中小企业难以获得资金的最大障碍

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放贷款,最大的障碍有两个,一个是资本,一个是成本。但银监会出台了太多的银行监管办法,没有一条是消除上述障碍的。但银监会近期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直接将中小企业推上了绝境。上述文件的实施,虽然从源头上堵住虚假骗贷和贷款挪用,保证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对中小企业造成的伤害是难以弥补的,由于受托支付对合同、发票要求高。加之贷款银行一般又要求资金体内循环,造成中小企业难以达到上述要求。自主支付时又要向贷款银行提供用款计划,用款后还要补充发票等证明材料,由于支付笔数多,同时还经常变化,造成信贷员工作量大增,也是银行不愿意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主要原因。

三、各银行现有贷款办法制度的高门槛直接妨碍了中小企业贷款路径

不可否认,商业银行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无论他表面上怎样讲,这一实质不会改变。在中小企业不能成为银行盈利主体的情况下,融资难问题必将长时间存在。以工商银行为例,2010年43个行业信贷政策没有一个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全部要求是有一定规模、一定市场、一定盈利能力的企业才能进入,否则免谈。在经济资本和人力成本的双重压力下,直接导致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不高。

四、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