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1 09:32:2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监理工程师职业分析,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随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登记管理办法》于2012年3月1日正式实施,监理行业不诚信行为再次被推到公路行业舆论的浪尖,监理工程师职业应当何去何从引发我们的思考!
1、公路工程监理行业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公路工程监理行业取得的成绩
中国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制度始于1986年,是国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施工合同条件“FIDIC”条款的管理经验,通过引入工程监理管理制度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进度,使公路建设项目目标得以顺利实现的改革之举。
在公路工程行业推行监理工程师制度之初,国家聘请西方国家的监理工程师为国内监理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同时派去了一支业务水平高,个人素质好的技术人员配合工作,学习取经。在这一批监理工程师的辛勤工作下,涌现出来一批如陕西西安—三原一级公路、京津塘高速公路等优质工程,培养了一批优秀的专家和人才,监理工程师制度获得公路全行业的一致肯定,并迅速在全国推广执行,监理工程师也成为公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趋之若鹜的职业。
1.2 当前监理工程师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然而,随着国家公路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在伴随着交通建设监理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一些监理工程师登记多家企业,监理人员在各监理公司无序流动,更换频繁,中标时的监理人员和到位人员不符,合同履约差,监理人员持假证,现场监理机构管理水平低,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在项目管理中监理工程师的作用不断边缘化,现场管理地位不断弱化等问题日益突出,集中概括为监理工程师个人诚信缺失、监理企业诚信缺失。
1.2.1 监理工程师个人诚信缺失的原因
2000年以后,公路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作为当时利润最为丰厚的监理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大量诞生,随着监理公司的迅速增加,高度竞争的监理市场导致中标监理费用持续降低,监理企业为了生存,也不断降低监理工程师待遇。以陕西市场为例,1997年陕西监理行业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年收入约为15000元到18000元,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1997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160元,监理工程师年收入是同期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4倍,在公路行业中收入是最高的;到2010年,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年收入约为36000元到42000元,同期国家社会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监理工程师年收入是同期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2倍,但在公路行业中收入已跌至最低。由于监理工程师收入大幅降低,大批优秀监理人员纷纷改行。截至2011年,全国持有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的约5.8万人,执行岗位登记的仅3.3万人,这里面还包括虽登记但并未在工程一线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公路工程建设市场所需要的监理工程师数量与持有监理工程师资质的数量存在巨大的供需缺口。而不论是监理招标还是进场后监理工程师履约检查,都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监理工程师资质,由于“监理工程师资质”资源的稀缺,监理企业通过监理工程师资质“一对多”的挂靠、持假证等来应对政府监督和业主检查的办法应运而生,具体就表现为监理工程师个人诚信缺失。
1.2.2 监理企业诚信缺失的原因
由于公路工程建设市场所需要的监理工程师数量与持有监理工程师资质的数量存在巨大的供需缺口,监理企业在投标时为满足公路工程项目招标规定以谋求中标,就只能按照标书要求逐一寻找所有符合资质、业绩要求的监理人员编入投标书,一旦中标到位监理人员必然和投标监理人员不符,导致合同履约差,具体就表现为监理企业诚信缺失。
1.2.3 监理工程师项目管理地位弱化和边缘化的原因
由于公路建设监理市场竞争激烈,监理费用不断降低,优秀监理人才大量流失,监理企业中标后选派的监理人员个人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也必然大幅降低,这些监理人员在项目管理中由于个人工作能力的不足不能有效行使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所提供的监理服务质量不能满足管理需要甚至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导致业主的不满意和投诉。为了弥补监理工作的不足,建设管理处一般都增设了与监理工程师职责重叠交叉的质量管理部或监理管理部,直接插手施工现场管理。如过去监理工程师可以直接行使的“暂停施工予以整顿”的权力、“单项工程数量审批”等权力悉数被业主收回,改为报业主批准,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管理中的地位不断被弱化;在工程变更、单价审定等工作领域监理工程师的作用更是不断被边缘化。
2、监理工程师职业制度改革的建议
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引进监理工程师制度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过去二十多年的经验已证明是工程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如何加强、改进监理工程师的作用,笔者建议:
2.1 国家制定《建筑工程法》,从制度的顶层明确监理工程师的责、权、利,做到依法监理,彻底扭转监理工程师职业管理地位弱化、被边缘化的境况
国家不从法律的高度来保障和推动监理行业,只在目前体制内改革,监理工程师职业只能是死路一条。国家应该从制度顶层制订《建筑工程法》代替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立法的核心目标是明确工程项目建设业主、监理、施工三者之间的权力、责任、义务,建设业主依法行使项目建设管理权,监理工程师依法监理,施工单位依法负责施工生产。只有通过国家立法保证监理工程师成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从管理体制上彻底改变,做到依法监理,才能真正树立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管理中的权威地位,彻底扭转监理工程师职业项目管理地位弱化、被边缘化的境况。
何谓“监理责任”?深圳大学的王家远教授认为,该责任是合同责任的总称,具体来说,凡违反我国相关现行法律,以及监理委托合同未被履行或被不适当地履行,从而给委托人或第三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那么被委托方即监理单位或从事监理服务的工程师必须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工程监理责任风险因素
工程监理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非法律责任等,造成工程监理责任风险的因素有很多。在对工程监理责任风险进行识别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基本步骤:搜集相关资料、分析不确定性、确定风险事件、得出责任风险因素。
2.1工程监理责任风险因素的识别方法
工程监理责任风险因素的识别方法包括核对表法、因果分析图法、工作分解结构WBS法、事故树分析法、专家调查法、历史文献分析法等。本文综合釆用了工作分解结构WBS法、专家调查法、历史文献分析法三种方法对监理质量责任风险因素进行识别。
2.2工程监理质量责任风险因素分析根据上文所述方法,可将工程监理质量主要责任风险因素归纳为:①监理工程师专业技术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②质量管理体系未被有效实施;③内部缺乏良好的沟通机制;④监理工作未得到业主的积极配合;⑤业主未及时提供资金;⑥施工所用机械设备不配套;⑦施工材料以次充好;⑧施工方案缺乏合理性,作业人员未接受良好的技术培训,作业水平较低;⑨工程被施工方挂靠承包,甚至多次转包,其设计规范脱离实际,所设计的施工方案可行性不高;⑩主管部门未规范管理监理中的问题。
3对责任风险因素的防范策略
为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效率和热情,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必须完善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内部的管理体系,从而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管理风险。监理单位应强化内部约束制度的建设,完善管理制度,针对质量和安全问题制订明确的方针政策。
3.1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内在约束
3.1.1从合同管理方面降低质量责任风险
监理合同的订立过程不仅复杂,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其风险性在合同内容上有所体现,因此,监理单位必须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分析其是否存在风险,以保证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监理工作的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不仅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还要积极防范欺诈、串通和胁迫等合同风险的发生,对违背我国法律制度的强制性规定、如何解决争议以及对不同语言文本的解释和效力界定等风险也要作出防范。
3.1.2重视对项目部人员的管理
专业技能水平的高低,决定了监理工程师所提供监理服务的优劣,因此,监理工程师需要不断完善自我,努力提升专业水平,这是现代化工程项目建设的客观要求。如果不注重业务学习,只是依赖以往的经验,墨守成规,那么必然会与时代脱节。监理工程师只有通过主动学习提升自身专业素质,并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强化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才能在现有技能不足的情况下抵御潜在的风险。
3.2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外在约束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还有待完善,加之行业标准和相应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还未能全面覆盖工程监理领域,因此,建议该领域的专家学者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科学、合理地规划监理质量服务的各个环节,对服务深度作出具体规定,细化和量化“三控二管”,并具体阐述监理成效。业主、监理和承包方是工程建设的主要参与者,约束三者的问责机制直接关系到道德风险的发生概率,因此,为防止失责行为的发生,必须加强制度实施机制,强化监控力度,完善管理、约束和激励等机制的建设,杜绝有法不依现象的发生。只有严格管理现场监理人员的行为,完善约束制度,从根本上避免承包方寻租行为的发生,才能大大降低监理单位的监理质量风险。
3.3完善职业道德教育和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3.3.1完善职业道德教育
要防范监理工程师因职业道德缺失而造成监理质量责任风险,就必须建立该行业的职业道德标准。遗憾的是,我国目前还未对此工作予以足够的重视,现有的一些职业道德标准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应在充分考虑监理工程师职业特点和实际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制订明确的职业道德标准,以便监理工程师依规行事,并基于此标准强化其职业道德建设,使监理工程师的行为变被动为主动。另外,监理行业协会也应在日渐完善的监督机制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3.2完善监理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当前,人们的社会信用观念和意识较为淡薄,不同的人,对信用的认知、认同和信赖程度各不相同。一般来说,人们较为认可由政府部门的信息,因此,我国监理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总体上应遵循以下思路:建设主管部门积极发挥其监管职能,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依靠社会各界建立和完善信用监管制度,提高监管市场信用工程的建设和发展速度。
3.4推行质量监理职业责任担保与保险制度
质量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监理单位所承担的质量责任风险。投资巨大、与社会和民众的利益息息相关是监理单位所从事工作的特点,因此,一旦出现重大事故,不仅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也可能会发生人员伤亡的情况。在此情形下,监理单位根本没有应对事故赔付的能力。如果监理单位投保,那么经济赔偿将由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承担,会大大缓解监理单位质量责任风险的压力。此外,由于监理过程中存在潜在的质量责任风险,因此,监理单位可以采用保险这一方式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这样更能体现出公平、合理的精神。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实施,促进了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3.4.1引入监理质量责任担保制度
监理质量责任保险已经获得我国学术界的认同,知名学者谭庆链(我国土木工程学会理事长)曾经谈到,在世界范围内,工程质量保险已被广泛使用,而我国才刚起步,因此,可逐步实施监理质量责任担保制度。一旦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就可通过保险来避免更大的损失。这无论对建设单位来说,还是对使用者来说,都是利大于弊。保险公司在接受监理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业务后,可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比如对工程前期规划设计的审查、对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对施工过程的监督等,防患于未然,降低自身风险。
3.4.2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
监理工程师的麻痹大意和过失会损害建设单位和委托监理工程师工作的第三方的利益。如是是故意行为,则不属于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赔付范围。例如在某工程项目中,监理工程师由于自身疏忽,未进行检查,或者虽然进行了检查,但未发现质量问题,从而导致建设单位遭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不仅承包商需要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而且担任监理的工程师也必须为此负责,承担职业责任。
4结束语
1、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特征
建设监理是由监理工程师提供的一种专业技术服务,它是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由监理工程师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勉地工作,以达到监理合同的要求。关于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一些特点:
1.1工作具有委托性
是否委托监理,或者在哪一阶段委托监理,就可根据需要由业主确定。国家虽然对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但由哪家具体的监理单位来实施,则由业主按照市场方法来决定。《建筑法》明确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且双方应订立书面的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委托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开展工作。
1.2专业技术性强
监理工程师所提供的服务,是基于自身专业技能的管理、技术或咨询服务。因此,在同样的工作范围及权限内,不同的监理工程师提供服务的成效可能大不相同,这与监理工程师本身所掌握的专业技能有关。
1.3绩效受主观影响较大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具有较大的弹性,因而监理的工作绩效界定起来较为困难,好坏难以运用定量的标准来衡量,其工作绩效和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有关。这种主观能动性,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取决于职业道德的约束;二是取决于监理工程师自身对监理工作的热爱;三是业主的支持。
1.4绩效具有集体性
监理是一种需要多专业配合协调的技术服务,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更多地体现为集体行为。我国的监理推行总监负责制,但是监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最终是由监理机构的整体服务来体现的。只有整个项目监理机构有效的运作,监理的绩效才能得到体现。
1.5工作责任巨大
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对象和内容客观上决定了监理工程师需担负非常重大的责任,因为工程项目投资巨大,且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一旦损害发生,涉及到的经济额度很大,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另外,工程质量的好坏、造价的高低以及工程建设周期的长短都和社会公众,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C
2、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
从上述监理的工作特征来分析,监理工程师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可归纳为如下六个方面:
(1)行为责任风险。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责任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职责义务,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并造成了工程上的损失;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随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造成了工程损失、
(2)工作技能风险〔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3)技术资源风险。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并无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上的风险。某些工程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另外由于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监理工程师无法对施工过程中的任何部位、任何环节都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因此,也就有可能面对这一方面的风险。
(4)管理风险〔明确的管理目标、合埋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尽管有高素质的人才资源,但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理工程仍然可能面对较大的风险、这种管理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监理单位与监理机构之间缺乏管理约束机制。由于监理工程的特殊性,监理机构往往远离监理单位本部,在日常的监理工作中,代表监理单位的是总监,其工作行为对监理单位的声誉和形象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而监理单位对总监的工作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即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应该建立完善、有效的约束机制二是监理机构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程度。监理机构中各个层次的人员职责分工必须明确。如果总监不能在监理机构内部实行有效的管理,则风险仍然是无法避免的。
(5)职业道德风险。监理工程师在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必须十分谨慎、小心,表达自身意见必须明确,处理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同时应勇于承担对社会、对职业的责任,在工程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冲突时,优先服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监理工程师的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时,必须以工程的利益为重,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必然会因此而面对相当大的风险。
(6)社会环境风险。社会对监理工程师寄予了极大的期望,这种期望,无疑对建设监理事业的继续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人们对监理的认识也产生了某些偏差和误解,有可能形成一种对监理的健康发展不利的社会环境。现在社会上相当一部分的人士认为,既然工程实施了监理,监理工程师就应该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出了质量问题,首先向监理工程师追究责任。应当知道,承包商的工作属于承包性质,承包商有责任为业主提交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委托性、咨询性的,是代表业主方进行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作的任何工作并不减少或免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推行监理制,对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是起到积极作用的,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不能替代承包商来担保工程不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3责任风险的规避
监理工程师必须加强风险意识,提高对风险的警觉和防范,减少和控制责任风险。针对上述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来源,可以考虑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I)严格执行合同。这是防范监理行为风险的基础。监理工程师必须树立牢固的合同意识,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要有清醒的认识,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注意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随时随地以合同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正确地行使监理委托合同中赋予自身的权力。
(2)提高专业技能。专业技能是提供监理服务的必要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是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职业对自身提出的客观要求。监理工程师绝不能满足现状,必须不断学习,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功底,锻炼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防范由于技能不足可能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3)提高管理水平。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是否健全、运作是否有效,是发挥监理工程师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面,也是防止管理风险的重要保证。因此,监理单位必须结合实际,明确质量方针,制定行之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尤其是在监理责任的承担方面,更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监理单位的监理义务最终需落实到监理工程师身上。损失实际上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造成的,但是由监理单位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因而在监理单位内部,总监与监理机构其他成员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同样应该制定明确,这对于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责任心是十分必要的。
(4)加强职业道德约束。要有效地防范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带来的风险,需要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一是需要对监理工程师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做出明确的界定。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显得较为粗糙、薄弱,虽然对职业操守作了一些定义,但缺乏实际上的操作性;二是需要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遵守职业道德成为监理工程师的自觉行动;三是需要健全这一方面的监督机制,监理行业协会应该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5)完善法律体系。迄今我国建设领域法律体系的建立已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许多不协调乃至矛盾抵触的地方;法律、法规还大量存在覆盖不到的范围,不少法律的定义不明确。除此之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水平低下的情况普遍存在。因此,一方面需要不断立法,完善法律、法规的覆盖面,另一方面需要理顺现有法律的关系,对相互矛盾之处要进行修订。政府行业主管理部门及有关的行业协会,需要自觉执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并且在社会上积极宣传有关的监理法律、法规,使社会能对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责任有个正确的认识。
(6)推行职业责任保险。监理工程师可能因工作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另一方或第三方的损失,因而需对其承担赔偿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一旦由于职业责任导致了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其赔偿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索赔的处理过程也由保险公司来负责。也就是说,通过市场手段来转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有形的物质载体,其保险的是你的责任。因此,要开展这种保险,必须一首先对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研究分析,搞清楚职业责任和其他责任的区别。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是多方面的。并不是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风险都能够通过保险来解决。职业责任保险所针对的仅仅是职业责任,即只针对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在提供服务时由于疏忽行为而造成业主或依赖于这种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且这种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无意的,并仅限于监理工程师专业范围内的行为,而不负责和专业范围无关的疏忽行为造成的损失,职业,责任保险在国内尚无开展的先例,但目前已经在工程设计等领域开始试点。
参考文献:
[1]美)罗斯金。工程师应知: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87.
工程监理服务是工程咨询服务中的一种,工程监理协会一方面要和其它各工程咨询协会统一确定协会在推广职业责任保险方面的任务和职责,有合作有分工,另一方面,也要加强自身建设,在推广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了更好的推广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工程监理协会在应在以下方面发挥作用。
1、与政府、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积极合作
推广规范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组织研究工程监理职业教育中责任保险的理论、方针、政策,发展与国外同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交流,建立适合监理行业特点的职业责任保险。协助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保监会,制定和完善利于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推广的法律法规。
开展有关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向监理宣传职业责任险,激发其保险需求。考虑到监理的职业技术特性,一般可以通过行业组织、管理机构、专业杂志等途径进行宣传。宣传内容上一方面应注重职业责任险有关专业知识的介绍,理性的介绍比较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的习惯思维,另一方面,可以使用一些针对其行业的案例。此外,还可以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体对公众进行有目的的宣传,以解除监理关于保险会对其声誉产生影响的后顾之忧。
积极组织和协助监理单位参与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构建监理单位与保险公司的桥梁。具体包括:为投保单位提供咨询和帮助,如成立特别委员会,为监理单位提供通过监理协会审核并能提供良好服务质量的保险公司名单;组织保险公司投标,以获得较低的费率以及设计较合理的保;建立工程监理职业责任门户网,介绍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知识和实务,为监理单位提供经验交流的平台等等。
开展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调研,协助政府总结职业责任保险推广中的经验教训,协助保险公司根据试行情况修改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在推广职业责任保险的初期,也可以采取建立监理行业的职业责任赔偿基金,进行自我保险。具体做法是:由工程监理协会制定一个合适的比例或者数额,要求协会成员从监理收费中扣除上缴,如果某家监理单位
在职业责任赔偿过程中,集中使用了一定数额的职业责任赔偿金,那么它必须在此后限定的时间内对使用的基金承担上缴任务,直至弥补这些赔偿数额。这是通过建立工程监理行业内部的一种职业责任保险机制,以整个行业的经济实力来提高每家监理单位的赔偿能力,抵御监理工程师职业风险。
2、建立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归属鉴定机构
实行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关键点是确定监理的职业责任。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涉及到两个索赔过程:a是合同委托人或第三方对监理的索赔,b是当a发生时,监理依据职业责任保险合同对保险人的索赔。当a发生时,对监理职业责任的认定主要有三种方法:一是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质量事故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牵头,临时抽调人手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或由质检站裁定责任归属;二是仲裁,是由合同双方依照事先签订好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进行调解和裁决,由仲裁员认定监理的职业责任;三是法院认定,这是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索赔纠纷案件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时的责任认定机构。而保险公司依据诉讼结果、仲裁结果或政府部门的质量鉴定报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实施理赔工作,当然保险公司有权参与监理和合同委托人的赔偿协商过程,当保险公司与监理就索赔发生争议时,也可以采用仲裁、诉讼的方式。
政府出面进行监理责任归属的好处是可以体现政府的权威,且处理的效率较高,缺点是人员的组成缺乏专业性和代表性,处理结果容易偏离专业的轨道。
而且政府注重的是质量或安全事故中监理的行政或刑事责任,对于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认定,政府没有义务也不具有专业优势。因此,借鉴国外的通常做法,政府逐渐淡出,让专业人士发挥更大作用,只有在发生了危及社会公众的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时,才需要政府介入调查处理。而对于可能引起索赔的职业责任鉴定,应交由专业人士。国际通行办法是在项目开始之前成立争端评审委员会,由项目参与各方共同挑选若干名独立的争端调解人,专门负责解决项目进行过程中的各种争端,认定相应的责任,这样争端可以及时、迅速而又花费较低地得到解决。而工程监理协会可以联合其它工程协会,提供一个仲裁名单供合同双方选择,也可以抽调专业人士和保险人士组成工程监理职业责任鉴定机构,负责监理合同双方及保险合同双方的索赔纠纷,判定工程监理职业责任。
3、组建风险管理机构,协助保险公司降低工程监理职业风险
著名的职业风险管理公司ACE将处理其职业责任问题主要采用三种措施:
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保险(IssuranCe)和法律措施(LegalFramework),由此可见风险管理在降低职业责任风险中的重要性。保险与风险紧密相连,要推行工程监理责任保险,就必须加强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风险管理水平,提高风险意识。目前我国的职业责任风险大量存在,保险需求巨大,但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服务措施还没有跟上,往往只关心展业和理赔,而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管理不甚关心。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保险业的水平还不够理想,另一方面,也是保险公司缺乏懂技术懂工程的专业人才。
在推广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初期,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经验丰富的工程专家和保险公司一起,组建风险管理机构,在监理企业内部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战略,制定企业级别的风险管理手册。
此外,在专业服务机构承担具体的服务项目时,应该建立针对每个项目,进行风险评价,具体可以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推荐的风险评价核对表。通过风险管理手册和风险评价核对表,专业技术人员应仔细分析鉴别其将面临的风险.决定如何避免、分配、转移潜在的风险。根据对美国建筑和工程公司的项目和公司管理做法的调研,以及过去数年中的索赔史,美国的研究人员确定了以下风险是应该格外重视的:业主的不合作态度、基于价格而不是基于能力选择项目相关方、合同不完善、工程持续延期、自身在项目中没有积极的参与、公司领导和所属权的变更。虽然这些风险是根据对美国的咨询公司的调查而得出的结论,但对于我国的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施工阶段;监理资料;管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S61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监理部门是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之一,监理资料是监理的过程中形成的,是监理工作的原始记录,是工程建设过程真实、全面的反映,是评定监理工作、界定监理责任的证据,监理资料的重要性显而易见。所以,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也就相当的重要了,监理资料的管理水映了项目部总监的管理水平、监理人员的素质及监理工作的质量。
一、监理资料的形成
在工程建设中,都会有专业化的监理公司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其监督和管理的依据是相关的建设法律法规、监理委托合同、国家出台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在监督管理过程中,监理企业有权利对违规违法的建设行为给予制止,以保证企业的建设行为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证建设工程的工期,控制工程造价,使建设工程能够在合法的前提下,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主要有3项基本职能,计划、组织、控制,其中计划包括对大纲、实施细则和决策的计划,控制包括对造价及核算的控制,监理企业在实施监理职能的过程中会形成大量的文件,包括工程质量信息、工程进度信息、技术变更信息、相关合同信息等,这些各种各样的文件收集起来就形成了监理资料,通过妥善的方式加以保存,成为有价值的监理信息。
二、工程中监理资料规范管理的意义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个单位对于信息和资料的收集有不同的侧重点和不同的处理方式,即使是同一参建单位,在工程进度的不同时期对于资料的收集也有不同的侧重点,但是不管对各个单位还是对同个单位,对于相同信息和资料的收集处理要有一定的规范,监理单位对于资料的收集整理由于工程阶段的不同也会不同,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介入的阶段有项目决策阶段、招投标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等,针对各个阶段的特性,所收集的资料也要视情况而定,但其所收集的资料最终将涵盖工程由始至终的整个过程,因此,监理资料的管理,对于建设工程而言是一项重要工作,对监理资料实行正确的管理,可为建设工程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
监理单位的主要任务是对建设工程的目标进行有效的控制,其中控制工作的来源就是各种信息,如果信息没有得到及时、正确、可靠的传递,那么监理工程师就难以实现有效的控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生成的各种信息,经过有效收集、处理、整合、传递,最终以监理资料的方式得以管理和存档,成为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资源,为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的目标控制提供有力的依据,对监理资料进行正确的管理,科学的分类,对于提高监理工作效率有很大的帮助,监理资料经过管理分类后,可形成监理档案资料库,当出现问题时,监理工程师能够快速的,有针对性的从资料库里提取有用的完整的资料,将出现的问题在第一时间内化解,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如果监理资料没有得到合理的分类、管理和保存,当出现问题时,就会无据可依,造成混乱,监理工程师的决策就会收到严重的影响,建设工程也难以得到有序的开展。
监理资料记录着工程建设中监理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各种图纸、技术变更、文字说明、相关报表,监理资料的管理,就是把这些文件、资料收集起来进行统一的保存和管理,以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监理资料在建设工程完工以后,可以由监理工程师移交给建设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工程监理资料由建设单位自行保管,完整的工程监理资料不管是对于建设单位还是对于监理单位都是宝贵的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历史资料,工程师们可从其中学习到很多监理经验,有利于工程监理工作的不断提高。
三、监理资料管理方法
1、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2.2条总监理工程师职责13中明确为“主持整个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在7.4.2条中指出“监理资料的管理应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这就明确了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资料管理的责任主体,总监理工程师应对整个监理资料管理提出目标要求,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制定并执行资料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随时检查,关心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同时指定专人具体实施。
对于专人负责,我们一般对较大规模的工程设立专职资料员,对规模较小的工程设兼职资料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监理资料管理工作。
(1)及时收集,及时整理
施工材料进场应做好见证取样登记台账及材料进退场台账,仔细核对资料与现场是否相符,有无违规材料,见证取样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发现不足要及时通知补齐,如等工程完工后再去整理分析,就无法及时发现及解决问题了。及时收集、及时整理,资料的连续性、系统性好,差错少,突击整理则连续性、系统性差,差错也多。
(2)作好承上启下工作
资料管理员一定要遵循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吃透总监理工程师的意图,对资料收集、整理、分类、归档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争取总监理工程师的指导和帮助。同时,资料员要充分调动监理部所有成员的积极性,要求都来参与和关心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广大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是第一线的人员,所有监理信息都来自他们,所有原数据都来自他们,及时向他们收集信息并及时整理、分析,将结果向他们反馈,对其中需要进一步收集的数据向他们提出要求,确保原始资料的全面性和可靠性。
(3)协助总监理工程师查阅监理日志和旁站记录,查看监理的一些重要发文如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开工报告的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暂停令等是否在监理日志上有记载。
(4)对承包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立卷进行监督检查。为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承包单位也应有专人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2、不断提高资料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目前,并不是所有的工程项目都配备有专职的监理资料编制人员。对于规模较小、资料不多的项目,一般是由现场监理来兼职编制监理资料。但是,无论是兼职还是专职的监理资料编制人员,都必须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监理公司的监理资料管理制度。只有按照相关的制度落实,监理资料才有可能做好,做规范。监理公司应当加强对监理资料编制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可采取下发相关学习文件、举办监理资料编制知识讲座、出题考核等形式来提高监理人员编制监理资料的水平
3、加大监理资料的收集力度
一份完整的监理资料需要业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如果业主、承包单位的某些资料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及时到位,即使监理资料编制人员的水平再高,也不可能做出高质量的监理资料。为了加大监理资料的收集力度,在此提出三点建议:一是在第一次工地例会上强调及时收集资料的重要性,明确责任,并要求承包单位在每周工地例会上汇报资料收集的情况。二是按专业分别抓落实,明确时间,保证按时收集到位。三是对承包单位给予必要的帮助指导,及时为其办理签字盖章手续。四是对于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资料滞后,应及时提醒业主尽快落实相关事宜。
结束语
项目监理资料是工程建设过程的纪实资料,是参加工程建设相关单位以及各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单位之间责任、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是评定工程质量、合理支付工程款的必备资料。项目监理资料还是评价监理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编制好监理资料是监理单位保护自我、赢得业主信任的必然需要。因此,做好项目监理资料的编制和管理,是每一位监理人员应尽的职责,是向社会、向业主负责的体现。
参考文献
[1]杨载云.如何做好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J].四川建材,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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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新刚.浅谈监理工作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控制[J].中国城市经济,2011,(12).
工程监理;存在问题;解决办法
[中图分类号]F284;TU7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8-0029-02
一、引言
建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文件、有关工程建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合同,代替建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工程监理行业从发展到现在,在国家经济社会建中是不可缺少的,但并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在越来越复杂的新形势下,就要求我们实事求是地探讨在工程建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以确保工程质量。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建监理市场行为不规范
在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上,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挂靠监理证照的现象。存在着业主私招乱雇,系统内搞同体(或连体)监理的现象,致使建监理的作用在相当多的项目上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有些监理单位还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这些监理单位,尚处在母体的副业状态,既不独立核算,更不自负盈亏。
2.监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
有的监理单位没有确定一定的工程监理的内容和程序,也没有规定或落实各级监理人员责任,致使一些监理人员该进行检查时不检查,该旁站监理时不旁站,甚至不问工程是否合格也签字。上述问题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们制定的监理法规体系还不严密,也反映了相应的监督管理还不够有力。
3.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在《建筑法》中仅将监理制度限定在施工阶段,操作中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另外,《招标投标法》也对监理的实施范围有所界定,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确有许多不规范的行为,甚至出现一些不正当的竞争。以上说明尽管我国已颁布的与工程建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监理制度都有所涉及,但是真正的能全面明确监理工作职能的法律文件还很缺乏。
4.社会对监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有许多监理公司为了承揽到监理业务,违背国家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而制定的监理取费标准,自己通过降低费率来保证本公司在监理市场上的竞争力度,这样造成了监理的实际收费过低,使得从事监理的人员收入也很低。第三尽管绝大多数的社会监理人员都能按照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公平公正地对待自己的监理工作,但是还存在小部分监理人员缺乏必要的责任心,缺乏一定的职业道德,影响了整个监理业的形象。
5.工程监理自身的水平有待提高
主要表现在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和监理队伍的组成上,目前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不够合理,一是在计、施工单位工作多年现已退休的人员,由于年龄的原因,使得他们没有充沛的精力,对于新知识接受的很慢。二是一些在职的工程技术人员改行为监理,而监理单位没能及时给予他们业务培训,这些人对监理知识及其匮乏。三是新的大学毕业生,缺乏一定的工作经验。
6.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认识存在偏见
从我国实行工程监理制到现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但没有认识到工程监理能够帮助他们减轻工作负担、确保工程质量,反而错误的认为实行工程监理制削弱了他们手中的权利,产生了抵触情绪。近几年,社会对监理的观念有所改变,认可度有所提高,并且有一些较好的措施和方法在工作中得以实施,但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对工程监理认识存在偏见问题依然存在。
三、解决办法
1.国家应加强对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建
国家建主管部门应该对《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现有法律中关于工程监理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统一对监理的认识。同时,还应对建立一些更加能促进公正、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制度,使工程监理机构的竞争意识得以提高,促进我国监理与国际监理的接轨。
2.监理企业要积极主动不断强化自身
一方面监理机构是受雇于建单位的,代表建单位来管好工程,要服从于业主;另一面,监理作为一个社会职业,国家的法律、法规赋予其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为社会负责的责任。在工程的监理过程中,监理要在此过程中独立行使监理的职能,把监理的权威性强化起来。
3.工程监理要加强自己的整体素质和水平能力的提高
首先要加强对监理公司的管理,推进监理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加强技术与管理的符合型人才的培养,在人才结构上,尽快引进缺乏的人才,适应监理工作的需要。对于在职人员,面对当今社会知识经济飞速发展,应阶段性的开展有关控制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规程、标准能力的培训班,从而促进工程监理人员不断提高水平及能力、强化自身的综合素质。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应与工程监理加强合作
不要把工程监理看作是削弱自身权利对象,去除对他们的抵触情绪。应把工程监理看作是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为他们减轻自身工作负担和压力的不可缺少的好帮手;是有利于他们为了能够随时随地了解和掌握施工现场工程情况不可缺少的眼线、耳目;是有利于促进工程质量提高不可或缺的施工现场战斗员。
5.强化监理委托程序,促进监理市场的规范化
严格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业主选用建监理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监理,不应使用内部监理单位搞自我监理,以及施工、监理为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的同体监理。
2002年4月上海外建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投保天安保险公司,监理职业责任保险首次在我国试点试行;随后,各级政府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来推动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例如,2003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本市提倡监理单位参加监理责任保险,参加监理责任保险的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中享有优先中标权”。2005年6月建设部“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在大连召开,会议上王素卿司长指出:“今明两年,我们要本着积极推进,稳妥发展,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的原则;选择两、三个省市进行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试点。通过试点,积累经验。”2012年,经江苏省保监局的积极努力,在南京举行全省工程监理责任保险签约仪式;超过20余家江苏省内的工程监理公司与紫金保险江苏分公司签订了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协议。自2002年在上海市首次试点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至今已十多年,我国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仍徘徊于起步阶段,始终未能实现全面的推广。主要体现在:①国内各监理公司投保监理职业责任险的比率非常低,社会认可度偏低;②发展不稳定,连贯持续性差,缺少可循规律;③未形成健全的保险体系,保险风险大,保险公司效益不佳等。
1.3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社会各界对监理工程师提出了更高的期望和要求。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建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各项风险责任的落实力度不断加大,监理人员所肩负的职业责任也越来越大。为了能继续推动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要高度重视监理工程师从业人员职业风险的防范。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与现阶段国内市场经济相协调的职业责任制度体系。受建设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影响,当有工程事故发生,对监理工程师责任的认定相当困难。因此,合理的划分和认定监理方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所应承担责任已经成为关系参建各方切身利益的大事。2013年,住建部会执行新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在针对监理人违约责任一项中明确指出:“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这就突破了旧版合同范本中规定的“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1]的赔偿上限。监理工程师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是一项国际惯例,在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发展成熟和稳定的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工程师投保率普遍达到80%以上。然而目前我国国内6600余家监理企业中真正有效开展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投保业务的不足200家,企业监理责任险投保率仅3%。蓬勃发展的工程监理行业和冷清的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市场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造成这种状况存在很多原因,我国各监理企业对市场上现有的各种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产品普遍兴趣不高,缺少投保主动性。这其中保险产品单一化、保险费率厘定缺乏科学性和针对性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因此,制定出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率,既能够保障保险公司能够有序开展保险业务,具备充分的资金来对风险进行赔偿,提高保险公司产品竞争力;又能够对监理企业产生足够的吸引力,使监理企业有兴趣参与职业责任保险,形成具备一定规模的社会投保群体,共同分担风险,最终促进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
2保险费率影响因素和我国职业责任保险产品
2.1国内外对保险费率影响因素的研究成果
国内外很多学者对影响监理职业责任保险费率的因素作了大量的分析讨论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下面举例分析。①2002年美国AIA,ACEC,NSPE三大机构联合对数家开展职业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归纳得到影响保险费率的主要因素有六项,各家公司对这几种因素重要程度评价并进行排序,如表1。对上述数据进行计算,得到上述六种影响因素的排名顺序如下:1)承接项目类别;2)年营业额;3)索赔经历;4)企业经验;5)企业所在地;6)承接项目所在地。②2005年天津大学的齐勋在其发表的论文中提出[2],依据调研保险公司、监理协会、监理企业的多位专家对六大因素的评价数据,构架出矩阵模型如下:采用层次分析法(AHP法)计算出上述六种影响因素排序结果如下:1)承接项目类别:2)年营业额;3)索赔经历;4)企业经验:5)企业所在地;6)承接项目所在地。③美国AIA/ACEC/NSPE于2006年再一次开展职业责任保险投保业务调研。在本次的调研中重新归纳了七项影响建设工程职业责任保险费率厘定的因素,14家参与调查的公司分别给出了上述七大因素影响费率厘定的重要程度排序。同样对统计表中的数据进行计算,得到本次调研的七种影响因素排名如下:1)年营业额;2)执业类型;3)索赔经历;4)项目类型;5)公司经验;6)公司所在地;7)项目所在地。从上述三例调研和结论分析中,可以看出,虽然各保险公司对厘定职业责任保险费率影响因素的种类及各因素重要性的看法不尽相同,但是对几个主要因素的认可和排序总体来看还是具有相当强的一致性。
2.2我国现有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产品情况分析
由于我国开展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时间较短,因此国内真正有效开展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并不多,各保险推出的保险产品普遍比较单一。保监会于2007年对我国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费率做出如下规定“:监理职业责任保险费率,对于一般的工程监理单位为0.8%,对于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工程监理单位为0.7%。并在此基础上视具体的风险状况,可作上下30%范围内的浮动。”下面列举国内开展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业务的两家保险公司的费率方案。①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费率方案[4]: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费率方案:从上面举例费率表中不难看出,目前国内现行各监理责任保险产品的费率条款中对费率影响因素考虑普遍偏少,甚至对某些风险因素的影响一刀切,不能充分体现不同风险条件的投保差别,无法对投保人形成足够的吸引力。保险费率的科学厘定是顺利推行该保险产品的基础因素,他直接决定投保人的投保成本和预期补偿期望的大小。我国现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很大程度上是模仿西方发达国家国家的做法,缺少与我国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实际情况的有效结合,缺乏针对性,必须在此环节加以改进。
3总结
关键词:工程监理;工程质量;解决办法
引言
工程监理行业从发展到现在,在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中是不可缺少的,但并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在越来越复杂的新形势下,就要求我们实事求是地探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以确保工程质量。
1 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1 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从工程建设监理制度1988年在我国开始试点至今20多年里,建设部对工程监理的初衷,一直都是“三控、二管、一协调”,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的职能,也就是说工程监理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应该实施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在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监理就应该参与,在工程的设计、施工阶段更应体现监理的重要。而在《建筑法》中仅将监理制度限定在施工阶段,操作中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另外,《招标投标法》也对监理的实施范围有所界定,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确有许多不规范的行为,甚至出现一些不正当的竞争。以上说明尽管我国已颁布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监理制度都有所涉及,但是真正的能全面明确监理工作职能的法律文件还很缺乏。
1.2 社会对监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俗话说:“想要别人重视自己首先要自己重视自己”,首先许多监理公司对自己不够重视,大部分社会监理机构为了降低公司成本,往往采取项目聘任制,对外地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所在地招聘,工程结束后,若无后续工程,就不一定能继续从事监理工作,造成监理人员的不稳定。其次有许多监理公司为了承揽到监理业务,违背国家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而制定的监理取费标准,自己通过降低费率来保证本公司在监理市场上的竞争力度,这样造成了监理的实际收费过低,使得从事监理的人员收入也很低。第三尽管绝大多数的社会监理人员都能按照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公平公正地对待自己的监理工作,但是还存在小部分监理人员缺乏必要的责任心,缺乏一定的职业道德,影响了整个监理业的形象。
1.3 工程监理自身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 主要表现在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和监理队伍的组成上,目前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 不够合理,一是在设计、施工单位工作多年现已退休的人员,尽管他们有丰富工作经验,但是由于年龄的原因,使得他们没有充沛的精力,对于新知识接受的很慢。二是一些在职的工程技术人员改行为监理,而监理单位没能及时给予他们业务培训,再加上自身不具有自学监理知识的能力,因而,在这些人只具有一定的设计与施工经验,而对监理知识及其匮乏。
三是新的大学毕业生,尽管他们精力充沛、勤学好问,但是他们缺乏一定的工作经验。因此,目前监理队伍缺乏既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又集技术和管理于一体的复合型监理人才。
1.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对工程监理认识存在偏见 从我国实行工程监理制到现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但没有认识到工程监理能够帮助他们减轻工作负担、确保工程质量,反而错误的认为实行工程监理制削弱了他们手中的权利,产生了抵触情绪。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时凡是涉及质量责任问题不管什么原因,全都强加于工程监理身上,并到处宣扬工程监理无能、无用。其结果,无形中对监理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近几年,社会对监理的观念有所改变,认可度有所提高,并且有一些较好的措施和方法在工作中得以实施,但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对工程监理认识存在偏见问题依然存在。
2 解决办法
关键词: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发展方向
建设监理是一个由多学科,多专业构成的技术密集智能型组织,它在城市建设和工程建设实施建设监理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一行之有效的建设管理制度被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发达国家推崇已有上百年的历史。我国于1988年开始工程监理工作的试点,1996年在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得到了全社会的广泛认同,监理已成为工程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本文意在根据我国监理行业的现状、借鉴国外监理行业的发展,为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方向指明道路,从而提高我国咨询行业的综合竞争力。
一、我国监理行业的现状
我国自提出推行工程监理制度,经历了准备阶段(1988年)、试点阶段(1989-1992年)、稳步发展阶段(1993-1995年)以及全面推广阶段(1996年-至今)四个发展阶段,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1、监理的定位不明确
监理的定位问题,一直是束缚着我国监理行业发展的原因之一。
1.1监理的位置定位错误
目前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的认识存在分歧,在监理应处的位置方面,有的认为监理应是独立的第三方,有的认为应是业主方的代表,还有的认为监理应代表政府;等等。思想、认识的不一致,影响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1.2监理安全责任的扩大化
监理单位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一直存在着争议。现在很多地方制定的“监理安全细则”和“监理操作规程”都从不同程度上将监理的责任任意扩大化。只要是监理审核过的方案出了问题,一律对监理企业实行很重的行政处罚。这将必然导致监理工程师在审核安全方案时,无限制的要求承包商提高安全系数而无视安全成本,不利于整个工程项目的正常顺利实施。
2、监理的工作范围及内容狭小
监理工作范围及内容的狭小可以通过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来体现。
2.1纵向方面: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的都是施工阶段的监理,如对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十六省市172156个监理工程的调查统计,从事施工阶段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的有148192个,占86.08%,而从事前期咨询、勘察设计、招标、设备采购与建造等阶段咨询服务的仅占13.92%。前期阶段监理的缺乏,使得前期阶段在功能策划、可行性研究、设计图纸的完善性等方面不够完善,导致施工阶段设计变更较多,工期失控,有的甚至影响工程质量。
2.2横向方面:
监理单位按照建设部当年对实施监理制的初衷,应该是“三控、二管、一协调”,但是由于体制原因,机制上不配套,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的职能被异化,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投资控制基本上由建设单位实施,很少项目给予监理实行“三控制”,因此长期以来,监理的“三控、二管、一协调”未得到有效贯彻。
3、监理队伍自身建设水平低
3.1监理人员总体素质低。
主要表现在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不够合理,缺乏集技术和管理于一体的复合型监理人才,不熟悉国际惯例,缺乏语言交流沟通能力,参与国际性的监理行业竞争难度较大。此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尚未掌握一套必备的现代管理方法与手段,特别是项目总监层次的人才更是十分匮乏,由于总监对工程项目甚至对于一个监理公司能起到关键性的形象作用和效应,因而要求他具有较高的监理艺术、业务水平、协调能力以及管理经验等。人员素质的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制约了我们监理行业竞争力。
3.2监理取费过低。
十多年来,过低的监理费用对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和监理人员素质的提高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据统计,智力密集型的监理企业尚达不到劳动密集型施工企业的效益水平。监理费率过低影响了一些优秀的高学历、高学位、高职称、高水平复合型人才的加入。目前实行的监理费取值仍执行由建设部和国家物价局于1992年联合的《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二、国外监理行业的发展
1、高效的咨询服务业
发达国家的监理行业明确界定为咨询业,并都对监理人员的职业行为制定了道德规范和准则,监理也逐渐成为高效的并受人尊重的咨询行业。如美国土木工程学会规定了咨询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的道德准则,其核心内容强调了“正直、公平、诚信、服务”,日本咨询工程师协会制定了咨询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职业行为规范》,其基本原则是坚持监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中立性、服务性。监理工程师正直、公平、诚信、服务等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充分体现了FIDIC对监理工程师要求的精髓。
2、安全责任非监理工程师职责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在1999年出版了几本新版合同条件,在“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工程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以及“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银皮书)中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均有明确的规定。这三本合同条件均在承包商的一般义务中明确规定“承包商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责任”(第4.1条款)。
AIA(美国建筑师协会)编制的系列合同文件中,对建筑师的职责有十分明确的界定,即“建筑师对承包商报批文件和材料的复审不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手段、方案、技术、操作顺序或程序等方面在安全防范上通过了合法的批准”(第4.2.7条款)。AIA中提及的建筑师相当于我国的总监理工程师。
ICE(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出版的合同条件中及AS(澳大利亚标准)4000—1997工程项目通用合同条件范本中的合同条款中对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也有以上类似说明。
3.业务宽深化。
发达国家的咨询监理业的历史长达百余年,业务发展均达宽阔深长的高水准程度,真正担当起全方位的监理(咨询)任务,覆盖了整个建设的全过程。无论是英国实施的Q.S制,即测量师(QuantitySurveying),还是美国开展的CM方式(Fast--Track--Construction--Management),还是60年代以来在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广泛采用ProjectManagement即项目管理法(PM制),其核心都是对监理工程师的地位、资格、职责、义务、工作方式以及同业主、承建单位等关系在法律经济上的定格,他们具体服务的业务范围已逐步扩展到为业主提供投资规划、投资估算、价值分析,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费用控制,项目实施中进行合同管理、进度、质量、成本控制、付款审定、工程索赔、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决算审核等。
4.人才高素质化。
国外对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在学历方面要求较高,大部分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有的监理公司,高技术职称人员所占的比例高达30%~40%以上,能熟练运用FIDIC制订的权威性国际通用的范本和国际惯例。如美国著名的兰德公司,在547名监理咨询人员中,有200名博士,178名硕士。又如联邦德国克瞄伯康采恩系统工程公司,在100名咨询人员中,有50%具有博士学位。同时,国外重视在职监理人员的教学,每年要投入较大的费用用于人员培训,提高监理业务水平。除此之外,国外在吸纳监理咨询工程师时强调个人的工作实践经验。如英国咨询工程师协会规定入会的会员年龄必须在38岁以上,新加坡要求工程结构方面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8年以上的工程设计经验。法国对其资质要求似乎更高,除要求申请人必须是高等土木工程学院毕业生,具有10年以上工程经历,还必须通过法国建设部“技术监理审查委员会”资审面试确认方可。
经上述严格的职业要求,监理工程师素质均达精通法律,主要是经济合同法和FID1C编制的条款;善于管理,主要是熟练掌握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有技术专长,具备施工安装各种专业知识,能进行技术经济分析,为高素质、高智能的管理人才。
5.酬金优厚化。
国际上监理费用的额度和价位比较高,通常情况下约占工程总造价的1%~4%之间,由于建设项目的种类、特点、服务内容深度的差异,各国略有不同,如以工程总价为基数,美国收取3%~4%,德国收5%(含工程设计方案费),日本收2.3%~4.5%(名为“设计监理费”),台湾省收2.3%左右,收费标准中还因监理资质等级不同而有所浮动。
三、我国监理行业的发展方向
1、明确监理的定位
1.1监理为服务于业主的咨询单位
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签订的合同——《委托建设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对项目实施监理和管理。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务,即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委托为业主提供高水平的、专业化的智力服务。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将工程监理定位为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所以,我们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来统一认识,工程监理单位就是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实施监理。监理实际上是建设单位项目管理的延伸,也就是说,监理应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业主服务,帮助业主管理好工程项目。因此监理单位一定要转变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只有监理的服务水平提高了,才能受到业主的认可,监理的地位才能提高。但是,监理的独立性也不应忽视,监理企业是独立的法人,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时要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的责任必须履行,遵守公平、公正、客观的职业操守。
1.2正确理解监理的安全责任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和《建筑法》中都没有规定监理工程师承担施工中的安全管理职责,但《安全条例》中的第14条、第26条与第57条分别对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中承担的责任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其对监理在施工过程中具体承担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承担的具体责任不明确,比如在安全生产监理方面,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查,是实质性的技术审查还是程序性审查,如果是技术性审查,应该审查到什么程度等,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迫切需要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以《条例》为依据,对监理的安全管理工作内容、工作深度进行细化,并对监理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力争做到客观、科学、合理、易操作,避免将监理的安全责任扩大化,以正确指导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2、全过程、全方位监理
监理工作面临世界经济一体化、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和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工程监理企业必须进一步树立市场竞争观念、经营理念和服务意识,不断拓展经营范围、扩大经营规模,向纵深两个方面扩展,从单一的施工阶段监理向建设工程全过程的项目管理延伸,从单一的质量控制项投资、进度控制发面发展,应用现代项目管理理论,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为业主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咨询服务。这种咨询服务可以是从建设工程前期策划、可行性研究、设计管理,到工程招标、施工管理、试运转的全过程服务,包括进度、造价、质量及安全等方面的全方位管理。为工程监理企业拓展其经营范围和规模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3、提高监理人员素质
提高监理队伍素质是一项长期任务,应当制定长远发展规划。当务之急是多渠道并举全面提高监理工程师的素质,以缓解到彻底解决监理人才的年龄与知识老化的问题。其解决办法是:①大力继续推行培训工作,开展不同层次的监理人员的培训和对国际工程监理等专题研讨,如监理公司总经理培训、总监培训、某工程项目培训等;②开展国际同行间业务交流、互访活动、取长补短,知己知彼,搞清国际“轨道”,便于接“轨”。③选择有关学校设立监理专业,实行工程监理专业本科教育。同时,可以在一些具备条件的大学设立工程监理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以少数具备一定工程实践经验的年轻人为主要培养对象,学习科目可按照项目管理内容设立,并借鉴国外工程管理学先进的教学方法,结合我国实际,培养一批高层次监理人才。④尽快提高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以吸引高素质、高水平人才。
4、管理和监理合一,并向项目管理公司过渡
4.1政策法规的引导趋势
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多数将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与建造期的现场施工监理工作合并委托同一家工程管理顾问公司承担,而国内工程由于历史因袭性多数项目是管理与监理分别委托的。国家建设部2003年3月10日出台的《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
四、(五)中规定:“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该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依法行使监理权限,承担监理责任;没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应该另行委托监理”。工程监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和监理单位职能的合并,符合不断发展的建筑市场运作关系,也符合项目管理的要求。同时,监理单位应逐步向项目管理公司过渡。
建设部在2003年2月以建令[20O3]30号文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文中指出: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
…贯彻中央“走出去”发展战略,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的需要。我国的建设监理公司本身的定位就应该是为业主方服务的项目管理公司。…
多年来,由于客观和主观的原因,未能全面地实现这个目标,建设部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的上述《指导意见》,既为我国建设临理事业的发展指出了方向,也提供了机遇。
4.2北京国金咨询管理公司的发展路程强有力的证明了项目管理公司的市场生命力
“国金管理”创建于1998年8月,作为北京第一家专门从事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企业,在业内尚未对项目全过程管理形成共识,并缺乏政策法规的引导情况下,“国金管理”以最大程度满足投资人的建设项目管理需求为己任,通过几年不懈努力,由初期市场初步接受直至赢得了业界的广泛认同。成立6年来先后承担全过程管理与监理的已建和在建大中型项目共35个,总建筑面积约225.7万平方米;其中不乏国内顶尖级重大建设项目,如中国最大的社会发展项目——中国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工程(总建筑面积约55万平方米,建安工程总投资约70亿元)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及中国最具影响力的项目——地处天安门广场的中国国家博物馆改建扩建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8万平方米,总投资约20亿元)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国金管理”的实践经验表明工程管理公司有着广泛的市场需求和强盛的生命力。
4.2.1管理和监理的合一
“国金管理”在多年项目委托管理实践中早已推行项目管理与监理的合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国金管理”具有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颁发的中国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和建设部颁发的中国建设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在承接的大型项目中,如:西门子中国总部大楼、恭亲王府、农业部机关大院改造工程等都是管监合一项目。实践表明,通过合并建设项目管理与施工监理工作,减少了项目管理的内部工作界面,实现了资源的共享。提高了工作效率与质量。并且这一新型的管理模式也与国际工程咨询业的一般作法非常接近,实现了与国际通用作法的接轨,也符合中国政府关于培育和扶持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政策倾向及近期颁布的关于推动“管监合一”的相关法规。
4.2.2全过程的融会贯通
“国金管理”不仅具有中国工程咨询甲级资质、中国建设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及工程招标甲级资质,并于2003年10月通过了建筑工程全过程管理(含监理)的综合管理体系认证,即集ISO9001:2000的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1996的环境管理体系、GB/T28001-2001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三位一体的认证,成为国内首家完成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含监理)综合管理体系认证的工程咨询企业,具有承担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所需的完备的经营资格。其业务范围向前延伸至项目功能策划与立项研究,向后延伸至施工监理,此延伸并非将阶段性业务简单地堆砌在一起。“国金管理”非常注重使项目前期策划咨询与项目建设期实施的有机结合,将建设期实施及后期管理中反馈的信息、数据经过统计分析后用于项目前期的策划咨询,这样的策划与前期咨询的成果具有很高的可行性,一旦经业主或政府批准付诸实施,一般都能指导实践得到落实。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要推行“代建制”,所谓“代建制”的实质是以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取代原有项目使用单位临时自设的管理机构,从而提高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由于“国金管理”自发展之初,即将自己业务定位为全过程项目管理,经过多年实践,已经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所以自推行代建制以来,已先后承接了3个代建制项目,分别为:朝阳区民政局办公楼改扩建工程、北京地坛医院迁建工程及北京工人体育馆、体育场结构加固及改造工程。目前,朝阳区民政局办公楼改扩建工程已进入收尾阶段,其他两个项目也都在井然有序的向前进展。为适应全国各地建设项目对委托项目管理及实施“代建制”的需求,“国金管理”已制定了全国范围的发展规划,正向更高更远的目标迈进。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WTO步伐的加快,国外先进的项目管理公司将不断涌入中国市场,我国的监理企业面临着严峻的考验,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列。必须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明确自己的发展方向,逐步发展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项目管理公司。新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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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素卿.2005年6月30日在全国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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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监理标准化管理PDCA循环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监理,顾名思义,主要从事的是受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随着监理行业的迅速发展,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技术标准及规范的更新,计算机信息技术在行业中的广泛应用,而同时监理市场尚未完全成熟,队伍年轻化,监理从业人员现场经验不足等,运用一些先进的管理方式对项目部进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探讨的正是对于现今监理项目部管理方式的摸索与创新。
众所周知,监理行业经过十几年的摸索,已形成了一套很完善的管理模式,其中包括“三控,三管”即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而六个分项所包含的内容更加广泛,所谓万变不离其中,笔者并非想此六个分项而进行全面革新,本文仅仅凭个人工作经验浅显的谈谈对日常工作方法的几点建议。
管理简要概括为由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及控制等职能为要素组成的活动过程。在此文简单地分为内部管理(项目部管理)与外部管理(施工方管理),先从监理项目部管理谈起,我们常碰到施工现场出现问题却无人问津或互相推诿情况,这就涉及到内部管理中职责分工问题,而通常项目部出于节约成本及人员配置等考虑,往往以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组建项目部,即任何一个下级只接受唯一上级的命令,各级部门主管人员对所属部门的问题负责,不再另设职能部门。
RACI(工作分工表)是一个用以明确组建组织过程中的各个角色及其相关责任的相对直观的模型。工作是不可能自发或者自动进行的,必须有人对其进行作用,促使进程发生变化。因而,就很有必要对谁做什么,以及促发什么样的进程进行定义和描述。此管理方法已广泛应用于工厂及企业内部组织机构调整,用于监理项目部则在直线制基础上可对监理项目部人员职责进行细化,将各项具体任务分配到各成员,有利于对各项管理目标进行控制,避免责任不清及互相推诿事件发生。
首先解释下RACI各字母含义:谁批准(A = Accountable),对任务负全责的角色,只有经其同意或签署之后,任务才能得以进行。谁负责(R = Responsible),负责执行任务的角色,具体负责操控项目、解决问题。咨询谁(C = Consulted),在任务实施前或中提供指定性意见的人员。告知谁(I = Informed),及时被通知结果的人员,不必向其咨询、征求意见。简单的说A 责任人、R负责人(具体实施)、C咨询人(协商)、I被通知人,以工程变更举例说明其在日常监理工作中的应用,工程变更涉及到各专业监理人员及设计、建设单位,所以可制作出如下表格:
总监 总监代表 安全专监 土建专监 安装专监 资料员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工程变更 A R1 R2 R3 R4 I C(I) C C
举此例抛砖引玉,可将各类工作及涉及的单位/人员填于表格中,便可将此工具广泛运用于监理项目部人员管理分工中。
第二点我想谈的是标准操作规程即SOP,监理在项目管理中最常用的文件应是各种验收规范,比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而验收规范图集都是以各类参数、文字描述及简单的立面剖面配图形成,对于刚进入监理行业尤其是非工程类专业毕业的新员工来说运用其进行现场验收管理尚有一定难度,这里所提及的标准操作规程就是为了解决此难题,定义简要的说就是针对施工中关键的工序或流程,结合验收规范中的内容将具体验收方法以文字配图片浅显的表现出来供现场监理人员参考执行。举个例子,质量检验的主要方法包括目测法、量测法、试验法,其中量测法包含“靠、吊、量、套”法,所谓“吊”指的是用托线板线锤检查垂直度,广泛运用于模板分项工程,我们可在工程项目现场利用相机记录实际操作方法并配以文字说明全过程,形成整套检查方案供现场项目部使用,也使得新员工能更直观的根据方案来进行现场检查。
在前期需要耗费较多精力来编制标准操作规程,但一旦成册必然对公司尤其是基础知识丰富但现场经验不足的新入行员工有莫大的帮助,当然随着工程技术的发展及信息的更新也同样需要不断对操作规程进行修改才能不断适应新的环境。
第三点想要谈及的是关于项目部人员技能培训程序,现今中国监理行业发展迅速,涌入不少新鲜血液,但年轻必然在现场经验及日常工作沟通等基本工作技能上存在着许多不足,这就引出了我第三个想要谈的关于技能培训模块。
所谓技能培训即要求对每一个岗位和员工所需具备的技能进行确认、评估,建立技能矩阵,以保证人、岗匹配,并以此依据对员工开展针对性的培训,以提高员工技能。此模块在HR(人事管理)中被广泛运用,可以半年或一年为周期对项目部员工进行一次职业技能评估,遵循的标准仍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各层次人员职责条款说明,设置满分为3分,总监理工程师至监理员逐级对下属工作中所呈现出的执业技能进行打分,并结合人事培训制度使其达到新的职业高度,也可结合绩效考核确定其个人薪资水平,具体以专业监理工程师为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编制本专业监理实施细则的技能,我们便可编制出如下表格:
以此类推将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范围所需各项技能一一列出并对在职监理工程师进行职业评估以确定能否胜任岗位,是否应进行培训或以此确定个人薪资标准。在此之前所做的工作主要集中把监理项目部各层次人员职责各项内容分项列出如下表:
完整列出后下一步便可进行对项目部员工进行技能评估及其他相关工作。
前三项内容主要针对监理项目部内部管理进行了一些管理模式的摸索创新,接下来谈谈项目部外部管理的几点想法。
首先我想提出管理检查清单概念,定义用一句话概括就是现场各级管理人员使用设计出的包含多个检查任务及检查频率的清单。纵观各监理项目部,存在的普遍问题是现场监理人员时常会遇到检查工作不知从何做起的情况,这时候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检查清单,举个例子,安全监理工程师每日巡视内容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高处作业,基坑工程,塔吊作业情况等,而现场临时用电检查包括用电设施的接零接地,线路配线架设和开关箱检查等,线路配线搭设还可以细分,这里就不进行详尽的分解,过程其实是一个建立思维导图的过程,可以借助相关软件实现。而通过层层细化,将检查工作按照频率(每天、每周、每月)排列形成管理检查清单,安全监理工程师可按照清单内容安排工程现场安全检查工作,举例如下表:
清单可时刻提醒我们日常工作中每日或每周要做的项目现场检查事宜,可避免因一时忙碌而将现场巡查工作抛之脑后,从而埋下安全或质量隐患,事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点要提及的是关于有效会议,工地上时常要召开各种类型的会议,如监理例会、设计交底、图纸会审等,而监理例会作为项目部最频繁也较为综合的会议之一,其重要性自然也不言而喻。所谓有效性就是该会议在最短的时间达到会议的目标,形成决策并让与会者满意,简单的说就是能指导实际工作的效果。而纵观现场工地会议多数流于形式,并且本人亲历过的会议在主持人无协调的状态下渐渐演变成为一场无序的辩论会,现场负责人普遍存在“重现场轻会议”的思想,重视监理例会对于监理工作的“三控三管”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进行规范,因此本文将用较大篇幅来介绍有效会议的概念。
有效会议对于会议的各流程所占时间比例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即会前准备时间占40%,会议时间占20%,会后落实工作占40%。
在一些项目部会出现施工方在开会前一小时才将会议汇报材料匆忙准备并打印,其质量可想而知,内容雷同不说,甚至还出现不少错别字让人啼笑皆非,所以我们在会议开始前应当提前做好会前准备工作。会前准备工作主要有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需提前通知),明确会议议题,考虑会议细节,编制会议议程,规定会议时间,明确记录人员等,对于监理例会一般长期确定的有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议题主要是近期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处理,会议议程一般是施工单位汇报工作,监理工作汇报,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协调处理,建设单位代表或总监最后进行总结性发言。对于准备工作充分的会议,其效率及效果能在会议中得到充分体现。
在临近开会时间,主持者(通常是总监理工程师,下不累述)应进行点名签到,是否通知的参会人员都已到场,对于迟到或缺席是否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应再次检查各方汇报材料是否准备齐全并已就绪,在确认后方可进入会议流程。
主持者在会中的工作通常可概括为四句话:“果断决策,处理灵活,包容意见,处事公正”,按照既定的会议流程进行,察言观色,读出现场人员积极或消极的信号,带动气氛,把握节奏,调整语调,讨论重点问题,维持会议秩序等,而会议前确定的记录人员(通常是资料员)需取精弃糟,摘录重要信息,以便会后形成纪要。而会中协调讨论的问题大部分应在会议临终前达成统一意见,会议时间到但无法统一的在会后由部分成员组成讨论组进行会后讨论以达成共识。对于监理例会,会议时间一般需固定在四十分钟至一小时。
会后落实工作的时间占整个会议的40%,这就要求我们应该花更多的精力在会后工作的开展上,首要进行的工作便是形成会议纪要,监理例会既定的会议纪要格式较为刻板,本文将推荐一种新的格式,见下表:
此表格对于会后各项工作的跟踪较为清晰,会议纪要需发放至每位相关人员(尤其是缺席人员的传达工作)。会后相关责任人及整改落实者应及时对照本表进行本职工作,只有做到这点,才能达到会议本身的目的。待整改工作全部落实到位,此监理例会才能称之为行之有效的会议。
最后想要谈及的是管理中最核心也是运用最广的程序,即PDCA循环,它是能使任何一项活动有效进行的一种合乎逻辑的工作程序,特别是在质量管理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P、D、C、A四个英文字母所代表的意义如下:P(Plan)—计划。包括问题识别观察,过程分析和行动计划; D(DO)—执行。执行就是具体运作,按照行动计划执行; C(Check)—检查。就是要总结执行计划的结果,确定行动的有效性; A(Action)—行动(或处理),问题总结,持续改进。以监理三大控制的进度控制为例,在工程中当实际工程进度预期已不能满足合同规定工期的时候,往往采取修改总进度计划并督促承包单位采取赶工措施等手段来进行调整,整个过程实际上就是很典型的PDCA循环,在施工过程中监理需不断检查(C)施工单位执行(D)施工总进度计划(P)的情况,出现进度偏差,需采取行动(A)包括研究对策,提出纠偏措施,如缩短工作持续时间包括组织、技术、经济等措施,而有成效的措施应总结并形成标准化进行推广。
论文关键词:工程建设;监理;参建各方
工程建设涉及的单位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监机构和监理单位等,而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这就需要监理工程师在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对监理流程的有效执行外,还要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灵活处理各方关系的应变能力。协调,从其的内涵来看,含有和谐、团结、一致、统一、平衡、同步、配合、适当等意思,协调的本质,就是正确处理组织内外各种关系,解决各方面的矛盾,为组织正常运转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使整个组织和谐一致,使每一个部门、单位和组织成员的工作同既定的组织目标一致,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对于监理工作来说就是要通过组织协调,使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有力配合,使各项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
一、监理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
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现场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对工程建设合同进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协调各方面的工作关系。要做好监理的协调工作,首先要清楚监理和工程各参建单位的关系:
1.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在建设单位授权的范围内,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服务宗旨履行监理职责。
2.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关系
在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进行设计监理时,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在没有委托设计监理时,双方是分工合作的关系,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及时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处理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的有关通知、图纸、文件等须通过监理单位下发到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需要修改设计时,也必须通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或修改。
3.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按照建设监理制度,在工程建设的三方关系中,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不是合同关系,他们之间不得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二者之间的关系是通过施工合同确立的,合同中明确授权了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的权力。监理单位依照国家、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批准的建设计划、施工合同等进行监理。施工单位在执行施工合同的过程中,必须自觉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并为监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合作与方便,按规定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单位的委托权限,并在这个权限范围内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履行合同职责,是否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进度和投资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作为公正、公平的第三方,要注意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利益,正确处理工程款支付、验收签证、索赔和工程设计变更等问题。
4.监理单位与质量监督机构的关系
质量监督机构与监理单位的工作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两者在性质、职责、权限、方式和内容方面有原则性的区别,质量监督是政府行为,建设监理是社会行为,建设监理是发生在项目组织系统范围内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是项目组织系统外监督管理主体对项目系统内建设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监督管理的行为。
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要正确理解、灵活掌握,公正、公平地处理与参建各方的关系,使参建各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支持,更好地实施“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创造良好的监理环境,搞好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共同完成工程的建设任务。
二、组织协调的作用
组织协调的主要对象首先是人,各个参建单位的工作人员从始至终贯穿于工程建设当中。首先,协调工作就是要化解人际关系的矛盾,包括监理组织内部的分工和配合矛盾、监理组织和关联单位的人际关系矛盾等,做好了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工作,才能为后续的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要协调解决参建各方的人力、资金、设备、材料、技术等问题,使其满足工程建设要求;同时要协调解决工程参建单位各方的配合关系,为建设工程的同一目标服务。
组织协调的作用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1.质量和安全工作
工程建设中,由于施工人员、方法、材料、设备和作业的环境等影响,特别是工程建设不可预见的因素,会导致一些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使施工行为偏离合同和规范标准,现场施工条件的复杂性可能导致有些安全质量问题存在争议、责任区分边界模糊等,由此发生矛盾的几率增大。监理工作应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协调化解矛盾,及时做好纠偏工作和协调工作,这样不仅可以强化对安全隐患采取的预控措施,防患于未然,而且可以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进度控制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会有许多不同专业、不同单位的施工人员在一起工作,必然存在衔接和协调问题,而进度控制的关键就是要抓好各方的协调,通过已制订的项目实施总进度计划,事前协调,围绕分解的各单位工程工期及关键节点,保证总工期目标的实现;实施过程中及时的协调工作有利于动态控制和调整,使工程的实际进度不偏离总进度计划;对与计划已发生差异的实际进度,要通过事后及时的协调工作,调整相应的施工计划、材料设备、资金供应计划等,在新的条件下协调工期的偏离。对进度计划事前、事中、事后的协调工作是保证实现项目工期总进度计划目标的重要手段。
3.投资控制
在基础施工中,由于部分地质条件复杂,设计布点堪探未发现的孤石、废弃泥浆池、标高不一致的泥坑等都会导致工程量的变更;因政策处理造成的线路基础移位、施工人员窝工的费用变更;建设单位要求工程参加质量安全流动红旗等活动产生的额外工作,都会对工程产生影响,甚至会拖延工期,引起索赔。所以,监理的协调工作非常重要,只有处理好工程变更,协调好各方关系,才能将因变更产生的负效应减少到最低程度。
4.平衡的手段
一项工程往往有不同专业施工队伍同时在场施工,既有总包又有分包,加上设计、材料供应等,各自都有自己的工作计划和质量目标。所有这些都要监理工程师去协调平衡,实现工程建设的目标。 三、组织协调的方法
组织协调方法属于管理艺术和技巧的范畴,监理人员如果能够了解并掌握这些方法,合理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能使许多困难的问题迎刃而解,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主要的监理协调方法有:
1.交谈协调法
又称口头协调法。监理人员对于一般的问题可以采用这种方法提出口头指令,并可通过交谈了解协调的效果和各方的反应,方便及时,但不够正式。如果发现未达到效果,就要考虑采用其他的方法来确认和推进。
2.书面协调法
当交谈不方便又不需要召集会议时,可通过书面方式准确地反应情况,表达自己的意见,如通过监理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报告、信件和其他书面指令形式组织协调。这种方法能准确体现当时情况,并能存档保留以备将来查询。
3.会议协调法
利用会议组织协调是监理工作中最常见的协调方法,如监理例会、专题现场会等。这种方法需要对会议决议形成书面纪要,并经各方代表签字确认,分发到各方落实执行。该方法的优点是各方参加、共同决定,效率高,解决问题彻底。
四、监理需协调好与参建各方的关系
1.监理需处理好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是监理合同双方的当事人。监理单位派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监理,其监理权限是建设单位授予的,监理合同的目标体现了建设单位的意志,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员要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服务宗旨,要提供积极热情地服务,围绕监理合同的目标努力工作,尊重建设单位的合理意见,真实有效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
2.监理需处理好与设计单位的关系
设计图纸作为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重要依据,监理人员首先需要熟悉设计文件,才能将设计意图很好地反馈到工程实体中;施工监理中,对于设计图纸中的问题,要尊重设计意见,正确对待和处理,不得任意改动设计图纸;对于建设、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均按照设计变更程序执行。
3.监理需处理好与承包人的关系
监理单位与承包人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的工作对象主要是承包人,两者关系正常和谐是实现合同目标的重要因素。监理工程师要依法办事维护承包人的正当权益,对建设单位不按合同规定付款或过于压低工程造价等个别行为,要敢说敢管;和承包人要建立起相互尊重、平等处事的良好的合作氛围;时刻遵循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守则,公正廉洁、杜绝卡压。
4.监理需处理好与质量监督机构的关系
质量监督机构是代表政府对工程质量和建设行为进行强制性监督的机构。按规定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均有监督权。监理单位应承认质量监督机构的政府监督地位,接受其监督,根据其要求积极配合工作并提供准确完整的资料,认真做好工程质量的评估工作。
监理的协调工作不是做和事佬,不是站在任何一方去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更不是无原则的调和,而是要站在公正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对工程建设有利、对工程质量有利、对工程安全有利的事。作为现场监理要有洞察事态的能力,把可能发生的情况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所以监理协调就是要调整、疏通各方面的关系,妥善处理工程项目参建单位衔接层面上的矛盾,让各方面相互了解,共同合作,以完成预定的目标。
五、监理在协调工作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设想如果一个监理人员,基础业务水平差得在施工现场发现不了问题,不能正确指出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并且资料一塌糊涂,那么怎么可能取得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信任。因此,扎实的业务水平以及敏锐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赢得各方尊重并建立良好沟通途径的基础。
2.摆正位置,把握原则,树立公信力
监理要协调好各方关系,不能凡事都当老好人,而应坚持原则,自己做事讲原则,才能要求别人做事守原则,正人必先正己,这样才能做到公正。
3.具有认真的工作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
作为监理,在工作中必须做到嘴勤、腿勤、手勤,总能亲历亲为,发现问题积极协调处理,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工作负责、对企业负责的监理就会与各方主动沟通,积极交流,这是协调处理各方关系的有效方式。
4.注意团结,不能我行我素
监理工作所面对的人和事很复杂,内部必须保持言行一致、步调统一,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每位监理人员都应有大局意识,各司其责,相互团结、相互理解、相互帮助、相互配合,坚决反对只顾个人盲目行事,应团结一心搞好工作。
5.善于听取各方意见,学会多角度考虑问题,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由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角色不同且立场不同,出现分歧难以避免,因此监理人员需采用合理的方式处理问题,不要把各种矛盾都集中于自己身上,问题要摆出来,情况要说明白,谁的责任谁承担,谁的问题谁解决,谁的工作谁落实,召集现场会就是解决矛盾的最直接有效的办法。
6.提高交际能力,处理好人际关系
施工监理工程中,监理人员处于一种非常特殊的位置,建设单位希望得到专业、周到的高质量服务,而施工单位则希望监理单位能以公正的态度,对合同采用有利于自己的解释。这时监理人员就要清楚自己的角色,既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证行为的公正性,也要利用各种机会与各方有关人员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促进工程的顺利进展。
7.理解把握规范、规程的尺度
对于规范、规程中要求严格,措辞包含“必须”、“严禁”等词语的条款一定要坚持原则遵照执行;对于其他包含“应该”、“不应”等词语的条款,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各方的感受,适当掌握尺度,灵活执行,不致引起某方的抵触心理。
8.采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某些可能不适当的要求,如果不是违反原则,都可以先执行,再找适当机会解释说明;而对于原则性问题,可以采用书面报告等方式说明理由,寻求建设单位的理解,尽可能地避免造成误会。同样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一些变通方法和问题,监理人员也应慎重考虑,尽量在不失原则的情况下灵活处理。如果只求原则不顾方式,反倒有可能陷入被动的局面,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影响工程的进度。
【关键词】业主方索赔;合同管理;业主方索赔
1.引言
索赔是企业利用客观性、合理性、合法性及双赢性,获取补偿的经济活动,是企业防止效益流失的重要的造价管理工作。施工索赔管理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管理的组成部分,也可以说是一项最重要而比较困难的任务。随着我国建筑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国际工程承包公司会选择良好时机进入中国的承包市场。这不仅给我国施工企业带来严峻的考验,而且也给我国业主对工程的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因为大多数国际工程承包公司具有较强的实力和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
在工程实践中,工程索赔已成为许多承包商的经营策略之一,并作为保护其自身正当利益、弥补工程损失与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中标靠低价,利润靠索赔”旁证了承包商索赔管理的战略战术,也充分显示了业主索赔管理的压力之大,任务之紧迫。如果我国的业主不能进行有效的索赔管理,不能采取相应的反索赔措施,必然会遭受重大的损失。因此,提高索赔意识、加强业主方索赔管理成为研究的热点问题。
2.索赔产生的原因
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可以将工程索赔分为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和其他索赔[1,2,3]。
工程延误索赔。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这是工程中最常见的一类索赔。
工程变更索赔。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索赔。
工程加速索赔。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人力、财力、物力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
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引起的索赔。
其他索赔。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3]。
3.业主索赔管理的基本内容
合同是双方行为的最高法律准则,也是索赔与反索赔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从业主角度研究合同条款,有利于提高业主索赔意识,加强业主索赔管理,对规范业主合同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针对索赔产生的原因,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防止自己违约,采取积极的防御措施,尽可能减少干扰事件的发生。如果发生了干扰事件,业主应立即着手研究和分析合同依据,收集证据,为反驳承包商提出索赔和自己提出反索赔做好两手准备。所以,业主索赔管理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积极防御索赔、积极反驳索赔、积极进行反索赔三个方面 [4]。
业主索赔管理的基本内容,首先是主动预防承包商提出索赔。在施工前和施工过程采取积极的防御措施,界定承包商索赔的合理性、合法性,尽可能减少合同索赔事件的发生。业主需要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防止自己违约,并通过加强合同管理,使对方找不到索赔的理由和根据,避免自己陷入到被索赔的被动局面。
其次,在承包商提出索赔时,业主应当针对承包商的索赔报告,进行仔细、认真地研究和分析,以便进行反驳。业主在进行事态分析时,要认真对照合同文件及法律法规,从施工的实际情况出发,做出客观的可能性分析,从而从判断索赔要求的合理程度。客观评价、慎重对待,找出理由和证据,分析报告的合理性,合理否决承包商的部分或全部索赔权,证明承包商索赔要求或索赔报告的不符合实际情况和合同规定、没有合同依据或事实证据、索赔值的计算不合理或不准确等问题,反驳承包商不合理的索赔要求会索赔要求中不合理的部分,从而减轻自己赔责任,使自己不受或少受经济损失。
最后,业主在进行积极防御与反驳索赔的同时,还要采取积极态度进行反索赔。根据工程实践过程中发生的索赔事件,业主反索赔可分为下列几个类型。①工期延误的索赔;②工程缺陷的索赔;③承包商违约导致业主提出终止合同的索赔;④承包商其它违约时的索赔。
在我国的很多建筑工程,业主提不出或不能很好的提出索赔,与其企业管理水平、索赔意识差、控制不力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搞好工程索赔不仅有利于加强对工程的管理,还提高了企业和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4.业主加强索赔管理的主要措施
在实施项目合同的过程中,业主首先应当建立自己的项目管理办公室,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作为项目管理的负责人,业主的项目经理代表业主解决项日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虽然大量具体的索赔管理工作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完成,但业主的项目经理仍应负责处理以下诸项重要的工作:
①预防或尽量减少索赔事项的发生
在工程承包施工过程中,索赔事项虽然难以避免,但为了业主的利益,项目经理应该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预防索赔事项发生,或把它减少到最少。因为任何索赔事项均意味着工程项日的建成时间将会拖后,工程投资将会增加。防范索赔事件的发生、杜绝不健康的施工索赔的发生,是业主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预防和减少索赔事项,首先要有一个较好的勘察设计,使工程项目开工以后不出现不利的施工现场条件,不发生意外,不进行设计变更。其次,在施工过程中尽量减少工程变更,严格控制工程范围(scopc of Work)及工程量方面的变更。第三,严格按合同办事,迅速及时地处理合同纠纷,按时支付工程款,严格控制施工进度和质量问题等等。
②尽量减少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Variation, Chanses)通常都会引起工期延长及成本增加,如果处理不当,还会导致施工索赔。因此,从业主的利益出发,应使工程变更减至最少的程度,尽量不发生工程范围方面的变更。因为任何工程范围的变更,意味着工程的性质和作用已超出了原定的合同范围,会引起施工单价的变更,甚至需要重新签订合同。
③及时解决索赔争议
承包商的索赔要求首先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供业主考虑决定。监理工程师在审核索赔报告书时,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或国际惯例,抓紧进行;对承包商合理的索赔要求,予以支持;对其不合法的或过分的要求,予以解释和否定。业主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的审核建议后,应抓紧研究决定,及时予以解决。
5.结论
在如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市场中的施工索赔是一种正常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索赔理论和方法的研究,认真对待和搞好建设工程施工索赔工作。业主和承包商对工程索赔管理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相对我国工程索赔经验丰富的承包商而言,业主的索赔管理水平相差悬殊。从理论研究看,大部分理论资料是从承包商的角度来谈索赔管理,对业主索赔研究的缺乏;从实践经验看,我国业主的索赔管理处于初级水平。本论文主要探讨了建设工程施工索赔的原因和程序,对加强工程业主方的索赔管理提出了几点对策。
参考文献:
[1] 任学强, FIDIC 合同条件下业主索赔的权利与程序[J], 国际经济合作, 2007, (5): 56-58.
[2] 郝林, FIDIC 施工合同应用技巧[M], 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 2008.
[3] 何昌云. 业主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索赔与反索赔管理[J], 山西建筑,2007, (1): 259-260.
[4] 阮文良. 基于新版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的业主方的管理研究[D],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