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1 09:32:4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实验室安全风险分析,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检测实验室;风险评估;防范体系
第三方检测实验室所出具的报告拥有公证的地位,检测结果是否准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被检测产品的销售和生产经销企业的发展。若把不合格产品判定为合格产品,很容易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甚至会给国家形象产生负面影响;而若是把合格产品判定为不合格,必然会对生产经销企业造成经济与形象等方面的损失。
1 检测实验室风险识别
1.1 人员资质
实验室检测工作人员、授权签字人、质量负责人以及技术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都应当具备相应的上岗条件、对于特殊作业工种应当拥有国家相关部门所办法的资格证书。否则从事的工作存在风险、得出的数据也没有法律效力。而部分检测实验室为了定期完成工作任务,因为人员流动或者请假等原因常常会临时调用其他人员顶替,很容易产生风险。
1.2 检测项目
一方面是项目必须在认可范围内。检测项目只有在认可范围中,所得出的检测报告才拥有权威性,另外认可项目借助于多种验证,得出的数据具备较高的准确性。所以检测项目在认可范围中风险较低;另一方面是检测项目是否是实验室常做项目,若是则检测人员熟练度较高,出现风险的几率较低,反之则更容易导致数据出错。
1.3 委托人情况
第一是委托人的具体身份,比如执法机关风险较高、生产企业相应较低、贸易单位风险中等;第二是委托进行检测的目的,比如说贸易需求、处罚依据或者了解产品品质。如果是执法依据则风险较高、企业内部质量检验风险相对较低、贸易结算居中。
1.4 样品
一是检测样品是否关系到安全卫生以及较高的社会关注度。如果委托检测的样品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度过高,如果存在错误则很容易产生严重的后果,对检测实验室带来巨大的影响和损失。这类检测样品通常来说都应当由具备丰富经验的检测人员多次检测后才能够得出报告;二是检测样品是否与规定要求相符合,样品的取样以及保存等工作是否符合规定,样品一旦损失则会造成检测报告不准确,实验室应当尤其注重样品运输过程中的损坏情况[1]。
1.5 实验室资质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的相关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部分行业对于检测实验室也有相应资质,所以检测实验室自身是否具备资质认证,直接决定了其是否能够得出科学合法的检测报告。检测实验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2 检测实验室风险评估与防范体系的构建
2.1 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
检测实验室可以通过构建完善的管理制度来提高实验室反应及应对能力,包括风险预警、事故原因分析、应对及改进措施等。同时在检测实验室内部建立质量管理部门,明确各个岗位职能分工,设立风险分析岗位,加强实验室各个风险信息搜集力度,并对其进行全面系统分析。此外,检测实验室还应结合自身职能特点及能力水平,对各个风险因素、形式、危害等展开全面、针对性分析辨别,并对风险管控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促进检测实验室风险管理质量和管理能力的进一步加强,及时排除其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2.2 开展风险培训和考核
检测实验室还应根据各个质量管理部门内外部评审结果和客户提出建议作为重点内容,并结合人员、设备、业务形式以及质量管理体系等变化情况,在内部展开各项风险培训或考核,以此来提高检测实验室风险分析能力和管理质量水平。特别是要针对质量监督部门、证书签发部门以及检务等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风险分析、风险防控、风险管理、应对方法等,此外还应包括对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的培训,培养检测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风险管控意识,提升其管控能力。
2.3 建立风险危机应对机制
检测实验室要建立风险危机应急管理预案,如果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则第一时间启动,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及时调查,对其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估,之后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解决危机。科学确定风险防范范围,防止风险事件之间发生传导效应,防止风险蔓延,降低风险产生的危害。风险危机结束之后要进行总结,对产生风险的原因进行深度分析,总结教训,纳入到应急预案中。
2.4 科学制订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的制定是为了防止检测报告被误用后对实验室产生的风险。检测报告中所规定的“报告检测结果仅对所送的样品负责”“未经实验室同意禁止部分复制检测报告”等内容,这些都是免责条款。检测实验室应当结合各种不同的检测业务,在报告中明确的写出相关声明意见,同时还应包括合同要求的履行、检测结果使用建议等内容[2]。
3 结束语
风险识别与管理属于检测实验室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它始终贯穿于检测实验室运行的全过程之中,直接影响到实验室的各项活动。风险源识别以及风险评估防范属于持续性的工作,必须要构建全方位的防范体系,需要实验室人员全体参与,实现检测实验室的风险动态管理。
参考文献
本文对高校实验室风险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从内部审计视角对高校实验室风险管理情况进行了阐述,探究了现阶段高校提升风险管理的相关策略。
关键词:
内部审计;高校实验室;风险管理;策略
随着高校办学规模的扩大和经济业务的复杂化,高等教育受到政府和社会资源的支持力度也逐渐加大,尤其在高校实验室建设上尤为明显。但随之而来的绩效投资风险、采购风险和管理风险成为高校治理需要考虑的新问题和新状况。
一、高校实验室风险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实验室存在立项风险
高校实验室立项风险是一项起源较早、影响较为深远的风险,它是在项目立项和论证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如果立项和论证过程中丧失科学性和严谨性,就很容易遭受这种风险。其项目申报主要是指基层教学单位提出项目可行性的方案,然后上交上级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进行论证,决定是否通过。基层教学单位提出可行性方案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着本位主义倾向,它们难以站在高校整体的立场和利益上去思考问题,难以用全局的眼光去谋划和思考,很多是站在个别课程和个别科系的发展立场上出发的。这样实验建设项目对整个学科的支撑作用就难以体现,项目对学生综合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提升作用也比较有限。笔者调查研究竟然发现部分终评专家对项目了解不够、专业性不强,只片面地思考个别课程和专业的需求的迹象,如此立项必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很多专家对于项目的审核往往缺乏充分的论证和复核,也很少涉及到学科交叉的问题,这就导致了项目具有很高的重复性现象。
(二)高校实验室建设存在时间风险
高校实验室建设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事情。项目的申请、批准、采购、招标、实验室配套设施的建设都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实验室建设的周期都很长,这期间要经历很大的时间跨度,而资金是有时间成本的、设备是存在技术损耗的,很多时候设备采购回来之后就不再是最先进的设备了,甚至是滞后性的,即许多设备在立项时会因建设者调查不充分,设备到位即出现产品更新换代滞后,这就存在时间风险。
(三)高校实验室建设存在效率风险
目前高校实验室可以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部门获得很大力度的资金支持,高校实验室有条件、有能力购买最先进的设备、配备最新的技术。由于很多管理人员对设备和器材不熟悉、不了解、不会使用,设备买回来之后也被束之高阁,成为摆设,设备在建成之后使用效率非常低下,最终也会造成资金的浪费,存在很严重的效能风险。
(四)高校实验室管理人员缺乏风险管理意识
实验室管理人员在实践和工作中缺乏风险管理意识,实验室内部没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构筑风险防控措施,没有确定相关人员的职责,整个实验室内部的工作氛围、工作文化缺乏风险管理的底蕴。
二、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互为作用
高校实验室管理应该找到风险管理构建的关键点,在内部审计控制中嵌入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和风险报告程序,将风险控制在萌芽时期,规避和防范风险是我们进行风险管理的基础和关键所在。内部审计应在组织机构风险管理过程中发挥“强管理,防风险,促发展”的职能,担当倡导者和助手的角色。内部审计师通过采用适当的程序收集足够的证据,从总体上对组织风险管理运行的适当性、有效性及效果进行客观评价,找出风险管理体系的薄弱环节,提出解决或防范问题再次发生的建议,促进机构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从而有效预防或减少机构的风险管理损失,为组织增值、保值。
三、高校实验室风险管理策略
首先,应该获得高校管理层的大力支持实验室风险管理端口要前移,在建设初期,管理层就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实验室建设项目,按照基础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的不同要求,科学论证、整体谋划,尽最大可能避免重复建设和不必要浪费。并充分利用政府采购网这个平台,缩减采购时间成本。其次,应设立控制程序和反应机制对于所有的风险,都应该以如何预防和防止其发生为重点,在日常的实验室工作中应该严格遵守风险管理体系,按照工作流程操作,严格遵循设备添置计划编制与专家论证制度、设备责任追究制度、大型设备开放测试管理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这样可以将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降至最低。第三,设立明确的风险管理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负责人,并有相应的组织构架,人员职责分工明确。重大决策要形成会议记录,并完整保存,将风险管理组织构成传达到实验室所有员工,一旦风险发生能保障讯息由下至上及时通畅,及时妥善处理风险事故。第四,应该给予足够的资源配置实验室内部应该配备足够的资源来获得面对风险的管理和发生的可能性。在技术、人员、经验和能力、资金上给予充足的保障,这样风险管理才能发挥应用的效用。第五,应加强绩效量化考核目前各地都建成了规模不等的高教园区,很多院校的学科和专业各有特色又相互融合交叉,建成的实验室在满足本校教育教学实践的基础上,可以面向园区内的各高校进行开放,这既有利于资源共享,也有利于节约管理成本,拓展资源的效益最大化。
四、总结
总之,利用内部审计视角来强化高校实验室风险管理,合理规避实验室中存的各式风险,尤其是安全风险,一旦发生这样的风险将会给高校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只有成功避开这些风险才能在绩效上获得管理层的认可,只有意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战略意义,高校才能真正建立完善的实验室风险管理体系,才能获得相应的管理资源支持。
作者:陈小平 单位:浙江传媒学院
参考文献:
食品风险评估是以保障安全为目的,按照科学的程序和方法,对系统中固有的或潜在的危险及严重性进行预先的安全分析与评估,为制订基本的防护措施和安全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并在预测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基础上,掌握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做出定性、定量的评价,以便提出有效的安全控制措施,减少并控制事故的发生。
一、风险评估
(一)危害识别
危害识别采用的是定性方法。对于化学因素(包括食品添加剂、农药和兽药残留、污染物和天然毒素)而言,危害识别主要是指要确定某种物质的毒性(即产生的不良效果),在可能时对这种物质导致不良效果的固有性质进行鉴定。实际工作中,危害识别一般采用动物和体外试验的资料作为依据。动物试验包括急性和慢性毒性试验,它们必须遵循广泛接受的标准化试验程序,同时必须实施良好实验室规范(GIJP)和标准化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QA/QC)程序。
(二)危害描述
危害描述一般是由毒理学试验获得的数据外推到人,计算人体的每日容许摄入量(ADI值);对于营养素,为制定每日推荐摄入量(RDI值)。
(三)暴露评估
暴露评估主要根据膳食调查和各种食品中化学物质暴露水平调查的数据进行,通过计算,可以得到人体对于该种化学物质的暴露量。进行暴露评估需要有有关食品的消费量和这些食品中相关化学物质浓度两方面的资料,因此,进行膳食调查和国家食品污染监测计算是准确进行暴露评估的基础。
(四)风险描述
风险描述是指就暴露量对人群产生健康不良效果的可能性进行估计,暴露量小于ADI值时,健康不良效果的可能性理论上为零;同时,风险描述需要说明风险评估过程中每一步所涉及的不确定性。在实际工作中,这些不确定性可以通过专家判断和进行额外的试验(特别是人体试验)加以克服。这些试验可以在产品上市前或上市后进行。
目前全球食品安全最显著的危害是致病性微生物。CAC认为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是迄今为止控制食源性危害最经济有效的手段。HACCP体系确定具体的危害,并制定控制这些危害的预防措施。在制定具体的HACCP计划时,必须确定所有潜在的危害,而这些危害的消除或者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是生产安全食品的关键。
二、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预防体系
(一)建立食品安全风险教育体系
世界卫生组织(WHO)要求所有成员国把食品安全问题纳入消费者卫生和营养教育体系,尤其是在教学课程中,开展针对食品操作人员,消费者、农场主及农产品加工人员进行的符合文化特点的安全卫生和营养教育规划。我国是WHO成员国,也是发展中国家,国民安全C合素质和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差距,更应该构建安全风险教育体系。应在现有开设的食品科学技术相关课程的基础上,增加食品道德与伦理学和食品相关法律法规课程。应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道德与伦理方面的教育,培养其规范的伦理道德,增强其法律意识。
(二)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预防体系
1.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强执法力度。为了解决如上所述的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协调性问题,政府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完善整合现有的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尽快颁布实施《食品安全法》。
2.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技术支撑体系。为了实现与国际接轨,防范进口食品给我们带来的食品安全风险以及不合格的食品流出国门,政府应积极建立在科学分析和风险分析基础上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对涉及食品安全的标准和检测方法全部强制采用国际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技术标准的制定、修改和协调工作,跨越技术壁垒,实现与国际接轨。
三、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
食品的风险评估就是评价食品中存在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对人类的健康产生的潜在不利影响,通常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情况交流这三个环节。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办法,国际上公认的原则只有一条,那就是危险性分析的框架,或者是叫风险分析的框架。但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法律规定的、有权威性的风险评估机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营养与安全所研究员陈君石和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总工程师冯平都认为:第一、应该把风险评估纳入法制轨道,用法律的形式来保证风险评估的实施;第二、培养专门从事食品安全评估的人才;第三、要有专门的机构来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第四、要积极进行国际交流,及时了解国际上的先进经验,逐步建立、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首先,应建立具有完全法律地位的风险评估机构,赋予其法人资格,使他们能独地做出行为,拥有准公共权力,保障它们的独立性。权威性、公正性;同时也对其成立资格做出明确的规定,保证它的专业技术性;其次,建立对风险评估机构的监督约束机制,包括自律机制、互律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
风险评估机构的运作机制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a.风险评估机构负责对食品安全进行基于准确、客观、科学、全面的数据的评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食品中可能存在及已被评估的风险信息,并提供各种可供选择的降低风险的行动措施,以及编制风险评估报告;b.为降低评估成本,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率,风险评估机构可委托经过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已获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的、能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等技术服务的法定技术机构或组织为其提供风险评估的数据依据;c.风险管理机构根据风险评估报告,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措施,并监督执行。
四、结论
关键词:燃气具;CO;风险分析;排烟管道
在燃气具应用范围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市场当中的燃气具类型也不断增多,而根据其具体输出热负荷以及使用环境存在的差异,国家标准将其分为商用以及家用这两类器具。当这部分器具在实际燃烧中所产生的废弃物大多为CO2、N2以及H2O,并包括有微量的CO等物质。在国家标准当中,对燃烧后的CO量具有明确的规定,为了避免CO超标造成危害,需要做好燃气具CO浓度超标的安全风险分析以及应对工作。
1烟气中CO危害检测与标准要求
1.1CO的产生与危害
在燃气器具中,CO产生的主要原因有燃料燃烧不充分、空气同燃气配比不合理这两大方面。在理想状况下,燃气当中并不具有杂质,当其与理论空气量混合、完全燃烧之后,烟气当中仅仅具有N2、CO2以及H2O,即不会产生CO。而在实际情况下,并不能够完全保持该种情况,并导致CO的产生。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燃气具在应用一定时间后,就会产生一定剂量的CO,如果燃烧环境没有排烟管道的设置、或管道走烟不够顺畅,其中存在的CO则将在燃气具周围释放,当浓度超出标准后,则会对周围人员产生危害。
1.2CO检测与标准要求
在燃气具国家标准当中,对烟气当中存在CO的浓度作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虽然在不同标准当中对CO浓度大小限量值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其都是作为强制性条款要求。在标准中,如果有一条强制性条款不能够与规定要求相符合,则该样机不合格;只要检测到器具CO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该器具就判为不合格。检测中,按照器具各自依照的国家标准,对处于热平衡状态下的烟气进行取样,对干烟气当中的CO以及CO2进行测量,之后使用下式对过剩空气系数α=1情况下烟气当中的CO浓度进行计算(1)式(1)中:c1为干烟气当中的CO浓度;理论空气系数α=1;c1a为干眼器样中CO浓度测定值;c2t为室内空气当中的CO2浓度测定值;C2a为干烟气当中CO2浓度测定值;C2max为理论干烟气样中CO2浓度。
2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
对于燃气具CO浓度超标这项情况而言,企业是主要的安全风险产生点,也是风险产生的源头。如果能从源头对质量安全风险进行控制,则能够有效实现风险的化解与防范。通常情况下,燃气具CO浓度超标情况发生的主要因素有以下方面:①人员。在部分生产企业中,其检验以及技术人员在数量以及质量上不能够对生产要求进行满足,人才在技术方面较为欠缺,员工缺乏责任心,在上岗前也没有经过统一的培训。在该种情况下,很难保证产品的出厂质量。此外,部分管理人员在社会责任感以及质量意识方面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在主观上,想通过低价策略对客户形成吸引,而在实际生产当中则降低质量要求,进而导致问题的发生;②仪器设备。在部分中小企业当中,生产设备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简陋问题。检测仪器匮乏情况较为严重,不配套、不齐全情况较为普遍,且存在没有按时计量检定的情况,也没有做好设备的日常保护与维修。当硬件设施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时,在技术层面也不能够保证生产出具有稳定质量的产品。而在很多标准中,都给出了CO浓度检验工作中所需要使用的仪表设备,不仅明确了仪器的名称,且给出了应用的量程范围以及规格,比如《中餐燃气炒菜灶》(CJ/T28—2003)中就列出了气体密度计、气相色谱仪、吸收式气体分析仪、CO红外仪(规格0%~0.2%,最小刻度0.001%)、CO气体分析仪(规格0%~0.2%,最小刻度0.001%)、CO2红外仪(规格0%~15%,最小刻度0.01%)、CO2气体分析仪(规格0%~15%,最小刻度0.01%)、氧气热磁仪(规格0%~21%,最小刻度0.1%)。但部分企业还是出于对成本方面的考虑,没有严格遵照规定,进而埋下了安全隐患。③材料与零部件。要想生产出质量满足要求的产品,与合格的零部件以及原材料具有密切的联系。在部分企业当中,为了降低成本,在材料采购时经常采购质量不满足生产要求的配件或材料,导致安全风险在终端产品当中出现。④检验方法与生产工艺。在企业生产中,如果所使用的流程不合理、生产工艺不科学,都可能导致质量风险的出现。当产品完成生产后,质量检验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不仅可对生产成果进行直接评价,也可对产品质量风险进行识别。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能实现对风险的化解以及控制,并在后续生产当中实现风险防范。对于燃气具生产而言,做好产品检验方法的规范以及严格控制是企业运行当中的核心,是生产合格产品的重要保障。⑤生产、检验环境。在企业生产中,建立持续、稳定的产品生产环境是十分重要的,需要保证其实验室能满足行业标准要求。在温度方面,要保持在20±5℃以内,在每次实验中,保证室温波动在5℃以内。同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换气条件,在空气中,CO2含量需要控制在0.5%以内,CO含量需要控制在0.002%以内。电源条件方面,所使用的电源电压波动需要控制在±2%以内。在实际生产中,做好这部分参数的控制十分关键,如果其条件不能够对标准要求进行满足,则不能有效把握检测数据的准确性,进而导致质量风险的发生。
3CO超标风险防范
要想对CO超标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做好源头的管理十分关键,只有对企业风险分析的重视程度、认知水平以及应对能力进行提升,才能够从源头对燃气具应用当中各类质量事件的发生进行防控,以此对公众的健康安全进行保障。具体而言,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做好CO浓度超标情况的控制:①建立起由领导负责,质量、生产、技术等人员参与的风险管理小组,在产品出产前,需要对其质量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实现风险管理的前期预警。在具体生产中,要做好生产过程中的监控,作为检验岗位,要在工作当中做好把关工作,在严格按照标准的基础上,做好检测以及检验工作。此外,需要对存在的安全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对市场当中的质量投诉信息以及不良反应信息进行收集,并定期做好企业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评价工作。②建立质量风险管理体系。在企业内部定期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检测,对产品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对产品安全风险的把关能力不断提升。同时,需要对质量安全责任制度进行建立,在以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分层级地做好责任书的签订工作,以此对工作人员的生产责任感及质量安全意识进行增强,实现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在对整体质量管理水平进行提升的基础上,做好风险防范长效机制的构建;③对工艺流程进行改进优化,做好实验室建设,以此对检测力度进行增强。同时,要对辅料、包装材料以及原料的采购做好严格控制,做好物料验收情况的评估,做好原材料控制工作,最大限度地消除存在的安全风险因素,尽力在企业风险原点以及现场做好质量问题的解决工作;④加强对企业员工以及管理人员的教育以及安全培训工作,积极推进质量安全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做好责任主体不良记录管理工作。同时,做好人员以及单位质量安全不良记录管理,通过公示、通告等方式做好信用惩戒,对质量安全防范机制进行不断完善。
4结束语
在人们的生活中,燃气具已经成为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本文对燃气具CO浓度超标质量安全风险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在燃气具生产企业的实际生产中,需要对该问题引起充分重视,做好生产中的技术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保障生产出质量满足要求的燃气具。
参考文献
[1]边红彪,齐格奇,范学勍.日本控制燃气安全的经验和做法[J].中国个体防护装备,2014(02).
[2]高海英.燃气具的安全与使用[J].煤气与热力,2013(08).
[3]孟国立.浅谈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J].中国西部科技,2011(14).
摘要
为更好促进海峡两岸苗木产业的贸易与交流,并有效防范外来有害生物传入,开展台湾苗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本文针对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辖区2010~2014年进境的台湾苗木上截获的有害生物进行分析,重点分析了有害生物构成、特点以及不同进境苗木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
广东口岸;台湾苗木;疫情分析
近年来,随着国内城乡绿化、美化建设需求的日趋增加和海峡两岸农业交流及合作的不断发展,大量台湾植物苗木被引进大陆。由于地缘、历史、气候和经营等优势,众多台湾苗木生产经营企业纷纷进驻广东,随之台湾苗木的进境量不断增加,由其携带有害生物传入风险也将随之而增加[1,2]。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作为全国主要进境口岸之一,从台湾进境的苗木位居全国首列,因此为了更好地促进和助推海峡两岸苗木产业的贸易与交流,有效地防范境外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保护国内农林业生产及生态安全,我们对广东口岸2010~2014年期间进境台湾苗木截获的疫情数据进行分析,以明确进境台湾苗木携带有害生物的种类、数量及传入风险,对确保双边贸易的安全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12010~2014年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境台湾苗木情况
据统计,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辖区2010~2014年从台湾进境苗木分别为155.9万株、333.5万株、211.6万株、240.7万株、153.8万株,合计为1095.5万株,其中2011年为最多。进境苗木种类有马拉巴栗、拟香桃木、罗汉松等88种。
2截获有害生物情况
2.1截获有害生物总体概况2010~2014年,广东口岸从台湾进境苗木中截获有害生物分别为2435、2585、1772、1577、1291批次,合计共9660批次;除2011年比前一年略有增加外,其余年份与前年相比均有降低(图1)。2.2有害生物构成2010~2014年从台湾苗木中截获有害生物种类中,线虫截获数量最多,其次为昆虫,细菌截获数量最少。
2.3检疫性有害生物情况在截获的9660批次有害生物中,检疫性有害生物837批次,一般性有害生物8823批次,分别占总批次的8.66%,91.34%。截获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中,非洲大蜗牛批次最多,有780批次(表2);番石榴果实蝇、菟丝子属、新菠萝灰粉蚧、椰心叶甲为最少,各1批次。
2.4一般性有害生物情况截获的8823批次一般性有害生物中,截获频率较多的前10位为矛线目线虫、滑刃属线虫、小杆线虫、同型巴蜗牛、垫刃属线虫、丝尾垫刃属线虫、毒蛾属、蚁科、铺道蚁属、步甲属。由表3可见,截获的一般性有害生物中,截获线虫数量最为突出。
2.5不同种苗携带有害生物情况通过2010~2014年台湾苗木中截获的有害生物统计,截获批次最多的前20位苗木以及检出种类最多的前20位苗木见表4。截获批次最多前20位苗木的批次之和占截获总批次的91.8%,其中马拉巴栗、拟香桃木、罗汉松截获批次最多,截获批次分别为2568、2358、1892批次,三者之和超截获总批次2/3。截获批次较少的苗木为天堂鸟、非洲紫檀、火龙果苗,各有1批次。在检出有害生物种类方面,拟香桃木检出有害生物种类最多,为207种,其次为罗汉松、马拉巴栗、黄杨等。拟香桃木检出的有害生物中有7种检疫性有害生物,分别为非洲大蜗牛、根结线虫(非中国种)、剑线虫属(传毒种类)、材小蠹属(非中国种)、褐纹甘蔗象、菟丝子属、湖南剑线虫[3];检出的一般性有害生物200种,批次较多的为小杆线虫、丝尾垫刃线虫、毒蛾科、同型巴蜗牛、矛线属线虫、垫刃属线虫、滑刃属线虫、蚁科、蓑蛾科,检出批次分别为187、144、126、94、79、78、72、50、35批次。
3疫情分析
3.1有害生物截获批次从各类有害生物截获批次分析,线虫截获批次最多,占截获总批次的47.51%,其次为昆虫,占31.48%,二者之和占截获有害生物总批次的78.99%,所以从台湾进境的苗木应重点检测线虫和昆虫。由于口岸条件所限,多数口岸难于开展病毒、细菌的检测,所以需要口岸局多采集样品送往有资质的实验室,开展有关项目的检测。
3.2截获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从截获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分析,非洲大蜗牛疫情严重,截获780批次,占检疫性有害生物批次的93.2%;其次为蔗扁蛾、根结线虫属(非中国种)等检疫性有害生物,均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和重点关注。由于我国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中存在部分有害生物限定为“传毒”和“非中国种”的才列为检疫性有害生物,而口岸一线人员甚至直属局实验室的专家教授对部分有害生物判断是否为“传毒”,以及是否为“非中国种”存在很大的困难。如广东口岸从台湾苗木截获的短颈剑线虫(Xiphinemabrevicollum)、锐尾剑线虫(X.oxycaudatum)是否为传毒线虫,现还未找到充分的佐证材料,因此未在表2中列出,但并非表明该种线虫风险小[4-9],反而更应引起重视并开展有关的科学研究。同时也建议相关专家对名录中部分涉及“传毒”、“非中国种”的有害生物提供进一步清单,以供直属局和分支局使用。
3.3苗木携带疫情检出情况从苗木携带疫情检出情况分析,口岸从枫港柿、果子蔓、黄杨、火龙果、九里香、罗汉松、马拉巴栗、美国樱桃、拟香桃木、山樱花、文心兰、香龙血树、真柏、中东海枣14种苗木中检出检疫性有害生物,因此需要口岸局重视并重点关注;同时,对截获有害生物批次及有害生物种类最多的前20种苗木,也应提高抽样频率和加大检疫的力度。
4对策及建议
4.1提高风险意识,重点检验高风险苗木由于不同口岸从台湾进境的苗木种类不同,而不同苗木种类所发生或者携带的有害生物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各口岸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把重点放在携带有害生物风险性高的苗木上。如截获检疫性有害生物较多的拟香桃木、罗汉松、九里香等。另外,还要继续加强进境苗木的审批、检疫和监管,也要对旅客携带的植物加以重视。
4.2改进检测手段,提高检出率和准确率口岸检验检疫人员都将疫情检出率作为进境植物检疫工作的生命线。但是植物检疫鉴定技术的发展仍然受到众多因素的制约,造成截获的有害生物有相当数量未鉴定到种,部分只鉴定到属、科,甚至目。因此须结合目前检验检测技术改革形势,解决技术发展的各类制约因素,并有效采用分子检测技术、条形码技术以及远程检测鉴定技术等,解决目前检疫鉴定速度不快、结果不准等问题。
关键词:食品安全 风险监测 规范化建设
食品安全关乎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健康。世界各国都从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对待食品安全问题,对国家而言,食品安全不仅包括了食品供应的保障安全,更凸显了因食品不安全带来的社会问题;从社会管理角度看,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时期,食品安全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和治理要求体现了社会治理的内涵;从政治层面上看,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食品安全都是企业和政府对社会的承诺和最基本的责任,因此各个国家对食品安全问题都从法律上进行了必要的规制,并随着食品安全的发展,不断的完善和健全。
1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内涵
“风险”一词的由来,最为普遍的一种说法是,在远古时期,以打鱼捕捞为生的渔民们,在长期的捕捞实践中,深深的体会到“风”给他们带来的无法预测无法确定的危险,即“风”意味着“险”,因此就有了“风险”一词。现代汉语词典对于风险的定义是:“可能发生的危险”。GB/T23694-
2009 《风险管理术语》中风险的定义是指某一事件发生的概率和其后果的组合。如果用数学公式来表达风险,即:风险=损害发生的概率×损害的后果。从风险的定义可知风险具有四种特征:一种不确定性、损失发生的可能性、结果对期望的偏高、一种利益。
就食品安全来说,危害是指食品中含有的或潜在的将对健康造成副作用的生物、化学和物理的致病因子。生物性的危害包括各种各样的致病菌,如伤寒、痢疾、霍乱;化学性的危害包括各种重金属、农药残留等;物理性的危害如杂质、食品吸收或吸附外来的放射性核素等。食品风险则是指由于食品中的某种危害而导致的有害于个人或群体健康的可能性和副作用的严重性的组合关系。因此,食品中的风险是广泛客观存在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的任务,不是消除风险,因为风险是不可能被消灭的,而是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零风险是不存在的。那么什么样的风险是可以接受的,什么样的风险又是不可以接受的,就需要开展风险监测与科学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工作,为开展科学评估提供了大量可靠的数据积累和持续有效的实践检验。2010年1月卫生部正式印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中第二条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首先它是一项以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的以《食品安全法》作为保障的强制性行政活动;其次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遵循及时性、代表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原则;再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活动包括了收集、分析和研判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制定风险监测计划,采样和检验,上报、汇总和分析数据,、通报和后处理监测结果等五个步骤;最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具有系统性和持续性特点。
2 食品风险监测是食品风险分析理论的实践
基于风险分析理论,笔者认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食品风险分析理论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具体实践应用。
2.1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之间存在普遍的关联性
一方面风险评估的结果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提供了导向。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第一个步骤就是收集、分析、研判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也就是说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是以风险信息研判为前提的,通过将收集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与人口特征、主要生产和消费食物种类、预期保护水平以及检测能力支撑水平等众多因素综合起来进行研判,以决定是否纳入监测范围。例如,食源性污染源监测主要是通过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对食源性疾病及其致病因素调查、检测、分析、评估等一系列行为的结果。另一方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所获得的数据材料为食品风险评估提供了可靠的数据支持。通过系统性和持续性地对某一风险物质的监测所得到一系列数据,有助于评估食品安全问题的性质和程度,可以提供剂量反应的有关信息,为实现科学、准确的风险评估结果奠定扎实的数据基础。
2.2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的重要技术手段
首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目的不是针对某一执法,而是为了掌握较为全面的食品安全状况。当前中国正处在大发展时期,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面对我们在检测基础薄弱和财政支持有限的情况下,如何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的放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就是监管者手中的一把宝剑,通过科学的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现花最少的钱,取得食品安全监管效益的最大化。其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风险管理中第一阶段风险评价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体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核心是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围绕着风险监测计划,随后开展的采样和检验,上报、汇总和分析数据,不论是采样环节体现出的代表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检验方法和标准的统一,还是对上报、汇总和分析数据提出的客观、准确、科学的要求,总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科学地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获得有效的食品安全状况风险评价结果,为监管者采取有效的决策提供科学和坚实的技术支撑。第三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系统性和持续性的特点可知,通过风险监测能够从一个侧面反映一个地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水平,监管者通过风险监测来判断所制定的政策或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以便实时进行调整。因此可以这样理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全过程充分体现了食品风险管理的重要理论。
2.3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为开展食品风险交流提供了坚实的数据保证
风险交流是指所有利益相关方(包括消费者、生产商、科学家、工业界、政府及各种专业和倡议性组织)就风险本身、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进行交流的过程。风险评估者应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解释风险评估的数据、模型及结果。风险管理者应以风险评估为基础解释各种风险管理备选方案的合理性。利益相关方应交流他们的关心事宜,并审视和理解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内容和方案。因此,在风险交流中需要确保所交流信息来源的可靠,而风险监测能够通过缜密的程序设计,实现对食品安全全过程数据信息的记录、收集和加工,为风险交流的顺利开展提供源源不断且符合其要求的信息。同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还为食品的市场准入制度、监督抽查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提供了监测数据、评估结果和处理建议,推动了产前、产中和产后等全过程和多角度的食品安全监管的无缝对接,确保了整个食品链的质量和安全。此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过程也是风险交流的过程,如制定风险监测计划、上报、汇总和分析数据体现出风险管理者与评估者之间的交流;采样和检验体现出风险管理者与利益相关方之间的交流;收集、分析和研判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通报和后处理监测结果则体现出风险评估者、管理者和利益相关方三方之间的交流。
3 扎实推进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风险信息的收集与研判是前提,监测计划的制定是核心,科学采样与公正检验是保障,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是结果,监测结果的通报和后处理是目的,这五个步骤环环相扣,每一个步骤的实施效果,将直接影响风险监测工作的整体水平。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中提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应遵循及时性、代表性、客观性和准确性四个原则,这四个原则充分体现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规范运作的要求。因此,要推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的规范化,必须将四个原则贯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的各个环节。此外,还可以从建立有效的风险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发挥风险评估作用、加强风险监测能力建设、推动风险监测成果应用转化等四个方面,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持续推向深入。
3.1 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共享平台
收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是启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关键性的第一步,目的是获得有价值的风险信息资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是执行多部门分段管理,各部门根据职能要求建立有效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如质检总局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统,主要负责收集全国各地质检机构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生产许可证检验、强制性认证检验和日常委托检验中获得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但实际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是一项需要卫生、质检、工商、农业等多部门联合开展的系统工程。如何将各部门收集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进行有机整合,最直接的方式就是建立跨部门的风险信息共享平台。一方面,能实现各部门间风险信息的无缝隙传递,为风险评估工作提供大量的第一手信息资料,确保了风险监测计划制定的科学性;另一方面,能够承担起传递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职能,及时有效地为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并成为政府与食品各利益相关方进行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一个重要窗口,进一步增强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上的透明度,提高社会对政府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置信水平。
3.2 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的作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离不开食品风险专家委员会的评估。首先,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是在充分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的基础上进行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论是科学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方案的决定性依据,具有客观性和现实可行性,不应受行政部门干扰,而且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过程可适当引入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或兼具食品科学以及上述学科符合背景的专家,确保其现实可行性。其次是依托食品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智力支持,构建风险监测数据分析模型,对风险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使其能成为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依据。目前风险评估采用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的方法,从食品种类、风险因素、食品企业和监测时间四个要素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进行研究,简称为“4维分析法”,将4维中的任意2维、3维或4维进行自由组合,能够得到大量而且可靠的分析结果,并能从中发掘出数据的内涵和规律,为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决策提供强大的理论和数据支持。
3.3 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的建设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直接保障风险监测工作的有效性。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中指出“要制定和实施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的建设规划”,这对有序推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起到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应从检测装备投入、专业人才培养、科技研发支撑、监测质量控制等四个方面入手。首先根据检测检验向高技术化、速测化、便携化以及信息共享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加大检测设备投入。从国家层面上,向中西部地区进一步加大检测设备投入力度,推动各省检测能力的均衡发展。对一个区域内的检测资源要进行充分整合和合理配置,既保证检测能力能满足风险检测工作的需要,又不至于重复建设;其次,要研究制定各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人力准入条件和岗位标准,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大力开展国内外的交流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注重不同专业背景的人才储备工作,建立一支结构合理,专业素质强,能适应风险监测工作发展的优秀人才队伍;第三,坚持科技创新带动监测能力的提升,加快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关键技术的研发,推动检测精度的不断提高,实现运用高精设备一次完成多个复杂项目的检测,缩短检测周期。加强对食品的安全限量研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提供更加准确可靠的数据;第四,建立质量控制体系,深入推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环节和检测环节的规范化建设。探索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基础较好的实验室,逐步建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基准实验室网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过程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质量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质量等规范性文件;加强对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的准入资质认可和在实施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的飞行检查等措施,确保风险监测工作的有效性。
3.4 大力推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成果的转化应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成果能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最直接的体现是积极推动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工作。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与风险监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就是对某批或某个特定时期的质量指标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预测,提出预见性的建议,部署和落实应对措施,防止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乃至发展蔓延,控制质量安全事件的形成,从而确保生产质量的持续稳定。风险预警与风险监测是彼此联系的,风险监测是风险预警的前提,风险预警是风险监测的结果,只有实现了风险预警才能真正体现风险监测的意义。当前,风险监测与风险预警常常相互脱离,风险监测的结果未发出预警信息,而预警的内容也并非是通过监测得到的结果。为了避免监测与预警的脱离,首先应该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过程的关键节点,如环境污染、源头污染、加工工艺设置风险预警专业技术哨点,加强对关键节点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并进行专业分析和确证;其次建立食品安全信息专家评价体系,科学甄别、研判各种风险信息;及时将评价的结果公开透明化,接受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舆论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食品安全风险的主动监控,使风险监测在食品安全事前监管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进一步树立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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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美两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披露;对比分析;优化路径
近年来,中国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不断被曝光。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愈演愈烈,已成为诸多消费者关注的焦点。为此,信息披露处于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对提高消费者信心,实现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具有重要作用,成为该体系发展的重要目标。尤其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对外报告中,应满足消费者、监管方等多主体应用的实际需要。在此方面,美国食品药品信息安全管理成效显著,特别是信息披露方面要远胜于我国。通过分析美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披露机制,研究该国发展的成功经验,将有助于中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披露机制进一步发展,对构建中国食品药品安全市场环境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美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披露机制成功经验分析
(一)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信息披露活动有效实施
美国拥有相对健全的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框架,如专门针对食品安全制定的法律、信息方面的法律及商业保密方面的法等,上述三个法律相辅,完善了美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披露机制。在食品安全专门立法方面,2016年2月9日,美国FDA正式出台“农产品安全生产法”“外国供应商验证程序法”和“第三方认证法”等三项法律,强制要求本国食品生产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同时要求销往美国的进口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内标准。在信息类立法方面,《行政程序法》(APA)、《信息自由法》(FOLA)和《联邦咨询委员会法》(FACA)等法律保障了美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透明性及全面性。在药品安全法律建设方面,食品药品法律较多,并且由专员负责。例如《公共卫生服务法》、《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等,由食品药品管理局负责管理和具体实施,负责食药申诉、听证会和其他行政程序活动。上述法律法规的实施,使美国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逐年减少。据业内人士统计,截止2016年9月,美国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较2015年分别减少两成与三成。
(二)形成了一体化信息披露主体,监管环节有效衔接
美国已形成职能明确、一体化的食品药品信息披露主体。以联邦政府信息披露为主,地方各州政府信息披露为辅,并按照各部门监管范围进行职责划分。如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负责本国及国外引进的食品安全,主要监管对象为未加工的蛋类。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署负责本国及进口加工肉类和家禽制成品。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署主要监管动植物类制造食品。州政府通过与FDA等机构进行合作,针对海鲜及其制品、牛奶以及其他国内食品,制定较为严格是安全标准;对餐厅、奶制品加工厂、食品销售场所、商铺、农作物加工厂及相关区域食品加工厂进行检验。同时,美国注重无缝隙有效控制监管,药品信息披露已形成多级联动管理体制。信息披露主体主要包括财政部、HHS、FDA和DEA,根据FD&CA规定,HHS负责进口药品相关机构的注册,再将注册信息提交财政部进行资质的审查,FDA通过检查药品进口相关文件确定检查环节。美国食品药品各环节相互衔接的监管体系,为问题追溯打下基础。据《2015年全球食品安全指数报告》显示,109个被评估国家中,发达国家占据前排名约1/4,美国以89.0分位居全球第一。
(三)具有完善的风险分析、预警和跟踪系统
风险分析系统是美国制定食品药品安全决策的基础。各级管理部门通过采用“危险分析和临界控制点(HACCP)”,以及制定技术标准减少和控制病源体等管理措施,保证食品生产和加工全过程的安全。美国早在20世纪末的“总统食品安全计划”中就已提出,采用预测型模型方式,对食品安全主要的微生物污染问题进行风险分析。并委托“哈佛风险分析中心”为此建立概率仿真模型,预测可能被疯牛病感染的牛的头数、疾病持续的时间和人类遭受污染食物侵害的可能性。评估结论是,美国每年的疯牛病案例至多1-2头,确认该病至2020年得到根除。同时,美国企业曾在与供应有关的活动中投入1.6万亿美元,建立精确的“追溯跟踪”制度,使企业对食品问题进行及时排查。据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消息,2016年3月16日,美FDA召回通报称,两家公司宣布召回可能腐败变质,食用后可能致病的金枪鱼罐头。在药品风险预防与追溯方面,美国控制较为严格。药品上市前,需要通过专家咨询委员会和药品安全监督委员会一致同意。同时,药品安全监督委员会每月定期召开会议,举办论坛讨论如何应对潜在的药品安全问题,会议内容均在FDA官方网站上公布,此举是药品安全风险预防与追溯的重要途径。可见,美国完善的风险分析及追踪系统对食品药品可能性污染、疾病传播起到有效预防作用。
(四)拥有先进的检测技术及广泛信息采集渠道
巨额的资金投入,广阔的信息采集渠道以及先进检测装备,为美国获取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提供了保障。由于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频发,美国逐渐提高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投资力度,2016年,美国FDA获得27.2亿美元预算,较2015增加1.69亿美元。目前,美国使用多层次的网络化公共卫生实验室进行食品药品的检验工作。据美国食品安全新闻网消息,2016年6月,美国研发一种有效协助FDA评估进口食品药品风险的计算工具,以提高检测准确性。在FDA的监督下,2016年第一季度美国制药企业召回18种缺陷药品销毁,并对消费者进行补偿。并且,美国FDA检测食品农、兽药残留数量技术,获得国际公职分析化学家联合会(AOAC)的认证,此技术可检测350多种农药。此外,美国食品药品安全披露机制信息采集能力较强,采集渠道广泛。例如,美国会在一年之内举办两次大型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对全球范围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进行搜集及整合评价,为美国FDA提供参考材料。同时,美国拥有覆盖50个州和4大城市食品检测实验室的“食源性病原菌分子分形”网络,该网络和美国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核心团队、药品管理局均进行密切合作,欧洲、亚洲、加拿大及拉丁美洲的部分实验室已逐步加入此网络,使其具有国际化特征。
二、中美双方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披露机制差异比较
(一)信息披露产生效果不同
美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到位,分工极为明确,并产生了良好的披露效果。具体而言,美国公共卫生部门如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检验署等,负责与FDA开展合作,及时披露所管辖区域的食品安全信息。通过对生产日期、厂商、原料配置等安全资料的披露,有效降低了食品安全问题,提升了食品的安全性。相对而言,从我国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范围来看,主要以检验检测、综合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知识、政策等事后处理结果信息为主,缺乏对信息的预测分析以及危机、危害的事前预警信息披露。例如,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及《药品审评管理规范》中,缺乏对药品问题的一致性解释和可预防性执行方法,导致我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披露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据中国经济网2015年9月报道,近两个月来,国外品牌食品安全事故在国内频出,7月份,福喜供应过期臭肉;南京棒约翰发现过期面团;8月份,深圳沃尔玛爆出熟食安全问题;亨氏米粉被查严重铅超标等现象,多数事故均由于事前信息披露不到位导致。由此来看,美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披露主要集中于事前披露,而我国则主要以事后结果信息披露为主,无法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信息披露效果差距较大。
(二)信息采集手段及反馈渠道不同
美国具有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披露基础制度,信息采集手段先进且反馈渠道较多。2015年8月,美国实验室应急网络(LRN)研究出移动式QS信息采集查询鉴定技术,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病源进行确诊。并且,发生安全事故后,美国通过多渠道接受反馈。例如,美国农业部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免费电话热线;美国农业部设立了AskKaren在线提问平台,通过此类方式,美国卫生部能快速调查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而对事故企业进行诉讼与追究。与美国相比,中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依靠举报奖励方式、采访及问卷调查等传统形式进行信息采集。食品药品信息缺乏准确反馈,致使食品药品领域出现多起安全事故,而无法采取及时有效的制裁措施。据佰佰网数据资料统计,我国每年约有250万人因药品不良反应住院,50万人出现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因药品不良反应死亡的人数高达19万人。同时,中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反馈渠道系统兼容性较差。如,茅台防伪溯源、信息反馈系统防伪码查询方式繁琐,使得用户信息反馈率仅为4%。可见,我国信息采集及反馈渠道匮乏,严重阻碍了我国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信息披露内容存在差异
美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披露的内容较为全面,共修订30多部有关食品药品信息安全披露的法律法规,包括《药品产品召回制度》、《食品质量保护法》与《公共卫生服务法》等,涉及了疾病预警、食品质检、消费者投诉等多方面内容,披露内容涵盖面较广。此外,美国针对不同的信息披露工作者、消费者与食品药品企业,对披露内容进行了明确的分类,可以满足使用者的多种需求,极大提高美国信息披露机制效率。相对而言,中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披露内容有限,涉及的披露范围较窄,易产生安全信息漏洞。例如,《食品安全法》中第九十九条表示,“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严重的急、慢性危害”,然而市场上频频出现的“注水猪肉”、“苹果工业蜡”等,虽不具有严重的毒害性质,但仍添加了对人体有影响的添加剂。在食品安全披露中,却并未明确涉及此类掺假食品内容,易导致不法分子钻空,引发更多食品安全事故。在药品安全方面,《药品行政保护条例》、《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中,虽包含了部分药品安全信息披露内容,但由于制定主体不同,披露内容较分散,使得药品安全信息在披露实践中存在局限性。由此,在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披露的内容方面,中国与美国存在较大差距。
(四)安全事故追责处理的信息披露差距较大
美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追责,遵循着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步骤执行,并在FDA监督下进行。并且,信息披露从开始到终结,一直在随时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进行播报。为披露食品药品危害事件的责任并进行追究,美国政府还建立了食品药品危害报警系统、食物中毒通知系统、化验所汇报系统和流行病学通信及咨询网络系统。通过这些完善的网络系统,为美国食品药品安全部门追责及信息披露提供了足够的证据,并全程进行追责披露。追责事故处理的披露,最大化的实现了美国食品药品安全部T对产品从生产到消费过程有效控制。相对而言,我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追责处理披露过于形式化,形成相对固定处理模式,即媒体曝光――政府查处――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然后罚款了事,对相关人员责任追究披露效果极差。梳理2015年多起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公开报道,可以发现多达449家企业今年以来被通报2次(含)以上,占比近两成。而陕西圣唐秦龙乳业公司生产的“恩能加”牌婴儿配方羊奶粉16次上了国家食药监总局的黑榜,高居“黑榜”榜首。西安喜洋洋生物有限公司生产的纽贝兰朵婴儿配方羊奶粉、金装婴儿配方羊奶粉,以及冠尔优婴儿配方羊奶粉等批次,被检出硒含量、钠含量超标,抽检不合格多达 12次之多。另外,南昌市草珊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养鹿人牌参茸枸杞酒”、“采森牌β-胡萝卜素含片”等,不合格次数多达9次。由此来看,监管部门对食品药品企业追责及披露尺度过于宽泛,而为消费者提供的权益保障偏于薄弱,导致处于不对等地位的消费者事先预防或事后维权都较为困难。
三、我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披露机制完善的具体建议
(一)加强食品药品事前披露,健全法制化管理
我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需要加强食品药品事前披露。因此,政府监管机构应制定明确的食品药品安全立法,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进而优化信息披露体制。我国可借鉴美国的食品药品安全法律制度,严格制定我国食品药品安全专门法规。同时,需要形成完整系统的事前防范机制,推行种植养殖标准化,并强化检验检测体系,完善市场食品药品准入制度。明确规定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与披露主体的权责,对于监管不到位的法制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领导部门绩效考核中。
(二)加大检测设备资金投入,提升信息检测技术
先进的检测装备能为获取信息的有效性提供保障。在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检测的基础建设中,我国与美国仍存在一定差异,需要加大资金建设的投入。建设和完善我国信息检测基础装备,需要规范实验室管理,引进更多如云平台服务器、食品药品安全信息采集终端等先进设备。加强对信息检测网站的维护,并定期市场采集与分析报告,以促进相关部门资源共享。扩展采集渠道,如网站搜寻、行业协会、期刊杂志等,实现全方面的信息采集。有针对性进行不同的专项信息采集行动,对于检验质量未过关的伪劣食品药品,应实行二次调查。
(三)实施可追溯机制,完善食品药品流通体系
借鉴美国先进经验,我国应在现有立法基础上,建立精确的追溯跟踪制度。可通过使用有效记录溯源信息技术,如射频识别技术、数据库技术、条码等新型技术,对每一件食品药品标上相关记号与记录信息,实现食品药品生产流通的全程可追踪,以保证不同种类的食品药品质量。同时,运用现代化信息溯源手段,建立食品药品安全信息记录及保存仓库,确保原信息的编号排序,对于重要信息应给予特殊标注。以促使生产企业在安全问题发生后,能迅速找到问题根源,并对问题产品进行及时的区分、隔离与处理,杜绝安全隐患的进一步扩散。
(四)扩展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披露渠道,实现安全信息资源共享
我国需要将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反馈制度,与反馈途径进行有机结合,构建并丰富相应的信息披露渠道。在此基础上,逐渐设立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布平台与网站,促进监管信息的有效衔接,实现资源共享。例如,建立交流网站,定期披露各安全监管部门所获信息。同时,改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披露方式,将商品条形码增加信息披露功能。通过扫描条码,可以获取商品的生产与制造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将官方数据库与条码信息对接,将结果及时反馈予扫码者。包括但不限于该商品是否曾经被勒令下架、是否合格、生产厂商的违法记录等。
(五)完善信用披露及奖惩制度,对食药安全事故主体责任进行追究
食药监局应进一步完善信用记录、信息披露和奖惩机制,加快制定出台食品药品企业“黑名单”制度,追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主体责任,治理食品药品领域的突出问题。明确风险管理层级和责任分工,加大对媒体披露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例如,通过食药部门对事故企业采用信用惩罚,重点打击对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利用互联网制售假药,以及医疗器械等违法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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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风控相关系统介绍
1. 相关系统介绍
风险相关系统建设总体思路为搭建统一的风险管控平台,以风险数据集市为基础,集成信用风险等计量,提供统一入口、统一系统架构、统一管理和统一风险视图的风控平台。风险管理类系统一般包含:风险数据集市、内评系统(含评分卡及评级模型等)、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资产风险减值系统、模型实验室等。具体介绍如下:
Ø 风险数据集市
作为整个风险相关系统的数据基础,集合所有风险管控所需数据,以企业级数据仓库为基础,建立风险应用领域数据模型,支撑上层各个风险应用。
风险集市模型:
应用架构:
Ø 内评系统
通过自身数据,应用相关模型估算PD、LGD、EAD等风险参数,通过自身数据构建申请评分卡、行为评分卡和催收评分卡,分别对贷前准入、贷中监控以及贷后调整进行定量风险估算。内评建模模型需要一定时间的违约数据积累,同时需要依靠内部客户相关数据和引入一定外部征信数据以及其他相关数据完成对客户评级建模。
Ø 风险监测预警
基于风险管理平台及数据集市,实现风险指标的监测和动态预警,对指标进行分类管理和预警及处置流程,从预警信号发生、识别、排查认定、处置、信号解除以及评价反馈等,建立完善的预警体系及处理流程。
监控信号从最初的简单业务指标信号逐步优化扩充为由预警模型经过数据分析筛选的预警因子,从识别单一客户预警信号到关联客户预警等。
Ø 资产分类减值
负责资产的五级分类,并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计算。目前的IFRS9下的减值模型优化。
Ø 模型实验室
进行大数据分析建模的平台,基于数据仓库和数据集市,可进行评分卡模型的建模优化以及返回检验等。实现数据处理,准备,变量筛选,变量分析,建模,检验,模型指标分析以及模型监控等得统一平台,实现大数据风控的基础平台工具。
3. 风控与业务系统的关系
目前风险相关系统应用主要为被动接收外部业务系统数据,分析计量风险,将风险结果和指标等进行展示和提示。
部分应用以及嵌入到业务流程各个环节中,甚至对业务流程有强制影响。如:
Ø 申请评分在客户准入环节的应用,当客户评分低于某个值时,自动拒绝客户;
Ø 客户评分的值对客户授信额度的影响;
Ø 客户的行为评分对客户授信额度的自动调整;
Ø 业务人员在做单笔业务时可以进行违约率单笔测算,来考虑是否要进行该笔业务;
风险系统应当不仅进行事后的反应统计,应该逐步嵌入业务流程,更多进行事前、事中的预警和管控,体现风险管理的价值。
二、金融科技前沿技术应用介绍
Ø 大数据
大数据能够通过分析蕴含在大量历史数据中不容易被直观发现的规律及关系来预测未来一定概率下某些情况的发生。
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认识到数据的重要性,逐步开始建立企业级的数据仓库以及基于仓库的面向具体应用领域的数据集市。通过制定企业级的数据标准,数据质量检查规则、数据治理架构,以及数据责任部门等形成一套数据管理体系。
银行基于企业大数据平台的应用,主要包括客户细分及营销、差异化产品及服务、风险管理、智能投顾、反欺诈、反洗钱等;保险行业的差异化费率。
Ø 云计算
云计算是由分布式计算、并行处理、网格计算发展来的,是一种新兴的商业计算模型。
主要体现硬件及软件的集中维护、共享以及服务化。
分为外部公有云和企业自建私有云,出于安全性和保密性考虑,一般金融机构自建私有云。
能够为金融机构带来的好处包括通过共享降低成本,可靠性和扩展性好,服务集中管理维护,快速交付,快速部署使用云服务等。
Ø 区块链
来源于比特币,是一种分布式账本技术,一种通过去中心、去信任方式来共同维护并进行记账。分为公有链、私有链和联盟链。
特点:
1) 去中心化,去信任,不需要统一的信用中介,互不相识的各方可以直接进行交易。
2) 记录按时间序列记录且不可被篡改,并可以被追溯。
3) 每个节点拥有完整的交易记录,公开透明。
4) 安全性强,节点多,不存在唯一的中间节点,不易被攻击。
5) 智能合约,自动按规则执行约定好的合约规则。
金融行业应用领域包括支付、清算、供应链金融等。目前已进行区块链技术的业务如招行的跨境清算、邮储的资金托管系统等。
Ø 人工智能
Ø 物联网
三 、系统建设的思路
Ø 系统建设的驱动因素包括外部监管要求和内容精细化管理提升需求,目前中央企业投资的金融企业监管正在逐步加强。
Ø 系统建设需要循序渐进,不断迭代,分阶段建设,体现阶段性成果,再不断优化完善。系统实施时先搭建整体统一框架,再不断进行功能完善和数据完善。
Ø 系统建设是一个系统性的长期的过程,需要考虑关联业务系统的同步改造,同时需要结合公司目前系统、数据以及业务制度管理等的具体情况逐步推进。
四、系统规划建议
Ø 内部管理需求
随着公司风险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和对风险管理认识的不断深入,系统建设的驱动因素也逐渐从应对监管要求转化为提高内部风险管理水平,为公司正真规避风险、创造价值提供支持。同时不断将风险系统嵌入业务流程中,加强风险管理系统和业务系统的互动,从事后的风险分析逐步提前至事前的准入和风险判断,事中的风险监控和及时应对处置。包括客户评级管理,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计算,客户行为评分,以及限额管理等。
Ø 系统短期规划建议
短期来看,主要搭建系统基础功能架构及数据架构,充分考虑未来系统的扩展性。初步形成风险管理数据基础,完成系统与财务、业务等系统的自动对接。
同时考虑到风险数据集市是整个风险应用的基础,下一步考虑进一步完善风险数据集市,完善数据模型,规范数据标准、进行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同时制定与相关系统的数据对接标准,数据补录机制等,并基于数据集市完善风险指标监测及预警,风险报告报表,风险视图等,逐步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
逐步将风控系统嵌入业务流程,将控制点前移,在业务系统中引入客户信用风险评级指标辅助决策。
根据1998年签署的中英农业科技合作谅解备忘录,应英国农渔食品部邀请,7月11至23日,全国农技中心副主任栗铁申率团赴英国就植物检疫工作和马铃薯病虫害进行了考察。在英期间,代表团访问了英国农渔食品部国际关系与出口促销局、植物检疫局;走访了农业部中央科学实验室、洛桑实验站、苏格兰农业科学院、苏格兰作物研究所、国际园艺研究所、CABI等科研单位;参观了GREENVALEAP、GENTECH等马铃薯种薯生产企业及PIRIE等马铃薯储存设备公司;考察了各类植物检疫隔离研究技术设施和田间种子生产现场,并进行了广泛的座谈交流,为今后进一步开展合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通过考察,我们基本了解了英国植物检疫机构的设置与运转情况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初步掌握了英国马铃薯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分布与控制情况及有关科学研究工作,熟悉了英国马铃薯种薯的研究生产供销过程,获取了大量有关信息和业务技术资料,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圆满完成了出国考察任务。现将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英国农业生产概况
英国作为老牌的工业化国家,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的比重很小,英国农业劳动力占劳动力总数的2.2%,农业生产总值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4%。全国农用地总面积为1850万公顷,约占总土地面积的77%。农用地中四分之三用于放牧,仅有四分之一用于作物生产。英国的农作物主要有小麦、大麦、土豆、甜菜等,蔬菜水果及园艺作物也占有一定的比重。农作物中土豆是英国人的主食,人均每年消耗100公斤,在英国的农业生产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英国农业生产现代化程度和科技含量较高,但由于土地面积小,复种指数低,作物产品自给率仅为75%,每年需进口不少土豆、水果等农产品。
二、英国的植物检疫机构设置与运行管理机制
英国农渔食品部在约克设有植物检疫局、植物和种子种苗检验检疫局及中央科学实验室等三个机构,共同承担植物检疫工作。植物检疫局是农渔食品部直属局,下设两个分局,除代表英国政府处理国际检疫事务,参与欧盟有关植物检疫的立法工作,负责制订本国植物检疫法规政策外,还负责指导植物与种子种苗检疫检验局和中央科学实验室开展有关工作。植物与种子种苗检疫检验局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各地设有40个分支机构,垂直领导约90名专职检验员,负责两地区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核发、检疫对象铲除控制并承担种苗分级检测和健康植物种苗繁殖工作。中央科学实验室则是植物检疫的技术支持单位,主要开展特定有害生物及商品的风险分析,承担可疑有害生物样品的鉴定,并为检疫检验和检疫性病虫害暴发控制提供建议。三个部门有机联系,相互配合,共同建立一道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定殖传播蔓延的屏障。植物检疫局制订的检疫法规适用于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但两地具体的植物检疫检验工作不归农渔食品部所属检疫机构负责,而是分别由苏格兰农村事务部和北爱尔兰农业和农村发展部按照相似的模式组织实施。
依法检疫是英国植物检疫工作的显著特征,"立法"是植物检疫局最主要的工作内容。为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欧盟就植物检疫制定了一系列法规,作为欧盟成员国,英国以本国立法的形式体现欧盟法规要求并付诸实施。纵观英国的检疫法规,具有以下几个比较突出的特点:一是内容完备。植物检疫法规包括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既有对植物检疫工作提出总体要求的植物检疫法,又有针对特定检疫操作或特定检疫对象治理如马铃薯种薯检验、包囊线虫控制等制定的专门法令,使重要的检疫检验操作和要求都有法可依;二是制修及时。植物检疫局针对疫情变化和有害生物控制技术的进展及时制修订相关法规,使法律规定始终符合实际情况;三是标准高要求严。欧盟法律是各成员国必须遵循的最低要求,各成员国有权制定严于欧盟的法规。为更好地保护本国农业生产安全,英国对健康种苗繁育过程中很多病虫害的允许标准、对某地块发现一些重大检疫对象后禁种年限的规定都严于欧盟;四是强制性突出。法律明确赋予植物检疫机构根据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权利,并且对违反检疫法规的人员制定了严格的惩罚办法,确保"有法必依"。由于法规内容全面,可操作性强,减小了检疫工作随意性,增强了检疫执法权威性,提高了有害生物风险控制水平。
英国植物检疫检验工作尤其强调产地检验,各项实地检验工作包括进口植物、植物产品检验及出口农产品检验,均由农业植物检疫检验机构组织实施,海关不另设专门的检疫机构。这种由农业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检疫检验工作的模式,不仅避免了多头管理容易造成的交叉与空白,更重要的是提高了检验的水平。首先在出口检疫上,由于农业植物检验员遍布全国各地,确知国内疫情的发生分布情况,并可生育期全程检验,使检验结果远比出境时商品检疫检验准确;其次在进口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验上,一些有害生物尤其是病害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才会表现出症状,只有全生育期检验方可真正把关,有问题也能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从而最大可能地拒危险性有害生物于国门之外。由于农业植物检验员责任重大,因此选聘非常严格,须有检疫相关的教育背景,须有一定的实践经验,须经过两年的正规培训,须考试合格获得资质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英国植物检疫工作的技术支持
英国很多农业科研机构不同程度地参与植物检疫检验和检疫技术的开发,为植物检疫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各研究机构在工作领域和方向上各有侧重,但总的来说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英国设有一个全国性的PRA工作小组,一些科研单位的著名专家是其成员。该小组负责指导PRA工作,具体的PRA研究则主要由中央科学实验室完成。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英国政府无权最终决定本国能否进口某种植物或植物产品,这一决定权在于欧盟。中央科学实验室作出的PRA报告在发欧盟其他成员国征求意见后,是欧盟作决定时最重要的依据。
引种检验。由于检疫性有害生物随种苗传入的风险最大,英国一直慎于国外引种,少量引进后的监管也非常严格,一些农业科研单位承担引进种苗的检疫检验和隔离繁育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以马铃薯引种为例,任何品种原则上只能以组培苗的形式进入英国,数量不可多于5株。薯苗引进后,必须在苏格兰农业科学院内严格隔离的实验室内进行检疫检验,确认没有有害生物时才以新繁育的微繁苗释放。
检验员培训。植物检疫检验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执法工作,为保证检疫执法的正确性、权威性,植物检验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素质,因此专职检验员的培训尤其重要,植物和种子种苗检验局每年60%的经费都用于培训。具体的培训工作由科研单位,主要是中央科学实验室和苏格兰农业科学院来完成。这些单位除有装备精良的培训实验室外,还有作物品种齐全、病虫害种类众多的实验基地供学员实习。培训工作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在传授理论知识的同时,更侧重室内和田间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
还有一些科研单位致力于检疫诊断技术的开发。目前,包括荧光抗体、PCR等在内的先进技术已被用于对疑难病害的诊断,为准确的检疫检验创造了条件。中央科学实验室、国际花卉研究所等还相继开发出多种病毒病田间快速诊断试剂盒,使用这些试剂盒仅用几分钟时间就可在田间准确诊断作物所罹病害,大大方便了检验员的工作。
为防止研究过程中有害生物外逸扩散,开展植物检疫研究的科研部门均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安全可靠的检疫设施。苏格兰作物研究所新建的1000平方米隔离检疫温室耗资达200万美元,国际园艺研究所新建用于转基因植物实验的400平方米温室耗资更达300万美元。这些温室中控光、控温、控湿功能一应俱全,可以终年开展不同作物研究。温室的设计、建造和管理尤其强调隔离,不少温室还配有负压装置,以保万无一失。
四、英国马铃薯种薯生产和检验
英国商品薯年播种面积约18万公顷,需种薯40余万吨。为提高商品薯的产量和品质,农民很注意选用优良的专用种薯,因此形成了GREENVALE、GENTECH等一批专业化种薯生产商。这些专业化的生产商一般规模比较大,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可以集中一些栽培、植保专业技术人员,并采用组培、脱毒等较为先进的技术,生产品质好,卫生条件好的种薯。英国种薯面积约为17000公顷,年产种薯50万吨左右,其中70%在苏格兰。各地制种用种最初均来源于设在苏格兰农科院的种质资源库完全无病虫的微繁苗,经原原种(prebasic)、原种[basic,从高到低又分为VTSC(经病毒检测的茎杆剪切微繁苗)、superelite、elite、AA]阶段最后繁育成商品种薯出售,传统的育种过程需要8~9年,现在由于先进技术的使用,有些企业已经将这一过程缩短到3~5年。
由于气候条件独特,英国农作物病虫害相对较轻,但马铃薯生产依然受到很多有害生物危害。其中造成损失最大的是粉痂病(Spongosporasubterranea)和黑颈病(Erwiniacarotovorasp.atroseptica),同时一些检疫性有害生物也构成很大威胁,我们对其中重大检疫对象作了重点考察:(1)马铃薯癌肿病(Synchytriumendobioticum)曾于1917~1986年间在苏格兰多次暴发,造成重大损失。为控制癌肿病,1912英国立法禁止在发病田内生产种薯,1973年又全面禁止在发病田内种植马铃薯作物。经多年严格治理,1986年以后在田间仅有几次局部的发生,但目前在庭院观赏用马铃薯上常有零星发生的报道。(2)孢囊线虫包括马铃薯金线虫(Globoderarostochinesis)和马铃薯白线虫(Globoderapallida),是英国马铃薯生产面临的难题之一。1992年以来,金线虫曾先后暴发9次,现在苏格兰农业科学院每年从苏格兰各地抽检7000多个土样,金线虫检出率达5%,白线虫检出率为0.1%。为阻止孢囊线虫扩散蔓延,有关检疫法规规定,检出金线虫和白线虫的地块分别在6年和12年内禁止种植马铃薯,检疫部门也指导农民通过轮种、生防、栽种抗性品种等措施进行积极的治理。(3)由于蚜虫等病毒传媒比较少,马铃薯上病毒病发生较轻,但包括烟草脆裂病毒(TRV)和马铃薯帚顶病毒(PMTV)在内的很多病毒病在英国都有发生,是植物检疫检验的重要对象。(4)马铃薯褐腐病(Pseudomonassolanacearum)在马铃薯上没有定殖,但在很多茄科作物上有发生,由于一些河流受到污染而带菌,该病给马铃薯生产带来很大的检疫压力。(5)马铃薯甲虫(LeptinotarsadecemlineataSay)是一种重要的世界级检疫对象,曾于70年代传入英国,有人认为在英国有发生,但此次接触的各界英方人士均称至今未在英国定殖。
马铃薯是英国最重要的农作物,为保护马铃薯生产的安全,马铃薯种薯的检验和认证分级是英国检疫部门一项至为重要的工作。检疫法要求种薯生产商在播种以前必须到当地的检疫机构登记,规定没有经检疫部门检验并发给证书的种薯不得上市流通。生产过程中专业的植物检验员至少要去田间进行两次现场检验,发现可疑病虫即请中央科学实验室和苏格兰农科院等科研单位帮助鉴定,一旦确认为重大检疫对象,立即进行封锁控制。非检疫性病虫害会影响种薯品质,其中有些昆虫还是一些重大检疫性病害的中间寄主和传播媒介,因此植物检验员有权针对常规病虫害提出治理建议,生产商必须遵照执行。检疫部门对检验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种薯级别越高,检验要求越严,如从抽样数而言,prebasic和vtsc级种薯必须100%检测,superelite和elite级种薯每4公顷须抽检2000株,AA级种薯每4公顷须抽检10000株。由于检疫检验工作到位,保证种薯具有良好的卫生条件,为健康商品薯生产奠定了良好基础。
值得一提的是,英国马铃薯储存技术也比较先进。由于种薯和大量商品薯需要储存,英国非常重视马铃薯储存技术的开发,对不同品种、不同用途马铃薯不同的储存生理研究得非常透彻,一些企业据此开发出科学的计算机控制软件。我们实地考察了的GREENVALE公司的薯库,库房本身并无奇特之处,但选用的PIRIE储存机械自动化程度很高,可通过遍布库房的传感器测定各点的温度、湿度,并由计算机终端进行调节,从而将温、湿度等始终控制在适宜的水平,保证马铃薯在经过长达8~9个月的储存后损失不超过3%,品质也不发生变化。
五、建议
根据我国内的实际情况,结合赴英考察的一些收获,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我部应设立专门的植物检疫机构
机构和人员是各项工作的基本前提,英国植物检疫工作之所以比较成功,与农渔食品部有一个综合统管全国的专门检疫机构,有一支精干的队伍是分不开的。美、澳、加等多国农业部也都设有(动)植物检疫局。农业部作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设立专门的植物检疫机构是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的客观需要。我国是农业大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植物与植物产品调运空前活跃,国内植物检疫工作任务繁重;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划归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后,检疫立法、疫情、检疫协议协定签署等职能留在农业部,农业植物检疫部门责任重大,若农业部没有专门的植物检疫机构,则难负其责,难胜其任。眼下我国加入WTO在即,入世后植物检疫工作应是保护国内农产品市场的壁垒,开拓国外农产品市场的利器,为适应形势需要,充分发挥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应有的作用,我们建议部里充实植物检疫力量,设立专门的植物检疫机构。
(二)加强植物检疫检验技术开发和手段建设
英国科研部门为检疫检验工作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是检疫工作比较成功的又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我国农业检疫部门也日益重视与科研部门的合作,较过去更多地依靠科研部门的技术优势,但在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上都有待提高。由于缺乏专门的技术开发经费,检疫部门对科研工作缺少有效的调控手段,造成在检疫研究总体力度不够的同时,又存在着局部与实际需要脱节的问题。同时,我国农业植物检疫系统自身的检验手段还比较落后,不少检疫机构尤其是一些基层而又直接从事检验工作的单位基本上还是靠经验、靠肉眼检测,致使有害生物尤其是一些病害检验的检出率和准确性受到很大影响,给农业生产安全带来隐患。针对上述情况,建议我部今后加强对检疫技术开发和检验手段建设的支持力度,软硬件双管齐下,切实提高我国植物检疫检验水平。
(三)发展我国马铃薯种薯生产
我国是马铃薯生产大国,面积达400万公顷,但平均产量每公顷仅13.6吨,不及英国的1/3。造成马铃薯产量偏低的原因很多,最重要的是种薯质量不行。我国农民普遍从自产薯中留种,马铃薯经多年种植后品质退化,而病害尤其是病毒病却非常严重,作种用对产量影响很大,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大力发展专用种薯生产,尽快改变农民自留种的习惯。伴随我国社会化供种进程,对种薯生产的检疫检验将日益重要,英国在这一方面有比较成熟的技术,也愿意帮助我国培训一些检验员,建议我部在这一领域加强与英方的合作。
美国作为世界上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特别是在进行了系统的改革以后,在很多方面值得我国学习。
一、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和新发展
(一)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及监管体制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食品安全立法、监管的国家,经历百年的发展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从食品安全立法上看,美国在1890年制定的《联邦肉类检验法》标志着美国联邦政府食品安全立法的开始;1906年颁布了《纯净食品与药品法》,并成立了食品药品管理局;在1938年又出台了《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这标志着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开始步入法治化的轨道。此后,又进行不断的完善,制定的法律条例达40种之多,主要包括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令(FFDCA)、食品质量保障法令(FQPA)、联邦肉类检验法令(FMIA)、禽类产品检验法令(PPTA)、蛋产品检验法令(EPIA)和公共健康事务法令等。此外,由众议院制定的美国法典共 50卷,与食品有关的主要是第 7 卷(农业)和第 21卷(食品与药品)。美国联邦法典(CFR)是联邦政府的综合的永久性法规,共分 50 卷,与食品有关的主要是第 7 卷(农业)、第 9 卷(动物与动物产品)和第21 卷(食品与药品)。[1]
从食品安全监管上看,美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是一种“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式监控。采取按品种监管的原则,不同的部门监管不同种类的食品,各监管部门之间分工相对明确,并在总统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的指挥和协作下,实现对食品安全工作的一体化管理。目前,美国食品安全主要由四个部门负责:(1)农业部(USDA)的食品安全监察局(FSIS)负责肉、禽、蛋制品的安全;(2)卫生与公共事业部(DHHS)的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负责 FSIS以外的所有食品的安全;(3)环境保护局(EPA)负责环境保护和农药危害;(4)商务部的国家海洋渔业局(NMFS)负责海产品的安全。此外,美国还有8 个联邦部门:国家卫生研究所(IH)、农业研究署(ARS)、农业市场署(AMS)、州际研究、教育和推广合作署(CSREES)、经济研究署(ERS)、谷物检验、包装和堆料场管理局(GIPSA)、美国法典办公室等支持协调管理食品安全,形成了较为庞大而复杂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1]在监管过程中,重视风险分析。风险分析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风险交流三方面。由各监管部门和从事食品安全的科研机构负责这项工作,各监管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本部门的所管辖的食品种类的食品安全政策与策略。同时,美国政府相当注重食品安全信息制度的建立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美国食品安全监管的新发展
近年来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让美国这样一个非常重视食品安全的国家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食品安全体系,最终做出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制定《FDA食品安全现代法》。该法案是对1938年通过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一次大规模的修订,被美国各界认为是“自1938年《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制定以来最重要的变革。”[2]该法案强调对食品安全应以预防为主,通过提升FDA在食品监管领域的职权,对本土食品和进口食品采取更为积极主动的监管方式,力求最大程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与原有监管体制相比,《FDA 食品安全现代法》的进步之处主要体现在:
1.扩大FDA的监管职权
该法首次明确了FDA 在食品供应方面拥有广泛的预防性控制措施。不仅给予其不必掌握确凿证据即可行动的权力,并且允许其单方面采取扣押等行动,大大提高了FDA的工作效率。强化了FDA 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能力,首次规定了FDA对问题食品拥有强制召回的权力;要求FDA 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检查的力度,并且检查的频率应当逐年提高。
2.加强FDA对进口食品的监管
美国的进口食品来自世界上150多个国家,因此对进口食品质量的控制也是FDA监管工作的相当重要的一部分。为了保证进口食品的安全,新法案赋予了FDA更为强硬的手段:要求进口商保证自己的食品来源符合美国的标准,并且对某些进口食品必须有可信赖第三方的认证;甚至要求FDA派驻官员到食品进口国的生产工厂进行实地的检查,对于拒绝接受美国接受检查的外国食品企业,FDA有权拒绝其产品进入美国国境。
3.强化FDA 与各食品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
由于认识到多头监管体制的弊端,新法案强调美国国内各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加强他们之间的合作,避免出现监管的漏洞。同时,注重以及与外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以确保国内民众的安全、健康。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到细的发展过程。2003年以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职权分散,实行的是农业部门管生产、卫生部门管加工和工商部门管市场的分段式监管。[3]在正式实施《食品安全法》以后,确立了分段式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监管模式。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等环节分别由质监、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4]与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相比,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一)多头式监管造成权责不清,各部门之间缺乏协调合作
目前,我国之所以食品安全事故屡禁不止,根本还在于漏洞百出的监管体制上,其中多头式监管是最为人所诟病的一点。与美国主要由两大部门按品种分工平行监管有所不同的是我国采用的是从田间到餐桌按过程分工的分段监管办法,[5]具有食品安全监管职权的部门就有八九个之多,各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明确、权责不统一,导致职能交叉与监管缺位并存,重复执法的现象不断出现、管理资源浪费严重;分段式监管也没有发挥各部门的专业优势,反而加大了协同监管的难度,很难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最终出现了“数个部门也不能保证一个食品安全”的尴尬局面。
(二)食品安全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不高
信息披露是食品安全监管公开化、透明化和提升消费者信任度的基础。但是,我国对此并没有投入过多关注。食品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没有搭建起一个统一的、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平台。这也是导致多部门监管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同时,也导致消费者缺乏食品安全信息的获取途径,无法及时、准确的了解到相关食品安全的信息,极大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透明度。
(三)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体系不完善
与美国的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体系相比,我国虽然在《食品安全法》中也作出了对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相类似的规定,但相关监管部门的配套规章不够健全、细致,很难在监管实践中实行。使得我国在食品安全预警和风险分析、处理方面能力不强,特别是在应对突发性或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时反应能力慢、处置能力弱。
三、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一)确立与时俱进的食品安全监管立法理念
与传统食品生产加工工艺相比,现代食品的生产加工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食品工业的供应链不断延伸,食品本身或者加工配料来自不同国家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二是随着食品生产工业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的生产工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工合成的手段被广泛使用,食品中添加的成分越来越复杂。这些变化无疑会增大食品安全的风险,同时给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原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已经无法适应新变化,必须适时对其进行改革以适应新情况。
美国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改革的经验告诉我们,食品安全监管必须常抓不懈,不能有丝毫的疏忽,否则即便是在一个已经拥有较为完善的食品监管体制的国家里,也无法杜绝食品安全事故。因此,只要食品安全的形势发生了变化,就应该与时俱进地完善法律制度,进行具有前瞻性的立法,把世界上最先进的监管理念吸取过来,并将这种理念融入立法和实践环节。美国这次在《FDA食品安全现代法》当中格外强调对食品安全主动监管的理念,注重采取一切可行手段将管控食品安全的阵地推向前沿,甚至不惜在海外派驻大量人员,力求做到从源头把关,布置层层防线尽一切可能将隐患消除于未然。这样一种理念非常值得我们借鉴,更应该被吸纳到我们的法律条文里面,成为今后监管布局的指导方针。
(二)建立强而有力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美国同样是对食品安全采取多头监管体制的国家,但实施效果却比我国有效得多。可见采用集中监管还是多头监管并不是导致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力的主要原因,关键还在于我们没有能够明确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厘清相互间的权责,未能形成一个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在这里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多头监管模式的经验,明确、细化分段监管中各部门职责和权限,避免出现监管交叉与监管空白的现象。此次《FDA食品安全现代法》进一步强化FDA在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领导角色,并在行政资源配置与执法权力划分方面向其大量集中。这给予我国的启示就是,多头监管的体制并非不可取,但是确立起一个专业部门来发挥主导作用,从而形成一种主从搭配的协作格局,这样更有利于监管效率的提高。
(三)畅通食品安全信息公开渠道,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透明度
借鉴美国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方面的经验,建立起良好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具体而言,在全国范围内设立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点,将分散在各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建立起全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库和食品安全信息交流平台,定期公布被检测、抽查食品的安全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等,实现各监管部门之间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提高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同时,交流平台可以向社会公众提供及时、准确、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引导公众选择消费,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或扩大。
(四)建立和完善风险分析制度,实现全程监管
对食品安全进行风险分析是一种事先预防的措施,对于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安全,具有积极的意义。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在危害分析、HACCP体系及GMP的经验,重视对从田野到餐桌的每个环节的危害分析,实施有效的全程控制。加大人力、物力和技术设备的投入,重视对高危食品的危险分析和食源性疾病的分析和预警。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预警和控制系统,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关键词:科学技术;食品安全管理;支撑作用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1001-4942(2012)12-0112-07
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极大改善了人们的物质生活,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解决食品数量问题要依靠科技,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同样要依靠科技。如何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是食品安全研究的重点课题。1 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对食品安全管理的支撑作用 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是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的必要手段,因此加快科技创新,提高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水平,对于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1 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对食品安全管理的支撑作用分析
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是指食品安全指标的检测技术,既包含了食品中的农药、兽药残留和致病菌等食品安全指标的检测技术,还包括其它一些影响食品安全的扩展及衍生指标,如食品的原料及包装材料各种指标,食品生产环境的检测技术,食品的生产、运输及保存的各个环节的检测技术等,包括了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1]。因此,仅对食品的最终产品进行安全指标的检测,不足以对食品的安全性进行全面的评价,还应该对食品生产的每一个过程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测,才能真正保证食品的安全。同理,食品安全的监管也应包括食品生产、运输、储藏的全过程,每个过程的监管都需要相应的检测技术的支持。所以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是一切食品安全监管手段的前提,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先决条件。
1.2 国外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的研究及应用
现代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源自于美国、欧盟以及日本等国家,如美国的EPA、FDA食品检测方法,欧盟标准委员会的食品检测技术等[2],代表了目前国际上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陆续被其他国家所采用,其最新检测技术研发,特别是对食品中未知危害因子的检测技术开发,更是保持着一定的优势。食品安全的有效监管与检测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正是因为具备完备的检测技术体系和相关的制度,具备完善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手段和仪器设备,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质量处于较高的水平。
1.3 国内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现状
随着我国科技发展水平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检测技术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可检测指标较少,仅限于一些比较简单的理化指标。此后,一些现代化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逐步引入我国,首先引入的是以色谱技术为依托的农药、兽药残留和生物毒素等食品中痕量有毒物质的检测技术,初步形成了以色谱、光谱等仪器为基础,以酶免等快速检测技术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体系。
我国食品检测技术与国外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一是检测技术多为国外引进,自主研发检测技术较少,不利于食品的对外贸易。二是检测技术手段相比落后,主要体现在高、精、尖检测仪器的配备上。三是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实验室发展不平衡,东部地区及大中城市发展较好,西部地区及基层检测技术相对较弱。四是从事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的科技人员较少,技术能力参差不齐,经费投入不足,制约了食品检测技术的发展。
1.4 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发展趋势
科技的发展使食品变的更加丰富,但是同时也给食品安全带来了新的风险,因此需要食品安全检测技术不断创新,才能满足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当前对于快速检测技术的需求尤为迫切。
传统的食品检测主要在实验室完成,一般需要采用大型仪器设备,检测周期较长,成本较高,对检测人员的技术要求也较高,无法进行现场检测,使得食品安全的监管存在盲区。免疫检测等快速检测技术的发展,使得食品现场检测成为可能。虽然现在的快速检测技术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譬如灵敏度、准确性等与仪器检测方法还有一定的差距,但对食品安全的全过程监管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纳米检测技术、生物传感器检测技术、无损检测技术等新型快速检测技术的发展,食品安全的监管水平将会得到有效提高。2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作用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要依据,对科学指导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1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作用分析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指对食品及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食品安全风险由三个方面因素决定:食物中含有对健康有不良影响的可能性,这种影响的严重性以及由此而导致的危害。即食品的风险可以看成是概率、影响和危害的函数[3]。风险评估是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三部分内容之一,是一种系统地组织相关技术信息及其不确定度,用以回答有关健康风险特定问题的方法。风险评估的基本模式主要按照危害物的性质分为化学危害物、生物危害物和物理危害物风险评估[4]。
食品安全监管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保证食品的安全,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一种食品里面有什么物质是对人体有害的,人体摄入多少才有害,这需要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来确定;与此相对应,食品中各种有害物质的限量标准,均来源于风险评估的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前提,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由被动应对危机走向风险监管预警,改变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2.2 国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研究进展
欧盟自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先后了《食品安全绿皮书》和《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食品安全立法应以科学证据和风险评估为基础,明确食品风险评估的功能定位,是欧盟食品安全政策的蓝本。美国的风险评估制度比较成熟,1996年《食品质量保护法》规定在形成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时,要基于现有公开的科学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并且征求公众建议。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负责大约80%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监测工作,而农业部(USD)下属的食品安全检查局(FSIS)负责剩余的20%。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领域主要集中在化学物质和微生物方面[5]。
目前国际进行风险评估的机构主要是食品添加剂FAO/WHO联席委员会(JECFA)和农药残留联席会议(JMPR),二者对风险评估进行指导并提出一般性要求[6]。由于在化学分析、毒理评估和风险评估步骤的明显进展,2001年11月由FAO和WHO举行JECFA与JMPR风险评估的国际会议,启动食品中化学物质的风险评估方法和原则升级规划,食品中化学物质风险评估方法有了很大改进。
2.3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研究应用现状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研究及相关工作起步较晚,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卫生部自2000年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卫生部组建了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专家所组成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制定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的监测和评估计划,拟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规则,解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开展风险评估交流,承担卫生部委托的其他风险评估相关任务。与此同时,卫生部、农业部等部门于2010年开始相继建立了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研究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等专业研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相关的风险评估研究及监测工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研究及监测体系初具规模。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在基于科学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初步采用国际通用的风险评估原则和方法,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对国内外部分食品安全热点问题进行了风险评估。2012年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做出了规划,这对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具有重要意义。3 危害控制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支撑作用 食品的危害控制技术是指在食品生产、储藏、流通及消费过程中可能发生危害的环节,应用相应的控制方法来防止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的一种技术体系,对于食品的安全监管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
3.1 危害控制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分析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食品供应链的环节不断增加,从农场、牧场的原料生产到食品生产企业的加工、包装、储藏、运输和销售,食品的不安全因素贯穿于食品供应的全过程,因此食品安全监管与控制应该涵盖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供应链的所有方面,建立对食品安全进行全程控制的技术体系。国内外各种先进的食品安全危害控制技术体系不断出现,其中主要有GAP和HACCP控制体系[7]。
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是初级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其目的是提供解决农产品产量与质量矛盾的切实有效途径,并建立流通与国际贸易的质量诚信机制。GAP主要针对未加工或最简单加工状态下出售给消费者或加工企业的大多数果蔬的种植、采收、清洗、摆放、包装或运输过程中常见的危害控制。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是作为一种世界公认确保食品安全的有效措施,正广泛应用于食品行业各个领域,并将成为未来食品安全控制的基础体系。危害分析是HACCP 系统方法的基本内容和关键步骤,对食品生产全过程中可能引起食品污染发生的各种因素进行系统分析,发现和确定有害污染物及影响其发生发展的各种因素,并针对可能发生问题的生产环节采取防控措施,以保证最终产品的安全。
食品安全危害控制技术也属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范畴,其作用主要在于预防。不同控制技术相互关联,相互促进,并有各自不同的着重点,通过危害控制技术体系运用,可以有效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
3.2 国外危害控制技术在食品生产及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应用
食品生产中的危害控制技术也是国外最先提出并推行。由于农业生产经营不当导致的生态灾难,以及大量化学物质和能源投入对环境的严重伤害,导致土壤板结、土壤肥力下降、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等现象的出现。1991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发表了“博斯登宣言”,提出了“可持续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概念。在保证农产品产量的同时,寻求农业生产和环境保护之间平衡,达到农产品安全生产的目的,从而产生了良好农业规范(GAP),并成为可持续农业发展的关键[8]。
HACCP最初是由美国太空总署于20世纪60年代为了生产百分之百安全的航天食品而产生的食品安全控制系统[9]。1971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开始研究HACCP体系在食品企业的应用,成为第一个将HACCP应用到强制性法规的国家。除美国之外,欧盟、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也相继出笼了实施HACCP体系的法规和命令。目前,HACCP正在普遍受到世界各国食品卫生主管当局和食品生产行业的认同和采纳,HACCP证书是一些国家和地区贸易食品的通行证。以GAP和HACCP为代表的食品安全危害控制技术在国外已成为食品安全监管内容之一[10]。
3.3 我国食品安全危害控制技术应用现状
目前我国所采用各种食品危害控制技术均借鉴国外先进的控制技术,结合国内食品生产现状和特点发展而来。在诸多的危害控制技术体系中,GAP和HACCP已在我国农产品和食品的生产中得到了运用。
为提高农产品安全质量水平,国家认监委于2003年起开展了良好农业规范国家系列标准的研究工作。中国《GAP良好农业规范》于2005年12月31日,200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11]。GAP标准的制定有助于中国企业突破技术壁垒、促进农产品出口、提高食品安全、保护环境以及人民的身体健康。
我国的HACCP开始自20世纪80年代,起初对于HACCP的实施只是探讨和应对进口国的要求,主要在出口食品企业实施。2000年以后,HACCP体系开始在我国全面推广应用。2002年国家认监委了《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拉开了我国食品企业HACCP认证的序幕。2004年国家了《基于HACCP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使全国范围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和各认证机构对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和认证的实施有了统一的依据。
目前,由于我国食品业基础条件的限制,食品安全危害控制技术管理体系仅在一些大型生产基地、企业以及意识超前的中小企业中实施,所占比例较低。随着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以及我国政府对食品安全的重视,食品安全危害控制技术管理体系的实施势必会全面展开。4 食品安全标准化技术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作用 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的基本依据,也是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准则。
4.1 食品安全标准化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作用分析
食品安全标准是我国标准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食品安全法》没有对食品安全标准作出明确的定义,仅对食品和食品安全的涵义作了界定。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食品安全秩序、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各有关方协商一致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的,对食品的安全性能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由于食品安全本身是一个横贯从农田到餐桌整个食品链条的概念,具有全过程预防和控制的特征,涵盖了从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动物疫病防治、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到食品加工、运输、储藏、销售等的各个环节。因此,食品安全标准也是一个涵盖食品链条各个环节相关标准的集合性概念,所指的是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从标准的性质上讲食品安全标准全是强制性标准;从标准的级别上讲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从标准的内容上讲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标准[12]。
食品安全标准具有科学性、可靠性、渐进性、强制性的特点。作为重要的食品安全监管工具,食品安全标准不仅是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也是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准则,也为消费者识别食品质量提供了具体的导引。食品安全标准作为法律法规体系组成部分,是实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重要保障,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依据。因此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是食品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管的先决条件。食品安全标准是贯穿行政执法工作的一条基线,一切监管活动都必须以食品安全标准为基本依据。
4.2 国外食品安全标准研究进展
以欧盟、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历来重视食品安全,制订了严格、复杂的系列食品安全标准。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62年成立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是以保障消费者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一个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间组织,自1961年第11届粮农组织大会和1963年第16届世界卫生大会分别通过了创建CAC的决议以来,已有173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国组织(欧盟)加入该组织,覆盖全球99%的人口。CAC下设秘书处、执行委员会、6个地区协调委员会、21个专业委员会和1个政府间特别工作组。所有国际食品法典标准都主要在其各下属委员会中讨论和制定,然后经CAC大会审议后通过。自从1961年开始制定国际食品法典以来,负责这一工作的CAC在食品质量和安全方面的工作已得到世界的重视,在相关食品标准制定方面,CAC标准也因此成为唯一的、最重要的国际参考标准[13]。
4.3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化技术研究现状
我国关于食品质量安全规章制度早在建国初期就已开展,20世纪80年代后,逐步加快了制定食品标准的步伐。1988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前,我国食品行业有1 070项国家标准、1 164项行业标准和578项进出口食品检验方法行业标准指标[14]。
《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后,国内加快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的步伐。《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的性质是强制标准,2010年12月颁布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对食品安全标准做出了严格规定。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标准主要有食品卫生标准、产品标准、包装标准、添加剂标准、加工机械标准、食品安全检测方法标准等。
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国外比仍有较大差距。以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为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评价了200多种农药,了3 000多项限量标准;欧盟评价了400多种农药,了145 000多项限量标准;美国评价了380多种农药,了11 000多项限量标准;日本通过实施“肯定列表制度”,了579种农药51 600多项限量标准[15]。截止2011年底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仅对230多种进行了评价,了1 150项国家标准。因此,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需要不断完善,以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5 可追溯技术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支撑作用 食品可追溯技术是监管者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等全过程监管的有力武器,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食品追溯制度将成为政府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监管的一种必然的选择。
5.1 可追溯技术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应用分析
食品可追溯技术就是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从农田到餐桌”食品供应链的每一件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环节进行全面跟踪记录,并且利用这些跟踪记录信息回溯到每一件食品在整个食品供应链中所处的具置及其具体信息。
食品可追溯系统是一种制度设计和技术设计的统一体,其本质是对食品生产-流通-储藏-销售等过程的全程监管,以及在此基础上实现对商品信息和经营责任的追溯。食品可追溯系统由食品经营者内部的食品可追溯系统、食品可追溯信息数据中心、公众服务信息系统、第三方审核系统和政府监管服务系统五大部分组成。食品可追溯系统行为主体涉及到食品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和政府监管者。政府作为食品可追溯系统的主体之一,在其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5.2 国外可追溯技术应用及研究进展
欧盟的可追溯系统是国际上应用最早的体系,尤其是活牛和牛肉制品的可追溯系统。欧盟把食品可追溯系统纳入到法律框架下。2000年1月欧盟发表了《食品安全白皮书》,提出一项根本性改革,就是以控制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为基础,明确所有相关生产经营者的责任。2002年1月欧盟颁布了178/2002号法令,规定每一个农产品企业必须对其生产、加工和销售过程中所使用的原料、辅料及相关材料提供保证措施和数据,确保其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美国的食品可追溯系统,政府主要起推动和促进作用,行业协会和企业建立了自愿性可追溯系统。由70多个协会、组织和100余名畜牧兽医专业人员组成了家畜开发标识小组,共同参与制定并建立家畜标识与可追溯工作计划,其目的是在发现外来疫病的情况下,能够在48 小时内确定所有涉及或与其有直接接触的企业[16]。
5.3 国内可追溯技术应用现状
我国关于食品溯源体系的研究始于2002年,在研究和实施过程中,逐步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标准和指南。如为了应对欧盟2005年开始实施水产品贸易可追溯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出台了《出境水产品溯源规程(试行)》,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会同有关专家在借鉴欧盟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牛肉制品溯源指南》。
目前,我国食品可追溯体系制度建设还处于推行阶段。北京市制定了食品追溯编码规则,启用了食品追溯系统,在超市设立终端查询系统,对食品的产地、培育过程、加工、运输过程等进行全程追溯;南京市2003年启动农产品质量IC卡管理体系,2009年经过升级改造,建成全市饲料生产企业地理信息系统、农资连锁经营店监管地理信息系统和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安全监管地理信息系统;2005年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通过实施“中国条码推进工程”,推动条码技术在我国食品可追溯系统中的应用,先后在陕西、北京、上海、山东等地开展食品追溯技术研究和试点;上海市开发“上海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码查询系统”,利用ERP软件、条码识别和网络查询等对农产品的种源情况、生产基地环境质量、栽种养殖过程、用料用药情况等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并进行数据统计分析,从源头上保证食品的安全;2010年海南首次采用EAN-UCC系统,对该省水产品质量安全进行追溯,实现了从养殖到销售的全程跟踪[17]。
5.4 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与生产经营者诚信体系
我国实行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食品监管模式,各个部门监管的内容不同,造成监管的不连续。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实现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信息可追溯,需要各个部门协调与配合,这也增加了可追溯体系在供应链全程推广的难度。因此,应将可追溯体系与生产者诚信体系相互配合,有效实行食品安全的监管。
食品生产经营者既是可追溯系统行为主体,又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围绕遵纪守法为核心,失信惩治为手段,加强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信息数据库和信用管理制度。在信用管理中,以企业数据库为基础,为每个企业建立质量档案数据库。根据企业的信用情况,实行例行监督和重点抽查。对于质量记录不佳的企业则严加检查,增强企业的自律性。政府监管部门充分利用可追溯系统,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完善生产经营者诚信体系,有效保证食品质量安全。6 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科技水平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将食品安全科技支撑能力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规划,要着力提升食品安全管理科技支撑水平。
6.1 依靠科技提升食品产业发展水平
首先依靠现代科技改造、提升传统农业,加快农业现代化,逐步实现农业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研究制定技术先进、系统完整、切实可行的农产品安全生产技术规程。通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战略,建立统一、持续、高效的国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加快技术进步,淘汰落后产能,促进食品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依靠科技手段,通过制度创新,提升生产加工过程管理水平,从源头上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6.2 依靠科技加强食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
开展可靠、快速、便携、精确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的研究,重点加快现代快速检测技术研发,研发出一批成本低、检测时间短、精确度高的速测技术和设备。
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在有机整合现有检验检测资源的基础上,加强各级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建设,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检验检测技术和设备,鼓励检验检测方法创新,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科学高效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检验检测体系。强化检验检测队伍建设,通过请进来走出去,学习国外先进检测技术,积极培养食品安全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建立一支具备创新能力的检验检测队伍;完善基层食品安全检测队伍,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建立多层次教育培训体系,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工作能力,满足基层监管部门对检测人才的需求。
6.3 依靠科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意识
积极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快建设集食品安全风险排查、监测、评估、预警等于一体的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全面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一是加强风险评估预警研究。要强化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农兽药残留、生物毒素、病原微生物、重金属等五大危害因子及其他未知污染物及其危害的研究和评估,建立风险评估预警系统。
二是树立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理念。加强风险排查监测工作,对我国迫切需要控制的食品污染物残留危险性评估技术进行系统攻关,全面做好食品安全风险源普查工作。
三是加强与公众风险沟通并合理引导舆论监督。通过现有信息传播技术促使人们更为理性地认知食品安全风险和看待食品安全事件。
四是做好食品污染物监测网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确定食源性疾病控制对策的重要依据,动态掌握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存在的有害因素,及时发现问题苗头并果断采取措施。
6.4 依靠科技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并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作为食品生产和消费的大国,必须主动将国内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建立起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操作规范3个层次的食品质量标准体系。另一方面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根据中国现实和发展情况以及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能力,对以往制定的指标低的标准进行修订,对目前已经检出的尚无标准的食品不安全因素尽快制定标准和检测方法;优先做好各类急需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以农兽药类残留为重点,以科学实验和风险评估数据为依据,以我国居民日常膳食结构为基础,不断提高标准的完整性、科学性和适用性。
6.5 依靠科技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系统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是有效保障农产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现有管理模式下,实现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信息可追溯,需要各个部门密切配合,在管理方法和技术标准上有效对接,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可追溯系统,有效实现食品安全的监管。要加强追溯技术研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研究建立数据交换、通识通查的质量追溯系统,实现从农业投入品以及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包装、运输到销售全过程的信息记录与溯源,降低追溯标签标志成本。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的成果,提高可追溯系统有效性,建立完善生产经营者诚信体系,普及消费者食品安全科技知识,使得全社会都成为促进食品安全质量水平提高的参与者。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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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检验监管;包装检验
[中图分类号]F74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3)10-0041-03
[作者简介]董新蕾(1982-),男,汉族,河南南阳人,研究方向: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一、前言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及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为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赋予的新职能,切实加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国家质检总局于2011年12月30日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部分商品调入法检目录,要求各检验检疫机构于2012年2月1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监管。2012年1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又《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出入境报检及检验有关新要求,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开始正式实行检验。
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内容
(一)受理范围
受理报检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是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02版)中的品种。
(二)报检审核资料
报检审核的单据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要求的单据外,还包括下列材料:
1.进口报检
(1)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固定格式);(2)中文安全数据单(MSDS)、危险公示标签的样本;(3)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2.出口报检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固定格式);(2)《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货物除外);(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4)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当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检验内容
1.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1)检验报检货物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包装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报检时提供的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是否相一致。(2)检验报检货物中是否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包装上是否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检验货物的包装型式、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质量、包装标记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与报检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检验货物的包装方式、包装使用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对出口危险化学品,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1)检验货物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包装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报检时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是否相一致。(2)检验货物中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按照海运、空运、汽车和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3.检验依据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监管:(1)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2)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3)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4)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5)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高于以上规定的技术要求。
三、新规实施以来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检目录与《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范围不一致
按照文件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的商品范围依据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检目录),2012年最新法检目录调整最大的变化是将160个涉及危险化学品的HS编码列入法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62个HS编码检验检疫类别进行调整。现行有效的法检目录内包含的危险化学品种类远小于《危险化学品名录》,对属于法检目录同时也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内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无可厚非,但《危险化学品名录》内、法检目录外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实际上并不需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出口危险化学品也只需实施包装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无须进行产品检验。这就导致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危险化学品的检验范围不一致。
(二)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与包装使用鉴定分两次进行
按照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除了需要进行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检验外,其包装还应按照海运、空运、汽车、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但在很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危险化学品实施产品检验和包装鉴定的并不是一个部门,导致企业出口一批危险化学品时需要向两个部门申请检验鉴定,延长通关时间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商检成本,如果两个部门的要求不一致,企业便会无所适从。
(三)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不一致
目前,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审核出口企业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时大多采信以上实验室出具的报告,但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内容不一致。大多数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对危险货物的分类依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TDG)进行,侧重于货物包装运输;仅有极少数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同时包含GHS分类,从危险化学品生命全周期考虑其危险特性。二是同一种危险化学品在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结果不一致。以活性碳(HS编码:3802109000)为例,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内,其危险货物编号42521,UN编号1362,应为4.2类自热物质,但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出具的报告显示该物质为非危险品,企业据此申报为普通货物,造成逃漏检验。其他诸如油墨、硅铁和乳酸亚铁等化学品在不同实验室出具的报告结果也不一致。
(四)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编制质量不高
新要求很大的一个变化是要求企业报检时提供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样本,目前企业制作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企业自行组织人员编制;二是企业在检验检疫部门的指导下编制;三是企业付费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编制。第一种途径由于企业大多缺乏了解GHS及相关文件要求的人员,编制过程随意,大多草草应付了事;第二种途径受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的局限,掌握的尺度不一致,各地制作的样版也不尽相同;只有第三种途径编制的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质量比较有保证,但由于费用偏高,中小企业普遍不愿采用这种方法,这就导致企业实际使用的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可信度较低,篡改、缺项现象时有发生,不能真实表达危险品的危险公示信息。
(五)出口逐批检验模式不适应企业快速通关的需要
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法检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即根据企业类别和产品的风险分级确定检验监管方式。但《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又规定:列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等的商品及其包装按照严密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法检目录》内的危险化学品大多在此列,应采用严密监管方式,这就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此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督检查的同时,对其出口的危险化学品实施逐批检验,随着危险化学品出口量的不断增加,逐批检验的模式显然不能适应出口企业快速通关的需要。
(六)危险化学品的瞒报、误报、漏报时有发生
危险化学品作为普通货物出运既有监管机构自身检验能力不足的原因,也有危险品托运人和货代公司瞒报、误报的原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由于专业知识不足可能未考虑到某些物质可能带有的危险性凭经验把危险货物误判为普通货物,如钢屑,本身是普通货物,但因在加工过程中可能添加切屑油,而使钢屑上沾有油类物质,从而成为易自燃固体而变成危险品。
四、加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工作建议
(一)创新检验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有效性
一是尽快制定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工作规范,把国务院591号令和国家质检总局30号公告落实到每个关键点,明确监管范围、检验内容、检验依据、不合格处置和处罚等工作重点,统一检验依据,统一原始记录,统一证稿格式,进一步规范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监管工作,保证检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二是研究创新监管模式,探究分类管理、风险分析、电子监管和诚信管理等业务创新成果在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中的应用,构建既能确保安全又能便利企业的适应危险化学品外贸状况的监管模式。三是加强业务创新,将危险品分类鉴定、安全数据单和危险公示标签的预审查环节放在企业出口之前进行,对企业出口的同一批次货物中包装使用鉴定和法定检验同步进行,做到一次报检、一次抽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计收费、一次签证放行,缩短检验流程,减少通关费用。
(二)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一是加大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投入,使其能够分别按照TDG和GHS对危险品进行分类定级检测,同时可进行必须的危险化学品理化项目的检测;二是深入研究检测方法,组织技术骨干进行技术攻关和检测方法开发,力争尽早覆盖我国主要大宗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鉴定。三是探索快速检测手段,在确保检测质量准确的前提下,用最短的时间完成检测,保证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快速通关。四是强化技术指导,确保企业检测实验室发挥保障质量安全的有效作用。五是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国际认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打破GHS全球实施后引发的技术壁垒。
(三)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学习,提高专业技能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专业性强,产品风险高,安全技术要求高且检验监管责任大,只有检验人员自身业务能力提高,才能更好地规避检验环节的风险,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实施2012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文件、GHS制度及国外危险化学品技术贸易措施的研究,定期组织召开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业务学习和业务讨论,以过硬的业务素质武装自己,切实提升检验监管能力。同时还要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报检公司进行培训和重点政策讲解,明确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职责,统一做法,理顺危险化学品相关业务流程,引导企业诚信自律。
(四)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增强责任意识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的职责赋予了检验检疫机构,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高度重视、积极适应,严格执行新要求。一是加强学习,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各相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企业自身进出口产品情况,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不断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二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进出口危险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顺利进出口;三是加强沟通配合。要积极配合检验检疫的施检和管理,加强与外方、货代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生产企业的沟通交流,促进各项工作有效展开;四是不断强化企业诚信建设和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要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充分发挥质量主体作用,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加强企业的自检自控能力,力保诚信,严抓质量。建议企业加强与国外供应商的联系沟通,要求供应商严格按照我国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输出产品中随附安全数据单和粘贴危险公示标签。
(五)完善标准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后,质检、环保、安监、公安、交通等监管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标准,但目前这些法规、标准还不能做到产业链各环节间全覆盖,存在着互相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既给不法企业有空可钻、有机可乘,也给守法企业造成执行上的困难,需要根据新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晓兵.推进GHS在中国的贯彻执行[J].中国标准化,2011(7):8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