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1 09:32:4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规则的作用和意义,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 美术课堂规则意识策略
规则是人们在生活、工作、学习中必须遵守的科学合理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不依规矩,不成方圆,世界因有了规则而变得和谐美丽,良好的规则是一切活动的保障。学生的规则意识就是其对于这些行为准则的良好态度和习惯。在课堂上,学生良好的常规习惯,是课堂顺利进行的有效保障,只有在有序和谐的氛围中,学生才能思维活跃,状态积极。美术课亦是如此,当学生有了较强的规则意识,美术课堂才会营造得更加和谐生动,课堂才能真正焕发出美丽的生命魅力。如何让学生在遵守规则的过程中感悟规则的实际意义,真正构建一个和谐有序的美术课堂,近年来,经过不断地实践探索,我在这方面找到了一些策略,积累了一点经验,试述如下。
一、感悟规则的重要性,激发学生对规则的内需
让规则的遵守者了解规则,感悟规则的重要性,这是培养学生规则意识的首要内容。只有当学生建立了规则的概念,懂得了我们的生活离不开规则,课堂规则是有效展开学习的基础与保证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帮助学生树立初步规则意识,加深学生对规则的认可,激发他们对规则的内需。对于小学高年级的学生来说,随着他们认知水平的日渐成熟,理解能力也逐步提高,他们同样能透过表象,洞悉问题的实质,所以和他们交流规则的内涵,引发他们感悟规则在学习中的重要性就显得意义深远。教师可以通过和学生一起分析探讨发生在身边的真实现象,让学生在交流与碰撞中了解规则,感悟规则的真实意义,理解规则的必要性。
二、学生自主制定,增强学生对规则的认同
苏霍姆林斯基说:“其实在每一个孩子心灵最隐蔽处的一角,都有一根独特的琴弦,拨动就会发出特有的音响,要想使孩子的心同我讲的话发出共鸣。那么,我们必须同孩子的心弦对准音调。”所以,只有倾听孩子的心声,让孩子自主地制定课堂规则,这样产生的规则才更符合“民意”,更能为学生所认同和接受。正如孩子在游戏中,因为孩子自己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这些规则不仅符合他们的内心需求,更从本质上体现了规则的公平与平等性,他们不仅熟悉这些规则,更能在游戏中用这些规则进行自我约束,所以美术课的规则也理应由孩子自己来制定并完善。由于我任教的班级都是高年级学生,他们不仅能根据实际需求制定规则,更能在与同伴或与其它班级的交流中不断调整完善规则,经过一段时间的协商努力,一套适合高年级的美术课堂规则就如期诞生了。由于是学生自己制定的规则,学生不仅乐于遵守,而且体现了教育对学生权利的尊重,达到了学生自己教育自己的目的,有效提高了规则的执行力度。
三、做好“第一次”,为学生有效遵守规则顺利导航
俗话说:“万事开头难”,“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当规则形成后,如何保证它的有效落实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于“第一次”印象深刻,具有导向作用。所以在执行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当学生第一次违规时,大家所采取的态度会直接影响今后这些规则在学习中的顺利运行,更会对其他学生产生强有力的暗示作用,教师在执行过程中切忌“雷声大,雨点小”,当孩子第一次执行某项规则时,一定要注意引导,帮助孩子达到目标,并给予及时的鼓励。一旦出现“第一次”违规现象,更要及时制止,合理引导。
四、“共同体”的建立,让学生在互督、互助中获得双赢
规则的意义,不仅要使学生在互相监督中规范自己的行为,更要让学生在相互帮助与激励中提高自己的素养,这是我们制定课堂规则的积极意义。在以往的教学实践中,学生总是乐于监督其他同学的违规现象,而对如何帮助同伴纠正错误,如何树立自我的榜样激励同伴这些方面却显得有点漠然。针对这些现象,受“新基础”教育“共同体”的启发,在同学们的共同商议下,我们的“共同体”也产生了,这一举措不仅创意新,而且在执行过程中非常有效。我们将学生分成两个一组,这两个学生便成了一个相互帮助、相互督促、相互提高的“共同体”。他们将在所有活动中享受同等的奖惩待遇,例如课后的收拾与整理这一项常规,就必须由他们两个先各自清理自己的位置,然后相互检查,发现对方做得不到位的必须马上帮助完成,否则一经组长或教师发现就直接扣除他们的课堂卫生分,主要责任人扣5颗星,没有履行督促义务的学生扣2颗星。反之,在课堂上这一组学生如果合作有效,回答问题有质量,参与活动大胆积极,就可以获得奖励星,主要回答的学生加5颗星,在旁补充的合作伙伴加2颗星。这样的“共同体”由于利益与荣誉是共同的,因此他们在相互监督的过程中,更多的是相互提醒,相互帮助,相互提高。几节课下来,我欣喜地发现铃声响后教室里安静了,课堂上学生们争着发言,他们更专注了,课后有的孩子会悄悄地提醒他的同伴:“星期四还有美术课,你一定得记着带美术用具啊!”还有的孩子主动帮助同伴丢垃圾,整理桌椅。更令我开心的是有些在年级里赫赫有名的调皮大将也被这些自己制定的规则“驯服”了,他们不仅不再调皮捣蛋,更是表现出了从未有的积极。所以只要全心投入,我们在实践过程中就会找到更多富有新意积极有效的方法。“共同体”的建立,使学生在互督、互助中获得了双赢。
五、“持之以恒”“及时鼓励”,养成学生遵守规则的良好习惯
最近的调查结果显示:守规则与不文明行为并存是青少年网络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调查发现,超过九成的高年级小学生认可网络生活中同样需要遵守道德规范,不可任意妄为,也普遍愿意遵守网络游戏的规则;近八成的中学生在网络游戏中与人相处是守规则的。但与此同时,超过两成的高年级小学生在网络游戏中讲脏话,并且讲脏话已经成为其中一部分人的网络生活习惯。此外,有四分之一的学生模仿过游戏中的暴力行为;超过四成的中学生在网络游戏中讲脏话,同样也有一部分人已经形成了讲脏话的习惯。另外,有将近一半的中学生认为周围同学存在模仿游戏中暴力行为的现象。
这给我们提出了网络时代青少年道德教育的新问题:我们通常把守规则看作是道德成长的一种表现,但与之伴随的大量规则外的不文明现象却说明这种教育可能是在培养“守规则的道德侏儒”。
一、“守规则”在道德上的不完备状态
规则是一定群体成员共同遵守的一系列规范、守则,它制约人们的行动,维系群体生活的秩序。因而,守规则往往也成为一种个体应然的行为方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制度伦理的倡导者往往强调规则本身对道德人及道德社会建设的重要作用。但是,规则终究不同于道德,在道德性上存在着两个无法克服的局限,从而使得过于倚重守规则的道德教育,只可能培养出“守规则的道德侏儒”。
(一)规则外放纵的无度
人类生活如此丰富复杂,规则无法做到事无巨细一概予以规定。因此,就有了诸多“钻空子”的事情发生,这表明规则的作用范围始终是有限的。一些人,在有明确规则制约的地方谨守规则,一旦出离到规则范围之外,失去了既有的行为依据,自然产生出脱离监管的自由感,往往会将守规则时的内心压制更加夸张地表现出来,完全依照自己的主观愿望和欲望行事,导致言行的过度放纵,成为不折不扣的“守规则的道德侏儒”。
在现代性的背景下,制度伦理尝试通过规则自身的完善来达成人的完善,实际最多可能如福柯在《规训与惩罚》里所描述的,将人性囚禁在规训的牢笼里。后现代则走向另一个极端,主张彻底打破规则,如鲍曼所说,逃避限制是后现代生活的中心。[1]规则体系的解除、规训的消失,的确可以使行动的决定权回归到个人的手中。但自由了的人,是否可以在无规则状态下自然实现人的完善呢?我们看到,习惯了规则与规训的人,在规则之外往往会表现出过度追求个人化的主观感受、体验、情感的放纵“狂欢”。事实上,当个人主观经验成为行动的唯一依据,往往造成价值的虚无和欲望的放纵。因此,后现代背景下已经有很多思想者呼唤理性的回归,以改变人的自我放纵局面。
在柏拉图的《美诺篇》中,苏格拉底指出,个人的主观意见并不可靠,即便是正确的意见,如果没有被理性捆住,也是没什么价值的。[2]在《斐德若篇》中,苏格拉底讲出了著名的马车故事:人的灵魂就像是由两匹马驾驭的马车,其中的一匹马顽劣放纵,如果驾车人稍有控制不好,这匹马就会将整架马车带入倾覆的险境当中。[3]他用顽劣放纵的马来比喻人的欲望,以驾车人比喻人的理性,用这个故事来说明欲望对完善的人的巨大影响:只要理性稍有放松,人就会被欲望控制。这两篇对话恰好可以用来描述“守规则道德侏儒”的危险:在规则覆盖的范围之外,缺少理性的道德侏儒,要么仅仅由不可靠的“意见”支配,要么由放纵的欲望支配。
日益普及的网络生活还没有建立起非常完备的规则体系,这样的网络生活就像是现代性与后现代的杂糅:有规则与无规则并存,规则内外各有空间。成长中的青少年,一方面,在那些有规则可循的地方,愿意按规则行事;另一方面,在规则覆盖之外的空间则可以粗言暴行。网络生活如一面镜子,映照出现实生活中青少年的道德状况:无论规则如何完备,日常生活终究存在无显性规则之空间;规则内外的文明反差,学校中的好孩子与家庭中的小霸王,也正说明着青少年教育中对规则过度依赖的不足。
(二)规则内做恶的可能
一味强调守规则,把守规则当作是好孩子标准的另一个问题,在于规则本身在道德上的不完备性。
首先,常见的规则往往表达一种普遍性要求,是抽离现实生活情境的行为期待。因而,规则与现实生活情境总是因为隔着具体化的距离而显得空洞,也往往无法适用于具体生活情境。诸多现实情境中的道德两难,有一部分是普遍规则与现实情境的冲突,这时,我们会发现规则本身的苍白,发现规则对于完满的人性所在的复杂生活的不完备性。
其次,从生产的过程看,规则多数是为了满足群体共同生活的需要,为了保证群体内成员和谐共处而进行的集体约定,是以达到群体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因而,规则往往带有局限性的地域色彩,是为了解决当前问题的权宜之计。带有深刻群体烙印的规则永远只是为了“这个”群体服务的,因而很难超越这个群体之外去考虑全人类的普遍利益。“群体精神既有关爱、协作等光明的一面,也有自私、排斥、敌对其他群体等阴暗的一面。”[4]群体对内显示出关爱的一面,以一系列规则协调成员间的关系;同样是为了群体内的利益,群体对外则显露出截然相反的自私面目。
可见,不顾规则及其要求下的行为本身的道德性如何,一味遵守规则行事,有可能是在作恶;与此同时,守规则又成为作恶者自我辩护的依据,试图以规则来开脱罪责。
二、“守规则”的道德本质及其产生的教育原因
(一)“守规则”的实质是他律型人格
由以上对守规则可能导致的两种道德后果的分析,可以看到,守规则之所以无法与完满人性这一目的相通达,实际在于对规则本身的过度依赖与强调。对于人而言,“规范是必需的而且应该遵守,但却不值得尊重,因为道德价值落实在规范之外而不是规范之中”。[5]守规则只是一种他律性人格特征,真正的道德人格是强调“慎独”和内在道德自觉的。
“他律”是皮亚杰在《儿童的道德判断》一书里提出的概念,意指服从于外在规则而行动。守规则的他律性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规则的遵守不一定是自觉遵守,而很可能是出于服从的遵守;第二,所遵守的规则内容是外部给定的,不一定经过其自身理性的审查;这也就导致了第三,守规则而并没有获得规则背后所蕴含的道德精神,因而在缺少规则的情境中无法做到自我治理。处于他律情形中的人,虽然其言行看上去是合道德的言行,但那只是看上去或者外表上如此,其内心或者在精神上,可能与道德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距离,甚至可以说是与道德本身内在自觉的完满追求相悖的。因而,其实际上可能是一种“道德侏儒”。
强调守规则的他律人格的道德意义十分有限。规则只表达应该如此,却不能澄清为什么应该如此;规则指出行动的标准,却无法承载行动的意义;规则范导下的好人是群体秩序要求下的好人,却未必是自身人性卓越、人格完善的好人。规则本身无法承载生活意义,生活意义只能到规则之外更为根本的道德价值当中去寻找。这就需要“检视现实生活以追求美好价值”[6]的理性力量,达到使人能够在自我治理当中实现卓越人性的目的。苏格拉底的“马车”比喻已经揭示了这种理性自治的重要性,在这种理性自治状态中,可以看到一种迥异于规则训导下一片服从景象的秩序:“当理性占统治地位时,一种极其不同的秩序在灵魂中起支配作用。” [7]这样一种理性的秩序,是欲望得到节制、德性支配行动,因而能够在德性的实现活动中历练人格、追求美好生活的状态。这是与守规则的道德侏儒的他律人格截然相反的人格状态。他律的道德人格始终只能让人成为服从外在规则的好人,并且如前文所述这种好人还潜藏着作恶的危险。而要实现人性的卓越和人格的完善,则必须超越他律型人格的有限性,诉诸充分的理性自我治理,经由德性的自我教化之路实现生活的意义。
(二)“守纪律的好学生”是他律型人格的教育土壤
为什么当代青少年会出现“守规则的道德侏儒”这样的人格倾向呢?学校教育中一个熟悉的说法可以与此相联系就是“守纪律的好学生”。学校生活是青少年制度化生活的第一模版,学校生活中的价值引导与评价本身,即是道德教育的过程。学校作为共同生活的场所,是要有纪律的,要求学生守纪律本身并不是一件坏事。但是,作为规则的一种具体形式,纪律同样存在上文分析的规则的有限性。面对纪律的要求,不鼓励与引导学生思考、判断其深层的道德理由,而是通过各种评价机制强制学生无条件服从,导致真正的道德价值因此阙如,被重视的仅仅是规则的执行。
将守纪律作为好学生的重要标准,严重窄化了学生丰富个性的活动空间,压抑了其人性的活力,使学生在严密的规约当中成为顺从纪律要求亦步亦趋的“乖孩子”。鲁洁教授指出,“相当长一段时期以来,道德教育全部落实为具体的规范教育,听话、顺从历来是,当今仍是中国好孩子的标准”。这样的教育窄化了丰富的人性,“不是真正意义上自由自觉活动的人”。[8]学校教育中对纪律和规则的过度强调,是对道德及道德教育的偏离,误导了成长中的学生对好人的理解,将好人窄化为“守规则”的人,误将这种“道德侏儒”当作是好人的标准与全部要求。
三、养成能自治的道德人
“守规则的道德侏儒”与时代对青少年的要求及完满人性都相去甚远。当今时代,网络生活已成为学生生活的一个重要部分,这给道德教育带来了新的挑战,同时也是一个新的机遇:一方面,网络生活较高的自由度放大了规则外的放纵行为的可能;另一方面,网络生活中规则的相对缺失则可以为理性自治的教育提供一个试练的空间。当然,道德教育应当是整全的,不管是在虚拟网络生活中,还是在现实生活中,道德教育都应该引导学生在遵守规则的同时审视规则,通过培养能够理性自治的道德人来实现道德人格的健全成长,从而摆脱“守规则的道德侏儒”形象,走向能自治的健全道德人。
(一)养成理性的品质是核心
如何能够理性自治?康德说,“必须永远有公开运用自己理性的自由,唯有它才能带来人类的启蒙。”[9]理性必须经常运用才能得到启蒙,意味着理性的启蒙需要后天发展的过程,这就要求学校教育的过程要成为一个尊重理性,而非只重规则的生活。学校教育要培养人的规则意识,但这个规则意识,不是一味的遵守规则的意识,还包括对规则的产生过程、规则的合法程序、规则的道德有限性与现实必要性的认识和了解,引导学生懂得,规则是生活的必须,但一味守规则却并非人性的完善。这意味着彻底改变“守纪律的好孩子”的教育观念,在学校生活中,给成长中的青少年充分运用理性的自由空间和机会,让他们通过理性的运用去制定合理的规则,通过理性来反思现存规则的不合理性,改进生活中的不合理的规则。与此同时,理性在这种运用中得到不断完善与提升。
(二)以追求人性完善为目的
守规则的人,追求的是“无过错生活”。把规则当作戒律,当作幸福生活的边界,认为幸福是囚禁在规则的牢笼中的。这显然是对规则与幸福关系的一种误解。什么是幸福呢?亚里士多德说:“我们把那些始终因其自身而从不因它物而值得欲求的东西称为最完善的。”[10]这种属于人的最完善的东西,是德性的实现活动,亦即人性自身的完善与卓越。不违反规则意义上的“无过错生活”,显然是无法达到这种卓越的人性状态的。与人性相比,一切规则、规范、纪律都微不足道,重要的是人性自身的价值,而不是规则。完满的人性与规则不是对立与避让的关系,而是超越与“为自己立法”的关系。因而,完满人性不是不守规则,更不是不要规则,而是超越现实性的有形的纪律与规则,但以人性的完善为最终法则,指导自己的行为与生活。以完满人性为法则的人,不管现实中是否存在有形的纪律和规则,都不会放纵自己的行为,因为放纵是人性的不完满状态。
(三)从节制做起
不管是网络还是现实生活,都缤纷多彩却又泥沙俱下,充满了各种各样的不良诱惑。青少年如果沉迷其中,不但耗费自身的时间和精力,而且容易受到负面的影响。这就需要引导他们从节制做起,抵拒诱惑,自觉克制不合理的欲望,做到“约身胜欲”“克己复礼”。节制,不是资源匮乏时不得已的权宜之计,不是为了遵守节约俭省的规则,而是人性追求完满的高贵之义,是人对生命的明智把握。富足而能甘于朴素,远离奢华;规则内不违规则,规则外不自我放纵;成功时不傲人鄙物,失意时不轻言放弃;对显达于己的人不趋附,对卑微于己的人不鄙视;宠辱不惊,去留无意,才显人性的高贵。
参考文献:
[1]鲍曼.生活在碎片之中――论后现代道德[M].郁建兴,周俊,周莹,译.上海:学林出版社,200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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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柏拉图.柏拉图文艺对话集[M].朱光潜,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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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赵汀阳.论可能生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38.
[6]金生v.规训与教化[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79.
[7]泰勒.自我的根源:现代认同的形成[M].韩震,王成兵,乔春霞,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2:164.
[8]鲁洁.道德教育的当代论域[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14-15.
[9]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24.
[关键词]体育教育;模范作用;课堂纪律
素质教育顺应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也是教育改革的方向,规则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发挥着自身的优势。同样,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体育教学的开展也不能离开规则教育,在体育教学中,很多的运动项目都要按规则进行,教师要起到带头作用,带领学生遵守运动规范,尤其是对于具有竞技性质的运动必须按规则进行。只有这样,才能让学生理解什么是公平公正,同时,端正态度,用正确的手段获得自己所需,此外,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增强正义感。
一、在体育教育中规则教育的两点要求
(一)从学生角度出发
在体育教学中,提到规则教育并不是要对学生活动的自由发挥进行限制。就好像法律和自由的关系一样,人们只有在遵守法律基础上获得的自由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运用规则教育是根据具体的教学内容,以学生为中心,在尊重学生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对体育教学活动进行一定的规范,合理地安排,毕竟很多的体育项目都有自己的规范动作,只有合理遵守才能学得更快,真正对身体健康有益。此外,在遵守一定规则的同时,体育老师应该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使学生养成适应体育教学中规则的习惯,保证其主体地位,更好地开展教学。
(二)正确处理体育教育中规则和开放的关系
规则教育并不是说不重视学生个人的兴趣和爱好,而是要处理好规则与开放的关系。只有将两者合理地结合在一起,基于学生的兴趣,为体育课堂教学营造良好的、轻松的氛围。尤其是对于高等院校的学生来说,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独特的个性,对问题会有独立的见解及观点,如果此时体育教师单纯地按照确定的规则开展教学,限制他们思维的开放性,必定会造成学生的叛逆心理,不利于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因此,教师在体育教学中融入规则教育的同时还应该重视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运用恰当的教学手段,使学生潜移默化地接受规则教育。
二、在体育教育中规则教育的重要意义
规则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部分,学校教育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希望教育对象能够通过各项技术规则的训练,与制度化的教育规范相吻合。进行体育锻炼的人都知道,体育教育最独特的优势就是操作性强。学校中任何其他科目的教学基本就是让学生掌握前人总结的文化内涵或者技能,再进行强化。而体育教学可以在不同的阶段和环境下,在操练中掌握活动的技能,主要以锻炼身体为主。体育教育也为规则教育的施行提供了相应的动态资源及场所等。体育课程一般很受学生欢迎,这就给在体育课堂中开展规则教学提供了优势条件。规则教育并不是只在口头上表达,其重在规范学生的动作,潜移默化地让学生掌握操练的规则。对于体育教育,从根本上说,操作本身的特性就是活跃、善变的,所以需要教师进行规则约束。在体育教学过程中,教师需要引导学生树立规则意识,必须按照体育运动项目的标准进行,通过奖惩的形式,让学生在受到规则教育的同时,形成符合社会要求的品德与素质。这是比较困难的,并不只是通过遵守体育运动中的规则就能瞬间实现的,而是需要在教师的引导下,一步一步地养成把效仿转变为自己在运动过程中的习惯,即将一些强制性的行为法则逐渐变成自身的行为习惯及标准,这样有利于学生在体育教育中形成标准认知,为在社会的最初阶段的生存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在体育教育中如何实施规则教育
(一)帮助学生在体育教育中感受规则的力量
在体育课堂中进行体育活动及操练是很常见的,大部分体育课的开展场所都是操场,所以有必要将体育活动和规则教育相结合,在活动中培养学生遵守运动规则的良好习惯。体育老师可以依据学生不同的个性特征,设定一些小游戏,当然游戏时必须要求学生遵守一定的规则,这样可以让学生在游戏中获得乐趣的同时,也能感受到遵守规则的自由和快乐,不断地感悟、反思,最后将规则内化为自己的习惯,那么学生在以后的体育课堂中也会自觉地遵守运动规则。
(二)体育老师需要合理地安排教学活动
由于规则教育在体育教学中的应用对学生的道德培养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及价值,所以,为了使学生逐渐掌握规则教育体系,体育老师需要合理安排教学活动,使体育教学在遵守规则的基础上顺利开展,发挥好规则教育的价值,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习惯。老师需要根据不同年级学生及不同学生的个性特征随时调整自己的授课内容,对教学计划进行详细部署,不断更新,使体育教学更有针对性。此外,教师在设计体育教育时,还应该合理科学地安排课堂实践,在有效的授课时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规则教育的作用,为社会培养遵守规则的人才。
(三)充分发挥教师的模范作用
体育老师在进行体育教育的时候,自身就是很好的授课例子,学生都是以教师为榜样进行模仿,所以教师必须起到模范作用。在体育教学中,教师作为领头人,各项操练动作是否标准直接影响学生对此动作的第一印象,所以,教师一定要首先规范好自己的运动动作,以身作则。然后再通过不断地示范讲解规则的具体内容,进而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最终实现体育教育的目的。
(四)在具体的体育活动中加强规则教育
在体育课堂中,根据各种各样的活动内容,有时学生需要进行不同的角色扮演,例如,在开展体育活动中,学生需要扮演裁判、队员或者观众等,不同的角色都要遵守一定的规则,这样能使学生在遵守规则的基础上体会到角色扮演的快乐,意识到需要履行的责任,理解遵守规则的必要性。此外,体育老师还可以让学生根据不同的活动自己制定规则以及角色扮演的具体职责,然后让学生遵守自己制定的规则,长此以往,能够帮助学生逐渐养成良好的习惯。
(五)要求学生遵守基本的课堂纪律
体育课堂教学计划的进行必须有良好的课堂纪律作保证,米歇尔福柯说过:“纪律可以让人们精确控制个体的力量。”纪律与规则相辅相成,它正是具体化的规则,在体育教育中使用规则教育主要是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意识。因此,遵守课堂纪律是最根本的规则教育方式。反之,如果学生违反纪律就可能存在危险,比如,穿运动鞋上课,体育课前的准备动作等都是必须遵守的,这些能确保体育教育的顺利进行,如果学生违背就应该受到惩罚,让他们明白规则的不可抗拒。
(六)体育老师合理评价学生所完成的任务
在体育课即将结束的时候,老师应该进行相应的点评及总结。对于体育课堂来说,教师的评价有着积极的意义。根据心理学调查研究,教师正确合理的评价能够激励学生,激发学生学习的激情。实际上,学生也很在意老师的评价,也想知道自己的优点和不足,即使是一句鼓励的话语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学生。所以教师需要根据学生的具体表现进行相应的批评或者表扬,当然评价的标准也可以进行分层,毕竟学生的水平也有所不同,这样在对学生进行规则教育的同时,也能提高他们的自信心。
四、结语
在学校,学生一般都比较喜欢体育课,而规则教育又是体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体育教育应该把握这一机会,积极地对学生进行规则教育,帮助学生养成遵守规则的良好习惯。规则教育还有利于体育课教学效率的提高,当然在进行规则教育的同时还应该尊重学生的个性要求及兴趣,不断对教学计划进行调整,根据不同学生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授课任务。在规则教育中,教师要规范自己的行为,给学生树立榜样。在体育教育中开展规则教育可以帮助学生潜移默化地掌握规则的重要性,把遵守规则内化为自己的行为习惯。希望笔者的探索能够对规则教育产生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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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聪.规则中的自由:“放羊式教学”潜在的理念与运用[J].体育学刊,2011,18(2):7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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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曹斌.体育教育中的规则教育及其价值[J].青春岁月,2014(8):195.
1.1调查对象
采用随机整群抽样的方法,在长治市随机抽取11所小学,并在每所小学的4~6年级各随机抽取一个班,被抽取班级的全部学生作为调查对象。
1.2调查方法
参照青少年危险行为因素调查表,制作统一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调查表对学生进行调查。
1.3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共分为五部分,第1部分是对学生交通安全知识的测试。第2部分是对学生道路交通行为的测试[7]。第3部分对小学生学习交通安全知识态度进行调查。第4部分通过对学生设置调查问卷,了解学生父母自身交通行为、学历及教授学生交通知识3方面的情况。第5部分调查小学生车祸发生状况。
1.4统计分析
将有效问卷按照编号整理后,将所有数据用EpiData30软件进行双份录入,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处理。采用百分位数、构成比等对数据进行描述,用KruskalWallis2检验进行差异性检验,并作多因素非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检验水准α=005。
2结果
2.1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298份,回收问卷共1272份,应答率为980%,去除不合格问卷5份,剩下有效问卷1267份。调查表有效率达976%。本次调查四年级431人,五年级390人,六年级446人;其中男生633人(500%),女生634人(500%)。
2.2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得分情况
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得分P50为80分,年级之间得分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2360,P<0001),见表1。男女生知识得分差异也有统计学意义(2=2235,P<0001),且女生成绩高于男生,见表2。
2.3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得分
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得分P50为94分,3个年级之间行为得分差异有统计意义(2=1882,P<0001),见表1。男女之间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1668,P<0001),见表2。
2.4小学生对学习交通安全知识的态度
在所有调查对象中,愿意接受学习和遵守交通规则的占971%,发放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手册,自己会认真看的占90%,而能主动提醒他人违反交通规则的仅占871%。
2.5父母对小学生相关知识及行为的影响
父母的学历与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得分高低无关。但家长平日里是否教学生安全知识与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得分有关,家长经常教育的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平均分为777分,家长偶尔教育的学生平均分为760分,家长从不教育的学生平均分为705分;家长告知学生的越多,学生的得分越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2=1553,P<0001)。同时发现家长经常违反交通规则的学生交通安全行为P50为843分,家长偶尔违反交通规则的学生交通安全行为得分P50为889分,家长从不违反交通规则的学生交通安全行为得分P50为925分,可见家长遵守交通规则的意识越高,学生道路交通行为得分越高(2=2747,P<0001)。
2.6小学生车祸发生情况及影响因素分析
在调查的1267名学生中有134名学生发生过不同程度的车祸伤害,车祸发生率为105%。将可能对车祸发生有影响的八个因素:性别、年级、父母学历、父母教授学生知识、父母交通行为、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得分、学生交通行为得分、学生学习交通知识,作为自变量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赋值情况见表3。结果发现,只有性别、年级、学生交通知识得分、学生行为得分、父母的交通行为这5个因素对小学生车祸发生有影响(均有P<005),其余变量均无统计学意义(均有P<005),见表4。性别、年级、父母是否违反交通规则这3个影响因素的OR<1,说明性别女,年级升高,父母自身不违反交通规则是发生车祸的保护因素。而学生的交通知识和行为得分这两个影响因素的OR>1,说明学生交通知识、行为得分低是发生车祸的危险因素。在这5个因素中,其中学生行为得分对发生车祸的影响最为显著(OR=2046,95%CI:1518~2759,P<0001),其次为父母自身的交通行为。
3讨论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34(2007)04-0050-02
平等的、个体性的与普遍性的公民,既是现代国家兴起的重要标志,也是民主政治能够得到良好运行的主体基础。无论是现代国家建设,还是民主政治的良好运行,都与现代公民的培养相关。众所周知,村民自治是中国在政治民主化进程中探索出的具有独创性的直接民主的实践形式〔1〕,参与性是村民自治的基本精神。实践证明,村民自治是实现乡村治理的最有效手段,它对于我国公民意识的培养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
一、村民自治与公民意识的培养
(一)村民自治这种基层民主形式,有助于培养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
权利是公民独立自主的保障,它提供了一个空间,让个人能够在免于他人或整个共同体的干涉的环境下,自由培养兴趣,发展潜能。〔2〕对权利的尊重,本质上是对人的尊重,它肯定了人的价值、人的创造性以及彼此的平等地位,而且它是公平分配社会资源、以妥协的方式解决社会冲突的根本前提。权利意识是人对自身价值的自觉,在公共生活中,公民只有认识到自身的主体地位,才能产生主人翁意识,它是政治共同体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公民权利意识的缺失,是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村民自治对于农民权利意识的培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表现为对村民权利的尊重。在一个缺乏权利传统的社会,尊重是促进公民权利自觉的有效途径。村民自治的制度设计将村民权利置于村落公共事务的最高位置:在民主决策过程中,《村组法》要求某些涉及村民利益的事务必须交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这一强制性安排体现了村民利益的不可侵犯性,村民在自身利益问题上有充分的自主权;村务公开制度的设计不但体现了对村民知情权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它将村干部的公共行为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树立了村民在村落公共事务中的最高监督人形象。而选举过程中,流动投票箱的运用,则体现了村落公共事务由效率优先向权利优先的转变,在心理上使村民感受到了自身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它还表现在对村民参与的保障上,“每个人或任何一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只有当有关的人本人能够并习惯于捍卫他们时,才可能免于被忽视”〔3〕,而这种能力得以养成的制度前提是公共事务向所有人至少在形式上平等的开放,人们可以通过它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村民自治实现了村落政治参与的充分开放,村委会选举中村民只要年满18周岁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两票制的设计又保证了候选人的产生也完全由民意决定;村民会议的设计使村民在面临重大议题时享有直接的决策权;村民自治章程的制定则向所有人提供了参与村落公共事务的规则依据。
(二)村民自治这种基层民主形式,有助于培养我国公民的责任意识
权利与责任是互相支持的两个制度,只有当其他人因为社会责任,愿意承认我们拥有权利,并且帮助我们建立与维持落实权利所必需的社会制度时,我们的个人权利才有实质意义〔4〕。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分歧与个体化的社会,倘若没有公民责任的支持,社会将面临不断分裂破碎而难以治理的危机。责任意识是公民区别于私人的标志。它意味着个人认识到他是以集体和他人为根据的,他的生活的某些目标只能通过集体行为才能实现,因此他对这个集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公民责任意识的形成得益于公民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在村民自治中,村民对村落共同体的认同表现为:一方面村民是村落公共基础设施的直接受益者,集体经济是村民福利的重要来源;另一方面,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土地征用、环境污染等直接涉及村民利益的问题的出现,使村民强烈认识到集体行为在维护共同利益上的重要性。对政治共同体的认同是公民责任意识形成的逻辑前提,而实现公民责任的关键在于能够自主参与的责任机制。由于公共财政的不足,大量农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得益于村民个人的投劳投资,“一事一议筹劳筹资”制度在村民自治中的应用,对于村民责任意识的形成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该制度要求每一项村落公益事业的兴办,从发起、决策到执行、监督都由村民普遍参与和共同分担,其核心在于公益事业的兴办来自于村民需求、成本分担由村民协商决定,充分体现了村民的自主自愿。
(三)村民自治这种基层民主形式,有助于培养我国公民的规则意识
规则是实现利益妥协和行为整合的制度条件。政治共同体中,公民在利益上不仅具有一致性的特点,同时也具有分歧、差异与冲突的特征,为了使共同体免于在无序的利益冲突中消灭,同时使个人权利得到平等的保护,我们就必须有一套规则作为公民之间对话、说理与妥协的平台〔5〕;尽管公民责任是共同体健康发展的基础,但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的必然性,只有在规则前提下实现公民责任,健康的共同体才得以可能。因此,规则意识是政治民主化的重要条件,它表现为对于规则的理解和尊重,并且愿意、习惯于在规则下行为。
实践证明,村民自治在培养农民的规则意识方面有积极的作用。首先,公民对于规则的尊重首先是因为规则本身是好的,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好的法律。〔6〕而一个好的规则,应当基于公民的共识,是公民合意的结果。事实上,从1980年广西合寨村创立村民委员会〔7〕到《村组法》制定后的不断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历程即是村民不断进行制度合意的过程。这为村民规则意识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其次,村民自治作为乡村秩序具有历史意义的转型,其标志在于由村民共同制订的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取代了村干部的个人意志成为村落管理的基本形式,显然,只有当规则具有权威性时人们才乐于运用规则。最后,有效的规则是培养公民规则意识的根本保障。在村民自治过程中,民主选举的意义不仅在于能够选出符合民意的村干部,更重要的是能够使不合民意的村干部下台,而后者对农民的刺激更大,村民自治完整的制度设计在村落公共生活的几乎每个环节都为农民提供了改变其结果的可能,而每一次成功都会大大增强村民对规则的信仰,进而养成运用规则的能力和习惯。
二、村民自治与公民能力的提升
(一)村民自治有助于提升我国公民的对规则的认知能力
在村民自治中,村民规则认知能力的培养与国家对村民自治的主导作用是分不开的,但这种主导并非直接干涉村落事务,而是集中在制度的推广上。村民自治从地方性创新到全国性应用,国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立法机关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将村民自治制度规范化,以方便认知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各级民政部门培训大批专业人员直接进村指导选举,同时将各地在自治过程中的制度创新进行推广应用,使农民能够直面规则运行的全过程。中国历史上只有父权主义的地方割据,没有过现代意义的自治,如果将村民自治的发展完全归于自发机制,那么广大农村面临的只能是漫长的无序和混乱状态。确实,国家的主导作用,使很多地方的村民自治流于形式,但这恰恰是后发展国家民主化的必然路径,通过形式化民主的训练,使民众认知民主规则最终实现实体民主〔8〕。1998年后出现的激烈的村委会选举,表明村民对选举规则已经有了实质性的认知。
(二)村民自治有助于提升我国公民的运用规则的能力
在村民自治中,村民的政治知识运用能力的形成更多的是一个自发的过程。选举本质上是候选人提出自己的当选理由和选民对理由的选择过程。对前者来说,理由的可选性取决于候选人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对村民需求的把握,与村民的沟通能力以及他的政治许诺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对后者来说,听取竞选演说,是一个获得村落政治知识,了解公共事务的过程,而他对候选人的选择则是一个运用政治知识进行分析和评价的过程。而村民会议的设计对于村民这一公民能力的提升具有更直接的作用。村民会议是村民为维护自身权利和主张提供理由,通过协商,作出妥协,达成共识的过程。辩论的意义在于,一方面为参与者提供了为自己辩护的机会,是一个自觉和表达的过程;另一方面,也是参与者认识到他人理由的合理性和彼此的平等地位的过程。后者是民主政治的核心理念,是作出妥协达成共识的根本前提。
论文摘要:言语行为的概念提出以后,受到了语言研究学界的广泛关注。后经塞尔等人的完善和发展,成为哲学、语言学的重要研究课题,也成为现代语用学的核心内容之一。
言语行为(speech act)指人们为实现交际目的而在具体的语境中使用语言的行为。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m. malinovski)于1923年首先提出这一概念。马林诺夫斯基从人类学的角度,通过观察一个民族的文化生活和风俗习惯来研究语言的功能,认为与其把语言看成“思想的信号”,不如说它是“行为的方式”。在语用学兴起后,这一术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言语行为被理解为人类实现目的的一种活动,构成人类总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人们的行为总要受到社会规约的支配,言语行为也就被看成受各种社会规约支配的一种行为。英国哲学家奥斯汀(j . l . austin)于20世纪50年代提出“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 theory),后经塞尔(searle)的完善和发展,成为哲学、语言学的重要研究课题,也成为现代语用学核心内容之一。它为哲学、语义学、语用学的研究开辟了一个新领域。
一、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过去人们一般认为行为是动作,言语只是说话,算不得行为。但奥斯汀指出,说话本身就是行为。言语行为是人们在进行交际时的语句( utterance ),一个语句可能是语法上的一个或几个句子。奥斯汀认为,语句有两种意义:
(一)命题意义(prepositional meaning)或表述意义,这是语句的字面意义,由语句里的特定的词汇和结构来表达;
(二)施为意义(illocutionary meaning),又叫施为作用(illocutionary force ),是指语句在听者方面产生的效果。
例如,it's cold here这句话,其字面意义或命题意义是指说话者的生理感受,而其施为作用则指说话者所希望产生的效果。表面上这句话是陈述句,但真正的目的也许是要求别人关上门窗或打开空调。
奥斯汀认为,人类交际的基本因素不是单个的词或句,而是人们在说出词或句时的特定的言语行为,也就是以言行事行为(illocutionaryacts或illocution )。在这个意义上,言语行为理论把语言理论看成语言行为总的语用理论的一部分。提出言语行为理论是源于对三个哲学问题的探索:日常语言与哲学研究的关系、行为研究的方法论,以及述谓句与施为句的划分,其根本目的不是为了解决语言使用问题,而是为了解决当时困扰哲学界的“意义”问题,并为他本人的行为研究建立理论根据。在哲学研究转向之前,哲学家们一直认为陈述之言或描述事物的状态,或陈述某个事实,二者必居其一,而且陈述句必须具有真假值(truth value)和可验证性( verifiability )。但奥斯汀认为许多陈述之言只不过是些伪陈述(pseudo-statement ),人们所说的某些话貌似陈述,但它们却不是以记叙或传递有关事实的信息为目的,或仅仅是部分地以此为目的。语言除了表述作用之外,还有许多非表述作用,说出的话语不只是表述,同时也实施一种言语行为,而言语行为并不总是要区分真假。奥斯汀的理论思想集中体现在“施为句”( performatives)和“指陈句”( constatives)的区分以及“言语行为三分说”理论之中。奥斯汀认为它们的关系是个别与一般的关系。他认为施为句有以下的特征:说话本身就是做某事;不使用语言说出来就不能做某事;施为句是一个肯定陈述句,句子以施为动词作为主要动词、第一人称、现在时、主动语态。
奥斯汀把词典中的施为动词检索出来,并归出五大类:裁决型( ve记ictives、行使型( exer-citives}、承诺型( commissives、表态型( behabi-tives、阐述型(expositives。
以言行事三分说包括以言指事(locution ) ,以言行事(illocution)和以言成事(perlocution ) 。在奥斯汀看来,说话人如何用语言表达自己的意图,听话人如何正确地理解说话人的意图,是研究语言交际的中心问题。
二、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
塞尔完善和发展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但在这一过程中,他放大了奥斯汀的“语言乃是人类用概念认识世界的媒介”这一思想基点,并把它作为自己语言哲学的构架。他全方位地从心智(mind )、语言(language)和世界( world )三方面多维度地进行语言哲学研究,致力于探索心智怎样通过语言将人类与世界相关联。语言分析由哲学研究的一种方法成为了语言哲学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塞尔不是简单地继承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他把言语行为理论对孤立的话语意义的研究提升到对人类交际的研究。他认为使用语言就像人类许多别的活动一样是一种受到规则制约的有意图的行为。这些规则区分为调节规则( regulative rules)和构成规则(consitive rules)。调节规则调节先前存在的行为形式,这种活动的存在逻辑上独立于规则的存在;构成规则不仅调节而且创造或规定新的行为方式,这种活动在逻辑上是依赖于规则的存在而存在的。奥斯汀试图论证这样一个假设:一种语言的语义学被视为一系列构成规则的系统,并且以言行事的行为就是按照这种构成规则完成的行为。塞尔继承了奥斯汀和格赖斯(grice )的“意图”论,认为说一种语言就是完成一系列的言语活动,每一个言语行为都体现了说话人的意图。为了阐明这个语言哲学的中心问题,他偏激地认为,表达和理解话语的意图是格莱斯会话含义理论的全部内容。
塞尔在研究和继承的基础上,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修正为以言行事理论和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他把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说改造为命题内容和以言行事。他认为,要成功地实施某一言语行为,除了一般的输人和输出条件外,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本条件(essential conditions ):说话者打算通过说出一个语句,使他承担实施某一行为的义务;
第二、命题内容条件(content conditions ):说话者在说出一个语句时表达了一个命题;在表达命题时,说话者断定了自己将来的行为;
第三、预备条件(preparatory conditions ) : a ,听话者愿意说话者实施某一行为,并且说话者相信他所要做的事是符合听话人的利益的,但这件事并非是他经常做的;b、讲话者在事情的正常进程中将去实施某一行为,这对讲话者和听话者来说都是不明显的。以言行事要有一定的要旨( point。语言中有一种最小努力原则在起作用,体现为以最小的语言努力去获得最大的以言行事结果的原则;
第四,真诚条件(sincerity conditions ):说话者打算从事某一行为。
在这四个条件中,第四个条件具有构成规则的范式,而第一到第三条件则与调节规则相对应。
在将“合适条件”( felicity conditions )(保证言语行为得以成功实施的条件)作为使用恰当的以言行事指示语的规则的过程中,塞尔还提到“表达原则”,认为它可以单独地使基本上是语用上的言语行为的分析与字面意义的语义分析相一致,这样就可以把言语行为理论分为两类:一类为偏重于语义的言语行为理论(seman-tically-oriented ),另一类为偏重于语用的言语行为理论(pragmatically-oriented ),前者关注显示言语行为特征的表达式的分析,而后者将交际过程作为其出发点。
塞尔将言语行为重新分为五类,他把他的分类建立在以言行事(( illocutionary)与语法( grammatical )指示词和不同的言语行为所确定的不同的“词语”与“世界”的关系上。这五类言语行为是:
a、断言类(assertive),以前也称描述类(rep-resentatives ),指描述世界上的状况或事件的言语行为,如断言、主张、报告等;
b、指示类(directives ),说话者想使听话者做某事,如建议、请求、命令等;
c、承诺类(commissives ),指说话人表示将要做某事的言语行为,如许诺、恐吓等;
d、表达类(expressives ),在这种言语行为中,说话者表达自己对某事的情感和态度,如道歉、抱怨、感谢、祝贺等;
e、宣告类(declaratives ),指能改变世界上某种事态的言语行为,例如法庭上法官说:"guil州”,被告便成了罪人。
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另一个重大贡献是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indirect speech acttheory)。在“间接言语行为”一文中,塞尔一开始就指出:“意义最简单的情况是说话者说出的东西。在这样的情况下,说话者打算在听话者那里产生某种以言行事的效果,他打算通过让听话者领会产生该效果的这种意向来产生这种效果,他打算凭借听话者所具有的有关语句表达规则的知识来使听话者领会这种意向。”然而,不是所有意义的情况都这么简单。例如暗示、暗讽、反语和隐喻中,说话者的表述意义和语句意义是以各种形式分离的。其中一类很重要的情况是,说话者说出一个语句,意指他所说的东西,同时还意指其它更多的东西。这里有两种情况:
其一,当一个包含着一个用于以言行事为语力指示者的语句被说出时,它能够另外完成另一类型的以言行事行为;
其二,说话者说出一个语句且意指他所说出的东西,但同时还意指具有一种不同命题内容的另一种以言行事。这第二种情况就是间接言语行为。
这里的难题是,听话者是如何判断出这样一种另外的以言行事行为的?塞尔认为,在间接言语行为中,说话者依赖他们彼此分享的语言和非语言的背景知识,加上听话者一方的一般推理和推断能力,说话者和听话者所交流的要比说话者实际所说出的多。因此,说明间接言语行为的间接部分所必须的条件包括:一种言语行为理论、合作会话的某些一般原则、说话者和听话者彼此分享的事实背景信息以及听话者一方的推理能力,而约定俗成则在某些情况下扮演了一个极为特殊的角色。
另外,塞尔还认为,间接言语行为除了关系到意义和言语行为理论外,它也具有哲学上的重要性。
论文摘 要:本文以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观为理论基础,从“意义用法论”和“语言规则说”出发,探讨这两种观点对语言教学的启示。认为着眼于用法的教学有利于培养学习者的理解和运用能力,而语言规则能指导学习者正确恰当地使用语言,从而提高语言交际能力。
自20世纪哲学的语言学转向之后,许多哲学家都对语言和意义的问题作了深入探讨。从弗雷格、罗素,到维特根斯坦,再到奥斯汀、乔姆斯基,哲学家们从不同角度提出了种种具有合理性的理论和假说。维特根斯坦作为一名伟大的哲学家,对语言更是有独特的思考。尤其是他思想的后期,被认为是其观点走向成熟的阶段,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本文从后期维特根斯坦的意义用法论和语言游戏规则入手,分析其观点对语言教学的启示,从而深入领悟其语言观的内涵。
一、后期维特根斯坦语言观简介
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思想集中体现在其著作《哲学研究》(1958)一书中。他批判了之前的意义指称论,并引入“语言游戏”(language game)的概念。他认为,语言好比是象棋之类的游戏,正是由于人们制定了一系列语言使用的规则,才使得原本了无生气的语言符号有了意义。因此,对于意义的理解要从用法中去把握,从丰富的日常交际场景中去把握。“For a large class of cases—though not for all—in which we employ the word ‘meaning’,it can be defined thus:the meaning of a word is its use in the language.”(§43:106)
概括来说,后期维特根斯坦语言观的核心有二:一是词语的意义就是其用法;二是语言是一项受规则制约的生活形式。本文重点在于分析这两种观点对语言教学的启示,因此对观点的具体阐释将不再赘述。
二、“意义用法论”和“语言规则说”与语言教学
(一)从“意义用法论”出发
词语的意义就是其在语言中的用法,这一观点对于语言习得和教学有最直接的启示。也就是说,是学习和教授语言要着眼于用法。“意义用法论”是在批判指称论的基础上提出的。指称论认为,词语的意义就是它所指称的对象。指称论在语言教学中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如成人在教儿童习得语言时,经常采用的方法就是指着某一事物(如一条狗),告诉儿童这是“dog”。无可否认,这是教儿童习得语言时不论地域、不分国家而广泛运用的一种方式。维特根斯坦也承认,“the meaning of a name is sometimes explained by pointing to its bearer.”(§43:106)
但是,这种“指物言物”的方法并不是唯一的、甚至不是常常奏效的。事实上,很多词汇并不作为事物的名称,对于这类词的习得就无法用指称对象来说明了。例如对于“but”这个词,我们不可能指着某一事物告诉别人“这就是‘but’”,而只能提供例子说明它的用法,使学习者明白意义。我们可以举例如“He is very young,but he can do the job very well”,并解释说,“but”用来连接两个简单句,而且后句是对前句意思的转折。
有段相声,说的是父亲用一种特别的方法向儿子解释“生气”“愤怒”“发疯”和“哭笑不得”四个词的意思。他连续四次拨打同一个电话,不断激怒对方,从而让儿子体会到对方情绪的变化,明白这四个词的含义(陈中原,2001)。尽管这个父亲的教育方式不免极端,但却是通过具体的实例使别人明白词的用法和意义,这样的教学方式生动实际,更能帮助学习者准确把握词义,从而进一步提高运用语言的能力。
既然用法即意义,那么不同的用法当然会导致不同意义的产生。因此,我们不能把意义看成是孤立的、静止的,而必须结合具体的语境和上下文,从丰富的生活形式中理解意义、习得意义。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也要善于引导学习者去引申出词的新义,使之与具体的语境相符。例如,对“You’d better use your head”,学习者可能了解“head”一词的基本意义是“头,头部”,从而把整句话理解为“你最好用你的头”。但这显然并不恰当。此时,教师应当指出,“head”在此句中的用法或意义不再是“头”,根据日常表达习惯和上下文,能够引申出“head”的另一个意义,即“智力,头脑”。因此这句话可以译为“你最好动动你的脑子”。再如讲解“What a good friend you are!”时,教师可以安排两种用法,一种情况是在得到了朋友的帮助后所说,第二种是在遭到了朋友的拒绝帮忙或冷嘲热讽之后说。这样一来,学生从不同的语境出发,很容易体会这句话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含义:第一种情况表示褒扬和赞赏,第二种则意味着“你真不够朋友!”,有挖苦和反讽意味。
(二)从“语言规则说”出发
维特根斯坦指出,语言同象棋一样,是一种受规则支配的游戏。“Language is a rule-governed public activity.”(§40:106)正是人们约定俗成的一系列规则,使语言中词语的一定排序变得饶有意义。如yī,èr,sān等声音本身并不具有意义,中国人自古给这些音规定了特殊的用法规则,在生活中用它们表达数量概念,这样它们才成为了数词,获得了意义。因此,习得语言的目标,就是要学习词语和句子的使用规则。“语言教师的任务,就是教学生掌握规则。”(徐烈炯,1990:79)
小学时我们都做过组词造句的练习,老师评判的标准就是人们日常运用语言的情况。如果符合常用词的规则,就认为是对的,反之则是错误的。如下面两句:
(1)他实现了自己的理想。
(2)他实现了自己的计划。
一般来说,人们认为句(1)是正确的,句(2)则是错误的。为什么呢?因为根据日常的表达规范,“实现”的宾语常是“理想、愿望”一类的词,而“计划”虽也表示主观的设想,其谓语常由“实施、完成”等词充当。正是不同的使用规则造成了其用法和意义的差别。
著名的语言学家Noam Chomsky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了“competence”(能力)和“performance”(行为)的区分。他把“competence”定义为“理想的说话者对母语规则的知识”(戴炜栋,2002:5)。他还指出,语言学家应以“competence”为研究对象,即研究语言使用者所内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包括哪些方面。尽管乔姆斯基的观点被认为是心灵主义的,难以验证,但却也能说明语言规则的重要性,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维特根斯坦“规则说”的一个照应。
当前,语言习得领域广为接受的理论是在认知主义基础上的先天后天相互作用论(interactionist view)。这一理论在承认人脑有先天认知机制的同时,也重视环境因素和后天学习在语言习得中的作用。“儿童语言习得的过程,是从周围环境的可接触的语言输入中不断归纳、提炼语言规则的过程。”(齐沪扬,2004:241)。维特根斯坦的意义即“用法”,习得语言就是掌握规则的观点,这同当前普遍认同的语言习得理论也是相辅相成的。
我们认为,对维特根斯坦所说的“语言规则”,不能狭义地理解为语法规则。语言是一个丰富复杂的系统,仅仅掌握时态、搭配等语法知识是远远不够的。拿象棋来说,一个人可以每一步都遵守棋规却并不一定会下棋。语言同样如此,“乔姆斯基和无数学者都不断指出,一个合乎语法的句子可以是无意义的”(陈嘉映,2003:314)。例如“我妹妹是女的”这句话,从语法上说无疑是合乎规范的,但却让人觉得荒唐可笑,毫无意义。可见,掌握语法规则并不是语言教学的唯一目的。
由此,笔者认为,必须从广义上去理解维特根斯坦“规则”一词的含义。语言规则不仅依赖于语法,而且依赖于语用规则、人际交往规则等等。语言教学的目标,一方面是培养学习者规范使用语言的能力,即符合语法规范;另一方面要使学习者准确地切合交际主旨,在不同场景下有效地进行言语交际,即提高交际能力(communicative competence)。
三、结语
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从“语言游戏”入手,阐述了意义,即用法、游戏要遵从规则的观点。本文以此为出发点,探讨了二者与现代语言教学的相关之处。笔者认为,维特根斯坦的“意义用法论”在语言教学中很有指导意义,启发我们在讲解词义的同时注重结合语境,使学习者对意义的把握更为准确。“语言规则说”同现代语言习得理论相辅相成,但我们要从宏观角度来理解“语言规则”,认识到语言教学不仅要使学生掌握语法规则,而且要综合考虑文化以及语境等因素,以达到言语交际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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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判断规则;注意义务;决策责任;公共责任
【正文】
业务判断规则(business judgment rule),是在美国法上发展出来的,用于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是否合理、正当的司法裁量。和大多数国家沿用侵权模式对董事的注意义务进行追究不同,业务判断规则创造了一个具体的免责制度。“business”也可以翻译为“商业”,这对公司等商业组织的判断标准,“商事性”有较好的反映,但对其他组织模式而言,则略为狭窄:“rule”也司以翻译成为“准则”,比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将其翻译为“业务判断准则”。[1]准则在语感上强调了事后(ex post)法院裁量中做出判断的思维依据的特色,[2]但对其事前作为普遍遵守的规范特点强调不足,反之,规则对事后自由裁量的思维准则的色彩强调不足。[3]
一、内涵和适用
业务判断规则的表述实际上是不清晰的,普通法的判例中并没有准确和统一的界定,在美国各州立法中也表述不一。立法中最为通用的表述,是1984年的《修订标准商业公司法(Revised 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中的8.30(a):董事应当如下履行其职责,包括他作为一个委员会的成员:(1)善意;(2)如同一般的审慎之人在相类似的职位上,在相同的情形下的小心行使职权;(3)以他之理性相信出于公司最佳利益的考量的方式。截止到1999年,美国42个州采用了标准公司法而借鉴了这一表述。[4]美国法律研究院(ALI)的《公司治理原则》4.01(c)中,则表述为:善意作出业务判断的董事或者高级职员(在如下情况下)视为履行了本节之下的义务:(1)作出业务判断与其无利益关系;(2)做出业务判断得到了信息,而且他也合理地(reasonably)相信在当时情况下作出该判断是适当的;(3)理性(rational)相信,该业务判断出于公司最佳利益的考量。[5]
在美国法院的判例之中,各州的不同法院在不同的时期,表述也不一。如在特拉华州,该规则并没有明确的立法,依赖于法官在判例中的解释。它在Aronson v.Lewis中的表述为:“’业务判断规则’是一个推定,公司董事在作出业务决策的时候,是建立在获得信息基础之上的,善意的,并且诚实地相信(belief)所采取的行动是出于公司最佳利益的考虑。”[6]这和很多州的司法实践有所不同,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负担。尽管表述不一,我们还是可以总结出业务判断规则的要素:善意(in good faith);适时获得了应当得到的信息(duly informed);不具有个人利益(financially disinterested);理性判断或者合理谨慎水平(due care)。
尽管有了要素,但这并不等于规则清晰程度的提高。这些表述大部分都是正向的描述,而不是客观的标准。如何去判断善意,我们可以用“不善意”来界定。而这时候也会存在着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的分野,最后必然是用不存在故意侵害公司利益来具体界定,但这个标准仍然会涉及到故意和疏忽之间的区分。如何去判断信息的获得程度,首先要回答哪些信息是应当去获得的,这只能根据事前决策时候的“应然”标准来判断,并且还要和获得信息的“可能性”相联系。而合理谨慎的水平更多地依赖于理性人的假设,也会存在许多不同的走向。如此之多的模糊地带,表明了现有的业务判断规则的表述仍然是非常不清晰的。[7]1984年,在重述标准公司法的时候,起草人试图作出进一步的界定,但结果仍然是失败的。他们明确地表示:“我们知道,的确存在着业务判断规则,也知道它是什么和什么时候适用它,但就是不知道怎么定义它。”[8]
这种表述上的模糊,也是非常自然的,它和公司法的特性是紧密联系的,由于事前的权利界定成本昂贵,需要事后的判例来做出对具体规则的解释、补充和扩展。“公司法的’血和肉’是法官造法”,[9]企业本身作为一个“不完全合同”、“关系型契约”的结合体,留有非常多的空白。现在的做法是:概括性表述的义务界定了事前所应当遵循的规则,而通过事后个案审查,逐步界定的诚信义务,起到了对明示规则(合同法、章程、股东之间的契约)的空白填补的作用。[10]
业务判断规则不适用于忠诚义务,如果董事和高管人员在决策中存在着利益冲突,不能援引它来免责。克拉克总结了不适用这一规则的四种例外:如果存在着其它的业务判断相冲突(比如独立董事并不批准交易);管理者的社会或者个人目标;管理者的自我利益;以及特定的法律规则和政策。[11]不过,基于品德的忠诚义务和能力的注意义务的划分,只是理论上甚至是表述上的清晰而已,“然而很不幸,在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之间并不存在鲜明的界限。”[12]这是因为:首先,行为上的不作为,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公司的损害,常常会出现难以区分究竟是由于品德(私心)还是由于能力(不够尽心);其次,在混合动机的并购行为发生的时候,并不能根据是否存在着自我利益来判断,大部分情况下根据动机来进行判断;第三,在违反公司章程、细则、内部规则的情况下,难以辨别,比如在基于越权行为的诉讼中,对董事和高管人员的免责仍然可以使用业务判断规则。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如果扩大了业务判断规则的适用范围,就不仅仅是对注意义务的免责,在重合的情况下也可能构成对忠实义务的免责。
注意义务和业务判断规则在方向上是相对的,前者确定了义务而后者明晰了权力,因此存在着重复界定的问题,这在美国法上非常明显。但随着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之间界限的模糊,业务判断规则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尤其是在特拉华州,“(司法中的倾向是)模糊了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的区分。”注意义务和业务判断规则的针对性,在经受着考验。
二、由来和进化
业务判断规则的起源,在美国法上一般认为可以追溯到1829年的Percy v.Millaudon案件。更广义地以对董事责任的免除这一意思来理解,按照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前大法官Horsey的说法,在英国法中1742年的Charitable Corp.v.Sutton案件被认为是今天的“业务判断规则”的始祖。[13]不过尽管出现类似的判例很早,这些规则并没有引起多少重视。
在19世纪,对董事的注意义务的追究,大多数情况下都局限于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董事,而不会涉及到普通公司。[14]1850年的Hodges v.New England Screw Co.案件被认为是开始。1940年纽约州的Litwin v.Allen案件是广泛为人所引用的判例之一,Shientag法官确立了今天所使用的业务判断规则。“董事们应当对其履行义务的时候的过错负责。既然不是保险人,董事们并不为判断上的错误,或者从事行为的合理技巧和谨慎上的失误负责。……董事履行职责与否,存在着过失与否(比如违反了注意义务),依赖于特定案件的事实和情形,涉及到的公司种类、大小和财务资源,交易的额度,以及问题的直接程度。一个董事应当根据具体情形需要的召唤来使用其注意和技巧。”[15]
特拉华州法院从1926年的Bodell v.General Gas & Electric Corp.案件中开始确立董事责任,常常会提到欺诈等。一直到1963年的Graham v.Allis— Chalmers Manufacturing Co.以前,并没有明确,董事应当以何种方式来履行职责,尤其是明确董事的注意义务中的理性人标准,而更多地规定善意和诚实信用的目的,等等。这种不明确地界定注意义务和业务判断规则的做法,非但特拉华州,甚至整个美国差不多都如此。一些州的成文法中于1963年才开始界定注意义务,1968年的宾夕法尼亚州商业公司法明确界定了注意义务。
研究表明,在1970年以前,只有很少的案件,并且主要是局限在金融机构之中,董事要对其注意义务承担法律责任。1968年之前只有4个案例,无利害关系的董事在派生诉讼中被认为是违反了注意义务。[16]在这样的背景下,业务判断规则作为一个单独的规则并没有得到独立表述。这种情况到了20世纪80年生了改变,“几乎是一致的倾向,司法并不情愿应用勤勉标准来反对出于好心的,不存在自我谋利的董事和官员。”[17]在Aronson v.Lewis案件中,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将业务判断规则引入到对注意义务的判断之中,并且融合了原有的诸多案例中的规则,明确了其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从此,业务判断规则开始有了独立表述,伴随着股东行动主义、企业兼并浪潮等,不断地扩大了其适用范围。[18]在1973年到1982年,在156个判例中援引过业务判断规则;而在1983年到1992年,这一数字上升到620个,其重要性可见一斑。业务判断规则的独立,还从法学研究中表现出来,“律师、学者和法官们,为了更新在’交易年代’的1980年代产生的,以及在1990年代不断涌现新问题的业务判断规则的答案而奋斗。”[19]
1体育教育中的规则教育
体育教育不同于学校中其他学科教学,其具有属于自身的特有属性,而规则教育在体育教育中也有着独特的优势。体育教育具有实践性。体育教育强调的是学生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的共同提高,其教学的进行也需要学生进行亲身体验和锻炼,因此,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体育教育这种特有属性,不仅为规则教育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包括场所、时机、情景等,同时还为规则教育提供了广泛的受众基础。这也使体育教育中的规则教育内容十分充实丰富,能够很好地发挥出相应的效用,提高体育教育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同时使学生对于"知易行难"的哲学思想有所体悟。此外,体育教育的实践性也是十分复杂多变的,为使体育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运作,教师在组织体育教育教学活动时还需注意以规则为标杆。规则教育手段在体育教育中的应用对于学生规则意识的培养也有着一定的助益。
规则性是体育教育内容的主要特点。学校虽然会在进行教材化改革后才将某项运动项目纳入到体育教育中,但项目竞赛规则的精髓仍旧会保留,否则运动项目就会失去其本源内涵,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作为体育运动的灵魂所在,竞赛规则必须受到坚定的维护和严格的遵守。同时,体育竞赛规则也能够以小见大的对当前的社会法制和人类公共活动规范进行相应的体现,学生在体育教育这种规则教育的学习中,实现了进入社会的提前预演,也能够帮助学生在离开学校后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在利用规则教育手段进行体育教育时,对于体育运动中的特定规则,教师要对学生进行有意识的引导,使学生对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契约精神都有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2体育教育中规则教育实行的有效措施
(一)在体育活动中感悟规则在体育教育中,将规则教育与体育活动有机的融合在一起,使学生能够在活动游戏中潜移默化的形成遵守规则的习惯。依据学生的特点,教师可有针对性的制定一些小游戏,游戏中设有不同的规则,使学生参与其中,渐渐地,学生就会养成遵守规则的习惯,并感悟和思考规则的重要性和作用,最终付诸行动。
(二)对体育教学互动进行合理的安排由调查可知,体育教育中,规则教育手段的应用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为使这种教育规则体系更好的被学生掌握并应用于实际,在体育教育中,教师必须在充分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的设计教学活动,使规则教育在体育教育中充分发挥其效用,培养学生遵守规则的习惯。
(三)发挥教师的模范带头作用教师在体育教育中有着重要的模范带头作用,规则教育的推进和实施也离不开这种模范带头作用。因此,在进行体育教育教学活动时,教师要以身作则,将自身的模范带头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使学生对各项体育教学活动都有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和认识,再通过教师示范,将规则教育渗透到体育教育中,促使学生在学习中思考,并产生一定的感悟,最终实现体育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和学生遵守规则习惯的养成。
(四)具体的教学任务中加深规则教学的理解集体活动是学生学校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具有形式多样、种类繁多的特点,学生在参与到这些集体活动中时,难免要不断的转换自身的角色,这时就可能会有一些状况的发生,例如部分学生不愿意扮演一些角色,或不愿意承担自身扮演角色的责任等。大多体育活动都具有一定的集体性,学生在进行体育活动时,也需要扮演各种不同的角色。在此过程中,学生会感悟到多种乐趣,同时明白这样一个道理,站在不同的角色位置上就需要担任相应的责任,进而对规则的重要性有直观的认识。
(五)教师评价在每次体育教育教学活动结束时,教师对于学生的课堂表现都要进行相应的评价。为确保公平性和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教师可有针对性选用不同的评价标准对学生进行评价,少批评多鼓励,一方面帮助学生树立学习体育教育中规则教育的信心,另一方面帮助学生及时了解自身的不足。最终实现学生遵守规则良好习惯的养成。
3结语
1.主动了解和熟悉规则
对于大学生而言,自我管理往往比外界监督更为有效。然而现高校大部分的学生对校规班规等规则不甚了解、不熟悉,最终违反了规则才懊悔。所以大学生应更自主地了解和学习规则。在当今社会,了解信息规则的渠道多种多样,大学生可以利用好这些渠道,更加深刻地学习规则,并自觉将其铭记于心,才能更加重视规则意识。当出现状况时,才能冷静清晰地做出正确的决定。
2.参与规则的制定,增强认同感
考虑到当代大学生的心理特点和规律、人生观、价值观趋向多元化,部分学生会对传统规则产生逆反心理。因此站在大学生的角度,可以主动要求参与完善班规校规的活动,增强认同感。蒙台梭利说过:“当一个人是自己的主人,在需要遵从某些生活准则的时候,他能够节制自己的行为,我们就可称他是守纪律的人。”一个人要成为自己的主人,那就需充分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而参与规则制定是最直接的方式。当然,制定规则时要考虑班级和学生实际情况,学生讨论争辩、合作协商、达成共识,制定出的规则才是公正公平的。在此过程中,教师应引导学生亲自体验围绕由规则产生的权利与义务。使学生认可规则的权威性――你有权制定规则,自然就有义务履行规则,否则就会受到相应惩罚,而这又重新构成了一个公平规则的实现过程。
3.增强规则意识
在问卷结果的分析中可知,当今高校大学生的规则意识普遍不高,因此增强规则意识迫在眉睫。大学生对自身的管束是最有效的,作为社会主义的接班人,应深刻认识到规则意识对个人的重要性。多参加与规则意识提高相关的活动或主题比赛,在这些过程中不断学习规则等其他知识。并且在平时的生活中,就用规则来严格要求自己。从自身做起,增强规则意识,将规则作为自己行动的准绳,不越界,不违反。
二、学校:健全制度,营造氛围
1.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行为约束机制
学校要加强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相关机制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习生活等各种实际,予以明确规定。其次,建立考核奖惩制度,考评结果与学生的评奖评优、入党、竞选学生干部等先进活动挂钩。定期开展道德风尚考核,对于表现突出的同学要适当进行奖励,如可以在评优时加分;而对于严重违反学校规则和纪律的同学,则要予以处分,如取消评选资格等。对于违反规则的学生要严厉惩处。并且学校要建立一支专门的队伍对学生进行监督反馈,不能仅仅局限于口头警告,要注重疏和导,着力改善学生风貌,杜绝违规行为愈演愈烈。
2.营造遵规氛围,开展校园活动,贯彻规则意识
首先,应加大校园人文知识的宣传力度。通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创造一种积极向上、遵守规则的精神面貌,使遵守规则成为校园文化的主旋律,让学生在浓厚的氛围中得到熏陶,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
其次,学校应着重培养学生的校园规则意识。高校可以通过宣传橱窗、展板、校广播台和学校论坛等传播渠道,传播遵守规则的典型事例和模范,增强其示范表率作用。为广大同学树立学习的榜样,施加潜移默化的正面影响,营造遵守规则的良好氛围。针对学生行为中出现的不遵守规则、不讲诚信等情形,教师应及时组织学生进行谈话和惩戒。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讨论规则和民主法制性,并利用舆论的力量来敦促学生践行规则。
最后,在校园活动中应强调规则意识。{校在开展各类校园文体活动时,要注意全面贯彻规则意识,注重规则的制定和执行。让学生通过参加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切身感受规则的内涵和遵守的重要性,以增强严守规则的意识和紧迫感。
三、教师:言传身教,树立榜样
1.教师应做规则的拥护者和遵守者
在当前重智轻德的教育大环境下,部分教师教育思想不够端正,以致培养目标和人才观念不够明确,而忽视学生道德方面的培养。少数教师不按教育规律办事,违背教育原则,教授内容过难过多过深,脱离大多数学生的实际,不懂教育艺术,缺乏正确的教育方法。因此,高校教师不仅仅应在课堂上传授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将言传与身教结合。教师的言行举止是学生学习的榜样,其中彰显的规则意识是对学生进行规则意识教育最有效的途径。教师的言行会使学生的思想与行为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影响。因此,教师在日常的教育活动中,应自觉做规则的拥护者与遵守者,通过言传身教,为学生规则意识的学习树立良好的榜样。
总的而言:教师应自觉遵守社会的法制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成为规则的拥护者和遵守者。
2.教师应重视规则教育
在具体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应充分尊重学生、理解学生、爱护学生。“教师要善于运用需要原则、期望理论、价值目标和激励手段,通过情感教育,帮助学生塑造优良的人格,引导启发学生发展和完善自己。”运用“期望教育”来塑造学生人格就是要利用心理学上的期望效应,通过教育手段,使之有效贯穿于整个教育管理过程。
教师可以建立明确的规则目标,使之成为学生的集体潜意识;采用严格标准选拔干部,激励班干部自我加压、不断完善,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教师还可以传授给学生方法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帮助他们将外界帮助与自我加压相结合;充分信任和支持班干部的工作,帮助他们树立自信。并且注重学生的内化,通过情感激励,引导学生把规则意识融入到自己的情感中,惟其如此,规则教育的意义才能得到升华。
四、家L:将家庭纳入教育体系,营造压力环境
1.积极与学校协调配合
规则教育需要利用各方面环境的积极影响,多管齐下地促进规则意识的形成和习惯的养成。大学生规则意识的培养需要家庭的积极协调配合,家长应随时关注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并通过不同类型的教育活动了解国家法律法规、校园校规,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学生不讲诚信、不守规则的行为,让学生认识到遵守规则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增强其规则意识。家长只有时刻与学校保持沟通,加强家庭与学校的合作引导,才能更好地培养有素质有规则的青年。
2.营造守规矩的良好氛围
常言道,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个老师,家长的一言一行时刻影响着孩子。因此家长若在规则方面做了良好的示范,孩子也将会遵规守纪,避免越界、违反规则。同时,家长在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尽力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以形成强大的规则教育合力,进一步提升大学生应对未来挑战的能力。
关键词 规则游戏 幼小衔接 规则意识 社会交往 学习兴趣
中图分类号:G613文献标识码:A
1 基本概念界定
“这一时期恰好是学前儿童结束幼儿园生活、开始接受小学教育的初期,也是幼儿心理发展的一个转折期。‘幼小衔接’实质指的就是儿童连续的、不断发展的社会性心理、身体发展上的衔接。”幼小衔接的问题是基于当今幼儿在进入小学时,出现了学习适应难和社会适应难的问题而提出的。而在社会适应方面的准备,幼小衔接主要关注幼儿的规则意识、独立意识、人际交往能力的培养。一般来说,从大一班到小学一年级这段时期是被认为幼小衔接期。
对于规则游戏的内涵,有很多人定义,笔者比较赞同的是朱智贤的观点,“儿童按照一定的规则从事的游戏。规则一般是成人事先制定的,也可以是故事情节要求的,还可以是儿童自己规定的。”一般而言,规则游戏是儿童游戏发展的最高形式,因为规则游戏具有竞争性的特点。规则游戏旨在培养儿童的规则意识和行为习惯。它对幼儿的社会发展、认知发展和身心发展都有十分显著的作用。
2 幼小衔接面临的困境
2.1 规则意识淡薄,行为规范断层
在幼儿园中,无论是上课或是游戏,都不具有强制性,行为规范不必样样遵守,上课时段和下课时段没有明显的区分。但是在小学,任何行为规范都必须遵守,上课时段和下课时段有着明显的区分,这就导致了在幼小衔接期的幼儿无法适应小学的规范。
2.2 进入新的环境,人际交往出现困难
幼儿在进入小学以后,由于进入新的环境,这就伴随着要结交新的伙伴,幼儿也要从新寻找自己在班上的位置,所以在幼小衔接期的幼儿会不能适应新的社会交往,尤其是比较内向的幼儿社会交往上会出现一定的困难。
2.3 学习方式的不适应,幼儿对于小学的学习提不起兴趣
幼儿在幼儿园的学习主要是以游戏为主,从而导致幼儿园的学习充满了自由、活泼,幼儿对学习也比较有兴趣,但是进入小学后,由于小学主要是以语数的学习为主,这就会带来学习方式的不同,幼儿会有一定的课后作业,还必须进行适当的预习,幼儿学习的结果是以考试为评估手段。这些现状都导致幼儿进入小学后一时难以适应小学阶段的学习。
3 规则游戏对于幼小衔接的价值
3.1 培养幼儿的规则意识和学习行为规范
教师可以通过组织规则游戏,让幼儿了解规则的意义,培养幼儿的规则意识和学习行为规范。幼小衔接期的幼儿已经逐步具有“去自我中心”的能力,学会了比较和协调。在他们心中,游戏规则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为这时的幼儿处于道德的“他律”阶段,在他们心目中规则象征着权威。所以教师可以通过组织规则游戏,着重让幼儿了解规则的意义,从而学会遵守规则,内化规则意识。适当的规则游戏可以让幼儿自主地去思考和接受良好的规则,并且“内化”到认知体系和价值体系去。同时使幼儿了解规则冲突的后果,懂得各种行为规则的必要性,从而愉快地接受这些规则,并在以后的情境中自主地去实现它。在规则游戏中,培养幼儿规则意识的同时也逐渐培养了幼儿的行为规范和良好的习惯,因为在参与规则游戏的过程中,幼儿认识到遵守规则的行为习惯的重要性,他们逐渐学会明辨是非。在教师的指导下,幼儿也会懂得遵守规则的好处,对于幼儿的积极表现,教师要给予及时的肯定评价,而对于幼儿的不良行为教师要及时地纠正,通过这样的正负强化,幼儿就会逐渐形成一定的是非标准,认识到遵守规则的行为习惯的重要性,从而能自愿地遵守规则,逐渐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所以可以通过组织此类的规则游戏,来培养幼儿的规则意识和行为规范,从而能让幼儿更好的适应小学的课堂。
3.2 培养幼儿的社会交往适应能力
通过让幼儿以组织、协商、决策的方式来参与规则游戏,让幼儿学会合作与竞争,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从而使幼儿克服社会交往的不适应的困难。儿童获得规则意识和遵守规则是幼儿社会化的基础。在幼儿参与的某些规则游戏中,教师不是灌输规则,而是让幼儿们自己组织规则游戏、并通过团队协商和决策方式参与,那么幼儿就会提升自己的“去自我中心”的能力,更能学会换位思考。并且通过协商,幼儿可以增进彼此之间的了解,协调自己和他人的观点。同时通过集体类合作式的规则游戏,幼儿与同伴友好合作,同步发展,快乐而有序的进行游戏。通过规则游戏,幼儿才能逐渐学会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并尝试以此来处理与他人的关系以及进一步克服任性、自我中心等不利于交往的行为,进而推动“去自我中心”的能力向更高阶段的发展,从而帮助幼儿克服在刚进入小学阶段时面对新的人际交往时出现的焦虑和紧张情绪。所以在幼小衔接的进程中,规则游戏起着发展幼儿社交能力的作用。
3.3 激发幼儿的学习动机
在小学一年级课前组织教育性质的规则游戏,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幼儿就有了学习的动力,但是对于一年级的幼儿来说在认知能力、知识基础、情感把握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特殊性,由于学习的方式、要求和内容都与幼儿园大不相同,所以好多幼儿在进入小学时对学习提不起兴趣。而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可以在课前组织一些规则游戏,来激发学生的兴趣,提高学习效率。“教育游戏具有趣味性、互动性、挑战性、奇幻性,故能引发学生高度的学习动机。”教育性质的规则游戏通常将教学任务从低到高设置不同的等级,适合从低到高不同的学习水平,以尽量满足每个幼儿的需要。所以,对于幼儿刚入小学时,提不起学习兴趣的情况,教师可以在课前组织教育性质的规则游戏,从而提高幼儿的学习动机,促进幼儿对小学的学习适应。
总之,规则游戏对幼儿的社会发展、认知发展和身心发展都有十分显著的作用。所以教师应该适当适时组织幼儿进行规则游戏,从而培养幼儿的规则意识和行为规范、克服社会交往的不适应的困难、提高幼儿的学习动机,从而促进幼小衔接使幼儿更好地适应小学的课堂。
参考文献
[1] 陈景凡.浅析我国幼小衔接中的问题与策略[J].当代教育论坛,2008(11):54.
[2] 朱智贤.儿童心理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201.
一、角色游戏规则的种类
我把角色游戏的规则按具体含义不同分为内隐规则、组织规则、寓教规则和取用规则四种。
1、内隐规则 角色游戏是以模仿和想象来扮演角色、创造性地反映现实生活的一种游戏。幼儿对游戏主题的选择是由熟知的家庭生活向较陌生的社会生活发展,游戏反映的内容是幼儿亲身体验、熟悉或有深刻印象的。幼儿按自己对角色的理解,创造性地扮演角色时,一般都遵守着社会对该角色的动作要求和使用物品的要求。如妈妈在家里抱娃娃、料理家务,医生用听诊器给病人看病,用注射器给病人打针,驾驶员用方向盘开车等,这种社会对角色的要求体现在角色游戏中,可称为“内隐规则”。
2、组织规则 组织规则是游戏情节对角色的要求。某一主题游戏在玩的时候需要哪些角色,角色之间如何分工、合作,谁当领导者,谁当跟随者,以及游戏情节的确定等一系列游戏组织过程中的规定即是“组织规则”。
3、寓教规则 寓教规则是为达到某一教育目的而由教师专门制订的规则。如为培养幼儿礼貌待人,要求“营业员” 对“顾客”使用礼貌用语;为鼓励幼儿对硬币的认识,要求“银行出纳员”按“顾客”的要求发给硬币;为增加娃娃家各角色与其它角色游戏的交往的密度,把娃娃家的“生活用品”放在“商店”里,促使玩娃娃家的幼儿去商店“购买”生活用品等等,这样的一些规则都属于寓教规则一类。
4、取用规则 即为第二次游戏取用方便而规定的玩具物品放置规则,如医院的玩具要求按医生的职能摆放,商店的物品多而杂,要求按类放置,娃娃家各种生活用品要求定位放置等。
二、角色游戏规则产生的途径
1、由教师规定而产生
角色游戏是一种教育的手段,教育者在通过角色游戏来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教育时,就需要提出各种要求,并引导幼儿认真按要求行事,以求达到教育目的,这样就有一批规则应运而生。如前面提到的“寓教规则”、“取用规则”,就是由教师的规定而产生的。
2、由教师和幼儿讨论而产生
幼儿是角色游戏的主体,教师的主导作用体现在间接领导的过程中,当一个新的游戏主题出现时,必须建立一些组织规则。如该角色游戏安排在哪个角落玩,最多能容纳几个人玩,场地如何布置,人员如何安排,游戏中有些什么情节出现……这一切通过讨论形式,使幼儿接受并得以实现。组织规则中的一部分,就是由教师与幼儿讨论产生的。
3、由幼儿自己决定而产生
幼儿几乎把所有的精力都施展在游戏中,对任何一件事,他们都乐意用游戏的方法来做。由此我认为,幼儿在角色游戏中完全有能力创造出各种玩法,设计种种情景和情节。事实证明了我的想法。在一次幼儿自发的救火游戏中,几个幼儿用椅子搭成消防车后,一个男孩将大家召集在一起说:“我有两片插片,我一举红插片,你们都要下车去救火,我一举绿插片你们就上车开车。”几个孩子都表示同意,于是他们就按这个规则玩了半个多小时。这是幼儿决定游戏规则的一个例子,这种情况在幼儿自发的角色游戏中最多,在老师组织的角色游戏中,同样也有幼儿自己决定的规则。
三、幼儿对各种规则依从的程度
在四种规则中,内隐规则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规则。幼儿遵守内隐规则的程度与幼儿的认知水平及生活经验是成正比的。生活常识较丰富的幼儿,在游戏中表现也就比较逼真,能较准确地反映成人劳动,内隐规则就能较好地遵守,反之则不能很好地遵守。
由幼儿自己建立的组织规则(为大家所承认和接受的)保持性最强,这些规则中,有意义的成分占得不多,有些甚至仅是满足某种动作的需要。当一个规则被大家肯定以后,谁违反规则,谁就有可能被同伴抛弃。当幼儿的社会性要求已十分强烈时,与同伴相处,最害怕的是别人不带他玩。因此,客观和主观条件都促使幼儿去遵守大家都肯定的规则。
寓教规则和取用规则产生于教师,实际上是对幼儿角色游戏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的干预,大多数幼儿对这部分规则的遵守需要教师的不断强化,在形成一定基础后,才能坚持。因此教师应在每次游戏中坚持这些规则,督促、检查幼儿执行。
由以上可以看出,幼儿对各种规则的依从程度,是按自己制订的组织规则内隐规则寓教规则教师制订的组织规则和取用规则的顺序递减的。
四、规则对角色游戏的影响
规则与游戏的关系如同船于水的关系,“水可载舟也能覆舟”。规则得当,可保证角色游戏顺利进行;规则不当,就会损伤幼儿游戏的兴趣。拿医院游戏来说,如果完全仿照社会生活,医生拿听诊器看病,护士用注射器打针,分工如此明确,幼儿可能就没有游戏的兴趣。因此可以适当调整内隐规则,医生既能看病,又能打针。能满足幼儿活动的需要,又适合幼儿的接受能力的规则才是恰当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