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1 09:32:4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市场监管行业,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市场机制;可持续发展;市场理论
一、建筑市场监管法律的概念
1.建筑市场是建筑商品交易的机构,客观上来说,建筑市场分为广义市场及狭义市场两个部分。狭义上的建筑市场主要包括商品交易过程中的建筑商品场地。广义上的建筑市场涵盖了建筑生产工作的各种活动,它是不同种经济关系的综合。通过对市场理论的分析可以得知,建筑产品涉及到公共安全性,建筑产品具备其专业性及特殊性,为了满足实际工作的要求,世界各国政府进行了建筑市场的重点监管及干预。所谓的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就是以维护建筑市场公共安全为目标,进行建筑市场监管行为法律制度的规范,确保建筑市场的健康及有序发展。建筑市场自身具备其特殊性,在建筑市场的法律化监管过程中,相比于其他行业的监管制度,它的监管法律化表现在几个方面。建筑市场的监管具备综合性的特点,之所以出现这种问题是由于建筑市场监管范围及对象的特殊性、多样性、复杂性,涉及到建筑产品流通、分配、生产等各个环节,需要做好建筑市场监管对象的综合性的调整。
2.在建筑市场监管过程中,其需要进行法律化调整手段的应用,这些手段涉及到经济领域、行政领域、技术领域等。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具备明显的技术性,其从建筑技术专业领域进行建筑市场相关主体利益的协调,而不是直接进行社会关系的调整。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具备明显的强制性,其建筑产品涉及到公共安全、不同参与者利益,为了保证建筑市场的稳定性,必须保证建筑市场监管的强制性,受到这种强制性的制约,当事人的决定不会随意更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二、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的重要意义
1.在一般情况下,建筑市场会利用供求机制、价格机制等进行市场经济运行的调节,进行市场活动参与者利润的合理且公平地分配,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性。但是由于我国缺乏强有力的市场监管法律,缺乏强有力且统一的利益协调机构,导致建筑市场机会主义的产生。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这是由于市场交易各方,缺乏对市场信息的统一性的掌握。建筑产品的技术性非常强,也就容易导致建筑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建筑产品的购买者不能掌握和建筑产品提供者相同的信息,导致建筑产品购买者的产品购买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从而导致其自身购买行为的抑制状况。
2.市场失灵是由于建筑产品的垄断及不合理的价格,而导致过低的资源配置状况。在建筑市场中,市场失灵主要受到业主优势地位的影响。业主利用市场的供给不足状况,强迫承包方出现垫资施工的行为,从而影响到建筑市场的健康及稳定发展。通过对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的应用,保证强制性规范的实施,从而进行建筑市场生产活动、流动活动、分配活动等的约束,实现市场供给的合理性、规范性,避免出现暗箱操作的现象。
3.通过对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的强化,可以确保社会的公平性分配,在这个过程中,不能单单依靠建筑市场的调节机制。在建筑市场监管过程中,价值观念难以进行统一性的规划,通过对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的开展,可以为其制度规范提供一个统一性的价值观念标准,有利于全体参与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为实现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提供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建筑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筑行业体系不断健全,其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建筑市场的有序运作,关系到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及可持续发展,影响到人民群众的自身利益。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的运作,必须针对建筑行业的特性,进行市场准入制度的运作,实现市场运作环境的规范性及合理性,防患于未然,从而杜绝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进行各种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制定及公布,为建筑市场管理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三、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工作模式的优化
1.目前来说,我国建筑市场的监管法律化体系尚不健全。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是评价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建筑行业日益市场化及国际化,建设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在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的过程,其出现于现实脱节的状况,我国的很多建筑市场规范制度尚不健全,这影响到建筑行业的稳定发展,导致建筑行业运作过程中的一系列的问题。受到立法技术的影响,我国的建筑市场监管制度虽然不断得到优化,但在实际工作中,针对有些建筑市场活动,比如保险制度、工程融资制度等尚没有完善的规范制度,导致建筑市场的主体责任不清楚,导致工作过程中的责任推诿问题。我国对于建筑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有些制度不能满足现实管理的要求,不利于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导致建筑市场出现一系列的违法行为,导致一系列的暗箱操作现象。我国的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体系是不健全的,比较流行的价值取向是重准入标准,却缺乏对过程的有效监控。市场主体经过审批程序进入市场后,如果脱离法律的有效性监控,就会导致无监管情况的出现。目前来说,我国的建筑行业缺乏强有力的行政监理体制,有些监管部门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权责,无法针对现实中的建筑违法行为展开有效性处理,导致建筑违法行为的猖獗.我国的建筑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健全,在建筑市场中,出现信息不对称、信息公开滞后的现象问题,也就不利于进行建筑市场主体交易信用风险的控制,不利于进行违规作假行为的控制。我国的建筑行业信用体系依旧处在发展阶段,缺乏强有力的信用信息评价体系,难以实现建筑信用体系及社会信用体系的系统规划,导致其对接过程中的问题,不利于建筑市场资源使用效率的提升,导致行业风险的大大提升。
2.建筑工程的开展离不开人的因素,在现阶段建筑市场监管过程中,有些工作人员存在超时工作的状况,这就容易出现一系列的安全责任事故,有些产业工人自身缺乏严格的培训,缺乏必要性的安全防范知识,导致其工作过程中的各种安全事故的出现,这都不利于我国建筑业的平稳及健康的发展。为了有效维持建筑市场的环境,保证其有序性、高效性运作,必须实现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及优化,这就需要保证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筑法体系的健全,不断更新建筑市场的核心法规,明确建筑市场中不同参与者的自身权利及义务,针对建筑市场中的交易活动行为展开积极调控,实现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确保监管部门的执法有法可依。
3.在建筑市场监管过程中,保证准入制度、退出制度体系的健全是必要的,从而满足我国建筑业的发展要求,这就需要进行市场准入门槛的提高,将不符合行业需求的市场主体排除在外,保证市场壁垒过滤效能的有效发挥,切实解决行业发展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实现市场退出体系的健全及完善,从而维持市场的公平性及高效性,保证其双向动态性调整,实现建筑行业的健康性发展。在实践过程中,监管资源配给需要与监管对象、监管范围相协调,在监管过程中,避免由于监管资源缺乏问题而导致的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实现监督深度及广度的兼顾,确保监管公平性的提升,通过对各种手段的应用,保证建筑市场监管法律化的有效运作,实现对经费环节、监管强制环节等的明确规定,做好监管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高素质、高业务能力监管队伍的建立。为了有效提升监管效能,必须确保跨部门监管协调沟通机制的建立,实现联合监管体系的健全,进行监管部门内部各个工作程序的协调。在监管过程中,要最大程度地保证监管工作的高效率,避免由于责任推诿而出现的内部监管资源消耗问题。在建筑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过程中,要保证公平竞争机制的健全,确保相关工作步骤的有法可依。在建筑行业发展过程中,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考虑到市场活动的多样性,需要考虑到法律自身的局限性,从而最大限度的进行法律作用的发挥。
四、结语
为了满足我国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要求,必须要实现建筑市场监管法律体系的健全,进行市场监管信用机制的引进,满足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监管工作的要求,切实保证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这需要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
作者:武宇鹏 单位:乌兰察布市建设工程执法监察大队
参考文献:
[1]黄如宝.建筑经济学[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9:218.
[2]百度百科.信息不对称[EB/OL].百度百科网.
一、选准定位,有机整合,构建“四位一体”运作模式,实现市场网格化监管的“四有”目标
市场是一个由市场监管者、市场开办者、市场从业者、市场监督者等多元结构参与的整体。在新形势下,如何对这些市场管理者、参与者进行职能定位,从而整合各方力量形成监管合力,成为摆在工商部门面前的一个崭新课题。**分局在工作实践中,注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着力构建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
一是深入调研,确定思路。分局成立了专门的工作领导结构,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对辖区23处市场进行了深入调研,找出了存在的共性问题,确定了市场网格化监管整体工作思路。在调研过程中,与市场开办单位、市场业户及市场社会义务监督员共同探讨、宣传了实行网格化监管的重要意义,为开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科学构建,形成网络。根据实际,按照“依托职能、层级设置、独立运行、相互协作”的原则,建立了四套市场监管工作网格:一是以分局领导为总格、工商所所长为单元格、分管副所长为主管格、市场专管员为基本格的工商监管网格;二是以市场开办单位为主管格、市场开办单位工作人员为基本格的市场自管网格;三是以行业大组长为主管格、以行业小组长为基本格的行业自律网格;四是以工商所长为单元格、社会监督员为主管格的社会监督网格。同时,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引导四套网格通力协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共同做好市场监管工作。形成了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合为一体、模式统一的辖区市场管理总网格,初步实现了市场监管网格化。
三是选准定位,明确职责。在建立四套市场监管网格的基础上,对每个网格制定了工作标准,明确职责,并与网格责任人签定了责任书,将每个网格的岗位职责和责任人的手机号码、照片等内容制成统一的《市场网格监管明示图》,悬挂于市场醒目位置,便于工作开展。同时,明确了依法行政、查纠违章为工商监管网格的职责定位;依法经营、搞好自管为市场自管网格的职责定位;自我管理、主动配合为行业自律网格的职责定位;履行职责、认真监督为社会监督网格的职责定位。
四是整合力量,突出实效。在构建工商自身监管网格的同时,通过监督开办单位加强自管,引导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积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使市场监管者、市场开办者、市场从业者、市场监督者“四位”的市场监管职能融为“一体”,共同发力,形成“四位一体”的工作模,真正实现了市场监管者行政执法有为、市场开办者经营市场有责、市场从业者行业自律有位、市场监督者社会监督有效的“四有”工作目标。
二、加强引导,强化监督,落实“三二一”工作措施,保障市场网格化监管模式的有效运作
任何一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完善有力的制度是基础,科学有效的措施是保障,坚定不移的落实是关键。**分局通过严格落实“三二一”工作措施,保障了市场网格化监管模式的有效运作。
一是形成三个体系,力促长效监管。规范运作、实现长效监管是“四位一体”网格化监管的最终目的。**分局将市场巡查制度这种工作模式,按照职能分工,分别推广引入到市场开办单位的自管和行业组织自律工作中。培训、引导、督促他们参照工商市场巡查的动态工作模式开展工作,形成了工商执法市场巡查、开办单位自管市场巡查和行业自律市场巡查三个工作体系。每个体系中的网格责任人在做好市场巡查的同时,要将巡查情况及时记入各自的《网格监管巡查记录》,定期进行检查、分析、汇总。此种工作模式督促和规范了每个网格的具体工作,完善了长效监管机制。
二是抓实两个制度,强化一体机制。形成信息互通、积极参与、共同发力的一体化工作机制是“四位一体”网格化监管的关键。为此,**分局建立落实了市场监督员联络制度和网格化监管三方联席会议制度两个制度。通过定期召开社会义务监督员会议,由工商部门、市场开办单位、行业自律组织的网格负责人向市场义务监督员通报阶段工作情况,广泛征求义务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监管工作重点和思路。根据实际,定期和不定期召开网格化监管三方联席会议,及时沟通网格化监管动态,研究解决市场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抓实两个制度,达成共识,形成合力,强化了网格化监管的一体化。
三是攻克一个难点,促进职能到位。在集贸市场内往往市场主体众多,交易行为复杂,交易方式隐蔽,工商监管容易出现盲点,这也是工商部门市场监管工作中的一大难题。而“四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深化和提高了市场监管效能,有效解决了传统监管模式下、效能不高、执行力弱的难点问题,特别是在处理突发事件、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上,其作用尤为明显。今年以来,**分局查处的市场违法重大案件的办案周期较去年同期缩短了47.6%,结案率、罚没款入库率较去年同期增加了38.9%,市场违法经营社会投诉率较去年同期下降了32.5%。
三、完善机制,不断创新,坚持“两个结合”工作原则,促进市场网格化监管的职能到位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食品市场监管
一、我国食品市场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1.市场监管模式扰乱政府与市场双重监管的平衡。我国食品市场自上而下的命令式监管模式使得市场监管缺乏灵活性,政府的规制往往造成对市场监管的“务虚”管理,不能真正落到实处,食品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需要政府对其进行引导和规制,但是现实情况中,政府往往干预过多,管理过细,致使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失衡,没有得到协调运行,政府与市场双重监管出现失衡。
2.食品行业协会未发挥应有作用。我国食品行业协会虽然已发展数十年,但在市场监管上仍然没有取得应有的地位、发挥应有的作用,不能积极参与到食品市场的监管中,自身素质和对行业规则的制定都有待提高,未能以一个权威的第三方形象做好政府与企业的纽带作用,规范整个食品市场的秩序。
二、我国食品市场监管不力的原因探究
1.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特质和地方保护主义的纵容。企业的边际成本等于社会成本是市场机制合理配置的重要条件,但是食品生产商往往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转嫁私人成本,使用一些现无科学论证会对人体造成危害的原料和添加剂,以降低生产成本,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在利益面前,企业自身缺乏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能力,责任感不强,加之,有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方面为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会纵容企业违规,另一方面,对食品行业发展的大力度监督需要大刀阔斧的改革,地方政府往往不愿意承担改革风险。
2.政府部门职能不清,监管政策不完善。(1)政府监管部门职能不清,机构重叠,无法形成合力。政府对食品市场的监管是一个涉及面广,错综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食品监管的各部门高度协调,这些部门的职权划分和部门观点的一致性,直接影响政府对食品市场监管的有效性,然而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管控和处理上,各部门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屡见不鲜,原因就在于政府在设置监管部门时,未能明确划分各部门的权力和职责,“大家都在管,谁也管不好”的结果必然导致食品监管上出现“真空”地带,无法形成监管合力。(2)食品市场监管政策不完善,方法落后,导致政府监管力度软化。我国食品市场的监管手段、方法、观念等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市场监管的三个环节:进入过程、生产过程、产品流通过程中,政府往往只关注“进入”,而对怎样生产,合格与否,是否损害公众利益缺少必要关注,即重审批、轻管理。另外,在监管过程中,监管者往往很“外行”,缺少具有食品专业背景的执法人员,而生产者拥有丰富的生产和销售经验,管理者的食品专业水平和管理经验处于被管理者的下方,为避免这种“倒挂”现象的出现,还需多培养和吸纳具有专业素质的执法人员,关注管理和流通环节。
3.食品行业协会面临困境。食品行业协会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原因有二:一是我国的体制,食品行业协会不能作为独立的第三方部门对整个行业进行监管,需在政府的引导和规范之下进行活动,以政府为依托,主要靠政府的管理,这样就缺少相应的权威和自主性;二是我国行业协会发展不完善,食品行业协会还不能独立承担起对整个食品行业的监管,无论是在资金、技术、人员和权威声望上,都没有作为独立监督部门的能力,亟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三、我国食品市场监管优化对策
1.监管主体多元化。(1)将食品行业协会纳入到监管体系中。由于食品市场竞争激烈,容易诱发人们铤而走险实现私人利益最大化,扰乱社会秩序,这就需要以社会公共权力为后盾的第三方充当仲裁人,制定共同约定或者政策、法规,保证市场交易的效率和公正性,保护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借鉴国外经验,行业协会可以充当第三方的角色,就食品行业来讲,食品行业协会是由众多食品生产企业组成的,在行业中,可以通过制定行业规则,使加入协会的企业享有特殊权利,对于违规和违法企业予以开除,起到监督与仲裁的作用。在监管过程中,规范的制定应由对行业技术及市场状况都非常熟悉的食品行业协会承担,事后的查处应由政府相关部门的执法机关进行落实,而事中的监管则由政府的对口管理单位和行业协会联手进行,这样既保证了监管的权威性又减轻了政府的监管压力,既能使工作的开展真实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又有利于食品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另一方面,食品行业协会的市场监管权力来源于政府的授权和委托,政府和行业协会形成委托――关系,双方是受行政委托合同约束的平等合同主体,政府通过行政合同对协会监管市场的有关状况进行监督,食品行业协会则负责监管整个食品市场,因而在监管中,既有政府对行业协会自上而下的沟通,(下转第241页)
(上接第11页)又有行业协会对政府自下而上的沟通。此外,协会与成员企业之间也是平等合同主体,这就形成了多向化的监管体制,有利于政府,协会,市场三方沟通,使监管能够更加有效,同时也减少了政府成本,节约社会总支出。(2)企业自我监督。应该大力培养企业的责任感,培植对公众负责的企业文化,一个有责任感的企业更加关注在整体效益最大化而非仅经济效益最大化上。但是,要想使企业进行自我监督,仅凭意识的培养和有关部门的宣传教育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可以加大对违规企业的惩处力度,迫使企业不得不进行自我监督,以减少因为违规而承受的巨大损失。(3)公众监督。广大消费者应积极参与到食品市场的监督中来,这切实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安全,加大食品安全意识的教育和宣传,培养消费者对企业的监督和维权意识,切实保障消费者权利。
2.理顺食品监管部门的关系,明确监督职能。各部门在食品市场监管中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源于职能不清,因而要规范整个执法体系。首先,理顺各监管部门的关系,明确各部门监管的范围,整合和重组食品监管部门,将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化归为同一部门,按生产和流通的环节充分划分食品监管职能;其次,对各部门的执法人员进行食品专业知识的培训,改善“倒挂”现象,对各部门的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知识培训,减少决策失误,还要对执法人员的责任进行约束,防止监督过程中腐败现象的出现;再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合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效率。
3.加强食品安全治理法律法规建设。我国食品市场的法律法规还有很多亟待完善之处,政府要根据市场的不断变化细化对食品市场的规范,同时可以借助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则,细化行业规范,并且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使得食品市场在一个稳定有序健全的法律环境下成长。
4.利用媒体曝光进行监督。在对企业和公众进行宣传教育的同时,要对违法企业进行全面曝光,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信用责任,使其声誉遭受贬损,以达到惩罚的目的。众所周知,商业信誉是一个企业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被曝光的企业丧失市场信用,随之丧失市场,最终走向自然倒闭,这不但是对违规企业的惩处,也是对其他企业的警示和教育。另外,这种媒体的曝光也是对公众的告知,公众可以对自身权益进行维护,也可以对其他有违法企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将其在新闻媒体曝光甚至送上法庭,以维护更多人的合法权益。媒体曝光不仅起到了宣传教育和惩处的作用,还可以使社会形成一股巨大的监督力量,对规范食品市场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治理与善治[J].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贾西津等.转型时期的行业协会-角色、功能与管理体制[J].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3]张璋.治理:公共行政的新理念.公共行政[J].2000(3)
关键词:道路运输 市场监管 从业人员
目前,交通部《关于促进道路运输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未来5到10年,道路运输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道路运输业的比较优势,着实提高市场监管能力,推进道路运输业实现运输安全高效、服务文明诚信、节能减排主导、技术装备先进、市场规范有序、站运协调发展的目标。道路运输市场监管作为道路运输业的管理部门,落实《意见》,就是要以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构建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提供安全、便捷、可靠、经济、优质的道路运输公共服务,充分地满足道路运输服务消费者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需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但是近年来,我国道路系统已发生多起重大运输灾害事故,这暴露出道路运输安全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应引起有关管理机构高度重视。因此,在这种形势下,对道路运输现状加以研究尤为必要,并有针对性地改善道路运输条件,提高道路运输的市场监管。
一、我国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从道路运输业的业态,尤其是我国道路运输业的现状及发展前景看,我国道路运输业基本不具备自然垄断的条件,决定其必须要在政府主导的市场监管下进行工作。某些公用事业性质的企业并不是自然垄断的,并且也不是所有的自然垄断企业都是公用事业。当前对道路运输行业进行监管主要是出于以下的考虑。第一,包括汽车运输在内的交通运输业对公众的影响是非常显著的,政府不能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道路运输失去控制和主导。第二,道路运输业内存在着极其不公平的恶性竞争,严重地影响了行业内众多守法企业和行业外消费者的公共利益。所以尽管道路运输业内的自然垄断并不明显,但作为一类公用事业的道路运输业,政府对其进行监管是完全必要的。在市场监管中,政府具有以下权:政府保留控制进人的权利;政府保留管制价格的权利;政府保留为公共利益而指定质量标准和某些其他服务条件的权利;被授权者有责任向所有的消费者提供上述两条确定的合理务。总之,政府主管部门为了保证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条件,必须对该行业的市场进人进行监管,必要时还可对价格进行管制。但是监管并不是对竞争的全然抹杀,恰恰相反,监管的主要任务就是建立或者保持一种必不可少的条件,使全社会的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同时保持竞争的机制。
二、当前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1、立法环节步伐缓慢
首先,从道路运输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来看,客观上要求有一部效力相应的全国性法律文件引导、规范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分歧很难形成统一的制度安排,所以长期以来国家依靠部门规章对全国庞大的道路运输行业进行引导、规范。受效力的影响,部门规章往往起不到统一监管的作用,这种局面,客观上造成了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地方化、多元化。其次,从1985年开始起草的《道路运输条例》,历时19年才出台,立法步伐缓慢,对道路运输业的秩序要求回应迟滞,从一个侧面反映国家对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重要性认识的艰难转变。还有一些地方道路运输行业立法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沦为国家立法的翻版使得地方道路运输立法对中央立法的具体化、补充性功能弱化,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国家立法没有解决的问题,地方立法也没有解决,国家立法的空白恰巧也是地方立法的空白。
2、常现多头监管局面
《意见》对道路运输的各个环节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设置了多个运管机构,各机构均可对外执法。但相互之间协调、配合不够,人员、车辆调动不便。因此,不能形成管理合力,对运输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在一些地方几个运管机构分属多个领导分管,管理层级多、关系复杂、内部协调困难、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管理关系不顺。比如,2007年液氯泄漏事故中肇事车本身,按现有管理体制,就涉及到3个部门,槽罐归质检部门管,车体属交通部门管,车辆上路通行又涉及公安部门。安全监管各部门之间存在着管理职能交叉的问题,进而造成了安全监管的漏洞。
3、安全监管不到位
近年来,我国在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针对道路运输的安全监控与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仍相对较弱,难以适应道路运输迅猛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一是静态管理严谨,动态监管薄弱。道路运输的证书情况、运输状况等进行检查询问仍未跳出静态监管的模式,运输汽车的整个运输、装卸过程监管不够,未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从静态监管到动态监管的转变:二是全程动态监管体系尚未建立。人力、物力资源的不足制约了全程动态监管的实施,科技设备不能满足动态监管的需要;三是道路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运政等部门对危险品运输的监管行政执法效率不高:四是道路运输信息化管理十分落后,大部分部门和单位依靠经验进行管理,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果没有信息系统,就难以为危险货物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技术支持和应急处理指导,难以对道路进行有效的跟踪管理。
4、从业资格证的定位存在偏差
目前人员资质成为道路运输市场安全一作的重要一关。但是我们认为,从业资格证不具有安全管理功能,只有驾驶证才具有安全管理职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提出从业资格证制度的目的是“为规范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活动,提高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素质,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这可以看出,从业资格证制度中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能相对较弱。相比而言,安全管理职能应该是驾驶证的职能,驾驶员持有从业资格证只是要求其必须掌握关于营业生运输的知识。
5、道路基础设施薄弱
我国很多道路特别是农村道路点多、面广、战线长,大多数是农民群众自筹自建。坡陡弯急,路况差,晴通雨阻现象严重。
一、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的类型
笔者认为。市场监管的区域性风险,是指因不全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给一定范围内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区域经济发展、社会和谐造成一定的危害,对企业及其产品的信誉和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对部门监管的社会效应和公信力、形象与权威造成严重影响和伤害,存在于监管过程中的潜在的威胁和影响。在一定条件下,会从局部领域、某一区域迅速扩散开来,最终演变成系统性风险,进而酿成危机和灾害。当前,市场监管的区域性风险主要有以下六种类型。
1 迎合性风险。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迫于地方政府对高GDP的盲目追求和各类评议活动的压力,降低职责履行的标准和要求而引发的风险。这类风险主要存在于登记注册受理核准、注册资本监管、股权出质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户外广告登记、食品流通许可证批准等环节。
2 失察性风险。指在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中,不细致、不严谨、不认真引起的风险。这类风险主要存在于登记注册前置审批事项审查、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现场核查、各类现场监督检查、广告监测、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集贸市场安全管理等环节。
3 技术性风险。指监管人员不具备监督管理特定行业、特定商品的专业知识以及监管执法装备陈旧落后引起的风险。这类风险主要存在于食品安全快速检测、集贸市场农产品检测、化学危险品销售监督管理、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以及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特殊商品的监督管理等环节。
4 放任性风险。指因监管任务繁重、监管区域范围过大、人员配置不足、监管力量薄弱、客观上形成监管人员不能充分、积极地履行监督职责,任由威胁存在引起的风险。这类风险主要存在于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日常的巡查监管,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罚没物资(假冒伪劣商品)的收缴和处置等环节。
5 推诿性风险。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机构之间不协同、机关与基层之间不联动、部门与部门之间不配合引起的风险。这类风险主要存在于区域性联合执法、区域性消费纠纷处理、涉及多业务条线专项检查、重大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投诉举报受理等环节。
6 决策性风险。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策不当、失误引起的风险。这类风险主要存在于扩大对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解释、出台与国家产业政策和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的服务措施、制定不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内部管理规定、考核指标体系的构建或制定、重大经济违法案件的定性和决定处罚等环节。
二、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的生成因子
市场监管的区域性风险构造和诱发因子非常复杂,不同区域的风险也不尽相同。以江苏发达地区的欠发达区域市场监管风险为例。其生成因子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1 地理位置上的后发优势导致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的存在。江苏发达地区的欠发达区域大多集中在苏北的里下河地区和东部沿海。由于地理位置处于江河末端和人海口,环境和大气污染相对于内地的影响、危害和后果较小。许多对环境和大气有着一定影响的企业,为尽可能减少自身的风险,纷纷看好这一地理和环境上的优势。把投资目光转向这一地区,兴办各类对环境和大气有一定影响和污染的生产型企业。由于这些如化工生产等高危行业的进人,给区域性市场监管带来了潜在的风险。
2 地方经济发展上的急功近利和过大压力造成了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的发生。近年来,随着上海和苏南等发达地区的土地资源越来越短缺,持续发展对企业的投资规模和科技含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众多的中小投资者和科技含量不太高的生产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也为了降低成本,扩大利润空间,纷纷将企业转移到这一劳动力资源丰富,工资水平不高,对投资产业的科技含量要求不是太高的欠发达区域。这种低门槛招商、急速发展,急功近利的心态和各级对招商和GDP考核的压力,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非理性冲动。有时甚至违背经济运行规律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片面迎合客商不合法的诉求,尤其在一些重热点行业和有前置审批要求的项目上表现得更为突出。这种急速急聚的众多行业和产业的发展,特别是一些无法获得环评前置审批手续的行业和企业,地方政府就会在登记许可过程中向工商部门施加压力。如果工商部门不能兑现政府对招商企业的承诺,就会引起不满,造成部门的孤立,并被戴上服务缺位的帽子。一旦发照,必然导致市场监管的区域性风险。
3 市场主体的文化积淀和意识上的先天不足引发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的滋生。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贫穷、落后和封闭,改革开放后,又属欠发达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大都文化程度不高,缺乏必要的文化积淀,表现在生产经营行为上,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考虑最多的是如何多赚钱,置法律法规不顾,铤而走险,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中,不少经营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在工商部门监管发现风险隐患,发出整改通知书或停业整顿的处罚措施后,仍我行我素,使风险在一定范围内不断增大和蔓延。
4 监管技术手段的落后和不足加大了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的可能。相对于苏南、上海等发达地区,长期以来,由于这一区域经济欠发达、基础较为薄弱,各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装备远不如发达地区。如在食品安全监管上,配备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只能靠上级工商部门计划配发,与发达地区的一靠上级垂管部门计划配发,二靠地方政府投入相比,这些地区由于地方上是“吃饭财政”,无钱给工商部门投入。这种装备投入上的悬殊和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监管的效率和质量。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平台,进行电子化食品安全监管、经济户口管理、网络监管等许多发达地区已普遍推开,而这一区域大多还停留在摸索和小范围试点阶段,缺乏成熟的硬件支持和软件支撑,以及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这种状况影响和削弱了风险防范的力度。
5 监管人员能力和素养上的欠缺增加了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的发生几率。不少监管人员创新思维的热情和激情不够,工作热衷于老套路、老办法,凭经验办事,生活喜欢按部就班,更为重要的是缺乏对新的监管方式方法的研究和监管知识与手段的运用。这种监管人员能力和素养上的欠缺,表现在监管执法上,时常出现越位、
缺位和错位的倾向,严重地影响了履职效应,降低了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防范的能力和水平。
6 立法滞后与监管实际脱节埋下了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的隐患。例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还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颁布的,当时的市场大多由工商部门主办,实施的是“驻场式”管理,而今,市场已管办脱钩,各地都已推行“网格化管理”。这一办法与新的发展形势和要求不相适应,急需重新修订。又如,《消防安全法》规定经营油漆属于特种化工行业,要求经营区域200米方圆内不能有居民住房,如不符合标准,就不能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也就不能发放营业执照。然而。这一前置条件的限制与现实状况存在极大差异,导致大量无证经营的存在。再如,新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出台后,许多地区的“蛋糕房”和“卤品店”等从事前店后厂食品经营的个体户反而从有证照经营变成了无证照经营。形成这一监管真空的主要原因在于前店后厂食品经营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应由哪个部门核发。质监部门认为前店属于流通领域,应由工商部门发证;而工商部门认为后厂属于生产领域,应由质监部门发证。《食品安全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也没有及时出台进行界定。对于“前店后厂的食品安全监管”这个“烫手山芋”,相关监管部门谁都不想碰。这种部门行政之间存在的责任推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监管的区域性风险的防范能力,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势必在一定范围内引起区域性风险和危害。
三、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防范的对策
市场监管风险防范工作能否取得预期效果,关键取决于管理者对风险的认识、防范的技能和责任的落实。要有效防范市场监管的区域性风险,全面、科学地履行好部门职责,就必须以更宽广的视野、更敏锐的目光、更准确的判断审视风险、对待风险、防范风险,坚持以人为本,健全完善管控机制,不断提升风险防范水平。
1 加强区域性风险研究,增强防范化解的科学性。要有效地认识风险,理性地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风险,就必须切实加强对区域性风险的深入调查和防范化解的理论研究,正确认识、准确把握、科学揭示区域性风险的发生及其规律。为使区域性风险防范理论研究更好地服务实践,更具操作性,当前,应把研究的重点放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与规定、履行的职责和义务、管辖的区域和行业上。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发展、产业政策规划和区域地理优势、经济发展特点,产业结构特色、人文环境和理念、未来发展趋势、地方党委政府、社会群众关心关注的与职能履行密切相关和在履行法定职能中客观存在、预知、不可预知,以及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上。研究应当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不同地区、不同岗位、不同的市场监管主体、行业和行为,不同的工作职责、任务和内容展开深入研究。在深入调查和理论研究的同时,注重最新理论成果在实践中的推广和运用,及时把理论研究转化为实际工作效果,使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防范理论研究真正成为正确地认识风险、科学地防范风险、有效地化解风险、及时处置风险的有力保障。
2 强化全员风险教育,着力提高防范意识。能否有效地抵御和防范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调动各层级人员的积极性,强化区域性风险意识教育显得尤为重要。当前,要把教育的重点放在区域特点上:从增强事业心、强化责任心、激发进取心上。切实加强核心价值观的教育和监管方式方法与思维创新的教育人手,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教育和引导全员树立正确的区域性风险防范观念,一要防止和克服侥幸心理,纠正无视风险、藐视风险、盲目乐观的倾向。二要防止和克服恐惧心理,纠正谈险色变、谨小慎微、消极悲观的倾向。三要防止和克服厌战心理,纠正“多干多担责、少干少担责、不干不担责”倾向。四要防止和克服盲从心理,克服眼睛盯着别人、行动跟着别人、盲目应对的倾向。五要防止和克服利己心理,纠正只关心自己不关心社会和他人的倾向。真正把风险防范时刻装在心中,把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内化为对地方经济发展负责、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对工商事业发展负责的动力,正确地认识风险、对待风险,主动积极地防范风险,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3 立足区域特点,构建防范风险的“四大机制”。构建全面、科学、便于实践和运用,具有区域特点的风险防范机制,是有效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风险的关键。我们认为,当前应着重构建“四大机制”:一是区域性风险评估机制。风险评估应立足本地或本区域经济发展的现状、产业结构的特点、行业类别、市场主体行为、经营方式、险点分布等情况,以落实网格监管责任为基础,在区域范围内,发动全员加强对责任区内市场监管风险点的排查和汇总,在此基础上根据实施要求,进行科学划分、确定等级类别,同时,对每个风险点、每类风险级别面临的威胁、弱点和造成的影响程度,认真加以描述,实现同一(点、类)风险的描述,在同一地区同一标准,使风险人尽皆知、便于防范和识别。二是区域性风险预警机制。在制定风险评估之后,根据区域性风险评估的等级和类别,充分利用风险评估的成果,科学、准确界定实施风险预警的级别和范围,清晰风险预警传递的程序和路径,做到在静态中判别风险,在动态中跟踪风险、掌控发现,从而牢牢把握风险防范的主动权,将风险始终抑制在萌芽状态之中。三是区域性联动防范机制。一方面,构建好本区域、本部门跨业务条线的职能整合机制,推进联动防范。围绕发展、服务、执法、维权“四大职能”。加强对机关内设机构防范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的功能整合,实施统一部署。为基层一线防范和化解市场监管的区域性风险创造条件。构建统一管理、执行有力的联动防范机制。另一方面,应充分利用各级地方政府现有的应急机制,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防范的信息共享、措施共定,齐抓共管。未建立应急机制的,应主动与地方政府沟通,向领导请示报告,尽早尽快落实制定。四是区域性风险处置机制。针对市场监管中,在不可预知的情况下,可能发生的危机事件,要按照危机级别的高低、影响范围的大小、侵害程度的轻重,健全和制定危机事件应急处理预案,以便在发生的第一时间内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第一时间奔赴现场并制定落实防控措施,尽可能地把危机造成的社会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处置时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程序公开信息,实施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通过及时有效的应急处置和善后措施,努力消除因危机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危害,认真吸取危机教训,主动查找监管漏洞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教育,健全完善防范措施,进而杜绝危机事件的发生。
4 加强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业务知识和技能是实现科学、规范、全面履职的重要条件,也是防范和化解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的重要手段。现阶段,在区域性风险防范上,一是要着重抓好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风险管理知识及其风险防范规则、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内部管理制度及其各类工作规范等素养方面的培训;二是要着力抓具有区域特点的特定市场主体、行业、领域、经营行为、经营商品品种、监管的技术和手段、监测和识别的方法与技能的培训:三是积极开展区域性风险模拟实战性演练,进一步强化区域性风险防范的意识和技能,时刻绷紧风险防范这根弦,做到常备不懈,警钟长鸣,为有效的抵御和防范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提供智力和技能支持。
5 推动技术装备升级,不断提高防范风险的科技水平。现代化的市场监管必须以先进的技术装备和手段为前提。在防范和化解市场监管的区域性风险过程中,要切实推动与履职要求相适应的各类技术装备配备升级的力度,加大科技投人。
一、我国烟草行业卷烟市场监管的现状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我国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办法》以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开展卷烟市场监管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同时也为卷烟市场监管水平的提高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我国烟草专卖传统市场日常监管模式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现行的烟草管理体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实践中逐步形成的。烟草专卖传统市场日常监管制度大致包括行政指导程序规定、主体事项行政提示制度实施细则、无证经营户管理规定、卷烟市场日常检查制度、专卖稽查案件查处制度、执法证件管理制度、案件倒查制度、专销联席会议制度和情报信息工作保密制度等。2011年,在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共查处案值5万元以上制售假烟案件4714起,捣毁大型制假窝点290个,破获重大售假网络804个;查获假冒卷烟38.2万件、制假烟丝烟叶1.23万吨,收缴制假烟机806台;依法拘留制假犯罪嫌疑人8801人、追究刑事责任5117人。
多年来,随着专卖体制的确立和专卖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烟草专卖日常市场监管模式不断完善,主要采用的是上街巡查,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烟草行业政策,入户检查卷烟经营户是否守法经营,若发现违法现象,进行打击查处这样一种模式。侧重事后的监管,获取信息比较滞后,随意性较大,缺乏重点,工作显得粗放、肤浅和表面形式化,缺乏必要的分析和对事物本源的追溯。
二、烟草行业卷烟市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烟草市场日常监管既没有对市场进行深入分析,也没有跟卷烟经营户进行良好的沟通,事前、事中监督少,事后监督、亡羊补牢的情况多,导致市场监管模式趋于粗放,流于形式,事倍功半,很难适应当前新的环境和新的要求。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市场监管针对性不强,2.前置预防预警功能不强,3.实际运行效果不佳。
三、探索如何完善烟草专卖市场监管模式
通过对当前专卖市场监管模式分析研究,借鉴部分单位成功做法及先进经验,本人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完善烟草专卖市场监管模式。总结它们为适应新的环境、新的要求而转变监管模式的实践经验,得出对弋阳烟草系统在评价体系构建、工作机制创新等方面的启示,不难发现有许多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一)创新监管队伍管理机制,增强烟草专卖人员的归属感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规定,明晰基层干部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专卖干部的任免、管理、考核、调配权限,以及破格(越级)晋升资格条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加大系统干部纵横交流力度,不断疏通干部成长进步出路,形成干部成长进步“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良性循环;充分调动干部积极性。
(二)探索打假破网工作新机制,切实提升案件经营水平
当前卷烟售假网络案件形式的家族化、网络化,作案手段的多样化、精细化,对打假破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推进信息化网络机制建设,实现监管信息集约化
所谓信息集约化,就是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将各项管理数据纳入计算机网络平台,实现各数据互通、信息共享。建立业态分析模块,根据现实数据的采集,实现系统自动对辖区各类零售业态的守法、违法经营情况进行分析,为专卖管理决策提供数据支持。通过数据的采集,在电子地图上显示违规个体具体地点和业态信息,为基层中队制定检查计划、开展日常工作提供数据支持。监管信息集约化的最终目标,就是只要市场监管需要的数据、功能,都能从电脑系统得到满足,达到监管效率最大化。
(四)规范创新监管流程体系,落实管理过程痕迹化
在探索专卖管理流程及规范的实践中,要注重理解与创新,从流程的落实上、痕迹的体现上,切实把握专卖工作的严肃性、流程运转的时限性,做到严格过程、注重效果。一是要建立一套全员执行、全程控制的专卖管理体系文件,对专卖管理实施细节控制。二是要引入个人工作平台的概念,利用信息系统固化新流程体系。三是要注重运用表单管理进行工作过程控制。
(五)以分类监管为重点,创新市场主体监管机制
建立诚信等级分类监管制度,推行网格化监管,增强卷烟零售户的诚信意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首先,要实施分类监管。其次,要提供有效服务。最后,要强化典型效应。
关键词:市场监管;国际贸易竞争力;基础保障
在经济危机的冲击下,现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开始复苏,中国经济是世界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经济快速发展,为世界经济快速发展打下基础,在市场监管下的中国经济,科学的、有效的快速发展,提高了贸易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市场监管手段,是提升我国贸易在国际竞争的重要基础与保障,符合我国现代经济发展的需求,是我国发展的基本保障。
1市场监管是国际贸易竞争力的现状
1.1跨境电商的国际贸易快速发展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推进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商产业快速发展,拉动了其它行业的快速发展,电商促使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减少中间商,现在是人们主要购物的模式,其发展情景广阔,符合现代国际贸易的发展需求,提升了电商产业发展,增加了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市场监管是有效发展方法。
1.2市场监管,局限大型电商活动
电子商务发展非常快,现在每天成交量比较大,尤其个人对个人的交易量最大,这种电商交易行为,缺乏市场监控,在交易过程中,肯定存在这样那样问题,但现在电子商务是在不断发展,不断完善,提升市场监控职能,从价格到质量都有一定监控,让双方都受益,这是电子商务发展的目标,但现在电子商务,市场监管一般都是对大型电商活动进行有效监控,特别是企业对企业的电商活动,这类电商活动一般都是涉及资金较多,成交量都是比较大的。电商的快速发展,必须加强市场监管,提升市场职能,让电商科学的发展,加强我国的国际贸易的竞争力。
2强化市场监管促进国际贸易竞争力
提升国际贸易竞争力,首先要做好国内市场,产品要在国内有一定市场,我国是世界上最大商品销售地,国内贸易必须重视,让企业产品在国内有一定市场,形成品牌效应,带动其它产业的快速发展。在跨境电商形成的全球消费市场中,境外消费者对交易环境,市场秩序,产品质量,网上消费者维权等方面的要求可能高于国内消费者,因此在利用互联网缩短销售环节、提高性价比的同时还须加强市场环境建设,提高境外消费者的信任度,健全跨境消费维权机制,这样才能形成国际贸易竞争力,因此,市场监管是发展跨境电商国际贸易竞争力的重要基础,也是重要保障。国际电商的发展,对拉动我国商品走向世界,提供了强有力的方式,现在很多企业都重视网络宣传,网络销售已经成为企业销售的主要渠道,世界各国都重视电商发展,增强国际贸易的竞争力。
3提升市场监管促进国际贸易竞争力措施
加强市场监控,是提高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主要途径,在市场经济的主导下,企业都是根据市场发展进行商品调控,避免产品过剩,有效提升国际贸易的竞争力。解决国际贸易竞争力,需要有效的提升市场监管,根据我国国情决定。我国现有经济水平、技术能力以及国际市场的消费形式,我认为更加均衡的传统创业与创新创业组合更加符合我国现状。在商品交易市场转型升级过程中,政府可以在引导传统企业利用互联网有效参与国际贸易活动的同时,鼓励创新企业采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建立创新型的商品交易市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在引导传统创业企业更加有效经营,监督市场公平竞争,为创业企业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等方面加大力度,政府也应该适当提高对传统创业的支持力度,让市场监管有手段,有资源来更好服务广大的传统创业者。提高企业国际贸易竞争力,是企业走向世界关键因素,也是企业发展的目标,但要想增强企业国际贸易竞争力,必须科学,有效的让企业健康发展,激发员工潜能,提高员工的创新能力,符合现代企业发展需要,积极引导企业有效发展,提高企业国际贸易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张宝友.标准对运输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影响———基于我国总体与部门面板数据的实证[J].国际商务研究,2014(05).
一、政府机构在股指期货市场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监管理念滞后于市场发展
从我国股指期货现有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来说,实行的是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为中心的监管模式,鉴于我国股指期货发展时间较短的现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管理念上以稳定市场为要务,担心风险,偏好采用限制性条款。在市场化监管成为监管主流的今天,我国股指期货仍然遵循稳定压倒一切的思维方式,表现在监管法规存有许多限制性条款的烙印:如不允许设立期货基金;禁止期货公司自营;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必须批准等[1],都表现出政府既想发展市场又怕无力控制风险的矛盾。
2、股指期货品种上市监管机制的市场化程度比较低
从目前情况来看,股指期货品种上市机制存在缺陷:交易所有“开店权”,却无“选货权”,政府通过行政审批批准新品种上市,而不是运用市场化的核准、注册等手段。金融期货上市至少采取非市场化的两级审批制,即交易所首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中国证监会再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上市交易。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和1999年《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7条,以相对宽松的方式赋予了中国证监会上市、终止、取消和恢复期货品种的权力。可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条款形同虚设,决策程序复杂、过程冗繁,最多时需要十几个部委盖章。
3、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的有效性较差
政府监管职责不明与能力有限,导致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加上宏观把握股指期货市场的能力有限,使得市场监管的有效性较差。例如,发生在2004年的中航油巨亏4.5亿美元事件[2],充分说明政府期货监管部门对国有企业从事期货交易的监管基本上形成真空,使得证监会2001年的《国有企业参与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形同虚设。通过事后调查,令人诧异的是,根据有关期货相关规定,中航油须在上市15天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中航油通过民航总局拿到批文后根本未履行报告义务。
二、交易所在一线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交易所一线监管职权过少
从股指期货目前的法律制度来看,交易所在行使一线监管职权时,现有法律对期货交易所的行政干预过多。例如,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中止、取消或恢复交易品种等也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当面对市场异常时,交易所本应立即采取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调整措施、限期平仓、强行平仓、暂停交易等具体风险控制措施,但是这些本来由期货交易所行使的职权却属于中国证监会所有,或者设置了向证监会备案、报告或批准的等程序。
2、公司制交易所治理结构不足
按照《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司制期货交易所虽然也像《公司法》中的公司法人一样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机构,但是交易所的治理结构却无法真正按照《公司法》运作。这主要体现在公司制交易所人事任免及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效力上。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期货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其他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这样一来,公司制交易所就变成了证监会行政附属机构,这样的后果是交易所难以更好地兼顾市场和会员的切身利益。
3、交易所的非营利性与商业利益的冲突明显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条例》之所以做如此规定主要是基于期货交易所是期货市场组织者,而并非交易行为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这种角色的特殊性决定了期货交易所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更重要的是,期货交易错承担保证期货合约履行、风险监控、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等职责,一旦允许其营利,将很难保证期货交易行为公平、公正进行。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无论法规如何变化,都改变不了期货交易所实质营利的现状和驱动力。因为公司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期货交易所的公益性,而且现有规定允许期货交易所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和其他费用。
三、期货公司在自我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期货公司被处罚后缺乏必要的申诉机制
期货公司作为法定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是期货交易行为的重要主体。期货公司的经营行为要受到期货交易所和政府期货监管部门的监督。一旦行为被认定违法或违规,期货公司将接受行政处罚。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期货行业没有规定完善的调查程序,而且也没有建立一套诉讼或仲裁机制可以让期货公司或其他被处罚者有陈述、申诉、辩解和上诉的机会。这就使得一些行政处罚可能会丧失合法性和公正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期货公司的市场参与性,从而影响股指期货市场的流动性。
2、因保证金不足而导致强行平仓的法律问题
所谓强行平仓是指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不足或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超出规定的限额,或者交易行为违规时,交易所为了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将对投资者持有的未平仓合约进行强制性平仓处理的措施。从股指期货现有法律制度来看,因保证金不足而导致的强行平仓是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全结算会员的权利还是义务,即强行平仓的法律性质尚不明确。
四、期货业协会在自律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行业协会在期货市场监管体系中介于政府监管机构与期货公司的中间,自我定位为“行业自治、行业协调”。它是通过制定本协会的章程对加入该会的会员实行统一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完善。吸纳会员具有广泛性,并可以就业内专业问题组织会员进行协商与交流,并从行业性质和行业利益的角度出发,维护整个行业的共同利益。
目前,笔者认为期货业协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期货业协会定位不够明确且独立性差
尽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在第五章对期货业协会的性质和职权做了规定,但是短短地三个条文完全不足以把期货业协会的定位说清楚,这就导致行业协会定位不明确,欠缺该有的独立性。
2、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较弱
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较弱主要体现在:与期货交易所的分工与合作不够,使得期货业协会缺乏交易所的有力支持;由于期货业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会员会费,总额难以保证自律管理职能的顺利开展;由于期货市场监管对专业性要求较高,加之行业协会对股指期货市场最新动态信息掌握程度有限,使得自律监管力度不够等。
总之,在我国股指期货正式推出之后,股指期货市场监管方面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其中很多是法律问题。我们将从国外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中寻求一些启示,以期从法律角度对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监管体制加以完善,真正为股指期货的健康、有序、稳健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注释:
[1]详见《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7条、第44条、第45条相关规定。
[2]2004年中航油因从事金融衍生工具失败而导致大面积亏损之初,外界一直风传企业亏在错判石油价格走势,在油价位于30-40美元间,持有大量做空的石油期货合约,在10月下旬油价突破50美元高位时,因无法补足5%的保证金,被交易所强行平仓。
参考文献:
[1]陶菲、李经谋.《中国期货市场理论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
[2](美)理查德·德尔著.王建梅译[M].《金融市场风险及监管》.北京:宇航出版社.2003
[3]杨永清.《期货交易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为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大建材市场监管力度,积极支持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近期,××工商局采取七项措施,认真开展了建材及家装市场专项检查。
一是突出工作重点,明确监管任务。以钢材、水泥、木材和重要装饰材料等建材和建材交易市场为重点,严把建材质量关,重点查处无证无照或超范围生产经营建材、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建材、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生产的“地条钢”及其制品、销售包装标志不全、标号与质量不符、强度等指标不合格的水泥、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假冒或仿冒他人建材产品商标、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利用广告对产品质量做虚假宣传、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严格建材市场准入,依法规范市场主体。严格执行有关行政许可规定,严把登记注册关。对被取消生产许可证的建材生产企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查处超范围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主体。对辖区内涉及生产经营建材的企业进行全面摸底,建立建材经营企业及建材交易市场日常巡查制度,落实监管责任,细化巡查内容,做好巡查记录,完善企业经济户口管理档案;督促建材经营企业建立购销台账制度、查验进货票证制度,进一步强化建材交易市场开办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督促所有经销建材的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证进货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三是加强建材质量监测工作,严把建材质量关。认真开展建材质量监测工作。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的结果及时向社会,提供消费警示,加强社会监督。对检查、监测中发现企业经营质量不合格建材的行为,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严厉查处。对监测结果为不合格并已流入市场的产品,及时通报相关管辖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从快、从严查处。
四是加大案件查处和协查力度,有效打击和防范违法行为。充分发挥_____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在建材市场监管中的作用,扩大维权服务网络,扩大案件线索来源,并建立完善举报奖励制度。通过多种途径深挖大要案件,实行大要案件挂牌督办制度,依法严查,一查到底。加大对建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五是强化建材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改进建材市场监管机制。以在全系统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为契机,以《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暂行)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规范》为基本依据,将建材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作为非农产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先导和试点,不断健全基础信息,丰富监管信息,完善数据库内容,抓出成果,积累经验。以加强建材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为突破口,改进当地建材市场监管机制,提升建材市场监管效能,推动提高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水平。鼓励和支持品牌信誉好、规模大的建材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厂场挂钩。
六是认真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增强市场监管合力。做到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材市场监管职能,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重大情况。加强与发展改革、商务、建设、质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将有关重大线索通报相关部门,形成打击取缔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建材企业和窝点的执法合力;与建材相关行业组织加强沟通联系,支持其建立健全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随时了解本地建材市场动态,增强建材市场监管的针对性、实效性。
一、防止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是上海世博会期间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
市场监管的系统性风险是指对经济发展全局或整体市场秩序产生重要影响的问题,市场监管的区域性风险是指对区域市场秩序或者和区域经济发展秩序产生影响的问题。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而深远的影响,很多时候其影响甚至超出了单纯的市场范围,形成了相当程度的社会影响。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还不够成熟,各地市场化发展不平衡,消费市场的发展也不平衡,市场运行的法制化水平和市场监管的水平还不高,所以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很容易出现,有一些问题直接涉及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或者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上海世博会开幕在即,要确保举办一届成功、精彩、难忘的世博盛会,首要的是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而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确保安全稳定也是世博会期间市场监管工作的基础和底线,尤其对于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的市场问题,更是世博会期间市场监管的重点。近年来,上海工商部门不断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强监管机制创新,营造和维护了上海良好的市场环境,上海的市场秩序保持可控有序,消费环境保持繁荣稳定。但是,上海的市场环境与举办世博会的要求相比,还存在差距,包括一些系统性和区域性问题,还需要创新工作思路、采取更加有力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
当前,既是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种因素和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必定在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反映出来。比如无照经营问题、食品安全问题等,越来越突出,有些成为顽症,矛盾复杂,特别是在世博会这样的重大敏感活动时期,一旦发生问题,影响很大。因此,2010年,上海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责任非常大。任务非常重。要确保世博会期间良好的市场环境,确保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就必须在巩固以往市场监管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梳理和分析系统性和区域性存在的问题,把防止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作为世博会期间市场监管的重点,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优化市场环境。
二、围绕重点领域和环节。切实解决市场监管中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
市场监管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其具体内容是不同的。在上海当前的发展阶段,并结合世博会的特殊要求,从上海工商部门的实践经验分析,主要的系统性和区域性问题有四个方面:无照经营监管、食品流通安全监管、世博会商标保护、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围绕营造上海世博会期间良好的市场环境这个目标,2008年以来,上海工商部门以落实上海市“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为契机,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工作方式,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加强市场监管,取得了较好成效。
一是突出重点开展无照经营整治工作。上海工商部门深刻认识到无照经营问题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近年来,一直以高危重热点行业无照经营为监管重点,并完善工作机制,制定了《高危及重热点无照经营划分标准及工作目标》、《工商所重热点(高危)行业无照监管问责办法(试行)》,深入开展无照经营整治,努力化解无照经营隐藏的重大风险。比如,2009年,上海工商部门共取缔无照经营29817户,疏导办照15096户,立案查处6934件。目前,全市无证无照娱乐场所(KTV、游艺机房)基本消除,无照市场整治累计完成率达到98%以上,全市“黑网吧”基本消除,南京路步行街、淮海路、豫园商城等正在创建消除无照经营示范街(区)。
二是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切实维护食品消费安全。食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上海工商部门一直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上海市有关职能部门职责分工调整的要求,从2009年6月1日起,上海工商部门承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上海工商部门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法》,积极开展食品流通环节的许可和监管工作,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协调,确保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序衔接;积极开展市场防控高致性禽流感工作、粮油和肉类市场专项执法,确保市民食品消费安全。
三是深入推进世博商标保护工作。世博商标保护是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内容。世博商标尤其是世博会标志专有权’的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世博会成功与否,而且影响到上海乃至中国在国际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声誉。上海工商部门充分认识到世博商标保护的重要性,近年来,积极在全市开展商标专用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商标假冒侵权行为,加大对侵犯世博标志专有权行为的查处力度,查处了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商标违法案件。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上海世博局,先后举办了上海工商系统和全国工商系统世博会标志保护工作培训,提高世博商标保护工作效能。
四是加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虚假违法广告尤其是低俗广告不仅是市场经济的毒瘤。而且容易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在世博会举办期间,防止广告领域的问题更是工商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近年来,上海工商部门不断完善综合治理机制,结合上海广告市场的实际,坚持以保健品、医疗服务、房地产、职业中介、教育培训和投资理财等领域广告为重点,深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2009年以来,相继开展了户外广告各项清理、企业牌匾专项检查、互联网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整治、迎世博净化报刊版面等专项整治,取得了良好成效。目前上海广告总体监测违法率控制在l%以下,广告市场规范有序。
2010年是上海世博会筹办举办的决战之年。上海工商部门将继续围绕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深入解决市场监管的系统性和区域性问题。一是不断加大无照经营监管力度,优化“疏堵结合、分类监管”工作方法,完善疏导机制,进一步解放思想,破解难题,真正使疏导成为整治无证无照经营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基本解决高危重热点行业无照经营的基础上,使全市无照经营总量明显减少,防止世博会期间发生因无照经营引发的突发事件和社会公众事件。二是完善监管体系,确保流通领域食品
安全。要着重完善食品流通许可体系、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食品质量监测体系,确保世博园区内流通环节不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事件,确保全市流通环节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三是继续加强世博会标志保护,重点保护参展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官方标志、检验印记。加强世博会组织机构、赞助企业的商标保护。大力整治重点市场商标侵权假冒行为。按照“打防并举、堵疏结合、标本兼治”原则,配合做好保护世博商标全国统一执法行动,推进建立“上海为核心、长三角为重点、辐射全国”的保护世博商标全国联动机制,落实世博商标执法整治和防控侵权的管理措施。四是继续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清理不良内容,大力整治低俗广告,规范企业牌匾标示,加强世博园区商业广告的预警巡查和世博主题广告监测,保持上海广告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三、加强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努力防止监管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
市场监管的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产生的根源是市场经济自身的发展变化和市场监管体制机制的不健全,主要包括市场监管的法制欠缺、方法陈旧、手段落后等。因此,要防止系统性风险和区域性风险,必须不断解放思想,加强创新,加大监管体制机制的建设力度,努力提高市场监管效能。结合上海世博会市场监管工作的要求和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实际,当前,上海工商部门需要进一步推进职能转变。加强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建设。
一是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和规范执法。世博会期间的市场监管工作,更容易引起社会各界和媒体关注,关系到上海的形象,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更要强调依法行政、依法监管。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分期分批对全体执法人员开展法制培训,加强依法行政意识的教育和依法行政能力的训练。进一步梳理执法流程,细化执法标准,严密执法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化应用系统,保留执法痕迹,推进阳光执法,提高执法公信力。加强执法监督,督导执法人员进一步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公正廉洁执法。
二是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反应能力。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围绕重要风险点,对世博会期间市场秩序可能引发问题的领域进行预研、预判、预测,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和社会公众事件应急反应预案,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完善应急响应程序,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演练,严格落实值班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舆情监测,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市场监管的公共政策等重要信息。同时。加强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新型传播领域等新兴市场监管问题的探索研究。
(一)英国监管模式分析。英国是现资基金的发源地,英国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以基金行业自律为中心的基金管理体制。英国模式以基金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为主要特征,强调建立和完善带有自律性的民间管理协会,并由协会制定出相应的规划进行自我控制、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而政府除适当的宏观调控外,并不具体干预基金业务。这种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有利于保持投资基金行业的长期稳定和规范,不易出现大起大落的波动对证券市场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积极作用。但该模式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法律功能弱化,而且很容易导致行业协会的垄断,致使基金的开放程度降低,这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相矛盾,同时,也不利于一国投资基金的国际化发展和外资的引入。
(二)美国监管模式分析。美国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始于1929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在美国,投资基金的管理机关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本世纪30年代,美国先后颁布了有关投资基金发展的各种法律法规,有《1933年联邦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等。以法律为准绳来监督、检查和控制基金的行为,强调基金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管理,该模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既能为投资基金的有序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又能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完整的法律保护,使得投资基金的发展充满了活力,但此模式弱化了政府功能,不利于投资基金的迅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也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资基金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三)日本监管模式分析。日本的投资基金是在政府的积极倡导和支持下成长起来的,因而,日本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对基金发展的严格管制,通过政府职能机构制定强有力的措施来对基金发展的方向、规模及基金的运行和管理进行引导、调节。日本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功能,迅速推进投资基金的起步和发展,缩短基金发展的成熟期,同时也有利于发挥投资基金在支持国家金融发展和经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模式带有浓厚的行政和计划色彩,容易滋生腐败和官僚作用;且该模式下的基金行业自律性较差,市场竞争亦不充分,不利于基金业的长远发展。
二、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构建
(一)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理性选择
1、选择美国模式难以实现。目前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仍然存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时常经济的认识和适应能力都是有限的,广大投资者对市场风险认识不足,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较低以及相应的法制基础弱、市场建设滞后,人们的认识及心理准备不到位等,决定了我国走美国模式很困难。
2、选择英国模式也不现实。虽然英国能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自觉地踏上规范化发展轨道,但行业协会的构建与完善及行业自律功能的发挥均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投资基金刚刚起步且发育程度还很低的国家来讲,由于受整个宏观环境的影响,我国构建行业组织,组建相关协会本身就有较大的困难,即使尽快组建,这些行业组织也需要一个发展完善过程。在这种发育程度低的状态下,很难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自律,这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不仅不利,反而有可能阻碍其正常发展。
3、选择日本模式也不适应。虽然日本模式能充分利用政府的强大功能培养和推进投资基金快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但这也同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一方面,现在我国处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如果再以政府严格管制的方式来推动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而削弱市场功能,势必会对我国的改革和市场经济进程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政府严格管制很容易引发制度上的障碍,从而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挥,最终导致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因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而走入误区。
4、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当前,我国所处的国内外环境与英、美、日等国在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形式形成时期所处的条件相比,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我国金融和经济国际化进程加快发展,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加剧的今天,国内外环境给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时又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种形式同时也对我国的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达到持续、稳定、快速和有序发展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目的,必须要对当前的监管体制作以调整和创新。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模式显然都不完全符合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和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的国情,因此,必须通过对国外各种基金市场监管模式的“扬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
(二)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内涵
在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构建中,应该综合考虑和兼顾各种监管主体的监管功能和优势,发挥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既要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满足投资基金市场初期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长远发展的战略要求,构建一种在法律约束下的政府管制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模式-动态化综合监管体制模式,是较为现实、合理的理性选择。所谓动态化综合监管,其含义是指管理中既要注重各种监管主体的有机结合,又要根据监管对象所处的环境和条件,动态地选择相应的管理手段和方式。这种监管机制是监管主体综合化与监管手段动态化的有机统一。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管理指导思想,其真正意义在于指导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进行有准备地方案管理和策略管理。这种管理模式要求我们根据发展目标,既要进行战略性管理,又要有战术管理,既要有优化方案设计的充分准备,又要有应变的策略准备,以便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意义和作用
这种模式强调发挥不同监管主体的功能和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因而既有利于通过法规规范促进投资基金市场中各类投资基金的良性竞争,又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的特殊功能,对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实施有效的培育和引导,促进投资基金市场的迅速成长与壮大。这种模式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也正是因为它所具有的灵活监管特点比较适合我国现阶段的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状况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它能够有效地兼顾各方面的需要在推动基金市场发展的同时,又能防范诸多弊端的出现。
这种模式有利于基金行业的投资基金市场竞争中加强合作,发挥出基金行业的整体功能效应,避免内部的恶性竞争,并尽可能地以合作同盟的形式参与国际竞争,这对起步较晚的我国投资基金早日赶上国际化发展步伐,加快投资基金市场与国际接轨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要与我国大众投资者的心理素质、认识程序相适应,能够在发展中提高大众对投资基金的理性认识,强化大众的投资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从而为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打下了广泛的社会基础,这对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投资基金市场的全方位发展有十分重要意义。
三、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发展思路构建我国投资
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总体发展思路可以概括为:以法制建设为基础和保障,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性的投资基金市场主管机构,对基金市场的发展进程进行宏观引导和协调管理,同时建立和完善基金行业组织及其相应约束自律机构,以此来保证投资基金市场的持续、稳定和有序发展。这一思路的指导思想就是“三位一体,协同监管”。“三位一体”指的是同时综合考虑三种监管方式,一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中基金企业的行为,使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监管;二是行政监管,即通过建立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投资基金市场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基金市场发展实施监督、检查,引导和控制;三是通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使基金行业组织协会进行自律监管。所谓“协同监管”指的是在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过程中,针对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目标和具体运行状况,恰当地处理和划分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的范围及重点,避免监管中的错位或遗漏,同时做到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的协调,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协调。在具体操作上,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系应该怎么建立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
1、大力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从世界各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各国基金主管部门一般由中央银行或财政部逐步移交给证券管理、监督机构。在我国目前投资基金存在多头管理的形式下,发挥政府监管职能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确定我国的投资基金主管机关。即由国家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集中管理。这个委员会由现有管理部门(人民银行、证券委、证监委等)的有关专家组成,是全国投资基金市场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投资基金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设计投资基金市场的总体发展规划;监督基金法规的实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基金发行流量及存量的总额或结构进行调整,从而引导投资基金市场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投资者。成立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意味着各管理部门权力的移交,这必须考虑有一个“缓冲”的过渡措施。为防止过渡期出现权力真空,导致投资基金市场秩序混乱,可以考虑实行申请发起设立基金和基金上市监督分开管理的办法。前者由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并按基金规模或基金性质确立总行和大区分行二级审批制度;后者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证券委、证监会,在证券管理机构下设立专门机构,即“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监管国内投资基金市场。其职责:一是制定基金上市标准或应具备的条件;二是安排基金交易场所,形成统一的基金交易市场;三是审批基金要求上市的申请,确保上市基金的素质;四是监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公布有关信息;五是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2、筹建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要选择那些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主体力量,筹建“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公会”,并借鉴香港经验,在组织形式上实行会员制。正式会员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参加,其任务:一是制定中国投资基金执业守则;二是推广基金业务,扩大国内基金市场;三是监督基金的日常动作,使之规范化;四是出版基金管理专业刊物;五是培训基金从业人员;六是仲裁有关基金方面的纠纷;七是维护和树立基金业的良好社会声誉。
3、成立投资基金的评估机构。随着投资基金市场规模(市场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的迅速发展,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也很重要。资产评估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强化投资公司管理,合理补偿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保护国有资产,维护投资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4、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信用等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从不同侧面对投资基金市场进行监管。一是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根据不同投资基金的风险程度,模仿债券评级的办法,对投资基金进行信用评级,该信用主级主要依赖基金的经营业绩,投资政策与目标。管理人的业务水平及组合投资的效益和风险等几方面。它不仅为证监会对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供客观的依据,也为投资者的理性投资提供了可靠保证。二是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与股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样,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执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包括各类报表、投资规模、投资方向、预期收益及重大事件披露等信息。三是建立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由投资者、行业协会和证监部门组成的评审团定期考评并公布于众,以褒扬先进,强化托管各方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5、完善投资基金市场的社会监督机制。国外经验证明,完善的投资基金市场社会监督机制是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首先,要利用投资者对基金市场进行外部监督。其次,建立完善的投资基金评价体系。包括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和创办基金专业刊物两个方面。再次加强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中介机构的建设。此外,还应建立先进完备的技术监督系统即电子监督系统,对投资基金市场的运行和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跟踪和监督,使其理性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王国良:《基金投资》[M],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1。
[2]王韬光:《共同基金理论运作设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刘传葵:《中国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4]王勇:《投资基金新论》[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一)英国监管模式分析。英国是现资基金的发源地,英国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套以基金行业自律为中心的基金管理体制。英国模式以基金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为主要特征,强调建立和完善带有自律性的民间管理协会,并由协会制定出相应的规划进行自我控制、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而政府除适当的宏观调控外,并不具体干预基金业务。这种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有利于保持投资基金行业的长期稳定和规范,不易出现大起大落的波动对证券市场及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积极作用。但该模式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律规范,法律功能弱化,而且很容易导致行业协会的垄断,致使基金的开放程度降低,这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相矛盾,同时,也不利于一国投资基金的国际化发展和外资的引入。
(二)美国监管模式分析。美国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始于1929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在美国,投资基金的管理机关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本世纪30年代,美国先后颁布了有关投资基金发展的各种法律法规,有《1933年联邦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等。以法律为准绳来监督、检查和控制基金的行为,强调基金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管理,该模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既能为投资基金的有序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又能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完整的法律保护,使得投资基金的发展充满了活力,但此模式弱化了政府功能,不利于投资基金的迅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也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资基金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三)日本监管模式分析。日本的投资基金是在政府的积极倡导和支持下成长起来的,因而,日本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对基金发展的严格管制,通过政府职能机构制定强有力的措施来对基金发展的方向、规模及基金的运行和管理进行引导、调节。日本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功能,迅速推进投资基金的起步和发展,缩短基金发展的成熟期,同时也有利于发挥投资基金在支持国家金融发展和经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模式带有浓厚的行政和计划色彩,容易滋生腐败和官僚作用;且该模式下的基金行业自律性较差,市场竞争亦不充分,不利于基金业的长远发展。
二、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构建
(一)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理性选择
1、选择美国模式难以实现。目前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仍然存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时常经济的认识和适应能力都是有限的,广大投资者对市场风险认识不足,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较低以及相应的法制基础弱、市场建设滞后,人们的认识及心理准备不到位等,决定了我国走美国模式很困难。
2、选择英国模式也不现实。虽然英国能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自觉地踏上规范化发展轨道,但行业协会的构建与完善及行业自律功能的发挥均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投资基金刚刚起步且发育程度还很低的国家来讲,由于受整个宏观环境的影响,我国构建行业组织,组建相关协会本身就有较大的困难,即使尽快组建,这些行业组织也需要一个发展完善过程。在这种发育程度低的状态下,很难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自律,这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不仅不利,反而有可能阻碍其正常发展。
3、选择日本模式也不适应。虽然日本模式能充分利用政府的强大功能培养和推进投资基金快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但这也同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一方面,现在我国处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如果再以政府严格管制的方式来推动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而削弱市场功能,势必会对我国的改革和市场经济进程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政府严格管制很容易引发制度上的障碍,从而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挥,最终导致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因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而走入误区。
4、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当前,我国所处的国内外环境与英、美、日等国在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形式形成时期所处的条件相比,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我国金融和经济国际化进程加快发展,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加剧的今天,国内外环境给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时又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种形式同时也对我国的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达到持续、稳定、快速和有序发展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目的,必须要对当前的监管体制作以调整和创新。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模式显然都不完全符合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和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的国情,因此,必须通过对国外各种基金市场监管模式的“扬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
(二)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内涵
在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构建中,应该综合考虑和兼顾各种监管主体的监管功能和优势,发挥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既要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满足投资基金市场初期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长远发展的战略要求,构建一种在法律约束下的政府管制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模式-动态化综合监管体制模式,是较为现实、合理的理性选择。所谓动态化综合监管,其含义是指管理中既要注重各种监管主体的有机结合,又要根据监管对象所处的环境和条件,动态地选择相应的管理手段和方式。这种监管机制是监管主体综合化与监管手段动态化的有机统一。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管理指导思想,其真正意义在于指导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进行有准备地方案管理和策略管理。这种管理模式要求我们根据发展目标,既要进行战略性管理,又要有战术管理,既要有优化方案设计的充分准备,又要有应变的策略准备,以便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意义和作用
这种模式强调发挥不同监管主体的功能和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因而既有利于通过法规规范促进投资基金市场中各类投资基金的良性竞争,又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的特殊功能,对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实施有效的培育和引导,促进投资基金市场的迅速成长与壮大。这种模式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也正是因为它所具有的灵活监管特点比较适合我国现阶段的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状况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它能够有效地兼顾各方面的需要在推动基金市场发展的同时,又能防范诸多弊端的出现。
这种模式有利于基金行业的投资基金市场竞争中加强合作,发挥出基金行业的整体功能效应,避免内部的恶性竞争,并尽可能地以合作同盟的形式参与国际竞争,这对起步较晚的我国投资基金早日赶上国际化发展步伐,加快投资基金市场与国际接轨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要与我国大众投资者的心理素质、认识程序相适应,能够在发展中提高大众对投资基金的理性认识,强化大众的投资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从而为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打下了广泛的社会基础,这对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投资基金市场的全方位发展有十分重要意义。
三、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发展思路构建我国投资
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总体发展思路可以概括为:以法制建设为基础和保障,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性的投资基金市场主管机构,对基金市场的发展进程进行宏观引导和协调管理,同时建立和完善基金行业组织及其相应约束自律机构,以此来保证投资基金市场的持续、稳定和有序发展。这一思路的指导思想就是“三位一体,协同监管”。“三位一体”指的是同时综合考虑三种监管方式,一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中基金企业的行为,使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监管;二是行政监管,即通过建立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投资基金市场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基金市场发展实施监督、检查,引导和控制;三是通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使基金行业组织协会进行自律监管。所谓“协同监管”指的是在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过程中,针对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目标和具体运行状况,恰当地处理和划分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的范围及重点,避免监管中的错位或遗漏,同时做到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的协调,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协调。在具体操作上,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系应该怎么建立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
1、大力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从世界各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各国基金主管部门一般由中央银行或财政部逐步移交给证券管理、监督机构。在我国目前投资基金存在多头管理的形式下,发挥政府监管职能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确定我国的投资基金主管机关。即由国家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集中管理。这个委员会由现有管理部门(人民银行、证券委、证监委等)的有关专家组成,是全国投资基金市场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投资基金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设计投资基金市场的总体发展规划;监督基金法规的实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基金发行流量及存量的总额或结构进行调整,从而引导投资基金市场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投资者。成立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意味着各管理部门权力的移交,这必须考虑有一个“缓冲”的过渡措施。为防止过渡期出现权力真空,导致投资基金市场秩序混乱,可以考虑实行申请发起设立基金和基金上市监督分开管理的办法。前者由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并按基金规模或基金性质确立总行和大区分行二级审批制度;后者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证券委、证监会,在证券管理机构下设立专门机构,即“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监管国内投资基金市场。其职责:一是制定基金上市标准或应具备的条件;二是安排基金交易场所,形成统一的基金交易市场;三是审批基金要求上市的申请,确保上市基金的素质;四是监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公布有关信息;五是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2、筹建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要选择那些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主体力量,筹建“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公会”,并借鉴香港经验,在组织形式上实行会员制。正式会员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参加,其任务:一是制定中国投资基金执业守则;二是推广基金业务,扩大国内基金市场;三是监督基金的日常动作,使之规范化;四是出版基金管理专业刊物;五是培训基金从业人员;六是仲裁有关基金方面的纠纷;七是维护和树立基金业的良好社会声誉。
3、成立投资基金的评估机构。随着投资基金市场规模(市场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的迅速发展,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也很重要。资产评估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强化投资公司管理,合理补偿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保护国有资产,维护投资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4、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信用等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从不同侧面对投资基金市场进行监管。一是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根据不同投资基金的风险程度,模仿债券评级的办法,对投资基金进行信用评级,该信用主级主要依赖基金的经营业绩,投资政策与目标。管理人的业务水平及组合投资的效益和风险等几方面。它不仅为证监会对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供客观的依据,也为投资者的理性投资提供了可靠保证。二是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与股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样,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执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包括各类报表、投资规模、投资方向、预期收益及重大事件披露等信息。三是建立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由投资者、行业协会和证监部门组成的评审团定期考评并公布于众,以褒扬先进,强化托管各方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5、完善投资基金市场的社会监督机制。国外经验证明,完善的投资基金市场社会监督机制是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首先,要利用投资者对基金市场进行外部监督。其次,建立完善的投资基金评价体系。包括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和创办基金专业刊物两个方面。再次加强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中介机构的建设。此外,还应建立先进完备的技术监督系统即电子监督系统,对投资基金市场的运行和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跟踪和监督,使其理性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王国良:《基金投资》[M],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1。
[2]王韬光:《共同基金理论运作设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刘传葵:《中国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4]王勇:《投资基金新论》[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