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1 09:32:4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相关法律,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衍生产品;虚拟经济;法律问题
从2007年初开始,由美国抵押贷款风险逐渐演变出的一场次贷危机,不仅瞬间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而且不同程度地扩大和影响到包括我国在内的多数国家。普遍的观点认为,“次贷危机已成为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面对突如其来的金融灾难,从各国政府首脑到金融监管部门、从金融机构到学术界,都在匆忙而审慎地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求有效应对、渡过难关。就法律界来讲,同样面临着反思与应对的迫切任务,应当采取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准确把握成因,进而做出科学判断和合理建议。
一、金融危机爆发的内园分析——以美国为案例
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主要是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就受影响程度而言,作为全球最大经济实体的美国,显然首当其冲。客观地讲,金融危机在众多国家的蔓延,都多多少少受本国或区域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程度的影响,但是,在经济全球化日益成熟的今天,此次危机的成因及根源,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共性,甚至是同一性,而其最集中、最全面的代表就是美国。就金融危机在美国的成因来讲,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严重脱钩,缺乏对金融衍生产品的有效法律监管
美国经济最大的特点是虚拟经济,即高度依赖虚拟资本的循环来创造利润。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最早对虚拟资本(Fictitious Capital)作出系统论述。虚拟资本以金融系统为主要依托,包括股票、债券和不动产抵押等,它通过渗入物质资料的生产及相关的分配、交换、消费等经济活动,推动实体经济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此虚拟经济本身并不创造价值,其存在必须依附于实体生产性经济。脱离了实体经济,虚拟经济就会变成无根之草,最终催生泡沫经济。当前的美国金融危机是经济过度虚拟化和自由化后果的集中反映。这其中的一个典型表现就是与房地产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也开始不断泛滥,金融衍生产品的极度膨胀导致美国金融服务业产值占到其GDP的近40%。脱离了实体经济的支撑,又没有相应的管制措l施,虚拟经济就会逐渐演变成投机经济,这也就从根本上决定了美国房地产泡沫的最终破灭。
(二)按揭法律结构上存在缺陷
美国在住房按揭贷款的设置上虽有担保的存在,但其法律结构上却存在重大缺陷,使得这种担保不具有实际意义,从而也就使得金融风险从源头上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控制。在美国次贷危机中首付款都很低,按揭担保变得非常脆弱,金融的风险也就变得更容易发生。有数据显示,2006年美国发放的次贷平均只有6%的首付款比例。2002~2006年间,美国家庭贷款以每年11%的速度增长,远远超过了整体经济的增速。金融机构的贷款年增速为10%。如今,由于房价暴跌,很多贷款人无力还款。而购房人对于所购房产只有很少甚至没有自己付款,全部以银行的贷款购买房产,然后再以该房产做还款的担保,从这样的担保结构中可以看出,担保人的担保物虽然具有法律形式上的所有权,但就实质而言并不具有真正的交换价值意义上的“所有权”。实际上,英美财产法中本身就没有明确的“所有权”概念,有的只是对于财产进行利用的相关概念,这通常被理解为灵活并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而按揭这样一种交易一担保模式在高房价时代确实为普通人购房提供了一种可能。适应了经济迅速发展下的社会需求。但是,法律作为对社会经济进行最本质、最深刻描述的工具,在所有权归属这样重大的问题上是不能含糊其词的,否则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在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无权处分”之类问题的研究汗牛充栋,并一直争论不休,其主要考量就在于没有所有权而处分财产是法律上一个极为重大的事件,一定要有一个明确的处理机制。像现在遇到次贷危机的时候就能发现,正视所有权本质的问题其实就能发现它的价值。
(三)金融债务信用基础的法律保障机制存在缺陷
此次美国次贷危机的导火索应该是金融债务信用基础遭到了摧毁性的破坏,客观地评价,美国作为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极其牢固、自身修复性很强的金融债务信用体系,同时,还有严密的法律机制对其进行全方位保护。但是,在此次危机中,我们可以清晰地观察到,其金融债务信用基础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仍然没有抵挡住自由金融市场负面作用的巨大冲击。其整个逻辑过程其实非常简单,就公司金融债务而言,公司企业从商业银行大量借款,再将借来的钱从事证券业或房地产业的投资。这时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高涨。但是,当过热的股市或房地产市场高涨到一定程度,必然发生崩溃,此时公司的资金都压在股票或房地产上,无法套现偿还银行的贷款。这就会导致银行的信用基础出现问题,银行的资金不具有流动性,就会引发银行对存款客户的支付的危机。此外,借款公司,如果不是从事股票业或房地产业这些高风险的投资,而是从事出口贸易或制造业投资时,也可以从银行大量贷款。但是,因为市场情况的突然变化,由于对市场估计的错误等各种原因,产品压库滞销,也可能导致公司到期不能偿还贷款。这也会影响银行对存款客户的支付能力。银行对存款客户的支付信用出现问题时,公众存款人便对银行进行大规模的挤兑。挤兑必然导致银行倒闭。一家银行倒闭还会引起数家银行接连发生挤兑,金融危机就爆发了。
二、爆发金融危机的外因分析——国际金融法方面存在的缺陷
[关键词]金融衍生工具;风险;法律问题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和性质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
国际上是这样定义金融衍生工具的,当事人之间的双务合同或者交换支付协议,它的价值正如其名称所体现的,衍生于基础资产或者相关的基础比率或指数。国际互换与衍生工具协会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较之前的定义更狭窄些,它们认为金融衍生工具的核心在于对风险的管理,衍生合约本质是一种双边合约,目的就是对风险的一种管控。我国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研究较国际上其它国家较晚。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代,直到1978年我国的改革开放,才从计划经济时代走向了市场经济时代。我国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与国际上略有不同,并且国内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也持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金融衍生工具是区别于传统的金融工具,所以称之为衍生工具。有的学者认为,金融衍生工具是以另一金融工具的存在为前提,以这些金融工具为买卖对象,价格也由这些金融工具决定的金融工具。它由债券、股票、外汇等基础工具衍生而来,包括远期、期货、期权、互换四种基本工具和由它们通过变化、组合、合成三种方式再衍生而来的变种。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法律性质
金融衍生工具在法律上来说本质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其名称上的“工具”二字不影响其本质的债权债务关系。签订合约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拥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据我国的法律,金融衍生工具有几大法律属性。诺成性,就如字面意思一样,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一致的意思,并不是以标的物的交付与否来判断。虚拟性,金融衍生工具不像一般意义上的某种具体的实物,它只是一种权利和义务,是一种不具体存在的工具。目的的不同性,金融衍生工具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合同双方的风险性。
二、我国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作者以沪深股市的数据为依托,调查发现2009-2014年度使用衍生金融工具企业的比例分别为7.523%、11.117%、12.558%、13.412%、14.873%和12.423%,虽然增长速度在2008年后有所放缓,但总体上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使用衍生金融工具。在这样较高比例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背景下,我国金融衍生工具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一)法律设置不完善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时代。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但很多法律建设仍然十分之后,尤其是经济类法律。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的相关法律更是寥寥可数,其中对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法律屈指可数,并且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和法律法规也存在着矛盾和不协调。我国的股市也不够成熟,相关股市的法律监管也不够健全和完善。甚至可以说,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亟需相关法律部门的统一协调和制定具有指导作用的法律。
(二)分业与混业交叉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在借鉴了欧美等资本市场成熟国家的历史经验后,为防控风险采取了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模式。1929年开始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使得美国金融业全面崩溃,银行参与证券投资等高风险行业是金融市场暴跌的主要原因,所以美国在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由混业经营转变为分业经营。我国的金融监管正是借鉴了历史上这个惨痛的教训,所以才坚定的执行分业经营模式。我国商业银行法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然而,在20世纪90年代,欧美等发达国家感到分业经营的弊端比较大,严重制约了金融市场的发展,纷纷又放松管制重新开始混业经营。我国金融市场还处于初创阶段,不确定因素较大,在分业经营名义格局下也存在着混业经营现象。
(三)投机现象的存在
金融衍生工具的参与者一般以金融机构为主,这些金融机构往往资金雄厚,在和广大股民和中小投资者的博弈中,往往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地位,中小投资者往往败下阵来。金融机构不仅资金雄厚,还有巨大的信息优势,这种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使得机构可以做出更精准的判断和行为。金融机构依靠着这些优势进行投机,往往可以取得较大的利润和机会。政府相关监管部门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尽最大努力去控制金融机构的投资行为,但由于政府的政策往往有时候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预测。金融机构恰恰就是利用了这一点,它们往往会进行预测,因为一旦预测成功,这些金融机构所取得的利润往往是几倍、几十倍的增长。
三、我国金融衍生工具法律监管的完善策略
(一)建立统一的监管模式
由于金融衍生工具涉及到多个金融监管部门,所以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督和管理需要涉及、协调多个部门。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首先要以保证国家的金融安全为前提,只有在保证国家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再去协调各类金融监管部门。统一的监管模式既可以缩减管理资源,也可以使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更健康、成熟的发展。统一的监管模式也更方便使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与世界接轨,有效实现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的有序健康发展,保证我国的金融安全。
(二)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相关法律的建设
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的相关法律寥寥可数,其中对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的法律屈指可数,并且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和法律法规也存在着矛盾和不协调。我国的股市也不够成熟,相关股市的法律监管也不够健全和完善。甚至可以说,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亟需相关法律部门的统一协调和制定具有指导作用的法律。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相关法律建设极为薄弱,对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这就需要我国的立法部门把这个问题重视起来,尽早并且准确的对我国目前的金融衍生工具的现状进行大数据分析和判断,做出适合我国的金融衍生工具发展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监督体制。建立有效的监管实施规则,保证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框架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明确规定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额与风险承担限额,形成有效的控制与约束机制,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健全的交易制度体系。
(三)增加与国际上的协作与沟通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的深入,我国的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受着其它国家的经济的影响。我国在过去的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是计划体制经济,我国的经济是自给自足的经济,不受到外界的经济体的影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也受着其它国家的金融市场的影响。尤其是现在的互联网的发展,更是促进了当今社会下全球的现金的流动,国家间的金融流动性大增。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要想发展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必须增加与国际上其它国家的金融协作。
(四)明确我国金融衍生工具的管理原则
摘 要 在2005年3月中央开始了房贷证券化的尝试,将中国建设银行和浦发作为试点单位。但由于国内经济,政治,法律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中国房贷证券化的发展并没有取得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加之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又进一步抑制了国内房贷证券化的发展。以上种种原因使得中国房产证券化的发展停滞不前。笔者认为房贷证券化是房地产发展的必然趋势。但目前国内的政策,经济,法律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本文就是旨在分析以上部分缺陷,以期国内房地产的蓬勃发展并带动中国经济发展。
关键词 住房贷款证券化 特别目的机构SPV 资产证券化
一、中国房贷证券化发展的原因
1.金融信贷机构的要求
自中央“十五”计划实施以来,房地产的高速发展使得住房按揭贷款的数量随年增加。从下图就可以看出。
商品房销售面积 比上年增长 开发企业资金来源 比上年增长
10.43亿平方米 10.10% 72494亿元 25.4%
住宅销售面积 办公楼销售面积 国内贷款 比上年增长
增长8.0% 增长21.9% 12540亿元 10.30%
商品房销售额 比上年增长 利用外资 比上年增长
5.25万亿元 18.30% 796亿元 66.00%
12月销售面积 同比增长 个人按揭贷款 比上年增长
21808万平方米 11.50% 9211亿元 7.6%
随着房地产的发展,个人按揭贷款和国内贷款已经逐渐成为融资的主要途径。而且住房贷款一般来说都是长期的。由于商业银行的负债主要是短期,时间上和住房贷款不匹配。这严重增加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此外,根据《巴塞尔协议》规定,商业银行的核心资产至少占总资产的8%,以保证其流动性。住房贷款的暴增也威胁一些小型商业银行的经营。房贷证券化将可以为商业银行规避流动性风险,让其更好的经营。
2.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
房贷证券化在合法的信用保证和一定风险控制下,是一种相对合适的投资工具。房贷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投资工具,既丰富了国内金融投资工具,同时也拓宽了融资渠道。而且,现在房地产的发展周期仍处于高速发展阶段,即使国家宏观调控进一步压低房价,但充足的需求使得房地产市场依然坚挺,这为房贷证券二级市场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房贷证券化的过程需要设立更为严格,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设立特定的金融机构SPV或SPC。这一系列过程进一步完善了中国资本市场。房贷证券化在完善资本市场的同时,也扩大了对房地产及其配套产品的需求和消费,其最终结果是促进国内整个经济的发展。
二、中国房贷证券化发展的障碍
1.法律法规不完善
尽管目前中国已经设立了很多与住房贷款证券化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一系列法律。但缺少一套完整专门针对房贷证券化过程的法律体系。这使得国内商业银行在进行房贷证券化的运作过程中会有不可避免的障碍。其次、由于《信托法》,《担保法》,《破产法》还并未出台,这使得在房贷证券化过程中,作为证券实际发行人的特别目的机构(SPV)在我国缺少法律保障和受托资格。这次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其相当一部分责任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所以警示我国一定要完善相关法律建设
2.二级市场流动性不强
住房贷款证券属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由银监会监管,因此住房贷款证券只能银行间市场发行和流通,面对的投资者结构单一且数量较小。使得整个房贷证券缺乏需求。市场需求萎靡,使得整个房贷证券市场很难持续发展下去。另一方面,大部分投资者对房贷证券这一类资产证券化的金融衍生品缺乏了解和深刻认识,在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下,不敢去投资这一类金融产品。这也是导致房贷证券流动性不签的重要原因。
3.市场利率机制不完善
根据马克维茨的均值方差模型,风险越大,收益越大。房贷证券的利率应该高于同期的国债,毕竟房贷证券至少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相对国债来说,而且银行出售住房贷款需要获取高于边际成本的实际收益。这就说明房贷证券的发行需要一定的利差空间。如果利差小了,不利于房贷证券的发行和出售。但现在的问题是国内利率还没有完全市场化,证券价格对利率缺乏弹性,那么证券发行方很难确定证券的发行价格,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房贷证券化的发展。
三、中国房贷证券化的发展前景及个人建议
1.加强相关法律建设
法律在每个国家都是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完善不断更新。而且法律大部分是发现问题在前,在设立法律解决问题在后。所以关于制定房贷证券化的相关法律设立是势在必行。在2005年3月确立中国建设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试点单位之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和银监会分别颁布了《资产支持证券披露规则》,《资产支持证券操作交易规则》、《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多部法令法规使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受到法律的保护。
2.完善利率体系建设
健全的基准利率体系是房贷证券化的重要前提,更是房贷证券化过程中定价的关键所在。近几年,中国金融市场通过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推进基准利率体系的建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定盘利率和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逐步推出,为住房贷款证券等金融衍生品提供了参考利率指标,促进了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有助于加快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也进一步为房贷证券化扫清了障碍。
参考文献:
[1]赵旭.企业资产证券化破冰.首席财务官.2006.7.27.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资产总量、盈利水平都取得长足发展,但我们也要看到在社会转型时期金融机构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尤其是在信贷业务上。每年向法院涉及金融机构的信贷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且争议的标的额也越来越大。虽然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业务时,通过依法签订贷款合同、进一步规范贷款程序,增强了合同的合法性,规避风险的能力在提高。但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也暗含了一些弊端和风险。为了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金融机构需正确面对存在的问题与风险,加以有效地控制和防范。
1.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一是缺少相应法律的实施细则。目前金融机构签订信贷合同的主要依据是《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但由于实际情况的负责多样,法律法规缺少结合实际的操作细则。二是忽视信贷合同的重要性,违规签订合同导致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无效。尽管金融机构在完善信贷程序、规范信贷手续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由于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也不少见。三是忽视贷款保证中潜在风险。四是金融机构在格式合同中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合同文本滞后等问题,这些问题都可以因为重视而得到改善。
2.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中问题的完善。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具体的实施办法。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积极做好金融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二是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法律工作机制。应建立于司法部门的联系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司法信息,有新的司法解释或相关案例时,及时学习并应用于信贷业务。同时建立专门的法律工作机构,负责信贷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和司法部门的联系,提高信贷人员的相关业务水平,通过对合法性审查加强进一步防微杜渐,规避风险。三是严格贷款程序。严格要求信贷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认真操作信贷业务,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制度,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程度做出细致的调查分析。四是进一步提高信贷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业务水平。强化自我约束意识,正确摆正与相对方的关系,公平合理地确定权利义务,做好告知义务。
(作者单位:农行浙江临海市支行 浙江临海 317000)(责编:李雪)
[关键词]货币供给量 信贷规模 资金链
一、现状简介
2008年美国爆发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欧洲紧接着出现债务危机,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在欧美各国盛行,世界经济总体增长速度放慢。危机的爆发起源于金融行业,然而很快实体经济也受到沉重打击,危机从美国扩散到全球,由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
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宏观方面,中国政府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到2011年,中国的宏观政策转向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从货币供给量的角度来看,以每年十二月的M2作比较,2002年到2008年,中国货币供给量每年同比增长16%左右。2008年末,中国M2为475166.6亿,2009年末为610224.5亿,同比增长28%左右。2010年末M2比2009年末同比增长19%左右,达到725851.8亿,到2011年末中国M2为851590.9亿。在此期间中国GDP增长率为每年10%左右,表明在金融危机期间中国货币供给量严重过剩。
于此同时,中国民间资本活跃,民间借贷盛行,其借贷利率也普遍高于银行同期利率。对高收益的追逐,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引发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一系列的现象。原本存在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和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正常借贷行为,正影响着中国经济金融的健康发展。
二、相关理论
金融危机的爆发直接导致我国出口额的下降,以出口为主的中小企业国外市场紧缩,部分企业资金链出现问题,面临破产倒闭的困境。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消费、投资和出口,在出口受影响的情况下,只有依靠消费和投资来保增长。提高消费所占GDP的比重,以及消费结构的调整需要很长的时间,投资便成为短期内一种拉动经济的快捷方式。
此时,中国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货币供给增长比例超过前期,面临破产倒闭的企业可以获得贷款而存活下来,把投资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大环境的恶化并没有立刻改变,除美国金融危机外,欧洲出现债务危机,中国国内消费也没有立刻启动呢。过度的货币供给量带来了通货膨胀,物价上涨。于此同时,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正如火如荼的发展,房价节节攀升,股票市场也迎来一波反弹。在赚钱效应作用下,部分从银行流出的资金,本来应当流向实体经济,发展中小企业却流入楼市,股市。为稳定物价,使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房价合理回归,人民银行开始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缩减信贷规模。银行信贷的紧缩导致中小企业在银行的贷款减少,企业再次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压力。本来依靠银行而存活的部分中小企业,在信贷紧缩的背景下,只能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存活,或者倒闭破产。另一方面,在楼市宏观调控作用下,购房者不断调整预期,持币观望,楼市成交量下降,价格止涨,部分流入楼市的资金不能及时套现收回成本,只能通过民间借贷来维系企业生存。
这些因素交织在一起,促进了中国民间资本市场的发展,而民间借贷由于其对象主要是危机中存活的中小企业。这些危机中暂时存活的企业在市场中竞争力较弱,贷款者为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性,使得民间借贷利率一般高于银行同期利率,有的甚至是银行同期利率的几倍。高收益的示范效应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部分以民间借贷为形式的金融组织出现,随之而来的就是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的现象。
可以认为,中国目前民间借贷现象中存在的问题是金融危机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情况下,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的结果。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在金融危机后对维持经济增长有一定作用,而当货币供给增长比例下降,银行信贷紧缩时,部分企业就会再次出现破产倒闭情况,或者被迫选择高利率的民间借贷。货币供给量的增加刺激投资增长,出现通货膨胀,而增长速度的降低又导致企业的破产倒闭,出现通货紧缩。货币供给量及增长速度影响着经济的发展。
三、总结建议
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认为,货币供给增长率应当保持在一定的水平。增长率过快导致通货膨胀,抑制通胀又会导致通货紧缩。通胀和通缩本质是货币现象。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金融组织形式不断演进,如果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就会出现非法集资等金融现象。
经济结构的调整,金融体系的健全,经济的稳定发展,一方面宏观货币政策的选择应当审慎,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平衡短期与长期的利益;另一方面,不断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解决经济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发挥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米尔顿・弗里德曼,安娜・J.施瓦茨.美国货币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4
[2]哈尔・R.范里安.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
关于客户投诉事件的情况说明
客户于2021年X月X日向XX银保监局投诉XX银行XX支行,投诉事由为:来电人反映XXXXXXXXXXXXX,客户对此不满,要求投诉。
此次投诉事件中,我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因客户的账户发生可疑交易,对其银行账户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在处理过程中我行让客户提供交易流水中可疑交易信息的佐证材料,对客户提供相关资料的要求是合理的,也是客户能够轻易做到的,但因客户以保护隐私为由,拒不配合我行开展身份及交易背景识别,导致我行无法排除可疑情形,故未能按客户要求解除控制,导致了此次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首先,我行是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对客户银行账户发生的可疑交易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对其身份及交易信息进行识别。其次,在处理过程中我行工作人员态度良好,向客户耐心解释缘由,按照规定让其提供佐证材料,但客户的回答始终闪烁其词,前后不一,拒不配合,并威胁我行工作人员,如果不按照他的意愿马上进行处理会向监管机构投诉。处理过程中,我行工作人员始终本着尽职履责的原则,力求妥善妥善处理客户问题。
因此我行认为本次投诉属于“被投诉机构因执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强制性规定无法向投诉人提供相关服务而被投诉的”情形。申请不纳入消费投诉行业通报、对外披露和监管评价。
一、引言
在当前世界各国经济体系中,中小企业都占据着重要位置,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作用。自然中国也不例外,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百分之九十以上。这些中小企业不仅推动了我国经济发展,更提供了许多就业机会,缓解了我国就业压力。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明显,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但在竞争中,我国中小企业并不具备竞争优势,更面临着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等一系列问题。影子银行的存在拓宽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但由于目前我国影子银行正处于发展状态,相关法律政策并不健全,缺乏监管,所以并不规范,完善相关法律政策,规范影子银行势在必行。
二、中国式影子银行的发展
影子银行概念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提出,由于影子银行起步时间较短,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影子银行以补充银行信贷融资为目的,FSB调查显示,二零一二年,影子银行融资规模已达到六十七亿美元,影子银行的繁荣已成定势。当前美国拥有着最大的影子银行系统,资产达二十三万亿美元[1]。中国式影子银行与西方影子银行有着很大区别,二零一一年,我国影子银行规模扩张了百分之四十二,资产规模达到了十三万亿元。中国式影子银行基本业务有:小额信贷、委托贷款、典当、信托等。中国式影子银行很大程度上帮助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难问题,对社会经济增长起到了促进作用,加速了社会资金流动。但由于我国金融市场正处于发展阶段,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环境都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所以我国影子银行发展现状并不理想[2]。中国式影子银行发展至今已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在第一阶段中,影子银行属于民间金融机构,政府并不给予支持。第二阶段中,随着影子银行经济影响力提升,影子银行受到了国家重视,并获得了政府支持,正规银行开始成为影子银行中介,为其提供委托贷款。第三阶段,是基于第二阶段发展起来的银信合作理财阶段。第四阶段,影子银行开始在金融市场中占据重要位置,因此获得了政府批准和备案。中国式影子银行虽起步较晚,但发展却十分迅速。在快速发展中,我国影子银行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但它对经济的促进作用毋庸置疑。因此,我国政府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影子银行的健康发展。
三、中国式影子银行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
中小企业是促进经济繁荣发展的核心力量,是当前我国经济的主体,统计数据显示,二零零八年,我国中小企业已达到五千六百万家,截至二零一四年,我国中小企业所创造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之六十,上缴税收占百分之五十一,可见中小企业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近些年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由于中小型企业规模较小,运营实力弱,资本存量水平低,融资渠道局限,普遍缺乏竞争能力,更无法承受大市场风险。中国式影子银行的出现为中小企业发展带来了新的转机,不仅丰富了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更降低了融资成本[3]。影子银行的金融产品更符合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所以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多倾向于影子银行。对中小企业而言,通过影子银行进行融资是希望得到过渡性的应急资金,帮助企业度过难关。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二零一零年以前,我国百分之九十五的中小企业选择通过影子银行进行融资,说明中小企业对影子银行有着一定依赖性。虽然影子银行比正规银行融资利率高百分之十左右,但考虑到融资成功率和企业实际情况,中小企业依然愿意选择影子银行。但二零一零年后,影子银行融资利率普遍增长百分之三十,甚至达到百分之五十,高额利率使许多中小企业无法承受。二零一二年,调查数据显示,百分之九十的企业表示不会选择影子银行进行融资,只有百分之十的企业表示会通过影子银行进行小额融资。高利率不仅影响着中小企业发展,更影响着影子银行自身。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影子银行发展速度过快,加之缺乏市场规范,影子银行为了谋取利益,恶意提高利率。我国应尽快针对当前金融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法律政策,规范金融市场,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管控,使其符合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现状,以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更好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四、结束语
融资对企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许多时候企业都需要通过融资来筹措应急资金。中小企业一直都处于融资难困境中,影子银行的出现确实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但由于影子银行缺乏监管,也给企业带来了风险,我国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影子银行。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难点;对策
一、导言
资金不足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研发和中试阶段遇到的最大难题。科技型中小企业虽然拥有技术、拥有知识产权,却没有更多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也没有其他机构可以担保。导致许多持有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无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新路,成为政府鼓励的融资方式。通过这种融资方式,科技型中小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可最大限度的实现自身的价值,为今后的发展奠定经济基础。然而作为一种创新的质押贷款形式,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的发展却举步维艰、如履薄冰。本文从阻碍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因素入手,提出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相应对策。
二、阻碍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相关因素-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条件缺乏
首先,与大企业相比,科技型中小企业往往组织架构不健全,人、财、物、事的管理紊乱,有的甚至连银行要求的财务报表资料都无法完整提供,严重影响了银行对企业放贷的信心;其次,企业运用知识产权获取经济效益的能力,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还贷能力,银行出于最大限度地回收贷款的需要,普遍要求企业有2-3年持续盈利的记录,否则不与授信,但是,当前许多中小型科技企业的生产经营滑坡,资金紧张,效益不佳,根本无法满足银行持续盈利的要求。再次,银行要求企业提供的质物具有完全清晰的产权归属,并且百分比归企业所有,但是事实上有些公司的知识产权是由多家企业共同所有的,且产权界定不明晰,也有些企业对外宣称持有的知识产权却归属在个人名下,并非公司的法定财产。
(二)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普遍持消极态度。
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进行担保与传统的有形资产抵押担保具有很大的不同。知识产权的价值具有不稳定性,一项给企业带来丰厚收益的高端技术随时可能面临被别的企业赶超、甚至淘汰的风险。同时,有一些知识产权仅仅具有潜在价值,其真正的价值只有在产品推向市场,并被消费者接受后才能确定。另外,知识产权变现是银行在质押企业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回收贷款的补救手段,但是,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转让市场狭窄,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需要耗费银行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处置成本较高。同时,我国金融诉讼实践存在审判难、执行难的问题,银行在不动产抵押纠纷中,往往都是“赢了官司输了钱”。鉴于知识产权保值、变现难等风险因素的存在,加之实物抵押融资市场红火、银行业绩普遍较好,因此,银行为规避风险,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普遍持消极或或观望的态度。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缺乏担保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
具有自己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限制,没有足够的自有资本进行抵押贷款,只能依靠金融担保贷款。担保机构的有效介入能够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分散银行的贷款风险,从而提高银行贷款的积极性,这对于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颇有帮助,然而由于我国担保业本身发展时间比较短,目前的融资担保机构大多是针对一些劳动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的中小企业开展业务,而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业务不足。由于缺乏经验,担保机构控制风险的能力也比较弱,像科技型中小企业这种高风险的企业往往被拒之门外。
(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的相关法律在我国已经出台了不少,主要有《物权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上。此外,《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的颁布实施,也都显示出了国家在科教兴国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大背景下,对中小企业通过自主创新走出资金短缺困境的重视。但遗憾的是,由于各部法律实施的时间不同,在司法和行政保护的范围和力度上针对共性的东西存在差异。例如《物权法》第223条规定了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出质的范围,将可以质押的知识产权的范围限定在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产权中的财产权”之内。但是纵观我国的着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均无关于许可使用权可以转让的规定②。再如专利法第12条允许专利所有人通过合同方式授予他人专利许可使用权,但是又规定了被许可人无权进行二次许可。这就从侧面否定了许可使用权的可转让性,也使得现实中大量存在的独占性、排他和非排他性许可中许可使用权丧失了作为融资担保物的可能。正是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得质押融资在实践中面对复杂问题更加无所适从。
三、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对策与思路
在现阶段,要想进一步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笔者认为需要企业、银行、中介及政府各方联动,共筑科技型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优化发展的平台。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强自身建设
首先,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加强企业内部结构的调整和管理,完善企业财务状况,提高自己的信誉度。其次,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加强自身创新能力的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应通过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增加无形资产来提高企业效益。加强企业管理,设置知识产权研发与管理机构,加大研发力度,维护企业形象,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创立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实现市场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
(二)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加强风险防范
银行应尽量看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需求,努力创新金融产品,尽快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并出具相应的意见和细则。同时考虑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存在着风险,开展业务时一定要加强风险防范:银行在进行该业务时应关注以下几方面问题。首先,一方面,商业银行在筛选申贷企业时,不能单一的以市场份额或者销售额作为评价企业的标准,而应该注重申贷企业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成长性;另一方面,放贷后的风险成为银行保证贷款安全性的重要步骤。在加强内部风险控制能力的同时,定期取得放贷企业财务信息和了解其经营状况,及时掌握企业发展趋势,关注资金运营和回流情况,降低贷款的风险程度;其次,银行应建立适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评估体系,健全监控机制,提高银行在这一业务上的风险控制。
(三)担保、保险等中介紧密配合、积极参与,提供优质服务
担保机构的有效介入能够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分散银行的贷款风险,从而提高银行的贷款积极性。然而由于我国的担保机构控制风险的能力较弱,另外,担保机构缺少有效的资金来源作为保障,因此与国外的担保机构有一定的距离。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完善的二级担保体系。在日本,各地设立地方信用保障协会,同时也设立了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公库。对各地信用担保采用信用保险制度,它兼有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双重作用。当中小企业不能还款时,信用保障协会就会按照合同替中小企业付款给相关的金融机构,之后向中小企业信用公库申请赔偿。中小企业信用公库向信用保证协会支付70%的信用保险赔偿,其余30%由各地信用保证协会自行承担,这种模式有效降低了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能够很好地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因此在我国探讨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分散中小型科技企业质押贷款风险具有现实意义。如果我们能够建立一个类似蓄水池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公库”将有助于分散担保机构的风险。日本的信用担保公库由日本政府全资拥有。在我国,可以考虑建立政府性保险机构,使其发挥“公库”的作用。首先由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担保,并向放贷银行缴纳一定的保证金,随后,放贷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数倍于保证金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同时中小企业向担保支付一定的担保费用。当科技型中小企业无法偿还贷款时,由担保机构按合同替科技型中小企业付款给放贷银行,然后向政策性保险机构申请赔偿,政策性保险机构向担保机构支付约定比例的保险赔偿,其余部分由担保机构自行承担。笔者相信,在担保和保险机构的紧密配合下,将会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良性运转。
(四)政府注重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度。
政府要尽快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相关法律法规,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有法可依,也为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安全的法律通道。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修订惩处知识产权侵权及质押贷款违约行为的法律法规?加大司法惩处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另外完善审判体制?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简化执行程序,一旦出质人违约不能如期归还借款,质押权利人就可以方便快捷地通过诉讼程序获得司法裁决,对质押物同时或有选择地行使各种权利或救济措施以解决知识产权质押的实现及法律保护问题。
四、结语
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还处于起始阶段,国家的相关法规政策还不够完善,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的研究,分析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可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最终促进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陈见丽.中小型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障碍分析[J].学术交流,2011(7)91-94.
[2]刘沛佩.谁来为知识产权的阵痛买单[J].科学学研究2011(4)522-524.
关键词:外资并购;行业垄断;产业链条;法律规范
我国在三十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为了引进国外先进的生产技术以及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以改变落后的生产力状况并促进我国经济的较快发展,大力招商引资,为外资提供各种优惠政策,外资并购蓬勃发展,由此在较短时期内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生产力发展,经济状况得到较大的改善,可以说,没有开放国门引进外资,就没有我国经济今天的腾飞。但是,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外资并购也逐渐显露出诸多问题,如造成行业垄断、消耗我国匮乏资源等,本文主要对外资并购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一、 我国外资并购中存在的问题
1、 我国对外开放的很多行业中外资处于垄断地位
在我国发展的关键阶段,由于改变生产力落后状况心切,在没有制定外资并购相关法律及法规的条件下,对外资并购大力支持引进,所以逐步导致了很多行业处于外资垄断地位,极大地削弱了我国相关行业的竞争力度,阻碍了行业的快速发展。在我国的轮胎、汽车零配件以及化工等行业中,外资占股超过一半,这不仅削弱了行业竞争力,阻碍行业创新,而且使得我国企业大量的无形资产流失,国有品牌被外资品牌所取代。长此以往,必定有悖于我国招商引资的初衷,不利我国经济的发展。
2、 我国对所引进外资待遇优于国内企业
我国改革开放几十年以来,相关法律法规一直为外资提供优越条件,如税收优惠、进出口优惠、外汇优惠和设立企业程序优惠等。这些条件进一步增强了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的实力,外资的壮大又进一步挤压了国内没有政策优惠的企业,不利于公平竞争,影响本土企业发展。
3、 外资控制产业链条,损害我国企业利益
现今出现一些外资企业,他们在并购企业的同时也对企业的上游及下游企业实现控制,这对外资并购部分股权之后形成的合资企业中我国方企业是不公平的,因为外资会通过转移利润至其所控制的上游或者下游企业,最终导致合资企业亏损,由此进一步通过稀释我国方企业股权从而达到绝对控股地位或者成为唯一股东,在此之后再进行利润转回,这极大地损害了我国企业的利益。这也说明我国企业在外资并购初期已处于不公平地位,相关法律应该完善以改变现状。
4、 外资将一些高污染、高能耗产业转移至我国境内
我国由于在改革开放初期,引进外资过于急切,外资刚好利用我国的这种心态和各种法律法规不完善,将一些高污染、高能耗产业转移至国内,再加上我国的相关优惠政策,更使得这些产业大行其道。实际上,外资在其本国进行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经营,所受的监管约束所产生成本极高,转移至我国可以进行监管套利。外资的这些并购行为严重污染了我国环境,造成了严重的问题。
5、 外资并购中的一些投机性资金大量投入或撤出引起金融动荡
我国现行的各种优惠政策包括外资引入时进行换汇,这为外资并购以进行战略性投资提供了方便,但同时也为投机性资金利用汇率变动进行投机提供了条件。我国处于发展初期,对于国际金融及金融监管等方面还缺乏经验,还不具备抵抗较大金融动荡的能力,好在我国的资本和金融账户还未开放,当前没有受到较大影响,但要时刻警惕投机性外资对我国经济所造成的波动。
二、 对外资并购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1、完善我国反垄断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外资并购导致我国的重要行业处于垄断状态,极大地妨碍了行业竞争,阻碍了行业的快速发展,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反垄断法》,而且已经产生了明显效果,但是就目前我国的经济状况来说,对外资并购等方面的规定还有待加强。美国现今是世界级大国,但是对于外资也是格外关注的,总统对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隐患的投资在没有任何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有一票否决权。可以看出,我国与之相比,当前的法律力度是远不够的,需要在当前法律基础上增加增强反垄断力度等方面的规定,切实改变当前的垄断状况,优化产业结构。
2、 改变当前的一些外资并购优惠政策,正确引导外资投资方向
我国现今应该实施有差别的优惠政策,在不同的行业,对外资并购企业应该差别对待。对于那些高污染、高能耗的外资并购,不仅不能有优惠政策,还要加强监管,防止出现将污染至于我国的情况;对于一些我国缺乏技术及经验的行业,可以加大优惠力度,给予税收出口等方面的优惠,以此促进我国行业创新;还有,对待外资及国内企业的政策不应有过大差别,防止不公平竞争,保护我国本土企业。
3、 通过立法规范外资并购产业链条,维护我国企业利益
我国法律应该规定对外资并购进行详细的调查,对有可能造成控制产业链条的并购在法律上予以规范。比如,可以规定:外资并购企业的上游或下游行业中若外资控制份额在20%以上的,此次并购就否决;对并购后通过各种手段获得绝对控制权的外资,当地政府有权收回并购企业等。总之,逐步完善相关法律,避免出现由于法律不完善而造成的对我国方企业不公平的状况。
总结:我国现在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外资并购是我国对外开放和快速进入国际化的必由之路,但在大力引进外资的同时要时刻警惕各种风险,万万不可急于求成,要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反垄断法等外资并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推进我国企业改革,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作者单位:河南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吴学君.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咱及对策[J].商业时代,2006,21.
[2]高洁.跨国公司全球并购动因探析[J].中国外资,2005,3.
[关键词]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REITs 可行性
一、我国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必要性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简称REITs)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这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制度。房地产业的资金需求量大,周转周期很长,因此一般的个体投资者很少会投资该领域,REITs正式在这种需求的产物。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相对于传统的房地产融资方式,有其特殊的优势。首先,低收益和高风险。通常,REITs所募集的资金都是委托专业的公司和团队来管理的,这些人员在房地产投资和管理方面都有着很丰富的经验,有他们来管理,可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的效益。其次,为中小投资者开拓了一个新的房地产投资渠道。REITs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投资房地产的新的渠道,并可以集中社会上大量的闲散资金,从而产生规模效应,一般来说REITs对于资金的投入数额是没有规定的,因此,投资者可以以较少的资金投资于房地产这样的周期长的资产。再次,具有较强的流动性。房地产这样的不动产流动性很差,而且通常项目开发的投入大、开发周期长,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是一种房地产证券化的产物,可以在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高流动性,可以使房地产这种不动产流动起来。
2008年12月3日所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九项金融政策措施来促进经济和股市的发展。其中第五条提出,创新融资方式,通过并购贷款、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明确的提出了要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2008年12月13日,国务院的《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第十八条中指出,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这些都表明,发展房地产信托基金是必要的,它可以多元化我国的房地产融资,以及金融投资。
二、我国发展REITs所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首先,相关法律亟待完善。经济必须要靠完善的法律来支撑,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依靠强大的法律体系,而我国相关法律的制定落后于市场需要。缺乏相关法律的保障是发展我国房地产投资基金最明显的障碍之一。而我国REITs方面的法律只有《信托法》、《投资基金法》,涉及面很窄。REITs筹集和运行的过程是很长的,期间存在着很多环节和潜在的风险,缺乏法律的保护,其运行会出现很多的误差和阻碍,因此,我国相关的政府机关应该立即着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专门制定针对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管理措施和法律法规,使得我国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最初就以法律来规范其发展的方向。
其次,缺乏专业人才储备。REITs的成功运作离不开大量的,拥有房地产、金融投资以及相关法规方面知识的综合性的人才,而目前我国这方面的人才很少,很难满足REITs发展的需求。因此,我国要加快相关方面人才的培养,企业和教育机构都要加入到其中,加强相关的人才的培养和储备,这样企业可以传达出他们所需的人才以及要求,教育机构可以提供最科学的教育方式、方法,共同努力来培育好房地产、金融、法律方面的人才。
再次,市场风险较高。REITs面临着多种风险,如委托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等。尤其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并不规范,因此,其风险管理更加必要。同时,设置专业的监督机构监控流动性风险及集中投资风险等。首先设置专业的监督机构来监控管理风险,其次,信托投资公司要从自身做起,完善其内部的治理结构,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提高风险管理的能力。
然后,缺乏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在美国,REITs得以发展,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能享受税收优惠,而我国目前对于信托税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缺乏对房地产信托投资的税收激励政策。因此,我国可以仿效美国,对REITs的税收给予一些优惠政策,以鼓励其发展。
最后,信息不对称。REITs的正常运行需要及时的披露信息,以保证投资者的利益,然而我国房地产业不规范的发展造成信息严重不对称,这使得道德风险的发生成为了可能。日后,我们在信息披露方面要做到更加规范,尽量使信息对称化。
总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在我国才刚刚起步,但是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同时与本国自身的情况相结合,努力去完善各项机制和配套措施,开创一条适合我国发展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的模式,扩展房地产融资的渠道,进而促进其迅速健康的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饶海琴:房地产金融[M].上海:格致出版社,2008.10
一、辖区人民币流通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践和探索
(一)加强人民币流通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人民银行的履职要求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银行有权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的流通、开展反假币工作,基层人民银行有权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切实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督促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做好现金业务工作.积极开展人民币流通领域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新时期、新形势下人民银行履职的要求,也是加快创新人民币流通管理的重要途径。
(二)迪庆中支在人民币流通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具体实践
1.积极开拓创新,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一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迪庆州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暂行办法》,明确了相关权利和义务。制定了《迪庆州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业务权益保护公约》,旨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残损人民币兑换、小面额人民币兑换以及假币鉴定、反假知识宣传等工作。二是建立健全纠纷投诉机制,要求金融机构在营业网点在明显位置公示当地人民银行举报监督部门的电话以及相关投诉流程,温馨提示消费者可对金融机构现金业务办理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并开通权益保护和申诉渠道。建立纠纷投诉制度以来,共接受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投诉36起,其中:小面额兑换12起、残损券兑换18起、假币鉴定6起。投诉后办结31起,案件办结率为86%,办结案件满意率为100%。
2.开展专项服务活动,丰富工作载体。迪庆中支率先在云南省范围内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流通“满意服务”专项活动,以人民币流通领域金融消费者维权工作为切入点,积极探索和实践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一是成立“满意服务”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行长为组长,货币金银部门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成员,按季召开全州人民币流通“满意服务”专题会议。二是大力推进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整点中心建设。以业务规模最大的农行为试点,现金业务规模较大的五家机构先行组建现金整点中心,其他机构组建网点清分点。三是推行现金收付“两条线”管理,要求网点收取的现金必须经过专门清分后方可对外支付。四是严格执行小面额和残损人民币兑换首问负责制。所有办理现金存取业务的银行业机构网点必须建立专门的兑换窗口,并在醒目的位置公示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标准、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和举报电话。对客户办理小面额、残损人民币兑换和假币鉴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五是按季召开满意服务座谈会,广泛邀请政府相关部门、消费者代表、企业代表、自律组织、金融机构参加,广泛征求意见,加强沟通交流。六是落实跟踪督察制度,成立督查小组,实施跟踪走访,了解各机构活动进展情况,及时指导和督促,监督活动稳步推进。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注重部门协作联动。一是按照“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要求,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加强对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建立了人民币流通管理动态考核机制,强化日常工作走访,注重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的结合运用,按季进行考核通报。二是为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的联动合力,间接加大人民币流通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着力加强与银监、工商、公安、银行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建设,建立了警银反假货币联动机制、反假人民币、人民币券别调剂、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积极开展联合宣传、联合执法等活动,有力净化人民币外部流通环境,逐步形成了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局面。
4.扩大宣传教育,注重知识普及。一是改变传统的宣传模式,着力打造政府主导、人行牵头、相关部门协作、金融机构主唱的宣传模式,建立金融知识宣传普及长效机制。二是创新宣传载体,丰富宣传方式,以集中宣传、知识讲座、文艺汇演、网络媒体普及、定期信息资讯等方式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注重发挥农村地区反假义务宣传站点、惠农支付点的辐射带动作用。三是把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纳入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范畴,使宣传普及工作常态化,提高金融消费者风险鉴别能力,构建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和谐的消费关系。
二、目前辖区人民币流通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开展人民币流通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验不够、工作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的新业务、新工作,迪庆中支长期以来致力于改善人民币流通环境、改善人民币券别结构合理性、提高社会反假币意识、维护人民币信誉,从而保护好人民币持有者的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各项权益。但是在具体探索和实践中,面对新工作,我们自身存在调研力度不够、思考分析讨论不够、工作机制创新不够、工作方法和手段不多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都是未来努力和完善的方向。
二是在人民币流通领域,人民银行自身职责要求与金融机构义务亟待进一步梳理清晰、界定明确。做好人民币流通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前提是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促使各方按照既定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开展工作。可以说,关于人民币各项工作很多,但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去开展工作,还是一项新的并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因此,各方的权利义务亟待进一步明确。
三是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不够健全。人民币流通领域作为一项新的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从国家层面的法律来看,涉及到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都需要修订完善。从法规及规章的角度看《人民币管理条例》、《反假币奖励办法》、《假币收缴、鉴定办法》也需要逐步修订完善。这些规定主要侧重于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和限制,针对人民币流通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新问题,缺乏专门的保护规定。
四是金融机构自身管理不到位,责任意识不强。金融机构的逐利性导致其过多强调自身利益,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尊重和认识不到位。检查中发现金融机构对从业人员现金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重视不够,大部分临柜人员对于人民币流通相关法律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不全。另外,金融机构业务考核只求数量的倾向,导致业务人员对残损人民币兑换、小面额人民币兑换、假币收缴鉴定等环节较多、耗时较长的工作不予重视。同时,金融机构内部监督乏力,对于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投诉很难做到公正、公平处理,自律意识较差,内部监督效能不高。
五是广大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缺乏,维权意识淡薄。迪庆藏区处于云南西北部,属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广大金融消费者文化知识水平较低。调查显示,辖区80%以上的金融消费者在办理现金业务过程中不知晓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银行应尽的义务,60%以上消费者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选择了放弃维权。
三、完善人民币流通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思考
(一)因地制宜,加强调研和实践,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从迪庆工作实践来看,实践与探索,实践与创新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从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从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再进一步地总结和调研,这些为开展人民币流通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创造了条件,但要想克服工作机制不成熟、工作手段方法不多的困难,仍然要进一步加强理论调研和工作实践,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要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明确在人民币流通领域各方的职责和义务,这样才能合法、合理、合情地开展工作。
(二)加强法制调研和建设,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一是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建议立法机关将整个金融体系消费者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在法律体系建设初始阶段,可考虑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专章规定。待条件成熟后,可采取专门立法模式,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是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应主动积极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利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覆盖面广的优势,以点带面,稳步拓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三是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基层央行要结合相关法规规定,积极探索人民币管理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结合点,进一步结合实际,创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措施,完善工作机制。
(三)完善金融机构金融消费者评价体系
建立人民币流通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评价制度,强化金融机构的激励和约束,通过设计金融机构申诉数量、办理率、处理周期、消费者满意度等量化评价指标,定期开展评价工作,定期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切实发挥评价机制的激励约束和导向作用,增强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引入社会监督机制,让金融消费者直接参与评价工作,形成相互监督,共同促进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监督管理,健全沟通协调机制
着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丰富监管手段,规范监管程序,完善投诉处理流程,督促金融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宣传教育等义务。建立人民币流通领域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库,分类统计,研究分析投诉突出问题和重点环节,分门别类,及时制定相应制度和措施。进一步健全工作保护协调机制,对金融消费者现金业务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完善,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形成工作合力。构建多元化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在发生金融消费纠纷时,允许金融消费者自行选择与金融机构协商解决、向监管机构投诉、申请仲裁及提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五)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金融知识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改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
注重常态化宣传,结合藏区特点,深入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新闻媒体,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深化校园金融知识普及教育,逐步将金融知识普及教育逐步融入国民教育体系。督促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作为对金融机构日常监督和评价的重要内容。强化政府主导推动,明确工作协调机制,加大专项资金投入,积极构建良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核心机构SPV;信用评级标准
[DOI]10.13939/ki.zgsc.2015.25.098
1 资产证券化概念及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
1.1 概念
资产证券化主要是指将特定资产组合或者现金流作为基础,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主要包括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前者实质上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一般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资产支持证券化两部分;后者则是资产或者资产组合模式证券化,一般涉及实体资产、信贷资产、证券资产及现金资产证券化四个类型。
1.2 发展历程
相较而言,我国引进资产证券化时间较晚,经历了四个阶段:首先,非标准化探索时期。1992年,海南三亚开发建设总公司发行两亿地产投资证券,标志着我国资产证券化正式开始,且更多企业逐渐参与到其中,特别是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证券化进行深入探索,并促使证券化朝着正确方向发展。但这一阶段,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其次,快速发展时期。这一阶段,资产证券化项目在相关法律制度的鼓励和支持下,迅速发展起来,据相关数据表明,资产证券化业务数量较多,涉及金额高达263亿元人民币,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再次,停滞时期。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管理者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且我国银监会停止了相关产品的审批,促使资产证券化发展停滞。最后,重启时期。2011年,券商资产证券化率先重启,并在下一年正式下发《通知》,标志着我国暂停四年的信贷证券化重新启动,并适当扩大了范围、条件等,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再次发展。
2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资产种类单一
通过对比国外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相关法律制度,不难发现,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而资产证券化本身涉及法律和经济两方面,在交易过程中,涉及的问题更为广泛,诚然,已经具备一些法律制度,但是,针对解决资产证券化会计及税务等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进一步发展。另外,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关键在于确保金融安全,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同时,限制了我国资产证券化进程,使得其产品主要包括三类,且除了股票市场之外,其他市场并不完善,直接影响证券化资产的构建,使得资产池建设不够规范,不利于资产证券化发展。
2.2 核心归属不明确,缺少信用评级机构
《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够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也不允许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使得我国商业银行不能够设立发行证券的机构SPV,对金融机构业务的限制造成资产证券化核心归属不明确,直接影响金融资产证券化发展。除此之外,由于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涉及多个中介服务机构,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金融证券行业信用评级体系操作不够规范,缺少统一的标准。我国金融机构存在一定滞后性,难以满足资本市场的发展,特别是信用评级方面,主要是由于专业人才匮乏,且资产证券化尚处于发展阶段,即便我国拥有大公、中诚信等较大信用评级机构,但是,信用评级总体发展水平并不高。
2.3 信息披露不足,相关市场不完善
由于交易过程信息披露不足,投资者对产品了解不够透彻,难以进行投资,使得我国证券化发展相对滞后,另外,经济寻租发生概率也较高,对投资者切身利益构成了较大损害,造成流动性过剩问题,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受到政府监管力度不够,难以为资产证券化发展提供保障,使得部分资产证券化产品仍然依赖企业自己的信誉,直接影响资产证券化发展。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法律制度等系统不够完善,且债券市场监管力度较大,使得企业债的数量、种类等较少,此外,相较而言,我国证券化产品较少,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增加了发展难度。综上所述,我国资产证券化始终没有取得较大发展的原因在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等,为了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进一步发展,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调整和优化,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从而推动我国金融领域蓬勃发展。
3 推动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有效措施
3.1 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发展情况来看,其资产证券化发展良好的关键在于,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给予足够的保障,促进金融创新。此外,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涉及多个主体,例如:会计师、评估师等,为了确保市场稳定运行,要加强证券化审批流程等方面的完善,规范主体行为;《资产流动化法》等专门法规,提高资产证券化法律化水平,为进一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3.2 确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
针对我国资产证券化资产类型较少这一问题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人手:一方面,加大MBS推行力度。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始终处于快速发展阶段,但是,受到其耗时较长的影响,使得流动性大打折扣,导致短期负债支持长期资产失衡现象,而资产证券化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另外,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信用等级较高,相对应的风险也会随之下降,至此,可以大力推行MBS;另一方面,突出重点。我国推出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将投资重点放在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可以结合这一情况,实施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中小企业扩大规模等奠定坚实的资金基础,缓解融资难,出现的发展缓慢矛盾,同时,对涉农贷款等国家支持的领域进行证券化,突出重点,扩大基础资产范围,实现循环发展。
3.3 积极构建核心机构SPV
不同于美国,我国不允许商业银行和信托结构等不能够独自设置SPV,但是,SPV在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占据重要位置,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以以政府为主体,进行SPV的构建,并执行单一资产证券化业务,加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和管理,确保市场有序进行。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够避免利益冲突,提高信誉,而且,政府为中心的SPV能够规范操作流程,规范市场运作,提高中介结构规范性。
3.4 统一信用评级标准
受到信用制度等因素的影响,难以满足资产证券化市场进一步发展,由此可见,社会信用环境对资产证券化存在直接影响。因此,我国要加强信用评级等方面的完善,健全信用增级和评级制度,采取多元化形式进行信用评级,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并提高信用担保机构及评级机构的准入标准,加大对机构的审核力度,落实责任制,针对违规操作的机构要做出严肃处理,并促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尚未完善,需要政府给予适当的支持,政府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重点支持、培养几家信用评级机构,为信用评级工作提供支持,相应地,还需要避免发达国家属于监管出现混乱现象,加强信息披露,同时,积极推进专门机构的建设,避免过度依赖信用评级机构,从而引导我国资产证券化朝着正确方向发展。
3.5 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资产证券化未来发展前景十分广阔,但是,事物具有两面性,相对应的规模越大,那么各种道德风险也随之增加。针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这一情况,如果缺少有力监管,势必会出现道德风险,对社会各方面造成极大的损失,至此,在发展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需要严格的监管对各方面进行规范,引导市场主体逐渐走向规范化,加大政府监督力度,建立规范、合理的监管制度,完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另外,还要积极建立明确、透明的审核机制,兼顾资产池建立全过程,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管理,关注细节,才能够创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发展环境,从而促进资产证券化可持续发展。
3.6 构建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和主体环境作为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基础,但我国在资产证券化市场建设,银行之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之间缺少联系,且缺少相关制度,使得证券化产品流动性等方面大打折扣,基于此,在资本市场建立之前,要加强对交易形式的调整,创建统一、规范的新型市场交易市场。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交易,具有复杂性特征,且需要多个市场主体给予支持,例如:证券公司、会计师等,而这些主体素质对资产证券化发展具有直接影响,为确保资产证券化可持续发展,应加强对各主体之间的规范,提高各主体素质,准确识别并保护原始权益人、服务者等切身利益,从而提高资产证券化市场健康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是一项长期工程,从多角度人手,全面、系统的进行管理,才能够促进其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