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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贸易的风险

时间:2023-06-11 09:32:5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进口贸易的风险,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进口贸易的风险

第1篇

一、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进口,应对出口方(受益人)的信誉和实力进行调查,严防出口方伪造单据,甚至与承运人合伙诈骗

出口方提交的单据只要符合信用证的规定,银行就须履行付款义务。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只是凭单据表面来判定,而单据的真伪作为进口方和银行是很难辨别的。这一特点使得信用证结算在积极促进贸易发展的同时也给进口方带来较大的风险和隐患。特别是随着科技的进步、电脑的应用,伪造单据变得十分方便,且能以假乱真。近年来国际间不法分子利用单据欺诈的信用证欺诈案例不断出现,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容易发生欺诈的单据主要有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产地证等,其中提单由于其物权凭证和流通转让性的特征,成为伪造者的首选。提单欺诈主要反映在三方面:第一种是真提单,假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国外不法分子选定目标后提供形式发票等来骗取进口方开出以其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假货装船,甚至零装运,骗取提单,进而骗取货款。第二种情况是直接伪造单据,虚构莫须有的船次、船只等诈骗货款。以上两种提单欺诈都是利用了单据先到货物后到的时间差实施犯罪。第三种是提单欺诈。利用货物起运地与目的地距离较短,货物先到,单据后到的时差(这在以我国周边地区和国家为起运港的情况下十分常见)实施欺诈,做法是:不法分子利用进口方急于提货或避免口岸压舱费用的心理,一旦得知进口方已通过开证行签发的“提货担保书”先行提货后,便不将包括提单在内的信用证项下单据通过银行议付,而是转手高价让给别人,使进口方被迫高价赎单,进而达到欺诈的目的。尽管不法分子欺诈手段层出不穷,但也有露出破绽的时候,在实际业务中,与不熟悉的对手打交道或不良地区发生贸易往来时,遇到可疑情况需及时与货运商或保险公司联系,核实单据真伪,还可通过定期班轮公告等多种形式来判断船只的真伪或到港的具体时间。此外,通过常识也有助于辨别单据的真伪,减少损失。常见的有:单据上出现的公司名称华丽造作,单据上体现的内容明显不符当地的风俗习惯,单据所显示的是众所周知的不能混装的货物等等。

诚然,贸易风险是客观存在的,贸易欺诈手段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更是难以提防。无论何种手段都不可能从根本上防范贸易风险,真正要在根本上防止受骗上当,最根本的是一定要选好贸易伙伴,选择资质信誉好、资金实力强、作风正规的供应商开展贸易合作,尽管可能会使进口贸易成本有所提高,但却是减少贸易风险的最有效办法。

二、采用信用证方式进口,争取采用DES或FOB贸易术语,而非CIF

CIF是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的简称。在海运和内河航运时,采用这一贸易术语,卖方要按通常的条件租船订舱,支付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并办理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付保险费。正是由于CIF术语下卖方支付了到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用,CIF被称为“到岸价”。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CIF并不保证货到目的港。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在货物越过船舷一刹那起,卖方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和灭失不再承担责任。

FOB是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的简称。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在海运和内河航运时,采用FOB术语成交,买方自行租船订舱,与承运人订立从指定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并支付运费:买方自行办理保险事宜,并支付保险费;卖方只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将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即完成交货。

DES是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的简称。在海运和内河航运或多式联运时,采用这一贸易术语,卖方要按通常的条件租船订舱,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和保费,并承担装运港至目的港船上卸货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在国际商品进口贸易实务中,我方谈判小组在进口签约前应对《2000年通则》中各贸易术语的特点,包括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各自应享有的权利以及费用和风险的划分进行全面的了解。这是保护买方利益的基础,也是促进业务达成的条件。只有对国际贸易术语的内涵研究透彻,才有可能在谈判中做到游刃有余,张弛有度。

例如,上海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国内用户从法国进口大型索道观光设备,在举行商务谈判前。买方谈判小组确定谈判方针就是设备到港前的一切风险由法方承担。但是在正式谈判时,法方提出不同意见。强调设备到港前的一切风险可以由法方承担。但贸易术语却要求采用CIF。买方谈判小组决定暂停谈判,把《2000年通则》中DES条款和CIF条款做了详细比较:

1 关于交货地点:DES条款中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目的港按照运输合同指定的卸货点,将货物于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以便货物能够由适合该项货物特点的卸货设备从船上卸下,交货地点是目的港船上。而CIF条款中。卖方是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交货地点是装运港船上。

2 关于风险的划分:DES条款中。卖方在货物抵达目的港于船上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前,必须承担货物从装运港至目的港船上卸货之前的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而CIF条款中,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3 关于交货方式:DES属实际交货,CIF属象征货。

4,关于费用负担:DES条款中,卖方须承担货物运抵目的港交货前的一切费用;而CIF条款中。卖方只承担正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方提出以CIF条款签约,承担的是租船订舱、装船、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等责任,深究起来,法方并没有承担货物到港前的一切风险。而该风险其实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就已经由卖方转移给了买方。法方提出建议的实质是让买方承担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一切风险,这与买方当初制定的方针相悖。

就贸易术语问题讨论了整整2天,双方各执己见,

谈判一度陷入僵局。最终买方以法方曾承诺承担货物到港前的一切风险为突破口,纠正了法方在诺言和实践上的误差,在CIF价格没有改变的前提下。使法方接受了DES贸易术语签约的条件。正是由于中方商务人员凭着对国际贸易术语DES和CIF的深刻领会和运用,使得买方规避了卖方交货不及时以及货物到港前可能灭失的所有风险,比较放心地在目的港接货。综上所述,信用证项下的进口宜采用DES贸易术语,而非CIF贸易术语。

信用证项下的进口亦可采用FOB贸易术语,采用FOB而非CIF的优势在于:

1 可以规避承运人不当的风险

具体案例分析如下:某国的注册在英属维尔京群岛的IBC公司得知我国某公司急需一批白松板材,于某年某月主动与中方公司洽谈并订立了合同。条件是CIF中国福州港,板材价格是185美元,立方米。某年某月,中方公司通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以…IBC公司为受益人的,数量为5000立方米,金额为92.5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信用证明确规定:装运港为俄罗斯的库页岛,目的港为中国的福州港。交货期不迟于某年某月某日,不许分期分批装运。不许转船等。中方公司于某年某月收到…IBC公司通过银行转来的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议付单据,中方公司对收到的单据进行审核,认为单据所列内容全部与信用证规定相符也与合同内容一致,于两日后通知银行把92.5万美元付给了…IBC公司。此后,中方就货船到港实际交货问题进行了多次联系,IBC公司告知船抵达福州港的时间约为某月。可是到了某月,我方仍未得知船何时到达。于是连续5次去电询问,可对方以“中国港口拥挤”为借口一拖再拖。于是,中方公司派人去国外追查。查证落实了IBC公司向中方公司提供的主要议付单据都是伪造的。承运公司的老板是个诈骗犯,已经人无影去无踪。中方公司虽已报案,但至今杳无音讯。

上述案例的教训:进口时使用CIF贸易术语会给卖方留有很多诈骗机会。在贸易实务中,个别外商往往和船公司勾结。开立假提单,以假单证到银行议付骗取货款。而合同中的货物或被承运人弃船或中途转卖,甚至合同货物根本不存在。一旦事发,我方只能按单向承运人追究,按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追索。案例中,造成诈骗犯有机可乘的根源就在于:1 运输合同由卖方来定,给了承运人和出口方相勾结的机会:2 买方不在货物收受地收受货物,而是由出口方以承运人所发行的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向买方交付,买方从卖方取得提单以后才有权向承运人请求交付货物。也就是说,买方先交钱后提货,提货须凭提单,而提单由承运人签发,由卖方控制,这显然对买方是极其不利的。当进口采用FOB贸易术语时,这种状况就会避免。虽然两种贸易术语的风险转移都是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但是采用FOB术语成交,卖方的责任只限于按期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上买方指派的船只。买方将订立运输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全权负责租船订舱。可以慎重地选择承运人,从根本上杜绝卖方与船方相互勾结而形成的欺诈行为。

2 可以规避索赔无门的风险

采用CIF术语成交,由卖方全权办理保险。如果信用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为假单证,则保险单为无效保单,买方将索赔无门。而采用FOB术语成交,由买方全权负责保险,与保险公司订立投保合同。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或灭失,可以依据自己投保的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有效避免钱货两空的局面。

总之,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进口贸易中。为了规避CIF术语下的各种风险,最为明智的做法是采用DES或FOB术语成交,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从源头上有效控制风险的产生。

三、采用信用证方式进口,特别是成套机械设备的进口,买方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来避免可能产生的风险

成套机械设备进口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买方在实务的操作中要以公平买卖为原则,对可能产生的商务风险有足够的预见性,为保护买方利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来避免可能产生的风险。支付货款具体可分为3个步骤:

1 凭卖方银行开具的保函先支付一定比例(一般10%-20%。最好不要超过30%)的预付款;

2 凭卖方提交的全部单据支付发票金额一定比例(一般70%-80%)的设备款;

3 凭设备验收合格证书和卖方银行开具的质量保函支付尾款(一般10%)。

在成套机械设备进口过程中,还应特别重视预付款保函、预留尾款和质量保函:

1 预付款保函

在谈判中,卖方一般要求买方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把它作为卖方生产启动资金,或把该款作为买方实质性购买的意思表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3)119号文件明确规定境内企业进口货物支付预付款金额超过等额20万美元以上时,须凭国外银行保函、进口合同和其他相关单证对外支付。所以。在商务谈判中,商务人员应当对国外开来的保函给予高度重视,防范因预付款保函问题处理不当而引起的风险。对国外开来的预付款保函,我们主要注意以下三点:

首先应坚持卖方银行开具的预付款保函应是以买方为受益人的无条件保函(Unconditional L/G),即见索即付保函(First Demand Guarantee)。其次,开具预付款保函的银行名称应当经由买方先行确认,否则不予接受。第三,对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要严格限定。应当要求卖方银行在预付款保函中注明“全部设备”到齐后预付款保函才能自动失效。

2 预留尾款

规范卖方银行的预付款保函只完成了防范商务风险的第一个环节,买方商务人员还应对引进的技术设备做全面的了解,防范在支付货款后失去向卖方提出条件的优势。所以商务人员应和买方技术人员一起参加技术谈判,对双方关心的技术问题和争论较多的焦点问题给予充分的关心,做好记录,以备在商务谈判时向卖方提出保护自我的具体措施。

第2篇

关键词:企业;国际结算;风险;经济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01

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外交、军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联系而发生地以货币表示债权债务的清偿行为或资金转移行为,分为有形贸易和无形贸易类。有形贸易引起的国际结算为国际贸易结算。无形贸易引起的国际结算为非贸易结算。国际结算可以促进国际贸易交易,服务国际经济文化交流,促进国际金融一体化,进而繁荣整个世界经济;同时还可为本国创收和积累外汇,引进外资,合理使用外汇,输出资金向外投资,起到巩固本国货币汇率,提供本国对外支付能力的作用。因此,有必要研究一下国际结算风险的防范,以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一、国际结算中的风险分析

1.汇付方式风险

汇付,又称汇款,是指进口商主动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给出口商的方式。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可以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预付货款,又称为“先结后出”,是进口商先将部分或全部货款汇交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发运货物的结算方式。这种方式显然对出口商非常有利,因为进口商要单独负责融资,并且负担出口商不按合同规定货运货物的风险。货到付款,又称为“先出后结”,即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收到货物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具体地讲,货到付款有两种实现方式:一是售定,即买卖双方事先签订合同,待进口商收到货物后,用汇款方式将货款汇交出口商;二是寄售,即出口商先将货物运至国外,委托国外商人在当地市场上代售,待货物售出后,被委托人将扣除佣金后的货款汇交出口商。无论哪一种形式,货到付款方式对出口商不利,因为出口商既要单方面融资,又要承担进口商不付款的风险。

2.托收方式风险

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之上的。对出口商而言,由于托收方式是先发货后收款,如果是远期托收,出口商往往要货到才能收款,所以实际上是向进口商提供信用,而进口商只是在货款到期日才付款,因此出口方不可避免地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这些风险表现在:进口商的资信较差造成的拒付。托收方式下的进口商一旦发生资金周转不灵,或进口地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商品价格下跌等情况,就会长时间拖欠出口商的货款,甚至拒付货款,即出现了进口商的“道德风险”。因进口国原因造成的拒付。因政治或经济原因,进口国改变进口政策,进口商没有领到进口许可证,或是申请不到进口所需的外汇,以致货物到达进口地而无法进口,或不能进口。贸易术语选用不当的风险。如果选用由进口方负责订船的贸易术语如FOB条件,进口商有可能与其指定的承运人或货运联合,利用与货运之间的密切关系来取得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出口商会有丧失物权的风险。

3.信用证方式风险

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是当前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它为买卖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但是信用证的国际结算方式也存在很多风险。

二、国际结算风险防范策略分析

1.交易前与贸易目标国政府签署合作协议

与目标国政府签署合作协议是一种寻求官方保护的方法。外贸企业应尽可能与目标国政府签订官方合作协议,以使今后的国家风险最小化。这样可以为进出口贸易提供法律保护和支持,可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2.对贸易的合作国进行风险评估

了解所在国的政策及经济环境并做出评估,可以大大减少国家风险的发生概率。也可以通过市场调研的方式进行分析,其中包括贸易国政府的支持力度及态度、各笔交易风险与收益的对比、当地消费者偏好和当地同行业市场规模等。

3.签订由官方承保的信用保险

使用进出口贸易的各种保险是一种有效的规避风险的方法。很多国家为了鼓励本国进出口业务的开展,对外贸企业提供进出口贸易保险,这些保险对外贸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因风险遭受的损失都给予一定补偿。对于我国外贸企业来说,在从事进出口贸易前,可以选择签订出口信用保险,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风险,把风险转嫁给保险机构,使企业本身能更好的进行国际贸易,而减少商业风险带来的潜在损失。

4.设立信用管理部门

目前,外贸企业内部管理中出口部门和财务部门往往在收账问题和风险控制上职责不清,出现问题互相推诿。究其根源在于企业内部缺少信用风险管理职能部门,没有专业人员从事风险管理工作。国际经验表明信用管理部门是现代出口企业中一个举足轻重的职能部门,信用风险管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和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必须由特定的部门才能完成。信用风险是国际结算核心风险,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工作的重点是对客户信用的管理。

小结

在对外贸易发展中,必须要面对国际结算存在的风险,只要熟悉国际贸易规则,培养树立良好的风险意识,勤于研究各种结算方式下出现的各种可能风险,在工作中细心研究付款过程中的每一个可疑之处,就可以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也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未雨绸缪,安全稳妥地与外商进行交易,促进我国外贸业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高增安.国际贸易付款方式的理性选择[J].国际商务研究,2002(02).

[2]周盟农.海外应收账款坏账风险成因与对策[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2).

[3]仪垂林.海外应收账款拖欠问题研究[J].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8(02).

[4]王茜.国际结算方式的收汇风险及其防范[J].财会研究,2008(06).

第3篇

关键词:出口托收押汇;进口托收押汇;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 F7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5-569X(2009)07-0075-03

1 引 言

托收是国际贸易里一种非常重要的结算方式,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与托收行,进口商与代收行之间仅仅是一种委托关系,所以托收是一种典型的商业信用,货款能否收回主要取决于进出口双方的企业信用。在国际贸易实际操作中运用得较多的托收方式主要是跟单托收,它包括承兑交单(D/A)和付款交单(D/P)。

不论哪一种方式对进出口双方而言都存在风险,但是这种风险又具有明显的不对等性。托收对出口商的风险较大,出口商会因为诸多因素的影响而无法按时收回货款,甚至于钱货两空。虽然托收对进口商比较有利,但是对进口商而言也存在风险,例如进口商付款后取得货运单据,提货时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从而蒙受损失。所以托收方式对进出口双方都存在风险,只是出口方的风险更大一些,为了规避风险,更快地收回货款或更顺利地提取货物,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进出口双方常常会通过托收融资来解决这些问题,常见的托收融资包括出口托收押汇和进口托收押汇,但是托收融资本身也会产生相应的风险,因此本文通过对托收融资的风险进行研究,以期找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2出口托收押汇

2.1 出口托收押汇概述

(1)含义:出口托收押汇是指采用托收结算方式的出口商在提交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同时,要求托收行先预支部分或全部货款,待托收款项收妥后归还银行垫款的融资方式。

(2)优点:出口托收押汇可以帮助出口商在收回货款前,预先向银行进行资金融通,加快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有利于商业活动的顺利开展;这一方式使得出口商提前收汇,规避了汇率变动的风险;同时银行给予出口商融资后更有动力收回货款,从而能更加积极主动的控制和防范风险;对于银行而言出口托收押汇是其业务的新增长点,有利于银行拓宽业务渠道,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目前我国银行从事托收融资,收取托收手续费及相关邮电费,并预收融资利息和预扣境外银行费用,实际收汇时再多退少补。

2.2出口托收押汇的风险分析

(1)出口商风险:出口商发货后由于进口商与代收行相互勾结恶意诈骗,或进口商经营不善破产倒闭,或进口地该种商品的价格下跌进口商拒付货款等原因造成出口商未能及时收回货款,甚至于货物在滞留地发生损毁造成钱货两空。这种情况的发生无疑会给出口商造成巨大损失,而银行办理出口托收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对于出口商而言银行的垫款相当于一笔即将到期的短期债务,如果企业没有其他渠道进行资金周转,则会因为无法还款而面临破产的危险。

(2)银行风险:银行办理融资业务最大的风险莫过于放款无法安全收回,形成不良贷款,在出口托收押汇中一旦出口商不能按时收回货款,甚至于钱货两空,则极有可能对顺利还款造成不利影响,银行先期给予出口商的融资款项无法全部收回,必然形成银行的呆坏账,不良贷款的增加影响了银行整体资产质量和经营业绩,不利于银行效益的提升和长远的发展。

3进口托收押汇

3.1进口托收押汇概述

(1)含义:进口托收押汇是指代收行在收到出口商通过托收行寄来的全套托收单据后,根据进口商提交的押汇申请、信托收据以及代收行与进口商签订的《进口托收押汇协议》,先行对外支付并放单,进口商凭单提货,用销售后的货款归还代收行押汇本息。

(2)优点:进口托收押汇使进口商在未对外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先提取货物销售,有效地避免了由于市场行情变化,该种商品价格下跌给进口商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进口商可以用销售的货款来归还代收行押汇的本息,减少了企业自有资金的占用,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降低了进口商的经营风险。

3.2进口托收押汇的风险分析

(1)进口商风险:进口商在提取货物后,如果发现货物和合同约定的不一致,或者出现假货的情况,并且进口商与出口商交涉未果,那么进口商会因为货物销售不畅而蒙受经济损失,但是进口商必须向银行支付进口托收融资的本息,这样一来企业很有可能因为无法偿还到期的短期债务而陷入财务困境。但总体来说进口商的风险并不是特别大,因为进口商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即不偿还债务将损失转嫁给银行。

(2)银行风险:在进口托收押汇方式下银行的风险比较大,特别是银行在先行对外支付并放单的同时,没有要求进口商提供相应的抵质押物,而仅凭双方签订的押汇协议和进口商提供的信托收据,就让进口商凭单提货,一旦进口商发生道德风险,不论进口商所提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货物的销售状况是否良好,进口商都有可能会携款潜逃,而银行方面因为既没有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又没有通过抵质押物对进口商造成约束,那么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就相当大。

4两种托收融资面临的其他风险

4.1贸易风险

国际间的进出口贸易从谈判、签约到履约都是一种商业信用,为此,进出口企业双方的资信状况、经营能力、进出口货物的价格、质量、交货期限、市场行情和汇率变动情况以及企业生产能力等诸多因素均会影响到贸易是否顺利完成。在这期间,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导致经营失败,产生贸易纠纷和索赔,出现贸易风险。

4.2 进出口商资信风险

我国很多的进出口企业效益不佳,一些亏损企业管理混乱、资信欠佳,常因资金短缺而利用押汇、打包贷款等融资手段套取银行资金。银行短期融资实际上往往被长期占用,严重影响银行经营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4.3银行资信风险

在托收融资中进出口双方银行对促进贸易的完成起着重要作用,很多国外的银行或中资银行的国外分行在按照商业化原则经营过程中,如经营不善随时可能破产倒闭。此外有些发展中国家对贸易及金融惯例了解不够或根本不按惯例办事,某些代收行甚至和进口商相互勾结,恶意诈骗给出口商造成损失。因此,选择资信良好的托收行、代收行至关重要。

4.4国家及政治风险

进出口商所在国的政治、经济是否稳定,法律是否健全,贸易、外汇管制是否严格等因素对贸易的顺利进行起着很关键的作用。因为贸易融资涉及到不同国家间债权债务的清偿与支付,当贸易对象国出现政局不稳、外汇管制、制裁等因素,都可能使贸易合同难以履行,从而使银行的贸易融资蒙受风险。所以在考虑托收融资的风险因素时,一定不能忽略国家风险。

4.5操作风险

商业银行在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时,风险意识不强,未对其操作实行严格的管理,或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就会出现许多制度不严、监察不力、管理不够等操作失当现象,从而造成资金损失,形成操作风险。

4.6金融诈骗风险

托收押汇诈骗的典型表现就是利用假的托收单据押汇套取银行信用,比如国内诈骗分子与国外的某一资信状况不良的公司相互勾结,在双方并未发生任何贸易业务的情况下,伪造假托收单据到银行做出口托收押汇,然后出口商卷款潜逃,待银行向进口商收款时发现已经人去楼空,或被告知该公司不存在。这类诈骗行为在托收融资中屡屡发生,给银行造成了损失,形成不良贷款。

5 规避托收融资风险的对策建议

控制托收融资的风险对于更好地运用托收融资来帮助出口商顺利收款,进口商提前提货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风险的控制一般应从事先、事中、事后3个不同的时段进行,具体来说:

5.1全面调查了解对方的状况,做到事前预防

(1)从进出口商的角度来看:如果进出口双方在进行国际贸易之前能通过专业的资信公司,对对方的资信状况、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行业内的口碑等方面有一个清楚地了解,同时对对方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贸易政策、外汇管制等与贸易顺利进行密切相关的因素做一个全方位的掌握,那么就能在实际交易之前作出一个正确判断,明确对方是否值得合作,从而能将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

(2)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在办理托收融资业务之前,一定要认真的调查客户的资信状况以及该客户原有的银行业务记录,了解清楚客户是否有过不良的信用记录,如果该客户信用状况良好,又是银行的老客户,则可以在融资额度和融资担保等方面适当放宽;如果信用记录不够良好,或以往和本银行没有过多的业务往来,那么对于这种新客户在融资额度和担保方面就应该提高要求,如在出口托收押汇时支付少于80%的发票金额,或在进口托收押汇时,要求对方提供抵质押物,以便于银行控制物权对进口商造成约束。若信用记录显示该客户发生过严重的违约情况,则应该直接拒绝托收押汇业务的办理。

5.2 业务过程中全程防范风险

(1)对出口商而言,为了控制风险,可让进口商先支付部分货款,余下的货款再以托收的结算方式办理,这样一来相当于进口商在提货之前预缴了部分保证金,通过这种方式进出口双方能比较对等的承担风险,使出口商不至于发货后遭受钱货两空的损失。同时出口商还应该密切关注货物的流向,并在进口商所在地雇佣“需要时的”,负责货物到达后的仓储、转售、运回等相关事宜,这样能最大限度保证进口商拒付后货物的安全。

(2)对进口商而言,主要就是要控制提货后,货物质量与合同约定的差异所产生的风险。具体来说双方可商定运用托收方式支付90%-95%的货款,余下的款项待进口商提货验货无误后再行支付,那么出口商为了顺利收回全部货款,就一定要按照合同约定严格认真地备货,尽可能保证货物的质量。进口商还可以让出口商在交货前,先寄送一件样品作为交货的标准,这样既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也可以在发生货物质量问题进行贸易诉讼时,提供一个明确的凭证。

5.3风险发生后积极应对,将损失减少到最小

进口托收押汇中银行在进口商未付款时就先行放单,应派专人陪同进口商提货,以便及时准确地了解货物的动向,如果确实出现进口商所提取货物与合同不符,影响了货物的销售,那么一旦进口商发生道德风险则损失将转嫁给银行,此时银行应尽快将抵质押物冻结或监控,以便日后拍卖偿还债务,降低损失。

出口托收押汇中出口商若因进口商恶意诈骗未能顺利收到货款,银行垫款的偿还必然会受到影响,此时出口商应尽快与银行联系,告知相关情况,然后双方联合起来对进口商进行追索,同时通过法律诉讼,争取公检法部门的介入,调动一切可能的力量收回货款,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出口商和银行的利益。

在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托收这种结算方式因其简便易行,常常备受青睐。与托收相伴发生的融资业务也确实为进出口双方收款和收货提供了便利,因此只有预先掌握并控制好托收融资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才能使这种融资真正给进出口商及银行带来满意的收益。

参考文献:

[1]梁琦.国际结算[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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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赛学军.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潜在风险及控制[J].浙江金融,2008(6).

[4]孙颖.防范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的对策分析[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7(6).

[5]刘畅,高承志.浅论国际贸易融资中的信用风险[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3(8).

第4篇

关键词:国际双保理;出口商;保理商;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一、国际双保理概述

国际双保理业务指出口保理商(出口商所在国的保理商)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负责与出口商联系,接受其债权转让并提供融资服务;进口保理商(进口商所在国的保理商)负责与进口商联系,评估进口商的资信并向出口保理商提供信用额度,接受出口保理商的债权再转让,催收应收账款并承担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这种遵循“市场靠近”原则的组织安排使得国际保理业务过程中的风险得以降低。但是,国际双保理业务涉及的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出口商、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各当事人面临的风险仍然不容忽视。

二、国际双保理业务中各当事人面临的风险(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要。我国某出口商获得对H国甲公司的20万美元保理信用额度,次年出口商按合同出货后将两张发票:一张抬头为甲公司金额13万美元,另一张抬头为乙公司(甲公司的子公司)金额10万美元,共计金额23万美元的债权转让给出口保理商,并获得信用额度80%的融资金额,计16万美元。出口保理商随即将发票转让给了H国核定信用额度的进口保理商。但是,当发票项下的应收账款到期时,甲公司没有按期付款也没有提出任何贸易纠纷,只是强调资金困难无法如期付款,请求延展付款到期日。然而,两个月后进口保理商致电出口保理商:甲公司已正式向其提出贸易纠纷,理由是出口商以前所发运的货物曾有过质量问题,因而怀疑两张保理发票项下的货物有质量问题,进口保理商因此暂时免除担保付款的责任。经调查该批保理项下的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因甲公司欠款问题已被控制在当地某银行手中。再根据出口商与进口商往来函电分析认为,甲公司存在无力付款故意挑剔货物品质的可能性。因此,出口保理商多次致电进口保理商,要求履行赔付责任,但未被进口保理商接受。后在出口保理商和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秘书处的多次督促和压力下,进口保理商在H国法院了甲公司,但仅凭被告律师向法庭提交的辩护词就认定此案涉及贸易纠纷而立即撤诉,并将应收账款发票反转让给出口保理商。出口商就该贸易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庭对该纠纷案进行审理后,裁决出口商胜诉。出口保理商要求进口保理商依据仲裁结果赔付。经多次交涉后,进口保理商对抬头为甲公司的发票13万美元做了赔付。而对抬头为乙公司的10万美元发票,认为不属于核定信用额度范围未予赔付,再经反复与进口保理商交涉也无结果。

(二)出口商所面临的风险。从上述案例看出,出口商获得了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并不意味着风险全部消除。因为进口保理商的信用担保只包括因进口商资信原因导致的不付款,以及因国家风险、不可抗力和自然灾害造成的付款风险,而对因贸易纠纷导致的进口商不付款,进口保理商将不负责赔偿。因此,出口商在国际双保理机制下可能面临产生贸易纠纷导致进口保理商免责的风险和进口保理商诚信不足的风险。

(三)出口保理商所面临的风险。在国际双保理机制下,出口保理商将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转嫁给了进口保理商,但从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实践来看,出口保理商仍然存在下述风险:第一,面临出口商的资信风险。在国际双保理机制下,出口保理商买断出口商应收账款,便成为货款债权人,同时也承担了原先由出口商承担的进口商信用风险。尽管出口保理商再将其转嫁给进口保理商,但在为出口商提供了贸易融资的情况下,如果出现贸易纠纷,进口商必然拒付货款,进口保理商又免除了对进口商的信用担保责任,可能会因为出口商破产导致出口保理商的融资款无法追回而蒙受损失。第二,购买债权的合法性可转让性风险。出口保理商购买的债权必须是具有可转让的、合法的、无瑕疵的债权。第三,接受进口保理商“反转让”的风险。即使在正常国际保理业务过程中,也可能因出口商的延误或出口保理商本身的疏忽造成文件单据的延迟提交,进口保理商会行使反转让权而退出此笔双保理业务。

(四)进口保理商所面临的风险。首先,承担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在国际双保理机制下,进口保理商是进口商信用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对其核定信用额度内的应收账款提供100%的坏账担保。其次,减少或取消已核准信用额度时出口商已发货的风险。《国际保理统一规则》规定,进口保理商可以根据进口商的资信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甚至取消已核准信用额度,但在调整或取消信用额度的通知未到达出口商以前,原核定的信用额度仍然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口商已将货物装船,就将使进口保理商的风险环境更加恶化。

三、国际双保理各当事人风险的防范

(一)出口商的风险防范

第一,出口商在签订的保理协议中应明确在债务人明显无支付能力却故意提出贸易纠纷的情况下进口保理商仍要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同时,一旦债务人提出了贸易纠纷,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要立即争取将该争议提交到法院或仲裁庭解决以及早获得有利的解决。

第二,出口商应在买卖合同中规定贸易纠纷提出的时限。由于国际保理业务所应用的范围是远期放账交易,买方可以先提货后付款,而《国际保理业务管理规则》中有规定:出口保理商在付款到期日后90天内,收到进口保理商签发的有关债务人提出的贸易纠纷的通知均是有效的。因此,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纠纷提出的时限,比如收到货物后两周内,便可以避免买方因市场行情变化而反过来挑剔货物品质情形的出现。

第三,出口商可以在买卖合同及发票上注明“货权在货款全额支付前仍属于卖方所有”。这样,就可以避免在进口商拒付时货款两空的局面。

(二)出口保理商风险防范

第一,明确条件,合理谨慎地选择做保理的出口商。根据国际上开展保理业务的经验,出口保理商为了防范风险,往往会对出口商设定若干条件:出口商必须是合法经营,且具有一定的经验和资历,即不是刚注册成立的企业;出口商的经营必须具有一定规模,贸易商品为非资本性货物且出口商的客户分布相对分散,以减少潜在的坏账损失;出口商的经营状况良好,诚信度高。总之,对达不到要求条件的出口商宁愿放弃。

第二,与出口商签订条款完善的《出口保理合同》。完善的保理条款是防范风险的必要措施。

第三,选择信誉优良、经验丰富的进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应选择具有FCI会员资格的进口保理商,使进出口保理商在业务合作中受到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秘书处的监督。

(三)进口保理商的风险防范

第一,准确地评估进口商的信用额度,并跟踪掌握其资信变化。从前述风险分析可以看出,进口保理商面临的风险源于进口商的经营状态。因此,强化对进口商的资信评估并跟踪掌握其资信变化是防范风险的根本措施。具体而言,可以充分利用银行(或母银行)广泛的分支机构和网络、数据资料库,以及利用专业信用评估机构对进口商的信用等级评估等方式,多渠道、全方位地对进口商的综合经营状态进行调查分析,并根据进口商的生产经营发展趋势、市场竞争状态,对其未来的资信变化做出预测。

第二,争取与出口保理商签订风险分担协议。在正常情况下,进口商的信用风险由进口保理商承担。如果进口保理商不能或者不愿意承担全部进口商的信用风险,可与出口保理商协商,要求其承担部分进口商信用风险,有时出口保理商可能希望分担部分风险以获得较高的收益。

第三,设法加大保理业务量,以分散风险。一般来说,如果保理业务量过小,进口保理商的风险将无法有效分散,形成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的局面,也不利于其在规模经营过程中降低运营成本。如果保理业务量足够大,尤其同一出口商在进口保理商所在国的客户分布相对分散,可以减少潜在的坏账损失。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霍俊青.浅议国际保理中出口商如何规避风险[J].法制与社会,2007.8.

[2]殷冰.国际保理运作中保理商防范风险的举措[J].甘肃农业,2007.4.

第5篇

热词:出版物 出口贸易 信用销售与管理

在出版走出去工作中,出版物出口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出版物出口贸易中如何使用国际贸易实务中一些可行的金融工具,以扩大出版物出口、提高国际市场开拓能力,是一个有意义的课题。

所谓信用销售,即债权人以偿还为条件将商品赊销给债务人,债务人按约定日期支付欠款的交易方式。通俗的理解,信用销售是商品买卖的延期付款行为,最常见的方式即赊销。在国内出版物发行中,信用销售是惯用的交易方式,而因信用销售带来的应收账款拖欠问题也长期困扰着业界。在出版物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在境外,应收账款风险更难控制,故我国出版商在出口中还较少使用信用销售。然而,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信用销售是国际通行的贸易方式,已被我国乃至全世界的诸多贸易企业广泛接受。我们认为,运用信用销售方式,辅之以必要的风险管理和成本控制,合理使用金融工具,对于促进我国出版物出口有积极意义。

我国出版物出口的交易结算方式概况

我国出口的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数字出版物等。近年来,随着出版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出版物出口呈逐年上升趋势。据统计,2013年,我国出版物出口金额10462.4万美元,突破1亿美元大关。但我国出版物对外贸易逆差的局面仍未扭转。以2013年为例,我国出版物进口总额48071万美元,贸易逆差额达到37609万美元。

长期以来,我国出版物出口大都是采取“先结算后发货”等方式进行交易,结算方式以电汇、信汇和即期信用证为主。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和福建省出版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家出版物外贸公司的情况可以看到,2011年至2013年的海关出口数据显示,90%以上的出版物出口采用电汇或信汇等保守的支付方式,只有不到10%的出口采用“先出后结”的信用销售方式。保守传统的交易结算方式能有效防范结算风险,但不利于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

我国出版物出口中运用信用销售的意义

扩大出版物出口是推动我国出版走出去、向世界传播中华文化的有力途径。信用销售作为一种主动、开放、与时俱进的运营方式,运用到出版物出口贸易中,是支持我国出版物出口的有效手段。

第一,有助于扩大出版物出口,增强国际市场开拓能力。信用销售给予海外进口商付款前的信用期限。信用期限内,进口商可以检验出版物、复核单据、出售出版物、回笼资金,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进口商的现金流压力,相当于给予进口商一笔低成本的融资,这是进口商愿意接受的贸易形式。信用销售有助于国内出版物出口商在国际市场上争取订单,也有助于增进彼此信任、加深双方合作。

第二,有助于我国出版物出口单位完善管理机制,适应国际市场游戏规则。信用销售的推行需要风险管理手段和成本控制手段的辅助和支持,这对我国出版单位的市场营销方式、风险管理方式和财务计量方式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我国出版单位完善内部管理,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以及融入国际出版市场有积极意义。

信用销售的流程与分类

在出版物出口贸易实务中,信用销售主要包括:第一,出版物出口企业与进口商签订交易合同,并约定支付方式和信用期限;第二,出版物出口企业将出版物通过出付进口商;第三,进口商按照合同约定,在信用期满后将货款支付给出版物出口企业。实务中,出版物出口企业还可在合同签订之前,对进口商展开资信调查,并在整个交易环节借助金融工具实施风险管理和贸易融资。

信用销售的交易结算按照支付方式分类,可分为信用证、托收和赊销。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向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付款承诺,该承诺被接受后,作出承诺的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托收是出口商在发货后,开具汇票并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方式。国际贸易实务中,托收通常分为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

赊销(Open account,简称OA)即出口商先行发货,进口商提货后按照交易协议在规定日期付款的过程。

从信用风险看,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风险最小;托收和赊销属于商业信用,其中付款交单的风险低于承兑交单,承兑交单的风险低于赊销。

从信用期限看,出版物出口贸易中的账期通常为30天到720天之间。期限越短,风险通常越小;期限越长,风险越大。

出版物出口企业在选择交易结算方式时要综合考虑进口商资信情况、进口商所在国的国别情况、合同金额、交易记录等因素。如果进口商为图书馆或大型书商,进口商所在国是发达经济体,订单金额较大,交易记录良好,出版物出口商可选择长账期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风险相对较高的交易方式;如果进口商为小型书商,所在国是欠发达经济体,订单金额较小,无交易记录或者有不良交易记录,我国出版出口商可在开展资信调查后选择短账期付款交单(D/P)、即期信用证(L/C)等低风险交易方式。

运用金融工具管理信用销售风险

信用销售的最大风险在于信用风险,进口商破产、恶意拖欠等商业风险以及进口商所在国的政治风险都有可能导致我国出版物出口企业蒙受损失。此外,信用销售带来的现金流问题、汇率风险问题、利率问题等也需予以考虑。我国出版物出口企业应采取必要的风险管理手段,合理使用金融工具,防范上述风险。国务院有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要求有关金融机构开发相应产品支持出版走出去,鼓励出版单位积极使用金融工具来促进出版走出去。

目前,金融市场已经有一些与出版物出口配套的金融产品。从信用销售的风险管理角度看,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保理和福费廷是比较适用的金融工具。

(一)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承担企业出口业务中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其承保的风险分为两类――一是商业风险,即进口商破产、拖欠、拒绝付款等;二是政治风险,如战争暴乱、汇兑限制、进口管制。

出口信用保险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中允许的贸易支持手段,是各国政府普遍采用、行之有效的促进本国出口的金融工具。根据国际信用和投资保险人协会的统计,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在国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唯一的政策性保险公司,2013年承保金额为3969亿美元,出口渗透率为14.8%(出口渗透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当年承保金额/我国当年出口总额)。我国有关部委出台了相关文件,如《关于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若干政策》([2006]88号)、《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目录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0]28号)等,鼓励保险机构与文化出口企业开展合作,运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文化产品“走出去”。

我们认为,根据出版物出口贸易的实际情况,采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信用期限通常在1年以内)这一金融工具比较适合我国出版物出口企业。赊销(OA)、承兑交单(D/A)、付款交单(D/P)、信用证(L/C)等贸易支付方式项下的信用销售均可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投保之后,保险机构会调查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并根据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审批信用限额。出版物出口企业在信用限额内可放心地对买家开展信用销售。通常而言,出口信用保险的赔付比例为损失金额的90%左右。发生赔付后,保险机构还会通过海外律师事务所等渠道开展债务追偿工作。

另外,国内很多银行对出口信用保险保单项下应收账款提供融资。出版物出口企业将保单项下应收账款权益和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后,可获得银行融资,有助于缓解出版物出口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二)出口保理

出口保理,即出口保付,指出口保理商(银行)为出口商的短期信用销售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控制、收账服务、坏账担保以及贸易融资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的业务。出口保理业务主要为赊销(O/A)和承兑交单(D/A)等贸易支付方式而设计的金融产品,融资额度通常不得超过发票金额的80%,且一般只做账期在180天以内的应收账款。

出口保理业务的最大优势,在于可以向出口商提供无追索权的贸易融资。结合我国出版物出口实务来看,保理商在与我国出版物出口企业签订保理合同并为我方提供融资后,如果国外进口商到期无力或拒绝支付货款,则由保理商承担债务人(外方)不支付货款的信用风险,放弃向我方追索货款的权利(因我方与外方贸易纠纷导致的货款支付问题除外)。

出口保理业务为我国出版物出口企业有效隔离了因为信用销售带来的信用风险问题,还可以加快资金回流。

(三)福费廷

福费廷又称票据包买,是指包买商(办理福费廷业务的银行)以无追索权的方式贴现出口商从进口商那里收到的信用证或非信用证项下的本票、汇票等票据。福费廷业务主要为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以及承兑交单(D/A)等贸易支付方式而设计的金融产品,融资期限一般为1至3年。

与保理业务类似,福费廷业务能够帮助我国出版物出口商获得无追索权的贸易融资。同时,我方可向包买商转嫁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由于福费廷融资主要关注开证行或承兑/保付银行的信誉,包买商无须特别审查出口企业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手续相对快捷、方便。

信用销售中的成本控制

出版物出口利润微薄,对成本敏感。因此,良好的成本控制是开展信用销售的重要环节。信用销售增加的成本主要包括坏账损失成本、机会成本和管理成本。

一是坏账损失成本,指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可以通过使用出口信用保险等金融工具来转嫁应收账款风险,降低坏账损失的可能性。

二是机会成本,主要指信用期限内应收账款的利息损失。对于账期短、金额小的信用销售,应收账款的利息损失可忽略不计。

三是管理成本,指管理应收账款的费用,主要包括结算手续费、买家资信调查费、金融产品资费等。其中,结算手续费根据收汇金额和支付方式按结算银行的收费标准收取,是出版物出口贸易中必须发生的费用。买家资信调查费是出版企业委托专业资信评估机构对海外进口商做资信调查的费用。对于金额较大的出版物出口贸易,或者首次与某进口商交易,花费一定的费用调取进口商资信调查报告是必要的。金融产品资费是使用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保理或者福费廷等金融工具所产生的费用。根据支付方式、出口国别、信用期限的不同,费用会有浮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目录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金融支持文化出口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指出,要通过“贷款贴息”“保费补贴”等方式降低出版物出口成本。以出口信用保险为例,财政有专项补贴,企业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可到当地商务委员会(或商务局)领取保费补贴。

总的来说,信用销售的使用会导致直接交易成本的增加。在开展信用销售前,出版出口商应做好询价,测算成本,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合适的交易方式。

当然,信用销售在一定程度上也会起到促销的作用,能提升出版物出口量,加快存货周转,增加销售额,稀释交易成本。在交易谈判中,使用信用销售的出版物出口企业可以适当提高价码,向进口商转嫁信用销售带来的部分成本。

结论及建议

我国的出版企业多由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而来,市场意识和能力还需要较长的时间培育和提升。就出版物出口贸易而言,它一方面是国家文化战略的一部分,是文化软实力的体现,具有很强的事业性。另一方面它也是一种经济活动,需要通过持续的盈利来巩固和发展这一业务。因此,在出版物出口贸易中,我们完全可以探索使用在其他行业广泛使用的信用销售方式,以此扩大出版规模,提升出版物出口贸易水平。

我们认为,出版物出口企业在出版物出口贸易中运用信用销售方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转变观念,与国际市场接轨。我国出版物出口企业应结合自身贸易特点,灵活、合理地使用信用销售来扩大出版物出口规模,增进与国外批发商、零售书店、代销商、图书馆以及国外研究机构的合作。

第6篇

关键词:《2000通则》;国际贸易术语;报关;海外运输;运输保险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1017102

1 国际贸易术语比较解析

1.1 《2000通则》贸易术语归类解析

为了便于使初学者理解和记忆,下面从容易记错的几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归类解析:(1)贸易术语后面跟随的地点或港口位于出口方国家的有EXW、FCA、FOB、FAS,后面跟随的地点或港口位于进口方国家的有贸易术语有CFR、CIF、CPT、CIP、DES、DEQ、DDU、DDP,后随买卖双方国家接壤地的有DAF;(2)国际保险手续办理及费用由出口方承担的有CIF、CIP、DES、DEQ、DDU、DDP,国际保险手续办理及费用由进口方承担的有EXW、FCA、FOB、FAS、CFR;(3)只有EXW贸易术语条件下出口手续的办理及费用由买方承担,只有DDP易术语条件下进口手续的办理及费用由卖方承担;(4)国际货物运输风险转移界限位于出口国家的贸易术语有EXW、FCA、FOB、FAS、CFR、CIF、CPT、CIP,而DES、DEQ、DDU、DDP贸易术语条件下国际货物运输风险转移界限位于进口国家。

1.2 常用国际贸易术语比较解析

[JP3]为了加深外贸人员对贸易术语的理解和掌握并在实践中准确应用,下面就易弄混淆的贸易术语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JP]

(1)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

在传统国际货物买卖中,FOB、CFR和CIF是最为常用的贸易术语,有必要加以重点理解和掌握。①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属于装运合同,只要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要求的货物装上船,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都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货物风险都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三种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点:CFR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正常运费,FOB贸易术语条件下由买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一切运费;FOB和CFR贸易术语条件下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不涉及保险的内容由买方办理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保险和卖方没有关系,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在过贸易合同中涉及到保险条款,由卖方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但保险具有代办的性质;FOB术语后接卖方装运港名称,而CFR和CIF术语接买方目的港名称。

(2) FCA、CIP和CPT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三种贸易术语是FOB、CFR和CIF的延伸,在现今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的被采用,成为新兴的主要国际贸易术语。①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适用任何运输方式;都属于装运合同,只要出口人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要求的货物交与承运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风险转移都是在货物交与承运人控制后 ;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交货通知;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三种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点: CIP和CPT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正常运费,FCA贸易术语条件下由买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一切运费;FCA 和CPT贸易术语条件下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不涉及保险的内容由买方办理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保险和卖方没有关系。而CIP贸易术语条件下在过贸易合同中涉及到保险条款,由卖方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但保险具有代办的性质;FCA术语后接卖方国家国内某的或港口,而CIP和CPT术语后接买方国家国内某的或港口。

(3) FOB、CFR、CIF和FCA、CIP、CPT两组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组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贸易术语,在有一些内容相似的情况下,又有一些细微的差异,需要引起重视。①两组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是象征货,即只要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交货通知;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两组贸易术语的不同点: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前三种贸易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而三种贸易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风险转移的界限不尽相同。前三种贸易种术语货物风险转移界限是转运港船舷,而后三种贸易术语货物风险转移是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运输单据是否是物权凭证不同。前三种贸易术语条件下的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而后三种贸易术语条件下的运输单据不一定是物权凭证。使用的结算方式不尽相同。前三种贸易术语既适合采用托收有适合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而后三种贸易术语不适合采用托收结算方式。[JP]

(4) EXW和FCA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个贸易术语表面上看好像没有太大关系,但如果FCA后跟的交货地点刚好选择在卖方工厂时,该如何区分它们,成为很多人头疼的问题。下面以EXW和FCA工厂为例进行比较。①两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是象征货;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买方自己办理海外运输的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买方自己办理海外保险的手续并承担相应保险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不涉及保险条款,保险和卖方没有关系。②两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卖方装货责任不同。EXW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只需在工厂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而FCA工厂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要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装到买方派来的运输工具上并承担装货费用才算完成交货义务;出口手续办理的责任不同。EXW贸易术语条件下有买方负责出口手续的办理并承担有关费用,而FCA工厂贸易术语条件出口手续的办理及有关费用有卖方承担。[JP]

(5) FOB和FAS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个贸易术语很是接近,但也有细微的区别,下面进行简单介绍以帮组读者加以理解。①两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属于装运合同,只要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要求的货物装上船,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交货通知;都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两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风险转移的界限不同。FOB贸易术语条件下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舷,而FAS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只要将符合合同和要求的货物置于装运港的船边就算完成交货的义务,货物风险也随之发生转移;装船费用不同。FOB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可能负责装船并承担相应费用(如FOBST),而FAS卖方不用承担装船费用。

(6) CIF和DES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个贸易术语表面上看好像没有太大关系,但有些人还是容易混要。①两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都适合于海运或内河运输。②两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交货性质不同。CIF贸易术语是象征货,而DES贸易术语是实际交货;风险转移的界限不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货风险的转移是装运港的船舷,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货物的风险是在目的港的船上有卖方转移给买方;海外保险的性质不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的保险具有代办的性质,若将来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有买方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的保险是卖方实实在在为自己投的,若将来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有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合买方无关;海外运费承担不尽相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只承担海外正常运费,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不但要承担海外正常运费还要承担有可能发生的额外运输费用(如拖船费等);卸船费用的承担不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不用承担卸船费用,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有可能承担卸船费用(如CIF Liner Terms)。

2 国际贸易术语的正确应用

2.1 影响贸易术语选用的主要因素

(1)国际市场行情。贸易术语也是进出口企业争取客户的重要手段;(2)运输和保险条件。如果有足够的能力安排运输事宜,在能争取最低运费的情况下,争取采用自行安排和运输方式相吻合的贸易术语;(3)通关手续。负责通关工作的一方必须对有关国家通关工作的政策规定、手续和费用负担等事宜详细了解,如果没有能力完成此项工作,应尽量选用其他的术语;(4)结算方式。采用托收方式结算时不适合使用DES、DEQ、DDU、DDP等实际交货术语,CIF、CFR、FOB、FAS等术语可与托收及或信用证结算方式结合使用;(5)运输贸易国的外汇管制和政府干预。

2.2 国际贸易术语的正确应用

(1)考虑到报关、风险与保险、运输方式、汇率变动等因素,出口方选用国际贸易术语应按CIP―CIF―CPT―CFR―FCA―FAS―FOB的顺序进行。因为如果出口方选用CIF、CIP、CFR、CPT贸易术语时,安排运输和保险事宜由出口商负责,出口商可选择熟悉的本国船舶装载、向本国保险公司投保。这样有利于出口商随时了解货物运输情况,可有效避免骗取出口方货物的行为发生。

但当运价有上涨趋势、对海外运输业务办理不熟悉、本币有升值趋势时,出口商宜选用FOB、FCA、FAS术语。当运价有下跌趋势、对海外运输业务熟悉、精于运价及保险费的计算、本币有贬值趋势、本国保险费率较低廉时,出口商宜选用CIF、CFR、CPT、CIP术语。

(2)考虑到报关、风险与保险、运输方式、汇率变动等因素,进口方选用国际贸易术语应按FOB―FAS―FCA―CFR―CPT―CIF ―CIP的顺序进行,因为如果安排运输和保险事宜由进口商负责,进口商可以选择熟悉的本国船舶装载、向本国保险公司投保。这样就可随时了解货物运输情况,有效避免承运人和出口方合谋,在运输途中将货物倒卖,骗取货款的行为发生。

参考文献

[1]于宝麟.如何在教学中巧解贸易术语[J].当代经济(下半月),2008,(4):118119.

[2]张璐,贸易术语选择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9,(17):257258.

[3]陈媛媛.国际贸易术语、运输条款与保险条款[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3):1314.

[4]杜庭旭.浅析进口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及风险防范[J].对外经贸实务,2008,(6):6466.

第7篇

关键词:法律风险 风险识别 风险应对 进口科教用品

为加快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进程,国家对科教用品进口予以支持,并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一般来说,进口科教用品存在价值较高、购销链长的特点。在进口科教用品工作中应加强风险防控,尤其是法律风险的识别与应对,主动、积极、有针对性地管理风险,以最小成本争取最大安全保证,防范风险导致重大损失。

1 风险、法律风险与风险识别、风险应对

风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时期内,由于各种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而导致行为主体遭受损失及这种损失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增加损失发生频率或加重损失程度的状况被称为风险因素[1]。

法律风险由法律风险事件引起,由公权力部门或其他方当事人追究而引起的法律风险后果,可能是经济损失,也可能是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还可能是无形资产损失、单方权益丧失、机会成本增加等间接损失[2]。

风险识别是判断哪些风险因素会影响项目并记录其特征、影响范围的过程,它是一个反复进行的过程。

有4种策略来应对威胁或可能给项目目标带来消极影响的风险—回避、转移、减轻和接受。

回避是指改变计划以完全消除不利风险事件的威胁。

转移是指把风险的部分或全部消极影响连同应对责任转移给第三方。

减轻是指把不利风险事件的概率或影响降低到可接受的临界值范围内。

因不可能消除项目的全部威胁,所以还需要采用风险接受策略,分为主动接受与被动接受。

2 进口科教用品的法律风险

2.1 管制风险

2.1.1 风险识别

进口管制:出于对国防、环保、经济等各种因素的考虑,国家禁止进口某些货物,或通过配额和许可制度限制进口某些货物(出口国也有出口管制)。

2.1.2 风险应对策略—回避

在拟签合同之前,应查阅商务部的禁止/限制进口货物目录,或咨询外贸公司,明确货物是禁止进口、限制进口还是自由进口的,能否征免,以及出口国对该货物的管制态度。部分机电产品应先申请进口许可,有放射源的进口设备应先经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环评。

2.2 资信风险

2.2.1 风险识别

我国的对外贸易实行特许经营和强制制度。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的科研院所和地方所属的副厅(局)级以上科研院所、其他年销售额300万元以上的科研院所、年总收入在3 000万元以上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年总收入额在1 000万元以上的省级科委认定的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可向当地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两委”审核后上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科学技术部,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推荐,外经贸部审批后取得进出口经营权。进口方无进出口经营权时,外贸合同应委托经国家批准的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与外国供应商共同签订后方有效。

国家规定,科研机构和学校以科研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教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3]。又因外贸是隐名,外贸公司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因此,进口方需防止合同对方以欺诈手段,利用科教用品征免的合法形式掩盖逃税、走私等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

2.2.2 风险应对策略—回避

进口方应对合作单位开展资信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一般主体资格。如法人的单位或分支机构不具有对外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成为合同主体。(2)特殊主体资格。如外贸公司应经国家批准、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等。(3)主体的财力、信誉、经营范围、营销渠道等情况。同时,进口方还需密切监督合同对方的履约情况。

2.3 合同风险

合同对买卖双方具有同等的权威性、指导性、保护力和约束力,是买卖活动中各方的行为准则。合同风险主要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合同条款的不完备或不明确、不具体是产生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2.3.1 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1)风险识别。合同要尽可能完善、全面,但也没有一个合同能够包容项目所涉及的所有事项。合同条款不完备包括合同基本条款的缺失与合同其他条款的遗漏两种情况。

(2)风险应对策略—减轻。合同条款是合同目的的体现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载体。进口科教用品采购合同应包含以下条款:①标的(品名、数量、质量、包装、产地、出厂时间、配置、赠送件、选购件、消耗品数量);②装运条款(运输方式、装运期、到货期、交货地点);③商品价格;④结算方式、支付条件;⑤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安装调试、培训、验收标准、验收方案;⑥售后服务条款(技术服务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在保证期满后对零配件的供应以及价格);⑦违约责任条款(索赔、仲裁及费)、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方式、合同文字语言条款;⑧其他主要条款。

涉及专利的,应当注明发明创造的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

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2.3.2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

(1)风险识别。合同条款不明确、不具体主要是指合同条款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够具体明确,有的过于宽泛而无法实际履行和操作,或因约定的事项不具有唯一性而产生歧义[4]。

(2)风险应对策略—减轻。产地—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世界各地都有生产基地,由于各地条件不一,不同产地的同一品牌、同一技术的产品在质量、性能、价格上都存在差异,且进口国对不同产地征收的关税各不相同。因此,合同应明确约定产地,并可要求供货方提供原产地证书。

技术服务—通过生产厂商授权的商或中间商购买设备,一般也能获得厂商最初提供的技术服务,但如果商的授权过期或商截留技术服务费用,且商不具备提供技术服务的能力,将会给设备使用带来麻烦,还有可能因商逃匿等情况连违约责任也无从追究。因此,最好直接向生产厂商购买。

价格—应该注意,不同的合同价款包含了不同的费用[5]。

FOB/FCA价=进货成本价+出口国国内费用+净利润

CFR/CPT价=进货成本价+出口国国内费用+国外运费(正常主运费)+净利润

CIF/CIP价=进货成本价+出口国国内费用+国外运费(正常主运费)+国外保险费(主运输货物保险费)+净利润

合同应列出各种开支,采用国际贸易术语标价,避免标识含糊。并可利用合同把某些风险转移给另一方,如利用成本补偿合同把成本风险转移给进口方,利用总价合同把风险转移给供货方。

装运条款—运输方式可分为海洋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集装箱运输、国际多式联运等。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装运条款或约定不够细致严密,进口方可能面临巨大风险。如合同约定装运期但没约定到货期,且未约定不得转运或分运,那么供货人可能将货物交给过路船只,经过多次装运或分运才到达目的港。

结算条款—国际货款结算有3种主要方式:①汇付,也叫进口方直接付款,主要包括票汇(D/D)、信汇(M/T)、电汇(T/T)3种。D/D是进口方申请,汇出行开出银行汇票,进口方将汇票交供货方以向汇入行兑现;环节多,速度慢,存在汇票被盗、丢失等风险。M/T是由进口方将款项交给汇出行,由汇出行用信函委托汇入行付款给供货方;汇费低,速度慢。T/T是汇出行用电报或电传委托汇入行付款给供货方;速度快,简便易行,汇费较高。②信用证(L/C)。L/C是银行以自身信誉向供货方提供付款保证的一种书面凭证。根据进口方的请求,其交易银行以信用证的方式向进口方提供信用,承诺在一定条件下承兑或支付由甲乙方开具的汇票。信用证因与CIF合同相结合构成了国际贸易中完美的运作机制而被誉为“商业天才的创造”[6]。但由于需要银行信用参与,成本也最高。③托收是供货方以进口方为付款人开具汇票,委托银行代向进口方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包括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D/P是供货方发货后准备好装运单据及汇票,通过银行交单至进口方银行,进口方银行提示进口方单据已到,付款后银行将装运单据交给进口方。D/A则只需进口方承兑供货方单据就可以拿走正本单据,到期时付款[5,7]。

从供货方角度考虑,L/C最安全;D/P的供货方将承担较大的风险,但成本相对于L/C更低;T/T,D/A的供货方风险很大,除非双方对于对方的资信有充分把握,一般较少采用。进口方反之。

处于进口方的角度,L/C,D/P的风险都较大,可利用保险或投标保证书、履约保证书、银行保函等预付款担保工具转移风险[8-11]。进口方应在合同中将开具信用证、履约保函、担保书或付款条件规定得非常明确具体,并严格审核供货人提交的所有单据,保证所有单证相符才付款。

违约责任—合同执行中违约后的仲裁机构及惩罚条款要明确,以免在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无法解决[11-12]。

2.3.3 合同履行的情况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密切监督合同的对方的履约情况。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都是不容忽视的风险因素,如果有确实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应通过中止合同履行,或解除合同,或由对方提供担保后继续履行等手段,及时有效地降低风险。

3 结束语

进口科教用品的法律风险可以通过管理风险回避、资信审查、合同审查等手段加以防范(如图1所示)。应该注意,以上探讨的是已知、部分可预测的进口科教用品法律风险。在实践中,还可能存在因笔者经验局限而忽略的其他风险,以及随客观环境变化而形成的不可预测风险。

参考文献

[1]道弗曼.当代风险管理与保险教程[M].7版.齐瑞宗,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2]吴江水.完美的防范:法律风险管理中的识别、评估与解决方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5号[EB/OL].[2007-01-30]..

[4]洪彬,李少壁.常用合同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4.

[5]缪东玲.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M].2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6]周继忠.国际贸易结算[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

[7]王晓华.关于防范高校进口设备购置风险的思考[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1,28(7):207-209.

[8]张祥.国际商务谈判:原则、方法、艺术[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

[9]刘园.国际商务谈判[M].2版.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352.

第8篇

关键词:进口业务;风险;防范

F74A

张志(1967-),男,汉族,天津市人,副教授,工商管理硕士,研究方向:企业国际化经营。

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2012年课题“基于进口业务过程的天津市外贸企业风险与对策研究”阶段成果 课题编号S-B-120328-18。

一、进口业务过程中的风险分析

1业务准备阶段

业务准备阶段主要包括开展国际国内市场调研、设计进口商品经营方案、建立业务关系三项内容,这三项内容均属于企业经营决策范畴,企业开展进口业务存在经营决策风险。

经营决策风险是指由于企业未能对可能遭遇的风险进行充分论证,在经营活动中未能进行科学决策而形成的风险(许晖,2006)。

结合进口业务实际,将经营决策风险细分为市场开发风险、项目决策风险和客户资信风险(见表1)。

2业务磋商阶段

将业务磋商阶段的风险归为业务磋商风险,业务磋商风险为业务磋商过程中由于谈判经验不足、谈判准备不充分、客户不讲诚信等行为所引发的风险(见表2)。

3拟定合同阶段

起草和拟定合同是进口业务的基本工作之一,拟定合同过程中的风险归为合同法律效力风险。合同法律效力风险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成立与否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产生的风险(胡晓娟,2002

4合同履行阶段

进口合同履行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申办进口许可手续、开证、租船订舱、办理保险、付汇、报检报关、接收货物、善后事宜等,属于企业运营行为。由于这一阶段具体业务操作复杂、涉及当事人较多,因而最容易产生风险。目前国内和国外进出口研究风险也主要集中在这一阶段。

国家性风险是指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和调整,给国际贸易带来的影响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价格风险可定义为因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对外贸企业资产可能带来的损失。

运输风险主要表现为自然风险、外来事故、提单风险和欺诈风险,其中提单风险是指提单的缮制差错而带来的结算风险。欺诈风险是指货物运输的过程中,由于国际贸易的一方当事人对事实的故意隐瞒而对另一方造成损失(黄荣文,2002)。

结算风险包括汇付结算风险、托收结算风险、信用证结算风险、保函结算风险(胡晓娟,2002)。

汇率风险是指由于汇率波动而导致其价格上升或下降的风险(黄荣文,2002)(见表4)。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进口业务风险存在以下特点:一是,风险存在于进口业务过程的各个环节、各项具体活动中;二是,风险产生的原因多样;三是,风险危害程度大小不一;四是,某些风险与业务经验无关,在经营5年以上和5年以下的企业中都有发生。

二、国家及天津市关于企业进口风险防范的政策措施

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进口风险防范政策,如2010年商务部联合财政部新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调整了中小企业进出口限额,将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由原来的“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1500万美元以下”,调整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4500万美元以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先后公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机制。天津市2005年建立了天津对外贸易促进网,2009年创办了天津市外经贸企业融资服务网,为企业提供融资平台。天津海关增设了AA类企业专用窗口,实行便捷服务措施;综合评估企业的诚信经营,规范管理,筛选出重点培育企业,进行晋级提示;深化与地方商务部门的沟通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及情况通报制度。海关总署网站专门设立进口检测分析栏目,公企业了解进口相关信息。

三、对策建议

(一)企业层面

第一,强化风险意识。上至进口企业的管理层,下至具体操作人员,都要有风险意识,充分认识进口风险及其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从思想上给予足够的重视。第二,加强风险预警培训。加大员工培训与考核力度,要求进口业务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具备熟练的操作技能;同时,加强风险预警培训,使员工熟练掌握进口风险管理知识,提高其识别、分析、防范风险的能力。第三,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按照进口业务流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利用各种资源对国际市场开展深入调研,对客户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做到提前规避风险,同时可购买信用保险以防范结算风险。一旦风险发生,应积极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降低风险损失。在风险发生后,及时进行总结。第四,加强与政府、行业协会的沟通合作。

进口企业应加强与政府、行业协会的沟通,积极配合、有效反馈政府和协会的工作;积极邀请相关工作人员,帮助企业搜集、整理信息,推动建立风险预警体系。

(二)政府层面

第一,为解决长期以来我国进出口企业间恶性竞争问题,政府应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第二,加大对进口企业的资金支持力度。一方面向进口企业给予金融、税收方面的政策倾斜,通过提供专项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办法,解决企业的燃眉之急;另一方面,设立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进一步拓宽进口企业融资渠道,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的资金难题。第三,建立专业的风险分析与评估机构,对进口业务信息进行系统的收集、整理、,为企业提供高效、快捷、全面的信息服务。第四,优化进口环境。通过签署双边或多边的投资保护协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方式,进一步深化对外经贸合作,从而有效降低企业进口业务风险。

(三)行业协会层面

第一,充分发挥行业主导作用。充分利用行业协会信息平台,协助进口企业进行市场调研,提供主要目标市场的相关信息;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帮助会员企业找出与国际同行的差距;探索设立海外行业分支机构,协调企业处理与出口国政府和行业的公共关系。第二,充分发挥沟通协调作用。积极促进企业与政府的沟通协调,对会员企业资源加以整合,促进行业资源的优化配置。通过定期开展新获权企业培训、组织出国团组、开展企业座谈、举办企业联谊等方式,加强企业间沟通与合作。待条件成熟之后哦,以产业集群形式联合开展进口业务,以降低业务风险。第三,充分发挥监督管理作用。探索建立规范的行业标准、对进口操作进行严格规范,定期举办专职业务培训,加大对企业进口业务的监督力度。第四,当会员企业遭受进口风险时,应积极出面帮助企业进行善后处理,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胡小娟国际贸易风险管理与案例评析[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

第9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受益人;利益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1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下,当今世界各国间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在国际贸易中因买卖双方不同处一地及特殊的支付方式带来的贸易摩擦和贸易风险也随之加剧。尤其对卖方而言,是否能及时全额地收到货款显得极为重要。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大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把由进口人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付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也为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信用证付款已成为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支付方式。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它是独立于贸易合同,把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转化为银行间的银行信用,解决了国际贸易双方的互不信任的矛盾,成为当今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方式。目前国际银行界、律师界、商界等统一执行的是UCP600,在原有UCP500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使条款的解释更加准确、清晰易操作,但随着各国间的贸易交往的频繁加剧,也有不少国外进口商利用信用证的模糊条款进行贸易欺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防范国外进口商利用陷阱条款损害出口商的利益,做到安全收汇,显得尤为重要。

信用证作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特殊支付工具,它具有三方面的特点:(1)受益人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就要无条件付款,就是说银行是评单付款而不是见货付款,这就使进口方在提货之前对于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不能确定,这无疑加大了买方的风险,所以他们在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时会想方设法与开证行设立陷阱条款,致使受益人提交无不符点的单据变得困难,银行借以不符点拒付货款或等待开证人的指示拖延付款来保护进口方的利益。(2)信用证的传递和处理是完全的单证交易,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与货物完全分离。如买方付款赎单后发现货物与合同不一致,只能向卖方索赔与银行无关。这一系列的矛盾和惯例的缺陷很容易使各方背离诚信。(3)信用证的结算依据是银行信用,银行履行第一付款人义务。卖方一旦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即使买方破产倒闭,卖方也能从银行取得收款保障,除非单据有不符点,银行退单拒付,卖方评持有的单据再去主张货权,信用证对卖方的利益提供了保护,同时也为买方提供了融资的便利。

从信用证的特征来看,这种支付方式对卖方安全及时收汇提供了充分地保障,但对买方是否收到与合同规定一致的货物却存在着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联合银行设立信用证隐蔽条款就成为普遍。在目前市场多变、贸易背景、贸易环境日趋复杂的情况下,出口厂商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在多年国际贸易业务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下面就发表个人的一点看法。

一、贸易术语的选择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到的贸易术语为FOB、CFR和CIF三种。FOB贸易方式下,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通知卖方船名、装船地、装船时间等,船况及所租船只的船龄都是由买方控制,卖方只是负责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越过船舷后所发生的风险交由买方负责,这时买方是否及时为货物投保变得尤为重要,一旦漏保,买方遭受损失,对卖方是否能及时收到货款构成了不可控的风险。前面我已提到了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因隐蔽条款的设立,开证行出于保护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利益,会以提出不符点为由拒付货款,这虽然是有背于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惯例是见单而不是见货,哪怕是单据的真实性银行都无权验证,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无条件付款。货物发生损失,买方根据信用证的隐蔽条款指使银行挑不符点来拒付,现今这种做法已不是个案。FOB条件下对卖方不利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及时取得运输单据往往困难。因为FOB是买方负责租船支付运费,船长或船东通常是在租船方支付了全额运费后再签署提单,若买方未及时支付运费,卖方就拿不到提单,提单是单据中象征货权的重要单据,能否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按时交单变为受买方的制约,即使拿到了提单,有可能是不清洁提单,即大副在提单上有时加不良批注,这往往是受买方要求,因为有了不良批注就已构成了明显的不符点,遇行情下跌时进口商不会接受不符点银行会退单拒付,使卖方处于更加被动地位。FOB支付方式下的另一不可控的风险是当市场行情突遇变化时,买方会利用提前或拖延派船的方式规避风险。尤其当买方是中间商时,他们自身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限,一旦预测市场行情是下跌走势,就会拖延派船或迟迟不派船,致使卖方货物压港造成支付大量堆存费,汇款周期拉长。当逢市场行情上涨,进口商会积极催促卖方交货尽早派船以赚取市场上涨的利润。很明显,在FOB贸易术语下,卖方始终处于被动地位被买方牵着鼻子走。能不能改变这种被动局面呢?可以,对卖方来说要想处于主动地位,应在订立合同时尽可能地签订CFR或CIF条款。卖方负责租船,CIF方式更为稳妥,卖方负责购买保险。这种方式即解决了能否按期派船的问题,又解决了货物装上船能否及时拿到签署的提单问题,卖方租船,自己能掌控付运费的时间,只要货物完好无损,拿到合格的清洁提单已不是问题。CIF对于规避市场行情风险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预测市场下跌时卖方积极找船,近早装走货物,避免了买方不要货而遭受损失,起到了保障收汇的作用。

二、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

进出口贸易中开证申请人往往是进口中间商,不是真正的下游买家,他们往往依据对市场行情的判断,先与出口商签订买卖合同,开立信用证给出口商,由于还未有真实的买方,中间商在信用证条款中加些隐蔽条款来为日后拒付留条后路,遇行情上涨,进口商低价拿到的货在市场上高价卖出赚取高额利润,即使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有瑕疵有不符点也已不是问题,自己已赚取了丰厚利润,付款赎单接受不符点。遇行情急剧下跌时,若中间商信誉差,实力弱,在与出口商订货时还未寻找到下游买家,自己先以较高的价格订了货,这时精心设计的陷阱条款就派上了用场,尤其是小中间商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借以拒付货款或者趁机向出口商提降价,在这种单据有不符点情况下,收不到货款变为可能。市场下跌,出口商只好被动接受降价,否则退单退货,一旦发生退货,再转卖遭受的损失更大。为避免被进口商牵着走的被动局面,尤其是对大额的进出口贸易,出口商应在订立合同前委托信用咨询公司开展对进口商的信誉调查,进行风险评估,依据风险等级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及提出开证要求,以避免日后发生此类情况的发生。

三、加强信用证条款审核

不管是与什么信誉等级的进口商签订合同,信用证在确保出口商拿到货款的过程中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在开证行的选择上可以依据在国际上的银行信誉排名选择规模较大、实力强、信誉好的银行,在与进口商订立合同时应明确在合同条款中。信用证一旦开出,在审核条款上要严格把关,哪些单据是出口商做不到的或可能会产生单据之间相互矛盾的,应要求开证人立即做出修改,待修改收到后再安排生产、发货、装运货物,免去日后产生单据不符的风险。

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第10篇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码:1003-2738(2012)03-0173-02

摘要:国际贸易结算作为国际贸易流程中的重要环节,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国际贸易份额不断增大,加强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风险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对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进行了细致的研究,进而指出我国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方面的问题,最后针对问题提出了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风险控制的策略。

关键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风险控制

一、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概念及特点

1.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概念。

国际贸易结算作为国际贸易流程中的重要环节,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指的是在国际贸易环节中进行货币收付的渠道和手段,它主要是用于解决进出口两地之间的资金问题。

2.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类型。

首先,汇款。汇款是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基本类型,一般是指进口商委托银行把款项直接转给出口商的一种结算方式。汇款体现了一种主动性特征,是国际结算中唯一一个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动支付的一种结算方式。一般情况下,汇款既可以用于非贸易结算,同时也能够用于贸易结算。

其次,托收。托收是国际贸易结算的第二种方式,指的是由外贸出口商出具一定额度的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一种方式。托收方式和付款是不同的,区别在于债务人不是主动去付款,而是需要债权人委托银行去收取。

再次,信用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结算的第三种方式,指的是银行同意进口商的要求,同意向出口商作出证明并承诺在一定时间内向出口商支付货款的一种书面材料。

二、当前我国国家贸易结算中面临的问题

1.银行的风险增大。

在当前的国际贸易结算中,银行的风险不断增大。尤其是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的金融市场收到了严重的冲击,银行业的经营基础得到了严重的破坏,流程性普遍紧缩。由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银行的资信状况出现了降级的情况,在对外贸易出口中涉及到银行引用的业务的风险不断增大。

2.信用风险加大。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通过相应贸易结算活动,从而使买房得到所需要的物品,卖方获得出售物品所得到的货款。但是,如果其中的一方不认真的履行贸易合同,不付款,或者是不交付货物,那么就会使得另一方面遭受不必要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中,我们将其称之为信用风险。近几年来,随着我国贸易量的不断增大,贸易合作伙伴也越来越多,经常会遇到买房无理由拒收货物,拒绝支付货款的情况,造成了严重的国际贸易信用风险,不利于国际贸易活动的稳定开展。

3.国家风险加大。

国家行风险还可以称之为政治性风险,主要就是指的由于政府行为不当而造成的没收货物、暂停付款等问题。国家性风险主要包括:国家战争、金融运行、兑换风险以及风险等。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有些国家的对外偿付能力、汇率政策的稳定性等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国家的支付能力减弱,国家的外汇风险不断扩大,进而国家风险水平进一步提高。同时,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有些国家的货币大幅度贬值、汇率变动速度加快,这些都形成了国家性风险。

三、国际贸易结算的风险控制

1.加强对进出口商贸易风险的控制。

首先,加强对出口商贸易风险的控制。对于出口商来讲,如果商品的销路不够大,市场供应比较多,那么就应该采用银行保函行业信用证计算方式,从而减少在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对于供不应求的产品,应该采用引进商先预付定金,剩余的可以采用信用证进行结算;其次,加强进口商贸易风险的控制。在国际贸易运行的过程中,进口商的风险先对较低,但是也不容忽视。进口商应该认真审核单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加入相应的限制性条款。同时,在贸易结算的过程中要尽量不要接收可以转让的信用证,防止欺诈行为的产生。对于进出口商而言,一定要用科学理智的态度应对国际贸易中的新情况,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贸易结算方式,在确保贸易顺畅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竞争力。

2.积极完善企业管理制度。

在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风险控制环节,完善企业的管理制度是防止和应对风险的重要保证。首先,要保证权力的合理利用。例如,在企业进行对外贸易的过程中,要正确划分部门经理、业务员之间的权力范围,保证交易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严格外贸合同的签订机制。在对外贸易过程中,要严格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把责任细化到个人,形成对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强化负责人的风险意识,为风险防范奠定重要的基础;再次,加强企业的监督管理机制。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要加强监督机制,保证国际贸易结算工作的有序开展。

3.加强对银行信用风险的防范。

在国际对外贸易过程汇总,信用风险分为两个方面,除了客户本身的信用,还包括开证行的信用。现在电子通讯特别发达,很容易通过互联网查询到客户的资信,在发达国家几乎稍有规模的公司在银行都有信用档案的记录。对开证行信用的查询也非常简单,目前中国银行就开设了这方面的服务,对他们自己的客户可以免费查询。

参考文献:

[1]胡小娟编著,国际贸易风险管理与案例评析,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09.

第11篇

关键词:石油化工行业 国际石油贸易 安全管理筹划 宏观环境 竞争能力

石油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战略资源,同时也是被国际炒家严重操纵的商品,任何的影响因素都可能产生石油价格的剧烈变动,因而,石油化工行业进行国际石油贸易的风险量是巨大的。我国年石油进口总量早已突破亿吨,并于2010年超越日本成为亚种最大的石油进口国,面对波动幅度大、风险显著的国际原油市场,如何降低国际石油贸易风险,提高石油化工行业问题,维护我国能源和材料安全成为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当前,国际上降低和防范石油贸易风险的方式有很多,通常以优化石油来源地、影响石油市场走势、稳定贸易形势、优化资源结构等方法达到降低国际石油贸易风险的目的。作为石油化工行业应该在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同时,将目光转移到石油化工行业内部,在各个层面和各个角度探寻符合自身实际的措施和办法,形成有效的石油化工行业国际石油贸易安全管理筹划,促进行业的发展,体现出石油化工行业对社会和经济建设的价值和作用。石油化工行业国际石油贸易安全管理筹划是一个复杂性的系统问题,应该在建立石油化工行业国际石油贸易安全管理筹划观念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石油化工行业国际石油贸易的具体情况,以宏观环境培育、实际操作养成和微观竞争能力培育为手段,科学地对当前石油化工行业国际石油贸易安全管理筹划进行探讨,形成真正有效的措施对石油化工行业国际石油贸易加以筹划,在实现安全管理的同时,控制石油化工行业国际石油贸易风险,达到促进石油化工行业整体健康发展,稳定我国经济的根本目的。

一、打造石油化工行业国际石油贸易的宏观环境

根据国际通行的参照系数,国际市场油价每桶上升10美元并持续1年,通货膨胀率将会有0.8%左右的上升,可见石油对一个国家经济的重要影响。我们看到这一点,国际石油垄断组织也同时注意,这就为他们操纵石油价格,控制我国经济提供了原始动力。为了实现石油化工行业国际石油贸易的安全,就必须建造一个适合我国特点的宏观环境,降低宏观因素变化产生的石油化工行业国际石油贸易安全问题。

1.降低石油化工行业对国际石油的刚性需求

我们应该通过提高石油化工行业生产效率、提升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稳定对国际石油的总体需求量,当需要恒定时,就减少了相关炒家和操作者的获利空间,降低了他们提高石油价格的可能。

2.建立石油化工行业进口石油的基金

政府应该组织行业全体建立石油进口的专项基金,通过将基金注入海外石油资源的勘探开发、开辟新海运、管道和铁路的石油通道、参与国外石油期货市场交易等方式影响国际市场油价。

3.营造有利于石油化工行业国际石油贸易的世界典论

要将我国石油的需要与我国的发展和对世界的贡献练习在一起,让世界了解到,我国石油化工行业国际石油贸易的必然性,争取更大、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4.积极开展有效的开展能源外交

政府应该主动加强与相关国家的合作,确保我国石油进口的稳定性,从而提高石油化工行业国际石油贸易的安全,实现石油化工行业国际石油贸易的经济性。

二、养成国际石油贸易实际操作的习惯

1.国际石油贸易观念的正确培养

我国石油化工行业在相当长的阶段,在国际石油贸易市场中将主要以买方的身份出现。因此,必须积极培育石油化工行业正确的国际石油贸易观念和风险意识,推进石油化工行业石油贸易安全管理筹划的体系构建。

2.国际石油贸易风险意识的正确树立

石油化工行业进行石油贸易时要始终把风险意识放在首位,将其融化在企业文化中,推行全员参与的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企业文化,把风险意识印到员工的头脑中,贯彻到企业考核中,与每个人的利益挂钩。

3.国际石油贸易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

石油化工行业石油贸易时应该组建专业的风险预警机构,实现风险预警专业化,累积风险预警方面的经验,开发风险预警分析技术。

三、培育石油化工行业的微观竞争能力

1.建立石油化工行业的内控制度

抓住国际石油市场上稍纵即逝的贸易机会,提高;二是权利过多地集中于上层管理者,一般员工不负责任。这两种情况都是与设立内控制度的初衷相违背的。

2.培育我国石油化工行业的石油期货队伍

建立高薪养能、养勤和养廉制度,将薪酬制度和从事石油期货的人员的业绩挂钩,实行股权、期权、延期支付等激励机制,使其更注重企业和自身远期的根本利益。

3.理顺进口与石油化工行业的关系

应适度引入竞争机制,优化石油贸易进口商,把进口商和国内石油化工行业利益联系在一起,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实现石油化工行业国际石油贸易安全管理的筹划。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时期面对世界资源和能源的激烈竞争,必须树立社会和行业的安全理念,特别是石油化工行业,面对着竞争激烈、价格变动频繁的国际市场,就更应该建立石油贸易安全的观念。本文从实际出发,提出了宏观环境培育、实际操作养成和微观竞争能力打造等不同层面的措施,希望为建立石油化工行业国际石油贸易安全管理筹划有所启迪和帮助,以便使石油化工行业可以更加有效地实现国际石油贸易的安全,在确保行业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基础上,保障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的质量和速度。

参考文献

[1]邹娟霞,韩蕾.我国石油贸易流向研究[J].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2009(08).

[2]李方杰.中国与中亚石油贸易合作发展策略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09(18).

[3]蔡希有.国际石油贸易摩擦及我国石油贸易对策的思考[J].理论前沿.2007(16).

第12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山东青岛266071)

[摘要]贸易融资是服务于国际贸易的金融产品。新常态形势下,如何发挥贸易融资在大宗商品贸易中的作用,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保持贸易融资业务稳健发展,是银行国际业务转型发展值得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 ]贸易融资;发展模式;大宗商品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5.044

当前,经济金融环境依然错综复杂,世界经济继续处于调整期,全球经济延续缓慢复苏态势。国内经济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的“三期叠加”特殊阶段,部分行业产能过剩问题严重,经济结构性矛盾突出,金融体制改革加快推进,银行经营管理面临较大压力。如何发挥贸易融资在大宗商品贸易中的作用,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保持贸易融资业务健康稳健发展,是银行国际业务转型发展值得思考的问题。

1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

贸易融资是服务于国际贸易的金融产品。对于全球贸易而言,90%的全球贸易都需要融资,贸易融资扮演着剂的角色,因此贸易融资成为银行营销客户的敲门砖。对商业银行来说,贸易融资具有风险较低、收入较高、资本占用低的好处,贸易融资的市场广阔。相对于传统的流贷,贸易融资产品丰富,更加贴近客户使用资金需求,产品的适用性和优越性突出。贸易融资余额、外汇中间业务收入、国际结算量的发展趋势高度正相关。这也充分说明,贸易融资是国际结算、金融市场业务的发动机,在带来本外币直接利息收入的同时,还带来国际结算手续费收入、结售汇或外汇买卖点差收入、资金沉淀等其他收益。

2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成因

2.1内部成因

一是客户选择不够审慎和精准。二是贷后管理不到位。在贷后管理方面,贷后检查、风险排查走过场、不深入的现象仍然存在,不能及时发现风险隐患;一些信贷经营人员对客户情况变化不敏感,不愿意腾出精力挖掘和分析客户风险,尤其是没有把客户资金结算和资金流向监控作为控制风险的重要手段,导致客户出现风险时才发现不了解客户,致使银行风险处置工作陷入被动。三是对客户过度授信的识别和授信总量控制不够审慎。在市场营销竞争激烈的条件下,不能审慎地评估客户过度授信风险和限制客户授信总量,潜在“垒大户”风险。

2.2外部成因

一是受宏观经济大环境和区域经济特性因素影响。经济结构失衡问题、产能过剩矛盾突出,存量银行信贷来不及从这些领域退出,导致风险暴露。二是银行对客户授信总量控制存在客观困难。在经济下行期,银行风险偏好和信贷策略的差异所产生的非理性抽贷,也是诱发企业信用风险的重要因素。三是企业因素。主要表现在:企业超出自身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过度扩张,导致投资失败、引发资金链断裂;企业管理及自身诚信等问题较为突出,财务报表信息失真、贸易背景和贷款用途不真实等现象相对普遍存在;一些企业为了扩大融资规模,刻意规避银行的集团授信规定,经常采用由他人代持股份等隐蔽手段注册新企业以额外获得银行授信,银行往往很难发现。四是货押监管企业违规操作因素。一些物流监管企业违背诚信原则,不履行三方监管协议,擅自释放监管货物或重复开立仓单导致银行质物落空。

3青岛发展大宗商品的优势

3.1区域优势

青岛是东北亚国际航运综合枢纽、国际物流中心、国家重要的大宗原材料交易及价格形成中心。海岸新区是国家同意设置的第九个国际级新区,叠加开发区、保税港区、出口加工区等五个国家级开发园区优惠政策。2014年完成港口吞吐量3.94亿吨,集装箱吞吐量完成1648万标准箱。居全国港口第二位、世界港口第七位、世界集装箱港第八位,是我国具有代表性的重要的外向型城市。青岛优越的区位资源和政策优势,使众多进出口贸易商集聚于此。

3.2平台优势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逐步形成规模,渤海商品交易所——橡胶谷天然橡胶现货交易中心的天然橡胶、齐鲁商品交易所的棉花已进行交易、海尔—海贸云商国际贸易综合服务平台正在搭建。

3.3政策优势

针对港口经济的特点,国家和青岛地方政府最近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的若干意见》和《青岛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加强进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各行也制订了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业务发展指导意见。

3.4经验优势

青岛大宗商品融资业务在2007年起步时就遇上了百年不遇的国际金融危机,在一路坎坷中创新发展了保税贸易项下“融货通”业务,首次办理了大宗商品融资项下境内套期保值和OTC代客套期保值业务,在大宗商品融资产品创新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成立了大宗商品融资产品创新工作室,树立了大宗商品融资专家银行的良好形象。

4积极探讨新常态下大宗商品业务发展中的新模式

始于21世纪初期的大宗商品超级周期主要由中国对基础设施、房地产的投资引发,中国工厂为全球生产出口商品需要大规模进口原材料。中国GDP增速从2012年起开始回落,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中国经济呈现出新常态。因此,要坚定信心,保持大宗商品特色发展优势,结合青岛港口城市的区位优势,依托青岛建设国际贸易中心城市、申建自由贸易港区的总体布局,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把转方式调结构放到重要位置。坚持合规经营,严控新增风险,支持资源性产品和一般消费品进口,规范发展大宗商品融资业务。

4.1加强客户选择,夯实发展基础

择优选择经营时间持久、行业竞争优势明显、主营业务突出、市场应对能力强、商业模式可持续、交易背景真实、还款来源确凿可控、央企、地方国资委所属企业、战略客户和重点客户及行业龙头企业作为银行信贷支持的大宗商品融资对象。

4.2利用产品属性,保障正常融资所需

在当前复杂的经济环境下,应将业务重心放在满足实体经济正常需要、货物到港的一般贸易进口融资和依托于优质核心企业的供应链融资。在价格大幅波动期,应鼓励引导客户采用大宗商品贸易融资套期保值业务,以降低价格波动所引发的风险。针对特殊贸易项下大宗商品进口融资,继续严控贸易背景不真实、以套现为目的的大宗商品转口贸易融资和保税区内贸易融资;满足贸易背景真实、主营业务密切相关、风险相对可控的大宗商品转口客户正常融资需求,严格控制融资期限。

4.3强化内控管理,严控信贷风险

一是建立风险排查制度。定期对存量大宗商品融资授信客户,按照相关制度规定进行风险排查,对于缺乏套期保值(场内、场外)、延期计价等合理有效对冲手段的企业,限期压缩退出。针对一般贸易项下大宗商品进口融资,从客户准入、仓储机构准入、套期保值合作期货公司准入、产品创新和业务流程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保证业务稳健发展。二是加强物流监控,增强风险缓释措施。从一定意义上说,凡是银行不能控制货权,也不能控制自偿性的贸易融资业务,都不是贸易融资。从传统供应链融资角度看,下游企业为进口货物的最终用户,是进口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理应对银行的贸易融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此,对于重检发现出现风险苗头和下一步新授信的授信企业,银行应积极寻求第二还款来源,要求增加保证金、抵质押、非供应链条上的第三方企业提供保证等其他风险缓释措施。对融货通业务,要谨慎选择输出型监管模式的第三方监管企业和融资客户。核库岗要做好贷前核库、贷后巡库及质物变动现场监督等工作,切实防范风险。对非融货通业务,要加强物流的控制,提倡现款现货。客户经理要知悉货物的流转情况,跟踪物流的关键节点,如到港、入库、提货、应收账款确认等重点环节,了解货物的去向,追踪资金的回流。要加强准入资格重检后的第三方物流仓储监管企业的管理。三是加强融资期限的控制管理及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客户经理应根据客户实际生产销售回款周期合理确定业务期限,确保融资期限与实际贸易周期匹配。对于经审查确需办理较长期限贸易融资的,应适当提高对客户的担保要求,追加5%~10%保证金、货物质押监管等担保措施。除低信用风险业务外,不得以跨境业务量指标等为借口为客户申请较长融资期限。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认真填写《贸易融资业务真实性审核表》,并收集、留存相关要素资料。四是加强货款回笼管理,严防资金挪用。支持现款现货或银行信用结算方式承接、满足实体经济产业需要的大宗商品进口融资业务。除重点优质客户外,原则上不接受下游为贸易公司或小企业客户的授信业务申请。严格执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加强对借款人及其下游客户信用状况、历史交易情况、贸易背景及应收账款真实性调查。在办理大宗商品融资业务时,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拉直还款路径、监控还款来源,严防资金挪用。

4.4加强价格风险管理,推广大宗商品贸易融资配套套期保值业务

近年来,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剧烈,相关企业在大宗商品套期保值等方面的业务需求日益显现。在大宗商品价格剧烈波动时及时提示、主动营销,帮助客户锁定成本、规避风险。运用期货、远期、期权、掉期等工具,为企业提供大宗商品境内、外期货套期保值和OTC代客套期保值服务,积极向客户宣传正确的价格风险管理理念,向其宣讲健康的风险管理理念,推荐办理境内期货套期保值和OTC代客套期保值产品。对于金融属性较高的大宗商品,原则上采用贸易融资搭配套期保值(即货押加套期保值)的业务发展模式。对于采用双边点价方式来规避价格风险,融资申请人不承担价格下跌风险的,下游买方必须追加连带责任保证,赊销提货后,如出现商品价格下跌5%的情况,要求融资申请人代垫保证金。

4.5完善风险监测机制

完善风险监测机制,应用定性分析与定量测算相结合的方法,综合比较企业经营数据、海关进出口数据、国际收支数据、账户收付汇数据、银行授信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监测客户是否存在经营恶化、过度授信、挪用贸易融资、虚假贸易等潜在风险迹象,加强贸易融资授信客户风险监测,细化贷前、贷中、贷后规定动作,提高风险防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