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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3-06-11 09:32:5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第1篇

从19世纪末到本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占统治地位的是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它将完全竞争和充分就业作为假定的既定条件,坚信市场的自由竞争会解决一切矛盾。在金融领域主张:“归根到底,金融体系的构建并不是国家对金融的控制,而是为了使金融的效率最大化。”[1]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政府对金融业几乎不加管制。然而,20世纪30年代的资本主义世界爆发的大规模经济危机造成了金本位制的普遍崩溃和布雷顿森林体制的确立,在凯恩斯主义的影响下,为了限制金融机构的过分竞争和垄断以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各国都不约而同地加强了金融业的严格监管。但是,凯恩斯主义在面临资本主义世界出现的滞胀现象却变的束手无策,因为滞胀是失业和通货膨胀并存 。而照凯恩斯认为,失业和通货膨胀是不可能并存的。在这种情况下,从60年代末开始,受高通货膨胀 和金融市场创新活动的影响,不少国家采取了放松金融管制的作法,出现了金融自由化的趋势。但是:“80年代放松管制的浪潮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今后将在无管制的环境中生存。”[2]毕竟在垄断时代推行自由竞争注定不会有前途。结果是,利率自由化加剧了国内金融市场的竞争。国际资本运动的自由化则加剧了各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从80年代中期开始,各国金融市场开始出现动荡的迹象。加强监督重新占据主流。金融监管这一发展历程论证了金融监督的必要性。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业是货币流中心、资金融通中心、社会支付结算中心,是“国民经济的血液循环系统。”所以金融业的稳定与效率关系着国民经济的运作与发展。但金融业是个高风险的行业。因为金融行业本身就有从事风险性的活动,风险导致其具有内在不稳定性。加之金融业的有效运作是依赖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一旦公众对银行发生动摇,银行的经营和生存便存在问题。此外,其有可能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对个别银行的不信任可能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甚至导致全球性的风险。因此需要政府从外部对其进行监管,确保金融结构的安全和稳健。其次,金融业具有相对垄断性,不是任何人都可自由地进入,因而在金融业管理过程中,有可能作出不利于存款者或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安排,或向客户提供不公平的歧视,且金融业财务信息的公开程度不高,公众因无法获得充足准确的信息而很难对金融结构风险和业务作出正确判断,并影响其对金融机构进行选择,同时也无法对金融结构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因此,政府应丛外部对金融机构进行强有力的监管,减轻相对垄断性可能带来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监管困难,以保护公众利益,增强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任。[3]再次,由于金融行业本身的特点,各种欺诈以及非法交易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在我国市场秩序不够健全,金融领域的立法不够完善,我国应付金融危机的经验尚不丰富,金融监管就显得尤为必要。[4]

二、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分业监管带来的问题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债券法》的规定,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模式,即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银行业、信托业;中国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业;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证券业。虽说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有利于监管部门集中精力对各自负责的对象进行监管,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和监管水平,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的安稳,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但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和我国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单纯的分业经营模式已不能适应复杂的局面。

1.在国内金融市场上,银行、证券、保险业已开始相互渗透。商业银行可以经营部分证券业务,但限于买卖政府证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兑付及承销政府证券;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保险业务以及法律并不禁止商业银行在境外从事信托业务和股票业务;法律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5]如果实行单纯的分业监管,势必回出现重复监管或空白监管的情形。

2.自从我国加入WTO以来,外国金融机构大量涌入国门的局面势不可挡,对外国的金融银行如何监管,如果仍固守分业监管的老一套,不利于提高监管的效率。而且,这种阻碍资本自由流通的做法也会吓退一大批外国金融机构。因此我国采取混业监管的模式已势在必行。应当尽快建立起一个既不隶属于中央银行又相互独立于政府的综合性机构统一监管金融市场,以适应金融业一体化的发展趋势。这种综合性监管机构应相对独立于政府。因为:一是金融监管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一支专家队伍,资源、技术条件需求也较高。如果隶属于政府的公务员序列,难以满足监管的需要;二是监管应摆脱政治压力,如果不独立于政府,易受政治因素的干扰和牵制,不利于实施有效监管。[6]

(二)事后保护性监管制度的缺乏

1.存款保险制度

如前所述,金融业具有很高的风险性,而且还极具传染性,一家银行的破产往往波及整个金融市场。这使得存款者和投资者因担心风险而不得不小心行事。为了消除这种担心,存款保险制度应运而生。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将其吸收的存款按一定保险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投保存款机构经营破产不能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为支付法定数额的保险金。在存款者看来,存款保险使所有存款独立于银行破产风险之外,因而很具有吸引力。[7]这种做法也避免了对存款者补偿的耽搁。现在,大部分国家都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但我国未建立该制度 。所以金融机构一旦出现经营危机,存款人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金融秩序的稳定将严重遭到破坏。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首先,我认为,这种保险应是强制的。如果允许银行机构自由选择是否保险,则意味着有的银行可以不参加保险,这对自觉参加保险的银行是不公平的;同时意味着未参加保险的银行的存款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这违背了设立这种制度的初衷。2)存款保险公司应由谁来设立的问题。从国外来看,各国存款保险机构有:政府主办并管理型、政府和银行共同建立并管理型和银行同业建立型。多数学者主张我国存款保险公司由政府举办更为适宜。认为如果存款保险公司隶属于中央银行,接受中央银行的监督和管理,那么存款保险公司可能会形同虚设,独立性难以实现。[8]

2.中央银行最后援助制度

如果说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避免金融机构因破产而带来的风险,那么最后援助制度是防范因银行或整个银行体系面临暂时的流动性问题带来的不稳定性。事实上,一个基本上健全的银行也常常会面临暂时流动资金的短缺,如果它不能及时的从信贷市场上得到足够资金,公众对银行资金的流动性是极其敏感的,它们会因为自我保护中加剧问题的严重性。为了避免挤提现象的发生,我国应当仿效西方国家建立中央银行最后贷款制度,即中央银行对仍有债权能力但已无法从贴给窗口和货币市场的正常渠道取得资金的“问题银行 ”提供紧急财务援助,以协调其解决暂时的财务困难。[8]

(三)自律监管的加强。

最理想的监管模式是法定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的模式。我国目前偏重于法定监管,自律监管严重不足。从金融业行业协会存面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过分强调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对金融业的行业自律作用的重视不足,行业协会更多地成为一个仅仅具有象征性的组织;从金融机构内控制度层面上看,有关金融机构制度的法律规定相当薄弱,如证券业并没有建立起防止其某个职能部门所拥有的特种消息传到另一个职能部门被滥用而建立的一套内部规则和实施程序以及对这些内部规则和程序的监管程序的“防火墙”制度,银行业的内部控制则流于形式,不仅银行内部缺乏统一的内部控制法规制度及操作规则,而且银行内部各业务部门在具体行使监控职能时,职责不明确,不能有效执行、落实银行内部控制有关制度;保险业对内控制度的规定几近乎为零。[10]由此可见,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有待完善。通过健全金融机构的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加强金融机构自身的责任感和自我监督管理的能力,可以说,是最为直接、最为有效的的监管形式。

参考文献:

[1]陆晓峰.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M].法律出版社,2000.

[2]浦寿海,等.80年代的金融改革[M].中国金融出版社,1989:23.

[3]同[1],P287.

[4]漆彤.试论金融监管立法体系[M].法学评论,1997.

[5]魏方.简论我国的金融监管:经济法论丛(第2卷)[M].徐杰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

[6]同[1],P385.

第2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分业监管模式;自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3-0074-02

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的复合称谓。金融监督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地发展。它是金融监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金融业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十分重视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机构协调性差

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置来看,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但是,这些部门相互间协调性差。在实际操作中,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从而导致无效监管。

(二)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立法中存在着众多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和创新性,滞后于金融业发展。对一些新兴的金融业务、金融产品还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从而影响到监管的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实现,并且难以保障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利益,使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发展缓慢。

(三)监管的有效性不强

金融机构在进行自律监管和内部控制时,看似比较完善,但实际上金融监管受各种因素影响过多,并且监管机构的机制也很不健全,难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一定程度上浪费了有限的监管资源,影响了监管的效果和质量。

(四)分业监管模式存在弊端

首先,分业监管难以对金融业做到统一监管。目前,我国由于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和指标体系不同,相应的操作方式也不相同,造成信息不对称,由此得出的监管结论也不同。其次,我国目前虽然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但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的综合经营是将来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把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相结合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纳入法律轨道是当务之急,同时,应当研究综合经营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为金融综合经营立法工作做好准备。第三,分业监管通常成本很高,效率却不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浪费,这种监管部门不从全局考虑的监管方式限制了金融领域的创新活力,大大影响了金融市场的效率。

(五)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不足

金融机构自律监管是抗御金融风险的基础和关键,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以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为主,而忽视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控制,因而促成建立和维护一个稳定、健全和高效的金融体系会有很大障碍。仅仅依靠来自外部的金融监管从一定意义上说不会满足金融市场的需求。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

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向法制化发展使各部门工作做到统一、协调,对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机构进行整合,建立定期磋商制度,及时交流监管信息,做到协调统一,解决政策协调和配合问题。加强对监管机构的监督,建立监管机构的联动协调机制,促使其正常监管、有效监管。

(二)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国家应尽快出台能够涵盖各类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的监管法律体系,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问题,明确监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以及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监管,如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法律后果及各方的责任与义务。可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完善金融立法,使法律有效地运用于监管体系中;第二,严格金融执法,加强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加大执法力度,消除一切不利因素,推动经济和金融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3篇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掀起了创新热潮,如P2P、众筹和第三方支付等一系列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迅猛。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相比,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摆脱了传统金融对资金枢纽的依赖,无论身处何地,只需一台电脑甚至是一部智能手机,资金供需双方就可以直接连接起来。

从1号店到天猫超市,从余额宝到财付通,从衣食住行到吃喝玩乐,互联网金融潜移默化地融入大众日常生活,极大地改变了传统金融格局。

然而伴随着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的同时,我们对其风险和监管的认知与实践却相对滞后。就目前情况而言,中国虽有上亿人投资互联网金融,投资金额超万亿,但是投资人大多数是经熟人介绍投资,普遍存在盲从心理,一旦金融行业出现低迷预兆,就会集中、迅速地将资金转出。互联网金融在我国金融体系或者信用体系中有举足轻重作用,如果这个体系发生了信用危机,将给整个国家的信用体系和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监管制度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大大超过了人们的想象,政府一直在努力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但是很多时候都是事后的弥补,监管机制滞后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之势,监管机制的不完善与现行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野火燎原之势极不对称。

2016年,银监会正式四部委联合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网络借贷业务活动各方面的规定,但是仍然存在漏洞,比如网贷资金第三方存管的具体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络借贷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这些方面还需要补充完善。

(二)监管方式手段不完善

互联网金融较之传统金融,在经营环境、经营方式和范围上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但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没有改变传统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其实是融资平台,有的甚至从事洗钱活动,因此不能单纯从互联网金融角度设计互联网金融管理办法,也不能直接将传统金融的监管法规应用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互?网+金融”更多地表现为互联网电商和金融服务业务之间的跨界经营,这种方式可言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但是也亟待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出台新的监管方式和政策。

(三)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

我国从1999年开始试点建设个人信用体系以来,到2015年1月央行下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个人征信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我们应看到目前为止,信用体系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我国依旧没有完整的商业性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个人征信报告系统中,没有非银行客户的个人信用信息,这显然对第三方支付市场的风险规避会有一定的影响。

三、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建议

(一)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

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2015年,我国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分类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P2P监管细则、互联网保险监管暂行办法也都相继出台。但是部分有争议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和机构监管还有待完善,需要明确监管主体,避免出现问题了发生监管机构推诿扯皮的现象。

(二)制定行业的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

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和资金安全,还需要制定行业的准入门槛和退出机制。严格准入机制,不仅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大有裨益。

不仅要制定准入门槛,还要给企业提供退出机制。任何行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都不可能只进不出,明确退出机制同制定准入门槛一样,是保障互联网金融行业合理规范化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通过适度的竞争,实现互联网金融企业优胜劣汰、转型升级。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消费者权益

金融市场上买卖的金融产品实质上是在交易产品包含的信息,而互联网金融无法做到像传统金融机构的准入、信息披露监管,传统金融市场的监管方法及监管工具也不适用,但信息不对称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发挥其资源配置功能,这就要求给金融消费者足够的信息让消费者根据信息进行价值的判断。因此信息披露的监管与控制非常有必要。

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专业知识缺乏等原因一直处于劣势,消费者权利时常遭受金融机构的侵害。这也要求互联网金融监管要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完善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4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协调机制

1.绪论

金融创新产品不断增多,如何选择一种既符合当今时代要求又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监管模式成为目前的研究焦点。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Peltzman(1976)深入探讨了利益集团争取自身利益的博弈均衡是如何决定政府管制供应的,Posner(1975)认为,监管者的存在都是由利益集团造成的,“监管”名义上为公共利益服务,实际上为特定利益集团做事。Giorgio等(2005)提出,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金融监管协调主要采取功能性监管模式;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统一监管引起了普遍关注,Masciandaro(2007)、Cihak和Podpiera(2008)、Masciandaro和Quintyn(2009)等学者集中讨论了统一监管是否能仅仅依靠央行进行。针对混业经营,Claudio Borio(2003)提出加强宏观审慎性监管才能避免金融不稳定性,Ranee Jayamah(2007)提出更实际的方法是监管当局之间更紧密的协调。张强、王忠生(2004)认为我国的分业监管协调合作应该是一个较长时间的制度安排。李连友,罗嘉(2008)提出应基于协同学来构建我国金融监管协同机制;李明凯和杨富玉(2009)提出需要构建金融协调监管服务平台以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合作、标准统一”,研究了中央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以及三个分业监管机构之间应如何协调。

论文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理论和层次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金融创新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中存在的问题,借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国际经验,提出了我国建立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对策。

2.金融监管的分类及层次

金融监管有分业监管和集中监管(统一监管),二者各有利弊。分业监管是指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监管由不同的监管机构来完成,非常适用于金融业务专业化分工经济体。集中监管指一国所有金融领域活动都由某一监管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管理。集中监管的优点在于适合金融混业经营,合理配置监管资源、获得监管规模效应、降低监管成本,消除监管真空与重叠,有利于监管协调。但集中监管体制的有效性依赖于内部组织结构安排的合理性,如果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责划分和专业化监管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那么,集中监管体制也会导致分业监管的一些弊端。

由于任何单一监管模式都存在不足,而金融监管是一种全局性的行为,金融监管目标因此也是多重的,既要关注安全,也要关注效率。因此,无论是集中监管还是分业监管,在实践中都需要一种矩阵式机构模式。金融监管的协调,实际上就是关注各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是否和谐一致,整体上是否有效率。金融监管协调可分为金融监管理念的协调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两个内容。而后者又至少分成两个层次,一是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如果是集中监管,就表现为机构内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二是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及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协调。

3.金融创新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中存在的问题

从量上看,我国金融创新无论是相对于金融机构的业务总量,还是相对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都是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甚至也落后于亚洲的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从质上看,我国金融创新种类贫乏,创新层次低。我国金融创新水平落后,产品匮乏,数量有限,也间接导致了我国金融市场发育不全、结构不平衡、金融机构之间以价格竞争为主、金融机构盈利增长空间有限等一系列问题。

3.1分业监管模式,协调存在问题

我国目前是典型的分业机构监管模式。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由银监会监管,证券公司由证监会监管,保险业由保监会监管。他们之间设置监管联席会议,协调相互的关系。但是,联席会议没有发挥预想的作用,金融监管协调在制度建设与实践操作中都存在问题;对中国人民银行的作用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监管体制设计中对金融创新存在监管真空;部分企业集团公司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往来,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但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没有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和适用法律,只有在金融控股公司出现风险时,如处置德隆集团问题上,事后性的一事一议,没有完整制度化条文可遵循,更说不上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设置科学、合理的防火墙。

3.2协调机制的缺失对金融创新的不利影响

监管真空的存在以及协调机制的缺失,对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现在的监管体制以及合规性的监管理念压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主观能动性。

由于缺乏监管疏导,会诱导金融机构在创新过程中更强调盈利性、忽视安全性,当创新业务量积累到一定程度,易引发较大的风险。这种起源于监管缺失的风险却会被完全的附加在在金融创新活动自身之上,放大了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抑制了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创新总是伴随着金融风险的,有效规避风险的手段是通过合理监管以及完善金融创新活动来使风险最小化,或以金融创新收益弥补风险。但由于我国对跨行业金融创新活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当出现风险时,这些地位不明的创新很容易被“一刀切”的禁止,而不是找问题寻方法以规避风险。例如汽车借款履约保险出现大面积风险后,车贷险条款费率就被监管部门废止。

4.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国际经验

4.1监管模式

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一体化法》创设了独特的伞形功能监管模式。具体的说,对于拥有银行、证券和保险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SEC)和州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其相应的业务/功能进行监管,包括制定各自的监管规章、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行使处处的裁决权等;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联邦储备理事会(FED)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总体监管。其监管结构如伞形,因此也被称为“伞形监管”。

4.2协调的制度安排

法律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划分有明确的界定。例如联储通常负责控股公司层面的监管,只在必要时对其银行、证券或保险子公司进行有限制的监管;若各功能监管机构认为联邦储备理事会的有限制监管不适当时,可在功能范围内优先行使自己的裁决权。为避免重复与过度监管,联储必须尊重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不同附属公司监管当局的权限,尽可能采用其检查结果。美国分业监管模式非常强调事前协调、相互遵守监管规章和建立冲突解决机构。

4.3信息收集、交换与共享方面的制度安排

由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建立统一的报表格式和要求,五家监管机构监管对象的常规数据和报表由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统一收集。各监管机构不仅共享数据和信息,而且共享检查、调查报告及其与金融机构的往来文件。例如银行监管机构有义务应SEC的要求向后者提供从事证券业务的银行有关信息;SEC在对投资银行控股公司或其联营机构进行监管时,应最大可能地接受可以满足其监管要求的、由另一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或检查结果。

4.4检查职能

OCC负责监管国民银行,联储监管州注册会员银行,FDIC监管州注册非会员银行。各监管机构根据以上分工对监管,或联合进行检查。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对名监管机构的检查活动进行统一和协调,以减轻被监管机构的负担。

4.5国际经验的借鉴与启示

通过对美国监管模式进行研究,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的启示:

第一,协调机制的设计应遵循权责明晰、减负高效的原则。

第二,信息收集实行分工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第三,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协调机制的运行。

第四,成立专门的机构执行协调职能。

第五,联合检查和委托检查相结合。

5.促进金融创新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对策研究

5.1协调机制建立的原则

第一,协调机制的建立应体现审慎的监管理念。

第二,协调机制中分工的模式的出发点应从机构监管逐步转为功能性监管。

第三,协调机制的设计应是多层次、动态的、全面的体系。

第四,协调机制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到成本与收益的问题。

5.2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

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较大的漏洞,因此,在设计监管协调机制之前,应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两者是不可分的问题。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中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因此,建议采纳美国的伞形监管体系,由中央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监管,在人事安排上,可以借调三大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另外,由于我国人民银行与三大监管机构在行政级别平等,因此,四者间的协调应额外设计一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直属国务院,人民银行与三大监管机构派出人员参与其具体工作。监管模式的改革如图1所示。

5.3协调机制的制度安排

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除了需要监管模式的改革,还需要制度上的安排。具体如下:通过立法手段直接规定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框架,对它们的职能做出明确规定,使监管协调合作做到有法可依;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规定监管协调实施细则和相应制度安排。

5.4协调机制的具体内容

(1)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主监管机构的责任

依据功能性监管原则,对交叉性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应根据具体业务性质或不同业务相对重要性来确定。规定出现交叉业务监管时,监管优先顺序与仲裁程序。

(2)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整合适应金融监管机制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明确各监管部门负责采集的数据对象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与信息传输系统,建立信息传送制度和成本分摊的原则。

(3)建立多层次紧急磋商机制

在央行和三大监管机构之间应建立多层次紧急磋商机制,以处理紧急和难点事务。为应付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至少应建立中央与省级两层次的紧急磋商机制,及时的对一些金融创新产品进行风险评估与监管职责的设定。

(4)建立政策协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

各监管机构在制定规章时要进行协商,避免规则冲突。具体的讲,在各监管机构讨论制定规章时,应邀请其他监管部门旁听,当出现矛盾内部不能解决时,应根据争端解决机制向仲裁机构诉求解决,实践当中可由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来担当仲裁者。

(5)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签署备忘录制度

联席会议常规化,由人民银行、三大监管机构、财政部组成,并轮流担任主席。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设立秘书处,负责收集有关监管信息,建立监管信息库。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签署谅解备忘录。对于法律没有明确,存在明显边界模糊和职能交叉的事宜,以及法律中难以细化的协调合作事宜,可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的方式来明确,必要时实施联合监管。

6.结论与启示

论文根据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理论,分析了金融创新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国际经验,从协调机制建立原则、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协调机制制度安排、协调机制具体内容等提出了促进我国金融创新的监管协调机制的对策。

第5篇

关键词:多德——弗兰克法案;金融监管改革;系统风险;道德风险;影子银行

中图分类号:F83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9—0068—04

为应对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美国出台了《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由于美国一些非理性的政治因素和利益集团的游说等干扰因素的存在,导致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存在重大缺陷,而这些缺陷将会由于金融全球化和美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地位,而影响整个世界金融体系的安全。因此,应在总结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主要成效的基础上,认真反思其改革方案中的重大缺陷。

一、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成效

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源于其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缺陷。该体系使得影子银行在金融系统中迅速膨胀却不受监管,加之政府为其提供的各种显性和隐性的担保,激发了这些影子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促使他们利用各种金融创新手段去从事“监管套利”。而美国过于宽松的金融监管体系只关注个别金融机构稳定的形式性监管,无法应对混业经营下大型金融集团的系统性风险。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最终颁布了《多德——弗兰克法案》,试图对金融监管体系进行较为全面的改造,并取得了一些成效。

(一)加强对系统风险的监管力度

国际金融危机后,美国试图对过去只注重金融机构本身的稳健性,但忽略大型金融机构倒闭的系统性风险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改革。为了加强对金融体系系统风险的监管力度,专门设立了系统风险委员会,而且将一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非银行金融公司确认为金融机构,将其纳入系统风险监管范围,甚至会在必要情况下将其拆解。美国财政部下设一个专门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与金融危机相关信息。同时,进一步整合了监管权力,对过去分散的金融监管权进行集中,扩大了美联储的职责与权限,以应对那些规避监管的套利行为,监管所有的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以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

(二)对解决道德风险问题做出了有益尝试

为了解决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问题,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的主要措施是解决由金融机构“大而不倒”所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美国限制了金融机构倒闭时来自于监管制度的干预,限制甚至彻底解除政府对于倒闭金融机构的援助。当大型金融机构遇到经营困境时,允许其在无法或者不适合被救助的情况下暂时关停。同时,免除那些对金融机构倒闭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的职务,由股东与债权人承担金融机构倒闭的成本,取消用纳税人的钱进行救助的传统救助方式。通过市场机制约束金融机构的投资行为,甚至在必要情况下对大型金融机构的高风险投资行为进行事后征税。这些措施都有效降低了金融机构中的道德风险。

(三)提升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力度

鉴于影子银行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诸多问题,美国从多方面着手,对影子银行进行严厉监管。如,通过沃尔克规则,限制银行控股公司从事自营交易活动。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力度,提高金融创新产品的透明度。对标准化衍生工具进行集中结算,加强对场外复杂衍生工具交易的监管。要求将非香草头寸(Nonvanilla Posi—tions)分离出来,并将其纳入资本充足的子公司(用于商业对冲的衍生工具除外)。对抵押贷款活动、对冲基金披露、评级机构中利益冲突解决方案进行一系列改革,要求证券机构对基础资产保有充分利益,对基金进行风险控制,并建立公司薪酬制定与公司治理的股东参与机制。

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缺陷

在此次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来自华尔街金融行业内的政治游说发挥了很大作用,他们甚至帮助监管改革法案起草者来起草改革方案。这必然导致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存在一些重大缺陷。

(一)系统风险未能得到完全控制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并没有切实解决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问题。首先,对于解决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的“太大不能倒”问题,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所采取措施的力度还远远不够。此次设立的系统风险委员会,由于缺乏必要的运行资金,导致其事后处理机制难以落实。同时,此次改革不仅限制了向那些非存款性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的权限,而且对于与其有重要联系的金融机构,没有预先设置救助机制。这意味着一旦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非存款机构出现严重问题时,监管机构对于其倒闭可能带给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将束手无策。此外,基于大型金融机构倒闭而设计的很多事后救助措施明显缺乏可操作性,导致这些大型机构在出现倒闭困境时,进入有序破产清算程序成为唯一的选择。其次,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并没有足够能力处理大型金融机构的倒闭问题。在美国宽松的金融监管环境下发展起来的大型金融机构,不但规模庞大、业务复杂,而且这些机构之间的关系也很复杂,而金融监管改革中规定负责有序破产程序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一直都是银行和储蓄机构及贷款协会的接管者,而这些以存款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在业务结构方面要简单很多。因此,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处置倒闭的大型金融机构,显然缺乏足够的经验和能力。尽管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可以不断从错误中积累经验,但毫无疑问需要付出很多成本,而且由于这些大型金融机构具有系统重要性,其倒闭会给整个金融体系造成冲击和危害,所以这个经验积累过程的代价之大也将会难以估量。

(二)道德风险未能彻底消除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并没有彻底消除金融业内的道德风险问题,过去普遍存在的政府担保的错误定价问题依旧存在。尽管出台了诸多措施以试图消除金融业内的道德风险问题,但美国政府对于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仍然存在,且具有很大的任意性。政府的隐性担保导致金融业道德风险泛滥、市场纪律缺失,鼓励了这些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套利”和过度从事高风险业务。其中,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政府隐性担保的典型之一,该制度的不合理性一直以来受到学者们的批评。存款保险制度使得银行股东和债权人这些本来应该承担银行监督责任的主体反而获得了溢价的政府担保,进而产生道德风险问题,更关心银行的收益而放松对银行的监督。尽管政府担保是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中数十年来一直为人诟病的老问题,并且是此次金融危机爆发的一个重要原因,但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在存款保险重新定价问题上没有推出新措施,使这个老问题继续留存下来。此外,金融监管改革后,美国的大型保险公司仍能通过标准保险合同中的最小担保进行杠杆操作,对于可能出现的问题,此次金融监管改革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①而且与大型金融机构倒闭面临的问题一样,金融监管改革所规定的有序破产清算制度在细节上增添了更多的不确定性,而且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也没有处置复杂的大型保险机构的经验。

(三)影子银行未能完全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之内

美国此次金融监管改革并没有注意到一些存在问题的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影子金融市场,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美国的回购协议市场。美国的投资银行过度依赖于利用回购协议进行的短期融资。在美国,通过回购协议进行融资是大部分影子银行杠杆运作的基础,所以影子银行也最容易在回购协议市场上遭受挤兑,加之回购协议的高杠杆性和系统重要性,挤兑的负面冲击无疑会波及整个金融体系。回购协议市场存在的挤兑风险是引发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但令人惊讶的是,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的金融监管改革提案中,都没有提及回购协议市场监管改革问题。在最终出台的《多德——弗兰克法案》中,对于回购协议市场的监管,也仅仅是提到美联储可以(不是一定)对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短期融资的额度进行限制,要求对金融机构的短期融资活动进行研究。影子银行处于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空白地带,隐藏着大量风险,甚至会引爆金融危机。同时,监管的放松及混业经营使得金融机构能够利用金融创新手段规避金融监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美国金融监管的管辖范围是按照金融机构组织形式进行划分的,而此次金融监管改革对此毫无改变,仍未按照金融机构的实际功能进行监管。如,按照美国相关法律规定,业务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工业贷款公司并不属于银行,工业贷款公司的控股公司也不受美联储的监管。所以像美国国际集团这样的公司,可以将其旗下的储蓄机构转变为工业贷款公司,这一方面可以使自身不再作为储蓄机构的控股公司而接受联邦的监管,而是受到工业贷款公司注册所在州的监管;另一方面,美国国际集团仍可继续经营同样的产品和服务。此外,虽然沃尔克规则部分地分离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但其对自营业务的定义模糊,使商业银行的监管者很难区分哪些属于美国证交会监管的自营交易,哪些属于商业银行监管者负责的客户交易。一位颇有名气的衍生品交易员在接受《纽约时报》采访时就坦言:“你可以用客户交易这个名头来包装你所做的任何事情。”实际上,在金融监管改革之前,很多希望通过自营交易来增加利润的商业银行,都在为他们的自营交易创造着新的身份。所以,从这个方面来说,由于未能进行明确的业务区分,导致改革后的影子银行继续逍遥法外,在金融体系中通过变换身份来捞取巨额利润,并不断给金融体系积累风险。

三、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缺陷值得借鉴

鉴于美国此次金融监管改革存在的缺陷,对于我国来说,一方面,要对这些监管缺陷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有所准备;另一方面,也要引以为鉴,有针对性地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和各项具体管理制度。

(一)建立事先、事中和事后兼顾的监管机制

应重点监管大型金融机构,避免其产生的问题演化为系统风险,采取事先、事中和事后兼顾的监管措施,防范和控制那些具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倒闭所产生的系统性风险。首先,设立事先监管制度,通过完善资本充足制度和杠杆率监管制度,防止金融机构盲目扩张业务,保证其具有可维持清偿能力的充足的流动性。其次,当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出现倒闭风险时,允许金融监管机构对它们进行及时救助,避免因救助不及时而导致的对整个金融体系的负面冲击。同时,金融监管机构的及时救助可以避免由于犹豫是否救助,而给金融市场带来的不确定性,以及可能由此引发的金融体系内的系统性风险。最后,建立快捷、有效的事后有序清算制度。在出现问题的金融机构必然面临倒闭结果时,迅速使其在有经验的权威机构的控制下进行有序清算破产,在保障金融机构资产价值最大化的同时,通过及时、有序清算,消除由于金融机构倒闭而带来系统性恐慌和挤兑事件等的可能性。

(二)以收取庇古税的方式消除道德风险、内化负外部性

美国的金融危机暴露出了金融机构作为现代经济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给社会经济带来福利的同时,也会产生负外部性。因此,有必要建立合理的监管制度,使金融机构冒险经营所产生的负外部性内化为成本,消除金融机构经营中的道德风险。从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中可以发现,道德风险问题存在的关键,在于监管法律始终没有要求金融机构为政府提供的保障措施付费,所以金融机构可以低价甚至免费享有这些保障带来的好处。因此,在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构建过程中,应努力消除政府给予金融机构的显性和隐性的廉价甚至免费的政府保障,让金融机构自己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外部性,从而将其负外部性内化为成本。对于这一点,可以考虑向金融机构收取庇古税的方式来实现。一方面,当金融机构从事高风险业务时,通过收取庇古税,抑制金融机构的逐利冲动。另一方面,在尽量消除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同时,以收取庇古税的方式筹集救助基金,在金融机构发生问题时,使用救助基金进行自我救助。如此,便可以使金融机构自己救助自己,承担其过度冒险而产生的负外部性,而不是由政府即纳税人来承担风险。收取庇古税可以在保持社会公平的基础上,在很大程度上消除金融机构中的道德风险,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

第6篇

现阶段,我国的金融业正处在发展兼转轨时期,健全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是促进分业监管体制下的金融业稳健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与制度保障。目前我国实行“一行三会”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由于立法与制度方面的缺陷,现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首先提出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之中存在的立法与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而从美国在此方面的做法对其进行分析与借鉴,最后在法律思考的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

金融监管;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法律思考

一、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现状

我国的金融监管的主体为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的监管模式,三大监管主体在自己监管的行业独立监管:银监会依法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保监会依法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1.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依据

我国在多部法律上明确要求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法》第9 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6 条,《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2.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模式——《备忘录》与“三定方案”

2003年6月,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讨论并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备忘录》规定了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一是监管框架,二是信息的收集与共享,三是工作机制。为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2008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称“央行的三定方案”),重构了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法规之间的协调,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的必要性:(1)适应时展变化提出的新要求。(2)确保监管主体职责明确到位。(3)解决监管具体分工中可能出现的矛盾。(4)提高金融监管整体效益。

二、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牵头人”概念不明确。自2004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召开了第二次监管联席会议后,“三会”共同参与的部级联席会议便罕有召开。因此“牵头人”不明确成为阻碍监管联席会议及时召开的“罪魁祸首”。

再次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对监管主体行为约束力不强。现有的三个监管机构都为正部级单位,彼此之间权力相同。由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对监管主体行为约束力不强,使监管联席会议达成的协议最终成为一纸空文。

三、美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之借鉴

1. 美国的金融监管机制

美国现行的监管模式被称为双重多头监管,所谓“双重”即指金融监管机构既有基于联邦法设立的监管机构,又有基于各州法设立的监管机构;所谓“多头”即指多个部门负责监管职能,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FED)美国财政部货币监理署(OCC)等机构。我国金融法的监管体制的确立方面对美国的借鉴与移植比较多,因此,借鉴美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对我国金融业的稳健发展也有显著的作用。

2.美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高举分业监管旗帜的美国于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允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从事相对混业经营,并采取由中央银行牵头,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各自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相应业务的所谓“功能监管”(functional regulation),并建立各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协商协调及冲突解决机制。这种功能监管模式下的协调机制可以从四个方面来描述,即信息共享、事前协商、相互遵守监管规章和建立冲突解决机制。

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存在一个最高监管者,即在位于伞形监管结构顶端的联邦储备理事会的领导下对金融机构进行总体监督和控制。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在综合监管模式下成为金融监管当局内部)的协调才具有坚实的平台,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间的合作才具有充分的前提,而中央银行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监督也才能拥有广阔的空间。

四、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法律意见

1. 明确“带头人”概念。有人建议确立人民银行作为总体监管者的特殊地位。还有建议成立金融协调委员会。笔者认为,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带头人应该由国务院专门成立,而不应由联席会议或者央行来兼任。

2. 带头人明确后,还应通过立法或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增补相应条款,确定全国性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的权利和职责,进一步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尤其是对近年来不断涌现的金融创新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协调合作,实施统一监管。

3. 建立对功能性监管机构的制约机构。权力本身就是一种毒药,其必须存在另一种权力以达到以毒攻毒的效果。否则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及可能的监管权力的寻租效应。

4. 应该注意引进制度与法律法规的本土化。如果仅仅是注重引进的法律的量,或者是仅仅是为了应付法律的空白而引入外国的法律,不去进行本土化步骤,使外来法律“入乡随俗”,则法律必定会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这样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

由于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我国已经开始意识到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重要性,已经将建立高层次地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提上日程。相信以后我国学术界在这个问题上的研究会越来越多样化。

参考文献:

[1]黎四奇.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以银行法为中心的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 黄晖.初探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J].金融与经济,2005,9 (2):6061

[3] 郭春松.基于分业监管格局下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思考[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6(3):2022

第7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研究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现状

1998年以后,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采取的是分业监管的模式,即“一行三会”的机构型监管格局(详见下表):

表1: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金融监管的原因 自然垄断 外部效应 信息不对称

金融监管的目标 保证公正公平竞争 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定性 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金融管理的具体目标 系统稳定(清算、支付系统) 审慎维护 市场规则、消费者、投资者保护

监 管 者 中央银行 银监会 保监会 证监会

监管内容 支付系统、清算系统等 存贷款业务 保险业务 证券业务

监管对象 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银 行 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有关问题

(一)功能型监管趋势与机构型监管的矛盾开始显现

一是多重监管机构之间难于协调,可能引起“监管套利”(supervisory arbitrage,即被监管对象利用“监管真空”逃避监管),若设立多重目标或不透明的目标,容易产生分歧,使监管对象难于服从;二是由于每一个机构监管者都要对其监管对象所从事的众多业务进行监管,就必须针对每一类业务分别制定并实施监管规划,这对社会资源而言是一种浪费。三是当各金融机构提供类似的金融服务和产品时,如果受不同监管者的管辖,那么潜在的监管程度及相关服从成本就可能存在很大差别,这将导致某些金融机构在获得“制度补贴”的同时,另一些金融机构面临越来越低的利润边际。从这个意义上讲,机构型监管将难以解决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问题。

(二)监管机构信息沟通不顺畅,监管信息不够透明

目前,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的状态,金融监管信息不透明主要表现在:“一行三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处于分割状态,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金融监管信息实行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收集效率很低;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虚报、瞒报现象屡有发生;缺乏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审查等等。

金融监管组织体系还不健全,整个体系仍按计划管理模式设置,“一行三会”虽各有分工,但是相互之间仍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扯皮的问题,有时出现职责冲突,有时出现监管“真空”,从而降低了整个金融监管的效率。我国的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势正逐步加强,许多银行都开办有证券、基金业务,这就使得原有的机构型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出现金融监管“真空”。

(三)监管目标多元化,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效能

事实上,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目标是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又要承担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使得被监管机构疲于应付各类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客观上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四)监管法制环境较为薄弱,立法滞后,执法不严

具体表现为:一是金融监管立法仍然滞后。《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至今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一些重要领域仍然处于法律监管的真空状态;有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不协调,甚至存在严重冲突;盲目移植、照搬照抄、脱离实际的规定仍然存在。二是基层金融监管机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现实工作中对各金融机构的处罚并不到位。

(五)监管内容和方式比较单一,影响监管效能发挥

主要体现为:一是重市场准入,轻市场退出。目前的金融监管大多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进行严格限制,而在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上缺少详细的可操作的市场退出规定。二是重现场监管、轻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虽然能够比较细致地了解、发现那些从金融机构公开的财务报表和业务资料中难以发现的隐蔽性问题。但是,它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如:风险监管不足,随意性、非规范性较大,人力不足以及重复检查并存等等。三是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现行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对金融业市场准入、业务范围、资本状况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合规性监管,而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尚不规范和完善。

(六)监管人才缺乏,人才培养机制有待进一步深化

目前,基层金融监管机构人员综合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原因有二:一是金融监管涉及到复杂的专业知识,好多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都是从学校直接走上工作岗位,对被监管的金融机构的内部运作缺乏深入的了解;二是金融监管的对象――金融行业是一个高薪行业,基层金融监管机构难以吸引监管精英,许多监管人员将监管机构作为跳板,频繁向被监管机构跳槽。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建议

(一)顺势而为,乘势而上,实施功能型监管模式

目前,我国正处在国际金融改革的关键点上,金融业发展迅速,在原来严格的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又出现了一批以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交叉现象已经客观存在,现有的分业金融监管已经明显滞后于这一现象。种种迹象表明:机构型监管模式的后期发展瓶颈特征已经显现,结合美英当前金融体制改革和我国金融发展的实际,我们应该顺势而为、乘势而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功能型监管。

(二)加强协调,内部联网,实施监管类信息共享

一是由人民银行科技司牵头,实施“一行三会”内网监管信息系统的联网,实现“一行三会”内部对各金融机构各类监管信息的资源共享;二是强化金融监管信息的报送执行制度,改变当前要求“各金融机构报送信息难、报送信息慢”的不利局面(在笔者调查走访过程中,95%的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反映此类现象客观存在)。三是强化金融机构报送数据的把关,引入社会监督中介机构对金融机构报表、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切实提高各类数据的统计、报送质量,为宏观经济、金融决策提供含金量更高的各类基础数据。

(三)捋顺机构,顺畅关系,实施监管类机构改革

目前,“三会”的金融监管好比是“防火”,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央行则好比是“救火”,不让救火的机构参与对防火过程的监管,这本身就是一种缺陷。从美英金融监管改革赋予央行更多的实际和我国的人民银行现有分支机构的组织和人员规模来看,我国并不适宜马上整合“三会”组建一个统一的监管大部门,而是应当设计一种过渡性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在“三会”分别履行各自的金融监管职责的基础上,设立“金融监管管理委员会”,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金融监管管理委员会”主任,“三会”主席分别兼任副主任,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牵头建立地方金融监管协调联席会议制度,“金融监管管理委员会” 定期召开会议,人民银行为联席会主持人,其他三家监管机构为副主持人,各类金融机构为成员,协调全国的金融监管和稳定工作。在该体制之下,人民银行负责实施对整个金融系统的总体监管,“三会”则依照不同类型金融业务实施分业监管。

(四)完善立法,强化执法,优化监管的法制环境

一方面,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金融监管领域的基本法律,及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完善对一些重要领域但仍然处于法律真空状态的监管。

另一方面,适时酝酿出台《中国金融业监督管理法》,坚持“先立法、后统一”的原则,美英此轮金融改革在赋予央行更多职能的同时都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先立法、后统一”的好处在于,立法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权力再分配的妥协过程。一般而言,漫长的立法程序最终会产生一个协调综合了多方利益的成文法出来,这种利益的妥协性实际上是对统一监管之后各种复杂利益冲突的提前化解,便于将来金融监管工作的有利开展。

(五)浓缩内容,改进方式,发挥金融监管的实效

一是将货币政策的目标与金融监管的目标统一起来。人民银行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时,只有全面了解各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才能使宏观货币政策与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结合起来,切实增强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和金融监管目标的全局性。

二是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在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时,“一行三会”的监管不仅可以借助于行政手段来化解金融风险,而且可以切实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进一步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是强化非现场监管,在“一行三会”内网监管信息系统联网的基础上,真正实现从分割式监管向金融机构法人整体风险监管的转变、从一次性监管向持续性监管的转变,进一步提高整体风险监管的水平。

(六)强化实践,完善福利,发挥人才的基础作用

一是建立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到被监管机构实习和轮岗锻炼机制。“一行三会”的工作人员除参加系统内任职前的专业培训外,还应根据将来的工作岗位要求去相应的金融机构实习,让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对被监管对象有更为深入的了解。

二是金融监管部门也可以根据金融行业的特点,优化监管机构选人、用人机制,改善监管机构人员薪酬福利。一方面,优化监管机构选人、用人机制,可以吸纳被监管机构的业务骨干加盟金融监管机构的队伍,或者定期选派人员到被监管机构挂职学习、锻炼;另一方面,改善薪酬福利还可以减少监管机构人才的流失,同时消除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跳槽之前与被监管对象私下结盟的潜在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王烨敏.我国金融机关的变迁和新形势下的选择.浙江财经学院.

[2] 蓝文兴.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胡余平.中国人民银行澄迈县支行.当前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 刘晓纯,王颖.论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天津大学文法学院.

第8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发展;改革

一、关于金融监管的理论

金融行业进行监管的原因主要是在于金融交易双方会因为信息的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对于风险的问题主要是有三个方面的基础理论,分别是社会利益论、保护债券论与金融风险论三个方面。社会利益论是在以委会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出现的,而时间是在二十世纪30年代左右。因为社会公众的利益是分散的,任何的私人部门都是不可能出面进行维护全体公众的利益.因此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只能是由国家的法律授权的公共部门去执行。发展这一理论的基础点是认为市场运行的本身存在着不可避免的一些缺陷,并且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与外部效应,在纯粹的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必然会导致自然的垄断,这就是造成社会对于富力的损失问题。一些单位主要是为了自己单位的私立,而无暇估计他人的利益是否受到了损失,如果是这样就会因为自身利益的目标违背社会的目标.这样就是有可能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这就需要对其的行动加以干预用来维护社会的公众利益。

二、我国的金融监管内容与方法

1.金融监管内容很不充分

金融监管主要可以认为是对市场的准入监管与市场的运作监管,还有一个是市场的退出监管三个方面上的监管问题。

(1)更侧重于合规性

从长远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集中在一些金融机构的审批方面与业务经营方面,这也是一种合规性的检查,对与维护金融的安全具有很重要的作用。简单的检查对于风险还是没有有效的针对,因为简单的检查还没有触及到风险的深层次上,所以会导致无法真正的预测到风险的存在。

因此,不断的实现以风险为监管重点,可以有利于将监管的模式和建立防范风险系统架构进行结合,可以有利于围绕风险来确定监管的重点,并且统一监管的标准。

(2)存在许多的漏洞

因为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发展比较迅速,金融衍生品的出现也是在不断地更新着金融业的发展,而对于我国的金融监管行业来说,是跟不上金融业发展的步伐,导致于许多的金融产品没有及时的规范监管的内容,监管的主体也就无法真正的判别风险是否存在。或者可以说是某一金融产品,受到许多监管部门的监管,而某一些监管部门不是很明确自己的责任,所以对于监管的幽囚也没有能够很好的完善。

2.金融监管的方式不尽合理

随着我国金融业在不断的发展后和成功进加入WTO,对于我国现有的一些方式与手段也就都暴露出了一些缺陷:

(1)监管的方式单一且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

我国金融监管采取的方式主要是带有计划经济的管理办法,是一种相对较为直接的管理方式,比较具有行政色彩。这对于市场化与国际化的金融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合适的。在监管的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就是因为个人的原因导致了整个监管的失职。而监管的要求也会从质量方面转向适量方面上的要求,最终也会导致因为监管的行政色彩而失去了最初的目标。

(2)现场进行监管与非现场进行监管混合使用

就目前的形式来看,表面上是按照现场的检查与非现场的监管并重的原则来形成现代监管的框架与工作的机制,但实际上是侧重于现场的监管的工作方法,非现场的监管的作用远远不及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的主要优势就是可以将不好的事物扼杀在摇篮里,使得一些问题变得不攻自破。从而也就会减少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很好的提高工作的效率,同时也会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没有下手的方法。

三、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

对于监管方面的问题,因为每个国家遇到的风险不同,同时也会产生对风险的不同应对方法,而对于不同的风险我们只能使用自己的方法对使得风险能变得最小化。

就目前金融监管体制的类型来看有单一的监管体制和多元的监管体制。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在金融业的迅猛发展,出现了一些多元化的金融机构、可以进行多种类的金融工具与金融业务,引进了许多的外资金融机构,导致了金融监管体制也同时在进行着一系列的改革,就目前基本上成立了分业监管的一种模式。许多金融监管的部门各司其职,并且分工合作。绝大部分的金融机构同时设立了内部的稽核部门,从许多的角度上来讲,我国的金融监管的体制已经是很完善的了,基本的框架已经形成。各种组织的发展也是很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来讲是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1.信息的披露制度不完善

金融机构在经营的过程中需要对社会披露自己关于经营方面的信息,而对于发表出来的信息我们需要注意其信息的实效性,因为信息的披露可以有效地使得社会上的人员对经济的发展有着很强的信心。同时也是有利于加强市场的约束力,保护资产人的利益问题。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许多的金融机构是不愿意披露自己公司的经营状况,导致我国的金融市场是非常不稳定的。

2.金融监管的不协调发展

现阶段我国的金融业发展是相当迅速的,而与此同时我国的金融监管方面还是以一个相当缓慢的脚步在前进,所以导致了新兴的金融产品没有监管方法与之对应。而我国的主要的监管部门,在业务的交叉方面非常的少,而各自又是以自己的方法在进行各自的监管,而这种现象的产生不只是在小小的一方面上面。并且各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也是非常有自己的特色。而主要的监管部门对于监管的信息也是进行了保密的政策,而这一政策的出台导致了我国的监管效果是非常不好的,同时也大量的浪费了监管的资源。

四、对于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探讨

1.不断地加快立法的进程,填补立法的空白

(1)制定关于金融市场的退出机制,同时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的发展。我国在金融监管的方面总是关注金融监管的准入机制,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金融市场的退出机制,而在金融监管的过程当中,金融监管的市场退出机制是一切的保证。因为如果国家不完善金融市场的退出机制将会导致某些人在破产之后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而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因此,我们需要制定一个完善的机制去规范那些破产人的行为,使得当危险出现时存款人可以更有效地保护好自己的资产。我国制定机制的方法主要是会采用法律的形式来明确好每个人的责任,当真正出现危险时应当有谁来承担责任。

(2)制定属于金融集团的监管的法律与法规。长时间的经济发展中,我国主要是以金融集团的形式存在,而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了我国的金融监管趋于分业经营与监管的形式存在。并且对于现在来说是金融监管的一个“真空地带”,至今来说都没有一个属于金融集团或者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同时为了防范风险的发生,就必须要对其发展进行有效而安全的的监管,首先制定相关的法律与法规让其更加的规范。针对一些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进行立法,因为可以借鉴一些美国与日本的成功经验,不断学习他们已有的先进立法技术,综合的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与条件,需要制定一部既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现状的法律,又能不断的与国际金融发展趋势接轨的《金融控股公司法》的法律。

2.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发挥自律性的组织作用

行业协会在内部控制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然而我国虽然拥有着金融机构自律监管,但是在实际金融监管过程中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我国近些年来一直使用积极的方法去促进金融监管方面的问题,去通过这些方法来促进与防范风险的发生。其实在金融的监管过程中我们主要是需要通过使用自律监管的方法去管制我们的企业。而许多国家有的也是在采取会员制的方法去规范国家。而使用这种方法的原因是因为我国的金融业务现在是正趋向于国家化与网络化的趋势发展。

要求每个会员需要遵守行会规则也变得尤为重要。金融行业的自律性监管也是整个金融监管中必定的一方面,在确立后保证公平竞争。

3.实行一定的信息披露制度

在许多有一定地位的国家中,金融业是以一个自律组织的形式出现的,而自律的前提就是需要获得真实的金融信息,因为这些信息在社会上是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它也是一切工作开展的前提。

这样也就能够准确地衡量其存在的风险,因而在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控制。在这些信息化的监管中,网络也发挥了重大的作用。对于信息的披露我们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可以及时的披露,而在这个信息与网络化的时代中,我国已经可以执行点对点的监管,从而可以达到信息的共享。同时也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资源。监管的信息网络化也就完善了金融机构的一种监督机制,不仅能够使金融机构得到了监管机构的监管,而且大众也可以通过网络对其进行监督。

五、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一、不断的完善金融法律的体系。法律对于完善一个社会制度是至高无上的,而对于一个社会是否能够很好地发挥自己职能,就需要看法律是否健全。但是,随着金融业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不断的针对我国金融法律与法规却不能很好地去适应对金融业监管出现的问题。在立法中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不断的提高立法的层级。减少一定部门的规章的适用,特别一点就是要加强的金融组织方面进行立法,增强法律的权威性。

二、我国的法律与法规还是存在很多的漏洞,我们应该对于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汇总、从而最后可以很好的去这一问题。

三、金融法律的规范性完整具体、细致与周密,也是便于实务中的操作。可以使得部门之间有效地发挥自己的职能,加强联系有效的完善体制。在金融的执法中出现的问题,根本症结是在根本于体制,在体制问题方面没理顺就不便于开始执法。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模式,我国应该大力健全我国金融行政执法的机制,积累执法的经验,到时时机成熟后,可考虑将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将其改为混业经营监管的模式。以我国现在的经济现状,我国可以采用专管专人的方法去解决监管曲线不协调的问题。从而可以更好地发挥我国金融监管的职能。而折衷方法可以说是现在最好的一种方法。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的行政执法机构,需要建立一个有分有和与目标一致的金融业。适当的去运行高效的金融行政执法体系。此同时,金融执法的机构自身也需要完善,不断地在实践中培养高素质的金融监管人才。

六、结语

总体而言,我国现在存在的监管体制是与国际体制有一定距离的,跟不上时代的步伐,甚至可以说是与国外的监管是背离的。我国想要取得与国际上一致的监管体制还需要一段时间。我们需要稳扎稳打的方法去解决这一问题发生。而这一监管的体制就是要有一个统一监管的目标,可以同时促进经济的发展。

同时也要对金融业的各个环节进行必要地改革,使之与新的监管模式相协调。当然,不管是在分业监管还是在混业监管的情况下。我们在完善监管的同时还需要对监管的效率进行监督,我们甚至有的时候需要对安全与效率进行一定的取舍。而我们的目的就是在一定安全的要求上达到最高的效率。所以,任何的改革都应当稳步进行。

参考文献:

[1]欧阳天治.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与改革[J].经济问题探索,2003(10).

[2]胡宇霆,宋利格,余梅.我国金融监管的缺陷分析宁[J].夏农学院学报,2003(3).

第9篇

1.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存在的漏洞

从整体上看,互联网金融行业大多处于“三无”状态,无监管、无底线、无参照。为了顺应网络消费与网络营销的大方向下,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只能引导,不可强行进入。互联网金融下生产的产品,在许多方面都与目前所存在的金融监管制度相悖。通过与保障监管协会、证明监管协会和银行监管协会的合作使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完善。通过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内部人员的要求进行实时监控,进一步促进完整的、详细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的出台速度。

2.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某些金融企业为得到经营许可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成为了金融界的“领头羊”。然而,在各种互联网金融企业涌进来的同时,出现了一些滥竽充数的企业。虽然,为了进一步巩固完善互联网金融制度的创新制度,我国鼓励并且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但是,这并不代表我们能够容忍、放纵这种浑水摸鱼的行为。由于监管人员较少以及监管技术的缺乏,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存在着部分没有得到相关部门许可、没有获得金融许可牌照的企业。因此,对于互联网进入行业来说存在着比较大的风险;而传统的金融行业则可靠性、安全性较高。虽说,互联网金融既方便又快捷;但是,如果一旦出现纰漏,则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客户的私密信息、认证介质、信息系统管理等,一旦信息被泄露,都会危及到个人以至于一个团队的利益;因此,想要寻求便捷必须要建立在安全可靠的基础上。对落后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加以创新和提高,并且增加监管人数,作为技术密集型行业的互联网金融,必须要不断地提高监管人员的个人素质以及监管技术,才能尽可能的不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远远的落在后面。

3.国际合作监管制度尚不完善

对于刚刚起步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大部门监管制度才刚刚出台,不够完善。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加以约束与管制,交易的对象层次跨度大且所涉及的范围广,逐渐走向国际化。虽说,在现有的有关金融法律中有部分涉及到了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内容;但是却没有完全针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因此,在有效地施行有关互联网金融方面的制度的同时,也要坚持与国际合作,借鉴其好的部分。

4.对互联网金融的各监管部门以及监管手段的发展要求

作为传统金融与信息网络相结合的而形成的互联网金融,穿越时空的约束加速企业的资金流动。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其中在大部分民间金融企业中,对于网络借款、贷款存在着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在我国适用于传统金融行业的各级监管部门以及所施行的监管手段较多,所以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级监管部门以及所施行的监管手段较缺乏。因为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级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所以使大部分金融企业内部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产生了许多监管空白地带,一直处于游离状态。类似这种盲区的存在使我国一直未确立统一的、由上至下的监管制度。为了使消费者的利益有所保障,必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各级监管部门的管理。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形成的原因

经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其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互联网金融管理制度与分业管理制度

相排斥随着我国证券业、保险业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越来越密切,随着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的同时,与当前施行的分业监管制度相矛盾。作为金融混合业的母体,形成一套完整有关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因此只有将互联网金融管理制度和分业管理制度之间的矛盾解决掉,才可以进一步创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从而减小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所存在的经济风险。

2.当今社会监管成本与监管效率

不能并存作为金融市场的新鲜血液,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需要进一步的变革,为了尽快适应并且顺利发展互联网金融市场,需要对监管的形式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与创新。对于造成高额监管成本问题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我们需要通过先进行试点再对其进行相关的处理方案。在新型市场中,对于无效监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会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损失。由于我国经济基础相对西方发达国家仍然较为薄弱,存在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难度,需要将这一类现象进行事前预防、事后处理。

三、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意见与建议

互联网和金融属于两个行业而互联网金融则是这两个行业的结合且具有这两个行业的特征,故传统的监管制度方法对于这个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并不适用,为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为了制定更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有以下建议:

1.明确互联网监管的重要内容

并规定各部门监管范围对于处在真空状态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为了完善各部门的监管任务,使各监管部门履行起它们所需要负责的责任,尽快制定出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方案。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已经渐渐步入正轨,由于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各项制度尚未完善,但其监管体制已初步成形。建立非人工监管的监管模式,建立网络监管需要时目前我们所要完成的必要任务。

2.制定行业规定加快立法进度

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处于“三无”状态,无门槛化、无监管化、无标准化所以快速发展立法的进度已经成为当下必须完成的。第一,要完善制度,制定国家标准。第二,对于资金空转进行严格的控制。第三,对于投资者的利益需要建立保护基金。

3.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

人才进行专业化的网络培训发展现代化互联网金融市场,不但要了解它的优点,更要对他的负面影响进行了解,如果对于负面影响不能及时的进行解决,则会使其不断扩散造成更大的影响。由此观之,组建一支专业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人才的团队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坚持不懈学习监管技术不断扩充保护信息安全的信息库,才可以对金融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保护。

四、结论

第10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 优化措施

一、金融监管的发展

我国金融监管具有阶段性的特点,其产生是随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过程而衍生的。从建国初期开始,直至1998年时,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银行而采取的行政措施。从1988年以后到2004年时,才开始创建金融分业管理体制,与此同时相继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监督管理会,深化了金融监管体制的变化,同时促进金融监管的完善与发展。从2004年到今天,在不断的发展与摸索中,我国金融监管已有了大幅度的提高。银监会的成立,将对银行、信托以及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了分页监督管理方式。依照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来看,其主要原则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形成了多个金融监管体系,如中国银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二、金融监管与其他国家比较

(一)不同监管体制模式的优势比较

(1)集中监管体制。目前使用统一监管模式的国家越来越多,在集中监管体制的模式下,不管是审慎还是业务监管都是一个机构进行监管。此种监管模式有很多优势,其一,有一定的成本优势,集中监管模式能节约人力和技术的投入,能极大程度的将信息成本降低,同时改善信息质量,得到济效益。其二,能有效改善监管环境,因监管者的水平与强度不一直,使得不同的金融机构以及业务受不同的监管制度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监管、分歧以及信息要求不一致等,当消费者受到利益损害时,能够及时进行申诉,相关信息的搜寻费用降低。其三,较强的适应性。现在技术在不断的提升,人们对金融工具使用功能上要求在不断增高,集中监管模式能迅速的适应新业务的发展需求,避免真空监管的同时,将金融创新可能形成的系统风险降低,同时还可以有效避免多重监管,避免不合适的制度安排影响创新形成。其四,集中监管体制责任明确。此监管模式是所有的监管对象都由一个监管者监管,其责任的认定明确。

当然集中监管体制监管模式也有缺点,缺乏监管竞争可能形成的现象。

(2)分业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体制的模式下,由一个专业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银行、债券以及保险这三个领域,同时也包括审慎以及业务监管。这总监管体制模式的典型就是中国。此种管制模式的优点是:其一,专业化优势。监管机构只负责与之相关的监管事物,这样有利于将没想监管工作内容细分,将监管重点突出有较强的监管力度。其二,具有监管竞争的优势。每个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对象都不一样,但监管机构之间还是存在竞争压力的,在竞争的过程中,能有效提高监管的效力。

分业监管体制的缺点:各监管机构都是独立的,在工作过程中监管机构的协调能力较差,很容易出现监管真空以及重复监管的现象,难免的会产生工作上的摩擦。宏观上看,此种监管模式的机构较为庞大,其成本也比较高。

(3)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牵头模式。分业监管的时候,可能会存在监管真空或相互交叉的现象,这时多个监管机构就应该建立及时的协商机制,方便相互交换信息,充分将管理机构之间互相扯皮推诿现象消除,可选出一个监管机构为牵头负责机构,主要负责各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法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此种模式的优势是:其一,目标明确。监管目标往往是多种的,很少有唯一的目标,而分业监管可以将这些目标进行科学合理的细分。每个监管机构根据自己的业务领域实施监管目标,有效突出监管重点。各监管机构的人员素质以及技术水平不一样,实行专业化的监管模式能有有效的使监管目标更好的实施。其二,合作增强监管效率。管理机构很多,很有可能会有利于监管对象进行争夺以及交叉责任推诿等现象,但同时也会对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起到促进作用,达到增强监管效率的目的。将按机构经过定期的工作协调,将信息互相交换,紧密的配合,力争将不理影响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此种模式的缺点:选择哪个监管机构作为牵头机构,去承担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而牵头的监管者,并不能珍重做到将整个金融体制的风险完全控制住。

双峰式。双峰式监管模式一般有两类监管机构,其一主要负责对所有的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控制。其二主要负责对不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以达到双重保险的效果。这种模式的代表是澳大利亚以及奥地利。双峰式的监管模式优势是:其一,与分业监管模式比较,此种模式降低了监管之间互相协调所产生的成本和难度,还避免监管真空、重复的现象发生。其二,与集中监管模式比较,双峰式在某种程度上来讲,保留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制约关系。其三,在各自监管机构的工作领域内,确保了监管规则具有统一性。

三、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局限

我国金融监管主要由中央银行为主要核心,其主体是三大金融监管,即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在这一方面上,分业监管有效促进了金融监管的发展。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目前的金融业业务发展趋势趋向于混业经营。金融监督主体的三个机构在业务上很少有交集,使得金融监管显得有些局限性。

(二)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边界不清晰

在划分职责时,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划分不清晰,很多的领域还有监管过度的情况,这就给金融机构的监管执行成本增加了负担。其主要表现是,金融机构的监管未实行严格意义上的通行准则,即谁准入,谁监管。实际上是由不同的领域由不同的监管部门进行分割监管,这就肯定存在着摩擦成本的现象。比如央行金融稳定职责与监管机构的风险监管职责,其划分的职责边界不清晰,比如银行结算、信用卡、人民币管理等具体事项有职责边界重叠现象,会产生监管过度。银行在退出基金等业务时,此金融业务的投放主体和业务本身的性质归属主体不同,分别属于银行业和证券业所有,这种情况下,就对以后的业务监管工作带来了难题,极易造成监管重复。

(三)监管方式单一

我国的主要金融监管方式是行政监管,其监管主要对象是金融机构的审批以及合理性,关于金融机构的风险性以及合规性牵扯不大。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其金融监管方式主要以市场为主导模式,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放入风险。所以根据别的国家的监管方式来讲,完善的金融监管模式不能只使用一种行政手段。较为单一的行政手法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其监管的效率不高。

(四)缺乏科学协调机制

在实际分业监管的过程中,各监管机构之间没有一套科学有效的协调机制,经常出现业务交叉中的监管真空现象,致使监管缺失最终导致效率降低。比如银行、保险与证券之间,证监会和保监会在我们国家多个区域都没设立分支机构,对各个区域的证券以及保险机构无法进行有效监控,银监会虽然有三级派驻机构,但也无权监管证券和保险行业,所以就形成监管真空以及监管资源浪费的现象同时存在着。

(五)监管效率低

金融监管机构在进行内控和自监的时候,各机构之间的协调问题有待完善,尤其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因运而生,使得监管出现重复和空缺的现象,监管机构不能够对金融控股公司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不完善的金融监管机制,很难使金融体系长期稳定的发展,降低了金融监管效率。

四、金融监管模式的优化

(一)完善立法,明确职责边界

首先重中之重就是要将立法进行完善,明确的界定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与人民y行之间的监管职责边界划分。在各个金融监管部门加大投入人力,将规章及细则部分完善,完善金融监管法律的相关制度,是改革金融监管模式获得成功的基础保障。通过乏力来规定协调与合作框架的具体安排,同时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明确的划分,尤其是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尽可能的划分详细。如法律中没有明确说明,可经过签署备忘录或者部分联合发文等方式进行划分。遇到确实难以进行划分的工作,可联合实施、合作监管等方式进行协调合作,尽可能避免监管机构之间出现监管重复及监管真空的现象。

(二)构建金融关机机构共享平台

为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中高层定期会晤制度,以及相互之间的业务往来于合作,和有效沟通金融监管相关工作问题及查阅监管信息,必须构建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平台。2003年中旬,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一起起草了《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其主要内容有指导原则、信息收集、职责分工、信息交流以及工作机制等多个方面。这一制度中,依然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应该让中国人民银行即中国银行在联席会议制度中充当相当的角色。中国人民银行最为中央银行,应该依然担负起维护金融稳定、化解金融危险、防范金融风险、监管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等重要职责,作为金融系统中最后的贷款人,中央银行必须将金融体系的全部动态随之掌握清楚,这样才能够对金融体系的风险及时做出解决措施。所以需要央行在联席会议制度中充当必要的角色。同时有利于建立央行和监管之间能够信息交流更加畅通,以避免监管联系回执至于流于形式化,与此同时,决策与实施力度应增强,真正的将监管几周之间多边的紧急磋商制度建立起来。

所以,我国目前金融分业管理模式下,一定要在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的政策只能与监管职能进行分离以后,在建立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及金融稳定的有效协调配合机制,已有效防止部门内部的利害冲突扩张到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冲突,极大程度的将摩擦和协调成本降到最低,同时将银行的负担减轻。建立各监管机构能够相互沟通的平台,能从根本上将重复监管以及部门冲突的问题排除,避免因多重监管机构带来的智能重叠致使的智能监管效率低的问题。

五、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分为集中监管,分业监管和不完全集中监管制度,这三种制度在自身形式上有着各自的优缺点。在未来的金融监管模式中,一定要注重监管模式的优化,及时的查找自身监管问题所在,通过适当的解决方式进行化解。在我国未来的发展中,由于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能力,金融监管上存在的问题和其他国家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但是其借鉴意义还是很大。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各国在经济上联系的更加密切,所以,在今后的管理制度上,要从各国的启示上找到突破口。

参考文献:

[1]哈斯.混业经营趋势下中国金融监管模式创新研究[J].内蒙古社会科学,2014,(1).

[2]马超,宋玉杰,张鹏程等.新时期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J].内蒙古煤炭经济,2016,(13).

[3]唐清利.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创新研究[J].社会科学辑刊,2015,(2).

[4]巴曙松.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及其特点[J].经济研究参考,2016,(18).

[5]王飞.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研究[D].郑州大学,2014.

[6]吴怡静.浅析金融监管模式比较研究[J].时代经贸,2014,(3).

第11篇

在这个金融化国级大市场中,我国要能够看清金融全球化所带给我们的机遇和挑战,同时也要积极应对潜在危机。中国目前任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而且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还不够完善,如何加强建设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目前必须要去解决的重要问题。就目前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所面临的挑战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以及今后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如何进行改善,从而才能积极有效的应对国内、国际市场带来的各种金融风险。

[关键词]金融全球化 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风险 金融市场 风险防范

1金融全球化对当今金融市场的利与弊

1.1金融全球化的定义

金融全球化是目前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主要指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金融活动日趋紧密。具体来说相比传统的金融市场活动,目前的金融市场正在趋向于一种相对放松的金融监管和资本项目管制,较开放的金融业务,各种资本可以在全球自由开放的流通,这样就逐渐形成了一种全球金融市场和货币系统一体化的趋势。

相比传统金融市场,金融全球化的发展也是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推动。首先最主要的因素是金融创新,各种新型的金融产品和市场的兴起,给金融全球化提供了技术支持。其次是相对宽松的管制。由于金融自由化导致了管制上的放松,这给金融全球化提供了制度因素。最后是科技、贸易、生产等方面的国际化进而推动了金融全球化,这一点是导致金融全球化的实体因素。除此之外还有其他诸多因素,比如各国政府为了确保本国金融业的竞争力,会采取一些措施,例如加大技术支持、放松金融监管等。相比一些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还相对不成熟,为了不断完善和改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发展中国家也在相继对自己本国的金融市场做出相应的完善和创新,以此能够适应全球金融市场发展的大环境。基于这些方面因素的共同推动和影响,金融全球化的趋势相比以前更加显著。

1.2 金融全球化的主要表现

首先是金融机构表现出的全球化趋势。包括本国金融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不断增进的互相业务往来。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逐步放宽了对外国金融机构的管制,鼓励本国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国际业务,设立相应的国外分支机构,从而推动了跨国金融机构的发展,形成了全球范围的经营网络。

第二是金融业务也逐渐形成了一种全球化趋势。例如对国外银行、资本流动、外汇管制等方面的监管放松;在全球范围内容许各种金融业务的开展和互相往来等。一些国际性的金融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其成员国提供融资和发放贷款等。第三金融市场全球化。各国家各地区的金融市场联系日趋紧密,从而逐渐形成了全球性的金融市场。第四金融监管和协调的全球化趋势。一些金融监管体制在全球范围内也逐渐趋同。

以上这四种表现主要是伴随着金融全球化发展所逐渐形成的,金融机构需要对每一种表现进行深层分析,了解其反映出的实质内容。

1.3 金融全球化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利弊分析

既然金融全球化是一种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那么它对于金融市场又有哪些影响。总体来说金融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金融市场带来机遇和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潜在的危机和风险。

金融全球化对世界经济的有利影响有许多方面。例如更有助于资本流动,提高了全球资源配置的效率,同时还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以及对全球各国经济的增长产生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带来了有利影响,使得发展中国家更容易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同时还可以得到其他国家在资金上的支持。但这些都只是金融全球化的一方面,除了这些有利因素外金融全球化也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伴随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金融市场也出现过各种动荡。由于金融监管制度的普遍放松,整个社会处在一个不确定的金融世界之中。同时由于金融全球化,来自一个地区或国家的金融动荡可能就会产生“蝴蝶效应”进而波及到其它国家和地区,例如20世纪80年代的拉丁美洲债务危机,2009年爆发的欧债危机。所以说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向全世界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2面对金融全球化的影响,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所需应对的挑战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和体系都还处在发展的、不成熟阶段。因此对于金融全球化带来的影响也更加敏感。所以说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承担着很重要的角色。如何建立一个完善健全的金融监管体制是目前中国金融监管机构所需尽快解决和制定的一个重要任务。也只有拥有一个完善负责任的监管体制,才能抵得住金融全球化带来的挑战,才能够在各种风险和危机的影响下,仍然能够稳步前进,逐步发展我国的金融业。但就目前全球金融市场而言,特别是我国在加入WTO以后,各种金融业务的开放,容许一些外资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逐步开放资本市场,所有这些来自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变化都在一步步考验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特别是在2008年的那次次贷金融危机之后,全球许多国家也都或多或少的受到了各种影响,虽然中国在那次危机中,基本没有受到什么影响和大的损失,但我们仍然需要从别国的例子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我们的金融监管制度。

回顾目前国际上所发生的金融、经济危机,所有的这些事例都是对我们中国金融监管的一个警醒,我们要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特别是针对我们的金融监管体制需要进行全面的完善。但就目前来说,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许多缺陷和漏洞,总的来说主要有下面这些方面。

第一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还不强。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金融监管作用有时会被消弱或淡化,金融监管过于分散,或是进行了重复监管,这些都使得我们的金融监管降低了效率,增加了成本,从而极不利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第二我国金融监管在一些方面还不够成熟,也就是独立性还不强。第三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能力较差,中央和地方的相关机构不能有效的进行协调。第四我国现行金融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创新。第五我国现行监管制度不利于金融业规模化。

这些方面都是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体制所面临的主要挑战,也是急需要解决的问题。

3面对金融市场的挑战,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如何进行创新和完善

面对目前我国所面临的这些金融监管制度的挑战和问题,金融监管机构应该经常分析当前大环境和内部小环境之间的关联,正视和发现问题,对不同的问题进行级别划分,认真积极的落实和解决每一个问题。这样才能逐步的完善和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否则,我国的监管体制只能一直处于不成熟状态,而全球金融环境每天都在变化,如果不及时对本国的金融监管进行调整和发展,那么终将会埋下下一次金融危机的种子。所以说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还需在以下方面做相应的加强或是改革。

3.1逐渐建立我国自己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

在国际上,特别是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都早已有了自己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例如众所周知的穆迪、标准普尔和惠普等。这些都是目前在国际上比较先进完善的外部评级机构,它们通过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加强了金融监管。因此我国也需要建立自己的先进的外部信用评级机构,来约束和反映金融市场的活动。同时也可以给投资者提供有效信息,引导、指引投资行为。

3.2逐步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持金融市场的秩序和良好的市场运作,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为了使金融监管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有效运行,必须的一个条件就是要有一个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相比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一些法律和法规,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但在金融市场监管方面,我国法律体系任然不够完善,还存在一些漏洞,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潜在的风险,当金融市场某一环节出问题时,很可能没有有效的法律来维护,造成一种法律真空状态。所以说要改变这一局面,我国现阶段就要尽快加强和完善金融法律体系,使得金融监管得到健全的法律体系的支持。

3.3构建科学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金融监管实行需要获得有效的信息,但是金融监管的高成本又阻止了信息的获取。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是金融监管的基础,也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有效途径,所以信息系统对金融监管至关重要。然而目前我国的金融信息系统还处在低效率的状态,由于监管的高成本导致中央银行信息获取不充足、对风险的识别能力有限,最终形成了滞后的监管。所以面对这种现状我们要加快建设监管信息网络化,降低成本,提高监管效率,达到信息共享。

3.4建立高效的金融风险预警管理体系

风险管理是维持金融市场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风险管理也可以反映出金融市场上存在的许多问题,从而可以提升对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金融风险预警体系从宏观方面来说应该从三个层次上建立。一是国家层面上的,也就是建立国家宏观性金融预警系统,通过国家对各地方、各区域进行统一管理,组织和指导。同时负责分析和监测国家金融的风险走势,并将这些信息及对策传输的其他相关的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中,让相关机构都能够及时了解到最新的信息。二是区域层面,建立区域金融预警系统。主要负责区域内的金融风险预测和管理。三是地区层面,建立地区金融预警系统。对各地区的金融风险进行监测和预警。这三个层面应该互相联系,及时对各种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预警和管理。

3.5完善金融机构的自身建设,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管作用

目前我国法定的金融监管主体有许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所以要充分发挥这些监管机构的作用,进行有效监管。除此之外金融机构也要加强自身内部建设,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还是要靠内控制度,同时还要利用各种中介力量进行监管。

4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还面临着许多挑战,特别是在目前金融全球化的大趋势下。所以说改革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非常重要的任务。由于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金融发展起步晚,相比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我国的金融市场还很不完善,所以要进行改革是一件非常不容易的事。但我们不能因为所存在的困难性而不去改变,否则在以后的将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将会存在更多的潜在危机,这些危机甚至不会亚于美国2008年的次贷危机。中国要清楚和敢于认识到自身金融监管体制的问题所在,积极努力的去完善,这样我国的金融市场才能稳步,健康的发展,不仅对我国金融、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同时也会对稳定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斯科特,贝斯利,尤金,F·布里格姆.金融学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第12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办法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三大类,即网销金融产品、第三方支付以及P2P。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缓解中小企业以及个人的融资问题。但是在互联网金融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以及投资陷阱等方面的问题,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的秩序。目前我国还缺乏针对性的政府监管机构,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第一,分业监管体制同互联网金融监管之间互相抑制。互联网金融不断开展,商业银行也日益加深同保险业以及证券业的合作,从而为金融混业经营发展提供有效的载体,但是也对我国目前实施的分业监管产生一定程度的冲击,截止到目前尚未出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制度体系。互联网金融进行分业监管可以控制互联网金融发展出现的风险,不过也会给互联网金融创新产生严重的抑制作用。所以两者间的冲突也成为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

第二,监管成本同监管效率之间的矛盾问题。互联网金融可以说是金融市场新生产物,因此监管机构应当改革监管措施从而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不过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同时确定新型的监管规范或者标准,会带来监管成本的上升,并且有可能出现无效监管问题。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而言,新兴监管手段往往只能试点,如果证明无法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点,容易给银行业以及金融市场带来高昂的重置成本。除此之外,如果新的监管模式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则会出现无效监管的问题导致有法难依。

第三,经济基础薄弱并且信用体系不够完善。目前我国不断出现P2P平台倒闭以及负责人跑路的报道,最为主要的原因就在于经济基础同西方发达国家比较而言还比较薄弱,同时信用体系的建设方面也存在严重的缺失,从而加大互联网金融监管执行的难度。针对网贷平台非法吸收存款的问题,目前主要采取事后处理的措施,事前预防则受信用体系缺乏的影响而难以实施。

第四,缺乏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专门法律法规。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并未对互联网金融的属性做出明确的规定,对互联网企业尤其是P2P网贷平台提供的各种业务活动,缺乏针对性的法律规章加以规范。在《人民银行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保险法》当中,缺乏互联网金融的相关规定。随着目前互联网金融经营业务的不断扩大,法律法规缺失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严重影响到依法监管工作的有效展开。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办法探讨

第一,构建新型监管模式。金融业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无法适应金融服务跨界经营的要求,因此构建综合监管的新型模式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综合监管的模式一方面要包括监管机构,另一方面还要包括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监管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不过匆匆改变目前金融行业分业监管的原则有可能会导致剧烈人动和高昂成本。所以构建综合监管模式需要逐渐推进。首先是要加强一行三会间的沟通交流以及协作,坚持信息通报、信息共享以及联席会议等方面的机制,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应当在证监会、保监会以及银监会之上国务院层面,构建统一的机构进行协调,并且通过协调来降低目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的问题。其次是协调机构的运作成熟规范的时候,应当成立统一的监管机构,从而领导证监会、银监会以及保监会,行使当前证监会、银监会以及保监会各自承担的监管职权,从而监管潜在的金融风险问题。再次是建立统一监管机构之后,需要进一步建立配套的综合监管体系,一方面要对已有的金融控股集团提供综合性的监管,另一方面也要格外重视监管互联网金融业务。

第二,强化非法集资监管。非法集资以及非法吸收存款的问题主要体现在P2P网贷平台方面,因此监管工作应当针对P2P网贷平台展开。首先,应当严格定位网贷平台为中介机构,确保网贷平台同借款人以及出借人间的关系是居间合同关系,而不能作为借贷当事人,并且严格禁止借后贷问题。其次,改进借贷信息的透明度,由于网贷平台的居间人角色,需要具体提出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方式以及纠纷解决等方面的措施,从而确保借款人以及出借人的满意。再次,要严格控制网贷平台的收益保证,避免网贷平台以自身的资金来担保出借人的收益,使得出借人的收益担保由其他的担保机构提供,从而杜绝网贷平台发展成为担保机构。同时还应当构建风险备用金,风险备用金主要从网贷平台收取的中介费用当中按比例提供,一旦出现借款人的逾期还款问题,可以使用风险备用金来先行赔付出借人。最后,提高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其中主要内容包括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和登记备案限制等,从而规范目前网贷平台缺乏相应的准入门槛而屡屡发生集资诈骗问题。

第三,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提示。目前投资者的风险提示欠缺可以说是P2P网贷以及“宝类”产品存在的一个常见问题。风险提示监管有着设计容易但是落实困难的问题。因此网贷平台宣传的过程当中,应当明确提出出借人以及借款人面临的各种风险,高收益以及无风险等诱导性的宣传需要严格禁止。各种网贷平台都要向出借人通知借款人平均逾期还款期限、逾期还款率、投资亏损用户的比例以及不还款产生的坏账率。对于承诺担保出借人本息的网贷平台当中,需要明确说明担保主体、担保方式以及担保的具体范围。“宝类”产品当中,一方面要在产品货币基金的介绍当中列明投资者购买货币基金投资的行业领域,同时告知潜在的风险,另一方面也要禁止承诺具体的收益。仅仅在首页或者是其他的位置提示风险并不算作履行投资风险揭示的义务,还需要金融服务者进一步披露更加详细具体的风险内容。

第四,构建行业协会并加强行业自律。作为企业以及政府之间联系的纽带与桥梁,行业协会有着自我监管职能。因此构建行业协会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完善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当中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具体监管措施还在酝酿阶段。监管空白阶段,更需要行业协会通过自我监管发挥作用,从而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真空。目前我国部分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已经联合成立行业协会。央行主导的清算支付协会,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第三方支付监管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部分P2P平台所组建的行业协会,在监管方面缺乏足够的力度。央行牵头组建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已获得国务院的批复,囊括不同互联网金融企业协会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监管以及保护投资者都有着积极作用。行业协会能够可以内部成员加大自我监管的力度,同时配合监管部门防范潜在的风险防范,并且能够促进行业内部的交流,不断探索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因此行业协会监管可以说是互联网金融一个行之有效的监管途径,需要政府积极鼓励推动。

第五,健全征信系统建设。要想保证互联网金融可以持续健康发展,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建立完善社会征信系统,阿里小贷就是一个成功的例证。传统的金融企业开始模仿建立各自的征信系统,例如建行推出善融商务业务。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征信系统的力量非常有限,并且企业容易将信用数据库当做自身重要的市场竞争力,导致各个企业间无法共享相关的信用信息,企业也无法接入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当中,使得各个企业的信用审核仍然各自为战。这样一来从整个社会的层面而言,征信系统建立发展的速度缓慢,仍然处于零敲碎打阶段,无法发挥互联网的大数据分析价值,导致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过程当中仍然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违约成本比较低而加大了投资者的风险,同时增加监管难度。建立健全征信系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现阶段需要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登记管理以及信息披露,推行实名认证,实名认证的内容主要包括身份证验证、工作认证、学历验证、营业资格认证以及银行卡账号的认证等。通过确保参与者的实名制,能够提高违约成本,对于完善社会征信系统并维护互联网金融发展有重要的价值。

综上所述,近年来我国的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一方面是互联网技术不断进步,另一方面则是互联网企业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服务密切结合而改变金融服务的方式,最大限度满足金融消费者需求。互联网金融不断发展壮大,倒逼我国传统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质量从而保持竞争力,不断推动着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鉴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政府应当反思已有监管政策同时思考创新监管措施,控制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从而实现其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