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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途径

时间:2023-06-11 09:33:0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监管的途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金融监管的途径

第1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 分业经营 协同合作

一、我国金融监管机制的发展与现状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几乎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市场,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我国实行严格的统一经济监管,即由中国人民银行,也是当时全国唯一的银行来进行单一的经济监管。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出现,中国人民银行转变为独立的中央银行,以国家机关的身份来对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监督,我国的金融监管实行中央银行统一综合监管体制。

此后的90年代里,随着我国金融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陆续成立。为了更好的进行金融监管,三机构于2004年9月18日召开了金融监管第一次联席会议,通过了《三大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建立“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及时协调三方监管活动中的不同意见。此后,为了应对2008年全球金融风暴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提出的严峻挑战,国务院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召开部际联席会议,确定了我国目前“一行三会”共同对我国金融证券行业进行监管协调的机制。

二、我国当前金融监管机制的不足与缺陷

(一)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我国关于金融监管协调的法律规范散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以及《保险法》等部门法里,缺少一部关于金融监管协调的专门法律,且这些法律的规定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细致规定,难以为金融监管协调活动提供具体操作的法律依据。同时,分业经营的监管机制导致不同领域法律文件的制定主体不同,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协调,这就为法律的适用增加了难度,造成法律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另外,各金融监管主体的职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得各监管主体权限过于宽泛,更可能在交叉业务领域造成监管重复或监管真空,这既增加了监管的成本,又不利于监管目的的实现。

(二)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组织机制

由于缺乏完善的金融监管组织机制,使得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合作。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担负着宏观调控、维护我国金融稳定的重任,可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等三会召开的联席会议以及所签订的《三大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都将其排除在外,仅象征性地规定“可邀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或其他部位参加”。同时,“一行三会”作为一个整体,也与其他部委之间缺乏合作与协调,例如财政部主要负责我国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及国债市场的管理;发改委则负有对企业债券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金融领域的违反活动又需公安、检察部门的介入。这些部委与“一行三会”之间往往各行其是,缺乏合作,这些都使得金融监管工作遇到阻碍。

(三)监管部门之间缺乏信息共享渠道

合作与协调必然的要求信息共享,只有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平台,为各金融监管机构提供信息交流,分业监管、协调合作才会成为可能。但从我国现实来看,虽然各监管机构都开发了各自的信息系统,可相互割裂,缺乏联系,人民银行与三大监管机构以及三大监管机构之间都欠缺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这既增加了监管成本,又不利于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机制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立法

完善立法是我国金融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应当立足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实际状况,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鉴于文化在一定程度上的普适性,我们应当参照国际管理以及金融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构筑一个更完整、更具可操作性的金融监管体系。

此外,还应当以法律形式确定金融监管机构合作协调的程序与方式,使分工协作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同时明确相互之间权责界限,从法律上为争议的解决提供保障,这样才能增强各部门协同监管的可能性与稳定性。

(二)成立专门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

应当成立类似于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的机构,作为专门负责协调金融监管的机构。在这样一个协调机构中,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作为牵头部门发挥积极的组织与协调作用,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委员会主任,由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主席分别兼任副主任,并加入各类金融机构为成员。实际上,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并不是一个统一的监管大部门,而是一个过渡性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它并不代原有的金融监管部门执行具体的监管操作,而是协调各部门之间的监管工作,促进协同分工。

(三)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

部门协作的过程实际上是降低部门间信息不对称性的过程,而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平台无疑是降低信息不对称性的最好途径。我国应尽快明确收集信息的性质、内容与获取方式,建立合理的信息收集、交换与共享渠道,同时整合各部门已有的信息平台,形成统一的跨部门的金融监管信息平台,实现金融监管部门之间信息的实时共享,推进部门协作,共同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繁荣。

参考文献

[1]解晓非.强化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协调与合作[J].经济研究参考,2005(93).

第2篇

内容摘要: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的协调是会计准则改革的新特点。而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举措之一,对金融工具减值使用预期损失模型,实质上反映了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对金融监管为代表的外部压力做出妥协,这破坏了准则本身的独立性。本文以预期损失模型为研究对象,对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相互分离进行了理论分析,并提出了协调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若干途径。

关键词:预期损失模型 会计准则 金融监管

预期损失模型的提出及含义分析

作为应对金融危机的举措之一,2009年11月5日, IASB 了 IFRS征求意见稿《金融工具:摊余成本和减值》,建议对金融工具减值采用“预期损失模型”取代原《国际会计准则第 39 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的“已发生损失模型”。根据征求意见稿,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资产组合)的初始账面金额,应在初始确认时即估计其未来存续期间的预计信用损失,并计提减值准备。而在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需要对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值进行修正,由此产生的金融工具账面差额计入损益。这一方法的核心是以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期为基础,以金融资产整个存续期间为时限,在相关减值迹象发生之前,预先估计并确认损失提取减值准备,因此称为预期损失模型。

预期损失模型与现行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存在着诸多不协调之处,因此在应用中不但可能因过于复杂和主观而缺乏可行性,更有可能造成财务会计基本概念框架的混乱,甚至导致对信息操纵的纵容。这一模型实质上反映了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对以金融监管为代表的外部压力妥协,因此该模型在理论上立足于金融监管逻辑框架而非会计概念框架,这意味着会计监管的独立性原则受到破坏,一旦采用将会对现有的会计基本理论体系造成冲击。

预期损失模型引发的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相分离的理论分析

(一)强调金融监管的需要而背离会计的客观真实性目标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其核心在于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会计信息应真实公允、客观公正。而金融监管尽管也考虑保护投资者利益,但其侧重点与会计目标明显不同。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其目标强调存款人利益至上,把保障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金融体系安全稳定作为监管的基本要求。会计目标与金融监管目标的不同,势必影响到相关会计规定或者监管规定,为了满足不同的目标,二者需要分离。从这个意义上,预期损失模型明显背离了会计目标的客观真实性要求,而为服从金融监管需要导致的这种背离,可能使会计信息质量难以保证,引起会计理论的混乱和会计信息质量的下降。

(二)与现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基础相冲突

预期损失模型以对未来信用损失的预计确认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显然与会计普遍应用的“权责发生制”基本原则相冲突,而且这一冲突影响的并不仅限于金融工具,而是构成对财务会计基本概念框架的冲击,从而产生财务会计究竟是面向过去还是面向未来的问题,传统的会计概念将面临严峻挑战。另一方面,预期损失模型以金融资产在存续期内的预计未来信用损失来实现减值的提前确认,也可以在后续期间改变预期,这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可靠性原则不符。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以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企业对减值损失的确认时点是在金融资产已经发生减值之后。然而,预期损失模型中减值准备计提自由度过大会降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三)对内外部环境要求较高带来更多的实施成本

金融机构对预期损失的估计是建立在同类或类似贷款的现金流量和信用损失历史数据基础之上的。目前多数金融机构面临着用以预计损失的历史数据是否真实可靠的问题,所以其预估值的合理性也值得商榷。同时,由于采用预期损失模型不再需要减值证据的支持,而是要求主体根据自身会计职业判断预估信用损失,这也会增加金融机构通过调整和管理预期来操纵利润的可能性。

此外, 尽管预期损失模型主要是从金融机构自身的角度设计,但模型的可操作性还依赖于是否存在一个稳定可靠的软件系统,能够获取必要数据以应用预期损失模型,然而目前很多金融机构尚不具有这方面的能力,估算预计损失对其软件系统和数据基础构成了巨大的挑战。这些因素增加了模型的实施成本,阻碍了模型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四)增强了会计准则的复杂性和操作难度

预期损失模型要求报告主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估计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在需要修订时计入利得或损失,这会增加报告主体的工作量。该模型还要求披露大量的会计信息,包含金融资产信用质量、压力测试等敏感信息,提高了报告主体的操作难度,这与降低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复杂性的改革目标背道而驰。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对预计损失进行估计、现值计算等程序,以及涉及的各种利率、汇率等专业金融知识,远远超出了其理解能力和使用需求,使其很难明白财务报告中相应数字的含义,更难以增强投资者自身对金融市场的信心。

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相协调的理论基础

(一) 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基础

金融监管者不仅利用会计准则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而且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金融监管需要借助依据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信息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仅仅依赖金融监管的力量,难以维持金融稳定,而高质量会计准则为市场约束力量的发挥提供了基础条件和重要标准。此外,无论是在金融稳定期还是金融危机时期,会计准则都是金融监管者维护金融稳定、提升市场信心的重要工具,这也间接地促进了会计准则的完善。因此,对于金融监管来说,会计准则既是金融监管的标准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条件,是金融监管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

(二) 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具有统一性

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在诸多方面存在着相似性和一致性,这使得两者之间具有了统一性。首先,两者有着相似的理论基础。两者都是源于解决市场失灵而产生并发展起来,都是促进市场效率提高的重要手段。尽管会计准则作为一门科学有着严密的理论基础,但会计准则的产生和发展是为了解决金融市场失灵、提高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其次,两者都具有政府管制的性质。两者都是政府对市场实施监管的方式,都是为了弥补公共产品市场失灵而采取的措施。第三,两者目标具有统一性。无论是会计准则还是金融监管,最终的目标都是为了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总之,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具有较高的统一性,并且随着会计准则对于金融稳定影响程度的提高,这种统一性特征也越来越明显。

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相协调的若干途径

(一)尊重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的独立性

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的独立性,来自于会计所固有的基本概念框架。会计准则制定的基本目标,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公允、客观公正,具有较强的专业独立性。在现有条件下,以投资者利益为基本出发点的会计目标最接近这一要求,满足这一框架的信息可以满足大多数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基本需求。在本次金融危机中,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尽管受到了来自银行业和监管者的大量质疑,但最终公允价值会计准则没有被废止,其根本原因在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符合财务会计概念框架要求的。因此,必须在尊重会计准则独立性的前提下,制定相关政策维护金融稳定。

(二)利用会计准则加强金融监管

会计监管规定具有基础性和权威性,在认可这一前提的基础上,金融监管可以与会计监管彼此支持、相互配合,同时金融监管可以根据自身的监管特性,在通用会计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有针对性的调整,包括要求商业银行增加特定风险信息的披露要求,或者在会计减值准备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拨备计提等,不仅可以对已经发生的损失计提专项准备,还可以对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一般准备,从而体现其特殊的审慎性和前瞻性要求,同时又不与会计监管出现矛盾。具体到金融资产减值方面,会计准则以发生资产减值迹象为依据,针对已发生的信用损失计提减值准备,既不推迟也不预计,可以采用已发生损失模型;而金融监管出于资本充足的要求,可能认为已发生损失模型审慎性不足且容易导致顺周期性,因此可以采用预期损失模型,预期未来损失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进而确定监管资本。

(三)积极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方法

首先,监管机构应当强化对金融机构信息质量的检查力度,提高运用会计准则提升信息透明度的水平。其次,应当充分利用外部审计加强对金融监管的力度,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通过规范监管者与外部审计师之间进行信息沟通交流的方式,提高外部审计的有效性。第三,根据金融创新,完善金融监管机制。从金融危机的产生的根源来看,复杂衍生金融工具的过度使用,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方法落后于金融创新,是导致危机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正确处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关系,针对金融创新及时改进金融监管,建立与金融创新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制至关重要。

(四)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加强合作

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两者具有较高程度的统一性,因此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应加强合作,共同促进金融稳定。两者应加强合作提高信息透明度。会计准则专于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披露,而金融监管关注于所有有助于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的信息。两者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互补性有助于提高金融市场信息透明度,提升市场约束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两者应加强合作发展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尤其是在完善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方面加强合作。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说,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实施非常复杂,公允价值的确定、贷款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等存在较大差异,在审慎性方面也存在不同的尺度。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就这些重大问题同会计准则制定部门进行深入研究,加强合作。

结论

总而言之,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之间既存在差异性,也存在统一性。IASB提出的预期损失模型更多地反映了金融监管的需要,立足于使监管主体提前估计损失、多提准备以保证资本充足,体现了金融监管的“审慎性”要求。然而,这很可能会造成会计信息透明度降低,使投资者难以了解企业资产、负债的真实质量,无法做出合理的经济决策。因此,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需要适度分离,才能既维护投资者利益,又保护存款人权益。另一方面,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统一性决定了两者之间存在协调的基础,能够保证兼顾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随着会计准则对于金融监管影响程度的提高,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统一性也越来越明显。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M].人民出版社,2010

2.司振强.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协调发展研究[M].东北财经大学,2009

3.刘玉廷.金融保险会计准则与监管规定的分离趋势与我国的改革成果[J].会计研究,2010 (4)

4.郑伟.预期损失模型缺陷与会计监管独立性问题研究[J].会计研究,2010(5)

5.司振强.后危机时代银行监管与会计准则协调研究[J].金融会计,2010(6)

6.彭南汀.关于IASB的金融资产减值“预期损失模型”的分析[J].金融会计,2011(1)

7.龚玉姣,马广奇.引入预期损失模型对我国银行资产计量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1(11)

第3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适度监管原则;正当监管原则;有限监管;有效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9187-(2012)03-0068-04

一、研究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的出发点

近年来关注金融法基本原则的文献有一些,但专门研究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的却较少。个别涉及这一问题的论述,①还往往混淆了基本原则与法律价值的界限,以致将金融监管法所欲追求的目标视为金融监管行为所应遵循的基本规则。这显示了相关研究的薄弱和不足。

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的定义,所谓原则,是指“法律的基本真理或准则,一种构成其他规则的基础或根源的总括性原理或准则。”据此可以认为,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金融监管法实践运作全过程之中,作为金融监管具体法律规范基础的指导思想和原理。构成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在我们看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要素。第一,效果上具有普遍性。即金融监管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金融监管法的全部实践过程,能够指导金融监管立法、执法、司法以及守法等各个方面。第二,形式上具有抽象性。即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不具备作为金融监管法律规则必备的三个要素,它往往只指出法律对于金融监管行为的倾向性要求,而没有提供具体的行为模式。这种高度抽象和概括的性质使得法律原则比规则更具有稳定性,适用的范围更为广泛。第三,内容上具有特定性。也就是说,能够反映金融监管法作为一类内容、性质和价值取向相近的法律规范的基本精神和共同本质。因此,基本原则必须能够针对金融监管介入市场的范围、方式以及自我监督等等问题的解决提出一般性的准则或指导思想。

根据上述对基本原则构成要素的探讨以及前文有关金融监管法的理论及实践的分析,我们认为,金融监管法的基本原则有两项,即适度监管原则和正当监管原则。

二、适度监管原则

金融监管法是在20世纪30年代伴随金融危机和经济大萧条的出现、国家加强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而全面确立的。它为金融体系的稳定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繁荣提供了制度保障,自此之后再未发生如30年代那样的金融危机。但是,随着国家持续强化其监管活动,金融体系陷入一个全面、深入、过度的监管法律体系之中,金融机构参与市场的交易价格、业务范围、资本流动等各个方面无不受到法律的压制,导致金融业竞争效率和创新活力的大幅降低。这种状况违背了金融体系自身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无法满足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也引起了各国政府对金融监管的深度思考,从而导致“适度监管”理论和政策的出台,并逐渐成为当前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主导性思想和基本规则。

适度监管原则是体现当代金融监管法本质要求的原则。法律规范金融监管行为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确认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则,借以判断金融活动中的哪些范围需要政府监管,哪些范围根本不需要政府监管。根据对既往理论与实践的反思来看,金融监管法所要确认的监管行为,既不是要回到20世纪之前仅仅倡导自由竞争的时代,也绝非要恢复已经延续了大半个世纪的国家对金融活动的全面、深入、过度的介入,相反,在全球化时代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监管,只能是一种在充分尊重私权基础之上的范围有限的公共机制,它在资源配置中的地位和作用,只能从属于市场的自由调节。当代金融监管法亦正是在这样的认知前提下建构了自身的规则体系和理论框架,因而将适度监管作为基本原则,凸显了金融监管法的发展趋势和本质要求。

所谓适度监管,是指国家应当在充分尊重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金融活动进行一种有限但又有效的监管。它又包含着两项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的内涵。

(一)有限监管

适度监管原则内蕴着监管制度在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机制中的补充性、有限性。因此,确立适度监管的原则,必然要求坚持“有限监管”,即金融监管行为的授权与行使,应当体现个人自治优先、市场优先、自律优先的基本规则。析言之,凡是参与金融市场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乃至专业的金融机构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如银行业协会)和市场组织者(如证券交易所)能够自律管理的金融活动,法律一般不设定金融监管。

对于类似中国这样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有着政府“大包大揽”传统的国家而言,在金融监管法中坚持有限监管的原则具有十分关键的意义。受计划经济体制的传统影响,中国当前的金融监管机构尚未完全摆脱干预的随意性倾向,监管行为表现为过多、过宽、低效,严重压制了金融市场主体的自主范围和决策空间。问题的根源仍然在于忽视了市场机制的基础性和优先性与金融监管机制的补充性和有限性,导致监管机制的配置出现错位。值得期盼的是,近年来有限监管的规则已经纳入政府行政改革的总体思路中,2004年颁布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规定,“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解决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行政机关不要通过行政管理去解决”。显然,要在金融监管法的立法、执法等各个环节中切实地贯彻有限监管的原则,对于立法部门、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而言,无疑都意味着一场深刻的变革。

第4篇

一、次贷危机演进的历程

2001年的9•11事件使美国经济备受打击。为刺激经济恢复增长,美联储采取了低利率政策,美国联邦储蓄委员会连续13次降息,联邦基准利率从2000年的6.5%下调到了2003年6月的1%,达到46年来的最低水平。

2007年,“次贷”余额虽然只有1.2万亿―1.5万亿美元,但经过包装,衍生为证券在二级市场流通,总规模膨胀到10万亿美元,其中在国际上流通的约占2/3,涉及“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多达2500多家,全球45家大银行和券商都卷了进去。

美国从2004年6月以后变更了利率政策,美联储连续17次加息,2006年8月宣布将基准利率继续维持在5.25%的水平。美国房地产市场自2006年开始迅速降温。一方面,房子出手越来越难(买涨不买跌);另一方面,卖房所得也未必能够帮助借款人还清贷款。从2007年4月开始,以新世纪金融申请破产为标志,次级房贷市场危机爆发。

二、次贷危机爆发前国际金融监管的主要缺陷

始于2007年的美国金融危机并迅速席卷全球的事实充分证明了现有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无法对市场失灵做出快速的反映。

1.监管对象的全球化和监管者的国别化的矛盾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金融机构、金融工具和全球金融市场的联动性大为增强。金融风险跨国传递和金融危机国际蔓延的途径、机会和速度也大大超过以前,此次爆发的金融危机能够在短时间内波及全球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金融全球化及全球金融市场联动性的增强和国际金融产品的创新,迫切需要全球化的金融监管体系对新产生的跨境金融交易进行监管,以维护世界金融稳定。然而,现有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却不能很好的满足全球化金融监管的需要,事实上的国际金融监管仍是各个国家视角下的独立监管,并且由于各国国内金融监管体制和监管体系迥然各异,无法进行有效的国际协调。全球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是建立在各国国内金融监管的一致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的。因此,金融监管全球化与金融监管国别化的矛盾困扰着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实施。监管对象的全球化和监管者的国别化必然会在国际金融领域留下监管的空白地带,在国际金融风险日益加大的今天,这种空白无疑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2.主要国际金融监管机构职能的缺失

多年来,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一直采用的是“先上车,后买票”的方式,即出现监管漏洞再采取补救措施。这种模式不仅效果滞后而且致使主要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一直处于缺位和错位状态,使之未能有效发挥全球金融监管职能。

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人们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关于金融风险预警和防范职能的缺位更加不满,迫切需要他们提供更多的金融监控职能。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作为国际银行业监管的主体对全球银行业的风险防控起了积极作用,然而其制定的银行业监管的原则(巴塞尔协议)相当复杂和过于程式化,并且还与大多数国家金融监管的实际情况不符,这极大的削弱了其效能的发挥。更重要的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监管范围在新近出现的“影子银行”体系面前无能为力,这也成为了其金融监管的一大掣肘。国际金融监管机构职能的缺位、错位状况注定了现有国际金融监管体系不能有效的实施国际金融监管职能。

三、对国际金融监管的启示

监管空白、监管理念落后、金融监管协调和危机处理机制存在不足、主要国际金融监管机构职能的缺失等众多因素的存在使现有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成为一种必然。

1.建立分层次、分区域的金融监管合作

金融全球化的趋势日益加速,然而各国在经济水平、开放程度、金融结构、监管模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使得在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问题上不应该一刀切,应通过逐步实现分层次、分区域的监管合作慢慢达到全球范围内的统一。首先,区域经济由于高度相关性,可以率先达成适应一体化要求的金融监管合作,制定有约束力的区域性合作协议,促进区域内合作,现阶段欧盟的合作就是很好的例子。其次,在体制差距不大、金融结构相似的国家之间加快推进金融监管国际合作,充分发挥体制优势和结构优势,提高合作的效率和作用。

2.加强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合理性

现有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反映的是过去的经济力量,随着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壮大(尤其是“金砖四国”)和他们参与全球经济事务愿望的增强,现有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显然已不合时宜,需要吸纳新的主体,否则将很难在世界范围内协调金融监管问题。此次金融危机爆发后,现有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充分认识到了新兴市场国家参与全球事务的重要性,在原有的金融监管主体上纷纷吸纳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成员。如2009年2月,中国、印度和巴西被OSCO的技术委员会邀请为新成员;2009年3月10―11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邀请巴西、中国、印度、韩国、墨西哥和俄罗斯等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进入其委员会的治理结构。此外,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同意将其成员增至16个,并确立了名额的地区分布。

参考文献:

[1]美国次贷危机的演变过程[EB/OL].省略/news_view.php.2008-12-16/2010-04-28

[2]范方志:美国次贷危机发展演变及其启示[J]..宁夏社会科学.2008(3):45-48

第5篇

【关键词】 金融监管 现状 金融效率

1. 我国金融监管影响金融效率的现状

金融监管目标是根据金融监管制度设置原则而订立的。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金融监管的目标也在不断作适应性的发展变化。金融稳定是金融效率的基础,金融监管的目标不在于金融稳定本身,而在于金融稳定基础上的金融效率,是金融体系的社会福利最大化。面对全球金融业的激烈竞争和金融全球化的不可逆转趋势,只有秉承效率与安全齐兼顾的新型监管理念,我国的金融监管才能在保持金融秩序安全稳定的基础上,提高金融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整体竞争力,实现金融监管的现代化。

从我国的金融监管来看,我国对银行的市场准入实行严格的管制。在开业资本方面,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资本。由此导致的后果只能是限制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使我国银行组织形式显得过于呆板。央行对银行市场准入限制,使我国银行市场呈现出局部垄断或完全垄断的市场特征,垄断造成了竞争不充分,使资源难以达到最优配置,社会效率受到损失。同时银行经营资产的选择渠道相对狭小,而大多数资金都用于发放贷款,所以,在产业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下,必然形成不良资产。

为了保护本国的金融市场和银行业的发展,有关立法对外国实体的进入及其业务活动范围都规定了一定的禁止性或限制性措施。银行危机只是监管者考虑的其中一个目标,金融监管的另外一个目标是促进金融资源有效配置,即将资金用在最具有潜力的项目中。资本管制主要是一个国家对国际资金的移动或外汇的进出加以管制,因此又称为金融管制或外汇管制。一国如果发生大量的资本流出可能导致投资下降和济衰退,这时可对资金的流出加以限制以减少国际收支逆差的扩大;反之如果大量的资本流入,就可能带来经济过热、实际汇率升值以及难以为继的经常项赤字,这时对资金的流入加以限制可以减少国际收支顺差的扩大。我国是一个行资本管制的国家,尽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资己逐渐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资本管制有所放松,但整体而言,我国对本项目的外汇管制仍然是比较严格的。

2. 我国金融监管偏离金融效率的原因分析

2.1缺乏效率型金融监管目标。

在金融监管目标取向上,我国金融监管目标的价值取向更强调金融稳定,而较少顾及到金融效率。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目标主要放在合规性监管,这种方法对于维护金融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种安全是以牺牲巨大的金融效率为代价的。

2.2缺乏强有力的市场约束机制。

市场约束是金融业监管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信息披露是对金融业实施监管的重要环节,因为金融业的信息充分、准确、及时、连续的披露出来,便于投资者在信息真实、可比的基础上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也就是在各个企业之间进行选择,这无疑有利于金融市场的高效运转,以及市场各参与者实施有效的监督,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

2.3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

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由于缺乏一套监管协调机制,金融监管支持系统薄弱,造成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使被监管对象有机可乘,违法违规现象屡屡出现,这增大了金融风险,降低了监管的效率,导致金融秩序混乱。首先,各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如有些金融机构违规超范围开展某些金融业务,由于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致使对一些违规行为处于想管而不能管或管不了的被动局面。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监管措施无法落到实处,降低了监管的效率。其次,监管主体和被监管对象之间缺乏协调。由于我国的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缺乏科学的、规范的评价体系,这不仅使金融机构在对付监管当局时有机可乘,而且由于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严重滞后,可能使金融风险进一步蔓延和扩散。再次,监管机构内部各监管职能部门之间缺乏横向协调。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并不少见,又因为是政出多门,彼此不沟通信息,造成检查缺少可比性和连续性,效果经常很差,也往往使被监管机构疲于应付和无所适从。

3. 基于金融效率的金融监管对策建议

3.1降低金融监管成本。

金融监管成本的很大一部分,是来源于金融监管机构设置,而最主要的是机构设置是否合理,高效。其标准应该是,一方面能够全面有效地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使监管领域不会出现监管“真空”,对金融机构的各项金融业务能够做到全面和动态的监控;另一方面应该能够以高效、精干的原则配备监管人员,以最少的监管人员来达到最佳的监管效益。

3.2建立激励相容的金融监管机制。

金融监管中委托人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是造成监管激励冲突的基本原因,监管透明度提高是形成监管激励的基础。透明度相对较高的上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最高,不良贷款比率最低;透明度较低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最低,而不良贷款比率最高。因而解决监管激励冲突的关键是要通过监管当局及金融机构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充分披露能够反映金融风险水平及其控制。

3.3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我国金融业各监管主体之间因职责界定不清晰、监管标准不统一,沟通协调不畅通,指标诊释不一致,数据信息不共享,在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存在真空、重复或监管意见不一致。各家金融机构需要研究、理解、满足不同监管机构甚至是同一监管机构内部不同部门的监管意图和要求,开发不同的信息系统,将各自的信息通过不同的途径向多个监管机构报送。

参考文献:

[1] 巴曙松.金融监管框架的演变趋势与金融机构的发展空间[J].财经理论与实践, 2009(1): 8-10.

第6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不良资产 成因

一、引言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全世界银行业都会面临的一个难题,它也是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比重过高,已经成为银行业首先要关注的问题,因为大量不良资产存在,会严重阻碍了我国银行业商业化和国际化发展,并且可能会威胁到金融体系健康运行。因此,研究不良资产问题,并探索符合我国国情不良资产解决途径就非常有意义。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现状

(一)不良资产界定

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也说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坏账或死帐。对银行来说,就是银行发放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通常包括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三种情况。那么我国也是采用国际上通用分类,将银行未到期的信贷资产划分为五类,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其中后三个叫做不良贷款。因此,本文所指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

(二)不良贷款数量

根据中国银监会最新统计显示,按贷款国际五级分类标准,我国商业银行2015年不良贷款年末余额已经达到12744亿元,占全部贷款比重1.67%,较前几年相比上升幅度很大,而且从2011年到2015年这5年期间,每一年都比前一年均有所上升,特别是在2014年和2015年这两年上升幅度较前一年非常明显,具体情况详见表1。

数据来源:中国银监会网站。

从表1可以看出从2011年到2015年这5年期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具体情况,每一年都比上一年在增加,而且增加幅度还不小,可以看出不良贷款反弹压力在不断地加大,形势非常严峻,巨额不良贷款的存在说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势不容乐观。

三、不良贷款成因

不良贷款一直以来都是作为评价宏观经济状况的重要经济指标,因而不良贷款问题就显得尤其重要。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不良贷款原因做详细分析。

(一)企业本身存在一些原因

虽然国有企业改革已经进行了很多年,但是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营模式,这就造成国有企业承受市场风险能力较差,一时很难适应激烈市场竞争压力,从而就容易造成产品积压,进而使应收账款增加。而商业银行又往往想把款贷给国有企业,想着国有企业有政府作业后盾,于是其最终结果就是导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加大。另外,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导致资金流失。不少企业对于会计相关制度不了解,缺乏一套完整地账簿,财务结算制度也不健全,资金去向不明,这就使得到期欠商业银行的债务还不起,从而导致商业银行大量呆帐产生。

(二)金融监管力度不够

首先,监管目标模糊。当前金融监管目标不仅要保护相关财政政策的实施,还要防范金融风险的产生。由此可以看出,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不能及时防范金融风险。其次,监管时机不恰当。一种好的金融监管,除了要有完善金融法律制度和强大金融机构外,还要求金融监督者在恰当时机进行干预和处理,及时地处理各种可以面临的风险。最后,监管人员素质不高。金融监管质量好坏更多时候取决于监督者本身的道德素质、业务能力和相关经验。目前,金融监管队伍当中经验丰富的人才较少,与之相关方面培训也存在不足。

(三)商业银行本身经营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首先,贷款管理制度不完善。一直以来,商业银行大多数是采用粗放型经营方式,基本上是在不断扩大经营规模以及增设新机构。各种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因此在具体业务实行过程当中就很多难落实到位。另外,经营机制存在缺陷。一直以来商业银行并没有注重风险和效益意识,没有把自己当作是一个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对于那些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也不够重视,尤其对于那些都已经负债累累的国有企业却仍然给予了贷款支持,从而就会导致大量贷款呆滞。

四、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途径

存在太多不良贷款会使商业银行盈利不断下降,进而给经营活动带来巨大经营风险,当风险累积到一定程度,就会引起人们对经济发展失去信心,如此就会加重资产的流失,严重情况下导致经济危机。为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寻求解决不良贷款的成因。

(一)企业要改善本身经营状况

目前,商业银行存在的大多数不良贷款,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由一个国家体制产生,企业大部分负债都是向银行借款,而商业银行的贷款也都是贷给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首先,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需要顺应时展潮流,改善本身的经营状况,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等现代化企业制度。其次,国有企业要加强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要不断开拓新产品市场。最后,要逐步解决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资本不足等问题,这就需要国有企业要大力地发展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渠道。

(二)加强金融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

首先,应该要充实金融监管人员,对监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以提高监管人员整体素质水平。其次,金融监管应当以法治监管为主,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自主经营。再次,对金融业务的限制应当适当放宽,开拓金融业务创新,鼓励商业银行之间互相适度竞争。最后,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存款和贷款比例等相关指标都要进行密切关注,还要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进行考核,对于那些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给予一定处罚。

(三)商业银行要完善信贷管理制度

首先,完善授信风险制度并对资产质量建立风险预警系统。这就需要商业银行在对外贷款时需要做到对于各个贷款环节实行分段管理,要相互制约,要加强贷款项目的调查评估过程,要注意对贷后款项密切跟踪。当贷款处于预警范围当中,就可以提示信贷人员需要高度重视贷款可能产生风险,可以尽早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防止信贷风险发生。其次,建立有效不良贷款奖惩机制。这就需要增强信贷人员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员工整体能力和素质,培养员工控制信贷风险主观能动性和对待不良贷款洞察力,对于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强化,加大对责任人员的查处力度。最后,采取有效措施活化信贷资产存量。具体可以是针对不同用户采用不同策略,并分类清收从而可以达到降低不良贷款比例。

参考文献

[1]郭婧洲.浅析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及对策[J].统计研究,2010,27(8):96-98.

[2]张燕文.关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思考[J].统计与决策,2004,(3):67-68.

第7篇

一、当前我国财政金融监管的现状

(一)金融监管部门众多,监管标准不一,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着诸多监管机构,例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财政部门等等,而各机构之间的监管标准存在着不一致性,尤其是在公司治理组织架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重大关联交易界定等方面更是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此外,当前我国不同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各部门各自为政,财政部门在金融监管中职责不明确,从而导致我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中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并造成监管工作的低效率。长此以往,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二)财政部门对金》监管及自身监管优势认识不到位

宏观上讲,财政部门是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部门,对金融业应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从出资人角度讲,财政部门是金融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应对金融国有资产行使监管职能;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讲,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昝和国有资产的监管管理,还应妥善解决地方金融业改革中的国有资本和财务问题。然而,各级财政部门在对金融部门监管的过程中对金融监管和自身职责认识不到位,有些地方金融单位甚至未设立财政监管部门,且财政部门片面的认为财政仅是宏观监管,导致监管工作不具体,监管无效率。此外,在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财政部门未能充分认识到自身的监管优势,即财政部门面对整个金融行业,在充分了解金融行业总体经营情况、防范和控制总体风险上具有天然的优势。

(三)财政部门硬件和软件力量不足,制约了财政金《监管工作的开展

财政部门在金融行业总体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上具有一定的优势,然而,其内部硬件和软件力量的不足直接制约了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监管的硬件力量不足主要是指缺乏必要的信息技术平台的支撑,这既体现在日常的监管上,也体现在专项检查工作当中。由于财政监管主要面对金融机构大量的业务和会计数据,缺乏相应的信息技术支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被查单位的技术力量,严重制约了财政监管的有效性和独立性。此外,财政监管的软件力量不足主要是指财政金融监管队伍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财政金融监管人员应具备经济、金融、财务和法律等相关方面的知识结构,如此才能够适应金融业的多元化、融合化的发展趋势。

(四).财政金tt监管缺乏有效的绩效考评机制,监管效率低下

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金融监管作为一项市场行为,既是有成本又是有收益的。然而,由于财政监管部门缺乏行之有效、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在多个监管机构同时对一个监管对象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在没有正常的协同检查和相应的信息沟通机制的情况下,各监管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从而增加了维持机构运营和具体监管工作的实际成本,进而造成监管效率的低下。

二、国外金融监管经验及启示

(一)美国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多头监管”性质,财政部与中央银行彼此独立,由财政部下属的储贷监理署(OTC)和货币监理署(OCC)分别对储贷机构和银行机构进行监管,并有权停止存在问题的商业银行的业务,包括撤销或停止银行高级负责人的职务,并对违犯法律法规或从事髙风险经营的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及工作人员进行处罚。

(二)英国

英国建立金融监管局作为一体化的监管者,但其职能并未从财政部分离出来。财政部可以代表政府向金融监管局提出具体要求,有权调査其监管运行效率,受理并调查企业对金融监管局的裁决抗诉,并且定期与金融监管局、英格兰银行会谈磋商,以实现信息共享。当协商主体在货币政策上意见不同时,由财政部部长裁决。

(三)加拿大

加拿大是由财政部及其下属的金融机构监理总署(OSFI)独立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前者主要负责发展公共政策以及休整金融监管法规,协调联邦及各省监管政策,对是否关闭金融机构或制定新监管法规具有决定权。后者负责规范、监理及检查所有联邦立案的金融机构,且金融机构监理总署由财政部管辖。

通过对美国、英国和加拿大财政金融监管经验的描述,可以得到如下启示:第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由财政部或财政授权的下属机构对金融行业行使监督权是非常有必要的,是财政当局执行公共财政的一项重要职能;第二,财政部门应作为众多金融监管机构之上的一个单独的监管者,并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相互配合、协调发展;第三,财政部门应以维护金融稳定为基本职责,制定和修改相关金融监管法规,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等都是财政部门参与金融监管的基础性工作。

三、改进我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财政部门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职责分工,推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不断完善

改进我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首先应明确财政部门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宏观管理部门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职责分工,即:负责制定与完善金融业统一的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防范金融业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金融财务监督,防范金融风险以及建立以财政为出资人代表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对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而言,还应推动地方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推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地方金融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资本和财务问题等等。此外,随着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日益多元化,不同监管机构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增加了监管成本,降低了监管效率。这就需要建立健全针对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而在这个过程中,财政部门应作为具体实施者,以推动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日益完善。

(二)努力加强软硬件建设,提升财政部门的金融监管水平

提髙我国财政部门的金融监管能力,除了建立健全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发挥监管合力,实现监管效率的提高以外,还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实现财政部门软件和硬件的建设。一方面,加强对财政金融监管干部的培养,尤其是要有针对性地培养具备经济、金融、财务、法律等相关知识的具备高业务素质的人才,真正提升整个财政金融监管队伍的监管能力,以适应金融创新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要通过加强信息化技术水平的建设夯实硬件基础。信息化技术是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方式转变的保证。

第8篇

收稿日期:2007-11-05

作者简介:蒋晓全(1976-),男,四川万县人,经济学博士,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复旦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联合培养博士后。

摘要:构建市场化金融监管机制是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条件之一。虽然上海已经建立了较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但在构建市场化金融监管机制方面还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在借鉴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建议充分利用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有关政策,建立与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适应的市场化金融监管体制。

关键词:市场化;金融监管;国际金融中心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7)12-0043-03

构建市场化金融监管机制就是需要拥有“监管+发展”的视角,在借鉴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改变以往政府行政主导型的金融监管体制,建立以法律和制度安排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适合上海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体制,促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及启示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客观上要求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变革,要求世界各国依据不同的具体国情来选择适合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模式主要分为三类:分业监管、集中统一监管和超级统一监管,并呈现出以下几种发展趋势:

1、 分业监管转向统一监管。

一定程度的统一监管是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趋势,而统一监管的程度与具体方式,必须根据各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设计出适合本国市场发展的最优方案。

2、强调发挥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注重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并重。

交易所和协会等自律机构行使一线风险监管作用,是政府监管的有效配合。建立以自律监管为基础、政府监管为指导的金融监管体系,能够使集中监管和自律监管发挥各自的优势。

3、注重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模式,都需要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分业监管注重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外部金融监管协调;统一监管注重同一监管机构下属的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内部金融监管协调。

4、 注重由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和目标监管。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会造成不同监管机构对不同金融机构相类似的金融业务可能采用不同的监管标准和体制,出现过度监管或者监管缺位的问题。

5、 注重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在国际货币政策趋同化的背景下,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的标准和准则日益趋同化。银行业监管执行《新巴塞尔协议》,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管机构协会也制定了一系列协调一致的证券业、保险业国际监管协作标准。

(二)国际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经验的启示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适应本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变化,引导本国金融产业向有利于市场化配置金融资源的方向发展。金融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应表现为监管效率的提高、监管成本的降低和监管功能的充分发挥,最终服务于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因此,上海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与改革必须与上海金融市场的发展进程紧密相结合,而不应简单化或一刀切地做调整。要立足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适应上海金融市场发展的出发点,构建市场化金融监管机制,强化金融协调监管功能,强化交易所与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赋予市场主体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自,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逐步接轨。

二、上海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上海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分别负责上海市银行业、证券与期货业、保险业的金融监管。

虽然“分业监管”模式符合现阶段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形势,但是与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趋势相比,上海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以下问题:

1、上海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

虽然2004年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通过签署《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备忘录》建立“三方协调监管合作机制”,但仅仅是一种对监管各方没有直接管辖权、不具备强制力的非制度安排。上海金融服务办也曾与三家金融监管机构建立起了“3+2”联席会议制度,但主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2、交易所和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发挥明显不足。

与国外交易所充分发挥自律监管功能不同,我国交易所更多的是充当市场参与者,而不是监管者的角色,这主要源于我国交易所的出资人和监管人的一致性,即主管部门既充当事实上的所有人(多数情况下名义上不是出资人,但行使着出资人的权利),又充当监管人,导致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作用发挥明显不足。另一方面,一些本属于交易所一线监管的职能还没有从上级金融监管机构中分离出来,交易所没有足够的市场监管和发展的权限。另外,虽然上海市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同业工会已经建立,但更多是遵守金融监管当局的各项法律法规,形式大于实质,没有太多话语权。

3、对金融产品创新的审批机制管制过严,期货衍生品的品种上市机制比较落后。

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创新都需要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进行审批才能通过,并且审批程序复杂,时间较长,导致金融产品创新十分困难。以期货市场为例,国外期货品种上市实行备案制或试运行制,而我国实行审批制,新品种上市,首先要经过交易所研究审核,然后上报中国证监会,证监会做出审核后,再上报国务院,国务院综合国家相关部委意见后,最后做出是否批准上市的决定。这种落后的品种上市机制,不利于上海争夺石油、钢铁等大宗商品的“定价权”,不利于上海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金融创新本是金融机构的市场化行为,最终却需要政府行政审批来主导,无形之中提高了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的难度,大大抑制金融机构进行金融创新的积极性。

4、与国际监管标准还没有完全接轨。

为了让更多国际金融机构能够参与上海金融市场,应逐步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接轨,按照国际标准对外资金融机构实行监管,对国内外金融机构的监管实行“国民待遇”。否则,就只能游离在国际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之外,对业务发展迅速、业务范围相对复杂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难以真正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5、高素质金融监管专业人才的不足。

一方面,上海金融监管机构都比较缺乏对被监管金融机构的产品、业务、风险管理深入了解的高素质金融监管专业人才;另一方面,上海各金融监管机构缺乏独立的人事权,如果一个部门需要增加3名监管人员的配置,需要报国务院审批,周期较长,手续较多。

6、金融企业税收税率偏高。

为了实现金融机构的集聚效应和金融资产交易的规模效应,降低金融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强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发达国家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对金融企业和投资者实行营业税、所得税和交易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见表1)。

表1 国内外金融企业主要税收政策对比

注:英国2008年企业所得税将降为28%,香港降为16.5%。

从表1中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大部分实行不征收或者免征收营业税,而上海金融企业的营业税虽由8%减为5%,但仍然偏高;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国际上呈现逐步降低的趋势,新加坡和香港的企业所得税远低于上海,而深圳实行减半征收的优惠措施;国外对于期货衍生品交易实行免征交易税,鼓励期货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三、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为契机,建立与国际金融中心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制

1、强化上海市金融服务办的监管协调职能。

在“分业监管”的模式下,金融监管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注重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效率,而不在于监管机构的分合。提高上海市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有效性关键在于强化上海市金融服务办的监管协调职能。具体而言,由上海市指定一名市级领导牵头负责金融服务办的领导协调工作,上海市金融服务办不仅要在上海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之间建立制度性安排模式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建设金融机构监管信息共享系统,定期举办监管联席会议,还要加强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外管局、财政厅、审计署、上海发改委、外经委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形成监管合力,在应对金融突发事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2、鼓励交易所和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重点扩大交易所自律监管的权限,建立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良性互动关系。

第一,将上海金融监管机构拥有的“一线监管”和自律监管职能逐步转由交易所承担;第二,发挥上海市银行、证券、期货、保险同业工会等行业组织的自律监管职能,提高行业自律意识与自律水平,形成监管合力;第三,赋予交易所对市场参与者的直接调查监管权限;第四,建立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的良性互动关系。一方面,政府应加强对交易所自律监管的行政监督,体现在两个层次:①政府对自律规则内容的行政监督;②政府对自律规则执行状况的行政监督。另一方面,加强交易所对政府行政监管的社会监督,当政府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存在瑕疵时,交易所应当及时建言献策。

3、积极争取赋予市场主体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自,推行期货衍生品的产品试运行机制。

积极争取赋予市场主体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自,有利于推动政府主导型创新向市场主导型创新转变,有利于通过市场化手段对市场主体的金融创新行为进行合理引导和有效监管,实质是建立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促进金融创新的可持续性发展。

另一方面,推行期货衍生品的产品试运行机制。交易所根据市场需求、通过专家充分论证推出新的期货产品,上报中国证监会及当地监管部门备案。条件成熟的期货品种可以进行1-3年期的试运行检验,市场运行成功则申请正式上市,不成功就从市场退出,从而建立市场化的新产品上市机制,提高上市效率。

4、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

一方面,加强国际合作监管体制建设,积极推进与境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保持正式的合作与交流机制,积极发展双边和多边监管合作关系,对跨国金融机构实行国际统一监管,并建立监管高层的互访和磋商机制、实行跨境联合现场检查。另一方面,努力与巴塞尔银行管理与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监管委员会组织和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所推行的国际监管标准接轨,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具体而言,银行业要与“新巴塞尔协议”监管准则接轨,以原则监管、功能监管和风险监管为导向;证券业要建立有效监管资本框架;保险业要建立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符合我国国情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5、培养高素质金融监管人才,加强金融监管研究。

一方面,要加快金融监管人才集聚,既要争取赋予上海金融监管机构一定的人事自,也要大力培养对金融行业熟悉、了解金融机构运作和金融产品创新的高素质金融监管人才。另一方面,加强金融监管研究,既要深入研究国际金融监管的规则和标准,加强对国际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研究,更要研究在现阶段分业监管体制下逐步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的途径。

6、实行金融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上海金融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金融企业税收制度征收33%的所得税、5%的营业税和0.6%的附加税等,不仅与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相比,就是与深圳对金融企业实行15%优惠的所得税制度相比,上海的金融税收明显偏高。

因此,上海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税收制度,适时取消金融企业营业税;对金融企业实行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本着国民待遇原则,尽快统一中外资金融企业所得税税率;对期货衍生品交易实行免征交易税。

参考文献:

[1]尚福林.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比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8

第9篇

从1997年颁布《证券法》,到权证交易、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一系列交易类型的推出,金融产品随着资本市场创新而不断丰富发展。与此同时,中国金融产品的法律监管还只是具备基本形式,行政监管能力、司法保障能力、集团诉讼程序保障机制、投行风险内控机制等付诸阙如或者执行不力。“庄家”、“操盘”等明显带有市场操纵性质的语言符号已经成为常态行为。

笔者认为,监管机构应当通过循序渐进的执法查处一批金融欺诈案件,彰显监管能力,重拾市场信心。

在金融监管以及金融诉讼的框架下解决各类金融产品纠纷,是金融体系或者金融市场自身纠错能力的体现,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也是金融产品获得投资者信任的最优途径。

具体优化路径

理性对待新型金融产品

监管层应当以积极态度面对证券公司推出的新型金融产品。金融危机后,公众对金融衍生产品极度反感。实际上,金融衍生产品本身并没有错,它不仅是一种高度有效、提升金融稳定的工具,而且也是丰富公众投资渠道的重要途径。现阶段应当重点关注的是有效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发挥其市场功能,抑制其不当应用后可能存在的巨大风险。对于新型金融产品的监管,应当疏利堵弊,而不应基于恐慌心态而不予发展与培植。

强化市场监督力量

积极发挥独立研究人员的市场监督作用,对金融业务进行外部独立监督,对于保证市场的透明与公平具有重大意义。资本市场价格本身所具备的风险提示能力以及由独立研究人员或者市场专业人员发出的预警信号是提前识破金融骗局的重要途径。虽然市场具有盲目性,但也具有自主预警机制与纠错功能。当行情暴跌且基金赎回潮逐渐显现时,欺诈性金融产品的制造者仍旧提供与市场价格不相吻合的相关数据,就能够提示投资者应当进行进一步核实或者立即抽身逃离。资本市场上的独立研究人员以及分析人员能够起到“泼冷水”的效果,投资者以及相关金融证券监管部门应予以充分关注。

完善救济制度

在个别投资者发现金融机构推出的产品有欺诈嫌疑但无力追究时,可以联合聘请律师提起集团诉讼,在引起资本市场与监管部门关注的同时,及时通过合法途径弥补损失。金融监管部门的执法性监督并非保障金融产品规范交易的单一化途径,充分利用法律服务机构、独立审计机构等救济力量,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免受金融欺诈的困扰。

面对各类金融产品欺诈案件,监管力度最大、效率最高的美国证监会在很多时候也未能发现其中的问题。可见,执法性监管具有反应迟钝的弊端,有必要通过多渠道的力量进行补充。应当对金融产品进行独立审计,特别是在受托进行资金管理的行为人或者公司自行聘请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下,外部独立审计显得尤为必要。同时,充分发挥金融律师的作用,建构中小投资者委托权征集机制,在形成较大救济规模与能力的基础上,发起针对金融机构违规销售金融产品侵犯投资者权益的集团诉讼,能够相当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借鉴国外最新监管思路

2010年7月22日,美国通过了大萧条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法案》)。《法案》对金融产品市场做出了新规定,在美联储创建消费者保护机构,对包括购房贷款和信用卡产品在内的所有市场进行监督。

中国与美国的金融实务水平处于不同层次,美国金融业高风险衍生品较多,中国金融业产品创新程度不高,金融业务相对稳健。这也决定了中国金融监管没有必要照搬美国《法案》的操作办法,但《法案》设定的规则及优质内核,值得借鉴。

强化对金融市场投资者保护力度

《法案》第三部分第九章“投资者保护与证券规范完善”对金融市场的投资者利益保护进行了相当完善的制度设计。该章要求设立投资者咨询委员会,优化投资者抗风险压力测试规则,加强金融中介机构的诚信义务,强化证券监管部门的管理与执行能力,调整与消解信用评级机构与金融产品承销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等。上述规定为中国金融监管机构优化金融市场投资者权利保护的规范框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改革金融机构高管薪酬与公司治理结构

《法案》对于金融机构高管天价薪酬问题提出了解决路径。在金融机构高管薪酬的数额与发放办法上,赋予金融机构股东更完备的决定权,改组金融机构薪酬委员会的组成结构,将薪酬委员会委员均设定为机构外部的独立人员。同时,赋予金融监管当局中止金融机构不正当薪酬发放方案的权利。中国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银行已经通过上市逐步成为公众公司,在金融机构高管薪酬发放方面,理应借鉴上述监管思路,优化薪酬委员会组成的独立性与外部性,对巨额薪酬发放方案进行合理监管。

完善金融产品销售与购买环节的金融监管

《法案》要求成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保障美国金融产品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能够得到全面且准确的信息披露,杜绝住房贷款、信用卡消费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出现欺诈性条款,保护金融产品消费者权益,遏制金融机构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

消费者金融保护署具有独立的监管权,有权监管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机构等销售金融产品的经营主体。

中国金融产品消费者保护制度基本处于真空状态,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针对金融产品消费的特殊性设置法律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无法对金融产品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实践中出现不少金融机构故意隐瞒风险、设计复杂条款迷惑消费者等案例,但投资者无法在法律框架下维权,这凸显出现有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结构。

第10篇

摘要:金融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金融审计应该服务于国家治理。本文从金融审计和国家治理的内在关系出发,基于金融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着力点分析了金融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金融审计;国家治理;实现途径刘家义审计长指出:在国家治理系统中,国家审计是不可或缺的部分,是依法用权力监督权力的重要方式,其本质是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内生的免疫系统。而金融审计作为国家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服务于国家治理的目标和机制与国家审计是一致的。

一、国家治理视角下的金融审计的定位

刘家义审计长针对国家治理提出:“国家治理通过配置和运行权力,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控制和提供服务,确保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科学发展。” 因此国家治理的基本目的就是通过政府、市场与社会的相互协调,来确保国家安全、捍卫人民利益、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全面、均衡发展。

金融审计和国家治理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首先,从金融审计的发展过程来看,金融审计是根据国家治理的管理需要而产生的,国家治理的需要决定了金融审计的目标和制度形态,当国家治理对金融审计的需求发生改变时,金融审计必须及时地进行相应的调整,并赋予审计新的目标、方式;其次,金融审计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金融审计的国家治理是不完善的,金融审计的完善可以提高国家治理的水平。

金融审计是审计机关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和方法。由于金融审计只是作为免疫系统的子系统,所以必须明确自己的功能定位。我国金融审计的功能定位是对政府金融管理机构的再监督,促进其充分有效地行使权力,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建立科学安全的金融体系。

二、金融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着力点

国家治理在本质上反映了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司之间的各种治理关系,涉及到政府、市场、公司等方方面面,由于金融审计自身性质的限制,它必须以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为重点,从以下三个着力点来推动和完善国家治理:

(一) 政府治理层面

作为国家治理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结构性要素,政府是推动和完善国家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和政策执行者,政府治理水平的高低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反映出国家治理的水平。审计起源于受托责任,政府作为国家治理的人,所以政府治理情况在审计的监督范围内。金融审计对政府监管部门进行全面科学的监督时,既要促进其依法行政,还要制约和监督其权利的运行;既要关注真实合规性,还要注重政府绩效审计;既要评价资金使用合法性,还要监督其职责履行和宏观调控政策贯彻情况。金融审计通过预防、监督和抵御作用,促进政府强化职能、提高绩效,为完善政府治理发挥建设性作用。

(二)市场治理层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市场作为统一市场体系的要素市场之一,与其他产品市场、要素市场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各种交易活动的进行促进了金融市场的繁荣,同样,交易活动的完成需要金融市场货币和资金的流通才能完成。金融市场在某种程度上说对整个市场体系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有很重要的作用。 因此,金融审计应该持续关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和保险市场等整个金融市场的状况,关注金融政策的执行情况和系统性风险的预防和抵御情况。

(三)公司治理层面

公司治理要解决的是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股东等所有的相关利益者之间相互作用产生的诸多问题,来保证公司决策和管理的正常进行,最终来保障所有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以往的研究,基于公司治理的审计监督形式包括:经营者层面审计、董事会层面审计、以股东为首的利益相关者层面审计和监事会层面审计四种监督形式。

三、金融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实现途径

金融审计要充分发挥其在服务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作用,进一步推动完善国家治理,就必须在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金融审计和国家治理本质的基础上,立足于金融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着力点,不断创新和改革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一)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和审计信息制度,落实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政府信息的公开透明是公民有效参与国家治理的前提条件,而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和审计信息制度,有助于推动政务公开,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是保障政治民主和有效履行公共受托责任的重要措施。一方面,我们不仅要优化审计结果和审计信息机制的良性运行环境,还要进一步完善审计结果公告质量控制制度。另一方面,推动金融审计的双向过程,即审计机关不仅要重视审计结果信息向社会公众的传递,同时还应重视社会公众、媒体对审计结果信息的反馈情况。

(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完善金融监管

为了充分发挥免疫系统的作用,金融审计不仅要对金融机构进行审计,更应加强对金融监管机构职责履行情况的审计监督。目前可以从金融监管部门主要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为切入点,逐步拓展金融审计的新领域。未来可逐渐尝试对监管机构开展绩效审计,评价金融政策的落实情况,甚至评价金融监管政策的合理性等方面,充分发挥政府审计高层次、综合性再监督的作用,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形成有效制衡,促使其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

(三)积极评估金融政策,推动实施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

全面评估金融政策是金融审计发挥国家治理作用的主要手段之一。审计机关虽然不能参与金融监管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的制定,但是可以审查这些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对重大的金融活动可以进行专项审计。同时审计机关应更好地发挥金融审计独立性和综合性的优势,以客观公正的立场积极探索评估相关监管政策的合理性,推动实施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

(四)立足揭示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有效地维护金融市场安全,针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金融业整体的运行情况,在揭示非系统风险的基础上揭示系统性风险来实现风险预警,并促进金融机构建立和强化自身免疫系统,增强自身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但是要注意揭示系统性风险并不能从根本上替代其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的职责,只能起到强化这个系统与职责的作用,以此发挥国家治理的作用。

四、展望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金融审计在促进金融领域防范风险、强化监管和惩治腐败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但金融审计在服务和完善国家治理方面仍面临着新的挑战。

首先,转变审计监督理念,拓展金融审计的新内涵。针对复杂多变的金融形势,应该坚持传统和创新业务并重,加大对证券、信托等行业的审计力度;站在全局角度,从关注非系统金融风险向关注系统性金融风险转变;由关注金融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投入向注重金融监管部门的审计投入转变等。

其次, 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步伐。社会希望审计监督在惩处腐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因此金融审计事业发展就面临严峻挑战,包括审计工作任务繁重、现有技术难以满足海量化数据处理需求等。面对这些挑战,我们必须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

参考文献

第11篇

一、基层央行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管理念滞后。由于人民银行行使金融监管正处于改革和探索阶段,特别是基层央行如何进行金融监管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系统的监管理论,从而导致监管理念上的严重滞后,影响了监管效果。一是存在把监管简单等同于化解金融风险的倾向,忽视了金融监管的本质是事先性、预防性的监督管理,而化解风险是事后的解决问题处置工作这一本质原则;二是对如何将监管的要求变为金融机构内在经营动力的问题重视不够,就问题查问题的情况多,全面评价金融机构内在经营素质的少。如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向、市场定位、内部控制、内部治理结构等整体状况缺乏全面把握。三是监管工作的前瞻性不够。面对金融业的发展,超前研究少,被动应对多。如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监管办法滞后,对新业务的监管走不出“先发展、后规范”的怪圈。

2.金融监管手段落后,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督不能有机结合起来,监管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一般来讲,现场检查是在非现场监管发现问题之后进行的,是对非现场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再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需要金融机构以后加以改进。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是一种互相补充、互相完善的关系。但从目前基层央行实际操作的情况看,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尚未有机地结合起来。开展现场检查仅限于完成某项检查任务,没有从发现的问题中再深入检查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是否落实,有针对性地提出科学合理的整改意见和整改措施,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整体效果。此外,长期以来,基层央行开展的非现场监管仅停留在简单的收集资料和掌握情况上,在现场检查中,通常的方法是查帐看表,而且往往是检查之前由被检查单位自查自纠,这样使被检查单位有应付检查的准备,待到现场检查时,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失去了检查的真正目的。

3.监管主体角色冲突。随着人民银行监管职能的调整,基层人民银行包括中心支行和支行两级机构对辖内国有银行只进行行政性管理,即只对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市场准人退出、业务范围进行管理,不再承担监管职能。但目前基层人民银行仍然肩负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一方金融平安、创建区域性金融安全区的责任,对国有商业银行监管职能没有了,责任仍然存在,从而使基层人民银行在角色定位上处于尴尬的境地。这也说明人民银行监管体制的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

4.金融监管责任制落实不够。按照金融监管责任制的要求,监管对象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被监管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营运、退出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但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制度的落实还很不到位。一是监管人员严重不足,不能真正实行监管AB制,有些监管工作过于表面化;二是对监管人员的考核奖惩无法兑现。监管责任制实施细则虽然规定了监管人员的具体责任,但未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监管人员尽职尽责,在帮助农村信用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中付出了劳动,成效显著,但就如何进行奖励尚无统一的政策,致使监管人员认为干好干坏一个样,影响了工作积极性。

5.监管主体的合力和效率难以形成,影响监管效果。“大监管”是多个监管部门协同实施监管的一种新形式,是人民银行加大监管力度的主要措施。但目前,作为央行监管主体的基层人民银行内设监管部门较多,出现多头监管、重复监管和金融机构被动应付检查的局面,同时造成监管力量分散,无法准确地把握监管工作重心,削弱了对监管政策的实施力度,没有发挥大监管的合力效应和作用。

6.监管人员素质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目前,基层人民银行监管人员高学历较少,也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习惯于操作性和常规性的监管,缺乏风险监管意识;英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和业务素质普遍不高,特别是县级支行,大部分监管人员属操作型人才,缺乏复合型人才,很难适应新形势下日益繁杂的金融监管工作的要求。

二、加强基层央行金融监管的对策

1.更新监管理念。加入W10后,基层央行不但面临金融全球化的挑战,而且面临如何适应国际金融业监管模式的发展要求。基层央行金融监管工作必须更新监管理念,使金融监管工作逐步向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避免监管的随意性和盲目性,建立以金融稳健运行,经营金融中长期风险预测为主要内容的监管体系。具体做到四个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转变;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管为主的方向转变;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传统的手工检查和现代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为主的方向转变;由对金融机构违法“创新”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转变。

2.明确监管目标,注重合规性监管与风险监管并重的监管原则,建立以计算机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管操作体系。基层人民银行的监管目标,主要是促使金融业稳健发展,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同时,基层人行在监管实践上,应从防范和化解各种金融风险并重,逐步过渡到以风险审慎监管为核心的多元目标上。一般地说,只有非现场监管系统达到一定程度后,才能随时发现和预警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现场检查才有针对性,才能真正提高监管水平和质量。因此,在加强现场检查的同时,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以计算机信息为核心的非现场监管信息体系。一是金融信息监测系统。主要通过建立月度、季度、年度监测报表的形式,及时全面地搜集监管信息;二是信息分析处理系统。通过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的监管档案,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为监管工作和领导决策提供有效信息;三是风险预警预报系统。通过监管信息的处理以及非现场监管的监测监控指标的变化情况分析,发现问题,及时提示,发出预警预报;四是监管信息报告系统。通过对被监管对象的运行状况、存在问题及变动趋势进行定期向本行及上级行有关部门进行汇报。通过建立和完善以上非现场监管信息管理系统,使非现场监管工作科学有效地开展,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3.进一步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制。一是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操作性强的量化考核标准,使监管工作有目标,绩效有考核、奖惩有依据。对在金融机构风险化解中成效突出的监管人员给予重奖;对监管不力、被监管机构风险加剧的给予重罚;二是加强再监督。应制订相关的金融监管工作再监管的规章制度,加强对监管人员的监督,对金融监管行为,实行责任的终身追究制;三是实行查处分离。各行应成立金融监管处罚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对监管部门负责检查,并提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违法事实,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四是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参与监管,逐步建立以中央银行监管为主体、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监管体系。发挥新闻媒介、社会公众、中介机构等部门的作用,提高基层央行监管的公正性、公开性和合理性。

4.改革基层人行内部机构设置,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和效率,形成合力。一是要改变目前基层央行监管权力的机构分布。按执行货币政策、金融监管、金融服务的划分标准,把所有的监管职能划归一个监管部门,独立于会计、国库、货币信贷统计、发行等金融服务科室,形成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的对金融机构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监管的新型监管体制。在监管部门内部,可设立非现场监管组和现场监管组,分别行使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职权,人员可以流动,但职责必须明晰。这样可以更有效地整合监督力量,明晰监管责任,避免多头监管和重复监管。同时,可以有效地解决信息来源不统一和失真问题,实现信息共享。二是实行监管联络员制度。通过授权,监管联络员有权代表人民银行列席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会议,并有对金融机构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进行否决的权力。这样就可以把监管关口前移,从源头上较好地抑制违规和风险问题的产生,同时也便于分清责任,增强监管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第12篇

[关键词] 银行监管;信息化;风险

一、我国银行监管信息化的现状

银行监管信息化是金融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化解银行风险,促进银行业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在我国金融业从电子化向信息化转型的过渡时期,我国银行监管信息化建设刚刚起步。银行监管体制改革以前,人民银行在加快金融信息化网络建设、人才培养、标准体系建设、各业务信息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的同时,把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人民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行先后开发了具有不同特点、覆盖不同业务功能的多个版本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具体包括银行监管一司的外资银行非现场监管系统 、 银行监管二司的金融机构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 合作司的农村信用社非现场监管系统, 统计司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监察局的金融机构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天津分行的银行监管信息系统 , 武汉分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系统和广州分行的银行监管信息系统 ,这些系统覆盖了从机构管理、非现场监管到现场检查等金融监管的各主要方面和主要环节。这些系统的推广和应用,对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同时,通过这些系统的开发,基本掌握了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开发的特点、难点和核心技术与方法,初步摸清了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业务需求,为我国进一步开发、完善和更新现有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03年,银监会正式成立,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更加专业化。银监会在成立之初就非常重视高科技背景下银行监管信息化的新特点,并组织人员对有关网络银行的监管规章制度进行了梳理,并重新予以公布。与此同时,银监会也注意到了整个银行信息化引发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并组织起草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专门对有关银行信息化管理和监管做出规定。这将对我国开展银行监管信息化,确保我国银行业信息化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2006年8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这标志着我国的银行监管信息化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二、我国银行监管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在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发达国家先进、高效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相比,与迅速发展和变化的经济与金融形势对金融监管提出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系统化要求相比,还存在许多明显的不足和问题。

1. 总体规划制订滞后。银行监管信息化是以银行监管系统为核心,涉及金融法律法规和制度、金融政策、银行业务、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的复杂系统工程。按照系统工程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必须首先制订科学完善的具有前瞻性的银行监管信息系统总体规划,对其中所涉及的技术、方法、业务、标准、人员、组织和经费等进行科学的设计和规划。然后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分阶段、按照统一的标准、按分(子)系统逐步开发和实现。而我国银行监管信息系统的发展由于没有总体规划,使得已有的各系统都是孤立存在,各系统采取的技术手段参差不齐,开发平台各种各样,监管指标及编码方法没有统一,从而使各系统之间难以进行信息的共享,更无法有效地实现系统的集成。

2. 信息化标准制定滞后。我国银行信息化的建设是先发展后规范。各银行都建立了自己的业务系统,由于采用的技术标准不同,软件与硬件各异,给网络互联带来很大难度。由于信息化标准制定滞后,监管理念、数据可靠性、监管模式的确定都给我国的银行监管信息化带来很大困难。

3. 网络基础建设滞后。银监会分设以来,对银行监管网络建设的定位不确定,是组建自己的网络还是长期依赖人民银行的网络目前还不明确。网络基础不解决,银行监管信息化将无从谈起。

4. 数据采集规范性差。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数据采集还处于分散状态,基本上是谁使用谁采集。这一方面导致监管人员忙于数据的报送和采集,无法集中精力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另一方面由于监管信息是多头采集,各部门之间没有进行积极而有效的沟通,没有统一的指标体系,使得各系统的数据口径、会计科目、报送时点等不一致,既导致各系统的信息无法共享,也无法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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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监管方法手段滞后。我国目前正在运行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一般都只具有比较简单的分析处理功能,不支持复杂的数学模型,无法对金融风险进行有效的评测,使得一些潜在的金融风险无法通过系统及时发现,金融监管仍然停留在依赖监管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直觉判断的基础上。

6. 系统拓展性不强。美、英、日等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工作从市场准入与退出、日常监管、风险评测,到监管报告的生成和信息披露、监管档案的管理等大多数环节和内容都有集成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辅助。而我国借助计算机信息系统辅助金融监管刚刚起步,我国目前运行的监管系统还很不完善,基本上只是现行手工系统的模拟,大多数系统基本停留在金融监管各个孤立环节和内容的自动化上,许多重要的监管环节和内容还没有相应的系统来支持,每个系统的功能覆盖范围非常有限,且相互之间不能实现信息的共享。

7. 银行科技风险的监管不够。长期以来,我们在进行金融监管时,一直忽视了对金融科技本身可能引起的风险的监管。主要表现在:一是从思想上重视不够;二是没有相应的实施金融科技风险监管的组织管理机构;三是没有相应的资金保障措施;四是技术力量严重不足。

三、银行监管信息化应采取的措施

1. 尽快制订我国银行监管信息化的总体规划。 我国银行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制订我国银行融监管信息系统的总体发展规划。应该成立专门的监管信息系统领导机构,组织金融科技部门、各监管专业司局和有关科研院所就监管信息系统的基本业务需求、关键技术需求、系统的框架结构、应该遵循的监管信息化标准、监管数据的采集体系(包括数据采集的内容、方式、方法和途径)、监管信息的管理以及建设监管信息系统所涉及的政策、法规、制度、资金等重大问题进行系统、科学的规划,以保证未来各监管分(子)系统之间的有机集成和监管信息的有效共享。 在制订总体规划时,应认真总结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的实际,并充分考虑国际金融发展趋势可能对未来金融监管所带来的影响,如金融业的混业经营、IT技术在金融业应用所进行的业务创新(如网络银行、网上证券等网络金融系统)以及金融监管的最终有效形式——实时监管等。

2. 尽快建立银行监管网络。网络是银行监管信息化的重要基础。在正确评估我国金融网络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组网模式,尽快建立适应我国银行监管实际的高速、安全和先进的网络框架,在建设时要充分考虑到网络的兼容性和拓展性,为下一步与各银行网络的互联作准备。

3. 建立完善的数据采集体系。 完善的数据采集体系是银行监管信息系统的重要基础和主要组成部分,也是进行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应该在分析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目前的金融管理体制和具体情况,严格规定监管数据采集内容与格式、采集方式与方法、采集渠道,保证监管数据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