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外包工程免责协议

外包工程免责协议

时间:2023-06-11 09:33:06

外包工程免责协议

第1篇

参加活动的成员,均已事前通过电话、面谈及聚会方式知道活动计划及行程安排,充分了解活动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风险。在自愿选择参加活动时,做出并确认遵守下列承诺:

在签署本承诺书前,本人已明确悉知:自驾游活动匿藏风险;虽然同行所有成员主动防备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但事故隐患仍然不能完全排除。因此,经谨慎思考后,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一、风险的承担

我自愿参加此次自驾游活动。我理解、同意和签署此有关责任豁免、权利放弃和风险承担的协议。

本次活动是自由集约式的自驾游活动,因共同的爱好和理念自由组合、自主活动。本人根据自己的能力(对体能、自驾游技能和经济能力等)谨慎决定后参加本次自助、自驾游活动,并自主关注自身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活动中,同行所有成员之间只有相互关心帮助和遇险施救的道义责任。因此,除因同行成员故意导致本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外,仅因意外过失(包括自己或其他同行成员意外过失)导致的伤害和损失,愿意由本人承担责任,同时放弃对同行成员提出民事赔偿的权利。

活动策划者是活动项目的信息提供者,也是参加自助、自驾游活动的同行成员,并不是职业的领队、向导或急救人员。所有人员均没有参加过专业户外领队的课程、或急救(包括野外)的培训和经验。我知道他们并不对我安全负责。受全体同行成员认可,活动策划者按同行成员最终确定的活动方案指导活动。在活动中,活动策划者仅对活动的计划行程负责,同行成员应相互谨慎提醒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事项,但不承担同行成员在活动中的事故出险责任(包括意外事故,活动策划者为侵权人之外的侵害事件和无过错责任事故)。本人充分理解并尊重此项共识,做好自身安全防范措施,并对活动中的事故风险自负其责。

二、关于豁免责任,放弃权利和赔偿的协议

1.活动中,车辆所有者及驾驶员是受同行成员的委托无偿提供活动车辆及义务驾驶服务的同行成员,其车辆及驾驶服务为全体同行成员所共享。因此,活动途中意外发生交通事故给本人造成伤害的,除非经专业鉴定确定事故是因故意行为所致外,本人放弃对车辆所有者及驾驶员的损害赔偿请求;作为损害救济,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或本人人身伤损的,由保险公司按车损保险或驾乘座位保险赔付,并以此为限,本人放弃追究和要求其他同行成员赔偿的权利,同时免除其他同行成员的法律责任。

2.我理解并清楚知道车辆行驶过程中,以及中途游览过程中身体活动和车辆的行驶过程是有潜在危害的。我也理解自驾游的活动也包含有导致受伤,心脏病和甚至死亡的风险,我知道有可能涉及危险,我自愿参加这些活动和乘坐车辆。因此,我同意承担和接受任何和所有的伤害的风险,甚至死亡的风险,并且,我永远免除此次活动的同行成员的法律责任。

3.在此我仅宣布我自己身体健康,没有那些会影响我参加自助游自驾游活动或驾乘车辆的不适,损伤,病痛或其它疾病。除了以上声明的情况,我清楚获知,身体健康状况在是否有专业医务指导的情况下都能够参加自助、自驾游活动,并承担所有的由参加自助、自驾游活动引起的责任。

4.我同意承担由于我选择了自己的交通方式往返活动地点而引起的相关的风险和责任。假如我帮助参加活动的其他人员提供交通工具及运输工作,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车辆损害及经济损失由我自己承担事故的处理及遭受的损害。

5我清楚获知,我的安全是我个人的责任和取决于我的警惕和良好的判断。我同意和保证,如果,任何时候我相信条件是不安全的,那么我会立刻中断活动的进一步参加。

6.活动中,意外事故是因同行成员之外的第三者责任造成的,则由第三者负责对受损车辆及受害同行成员(包括本人)赔偿。同时,本人和其他同行成员有义务协助(包括协助调查、作证等)获得此种赔偿。

三、本人确认已自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为规范自驾游活动,减少因此带来的纠纷,特制定以上协议。

五.本次活动的时间为 2011年8月7日至2011年8月14日。

六.本人确认:

本承诺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以任何理由撤销本承诺。

我同意,一旦签署,此责任豁免协议将生效。此协议同样有效于我的继承人、近亲(即相关权利人和受益人)、执行人、管理人、个人代表和转让人。

由我以下签署,我保证:

我已经阅读和理解以上声明及协议;

我理解参加此次自助游自驾游活动相关的风险;

我承担由于选择了参加此次自助游自驾游活动而随之来的全部责任;

第2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后期;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主体施工结束,进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阶段(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后期”),此阶段的施工特点是:工种多、人员杂、场地紧、交叉作业多、机械设备、用电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管理维护难。建筑施工后期的这些特点,给安全管理带来了许多困难,是事故多发阶段。

在检查中经常发现:脚手架连墙件、内档防护被室外幕墙等装饰、安装单位擅自拆除,严重影响脚手架的整体稳定;由于内档防护被拆除,使脚手架与建筑物之间形成高达十几米甚至数十米以上的空洞,成为高处坠落事故的重大安全隐患;任意拆除脚手架杆件、任意搬走脚手板、脚手架超载使用等现象时有发生,对脚手架的安全使用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施工用电管理混乱,多个施工单位合用一个配电箱,造成超负荷和线路负载不均衡;有的无插头直接用电线塞入插孔、有的使用花线、护套线作行线、电线电缆随地乱拖,有的不执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一机一闸一漏保”的规定,直接从分配电箱接至用电设备,有的开关箱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超过规范规定等,严重影响用电安全。现场用火管理混乱,在无任何遮挡的情况下随意进行气割、电焊等明火作业,甚至在明火作业区域存放有易燃易爆物品;在同一作业区域有多个施工单位同时作业、人多手杂、管理无序。凡此种种,使建筑施工后期作业现场险象环生。如何加强建筑施工后期安全管理,是摆在现场安全工作者面前的一大难题。笔者通过分析造成建筑施工后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下降、安全隐患增多的原因,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和对策。

一、原因分析造成建筑施工后期安全管理难、危险因素多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单位直接将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多个施工单位施工,土建施工单位对这些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发生经济往来的施工企业,一是没有管理责任,二是无法进行管理;建设单位的主要精力放在工程的进度和造价控制方面,对安全生产往往不够重视,或疏于管理,或管理能力不足。

2、在施工后期,土建施工企业因主体工程已经施工完成,剩余工作量一般较少,管理力量大部分陆续撤离施工现场,使现场安全管理更为薄弱。

3、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不明确,对土建单位提供的脚手架、井架、施工升降机、电箱等只有使用的权利、没有维护管理的责任。

4、施工现场缺乏总体协调,各参建单位各自为政、管理无序,造成现场混乱、施工隐患增多,且无人组织力量排除。

二、对策和措施笔者认为:建筑工程施工后期安全管理的关键是“加强总体协调、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监管”。

1、加强总体协调首先,应在施工现场建立一个安全生产协调管理组织,统一指挥施工现场施工进度、现场布置、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等现场安全协调管理工作。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因此,必须大力推行施工总承包制。凡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应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召集各分包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参加,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协调管理小组。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负起现场安全生产协调管理的责任。

第二是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协调管理制度。包括:协调会议制度(应明确会议时间、出席对象、议事规则)、检查评比制度、奖惩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等;

三是开展日常协调管理。包括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统筹安排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宜和组织检查落实情况、开展评比等两个方面。

通过协调会议可以解决下列问题:

1)统筹安排施工进度计划,尽量避免立体交叉作业;

2)加强施工平面管理,及时调整各作业区域的物料堆放与人员作业的关系,避免出现在禁火区域进行明火作业等多种危险因素的组合现象;

3)合理进行用电规划,避免出现个别电箱超负荷或线路负载不平衡现象和多个施工单位同时使用一个电箱而导致管理混乱;加强施工用电管理,避免出现违反《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JGJ46-2005),造成用电事故;

4)协调施工现场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组织维护保养,落实维护保养经费和人员,保证使用安全。

5)根据施工需要,及时落实作业部位的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检查落实工作,应由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参加,对施工现场各工段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协调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督促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比,好的表扬、差的批评,问题严重的应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2、落实安全责任一是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应与各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总、分包之间安全管理的权利、义务、责任,明确双方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负责人、联系人,明确施工现场施工设备、安全设施的交接、使用、管理、维护等环节的手续和安全责任。二是分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负责人、联系人应到岗到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接受现场安全生产协调小组的管理,贯彻协调会议精神;主动与相关单位取得联系,协调处理生产安全事项;向现场安全协调小组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生产安全问题和现场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等问题;加强安全巡查,及时制止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三是要加强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班组、操作工人讲清作业内容、作业条件和环境、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危险性和发生危险时的自救措施和报警方式。

3、强化安全监控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分包单位现场安全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实施严密的监督、检查、控制,确保协调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及时制止违章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协商解决协调会议未尽事宜和突发事件;确保现场有序施工、安全施工。有条件的,可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及时掌握安全动态,实行远程控制,提高工作效率。

三、建议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花大力气推行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制,严肃查处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发包工程的行为,为施工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六章 项目的移交

第七章 双方的一般义务

第八章 违约的补救

第九章 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

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十一章 其它

第十二章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管理,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垃圾处理,维护垃圾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和中国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由第二条所述双方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市(县)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协议一方:中国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局(委)(下称“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协议另一方:__________公司(下称“项目公司”),注册地点:_______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第三条 本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是,主要处理的垃圾,日处理规模吨/日(或吨/年),主要工艺为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委托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对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过_________,确定为本项目的中标人,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组成为__________和__________。

第五条 (中标人)符合资格预审要求,具有要求的技术实力,提供的技术方案成熟、可靠,技术路线正确、合理,经营方案切实可行。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愿意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作为本协议附件1的《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第七条 名词解释:(对协议中涉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垃圾: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的规定提供给垃圾处理厂(场)处理的垃圾。

项目:指第三条规定的垃圾处理项目。

项目建设:指项目的垃圾处理厂(场)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完工、测试和调试。

公用设施:指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连接至场区边界并在特许期内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设施。

日处理量:指根据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确定的以吨(t)为单位的垃圾日处理量,包括额定日处理量、月核定日处理量、预计核定日处理量、最高日处理量和最低日处理量。

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_____,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批准:指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或为垃圾处理厂(场)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包括附件_____所列举的批准。

仲裁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项目公司和贷款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签订的仲裁协议,并作为本协议附件15附后。

投标保函:指发起人按照投资竞争人须知要求与本项目建议书同时提交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履约保函:指根据第八条要求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建设阶段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维护保函:指根据第八条要求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运营和维护阶段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

法律变更:指

(a)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任何法令、法律、条例、法规、通知、通告的实施、颁布、修改或废除;

(b)在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有关任何批准的发出、续延或修改实施、修改或废除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

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

(a)导致适用于项目公司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

(b)实施、修改或取消了对垃圾处理厂(场)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或移交的要求。

商业运营开始日:指完工证书签发日的同一日,即垃圾处理厂(场)的商业运营开始日。

建设工程开始:指建设承包商按照项目计划在场地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开始。

项目公司:指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项目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及其继承人及经许可的受让人。

特许经营权:指本协议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垃圾处理项目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建设合同:指由项目公司和建设承包商之间达成的且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有关垃圾处理厂(场)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理和材料与设备采购的一个或多个协议。

建设承包商:指由项目公司通过招标所聘用且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根据建设合同和本协议履行建设工程的一个或多个承包商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

建设期:指自项目公司进场开工日始至完工日止的垃圾处理厂(场)的建设期间。

协调机构:指根据第十条规定成立的机构。

违约: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

生效日: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国有化等;

(6)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

(7)由于非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构造成的运输中断。

移交日期: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或根据本协议第二十四条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

环境污染:指垃圾处理项目对于地上、地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的污染,且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

融资文件:指依适用法律批准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1)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

验收:指第十四条所述的确保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准的测试和审核。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八条 特许经营权

本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授权范围:

a.规定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承担一个特许经营垃圾处理建设或运营项目权利的范围;

b.为控制项目公司的风险,限制项目公司从事未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批准或同意的其它业务的权利;

c.涉及到的所处理垃圾的地域范围和其他授权范围等。

(2) 特许期限:即业主政府许可项目公司在该项目建成后运营合同设施的期限,该条款与业主政府及其用户、项目公司的利益都有非常密切的关系,特许经营期限应根据垃圾处理规模、技术路线、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并说明在不可抗力事件、一方违约、重大法律变更时特许期限的调整程序。

(3)转让和抵押

应说明项目公司抵押或转让垃圾处理设施的资产、设施和设备的条件。对于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和抵押的限制等。其中:1.项目公司如为本项目融资目的,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同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绝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在其资产和权利上设置担保权益;2.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稳定运行________年限后应可以转让股权,前提是不影响项目继续稳定运行。

(4)特许期内项目公司的主要责任和特许经营权下项目公司应支付的费用,如项目的前期开发费(如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等)、各种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

第九条 声明、保证和前提条件

主要是申明双方的法律地位、经济情况和对于项目的许可、评审、听证、公示、批准等情况及承担项目资格和能力、项目成立的基本条件等。

第十条 特许经营权的监管

(1)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明确对于垃圾处理特许经营过程的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内容和方式,并明确不合格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2)应当包括对于运行过程处理标准的监管、环境标准的监管、财务状况的监管和安全卫生的监管。

(3)明确协调机构的组建时间、人员组成、任务和责任。

第四章 新建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

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获得过程中双方责权利,场地使用限制、使用权的改变和抵押、土地使用费等,土地使用期限及其延长。

第十二条 设计

包括设计要求、设计审批过程、设计变更程序等。

第十三条 建设

主要包括建设过程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各自的责任、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责任和措施等,也包括了设备及材料采购和建设承包商的选择、项目计划及进度安排和保证措施、工期延误和不合格工程拒收等。

运营期的分期建设或扩建参照本章执行。

第十四条 验收和完工

(1)规定验收时间、依据的法规和标准。

(2)明确参加验收的人员组成。

(3)明确项目公司验收计划的通知的时间和通知方式。

(4)明确工程验收结果的认可方式,初步完工证书的颁发和试运营的进行,以及最后完工的审核和证书的颁发。

(5)明确验收失败后的重新验收或审核的方式和程序。

(6)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提前完工情况下项目的实施安排。

(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检验和接收工程或设施及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完工证书并不解除项目公司承担项目设计或建设方面任何缺陷或延误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完工延误和放弃

(1)明确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完工延误情况下,双方责任的免除及进度日期的顺延。

(2)明确在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导致的完工延误情况下,及进度日期的顺延。

(3)明确在不是由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违约,或不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情况下,项目公司的责任。

(4)明确最后完工延误的违约金,以及这种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5)明确在由于项目公司违约造成建设工程已被项目公司放弃或视为放弃情况下,项目公司的责任或违约金。

(6)明确项目公司被视为放弃的条件。

(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解除全部或尚未支取的履约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项下的金额的时间或条件。

(8)如对项目建设工期要求特别高,可以考虑加入介入建设条款,即如项目建设工期或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选择自行或指定第三方建设项目的条件。

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十六条 运营与维护

(1)明确在整个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负责垃圾处理设施的管理、运营、安全和维护的任务和责任。

(2)在整个特许期内运营维护期间,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责任和义务。

(3)明确监管机构对于运营安全和技术要求监督和检查要求。

(4)检验与维护手册:明确项目公司的垃圾处理设施的检验与维护手册的要求。

(5)监督管理手册: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权限、程序、措施和惩处手段。

(6)明确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担保)数额、补足要求和有效期等。

(7)明确项目公司违反其维护垃圾处理设施的义务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8)明确项目或其任何部分违反应适用的中国的安全标准和法规情况下的处理措施。

(9)明确项目公司运营垃圾处理设施应达到附件2技术规范规定的处置标准、产品标准、环境标准。

(10)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其代表在不影响正常作业情况下进入垃圾处理设施,以监察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 和维护的权利和条件。

(11)明确项目公司应提供的定期报告:包括运营报告、财务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

(12)明确如项目运营和维护严重不符合要求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选择自行或指定第三方运营和维护的权利。

(13)明确运营期间需要扩建等建设项目时的程序与条件。

第十七条 垃圾的供应与运输

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整个特许期内根据附件1的条款,调配并向项目公司供应垃圾,项目公司应接收其运营垃圾处理设施所需的符合附件1条款要求的全部垃圾。项目公司不得接收附件1或其补充修订协议之外的垃圾。

第十八条 垃圾处理服务和垃圾处理费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在整个特许期内根据附件1的有关条款供应垃圾,并向项目公司支付垃圾处理费,或明确收费方式和金额并办理完整的收费文件;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项目公司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 项目的融资和财务管理

(1)明确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负责筹集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所有资金的义务。

(2)明确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投资的股本金数额及比例要求。

(3)在使用外资情况下,规定项目公司所有需要以外汇进行有关本项目的结算的银行帐户使用方法。

(4)在使用外资情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明确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和运营维护承包商在中国境内开立、使用外汇帐户,向境外帐户汇出资金等事宜。

(5)在使用外资情况下,应规定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将项目的人民币收入兑换成外汇,以支付项目外汇支出、外币贷款还本付息和支付外国股东股本金的利润等事宜。

(6)在利用外资情况下,项目公司(或股东)将其利润汇出境外的条件。

(7)对于项目公司财务报表的要求。

第六章 项目的移交

第二十条 特许期结束后的移交

(1)明确特许期结束后,项目公司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移交的有形、无形资产内容及完好程度。

(2)明确最后恢复性大修的时间、范围和要求,以及移交验收程序。

(3)明确移交的备品备件的内容和程序。

(4)填埋场情况下,对于项目公司进行封场及后处理的要求。

(5)明确移交日期垃圾处理设施的状况要求、缺陷责任期内项目公司的责任和责任的限制、以及对于未能修复缺陷或损害的赔偿、对于移交维护保险的要求等。

(6)明确在移交时,项目公司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所有保险单、暂保单和保险单批单等转让给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机构的方式。

(7)关于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垃圾处理设施的所有文件、图纸、技术和技术诀窍,及所有无形资产的移交和授让方式。

(8)明确特许期结束后原项目公司雇员的处置。

(9)明确对于项目公司签订的、于移交日期仍有效的运营维护合同、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的处置。

(10)明确项目公司移走的物品的范围和方式。

(11)明确项目公司应承担移交日期前垃圾处理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违约所致。

(12)明确所进行移交和转让及其批准所需的费用和支出方式。

(13)明确移交机构组成及移交程序。

(14)明确本协议移交后的效力。

(15)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担保)的余额解除的时间或条件。

(16)明确如果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将再次授予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是否有优先权及其条件。

第七章 双方的一般义务

第二十一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的一般义务

(1)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始终遵守并促使遵守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和法令。

(2)明确在重要的法律变更情况下协议的执行和补偿。

(3)明确可能的税收优惠。

(4)明确对项目公司为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审查、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5)明确需要获得和保持批准,包括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协助获得的批准和将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给予的批准的责任。

(6)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及运营维护承包商或其各自的授权代表的物品和设备进出口所需的批准清单及责任。

(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为项目公司、建设承包商、运营维护承包商的外籍人员及向项目公司提供为垃圾处理设施服务的必要人员取得就业许可的责任。

(8)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公用设施条件。

(9)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对项目公司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并向政府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妨碍项目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0)在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期间,根据双方商定,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将联系有关部门向项目公司提供公共安全保障。

(11)明确限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不当提取项目公司提交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运营与维护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保。

(12)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是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的首要义务人,并享有相应的所有权利和应承担其各自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13)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任何违反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的义务应为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14)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不当行为时的终止协议或取消特许经营权的情况。

(15)明确协议上报备案要求,以及受理调查公众对项目公司擅自停业、歇业的,应令其限期改正,督促其履行义务。

(16)项目公司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相应的补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

(1)明确对于项目公司所有权的变更及股份转让的限制,及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时应提前书面告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并经其同意。

(2)明确对于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和法令的要求。

(3)明确重要的法律变更情况下的要求和垃圾处理价格调整的规定。

(4)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安全、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5)按规定的时间将项目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备案。

(6)明确项目公司应遵守和执行的有关环保标准和要求,以及项目公司在建设、运营和维护垃圾处理设施时对于避免或尽量减少对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妨害的责任。

(7)明确项目公司应保证生产设施、设备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所必须的投入,并确保设施完好。未经政府批准,项目公司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8)项目公司对于考古、地质及历史文物的保护的要求。

(9)明确是否优先使用中国的服务、货物及优先条件,对于招标过程中对于是否优先使用中国的承包商或中国的服务及货物等的要求,以及本垃圾处理设施中使用中国的服务和货物的程度对于将来其他的特许经营权项目招商时对于本项目公司地位的影响。

(10)对于项目公司使用中国的劳动力的要求,明确应遵守的相关劳动和工会法律和尊重法规赋予的工人的各项权利。明确应遵守的健康和安全法规和标准规范。

(11)明确项目公司与本项目有关的文件、协议与本协议的一致性。

(12)明确项目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政府部门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缴纳所有税金、关税及收费。

(13)明确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应购买和保持的保险单;明确对于项目公司应责成其承保人或人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保险证明书的要求;对于项目公司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承保人的报告副本或项目公司从任何承保人处收到的其他报告副本等的要求。

(14)明确项目公司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人的责任,应明确项目公司对于其雇用承包商的责任及与承包商签订的任何合同应包括使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必要的本协议项下的条款。

(15)明确项目公司融资文件的条款要求。

(16)项目公司对其财产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所有权或其它权利和权益进行质押、抵押、不动产抵押或其它担保物权给贷款人以外的任何人的限制。

(17)明确项目公司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提前申请时限,及在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同意解除协议前,项目公司履行正常经营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的共同义务和权利

(1)明确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中止履行的规定

a.明确对于项目公司声称的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本协议或作为其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的限制条件;

b.明确对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声称不可抗力而中止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作为其不履行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的限制条件;

c.明确对于不可抗力声称的程序;

d.明确不可抗力造成影响情况下的费用补偿条件或时间表修改要求;

e.在商业运营开始日之后,不可抗力事件期间的支付条件和方式;

f.明确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的程序要求;

g.对于在受到不可抗力影响情况下,双方减少损失和协商的责任和要求;

h.如果不可抗力造成建设工程或垃圾处理设施的实质性损坏情况下,设施修复的责任。

(2)明确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的条件和程序。

(3)明确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向项目公司提供的文件的权属和限制、由项目公司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文件权属和限制以及双方遵守对于文件的有关规定。

(4)明确特许期结束后双方的保密规定。

(5)明确双方相互合作以实现本协议的目的义务。

(6)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反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陈述、保证、约定、法律责任并声明。

第八章 违约的补救

第二十四条 终止

(1)明确项目公司违约事件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2)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违约事件下,项目公司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3)明确终止意向通知的形式和程序以及发出终止通知的条件、程序。

(4)明确贷款人限制终止的条件、贷款人的介入权和条件、贷款人的介入承诺的内容要求、程序、有效期及其限制等、介入期结束条件和贷款人选择一个替代本协议项下项目公司的替代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5)明确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机构经营垃圾处理设施的权利和条件以及在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发生之后且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发出终止意向通知之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在任何时候终止协议的权利。

(6)明确如果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终止、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在垃圾供应与运输协议项下出现不可抗力导致的协议终止等对于本协议的影响。

(7)明确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进一步的义务,或对其它条款的影响。

(8)终止后的补偿。

a.明确项目公司违约事件下项目中止时,项目公司的赔偿方式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处置。

b.明确如果在生效日期后项目公司因特许经营权授予方违约事件终止本协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的补偿方式。

c.因法律变更导致的终止情况下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项目公司的补偿方式。

(9)明确由于不可抗力造成垃圾处理设施破坏,致使本协议终止情况下,项目公司得到垃圾处理设施保险的保单项下的付款的权利,以及该保险赔款的支付顺序。

(10)明确一方终止本协议的权利并不排除该方采取本协议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可用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违约的赔偿

(1)明确以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为条件,每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未遵守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而使其遭受的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2)明确各方未能履行义务情况下的免责条件。

(3)明确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受损失威胁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的责任。

(4)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侵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是由该方承担风险的事件造成的,赔偿的数额应按照这些因素对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而扣减。

(5)明确各方对于由于本协议引起的、在本协议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附带、后果性或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责任。

(6)本条中的任何规定不应阻止任一方采取本协议规定的或有法可依的任何其它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责任与保障

(1)明确每一方对于其在履行本协议中的违约所产生的死亡、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或损失,从而产生的基于此之上的责任、损害、损失、费用和任何形式的请求权,对另一方进行赔偿、提供辩护的权利。

(2)明确项目公司是否对于保障、赔偿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免于承担由于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造成的环境污染所产生的所有债务、损害、损失、费用和索赔等的规定。

(3)明确上述规定的各方由于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之前发生的任何作为、不作为、行动、事情或事件产生的义务在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的继续有效性。

(4)明确提出索赔和抗辩程序。

第九章 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

第二十七条 协议的转让

(1)明确对于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让或转让其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的条件和限制。

(2)明确项目公司转让其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的权利或义务的条件和限制。

第二十八条 合同的批准

明确项目公司需要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批准或备案的合同,并列于附件10。并明确上述合同批准或备案的程序。同时,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合同的批准并不免除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第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 解释规则

(1)明确本协议包括的文件内容。

(2)明确本协议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的理解,并且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声明、协议或安排。

(3)明确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的形式和程序。

(4)明确如果本协议任何部分被任何有管辖权的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无效,协议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5)明确特许期内本协议及附件1相对于其它协议的优先顺序。

(6)明确执行本协议需要的一些解释。

第三十条 争议的解决

(1)明确对于产生争议时,组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的方式和程序。

(2)明确在不能通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情况下,通过专家组的调解时,专家组的组成、调解程序和费用等。

(3)若双方未能通过协调机构友好解决或通过专家组的调解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或如果对专家组的决议提出异议时,进行仲裁解决的机构。

(4)根据仲裁协议(附件15),明确双方将协议或附件项下的同一实质性问题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解决程序合并等事宜。

(5)明确通过司法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的可能性。

(6)明确双方应在争议解决期间继续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7)明确本条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注:争议解决方式只能选择仲裁机构和法院中的一种)

第十一章 其它

第三十一条 其他条款

(1)明确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各自独立的责任、义务及债务。

(2)明确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应采取的方式和文字。

(3)明确一些对于协议条款不视为弃权的行为。

(4)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于任何司法管辖权下对其自己或其财产或收益所具有的诉讼、执行、扣押或其他法律程序的豁免,同意不请求豁免并特此不可撤销地放弃上述豁免。

(5)明确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6)明确项目公司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要求申请获得的各种执照、许可和审批,均应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交复印件备案。

(7)规定协议文本的文字和数量。

第十二章 附件

附件1 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略)

附件2 技术规范与要求(略)

附件3 项目公司建设和运营范围(略)

附件4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设施与服务(略)

附件5 建设、运营和维护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略)

附件6 技术方案(略)

附件7 融资方案(略)

附件8 项目公司的初始股东名单(略)

附件9 所需的执照、许可及批准(略)

附件10 需预先批准的合同清单(略)

附件11 保险(略)

附件12 终止补偿金额(略)

附件13 项目公司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格式(略)

附件14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书格式(略)

附件15 仲裁协议(略)

附件16 履约保函格式(略)

附件17 运营与维护保函格式(略)

附件18 供电购电协议(在利用垃圾发电的情况下)(略)

本协议由愿受其法律效力约束的双方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字下注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________________

项目公司: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

第4篇

    (一)现行规定

    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法律责任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46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很显然,此条规定的是仅仅是垄断协议的行政责任。此外,第50条还规定了实施垄断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现行《反垄断法》中,作为垄断行为之一的垄断协议仅仅规定了民事及行政责任,而没有刑事责任的规定,这与我国现实需要及国际上的普遍做法相差甚远。

    (二)我国的现实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与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面临的垄断协议行为也愈来愈严重。

    首先是发达国家的各种跨国企业凭借其资金及技术优势,在全球范围内已形成各种垄断集团。由于我国推行改革开放时间较短,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使得这些跨国企业无论是以中外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进入我国,还是以设立分支机构或其它合作方式进入我国,都具有极强的垄断能力。我国垄断法律制度的滞后更加剧了垄断行为对我国的危害。他们借助强大的金融后盾和大量的现代金融工具,抢占市场制高点,影响非凡。如国际钢铁巨头力拓、必和必拓和巴西淡水河谷联手对我国的钢铁企业实施铁矿石涨价,中国钢协与其进行数次谈判都未果,使我国的整个钢铁市场受到威胁。但由于我国垄断立法的滞后,我国束手无策。而在欧盟,由于垄断执法机构的极力反对,必和必拓被迫放弃收购力拓。同时最近出现的日化产品、洋奶粉等行业的集体涨价行为也表明我国现在面临的国际垄断行为的严峻性,这要求我国的垄断立法应及时跟上形势做出调整。

    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的优胜劣汰,逐渐形成了一批大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压力和竞争风险,总是想方设法的限制竞争。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同一行业的人即使为了娱乐和消遣而集合在一起,他们的谈话也很少不涉及反对公众的阴谋和某种提高价格的策略。”①它们通过秘密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以行业协会的名义达成各种行业自律价格等方式,形成对行业的垄断,限制或排除了竞争。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垄断协议行为的制裁难以制止这种违法行为,需要法律制裁的进一步强化。

    二、我国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世界各国(地区)的《反垄断法》均规定,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需为经营者,在日本称之为“事业者”,我国台湾地区称为“事业”。而且,各国(地区)一般对经营者的涵义予以明确的界定。如日本《独占禁止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事业者”,是指从事商业、工业、金融业及其他事业的人。为事业者的利益进行活动的干部、从业人员、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在适用下列条款及第三章的规定时,也视为事业者。而在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其予以界定,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事业如下:(一)公司;(二)独资或合伙制工商行号;(三)同业公会;(四)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务从事交易指人或团体。在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对经营者做出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实践中,行业协会往往会借助其自身优势,通过达成行业协议的方式来限制竞争,如方便面行业的集体涨价等。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经营者之间的一种垄断协议,而且行业协议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对限制竞争效果更为明显。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法》已明确将行业协会纳入到垄断协议实施主体的范畴中,并规定了行业协会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客体

    垄断协议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的竞争秩序和市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其他企业或自然人参与市场自由竞争、公平交易的权利以及国家整体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竞争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机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此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宏观角度来看,垄断协议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从市场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微观角度看,垄断协议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及应当享有的福利水平。

    (三)主观方面

    垄断协议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垄断协议的行为人明知自己在生产经营中实施的共谋串通行为,会排除、限制竞争,从而损害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为了防止市场竞争过于激烈行为人达成垄断协议的,都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是故意的,而过失一般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四)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是指垄断协议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又包括行为和效果两个要件。1.行为要件。垄断者承担刑事责任需具备的垄断协议的行为要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通过达成垄断协议共同实施的了相互约束对方经营活动行为,如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联合抵制、串通投标等。它又包括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两要件:形式要件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具体包括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与协同行为,以及通过行业协会达成决议、决定等;实质要件是指垄断协议能够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约束,从而限制或消除彼此之间的竞争。认定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时需要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共同存在,缺一不可。

    2.效果要件。对自由竞争秩序具有损害效果,是所有违法垄断协议的特征。而垄断协议构成犯罪的话,需要程度更加严重的损害后果。这种损害效果的认定往往需要借助经济学的知识,因此在法律中,界定行为对竞争的损害效果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规定犯罪形态入手。如针对核心卡特尔的刑事制裁,当然有些国家也做出了一些限制,如美国《反垄断执法手册》要求垄断协议需要达到影响州际贸易的程度。在我国,根据以往的立法经验,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具体到垄断协议而言,情节严重应表现为以下情形:一是数额巨大,具体包括垄断协议行为本身数额巨大、垄断协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和垄断协议给他人造成损失数额巨大;二是影响范围广,包括影响区域范围广和影响人员范围广;三是垄断协议造成的严重的后果的。

    三、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特殊认定原则

    在认定垄断协议行为刑事责任过程中,国际上有两项特殊原则,用作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变通与补充。

    (一)本身违法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就是当然违法原则,是指某些竞争行为已被依法确定为违法。

    只要实施这些行为就认定其违法,而不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即在认定垄断协议行为刑事责任过程时,不再考虑垄断协议行为的主观要件和客观效果要件。这是国际上核心卡特尔(竞争者为固定价格、操纵投标、产量限制、制定配额、分享市场的反竞争的协定、具体的行为或安排)通用的归责原则。其中各国反垄断法主要对三种卡特尔适用本身违法规则,他们是价格卡特尔、生产数量卡特尔和分割市场卡特尔。运用本身违法原则处理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等的垄断协议案件,原告只需要证明有这样的卡特尔存在,而无需证明卡特尔的限制竞争性,这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节约诉讼成本,同时也加大了胜诉的可能性。同时也方便法院及政府机构的调查,即他们不必调查订立卡特尔的目的及后果,就可以认定该卡特尔的违法性,从而可以节约审理案件的时间和费用,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去维护作为市场经济核心的自由公平的竞争机制,因此确立这样简便易行的执法原则十分必要。

    (二)合理原则

    合理原则是指对某些垄断协议的行为是否在实质上构成限制竞争,并在法律上是否予以禁止需具体问题具体对待,需对企业的动机、行为方式及其后果加以考察后做出判断并认定。②具体表现为某一垄断协议虽然含有一些限制竞争的条款,但没有超出法律或商业上合理的限度,不会对市场的竞争环境造成实质意义上的削弱或消灭,行为合理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虽然这种行为符合认定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但由于一些特殊情况,适用合理原则对其进行豁免。合理原则实际上也是本身违法原则的补充,在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产生消极影响时,通过合理原则对一些特殊情况予以排除。如小企业之间的联合、为公共利益的一些垄断协议等。

    因此,在认定垄断协议行为刑事责任过程中,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促进竞争为目标,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即在坚持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灵活运用本身违法和合理原则予以变通与补充。

    四、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适用除外及豁免、宽恕政策

    (一)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适用除外

    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适用除外是指由于国家基于社会经济总体及长远利益以及其他国计民生等方面的考虑,对于某些特定的行业、主体的垄断协议,予以例外许可,使其不受反垄断法的调整,因此也不会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如我国反垄断法五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因此农业生产者进行联合或协同行为,签订协议,通过共同的农业经营组织做出规划,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同时也能提高市场竞争力的行为属于垄断协议刑事责任适用除外的范围。

    (二)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豁免

    垄断协议虽然是对市场竞争危害最严重的垄断行为,但是,并非所有的垄断协议都会损害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基于对整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考虑,在某些垄断协议的行为在其他方面带来的好处要大于对竞争秩序的损害,对市场经济总体是有促进作用时,酌情给予豁免。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可得以豁免的垄断协议的主要类型有以下几种: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5篇

一、实施准备工作

劳务派遣转业务外包工作的实施,一方面实现用工人数的合法化,另一方面是企业通过自身成本控制,通过协商达到双方共赢的结果,同时,因用工方式的变化,产生管理上“由管人变为管事”,所以业务外包工作在实施前需要有充分的准备,准备工作的充分与否直接影响到业务外包工作的进一步推进。

(一)明晰工作界面

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用工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的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计划,只需要监督和控制各岗位按要求完成工作,不存在与派遣单位工作界面划分的问题,企业既管“人”也管“事”。业务外包关系中,企业管的是“事”而不是“人”,人员的调配等日常工作是由承包商直接管理,企业与承包商仅是“事”的交接。企业必须将外包的业务与主体业务清晰区分,划定具体的作业界面,在工作环境复杂或多工种交叉作业的情况下,方案制定者必须对现场进行实测,才能客观地判断作业面之间的关系,工作界面的不清晰将增加责任划分的难度,会影响协议谈判工作的推进,甚至会导致实施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妥善处理外包业务中原有直接用工的安置

在推动业务外包的过程中,因工作界面划分等因素的影响,外包业务不完全限于原有的劳务派遣岗位,或者原劳务派遣的业务范围内存在直接用工情况,实行业务外包后,直接用工的岗位就不复存在,妥善处理这部分直接用工人员的安置是避免劳动纠纷的关键,也是保证劳动者正当权益的措施。同时,通过调整岗位,合理利用人力资源解决企业内部用工紧张的矛盾,充分有效地盘活人力资源,这些都是实现企业效益提升的方法;或者通过约定劳动者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进入承包商的公司工作,于三方都是有益的;或者通过平等协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提供多一些自由选择的途径,避免产生劳动纠纷。

(三)承包商综合实力的审查

劳务派遣需要选择具备资质的派遣单位,同样在外包业务中选择承包商也必须是其经营范围所许可的。对承包商的综合实力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公司的诚信度、经营范围及资质、责任承担能力、管理及专业人员的配备、办公场所、管理制度、必要的设备和生产工具等,并可设置最基本的准入条件。因对岗位内容及环境的熟知,原有的派遣单位若综合实力达到要求可以优先选择。

二、外包协议商定的原则

企业面临人工成本日益增长的压力,通过推动辅助性的业务外包,由专业化的公司承担相应的业务,既可以减少企业的用工总量,又能集中精力于主体业务的管理和发展,还可以借助专业公司的专项技能和实力保证正常生产,同时对辅助业务谋求改进。但为避免“假外包真派遣”的现象,导致承包商没能真正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对承包业务投入不足等,直接损害企业的利益,或者因判断属外包还是派遣的界限模糊不清,在发生用工纠纷时会对企业造成不利,增加企业的法律风险。在实践中,外包协议的协商过程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以工作量为标的

劳务派遣主要以派遣工的出勤人数和天数确定结算费用,业务外包后企业只是对工作量或任务进行调度,不直接负责劳动者的日常管理。所以,外包协议应以相对独立的业务内容和任务为标的,不应将用工人数、人均费用、岗位等作为外包协议标的。但实践中,有些工作任务也难以用量去计量的,或者是类别繁多、按件又有重量差别而所花费的人工和时间无法准确核定的等等,都需要通过有效的方法最终转化为量的概念,从而在协议中约定。以工作量为标的是区分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标志性区别。

(二)劳动者日常管理由承包商负责

劳务派遣一般由派遣单位与企业签订派遣协议,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被派遣到企业,派遣工由企业支配使用。而业务外包是由承包商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或承包协议,人员的调配、工作岗位安排等由承包商负责管理。企业只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将工作任务与承包商对接,监督工作过程的质量,保证生产场所的健康安全。由承包商对劳动者实行全方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包括考勤、劳动关系、薪酬福利、社会保险、培训开发、考核奖罚等,对劳动者的日常管理是判别派遣和外包的重要因素。

企业虽不参与承包商对人员的管理,但实施外包工作中,企业应基于承包商在外包业务生产经营过程中独立履行对其员工管理职责的情况,建立与外包业务相匹配的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建立对承包商用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加强对承包商用工管理的考核评价,督促承包商依法规范用工,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使外包人员遵守单位生产经营及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达到岗位工作标准,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制定明确的双方认可的岗位人员素质要求、工作质量考核办法等,既能确保企业的利益,也便于承包商的内部管理,这些内容和要求应纳入外包协议中。

(三)用工风险责任的承担

业务外包后,劳动者的管理责任全部由承包商负责,承包商须依法建立与承担外包任务相适应的用工管理体系,具有健全的劳动规章制度,具备对外包人员劳动过程进行直接管理的能力,以及对外包人员实施全方位人力资源管理并承担风险的能力。因企业不参与人员管理,且费用结算以工作量为依据,所以,对劳动者因工伤、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等产生的用工风险和费用由承包商承担,这一点应该纳入协议中。这是区分业务外包与劳务派遣的本质区别,也是促进承包商在人员招聘录用过程中更加谨慎的措施。因用工风险责任的转移,企业必须付出比劳务派遣关系多得多的风险责任金,这点是协议谈判中较为艰难的环节。

(四)生产用具的租赁和维修

对部分需使用大型机械作业的业务,承包商在承接业务的初期难以投入超出公司承受能力的资金去购置配备齐全全部机具,有的不得不采用租借的形式开展业务,若需要使用属企业所有的机具,则在外包协议中必须明确租借形式,否则,产生安全事故会导致企业的利益受损,同样,在企业内因工作、生产需要而设立的工具间、休息间等,也应该在协议中明确租借关系。

承包商在使用企业固定设施时,因操作使用不当会对设备产生损害,在明确租借关系时还应该附加使用管理考核办法和维修费用分担的约定。

三、影响因素

劳务派遣作为“补充用工形式”,已经形成一种用工规范和操作管理模式,但对劳务派遣转化为业务外包的过程中产生的变化,如果没有足够的认识,则实施工作将会遇到极大的阻力,或者在实施后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各企业面临的困难不相同,但普遍的影响因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承包商市场化、专业化程度不高

劳务派遣服务公司涉足的行业较广泛,社会化程度较高,但具有承担业务能力的专业公司较少,且规模和实力不足以形成可供企业自由选择或竞争的行业局面。有些承包商具有充足的人力,但缺少专业人才和管理经验。多数企业困于此而将业务外包给原有的劳务派遣转型的服务公司,服务质量和管理的先进性未必得到提高。

(二)管理意识有待提高

无论是企业还是承包商,对于从劳务派遣走向业务外包所产生的影响,需要一段较长时间的实践过程来磨合。企业怕对人员的管理力度少了影响到工作的深度,不放心或者不相信非自己招聘录用的劳动者能干好工作;而承包商只管安排人员到岗工作,现场管理投入不大,缺少对人员的教育培训。久而久之,又回到劳务派遣的模式,这对企业来讲并没节省管理人力,而是一种利益损失。承包商的管理力度不够,没能通过有效的人力调配节省人工成本,从而痛失双赢局面。

(三)成本费用的增加

业务外包过程增加费用的项目主要有:税费的比例增大、承包商需增加管理人员、用工风险金的设置等,虽然费用的增加存在合理性,但相对派遣性质的同样业务外包所带来的费用增加至少10%以上,企业的财务分析会认为不合算,产生了推动业务外包的阻力。如果所增加的费用在协议谈判中分析细致、费用测算准确,双方有让步让利的诚意,那么从长远的合作中,会产生双方共赢的结果。

四、结束语

第6篇

论文摘要: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通过共谋,以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行为实施的旨在限制竞争的行为。它是一种严重危害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是各国反垄断法律限制的主要对象之一。本文在论述我国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现状及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我国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措施。

无论在传统的市场经济国家,还是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联合限制竞争行为都是比较常见、危害性较大的限制竞争行为。它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导致社会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因此依法对其进行规制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反垄断法》已于2008年8月1日起生效。虽然该法为规范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提供了基本的依据,但对相关内容的规定仍存在着处罚不严、缺乏可操作性等不足,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现状及特点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性明显,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均将禁止联合限制竞争方面的规范置于其条文中的突出位置,对其进行明确的界定和严格的规制,但称谓各不相同。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将之称为卡特尔,美国《谢尔曼法》称其为共谋,我国《反垄断法》使用垄断协议一词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加以规范。在此,我们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通过共谋,以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行为实施的对特定市场的竞争加以限制的行为。

(一)我国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现状

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深人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已频频出现,屡见不鲜。其中,以联合方式限制竞争的行为表现较为突出,对公平竞争的破坏不容忽视。通过市场调查可以发现,现阶段妨碍我国市场竞争的联合行为主要表现有:固定或变更价格;联合限制产量;联合抵制交易;分割销售市场等方面。其中以固定或变更价格最普遍、最具危害性。2000年6月9日,包括康佳,TCL、厦华在内的国内九大彩电生产厂家在深圳召开“中国彩电企业峰会”,宣布建立价格“神圣同盟”,对彩电实行最低限价销售。2004年5月起,成都、安徽、山东等省市的占市场很大份额的大输液产品制药公司分别召开行业协会或企业峰会,就输液产品的出厂价格达成统一上调一定幅度的“价格联盟”。2007年的方便面集体涨价事件,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产生恶劣影响。2007年7月26日起,包括统一、康师傅、白象、华龙等在内的多个方便面品牌统一上调价格,平均提价幅度为20%,而这些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达到95%以上。

(二)我国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特点

第一,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普遍存在于供大于求的行业。我国许多行业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出现了生产过剩的局面,大部分工业品供过于求,同行业厂商在激烈的竞争过程中,利润水平整体下滑。为避免竞争带来的损失,同行业厂商采取了通过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来协调行动,从而维护该行业厂商的共同利益。

第二,行业协会主持下的联合限制竞争现象占有很大比重。如上述方便面集体涨价事件,在集体涨价之前,由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主持召开了三次会议,研究调价幅度和调价时间。许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在行业协会的授意和指导下形成的。由于行业协会覆盖面广,同时还打着“保护民族工业”、“繁荣市场经济”的旗号,因此,通过行业协会所实施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欺骗性,对社会经济的危害更为严重。

二、我国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我国关于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前,零散地体现在与商品价格有关的市场规制法律中,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但相关规定很不全面,很难发挥规范、制裁限制竞争行为的作用。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于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垄断法》,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

(一)我国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内容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作为三大经济性垄断行为之一,在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中都是非常重要的内容。我国《反垄断法》设专章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中称为垄断协议)的法律框架进行了构建。

1.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横向与纵向的区分。我国在反垄断法中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使用了“垄断协议”这一概念。依据协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垄断协议可以区分为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横向协议是指竞争者之间的协议,纵向协议是指不同经济阶段的企业订立的协议。新古典经济学派的奠基人亚当·斯密在其《国民财富之性质》一书中提到了竞争者之间的共谋行为,这种行为也被称为“卡特尔”。其对市场竞争的危害很大,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首要任务就是反对卡特尔。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和第14条分别对法律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作了规定。

2.规定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制度。各国反垄断法在规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时基本上都遵循“一般禁止,特殊豁免”的原则,即在规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属于非法行为应予以取缔的同时,通过除外条款许可某些具有合理性的联合协议合法存在。这是由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的非惟一性所决定的,在某些情况下,允许限制竞争可能对整体经济或公共利益更有利。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七种可获得豁免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3.规定了实施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入了宽恕制度。《反垄断法》在第46条第1款和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同时,在第4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这说明,源自美国反托拉斯法的宽恕政策被引进了我国反垄断法。

(二)我国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不足

1.垄断协议定义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垄断协议”来代替“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不够科学。反垄断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首先,通过对该含义进行语法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协议是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的语法结构。这种表述不符合正常的逻辑思维和语法习惯。其次,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不仅仅限于“协议”,还包括“默契”;既包括企业之间的协议,也包括有关联合组织的决定。二是何谓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决定”或“协同行为”?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其构成要件,没有为执法机构提供一个认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标准。

2.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豁免的实体规定过于宽泛,缺乏程序制约。各国对除外情形的规定都比较谨慎,一般多采用列举的方法明确界定例外之范围,并且在适用除外规定时,往往有较严格的限制,如附加特定条件或办理批准手续等。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列举了7项可以得到豁免的情形,但对豁免应具备的消极条件没有附加规定,极易造成豁免被滥用的后果。而且第7项还设置了一个兜底条款,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扩大为“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样可能使反垄断法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几乎没有任何确定性。此外,我国反垄断法没有规定豁免垄断协议的方式,即是否需要当事人申报。

3法律责任有待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不足主要存在于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我国《反垄断法》对实施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经营者规定了两种制裁措施,即行政处罚和民事制裁,而没有规定刑事责任。在其他很多国家,订立价格卡特尔、数量卡特尔和地域卡特尔等核卡特尔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刑事制裁。为严厉打击核心卡特尔,美国在2004年颁布了《提高和改革反托拉斯刑事制裁法》,对公司、自然人都提高了最高罚金数额,还将自然人的刑事监禁最高期限从3年提高到10年。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相比,我国的制裁措施就显得力度不够,手段也比较单一。第二,我国《反垄断法》中民事责任的规定过于笼统,难以具体实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于损失的确定、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都缺乏进一步的规定。第三,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力度不够,无法真正起到威慑、打击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完善。

4.关于规制垄断协议的程序机制。反垄断法有一个明显的不足是重实体轻程序。这一不足在第二章的垄断协议部分尤为严重,最为典型的条文即是第15条。对于豁免的程序条件,该条仅仅规定了经营者的举证义务,除此之外,法条没有提供其他程序规则。然而,豁免程序是由执法机构在查处涉嫌违法的垄断协议的过程中启动?还是基于经营者的主动申请而启动?从条文中解读不出答案。与我国反垄断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几乎所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反垄断法中都有较为完善的程序性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14条明确规定,联合行为的豁免必须“申请中央主管机关许可”。

三、我国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

《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进程中一部纲领性文件,构建了我国反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立法框架,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公平有序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仍存在着概念界定不科学、实体规定过于笼统、程序规范缺失、惩罚力度不够等不足。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尽快出台《反垄断法》的实施细则,以完善我国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

(一)合理界定基本概念,明确基本内涵

1.虽然联合限制竞争行为以企业之间的协议为典型形式,但是法条第二章的标题定为“垄断协议”却并不是很恰当。因为,实际上,反垄断法第13条的规定除了包括“协议”外,也都明确包括了“决定或者其他协调一致的行为”。因此,第二章的标题宜改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或“禁止共谋行为”。

2.对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决定”或“协同行为”的内涵予以明确。应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其构成要件,为执法机构提供一个认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标准。

(二)完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制度

1.合理界定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标准和范围。《反垄断法》列举了七项可豁免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部分事项规定比较模糊,应予以细化。如第6项“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豁免,其含义就很不明确。笔者建议,实施细则中不仅应明确豁免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规则,而且应当进一步明确不得豁免的垄断协议,或者明确垄断协议不能得到豁免的具体规则。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国家对原来规定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豁免范围进行了限制。如日本在1999年废止了在经济不景气时期适用的、被称为日本典型的豁免制度的不景气卡特尔制度,这体现了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管制的严格化趋势。我国应顺应这种立法趋势,缩小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豁免的范围。

2.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豁免加以程序上的规制。在国务院法制办2005年7月关于反垄断法的征求意见稿中,曾经规定了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当事人自愿申报程序,而在最终出台的《反垄断法》中将这一规定删除了。笔者认为,应在实施细则中确立经营者获得豁免的申报审查制度,使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在程序控制方面具有更大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有利于我国企业之间开展各种有益的合作。

(三)完善我国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1.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从各国的竞争执法实践看,对违法的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征收高额罚款或罚金是一个共同的经验,其重要作用在于增加行为的违法成本,使实施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在经济上遭受巨大损失,从而起到威慑作用。我国《反垄断法》中规定了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行政罚款额度,处罚力度太轻,应当加重处罚的力度。

2.引入刑事制裁。刑事制裁是法律责任体系当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在许多国家,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等明显损害竞争的违法行为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参与的企业、行业组织或个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在《反垄断法》中没有对违法经营者规定任何刑事责任,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有必要在实施细则中予以补充。

第7篇

一、合同协议书

二、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3条 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

第4条 监理范围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7条 甲方的权利

第8条 乙方的权利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第10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2条 人员的更换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第14条 转让与分包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三、合同专用条款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4条 监理范围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8条 乙方的权利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甲方委托乙方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约定范围内的监理。为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全部监理合同文件(以下称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施工监理委托书或监理中标通知书;

(6)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文件。

3.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职责和义务。

4.双方同意本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内和监理期内的监理酬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5.本合同施工监理期为_________个月(天),即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并结清监理酬金终止。

7.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

附件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如下含义。

1.监理:指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施工监理合同以及有关工程文件、合同,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实施监督与管理。

2.工程:指甲方委托进行监理的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

3.甲方: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任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甲方代表:指经甲方授权,代表甲方负责履行本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5.乙方:指承担本合同监理任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乙方应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批准的相应的监理资质。

6.监理机构:指乙方派驻本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组织。

7.总监理工程师:指经乙方授权,代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被甲方认可的监理机构负责人。本合同中简称总监。

8.监理酬金: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监理范围支付给乙方的劳务费用。

9.第三方:指除甲乙双方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10.天:是指日历天,即从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11.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达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1.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例和行政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合同所依据的法规发生变化而引起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时,应按新的法规进行调整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3.监理合同的书写或解释,以汉语为主导语言。若需使用其它语言作为辅助语言,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异议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4.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3条 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

1.甲乙双方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乙方在甲方委托监理的范围内,独立行使甲方授予的职权,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2.监理依据

(1)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交通部及有关部门的规章;

(3)国家、交通部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4)依法签订的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

(5)工程设计文件。

第4条 监理范围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列出乙方实施监理的工程规模、监理范围、工程界限、工程投资、总工期和监理工作阶段及内容等。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任命其代表,负责在合同履行期间与乙方进行联系,并负责工程施工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在与第三方所签的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第三方必须接受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监督与管理。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当将乙方的工作范围、监理工程师的职权、联系办法、监理机构组成与总监姓名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施工监理所需的工程技术资料。包括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勘察资料及有关的批准文件等。

4.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现场设施,对乙方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5.如果双方约定,由甲方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增加相应的条款。

6.在履约过程中,对于乙方按约定的监理工作程序提交的技术报告、工程变更、进度报表、总结报告及其它请示报告,甲方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及时审批,若因未及时批复而给工程带来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监理酬金。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将监理机构组成、总监简历及主要监理人员名单提交甲方。总监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检查施工人员、船机、材料的进场情况,移交测量控制点并核验测量基线的准确性;审查施工单位的开工申请报告,签发开工通知书。

3.严格控制施工质量,检查与检验建筑材料和构件是否合格,监督第三方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和不安全的作业应责令第三方返工或停工。对隐蔽工程按施工合同中的时限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参与质量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处理结果。

4.检查施工进度与施工计划的执行情况,当施工进度滞后于计划时,应要求第三方或提请甲方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计划工期。

5.核查第三方提出的工程变更,报请甲方同意后,签发工程变更通知。

6.控制工程费用,核实第三方提交的工程进度报表和工程量清单,签发付款凭证。

7.参与施工合同管理,审核索赔报告,协调各方关系,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8.在履约过程中,对于甲方和第三方提交的有关工程的通知和各种报告,需要乙方审核、核对或确认后转交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及时审查和转交,若因超过时限给工程带来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应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甲方对监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按合同专用条款所约定的期限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0.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资料,协助甲方组织工程验收。

11.审核保修期内工程保修与缺陷处理方案,检查实施情况。

12.不得泄露本工程需要保密的技术与经济资料,不得与第三方发生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关系。

13.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任务后,应将甲方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物品移交甲方。

第7条 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派出的监理机构与监理人员进行审查,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2.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施工工艺进行认定,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

3.审批由第三方提交、经乙方审核同意的工程进度报表、工程量清单与工程价款。

4.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和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8条 乙方权利

甲方在委托的监理范围内,授予乙方以下权利:

1.对履约能力差的分包单位,乙方有权要求其整改,整改无效时有权建议甲方清退;对工作不力的现场施工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予以调换。

2.有权查阅本工程的全部设计文件、技术经济资料与批文,主持或参加本工程的有关业务会议。

3.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现场条件,在报经甲方同意后,可向第三方发出开工通知、停工通知与复工通知。

4.根据实际需要,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可对设计内容作局部修改,具体条款,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1.监理合同期一般包括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工程保修阶段。本监理合同期起止日期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由于非乙方的原因导致监理合同期延长,甲乙双方应按约定签定补充协议。

第10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若实际监理范围或监理工作量或监理合同期因故发生变化,双方均可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并应签订补充协议。

2.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另一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14天内予以答复。若同意变更要求,双方应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若不同意变更要求,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一方在接到对方变更要求后14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变更要求已被接受,否则视为违约。

3.若一方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另一方有权通知违约方中止或解除合同。因合同终止或解除所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应由违约方赔偿。

4.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作出答复;若不同意解除要求,在协商统一前,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若在14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同意解除合同,一方可在发出第一次通知的28天后,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解除。

5.本合同签订之后,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1.甲方应按国家的监理收费规定,确认乙方的监理酬金,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予以支付。

2.监理酬金的支付按监理合同期进行,不受工程施工实际进度的影响。(除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外)。监理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甲方应按总监理酬金20%~30%的数额,向乙方预付监理酬金;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酬金一般可为监理酬金总额的5%。

3.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规模、监理范围或监理期限发生的变化超过双方的约定时,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办法调整监理费。合同执行期间,若因国家或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和费率调整等原因使工程费用增加,乙方的监理酬金也应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办法支付延期监理酬金。

5.乙方人员受甲方指派出外考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若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向乙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的银行贷款利率乘以拖欠的酬金时间计算。

第12条 人员的更换

1.若乙方确需更换总监和主要监理人员时,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后由甲方通知第三方,其它监理人员的调换也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通知第三方。

2.若因乙方人员不称职,甲方有权提出调换人员,若情况属实,乙方应当予以调换。

3.若甲方需更换其代表,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1.奖励:

(1)乙方及其派出人员,在监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较大时,甲方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2)乙方人员在监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工程投资使甲方得到了经济效益,甲方应将节约部分的10%~30%奖励给乙方,具体标准和办法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赔偿:若因乙方人员工作过失造成工程事故或甲方经济损失,应向甲方进行赔偿。赔偿额计算方法为:该单项直接损失×监理费率(扣除税金)。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

第14条 转让与分包

1.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除受监的主体工程外,乙方可将合同部分任务分包给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分包部分不能超过总监理任务的50%),但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将分包单位的名称、分包范围与分包内容报告甲方,甲方对此分包有确认和否决权。

3.乙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在经济上甲方只与乙方发生关系,但甲方对乙方分包单位的工作有权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均视为乙方的违约。

4.乙方对外单位人员的聘任不视为分包。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1.任何一方不执行本合同的规定,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提请双方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协商或调解无效,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向双方认可的或约定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终止合同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同一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合同通用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1.本合同约定的适用的法规:_________

2.双方的权利、义务若因适用的法规变更而引起变化时,则双方的权利、义务需再约定的内容为:_________

3.辅助语言:_________

第4条 监理范围

监理工程范围包括:

1.工程名称: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

3.工程规模:_________

4.工程界限:_________

5.工程投资:_________

6.施工期:_________

7.监理工作阶段及内容:_________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甲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任命其代表,并向乙方提供所约定的外部条件包括:

2.甲方向第三方通知乙方监理工作范围、职权和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日期:_________

3.双方约定的甲方应提供的技术资料及提供的时间:_________

4.甲方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现场设施:_________;乙方自备的,甲方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_________

5.在监理期间,甲方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职员,由总监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

6.监理工作程序的约定:甲方应在_________天内审批乙方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各类报告、报表的办法、期限和责任:_________

7.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监理费用的违约责任的约定:_________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乙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向甲方提交监理机构的组成、监理人员名单、监理工作规划及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8.乙方应在_________天内审查(或核实)各类报告、报表的程序、责任:_________

9.乙方应在_____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内容及有关专项报告的约定:_________

12.本工程需要保密的内容约定:_________

13.监理工程师现场设施返还甲方的办法:_________

第8条 乙方权利

4.对设计内容进行局部修改的具体标准和条件的约定:_________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1.本监理合同期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_月(或天)

2.本监理合同期延长条件的约定:_________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2.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乙方的监理酬金(含预付款,进度款等):_________

3.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对乙方的监理酬金进行调整:_________;监理酬金调整的条件约定:_________

4.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延期监理酬金:_________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1.奖励条件、标准和方法:_________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1.违约处理方式的约定:_________

2.争议的具体解决办法的约定:_________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主要适用于全国水运工程(含合资或外资在国内建设的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包括港口、航道、船厂、防波堤、修造船建筑物、船闸、渠化及其配套工程。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包括《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和《合同专用条款》三部分。

(1)合同协议书是整个监理合同概括性的总汇,它以简练、概括性语言,将合同的要点写入协议书中,双方一旦达成协议,只要书写很少的文字即可签署合同。

(2)合同通用条款主要是依据交通部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的精神,参照菲迪克(fidic)条款并结合我国水运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而提出的施工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合同双方原则上应当遵守,签约和履约过程中,一般不作改动。

(3)合同专用条款是甲乙双方根据不同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对合同条款的一种完善与补充,如:工程中的具体内容,如工程规模,监理项目、工程造价、监理合同期、监理费用、特殊检测项目及费用、奖励条件等都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双方若认为需要,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以及附加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应当对应合同通用条款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2条,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所适用的部门和地方的法规与规章。第4条,写明监理范围时,一般要具体写出工程项目和它包括的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应与总承包合同相一致。在写明监理内容时,首先要具体写明是哪个阶段或哪几个阶段的监理任务;其次要写明委托阶段内每项具体监理工作,以免遗漏。如果甲方还要求乙方承担一些咨询业务和事务性工作,也应当在本条款中详细列出。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概预算,编制标底,提供临时设施的设计等。第5条,在填写甲方向乙方提供或乙方自备的设施时,一般是指下列设备:(1)检测设备,(2)测量设备,(3)通信设备,(4)交通设备,(5)照相录像设备,(6)电算设备,(7)打字复印设备,(8)办公用房及设备,(9)生活用房及设备。

若甲方对乙方自备的设备进行补偿时,一般应写明补偿金额,其计算方法是:补偿金额=设备使用期占折旧期的比率×设备原值+管理费。

第8篇

工地门窗安装合同范文1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址:

3、合同签订地点:

二、承包方式:

1、综合单价包干,该单价已包括(包成品制作、包安装、保修期内免费维保、运费、材料的场内外运输、利润等费用)。

2、每平方米综合单价为:元(不含税票),工程总量结算时以现场实际安装并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门窗实际尺寸计算。

3、结算方式:综合单价×工程量

三、门窗种类及材质要求:

本工程门窗的种类为: ,型材表面处理为 ,主型材厚度为: mm,颜色按甲方指定的 色。

四、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付总工程%的预付款给乙方;

2、乙方第一批材料到现场后5天内,甲方支付工程合同暂定总造价的%给乙方;

3、框安装完成且第一批玻璃到现场后5天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暂定总造价的%给乙方;

4、全部安装完成并验收合格后5天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暂定总造价的%给乙方;

5、剩余总造价的3%作为保修金,壹年保修期满后甲方10日内无息返还给乙方。

五、双方责任;

1、 甲方责任:

协调现场安装条件及承担土建分包单位施工配合费;接到乙方通知后及时到现场验收并签字认可;按合同要求及时付款;必要时需提供乙方的货物仓库、工人的住宿等责任。

2、 乙方责任:

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供货按时安装;应当对货物的保管及使用方法进行技术交底,在安装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乙方自己处理并负全责。甲方及监管单位概不负责;质保期内乙方免费保修,接到甲方或者建设单位通知必须48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免费维修,如推迟不到现场,甲方有权自行安排维修,所造成的费用乙方索赔全部款项;乙方已加工或安装完成的(半)成品,甲方提出修改或变更时,乙方应积极配合。但甲方应按实给予乙方签证及费用补偿。

六、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每延期一天则按该笔应付工程款金额的千分之叁给乙方作为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时安装或工期延长时,甲方应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工期或交货期相应顺延。

2、乙方违约责任

(1)因乙方自身原因或责任导致逾期超过5日未交工的,应当每日按该批逾期交货价款的千分之叁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协商或向合同签订地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或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解决。

八、 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一式

2、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工程保修期满、工程款全部结清之日止。

3、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4、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乙方附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证件,并将复印件交付甲方备案。如果合同签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地门窗安装合同范文2发包人 (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和诚信、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内容及造价

二、准备工作:

1、 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向乙方提供完整的门窗表(建筑窗口尺寸)及相关图纸、资料。

2、 甲方应在安装前免费提供施工现场临时电源(乙方承担电费)、垂直运输。

3、 乙方依据甲方提供图纸及说明文件的要求设计窗型,并绘制完整的窗型图交甲方审核,经甲方审定签字后方可制作和安装。

4、 甲方按规定要求向乙方提供安装基准:包括打底灰、弹水平线、挂垂直线及窗口立樘的位置基准等。

三、施工配合、成品保护、施工安全:

1、甲、乙双方要密切配合,保证对乙方在工地现场的施工顺利进行,甲方应把工地土建进度计划及时送达乙方,使乙方及早知道土建工地的施工安排,做好本项目的施工进度安排,及时配合土建把相应作业面的项目完成。土建的施工安排要给本项目留有施工时间和施工技术间隙;

2、乙方在工地于甲方的施工配合要求,由乙方提出,甲方协调;

3、对于工地土建进度计划的变更,甲方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

4、本施工项目的材料和框扇(附五金件)进入工地后,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应协调进行成品保护,防止成品的损坏和五金件的丢失。框扇上墙后各单位不得在窗口进出,不得绑、凳脚手架,不得踩、压、碰、划,以免造成损坏。诺造成损坏和丢失的,由责任方负责;

5、玻璃安装应在土建湿作业结束后进行,以减少成品受损及污染;

6、乙方应加强成品保护、文明施工管理,进入工地的材料或成品应有保护膜全裹。施工人员应爱护已完工程成品,否则视情况甲方有权进行处罚;

7、乙方进入工地后应服从工地统一管理和安全管理,遵照有关安全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如发生安全事故由责任方负责;

8、甲、乙双方均派出工地代表,便于双方沟通协调。 甲方工地代表: 联系方式: 乙方工地代表: 联系方式:

四、工程期限:按栋号具体施工时间另行签订门窗施工时间

1、 乙方的施工安装工期: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和土建进度安排好施工安装进度。

2、 如遇下列情况工期顺延:

①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资料及开工条件;

②甲方未能如约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③设计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④不可抗力;

⑤经甲方代表同意顺延的其他情况。

五、工程量结算及工程变更:

1、 工程量以实际加工量为依据,按洞口尺寸据实结算;

2、 甲方对原工程设计进度变更,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并提供相应图纸和说明;

3、 由于甲方对原工程变更,未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接通知后,按要求进行变更,造价相应增减;

4、 由于甲方对原工程的变更,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损失量由甲方承担;

5、 增加原合同中未包括的项目,经甲、乙双方书面达成施工要求和造价协议的,乙方按要求施工,甲方对合同价款进行增加。

六、质量验收及保修:

1、 工程验收按照国家或行业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执行;

2、 验收分三步:(1)材料及附近验收(2)上框验收(3)封闭后验收;

3、 工程竣工后,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验收通知,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实施验收,并有验收单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如验收不合格,由乙方无条件整改至合格,所造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4、 甲方受到乙方竣工验收通知后15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16天起承担工程产品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5、 产品保质期为一年,从工程验收完成即日起开始计算;

6、 在保质期内,凡因产品制做或安装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乙方负责保修,诺因人为或其他外力造成的缺陷,由乙方配合维修,合理成本费用由甲方承担。

7、 乙方铝材不符合招标文件及本合同要求,甲方可终止合同,委托另外门窗加工企业施工,期间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工程价款支付:

1、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价款的

2、 款的30%,第二批:玻璃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付至总价的95% 。

3、 工程质保金为工程价款的5%。

4、 甲方在工程保质期到期后10天内,无质量问题将质保金金额支付乙方。

5、 当甲方未履行支付工程价款义务时,标的货物的所有权属乙方所有。

6、 工程价款以实际工程量按国家规定计算进行结算。

八、违约责任:

1、 由于承包人自身责任引起的违约,总承包人及建设单位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由总承包人自身责任引起的违约,承包人及建设单位损失由总承包人承担。

2、 争议处理可依次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①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②向本地行业主管部门或对方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解决。

③通过仲裁解决。

④通过诉讼解决。

九、门窗工程结算由承包人负责,总包人计取门窗总价的 %的施工配合费及 %税金后列入工程总结算,施工配合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税金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资料由分包单位收集、整理交总包汇总。

十、合同生效与补充:

1、本合同共份、乙方执份;

2、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现场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地门窗安装合同范文3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经济责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临朐县经济适用房

二、工程地点: 临朐县北环路与骈邑路交界处西北角

三、工程内容:

结算时按实际施工工程量计算

四、工程工期:

本工程 年 月 日开工至 年 月 日止,总工期为 天,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则工期顺延。

五、质量标准和质保期:

工程安装完成,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达到验收合格标准,本工程质保期为6个月,自安装完毕之日起开始。

六、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时,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的 %作为工程预付款,计款 元:乙方开始订购材料,门窗框安装完成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的 %;计款 元;门窗扇安装完成甲方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 %的工程款,计款 元,剩余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6个月,质保期满10日内一次性付清。

七、发包方责任:

1、提供设计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和相关的资料。

2、乙方进驻工地后,提供水电和设备及材料临时堆放场地及库房设施,协调好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负责施工材料进入工地后的成品和半成品的保护,确保无外部干预而影响乙方施工,否则出现窝工和损失现象由发包方承担。

八、承包方责任:

1、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进度、计划,组织足够的人力、物力,施工过程中应对施工图纸认真研究。

2、严格按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施工,工程质量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3、施工过曾中,随时接受质检部门、监理及委派人员的监督检查,并给予积极配合,抓好质量关,确保施工质量及进度,服从相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九、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双方均按合同的条款执行,谁违约、谁负责,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并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9篇

[关键词] 垄断协议豁免制度 比较研究 完善措施

一、我国现行的企业垄断协议豁免制度

企业间通过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经常会采取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等行为来扩大市场份额。这些垄断协议都在某些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反竞争效果而被竞争法禁止。然而另一方面,有些类型的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议或者其他协同行为,虽然排除、限制了竞争,构成了垄断协议,其对竞争带来的好处却远远大过于对竞争的危害,因而法律规定对其不予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众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这一条的规定是我国《反垄断法》中关于垄断协议豁免的基本法律依据。与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七章法律责任中相关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反垄断法》中垄断协议豁免制度。

二、我国企业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存在的缺陷

1.垄断协议豁免的条件缺乏认定因素和认定标准

“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和“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是垄断协议获得豁免必须满足的法定条件。首先,《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只给出了一个分析的框架,却尚未提供相关市场认定的标准。其次,到底怎样认定“严重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中何为“严重限制”目前并没有一套独立的标准。最后“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如何认定也不明确,怎样认定消费者获得的以上利益更无从谈起,怎样算是达到了分享的标准无法可依,给反垄断法的执法与实施带来不便。

2.垄断协议豁免程序缺乏操作性

《反垄断法》实施至今,关于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出台的配套程序性文件只有工商总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程序规定》。而这个文件尚不足以建立起豁免制度的大框架,使得企业向谁举证、何时要举证、由谁来监督以及需不需要申报等问题不明。这将会导致执法机关无法可依,使豁免制度的有效执行困难重重;另一方面也会导致豁免制度的任意适用,使豁免制度束之高阁。

三、完善企业垄断协议豁免制度之思考

基于以上分析,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垄断协议豁免制度之完善提供些许建议:

1.明确无关紧要的垄断协议将不受《反垄断法》禁止

许多协议都会对竞争产生或多或小的影响,但是对于有些地位稍低的企业所达成的垄断协议,对市场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欧洲法院早在1969年Frans V・lk v. Vervaecke 一案表明:只占市场份额1%的协议或者影响更弱的协议不被第81条所禁止。2001年,委员会再次《关于不会产生第81条(1)意义上的显著竞争限制的无关紧要的协议的委员会通告》,将那些限制较轻微的协议排除出欧共体条约第81条的管辖范围。

在我国对垄断协议“原则禁止,概括例外”的规制之下,这类无关紧要的垄断协议,既不能将其纳入法律规制的《反垄断法》第13条和第14条的规制垄断协议之下。同时,依据他们自身的性质也不适宜将其作为可豁免的垄断协议来认定。建议可以吸纳欧共体做法,将无关紧要的垄断协议排除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规定。既能减少企业的不确定风险系数,又能减少主管当局的工作量。

2.明确出口卡特尔豁免中“正当利益”的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出口卡特尔被赋予当然的豁免,不需要承担相关的证明责任。但是由于出口卡特尔豁免可能对进口国的市场竞争造成损害后果,同时在各国反垄断法又都规定了域外效力的前提下,出口卡特尔很容易引起贸易摩擦。故为正确适用出口卡特尔豁免,对“正当利益”的含义应该做出合理、谨慎的规定。

3.明确我国垄断协议豁免条件的认定方法

关于“不得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应该从以下几点入手:(1)主要从市场份额的增加和市场集中度的加强上进行控制。(2)除了这两个因素之外,同时考察在相关市场内的其他因素,如进入壁垒,潜在竞争者,供求替代性,需求替代性等因素。(3)规定对核心垄断协议等严重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不适用豁免。(4)豁免可以附条件和期限。

关于“消费者公平的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首先这里的“消费者”应该包括垄断协议产品的所有直接或间接的消费者,包括相关市场内参与到产品流通中的各个环节的生产商、批发商、零售商和最终消费者。其次,这里的消费者 “公平的分享”应该至少能补偿因其违法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的规定而使竞争受到了现实的或是潜在的影响。再次,消费者分享的“利益”从经济学来讲,体现在价格更低,种类更多,质量更好。

4.在主管机关之间建立高效、统一的协调机制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是与一国国情和行政体制紧密相连的,但是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性、权威性和高效性来保证反垄断法的实施却是各个反垄断法国家的共识。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10条和国务院相关“三定方案”的规定,反垄断的执法权分配为: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工商总局负责反滥用和垄断协议和发改委负责反价格垄断,同时这三个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有关执法工作。这种“三权分立”的体制对建立具有统一性、普遍性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带来了两个挑战:

(1)行政机关职权交叉重叠带来了不稳定因素。比如需要豁免的垄断协议也会直接或间接表现为价格行为,便与“价格垄断行为”之间,存在明显的交叉,即带来了主管机关权属上的不明状态。

(2)各执法部门规章制定权会带来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在行政执法权限存在交叉重叠和省级政府也有权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本地方的政府规章的情况下,存在引发政府规章和政府规章之间,以及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发生规定不一致的可能,这就削弱了反垄断法执法的统一性。

综上,对反垄断执法行政机构的权限应做以梳理,各部门在涉及本部门的主管范围内有权颁布政府规章,而涉及两个以上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据《立法法》规定,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有关反垄断执法机构部门联合制定规章。并由有关反垄断执法机构联合或者由反垄断法委员会。

5.确定获得豁免的程序性要件

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垄断协议的豁免都需要履行一定的登记、申报或核准等程序,才能获得个别或集体豁免。而这些程序设计有利于帮助反垄断执法机关正确的实施豁免制度,同时也避免垄断协议豁免制度被企业所利用从而危害竞争。

这其中欧共体、德国、日本三个典型的类型豁免的豁免程序控制可以总结为欧共体登记行(或宣告型),德国通报型和审批行,日本审批型。各个模型的优劣如下:

通过对比上述三个国家的程序性要件控制模式,可以发现德国程序区别对待卡特尔的方式更为科学,即保证了卡特尔豁免制度的效率,又能将政府监管和指导豁免制度结合起来。因此,建议我国未来建立高效的垄断协议豁免程序规定,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实行不久,竞争秩序还不成熟,企业对反垄断法还缺乏的认识的国情,对限制竞争对于中小企业卡特尔、技术性卡特尔、狭义的合理化卡特尔可以采取宣告制,在符合集体豁免规定的条件下直接获得豁免,对企业来说 ,这也是一个普法与引导过程。对结构危机卡特尔、技术性卡特尔、合理化卡特尔和出口卡特尔等技术性更强的卡特尔采取审批制。保证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

6.确立豁免的废止和撤回制度

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在其第14条规定了“滥用监督”和“豁免废止”制度。豁免滥用监督制度是指该法第2条至第4条的标准和型号卡特尔、专门化卡特尔、中小企业卡特尔,如果因豁免而造成协议当事企业滥用市场地位的,德国卡特尔当局可以责成参与企业停止滥用行为、变更协议或决议、禁止已被豁免的协议或决议。而依豁免废止制度,合理化卡特尔、结构危机卡特尔、其他卡特尔及部长卡特尔,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反垄断主管机关可以就已豁免的垄断协议给予撤销、以附加条件的方式变更或者附加义务。这些具体情形为:(1)对豁免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条件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2)当时人违反了豁免时附加的义务;(3)豁免是基于不正确的信息或者通过恶意获得的;(4)当事人滥用了第1条的豁免。在第2项至第4项情形,对豁免的撤销可以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可见,豁免并不是绝对的。当豁免的垄断协议不再具有豁免的基础时,产生了反竞争效果,使消费者利益受损时,反垄断执法机关应该撤销或废止该豁免。当豁免是基于不正确的信息或者通过恶意获得的时候,由于豁免是基于错误的申请条件做出的,该豁免应该是自始无效的。而对豁免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条件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当事人违反了豁免时附加的义务和当事人滥用了豁免的情况下,由于授予豁免的当时垄断协议是符合豁免的条件的,根据行政信赖原则,不应具有溯及力。但是可以对当事人滥用和违反附加义务的情况视具体情节做出行政罚款。

参考文献:

[1]卢炯星 侯 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研究[A].载于杨紫主编.经济法研究[C].北京:北京法大学出版社,2007:147

[2]方小敏:从比较法角度完善我国反垄断法草案中的禁止垄断协议法律制度[A].载于杨紫主编.经济法研究[C].北京:北京法大学出版社,2007:56

第10篇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受托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所属 ( )提供网站建设开发服务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技术内容,范围及要求

1.1 甲方将旗下 ( )网站系统改造与开发(下称“网站系统建设开发”)以整体外包形式委托给乙方完成。乙方同意承接该网站系统的改造与开发研制工作,并保证按时、按质地完成。

1.2 上述网站系统建设开发是指基于互联网上的网站设计、制作及相关的程序开发服务等。

1.3 本合同所述网站系统建设开发内容、要求及开发计划进度详见附件一。

第二条 合同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网站系统建设开发服务,如甲方提出会影响双方约定的完成时间的要求,则合同时间适当顺延,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条 开发费用及支付方式

3.1 本次网站系统建设开发服务费用总费用为人民币(币种下同) 万元。开发费用包括开发人员工费、工具使用费及其他乙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3.2 本次网站系统建设开发服务及后续维护期间,乙方愿意免费为甲方技术人员进行相关网站系统建设开发技术培养及指导。

3.3 支付方式

3.3.1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预付 万元作为定金。

3.3.2 网站系统建设开发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 万元。

3.4 网站系统建设开发完毕、经甲方验收过后,甲方向乙方支付 万元。

3.5 以上各项费用的支付均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完成。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4.1 甲方根据自身的需要,应提出对网站的总体设计风格及功能要求。

4.2 甲方有权对网站整体设计方案(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页面设计的构图、色调、排版、网站结构、栏目设置、动态效果等)提出修改要求的权利。

4.3 甲方应根据网站系统建设开发的实际需要和乙方的要求提供协助并提供有关的材料及图片等,并保证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完整、真实、合法。如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网站建设的需要,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

4.4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完成网站建设的通知后 个工作日内对网站进行验收,验收标准详见附件二。

4.5 甲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支付乙方费用。

4.6 为便于甲乙双方沟通,使本次网站系统建设开发服务顺利完成,甲方将提供专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电邮: )与乙方进行各事项的联络。

4.7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协议中本应属于乙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5.1 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总体设计风格及功能要求,为甲方提供设计方案,并严格按照甲方所定下来的设计方案进行网站开发和制作。

5.2 在制作过程中,对甲方陆续提出的修改要求,乙方应予以实现并交甲方验收通过,现有技术无法实现除外。对有可能影响双方约定的完成时间的要求,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时间。但若基于乙方原因导致的修改,则不得另行延长期限。

5.3 本次网站系统建设开发经甲方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对不合格的地方进行修改。

5.4 乙方应按时完成网站系统建设开发的相关工作,及时提交给甲方验收。

5.5 乙方应保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使用的所有软件、技术、硬件等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或相应的知识产权,不得因为前述权属纠纷或权利瑕疵而使甲方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陷入其他争议,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5.6 本次网站系统建设开发顺利全部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将与本次网站系统建设开发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程序、源代码、管理密码、相关后台控制等)移交给甲方,不得私自留存或复制。同时乙方应为甲方提供网站系统使用培训和解说。

5.7 本次网站系统建设开发有关的全部资料移交给甲方后,乙方将提供一年的网站系统免费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免费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支持,确保甲方应用程序访问畅通。

第六条 知识产权特别约定

6.1 甲方对本合同委托的所有网站系统建设开发成果拥有全部著作权,并有权将其转让第三方或交付第三方使用。

6.2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文字及图片资料中所涉及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法律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因乙方错误使用、擅自修改或不按甲方要求使用等非甲方原因引起的相关纠纷,乙方应承担责任并保证甲方免受任何损失。

6.3 甲方对乙方提供网站系统建设开发过程中使用的技术、软件、设备等所涉及的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法律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保密

7.1 甲乙双方在履约过程中获悉的对方之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该保密期限永久,不受本合同期限的限制。

7.2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文字及图片资料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或自行或允许第三人用于本合同外目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本合同履行期间,除本合同约定或法定情形,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违约,由此而发生的损失由违约方承担。

8.2 乙方未按时交付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将扣除开发费用的1%作为补偿,如因甲方未提供相关技术资料、调试环境支持、需求沟通不明确等原因,致使乙方延期交付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8.3 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协议,违约方应就其违约行为对另一方造成的任何及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且守约方有权随时单方决定解除本协议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协议双方一致确认:各自在本协议载明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均为有效联系方式,向对方所发出的书面通知自发出之日起3天内视为送达,所发出的手机短信或电邮,自发出之时,视为送达。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1.1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另行补充,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2 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4 甲乙双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11.5 本协议标题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亦不得被用以解释本协议。

11.6 本协议一方延迟或未能行使本协议下的权力、权利或救济不应作为对任何该等权力、权利或救济的弃权。

11.7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在任何适用法律下被认定为全部或部分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其应(在该等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的范围内)从本协议中被排除,但本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和规定均保持全部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第11篇

一、综合部工作职责

1.组织和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绩效考核、薪资体系等,检查宾馆的各项程序、制度、流程等是否得到执行;

2.负责宾馆员工的招聘、面试、录用、离职等事项,员工人事档案的建立、保存、更新;

3.负责办理宾馆员工任免、调职、奖惩等事项,督察公司员工考勤、公差、请休假等管理事项,与各项保险业务的办理;

4.负责宾馆的党章、公章、工会章、私章盖章,公司的证件的办理、更新及注销。

5.负责宾馆文件的拟、收、发、存文档管理,宾馆部门例会及日常会议的组织及会议纪要的工作;

6.负责策划、组织实施宾馆员工大会、开展年度总结评比和表彰;丰富员工文体活动凝聚团队;协助对外联谊活动改善公共社会关系;

7.负责做好宾馆来宾的接待安排,做好重要会议的组织、会务工作;

二、综合部人员情况:

1.编制:综合部经理1人,副经理1人,主管4人,共计6人。

2.实际:综合部经理1人,综合部主管3人,共计4人。

三、综合部分工

(一)综合部经理

1.负责综合部全面工作;

2.负责安排制订宾馆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执行与监督,使宾馆的管理工作规范化;

3.安排组织日常的事务来客接待,重要会议的会务工作和相关的外联工作;

4.负责安排车辆调度、保养的管理,使车辆能够安全、高效地利用;

5.负责安排策划、组织实施宾馆员工大会、开展年度总结评比和表彰;丰富员工文体活动凝聚团队;协助对外联谊活动改善公共社会关系;

6.负责宾馆的党章、公章、工会章、私章盖章管理;

7.负责安排办公室日常工作;

8.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二)综合部主管

1.根据上级安排完成日常公司外包工程的跟进、监管,对外包工程安全检查、整改和考核,发现的安全隐患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2.根据上级安排出车完成车辆使用需求;

3.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和年检工作;车辆定期定点保养工作;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三)综合部主管

1.负责宾馆文件的收、发、存文档管理,宾馆部门例会及日常会议的组织及会议纪要的工作;

2.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3.公司证照年审、归类建档及收集各部门文件资料建立公司档案管理;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五)综合部主管

1.负责宾馆员工的招聘、面试、录用、离职等事项,员工人事档案的建立、保存、更新;

2.负责办理宾馆员工任免、调职、奖惩等事项,负责跟进公司员工考勤、公差、请休假等事项,与社会保险的办理;

第12篇

摘要:在综述了《反垄断法》“总则”部分的立法争鸣之后,笔者将对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企业集中、禁止行政性垄断、反垄断主管机关以及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的问题加以简要评介,以求抛砖引玉,对其他同仁展开更深入的研究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集中,行政性垄断,主管机关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包括八章六十八条,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拟稿)》包括八章五十七条。送审稿是在草拟稿的基础上完成的,一定程度上继受了草拟稿的立法范式,但对草拟稿进行了若干修改和完善。例如,变动最大的当属送审稿第六章“反垄断调查”。鉴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反垄断立法的细节问题讨论激烈,立法者在送审稿中只是部分地吸收了草拟稿的讨论结果,因此本文希望通过简要评介草拟稿中“总则”之外内容的相关立法争鸣,能为其他同仁更深入地开展反垄断立法研究提供一点启示。下文将分别围绕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企业集中、禁止行政性垄断、反垄断主管机关以及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的问题展开评介,期望能对国内同类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二、禁止垄断协议

通常认为,垄断协议是指企业间达成旨在限制、排除竞争或者具有限制、排除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包括口头、书面、协同、默契。有学者认为,禁止垄断共谋(卡特尔行为或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协议”只是其中的表现形式之一。最好将“禁止垄断协议”改为“禁止垄断共谋”(“禁止卡特尔”或“禁止联合限制竞争”),这既包括有明确协议的行为,也包括虽然没能形成正式的协议但有证据证明存在共谋的情况。还有学者建议将“禁止垄断协议”改为“禁止限制竞争协议”,这既包括垄断协议,也包括其他限制竞争的协议。另外,应该对“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做出明确规定,虽然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相比于横向限制竞争协议危害性较小,各国反垄断法对它的规制也没有那么严格,但对其中的价格限制仍视为违法。

《反垄断法》(草拟稿)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调一致的方式实施下列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一)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二)串通投标;(三)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四)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五)限制购买新技术或者新设备;(六)联合抵制交易;(七)其他限制竞争的协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经营者为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统一商品规格或者型号、研究开发商品或者市场的共同行为;(二)中小企业为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能力的共同行为;(三)经营者为适应市场变化,制止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共同行为;(四)其他有可能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但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对此,外国法律实务人士认为,第八条整体上是比较宽泛的、暧昧的。第八条中”经营者不得以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调一致的方式实施下列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看起来是以后果为衡量标准的,但德国法中还包括”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为目的“的含义,立法应考虑”目的“标准。我国学者认为,这条给人的印象是在界定”垄断协议“,实际上并没有明确”垄断协议“是什么。他建议先给”垄断协议“下定义,用一般概念涵盖所列举的具体情形及”其他限制竞争的协议“。也有学者建议将”实施下列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改为”实施下列行为,以排除或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后果“,因为第八条第一款所列举的七种情形并不完全是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还有学者建议在”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行为“前边加上”实质“两个字,从实质性的角度加以限定。”其他协调一致的方式“虽然也可以看作是协议,但又与协议不完全一样,反垄断法应对”协调一致的方式“做出明确界定。外国法律实务人士认为,第一款第三项中关于生产数量卡特尔的规定太宽泛了,反垄断主管机关和地方政府应该有明确的标准。他还建议在第五项”限制购买新技术或者新设备“的”购买“后边加上”开发“,这样显得更全面。我国法律实务人士从立法规范、统一的角度提出,第一款列举的前六项都是动宾结构,第七项”其他限制竞争的协议“也应是动宾结构,他建议将其改为”达成其他限制竞争的协议“。有学者建议将第一款第七项改为”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因为第八条本身并不限于”协议“,还包括”决定“和”其他协调一致的方式“。还有国内法律实务人士认为,禁止垄断协议应该有一个”门槛“,只有达到一定程度的协议反垄断法才对其进行控制,而不是对任何经营者的任何协议都进行调整。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士对此表示赞同,反垄断法的初衷不是对每一个限制竞争的协议都予以规制,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一定的范围。外国法律实务人士指出,第八条应该有明确的法律后果,可以规定违反第八条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调一致的方式是无效的。他建议引进德国法中”三倍罚款“制度,即对违法的经营者处以限制行为所产生额外收入的三倍罚款。毕竟以具体的数额来罚款对那些经济实力雄厚的经营者是无关痛痒的。另外,第一款的一、二、四、六项较为明确,属于原则违法,其他项则类似于美国的”合理原则“。但是,如果把两类不同的问题混在一起,在法律责任中适用同样的制裁,就会显失公平。

禁止垄断协议的豁免问题,是反垄断立法的焦点。外国法律实务人士指出,第八条中适用除外的规定太广泛、太模糊了,应该有必要的限制性条件,如时间、市场规模等。另外,立法还应考虑今后可能出现新的豁免情形。国内学者也认为,豁免作为例外情形,应该有明确的限制性条件。按照德国及欧盟其他国家的做法,豁免的限制性条件主要有两个,一是豁免的行为不至于产生或者加强参加协议的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二是豁免的行为对整体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好处应大于其所引起的限制性不利。外国法律实务人士提出,豁免必须是狭义的,应该加上一个主要目的和一个必要限制,即豁免必须能够实现所列举的目的,并且豁免不适用于那些与实现主要目的没有直接和必然联系的“共同行为”。另外,豁免情形不宜采用罗列式,可以借鉴国外立法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并且不应具体到经营者。国内法律实务人士建议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改为“以下行为可以不被认定为垄断”。还有学者指出,对第二款第一项“经营者为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统一商品规格或者型号、研究开发商品或者市场的共同行为”应予以限定,不宜规定得太宽泛。对此,有学者认为,还应补充“为实现生产合理化而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的共同行为”,这也可以得到豁免。另外,结构性的卡特尔、经济合理化的卡特尔等都可以豁免,但对“市场”进行“统一”的行为不应得到豁免,最好在每一项豁免中加上限制性条件。外国法律实务人士认为,在第二项“中小企业为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能力的共同行为”中,“中小企业”应该有明确的定义,可以参照年产量或者年销售额等指标,增强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对此,国内学者也认为,对中小企业卡特尔的概念界定得不太清楚,条文的表述难以衡量和确认,无从判断是否豁免以及豁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