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1 09:33:0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行业监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
从哲学角度讲,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又体现为一般和个别、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关系。任何事物都是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普遍和特殊的区分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这种对立统一关系可以用在形容监管与被监管关系上来,并至少体现在不同的两个层次。一方面,树立科学发展观和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广大商业银行面临的矛盾的普遍性,而不同的发展路径和风险水平又是摆在它们面前的矛盾的特殊性。各金融机构科学处理好发展和风险的关系,实际上就是贯彻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统一的精神。另一方面,监管部门根据金融业整体发展情况和风险状况出台的监管政策和措施,主要是针对金融领域中的矛盾的普遍性;而由于各类银行业机构自身又有不同的特点和问题,即存在矛盾的特殊性,这就需要对其实行差别监管,做到一行一策,这其实也是遵循了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由于金融机构的矛盾特殊性,又存在个别、个性和相对的情况,这就需实施差异化监管,不能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一刀切式监管。如对高风险的机构,要多监管、严监管,规制监管;对低风险的机构,要少监管、宽监管、原则监管。
内因和外因的关系
内因是事物的内部矛盾,外因是事物的外部矛盾。但无论外因的作用多大,也必须通过内因才能发挥作用。银行业健康和谐发展需要内因和外因共同发挥作用。银行自身是内因,银行监管是外因。经营目标的完成,风险控制的实现,政策制度的落实,都必须内因起根本性的作用方可达到。银行监管更多的是一种“保驾护航”,借助风险提示、窗口指导等监管措施,从更远目标、更高层次、更优选择等角度帮助银行业实现风险可控和发展可期,通过“外因”这种物理推动,促使“内因”实现化学反应。监管部门提出的政策业务指引、管理经营要求和各类监管意见,其执行和整改效果完全取决于银行自身的重视程度和具体落实措施,要将监管的制度安排和有关意见自觉转化为银行业自身的具体行动,否则只是“树干不动,树枝白摇”。
鱼和水的关系
有这样一段形象描绘鱼和水关系的名言:鱼对水说,你看不见我的眼泪,因为我在水里;水对鱼说,我能感觉到你的眼泪,因为你在我心里。鱼和水就是这样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从生存角度看,鱼无水不活,水无鱼不欢。从发展角度看,要想做到可持续发展,便应放水养鱼,而非竭泽而渔。
银行监管与被监管也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被监管者是监管者的监管对象,没有监管对象,监管者便没有了存在的理由,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监管者保障被监管者健康发展,没有监管者,被监管者的发展便可能偏离正确方向,即“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监管者之于被监管者,正如水之于鱼。监管者要给被监管者营造良好的生存发展空间,打造一个安全、有序、健康、高效的金融生态环境;反过来,被监管机构也应充分理解监管者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只有换位思考,全面考量,才能实现监管与被监管的良性互动,和谐共生。
同心圆的关系
同心圆的特点是圆心相同,半径不同。由内至外,半径越伸越长,执行环节越多,外在影响力和执行效果呈递减趋势。相应地,由外到内,距离圆心越近,内生作用就越强。
银行监管与被监管其实也是一组同心圆的关系。如下图所示,它们共同的圆心是商业银行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第一个圆(内圆)指商业银行的自我约束,第二个圆(中圆)是来自市场的约束,第三个圆(外圆)才是外部监管。从合规建设和加强内控来讲,内圆是决定性因素,是第一道防线;依次外延,真正到监管当局去约束或规范商业银行行为时,风险或已发生,纠错或整改成本已经很高了。因此,“站得高,看得远”,“见之于未形,防之于未发”才是监管的最高境界。
医生与患者的关系
如果一个人身体和心理是健康的,则没有必要去看医生。但是,当发现自己某方面出现病灶或不适时,就需要到医院就诊,查清病因,对症下药,方能药到病除。如果自己已经有病或存在健康隐患,却没有感觉或主动去看病,则会贻误最佳预防与治疗时机,进而酿成大病,甚至要命。
监管与被监管关系可以用医患关系予以形象描述。当银行业机构自身治理完善、内控严密、运营良好和服务优质,则监管无需过深介入,实施原则导向监管即可,注意平时开点“保健品”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即可。但是,当银行业机构存在经营或管理方面的风险隐患或风险暴露时,监管部门就不能袖手旁观,要扮演好“医生”的角色。对于“小型”风险的,通过“门诊”建议或提示,做到“话到病除”;对于“中型”风险的,则需要通过“住院”方式进行观察,即提出我们的监管意见后还要对银行业机构进行持续监管,确保“对症下药”;而对于“大型”风险的,则必须实施“手术”式的治疗,运用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发现病根,坚决祛除,防止复发。
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关系
在体育比赛中,运动员要奋勇争先,力争胜利,但是不能违反竞赛规则,要遵循“三公”的精神。可是,一旦发生违规、违例行为时,如何及时、高效和公正地裁决和处理,就需要有“第三方”的中立者存在,即裁判员机制的引入。
银行监管和被监管也可看作是一种裁判员和运动员的关系。商业银行作为运动员,在市场中竞争,在竞争中成长。由于同质同类因素的存在,不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或违反游戏规则的现象,银监部门作为裁判员,就是要对商业银行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通过营造一种和谐有序的环境,鼓励作为运动员的商业银行各显神通,错位竞争,共生互赢。一旦出现违规、违纪甚至是违法的行为,裁判员则要动用依法监管的权力和武器,包括运用警告、黄牌、红牌等体育比赛的裁判手段,惩戒各种不良行为,捍卫金融公共利益,实现金融资源在全社会有序、高效和最优配置。但是,裁判如何把握好判决的尺度,既要对“犯规”动作与行为进行果断处理,又要确保整个比赛在“三公”的环境下进行,这就对裁判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因此,监管部门和人员要顺应形势需要,在保持廉洁自律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不能落一个“偏哨”甚至“黑哨”的败名。
油门和刹车的关系
一、美国金融危机的成因
(一)要国政府不当的房地产金融政策为危机埋下了伏笔
为了刺激内需,在上世纪30年代和70年代,美国政府分别设立了房利美和房地美。“两房”虽是私人持股的企业,却享有政府隐性担保的特权,因而其发行的债券与美国国债有同样的评级。从上世纪末期开始,在货币政策宽松、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产品创新速度加快的情况下,“两房”的隐性担保规模迅速膨胀,其直接持有和担保的按揭贷款、以按揭贷款作抵押的证券由1990年的7400亿美元爆炸式地增长到2007年底的4.9万亿美元。在迅速发展业务的过程中,“两房”忽视了资产质量,这就成为危机爆发的“温床”。
(二)美国货币政策推波助澜
为了应对2000年前后的网络泡沫破灭。2001年1月至2003年6月,美联储连续13次下调联邦基金利率,从6.5%降至1%的历史最低水平,而且在1%的水平停留了一年之久。低利率促使美国民众将储蓄拿去投资、银行过多发放贷款,这直接促成了美国房地产泡沫的持续膨胀。此外,美联储的货币政策还“诱使”市场形成一种预期:只要市场低迷,政府一定会救市,因而整个华尔街弥漫着投机气息。然而,当货币政策连续收紧时,房地产泡沫开始破灭,低信用阶层的违约率首先上升,由此引发的违约狂潮开始席卷赚钱心切的金融机构。
(三)金融衍生品的“滥用”,拉长了金融交易链条。助长了投机
“两房”通过购买商业银行和房贷公司流动性差的贷款,通过资产证券化将其转换成债券在市场上发售,吸引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购买,而投资银行利用“精湛”的金融工程技术,再将其进行分割、打包、组合并出售。在这个过程中,最初一元钱的贷款可以被放大为几元、甚至十几元的金融衍生产品,从而加长了金融交易的链条,最终以至于没有人再去关心这些金融产品真正的基础价值,这就进一步助长了短期投机行为的发生。
(四)监督的失职加剧了危机的形成
如果说次级抵押贷款及其证券化的参与者是受利益驱使而忽视风险的话,那么美国金融部门没有予以及时监管则是巨大的失职。受制于不干预市场的传统,尽管美联储等金融监管部门早就已经开始注意到贷款标准的放松,但是美联储并没有及时的规范金融机构的某些行为,错失了防范危机的好时机。而且美联储还在一边不断加息的同时,另一边却继续鼓励贷款机构开发并销售多品种次级房贷,直到2007年3月美国新世纪金融公司濒临破产,次贷危机爆发后,美联储等才对市场进行必要的干预,使更多的贷款公司主动或被迫迅速收缩住房抵押贷款,住房市场需求不可避免的受到影响,加剧了危机的形成。
二、美国金融危机给我国银行业监管的警示
(一)钛识和防范房贷的市场风险
一方面银行商业化进程中,银行贷款的自使得银行贷款方向会因国家的产业政策的调整而带来风险;另一方面因企业的违规经营也会使企业因市场变动存在的经营风险通过贷款转化为银行风险。当市场向好时,房地产价格上扬会提高抵押物的市值,诱使银行不断地扩大抵押信贷的规模。但是,当市场发生逆转时,房价走低,银行处置抵押物变难。即使拍卖抵押物,其所得收益也不足以偿还贷款。这不仅给贷款银行带来大量的呆账坏账,还会危及银行体系的安全及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银行需要在风险和收益中做出理性的选择,提高识别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二)利率和汇率风险
现阶段我国经济正处在需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关键时期,如果金融危机没有爆发,我国将可以利用比较有利的外部环境,逐步进行自身汇率、利率方面的改革。但危机的爆发,一定程度上压缩了我国利率和汇率政策的调整空间。而近期国际货币之间汇率的大幅波动,人民币汇率的变化,以及国内的利率调整,都加大了银行管理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管理的难度。
关键词:系统性金融风险;宏观审慎监管;监管制度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1)01-0002-05
一、引言
2008年下半年爆发的自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以来最严重的国际金融危机,对各国银行业监管是一场重大考验。这次金融危机暴露出一些国家的银行业监管制度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加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已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为了保证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对我国经济建设继续提供有力的支持,建立基于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的新型银行业监管制度是当务之急。
这次金融危机说明美国金融体系一直存在巨大的系统性风险。导致美国次贷危机的主要原因有:低利率的货币政策、发达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商业性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及其脆弱性、松化的金融监管。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对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的忽视和宏观审慎监管不足,长期以来,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为代表的宏观金融管理高层过份坚持自由放任的思想,缺乏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意识,信奉“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和“几个监管者比一个好”的理念。在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又缺乏有效防火墙的情况下,低利率的房贷政策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杠杆效应使泡沫迅速扩大,在这一宏观审慎监管缺失的金融体系中,系统性金融风险引致大面积危机的爆发就在所难免。
国际金融危机也暴露出《巴塞尔资本协议II》的一些不足,其中突出的就是缺少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框架。《巴塞尔资本协议II》强调了商业银行风险的精细化管理,并提出了一揽子实施的方法和方案,这些方法是值得充分肯定并需要继续推行的;但其忽略了在精细化计量条件下资产和风险对市场的高度敏感性,及其所导致的顺周期效应,国际金融危机促使各国重新考量其金融监管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重新审视《巴塞尔资本协议Il》对商业银行监管的要求。一些美欧国家监管当局纷纷提出重构金融监管框架,把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改革的主要目标。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标志着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正在发生重大改变,旨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巴塞尔委员会正在着手完善监管规则,已提出《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简称《巴塞尔资本协议III》,2010年9月12日,27国已就该协议草案达成一致。《巴塞尔资本协议III》的正式颁布将对银行业监管提出更高的要求,我国银行业在这次危机中虽然基本上保持了平稳运行,但是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建立的时间比较短,相关的工作基础比较薄弱,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不高,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方面存在诸多不足。我国应以美国金融危机为借鉴,改革现行的银行业监管制度,提高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
二、相关文献综述
系统性金融风险通常是指金融风险从一个机构传递到多家机构、从一个市场蔓延到多个市场,从而使整个金融体系变得极为脆弱的可能性。系统性风险具有突发性、传染性和外部性。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前,中央银行和银行监管的相关理论都没有对系统性风险防范给予足够的重视,而理论上的局限也导致了应对系统性风险的政策工具的缺乏,长期以来各国银行监管机构普遍偏重于微观审慎监管。金融危机表明仅仅偏重于微观审慎监管已不足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与微观审慎监管相对应的是宏观审慎监管(macro-prudential Supervision),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出现在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公开文件中,它强调的是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安全,通过制定全面的金融稳定性政策来预防危机的发生(BIS,1986)。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提出金融稳定评估规划,为成员国提供其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评估,但宏观审慎监管依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无论在研究还是实务层面的进展都比较缓慢。本次国际金融危机后,宏观审慎监管才得到了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巴塞尔委员会主席、荷兰中央银行行长Nout.Wellink(2009)指出,未来监管体制安排的宏观审慎取向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扩充,要投入更多资源用于研究金融机构之间关系以及机构与整个金融环境关系,监督和监管机构则应该力争找到用有限的资源“反制”银行业系统风险积聚的办法。由美联储原主席保罗。沃尔克领导,欧洲央行行长特里谢、英格兰银行行长默文,金、萨默斯、克鲁格曼、周小川等组成的30人小组了《金融改革报告:促进金融稳定的框架》,提出的第一条金融改革指导性原则就把审慎监管的根本目标定位于“维护稳健的金融体系,防范系统性风险”(30人小组,2009)。美国政府自2008年以来提出了三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现代金融监管构架改革蓝图》、《金融监管改革框架》和《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G20在伦敦峰会、匹兹堡峰会达成的共识也均把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作为重要内容,以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
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各国学者还从《巴塞尔资本协议II》人手对宏观审慎监管进行了深入剖析,其中最受关注的就是监管资本、准备计提方式和公允价值核算的顺周期性问题。根据G20金融稳定论坛(2008)的解释,顺周期是指金融部门与实体经济之间动态的相互作用(正向反馈机制),这种相互依存的作用关系会扩大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并造成或加剧金融部门的不稳定性,众多学者认为,现有监管规则的顺周期效应加大了经济波动,从而导致更大的风险(Bernanke&Lown,1991;Blum&Hellwig,1995;Gordy&Howells’2006;]ean,2008)。关于监管资本的顺周期性,Heid(2007)证明了《巴塞尔资本协议II》的顺周期性确实存在,《巴塞尔资本协议II》相对于《巴塞尔资本协议I》大大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的研究表明风险敏感性的提高必然伴随着顺周期性的增强。另外,银行贷款违约损失准备金的计提方式和公允价值核算也可以导致显著的顺周期性。
针对监管制度导致的顺周期性,G20金融稳定委员会(2009)提出如下建议:(1)修正现有的以VaR为基础的风险评估方法,扩大压力测试对于资本充足率的影响权重;(2)提早确认贷款损失;(3)监管部门需要对杠杆使用情况建立数量化的监督指标和约束机制;(4)改进巴塞尔协议的资本监管框架,
建立动态准备金制度,在经济上升周期中要求银行保持更多数量和更高质量的资本金,而在经济衰退期降低这一标准。
三、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银行业监管制度反思
本文以最近发生的国际金融危机为研究背景,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角度,对欧美发达国家的银行业监管制度、《巴塞尔资本协议II》以及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进行反思。
此次金融危机源于美国,并波及到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美国是世界最大的经济强国,金融体系经过长期的发展和建设,已表现出相当的稳健性,金融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已达到相当的水准。近些年发生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俄罗斯金融危机等对美国的金融机构影响很小。正因为有这种自信,美国于1999年11月正式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正式废除金融业分业经营原则,重新回归到金融业混业经营。1988年7月公布的《巴塞尔资本协议I》和2004年6月公布的《巴塞尔资本协议II》在很大程度上是按照美国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设计的。但是;2008年9月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就在于美国的金融体系出了大的问题。次级贷款产生于美国的银行业机构,美国一些大的商业银行包括花旗银行、华盛顿互助银行等也在这场危机中遭受了沉重的打击,这是包括格林斯潘等美国金融精英们所始料未及的。英国女王也提出了疑问,为什么英国没有一个经济学家在这场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之前能够预见或提出忠告,引来了经济学家的深刻检讨。从整体上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在宏观审慎监管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正是这些缺陷使系统性风险得以产生、积累、传播并最终爆发。
《巴塞尔资本协议II》的出台意在弥补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I》的不足,从微观层面提供了更全面地处理银行业风险的一揽子方案,反映了金融风险管理的最新成果;在处理信用风险方面,鼓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对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处理和控制也提供了一套管理标准。《巴塞尔资本协议II》考虑了混业经营、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意在建立一个“精细计量和综合管理”的银行业风险控制体系。《巴塞尔资本协议II》在微观审慎监管方面给予了重点关注,却在宏观审慎监管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存在不足,本次金融危机暴露了这些缺陷。《巴塞尔资本协议II》的顺周期性在金融危机爆发后遭到了业界的批评。
鉴于金融监管制度和措施的重大失误是导致当前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在上述对美欧银行业监管制度和《巴塞尔资本协议II》反思的基础上,以他国经验教训为鉴,分析我国现行的银行监管制度框架,结合我国金融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金融危机对我国银行业的冲击,进而分析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方面的缺陷,是很有必要的。
系统性金融风险有其独特的内涵、特性、成因、作用机制、传导路径和破坏金融运行的方式,建立银行业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体系很有必要。考虑到系统性金融风险不仅与银行业直接相关,还与证券业和保险业直接相关,因此,采用系统科学方法分析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产生和传播,以及研究基于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的银行业监管时,不仅要涉及银行业各机构之间的关系、银行业与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的关系、银行业与各产业的关系、银行业与经济总体的关系,还要涉及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关系。研究银行业监管制度改革时,应把系统科学方法作为研究的主要方法,将整个银行业作为一有机整体。在研究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整个金融体系内部的相互作用和金融体系与社会的相互作用,并把银行业监管视为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认为,熵增加原理可以作为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理论支持。银行业作为一个复杂系统,各银行业机构的自发行为并不必然会保证整个银行业的有序运行。特别是在面临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情况下,单一银行业机构无序的自发行为会导致熵增加,直至引致整个银行业的不稳定甚至崩溃,所以,需要外部强有力的监管作为负熵的输入,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保证金融体系的有序稳健运行。
银行业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核心是构建一个以宏观审慎监管为基点的银行业监管制度。传统的银行监管理论大都认为只要确保了每一家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就能防止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所以,本次危机发生前各国监管机构将工作重心放在了微观审慎监管方面,事实上,金融体系中存在“合成谬误”问题,对单个银行来说是审慎合理的某种行为,但如果成为各银行集体的一致行动,则可能破坏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这次大的金融危机表明,仅仅强调微观审慎监管远不足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微观审慎监管不同,宏观审慎监管将所有金融机构视为一有机整体,关注金融系统的整体性风险,并以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作为监管目标。
四、基于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的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的基本框架
实施宏观审慎监管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对系统性金融风险保持高度警惕的监管制度,在这一宏观审慎监管制度下实行专业化监管和统一监管相结合,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目标出发,扩大监管范围,重构金融安全网,设立防火墙,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的设计需从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两个方面考虑。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法》没有给中央银行赋予足够的职能和宏观审慎监管手段以防范系统性风险,应当对《中国人民银行法》作出适当的修改,重视并发挥中国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和系统性风险防范中的作用,并将中国人民银行主持的金融稳定工作和金融生态建设作为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工作内容。目前,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主要从事特定金融行业的专业化监管,而中国人民银行并不具备针对系统性风险的统一监管的协调功能,应考虑建立国家系统性风险防范与控制委员会,并将其作为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的运行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如下:(1)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工作目标;负责构建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上报的信息进行系统化处理,作为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依据;指导“一行三会”对金融机构开展宏观审慎监管的工作。(2)有必要时,直接对金融机构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协调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监管工作,特别是协调交叉业务或综合化业务的监管工作。(3)启动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快速反应机制,负责金融危机管理行动的协调和配合,稳妥地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
制度建设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整体性监管制度。整体性即指银行业的整体效应不等于各银行业机构效应之和。相对于各银行业机构的效应及其简单总和而言,银行业整体的效应会发生质变。为了有效地解决合成谬误问题,宏观审慎监管需要考虑各银行业机构之间、各银
行业机构业务之间、银行业与社会经济体之间的相干性,将所有的银行业机构看作一个整体,建立能反映这一系统整体平稳运行的指标体系。监管主体从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国家金融运行整体最优出发,进行宏观压力测试,并根据这一指标体系的相关数据所对应的金融运行状况,按照一定的规则对银行业实施宏观审慎监管。
2 建立市场透明制度。为保证整体性监管的有效性,必须确保整体性监管指标体系数据的真实性。只有增强市场透明度,建立健全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使获得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真实可信。针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应对金融市场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标准进行规范,对银行业外部审计、评级机构、评级体系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3 建立金融生态建设制度。金融生态是与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生存和发展具有互动关系的各种要素的总和。良好的金融生态包括和谐的信用环境、稳定的经济环境、完善的法治环境、适宜的行政环境和优良的金融服务环境等几个方面。良好的金融生态有利于促进金融与经济的良性互动,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国家和地区的金融生态评估应纳入宏观审慎监管的工作范畴,有必要在全国分层次(国家级、省级、市州级、县级)推行金融生态建设制度。国家有关部门应对金融生态建设的内容和评估、管理制度提出工作要求。
4 建立逆周期审慎监管制度。这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必要条件之一,为了解决金融体系的顺周期问题,应建立逆周期监管制度,从监管上保证金融体系逆周期机制的正常运行。这需要适当探讨逆周期的宏观审慎监管制度的基本内容、相关的监管办法和规则。应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经济资本管理等银行管理方法结合起来,将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保证逆周期监管制度的贯彻执行,
5 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制度。系统重要性银行是指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影响较大的银行,即如果倒闭可能危及金融系统稳定性的银行。美国金融危机的一条重要教训就是缺乏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有效监管。我国应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制度,以国家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与控制委员会为牵头单位,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相应的监管职能,加强中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职能。应根据机构大小、传染程度、关联程度、集中程度和市场条件恶化程度等方面设计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判定方法;从信息披露、高层职位设立和选拔、市场战略定位、业务扩张、金融创新、资产质量、资本金水平等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制定更高的监管标准;更深入地探讨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主体的合理分工。
6 加强金融安全网,着眼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从目标选择、实施主体、实施客体、执行利率、操作方式等方面完善我国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实施“建设性模糊”策略,建立严格的事后信息披露制度,防止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分析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国际经验教训,研究我国实施存款保险制度的目标、方式和时机。提出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办法。从存款保险机构、职能定位、资金管理方法、费率厘定方法、赔付机制等方面探讨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构建我国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动态预警体系及相关制度,以预防为主,实施动态化和持续性的监管。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蓬勃发展,对银行业的监管也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是目前我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尚处于起步的阶段,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审慎监管理念滞后于金融产品的创新
始于20世纪70、80年代的金融自由化浪潮,提出了“要使金融产业在公开竞争中受益,并且使政府干预降到最小限度”的口号,即使在次贷危机发生前,以格林斯潘为代表的一批金融家仍极力拥戴“最少的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的理念,被认为存在“极端市场原旨主义的缺陷”。[1]意识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然而各监管当局和金融机构组织在巨大的金融创新产品产生的利益面前冲昏了头脑,审慎监管理念远远滞后于金融产品的创新,投资者又过分迷信那些同样为了利润忽视职业道德的评级机构,信息披露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投资者对创新产品的风险认识明显不足,此时,仅仅依赖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和滞后的市场纠正根本无力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投资者损失在所难免。[2]
2、审慎监管模式和风险管理措施的滞后
金融危机已成为过去时,后金融危机时代,大刀阔斧的金融改革势在必行,然而我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措施还比较缺乏。一方面我国目前对审慎监管还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问题找不到确切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模式大多是一些命令式的监管模式,过于传统和陈旧,已经跟不上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的发展,应当向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方式转变。最后,现阶段我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措施也相对滞后。
3、银行业金融机构队伍专业素质不明显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日益发展,金融衍生品也层出不出,如何科学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如何正确的对待和处理银行的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银行业团队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人员和高级经理人的培训以及他们自身的专业素质,直接关系到整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运营以及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二、后金融危机时代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监管建议
1、制定并完善审慎监管法律法规
完善的审慎监管法律法规对于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就我国目前对银行业审慎监管法律法规的构建而言还不够完善,一方面在某些监管制度方面根本没有可以继续支撑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法律规则具有滞后性,跟不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
2、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相结合
近些年来,我国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时候,大部分采用的是微观审慎监管措施,而对于宏观审慎监管的措施上有些滞后,所以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宏观审慎监管,使得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效结合起来。微观审慎监管是对一些个体的金融机构更加关注。宏观审慎监管是从整体上,系统性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宏观审慎监管区别于微观审慎监管的优点在于进行事前预防,有效的避免危机,而不是单纯在危机发生以后补救它。
3、慎对待金融创新产品,完善金融创新监管
金融创新指的是会引起金融领域结构性变化的新工具、新的服务方式、新市场以及新的体制。[3]多数经济学家认为,本次金融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美国的金融机构竞争激烈,为了赢得市场,就必须进行金融创新,而在推出的金融产品中却存在明显的风险,金融手段的滥用和监管的缺失是导致危机不断蔓延的根源。金融创新虽然推动了金融业的发展,但是其从诞生的那天给起就是为了规避监管。我们应当辩证对待现在市场上的金融衍生产品。充分意识到金融创新产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所贡献的力量,金融危机有它的必然性和偶然性,金融创新产品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使这样我们也不能对金融创新产品置之不理,一味舍弃。这就需要监管者完善对创新产品审慎监管的法律,将金融创新产品纳入审慎监管体系中,这样就可以将可能引起的银行业系统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
4、完善内部审慎监管机制,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随着金融创新产品的快速产生,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拥有一个现代化的监管团队和业务团队。
1.1银行业金融机构明显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过度销售”、“销售误导”、“充分告知”、“隐私保护”等方面分数明显偏低,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灾区。调查结果显示,主要体现在下述方面:一是银行在对消费者进行风险评估时,27.27%的消费者反映,银行存在根据其需要购买的产品来引导其在测评是选择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45.45%的客户反映银行要么代为完成风险评估测试或是风险评估形式不规范。二是银行仍存在过度销售。高达73%的客户反映银行存在过度销售的行为。三是银行信息披露不到位,风险提示明显不足。高达85%的客户反映,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对产品的风险提示明显不足甚至未做提示,而对于银行的产品介绍只有3%的客户清楚地知晓自己购买的产品情况,大部分消费者无法理解产品的具体内容和运作情况。
1.2监管部门对于消费者保护的作用显著偏低,监管部门对于消费者保护的效果不尽人意。其中,高达81%的消费者都认为监管对于消费者的宣传教育不够充分,同样高达81%的消费者认为监管对消费者保护的效果不佳,问责力度明显不足。
2银行业消费者保护不力的监管原因分析
2.1法律保护缺失,导致监管问责不力,消费者保护不足。对银行业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银行业消费者保护基本立法缺位。目前我国尚无关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立法。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然没有将银行业消费者与其他消费者加以区分。《商业银行法》仅在第三章规定了对存款人的保护。《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仅在立法目的中有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的规定。二是作为银行业监管部门,银监会针对消费者保护的监管规制往往过于原则,缺乏针对性和强制力。特别是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和知情权两大最为关键的权益保护上,缺乏具体细化的监管规定,难以作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问责的有力依据。
2.2缺乏专门的银行业消费者保护监管机构,监管资源配置不足,专业化程度不高。当前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主要侧重于对金融机构的规范性、风险性进行监管,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监管较为薄弱。且金融分业监管体制虽能满足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细致化监管要求,但很难从容应对金融混业发展引发的监管漏洞。另一方面,虽然,2012年3月,银监会获批设立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但目前各派出机构尚未配备专职的消费者保护工作人员,监管人员对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业知识欠缺储备和更新,监管资源的分配不利于形成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的专业化优势。
2.3传统的监管方式无法实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监管。多年来,以审慎监管为重心的监管架构主要致力于机构或单体风险管控,对市场行为监管的重视不够,激励不足,规制不严。而风险为本的监管更多专注于过程管控,使得监管规制变成事后提醒而很难实现“监管前移”。然而,像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出现的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提供不适合的投资建议,泄露消费者信息和隐私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恰恰处于审慎监管和风险监管的盲区。传统的监管方式难以及时发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偏差,进而制止、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发生。
2.4消费者投诉渠道不通畅,缺乏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消费者与商业银行发生纠纷后,银行业消费者较多地依赖于向监管部门投诉或是向银行投诉。然而,消费者投诉的效果,特别是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却不容乐观。目前,银监会主要依照《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和《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规程》进行处理。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认可度和强制力有限,进而导致处理效果不佳,问责力度不够。
2.5金融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造成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不足。金融产品相比一般产品涉及的专业知识较为复杂,而银行业金融该机构拥有涉及金融投资、数理统计、财务会计、法律等全方位知识背景的专业团队。因此,消费者在产品购买、定价、利益分配甚至诉讼等方面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同时,银行业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对于金融产品和服务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银行业消费者事后的自我保护能力明显不足。
3加强消费者保护监管的政策建议
3.1完善现有金融法律首先要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明确列入监管目标。金融消费者保护不仅是维护消费者个人利益的需要,也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金融监管的目标既包括维护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也包括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标。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创新金融监管理念,将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与审慎监管并重,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固定。其次,制定《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在《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明确银行业消费者的权益,突出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如实陈述、全面披露、平等对待、信息保密等义务,并赋予监管机构强制权和处罚权。最后,细化监管规则对消费者保护的要求。突出完善对客户信息安全保护和消费者特别是弱势群体知情权的保护要求,并增加相应的问责条款。
3.2提升银行业消费者保护监管的专业化我国在现行“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框架下,银行业消费者保护职能不仅缺乏相对审慎监管的独立性,还散落于多家监管机构。在各监管当局都已成立消费者保护部门的背景下,强化银行业消费者保护部门的资源配置,实现银行业消费者保护监管的专业化,形成在履行银行业消费者保护职能方面的专业优势,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3.3践行以消费者保护为导向的行为监管行为监管是对审慎监管的必要补充。行为监管强调主动监管,实施提前干预,鼓励有序竞争。对我国而言,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硬约束制度框架下,银行业实施行为监管应坚持“以机构监管为主导,以功能监管为支撑”的原则,提前介入、有选择地干预金融机构产品的销售和服务流程,形成新的监管切入点。从产品全流程入手,分析影响利益分配的各个环节,包括产品设计审批、市场营销、信息披露、售后管理、投诉处理等。重点纠正金融机构服务行为偏差,严格产品销售标准,细化金融服务标准,从源头上预防银行业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发生。
3.4理顺银行业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建议坚持“先机构后监管,先基层后总部”的原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明确各层级的消费者投诉受理程序规程。监管机构应督促银行业机构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争议解决机制,因为银行始终是处理消费者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其次,可以在监管部门的主导下,为金融消费者的纠纷提供一个自律性的协调机制。银行业协会可以设立专门的处理消费者投诉会员单位的机构,并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规则,为消费者投诉提供一个平台。三是各级监管机构在工作的基础上,增设专门的消费者投诉受理部门,对消费者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解,督促有关金融机构限期解决问题。
回首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世界金融发展历史,其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金融创新风起云涌,新的机构、新的工具、新的市场、新的交易方式和管理方法不断推陈出新,极大地提高了金融效率,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内生推动力量。但与此同时,伴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全球性、地区性的金融危机和银行危机此伏彼起,金融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在此情况下,如何兼顾安全与效率,处理好创新与监管的关系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重要研究课题。
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关系,始终是矛盾的对立统一。一方面两者具有统一性:金融监管能支持和引导创新,能消除创新的负面效应,金融创新则包含和促进了金融监管的创新;另一方面两者又是对立的:金融创新增加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削弱了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监管则可能抑制金融创新的效率。这种矛盾的发展过程,在现实中表现为两者之间的一种博弈。
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博弈能否达到均衡,与监管当局对待金融创新的态度和监管方式密切相关。哪一个阶段金融监管支持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和银行业就会取得快速的发展;哪一阶段金融监管抑制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和银行业的发展就明显偏缓。而且,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之间也是这样。
一、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乏力:来自监管的滞后约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机构发生了重大变革,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多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陆续建立,并在90年代后期开始引入了外资银行;在业务交易方面,除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外,创办了个人消费信贷、中间业务、同业拆借、银行债券和外汇交易活动等等。这些实际上都是金融创新。通过这些创新,我国银行业的金融资产品种逐步走向了多样化,不断满足居民、企业和金融机构追求利益和规避风险的需要。
但这只是自我从纵向上比较的结果,若同西方发达国家进行横向比较,就不难发现我国的金融创新水平还是十分低下的。
(1)目前国际金融衍生品工具已发展到1200种,外国银行大部分已从传统银行业务转向现代银行业务,但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工具和创新产品都非常之少,传统的存、贷款和结算业务仍然是中国金融服务业的业务主体。
(2)西方国家中间业务收入在银行营业收入中的占比不断上升,已普遍超过25%,而我国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在其全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仅为1.15%、0.9%、3.94%和1.08%。
(3)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已基本形成表外业务同表内资产负债业务各占一半的发展格局,不少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收入已超过总收入的一半以上。而我国银行业的表外业务主要集中在传统的结算和业务上,其总量不足银行业务总量的5%。
(4)我国的消费信贷品种和规模非常有限,1999年末在银行各项贷款余额中的占比仅为2%,而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的占比达到20%以上。
(5)我国外汇市场仅开设美元、港币和日元兑人民币的即期交易,而且只开上午场。西方国家的外汇市场则是全天候、全球性的市场,绝大多数货币都可进行交易,开有即期、远期、期货、期权等多种交易方式。
关于中国金融创新落后的原因,一些学者已进行分析,如受到体制制约、环境制约、管理制约、技术制约和观念制约;由于市场机制问题、管理体制问题,金融主体创新的意识不强等等,这些方面对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确具有重要的影响。但是,从深的层次分析,则是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发展的滞后,导致了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乏力,制约了银行体系向更高级阶段发展。
其一,现行的合规性监管压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主观能动性。所谓合规性监管,就是把监管的重点放在金融机构的审批和业务经营的合规性上,明确规定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要求金融机构只能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违规则要受到严厉处罚,处罚对象包括违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这种合规性监管对于维护金融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这种安全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特别是由于处罚时掌握政策及把握尺度的差异,同时各金融机构在理解法规和执行时的差异,导致这种监管方式极大地压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主观能动性。
其二,仍然存在的较为严重的金融管制扼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金融管制的放松是金融创新至少需要的两个金融环境之一。从我国来看,在诸多方面仍存在严格的金融管制,这种管制压缩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首先,在业务范围上,实施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抑制性金融监管政策。其次,利率水平还没有市场化,银行存贷款利率基本上是由中央银行确定的。第三,外汇管制十分明显。此外,由于政策把握力度不准,将强化监管等同于加强管制的现象也十分突出。
其三,缺乏创新的消极监管约束了金融创新的发展。所谓消极型监管,就是注重对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批评、训斥、处分、处罚,而不是对金融机构的合法有益的经营行为进行表扬、奖励;对金融机构各种超出现行规定的创新行为不是结合实际地进行具体分析,加以疏通和引导,而是不加研究地予以堵截和取缔。
其四,金融监管对创新的保护和激励机制尚未形成。监管激励是金融监管当局通过保护产权和推动相关制度措施来推动创新。如制订金融创新专利保护法律,维护金融创新成果的独立性;制订创新的相关条例,明确金融创新的有关程序和有关优惠政策;制订金融安全条例,引导金融机构正确处理好金融创新过程中安全与效率的关系。我国目前这些都是不完善的。
其五,被动的事后监管突出了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监管部门总是在出了金融风险以后再去充当“消防队”,而不是在风险发生前,积极主动加强监管去控制风险。这种情况之下,金融创新的风险效应无疑被放大了,引致监管部门“急刹车”,采取严厉措施进行大规模的整治和规范,从而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主创新活动。
其六,忽视效率的单一目标监管创造不出竞争性的市场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是金融创新需要的第二个方面的金融环境,金融市场的竞争有助于培育创新的主体——熊·彼特意义上的金融企业家。但是在我国,四家国有银行仍然处于垄断地位。而且近年来,由于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我国更加突出了金融安全,安全已几乎成了金融监管的惟一目标,在防止金融机构之间恶性竞争的同时,一些合理的、有助于增进金融体系效率的竞争也遭到人为的遏制。
其七,监管当局自身能力不足,难以充当创新的“第一行动集团”。按照新制度经济学(Newinstitutionaleconomics)的观点,创新的首要步骤是形成“第一行动集团”。由监管当局担当“第一行动集团”是可行的。但是金融监管当局的创新能力却相对不足,由其主导的金融创新供给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创新需求,而且带有明显的政府“偏好”,降低了金融创新的市场针对性。
二、加速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几个现实问题的思考
(一)金融创新:中国银行业竞争力提升的主要途径从国外银行业的发展看,80年代以来,传统的银行业务已逐步进入衰退期,通过创新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和提供新的金融服务,已成为国际银行业增强竞争实力、稳定和开拓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我国银行业虽然尚未进入衰退期,但目前传统存贷款业务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利润比重已在逐年下降,必须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随着我国加入WTO,银行业市场将逐步对外开放。因此,中资银行只有加速金融创新,才能增强中资机构的核心竞争力而立于不败之地。
(二)金融创新:新世纪中国金融发展的动力之源
从世界各国金融业的发展来考察,金融发展的主要推动力来自于两个方面:其一是改革推动;其二就是创新推动。我国银行业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加速发展,主要归功于体制转换和改革政策的推动。但是,在新的世纪里,金融发展中改革政策因素、体制转换因素的推动力将逐渐减弱,中国金融发展必须依靠新的动力——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内生推动力量,通过金融体系内部各种要素重组或创造性变革所出现的金融创新,可以不断地创立更为合理的金融制度、更为先进的组织管理形式、更为全面和优良的金融业务、更为丰富的金融工具和更多类型的金融机构,由此推动整体金融业不断向前发展。
(三)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与发展方向
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在提高金融业效率的同时对安全却产生了诸多的负面影响。要充分发挥金融创新对银行业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而将其负面作用降至最低,主观方面要求我们从增强金融创新的规范性入手,在创新来临之前,确立正确的创新原则和方向。
1.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基本原则。
(1)收益与风险对称原则。金融创新必须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实现风险与收益均衡的条件下,既规范稳健,又灵活大胆地进行。
(2)满足金融需求原则。金融创新是为满足现实的金融需求,没有需求的创新是毫无价值的。
(3)国际通用性原则。随着中国加入WTO,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必须考虑到与国际接轨的问题。
2.银行业金融创新的发展方向。
其一:为实质经济发展服务的创新方向。金融与经济存在不可分离的依存关系,金融产业的基本功能就是满足实质经济运行中的投融资需求和金融服务性需求,脱离了实质经济运行,金融创新也就失去了实质性意义。因此,必须以开发和强化金融产业基本功能为立足点,以满足实质经济运行中的金融需求为出发点,坚持为实质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才能使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具有坚实的基础和真实的动力,才能使创新具有实质性意义。
其二:追赶国际领先水平的创新方向。戈德·史密斯和爱德华·肖等人认为,各种类型国家的金融发展大致沿着一条道路前进,只不过在不同的时间序列上处于不同的阶段。按照这种观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业会逐步向发达国家靠拢,但是很缓慢。而金融创新的出现,改变了这种状况,它使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发展有了一条相对的捷径。只要发展加强追赶发达国家水平的原创性创新,加快对发达先进金融领域的吸纳性创新,就能使发展中国家金融产生跳跃性的发展,从而缩短赶超发达国家水平的时间。
开放趋势下银行业的金融创新与监管制度创新(下)
2002-01-14
根据上述两个基本方向,从现阶段我国的具体实际来看,我国银行业应在以下领域尽快取得突破和发展。
网络银行。网络银行是运用信息技术及现代通信技术打破传统的银行组织界限,以网络为基础进行银行业务活动。它通过构建电子的“虚拟银行”,让人们从网络渠道取得、利用金融信息资源,从而提高银行的工作效率以及对客户服务的效用。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网上银行业务,不仅可以突破传统银行服务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而且可利用这次难得的发展机遇,降低业务成本,巩固和扩大客户群体与市场份额。
金融控股公司。全能型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拥有若干家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独立金融子公司控制权的金融集团。其优点是:控股母公司能运用组合理论、协同理论和能力理论对子公司进行战略协调和管理,子公司作为经营实体独立从事经营活动。因而金融控股集团在整体上可视作全能型银行,在分业经营体制下,提高自身整体竞争力,应对外资银行混业经营的挑战。
中间业务。随着商业银行从劳动密集型向知识技术密集型的转变,投资理财、信息咨询、资产重组和衍生金融工具等中间业务将成为现代商业银行发展的主流,也是商业银行竞争的“聚焦点”和经营利润的增长点,特别是外资银行进入后,将在这一领域形成严峻的挑战,中资银行如不加速金融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在与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中将会迅速败下阵来,丧失这一新的利润增长点。
消费信贷。消费信贷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措施。发达国家信贷消费在消费中的占比一般达40%以上,消费信贷在银行贷款中的占比在20%左右,形式多样;而我国目前仅有2%左右,形式非常单一,必须通过创新来满足不断增长的需求。
国际金融业务。随着金融经济时代的来临,金融已逐渐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与外资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在办理信用证、款项划拨及各类国际融资业务时都处于劣势,无论是清算服务还是结算业务,其速度和质量均不如外资银行。如不加速创新,迎头赶上,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将丧失这一规模不断壮大的业务领域。
投资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业务是近年来世界各大商业银行积极创新和发展的业务领域,它的兴起是银行业开始向规模化、全面化发展的重要标志。我国银行大力发展投资银行业务,对加快经济改革步伐,促进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有重要意义。
三、监管制度创新构想:提供促进金融创新的监管制度安排
(一)监管制度创新的原则
1.效率与安全相结合的原则。金融监管制度的创新要将安全与效率同时兼顾,不能重此轻彼。
2.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设计规范的监管标准是维护金融业公平竞争的前提,但是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区对不同的机构按单一的标准进行规范,则很可能会给一些经营情况良好的金融机构的发展形成桎梏。
3.短期性与长期性相结合的原则。既应注重在短期内维护金融安全,又要注意在长期内盯住发达国家的金融水平,鼓励追赶发达国家的金融创新。
4.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既要放松管制,鼓励创新,又要针对放松管制和金融创新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加强监管,保持金融稳定。
5.适度监管的原则。监管过严即金融管制会抑制金融创新,阻碍金融业的发展。但是如果对金融创新活动不加监管,则会增加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危害金融安全,反过来也阻碍金融创新和金融业发展。因此,从促进创新的角度来看,把握适度的监管是极其重要的。所谓适度监管,如下图所示,就是使监管的收益——成本之差尽可能最大化的监管区域。
(二)适应我国银行业金融创新需要的监管制度创新构想
1.加快监管理念创新步伐,建立适合和支持金融创新的监管模式。
(1)在监管目标模式上,由合规性监管向目标导向型监管转变。金融监管应该是目标导向的,即监管者规定明确的目标,但不规定具体的做法,只要能够达到相应监管标准,商业银行便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由行为。目标导向型监管是实现由中央银行外部监管为主向商业银行自我管理、自我控制为主转变的必然选择。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易于获得相对宽松的金融创新环境。
(2)在监管内容上,由全面监管向重点监管转变,突出加强对资产风险和创新业务的监管。即由支付风险监管向资产风险监管转变,由传统业务监管向中间业务等创新业务监管转变。
(3)在监管方式上,由直接的监管检查向间接的考评监督转变,由普处向监测考评转变。变简单的检查和处罚为间接的监测监督和评价,变单纯的行政制裁为自发的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变一味的经济和行政处罚为将机构升降格、业务种类增减、高管人员准入退出等方面结合起来实施综合治理。通过这种诱导式、监测式监管,变较为直接和严厉的金融管制为间接和相对宽松的市场化监管,给商业银行一定的自主创新空间。
(4)在监管程序上,由风险事后控制监管向风险过程控制监管转变,建立实时监管制度。实时监管与事后监管的区别在于实时监管是对金融业务处理全过程的监管,不仅重视结果,更重视过程。实施实时监管有利于对各商业银行的金融活动及时进行规范和引导,支持和促进金融创新的发展。
(5)在监管组织架构上,由单向被动式监管向双向互动式和联动式监管转变。加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进行沟通和交流,促使监管人员对商业银行作出更切合实际的评价,有利于被监管者充分了解相关的监管政策和标准,从而抵消和抑制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
2.逐步改革现有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框架,为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创新创造空间。打破“渐进式改革”的常规,实行“跨越式改革”,目标定位在世界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最新走势上,实施统一的监管,建立统一的监管框架。这不仅符合未来混业体制改革的需要,而且即使是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实施统一监管也有利于促进金融创新和加强对各种类型金融创新活动的监管。
3.建立并启动经营绩效考评和差别监管体系,逐步构造支持商业银行优化发展、加速创新的激励机制。一是建立金融机构市场优化制度,形成有进有退、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二是建立商业银行业绩综合考评体系,形成良性竞争、汰劣扶优的市场化监管机制。三是扶优限劣,建立差别监管制度,鼓励发展快、管理规范的机构加快创新。
4.建立并启动金融创新支持体系,逐步构造银行业良性有效发展的生长机制。一是规范金融创新业务市场准入制度。对有意逃避金融监管、转移风险和投机性强、潜在风险大的创新业务要严格限制,实行审批制度;对有利于增加有效利润、有利于增强竞争实力、有利于改进服务的创新活动要积极鼓励,实行报备制度。二是加强引导,建立金融创新目标导向制度。由中央银行《金融创新指导意见》和《金融创新风险管理指南》等,对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给予窗口指导,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对创新业务的风险管理。三是建立创新业务绩效评价体系。通过分析各类创新业务的成本利润率、相关业务支持率、资产风险度、内控管理等指标,形成考评机制,真正扶持那些有效益或有潜力的创新业务。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III;原因分析;未来趋势展望
中图分类号:F831.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1.4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1-114-03
巴塞尔协议III是由国际清算银行制定,同时得到世界各主要经济体的中央银行(即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参与制定并同意实施的全球金融监管标准。作为巴塞尔协议的第三版,协议着眼于通过设定关于资本充足率、压力测试、市场流动性风险考量等方面的标准,从而应对在2008年前后的次贷危机中显现出来的金融体系的监管不足。协议强化了资本充足率要求,并新增了关于流动性与杠杆比率的要求。例如,在巴塞尔协议II中,对于信贷和其它信用资产的风险的衡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外部机构(特别是信用评级机构)的评定,而这些机构又不在被监管的范围内。这导致了一些事后得知并不安全的资产(如某些债权抵押证券)在当时被贴上了非常安全的AAA标签,而这些也对金融危机的产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巴塞尔协议III中,这此信贷产品的风险的衡量则被要求进行更为严谨的情景分析。
2012年11月9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及美国货币监理署《监管机构关于资本规则制订的指引》(参见附件)的联合声明,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将推迟巴III协议下资本新规在美国实施。美国监管机构在2012年6月了原定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资本监管新规,但在公示审议过程中,收集到了大量修订意见,鉴于此决定推迟美国巴III框架下资本监管新规的实施。
二是将尽快完成巴III框架下的美国资本监管新规修订。作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员,美国监管机构高度重视此前商定的实施巴III时限,并将尽快完成规则制定过程。监管机构将会在充分考量操作性及各种因素后确定实施日期和过渡期。
一、美监管机构推迟实施巴塞尔协议III可能的原因分析
(一)资本监管趋严加大美国银行业资本压力
针对金融危机中美国银行业存在的问题,巴III重点对资本监管框架进行了改革,具体包括:提高资本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加强资本风险覆盖能力,并引入系统性重要银行概念加强宏观审慎监管,资本监管趋严加大美国银行业资本压力。
一是美国银行业整体资本仍存在缺口。后金融危机时代,美国银行业在政府支持下,对次贷等有毒金融资产进行了减记,逐步实现了资本负债表的去杠杆化,但相对于当前经营规模,其大幅减记过的资本金仍较为薄弱。2012年6月美联储报告,称有些金融机构在满足巴III的监管要求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按新资本监管规定,美国最大的19家银行控股公司存在的资本金缺口约为500亿美元。
二是系统性重要银行概念进一步提升对美国大型银行的资本要求。2012年11月1日,G20金融稳定理事会公布了2012年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名单,并首次确认了资本金追加规模。其中,摩根大通、花旗集团资本金除需满足8%要求外,还需按照风险加权资产提升2.5%,美国银行、纽约梅隆、高盛、摩根斯坦利需提升2%,富国银行需提升1%。
(二)相关监管加强短期内冲击美国银行业经营模式与效益
巴III在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同时,短期内也对美国银行业盈利能力和方式形成了冲击,进而可能对美国经济复苏产生不良影响。
一是巴III实施将冲击银行信贷业务扩张。巴III对资本金质量、规模与覆盖风险范围要求,在美国经济面临“财政悬崖”等不确定因素背景下,将损及商业银行信贷竞争能力。若资本金不能得到有效补充,商业银行将被迫对资产负债表进行缩减,对实体经济惜贷情绪将进一步增强。此前,美国银行家协会、金融服务圆桌会议组织、及证券行业与金融市场协会均已表示,巴III的执行会损及银行信贷、抑制经济增长并冲击到国家竞争力。
二是巴III实施将迫使银行退出MBS等市场。巴III吸取了次贷危机教训,加强对MBS等资产证券化产品、CMO等金融衍生交易等监管,大幅提高相关的业务资本占用要求。资本新规实施后,随着MBS等金融产品对资本占用大幅上升、资本筹集难度增加,美国银行业或将被迫退出相关金融市场,进而或将制约美国金融市场、乃至美国经济的复苏与发展。高盛在此前的一份报告中指出,在全美25家大型银行中,超过一半的银行盈利不足以覆盖资本成本,导致银行股股价下跌。报告警告称,巴III使银行业务结构被迫发生变化,其对银行利润下滑影响甚至大于美国经济不景气。
(三)美国监管机构面临国内修订规则诉求的压力
巴III致力于多层次下金融监管,提高资本监管灵活性是巴塞尔委员会为增强银行系统损失吸收能力的一项重大改革,多层级监管体系更加复杂,诸多规则仍存在较大争议,难以短时间内完善制订。巴III仅在资本框架下就提出了最低资本要求、资本留存缓冲、逆周期缓冲资本、系统性重要银行附加资本等四个层次监管体系,而除了资本监管框架外,还首次提出杠杆率、流动性等监管指标。这些监管体系,特别是新体系的搭建及完善,需要一个长期而稳定的推进过程。美国金融监管机构于2012年6月推出资本监管规则修订草案后,在11月前已收到了超过2000条具体的修订意见。这些意见若得不到有效和妥善处理,仅从立法过程而言,资本监管新规于2013年1月1日实施仍显得较为仓促。
二、美监管机构推迟实施巴塞尔协议III可能的影响分析
(一)巴III框架下美国银行业监管将暂时缺位
巴III在巴塞尔委员会27个成员国框架下,是一个统一推进的过程,作为一揽子危机应对的方案,也是各国对金融监管改革的力度和标准进行争论和妥协的产物。 一是美国银行业将暂时缺位巴III监管框架。随着美国监管机构无限期在美国推迟实施巴III协议,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在G20峰会中确立的,2013年建立全球统一银行业资本监管新标准至2019年全面达标,在美国银行业金融监管方面将暂时缺位。二是巴III全球资本监管框架或将难以推进。巴III在各国实施是一个循序渐进过程,若美国银行业短期内不能加入,并强制实施相关监管要求,那么在未来推进和深化过程中必将更难以跟进。而就全球银行监管框架而言,若美国银行业不能加入到其中,其监管体系也将无法有效运行。
(二)巴III在全球实施推进的进程或将整体放缓
巴III具有非强制性、存在“监管套利”和“各国政策搭配”的可能,在美监管机构率先表态暂停在美国实施巴III后,其他主要国家金融监管体系将采取观望态度,并致力于加强本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
一是美国或将率先推进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在无限期暂停实施巴III后,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尽管承诺尽快对美国资本监管条款进行修订,但预计修订条款的推出将在2013年初“财政悬崖”系统性风险缓解、美国银行业资本压力减轻的前提下,也就是2013年下半年才可能对巴III实施再度有所行动。同时,美国金融监管当局还承担着加快推进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实施的重要任务,两大监管体系在部分监管内容上存在异曲同工的效果。在巴III实施暂停背景下,美国金融监管法案的向前推进实施,将反过来影响巴III具体实施条款的修订。
二是欧洲或将推动区域银行业同盟和监管体系建立。欧洲金融机构在欧债危机反复动荡中自顾不暇,除了致力于加快建立泛欧金融监管体系的德国外,其他各国监管机构(特别是出现欧债危机的国家)考虑的,不是通过巴III监管框架夯实欧洲金融监管基础的问题,而是如何通过欧洲央行、欧洲稳定机制(ESM)等获得银行业金融救助的问题。在相关背景下,欧盟主要国家甚至还未形成一套可供讨论的巴III新资本协议实施框架。由于存在“监管套利”可能,在美国未能重启实施巴III计划之前,欧洲主要国家监管机构或将推动内部银行业同盟救助和监管体系的建立,而不会将自身强制纳入全球资本监管的框架下。
三是其他主要国家推进实施巴III将更为审慎。截至2012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27个成员国中,仅中国、日本、瑞士、印度等8个国家已推出了新资本监管框架,并计划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借此巩固和加强本国金融监管体系。但在欧美全球银行业两极推进巴III实施出现停滞背景下,相关国家未来推进过程中必将更为审慎,逐步妥善实施。
(三)巴III在未来推进中或面临更多调整诉求
巴III在指标设定和风险计量过程中,更考虑到发达国家银行业经营情况,针对美国银行业在金融危机过程中存在问题改革更为充分。这就造成了两个问题,一方面就全球体系而言,危机后的监管改革更象是开西方的药治全球的病,部分经营良好的发展中国家银行体系,因国家评级问题缺乏巴III要求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另一方面对欧美等金融机构改革推进较快,迫使银行对盈利模式和资产的风险结构进行较大的调整。各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水平将对银行的资本来源和业务结构产生较大影响,对于遍布全球的美国银行体系来说,以上都将是巴III正式推出后将面对的现实问题,未来巴III监管框架存在顺应各国监管要求进一步调整的可能。
三、美国实施巴塞尔协议III的未来形势展望
(一)推迟实施巴III将暂时减轻美国银行业短期内所面临的资本约束冲击
美监管机构推迟实施巴III,将短期内缓解美国银行业资本不足的难题,美国银行业获得了宝贵的时机,通过不断与监管机构对条款细节的商定,借此对资本和业务结构进行进一步优化调整。
一是将暂时减缓商业银行的再融资需求。从新资本构成看,巴III强化了普通股的重要性,减轻了创新工具和优先股对一级资本的补充。而美国银行业具有商誉和无形资产比例高、优先股比例高、可供出售证券未实现损益高的特征,巴III实施将造成核心资本的大量缩减。以近期公布摩根大通三季报为例,2012年三季度末按巴塞尔I计算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4%,而按巴III估算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仅为8.4%,尚未满足对其要求的10.5%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的达标标准。巴III新标准下资本补充难度的加大,将造成美国银行业短期内再融资压力上升,进而对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造成剧烈冲击。
二是将暂时缓解商业银行经营结构的调整压力。从资本覆盖的风险资产(资本充足率分母项)范围看,巴III增加了资本的风险资产覆盖范围,并增大了对MBS资产证券化为代表的一系列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资产权重。以近期美国房地产复苏带动走高的MBS市场3为例,若参照新资本要求,资本成本大幅上升,将使得美国银行业被迫退出MBS市场,进而造成该市场流动性和资产价格大幅下降,威胁到美国经济复苏进程。
三是短期内有利于维持全球金融市场稳定。相对于计划如期实施巴III的成员国银行业,美国银行业在场内外金融交易规模,暂时不会受到资本约束。金融市场格局暂时将维持现状,各美资银行在未来金融交易中将以更主动姿态展开,适度保持对风险资产占用较高的市场业务参与。同时,美国银行业资本结构参差不齐,若不经过严格论证,强制要求各银行在更严格的统一资本框架下,将造成短期内大量银行相互兼并或分离产生,进而威胁到金融秩序的安全。
(二)美国推进实施巴III的时机将取决于未来美国经济改善情况等因素
美国金融监管趋严的大趋势暂时不会发生改变,在目前情况下,美国银行业也将顺应趋势加快自身资本结构调整,预计未来再度实施巴III仍将视未来具体情况而定。
一是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未改。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复杂金融环境中,美国监管机构虽在巴III框架下短期内放缓了对银行业的资本要求,但在国内金融监管法案推动下,加强银行业资本监管、金融机构去杠杆化、金融产品简单化等大趋势未发生改变。
二是巴III对美国银行业评级影响值得关注。从银行业评级角度看,若全球主要银行业均按照巴III要求提高资本约束,主要评级公司将参照新标准评级。若美国监管机构不及时跟进巴III,在巴III推进过程中,美国银行业评级下调风险值得关注。 三是巴III在美实施推进仍取决于经济等多方面因素。随着美国财政悬崖不确定因素消除、欧债危机逐步缓解、以及全球复苏形势趋稳走强,作为次贷危机的发源地,美国金融监管机构有动力继续在全球框架下加大巴III实施力度,但取决于美国经济、金融改善情况等因素。
(三)推迟实施巴III是美国的权宜之计,不会改变未来整体方向与目标
整体看,美监管机构推迟实施巴III是在当前美国经济复苏面临“财政悬崖”威胁下、欧债危机持续动荡等内外部环境交织困扰下,对美国银行业资本监管暂时放松的权宜之计,从长远看美国加强金融监管的趋势和方向未发生改变。
[关键词]混业经营;监管;挑战;对策
一、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
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日本等国先后取消分业经营的限制。英国在1986年完成了金融“大爆炸”的改革,允许银行兼并证券公司,形成经营多种金融业务的企业集团。随后,日本于1998年实施“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放宽了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业务限制,废除了银行不能直接经营证券、保险业务的禁令,允许各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该法案允许银行、保险及证券业互相渗透并在彼此的市场上进行竞争,取代了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严格分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通过,意味着美国实行了60多年并由美国传播到世界各地从而对世界金融经营模式产生了重大影响的金融分业经营制度走向终结,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当今世界金融业经营的普遍模式。
尽管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体制,但目前在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之间仍然已经出现了许多业务合作和金融创新,开始突破了分业经营界限。我国国内银证合作、银保合作业务发展迅速,相继出现不同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表1)。
二、广西金融业基本情况和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
(一)基本情况
1.银行业是金融业的绝对主体。2006年初,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5503个,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同比减少,而其他银行类机构增加。2006年6月,金融机构资产规模5256.93亿元,全区金融资产总计10340.4亿元。2006年6月末,广西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4708.4l亿元,本外币贷款余额3481.00亿元,截至2006年6月末,广西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人民银行)实现账面利润26.33亿元。广西银行业健康发展,地方金融企业和农村信用社改革不断深入。
2.证券业在改革中发展。2006年6月底,广西共有法人证券公司1家(广西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营业部37家,证券服务部门26家,证券中介服务部门6家。期货经纪公司0家,期货营业部3家,2006年1~6月期货交易额102.56亿元,股票交易额725.28亿元。广西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正在增资扩股,注册资本由原先8亿元增资至16亿元,并积极谋划上市。
3.保险业运行平稳,发展亟待加快。2005年末,广西共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327家,营销服务部453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36家,保险总资产157.1亿元。2005年实现保费收入73.17亿元,保险深度为1.82%,比全国(2.7%)低0.88个百分点;保险密度为148.55元,仅为全国(380元)的39.10%。
(二)金融监管面临新挑战——混业经营初露端倪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监会挂牌成立,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初步完成,在广西亦建立了这些金融监管部门的分局,由此形成了目前“一行三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金融监管格局。但是,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在广西已经初露端倪。
1.从广西金融业内部环境看,银证合作、银保合作业务合作发展迅速。2002年12月,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与广西国海证券公司再次强强联手,双方签订《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战略合作意向书》,由此拉开双方在资产管理业务上战略性合作的序幕。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与国海证券一直有着密切的业务合作关系,双方在银证通、银证转账、法人资金清算、网络结算和存管银行等方面取得了骄人的业绩。广西建行、中行、农行等国有商业银行也与广西区内的国海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光大证券等建立密切的银证合作关系,银行接受委托发行、兑付各类有价证券业务,接受委托代办债券还本付息、证券资金清算、“银证转账”业务、基金托管等业务。银保合作业务也发展迅速。2002年12月30日,工商银行广西分行与新华人寿保险南宁分公司签订全面合作协议,业务合作范围主要包括:销售保险业务;收取保险费、支付保险金;资金网络结算;银行卡业务;电子商务;联合开发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等。中国人保和中国农业银行互为最大银保合作伙伴,农行广西分行在中间业务收入结构中,类特别是保险类收入占比快速上升,从1999年的3.77%剧升到2003年的16.91%。2006年,农发行广西北海市分行抓住银监会批复农发行开办保险等中间业务的机遇,与中保人寿、太平洋寿险等保险公司签署了银保合作协议,建立银保“联姻”关系。2006年8月25日由广西保监局、广西银监局联合举办银行保险合作座谈会,广西的银行、邮政储蓄机构将与保险公司加强合作,广西保监局局长金坚强表示,广西各家银行、保险公司今后将在银保方面加强合作,大胆突破目前合作模式表层化、合作产品同质化的现状,进一步满足客户的金融保险需求。
2.从广西金融业的外部环境看,混业经营是发展趋势。虽然目前广西金融业整体发展水平较低,但在广西全力构建北部湾经济圈,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的新广西的背景下,广西和东盟经贸联系日益密切。2005年底广西南宁市成为国内第二批对外资银行开放的四个城市之一,比协议要求提前一年。在广西确定“M”型发展战略后,广西与东盟双方之间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广西金融呈现出对外日益开放的态势。顺应世界金融发展潮流,实现金融业混业经营是必然的,未来在广西构建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也是可行的。而目前广西现行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监管体制虽然是由客观的国情所决定,但这种体制不利于金融创新,抑制了金融业规模的扩大、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虽然目前实行分业经营暂时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但在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国际大背景下,混业经营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大趋势,我国国内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正是顺应混业经营潮流。对于已经出现的带有混业经营色彩和具有多重风险的金融工具以及金融机构,分业监管下的监管冲突和监管真空的弊端就显现出来了。因此,金融监管能否顺利由“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监管体制,是摆在眼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完善广西金融监管对策
(一)转变监管理念。努力由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风险性、功能性监管转变
当前广西乃至我国的金融监管内容仍以对金融机构的审批和金融机构的合规性监管为主,在监管过程中,往往存在重审批、轻管理,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的现象。而国际金融监管的趋势是风险监管和功能监管。功能性监管强调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以金融业务而非金融机构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减少监管职能冲突、交叉和监管盲区。功能监管更能适应金融混业发展趋势。因此,广西金融监管部门应尽快转变监管理念,树立风险监管意识,逐步实现功能性监管。
(二)进一步完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
由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设置,长期以来,这三大监管部门之间政策措施相互重叠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重复检查、重复监管也比较常见,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同时也形成了不少监管漏洞。针对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尚不健全及各自为战的状况,2004年5月,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和广西保监局召开第一次监管联席工作会议,决定在广西辖区内正式建立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合作机制将促进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发挥监管合力,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提高监管的有效性。该联席协调机制确立后,极大地促进了广西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避免了一些监管盲区,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分割,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二是监管信息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的收集效率很低;三是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使得金融监管信息失真。今后,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机制,重点对跨行业违规问题、危及地区整体金融安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协调治理,从而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三方建立起稳固的包括监管信息共享机制、跨行业违规监管协调机制和风险处置协作机制等内容的监管合作机制,保证广西金融的稳健安全运行。
(三)建立科学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监管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制度,节省各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广西要加快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设,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加快广西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实现系统内部业务发展与监管信息同步反馈。二是加快广西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内部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使金融机构的原始信息真实反映到监管部门,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动态观察与分析监管对象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三是加快广西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三者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四)建立高效的区域性金融风险预警体系
借鉴世界各国金融风险防范的经验,结合广西金融业的风险实情,广西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可分为三个层次建立:
1.建立广西区级(省级)宏观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可由广西银监局、广西证监局、广西保监局会同广西统计局、各大金融机构共同参加,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指标体系、分级监控的原则,组建广西区级金融风险预警组织系统,主要负责广西范围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并对广西区内各地市预警系统进行组织和指导,及时将各种风险信息和对策措施及时传输到政府各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中去。
2.建立地市级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可以由广西各地市银行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辖内各大金融机构共同组成,主要负责辖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将各种风险信息和对策措施传送到辖内各级政府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中去。
3.建立县级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可由县级金融监管部门与设在当地的金融机构共同组成,主要负责辖区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将各种警情信息及时输送到辖内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中去。
(五)强化金融机构自我约束和行业自律
强化金融机构自我约束的关键是建立金融机构内部“防火墙”制度。“防火墙”制度一直被认为是防范金融混业经营利益冲突,阻隔金融集团内部风险蔓延的有力武器。虽然目前广西还没有金融控股公司,但从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看,建立一家综合经营的投资银行(如北部湾银行)是可行的。一项完善的“防火墙”制度必须包含两大构成:“法人防火墙”和“业务防火墙”。“业务防火墙”又可以细分为“资金防火墙”、“身份防火墙”和“管理防火墙”。“资金防火墙”是指禁止或限制资金在金融集团内的任意流动,除了法定的股权投资之外,禁止以关联交易的形式在集团内任意调配资金,如禁止将银行存款拆入股市;“身份防火墙”是通过办公场所、营销网点、设施上的分离实现集团内各个独立法人的隔离,避免公众的误判,导致非接触性风险传导;“管理防火墙”要求严格贯彻竞业禁止的规定,分设账簿,实现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分离。
在行业自律方面,从世界各国金融同业自律制度建设的实践看,行业协会是适应金融业行业保护、行业协调与行业监管的需要自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广西金融行业协会有广西证券业协会、广西银行业协会、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等,建议广西监管当局赋予金融业行业协会更多的行业保护、行业协调、行业监督、行业合作与交流等职能。行业自律是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有益补充。
(六)强化社会监督
金融活动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诱发金融风险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没有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参与是不可能的。以广西各级地方政府为核心,包括人民法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新闻宣传部门、会计或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等在内的社会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构成有效金融监管的外部环境。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联合监管防范体系,是建立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环境保障。
关键词: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一、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银行业监管是指银监会依法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中央所召开的有关会议与文件及相关国家政策对银行业监管提出明确化具体化的政策要求,各个银行机构也从自身实际出发陆续修订改进各类规章与管理制度。此外为了加强行业自律,中国银行业协会也于2000年成立并获得授权行使全国银行业自律管理职能。
在对银行业监管领域现行法规全面概括基础之上,银行业监管法律得以产生。它是属于广域法范畴,是对银行业监管领域现行所有法律规范之总称,概括了所有涉及调整对银行业实施监管所引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但是狭义银行业监管仅局限于监管当局监管的范畴,主要指政府机构(主要指央行)或政府设立的受权实施银行业监管的准政府机构(例如中国银监会)。在经济发展早期,金融领域监管存在许多漏洞,结果导致很多违法、违规现象,甚至引发系统性风险。银行业是金融业的核心,也是现代国民经济的核心部门,具有特殊性与系统重要性,一直受到严厉监管。银行业监管被列为世界各国法律重点内容之一。我们应从战略高度出发审视并完善我国现行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
二、我国现存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存在问题
(一)传统分业监管体系造成监管隐患
“一行三会”是目前我国金融行业监管体系。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行使货币政策调控宏观经济的职能,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现有监管背景下的银行业制度建设似乎没有严重缺陷,但实际上随着我国金融业发展与国际并轨进程加快,现有监管模式的先天缺陷和后天弊端逐渐显现。首先,从法律规范视角来看,监管主体多样化与不一致容易导致责任界限不明晰。其次,在当今的市场经济和商业社会中,随着金融创新,混业经营成为主流,目前的分业监管模式必然会导致监管隐患和风险。以现行的住房信贷政策为例: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两家金融监管机构分别出台相应政策文件与实施细则,但是这些规范往往存在内在冲突,也影响了实务操作的有效性。
(二)监管权责不明晰
2003年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BRC)正式成立,刘明康出任第一任主席(2011年卸任,由原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接任)。作为国家设立的特殊的正部级准行政型事业单位,银监会获得从央行剥离出的全国银行业监管职权,同时兼管信托与金融资产管理业。但是,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人民银行仍然保留必要的金融监督检查职权,依法对直接相关的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及个人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此外新《中国人民银行法》还授予中国人民银行指导、部署全国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及行使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能。这种对央行职能定性虽然是必要的,但是央行过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可能会架空银监会实际监管权,削弱银监会监管效力进而导致银监会处于从属地位。
(三)立法理念与现实发展存在滞后性
从法律框架体系而言,目前银行业监管法律规范包括监管性法律规范和金融交易性法律规范,其制度理念应体现出公法的属性,法律规范之间比例应维持合理水平。但是在目前颁布实施法规文件中,法律法规的比例比较小,而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规范性文件占主导地位。显然从法律效力而言,这些规范性文件权威性与适用性相对较低,可操作性也比较差。
三、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完善对策分析
(一)立法理念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富有前瞻性和可预见性的立法理念树立可以有效避免、消除脱离实际的行政规章。应审时度势,从有利于银行业全方位发展角度出发,积极适应现代金融综合化与全球化的发展大趋势。同时,监管理念也应不断加以更新,及时发现自身不足和缺陷,跟进并改良金融监管,使银行业监管立法不失前瞻性预见性。
(二)深化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
加入WTO以后,我国遵照世贸规则逐步开放金融业,一大批境外资本和外资银行纷纷以各种形式进入我国,本土银行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外来冲击和挑战。我国银行业监管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必要的执行力和政策的实质意义,否则就会被削弱。与此同时,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健全发展在我国法治进程深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强化银行业监管程序
银行业监管应通过制度建设加以强化与保证。应整理规范相关程序,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并对具体责任加以落实。要以事前预防为主,从而做到有备无患。在事中援助方面,可以通过相应的风险防控和保障机制的建立实现风险防控,防范系统性风险。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引入并完善市场淘汰机制,建立标准化与操作性强的市场化退出机制,包括银行业风险抵御与合并破产机制等,防止海南发展银行事件重现。银监会等监管主体要依法对银行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惩戒,完善并落实退出机制,防止个别风险演化为系统性风险。无论任何银行业的主体,违规必受处罚。
四、总结
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漫长的过程。我们应该顺应现代金融经济发展要求,强化和完善监管执行机制,大力推进法律制度建设。今后我国金融业和银行业要不断革故鼎新,迎接挑战。只有从观念上与思想上进行根本性转变,才能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功能获得有效发挥。(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1] 赵莉,李强.对我国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思考[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2] 宁丹丽.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经济,2010年第8期.
[3] 刘苏.浅论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J].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
一、金融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理论分析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逆向选择被定义为一种市场中资源配置的扭曲现象,而信息不对称造成了这种现象。在金融市场上,企业处于拥有全面的会计信息的地位,当大部分投资者都不了解金融行业公司的行情时,投资者为了规避这种未知带来的风险,就会选择价格较低的股票进行投资,这样一旦发生损失,结果也在其可承受范围内。此时,发展不好低市值的企业会被投资者选择,投资者不愿意冒着大风险斥巨资投资自己不了解的公司,发展较好的公司因此就会得不到相应的资金支持,而发展不好的公司会因为得到了融资的现象又会吸引更多的发展不好的公司进入,这种现象根本不符合大自然优胜劣汰的自然法则,市场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
(二)委托理论
在金融行业中,委托可以这样理解,董事会或者股东选择签订新契约来雇佣职业经理人,赋予职业经理人决策和经营的权利,经理人获得报酬作为为其管理企业的劳动所得。我国金融企业中存在经理人,就存在着委托关系和问题,就会计信息披露而言,经营者通过有选择的进行会计信息披露从而达到是自己获益的目的。因此,我国金融企业建立起有效的会计信息披露可以约束经营者为获利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二、金融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与一般企业又存在很大的差别,在会计信息上具有其特殊性。金融机构有其特殊性,特殊之处在于资本高杠杆率及其经营货币信用带来的特殊风险。近些年来,金融行业创新业务增加了会计处理的难度,表外业务不断发展,随后出现了一些风险事件,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越来越受到报表使用者的关注。本文以金融行业中银行、证券、保险三类为代表,分别从三类机构中随机选取共计9个公司,分析金融行业的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本文在分析我国金融行业会计信息披露情况时,查阅了2012~2015年度银行业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以及交通银行;证券行业的中信证券、海通证券以及广发证券;保险行业的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和新华保险共9家企业的年度报告,根据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会计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并在银行、证券、保险三类机构中选取9家代表性公司,得到了下表所列的会计信息。金融行业会计信息披露依然有未尽事宜,仍有部分金融企业并未详细披露分行业的贷款情况。对于银行的相关业务,存款是银行的负债,贷款是其资产,所以对于银行,我们着重关注不良资产率,近年,银行未能按时偿还的负债增多,也值得我们进行关注。我国金融业为了提高其收益,经常会使用一些风险较大的衍生金融工具,投资者并不能明确了解其未加保护的风险,仅仅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公允价值根本难以较为准确的反映其潜在风险,应进行多重计量属性下的风险评估。金融企业在担保业务表外业务上,也应进行相应的风险评估,预期亏损情况等,可以让信息使用者对金融企业将面对的风险做好准备。在取样公司中,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以及中国人寿这三家企业在报告公布之后年度报告补充报告,补充说明了本行高管人员的全年度的全部薪酬情况。总体来说,本文选取的9家金融企业均能按照要求详细披露企业会计信息。但是,选取的代表性金融企业均处于行业领军水平,公司已经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发展,组织结构发展相对完善,公司制度和治理相对健全,都为其在会计信息披露的良好表现做出了铺垫。整体的金融行业会计信息披露还是良莠不齐,在行业标杆的树立下,有助于大多数公司朝着行业披露标准而努力。
三、金融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现存问题
透明经营将是金融行业自身发展的趋势和需要,也是监管机构对其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的要求。我国金融行业自身的蓬勃发展,相应的监管机构也在不断努力发展来跟上行业的发展。通过吸取和借鉴其他发达市场中的监管要求,我国监管制度日趋完善并积极与国际化接轨。我国的监管制度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然而一些问题仍然存在于金融行业会计信息披露中,需要进一步改进。
(一)缺少资产与负债结构信息披露
在金融企业中,存在着巨大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风险,在理论上,我们认为存款是短期的,贷款是长期的,付给活期存款的利息率低下,商业银行会因此进行短存长贷,用购买理财的方式吸引短期的存款,然后将吸引到的资金用于购买信托之类的高收益产品,这种做法会给银行带来来自风险的收益,容易带来期限错配的风险。投资者应关注资产负债结构信息并且分析其背后隐藏的风险。
(二)表外业务信息披露不足
随着金融市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热潮,金融创新业务的出现,金融企业为了获得更好的业绩,逐渐涉足风险较高的表外业务。发展表外业务也是金融行业发展中的必经环节。发达的经济中,商业银行凭借表外业务可以得到约占三成的利润,规模更高级别更大的银行可能会从表外业务中获得约六七成甚至大于这个比例的利润。我国的金融业涉及表外业务,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和理财产品。银行承兑汇票从某种角度上来讲大大增加了银行承担的风险,降低了银行的实际资本充足率,很可能带来企业的或有负债,而企业的财务人员为了达到考核指标,很有可能降低或有负债,长时间如此就会导致潜在的风险越来越大。银行理财产品在流动性、高杠杆方面存在很大的风险,曾经有统计数据显示影子银行达到万亿人民币的规模,影子银行不受中央银行规定的利率约束,贷款利率比较自由,但是风险较高,利率也高。影子银行利用资本市场的高杠杆进行获利,但影子银行发展历史较短,本身的内部体制就不完善,外部的监管又薄弱,其自身经营的又是风险高带来的获利,种种情况加剧了影子银行的风险。我国金融行业的风险应进行多重计量属性下的风险评估,以期更好地分析评估未来的风险。
(三)会计信息存在失真的现象
金融行业的会计工作者将信息收集整理后加工成会计数据,数据经过检验后对外公布,这个过程便是会计信息披露的过程。金融行业会计信息综合反映其资产质量、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情况,然而在现实中,我国证券公司的会计核算模式分两种,一种是分散式处理,一种是集中式处理。而分散式会计处理模式给予营业部很高的自,这个时候,总部的监督效用就会减弱,如果营业部为了谋取私利,往往会在财务信息上动手,隐瞒部分财务资源,造成金融行业会计信息存在失真的现象。除了内部财务人员带来的会计信息失真,金融企业本身也有自身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需求,通过披露关联交易的手段达到虚假增加收入的目的,粉饰会计信息会在短期内带给企业一定的益处,但是会计信息失真会误导投资者,损害大众利益,造成严重的后果。
(四)会计信息披露可比性需要提升
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要求是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可以进行比较,表现在两方面:同一企业在不同会计时期的信息可比;不同企业在相同会计期间可以比较。对同一家金融企业而言,不同期间的信息可比性较强,而且部分公司也在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明显的披露。而同一时期不同银行的信息可比性相对较弱,这一现象在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中尤为明显,而且会计核算披露科目的不一致直接导致了会计信息的不可比。
四、金融行业会计信息披露改进建议
(一)完善金融行业会计信息披露规范
2014年财政部会计司根据经济的发展形势,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该修订准则的及时的指导了金融行业的从业人员,规范了新业务的会计处理,以期完善并且更好地满足我国金融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要求。相关监管机构应就金融行业会计信息披露达成统一的标准,提高监管效率。完善金融行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时,应联合不同监管机构和相关资深专业协会等组织,通过专业协会组织成员的充足理论基础和丰富经验的行业一线人员的联合,研究出新业务的处理办法和披露要求,注重理论的可操作性,使得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高效可行地促进金融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
(二)加强金融行业会计信息披露监管
1.促进不同监管机构协调合作,形成监管合力。当前我国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需依据金融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协调,进行完全的分业监管,或者完全的混业监管都不切实际,而且现在的金融行业企业进行混业经营的情况越来越多。因此,目前比较适宜的改进方案是明确划分各监管部门的职能,各个部门相互配合,最终达到有效的监管,各监管机构之间各自履行自身职能互相促进,共同监管。监管者之间需要将获得的资本市场中的信息进行分享,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提高共同监督效力;在共同监管中,监管者需明确各自职责所在,加强协调合作,不得做出损害其他监管者的行为。互联网时代的发展,大数据不断带给大众更方便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监管机构可以建立一个信息分享网站,让各个监管机构及时进行信息交流,相互协商解决监管行为不协调的问题,共同促进我国监管体系的发展。
2.严格惩罚机制。考虑到当前我国金融行业的规模和发展前景,我国监管机构对于我国金融行业违规披露会计信息的行为惩处措施比较较缓,当前违规披露所带来给金融企业带来的资本的流入远大于其受到的罚款和其他后果造成的成本,因此应当提高我国金融行业的违规成本,对于金融行业的违法加大打击力度。发达国家的惩罚机制非常完善,规定中详细阐明关于经济犯罪的各种情况,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不同等级的欺骗犯罪行为进行了不同的刑罚处罚。我国应当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之处,对违规披露行为追究其责任人和企业高级管理层的过失。一经查明核实情况的,还应追究对该企业的相关责任,对公众公布其违法违规行为,让其受到监管机构和广大民众的共同监督。对于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更应严厉打击并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王小英,林莉.我国上市金融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探讨[J].东南学术,2014.
[2]ROSSLEVINEAM.InternationalAccountingStandardsIllustrativeBankFinancialStatement[J].OrganizationScience,2012.
论文关键词 功能监管 有效性监管 银行业监管体制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尝试进行金融体制的改革,在这种背景下,世界银行监管理论在近些年出现了新的发展,以对抗银行与存款者之间,银行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信息披露制度在2004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正式确立。同时,监管合同理论出现,该理论认为,监管是一种存在与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合同关系,这是一种隐形关系,包括银行和存款者,银行与监管者,监管者与社会三种关系,合理的合同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完善银行监管,反之,则会加重或者产生系统性风险,破坏银行监管。银行监管的经济利益问题也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有效监管成为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在实践中,这些理论问题呈现出新的趋势。
一、世界银行业监管理论的发展
(一)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再到目标监管的转化
即从对不同金融机构的块状监管到对不同金融机构相同业务的条状监管再到对经营结果的目标性监管。这个过程也是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转变过程。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银行监管真空地带,防止风险监管部门推诿责任,减少银行业潜在风险。
(二)安全性监管向有效性监管的转化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各国银行监管的重点在于建立安全的金融体系,各国纷纷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控制,构建本国的安全网,七十年代末,各国开始进行金融改革,将安全性监管转向以有效性监管为重点,兼顾安全性监管。如,日本的金融“大爆炸”改革。依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7年制定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相关规定,银行业有效性监管的前提是:监管机构设定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具有履行其责任与目标的独立性和充足的人、财、物、信息保证、法律支持等。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银行监管的基础。外部监管的力量、作用、影响、监管的程度远不如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同时,银行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也逐渐受到各国普遍重视。
(三)监管全球化的趋势
“由于全球一体化的速度加快,世界各国之间金融市场的关联程度越来越密切。金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增强。在这种形势下,西方金融监管理论逐渐注重金融监管的国家化,注重国与国之间在金融监管上的合作。”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技术的更新与广泛应用,在促进金融创新,加速资本自由化,推动国际银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使得国际金融市场的联系更加紧密,金融危机更容易在各国之间蔓延与转嫁,比如,墨西哥金融危机、BCCI事件等,造成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不稳定。要防范金融危机,仅从一个国家的银行业监管入手是远远不够的,监管全球化变得越来越重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地位的加强,会员国的增多就是最好的证明,国际间的银行业监管规则也成为各国制定本国监管政策的重要依据与基本标准。
(四)监管市场化的趋势
世界金融一体化的加速使得银行业综合业务不断发展,出现了跨国市场的融合,这就使得原来由一国政府对本国银行业实施的监管,变得越来越困难,同时,不可避免地加大了金融风险,提高了监管的成本,势必从整体上加大兼容监管的难度,使得市场监管变得尤为重要。实践证明,市场监管正在帮助并部分替代政府监管,监管市场化成为世界监管理论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事实上,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后,许多国家便纷纷取消政府的严格监管制度,越来越重视发挥市场力量,例如,美、日、韩等国相继进行了包括利率自由化、放宽业务范围限制等在内的放松管制的改革,以增强市场在实现监管目标中的作用。但是,这并非是完全弱化政府的作用,而是在以市场为导向的思路下,平衡市场与政府的监管作用,银行监管不是替代市场监管,而是强化市场机制的宏观手段,同时,市场监管也不是取代政府监管,而是市场监管的微观手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即实现政府监管制度的优化,又加强市场的导向性,最终提高监管效率,降低金融风险,实现监管的有效性。
(五)监管体制统一化趋势
这也是金融监管模式由分业化向部分混业化及完全混业化转变的趋势,但是这并非是否认分业模式,在一些国家里,分业的监管模式依然存在并适时发挥着自己的作用。“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又一次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监管体制统一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六)注重风险性监管
风险性监管是相对于合规性监管而言的,从监管内容看,世界各国监管机构的监管正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合规性监管是一种事后补偿与处罚的监管方式,是指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风险性监管则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是指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资产集中、流动性、内部控制等所实施的监管,是一种持续性银行监管。“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二、我国银行监管体制的转变
“银行业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对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的方式和组织制度,与本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宏观调控手段、金融体制、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相适应,各国确立了各自不同的银行业监管体制。”金融监管结构的变迁是个急剧变化的动态过程。中国银行战略研究部副总经理宗良在2010年2月27日举行的“中国金融监管制度优化设计研究”会议上指出,我国在危机中的损失最小,不代表监管水平最高;被我国长期以来效法的英、美等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也值得反思,西班牙、新加坡等国的经验值得借鉴;金融危机是层级递进的,银行监管要努力跟上金融产品的发展。在这次金融危机中,我国的监管体制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银行监管制度和结构领域有很多问题尚无透彻的理论研究,比如说,监管制度的事前评价体系;政府监管和市场自律的关系;监管的边界问题;多头监管、过度监管、监管真空、监管合作以及监管制度优化问题;对银行监管机构的再监管问题;银行监管的适用性;银行监管的测度问题;监管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的关系;金融创新的监管问题等。因此,专家学者对于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提出了诸多质疑,同时,针对目前整体的金融监管体制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学派,要求通过对金融监管体制的修改,促使银行监管体制的转变。这些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重新回到计划经济时代的大一统监管制度,忽略金融机构与金融业务之间的差别,即典型的单一监管模式,该模式是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均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单一监管在监管目标和手段上具有一致性和协调性,可以大大降低成本投入,有利于取得规模效益,防止监管真空和交叉监管现象,具有很强的适应性,能使监管机构更有效地行使监管职责。但是,单一监管模式下,金融机构缺乏竞争,不能体现不同金融机构与金融业务之间的差别。监管机构难以形成集中明确的监管目标和采取正确合理的监管方法,且易导致,这也是我国取消单一监管模式的原因。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维持我国法律目前所确定的监管模式即仍以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为宜。这种在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业务领域内分别设立一个专职的监管机构,负责各行业的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的模式符合目前我国目前金融业发展的情况。虽然金融全球一体化、混业监管和经营成为一种趋势,而且我国现在的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实际上已经出现交叉,但是,一定程度上混业经营不仅表现为“混”、更表现为“乱”。同时,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市场条件还不成熟,出于金融稳定和防范风险的考虑,应该维持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格局。
关键词:金融监管;现状;问题;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人们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这些成绩的取得与金融发展的速度是分不开的,金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为社会提供了充足的资金,帮助社会实体经济获得资金进行发展,对于社会发展的推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当前发展时期,加强对金融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金融发展具有一定的随意性,这就要求各监管部门能够加强监管力度,保障金融的顺利可持续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的促进社会进步。因此,在当前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加强对金融监管制度进行研究意义重大。
一、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金融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对于社会经济的推动作用是非常明显的。维护和促进金融的发展对于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提高社会公众对金融经济发展的信心是非常重要的。要想有效的提高金融的发展水平,必须要有稳固的金融监管体制。
从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来看,我国实行的金融监管制度主要以分业监管为主,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负责着金融体系的支付安全,维护着社会金融市场的稳定。银监会主要负责监督管理银行业按照行业规定的制度来生产操作,银监会主要负责对各类信托机构及金融资产管理监管,防止生产经营业务出现偏离,而证监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所管理的证券、期货以及基金进行监督管理,以使其可以更好的发展。保监会则是对其所管理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实行一行三会的监督管理模式,经过近几年的发展,所取得的成绩也是非常明显的。特别是加入WTO之后,成功有效的应对了金融国际化的冲击,对于金融环境的适应能力也在不断的增强,但是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模式较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与不足,这些差距与不足对于我国金融体制的可持续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一)金融监管目标不明确。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是为了更好的保障金融业务的顺利发展,提高金融行业的发展力度与水平。
金融监管主要是政府进行管制的一种措施,可以更好的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使金融行业沿着既定轨道发展,有效化解各类金融风险。但是当前我国在金融监管上的目标还不明确,基本上都是为了保护金融行业的发展,对于存款人的利益保护还不够,主要侧重于风险的防范与化解,有效消除金融风险。
(二)分业监管模式的效果不明显。我国由于体制等原因的影响,在金融监管上主要实行分业监管的模式,这些分业监管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促进了金融业的发展,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最明显的问题就是很难做到统一监管。当前,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在机构设置上都属于平级的独立主体,各个机构监管的目标不同,所采取的监管方式也不同,所以得到的监管结论也就不一样,对于同一监管指标各个监管主体的定义不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也不一样。同时,由于这三个部门属于分业监管的模式,造成出现问题之后三个部门相互推诿,难以明确责任,不利于监管体系的形成,使得监管的难度增加。
三、提升我国金融监管水平的措施。
(一)改变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在新的发展时期,要想有效的提高监管水平,形成统一的监管模式,必须要改变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要形成一种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新形势下的监管模式。随着我国金融环境发展的不断变化,在金融国际化发展的趋势下,必须要破除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不断改进和完善现有的金融监管模式,有效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与方式,有效维护金融监管的稳定,减少监管真空,对跨领域、真空地带进行有效监管,防止出现漏洞、错位、缺位现象。要通过有效的技术学习,强化与国际金融机构的接轨,不断提高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水平。
(二)提升金融行业的自律水平。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与国际化水平的不断提升与增加,金融机构面临的外部冲击也在不断增加,在这种发展形势下,要不断的加强对内部控制进行有效建设,有效提升金融监管的水平。要不断的完善内控制度,要按照当前的法律法规有效设置内部控制机构,提升专业监督管理的水平,真正发挥其金融监管的作用,提升金融行业发展水平。要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机制,通过有效的文件规范与制度约束,使同行业都能够在自身的行业约束下开展工作,提升其竞争与风险防范的能力。要强化对金融监管者的规范与约束,使其在阳光透明的环境中工作,提升透明性与可信度。
(三)健全金融监管法律。金融行业的顺利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与支持。当前,随着我国金融环境发展的不断加速,要能够不断的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与修订,建立真正适合我国实际发展的,能够有效的与国际金融环境相适应的金融法律法规体系。要不断的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如《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要对相关的市场空白的细节出台具体的法律实施细则,使各金融机构能够有法可循,有章可依,切实解决实际中无法可依的问题。同时,对于市场中急需的法律法规要尽快出台,如《合作金融法》等。只有建立健全各方面的法律法规,才能够有效的促进金融行业的顺利发展,为我国社会发展贡献必要的力量。
参考文献:
[1]沈炳熙.商业银行国际化若干问题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2011(8)。
[2]傅小梅.商业银行税收筹划策略[J].金融博览,2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