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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税务

时间:2023-06-11 09:33:1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财务审计税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财务审计税务

第1篇

关键词:税务审计;企业;税收;风险管理

0引言

税务审计是税务机关使用一种新的审计方式,在税收企业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其他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系统性的评价和考核,进行系统性的分析。从国际税收的实践过程看,税务审计其实是从发达国家传播过来的一种方式,为了能够让一些大型企业遵纪守法,督其正常纳税,在全球化发展的今天,这已经成为经济合作以及组织发展的核心管理手段之一,因此很多大型企业在这方面也有审计职责。

1对大型企业进行税务审计实践的分析

最近几年以来,我国很多企业在税收管理方面都做了突破性的改革工作,也不断地对一些国际大型企业进行借鉴,因此结合我国的国情需要对税收审计进行多方面的分析和探索,本文主要以国内某知名大企业为案例,对税收管理工作的流程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和分析。

1.1对于风险评估的分析

此集团是国内的大型企业,因此缴纳的税款比较多,纳税规模比较大,针对于此集团的发展情况,首先需要分析的就是销售过程中的收入比例、税收的比例以及业务上的比例等。每个业务板块纳税占比较大的有两百多加子公司,在税务风险的判断方面使用了人机结合的方式,使用计算机进行自动性的评估,然后选择80家比较突出的,有代表性的企业进行人工方式的评估。对于企业所填报的税收风险研究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式,以此分户、分版块地做出整体性的评估报告。

1.2风险自查阶段

风险的自查主要是向69户企业以及当地的税收机关进行自查数据包的派发,然后按照数据包中的具体要求和问题进行培训项目的开展。也可以召开自我检查和监督会议,让企业对于自己重点的区域进行多项性实地调研,然后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针对税收过程中出现的重点化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在案头审计阶段,风险的评估和自我检查需要选择的业务板块是对2010年到2014年之间的企业电子财务数据,其中包含集团内部具有代表性的30家企业骨干集合而成的审计工作团队。针对所收集到的企业税收材料,然后使用电子数据导出以及筛选和构建表格的方式进行企业税收风险的评估,以此发现企业风险自查过程中的多种疑点。

1.3现场审计阶段

在现场审计阶段主要是针对案头审计过程中的多种疑点进行全面的组织检查工作,逐步逐户的进行企业的调查和核实,工作过程中使用的方式有询问的方式,程序分析的方式以及业务循环的方式,从每一个疑点出发进行审计工作的管理,也可以通过查阅企业相关文件和记录的方式对企业存在的风险疑点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断,以此印证以及核实企业的税收风险。给规范化的企业审计提供思路,对于审计以后的资料要和其他企业进行意见的交流,以此形成一个确定性的结论。在审计以后还要进行反馈工作,反馈工作主要有两个重点,一方面是对工作的梳理以及总结,然后询问可能发生和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改善措施,提出进一步的税收发展建议。引导企业建立起完善的税收风险管理体系,利用风险管理建立建议书的方式向集团总部进行报告,从个体经验上给集团一定的建议,避免税收风险的发生。还要建立起相对完善的税务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强化对税收的监督,并且对税收业务的流程进行细化性的控制,增强内外部的沟通,这是对风险进行管理的重要形式,也是创新的要求所在。

2建立健全企业税收和审计的建议

2.1确定税收得到法律地位

我国在税收方面需要法律的维护和保障,现行的法律对于税务审计已经有了明确的定义,并且相关的执法行为也正在不断的探索和完善。从税收的长远发展过程来看,需要加快税收的审计立法工作,确定税收审计在法律上的位置,增强税务审计的相关性表述,让税务机关的审计能力也不断地强化,以此规范税务审计流程和具体的操作办法。

2.2审计流程的完善

制定出标准化的审计流程是规范税收工作的一项突出性成果,在这方面可以指定比较标准的底稿税收制度,并且编纂出税务审计工作方面的流程手册,对税务工作进行审计流程方面的规范,完善工作的方式方法。可以引进一些先进的审计技术,不断地提升抵御风险以及审计选案的能力,也可以增加一些测试,可能是实际性也可能是税收统一抽样方面的测试。审计的程序也需要严格地加以规范,不断地进行项目的优化管理,以此实现选案、审计以及处理相关细节性的分析和研究。对于细节性的处理要有分离性思维,不能因为税务审计太过于随意因此出现应付形式,腐败以及偷税漏税的行为,这样也是对于资源的浪费。税收管理方面可以建立起绩效体系和制度,使用较为合理化的办法,从科学的税收指标出发,强化对审计人员的约束能力。技术方面的支持也需要不断地强化,技术强化是深化税务审计信息建设的一个途径,在软件平台开发的过程中能够对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然后自动排序,从工作底稿出发进行技术上的突破,对工作加以创新,可以针对大型企业的情况研究出ERP税收系统进行财务审计工作的进行,也可以使用这系统中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税务电算化的研究,让审计实现智能化的发展,减少税收过程中的风险点,也可以使用穿行测试以及分析性测试的方式不断地提升审计工作的效率,让企业对税收系统进行不断的优化,对于一些常见的税收风险在生产和经营领域中研究,创建出满足财务核算的相应模块,让税收风险能够自动化能够被系统自动化地识别出,进而提出解决对策。

2.3专业化团队的构建

审计税收的方式需要专业化的团队,也需要合理地对一些信息技术和数据统计进行分析,这样就要不断地提升人才的素质,强化对人才的培养力度,提升人才对于风险的防范意识,提升税收统计以及风险识别能力,做好相关的业务培训工作,创新人才机制,引进优秀的人才在软件的开发以及软件的使用和数据分析方面的运用,以此突出审计行业的骨干性作用,用科学严谨的思维创建新的工作方式。对于人才技能的提升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一种是内部职业技能培训的方式,学习先进的技术和思想,另一种就是到先进的企业中进行沟通交流,通过对经验的借鉴以及对先进税收方式的学习,不断地提升最新审计的应用能力。

3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税务审计的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分析,一共文章分为两个部分的论述。第一部分是对大型企业进行税务审计实践的分析,其中包含对于风险评估的分析、风险自查阶段、现场审计阶段。第二部分是建立健全企业税收和审计的建议,其中阐述了确定税收得到法律地位、审计流程的完善、专业化团队的构建。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极大地提升企业在税务审计风险方面的防范能力,减少风险的发生,保障税收的顺利性,让企业在完善的税收制度下不断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负面因素的产生。

参考文献

[1]贾勇,赵勇敏.跨国税源的税收风险识别及应对措施[J].税收经济研究,2014,11(5):36-42.

[2]李敏.在烟草行业视角下浅谈影响税务审计质量的因素[J].现代商业,2014,12(14):201-201,202.

[3]卓越.对税收风险管理的几点认识[J].审计与理财,2014,17(11):42-43.

[4]谭青,鲍树琛.会计—税收差异能够影响审计收费吗?———基于盈余管理与税收规避的视角[J].审计研究,2015,25(2):81-88.

[5]黄盈盈,洪本芸,彭萍祥等.企业雇用兼职会计潜在的税收风险探析[J].审计与理财,2015,17(9):34-36.

第2篇

关键词 所得税会计准则 问题 完善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1新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变化

新旧会计准则相比有六个方面变化,所得税核算方法改变,新准则要求一律采用负债表债务法;应税所得差异界定的改变,暂时性差异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也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科目设置改变,引入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提供的财务信息更有用。计税基础的改变,新准则强调的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所存在的暂时性差异;列表表示的改变,新准则要求在资产负债表中形成的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遵循准则规定列报。

2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2.1执行难度大

新准则核算方法复杂化,很多企业缺乏实施新准则的现实基础。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中要求企业要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来核算企业所得税,企业要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这种核算方法较之要比原所得税会计的核算方法要更加复杂,企业相关会计人员只有对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准确理解并相当掌握,才能达到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制定的初衷和实施的目的;同时对税务部门征管人员的专业要求也相对提高了。

2.2出现漏洞

由于改制不彻底,不少上市公司至今未建立起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不规范;股权结构不合理,“一股独大”,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企业会计人员行为直接受制于经营者个人的利益偏好,会计不再是为投资者、债权人等提供可观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系统,而成为经营者直接操纵和反映的工具。

2.3核算中存在问题

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中往往出现费用的列支渠道错误的现象。有的企业不遵循相关性和配比性的原则,造成了不同费用范围的税前、税后列支顺序出现混乱。另外,《企业会计制度》对成本有比较清晰的划分,然而有很多企业经常把两者混淆。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中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隐瞒收入的现象。例如,有的企业把金属边角料、铁屑、残次品等销售的收入不计入账。有的零售和服务企业由于不是每笔业务都开具发票,实收金额比票面金额要大。

3解决方案

3.1提高会计人员的技能和职业判断能力

新准则要求企业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需要会计人员正确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面对会计核算方法复杂化的现实,会计人员要正确地理解企业所得税实施准则,这样才能合理确认暂时性差异,制定出符合要求的财务报表。只有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业务水平、职业判断能力得到相应的提高,这样才能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取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时,还需要会计人员有很好的职业判断能力。

3.2对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进行监督

针对由国有公司改制而来的上市公司存在的弊端,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企业监管。会计和审计人员必须全过程参与管理,加强对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的财务监管;以现代企业制度为保证,动态监控,有效管理,促使企业始终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达到在经济效益上成为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的最终目标。如果没有严格、成熟的监管制度,制定的准则就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3完善会计核算程序

针对所得税会计核算中出现的费用的列支渠道错误的问题,企业在所得税会计核算中应进一步细化收入和有关费用列支渠道,并根据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列支费用,同时还要清晰地了解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的范围。按照我国现在有关规定,企业会计上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等应按照流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在纳税时应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针对部分企业存在的成本划分不清的问题,企业应该制定严格的监管制度,规定要求会计人员需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划分标准进行划分,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针对核算中隐瞒收入的问题,企业应对企业所得税补亏程序和会计处理进行规范。

3.4企业应完善配套的会计核算体系

核算时应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分清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对损益确定的差异;第二,分清哪些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哪些差异属于暂时性差异,确认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减暂时性差异;第三,在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收益调整为税收收益之后,在此基础上计算出当期的应缴税金,再确定出企事业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4结论

所得税会计研究是会计理论的完善,是企业在日常会计处理过程的补充。在会计制度和所得税制度相对独立的情况下,会计收益和应税收益之间存在的差异造成了所得税会计存在的前提。目前,所得税会计在我国仍然处于发展阶段,还是一个相对薄弱的环节,所以如何完善和发展所得税会计理论是非常重要的课题。应该根据我国国情以及国外的先进经验,对所得税会计理论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学习和研究,使我国的所得税会计研究有所突破。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预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解读 税收筹划

一、预缴企业所得税现行税收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纳,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3.《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重申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确定的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三种办法,强调了“实际利润额”的概念,根据税款可承担性原则,为了最大限度地弥合企业所得税累计预缴税额与年度实际应纳税额之间的差异,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了原则规定,并明确了未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作出了修订。公告沿用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实际利润额”的名词,并修订了前期月(季)度纳税申报表在实际操作环节中有关问题。公告附件明确,实际利润额=(会计)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

二、预缴企业所得税现行税收政策解读

1.预缴企业所得税是税收征纳中的法定事项。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不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系国家机器正常运行的财政资金,需求是刚性的,是永续的,这就要求税收收入能予以匹配,预缴企业所得税就是保证税收收入及时入库的保证措施之一。纳税人在预缴企业所得税上的行为瑕疵一般为三种:不按期申报税款,不按期、不足额缴纳税款,或进行虚假申报。

(1)对于纳税人不按期申报税款的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于纳税人不按期、不足额缴纳税款的行为,除办理了法定的、且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之外,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强制执行,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对于纳税人进行虚假申报的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6〕8号)中,曾有“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的规定,但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明确,该文件已经全文失效。从《税收征管法》的法条字面意思看,“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没有对应纳税款进行内涵限定,也没有将预缴税款排除出去,所以,将虚假申报已经构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事实的认定为偷税行为,也是没有错误的。对于进行了虚假申报,但后期改正,并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事实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处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税法是严苛的,在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框架下,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做好纳税服务,纳税人积极开展税收筹划,合作博弈,相辅相成,“合而不同,是谓大同”,共建征纳和谐关系。

4.以简化税收程序、降低税收遵从成本为理念的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办法,已经为我们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

三、预缴企业所得税筹划目标

1.争取按照实际利润额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虽然存在三种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但一般而言,按照实际利润额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与汇算清缴的差异较小。当然,在报告年度企业收入及利润指标将大幅增长的情况下,企业应争取税务机关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2.开展筹划,避免多预缴税款。由于受季节性以及订单均衡性影响,有些企业一定时期的收益并不很均衡,年度内“前高后低”的情况有时会发生;如果简单地按照实际利润额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清缴时才发现多预缴了税款,虽然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但是,退税手续复杂而繁琐,牵涉到税务、国库、银行等组织。实践中,多缴纳的税款很可能被滞留抵顶下一年度的预缴税款,这将占用企业的流动资金,并导致资金占用利息的损失。

3.控制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比例。正确理解国税函〔2009〕34号文件中“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 70%”的要求,将多余的税款留在企业汇算清缴期缴纳,以节约资金利息占用。由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天生的博弈关系,作为税务机关要争取预缴税款占全年应缴税款不少于70%;而作为纳税人,一般应将预缴税款控制在全年应缴税款的70%。例如,若某企业纳税年度每季度均产生1 0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企业税收筹划工作做得好,将每季度预缴税款比例控制在年度应缴税款的70%,预缴税款共计2 800万元;而在汇算清缴期缴纳税款1 200万元,若税款均是在纳税期的15日解缴入库,则此项筹划,相当于纳税人取得了4笔300万元资金不同期限(13个月、10个月、7个月、4个月)的贷款利息收入。

四、预缴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法

实际利润额=(会计)利润总额+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在如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所确定的实际利润额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的内涵为:

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目前主要指房地产企业的预计毛利,同时为未来特殊项目预留了空间。免税收入:目前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等。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所确定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以前年度亏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的,企业前期发生的,在企业所得税法定结转、税前弥补年度内的亏损。(会计)利润总额:企业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

第4篇

【关键词】 统一增值税;西部资源型地区;矛盾

一、西部地区经济结构分析

从我国经济地带讲,西部地区包括陕西、重庆、贵州、云南、四川、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地,该地区疆域辽阔,人口稀少,是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其经济结构如下:

(一)资源主导型的经济结构

西部地区的自然资源特别丰富,其水能蕴藏总量占全国的82.5%,已开发水能资源占全国的77%,但开发利用尚不足1%。其矿产资源的储量十分可观,依据已探明储量,西部地区的煤炭占全国的36%,石油占12%,天然气占53%。全国已探明的140多种矿产资源中,西部地区就有120多种,一些稀有金属的储量名列全国乃至世界前茅。西部大开发以来西部地区的工业体系、交通通信、科技教育等都有了较大发展,为进一步开发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二)产业结构有待于进一步提升

西部大开发以前,西部地区经济增长主要依靠第一、二产业,第三产业发展缓慢,产业结构转换滞后于总量增长的要求。西部大开发以后,西部地区产业结构不合理现象有了一定改善,但其产业结构层次还有待于进一步提升。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8年数据计算可得,第一产业在三种产业中所占比重逐年下降,2007年西部地区第一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为15.8%;第二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为46.3%,但工业内部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重工业比重过高;第三产业近年有较大发展,第三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为37.9%,可见第三产业确实实现了较大程度的增长,但在第三产业内部,传统低层次服务业占比较大,尽管金融、保险、信息业和旅游业这些新兴第三产业发展速度较快,但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作用还不明显,例如2007年西部地区第三产业中的金融业仅仅占到西部地区第三产业生产总值的9.03%。

总之,西部地区经济结构存在的不合理性影响了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长期以来,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主要依据李嘉图的比较优势战略,致使西部形成了工业资源依赖型、农业农牧特色型、服务业劳动密集型的产业特征。工业化长期滞留在重工业化阶段,资源过度利用,工业产品加工程度低,经济效益低,且环境污染严重。

(三)所有制结构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

西部地区国有经济处于主导地位,非国有制经济处于劣势地位,制约了经济发展。改革以来,市场导向的非国有经济的迅速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增长做出了最主要的贡献,而西部地区非国有经济发展却相对滞后。以西部地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较大的工业为例,2007年西部地区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数为4 207个,工业总产值为20 585.28亿元,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为378.67万人;而2007年西部地区私营企业单位为13 166个,但工业总产值为6 916.11亿元,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为201.54万人。

总之,与东部地区相比,西部经济发展的差距在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速度、规模和质量上的差距,个体私营经济、股份制经济、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非国有经济成分发展较为薄弱,有待进一步发挥其经济作用,带动西部地区所有制结构的进一步优化。

二、统一增值税法与西部地区经济结构的矛盾

西部地区资源主导型经济结构与现行增值税的矛盾突出,本文主要从税负不均的角度进行具体分析,具体以2007年我国部分省市增值税税收及实际税收比较数据来进行比较。

一方面,江苏、上海、浙江、山东及广东一带的增值税收入的绝对值较高,年增值税收入超过9 000亿元,而另一些地区如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地区增值税收入尚不足1 500亿元。从中可分析出我国增值税税收绝对值在地区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商品经济也发达,增值税收入的绝对值就高。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现行税制的设置有利于商品流通企业的发展,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制造业和原材料行业的活力,使其创造财富的内在动力弱化,进而影响了这类行业聚集地区经济发展的速度。

另一方面,再从横向的角度来对各地区的税负问题进行剖析。2007年各省之间的增值税占其工业生产总值的比重是不同的,也即是说,在名义税率一致的情况下,各地区的实际税负有很大的差别。同时,我国现行增值税在相对比重上也存在着明显的地区差异,尤其是收入水平很低的西部边远地区,如云南、、新疆等地,这些地区的实际税负相当高,超过了我国的增值税法定税率17%,高达20%以上。由此可以说明我国现行统一增值税所造成的地区税负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会进一步拉大各地区之间的差距。

三、统一增值税法与西部地区经济结构矛盾的原因分析

无论是从各地区增值税税收总额绝对量的对比来看,还是从各地区实际承担的增值税税负来看,都体现出现行统一增值税与西部地区经济结构存在矛盾。其原因如下:

(一)分税制的增值税分配对西部地区产生不利影响

在分税制改革中,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共享增值税的比例为:中央占75%,地方占25% 。对企业增值税收入归属的划分,不再考虑企业隶属关系,无论是集体、私营企业,或者是县属、市属企业都要按照这个共享计划来分享税收。

一方面,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类,按照发票征收,无论企业实际上营利与否,只要企业有进项和销项,就要进行征收。对于利润微薄、经营成本高的企业,这无疑是一个相当大的负担。同时,增值税彻底脱离于地方政府,由完全垂直管理的国税系统进行征收,使得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企业而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完全失效,造成地方政府承担企业破产风险在加大,而财政收益却减少了。另一方面,由于西部资源型地区企业不动产性质的固定资产很难得到升级换代,而少量的动产性固定资产的技术含量较低,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有效的技术改造和技术提升,加之老企业相当多,因此,在剧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破产的风险比其它地区更大。可见现行分税制不仅没有消除增值税的不利影响,就分税制本身来说,对西部资源型地区也不利。

(二)进项税额的不彻底抵扣增加源头企业税收负担

我国统一增值税由于不能够彻底抵扣进项税额,增加了源头企业的税收负担,限制了其活力。具体而言,西部地区采掘工业、原料工业、能源工业等重工业比重大,上游产品多,资源依赖性强,而且产品成本中固定资产所占比重大,产品的主要物质构成即“原材料”,基本上是未经加工或只经简单加工的自然矿产资源,产品加工增值幅度小。按照现行增值税计税,企业外购及自制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允许抵扣,未经加工或只经简单加工的自然矿产资源按照6%的简易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可抵扣税额少或抵扣税额不足,导致增值税抵扣额偏低。而转型后的增值税政策也没有将不动产固定资产纳入抵扣范围。由于西部特有的这种以资源为主导型的产业结构与增值税税制和政策等因素共同作用的影响,客观上造成这些行业实际税负偏高,不利于西部地区经济发展。

(三)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负担重造成实际税负偏高

西部地区有着得天独厚的农业资源,如乳制品、枸杞制品、葡萄酿酒、清真牛羊肉、马铃薯淀粉、脱水蔬菜、羊绒及制品和药品等等,经过多年的发展,依托农业特色优势,以特色优势农产品为原料的农产品加工业已成为促进西部地区工业增长的亮点。但以农产品为原材料的加工业发展空间大,比重却小,而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除对农业产品、粮食、食用植物油外,对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对向农业生产者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只允许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按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缴纳增值税,还有4%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客观上增加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负担,造成其实际税负偏高,并且明显高于其它行业。

四、政策建议

基于现行统一增值税法与西部地区经济结构存在的上述矛盾及其原因分析,为了进一步缩小东西部税负差距,促进西部资源型地区社会经济全面发展,需要采取一系列有利于西部经济结构优化的增值税相关政策,具体包括如下几点:

(一)调整西部资源型地区的增值税分享比例

考虑到统一增值税对西部地区存在的不利影响,建议中央适时调整西部资源型地区与中央的增值税分享比例,为西部资源型地区输血,缓解增值税转型改革给地方政府带来更加严峻的财政局势。具体可考虑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重新确定一个更有利于西部资源型地区的增值税收入分配比例,如在西部资源型地区,地方政府可将增值税分配比例由75∶25调整为70∶30,而其它地区保持原有分配比例。同时,为保证西部资源型地区能够用好这5%的财政资金,可以由中央规定该部分资金的使用范围,例如仅限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型企业的安全生产奖励及贫困救济等等,并将这部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中央及上级政府时时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审计。

(二)构建向西部资源型地区倾斜的转移支付制度

东西部地区地方政府财力的差距是有目共睹的,由此带来的社会矛盾和经济问题早已引人关注。建议在完善省分税制改革的过程中,率先在西部地区实施“因素法”的一般转移支付制度,保证西部资源型地区政府有必要的财力行使政府职能,以维护边区的政治稳定、民族团结。同时建议中央专项补助所设立的补助资金和项目必须进一步向西部资源型地区倾斜,甚至完全有必要针对西部资源型地区的特殊情况,设立专门的中央专项补助项目,集中一定财力迅速增强西部资源型地区的经济发展能力,使西部资源型地区迅速提高其综合实力。

(三)将矿井、堤坝及附属设施等纳入增值税的扣除范围

将矿井、堤坝及附属设施等纳入增值税的扣除范围,可以协调现行统一消费型增值税与西部资源型地区的矛盾与冲突,有利于西部资源型地区特色产业的健康发展。特别是通过对矿井及附属设施的税收抵扣,为采掘企业留出资金用于矿井及附属设施的维护,提高其安全性能,对于保障安全生产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具体而言,首先对矿井、堤坝等固定资产总值进行认定。对矿井可采取同行业专家评估与投资专家的财务审计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固定资产总值,水电站堤坝可采取对总投资额的各个分项进行财务审计的方法确定。其次,在税收抵扣方法上,可以在西部资源开采企业和水利发电等行业和企业试行“过渡性”收入型增值税,即对矿井、堤坝及附属设施根据其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总值,按折旧额计算增值税抵扣。同时水电站堤坝可采取“年限法”提取折旧,矿井可根据测定储藏量与年采掘量计算使用年限,并根据年限采取“年限法”提取折旧。最后,对矿井、堤坝及附属设施维护的投资而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也纳入抵扣范围,鼓励企业保持矿井、堤坝及附属设施的完好,保障安全生产。

总之,现行统一增值税法与西部地区经济结构之间的矛盾客观存在。为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需要结合我国西部地区的特殊情况,研究增值税具体制度和政策的可操作性问题以及增值税与其它税种的协调配合方面的问题,进而从根本上优化我国税收制度。

【参考文献】

[1] 王建平.增值税转型:从优惠政策到公平税负[J].税务研究,2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