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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监管体系

时间:2023-06-11 09:33: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信用监管体系,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信用监管体系

第1篇

关键词: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工商;意义;框架;作用;规范

中图分类号:F299.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9)-08-0064-02

当前我国商事信用危机的加剧,造成了市场秩序的空前混乱,商事主体的信用缺失使交易风险更加明显。建立健全商事信用调节机制、维护稳定的信用环境已经迫在眉睫。提高企业公平、公正的信用水平是工商部门整顿和规范企业行为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和归宿点。

一、工商部门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意义

1.建立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当前国际化竞争已经逐渐形成,面对强大的竞争压力,竞争者要想保存自己的经济实力,获取理想的经济利益,就必须从各个方面提高自己的竞争实力。对于一个国家而言,竞争可以带来繁荣,信用是其竞争力后盾;对于一个企业而言,竞争可以带来利润,信用是其软资源。一个企业信用程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其竞争的成败。同时,在整个投资环境系统中,信用环境的优劣将直接关系到外资的进入状况。企业或个人的信用成了其吸引外资和寻求合作机会的外动力。

2.建立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是企业生存、健康发展的需要。企业的经济运行主要是靠信用来支撑,没有信用的企业最终是要的。维护信用企业的合法利益,打击不讲信用的企业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是工商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工商部门通过对企业信用行为监管,将不遵守国家法律和经营道德的企业从市场中清除出去,使诚信企业得到保护。

3.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有利于全社会营造讲诚实守信用的浓郁氛围,促进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在我国社会经济转轨时期,由于体制原因和人们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个人信用、企业信用、乃至政府信用缺失等非诚信现象的出现,并成为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工商部门推行信用监管,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来使企业经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人人恪守经营运行规则,个个按章办事,造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环境。对于推动“三个文明”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4.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是工商部门监管职能的重要体现。工商部门担负着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重任,市场信用是市场管理的核心。围绕着这一核心,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我们必须以创新的精神主动而不被动,自觉而不盲目的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工作。

二、工商部门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框架构成

根据工商部门所担负的职能,信用监管体系框架构成主要有四个方面:即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合同监管、市场行为规范、信息透明和接受社会监督。

1.市场主体准入登记中的信用管理。市场主体的登记是确立市场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它是确保企业信用的基础。登记注册的信用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企业名称使用管理。企业名称登记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其使用过程要体现企业信用制度。二是企业的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加强对企业注册资金、注册资本的审查管理,查处企业虚报、抽逃注册资金行为,是保障企业信用度的重要措施。三是对企业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信用行为的审查。四是对企业法人代表信用资格的审查。规定了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五是对企业经营期限的信用审查。六是对企业章程的条款审查,体现企业诚实信用,按所订立的章程开展经营活动。

2.合同监管是工商部门对企业信用监管的重要手段。企业信用往往是通过履行合约来表现的,合同管理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能。工商部门根据《合同法》对企业订立的合同进行审查,监督企业履行合同。对合同纠纷进行调解、仲裁,对欺诈虚假合同进行查处。指导企业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保护恪守合同条款、诚实信用企业的合法利益。同时掌握企业信用信息,应用自己职能,收集企业履约能力、经营状况,失信记录及违约行为的情况,为企业签约提供服务,减少企业签约的盲目性,防止上当受骗,创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推进企业信用按市场规则运行的进程。

3.加强日常监管提高企业信用意识。这是企业信用监管体系中的核心部分。围绕监管职能,我们一是要加强打假治劣的力度,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制假售假已成为仅次于贩毒的第二大公害,信用环境的恶化,造成交易成本增加,秩序混乱,经济运行不畅,经济发展受到阻碍,同时败坏了社会风气,损害了国家形象,也影响我国对外贸易,迫切需要我们加大打击力度,使制假售假行为无处藏身,净化市场环境,净化企业信用行为。二是通过企业年检工作开展事后企业信用监管。三是清理“三无企业”。三无企业是无信用能力的企业,它即没有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可能,又没有承担社会义务的可能,已经失去了市场主体资格,没有信用可言。

1.客观准确地录入涉及企业信用的各种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第一是除工商之外的其他行政机关、金融机构、法院工作中形成的涉及企业信用的信息。工商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制度获取这些信息并将其录入电脑。第二是企业自愿提供的涉及其信用方面的部分信息。主要为企业获取的各种资质等级、认证、信贷信用、荣誉称号及有关的经营信息等。第三是工商部门履行职能时获取的信息,包括:(1)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的设立、变更、歇业、注销登记时获取的第一手资料,但工商部门必须对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规范性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为建立企业经营信用信息体系打好基础。(2)年检也是采集企业经营信息的重要渠道。年检时,企业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许可证复印件、审批复印件、年检报告书、审计报告等为工商部门及时采集信息提供了基础,这些信息的获得对企业的评级至关重要。(3)工商部门在日常巡查过程中获取的企业财产抵押、合同履行、商标信誉、失信违法行为等信息也是企业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

2.分层开放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库,对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分不同情况向社会披露。工商部门可以将收集的信息进行分类,将涉及企业登记事项、企业自愿提供的资质等级、认证、荣誉称号等信息和企业的重大违法信息以及其他行政、司法机关提供的企业被处罚记录、失信记录等作为一类信息;将企业年检中提交的盈亏、资产负债等信息作为二类信息。对于一类信息,允许公众查询;二类信息在征得企业同意的情况下,也可向查询人个案披露。

第2篇

关键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参与主体 风险监管

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流程与参与主体

所谓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其发放的流动性较差,但具有稳定的未来现金流收益的住房抵押贷款进行重新配置与组合,形成基础资产池,由证券化机构以现金方式购入。经过担保或信用增级后,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从而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增强贷款发放机构的资产流动性,降低贷款发放风险的一种特殊制度安排。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的参与主体众多。所属领域各异,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l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通力协作才能完成。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流程与参与主体见图1。

二、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监管体系的构建

(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监管体系的构建基础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开辟了我国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之间的资金流动渠道,扩大了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的混业经营基础,银行、证券、保险三者之间已初步形成了业务渗透、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加速了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步伐。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金融全球化的广度与深度不够,金融混业经营的规模和比例还很小,又缺乏混业经营的法律基础,目前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监管体系的构建只能以分业经营为基础。

(二)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监管体系的构建思路

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种泊来品,与之相适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和市场基础设施还不完善,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监管体系的构建应遵循两步走的思路:首先,根据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和监管机构设置情况,构建以功能性监管为基础的分业监管体系;其次,随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市场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各专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性增强,分业监管体系随之过渡为统一监管体系。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监管过程中,为避免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现阶段无需对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根本性变革,重在对金融监管的微观重点做调整。推进金融监管由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加强各金融监管部门在分业监管基础上的协调与合作,建立主监管制度和监管协调制度,通过立法明确各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加强对MBS产品和证券化参与主体的风险监管。基于以上阐述,构建我国现阶段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监管体系如图2所示。

三、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参与主体的风险监管

(一)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

美国次贷危机说明,抵押一级市场的漏洞和缺陷是导致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系统风险的根本原因。我国商业银行作为住房抵押贷款的发放机构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起人,是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监管的最主要目标之一。我国目前正处于人口分红时期,企业与居民储蓄率长期居高不下,商业银行在央行存有上万亿元超额资金储备苦于无门放贷,一直存在着流动性过剩问题,因此产生了强烈的放贷竞争冲动。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一方面要加强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强化住房抵押贷款发放过程中征信制度的实施,全面提高住房抵押贷款质量。从源头上规避MBS产品的信用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入池资产的筛选打包和资产转移的监管,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确保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实现“破产隔离”。

(二)对特殊目的机构SPV的风险监管

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 Pumose Vehicle)是发起人和投资者之间的中介机构,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最重要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向发起人购买抵押贷款资产,实现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通过对贷款组合进行设计、包装发行MBS产品。对特殊目的机构SPV进行风险监管的目的在于保证基础资产的“破产隔离”,保护MBS产品投资者的利益,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对住房抵押贷款“真实出售”的监管。住房抵押贷款的“真实出售”是指买卖双方以资产书面担保协议为依据进行的住房抵押贷款的合法转让,其判定标准为:转让人及其债权人对己转移的住房抵押贷款无追索权:每一个受让人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享有质押和交易己转移资产的权利:转移协议中没有规定转让人既有权利也有义务在资产到期前赎回该资产。二是对特殊目的机构SPV的业务活动范围进行监管。由于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无关的业务活动所产生的债务会导致SPV破产,所以对SPV进行业务活动范围限制是必要的,SPV的特征之一在于该实体只能从事与结构性融资有关的业务活动。现阶段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没有专门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而是采取商业性特定目的信托SPT(Soecial Purpose Trust)的形式。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对特定目的信托SPT的监管只能侧重于住房抵押贷款“真实出售”的监管,随着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不断发展和特殊目的机构SPV的陆续设立,SPV的业务活动范围将成为风险监管的重要内容。

(三)对信用增级机构的风险监管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除了采用以基础资产作担保的内部增级方式之外,还可以使用第三方,即信用增级机构提供的外部信用增级支持,通过外部信用强化提升MBS产品的信用等级。信用增级机构即住房抵押贷款的信用担保主体,是对MBS产品的现金流支付做出担保或保证的机构,包括政府机构、保险公司、金融担保公司、金融机构、企业财务公司等。监管部门应对信用增级机构的自身条件及其提供的信用增级做出条件规定,如信用增级机构自身所获得的信用评级、信用提高的起码级别等。另外,信用评级机构要定期对信用增级机构的股权结构、业务进展、业务标准、组合风险、监控程序等进行检查,确保信用增级的可靠性。

(四)对信用评级机构的风险监管

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信用评级是指权威性信用评级机构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原始债务人的还本付息能力、证券发起人的信用状况等有关信息,对拟发行证券的风险与收益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级结果,供证券投资者作为投资参考的中立性、客观。信用评级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其目的是增加市场透明度。减少投资风险。健全的信用评级制度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得以健康发展的前提。信用评级机构一般由处于中立地位信誉比较良好的第三方机构担当,独立性和客观性是信用评级机构生存的基础。

美国次贷危机说明,信用评级机构能否不被市场情绪所左右,能否提供独立、公正、客观的信用评级,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能否安全运作的关键。目前,我国的信用评级体系还有待完善。从信用评级机构来看,我国众多的信用评级机构都是由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由于这些机构在性质、体制和组织形式上都不符合中立、规范的要求。他们不得不面对自身业绩水平与独立性、客观性之间的两难选择。从而影响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从信用评级方法来看。由于信用评级行业没有相应的主管部门,评级机构缺乏横向联系和交流,评估原则无法统一,信用评级依据的定性、定量指标存在差异。从信用评级标准来看,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时间很短暂。尚未经历完整的周期检验,缺乏足够的数据支持就无法形成能体现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管理规范和实践特征,科学反映我国MBS产品风险与收益的信用评级体系。因此,在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过程中,对信用评级机构的风险监管关键在于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尽快建立我国的信用评估法律监管制度。

第3篇

一、企业信用监管的现状

建立完善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是一项崭新的课题,但目前存在三个问题。

1.国家法律法规理论指导不足。(1)在西方发达国家经济运行中,国家政策、政府管理、法律环境、行业标准、征信手段、评价方法等都有一套成熟的理论和长期的实践,而我们仅仅是从政府一个部门的企业登记和日常监管入手开展工作;(2)企业信用涉及商业银行、征信和信用调查、资产评估以及信用评级、信用保险和信用咨询等一整套市场运作流程,而我们仅仅提供企业是否违法的客观记录,并对少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提供网上查询;(3)信用管理是涉及多部门的系统工程,应有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并规范操作,而我们只能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司法”对违法当事人的限制性规定做参照,因此急需制定相关法律,包括公开披露违法失信企业时出现的不当行政的法律救济措施。

2.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不全。我国加入WTO后,一系列的国际贸易规则,不仅要求我们遵守国内的法律,同时还必须符合WTO国际公法的要求。企业参与经济全球化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前提,以严格履行合同为保证,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企业生存必须遵守的底线。然而许多企业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对合同管理与质量管理乃至企业发展的关系在理性上认识不足,管理方式、组织形式不适应现代市场交易要求,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少企业缺少专门或兼职的部门管理合同,有的兼职人员不懂合同,没有实现合同管理电子化、网络化,一些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合同台帐手工填写,随意涂改,合同文本使用不规范,合同主要条款漏项,企业间相互拖欠严重,给企业经济利益和诚信带来负面影响。

3.社会信用管理意识不强。当前,一方面由于全社会对合同管理认识的差异,特别是广大消费者对合同知识知之甚少,另一方面现实经济生活中合同交易又极为广泛和普遍,使得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事件不在少数。个别不法分子利用一些地区、企业、个人盼望资金、好项目的心理,在引进资金、引进项目、发展种养殖业和高科技项目上利用合同进行欺诈,使地区、企业、个人蒙受损失。

二、实施金信工程的对策

面对信用管理的现状,如何适应入世的需要,我们应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高度出发,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理念、方法,重新审视工商部门合同监管职能,建立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在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发挥四个功能,即: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功能,教育培训企业诚实守信的引导功能,规范企业信用行为的监管奖惩功能,对企业授信不当、不履行承诺等产生的信用风险予以防范或救济功能,在实施金信工程中做到“四着并举”:

1.补充完善信用动态数据库,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一方面对合同行政监管信息要及时录入,同时协调系统内其他职能科室、分局涉及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保持企业相关信用资料录入的及时性、连续性,对严重失信违法的企业在登记注册、申报驰、著名商标等方面的限制要落实到位,对重守企业的激励措施要不折不扣地兑现,取信于企业;要建立相对独立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数据库,作为企业信用数据库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企业信用与企业负责人个人信用的联系,使企业信用有明确的责任人,才有人真正对企业信用负责;另一方面要主动与相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联系,建立健全可操作的信用信息收集机制,结合实际,落实信息共享的具体操作事宜,要向企业宣传建立信息系统的作用、意义,帮助企业开展征信服务,制定企业信用信息有偿查询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形成动态数据库。

2.培育发展信用企业,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重合同守信用”认定活动,是金信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表现形式,它与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目标相一致,也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要求。以我县重守企业评定现状为例:一是全县共有重守企业299家,占全县企业总数的10%,比例较低;二是全县重守企业中国家级2家,省级3家,市级55家,县级239家,等级档次有待提高。我们应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努力推进“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深入开展,加快各地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要通过舆论宣传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诚信风气,增强企业参加重守认定活动的积极性;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请他们召开专门会议,认真排查,支持已命名的重守企业参加上一级的认定,未取得的企业要引导他们积极创造条件报名参加认定;在日常监管中要注意发现、培育重守企业,加强信用培训,加强指导规范,帮助企业争创,力求多发展;对申报重守认定企业,要严格标准,认真把关,广泛征求法院、银行、税务、司法等部门和企业客户对其信用的评价意见,登报公示征求社会意见,确保质量;对被命名表彰的企业要利用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既扩大了企业的知名度,又抓住典型导向拉动作用,吸引更多企业加入重守创建队伍中,打造企业信用平台。

3.查处企业失信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褒奖信用企业,弘扬诚信正气,是我们应尽的责任,规范合同行为,查处失信违法行为,更是我们的法定职能。为此,我们一要通过集中整治,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等合同的行政监管,积极引导他们自觉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二要坚决清除假冒的重守企业,近年来,宝应曹甸工商分局先后查处了2起企业利用产品宣传册、互联网冒用重守名义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三要严厉打击合同欺诈行为,要组织干部集中学习、培训,提高合同欺诈案件的办案水平,并利用企业信用电子网络,将有违法行为的企业确定为警示企业名单,在网上公示,向社会发出警示;四要建立企业激励机制,将生产经营信誉好的企业确定为良好行为企业向社会,登记中开辟绿色通道,年检中免实质审查,发展中重点扶持,改变“老实人吃亏”的现象,使诚信企业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

4.加强以诚信为本的道德教育,打造诚信企业、诚信经济的品牌。要在开展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加大对《合同法》、国家工商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的宣传,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协会简报、集中培训、深入企业办班的形式,提高全民尤其是企业负责人、营销人员、合同管理员对《合同法》、《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学习理解,增强严格按合同办事的自觉性。今年来,宝应工商局还深入开展了“合同助企活动”,通过与重点服务单位签订协议,提供信用知识培训、内部合同管理指导、法规咨询、资信、大宗合同签订把关、合同争议调解、合同仲裁、动产抵押登记、争创省市级重守企业、查处侵权案件等十项服务,促进了企业自我保护能力的提高,对企业授信不当、不履行承诺等产生的信用风险予以防范或救济,引导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向更高的目标迈进。

三、对金信工程的再认识

构建企业信用监管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全社会共同的事业,对此,我们在实施金信工程中应当处理好五个关系。

1.立足自我与争取支持的关系。工商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成为企业信用建设的牵头单位,建立企业信用数据平台;要协调好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建立相互协作制度,运用我们拥有的企业登记基础资料换取我们所需要的其他企业信用信息,丰富企业信用资源。

2.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的长期性与阶段目标关系。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需要我们分阶段实施。因此确定每个阶段目标应该按照先易后难、先内后外原则开展工作,首先做好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其次做好制度建设,最后把企业信用建设向个体工商户信用建设延伸。

3.信息化建设与企业信用监管体系的关系。开展企业信用工作需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需要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支持。但是信息化工作不能代替企业信用工作,企业信用工作也不能以信息化为满足,应该以市场主体为中心,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手段,相互促进发展。

第4篇

关键词:信用评级;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2)-0073-02

信用评级,是一种社会信用中介服务,通过对债务人的偿债来源、偿债能力等多方面信息进行分析,然后就其偿债意愿及偿债能力做出综合评价,为社会提供资信信息或为单位自身提供决策参考依据。信用评级的重要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可以帮助揭示企业的债务风险,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影响;其次,可基于信用评级结果帮助企业扩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最后,信用评级可以帮助政府及金融监管机构来维持市场金融秩序的稳定。

一、我国信用评级业发展现状及行业监管的重要性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过程,起初隶属于各省人民银行,后续经过多次整顿,开始独立运营。1997年,共有9家评级公司获得了人民银行发放的企业债券的评级资质,这9家公司便以公司的形式开始独立开展评级业务。经过多年发展,当前我国规模较大的全国性评级机构有3家,包括中诚信、联合资信和大公国际,且基本上具备了一定的发展基础,业务范围多样化、评级技术大幅提升、结果应用日益广泛。以中诚信为例,2015年度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总发行只数、家数及发行额分别达到了778只、539家和11167.45亿元,此外,包括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熊猫债以及绿色债券等在内的其他评级业务也在持续开展。尤其是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及银行信贷规模的稳定扩大给评级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从信用评级行业本身来讲,信用评级是对信用资本进行评价,即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每个企业在创造信用资本的时候,都希望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尽可能地用各种手段为自己创造多的信用资本,但是由此可能会导致信用交易过度和信用危机。企业在持续推动信用资本规模无限扩张的同时,社会可承受的信用资本规模却是有限的,两者之间需要平衡,否则信用资本的泛滥无度会导致信用危机。此外,运用信用资本获取自然资本需适度,否则会导致资源配置失衡和信用危机。

如果评价结果与信用主体的真实情况不符,不仅不能客观反映信用主体的信用资本价值,而且还容易造成一种假象和误导。因此,对信用资本的管理是非常必要且具有现实意义的。

当前,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快速发展,但除了规模较大的三家机构运作较为规范外,其他中小评级机构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与不足,如市场需求不足,业务运作不规范,评级结果可信度有待进一步验证。从整体来看,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市场监管的广度和深度不足,机构竞争力较弱,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究其原因,一方面行业起步时间较晚,但更重要的是监管制度不够健全。因此,改善我国信用评级业的监管体系对于行业发展尤为重要。

二、我国的信用评级监管体系及存在的问题

对比国外,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监管体系尚不成熟,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监管制度框架,明确管理机构,对行业的有效监管不足,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一) 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监管体系现状。当前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监管体系采取“多头管理”模式,由发改委、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共同监管。发改委主要在企业债券发行方面对评级的行为和执业质量提出原则要求;人民银行主要依照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对信贷市场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评级以及评级机构的评级程序、内部制度建设等方面做出相关规定及实施监督管理;证监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从信用评级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证券市场信用评级和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等方面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监管。三大部门分别在各自管辖范围内认可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结果的使用,管理方式不同,监管范围有重复,亦有盲区。

(二)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1、缺乏细化法律规章制度。我国没有专门针对评级机构监管的法律法规,只有一些部门规章制度和指导性意见,对涉及经营的多个方面未做具体的规定,而且这些文件法律地位不高,约束力不足,进而导致行业发展产生问题。首先,行业缺乏整体业务规范,不规范与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屡见不鲜,对本行业及金融行业都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其次,针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处罚手段有限,起不到规范业务发展和维护行业秩序的作用;最后,缺乏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整个行业呈现出良莠不齐的状况,评级公信力不高。

2、信用u级机构的直接监管机构不明确。当前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体系处于“多头监管”状态,各监管机构只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分割监管,一方面不利于机构评级业务的开展,企业的发债成本不减反增;另一方面,还可能造成监管的冲突及空白。

3、信用评级行业准入门槛尚未完善。在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目前缺乏有效的准入和退出机制,许多小评级机构仅仅依靠在地方监管机构备案便开展评级业务,监管力度较轻,低准入门槛使得信用评级行业内中小评级机构的业务质量呈现出良莠不齐的状况,评级质量低下。

三、政策

(一)完善信用评级法律法规。应当加快制定信用评级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从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等方面进行规定、对违反监管规定,评级质量未能及时有效揭示风险、以价格竞争及级别竞争扰乱市场的信用评级企业加大惩处力度,保证评级市场公平有序,实现优胜劣汰;另一方面,制定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为行业机构规范化经营以及监管机构实施监管提供必要法律依据。

(二) 构建严格的监管制度和统一的监管部门。建议明确监管的主要负责以及协调部门,同时给予其对信用评级行业制定监管核心制度体系的权利,其他部门在其监管区间全力配合,并根据其部门职能制定相应监管办法,监管模式逐渐向信用评级行业统一监管靠拢。

(三)促进行业自律。推动信用评级行业形成全国性行业协会,并依据发展需要,制定自律管理办法,对正规监管形成必要补充。加强人员培训,逐步建立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提高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与职业素养,促进行业整体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白云.从金融危机审视信用评级业监管制度[J].商业研究,2010,(3):102-105。

[2]陈莹.我国信用评级业监管研究与监管体系构建[J].征信,2010,(2):50-53。

[3]李文,王腾飞.国际信用评级监管改革对我国信用评级监管的启示[J].征信,2016,(3):58-63。

[4]唐妍嫣.我国信用评级业发展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科学咨询:科技管理,2012,(11):27-28。

[5]吴晶妹,王欣妍.信用评级业:创新、升级、信用监管[J].农村金融研究,2011,(2):23-27。

The Research on the Regulation on China’s Credit Rating

CHEN Xia

(Weinan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Weinan Shaanxi 714000)

第5篇

关键词:市场经济 信用体系 模式

社会信用体系是记录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用以防范和惩戒失信行为,规范市场交易秩序的一种社会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具有揭示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的功能,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标志。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17号)明确指出,要“以信贷征信体系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为实现这一目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模式选择尤为重要。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模式及特点

从全球来看,西方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的市场经济实践,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其中以美国和欧洲大陆国家的模式最具代表性。

1、美国模式――市场主导型

美国模式的主要特征是信用服务由私营机构提供,政府仅承担立法和监管职能,形成以法律为基础,以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为主干。以市场需求为动力,政府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社会信用体系。这一体系是成熟市场经济的产物,其运行模式具有高度市场化的特点,优势在于信用体系网络发达,触角深入到经济社会的各个角落。并且由于社会信用意识普遍较强,市场对信用服务需求旺盛,从而保证了这一体系能够按照市场规律,实现自身的良好循环和发展。但高度市场化运作的弊端,在始于2007年下半年的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金融风暴中也显露出来。无论是作为信用服务需求方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是作为供给方的信用评级机构。都可能在利益驱动下产生行为扭曲,同其他行业一样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目前,除美国外,加拿大、英国和北欧等国家也采用这种模式。

2、欧洲大陆模式――公共征信和私营征信并存

欧洲大陆模式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政府出资建立的直接隶属于中央银行的全国信用数据库,即“信贷登记系统”。主要收集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信息。这一系统由中央银行监管。用于防范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并可根据需要。依法向相关部门提供信用信息。第二个层次是私营信用服务机构。主要是弥补中央银行信贷信息的不足,为社会信用需求提供更为丰富和灵活的信用服务。这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呈现出以政府为主导,以私营信用机构为补充的特点。目前,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西班牙等国家均采取这种模式。

3、发展中国家的探索

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在进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由于不具有美国模式所赖以生存的市场条件,且政府主导往往能够比市场自发作用更快地显现成效,因此普遍以中央银行为主干,以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为辅,构建信用服务网络。这一模式类似于欧洲大陆模式,但与其存在一定差别。首先,由于发展中国家信用经济起步较晚,发展水平滞后,社会信用意识不强,导致信用服务需求不足,因此政府不仅仅要提供信用信息供给,还要承担创造信用信息需求的责任。其次,信用立法尚不完善,本应由法律来规范的监管职能更多地以政府行政职能的形式来履行。

二、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及问题

自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以来,我国各地纷纷开展了信用体系建设的有益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也凸现出一些问题。

2、各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特点及问题

各地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做法各有不同,但总体来看,都具有政府主导的特点,政府的强力推动使得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较短时间内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同时也凸现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信用立法不完善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是十分敏感的问题,需要通过法律划定明确的边界和范围。才能在充分发挥信用体系重要功能的同时,保护好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机密。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信用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缺失,势必为不规范行为留下滋长空间。

(2)信用信息需求不旺

从各地的实践来看,都希望在政府提供最初的助动力后,信用体系建设能够走上市场化轨道,实现信用服务机构的自发成长。然而。除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信用信息的需求量较大外。个人就业、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信用需求并不强烈,使得信用服务机构在缺少市场需求、服务对象单一的情况下,很难脱离政府的支撑而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3)缺乏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建设方案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信用经济发达程度相差较大,这就促使国家鼓励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摸索不同的建设模式。这样的做法虽然为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但由于各地信用体系建设的资金来源、监管方式、技术水平、收费标准、信息公开范围等都不尽相同。加大了构建全国信用体系的难度。如果不及时制定出台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的、可操作的统一方案,在今后整合各地信用体系时,将不可避免地面临资源浪费。

三、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模式的设想

信用征集、使用和监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三个关键环节。适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应当能够较为有效地解决目前这三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他们的有序运行和良性互动。

1、借鉴欧洲大陆模式。构建公共征信和非公共征信互为补充的征信体系

我国的市场条件决定了欧洲大陆模式较美国模式更具借鉴意义,当前较为可行的思路是建立公共征信和非公共征信并存的征信体系,并逐渐实现从政府扶持到市场化运营的转变。

(1)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共征信体系

政府的推动力在社会信息体系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前期各地的实践中大多选择了政府主导的模式,一些地方对政府各部门的信用信息进行了归集,这就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共征信体系打下了基础。目前,关键是要推进各地公共征信体系的联网和整合,形成统一的征信机构。一种思路是政府出资,建立国家征信公司。各地征信机构作为分支并入,实现资源、技术和监管的统一。另一种思路是将各地信用体系整合后,隶属于中央银行管理。考虑到银行现有信用体系较为发达,商业银行内部和之间已经实现资源共享,是信用信息的最大需求方,具有不断强化征信体系的内在动力。且已经形成以人民银行为指导,以银监会为主的较为完备的监管体系等因素,从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信用体系、便利地满足银行这一信用产品主要消费者的需求以及充分发挥现有银行监管体系和监管技术作用的角度,将整合后的政府信用信息体系归为央行管理,可能是更为经济的选择。

(2)鼓励发展非公共征信机构

非公共征信机构主要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对政府设立或资

助的征信公司进行产权改革。随着信用经济和信用市场的不断发展,各地一些依靠政府支持成立的征信机构将走上市场运营轨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实现自主成长,这类企业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革,成为脱离政府的独立市场经济主体。二是为弥补公共征信体系的不足,鼓励成立私营征信机构,从事地方性或特定行业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例如征集当地中小企业或非国有企业职工等的信用信息。

(3)提供多层次的信用产品

公共征信体系一方面为银行等特定行业和有关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另一方面从扩大社会知情权,更好地发挥信用体系的揭示、预警和惩戒功能的角度,免费一些信用信息,例如对于恶意拖欠和逃避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现象和行为人进行信息公开。非公共征信机构则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社会各类信用信息需求者提供更为灵活、丰富的有偿服务。

2、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建立信用信息使用制度

培育信用需求是推动信用市场健康发展的先决条件,没有足够的需求就无法真正实现社会信用体系的市场化运作。同时。为保护征信对象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也要规范信用的使用,防止信息滥用。

(1)扩大信用需求

从根本上来说,信用需求增长源于市场经济特别是信用经济的发达,例如近年来个人征信的蓬勃发展,就与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信用卡消费贷款等信用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但是,在既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下,政府也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刺激和引导信用需求。一是加强全社会信用教育,树立和深化信用意识,促使市场主体自觉运用信用信息。例如,鼓励消费者将企业的信用状况作为选购商品的重要参考。二是制定信用信息的强制要求,刺激信用需求增长。例如,规定将信用记录作为某些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上海市在企业合同信用评价、著名商标认定、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和担保公司注册登记时,就要求提供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第三,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市场主体自觉使用信用记录。例如,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提供项目审批、税收、贷款等方面的优惠,对信用良好的个人提供助学贷款、创业贷款等方面的支持,使得信用信息真正转化为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从而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征信和使用信用信息的主动性。

(2)规范信用信息使用

信息的使用是十分敏感的问题,如果没有规范的使用制度。就难以保护市场主体的利益,甚至可能出现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情况。因此,在创造需求、扩大信用信息使用的同时,又要坚决杜绝信息滥用。当前,最关键的是要在总结借鉴上海等地出台的地方性规定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形成全国性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何种征信机构应当或者可以在何种情况下、按照何种程序、向何种机构提供被征信对象的何种信用信息,使得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形成制度。

3、加强信用监管,形成科学灵敏的监管机制

加强信用监管重在解决依法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探索先进的监管手段这三方面问题。

(1)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立法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迫切需要加快立法,在规范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方行为的同时,为监管机构提供了监管尺度和依据。目前,在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践中,一些地方出台了地方性法律法规,应到在客观评价其效果的基础上,尽快形成全国性的信用法律体系。

(2)构建高效的监管体系

信用服务体系由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非公共信用服务机构构成,因此日常监管体系也相应分为两个层次,前者主要由政府监管,后者更多依赖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第17号)已经明确,即“按照统一领导、综合监管的原则,根据具体业务范围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别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监管,落实监管责任”。这实际上是分块监管,短期内这种方式具有一定成效。但形成全国统一的信用体系后,笔者认为还是需要明确统一的监管部门,否则多头管理很可能留下监管的盲区。对于非公共信用服务机构,要鼓励和指导行业协会承担起业内监管的责任,对信用机构业务设置、收费标准等进行监督和管理。此外,不论对于公共信用机构还是非公共信用机构,都要发挥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通过网络等各种媒体和舆论工具对市场经济主体的信用状况和信用服务机构的合法合规经营进行监督。

(3)不断发展监管手段和技术

采用先进的监管技术和监管手段,保证信用信息的及时采集、变更、传输、反馈,确保信用体系的运营情况实现实时监管,是在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过程中,需要不断探索研究的重要课题。从国际国内的实践来看,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已经在信用体系建设中得到普遍应用,下一步要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不断提高技术水平,防止出现因监管不力而造成信用体系被攻击或信用信息被盗取,确保信用体系正常高效运转。

四、结论

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国际模式和国内实践的分析总结表明,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模式选择上,宜借鉴欧洲大陆模式,整合各地资源,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共征信体系,同时鼓励非公共征信机构发展,规范信用使用制度,完善信用监管,使信用体系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2]赵志凌《上海、浙江、深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模式及其启示》,《现代经济探讨》,2007,10:11

[2]孙江《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三种模式》,《经济研究参考》,2003,79:33

[3]苗秋旺郝冬莉,《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构想》,《山西金融》,2003,9:25-27

[4]蒋黔贵《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济研究参考》,2002,44:2-4

[5]陈潮升雍继敏,《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政府作用定位》,《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2,4:63-64

第6篇

摘要: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也存在着许多不规范、不成熟的地方。通过回顾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历史演变,为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提出了若干行之有效的办法。

关键词:证券监管体制内在机理发展完善

一、证券监管体制的历史演变

中国证券监管体制的演进是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产生和发展而建立起来的,并随之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其体制变迁及其特征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不同阶段与格局相适应,并与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内在的政府监管目标相吻合。我国政府对监管体制的选择和调整决定于我国特殊的经济、政治、文化、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经历了以下3个阶段:

1.1981—1985年,无实体监管部门阶段

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萌芽期。除了国债发行之外,基本上不存在股票市场和企业债券市场。虽然于1984年公开发行了股票,但股份制试点与股票交易仅限于极其狭小范围。该阶段不存在真正的监管体制或明确的管理主体。

2.1986—1992年,监管体系雏形阶段

总体上,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规模极小的“婴儿期”,与之相对应,在政府管理层面上出现了若干监管上述证券市场领域的部门主体,但未形成统一、有序、通畅的集中管理体系。监管体制框架中的政府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若干因素已出现,但仍表现出明显的初创特征和摸索性质。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管理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管理金融市场”被正式法规确立为证券市场主管机关。但监管职责不明确,实践中的管制权力缺乏集中型模式所要求的权威性和管制力度。地方政府体现出监管框架中的分权性和非集中性。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政府管制。多部门介入的管理格局略见雏形。行业自律监管组织尚未担负实质性自律职能。

3.1992一l998年,初级集中型监管体制阶段

1992年l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步人了集中型监管体制阶段。从有关资料可以看出,1996年以后,市场取得飞速发展,无论是日均成交金额还是日均开户数都是呈现上升的趋势,这充分说明了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与此相呼应,集中型管理体系逐渐形成。确立中央监管机构,一部分权力根据证券活动性质和归口的不同划分给国务院各部委。地方政府相当程度地介入证券市场管理,形成了中央与地方相结合的市场管理体系。首次确立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专门性证券主管部门,摆脱了依附于财政或中国人民银行的旧模式。一定程度上兼顾了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与规范进程中所牵涉到的错综复杂的诸多方面的难题。但是,仍表现出权力分散、独立性和权威性弱、缺乏覆盖全国性的监管机构的动态特征。总体上,这个阶段表现出多层次的、多元化以及部门分工协作的中国特色,且明显地显示出过渡期的特征。

二、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现状及其内在机理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即以政府监管为主导,集中监管和市场自律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框架。

1.监管主体

1998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的“三定”方案,确定了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并成为取代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职能的惟一最高证券监管机构。根据该方案的规定,证监会将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在全国各地设立派出监管机构并实行垂直管理,但在现实中,我国监管主体存在多元化现象,主管部门之间关系较为复杂和不协调。

2.自律组织是资本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自律组织有两种形式,即社会性的监督组织和行业自律。前者主要包括证券业的中介服务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后者包括两方面:一是证券交易所的场内自律,二是场外交易的自律,即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的自律监管。

3.监管法规体系

1998年以前我国证券市场和监管是通过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包括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的行政法规。1998年《证券法》的通过标志我国证券市场依法治市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证券法》和《公司法》作为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其他证券法规共同构成证券监管法规体系。现行证券监管体制具有集权性和一元化、权威性和独立性高、两级管理垂直化以及自律性弱的特征。虽然仍存在自律管理作用未得到足够重视的问题,但这个体制框架与我国证券市场现在高速发展相适应。现行证券监管体制的形成原因主要是针对如何克服原体制存在的内在弊病和矛盾。

三、未来证券监管体制的进一步完善

在全球化程度加快的大环境下,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应当立足国情,放眼世界,不断健全、完善。证券监管体制的建设,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发展,更关系到经济安全,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进一步完善证券监管体制必须全面考虑,放眼未来,对证券监管体制进行有效的改造。

1.加强证券监管体制的自身建设,逐步健全与完善

证券市场是变化无穷的,只有依据客观规律,制定完善制度才能保障市场健康运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树立科学监管理念。监管理念主要包括:第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确保公平、高效、透明;第三,降低系统风险;第四,树立国际化意识。

(2)明确监管职能,提高监管水平。监管机构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职能就是保障市场的公平、公开以及公正地对待所有市场参与者,体现了监管理念和目标。相应的权限,应当依据其职能而定,即仅能作为“裁判员”。并非事无巨细一概全揽,不能把“运动员”兼于一身,应减少证监会在监管中的行政干预色彩,增强其对上市企业以及证券市场的各参与者的监管手段和能力。尤其要注意的是,在监管过程中,要加强对行为和过程的监管,而不仅仅是对结果的监管,对监管者而言,行为本身比结果更值得关注。同时,改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努力实现手段的间接化、多样化、市场化,减少政府对市场的操纵。此外,应当提倡监管行为的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公正地权衡各方利益,保护投资者信心。(3)完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管。随着证券市场的成熟,政府主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日益成为大多数国家选择的主流。充分发挥两者的优势,避免各自的缺憾,对于完善监管体系是十分重要的。自律监管具体而言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加强自身监管机构的组织建设;第二,要尽快完善自律管理规则;第三,要理顺证券交易所管理制度。

2.改善证券监管的外部环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健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良性的立法、司法环境。证券市场的发展,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监管,这就要求首先要完善立法,去掉或者完善一些与现有政策和法规相矛盾的条文,法律是要不断向前发展的,结合目前市场需求不断完备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尽快细化证券法的相关规则,出台相关的法律条文,形成完善的证券法规体系。其次是要加强执法,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执法措施,再完善的法律条文也无用,因此我们不能忽视有法必依的重要性。

(2)重构社会信用体系,恢复我国证券市场的公信力。

第7篇

摘 要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在金融全球化下面临着众多问题与挑战,由美国次贷危机导致的国际金融危机引发了各国对金融监管体系的反思。本文就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改革方案,以期推进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科学化。

关键词 金融危机 金融监管体系 问题 改革 对策

随着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创新,国际金融监管也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引发了全球金融体系的震荡。为了达到更有效地保障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和金融机构运行的目标,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亟待变革和创新,以适应国际需要。

一、美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

随着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持续推进,美国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的问题与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美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与矛盾得以激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金融市场自我监管优于政府监管”的金融监管理念与金融企业逐利倾向高风险金融活动之间的矛盾

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奉行“金融市场自我监管比政府监管更加有效”的监管理念,认为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生存与发展壮大,势必推行“利益与风险并重”的经营理念。而金融机构的逐利性,往往会在高额利润的驱动下,从事高风险金融活动,致使金融风险快速累积,在市场大幅逆转时,产生灾难性后果。

(二)金融“分业监管”结构的调整跟不上金融混业经营发展步伐的矛盾

美国金融“分业监管”结构并没有随金融混业经营的大力推进而调整,导致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出现了四个“无人”监管的现象:金融系统性风险无人监管、私募基金无人监管、金融衍生品无人监管、评级机构无人监管。

(三)监管机构鼓励金融创新与其对消费者保护不足之间的矛盾

在金融监管机构的倡导与鼓励下,美国金融创新产品快速发展。日趋复杂的金融产品使得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矛盾日益加剧。几乎所有非专业人士,甚至很多金融从业人员,都很难完全了解自身所面临的潜在风险,由于金融欺诈的防范意识不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处于被动和劣势地位,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四)金融企业对会计准则反应过于敏感的矛盾

虽然以“公允价值”为核心的国际会计准则可以较准确的反应企业资产状况,但金融企业对公允价值的变化往往过于敏感,容易出现“助涨杀跌”的现象,市场好时容易高估企业利润、价值,市场不好时容易低估企业利润与价值,进而引发金融市场的大幅波动,产生周期效应。

二、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监管

金融改革白皮书提出了十项金融监管要求:一是强化对系统性金融风险和“一类金融机构”的监管,二是强化对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等基金公司的监管,三是强化对银行类机构监管,四是强化对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的监管,五是强化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六是强化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七是强化对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的监管,八是强化对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的监管,九是强化对金融系统的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监管,十是强化对金融机构高管薪酬的监管。

(二)赋予政府系统性风险管理权限,并且明确金融监管机构职权

政府要设立专门搜集、识别、监管、评估金融市场系统风险的机构,并要求该机构建立有效应对金融危机的处理机制和救助程序,减少系统风险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冲击。为了增加监管效率和降低监管成本,政府需要对金融监管机构权限进行调整,明确各机构权责,避免重复监管。

(三)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

金融监管机构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必须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尽可能减少消费者在金融消费中受到不公平和欺诈等行为的侵害。金融机构必须对金融产品进行充分的信息纰漏,使消费者和投资者清楚明白金融产品对应的权利与义务以及风险与收益。金融产品经纪商和投资顾问也要严格履行受托人责任,向消费者提供最符合其风险收益要求的金融投资决策建议。

三、金融危机下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一)重组监管机构

金融危机的爆发使我国传统的“一行三会”金融监管模式受到了挑战,监管机构不仅要责权分明,还要建立更加健全有效的合作机制,监管机构必须担负起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职责,及时发现金融业发展趋势中的隐患,确保金融业的稳定。

(二)拓宽监管范围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该拓宽金融监管范围,特别是要提高对高风险的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减少金融市场无人监管的空白。金融监管机构要建立专门针对金融系统风险、私募基金、金融衍生品、评级机构的监管制度,将整个市场的风险降低到可控制范围。

(三)切实加强金融风险管理和健全信用评级体系

风险控制是金融的核心,要有效的防范各种金融风险必须提高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尤其是系统风险,监管机构必须对系统风险加以评估和控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信用评级体系有利于金融监管机构更好地加强金融风险管理。

(四)完善金融安全网和应急救援机制

建立和健全金融风险预警系统,是防范金融危机发生或降低危机损失的可行方式。金融风险的预警系统应包括监测指标体系,预警界限以及分级的警情显示等部分。同时抓紧建立应急救援机制,金融应急救援机制的核心是制定应急预案。

(五)引导金融企业会计准则向“适度国际化”转变

鉴于我国利率尚未市场化,汇率仍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资本项目没有对外开放,资本市场波动性高于成熟市场,保险费率实行严格管制;金融自由化程度、市场化程度、国际化程度及整体抗风险能力等都远低于发达国家,我国应重新审视国际会计准则的适用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本着“适度国际化”的原则审慎推进,在提高我国会计准则科学性与准确性水平的同时,降低风险。

参考文献:

[1]邓翔,李雪娇.次贷危机下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分析.世界经济研究.2008.08.

[2]廖岷.从美国次贷危机反思现代金融监管.国际经济评论.2008.04.

第8篇

关键词:风险性监管外资银行

风险性监管(Risk-basedSupervision)是西方发达国家自70年代以来普遍运用的用以管理银行金融风险的科学而系统的管理方法。美国著名学者威廉姆斯(C.ArthurWilliamsJr)和汉斯(RichartclM.Heins)在《风险监管与保险》一书中对风险性监管作了如下定义:风险监管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与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学管理方法。其主要通过风险识别(riskidentification)、风险衡量(riskevaluation)、风险控制(riskcontrol)和风险决策(riskdecision)四个阶段来达到“以尽量小的机会成本保证处于足够安全的状态”的目标。

一、巴塞尔协议体系对银行风险监管的基本规定

专门针对跨国银行监管问题而成立的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颁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和于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共同构成对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的基本规定。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①指出银行业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针对银行业的这些风险,监管者应当制定和利用审慎性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一)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是评价银行自担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核心原则》第6条指出,“监管者要规定能反映所有银行风险程度的适当的审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此类要求应反映出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并必须根据它们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的构成。至少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而言,上述标准不应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根据1988年的“资本协议”,银行的资本应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应不低于总资本的50%,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此外,通过设定风险权数来测定银行资本和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即将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的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挂钩,依其风险大小划分为0%,10%,20%,50%和100%五个风险权数,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规定了4%的一级资本和8%的总资本的最低资本比率要求。

(二)信贷风险管理

对于银行的信贷业务风险,《核心原则》做出了五个方面的规定:第一,信用审批标准和信用监测程序。“独立评估银行贷款发放、投资以及贷款和投资组合持续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监管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②第二,对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性的评估。“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评估银行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储备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③第三,风险集中和大额暴露。“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识别其资产的风险集中程度;银行监管者必须制定审慎限额以限制银行对单一借款人或相关借款人群体的风险暴露。”④第四,关联贷款。“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仅在商业基础上向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并且发放的这部分信贷必须得到有效的监测,必须采取合适的步骤控制或化解这种风险。”⑤第五,国家风险或转移风险。“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制定出各项完善的政策与程序,以便在国际信贷和投资活动中识别、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及转移风险并保持适当的风险准备。”⑥

(三)市场风险管理

《核心原则》第12条规定,“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准确计量并充分控制市场风险的体系;监管者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制定出具体的限额和具体的资本金要求。”市场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有:要求对产生于交易业务活动的价格风险提供明确的资本金准备、对与市场风险有关的风险管理程序设置系统的定量和定性标准、保证银行管理层实施了充分的内部控制等。

(四)其他风险管理

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管理以及操作风险管理等。根据《核心原则》第13项的要求,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监督)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重大的风险并在适当时为此设立资本金。

(五)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包括:组织结构(职责的界定、贷款审批的权限分离和决策程序)、会计规则(对帐、控制单、定期试算等)、“双人原则”(不同职责的分离、交叉核对、资产双重控制和双人签字等)、对资产和投资的实际控制。内部控制的目的是确保银行业务能根据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以谨慎的方式经营。而“银行监管者必须确定银行是否具备与其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英美国家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相关经验

(一)英国的“比率风险监管体系(theRATEframework)”⑦

1997年,英国银行在1987年的《银行法案》授权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所谓的RATE风险监管体系是风险测评(RiskAssessment)、监管措施(ToolsofSupervision)、价值评估(Evaluation)的缩写,它是由英国金融服务权力机构(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简称FSA)对银行业务、风险纪录、宏观经济环境做出综合性评估,以制定有效的监管计划和使用恰当的监管措施。

第一,风险测评。风险测评的目的在于系统地识别银行业务的固有风险,评估其风险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确其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初步建立对这些银行的监管体系。风险测评分为八个步骤:1.确认风险评估的重点方向,2.取得事前信息(包括与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联络),3.做出初步的风险测评,4.现场检查,5.做出最终的风险测评,6.建立初步监管体系,7.保持监管的一致性(包括建立RATE专题小组和质量保证会),8.向银行反馈信息。其初步风险测评主要参照九个方面的因素:CAMELB指标(主要用于分析商业风险)和COM指标(主要用于分析控制风险)。CAMELB指标包括资本(Capital)、资产(Assets)、市场风险(Marketrisks)、盈利(Earnings)、债务(Liabilities)、业务(Business)六个方面;COM指标包括控制(Control)、组织(Organization)、管理(Management)三个方面。通过对银行商业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将银行分为四个等级(QuadrantABCD),对A、B等级的银行只需要对其风险控制做出适当的监测,对C、D等级的银行则需要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监管措施。FSA可以对C、D等级的银行采取如下监管措施:1.要求银行提供全面的会计师报告(ReportingAccountantsReport),2.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财政领域进行检查(TradedMarketsTeamVisit),3.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信用领域进行检查(CreditReviewVisit),4.向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收集相关信息(Liaisonwithoverseasregulators),5.与银行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晤(Prudentialmeetings),6.特别性会议讨论银行未来发展计划(Adhocmeetings)。

第三,价值评估。在下一次风险测评之前,FSA每年会对风险测评、监管体系、监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价值评估,以保证银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监管体系中所预定的工作和监管措施被正确的执行。此外,FSA还对其监管阶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评估和复查所有银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标准。

(二)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作为拥有悠久管理外资银行历史和丰富经验的大国,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上有其独特之处,其中包括“ROCA”等级评估制和VAR风险测定方法。

第一,双重评估体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对外资银行的评估体系上多半采用单一制,即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适用同一种评估体系,例如英国国内银行和外资银行都适用CAMELB%26COM指标。而美国对其国内银行适用的是国际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即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ability)、盈利状况(earningperformance)和流动性(liquidity)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对外资银行,则考虑到外资银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独立的法人,许多因素(如资本调控或资产流通等)都受制于总行,采取的是“ROCA”等级评估制,即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作业调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规(compliance)、资产质量(assetquality)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将重点放在风险评估、风险跟踪、风险控制上。

第二,VAR风险测定方法。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银行业遭受到重大的商业风险,坏帐逐年增加,许多银行认为,单纯运用巴塞尔协议的公式会扭曲贷款和投资决策,因而1995年12月美国金融机构正式将JP摩根公司发明的VAR风险测定方法作为银行风险测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ValueatRisk,风险值)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给定的资产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值。与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测定市场风险,其步骤为:首先,选定一组影响交易组合价值的市场因素变量,比如利率、汇率,以及商品价格等;其次,假定这些变量所遵循的取值分布或随机过程,比如正态过程;然后,将交易组合的市场价值表示成上述市场因素变量及其相关系数的函数;最后,选择某种方法来预测市场因素的变化,从而得到交易组合市场价值的改变量,这就是风险值(VAR)。

三、对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思考

2002年以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还停留在是否合规性的事后检查阶段,缺乏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2002年2月1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初步确立了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指标体系,如要求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外国出资者须达到资本充足率8%的标准;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适用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即外资金融机构资本或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明确“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流动性比例要求等⑧。然而,与风险监管发达的美、英、日、法等国相比,我国的风险监管体制还显得极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一,制定风险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建立风险监管的专门机构。由于我国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的立法层次比较低,在风险监管方面并没有出台相关的专门性规范,只在修改后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略有涉及。而美国除了在1978年的《国际银行法》中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做出总体性规定,还有1978联邦储备局制定的《统一鉴别法》中的“风险评估法”以及1991年的《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等法规加以补充。法国则在法兰西银行之外,另设有银行法规委员会(TheCommitteeonBankRegulation),专门负责制定监管法规和风险性量化指标。而英国不仅设有专门的监管机构——FSA(金融服务权力机构),还在风险性监管方面出台专门性法规——“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由于我国外资银行的数量随着我国加入WTO而将迅猛增长,我国应制定出风险监管的总体政策和量化指标,设立专门的类似于英国FSA一样的监管机构来执行这些法规。

第二,建立外资银行风险评估体系。除了可以参照国际上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外,考虑到目前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三种形式(外国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与国内银行的“CAMEL”评价体系相区分,采用“ROCA”等级评估制⑨,将重点放在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作业调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规(compliance)、资产质量(assetquality)上,以加强风险控制。

第9篇

专门针对跨国银行监管问题而成立的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颁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和于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共同构成对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的基本规定。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①指出银行业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针对银行业的这些风险,监管者应当制定和利用审慎性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一)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是评价银行自担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核心原则》第6条指出,“监管者要规定能反映所有银行风险程度的适当的审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此类要求应反映出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并必须根据它们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的构成。至少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而言,上述标准不应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根据1988年的“资本协议”,银行的资本应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应不低于总资本的50%,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此外,通过设定风险权数来测定银行资本和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即将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的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挂钩,依其风险大小划分为0%,10%,20%,50%和100%五个风险权数,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规定了4%的一级资本和8%的总资本的最低资本比率要求。

(二)信贷风险管理

对于银行的信贷业务风险,《核心原则》做出了五个方面的规定:第一,信用审批标准和信用监测程序。“独立评估银行贷款发放、投资以及贷款和投资组合持续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监管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②第二,对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性的评估。“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评估银行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储备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③第三,风险集中和大额暴露。“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识别其资产的风险集中程度;银行监管者必须制定审慎限额以限制银行对单一借款人或相关借款人群体的风险暴露。”④第四,关联贷款。“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仅在商业基础上向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并且发放的这部分信贷必须得到有效的监测,必须采取合适的步骤控制或化解这种风险。”⑤第五,国家风险或转移风险。“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制定出各项完善的政策与程序,以便在国际信贷和投资活动中识别、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及转移风险并保持适当的风险准备。”⑥

(三)市场风险管理

《核心原则》第12条规定,“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准确计量并充分控制市场风险的体系;监管者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制定出具体的限额和具体的资本金要求。”市场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有:要求对产生于交易业务活动的价格风险提供明确的资本金准备、对与市场风险有关的风险管理程序设置系统的定量和定性标准、保证银行管理层实施了充分的内部控制等。

(四)其他风险管理

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管理以及操作风险管理等。根据《核心原则》第13项的要求,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监督)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重大的风险并在适当时为此设立资本金。

(五)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包括:组织结构(职责的界定、贷款审批的权限分离和决策程序)、会计规则(对帐、控制单、定期试算等)、“双人原则”(不同职责的分离、交叉核对、资产双重控制和双人签字等)、对资产和投资的实际控制。内部控制的目的是确保银行业务能根据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以谨慎的方式经营。而“银行监管者必须确定银行是否具备与其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英美国家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相关经验

(一)英国的“比率风险监管体系(theRATEframework)”⑦

1997年,英国银行在1987年的《银行法案》授权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所谓的RATE风险监管体系是风险测评(RiskAssessment)、监管措施(ToolsofSupervision)、价值评估(Evaluation)的缩写,它是由英国金融服务权力机构(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简称FSA)对银行业务、风险纪录、宏观经济环境做出综合性评估,以制定有效的监管计划和使用恰当的监管措施。

第一,风险测评。风险测评的目的在于系统地识别银行业务的固有风险,评估其风险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确其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初步建立对这些银行的监管体系。风险测评分为八个步骤:1.确认风险评估的重点方向,2.取得事前信息(包括与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联络),3.做出初步的风险测评,4.现场检查,5.做出最终的风险测评,6.建立初步监管体系,7.保持监管的一致性(包括建立RATE专题小组和质量保证会),8.向银行反馈信息。其初步风险测评主要参照九个方面的因素:CAMELB指标(主要用于分析商业风险)和COM指标(主要用于分析控制风险)。CAMELB指标包括资本(Capital)、资产(Assets)、市场风险(Marketrisks)、盈利(Earnings)、债务(Liabilities)、业务(Business)六个方面;COM指标包括控制(Control)、组织(Organization)、管理(Management)三个方面。通过对银行商业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将银行分为四个等级(QuadrantABCD),对A、B等级的银行只需要对其风险控制做出适当的监测,对C、D等级的银行则需要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监管措施。FSA可以对C、D等级的银行采取如下监管措施:1.要求银行提供全面的会计师报告(ReportingAccountantsReport),2.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财政领域进行检查(TradedMarketsTeamVisit),3.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信用领域进行检查(CreditReviewVisit),4.向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收集相关信息(Liaisonwithoverseasregulators),5.与银行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晤(Prudentialmeetings),6.特别性会议讨论银行未来发展计划(Adhocmeetings)。

第三,价值评估。在下一次风险测评之前,FSA每年会对风险测评、监管体系、监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价值评估,以保证银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监管体系中所预定的工作和监管措施被正确的执行。此外,FSA还对其监管阶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评估和复查所有银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标准。

(二)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作为拥有悠久管理外资银行历史和丰富经验的大国,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上有其独特之处,其中包括“ROCA”等级评估制和VAR风险测定方法。

第一,双重评估体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对外资银行的评估体系上多半采用单一制,即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适用同一种评估体系,例如英国国内银行和外资银行都适用CAMELB&COM指标。而美国对其国内银行适用的是国际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即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ability)、盈利状况(earningperformance)和流动性(liquidity)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对外资银行,则考虑到外资银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独立的法人,许多因素(如资本调控或资产流通等)都受制于总行,采取的是“ROCA”等级评估制,即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作业调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规(compliance)、资产质量(assetquality)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将重点放在风险评估、风险跟踪、风险控制上。

第二,VAR风险测定方法。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银行业遭受到重大的商业风险,坏帐逐年增加,许多银行认为,单纯运用巴塞尔协议的公式会扭曲贷款和投资决策,因而1995年12月美国金融机构正式将JP摩根公司发明的VAR风险测定方法作为银行风险测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ValueatRisk,风险值)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给定的资产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值。与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测定市场风险,其步骤为:首先,选定一组影响交易组合价值的市场因素变量,比如利率、汇率,以及商品价格等;其次,假定这些变量所遵循的取值分布或随机过程,比如正态过程;然后,将交易组合的市场价值表示成上述市场因素变量及其相关系数的函数;最后,选择某种方法来预测市场因素的变化,从而得到交易组合市场价值的改变量,这就是风险值(VAR)。

三、对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思考

2002年以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还停留在是否合规性的事后检查阶段,缺乏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2002年2月1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初步确立了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指标体系,如要求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外国出资者须达到资本充足率8%的标准;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适用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即外资金融机构资本或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明确“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流动性比例要求等⑧。然而,与风险监管发达的美、英、日、法等国相比,我国的风险监管体制还显得极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一,制定风险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建立风险监管的专门机构。由于我国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的立法层次比较低,在风险监管方面并没有出台相关的专门性规范,只在修改后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略有涉及。而美国除了在1978年的《国际银行法》中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做出总体性规定,还有1978联邦储备局制定的《统一鉴别法》中的“风险评估法”以及1991年的《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等法规加以补充。法国则在法兰西银行之外,另设有银行法规委员会(TheCommitteeonBankRegulation),专门负责制定监管法规和风险性量化指标。而英国不仅设有专门的监管机构——FSA(金融服务权力机构),还在风险性监管方面出台专门性法规——“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由于我国外资银行的数量随着我国加入WTO而将迅猛增长,我国应制定出风险监管的总体政策和量化指标,设立专门的类似于英国FSA一样的监管机构来执行这些法规。

第二,建立外资银行风险评估体系。除了可以参照国际上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外,考虑到目前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三种形式(外国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与国内银行的“CAMEL”评价体系相区分,采用“ROCA”等级评估制⑨,将重点放在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作业调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规(compliance)、资产质量(assetquality)上,以加强风险控制。

第三,在资本充足率方面的完善。虽然目前我国有对外资金融机构8%的最低资本比率要求,但这主要是针对外资金融机构设立时的审查,缺乏平时经常性地对外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加以监控。此外,对资本充足率的量化指标固然重要,但还需考察银行的经营管理能力、盈利能力、市场风险等诸多因素,以对银行经营状况、资本素质做出总体衡量评价。同时,我国法规仅涉及利用资本充足率、风险加权来控制信用风险,而忽略了《核心原则》中所提到的其他风险的控制,因而还应采用资金差额管理法、VAR方法等方法对利率风险、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操作风险等加以控制。

第四,在资产风险权数规定方面的完善。现有规定按资产风险程度设定的风险权数为五类,但仅考虑了对表内资产的计算,对银行的表外项目的监管则未涉及。而业务表外化使外资银行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扩大经营规模,潜伏着一定的经营风险,因而可以借鉴巴塞尔协议体系的做法,运用信用换算系数对不同类型的表外业务项目和交易的信用风险进行分析,把表外业务也纳入监管,堵塞表外业务风险膨胀的漏洞。

第10篇

一、经济新常态下我国金融体系面临的风险

1.诱发金融体系风险的因素增多,金融防线防控难度增大

随着金融创新频率加快,金融主体呈现多元化,金融产品呈现复杂化。金融行业交叉业务和工具,通常与银行、证券等行业相关,同时深度影响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因此由于交叉业务以及衍生业务所带来的风险也将越来越多。同时,在金融行业的创新结果中,必然存在传统监管手段无法监控到的部分。目前,金融监管机构实行现行分业的监管体系,而创新性的金融体系以远超出了单一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导致对整体的金融风险的预防和控制更加困难。

2.民间融资发生速度加快,缺乏必要的引导和监管

目前,具有融资性质的非金融机构,如小型信贷公司、担保公司和创业投资公司等,在这几年获得了快速发展。然而这类机构由于内部管理混乱,以及缺少外部监管等原因,造成一部分机构为在利益的驱动下从事其他业务,甚至进行非法融资。这些违规活动有一共同之处,即披着合法的外衣,来放大或者借用政府信用。其操作手段极其隐蔽,且难以辨识。部分机构会利用传销手段,使公司迅速融资,并扩大规模。

二、经济新常态下我国金融体系风险防范对策

新经济常态下,必然??出现金融风险暴露的问题,因此在做结构调整时务必要面对此问题。控制金融风险的最终目标,既是新经济常态下的重要工作,也是形成依靠市场化自动调节的控制机制,促使实体经济自动升级经济结构,并升级资源配套机制。在依靠市场调节的同时,政府依然要进行适度的调控,避免内部和外部的不安全因素扰乱金融经济的平稳状态。

1.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建设,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

为有效地控制金融风险,需依靠监管部门的革新。新经济常态下,对新金融的监管是相关部门的工作重点。需拟定相关政策,填补互联网金融、民营金融中的监管“盲区”,其中消费者信息安全和风险监控是其工作重点。新金融监管体系建设中包含两项重要工作,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采用书面约束的方式对新金融日常交易进行管理和控制,预防诈骗、非法集资等违规活动。

二是成立新金融专职监管机构,运用最新的技术进行全程监管,以便有效的对新金融进行关键。另外,新金融企业本身也需要根据经营行业特征,完善自身管理和业务流程,自律经营。

2.加强金融市场自律,完善内部监控机制

在控制风险上,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具有共同目标,在此共同目标的基础上,以市场为手段,金融机构配合监管部门共同为金融风险的控制而努力。运用市场对金融业进行监督的手段中,自律经营是重要的一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关注并利用市场经济,约束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下面提出两点建议:(1)深化制度改革,由金融行业协会承担属于其机构应承担的职责和行政职能;(2)在政府与金融行业协会之间,以及行业协会与会员之间保持良好的关心,并探讨新的模式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以便能有效的预防和控制金融风险,保障金融行业安全、健康、稳定的发展。

3.有效的预警和风险补偿机制,以便能监测和预警风险,

根据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监管模式应向功能性方向发展。针对资产证券化方面,监管机构可根据自身监管能力,活动成熟度,以及市场发展状况进行针对性的,有效的监管。还需建立有效的预警和风险补偿机制,以便能监测和预警风险,并对其有效的分析评估。建议监测体系的设计流程思路为:数据采集――数据分析――监控交易――更新数据。通过检测体系实现风险预警的重要功能。

第11篇

论文摘要:农村金融已成为我国整体金融系统的瓶颈,具有不同于城市商业金融的特质,尤其在目前农村金融改革进程中,为了构建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金融充分竞争,满足农村金融有效需求,从法律制度的角度强化农村金融监管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础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的现实国情和城乡二元分化经济结构的长期制约,使得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严重滞后,决定了现阶段农村金融经营成本高、风险大、收益率低,由此造成农村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低下、亏损严重、资本严重不足、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等问题,使得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瓶颈和“短板”。农村金融的监管无论在理念、对象、内容和手段等方面均具有不同于整体金融或者商业金融的特殊性。一方面,农村金融供给不足,有效竞争不充分,农村金融机构功能错位,农村资金回流,农民融资困难等问题要求建立具有多元化主体的农村金融体系,促进农村金融有效竞争,满足农村融资需求;另一方面,相对宽松的准入政策、过于复杂的农村金融局面以及难以对农村、农业经济提供有效金融支持的缺陷均需要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来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利益,稳定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

一、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法理基础

格莱珉银行创立者·尤努斯认为,金融权利如同人们在衣食住行上享有的权利一样,也是一种人权,也是一种人的基本生存权利。法哲学研究中的人权理论将其划分为应有的人权、法律上的人权和现实中的人权三个层次,农民的金融权益便属于应有人权的范畴,不仅可以从社会公平正义理论、平等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等角度得以证成,而且可以通过对其在现实中的享有和实现来评价和检验一国金融法律的质量和状况。首先,包括金融融资、获得农业保险、参与并实现合作金融等各项权利的农民金融权益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正式的确认和肯定;其次,无论进行融资、获得农业保险抑或参与合作金融,都需要在农村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中得到保障和制度支持;最后,对农民金融权益的关注和保护,决定着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价值目标和基本理念的转化。因此,可以说,从法学的层面上,运用权利理论对农民的金融权益状况、原因和保护进行权利理论上的分析和论证,从而在制度层面上寻求法律的保障,是解决农村金融问题的核心。

二、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

1.我国农村金融监管资源不足,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现有的“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具有诸多方面的缺陷。具体到农村金融体系,目前主要的监管机构为银监会,而且地方银监分局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属地监管机构。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具有机构小链条长的特点,绝大多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都设在县(市)及乡(镇)和行政村,在其辖区内只设有监管办事处,这些办事处并不具有独立的监管主体资格,而且一般仅有3—5人的监管人员,应对辖区内原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已是困难,再加上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的大量出现以及大型商业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的参与,监管资源更是难以为继。

2.监管体系混乱,非正规农村金融游离于监管之外:(1)传统商业性和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监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也由银监会监管,但其在资产规模、市场定位、资金运作、员工构成、贷款审批和组织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金融机构存在重大差别,难以根据一元化的监管体系进行简单处理;(2)农村信用社的监管比照《商业银行法》执行,监管责任由银监会和地方政府共同担当,其效力通过县联社—省联社的模式由联社体制来贯彻,但公司治理改革未能完成,省联社的行政管理和基层社的公司治理之间冲突加剧;(3)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无需接受银监会的审慎监管,由省政府指定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试点,实际情况是,由省金融办把试点的权限再次下放到县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则为当地工商局;(4)合会、私人钱庄等非正式金融形式缺乏相应的监管,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总体存在较大风险。

3.金融改革以及监管方式多采取自上而下的强制性手段,忽视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性培育。上个世纪80年代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发展轨迹即可说明这一问题,而我国农信社的改革过程仍然忽视农村金融市场的内生力量,未能给农民自下而上的金融创新和改革保留必要的制度空间,而是采取由政府自上而下的出台一揽子改革方案,然后由各地去执行的方式,使得农信社的合作金融机制完全未能体现农民的自主参与意愿。

4.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督约束机制缺失。一个有效的金融风险控制体系应由三个系统构成:市场约束条件下的外部银行、证券、保险风险监控系统、被监督金融机构自身内控系统与社会监督体系。但我国农村金融监管体系除前述已经论及的外部监管系统缺陷外,其内部治理、控制和行业自律等监督体系均存在缺失。

三、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借鉴

构建完备的农村金融监管体制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良性运作、农村金融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农村社会经济的促进具有重要作用。世界很多具有发达农村金融体系的国家均具有完善和健全的农村金融监管制度。

1.美国以农业部为政府监管主体,辅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内部治理结构控制以及农业保险的监管协调机制。美国的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由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以及农业保险体系组成。其中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均隶属于美国农业部管辖。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则采取了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专门设立了比较健全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包括监管机构、行业自律协会、资金融通清算中心和互助保险集团,这四种机构及其附属机构各自独立、职能各异。在美国,各种信用社协会或合作金融多达几十个,这些行业协会从事的主要工作之一就是制定行为规范,进行自律管理。美国联邦政府对农村金融的存款统一实行强制保险,具体业务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经营的储蓄协会保险基金承担,并承担对投保金融组织的监督。

2.法国“半官半民”体制模式。法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是从下而上逐步形成的,相对较为稳定。法国的农业合作金融体系主要由国家农业信贷银行、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和地方信贷合作社三级构成。其中地方信贷合作社是基层组织,直接由个人成员和集体成员入股组成,省级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则由地方农业信贷合作社组成,同时以国家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农业信贷银行作为合作金融的中央机构,对合作金融的运作提供最后的保证。1945年,省级农业信贷互助银行组成了全国农业信贷联合会,作为省级农业信贷银行在国家一级的代表,参与决定农业信贷政策。除此之外,法国的农业保险体制也相当发达,并与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相对应地设置了三个层面的农业互助保险机构。

3.日本“相互配合型”的协调机制。在日本,对农村金融实施双重监管:一是政府金融监管厅,对各种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以实现整体风险调控;二是全国和地方农林水产部门配合金融监管厅对农村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包括农林水产省下设金融科对农林中央金库的监管,农林水产省在六个大区设置农政局对辖区内县信联的监管,以及都、道、府、县农政部对辖区内农协合作金融部的监管。另外,为了保证合作金融安全、健康地运行,日本还设立了农村信用保险制度、临时性资金调剂的相互援助制度以及政府和信用合作组织共同出资的存款保险制度、农业灾害补偿制度和农业信用保证保险制度等制度措施。

四、完善现行农村金融监管法律的构想

1.针对农村金融的特质,建立不同于城市金融的政府监管体系。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实践,总是将农村金融机构当作一般的金融机构看待,仅仅要求投入金融资源,没有足够认识到农业作为产业的独特性和由此产生的城市和农村金融之间的显著差别。实际上,农村金融要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紧密结合,其本质主要是贴近农民,而不是贴近金融机构。作为城市金融监管首要主体的银监会,在农村金融监管中具有监管资源不足,难以贴近农村、不了解农村金融现实需求,与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政策之间不具有顺畅的沟通、交流机制,极易造成“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监管局面。借鉴发达国家农村金融监管经验,我们应当以农业部为主导,同时厘清农村政策性金融的设置目标和宗旨,在农村政策性金融和农业部之间建立顺畅的国家产业政策的表达和执行机制,并通过发挥农村政策性金融对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导向、补充和支持等作用,构建农村金融的政府监管体系。同时可以在财政部的政策支持、财政补贴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建立辅助机制。

2.健全完善金融同业公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我国于2005年底成立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金融工作委员会,应当引导协会发挥职能作用,建立日常工作联系机制和管理办法,完善同业公约及规章,将那些监管部门不宜管,而被监管机构又需要的工作,尽量交由协会负责,实现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与国家监管机构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

3.注重农村金融主体的内部治理和控制,自下而上地培育农村金融本土力量。内控制度建设是建立有效监管体制的关键,也是有效监管的基础。农村金融监管中内部治理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中,基层合作金融组织中自愿入股的成员通过完善的治理结构,形成、表达并且实现自己的意愿,同时,由于基层成员是最为贴近金融需求、了解融资状况的主体,使得对于资金发放、运用以及贷款的回收等事项具有最为直接和灵活实用的监督管理作用。另外,就农村金融本土力量的培育和发展方式而言,应该是把选择权交给农民,通过反复的实践和摸索,自下而上地生成一套成功的借贷模式和本土金融组织形式,更好地挖掘和满足当地不同形式的金融需求。

4.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一是针对农村金融监管进行理性立法,设立可以作为农村金融监管依据的法律;二是完善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机制,将已在农村广泛存在的非正规金融纳入正规的金融监管体系,减少非正规金融活动对农村金融监管的消减效应;三是建立农业保险制度,实现农业保险的支农功能;四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以及金融机构的破产制度,完善农村金融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

参考文献:

[1]张燕,吴正刚,杨依凡.论农民金融权益的法律保障与实现[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09,(27).

[2]应寅锋,赵岩青.国外的农村金融[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34.

第12篇

一、我国网络信息服务体系总体架构

我们可以从组织体系、内容体系、运营体系和管理体系四个方面理解网络信用信息服务体系。

第一,我国网络信用信息服务的组织体系。

宏观层面上,组织体系有信用行业协调与监管部门致力于以市场主导的信用服务机构为主的服务体系的建设,而政府在信用服务制度建设方面应发挥以下四方面的作用:

建立并完善政府的信用监督和管理体系。

加强行业协会等民间机构的自律管理。

建立以会员制为核心,以政府和银行为主导,以股份制公司为主体的信用信息机构,保证信用中介机构的独立性。

积极发掘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使用信用信息产品,增强信用信息需求。

微观层面上,电子商务信用中介的作用和地位逐渐凸现。信用中介的形式主要是网络信用服务集成管理平台, 如第三方信用服务的门户网站,最重要的是建立在线信用信息数据库, 通过提供信用查询、公示企业诚信信息、受理信用投诉或咨询等服务,营造电子商务信用环境。

第二,我国网络信用信息服务的内容体系。

我国大量的信用信息掌握在相关政府部门和商业银行手中。因此,政府、司法、工商行政、税收、银行等机构作为主要的信用信息来源渠道,在网络信用信息服务的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网络的应用使得信用信息服务变得更加多样、便捷与高效,我国网络信用信息服务依据其所经营的业务内容深度来划分,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如表1所示:

第三,我国网络信用信息服务的运营体系。

与传统信用服务不同, 网络环境下的信用信息服务需借助网络中介服务商(如ISP、ICP、CA 等)来运行,按照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性质和功能划分, 网络信用信息服务的运营体系主要包括电子交易市场(如B2B、B2C网站)、第三方在线信用认证网站、在线信用评级网站(如中国信用网)、行业性组织的在线测评网站等(如CNNIC)。

第四,我国网络信用信息服务的管理体系。

网络信用信息服务管理体系主要由网上信用监管体系、网上信用法制体系及网上信用文化与教育共同作用、交织形成。我国的信用监管体系主要包括政府行业监管部门、中央银行和信用管理协会等民间机构。有效的法律体系不仅支持宏观层面的信用管理,而且对微观层面的信用信息获取也予以保证,在维护信用制度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除了借助信用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约束,还可以利用互联网这一良好媒介,开展多种形式的论坛、专业知识培训(信用WIKI)、期刊订阅与信用知识推送(RSS)等在线诚信教育培训与交流,全面推广网上信用文化与教育。

三、发展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服务的主要对策

第一,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享和合理使用提供制度保障。参照发达国家的经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必须按法先行,加以规范。

第二,完善信用服务行业体制,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服务的快速发展。建立并逐步完善政府的信用监督和管理体系,加强行业协会等民间机构的自律管理以及建立以会员制为核心,以政府和银行为主导,以股份制公司为主体的个人信用信息机构,保证信用中介机构的独立性。

第三,加快征信数据的开放与征信数据库的建立。

第四,建立公开的社会信用信息服务网络平台。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