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1 09:33:3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明月松风”为你整理了这篇市场监管分局“放管服”改革和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总结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1.巩固完善“一窗式”服务窗口,“一站式”服务平台,简化开办环节。开发区管委为了加大“四最”营商环境的建设,积极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按照市局统一工作部署,围绕企业开办,在服务大厅开办了综合服务窗口,推行“一窗式”综合受理,税务、公安、税控设备服务商等部门集中进驻。运用互联网“一站式”服务平台将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税控设备申领、银行预约开户、社保等业务整合为1个环节、1次办理;自7月31日,我市正式上线皖事通APP企业开办专栏以来,开发区积极宣传手机端企业开办专栏的运用,企业可以通过手机随时办、移动办,办理界面简单易操作,企业办事便利度、企业获得感和满意感得到极大地提升。
2. 压减开办材料。已将企业开办材料压减到一套3份以内,进一步减少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数量,新开办企业的材料,通过线上“一网”进行“一次采集”,做到信息在各部门间无缝对接、实时共享,实现企业开办全流程全程网办。
3. 降低开办成本。通过政府购买方式,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刻制公章服务, 7月20日起公章免费刻制已由四枚扩展至免费刻制五枚公章。8月30日起为新开办企业免费提供税控设备。新开办企业,按申请人要求邮寄的,由开发区管委对政务服务办理结果提供免费快递服务。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全面落实市市场监管局推出的《六安市市场监管局全程电子化企业开办全程帮办暂行办法》,免费为企业提供全程帮办服务。
4. 提效率。为了持续提升企业开办网上大厅服务功能,不断优化企业开办系统,推行企业标准化登记和智能化审批,市场监管分局企业开办已开展了“审核合一”,实现不见面审批,减少流程,压缩时间,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在开发区政务服务大厅配备了“企业商事登记全业务自助一体机”、“ 个体登记智能审批机” 有效提高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行政审批业务的质量和效率,真正把“不见面审批”工作落到实处,真正实现了“不打烊”“零见面”办理营业执照。
5.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依托企业开办业务系统,皖事通APP企业开办专栏,打通信息共享通道、信息无缝对接,实现“一网通办、全程网办、一日办结”。新开办企业设立登记控制在4小时以内,企业开办全流程控制在1个工作日以内。
6.推动企业注销便利化。为破解企业“注销难”问题,为企业退出市场提供高效便利服务,省市场监管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市商改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的通知》,开发区严格贯彻落实,窗口工作人员做好宣传工作及迅速掌握业务,并指导企业。积极帮助和引导企业通过注销平台公示债权人公告或简易注销公告,将线下办理普通注销登记材料压减为2份,时限压缩为即办件,不断提升注销便利化。
7.“证照分离”扎实推进。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系,协同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切实解决“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的问题。通过“证照分离”办理企业登记业务,惠及企业户。
春节期间,中国人赴日购物游,买空了日本商场的马桶盖子。这则新闻在国内引发广泛讨论。有数据显示,今年春节期间45万中国人赴日消费达60亿元。很多人不明白中国人为什么要去日本买马桶盖子,而且这些马桶盖子又确系中国杭州生产。这是典型的舍近求远。自己生产的马桶盖子,我们不屑一顾,疯狂地去日本买,买回来一看一一“made inchina”。这会让我们国人的智商水平受到邻国或者国际社会的怀疑和小觑。“人肉搬运工”、“有钱人傻”这些形象不是外国人强加给我们的,是我们自己塑造的。
(一)中国人为何选择舍近求远。
辩证地看待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单方面地去批评那些“崇洋”的国人。经济市场化的今天,每个人都有权利,有资格去选择自己喜欢的产品。单方面的爱国消费也不能成就中国品牌。我们的企业在“物美价廉”中选择了“价廉”作为主攻方向。长期以来,中国制造的品质一直备受国人诟病。其实,中国企业在世界经济激烈的竞争中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如今,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涌现出了相当一部分中产,而在这些中产手中掌握着相当一部分消费能力。国货主打的“价廉”招牌,再也不能吸引他们的眼球,再也不能满足他们日益增长的高品位高质量的生活需求。
(二)总有人昧着良心赚黑心钱,中国产品品质备受诟病。
在中国,我们经常买到假货和“山寨”。我们的市场中有地沟油,有死猪肉,有毒奶粉,有毒胶囊,有假有机,这些市场产品成分伤了国人爱国的心。总有人昧着良心赚黑心钱,无良商家伤透了国人的心。大家到海外抢购奶粉,抢购大米,抢购电饭煲,抢购马桶盖子……支持国货,不如买来放心,成了消费者的主导思想。注重产品质量、消费者满意度和新产品研发的企业理所当然把“购买力”吸引了过去,富起来的中国人有条件选择欧洲的包包,美国的服饰,日本的电子产品。消费能力差点的只能选择中国制造的“物美价廉”,中国的企业在经济市场化中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中国产品的品质在消费者心中一直处于被怀疑和不信任的地位,而中国企业的偷工减料,假冒仿造,还在不断地中伤仅有的爱国消费热情。
(三)中国监管水平长期滞后,为无良商家留下生存空间。
为什么在中国的市场上会出现毒奶粉,毒胶囊,死猪肉,地沟油……中国从建国初期的贫穷落后,到改革开放,到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一路走来,商家抓住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态。在市场上,售价低廉的商家往往能赢得更多客户,长期形成了压缩成本,降低售价的经商王道。而激烈的竞争环境使许多商家进入了不断压低价格的恶性竞争状况,有人便在原材料成本上做起了“黑心”文章。国家的市场监管体系、监管标准还在逐步完善的路上,为无良商家的存在留下发展空间。当今,经过长期舆论监督、人大立法,中国市场的监管体系已然形成。但是商家们通过各种关系打通关节,行贿受贿,监管腐败,政府机构的懒政不作为,形成监管黑洞,再次为无良商家留下生存空间。
(四)日本、欧洲、美国监管体系更加完善,产品品质和售后服务工作长期走在中国前面。
相对于中国而言,日本、美国、欧洲的市场环境成熟较早,在中国打开国门,走市场经济之路时,他们已经具备完善的监管体系。他们通过立法,来保护已经形成的市场秩序,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商家想要在市场竞争中生存,并长期发展下去,就必须从提高产品的质量、品质,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入手。于是企业投入相当一部分资金、人才进行产品的设计和完善、新产品的开发,并建立售后服务体系来提高消费者满意度和市场竞争能力。
(五)中国的市场环境缺乏诚信。
长期以来中国商人注重眼前利益,失信于社会。政府监管力度不够,为不诚信企业留下成长空间。造成市场诚信严重缺失,折损了国人对民族品牌的信任。当“中国制造”进入国外市场的时候,必须符合国外的市场监管标准。中国人去国外买“中国制造”,很大程度上是对国外市场监管体系的信任。
二、中国企业急需转型, 由中国制造转变为中国创造,由代工模式转变为品牌建设。
被誉为世界工厂的“中国制造”为何不能成长为“中国创造”,铸就中国品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以其独有的廉价劳动力,低用地成本和低税收成本,快速发展了代工经济,成功打造了“珠江模式”、“深圳模式”等。但是,人工成本的上涨,中国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使代工经济日渐式微。中国企业迫切需要从代工模式中走出来,由中国制造转变为中国创造,由代工模式转变为品牌建设。
中国企业生产的日本马桶盖子,美国服装,欧洲皮包……赚取的是代工收益,把更多的收益让给了外企。这是为什么?因为我们缺乏品牌,缺乏知识产权。长此以往,不利于中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打破中国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就需要大力推行品牌建设,大力保护知识产权,让更多的发明专利落地开花。
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设民族品牌,繁荣中国经济。
中国人的学习能力特别强,许多国外的先进产品都能仿造。但是这个能力仅局限于仿造、“山寨”就太浪费了。这个学习能力完全可以“青出于蓝胜于蓝”,形成自身的知识产权和品牌专利。为什么这个能力没有被充分挖掘出来呢?因为我们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不能让拥有知识产权的人获得更多的社会尊重,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因为我们市场监管力度不够,不能及时发现文章抄袭,产品专利侵权;因为我们的惩罚力度不够,不能让抄袭、侵权的人付出足够的代价。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蓄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原动力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的职能部门,在推进市场信用建设中,责无旁贷,大有作为。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不仅从根本上约束和规范市场经营行为,而且还会确保市场经济秩序的和谐有序。义乌中国小商品城是全国最大的小商品批发市场,二十多年来,它从“鸡毛换糖”起步,“马路市场”、“棚架市场”起家,五易其址、九次扩建,逐步发展到现代化的国际商贸市场,走过了一条极不寻常的发展历程。其中信用危机曾一度成为困扰市场继续发展的绊脚石。过去,少数心术不正、见利忘义的不法分子从事制假售假、坑蒙拐骗,义乌市场也由此遭遇了“信用危机”,曾被列为全国打假重点区域:随着义乌市场逐步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市场主体要走出去、走得远、走得好,提升国际竞争力,必须以信用作为国际交往的“通行证”:当前全社会信用建设步伐加快,打造“信用义乌”已成为义乌市政府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建设一个诚信的市场、文明的市场已成为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强烈呼声。特别是作为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工商部门面临的压力更大。义乌市场经营面积达260万平方米,商位5.8万个,而工商监管干部仅40余名,繁重的监管任务与薄弱的监管力量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工商成了“市场消防员”,传统的监管模式已经难以适应现实监管需求。
面对这些来自历史的、国际的、社会的和责任的种种压力,我们深刻意识到,要彻底改变这一现象,重树义乌市场形象,必须坚持“质量立市、信誉兴市”不动摇。坚持工商监管创新不动摇。失信,只能给市场带来昙花一现式的繁华;守信,才是支撑市场持续发展、持久繁荣的关键。在新时期,工商部门应义不容辞地承担起打造义乌“信用市场”的重任,这不仅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需要。也是工商实现科学监管工作的需要。只有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全面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才能进一步提高工商监管效能,加快促进市场的信用建设步伐,促进市场的规范有序与繁荣文明,才能做到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与促进发展、服务大局、消费维权、依法行政的有机统一。
二、依托信息化平台。提升信用分类监管的公信力
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工商部门依托信息化技术,根据市场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将经营者划分为不同信用类别,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经营者、不同类别商品和不同经营行为实行不同监管方式的监管模式。为确保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有效实施,我们制定了包括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反馈、信用激励、信用公示、信用预警、信用维护等制度,建立起一套比较全面、客观、准确反映经营户信用状况。符合大型批发市场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为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一)搭建总体框架,注重数据采集的全面性。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以信用评价结果为基础和依据,是对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的实践与运用。义乌市信用评价体系由市场主体准人、市场管理、合同管理、广告管理、日常检查、商标管理、案件管理等模块构成,分别录人市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时的原生性信息,年检验照时的再生性信息,工商、公安、税务、银行和市场业主等部门在市场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发生性信息,以及经营主体荣誉性信息,通过信用管理平台整合形成经营者素质指标、品牌指标、行为指标、监管指标等63个信用指标,经综合运算生成信用评价结果;初步实现了市场主体信用由一个抽象概念,向可分析、可量化的信用指标的转化,为实现精确监管提供了可能和依据。
(二)设定等级评定,注重市场信用分类的科学性。整个信用数据是由信用基本分、信用积累分与信用流失分三部分构成。信用积累实行守信加分制,信用流失实行失信扣分制。通过计算机整合各个模块信用信息,每半年自动生成评价结果一次。为使评价结果更具科学性。我们将市场经营户信用等级分为六个级别,从高到低分别为AAA、AA、A、B、C、D六级。AAA级表示优异,AA级表示良好。A级表示信用稳定,B级表示信用波动。C级表示信用低下,D级表示信用丧失。评价结果是工商机关对市场及其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目前,共评出AAA级经营户601户。AA级5787户,A级50908户,B级176户,C级78户。D级20户。
(三)运用公示反馈。注重对经营者的警示性。我们通过三种途径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反馈,突出信用评价结果的社会化运用。一是星级商位评定,制订了《星级信用商位评选管理方法》。对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商位,实行逐级递增、定期授牌、动态考核,“星级”恰如其分体现了商位的诚信度,人们将星级商位称之为市场经营户的“诚信指数”。二是公示查询,在市场内设立200多台“信用查询系统”电子触摸屏,采购商与消费者通过输入商位号码,就能方便查询经营者的信用等级。三是监管预警,依托工商综合管理平台,对有问题的经营户及时提示性和限制性警示,使经营者信用情况始终处于工商动态监管的视线中。同时还通过设置一系列的惩戒机制,使信用评价的警示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四)汇集综合指数。注重单体信用与整体信用的一致性。最近,我们在市场信用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建立了“义乌市场信用指数”平台。市场信用指数以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为基础,由信用管理指数、经营者素质指数、公平竞争指数等8个分类指数综合而成,较为全面反映义乌市场信用发展变化,对市场整体信用起到“风向标”的作用,较好地实现了信用管理、风险预警、政策实施三位一体的高度统一。市场信用指数的,预示着市场监管真正进入“指数时代”,实现了单体信用与整体信用的互补。
三、建立长效机制。强化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执行力
信用评价结果可以让市场监管部门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衡量每个经营户的信用状况,从总体上把握整个市场的信用波动情况与发展趋势,为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提供一定的参照标准和科学依据。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表现形式是差异化监管,手段是事先预防,目标是营造诚信有序市场环境,核心是以人为本。
(一)讲究效能。实施差异化信用
监管。差异化监管的根本是以效能为先。它贯穿于市场监管的全过程,不仅表现在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市场主体实行不同频率的监管,而且还表现在对不同商品类别、不同经营行为实行不同等级的监管。一方面,我们以市场经营户不同的信用等级,实施ABC三级分类监管。A类监管为较低频率的监管,适用信用等级A级以上商位,一般每月巡查一次;B类监管为适度频率监管,适用信用等级B级商位,一般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C类监管为较高频率监管,适用信用等级C级商位。可根据需要随时巡查:对于信用等级为D类的经营户,通过吊销执照,责令其退出市场。另一方面,我们以商品的重要性、易侵权性为标准。实行商品种类分级监管。对易产生政治性错误、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商品,列入一级监管。实行严格的备案准入:对有可能损害我国商品质量形象、容易引发国际知识产权纠纷的商品,列入二级监管,重点加强巡查,并择时开展专项整治:对其它商品,列入三级一般性监管。以引导规范、行政指导为主,着力提高商品质量和自主创新能力。
(二)注重预防,前移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关口。长期的工商监管实践表明,将失信行为处置在始发阶段,“防于未发、管于人市、控于未萌”,是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取得事半功倍成效的关键。对此。我们采取多种措施,以人为本。以防为先,前移监管关口,确保信用分类监管的有效实施。
一是狠抓经营者素质的提升。几年来,我们以建设商业文明为使命。以培育诚信商人为宗旨,着力提升经营者的综合素养。开全国之先河,创办个体工商户培训学校,先后启动了“6300”、“5511”培训工程。开展从商道德、电脑、英语、国际贸易、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免费轮训;签订“不制售假冒伪劣责任书”,提升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开展“学习型市场”创建、“春蕾行动”和“市场带百村”等活动,注重对经营户生存价值观的引导,突出人文精神、社会责任和道德操守。此外,我们加强对市场业主教育培训,监督落实市场开办者的责任。二是实行品牌准入与比对监测。为建立较为完善的品牌保护体系,我们建立了全国首个商标品牌数据库,对一些国际品牌、驰(著)名商标进行品牌明示,对总、总经销等特殊经销品牌商品进行挂牌经营,发挥品牌比对、验证、公示、查询等监测功效,实现“小网络监管大市场”。三是推行重点商品准入制度。对食品类商品,我们自行研发了“1311”准入管理系统。该系统以一张商品质量反馈预警网为核心,以实施“索证验证、购销台帐、商品检测”等三项制度为保证,通过发放一张“商品索证明示卡”和粘贴一张“备证标记”,实现商品质量“事前过滤、事中监控、事后追溯”。四是落实合同保障制。为降低信用风险和交易成本。提高合同履约率,我们推广使用符合内外贸交易、中英文对照的市场购销合同示范文本:成立了由工商与个体劳协组成的纠纷调解机构,在市场的24个工商监管区设立了调解室,及时处理市场内发生的合同纠纷和经营纠纷。2007年,共成功调解合同争议1405件,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有力地保障了交易各方合法权益,维护了良好的交易秩序。
(三)维护秩序,严厉打击失信行为,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目标是推进信用市场建设,建立一个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为此,我们痛下决心。敢于亮剑,严厉打击市场违法失信行为。
一是严打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市场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始终是国内和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这几年,我们始终对此保持高压态势,通过经常性的专项整治以及“打防控管”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进一步加大对重点商品、重点部位的监管力度。同时依托“12312”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推出举报重奖等多项制度,使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始终处于多维监控状态。2007年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667件,移送公安机关38件。二是切实履行维权职能。强化“12315”受理、分流、督查、反馈等功能,以信息汇总与分析为基础,发挥指挥预警作用:积极构筑群防群治的消费维权网络组织,维权组织延伸到了市场各监管区:在市场旅游购物中心设立消费预赔基金,实行“先行赔付”制度。去年受理消费者投诉852件,成功调解850件。三是构建质量监测防控机制。建立了“四位一体”的定性和定量检测中心。去年定量检测商品776个批次,立案查处102件。对有失信行为的经营者,通过口头告诫、书面警示等形式予以警戒,直至清除出市场。
四、成效初步显现。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动力
(一)促进了市场监管方式的创新和监管效能的提升。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体系的建立,是工商市场监管体制上的一个重大创新和突破。它将工商监管与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分解为可以量化的数字指标,将市场监管模式转化为数学模型,开创了运用信用指标进行市场分类监管的先河。由于信用评价指标具有类似指数的预测功效,为市场监管部门把握市场秩序、分析波动走向提供了帮助和支持。也为市场信用预警、监管决策提供了依据,使市场监管更具科学性、针对性与前瞻性。同时,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注重自律与他律的结合,行政资源用在了最前沿的地带、最需要的区域和最关键的环节,有效地解决了工商监管力量与监管需求不平衡的矛盾。目前,我们基本保证了对B、C类对象实行每周两次以上的巡查,监管频率较以往提高十倍左右。
(二)促进了市场规范有序和提升发展。自实施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以来,市场的经营秩序得到了有效的规范。2003年。中国小商品城被浙江省工商局认定为浙江省首家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2006年分别被总局和省局授予“全国‘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和“浙江省信用示范市场”荣誉称号。同时市场的信用建设,强有力地推动了市场的繁荣与兴旺,2007年,市场总成交额达348亿元,连续17年位居全国商品批发市场之首,市场知名度与美誉度不断提高。培育了10万多个市场主体,催生了1.6万家工贸企业,形成了一个跨区域的“义乌经济圈”。上市商品日益丰富,档次不断提高,市场内汇集了43个行业、1900个大类、40多万种商品。来自世界各地的6000多家知名企业在义乌设立总经销、总。全面带动了义乌当地产业的快速扩张与提升。每天吸引20多万国内外客商来市场采购,常驻外商10000余名,年出口标箱达50万只,商品辐射全球215个国家和地区,国际性小商品流通中心的地位逐步确立,联合国难民署以及家乐福等10多家国际零售集团在义乌设立了采购信息中心。
(三)促进了现代商业文明和信用义乌建设。信用分类监管,倡导了诚信和谐的社会风尚,弘扬了义乌人文精神,信用成为义乌商业精神的绝
对主流,“诚信”成为新时期义乌精神的灵魂。信用提升了经营户素质,2007年市场经营户违法率仅为0.59%,比2000年同期的1.5%减少三分之二;2007年的消费投诉率下降26%。对客商随机抽样调查表明,对诚信满意率高达92%。信用培育了一批具有现代商业文明理念、有国际视野的商人,市场内有60%以上的商位从事外贸经营。三成以上经营者能与外商直接沟通,“走出去”成为义乌商人的一大亮点,足迹遍布世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信用直接推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由工商部门牵头,政府投资近700万,汇集全市行政、司法、金融等26个部门信息的政府企业信用工程全面启动;信用也成为税务、公安、银行、市场业主等相关部门实施促优扶强政策的参照标准,“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奖惩机制正在形成。义乌通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繁荣发展信用市场,全面带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形成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营造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和善于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监管协作、提升监管效能,全面提高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为科技创新、转型升级、转变发展方式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任务
(一)加大生产源头治理力度
加强对印刷复制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标签等企业的监管。发现无证生产、以假充真、冒用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以及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和认证标志企业和经营户及时向上级职能部门汇报。
(二)加强市场监管
加大市场巡查力度,排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行为。排查侵犯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禁止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协助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版权执法专项行动,加大对图书、软件、音像制品和游商地摊的监管。协助有关部门加大对专利领域反复、群体、恶意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指导企业加强对所经营商品的管理,防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行为的监管力度。
(三)强化互联网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展会知识产权监管,调解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加强影视剧作品侵权盗版行为以及网络购物、电话购物、电视购物活动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和电视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
(四)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
协助有关部门查办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加强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
(五)做好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各社区,各相关单位(部门)对新购买的计算机要全面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对已有的计算机要开展软件使用情况自查自纠,加大软件正版化工作力度。对需购买的正版软件,要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六)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
配合区开展“剑网行动”,严厉打击各种网络侵权盗版行为,不断净化网络版权保护环境,规范网络版权传播秩序,推动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
(七)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
加大宣传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全面报道专项行动进展和成果。通过披露典型案例,剖析侵权问题,引导群众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震慑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各社区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氛围。要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培育企业知识产权文化。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为加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街道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主任任组长,街道办副主任任常务副组长,党政办副主任和科技科科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一领导我街道专项行动,督促检查工作进展。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街道科技办,承担日常工作。各社区,各相关单位(部门)要在街道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结合实际,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各社区,各相关单位(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协助有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特别是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三)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
各社区,各相关单位(部门)切实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加大监管力度,提高监管的严肃性和有效性。街道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联合检查组,适时对各社区,各相关单位(部门)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社区,各相关单位(部门)要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总结以及案件监察情况及时上报。
四、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1月上旬)
街道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1月中旬-年2月)
各社区,各相关单位(部门)按照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开展调查摸底,确定本部门的工作重点,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并将自查和检查情况于2月15日前书面报办公室。
一、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工作目标。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集中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使规模犯知识产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使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充分发挥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作用,提高执法效能,全面提升我市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水平。
(二)工作原则。坚持整体推进,强化生产源头、流通、消费等关键环节整治,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全过程治理;坚持突出重点,结合实际,确定重点内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产品,集中查处突出问题,推动专项行动全面深入;坚持打防结合,专项行动与日常工作相衔接,一手抓集中整治,一手抓长效机制建设;坚持务求实效,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既要广造声势,更要扎扎实实,取得实效。
二、工作重点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大型商场、超市、药店、各类展会等为重点整治环节,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食品药品业等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大宗出口商品、汽车配件、手机、食品、药品、种子、农资等为重点整治对象,以查处知识产权权利人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为突破口,打防结合,全面推进。
三、主要任务及工作分工
(一)打击侵权盗版集中整治行动。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牵头,市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知识产权局、工商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负责制订全市打击侵权盗版集中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
2.加强对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等印刷、制作企业的监管,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全市范围内的各类图书、音像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一次集中全面清查,依法收缴非法图书、印刷品和盗版音像制品,对违法违规企业作出处罚,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和地下印刷、复制窝点,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和加印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3.深入开展版权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对图书、音像制品市场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依法整治侵权盗版行为。
4.严厉查处各类非法出版物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行为,加强娱乐场所卡拉OK曲库内容管理,加强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
5.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播放节目的监管,依法打击广播影视和视听新媒体领域的侵权盗版盗播行为。
6.对市内重点软件生产、交易场所和单位进行整治,对研究、设计、开发和制造企业所使用的计算机专用软件的正版情况进行查处。
7.对各级政府机关使用计算机软件情况进行检查和整改,尽快实现政府机关办公软件、杀毒软件正版化。
(二)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整治行动。由市工商局牵头,市经信局、公安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知识产权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市工商局负责制订全市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
2.加强对商标印制企业的监管,集中开展一次清理检查行动,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制作和销售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
3.加强市场巡查,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行为,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着力查办侵犯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案件,依法制止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4.加大对假冒伪劣汽车配件、手机等重点产品的整治力度。
5.加强对网上购物和电视、电话购物活动的监管,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和电视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进一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
(三)保护专利权集中整治行动。由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制订全市保护专利权集中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
2.加强流通领域各类批发、零售企业市场检查,重点查处商品批发、货物进出口、商品零售等环节中的故意侵犯专利权和假冒专利违法行为。
3.深入企业生产、仓储现场,对企业生产产品是否存在假冒专利、故意侵犯专利权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企业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4.加大对专利领域反复、群体、恶意侵权及冒充、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查处、办结一批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权以及具有较大影响、久拖未决的案件,依法惩治严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专利违法行为。
(四)产品生产领域侵权违法整治行动。由市质监局、农业局、检验检疫局牵头,市公安局、林业局、商务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市质监局、农业局、检验检疫局分别制订本领域集中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
2.加强产品质量监管,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依法查处以假充真、冒用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识、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行为。
3.以出口农副产品、水产品、机电产品等大宗出口商品为重点查处产品,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加大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力度。
4.强化种子、苗木等生产源头治理,突出重点品种和重点产区,加强品种真实性鉴定,重点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的行为。
5.进一步强化对化肥、农药等重要大宗农资市场的监管,集中查办一批严重坑农、害农恶性案件。
6.加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
(五)商品流通领域侵权违法集中整治行动。由市商务局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知识产权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工商局、烟草专卖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市商务局负责制订全市商品流通领域侵权违法集中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
2.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督促指导企业加强配送商品管理,防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并最终流向消费者。
3.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肃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4.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扰乱药品生产、流通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
5.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落实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管理者的保护知识产权主体责任。
6.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展前审查,严禁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产品生产企业报名参展;加强展中巡查,及时发现并责令企业整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参展商品知识产权档案及信息库,抓好展会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做好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准备工作,主动、及时搞好协调和服务。
7.加大打击制、贩、售假冒卷烟和走私卷烟的力度,强化烟草专卖管理,不断净化和规范全市的卷烟市场。
(六)进出口环节侵权行为集中整治行动。由市商务局牵头,市知识产权局、工商局、质监局、海关、检验检疫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1.市商务局负责制订进出口环节侵权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具体工作方案。
2.强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机制,规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执法行为和程序。根据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特点,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风险分析技术,在保证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的同时,加大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查处力度。加强海关间情报交换、人员培训和执法技术交流合作,遏制假冒和盗版产品的国际流通。
3.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及时对假冒伪劣进出口商品进行查处,加大对查实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企业的处罚力度。
4.建立我市进出口企业知识产权预警防范机制,海外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
(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集中行动。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监察局、司法局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配合。
1.市公安局负责制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集中行动具体工作方案。
2.公安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要及时立案侦查,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3.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各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要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要及时审查,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对涉嫌构成犯罪而未移送司法机关的,监察机关应依法加强监督,及时检查纠正。
4.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
5.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审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专项行动,推动建立长效机制,督促检查工作进展,督办重大案件。各职能部门是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调整充实执法力量,完善执法装备,建立健全工作监督考核体系。要抽调专门力量集中办公,明确联络员,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阶段性效果以及案件查处情况及时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密切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积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等行动,建立健全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加强案件信息沟通,防止地方保护,有效整合各执法部门的执法资源,形成统一、协调、高效的保护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牵头部门负责各自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其他配合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三)强化督导检查。要切实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各项任务,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执法应依法、公正、规范、文明,专项行动既要坚决果断,又要严格依法办案。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适时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采取摸底、排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突出问题,切实予以整改。对查缴的侵犯知识产权产品和假冒伪劣商品组织集中销毁。对重点案件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实行挂牌督办。
(四)建立长效机制。要坚持整治与规范并举,加强各类市场的监管,落实长效管理措施,积极防范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要着力从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上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重点环节的监管力度,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五)重视舆论宣传。要大力宣传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成效,及时报道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曝光典型案例,警示违法违规。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要开辟专栏进行宣传报道,全面宣传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的显著成绩,报道尊重知识产权、重视创新、自觉守法的典型,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12月中旬)。各有关部门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或工作方案,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对专项行动作出全面动员部署。各牵头责任部门工作方案在12月15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全面提高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
(二)工作重点。此次专项行动要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重点整治地区,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大宗出口商品、汽车配件、手机、药品、种子等为重点查处产品,遏制规模犯知识产权行为,大力净化市场环境。
二、工作任务和分工
(一)加大生产源头治理力度。市文体广电局牵头,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配合,加强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标签企业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和非法加印、出售标识标签等印刷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取缔无证照经营地下印刷复制窝点。市工发局牵头,文体广电、商务等部门配合,加大对新出厂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监督力度。市质监局牵头,工发等部门配合,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管,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依法查处以假充真、冒用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的行为,依法查处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市农林局牵头,质监等部门配合,强化从种子生产源头治理侵权假冒行为,对小麦、玉米、水稻等重点品种加强品种真实性鉴定,重点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的行为。
(二)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行为;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制止恶意商标抢注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经营管理者责任,加强监督和检查。文体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深入开展版权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对图书、软件、音像制品的市场巡查,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科技等部门要加大对专利领域反复、群体、恶意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要求企业加强配送商品管理,防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肃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工业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要为专项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市场检查工作。
(三)强化进出口环节和互联网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质监部门要加大对假冒伪劣进出口商品的查处力度。商务、科技部门要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查实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企业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做好重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工商、文体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重点打击影视剧作品侵权盗版行为。加强网络购物、电话购物和电视购物活动监管,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和电视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站播放正版节目的监督工作。
(四)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公安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要及时立案侦查,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和协作配合。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坚决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科技、工商、文体广电、商务、税务、质监、农林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要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要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及时审查,对涉嫌犯罪的抓紧依法立案侦查。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诉讼监督和立案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审理工作。
(五)在政府机关全面使用正版软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对使用计算机软件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文体广电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检查,进一步加大软件正版化工作力度。对需要采购的正版软件,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
(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成效。市电视台、信息办等新闻媒体要全面宣传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的成绩,报道尊重知识产权、重视创新、自觉守法的典型,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大力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舆论分析研判,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向,针对社会关注的知识产权热点问题,主动组织新闻、访谈报道,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实效性。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侵权问题,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专项行动,督促检查工作进展,督办重大案件。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李建宏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督办室副主任马一兵、商务办主任刘向荣、科技局局长李小平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法院、检察院、市发改局、工发局、公安局、监察局、司法局、财政局、农林局、商务办、文体广电局、卫生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市政府法制办、科技局、药监局、国税局等部门组成。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办,承担日常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级各相关部门也要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的监督考核体系。要增强大局意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市商务办、科技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完善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机制及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
(二)加强工作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将本次专项行动与日常开展的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相衔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执法协作特别是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三)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要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效果以及案件查处情况及时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各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信息统计和进展情况通报,抓好信息交流。要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单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指导工作。
(四)畅通举报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举报投诉机制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热线“12330”、商务举报投诉电话“12312”、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侵权盗版举报电话“12390”和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12365”等其他相关举报电话的积极作用,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四、时间安排
全市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专项行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市级有关部门将本地区(部门)具体实施方案于11月24日前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主要作法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为贯彻落实全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会议精神,明确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任务与要求,我局在年初召开了全县系统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会议,总结了2018年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并对2019年工作进行部署。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全县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专项行动与日常市场监管抽查相结合,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遏制规模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为重点,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重点整治地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认真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完成省局安排的88户抽查工作,对22户市场主体因无法取得联系进行列异处理;联合金融办、农业农村、税务、公安等部门对32家投资类公司和农专社进行了联合抽查2次;上半年人社局、农业农村局、市场局等成员单位共抽查各类市场主体93户,抽查事项11项,抽查结果全部录入系统并对外公示。
据统计,2019年我局开展了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商标侵权等一系列专项行动,组织实施2019年红盾护农专项整治行动,特别在春耕期间,我局加大了对农资市场的打假力度,并联合农业等部门进行了专项执法检查,对全县的农资、化肥经营户进行全面摸底,查看农资、化肥经营户是否按规定建立进销货台帐、是否索证索票。截至目前,共检查化肥经营户50多家,抽检化肥21批次,对2批次不合格进行了立案查处。加大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监管,对全县车用汽柴油等产品进行不同批次随机抽样检验。截至目前,共抽检各类油品41批次,其中车用柴油23批次、车用汽油18批次,共有9批次柴油不合格,2批次复检合格,立案查处7件。会同公安、交通、商务、环保等成员单位,对全县所有的加油站和用油单位进行了联合大排查行动,严厉打击黑加油站和非法流动加油罐车。其中,一般程序已结案案件,油品不合格案件2件,罚没款26427.50元;农资不合格案件2件,罚没款38900元。在检查食品药品流通领域时,共立案并全部办结13件。其中假药劣药案件4件,罚没款1872元;过期医疗器械案件4件,罚没款80000元;超期食品案件4件,罚没款1000元;需要移送公安机关1件,为假药案件。
(三)强化宣传,建章立制。利用电视、LED、横幅等方式进行宣传,全县LED显示屏滚动播放3000条次,悬挂横幅40条,发放宣传资料8000余份,增强了企业诚信守法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了消费者识假辩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商标专用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同时通过充分发挥12315消费申诉举报功能和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建立良好的商标保护机制,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截至目前,我局狠抓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开展法律知识讲座2次、举办培训班4期、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等大型主题宣传活动6次,印刷发放宣传资料1000多份。
二、存在问题
2019年,我局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着城乡间进展不平衡,侵权假冒现象在一些边远或农村地区往往容易出现反弹。因此,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巩固前一阶段的整治成果的基础上,针对存在问题,积极探索,不断地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健全遏制商标侵权行为发生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把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引向深入。同时,我局还将继续联系其它执法部门,增强执法合力,扩大工作成果,净化市场环境。
三、明年工作安排
1、加大对假冒伪劣等经济违法案件的查出力度,着力查处损害市场经营秩序行为,不断提升市场净化度。
2、深入开展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专项行动,采取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随机督查等方式,加强督导检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推进构建“大网监”工作格局
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自总局部署“网剑”行动以来,滨城区市场监管局理清思路,强化队伍,完善机制,各相关股、室既分工明确,又协作配合,不断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以实施“网剑”行动为抓手,持续推进构建“大网监”工作格局,取得较好成效。
一、落实电商经营者责任,规范电商经营行为
在监管中,我局监督辖区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加强对社交电商、跨境电商经营者的引导,规范电子商务主体资格。全面核实网络经营主体信息,通过线上排查和线下实地检查,进一步充实完善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全面落实网络经营者实名经营制,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按照《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登记备案,对进入平台的经营者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监督电子商务经营者做好亮照、亮证、亮标工作。
同时,积极督促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包括履行消费者权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依法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严格落实网络销售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加强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格审查、主体信息公示,落实知识产权保护“通知—删除”义务、显著标明竞价排名商品(服务)为“广告”义务。依法查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网络传销行为
为加强网络交易市场监管,我局在全市系统率先组建网络交易监管股,先后购入现场取证、手机取证、介质综合取证分析等网络监管电子取证设备。网监、反不正当竞争、法规、消保等股室既明确分工,又协作配合,以网络传销为重点,共同查办涉网案件。在取证中,我们一方面通过与杭州市余杭区、西湖区市场监管局对接,充分运用阿里云大数据资源,调取服务器数据,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并通过司法鉴定提升法律效力,实现对支付宝相关涉传资金的查询、取证;另一方面,运用信息化手段的同时,为确保证据的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我们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证据中的违法所得、销售账目进行会计审计,对接律师事务所对办案的程序合法性及证据中的法律适用进行规范。
三、开展网络订餐专项整治
约谈辖区美团、饿了么、欢乐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要求其全面自查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加强入网审核;指导和督促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加强分支机构、商、合作商管理,主动向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数据和平台分支机构、商、合作商等信息,加强餐食配送过程管理,逐步推动外卖餐食封签,确保食品配送过程不受污染;强化落实企业管理主体责任,履行平台社会责任。选择食品安全整体状况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处于领先地位的餐饮单位聚集地的部分优秀餐饮单位,积极打造“网络订餐示范店”,并上门现场服务指导,规范线下实体店,积极引导有条件的餐饮单位进行规范改造,对符合标准的办理标注网络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证》,以此疏通硬上线难下线之间的矛盾。
召开了网络订餐专项整治会议,制定《专项检查行动方案》,实行线上线下联动监管,积极开展全覆盖拉网式专项检查行动。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原则,以辖区内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送餐单位及送餐人员为检查对象,重点检查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是否向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是否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无超范围经营,有无委托加工,健康证公示、环境卫生状况等问题,发现问题,责令整改,积极引导其规范改造。
四、深入开展网络广告整治,营造良好广告市场环境
以社会影响大、覆盖面广的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平台为重点,突出移动客户端和新媒体账户等互联网媒介,紧盯医疗、药品、保健食品、房地产、金融投资理财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虚假违法广告,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着力整治互联网广告市场“顽疾”。对省局互联网广告监管平台移交的案件线索,根据案件来源及性质锁定证据、迅速查处,按照法律程序严格处理。同时积极开展全区互联网广告整治工作,受理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和12345为民热线转办件,按照投诉举报办理程序和时限,及时处理各种互联网广告投诉。今年以来,共查办网络广告违法案件17件。
五、积极办理涉网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集中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高压态势,使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辩假能力,使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充分发挥行政保护作用,加大打击力度,提高执法效能,全面提升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水平。
(二)工作原则。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强化生产源头、流通、消费等关键环节的整治。确定重点内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产品,集中查处突出问题。专项行动要与日常工作相衔接,一手抓集中整治,一手抓长效机制建设。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全过程治理,推动专项行动全面深入开展。
二、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按照政府对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要求,在全开展十大集中整治行动。
(一)开展图书、音像制品市场集中整治行动。文体、广电、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等印刷、制作企业的监管,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全范围内的各类图书、音像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一次集中全面清查,依法收缴非法图书、印刷品和盗版音像制品,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和地下印刷、复制窝点,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和加印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文体局、广电中心、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版权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对图书、音像制品市场的日常巡查,依法整治侵权盗版行为。(牵头部门:文体局、广电中心,配合部门: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
(二)开展软件市场集中整治行动。文体、广电、工商等部门要对行政内软件交易位和场所进行集中整治。商务、经信、文体、广电等部门要加大对新出厂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监督力度。文体、广电等部门要对各级机关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进行重点检查,尽快实现政府机关办公软件、杀毒软件正版化。经信部门要为专项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好现场检查工作。(牵头部门:文体局,配合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广电中心、工商局)
(三)开展进出口环节侵权行为集中整治活动。商务局、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要配合青岛海关驻办事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查实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企业的处罚力度。(牵头部门:商务局,配合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
(四)开展商标权保护集中整治行动。工商、文体、广电等部门要加强对制作商标、标识标签、包装装潢企业的监管,集中开展一次清理检查行动,严厉查处非法盗印复制、加印和出售标识标签的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巡查,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行为,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着力查办侵犯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案件,依法制止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质监、经信部门要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依法查处冒用地理标志名称和专用标志行为。(牵头部门:工商局,配合部门:经济和信息化局、文体局、广电中心、质监局)
(五)开展专利维权集中行动。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大对假冒专利行为的打击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查处、办结一批侵犯核心关键技术专利以及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依法惩治严重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专利违法行为。(牵头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配合部门: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局)
(六)开展商务领域侵权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商务部门要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督促指导企业加强配送商品管理,防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工商、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进一步落实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管理者的保护知识产权主体责任。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管,严肃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牵头部门:商务局,配合部门:工商局、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物价局)
(七)开展食品、药品集中整治行动。卫生、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经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伪造或假冒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扰乱药品生产、流通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查办一批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牵头部门: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部门:商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工商局、质监局)
(八)开展涉农领域侵权违法集中整治行动。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强化种子、苗木等生产源头治理,突出重点品种和重点产区,加强品种真实性鉴定,重点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依法查处滥用、冒用、伪造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的行为。质监、工商、农业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化肥、农药等重要大宗农资市场的监管,集中查办一批严重坑农、害农恶性案件。(牵头部门:农业局,配合部门:工商局、林业局、质监局)
(九)开展互联网和知识产权保护集中整治行动。工商、文体、广电、经信等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工商、商务、经信、文体、广电等部门要加强对网上购物和电视、电话购物活动的监管,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和电视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进一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牵头部门:文体局、工商局,配合部门:商务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广电中心、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
(十)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集中行动。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坚决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分子刑事责任。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对重要特殊案件要及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公安机关要及时审查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或线索,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立案侦查,突出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商业贿赂犯罪活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牵头部门:公安局,配合部门:监察局、司法局、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三、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年12月10日前)。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对专项行动作出全面动员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年12月10日-年2月)。各有关部门按照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年3月)。政府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政府,对工作表现突出的部门,政府将给予通报表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保证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政府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专项行动,推动建立长效机制,督促检查工作进展,督办重大案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局,承担日常工作,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健全监督考核体系,抓好组织实施。
(二)加强部门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积极成效。每个集中整治行动的牵头部门负责各自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其他配合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执法协作机制和重大案件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 王千源:把自己想象成一条丧家之犬 “丧家之狗”溯源 紧张犹如生命之“盐” 灵修者的南极:犹如重生 灾之犬(上) 灾之犬(下) 月之皎洁犹如我心 花之仙子&灵气之犬 小型犬浣熊之揭秘 犹如骨肉之亲,超越生死之限 让“知之者”成为“好之者”和“乐之者” 让学生成为“乐之者” 严惩侵权者 鼓励维权者 让教与学犹如呼吸一样自如 让学生成为语文课堂的“好之者”“乐之者” 展示“引导者”风采,让思维之花盛开 论用人者的侵权责任 劳动者“另类维权”是否侵权 养犬爱好者――小犬引领财富商机 对犬伤暴露者的处理和护理体会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中国 > 科技 > 让侵权者犹如丧家之犬 让侵权者犹如丧家之犬 杂志之家、写作服务和杂志订阅支持对公帐户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未知 如您是作者,请告知我们")
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整顿知识产权市场,要坚持‘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只有对侵权者课以重罚,才能打击侵权者的嚣张气焰,净化市场风气。
侵权者的日子将更显艰难。
目前,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0年10月底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专项行动。
严打的背后,是频频发生的知识产权侵犯案件:今年上半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0357件;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捕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969件1667人,批捕792件1298人;受理移送审查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065件1935人,760件1293人。
我们早已明白,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而为保护智力劳动成果,促进发明创新,早在一百多年前,国际上已开始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制度。我国也在上世纪80年代起,开始逐步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30年过去了,发生在我国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为何还层出不穷呢?原因就在于盗版行为的一本万利,在轻微的惩罚体系下,侵权者能以最小的代价获得巨额的利益。上面那组触目惊心的数据,显示的便是侵权者的猖獗。
要想更加严厉地打击这股歪风邪气,就必须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为重点内容,以新闻出版产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领域,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重点地区,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侵权、假冒、盗版的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大力净化市场环境,
打击侵权事件,我们不仅要关注事件本身,更应该加大对生产源头的治理力度,只有控制了源头,才能净化我国知识产权市场,一直以来,由于侵权者的隐秘,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商标标识等行为层出不穷。因为,作为政府主管部门,不但要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更要对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公司坚决取缔,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等行为。
不过。就现实而言,控制了源头也只是打击侵权者的嚣张气焰,不足以将其致于死地。现在,市场上有很多侵犯知名品牌商标的企业,他们将自己的商标尽可能向知名商标靠拢,以假乱真,让消费者一时难辩真伪。要打击这种球行为,就要求主管部门刻意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查处侵犯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制止恶意抢注商标。同时加强对图书、软件和音像制品市场的巡查,严厉打击盗版和专利侵权、假冒行为。
现在,互联网的蓬勃兴起,对于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的事件来说,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半年的一份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显示,上海法院在去年受理以视频网站经营者为被告的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案件有200多起。这已表明,视频网站行业成为了案件的频发地带。
据称,一些视频网站在其网页上提供点对点软件下载,导致一些用户将侵权电影上传至该网站,为非法传播创造条件;除此之外,一些视频网站还定点定时播放侵权影视作品,在网站上提供侵权影视作品点播服务的同时,也向用户提供网络存储空间,对用户上传的侵权视频进行分类并提供在线播放服务。另外,他们还为侵权影视作品提供网络链接。
互联网已成为继电影院、电视台之后影视作品传播的“第三战场”。信息网络传播权已成为“含金量”很高的著作财产权,这就要求我们要把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和利用互联网、通信与电视网络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视为主管部门的常态工作。
除了政府整顿,互联网内容提供商(1c P)也应彻底摒弃依靠盗版侵权“免费午餐”赢取高额利润的想法,视频网站经营者应意识到有必要改进现行的商业模式。
整顿知识产权市场,我们要坚持“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只有对侵权者处以重罚,才能打击一部分人,警醒一部分人。挽救一部分人。鉴于此,政府应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查办一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知识产权案件,并对涉案的非法厂商或企业加大赔偿力度,甚至达到让个别人倾家荡产的程度,让侵权者犹如丧家之犬,惶惶不可终日。突出发挥损害赔偿在制裁侵权和救济权利中的作用,坚持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加重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充分的损害赔偿,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关键词]企业 科技成果转化 问题
中图分类号:G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0-0290-01
前言
科技成果转化是企业将科研人员新的发现加以开发、应用、推广,将其用于生产领域,转化为生产力来提高经济收益的过程。科技成果转化需要对科学研究产生的成果进行大量实验,才能形成新产品、新产业。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进步明显,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企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仍然存在着不小的差距。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动力,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如何利用现有的资源,提高企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程度,是我们要重视的问题惠政策的实施,加强对人才的培养等措施来提高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1.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不足
1.1 缺少资金投入
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投入不足是制约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的中小企业多,企业的经济实力薄弱,对于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的投入不足。民营企业缺少融资渠道,受资金问题的影响对科学技术成果的重视程度不够,许多项目因为资金不足而停止。相比中小型企业,国有大型企业有相对雄厚的经济基础,但是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存在的风险,企业不愿意冒险尝试,由于我国的风险投资体系还不够完善,原始科学技术的产业化不好,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部分问题。
1.2 项目不够成熟
企业的技术转化能力不全面,部分项目还不够成熟,阻碍了科技成果的转化。一些企业没有自主开发能力,需要从外部寻找有良好前景的项目。作为科学技术成果的研究方,大部分院校和科研所只重视理论研究和论文,轻视了实际成果的转化,不能直接满足企业生产能力的需求,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需要企业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实验。研究所和院校的科研经费由政府调拨,资金有限,只能研究一些小的项目,对于有长远发展能力的大项目缺乏研究,项目也不够成熟。科研单位只是为了完成指标,没有真正的实现与企业的合作,对技术的投入不重视是项目不成熟的重要原因。科技项目的不成熟使企业在转化过程中存在着风险,所以企业不愿意面临这种风险而减少了资金投入和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投入。
1.3 缺少创新能力
创新是科技成果产生的一个重要途径,是科研人员必须具备的素质。企业科技成果的来源多种多样,可以从外界购买引进先进的科学技术,但是这花费了大量的资金,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通过与高校和科研所联合共同开发科技成果,虽然有了丰富的科研资源,但是研究偏向于理论不能与企业的实际生产相结合,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问题,需要企业进一步研究,开发,限制了科研成果的转化。企业自己成立的研发部门,科研人员缺乏创新,急于最求结果没有考虑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细节问题,或者没有与市场相结合,阻碍了科技成果的转化。
1.4 科技人员积极性不高
一些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过多追求实际经济效益,忽视了对科研人员的重视。在许多企业当科技成果得到实际生产的应用后,相关研究人员没有得到企业的奖励,也没有得到相应的知识产权效益,这大大降低了研发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一些发达国家通过让研究人员占有一定比例的知识产权来鼓励科研人员进行再创造。在国内由于科技人员的劳动成果得不到相应的奖励会使研究人员产生不满情绪,降低科研成果的研发积极性,不考虑企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质量,使得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不足。
2.如何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2.1 制定支持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
国家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来鼓励自主创新,促进企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设立奖金对科技成果突出的研究人员进行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鼓励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于一些资金缺乏的企业,政府可以给与一定的财政资金周转,降低企业贷款的利率对企业进行引导。鼓励企业增加对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的投入,支持企业引进技术先进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项目,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2.2 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
政府要加大知识产权的宣传保护力度,营造一种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加大对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知识产权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知识产权监管和维权体系,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对于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依法维护企业的利益,提高可以科技成果的安全性。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职务发明属于单位,这在一部分程度上损害了科研人员的利益,虽然法律规定单位对于专利发明人可以按一定的收益比例进行奖励,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性差,降低了科研人员的热情。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能使科研人员专心为企业研究创新科技成果。
2.3 注重人才的培养提高创新能力
在激励的市场竞争中,企业要想发展,就必须重视人才的培养,提升创新能力。企业要建立健全的人才培养机制让科研人员充分了解市场和实际生产,让科研与生产活动相结合,科技成果直接作用于生产活动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市场,对产品进行深度开发,努力将有市场切粒的科研成果转化为有竞争力的产品。可以让科研人员与生产人员相交流,共同探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问题,加强对生产技术的理解。保持人才队伍的稳定性,及时吸收科研人才,保证研发团队的稳定。要协调科研人员和生产人员的收入差异使科研人员能够专心研究,对于有出色研究成果的科研团队进行奖励,提高科研人员的研发热情和积极性,巩固研发团队,使其具有良好的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3.结语
科学技术的发展对国家经济的繁荣至关重要,没有先进科学技术的支持,经济发展的势头就不会一直强劲。科研的目标是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并实现产业化,目前我国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意识不强,科技成果转化率一直偏低。这就要求企业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改变这种局面,企业要不断的创新,建立合理的人才机制,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促进科技成果的不断转化。将科研与市场相结合,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于我国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模式还需要不断的研究,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关键词:产权交易市场;政府介入;监管;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1)11-0115-04
一、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界定
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自上世纪80年代末出现以来,经历了探索发展、整顿治理、规范和再发展等几个阶段。20多年来,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作用日益深化,产权交易的广度和深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清楚地界定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不仅有助于准确地定位政府在产权交易市场中所应扮演的角色,同时这也是进一步研究产权交易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重要前提。
要研究产权交易市场的性质,首先应当从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客体――产权入手。法学意义上的产权,在狭义上一般指物权,即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在广义上,产权则包含更多的内容,一般认为应当包括物权、债权、法人和企业财产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各种财产权利,同时还涉及劳动力资源等,其范围之广无疑可以涵盖所有的要素市场所反映的交易内容。其实,在实务操作中,产权不仅涵盖了企业的存量资产,如厂房,设备等的所有权,同时它还包括经营权、股权、债权等体现社会关系的社会经济权利,它们是可以凭借其获得经济利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资本权利。而且,产权(包括物权)一旦突破了法律对其交易方式的限制,取得了证券化的形式,对证券化后的产权进行交易就是证券交易,产权交易市场就进化成了证券市场。现在的股票市场其实就是发行和交易证券后的上市公司股权的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说,产权交易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证券市场的初级形式,是非证券化的资本市场。当然,我们也不能就此排除产权交易市场在实践中存在的其他要素市场的性质。这是因为,现实中产权的交易往往涉及整体的要素转移,这其中包含了劳动力、土地、技术等诸多要素,并且各地的产权交易市场也已经或正在酝酿着进行产权和技术市场的整合。因此,基于上述产权交易市场的运作实践以及广义的产权概念,将产权交易市场的属性界定为一个兼有资本市场和其他要素市场性质的综合性或系统性市场较为科学。事实上,产权交易市场在实践中所表现出的融资功能上的突出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产权交易市场的主要属性应为资本市场。它属于我国当前资本市场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产权交易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体系的一个基础性平台,其产生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特殊背景之下。因此,在产权交易市场的产生之初,它更多的是服务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调整以及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而这却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当前产权交易市场中交易的产权主要属于国有的状况。前文已述,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客体一产权,应是一个广义上的概念。这就决定了,产权交易市场中交易的客体应是多样化的,而这里的“多样化”无疑应当包括所有制形式上的多样化。有鉴于此,本文所述之产权交易市场,将特指为实现国有产权和其他各类产权的流转与调剂,由国家、行会和市场制定交易规则、以价格机制为指导,并由中介组织提供中介服务的各类有形和无形的交易场所。
二、产权交易市场中政府的角色定位
产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参与,政府也不可能不介入。实际上,政府在我国产权市场建设中起着特殊的、重要的作用。目前来看,政府的行为在起着积极作用的同时,既有缺位的地方也有越位的地方。因此,研究政府在产权交易市场中的角色定位,不仅是推进产权交易市场中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同时它更是产权交易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构建中所必须思考的问题。
政府的行政权力对产权交易市场的介入应该深入到何种程度?政府、产权交易市场以及产权交易的中介机构三方应该各自扮演一个什么样的角色?理论界和学术界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有的学者认为,鉴于现在产权交易市场发育不完善,其交易的产权主要属于国有,应当由政府来大力支持产权市场的发展,包括资金支持以及促成交易等,认为产权市场应当是集交易平台与评估、监管于一体的机构;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产权交易市场的完全市场化运作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交易的内容和对象也将由国有产权为主导发展为多种形式的产权并存,因此,行政力量不能过分介入,应当实现监管与运作的彻底分离。笔者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原因析之如下。
首先,政府过度介入市场会干扰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阻碍资源优化配置。前文已述,产权交易市场产生于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特殊背景之下,它作为国有经济重要的退出通道,是推动多种经济要素合理流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不可缺少的重要平台。所以,在当前甚至以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主要对象仍将是国有企业的产权。因此,政府肯定、而且必须介入到产权交易市场中,尤其是国有产权的交易。然而,国企改革乃是我国改革的一大顽疾,任何问题一沾上“国企”两字就复杂起来,产权交易市场中亦是如此。在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中,政府的强制性干预对国资产权并购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事实上,政府在宏观调控时应把握两个基本的原则:一是政府尽量不参与资源配置;二是一旦参与要以市场手段来进行。但是在我国产权交易实践中,某些政府部门常常采取“拉郎配”方式撮合买卖,人为干预交易方向。政府对市场过度地介入,不仅干扰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而且由政府不恰当干预进行的产权交易通常也难以达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不仅如此,正如上文分析的那样,产权交易市场中的产权无疑应是多样化的,交易的内容和对象势必也将由国有产权为主导发展为多种形式的产权并存的局面。因此,无论从市场现实的状况,还是从其长远的发展来看,政府在产权交易市场中都不应过度地介入。
其次,政府过度介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利于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其作用,且会导致严重的寻租行为。行政权力过度介入产权交易市场,不仅会影响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而且还会造成市场的条块分割。从政府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来看,由于产权交易市场能带来本地会计师业务、律师业务、评估业务和并购等咨询业务的发展。这是一个有着巨大商业利
益的机构,而任何利益之争都足以引诱行政权力的干预,使其成为有关部门“指定”或“认可”的机构,并为其自身谋取利益。在另一个方面,基于获得政府的“指定”或“认可”,中介机构将会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寻租上,而这无疑将会影响这些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进而影响这些机构在产权交易市场上作用的充分发挥。
其实,政府的行为只有在限于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个人权利和财产并实行自愿议价的合同时,市场才能有效地支配经济行为,并且保证出现的任何租金将因为竞争性的进入而消失。但是,如果政府超出这个限度,而干预到市场的细节过程,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寻租行为的发生。
综合以上的论述,笔者以为,为了规范发展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产权交易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政府在市场中的角色定位应从原来的“管交易”转变为“管市场”,即政府对市场的介入应从对交易行为的直接管理转变到提供交易规则的层面,将政府定位为产权交易市场的一个监管者,使政府职能归位到“市场监管”上,由此建立一个“有效监管、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的产权交易运作体制。具体来说,在交易所与政府的关系上,应由主管转变为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交易所可以是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多元投资主体,关键在于与行政机关在机构上、利益上完全脱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按照市场原则进行运作。而与此同时,政府还应当减少直接干预,其主要职责应当仅限于培育公平的交易环境,促进产权市场规范化,即:制定转让办法,规定转让程序,并对转让行为进行监督,而不是干预具体的转让项目。
三、产权交易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
监管模式的确立无疑是产权交易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构建的一个关键问题。目前,根据产权交易市场的发育程度和政府调控市场运行的模式,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模式大体可以分为集中型监管模式、自律型监管模式和中间型监管模式。
(一)集中型监管模式
集中型监管模式是指国家通过制定专门的产权交易市场管理法规,并设立全国性的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来实现对全国产权交易市场的管理。在集中型监管模式中,更多强调的是政府对市场的监管。
事实上,政府他律监管是行政权力作为市场外部力量对市场内部均衡的强制干预。这种强制干预以市场失灵理论为其合理存在的逻辑基础,对市场秩序的稳定与市场交易的安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政府监管同样存在“死穴”,由理性人组成的政府同样存在监管失灵的情况。由政府单独进行产权交易市场监管存在如下的缺陷:首先,政府监管在手段上天然存在“刚性”,过硬的强制性会导致市场交易成本的增加和对市场主体的揉搓:其次,上文已述,行政权力广泛而深入地介入产权交易市场,必然会产生权力的寻租,市场主体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会说服监管机构放松或制定有利于自己的监管政策:第三,产权交易市场运行的技术性强,制度复杂,这就对监管机构的人力、物力和技术力量有较高的要求。除此之外,由于当前甚至以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的主要对象仍将是国有企业的产权,因此,政府监管的目标有时会和产权交易市场自身的运行方向发生背离:现今政府更多的将产权交易市场视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工具,而不是将其作为客观的、纯粹的、独立的市场运行体系来对待,而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政策违背市场运行规律情况的出现。
(二)自律型监管模式
自律型监管模式是指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主要由产权交易机构及相关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进行。政府并不直接制定专门的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而是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来间接规范整个产权交易市场的行为。
诚然政府监管存在的缺陷正是自律监管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但正如政府监管不是万能的一样,自律监管也有其自身的不足,这主要体现在:首先,自律组织独立于政府组织之外,属于民间团体,因此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其监管措施过于“脆弱”,行业自律组织最严厉的制裁措施莫过于将违反其自律规则者驱出组织之外,却无法制止其原有的商业违规行为;其次,行业自律组织代表并保护本行业的利益,如果自律监管涉及到其他行业,必然会发生“偏袒”的情况;再次,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一样也要有监管机构,也要制定监管规则,也要监督规则的落实情况,即自律监管要有监管成本,但与政府监管相比,自律监管仅适用于该行业内部,适用范围有限,其监管的绩效较小;第四,有的自律组织自身也参与市场交易,这就造成“裁判员”与“运动员”职能不分的情况。
(三)中间型监管模式
依前文所述,政府对产权交易市场不仅应该进行适度的介入,而且还应将政府定位为产权交易市场中的一个监管者,使政府职能归位到市场监管上。因此,政府监管在产权交易市场监管体系中无疑是肯定且必须的。但是,如单采集中型监管模式,政府在市场监管中的介入未免过深;若单采自律型监管模式,则政府在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中将会出现缺位的状况,而且基于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上的交易客体大部分属国有的现状,仅仅依靠产权交易机构及相关行业组织的自律性监管实难保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难以从根本上杜绝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发生。有鉴于此,为了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实现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的优势互补,相互协调与相互配合,笔者认为,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模式应采中间型监管模式。
所谓中间型监管模式,即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它是指政府设立专门的机构或部门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产权交易机构与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自律管理相配合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能够发挥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宏观管理作用。也能充分体现行业组织和产权交易机构灵活机动的特点,把上述两种模式进行有机的结合,具有明显的优越性,我国无疑更适宜于采用这种模式。
四、产权交易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构建设想
前文已述,政府应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适度的介入,以一个市场监管者的身份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然而,在具体的监管中,若仅由政府单独进行,则行政权力不免过于广泛而深入地介入产权交易市场,有违将政府定位为市场监管者的初衷。有鉴于此,自律监管的引入无疑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在接下来的部分将继续以政府对市场的适度介入为思考的中心,主要从政府监管和自律监管两个方面,对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一些构建的设想。
(一)政府监管
1,政府监管机构的选择。针对当前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中的产权交易对象主要是企业国有产权的特点,笔者认为,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理应对现阶段产权交易市场的政府监管负责。事实上,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现阶段产权交易市场政府监管的重任是有其法律上的支持的。诚然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政府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各级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特设机构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但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
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同时,《暂行办法》中第10条又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条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但具备了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的权力,而且其与产权交易机构形成了选择与被选择的关系。欲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后,方可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不仅如此,产权交易机构还要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行为进行评审。现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选择了北京、上海、天津三大产权交易试点市场负责中央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由上分析,国家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管工作,加之当前各地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对象主要是企业国有产权,所以笔者认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实际上已取得了产权交易市场监管部门的资格。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选择国有资产管理监管机构作为产权交易市场的政府监管机构,应是在当前企业国有产权占产权市场交易对象主体地位的背景之下的过渡性做法,因为:首先,国家明确规定的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但随着产权交易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深入进行,产权交易市场中企业国有产权占交易对象主体地位的情况极可能有所改变,届时,国有产权之外的其他主体的产权将会成为主导力量,再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监管不仅与理不合,且不能实现政府对市场的适度介入。其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虽然具有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权,但它毕竟不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如果国家不明确赋予其监管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职能,长期由其承担监管主体的责任将倍受置疑。第三。选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产权市场的监管主体,其理论基础在于它拥有国家赋予的产权交易机构选择权,而承认选择权的隐含条件就是各地有多个产权交易机构的存在,但笔者认为,经过交易机构的整合,一旦全国性企业产权交易大市场建立起来以后,这种选择会失去其实质上的意义,而由国资监管机构肩负产权市场监管责任的理论基础也就不存在了,因此,鉴于我国现阶段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完善程度与经济大背景的原因,选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产权交易市场的政府监管机构主要是希望其填补政府监管部门缺失的空白,通过其对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管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为全国性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构建创造监管条件,为未来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打下扎实的基础。将来,我们可以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中分离出一个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委员会专事产权市场监管,也可以借鉴上海设立“产管办”的监督办法和证券市场“证监会”的监管体制,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对企业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监管。而设立这个机构的时,应由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程度和我国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速度来决定。
2,政府监管的内容。政府应该从多方面、多角度,按照产权交易程序对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全面的监管。鉴于当前产权交易市场上交易的产权多属国有,因而就以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为例。政府对产权交易市场中国有产权的监管,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从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产权“流转顺畅”的总体目标出发来进行。首先,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基础工作方面,应认真落实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要求,严格审查企业内部决策的规范性和转让方案的合理性;其次,在交易监管方面,应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入市场公开进行的规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是否公开披露,交易方式选择是否恰当,是否按照规范的工作程序进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最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逐步建立国有产权交易信息报告制度,实行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情况动态监管,对于违反《暂行办法》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媒体和国资委网站可以通报批评;严重者,将不准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并通知各企业不能到这些机构去进行国有产权交易。
(二)自律监管
从广义上看,产权交易市场中的自律监管应该包括行业组织自律监管和产权交易机构自我管理两个部分。
1,行业组织自律监管。产权交易行业应借鉴其他行业的管理经验,成立产权交易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并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确认自律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制定运作规范与规划、监管市场、执行市场规则的权力,使其充分发挥自我监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功能。自律性组织可以借鉴证券业协会的管理经验,形成一套有效的会员管理规则,对产权市场从业人员的进入资格和执业操守进行认证和监督。产权交易市场需要一大批高素质的从业人员和一批运作规范的产权交易经纪公司来支撑,自律性行业组织能在人才培养和公司规范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而已经建立了行业自律组织的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如资产评估机构,应该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保证各行业的健康发展。
2,产权交易机构的自我管理。产权交易机构应该加强自身管理,规范产权交易运作,以吸引更多的企业进场交易。产权交易机构应发挥好其交易场所的基本功能,在信息、交易撮合、价格发现以及交易纠纷调处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产权交易机构要努力提升自己的服务水平,不能只停留在简单的交易撮合、签证上,要抓住进场公开竞价交易这个关键环节,促进交易前后相关程序的规范化,加强其监督功能和配套服务功能。例如,对入场交易的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保证产权交易的合法性及交易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如,企业在产权交易前后有许多工作要做,但企业缺乏产权交易实际操作的专门知识和专业人才,产权交易机构可以提权评估、代办公证、代办工商变更登记或股权登记、税务登记等交易前后一系列配套服务,进一步提高其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2]闫星,关于产权交易市场系统论分析[J],国有资产研究,1998,(5)
[3]赵立泉,我国产权交易市场存在的法律缺陷及其完善[J],天津商学院学报,2005,(4),
[4]郭国庆,钱明辉,产权交易规范化中的政府介入[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4,(6),
[5]庄子莹,中国证券市场监管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6]6.9万亿国资“三国演义”:三大产权交易市场探营[N],中国经营报,2004-3-29,
[7]郭复初,试论国资委的性质、管理范围与职责[J],国有资产管理,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