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1 09:33:44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常见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乙方: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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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工程项目监理的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开工前的准备阶段、项目投招标过程的监督、项目实施建设环节的监控和项目试运行、检验、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监理工作的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石油工程项目监理是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按合同要求监督管控建设单位的建设过程,监理需要独立自主的完成工作。②工程项目监理是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合同、文件的规定来执行监理,不能随心所欲,随便更改监理标准。③监理过程需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才能更好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
2我国石油工程监理过程存在的常见问题
我国石油工程建设依靠监理单位对相关项目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保障了油田项目的建设质量,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2.1缺乏政府机构的监督管理
政府在石油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宏观管理力度不够,无法保证监理单位在市场上的稳固地位。虽然国家有相关的法律规章,比如《质量管理条例》等约束监理行为,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缺少政府机构的监督管理,使得一些法律法规无法真正落实到位。
2.2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
由于我国石油工程监理的受控力度不够,监理市场的竞争机制不完善,导致竞争行为缺乏规范性。存在一些业主私招乱雇或者包揽现象,同时扰乱了监理市场的价格。
2.3监理人员素质不高
工程监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专业技能水平差,都直接影响工程监理的质量,无法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
2.4相关监理法规制度不完善
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需要用可操作性强的相关法律法规作为监理行为的坚实后盾和实施依据。由于现有监理法规制度还不太完善,加上法律法规还存在缺陷,使得监理人员有法不依,无法将法律法规落实到位。
2.5监理工作内容限制较多
有的业主和施工单位对监理的职责权能并不了解,认为监理只负责质量管理方面,并未将投资的管理、进度的管理、工时的管理、奖惩制度的管理等授权给监理部门,限制了监理工作的权限。
3石油工程监理常见问题的解决对策
3.1加强政府职能监管力度
要加强政府职能的监管力度,就必须让政府机构重视监理行业,加速政府职能转变,形成完整可靠的、操作性强的政府监督管理安全机制,建立专业性强、综合素质高的监督队伍,加强政府对石油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监督作用。
3.2建立健全监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符合现行经济发展要求的法律法规来更好更全面地约束石油工程建设行为,监控监理组织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3.3提升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责任心
加强监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素质培训,保证监理团队的整体水平。提高监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实施一定的奖惩激励机制,激发监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员工能与时俱进地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技术和经验,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
3.4规范工程监理资质,明确监理职责
对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资质审核要规范管理,这样才能促进监理市场规范化发展,保证石油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理企业具备合法资质才能使其监理行为具备法律效力,使监理单位具有独立性,避免同体监理和内部监理的行为。
4结束语
关键词: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365-02
社会保险基金是是社会保险制度实施的根本保障,社会保险基金问题始终是社会保障的首要问题。由于对我国劳动保障机制的严重毁坏。我们的社会保险体制发展一度脱离了科学发展的正轨,而随着改革开放发展的客观需要,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制度改革的部分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展开。并为加快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和经济高速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是由于社会保险立法工作的滞后。相关法规操作细则的不完善。我们的社会保险征缴现状还不能做到应收尽收,影响征收的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的现象还存在不止。如何行之有效的规范社会保险的缴费行为,为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法治公平的良好环境。是我们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者应该思考的一个课题。
一、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现状
(一)随着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相关实施配套细则应及时出台以加强法规执行的操作性
随着《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国家又相继出台了《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等多部指导社会保险规范化管理的法律法规。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正逐渐形成了一整套法制化的管理体系。对社会保险征缴和使用的监督和检查有了比较规范的钢领性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社会保险在全国各地区各行业开展的基础和起步的时间差异,对执行国家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力度和深度有较大差别。在全国社会保险所覆盖的区域内,由于实施办法和操作标准的不统一,如电力行业、金融行业、教育行业等行业化管理的单位仍然在延续各自行业统筹的办法,和各自所在地区的社会保险管理模式难以统一,从而形成了在同地区,同单位,甚至同岗位因为用工形式(原在册的老职工和新招用的合同工)不同而在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上存在的明显差异等不正常现象。而各地区在执行社会保险征缴的相关业务如社会保险缴费的申报方式、缴费基数(工资总额范围的界定)的认定标准等地区性法律法规时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机制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客观形成了用工单位在履行社会保险责任和义务时的攀比和心理不平衡的负面作用。也影响了我们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执法效果。而且,由于相关社会保险稽核的法律法规对具体实施稽核工作的主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缺少权威、可行、有效的职权赋予。对违反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具体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条款还难于起到法治的效果。
(二)实施稽核工作的主体机制设置不到位,稽核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执行政策法规的整体水平有待提高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明确了实施稽核的主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但是由于各地区对社会保险征缴的经办机构设置不同,甚至机制设置也不同。有的社会保险机构已经升级为社会保险局,而更多的是设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因此,在全国范围内现阶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很难有一个统一准确的名称和机构。而且各自的行政执法资格不同,如代收社会保险的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局具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执法资格,而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在机构设置上属于国家事业单位,在体制和职能上都无法和国家机关相左。因此在执法的过程中显出力度不够,底气不足,违法者不惧的状态。
由于各地区相关部门对社会保险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程度不同,很多地区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和相对薄弱的状态,从事稽核工作的工作人员综合业务能力不高。有关社会保险稽核方面的政策法规和业务交流的培训还没有形成制度化、定期化。稽核工作人员在开展稽核工作之前还缺少必要的专业政策和业务方面的培训,各社会保险单位在选用稽核工作人员时还缺乏从德、能、勤、绩的综合能力角度来考核任用。因此影响了社会保险稽核执行的权威性和法治性。
二、社会保险的重要意义在认识上还有待提高,社会保险稽核的执法环境需要社会的支持
由于社会保险工作开展环境与各地区经济发展环境差异的原因,以及社会保险相关政策法规健全和完善的滞后,特别是全国各地区执行社会保险有关业务的标准的不规范、不统一,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较之国家有关的税法和其他法规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和对违法用工单位的震慑力明显显弱。这与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同有直接关系。如国家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明确详细地规定了一些违法行为按构成犯罪而追究刑事责任。而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在违法方面的处罚规定上明显较弱且缺乏连续操作的实用性。因此这也是多年来一些用工单位把“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作为企业降低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一个重要手段而且屡禁不止的原因。而且,在农村劳动力大量进入城市劳动力市场的今天,诸多劳动者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义务意识淡薄,缺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性,有的农村劳动者为了不愿从个人收入中扣除应该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甚至和用工单位签定私下协议自愿放弃用工单位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的权益。助长了用工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
在社会保险稽核的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查实处理阶段,经常会由于因相关法律法规在实施执行细则方面的主体不明确性和不连续性以及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阻挠和干预。特别是经稽核确认漏缴社会保险数额较大,具有代表和影响力的缴费单位。经常会利用其投资和被招商的理由,利用多种手段动用社会各种关系说情,导至各方面的阻挠和干预致使稽核工作有时处于有始无终的状态,严重地影响了公平、公正、公开的稽核工作实施的完整性和权威性。极大地破坏了稽核工作的执法环境。
三、改变稽核现状的方法
(一)加快完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的建设步伐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是党的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目标。随着《社会保险法》和其它一些社会保险方面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我国的社会保险事业正在逐步走向健全法制和规范的发展道路。行政执法,依法行政也已成为我们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者在具体执法过程中的工作准则。我国是一个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现阶段经济发展程度和地区特点差异很大的发展中国家。因此只依靠宏观的《社会保险法》和其他相关的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标准我们的具体工作行为显然不足,我们各地区(起码应该是省一级或省级城市)应当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制定一整套具有实际操作性和法制性的相关法规性实施细则。用于具体指导和强化我们依法行政的工作行为。例如在近期国家出台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6号)在宏观上确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原则,但在实施的操作过程中尚需要具体实施细则在具体内容上的支持。对于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登记的方法、证件、享受社会保险的标准和具体办理方法都应当有一个明确的实施细则。否则,各地区很难在实际操作中有一个法规性的依据作为标准来实施。也影响了有外国人就业的各类用工单位为外国就业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如《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八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用人单位违保险法规的具体行为有了更准确的处罚标准,但对实施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处罚的执行主体只是指定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这样比较不明确的说法。因此,如果没有一个准确的行政职能和职权的细则来明确依法实施国家职能的部门,那么,我们的依法行政就缺乏严谨有效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因此尽早建立健全一整套完整的与国家《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是保证《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效执行的根本和关键,也是我们社会保险工作者特别是稽核工作者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行为的有效法律依据。
(二)明确社会保险稽核部门职权,提高稽核队伍综合执法素质,加大法治的力度,依法促进社会保险缴费行为的不断规范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刚刚起步,法规、政府、全社会的支持犹为重要。社会全体公民对社会保险事业重大意义的理解程度,当地政府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重视程度,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险工作开展的支持程度等因素都是我们社会保险事业能否健康发展的基础。因此我们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对稽核工作的具体职能和执法权限有一个更明确的定位。地区政府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健全社会保险方面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细则。从而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者创造一个依法查处,依法行政的执法环境。
政策制定之后,干部是决定因素。法规健全之后,执法者是决定因素。因此提高稽核队伍的整体综合素质非常重要。首先要选用品德高尚,业务能力强,政策法规精通,廉洁公正原则性强的人员来充实和担当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建立定期对社会保险稽核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方面解析、专项业务案例交流等综合方面的专业培训机制。确保社会保险稽核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不断发展和健全的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需要。
(三)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机制,利用各种形式扩大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在社会上的宣传和影响,推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国民素质的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愈来愈强。应当建立通过各种方式和媒介加强对社会保险在劳动者生活中的重要性以及法律法规的详细解析方面的宣传教育体系。充分利用社区这个能和大众密切沟通的有利平台来普及公民对社会保险重大意义的深度理解。营造全社会公民共同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同时,健全对用工单位从社会保险登记时进行社会保险专项的政策法规解析、业务流程指导等相关的综合培训制度和不定期的新法律法规解析的培训制度,详细解读如工资总额应含括的内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具体组成部分等可能影响企业规范缴纳社会保险的概念性名词。使用工单位从开办之时就能及时在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准确指导下合法运行,依法规范。
(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发挥媒介的社会影响和监督作用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建立健全一整套社会保险专项的投诉和举报制度,对社会公开社会保险投诉和举报渠道。建立起稽核与社会和劳动者沟通的信息平台,在电话、网络、信箱等媒介中建立联系方式。充分发挥劳动者和社会力量保护合法权益的积极性,为我们稽核工作者提供更直接真实的第一手资料和信息,便以我们查处违保险法规行为准确性和及时性。
社会保险工作是保障国家经济稳步健康发展的基石,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亿万个家庭的生活质量和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所以我们社会保险工作者依法维护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亿万个家庭的生活质量共享改革成果的需要,是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作者单位: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参考文献:
[1]《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随着我国生产技术的发展,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也在逐步的步入正轨。可是目前我国的招投标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我们采用更加有效的办法去解决。为了使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市场能够健康发展,我们要创造有利于招投标行业发展的制度环境,使市场经济秩序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同时,也让招投标机制的优势更好地发挥出来。
一、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国家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但是我国相关的招投标配套制度仍不健全。例如在《实施条例》中要求法定公开的招投标范围就过于抽象,不易于操作。在如今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很多问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依,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出台了一些规范管理性的文件,但由于其不是“法”的层面,所以影響力不大,导致效果也不甚明显。
(二)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够适应社会发展
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不能适应招标投标业务的快速发展。《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已有多年,由于市场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某些条款规范已经不能适应现行的市场环境的需要,对一些新问题的处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例如,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按照招投标法律制度的规定,那么招标人与投标人违法所得的利益将远大于对其的罚款数额要,这样的低成本违法,实际上是变相的鼓励非法招标。
(三)招投标法律体系标准不一
当前,我国招标管理体系中存在的法律规范不统一,各按自己的主张办事,不互相配合、招投标关键环节中缺少法律规定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需要被改善。例如,《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可以发现,这样的立法规定,具体的评标办法也是下放到国务院部门,同样给了“权力寻租”的机会。
二、工程招投标中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及时更新法律法规
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法律法规的执行上出现漏洞问题时,需要及时更改使其适应发展。在我国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的今天,经济形态日益繁杂,经济秩序对法越来越具有依赖性。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需要加大处罚力度,例如可根据获得收益规定罚款比例。另外,建设单位在指定分包、指定主要材料、支付工程款时不按合同约定等问题,对此亦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也没有相关的惩罚规则。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这些问题同样需要上升到法律层面来解决,明确相应的法律法规。
(二)完善招投标法律责任制度
提高招投标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法律成本,除了给予相应的经济惩罚外,还要就今后参与工程市场招投标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以有效震慑市场上违规者,使违法者产生畏惧。要将招标投标法制建设与信用体系建设有机结合在一起,与国家建立的信用登记制度或其他的社会诚信制度相结合,使二者相互促进、相互联系。例如与银行诚信制度相结合,一旦招投标的单位或个人出现违法招投标现象,银行诚信系统也可将其记录,通过增加违法成本的方式遏制招标投标人的违法成本。
(三)建立统一的招投标法律体系
我国要联系现如今国家的发展的现实情况,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适时修订《招标投标法》,明确《招标投标法》中不尽明确或遗漏部分内容,加快建立统一的招投标法律体系。通过制定《实施条例》,明确中央政府各部委职责,省级政府可以出台招标投标规章,取消地市级及下级政府有关招标投标的“土政策”;统一国家各部委对招投标同一监管内容的不同做法;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情形做出明确规定,对邀请招标的比例上限做出要求;明确对规避招标的项目承接人的处罚条款;明确对专家组成不符合规范做法的惩处依据,明示对违法行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司法救济途径。对规范性做法如两步法开标、两分离评标、投标人隐名评审和电子招投标等予以认可。同时,相关的部门应该提出明确的法律法规,在对编制招标文件、审核招标人的资格、评委委员会的组成、最低价和底标标价的规定依据以及履行合同等方面进行规定,并且要求提供标准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对招投标实践活动进行明确的规范。
(四)积极推行工程清单报价制度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第一,对于工程量清单的使用可以很好的方便我们治理招投标中的违法乱纪行为。有效的减少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围标等状况的出现,并且将传统的商务标总价的报价方法更改为工程量清单总价的报价方法,使用这种方法可以有效的减少串标的概率。由于使用工程量清单的方式在评标的时候会产生大量的工作,所以,需要借助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完成核算任务。第二,要做到减少人员的干预与操作,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一是,加宽庄家的参与,不断地实现跨行业、跨地区之间的竞争。二是,使用计算机技术,要采用随机的概率减少人员的参与与操作。三是,加强对相关专家的了解与熟悉,掌握他们的职责。四是,对评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使用的专家具有作风的问题就要进行相应的处罚。五是,加强对相关专家的教育与培训,包含新业务的熟悉与掌握。
结束语
在我国的招投标问题上,还是存在很多的弊端,所以要加强对其的管理与维护。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从国外引进了招投标法律制度,随着不断的发展进步,我国的招投标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起一个独立的系统。按照效力层级划分,可分为三个层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些法律法规存在层层递进,相辅相成的关系,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1999年8月30日,从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始,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中央各部门先后各自或联合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此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也纷纷根据自身当地招投标的实际情况,制定并颁布了一些相关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这些对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促进整个建招投标行业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我们应当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不断促进招投标行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彭霞.探究工程招标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对策[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7X):16-17.
[2]魏婷婷.探究工程招标管理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对策[J].商品与质量,2015(37):16-17.
商业银行外部公司治理有效性理论分析及研究假设
缺乏足够股权激励的经理人,往往无法从增加的公司收益和资本利得中获得相应的好处,因此,任何公司的治理中需要解决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使通常没有股权的经理人为了最大化公司价值努力工作,而不只是追求自身利益。这个问题就是金融学中的“委托—”问题(Jensen和Meckling,1976)[7]。基于“理论”的公司治理理论指出,有效的公司治理取决于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外部治理机制和规范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制度三个不同的层次。内部治理机制由公司内部的决策、激励和监督机制构成,并通过这三个方面来有效地发挥作用。外部要素市场的竞争———如产品、资本、信贷和经理人等要素市场竞争,激励并约束着公司的内部人,构成了公司的主要外部治理机制。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约束机制包括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过去的关于银行外部公司治理机制的文献,大多基于银行和一般公司的差异,并得出了外部治理机制对于降低银行“成本”效率较低的结论。而相关的实证文献则是从外部环境“直接”作用于银行绩效的角度出发,论证外部治理机制对于银行业绩的影响,李维安、曹廷求(2004)在对山东、河南两省城市银行的研究中发现,银行业竞争对于银行绩效有一定的积极影响,但是,法律环境没有对绩效产生预期的影响,并将这种结果归因于两省法律环境差异不大[8]。有别于前人的研究视角,本文将从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贷款”和一般公司产品的交易方式的差异出发,发掘出一种过去未曾被学界、银行界关注,但却又真实存在的“间接地”影响银行绩效的外部治理机制,而对于这种理论的探索,必须先从银行贷款和一般产品交易方式的差异入手。下面本文就两种交易方式的差异性进行深入的阐述。商业银行作为一种最早的金融中介机构,最初只是完成接收存款和提供贷款的职能,而现代商业银行在原有资产转换的职能基础之上,随着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的不断进步,又担负了提供支付体系、风险管理和信息处理以及监督借款人的职能。但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仍然是商业银行经营的核心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也是商业银行媒介资金、提供流动性经济功能的具体体现。贷款作为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其交易性质和一般公司的产品有着根本的区别。贷款本质上是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之间订立的一份有着法律约束效力的合约,合约规定银行在一段约定的时间内让渡一定数额资金的使用权给借款人,而借款人有义务在合约期内偿还本金并为使用银行借款支付利息。需要强调的是:一般公司的交易往往是即期结束,即公司出让物品所有权或是提供服务的同时获得了客户对于所有权或服务的支付,这种交易方式就是常见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由于交易的即期完成性,购买产品的客户在交易发生之后的财务状况,不会对出售产品的公司产生影响;而银行和客户(借款人)的交易关系和一般公司却有着本质的区别,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延续到了整个贷款的合约期,在此期间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决定了银行是否能够实现本金的回流和利息的获得。正是这种交易关系的延续性,使得传统的外部公司治理机制可以通过作用于借款人财务状况的方式间接影响银行的经营业绩。本文提出的“间接的银行外部公司治理机制理论”从根本上不同于传统的银行外部治理机制理论,传统理论没有认识到银行贷款资产的特有的延续性,只是基于一般公司治理理论出发,认为由于银行资本结构、资产交易以及监管的特殊性,市场竞争、法律环境等直接作用于商业银行绩效的外部因素无法影响银行,降低成本,从而改善银行的营运效率。间接的外部治理机制能否真正通过影响借款公司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产生影响,取决于要素市场竞争、法律法规制度等一般公司外部环境的对于借款公司的治理效率。高效的借款公司外部治理,将有利于其保持自身的财务健康,从而间接提高银行绩效并降低银行风险;反之,则将削弱银行的盈利能力,提高银行风险。为了检验本文提出的理论,在综合过去一般公司外部治理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将从要素市场竞争性、法律法规环境两种外部公司治理机制提出研究假设。假设1:借款公司要素市场的竞争性和债权银行的业绩正向相关。贷款合约的非标准化及非市场化,银行经理人任职资格的明确规定,银行经营领域的严格管制,以及近乎苛刻的行业准入和参股限制,都导致传统的外部公司治理机制很难“直接”作用于银行,并对其经营绩效产生影响。不过,在贷款合约延续期间,竞争性的要素市场给借款公司的经理人提供了足够的市场压力,激励其出于自身利益和职业前途的考虑,努力提升公司的竞争能力、市场份额,确保借款公司的财务健康,避免公司因资不抵债而破产清算。Fama(1980)[9],Shleifer和Vishny(1997)[10]分别从资本市场和产品市场出发,认为市场的竞争性将使经理人和股东利益趋同,降低成本。Hou和Robinson(2006)研究表明相比于高度集中的行业,竞争性行业获得了更高的收益[11]。Karuna(2007)发现竞争性行业有着更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并认为应该对有权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的经理人进行监督[12]。Guadalupe和Prez-Gonzlez(2010)使用19个国家上市公司数据研究发现,市场竞争通过改善公司信息质量和强化破产威胁,降低了经理人利用公司控制权图利自己的能力,提高了公司治理质量。此外,还发现当国内行业面临来自国际竞争压力时,公司的经理人和所有人将更少地利用手中的控制权谋求私人利益[13]。在上述相关文献以及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要素市场的竞争性越强,那么,借款公司的管理者就存在更大的压力为公司的价值最大化而努力工作,以防止被更为敬业和不侵占股东利益的管理者驱逐出市场,而更为努力的借款公司管理者,更有可能保持公司的财务健康,从而要素市场竞争就以一种“间接的”作用于借款公司的方式,确保银行的贷款本息能够得到按时支付,由此本文提出了假设1。假设2:法律法规环境的完善程度和银行业绩正向相关。由于银行的债权结构具有分散性,因此,尽管从法律上,债权人拥有参与银行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的权利,但分散的债权人不免会存在“搭便车”的现象,而且,在银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债权的分散性使破产清算协议难以在众多债权人之间达成一致,与此同时,各种显性和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角色,都使债权资产受到保护的存款人彻底丧失了监督银行股东从事过度风险行为的激励,这样就降低了债权人对于银行内部人利己行为的约束力,削弱了破产、清算等法律法规在银行治理中的作用。然而,由于银行贷款资产交易的延续性,在贷款合约的存续期间,高效的破产清算、接管等法律程序和执行效率将给予借款公司经理人行为决策极大的约束力,为了避免公司因资不抵债而破产清算或是被接管,经理人将努力保持公司财务健康,确保本金的偿还和利息的支付。很多学者就一般公司的外部法律制度环境对公司的影响展开研究,Gilson(1989)指出破产的法律威胁提高了陷入财务困境的公司的高管和董事被替换的可能性,高昂的个人成本趋使着高管和董事更勤勉地工作[14]。Claessens和Laeven(2004)[15],Baietal(2004)[16]证实公司生存的法律法规环境影响着公司的治理水平。在提供了更好的投资者保护和法律执行效率更高的国家,投资者愿意为股权支付更高的价格,公司的价值也更高(Claessens和Laeven,2003[17];Klapper和Love,2004[18];LaPorta,2002[19])。Levine(2003)研究发现,在企业正常经营状态下,债权人获得固定的合同收益;在企业陷入财务困境而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没收担保品、债务重组或破产等方式获得企业的控制权[20]。因此,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制度和破产制度的有效性。JanninePolettiHughes(2009)通过12个西欧国家的公司样本发现,法律体系以及对于投资者的保护影响着公司的价值[21]。Giroud和Mueller(2010)考察发现在通过了公司并购法后由于接管威胁的上升,导致公司内部治理效率以及业绩的提高[22]。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完善的借款公司的外部法律法规环境,有助于约束公司过度承担风险的行为,确保债务合约的履行,实现提供贷款银行本金的如数偿还和利息的按时支付,从而提高银行的业绩。
实证分析
1.研究样本。尽管中国具有统一的法律制度,而各个地方在执法质量、市场竞争程度等公司经营外部环境上却有着很大差异。而且,直到2004年银监会颁布《城市商业银行监管与发展纲要》之前,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只局限于其总部所在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上两点就为本文以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为样本,从市场竞争、法律法规环境的角度出发,检验间接银行外部治理机制的有效性提供了自然的实证条件。在下面的实证分析中,本文将以我国61家未进行跨区域经营的城市商业银行2005-2009年度数据作为研究对象,银行经营数据和治理信息来自银行官方网站、《金融时报》公开披露的年报,而描述市场竞争程度以及法律法规环境的数据则来源于樊纲2011年公布的《中国市场化指数(1997-2009)》。此外,本文使用的宏观经济数据来源于各个省市的统计局网站。2.变量选择与定义。为了对在第二部分提出的“银行间接外部公司治理机制”假说进行检验,本文在借鉴国内外银行治理研究方法和经验的基础之上,构建了银行经营业绩、特征、内部治理、行业特征、宏观经济指标以及外部治理环境13个变量,简述如下:被解释变量。在国内主要的银行治理实证文献中,如李维安、曹廷求(2004),赵昌文、杨记军、夏秋(2009)[23],选择了资产收益率(ROA)、权益收益率(ROE)作为衡量银行业绩的指标,本文将继续使用ROA和ROE作为实证模型的被解释变量。解释变量。有必要强调的是,由于下文的实证力图证实一种外部环境通过作用于借款公司,从而间接影响银行的外部治理机制的存在,这就要求必须控制住银行外部环境对于银行业绩直接影响的干扰,为此,本文从樊纲2011年公布的市场化指数中选择2005-2007年度各省市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法律制度环境两个指标,分别衡量借款公司经营所处的要素市场竞争程度以及法律制度完善程度。为什么通过选择这两个指标能够说明外部环境的确是通过影响借款公司财务状况的方式“间接的”影响银行的盈利能力,并排除了环境对于银行业绩的直接影响,下面将从理论研究、相关文献以及实证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简要说明。从上文的理论分析中可以认识到,资本结构的特殊性、资产交易的不透明性以及严格的政府监管,都使得外部要素市场竞争机制无法直接影响银行的绩效。为了从要素市场竞争程度对于银行业绩的影响中分离出同属于外部环境的金融业竞争的影响,本文将从樊纲指数中选择金融业竞争程度指标作为控制变量,从而有效的保证了外部竞争是通过作用于借款公司财务健康的方式间接影响银行。曹廷求、李维安(2004)选择银行数量作为银行竞争程度指标以衡量银行业竞争对于城市商业银行的绩效的直接影响,并发现了银行业的竞争促进了业绩的提高。就法律法规环境指标的选择而言,本文也有别于国内其他相关文献,卢峰、姚洋(2004)采用每年经济案件结案率(即结案数和收案数之比)作为衡量法律体系效率的综合性指标来研究我国金融压抑为特征的背景下法律体系与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24],而曹廷求、李维安(2004)采用银行当年提讼的案件数量作为衡量其赖以生存的外部法律环境的指标。从第二部分的理论分析及过去的研究文献出发,本文认为,银行债权的分散性、存款保险制度以及央行最后贷款人角色大大削弱了债权人监督银行的激励,而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体系的支配地位以及高度的政府垄断性,也制约了银行债权人运用法律手段限制银行从事过度风险投资活动的能力。因此,法律制度不会直接对银行的经营绩效产生显著的影响,尤其是像我国这样的有着高度政府垄断色彩的银行体系。曹廷求、李维安(2004)为上述分析提供了一定的实证依据,在他们的研究中并未发现法律法规环境对银行业绩产生直接影响的证据。综合以上分析,本文选择樊纲2011年公布的市场化指数中衡量一般公司经营的整体法律法规环境指标作为另一个解释变量,以证实本文提出的法律法规环境可以通过作用于借款公司的方式间接影响银行的业绩。控制变量。本文选择了银行个体、金融行业、宏观经济三个层次的指标作为实证研究的控制变量。对于银行个体指标的选择,本文遵循同类实证文献的做法,包括了银行特征、银行内部公司治理两个方面。其中,银行特征使用年末银行资产规模的自然对数和银行资产负债比衡量,而银行内部公司治理指标使用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来表示。金融行业指标使用樊纲2011年市场化指数中的金融竞争程度指标。3.描述性统计。为了能够初步了解本文实证检验所采用变量的基本数量特征,表2提供了统计性描述。在表2中,本文增加了离散系数指标,即变量标准差/均值,它可以用于比较有着不同规模变量的离散程度。由表2可见,样本中最具盈利能力的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收益率和权益收益率分别是盈利能力最差的银行的约68倍和24倍,而拨备覆盖率的离散系数约为18,这在本文的所有变量中处于较高水平,说明我国的城市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和贷款风险存在很大差异。要素市场竞争程度的离散系数是7.298,而法律法规环境完善程度的离散系数只有3.333,表明相对于要素市场而言,我国各省市法律法规环境差异不大。银行规模和杠杆的离散系数在所有变量中相对离散程度较小。董事会独立董事比例均值为11.49138%,而最小值为0,表明我国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的制度并未建立。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平均值为64.7991%,最大值达到了89.9900%,说明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有着很高的股权集中度。
结论与启示
依据表3提供的实证结果,本文得到了如下很有价值的研究结论。首先,借款公司经营的要素市场竞争程度(FACTOR)对于债权银行的资产收益率、权益收益率都存在显著的正面影响,这意味着要素市场的竞争的确能够激励着借款公司的内部人为了确保公司的财务健康而努力工作,而更为健康的财务状况也保证了债权银行的本金能够得到偿还、利息能够得到支付,从而提高了银行的盈利能力,因此,假设1得到了实证结果的支持。其次,法律法规环境(LAW)对于银行的资产收益率、权益收益率均有显著的负面影响,也就说借款公司经营的法律法规环境越是健全,非但没有提高银行的业绩,反倒是削弱了银行的盈利能力,而低效的法律法规环境却提高了银行的绩效,然而,本文提出的假设2指出,完善的法律法规环境会迫使借款公司的内部人为保持公司的财务健康而勤勉工作,从而间接改善债权银行的绩效,实证结果和假设2完全背离。本文认为,这种现象的出现可能是由于高效的法律法规环境使得资不抵债的公司将更迅速地被法院执行破产清算程序,这样就会提高银行账面的不良贷款率,降低银行的盈利能力。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不够完善的法律法规环境将延迟或是搁置本该执行的破产清算程序,这将导致银行财务报表的不良贷款率低于真实水平,出现银行收益率虚增现象。至此,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判断,那就是,法律法规能够通过两种方向相反的机制影响银行的业绩,第一种机制正如本文假设2所述,高效的法律法规环境激励着公司高管努力保持借款公司的财务健康,从而提高银行绩效,这是一种正向机制;第二种机制是完善的法律法规推进了资不抵债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的迅速执行,相比于低效的法律法规环境来说,这样将导致银行收益率降低,这是一种负向的机制。模型(1)-(4)的实证结果说明,即使法律法规的第一种对于银行业绩影响的正向机制的确存在,第二种机制的负面作用力也远远高于第一种机制,表明我国披露数据的质量亟待改善,而且目前的实证结果无法提供第一种机制存在的确凿证据。本文利用风险加权资产/总资产作为不良贷款率的变量进行了稳健性检验,结果支持以上结论。为了能够分离出第二种机制对于判断第一种机制是否存在的干扰,本文在模型(5)(6)中引入了银行拨备覆盖率和法律法规环境指标的交互作用项COVERAGE*LAW。拨备覆盖率是银行依据自身的贷款风险提取的准备金,由于银行对于贷款质量具有充分的信息,而且拨备覆盖率是银行自身计提,不会像不良贷款率一样受到破产清算程序效率的影响,因此,相比于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是银行贷款真实风险更可靠指标,也反映着借款公司的财务状况。拨备覆盖率越高,则表明借款公司的财务风险越高,反之,则表明借款公司的财务风险越低。模型(5)(6)结果显示,交互作用项的系数为正,且在统计上显著,说明当借款公司的财务风险提高时,其经营的法律法规环境越是完善,借款公司越有可能遭到破产程序的清算,这种压力会迫使内部经理人更为努力的工作,以确保银行本金的偿还和利息的支付,这样就提高了银行的业绩,从而也支持了本文提出的假设2。本文基于银行贷款合约的延续性提出了一种完全有别于传统理论的间接银行外部治理理论,并以我国2005-2009年度61家城市商业银行为样本对该理论进行了实证检验。理论研究结果表明,公司经营的要素市场竞争程度以及法律法规完善程度都对银行业绩有着显著的正面影响,实证结论给本文提出的理论给予了有力的支持。此外,在实证分析中还发现,低效的法律法规环境可能通过搁置或是延迟资不抵债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的方式,极大的虚增了银行的业绩,降低了银行财务信息质量。总之,间接银行外部治理理论给传统的银行治理理论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并且凸显出进一步完善公司经营的要素市场环境和法律法规环境对于优胜劣汰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改善信息披露质量提高银行盈利能力、降低风险,促进金融体系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易志强 单位:中南大学
以企业网络营销流程为基本研究对象,重点考虑流程中的各个环节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可把企业开展网络营销分为调研阶段、开展营销活动阶段、后续活动阶段。
1.1调研阶段问题
1.1.1无形产品带来的法律问题在开展企业网络营销过程中营销的对象性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已从有形产品的营销进化到无形服务的营销,大量的无形产品采用网络的方式,比如音乐、软件、咨询服务的网络营销。营销产品的虚拟化、数字化、无形化,使得第三方可能通过技术手段窃取交易过程中的产品或用户的隐私,无法最大化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成为开展网络营销的一大障碍。
1.1.2行业竞争状况互联网散布的一些虚假信息和有害信息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的危害要比现实社会大得多,当然这其中不乏对一些企业进行的商誉诋毁行为及攻击行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网络营销环境及广大企业的利益。
1.2开展营销活动中问题
1.2.1交易的安全问题营销最终的结果是实现交易,交易的安全是比较常见的问题,也是解决开展网络营销企业信任问题的关键。网络营销是通过虚拟的互联网实现的,交易的双方并没有面对面的交互,那么保证在互联网上传输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和不可否认性是非常重要的,常见的安全技术如加密、防火墙等有时并不能对各种侵权行为和犯罪行为在源头上的杜绝作用,因此,需要加强法律和技术的双重作用,才能最大化的维护网络营销的安全。
1.2.2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在互联网上进行交易签订的电子合同与传统的纸质合同不同,电子合同的传输媒介和传输方式都是数字化形式的,这会导致其效力和认定比较复杂。现今我国还没有规范有关电子合同活动的专门法律法规,仅仅在一些普通法里有所规定,《合同法》确定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其中提到书面形式的合同也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即电子合同;还确定了合同的生效条件,其中提到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要求签订“确认书”。但是即便如此,在实际操作中电子合同数据还是会发生系统或人为错误,导致有关纠纷的产生,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纠纷很难解决
1.2.3网络营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它主要包括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在网络营销过程中,最常见的侵权行为是侵犯商标权和着作权的行为。比如有一些营销主体没有经过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将其他企业的商品图片等用在自己的产品宣传中,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利于营造合法健康的竞争环境,更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1.2.4交易过程中认证的问题网络营销的目的是实现交易,认证机构就是解决交易双方的信任问题的,它的核心职能是发放和管理用户的数字证书,提供给交易双方经过核实的、包含交易方基本信息的证明书。但是目前的认证机构在法律身份上比较尴尬,认证中心是一种专业化的信息服务机构,而不是一般的实现商业利润的机构,这意味着认证中心对交易双方负有特殊的职业义务,这种义务到底是一种社会责任还是道德义务,一旦出现认证中心的偏袒行为要如何处理呢?法律对此还未涉及。
1.3后续活动阶段研究内容
1.3.1交易活动后的税收问题完成交易后的税收问题一直是网络营销交易后的一大问题,电子交易的税收征管冲击着传统的税收制度。互联网环境下,产品性质分类不明晰、主要营业场所确定困难、交易场所亦不明确,这些都给征税工作带来不少困难,有关部门对电子交易也难以控制,使得依法纳税工作难以进行。
1.3.2争议的解决一旦企业在电子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其争议的解决方法是很单一的,一般只能用传统方法解决。如果采用诉讼方式,其成本必将很高,其中除了常规费用之外,还包括一些电子取证产生的成本,这有可能会远远高于合同本身的标的。
2针对问题提出对策
2.1更新营销观念,强化网络意识
研究要充分认识网络营销给企业带来的机会,把网络营销纳入企业总体经营战略中来。不把网络营销当成时尚的摆设,要把它视为企业开展营销活动的新平台,视为提高营销水平、缩小差距的利器。
2.2研究工作履行功能等效的原则所谓功能等效原则就是在分析有关传统纸质文件的法律要求基础上,使电子文件能够满足这些目的和作用。传统纸质文件在数据生成、储存、
通讯和安全方面都已比较成熟,电子文件要达到这样的要求需要有相应的技术和法律支撑,使电子文件不但具有与传统文件相同的效力,甚至在数据来源、认证等方面具有更高的可靠性和速度。
2.3学习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研究注意与国际资源接轨
由于互联网突破了时间和空间限制,它对网络营销活动的规范作用,犹如国际通用协议一样,具有国际通用性。企业开展网络营销必将冲破原有的地域限制,走国际化路线,因此在研究有关法律法规时,要尽量向国际规则靠拢,使企业少走弯路和实现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关联交易;涉税;风险
一、关联交易涉税概述
关联交易是企业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进行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企业进行关联交易的动机并不相同,部分企业进行交联交易是为了逃避纳税义务,但对很多企业而言,与关联企业进行交易是为了实际经济业务的需要,比如对于进行纵向一体化的企业集团而言,处于同一产业上下游之间的企业组成战略联盟的目的就是为了进行关联交易降低交易的成本。但是企业与关联企业进行交易却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一方面企业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虽然能够降低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成本,但是关联交易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原则,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并不是在市场竞争下形成的交易价格,有可能会造成关联双方企业的经济损失,并且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也不利于关联双方的发展。另一方面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可能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因此国家制定了针对关系交易的很多规范性的法律法规,企业在进行交联交易时如果违反相应的法律法规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即企业进行关联交易存在法律风险。为了降低企业因经济业务需要而进行的关联交易给企业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下面将对交联交易的涉税风险和可以采取的风险控制策略进行分析。
二、关联交易涉税主要风险分析
对企业而言进行关联交易存在的主要涉税风险有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存在的对成本和价格的认定差异而带来的纳税调险以及在关联交易中的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风险。
1.认定差异风险
关联交易中企业面临的认定差异风险主要是指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存在的对成本和价格的认定差异带来的纳税调整而造成企业纳税增加的风险。首先是转让价格的认定差异风险。关联方之间通过改变关联方之间交易的转让价格来达到调整关联企业之间的收入是关联企业之间进行避税的主要方式,因为通过调整转让价格的方式达到避税的目的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不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但是正因为如此,关联方之间交易的价格也是税务机关在进行反避税调查时的调点。其次是企业转让成本的认定价格与税务机关认定之间存在差异的风险,转让成本一般是指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或者无形资产时对成本进行的不合理的分担,通过调整关联交易中的转让成本也能起到避税的目的。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时不管是转让价格或者是转让成本与税务机关之间存在认定差异,都有可能导致纳税调整,即企业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没有保存好相关的交易凭证或者交易的价格与同期市场价格存在较大的差异都有可能发生纳税调整的风险。
2.违法违规风险
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的过程中因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了解或者理解不足,在进行关联交易的过程中没有遵守独立的市场交易规则合理的进行交联交易定价都有造成企业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可能性。由于企业进行关联交易而发生违反相关税收法律在使企业受到相应经济损失同时还可能给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不必要的影响,特别是对于公众企业而言,如果企业发生了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向市场传递不利于企业的信息,会给企业的形象造成不利,同时也会使企业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提高对企业的警惕。
三、企业关联交易涉税风险控制
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需要与关联方进行交易时,为了避免因为关联交易成本或者价格的认定与税务机关存在差异或者发生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风险,可以通过在关联交易前与税务主管部门办理预约定价安排或者将相应的税务筹划业务外包给具有专业经验的第三方企业代为办理。
1.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是税务机关为了管理企业的关联交易而推出的一种管理措施,是对事后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方式的一种转变,使对企业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事后的核查转变为事前控制。预约定价是企业在关联交易之前与税务主管部门进行转让价格的确认和计算方法的一种约定,企业因为经济业务的需要和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在关联交易之前与税务主管部门协商办理预约定价安排能够有效的避免因为转移价格和成本的认定差异而导致的纳税调险。
2.外包税务筹划业务
企业为了避免因为在关联交易中因为对税收法律法规的不熟悉而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的风险,可以将与关联交易相关的税务筹划外包给具有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税务师事务所代为办理。具有相关经验的税务筹划服务企业由于其自身的专业性对相关的税务法律法规比企业的财务会计部门更熟悉,并且办理相关业务的经验丰富,将与关联交易相关的税务筹划外包给具有相关经验的第三方能有效的降低企业因为关联交易而违反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风险。
四、小结
关联交易作为一种可能违反经济活动原则和易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交易活动,税务机关历来都非常关注企业的关联交易活动,企业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应当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的发生,特别是不能为了逃避缴税义务而进行关联交易,企业如因经济业务的需要必须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应当如实的向税务机关进行披露,并与税务机关做好相应的预约定价安排,如果企业不能正确的处理关联交易相关的涉税问题还可以委托给具有相关经验的第三方企业代为办理,合理管控关联交易给企业带来的违法违规风险。
参考文献:
[1] 李晓曼.企业关联交易的涉税风险及防范[J]. 中国商贸,2013,10:99-100.
关键词:国内;房地产市场;经济管理;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F29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国内房地产经济的发展现状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居住条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为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条件。我国的房地产价格由于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出现短暂的价格下跌,随之以后出现再度增长的情况,但是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结构重要的组成部分。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人们消费水平的增长,改善了人们的居住条件,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是一个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对于我国来说,房地产经济不仅仅是简单的经济结构,还直接影响着我国居民的经济消费水平。房地产行业涉及的方面比较广,和其他事物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但是在我国房地产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房地产市场发展速度过快,大部分企业缺乏核心竞争力,企业整体素质比较低,给群众买房造成很大的经济压力。国内的房地产企业一般都有企业的经济管理制度,但是很多房地产企业并未意识到经济管理的重要性,企业也缺乏完善的监督体系,导致企业的经济管理缺乏条理性。
二、国内房地产经济管理常见的问题分析
虽然近几年我国的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取得很大的进步,但是在经济管理过程中还出现一些常见问题,下面我们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管理目标不明确,政策具有间断性和不稳定性。目前对于我国的房地场行业来说,实现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平衡,抑制房价增长过快,是房地产市场经济管理的主要目标。但是,国内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缺乏经济管理意识,在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方面缺乏长期计划,管理目标不明确,经济管理缺乏规范化。政府在管理房地产的过程中,出台的政策不能顺应现行的房地产发展,对于房地产缺乏相应的监督性和约束性。国家出台的政策具有间断性和不稳定性,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有秩序的运行。部分企业经常利用政策中存在的漏洞,进行有效投资,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利于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房地产的经济管理机制不健全。我国的房地产行业有多年的发展历史,但是在经济管理方面没有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政府为了控制物价上涨,做好房地产的经济管理工作,出台了很多相应的政策法规,但是这些政策法规并未起到真正的作用,只是流于形式。目前,我国的房地产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它是一个低成本、高利润的行业,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产业,也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对经济管理采取的措施一般都采取逐级传达的形式,由于政府调控目标不明确,政策也只是形式主义,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的房地产行业目前还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但是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保证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转。通过分析外国的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情况和经验得知,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保证房地产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条件。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建设步伐远远落后于房地产发展的速度,不能满足房地产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政府主要依靠自身的行政权威去管理房地产经济的发展,缺乏与房地产经济发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导致房地产的市场运行缺乏科学化和规范化。我国制定了很多保证房地产运行的法律法规,可是这些政策大部分成了摆设,不能发挥应有的法律效力;
第四,在房地产开发的过程中没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我国对于房地产的发展缺乏详细的规划,主要通过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消耗来增加经济效益,很少重视空间资源的利用,没有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由于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资源人均占有量相对比较少的国家,空间资源更加严峻,所以房地产开发中如果资源没有实现有效利用,直接影响城市其他行业的发展。另外,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房地产投资之前必须考虑好成本问题和公共设施是否便利、以及资源是否得到最大化利用等问题。众所周知,房地产主要是由土地和高层建筑组成的,建筑物作为一种商品,其价值具有可估算性和相对稳定性,房地产行业本身容易出现泡沫经济。这种泡沫主要是指土地价格的泡沫,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城市的土地资源比较缺乏,所以土地价格富有弹性。随着人们经济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居住条件的要求也逐渐提高,大多数居民都追求更加宽敞的住房,同时居民楼附近必须有便利的公共设施,这就容易导致土地价格出现泡沫现象,从而形成房地产的泡沫;
第五,宽松的银行信贷制度,加速了房地产的泡沫经济形成。银行是一个特殊的组织结构,具有一般企业的逐利性,而房地产作为固定资产,具有可抵押性,它的利润回报率比较高,因此,银行是支撑房地产行业的重要力量。企业为房地产开发商商提供大量的信贷资金,帮助开发商谋取更多的经济利润,使很多居民成为房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三、为解决国内房地产经纪管理问题提出的相应对策
由上文可知,国内的房地产经济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对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解决对策:
第一,明确管理目标,制定长期发展规划。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的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很多企业开始意识到房地产行业对于人们居住条件的改善和国民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房地产企业在把握时展潮流的前提上,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明确房地产经济管理的目标,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一步满足居民居住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和加快城市化进程的要求,也是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和提升综合经济实力的重要保证。根据时间长短的不同,可以把经济管理目标分为长期目标和中短期目标,长期目标是企业的发展方向,可以用来指导房地产的发展,进一步带动其他行业的经济增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有序进行;
第二,建立健全现有的管理体系。目前国内的房地产经济管理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引起原因比较复杂,只有通过改革房地产的管理体系才能解决目前国内的房地产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房地产企业应该充分发挥政府经济职能在市场经济中的宏观调控作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市场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最终建立一个科学、规范、有效的市场运行管理机制,有效抑制房价,为房地产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
第三,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工作。法律法规的完善工作是一个长期积累和发展的过程,需要从我国具体的基本国情出发,结合目前国内房地产经济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保证房地产市场经济的正常开展,实现房地产经济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建立完善的符合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律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有效防止政府过多的干涉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同时还能为房地产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总而言之,房地产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政府应该积极应对国内房地产经济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更好的促进房地产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侯伟;;我国房地产经济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贵州农村金融;2011年04期
[2] 李楠;;国内房地产经济管理探索[J];现代商贸工业;2010年23期
1.1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存在问题
很多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都没能将会计信息完全反映在会计报表中,在经济活动发生时,相关责任人未能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这直接影响了企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企业会计核算涉及很多会计信息,这就要求会计核算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但实际上,很多企业的会计人员都缺乏完善的专业素质,对核算方法的选择存在问题,导致会计核算的信息质量存在很大的问题。
1.2主体界限不清
在很多的私人小企业中,主体界限不清是较为常见的问题。由于很多私人小企业采取的是家族式运营管理模式,导致很多企业的产权和个人财产并没有划分清楚,一些企业老板既当会计又兼任出纳,这样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常常出现主体界限不清的情况,造成财务处理存在很大的难度。
1.3企业事前、事中核算存在问题
很多企业的会计核算多是将工作重心集中在事后核算,对已经发生的经济活动常会进行再次确认,但对于企业的事前、事中核算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核算过程中并没有规范化,导致企业在事前核算与事中核算中就埋下了隐患,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会计的事后核算。
1.4企业核算制度存在问题
企业的会计核算主要是依靠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准则进行的,但是很多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工作时都没能严格按照相关的法规制度进行,比如一些会计人员将一些间接费用直接纳入成本核算,而不是计入当期损益,这就会对后续的会计核算造成影响。之所以会这样,在很大程度上是会计核算监督机制缺乏造成的。当前很多企业都缺乏会计核算监督机制,都只有年度例行审计和日常的报表,一些企业甚至没有设置内部审计机构,这样很容易造成成本核算与实际情况出现出入。一些企业即便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但是机构职能也已经老化,并没有发挥应有的职能,财务人员也就未能受到很好的监督。
1.5会计机构设置不全
当前很多企业在会计机构设置上都存在层次不清晰的问题,有的企业甚至根本不会设置会计机构,这样严重影响了会计工作的进行。很多企业都设有专职或者兼职的会计人员,其中兼职会计人员占有较大比重,然而兼职会计人员由于职称普遍较低,导致会计核算工作很难达到规范化要求。一些企业虽然可以雇佣能力强的会计人员,但是受客观因素影响,一些优秀的会计人员并不会选择加入中小企业,这直接导致了中小企业会计核算人员专业能力参差不齐,知识老化现象严重,不能适应现代会计核算的要求。企业的财务部门需要对会计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这样才可以保持企业会计核算始终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2优化企业会计核算的方法
2.1规范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会计核算工作需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政府部门需要进一步规范相关法律法规,企业的财务部门也需要将工作重点集中在构建具有较强实用性、科学性的会计核算法规体系,完善与之配套的措施。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工作时,需要理顺相关法规监督的关系,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促使会计核算工作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这样才可以保证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化。企业也需要加大对会计核算工作的监管力度,对财务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培训活动,进一步强化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法纪意识。通过规范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能够在工作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就做到依法查处、及时整改,轻则批评教育,重则移交司法部门,营造良好的财务管理氛围,杜绝违纪行为的出现。
2.2要建立部门联动的会计核算制度
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需要多部门的共同配合,因此,为了改进企业的会计核算,企业需要建立部门联动的会计核算制度,促使财务部门能够加强与业务部门、辅助部门的沟通联系,在各部门的共同配合下完成会计核算工作,这样可以有效提高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在对项目进度进行测算时,除了按照已有的方法进行分析外,还可以与项目负责人沟通,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会计核算,这样既可以保证会计核算信息的真实性,也可以保证信息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2.3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提高企业会计核算的水平需要建立在建章立制的基础上,然而就目前的企业会计核算情况来看,很多企业都存在财务人员专业素质较低的情况,这直接影响了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因此,企业的财务部门需要尽可能地选拔高素质的会计人才,只有全面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才可以确保相关的规章制度切实落实下去。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还需要加强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定期开展培训活动,以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作为培训的主要内容,并采取考核制度,对会计人员定期考核,这样便可以督促财务人员快速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会计核算操作的要点,促使会计人员操作的规范化。
2.4健全成本核算制度
成本核算是会计核算中的重要组成,因此,优化企业会计核算需要建立在健全成本核算制度的基础上。成本核算制度是以成本核算为对象,着力于成本核算方法和程序以及成本分析等的核算制度。通过健全成本核算制度,企业能够较为清晰地明确成本核算的内容,明确财务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成本核算制度的健全完善有利于企业在工作过程中落实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财务预测也具有积极意义。在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后,企业财务会计活动就能够呈现出规律性,企业便可以进一步改进财务会计工作。
2.5完善企业的内部控制
【摘要】随着网络和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进一步催生了第三方支付行业。由于第三方支付属于新兴行业,进而导致原有的规章制度难以对其行为进行监管,使得第三方支付面临众多法律风险。基于此,文章通过分析第三方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同时提出第三方支付防范法律风险的具体措施,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律风险 风险与防范 第三方支付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猛增,进而催生第三方支付机构,推动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迅猛发展。然而,伴随着金融支付行业的发展,引发一系列新的问题,进一步加剧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
一、第三方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
(1)法律问题
在社会生活中,由于第三方支付发展过快,导致相关的管理政策得不到完善,在金融创新中,导致第三方支付产生众多法律问题,主要表现为:
①第三方支付平台缺乏准确的法律地位。从实际运营情况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一方面需要为消费者提供支付服务,另一方面为电商提供相应的担保,在这一过程中,吸收沉淀资金的行为在所难免。从服务性质的角度来说,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提供的这些服务,兼具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属性,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在未来的国际贸易往来中,第三方支付甚至替代信用证。从某种意义上说,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服务类别,是其他非金融机构不能比拟的。
②业务类型模糊。对于第三方支付来说,在设计初期,主要是借助特定的技术手段,在同一操作界面整合不同银行的银行卡,在一定程度上方便消费者利用银行卡(不同银行)进行支付,为网民消费节省时间和成本,简化交易流程,同时降低商家的运营成本,以及银行开发相关业务的成本。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逐渐为消费者设置虚拟账户,让用户储存沉淀资金和预付资金,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吸收到大量现金流,在此基础上,第三方支付平台逐渐衍生其他业务类型,使得第三方支付出现金融化的趋势。
③未能解决沉淀资金的使用权问题。从所有权的角度来说,对于消费者的备付金,第三方支付机构并没有相应的所有权,自身只是一个中介服务机构,其职责就是对该项资金进行保管,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保管关系,从法律的角度来说,第三方支付机构无权使用该项资金,然而在实际运营过程中,该笔资金被众多第三方支付机构挪作他用,例如投资、理财等。
(2)法律风险
①合同执行问题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随着消费者对第三方支付依赖程度的不断增强,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提供服务之前,一般与消费者签订电子服务协议,在协议中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者只注重第三方支付服务,并没有认真阅读注册登记前所签订的服务协议,在人们法律意识薄弱的大环境下,消费者即使阅读了相应的服务协议,也不一定重视涉及自身权利、义务相关的内容,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引发协议双方承担不平等的责任。
②非法集资问题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说,第三方支付机构与消费之间是资金保管关系,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未经对方许可的情况下,保管人不得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相应的保管物。对于支付机构来说,作为保管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自身所保管的资金挪作他用,例如投资、保险等,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将沉淀资金用于投资理财,赚取收益,进而引发非法集资问题。
③不应得利问题
从实际情况来看,第三方支付机构掌握规模庞大的资金,并且这些资金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即便如此,第三方支付机构保管的备付金每天可以收取客观的收益。虽然这部分利息的归属没有明确,但是实际上由支付机构管理,甚至使用这部分利息,在这种情况下,第三方支付C构面临不应得利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消费者握有沉淀资金的所有权,相应的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应当归消费者所有,对此,第三方机构应当将沉淀资金产生的利益退还给消费者。
④其他问题
在实施第三方支付时,互联网是基础,因此,第三方支付受技术因素的影响较为严重,当技术出现问题时,会引发一些法律问题,例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职能部门会审核、保存在支付平台注册的个人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数据库遭到非法攻击,就会造成用户数据丢失、泄露用户隐私等,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泄露用户隐私的问题。
二、第三方支付防范法律风险的具体措施
(1)完善法律法规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原有的法律法规在第三方支付方面,普遍失去了原有的效力。当前,除《电子签名法》之外,其他部门的规章制度都是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出现,对于第三方支付的持续发展,当前还没有一个有效的法律依据。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由于制定新的法律法规需要一个过程,对此,在新的法律法规面世前,需要对原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以此规范第三方支付行为,同时加快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为第三方支付提供法律依据。
(2)严格监管第三方支付机构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第三方支付机构逐渐将业务触角延伸到基金、保险等金融领域,其业务流程日趋复杂,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监管方式早已不能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管,基于此,科学合理的监管才能确保第三方支付持续发展。对于第三方支付来说,由于业务复杂,所以需要采取分类监管的方式进行管理,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监管的时效性。
三、结论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为了确保支付的安全性,同时降低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需要建立健全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体系,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加强监管,进而最大限度规避法律风险,充分发挥第三方支付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随着第三方支付方式的不断完善,其监管制度也将越来越健全。
参考文献:
[1]吴亭原,卢阳,于洋.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风险与防范――以PayPal模式为例[J].软件工程师,2013-11-15.
关键词:会计法律 责任制度 问题 完善措施 分析
要想对我国现行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行之有效的完善措施进行总结与研究,首先需要弄清楚的一点在于:何谓会计法律责任。从理论上来说,会计法律责任是指包括企业单位以及个人在内的会计主体因从事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包括现行《公司法》、《会计法》、《证劵法》、《所得税法》以及《保险法》等等在内,侧重于《会计法》)相关规定而必须担负的法律责任与后果。从这一角度上来说,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落实与完善能够有效抑制行为主体在参与市场经济竞争当中的各种不正当行为,这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而言是至关重要的。本文以《会计法》为出发点,在对现阶段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的基础之上,着重针对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措施进行了系统分析与研究,现对其作出详细说明。
1 现阶段会计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1.1 《会计法》中相关标准规范的问题分析。最显著的缺陷在于:现行《会计法》虽对企业会计责任主体加以了明确规定,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当中将单位负责人视作责任主体,然而在司法实践应用过程当中,具体责任人的落实长期处于“有凭无据”的尬尴处境当中。董事长虽说是公司制企业的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然而企业总经理缺失企业经营管理的最直接执行人员,会计信息的失真也是收到了总经理的直接受益。这样一来,会计违法行为的责任直接追究于董事长是有所不妥的。
1.2 《会计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协调性问题分析。该问题突出反映在《会计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执法标准的差异性上。这部分法律法规对于会计违法行为应罚款金额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执法机关并非无法可依,而是有法难易,各种差异性规定之间的漏洞也在无形当中滋生着会计违法行为的蔓延。
2 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措施分析
2.1 《会计法》中相关标准规范的完善措施分析。首先,现行《会计法》应当针对会计法律责任加以明确。具体而言,企业有关董事长、总经理以及监事会负责人为代表的各类经济责任主体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当中所肩负的会计职责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在《会计法》相关条款当中作出明确规定;其次,视会计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其所导致的经济责任后果,健全相应的民事及刑事责任追究制度,配合赔偿责任制度的健全确保相关会计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刑事及经济方面的严厉惩处。这就是说,现行《会计法》当中应当依照会计违法行为的类型对会计责任的举证范围、举证标准以及诉讼时效等相关问题做出明确约定。最后,现行《会计法》应当结合《刑法》中的相关规范性标准,制定各类会计违法行为的界定标准与量刑标准,真正意义上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2 《会计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相协调的完善措施分析。一方面,现行《会计法》应当为其他相应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基本操作与专业性支持;另一方面,其他相应经济法律法规也应当为会计违法行为的界定与惩处提供民事、刑事责任追究及执行的支持。在《会计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相协调的基础之上,确保会计违法行为难逃法网。
2.3 建立健全会计监管制度的完善措施分析。作为控制会计信息失真,确保市场经济参与主体所提供会计信息质量稳步提升的关键所在,健全完善的会计监管制度同样能够为彻查会计违法行为提供有力保障。首先,应将会计举报制度落实到实处。政府相关经济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面向社会大众公开会计违法行为的举办方式,对举报人的信息加以保密,配备相应的有偿性举报奖励机制,确保各类型会计违法行为能够大白于社会大众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当中;其次,应构建相应的重大会计事项报告责任制度。企业作为会计信息的创造者与提供者,应当以其在一定经营管理时期当中所上报的会计报表为载体,在报表附注位置对企业该期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加以披露与说明,重大事项的制定与执行应当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进行上报。
3 结束语
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当中所形成的会计问题因其能够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经营发展程度加以阐述与表示,因而受到了各方研究人员的广泛关注与重视。然而现阶段我国有关会计法律责任制度的落实程度还不够到位,这使得会计违法问题无法得到了有效的追踪、界定与惩处。这对于企业参与之下整个市场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是极为不利的。本文针对中国会计法律的责任制度及完善措施这一中心问题做出了简要分析与说明,希望能够为今后相关研究与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的参考与帮助,进而维护整个市场经济运行发展的稳定性与高效性。
参考文献:
[1]徐华.叶生英.单位负责人潜在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规避与防范[J].前沿.2010.(14).99-101.
[2]张忠民.论会计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5.(05).24-27.
关键词: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问题;有效方法
从当前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开展的情况来看,其中还存在着较多问题,导致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较低,所以必须制定出一套科学的实施策略,确保该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重要环节及常用方法
1.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重要环节
、郦〕
2.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常用方法
在开展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时,需要采用合适的工作方法,常用方法主要有调查法、顺藤摸瓜法、银行存款核对法、分析性复核法等几种。调查法是由审计人员借助各项资料,通过调查、分析、观察等方法,单独完成专项资金绩效审核。顺藤摸瓜法是做好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的记录工作,掌握专项资金的动态变化信息,对其进行全程跟踪审计。银行存款核对法是根据银行票据核实已到账的专项资金,并根据银行余额核实未到账的专项资金。分析性复核法是依据企业专项资金的重要比例及变化趋势,针对其中的异常变动进行调查,判断专项资金使用是否合理、合法。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根据工作需求科学选择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方法。
二、当前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落实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对确保企业的稳定运行及良好发展意义重大。但是从实际工作现状来看,其中尚存在较多的问题有待解决。
第一,缺乏完善的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法律法规。虽然国家针对绩效审计工作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是却没有对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内容、范围、指标、目标等进行明确规定,无法为该项工作的科学开展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缺乏规范的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指标体系。绩效审计贯穿于专项资金整个收支过程,每个审计环节所关注的审计重点都有所不同,这就需要依据针对性的审计指标,但是当前企业所用审计指标不合理、不科学现象比较常见,严重影响了审计结果的有效性。
第三,缺乏标准的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责任监督机制。虽然很多企业都认识到了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重要性,也采取了针对性的措施来开展该项工作,但是却没有清楚划分不同部门及工作人员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即便在绩效审计工作中发现问题,也经常会因为责任意识不强、相互推脱责任行为,而无法得到及时解决,各部门之间以及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作用也得不到充分发挥,导致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结果不理想。
第四,缺乏强有力的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力量。很多企业存在专业审计人员缺失现象,并且在岗审计人员对先进的审计理论、审计方法、审计流程等内容掌握不够全面,难以担负起审计工作的重担;并且大多数审计工作都是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完成的,没有与国家审计机构及社會审计机构进行联合,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力量薄弱,难以实现较为理想的工作效果。这些都是当前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有效实施方法
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对于推动企业自身的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必须采取科学、有效的实施方法,做好该项工作。
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法律法规,可以为该项工作的科学、规范开展提供法律保证对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必须加强法律法规建设。首先,国家应该对现行绩效审计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修正,由国家审计署颁布《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办法》和实施条例,并在法律法规中对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内容、范围、指标、目标等加以明确规定。其次,国家审计署应该积极联合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成效良好的企业,借鉴企业的工作经验,制定和颁布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规范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
2.规范审计指标体系
审计指标是企业开展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的基础及评判标准,所以企业必须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构建规范的审计指标体系。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环节众多,因为审计侧重点的不同,所以不同审计环节所用到的审计指标也是不一样的,一般来讲,所用到的审计标准主要有经济性、合法性、效率性、效果性及相关性五种。因为合法性和相关性审计指标与其他三种审计指标存在互通性,所以在构建审计指标体系时,可以结合企业项目的特点,从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三方面来进行考虑。
3.建立责任监督机制
通过建立责任监督机制,可以确保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的有效落实。首先,企业应该以国家颁布的绩效审计法律法规为基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明确不同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将绩效审计工作责任落实到个人身上,并将工作成效与绩效直接挂钩,强化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避免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现象,及时解决绩效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其次,应该将绩效审计结果进行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便于不同部门及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职能,保障财政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其效益。
4.强化绩效审计力量
强有力的绩效审计力量,能够为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的科学、高效开展提供重要保障。首先,企业应该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使其掌握全面的绩效审计内容、先进的绩效审计方法、规范的绩效审计流程,同时还需要强化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端正其工作态度,以更加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做好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其次,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该联合国家审计机构以及社会审计机构,构建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审计资源的共享,将所有绩效审计力量进行集中,确保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结束语
基于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在企业财政管理中的重要性,以及对企业运营发展的影响,必须保证该项工作的有效落实,提高企业财政管理水平,为企业的稳定运营及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企业必须提高对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认识,明确重点工作环节、掌握常用审计方法,并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加以改善,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工作效率和效果,确保专项资金价值的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1.黄明明.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研究.审计文汇,2014(02).
2.房伟.论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审计评价.商,20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