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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3-06-11 09:34:2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

第1篇

关键词: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手段

引言: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建筑市场招投标越来越重要,招投标工作初见成效,招投标不断促进建筑市场的发展,不仅保证了工程的质量,还获得了可观的经济收益,但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现状令人堪忧,其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文中将对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介绍,并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给出具体的加强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手段。

1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现状及问题

1.1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现状

在国际市场上,建筑市场招投标发展的时间较长,但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发展的时间相对较短,致使招投标工作中还有诸多不足的地方。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的相关法律初步建立,在法律方面规范了招投标工作,提高了工程的质量,保证了工程的安全,预防了腐败问题的发生,但工程中,承包、发包方依旧存在问题,招投标的法律还不健全,招投标工作中不能体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虽然国家已经加大了对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整治力度,但招投标市场仍旧混乱。

1.2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存在的问题

1.2.1不健全的法律法规

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招投标法律法规,但建筑市场招投标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对招投标工作的规定不明确、不细致,致使在执法过程中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条款的不完善,使招投标工作中常出现违法违规操作,甚至有些条款没有具体的法律约束,而仅是从道德角度进行约束的;有些条款对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适当的惩罚措施,不能达到惩戒的作用;有些条款的不完善,使得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不能顺利的开展,加剧了招投标市场的竞争,严重的将影响招投标的结果。

1.2.2不完善的监管与处罚

监管部门不能对监管工作负责,不仅没有监管的主动性,还缺乏监管的意识,监管部门不能对招投标工作进行严格的监管,不仅监管的力度不够,而且监管的也不够全面。监管的不完善主要是由于发标单位的负责人受到利益的诱惑,不能严格按照法律进行监管,使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着违法、违规操作;还由于监管部门的能力有限,对众多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不能进行合理的安排,缺少招投标监管的管理经验,缺少招投标监管的管理知识,缺少招投标监管的管理人员,致使监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不能有效的监管。同时,监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适当的惩处,由于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不足,导致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没有相应的依据,监管部门监管人员的多重身份也影响监管处罚的实施,监管部门虽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但处罚的力度不足,将不能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不完善的监管与处罚将直接影响招投标的工作。

1.2.3不规范的评标

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中不规范的评标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工作,其中,评标的标准需要规范,才能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评标方法要不断进行改进,才能实现科学评标,准确评标;评标的人员要更加专业,目前,我国专业的评标人员稀缺,评标人员的不足影响了评标工作的开展;对评标人员要进行有效的约束,才能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才能促进评标的良好发展[1]。

2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的手段

2.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建筑市场招投标工作需要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建立健全招投标法律法规,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开展,预防、减少腐败问题的产生,是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但目前,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要不断完善《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使监管部门能够有法可依,做到全方位的监管,才能制止腐败问题的产生;要对法律中的薄弱环节进行补充说明,根据实际情况,地方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对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

2.2完善监管机构

目前,我国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着招投标的监督与管理,这样的身份使监管部门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管,要完善监管机构,将监督与管理进行科学的安排,监督与管理部门要独立进行工作,才能保证监督工作的效果,才能约束管理部门的工作。监督机构要对招投标的工作进行监督,落实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监督各种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解决与招投标相关的事务[2]。

2.3明确监管工作内容

招投标监管的工作内容要明确,在招投标过程中容易出现各种问题,明确了工作内容,监管工作才能顺利开展。招标环节很容易出现问题,对其监管工作要明确,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招标共作有无干预、工程项目是否公开招标、招标单位是否根据程序进行工作等;投标环节也要进行有效的监管,明确其监管工作,如:投标人是否受到不合理的限制、排斥,放宽投标人的报名数量,让更多企业参与投标,防治串标、围标。

2.4规范监管流程

建筑市场招投标的监管要不断规范,实现全方位地监管,监管流程要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招标活动的中介机构要备案、对招标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查、招标文件要合法、招标单位的招标信息要真实、评标是否依据评标程序等。

2.5拓宽监管的系统

招投标的监管工作复杂、众多,为了保障监管的效果,可以拓宽监管的系统,设置一些辅助的监管系统,不仅对监管部门进行了约束,也实现了全面监管的目的。首先,采用经济监管,招投标工作中涉及的资金较多,要对其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规范其资金的使用,从而减少不法行为的出现,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程的审计,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经济活动进行监管。其次,建立申诉系统,在招投标工作中权益受到侵害的人进行补偿,在招投标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进行奖励。最后,加强舆论监督,招投标活动通过舆论媒体进行公布,舆论进行监督,不仅可以促进招投标工作的开展,还能遏制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招投标工作通过舆论的监督,听取舆论的意见和建议,招投标工作将不断发展与进步。

2.6加强评标管理

加强评标方法的管理,可以采用最低价中标的方法进行评标,改变以往的评标方法,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评标方法,逐渐与世界接轨;加强招标体系的管理,招标单位对工程量进行预算,投标人对其价格进行预算,量价分离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适合企业的发展需要;加强评标系统的管理,随着科技的发展,评标系统可以采用计算机网络系统,网络评标将解决评标人员匮乏的问题,将实现评标资源的共享[3]。

总结: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如: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与处罚不完善、评标不规范等,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开展,相信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管机构、规范监管流程、加强评标管理等手段的应用,我国建筑市场招投标监管将取得可喜的效果。

参考文献:

[1]陈永弟.浅析工程建筑市场招投标管理工作[J]建筑工程,2011,12(12):56.

第2篇

【关键词】招投标活动招投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招标投标是一种普遍的交易方式和订立合同的常用程序。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现代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才重新起步。在短短二十多年里,我国的招投标工作得以迅速发展,成为国内建设工程普遍采用的工程承发包的主要形式。大量实践证明,招标投标是一种较成熟且科学合理的、竞争性的承揽方式,它不但为建设方(项目业主)选择了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保证了工程质量,合理有效地控制投资,而且还促成了建设工程市场的优胜劣汰,营造了相对“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以来,虽然招投标质量在不断地提高,但是在建设项目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发现有的项目因招标文件编制不够严密、施工单位扰乱投标、某些单位恶意竞争报价、评标过程不够科学等问题,导致招投标工作存在明显不足,发生工程结算审计扯皮现象,给固定资产投资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建设方的角度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规避招标。规避招标的手段有以下三个:第一,将整个工程项目肢解成一个个小的项目,然后化整为零;第二,不愿意以竞争的方式进行工程的招标相关工作,用邀请的方式取代招标的方式;第三,在进行招标工作的时候,将其倾向较为明确地指出,并为其倾向的施工方量身定制招标;第四,以时间紧、任务重作为借口,用行政方式又或者是党内会议的方式直接将承包单位拍定下来。

(二)从施工方的角度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不正当竞争方面的问题,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以挂靠、制作假的经营业绩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中标;第二是与一起参加投标的几个投标方串通好,达成临时协议,有一个主要投标人投标,另外几家投标人则扮演“陪”的角色,一起进行围标,抬高中标价,最终得到较高的利益;第三,将工程分成几个小的工程项目,用高价的形式再分包、转包出去,从中获得差价或管理费。第五,签署阴阳合同,表面上签订一份合同,实际上执行的确是另一份与建设方协商好的合同。

(三)从招投标方的角度来看,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中介不中”的问题。某些招投标方贪图利益,实行不正当竞争,或过于听从建设方的意见,又或者是与招标方沆瀣一气,为某个投标方量身定制招标相关文件或评标办法,从而助其中标。还有的在设计市场方面定好进场门槛,交易市场开放程度较低,某些外地资质较好的企业很难打入当地市场,导致市场被人为分成几个小市场,不利于市场竞争。

(四) 评标专家方面,当前许多建设项目招投标相关工作持续的时间较短,过于仓促,导致专家疲于应付,从而未能真正做到“认真、公正、诚实、廉洁” 地履行职责,不利于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五)主管单位监管力度不够。现今,招投标的监管单位、招投标管理工作人员存在监管力度不够。因为招投标过程存在许许多多专业性工作,然而管理层面的工作人员、负责监督的相关机构工作人员缺乏,直接影响到了部门监管力度的问题,具有缺位与渎职等方面的问题。在进行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时候,为了便利业主企业和各个建设施工单位,招标办、交易中心、造价站等往往都是采取集中办公的方式,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将招投标相关手续都简化了,实质上某些主要工程分项预先都开展了上门办公的相关手续,也为某些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质量。

(六)行政干预严重

在招投标的实际操作中,人情工程、关系工程时有出现,行政力量对市场的过分渗透,难以实现公平竞争。

二、对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的有效对策

1、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充分发挥有形市场作用

当前,招投标交易中心的工作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建立统一、开放、透明、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集中交易、集中监管。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化交易系统,监督管理系统、综合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及公共资源交易基础信息管理系统,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资格预审。招标投标监管是建筑市场监管的源头,有形市场作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交易平台,对于加强建筑市场交易活动管理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行为管理,促进“两场联运”具有重要的意义。要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做到“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要加强对有形市场的管理,创新考核机制,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开展多样化的工程发包形式

处理好现今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关键在于规范招标单位的招标行为。假设招标工作目的单单是为了迎合程序要求,只是走个过场,那么招投标全过程中任何行为都会无法逃避服务于这个“过场”,致使招投标工作变成一个形式。

规范招投标各方单位的工作需要注意探究招投标单位的要求什么是科学合理的?什么是没有科学根据,不合理的?不可以简单地将招标单位的诉求和接受贿赂等不合法的行为等同起来。例如招标单位将大部分希望都压在某家投标单位中标,也许是因为考量到以前的愉快合作,又或者是经过现场勘查对某家投标单位各方面综合实力比较肯定,这种考量是可以理解的。所以,项目招标方面可以试着逐步采取招投标之外的其他发包方式。例如上海是现今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公司实行随机抽取选择的方式、广西区内国有投资工程实施预选承包商制度。也就是说在所有的发包方式之中,招投标方式仅仅是其中的一种,也不一定就是最合适的选择。更不能简单地将预防与治理工程收受贿赂全部寄希望于招投标制度之中,最起码现在我们国家所实行的招投标制度并没有完全具备“防腐剂”的作用,也无法承担建筑工程施工建设方面的“防火墙”的重大责任。

3、研究灵活高效的工程招标策略

我们国家现在实行的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招投标全阶段大部分工作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然而这种严格性难免会缺乏灵活性。就拿招标文件的编制时间来说,在相关规定中明确规定编制招标文件不可以少于20日,但是实际上某些建筑工程的标较为简单,而且在工程进度方面较为紧张,对于这类标的招投标工作就需要尽可能简单化。现今某些城市已经推出“简易招标”,然而大部分依旧“墨守成规”地执行20日的标准。

4、进一步规范招标工作,架构起更为完善的投标惩处激励体系,健全招投标公示与信用档案制度

现在的招标机构层出不穷,鱼龙混杂,人员素质更是不用说了,因此要加强对招标机构及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审核,进一步规范行为。从的招标公告、编制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审核,均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健全完善招投标惩处激励机制,建立招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

当前很多地方都相继出台了许多规范招标工作的对策,例如招标机构信用评价制度、招标机构行为工作规范、对业主选择招标机构方式的规范等,国家发改委今年还对招标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重新调整。但也有很多地方此项工作的推进比较缓慢,值得引起进一步重视。特别是对服务的收费可作进一步探索,如试行招标服务费统一收交(由当地招投标交易中心或招投标协会等代管),招标机构的选择可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服务费由代管部门统一支付。这样既可以避免招标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以及招标人的人为压价行为,同时也有助于招标机构中介作用的发挥。

5、加强对评标专家定期的培训或者继续再教育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要加强对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实行聘任制或者进行年度考核制度,提高人员素质,及时增加、更新评标专家,由于现在的招标项目种类越来越多,因此要建立健全不同类型的专家库,以便项目所用。

5、建立建设领域诚信管理体系,加强监督,做到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管相结合

为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服务于发展、还权于市场”的要求,积极推动组建各级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招标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建筑协会在市场活动中的作用,增强自律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定期进行全市建筑中介机构大检查,以规范建筑中介机构市场行为,加强中介行业的自律意识。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的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制度,强化对招标机构从业人员、评标专家、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和承发包活动中的行为管理,不定期公布、暴光违法违规企业、人员名单,对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诚信卡主要记载持卡人的基本信息、相关业绩及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在参与相关投标活动时,通过携带诚信卡进行身份认证。从而保障招标人能找到优质、诚信的中标单位,也便于主管部门的监管,最终达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目的。

在积极推进行业自律的同时,有关部门结合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这项工作,在招投标工作中进一步加大对各方建设主体的行政监管力度,加强对工程报建、招标投标等方面的事前、事中、事后及场内场外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杜绝规避招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6、进一步加大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的力度,架构健全的领导层面的责任追究体系。现今,必须持续探究适合我们国家市场经济需求的招投标管理的方式,从而确保对招投标全阶段工作的有效管理。搭建起便于统一管理的招投标平台,进一步健全有形市场环境,抓好领导层面的监督工作。各个级别的监督部门机构都要承担起自身的职责,加大对建设方、主管方等方面严格执行相关法规情况的管理力度,对于违纪违法的行为要坚决严肃查处。

三、结束语

现今,建筑招投标仍然是广泛采用的达成工程建设交易的重要策略,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招投标市场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我们必须努力完善相关制度,与此同时也要从制度之外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对策。

参考文献:

[1] 陈建国,高显义.工程计量与造价管理[M].第二版.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

[2]徐建辉,姜早龙.博弈论在确定投标报价时的应用[J].中外建筑,2007(6):64-66.

第3篇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的内涵与特点

1.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的内涵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就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社会有关授权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及其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各个过程进行监视、督促、检查和管理。从监督内容看,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主要分为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两方面。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含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是否经过项目审批部门核准。(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等违法行为。(3)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指定媒体上。(4)招标人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等违法行为。(5)招标机构是否存在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6)招标人是否存在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泄露标底,或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等违法行为。(7)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8)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产生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9)评标活动是否按照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10)招标人是否存在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违法行为。(11)招标投标的程序、时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12)中标合同的签订是否及时、规范,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符,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13)实际执行的合同是否与中标合同内容一致,等等。2.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的特点(1)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范围和管理机构。(2)全国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互为补充的招标投标法规体系。(3)包含编制标底的投标报价体系。(4)以百分制为主体的评标定价办法。(5)逐步建立起来的工程交易中心。(6)注意扶植招标投标中介服务机构。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的行为主体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设工程招投标涉及的行为主体主要包括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机构、交易中心、监管机构等,他们既是招投标活动的行为主体,也是监管对象。对他们的性质、角色、行为特征等相关要素进行分析,有利于我们准确地把握监管重点,强化监管措施。1.招标人招标人,也称建设单位或业主,招标人又大致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招标人为建设资金的真正所有者,为节省投资,提高工程效益,保证工程质量,能够积极地参与招投标的各项活动;第二种,招标人只是为业主的招标人,与资产并无真正的所有关系,这类业主的行为是一种被动的行为。被动的行为更是必须依靠法律法规和规则的制约。2.投标人投标人就是常说的施工单位。一些投标人为了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往往会采取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第一类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如一些招标人将公开招标设法变为邀请招标,由内定的中标人找几家有资质的投标人“陪标”,完成招标程序后谋取中标。第二类是投标人相互串通,部分投标单位形成投标联盟,采取轮流坐庄、多家陪标的方式串通投标。有的投标人低价中标后,故意放弃,然后与递补的第二名中标候选人分享第一中标人与第二候选人的标价差额;还有的投标人结成利益共同体,达成利益分配协议,约定由中标人给付陪标人一定比例的报酬。第三类是投标人与招标机构串通。有的招标机构为了非法经济利益,与投标人勾结,相互串通出卖业主利益,从中谋取中标。第四类是投标人的挂靠行为。也就是一些低资质或无资质的单位,甚至个人通过借用、挂靠高资质的单位获取投标资质参与投标。3.招投标监管机构在现有的招投标体系里,政府行政部门作为招投标的监管方,在招投标各方中处于强势位置,一些行政主管部门思想观念滞后,依法行政意识淡薄,不正确行使权力甚至敢于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这些现象的存在给招投标活动的有序发展造成了阻碍。4.评标专家评标在整个招投标活动中是极为重要和关键的环节,评标的关键在于依据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借助于专家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中标候选人。作为贯彻执行评标标准、评标方法、评标程序的主体,评标委员会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评标专家应是招投标各方主体中最具独立性的,其评标活动不应受招标人、投标人和行政主管部门等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专家却因个人利益驱使而顺应招标人或投标人的意愿,在评标过程中失去了独立性和公正性,严重违背评标纪律。5.招标机构招标机构是政府、企业、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项目招投标、技术咨询、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中介服务作用。但在实践中,招标机构进入市场后,行政监管部门既没有及时地跟踪监督,又缺乏清理退出的硬性规定,致使相当一部分没有经营场所、没有专业人才队伍、更没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没有评标专家库、没有招标市场需求资质标准的企业成了招标机构,进入了招投标市场。由于监管部门对招标业务缺乏有效监督,对招标文件等备案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限制性条款,对挂靠、出让招标资格,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等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力度不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玉溪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玉溪市基本概况

玉溪市地处滇中腹地,自然资源丰富,素有“云烟之乡”、“花灯之乡”之美誉,是音乐家聂耳的故乡。全市辖1区8县,总面积1.5万平方公里,总人口231.8万。省内区位优势明显,中心城区距省会昆明市88公里,现已建成以国道高速公路为龙头,市内经济干线为骨架的高等级公路网。连接中国内地与东南亚的泛亚铁路东线、中线和昆曼、昆河高速公路在玉溪交汇,铁路公路四通八达,是通往东盟的重要交通枢纽,通信、电力以及城市功能完善。

(二)玉溪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玉溪市招投标管理工作和水平同全国发达地区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但同边疆地区和本省其他市区相比来看,还是走在前面的。玉溪市建筑市场的整顿自从2000年以来几乎年年进行,但建筑市场依然是我市违法违纪案件的频发地带,从近几年的市场整顿、检查可以看出,公开招投标的作用正在日益显现,但部分该招标的项目不招标,规避公开招标或搞虚假招标的情况依然存在。从目前来看,玉溪市招投标总的情况是不错的,但因受目前的招投标监管体系的限制,玉溪市招投标监管过程中也存在着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1.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方面实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是《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门规定和地方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仍有一些条款不够完善,给违规者留下了法律弹性空间,使其有机可乘。2.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方面目前玉溪市的招投标监管体制,是一种以部门分散监管为主,综合监管为辅的体制,对于相关领域的招投标过程和监管执法,分别由建设、水利、交通、国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改委负责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这种监管体制,易造成招投标监管中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同体监督、监管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因此,理顺监管体制,合理划分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是保证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管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保证。3.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制衡机制方面玉溪市作为云南省经济发展相对较快的城市之一,其具有政府投资、城市项目量大面广,业主多而相对分散的特点,而玉溪市招投标办公室自1998年成立至今,编制人员仍然只有3人,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是极为少见的。由于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各县区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在编制、经费等方面也缺乏应有的保障,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监管机构的稳定和监管工作的力度,其监督力量显得过于薄弱。现有的监督模式和人员难以从根本上形成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相互之间的制衡作用。4.评标专家方面玉溪市的评标专家整体素质良莠不齐,到目前为止,该市技术、经济各专业方面的评标专家共有198人,大多数为土建、设计、造价专业人员,专业门类不齐。有的特殊专业人才不够,无法满足全市招投标工作的需要,给招投标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玉溪市评标专家库的数量相对较少,特别是部分紧缺专业的专家数量更是稀少,碰到一些特殊工程,尤其是设备类招标如中央空调、排污设备等,无法从已有的专家库中抽取,只能采用沾边的专业评委参加评标,使得评标工作得不到科学评审。5.招标机构方面招标机构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目前,玉溪市登记注册的招标机构仅有8家,其中乙级资质7家,暂定级资质1家。外地招标机构在玉溪市办理分公司并已进行备案的共20家,其中甲级15家,乙级4家,暂定级1家。但由于外地中介机构到玉溪市从事招标活动不受地域限制,大部分外来机构以短期获利为主,不利于行业培育和发展。因此,玉溪市针对这一主要问题通过建立名录库公告、企业申报、组织审定、社会公示等程序,建立了招标机构名录公开库50家,竞争性比选及随机抽签库20家。对于这些进入名录库的中介机构已初步调查核实了其资质等级等相关情况,相当于在市场准入上进行了限制,为玉溪市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择优选取招标服务把好了第一关。

三、玉溪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一)改革的原则

改革当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必须从完善法律法规入手,充分借鉴国外先进做法,总结国内的改革经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制度和相关工作机构,打造有序的市场平台,规范监管程序,细化监管内容,完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政府的市场监管和服务两方面的职能。

(二)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改革的原则和思路,笔者提出了玉溪市监管机制改革的对策和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招投标制度是规范工程建设市场,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遏制行为的重要手段,这项制度实施的效果如何,首先取决于是否建立了科学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2.改革监管机制和机构职能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机构改革,最根本的目的是完善监管机构,目标是消除“分头监管和同体监管”,实现“综合监管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监、管、办三分离”和“统一监管机构、统一服务平台、统一信息公开、统一流程运行、统一服务标准”的“五统一”。3.细化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内容针对目前玉溪市招投标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以及监管部门容易忽略的环节和内容进行细化分解,加强部门监管措施。4.加强对招投标机构的监管工程招标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专业性、技术性强,对缺乏招标能力的单位,必须要求中介机构招标。近几年招标机构发展迅猛,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必须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进一步规范招标机构的市场行为,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管,实现招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结束语

第4篇

[关键词]电力;招投标;问题;应对策略

前言

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市场竞争机制逐步完善,而招投标制度的推行,也使得市场交易行为得到了规范,提高了生产资源的利用率。但是,由于我国当前市场机制的不健全,在电力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陷,影响了电力工程的建设质量,影响了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需要企业管理人员的重视。

1、电力招投标的重要性

招投标是对招标和投标工作的简称,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也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在电力工程建设中,招投标工作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效缩短工程工期;(2)降低工程造价,减少不正当竞争的行为;(3)促进工程质量的不断提升,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4)简化工程结算手续,密切承包方和发包方双方的协作关系;(5)推动电力企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2、电力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2.1电力工程招投标目标不明确

当前,电力企业在招投标工作中,一般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尽可能压低电力工程项目的成本,不仅没有重视供应商的协调发展,也没有构建起相对系统规范的电力物资招投标市场体系,却对成本控制的有效依据,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传统管理目标已经逐渐无法满足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

2.2电力工程招投标制度不完善

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使得许多企业为了能够获得更好的发展,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和方法,降低成本,提高质量,通过针对性的营销策略,抢占市场。这种现象虽然属于正常的市场经济现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为了追求利润的的最大化,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干扰,以实现自己的目的。在我国,国家电网公司颁发的相关文献中,明确指出了招投标工作的相关程序和制度,在《招标投标法》中,对此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招标人员和招标技术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缺陷,缺乏对于招投标规范的有效落实,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有效展开。

2.3缺乏科学的评标方法

从目前来看,在我国招投标工作中,常用的评标方法包括三种,每一种方法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例如,最低价评标法虽然经济性较高,但是无法保证服务和质量的最优化,同时可能使得投标商感到没有利润空间,降低服务水平和产品质量;综合评分法无法对评标因素和权值进行合理界定,即使可以临时抽调一些专家,但是由于其无法在短时间内对评价因素进行全面掌握,同样无法进行客观正确的评标;性价比法的缺点同样是无法有效界定权值和评价因素。这些缺陷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招标质量。

2.4电力工程招投标中的“陪标现象”

当前,在电力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体制并没有完全实现从以计划为中心向以项目为中心的转移,部分管理人员滥用自身权利,将电力工程项目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其他单位仅仅是作为陪衬,又或者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以获取中标资格,使得招投标成为一种表面形式,无法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电力招投标问题的应对策略

针对当前电力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电力企业应该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确保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展开,保证招标质量。

3.1设置有效的管理目标

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中,招投标制度得到了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电力工程招投标管理中,为了确保管理成效,电力企业管理人员应该充分重视起来,结合电力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从自身实际出发,设置合理有效的管理目标,以适应企业战略目标的需要。

3.2完善规章制度

要想保证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对于基层单位,应该从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上级部门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招投标制度。上级部门所制定的制度虽然具有很强的原则性,而且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但是并不一定适合单位自身的实际情况,如果一味照搬,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才存在一定的差距,影响制度的有效执行。因此,应该从实际出发,对招投标制度进行细化,确保制度的可操作性。

3.3合理选择评标方法

与一般的工程项目相比,电力工程具有规模大、投资多、复杂程度高、涉及专业众多的特点,当前常用的三种评标方法在实际应用中虽然能够适用于各种各样的情况,但是也都存在着相应的缺陷和不足,无法保证评标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对此,在电力招投标管理中,应该从工程的实际情况出发,对评标方法进行选择。一般情况下,从电力工程建设的特点出发,最为有效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虽然其同样存在一定的缺陷,但是与其他两种方法相比,具有更科学、更量化的特点,不仅引入了权值的概念,使得评标结构更加科学,而且有利于发挥评标专家的作用,同时也能够有效防止低价不正当竞争。对于电力企业而言,需要充分考虑电力工程的规模及施工难度等,确保评标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对于一些具备特殊要求或者施工特别复杂的工程项目,需要首先实现对商务标和技术标的量化,然后通过加权计算的方式,得出相应的综合评分,确定中标单位,只有这样,才能够突出报价合理且实力较强的施工企业,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减少招标方和投标方之间的纠纷和摩擦。

3.4强化监督管理

从目前来看,招投标工作中出现各种问题的关键原因,是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因此,加强对于招投标工作的监管是非常重要的。一是应该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有效提高招投标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二是从实际出发,对由于管理不当所引发问题进行解决,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管策略,确保监管工作的有效展开。三是应该通过备案监督、不定期抽查和重点核查等方法,深入落实招投标工作的相关规范,履行法定招投标和评标程序,强化对于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力度,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电力企业而言,招投标工作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而要想真正解决电力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应该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程序,完善相关法规制度,同时加强对于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进而促进电力企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第5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完善措施

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对于所有工程建设而言,是基础部分,市场经济制度中,规划设计的服务以商品的实行正式进行交易,计划设计目标委托一般依据招投标、选择计划、协议委托以及直接委托等方法。然而我国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时问题重重。

1.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时所存在的现状

因为市场化执行制度不完善,尤其在对招标组织组成指标进行设计方面不确定,招标人员以及招标的组织机构具有不合理的行为,没有一个健全的行政管理,监督制度不健全,造成当下设计以及进行施工招投标时问题重重。

在进行工程的招投标时,在以下方面更为明显:招标单位对设计进行招投标以及规避招投标方面意愿较低;招标单位在成立招标组织的机构上不规范;招标单位没有进行自己组织招标的情况中,不予对招标机构进行办理招标事宜方面执行委托;招标组织的机构在办事时不正规,甚至出现暗箱操作的情况。看似公开进行招标,其实已经对中标人进行内定,看似在邀请招标,而事实上已经背地里设计单位来陪标,通过种种借口对于潜其他投标的单位予以排斥,对专家进行串通或者操纵,协同评标走过场等,以上行为很大程度上都将导致腐败的出现;在进行招标组织的活动时,没有一个合理的行政监督管理机制。

2.在建设工程中招投标现状的原因

2.1在招投标设计管理的因素

当下,我国仅仅在工程规划设计方面有所理会,而没有一个全面理解工程咨询情况。工程咨询的业务范围包含在前期宏观经济规划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评估,与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一直处于分开状态,互相脱节。在行业管理方面, 由建设部门管理规划设计工作, 由国家计委管理工程咨询工作,相关设计、咨询、监理等协会、学会也分属不同部分,造成一种各自为政、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局面,造成制度不健全、职能混乱、管理不明,极大的限制了综合业务的发展能力,进而导致市场竞争力停滞不前。

2.2招标手段不合理

我国招投标的工作所进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在政府主管部门监督的基础上进行自主招标;(2)由招标管理专业机构代行招标。这两种招投标模式,会造成权利相对集中的弊端, 容易引起招标工作的变样,出现滥用招标权,进一步发生经济腐败等问题。如果长时间处于这种状况的话,一定会影响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展。

3.健全建设项目在招投时的措施

3.1完善诚信机制

其一,要将招标的方式予以明确。使招标方式的审批权利得以转变,从最初所有专业的监督部门转换成发展和改革与部门并协同有关的部门对关于项目的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批的时候同时处理。相应的部门在确定项目的时候,把有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方面的信息通过政府的网站公布于社会,尽量能够吸引大量投标企业进行参与。实践显示,更多的投标企业对项目进行关注,而招标单位的趋向性就会降低,在进行招标投标的时候就会更加顺利。

其二,要求委托招标的机构应有一个服众的信誉。建设工程建设的招投标时,招标的机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行政监督部门一定要在监管上多下功夫,努力使招标的质量更加令人满意。招标的机构一定要对从业资质负好责,对于有些企业不符合标准的要从招标的市场义不容辞的予以清理,并通过网络构建一个招标的机构关于动态诚信体系以及组建一个在资信以及实力方面让人信得过的招标机构而构成的本地区招标机构的数据系统,引导招标人从所组建的招标机构的数据系统内对招标的机构实行随机抽取的办法。

其三,对投标企业的预选系统予以确立。为使招标投标具有一个较高的成效并且确保招标能够顺利进行,防止招标单位以资格预审形式有意的将潜在的投标人进行公平竞标进行制约,在进行实践研究下,我国一些区域将投标企业的预选系统予以成立。实践表示,成立投标企业的预选系统,在有效避免出现串通投标、挂靠投标、恶性竞争一系列不良手段的同时,投标企业的形象也予以有效树立,使企业在竞争力方面更具有优势。政府的监管部门要严格掌控进入预选系统进行投标的企业,广辟信息出处,以避免信息没有真实性,使信息更具有权威性,建立健全进出预选系统的机制。

最后,将评标专家的诚信度予以加强。政府监管部门要对评标专家评审的依据得以明确,将专家对评标以及培训的通知情况,以及全部评标的过程与其结果进行登记,在进行考核的时候实行“一标一考核”实行,将在评审工作中不合格或者不进行规范记录的评标专家进行清除处理。

3.2根据法规对监管招投标方面的力度予以强化

行政监管部门当建设工程的建设项目根据法定招标的程序入围以后,一定要将监管重点予以重申,对于监管的设施与设备进行及时的完善,加强监督重点阶段的程序。根据《招标投标法》与其相应的配套法规、制度以及规范性的文件的相关要求,将程序监督按规定进行。

努力实行监管相分,大力鼓励有形建筑市场在建设方面的工作。有形建筑市场的建立,实现了工程建设招投标从无形到有形、从隐蔽到公开、从无序到有序的根本性转变,是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提高透明度,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府监督机构要积极推动有形建筑市场健全体制、完善功能,通过有形建筑市场的作用实现工程建设招投标集中交易、阳光操作,按照工程建设招投标法定招标程序规范有形建筑市场的操作规程。政府的监管部门应全力协助有形的建筑市场,共同完成建设,在健全的监管形式下,重点进行监控,并予以宏观的监控,将监管的实效予以有效加强。

4.总结

综上所述,在完善规划计划的招投标机制上要具有针对性,将规划设计招的投标机制予以建立健全,将规划设计的招投标的运转流程予以规范化,在进行招标以及投标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一个公平、公正与公开的原则,进而使管理更加有效,进而将规划设计的标准以及其效率予以有效的提升。

【参考文献】

[1]史纪南.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J].中国建设报,2002,12(7):23.

第6篇

关键词:新时期时期;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要点

1新形势下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1.1招投标行为有待规范与完善

(1)招标单位在工程招标当中存在的问题招标单位在工程招标当中存在的问题。第一,没有严格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格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工作进行公开、公正的开展。第二第二,擅自开展招标活动,导致出现了一些非法的招标行为。第三第三,招投标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拉帮结伙违背了工程招标的公平性标的公平性。所以为了有效的控制和规避工程招标当中出现的违规违法现象的违规违法现象,确保工程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对工程招标时可以把工程划分为几个部分标时可以把工程划分为几个部分,并建立项目小组,由各个小组对项目招标进行控制组对项目招标进行控制,以此来避免企业在工程招标当中任意的增加工作量和提高工程成本意的增加工作量和提高工程成本,给承包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2)投标单位在工程投标当中存在的问题投标单位在工程投标当中存在的问题。第一,个别投标单位为了能够拿到中标资格和保证自身的经济利益标单位为了能够拿到中标资格和保证自身的经济利益,在工程投标当中采用了很多不正当的办法程投标当中采用了很多不正当的办法,例如,严格控制工程报价的成本价的成本,工程材料以次充好,恶意压价等。有的甚至还出现了蓄意造假了蓄意造假、倒卖投标合同、层层转包、随意分包等违规行为,严重阻碍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开展严重阻碍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开展。

1.2评标问题突出

评标就是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当中对评标人的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比较和分析并最终优选出最理想的投标企业业。评标是项目招投标活动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就目前评标工作的开展来讲目前评标工作的开展来讲,评标工作还没有完全形成一个有效合理的评标体系效合理的评标体系,与评标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的评价标准还有一段距离还有一段距离。首先一些评标人员对于评标工作在项目招投标当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标当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态度粗暴、责任心不强,有的甚至为了蝇头小利视评标的公平性于不顾甚至为了蝇头小利视评标的公平性于不顾,给实际评标工作带来了非常大的影响带来了非常大的影响。其次,是综合评标法的应用问题,综合评标法在实际应用当中会受到评标专家主观意见的左右评标法在实际应用当中会受到评标专家主观意见的左右,从而导致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而导致影响评价工作的质量。

1.3招标机制有待发展

目前工程招投标工作所采用的监管模式为过程监管目前工程招投标工作所采用的监管模式为过程监管,并对应登记与备案对应登记与备案,对工程招投标当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管管。但是在实际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当中由于招投标企业的独断专行的独断专行,导致过程监管工程招投标工作当中不能发挥其功能和作用功能和作用,因而出现了招投标企业在工程招投标当中擅自做主的行为擅自做主的行为。例如,(1)一些招标部门的招标文件有严重的抄袭现象的抄袭现象,文件内容不系统不规范质量差,(2)一些招标部门的管理水平与实际的要求相差甚远并且急功近利门的管理水平与实际的要求相差甚远并且急功近利。(3)对于设备要求把关不严设备界定的精准性极差设备要求把关不严设备界定的精准性极差,以上行为不仅严重阻碍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重阻碍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平性,同时也制约了评价标准的进步与提高步与提高。

1.4合同管理中的问题

合同管理缺少系统完善的管理手段合同管理缺少系统完善的管理手段,导致合同在内容编制制、签署、履行过程当中不能形成较为统一的规范,从而使合同各方产生了诸多的矛盾同各方产生了诸多的矛盾。另外,一些招标企业太过注重经济利益济利益,,在合同管理当中的制定了很多的不平等的合约条款款,不仅违背了合同的公正性造成双方权力和义务的严重失衡衡,同时也使得责任的界定含糊不清给后续双方矛盾的处理利用划分制造出了很大的麻烦利用划分制造出了很大的麻烦。

2新形势下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完善对策

2.1对招标对招标、投标工作者开展相关培训

工程招投标工作是一项对职业素养和法律知识有着很高要求的工作要求的工作。在工程招投标当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和法律意识,不仅有助于实现招投标工作更具规范性与合法性同时也有利于工程招投标工作在公平性同时也有利于工程招投标工作在公平、透明的环境下有序进行进行。例如,通过培训一些招投标文件的书写与格式变得更加的规范加的规范,大大降低了工程招标投标失误的发生。

2.2严格遵守招标严格遵守招标、投标相关标准

在工程招投标当中无论是工程招投标的哪一方都必须要遵守我国制定的招投标法案和相关的法律规范遵守我国制定的招投标法案和相关的法律规范。并严格按照法案和相关规范的要求通过合法渠道和手段进行工程招投标标。另外,为了彰显招投标的公正性投标企业还可以组织建立一支监管队伍对于招投标当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予及时的纠正和制止时的纠正和制止,利用法律手段来规范工程招投标当中的不正当行为正当行为。

2.3强化管理以及监督力量

随着建筑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随着建筑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应起到对建筑市场进行监督和仲裁的功能起到对建筑市场进行监督和仲裁的功能,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的监督和管理。按照招投标工作遵循的公平、透明的原则,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工程招投标当中的作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工程招投标当中的作用。其次,企业还要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在行为与合同上的管理力度还要加强对工程招投标在行为与合同上的管理力度,在适当的条件下建立一支专门负责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队伍以此来进一步提升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效率来进一步提升工程招投标的管理效率。

2.4强化合同管理

完善合同管理体系加强对中标企业在签订合同过程当中的控制与管理的控制与管理,确保合同签署的各项条款落实到位。另外,在招投标工作的实际操作当中招投标工作的实际操作当中,还要明确好中标人,对中标人进行全面了解后在与其进行合同签署行全面了解后在与其进行合同签署。并认真细致的审核好招投标文件当中的规定内容投标文件当中的规定内容。其次,为了让各大投标企业都能够在一个公平的竞标环境下够在一个公平的竞标环境下,平等的获取到招标信息,在制定招投标合同时一定要维护好招标活动的公平性与透明性招投标合同时一定要维护好招标活动的公平性与透明性。对于违背招标公告内容规定规程的个人与企业一定要给予严厉的惩处的惩处。

3结语

综上所述综上所述,工程招投标是一项在工程领域当中较为普遍的工程承包信息和通过招投标优选出最佳承包企业并与之签订承包合同的一种方式之签订承包合同的一种方式。工程招投标的与承包合同的签订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要求进行行,不能违规操作或私自进行招投标,确保建筑市场工程招投标能够在一个公开标能够在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下健康有序的进行。

参考文献:

[1]赵艳.浅谈新形势下的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J].门窗,,2016((11).

[2]吴莹.关于新形势下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的研究思考[J].江西建材,20152015(18).

第7篇

论文关键词 建设工程 招投标工作 法律问题

近年来,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形势下,我国建设工程中的招投标制度也在不断的健全和完善。但是在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由于招投标制度运用的比较晚,并且在计划经济影响的前提下,导致工程建立的市场机制以及招投标运行机制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进而存在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例如招投标工作运用的法律制度缺乏法律依据、评标办法不科学、投标策略不合理以及招投标制度执行力不够等问题,进而给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概念分析

所谓工程招投标,指的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设计、材料以及设备等方面作为主要对象,在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中进行的交易活动。简单来说,其是一种具有选择性的行为,有目的性、针对性的进行选择。另外,其还是一种具有规范性、约束性的竞争活动,能够保证竞争过程的规范性。

二、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关键法律问题

(一)存在严重的围标串标问题

1.投标人员和招标人员之间存在串通现象

我国相关的招投标规范实施条例对投标人和招标人的串通行为进行了明确,例如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供标底信息、在工程建设前,招标人将投标文件信息泄露给投标人以及招标人让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等行为均属于串通行为。另外,除了法律规定的串通行为之外,还存在着招标人没有进行招标工作之前,就选择好中标人,然后运用过场的方式进入到有形市场中,保证其形式的合法化,从中获得非法利益的情况。

2.投标人和招标的机构存在串通现象

投标人和招标的机构存在的串通现象,主要运用以下形式:两者之间互相结合,贿赂评委,达到中标的目的;机构严格限制投标人的报名条件;机构给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等信息等。

3.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

投标人之间的互相串通,主要表现在:投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对投标报价和内容进行互相协调;投标人和中标人约定等。在实际的过程中,投标人主要运用一个投标人使用超过三家的资质进行投标、多个投标人运用多家资质来进行投标,增加中标机会等方式。

(二)没有科学合理的监管机制

1.招投标监管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部分行政部门没有制定健全的制衡机制,不仅是“运动员”,而且还是“裁判员”。部分行政部门不仅管理招投标活动,而且还监督招投标活动,没有将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具有的制衡关系体现出来,进而导致出现招投标的腐败现象。

2.监管执行力度不够

由于招投标主管部门监督意识不强,没有足够的监督动力;监察部门不具有明确的监督职能和足够的监督力量,进而导致不能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同步监督,往往在事后进行检查和监督工作。另外,监督执法机构的互动经费和编制没有足够的保障。

3.监管过程不规范

部分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在行业、部门以及个人利益的驱使下,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整个招投标过程进行直接的干预。例如存在着“领导批条”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情况。

(三)工程机构存在违规行为

1.招标机构不够独立

法律规定招标机构的设置要具备独立性、公正性特点的社会中介组织。但是在实际的过程中,部分机构为了承保业务,需要贿赂业主。另外,其为了获得权,也需要对业主进行贿赂。这样严重影响了机构的良好信誉。

2.招标文件不合理

招标文件质量的高低对招投标工作的成果具有直接的影响。但是由于招标机构编制的招投标文件不够专业,导致招标文件存在内容缺乏、逻辑不严密、漏洞多以及条款内容矛盾的情况。

三、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关键法律问题的有效对策

(一)预防围标串标行为

1.对“拦标价”进行合理设置

由于招标文件中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能够有效地防止出现背地操作的情况。为了避免评标的过程中只对报价总价进行考虑,不对价格构成进行考虑,可以运用设置“拦标价”的方式,对报价幅度进行确定,并将其作为主要的商务标评审的主要参考依据。其中,拦标价的上限值要严格的依据建材市场中的价格规律进行计算。

2.加强对评委专家的专业知识的培训

评标委员专家自身的专业知识对于解决围标串标问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对评委专家的专业知识进行培训,能够有效的防止出现围标串标问题。由于评委专家自身的专业水平不高、职业道德具有差异性,进而导致评标过程不具有科学性。加强对专家的管理,对其专业知识进行培训,并提高其自身的道德素质水平,最终有效的起到防止出现围标串标现象的作用。

(二)制定招标机构的比选制度

机构作为对业务进行承揽的机构,和建设工程中的招标人员有着十分紧密的关系。因此,为了减少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可以运用制定比选制度的方式,以县或者市为主,让当地的政府运用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选择招标单位,所选择的招标单位要具有良好的资质和信誉。另外,选择的机构要具有良好的信誉,然后将其作为工程本地的政府投资项目中的专业机构。如果当地的项目工程需要进行招标工作,那么在监督部门的严格监督下,运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机构来进行业务,这样有利于减少机构和招标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而给机构提供业务。

(三)加强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通过建立专业的监管部门,由当地政府直接进行管辖,最终实现监管管理机制的完善,增强监管力度,并改善同体监管的现象。另外,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管理部门,将各个部门具备的执法职责、行政监督权进行统一划分,来有效的解决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复监督和同体监督问题,进而节约资源,并提高行政效率。此外,还要对各个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给工程的投标人提供健全的投诉机制。

第8篇

[关键词]招投标;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监管影响

[DOI]10.13939/ki.zgsc.2017.10.180

改革开放至今,在经济发展的推动下,我国的建筑行业得到了长远发展,取得了相当显著的成果,但是同时也出现了许多的问题,例如,工程款拖欠、合同履约不到位等,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在这种情况下,面对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施工企业想要获得更好的发展,就必须不断增强自身的履约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

1 施工合同履约中存在的问题

伴随着建筑市场的逐步完善和规范,施工合同管理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合同签订的形式、程序等日趋规范化,但是在合同履行方面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主要包括:

1.1 合同条款缺乏约束

在部分施工合同中,对于一些重要的条款,并没有形成严格的约束,影响了条款的可操作性。例如,在工期、工程变更、竣工结算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缺乏明确的约定,在争议和纠纷发生后,存在着无据可依,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影响了合同的有效履行。

1.2 规避监管问题

就目前而言,规避监管问题的情况有两种,一是阴阳合同,指合同双方同时签订有两份合同,一份相对规范,交由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另一份则是私下签订,存在着许多违反建筑市场规范的条款,使得合同的监管形同虚设;二是当存在多个专业子项目时,报审的施工合同往往只涉及主体内容,专业工程则直接发包,从而规避监管。[1]

1.3 合同变更问题

工程项目在实际施工中,往往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为了保证质量、安全、进度等,通常需要进行变更,而依照规定,施工变更后,需要到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但是当前许多合同主体并没有严格依照规定做好合同变更备案,引发了少报多建、合同金额膨胀等问题。

1.4 工程款拖欠

在我国建筑市场中,由于竞争激烈,建设单位处于优势地位,许多施工单位在获得工程建设资格后,往往会在资金尚未到位的情况下开始施工,使得合同履约过程中,约定支付的进度款项无法按时到达,出现了拖欠工程款的问题,而施工单位在得不到工程款的情况下,可能会停工,引发工期的延长,甚至造成“烂尾楼”问题,或者层层拖欠,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2]

2 招投标对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监管的影响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将市场经济看作法制经济、合同经济,合同直接关系着企业经营的成败,在工程项目的建设中,不仅需要重视施工合同的签订,更应该强调合同的履行问题,是否能够主动履行施工合同,对各方主体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是合同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因素。招投标的过程,实际上可以看作合同谈判和签订的过程,而合同的履约情况则可以充分体现出招投标的效果,两者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招投标对于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监管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1 强化资格预审

由招标方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也可以委托招标机构编制,包括工程项目的介绍,对于投标方的要求等,文件编制完成后需要交由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审查。然后,在报刊、网络或者相应的媒介平台上,发出资格预审广告,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所处位置、概况、合同范围等。如果投标方对于资格预审文件存在疑问,可以通过电报、信函等提交给招标方,由招标方做出明确回答。在接收到投朔奖ㄋ偷淖矢裨ど笪募后,招标方可以与投标方就文件中存在的疑点进行探讨,在这个过程中,投标方不能对报送的资格预审文件内容进行修改。招标方组织专业人员,针对投标方提交的资格审查文件进评审,然后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方告知评审结果。[3]

2.2 规范招标文件

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非常重要,可以向投标方提供可靠参考,指导其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写,也可以对投标环节需要遵循的规范和秩序、中标后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规定。可以说,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开展后续各项工作的前提和依据,同时也是施工合同签订的基础所在,其中的很多内容可能会直接成为合同中的条款。不仅如此,招标文件非常直观地表达出了招标方对于工程项目的意愿,在面对各类风险时,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招标方会尽可能地对风险进行转移,从这个角度分析,在风险分配方面,招标文件同样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对招标文件进行规范非常必要。

2.3 规范合同条款

在开展招投标的过程中,应该重视合同条款的规范性,对其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一是应该关注合同条款的合理性,避免出现权利、责任、利益分配的不平等;二是应该强调合同条款的严肃性和严谨性,以防止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方钻空子;三是应该保证合同内容的完善性,确保补充合同可以与招标文件、原合同以及相关协议保持一致。同时,应该重视合同监管工作,在与投标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该坚持先预审,后备案,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其影响的扩大。应该对招投标程序进行规范化管理,防止出现“阴阳合同”的现象。[4]

2.4 重视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加强招标文件的管理工作,通过宏观层面的管理和调控,约束招标方的行为,确保其能够遵守规则。在针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时,主管部门需要做好全面细致的检查工作,如果发现其中存在不平等条款,可以及时指出,对于有可能影响招标结果的不平等条款,需要责令招标人改正。在合同备案时,如果发现存在霸王条款,或者风险转移不合理,则应该向承包商指出,对其态度进行确认,以确保在出现矛盾纠纷时能够有效解决。

2.5 完善信用管理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主体的诚信是基础,也是推动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前提,建筑市场想要得到更好的发展,同样需要对信用管理体系进行健全和完善。就目前而言,在我国建筑市场中,存在着信用信息流通不畅的情况,无论是招标方还是投标方,想要单纯地依靠市场获取对方的信用信息是非常困难的,如果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提供的信息分析,必然会引发信息不对称问题,这也是当前招投标活动存在诸多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对此,应该进一步加强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对招标方、投标方以及机构的责任进行明确,做好相应的信誉评估,定期公开一部分信誉较差的单位,实现信用信息的高度共享,从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约束和规范。[5]

3 结 论

总而言之,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我国的建筑行业得到了飞速发展,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本文对当前施工合同履约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讨论,结合招标投标活动与合同管理的密切联系,研究了招投标对于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监管的影响和策略,希望能够进一步规范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的监管,推动建筑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韩东晖,张红波.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合同履约监管问题的探讨[C].实践与思考:七省市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联席会优秀论文集,2012.

[2]谭晓东.招投标对施工合同履约行为监管的影响研究[D].青岛:青岛理工大学,2011.

[3]江文霞.基于演化博弈的建筑工程合同履约监管制度与行为策略关系研究[D].深圳:深圳大学,2015.

第9篇

招投标监管是发改部门的重要职责,是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是规范项目运作的重要保证。强化招投标活动监管,对于提高项目管理质量、更好地发挥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我们对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进行了调研,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管的对策和措施。

一、我市招投标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经过近年来的多方努力和实践探索,已初步走上了管理比较严格、运作比较规范、落实效果较好、招投标市场发育整体平稳健康的轨道。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制度,把好招投标方案审批关

一是坚持审批招投标实施方案。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坚持审批项目招投标实施方案,必要时进行集体讨论审签;二是坚持对一些小项目,在申报项目初步设计(或可研报告)时一并申报招投标实施方案,将招投标方案与工程可研报告一次审查批准,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强化项目服务;三是对于大中型项目,先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待具备招标条件后,另行报批招标实施方案;四是坚持规范的审批流程。

(二)强化招标程序,实行全程监督

一是指导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对每个项目的招投标实施方案,都指导成立由项目县区或项目主管部门的领导牵头,发改、监察、财政、建设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支持和监督项目法人组织招标,对招标中出现的问题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研究解决;二是认真核准招标公告申报表。对招标公告详细审核盖章后,由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新闻媒体上;三是参与开标、评标过程监督。对政府投资性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实行全程参与监督;四是坚持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实行3日以上的公示制度,以保证充足的社会监督时效;五是坚持后审制度。对完成招投标的项目,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要求将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专家来源、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细则、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等情况报发改部门备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较好的后审作用。

(三)全面检查和重点稽察相结合

多年来,我们会同监察、财政、审计、规划等部门每年组织两次以上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的全面检查。在检查中,将项目招投标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以期从中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完善提高。同时,市重点项目稽察办每年对全市国债重点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性项目,有计划的进行重点稽察或专项稽察。几年来,我们先后对全市公路交通、公检法司、文教卫生、农林水利和城市基础设施等二百多个项目进行了检查、稽察,对规范项目招投标活动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也收到了显着的效果。

(四)积极协调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强化对招投标问题的监督,是依法管理招投标活动、推进招投标工作规范化运行的有效手段。对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群众举报的问题,我们随接随查,主动出击,做到件件答复,决不拖延推诿,以求最大限度的挽回损失和影响。近年来,我们先后对法门寺合十舍利塔、交通战备公路、城市供水管网、疾控中心等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为保障招投标法规的执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当前项目建设招投标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管,在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招投标过程和监管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一) 监管体制不统一,法规制度不健全

目前的招标监管体制,可以说是一种以部门分散监管为主, 综合监督为辅的体制,即:分别由水利、交通、建设、国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改委负责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以及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和工业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这种部门分散监管模式所引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招投标监管中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同体监督,监督越位和缺位现象同时并存,造成了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混乱无序的局面。另外,工程招投标相关法规制度不健全,如部门法规及各种配套政策之间相互掣肘,对于招投标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法》及相应的配套规定只讲了“不准”,而没有讲违反了怎么办,致使对一些钻政策漏洞的违法违规行为,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条款而难以查处等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

(二)规避招标,逃避监管

主要方式有:一是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千方百计找各种理由将其变为邀请招标。二是肢解工程,化整为零。把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分割成几个独立的小项目,使每个小项目的金额均在招标要求的规模标准以下,从而达到规避招标的目的。三是部分招标,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四是一些业主单位为了私利,把应当招投标的项目直接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完 成。

(三)参与招投标的主体行为不规范,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首先,有些业主行为不规范。一些业主除了采取各种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以外,有的还在招标过程中向管理单位、中介机构、投标企业乱提条件;有的在招标中与投标人存在着利益的交换,与投标人、机构相互串通,制定带有倾向性的、不合理的评标办法,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甚至搞阴阳合同,严重扰乱了招标市场秩序。其次,部分中介机构行为不端。一些中介机构不中立、不公正,拿谁的钱为谁说话。有的招标机构为了取得业务,一味迎合业主,弄虚作假,甚至帮助业主出谋划策钻法律空子;有的招标机构则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破坏了招标的公平性。再次,一些投标企业存有违规行为。投标中有时出现投标单位相互串通的情况,彼此达成协议,出现陪标、串标、借机抬高或压低标价,损害投资人利益的现象,使招投标流于形式。投标企业中标后,违法分包、转包的现象也比较多见。

(四)权力干预市场,地方保护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

在实际招投标运行中,一些有着这样或那样特殊权力的部门,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凭借其职权,向投资人“推荐”开发商,或是向承揽工程企业“推荐”分包队伍,干预工程的发包和承包。有的项目业主不按规定招标公告、控制信息的范围、随意缩短某一程序的时限;有些地区或部门为确保本地、本系统企业中标,违法设置投标许可,采取歧视性资质审查、越权指定招标公告媒体、限制招标公告范围和地点、制定不公平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排斥外地或外系统的投标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违反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规。

(五)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有待于进一步强化

一是个别领域存在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检查不到位、力度不大、监控手段落后、信息化水平不高、监督力量不足的问题,难以做到严格按程序对招投标实施有效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二是存在行政主管部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社会监督太弱、监督相对滞后等问题。三是工程招投标监管中存在重管理轻查处、重检查轻处理的现象,致使不少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招投标的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招投标监管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针对目前项目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从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规范行为入手,进一步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

(一)理顺招投标监督体制,明确监管部门职责

我国现行的招投标多部门监管的格局,客观上造成了当前监督缺位、越位、错位和不到位的状况,因此,需要对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清各监督主体的相互关系,把握好监督主体的角色定位,合理划分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工程招投标监管体制。要整合各种监督力量,健全监管机构。建议成立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参加的招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工程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等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各监管部门要在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监管工作,形成自上而下、不同层次的监督,明确责任,理清角色定位。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管应定位于对每项招投标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并及时向监督委员会上报监管情况,及时纠正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要尽快实现招投标执行机构与监管部门人员分离、机构分设、资金脱钩,形成相互制约的格局,从体制上保证招投标监管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健全法律法规制度,使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管更加规范

面对当前我国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其监管制度不系统,不严密的状况,建议立法机关应尽快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系列法规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度建设步伐,制定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尽快出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完善招投标文件编制办法、投标人资料审查办法、评标委员会组成办法、评标定标办法、合同履行的监管办法、责任追究办法等操作规程;建立实施招投标师职业水平考评制度和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准入制度,为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人、招投标机构以及招投标监管机构提供切实的行为规范,使重大工程项目从招标到合同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堵塞程序上的漏洞,减少随意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

(三)强化程序监督,完善招投标监管工作网络

一是强化程序监督,严格规范招投标程序。工程项目招投标有一套完整的程序,程序不规范,就难以保证招投标结果的公正性。作为监督主体的招投标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招标机构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对招标公告公布、专家抽取、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具体环节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在程序上不出问题。二是对招投标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把招投标活动置于招投标监管机构、纪检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多重监督之下。三是形成严密的招投标监督网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主动牵头并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强化行政监察、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项目稽擦作用。同时还要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社会监督的作用,如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从社会中选聘招投标监督员;发挥行业协会的资信认定、自律功能等等,形成监督网络,把招投标工作置于严密的监督网络之中,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

(四)改进评标办法,维护招投标公平公正

借鉴先进经验,在工程项目总承包中继续推行投标报价竞争的招投标方式,大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促使业主在招标前做好市场调查,掌握各种工程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做好成本核算,防止中标价过大偏离成本价。在评标定标中,采用商务标和技术标分离,不设固定标底以及明标暗评的办法。招标人如编制有标底的,其标底既不能作为决定中标的直接依据,也不能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只能依法作为防止串通投标、哄抬标价和分析中标价是否合理等情况的参考。通过改进评标方法,尽量减少中间环节,杜绝暗箱操作,防止泄露标底,遏制编制标书及评标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创造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10篇

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了《招投标法》等法规,实施规范的招投标制度,整顿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改进和完善招投标管理办法,尽可能避免违规行为发生。

一、 招投标各行为主体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1、招标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招投标活动中,建设单位通常会采取一系列手段来保护自身利益,违规操作搞虚假招标。

(1)招标人的委托行为不规范,招标人自行选择机构,很多单位选择的机构基本上都是固定的,每家机构固定为几家采购人服务。

(2)招标人搞虚假招标、肢解招标、先施工后招标,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在招标条件上暗做手脚,在评标过程中干预评标,达到指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

(3)在资格预审确定投标单位时,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和排斥性。

2、投标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投标单位为了竞争取胜,也会采取一些违规行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1)与招标人串通,拉拢评委打高分,使投标费用很高。

(2)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使招标投标流于形式。

(3)投标人恶意低价中标,再转包或分包,获得利益,使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

3、招标机构方面存在的问题

(1)招标机构人员专业技能单一,知识结构不合理,缺乏对招标工作必备的技术、管理、和法律等知识;行为不规范,弄虚作假,一些招标机构为承揽业务恶意降低收费标准,或者向招标人行贿争取项目,

(2)违规操纵招标结果,目前招标队伍的素质、招标机构自身管理水平仍有一定差距、招标机构管理松散混乱,影响了自身功能的发挥。

(3)机构缺乏职业道德,服务不到位。部分机构直接将标底透露给“关系”单位,或在编制标底中有意漏项、抬高标底;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及时地提供服务,只是形式上的全过程参与,对评标中出现评审问题时,不能科学、合理地予以解释,影响评标结果,引发投标的纠纷.

4、评审专家存在的问题

(1)一些评标专家接受宴请或收受贿赂,在评标活动中,发表有利于投标方的意见或给打高分;有的评标人员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不严格履行职责,见风使舵,随意附和其他人的意见。

(2)评标过程中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法律方面缺乏约束,致使评标质量主要依靠评标专家对自身的道德约束,评标专家在一定范围内自由打分,赋予了评委左右评标结果的权利,从而给假招标及违法招投标等提供了可乘之机。

5、监督部门方面存在的问题

(1)行政权力主体设置各种障碍、干涉招投标,滥用行政权力对招投标公平竞争进行干涉,干扰正常的招投标活动。

(2)多部门管理造成了管理职能交叉、妨碍了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市场的建立.从监管力度上讲,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

二、各行为主体不规范行为的形成原因剖析

(1)经济利益驱动。招投标参与各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归根结底都是经济利益驱动,一些投标单位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求得生存或者获得超额利润,不择手段,拉拢腐蚀建设单位、招投标管理单位,甚至监督部门有关人员,使他们不按程序办事,为投标单位提供作弊方便等。

(2)法制建设不健全,法制观念淡薄。我国针对建筑市场一些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一些单位和个人仍然知法犯法,心存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3)监督管理不到位,力度不大,没有严格按照程序监督,没有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上的混乱,给违规行为有了可乘之机。

三、各行为主体不规范行为的危害

(1)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

(2)各方的不规范行为,导致偷工减料、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现象很难

避免,给工程安全和质量隐患。

(3)各方的不规范行为为腐败现象、违纪案件的产生提供了条件。

四、如何规范各方的不规范行为

(1)规范业主自行招标的管理,保证业主自行招标的质量。不委托招标的业主,内设的招标部门应有符合招标工程的专业技术力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2)为防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保护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加大信用管理的力度,在招投标环节明确信用管理的标准,并按规定对投标人放弃中标等扰乱市场的不诚信行为进行处理。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3)招标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对机构和人员实行持证上岗、诚信手册等信用管理制度,推行示范文本等规范操作。

(4)建立评标专家库,规范评标组织。实施专家库动态管理,保证评标质量。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或补充,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11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 监督管理 存在问题 对策

一、招投标监督与管理的对象及职责

招投标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委托专业招投标监督的机构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对招投标过程进行执法监督检查,使参与到我国建设市场中的主体遵守招投标“三公”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公平交易竞争,从而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的对象主要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和评标专家。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关,是指经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授权设立的隶属于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办事机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关主要有两方面职责:一是对招投标程序的监督,具体包括对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审定标底,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等;二是对交易各方行为的监督,具体包括对招投标活动中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取消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

二、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利用“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自我建设工程领域推行招投标制度以来,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日益健全,招投标的内容和形式逐渐丰富,招投标流程的透明程度不断加大,但仍有部分人利用陪标、串标、围标等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有的投标人通过拉关系、行贿、给回扣等手段拉拢招标管理人员,影响评标和招标结果,达到中标的目的;有的投标企业通过串通一定数量的投标单位来控制综合标底,或者以介绍多家投标单位“陪标”的方式增加中标概率;有的招标单位与投标人串通勾结,随意篡改投标规则,乱加条件,将工程招标进行一定限制,排挤部分有实力中标的企业,进行“虚假招标”;还有一些招标人在招标前就己内定施工队伍,为了掩人耳目和逃避法律制裁,大搞形式主义,甚至为达到使内定单位中标的目的暗中泄露标底。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秩序,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倒手转包和非法挂靠问题时有发生

有的企业中标后,将所承包的工程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还有一些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个体施工队利用挂靠单位的资质通过资格预审进行投标,在中标以后承担施工任务。这种倒手转包和非法挂靠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三)专家评标机制存在缺陷

评标过程是决定招投标结果的重要环节,评标专家的水平决定了评标过程的公正性。目前全国各地市在土建、绿化、园林、消防等专业领域的评标专家仍非常稀缺,并且评标定标过程缺乏公正公开、科学合理的操作方式,评标过程随意性较强,很少用定量的方式,缺乏客观公正的操作细则。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总额一般都非常高,评标专家供给不足,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评标专家很容易发生不公正的腐败行为,极大地影响了评标定标工作的顺利开展,给评标的公平公正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四)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违法违规处罚力度不够

目前,《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从而导致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目前大部分省市采取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投标、评标的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等措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但这些处罚措施主要对事,很少直接针对具体的责任人,而且在现实中取消投标、评标、中标资格等手段的运用并不普遍。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对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罚款的上限为中标项目金额的千分之十,因此,即便是罚款这种处罚方式,责任人违法违规后所付出的代价与所获的巨大利益相比,显然成本太低。监督不力和处罚力度不足造成对资质挂靠、非法转包、擅自变更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放纵,未能使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应有的处罚。

三、新形势下做好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的对策

(一)完善我国招投标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针对我国目前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相对零散、权责不明、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要通过修订法律条文、颁布具体实施细则等方式,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完善约束招投标人行为的条文,加强对招标人行为的监督,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督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招投标主体的法律责任,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方式和标准,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二)强化招投标监督机制的运行

招投标过程涉及到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等诸多环节,强化招投标监督机制的运行要从严把投标资格审查关入手,对投标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技术等级进行严格把关,建立投标单位诚信档案,对投标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禁止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单位参与投标。其次要保证招标信息的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对招投标档案进行电子化加密管理,为投标人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另外,评标结果要经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并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开监督。

第12篇

20__年1月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和实施,有形建筑市场的日趋健全和规范,招投标制度逐步完善,依法招投标意识不断增强,招投标工作逐渐向制度化、法制化方面发展。但是应当看到,目前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在总体达标的情况下,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如串通投标、借资质挂靠(包括围标、陪标)还没有完全杜绝,招标行为存在不规范等违法违规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利于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成了当前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不考虑的重点和难点,在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主要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参与者--建设单位(招标人)、投标单位、招标单位和招投标监管服务单位四方主体具体反映:

1、招标人方面。主要是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招标投标手续的问题。有的建设单位不招标就发标,先开工后办手续,甚至开工后也不办理手续;有的业主以工期紧等为理由,在资金筹措、土地、规划等招投标前置手续尚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要求先行启动招投标程序,导致项目开标后不能及时签订施工合同、不能及时开工、开工后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等问题,给建筑市场的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2、投标人方面。表现为不正当竞争现象。主要手段有:一是包工头或低资质单位挂靠、借用高等级单位的资质。二是陪标、串标。个别投标人在给予其他投标人一定的利益承诺基础上,相互约定,串通其他所有或部分投标单位,组成临时联盟,一家投标,几家陪标,在招标过程中拉高或压低投标价格,确保约定的中标人中标,以后再有项目招标,轮流坐庄。三是违法转包、分包牟利。有的企业中标后即将工程转包、分包,从中收取管理费或赚取差价,以致有的项目中标单位是一级、二级企业,实际施工者是一些包工头,而这些包工头因自身经济和管理方面实力不强,经常发生延误工期、拖欠民工工资等问题。

3、招标人方面。主要是“中介不中”的问题。招标单位作为招投标活动的中介组织,目的在于保证招投标的公平和公正。而事实上一些单位在承接业务的过程中相互压价,恶意竞争,导致其编制的标书质量低下,为了经济利益,过程中既为招标人招标,又为投标人投标,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4、招投标监管服务方面。主要是监管和服务效率不够高的问题。近年来对于乡镇和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监管有所放松,对招标项目开工后现场实际履约(主要是工程付款和人员到位)情况与相关监管单位没有形成良好的沟通与互动。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成因

1、经济利益驱动。上述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主要是经济利益的驱动,通过串通投标、借资质挂靠、招标行为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扰乱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其目的是为了给[:请记住我站域名/]个人或少部分人捞到好处,而损害国家和集体的整体利益。一些投标人和人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求生存或者获得超额利润,不择手段,违规操作,只求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2、法制意识淡薄。目前建筑市场快速发展、供求关系失衡,导致了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招投标手续,施工企业无序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一些单位和个人不学法、不守法或者根本知法犯法,我行我素,存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法制观念淡薄。有形建筑市场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招投标各种相关配套措施还不到位,或虽有法规,但存在一些漏洞和难以操作的地方。

3、监管工作缺失。有形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还比较薄弱,监管力度还不够大,监控手段单一。投标人之所以敢挂靠、陪标、串标,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工程中标后,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力度不够严格,对投标时的承诺和合同约定缺乏跟踪监督,对中标后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查处不力。究其原因是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联动机制,相互依赖,相互推诿,监管不够,力度不大。只有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协作,才能最大可能降低违规现象的发生。

4、运作制度欠缺。近年来招标项目迅猛增长,而招投标监管部门的人手少,力量不足,客观上造成监管效率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同时,现行的监管流程形成已久,有的做法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监管工作的要求。目前招标人基本都是民营性质的中介机构,受招标人委托招标,且一并从事项目造价预算。招标人的意图与掌握的权力,决定着招标人不能纯粹从公平与效率角度进行招标运作,否则招标人又可能失去业务。在法制机制尚不成熟、诚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阶段,招标机构不能独立自主、依法经营,为了经济利益仅是按照招标人的意向,帮助招标人完成符合法规程序的招投标运作,使招标人倾向的中标人合法化,并未能实现工程招投标的“三公”目标。

三、预防与治理的对策

1、改革招投标工作监管机制。针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作为招投标监管部门要调整监管方向和方式,切实履行职责,在强化服务的同时,把重点放在监督查处工作上。要区分资金项目来源,区别对待国有资金项目和非国有资金项目,各有侧重,统筹兼顾。对国有资金项目,应集中人力精力,加大监管力度,力求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对违规行为,通过明查暗访,跟踪监督,严厉打击。对非国资项目,可简化程序,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监督,减少工作量,以便监管力量发挥最大的效率。建立招投标信用档案和基础信息库,健全完善招标投标惩处激励机制。对全市范围内招投标企业和人的资质、人员等基本信息和行为进行跟踪记录,对查实的不良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通报。加大对不良信用单位、个人的处罚力度,采取中标无效、罚款等经济制裁。性质严重的,要采取降低资质、限制其参与招投标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创新招投标工作运作机制。一是创新资金缴纳和支付方式,放大串通投标资金风险。投标保证金、违约保证金应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 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缴纳或退还,合同中明确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人投标时交纳保证金的账户。二是创新评标办法,降低串通投标成功率。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国家建设工程项目,一律推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三是创新定标办法,消除中标候选人串通卖标行为。凡第一中标候选人以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其投标保证金仍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必须依法重新招标。如果重新招标的中标价高于前次中标金额,高出部分必须由放弃中标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