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2 14:44: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科学立法的具体措施,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体制
我国正处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时期,国家对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交通运输业发挥的作用也更加突出,尤其是作为交通运输主动脉的高速公路,更是迅猛发展,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1-2]。此外,高速公路作为收费还贷的新型服务性行业,而高速公路营运管理的总目标则是追求高速公路能通畅、安全、快捷动作,核心目标为使用者提供优质服务,以争取获得更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所以本文将简要分析当前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体制的现状需求,据此来重点探讨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措施,以加强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工作力度,充分挖掘高速公路的“高速”潜能,从而增强整体效率,进一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
1 经济管理体制实施的现状需求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迎合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有必要建立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运输市场,并积极朝着法制化、系统化的方向完善市场机制,这也是当前及今后工作的一项重任。以下将简要分析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体制实施的必要性:(1)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只要是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商品经济,无论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还是私有制,都必然要求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生产社会化程度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的必然产物,而交通运输市场经济符合了这一特点。所以,交通运输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现代生产力高度社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2)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公路,不管处于何种管理形态,或投资主体是谁、经营管理主体是谁,公路资产所有权均属国家所有,这同样适用于高速公路。所以依法对高速公路国有资产实施有效地管理,是政府作为资产所有者角色所拥有的权利与必尽的义务;(3)保障公众出行利益的需要。我国高速公路本身具备的网络性、外部性及公益性等属性决定的它是准公共产品,且是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典型的准公共产品,这是它本身的属性,与选择的管理模式没有关系。
2 高速公路经济管理的具体措施
由上述可见,在当前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体制本身的属性及特点,使得其建立及完善成为当前及今后交通运输业建设项目中一个十分重要的任务,以下将就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措施进一步论述。
2.1 成本管理与控制要加强
其施工项目增效节支的效果很大程度受施工过程中的成本管理和控制决定,整体上主要管理控制好两方面的成本,即高速公路施工项目成本费用的预测与计划和公路工程成本费用的控制与核算。(1)高速公路施工项目成本费用的预测与计划:施工项目应严格把控好两点,即“预算成本和计划成本”,如预算成本中,须有完善的定额资料,严格按根据工程施工图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编制计算;而计划成本,即指项目经理部依据计划期内的相关资料,在实际成本发生前预先编制出材料成本、人工费成本、管理费用成本、机械设备成本、临时工程费用成本这一系列内容的控制计划。所以在管理控制中,应每一个子项目的施工,都应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材料供应商,制定好该项目的成本计划。总之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更要严格按照成本计划进行控制和核算,如材料费的控制做到。(2)公路工程成本费用的控制与核算:相关管理部门应意识到事后分析为成本控制工作的进一步执行,可谓为下一个循环事前控制科学预测的开始。整体上,要在坚持每个施工项目都实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及时检查成本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并适当进行修正、补充,找出成本升降的主客观因素,从而制定下步降低成本的具体措施;同时,通过成本核算,为企业经营、施工技术及施工生产提供可靠的成本报告和相关资料,促进项目完善管理,不断提高技术,这样成本将得到进一步降低,最终达到控制成本和提高效益的目标。
2.2 法律措施
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立法和执法。(1)立法方面。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发达国家有着一套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这也是其高速公路之所以能管理有序、健康发展的主要原因。而我国高速公路发展速度和规模与其比较之下,就显得较滞后,尤其是没有体现出高速公路应有的高效运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存在着高速公路投资、普通公路管理的这样一个普遍现状,所以加快我国高速公路法制建设与管理刻不容缓。而发达国家的管理高速公路成功的例证,更表明立法是建立科学合理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需求,更是高速公路健康发展的保证,所以我国应积极推进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不断民革及完善,更要明确人们在高速公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使高速公路建设及管理早日实现科学化、法制化,真正落实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2)执法方面。当前,高速公路发展深受高速公路执法主体繁多、效率低这样的因素阻碍,所以执法问题日渐成为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重点。所以当局要重视解决好高速公路的行政管理体制问题,尤其是行政执法管理体制问题,有必要明确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职责分工,应建立“高效、精简、统一”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还应实行综合执法,统一调度高速公路的各种力量和管理资源,避免政出多门、多头处罚,以形成快速反应能力;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配置先进的管理设施和配套的管理信息系统,以提高路政执法效率,减少交通事故,从而做好维护高速公路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3 经济与行政手段
由政府出面对市场进行干预,组织建设和管理高速公路,来承担起提供这种公共产品的责任,提供良好的交通服务,赋予特定企业的垄断经营权。就是所谓的,允许企业垄断经营某条高速公路,但国家同时也要对其进行治理,而这就是以特许经营为特征的微观规制的一种治理方式。但值得一提的是,高速公路的经营主体也应为以非营利性的特许经营机构为主要形态,同时政府和高速公路特许经营企业之间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一定要合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尽可能将合同成为规制合理、激励适当的激励合同。这样政府对高速公路经营的规制,既符合了高速公路运营发展的规律,又同时体现了政府宏观经济的目标要求[3]。
3 结语
综上所述,提高高速公路经济体制管理是一项不断改革及完善的过程,是交通运输事业当前及今后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此外从交通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来看,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的影响,高速公路对沿线区域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基于我国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体制不健全的现状,如何提高高速公路经济管理水平更是刻不容缓的任务,这需要我们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创新举措,这样才能更好促使高速公路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健康地发展。
[关键词]税收行政现状发展完善
一、 税收行政的概述
税收是一个非常熟悉的字眼。税收作为国家一项基本职能,作为国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项重要措施,作为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管理的重要方式,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税收行政则是对税收在现实社会的一个全面运用。我们可以给税收行政一个这样的定义:税收行政,是税务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在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领域对税收法律关系相对人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和救济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二、税收行政的现状
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行政作为税法实施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我国的现实情况不容乐观。具体问题如下:
1.我国目前税收法律体系整体立法层次较低,宪法只对税收做了原则性规定,在税法中除税收征管法、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是由法律规定外,其他一些重要的流转税法等都由行政规章和部委规章加以规定。由于立法层次较低,大量的法律解释应运而生,但这些解释往往与立法精神存在冲突或不连贯,以上这些问题,使税收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遭遇无法可依的尴尬,也严重影响着税法本身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2.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体制或人为因素,出现一些极端现象,或者是税收不到位;或是重实体、轻程序;或是重本部门利益,轻法律义务;这些税收不规范的行为,最终伤害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导致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任危机,更损害到国家的利益。另一个方面是纳税人的法律意识薄弱,有一部分纳税人逃税、漏税。
3.缺乏有效的税收行政救济,当出现一系列的税收问题时,税收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三、税收行政的发展和完善
基于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发展和完善:
1.构建完备的税法体系。
(1)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将其作为税收的母法。并在基本法中明确规定其立法宗旨、税务机关的职权和责任、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务纠纷的解决和救济途径等,并切实将有关规予以实施,使税收工作有法可依。
(2)健全我国多层次的税法体系,在不违背宪法和税收基本法的前提下,还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税务总局通过的《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规范税务部门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税收立法体系的完整性、协调性。
2.加强税收行政执法,明确税务机关不仅仅是经济的管理机关,更是税法的执行机关,还要强化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真正实现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
(1)纳税机关完成强制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的转变。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对与纳税有关的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纳税服务的定义,所谓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的服务型税务行政已经在成长完善之中,但有史以来我国行政机关的“官本位”思想比较严重。如何做好这个转变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针对这样的现实,我们不光要提出服务型税务行政的口号,更要切实的将服务型的具体标准和措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这样口号才会更快的变成现实。
(2)完善税收法律程序,因为没有健全的程序,公正和效率就没有保障。我国目前还普遍存在着执法程序不规范、超越权限、主要证据不足等问题。在税收执法的过程中就是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就是要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办事,就是要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处理好实体与程序的关系,充分重视程序的作用与程序制度的建设。确立税收程序公示原则,做到税收透明化,使纳税人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纳税。还要健全听证制度、复议制度等。
3.纳税人一方应当积极守法。对于纳税人应该积极学习税法知识,了解自己正当的权利和义务,熟知相关政策和制度。不要曲解纳税申报制度,树立“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思想,加大对不按期申报、未申报等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处罚力度,健全偷逃税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当然税务机关也要搞好优质服务,加大宣传力度,使税法得以普及。
4.健全税务行政司法,提高税法监督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以保障税务监督的有效性。当出现税务纠纷是,法律应当能够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利益,使目前明显倾向于税务机关的现象得到改观。具体措施如下:
(1)明确纳税人必须缴纳的税种和税款额度,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纳税人可以以此作为理由和法律依据,税务机关不得强行征收;这样可以有利的防范和禁止乱收费现象的泛滥。
(2)对应现实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地位不对等的情况,应当建立税务机关举证责任制度,即税务案件诉讼中税务机关负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不需要举证。
四、结语
认识税收行政的现状,发展和完善税收行政是一个富有挑战性和具有重大价值的课题。在此过程中需要我们将国外的先进税收模式和制度进行本土化,将有关设想具体到法律规定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当中,并注重营造一种团结合作的文化氛围,依靠国家机关、纳税人和社会全体的成员的努力,使我国的行政税收趋向法治化、科学化和人文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1]徐健:关于完善我国税法体系的探讨.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9月第5期
关键词:企业;合并;会计方法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1
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下,我国企业掀起了合并与重组浪潮,在企业合并与重组中,会涉及资金变动与其它财务问题,为了有效处理企业合并中的会计问题,保证企业资金与股权的顺利转接,应加强会计方法的正确应用,让合并之后的企业能正常运行。
一、企业合并方法
企业合并所指的是2个或者2个以上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合并成一个企业。企业合并方法概括起来有吸收合并、控股合并与新设合并。其中,吸收合并也称之为兼并,所指的是企业通过股票发行、债券发行或现金支付等方法,获取其他的企业;控股合并所指的是运用股票发行、债券发行或现金支付等方法,获取其他企业部分或全部的表决权股份,而控股企业和被控股企业都保留法人资格,控股企业称为母公司,被控股企业称为子公司,当子母公司具有一定规模之后,就可称之为企业集团;新设合并所指的是2个或者2个以上的企业联合为一个新的企业,并用新企业股份与原企业股份进行交换,将原企业进行依法注销。
二、企业合并中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目前企业合并中的会计处理方法根据合并控制方式与控制对象不同,可分成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两种。
1.同一控制的会计方法
在同一控制下,被合并企业在1年及1年之上时间内,受到合并方与多个投资方的最终控制,合并方式通常是合并方把被合并方归入合并方的集团内部,并由合并方给予同一控制,成为合并方的子公司,这种控制有唯一性与独立性特点。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是权益合并法,权益结合法所指的是在合并当中,被合并方的账目资金与现有债务给予统一合并,也包含被合并方的有关所得税与商业信誉。同时,在合并当中,所出现的支付对价与实际入账价值间的差额,并不会对合并之后的企业利润核算报表产生影响。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通常会采取吸收合并与控股合并两类方法,不论何种合并方法,均应严格控制各种统计报表核算的周期。通常来说,合并现金流量表与合并利润表的核算期限,均应从合并当期开始到合并日结束,不要超期核算。合并资产负债表当中的各负债与资产,均应按照账面价值进行计算与核算,若出现合并双方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同,就应根据会计准则来调整,按调整之后的账面价值进行计算与核算。在合并当中,若采取吸收合并方式进行,被合并方的负债与资产均归入合并方的报表与账户之后,合并期间,合并方的比较报表就不用调整了。
2.非同一控制的会计方法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不具有同一方控制状况,在合并当中,所有参与企业的法人是相对独立的,只是合并企业向被合并企业购买净资产与股权的合并行为。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实质上是资金与股权进行有限的转移与合作,其投资方并非合并中的终端控制。在该控制下,不同企业合并所采取的是购买法,依据合并方式不同,在购买当日,按照双方协议,购买方对被购买方的负债与资产状况给予辨认,并核算满足条件的负债项目与可辨认资产的准确数据。其会计计量方法可采取公允值来计量,让满足条件的负债、资产项目能准确归入购买方的财务核算体系当中。对于企业合并前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与商业信誉等,购买方实施资产与负债核算时,并不计算在其中。对被合并方的负债与资产状况核算确认之后,账面价值出现了暂时性的差异,可按企业会计准则对所得税额度进行确认。
三、加强企业合并中会计方法完善的建议
1.加强权益结合法的应用限制
为防止权益结合法在企业合并中的滥用现象,需要采取一定措施,对权益结合法的应用进行限制,其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对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的关系进行明确,在会计方法进行选择的时候,要依据经济交易实质来实施,并对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的适用条件给予确定,保持权益结合法与购买法间的互斥关系,若合并当中,符合权益结合法条件则只能应用权益结合法,不能应用购买法,反之也如此;二是规定权益结合法应用的限制条件,从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企业合并中,依然允许使用同一控制中的权益结合法,因此,应借鉴一些国际惯例,加强权益结合法使用的限制,并对具体数量标准的限制条件进行确定。
2.加强公允价值的计量环境完善
在企业合并中,加强计量环境的完善,可有效确保会计方法应用的科学合理性,其具体措施如下:其一,构建合理的会计诚信体系,增强会计人员的思想道德水平,这需要营造和谐的会计诚信环境,让失信者接受惩罚,让守信者得到鼓励,并构建完善的信用体系,加强会计审计者道德的约束性,使其诚信意识得以提高,同时,还应完善各法规制度,让诚信建设拥有基本的法律法规制度给予保障;其二,加强行业评估的立法进程,在评估行业中,尚未有专门的法律,对评估业的规范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为保证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性与合理性,需要拥有公正的评估立法方能解决,因此,加强评估立法进程的完善,对评估管理机制进行规范,以提高评估立法对公允价值计量的准确应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企业出现了合并与重组热潮,在合并当中,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是保证企业资产与股权顺利转移的重要基础,并让我国的会计逐步与国际准则相接轨,推动我国整体市场经济的稳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环境保护;问题;措施;概况;法律体系;执法力度;资金投入;环保意识
一、环境保护的概况
环境保护简称环保。环境保护涉及的范围广、综合性强,它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许多领域,还有其独特的研究对象。环境保护方式包括: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科学技术、民间自发环保组织等等,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以求自然环境同人文环境、经济环境共同平衡可持续发展,扩大有用资源的再生产,保证社会的发展。
二、我国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环保法律体系不完善
近年来,我国针对保护生态环境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在逐步完善环保法律体系,但法律规定范围广泛,内容较笼统,缺乏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当前制定的资源法针对性较强,且注重污染企业职责,轻政府职责,相关的法律规范交叉、重叠,条款间互相矛盾,存在冲突,追究环境污染的诉讼制度存在缺陷等等,总之,我国统一、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还未形成,急需改进和完善。
2、环保投入不足
部分人对生态环境保护存在质疑,多年来我国一直没有停止环保和治理污染的脚步,但为什么成效不大反而少数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日益下降,专家称还是投入不足,不仅是投入的机制不健全,更重要的是资金投入不足。目前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基层政府投入不足,缺乏相应的资金保障,在研究相应的科学技术时缺乏经费,监察生态环境保护的人员力量薄弱,最终导致工作能力差,质量低,严重阻碍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3、执法力度不够
执法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管理体制不顺,导致环保部门的监管作用无法发挥,主要是生态环境涉及到水利、农业、土地等多个方面,加上环保部门协调机制和管理模式规定不完善,互相争取“五权”现象严重,分管部门自我感觉处于配角地位,工作积极性不高,使环境保护整体性被分块划分。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突出。部分地区执法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对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或敷衍了事或视若无睹、不管不问,严重脱离群众,致使群众越级上访事件只增不减,执法部门工作被动,应付上级检查的现象司空见惯。
4、环保意识低
从我国整体的生态环境问题来看,一方保护、多方破坏的现象依旧严重,尤其是基层农村,生态质量持续下降,面污染源发展快速,自然灾害和事故时有发生,主要原因就是农民缺乏环保意识,在农业生产活动中过度强调自身利益,滥用农药化肥,在生活中乱扔垃圾和废弃物,多数乡镇企业乱砍滥伐,占用耕地,加上设备落后,排放工业废水废气严重等,虽然城市人口环保意识有所改善,但付诸行动效果还不尽人意,总之提高我国我国人口环保意识十分迫切而实际。
三、提升我国环境保护水平的措施
1、完善环保立法
首先是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制定切实有效的具体措施,使其有一个综合而统一的基本制度,并填补部分环保领域法律空白,严格审查环保条例,及时处理存在矛盾和冲突的规定,确保相关部门执法时有明确的实施细则;然后进一步强化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地位和承担方式,督促其有效落实环保工作,并加大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的处罚力度;最后是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依靠公众力量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并保障其诉讼请求的法律效力。
2、环保资金来源的政策性措施
为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制定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关于工矿企业治理“三废”污染开展综合利用产品利润捉留办法的逼知》、《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保证了环境保护与治理经费有一个重要来源。一些省、市、区也制定了相应的法规,《纲要》强调,要实行强有力的环保措施。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根据生态环境的要求,进行产品和工业区的设计与改造,制订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加大环境保护投入,各级政府要将环境保护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加大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环保试点示范及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
3、加大执法力度
提高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环保法律的实现虽然不是必然地需要国家强制,但是如果没有强制作为后盾,也很难付诸实施。因此,我国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环保部门的强制执法力度。以大气污染防治为例分析,面对严峻的空气质量形势,大气污染防治再出严厉措施,对重点污染区域、拆迁建设工地、重点污染企业将实行24小时工作制。对排污量较大的企业,实行环境监察人员驻场监督,24小时监控,一旦出现超标,立即查处,一律按日计罚。同时要联合电力、公安、司法、金融、工商、水利、铁路等部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拒不执行环保处罚的企业要限水、限电、限贷、限运,形成一股强大的执法力量,彻底改变环保部门势单力薄、权力有限的现象,真正做到执法必严。
4、提高环保意识
生态环境保护是全民事业,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各地必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宣传,并普及相应的法律知识和环保知识,特别是乡镇政府要根据农村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制定相应的宣传措施,如派干部和相关技术人员下基层,将当前的环境问题和影响切实传达给农民,并指导其如何科学的进行农业和工业生产,设立专门的环保宣传和咨询小组等,切实促进农民环保意识的增强。此外国家还应推行科学、合理的政策规定,督促人们将环保落实到日常行动中,为生态环境保护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工作是造福人类的伟大而艰巨的工程,只有提高环保意识、健全环保法律体系、增加环保投入、加大执法力度,才能促进环保事业顺利进行,使我们共同的家园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董爱霞,张红亮.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路探讨[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11(01).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始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8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工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国家开始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形成了我国养老保险初期的法律体系。但之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遭受了“”的破坏,初期创建的法律制度一度难以执行。1984年以来,我国采取逐步调整养老保险的方式,恢复正常的退休制度,调整了养老待遇计算办法,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态势日渐回温,到21世纪的头一年,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已覆盖到一亿职工和三千多万离退休人员之中,这一养老保险计划居于世界前列。近年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进程显著加快。2010年,《中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出台并于2011年7月1日施行,《社会保险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和改革,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框架基本形成,逐步创建了多层次的新型养老保险体系。整个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职工互助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统账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度,国家承办、国家保底,低水平、广覆盖,面向城镇职工,强制参加,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二、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覆盖人群的范围有限
随着经济的稳步发展,我国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日益扩大,但总体来看,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仍然狭窄。截至2010年末,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3.6亿人,养老保险全国的覆盖率仅有30%多,这显然不能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保障功能,亦无法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我国农村地区,养老问题尤为突出,但由于农村养老保险立法滞后,参保过程缓慢,导致农村居民的参保率非常低。虽然我国养老保险制度逐步的在发展完善,但是养老保险覆盖面不广的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深化。
(二)相关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体系不健全
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很多有关养老保险的法规和规章,但是养老保险的法律制度缺失问题仍十分突出,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呈现出不够完善,立法层次不高的状态。到目前为止,涉及养老保险制度国家立法层面的法律多为原则性规定,虽然2010年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对于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作出了专章规定,但是有关具体问题的实现办法并没有提出明确的解决办法。养老保险基本法的缺失,使得对养老保险的规范多散见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且很大一部分为“试行”、“暂行”、“意见”、“通知”等,这种局面表明养老保险立法的权威性、延续性和稳定性严重不足。这也直接导致养老保险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低,功能严重弱化。因此,我国迫切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对相关具体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养老权益。
(三)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较低
就全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展的现实情况看,实现了相对规范的省级统筹的仅北京、上海等五省,其他地区虽然名为省级统筹,但存在着制度实施不到位,管理办法不规范、调剂谨记适用困难,调剂力度小等问题。这不仅不能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反而会导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赤字情况,使得收入分配出现较大差异,进一步导致地区之间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状况的严峻化,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
三、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路径探析
(一)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中国人固有的观念。“让更多的人享有保障”,是我国推进社会保障发展的重点。目前,应着重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扩大到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并且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也纳入养老保险的保障范围。要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市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力度,培育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意识,在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加率的同时,着力扩大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不高,生活水平相对较低,在政策上,应给予农村居民适当的倾斜,减轻他们的缴费负担。
(二)出台相关立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
立法先行,制定高位阶的社会保险法律是世界各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基本经验。笔者通过查阅德国养老保险制度方面的立法,发现德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体现的就是“先立法、再实践”,以立法机关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为先导,以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为条件,最后再具体实施社会保障项目。因此,我国若要完全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建立和推行,必须要基于社会发展的条件和当前经济态势的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养老保险法,确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基本制度以及具体措施。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这部专门的法律,要彻底成为一部最具权威性的原则性法律,使全国的养老保障的实施遵循同一个标准。一个健全、完整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对于社会各阶层的公民来说,是迫切需求的。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公平,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
《社会保险法》第65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从当前形势来看,我国应着力完善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制度,逐步解决养老保险转移和接续的问题,进一步落实全国统筹。采取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调剂的管理方式,促进人力资源的科学合理流动,加强基金管理,增加基金价值。当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完善时,在制定的《养老保险法》中应规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全国统筹。“只有将统筹层次逐渐提高到省级或全国,缴费比例才可能趋于统一。”才能确保全体社会成员都公平的享有社会财富。
四、结语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集体人权;个体人权;惩罚犯罪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的两大基本价值取向,二者之间本应保持协调一致,不偏不倚,但因我国长期存在重打击、轻保护及重社会、轻个人,重实体、轻程序的刑事价值取向,使得保障人权这一正义理念被人为忽略。于2012年通过的新刑诉为扭转前述价值偏差,而明确将保障人权理念写入其中,从而使我国刑诉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实现了立法上的协调。
一、保障人权理念涉及集体人权和个体人权两个层面
1. 保障集体人权
新刑诉法第一条有关“保护人民”、“保卫国家”的表述透露出人权保障思想的第一个层面――集体人权层面,打击犯罪的目的既包括保障绝大多数不特定多数人的社会公共利益,达到犯罪的一般预防,也包括通过制裁具体的犯罪分子,保护具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来实现特殊预防,这两点都体现了刑诉法与刑法匹配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
2. 保障人体人权
新刑诉法第二条“正确应用法律,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说的是人权保障的第二个层面――个体人权的保障。值得注意的是,除少数自诉案件外,我国受害人诉权的实现一般要依附于作为国家社会利益代表的公诉方――检察机关来实现,所以虽然打击犯罪也保障了受害人的个人利益或者说个体人权,但我国刑诉法所说的“保障人权”的办案指导思想更多是就“不要冤枉嫌疑人、被告人”角度而言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障受害人利益应归于保障人权的第一个层面――集体人权而非个人体权,“保障人权”更多是指保障无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
二、新刑诉法采用了价值宣誓与具体措施相结合的立法技术
1. 总则篇作出了保障人权的价值宣誓
第二条“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突破了“保护人民”的政治含义,而实现了保障人权思想的法治化表述,同时还列举了公民合法权益的范围――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并紧接着指明“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表明个人与国家息息相关,保障人权也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毕竟,作为生产力主体因素的人才是社会发展的直接实现载体,舍此,再宏伟的目标都将因无人着手而沦为空谈。
2. 分则篇规定了保障人权的具体技术细节
分则从技术细节上使保障人权理念得以具体化、可操作化,使这一正义理念不至于沦为宣而不现的空谈。特别程序的设置有利于保障人权理念的实质实现。程序法的正义性不仅在于过程的公正,还应考虑促进实体正义的实现。例如,以往我们的立法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的犯罪问题关注力度不够,不是存在立法空白,就是与成年人、常人一道适用一般规定,结果却实际上伤害了他们的实体正义,也加剧了这部分人与社会的紧张关系。例如,对少年犯管理工作粗糙,与成年犯甚至重刑犯一起关押,则不利于他们后续改造,为社会埋下“定时炸弹”。再如,对精神病人长期存在“程序放纵”,直接导致社会恐慌情绪蔓延,精神病人和正常人相互仇视、仇杀案例屡见不鲜。新刑诉看到了实体正义的重要价值,而不片面关注自身的程序价值,通过程序上的“个别纠偏”来实现一般普遍的、对社会弱势、特殊群体及其周边人群的人权保障。
三、保障人权要与惩罚犯罪相协调
如果说人权属于“私权利”的范畴,那么惩罚犯罪则更多与“公权力”有关。无论私权还是公权都有排他以及被放大、滥用的可能,所以两者都应得到有效规制,任何支配力――无论私权还是公权一旦失控,带给社会秩序的冲击都是巨大的。虽然目前的情况是私权稍微势单力薄,应该在某些场合予以倾斜性保护,但并不一定意味着将来依然会获得这种“特殊关照”,而且即使在“适度倾斜”保护的情况下,也不能不分青红皂白而一律给予“私权”特殊照顾,保障人权必须不能以妨碍打击犯罪效率为界。例如,虽然有学者呼吁建立侦查的司法控制,引入律师监督制约机制,但笔者对此种超前建议却并不苟同,在当前这么个不尽如人意的环境里,社会诚信水准有限,盲目引入律师监督机制,势必会妨碍侦查的秘密性,给一些犯罪嫌疑人名正言顺逃避法网的机会。再如,解释监外执行制度中的“非法手段”,就不该作出“放纵”私权利的缩小解释,即“非法手段”不限非法经济手段,更不仅限贿赂,而应扩大解释为“一切”非法手段,这样就大大提升了公权力维护法律权威的能力。
在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问题上,必须澄清一点是,有些人总误以为一提“惩罚犯罪”那就等于忽视“保障人权”,从而对“惩罚论”十分反感,笔者认为这种把二者对立起来的做法大有非此即彼、以偏概全之嫌,其实质是对惩罚犯罪的目的存在误解或者“恐惧”。惩罚犯罪的目的既是为了保障不特定多数人以及具体受害者的切身利益,具有预防危险、修复正义的功能,同时惩罚犯罪的前提是“以事实为根据”,这也就意味着惩罚的逻辑前提是“明确”和“区分”,即将无辜者排除在惩罚范围之外,同时即使对应受处罚者,也绝非报复,而是文明的改造,希望他们在消除人身危险性的同时成功回归社会,免受因再犯可能而遭受来自他人不确定性自卫因素“反击”及国家更为严厉惩罚之苦。
四、新法在保障人权方面依然有可以完善之处
任何立法都是一场博弈,我们最终见到的正式文本之前可能经过多次讨价还价似的协商、论证,甚至争辩。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甚至许多百姓都不希望新法在“保障人权”方面走的太远――当然,这个“人权”指“犯罪分子”的人权,因为对习惯于希望以惩罚、制裁等手段修正社会正义的百姓,很可能会认为如果过分讲“人权”,那么不特定多数人的社会公共利益就会获得“富含水分”的偏差保护。但另一方面,在我国国家本位、官本位思想统治下的数千年岁月里,百姓对官员滥施刑罚的行为还是比较担惊受怕的,他们虽然渴望正义、憎恶犯罪分子,但又不希望“犯罪分子”的标签被无端“莫须有”贴到自己身上。
由此观之,刑诉法的程序技术设计必须同时满足“积极”与“保守”两种呼声需求,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之间的价值妥协的平衡、再平衡就是一种必然途径,当然这个过程如果出现了大的偏差,我们就可以判定这个妥协是有问题的。例如,“公益诉讼”虽然被搬到了纸面上,但是笔者观之,却近乎等于没规定,这就是妥协失衡的结果――公权力明显过于保守而不愿给私权利“放权”,首先,“公共利益”内涵外延不清,难以界定;其次,提讼的主体不清,授权不明,容易产生“群龙无首”、“相互推诿”的局面。
五、结语
新刑诉法正式将保障人权理念纳入其中,不仅象征了一种符合国际惯例的先进立法理念,也为遏制各种侵犯人权的司法乱象提供了切实规制依据。但我们也应看到立法存在妥协之处,当妥协失衡时,价值取向不公就会被凸显出来,这就使得时机成熟时的进一步修法成为必要。在保障人权事业上,我们的新刑诉绝不是尽头。(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参考文献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犯罪;成因;预防措施
一、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成因
1.经济利益驱动。贪欲往往是犯罪的原始动力,计算机犯罪也不例外。目前,从掌握的资料分析,多数计算机犯罪的案件是属于财产犯罪。利用计算机盗窃、诈骗、贪污、盗版等财产犯罪已经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流,从而成为导致计算机犯罪的最主要的原因。
2.网络安全管理的漏洞。据美国FBI统计,美国每年因网络安全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75亿美元,而全球每20秒钟就发生一起侵入计算机网络事件。黑客攻击事件之所以屡屡发生,其主要原因在于计算机网络系统内部安全的脆弱性。
3.法律制度不健全。网络犯罪如此猖獗,其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网络空间还不是一个法制社会。计算机犯罪是一种新兴的高技术、高智能犯罪,制裁传统犯罪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适合它,加上计算机犯罪立法的滞后性,从而使得电子空间无政府状态日益加剧。
4.“黑客”的诱惑。许多犯罪行为人喜欢黑客挑战,并对计算机技术细节有着极大的兴趣,正是这种痴迷使得他们越过界限,利用计算机进行不同程度的犯罪活动。其实,许多年轻的犯罪人并无明确的作案动机,只是为寻求刺激而误入法网,加之犯罪人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危害性无足够认识,这也是计算机犯罪案件大幅度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
5.侦破案件难度大。计算机犯罪发现难、破案难,使犯罪分子存有侥幸心理。计算机犯罪是一种很难发现的问题,没有直观的犯罪现场和直观的证据,某些犯罪分子在作案时或作案后不留任何痕迹,通常这些罪犯都是在纯属意外的情况下发现的。即使犯罪行为被发现,犯罪分子犯罪后也往往设法进行伪装,或者以自动还原的方式消灭罪证,从而使电子证据的取得及认证难上加难。目前虽然计算机犯罪呈增长之势,但真正被处以刑罚的犯罪分子还很少。
二、预防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具体措施
1.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网络管理组织是堵塞不良信息传播的重要手段。“目前,涉及到的计算机网络管理部门主要有国务院信息化领导小组、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保密局等。众多部门的共同管理很可能导致行政效率低下,不利于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一方面,公安机关必须建立高素质的“网络警察”队伍,强化网吧日常监督和安全管理,加强计算机安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保障网络安全。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制定统一的网络信息技术安全标准,采用最新网络安全技术,主要是信息加密、防火墙、身份识别、访问限制、网上监控、安全审计、入侵检测、案件跟踪、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技术。对一些有可能成为犯罪目标的网络系统,还可以利用黑客技术对自己的网络系统进行测试,找出漏洞尽快修补,进一步完善系统的安全性。
2.完善网络法律体系。“立法机关通过制定刑事法律在现实世界中合理限制民权的相关立法行为不可能在网络世界中被完全排斥。并且,基于信息网络世界中侵权犯罪行为表现形式的特殊性,立法机关着眼于信息网络运营安全的考虑,会进一步强化法律限制。”甚至,国外有的犯罪学家认为,“未来信息化社会犯罪形式将主要是计算机网络犯罪。”因此,需要法律这种惩罚性最强、威慑力最大的手段对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进行保护。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依法规范经营。中国刑法对网络犯罪的对象过于限制,未对侵入网络系统的犯罪进行立法规制,不利于打击入侵、破坏网络系统的犯罪。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网络法律系统,切实控制网络犯罪的侵害,并有效地预防计算机网络犯罪。
3.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在刑事领域中,欧盟委员于2001年年底缔结了《网络刑事公约》,该公约目前面对的是欧盟成员地区性立法的一部分,但它试图逐步变成一个世界性的公约。在这个公约中,对非法进入计算机系统、非法窃取计算机中未公开的信息数据、利用网络造假、侵害他人财产、传播有害信息等行为都规定了详细的罪名和刑罚。公约还阐述了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国际合作的意义,并具体规定了国际合作的方式和细节。6但是该公约缔结范围有限,内容规定也有待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间交流合作。
4.增强网络道德教育与宣传。“网络德育教育是指抓住计算机网络本质,针对计算机网络影响,利用计算机网络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网民施加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和信息素养教育等方面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思想政治品德和信息素养的网上双向互动的虚拟实践活动。”。把德育教育工作变成‘救护车’、‘消防队’,而应当具有前瞻性,预测性,做好德育目标、内容以及方法的超前性工作。”在计算机网络上开展德育教育,能够增强人们对于计算机网络有德育的思想意识,但是网络德育教育想要形成规模并且对人们道德思想建设起到一定作用是个漫长的过程,需要计算机网络工作者付出艰辛的努力。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中加强网络德育教育,强化道德思想意识,时刻提醒网民计算机网络道德标准的存在,能达到事半功倍的遏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作用。“在网上充分展现的科学理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用科学、健康的思想占领网络阵地。”10
参考文献:
1.辛勤:《网络背景下高校德育教育方式、方法的创新》,《科技信息》2009年第34期,第580页。
2.辛勤:《网络背景下高校德育教育方式、方法的创新》,《科技信息》2009年第34期,
1加强新时期森林资源管护机构建设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森林资源管护难度进一步加大,为有效地提高管护效果,应依据行政手段和专业技术相结合的原则,管护机构应以当地行政长官牵头,公安、土地、环保等部门参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实施的模式组建资源管护机构。这样既有利于资源管护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又能使保护工作不背离科学实施的方向。
2合理确定森林资源保护的范围
2.1人文资源保护
人文资源包括石刻、摩崖、庵、寺、塔等历史古迹、美丽的神话传说等。这些资源经过多年的风吹日晒,已有一定的损伤,因此应对其进行严格的保护,尤其对人为破坏等行为进行严格的控制。
2.2动物资源保护
森林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即为动物资源。动物资源用途较多,不仅可供游人观赏,还可用于制皮、药用等。因此,非常有必要进行动物资源的保护。应加强对动物资源保护的相关宣传,加强对动物资源的管理,并划定禁猎区,建立野生观赏动物饲养场。
2.3环境保护
在森林公园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对环境的保护工作进行重视,应加大对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增加环保的相关资金和政策投入,并对环保机构进行健全,做到标本兼治。另外,还有其他方面的保护,主要包括土壤、水体的保护等工作。
3落实森林资源管护措施
3.1 加强公益林保护管理
在全国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以来,经过几年的规范管理,很多地方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和完善的管理模式。特别是国有林场,对公益林的资源保护基本做到了建立资源管理档案、签订管护合同,建立了管护卡片、绘制了管护图、表等。做到管护责任明确到人。相比之下,集体公益林管护责任不明确、管护效果不明显、管护措施不到位等现象。也与该部分管护面积未纳入总体规划、没有专门的管护经费有关。
3.2恢复征占用林地
近几年,随着基础建设的增加,征占用林地的面积进一步加大,重征用、轻恢复的思想致使林中空地面积不断加大,林地资源受到严重破坏[3]。应形成林地恢复的机制措施,使之形成常态,减少人为破坏的几率。在具体措施上,一是严格征占用林地的申报程序,加大征占用林地的管理力度;二是规范资源管理档案,加大异地造林后期管理工作。
3.3加大木材经营加工管理
规范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杜绝非法木材在市场上的流通,防止木材加工企业收购非法木材而引起的乱伐乱砍等现象。一是抓好加工企业经营木材许可证的申领发放。二是加大对加工企业的督促检查。三是加大对乱砍乱伐木材的惩处力度,打击犯罪分子,维护好林区秩序。
3.4强化采伐管理
从源头上抓好林权证发放工作,严格按照采伐指标,控制林权证的发放工作。依据采伐设计严格控制采伐面积,防止过度采伐和滥伐现象发生[4]。
4预防为主,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火灾是森林的大敌,做好防火工作至关重要。应注重宣传,做好防火培训工作。利用现代化的广播电视、网络等营造全社会安全用火的意识。强化火源管理,消除大灾隐患。制定严格的林区用火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监测,从源头上消除隐患。完善防火预案,成立现代化的防火组织。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火预案和指挥机构,利用现代化高科技手段,研发高效的防火灭火工具,提高防火、灭火的能力,尽量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5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完善相关立法
森林公安队伍建设,对维护林区秩序、稳定社会环境至关重要。有利于减少偷盗乱伐、乱征乱占、乱砍乱垦等现象的发生,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震慑犯罪分子意义重大。同时,应完善相关立法,确保珍稀濒危自然资源得以有效保护。应将森林旅游资源保护工作列入森林旅游公园的开发规划中。可运用法律手段,完善相关的立法,加强法制建设,对旅游资源进行分类保护。虽然我国的森林旅游业起步较晚,但相关的法制建设却飞速发展,一系列法规相继出台,如《森林法》《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森林公园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基本法》。普及森林资源保护相关知识,增强人们森林旅游资源保护的意识。要让人们知道森林是千百年来历史留下的宝贵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遭到破坏,将很难复原。对森林旅游及森林公园的保护系统进行完善。另外,应加大对森林资源的科技投入和经费投入力量,建立专门的种类资源和基因库,加大科学技术研究和利用。对濒危野生动植物,要实行政策引导,保护好野生动植物,实现永续利用。
6参考文献
[1] 崔莉,李俊清,向楠,等.浙江沿海森林资源现状及动态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11(30):18663-18667.
[2] 林媚珍,陈志云,蔡砥,等.梅州市森林资源动态变化及可持续发展的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0(31):17577-17579.
关键词: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体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U412文献标识码: A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建设的步伐也逐渐加快。高速公路的管理是当前国家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起到载体的作用,成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改革开放实施以来,国家加大了对高速公路建设的投入,高速公路体系也得到了不断完善。高速公路能够顺利完成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持,因此应该加强高速公路的经济管理,不断规范高速公路建设中的各个环节和技术,这是保证高速公路快速发展的主要手段。本文主要阐述在新形势下,对于高速公路建设的新发展要求,分析和讨论建立我国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体制的历史必然性,重点论述管理高速公路的重要措施。
一、分析新形势下对于高速公路经济管理的要求
1.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世界上许多计划性经济体制的国家也已经进入到市场经济的体制行列,对于一些基础设施建设经济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经济管理是属于一种全方位的经济技术的管理,在现代社会观念不断更新的时代背景下,交通运输经济管理体制的建设是刻不容缓的。
2.全球经济化的必然要求。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单纯依靠经济增长速度远远不能满足经济科学化管理的要求,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已然成为了历史新挑战,这是具有长期性和深远性的,现代经济管理的着重点就是怎样应对经济全球化竞争的具体措施。
3.互联网技术个新的发展需要。我国的互联网技术发展十分迅速,提高了经济管理的技术水平,为现代城市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利用好互联网技术来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有利于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
二、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体制的意义
高速公路建设应该通过建立健全制度来创造经济效益。在现代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背景下,现代企业的生存发展离开不了必要的规章制度,因为这是提高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保障其进程顺利进行。高速公路经理管理属于一个新型行业,需要建立健全经济管理的组织机构,制定相关的严格合理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实际行为,保证高速公路组织机构工作的效率性,使得经济管理组织发展壮大,实现高速公路收费还贷目标,为我国高速公路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把规章制度作为经济管理的衡量标准,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做到奖罚分明,使得高速公路的经济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调动好高速公路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预防出现工作人员营私作弊行为的现象发生,控制好费用的流失率,提高运行车辆通行费用的实征率,保证好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收入有效管理。在我国主管高速公路部门已经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高速公路运行管理条例》、《高速公路实际收费管理条例》、《高速公路安全管理措施》、《财务审核管理措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措施》等。这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对于管理高速公路的各项经济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高速公路的下属基层单位也要分析自身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内外高速公路经济管理的优秀经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章、条例、制度,并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不断地更新、完善,使得高速公路经济管理更加科学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到工作有章可循。
三、高速公路经济管理的具体措施
1.法律手段。(1)立法方面。现代市场经济建设就是法治经济建设。西方的发达国家的高速公路之所以管理得当、发展迅速,离不开一套较为科学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与发达国家的高速公路发展速度和规模相比来说,我国的高速公路经济管理水平较为低下,有时会出现公路投资、普通公路管理的现象,我国高速公路并没有高水平的运行能力和更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所以加快高速公路管理建设立法工作已经是刻不容缓。毫无疑问,高速公路管理法律化能够保障好高速公路顺利和谐发展,是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体制的需要。(2)执法方面。我国高速公路的执法问题是高速公路管理制度革新的一个关键点。现如今我国高速公路执法主体众多,工作效率较为低下,是阻碍高速公路发展的关键因素。要处理好高速公路的行政管理存在的实际问题,尤其是行政执法管理制度问题,一定要明确好交通和公安部门的责任分工,建立完善科学的高速公路经济管理方式,完善我国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管理制度。就是要求实现综合执法,对高速公路的各项力量和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和管理,形成工作有效的机制,提高应变能力,防止出现政出多门、重复累罚。为了更好地发挥和提高路政执法办公效率,保障好高速公路交通运行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建立起现代高科技的管理设备和运行高效的信息管理系统。
2.行政手段。政府应加强对市场进行必要的监管,组织和建设好高速公路,高速公路作为一种公共产品,为公众提供基本的交通服务,政府对特定企业赋予必要的垄断经营权。一般而言,高速公路的经济主体是属于非营利性的特许经营机构。它跟一般企业的特许经营有所不同,高速公路企业是有政府直接参与并授权予以经营、非盈利的特许经营企业。政府与高速公路特许经营企业应该签订必要的特许经营合同,严格划分好双方各自的权利、需要履行的义务与责任和确定特许经营年限。
3.经济手段。实行成本控制,在实际项目施工过程中,明确了目标成本后,各职能相关部门、生产岗位和工作人员应该根据目标成本对实际经济成本按照计划进行必要的控制,其中包括对现场施工管理的费用控制,基本人员成本的控制以及材料费用的控制等方面。参照预算成本计划和成本的降低率,对实际成本进行比较,验查成本计划的实际完成比例,进行综合分析,得出实际成本升降的主客观原因,并总结经验,确定下一步降低施工成本的有效措施。(1)计划成本。计划成本是指高速公路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主要是项目工程经理部门按照实际计划期的相关资料,在实际投入的成本产生之前,事先制定出人工费用的控制计划、基本材料经济成本的控制计划、机械台班的控制计划以及相关的管理费用的控制计划、一般性临时工程费用的控制计划。对每一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实际施工,应该做好事先准备工作,选定好合理有效的施工管理方案,对于材料供应商采取竞投的方式,以物优价低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制定好工程项目的成本控制计划,尽可能地减少失误。(2)预算成本。在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过程中,应该根据成本核算把目标成本和实际成本进行对照比较,找出其偏差,为成本纠偏、成本监控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据。通过对成本的核算,能够为施工技术和企业经营提供有效的成本数据,提高项目管理技术和水平,降低经济生产成本。
总之,高速公路运管部门应该着重研究和探索经济管理的有效措施,怎样处理好高速公路运输企业在实际经营中面临的困难,是提高经济管理水平的必要条件。在实际经济管理工作中,实现最大化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途径有很多,这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总结和探索,实现提高我国高速公路经济管理水平的目标。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TV69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水库管理工作是水库的利用与管理,是水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利用是指发挥它的功能和效益,管理是为了确保水库的安全及延长其寿命。加强水库科学管理,是面对当前水资源的严重不足和短缺,做好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科学高效利用。
一、科学利用的原则:1、黄壁庄水库的管理应当遵守安全第一。保护优先、统筹兼顾、除害兴利、综合利用的原则。2、在水库水面从事养殖、旅游、等开发利用活动应当保证水库运行安全,符合水库运行和行洪要求及水功能区水功能区水质保护要求,不得妨碍水库正常管理活动。3、库区水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水土保持和水污染防治的规定。防止塌岸滑坡、和水土流失及水质污染。4、开发利用黄壁庄水库水土资源应当服从水库的总体安排,首先应满足当地及石市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用水。
二、管理及开发现状:
黄壁庄水库在管理和开发利用方面在坚持以上原则的前提下注重发挥资源优势,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多年来挖掘库区自然风光、人文景观,开发了水上生态观光、大坑垂钓园、主坝坝下生态园、开心农场和养殖基地、及副坝四季园等。吸引了不少前来观光度假休闲的游客。并正式通过省市专家评审于2006年通过“国家级水利风景区”评审验收。水库在加大库区综合开发的同时,加强了各项管理,合理调度,充分发挥水资源的最大效益。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依据不足,管理目标不明确。水库管理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缺乏明确的管理目标,缺乏落实管理工作具体措施,缺乏目标考核奖惩机制,导致了库区管理效率低下,限制了库区综合效益的发挥。2、缺乏统一规划,库区资源无序开发利用。大型水库大多存在缺乏库区综合性规划,缺乏有效协调优化,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岸线利用、渔业、旅游等生产经营行为无序开展,使得库区资源的开发利用难以实现效益最大化,甚至出现越权管理行为。3、管理单位合作意识不强,缺乏长效合作机制。目前大部分水库的管理本身不具有完全的管理和处理大型水库相关事务的权能,在权力级别和组织层级上低于省级行政区,仅依据部门规章处理大型水库相关事务的力度明显不够,其协调效力明显不足。
三、对策建议:1、加大管理立法力度。水库的管理工作,应结合水库自身的特点加大管理办法、规章等立法力度。可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理顺水库管理主体间的相互关系,管理主体间责权利的关系等。2、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加大库区管理执法力度。加强与国土、交通、建设、水利、畜牧、公安、环保、林业等职能部门的协调调动职能部门参与库区管理的积极性,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库区的管理更规范、更到位。3、重点加强水上交通安全,渔政秩序、建设秩序管理和库区生态环境保护,形成相关的管理制度,内容具体明确、使管理更规范,使管理工作依据法制化。4、根据管理局现阶段的工作环境、条件,抓好工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增强管理效果。5、在水环境管理方面,要对水库周边区域的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在库区严格控制和减少工农业污染,船舶污染、面源污染,加强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全面实施水面漂浮物清理,积极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加强水土保持、库区绿化建设、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推进农业清洁生产。6、在水库的开发利用管理方面,强调要合理开发,水库岸线、水产、旅游等资源。根据养殖容量,对水库水资源开发利用,以保证水库水质安全和生态安全。
一、自查目的
全面了解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情况,总结推广贯彻实施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改进工作和修改完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应对法的各项规定得到全面贯彻实施。
二、自查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培训情况。主要包括:利用各种形式对应对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宗旨、重大意义和主要制度进行宣传的情况;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城乡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学习应对法的情况;各级行政机关在公务员培训中将应对法纳入学习内容的情况;普法主管部门将应对法纳入“五五”普法教育的实施情况。
(二)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贯彻落实应对法要求情况;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并落实相关责任情况;及时制定、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情况;面向基层和群众,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情况;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情况;落实财政投入,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情况;有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及通信、医疗等各项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统筹城乡规划、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避难场所情况;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制度情况;《“十一五”期间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贯彻实施情况。
(三)有关配套制度和措施的研究制定情况。主要包括:完善社会动员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开展应急救援志愿服务情况;建立完善应急财产征用补偿制度情况;研究制定促进应急产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情况;鼓励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的具体措施情况。
三、组织实施
(一)自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始自行组织实施。自查结束后,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自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形成本地、本部门贯彻实施应对法情况的书面自查报告,连同有关情况自查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应急演练、应急队伍、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编制与实施、应急管理培训和科普宣教情况自查表)(见表1—5)和修订完善的各种应急预案一并于10月20日之前报县政府办公室。
(二)抽查。年10月22日开始,县政府办公室将组织联合检查组,实地抽查有关单位应对法的贯彻实施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乡镇、开发区、街道办及编制了应急预案的县公安局、粮食局、安监局、电信局、卫生局、药监局、外侨办、水利局、农业局、气象局、科技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局、工商局、科技局、人劳局、旅游局、文广局、交通局、质监局、商贸局、红十字会、民宗局、体育局、水产局、教育局、建设局、地方海事处、经贸委等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刻分析、科学把握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充分认识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要意义,及时修订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没有制订应急预案的单位要立即制定完善,高度重视自查和迎检准备工作。
论文摘要: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理机制的正常发挥是公司制度得以较好发挥作用韵中心课题和重要保障。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关系到公司长远发展与广大股东利益的关键所在。因此应加强董事会的治理。
一、公司治理内涵与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一)公司治理的内涵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运用一定的治理手段,合理配置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通过科学合理、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相互制衡机制,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和权利关系,促使其民主合作,最终实现各方合法权益的最大化。人们多从狭义和广义的两个方面界定和理解内涵非常丰富的公司治理。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则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包括股东、债权人、管理者、雇员以及供应商、政府和社区等与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利益群体,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各方面的利益。
(二)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治理机制的正常发挥是公司制度得以较好发挥作用的中心课题和重要保障。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董事会作为公司法人财产权主体,行使经营决策职能和对经理人员的评价与监督职能,因而其有效性如何,是关系到公司能否长远发展与广大股东利益好坏的关键所在。董事会的质量是决定一个公司未来业绩好坏和股权回报的重要指标。
(三)实证角度董事会治理存在的问题
不同性质的控股股东对董事会治理产生不同的影响。其中民营企业在多数方面做得都较好。控股股东为外资企业时,董事会治理指数平均值较低。这和我们平时所想象的有些差别。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可能在于外资机构由于一些客观地理、文化因素而难以真正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去。民营企业则不存在这种问题,且运作体制灵活,故此治理状况较好。因此,公司治理改革中在引进战略投资者的过程中,不要盲目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同时应积极培育和引进民间机构投资者。
二、董事会治理的具体措施
上面主要谈到了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地位,下面就主要谈一下具体怎样治理董事会。
(一)不同模式的董事会及其治理
1.单层模式及其治理。单层制的董事会由执行和独立董事组成。这种董事会模式是股东导向型的也称为盎格鲁·撒克逊治理模式,美。英、加、澳大利亚和其他普通法国家一般都采用这种模式。
单层董事会特点强调股东权力,在没有明确区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的英美公司法律规制体系中,单层董事会重决策、经营而轻监督职能,有利于中小公司发展。
2.双层模式及其治理。双层制董事会一般来说由一个地位较高的监事会监管一个代表相关利害者的执行董事会。这种董事会模式是社会导向型的,也称为欧洲大陆模式,德国、奥地利、荷兰和部分法国公司等均采用该模式。
3.网络模式及其治理。业务网络模式(business snetwork)或者说日本模式,特指在日本公司中的治理结构。日本公司治理的特点是,公司之间通过内部交易、交叉持股和关联董事任职等方式形成正式的网络关系。
区分三种董事会模式的基本依据是治理机制方面的差异,即决策职能、监督职能与执行职能的关系。当监督是董事会的基本职能时,双层制的董事结构就产生了,而当执行职能更为主要时,单层制的董事会更符合这一要求。
(二)董事义务与公司治理
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就必须完善董事会治理,而要完善董事会治理,就必须加强董事的义务,在这里,笔者主要讨论从立法方面加强董事的义务。
1.增加关于董事权利的具体规定。目前存在的问题是董事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比较明晰,而董事的权利则比较模糊,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往往只对董事会整体职权作出规定,而对董事个人则无具体规定,这样就会出现董事的义务多而权利少的现象,因此应在公司法中考虑增加董事权利的具体规定,体现董事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
2.制定关于董事行政处罚的专门规则。在董事的三种责任中,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运作要远远少于行政责任,而董事行政责任的规定分布于不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由于我国目前关于董事处罚的规定非常零散,处罚的标准也不尽统一,有的规定是特定时期根据特定的情况而临时作出的,相互之间有的也缺少应有的街接和协调,使得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对董事处罚的规定尚未形成统一的体系,在目前的状况下,可以通过具体的规则或者办法加以规定和实施,监管机关可以就董事的行政处罚制定专门的规则或者规定,使得在实际运作中更加易于操作,增加规则的确定性和透明度。
3.加强立法,对一些目前尚未规定的情况进行完善。例如,我国现行《公司法》并未规定董事的离任义务,这是公司法的重大缺陷。另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到境外上市公司必备条款》等规范性文件中所规定的董事离任义务也显得较为零散,并存在若干缺陷,只有不断完善上市公司关于董事义务方面的立法,才能保证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