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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

时间:2023-06-12 14:44:2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

第1篇

关键词:消防验收;问题;措施

消防验收工作是检验建设工程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是针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安全防火设计等功能进行检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与生命、财产等息息相关,因此消防验收工作受到国家及社会的关注,所以务必保障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防止出现火灾隐患。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建设单位消防意识淡薄,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随着国家与社会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重视提高,对建设工程进行验收已成为严格的消防法律明文规定的内容。然而许多建设工程单位或因对这一法律规定并不清楚,或因其他原因而刻意忽视,致使建设工程在竣工后,往往没有经过消防验收就已投入使用。尤其是许多工业园工程、开发区工程等都未接受消防验收,这表明建设单位对消防验收的意识十分淡薄。同时,由于建设单位不存在高度的消防验收意识,在进行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往往会随意改动设计图纸上关于消防工程的设计,而将消防设施作为装饰自行建设。例如,在有的工程建设中,室内的消火栓栓口建得与墙面平行,致使消火栓门难以关紧;或是室外消防栓远离过道,被设置在离建筑物较近的地方,这大大降低了消防车使用的及时性;有的建设单位使用木质或是没有经过防火处理的钢制材料作为疏散楼梯,且宽度不足1.1m,或是楼梯是旋转形式的,且上下踏步角度超过10度。

(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符要求,图纸存在问题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是最基础的存在,它为建设施工单位提供全面的图纸,指导整个工程的建设。随着建筑设计行业市场竞争力度的加大,许多设计单位在设计中往往以讨好建设单位为前提,从而忽略了建设工程的科学性。尤其是许多建设单位对消防工作的忽视,直接导致设计单位在设计中不顾国家关于建筑消防的规定要求,也不管建设工程规范的具体情况。结果是在设计图纸中难以发现的消防方面存在的缺陷,直接暴露在建筑施工中,这就很难达到消防验收的要求。如:从建筑设计图纸中,可以明显看出办公室区域以及商铺卖场等区域的完美消防建筑,然而在消防验收工作完成后,业主自行将区域进行分隔,致使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等的正常运行都出现问题;甚至在有的设计中,消防给水、报警淋喷等消防设施没有任何图示,仅仅是呈现文字说明。

(三)消防验收单位的监督工作存在问题

在建设工程数量逐渐增加的今天,从事消防验收工作的人员数量却未有变化,始终呈现量少、事多、质弱的特点,导致消防验收监督工作不到位。同时,为了完成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许多人员都是临时上阵,属于典型的边干边学,这些人员缺乏一定的专业技能,在进行验收工作时敷衍了事,随意性大。甚至有的消防验收人员由于自身能力不足,对于技术含量较高的消防设施,采取避而不查,掩耳盗铃等方式,多以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作为主要参考,导致存在极大的消防安全隐患。

二、提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途径

(一)强化建设单位的消防验收意识,加强对设计图纸的执行力度

建设单位作为消防工作的直接参与者,必须具备严格的消防验收意识,才能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树立严格的消防责任意识。建设单位应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学习,在当地政府部门的指导下,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对于一般的建设工程,要求在通过备案管理,取得施工许可后,7个工作日内到消防机构备案,这将利于提高消防审查效率。至于特殊的的建设工程,对其的验收工作,设计文件、审核工作等都需要消防机构完成。通过彻底改变建设单位领导的思想观念,让他们主动参与协助消防验收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建筑施行一定的惩处,以降低消防安全隐患。同时,设计图纸是指导建设单位执行工作的重要文件,是设计单位依照相关规定而制定的,涉及到大量的消防设施的建设规定,对于减少由火灾引起的大量生命财产损失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涉及图纸的相关规范执行,也能进一步确保消防验收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加大对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设计图纸的科学合理性

首先,要加大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图纸的审查力度,确保设计图纸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的相关规定及技术要求,杜绝设计图纸降低或是省略消防设计的情况。其次,可以通过建立责任惩处制,提升设计单位对消防设计的重视度,由专人进行消防设计管理,争取从源头上做好消防验收的准备工作。最后,工程设计单位的人员还需要定期到施工单位查看,监督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包括消防设备、消防材料等是否合格、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等,才能保证建设与设计相统一,共同协助完成消防验收工作。

(三)提升消防验收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为了更好地应对逐渐增加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需要建设一支强有力的消防验收队伍,除了数量上的增加,更重要的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这样才能真正地提高消防验收队伍的实力。同时也要注重提升验收人员的服务意识及能力,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消防验收,针对不合格的消防设施要对建设单位提出整修要求,才能真正的保证生命财产安全。

三、结语

综上所述,消防验收工作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验收单位作为3个参与者,都对提高消防质量,减少火灾隐患具有一定的责任。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三者都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消防验收,只有通过一定的途径进行改善,才能真正地达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杨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中常见的问题及对策[J].江西化工,2014,(04).

[2]熊军.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存在问题及对策[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1,(01).

[3]李万鹏.做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几点思考[J].管理学家,2013,(16).

[4]李明,翟建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的改革策略探讨[J].安全,2015,(07)

第2篇

关键词:新《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

1前言

建设工程消防审计审核与验收工作是消防监督工作的源头和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建审工作对于树立消防部队的良好形象,控制火灾隐患存量,减少火灾隐患增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新《消防法》第九至十四条分别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审核、验收、备案及抽查等内容分别作出了具体规定,并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此,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一些问题,阐述一下自己的认识与见解,可供大家参考。

2对新《消防法》中建设工程“审核”、“验收”有关法条的理解

2.1 新《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制度的改革

按照《消防法》规定,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实行审核与备案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按照抽查比例,目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抽查的工作量还很大。随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不断完善,可以考虑将中介服务组织引入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工作,实现消防技术核定社会化的消防设计审核与消防验收工作改革思路。实行建审与验收改革,进一步深化消防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仅负责对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进行审批、公告,对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结果进行审查、抽查,这对于切实提高消防设计审核质量、减少行政审批、缩减行政成本、提高审核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能够把有限的消防监督警力从繁琐的图纸审核中解脱出来,更多地投入到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之中。

公安消防机构对中介服务组织应提出的3点要求:一要严控准入标准,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二要规范操作程序,保障改革的公开、公平、公正;三要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检测机构等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机构的长效监督管理,规范其市场运作。

2.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重点的界定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质量和效率《 消防法》缩小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范围。但对公安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高度超过50 m 的公共建筑、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及配电工程、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基础上,工程竣工后应当向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这些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必须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从严把关,防止出现先天性火灾隐患。

2.3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的出台

为了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本着便民利民的原则,《消防法》确立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未要求强制审核、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7日内,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受理系统中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对于被抽查到的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的内容提供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竣工备案资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图纸审查和工程检查并进行公告。这种备案、抽查属于事后监督的范畴,与行政许可有着本质区别,备案与抽查本身不影响建设单位施工、使用,但如果依法抽查发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不合格,或实施竣工消防监督抽查发现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强制性条文的不合格工程,建设单位应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组织进行整改后重新申报。

3建设工程“审核”、“验收”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是行政许可的范畴,有具体的法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但社会单位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仍错误认为消防部门在设置门槛。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有极少数单位、执法人员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不高,有“推”、“拖”等现象,主要表现在:

3.1 审批时限问题

现行的消防法律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有具体的时限要求。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些单位对于应该公告、公示、公布的事项不按规定公开,造成行政许可不按时限办结的现象屡有发生。在“公示”方面,应将法律规定的有关受理事项、申报材料、审批时限等在互联网、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在“公告”方面,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消防产品认证等内容,应在业务受理大厅和互联网上进行公告,让建设单位在招标、监理过程中作出正确的选择;在“公布”方面,对审核、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都应依法、依序从受理到办结全过程公布,便于社会监督,保障公民知情权。只有行政审批机关切实为建设单位着想,行政审批各个环节都能公开透明,审批机关内部和社会监督落实到位,行政审批才能少走弯路,法定的时限才能得到保证。

3.2审批效率问题

建设单位通常追求的是结果、不看过程,而在审批过程中有一整套工作流程,绝大部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得比较好,但也有个别单位的消防行政审批仍在使用纸质文书流转,在网下“体外循环”,个别审批环节出了问题不易被发现,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压卷不审,或产生不公不廉现象。因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的“三级把关、四级负责”制度必须坚持,对每一个环节的工作要根据工作量的大小明确时限要求,防止因人为因素拖延;对于需要单位修改、更正的内容,应当由窗口受理人员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审批文书、证件应当由窗口统一发放,做到项目受理、审批结果一个窗口进出,不允许审批机构层级人员与建设单位轮番见面,提出新问题、新要求,导致工程项目反复修改、久拖不决。

3.3审批服务问题

目前消防行政许可大都是在办事大厅受理,有的受理人员对建设单位需要提供的材料不能一次告知,导致建设单位重复往返,意见很大;有的受理人员业务不熟悉,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问题不能应对和解释,需要申报人再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去咨询,给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有的受理人员存在特权思想,服务意识和态度差,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行政管理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时有冷、硬、横、推现象出现,服务质量已成为社会反映较大的问题。

4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应实现“三个转变”

笔者认为,在坚持公正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建设工程审核与验收应大力推行联审联批制度,实现“三个转变”。

4.1“审核”、“验收”由串联向并联的转变

目前,建设工程大都是按程序先后办理立项、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土地预审、工程设计(论证)、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这些手续涉及到的每个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往往互为前置,属于典型的串联方式审批,效率低、周期长。

实行联审、联批以后所产生的效果完全不同,各部门同时受理、集中办公、并联办理,既能互相监督,又可缩短审批周期。如遇到急需开工的项目,负责审批的各职能部门可启动应急程序,分专业、分项目、分段、分块审批,保证项目提前开工建设。竣工验收也同样由各专业部门联同验收。这一制度应该充分进行尝试。

4.2由分散办理向集中办理的转变

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验收手续需要各审批部门按照各自的规定分散办理。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实行联审联批以后,建设单位需备齐有关资料报送受理大厅,分别交给联审联批办公室,有特殊要求的资料交给联审联批的职能部门,再由各部门集中办理,符合审批条件的现场办结,工程复杂的可在15个工作日办结。需要专家评审、验收的工程,可在30 个工作日办结。对规模大、周期长的大型工程项目,在整体方案设计通过核准后,除单体建筑外可选择根据项目的进度分期审核、分期验收,不符合一次办结的建设工程要一次性告知,补齐资料后一次办理。对建设单位需要咨询的问题,最好在联审、联批时一次性集中答复。需要沟通的问题,各部门要在现场沟通。互为前置的部门审批可以在联审会议上现场协调解决,作好会议记录,由相关部门承办人签字认可后,先行给予行政许可,中间环节的审批手续可事后再补齐。

4.3由被动受理向主动办理的转变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大都是由项目单位分别到各审批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行政许可部门属于被动受理,符合条件的就办、不符合条件的就退回。实行联审联批以后,大项目办公室要根据各地主要建设项目网络的节点计划筛选、排定开工项目的周期,主动与项目建设单位沟通联系。对进审、联批程序的项目,各审批部门提前介入,主动指导并帮助项目单位完善申报材料,需要现场勘验的及时现场查实,并提供有关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各审批部门受理后,需要国家、省级审批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派出专人跟踪问效,落实审批。这样既提高了审批效率,又节约了行政成本。

5结语

建设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学科、各领域,特别是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标准不断出现,使得一项建筑涉及面更宽、更加复杂。从全国近几年开展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可以发现,大部分建设工程的火灾隐患都是在建设之初形成的先天性火灾隐患。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不断完善;建筑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方面的队伍要不断壮大;人员、技术和设备力量也要不断增强。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消防工程验收的合格率,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消除控制火灾隐患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 公安部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S].

第3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隐患分析;防范措施

经济发展与城市现代化建设融合在一起,随着建设工程项目的不断开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消防安全隐患问题日益凸显,接连不断的施工现场事故,如发生在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发生一起因企业违规造成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建筑物过火面积120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58亿元;又如2013年1月1日3时左右,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空港新城永成机械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6000余平方米。在灭火救援过程中,3名消防官兵牺牲。这些事故的发生不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为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负面的影响。为此,2011年8月1日起实施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出台,为进一步规范和防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现状,为提高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落实管理责任和避免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有效的参考依据。本文将结合新规范的要求,对其进行相应的阐述,旨在对当前和今后的建设工程现场施工中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科学的规划和细致全面的贯彻和落实。

一、当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

消防安全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也是关系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多方责任与效益的关键问题,消防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不仅给工程施工进度带来障碍,也给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对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

安全生产是建设施工现场管理的首要问题,而在施工安全事故产生的工地现场,总是存在着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的现象,比如有些单位没有签订必要的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对现场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没有进行相应的岗前培训和教育宣传等,在有些工地现场施工人员不注意安全用火、用电以及乱丢烟头,这些火种一旦遇到可燃物,极易造成现场火灾或者由此引发一些次生灾害事故。

2)对施工现场中的各类施工要素和布局缺乏科学的划分

在建设施工现场管理中,通常需要用到多种建筑设备和设施,比如工器具工棚,伙房、食堂、员工宿舍、现场办公区,以及常用建筑材料如木材、塑料等可燃物的仓库,由于对整个施工要素没有进行科学规范的分类存放和有序划分,常常造成施工现场的材料临时堆放,造成了一些先天的消防安全隐患。

3)对施工现场中的用电、用气等管理不善

施工现场安全隐患除了施工器械之外,更重要的是对火源的控制,如电线乱拉乱接,线路架设不规范,对存在绝缘层破坏的线缆仍然频繁拉扯使用,临时性用电,比如工人在宿舍内取暖,使用液化气来做饭,对配电箱安装在木质构件上等,以及用电负荷超载现象时有发生,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火灾发生的可能。

4)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械配置不合理

消防设备和设施建设无论是临时施工场地还是长期施工现场,都需要按照规范要求来进行配备和安置,而大多施工现场缺乏必要的消防器材或者使用过期的消防设备常常给施工安全带来隐患。

5)对施工现场人员缺乏必要的消防安全教育

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教育,树立规范操作、照章施工的建设要求是确保施工现场科学管理的关键,而有些违规施工现象的存在,也是造成施工现场消防隐患的重要因素,如熬制沥青时对木材的处置不当,或者因热熔而使得沥青溢出等引起火灾。

6)对建设施工工程私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

建筑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是与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相一致的,有些施工现场人员,为了节省施工成本,私自改变建筑设计要求,对于廉价的、可燃性的材料的大量应用,不仅增强了建设工程的火灾负荷压力,也降低了建筑物的消防安全等级,如劣质线缆、采用易燃可燃装修装饰材料,应采取涂刷防火涂料及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的,随意降低现场消防工程的标准等,这些都给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带来了严重的火灾安全隐患。

二、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有效途径

新规范的实施,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规范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建设工程的安全、可靠、有序施工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结合新规范的防范重点和施工要求,对常见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提高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和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

1)强化现场施工消防管理制度建设,增强消防安全责任制

无论是在新建、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中,必须将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到整个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中,比如建立总承包负责制,将各分包单位统一在总承包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里,明确施工单位之间的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建立由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在内的多级监督管理机制,及时检查消防安全设施及其安全隐患等问题,对“谁建设、谁负责”的责任原则进行贯彻落实,切实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如对各施工、装修单位进行资质认证,只有符合质量保证要求的单位才能够开展相应的施工活动。

2)加强对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施工管理

建设施工现场管理中,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是关键环节,特别是胶合板、塑料板、聚氯乙烯材料等物品的仓储和分类堆放时,要注意与施工现场中的明火(如烟头、电气焊等)保持安全距离。对于如易燃材料油漆、香蕉水等,要使用专用仓储,随用随取,并确保存放地的防火、通风等条件,切实将易燃易爆危险品进行有效的、安全的管理和使用。比如设置严禁烟火的标识,建立完善的易燃物的领取和回收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及时的清理和分类归并,对于周边的电源或线缆进行定期的检查,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来安全用电,对于特殊岗位要引入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杜绝施工中的安全隐患。

3)强化对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安全检查和配置

配置齐全的消防设施是提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比如对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袋、消防水源的设置,对警示性消防标志的设置,如消防用语标识、消防通道的引导、消防设备使用方法、对安全通道的出入口和临时醒目标志进行科学规划,及时对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的各类杂物和障碍物进行清理,确保现场施工人员与消防专业设施之间的畅通运行。

4)对施工现场消防给水管网进行定期检查

消防用水管道管理是确保消防给水的重中之重,必须按照新出台的规范要求,对消防用水的管道进行科学管理,不能用劣质管道或塑料管道来连接给水管道,采用合乎规范的钢管来确保消防给水系统的正常使用。对消防栓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消防用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5)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检力度,做好防范工作

消防安全防范是建设施工现场管理中的主要工作,也是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的主要内容,为此,必须在新规范的指导下,切实对施工现场的重点部位和重点设施进行定期的检查,明确责任,强化消防安全防范管理监督,杜绝施工现场的违规用火、用电等安全隐患的发生。

6)强化对现场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增强防范意识

消防安全必须贯穿到建设施工现场管理中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切实将消防安全教育工作提到日常管理中,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法规学习,了解消防安全知识,懂得施工中消防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法,增强现场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落实好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总之,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中,必须加强对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重视,以预防为主,切实增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生产意识,从重点环节和关键因素中来提高防范水平,进一步深入学习《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内容,为切实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施工提供积极的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第4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知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文号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施工机械进场的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该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保持场容场貌的整洁,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护设施。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章环境管理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

(二)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五)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对产生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四)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6篇

关键词:防火门;建筑防火;应用;分析

1.引言

防火门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连同框架能满足耐火稳定性、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门。它是设置在防火分区间、疏散楼梯间、垂直竖井等且具有一定耐火性的活动的防火分隔物。防火门既是保持建筑物防火分隔完整性的主要物件之一,又是人员疏散经过疏散出口或安全出口时需要开启的门,因此防火门除具有普通门的作用外,更重要的是还具有阻止火势蔓延和烟气扩散的特殊功能。

防火门按耐火极限分为三类:1)甲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1.2h的门为甲级防火门。甲级防火门主要安装于防火分区间的防火墙上。建筑物内附设一些特殊房间的门也为甲级防火门,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燃油燃气锅炉房等。2)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0.9h的门为乙级防火门。防烟楼梯间和通向前室的门,高层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以及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3)丙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低于0.6h的门为丙级防火门。建筑物中管道井、电缆井等竖向井道的检查门和高层民用建筑中垃圾道前室的门均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2.防火门在建筑防火应用中的主要问题

2.1在应当设置防火门的部位设置防火卷帘代替

一是在前室设置防火卷帘。根据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6.3.3.4条规定,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可采用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但依据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10条规定,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第7.4.11条又规定了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应设置卷帘门。两者的规定不一致极易引发设计混淆。二是在楼梯间设置防火卷帘。在一些工程设计中,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需设防火门,但经营者或设计者认为防火门影响美观,故往往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安全出口处设防火卷帘,而不设防火门。虽然卷帘都具有中停、回弹功能,但因防火卷帘密闭性不好,防烟效果不理想,加之联动设施如果出现故障,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将形同虚设。因此在楼梯间入口处安装防火卷帘是错误的做法。

2.2防火门四周围护结构耐火等级偏低

一是在施工中防火门上部的缝隙、孔洞未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充,而使用防火板或石膏板之类材料处理,其耐火极限达不到要求;二是采用未经阻燃处理的木质门框替代防火门门框,防火门配件采用非防火构件。根据国家标准GB12955-2008防火门的要求,防火门门框与门扇、门扇与门扇的缝隙处均应嵌装防火密封件,防火门所用木材应为阻燃木材或采用防火板包裹的复合材,其配件包括门锁、合页、闭门装置等均应采用防火配件。

2.3 防火门厂家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一是防火门的填充材料用廉价岩棉代替型式检验时所用的硅酸铝纤维,有的甚至没有填充物甚至使用防盗门冒充防火门,导致防火门隔热性、绝热性均不达标;二是产品粗制滥造或在安装环节中质量把关不严,造成门扇、口缝、框扇间缝、门扇与地面间缝等各种缝隙宽度严重超标,严重影响了防火门的防火隔烟功能的发挥;三是对于镶玻璃的钢质防火门,用普通玻璃冒充防火玻璃或采用非隔热型防火玻璃代替隔热型防火玻璃使用。

2.4 常闭式防火门作为常开式防火门使用

防火门按使用状态可分为常开式防火门和常闭式防火门两种。常闭式防火门主要的缺点是:在通道上设置的防火门在人员紧急疏散时使用不便,因为防火门安装的地方通常是人员经常通过的通道,由于常闭式防火门平时处于关闭状态,人员在经过时必然开启门扇出入或将门扇卡住。特别是在大型商场,每天通行人数成千上万,楼梯的防火门根本关不住,而如果不把门固定住,防火门就起不到防火作用,形成火灾隐患。因此,在大型公共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常作为常开式防火门使用,极易造成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

3.解决防火门在建筑防火中应用问题的对策

3.1 要严把防火门消防设计审核关

在建筑设计中,必须正确理解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严格设计要求。在主要的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不得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门使用;在走道上设置的起防火分隔及双向疏散作用的防火门、电梯与楼梯间合用前室通向走道侧的防火门以及建筑内必须开设的由一个独立防火分区通向另一个防火分区的防火门都必须设置自动闭门装置,并且这些自行关闭防火门的闭门装置应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3.2 要加强建筑施工、验收环节的消防监督

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防火门必须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或擅自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行为要依法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坚决防止“边设计、边整改、边施工”的“三边”工程的产生。对依法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要求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对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要对照子项的验收检查评定内容要求逐项进行检查评定,对单项不合格的工程不得通过验收,不符合检查评定标准要求的防火门不得投入使用。

3.3要加大对防火门产品的监督管理力度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对防火门、灭火器、消防应急灯三类产品已全面实行消防产品身份证制度,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均已配置了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研制的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消防产品事关人民生命安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充分利用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大力开展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对建设工程安装、配置的防火门、灭火器、消防应急灯具,认真检查其“身份证”,对未加贴“身份证”标识的,不得销售、采购和使用,严防假冒伪劣防火门产品进入使用领域,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产生。

3.4 要切实加强对防火门的维护管理

为充分发挥防火门防火隔烟的作用,在使用防火门过程中,一是要求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或场所经营单位加强对防火门等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定期对有联动功能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设施进行检查检测,确保其随时好用;二是要提高使用人员的消防意识,加强其对消防设施功能的了解,杜绝人为损坏防火门构件的行为;三是必须按规范要求配置防火门释放器或温控释放装置,使防火门能定位开启,方便人员行走,在火灾时能自动准确复位。

参考文献:

[1]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S].

第7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零星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根据《**市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词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零星建设工程,包括棚户简屋的修建、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

本办法所称棚户简屋的修建,是指低于二级旧里标准(不含二级旧里)的居住房屋的加层、升高、拆除重建以及改变主体承重结构的大修。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是指建制镇的个人在原住房用地或者经规划调整的个人住房用地范围内,建造居住房屋。

本办法所称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是指沿城市道路两侧的房屋设置门窗、橱窗、招牌以及其他门面装修、装饰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本办法中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的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二)本办法中棚户简屋的修建的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以及浦东新区设立街道建制的地区;

(三)本办法中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定,适用于本市建制镇镇政府所在地的规划区。

户外广告设施安装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零星建设工程一般规定)

零星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防火等要求。

零星建设工程应当在排水、通风、采光以及施工等方面处理好与相邻方的关系。

第五条(管理部门)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零星建设工程的规划主管部门。

浦东新区以及其他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各自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零星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本市房地、市政、市容、工商、公安、消防、园林、环境卫生、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棚户简屋的修建

第六条(棚户简屋地区改建)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棚户简屋地区改建的管理,制定本区、县棚户简屋地区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可以申请修建的情形以及居住人口的计算)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规定可以申请修建棚户简屋的情形以及居住人口的计算方式,并公布执行。

第八条(禁止修建的情形)

除危险房屋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棚户简屋不得修建:

(一)已列入地区改建计划的;

(二)位于道路规划红线内,且已列入道路拓建计划的;

(三)占用河道、高压供电走廊、绿地的;

(四)压占地下管线或者依附防汛墙的;

(五)修建或者建造后将加剧影响道路交通或者消防安全的;

(六)位于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或者规划保留的旧区居住街坊、里弄、花园住宅、公寓等处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修建或者建造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限制修建的情形)

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但属危险房屋的,可以申请修建棚户简屋,修建时不得超过原建筑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第十条(面积、层数、高度限制)

修建棚户简屋,不得超过原建筑占地面积,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均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且最高不得超过12平方米;

(二)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

(三)一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4米,二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6米,三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8米。

第十一条(建筑占地位置)

拆除重建棚户简屋,一般不得超出原建筑占地边界,但原边界畸零不规则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消防通道的,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可以适当调整建筑占地边界。

第十二条(棚户简屋修建的建筑间距限制)

修建的棚户简屋与相邻棚户简屋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山墙间距

1、拆除重建并加层或者升高的,二层以下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0.6米,三层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0.8米;

2、在原建筑基础上加层或者升高的,二层以下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0.6米,三层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0.8米;

3、非加层、非升高的,山墙间距不得小于原间距。

(二)其他建筑间距

1、拆除重建并加层或者升高的,二层以下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2米,三层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3米;

2、在原建筑基础上加层或者升高的,建筑第二层的间距不得小于2米、建筑第三层的间距不得小于3米;

3、非加层、非升高的,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间距。

修建的棚户简屋与相邻非棚户简屋建筑的间距,按照《**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的建筑间距处理)

因特殊困难,修建棚户简屋难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的,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可以调整建筑间距,但申请人应当征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受影响的相邻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建筑要求)

修建棚户简屋,应当符合下列建筑要求:

(一)拆除重建、新建的住房应当达到三级耐火等级;

(二)不得侵占原消防通道;

(三)山墙上不得新开设门和窗户;

(四)不得在相邻的围墙上搭建房屋。

第十五条(危房鉴定)

需认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经具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并取得危险房屋的证明文件后,方可确定为危险房屋。

第三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

第十六条(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

(一)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许可建房标准内;

(二)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结婚用房的;

(三)非配偶成年男女居住一室且无法分室居住的;

(四)房屋破旧、地势低洼、阴暗潮湿,不具备基本的居住卫生条件的;

(五)受市政建设影响,需要改建的;

(六)属危险房屋的。

第十七条(限制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的情形)

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但不得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一)房屋所有权人户口不在房屋所在地的;

(二)因房屋出售、出租或者改变使用性质,造成居住困难的。

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但属危险房屋的,可以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造时不得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居住人口计算)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按申请之日常住户口计算居住人口,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证书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住户口,不计入居住人口:

(一)他处有住房且居住不困难的;

(二)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申请人处,但其父母在本市另有住房的。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非常住户口可以计入居住人口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面积、层数、高度限制)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不得超过原住房占地面积,人均建筑面积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25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3层;每层的高度不得超过3.2米。

第二十条(建筑占地位置)

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一般不得超出原住房占地边界,但原边界畸零不规则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消防通道的,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可以适当调整住房占地边界。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批准的建制镇城市规划,调整建制镇个人住房用地,使之相对集中。

第二十一条(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的建筑间距限制)

建制镇的个人住房的建筑间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制镇新区,按照《技术规定》第四章郊县城镇的标准执行;

(二)建制镇旧区,按照《技术规定》第四章市区的标准执行;

(三)建制镇旧区中建筑特别密集的地区,按照《技术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上述区域的具体划分,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特殊情况下的建筑间距处理)

因特殊困难,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难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的,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可以调整建筑间距,但申请人应当征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受影响的相邻方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禁止建造的情形、建筑要求和危房鉴定)

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的禁止情形、建筑要求和危房鉴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

第二十四条(装修要求)

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的外形、尺度、色彩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同幢房屋门面装修的外形、尺度、色彩应当协调,招牌位置、尺度应当尽可能统一。

第二十五条(装修范围)

同幢房屋属于不同产权人、使用人的,门面装修占用的外墙面和外部空间不得超出申请人使用房屋的部位;确需超出的,申请人应当征得其他产权人、使用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紧贴或者压占道路红线的建筑附属物)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附属物紧贴或者压占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招牌外挑宽度不得大于1米,招牌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高度不得小于3米,且不得影响各种架空线网和行道树;

(二)向外开门的,门樘的后退距离不得小于门的宽度;

(三)向外开窗的,窗扇底部离室外地面的净高度不得小于2.5米,窗扇外挑宽度不得大于0.4米;

(四)台阶、平台、橱窗、建筑装饰物等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第二十七条(退让道路红线的建筑附属物)

沿城市道路的房屋的台阶、平台、橱窗、建筑装饰物等,不得超越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在规定的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内,外挑的雨篷、平台、招牌、建筑装饰物等离室外地面的净高度不得小于3米;外挑宽度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足1米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保护建筑装修)

沿城市道路的优秀近代建筑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其他建筑的门面装修,除遵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当遵守本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零星建设工程的申请、审批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申请主体)

修建棚户简屋的申请,由棚户简屋的所有人提出。

建制镇个人住房建设的申请,由原住房用地的使用人提出。

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的申请,由沿城市道路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出。

第三十条(审批部门)

零星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零星建设工程涉及人民广场、中央商务区、市级商业街和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的,其设计方案应当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报市规划局审核。

第三十一条(修建棚户简屋的申请)

申请修建棚户简屋,应当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明;

(二)常住户籍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明;

(四)建筑平面图。

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属危险房屋的,还应当提供危房鉴定证明;修建的建筑达到三层的,还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复核的设计图纸。

第三十二条(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的申请)

申请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应当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原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证明;

(二)常住户籍证明;

(三)建筑平面图。

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属危险房屋的,还应当提供危房鉴定证明;建造的建筑达到三层的,还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复核的设计图纸。

第三十三条(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的申请)

申请从事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应当填报申请表,并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由房屋使用权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进行房屋门面装修的书面意见;位于主要商业街的,还应当提供彩色效果图。

除前款规定外,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对城市规划或者城市景观有较大影响的,还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复核的设计图纸,具体范围由市规划局确定。

第三十四条(审批期限)

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受理零星建设工程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经审核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规划局审核涉及人民广场地区、中央商务区、市级商业街和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的零星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在法定工作日7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涉及相关管理部门的,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征询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工作日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三十五条(复验)

修建棚户简屋或者建造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属拆除重建的,申请人应当在现场放样后,申请原审批部门派员复验,并报告开工日期,经复验无误后方可开工。

原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7日内复验完毕。

第三十六条(开工)

申请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后,应当在6个月内开工;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之日前10日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即行失效。

第三十七条(竣工规划验收)

零星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申请原审批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原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工作日15日内予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给验收合格证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8篇

张寿威

摘要:近年来,在建筑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加大了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成本控制以及施工技术等方面的研究,然而却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

建筑工程建筑安全消防生产的管理。本文重点论述了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的存在的问题及整改的体系。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消防,施工,管理

我国建设工程投资规模的逐渐扩大,建筑施工队伍也在持续增多,这

就给建筑安全消防生产监管带来了难度。建设工程的安全消防事故造成了

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面对如此严峻的建筑安全形势,建设主管部门

必须加大建筑施工的安全消防监管力度,及时督促建筑施工中存在的隐患,

避免安全消防事故的发生。

1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状况

1.1 首先,建筑施工现场除不燃建筑材料外,还有大量的木材、板材、

毛毡、竹架板、塑料、纸张、稀料、保温材料、安全网、油漆、汽油、电

器、临时板房等易燃易爆品,在一些装修施工现场,有刨花、锯末、木工

板、壁纸、木龙骨、油漆、稀料、油料等易燃易爆品,这些都成为消防安

全安全隐患的因素。

1.2 其实,施工现场大多数劳务人员为农民工或者临时工,没有系统的

学习和培训,疏于管理,缺乏安全施工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知识,安全意

识浅薄,以至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反电器安装和使用的安全规定。随

处吸烟及用火不慎等问题时有发生。加之施工现场临时管、线路繁杂凌乱,

缺乏施工经验,致使险情频繁。这次都成为消防安全隐患的主观因素。

2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监督与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

2.1 监督与制约机制不够健全

首先是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普

遍不到位,部分监理单位没有建立健全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对建设单位持迁就态度。

其次是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布局混乱。由于多数企业存在以包代管现

象,部分企业不按规定设置进行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布局。在建筑工地的

现场,一些易燃可燃的材料以及杂物到处任意堆放,严重影响着影响着消

防通道的顺畅,一旦遇到火灾消防车很难接近着火点。材料管理混乱,对

一些安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进行检测,

最后是内部执法监察和处理力度不够。具体表现为个别公安消防机构

和监督执法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影响到消防机构建筑消防管理的实际

绩效。有的消防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提出的整改意见。

2.2 激励机制不够健全

单纯消极的监督难以满足行政制度改革的需要,消防机构既要通过惩

戒制度制约违纪违法行为,也重视利用各种方法激励机制实现制约和激励

之间的平衡。而目前建筑消防管理体制在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缺乏有效

的激励机制,因此,无法调动消防监督人员的积极性。

3 建立健全监督制约和激励机制的几点建议

3.1 发挥监督制约的作用

首先是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筑施工单位应该严格对于建设方、施

工方以及监管方的责任应该进行明确的划分,把责任落实到人,避免失控

局面的出现。同时也可以将负责人的防火责任与其经济利益相挂钩,建立

起有助于调动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积极性,加强消防安全的监督和检查,

制定好紧急预警方案。设计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特点,针对消防安全保障

措施向建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监理单位要依法按规监督并消除不安全

因素。各责任单位应根据消防安全职责与所属责任部门及特殊工种人员签

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其次是规划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布局。针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划

分各作业区,特别是危险物品库房等区域,尽量采用难燃性建筑材料来提

高临时建筑的耐火等级且相互间留有必要的防火间距。同时在施工现场还

要配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及必要的消防通讯、报警装置。临时施工现场

应该配备应急抢险器材,临时用电坚持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为确保

防火安全,检查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尽量将消防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再次提高公安消防机构的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质量,重要的一点是在

机构设置上进行改革。一是提高建筑企业管理层对建筑安全消防生产的认

识,只有企业领导加大安全方面的投入,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建

筑工程的操作人员才能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较好的消防操作水平,才会

自觉抵制违章作业及冒险施工;二是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人的行为。要确保

证施工的安全,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和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的安全

培训,使之深刻理解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另一方面是使施工人员

按照程序进行标准化作业,并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消防技术的教育培训,认

真学习新的安全消防技术标准,从而采取各种途径保证施工生产标准化、

规范化;第三方面是改进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任何行业的安全基督方

式上是可以相互借鉴、相互结合。 我们可以采用动态跟踪抽查与专人定点

负责制相结合的方法,指定一名安监员负责对该工地的平时技术指导及监

督现场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的实施。这种一人定点服务的方法,既解决了

工地现场安全员技术水平低下的问题,又培养确保了安全检查的公正公平。

3.2 建立有效激励机制

激励的方式有多种,物质性激励的作用首先来自人们生存的基本需要,

每个人对物质性需求表现出的是主动的力量。公安消防机构应调动成员在

精神上、心理上和事业上努力向上的同时,也不应忽视物质性激励的作用。

这两种激励方式均属于拉力,而竞争性激励来自于外界压力,行为者被动

接受其作用,通常会表现为一种推动力;如果存在不公平竞争则会起到消

极作用。首先是要积极推进建筑行业“奖励制度”的建立,完善建筑施工

企业的奖励方案,建立不同项目的统一的信息化平台,采取信息化手段记

录在建设过程中安全和文明施工情况及不良市场行为,并进行屏蔽。其次

是在工程招标和资质年审中进行量化扣分,从建筑市场建立联动处罚机制,

对于按违反现行建设工程管理法规及时实施违规行为处罚,确保施工人员

时刻牢记安全消防问题,确保建筑工程顺利进行。

总之,在建筑工程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能。

利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增加施工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健全的管理制度需要

通过合理的措施对员工进行激励与鼓励,这样才能保障住户的居住环境更

加安全。

参考文献

[1]司戈.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再认识[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2

(08).

[2]吉林市火博士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简介[J].消防技术与产品

信息,2003(08).

[3] 陶桦铭,墙新,曾仁书,等.建筑工程技术专业课程改革和学生职

业能力的研究与实践课题研究报告[J].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

(4):1-13.

[4] 黄国斌,满传军.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新图书馆工程施工测量技

第9篇

(一)建设项目必须取得规划许可并具有合法用地手续。

(二)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和施工图设计。

(三)建筑工程施工图及文件必须经过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国有投资项目须提供立项批准文件。

(五)建设单位在具备以上条件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报建登记表,同时提供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办理报建手续。

(六)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在办理报建手续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招标。

二、项目差异化管理

为了严格基本建设程序,支持服务我县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56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我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进行分类,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一般建设项目,指房地产(必须具有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单位自建办公楼等建设项目,对该类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工程必须按规定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证,然后才能开工建设。各镇场(开发区)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肩负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职责。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审批程序,纳入建设工程行业监督范围,严禁未办理施工许可而擅自开工建设。

(二)特殊建设项目,国家规定保障性住房项目,工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园林绿化项目,汛期在江堤边基础施工项目,招商引资和扩大内需并由县政府会议纪要确定的项目,对该类建设项目要引导鼓励,并按国家规定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但项目一时达不到法定施工许可条件,而又急于开工建设的,考虑建设项目的特殊性,根据有关开设绿色通道服务工程建设的要求,为支持项目建设,可办理建设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允许工程提前临时开工,具体要求为:

1、临时开工条件:已办理或正在办理的土地、规划手续,已办理招投标手续,结构性工程图纸已审查,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方案已经审查,建设规费已经交纳等。

2、临时开工办理程序:确需提前临时开工且符合条件的,填写《建设工程临时开工审核表》连同申请报告及临时开工条件资料一起,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

3、临时开工许可期限:根据工程情况允许期限为30-60天,特殊情况可以再次延长期限30天。

4、临时开工允许期限结束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正式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方可继续施工。

(三)正式工程施工许可证申领,应备齐下列资料:

1、建设单位与施工中标单位已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依法需要监理工程必须履行委托监理合同。

3、工程项目开工,必须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

4、与有资质质量检测机构办理材料检测手续。

5、施工企业必须提供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五大员等相关人员证书,外来施工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白蚁防治证明书。

7、办理城建档案,环保排污手续。

第10篇

【关键词】 高层公共建筑 消防安全 火灾隐患防控

1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隐患分析

1.1 建筑主体存在“先天性”隐患

一是设计存在先天不足,前几年,许多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设计均未引起设计人员的重视,设计人员一味地根据甲方要求的布局、设想来设计,忽视了消防安全,且有一部分建筑设计未经消防审核、验收就投入使用,因而问题不少。二是建筑施工质量要求不高,现在不少高层公共建筑是由私人建筑队承包,特别是建筑消防工程的施工,有些施工单位没有消防资质,便挂靠有资质的单位,但是施工单位仍为原班人马,造成工程施工质量粗劣,致使一些建筑验收完毕后,消防设施运转不长时间就瘫痪的现象屡见不鲜。

1.2 装修装饰、用火用电造成火灾荷载过大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消费观念和文化熏陶不断转变和提升,装修装饰日新月异。一方面,采用大量可燃或易燃的装饰材料和物品陈设。如:吊顶、墙布(纸)、壁画、窗帘、地毯、沙发等等。虽然有些材料经过阻燃处理,较难被点燃,但是一旦发生火灾,火灾蔓延扩大,这类材料仍然会被引燃,且大量的可燃易燃材料释放的浓烟扩散迅速且往往有毒,极易让人窒息而亡。另一方面,空调、热水器、冰箱、电脑、电视等各种大功率电器和电子产品已成为现代生活必需品,用电量急剧增加,电器、线路超负荷运转;商住高楼内业主单位众多,大量使用现代化办公设备,这些都给高层公共建筑防火埋下了隐患。第三,使用电焊、气割等明火未采取防护措施。近年来,已发生多起高层公共建筑火灾均是由于违章使用电焊、气割等明火作业而引发火灾事故。

1.3 消防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一是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故障、损坏严重。一些高层公共建筑,尤其是早期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无人管理,年久失修。诸多高层公共住宅小区内室内消火栓箱内的水枪、水带被盗丢失,消火栓压力不足或无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故障或瘫痪,消防控制室内无人值班、报警主机停止运行等现象普遍。笔者了解到,有的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严重、长期得不到维修,除了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尽到责任外,主要是缺少维修经费;有些高层公共建筑产权复杂,物业管理费用难收,甚至没有设立公共维修资金。二是物业管理公司未履行职责。现代高层公共建筑内一般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防排烟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防火卷帘操作系统,有的高层公共建筑还设有气体自动灭火系统、雨淋或水幕系统、自动闭门装置系统等。且尽管全国开展了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但其人员的流动性较大,很难确保其工作的长期性。

1.4 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不高

人的安全素质、安全意识决定着事故发生的概率。从今年开展的高层公共建筑“打违除患”工作中折射出当前较大一部分高层公共建筑的管理者和大部分公民的消防安全素质均不高。一方面,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缺乏责任感,工作责任心不强。笔者在检查高层公共建筑时发现多数居住小区或公共建筑内的消防监控设备形同虚设,有监控报警系统瘫痪的,有消控室无人值班的,有值班记录长期空白的。另一方面,高层公共建筑的功能多样,用途广泛,公司、企业应有尽有。人员进出频繁,成分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引发火灾事故的不确定因素也相应增多。第三,高层公共建筑内居民的整体安全意识不强。

2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防控对策

2.1 把好建设工程消防源头关口

高层公共建筑存在的结构方面的火灾隐患,大多与建筑设计、施工有关。根据《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化高层公共建筑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确保高层公共建筑建设工程设计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为此,笔者建议可以具体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具体实施:

2.1.1 实行建筑设计师消防资格证书

对每个设计院应至少确定一名负责消防总设计的资证总工程师,实行建筑设计师消防设计资格证便于促进人员学习新规范,提高设计质量。对参与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设计人员,从建筑、结构、暖通、给水、电气等各个专业上划分资质等级,每年应参加国家统一的资质考试。而设计院出具的消防设计图纸必须经消防设计总工签字盖章方算有效。目前,福建省还未实行建筑设计师消防设计资格证,建议是否与省建设厅协调解决,共同执行。

2.1.2 严格实行消防专篇,自审制度

公安部30号令已明确规定,带自动消防工程系统的高层公共建筑等必须有消防专篇。因此,该消防专篇应有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等方面的消防设计内容,专篇应在初步设计中体现完善,并应由设计院完成自查自审工作,由设计院签字盖章负责。同时有关法规应进一步强化“谁设计,谁负责”,确定设计人员对所设计工程的终身负责制,以督促设计与自查自审不流于形式。

2.2 严把审核关

公安部1998年对现有专(兼)职建审人员实行了建审岗位资格考试;《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这些都说明了在相关法律规定中,有效实施的审核制度是降低建筑火灾的重要措施。

2.2.1 实行建审人员的相对固定,强化素质,最终走向职业化

公安部规定建审《上岗证》有效期五年,但现在真正能在建审岗位上相对固定干满五年的人员有多少?“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技术岗位也不例外。但建审工作是一项知识性与实践经验联系十分密切的工作,没有几年的打底工作,要真正搞好建审是不可能的。因此,建议加强这些人员的业务理论水平培训与政治思想教育,从而做到建审人员的相对稳定。为多种有利因素,可以同岗位性质换地点横向交流,但不宜换岗位频繁流动。

2.2.2 实施建筑审核工程师签字制度

传统的建审办法是,建设方将各设计阶段的设计图纸送来,消防部门出具相应的审核意见书,本人认为是否可以改一下这个传统模式。尤其是在施工图送审时改动与强化这一过程,施工图审查是整个设计审查中的最重要环节,而从审核程度上来说,这应该已是一个设计相对完善化的阶段(要是施工图仍问题很多,说明前期方案、扩初的建审工作根本没落实)。因此,建议实行施工图审查签字制度,对消防施工图纸,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工程师签字方可生效,消防部门才给予受理审核。

2.3 严抓施工管理

2.3.1 实行施工人员资质制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消防专业资质队伍承接,这一点已很明确。但实际操作中,施工队伍转手分包、换人施工等做法却很多,监管部门亦极难控制与管理,要真正控制这一点,建议可实行资质单位消防水、电施工员及施工管理员上岗制度,这样消防监督部门在施工检查中,可以有的放矢检查施工人员的《上岗证》,严格落实责任制,从而也就确保了高层公共建筑自动消防工程设施的施工质量,增加了建筑施工的安全性能。

2.3.2 实行消防工程施工监理制

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工程施工具有技术含量高、施工过程复杂的特点,因此,技术性的咨询指导工作亦就显得极为重要。建立消防工程施工监理制,即可在施工过程中监督施工质量又可以了解施工中的一些实际问题,特别是对一些隐蔽工程质量的把关极有益处。

2.3.3 加强建筑施工检查

高层公共建筑的火灾危险性表现在施工过程中则主要体现在装修阶段,现代综合性高楼,装修投资惊人,可燃物质数量巨大,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消防监督,一方面要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消防法规规定,控制可燃材质的使用,监督某些隐蔽工程中木龙骨、木框架的防火涂料处理,线路穿管敷设、有关孔洞的封堵等方面;另一方面要严抓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清理施工现场易燃可燃材料,监督施工单位采取封闭式管理施工,严格各项防火规章制度,施工现场严禁无关人员出入,施工人员一律佩戴统一标牌。

2.4 严抓后期管理

2.4.1 签订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移交书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必须确定专门管理部门专人管理,因此消防部门应及时签订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移交书,同时根据高层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签订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但据现在的调查表明,大多数城市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并未达到上述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仍处于无序状态。看来要做好这项工作,一方面要加大消防验收,检查的监管力度,适当地可强制执行:另一方面要提高现有维修保养资质企业的业务水平与人员素质,提高社会服务的能力。

2.4.2 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目前,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明文提出的建筑管理中需要经正式消防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的工种有:消防控制值班与管理人员和专职消防保卫干部;从实际情况看,一方面这些人员的培训率仍不高,另一方面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仍普遍不高,针对这个现状,我们应发挥培训中心的巨大作用,加强培训,提高他们的消防安全知识。

2.4.3 明确承租大楼的消防责任

现代高楼特别是高层公共写字楼出租率很高,几个单位共用一幢高层公共建筑的现象屡见不鲜,单一用户的建筑消防安全抓起来比较统一,而用户多而散的建筑防火安全管理就比较难。因此必须建立一个明确的约束管理体制。现有消防法规对楼层出承租方的消防责任只简单地规定为“建筑消防安全由出租方负主要责任,承租方负次要责任”这里对承租方的法律义务仍未严格约束,而作为出租方的甲方对承租监管的力度亦是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建议是否能出台《建筑出租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明确承租大楼的消防管理责任,使这些大楼的消防安全能有明确的法规保障条文。已经配置的消防设施,必须落实消防设施日常管理制度,建立专人管理维护,巡视检查,定期运转机制。

2.5 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高层公共建筑真正的防火体系核心在于自防。一般300平方米以内的空间依靠内部喷淋系统,300平方米以上的空间则需要消防栓。美国人45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水喷淋的灭火成功率为98%。高层公共建筑一旦发生火灾,感烟探测器能够及时发现,应急广播能够正常引导人员疏散,自动灭火装置能够扑救初期火灾,消火栓能够在灭火人员赶到时发挥作用,那样高层公共建筑就可以保证不发生恶性火灾事故。消防部门对高层公共建筑的工作重点,仍是力求建筑自身的消防设施妥善有效,只要高层公共建筑自身的消防水池、消防泵房以及消防管路等设施有效,相关人员具有足够技能,就可以将火灾概率和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2.6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火灭火能力

在我国,2006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规,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1992年公安部的《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中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火安全知识,掌握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情况,并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领导居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工作,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整改火险隐患。”公安机关消防部门以及高层公共建筑使用单位都应该把普及宣传消防知识、制定切实可行的灭火疏散预案作为一项保证消防安全的重要举措来抓落实,通过广播、图片、影视等方法,传播和宣传高层公共建筑防火灭火和紧急疏散逃生常识。各级各部门应广泛发动全民参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采用多种途径开展消防知识普及,把消防安全知识送到每家每户,送到老人、孩子和每个人的手中,以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第11篇

关键词:概算编制;设计经济指标;成本控制

1工程概况

东莞市某大型综合医院新院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129,975.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17,658平方米,其中地下室22,322平方米(地下室中人防面积7570平方米,战时中心医院面积6184平方米),地上部分95,336平方米。总床位数800床,日门诊量达3500人次。分别有门急诊医技楼、住院楼、后勤楼、学生宿舍、桥梁、平台、走廊及污水处理站等几幢楼。

该医院设计完成后,需编制整个项目的设计总体概算,因此此设计总体概算必须包括建安工程费、专业工程费用、建设工程其他费用、预备费等。而此设计总体概算作为设计、施工造价总控制的重要指标,亦是作为国有综合医院报地方财政局审批的重要文件之一。

2 编制大型综合医院概算,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控制

2.1建安专业工程分项方面

综合医院的设计,多分为综合楼、科研楼、垃圾站、太平间,如较大型的综合医院还会有后勤楼、宿舍等。而为了更好地控制概算成本,可以分成二种做法:一种是按单体楼进行指标控制,另一种按专业分进行指标控制。第一种做法的好处就是,按单体楼进行指标控制,可以更好地分析成幢楼的成本造价,有效地、宏观地控制单体楼的造价,在进行固定资产移交时,不需要重新估算单体楼的成本造价。地下室如为连体的,则地下室按一个总体来计算单方的造价,如非连体的,则按每一幢楼计算单方造价。第二种方法有利之处就是,在专业上可以从设计入手,控制成本造价,合理分配各幢楼的各专业的成本指标。虽然在设计时,各专业设计人员在设计前都有设计指标进行限制,但设计人员对材料、人工了解不够深入,因此,作为设计院的造价控制人员,在设计人员做好设计后,正确计算成本造价,能更有效地控制设计指标。

本项目是按专业进行编制概算书的。分别是场地平整工程、基础工程、土建工程、外墙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人防工程、电气安装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弱电系统、室内装修工程、甲供设备、绿化工程、桥梁工程、污水处理工程、道路标线工程、室外土建工程、室外电气、给排水及消防工程及专业工程等方面分别进行编制。在专业分项中尽可能分细点,以便更好地用概算指标进行前期经济指标控制。

大型综合医院在结构上是按照抗震设防重点设防类(乙类)进行设计,因此在编制概算时,其经济指标要比其它医院类的要高一些。

医院的智能化工程与住宅楼、商住楼又复杂很多,常见的有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应用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安保电视监控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排队叫号管理系统、医护对讲系统、机房系统、智能化UPS集中供电及防雷接地系统、消防通讯报警系统、行政办公自动化系统及公共广播系统等。其造价为2800多万,占建安工程费的4.5%,约240元/的造价指标。

该综合医院专业工程,在做建筑、结构设计时,此部分工程是由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设计的,但在概算中,此部分费用应列出。此部分专业工程分别是:手术室等洁净用房净化工程;放射、核医学装修;高压氧仓装修、医院气体系统;标示系统工程;直饮水点;物流供应及泛光系统等。 手术室等洁净用房净化工程包括手术室装修工程、重症监护室ICU、消毒供应等。放射、核医学装修分别有放射科室的装修、防护工程,其包括专业的防辐射门、窗,防护涂料等。医疗气体系统包括气体传输、中心供氧及医用其他气体管道等。此部分造价占建安工程总造价7%,约4500万元,约380元/的造价指标。此部分费用虽然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不高,但事实需要发生,因此在做概算时不能漏了此部分内容。

作为可进行甲供或甲购乙供或甲指乙供的大型材料、设备,如电梯设备、空调设备采购、太阳能设备、UPS系统、高低压配电设备、及发电机组等设备、主材,应单独列出。在选择此部分设备、主材的价格时,应根据医院的规模、地方政府对该项目的定位、财政支持等方面综合考虑。在编制概算初稿时应将此部分费用按高标准的要求进行配置,因为作为医院、学校、车站等特殊建筑物,对设备的要求是很高的,要满足使用功能的同时,还需要很高的安全性、维修率低、稳定性高等功能要求。而在该医院概算中,此部分设备的采购费用高达9200万,占建安工程造价的15%,约780元/的造价指标。

所有医院的电路要求是双电源配置的,因而在发电机组的配置上,要求更加严格。而对于医院需要安静的特殊要求,所以发电机组的环保工程要求亦相对需要高标准。在建筑、结构设计中,对发电机组的环保工程是未有设计的,因而在做概算时要把此部分费用考虑进去。

在编制设计概算时,必须将污水处理工程考虑进概算总价中。作为特殊行业,医院在运作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水,而此部分污水不经过处理排出市政管道内,必然会污染环境。污水处理工程必须包含土建工程、装饰工程、电气工程、给排水工程、消防工程及污水处理设备安装工程等。

2.2各专业经济指标方面

根据各专业的需求,结合综合医院可行性计划、设计合同中限价设计的具体要求,在设计前合理分配各专业的造价指标。在本项目中,首先将概算汇总表各专业工程按以往的经验值,先确定单方经济指标,如地下室土建按2000元/,门诊部综合楼土建按1300元/,住院楼土建按1200元/,学生宿舍土建按800元/,后勤楼土建按1000元/,垃圾站、太平间土建800元/等经济指标给专业设计工程师进行设计。设计完成后,进行概算编制工作,实际完成时地下室土建为2029.31元/,门诊部综合楼土建为1204.05元/,住院楼土建为1199.29元/,学生宿舍土建为998.51元/,后勤楼土建为198.42元/,垃圾站、太平间土建为1009.18元,与设计前的控制指标相差甚少,满足可行性计划及设计合同的要求,有效地从设计方面进行成本控制,使整个项目的可行性计划更具目的性、可控性。

2.3建设工程其他费用方面

在此部分概算编制时,需将建设单位相关的费用详列,如白蚁防治费、设计费、测量费、勘测费、可行性研究编制费、顾问公司服务费、监理费、造价咨询费、招标费、环境评估费用、地震安全性评估费、交通评估费、第三方检测费、消防检测费、临水临电报建及工程费、场地使用费、工程保险费、防洪影响评价费、施工图审查费及竣工图编制费等一系列的费用列出,并根据经验值进行评估费用。此部分费用约5000万元,占整个概算费用的7.5%,约430元/的造价指标。此部分费用涉及建设单位相关经济费用支出,在编制概算时如此部分的费用过少,而建安费用指标亦不能压缩的情况下,会导致整个项目的造价指标超出财政预算计划。

因此,在做概算时,须充分考虑此部分的造价,在正常合理的情况下,财政预算的造价控制才是合理的、可采纳的。

第12篇

第一条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

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日内,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日前。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签订租赁协议时,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安装单位应当自检,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并对检测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