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2 14:44:2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加强税收监管,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一、税收监管中会计的作用
1.会计信息在税收监管中发挥基础作用
会计资料是企业申报缴纳税款的基础,也是税务机关开展评估、稽查工作的重要依据。会计信息质量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征管质量,是因为税收监管过程实际上就是税法和会计知识综合运用的过程。在税收监管过程中,税务机关通过对会计信息的严格审核,来完成税收监管工作。其间,不仅要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查,还要对会计报表、来往账目以及其他会计业务进行查询,以便获得完整、真实的会计核算信息,据以计算、调整企业应纳税款。会计信息对税收的基础作用不容忽视。
2.会计应服务于税收监管
在我国税收监管体系中,会计信息对税收监管的作用尚未被充分认识,造成会计信息在税收监管中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从日常的税收监管工作看,税务监管有赖于会计的配合、协作。税务机关在税收监管过程中,需要不断获取、使用企业的会计信息,以满足税收监管的各种需要。纳税主体应对会计信息进行及时、准确、全面的披露,为税收监管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在不断提升纳税信用度的同时提升税收监管质量,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实现共赢。从目标定位看,会计重点关注经济主体资源配置,税收强调组织财政收入、利用杠杆调控宏观经济,两者目标的差异,使会计信息披露重点偏落在满足投资方、债权人的需求上,对社会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税收监管部门的信息需求重视不足。今后应加强这方面的制度建设,不断强化会计对税收监管的服务。
3.会计是税收监管的依据
会计信息并不是税收监管工作的开展目标,但税收监管工作的开展与会计信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税收合理性进行核算时,都会将会计凭证以及账簿等信息作为核查依据,来对税款缴纳情况进行明确。如果会计信息失真,会使税收征缴失去正确依据,造成税款跑冒滴漏现象发生,严重的还会侵蚀国家税基,影响财政收入,提高征管成本。
4.会计是税收监管的保障
税务机关对会计信息的分析判断,受到企业财务核算水平的直接影响,通过对会计信息的综合运用,税务人员可以逐步判断出纳税人是否存在着偷税、漏税的问题。要提高企业会计核算水平,不?H在核算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财务核算,而且财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为实施税收监管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二、税收监管工作强化建议
1.规范会计信息披露、保证会计适用性
所谓“会计信息披露”指的就是,企业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方式,以公开报告形式将重要会计信息移交给使用者。这一过程的核心,就是要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性。现在很多机构与部门,都需要企业进行会计信息披露,企业在对不同部门报送会计信息时,很可能会出于对自身利益影响的考虑,根据需要报送不同口径的会计信息。为了有效避免这一问题,税收监管部门应按照自身工作需要,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提出要求,进一步规范会计信息披露资料,在满足日常工作需求的基础上,达到提升税收征管、稽查质量,合理控制征纳成本的目的。会计准则制定时应对各方需求及时进行收集与整理,按照会计信息供求方共同认可的原则,对信息披露规范进行明确。这样不仅能够降低企业偷税漏税事件的发生机率,同时还能使企业以信息实用性为出发点来提供信息,有效避免形式化的信息提供。从而有效提高税收监管工作的开展水平,使会计规范更加符合经济适用性的要求。
2.协调会计与税收监管的关系
会计信息主体和税收监管主体依法协作,能够有效提升税收监管效率,降低会计违规事件的发生机率。作为企业运营成果的货币反映,会计应按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确认、计量、核算。在与税款相关的会计核算过程,出现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应当尊重税法的权威性,按税法规定进行确认调整。从提高税收监管质效角度出发,要尽力避免因税收和会计关系分离过大造成的税会差异。降低调整工作难度,减少因大量的政策差异而产生的调整工作。从优化监管体系的角度看,要不断适应新经济的要求,适时对税收制度、会计准则进行规范调整,保证税收监管工作有效落实。
[关键词] 个税申报;监管;博弈分析
[中图分类号] F810.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5024(2008)06-0179-03
[作者简介] 陈 坤,华东政法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金融监管,产融一体化。(上海 200042)
2006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年收入等相关个人收入信息。该办法出台以后,2007年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纳税者申报纳税的数量为137.5万人,远低于国家税务总局的预期,也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而且,在这137.5万人中,主要是工薪阶层,私企老板、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寥寥,那些被列为高收入人群相对集中的行业,申报人数也相对较少。虽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了应纳税而未纳税者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相对较轻的处罚并没有迫使应纳税者积极纳税。本文试图从博弈论的角度来探讨这种现象。
一、个税申报监管的成本和收益
从纳税人的角度看,税收会直接减少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增加纳税人某些经济行为的成本,影响其利润水平。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一切经济主体实施经济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在纳税人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条件下,纳税主体往往会采取偷、逃税款的行为,尽可能地减少纳税,以降低自身既得利益的“损失”或经济行为的“成本”。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偷逃税款的行为是有一定的风险的,这一定的风险从较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是否选择实施逃避税款的行为。因为,税收监管方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所以对于纳税人来说,其承担的风险就是由监管方制定的惩罚力度的大小及其对纳税当事人实施监管的可能性来决定的。这两种因素共同作用于纳税人行为的选择。
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监管的成本,包括监管制度设计和执行成本,以及因监管而带来的经济运行效率的损失。
税务机关进行税收监管的收益包括对逃税者所罚款项以及维护税收公平、公正、公开而带来整个社会诚信度和整个经济运行效率的上升。
二、个税申报的博弈模型
假定政府不进行税收监管,现在有两个纳税者A与B,两个人的策略是纳税申报与不申报,假设两人从此都纳税申报,有一个好的税收环境,大家收益都为10;如果大家都不申报,这时纳税环境恶化,整个社会税收收益降低,每人都为5;如果一人纳税申报,另一个人不申报,由于税收征收要付出成本,纳税申报者的收益2,而不申报者的收益8,该博弈的模型如下:
在这个博弈里,如果A选择不申报,B一定选择不申报,因为对于B来说,不申报的收益5大于纳税申报收益2;如果A选择纳税申报,则B选择纳税申报,因为纳税申报的收益10大于不申报的收益8;如果B选择不申报,则A也选择不申报,因为A不申报的收益5大于纳税申报的收益2;如果B选择纳税申报,则A选择纳税申报,因为A纳税申报的收益l0大于不申报的收益8。但是纳斯均衡(10,l0)是不稳定的,A与B两个合谋是不可信的,一旦一个选择纳税申报,另一个可能不申报,那么不申报的收益为8,纳税申报者的收益为2,最后的结果是两个人都不申报。这实际上是两人博弈的囚徒困境,两个人同时不申报结果是税收环境恶化和税收收入减少。
三、个税申报监管的博弈模型
市场失灵,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作为政府代表的税收监管方和纳税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从监管方的角度来看,对于监管方的外部监管,纳税人势必比监管方掌握更多的税务信息,他们可以通过各种隐蔽的手段减轻甚至逃避自己的纳税义务;对于监管方的内部监管,监管人员和监管局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这样,具体实施监管职责的人员就有机会接受纳税人的行贿,从而导致寻租现象的产生。
这里,我们只研究外部监管中的行为选择问题。从外部监管来看,纳税人纳税能力的信息是私人信息,税务机关难以获得,但税务机关必须征税,从而,在信息不完全对称和非对称的情况下,政府制定了各种税法和税收管理法。从博弈的角度来看,政府对纳税人纳税实际情况不完全了解,但拥有制定“游戏规则”的权力;纳税人对自己纳税情况比较了解,但必须按照政府制定的规则来办事。因而,我们可以运用博弈的方法和观点进行比较,可以更好地优化政府税收的目标。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真实个人收入的多少,只有纳税者自己最清楚。纳税人和税收监管者所掌握的个人收入信息是不对称的,纳税人具有信息优势。税收监管者当然可以通过检查的方式,了解纳税者的收入状况,但检查需要成本,且检查只能是短期的,另外,税收监管力量也非常有限,无法对每个纳税者都进行检测,因而要求每个纳税者真实披露收入信息,自动申报纳税。
如果纳税者完全披露自身的收入状况,将面临支付更多的税收,因此,许多纳税者有隐瞒收入信息的激励。这样,作为税收监管者,就是要设计一种机制,使纳税者能真实披露收入信息。于是,在纳税者和税务监管部门之间就形成了相互博弈的局面。这里,建立一个简单的博弈模型,分析纳税者和税收监管者之间就个人收入信息披露与否应采取的对策。
假设一家明确为高收入的纳税者,如果完全披露自身的收入信息,将支付数目为T的个人所得税金;如果纳税者能成功隐瞒收入信息,将只要支付数目为t的较低的个人所得税,但有可能被检查到,此时将要支付数目为M的罚金。M的支付与管制者是否检查有关。
作为管制者,如果不对被管制者进行检测,只能获得一个常规的收益u及社会效益E,E的获得与纳税者是否真实披露收入信息有关(披露了才会采取措施治理,否则就会被耽误)。如果检测,除获得上述收益外,还将获得罚金M ,同时要支付一个检测成本C,这里的罚金M 与纳税者是否披露收入信息有关。
设纳税者披露收入信息的概率为p(0≤p≤1),则隐瞒收入信息的概率为1-p。设管制者检测的概率为q(0≤q≤1),则不检测的概率为1-q。于是可建立如下的博弈树。
作为惩罚性罚款,t+M显然要大于T,惩罚才有意义;对于管制者来说,一旦检测,检测成本必然会小于罚金M。因此,上述博弈中不存在纯策略Nash均衡。现在来分析其混合均衡策略Nash均衡。
给定管制者检测的概率q,纳税者披露收入信息(p=1)和不披露收入信息(p=0)的期望收益分别如下:
πp(q,1)=-Tπp(q,0)=-t-qM
令上述两式相等,可求得混合均衡时的q值如下:
q*=(1)
q*的含义为,如果管制者的检测概率小于(T-t)/M,此时,
qM+t< Tπ,(q,1)π,(q,0)
那么,纳税者的最优策略就是不披露收入信息。如果管制者的检测概率大于(T-t)/M,那么情形正好相反,纳税者的最优策略就是披露收入信息。当管制者的检测概率正好等于(T-t)/M,纳税者可以随机地选择披露和不披露收入信息作为最优策略。
同样,给定纳税者披露收入信息的概率p,管制者检测(q=1)和不检测(q=0)的期望收益分别如下:
πG(1,p)=-C+E+(1-p)M+u
πG(0,p)=u+pE
令上述两式相等,可求得混合均衡的p值如下:
P*=1-(2)
P*的含义为,如果纳税者披露收入信息的概率小于1-C/(M+E),此时,
u+pEπG(0,p)
那么,管制者的最优策略就是进行检测。
如果纳税者披露收入信息的概率大于1-C/(M+E),情形正好相反,管制者的最优策略就是不进行检测。
当纳税者披露收入信息的概率等于1-C/(M+E),管制者可随机地选择检测和不检测策略。
作为管制者设计的激励个税申报者披露收入信息的机制,就是要使博弈均衡时的p值增加,即提高个税申报者披露收入信息的概率。这可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从管制者本身检测的概率看,均衡时的q值对个税申报者披露收入信息与否有很大的影响。根据(1)式,当T和t值一定时,q*与M成反比,也就是说罚金数量对均衡时的检测概率影响很大。当M足够大时,q*会变得很小,纳税者只要发现有检测的可能(即使这种可能性很小),就会选择披露收入信息作为最优策略。
考虑纳税者的收益:
πp(q*,p)=-pT+(1-p)(-t-q*M)
纳税者选择的p值应使上述收益函数最大化,经整理得:
p∈arg max{(t+q*M-T)p-t-q*M}
当M足够大时,t+q*M大于T,因而p值将向1靠近,即纳税者选择披露收入信息将使收益最大化。
实际情况也是如此,当罚金数量巨大时,纳税者隐瞒收入信息将面临巨大的风险,一旦被查获将会遭受严重损失,这也就是欧美纳税者在重罚下一般不隐藏个人收入信息的理由。
第二种情形,从个税申报者混合均衡时披露收入信息的概率看,(2)式表明,在检测成本一定的情况下,个税申报者披露收入信息的概率,与罚金M和社会效益指标E成正比,进一步说明了罚金数量的重要影响。现在来看社会效益指标E。E值可理解为社会诚信度,社会诚信度越高,纳税者为自己不诚信的行为所付出的代价越大,纳税者披露自己收入信息的可能性越大,对个税申报者的管制也相应更严格,此时个税申报者披露收入信息的可能性会在更严标准的压力下增加。另外,还可以这样来理解E值的作用,即纳税者对社会诚信认识程度影响纳税者披露收入信息的概率,当纳税者对社会诚信评价较高时,纳税者披露收入信息的可能性也会增加。
四、改进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对策建议
1.提高逃税的惩罚力度。如何有效地管制好纳税者,尽管经验告诉我们,惩罚性罚款是管制的不二法门,但是博弈的最优策略表明,只有一定数额的逃税罚金才可以起到惩治的作用,高额罚金不仅可以激励纳税者真实披露个人收入信息,为税收征管提供科学依据,还可以降低政府的检测概率,减少政府在管制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因此,以高额度的罚金管制纳税者应成为政府重要的管制手段。
2.降低征收成本,实现集中征收和统一稽查。降低征收成本的重要途径就是要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步伐。通过税收信息化促进征管模式的科技化。要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尽快联通各级税收征管网络。逐步把征管数据的应用领域拓展到税源管理、税收计划等方面,提高信息利用率。
建立数据信息处理的全集中模式,实现信息数据的集约化处理和高度共享,提高税务机关信息处理能力。
积极改革税款征收方式。积极开展多元化的申报纳税方式,同时提供便捷的税款缴库方式。在已有的申报纳税基础上,推行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电话申报纳税、数据电文申报纳税,将征收缴税的网点延伸到遍布城乡的银行、邮政单位。
健全税务机关的专业服务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服务,把一些有偿项目推向社会,推向市场,减少税收服务成本,规范和发展税务等社会服务,提高纳税人如实申报的能力。
同时,完善税收征管的统一稽查也是降低税收征收成本的重要途径。实现税收稽查的方法:一是科学确定稽查机构的组成形式。二是大力推进稽查职能向执法型转变。
3.通过制度建设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增强国民的纳税意识,除了必要的纳税宣传外,重点应在制度建设上。第一,要完善收入监管机制。第二,在目前的税法宣传中,不能仅仅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也应该增加对税收收入支出的说明以及纳税人权利的宣传。纳税者主体意识的形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义务纳税意识;另一个是纳税人对税收支出的监督意识。第三,要逐步增加整个国家的社会福利及社会保障,让老百姓切实享受到纳税后政府提供的优良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
4.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帮助纳税人准确了解自己一年的所有收入,在申报期间告知纳税人全年的各种收入。在目前的国情之下,扣缴义务人应该发挥更好的作用,不仅要出色完成代扣代缴义务,还应该帮助纳税人知晓其收入情况。
5.构建全方位的社会护税网络。在推进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过程中,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调动多方面积极性,加强社会协税护税。应加强部门联系和配合,建立当地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制度;与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建立信息传递制度,加强对纳税户的登记管理,防止漏征、漏管户的发生;通过金融机构及时了解和掌握纳税户的资金变动情况,坚决执行税款扣缴制度;与交通、建设、土地、房管等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及时掌握纳税户的生产经营信息;另外,还应与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在查处涉税案件时相互通报情况,共同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参考文献:
[1]董树奎.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的分析[J].中国税务,2003,(5).
[2]夏秋.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几点设想[J].上海财税,2003,(5).
[3]张守文.税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关键词:监督机制;模式优化;明确监管;内外监督
财政税收体制的监督是财政的监督机关为了保证我国整体的与财政相关的管理活动以及其他财政收入支出和分配活动与财政法律规范相适应,对国家财政机关和部门、社会群体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相关财政管理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监督、规范和改正。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财政税收监督能够完善财政税收职能、加强财政税收管理、优化财政税收环境、矫正财政税收行为以及提高财政收支资金的利用率。通过整体优化财政税收的管理监督机制,可以将各个部门的监督机制结合起来,进而成功的推动我国财政税收改革优化的发展步伐。但是目前,整个社会的市场经济并不是十分完善,受这些外界因素影响,我国的财政税收体制的监督机制还是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同时也不能完全与我国的国情相适应。因此,我国现在的重要问题是要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趋势的财政税收体制监督机制。
一、我国当前财政税收体制的监督机制
财政税收体制的监督机制需要在实行的过程中进行不断的优化完善,保证各项管理活动能够适应当前监督模式的目标和要求,从而加强对财政税收各方面活动的控制和管理,为财政税收整体在经济社会中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通过完善财政税收体制的监督机制,实现对经济活动的整体综合的管理和控制,为促进财政和税收体制的改革创新做出积极的影响。财政税收的活动优化和检查监督需要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形成一套有效的管理机制,从而为规范财政税收体制打下良好的基础。在这管理监督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对其中存在的错误行为进行规范和矫正,以保证整体的机制能够完美的结合起来。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社会的需求,积极的提出创新和优化的建议,从而在整体上提高监督机制的效率。当前我国的财政监督体系包括自动监督和自主监督两个方面,二者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督管理机制。这里既包括了中央对地方的监督,也包括了地方虽中央的监督,即形成了一个循环的监督机制,使监督者也是被监督者,使整个监督机制能够在财政税收体制中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二、我国财政税收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税收监督的法律规范相对滞后
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的经济,这种经济要求我们在财政税收的管理监督活动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但是从整体的市场经济来看,目前我国的财政税收在立法方面相对滞后,各地方部门的法律法规、行政规范的制定也不是十分完善和系统,而且中央和地方的财政税收制度之间的差别较大,难以统一和协调,甚至会相互引起矛盾和冲突,使整个监督机制的实行出现阻碍。我国一直以来也没有形成一部综合的、权威的专门的法律规定,来对整体的财政税收工作的监督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确的规范。由于财政税收监督工作的立法程度没有明确,因此对财政税收的监督就没有足够的法律保障,监督的方式和手段也受到国家的强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财政税收监督的像更加完善、深化的方向发展,严重阻碍了监督机制在市场经济中对财政税收的影响。
(二)财政税收监督的方式方法相对滞后
一直以来,我国的财政税收的监督范围大部分集中在了内部审计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收入支出以及中央财税支出的质量上:加强了突击检查和专项监督,减少了日常的检查;事后监督检查增多,事前和事中的监督检查较少;对财税的收入方面检查较多,对支出的来源和去向检查较少;对单一的环节和部门监督较多,对整体的和综合的资金使用监督较少;在各地方的财政税收方面的管理以及会计方面的质量监督方面也存在很大的问题。这些问题说明目前我国的财政税收的监督机制具有明显的差别对待和相对滞后,这样会使很多经济问题在成为事实之后才被发现,使违法的现象层出不穷,从而造成整个财政和税收方面的经济出现混乱的局面。同时,我国的监督部门机构较多,会经常出现职能的重复和冲突,在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还会出现一些少数部门受到利益驱使的现象,对监督检查出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使整个财政税收监督的工作难以规范,影响了各财政部门的工作效率。
(三)财政税收监督的信息化相对滞后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综合完整的财政税收信息体系,特别是在这个信息化和网络化的时代,信息手段的滞后导致了信息传播不及时,信息共享不顺畅,对财政税收监督的发展形成一定的阻碍。首先是财政部门和征收单位并未形成实时的交流,使上级的财政部门对地方的收支情况难以及时、明确的掌握。其次是整个财政体系中没有形成一种统一的核算网络,资金的预算和支出很难及时的反映的各级的财政部门。最后是因为没有科学技术的支持,财政部门的内部之间也难以做到协调沟通和及时监督,这样会使监督工作的人员在各项资金活动的检查上反复确认,大大降低了财政的工作效率。
三、如何落实财政税收体制监督机制
(一)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约束管理机制
针对当前财政税收监督工作的开展,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能够对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决策形成一定的限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其财政工作方式和内容,同时也能够保障财政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一,要将不同部门的不同管理模式进行有机结合,对财政税收部门的内部结构进行优化完善,确保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能够有效的进行。第二,要积极提高财政管理和监督方面的工作效率,所以在事前要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分析解决,在事后也要对工作进行客观的总结,并分析其中的问题和总结经验,从而避免在今后的工作中再次出现类似的问题。第三,要从多个角度分析财政和税收的监督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使各部门的工作都能够与财政税收的制度和体系相协调,并且同时在工作的工程中调整财政方面的法律规范,从而使整体的财政税收工作能够更加顺利且优质的进行。第四,针对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机制的制定,要积极的配合和相互适应,从总体的经济形势来进行调整,使工作和制度能够真正的有机结合。
(二)明确各监督管理主体的责任和义务
一个是要明确财政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在完善财政税收体质监督机制的过程中,首先应该要使各主体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样可以使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能够明确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此来确保财政工作的质量和工作效率,也能加强对工作的规范和管理。除此之外,还要注重对各主主体工作的研究分析,通过科学的分析,可以明确不同部门主体应承担的责任,进而引导相关工作人员做他们该做的事情,明确各自的分工,也能加强对整体财政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二是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和完善整体的财政税收体制的监督机制的过程中,应该既要综合考虑政府的预算,还要有效的发挥其拥有的职能。只有不断的在监督机制的实施过程中进行优化和完善,并加以实施科学的管理手段,才能积极的发挥财政税收体制的监督机制的作用,同时也可以为今后的改革提供有效的经验和参照。在国外,开展财政税收的监督工作还要充分的考虑内部工作的职能,国外一般都是通过不断完善自身的立法程序,同时优化该部门的监督管理机制,来推动整体财政税收的改革和创新,并在这个过程中提高监督管理的水平。所以,我们需要借鉴国外的这种方式,使政府明确自身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发挥在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同时也要建立起一套综合的法律规范,使监督工作能够拥有法律保障,也能使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
(三)加强财政税收的各项监督
如果想真正的使财政税收体制的监督机制更加规范,就一定要重视内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的开展,要通过加强对内部各部门等工作人员相关财政工作的行为监督和调整,还可以制定完善的法规制度使部门内部进行自身的管理,从而整体的促进监督机制的实施。同时,加强外部的监督和管理也是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的必要手段,但是还要注意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应该是各项工作与机制相协调,在协调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和优化。除了内外部的监督管理,财政税收的监管也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扶持,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不同的预算方法适当的调整各年度的政府预算,从而大大提升财政监管的效率。
(四)整体提高财税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
如果要使财政税收的监督管理工作能够高效的进行,以及提高财税部门的信息透明度和质量要求,就需要整体开展学习活动,使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断的积累丰富的财税知识,执行相关的财务法律规范,从而实现真正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除此之外,还要正确认识和理解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在整个财税体系中的积极作用,同但时也要知道当前很多企业的财务方面存在一些失真的现象。因此,我们不仅需要对监管体系进行优化和完善,还需要对其中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进行相应的提高,这样才可以总体上防止企业内部失真的现象出现,而且提高了财务工作人员的知识内涵和服务水平还能进一步促进财政税收的相关工作在市场经济中的发展。
四、结束语
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各政府或者各企事业单位都明确认识到财政税收体制的监督机制在整个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而只有不断的优化和完善财税的监管机制,才能够真正的实现财政税收体制的改革。但是目前来看,我国的财政税收体系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解决,当前建立的改革创新的目标不仅没有被贯彻实施,对应的财税体制也没有被协调完善,而且各级政府的监督机制也没有及时的建立起来,使财政问题一直没有办法明确解决。在监管机制方面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需要创新的地方也有很多,唯有一步步踏踏实实调整、优化、完善,才能使整个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
作者:曾艳 纪嘉 单位:大连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王瑶.浅析我国税收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思路[J].价值工程,2013(6).
[2]谢毅哲.基于创新思维的财政税收体制改革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19).
一、创新思路,强化措施,夯实基础
长期以来,受建筑项目生产周期长、建筑施工企业多而杂、内部管理不规范、工程项目流动分散等影响,建筑业管理一直是税收工作的难点和薄弱环节。今年以来,*县地税局以建筑业、房地产业和房屋装修业为突破口,选准工作切入点,借助信息化手段,规范税收管理流程,探索推行了"全程监管、电子控税"的管理新模式。
为确保这一管理模式的落实,*县地税局成立了建设工程项目税收管理领导小组,并在征收管理科设置了项目管理办公室,抽调2名精干人员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工作到位、管理到位。同时制定并提请县政府出台了《*县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县个人房屋装修税收委托代征暂行办法》两个文件,为建设工程项目的深入开展提供政策依据。
细分环节、规范流程、科技支撑、全程监控是这一管理模式的核心,其直接作用体现于地税局对辖区内建筑业、房地产业和房屋装修业的税源控管进一步加强,入库税收增长明显。通过对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开工、决算到房屋预售、发票开具以及房屋交付装修、缴费实行全程监管、电子控税,确保了税款的及时、足额、均衡入库。
自该办法实行以来,*县地税局对2005年以来全县已开工建设的64个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了重新登记,共涉及施工企业21家,项目部164个,经监控管理系统分析比对,清理潜在税源1000余万元。今年1-5月份,*县地税局建筑业、房地产业共征收入库营业税2486万元,同比增长66.5%。
二、主要做法
(一)建筑业管理严把"五关"。一是严把项目登记关。*县地税局通过加强部门配合和信息交流,切实加强源头控管。建设单位到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持相关资料到地税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办)办理项目登记和报验登记,"项目办"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建筑业税收监控系统。建设主管部门收到"项目办"开具的《项目(报验)登记证明》后,方可为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地税局综合治税办公室每月从县发展计划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采集建设工程项目信息,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信息内容传递到"项目办","项目办"对综合治税办公室传递的建设工程项目信息与项目登记信息进行筛选和比对,对未办理项目登记和报验登记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办"发现后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发出《办理项目(报验)登记通知书》,催促其办理。二是严把发票管理关。为强化以票控税,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时,必须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正式发票。施工单位使用发票时,若劳务发生地是其机构所在地,可自行开具发票,否则必须到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一律按规定征收税款,对违反规定取得和开具发票的行为,将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三是严把日常巡查关。建设单位主管地税机关的税收管理员要按照《*县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下户巡查制度》等要求,每月到所辖业户按照工程项目名称采集拨款、甲方供料等信息录入建筑业税收监控系统。施工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的税收管理员按照工程项目名称每季度采集施工单位预收工程款信息并录入建筑业税收监控系统。税收管理员在巡查中发现未办理项目登记的,将信息传递项目办,由项目办督促"漏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办理项目登记。四是严把税款征收关。监控系统及时将建设单位的拨款、供料、取得发票等信息与施工单位的预收工程款信息、每月耗用材料信息及征管系统中的发票信息、征收税款信息自动比对分析,发现少缴税款的,做出预警提示,由"项目办"调查核实后,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五是严把工程结算关。对于已结算工程,施工单位要及时到"项目办"办理税款清算,出具《清算报告》后,办理项目注销手续。建设单位收到《清算报告》后,方可支付剩余工程款。结算工程属于车间、办公楼、职工宿舍的,转入"两税"监控系统,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入房地产销售税收监控环节。
(二)房地产业管理做到"三个掌控"。一是全面掌控开发规模。*县地税局利用自己研发的"房地产销售税收监控系统",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录入开发项目"平面图",平面图详细注明小区的楼座分布、建筑面积和楼栋数量等,从而全面掌控全县房地产业开发规模。二是严格掌控销售渠道。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住房时,必须通过"房地产销售监控系统"录入房屋销售信息并开具发票,发票和房号一一对应,依据监控系统中的平面图可以清楚地监控该房地产项目每栋楼盘销售量,销售额等信息。三是及时掌控销售情况。纳税人每月将房屋销售、发票开具和银行存款本月发生额等信息通过纳税人无法修改的加密优盘导入"房地产销售税收监控系统",自动与征管系统中的纳税申报信息比对分析,对于少缴税款或房屋销售有异常情况的,发出预警提示,由税收管理员及时处理。同时,将房屋销售信息录入"物业公司税费征管系统"转入物业公司税收监控环节。
(三)房屋装修业管理坚持"三个明确"。一是明确个人房屋装修业委托代征对象。*县地税局利用自己研发的"物业公司税费征管系统",将房地产公司已销售的房屋信息以平面图的形式导入监控系统,物业公司据此代征房屋装修营业税。二是明确定额标准。按照营业税建筑业税目的解释,承建装饰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依据均应包含原材料价格和人工费用。对能准确提供具体装修数额的纳税人,可按实际装修支出款额计征,不能准确提供装修支出款额或装修支出款额明显偏低的,由代征单位按不低于地税部门核定的计税额进行计征。为此,*县地税局根据山东省预算定额标准,按照从低的原则,对全县房屋装修每平方米单位造价进行了全面测算。测算结果共分16项,其中1-15项分别为瓷砖、暖气、墙面等不同工程类别的单位造价,16项为单位综合造价,*县地税局据此确定普通装饰装修工程每平方米单位造价为177.28元,单位税额7.57元。这一标准税务机关、纳税人和委托代单位都已认可。三是明确代征流程。物业公司通过平面图可清楚地分辨出每户代征税款情况,据此加强日常巡视,对未缴纳税款的业户及时进行处理。
在此基础上,*县地税局继续延伸管理"触角",加强物业公司收费管理,房主入住后,物业公司要将每次收取的管理费信息、发票开具信息及时录入监控系统,同征管系统中的纳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对于少缴税款或情况异常的,发出预警提示,由税收管理员检查核实后及时处理。同时,物业公司还可通过该系统代征房屋租赁业税收。
三、几点启示
1、*县地税局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创造性地推行了"全程监管、电子控税"的管理新模式,使所有因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而发生的建筑业税收、房地产业税收、装饰业税收和物业公司收费全部纳入自动化管理,有效地堵塞了税收漏洞,提高了税收征管质量。县地税局结合实际创新工作的做法,值得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加以学习、借鉴。
关键词:苗木行业 税收征管 困境 对策
萧山作为花卉苗木产业的重要基地,花卉苗木种植户(以下简称苗木户)众多,约有1000多户,按工商登记划分,约96%为个体工商户、3%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2011年度申报的销售收入高达53多亿,其中免税销售额约为48亿。然而,苗木户的纳税遵从度较低、财务核算的规范性较差,这与其良好的销售情况不相匹配,进而导致税收征管面临很大的困境。
一、苗木户税收征管的困境
困境之一:实地核查中对苗木户所租赁土地的真实性难以证实,苗木户一般与众多农户签订租赁合同,仅凭合同上农户的签字,专管员无法判断该农户是否拥有土地的出租权,假使合同是一份没有真实标的的虚假合同,专管员更加难以做出有效判断。
困境之二:农业产品的自产与经销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征免界线存在模糊性,例如苗木户外购花卉、苗木种养一段时间,或者外购盆景养护一段时间再出售,这种既像自产又似贩卖的“特殊”经营现象是属于免税还是应税呢?政策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事实上,苗木户很少就这种经营业务申报缴税。
困境之三:苗木户的财务核算混乱,汇总开票时存在未附明细销售清单的现象;成本费用核算中往往缺乏有效的原始凭证,以无效收款收据或收条入账居多,甚至存在无凭证入账的现象;大额现金收支的现象比较普遍;账簿设置不完整,往往只有总账,并未设置存货明细账等重要的明细分类账。
困境之四:对可能存在的虚开发票现象无法监控,多开发票金额对于免税苗木户来说不会导致其多缴税款,但对于购买方来讲,却可以直接虚列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这种利弊关系极容易引发苗木户通过虚开发票来拉拢客户,导致国家税款流失。若购买方为机关事业单位,极容易引发。
二、苗木户税收管理困境的原因分析
(1)苗木户基本上是个体工商户,以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经营为主,因其销售额超标而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进行规范化财务核算的意识淡薄,而且以聘请兼职会计进行会计处理为主,兼职会计水平的参差不齐导致苗木户会计核算的良莠不齐;
(2)苗木户依据《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苗木作为一个特殊行业在执行通用会计制度的过程中,行业的特殊性客观上加剧了会计核算的难度,例如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缺乏明文规定、苗木成本核算不同于一般的工业企业等。
(3)苗木户的法律意识、税收风险意识淡薄,对大额现金收支、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4)税务部门的监控能力有限,仅凭国税一个部门想对众多苗木户进行有效监管,可谓独木难支。而且苗木行业点多面广、季节性强、经营分散、贩运业务流动性大,更加加大了税源监控的难度。
(5)苗木的价格没有全国统一的市场参考价,其价格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炒作性,难以通过价格对虚开进行审核。
三、加强苗木户税收监管的措施
(一)强化纳税辅导,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
首先,针对苗木户,加强与其经营活动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宣传,使其明确有关的违法风险,提升其对《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的遵从度;
其次,努力提升兼职会计的业务水平,通过与财政部门合作,发挥每年会计继续教育这个平台的作用,有针对性加强农业会计知识的培训。
(二)促进苗木户财务核算的规范化
首先,要求其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农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对于会计核算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国税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指导意见,例如明确增值税直接减免的会计处理、明确花卉苗木成本的计算期等;
其次,严格苗木户银行结算账户和现金交易账户的报备登记制度,核查其购销交易结算是否都在已备案的账户中进行,有无“账外”流转的情况。
(三)强化共管力度,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合监管
首先,通过与地税部门、当地政府、村委会等机构的联合行动,增强对土地租赁真实性的核查,对核查结果异常的苗木户及时做出相应处理;
其次,将大额的、可疑的苗木交易纳入稽查协查的范畴,针对苗木的购买方基本上是园林工程公司、房地产公司等,地税部门在对这两类公司的日常监管中,对千万元以上的苗木交易通过协查等方式,增加对购销双方交易真实性、资金流是否异常等方面的审查。当然,国税部门对开票数额过大的交易,也可通过协查函方式要求对方地税部门协查货物的真实性。
(四)强化行业管理,积极探索苗木行业税源专业化管理的道路
加强对苗木行业的全面调查摸底,结合税收户籍式管理,对辖区内的苗木种植面积、种植品种及市场销售价格等情况进行摸底,摸清行业征管现状,分经济类型、销售规模建立苗木行业税源档案。同时,要求苗木户按月报送进、销货登记台账、自种苗木登记台账,积极加强对苗木户的日常税收监控。
参考文献:
[1]郭建军,李文铭.花木扶疏难掩税收黑洞(N).中国税务报,2004-03-10
一、医药行业存在的主要涉税问题
(一)医药行业税负明显偏低
由于人们存在对医药行业日益增长的巨大需求,使得医药行业高增长和高收益性非常突出,据调查医药销售行业经营中实际进销差价率在20%左右,粗略推算整体增值税税负不低于XX%,而医药销售行业实际平均税负仅为XX%左右,其中有的企业几百万的销售额应纳税额仅为几千元,税负水平明显偏低,与医药行业市场潜力大,利润可观等特点不相应,存在明显疑点。
(二)医药行业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现象
医药零售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还比较规范,税务机关基本能核定月销售额。但医药零售业大多属定期定额户,不能提品进销存登记簿,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准确核定月销售额。即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存在帐外经营、有意隐瞒销售收入等现象,如现金收取货款不申报纳税、购进货物用于促销奖励应视同销售未申报纳税等。这些情况说明医药行业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现象。
(三)医药行业发票管理混乱
医药行业发票管理混乱,普遍存在未按规定领购发票,未按规定使用发票,明显违反了《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一是不开发票拒开发票,消费者购买药品通常不索要发票,就不开发票;消费者有时索要发票,找各种理由拒绝开具;二是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有的只填写名称和总金额,名称一栏只填写“药品”,无具体品名,数量和金额,很难从普通销售发票上看出具体商品的销售价格;三是滥开发票,有些单位购买的药品与收费单据上开具的药品品目不相符,有些明明销售的是日用品和护肤护发品,而在发票上开具的却是医药品。
(四)医药行业税收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税务部门对医药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现象,少数税收管理员长期没有更换,造成与医药行业关系逐渐密切,在管户过程中,存在巡而不查、查而不严、知情不报、以补代罚现象,极个别税收管理员甚至与医药行业互通信息,应付和蒙蔽税收检查。
二、医药行业存在涉税问题的原因
(一)医药行业经营者缺乏依法纳税意识
由于医药行业一直没有纳入规范化轨道管理,税法宣传力度不够,为数众多的医药行业经营者了解、掌握税法知识了解不多,不清楚如何计算税款和申报纳税。同时,部分医药行业经营者缺乏依法纳税意识,为利益驱动,产生偷逃税心理,钻税收管理空子,采取非法手段偷逃税款,给国家带来损失。
(二)医药行业税收管理滞后
医药行业经营形式的多样化和经营渠道的复杂化,给税务管理不断带来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医药管理体制未理顺。医药与卫生职能重叠,政策打架,医药市场竞争无序,引发管理混乱,给税收管理带来困难;同时税制也没理顺,医药经营征收增值税,医疗卫生征收营业税,对大量既经营医药又有卫生诊治的业户如何征税,标准不好掌握,国、地两税部门都可管可不管,不仅造成管理权矛盾,也极易发生漏征漏管现象。二是医药行业经营管理不规范。少数医药行业财务核算不严,帐务不实,造成对实际经营、现金、库存难以有效控制,其应缴增值税计算很不规范,很不准确,增加税收管理困难。三是医药行业小规模纳税人进货不易控管,销货无法掌握,直接影响到增值税的核算,从而造成税款核定数额普遍偏低、税收负担率低的现象。
(三)医药行业的经营特性增加税收管理难度
一是各医药公司下属分支机构较多,许多是个体经营者挂靠在其名下,名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实际是自主经营、自行核算、自负盈亏。多数个体医药经营者不办理税务登记,不申报纳税。二是医药公司与大多数商品零售企业一样,生产商或上级经销商会在销售额之外按销售数量给予经营者一定比例的平销返利,这部分返利就直接导致了税款流失。三是收款形式多样化,既有现金、银行卡,又有医保卡,各种收入形式存在不同特点,对税务部门来说不利于控管,税收管理难度比较大。
(四)监管部门职能协调不够
医药行业的监管涉及多个部门,药品监管是药监局,行政管理卫生局,税款征收是国、地税部门,虽然这些监管部门的职能没有交叉,但在职能行使过程中协调不够,尤其是医药与卫生之间政策不统一,各医疗机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造成事实上的征管困难。
三、解决医药行业涉税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税收法治建设,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
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税收法治观念,真正做到依法治税、依法征管。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突出宣传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增强医药行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引导和规范医药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要加强财务和纳税辅导,不断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督促有条件建帐的医药企业及时建帐,从源头上堵塞监管漏洞。要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切实增强为医药行业纳税人服务意识,规范纳税服务内容,完善纳税服务措施,简化办税程序,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要进一步完善协税护税机制,增进信息交换与数据共享,广泛开展综合治税活动,提高税收执法力度。
(二)加大税收控管力度,建立税收监管长效机制
加大医药行业税收控管力度,建立医药行业税收监管长效机制,税务部门要着重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对医药行业发票使用的管理。从药品经营企业“进、销”两个环节入手,抓住“发票”这一切入点,对使用发票、取得发票的程序进行控管,有效堵塞税收漏洞。要完善以票控税的制度,医药品在一级、二级销售过程中许多环节可能都不需要发票,有一部分直接收取现金交易,经营者收取现金后不开票也不入帐,财会信息具有更大的隐蔽性。税务部门在“以票控税”的基础上要完善财会制度,建立健全严谨的金融监管制度,压缩现金交易空间,管住医药企业经营的资金流。二是加强对医药行业零售环节收款形式的税收监管,协调医保监管部门,调取纳税人的刷卡销售信息,获取医药企业及批零业户的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测算纳税人的销售收入。
(三)严厉打击医药行业税收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税收秩序
税务部门对医药行业比较普遍的管理性违法行为,要及时提醒,使其做到管理规范。经提醒,长期不规范管理,拒不改正的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对医药行业偷、抗、骗税行为一经发生就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通过严厉打击税收违法行为,让违法者得不偿失;要对医药行业违法犯罪行为实行公开处理,真正做到处理一个,教育一大片。长期的实践证明:对医药行业违法行为一味偏袒、迁就、放纵,甚至对应缴的税款还要打折扣,就会使税务部门的执法处于被动,执法质量永远不高,难以形成医药行业自觉守法的氛围。
论文摘要:加强社会福利企业枕收管理,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在促进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税务机关必须明确税收管理的范围和重点,着重加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枕务检查等环节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认真把好税款退还的审批关。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业”(广告业除外)营业税的免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减征或免征等优惠政策。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践中执行得如何,直接关系到残疾人就业保障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笔者就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会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结合实践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认识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税务机关有无必要介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规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这就是说,凡申办社会福利企业的,除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及资料外,还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一般认为是县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设立。这项规定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我们知道,一般企业的设立是由工商机关审批登记,特殊企业除了工商机关审批登记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比如设立米粉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取得“经营卫生许可证”;设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样,设立社会福利企业也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审批,取得“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但是否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的确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众所周知,税务机关是税收执法机关,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是企业设立之后的涉税事务,对企业设立程序本身的管理,严格说来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换句话说,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之前的企业设立审批事项,税务机关一般不应介人。税务机关的职责是对与税收有关的企业事务进行管理;米粉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都涉及税收政策的执行,这些企业的设立审批均不需要税务机关介人,为什么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就非要税务机关介人呢?况且,即使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并不等于税务机关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据“设立审批”的决定给予退税;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条件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税的条件,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情况进行判定。“设立审批”不能代替日常税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税审批。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必要介人社会福利企业设立的审批事项。从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起,税务机关才开始行使税务管理的职能。
至于是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还是由市(州)级或省级民政部门审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许可法》实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里,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最好也放在县级民政部门,不要集中到省级审批,以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目前,有的省对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是由县、市(州)、省三级的民政、国税、地税审批,一共要盖九个公章,才能批准一户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有的省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和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盖五个公章就可以设立福利企业。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把福利企业的设立环节纳人税收管理是不适当的,为此,建议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现行社会福利企业设立审批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审批权授予县级民政部门即可,税务机关不介人设立审批。
思考之二: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税务机关应把重点放在哪里
目前,一些地方将社会福利企业的设立纳人了税务管理的范围,这给我们造成了一种错觉,似乎只要把好福利企业的设立关,税务机关就万事大吉了,结果税务机关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放松了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和退税审批。其实,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日常税收监管和严格退税审批,才是税务机关管理的重点。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税收监管,包括办理税务登记以及之后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务检查等环节以及退税审批环节的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推行,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要求税收管理员应当经常深人社会福利企业,了解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残疾人员的安置及上岗情况,辅导福利企业健全帐务,真实记帐,并写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的月度报告。月度报告是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社会福利企业能否退税的主要依据。因此,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工作细致不细致,了解企业的情况是否真实有效,对税务机关退税和社会福利企业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税收管理员肩负着税收管理的重要使命。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财务核算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必须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按规定设置“应交税金”明细帐,准确核算收人、成本、税金、利润等科目,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三)社会福利企业必须严格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必须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事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不得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发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进货物应当取得进项发票的,必须按规定取得,对应取得而不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处理;对取得的进项发票必须按期到税务机关认证,没有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五)加强税务稽查。社会福利企业由于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财务会计核算、发票的取得和填开、税款的缴纳等诸环节上可能存在管理的薄弱环节,甚至漏洞;税务机关也因为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有放松税收监管的思想。为此,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克服管理松懈的思想,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铁拳作用,加强对福利企业用工情况、货物购销情况、以及发票的取得、领购开具等情况的检查,督促福利企业严格财务核算,严格依法纳税。
(六)严格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审批。根据财政部《关子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199455号)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应报省国税局核准批复。虽然,报经省国税局核批增加了审批环节,有损行政效率,但是在税收管理信息化、网络化发达的今天,由省国税局审批社会福利企业退税是可以做到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减轻省级国税局核批福利企业退税的工作量,建议对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实行分级审批。比如对月(笔)退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市、区)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10—50万元(含)的,报由市、州国税局审批;对月(笔)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报由省局审批。同时,社会福利企业申请退还已缴增值税应当向县级国税局提供退税申请报告、退税申请审批表、已缴税款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及工资发放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县级国税局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退税申请及提供的证件资料,以及税收管理员写出的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残疾人员的安置、上岗及工资发放情况月度报告严格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对经审核符合退税条件的,县(市、区)国税局开具“收人退还书”,由国库部门按退税税种的预算级次分别从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退付。
目前,有的省份为简化社会福利企业退税审批程序,对福利企业的退税均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当然,由县级税务机关审批,的确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此,建议财政部将社会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税务机关;县级以上税务机关主要行使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监督职能,减少行政审批的具体事务。
(七)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对下级税务机关实施监督的权力。在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上,应当经常采取调查、检查等形式了解主管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及时纠正执法中的偏差,为加强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提出建设性意见。
摘 要 为了贯彻税收公平的原则,维护国家财政收入及其权益,将电子商务纳入税收征管体系是非常有必要。在分析了电子商务对税收宏观影响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税收 宏观影响
电子商务对于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重要作用。《电子商务“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到2015年,电子商务交易要突破18万亿元,发展迅速的电子商务对加强电子商务的税费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探讨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宏观影响及其因素,有利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实现健康持续的发展。
一、电子商务税收的必要性分析
1.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
据艾瑞咨询数据显示,最近十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规模呈几何数级增长,2012年比2003年交易规模增长了29.1倍(图1),如果不对电子商务征税会动摇国家的税基,并且会导致不公平竞争,因此,将电子商务纳入税收征管体系是非常有必要。
2.电子商务税收必要性的原因分析
首先,电子商务不应因为其交易方式的不同而成为其享受税收优惠的原因,否则将导致传统商务的税收负担远远高于电子商务,破坏税收公平原则。
其次,将电子商务纳入税收征管体系,不仅能够保证税 图1 2003-2012年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规模
基不被侵蚀,而且随着电子商务一同发展的其他产业会带来更多的税源。
再次,国际上电子商务比较发达的国家倾向于实行居民管辖权,居民管辖权严重侵蚀和剥夺了我国的税收和税收利益。因此,根据国家高于一切的原则,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是非常必要的。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宏观影响分析
1.电子商务对税收原则的影响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对现有的税收原则产生了一定的影响。税法的基本原则决定了政府对什么征税、征收多少、怎样征收等税制的基本要素。比如,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政策原则等等,只有为宏观经济政策的落实进行制度上的合理安排,才能引导我国电子商务更快更好的发展。
2.电子商务对税收要素的影响
税务机关只有在确定了纳税主体以后,才有主张其课税权的对象。在纳税环节,传统交易中可以提供交易双方交易额或确认交易双方的中介者(商、进口商等)消失,消费者直接通过互联网就可以与生产商订立并履行合同。而且无纸化的商务环境也使得电子商务活动难以追踪和审计,另外加密技术也加大了税务机关获取纳税人的交易信息的难度。从纳税期限来看,由于电子商务的隐蔽性、网络空间的广阔性、复杂性,电子商务交易的付款日期、收款日期、发货日期、收货日期无法像传统交易通过相关的交易凭证来获取。这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期限进行征税。
3.对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
首先,对我国现有的税务登记制度的影响。税务机关无法通过自己的税务登记资料获知纳税义务主体身份,也无法通过相关工商部门获取企业基本信息资料,从而无法有效地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纳税义务进行有效监管。其次,对我国传统的税收征管稽查方式的影响。由于电子商务多通过数据流瞬间完成,企业可以轻易地修改或者删除记录而变得难以可靠核实企业的真实交易情况。再次,对我国代扣代缴制度的影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双方超越国家和地域的限制,无需通过商等中介机构就可以直接完成交易,而在传统税收中发挥很大作用,节约征税成本,能更有效监管的代扣代缴制度的作用被极大弱化。
三、完善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对策建议
电子商务对现有税收征管制度造成了宏观影响,我们应当从电子商务的特点入手来完善我国的税收征管体制。
1.从信息流和资金流入手完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监管
电子商务环境下有“信息流”及“资金流”控制两种监管思路,“资金流”比较容易达到征税的目的。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完全依靠“资金流”对电子商务实现监控还不现实。因此通过“信息流”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监管也是一项非常重要和有效的手段。在目前国内的金融体系下,必须双管齐下。
2.确立电子商务征税权的归属
在确定电子商务征税权的归属时应坚持以居民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并重的原则。从税收实际出发,对于由外国输入到我国的数字化商品,应采用消费地征税原则,以我国作为征税地。从我国输出到国外的实体商品和数字化商品,应按照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子以免税,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竞争力。
3.选择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方式
我国应加强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纳税相关信息,以便于税务机关的征管和稽查。同时我国应加快税收电子化的进程,使用电子商务专用发票,同时以税务部门内部网络数据库系统为中心设立电子商务征管监控体系。建立针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制度,由税务机关核发给企业专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号。
4.加强税务机关硬件设施和税务人员电子商务的培训
为了适应电子商务条件下税收征管的需要,税务机关应该加大投入,培养一批既精通税务专业知识又精通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并加强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对电子商务的有效监控和税收征管。
参考文献:
[1]刘勤.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影响及对策.经济信息时报.2010.10.13(A06).
上半年,县政府成立了税收征管办公室,加大了税收稽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了税收宣传工作。为掌握纳税户的纳税情况,新开发了税源监控系统,实行计算机联网,全面摸清了全县5,848个纳税户的纳税情况,为调整县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打下了基础,提高了税收监管的能力。
2.调整支出结构,财政保障能力明显提高
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建立公共财政为目标,在支出安排上做到了有保有压,严格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的顺序安排支出,进一步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确保了工资按月及时足额发放,保证了法定、重点支出的增长需要。
3.深化财政改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一是加强了财政资金拨付管理,对纳入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上级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实行不同的拨款程序。通过完善拨付管理办法,把有限的资金用在了刀刃上。二是积极推进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上半年,逐步建立了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支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取得了新进展,在认真总结了去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又对先进地区的经验进行了学习,集中核算的软、硬件设施已经到位,为全面实行乡财县监管做好了准备工作。
4.加强非税收入管理,规范预算外支出行为
狠抓票据管理的源头,控制收入流失,加大了非税收入征管力度,强化土地出让、国有资产出让等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并及时进行稽查和督促检查,充分调动收费单位的积极性,做到了应收尽收。
5.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严格履行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程序,出售资产实行竟价上市拍卖。监督国有企业资产出售后的资金使用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售后上缴财政数额,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统一核算后,帐物分管的状况,重点加强了对各单位、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真正做到帐物相符。
1.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制
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依旧是沿用传统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与规定,并未开设新税种。2014年至今,出台了一些规定,但只是在之前的“营改增”税收基础上,将电子商务中一些小型微利企业的减税政策加以落实,并未制订新的关于电子商务的税制。
2.电子商务税收与主要税种
(1)增值税我国目前征收增值税是采用的抵扣制,即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众所周知,增值税是流转税,它是针对商品在各个流通环节的附加值征税,商品的流向应与资金流向相符。但是在电商模式下,资金流向是从消费者—电商平台—企业,物流配送却是企业—消费者,两者流向有了不一致,导致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进行确定时,不能精准确认销售额,引发增值税的税收流失。(2)关税海外代购在电商平台上随处可见,成为一种普遍流行的买卖方式。海外代购就是以电子商务为载体,将一国的商品通过个人(各国允许携带一定重量的物品出入境)带到其他国家销售,且不需要缴纳关税,这是电子商务的一大趋势,利用其全球化的特性,对关税造成了冲击。(3)企业所得税电子商务平台的开放性促使众多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通过平台进行交易,形成了B2B、C2C等商业模式。商家在进驻时,只需要进行注册审核就可以了,并且还可以通过平台的各种活动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和名气,所谓“网红店铺”就是这样来的。这不仅可以增加销售额还可以吸引消费者,但是企业所得税是根据境内企业的自身经营所得计算纳税额,电子商务的开放性和全球性让税务机关很难在网络上准确判断企业的纳税额,甚至是否是境内企业也难以判断,导致所得税流失日益严重。
3.C2C电商的税收征管
在B2B的运营模式下,因为企业之间的交易量较大,还有进项税抵扣的需求,所以采购方会要求销售方开具相应的发票,双方企业都根据发票入账,按照正常的税收政策缴税。目前火热的京东、淘宝等电子商务平台主要是采用B2C和C2C两种模式。一些个体商户,并不会因为线上交易而开发票,再加上刷单现象的存在,不缴税和少缴税的情况普遍存在。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的对国内一家大型电商税收研究报告显示:在电子商务平台B2C和C2C两种模式的商户中,从家电、家具、服饰、食品饮料、图书、酒类和护肤品这7个行业中各抽取了210家。经测算,在2015年,C2C电商与传统的实体商铺相比,少缴了436.6-614.33亿元的税;2016年,少缴了531.53-747.92亿元的税;根据估计和发展状况,预计在2018年仅仅是C2C电商的少缴税数额可能会超过1000亿元。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1.税收体系不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时展的产物,在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及相应企业进行税务稽查的时候,电商经营者很可能利用信息技术对交易记录进行篡改,使得税务机关无法确认交易对象、交易金额等影响税收征管的信息,大大增加了税收工作的难度,这一现象表明现行的税收体系不能完全适应这种新兴的商务模式。
2.征收管理困难
税务登记是税务管理的依据,税务登记是税务工作的重中之重。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税务征收权力的时候,是依靠税务登记来对纳税人进行合理、准确地征收管理。而目前盛行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只需缴纳网站注册费和平台的经营费,就可以进行日常经营活动,根本不需要工商行政注册和税务登记。这种新的交易方式出现,打破了传统税收管理准则,税务机关根本没有办法掌握电子商务平台上的经营者交易经营信息。另外,电子商务这一交易方式都是用网络数据进行记录,根本没有纸质凭证记录、留存。而且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付款不仅仅是传统的网上银行,还有越来越多的第三方支付,税务机关无法使用通过以前传统银行交易记录来稽核的监察方法。电子化信息容易被篡改,根本无法作为传统纸质信息审计的依据,税务机关进行查账工作也难度很大。
3.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不公平
在电子商务模式下,许多个人都可以通过淘宝等C2C平台注册,进行个体经营,这种方式可以免于进行工商登记,这部分商户处于监管之外,导致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不公。根据资料显示,在2017年11月11日,淘宝网的营业额高达1682亿元。若按5%的征税率,可征收84.1亿元的税款。但在所有交易量中,50%以上都不在电子商务税收监管范围内,绝大部分淘宝商户不用交纳税款。这些现象对高端或者中高端的品牌跨境电商有了不良影响,使电商税收征管存在不公。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和建议
1.完善相应的税收管理制度
在电子商务日益发展的今天,必须要借助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针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特点,进一步明确规章制度,为税务机关在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过程中,提供正确、完备的法律支撑。从税收征管法律来看,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并不利于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因此,在今后的税收征管过程中应该双管齐下。一方面,进一步规范电子商务网络注册,借助相应的规章制度,积极宣传,提高电子商务交易中所涉及相关法人及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规范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统一的财务软件及设置第三方程序。在这种方式下,税务机关可以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有效地监管,保证对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的有效实施。
2.进行技术升级,开发新型税收技术软件应对电子商务税收
税务机关应当在明确电子商务税收基本要素前提下,运用一定技术手段,来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监管水平。前期通过与相关单位,例如银行、海关、工商行政中心等的信息沟通,确保这些单位与电子商务企业的信息连接;中期可以通过这些单位的信息共享来链接电商企业;后期可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有能力的信息科技公司,授权他们设计针对电商企业的税收监管软件,对电商企业进行统一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进一步增强税收机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
3.建立有效的电子商务税务协查机制
目前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是依靠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来完成的,在电子商务领域,仅仅依靠职能部门的合作是不够的,就电商行业的广覆盖性,还应当加强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或者和物流企业的合作。在税收体系中,一些电子商务企业谋求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替传统的银行进行交易,这样就不会受到税务机关的监管。因此,在实际税务监管中,可以在物流企业、第三方支付平台等获取电商企业的真实交易信息,这样来核查纳税人递交的纳税申报真伪,防止因纳税人的隐瞒而导致税收流失。
4.对纳税人的税收征管鼓励
在现行传统税制中,通过纳税人的会计资料的完整、健全程度和年销售额来确定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但在线上交易的实践中,这些个体经营者通常没有健全的会计核算资料,销售额也不会很多。所以,应当考虑这些个体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的实际状况,在对他们进行征收管理中,尽可能地提供便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征管的同时,利用税收方面的优惠促进C2C模式的发展。
关键词:建筑业;土地征收管理;税收管理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腾飞发展,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有了进一步增长。但是,由于建筑行业所具有的诸多特殊性,因此给税务部门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很多问题。所以,解决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是当前税务部门面临的首要任务。
一、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收管理中的问题
(一)税源狭窄,有的工程项目监管不到位,造成了大量税源的流失
传统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模式的建设,只注重对施工企业的管理,精细化管理的建设却没有被重视。税务机关通过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等信息的收集,只能在整体上把握其成本费用、收入、税费等资金的流动和其他财务指标。但是对具体建设项目的税收是难以很好把握的,造成大量建设项目税费收入管理的缺失。而且,即使是在纳税申报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他们也只申报和支付其人工费收入的税费,逃避掉了材料供应方和提前竣工等其他应纳税项目的税收。亦或是,由于监管力度不到位与产业公司的逃避,从而造成税源流失。如在2006年的视察过程中,税务机关发现一家建筑公司在开展的两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一个污水沟槽公园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中,公司仅对税务部门上报了商品房土建部分的收入,而其他收入并没有进行纳税申报。
(二)税源监管控制力度不够,手段过于粗放,偷税漏税问题较为严重
目前,税务部门专业化程度不够高,监管流程不够完善,大多采用“一票征税”的方式,还仅仅停留在对发票代开监督的实施上。施工建设单位有时出现不申报、申报不实甚至零申报现象,即使税务部门掌握建设单位的整体运作,但对个别项目的价格是不能准确把握的,由此造成的税款滞后以及流失的情况是很严重的。有些施工单位因财政困难等因素,常常采取用物料、房屋财产或车辆的所有权抵债,而对这些抵债的实物,建设单位往往不计入相应的账目里,这样就形成了资金的账外循环。
(三)缺乏部门协调机制,监管力度不够,执行税收政策困难
税务本应该是一个工程项目,从招标开始就应该邀请税务部门参与,让税务执法部门从头到尾进行跟踪管理,等工程招标结束后,发包方应主动主动督促建设单位去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纳税资料,税务机关才能进行“一户式”管理,从而使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但是目前在施工管理的早期阶段,有关的法律并没有明确地赋予税务部门参与工程前期的权利,导致税务主管部门不能跟踪项目的招标、启动、投入资金、以及承包等相关情况,这严重地阻碍了税务部门作用的发挥。税务部门只能在后期通过调查、观察、检查等方式了解详细情况,这就难免发生等到施工结束,税务部门才开始进行调查,这种滞后性管理使得税收工作变得非常被动,导致严重的税收流失现象。
二、根据建筑业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探寻合理的对策
鉴于以上对建筑业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分析,笔者认为应加强建筑业税收监管,规范建筑业税收秩序,可以通过以下几个途径:
(一)以税法宣传出成效,有针对性地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规范今后建筑行业征管
税法的宣传工作应该从税源的宣传抓起,可以通过用案例来诠释税法结合走访约谈等形式来对建筑业税源进行宣传。首先,税务部门可以把自身收集的各种有关税务问题的案例加以介绍分析然后汇编成册,使读者能很容易地理解接受。此方法亦可利用电视广播、计算机网络等现代传媒或配合传统的工作人员普法进行有效地税法宣传,扩大其影响范围。同时,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尤其是项目责任人的普法,向建筑工地发放宣传材料向责任人讲清纳税光荣逃税可耻的后果,使得项目负责人了解相关法律,并能够自觉主动的守法,形成主动纳税的共识,尽可能的从根本上从源头上减少偷税漏税。其次,还应该派专业的法律人员,对建设单位管理财务的人员进行税法宣传。使得纳税人很好地认识到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形成自觉纳税、社会协助纳税保护纳税的良好风气。对于重要的税源,可以通过上门走访或约谈的形式,一方面,要善于倾听纳税人的建议和意见;另一方面,要善于利用语言艺术引起纳税人关注。依税法宣传出成效,通过对税源有针对性的税法宣传,从而规范建筑行业的税收征管。
(二)适应当前新形势,转变传统征管观念,创新税收管理方法
征收管理建筑业的营业税,要把“项目登记”与“票管税”结合起来,已解决税源监管和税款征收问题。建设项目签订合同后,由纳税人办理《纳税登记》,根据该项目的价格申请缴纳营业税。申报纳税时,必须带齐相关手续,如《纳税登记》、纳税申报表、《完工明细表》等到相关地税部门登记纳税。与此同时,要求建设单位纳税人在进行完工结算时,须开建筑行业专用发票;施工单位在结算和支付施工款时,也必须以建筑业专用发票作为凭证。最后把发票交由相关税务部门保管,执行监管代开的制度。这样,一方面,杜绝了一些纳税人连续欠税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阻止了小单位使用零散发票偷税漏税的情况发生。以此,控制建筑业税收的来源。
(三)控制税源,协助配合,综合治理
鉴于行业特点,遵循“税源控管、协助配合”的征管理念,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建设项目从招标开始税务部门就要积极参与,并从头到尾进行跟踪管理,等工程招标结束后,发包方应主动主动督促建设单位来税务部门办理相关纳税资料,税务机关才能进行“一户式”管理。在当前的新税收管理模式下,可以有效地使税收管理工作信息化,建立信息网络连接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建设局以及工商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可以与建设局协商,将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实现共享,实行登记管理,从而牢牢的控制税源;强制总承包人履行代扣税代缴税的义务;对于一些大型项目可以委托投资方根据施工进度征收税款,同时要密切与审计部门的合作,当工程结束时审计代扣建筑税收。另外,税务主管机关最好对建筑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合同标的低于五百万的建筑项目和所有的房地产建设项目要实行与监管;合同标的五百万以上的建设项目可以实行季监管。真正合理有效地实现控制税源,从根本上形成信息共享、部门职能协作和有效地控管模式,把握建筑业税源的信息,加强和促进建筑施工标准化,使建筑市场进入良性发展轨道,保证税款及时入库。
(四)设立专门的建筑业税收征管机构
税务机关可设立专门机构,如建筑业和房地产所,专门负责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工作。同时还建议聘用专门的护税人员,在不影响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一人一个或多个对各个建筑项目进行实时跟踪,适时掌握各个建筑项目的进展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设立专门的建筑业税收征管机构和护税专员运用行业化管理模式是科学的。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说,这样可以解决一个建设单位向多个行政区域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的麻烦。而从税收者的角度来说,可以有效地减少征管漏洞,进一步减少偷税漏税的现象。
总之,我们应该在现行税收征管体质下积极落实各项管理要求,同时优化现有监管资源,加强各部门合作,切实搞好税收的各个征管环节。以提高建筑和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精细化、科学化的水平,并且充分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职能,促进建筑和房地产行业的稳步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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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岳继云.建筑企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经界(学术),2009(11).
[论文摘要]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的关系既紧密又独立,二者相互支持而又有着不同的目标、原则和业务规范。国际上存在两种税会模式,我国的税会关系经历了由统一到分离的过程,现行的税会分歧状况给实际工作带来了一些问题,研究二者有效协作的方式成为解决问题的一个可行思路。
一、税会基本关系及其模式选择
(一)会计与税收的基本关系:会计和税收作为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二者之间的关系既紧密又独立。相比而言,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而又影响到宏观领域,而税收立足于宏观层次而作用于微观领域,会计直接面向企业但也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相连,而税收首先基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对具体的企业实施征收管理。会计目标是会计制度的起点,进而决定会计制度中的核算原则和具体处理程序。
(二)税会关系模式选择: 从世界各国的税会关系的处理实践看,按照其所依据的宏观与微观经济理论的不同,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分离和统一两种模式。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税会模式一般侧重于二者的高度统一,税会职能的发挥强调为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控制服务,会计准则通常也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强制执行,而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的税会模式则往往是分离的,我国税会关系的选择更倾向于分离模式。我国会计制度体系的建立是在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完成并不断修正和完善的。
二、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关系的演进历程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下,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一般只需对政府负责,无论盈利还是亏损,一切都是政府的。因此,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目标基本上是一致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挂钩,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大体保持一致。同时,企业也从方便的角度出发,以满足税务当局的要求为其会计处理的基本出发点,尽量避免或减少由于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要求的不同而需单独解释的内容,进而按照税收法规进行会计处理,而非以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为主要目的。而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税利都是分开的,税是对政府的义务,利润是投资者所拥有的投资收益,不仅如此,两者还是矛盾的,税缴多了,利润就会被抵消。
三、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分歧给现实工作带来的困局
在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各自都在进行积极的国际协调,这一发展趋势加速了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分离,由于分离所引起的二者差异的日益扩大,也带来了如增加会计核算成本、诱发避税动因、甚至加大整个经济改革成本等方面的不利影响。
(一)从企业角度来看:1.纳税调整复杂,难以准确地计算应纳税额,加大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企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时,会计核算应当依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的规定进行处理,纳税时要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中的要求进行调整,而现行会计制度与税务法规的差异较大,纳税调整的项目增多,增加了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同时调整业务的复杂性也增加了纳税调整的难度,有时同一笔业务要调整多个税种,如视同销售业务既要调整增值税,又要调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还要调整所得税,甚至还要调整消费税;有时同一笔业务既要调增,又要调减,如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需重新计算折旧额,同时需采用税务制度不允许的折旧方法;有时相同性质的业务,调整方法不同,如资产评估增值应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调整,即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资产评估增值、因清产核资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和因股份制改造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2.增加企业的涉税风险。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存在着大量的政策差异,进行调整时难度很大,纳税人往往由于理解的偏差,造成计算错误,面临被处罚的风险。特别是2000年相关法规确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体系”,纳税人填报的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异常复杂,其结果造成一方面纳税人常填报失误遭到处罚;另一方面为了正确填报,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甚至有偿聘请税务,加大纳税成本。
(二)从税收机关的角度看:1.会计信息复杂化,增加了企业规避税收监管的可能性。由于企业会计核算与税务核算的分离,必然导致二者对收入、费用、损益的确认和计量产生较大差异,企业可以利用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采取各种方式规避税收,有些特殊业务,如企业并购、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等,在会计和税收方面都缺少具体的业务准则进行规范,甚至某些处理还存在规制的空白点,这极易使纳税主体产生逃避纳税的动机。2.征纳双方容易引起争论,并且难以仲裁,增加了税务部门的征管成本。企业会计制度对已发生的新经济业务及能预见的新经济业务参照国际惯例作了相应的规定,而税法的改革滞后于会计制度的改革,对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可以计入成本费用的,且并没有规定其限额或比例的,税务制度却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或不可以确认其收入或费用,这就会造成按会计制度核算是正确的,但由于税务制度尚未明确而难以辨别,如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对或有事项确认或有负债,而税务制度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就容易引起争议,尤其是税务制度未规定可以或不可以做的事,就难以仲裁。
四、协调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建议
会计改革与税收改革总是相伴而来,会计和税收都要适应经济发展和经营的现实需要而各自作出相应的调整。但一般而言,会计制度较为先行,尽管由于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协调要求,税收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极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协调;另一方面,会计制度一定要关注税收监管的信息需求,在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中发挥会计对税收法规的信息支持作用。
(一)加强政策制定者间的合作:会计和税收的法规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订和执行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部门间的沟通合作是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的会计制度是由政府制订的,两者之间的沟通具有优势。可行的做法是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在法规出台和执行过程中进行联系、宣传,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协作的有效性。而且我们在制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税收制度及其他相关经济制度时,应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开展相关课题的研究,广泛吸收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集思广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反复论证,使制定的制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使它们更加科学、合理、可行,减少相互间的矛盾。
(二)根据不同的差异类别采取不同的标准导向:对会计处理比较规范的业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要使税收在坚持自身原则的基础上,与会计原则作适当的协作。如捐赠的处理、融资租赁的划分标准、资产减持的处理等问题,税收法规应注意与会计制度的主动协调,以减少业务差异、降低纳税人的核算成本。另外,对于我国会计处理还不规范、甚至存在规制空白点的业务类型,首先要规范和完善会计制度的建设,并同时考虑与税收的协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