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金融资产定价方法

金融资产定价方法

时间:2023-06-12 14:44:4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金融资产定价方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金融资产定价方法

第1篇

摘 要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发展,我国金融市场正在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现状进行一系列改革,而其中利率市场化就是这一金融改革浪潮中的一个重要一步,利率市场化影响到了金融系统的各个环节,尤其是对金融工具创新的影响比较大,因此对其研究也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关键词 利率市场化 金融工具创新 影响

随着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必然会带来金融创新,而证券化就是金融创新的结果之一,而金融工具的创新在这场金融市场创新变革中就显得异常的抢眼。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经济发展的国际化程度在不断的加深,我国也在积极的应用国际市场上先进的管理方式,对金融工具的创新也是一样。在我国,金融工具的创新受到很多因素的应先,尤其是利率的市场化程度,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利率市场化的研究。

一、金融定价原理及利率

金融工具就是一种能够在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的金融资产,而金融工具的形式不同,它们所承担的金融风险也是不同的。在金融工具创新过程中,金融资产定价又是一个重要环节。金融市场通常都是存在一定风险的,而利率风险是金融资产所面临的市场风险中的基本形式,同时利率收益是任何一个金融投资者所追求的最终目标,所以,金融资产在定价时要充分考虑利率的因素。

1.期权定价

期权是一种衍生的金融工具,它能够实现套期保值并且转移金融风险,所以,对它的定价一直是金融界关注的重点。期权定价的研究方法通常分为风险中性定价法以及二叉树定价法等,其中二叉树定价法所表示的是期权定价原理,由于期权是一种衍生的金融工具,所以其价值就可以通过标的物股票的预订价、价格等情况以及当时所处的市场利率水平来进行决定,正因如此,标的物股票再加上无风险证券就可以实现期权的复制,因此,二叉树定价对期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2.期货定价

因为我国实施了利率市场化,所以原来金融工具的风险和收益都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而我们所进行的科学预测就会受到这种不确定性的严重影响,也会导致资产出现不确定的损失,因此,具有保值性的金融工具创新就显得越来越重要,那么期货与远期就是这样一种金融工具。

二、利率市场化条件下的金融工具创新

1.金融工具创新影响因素

首先,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加入国际市场步伐的加快,我国进行金融工具创新也是势在必行。其一,是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发展,所以,各个银行都在积极创新,这是金融工具能够实现创新的动力源泉。其二,银行也发展的市场竞争空前的激烈,再加上外资进入带来的压力,导致银行机构不得不面对风险参与竞争,以此来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所以银行机构必须进行经营方式的改变,也就带动了金融工具的创新。

其次,在影响金融工具创新因素中,最重要的因素要数利率市场化。第一,利率通常都是资金使用成本的基准,也是资金的时间价值。那么,如果利率水平受到国家调控的管制,那么,就会导致整个金融市场创新形势受到极大的束缚,因此,利率市场化就实现了金融市场的自主创新,自由空间变大。第二,金融资产定价与利率的关系是异常密切的,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不论是债券、股票等原生性的金融资产还是期货、远期、期权等衍生性的金融资产,其资产的运行和定价都同市场的均衡利率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利率如果在非市场化的条件下,那么利率就呈现一种僵化的状态,将无法灵活的反映出市场上的资金供需关系,也就不能够作为金融资产定价的基准,因此,我们国家所实施的利率市场化极大的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扩大了发展空间。第三,金融工具创新是需要一定技术支持的,而金融资产定价就完全可以成为这一技术支持。如果金融资产的价格失去了客观性,那么新金融资产将很难正常运行。

2.利率市场化对金融工具创新影响的表现

我国实施利率市场化之后,原来的金融垄断现象就被彻底的打破了,新一轮的创新竞争将会在金融业中重新展开,市场竞争让他们认识到,先进的服务手段、金融工具对客户需求的满足程度等都是他们在激烈竞争中求得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利率市场化实施之后也会将国有企业中这种只考虑企业资金可得性而忽视企业资金投入成本,从而不计成本的随意获取银行资金的状况彻底改变,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企业的制度改革,实现企业和银行的密切合作,共同创新金融工具。

利率市场化实施后,银行存款和贷款之间的利差将会缩小,而中间业务收益比例将会逐渐增大,中间业务所使用的金融工具将会持续的创新出新的形式,金融工具创新渠道也会被扩展,最终会形成在中央银行调控下的商业银行微观收益工具以及金融资产合理定价的统一整体。

3.拓宽金融工具创新的途径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要想进一步推动我国金融工具的创新,我们必须加快我国金融市场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首先,遵循市场运转规律,构筑新型利率体系。其次,要按照经济利益诱导的原则进行利率体系构建。再次,向国际市场靠拢,实现利率期限的拉长、利率档次的简化,利率结构系数的规范等。最后,还要重视对利率市场化过程中相关的配套经济以及金融进行改革。

三、结束语

利率市场化是对我国金融市场价格机制的形成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而我国金融工具创新将会在市场化条件下不断的开展,新型交易产品会将会不断的出现在金融市场当中,同时金融工具的创新业会为金融也的发展带来新的方向。所以金融市场主体要不断研究利率市场化条件下的金融工具创新途径以及方法,为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王临彦.金融工具创新的优点以及思考.现代商业.2007(23).

第2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不良资产 处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不良资产是现代商业银行发展中的必然产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已经超出国际平均值,且已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带来了较大风险。在很长时间内,不良资产将是我国金融行业需要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目前我国实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近年来,各地大大小小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陆续成立,并且逐渐实现了商业不良资产处置的商业化和专业化。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中仍然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尚未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不良资产回收率。

一、金融不良资产的含义和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不良资产的含义

所谓不良资产,即商业银行在不是良好的经营状态的,无法及时给商业银行创造利息收入甚至无法回收本金的金融资产,通常又被称为不良贷款,常常包含可疑、次级、损失贷款和利息。

(二)金融不良资产形成原因

金融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从本质上看,主要是由于对国有企业发放的带有隐性财政补贴性质的贷款造成的,体现在以下几点:1.国有企业的特殊体制是导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最重要原因;2、政府行政干预是形成不良贷款的重要原因;3、国有商业银行自身经营是最主要的问题:4、其他原因:信用环境难以改善,银行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还不适应现代商业银行体制以及信息透明度不够,审慎的银行会计制度缺失。

二、金融不良资产投资的法律关系

(一)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所涉及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及对策

1.债权转让受到法律限制以及对策。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债权人拥有将合同权利部分甚至全部转让给第三者的权利,但前提为“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在《担保法》中的六十条和六十一天指出:借款合同可以附一最高额抵押合同,但是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券不能被转让。根据上述规定,一旦最高额抵押货款形成不良贷款后,金融公司便无法进行收购。从现实情况来看,不良贷款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货款比例较高,这样便引起资产管理工作收购不良贷款是否合法遭到质疑。针对该问题解决措施为:首选确认最高额抵押贷款是否合法,并由相关部门适当修订《担保法》,取消对最高额抵押贷款的转让限制相关规定。

2.债权人通过公告的形式来履行通知义务无法律依据以及对策。《合同法》中明确指出:债权人负有通知债权人的义务,没有通知便转让的对债权人不具备法律效力。然而,法律关于债权人的如何履行通知义务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在收购不良贷款后,个别商业银行会以公告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假如法律否认该通知方式合法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便不会对债务人产生效力。针对上述情况,首先应该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法规定中赋予不良贷款转让公告通知的法律效力。

(二)不良资产出售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就《条例》的相关规定来看,关于不良贷款出售的问题,仅仅从原则上规定了因为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资产应该按照竞争、公开以及择优的原则操作。但是考虑到不良贷款的出售常常跟金融资产管理工作是否能够最大程度保全资产有关,因此法律应该对其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定,以便提高不良贷款出售的效率,减少不良贷款出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以免国有资产流失。针对上述问题的对策为,可以尝试对不良贷款投资者享有的权利进行明确规定,并明确指出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资格,并指出不良资产的出售形式、出售程序等。

(三)债转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从我国的金融资产管理工作来看,具有向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获得的债券变为对借款企业股权的能力,然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不拥有债券股的决定权,该权利为政府部门所有。因此政府主要是通过法律规定要明确指出债券股转股的条件以及范围,并非通过重组具体的不良资产方案来直接参与,另外还应该在决策债转股时,重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自主筛选和决策,以防政府独断。

(四)在金融不良资产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我国之所以陆陆续续出现各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是学习并借鉴国际上的成功案例,从而为解决国有商业银行形成的不良贷款提出了新途径,要想最大程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势必要构建一套完善且规范的法律制度作保障,在该法律中要明确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贷款收购、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应该遵循的规定等,加强对政府对金融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详细规定监管内容,实施内部控制,处理好外部监管跟公司内部的控制关系,从而让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符合规范,将其作用充分展现出来。

三、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手段

(一)金融不良资产剥离的历史

自80年代以来,国家针对工行、建行、中行、农行四大商业银行所遗留下来的巨额不良资产,分别拨给专门为此成立的华融,信达,东方,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追收,拍卖,,以尽可能的为国家挽回损失。这四家公司从成立至今共接受了三次不良资产。第一次是在1999年,国家将四大商业银行及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共计1.4亿元的不良资产剥离至四家资产管理工作,第二次是在2004年的5月,方式将部分资产不根据账面价值转移,主要根据财政部制定的相应比例;第三次为2005,据统计,截止到2005年3季度,第一次剥离的不良资产累计7366.6亿元。

(二)现阶段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

1.运用债务重组手段处置不良资产。第一,以物抵债。主要指根据相关规定,把握抵债资产的实物情况、产权、维护成本、评估价值、变现能力以及升值、贬值趋势等,小心地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总数,针对剩下的债券依然保留追偿的权利。第二,修改债务条款。需要首先分析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从而制定新债务条款,协同债务人重新制定还款计划,严格执行相关担保规定和保障措施,督促债务人积极履行规定。第三,资产置换方式。要围绕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能力,保证资产来源合法、机制公允以及产权清晰。第四,债务人分立、合并以及破产重组,针对方式需要构建对应的操作和审批制度,按照这些规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追偿债券类资产。第一,直接催收,需要对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监控,并及时发出催收通知,以便尽快收回贷款本息。第二,诉讼追偿。该方式主要建立在诉讼可行性的前提下,需要按照债务人的财产现状,对诉讼的时机、方式以及目标进行确定,然后根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债务人严格履行规定或者申请执行,以便及时回收现金和其他资产。针对违法、无法公平的判决结果、裁决时,应该及时上述。情况必要时,还需要提起申诉,并保留相应的记录。第三,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该追偿债券的方式需要建立对委托债券的价值进行独立判断,然后再充分结合委托债券追偿的难易程度、效果、追偿能力等支出一定的委托资金,并需要对方的行为进行监督,以防资产出现损失。采取风险方式的,需要制定严格的委托标准,选择优良的方,明确规定的时间、授权范围、费用以及支付方式等。第四,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清偿,应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进程,并尽最大可能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四、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核心竟争力

不良资产处置的核心竞争力不是牌照,而是团队,是团队的定价能力和处置能力,特别是定价能力,决定了资产处置的利润空间。

(一)团队定价能力分析

第一,某项投资资产的现时价值是由其未来所能带来的现金流决定的,但不良资产的形式不一,种类繁多,未来现金流不易预测,资产的价格确定有实际难度。

第二,准确合理定价是资产处置决策的基础,可以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可以防范处置工作中的道德风险;是提高资产处置效率的核心要素;

第三,通常不良资产定价采取的分析步骤有如下:①查阅不良资产档案,准确进行法律审查;②要确定定价分析基准日和获取企业报表数据;③然后着手查阅不良资产档案、进行实地调查、获取企业财务报表及有关资料,必要时提请中介机构审计;④具体主要采用帐实核对等方法对企业的各类资产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描述,并根据各种资产的类型,结合不同资产的特点,合理确定企业资产的市场变现价值,汇总得出企业有效资产价值。⑤确定负债性质,计算各类负债总额;⑥计算债权回收率;⑦计算债务人企业可以偿还的债务额,确定债务人企业及其担保人的偿债能力;⑧根据不良资产买方市场的情况,债务人还款的意愿、谈判的情况等因素,对偿债能力分析方法确定的参考价格进行修正,得到不良资产买卖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最终处置价格。

(二)提升不良资产的处置能力

提升不良处置能力,可以通过市场化手段、基金化手段等常规手段进行,为不良资产化解、困难企业脱困、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发挥应有的作用。

1.创新不良资产化解模式应遵循市场化原则。在实际操作中,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起不良资产证券化,充当收购人、发起人、发行人、管理人、投资人(次级)、增信人等六个角色,全程参与不良资产化解。选用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实质管理人,以基金名义收购和持有不良资产等,运用专业化的资产管理能力,对基金实施有效监管,保护基金持有人的资产安全。

2.可通过基金化手段参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由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同时选择有实力的机构,合作设立重组并购基金,运用注资、增信等方式引导有限合伙人资金参与。

参考文献

[1]王.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和定价分析[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

[2]石召奎.中国AMC探源:我国金融管理公司运作透视[M].中国计划出版社,2001.

[3]赵毅.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与处置[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2001.

第3篇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公允价值套期的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现金流量套期的现金流量变动源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按下列方法处理: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资产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负债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工具的,按照准则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上述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销完毕;对于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在税务处理上,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以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在实际处置时,利得或损失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损失,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允许扣除。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套期项目以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在实际处置时,利得或损失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不属于前两段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对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前三段的规定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的计税基础为零。套期工具结算后造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有别于现金流量套期的处理: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项目按照实际成本为计税基础,因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在企业收回或实际处置时,才允许扣除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项目的计税基础。

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在会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将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本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企业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不属于前两段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对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前三段的规定处理。

在税务处理上,现金流量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确认的会计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套期工具的计税基础为零。套期工具结算后造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第4篇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不断推进,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作用越来越凸显,不仅指导着资产处置价格,而且成为考核资产公司经营业绩的重要依据和监督资产处置行为,防范道德风险的重要措施。

一、我国金融不良资产的现状

金融不良资产是指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或接管的金融不良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

截至2007年第一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12455.5亿元,其中:次级类贷款2613.2亿元,可疑类贷款5176.6亿元,损失类贷款4665.9亿元,分别占全部贷款的比例为6.63%、1.39%、2.75%和2.48%。与2006年第一季度末相比,不良贷款余额减少了669.2亿元、次级贷款减少了668.2亿元、可疑类贷款增加了141.5亿元、损失类贷款减少了142.3亿元。不良贷款按机构划分:主要商业银行为11614.2亿元、城市商业银行为659.6亿元、农村商业银行为150.6亿元、外资银行为31.3亿元。其中,后三者与2006年第一季度末相比,分别减少了201.9亿元、7.5亿元和5.4亿元。

截至2006年第一季度末,中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共累计处置不良资产8663.4亿元,累计回收现金1805.6亿元,现金回收率20.84%。其中: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468亿元,回收现金546.6亿元,现金回收率22.15%;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707.8亿元,回收现金278.3亿元,现金回收率10.28%;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1419.9亿元,回收现金328.1亿元,现金回收率23.11%;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2067.7亿元,回收现金652.6亿元,现金回收率31.56%。

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金融不良资产在总量上呈现下降的趋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不良资产也在不断增加,但是从总体来看,形势依然严峻,如果不尽快将金融不良资产降到合理的区域,势必会影响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程。当然,对金融不良资产进行有效处置的前提是对其进行正确的评估。

二、评估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的作用

(一)为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提供定价基础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涉及到不同的经济主体,处置过程实质上是一个不同经济主体间利益分割的过程,利益分割量的计量就要依据价值评估。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主要有以资抵债、实施债转股(投)、采取法律诉讼和减让清收的方式追偿债务等三种。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先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后方可处置。由此可见,在整个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评估工作是前提条件和基础,是资产处置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环节。

(二)为考核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业绩提供重要依据

财政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资产处置损失是指公司对从银行收购和接收的贷款及利息(包括表内利息、表外利息和孳生利息)、抵贷资产及享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其他资产进行处置后,回收的资产价值与上述资产收购和接收时价值的差额以及回收资产再次进行处置发生的损失。要真实计量和核算这两次损失,必须通过评估,以处置资产的公允价值同收购面值和实际处置变现值进行比较才能反映实际经营损失,才能客观公正地衡量资产处置效果和经营业绩。

(三)为防范道德风险提供重要措施

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金融不良资产时经常会面临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同时由于我国资产管理公司受成立时间短、经验少、任务和地位特殊、缺少健全的法律和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管理公司防范道德风险高于其他一切风险。为此,财政部要求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竞争的原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资产处置要严格处置程序,实行评估和处置相分离,加强对处置过程和结果进行检查和审核。

三、我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理论严重滞后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有许多特点:一是评估对象为“不良债权”;二是评估对象涉及的债务人企业大多是资不抵债的关、停、倒闭企业;三是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一般都是以快速变现为目的。截止目前,资产评估所遵循的评估操作规范主要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国资办发[1996]23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50291-2001)、《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财会[2001]1051号)。这些规范只适用于实物资产价值的评估,不适合对不良金融资产进行评估。同时由于我国二级市场极不活跃,也难以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而采用重置成本法则受到《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诸如尚可使用的房屋成新率不低于30%、设备成新率不低于15%等规定的限制,致使评估结果与最终的处置价值严重脱离。

资产管理公司虽然也已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了研究,并通过实践中的摸索制定了相应的不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但这些规范也只是作为一种内部的参考,并没有上升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统一的标准。因此,也并不具备整体的代表性。

(二)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产生背离较大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程序一般是先对不良资产进行分析,制定处置预案;然后对不良资产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谈判或拍卖底价;最后由处置人员进行具体的操作,变现不良资产。但在现实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的拍卖底价在招标过程中往往无人问津,作为谈判底价也得不到对方的认可。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职业惯性的影响,因我国评估业起源于国有资产的评估,多年来评估业务也以国有资产评估为主,而评估国有资产同时负有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所以,评估师宁可高估,不愿低估;另一方面,由于对不良资产的认识不足,评估师较少考虑不良资产特定的处置方案及其处置中的特定个别因素,也导致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产生较大背离。

(三)部分债权性资产权属不清,产权依据不足,偿债能力判断失真

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估对象涉及的债务人企业大多是资不抵债的关、停、倒闭企业,当中有许多企业财务会计资料不连续、不完整、不健全。相关的其他评估资料更不完备,由于历史原因,有的企业账面有长期股权投资但提供不出投资合同或协议;有房地产却拿不出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而按照现有的评估惯例,委托方应出具委估对象的有关产权证明,评估机构只对委托方的合法资产进行评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待处置资产时,很多情况下无法提供完备的产权证明,致使评估机构难以确定评估客体的产权性质和数量,从而给委托和评估带来一定的困难。

而当以假设清算法评估分析企业偿债能力而需要对债务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时,有些债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要资产在进行转让时具有一定价值的资产却无产权证明,由于此时评估机构无法对债务企业无有效权属的资产提供评估结果,最终致使债务企业的整体资产评估结论无法满足处置债权的需要。同时也给债务企业恶意隐匿资产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不良资产的处置进度与评估咨询报告质量的矛盾突出

评估咨询报告作为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唯一的参考依据,应当起着指导处置价格、监督处置行为、衡量处置效果等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目前对资产管理公司是以现金的回收额作为主要考核指标,致使评估管理工作处于“服务于处置”这样一个被动的地位。很多处置项目存在着评估与处置时间上的矛盾,为了保证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评估咨询报告,中介机构难以完全按照评估程序操作以保证报告的质量,逆程序操作的现象比较突出,同时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笔者认为,随着金融不良资产商业性剥离的出现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向投资银行方向的发展,处置变现不宜再作为不良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也将逐步向多元化过渡。企业的偿债能力分析将与企业的效绩评价相结合,使分析结论更加趋于合理。资本运作手段的增强将会引出多种债务重组形式的出现,对中介机构专业技术知识多元化的综合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进一步做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设想

(一)要研究制定有关金融资产评估方法标准体系

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与普通的工业企业的评估存在较大的差别,是资产评估中较为特殊的一种情形。因此,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方法不能完全照搬工业企业资产评估的方法。在认真总结工业企业资产重组资产评估方法的基础上,认真研究金融不良资产的状况、结构特点及金融资产重组的政策和要求,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资产评估方法,研究制定出适合金融资产评估的方法标准体系。

(二)有效处理非市场性因素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造成的影响

在实践中,金融不良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处置价格往往会产生较大的偏差,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非市场因素。非市场因素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的。要想解决这个问题,不能仅仅依靠具体的规定和方法,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先由评估机构提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然后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具体的非市场因素进行分析,依据分析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调整处置价格中,资产管理公司要充分考虑到企业、政府、法律等方面的情况,从而使处置结果更加合理和恰当。

(三)在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中要不断总结工作,丰富经验

多年以来,我国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了大量的金融不良资产,在处置过程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同时,这些年资产管理公司也在不断地承受着来自各个领域的质疑,这些都是金融行业和评估行业的宝贵资源。因此,应该对这些案例进行搜集整理,建立数据库,利用数理统计分析方法,分析各种处置因素对资产价值的影响,建立合理规范的评估参数体系,为交易案例比较法等评估方法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基础,合理体现市场机制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四)认真评估金融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

在以往的政策性处置业务中,资产评估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防范道德风险等方面起到了有效作用;在各家资产管理公司逐步实现商业化转型后,资产评估的定价职能将被赋予更高的期望和要求。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对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业务决策具有更大的难度和风险,资产评估作为定价工作的中心环节,如何使评估结果更符合处置实际、更贴近市场价值,是下一步评估实践的重要课题。《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提供了更多样的评估方法和更宽泛的价值类型,为评估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依据,有利于提高评估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加强评估行业建设,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统一计费标准,提高评估机构参与积极性。统一计费标准,制定比较合理的计费方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激发评估机构对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的参与积极性,对该工作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评估人员应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较一般的资产评估业务复杂,需要评估人员具有丰富的知识。因此,做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评估人员必须下功夫学习相关知识,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否则,很难搞好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工作;严格执行评估程序,正确使用评估方法。评估人员要树立风险意识,克服糊弄心理,以高度的责任心严格执行有关准则和指导意见的规定程序。评估人员在执行程序和分析过程中,要积极发掘有用的信息,充分考虑各种不确定因素,提升不良资产的价值。在评估方法上,也要充分考虑各种评估方法的假设前提和使用范围,以正确衡量不良债权的价值。

第5篇

IASB将公允价值定义为:“交易双方在公平交易中可接受的资产或债权价值”。

一、寿险公司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评估

寿险公司的资产主要为金融资产,在此我们主要就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评估进行分析。

(一)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评估原则

1.当所评估的金融资产存在市场价值时,若该金融资产市场的交易规模足够大,我们可以用该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代表其公允价值;若该金融资产市场交易规模存在一定限制,市场价值也不能完全代替其公允价值,但在此时,市场价值可以作为公允价值的重要参照。

2.当所评估的金融资产并不存在市场价值,但对于相类似的金融资产存在市场价值时,则可采用对该类似的金融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有关风险调整后的价值来代替所需评估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3.若所评估的金融资产无市场价值可参照,则可通过计算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的现值来确定其公允价值。

IASB将市场价值定义为:“评估基准日,自愿的买卖双方在知情、谨慎、非强迫的情况下通过公平交易资产所获得的资产的预期价值。”

(二)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评估方法

对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评估,所依据的准则主要是国际会计准则39号(1AS39),该准则规定:所有金融资产均应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它们应以成本,即获得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所支付或收取的对价的公允价值(加上某些套期利得和损失)进行初始计量,在初始确认后,除以下各项外,所有金融资产应重新计量至公允价值。以下各项则以摊余成本计量并进行减值测试:企业源生但不是为交易而持有的贷款和应收款项;其他到期日固定的投资,例如企业打算并能够持有至到咖的债务性证券和强制性可赎回优先股;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限于一些没有市场标价的权益性工具和一些与这些无标价权益性工具的转让有关,并必须通过转让这些无标价权益性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

国际会计准则39号不再根据金融资产持有时间的长短将其划分为长、短期投资,而是根据持有的目的将其分为以下四大类:

1.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指主要为了从价格或交易商保证金的短期波动中获利而购置的金融资产。一项金融资产不论因何种原因购置,如果它属于投资组合的组成部分,

且有证据说明最近该组合可实际获得短期收益,则该金融资产归类为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指具有固定或可确定金额和固定期限,且企业明确打算并能够持有至到期日的金融资产。

3.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项,指企业直接向债务人提供资金、商品或劳务所形成的金融资产。

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指不属于以下三类的金融资产:

(1)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项。

(2)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

(3)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在以上四类金融资产中,对于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将用公允价值(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对于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和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项,将用摊余价值(帐面价值)进行评估。.

与市场价值相比,公允价值定义更广泛、更概括。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可以用市场价值来代替公允价值;但如没有证据表明资产交易市场存在时,公允价值可由收益法或成本法来获得。

二、寿险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的评估

(一)寿险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的评估原则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1FRS4)中,对于保险合同作出了如下定义:“合同的一方(保险公司)接受另一方(保险客户)的重大保险风险,如果一些指定的不确定的将来发生的事件(被保险事件)对保险客户产生不利影响,保险公司同意补偿保险客户。”但是对于那些并没有重大保险风险的保单,如一些储蓄和养老金计划,不管它们的法定形式如何,都将被指定为金融工具并包含在IAS39的范围之内。lAS39也将适用于那些主要承载金融风险的合同,例如信用衍生工具和某种形式的金融再保险。

为了帮助保险公司作出判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已经澄清了其对重大保险风险的定义。重大风险指的是,也仅仅指,某一投保的事件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在某种情况下将支付重大的额外赔偿,而不是指那些导致保险公司损失部分商业利润的情况。

根据以上原则,在评估寿险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可采用以下方式处理:对于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单(在IFRS4定义范围之内的保单),用精算评估法计算其公允价值(寿险责任准备金);对于不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单(即在lAS39范围之内的保单),用现值法计算其公允价值。

(二)寿险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的评估方法

1.对于在IFRS4定义范围之内的保单

在IFRS4定义范围之内的保单都含有重大保险风险,寿险公司所经营的各种传统型寿险、意外伤害险等都属于此范畴,对于这类保单是没有市场价值可以参照的,在对其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时,主要由精算人员选择合理的精算假设,包括预定利率、预定死亡率、预定费用率等,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进行评估,得出其责任准备金,以责任准备金来代替其公允价值。

2.对于在lAS39定义范围内的保单

对于不包含重大保险的保单,如一些储蓄和养老金计划,都将被指定为金融工具并包含在IAS39的范围之内,由于这些保单没有市场价值可参照,因此,一般采用现值法评估其公允价值,在评估时遵循以下原则:

(1)如果现金流无风险,则采用无风险利率进行贴现。

(2)如果现金流有风险,则应进行风险调整以反映风险的市场价格,进行风险调整的方式有三种:一是调整折现率,即在无风险利率上增加一个风险溢价;二是使用期权定价技术对不同情境下的结果加权;三是调整折现的现金流。

(3)应包含所有与该保单相关的现金流。对于这类保单,计算公允价值的方法有直接法和间接法两种,直接法是从资产定价的角度,在经过适当的风险调整后直接折现负债现金流,

间接法,其基本思想是业务要按其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估价。其具体步骤是:首先在随机各种情境下产生预期的未来现金流,其中要考虑负债所对应资产的投资收益、法定会计基础、所得税和风险资本需求;随后按照风险调整的资本成本贴现未来现金流,求均值后得到可分配收入现值(DDE);从资产的市场价值中扣除DDE和递延税收负债后,就得到了负债的公允价值。

递延税收负债:

在上述符号中,FVL为负债的公允价值,TVL为用以计算税收的负债价值,l为负债的现金流,E为可分配收益,MVA为资产的市场价值,TVA为用以计算税收的资产的价值,T为税率。

三、公允价值的评估对寿险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

公允价值标准是整个国际会计标准的发展趋势,保险合同也在向公允价值标准迈进,在IASB关于保险合同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中,采用公允价值对寿险公司进行评估,其经营结果与采用当前方法相比会有一定差异,理解这些差异及导致这些差异产生的因素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公允价值。由于在这两个阶段中,对于占寿险公司资产绝大部分的金融资产主要将依据lAS39来进行评估,这意味着寿险公司的资产已经基本上以公允价值为基础了,这样,对寿险公司负债的评估原则和方法的调整会对寿险公司经营成果的反映产生影响,同时,由于IAS侧重于资产负债表,以下,将通过分析在保险合同项目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中对寿险公司负债的评估来阐述公允价值的评估对寿险公司的财务报告的影响。

(一)IASB关于保险合同项目的第一阶段

在第一阶段中,IFRS4对保险合同给出了明确的定义,而且定义十分宽泛,主要指保险人接受了重大保险风险。对于属于IFRS4范围内的保险合同,其负债都将采用精算评估法来评估。在采用精算评估法评估负债时,相关的精算假设如利率、死亡率及费用率等都是由精算师根据行业准则及其经验来作出判断,并根据这些假设来评估负债,而这些假设一经确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不会发生变化,这就导致寿险公司的这部分负债被锁定,相当于是用摊余成本法(帐面价值)来评估负债;而与此同时,由于寿险公司的金融资产主要属于IAS39的范围之内,这就意味着相当一部分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是用市场价值来代替的,因此,在保险合同项目的第一阶段,会出现由于寿险公司的负债的相对锁定,而资产由于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评估会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很大,由此,在寿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上,其净资产(所有者盈余)会发生很大的波动。

(二)IASB关于保险合同项目的第二阶段——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的会计体系

在第二阶段,由于针对所有的保险合同都将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来进行评估,尽管针对保险合同评估公允价值的进一步的规则还在研究中,但可以预期的是,在评估寿险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时候,其所用的精算假设,尤其是利率等,会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调整,而这些精算假设的调整无疑会影响到各种保险合同的公允价值,由此使得寿险公司的负债的评估值会发生较大的波动。但需要注意的是,当由于受市场利率波动等因素而调整精算假设,进而使得寿险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寿险公司的金融资产也会由于受到与影响精算假设的一些因素(主要为利率)的变化而使得其市场价值发生改变,从而使得寿险公司资产的公允价值也随之发生较大波动。可以预期的是,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的波动具有一定的抵消作用,这样的结果将使得在资产负债表上净资产的波动降低,从而能更为准确合理地反映寿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四、国际会计准则与国内会计准则财务处理的主要差异

对于保险公司来讲,在对于一些会计科目的处理上,国际会计准则与中国现有的会计规定存在一定差异,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会导致以国内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收益和以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会计收益之间存在着系统性的差异。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责任准备金评估、对投资的处理、对保单获得成本的处理及递延税项等。

(一)国际会计准则与国内会计准则对责任准备金评估的差异

对于责任准备金的评估,在国内的会计准则中是参照保监会颁发的有关精算规定,根据险种的不同而采用完成修正法、均衡纯保费法等,有关的精算假设也参考有关的规定,采用较保守的精算假设;而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对于IFRS4范围内的保险合同,由精算人员选择合理的精算假设评估其责任准备金,对于IAS39范围内的保险合同,则采用现值法评估其公允价值。总体来讲,国际会计准则所采用的精算假设要与真实情况更接近一些,而国内会计准则所采用的精算假设较保守,因此,在会计利润核算上,由于此项差异会导致国内会计准则下的利润比国际会计准则下的利润高。

(二)国际会计准则与国内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评估的差异

对于金融资产的评估,在国际会计准则下,根据IAS39,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日的投资、企业源生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四类资产,对于前两类资产,采用公允价值(市场价值)来进行评估,对于后两类资产,采用摊余成本法(帐面价值)来进行评估;而在国内会计准则下,则将金融资产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一年以上)两部分,对于短期投资,按照成本与市价孰低来评估,对于长期投资,则按照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来进行评估。

显然,由于寿险公司的负债主要为长期的,因此,为达到资产负债匹配,寿险公司的金融资产也主要为长期的,由此,在国内会计准则下,金融资产的价值评估会相对锁定,其波动性会小于在国际会计准则基础上所评估出的金融资产价值。

(三)国际会计准则与国内会计准则对递延保单获得成本和递延税项等项目的处理的差异

在国内会计准则中,对于保单获得成本采用一次性摊销的方式,不形成递延保单获得成本,这样,在公司最初的几个经营年度,在会计利润的核算上会有低估的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客观地反映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而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则会在会计处理上将部分保单获得成本视为递延资产,由于此因素的存在,会导致在国际会计准则下的会计利润会有所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能客观反映寿险公司的盈利能力。

第6篇

【关键词】IFRS13;公允价值;指引;比较

一、引言

2011年5月12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允价值计量》(IFRS 13),对公允价值的定义及运用做了界定,并提出了指导意见,旨在完善公允价值计量的问题。

为尽可能保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趋同,我国财政部继2006年新会计准则之后,于2012年5月了《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规范了公允价值定义,明确了公允价值计量方法和级次,并对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信息的披露作了具体要求。本文将对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与IFRSl3作出比较分析,并阐述笔者对我国公允价值应用的几点对策。

二、IFRS 13的核心内容及亮点

(一)公允价值的定义和计量框架

1.公允价值的定义。IFRS 13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收到的价格或转移一项负债所支付的价格”,更进一步说明“公允价值是在计量日的当前市场条件下、在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即脱手价格),而无论该价格是直接可观察的还是使用其他估价技术加以估计的”。

2.公允价值计量对象。IFRS13规定公允价值计量针对的是特定的资产或负债。同时还规定,主体在计量特定的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对其定价时会考虑其本身的哪些特征(比如资产状况和所处位置,以及对资产出售和使用的限制)。

3.交易情况的说明。(1)假定是在“计量日”和“当期市场条件下”,“有序交易”中发生资产或负债的交换的。(2)假设出售一项资产或转移一项负债的交易发生在主要市场,如果不存在主市场则考虑最有利市场。

4.市场参与者。IFRS 13对市场参与者给出了正式的定义:指在主要(或最有利)市场中相互独立的,了解所交易的资产或负债的,能够并愿意进行资产或负债交易的买卖双方。主体在计量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当采用的假设为:市场参与者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而对资产或负债定价。

(二)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IFRS13提出,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应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出发,考虑通过最高效和最佳使用该资产的方式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或者通过将其出售给另一能够最高效和最佳使用该资产的市场参与者的方式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非金融资产的最高效和最佳使用”概念提出,是IFRS13关于了对非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量更为细节的指引。此概念确立了公允价值计量的估价前提,包括组合与单独使用非金融资产的估价前提。同时,“最高效和最佳使用非金融资产”需要考虑实物上可能、法律上允许和财务上可行等因素。

(三)负债与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IFRS 13要求,假设在计量日,主体将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转移给市场参与者,该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继续存在,受让的市场参与者须履行义务。同时,负债的公允价值必须反应不履约风险,并假定负债移转前后的风险相同,即隐含的一个假设是作为受让方的市场参与者具有与报告主体相同的信用状况。IFRS13还对其他一些情况进行了说明:比如公允价值计量的输入值中已经考虑了负债或自身权益工具存在限制转移因素的情况,那么企业不应当单独设置相关输入值及对其他输入值进行调整;比如存在可随时要求偿还特征的金融负债的情况。

(四)估价技术及其输入值

IFRS13规定,主体计量公允价值时,应该最大限度使用相关可观察的输入值以及最小限度使用不可观察的输入值,主体选择的输入值的要求是:与市场参与者在资产或负债交易时会考虑的资产或负债的特征相一致。

其中有三种常用的估价技术的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主体应当选择与其中一种或多种估值技术一致的方法来计量公允价值。然而,当该方法的变动能够相同或更好地代表公允价值时,则变动估值技术及应用可被认为是恰当的,应按IAS8的会计估计变更对其进行会计处理,但不需按照IAS8对会计估计变更的披露要求对此进行披露。

IFRS13指出,如果初始确认时,交易价格作为公允价值,而后续期间计量公允价值所运用的估价技术采用涉及不可观察输入值,则应调整估价技术,使初始确认时所运用估价技术的结果等于交易价格。如果按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负债存在出价和要价的情况,应当以在出价和要价之间最能代表当前情况下公允价值的价格确定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此外,IFRS13列举了可能具有可观察输入值的某些资产和负债(如金融工具)的市场,包括交易所、经销商市场、经纪人市场和直接交易市场等。

(五)公允价值级次

为增加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披露的一致性和可比性,IFRS13将计量公允价值所使用的估价技术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将活跃市场相同资产或负债(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一层次输入值)划分为最高等级,将不可观察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划分为最低等级。与此同时,IFRS13强调公允价值级次划分的是估价技术输入值的等级,公允价值计量结果所属的级次由输入值所属的最低层次决定。这里所讲的输入值,指的是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重要的输入值,评价输入值对整体计量结果的重要性需要考虑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具体因素。

(六)披露

在目前IFRS和FASB会计准则中已有的披露要求基础上,IFRS13增加了一些财务报表使用者建议的有用信息的额外披露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财务状况表中初始确认后以重复和非重复基础计量公允价值的资产和负债,以及计量所使用的估价技术和输入值;还应使报表使用者能评估对于使用重要不可观察输入值(第三层级)的重复性公允价值计量项目,所形成的对当期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影响。IFRS13还对划分为公允价值级次中第三层次的重复公允价值计量项目及其转换提出的进一步披露要求。此外,对于重复和非重复公允价值计量项目,如果主体不是以最高效和最佳方式使用非金融资产的,则应披露这一事实以及非金融资产非以最高效和最佳方式使用的原因。

三、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与IFRS13差异比较

(一)关于非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应当考虑市场参与者通过直接将该资产用于最佳用途的方式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或者通过将该资产出售给能够使其用于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方式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我国准则还对“最佳用途”进行了定义,指出企业确定非金融资产的最佳用途,应当考虑实物上可能、法律上允许以及财务上可行等因素,以及对这些因素的解说。同时,强调企业应当从市场参与者的角度确定非金融资产的最佳用途。

我国准则和IFRS13的规定基本一致,主要差异点在于IFRS13提出了“最高效和最佳使用”(highest and best use)的概念,我国准则将其译为“最佳用途”,两者含义存在一定差别。此外,IFRSl3规定,当主体为了竞争或其他原因不打算积极使用或者不打算按照最高效和最佳方式使用非金融资产(如无形资产),也应按“最高效和最佳使用”的假设计量该非金融资产。我国准则未涉及此规定。

(二)关于负债与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征求意见稿除依据IFRS13制定的相关规定外,对负债和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的原则,分三种情况(存在相同或类似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报价的,不存在相同或类似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报价但其他方将其作为资产持有的,不存在相同或类似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报价并且其他方没有将其作为资产持有的)作出规范,比IFRS13更明晰。其中对于以相同或类似负债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报价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IFRS13中没有作出类似规定。

(三)关于估值技术

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在计量公允价值时,应当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的、有足够可利用数据支持的估值技术,同时说明使用估值技术的目的是为了估计在计量日当前市场条件下,市场参与者在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或者转移一项负债的价格。

给出了估值技术的3种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其中,市场法是利用相同或类似的资产、负债或一组资产和负债的价格和其他相关市场交易信息的估值技术。收益法是将未来金额转换成单一现值的估值技术。成本法是反映现行重置成本的估值技术。

征求意见稿又列举了公允价值计量使用的估值技术可以变更的5种情况,以及变更估值技术及其应用方法应当参照的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来进行变更及披露。

关于估值技术的相关规定,我国准则与IFRS13没有多少出入。其中我国准则提出企业可以使用出价计量资产、使用要价计量负债,也可以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实务中使用的在出价和要价之间的中间价或其他定价惯例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IFRS的态度是“允许”或“不排除”使用,但不作出“要求”。对于IFRS13列举了可能具有可观察输入值的某些资产和负债(如金融工具)的市场,我国准则未涉及此内容。

(四)关于公允价值级次

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应当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准则还对三个层次划分的要素市场情况具体展开说明。关于三个层次的公允价值计量,IFRS13进行了详细讨论,我国准则较为简单。

(五)关于披露

我国准则关于公允价值披露的总体要求是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性质、特征、风险以及公允价值级次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恰当分组,并按照组别披露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信息。这与IFRS13披露的要求和内容几乎一致,在此就不细说披露的内容。

总的来说,IFRS 13统一了公允价值的定义、计量指引及披露要求。尤其明确了非活跃市场情况下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则指引(公允价值估值技术的规定),增加了对资产和负债(包括非金融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计量的可操作性,提高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披露要求,为我国相应准则的制定提供了有用的借鉴。

四、完善我国公允价值计量的建议

(一)积极推动经济市场发展,构建完善的市场体系

我国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市场体系相对不完善、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相对较低、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相对滞后。市场尚未健全和规范,这影响了市场信息和估价参数的质量,进而影响了公允价值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这就要求我国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加快成熟与完善,努力构建一个开放和充分竞争的市场,为公允价值的采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制定单独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和计量指南

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中,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规定只零星散落于22项具体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在实务操作中的许多细节问题缺少必要的公允价值计量指南,特别是非活跃市场环境下公允价值计量指引。因此应该建立专门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与指南,对公允价值的定义、范围、计量方法、披露进行明确规范,以确保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

(三)建立非活跃市场环境下公允价值计量可靠性的保障机制

我国准则虽然就公允价值的定义与计量三层级都给予了说明,笔者认为,在实际运用中公允价值计量的可操作性上仍存在许多尚未解决的问题,比如如何为非活跃市场环境下公允价值计量提供详细指导。尤其在市场信息短缺,无法取得相关及其类似资产负债的市场价格时,公允价值估计涉及大量专业判断、面临较多不确定性、估价过程以及结果存在不少风险。

笔者建议,为确保公允价值估计真实性、可靠性和相关性,应建立公允价值计量可靠性的保障机制。该保障机制应当具备以下主要特征:

1.拥有各级要素市场相关的信息数据库,提供容量大、时效性强的行业数据信息,为公允价值的运用提供充分而有效的市场数据支持。

2.拥有独立的定价部门和相应的检查程序,可协调内部风险管理与公允价值计量之间的关系,以及加强公允价值估计内部监管。

3.使用第三方的专业评估机构提供的报价(比如定价服务或经纪人报价),可获得多个第三方报价或者其他市场信息相互验证,使得确定公允价值时运用的市场数据具有可验证性,更能够为公允价值的审计提供有效的审计轨迹和足够的数据支持。

参考文献

[1]王守海,孙文刚,李云.非活跃市场环境下公允价值计量的国际经验与研究启示[J].会计研究,2012(12).

第7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不良资产 管理资产 管理公司

一、导论

(一)研究背景

目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模式,基本上全部的不良资产管理,处置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追偿、诉讼追偿、债务减免、债务重组、以资抵债、批量转让、委外清收和呆账核销等手段,这种传统的管理无法实现不良资产的管理效益。因此,有必要创新现有的不良资产管理模式,既最大限度的实现不良资产清收效益,也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水平,最终实现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的资产,资产是管理的战略转换的资产。

(二)研究的目的和目标

不良资产管理将最终实现从被动管理到主动经营的目标,这是由管理效率和市场环境决定的。商业银行要想实现完全竞争架构下的强者,就必须有满足市场竞争条件的平台;要想实现从“红海”走向“蓝海”,就必须采取创新、变革的手段。因此,本文试图论证通过不良资产管理“三步走”的策略,实现商业银行未来经营架构上具备竞争优势的目标,在此基础上,尝试与外部金融机构之间进行不良资产的交易,通过对市场化半商业的不良资产的经营实现利润达成绩效,完成区域中心从不良资产管理过渡到利润中心的经营目标。

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第一步

(一)设立不良资产管理区域中心理论依据

管理效率的需要。建立两个分工明确的信贷资产运营体系,明确责任。两个分工明确的信用资产运营系统,包括正常融资系统包括正常类贷款管理在内,信用的经营、审查和风险管理的相互制约、相互支持系统;一个不正常的融资系统,不良资产的处理和经营管理。好坏资产的资产管理,业绩审查,监督管理部门对不良资产的监督管理也有利。在不良资产集中化、专业化管理、信用风险管理效率,实现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

(二)设立不良资产管理区域中心物理基础

商业银行的资产保证一切。目前,各商业银行总店,一般设置资产保险的所有,资产保全部通过对全行不良资产的管理计划、组织架构、处置分工、考核评价等工作,充分调动分行在不良资产清收中的积极性,取得了较好的管理效果。总行通过对不良资产管理系统化、操作程序化、运营规范化等方面的健全和完善,培养了人员素质,积累了清收经验。

综上,在管理结构上,总行相关管理部门的直接介入,利用已经相对成熟的管理制度;在人员安排上,解决了缺少清收经验人员和熟悉项目人员的协调问题,缩短了不良资产项目调查时间,降低了人员成本和操作成本。而且区域中心综合效益体现在提高不良资产管理人员和清收人员的专业素质,突破了原管理手段单一、资产处置方法不多、无法适应今后不良资产市场化经营的瓶颈,避免了现有条件下不良资产转让或者打包出售造成的巨大损失,并为第二步实现区域中心与分行不良资产管理分账核算、积聚人才、健全管理制度以及信贷资产分类经营奠定了基础。

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管理第二步

(一)区域中心转型利润中心的理论依据

不良资产计价核算。实现以区域中心为单位的利润考核中心,就必须进行成本核算。因此对区域中心所管理的不良资产就必须进行估值定价,并以此作为分行与区域中心计价划转,分账经营的考核依据。相关管理部门才能从成本核算中制定费用管理、利润考核等相关经营指标,最终实现以利润为中心的管理效益。不良资产的处理在特殊的业界,现行的评价技术和方法不满足不良资产的定价的必要性,实行价格和市场价格的偏差的现象,因此还需加强对市场风险、道德风险约束的风险内控机制。

(二)区域中心转型利润中心的物理基础

不良资产定价。不良资产定价为区域中心向利润中心转变提供了依据。不良资产管理第一步的完成,除不良资产因不能定价及相关考核外,其他财务指标考核工作也趋于合理化。通过对划入标准的不良资产剥离实行内,按照分账计算,集中管理、专业化经营,运营公司化”的模式,建立完善的考核、激励等内控机制,完成区域中心向利润中心的转变。

(三)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理论的根据

这些制度的安排和政策设计、商业银行的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了基础。市场制度设计。市场系统的整顿,是决定不良资产处理的方式,速度和效率。中国的不良资产处理1级市场是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独大,有效的市场竞争中,也无法确定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

(四)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的物理基础

半商业化运营经验。区域中心具有转型纯商业化成立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的基础,通过积累专业化处置经验、积聚了专业人才。先后经过集中清收;分账核算、自负盈亏、外部金融机构适度交易两个阶段的管理模式运作,熟悉投资银行、经营咨询、财务分析专业人才,熟悉投资银行、分析专业人才,最终在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下实现了市场化和专业化要求的资产管理公司。同时,现有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不良资产,政策上的优惠,诉讼,实行费用,土地不动产税减半等加上成熟的运营模式、经营手段和技术方法也为我行成立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了经验和教训。

第8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以股份作为支付基础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因清偿预计负债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五)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六)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七)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八)套期保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九)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十)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十一)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五条本准则不涉及企业作出的不可撤销授信承诺(即贷款承诺)。但是,下列贷款承诺除外:

(一)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贷款承诺。

(二)能够以现金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结算的贷款承诺。

(三)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本准则不涉及的贷款承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第六条本准则不涉及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第七条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八条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二)其他金融负债。

第九条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三)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位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十条除本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况外,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二)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

(一)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

(二)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三)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第十一条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二)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弓I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三)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四)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三条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三)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第十四条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一)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二)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全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二)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三)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子以出售。

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斯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第十七条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一)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四)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第十八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一)贷款和应收款项。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十九条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某金融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三章嵌入衍生工具

第二十条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其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第二十一条企业可以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报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嵌入衍生工其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

(二)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

第二十二条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其处理:

(一)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

(二)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

无法在取得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全融负债。

第二十三条嵌入衍生工具按照本准则规定从混合工其分拆后,主合同是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主合同是非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其他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金融工具确认

第二十四条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二十五条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终止确认:

(一)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二)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第二十六条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企业将用于偿付金融负债的资产转入某个机构或设立信托,偿付债务的现时义务仍存在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也不能终止确认转出的资产。

第二十七条企业(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

企业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

第二十八条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应当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九条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终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帐面价值与支付幻有价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金融工具计量

第三十条企业初始确认全融资产或金融负借,应当按照公允价位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第三十一条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

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及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二)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二)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三)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续计量: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

2.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第三十四条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五条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不属于第十六条所指的例外情况,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企业应当将该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剩余部分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六条对按照本准则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以前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改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账面价值与公允价谊之间的差额按照本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或持有期限已超过本准则第十六条所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再适合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时,企业可以将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重分类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与该金融资产相关、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该金融资产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二)该金融资产没有固定到期日的,仍应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十八条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损益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损益,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

与套期保值有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第三十九条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相关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第六章金融资产减值

第四十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砚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十一条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是指金融资产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对该金融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一)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二)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四)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五)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六)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七)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八)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第四十二条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对于浮动利率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

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第四十三条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侧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其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其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侧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应包括在其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第四十四条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第四十五条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量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六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胜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第四十七条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八条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第四十九条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第七章公允价值确定

第五十条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

第五十一条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

(一)在活跃市场上,企业已持有的金融资产或拟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应当是现行出价;企业拟购入的金融资产或已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报价,应当是现行要价。

(二)企业持有可抵销市场风险的资产和负债时,可采用市场中间价确定可抵销市场风险头寸的公允价值;同时,用出价或要价作为确定净敞口的公允价值。

(三)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没有现行出价或要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当采用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企业应当参考类似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现行价格或利率,调整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企业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四)金融工具组合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该组合内单项金融工具的数量与单位市场报价共同确定。

(五)活期存款的公允价值,应当不低于存款人可支取时应付的金额;通知存款的公允价值,应当不低于存款人要求支取时应付金额从可支取的第一天起进行折现的现值。

第五十二条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企业应当选择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一)采用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包括无风险利率、信用风险、外汇汇率,商品价格、股价或股价指数、金融工具价格未来波动率、提前偿还风险、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服务成本等,尽可能不使用与企业特定相关的参数。

(二)企业应当定期使用没有经过修正或重新组合的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校正所采用的估值技术,并测试该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三)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应当作为其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的最好证据,但有客观证据表明相同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更公允,或采用仅考虑公开市场参数的估值技术确定的结果更公允的,不应当采用交易价格作为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而应当采用更公允的交易价格或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

第五十三条初始取得或源生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取得日或发行日的市场情况和当前市场情况,或其他类似债务工具(即有类似的剩余期限、现金流量模式、标价币种、信用风险、担保和利率基础等)的当前市场利率确定。

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适用的信用风险贴水在债务工具发行后没有改变的,可使用基准利率估计当前市场利率确定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相应的信用风险贴水在债务工具发行后发生改变的,应当参考类似债务工具的当前价格或利率,并考虑金融工具之间的差异调整,确定债务工具的公允价值。

第五十四条企业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应当使用合同条款和特征在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场收益率作为折现率。金融工具的条款和特征,包括金融工具本身的信用质量 、合同规定采用固定利率计息的剩余期间、支付本金的剩余期间以及支付时采用的货币等。

没有标明利率的短期应收款项和应付款项的现值与实际交易价格相差很小的,可以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计量。

第五十五条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一)该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合理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

(二)该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地确定。

第八章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定义

第五十六条金融资产是指企业的下列资产:

(一)现金。

(二)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

(三)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四)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五)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六)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五十七条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的下列负债:

(一)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第9篇

陈达忠(1979-),男,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金融制度学。(1,2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上海200062)

摘要:功能与结构金融认为,在制度内生给定下,交易成本和行为方式对无摩擦新古典均衡预测存在较大偏离时,新制度会朝着抵消这种无效率的方向发展,新古典模型在长期对资产价格和资源配置近似有效。

关键词:金融制度;功能;结构;均衡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6)09-0030-03

一、功能与结构金融的理论基石

功能与结构金融建立在三大理论基石之上,新古典金融理论、新制度经济学和行为金融学。只有三种理论的结合,才能同时解决金融制度设计的两个重要问题――均衡价格确定和鉴别有效金融制度结构及其演进方向。

新古典金融理论是功能与结构金融的理论起点,其理论假设前提是:人完全理性、所有人拥有相同的决策信息(即信息对所有人都是对称的)、市场完全竞争并且不存在交易成本。新古典金融理论建立在有效市场假说基础上,以资本资产定价理论和现代资产组合理论为基石,着重研究金融资产的均衡价格和金融市场效率问题。阿罗-德布鲁-麦肯锡(Arrow-Debreu-Mackenzie)证明:如果新古典金融理论基本假定成立,任何金融资产的配置方式都是均衡有效的,此时金融制度就没有必要存在。新古典均衡和金融制度结构无关,所以新古典均衡在金融制度结构演进中是非常稳定的。新古典金融理论很好地解决了金融制度设计的第一个问题,即均衡价格的确定,但是仅凭新古典金融理论无法完整地鉴别有效金融制度结构及其演进方向。此时,新制度经济学和行为金融学提供了恰当的理论导入。

新制度经济学基本假定是:制度内生、信息不对称、取得信息具有成本、交易成本为正。科斯证明:当交易成本(包括信息成本)为正时,不同的制度安排具有不同的配置效率。只要存在交易成本,制度就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制度可以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因此,制度结构及其演进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显得十分重要。金融中介与金融市场存在和发展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它们可以减少各种交易成本,以实现金融资产的有效配置。

另外,交易成本的存在使金融制度结构发生内生变化,即产生金融中介,使得较高个人交易成本对新古典均衡影响最小化。

行为金融学以心理学对人们决策行为的有关研究成果为基础,认为人是非理性的。由于外界环境的不确定性,人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类似过度自信、后悔厌恶、过度反应、过度控制等行为偏差。行为金融学以行为资产定价理论和行为资产组合理论为基石,主要研究金融市场的无效率和人非理性对新古典均衡的偏离。从这个角度看,金融制度存在的意义是为了减轻或者消除人非理性对新古典均衡的偏离,以实现金融资产的有效配置。总之,交易成本和人非理性虽未改变新古典金融理论确定的均衡价格,却可以鉴别出有效的金融制度结构及其演进方向。

二、功能与结构金融的内涵与特征

金融制度结构是指金融制度具体结构,包括特定的金融中介、金融市场、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实践组织和支持性的基础结构(例如监管准则与会计制度)。金融制度功能就是在不确定环境下跨越时空地配置金融资源,它可以分解成四个基本功能:第一,动员储蓄。聚集分散的储户资本的过程,它包括信用工具的运用与创新、金融服务与营销、声誉机制的建立等;第二,配置资源。将聚集的资本在一定范围内分配给进行最优化“生产性”使用的投资者,即储蓄向投资的转化:第三,监督经营者并实施联合控制。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必然妨碍储蓄资源向最优化“生产性”企业的转化。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进行有效监督和实施联合控制。第四,便利交易和分散风险。金融中介的规模经济可以降低交易费用,而各种金融工具的存在使降低风险成为可能。

功能与结构金融是上述理论的有机结合,在功能与结构金融中,功能是“锚”,属于外生变量,结构则是内生变量。金融制度的功能主要是通过金融制度结构实现的。一个设计良好的金融制度结构可以较好地实现金融制度功能,也能更合理地配置资源。功能与结构金融在分析金融制度结构及其演进时,认为金融制度基本功能是促进金融资产的有效均衡配置,这里的“有效”是一个长期均衡动态过程。在上述框架中,有效的金融制度结构是内生决定的,其演进方向足以抵消交易成本和人非理性对新古典均衡造成的偏离。

功能与结构金融的主要特征表现为:第一,强化功能、淡化结构。在新古典金融理论框架内,任何金融资产的配置方式都是有效均衡的,也就是说金融制度结构是不重要的。但是,新制度经济学和行为金融学指出,交易成本和人非理性是客观存在的,这会使金融资产的配置偏离新古典均衡。此时,金融制度的基本功能就具体表现为减轻交易成本和人非理性对新古典均衡的偏离。由于各国的文化、法律、传统、社会结构、技术条件等不尽相同,只有特定的金融制度结构才可以达到金融资产的有效配置。而且随着历史的发展,各国的文化、法律、传统、社会结构、技术条件等也会发生变化,此时,有效的金融制度结构又将采取不同的形式。换句话说,有效的金融制度结构不是恒定不变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衡量一个金融制度好坏的标准是它在多大程度上减轻交易成本和人非理性对新古典均衡的偏离,而不是金融制度结构的具体形式。

第二,强调金融制度结构演进的内生性。在功能与结构金融框架内,金融制度结构及其演进具有内生性。具体地说,当交易成本和人非理性产生对新古典均衡的偏离时,设计良好的金融制度会发生内生响应以最大限度地减轻这种偏离。现实中,这种内生响应会不会发生取决于制度的灵活性。功能与结构金融认为金融制度结构内生演进的根本力量是微观金融主体追求利润。由于人的交易成本和非理性程度各不相同,所以对新古典均衡的偏离程度也是不一样的。此时,交易成本小、非理性程度低的人就成为金融产品(或服务)的供给者,而交易成本大、非理性程度高的人就成为金融产品的需求者。前者追求利润的结果必然导致金融产品的最终价格一定等于交易成本最小、非理性程度最低的人的边际交易成本,此时整个经济对新古典均衡的偏离程度也是最低的。

第三,注重金融创新对金融制度设计的螺旋引领作用。金融创新泛指金融制度内部出现的一系列新事物,包括新的金融产品、新的融资方式、新的金融市场、新的支付清算手段以及新的金融组织形式与管理方法等,其中金融产品创新构成金融创新的核心内容。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中介及金融市场的发展密不可分,大量金融创新产品的历史表明,金融产品最初由金融中介创造,最终发展到整个市场(Finnerty,1988)。金融中介根据顾客的需要创造出新的产品,一旦产品为人们熟悉,并且有标准的术语之后,这个产品就可以服务大量的顾客同时也成为在市场上可交易的商品。这种新商品的交易市场的出现,顾客又有对冲新风险的需求,金融中介又创造出更新的金融产品,如此反复,形成螺旋式交互发展之势。因此,从动态意义上说,金融中介和市场在提供金融产品方面是互相补充的:金融中介适合低交易量的、定制化产品;而市场的优势在于提供高交易量的、标准化产品。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金融创新产品的最早出现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随着金融创新产品的标准化,产品从中介转向市场,成交量就扩大,而增加的成交量又减少边际交易成本,一方面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激励中介创造出更新的金融产品。从行为金融学的视角看,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直接和人非理性有关(Larry,Shiryaev,1993)。例如,投资者普遍存在一种被称为“后悔厌恶”(regret aversion)的非理,即投资者厌恶对先前投资决定的后悔,此时,市场就会有对“回顾”期权(look―back options)的需求。“回顾”看涨(看跌)期权赋予期权的买方在效期内以最低(最高)交易价格购买(卖出)标的证券的权利。在设计良好的金融制度下,金融中介就会创造出这种期权以满足投资者需求。因此,投资者通过支付固定的期权费就确保在期权有效期内不会对投资决定后悔。可见,“回顾”期权的创新直接消除了“后悔厌恶”这种非理,金融产品创新一方面消除了交易成本和人非理性对新古典均衡的偏离,一方面促进了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因此,金融产品创新在金融制度演进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对金融制度设计具有螺旋引领作用。

三、启示

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而言,金融制度设计不仅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而且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功能与结构金融为金融制度设计理论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视角,它强调金融制度基本功能,对金融制度结构具体形式没有统一要求,金融制度结构可以由各国经济环境、人口情况、技术等综合因素决定。结合我国实际,目前紧锣密鼓的金融制度改革归根结底也是金融制度设计问题。

从功能与结构金融看,我国金融制度设计中重要的不是各种金融机构的设立,而是金融资产的合理定价问题。在组织结构上,我国金融制度各种机构设置已基本完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市场、保险公司、基金以及各类财务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种类基本齐全。但各类金融机构的大股东是国家或者其人,基本上都是国家的一个机关,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机构。另外,我国绝大多数金融产品的定价是国家直接定价,这一法定价格离均衡价格差距甚远,导致金融资源配置的无效率;金融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又导致很高的交易成本和人行为的严重非理性,反过来又加剧了资源配置的无效率。鉴于此,我国金融制度设计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突破:

第一,完善金融机构功能。金融机构设立的目的是提供金融服务。人民银行要专司中央银行功能,主要负责货币政策;各商业银行要产权清晰,独立经营,彻底断绝和地方政府在人事、财政上的联系;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以及各类财务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的定位也要准确,要规范操作。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只做“裁判员”,要“大义灭亲”,对违规操作者要严厉惩罚。

第二,建立金融资源合理定价机制。资源配置的关键是价格,不合理的价格容易导致资源配置体系扭曲。在金融制度较发达条件下,最好走市场化定价之路。鉴于我国实际,金融资源价格只能逐步放开。某些关键金融资源,即使国家定价,也要接近“均衡价格”。对一些涉及面比较广的金融价格,如银行的存、贷款利率,一定要保护中小储蓄者、中小贷款者的利益。

第三,注重发挥民间金融资本的作用。金融制度设计中,实施金融功能的机构可以是国家所有,也可以是民间所有。我国民营企业对GDP贡献占70%以上,但在融资上受到歧视,而效率比较低的国有企业融资相对顺利,这是金融资源浪费的例证。中小民营企业发展的最大“瓶颈”就是融资难,政府可以考虑让民间资本组成民间银行,主要功能定位就是服务于中小民营企业,解决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更好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增长。

第四,建立金融创新的正向激励。金融创新是金融制度设计演进的引擎,而金融创新需要某种激励,激励的目的是造就能降低交易成本,获取超额利润的机构创新能力。我国政府应该为金融创新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特别是有效地保护专利、保护知识产权;积极培育微观金融主体的创新意识;建立竞争性市场机制,消除不必要的垄断。

参考文献:

[1]Merton,R.C.,Z.Bodie.The Design of Financial System:Toward a Synthesisof Function and Structure (P) .http://nber.org/papers/w10620

[2]Williamson,Oliver E.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How It Works:Where It is Headed\[J\].De Economist, 1998,Vol146,No.3:23-58

[3]Shiller,Robert.Human Behavior and the Efficiency of Financial Markets[M].in Handbook of Macroeconomic &1999;Vol.1:1305-40

[4]Merton,Robert C.On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Economic Growth\[J\].Harvard China Review,2004;Spring:2-3

第10篇

【关键词】金融数学 模型

一、金融数学概念

金融理论的核心问题,就是研究在不确定的环境下,经济人在空间和时间上分配或配置金融资产的活动。这种金融行为涉及到金融资产的时间因素、不确定性因素即金融资产的价值和风险问题。处理这种复杂性常常需要引入复杂的数学工具。金融数学是指运用数学理论和方法,研究金融运行规律的一门学科。其核心问题是在不确定多期条件下的证券组合选择和资产定价理论。套利、最优和均衡是其中三个主要概念。证券组合理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套利定价理论、期权定价理论和资产结构理论在现代金融数学理论中占据重要地位。

二、金融数学中的模型

1有效市场理论

市场的有效性这一概念起源于本世纪法国人Bachelier的研究。他首次运用布朗运动模型来导出期权公式是在1900年,市场有效性的起源也正是在那个时候。然而市场有效性与信息相联系,是近几十年来的工作。Fama指出价格完全反映了可以使用的信息时,这个市场才能被称为是有效的,但是市场是有套还是无套利,是高效还是低效,不是非此即彼的问题,而是程度问题。

有效市场假设一直是激烈争论的问题,学者们进行了无数次理论研究和实证考察,对有效的市场理论的逻辑基础提出疑义:一方面市场的有效性是投机和套利的产物,而投机和套利都是有成本的活动;另一方面,因为市场是有效的,所以投机和套利是得不到回报的,这些活动就会停止,但是一旦停止了投机和套利的活动,市场又怎么能继续有效呢?无疑,投机和套利活动使得价格更为有效。正是这一矛盾统一体的不断变化,才使市场呈现出统计上的周期性变化。

2证券组合理论

金融学从定性分析到定量分析始于马科维茨的证券组合选择理论。马科维茨首先将概率理论与数学规划成功地结合在了一起,把组合投资中的股票价格作为随机变量,用其均值表示受益,方差表示风险。当收益不变、使风险最小的投资组合问题可归结为二次规划的最优解。通过数量分析得出的这种结论,迎合了投资者规避风险的需要。随着量化研究的不断深入,组合理论及其实际运用方法越来越完善,成为现资学中的交流工具。但马科维茨组合理论中的许多假设条件无法满足,使其在现实中失效。为了克服这一困难,后来发展了基于神经网络的证券优化算法。

3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主要描述了当市场处于均衡状态下,如何决定资产的相关风险以及收益和风险的相互关系。在均衡的市场中,理性的投资者都会持有市场证券组合的比例。市场证券组合是包含对所有证券投资的证券组合,其中每一种证券的投资比例等于它的相对市场价值,一种证券的相对市场价值等于这种证券总的市场价值除以所有证券总和的市场价值。该模型首先给出了风险资产收益率与市场风险之间的线性关系。同时也给出了单个证券的收益与市场资产组合收益之间的数量关系。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理论精华是一种证券的预期收益,可以用这种资产风险测度β来测量,既建立了期望收益率与β之间的线性关系。这一关系给出了很好的的两个命题。第一,为潜在的投资提供了一种估计其收益率的方法。第二,也为我们不在市场上交易的资产同样作出合理的定价。比如估计一级市场股票发行价。

4 APT模型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刻画了在资本市场达到均衡时资本收益的决定机制,他基于众多的假设,而且其中一些假设并不符合现实,在检验CAPM时,一些经验结果与其不符,为此在1970年罗斯提出了一种新的资本资产均衡模型即套利定价模型。该模型认为风险是由多个因素产生的,不仅仅是一个市场因素,尤其是他对风险态度的假设比CAPM更为宽松,也更为接近现实。APT的核心是假设不存在套利机会,证券的预期收益与风险因素存在近似的线性关系。APT理论的贡献主要在于其对均衡状态的描述。但由于APT理论只是阐明了资产定价的结构,而没有说明是哪些具体的经济的或其它的因素影响预期收益,所以这一理论的检验和实际应用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5期权定价模型

布莱克和斯科尔斯的期权定价模型的推导建立在没有交易成本、税收限制等6个假设基础上。该模型表明:期权的价格是期权商品市场价格、商品市场价格的波动、期权执行价格距到期日时间的长短以及安全利息率的函数。自从布莱克和斯科尔斯的以后,由默顿、考克斯、鲁宾斯坦等一些学者相继对这一理论进行了重要的推广并得到广泛的应用。期权定价模型可用来制定各种金融衍生产品的价格,是各种衍生产品估价的有效工具。期权定价模型为西方国家金融创新提供了有利的指导,是现代金融理论的主要内容之一。

6资产结构理论

在现代金融理论中,公司的资产结构理论(也称为MM定理)与有效市场理论和资产组合理论几乎是在同一时期发展起来的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成果。MM定理的条件是非常苛刻的,正是因为这些假设抽象掉了大量的现实东西,从而揭示了企业金融决策中最本质的东西即企业经营者和投资者行为及其相互作用。该定理公开发表以后,一些经济学家又对这一定理采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作了进一步证明。其中最著名的有Hamda用资本定价模型进行了再证明,还有Stiglize用一般均衡理论作了再证明,结论都与MM定理是相一致的。

三、结语

数学模型已经大量的应用在金融学中,极大的促进了金融理论的发展。金融数学模型都是在很多假设的条件下才能成立,这些假设有些与客观现实有一定差距甚至抵触,因而解决这类问题就不理想,范围也十分狭窄,需要在数学上改进和发展。世界各国金融背景和管理模式各异,需要大量建立符合自己国情的金融模型和分析方法。

参考文献:

第11篇

会计准则对限售股权的会计处理

限售股权会计处理的三个发展阶段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八条明确作出了对股权分置限售股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影响以上的股权,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股权,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首次执行日应当追溯调整,计入资本公积”。《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以“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为界线对股改限售股的处理不同,⑴符合在重大影响以上的,应当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⑵不具有重大的应当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对分置改革中限售股明确了会计处理方法,而对于首发过程中形成的限售股未作规定,由此导致不同企业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其会计处理方法却有所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没有区分限售股是否由股权分置改革还是首发取得,首选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可见其对限售股权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有所松动,其中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部分,其公允价值变动可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本解释前未按上述规定确定所持有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进行处理。”以上内容与《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基本一致,特别增加了一条限制性规定,即“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

分置限售股权与其他限售股权的不同处理

股权分置的特殊性决定了股权分置限售股权与其他限售股权的不同,符合条件的“重大影响以上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股权分置限售股权”,应该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且不能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这是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性质不同决定的。不同点表现在以下方面:1.两者持有目的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持有意图不太明确,可能长期,可能短期。2.两者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处理不同。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计入当期损益,因为他以赚取短期利益为目的,所以要计入损益,以增强会计信息使用者对风险的判断;而企业拥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变动,应将其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将“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出,计入“投资收益”。3.两者计提减值的要求不同。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发生了较大幅度的下降或下降趋势为非暂时性时,应确认减值损失和计提减值准备;而交易性金融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其公允价值变动造成的损失和减值的会计处理实质都是为了更加客观的反应企业拥有的金融资产的价值,此类金融资产的价值变动已经计入当期损益。

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对限售股处理方法没有区分股权分置还是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特别明确了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以外的限售股权,以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为标准,可选择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可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对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在重大影响以下的限售股权进行合理分类,进一步明确了其会计处理方法,因为不同的会计处理直接影响到企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由此为企业管理层处于特殊目的操纵利润提供了空间。所以,企业在取得对上市公司在重大影响以下的限售股权时按照准则解释规定对其进行正确分类,且不得随意变更。要求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作出决议,对该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分类情况,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予以记录,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目前实务中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标准不一,比较混乱,估值额差异较大,归纳实务中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种:⑴直接采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由于限售股在二级市场存在公开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时应该以市价为基础。⑵根据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进行调整,由于限售股不能立即变现,应该打一定的“折扣”,但对于折扣率的确定,目前监管部门可供参考的指导意见并不多。⑶按照证监会2007年6月8日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如果估值日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市价作为估值日股票价值;如果估值日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市价,则采用估值方法,参考的主要指标是限售期、剩余期限、初始投资成本和估值当天市价。⑷采用其他估值技术进行估值,估值技术应当是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采用估值技术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所使用的所有市场参数。

个人转让限售股的涉税处理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企业转让限售股所得都应征收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如不征税,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企业转让限售股政策之间存在不平衡问题。因此,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更好地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限售股税率及执行时间

个人所得税法明确对“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范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一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三类内容

转让限售股纳入征税范围包括:(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转让限售股计征个税方法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

在此注意公式中的三个概念:⑴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⑵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⑶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此外,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第12篇

论文摘要:文章以公允价值的定义与本质为切入点,分析了公允价值在这次金融危机中的影响作用,并从中得出了一些基础结论以及这次金融危机对我国使用公允价值的启示。

一、引言

2007年8月,由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引起的金融风暴席卷全球,给世界各国经济造成了巨大的创伤。在这次危机中,人们纷纷反思灾难发生的根源,除了金融过度创新与监管缺乏以外,人们还把矛头指向了会计计量属性—公允价值计量,一些金融学家认为公允价值在这次金融危机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为根据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157号(SFAS157),要求对所有金融工具按照市值计价。由于公允价值计量是在前一公允价值的基础上计算损益的,当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时,投资者便对市场信心大增;相反,在这次金融危机中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降,企业管理层为了不让财务报表过于难看,选择抛售金融资产,从而引起市场恐慌,使得金融资产进人下一轮减值的恶性循环。因此,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是不是导致这次金融危机加剧的因素,以及是否应当对其进行变动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二、公允价值定义及本质

公允价值,亦称盯市计价,它是金融机构根据当时同一金融产品或相似产品的市场价格作为金融资产的估值人账的一种会计计量方法。会计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按照规范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

I.从资产角度上的定义。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在SFAS133《衍生工具和套期保值会计》中仅从资产角度定义公允价值,指“自愿的双方在当前的交易(而不是被迫清算或销售)中购买或出售一项资产的金额。”

2.从资产和负债角度进行的公允价值定义。SFAC7《在会计计量中使用现金流量信息和现值》中将公允价值的定义扩大到资产和负债的角度,“在自愿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现行交易中,即不是在被迫或清算的销售中,能够购买(或发生)一项资产域负债)或售出域清偿)一项资产(或负债)的金额。”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IAS32《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中将公允价值定义为“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各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根据公允价值的定义、学者们普遍认为,公允价值从本质上来说是从市场角度进行的评价,是对资产或负债的价值认定。“公允价值的本质是一种基于市场信息的评价,是市场而不是其他主体对资产或负债价值的认定。”和公允价值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最能代表公允价值的,在市场经济中,是可以观察到的、由市场价格机制所决定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是市场交易各方承认和接受的。’,①“一项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是指:在自愿交易的双方之间进行现行交易,在交易中所达成的资产购买、销售或负债清偿的金额。这就是说,这项交易不是被迫的或清算的销售,交易的金额是公平的,双方一致同意的。’,②由此可见,公允价值的主体是公平有效的市场,而由市场评价反映的市场中各类资产或负债作为客体,其反映的市场价格就是公允价值的表现。公允价值在本质上是对资产或负债市场价值的一种体现和度量,在完全、有效的市场中,公允价值就是资产或负债的内在价值的体现,而不是指某个具体交易的价格。

三、采用公允价值计.的原因

与其他会计针量方法相比,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优越性在于它可以反映该企业(主体)的财务报表报告日的价值(市值),而这是以传统的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的财务报表所做不到的。试想一家企业拥有的一块土地20年前价格是5000万元,这就是历史成本,但现在的市场价值是2亿元,那么如果还是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的话就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真实的资产情况。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工具的大量应用,利率和资产价值稳定这一假定不再成立,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要求提高,而公允价值恰好可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对相关性会计信息的要求。所谓相关性,就是要求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能帮助信息使用者对过去、现在、未来经济事项的发生作出预测或是验证,并且维持或改变之前的决策。“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属性,是衍生金融工具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SFAS133>para.316)0

四、金融危机与公允价值准则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衍生工具的大量产生以及随之而来的金融风险使得公允价值成为唯一能够被认可的计量模式。在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及投资者的推动下,“公允价值”逐渐得到接受,由下表我们可以看到,在2006年以前越是新近颁布的准则公允价值运用程度越高。与历史成本不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面向现在和未来,人们认为,公允价值会计能让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其他财务报告使用者更早地获知金融机构所面临的财务困境。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91年10月正式接手制定这方面的准则;与此同时,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1年亦开始公允价值对金融工具确认、计量、报告和披露的会计准则。截至2004年12月底,FASB共了153份财务会计准则,其中与公允价值有关的会计准则就有60个,2006年FASB的SFAS157号会计准则将公允价值计量推向了。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SFAS)要求对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变动计人当期损益表。这就使得美国金融机构持有的证券化资产,即使没有出售,没有已实现亏损,也必须根据最新的消息及市场报价调整相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且计人损益。

这次金融危机暴露了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一大缺陷,就是公允价值在由市场活跃转为不活跃时,对有关资产应如何定价没有提供足够的说明指引。“尤其是在资产市场价值急剧缩水的情况下,如果仍采用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公允价值计量,反映在资产负债表里的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也会急剧缩水。’心企业为维护投资者信心,会出售这些市值不断减少的资产,但这种做法将进一步加剧资产的贬值。这是因为在前期公允价值的基础上计量下一期的损益,而不是在历史成本的基础上计量损益,所以当公允价值在高位下调时就增加了人们的恐慌心理,“从而使市场陷人交易价格下跌—资产减计—核减资本金—恐慌性抛售一一价格进一步下跌的恶性循环之中’,⑤,正是公允价值的运用,使得其账面数字螺旋式地减少,企业资产缩水。

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例,假设某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月份公允价为2001)万元,2月份公允价值下降为1800万元,其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借: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2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公允价值变动200如果3月份持续下跌至1200万元,会计处理:

借:资产减值损失800

贷: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2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一公允价值变动600

可见,公允价值对于市场价值下降时企业的资产,尤其是金融资产或衍生产品的价值会造成多么巨大的冲击。而如果不采用公允值计量,则不论市场价格增加多少,都不影响其账面价值。

五、金融危机对我国未来使用公允价值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