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2 14:44:5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摘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乡村现代化发展需要重视乡村非农化发展的社会事实,才能制定并执行更有效的乡村振兴政策举措。非农化发展在乡村社会、农民生活与农业发展等层面均有不同状态的事实呈现并产生重要影响,主要表现为正负双向功能。非农化发展的政策价值主要是推动党建引领的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乡村文化建设、农业生产再组织化建设等方面。
关键词:乡村振兴;非农化发展;政策价值
非农化发展是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给乡村社会发展带来的必然结果。让农村按照农村的模样存在与建设,让农村在农村的轨道上发展与振兴的思想,更像是一种带有返归与惋惜的“理想主义”虚幻表达。从辩证角度看,非农化发展才是更加真实的存在,其为乡村社会带来了越来越多的发展机会,同时也造成了越来越多已知或未知的社会风险。承认与辩证看待乡村社会非农化发展的客观事实,才是更加有助于乡村振兴战略价值有效实现的理性选择。
一、乡村非农化发展的结构特征及其多重呈现
从本质上而言,乡村非农化发展是乡村在其现代化进程中受到外力影响而进行的结构化赓演的必然结果,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的非农化发展都意味着农村不再是一个自为自主的社会体系,而是更加深入地嵌在更为广阔的社会系统网络中。作为社会系统网络发展的组成部分,乡村非农化发展表现出明显的结构性特征,具体呈现为乡村社会、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等方面。一是乡村社会非农化发展。乡村社会是具有高度独立性的自养系统,既是乡村生活共同体的物理载体,也是乡风文明的物质基础;乡村社会非农化主要表现在生活空间非农化与乡村文化非农化。首先是生活空间非农化。一直以来,农村发展都与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相联系。不管是出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考虑还是政绩考核的需要,地方政府都在积极推进农村城镇化、村庄合并、撤村并社等各种发展乡村社会的措施,意图以城市建设的科学主义与理性发展取代乡村社会的经验主义与自然发展。这种做法无可厚非,却在事实上导致了乡村生活物理空间的非农化重构,标准化取代个性化,统一性替代差异性,集中性取代分散化,随之而来的还有类城市化的新的社交网络、高成本生活以及集约便利的服务。其次是乡村文化非农化。乡村文化不会停止变迁,现在的乡村文化绝对不再是传统取向、小农社会、封闭稳定意义上纯粹的地方性乡土文明,而是呈现为被放置于工业文明、小农社会化、开放失衡状态下混融的非农化发展状态。乡村文化原有的单一化、同质性特征正在被多元化、异质性特点所替代。原有的传统文化价值依然产生影响,继替的文化非农化变迁正在发挥新的价值影响。乡村文化非农化发展使乡村文化以本体性价值与社会性价值两种形态共同塑造着乡村社会矛盾的价值观念。这就是孟德拉斯所谓“文明的冲突”。显然,乡村文化非农化是乡村文化振兴必须面对和考量的基本事实。二是农业生产非农化发展。在现代资本主导与市场竞争条件下,农业作为弱质产业部门,从传统小农状态走向现代化主要通过各国的农业保护制度与非农化发展,这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客观事实与必然趋势。其中,农业非农化发展主要是指农业劳动力、农业土地与农业资本等农业生产要素的非农化。首先是农业劳动力非农化。现代社会流动打破了城乡二元结构,让固乡守土的传统意义的农业劳动力即农民进入城市,实现非农化就业,农民的多元分化甚至让“谁来种地”成为世纪之问。总体而言,除了原有的留守农民,目前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还有租地农户、返乡农民、种粮大户、各类农业资本公司等。无论谁来种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非农化都已是客观事实,即使传统意义上纯粹的农民家户,也是非单纯性从事农业生产的兼业农。显然,农业劳动力非农化已经开始改变农业生产结构与生产关系。其次是农业土地非农化。土地具有非再生性,因此为了“把饭碗端在自己手中”,我国执行了最为严格的耕地红线制度以保证农业生产。不过,正常经营条件下,占用土地从事非农产业的经济效益明显高于农业用地是常识,也是共识。这样既能创造就业容纳转移农村劳动力,又能创造财富与税收,这种比较效益结构是土地非农化使用的根本动力。在此动力驱使下,城镇化与乡村社区建设“征地”、资本下乡“租地”等现象的直接后果,就是越来越多的农业用地被非农化使用。最后是农业资本非农化。从历史角度而言,农业生产剩余主要被体制性地转化为城市与工业资本。目前国家资本通过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被有计划地投入农业并沉淀为农业资本。不过,从事农业生产带来的温饱有余、富足不够的事实与经济理性的指引,让农民不会跟随国家战略,而是更愿意把自身积累资金投向非农产业。在利润增值的理性支配下,下乡资本从事农业生产要么是农业搭台、政治唱戏,追求政策红利,要么是将农业生产引向更能产生利润的品类与行业。个体与资本的理性行动无可厚非,却在事实上造成农业资本非农化发展的外部性结果。三是农民生活非农化发展。“农民”作为一个学术性概念主要有阶级、制度与职业三重理解,农民现代化是农民适应“传统—现代”发展模式的角色转换、职业转换、身份转换。正是这三重转换形塑着农民非农化的生存状态。农民非农化生存是农民适应现代化发展,获取生活资料的个体能动性与生存理性的本质表现,主要表现为就业、收入、生活的非农化。在就业与收入的非农化方面,农民就业形式已完全超脱传统农业领域,呈现为兼业化,非正规就业、非正式就业等特征。在特定国情下,“农民工”称谓正是农民就业非农化最好的现实注解,多种职业、多项技能几乎是每个农民必备的生存条件。就业非农化直接带来农民收入非农化,数据表明,单纯农业收入在农民家庭收入中的占比逐年减少,非农化职业收入是农民家庭增收的主要渠道与保障。收入增加带来消费能力提高,直接将农民的传统生活带入非农化状态,生活方式、生活内容超越传统范围,开始与市场主导的城市生活接轨。总之,农民群体偏重保守、重视伦理的传统性格正在被非农化改变或取代。
二、乡村非农化发展的双向效应及其政策意指
一是乡村非农化发展的双向效应。乡村社会非农化发展对农业农村农民的影响具有多层面的连锁性特点。总体而言,这种影响可从积极效应与消极效应两方面解析。首先是乡村非农化发展的多重积极效应。非农化发展促进自足经济向市场经济积极转变,成为有效解决人地矛盾的主要途径;专业、合作、网络等生产方式正在改变着分散、单一的传统家户农业生产方式、组织方式与销售方式;竞争、开放等市场观念取代封闭、保守等农耕思想,正在成为塑造“现代农民”的观念要素。其次是乡村非农化发展带来的消极效应。非农化发展造成乡村社会基于伦理传统的社会契约开始失效,既有的社会治理网络与安全基础遭到破坏。长期发展而言,这是乡村现代化发展与进步的必然破旧阶段,而短期却必然造成乡村社会资本的快速流失。孝养文化、互助网络的约束力逐步减弱造成社会价值失准;农业生产要素流失,土地成为资本下乡赚取政策红利的猎品;农民被标签化为落后主体挤出农业生产;农民本体性价值被社会性价值替代,攀比消费、低俗文化流行导致社会关系失衡。二是乡村非农化发展的政策意指。乡村非农化发展的社会事实与双重效应表明,辩证看待非农化发展对于促进乡村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大政策价值。其关键在于如何让非农化发展更恰当地嵌入既有的乡村社会结构,促进农村农业现代化,通过外在政策力量引导非农化发展的积极效应发挥并限制消极作用的成长。具体而言,乡村非农化发展至少给乡村振兴战略带来三方面的政策意指。首先是党建引领建设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为了重构国家与乡村的制度性联系,重新整合与凝聚各类乡村社会主体力量,实现乡村共同体的“共建共享共治”。通过共同体建设形塑乡村现代化过程中的适应性机制,不仅能有效吸纳非农化发展带来的新的规则、组织等资源要素,而且能增强乡村社会应对社会资本流失与社会结构解组等负面效应的行动能力。“党建引领”一方面是保证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政治方向,更重要的是实现党的社会的有力发挥,即由党的建设出发型塑政党服务农村与农民的生活性公共服务保障体系的能力,使之成为推动建设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核心力量和乡村非农化发展回应机制建设的支柱力量。其次是推动乡村文化的多元融合与创新发展。乡村文化振兴至少需要重视“三个结合”,即增进乡村文化建设与乡村主体文化体验与表达的有效结合,实现各类文化主体能够动员与愿意参与的有效对接;促进乡村文化组织建设与移风易俗的有效结合,缓解乡村文化凋敝造成的种种弊病,提高乡村社会生活的文化质量;标准化的公共文化建设要与地方文化、传统文化有机结合,尊重并引领地方文化自主创新,实现政府提供的与乡村需要的之间的有效对接。乡村文化振兴能有效引领、吸纳非农化发展带来的文化要素及其正面功效。最后是推动农业生产的“再组织化”,增强农村集体能力。市场经济重塑下的乡村经济不可能重新回到政治规制的集体经济,但是没有新的集体化、组织化的链接机制,分散化的小农经济根本无法适应现代社会与市场发展的竞争,这导致进入乡村社会的非农化发展要素如技术、资金等,要么成为强势资本剥夺弱势农民的工具,成为无序竞争、不当竞争的来源;要么无法与农村社会的土地、劳动力等原材料有效结合,形成新的农业生产动能。因此,关键在于推动农业生产体系建设,实现农业生产的“再组织化”,增强农民生产的自主能力,进而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力量。农业生产“再组织化”至少要考虑三个方面联结机制的建设,即建设协作机制,挖掘传统互助与现代合作社的内在优势,实现分散小农的组织化;建设服务机制,形成服务农业全过程生产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以组织化的服务实现一体化的农业生产;建设规制机制,规范新的资本力量在农业领域的市场行为,保护家户小农的权利不受资本剥夺。这样通过“再组织化”方式为非农化发展资源建立有序进入农业生产的规范渠道,使之成为乡村产业振兴的有效要素。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拉斯.农民的终结[M].李培林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社,2005年版.
[2]温铁军,张孝德.乡村振兴战略深度解读:乡村振兴十人谈[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53-72.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网络治理研究(2018BZZ002)
作者:李有学 单位:河南大学地方政府与社会治理研究所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人的现代化;城市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4)-04-28(5)
新型城镇化是链接工业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战略环节。中央城镇化会议明确提出,中国未来的新型城镇化,关键在于实现人的城镇化。因此,新型城镇化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核心,提高城镇人口素质和居民生活质量,推动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并培育一代又一代具有现代观念、开放意识、创新精神、公益理念、健全人格的高素质市民。
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首先要求实现人的现代化。这里所称的人的现代化,是指置于现代化系统中的人的现代化,因此首先有必要对现代化这一重要范畴加以界定。现代化,即如人们所言,它是受人们的价值观念指导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以经济发展为中心,涉及到文化各个层面的人类文化的进步运动,也是一个包括科技、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各大子系统在内的庞大系统工程。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导向工业革命,提供现代化的经济基础和动力,同时使作为经济、政治、文化和人格载体的社会主体即人所组成的社会结构发生相应的分化与整合,从而促进作为经济和社会集中体现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变革,民主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大众参与。相应地,人们在文化方面从生活方式到价值观念、从教育水平到知识心理结构,也会在与其他要素的相互作用中发生变化。[1]这样的理解,超越了过去人们对现代化的狭隘认识,即现代化不只是纯经济、纯物质层面的,它内含着人的现代。现代化的一切发展,归根结底都是为了实现人的发展,实现人的现代化。
上世纪6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英格尔斯(Alex・Inkelex)就曾提出,人的现代化是指“他是一个见闻广阔的、积极参与的公民,他有明显的个人效能感;他有高度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他乐意接受新经验以及新的观念,也就是说他是相当开放的,在认识上是灵活的”。同时,英格尔斯通过对6个发展中国家的研究,总结出“现代人”的12个特征:现代人应具有与宿命论相对立的效能感;乐于接受社会变迁;愿意接受新的生活经历;尊重并愿意考虑各种不同意见;积极获取并关心新的知识与信息;守时惜时,具有较强的时间观念;无论在公共生活还是在私人生活都趋向于计划性;基于对理性的依赖而对周围人给予依赖;重视专门技术和公正的分配;有较高的受教育和职业期望;具有普遍主义的倾向,不应特殊的个人特征而给予不同的对待;对生活采取分析的态度,倾向于更积极地解决问题而不是回避问题。[2]
国际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则列举了现代青年和现代劳动者的特征:
青年对长者不那么顺从,对消费不那么计较,对享受不那么耽溺;劳动者敢于负责,懂得自己工作怎样与别人配合,能承担更多的任务,能迅速适应变化的情况,以及敏感地与周围人协调一致;乐于探索工作的意义,敢于怀疑权威,持有独立见解,以社会主人翁的姿态从事工作,办事灵活,行动敏捷;以自己与众不同而自豪。[3]
中国学者参考国外现代化问题专家的意见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也提出了人的现代化的标准:(1)具有高度的民主意识和民主参与能力;(2)具有高度的法治精神;(3)具有开放的头脑;(4)具有合作精神和竞争观念;(5)具有强烈的个人效能感;(6)尊重科学,不迷信权威。[4]在此基础,我们也可将人的现代基本素质特征及其构成进一步概括为:其一,有现代化的理想与进取精神。其二,有社会公德和现代人格。其三,具有现代法律意识和理性精神;其四,具有科学文化知识和现代化时空观念。而如果把这些特征加以高度概括,现代化的意识、现代化的素质和现代化的能力实际上就可成为衡量人的现代化的几条客观标准。[5]
新型城镇化要更好地实现人的城镇化,需要以实现人的现代化为目标。现有格局下,考察新型城镇化的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需要从人口的现代观念、市民的休闲生活、教育条件、公共服务、社会参与、城市治理现代化等层面积极推动,以夯实人口城镇化的基础,并最终逐步实现人口的现代化水平。
1 淮安人口结构与城镇化的人口结构
2004年淮安市辖4区4县,包括92个镇和24个乡,总面积1.01万km2,总人口524.06万。自2000年以来淮安的城市化进程以年均提高1个百分点的速度推进,2004年末淮安全市城镇人口达到 190.47万人,城市化水平为36.35%,已经进入快速城市化阶段。
表1为淮安市城镇规模等级结构,可以看出,淮安市46.24%的非农业人口居住在仅占城镇个数1.12%的中心城市淮安,30.84%的非农业人口居住在占城镇个数93.26%的83个人口少于2万人的小城镇中,只有22.92%的城镇非农业人口居住在仅占城镇个数5.62%的5个小城市中。城镇规模等级体系发育不全,无20~50万人口的中等城市,10~20万人的城镇虽有2个,但人口也刚刚超过10万人,5~10万人的城镇只有2个,2~5万人的城镇只有1个,1万人以下的城镇多达80个。由此分析,淮安市域城镇规模结构可以归纳出下列特征:城市化水平不高;城镇人口分布表现为“中间小、两头大”的哑铃型。[6]
2 淮安城镇人口的生活方式
理论上,对生活方式概念的界定是指人们在一定的社会条件制约下和价值观念指导下所形成的满足自身生活需要的全部活动形式与行为特征体系。[7]我们对生活方式的分析边界可以从广义和狭义生活方式的内容去界定。对广义的生活方式的分析应该涵盖政治生活、宗教生活、物质消费生活、闲暇和精神文化生活方式等广阔领域;狭义的生活方式主要把分析的边界限定在日常生活领域:物质消费、闲暇和精神文化、家庭生活方式;本文主要从狭义的方面分析淮安城镇人口的生活方式,即对淮安市城镇人口休闲、消费、日常生活等基本的生活方式进行分析。
在休闲生活方式上,淮安市城镇居民已经逐步由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改革开放初期,城镇居民,特别是进城打工者终日为生计奔波,谈不上闲暇时间;即便是在茶余饭后,也大多聚在一起家长里短,或靠打牌、饮酒来消磨时间。近年来,城镇居民的闲暇时间在增多,闲暇时间的活动形式日益多样化,活动方式日益文明化。读报、看电视、上网、旅行等已经逐步成为一种主要的娱乐方式。每个月用于娱乐和其它文化消费的比例在明显增加。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大众传媒的推广,城镇居民在闲暇生活方式的内容选择上还会逐渐向现代化生活方式转变。
城市家庭消费模式中的不同开支反映着城市消费结构。在我国消费环境的影响下,城市消费结构发生了一些变化。在一些高收人家庭的消费比例中,花销在住房、车驾、奢侈品、娱乐上的费用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一些中等收入家庭的消费比例中,花销在旅游、居住、交通、通讯上的费用开始增加;而低收人家庭的消费比例中食品、衣着、文教、医疗占据消费的绝大部分。
食品的基本消费支出为1514.249元,占人均实际消费支出的62.89%。食品类的基本消费需求占该类消费支出中的比重居各类之首,这反映了食品类消费的弹性较其它类小,其基本消费需求与实际消费的差距与其它类相比最小。从供应保障的角度来说,是最需要关注的类别。
教育文化娱乐服务、医疗保健类的基本消费需求比重分居二、三位,分别为59.75%和50.19%。一方面,这与近年来医疗、教育费用持续上涨有关,老百姓不得不用更多的钱来支付基本的医疗、教育等费用。
交通和通讯的基本消费需求比重最小,25.04%,说明交通和通讯类属于发展型和享受型的消费,由于经济相对落后,没有地理优势,思想观念相对保守等因素,导致淮安对外的交往和联系相对较少。说明居民对该类别的消费具有较高的承受能力,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教育文化娱乐服务、衣着3类的消费数据显示,全省数据都低于淮安的,说明淮安在这3个方面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8]总体而言,淮安市城镇居民已由温饱型的农产品消费过渡到了小康型的工业品消费,并正在向比较富裕型的服务类消费演进,理性与享受型消费正在形成。居民消费结构将从物质消费为主转变为非物质消费为主;生存资料消费比重将进一步降低,享受和发展资料消费比重上升,对服务消费的需求和质量要求意识大大提高。
3 淮安城镇人口观念与思维方式的缺陷
3.1 缺少创新,发展视野局限
传统的民族文化宣扬恪守古训,以古人是非为是非,求稳怕变。这种心态严重阻滞了中国社会的进步。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中国人那种因袭传统、害怕变革的观念有了很大的改变,接受崭新的思想观念,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但是,因循守旧、变通意识差仍然是中国人思维的一大局限。[9]淮安作为苏中落后的地级市,同样面临着创新不足,思维固化的局限。欠发达地区的城市要靠自身的经济积累,最终达到一个相对发达的发展水平几乎是难以实现的。淮安市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关起门来搞建设的时期,与周边地区交流不足,与苏南苏中合作不够,致使淮安各方面一直处于江苏各市的落后水平。作为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淮安人需要转变因循守旧的传统思维方式,适应新时代,接受新观念,从思想观念上适应农村现代化进程的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的根本性转变。现代社会竞争更趋激烈,变化和更新更加迅速。如果说继承与模仿是传统社会的特征,并借以延续社会,那么,创造与变革是现代社会的特征,以此推动社会飞速前进。
3.2 转变对待知识和开放的态度
与先进地区相比,淮安教育还存在着诸多困难、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还未得到完全落实。教育规划相对滞后,教育投入不足、财政性保障水平不高。二是教育发展水平不均衡。城乡、区域、校际之间办学水平差距明显,优质教育资源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幼儿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和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三是教师队伍综合素质还需提升。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未能完全适应教育现代化的要求,教师队伍存在结构性矛盾,教育发展理念、管理水平还需进一步提升。四是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有待增强。职业学校培养技能型人才的数量、质量、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还不相适应。五是高等教育整体水平有待提高。科学研究重大成果缺乏,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还需进一步改进,等等。与落后的教育相对,是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人们对知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不少城镇居民急功近利,忽视在培养人才上的物质投入。许多居民对知识、科技的重视在很大程度上还只是源于直观的感受,而非对科技、知识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作用中的深刻认识。
3.3 固步自封,流动渠道不畅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乡二元结构的松动,城镇居民越来越多地接触到都市文明和大众传播媒介,城镇居民的成就动机和进取精神被大大调动起来。然而,知足常乐、小富即安、依赖等待、不思进取等思想观念并没有完全清除。因此,只有从根本上转变城乡居民的思维方式,改变知足常乐和故步自封的态度,增强成就动机与进取精神,作为城镇化主体的人方能适应社会现代化的需要,不断推进中国新型城镇化的步伐。
目前,淮安农村劳动力剩余严重,高达110万人左右, 而且农村劳动力总体素质偏低,初中学历以下劳动力占总数的比重高达85.77%,同时, 劳动力仍以本地就业为主。实践证明,资金、劳动力的流通是促进欠发达地区逐步发展的行之有效的有力手段。例如,20世纪80年代以来,从四川、江西、湖南、安徽、广西等地涌进广东的民工达650万以上,他们不仅解决了广东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而且这些外出的民工回乡后带回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对振兴欠发达地区起到了重要作用。当前大规模转移农村劳动力是解决淮安新型城镇化的关键。
3.4 缺乏效率,时间意识淡薄
淮安作为苏北地区的中小城市,城市规模小,工业服务业欠发达。总体来说生活在城镇居民的生活节奏明显慢于北上广等一线城市,同时亦无法与苏锡常等二线城市相比。慢节奏的生活状态导致居民的时效意识不强。“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的观念俨然成了大都市人的观念,小城市的居民不受此规则的规范。目前城镇居民的闲暇生活较之以前有了很大改变,但是还有的人乐于打牌、下棋、搓麻将、拉家常、聊天、闲逛,大好时光白白流逝、消磨掉。费时间,不讲效率仍然是一种普遍现象。因此,要实现新型城镇化中的人的现代化,在思维方式的转变中必须增强居民的时效观念。
4 新型城镇化的“人的现代化”战略路径
4.1 发展现代化教育事业
21世纪是科技人才竞争的世纪,无论哪个国家、地区,经济发展的观念都应由偏重资本推动转移到依赖科技和创新上来。在这个大环境下,淮安市必须继续以“科教兴市”作为未来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教育实施的体系大略可以分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三大类。[10]从淮安市城镇化的需要来分析,第一,我们应通过各种宣传、培训等教育活动,提高家长对终身学习的认识与了解,将终身学习的基本观念根植于每位乡村居民心中,培养家庭成员终身学习的态度与习惯。第二,在学校教育中,应以终身教育作为指导原则,改进学校教育的目标、课程、教材、教法及评价标准,以奠定终身学习的必需知识,并掌握终身学习必需的方法和技巧。鼓励成人重回学校就读,实现学校教育资源向社区民众开放。第三,建立、健全专门性成人教育机构,为成人提供各种学习、进修的机会,鼓励非正规教育机构及大众传媒加入终身教育的行列。
4.2 开展农村教育活动
根据我国当前农村的实际情况,我们要重点加强以下教育活动。第一,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科技知识,重点要传授一些适宜当地农村推广的种植、养殖及一些三产服务性技能;还要深入开展“扫盲”活动,特别要提高中老年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使封建迷信等在农村没有生存土壤。第二,加强各种宣传、教育活动,严厉遏制农村、聚众赌博现象。第三,采取适合乡村居民的文化程度、语言习惯、思维方式、接受能力的方式和手段,以教育、经济手段为主,结合运用法律、行政手段,双管齐下,开展普法宣传,增强村民法律意识、可持续发展观念和环保意识。第四,要发动相关部门及有关志愿者,开展对乡村居民的健康教育活动,切实提高乡村居民的生活卫生水平,形成健康、科学的生活习惯。
4.3 优化经济、政治环境
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才能稳固和完善社会的经济结构,并为人的现代化提供强大的物质保证。当前乡村城镇化,需要通过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并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促使人民生活的富裕化。而优化经济环境的过程中人的聪明才智也得到了充分发挥,人的综合素质得到充分提高,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人的现代化。 促进政治环境民主化。传统乡村居民由于封建意识影响较深,缺乏现代公民意识和政治热情,政治知识严重匮乏,参与的程度和水平很低。而从实现人的现代化角度分析,乡村居民的政治参与可以培养乡村居民的现代公民意识,锻炼其政治能力,提高其政治素质,使其成为符合现代化发展要求的新型合格公民。在城镇化进程中为推动人的现代化,必须努力创设条件,让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主体之一的广大乡村居民通过民主投票选举、依法诉讼、妇女参政等形式参与政治生活、表达自己的愿望,并通过村民自治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4.4 城市治理现代化
城市治理要求由原来的强制性的、自上而下的模式,过渡到具有较强参与性、
依靠开放的民主程序的模式。[11]国家与地方政府、私营部门和市民各担其责,共同努力。城市治理必须调动各级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才能实现成熟的城市社会所要实现的目标。城市治理还要求市民和企业都参与进来,作为负责的伙伴,互相协作,共同改善生活环境。目前我国公众在参与城市治理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比如说参与的深度不够,参与的范围不广,公众参与的机制不健全,公众本身的参与意识很淡薄等。[12]
城市治理的现代化理论特别强调公众的参与。在未来的城市治理中,城市政府应该有意识的下放城市治理的权限,让更多的有意愿的公众成为城市的治理者。其次为了方便公众的参与,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城市治理的经验,设置相应的参与治理的机构。例如地方社区组织。结合中国的国情,“地方社区组织”以社区为依托。与居民委员会结合参与城市规划。居民委员可以作为“地方社区组织”的强大的支撑点,因为居民委员会是我国最健全、最具活力的基层社区组织,居民委员会的权力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保障。如果这一构想能实现的话,此种由下而上的城市管理手段比政府自上而下的行政手段将更奏效。最后,培育公众的参与意识。与其说公众参与是一项技术,还不如说是一种信念和制度。如想顺利推动公众参与,那么最重要的是培养参与意识。一方需要将城市规划公开、透明、允许并鼓励公众讨论、评判;另一方面需要普及城市治理的知识,使公众能够用基本知识与他人进行沟通、交流。
城市治理的现代化作为城镇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最终也是为了实现人的现代化。一切以人为本,城镇化的最终结果将是越来越多的人走上现代化的道路,这也是21世纪中叶实现基本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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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华芳英.城镇化进程中人的现代化及其路径选择[J].继续教育研究,2010,(10).
一、农业现代化面临的问题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放缓。随着国内外经济环境的变化和长期粗放式经营积累的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业利润空间受到挤压,国内主要农产品价格高于国际进口价格,而我国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仍在不断上升。其中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价格持续攀升,特别是人工成本快速上涨。大多数地区均面临农村劳动力高龄化、务农劳动力面临“断代之忧”。以前是农忙才缺工,现在是一年四季都缺工。年轻农民都外出打工,不会种地,也不愿种地,农村务农的大多都是60岁以上的“高龄农民”。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尚未培育成熟、壮大,务农劳力萎缩的问题却已摆在面前。二是耕地、淡水等资源紧张,地减水缺的局面仍将持续。过去粗放的农业发展方式导致农业生态环境受损,水质污染、用水浪费、地下水超采等问题突出。三是目前耕地流转“非粮化”现象已经比较普遍。
二、支持农业现代化的建议
(一)打政策“组合拳”,确保“大粮仓”丰产增收,强化农业科技创新驱动作用
1.全力扶持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发展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探索推进农业现代化。利用政策优势,大力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建设,持续加大全方位支持力度,支持粮食增产、农民增收。
2.积极扶持强化农业科技创新驱动作用。农业发展要靠科技,发展生物育种、智能农业、农机装备、生态环保等领域均需要资金。我行可以加大对生物育种、智能农业、农机装备、生态环保等领域的扶持力度。
(二)大力扶持农村土地整治,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使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1.大力扶持农村土地整治,提高土地的集约和节约利用水平。通过实施城乡挂钩规划方案,对农村居民点布局进行合理调整,使得分散零碎、占地面积大的农村建设用地有所改善,集约和节约利用程度得到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得到大幅度提高。同时,田块将更加成块、成形,农田水利设施也将更加完善,耕地的产出效益将会增加,其耕地的集约利用水平也会得到相应的提高。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扶持由粗放经营转向可持续的集约化经营上来。
2.加大水利基建投资,大力扶持发展节水农业。集中力量加快建设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工程、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等,加快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加快推进现代灌区建设,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创新投融资机制,扶持这些水利工程建设,以确保农业增产增收。另一方面,我国是一个水资源极其短缺的国家,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要大力扶持发展节水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必须帮助农民树立节水理念,助力农民探索发展高效节水灌溉。
3.扶持农业生态治理,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加强农业面临污染治理,深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大力推广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秸秆、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和农田残膜回收区域性示范,按规定享受相关财税政策。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大力推动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启动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试点。搞好这些农业生态环境的治理,保证农副产品的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福祉。我行要加大扶持农业生态治理。对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大力推进重大林业生态工程,加强营造林工程建设,发展林产业和特色经济林等进行融资支持。积极扶持林业产业大发展,以切实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确保农业增产增收。
(三)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南京美丽乡村建设初见成效
南京美丽乡村建设与全市城乡统筹发展、新农村建设等相结合,为南京创建生态城市夯实了基础。
村容村貌显著改善。在保留村庄建筑风貌与传统文化特色的基础上,对规划保留村、交通干线沿线、城镇和重点园区、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等窗口地带和重要环境敏感区周边村庄实施建筑物整体出新,保护性修缮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古建筑,使整治后的村庄整体协调,村容村貌整体提升。
生态环境明显优化。落实村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长效管理机制,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实现了村庄污水合理排放。加强了农村自然湿地保护,实现了“水清、畅流、岸绿、景美”的村庄水环境。通过村庄工业污染源治理,建立了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监督机制,有效改善了农村生态环境。
公共服务大力提升。以提升村级公共服务功能为目标,建设了一批满足群众基本性、便利性、公益性、保障性等需求的公共服务设施,提升了村级便民服务、科技服务、医疗服务、就业创业服务、平安服务等公共服务水平,群众议事得到保障,基本形成了功能完善、覆盖面广、满足居民需要的公共服务体系。统一布局,进行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公路通行服务水平。推动城乡区域供水工程,加快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提高村民生活饮用水量和水质。
兴业富民渠道得到有效拓展。首先,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在村庄环境整治中,注重促进农村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借助风景名胜区、城郊接合部区位优势,大力发展以农家乐为主的乡村旅游。其次,促进农民增收。结合村庄特色,有效推动村企联合建设农村,促进农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持续增收,提高村级经济能力和农民收入。最后,促进农民就业。形成一批形式多样的休闲农业旅游村庄,引导当地农民开办农家乐;利用土地流转政策,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等,让农民到园区就业;村庄环境整治中,鼓励村民个人通过投工投劳参加村庄建设,拓宽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渠道,提高农民收入。
乡土特色充分彰显。一是传统建筑更有特色。江宁区横溪街道前石塘、谷里街道世凹,高淳区桠溪镇大山下等村徽派建筑风格,乡土绿化围合、道路铺装;江宁区横溪街道后石塘等村苏式建筑风格,利用起伏的台地地形,形成憩水而居的空间风貌。二是乡村文化充分体现。农民画是六合区冶山镇等地区的民间传统文化特色,这一特色在整治中得到充分发挥。他们将农民画画在村内建筑墙面上,既丰富了农民文化,又宣传了党的政策等,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三是田园风光更加浓郁。整治紧扣生态特色,结合农业休闲旅游,突出自然、亲山、近水,努力打造原生态的新农村。
南京美丽乡村建设的指向目标
空间优化形态美。按照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的要求,全面完成新市镇城市设计,完成美丽乡村示范区建设规划和镇街土地综合整治规划或实施计划,做到优化城乡形态,塑造空间特色,彰显风貌品位。
绿色发展生产美。按照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的要求,坚持推进低碳、绿色、特色发展。农业“1115”规划基本落实,高效设施农业、休闲旅游农业快速发展,全面达到农业现代化指标要求,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壮大。
创业富民生活美。按照促进农民收入倍增的要求,不断拓展农民增收渠道。劳动力就业层次不断提升,创业农户稳步增长,农民参加合作经济组织比例不断提高,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低保等实现应保尽保。
村社宜居生态美。按照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要求,加强农村生活环境整治建设。新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农村环境长效管护机制健全,生活垃圾和污水得到有效治理,主要水体、水质达标,村庄绿树成阴、水清流畅、空气优良。
乡风文明和谐美。按照乡风文明、管理民主的要求,倡导形成健康、文明、和谐的生活方式。农村文化建设、平安村和文明村创建广泛开展,做到管理民主、邻里和睦、团结互助、遵纪守法,农民素质进一步提高,农村治安状况良好。
南京美丽乡村建设的基本原则
坚持规划引领,集聚集约。树立“绿色、人文、智慧、集约”的规划理念,充分考虑各地自然条件、资质禀赋、经济发展水平、民俗文化差异,贴近实际,量力而行,突出特色,注重实效,差别化制定各类美丽乡村创建目标,以高标准规划为引领,以集聚要素、集约发展为导向,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区域功能科学定位,城乡空间一体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均等覆盖。
坚持生态为基,绿色发展。遵循自然发展规律,尊重山清水秀、鸟语花香的自然之美,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理念,实施最严格的能源节约、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生态绿地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切实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统筹推进融生态经济、生态人居、生态环境、生态文化于一体的生态文明建设,为全市发展提供更多的生态产品。
坚持因地制宜,试点先行。立足农村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顺应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挖掘整合当地的生态资源与人文资源,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大力发展特色化的“一村一品、一村一景、一村一业”,充分彰显南京地域农村的特色和韵味。坚持试点示范、改革创新,以试点镇街为重点,加快创建美丽乡村示范区和示范村,为面上推进探索新路,积累经验。
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先。始终把落实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在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同步推进农民收入倍增,加快城乡社会保障并轨;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同时,努力增进农民福祉。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设美丽乡村,责任在区,关键在镇街,基础在村组,主体是农民。必须坚持政府主导,明确责任分工,整合资源、聚焦重点、合力推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共同建设美丽乡村、幸福家园。
南京美丽乡村建设的重点举措
土地综合整治工程。一是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与布局,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二是推动农田适度规模集中,提升耕地生产能力,夯实土地流转与农业现代化建设基础;三是有效显化农村土地价值,壮大集体经济组织实力,促进农民增收;四是坚守基本农田红线,落实国土生态空间,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五是促进城乡土地资源有序流动,提高土地配置效率;六是加快形成新型城乡工农关系,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现代农业发展工程。深入实施农业“1115”工程,对纳入规划的高标准农田和标准化菜地实行永久保护。推动农业高效规模集约发展,主导产业形成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大力发展设施农业、生态农业、生物农业、休闲农业、智能农业、加工农业。创新农业经营机制,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因地制宜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农民收入倍增工程。一是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收益。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探索建立农村宅基地、农民承包地有偿转让和退出机制,允许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市场方式流转或退出宅基地、承包地,获得土地收益,增加财富积累。探索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土地综合整治新模式,增加农用地流转和开发收益。二是提升农民创业就业层次。推进农民创业基地建设,扶持农民初始创业。突出低收入农户较集中的地区整体扶持开发,整镇、整村推进低收入农户增收。三是提高集体经济股份分红收入。强化村级标房招租管理,规范社区股份合作社社员分红占比。
乡村旅游发展工程。推动休闲农业提档升级。加快形成以森林(湿地)公园、农业休闲园区、优良传统文化、精品农庄、农家乐村、农家乐经营户为支撑的乡村农业旅游发展格局。发展乡村休闲旅游业。重点建设江宁美丽乡村之旅等精品乡村旅游线路,创建一批省四星级乡村旅游点。
农村交通路网建设工程。加快城乡路网连通,推进郊区高速公路通道建设。开展全市2000多公里农村公路提档升级,进一步提升农村公路安全条件、通畅水平、沿线环境,形成镇村互通互联、成网成环的现代城乡交通体系。完善农村公交体系。建设城乡客运一体化体系,实现镇村公交全覆盖。
农田水利建设工程。进一步调整优化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农田水利连片治理,农田水利重点县及灌区建设,农村河道河塘疏浚整治等。持续推进村庄河塘清淤等水环境治理,着力改善农村水环境和用水条件,建设水美乡村。因地制宜打造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推进水土保持生态文明建设。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把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纳入美丽乡村建设的全过程,以尊重自然规律为前提,以人与自然、环境与经济、人与社会和谐共生为宗旨,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建立节约环保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着眼点,逐步实现农村地区生态文明理念显著增强,绿色发展水平显著提升,污染排放总量显著下降,生态环境达到率先基本现代化标准,为推动农村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新市镇新社区建设工程。优化新市镇新社区建设布局。科学确定新市镇新社区的数量、规模、布局,有序推进农村人口适度集聚。完善镇村生活设施配套。加强镇街建成污水管网建设,提高农村新社区(保留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率。环卫清扫保洁采取市场化运作,提高垃圾集中收集率和无害化处理率。开展美丽乡村示范村创建。按照“五美”要求,建立美丽乡村示范村指标体系,以五大示范片区为重点,每年重点打造30个以上美丽乡村示范村。强化公众参与,美丽乡村示范村群众满意度不得低于80%。
农村公共服务提升工程。强化农村卫生体系建设。推进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同标准,建立完善各级人口和家庭公共服务机构。推进城乡教育均等化发展。加快农村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幼儿园综合提升项目。引导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辐射。完善农村文化体育设施。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推进社区(村)文化活动室示范点建设。实现广播电视全面覆盖,推进农村有线电视全面数字化整体转换。对村镇体育设施进行提档升级,加快构建村镇公共体育服务“四有”目标。
和谐农村建设工程。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开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保的衔接通道,着力解决原农保历史遗留问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覆盖率稳定在99%以上。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药品、诊疗项目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加强文明和谐乡风建设。加大居(村)务公开力度,完善民主议事机制,拓宽农民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全面推行“一委一居(村)一站一办”的“扁平化”、“网格化”社会服务治理模式。深入开展和谐社区、平安社区创建活动,努力提升农民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南京美丽乡村建设的政策支持
加大现有政策扶持力度。市级土地综合整治、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田水利建设等涉农专项资金安排向美丽乡村示范区倾斜。设立美丽乡村建设以奖代补资金,对考核达标的市级美丽乡村示范片区适当奖补。研究制定市级生态红线区域专项生态转移支付政策,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各区加大美丽乡村建设资金整合投入力度,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形成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合力。
探索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制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最低价和指导价,完善有关市场管理与交易规则。健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内部决策制度,完善土地流转收益分配制度,各区政府从流转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城乡统筹配套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业农村发展。
完善农民建房与宅基地审批政策。探索符合南京特点的农民集中居住模式,各区根据农村人口流动、农民搬迁和城镇化进程的实际,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全面贯彻落实宅基地有偿退出制度,鼓励农民向新市镇、新社区集中,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水平和农民居住条件,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水平。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推行多渠道的投融资模式,搭建美丽乡村建设的投融资平台,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国企集团、集体经济组织等参与投资运作,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方式多样化、运作方式市场化的机制,形成多方筹资、共建共享、互利双赢的投融资格局。
《人民日报》北京2016年7月11日电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加快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公平,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意见》提出,……到2020年,城乡二元结构壁垒基本消除,义务教育与城镇化发展基本协调;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基本消除,学校标准化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城乡师资配置基本均衡,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
【理论分析】
1.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物质的反映,要求我们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在许多地方,城乡二元结构矛盾仍然突出,乡村优质教育资源紧缺,教育质量亟待提高;城镇教育资源配置不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大班额问题严重。因此,国务院要求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
2.掌握系统优化的方法,要着眼于事物的整体性、注意遵循系统内部结构的有序性、注重系统内部结构的优化趋向。
用综合的思维方式来认识事物。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教师管理和保障机制改革,构建与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和空间布局相适应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机制,完善义务教育治理体系,提升义务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3.矛盾具有特殊性,要求我们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针对东中西部、城镇类型、城镇化水平和乡村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发展路径,科学规划城乡义务教育规模,保障教师按需配置,引导学生合理流动。
4.主要矛盾在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作用,要求我们抓重点,集中力量解决主要矛盾。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是必须优先发展的基本公共事业,是脱贫攻坚的基础性事业。
【创新试题】
1.近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在许多地方,城乡二元结构矛盾仍然突出,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加快缩小城乡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公平,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意见》的出台表明( )
①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物质的反映②发挥主观能动性是认识事物的基础
③思维能够正确认识存在④意识是对客观对象本质的反映
A.①②B.③④C.①③D.②④
2.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深化义务教育治理结构、教师管理和保障机制改革,构建与常住人口增长趋势和空间布局相适应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机制,完善义务教育治理体系,提升义务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这体现的哲学道理或给我们的启示是( )
①用综合的思维方法认识事物
②看问题要分清主流与支流
③立足整体,统筹全局④部分的功能之和大于整体功能
A.①②
B.①③
C.③④
D.①④
3.各地要在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基础上,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探索市(地)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路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更大范围开展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试点,发挥引领示范作用。这一要求的辩证法依据是( )
A.矛盾的个性与共性相互联结
B.矛盾的个性寓于共性之中
C.矛盾的个性优于共性
D.矛盾的个性在事物发展中起决定作用
[关键词]公共选择乡村关系治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浪潮的推动下,中国乡村社会正处于急剧的社会变迁之中,经济发展、体制改革、民主法制等逐步深入基层社会。在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的转型期,建设一个和谐的乡村社会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在乡村关系治理的现实实践中,乡村关系到却出现了一些失范现象。其中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和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是当前乡村关系改革和发展的难题,严重制约了乡镇行政效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一、公共选择理论阐释乡村关系失范
公共选择理论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经济学理论的一个重要流派,是将经济学应用于政治科学;狭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作为行政管理学的一个流派而存在,它将公共选择的方法应用于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关注的重点是政府的管理活动及各个领域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公共选择即非市场的集体选择,公共选择理论的宗旨是把市场制度中人的行为与政治制度中政府的行为纳入同一分析轨道,即经济人模式。
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行为假定是:人是关心个人利益的,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者,即理性的经济人。公共选择理论家基于这个出发点,分析了公共管理组织的行为,他们认为,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组织者并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充满公益心,相反他们的和常人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追逐自己的私利,他们首先追求的是个人利益和组织机构的利益,然后才会照顾公众的利益。公共选择理论假定适用于不同的领域,既适用于政府部门组织也适用于非政府部门的自治组织。
乡村关系失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具体说主要集中在对村委会人事权、财政权以及农民生产经营自的非法干预上,体现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各个环节之中;二是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和“过渡自治化”,前者指村委会成为乡镇政府的一个下属办事机构或一级“准政权组织”,后者指村委会单纯从本社区利益出发,不愿接受乡政府指导,对承担的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淡的态度。
从乡村关系失范的具体表现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两个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公共管理组织都力图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将自身权益影响或扩展到对方。当然,在追求自身组织利益而努力去影响或限制它组织利益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组织中的人,是受到他们自身利益的驱动、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从而造成乡村关系失范。
二、乡村关系失范的影响因素
公共选择是相对于市场选择而言,一般来说,在市场选择中当市场机制不健全或市场还未成熟时,经济人就会在市场缺陷中寻求利益最大化,抑或投机,而不是靠公平竞争获利。同理,政治体制的不完善,也给公共组织或公共管理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可乘之机。
(一)压力体制下乡镇政府强权
乡镇政府作为我国乡村地区基层政权组织,处于我国权力运作体制中的最末环节。长期以来我国权力运作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可称为压力型体制,其主要特征在于各级政府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经济赶超指标,采取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绩效评价体系。这决定了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计划、任务最终要靠乡镇政府加以贯彻落实,也迫使乡镇领导和乡镇干部想方设法去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如计划生育、征兵、粮食种植,税款征收等。为此,乡镇利用对村干部的去留决定权和工资报酬权将指标再度分解分配给村民自治组织特别是村委会,并利用强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督促其执行,这就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自治权限大大缩小,从而使乡政府与其的角色关系扭曲。
(二)乡村治理法制建设存在缺陷
实行村民自治之后,理论上说村民自治委员会与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并无行政隶属关系,二者只是工作上指导与合作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从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关系的规定是非常粗略和原则化的,既没有对“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范围给以合理确定,也没有对村民自治的领域给以明确表述,这在客观上导致规范乡村关系和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给不足和空隙过大。乡镇政府拥有比村民较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组织资源,再加乡镇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制衡。这种制度的空隙客观上成了基层干部利益群体谋求自身利益的活动空间,他们能较便利的利用制度空间去对村民实现制度侵权。
(三)村委会双重角色失衡
村委会作为法定的村民自治组织,是经过村民授权来控制与管理社区资源,体现和维护村民利益并通过为村民服务来赢得他们的支持和信任,但是在实际中村委会又承担了乡政府分配给某些行政职能。这样,村委会便扮演了双重角色,一方面要贯彻上级方针政策,代表乡镇政府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完成属于自治范围内的工作,分别体现乡镇意志与村民意志。虽然在人民的国家内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因为中国所要实现的后发外向型现代化本质上是一种强制的现代化,它要求村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即适应并接受原生型现代化国家在很长的时间内所发生的种种变化。因此必然有大量不受村民欢迎的国家任务和要求要通过村委会去强制执行,同时,乡镇政府自身利益的也会搭上制度化转型的便车进行扩张。双重角色必然产生双重对策,一方面村委会顺从乡镇政权,成为乡镇政府的办事机构执行命令或进一步搭便车“自我扩张”,另一方面从自身利益出发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进行游说、消磨甚至抵制,村级反控制力量的成长使乡村关系处于紧张状态。三、对乡村关系失范的治理
公共选择理论关注的中心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通过在公共部门中恢复竞争,引入市场机制,打破政府垄断,从而将政府的一些职能释放给市场和社会。从总体上看,乡村关系失范主要在于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合法权益的侵蚀造成的矛盾和冲突,治理的关键在于乡村双方的良性互动: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职责权限
要实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良性互动,首先要确立二者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是无直接隶属关系的平等法人关系。中国农村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期且地区发展不平衡,乡镇与村集体的利益边界和权限范围往往是模糊的、变动的,现行的法律只是设计较为宽限的法律框架,并没有程序性规定。要明确乡镇与村的角色定位,首先要理清二者的职责权限,一是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的乡政村治原则精神,各级人大制定关于乡政村治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实体性法规,明确划分乡镇和村的利益边界及管理权限,哪些事项需要乡镇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哪能些事项需要村委会“协助工作”。明确的外延和内涵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乡镇政府得以顺利贯彻,村民利益通过村民自治得以真正实现。这样乡镇政府的依法行政得到村民的认可拥护,违法施政被村民合理拒绝,同时村委会的双重角色大体平衡,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使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在制度规范上有机衔接起来。
(二)重塑政府形象,建立服务型乡镇政权组织
改变政府形象,规范政府作为,首先要在体制上解放乡镇政府,根本的是要改革压力型政治体系,使乡镇从繁重的数字化指标任务中解脱出来。再造政府基层组织体系方面不是继续精简,因为现有框架下精简已经走到末路,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绩效而不是裁减人员,乡镇改革的目标是让乡镇只有最基本的社会事务管理功能,如土地管理、治安管理、救灾、优抚等。乡镇政府不应该对经济增长目标负责,也不应该对自身财政负责,更不应有自我扩张和资源掠夺行为,乡镇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民间组织在资源配置中的角色,把主要精力和资源更多地投在提高公共服务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领域,提高服务能力。
(三)培育自治组织,增强村委会自治能力
民间自治组织是沟通政府与公民重要桥梁。政府与公民良好合作常常需要一个中介组织的协调,一方面各种民间组织及时把其成员对政府的要求、愿望、建议、批评集中起来转达给政府,另一方面又把政府的政策意向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传达给其成员。同时民间组织对政府行为构成强有力的制约,适应了农民丰富多彩的社会需要,民间自治组织大量成长,政府就会受到来自外部的制约,可以抵制、克服政府组织不合理的甚至侵犯群从利益行为。因此国家应从体制上消除对民间组织不合理限制,使各种形式各种功能的农村民间自治组织有宽松的成长发育环境,如村委会、各种农民协会、养殖协会等。在民间组织发展过程中,不断探索实施规范管理的新体制,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良性互动关系。村委会作为村民法定的自治组织,在村务管理方面更应担负起责任,只要不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村庄重大事项具体负责实施并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加强自我决策和自我管理能力,增强村庄“自主性”,这样才能理顺村庄和乡镇政府关系。
(四)提高乡村人员素质,实现由经济人向社会人转变
在处理乡村关系过程中,人是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乡村关系不协调很大程度上同乡村干部素质低下,农民觉悟不高有关。表现在乡村干部中主要是不相信群众、、人治观念、,表现在村民群众中则是文化水平低,觉悟不高,缺乏契约合作意识,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放任主义倾向。因此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在乡村社会树立现代民主观念、法制意识和契约精神,乡镇干部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提高认识,改进方法,依法履行“乡政”职责,充分认识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对乡村管理应更多的采取法律的、经济的、教育的手段而不是简单的行政命令,应尊重村民自治权和村委会的相对独立性,增强服务意识、公仆情结;村干部要依法履行“村治”职责,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治能力,自觉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引导农民用好民利,做好村民的“当家人”。从根本上说,要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由理性的“经济人”向为民服务的“社会人”转变,实现乡镇民主管理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共同建设和谐的乡村社会。
[参考文献]
[1]陈振明政策科学--公共政策分析导论(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美]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M]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8
[3]徐学通村民自治中的困境:村委会的行政化倾向[J]行政与法2003(10)
[4]宋敬本从压力型体制向民主合作体制的转变[C]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28
[关键词]公共选择乡村关系治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浪潮的推动下,中国乡村社会正处于急剧的社会变迁之中,经济发展、体制改革、民主法制等逐步深入基层社会。在农业大国向工业大国的转型期,建设一个和谐的乡村社会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在乡村关系治理的现实实践中,乡村关系到却出现了一些失范现象。其中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和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是当前乡村关系改革和发展的难题,严重制约了乡镇行政效能的有效履行和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一、公共选择理论阐释乡村关系失范
公共选择理论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经济学理论的一个重要流派,是将经济学应用于政治科学;狭义的公共选择理论是作为行政管理学的一个流派而存在,它将公共选择的方法应用于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关注的重点是政府的管理活动及各个领域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公共选择即非市场的集体选择,公共选择理论的宗旨是把市场制度中人的行为与政治制度中政府的行为纳入同一分析轨道,即经济人模式。
公共选择理论的基本行为假定是:人是关心个人利益的,是理性的追求效用最大化者,即理性的经济人。公共选择理论家基于这个出发点,分析了公共管理组织的行为,他们认为,公共管理组织及其组织者并不像人们所认为的那样充满公益心,相反他们的和常人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追逐自己的私利,他们首先追求的是个人利益和组织机构的利益,然后才会照顾公众的利益。公共选择理论假定适用于不同的领域,既适用于政府部门组织也适用于非政府部门的自治组织。
乡村关系失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乡镇政府的越位侵权,具体说主要集中在对村委会人事权、财政权以及农民生产经营自的非法干预上,体现在村民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各个环节之中;二是村委会的过渡行政化和“过渡自治化”,前者指村委会成为乡镇政府的一个下属办事机构或一级“准政权组织”,后者指村委会单纯从本社区利益出发,不愿接受乡政府指导,对承担的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职责抱着消极、冷淡的态度。
从乡村关系失范的具体表现我们可以看出,作为两个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的公共管理组织都力图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将自身权益影响或扩展到对方。当然,在追求自身组织利益而努力去影响或限制它组织利益的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组织中的人,是受到他们自身利益的驱动、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从而造成乡村关系失范。
二、乡村关系失范的影响因素
公共选择是相对于市场选择而言,一般来说,在市场选择中当市场机制不健全或市场还未成熟时,经济人就会在市场缺陷中寻求利益最大化,抑或投机,而不是靠公平竞争获利。同理,政治体制的不完善,也给公共组织或公共管理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提供可乘之机。
(一)压力体制下乡镇政府强权
乡镇政府作为我国乡村地区基层政权组织,处于我国权力运作体制中的最末环节。长期以来我国权力运作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可称为压力型体制,其主要特征在于各级政府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经济赶超指标,采取数量化任务分解的管理方式和物质化的绩效评价体系。这决定了国家在农村的各项发展目标、计划、任务最终要靠乡镇政府加以贯彻落实,也迫使乡镇领导和乡镇干部想方设法去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任务,如计划生育、征兵、粮食种植,税款征收等。为此,乡镇利用对村干部的去留决定权和工资报酬权将指标再度分解分配给村民自治组织特别是村委会,并利用强有力的行政命令手段督促其执行,这就造成村民自治组织自治权限大大缩小,从而使乡政府与其的角色关系扭曲。
(二)乡村治理法制建设存在缺陷
实行村民自治之后,理论上说村民自治委员会与作为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并无行政隶属关系,二者只是工作上指导与合作关系,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从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关系的规定是非常粗略和原则化的,既没有对“指导、支持和帮助”的范围给以合理确定,也没有对村民自治的领域给以明确表述,这在客观上导致规范乡村关系和村民自治的制度供给不足和空隙过大。乡镇政府拥有比村民较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组织资源,再加乡镇权力缺乏有效的约束制衡。这种制度的空隙客观上成了基层干部利益群体谋求自身利益的活动空间,他们能较便利的利用制度空间去对村民实现制度侵权。
(三)村委会双重角色失衡
村委会作为法定的村民自治组织,是经过村民授权来控制与管理社区资源,体现和维护村民利益并通过为村民服务来赢得他们的支持和信任,但是在实际中村委会又承担了乡政府分配给某些行政职能。这样,村委会便扮演了双重角色,一方面要贯彻上级方针政策,代表乡镇政府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完成属于自治范围内的工作,分别体现乡镇意志与村民意志。虽然在人民的国家内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因为中国所要实现的后发外向型现代化本质上是一种强制的现代化,它要求村民在较短的时间内即适应并接受原生型现代化国家在很长的时间内所发生的种种变化。因此必然有大量不受村民欢迎的国家任务和要求要通过村委会去强制执行,同时,乡镇政府自身利益的也会搭上制度化转型的便车进行扩张。双重角色必然产生双重对策,一方面村委会顺从乡镇政权,成为乡镇政府的办事机构执行命令或进一步搭便车“自我扩张”,另一方面从自身利益出发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进行游说、消磨甚至抵制,村级反控制力量的成长使乡村关系处于紧张状态。
三、对乡村关系失范的治理
公共选择理论关注的中心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通过在公共部门中恢复竞争,引入市场机制,打破政府垄断,从而将政府的一些职能释放给市场和社会。从总体上看,乡村关系失范主要在于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合法权益的侵蚀造成的矛盾和冲突,治理的关键在于乡村双方的良性互动:
(一)完善法律法规,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职责权限
要实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良性互动,首先要确立二者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是无直接隶属关系的平等法人关系。中国农村社会正处于急剧转型期且地区发展不平衡,乡镇与村集体的利益边界和权限范围往往是模糊的、变动的,现行的法律只是设计较为宽限的法律框架,并没有程序性规定。要明确乡镇与村的角色定位,首先要理清二者的职责权限,一是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的乡政村治原则精神,各级人大制定关于乡政村治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实体性法规,明确划分乡镇和村的利益边界及管理权限,哪些事项需要乡镇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哪能些事项需要村委会“协助工作”。明确的外延和内涵使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乡镇政府得以顺利贯彻,村民利益通过村民自治得以真正实现。这样乡镇政府的依法行政得到村民的认可拥护,违法施政被村民合理拒绝,同时村委会的双重角色大体平衡,起到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使乡镇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在制度规范上有机衔接起来。
(二)重塑政府形象,建立服务型乡镇政权组织
改变政府形象,规范政府作为,首先要在体制上解放乡镇政府,根本的是要改革压力型政治体系,使乡镇从繁重的数字化指标任务中解脱出来。再造政府基层组织体系方面不是继续精简,因为现有框架下精简已经走到末路,改革的目的在于提高绩效而不是裁减人员,乡镇改革的目标是让乡镇只有最基本的社会事务管理功能,如土地管理、治安管理、救灾、优抚等。乡镇政府不应该对经济增长目标负责,也不应该对自身财政负责,更不应有自我扩张和资源掠夺行为,乡镇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民间组织在资源配置中的角色,把主要精力和资源更多地投在提高公共服务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领域,提高服务能力。
(三)培育自治组织,增强村委会自治能力
民间自治组织是沟通政府与公民重要桥梁。政府与公民良好合作常常需要一个中介组织的协调,一方面各种民间组织及时把其成员对政府的要求、愿望、建议、批评集中起来转达给政府,另一方面又把政府的政策意向和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传达给其成员。同时民间组织对政府行为构成强有力的制约,适应了农民丰富多彩的社会需要,民间自治组织大量成长,政府就会受到来自外部的制约,可以抵制、克服政府组织不合理的甚至侵犯群从利益行为。因此国家应从体制上消除对民间组织不合理限制,使各种形式各种功能的农村民间自治组织有宽松的成长发育环境,如村委会、各种农民协会、养殖协会等。在民间组织发展过程中,不断探索实施规范管理的新体制,建立政府与非政府组织良性互动关系。村委会作为村民法定的自治组织,在村务管理方面更应担负起责任,只要不偏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村庄重大事项具体负责实施并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加强自我决策和自我管理能力,增强村庄“自主性”,这样才能理顺村庄和乡镇政府关系。
(四)提高乡村人员素质,实现由经济人向社会人转变
在处理乡村关系过程中,人是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乡村关系不协调很大程度上同乡村干部素质低下,农民觉悟不高有关。表现在乡村干部中主要是不相信群众、、人治观念、,表现在村民群众中则是文化水平低,觉悟不高,缺乏契约合作意识,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放任主义倾向。因此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在乡村社会树立现代民主观念、法制意识和契约精神,乡镇干部要按照“三个代表”要求,提高认识,改进方法,依法履行“乡政”职责,充分认识到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对乡村管理应更多的采取法律的、经济的、教育的手段而不是简单的行政命令,应尊重村民自治权和村委会的相对独立性,增强服务意识、公仆情结;村干部要依法履行“村治”职责,加强自身建设、增强自治能力,自觉协助乡镇政府做好各项工作,引导农民用好民利,做好村民的“当家人”。从根本上说,要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由理性的“经济人”向为民服务的“社会人”转变,实现乡镇民主管理与村民自治良性互动,共同建设和谐的乡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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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协商民主理论成为西方学术界关注的新领域。协商民主强调参与讨论和协商主体的平等性,以及不同利益主体对共识的追求,这使得很多西方学者将协商民主视为选举民主的补充,更有甚者认为协商民主最终会替代选举民主。正如达尔所言,“协商民主的目的是达成共识,各种利益在博弈中取得最大公约数,是一个利益相互妥协的过程”[1]1。这种古典式的公民参与和协商在公共领域中得到充分体现,有效克服了选举民主的不足。事实上,早在古希腊的雅典就已出现了协商民主制度。应该说,协商民主作为民主的一种范式得到了复兴。
虽然协商民主理论兴起于西方,但是协商民主在中国早已得到了广泛的实践。党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提出来[2]22。农村是探索协商民主发展的基础,如何充分保障农民的参与权,如何调动农民有序地参与协商民主,如何实现乡村治理中协商民主制度化,是我们首先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乡村协商民主的含义
简单地说,乡村协商民主就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利益攸关方的村民通过平等的对话、讨论等方式,围绕乡村社会中的公共问题达成共识,从而赋予决策以合法性的过程。在协商民主框架下,村民之间、村民与政府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协商地位是平等的。
乡村协商民主最早的实践形式是浙江温岭的民主恳谈,随后在我国中西部地区,协商民主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在河北地区,乡村协商民主呈现了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咨询会、议事会、谈心会等多种协商形式。正如马克思对民主给予的高度评价:“民主制是一切形式的国家制度的已经解开的谜。在这里,国家制度不仅自在地,不仅就其本质来说,而且就其存在、就其现实性来说,也在不断地被引回到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被设定为人民自己的作品。”[3]39-40作为民主形式的协商民主同样是人民的作品,乡村协商民主是村民在实现自身权利过程中不断探索出来的。
二、河北乡村治理中的协商民主
(一)乡村治理中协商民主的探索
由于中国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特别是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政治发展。例如,江浙地区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相对较高,公民组织发展迅速,这些因素使得公民政治参与得以有效进行。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些贫困地区,村民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也较高,但是从整个民主运行环节来看,经济因素对民主参与起到了更为基础性的作用。
在河北,协商民主形式是随着河北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丰富起来的。与江浙地区相比,河北经济发展处于中速发展状态。从产业结构角度看,河北农村经济结构依然以农业为主,农村大量的青壮年流入城市,或者外出到北上广等大城市打工,农村空心化比较严重。这些现状导致河北乡村协商民主的发展依然处于一种探索的状态,但是在党的十之后,河北乡村协商民主获得了快速的发展,探索出了许多形式。比较典型的乡村协商民主治理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月协商制度
月协商制度是河北基层协商民主的一种形式,主要通过月协商座谈会形式开展,每个月举行一次。大名县和宁晋县在探索月协商制度上取得了有益成果。大名县和宁晋县政协为了进一步发挥政协在协商民主中的作用,搭建了政协委员常态化履职平台,建立了月协商制度。特别是大名县政协正式出台了《关于建立月协商座谈会制度的意见》,这是大名县政协拓展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形式、增加协商深度、提高协商成效的有益探索。
一般来说,月协商制度主要是每月上旬,以专题协商座谈会的形式,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协商,每次就一个专题达成共识,最终形成科学决策。月协商制度在河北各县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并且月协商制度已经扩展到乡村一级。月协商制度类似于农村一事一议制度,同样是围绕农村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展开的,“作为农村基层社会的一种民主实践形式,一事一议制度也是一种农村基层民主决策和民主治理的形式,它主要采用协商、讨论、对话的方式来决定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注重的是讨论而不是投票’。”[4]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协商的议题,月协商制度的议题主要是农村中重要经济与社会问题,是农民当前关注的主要问题;二是协商的主体,月协商制度是基层政协探索出来的协商形式,在向农村开展过程中县级政协及政协委员发挥着带头作用。
2.搭建三个平台
隆化县政协为了更好地实现协商民主功能,充分搭建献诤言、出良策的三个平台,为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献计出力。具体来说,搭建了协商议政平台、建言献策平台、履职尽责平台,这三个平台有效地将协商民主从县级扩展到村级。
搭建协商议政平台,主要是从县级政府层面对全县经济社会问题开展协商,进一步完善、深化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和基层民主协商,进一步完善各项协商工作机制;深入开展以专委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为平台的协商议政活动。搭建建言献策平台,主要是围绕教育、医疗、养老、环保等问题,以专题形式开展调研,政协委员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深入乡村与群众建立联系,通过撰写调研报告、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搭建履职尽责平台,主要是完善政协联络工作制度,表现为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进行协调沟通。从横向上看,加强政协常委成员与政协委员之间、专委会与政协各个界别委员之间、政协委员与政协委员相互之间的联系;从纵向上看,加强政协委员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通过三个平台的搭建与建设,有效地搭建了乡村与政府、乡村与乡村之间的沟通平台,充分发挥了隆化县政协的协商民主功能。
(二)乡村协商民主存在的问题
河北省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对协商民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从前文分析的两种典型协商民主形式看,我们认为,月协商制度和搭建三个平台主要体现了一种自上而下的推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村民主动参与或参与协商过程中主动性与积极性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公共问题意识不足
协商民主是利益攸关方的村民通过平等的对话、讨论等方式,围绕乡村社会中的公共问题达成共识,从而赋予决策以合法性的过程。公共问题是协商的关键因素,它背后体现着村民的公共意识问题。如果村民仅仅围绕一些家长里短式的问题提出自身的利益诉求,那么这些诉求并没有进入公共问题范围。例如生活垃圾问题,这是农村社会一个重要的公共问题,即针对村民的生活垃圾乱扔、乱倒现象,村民与干部、村民与村委会就如何治理该问题进行协商。但是,如果村民仅仅因为自身利益,就如何治理自己门前垃圾问题进行协商,那么这有悖于协商民主精神。在一些乡村,村民自身利益问题时常超过乡村公共利益问题,使得一些问题在公共协商的框架内无法展开,这种公共问题意识的不足最终会损害村民自身的利益。
2.组织化程度不高
在河北乡村协商治理过程中,组织化程度不高主要体现在缺乏必要的组织将相关利益整合起来。在一些农村,村民的利益诉求始终处于一种碎片化形式进行表达,而这种碎片化的诉求会同时发生在不同的农村,那么这种碎片化的利益诉求如何整合到公共问题中?有的学者提出,可以通过村委会之间必要的协商进行整合;也有的学者认为,需要建立专门组织对某一公共问题展开协商。针对第一种解决方式,我们知道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少数村委会成员有时会追求自身利益,特别是政治精英掌控着很多资源,很难与村民进行有效的协商,这是影响协商民主开展的重要因素。因此,通过建立一些专门组织将村民利益整合起来,同时该组织又能与政协委员建立联系沟通机制,这有助于发展乡村协商民主。
三、完善乡村协商民主治理的路径分析
乡村协商民主是我国基层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实现乡村治理的有效途径。针对河北乡村治理中的协商民主问题,为了进一步促进协商民主的发展,提高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需要通过以下路径解决。
(一)发展乡村组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村民出现分化,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例如私营企业主、互联网商户等,这种结构性分化造成村民针对公共问题会产生不同的利益诉求。在这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过程中,河北乡村结构也发生巨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农村务工人员增加、农村大学生流入城市。一方面,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河北农村老龄化、空心化不断加剧。如何在农村开展有效的协商?如何在协商过程中保护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的利益?这是协商民主在河北乡村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
乡村组织是发展协商民主的重要载体。从协商民主过程来看,乡村组织能够有效地将相同利益群体组织起来,从而更好地代表和表达群体的利益。针对某一公共问题,乡村组织召集利益相关群体开展协商,在组织内部首先达成共识;同时,乡村组织与乡镇党委、政府进行协商,表达该组织的利益诉求,通过有效沟通协商,最终达成共识。当然,在现实协商过程中,由于农村问题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乡村组织协商平台需要进行反复的沟通与协商才能达成共识,这可能会提高协商成本,但是从长远角度来看,乡村组织能更好地发挥自身的协调优势。
(二)培育协商文化
任何一种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都以相应的文化为支撑。脱离文化支撑的制度是没有灵魂的,是不能长久发展的。“每一历史时代主要的经济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以及必然由此产生的社会结构,是该时代政治的和精神的历史所赖以确立的基础,并且只有从这一基础出发,这一历史才能得到说明。”[5]14协商民主制度的完善与发展需要培育协商文化,一方面,协商民主是基于协商文化产生的,另一方面,培育协商文化有利于更好地发展协商民主。
存在人类社会,便不断地上演各不相同的纠纷。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早期人类面对纠纷的普遍选择,在后来的国家法建立的过程中和之后,尽管国家法试图将这一领域纳入到自己的治理范围,可是调解的方式仍然顽强而富有生命力,内容逐渐丰富,方法日渐多样化而趋成熟。
对于这些来自于现实生活中的活生生的纠纷案例,比虚拟的案例更有价值,比逻辑推理更有血色,纠纷案例所提供的信息极为丰富与真实,因而有广阔的研究空间,吸引了众多的学者从不同学科背景出发,去揭示纠纷案例背后所掩藏的行为逻辑。本文是对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关于纠纷研究的一项研究,其中将不涉及具体案例,展现纠纷研究的不同学科、研究成果,并试图对其进行简单评述。
一、村落社会纠纷研究的社会背景
在《江村经济》和《乡土中国》中,对中国的乡村社会结构及传统文化在西方影响下的变迁过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成为了理解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结构与社会性质的经典著作{1}.先生是通过绅士权力在乡土社会的运作的分析,揭示中国社会中央官僚制帝国与皇权不下县的背后逻辑{2}.但是当前中国村落社会与先生所述“乡土社会”已发生了如此巨大的变迁,以至于众多学者著书立说,试图揭示变迁中的村落社会的现实情景。弗里德曼的《东南中国的宗族组织》试图通过对地域化的宗族组织的结构认识,探究中国传统社会的构成法则,从宗族的视角揭示了汉人社区是如何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关联{3}.杜赞奇试图从“国家政权建设”与“权力的文化网络”来认识传统乡土社会的变迁、变迁中的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4}.黄宗智则揭示国家与社会的变迁中乡土社会是如何突破了“过密化”的运作方式{5}.事实上,这些研究将研究点放在乡土社会,而研究的对象则是“村落”。村落成为整个中国社会的缩影,观察、分析村落便可以折射出中国乡土社会本色和乡土社会的变迁。
对于是否可以将村落作为研究乡土中国的出发点存在着不同的争论。也有学者跳出村落,从其他方面来解释乡土社会的结构。魏特夫从水利的角度,认为中国乡土社会可以通过大江大河——大水利——小水利到基本农田的灌溉形成农耕社会的图景,从而形成了东方特有的专制主义{6}.施坚雅则从市场出发,形成了分析中国社会的市场结构理论。他认为“基层市场共同体”是中国乡村的基本单位,由基层集镇、中间集镇、中心集镇、地方城市和地区首府,构建了中国社会的图景{7}.
尽管分析模式是多种多样的,可是对于解释乡土社会的变迁,尤其是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变迁对于乡土社会的分化、解构、重建的影响,这些模式难以让人信服。自20世纪40年代(恐怕还要往前推至20世纪初)以来,中国基层的乡土社会事件主要有两件:国家政权建设{8}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贺雪峰先生在对中部以农业为主要生产生存方式的区域分析中,称为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与市场经济的化约能力一步步消释、瓦解乡土社会的传统,构建新的乡土社会,提出了“新乡土中国”{9},从而有了重新认识中国乡土社会的认知,研究转型期乡土社会的性质的学术使命与命题{10}.但是对于国家政权建设或曰吉登斯民族——国家形成与市场经济是如何化约乡土社会的传统,重新构建新乡土中国却未展开论述。
国家政权建设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化约与瓦解的背后是现代化,是通常所说的从传统农业社会转化为现代工业社会,甚至到近年来极为流行的“后现代”、“知识经济”、“新经济”时代。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所形成的断裂社会中,如何在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断裂的背景下,在由生活消费品向耐用消费品消费方式的转变,在资源重新聚集下,底层社会(农民、农民工和下岗工人构成)形成的背景下能否实现现代化,如何实现现代化则是另一个问题{11}.
当前乡村社会的纠纷研究所面临的正是这一背景:现代化及现代化过程中,后发外生型国家通过国家政权建设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而呈现的纠纷。在传统与现代、国家与社会、国家法与民间法等相互之间呈现出纷繁复杂的新乡土中国的景象,只是学者们知识背景不同,从不同的学科背景出发,所关注的焦点不同而已。
二、法律社会学的纠纷解决研究
就目前的研究现状而言,法律社会学在研究纠纷解决方面,有较多的研究成果。法律社会学是将法律现象置于其社会背景之中,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的一门社会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法律社会学的研究特点在于从社会整体观念出发,认识法律的社会基础和社会作用,从而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控制作用解决社会问题。
1.关于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的研究
这是对于纠纷解决研究中一个独特的视角。体现这种关怀的著作或论文很多,影响较大的有:梁冶平的《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12}中的文章、范愉的“代替式纠纷解决方式(ADR研究——兼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3}、《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14}、谢晖编《民间法》{15}、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16}、高见泽磨《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17}、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18}、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19}等。
杜赞奇认为:在中国,建立民族国家与实现现代化,从一开始就是同一过程的不同方面{20},“在新的民族国家成长并试图确立其合法性的过程中,历史被重新定义,社会被重新界定”{21}.中国由于是后发外生型的现代化国家,其社会变迁呈现出国家自上而下的推行和实现,是“规划性的社会变迁”()。乡土社会代表着传统的习俗、习惯被视为旧的、落后的,而被所谓新的、先进的所替代。在国家法大规模“下乡”的过程中,即苏力之送法下乡,蕴涵的正是“规划性的社会变迁”,国家法与民间法在法制化进程中已经定下了各自不同的命运。
然而,尽管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法治、依法治国等口号下,国家法形成侵蚀之气势,但是伴之而来的是民间传统、习俗复苏的现象,如王铭铭在闽台三村的观察{22}.家族法规、村规民约等民间法遭遇到国家法借助政权下沉而形成的“重创”之后,逐渐退居为内在的观念形态,但是并没有彻底消失,而是形成“地方性知识”,并在纠纷的调解过程中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在人情、面子的关联下{23},在秋菊打官司的分析中{24}表现出来。国家法与民间法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不同历史命运成了纠纷观察者的理论关怀点。
2、法治与本土资源
【关键词】多中心治理 乡村治理 治理结构 善治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在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治理是关系到我国社会稳定和农业发展的重要问题。随着乡村社会的转型,传统的单中心治理模式逐渐向多中心治理模式转变,农民群体、农村社会组织等主体性要素在乡村公共事务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综观相关的文献可以发现,运用多中心治理理论对我国的乡村社会研究越来越多元化,有的学者基于乡村治理结构的分化与重组,强调乡村精英在村政运作和乡村政治中的核心主角地位;有的学者基于公共行政理论的视角,从乡村的公共关系入手研究乡村社会管理的绩效问题;有的学者从经济学的角度,从需求与供给、成本与收益等角度研究乡村社会的公共产品供给,对当下的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本文所关注的多中心治理主体中的市场环境,正是基于对基层公共产品的供给问题上体现效益与公平而展开的。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多中心治理理论为重塑乡村治理结构提供了一个契机,通过反思乡镇政府和乡村各组织之间“附属行政化”和“过度自治化”的倾向,以此复归“治理”与“多元”的乡村治理主题。
多中心治理及其对乡村治理的现实意义
多中心治理的内涵。多中心治理理论是以奥斯特罗姆夫妇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在考察国家处理公共经济资源的实证研究基础上提出来的,随后被广泛地运用到政府治理、公共资源、社会组织等研究领域,成为政治学、公共行政学、公共经济学等学科的前沿话题。“多中心”和“治理”的共同特征是分权和自治,“多中心”凸显竞争性,“治理”则凸显合作性,因此,“多中心治理”是包含多个中心主体的竞争与合作的新型公共管理范式①,包括治理主体多样化和治理方式的多元化,其核心问题就是如何把社会中多元的独立行为主体要素组织起来,对公共资源进行共同自主治理,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
多中心治理:现代乡村治理的基本方向。在传统的政府“单中心”治理模式下,公共权力的运行是单向度的,公共权力资源配置是单极化的,基层政府运用权威的行政命令安排农民完成任务,这种集中化的行政权力不仅制约着农民基本的民主思想和公民精神,更使乡村治理失去实现“善治”的基础,进而严重影响着乡村社会的长远发展。多中心治理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路径之一,可以通过推进有效政府改革,引入市场机制,培育公民社会、实现多元合作。②它以改变乡镇政府对乡村事务的行政控制为基点,充分调动乡村内部的自主性力量,通过协商、协调、合作等方式,共同解决在公共产品供给、社会秩序维持和社会矛盾化解等领域的地方性问题。由此可见,多中心治理不仅仅体现在公共事务多元的管理主体和公共产品多元的提供者上,它还是一种超越了传统治理模式的崭新的价值理念与思维方式,意味着以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参与作为治理的基础,在治理的方式上,政府必须转变其自身的角色和任务。
“多中心治理”中的角色定位
多中心治理是一个多维度互动的管理过程,尤其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后,更加强调政府、农民群体、社会组织、市场成为相互独立的治理主体,通过互动、互补、合作、制约的方式,达到“政府引导、农民主导、社会组织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元治理格局。
政府是乡村治理的引导者。多中心治理的核心是多元、平等的合作与协调,在治理的框架上,政府不能凌驾于其他的组织之上,那么应该如何以一个平等的地位去确保行政权力的权威性呢?如果在治理过程中出现失衡状态的时候,它又该如何去协调和规范其他主体的行为呢?“治理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一定是政府机关。治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③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下,乡镇政府是独立的基层行政单位,对乡村社会的建设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力,乡村的“善治”需要政府的权力参与才能把涣散的社会资源与力量整合起来,但这不是一种统治型的权力,也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和权力中心。乡镇体制改革的目的并不是局限在“乡政”体制内部的职能缩减,也不是减少基层政权的规模与范围,而是在解构现行乡村治理体制的同时,以现代的治理理念重新构建起乡镇政府引导者的角色。乡镇政府要承担起指导乡村行动的共同准则及方向的任务,兼顾公平与公正、效率与民主,不仅需要规范自身的权责体系,保证政府行政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还要顺应治理理念的要求,吸纳社会和市场的力量,引导各社会组织进行平等沟通与协商,构建起多元的乡村治理格局。
农民是乡村治理的主导者。农民是实现乡村社会转型的主导者,他们通过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沟通、协商与合作,承担起乡村社会管理的公共责任,参与到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之中,实现共同治理的目标。
普通农民。普通村民既是乡村社会政治权力的授予者和委托者,更是乡村公共事务的参与者和推动者,在多元治理的框架内,广大村民与其他治理主体共同形成互相依托与相互制约的互动关系,是推动乡村社会改革的主要动力。农村社会管理的本质在于民主,具体体现在村民自治上,村民委员会由广大村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是农村社会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乡村内部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广大村民不仅仅拥有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合法合理的治理权力,而且还是乡村社会的文化资源和社会资源的重要提供者,他们是乡村多元治理主体中重要的一隅,如果乡村建设实践活动脱离了广泛的农民群众,更是不可能完成的。
体制精英。体制精英主要是指获得国家政权体系的认可,其社会影响力来源于正式授权,以村民委员会为运行载体的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等人士,他们是政府行政机构与农村社会承上启下的中介,也是乡村内部权力互动的集合点,现代乡村社会主要通过他们在国家、精英和普通村民的三层互动机制来实现地方自治。因此,要培养一批具有公共理性的体制精英,需要加强他们的组织与协调能力,建立村两委、村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三者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村民会议在实现村民自治中的最高权威地位。
非体制精英。非体制精英是指乡村社会中由于文化认同或者利益的联系,凭借其掌握的文化、经济和社会资源进行治理的主体,如宗教和宗族势力、经济能人、文化精英等,他们代表着部分村民的利益,同时也具有自利性的政治目的,是处于体制精英和广大村民之间的中间带,其非正式权威力量在多元主体治理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由于非体制精英拥有优于一般村民的经济和社会资源,他们往往通过协商、默契或利益互惠等互动博弈的方式与其他的主体一同干预或者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尤其在广大村民民主参与和自治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其作用更加不容小觑。同时,也要防止非体制精英与合法的公共权威力量抗衡,引导他们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是实现乡村善治的关键所在。
农村社会组织是乡村治理的参与者。农村社会组织是指在乡村范围内活动,主要由农民组织和参加,以维护、实现和发展农民利益为目的的政府与企业之外的组织。④在传统的“乡政村治”的管理体制中,农村社会组织的组织化程度较低,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化空间相对狭小,使得其在治理的过程中受到各种挑战与障碍,不能很好地承担起乡镇政府向乡村社会转移的公共职能,更不能向广大农民和乡村社会提供满足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然而,农村社会组织有着民间性和自治性的显著特点,代表并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是提高农民主体性地位的重要途径。在多中心治理中,农村社会组织作为一种新的治理主体参与到乡村治理中,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基层政府的职能转变。为了使农村社会组织能够顺利参与并逐步融入到乡村多元治理结构中,要求乡镇政府优化制度环境,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农村社会组织内部制度建设,将家族、企业组织在内的各种社会组织的利益整合起来,构筑一种多元合作的治理结构,促进乡村结构的转型。
市场是乡村治理的推动力量。市场在社会资本和社会资源的配置起到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在传统的单中心治理过程中,政府行政干预过多,抑制了村民自治的发展,从而也弱化了市场在治理体制中的作用,导致治理绩效低下。在多中心治理理念下,通过引入市场机制,保障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有限性和独立性,同时使得其他非政府组织承担起公共责任,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乡村治理中要实现市场的推动作用,可根据“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市场化运行原则,广泛吸取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到乡村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建设中来,构建一个多元化的投资体系。具体而言,涉及到农村发展的战略计划、项目推广、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和与基础教育相关的重大性公共产品依然由政府提供,其中的某些项目也可以通过政府与企业合作的方式,由政府购买的方式提供。涉及到农村水利灌溉、供电供气等一些政府无力提供的公共产品,可以借助市场的力量,将社会的企业资本引入到公共产品领域上来,从而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政府从中承担起监督与政策支持的职能。
走向多中心治理的障碍性要素分析
多中心治理理论是西方国家在其已经发达的市场环境和成熟的公民社会的基础上,结合其独特的社会文化提出来的理论,如果简单地移植或照搬应用到我国的社会管理领域,将会出现“水土不服”。所以,我们首先应该客观地认识到,要实现多中心治理有其特定的前提和理论假设,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不同政府单位与不同公益物品效应的规模相一致;二是在政府单位之间发展合作性安排,采取互利的共同行动;三是有另外的决策安排来处理和解决政府单位之间的冲突。⑤由此可见,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三者力量的协调均衡是实现多中心治理的重要基础,科学理性的公共政策是实现多中心治理的有力保障。
目前,我国乡村社会中相当一部分的社会组织规模较小、分布不均衡,并且缺乏政策性引导和有效的经费保障,在其内部管理机制、组织结构、运行模式、角色定位等方面还不够规范,需要加强乡镇政府的阶段性指导和扶持。其次,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前还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阶段,尤其是在乡村社会的市场化程度还比较低的情况下,试图通过引入市场机制来解决公共服务不均衡问题的多中心治理模式,还存在着比较大的困难。最后,主体之间社会资本存量的多寡成为制约着多中心模式构建的重要要素。过去行政主导型的“乡政村治”作为一种代替对乡村社会进行管理的模式而存在,其特征就是公共权力运行和公共权力资源配置的单极化,由于制度设置的滞后性,行政独大的局面矮化了乡村自治,使得“乡政”与“村治”难以对接,行政职能部门可能会出于某种特殊的利益关系,偏袒社会资源的均衡分配,乡村社会资本的不均衡与缺失,势必影响着农村的发展。
构建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实践路径探索
第一,转变政府的管理理念,推动多元协作机制。基层政府应该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契机,将多中心治理的理念纳入行政体制改革中,树立民主公开、平等协作、共同参与为要点的核心理念。理顺基层组织的权力关系,明确乡村社会中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体系和责任范围,强化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改变权力的运行方式,着力推动乡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国家对基层社会的行政事务控制应逐渐减弱,具体到乡村治理而言,应该是国家、市场和乡村社会,农民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既相互独立又分工合作的多元权力主体结构。政府应该树立“放权”、“分权”和“平等”的民主精神,支持乡村社会中各主体通过平等对话和共同协商,凝聚和动员乡村社会的多元资本到乡村公共事务的治理中,推动一种多元协作机制的运行。
第二,促进农民政治参与民主化,构建乡村治理核心主体。完善乡村的民主自治制度,实现广大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保证其在乡村治理结构中的主体性地位,通过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有序地扩大农民参与乡村公共事务和管理的空间。具体而言,民主选举的过程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举出符合条件的具有良好素质的能够代表着广大农民群众利益的能人志士担任职务。在民主管理上,通过建立“民主治理章程”和“村规民约”等制度性文件,保证村民可以直接参与乡村公共事务与公益事业的日常管理。健全科学的村民会议制度,完善村民决策的民主性与科学性,建立科学的决策程序,明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会议之间的关系,确保村民会议的决策性地位。在民主监督上,通过民主评审制度与村务公开制度,充分调动广大村民参与乡村事务的积极性,从而实现乡村治理的“善治”。
第三,扶持和引导农村社会组织,促进治理主体的多元化。首先,法制建设是保证农村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前提,它不仅可以规范各社会组织之间的行为,而且也是其自身发展的动力,农民社会组织在参与农村公共事务过程中,迫切需要一套公平公正的法规与政策支持。其次,针对我国农村社会组织自身存在的自主运营能力差、组织差和资金短缺等问题,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农村社会组织的管理机制,加强政策的引导和提供资金的扶持,促使其在治理的过程中保持独立性,走市场化、社会化和专业化的道路。最后,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把重点放在农村经济上,鼓励发展多样化的组织形式来承担乡村社会多样化的公共服务,为政府的职能转变创造条件。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民主进程的不断推进,多中心治理的理念是符合转型期乡村社会的发展的。在实践中,应借鉴符合我国国情的理论内核,按照“简政放权”的基本原则,推动政府、市场、社会三维互动的乡村社会发展的多中心治理模式。
(作者单位:广东金融学院公共管理系)
【注释】
①王志刚:“多中心治理理论的起源、发展与演变”,《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第35页。
②王雪梅:“地方政府多中心治理模式探析”,《人民论坛》,2011年第14期,第54页。
③俞可平:“治理与善治:一种新的政治分析框架”,《南京社会科学》,2001年第9期,第40页。
④董玉萍:“农村社会组织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安徽农业科学》,2010年第17期。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观点;综述
中图分类号:F3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4-0013-02
面对学术界众说纷纭的新农村建设主张,需要对时下的理论研究进行“冷思考”。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当前的理论研究做出必要的梳理和讨论,理性关注这一现实问题。现将近期有关研究综述如下。
一、新农村建设提出的背景、意义与内涵
(一)新农村建设提出的背景、意义
当前我国城乡差别较大,城乡二元结构制约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三农”问题非常突出。目前,我国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的历史任务已基本完成,已经进入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发展新阶段,完全有能力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要求。
不少学者在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意义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构想的形成和实施,对于解决我国农村、农民和农业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说明了中央政府对于解决“三农”问题有了清醒的认识和完整的思路。但是,也有学者对新农村建设的效果和后果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目前我国所提出和实施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很有可能演变为一次运动,未必就能触及到困扰中国农村的深层次问题;要想真正解决“三农”问题,只能从体制上和制度上寻求突破口。
(二)新农村建设的内涵
当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三个主流学派:第一,自21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林毅夫就提出,通过国家投资农村基础设施,以拉动内需,缩小城乡差距,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消费水平。这一思路逐步为政界所认可。第二,温铁军从现实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提出他的新农村建设理念,主要是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开展农民文化娱乐活动,并进行了一系列的乡村建设实验,在社会舆论方面影响很大。第三,农村问题研究专家贺雪峰则认为,在新农村建设中,重建农民的生活方式是核心。文化建设要重于经济建设,从社会和文化方面为农民提供福利增进,提高农民的生活满意度。这三种观点是当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三个主流学派,这些成果在一定程度上为当前学界的研究指引了方向。
此外,茅于轼认为,新农村建设是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新农村建设是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过程,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进行城镇化建设。农民进城是历史性任务,建设新农村也要服从这个历史性的任务。农民工要进城,除了选择进入大中城市以外,也可以进入家乡附近的中小城市,因为中小城市也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机会。这样才能够使城镇化在全国各地均衡发展,减轻大城市压力,创造中小城市就业机会,让农民在家乡就变为城市人。同时,新农村建设也是一个农民逐渐减少并向大中城市或小城镇转移的过程,具体的新农村建设必然和城镇化建设同时进行。如果没有城镇化,眼睛光看着农村,新农村建设是一定要失败的。新农村建设这个口号应该加以补充,就是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而且要把城镇化放在最主要的地位。
二、新农村建设的内容和重点
以温铁军为代表的“农民合作”说认为,新农村建设的重点是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农民只有组织起来,才能有效应对市场和国家政策。更重要的是,在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中国农村人口都是十分庞大的,不仅农民缺少转移进入城市的就业机会,而且那些已经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因收入太低,而无法在城市完成劳动力的再生产。在将来相当长一段时间,我们都必须立足现有城乡的二元社会结构,来解决保持农村稳定和改善农民生活的问题。
贺雪峰认为,新农村建设的重点,一是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使农村基层组织具有主导乡村治理的能力。这其中关键是要有基层组织队伍,要有治理资源和治理能力。在农村人财物外流的现代化背景下指望农民内生形成秩序实在是不切实际。二是开展乡村文化建设。既然农民不能一下子转移出去,又缺少快速增收的空间,可以在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上做出文章,从而使农民的闲暇时间变得有意义,保证在他们的经济收入没有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却有可能大幅度提高生活质量。
茅于轼则认为,现在的新农村建设,实际上就是要解决我国高速的经济增长和城镇化建设严重滞后相矛盾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增加城市里的就业机会,还有就是要让进城农民有自由创业的机会,在医疗与教育上也要对农民工一视同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推进新农村建设。建设新农村的资金要靠多方面筹措。首先,是把农民的储蓄用在新农村建设上,并通过金融机构或私人借贷等手段加以鼓励。同时,国家应为他们提供基础设施,以及在金融上给予各种支持,完善农村金融体制,鼓励城里人到农村去投资。在这中间,发展农村房地产无疑可以分流部分城市人群,因为农村房地产项目相比城市项目,在自然生态环境方面具有更强的市场竞争力。此外,茅于轼也赞同,“中央提出新农村建设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当地的财力和群众的承受能力,不能盲目攀比,更不能通过加重农民负担和增加乡村负债搞建设”。
三、新农村建设的途径
由于人们对新农村建设的内涵的理解不同,所以,在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途径问题上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贺雪峰主张新农村建设的途径是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他认为,目前我国农村的基础设施存在着如下问题:首先是农村基础设施薄弱,难以从根本上改变靠天吃饭的困境;其次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长期滞后,从而制约着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农村消费市场的扩大;第三是农村社会事业硬件设施严重不足,困扰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另外,我国农村新阶段还存在着公共事业落后和公共服务缺失等不利于新农村建设的因素。因此,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和建立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是新农村建设的必由之路。
温铁军指出,第一,各级组织部门要取消或改变以往的政绩考核办法,根据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重新设定考核指标系统,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放弃以GDP论英雄、以招商引资论政绩的考核体系。第二,要加强对地县两级党委政府的培训,彻底转变地县两级政府的工作重点。第三,要加强农村基层的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对于问题累积比较严重的地方,应由中央和省级直接派驻工作组,把和地方各种势力没有瓜葛的政治力量输送进去,认真解决问题。第四,要想把中央对农民的好政策落实到基层,就得采取像“扶贫”、“整村推进”等方式。第五,在农村资金要素缺乏的问题上,解决的唯一办法就是着力培育农民的互助合作金融。
茅于轼主张通过城镇化来带动新农村的建设。城镇化发展道路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方式可以有这样那样的选择,但是唯一不能动摇的是中国城镇化战略的决心,因为过去对城镇化政策的摇摆曾经给我们的发展造成了灾难性的后果。新农村建设历史上有过这样那样的经验教训,但应该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国家城镇化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补充。人地关系高度紧张是中国的基本国情,不可能奢望重新将农民留在农村来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最终“只有减少农民,才能富裕农民”。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是继续实施和完善推进城市化的战略,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实现城乡统筹,实现人口、劳动力在城乡经济、社会结构上的转移和调整,实现城乡二元体制结构的改革。唯有如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才可能积累起发展资金,国家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才有财力支撑。
四、评述和结论
以上学者及相关部门的专家对我国新农村建设从各个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分析和探讨,同时也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这对于新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参考作用。但是这些研究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
首先,以上学者都认为建设新农村问题的关键在于增加农民收入。温铁军更侧重通过发展“农村合作”的方式提高农民的生产效率。贺雪峰却对此保留意见,认为基于中国农村分散、经济联系松散的现状,“农民合作”很难取得实质性进展。贺雪峰主张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使农村基层组织具有主导乡村治理的能力。这其中关键是要有基层组织队伍,要有治理资源和治理能力。茅于轼主张市场应是解决的手段,首先应提高农民的收入,提高农民的信贷途径和能力,相信农民能实现资本增殖的能力。
其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个内涵丰富、与时俱进的重大理论课题,当前相关研究虽取得一定进展,但仍有理论探讨空间,以下几方面还须改进加强:第一,时下研究成果多停留在对国家政策解读上,研究方式仍以经验性总结为主;第二,研究者的视角多是“自上往下”从宏观层面看问题,缺乏社会调查和实证性研究;第三,研究者所选村落多是官员们树立的明星村和汉族区,对民族聚居区缺乏必要的理性关注;第四,新农村建设是一动态过程,应置于历史发展脉络中作历时性分析。新农村建设是推动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任务,必须加强政策的决策者、研究者和实践者之间必要的对话和互动,进一步拓展理论研究范围和实际探索领域,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必要的智力支持。
参考文献:
[1] 温铁军.如何建设新农村[J].北方经济,2005,(12).
[2] 温铁军.新农村建设:挑战与反思[J].理论探讨,2006,(6).
[3] 茅于轼.乡村建设之路[J].农村金融研究,2006,(1).
[4] 茅于轼.新农村和城市化建设同时进行[J].城市开发,2006,(4).
【关键词】“城中村”改造 国家治理 利益协调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城中村”之所以成为“治理难题”,是城市化发展中各种“制度性问题的纠结”,不是简单的“推倒重建”所能“一推了之”的。“城中村”改造作为治理“城中村”问题的应对之策,在全国范围内,从小城镇到一线城市全面铺开,展现了中国特有的国家治理方式。从“城中村”改造的艰难推进中,深刻反映和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各种制度性改革问题,从而具有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普遍治理意义。
“似城非城、似村非村”的“二元混杂”状态,成为中国“城中村”的鲜明地域标志
中国城市化进程,伴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相演相生,其“历史性加速”有目共睹。据城市常驻人口统计,1952年城市化率是11%,1978年是17.9%,1992年是27.5%,2002年是39.1%,2012年是52.57%,2014年是54.77%,2016年达到57.35%,城镇常驻人口已_到79298万人。
伴随着急剧扩张的“摊大饼式”的城市膨胀,在“城市包围农村”的态势下,受到“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性约束,各种大小不一,样态各异的“城中村”被逐渐地、一个一个地“遗留”在城市中。由于城乡二元的土地所有制制度,农田集体所有制土地征用成本低,交易过程简单,因此村庄农用耕地被快速征作城市国有建设用地,而农民宅基地和少量村中集体留用地由于征地程序繁琐、交易成本高,加之宅基地之上的农民住房拆迁补偿成本更高,所以留存下来。此种“要地不要人”的城市化扩张,就逐渐形成了城市周边村庄被城市化进程“遗留”下来,“城中村”积累性产生,“城中村”问题浮出水面。
正如“城中村”在城市格局中“星罗棋布”有目共睹,“城中村”问题同样有目共睹。村民为了获取最大的“租房租金”,宅基地上的“民房”愈建愈高,一般都在5-8层,最高甚至高达20层;“私搭乱建”违章建筑不断蔓延,“握手楼”、“接吻楼”鳞次栉比,房距楼距狭小拥挤;“城中村”街道狭窄、各种电线管线密如织网,一旦发生火灾等事故灾害,消防车根本无法进入;“城中村”成为大量流动外来人员暂住的“常住地”,外地人与本地人之间、外地人与外地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时常发生,“城中村”管理面临极大挑战。“似城非城、似村非村”的“二元混杂”状态,成为中国“城中村”的鲜明地域标志。
这种各级城市政府“管不了、拆不起”的“城中村”,自然成为了“复杂难解”的“城中村”问题。城市化进程越是简单粗暴扩张,“城中村”问题亦是越积越多,而“城中村”问题越积越多,“城中村”改造的规模和成本就越大。加之“城中村”周边不断攀高的城市地价和房价,更是刺激了“城中村”村民扩建楼房和加高楼层的“寻租”欲望。“城中村”问题随之呈现出一个越积越多,越多越难改造的“治理困境”。
但“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化进程中提升城市文明的必然趋势,也是提升“城中村”民众生活品质的民生要求。“势在必行”的“城中村”改造,面对长期累积的“城中村”问题,也必定是一个阶段性发展问题。这便关涉“城中村”改造中的各种深层次制度性改革问题。
“城中村”改造关涉各种“制度性问题纠结”的深层改革逻辑
“城中村”问题既然是各种“制度性问题纠结”的历史性积累结果,就必须针对各种“制度性问题纠结”而推行深层改革。“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性体系,是“城中村”及其“城中村”问题存在的总的制度根源。
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造成了城乡二元分治的总体性格局。城乡户口的天生身份差异,连锁地界定了城乡不同的土地所有权结构、不同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不同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同的住房和拆迁补偿标准、不同的城乡社区管理机制等。“城中村”改造中遇到的各种难题也由此产生。
例如,城市的国有土地所有制与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制,便有不同的土地征用程序和补偿标准。“城中村”改造中,有关土地征用和民房拆迁的法规依据,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还是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乡规划法》?况且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还有不太明确的“模糊之处”,甚至法条规定之间还有矛盾和冲突。这也是各地城市政府不断制定适用本地的“城中村”改造管理条例的原因所在,但各地城市政府在制定本地适用的条例时,所根据的上位法和具体的实施细节则各有不同,同样存在矛盾和不一致之处。
又如,政治制度层面,“城中村”改造后,农村村民一体登记为“城市居民”,平等一体的公民政治权利如何保障?“村民”变“居民”后的知情权、选举权、管理权、监督权如何落实?原有“城中村”中庞大的“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如何有效管理?“三资”的盈利和收入如何分配到每位居民手中?“村委会”变“居委会”后如何继续推进基层民主自治?
再如,社会制度层面,“村民”变“居民”后,有关医疗、教育、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如何与城市管理体系对接?原有“村民”各自缴纳、时间先后不一和金额多少不一的各种保险如何接续管理?各种社会保障所需的庞大补交和支出资金如何筹集?城市社会保障资金如何能够接纳如此突然“进入”的庞大“城中村”居民?
还有,文化融入方面,“城中村”中还有不少历史文化“村落”,如何在快速推进的“城中村”改造中保护传统的“乡村文化遗存”?宗族祠堂和名人故居如何保护性开发?原有的乡村道德礼治、风俗习惯如何在城市文明中发挥作用?
只有在“城中村”改造中,一体联动地推进各种深层次制度性改革,才能真正持久地解决“城中村”问题,保证不发生大规模的上访和,同时保证后续的城市化扩张中不再出现新的“城中村”问题。
“城中村”改造的关键制度机制是利益协调和利益平衡
“城中村”改造,从长期来看,是一个制度缺失和制度平衡问题,关键是推进各种保证公民一体平等的制度建设。从短期来看,则是一个各种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利益协调和利益平衡问题。
在全国各地的“城中村”改造中,各地政府也在“政府引导、企业运作、社会协同、村民参与”的总体原则下,创造了各种不同的改造模式:如政府主导的“包拆包建”模式、开发商主导的“市场化运作”模式、村委会和村民主导的“自拆自建”模式。但不论哪种模式,都不能由单一方面“独自决定”和“独自完成”改造进程,都会涉及各种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协调和利益博弈。具体来说,主要有如下相关方:
城市政府,尽管各地城市政府,在其区位优势、城市规模和财政收入等方面各不相同,但在提升城市品质、增加城市土地收入方面,都有强烈的“城中村”改造动机。城市政府是城市发展的引导者和主导者,是“城中村”改造中的关键性组织者和协调者。但在“改造后的土地增值”中,城市政府也存在与开发商、村民的利益博弈。
开发商,是“城中村”改造中具体的“操作者”,只是在改造中“介入”或“主导”的程度不同。但开发商的根本“宗旨”是其利润回报,有利可图则介入开发,反之则没有“改造激励”。利用开发商的专业开发资源和专业技能,是保证“改造质量”的主要途径。城市政府如何激励和引入各种开发商积极介入改造开发,主要是通过“让利与商”来实现的,但也受到“城中村”村委和村民“谈判能力”的制约。
村委会,是“城中村”集体利益的“组织化代表”和集体谈判代表,是村集体资产和公益的守护者。为了减少“谈判对象”和“谈判交易成本”,政府和开发商一般都愿意选择“村委会”作为“谈判代表”,而不会选择与每家每户“一对一”地分别谈判。所以,村委会是否能够充分代表“村民利益”?村委会领导是否公正无私并有能力与政府、开发商反复谈判?村委会成员是否有、截取冒领征地和拆迁款行为?都成为改造进程能否顺利推进,村民能否认同和支持改造工程的关键因素。
村民,是“城中村”改造的最终相关方,一般以“一家一户”为利益代表。改造后收益越多的家庭,越有可能支持尽快“改造”。所谓的“钉子户”、“上访户”,可能就是“改造工程”的最大“受损者”。由于“城中村”改造涉及每家每户的直接利益,所以受到村民的极大关注,也由于各家各户的“利益收益”各不相同,各家各户的“参与态度”和“参与程度”也自然不同。这正是改造工程中,动员协调工作和矛盾化解工作十分“难做”的根本原因,也是考验政府的行政能力和为民服务意识的关键环节。
还有一个“间接利益相关方”,那就是居住在“城中村”的“外来流动人员”,同样由于“户籍限制”,众多的“外来居住者”,在“城中村”改造中,既无参与权、更无利益分享权。甚至政府和开发商无需“正视”他们的存在,他们只能“默默地”选择“逃离”,去投奔更便宜、更边缘的“临时栖息地”。但“城中村”改造的大幅推进,必然“抬高”租房者的“租金成本”,对当地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带来劳动力雇佣的压力。
在“城中村”改造中,除了“外来居住者”受到“外部性挤压效应”的影响之外,城市政府、开发商、村委会、村民之间是紧密互动的“直接利益博弈者”,政府和开发商可能“合谋勾结”以最大限度获取“土地开发增值”;开发商和村委会,也可能“合谋勾结”以私分截留补偿资金;村委会和村民团结程度越高,与政府和开发商的“谈判能力”就越强,赢得“城中村利益”的机会和收益就越多。
在城市政府的主导下,经过各种利益相关方反复的博弈协商,建构公平、公正、公开的利益协调和利益平衡机制,就是“改造工程”能否顺利推进并没有“后遗症”的制度性关键。这在全国各地的“城中村”改造的各种成败得失案例中可以得到佐证。
在“城中村”改造的历史进程中构建现代城市治理体系
随着中国全面现代化进程的整体推进,相伴而生的城市化的“历史性加速”,“城中村”及其“城中村”问题普遍存在,考验着现代城市的治理水平和能力。“城中村”改造,成为构建现代城市治理体系的契机和机会。
“城中村”改造前,需要健全城中村的自治组织体系,选举公正廉洁的村集体组织和代表,完善村民利益的“组织化表达”机制,为顺畅的协商与谈判过程奠定良好的“自组织”基础。同时,需要中央政府协调和统一各种有关“征地和拆迁”的法律体系,各地政府制定具体的征地和拆迁的实施细则,为“城中村”改造提供协调一致的法律和政策支持。
“城中村”改造中,各地城市政府需要制定城乡一体协调的发展规划,制定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的融资途径和运作平台,构建政府、开发商、村委会及村民平等沟通的利益协调机制。同时,开放公共媒体和社会组织参与监督的途径和机制。构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媒体和民众多元参与、协同治理的城市治理体系,不仅是“城中村”改造工程顺利推进的制度保障,也是提升现代城市治理能力的制度体系保障。
“城中村”改造后,构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城乡居民都能平等享有公平的权利保障,推进“城中村”居民一体深度融入“城市化”进程。在大幅增加政府公益性“廉租房”供应的基础上,降低“城中村租房”的市鲂枰和“村民建房动机”,消除“城中村”再生的“外部激励”,防止“冒进性的激进城市化”,遏制新一轮“要地不要人”的“城中村”蔓延。同时,在消除户籍限制、对接城乡征地补偿差别、消除外来打工者融入城市的各种制度门槛和制度限制方面,要有所作为。这有利于为新型城市文明的治理能力建设,奠定长久的制度体系基础。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导,政治理论室主任)
【参考文献】
①《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国政府网,2014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