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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法律思想

时间:2023-06-12 14:45:2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古希腊法律思想,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古希腊法律思想

第1篇

神话是希腊文学的源头。马克思曾说:“希腊神话不只是希腊艺术的武库,而且是它的土壤”、“古希腊的神话和艺术是人类童年时代的美丽的诗,具有永久的魅力。就某一方面来说,古希腊的神话是一种规范和高不可及的范本。”

一、古希腊神话中包含的道德意识

古希腊神话中包含着丰富和浓郁的道德意识,主要表现可以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以智慧、勇敢、力量和尊重人性为核心的人文道德意识

古希腊人崇尚智慧、勇敢和力量源于他们对大自然和人自身的认识和理解。面对环境恶劣的山地丛林和变幻莫测的大海,在强大的自然和人?的渺小面前,古希腊人只有凭着智慧、勇敢和力量才能求得生存。丛林狩猎、海上渔业、甚至海上行盗和海外掠夺,所需要的都是智慧、勇气和力量。由此逐渐形成了古希腊人崇尚智慧、勇气和力量的伦理精神。古希腊神话通过塑造各种不同类型的神和英雄来体现人们对智慧、勇气和力量的追求。

2.对人性的珍重和追求

这点充分体现在古希腊神话诸神和英雄对自我的认定、对自由的追求、对生活的热爱上。古希腊神话对自由的追求表现在肯定自我方面。肯定自我是古希腊人在人类自由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只有在主体地位确立之后,才有可能谈得上人的独立和自由。古希腊神话对自由的追求表现在对权力和约束的反抗上。透过古希腊神话中那些鲜活的艺术形象,不仅能够把握希腊民族丰满而活泼的心灵感觉,而且可以窥见他们在追求生活,与权威和命运抗争中表现出来的完整的人性和浪漫奔放的自由精神。古希腊人热爱生活。他们赋予神灵以人的形体、人的性格和人的思想,让他们过着人的生活。所有的神都向往人间,时常光顾人间。在古希腊神话里,人和神的不同之处只是神可以长生不老和具有超凡力量,而这刚好表达人对生活的热爱。

3.以个人服从城邦为核心的人伦道德意识

由于希腊的特殊地理位置,在希腊历史上,无论是北方蛮族的多次入侵,还是岛内发生的多场大规模战争,其目的都是维护自己的利益,称霸地中海,垄断海上海外经济和贸易。许多城邦和城邦同盟正是基于这种目的建立起来的。城邦对古希腊人来说至关重要,国家需要城邦,老百姓依靠城邦,城邦是他们安全的保障,是他们的命运所在。他们的利益和城邦紧密相连,城邦的荣辱兴衰和他们息息相关,城邦是社会活动中心,是道德行为的出发点,城邦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于城邦利益。基于此古希腊人逐步滋长了以个人服从城邦为核心的人伦道德意识。

4.对人生意义和价值的探讨

《荷马史诗》中,英雄奥德修斯体验了战争英雄的荣耀和辉煌,也经历了平民阶层的痛苦与坎坷。十年的海上漂泊将他从战争英雄贬为低贱的流浪汉,使他深谙人世的危险和生存的艰难。正是这十年的海上漂泊,让他明白了存在的价值和选择的意义。他耐心等待,伺机而动,终于历经坎坷回到故土.成为了一名真正的王者。奥德修斯的王者归来有力地回答了“人生的意义是什么”这一哲学论题,人生的意义在于存在,并在积极的存在中努力构建活着的意义,实现自我价值。

二、古希腊神话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的运用

1.人文道德意识的运用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五章的内容是遵守道德规范,锤炼高尚品格,教学重点在第一节的社会公德。社会公德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古希腊的人文道德意识在强调智慧、勇敢和力量同时,提倡尊重自然,这对讲授保护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利用古希腊神话中的故事,可以帮助大学生牢固树立环境保护意识,身体力行地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从自己做起,带头宣传和践行环境道德要求。

2.人生意义的价值意识的运用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一章的内容是追求远大理想,坚定崇高信念。当代大学生肩负着祖国和民族的希望,承载着家庭和亲人的嘱托,满怀着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向往。在大学期间,他们不仅要提高知识水平,增强实践才干,更要坚定科学、崇高的理想信念,明确做人的根本,这对于大学生的成长成才具有重要的意义。英雄奥德修斯的故事可以为大学生指引人生的奋斗目标,提供人生的前进动力,提高他们的人生精神境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三章第二节的内容是创造有价值的人生。人生的意义,需要从人生价值的角度进行审视和评价。人们只有找到了自己对生活意义的正确答案,才会自觉地朝着选定的目标努力,以全部的情感、意志、信念去创造有价值的人生。英雄奥德修斯的故事告诉大学生一个人成才不仅要具有渊博精深的科学文化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和健全的身心体魄。一个人不修身,就不会成为有用之才。人生价值的实现、创造,一方面要努力培养和提高自己的智能才学,另一方面更需加强自己的人格锻炼和思想道德修养。

第2篇

</Script> 从法律的起源上来说,法律与宗教有着密切的联系,基督教作为西方人信仰的支柱,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演化以及实在法的制定、在社会中的实际运行,具有巨大的影响。教会法,即在中世纪长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有重大贡献。

首先,在观念层面,基督教在西方人的灵魂中普遍植入了信仰精神和宗教情怀,为西方法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纪几乎完全统治了人们的精神世界,教会法的效力甚至高于世俗法。人们普遍信仰上帝,而信仰是一种发自人们心灵深处的神秘的感情,它源于人们对未知世界的渴望与敬畏,不会随着生活状况的改变而改变,因此具有极大的稳定性。对上帝、对教会的法律的这种恒稳的信仰,使人们容易以一种宁静而平和的心态去接受神圣的权威,当法律站到这个圣坛上时,法治大厦就有坚实的基础了。从现代西方法庭的布局和法官的服饰(假发、法袍)中的强烈的宗教色彩,从西方法官、律师以及诉讼当事人或证人宣誓的那种宗教气息,我们可以宗教的深深印记。另外,基督教教义中倡导的一系列理念,也为现代法治社会成长的土壤增加了肥力。比如,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重视生命的价值,弘扬博爱和人道主义,讲究信义与诚实信用,等等。教义中蕴涵的伦理道德和善良习俗也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发挥作用,成为软化法制的刚性的剂。

其次,在制度和法技术层面,由于教会法是一个达到系统化和较完备状态的法律体系,它的一些制度和法技术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制度在西方一直发挥着作用,至今仍为各国所承受;在刑法和方面,教会法对感化、矫正罪犯的充分注意给后世刑事法律以有益启示;在诉讼法方面,教会法的纠问式诉讼模式以国家追诉原则取代私力报复,废止神明裁判而采证据裁判原则,较原来的弹劾式诉讼是一个进步,为后世刑事诉讼制度奠定基础。 由于中世纪各国天主教的联合,罗马教廷位居各国之上而可以充当仲裁者的角色,教会的一些教义也往往成了调整国际关系的准则,呼唤和平和以协商解决国际纠纷的做法对后世国际法产生了影响。

其三,从法律思想层面看,教会对知识的垄断使之不自觉的成为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的传递者,教会法也成为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思想到后世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尤其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古希腊法律思想以及经过“希腊化”时期而深受古希腊思想浸润的罗马法曾创造了辉煌的文明,但日珥曼“蛮族”的入侵给这些文明以致命的打击。正是基督教驯服了“蛮族”,并在引导他们走向文明上发挥了重大作用。教会法受到过古希腊哲学和罗马法的影响,特别是吸收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而在日珥曼王国时期,由于教会法地位很高,许多僧侣同时又是法学家,他们在各王国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中发挥着作用,对日珥曼法产生了影响,同时也使罗马法得以保留。而在12至15世纪罗马法复兴的过程中,正是教会法和教会法学家的努力,为罗马法的传播和罗马法学家的培养做出了贡献。在这里最值一提的是阿奎那,他将奥古斯丁的神学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巧妙结合。他承认人的理性,有将其归功于上帝的赋予。他在对法律的分类中用自然法作为永恒法与人法之间的纽带,认为自然法是人对上帝智慧的理解和参与。这就使自然法披着神的外衣在人间发挥作用,并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开创了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伟大时代。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方面是,基督教在西方中世纪的强势存在,造成了宗教势力与世俗政治势力之间的制衡,客观上为人们提供了一定的自由空间。尽管从整个历史进程来看,这两种势力或此消彼长,各有占统治地位的时期,或势均力敌,而且互有渗透,但总体而言,基本上形成了两相匹敌的政治法律权威,即精神的权威和世俗的权威,达到“恺撒的归恺撒,耶稣的归耶稣”所言的状态。既然不存在绝对、唯一的权威,也就不容易产生钳制一切的专制。“一个追求自由的人可以两边躲藏——得罪了世俗政府,可以躲到教会;得罪了教会,可以请求国王的庇护,”教会与世俗政府之间的张力给人们带来了一个相对自由的空间。

伯尔曼在其两本传世名著《法律与革命》和《法律与宗教》中对教会法与西方法律传统之间的关系作过充分的阐释。他认为以11世纪末教皇革命(格里高利七世改革)为起点,教俗两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变革构成了西方法律传统得以产生的基础。他甚至认为教会法是西方第一个近代法律体系。由此我们也可窥见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简论教会法对西方法律制度的贡献

第3篇

关键词: 古希腊 先秦 妇女地位 婚姻 礼仪

[Abstarct] Family is a lives organization which is made up of marrige、blood or adoption and a cell of human society.Marrige systems in different times reflect the social economic and politics and is the reduction of the social lives.Women as the important part of family,they play an important role and reflect the social position at a degree.The article tends to compare with the marrige system marrige manners.Marrige selection rights and porce rights in order to reflect the women position’s difference of the old Greece and the foregone Qing dynasty.

[Key Words] The old greece;The foregone Qing Dynasty ; Women’position ;Manners

婚姻是人类的自然行为,也是社会行为,韦斯特马克的《人类婚姻史》认为婚姻通常被作为一种表示社会制度的术语,是得到习俗和法律承认的一男或数男与一女或数女像结合的关系。【1】可见,婚姻必须遵循~定的制度和仪式,方才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承认。在这一点上,古希腊和先秦都是如此。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起源》指出适应原始公社前期即野蛮时代的是普那路亚婚,适应原始公社后期即未开化时代的是对偶婚,适应文明时代即阶级社会的是以破坏夫妇和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2】在先秦和古希腊时期,名义上都是实行一夫一妻制,但在实质上却是一夫多妻。所谓的一夫一妻制只是针对女子而言的,“一夫一妻制从一开始就具有它的特殊的性质,使它成了只是对妇女而不是对男子的一夫一妻制。【3】说明这些婚制是建立在男女地位不平等基础上的产物,男子已经居于主要地位,始终具有多妻的特权,而女子则失去了和男子平等的权力。

一、夫妻关系的异同

(一)先秦———夫多妻制

先秦时期在本质上普遍实行一夫多妻,商代武丁传有六十四妻,周文王传百子。到周代,对奴隶主妻子的名分、数目都有了明确的规定。《礼记·昏仪》记载:“古者天子后立六宫娶十二女、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春秋公羊传‘庄公十九年》记载:“诸侯一娶九女,天子娶十二女。”《白虎通》中:“天子、诸侯娶九女,卿大夫娶三女,士娶二女。”可事实上遵守规定妻妾数的贵族并不多,如齐王田常为了夺取姜氏天下,娶了一百多个健壮的女子充当后宫,生了七十多个儿子。在民间,富有者也不是严格执行一夫一妻制,《孟子》所记“齐人有一妻一妾”。除了这种实质上的一夫多妻制外,在春秋时期,贵族中还有一种明确的滕妾制度。《春秋公羊传·庄公十九年》:“滕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两国往滕之,以侄、娣从。侄者兄之子也;娣者何?(女)弟也。诸侯一聘九女。”《左传》记载成公八年到十年,鲁国嫁伯姬于宋,就有“卫人来滕”,“晋人来滕”,“齐人来滕”三起。另外,在春秋前期还实行过抢婚和蒸报制,“燕”是贵族间男女直系亲属间发生的超越辈份的婚姻结合;“报”指娶自己叔伯、叔父的妻为妻。到战国时期需报婚制遭到非议,逐渐摈弃。

(二)古希腊——名义上的一夫一妻制

古希腊,男子不仅可以娶一个合法的妻子,而且还可以纳妾,光顾妓院,与女奴私通。正如德谟斯提尼笔下的阿波罗多洛斯声称:“我们有为我们提供快乐,有妾满足我们的日常需要,而我们的妻子则能够为我们生育合法的子嗣,并且为我们忠实地料理家务。”【4】这实际上也达到了“多妻”的目的。但相对起来,先秦男子的“多妻”途径不仅得到社会认可,并且形成一定的制度,较古希腊更典型,更能名正言顺的享受“多妻”。而古希腊男子宿和与女奴私通,属于非正式的“多妻”,在合法妻子面前还要有所掩饰,表面上要显出某些尊重。

二、婚姻礼仪的异同

父系氏族代替母系氏族后,随着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制度的不断健全,两性的结合进入建立个体家庭的重要阶段,先秦和古希腊社会都流行一套较为完整的婚姻礼仪,将婚礼看成是向社会宣布婚姻关系的手段,实甚于法律的认可。同时,妇女在遵循这些婚姻礼仪的过程中。在男权的统治下丧失了对婚姻的自主权,在婚姻的选择上都取决于父母的意愿,自我意识较弱,甚至被完全剥夺。

(一)古希腊——一种契约婚姻

在古希腊,订婚仪式是指待嫁新娘的监护人和未来新郎之间订立的契约,假若新郎较小,则由双方的监护人决定。雅典法律明确规定:“被其父亲或同父的兄弟或祖父通过婚约出嫁的女子将成为合法的妻子,她的孩子将是合法的。【5】如果妇女在结婚时自己做主,等于自贬为妾,如果没有新娘的男性亲属将新娘交给新郎,它只是男女的结合不是结婚,因而不能得到城邦的认可,其子女不能拥有公民权。从先秦的聘娶制和古希腊的契约可见,女子在婚姻中处于被动的地位,只能等待男方来提议婚事,本身没有主动权,以男性为本位的婚姻观念占了主导地位,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妇女地位的低下。

(二)先秦——买办婚姻

先秦在周以前曾有掠夺婚,买卖婚的事实,但到了周代就基本实行聘娶婚了,即在订婚之前,先要取得父母的应允并请来媒人,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6】“娶妻如之何?必告之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7】《白虎通义·嫁娶篇》:“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须媒妁,可远耻防佚也。”到战国时期,婚姻更重视“媒妁之言”。“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缝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礼记·内侧》:“聘为妻,奔则为妾。”可见,在先秦,婚姻礼制已经形成,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制度,甚至以是否有聘礼作为区分妻和妾的标准,而妻和妾的身份则意味着名分、地位等一切的不同。

三、婚姻选择权的区别

(一)古希腊——男人们选择婚姻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古希腊和先秦妇女在婚姻选择权上有一定的区别。在古希腊,妇女决定自己婚姻和选择丈夫的权力相对先秦妇女要小些。古希腊妇女的婚姻是由男人们依据经济和政治考虑而做出的,雅典妇女不得不同意与男性亲属为其挑选的男人结婚。她的监护人与未来新郎订立婚约时,至于做新娘的女子在订婚时是否在场,是否同意,甚至是否知道要结婚,在法律上是无关紧要的。【8】妇女本身的意愿和情感是完全被忽略的,甚至在婚姻确定时,他们还彼此不相识“作为未来的新娘,一般来说,只是通过步行中仓促地看他一眼,或在节日里了解指定给她的丈夫。”【9】男女之间不可能做到经常见面或者相互了解,柏拉图的思想已经证明了这一点。他提倡签立婚约的男女双方要有更自由的接触,以尽可能避免相互之间的欺骗行为,如果在实际上男女双方能经常见面而且能深入了解对方,那么这一要求就是多余的。【10】因而,古希腊妇女对自己的婚姻几乎丧失了权利,完全昕从于监护人的控制,毫无自由可言。

(二)先秦——自由恋爱到家长制婚姻

先秦时期的妇女,尤其是西周妇女较之古希腊妇女有着更大的自主权。虽然先秦妇女要受到父母和媒人的制约,但由于当时社会礼教初成,婚姻制度相对松弛以及妇女还未完全禁锢于礼教之下,因而男女还未像后世想苏的那样完全隔离,尚有一些接触的机会和恋爱自由的风气。《周礼·地官·媒氏》说:“以仲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父家者而会之。”这就是所谓的非正规的自主择偶,后人称之为“野合”。《史记·孔子世家》载,孙子之父叔梁纥“与颜氏女野合而生孔子”,而孔子并未因这种明显的“非礼”家世而受到当时社会的歧视。相反这种野合还受到法律的保护,决不像后世那样是不光彩的事情。尽管宗法制度下的婚姻极力强调家长的权力,认为子女的婚姻要完全听从于家长的决定,但我们仍可以在《诗经》中看到一些男女自由相恋的例子,女子的意愿一定程度上还是可以得到表达的。《诗·酃风·桑中》:“期我乎桑中,要我乎上宫,送我乎洪之上矣。”《诗·郑风·子衿》:“挑兮达兮,在城阙兮;一日不见,如三月兮。”这些美丽的诗句都描写了男女相恋的情形,还有描写反抗父母的安排,耍自由地追求所爱的女子,《诗·郝风·嫒竦》:“女子有行,远兄弟父母,乃如之人也,怀昏姻也,大无信,不知命也!”这都出自国风,皆采自民间,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见,当时女子尚有一些婚姻自由,但我们也不能将其看成是毫无约柬的。《诗·卫风·氓》中男予“匪来贸丝,来即我谋。”而女子却推脱说:“匪我愆期,子无良媒。”《战国策·燕策》:“处女无媒,老且不嫁。”我们不难从中看出,一方面女子虽有一定的恋爱自由,但总的来说,在婚姻的自主上,道德舆论更多的是从女性角度出发来做人身钳制,当时的妇女也逐渐将这种约束内化为对自身的要求,从而更陷入了被压迫和不平等的深渊。

四、离婚权的异同

妇女不平等待遇也同样反映在离婚上,离婚是男子的特权,“一夫一妻制和对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关系要坚固得多,这种关系现在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这时通例只是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离弃他的妻子。破坏忠诚这时仍然是丈夫的权利”【11】

(一)古希腊——男人掌握离婚权

在古希腊,离婚权基本操纵在男子手中,但古希腊妇女也有一定的离婚主动权,可在气象和条件上远远不能和男子相比,但相对先秦来说,拥有的权利要大些。雅典人离婚比较常见,它可由双方协议离婚,也可因为配偶任何一一方的行为而离婚。但对于妇女来说,离婚总归是不荣誉的事,而男子在离婚上享有更多的特权。根据雅典法律,男子可以随时把妻子逐出家门,不必申明理由,手续及其简单,即所谓离婚自由。而妻子要求离婚时就不同了,她必须有充足的理由,交给执政官一份书面声明,详细陈述离婚的理由,如果丈夫反对离婚,执政官可能不接受离婚声明。麦克道尔认为这种手续是给丈夫一个干涉的机会。【12】这种说法有一定的道理,在伯罗奔尼撤战争期间,希巴格里特想与当时任雅典统帅的丈夫亚西比德离婚,她离开丈夫的家,搬到其兄弟卡里阿斯那里去住。接着,她向执政官登记离婚,结果在法庭上被亚西比德抓住,并被强行带回家中。【13】而在先秦时期,妇女的离婚权有一个从强到弱,最后完全丧失殆尽的过程。

(二)先秦——由出夫权到出妻权

西周的妇女还有出夫权,《说苑·尊贤》:“太公望,故老妇之出也,逐夫出夫者,以赘嫁。”《史记·管晏列传》齐相晏婴车夫之妇,因其夫自傲,不思进取而主动提出离婚。但到春秋战国时期,妇女这种出夫权几乎被剥夺了,妇女一旦结婚就很少有主动提出离婚的,纵使夫妻不和,也只能忍气吞声。《诗.王风.中谷有獾》说:“慨其叹矣,遇人之艰难矣,”又说:“条其啸矣,遇人之不淑矣,”后又说:“啜其泣矣,何嗟及矣。”妇女的悲苦就可见一斑了。而丈夫却可以任意“出妻”,为了使丈夫出妻合法化,周代出现了“七出”,给予丈夫“出妻”的自由,许多妇女因为色衰爱弛而被抛弃,事实上,妇女被出的理由往往不仅仅局限于“七出”之条例,有的甚至是毫无理由的。不论去与不去都是站在男子的立场上对女子单方面的限制和要求,反殃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卑幼”地位以及夫妻之间的双重标准。

五、结语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古希腊还是在先秦时期,妇女都是处于被压制的地位。处在同一时代,不同的的区域,但是妇女都遭受几近相同的命运。由于社会发展和政治体制、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古希腊和先秦妇女在婚姻制度上存在一些相同和相异的现象。她们都没权决定自己的婚姻,要听从于家长的安排,在家庭生活中要受到各种各样的禁锢,被要求要顺从,听从于丈夫的支配,仅局限于家庭范围中,完全丧失独立的人格和自由。但相对起来,在婚姻选择的自由度以及社会对妇女贞节要求上来看,先秦妇女比古希腊妇女所受到的制约要少些。而在离婚权和对家庭事务的管理和支配权上,古希腊妇女比先秦妇女拥有更大的权力。但总的来说,在那一时期,由于父权制取代母权制以及社会生产的发展,妇女的地位被逐渐降低,逐渐受到男性社会的各种约束和禁锢,沦为男性的附庸。

参考文献

[1] 韦斯特马克.人类婚姻史[M].李彬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33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71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8页

[4] 德谟斯提尼.LIX,122,见裔昭印.古希腊的妇女——文化视域中的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90页

[5] 德谟斯提尼.LIX,122.见裔昭印.古希腊的妇女—文化视域中的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74页

[6] 道尔.古典时期雅典的法律.见裔昭印.古希腊的妇女—文化视域中的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74页

[7] 王广兴、张彦修.浅析古希腊与西周春秋婚姻制度异同[J].史学月刊.1989年.第4期.第91页

[8] 利奇德.古希腊风化史[M].杜之、常呜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41页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7页

第4篇

一、前民法时期的意志———“神意”

(一)前民法时期的界定

前民法时期,是指民法诞生前的时代。民法何时诞生,尽管我们不可能给出一个明确的时间表,然而,由于近现代民法是以罗马法为继承衣钵,罗马法事实上成了所有大陆法系进行民事立法的理论阐释渊源,因而,我们可以以罗马法的诞生为民法诞生的标志。根据有关学者研究,罗马法大致以《十二铜表法》为划分点:在此前是以习惯为主要法律形态的习惯法时期,在此后是以书面立法为主要法律形态的制定法时期。因此,我们以公元前451年为标志,大致可以把这之前的时期称为前民法时期。当我们把眼光聚焦在公元前5世纪以前,去审视“意志”这种抽象的形而上的概念时,我们会发现,意志,并不是像今天这样理所当然地理解为“人的意志”(“人意”)。这里的“人”有两层含义:一是整体的概念,即是“人类”;二是具体的概念,即是“个人”。无论作何种理解,意志最初都是被理解为“神意”(“神的意志”)。民法诞生前的时代,人们能够讨论到的“意志”话题主要有两个领域:一个是宗教,一个是哲学。

(二)“人淹没于神”

在宗教视阈,无论是信奉多神教的古希腊,还是后来信奉一神教(基督教)的古罗马,神—人关系中人的形象都是匍匐在神的权威下的羔羊,人以神的意志为“最高指示”,任何人不得违背,否则将受到神的惩罚。在公元前12世纪到公元前8世纪的荷马时代,也即是《荷马史诗》中记载的英雄时代中,我们可以找到很多叱咤风云的希腊英雄被命运操控、一生都逃离不了命中注定的劫数。不仅如此,古希腊人长期受到宗教意识形态的侵润,逐渐“习惯于用神的意志和好恶来解释各种事物,宗教神话观念逐渐成了人们维系社会秩序的准则。国家大事常求教于德尔婓神所传达的神谕:公民大会的开幕、军队的出征等,都在公开的宗教祈祷仪式下进行;社会等级秩序由神确立,国家法律为神制定,对破坏传统体制行为的惩治被视为神的惩罚;城邦之间的条约和公民私人之间的契约,通过对神起誓作为保证”[1]。因袭古希腊宗教神话的古罗马早期(前基督教时期),也是一个多神教的国家,罗马主神大都来自于希腊神,如朱庇特自来希腊神话中的宙斯、朱诺来自希腊神话中的赫拉、维纳斯来自希腊神话中的阿芙洛狄忒、密涅瓦来自希腊神话雅典娜等。所以,“古罗马人除了接受古希腊人的文化以外,几乎全盘接受了古希腊的宗教和神话。结果,罗马神话完全丧失了古罗马式的特点,只在相应的神祇头上保留了系统而又古老的罗马称谓。”[2]总之,“人淹没于神”。

(三)“人淹没于物”

在哲学视阈,公元前6世纪的早期希腊哲学都是自然哲学。这时的希腊哲人主要包括米利都学派的泰勒斯、阿那克西曼德和阿那克西美尼,以及毕达哥拉斯、塞诺芬尼和赫拉克利特等。这个时期希腊人的主要兴趣集中于人的周围世界,即宇宙。他们探寻的是世界的起源、演变和生成。尽管早期自然哲学家认为他们研究的自然是包括世界一切事物的,人当然也在其中,但是他们首先直面和诧异的是变化万千、奥秘无穷的自然界的事物,对人自身的认识十分浅薄。因此,自然哲学的主题是关于客观物质世界的范畴:世界的本原、宇宙的生成与演变等。这样,哲学家们在认识和理解世界时,客观物质世界是他们首要的认识对象,人是被看成自然界的一分子,以自然属性来解释人的属性。这种物我一体的自然观决定了“人淹没于物”,“人”都没有,何谈“人的意志”!

二、“人的意志”的出现

(一)自然哲学的转向

前文已经述及,在公元前5世纪以前,是一个诸神并存并取得了对人的绝对支配地位的时代,由于人对神的顶礼膜拜和绝对的服从,造就了人要么淹没于神,要么被物化为自然物,人的意志荡然无存,人处于一个非常卑微的地位。然而,他却蹒跚地走起步来,一点一点地直立起了腰身,开始凝望和审视自己与神的关系。推动这一重大人类历史进步的不是宗教,而是被马克思誉为“时代精神的精华”的哲学。与神话时代的自然哲学不同,这一次哲学成功转型为人文哲学。在自然哲学时期,哲学研究的中心是探究世界万物的“本原”或“始基”,试图解释宇宙的生成与演化。这时的哲学家其实大多是杰出的自然科学家,如泰勒斯是天文学家,曾预测了公元前585年5月28日的日食,测定了太阳从冬至点到夏至点的运行历程等;阿那克西曼德发明了日晷指时针,第一个画出陆地和海洋轮廓地图的人;阿那克西美尼用自然科学的原因解释了云、雨、雪、冰雹的形成;毕达哥拉斯发现的“勾股定律”等。正是由于自然哲学家的这种朴素的自然科学研究方法,决定了自然哲学是一种具有过渡性的哲学。首先,这种哲学以形式思维为主,缺少抽象思维能力。尽管他们用自然的方法(不是用神学的方法)提出了万物的本原、事物的动因、事物的对立等思想,奠定了后来哲学发展的方向盘,但是“他们只用某种元素的物态变化说明宇宙万物的复杂生成,在解释天体的结构时有相当大的猜测、想象成分”。这就决定了他们对事物的认识只能以描述为主,缺少逻辑证明。其次,这时的自然哲学家们对社会问题也进行了哲学思考,但限于当时的人文认知的浅薄,对人类历史发展的解释还没有完全摆脱神话传统的束缚,往往不能对社会现象进行论证,反而受到宗教和神话的支配。总之,自然哲学把探寻万物的眼光关注在人类身边的事物,忽略了人类自己。因此,哲学要向前发展,就必须改变自然哲学那种“重物轻人”的研究范式,确立起以人为中心的人文主义哲学理论。

(二)最早的人文主义哲学派别———智者学派

在公元前5世纪中叶,希波战争结束后,雅典成为提洛同盟的霸主,称霸整个希腊,这时希腊的经济、政治、文化中心从希腊殖民地向希腊本土转移。希腊各城邦都相继建立起了各具特色的城邦奴隶制度,如雅典实行民主政制、斯巴达实行贵族寡头政制等,特别是雅典出现了希腊历史上的“黄金时代”。这时,一批自称智者的职业教师出现了,他们收费授徒,传授修辞、辩论、诉讼、演说、诉讼等技巧以及城邦治理和家庭管理的知识。在哲学史上,他们被称为智者运动或智者学派。智者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普罗泰戈拉、高尔吉亚等人。普罗泰戈拉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的著名哲学命题,提高了人对世界的认知水平,标志着人的认识问题由客体转向主体,为认识论的出现提供了可能。事物的存在与不存在,一切都由人来裁定,表达了智者学派的感觉主义和相对主义的哲学原则。如果说普罗泰戈拉的“人是万物的尺度”彰显了人类首次在神面前作出自己确定性的判断的话,那么高尔吉亚第一次在神面前表达了人类的否定。高尔吉亚提出了三个否定命题:第一,无物存在;第二,即使存在物,也不可能把握;第三,即使把握了,也无法表达出来,告诉他人。高尔吉亚的否定论是作为独断论的对立面而提出的,是对自然哲学的消极反应而产生的。普罗泰戈拉把人的认识解释成为人的瞬间意见,从而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高尔吉亚进而以辩论术提出否认认知可能性的上述三个命题。他开创了怀疑主义的先河。智者运动终结了以研究宇宙生成论为主要内容的自然哲学,拓展了以研究人和社会为中心的新的哲学领域。因此,智者运动是西方最早的人文主义启蒙运动,他们提出了有关人类社会、人的本性、人的价值、人与神的关系等全新的观念。他们的哲学思想已经冲破了神主宰人的传统,认识到人是社会的人。他们主张社会进步论,认为城邦是保障人身安全、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手段,是通过人的意志以约定、法律等方式建立起来的。总之,人文主义哲学的出现,动摇了神的统治地位,人的意志受到了哲学家的关注,开创了此后西方哲学至今长达2500年的传统。

(三)人文哲学的灿烂曙光:古希腊古典哲学

经过智者运动的洗礼,古希腊哲学到了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时代,史称希腊古典哲学时代。这三位古希腊圣哲继续着前辈们开创的人文哲学的道路,以更加符合哲学思辨的思维方式,用充满理性、逻辑严谨的哲学语言,共同表述着哲学的人文关怀。苏格拉底的“认识你自己”的号召穿越时空,至今回响在哲学圣神的殿堂,启迪着今人。苏格拉底主张,人的目的在于追求幸福,幸福来源于掌握善恶这门科学知识。为善的程度取决于掌握知识的程度,无知会导致作恶;知识在于使人获得幸福。他反对普罗泰戈拉的道德相对主义,主张哲学的目的在于认识自己,找到达到至善的途径。柏拉图把社会等级、阶级划分和德性联系起来,提出了针对不同的阶级或阶层,其德性的表现形式不同:对统治者来说,其德性就是智慧;对城邦保卫者来说,其德性就是勇敢;对被统治者来说,其德性就是节制;各个阶级或阶层各司其职、互不干涉,其德性就是正义。他设计的《理想国》震古烁今,其讨论的哲学王掌握国家政权成了人们至今难以企及的理想政体;《法律篇》提出的法治精神和混合政体思想,成了今天正在积极践行的治国策略。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让人过上有德性的城邦生活。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了“人类自然地应该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的命题。他把人看成动物,不是为了贬低人,而是为了在与动物的相同中找到不同。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人与动物(当然也包括植物)的最大的相同点在于都有灵魂,最大的不同点在于灵魂种类不同。人的灵魂是理性,动物的灵魂是感觉(植物的灵魂是营养)。这样,亚里士多德一下子把人提高到不同于动物的精神层面上来,人是为了追求善而存在的:“人的善就是灵魂的合德性的实现活动,如果有不止一种的德性,就是合乎那种最好、最完善的德性的实现活动。”[3]为此,亚里士多德分析了德性的表现:勇敢、自制、正义、友爱等。那么,人怎样才能实现德性的善呢?亚里士多德号召,“过城邦生活”。

三、“人的意志”的首次出现对古代民法的影响

上文分析可以看出,从智者学派开始,人逐渐成为被关注的对象,人的意志受到肯定,这无疑是一大历史进步。然而,由于受到当时人们对城邦、对社会认识的局限,人被限制在城邦—家庭的二元社会结构中。要么在城邦中生活,要么在家庭中生活,成为当时人们的不二选择。在古希腊罗马的城邦早期发展历史上,城邦与家庭处于共存共荣、相互独立的状态,他们都是社会的两个基本结构单元。城邦的对外防卫或进攻和对内秩序的维护是早期城邦的核心职能。而家庭是原始氏族社会进化的自然产物,是城邦之外的另一个自治世界,由此决定了“它有着自己独特的秩序,而这一秩序的中心环节是‘家父权’,即家父在家庭内部对人、对物绝对的支配权和在家际关系的自和平等权”[4]。所以,在古罗马,基督教诞生前,罗马法已经发展得比较完备了,但由于当时是城邦—家庭的二元社会结构,交易主体表面上看是作为个人的家父,其实质是家父代表着家庭行使家父权力,因为家子被剥夺了交易资格;不仅如此,连家子结婚的意志都要通过家父的同意。所以,罗马法描述的法律主体形象其实是代表家庭从事交换的集体主义形象,家父的这种“集体形象”在交易中仅仅具有形式意义上的平等。个人(更广意义上包括家子和奴隶)远未走出家庭,活跃于社会。所以,欧根•埃里克说:“对罗马社会而言,只存在一种类型的法,它调整家庭之间的相互关系,由执法官和法官作为法来加以执行。”[5]这样,个人(除家父外)被牢牢地束缚在家庭之中。更为重要的是,由肯定城邦的重要性导致了对个人权利的压制。厄奈斯特•巴克认为:“在希腊的政治思想中个人概念并不突出,权利则似乎几近于从未形成过。”[6]古希腊罗马社会之所以没有出现权利的概念,关键在于这些古代社会仍是一个整体主义的社会。正如《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所说:“罗马法和早期英国法都不知道什么叫做‘个人的权利’。”[7]库朗热在《古代城邦》一书中指出:“认为古代人有自由的权利,这是近人误解中的一种特别误解。就是关于自由的观念,古人也未曾有过。在城邦及神的权利跟前,他们不认为自由应有什么权利。”在该书中,库朗热详细分析了城邦对个人权利的压制:没有人身自由,身体属于国家,对国家负有保护义务;私人生活不能摆脱城邦的支配;城邦不宽容残疾人的权利;为维护城邦尊严颠倒人们情感;城邦不容许人们漠视它的利益;城邦教育不自由;城邦垄断教育;个人无信仰自由。在列举了城邦的种种不是之后,库朗热总结道:“古人不知道什么私人生活自由,什么教育自由,也不知道什么信仰自由。在这样的一个可以说是神权的国家之下,个人算不了什么。”[8]随着基督教的诞生和逐渐成为一个具有普世意义的行为规范后,尽管家父权力崩溃了、家子或奴隶走出了家庭,但走出来的个人却又由“凡人”转变成了“教徒”。在整个中世纪,强大的教会权威以信仰的力量统治着芸芸众生,人都需要由上帝拯救,是等待的羔羊,哪里还谈得上“个人的意志”!所以,从总体上讲,古代民法中的人是集体形象的人,个人作为一个真正独立的个体尚未出现。这个时候人的意志是整体意志、群体意志或社会意志。

第5篇

论文摘要:针对“体育与智育并重、力量与知识并举”的完人教育理想既促成了古希腊竞技体育的繁荣,又维护了古希腊竞技体育的纯洁性的说法,通过对完人教育理想的本体溯源以及在古希腊竞技体育发展中的转变过程,发现古希腊竞技体育发展的现实选择是完人教育理想的破灭与重塑,而能够与其保持一致的“非功利性”和“非职业化”的古希腊竞技体育独有特征只不过是古希腊竞技体育发展与完人教育理想矛盾对立的产物,直至柏拉图等哲学家从理论上解决了这个矛盾,古希腊竞技体育的独有特征亦随之丧失,与现代竞技体育也就相差无几了。

古希腊竞技体育的起源有多种说法,如:宗教祭祀、祈福避祸、纪念英雄、政权更迭、战争和外交等等,由于年代久远,文献遗失,如今已经无从考证了。不过,与此相关的另一种说法,即古希腊的体育旨在施行体智并重,心身并举的完人教育的说法却广为流传,日益深人人心。这是由于现代竞技体育存在的一些弊端与恶习,诸如职业化所带来的过度训练,功利化所带来的只重视成绩,商业化所引发的暗箱操作、金钱交易等,一些学者据此证明,现代竞技体育已经偏离了古希腊竞技体育的正常轨道,丧失了古希腊竞技体育的精神,要想克服这种弊端,必须复兴希腊奥林匹克竞技会的精神,重塑体育与智育并重、力量与知识并举的完人教育理念。

事实上,我们对古希腊竞技体育和完人教育理想的理解存在偏差。因为,这种理想在古希腊从未成为现实,而且在这种理想指导下的古希腊竞技体育,也没有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完美无缺。应该说,古希腊竞技体育的进一步发展,使其与完人理想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是柏拉图等哲学家从理论上解决了这个矛盾,此后,古希腊竞技体育的独有特征亦随之丧失,与现代竞技体育也就大同小异了。

1古希腊竞技体育的特征与思想基础

1)非功利性。考古的发现与相关的研究不断证实,古希腊的体育竞技与今天大不相同。其中突出的一点就是非功利性,不但竞技的承办方不会从活动中牟取任何收益,就连竞技的优胜者,亦不会从中获取某种物质好处,而更多得到的是精神奖励。这种非功利性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古代奥运会的纯洁性,因为,功利性因素的涉人,难免会带来一定的腐败机率。现代奥林匹克的创立者顾拜旦对此亦深有感触,因而主张抵制奥运会的商业化,并把商业化与奥运会的变质腐化联系起来,而力图维护其非功利性。但别具讽刺的是,第1届现代雅典奥运会因为出现了资金紧张,雅典政府为此不得不进行商业操作,靠民间募捐和发行纪念邮票等方式才勉强度过了难关。可见,所倡导的非功利性只是古希腊竞技体育的一种理想礼。

2)非职业化。古希腊奥林匹亚竞技会在很长一段时间一直坚持业余化原则,拒绝接受职业运动员的参与。业余化的好处非常明显,首先,运动员无需仅仅参加某一项或某几项运动,因而不会导致体育技能的畸形发展;其次,运动员参与比赛的目标在于娱乐性和参与性,而不必过分在意比赛结果;最后,非职业化可以吸纳更多的体育爱好者参与比赛,彰显古希腊竞技体育的基础。不过有一点需要指出,古希腊竞技体育在其初始阶段,更多是贵族精英内部的自娱自乐,而极少吸收平民阶层的参与,贵族阶层的闲暇亦是促成这种非职业化的重要原因。

3)完人理想。一般人认为,现代竞技体育的诸多弊病与不足,主要发端于商业化(功利化)和职业化(专业化)因素。因此,为了克服现代竞技体育的弊端,有必要复兴古希腊的体育精神,倡导古希腊的“完人”教育理念。古希腊人认为,要将竞技体育教育与知识教育一道,作为培养完善人格的必需环节;形体美和心灵美对于造就个人的美德同样重要。所谓完人理想就是体育与智育并重发展的理想,而这种体育与智育并重的“完人”教育理念在价值层面上体现为古希腊崇尚健全思想寓于健全身心、尊重生命、追求公平、和谐发展的体育精神,于竞技体育活动中表现为“非功利性”和“非职业化”的特征,可以说古希腊竞技体育的繁盛,离不开古希腊人对完人理想的无限追求。

2《荷马史诗》与完人教育理想的幻觉

古希腊历史因其结构复杂而令人眼花缭乱,仅就现今考古的发现已经证明,它至少是克里特、迈锡尼、希腊城邦以及东方古代4种文明交错混合而成的结果,因此,详细考证其“竞技体育”和“完人理想”的各自的发展史及两者的关系是非常困难的。但是,从《荷马史诗》中可以约略地看出“完人教育理想”与“古希腊竞技体育”的基本形态。《荷马史诗》是以古希腊迈锡尼时期的特洛伊战争为背景,塑造了古希腊的一大批英雄人物。他们可谓是古希腊完人教育理念的最初起源与标准样板。本来,把完美人格作为教育的榜样,这在古代是通行的做法,是无可厚非。但是古希腊人的独特之处在于,他们不仅把这种完美人格作为榜样,而且把这种完美人格作为现实的目标,期望通过一定的教育手段与培育程序,把每一位希腊公民都塑造成这种完美人格范本一样的人。不过,因为伴随着竞技体育和智育的各自发展深化,这种完人的教育不是在体育与智育之间顾此失彼,就是对两者浅尝辄止,因而既不能造就真正的运动员,也无法培养伟大的哲学家,雅典教育的实际结果是只培养了运动员,而无法在智育方面取得大的成效。

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错位,根本原因在于希腊人未能分清《荷马史诗》是介于半神话与半史实的作品,从而以信史的态度完全接受了《荷马史诗》中虚幻的“完人”理想。古希腊人一旦接受其为信史,同时把其中的“完人”理想贯彻到现实之中,就有混同想象与现实之虞。换句话说,如果泛泛地讲体能与智慧并重,可以并行不悖,相得益彰。但是如果把体能提高到以一挡万,把智慧说成了神人不及,那么这样的两相并著,在现实中是很难实现的。因为古希腊人为自身设定了一个太过高远的目标,因而导致其在实践之中,不是过于注重了体能的培养,就是太过偏向于智能的提高,而很难在二者之间保持平衡。所以古希腊人对《荷马史诗》的盲目推崇,导致其确立了过于高远虚幻的教育理想。

3完人理想的幻觉与古希腊竞技体育发展背道而行

从古希腊竞技体育的特征及完人教育理想的来源考察来看,古希腊竞技体育的“非功利性”和“非职业化”两大特征,正好可以映衬“完人”教育理念,并与这种幻觉保持一致性。但从历史上来看,应该说古希腊竞技体育与完人理想之间的根本矛盾,使得这些特征失去了不断发展的土壤,不可能在现实中长久存在,即使存在也只是在古希腊竞技体育的初创阶段。因为,古希腊人较早确立的身心并重、体智并举,培养卓越之完人的教育理念,有更深刻的内涵。他们所谓的体育,并非我们现代泛泛所讲的身体运动,而更多地特指竞技运动,也即体育比赛;他们所谓的智慧,也并非今天所说的文化教育,而更多的是指智慧教育、哲学教育。按照这样的考证,真正的完人既是运动竞技场上优胜的运动员,亦是学园中通晓智慧的哲学家。这种理想的设定是很高的,也只有在少数贵族,才可以做到这种既研究哲学,又进行竞技的体智并重。这就难怪在公元前500年至480年期间举行的奥林匹亚竞技会上,优胜者或都是贵族,或都是职业竞技者,而真正的业余竞技者实际上就是这些贵族,他们之间才真正体现着“非功利性”和“非职业化”的竞技体育理念。 伴随着古希腊的竞技体育活动越来越被重视,获胜者的奖赏越来越丰厚,体育与智育各自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竞技体育的职业化与专业化就再所难免,竞技者要想获得竞赛的胜利,必须很早就跟从专业教练,进行相应的训练;训练的种类几也从以前的无所不包,变为专门修习其中的一两种;而训练的方法,则愈加专业化。其中既包括具体的竞技技艺,还包括相应的饮食学、卫生学等知识;因而一些优胜者为了提高自己的成绩,不断提出新的方法、发明或改进锻炼规则,接受特殊的饮食制度,遵守卫生条例。比如,公元前460年和456年两届奥林匹亚竞技会长跑冠军德洛麦就发明了肉食食谱,以补充竞技者的营养。所有这些均进一步促进了竞技体育继续朝向职业化和专业化发展。

另一方面,随着优胜者所获奖赏的不断提高,古希腊的竞技体育亦愈加难以保持早期的非功利性。竞技体育的功利化倾向不断增强。比如,雅典的梭伦就曾经颁布了一项法律(元前580),规定每个奥林匹亚竞技优胜者可获得五百德拉克马的奖励,折桂的竞技者免除赋税,且终身由城邦供养,仅此一点,就足以断送雅典长久以来在竞技体育方面所维持的非功利性特征。此外,商业化操作跟着也兴盛起来,最初是商业庙会与节日庆典,其次是负责供应事务的妇女或,再次,竞技学堂及竞技馆,也如雨后春笋,遍地开花。在这种情况下,体育不断强大,智育不断孤弱,所谓体智并重、身心并举的完人教育理想已经名存实亡了。

因而,古希腊竞技体育的繁盛,根本称不上是其完人教育理念的必然结果,应该说是竞技体育本身与完人教育之间固有矛盾的特有产物,而始于古希腊竞技体育草创阶段的“非功利性”和“非职业性”特征也只能在古希腊竞技体育发展中如昙花一现,随着竞技体育专业化程度的提高,商业化倾向增强,这些特征便愈加岌岌可危了。

4完人理想的重塑与古希腊竞技体育发展的相向而行

在古希腊竞技体育职业化与商业化之后,非功利性和非职业化的理想已名存实亡,但希腊人仍然对完人理想不离不弃,并根据这种完人理想的幻觉对新兴的职业化竞技体育加以指责,认为古希腊竞技体育的职业化过分强调了体育的重要性,而忽视了智育的必要性,背离了完人理想的初衷,因而必须加以遏制。这样的要求层出不穷,却从未得到实现。法国历史学家瓦诺耶克指出,“从色诺芬尼时起,体育课和思想文化课的苛求似乎是二律背反的”,但是,这种矛盾一直延续下来,却始终未能得到克服。

过去在谈及古希腊的体育与智育并重的完人教育理想时,论者经常引述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相关的论断,柏拉图r5,曾说:“神赐给人两种艺术:音乐和体操。神不是赐给灵魂和身体的……而是让它们在灵魂和身体之间融合,达到张弛有度。因为,单方面沉迷于体操的人难免失之粗野,只注重音乐的人则会流于柔弱。”就表面来看,柏拉图似乎同样是在强调智育的重要性,要求增加智育在教育中的比重,以便复兴古典时期的完人教育理想。但这只是表面而已,究其实质,柏拉图等人的批判在实际上非但没有扭转,反而促进了古希腊竞技运动职业化、专业化的进程。就他们的理论而言,他们业已放弃了古典时期的“完人”教育理想,转而主张“专业人”的教育理念。具体来讲,柏拉图所作的工作大体可分为以下3个方面:

1)他区分了竞技体育与一般体育。古希腊竞技体育的目标是成为奥林匹亚运动会的优胜者,获得物质利益与精神荣誉;一般体育的目标在于强身健体,为精神活动奠定物质基础。大体说来,柏拉图所作的这种区分类似于我们今天所说的职业竞技与大众体育的区分。这在今天来说已成为常识的区分在古希腊却极有重要意义。正因为缺少这种区分,古希腊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把完人理想的内容规定为竞技体育与智育兼举并重,要求教育在这两者之间实现兼收并蓄,然而,正如前文所述,古希腊竞技体育的专业化,使得这种并重化为一纸空文,结果造成教育对竞技性体育的单方面强调,而忽视了智育的重要性。或者说由于竞技体育的专业化,使得教育无法在体育与智育之间维持应有的平衡。所以柏拉图对竞技体育与一般体育所作的区分,一方面部分地挽救了古典希腊的完人理想,另一方面也促成了竞技体育的独立化与专业化。古希腊竞技体育从此摆脱完人理想的束缚,无需再在体育与智育之间藏头露尾,也无需理会外界的指责,走上了与现代竞技体育相似的发展道路。

2)他区分了完人与职业人。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把人分为卫国者、战士和农民,这3类人的分类,实际上是在向专业化作妥协,前文之所以说他只是部分维护了古希腊的完人理想,原因即在于此。承认单个人不能既是智力突出的卫国者,同时又是擅长体育的战士,即承认卫国者与战士必需由不同的人分别担任,必须进行职业化与专业化。但是要想具体地在同一个体身上,把体育和智力活动均达到极至,即既要在竞技赛场上成为佼佼者,又要在课堂中堪比哲学家,则始终是不可能的。柏拉图关于3种人的分类,恰恰解决了古希腊长久以来所面临的难题,把古希腊竞技体育从完人理想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有利于推动古希腊竞技体育的专业化与职业化进程。当然,由于柏拉图对智慧或智育的偏爱,造成其对古希腊竞技体育的评价不高,甚至有时过激地主张取消古希腊竞技体育,但是这些并不能抹杀其理论在客观上促进了古希腊竞技体育的独立发展这一事实。

3)他提出智育高于体育。苏格拉底明确把知识等同于美德,这在古希腊是第一次。在此之前,希腊人更多地是把力量与知识并重的人称为具备美德。柏拉图继承了这一发明,进一步提高知识在美德中的比重,认为卫国者、国王的美德全在于智慧,在于懂得如何治理国家。卫国者固然也需要进行体育训练,但这种训练更多的是出于健康方面的考虑,而非出干美德和竞技方面的要求。就这一点而论,柏拉图不仅否定了完人教育的理想,确立了专业人的方向,而且在3种不同的专业人之间确立了在智育、美德和竞技体育3方面选择上所表现出来的高下优劣关系。

第6篇

苏格拉底是西方哲学的奠基者。

苏格拉底,古希腊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公民陪审员。苏格拉底和他的学生柏拉图,以及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并称为“古希腊三贤”,被后人广泛地认为是西方哲学的奠基者。身为雅典的公民,据记载苏格拉底最后被雅典法庭以侮辱雅典神、引进新神论和腐蚀雅典青年思想之罪名判处死刑。尽管苏格拉底曾获得逃亡的机会,但他仍选择饮下毒堇汁而死,因为他认为逃亡只会进一步破坏雅典法律的权威。

(来源:文章屋网 )

第7篇

一、两希文明融合的历史契机

闻一多先生在《文学的历史动向》中指出,希伯来民族是“对近代文明影响最大最深的四个古老民族”之一,与中国、印度、希腊。在差不多同时猛然抬头。迈开了大步”。希伯来这个多灾多难的小民族,地处中东地区的中央,亚、欧、非三洲的边缘,受到四邻古文明大国如埃及、巴比伦、亚述、腓尼基、叙利亚、波斯以及希腊、罗马人的折磨,同时又接受了四邻各文明古国的文化优点而加以消化、创造性地发展,自成系统,用优美的文字,较完整地保留下来。

在世界文明发展史上,古希腊文明起步较晚。公元前八世纪“荷马时代”终结,开始跨入文明时代的门槛。到公元前五世纪,它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都处于当时世界的领先地位,超过了比它早二三千年进入奴隶社会的一些东方文明古国。那么。古希腊文明出现的条件除了政治、经济之外,独特的地理历史为其文明的出现创造了重要的条件,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希腊文明最早起源于爱琴海地区,它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和小亚细亚半岛西岸,位扼欧亚非三洲交通之要冲,地理环境特色为地少山多,海岸曲折、岛屿密布,有温和的地中海气候,发达的航海业便于和东方先进文明建立联系。黑格尔曾说:“东方世界是希腊世界的基础。”远在西方还处在原始社会的时期,东方的两河流域、埃及、印度等地都已建立了强大的国家。随着东西方贸易的发展,战争的不断发生和大规模的移民,地中海沿岸各族人民在一定程度上互相融合。促进了东方文化逐渐传入希腊。希腊人从东方汲取了拼音文字,吸取了埃及和巴比伦的天文学、数学和医学等自然知识,也吸收了他们的农业、手工业和航海、铁器制造技术,还从东方各种原始宗教观念中吸取了很多东西,从而产生和丰富了自己的文化。

在东方文化的影响下,希腊文明形成并涉及诸多领域,如:政治、经济、军事、文学、史学、哲学、宗教、体育、艺术、科学、技术、婚姻、家庭、教育等,汇成希腊化文明,实现了人类历史上首次文化大汇合。

二、两希文明融合的历史原因

东方的希伯来文化和西方的希腊文化,开始时各自由不同的道路发生和发展:但到了双方的晚期。却接触频繁起来,互相斗争又互相吸引,终于结合而产生了一种新文化――基督教文化。

从两希文明融合的表面看,其原因有两种显性的因素,即散居、斗争与渗透,通过这两种形式实现了文明的融合。而究其深层原因,则为两种文明从宗教、哲学、伦理等方面寻到了契合点,从而使得两种文化得以相会、碰撞、妥协乃至结合,形成西欧文明的内核。

1.散居与渗透

散居是希腊化世界的特征。亚历山大东征后,希腊人和马其顿人在整个近东建立了广大的散居地,而各民族通过散居进行种族和文化的交融也很普遍。犹太人的散居(dispora来自希腊词,意思为分散或散布)则更为突出。自摩西出埃及和巴比伦之囚以来,散居成为其民族的历史特性,在希腊化时代。以犹大王国为中心,犹太民族的散居更辐射至广阔、遥远的地区。早期的犹太人并不是一个从事贸易的商业民族,大部分人口从事农业与畜牧业,也有在军事或行政部门任职的。当时亚历山大里亚作为希腊化文明的思想文化中心,人口总数达50万,其中1/5是犹太人,有着当时世界上最大的犹太社区,在整个埃及犹太人数高达100万,他们和希腊人、埃及人、波斯人、叙利亚人、阿拉伯人、黑人混杂居住,而始终能保持本民族的同一性。希腊化的帝国制度和对多元文化的宽容。为犹太人在异教城市定居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政治和文化保障。许多犹太人在希腊化城市中获得公民权,犹太教是完全合法的,犹太人因信奉犹太教而保留某些坚守宗教法律的权利。《圣经》的正典化是犹太散居区得以保持民族同一性的最重要的原因。通过《圣经》,犹太人作为一个与上帝签约并必须遵守其诫命的民族,保持了共同的信仰、价值观和民族特性。

伴随犹太人的散居,希腊文化和希伯来文化相遇,有所交融。当时一些希腊化的犹太人潜心研究希腊传统智慧和当时流行的希腊哲学。在《旧约圣经》的后期作品中。如《亚里斯提亚书信》、《马加比传》、《所罗门的智慧》等篇中,我们可以发现犹太作家已用希腊哲学为自己的宗教辩护,称希腊哲学家从摩西那里获得唯一上帝的一神观念:他们还吸收了柏拉图论主要美德和斯多亚学派关于世界理性、神圣智慧和自制节欲的思想。另一方面,希腊人对希伯来文化也不断加深了解,要求犹太学者将圣书译成希腊文。亚历山大最早的重大成就是将《旧约圣经》译成希腊文,这不仅让希腊人得以理解希伯来文化的核心部分,而且使希腊人得以获悉《旧约圣经》的全貌。

2.斗争与渗透 希伯来人原是闪族的一支。起初是逐水而居的游牧民,他们在三次大规模北征中。吸收了人类文明摇篮的各种文化,酿成了有自己特色的希伯来文化。第一次北征中产生了古巴比伦文化;第二次北征中休养生息:第三次北征中,征服了许多贝都英人,经过百余年的斗争,进入迦南,并渐渐和当地人同化、融合,受到了迦南文化、腓尼基文化、叙利亚文化、埃及文化以及巴比伦文化的影响,还有从地中海克里特岛屿进入的非力士人的文化,他们的文化是希腊系统的。希伯来人在迦南和复杂的民族、语言、文字、宗教、艺术和风俗习惯打交道,在斗争中融合,创造出了独特的希伯来文化,把人民口头创作的神话、传说、史诗、歌谣、谚语等成果笔录下来,把自己民族的一神教教规、教律以及民族发展、斗争的历史记录下来。并创造了他们独有的“先知文学”和“骑士文学”等。从犹大王国到最后一次反抗罗马失败时。七百多年的死亡线上的挣扎,却使希伯来的文化得到良好的发展。历史文献的整理、犹太教的成熟、波斯、希腊文化的新影响,使希伯来文化发生新的变化,产生了基督教文化。影响及至全世界。

第8篇

    关键词:  公民社会   公民道德  伦理责任

    一

    “公民社会”及其研究在西方有历史渊源,但是,九十年代“公民社会”(又称之“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研究自从西方掀起热潮后,迅速在东方国家引起了反响,东方国家的学术界也出现了探讨公民社会的热潮。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东西方文化交流、西方文化对东方国家影响所致。固然这是一个理由,但还不是根本的原因。文化交流可能会引起异地学术界对某些问题的关注,但不可能形成热潮。某种文化或研究热必然有其深刻的社会因素。公民社会研究之所以在九十年代大范围的尤其在东方国家热起来,与九十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不无关系。笔者以为,公民社会形成是有条件的(公民社会形成的趋势是公民社会研究的前提),一是经济条件,一是文化条件,①两者缺一不可。其中经济条件是根本的,仅有文化上的理念,公民社会是无论如何建立不起来的。但另一方面,如果具备了经济条件,而缺乏文化条件或文化资源支持不充分的话,那么,公民社会或许也会缓慢地推进,然而,不仅进度缓慢,而且可能出现畸形发展的情况。其实,公民社会研究的目的,也正是试图从文化上对其发展作理性的合理引导。这一论点可以从历史和现实得以证实。

    “公民”概念在西方出现比较早。公民一词最先用于西方的古希腊,古希腊究竟在何种意义上使用公民这个概念?在古代希腊,公民与当时的城邦政治制度有密切的关系。城邦是古希腊一种比较特殊的国家形式:国家主要以城市为基础而建立起来,因而有城市国家之外称,这是产生公民的环境条件;但是“希腊城邦的本质特征在于其独特的社会政治结构,尤其在于其公民的身份、地位和作用。”[1](p29)作为奴隶制国家,希腊城邦存在大量的奴隶,除了奴隶以外,就是自由人。自由人不同于奴隶,在人格上他们是独立自由的,然而并非所有自由人都拥有政治权利。只有公民才获有政治权利,其他如外邦人、妇女等自由人则没有政治权利。可见,公民体现的是一种政治身份,表明公民是城邦的主人。在希腊文中,“公民”(polite)一词由“城邦”(polis)一词衍化而来,意为“属于城邦的人”。[1](p32)城邦因公民而存在,同样,公民因城邦而存在。其中,城是地域概念,邦是公民团体概念。强调公民与城邦的紧密联系,更能看出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公民既然是城邦的主人,那就决定了他在政治上的权利,并且所有公民在政治上是平等的,共同决策城邦的重大事务。城邦公民除了政治权利以外,还拥有土地的权利,当然与这些权利对等的是公民要承担保卫城邦的义务。

    但是,古代希腊尽管有公民,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城邦政治制度,但却没有公民社会。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制度可以看作是政治文化,其中合理的因素如公民所具有的自由权、政治权,和公民内部的平等权成为后人所追求的普遍权利,被延续下来。西方近代资产阶级则把它奉为革命的口号和资产阶级建国的思想基础,意为城邦的“polite”(公民)在英文的“burgher”、“citizen”里则包含着公民内在的自由、平等的涵义。古代希腊的公民政治之所以没有形成普遍意义的社会现象,是因为古希腊的公民仅是一小部分人,整个社会的本质还是奴隶经济基础上的奴隶制社会,不具有公民社会形成的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古希腊有关于公民政治乃至公民道德的论述,但没有公民社会的理论。

    在西方社会思想发展史上,关于公民社会的讨论有两次。这两次讨论也能折射出西方公民社会发展的两大。一次是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其理论形态表现的是资本主义原初状态时的自由主义思潮,是西欧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反对封建主义国家观念而提出的社会理论,目的是为了维护和推进资本主义经济,进而维护和推进资本主义的社会秩序。公民社会讨论的客观依据是西欧公民社会产生的经济条件已经具备且公民社会正悄然形成。追溯历史,城市的崛起以及市民阶层的形成无疑是公民社会产生的条件,“从各个城市的许多地方性居民团体中,逐渐地、非常缓慢地产生出市民阶级。” [2](p60)市民阶级的出现是公民社会形成的主体条件,而市民队伍的扩大与城市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然而,所有这一切却都是大工业市场扩张的结果。没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不可能有西欧近代意义的公民社会,当然也产生不了以英国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公民社会思想,和以德国黑格尔为代表的国家学说。而他们的理论则不仅在于反映发展中的公民社会,更在于引导公民社会朝他们设想的理想方向发展。

    另一次讨论就是九十年代以来的公民社会的讨论。前已述及,这一次讨论与世界现代化过程中经济全球化浪潮的迅猛发展而引发的政治社会的激烈变化直接相关。与前一次不同的是,参与公民社会讨论的主体远远超出了欧洲地域而带有世界性,讨论所涉及的范围之广、内容之深刻、概念之新也是前所未有的,甚至提出全球公民社会的概念。[3](p124)然而,虽然这次讨论带有全球性(意味着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面临公民社会发展的问题),但各个国家公民社会的发展还是不平衡的,发展的内涵也有很大的差异,特别对现代化后发的东方国家,其公民社会的发展不仅受制于不够现代化的经济因素的制约,而且还受到公民文化资源欠缺的影响。尤其是后者,其制胕的副作用更大。

    以西方国家为主的两次公民社会的讨论都证明了现代化与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是现代公民社会形成的物质条件,各个国家公民社会发展的程度差异根本上就是现代化程度的差异。任何国家公民社会发展的进度都将受制于其经济现代化的水平。

    二

    如果说市场经济与现代化是公民社会形成的必备条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最有力的证明),那么公民文化就是其不可缺少的要素。西方公民社会的形成过程中始终伴随着公民文化的催化剂,尽管文化的催化剂是由经济发展提供的。可以说,公民观念的提出本身是文化的现象,而对公民社会的种种界定和设想更强化了公民社会的文化色彩。因此,公民社会不仅仅是人类社会的自然过程,更是人类社会的建设过程,具有极强的主体意识。

    公民、公民社会从其提出之日起,就是与权利相联系的概念。近代,从城市发展中成长起来的平民提出城市自决权开始,到全面提出自由、平等、民主权利的价值诉求,无不是围绕权利而展开的。公民,既意为独立的,又表明享有权利的。但是权利从何产生或者谁来确定是个关键的问题。十七、十八世纪英法思想家的“自然人权”奠定公民权利的应然之理,而更富实质意义的是“契约论”。因为天生的权利无法说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涂尔干认为权利天生论是矛盾的,“假设个人权利是先天的,那么国家没有必要介入进来构造这些权利,也就是说,个人用不着依赖于国家了。如果个人不依赖国家,如果这些权利外在于国家的能力,那么在国家越来越使事物远离个人的情况下,具有这种能力的部门怎么能够得到拓展呢?”他提出,应当“反驳认为个人权利是先天的前提,指出有关这些权利的制度的确明显属于国家的任务。”[4](p62)“契约论”表明公民的权利来自国家。过去的国家统治者拥有无限的权力,民众的权利很少,或者说没有国家承认的权利。契约论的实质是削弱国家一部分权力,并承认和赋予民众应有的权利,使民众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去从事各种社会活动。可见,权利是理解公民和公民社会的核心概念,市民因权利而获得公民资格,公民因权利而与国家建立关系,公民社会因公民权利活动而形成与国家相对应的社会共同体。当然强调权利的核心作用,并不是说无视义务对公民及其公民社会存在的重要性,托马斯认为:“公民身份是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5](p11)但是权利与义务相比较,权利是首要的。现代的公民社会也因权利领域的扩大而使其本身获得许多新的内涵。例如“第三部门”理论所提出的公民社会,不仅与国家公共部门相对应,甚至与私人经济部门相对立,其独立性、组织性更强,表现为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集体性的特点。而全球公民社会理论则使公民社会扩展为跨国性的国际社会组织和活动。[3])p124)

    然而,如果权利在公民社会中的核心地位而无视义务确实是不合适的,也是行不通的。但是公民权利理论一边倒的倾向是存在的,现实生活中只要权利不谈义务的现象比比皆是。这种观念和做法只会损害公民社会的发展。而“契约论”对公民权利的设定则是:公民的权利不是完全的,必须有一部分权利交给国家,同时也要承担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其实,权利和义务的共生在古希腊的公民概念中已经存在。在古希腊,公民权被看为一种荣誉,同时也意味着责任。被授予公民权的人必须宣读誓词,表示扞卫一切圣物,不污辱神圣的武器,不在战斗中抛弃伙伴;服从圣约,尊崇祖国、增强祖国的力量和荣誉;服从国家的法律,与破坏法律的行为作斗争等等。显然,义务与权利相伴相生。自然,当权利被剥夺太多,义务变成沉重的枷锁,争取权利的重要性就突出了,但是到了一定的程度又必须寻求两者的平衡。

第9篇

现代契约文明的兴起与西方的契约文化传统不无关系,契约这一民法上的名词在全世界力行法治的国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契约理论与社会学说的结合,终于使契约原理所隐含的自由、平等、正义和理性的原则成为当今法治文明的基础。另一方面,今天的中国在法律制度建设上大量移植西方有关法律制度,但中国与西方在法律演进、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上截然不同,因此在很多法律问题上的认知、视角也不相同,这在当今中国常常造成公众、学者甚至立法者的不适和困惑。当今中国法律制度现代化不断迈进的同时我们有必要回头看看,特别是我们的传统和文化,这样才不会在前行的道路上迷失——简单的肯定或否定自我或他人。

【关键词】

契约;法律文化;差异;思想;信守

在人类的历史上,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社会环境和不同的经济条件,常常发展为完全不同的法律文化。根据根据劳伦斯·L·弗里德曼《法律文化的概念:一个答复》中,对法律文化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即“法律文化是指那些为某些公众或公众的某一部分所持有的针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观念、价值、期待和态度。”契约诞生之初在中西方世界并没有太大的区别,随着历史进程的不断推进,如同其他领域一样,中西方在契约制度,契约精神等方面呈现出越来越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正好是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的集中表现。

1 中西方对契约外延理解的差异

不管古代中国还是西方,在“契约”一词中都有信守合意之意。契约,作为物品交换媒介,从本质上说在中西方并没有差别。但中西方所处自然环境,经济发展模式不同,由此产生不同的文化和思维方式,从而导致对契约外延的理解产生差异。

在中国,契约由“契”和“约”二字构成。根据《淮南子》中所记录,“上古之民,刻木为信”,指的是上古之人将刻有文字的木块从中间一分为二,由当事者双方各执一半,将来二者合二为一,以为凭信,“契”字由此而来。“约”根据《淮南子》记载,意为“上古之民,结绳记事”,此处已有合意之意。连贯起来可以理解为,为保证合意效力,辅之以书契,这就是中国的“契约”的由来。《说文》中所谓“书契,符书也”,即用来证明出卖、租赁、借贷、抵押、雇佣等契约关系的文书。

西方对契约范围的认识较东方而言要宽泛得多。有学者梳理了西方历史上的 4种契约概念:(1)作为经济法律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之于罗马法;(2)作为宗教神学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之于 《圣经》;(3)作为社会政治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之于中世纪末的反暴君派理论家和近代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的著作,其最早发展还可见之于古希腊罗马思想家;(4)作为道德哲学概念的契约,主要见之于康德、罗尔斯。

2 中西方在契约思想的差异

中国阶级国家的早产,原始氏族内部的血缘关系并未被彻底破坏,氏族制度与国家之间的脐带并未完全切断,自然宗法关系在阶级社会中积淀下来。这表明即使国家出现了,人仍然作为家族和血缘关系网络中的一个环节而存在。国家是一个放大的家庭,家庭是一个缩小的国家。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宗法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主导。中国传统思想历来十分重视伦理道德教化,中国古代契约思想也不可避免地打上了道德烙印。大体而言,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重义务轻权利。自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居于正统地位,儒家的思想不断被强化和全面推行。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儒家认为,作为君主而追求自己的利益,臣子和百姓就会效仿,全国上下皆追求利益必然发生争斗。如果君主追求仁义,全国上下就会按照仁义的原则,安于自己的地位,国家就会稳定有序。所以儒家主张应该把追求仁义作为目标,而不应该追求利益。遵循天理去做,不追求利益,利益自然会来。听从人欲的指导,追求的个人利益未必得到,危害就已经来到。这种思想和命题的进一步演化,导致在人际交往中,处处谦卑、温柔敦厚、道貌岸然,就会被捧为君子,反之,心直口快、主张才能、争取利益等,就会被责为小人。(2)诚实守信的道德化。中国传统伦理思想认为,人无信不足以自立。守约重信不仅仅是对契约及其效力的认可和信守,更被视为一种道德人格和道德境界,甚至被作为区分君子和小人的标准。守约者被称为一诺千金的君子,毁约者则被视为背信弃义的小人。(3)契约感性理性合一的混沌认识思维。古代中国有发达的农业技术,人民生活相对稳定。他们所崇拜的是社会之内的实实在在的人。这个人就是创建部落、拯救国家的权威人物——祖宗。基于此,在中国人的精神世界里宗教始终没有占据主要位置,取而代之的是伦理。在这以伦理维系的农业社会里,中国人逐步发育了一种阴阳互补式的思维模。在这种思维模式中,阴阳两个元素是界限模糊,彼此共生、互不独立、功能互补。如果将这两元素也视为感性和理性的话,不难看出,在中国人的精神世界里感性和理性分裂的不够彻底。感性中有理性,理性中有感性。体现在契约上就形成了权利感性和义务理性混沌一体,情感感性与规则理性合一,具有浓厚伦理色彩。反映在现实生活中,就如先生所指出的,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 “没有陌生人的社会”,在这种熟人社会中,契约也常常会在基于血缘或地缘关系的熟人间形成。这种熟人间的契约并非一种单纯的买卖交易关系,而是包含着一定的人情关系,体现熟人之间的互爱、互助、互惠,可谓是中国传统社会契约殊的伦理蕴涵。

古希腊时期,思想家伊壁鸠鲁就提出了社会契约学说,认为人生而有约定之权。之后斯多葛学派的代表人物芝诺最早提出了历史上的自然法思想,强调人有自然权利。近代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等人从不同角度对西方契约思想作出精辟的阐述:(1)契约的理性认识思维。地中海文明的古希腊文化是西方社会演进的基础,古希腊人不像古代中国人那样擅长农耕,而是擅长航海。在与大海的抗争中锤炼出他们富于冒险和探索的精神。海上贸易的发达使古希腊进入打破了血缘氏族关系的商业社会。在这样的社会结构里发育了其特有的民族思维模式——因果思维模式。这种思维模式结构开放,因果二元素相互独立,二元素之间具有单向性。在契约认识上体现为,抽象出法律人格,将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解构为权利与义务关系,在契约中排除情感因素。(2)泛契约化思想将契约关系范围不断延伸。洛克、卢梭、霍布斯等人以基于理性准则(霍布斯、洛克)或道德情感(卢梭、康德)的自然法作为契约的基础(这种自然法实质上是体现契约伦理精神的道德法),认为国家及其所调控的社会秩序是人们订立契约的产物。在霍布斯看来,没有社会规范以及保障规范的组织结构的所谓 “自然状态”是可怕的,“社会契约 ”正是为避免这种状态而形成的 “每个公民都是其当事人”的约定。卢梭在其著名的《社会契约论》中更加明确地提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而要使这种个体自由与社会良序不发生冲突,就必须 “要寻找到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3)个体本位、地位平等、独立和财富正义等皆为西方契约思想所具有的精神特质。在对契约的理性思维基础上,诞生了法律人格。作为交换的基础,必然要求当事双方人格独立,法律地位平等。交换目的的达成势必凸显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古希腊时期发达的商品经济就使得人们并不排斥对财富追求的渴望,同时亚里士多德详细阐述了交换正义理论,更使得古希腊人认为追求财富是理所当然的。

3 中西方契约信守观念的差异

对于契约本身,中国人始终认为这只是一个达到目的的手段。契约的信守是基于伦理道德的要求。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诚信属于一种由人格信任、亲缘信任所构成的伦理道德范畴,强调行为人的自律与操守。中国古代先哲认为,诚信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一个道德标准,没有诚信一个人在社会上就无法立足。但另一方面,契约既然是一种手段,因此当手段与目的冲突的时候,目的更为重要,也就是说手段在这种情况下是可以牺牲的,即对于契约的破坏。因此,在古代中国人的眼中,为了达到某种更高的道德追求或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契约是可以暂时作为一种权宜之计,但最终可以被撕毁。纵观古代经典文献,破坏契约而不守信的例子有很多,而诸葛亮恰恰是其中的典范:诸葛亮的“谋”中大多有不守信用的成分。例如赤壁之战以后,周瑜亲自拜访刘备,问他是否会乘火打劫南郡。刘备按照诸葛亮的吩咐说:“闻都督欲取南郡,故来相助。若都督不取,备必取之。”周瑜倒也爽快,当着鲁肃与诸葛亮的面,与刘备立字为证:如果我周瑜取不了南郡,任凭你刘备随便去取。接下来便是周瑜与南郡守将曹仁的一场残酷大战,周瑜伤亡惨重,而且周瑜还被毒箭射中。不出所料刘备、诸葛亮还是食言了,他们乘周瑜与曹仁激战正酣时一举拿下这两个周瑜一直想图谋的城池。周瑜气得大叫一声,金疮迸裂。这就是《三国演义》中所描述的“孔明一气周公瑾”的经过。即便契约违反的情况下,按照中国的传统习惯,当事人往往不会诉诸法律,而是求助于当地德高望重之人的调解,契约得以履行更多的是基于调解人的个人权威,而非当事人双方自觉信守。同时在调解中,常常会做出对原有契约的修改,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原有契约的破坏。

对西方契约信守的观念要从内在和外在两方面来认识。(1)从内在方面来说,在西方当事双方将契约(法律)视为一种信仰,从而保障契约的信守。宗教对契约的肯定强化了人们对契约的信仰。在《圣经》创世纪第二章第十五和第十七节我们可以看得到,既然天神爱人,那么人就应该信仰自己的天神,但是它有一个引喻,或者是有一句话它没有说出来,神不爱人,我就可以弃神,如果神不能给我们带来恩惠的话,我们可以换一种神来信仰。这一种情形下,西方的契约信仰有了一个重要的来源。无论是我们刚才看到的古老的天主教、犹太教以及后来的拜占廷,或者说现在希腊信奉的拜占廷教,我们都能看主体和客体相互之间的一种约定、一种契约。另一方面,在西方,契约常常被视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西方人对法的信仰也具有宗教崇拜的色彩。《圣经》中耶稣曾说过“莫想我来要废掉律法和先知,我来不是要废掉,乃是要成全。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因此,法治主义几千年来在西方社会经久不衰,其精神之源就是人们对法律的宗教徒般的信仰和崇拜。西方社会就有了这样的法律格言:“国王在臣民之上,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若不是法律许可,国王一无所能”;“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2)从外在方面来说,在严格遵循法律的基础上,诉讼成为保证当事双方信守契约的外在机制。古罗马人在从契约关系中抽象出权利义务后,从外在方面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一个渠道——诉讼,通过诉讼使权利得以实现。西方历来认为,诉讼是保护权利和制裁违法行为最有利的手段。因此,西方人热衷于诉讼,当发生纠纷时,往往通过争讼的途径来争取自己的权利。他们之所以不以争讼为“耻”反以为荣,正是亚里士多德倡导的交换正义理念,赐予了西方人健讼的信念。

4 结语

任何民族的法律文化都不是十全十美的,可谓中国有中国的问题,西方有西方的难处。因而我们在法律上学习西方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全盘西化。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也有许多人类积极优秀成果。即使是西方法律文化在其发展进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吸收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积极成份,比如西方的公务员制度就吸收和借鉴了我国古代科举制度的积极因素。我们应该发扬传统思维中的阴阳互补的优点,将本土资源与外来法律文化有机结合,这才是我们的出路。

【参考文献】

[1] [意] D·奈尔肯.《比较法律文化论》[M],高鸿钧、贺卫方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1月,第51 页.

[2]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12月,第85页

[3]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8页.

[4]罗贯中.《三国演义》[M].人民文学出版社,2002年3月,第353页.

第10篇

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我们看出,西方历史、文化从渊源上就与古希腊文明一脉相承,继承了古希腊文化中拼搏、进取、追求个性解放的自由精神。竞技体育首先产生于西方,所以西方文化对体育的影响显而易见,这种竞技体育完美体现了这种自由、进取的文化精神,体育中的竞,就是强烈的竞争,是生命个体外在力的体现,直观地再现生命的本质。西方哲学把矛盾的对立、冲突在各种竞争中达到否定和新的平衡。强劲的外在力量被西方体育视为生命的本质,是个体灵与肉、身与心的统一,这种关系的构成对体育价值观产生了巨大影响。

在西方的文化舞台上,科学是主要角色。西方文明在发展的进程中,各种价值观念相互影响、交错,传统的价值观念受到了新的价值观极大的冲击和反思。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传统的科学精神与新兴人文素养相互对立,导致西方20世纪初不能对以往的思想做出科学的解释,不能对现在做出合乎理性的诊断,也不能对将来的所有进行展望。

科学和人文精神的分化直接影响了当时西方文化发展,历史证明人类各种文化理应同时包含人文和科学文化,唯科学主义或极端的理性主义从很大程度上歪曲了近代思想和文化的形象。西方社会越来越注重物质财富的享受,把资本积累当作终极目标,将物质利益置于一切利益之上,及时行乐,忽视人文价值。这种极端的个人价值观表现在体育竞技运动上,就是只关注竞技比赛的结果,忽视比赛过程,极大的异化了奥林匹克竞技的运动价值观。故拜旦所倡导的奥林匹克思想就是要与这种竞技比赛忽视过程,注重结果之间的决裂,这也是导致奥林匹克运动危机四伏的根源之一。

2.西方体育文化的特征

功利性追求是西方文明在开始阶段就表现出的诉求,人们期待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凭借个体的能力展开竞争,从这种竞技过程中获得最大利益和幸福。早期的西方统治阶层就已经形成了功利主义的雏形。强调所谓的“道德原则”“竞争意识”和对“力量的崇拜”,并且统治者也通过社会法则灌输给人们。西方国家由于地域狭窄,城邦众多,各个城邦都有属于自己的道德规则和法律条文,这使得他们都在为自身的生存、地域的发展竭尽全力,加上当时周边的国家,如小亚细亚波斯帝国的强大军事和宗教压力,竞争精神在古希腊各个城邦都表现的十分明显,竞争意识的存在和强化是古希腊体育运动充满竞争精神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古希腊文明发展史就是一个以工商业为主的海洋文明史,在各城邦的发展过程中无不保持着开放的态势,这种开放使西方民族从一开始就形成了开阔、包容的心胸。古希腊民族精神从崇拜力量到崇拜体现力量的完美肉体,同时推崇知识、智慧和技术,推崇高大、健美、强壮的体魄,并愿意为此付出各种艰辛的努力。古希腊社会对竞争精神和对力的崇拜和升华直接影响了西方文化注重自由精神。这种开放的意识使得西方文化始终把目光投向城邦以外的世界,从不同的外来文化中汲取自己需要的养分,以此促进了自身文明的繁荣和发展。西方社会文艺复兴运动后,社会上层更加注重技术革新,超越过去成为一种社会时尚,西方追求张扬的文化品格使更高、更快、更强成为当时奥林匹克体育的主导精神。

2.1强调以个人为社会本位

作为西方文化的发源地,古希腊地域位置十分优越,它三面环海,气候温和,丘陵起伏不断。他们选择了生机勃勃的生活方式,具有向大自然挑战的永恒信念,这种信念逐步养成西方社会开阔的胸怀和敢于进取的注重竞争的民族性格。另一方面,舒适的气候条件也为古希腊提供了十分便利的郊外活动的条件,他们以徜徉户外活动为生活乐趣,是一种社会上层价值的体现。与古代雅典崇尚成熟、享受的社会文化精神相比,古希腊社会更加倡导个性的世俗化与人格化,凡事从个人原则和人格意识出发,构建了以个性发展、个体生命能力弘扬为主体的西方体育文化精神。到了中世纪,宗教和教会逐渐凌驾于西方社会的王权,宗教几乎控制着西方社会的各种意识形态,自由的人性在宗教神权的压抑下逐渐消亡,个体的世俗价值从根本上被否定。随着各种激烈的竞技体育活动被禁止,体育运动几乎只剩下极少的户外骑士运动和游侠体育。文艺复兴运动后,社会进步推动了宗教、神权的改革,确认了灵与肉的统一关系,扫清了竞技体育发展的思想障碍,确立了身心全面发展的原则,为竞争、博爱、平等思想打开了通向现代体育的大门。

2.2多元的文化价值观

第11篇

中国文化自成一体,源远流长。自周始,宗法已备,其后商君,始皇封疆设陌,使中华文化世代相承,虽多次历经文化的整合和外来文化的入侵,但均以融会贯通和发展为最终结果。尧舜禹的宗教改革,奠定了奴隶制,也为中国古代政治的统一、文化的整合奠定了基础;殷商之时,“巫师文化”盛行不仅对中国人思维方式的连续起到了稳固作用,还成为隐含于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涵;而后,儒道互补的思想与秦汉大一统的统治也都为两千年封建传统文化的延续起到了主导建筑作用。所以,中国的文化是遵循一条主脉络,以累积或叠加的途径发展的,是统一连续的。

西方文化源于古希腊、罗马,而古希腊文化的产生又源于对古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文化的借鉴。基督教产生之后,将上帝、人和自然分离,形成了与古埃及、罗马文化的宇宙整体论不同的宇宙观。此外,西方文化以生产技术与贸易输入的积累为基础,最终促成了西方走向现代化的工业文明,并在历史进程中形成文化的破裂性与阶段性特质,而科学的方式也使自古希腊以来的西方文化一直以一种圆心的发展模式向外逐渐扩散。

对比中西不同的文化模式会发现,中国传统文化的思维模式追求合二为一,把宇宙视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是综合的一元论;西方传统文化的思维模式则以分析为手段,把世界视为不同的部分,追求一分为二,是解析的二元论。

在中西思维模式发展过程中,西方形成了注重逻辑推理的思维方式,并结合古希腊的理想主义和科学主义为雕塑艺术的典范奠定了重要基础;中国则强调直观意象,通过感觉来直观体验、感悟并把握对象的特征,由此形成了儒、道、释三家合一的理学思维,促成了中国古代艺术创作的基本观念和表现方式。这种直观、意象的思维方式侧重从特殊、具体的直观领域中去把握真理,它超越了概念、逻辑,成为一种创造性思维,显示了中国人在思维过程中活泼不滞、长于悟性的高度智慧。因此,也就形成了与西方注重分析、偏重抽象的思维方式所不同的文化特质。表现在造型艺术上,就形成了中国雕塑注重意和象的融合,注重通过意象之后的表现,营造写意艺术的观念。这种偏重象征、表现、写意、追求美与善统一的独特思维方式异于西方艺术注重比例、解剖、透视的精确、追求美与真的思维模式,造成了中西雕塑的差异。

二、弘扬个性,追寻真实――自由国度下对美的探索

在古希腊的艺术长廊中,几乎所有的作品都深深地打上了追求个性的印记,这自然离不开古希腊的社会背景。然而,艺术家们在雕塑创作中对艺术个性的刻意追求则起着直接的作用。罗丹认为:“在艺术中,有性格的作品,才是美的”。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古希腊雕塑作品几乎都是个性鲜明的例证。在这其中,对人体美的发现与赞美既是古希腊伟大的艺术成就,也是显著的艺术特征,并成为表现个性的审美意识和传统。因为,大多古希腊的雕刻家们都精于解剖,他们对人体的比例、骨骼、肌肉的起伏,都谙熟于心,所以雕塑时才能得心应手。

雕塑家们在注意面部表情的同时更注重描绘人体动态构成的曲线美,观察受到感情影响的运动中的肉体的真实反映。他们感到面部动作往往会破坏和扭曲头像单纯的端正感,因此,把人体理解为活的肌体、通过肌肉的运动来表现人物复杂的性格。罗丹说:“实际上,没有一条人体的肌肉不表达内心的变化,一切肌肉都在表示快乐和悲哀、兴奋和失望、静穆和狂怒,……。伸着两臂、斜倚的躯干是和眼睛与嘴唇同样能温柔地微笑”。古希腊的雕刻家把这种技艺运用得出神入化。

《拉奥孔》被誉为是“希腊化”雕刻的典型代表作。在这个雕塑中,拉奥孔神情处于极度的恐怖和痛苦之中,正在极力使自己和他的孩子从两条蛇的缠绕中挣脱出来。他抓住了一条蛇,但同时臀部被咬住了;他左侧的长子似乎还没有受伤,但被惊呆了,正在奋力想把腿从蛇的缠绕中挣脱出来;父亲右侧的次子已被蛇紧紧缠住,绝望地高高举起他的右臂。三个由于痛苦而扭曲的身体,所有的肌肉运动都已达到了极限,甚至到了痉挛的地步,表达出在痛苦和反抗状态下的强大力量和极度的紧张,让人感觉到似乎痛苦流经了所有的肌肉、神经和血管,紧张而惨烈的气氛弥漫着整个作品。该雕塑中人物刻画非常逼真,表现了雕塑家对人体解剖学的精通和对自然的精确观察,以及纯熟的艺术表现力和雕塑技巧。这是一组忠实地再现自然并进行美的加工的典范之作,被誉为是古希腊最著名、最经典的雕塑杰作之一(见图1)。著名的米洛斯的维纳斯雕像也是通过女神那丰腴饱满的躯体和端正大方的容貌,体现着内在的教养和美德(见图2)。帕特农神庙外部回檐上的饰带浮雕《向雅典娜献新衣》,全长160米,高1米,约刻绘三百五十余人体和二百余五十动物。画面有坐着交谈的,有肩负祭品而行的,有策马而驱的,画面错落有致。即使是骑马的,每匹马都各有姿态,绝不雷同(见图3)。这样的例证不胜枚举,充分显示了希腊雕像作品的个性和其对人体美的探索。

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摇篮,人类智慧的象征。作为西方文化的渊源之一,它以独特的风采和卓越的成就享誉世界,以至于“言必称希腊”。古希腊文化和作为希腊文化继承者的罗马文化,启迪了14―17世纪的欧洲文艺复兴运动,对西方文化的发展起了巨大而深远的推动作用。古希腊雕塑艺术的高贵单纯和静穆美丽同时也在整个西方美术传统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西方美术崇尚的典范模式,庄重的艺术品格和严谨的写实精神,都是从古希腊开始的。多年来,这种艺术精髓滋润着西方的美术精神生生不息。

三、气势浩荡,显示威德――帝国统治之初地位的象征

在中国,一直有“事死如事生”的传统。古人认为,人死后其灵魂是不朽的,在阴间也会有在阳间的各种需要,也会有你争我斗。因为不同的经历、不同的世界观、不同的社会地位,个人都会对自己在另一个世界的生活进行不同的安排。作为至尊无上的封建帝王,秦始皇为自己死后建立的是一个君主专制的帝国。这个帝国的布局和设置,完全模拟生前的王国,有衣食住行之备,更有保卫这个地下王国的部队――秦兵马俑(见图4)。

兵马俑是帝王陵墓的陪葬品,虽是用以慰藉死者的在天之灵,但其更重要的是宣扬帝王威德。这支被埋于地下两千余年,具有鲜明性格特征的秦代军人,是秦始皇的精锐部队。站在这气势浩荡的军阵前,我们似乎可以看到秦始皇当年指挥千军万马统一六国的磅礴气势。工匠们按照秦始皇的意志,以写实的手法塑造了这批对皇帝尽忠尽力的军人,整个军阵给人以威武、雄壮之感,无处不显示着秦始皇强权的存在和丰功伟绩。

“在古希腊人看来,美是造型艺术的最高法律”。一方面,进行雕塑制作活动就是美化生活、追求艺术享受的过程;另一方面,在创作活动中,美是凌驾于一切之上的创作准则。即便是对神的塑像,也是人格化了的,体现着善与美。而秦俑的创作目的是建造一支为帝王守灵的卫戍部队,以显示帝王个人及其皇家的威严。在制作过程中,受皇权的支配,反映帝王意志的目的是高于艺术性的。古希腊雕塑与秦俑的一个明显差别就是前者以弘扬个性为本,后者表现气势宏伟以及整体上的协调统一。可以说,古希腊以弘扬个性见长,秦俑以表现宏大取胜。

在塑造秦俑的过程中,工匠们只有执行严厉的命令而无表现和创造的权力,统治者的目的就是他们的目的。严格的写实是建造秦俑军阵的最高标准,这一标准贯穿始终。大到军阵的排列、小到发丝、甲钉都充分体现了写实精神(见图5、图6、图7)。但是,由于工匠们是被动的在实现帝王的目的,这种目的性没有也不可能成为他们创作中的行为自觉。而艺术自有政治权力所不能替代和左右的规律,它总是在深层发挥着其本质作用,帝王的目的最终还是要通过工匠的创作才能实现,工匠们进行艺术创造所固有的目的曲折含蓄地流露出来并潜伏在作品的深层,这种矛盾对立的结果是帝王的目的不能真正实现。统治者的本意是让俑阵守灵,而不是赞美秦军。秦俑在这里不是为它自己而创作出来的,只是宗教的一种工具,它对自己所创造的感性形象更看重的是它的意义而不是美。然而,工匠们在创作秦俑的过程中,在写实的要求下,仍然坚持了美的准则。尽管创作目的不是表现美,但艺术规律即美的规律仍然发挥着作用,这成为秦俑高度写实性艺术成就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四、古拙朴厚,意在形先――社会发展期对美和生活的追求

汉代也是中国雕塑艺术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这一时期的雕塑艺术,是建立在统一的政治基础上,以及繁荣的经济生产基础上的,它出色地继承并发扬了前代的优良传统,使各种类型的雕塑创作都取得了辉煌成就。汉代雕塑成就首先表现在纪念碑式的群雕上,如霍去病墓石刻群雕在中国雕塑史上就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打破了汉代以前的雕刻模式,建立了更加成熟的中国式纪念碑雕刻风格,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现存霍去病墓石刻共有14件,均以花岗岩雕成,以动物形象为主,雕塑风格质朴自然,气魄沉雄博大,是西汉大型石刻的代表作。又如《马踏匈奴》,作者运用了浮雕与线刻相结合的手法,造型古劲朴拙,风格沉着浑厚,尤其是象征手法的运用使之极具艺术感染力(见图8)。而《跃马》的作者非常熟悉马的造型,他更善于利用巨形原石的自然形态,筹划马的图形于开动刀斧之先,并能在关键处施以斧凿,结合圆雕、浮雕及线刻等手法,去粗取精,以精湛的表现技巧刻画出高度提炼概括的汉代骏马形象。石马腿下部并不凿,客观上强化了跃马的雄浑与厚重(见图9),值得一提的还有《伏虎》、《石人》以及各种动物的石刻。

霍去病墓纪念性石刻的重要特点是因石而得形,因形而造意,因意而施工。雕刻工匠们充分利用石块的自然形态,稍加雕凿,充分调动观者的想象力和创造力。这其实主要是道家的思想,不破坏自然本身,要天人合一,要顺乎自然,融为一体,这点和古希腊传统截然相反。他们都是把石头雕成人所需要的样子,而我们保留天然的形状,稍微人工雕凿,意在保留自然美,这个原则一直贯穿于整个中国雕刻艺术史。

此外,“汉承秦制”,秦俑殉葬之制,也被汉代继承下来,虽是承袭前代传统,但在手法的多样化、艺术视野的拓展、时代特有的审美倾向上,无不展示出两汉陶俑的独特艺术特征。汉代的陶俑种类除兵马俑、侍者俑(见图10)、说唱歌舞俑外,还有家禽、家畜等动物陶塑和仓灶、井、磨、楼阁、田园等模型明器。虽较之兵马俑形制大大缩小,但形制精巧,面部表情自然生动,姿态更为丰富,并更贴近生活现实,具有浓郁的生活气息。这其中尤以“说唱”、“杂耍”俑尤为突出(见图11)。

四川省出土的东汉“说唱俑”(见图12), 这件陶塑在人物动作及面部表情的刻画方面十分杰出,以大幅度的动作和丰富的表情展现了说书人的幽默神态。此说唱俑身材作短胖处理,头冠软帽,上身,两肩微上耸,腹呈鼓状,下着戏装。左赤足曲蹲,右足赤着翘起,腹部前伸,背部向后倾,脸部颅圆额高,额前数道皱纹,眉眼呈似闭还睁之状,嘴半张,微笑吐舌。在夸张的眉宇间,蕴含着一股栩栩如生般的朴实和善的诙谐滑稽,似正说到一段极为精彩之处,脸部的表情显得眉飞色舞,极富想象力和感染力。整体塑像毫无繁琐雕琢,简约流畅、神形兼备、气势非凡,其绝妙之处便是汉代雕塑师善于抓住人物的瞬间动态,并配合以夸张的肢体动作,加强了人物的神态动势,刻画出说书人典型的瞬间情感特征,重在传神,质朴自然。在动势中表现人物的内在神韵,传达了古代先民对生活乐观豁达的人生状态。古代雕塑师借助酣畅淋漓的线条把人物形象塑造得如此逼真传神,当属汉代艺术家的杰作。

第12篇

关键词:  公民社会   公民道德  伦理责任

                       一

    “公民社会”及其研究在西方有历史渊源,但是,九十年代“公民社会”(又称之“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研究自从西方掀起热潮后,迅速在东方国家引起了反响,东方国家的学术界也出现了探讨公民社会的热潮。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东西方文化交流、西方文化对东方国家影响所致。固然这是一个理由,但还不是根本的原因。文化交流可能会引起异地学术界对某些问题的关注,但不可能形成热潮。某种文化或研究热必然有其深刻的社会因素。公民社会研究之所以在九十年代大范围的尤其在东方国家热起来,与九十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不无关系。笔者以为,公民社会形成是有条件的(公民社会形成的趋势是公民社会研究的前提),一是经济条件,一是文化条件,①两者缺一不可。其中经济条件是根本的,仅有文化上的理念,公民社会是无论如何建立不起来的。但另一方面,如果具备了经济条件,而缺乏文化条件或文化资源支持不充分的话,那么,公民社会或许也会缓慢地推进,然而,不仅进度缓慢,而且可能出现畸形发展的情况。其实,公民社会研究的目的,也正是试图从文化上对其发展作理性的合理引导。这一论点可以从历史和现实得以证实。

    “公民”概念在西方出现比较早。公民一词最先用于西方的古希腊,古希腊究竟在何种意义上使用公民这个概念?在古代希腊,公民与当时的城邦政治制度有密切的关系。城邦是古希腊一种比较特殊的国家形式:国家主要以城市为基础而建立起来,因而有城市国家之外称,这是产生公民的环境条件;但是“希腊城邦的本质特征在于其独特的社会政治结构,尤其在于其公民的身份、地位和作用。”[1](p29)作为奴隶制国家,希腊城邦存在大量的奴隶,除了奴隶以外,就是自由人。自由人不同于奴隶,在人格上他们是独立自由的,然而并非所有自由人都拥有政治权利。只有公民才获有政治权利,其他如外邦人、妇女等自由人则没有政治权利。可见,公民体现的是一种政治身份,表明公民是城邦的主人。在希腊文中,“公民”(polite)一词由“城邦”(polis)一词衍化而来,意为“属于城邦的人”。[1](p32)城邦因公民而存在,同样,公民因城邦而存在。其中,城是地域概念,邦是公民团体概念。强调公民与城邦的紧密联系,更能看出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公民既然是城邦的主人,那就决定了他在政治上的权利,并且所有公民在政治上是平等的,共同决策城邦的重大事务。城邦公民除了政治权利以外,还拥有土地的权利,当然与这些权利对等的是公民要承担保卫城邦的义务。

但是,古代希腊尽管有公民,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城邦政治制度,但却没有公民社会。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制度可以看作是政治文化,其中合理的因素如公民所具有的自由权、政治权,和公民内部的平等权成为后人所追求的普遍权利,被延续下来。西方近代资产阶级则把它奉为革命的口号和资产阶级建国的思想基础,意为城邦的“polite”(公民)在英文的“burgher”、“citizen”里则包含着公民内在的自由、平等的涵义。古代希腊的公民政治之所以没有形成普遍意义的社会现象,是因为古希腊的公民仅是一小部分人,整个社会的本质还是奴隶经济基础上的奴隶制社会,不具有公民社会形成的最基本的条件。因此,古希腊有关于公民政治乃至公民道德的论述,但没有公民社会的理论。

    在西方社会思想发展史上,关于公民社会的讨论有两次。这两次讨论也能折射出西方公民社会发展的两大。一次是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其理论形态表现的是资本主义原初状态时的自由主义思潮,是西欧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反对封建主义国家观念而提出的社会理论,目的是为了维护和推进资本主义经济,进而维护和推进资本主义的社会秩序。公民社会讨论的客观依据是西欧公民社会产生的经济条件已经具备且公民社会正悄然形成。追溯历史,城市的崛起以及市民阶层的形成无疑是公民社会产生的条件,“从各个城市的许多地方性居民团体中,逐渐地、非常缓慢地产生出市民阶级。” [2](p60)市民阶级的出现是公民社会形成的主体条件,而市民队伍的扩大与城市的发展联系在一起的。然而,所有这一切却都是大工业市场扩张的结果。没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不可能有西欧近代意义的公民社会,当然也产生不了以英国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公民社会思想,和以德国黑格尔为代表的国家学说。而他们的理论则不仅在于反映发展中的公民社会,更在于引导公民社会朝他们设想的理想方向发展。

另一次讨论就是九十年代以来的公民社会的讨论。前已述及,这一次讨论与世界现代化过程中经济全球化浪潮的迅猛发展而引发的政治社会的激烈变化直接相关。与前一次不同的是,参与公民社会讨论的主体远远超出了欧洲地域而带有世界性,讨论所涉及的范围之广、内容之深刻、概念之新也是前所未有的,甚至提出全球公民社会的概念。[3](p124)然而,虽然这次讨论带有全球性(意味着世界大多数国家都面临公民社会发展的问题),但各个国家公民社会的发展还是不平衡的,发展的内涵也有很大的差异,特别对现代化后发的东方国家,其公民社会的发展不仅受制于不够现代化的经济因素的制约,而且还受到公民文化资源欠缺的影响。尤其是后者,其制胕的副作用更大。

以西方国家为主的两次公民社会的讨论都证明了现代化与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是现代公民社会形成的物质条件,各个国家公民社会发展的程度差异根本上就是现代化程度的差异。任何国家公民社会发展的进度都将受制于其经济现代化的水平。

  二